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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法律與倫理大全11篇

      時間:2024-03-15 16:4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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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法律與倫理

      篇(1)

      制定一個關于離婚與別居的承認的公約是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在離婚判決承認領域里所作的第二次努力。離婚方面的國際沖突立法是統一國際私法中的一個重要領域,對于致力于國際私法統一化運動的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來說,早在其第一屆會議上便有人提出應該將離婚的法律問題統一列入會議議題。[2]早在1902年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曾制定了一個關于離婚與別居管轄權與法律沖突的公約,對該領域的國際立法做出了初步努力,1902年公約在制定之初,也受到各國的普遍歡迎。但是第一次世界大戰后,由于形勢的發展它受到越來越多的國家的指責。該公約迎合了訂立之初多數成員國歐洲國家的做法,將管轄權建立在配偶雙方的共同國籍的基礎上,并未顧及以住所地、慣常居所為承認離婚判決的標準的國家的利益;而對于法律適用則要求被請求國法和訴訟地法同時適用,此種雙重的法律適用對渴求判決得以承認的當事方無疑過于嚴苛。[3]

      與此同時在國際社會中,二戰期間和二戰結束后,短期或長期的跨國勞工移民現象大量出現,涉外離婚成為一個典型的法律現象。對于這種大量出現的涉外離婚,不能僅僅根據本國確定管轄權的標準來決定涉外離婚的承認與否,各國都認為需要對該領域的國際實踐進行重新估價。離婚領域正處于一種無序狀態,這處無序狀態與社會實踐極不協調,因為跨國離婚的許多問題,諸如再婚的效力、再婚中子女的法律地位、婚姻財產權利,繼承等問題都取決于離婚的承認。于是就離婚和別居的承認制定一項公約便成為了一項迫切的需要。

      早在第十一屆會議召開之前,就有不少專家建議對此公約進行修改,1960年召開的第九屆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決定由會議秘書處對制定一個關于離婚、別居等影響自然人身份問題的公約作初步的研究,并由當時的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常設事務局負責準備一份研究報告,交由各國政府討論。第十屆海牙國際私法會議設立的第五委員會討論了秘書處對該問題所作的所有先期研究及各國政府對研究報告的答復。根據第五委員會所作的建議書,第十屆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決定成立一個特別委員會負責公約的起草工作。該特委會于1965年10月召開了會議,并且擬出了一個公約草案,提交給各國政府征求意見。1968年第十一屆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即以此公約作為基礎制定了《承認離婚與法律別居公約》。

      二、公約的主要內容

      《承認離婚與法律別居公約》共有三十一條,其目的是為了便于在締約國國家領土內獲準離婚和別居的承認。

      篇(2)

      中圖分類號:X820.4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水利工程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和帶來危害

      1.1水利工程管理概況

      雖然我國各地水利工程差異較大、大小不等,但工程的管理模式基本分為國家和集體管理兩種模式。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性質多為公益性或準公益性,多屬事業單位。公益性質的經費來源,一般為差額撥款,少數為全額撥款;準公益性的經費來源,基本為自籌自支,即靠水費收入維持工程運行。

      1.2傳統水利工程風險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部分采用傳統直接管理水利工程的管理單位,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①管理體制不順,經費來源無保證。大多數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管理模式仍沿襲老一套,事業單位性質的,得不到政府的補償。按企業性質管理的,既摻雜政府行為的干預、又得不到企業的優惠政策;人員工資費用、工程維修費用難以保證。

      ②管理人員素質不高,管理粗放。職工素質低,受計劃經濟、傳統水利的思想束縛,缺乏改革、創新和自強的精神;高素質、復合型人才缺乏,難以適應現代水利發展要求;管理手段落后,技術含量不高;資產、財務管理薄弱,沒有規范管理;管理成本高、運行效益差。

      ③工程養護維修經費不足。許多工程管理單位靠收水費來維持工程的管理、運行和維修,由于水費收取很難到位,經費嚴重不足,致使工程養護維修投入經費少之又少,基本上是湊合運行。

      ④安全保障不力。很多水利工程是20世紀60、70年代所建,設施老化損壞嚴重,效率逐年下降,設備帶病運行,險情隱患多,經常冒險帶病運行;工程調度的科學性不夠,經常冒險運行;調度經驗重于法規;沒有制定科學的調度體系。

      1.3傳統水利工程風險管理帶來的主要危害

      傳統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影響水利工程管理科學化、精細化的發展,帶來的風險已逐漸顯現。①工程投入不足,不能保證工程正常管理和運行,發生急災險害時,工程不能安全投運,隱患巨大。②管理落后、效率低下,加大工程管理無效成本,影響了工程管理的良性發展。③人才流失,造成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惡性循環。近年來,不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新進的大學生跳槽、改行現象日益增多,水利對人才的吸引力日益下降,進而會影響全行業的發展。

      2加強南水北調工程運行風險管理的措施

      2.1健全我國工程方面的法律制度

      法律是道德的底線,只有完備的法律條令才能確保工程主體沿著正確的方向履行自己的職責。首先是運行風險管理法制化,可將工程運行風險管理中可以操作的部分以法律的形式顯示出來,將工程共同體成員應該遵守的運行風險管理章程和制度規范由抽象化變為具體化。有學者認為:為工程運行風險管理立法,工程運行風險管理就不是管理而變成法律了。事實上,法律與管理是有密切聯系的。在實踐中,倫理問題與法律問題交織在一起,在某些情況下二者之間的界限不是涇渭分明的;有些運行風險管理問題可以變為法律問題,有時候違背了運行風險管理也意味著違背了法律。本人認為為工程運行風險管理立法是有必要性也有可行性的。一方面,它可以為工程共同體在處理南水北調工程等工程中的運行風險管理問題時提供一種明確的規定性指導。另一方面,它也可以為觸犯運行風險管理的參與南水北調工程的工程共同體成員提供一種懲罰依據。

      2.2加強社會輿論對南水北調工程的監督

      工程活動是與各種不同利益主體緊密相關的高風險的物質實踐活動。在南水北調工程的利益主體多元化、復雜化的背景下,只靠工程共同體成員的道德自律、工程倫理教育機制和法制機制不能解決南水北調工程中可能出現的倫理問題的。缺乏的不是制度,所缺的是對規章制度的不折不扣的執行。對于南水北調工程中可能出現的違背倫理甚至違背法律的現象,所應該做的不只是進一步制定一些完善的法律制度,更應該做的是建立有效的職能監督機制。我國工程中出現的安全和質量事故現象的主要原因是我國的監督機制不健全。主要的職能部門的權利由于缺乏必要的監督,容易使個別工程事故的責任人在利益的驅使下置法律和倫理道德于不顧,致使腐敗工程屢屢出現。為避免這些問題在南水北調工程中出現,我們應該加強社會輿論方面的宣傳和教育,引導大家樹立正確的工程倫理觀念。

      2.3規范工程行業標準

      工程對人、對社會以及對自然環境影響的深遠性是人們很難預測到的。工程管理人員作為工程活動中的核心承擔著更大的責任,因此在工程實踐活動中應該對工程行業制定合理的運行風險管理規范,以確保工程管理人員根據工程運行風險管理章程來不斷完善自身的道德修養,承擔起自身的角色責任。行業標準可以為該行業的成員提供一種行為的規范和準則。工程行業標準可以起到一種對工程共同體成員價值觀的引導作用和行為上的約束作用,有利于實現滿足人民的利益要求和資源的可持續發展的目標。這就對參與南水北調工程的工程共同體成員提出了更高、更嚴、更規范的要求。比如對參與南水北調工程的工程管理人員的資格認證制訂嚴格的制度,并對獲得資格的工程管理人員進行嚴格的定期考核制度,只有符合技術和倫理上規范的工程管理人員才可以獲得參加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的資格。另外我國目前的工程倫理章程大多都只是從整體上制訂的一些原則性的條款,不具有實踐可操作性。在職業運行風險管理章程中應該加入一些具體的具有實踐操作性的工程運行風險管理條款以及工程管理人員應該對工程終身負責的倫理條例,這樣可以使工程管理人員對南水北調工程成果的責任承擔時間加以延伸,以強化其倫理責任意識。

      2.4構建工程共同體職業倫理評價機制

      有鑒于水利工程實踐中運行風險事件時有發生的這一現象,對參與南水北調工程的工程共同體成員進行運行風險管理評價不失為一種有效的防范機制。工程共同體運行風險管理評價機制是指在工程活動中依據工程運行風險管理章程和規范對工程共同體成員的行為進行運行風險管理的判斷和評價。其目的是促使工程共同體成員提高對工程責任的承擔意識,規避工程活動中違背運行風險管理的行為。這就要求在南水北調工程中構建工程共同體職業運行風險管理評價機制,就是在工程共同體內部設立專門的機構,對南水北調工程中的曾經出現的涉及運行風險管理的事件進行總結,研究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并貫徹執行到當前和以后的工程實踐中去。

      2.5增強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

      企業的繁榮與社會的發展是休戚相關的,在當前的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與社會之間是一種互為利益互相促進的關系,企業的長效發展必需樹立一種與社會責任感密切相關的健康的企業形象。企業的社會責任感的樹立能達到企業與社會的“共贏”,既能促進企業自身的健康發展,又能對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承擔起對社會應盡的責任。參與南水北調工程的企業在該工程實踐過程中不但要考慮自身的利益,還要考慮對社會其他群體和社會整體的利益。例如,企業在南水北調工程施工中是否造成了社會資源的浪費其他社會團體生命財產和經濟財產的喪失等。

      2.6樹立可持續發展的環境保護意識

      企業在發展過程中要處理好自身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因此,參與南水北調工程的企業的倫理文化建設在顧及到企業自身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同時,還要兼顧到生態環境問題,不能以犧牲環境為代價換取短期的經濟利益。企業只有樹立起可持續發展的倫理文化觀,才能在南水北調工程施工過程中不破壞生態平衡、不污染環境,也才能處理好南水北調工程的當前和長遠、局部和整體利益關系。

      3結束語

      南水北調工程運行風險管理關鍵是要實現從傳統的風險管理,向效益型風險管理轉變;從傳統的個案型管理,向系統型風險管理轉變;從傳統的封閉型管理,向開放型風險管理轉變;從傳統的事業型管理,向企業型風險管理轉變。只有不斷改善這些方面,才能促進南水北調工程的順利開展。

      參考文獻

      篇(3)

