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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923.8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1-1297(2008)07-045-02
我國已制定了大批包含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如《民法通則》、《食品衛生法》、《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但由于上述法律各有自己的調整范圍,側重點也不同,在實施中出現可操作性差等缺點,所以無法真正起到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的頒布,確立了我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基本法律制度。以下將從七個方面闡述地方政府對《消法》適用的突破。
一、 適用范圍擴大
《貴州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對消費者反映商品房消費中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存在以下違約行為的,消費者可要求退房,即擅自變更規劃、設計,導致商品房質量、面積、結構等與合同約定不符;商品房外部環境以及其他配套設施與經營者的承諾不相符;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為購房者辦妥房屋、土地權屬手續。《條例》還規定,經營者應當履行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房屋維修義務,在包修責任期內,房屋出現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經營者應當承擔修理、更換、賠償損失等責任,因業主裝修或者使用不當造成的除外。
福建省也于2001年執行《房屋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把房屋開發者、銷售者和拆遷人,統稱經營者。商品房消費被納入了《消法》的保護范圍。
二、 精神損害賠償確立
《消法》中的懲罰性賠償,是為了彌補對實際損害賠償制度不能夠充分補償的部分,懲罰經營者或提供服務者的惡意行為。但是這種簡單的“一加一”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存在很多問題。 “一加一賠償”的計算方法使得加倍賠償的法律責任與消費者受到的損失大小無關,而直接與所購買的商品的價格或接受的服務費用有關,必然就會發生顯失公平現象。如經營者銷售價值5萬元的商品,經營者存在欺詐,但并沒有給消費者造成實際損失,按照“一加一賠償”制度的規定,經營者需賠償消費者10萬元,這對經營者是不公平的。又如,經營者銷售價值僅為30元的偽劣洗面奶,但造成消費者使用后面部受損,而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人身傷害沒有造成殘疾和死亡的,一般得不到精神損失賠償。按照“一加一賠償”制度的規定,60元既不能給消費者以充分的撫慰與補償,又不能給經營者以足夠的威懾與懲戒。
《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第56條規定,對消費者造成精神損害的,經營者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造成嚴重后果的,經營者除承擔上述民事責任以外,還應當賠償消費者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懲罰不是目的,關鍵是受到教育”,但是懲罰需要力度,由于對責任人的懲罰力度過輕,風險與收益不成比例,違法者往往可以不痛不癢地拿出些錢來,而后打一槍換一個地方,再把損失賺回來。
確立懲罰性的精神損害賠償,對生產商和銷售商來說無疑是一種很高的成本,這樣會使他們在生產和經營中盡到謹慎小心的義務,否則將面臨的是高額精神損害賠償金。
三、 特殊經營者的強制性義務更加具體
《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 第21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符合社會公認的質量、衛生、安全要求。
發現或者有事實證明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出售該商品或者提供該項服務;商品已售出的,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告知消費者,并召回該商品進行修理、更換或者銷毀,同時應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報告。
由此可見,地方政府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適用更加具體,具體提出了強制性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以及社會公認的要求。這些特殊經營者的強制性義務表明消費者維權更有章可循。
四、 消費者隱私權保護的提出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消法〉辦法》立法聽證會上,消費者代表李新建議,增加對隱私權保護的規定。李新在建議中對個人隱私作了詳細說明:個人隱私,包括消費者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學歷、住所、聯系方式、婚姻狀況、收入和財產狀況、指紋、血型、病史、健康狀況等與消費者個人及其家庭密切相關的信息。由于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引起的精神損害大量存在,李新還建議對侵犯隱私權后果嚴重的給予精神損害賠償,增加精神損害賠償適用范圍和標準的規定。
由消費引起的隱私權被侵犯,目前,越來越多地存在于服務性消費之中。許多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或購買商品時,經常會被要求留下個人基本資料。如有消費者不愿按服務商或經營者的要求去做,則有可能失去購買或接受服務的資格。
2003年《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首次將個人隱私作為一項單獨的權利加以保護。在第29條中作出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時,不得要求消費者提供與消費無關的個人信息,經營者未經消費者本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將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根據這一規定,經營者必須對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一旦遇到個人隱私權受侵害,消費者可以依法要求賠償。
五、 召回制度出臺
產品召回制度是當前國際上通行的維護企業產品形象,保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安全的重要手段。召回制度是一種新型責任制度,在國際立法方面也有相應的規定。
制造者在召回制度中負有產品召回義務。即生產廠商一旦確定產品有缺陷,將根據實際情況,對缺陷產品采取修理、退換或退賠等措施。其目的一方面在于避免因召回義務的違反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另一方面,將產品所產生的危險或可能產生的危險加以排除以避免給產品用戶帶來人身或財產上的損害。
中國汽車企業的主動召回也只是近兩年才開始的事情。召回制度公布三年多來,目前國內汽車累計召回數量已經超過了126萬輛。
對于處于成長型的中國企業來說,產品召回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在什么時候發出正式的召回通知,如何引導和影響公眾輿論朝著有利于企業的方向發展等等,如果處理不慎,一次產品召回就足以毀掉一個公司,或者至少影響公司的聲譽并減少企業未來的收益。
2004年出臺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草案)》就是我國在產品召回方面新型責任的嘗試。也為日后對于其他產品建立召回制度提供了法律框架模式。
六、 消費者的范圍涉及到單位
關于消費者是僅限于自然人還是包括單位的問題,理論界與許多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地方立法存在重大的差異。理論界大多數學者認為:“所謂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的需要而購買商品或者接收服務的自然人。”持該類見解的主要理由是:單位并非終極消費的主體。其作為自然人的集合體,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目的是為了單位成員或其他有關人員的利益,歸根到底自然人仍是終極消費的主體。然而,我國各地的地方性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卻幾乎一致的認為單位也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當時有一種觀點認為,單位也要消費,單位因消費而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也應受《消法》調整,以便得到更充分的保護。另一種觀點認為《消法》只適用于公民而不適用單位。單位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可以適用經濟合同法。兩種觀點都有一定道理。
浙江的朱先生通過單位的名義向DELL采購了一臺筆記本電腦,后因主板出現故障,要求DELL免費維修,遭拒。DELL堅持,三包法保護的群體是“消費者”,單位用戶并非“消費者”。
我國的法律界定“消費者”即自然人。包括《消法》在內的相關法規條例(包括電腦三包法、手機三包法等)適用的主體都是法學概念上的“消費者”,也即,單位用戶不受三包法保護。對于單位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出現的問題,應當區別對待,僅屬違反約定的,對方應承擔違約責任;造成侵權及財產損失的,應承擔民事責任;造成人身傷害的,由受損人依據《消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HP、聯想等廠商愿意按三包規定為單位用戶提供售服,是他們有能力、有意愿為自己的全部用戶多做些事,DELL并沒有做錯。
七、 欺詐行為的細化
北京實施《消法》辦法第14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列明15種)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欺詐行為屬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所為的,由銷售者先行向消費者賠償;賠償后,銷售者可以依法向實施欺詐行為的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追償。 欺詐行為由《消法》的九種情形增加到十五種情形,顯而易見,地方政府實施的《辦法》使欺詐行為更加具體化、細化了。
參考文獻
商品房是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由具有經營資格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包括外商投資企業)開發的,建成后自由用于市場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商品房是80年代以后才在中國出現的,有關商品房銷售的法律法規在上個世紀八九十年代開始陸續制定,到如今,我國已形成了一個相對系統的商品房銷售法律體系。在國家法律層面,是追求商品房買賣雙方的地位平等的,但在實際生活中,商品房買賣雙方的地位卻并不平等,比如信息的不對稱、資金實力的不對稱、風險承擔的不對稱。
