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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辦學校申報材料大全11篇

      時間:2022-02-15 01:56:28

      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民辦學校申報材料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篇(1)

      一、加強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審批管理

      1、進一步明確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申辦條件。申請設立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應當具備《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的條件,并符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置標準(試行)》(見附件1,以下簡稱設置標準)的要求。主要標準條件為:①培訓規模200人以上;②固定資產達到20萬元(不含租用的校舍、場地、設施等)以上,注冊資金10萬元以上;③有與開辦職業相適應的師資、實習實驗設備、教學計劃等。

      2、進一步明確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審批程序。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應履行籌設和正式設立兩個步驟。尚不具備正式設立條件,有辦學愿望的,申辦者可向審批機關提出籌設申請,審批機關參照設置標準進行評估,確定是否同意籌設。批準籌設的,籌設期為一年。籌設期內,具備正式設立條件的,可提出正式設立申請;籌設期滿仍不具備正式設立條件的,可申請延期一年,但籌設期最長不超過3年。申辦者申請正式設立的,根據學校正式設立應具備的條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正式設立申請及所規定的材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審批權限依照以下程序進行:①受理。審批機關依據設置標準對舉辦者提供的法定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有遺漏或不完整的,通知舉辦者限期補充。對申報材料審查無異議的,審批機關正式受理,舉辦者填寫《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審批表》(見附件2)。②核查。由審批機關組織評審組,對舉辦者的教室、實習場地、設施設備、學員食堂、宿舍、活動場所等辦學條件進行實地核查,對舉辦者提交全部材料的有效性、真實性和辦學可行性進行評估,并形成考察評估報告,提出能否設立的意見。③審批。審批機關依據評審組評審報告,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對不予批準的應說明理由,并將申辦材料及時退還申辦者。勞動保障部門原則上每年6月和12月各審批一次。

      3、進一步規范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名稱。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只能使用一個規范的名稱,外文名稱應與中文名稱一致。學校名稱應體現行政區域、字號、性質和組織形式的內容要求,統一使用"泰安市*區×××職業培訓學校”。學校名稱不得違反《商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冠以"國際”、"中華”、"全國”字樣。名稱中含"山東”字樣的,須經省勞動保障廳批準,含"泰安”字樣的,須經市勞動保障局批準。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一般不以舉辦者的姓名和專用名詞冠名。捐贈者對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發展做出特殊貢獻的,經省勞動保障廳批準,可以以捐贈者姓名或者名稱冠名。

      二、規范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辦學行為

      1、規范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廣告。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招生簡章和廣告前,須經區勞動保障局核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招生簡章和廣告要如實學校的名稱、地址、專業設置、培訓層次、培訓形式、培訓期限、收費標準等內容。未經核準審批擅自招生廣告或虛假廣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

      2、規范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教學行為。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應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制定業務培訓規劃,有計劃地開展教研活動,建立與培訓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教師隊伍,專職教師不少于教師總數的1/4。根據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側重操作技能培訓的特點,要求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技能實習指導教師都要達到高級工以上技能水平,并取得國家三級(高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方能上崗;另外要求每個培訓工種從今年起至少要配備一名國家二級(技師)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實習指導教師。

      招收列入就業準入控制工種的學員,必須按照《國家職業標準》或技術等級標準制定教學計劃,初級培訓不低于400學時,中級培訓不低于600學時,高級培訓不低于800學時。入學后15日內將學員名單、教學計劃報區勞動保障局培訓鑒定科。培訓結束后學員必須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學員職業技能鑒定成績普遍不合格的,培訓學校要進行整改,整改還達不到要求的,取消辦學資格。今年各培訓學校鑒定人數要求不少于學員總數的30%,2007年達到60%以上,2008年達到90%以上。

      3、規范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學員管理。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要為每一名學員建立培訓檔案,據實填寫入校時間、培訓職業(工種)、培訓內容、培訓學時、考勤記錄、結業成績等在校培訓期間的相關信息,培訓檔案要永久保管備查。