      中圖分類號:K826.16文獻標識碼: A

      1.當代工程技術現狀

      關于建立工程倫理的方法和途徑,國內外學者大多從工程從業者應承擔的道德責任角度及基本概念和范疇的界定角度來對整個工程活動進行價值判斷。余謀昌指出,工程倫理包括工程社會倫理和工程生態倫理兩個方面,指的是工程技術人員在包括設計、建設及運轉等一系列工程活動過程中的行為規范和道德倫理。肖平指出,工程倫理追求的并不是一套純粹的、系統的理論,其目標在于將理論

      應用于具體的工程實踐,因此,它屬于應用倫理學范疇。一方面,要從實踐中發現問題并進行例證;另一方面,在具體的研究方法上面,要進行多學科、多領域的交又研究,以便提高研究的深度、廣度和普適性。

      2.當代工程技術發展面臨的倫理困境

      1)工程產生的經濟倫理困境

      (1)工程利潤最大化與倫理道德的沖突。一切工程活動都在不斷追逐利潤最大化,工程活動的“利己原則”已經與倫理道德的“利他原則”之間產生了激烈的沖突。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工程活動的主要目的與動力是賺取利潤,工程的建造和產品的生產都變成了企業最大化獲取利潤以及價值增值的手段。當利潤成為工程活動直接的目的,一切工程活動的相關要素都相應地變成了片面賺取利潤的手段。

      (2)工程短期經濟利益與長遠經濟利益的矛盾。伴隨著近代工業化進程的加速發展,高樓大廈、車間工廠、鐵路橋梁等深刻改變人類生產生活的工程活動,使人類感受到前所未有的興奮與自豪,這種普遍的樂觀主義催生出一種片面追求短期經濟快速增長的發展模式。人們沉浸在工程活動給人類帶來的便捷與舒適之時,忽略了這種發展模式需要以消耗更多的資源為代價的現實情況,就會消耗更多的資源與能源,進而導致工程近期經濟利益與長遠經濟利益的悖論:工程建設起來了,經濟在工程活動的帶動下開始快速增長了,資源與能源被大量消耗,最終經濟發展再次受制于由于過度開發而瀕臨枯竭的自然資源。

      當代許多工程活動,只關注近期的經濟利益,而忽視工程長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利益。工程活動走向單向度的量化和數字化的發展道路,與之伴隨而來的就是倫理隱退、德性缺位和經濟受損,從而使得工程活動帶來的短期經濟利益將會建立在人類無法忍受的長遠經濟濟損失基礎上。

      2)工程帶來的生態倫理困境

      (1)工程技術與動物權利的保護困境。工程技術的迅猛發展,給人類地球村的鄰居們—動物的棲息繁衍,帶來了十分深遠的影響。動物權利論從肯定動物與人類權利平等入手,為動物保護提供倫理學理論依據。康德認為,動物是工具,人是目的。但他同時也認為殘酷對待動物將會毒害心靈,不利于道德和仁慈。1822年,英國人馬丁提出的禁止虐待動物議案獲得議會上下兩院通過,這項名為“馬丁法令”的法律是世界上第一個反對虐待動物的法律,它首次以法律條文的形式規定了動物的利益。隨后,法國、愛爾蘭、德國等相繼出臺了有關動物福利保

      護方面的法律。至今,世界上已有100多個國家有了這方面的法律,動物的生命價值已經逐漸被法律所承認。

      (2)工程技術與生物物種保護的困境。當代工程技術不斷向前發展,許多生物物種卻瀕臨滅絕。世界自然保護聯盟(工UCN)公布的2011年《瀕危物種紅色名錄》顯示,在生存狀況已知的59508種生物之中,有19265種瀕臨滅絕,占總數的32. 4%。另外,據海南省國土環境資源廳2012年4月22日公布的數據表明,由于受到海南近幾十年間工程活動的破壞性影響,海南共有200多個物種瀕臨滅絕,如海南油杉、海南大風子、薄葉三尖杉、陸均松、紫荊木、水椰和雞毛松等;至少有6種植物絕跡,如海南裸實和霉草等。在海南362種鳥類中,有100多

      種已難覓蹤跡,許多原常見的物種現已成為珍稀、瀕危物種。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破壞環境和生物物種的情形屢見不鮮,面對工程活動所帶來的巨大經濟利益,人類往往不知倫理道德為何物,所謂的生命是平等的也就成為了一句空話,自然規律及其他物種的生命也被人類無情的踐踏。工程技術發展與生物物種保護之間陷入了兩難的倫理困境。

      3)工程技術與尊重生態系統內在價值的困境。生態中心論強調人類的倫理價值和道德關懷應指向整個生態系統,而不是生物中心論所強調的生命個體。作為生態中心論的先驅,奧爾多·利奧波德為了激發人們對土地的道德責任感,曾在“大地倫理”一文中做過關于土地生態功能的闡述。他指出,大地上的一切,包括水、土壤和動植物等都是土地倫理的范疇,范疇內的每一個個體都是平等的,因此,不存在征服與被征服,土地是人類的朋友而不是被奴役的對象,我們必須

      “象山一樣思考”,在權利和利益面前保持理智,停止對其他生物的掠奪。生態中心論強調的是整體性和系統性,而不是像動物權利論那樣只關注有生命的動物個體,或是像生物中心論那樣雖關懷一切有生命的生物卻始終以生物個體為主。生態中心論這種以生態系統整體為關懷對象的思考方式能夠提高人類對其他生物的關懷程度,因為在同一個系統內,任何一個要素的不和諧都會影響整體效能的發揮,所以,人類要想實現自我的不斷發展就必須關注這個系統內其他物種的生存和發展,否則只能是自取滅亡。

      2.當代工程技術倫理困境的對策研究

      1)明確工程倫理決策主體的層次與關系。真實工程世界的倫理決策是基于模糊性、不精確性數據、不完全知識,不確定概率估計和有爭議的價值判斷的。做這樣的工程決策不可能應用簡單的加減乘除之類的運算法則。此外,各種各樣的人會對工程決策施加重要的影響。他們包括通過市場和政府而起作用的一般公眾、政府官員、投資者、公司企業、學者、科學家和工程師們。由于工程倫理決策通常會涉及非組織中的個體社會成員,因此,工程倫理決策也應該包括所涉及到的所有利益相關者,他們都應該以不同的方式成為工程倫理決策的參與者或者是關注者,只是說起的作用和方式各不相同而已。

      2)提高質量意識。當前的中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各種矛盾、糾紛層出不窮,這對工程從業者的思想觀念也會造成一定的沖擊,人為因素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及其引發的工程事故頻頻發生即是一個很好的例證。事實證明,在物欲橫流的社會,人們變得復雜、自私,唯利是圖,集體意識蕩然無存,社會責任感更無從談起,工程技術人員道德的滑坡所引致的災難屢見不鮮,因此,工程質量已經不僅僅是一個技術層面的問題,更是一個關乎工程技術人員倫理道德的社會層面的問題,因為后者顯然更容易影響工程的質量且不易被控制。

      3)引入合作與競爭機制。(1)與領導和同事的合作。為了同一目標,工程活動中的每一個人都應在責任和分工明確的前提下,各司其職,同時,作為一個整體,大家又必須要彼此協同、相互支持。合作之初,雙方應明確各自的角色,并就相關細節問題達成協議,協議的內容包括工程的目標和預期結果、具體任務的分配、與數據相關的問題、知識產權的問題及合作關系的變動等。此外,鑒于工程過程的突發性特點,合作雙方必須在整個過程中進行及時、有效的溝通,包括研究的發現及需要討論、報告的問題等,這些都需要及時的做好溝通,以避免糾紛的產生。(2)與同行的競爭。合作與競爭總是并存,合作的結果是共同創造,競爭則是實現進步的助推力。合作過程中工程主體要樹立正確的名利觀,不能為了個體的利益不擇手段。獎勵機制在促進競爭、推動工程技術創新的同時也會對工程技術人員造成一定的壓力,這種壓力可能產生奮發的動力,同樣也會產生倫理道德的淪陷,后一種情況顯然是我們不愿意看到的,利益的誘惑往往會扭曲一個人的人格,因此,必須正確對待利益分配問題,避免對于利益的爭奪所引發的不良事端。

      結語

      當代工程技術發展面臨的倫理困境是特定存在的,研究其中的各項相關問題,皆需要在實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綜合的分析和論證,由于工程技術發展的涉及范圍廣、影響深遠。我們在研究和處理相關的問題時需要慎之又慎。

      篇(4)

      [關鍵詞]

      工程教育認證;環境法;工科專業;教學改革

      高校工科教育的發展是推動我國實施“中國制造2025”,“互聯網+”等戰略的重要依托,而工程教育的國際互認更是促進國內學子參與工程技術人員國際流動的重要保障,成立于1989年的《華盛頓協議》是當前國際上最具影響力的工程教育學位互認協議,我國于2013年加入《華盛頓協議》成為預備會員,并于2016年成為正式會員,隨著其認證理念的廣為認可,開展工程教育專業認證業已成為我國高校工科專業辦學的主導方向之一。工程教育認證的推廣改變了以往碎片化的高校教育模式,以學生成果為導向,以畢業生具備專業畢業要求(核心能力)為依據,落實持續改進措施,最終達成專業教育目標,使工科教育培養出的人才更符合專業特色、時代潮流與社會需求,是一種建立在OBE基礎上的評估及自我完善模式。而對照認證要求反觀我國傳統的工程教育課程體系設計,可以發現,無論從師資隊伍建設還是課程體系改革,我國教育重點更關注工程知識和技術能力的鍛煉,忽視了對于認證要求中溝通協作、團隊合作,尤其是工程倫理等方面的培養。隨著社會發展,工科教育培養出的學生不應局限于只用工程教育的知識去理解將要從事的職業,完善的工科教育應在培養學生工程思維、技術手段的同時,教導學生擔負起應有的社會責任。這就有賴于課程體系中科技與人文的整合、理論實踐與倫理道德教育及法律觀念和社會責任的建立[1]。因此,對工科專業學生進行環境法學的教化,有助于未來工程師樹立環保理念,增強社會責任意識,預防工程實踐可能造成的環境及社會負面影響,從而滿足工程教育認證的基本要求,適應時展的需求。