一、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法律問題
如今城市房屋買賣十分活躍,已經成為促進經濟發展和人民群眾生活水平提高的一個重要產業。但與此同時由于我國的不動產立法還不完善,市場機制不健全,人們法制觀念和誠信意識還不強和房屋交易行為的不規范,由此引發的房屋糾紛也日益增多。在消費者協會的統計資料中,商品房買賣糾紛被列為當前十大投訴熱點之一,已經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如今的房地產市場中,存在的商品房銷售法律問題主要存在以下幾種類型:
(一)違法銷售行為
在商品房銷售的實際操作中,部分開發商在沒有符合相應的法律條件和法律程序就開始違法銷售房屋,如無權銷售、瑕疵銷售,開發商的非法銷售行為將致使消費者雖可使用房屋,卻無法轉讓,同時更要承擔起由于開發商的原因致使消費者隨時面臨房屋被沒收、拆除的風險。
(二)虛假廣告和虛假承諾
房地產通過廣告和模型展示等方式的虛假信息和虛假承諾所產生的誤導作用是房地產投訴依然高居第一的重要原因。雖然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以下簡稱《解釋》)中強調了"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對于一些模糊卻具有誤導性很強的廣告,消費者卻無法依據以上的法律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由于法律對于廣告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的定性模糊,致使銷售廣告的違法機會成本較低,法律對開法商虛假廣告的阻嚇作用不夠。
(三)合同前義務的違反
在商品房銷售的過程中,部分開發商為更快的把房屋出售,或更容易的把有問題有瑕疵的房屋賣掉,在簽訂銷售合同的過程,往往沒有將其所銷售房屋的一些"特殊情況"告知買受人。這些"特殊情況"雖然并不違反國家的有關強制性規定,但卻會在一定程度影響到買受人的房屋使用,甚至會影響到買受人的買賣決定。如在所買賣的商品房中會有公共的管道經過,商品房的窗外有用于裝飾的設施和廣告牌,房屋設計的不合理影響使用等等。
(四)格式合同的霸王條款
房屋認購書和房屋買賣合同都是由房地產商向消費者提供的格式合同。如今的房地產市場處于賣方市場,開發商與消費者之間的實際地位并不平等,購房者即使明知合同中有對自己不利的條款,也沒有多少討價還價的余地,更何況現在的消費者對有關信息知之甚少,所以在締約的實際過程之中,消費者要么同意簽署不平等合同,要么放棄買房。
(五)一房二賣和一房多賣
如今我國的"一房二賣","一房多賣"的現象層出不窮。購房者遇到這種事情,將無可奈何陷于無止境的訴訟糾紛,結果很有可能是身心疲憊還難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種現象已嚴重擾亂了房地產市場規范,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完善房銷法律體系中的消權保護
一部法律必須建立在具體的實際之上,同時也應該有相應的理論支持,而我討論將建立在"邊際均衡"理論之上,同時根據此理論提出相應的法律建議。
(一)邊際均衡理論
法是調和各方利益的工具,而法的均衡論則是各方主體間價值主張的邊際均衡,它不是主體間價值主張的平均與對等,也不是某一價值主張的最大化,而是主體間各種法主張所形成的社會效果的最佳邊際均衡,是一種對自身利益充分認識的條件下,能夠達到最佳社會效果的主體間的正確合意。
如今我國商品房銷售的買賣雙方是出于一個實質上并不平等的地位。如果放任雙方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那么在這場博弈之中,輸的不僅僅是消費者,還有開發商,甚至還有我們的房地產市場,這是一個全盤皆輸的局面。
這個時候,法律的制定和施行就必須要考慮到我國買賣雙方不平等的情況,同時將房地產行業整體效益的各個構成因素組合在一起綜合協調考慮,加強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和適當提高開發商的責任,以期得到房地產行業整體效益的邊際均衡狀態。在這樣一個均衡狀態下,開發商和消費者的各個利益因素也許不是最大值,但卻是最合理的值;也許雙方的權利義務不是最平等的值,但卻是最公平的值。因為這樣一種狀態下,各方利益是兼顧的,類似于帕累托最優狀態。這便是本文所希望的房地產法律體系發展方向。
(二)認購書和合同書范本
在商品房銷售的過程中,商品房認購書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合理與公平與否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是否充分和房地產市場是否均衡。
1.統一認購書范本。
在認購書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我們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力度是嚴重不足的,國家應該盡快制定統一的商品房銷售認購書,在分析我國房地產市場現狀和買賣雙方實際地位的基礎上,詳細的規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平衡雙方的地位與關系。絕不可以讓實質不平等的地位,制定不平等的認購書,導致不平等的結果。在制定認購書的過程中,尤其是要明確定金、訂金與預付款的不同選擇與適用。
2.完善合同書范本。
其實早在2000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設部就聯合制定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在實踐中,此示范文本在規范商品房買賣行為,保障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中也起了很大的積極作用。但是隨著市場的發展,人們維權意識的增加,此文本的諸多問題與不足也開始顯露,特別是其對購房者權益的保護力度還不夠。
《示范文本》應該在以下方面改進:(1)具體雙方的違約責任,尤其明確開發商的違約責任,如在《示范文本》中適當限制不可抗力的范圍和延期交房特殊原因的范圍,避免開發商以此逃避延遲交房的違約責任;(2)適當增加開發商的責任,如在可以在合同中增加《解釋》中有關開發商懲罰性的條款;(3)應該提供有關違約責任的參考標準,如在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中,提供逾期利率和逾期期限的參考標準,為消費者與開發商協商提供依據。
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系在正式建立完畢之后,各個地區開始對本地區內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全面整合,全面了解自身所具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取得了顯著成果。但是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在落實過程中,還存在不同程度的問題,這就需要各級政府提升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水平,全面貫徹有關政策方針,通過系統科學的有效方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在措施周全、方法得當的條件下開展。
一、開展普查,整合有關資料,構建完善資料數據庫
在非物質文化遺產搶救及保護工作內,首要任務就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普查。普查主要目的就是對地區內文化作品及民俗全面收集及記錄。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全面并且科學的采集,真實客觀記錄各種非物質文化遺產情況,這樣才能夠保證所流傳下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真實,為人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提供可能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是我國文化建設內的基礎戰略,同時也能夠為文化建設提供好數據信息作為保證。因此,提高普查工作質量,全面了解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而才能夠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落實到實處,整個搶救及保護工作才能夠更加具有針對性。普查工作在開展過程中,目前主要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形態及有關作品進行了解,有效保非物質文化遺產,同時建設全國統一應用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數據庫。非物質文化遺產一旦具有歷史或者是文化價值,都應該包含在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工作之中。普查工作所涉及到的范圍應該十分廣泛,進入到鄉鎮級地區。普查工作在開展中,應該是思想觀念作為核心理念,客觀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整個發展流程進行了解,詳細記錄非物質文化遺產內的各種問題。在充分尊重社會大眾創造性的情況下,普查工作應該全面、真實及客觀。
二、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評價工作,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我國最為重要的文化財產,能夠客觀真實展現出我國民眾精神及文化內涵。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搶救及保護,對傳統文化歷史與民俗生活了解具有重要意義,同時還能夠提升對文化生態環境保護程度。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對象并不包含傳統文化內的垃圾。在普查工作開展基礎之上,應該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評價及鑒別,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范圍及對象進行明確規定,有效合理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評價過程中,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一)民族獨特性。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我國傳統文化,已經融入到了有關地區文化歷史之中,具有十分鮮明的民族獨特性。民族獨特性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存在的基礎特征,也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所具有的特殊價值,能夠客觀反映出民族在發展中所秉持的思想觀念及規律,包含了民族思想及生活形式等等因素。因此,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內的民族精神及民族意識進行有效了解,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前提條件,需要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內有效傳承及發展。