      4、加強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安全衛生管理。依據相關法規規定,建立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安全衛生標準,制定落實安全衛生防范措施,全面實行安全衛生責任制,確保不出安全衛生責任事故。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衛生防疫部門定期進行檢查,對事故隱患及時督促培訓學校抓好整改;拒不整改的,除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外,《辦學許可證》不予年檢。

      三、建立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考核評價制度

      實行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年檢制度。區勞動保障局對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每年進行一次綜合檢查。評出年度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被評為合格以上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允許繼續辦學。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無故不參加年檢或者年檢不合格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注銷其《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并予以收回。

      建立民辦職業培訓學校信用等級評價制度。根據貫徹國家相關法規及辦學規模、條件、質量、信譽等情況,劃分為AAA級、AA級、A級三個信用等級(具體辦法另行制定),鼓勵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加大設施設備投入,培植培訓品牌,擴大辦學規模,不斷提高辦學層次和辦學質量。評估每3年進行一次,年檢不合格的取消信用評價等級。

      四、加強對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指導和服務

      篇(2)

      (一)市局行政許可服務事項及職責分工

      1.幼兒園登記注冊和變更(職能科室:學前辦);

      2.中等及以下民辦學校的設立及分立、合并、變更、解散;中等及以下民辦學校聘任校長核準;民辦學校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職能科室:職成教辦);

      3.公辦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的開辦、變更、合并、撤銷;學籍管理(職能科室:基礎教育科);

      4.初中、小學、幼兒園教師資格認定(職能科室:人事科);

      5.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審批;國家三級體育裁判員的審批及注冊(職能科室:體育科);

      相關職能科室要明確各行政許可服務事項的承辦人(即責任人),具體負責該項行政許可服務工作。

      (二)相關科室的工作職責

      1.職能科室:負責相關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審查、考察論證、審批、在規定時限內批復等;協助市局行政許可服務室做好行政許可服務事項的受理、頒發許可證等工作;做好審批后歸口管理、建檔與工作督查。

      2.市局行政許可服務室:負責教育行政許可服務事項的受理、許可證的頒發、備案、咨詢及網絡運行督查等工作;完成市行政許可中心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做好市局行政許可服務事項的協調服務和處結工作。

      3.政策法規辦公室:負責市局行政許可服務事項辦理流程、時限的督查,及時糾正違規違法行為。

      二、規范、優化行政許可審批工作流程,進一步提高服務效能

      (一)市局行政許可服務事項審批工作流程

      具體工作流程如下:

      1.受理申請。所有行政許可服務事項原則上由市局行政許可服務室在市行政許可服務大廳統一受理、登記,并及時將申請材料轉至相應職能科室辦理。對不便于在市行政許可服務大廳統一受理的事項,根據工作需要,經市局行政許可服務室和相關職能科室協商后,可委托相關科室負責受理,受理情況要在市局行政許可服務室登記備案并將結果公示。受理較為復雜的事項時,職能科室要積極協助市局行政許可服務室做好有關受理工作,并及時告知申請人受理行政許可服務事項的相關要求及注意事項。

      2.審核。職能科室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對受理的事項進行審查。對于受理材料不完整的,要及時告知市局行政許可服務室通知申請人補交申報材料。

      3.初審。職能科室要按照有關規定對受理的事項進行實地考察論證,形成論證報告,并提出初審意見。

      4.審批。民辦學校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學籍管理等一般性事項由相關職能科室按規定即時辦理,承辦人受理此類事項后,要按照上級及市局的有關政策規定審核辦理。對符合政策規定的,經相關職能科室負責人核準(簽字、蓋章)并經市局行政許可服務室負責人同意后,市局行政許可服務室登記備案,相關職能科室及時將辦理情況報局分管領導審閱。學校、幼兒園登記注冊、變更及資格認定等重要行政許可事項,職能科室須將考察論證報告及初審意見報分管領導審查同意,重大事項須提交局辦公會研究同意后形成行政許可審批決定。市局行政許可服務室每月初要將上月許可事項辦理情況匯總后,分別報市局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審閱。