      1工程教育認證要求

      在工程教育認證標準中,要求畢業學生在工程知識、問題分析、設計開發解決方案、研究、使用現代工具、工程與社會、環境和可持續發展、職業規范、個人和團隊、溝通、項目管理、終身學習共12個方面達到相應的畢業要求,并由此評價是否滿足認證要求。通過分析可知,環境法是以環境科學和法學為基礎,涉及多部門法甚至是有關自然科學相互交叉滲透的產物,具有鮮明的科技性和綜合性:(1)其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都充分體現了對應環境問題的客觀規律,并反映了生態規律的客觀要求;(2)其有關保護自然資源和防治環境污染的許多措施,都是從環境科學的研究成果和應對環境問題的實踐中總結出來并加以法律固定的,許多環境法律規范是由技術規范上升來的[2]。由此可見,環境法中的相關條文、標準、規則的制定都包含著工程技術內涵,因此,在工程教育認證背景下,強化環境法學對工程技術應用的規范和促進作用,揭示環境法的內涵并將其內化為每一個環境保護工程師的價值理念[3],最終通過環境法學的授課及相應課程的改革實踐,可使學生以下能力得到顯著提升:(1)在設計針對環境保護復雜工程問題的解決方案、滿足特定需求的工藝流程時,能夠基于相關環境工程背景知識進行合理分析;(2)能夠評價專業工程實踐和復雜工程問題解決方案對社會、健康、安全、法律以及文化的影響,從而理解應承擔的責任;(3)能夠理解和評價針對復雜環境工程問題的專業工程實踐對環境、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影響;(4)具有人文社會科學素養、社會責任感,能夠在工程實踐中理解并遵守工程職業道德和規范,履行責任;(5)具有自主學習和終身學習的意識,有不斷學習和適應發展的能力。從而滿足工程教育中關于工程與社會、環境和可持續發展、職業規范、個人和團隊、溝通等5個方面的畢業要求,提升工程倫理意識和社會責任感。

      2工科專業環境法學教育存在的問題

      2.1大綱制定形式化,持續改進欠缺

      課程的教學大綱是授課的綱領性文件,在實際編制中,由于缺乏頂層設計,未形成完善的組織形式和編制流程,缺少集體協作等原因,而成為授課教師一人的閉門造車;成稿的教學大綱也往往形同虛設,教師授課的盲目性和隨機性較大;同時由于缺乏課程自我檢討、學生反饋等環節,導致授課存在的缺陷難以得到糾正,從而影響實際的授課質量。

      2.2開設比例小,未得到足夠重視

      從我國高校環境類專業開設環境法課程情況來看,在受調查的25所“985”工程高校、9所“211”工程高校和27所普通高校中,環境科學、環境工程專業開設環境法課程的僅占70.5%和37.5%,且設置為專業必修課的僅占全部調查高校的2.0%,部分學校往往只在《環境影響評價》課程的講授中,利用幾個學時的時間普及環境法的部分內容,這與95.2%的學生希望通過課堂或專題講座學習環境法律知識是極不匹配的[4]。

      2.3社會需求廣,授課方式單一

      高校環境類專業學生就業傾向[5]如表1所示,由表1可知,環境法與環境類專業畢業生畢業以后的就業和生活是休戚相關的,這也突顯了環境法教學的迫切性。對于平時接觸較多工程思想的環境類大學生來說,他們更關心的是學習這門課程對今后的工作、生活有什么用,對法學基本概念等偏理論化的內容興趣較小。單純的引入案例教學[6]、模擬課堂[7]能鍛煉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增強課堂的實效性,然而對于理工科學生來講,總感覺是一種跨界,無形中自我設置了從工到文的學習屏障,很難真正調動其學習興趣。

      2.4與科技進步密切相關,師資水平不足

      環境法是以環境科學和法學為基礎,是涉及多部門法甚至與自然科學相互交叉滲透的產物,因此具有鮮明的科技性和綜合性,其相關條文、標準、規則的制定都包含著工程技術內涵[3]。當下多數高校環境法學課程由純粹法學背景的教師承擔,學生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教學重點往往會放在法學性及法學理論的分析,對相關環境法律條例則以介紹為主,難以將環境法與課程體系所學相互聯系;而非法學專業出身的教師,由于缺乏相關的專業基礎,且環境法體系繁雜,教師授課容易照本宣科,這顯得瑣碎枯燥,難以記憶,課堂氣氛沉悶乏味,難以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教學效果不理想。

      3基于工程教育認證要求的環境法教學改革探索

      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王利明教授就法學教育改革曾提出應“以社會需要為導向,推進法學教育改革”的建議,提倡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增加實踐性、應用性環節,增強學生的法律概括能力、分析能力、辯論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8]。以工程教育認證為抓手,更要求通過環境法學的教學,達到增強未來工程師工程倫理意識、樹立社會責任意識的目的,由此必須從根本上改變原有的教學觀念,改變因人設教的課程設置原則,真正以教育目標的實現及畢業校友和用人單位的反饋為依據,在大綱的設置和授課方面,增加持續改進環節,促使學生達到培養要求,符合工程教育專業認證相關標準要求。

      3.1強化頂層設計,規范大綱制定

      工程教育認證提供了一套完備的理念來指導課程體系規劃及大綱編制,課程大綱修訂需經歷如圖1所示的組織形式,即在收集教師自我檢討、學生、督導和其他教師反饋意見的基礎上,經修訂的課程大綱經系教研小組討論,并通過定期舉行的校外專家咨詢委員會論證后,報專業全體教師大會,最后經教授委員會審核后,完成大綱的修訂。工程教育認證明確要求需成立由業界、學界代表組成的校外專家組對課程體系進行審核,保證課程修訂符合社會動態及就業需求。在滿足修訂流程的總體組織框架下,環境法授課教師應根據課堂情況、作業及結課報告中所反映出的問題,緊密結合課程大綱各章節所支撐的畢業要求達成度,從是否能夠利用所學到的信息公開、環境法基本原則、基本制度來審視最新環境保護技術對社會的影響;在對新技術應用、新工藝開發時,是否能夠具備全局眼光,并關注全過程的清潔生產以及對可持續發展的影響;是否有意識將環境法學所規定的要求作為后續進行生產實踐的底線貫徹到生產生活中;是否已了解信息公開渠道,能夠主動獲得頒布新法、舊法的修訂等內容,對所學法律知識進行實時更新和學習,從而具備了自評學習和終身學習的意識;是否有助于學生樹立法律意識、增強環保觀念、提升社會責任感等方面進行課程總結,并由此擬定切實可行的改進措施,形成自我檢討,結合督導及同行聽課反饋,對課程大綱進行適時調整及修訂,滿足畢業要求的設定,并最終促進教育目標的達成。

      3.2增強師資水平,促進實力提升

      “學高為師,身正為范”,想要借助環境法學的授課,達到提升培養學生社會責任感、環保意識的目的,就要求授課教師本身具備相應的工程倫理觀念,高水平的師資更是課程質量的有效保障。而由于環境法學并非環境類專業的傳統課程,單純法學背景老師講授又難以將“法律+科學”有機結合,更無法將環境學科的科技進步、污染物產生降解原理、生態環境治理手段等內容與環境法學聯系講解,從而給學生造成在法言法,與工科教學嚴重脫節的現象。為了穩定提高師資水平,應不斷提高在職專業教師的法學知識,鼓勵教師積極參加環境法學相關法理及司法解釋培訓,逐漸擴充案例庫,夯實法學基本理論的基礎上,兼顧環境發展的前沿科學,達到與時俱進、與法俱進;進一步地可將業界經驗豐富的工程師柔性引進到教師隊伍中,從工程立項、項目初設、可行性研究、工程概預算、工程設計、建設及竣工驗收等各環節所涉及到法律法規進行示范性教育,達到言傳身教相結合的目的。

      3.3深化授課改革,增加反饋環節

      興趣是最好的老師,如何提升工科學生學習法學的熱情、掃除法學的無形屏障是首要難題。當前,隨著環保意識的深入人心,涌現出一大批優秀的環保影視作品,這些影視作品與當前嚴峻的環境問題密切相關,更是契合了環境法的不同章節,如《永不妥協》是基于水環境污染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穹頂之下》是基于當前大氣污染行動計劃,《可可西里》是基于野生動物保護等,這些影視作品都已脫離了單純的說教形式,做到了潤物無聲。特別是在最枯燥的環境法條講解時,可改講授模式為課前預習、課堂分析辯論、課后歸納整理形式進行,即法條由學生進行課前預習,在課堂上,以典型案例進行導入,使學生以小組為單位,對環境違法案例進行分析討論、甚至辯論,課后,教師通過發現學生在引用法條進行案例分析時出現的錯誤,深入分析產生錯誤的原因,由此揭示各法條在使用中的注意事項。如在講授環境侵權舉證責任倒置時,分別列出“誰主張誰舉證”“舉證責任倒置”的案例,采取課堂辯論形式,由學生分析二者的差異,辯論結束后,再進行針對性的講解,由此不僅鍛煉了學生的團隊合作及溝通能力,更加深了學生對于舉證責任倒置的認識。

      3.4豐富考核方式,提升參與感

      環境法的應用本身應該是一個綜合性的考查,要求學生在充分理解各種環境法理論和分論的基礎上,綜合分析判斷,而應用法律進行維權更是本門課程的一個重要內容,涉及到了法條的適用性、涉事部門的判斷、周邊環境的分析、環境容量的確定等交叉內容。對于非法學專業學生來說,若采取單一的考試方式進行考查,往往偏離了應用的初衷,使學生靈活運用法條的能力得到限制。因此,在考核環節,以發現并分析身邊的環境違法事件代替期末考試,一方面可實現對環境法的現學現用,使學生充分認識到條款的實用性及參與感,另一方面也豐富了案例庫,可在后續課程的授課時,進行進一步的分析講解,同時更可避免對一些失效案例應用法條的生搬硬套,增強對環境法的應用實踐,強化社會責任感。

      3.5開啟政校共建,樹立環保意識

      環境法學的執法部門較多,涉及到環保、城管、交通、行政審批等多領域、多部門,對于建設環境法學的實踐基地,不應將眼光僅局限于環保部門,需根據各地行政權力的不同行使機關,有的放矢地進行實踐基地的選擇和建設。針對學生就業去向,一方面可邀請執法部門人員來校為學生授課,以增強學生的專業認知,另一方面,更可利用行政部門的開放日等活動,使學生跟隨執法人員參與到執法或者環境糾紛的調解,直觀感受環境法在實際生產生活中的應用,搭建政-校共建的橋梁。基于環境法的科技性,在實踐過程中,可結合實際,突出環境監測部門在環境法應用中的重要地位,特別是環境監測中布點、采樣的規范化原則,為后續工程踏勘、項目調研等工作打下堅實基礎。

      參考文獻

      [1]李藝蕓.工程教育專業認證的倫理維度探析[D].大連:大連理工大學,2011.