(二)應用標準判斷評價。按照國際組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所制定的有關法律規定,需要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具有代表性的作品價值進行判斷,例如從歷史、社會學及文學角度進行分析研究,客觀分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內所包含的特殊價值及文化形式。原始化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現形式都較為混沌及綜合,所包含的價值及性能也較為復雜,這就需要應用多種標準判斷評價。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審視及研究過程中,需要從多個角度分析研究,這樣才能最大程度提升非物質文化遺產搶救及保護工作質量。
非物質文化遺產非常容易消失在v史長河之中。許多非物質文化遺產目前處于瀕臨滅亡狀態,需要及時對其進行搶救及保護。我國目前已經建立了系統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體系,其中包含國家、省市及鄉縣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截止目前,我國已經完成了三批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及評價工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體系內項目數量超過500個。
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作行為及表演形式都在無形狀態下開展,有關表演技巧及技能都傳承在有關從業人員身上,因此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必須通過人進行傳承。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評價過程中,不僅僅需要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同時還需要對傳承人進行確定,甚至可能將傳承人歸納到人類活寶區域內。
三、結語
提升非物質文化遺產搶救及保護工作質量,不僅僅能夠滿足社會大眾精神文化的需求,同時也是民族傳統文化傳承的必然需求。非物質文化遺產搶救及保護工作是一項系統并且長期的工作,只有在保護過程中采取系統科學的方法,才能逐漸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落實,進而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傳承。
因為相關單位在一段時間,因為對在群眾中進行這一類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工作不重視,使得現在的部分群眾對于相關保護工作的重要程度缺乏必要的認識。許多人認為這樣的保護是一件沒有意義的工作、或是認為意義不大,和自己的生活沒有關系。這樣的情況對于開展保護工作是沒有好處的。即便是在群眾文化活動中結合了非遺的保護工作,效果也不會十分的明顯。
(二)群眾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同感不強
不同于其他的文化遺產類的保護項目,非物質文化遺產引起特有的文化屬性,在群眾中有時很難取得相應的認同感。如一些地方的小戲種、民間的小手工藝品等,在群眾中被認為是普通的生活元素,有的甚至因為缺乏愛好的群體已經在生活中消失。但是這是這種群眾對文化遺產重要性產生的不認同的感覺,造成了現在許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面臨斷代消失。
(三)群眾文化活動中的非遺保護工作出現失真嚴重的現象
在群眾的文化活動中,對相關的傳統文化及其保護進行宣傳的工作在許多的基層文化組中早已開始進行,但是在這種宣傳工作中經常出現文化遺產失真的情況。這種失真情況的出現主要是由于以下三個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一是在活動中出現的商業元素造成的;二是在傳統文化的傳承中出現的斷裂情況造成的;三是因為適應群眾活動特點時場地等因素對宣傳工作所造成的影響。這三種情況的出現都會對現有的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產生影響。
二、針對結合工作中出現問題的解決方案
為解決非遺保護與群眾文化工作中實際存在的問題,基層群眾文化組織在開展文化遺產宣傳工作中,利用實際的工作方法,積極地應對產生的問題,采取了一些創新性的解決方案。
(一)利用新的傳播媒體形式,在群眾文化工作中做好非遺保護宣傳工作
群眾文化活動開展的過程中,利用新的傳播媒體形式進行全面的文化遺產的宣傳工作,可以切實的提高群眾對這一項重要工作的重視程度。這些新的傳播媒體包括:網絡媒體、公交地鐵的移動傳媒、微信類的手機移動媒體等。如在實際工作中,文化保護部門可以制作非遺保護工作的宣傳短片、動畫片,在網絡媒體上進行播放宣傳,利用網絡媒體受眾面廣的特點,擴大非遺保護工作宣傳的受眾面,吸引更多的群眾深入的了解非遺保護的重要性,增強保護的意識。這些新的傳播媒體可以使更多的群眾了解非遺保護的意義,并參與到非遺保護的群眾文化活動中來,為保護工作奉獻自己的力量。
(二)做好群眾文化活動的策劃工作,提高群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同感
在進行群眾文化活動策劃時,活動的策劃者應首先對進行宣傳的特色文化遺產進行充分的了解和研究,這些工作包括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歷史、藝術、文化等因素意義的挖掘,對文化遺產現狀的了解及未來的發展情況進行了解。在活動策劃中,應注意抓住群眾對藝術和文化的欣賞心理需求,在活動設計上充分使群眾可以直接參與到傳統文化中來,感受到傳統藝術和文化的魅力,認識到自己身邊曾經不被重視的民間藝術和工藝品實際上是具有歷史、藝術、文化底蘊的不可復制的寶貴的文化遺產,從而提高群眾對身邊存在的文化遺產的認同感。
(三)在實際工作中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還原工作,防止失真的情況出現
為防止群眾文化活動中,文化遺產出現失真的情況,因此,在文化遺產宣傳的群眾文化活動中,對文化遺產進行介紹和展示工作時,首先應盡量避免商業元素對文化遺產自身的影響,因為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才是開展群眾文化活動的目的,商業元素只是活動的附加元素。同時活動還應做好文化遺產歷史研究和民間調研工作,盡量還原文化遺產的原始狀態,利用歷史文化的研究工作和民間調研的成果,盡可能的消除文化遺產在傳承過程中的斷裂現象,還原出其本來的最具欣賞性的原始美感。最后要注意在展示活動中盡量為文化遺產的展示充足的空間,對文化遺產進行全面的展示。如果實在無法全面展示的,一定要做好介紹說明工作,使參加活動的群眾對文化遺產有全面和深刻的了解。做好以上的三點工作就可以最大限度的防止在非遺保護宣傳工作中出現失真的情況。
普查摸底是非遺保護的基礎,是一項艱苦細致的復雜工作。從2011年開始,利用一年多的時間,深入農村,走街串戶,問情況,挖線索,搞調查,走遍了全縣的農村、街道。工作中,普查人員嚴格按照普查的工作要求,做到不漏線索、不漏村戶、不漏種類,并從中篩選出有代表性的項目,突出重點,由專門的工作人員重新進行走訪調查,完整記錄講述者、傳承者或表演者的技藝技能和相關歷史情況、人文背景及相關的數據。通過文獻調查、實地調查和錄音、拍攝照片、錄像等多種方法并舉,做到資料來源清楚、內容真實、數據可靠。
2、篩選項目,認真申報
3、加強宣傳,積極保護
宣傳是非遺保護的重要手段。近年來,隨著《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的頒布,我們召開了座談會,印制宣傳標語和材料,廣泛宣傳非遺保護的重要性,增強全社會的保護意識,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全社會得到確認、尊重和弘揚。我們利用每年的文化遺產日、全民健身日、民間鄉藝匯演等,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進行展演、展示。并制作展牌塊,用文字和圖片進行詳細的介紹,讓更多的群眾通過多種形式,對文化遺產有更多的了解,從而在全社會形成保護文化遺產的共識,讓非物質文化遺產深入人心,讓更多的人加入到保護、傳承的行列。
4、爭取資金,傳承保護
資金爭取是非遺保護的先決條件。沒有資金,就談不上有效保護。對此,我們積極開展爭跑工作,加大資金申報力度。2010年來,先后爭取非遺保護資金145萬元,全部用于非遺的保護工作。今年,又開展了堯山文化、南魚龍燈保護經費的申報。隨著資金爭取工作的不斷深入,我縣的非遺保護得到有效開展。
5、加強培訓,提高水平
培訓提高是文化遺產保護的重中之重。對此我們主要做了三項工作:一是舉辦培訓班。一方面,組織專業人員下鄉,掌握和發現了一大批優秀的民間文化傳承人,另一方面,通過舉辦培訓班,培訓了一批基層文化工作骨干和民間藝術的傳承人,為非遺的傳承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通過以會代訓形式,共舉辦培訓班3期,培訓專業人員220多人。二是加強行業協會建設。先后組織成立了隆堯秧歌戲協會、XX招子鼓協會、澤畔抬閣協會,積極開展研究交流工作,提高保護管理水平。三是開展專題培訓。聘請省、市專家和專業技術人員,對XX秧歌戲、XX招子鼓、XX澤畔抬閣進行了輔導、排練、提高。為XX秧歌戲和XX招子鼓隊購置了部分演出服裝和道具,對招子鼓的鼓點套路、表演形式進行了修改提高,使招子鼓更新了形式,更上了一個臺階。
6、交流演出,創樹品牌
非物質文化是古代人類文明的證明和反映,對研究人類歷史文明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非物質文化遺產面臨著艱難的生存處境,在全世界范圍內非物質文化遺產開始大規模的減少,部分甚至處于瀕危狀態。我國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大國,在1982年我國有著394種戲劇,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我國面目前只有100多種,被大眾所知曉的只有50種,由此可見非物質文化遺產消失的速度之快、數量之多。全世界范圍都開始重視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采取更加有效的方法措施來減少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流失。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化保護是一種有效、基礎的措施,對此方法的使用還需要進一步的完善。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及其保護現狀
(一)概念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被群體、團體或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體系和技能及其有關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隨著時間的推移,各個群體的生活環境、自然環境和歷史環境相互作用使得為物質文化遺產發生了微妙改變和創新,是他們自身也有著強烈的認同感、歸屬感、歷史感,促進了文化的進一步發展。正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不斷傳承、創新,才形成了世界上豐富多樣的文明和歷久彌新的民族文化。一個國家的、一個民族的文化底蘊決定著民族的發展,同時代表了一個國家的軟實力,只有有著豐富深刻的民族文化才能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二)保護現狀