      5.辦結。經分管領導或局辦公會研究同意核準的事項,職能科室要及時將審批材料及審批意見移交市局行政許可服務室,由市局行政許可服務室在規定時限內向申請人頒發許可證書。對不予審批的行政許可服務事項,由職能科室向申請人做出規范、細致的解釋說明,并將審批材料及時整理歸檔備案。

      (二)嚴格行政許可服務審批簽章制度

      啟用“市教育體育局行政審批專用章”,由市局行政許可服務室安排專人負責管理。凡有關行政許可服務事項需蓋行政審批專用章的,由承辦人持準予許可的依據材料,經分管領導簽字后,到市局行政許可服務室蓋章。市局行政許可服務室要做好審批材料的審查、復核工作,審查無誤并經市局行政許可服務室負責人同意后,再加蓋公章,同時做好登記和審批材料歸檔備案等相關工作。即時辦理的行政許可服務事項嚴格執行即時辦理有關規定,其他行政許可事項未經分管領導簽字同意或未經市局辦公會研究通過的,一律不予辦理。

      篇(3)

      一、評選范圍

      《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公布市社區教育實驗街道(鄉鎮)及實驗項目名單的通知》(滬教委職成〔〕33號)所設立的市社區教育實驗街道(鄉鎮)。各區縣一般可按照社區教育實驗街道(鄉鎮)數的30%進行推薦,最多不超過2個。

      二、評選程序

      由街道(鄉鎮)提出申請,經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估,并提出推薦意見后報市教委。我委將組織專家對上報材料進行評審,并在網上進行公示。在推薦、評估、評審、公示的基礎上,經我委批準后公布。

      三、評選條件

      近三年來,市社區教育實驗街道(鄉鎮)開展社區教育工作凡符合以下條件的均可申報:

      1.對社區教育實驗工作指導思想明確,有明確具體的實驗方案,并認真組織實施。有社區教育實驗工作的領導和辦事機構,有專人負責,基本形成有關部門共同參與的社區教育管理體制。基本形成社區教育的各項規章制度,每年定期對社區教育工作進行檢查。

      2.形成街鎮社區學校(成人學校)、居民區教學點組成的社區教育培訓實體網絡。社區學校(成人學校)使用面積不少于2000平方米,基本滿足社區居民對教育的需求,居民區教學點做到全覆蓋。

      3.能充分利用社區內各類機構、團體、單位的資源為社區教育服務,實現資源共享。社區內各級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含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普通中小學校、幼兒園、民辦學校)及文化、體育、科技等場所、設施面向社區開放。

      4.街鎮社區學校(成人學校)和各教學點都能充分利用計算機網絡、有線電視等信息技術手段開展社區教育活動,有較好的培訓效果。

      5.開展多層次、多內容、多形式的教育培訓活動,社區居民的教育培訓需求得到基本滿足,社區內各類人群的總體培訓率達到70%,并且逐年穩步增長。

      6.積極開展各種學習型組織的創建活動,形成一定工作與創建制度,區域內參與創建工作的單位達到比例較高。積極組織與參加各類學習活動,形成一定的特色和品牌。

      7.按照有關規定設立社區教育專項經費,超過所在區縣街道(鄉鎮)的平均水平,落實到位,努力做到逐年有所增長,并建立多渠道籌措經費的機制。有一支人員相對穩定、專兼職相結合,能適應社區教育需要的管理人員隊伍和師資隊伍,有一支社區教育志愿者隊伍。

      8.積極開展社區教育實驗工作,取得一定突破與成果并形成特色。重視開展社區教育的探索與研究,積極參與市、區有關課題的研究。

      9.社區教育工作成效顯著,提升了街道(鄉鎮)市民文明程度,促進了和諧社區的建設。

      四、報送材料

      1.報送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對每個推薦社區教育示范街鎮的推薦意見。

      2.報送所推薦的社區教育示范街鎮年的工作總結及其相關材料。

      3.《市社區教育示范街道(鄉鎮)申報表》(見附件二)。

      以上申報材料書面一式兩份,同時報送電子版本。

      篇(4)