      [2]秦天寶.環境法——制度•學說•案例[M].湖北:武漢大學出版社,2013.

      [3]張凡,彭斌.生態文明制度建設視角下的工科院校環境法教學[J].河北工程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30(2):43-45.

      [4]孟祥周,陳玲,徐竟成.高校環境類專業開設環境法課程的現狀及思考[J].高教論壇,2011(9):93-95.

      [5]鐘麗燕,崔秀平,吳廣芳.環境類在校大學生就業傾向分析[J].專業與就業,2010(11):63-64.

      [6]李明華,陳海嵩.環境法精品課程建設的探索與實踐[C].中國法學教育研究2013春季論文集,2013:29-41.

      篇(5)

      1 環境法倫理理念

      黑格爾認為:理念不只是一個認識的目標,還是一個事物真實存在的依憑。“法的理念”一詞是從哲學上的“理念”演化而來的,環境法的倫理理念是對環境法的一種哲學思考,是法的倫理理念在環境法中以不同于其他部門法的特殊表現,是環境法所應具備的一種不可或缺的內在品格,是人們從社會倫理道德的角度為環境法部門所確認的一種符合社會主體的價值取向和人類社會發展的價值追求,它包含三方面的內容:第一,可持續發展的倫理理念。第二,尊重生態規律的倫理理念。第三,正義的倫理理念。

      2 環境法倫理觀建立的必要性

      經濟全球化的今天,科學技術日益成為第一生產力,人們已經創造了前所未有的物質財富,但同時整個地球也正處于人口最多、人均資源最少、人類的貪欲最盛時期,將人類推到了生死存亡的境地,大自然正以其百倍的瘋狂懲罰著為所欲為的人類,這是運用的科學技術對環境破壞能力最強的時期。全球氣候變暖,沙塵暴肆虐,某些動植物物種瀕臨滅絕,礦產資源日益短缺等諸多現象,使人們不得不反思千百年來一直固守的生產方式,不得不重新構建新時代的價值觀。傳統的文化觀念則是一種功利主義的價值觀念,認為地球的資源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它以崇尚實證注重功用,攫取財富為標志和重心,人們可以隨意地把自己所不需要的一切東西拋向大自然,認為環境的容量是無限的,任何人都可以任意地和無償地使用地球資源。這種傳統的價值觀導致了人類環境保護價值觀念的淡漠,它的危害是相當嚴重的。根據法的一般原理,要想建立起一個有效的保護環境的法律秩序,就必須有環境倫理道德來作為支撐。如果環境法能反映社會的倫理價值和需求,則必然會為人類所接受。環境法也就不僅只是者自求方便或保障既得利益的法,而是為社會、為公眾謀福利的良法。

      3 我國環境倫理的現狀

      環境保護“秩序”的建立和維持已成為一種必然的要求。但環境法還很不完善,“現有的環境法的功能和作用也還沒有充分發揮,環境法的制度實施不盡如人意……現實離法學家們的理想――建立可持續發展的環境法律秩序――還相差甚遠。”環境法倫理不能對環境法現象作出合乎理性的解釋并為立法提供理論支撐,環境法運行中出現的種種問題都與主體的環境態度和價值取向有較大的關系。如在立法上,我國的環境法在立法目的和立法內容上缺乏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存在對人們應有的權利不予尊重的弊端;在環境執法方面,環境執法者在執法中缺乏良好的職業道德,環境意識不強,不能正確看待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的關系;在環境守法方面,公民的環境意識弱,沒有把環境保護作為一種突顯人的內在精神,追求天人合一的道德自由。

      4 構建我國環境法倫理理念的幾點建議

      環境問題的實質最終應歸結為倫理問題。只有將環境問題上升到人類生存的價值層面,對人類生存的理解才能達到全面和完整,人類的生活才能真正實現幸福。因此,筆者認為,我們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逐步構建我國環境法倫理理念:

      4.1 加強普法教育,提高全國民眾的環保意識 令人遺憾的是,當代中國民眾的環境意識并不發達,環境意識在環境法的實施過程中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這給我國環境法的實施帶來了諸多困難,他們普遍漠視環境問題、環境科學知識貧乏,必須將普及環境法律知識同進行環境道德教化結合起來。實行依法治國與依德治國相結合,通過生態倫理道德教育,使人們接受并樹立起人與大自然高度和諧的生態倫理觀,把是否有利于人類群體和個體的生存與發展,作為自身和他人行為善、惡的評判標準,并用以規范自己的行為。

      4.2 以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科學發展觀來統領全局,建設生態文明社會 中國要進入生態文明社會,要實施可持續取戰略、保護好生態環境,沒有生態文化不行。在古代中國,儒家就曾提出“天人合一”的思想,認為人們必須順應天意,順應天理,方能國泰民安。在當今社會,科學發展觀實質上就是要求通過法律形式保證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建設適合人的生存發展的優美多姿的自然環境,建設一個有利于生態系統良性循環,建設一個有利于生態系統良性循環,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

      4.3 執法司法注重道德考慮 由于我國的環境保護主要依靠行政機關進行,執法因此成為了環境法實施領域里的關鍵問題。但在我國,環境執法力度不夠,這里面有法律制度的問題,但其間的道德缺失問題也不應為人們所忽略。環境執法領域里的道德缺失主要針對執法人員而言,既包括作為其職業道德的執法道德的缺失,也包括作為其個人道德的環境道德的缺失。同樣的問題也出現在了環境司法領域里。就我國的現狀而言,環境執、司法人員基本上未接受過正規、系統的環境道德教育,因而環境道德意識極為淡薄。私德的欠缺很難保證公德的健全,加強環境道德教育勢在必行!

      參考文獻:

      [1]柯木玲.論環境法基本原則之可持續發展原則[J].價值工程,2012(20).

      [2]李松林.生態環境法治建設初探[J].價值工程,2010(19).

      篇(6)

      中圖分類號:B82-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碼:1003-2738(2012)06-0145-02

      為加強公共服務倫理規范制度建設,引導公職人員嚴格自律,美國國會1978年通過了《政府倫理法》,詳細規定了政府一定官職以上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并建立了獨立檢察官等機構督促法律的落實;1989年通過了《美國政府倫理改革法》,把《政府倫理法》的適用范圍擴大到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機構工作人員,并規定了更為嚴格的倫理標準。[1]此外,OECD國家也致力于公共道德基礎設施建設工程,許多國家亦有公務員倫理的法律。

      公共行政學術史學家沃爾多認為,公共行政在其最初的十年中為了尋求效率而只關心技術問題和科學問題,回避了價值和道德問題,這樣做既是不現實也是不適當的。行政學家羅伯特·登哈特認為公共管理不僅關乎專業技術,也重視公共服務的道德追求。

      在當今公共行政領域,充滿了曖昧的倫理環境,道德的言論越來越少,我們既缺乏一致認同的道德準則,也缺乏對道德追求的關注。社會學家涂爾干曾言:“假如沒有目標的話,即使我們大步邁向前去,亦將無所寸進。”面對21世紀,我們面臨著道德秩序重建的嚴峻挑戰。[2]23

      一、行政倫理的涵義

      公共行政是以政府為核心的公共部門整合社會的各種力量,廣泛運用政治的、經濟的、管理的、法律的方法,強化政府的治理能力,提升政府績效和公共服務品質,從而實現公共的福祉與公共利益。[3]4

      “行政倫理是指行政人員在行政管理活動中的行政規范的總和,他是維持行政管理活動參與者之間,即行政機關與其他各機關(包括各級行政機關和權力機關)之間,行政機關與其工作人員之間,行政機關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行政機關與社會團體之間,行政機關與公民之間等的合理、正當關系的原則和規范”1。

      二、行政倫理的內涵

      (一)懷特的行政倫理思想。

      行政學家懷特的行政倫理思想主要體現在他對“官紀”——行政官員風紀問題的研究上。他認為,隨著現代人事行政觀念的更新,行政官員的風紀關系著行政管理的成敗,它是現代行政管理的目標。

      懷特指出:“官紀者,乃表現于行政人員熱望、忠誠、合作、竭力負責及以服務為榮之精神也”2。官紀可分為高尚的官紀和衰微的官紀。高尚的官紀能激勵行政人員的積極性,保持官界純凈,能培養行政人員的良好素質,能免除各種私利情事,從而使組織及其成員能夠克服通常難以克服的障礙。

      (二)斯塔林的行政責任思想。

      公共管理學者斯塔林認為,回應、彈性、一致、穩定、廉潔、慎思、守法、負責等價值表述可用“責任”一詞作為概括,用以表達人民對政府的價值期待。具體而言,行政倫理責任的內涵有以下方面:

      第一,回應。回應一詞是指公共組織快速了解民眾的需求,不僅包括“回應”民眾先前表達的需求,更應洞識先機,以前瞻主動的行為研究問題,解決問題。民眾常常批評政府行動遲緩、猶豫不決、無能為力,便是指政府的回應力不夠。

      第二,彈性。公共管理者在制定和執行政策的過程中,不可忽略與政策目標的實現有關的團體、地方性的或者情景的差異。政府所面對的是公眾,而不同人的需求、認知與偏好不可能完全相同。在大多數情況下,政府無法用同一尺度對待所有的事情。因此,政策的規劃和執行要充分考慮各種不同因素,不可死板。

      第三,勝任能力。責任同樣要求公共政策的規劃和執行應受到客觀標準的指引。行政行為必須謹慎,不能草率,必須考慮后果,不能顧前不顧后。政府的行為必須有效率、有效能。在某種程度上,最糟糕的腐敗便是政府的無能。

      第四,正當法律程序。在法律上,正當法律程序的精義在于: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能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與財產。簡言之,政府必須依法而治,而不是肆意而治。在當今,正當法律程序隨著行政程序立法的發展,已經廣泛進入行政管理領域,成為制約行政權濫用的有效途徑。

      此外,斯塔林還提出公共行政倫理責任的內涵包括負責,即負責的意義在于當行政人員或政府機關有違法、失職的事情發生時,必須要有人對此負責;廉潔,即一方面是指政府要坦白公開,即在政策的制定與執行的某些階段要公開,接受外界的監督。另一方面,則要求政府的公共管理者不能利用權力牟取不正當的利益等一般民眾大多贊成或喜好政府具有的特性。[4]352-353