在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人們也越來越意識到歷史文化對國家乃至世界的重要性,在滿足人們物質生活的同時要更加重視精神生活,這是未來發展的必然方向。非物質文化遺產對人類文明的發展至關重要,對其的保護措施也是各個國家和民族研究討論的重點。目前,由于科學技術的發展導致人們的生活方式發生了根本性變革,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減少速度加快。各個國家采取了不同的措施,不同國家之間也成立了國際性的組織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非物質文化遺產需要被進一步保護,國家也要采取更為科學、合理、有效的措施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正確理解檔案化保護
(一)檔案化保護的必要性
依據聯合國科教組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可知,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是以一種信息和知識存在于人類社會中,在大多數情況下通過人們言傳身教在群體中進行傳播,這也體現了它的非物質性。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就是實現這種意識內容的生、傳遞、發揚光大。由于通過人們之間的言傳身教具有不穩定性,容易造成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歪曲和流失,所以檔案化保護的形式成為了十分必要的保護手段。
(二)檔案化保護的可行性
檔案是通過文字、圖表、音像等方式來實現對知識和信息的記錄和傳播,檔案是一種載體,就檔案本身而言沒有意義,其價值體現在記錄的信息和知識。所以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檔案存在了一定的聯系,有著一定的共同點。正是這種對有價值信息和知識的共同指向性使得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化保護成為可能。檔案式保護不是指加強檔案館對申遺資料的管理和歸檔,也不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開發研究。檔案保護模式主要作用是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發展環境的改善,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一種人為的保護措施,為其生存傳播提供一種更安全、可靠的途徑。通過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記錄可以方便廣大民眾對一些知識信息的了解、學習,一方面使民眾受到文化遺產的熏陶,另一方面可以激發民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的積極性
三、實現檔案化保護的舉措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檔案式保護歸結為:通過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的整理研究、宣傳普及,同時對現有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檔案固化、研究和宣傳,最終實現改善其生存、傳播環境的目的,進而提高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命力。
(一)保證檔案管理各個環節作用的充分發揮。首先,建立、整理檔案的基礎性作用。檔案的本身不能發揮非遺的保護的作用,非遺必須存在于現實生活中,必須通過人們相互之間的傳播、認識和應用,所以單純的記錄記載不能保證非遺的生命力。非遺的性質決定了非遺有著無形性、多樣性、動態性的特點,所以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很容易忽視它們的存在,以至于增加了對非遺深入了解的難度。檔案的建立和整理能夠實現對這類知識和信息的整理和固化,有利于我們對非遺進行體統的認識。其次,加強檔案發掘非遺文化意義的作用。非遺能夠有著強大生命力,經過幾千年時間的磨礪還能存在的關鍵的是其文化價值,非遺的文化價值對現代社會的進步同樣有著重要意義。當今,經濟發展迅速,快捷、高效成為了現代社會的主旋律,多以現代對文化價值重視程度不夠,加強檔案管理對非遺文化的發掘有著重要意義。最后,檔案資料的公開性。非遺不應歸少數人所享有,它是人民大眾的文化,是屬于世界的文化,通過建檔、整理、研究得出的研究成果要實現共享,使學者和民眾能夠更加近距離接觸認識非遺文化,重新拉近民眾和非遺之間的距離,讓非遺的文化精髓滲透到民眾的日常生活中。增進人民大眾對非遺的宣傳保護意識。檔案公開的方式有多,例如電視媒體、圖書資料、影視資料、學術講座等,要結合實際情況合理選擇宣傳方式。
(二)保護主體的多樣性
一、非遺的特性及其經濟價值
非遺是種活態的文化產品。文化產品具有一般公共產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特征。非遺作為“顯性知識”存在時與實物資產的最大不同在于,其在空間具有無限復制性,會引發同時使用。“顯性知識一經復制和傳播,可以在無限的范圍內被無限的人同吋使用。……說明顯性知識具有公共物品性質。”121非遺的另一個特征是其外部性,這是導致市場失靈的主要原因之一。非遺不是孤立的一件商品或服務,其特性是能將若干具有其他象征或用途的產品聯結起來。非遺作為文化產品,其附加值主要體現在其審美性、精神重要性、特殊象征意義與歷史作用及其在影響藝術潮流、真實性、完整性以及獨特性等方面的重要性。
作為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各種技藝和實物(如藏醫藥、唐卡、藏紙、藏香、藏族服飾、拉薩風箏等非遺的制作技藝和產品本身)與任何實物資產一樣具有“使用價值”。非遺場所中的遺產成分可以增加這些使用價值,因為在非遺區域生活或工作或訪問非遺區域時將取得遺產附加價值。除物理價值外,非遺資產具有多種無形利益:一是因“遺產存在”產生的利益(文化產品體現的文化價值,如審關性、特殊性、重要性和獨特性等。雖然人們可能不一定到訪某個非遺區域,然而如果這些地方遭損毀他們將感受遺產數量的減少);二是訪問遺產區域的選擇權(雖然人們未必有馬上訪問非遺K域的計劃,但他們保留未來訪問的機會);三是將遺產作為共有文化遺產的一部分遺留給后代的機會。
重要的是,非遺產品的消費作為一種“公共體驗”意味著,消費或使用非遺產品的人越多,或者使用非遺產品的程度越高,這些產品因其人類共同遺產價值而產生的公共效益就越大。非遺知識和經驗的溢出效應是“產生共同遺產價值、社會認同以及文化可持續性”[4]或成為“社會公眾利益的重要部分”。[5]像藏戲、格薩爾、藏傳佛教音樂、藏族舞蹈以及藏紙、藏香等傳統工藝這些文化表現形式之所以非常寶貴,是因為它們反映了藏族群體與部落對于其所在環境的反應,以及其與自然和歷史的互動關系。它們給藏族群體提供一種身份認同和延續性的感觀。《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也強調,非遺既是“文化多樣性的熔爐”,又是“可持續發展的保證。”?藏戲、格薩爾、藏醫藥、雪頓節等西藏非遺,其文化、精神、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價值為國際社會所認識。西藏非遺的存在,可提供人們享受這些文化表現形式的神秘與美麗以及感受其歷史滄桑的可能性。
二、市場失靈:非遺的真實處境
非遺的公共產品特征可能影響非遺產品的供給與消費。這種特征本身并不構成非遺市場障礙,但可能導致或加劇市場失靈。只有當在邊際社會成本與效益以及邊際的私人成本與資源保護投資效益之間存在分離的時候市場失靈才存在。當這些分離出現的時候,政府干預即有充分合理依據。
(一)公共產品
在經濟學里,一個典型市場失靈的情形是公共產品。公共產品兩個方面的特征(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6])顯然限制了私人供應者供給公共產品的激勵,從而導致供給不足甚至根本無供給。判斷某物是否是公共產品并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其實,非排他性是一種科技的、社會的以及文化的約束的功能。比如,廣播電視曾經是一種公共產品,然而隨著編碼技術的出現,衛星收費電視的開發使電視成為一種俱樂部商品,從而使排他性成為可能。同樣,非競爭性到達一定程度時也可能發生改變,比如因過度擠占導致有競爭的消費現象。像馬路、空域以及無線電頻譜技術即屬于這種情形。結果是在公共產品與私人產品之間并無明顯的差別,反而成為“流變的統一體”。[7]
公共產品導致市場失靈是因為“搭便車”現象,即消費者無須付出成本卻可以享用商品。本該由商品生產者享有的某些商品附加值被商品消費者利用,因而減少了生產該商品的激勵。[8]個體除從非遺中獲得使用利益外還可獲得“非使用利益”。比如西藏非遺之“存在利益”,即認識西藏非遺項目的存在并受到保護,以及西藏非遺對于文化認同、歷史重要性和特殊性等方面的貢獻等。因此,一個特殊的非遺區域的消失將減弱該地區的文化認同以及文化遺產的整體價值。沒有人能夠阻止人們從這些知識中受益,與此同時,這樣的收益又是非競爭性的。非遺產品所產生的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特征的現實,使私人供給者難于市場方面的操作。由于消費者“搭便車”行為,非遺所有者很難索取“非使用”方面的效益。
經濟學理論認為,把搭便車者獲得的利益分配給生產者是克服公共產品引起的市場失靈的最好辦法。[9]對于非遺產品,將搭便車者轉變為付費的消費者相對容易,比如,針對使用利益,在非遺景區或保護區增置通道且收取入境費即為有效做法。但在其它情況下直接向受益者收費可能很困難甚至是不可能的事情,比如,要求人們為獲取非遺存在且受到保護的知識(存在利益)而付費的行為。
在某些利益不能直接獲取情形下,政府在這方面功能就會被派上用場。比如政府可以對社會個人或集體征稅,將納稅人獲得的非遺溢出利益(比如存在利益和代際利益),作為補償金分配給生產者。相對直接收取使用費而言,這種方法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問題,但顯得簡單粗魯。政府的介人的副作用是削弱生產與消費之間的關系,增添交易成本,甚至可能導致不同程度的政府失靈。與此同時,對納稅人來說還可能引起不公平效應,因為每個人的經費預算不可能完全與其獲得的非遺利益相匹配。換言之,非遺保護資金來自個人所得稅,而兩個繳納相同數目稅金的個人對于非遺保護的貢獻相等,然而他們對于遺產的價值判斷卻不盡相同。
(二)外部性
外部性是指的市場之外第三方獲取的利益(或招致的成本)。這些利益或成本并不直接取決于市場的需求與供應,因而可能導致市場的潛在性供給不足或供過于求。外部性與兩個概念息息相關:一是“公共產品”,市場之外的第三方即使不通過市場行為也可以獲得利益(正外部性),因為生產者不能排除他們(她們)從商品中收益;[1°]二是“有益物品”,非遺也具有經濟學中“有益物品”的某些特征,因為社會整體有通過市場以外增加這類商品產量并從這些商品中得到好處的需求。
在存在正外部性情況下,商品市場供應的水平將低于社會的整體預期。這是因為消費者需求反映的是消費者得到的私人利益,而不是由商品生產或消費引起的附加的社會效益。如果把這些第三方利益計算在內,那么消費者是愿意付出更多費用的,這樣,商品生產的水平就會提高。消費者在做出需求決策時僅考慮的是他們所能得到的私人利益,結果形成的是一種較低量的平衡。假設消費者能夠按照一種社會優化平衡的方式行為,那么在此狀態下他們所需求的商品量將更大,結果形成一種更高量的平衡。因正外部性引起的消費者和生產者效率損失被隱蔽。有效政策介人的效果是,這種效率損失將被視為一種不勞而獲的意外所得利進行處理。反之,在負外部性情形下,由于供給反映的僅是生產者的私人成本而不是由商品生產或消費引起的額外負擔,將導致商品的過度供給。["]就非遺而論,一些利益可以由私人獲取,比如為在劇院演出的藏戲而收取門票(與廣場演出不同),以及出售唐卡、藏醫藥等非遺商品而獲取其遺產附加值利益等。另一方面,某些非遺的增值利益卻不能為私人直接獲取,比如西藏非遺對文化認同、文化多樣性的貢獻以及西藏非遺區域附加利益(比如在非遺保護區經商、地產開發等)以及消費者認知非遺受保護的利益等等。如果這些外部性不能被獲取,非遺傳承者投人人力財力的積極性將受到抑制。如果不能解決外部性問題,那么私人和個體便不會有激勵去從事商品生產,因為投人的成本得不到回報。