      1、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按照屬地原則進行審批。舉辦實施初級職業技能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由辦學所在地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管理;舉辦實施初、中級職業技能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由辦學所在地省轄市(含擴權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管理;舉辦實施高級及其以上職業技能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由辦學所在地省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初審,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并由所在地省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理;省屬和中央直屬單位、駐豫部隊設立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管理。跨區域設立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由舉辦者所在地省、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證明,由辦學所在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規定權限審批。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建立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要抄送同級教育行政和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告。

      2、舉辦者申請設立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應當具備《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的條件,并符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置標準(試行)》(附件1,以下簡稱設置標準)的要求。培訓規模須在200人以上,用于培訓教學的設備、儀器等(不含基本設施)價值按培訓層次確定,分別在10萬—20萬元以上。注冊資金,初級工培訓10萬元,中級工培訓20萬元,高級工及其以上層次培訓為30萬—50萬元。

      注冊資金須在審批機關指定的國家商業銀行存儲。職業培訓學校批準設立后,持批準文件將注冊資金轉入學校銀行賬戶。

      3、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設立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一般履行籌設和正式設立兩個步驟。舉辦者根據學校具備的條件,向審批機關提交籌設或正式設立申請及所規定的材料。

      審批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設置標準,結合本地職業培訓資源的布局情況,認真受理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籌建申請和正式設立申請及有關材料。并堅持公平、公開、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履行以下程序:受理、審查、考察評估、批準。

      (1)受理。對舉辦者按規定提供的申辦報告、《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審批表》、法人資格或法人條件、學校章程、決策機構人員名單、場地和資產有效證明文件,校長、教師、財務人員的資格證明等文件材料齊備的,審批機關正式受理并出具受理回執。

      (2)審查。依據設置標準對舉辦者提供的上述材料進行認真審查。有遺漏或不完整的,通知舉辦者限期補充。有不清楚的,通過詢問、調查等方式予以澄清。對申報材料審查無異議,通知舉辦者填寫《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審批表》(附件2)。

      (3)核查評估。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小組或委托中介機構,按照設置標準,對舉辦者的教室、實習場地、設施設備、學員食堂、宿舍、活動場所等辦學條件進行核查,對舉辦者提交全部材料的有效性和辦學可行性進行評估,并形成考察評估報告,提出能否設立的意見。

      (4)批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申請設立的職業培訓學校,依據專家組或中介機構的評審報告,對符合條件的及時批準,將批準文件送達申辦者,并頒發《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對不予批準的應說明理由,并將申辦材料及時退給舉辦者。

      審批機關對籌設申請,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籌設的決定,籌設期最短不得少于三個月,最長不得超過3年。對正式設立的申請必須進行核查評估,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4、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章程,應當規定以下主要事項:

      (1)學校的名稱地址;

      (2)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等;

      (3)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經費等;

      (4)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劃等。

      (5)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資人是否要取得合理回報;

      (7)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5、批準設立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到當地民政部門進行登記。

      二、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名稱的規范

      6、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只能使用一個規范的名稱,外文名稱應與中文名稱一致。學校名稱應體現行政區域、字號、性質和組織形式的內容要求,統一使用“××××××職業培訓學校”。學校名稱不得違反《商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冠以“國際”、“中華”、“全國”字樣。冠以“河南”字樣的,須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一般不以舉辦者的姓名和專用名詞冠名。捐贈者對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發展做出特殊貢獻的,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批準,可以以捐贈者姓名或者名稱冠名。

      7、《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是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辦學的合法證件,分正本和副本。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應將辦學許可證的正本放置在主要辦學場所的醒目位置。辦學許可證的內容若有變更,由發證機關在副本中注明,并換發辦學許可證正本。《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統一領取,各審批機關分別發給批準設立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除審批機關外,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收繳、扣壓或吊銷。

      三、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管理和監督

      8、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對以下事項應及時向審批機關備案。

      (1)設置的專業、開設的課程、選用的教材;

      (2)學籍和教學管理制度(新招學生名單應在一個月內報送審批機關);

      (3)招生簡章和廣告;

      (4)修改后的章程;