      三、公共行政倫理與道德提升的途徑

      行政學家羅森布魯姆認為把外在取向和內在取向的監督方式相結合可以為當前公共行政倫理與責任問題提供一個較好的混合選擇模式。[5]422-433所謂外在取向的監督方式即來源于行政人員自身之外的規范力量,從外部限制和約束其行為。內在取向的監督方式即由一系列公務人員自己內心的價值觀和倫理準則組成的,他們是在缺乏規則和監督機制的情況下,鼓勵從事合乎道德規范的行為。

      (一)外在取向的監督方式。

      1.加強行政倫理法制建設。

      篇(7)

      一、案例教學法簡述

      篇(8)

      作為一個法律部門,生命法與其他法律部門一樣,也具有法律的一般屬性,即它決定和服務于一定社會的經濟基礎,并具有鮮明的階級性。但是,由于它所調整的是圍繞人們的生命健康問題而發生的各類社會關系,從而決定了其必然又具有某些自己的特征。具體說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綜合性

      與其他部門立法相比,生命法具有很強的綜合性。這一點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得到說明:(1)就調整對象來看,生命法的調整對象是生命社會關系。而所謂生命社會關系,就是指因生命科技活動而發生,為促進生命科技的健康發展和保障人類生命的存在、健康與長壽而形成的各類社會關系。[3] 也就是說生命社會關系是由許多種社會關系共同構成的,是一種因生命科技活動而發生并幾乎涉及到與人的生命活動相關的每個領域的社會關系,是一種綜合性的社會關系。(2)由于調整對象的綜合性,決定了對這種對象的調整需要通過包括經濟、行政、法律、道德、技術以及教育等在內的多種調整方法和調整手段,而生命法必須對這些手段或方式加以確認和引導,以對生命社會關系這種綜合性的社會關系進行綜合性的調整。換句話說,生命法所采納的調整方法和手段也是具有綜合性特征的。(3)從體系上來看,生命法律體系是一個極其龐雜的法律體系。該體系中不僅包括了數量眾多的生命法律法規,且包括了憲法、刑法、民法、環境法、行政法及訴訟法等其他法律部門中的許多調整生命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以及大量的技術規范、標準和操作規程等等,是一個綜合性的法律體系。可見,就體系而言,生命法也具有明顯的綜合性特征。

      (二)倫理性

      倫理道德是人類生命活動中必不可少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由于生命法的調整對象是生命社會關系,所以,在其在對人類生命科技活動加以干預和調節的過程中必然會涉及到大量的人類倫理與道德規范。這就要求生命法做到以下兩點,即:它既要對某些傳統的倫理道德規則做出評價、認同及保護,同時又要對某些新的倫理道德規則做出評價以決定是否應予以認同和保護。這樣一來,生命法必須將某些基本的倫理道德原則如生命科學技術的利益共享原則、生命資源利用的知情同意原則、生命科技活動的公正互助原則等納入自身的調整體系,并升格為具有重要地位的法律規范;同時對那些嚴重違反人類倫理道德的行為如克隆人、人體器官買賣、生命科學技術的濫用等要明令加以禁止。因此,在調節生命科技活動的過程中,許多倫理道德方面的東西便滲透到了生命法之中,使得其具有了濃厚的倫理性。

      (三)科技性

      由于生命法的調整對象即生命社會關系“不僅是人與人的社會關系,而且包括人類與生物圈即人與自然的關系”,[4] 因此,生命法就必須要建立在生命科學的基礎之上,就必須要遵從、體現和突出基本的自然科學規律,如生理規律、生態規律等等。這就使得生命科學成為生命法的立法基礎。而生命科學的技術性決定了生命法必然也具有科技性的特點。表現在:(1)生命法必須將生命科學的某些成果作為自身的內容之一,如我國《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法》中關于基因工程、DNA、基因等術語的解釋就明顯是生命科學成果在生命法中的反映和體現;(2)在生命法的所有規范中含有大量的體現人類生命規律的科技性法律規范,如我國新《婚姻法》第7條關于禁止結婚的規定,第36條關于夫妻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的 規定等,這些科技性規定顯然都是生命科學的直接成果;(3)在生命法律體系中,擁有大量的自然技術突出的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如我國的《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

      準》、《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準》、《器官移植技術規范條例》、《腦死亡判定標準》、《腦死亡判定技術規范條例》等。這些標準、規范、操作規程在生命法律體系中具有獨特且極其重要的地位,它們與其他各類生命法律法規相互配合、相互協調,共同構成整個生命法律體系。 (四)公益性和共損性

      如前所述,生命法的調整對象是生命社會關系。這是一種因生命科技活動而發生并以生命科學技術為紐帶的綜合性的社會關系。而生命科技作為一把具有正負兩方面效應的“雙刃劍”,可能會給這種社會關系下的每一個人都帶來巨大的福祉或是難以挽回的損失。這樣一來,生命法就必然要承擔起兩個方面的任務,即:首先,它要保障生命科學技術的健康發展,以保障整個人類社會的整體利益;其次,它又要限制和懲治對該技術的不當利用或濫用的行為,以防止對整個社會造成危害。這就決定了生命法在調整生命科技活動的過程中可能要面對兩種結果:其一,它對生命科技活動進行了健康的引導、正確的保障和合理的規制,從而推促了人類社會的進步,保障了整個社會的公益;其二,它未能對生命科技活動進行合理引導和有效保障,而是限制和阻礙了生命科學技術的發展,或對其不健康應用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從而阻礙了人類社會的進步,為整個社會帶來了共同損害。從這一角度而言,生命法具有明顯的公益性和共損性特征。

      (五)預見性

      生命法是以保護生命科學技術的健康發展,以維護人類生命健康及其尊嚴和社會秩序的穩定為目的的,而生命科學技術本身具有安全和利益的不確定性,其研究成果的應用對人類社會產生的影響往往是難以估量和不可預測的。因此,生命法必須正確預測和權衡生命科學技術正負兩方面的效應,并在此基礎上對有關的生命科技活動作出恰當合理的引導和規制。即,一方面,生命法要保障生命科技工作者的科技創新權,保障那些公益性突出的生命科技活動的正常進行;另一方面,它又要對生命科技工作者的科技創新權予以必要的約束,對那些可能產生嚴重社會危害后果的行為,如克隆人等,加以嚴格規制。這就使得生命法在立法過程中必須特別注重、強調、堅持和遵循超前立法的原則,從而在立法內容上具有極強的預見性。

      二、我國生命立法的問題與對策

      我國生命立法起步相對較晚,然而其內容卻已廣泛滲入到了傳染病防治、食品衛生、醫藥管理、精神衛生、計劃生育及環境保護等諸多領域,并已擁有了大量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規范等,如《傳染病防治法》、《母嬰保健法》、《衛生檢疫法》、《獻血法》、《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法》、《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暫行辦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衛生防疫工作規范》、《單采血漿站基本標準》、《節育手術常規》等等。然而,就總體來看,我國的生命立法還存在許多問題。表現在:

      (一)立法步伐滯后,缺乏預見性

      立法滯緩是我國各部門立法的一大通弊,在生命立法領域,由于生命科學技術本身的不確定性等因素的影響,使得這一弊病更加明顯和突出。例如,我國自70年代末即已開始了重組DNA研究工作。目前已有幾種基因工程醫藥進入中試階段;獸用基因工程疫苗和抗病毒轉移基因煙草正在進行野外實驗,有的已在大面積推廣;而眾多尚處于實驗室階段的重組DNA工作,不久也將進入中試或野外實驗階段。但是,我國長期以來未制定任何有關這方面的安全法規,也沒有建立相應的申報程序和必要的評審監督制度,致使重組DNA研究及其應用中的安全問題,在實際上處于一種無人管理、無人監督的不良狀態。[5] 直到1990年和1993年才分別由衛生部和國家科委制定并頒布了《人用重組DNA制品質量控制要點》和《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兩個規章。再如輔助生殖技術方面,我國在1983年便誕生了第一個試管嬰兒,但相關的立法卻直到2001年初才姍姍而來,[6] 而在與該技術密切相關的民事、刑事等許多領域內卻至今都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這充分暴露了我國生命立法的滯后性。此外,就與生命科技相關的某些立法而言,盡管在立法過程中充分注意總結了司法實踐經驗,但卻忽視了法律的科學預見性。這一點在剛剛修改和頒布的新《婚姻法》中便得到了淋漓盡致的體現。新《婚姻法》的頒布是我國立法實踐中的一件具有開創意義的事件,因為該法在修改的過程中第一次采取了向社會公開征求修改意見的先例。然而,新《婚姻法》這種開創性所散發出的光芒卻并沒有能夠掩飾其預見性不足所產生的嚴重缺陷,因為在該法中并沒有任何關于人工輔助生殖技術方面的法律規定。這不但對于確定那些利用人工輔助生殖技術誕生的嬰兒的法律地位、調整與之相關的家庭關系方面是極為不利的,且使我國生命立法的預見性沒有能夠得到較好的體現。

      (二)法律體系不健全

      法律體系的健全與否是一國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標志。從立法層次上,法律體系可分為原生法律體系和次生法律體系兩種。在我國,所謂原生法律體系就是指由我國憲法、民法、經濟法、刑法、行政法、訴訟法、環境法、科技法及軍事法等所組成的第一層次的法律體系;而第二層次以上的法律體系則為次生法律體系,如民事法律體系、刑事法律體系等。由于具有獨立的調整對象和獨特的調整方法,生命法律體系顯然也應是一種原生法律體系,即有調整生命社會關系的各類法律法規所組成的、相互協調一致的統一整體。如前所述,我國生命法已涉及到了諸如傳染病防治、精神衛生、環境保護等在內的許多領域,并已擁有了相關的大量法律法規。這無疑為我國生命法律體系的形成和建立打下了良好的基礎。然而,就總體上來看,我國生命立法體系還遠沒有健全,甚至嚴格一點來說,這些立法還難以真正成為一個體系。表現在:首先,在我國生命法律體系中,還沒有一部能夠承擔起“領頭羊”作用的基本法。一個健全的法律體系應以具有一部基本法或相當于基本法效力的法律 為要件,如我國民事法律體系中的《民法通則》、刑事法律體系中的《刑法》及環境法律體系中的《環境保護法》等。而就目前來說,在我國生命法領域還沒有這樣一部法律。這就使得我國生命法群龍無首,難以真正成為一個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內部協調一致的法律體系。其次,某些極其重要的生命立法領域,我國甚至還沒有嚴格法理意義上的“法律”。[7] 如在生命科技法領域,我國就只有幾部部門規章,而沒有一部嚴格法理意義上的法律。再次,在我國生命法律體系中還存在嚴重的法律空位現象。盡管我國生命法涉及的領域非常廣泛,但這并不說明我國生命法律體系就已經很健全了,相反,它還遠沒有健全,在許多領域還沒有加以規定。如在安樂死、腦死亡領域迄今都還沒有明確具體的法律規定;而在器官移植、遺體捐獻方面,盡管我國已經出臺了包括《上海市遺體捐獻條例》、《深圳經濟特區人體器官捐獻移植條例》等地方性立法,但目前尚無一部全國性統一立法。