理論上講,外部性可以在利益相關者之間私下地解決,但必須滿足三個條件:一是產權須有明確規定;二是利益相關者的人數是少數;三是交易(談判)成本相對較低。但是,這三個條件很難適用于非遺產品。實際情況是,第一個條件中的非遺產權并非有清楚的界定,第二個與第三個條件也難于滿足。由于外部性是分散的,利益相關者的數目龐大且交易成本很高。且由于非遺的公共產品性質,一些利益相關者可以搭別人行為的便車。因此,私人自發地解決非遺外部性問題的情形并不多見。此外,非遺的代際外部性問題,亦即當代人的行為對后代人可能產生正的或負的溢出效應,1131也是問題的一個重要方面。非遺保護的一個基本前提是,這種遺產保護應著眼未來利益。如果我們承認這其中包括后代利益的話,那么在選擇適當政策行動時須考慮到代際外部性問題。
三、政府介入和法律工具
顯然,僅靠自由市場不能對非遺提供令人滿意的保護,這被視作一個不言自明之理,因為私人業者投資決策僅根據其個人評估以及偏好做出,通常不會顧及非遺保護中投資標的所具有的“存在價值”,尤其是與保護非遺有關的代際利益不可能指望通過市場的辦法解決。對于公共產品導致低效率問題的解決,僅靠良心或者技術進步都很難達到完美的效果。傳統的經濟理論認為應該政府干預。[141政府介人可能同樣導致高成本和低效率的結果,這些都是選擇政策性工具需考慮的因素,確保針對市場失靈工具選擇是適當的和有效的,且不會產生無意識的不良后果。一些可能導致政府失靈原因,如政府直接開支、授權和貸款(通過政府直接或間接投資項目有時可能直接取代私人投資)而導致的低附加值風險;又如在某些情形下政府依據不完全信息(信息不對稱)做出決策可能導致的次優結果;再如政府管理道德風險(即使人們根據政府聲明、授權做出投資決策,但政府可能隨時改變其態度),所有這些都有可能導致同時出現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情形。
對于市場失靈問題的解決,法經濟學從另--個方向開辟了解決這些問題的思路:認為公共產品的問題可以通過界定產權,制定法律法規解決,而不是直接的干預市場經濟活動。落實到非遺的保護,根本在于法律上對該類財產的權利屬性給予明確規定,在有法可依情況下提供權利救濟的可能性。從法律的視角即從權利與義務的視角對外部性進行規制因此成為法學界一個重要課題。“外部性的本質是圍繞行使權利引發的利益沖突。”[15]“不同的外部性行為的法律特征又決定了經濟行為主體的權利和義務。”[16]從法律的角度尋求外部性解決方法,主要因為“法律通過權利和義務的配置來調整社會關系……同時通過法律對政府的干預進行適當的約束。”[17]實踐中20世紀中期以來一些國家和地區紛紛建立法律制度,將非遺界定為一種“文化遺產”“文化財產”“傳統遺產”“公共文化資源”等加以保護,并建立遺產利用人付費制度,以對抗任何不適當的利用非遺的行為。
如果非遺權利屬性的界定是克服市場失靈的前提,那么正確選擇法律工具是實現非遺有效保護的基本保證。那么如何選擇解決外部性的法律工具?政府(國家)在干預市場解決外部性問題時,可在私法和公法這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工具中作出選擇,以使外部性在最大程度上得到解決。從私法層面看,由于非遺與知識產權客體之間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性(非物質性且同樣具有財產價值),容易聯想到的私法工具首推知識產權。實際上,晚近國際社會普遍謀求通過現代知識產權制度如專利、版權等對非遺進行保護,如WIPO和一些國家針對非遺的“傳統性”與知識產權客體的“創新性”之差異性,視非遺表現形式為知識產權的一個變體,在現有知識產權制度以外單獨創制保護非遺的特別知識產權制度。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現代知識產權制度難以避免的功能與制度缺陷性決定這種制度很難完全適用于非遺保護。越來越多人意識到知識產權的使用可能導致的傳統知識與資源嚴重的商業化對于民族本土文化以及生存方式的負面影響。“思想與表達二分法”原則構成現代知識產權的一重要理論基礎(即法律只保護信息或思想的表達,而不保護信息或思想本身),并被許多國家采用。“思想與表達二分法”原則意味著表達下面的信息或思想則繼續留在公共領域之中。以西藏非遺為例,著名非遺傳承藝人扎巴演繹了《格薩爾王傳》系列作品,但這些作品的著作權范圍僅及于《格薩爾王傳》最近的創造性版本,而不及于《格薩爾王傳》歷史上最早版或較早版本,因為“作品的基礎部分之母題、素材等因素早已處于公共領域之中”。[18]知識產權這種形式化的保護方式無法適用于純粹知識的保護,因此需要其他的替代性私法工具,如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甚至合同法等機制,使外部性的利用者直接承擔損害的法律后果(事后補償)以及事前協商的方法來解決外部性。與此同時,必須看到私法在解決非遺正外部性方面難以避免的局限性:法律不能為達到鼓勵和保護正外部性目的,強制性規定享受正外部性的人直接向提供正外部性的人付費。
除私法外,使用公法手段是政府解決市場失靈消解外部性的另一重要工具選項。就非遺而言,行政法可用來處理私人非遺投入中正外部性而發生的市場失靈。如前所述,在缺乏政府干預的情況下,非遺區域私人業者投資于非遺保護的程度是回報與投資持平,而不會達到與非遺保護有關的特定社會效益水平。行政法一般是通過設置和實施行政獎勵,對為社會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物質或精神上的激勵,以鼓勵和保護正外部性。[19]行政法通過明確非遺傳承中非遺其文化及環境方面的價值,即通過對特定行為設定要求和限制的方法,直接解決外部性。特勞斯比闡述了規制性工具對于有形遺產保護四個方面的作用:其一是確保遺產的存在;其二是規制遺產保存、保護和使用;其三是規制遺產保護區的土地使用;其四是設置決策和審査程序。[2°]筆者認為,特勞斯比有關有形遺產規制性工具作用的概括同樣適用于非遺保護。
行政法可通過“命令一控制”型規范(即政府設定一個社會定行為的統一水平,并規定達成這種水平所采取的特殊行動)和結果導向型規范(此類規范執行的標準是滿足某些規定性結果,而非通過規定執行過程)兩個基本類型規范調整社會中個人行為和集體行為。“命令一控制”型規范在解決環境問題中經常使用,比如針對污染,立法者告訴污染者排放的數量以及污染將應得到怎樣的控制;與“命令一控制”規范不同,結果導向型規范僅根據特定結果設立特定的立法目標。結果導向型規范優勢在于其執行的一定的靈活性,其執行方面可發揮市場的作用。筆者認為,以上兩個類型規范在非遺保護中均可發揮不同程度的作用。
行政法在改變社會中個人或集體行為方面確有潛在的效率性。特別是對于那些非遺投人有限的地方政府來說,行政法是非常得力的工具。然而,行政法的實施對于非遺當事人的成本影響卻容易被忽視。這些成本關涉行政法規執行成本,包括管理非遺成本和熟悉相關法律義務的時間成本以及非遺業主的機會成本(因保護非遺而影響業主對保護區做其他更為盈利的使用)。行政法規的成本轉移問題一直是行政法立法的重要關切之一。如果這些成本得不到充分考量,那么行政法鼓勵非遺正外部性效果將大打折扣。此外,行政法作為典型公法工具,其局限性還表現在難以兼顧私權的自力救濟。
四、結語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界定
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界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下文簡稱非遺)指的是“被各社區、群體、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社會實踐、觀念表述、知識、技能以及相關的工具、實物、手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其內容主要包括:(1)口頭傳統;(2)表演藝術;(3)社會實踐、儀式禮儀、節日慶典;(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5)傳統的手工藝技能。
非遺是一種文化、一種精神、一種寄托和傳承在人們心靈中的東西,它是世代辛勤智慧的廣大人民群眾創造和傳承下來的。任何一種非遺都體現了民族傳統文化的特性,代表了不同地域群落的文化和精神本質。非遺的傳承是強調傳統文化精神內質的傳承和發展,通過語言、文字、舞蹈、音樂、風俗民俗及其對應的生產方式和工藝品,以及傳統手工技藝等文化內容及表現形式來實現。
二、江西省豐城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現狀和保護意義
(一)豐城市非遺概況
豐城市位于江西的中部,有大約1800多年的歷史。豐城歷史文化源遠流長,經歷世展傳承積累了豐富而寶貴的文化遺產。其中種類豐富、形式多樣和特色濃郁的非遺承載了民間古老的文化記憶,同時也展示了豐城市傳統文化的特色,截至2016年8月,豐城市已有11項省級及以上非遺項目,其中國家級2項,省級9項,還有市級項目100余項。以下謹重點介紹省級以上項目。
1.豐城岳家獅。豐城岳家獅名列江西省第一批非遺保護名錄,入選國家級非遺名錄。岳家獅起源于宋代,延續至今已有1000多年歷史。它是為紀念我國著名的民族英雄岳飛而創造的一種獨具特色的傳統文化活動。它把岳飛陣法、書法、武學巧妙地透過民間舞獅來展示,體現岳派武藝的威、雄、險文武兼備的特征和“還我河山”的豪邁氣概。
2.豐城花釵鑼鼓。豐城花釵鑼鼓名列江西省第二批非遺保護名錄,入選國家級非遺名錄。豐城花釵鑼鼓萌芽于明代,正式形成于清朝,迄今已有近400年的v史。幾乎村村都有,全市流傳極廣。凡民間婚喪嫁娶、傳統節日、拜佛敬神等民俗活動,均有花釵鑼鼓表演助興,這已成為百姓生活中一項不可缺少的民俗文化活動。
3.豐城劍的傳說。豐城劍的傳說名列江西省第二批非遺保護名錄。始于西晉永平元年,豐城劍由龍泉、太阿寶劍組成,鑄于浙江德清莫干山,發掘于江西豐城榮塘墟,后又丟失于河南和福建。經過口頭傳說和文字整理,在豐城形成了一整套極富傳奇色彩的神話傳說的民間故事。
4.豐城梅燭。豐城梅燭俗稱板凳龍,起源于唐朝貞觀年間,名列江西省第二批非遺保護名錄。相傳,唐代貞觀盛世,豐城大旱,為拯救蒼生偷降雨的“露龍”因此觸犯天條被斬。民眾為了紀念露龍,在每年正月十三舉行聲勢浩大的“梅燭”活動,歷時千年傳承至今。
5.豐城掛聯剪紙。豐城掛聯剪紙工藝始于宋代,迄今已有700多年歷史,入選江西省第三批非遺保護名錄。它最初的表現形式以“掛聯”為主,把各式各樣的吉祥圖案、文字用正紅色紙剪、刻,以橫幅形式懸貼在大門橫梁上。它是以傳統手工技藝創造的實用功能和審美功能相結合的民間美術形式,具有獨特的歷史、文化、政治和經濟價值。
6.豐城市凍米糖制作技藝。豐城市凍米糖俗稱“江南小切”,以其“潔白如雪、香脆酥甜、落口消融”的獨特風味聞名天下,被列入省第三批非遺保護名錄。據記載,豐城凍米糖始于明朝萬歷年間,迄今已有400多年歷史,乾隆下江南時品嘗后大加贊譽,此后成為皇室貢品,成為久負盛名的江西地方特產,享有江西“四大名點”之一的美稱。
7.豐城諶母醫藥療法。豐城諶母醫藥療法源于豐城市羅山諶母行宮,名列江西省第三批非遺保護名錄。諶母醫藥療法即“諶母藥簽方與傳統中醫刮痧療法”,是以舒筋疏通經絡的理論和方法治療病痛和肢麻,而穴位的刮痧和經絡的拍打在于促進人體血液循環,使人體更好更快地吸收藥物,是宗教與科學的完美結合。
8.豐城許真君傳說。許遜,字敬之,是我國歷史上繼大禹之后的又一位治水英雄,傳說他曾鎮蛟斬蛇,為民除害,道法高深,民間奉為“普天福主”、“許仙真君”。在他多年的治水活動中,豐城市其治水主要區域,因而在豐城留下了大量的遺址遺跡和口耳相傳的傳說故事,許真君傳說名列第三批江西省非遺名錄。
9.豐城木雕。豐城市是著名的木雕之鄉,據可考資料,豐城木雕源起洪州窯商代制陶期,最初是為了打造和雕刻制陶模具紋飾,逐漸產生了木雕工藝。豐城木雕具有歷史悠久、工藝繁多,題材豐富、做工精美、匠心獨具等特色,列入江西省第三批非遺名錄。
10.豐城社火。豐城社火是豐城河西地區的傳統民俗。“社火”歷史悠久,起源于人們對菩薩和歷朝文臣武將的祭祀活動,從宋代起至今,形成了豐富多彩的“社火”民俗文化。豐城社火是豐城各城鄉流傳甚久、規模最大的祭祀活動,列入江西省第四批非遺名錄。
11.豐城洪州窯碗泥嶺制陶技藝。洪州窯是唐代六大民窯之一,燒制歷史800余年,有極高的歷史價值,是全國文物保護單位。碗泥嶺是洪州窯唯一依舊在生產的重要窯址,該窯址完整地保留了洪州窯的柴燒龍窯和老作坊及古陶制作工藝,被譽為洪州窯的“活化石”,被列入江西省第四批非遺名錄。
(二)豐城市非遺保護的意義
非遺是歷史的真實見證,具有重要價值。保護和利用好非遺關系到文化傳承、精神維護、和諧文化的建設,關系到民族文化身份和國家文化的維護,也關系到人類文化多樣性及其可持續發展。通過對豐城非遺的調研與勘察,了解到許許多多珍貴的非遺正在消逝、遺失,加強保護刻不容緩。