      (5)理事會或董事會成員、學校負責人變更以及校址搬遷;

      (6)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決定,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等;

      (7)其它需要備案的事項。

      9、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校長由學校決策機構報審批機關核準(附件3,《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校長(負責人)核準表》),其基本條件是:

      (1)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具備良好思想素質和職業道德。具有完全的政治權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熱愛職業培訓事業,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

      (2)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

      (3)具有3年以上教育或職業培訓工作經歷,熟悉國家職業教育方針政策和法律規定。

      (4)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年齡可適當放寬。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擔(兼)任學校的理事、董事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的成員。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應配備專職校長。

      10、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招生簡章和廣告要真實準確,須填寫《河南省職業培訓招生廣告備案表》(附件4),如實學校的名稱、地址、專業設置、培訓層次、培訓形式、培訓期限、收費標準和簡章廣告備案號等內容。簡章、廣告須經備案后播發。未經備案或虛假廣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查處。

      11、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根據市場就業要求,自主設置專業、自主開展教育活動。應將職業道德和職業指導作為必修課程,列入教學內容。招收職業資格(技術等級)培訓的學員,按照《國家職業標準》或技術等級標準制定教學計劃。經培訓合sp;12、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要建立嚴格的收費和財務管理制度。

      學校根據辦學成本自主確定收費項目和標準,報價格主管部門和審批機關備案并公示后,方可向受培訓者收取費用。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學生退學,應按學生實際學習時間核退所收費用;因刊登、散發虛假招生廣告(簡章)等違反國家規定造成學生退學的,應退還所收的費用。

      學校應依法設立財務機構,配備專職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獨立建立銀行賬戶,設立帳薄,嚴格財務制度。從事會計、出納工作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資格證書。每個會計年度結束,財務收支情況應委托審計會計事務所依法審計,并主動接受審批機關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13、建立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辦學風險預防機制,有效預防辦學風險。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在建校之初及存續期間設立的辦學風險保證金專項用于學員的權益受到損害時處理學生退費,偶遇重大意外事故的處理,或遇到危機時,學生轉學和職工工資及停辦或解散后的善后工作。

      辦學風險保證金根據培訓規模由各省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繳納數額,由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按年度繳納,三至五年達到規定額度。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國家商業銀行專戶存儲,進行專項管理。辦學風險保證金歸繳納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所有。未經審批機關批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14、建立民辦職業培訓學校信用等級制度,根據貫徹國家相關法規執行情況、辦學規模、條件、質量、信譽等,劃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三個信用等級。對被認定為一級信用等級的可給予一定時期的免檢。對三級信用等級的學校,進行限期整改。

      對信用等級采取記分的辦法實行動態管理。審批機關委托社會信用好、業內影響大的中介組織評定,經認定后公布。

      15、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實行年檢和評估制度。審批機關對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每年一季度進行綜合檢查。對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評估每3年進行一次,由審批機關組織或委托具有資格的社會中介組織對其辦學條件、管理水平和培訓質量等進行客觀公正的評估。

      16、勞動保障部門要對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辦學行為進行監督,處理相關事項應做好相關記錄,由監督人簽字后歸檔。要設立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對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監督。

      17、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有違反《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行為之一的,審批機關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非法所得,依據有關規定進行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教師隊伍的建設

      18、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保障民辦培訓學校的教師與公辦學校教師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享有同等的權利,做好教師的資格認證工作和職稱評定工作,提高教師隊伍素質。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要求,認真做好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教師上崗資格認定工作,對認定合格者,頒發相應的職業培訓教師上崗資格證書。

      19、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自主聘任教師、職員。聘任教師、職員應簽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等合法權益,按照國家規定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20、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應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制定業務培訓規劃,有計劃地開展教研活動,并成立與培訓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教師隊伍,專職教師不少于教師總數的1/4。專兼職教師的基本條件是:

      (1)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

      (2)具有3年以上本專業教學經歷;