      (三)內容不完善

      除了滯后性方面的問題及法律體系方面的問題之外,內容上的不完善也是我國生命立法的一個突出問題。表現在:(1)當前,我國的生命立法對生命科技活動的規制基本上還只是采用行政法律規制一種形式,民事法律規制和刑事法律規制還沒有被正式納入立法之中。表現在具體法律制度上,我國尚未建立生命科技活動的民商事制度和刑事制度,這不僅使我國在生命科技活動的民商事調整和刑事調整方面顯得力不從心,且沒有體現我國生命立法的綜合性特點。以生命科技立法為例,到目前為止,我國已制定和頒布了包括《獸用新生物制品管理辦法》、《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法》、《

      農業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實施辦法》、《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人類庫管理辦法》及《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暫行辦法》(1998年)等在內的眾多生命科技行政立法;而在與之相關的民商事立法和刑事立法領域,我國則至今還沒有多少具體規定。例如,我國刑法迄今為止尚未規定生命科技犯罪,而民商法迄今也還未就基因、人體器官、人的遺體等法律性質作出明確定性。(2)某些有必要法律化的倫理道德原則或規則尚未被納入我國生命法之中。由于生命法在調整生命社會關系的過程中需要面對大量的倫理道德問題,因此,在生命立法領域,倫理道德法律化便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它對于最大限度的發揮生命立法的調整功效具有重大的推促作用。對某些倫理道德規范,生命法有必要對其加以認可和維護,并將其升格為法律制度,使之成為生命法內容的一部分。但就我國目前現行的有關生命立法的內容來看,許多基本的、有必要法律化的倫理道德原則或規則,如知情同意原則、禁止人類克隆原則等,都顯然還沒有明確成為我國生命立法的規則。這也成為影響和制約我國生命立法內容完善的一個重要方面。 三、完善我國生命立法的對策建議

      綜上所述,無論是就宏觀體系方面,還是就具體內容方面,我國生命立法都還存在諸多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使我國生命立法的綜合性、倫理性及預見性未能得到充分的發揮和展現,且嚴重影響和制約了其對我國生命社會關系的及時、有效調整。為此,我國必須及時的采取應對策略,以完善我國的生命立法。質言之,需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倡導生命立法領域的超前立法,提高生命立法的預見性

      一般而言,“法律總是社會實踐經驗的總結,是對現有的有利于掌握政權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的確認和保障”。[8] 然而,另一方面,法律又不僅僅是社會實踐經驗的總結,它更在更大程度上應是人們對未來社會生活秩序的一種預期。換言之,法律并不總是消極地承認現狀,它還是對未來社會發展秩序的一種勾畫、設計和引導。因此,法律必須具有一定程度的“超前性”或“預見性”。為此,需要立法者在總結經驗、認識現實的過程中,正確把握立法的基本要求和規律,分析事物未來發展的可能性,以便做出科學的預測。并將這種科學的預測反映到立法之中。這一點,在與科技發展密切相關的立法領域,尤其具有重要意義。因為,科技發展對人類社會的影響往往是兩方面的,其健康發展會會給全社會甚至整個人類都帶來豐碩的收益,而其濫用也極會給人類帶來許多棘手的社會問題甚至是滅頂之災。在這種情況下,科學預測科技所可能帶來的各類社會問題,并運用立法加以調整和規制便顯得極為重要。生命法是調整因生命科技活動而發生的生命社會關系的法律,與人們的生命健康密切相關,故更有必要提高對其預見性的要求。但恰如前文所述,在我國,生命立法不僅缺乏應有的預見性,甚至連立法的及時性都難以滿足。這不僅影響了對我國生命社會關系的調整,且為我國生命科技的安全健康發展留下了立法隱患。可見,加快我國生命法領域的立法步伐,提高生命法的預見性,已成為我國社會健康發展的客觀要求。

      理論上,我國生命法之所以滯后并缺乏預見性決不是偶然的,從根源上來說,它是由主客觀兩個方面的因素共同促成的。就客觀因素而言,主要是科學不確定性的影響;而在主觀方面則主要是由于立法者指導思想上的保守與落后。對于前者,我們只能夠寄希望于科技的進一步發展;而對于后者,即立法指導思想!上的障礙,我們卻可以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補救。為此,需要我們的立法者擺脫傳統的“成熟一個,制定一個”的總結性立法指導思想的束縛,樹立超前立法意識,倡導生命法領域的超前立法。這是因為,“超前立法可以使人們改變舊的行為模式,建立新的行為模式,可以在一定范圍內把落后推向先進,把野蠻推向文明,起到法律對社會的促進作用”。[9]當然,超前立法是有前提條件的,即其必須建立在認真調查研究和科學預測及論證的基礎之上,并且還必須要注重立法技術,作好生命立法的規劃和設計。否則,這種立法也必將難以具備科學的預見性。

      (二)逐步完善各項生命立法,建立健全我國的生命法律體系

      是否具有健全的生命法律體系是衡量一個國家生命法制建設和生命科技管理水平的重要標志。而健全的生命法律體系必須具備兩個方面的條件,其一是各項生命立法 的完善,其二是各項生命立法之間能夠組成一個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且內部協調一致的統一整體。

      篇(9)

      誠信是一個社會進步和文明的明顯標志, 也是我國當前乃至今后開展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和基本的要求。會計作為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手段和內容, 討論會計誠信問題就有較強的現實意義。

      1 會計誠信與會計倫理

      會計誠信作為會計人員職業道德的重要內容, 是指會計信息供給者依據會計法規、準則、制度, 客觀公正地進行會計核算、實施財務管理、向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會計信息的職業素養。會計信息作為一種重要的社會資源, 在促進社會資源優化配置, 加強企業內部經營管理和為國家宏觀調控服務等方面的作用越來越顯現, 然而由于最近幾年國內外上市公司會計造假案的惡劣影響, 使得對會計信息造假成為全世界面臨的話題。之所以這么關注是因為會計誠信缺失所造成的不僅僅是會計信息的失真, 資本市場的混亂以及交易活動的危機等, 更為重要的是, 如果長此下去仍得不到有效治理, 會計誠信缺失的毒瘤將貽害市場經濟的根基, 甚至使會計職業“自取滅亡”

      2 會計誠信缺失的倫理分析

      2.1 外部因素

      社會倫理道德滑坡的影響。市場經濟促進了經濟快速發展, 但同時又對人們的價值觀念產生了一些消極的影響。一部分人拋棄了應繼承和發揚的中國傳統的優秀價值觀, 違背誠信原則, 不擇手段、爾虞我詐, 造成社會倫理道德滑坡, 打亂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維系的市場經濟運行秩序。會計作為經濟信息提供部門, 不可避免受社會大環境影響, 在不同程度上喪失誠信原則, 提供虛假會計信息。

      2.2 內部因素

      經濟倫理學基本原則是“義、利”統一原則。“義”是指“道義”,“利”是指“利益”。“利”決定“義”的性質、變化和發展,“義”又可以促進或者阻礙“利”的發展。如果“義利”統一, 經濟和道德才能共同進步和發展。中國經濟現代化的實現, 要靠資本、靠科技、靠人才, 還必須要有一種現代的經濟價值觀、倫理觀的引導和支撐。然而現實中, 如果非誠信行為得到的收益超過其付出的成本, 就會發生違背經濟倫理“義利”統一原則的行為。

      3 會計誠信缺失的原因分析

      1)會計法規、制度建設不完備。我國會計法規、制度建設的不完善尤其是已有的法規、制度運行不力是造成會計失信、失真等道德問題的重要原因。另外,不同機構頒布的會計相關法律法規文件或者是同一法律有時候與會計實務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法律法規文件表述上的不一致,會給財務會計報告信息質量的衡量和會計責任的鑒定工作帶來不利影響, 從而不利于促進財務會計和審計質量的提高。

      2)目前的公司治理模式是會計誠信缺失的內在原因在現代公司制企業中, 所有者、經營者之間, 通過公司的權力機構, 決策和管理機構, 形成了各自獨立、權責分明、利益共享的關系。它既可以保障所有者的權益, 又賦予經營者以充分的經營自由權。所以在這種情況下, 由于會計人員是經營者所聘任的, 是在經營者的控制之下的。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 出于不同的目的, 例如人為的制造經營業績、偷逃稅款等, 就會讓會計人員提供不真實的會計信息。對外公布的會計報表體現的是經營者的估計、判斷, 以及對會計政策選擇的偏好, 而不是會計人員的專業判斷。

      4 重塑會計誠信體系的對策思考

      會計誠信的缺失不是會計與生俱來的現象, 相反, 會計誠信是會計與生俱來的美德。對會計誠信的建設, 會計信息失真反映的正是會計誠信、會計倫理的缺失。我們主張強化會計倫理、職業道德的重要性并非否定制度建設的必要性。在克服、規避會計信息失真問題上, 倫理道德與制度建設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通過上述原因分析, 可以看出會計誠信缺失并非是由單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它是由來源與會計本身內在的沖突、相關制度的設計以及有關會計主體的諸多行為共同作用的結果, 所以重塑會計誠信體系就是一個綜合治理的系統工程。

      4.1 構建完備的法律體系, 為會計誠信建設提供立法支持

      企業倫理與法律的關系是密不可分的, 任何道德建設都需要有法律建設的保駕護航, 由于會計誠信所信依托的道德準則, 并非一般的社會公德, 而是一種法律化的行業道德, 因此, 現代企業會計管理也要求依法治理和以德治理相結合。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會計法律制度, 樹立《會計法》的權威; 另一方面, 要擴大會計失信行為追究責任的范圍, 加大經濟處罰力度, 同時, 還要建立和啟動民事賠償制度, 給會計失信行為帶來實質性損失的風險, 從法律上保障會計誠信行為的實施。