第一,非遺是歷史傳統傳承下來的珍貴資源,不僅僅展現出了文化具有的多樣性,同時也滿足了人們的精神追求,更是促進了人類文明的進步。保護非遺就是保護人類文化的多樣性。對于豐城市來說,文化多樣性對城市的發展和各地區的社會安定是不可或缺的。
第二,非遺承載著城市發展歷史,是歷史見證。每一個傳統文化都具有歷史認識價值,給當代人們以啟迪。非遺的活態傳承能展現和延續其歷史價值。
第三,非遺在文化創新、藝術創新和科學創新等各個領域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豐城市非遺的保護,不僅是保護文化多樣性和認識歷史的需要,也是創建的需要。
第四,非遺是人類共同的財富,它對于增進人與人之間、民族間、國際間的感情的維系起著一條紐帶的作用,讓人們更加和諧更加團結,需要我們共同去傳承和保護。非遺保護在增強民族自信和民族凝聚力等方面將發揮重要作用。
三、江西省豐城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存在的不足
(一)政府的重視度不夠
對非遺的重要性,政府已有初步認識并采取了一定措施給予保護,但重視度不夠,表現出重申報輕保護、重開發輕管理的弊端。豐城市政府的對非遺的普查工作不夠全面,由于時代變遷及自身特點等因素,有些非z淡出人們視野,甚至無人知曉,逐漸消失,需要做好普查工作,確保非遺不被流失。政府對非遺的保護力度和投入不夠,保護思路、人員配備、資金支持及政策法規等方面不夠系統和完善。
(二)非遺研究與保護專門人才缺乏
豐城市非遺是民間文化,傳統民俗居多,大都分布在鄉鎮村間。而到鄉鎮村基層就業的文化藝術專業人員很少,導致基層專業人員匱乏,不僅不利于普查,也不利于民間文化的保護與傳承。而且,非遺的活態傳承是以人為核心,豐城市民間傳統文化傳承人才匱乏,多缺乏系統組織,自發性和自由無序發展的居多,這也不利于非遺的保護和傳承。
(三)政策法規不完善
非遺保護的基礎是立法,在當前國家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遺法》的框架下,豐城市應根據當地情況制定相關政策法律法規。有了法律保障,建立保護制度,對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責任人可以依法處理,利用法律保障和推動非遺保護工作的有序進行。
(四)群眾的認知度及認知層次較低
非遺主要來源于民間、發展于民間,但受文化生態環境的約束,大多數非遺缺乏經常性長期性的展示平臺,受眾群體越來越小,生存空間萎縮。群眾的認知度低,認知層次也有限,目前豐城市非遺在中老年人中間還有一定影響,而年輕一代缺乏對其的了解及興趣,保護傳承的主動性積極性缺乏。
四、江西省豐城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對策建議
(一)立法保護,是非遺保護的根本保證
法律保障是非遺保護的根本性保護。2011年國家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非遺法》,并建立了國家、省、市、縣四級非遺保護層級制度,投入了大量資金對非遺加以有效保護。豐城市應在法律框架下,制定有關政策法規和發展規劃,明確保護標準、目標管理,建立完善相應的非遺保護機構,全面、科學、規范、有序地推進落實非遺的保護工作。
(二)加大財政投入,是非遺保護的基本保障
非遺的保護離不開經濟的支撐。國家對非遺的保護工作投入了大量的資金,但面對全國各省市地方大量的非遺,國家財政支持力度有限。豐城市應繼續加大投入,設立非遺保護專項資金,同時對使用情況檢查監督;并設立豐城市非遺保護基金,盡量爭取社會廣泛支持,多渠道多方式募集資金;還應大力發展文化藝術產業,除行政手段外,依靠市場化手段,借助民資,鼓勵和支持社會資金參與非遺的研究、保護與開發。
(三)加強宣傳教育,是提高全民保護意識的有效措施
非遺的保護與傳承過程中,人是核心要素。要加強宣傳工作,利用各類媒體向公眾傳媒普及保護知識,提高各界的保護意識和主動性,使保護非遺的觀念深入人心。培養年輕一代對非遺的認識和興趣,鼓勵年輕人參與保護工作,為非遺保護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可以選擇非遺項目,例如岳家獅、制陶和剪紙等進駐中小學第二課堂,開設興趣班,拓寬學生視野的同時又能普及非遺知識。有關部門應該加大非遺博物館、展館的建設,搭建優秀民間傳統文化的宣傳平臺和窗口。
蒙古族是我國人口較多的少數民族之一,主要在新疆、青海、河北、遼寧、黑龍江、吉林局部地區以及內蒙古大部分地區聚居。在漫長的歷史發展中,蒙古族產生了十分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包括民間文學、民間舞蹈、傳統體育、游藝、雜技、民間音樂、傳統美術、傳統醫藥、傳統技藝、民俗等多種形式。根據相應的評定標準,其中包括了1項世界級非遺,6項國家級非遺,29項自治區級非遺。其中,較為著名的包括蒙古族諺語、祝贊詞、薩吾爾登、賽馬、博克、鹿棋、綽爾、呼麥、長短調民歌、蒙醫、蒙古包等。
二、蒙古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式保護可行性與特殊性
(一)可行性。在蒙古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中,采取檔案式保護的方法進行保護,具有良好的可行性。首先,蒙古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其特征和檔案具有一些相同或相似的屬性。其次,科技的快速發展,提供了豐富的現代技術手段,在蒙古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檔案保護中,提供了良好的技術支持。最后,在國家先后頒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當中,對于檔案式保護具有明確的規定和要求,因而為蒙古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檔案式保護提供了法律支持。
(二)特殊性。在蒙古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檔案式保護當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首先,蒙古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相關檔案信息資源,在獲取當中往往面臨較大的困難。其次,蒙古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檔案式保護,目前缺乏充足的人才保障。此外,蒙古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檔案式保護,具有較高的技術門檻要求,需要對相應的文本、視頻、實物等資料建立檔案,需要應用到跨內容關系建立、統一存儲與檢索、電子檔案庫建立、格式轉換、剪輯加工等操作。
三、蒙古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式保護的策略
(一)建立專門檔案。在蒙古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檔案式保護當中,首先應當對專門的檔案進行建立,在現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中的10個大類當中,應當對蒙古族特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進行建立,然后分別對相應的文字檔案、圖片檔案、聲像檔案、實物檔案進行建立。最后,要對蒙古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進行妥善的保護,根據各種不同類別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的特點,對相應的管理制度進行建立,并且專門劃撥經費進行支持,建立專門的場地,更好地對蒙古族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檔案式保護。
(二)加快專業人才的培養。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當中,主要采取傳承人化、清單化等方法。不過,在這些傳統的保護方法上,并不能為蒙古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檔案式保護提供更多的人才。在檔案式保護的實施當中,需要大量的高素質專業人才及技術人才做保障,才能夠確保檔案式保護工作的順利開展。因此,國家應當注重對相關專業人才的大力培養,并不斷宣傳和普及蒙古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式保護的意義和重要性,使更多的人愿意主動投身其中,為蒙古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檔案式保護作出更大的貢獻。
為更好地開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2003年10月份出臺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約》。我國國務院也在2005年3月份頒布了《國務院辦公廳有關加強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見》①。2011年2月25日,我國首部《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正式通過并公布,這是繼“文物保護法”之后又一項重要法律。然而客觀地講我國保護“非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很多,這給保護“非遺”工作帶來了消極的影響。在筆者看來,之所以會存在這些問題,相對滯后、薄弱的理論研究是其主要原因,因為在理解最基本的原則時有偏差,所以很難在完善、成熟的中國化系統理論上來開展保護“非遺”的相關工作。本文根據這一情況,著重對“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這兩個概念進行了解釋,對保護“非遺”的基本原則進行論述,且在此基礎上系統地反思國內保護“非遺”的實踐和理念,為相關工作提供了宏觀上的分析對策,以促進保護“非遺”工作的開展。
基本原則和理念
在“非遺”的理論體系里,有兩個核心的概念,即“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本文將重點解析“非遺”概念的外延、內涵與其基本原則。
《公約》在界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時作了如下的規定:被各個團體、群體以及個人看成是其文化遺產的所有的技能、表現形式、知識、表演、實踐以及和其相關的文化場所、工藝品、實物、工具等等,其主要涉及下述幾方面的內容:手工工藝方面的傳統技能;和宇宙及自然界相關的實踐、知識;表演藝術;節慶、社會風俗及禮儀;口頭的表述與傳說。從總體上看,其具有四個基本特點,分別是“生態性”、“民間性”、“活態性”,以及“生活性”等等②。
根據論者的觀點,“活態性”指的是,較之于那些處于靜止狀態的物質文化遺產,“非遺”具有鮮活、生動的特征,有著不斷變動的形態。“生活性”和“民間性”關系密切,因為“非遺”是民眾的集體智慧的成果,其在日常的民間生活里自發的傳承、出現與發展,源于民族的社會生活、文化環境,是民族生活得以維系的主要方式,因此一旦其和民間的生活相脫離,其生命力將無法鮮活。“生態性”指的是根據自然科學里的“生態”概念,來描述民間“非遺”的生存情況,其涉及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其存在是以各地區、各民族所具有的特定的自然環境、人文環境為基礎的,涉及不同的生活方式、習俗、語言等等,這些因素的存在造就了不同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藝術特質和文化內涵;二是各區域的“非遺”形態與其所處的自然、人文環境一起營造出了和諧的文化生態圈。在《公約》里還規定了“非遺”理念的目標和主旨,即實現對人類所擁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切實保護。在筆者看來,這里所說的保護并不僅僅是保護“非遺”現象,其需要從整體上保護“非遺”的生態系統,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非遺”的目的。