      (3)具有相應教師資格崗位證書。

      五、加強對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服務

      篇(5)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以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建設高素質班主任隊伍為目標,構建班主任成長平臺,形成優秀班主任快速成長的良好環境,建成一支具有現代教育理念和創新精神,適應建立現代學校制度需要和我市教育改革與發展需要的優秀班主任管理隊伍,以促進我市教育又好又快發展。

      二、目標任務

      自2014年,首批建設10個左右“班主任工作室”。到2017年擬在全市建設30個“班主任工作室”,發揮班主任的示范帶動作用,努力打造市中小學班主任品牌和特色,形成整體推進,共同提升的班主任專業成長的良性發展機制。

      三、班主任工作室的組成人員

      “班主任工作室”由兩部分人員組成:一是掛牌班主任,主持工作室的全面工作,是工作室的主持人和責任人,“班主任工作室”以主持人的字命。每個班主任工作室由一主持人、5至7左右研修人員組成。主持人和研修人員聘期期限為3年,屆滿后根據實際情況,可續聘。

      各縣區市級班主任工作室研修成員由各縣、區教育局和工作室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研定;市直屬學校市級班主任工作室研修成員由市直學校和市教育局德育科、教科所等部門研究確定(具體辦法另行文通知)。

      四、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的申報條件

      具備以下條件的班主任可申報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

      1、忠誠黨的教育事業,認真履行班主任職責,教書育人,關愛學生,尊重學生人格,因材施教,促進全體學生身心全面協調發展;勇挑重擔,敬業奉獻,師德高尚,為人師表,深受學生愛戴,班主任工作在全市能起到示范引領作用。

      2、德育工作經驗豐富、有特色,在建班育人過程中,能有效處理班級和個別教育中的常規問題、偶發(突發)問題,對教育行為能理性思考,并有突出的德育工作事跡或典型成功的教育案例2—3個,在全市教育系統有一定的知度和影響力。

      3、育人理念先進,班級管理經驗或德育相關研究論文在省級以上刊物上發表或獲省級二等獎以上,或獲市級一等獎2次以上,或主持市級德育課題研究1次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效。

      4、熱愛班主任工作,從事班主任工作6年以上,且在評選為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之后至少還需要三年班主任任期。在培養優秀班集體、學生思想教育、關心全體學生的成長等方面成績顯著。任班主任工作以來,所帶班級獲市級以上先進班集體(或先進團支部)1次以上,或本人獲市級優秀班主任、中小學師德工作先進個人等市級以上表彰。

      5、實行師德一票否決制,凡在師德師風方面存在問題的教師一律不能作為推薦對象,已掛牌的發現師德師風方面問題將取消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稱號。

      五、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評選程序

      評選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要遵循“堅持標準、保證質量、好中選優、寧缺勿濫”的原則,按個人申報、學校推薦、縣區審核、市局審批的程序進行:

      1、個人申報。學校組織教職工認真學習有關文件,鼓勵、支持符合條件的班主任積極申報。

      2、學校推薦。學校對申報人員進行全面考核,特別要嚴把師德關。要充分聽取教師、家長和學生的意見,并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確定擬上報人選。

      3、縣區審核。縣、區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公示,按照本縣區分配的申報推薦額填寫《市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申報表》統一上報到市教育局,直屬學校和民辦學校經學校審核后確定本校推薦單(限報一人),填寫申報表(同上)直接上報到市教育局。

      4、市局審批。市教育局組織專家組對各縣區教育主管部門和直屬學校、民辦學校推薦上報的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人選進行評審、公示,最后確定班主任工作室及工作室主持人,并授予證書和牌匾。

      六、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主要職責

      1、師德垂范引領。掛牌班主任要在師德方面率先垂范,通過言傳身教帶動成員提升道德修養和學識水平,增強擔任班主任的職業認同感和榮譽感。

      2、承擔市級骨干班主任的培訓和指導工作,并按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的要求參與本地區班主任培訓工作和校本培訓工作,成為骨干班主任成長的搖籃。