      4.2 加強誠信建設

      要在從管理活動論和信息系統論中強調的會計關乎到企業的發展、國家的利益以及市場配置資源最優的高度充分認識會計作用和職能。并在此基礎上加強“會計人”的誠信建設, 具體包括:(1)建立單位負責人誠實經營的理念, 減少會計誠信“倒逼機制”的壓力;(2)會計人員堅守職業操守不斷加強業務能力, 準確真實客觀公正地處理會計業務;(3)中介機構重塑誠信服務的行風獨立開展業務, 為政府和企業提供優質服務;(4)政府官員杜絕“經濟人”行為, 不干擾企業的正常經營和財務的真實客觀;(5)審計人員要加強對企業財務活動的過程監管和責任追究。

      4.3 從企業倫理出發, 在企業內部形成一套嚴密的保障措施

      除外部環境的打造以外, 企業內部制度的設置也非常重要, 具體有: 其一,以企業倫理準則為依據, 制定好會計倫理準則。會計倫理準則除了遵循企業倫理準則中的公平、效率以外, 最核心的就是不做假賬, 只有這樣, 才能幫助企業作出正確的判斷和決策, 才能不侵犯普通納稅人的利益; 其二,加強企業高層管理者的道德示范作用。

      總之,會計誠信作為會計的立身之本, 其建設的成功與否關系到國家和社會經濟是否穩定和發展。盡管我國會計誠信體系的建設任重而道遠, 但是歷史事實無數次證明, 支配整個社會前進的牢固的基礎, 不是欺騙而是誠信, 會計誠信建設亦然如此。由于會計倫理與其它社會倫理一樣只具道德規范力而不具制度約束力, 對于會計誠信更多地只能起潛移默化的作用, 現階段要真正地重塑會計誠信, 還必須同時借助法律、法規來強化和保障會計誠信的最低要求的實現。

      【參考文獻】

      [1]張連起.鳴哨筆,記.一個職業的誠信與專業[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 2004.

      [2]楊雄勝.會計誠信問題的理性思考[J].會計研究,2002,03.

      篇(10)

      中華傳統倫理道德是現代法治建設中不可忽視的重要因素,如何辯證性地看待中華傳統倫理道德中的積極和消極因素,是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關鍵。

      一、中國傳統社會是倫理道德與法治結合的體現

      長期以來,中國傳統社會關系就是以道德與法治為基本內容,兩者共同構成了中國傳統社會發展演變的基礎。

      1.倫理道德是中國社會結構與生俱來的特性

      梁淑溟認為,中國社會缺乏團體生活的傳統,家庭生活的重要性由此突顯出來。正是因為重視家庭活動,中國人將倫理關系作為組織中國傳統社會活動、建構中國傳統社會框架的基本因素。所謂的倫理關系是“此一人與彼一人相互間的情誼關系”,凡是社會中的關系都離不開倫理關系的影響,整個中國社會就是一個大型化的家庭,這在政治層面表現得尤為明顯,如以父子關系定義君臣關系,囊括皇帝到地方官員在內的官僚體系發揮著家長式的作用。

      2.法治在中國傳統社會治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多數學者認為,中國古代社會是不存在法治的,與其說“依法律而治”不如說“以法而治”。雖然如此,“法”的重要性依然被中國傳統社會所重視,具體表現在統治階級重視通過國家立法機關制定法律,經過幾千年的發展,中國古代社會建構了一整套獨具特色的傳統法律體系。

      3.倫理道德與法治相互結合并共同規范著人們的日常行為

      首先,“禮法合一”思想是中國傳統法治觀的核心,中國古代法治觀的發展既是“禮”與“法”融合統一的過程,也是中國古代倫理法發展演進的過程。從周朝開始,“禮”就被上升到國家治理層面,成為規范國家政治生活和界定社會關系的基本規則。孔子認為,“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可以看出,儒家將禮視為法律刑罰發揮作用的前提,這一思想在之后又被董仲舒發展為“德主刑輔”的理論,宋明理學更加重視倫理道德,不僅在傳統儒家思想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禮法合一”的思想,更將其提升為天經地義的“天理”。

      其次,中國古代法治建設的倫理色彩濃厚,一方面,中國古代的法律規范體現了儒家關于倫理道德的基本思想,法律并不是目的,而是實現“倡導禮義、推崇禮法”這一目標的手段;另一方面,在實際的法律實踐中,法律的執行者并不會做到“秉公執法”,“法外開恩”“刑不上大夫”等體現了在社會生活中依然會有逃脫法律懲罰的現象。從本質上來說,倫理道德是法治的核心,它們共同構成了中國古代封建王朝的治理模式。

      二、道德與法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兩翼

      中國古代法治建設的根本目的是倡導禮法所蘊含的倫理道德觀念,最終維護封建王朝的皇權統治,在這一制度下,人們的日常行為必須以其基本的社會身份為前提,必須符合倫理道德的標準。辯清這種做法所帶來的利弊是探討倫理道德與法治關系的前提,也是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關鍵。

      1.重視倫理道德的社會功能對法律起到良好的補充作用

      倫理道德產生于人類社會漫長的實踐活動,往往代表著一種被人們普遍認可的價值取向,它或是一種理想化的觀念,或是一種現實存在的文化,但它總能發揮積極正面的作用,能規范人們的日常行為,引導、促進人們向善。在實際的法治建設中,法律的作用往往是硬化的,這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會帶來種種問題,如在法律的制定上忽視道德人性;在法律的執行過程中過度強調刑罰和法律條文的嚴謹性等。此外,重視法律道德的教化作用不僅可以使社會成員自覺遵守法律規范,還有助于國家各級機關成員帶頭修身自省,提升自己的思想道德修養,從人性層面減少違法亂紀行為的產生。

      2.法律是倫理道德發揮作用的物質性保障

      雖然中國古代的倫理道德有諸多消極因素,如完全服從家長、男女不平等等,但我們不能完全否定其在教化民眾、培養人才和促進社會和諧方面產生的重要意義。法治,從其表象上來看,系依制度為之,以制度作為行動的指南。一方面,法律的制定使處于文化范疇的倫理道德真正成為可視的條文規章,有利于避免道德說教流于空談;另一方面,通過具體的刑罰能使民眾對原本模糊的道德標準有更清晰的認識,尤其是在中國古代民眾知識水平普遍低下的情況下,這一作用更加明顯。

      3.道德法律一體化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基礎

      我們既不能只重視道德,也不能只完全看重法律,基于兩者的積極作用,實現道德法律的一體化是推動建設和諧社會的基礎。一方面是推動道德法律化,將人們在日常生活中自覺形成的意識規范轉變為真正能塑造人們日常行為的規章制度;另一方面是法律道德化,法律既要和中國傳統道德文化相符合,又要被賦予道德的意義和功能。

      三、結論

      道德與法律是有界限的,在部分情況下兩者必須有所區別,無論是過度的道德法律化還是過度的法律道德化都不利于法治建設的推進。在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進程中,我們不僅需要提高立法質量、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提高全民法治素養,更要從推動中華民族現代化進程的角度創新發展中華傳統倫理道德,使之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活力源泉。

      (八)展現科技性,促進協同發展

      文化是一種內容,而科技是一種支撐,也是一種表達、傳播,文化與科技是結合體,不是對立面。要摒棄傳統鄉村、傳統農業的固有印象,注重鄉村建設、農業生產的科技性,充分利用科技力量實現城鄉基礎設施連通、公共服務共享,實現鄉村旅游與文化旅游、生態旅游和休閑度假旅游協同發展,實現鄉村旅游業與文化產業等現代服務業融合發展。

      四、新型城鎮化背景下河南鄉村旅游創新和升級發展路徑

      (一)特色精品戰略

      要注重整合現有資源,突出鄉土特色,保留傳統農耕文化,使發展旅游與當地自然條件、風土人情和民俗文化有機結合,發展個性化、差異化的旅游業態。適度推進鄉村林果采摘游、鄉村花卉觀光游、鄉村民俗文化游、以餐飲為主的鄉村游、綜合性鄉村度假游,著力突出鄉村民俗文化游。依托豐富多彩的中原民俗文化,以特色村鎮為平臺,通過挖掘創新,形成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特色鄉村游產品。

      (二)精準扶貧戰略

      近年來,河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鄉村旅游發展和旅游精準扶貧,加大支持力度,形成了政府主導、部門分工協作、社會共同參與的發展格局,發揮了鄉村旅游在促進農村經濟發展、農業結構調整、農民增收致富、貧困人口脫貧方面的積極作用,也形成了頗具特色的“鄉村旅游+精準扶貧”文化氛圍。在此基礎上,要圍繞扶貧攻堅,深入實施“雙百千萬鄉村旅游扶貧工程”,結合貧困地區的旅游資源條件、區位優勢和市場基礎,調動多方力量參與旅游扶貧,通過鄉村旅游實現精準扶貧,以精準扶貧戰略推動鄉村旅游深入發展。

      (三)文化營銷戰略

      篇(11)

      “卷入”意指個體對某活動與自己的關系或重要性的主觀體驗,該活動明示了卷入方向,活動與自己關系的密切性導致了卷入強度的差別。加拿大學者麥克盧漢于1964年在《理解媒介——論人的延伸》中首次提出“卷入”(Involvement)說法,Krugman(1965)在研究媒體傳播問題中明確了“卷入”概念。“卷入”概念一度被廣泛應用于媒體傳播、廣告策略以及消費者行為的研究中(Wright,1974;Lastovicka,1979;Mehta,1994)。承接Lastovicka(1979)等成果,“卷入”研究不斷深入和拓展,涉及決策者處理信息的動機和方式(Burnkrant&Sawyer,1983;Mittal,1988)、行為態度與意圖(Maclnnis&Park,1991;Swinyard,1993)、行動與體驗(Mano&Olive,1993)等方面。因此,“卷入”的實質是行為主體的態度聚合和價值觀的再現,特定的激勵可以推動決策者調整與意圖有關的各種信息的搜尋、加工的廣度和深度,進而引起行為的改變。卷入強度的差別導致對相關信息搜尋與加工程度的不同,不同的卷入程度與決策者的行為高度相關。金融倫理卷入涉及兩個層次:一是金融市場參與者對金融倫理問題重要性的主觀態度,二是基于主觀態度所采取的追求收益最大化的行動。一旦金融市場參與者認為金融倫理問題與自己相關且很重要并采取行動,就會導致決策過程中金融倫理的高度卷入,增強對信息的加工處理,導致積極信念強化和(或)消極信念弱化。盡管金融法律制度可以通過規章、監督與處罰對市場主體形成規范和激勵,但法律的有效實施往往需要超越法律規則界限的金融倫理行為支持。金融倫理規制在調整個體利益和社會責任的沖突與兩難過程中,客觀上提供了金融效率改善的途徑。本文在分析金融倫理卷入影響信息加工處理的基礎上,借鑒Brock,Hommes,Wagener(2005)的LTL(Large Type Limit)方法,將金融倫理卷入參數化,來研究了金融倫理卷入對價格穩定性的影響。 