我們要想順利地開展保護“非遺”的實踐活動,就必須科學地理解“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在《公約》里明確表述了這一概念,也就是“施行措施,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命力得到充分的保障,其涉及到該遺產每方面的立檔、確認、保存、研究、宣傳、保護、承傳、弘揚及振興”③。但《公約》沒有明確地規定保護“非遺”的原則、對象及主體,這給相關工作的開展造成了一定的困難。筆者認為“非遺保護”的對象不僅僅只是《公約》里所涉及到的那些“非遺”現象的本體,比方說口頭的表述、傳說,其還涉及“非遺”所處的自然與人文環境、受眾以及傳承人等等。對于保護“非遺”的主體問題,各國的規定各異,然而其都規定了應構建各方面相互協作、責任清晰、主體明確的有效保護機制的內容。此外,保護“非遺”時應當遵循其自身原則。第一,應開展理解保護,也就是在準確地把握“非遺”形態的意義系統與符號體系的基礎上來保護“非遺”;第二,在開展保護工作時應遵循創新原則,這是由于只有增強“非遺”納新吐故的能力,才能實現健康發展“非遺”的目標;第三,應遵循整體性原則,也就是將“非遺”作為整體文化來進行保護,切忌肢解式保護。
在對保護“非遺”工作的基本原則、對象及主體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后,我們還應當對保護“非遺”和以往常用的那些概念(比方說創新、革新、傳承、保存)進行辨析。原樣的傳承、保留文化遺產即為“保存”,其可以適用于保護物質文化遺產的工作;但對動態文化的“非遺”來說,由于其處在不斷變化的生存環境里,有著不斷變化的形態,所以在保護的時候,除了需要保存其原樣之外,還應注重對其發展方面的保護。而“傳承”多指動態的口頭傳承,其是“非遺”形態得以保護的一條重要的途徑。“創新”指的是在處于不斷變化的生存環境里,“非遺”形態可以根據外部的變化情況來調節自我,且能夠根據文化本身發展的內在邏輯來進行演變。而“革新”指的多是鼎新革故,這顯然有悖于“非遺”保護的主旨。通過對上述概念的辨析,有助于我們對保護“非遺”的內涵的準確把握④。
現階段國內保護“非遺”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各地在保護“非遺”方面的部分提法不符合“非遺”的基本原則與觀念。需要強調的是,各地基本上都是根據聯合國與國務院的相關文件來制定保護“非遺”的文件,所以各地在保護“非遺”方面所存在的觀念偏差,主要是由其在認識聯合國和國內的“非遺”規定上的偏差造成的。
而且,部分地區在開展保護“非遺”工作時還普遍存在措施靈活性不足的問題。由于國務院所頒布的關于保護“非遺”工作的文件只是對部分總原則進行了規定,所以各地區應當從本地的實際情況出發,設置方針對策,借助于多樣靈活的措施來保護文化的多元性⑤。
在理解保護“非遺”的觀念上存在誤區。國內在保護“非遺”時普遍存在主體責任不明確的問題。我國保護“非遺”的主體很多,其涉及各個不同的層面,比方學術界、政府、工商界、民眾、傳承人以及社區組織等等,若它們間可以實現高效的協作,勢必能產生強大的合力,進而完成對有效保護機制的構建。然而當前卻普遍存在不明確的責任分工這個問題:一是,部分區域保護“非遺”的工作成了少數文化投資商的經濟事務或者是少數文化干部的行政事務,行政的領導擔當著保護的主體,比方說盡管評審“非遺”的委員會是有關領域的專家與文化廳等行政部門的同志一起組建起來的,然而真正的主體是各級部門的負責同志⑥。此外,在開展保護“非遺”的工作時,學科專家與民間的藝人不具有主體地位。這使評定“非遺”工作成了“指定”工作,且容易和實際相脫離。現階段的情況是,部分民間的文藝家協會能夠直接參與到相關的保護工作中來,學者、民間藝人的參與較少,這些情況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保護“非遺”工作的順利開展。
同時,在保護“非遺”的工作中還存在不能準確地把握整體性原則的問題。部分區域在進行保護“非遺”的文件的制定時,常常忽視保護“非遺”的整體環境,未充分地意識到“非遺”是和自然、人文環境一同存在的整體的文化形態。雖然在一些文件里也涉及到了對文化空間的保護,然而其卻不同于整體性的保護理念。受此類模糊的保護觀念的影響,保護“非遺”的工作常常處于“碎片式”形態之中。
未能準確地把握保護“非遺”的主旨。激發人們對文化的保護意識,使文化的多樣性得以維護,確保人類文化能夠維持生態上的平衡是保護“非遺”的主旨所在。而不管是設置“非遺”的名錄,還是設置專項的基金,都僅僅只是最終目標得以實現的手段。所以在保護“非遺”時,我們不能將工作的核心與主要的目標設置成進入“省級”、“國家級”、“世界級”的“非遺”名錄中,這樣做只能是本末倒置,會使文化形態喪失健康的發展空間。所以,我們應該將“申遺”視作促進保護文化遺產工作的一個重要契機,且應把相應的保護工作放在首位,決不能將精力與財力一味地放在名錄的申請上,切忌過分地提高申遺工作的意義。
除此之外,還存在分級政策有悖于保護主旨的情況,部分區域根據國務院的文件,從2006 年開始著手制定涵蓋省、市、縣三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名錄,且明確規定只有那些進入了縣級名錄的才能進行更高層次的名錄的申請。在筆者看來,此類分級制度片面地劃分了不同類型的文化等級現象,這顯然不符合聯合國保護“非遺”工作的根本宗旨與目標。
有關國內保護“非遺”工作的幾點建議
提高文化研究的力度,開展理解保護工作。在開展保護“非遺”的工作時,各地應重視提高文化研究的力度,充分地研究調查各種“非遺”形態,準確地理解其精神內核和文化內涵,切實做到理解保護。只有那種理解式地保護才能算得上是真正的保護,如果對意義不能準確地把握,那么開掘只能是盲目的,其結果必定是毀滅、破壞。概況地講,我們一方面要普查各地的文化,組織多種形式的民間藝術展覽、會演,同時要重視對各地區文化數據庫的建設;此外,還應當收集、整理各地區的文獻、史籍、地方志、家譜、民俗志及專題志等相關的資料,以期能夠深層地解讀非物質文化遺產。
在“原生”環境下維持“原生態”,打造立體、動態的保護模式。在保護“非遺”時,應從“原生”環境里對“原生態”進行保護。現階段很多地方都制定了“普查全面、記錄立體、搶救及時、整理分類、扶持有效”的方針,其通常會采取兩方面的措施:一方面是建立針對“非遺”的有形形態的檔案,采用靜態保存的方法,比方收集文字資料,或者是借助于現代化的技術手段將民間藝人的生存狀態與表演過程等動態方面的因素錄制下來;此外,對“非遺”事項的單純保護,比方說組織表演藝術展演。顯然,只借助于這兩種保護措施還不夠。我們應在“活態”保護原則的指導下,構建立體、動態的保護模式,也就是把文化形態和其相關的生存環境看成整體來進行保護,讓它們避免被主流意識形態與商品經濟異化。在實踐中,各地可以參考貴州等省的做法,進行生態保護館建設,從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出發,在部分有著豐富的民間文化資源的區域設置民俗博物館與生態博物館,開展動態保護活動,轉變博物館以往那種傳統的理念,比方在朱仙鎮(開封)、桃花塢(蘇州)及楊柳青(天津)等地成立以木板年畫為主題的民俗村⑦;除此之外,在開展非遺的整體保護工作時需要嚴格地遵循“生態性”原則。
應有效地整合社會多方力量,形成上下合力,推動保護理念向文化保護自覺意識的轉化。在實踐中,我們可以參考法國和日本在保護主體方面的成功做法。以日本為例,在保護活動里有許多民間組織的參與,且民俗學者與相關領域的研究人員在認定、審查、調查與研究“非遺”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法國為使保護文化遺產之作的持久性和科學性得以維護,設置了數以百計的相關單位,從事調查、收集資料與相關的研究工作。所以,各地應參考國外的成功經驗,可以設置與保護“非遺”工作相關的專家咨詢與科研機構,同時應重視發揮專家的作用。為使民間藝人在文化保護工作中的積極性得以充分的調動,我們可借鑒日本的經驗,出臺可行性強的措施,以激發藝人在文化傳承方面的積極性。需要指出的是,在現階段,部分有著豐富的“非遺”資源的區域,經濟比較落后,藝人難以維持生計,對于這一問題我們應給予適當的幫助,解決其在技藝傳承方面的后顧之憂。
制定與地方實際相符的、靈活的保護措施。在保護“非遺”時,務必應從地方的實際情況出發,制定和當地文化形態的特點相符的靈活的保護措施。此處我們舉個保護地方戲曲的例子⑧,在開展具體的保護工作時應注意下述幾方面的內容:第一,由于地方戲都有自身的舞臺表演程式與表演體系,因此其保護范圍不能局限于像穿著藝術、化妝、表演的程式、曲牌唱腔、唱念的規范等物質技術層面的內容;應當重視對其精神層面的精神意蘊、文化內涵及審美追求的保護,也就是應將“神”有效的保留下來;應盡可能地減少主流文化與商業文化對其的影響。第二,應重視保護和地方戲相關的審美觀念與語言環境,綜合地保護其相關的藝術構思手法、傳承人及口訣。此外,為了確保地方戲在今后的發展過程中能夠后繼有人,還應當充分利用學校這一重要的人才培養場所。
構建相對完善的法律保障體系。要想順利地開展保護“非遺”的工作,就應當構建完善的法律保障體系。由于自古以來民間文化在我國都是不登大雅的,其被放在陪襯主流文化的位置,以民間音樂為例,長期以來其都被視為一種音樂素材來源,但其并不屬于主流音樂系統。因此只有先完成健全的法律保障體系的構建,才能充分地保障民間文化的尊嚴與相關工作者的權益。
有效地區分調查“非遺”的方式和調查“物質文化遺產”的方式。在實踐中,我們應有效地區分調查“非遺”與調查“物質文化遺產”的方式。在調查“非遺”時,應到調查地進行深入的調研,準確地把握當地文化現象中的精神內涵與其民眾的心理特質,從情感上聯絡調查對象,掌握好當地的情況,做好相關的記錄工作。與此不同的是,在調查那些物質文化遺產時,重視的是那些純技術層面的、靜態的工作。
現階段,我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工作尚處初級階段,存在問題也屬于正常現象,然而我們應當正視這些問題,如此一來,才能主動地學習各方面的經驗,才能在反省中進行改進,才能推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的健康發展,使我國的文化血脈得以傳承。
(作者為湖南涉外經濟學院思政部副教授;本文系2012年湖南省社科基金立項資助課題“湖南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模式研究”成果,項目編號:12YBA201)
【注釋】
①楊勇勝:“民族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權利論”,《西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2004年第1期,第8~9頁。
②楊解君,賴超超:“公物上的權利(力)構成—公法與私法的雙重視點”,《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7年第4期,第20~21頁。
③費安玲:“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基本思考”,《江西社會科學》,2006年第5期,第33~34頁。
④王鳴明:“民族學視野中的少數民族戲劇”,《內蒙古大學藝術學院學報》,2005年第1期,第28~29頁。
⑤黎明:“論我國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源問題”,《民族研究》,2007年第3期,41~42頁。
⑥鄭少華:“試論土著民的環境權”,《現代法學》,2005年第3期,第15~16頁。
中圖分類號:D9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4)13-0296-02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涵與特征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涵
聯合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公約》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為了切實加大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力度,中國制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根據該法,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如下幾種:一是傳統的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口頭文學載體的語言文字;二是傳統的雜技、書法、舞蹈、美術等藝術;三是傳統的歷法或者醫藥、技藝等;四是傳統的民俗、節慶活動、禮儀;五是傳統的游藝和體育;六是其他的相關非物質形態的文化遺產。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性
1.傳承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是人們對文化的自我抉擇。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傳承中并非一成不變,既存在創新也存在拋棄,因而它是活態的。正是通過世代相傳、改造完善,文化才得到了繼承和發展。同時這種口傳心授的傳承也打上了深刻鮮明的民族、家族印記。
2.地域性。通常情況下,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由特定族群在特定的地域上創造和傳承下來的,其必定與該地區獨特的自然環境、、文化傳統密切相關。因而非物質文化遺產通常都反映了特定地域的生產生活狀況和風俗習慣,離開了該地域,它們就失去了存在的環境和條件。
3.群體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從產生到發展,不是依靠單個社會成員的一己之力便可以完成,而是需要其所在地域的整個群體或關聯的族群在長期的團體生產生活中不斷完善,它反映了該社會群體普遍的民俗風情、思想感情、文化內涵和理想愿望,表現了該群體的集體智慧。
二、國際法視野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依據
(一)基于國家文化的保護
國家文化是國家在文化領域所擁有的對內最高權和對外獨立權,同時國家文化的行使也必須尊重國際公共權利。非物質文化遺產逐漸顯露出其潛在經濟價值,國家之間因非物質文化遺產商品化而引發的糾紛日益增多。從世界范圍來看,不同國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規不盡相同,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利用也逐漸政治化。這種政治化趨勢,對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是極為不利的。基于此,從國家的角度確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地位是減緩這種政治趨勢的出路。國家對于其領土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享有,有權管轄其領土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1]。
(二)基于國際人權法的保護
在21世紀全球一體化進程快速發展的背景下,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已成為國際社會發展的重要課題之一[2]。非遺保護和國際人權保護既統一又存在沖突。統一在于:文化權利本身是人權的一個重要方面;沖突在于:某些非物質文化遺產植根于陋習,其違背了基本人權。《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在序言中宣布,其參考了有關的國際人權文件。這表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必須遵循保障人權的原則。只有符合國際人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才能被國家和國際社會予以承認和保護。同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國際人權保護存在互動。
(三)基于國際環境法的保護
在全球經濟建設得到有效推進的同時,生態環境惡化的問題越來越凸顯出來。“可持續發展”成為了國際環境法研究的重要內容。但是,在這一原則提及之初,其僅僅是關注生態環境的和諧,忽視了人文因素的可持續發展。之后,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人們日益認識到文化生活對于人類生存的重要意義,文化多樣性和可持續發展的關聯性被提上議事日程。可持續發展不僅僅是生態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同時還應包括社會、經濟、文化等諸多方面。
在人類漫長的發展過程之中,不同國家、民族傳承了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然而,快速推進的現代文明嚴重沖擊了非遺的生存和發展。某些非物質文化遺產一旦消失,必定對文化生態平衡造成極大的破壞。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尊重,并不意味著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封存起來,而是應該以可持續發展為導向,在充分有效保護的前提下,進行合理的傳承和發展,必須避免盲目開發、急功近利。
三、國際法視野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模式
(一)行政保護模式
根據《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行政保護模式是指成員方按要求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所采取的確認、保存、弘揚、傳承和振興等各種行政保護方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行政保護十分必要:第一,確認、歸檔和保存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有序保護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只有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有效的挖掘、整理、歸檔以及開展了相應的研究之后,才能準確掌握其源流和傳承的具體情況,便于日后更好地開展保護和利用工作。第二,合理開發利用是保障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有效手段。長期以來,日韓等國家,在保護的前提下積極發掘、展示本國的民俗文化資源,吸引大批國內外游客,創造了可觀的經濟收入。事實證明,只有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中有條件的文化資源轉化成文化生產力,才能以保護帶動開發,以開發促進保護。
日本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有相對健全的行政保護。首先,文部科學大臣向“文化審議會?文化遺產分科會”提出咨詢。然后,后者向有關的“專業調查會”提出調查委托。“文化審議會?文化遺產分科會”審議調查報告,進行答申。再由文部科學大臣決定“指定”與否,一經指定,即發表官方“告示”。在指定重要無形文化遺產的同時,還必須對能夠高度體現無形文化遺產之技能的“保持者”或“保持團體”進行個別認定、綜合認定或團體認定[3]。
(二)法律保護模式
世界上許多國家均切實加大了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力度,收到了明顯成效。法國是世界上第一個通過法律對文化遺產進行保護的國家[4]。1793年頒行的《共和二年法令》規定,法國對于一切的藝術品進行保護,只要其處于法國的境內。此后出臺了許多相關的法律,如《紀念物保護法》、《考古發掘法》、《城市規劃法》、《景觀保護法》等,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不斷健全完善。
(三)綜合保護模式
行政措施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確認和保存來講不可或缺,但是僅給予行政保護并不能最大化的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可持續傳承,不能切實保障相關主體的權利實現,因而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應采取行政保護與法律保護相結合的綜合保護模式。
以中國為例,非物質文化遺產在文化繁榮和發展中的地位和價值是非常獨特的。近年來,中國對非遺保護日益重視,采用綜合保護模式才能更好地推進中國非遺的傳承與發揚。
1.進一步細化行政措施確認、保存非物質文化遺產。目前中國對于非遺的行政保護存在以下不足:保護經費有限;激勵措施不足;監督機制缺乏。迫切需要進一步細化、完善行政保護:第一,政府及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非遺的保護工作,建立非遺代表性項目名錄制度,對非遺代表性項目認定傳承人,為其提供開展傳承活動的必要場所、經費支持;第二,上級政府及其文化部門切實加大對下級政府及其文化部門的監督管理力度;第三,對于在非遺保護和傳承方面做出了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營造有利于非遺保護傳承的良好氛圍。
2.逐步完善相關法律保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可持續傳承。目前,中國在非遺保護方面最為重要的法律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該法對中國的非遺保護工作影響深遠。但是其過于簡單籠統,對于一些細節問題并沒有給予相應的規定。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私權保護的相關法律,主要包括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等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但是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被運用至非物質文化遺產領域時仍存在著制度瓶頸和理論障礙,還有諸多難題亟待解決:第一,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豐富,商標法規定的商品分類表無法涵蓋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其必然導致一部分非物質文化遺產因無法歸入商品分類表而無法申請注冊商標;第二,著作權保護的時間性使著作權制度不能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永久保護;第三,著作權對作為衍生作品母體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無法給予保護,對民間節慶等活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難以保護;第四,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世代相承的,很難滿足專利保護對于新穎性的要求等。
因而應當在《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所確定的法律原則的基礎上及時補充制定實施細則,完善配套法規,從而使相關的規定更具可操作性,使這部文化大法更能發揮實效。要充分認識知識產權制度的開放性與包容性,認可其在非遺私權保護方面所發揮的重要作用,最大限度地利用現有制度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參考文獻:
[1] 李墨絲.誰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國家為視角[J].求索,2009,(4):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