      二、金融倫理卷入與市場信念 

      對倫理溯源,黑格爾的倫理觀內含了個體選擇與外在規范,以及個體利益和社會利益的雙重沖突。在經濟領域,倫理則涉及個體選擇與市場規制、經濟效率與經濟正義的關系問題。金融倫理研究源起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廣義金融倫理研究涵蓋所有利益相關的市場交易主體在金融交易中應遵循的行為規則和道德規范。宋文昌(2009)指出,金融倫理可以區分為內在倫理和外在倫理。金融內在倫理是金融市場交易中的自律性規范,它要求金融市場交易主體在交易中排除絕對自利的誘惑,實現對金融倫理標準的內省與超越。金融外在倫理是他律的倫理標準,涉及對交易主體行為及其金融關系性質的判斷。金融外在倫理區分為金融底線倫理和金融市場激勵倫理兩個層級。底線倫理是金融市場交易最低限度的倫理要求,市場激勵倫理是以市場激勵機制為核心的高于底線倫理的道德規范。“自利”交易主體的行為選擇中,底線倫理構成了道德容忍的下界和法律容忍的上界。有效的市場激勵機制將促使交易主體的決策主動接受自律規范且遠離底線倫理。 

      國內外眾多學者的研究表明,金融倫理是影響金融效率的重要因素。作為一種公共產品,其發展的滯后直接增加了社會監管成本和秩序重建成本。Chami(2002)等學者強調,金融倫理風險全方位滲透不完全市場,應將其管理放到重要地位。趙向琴(2003)指出,在考察金融效率時,必須注意金融市場參與者的行為倫理和社會責任。金融倫理建設是構建和諧有序的金融秩序、維護金融穩定的關鍵因素。金融倫理規制通過調整金融市場參與者個體行為進而影響市場群體行為,達到改善金融效率的目的。因而,金融倫理卷入下的個體決策及個體間的信息互動成為探討金融倫理規制的基石。對此,一般的研究中,考慮到數量巨大的交易者群體,通常認為個體間的隨機互動導致其行為影響相互抵消,總體金融變量不會出現本質偏離。然而,事實可能并非如此。Kirman(1993)利用隨機招募模型,實證了異質主體行為對金融總體變量的影響。Panchenko(2007)指出,異質主體的不同信息交流方式產生不同的信息交換效率,導致金融市場變量的不同動態特征。Brock和Durlauf(2001)使用logistic模型刻畫了決策個體同時考慮自己及其他人行為的決策過程。結果表明,在缺乏協調機制的社會系統中,異質主體互動超過特定閥值,可能導致市場多均衡狀態出現,個體變量的細微改變可能導致金融市場大的波動。Brock,Hommes&Wagener(2005)使用LTL方法對多交易者類型市場進行了低維近似,認為異質主體適應性強度改變或導致金融變量的過度復雜波動。受過往獲利經歷驅使,交易主體無論是主觀違背金融倫理或是正常逐利行為,都強化了歷史策略在未來決策中的持續性,社會互動使其放大和擴散,在更高的層面上從而往復。這個過程中,決策主體缺乏足夠的自我糾偏動機,其結果內含觸發市場價格失穩的可能。

          對此,法律規制暴露了其局限性。Boatright(2002)研究認為,法律規范是針對不道德行為的反應,即使不考慮法律在對市場主體行為合法性界定上的不明確性,對市場主體日常交易行為漠然、直至其達到法律禁止的行為邊界才采取行動的市場規制思路是不恰當的。金融倫理作為一種反對自私自利的人與人之間的金融交互方式,外部約束松弛將為犧牲社會利益謀取私利的金融不道德行為提供了機會。過度依靠法律規范調整市場參與主體行為,可能導致市場主體只是在形式上而非精神上遵守法律;一旦過度的法律規范成為市場主體負擔,逃避法律可能就成為一種正義的行為。金融倫理規制應成為法律規制的重要補充,來調整人們面對個體利益和社會責任時往往存在的沖突和兩難。根據“經濟人”原理,缺乏來自外部的有效引導和調適,交易主體行為游走于底線倫理邊緣就會是其最優選擇。在這個意義上,有效的市場自律準則和司法制度的存在,不僅在于約束市場主體行為,更重要的是倡導交易主體通過自我激勵實現對金融倫理的內省與超越。在金融領域倡導社會責任導向,強調個體專業認知提升中的道德選擇,比盲目因循法律規章更為重要。 

      三、金融倫理卷入下的慣性決策現象 

      根據Samuelson(1988)的觀點,慣性決策可定義為對過去決策行為的強狀態依賴。在金融倫理卷入下,不同的倫理態度和卷入強度會對市場行為選擇產生影響。過去堅守或有違倫理的策略、尤其是“成功”的策略選擇,往往在后續決策中被有意或無意的“復制”、模仿,呈現決策中的慣性特征。很多學者的研究證明了慣性決策的存在。Vissing-Jorgensen(2002)研究證實,金融市場參與者過去的交易經歷對當前行為選擇有明顯的正向影響。宋佰謙和姚華(1997)研究指出,我國投資領域存在較高的行為慣性。李濤(2007)針對2006年中國9城市投資者調查數據的分析發現,市場個體當前和未來期望的選擇都表現出慣性現象。傳統經濟學和行為經濟學有不同的解釋。根據傳統經濟學的“理性經濟人”假設,市場主體的慣性決策是在維持或改變當前行為的成本與期望收益之間權衡后的理性選擇;行為經濟學認為,由于個體決策所需信息的收集與加工受到成本和時間的約束,個體在大多數情況下都無法做到“理J生”選擇,而只會選擇“滿意”的方案,甚至在決策時應用“拇指法則”。因此慣性決策是市場主體做出決策時的認知心理導致的決策偏好現象。金融市場上,由于個體沉浸于復雜、易變和信息超載的市場狀態中,決策者經常需要在“維持”和“改變”之間做出快速選擇,認知特點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個體行為選擇。Kruglanski(1989,1994)用“認知閉合”的概念描述了個體加工信息的傾向特征。認知閉合是決策主體面對不確定性時表現出的動機與愿望。個體做出決策時,為消除不確定性帶來的壓力和焦慮,即使缺乏足夠證據,也會迅速做出決策,并且有意無意摒棄新的信息,即使新信息帶來對當前決策的明顯負面意見。認知閉合使決策者更容易陷入首因效應的影響中,且更容易堅持已有的觀點。Taris(2000)指出,認知閉合使個體具有自我強化動機,這為決策者為何不愿意接受新信息或采納他人觀點提供了理由。通常,在長時間里持續成功者的認知閉合強度更高,而連續失敗者的認知閉合強度要弱。較弱的認知閉合強度提高了決策主體面對不確定性時的承壓能力,從而具有進一步搜尋和加工信息并且易于受其他觀點影響決策的可能。 

      行為金融學中的稟賦效應、隔離效應和證實偏差等行為偏差給出了金融倫理卷入下決策慣性更具體的可能解釋。決策主體面對維持現狀或接受新方案的選擇時,他往往將維持現狀的損失視為參考水平,在與新方案產生的可能損失權衡時,賦予新方案的可能損失以更高的權重,導致決策者偏愛維持現狀,即“稟賦效應”導致了交易行為中的惰性。Tversky&Shafir(1992)證明了隔離效應的存在,這是決策主體愿意延續原來的行為直到更具體的信息披露再做出決策變更的傾向,即使這些新的信息對決策變更并不重要。證實偏差是個體一旦做出決策,就會為該決策尋找支持證據,這是個體決策中存在的證實而非證偽的傾向。信念堅持和錨定是導致證實偏差的心理基礎,信念堅持使得決策者會維持其選擇;錨定使得決策者解釋后續跡象時傾向于繼續原先的信念,從而表現出對自己以往決策行為的很強的維持性。在特定的金融倫理觀下,決策主體對“復制”過往成功經歷的過度自信是金融倫理卷入慣性的強化因素,而決策慣性則是其行為表征。 

      四、金融倫理卷入慣性對價格穩定性的影響 

      現實金融市場上,數量眾多的金融市場參與者都屬于有限理性的異質主體、金融倫理卷入存在慣性且相互競爭。Brock,Hommes&Wagener(2005)證明了LTL的演化規則是數量眾多的、相互競爭異質交易主體市場動態演化的很好近似,在這個過程中,市場結構的一些關鍵特質可以被參數化,其結果說明了金融資產價格對理性預期均衡狀態的偏離及過渡波動的內在機制。以下借鑒Brock and Hommes(1998)提出的LTL方法,在一般均衡框架中,可以將金融倫理卷入慣性參數化,來呈現其帶來的市場影響,為金融倫理規制和有效監管提供思路和方向。 

      基本假設:(1)市場主體假設:異質主體數量眾多,有限理性,金融倫理卷入程度不同,相互競爭且風險規避;(2)市場參與假設:異質主體在收益固定且無風險資產和收益不確定的風險資產之間做選擇;(3)主體信念假設:市場主體對市場的信念條件方差為常數,未來紅利收益預期相同且等于條件期望;(4)金融工具狀態假設:任一時點上,金融工具的價格由理性均衡價格加異質價格信念影響部分構成;(5)市場狀態假設:金融市場是連續變化的動態市場。 

      令Pt是風險資產在t時的價格,yt是風險資產紅利收益的隨機過程且滿足期望為y的常均值獨立同分布特征;wt是t時刻市場主體的總財富;r是無風險資產收益水平;St代表t時刻持有的風險資產數量,風險資產總量為常數,s為單位風險溢價;異質主體類型計為h,異質性源自金融倫理卷入程度的差異,僅僅體現在對過往決策態度所導致的策略選擇中;a是風險厭惡系數。 

      市場主體的總財富可以表達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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