      3、負責指導研修人員制定班主任專業成長計劃,通過班主任工作研討、班會課備課與觀摩研討、教育案例研討、課題研究及巡回講座等形式,引導研修人員的專業提升。

      4、開展班主任工作課題研究。在一定的周期內,完成班主任省市級及以上相關課題研究,有較高質量的研究報告、專業論文或專業著作。同時根據當地中小學教育實際開展班主任工作專題研究,為當地基礎教育提供服務。

      5、發揮班主任的示范和輻射作用,承擔市級示范性班會課、專題講座、經驗交流觀摩活動、班主任工作論壇等,促進全市班主任隊伍的專業成長。

      6、建設網頁。精心制作并維護工作室網頁,不斷充實和更新內容,使其成為對外溝通交流和展示研究成果的窗口。

      七、班主任工作室研修人員主要職責:

      1、聽取主持人指導,接受主持人檢查評估,向主持人匯報工作,做出書面總結;

      2、積極參與“班主任工作室”的各項工作,認真開展班主任工作等德育實踐和研究,出經驗,出成果;

      3、努力提高班主任工作業務水平,在工作周期內有較大的發展和提高。

      八、管理考核

      “班主任工作室”由市教育局統一建設,統籌管理,市教育局德育科和市教科所共同實施,基教、人事、計財、電教、裝備等科室和單位在資金、技術、設備等方面給予積極支持,主持人所在縣、區和單位給予必要的配合。

      1、管辦分離。管理單位為市教育局德育科,負責進行項目論證、政策制定。承辦單位為市教育科學研究所,制定日常管理細則,進行過程性指導、考核評估。

      2、導師負責。“班主任工作室”的主持人既是工作室的負責人,也是工作室成員的導師,負責制訂工作室工作方案和成員培養方案,包括培養目標、培養內容、培養形式、研究專題、培養考核等;工作室成員應在工作周期內,完成規定任務,達到培養目標。

      3、局校共建。“班主任工作室”建在主持人所在單位,所在單位協助管理班主任工作室的日常工作,并提供辦公場所,配備必要的工作設備,確保班主任工作室活動正常有序開展。

      4、經費保障。班主任工作室經費管理使用將依據市教育局計財科制定統一的三(師、園長、班主任)工作室經費管理辦法執行。

      5、目標考核。工作室項目一經批準實施,目標任務原則上不做更改,市教育局和工作室簽訂目標責任狀,主持人和成員簽訂協議書。

      市教育局將圍繞工作室自身建設與發展、培養指導作用發揮、教育科研成績等方面,按三年一個建設周期,對照目標責任書進行年度考核與周期考核。

      對取得優異成績的班主任工作室和所在單位、主持人和成員予以表彰獎勵,在同等條件下作為評選市級先進集體和個人的重要依據之一,先進個人將優先提供參加學習考察和學術研討等活動的機會,優先推薦評先晉級。

      對未完成規定目標任務或者在過程中搞形式主義、走過場的主持人,實行一票否決,不得參加各種先進、榮譽稱號的評選,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九、幾點要求:

      1、各縣、區教育主管部門和各中小學校要充分認識“班主任工作室”評選工作的意義與作用,積極宣傳,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班主任申報。

      篇(6)

      2、創新依法行政學習培訓機制。局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要帶頭學法、守法、用法,建立了學習培訓機制。我局舉辦了干部依法行政專題培訓班、行政執法人員法律知識培訓班,參加培訓人數達到400多人次,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充分利用網絡媒體進行法律、依法行政知識的培訓,在“教育”局域網上創設了“網上學習共同體”、“依法治校專題培訓”欄目,采取自學與集中培訓相結合的方式,組織局機關工作人員學習基本法律知識,以及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專業法律知識,重點加強行政執法人員法律知識培訓,更好地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3、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我局高度重視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意識與能力的培養,牢固樹立以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自覺養成依法辦事的習慣,切實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突出的矛盾和問題的能力。

      4、嚴格落實年度工作計劃。按照《2013年度市市直機關和單位績效計劃》和《市市直機關和單位績效考評工作日常檢查和年度考核實施細則》的要求,將依法行政工作納入局目標考核,細化分解任務,明確了工作目標和職責分工。同時,加強檢查督促,建立行政執法情況、行政復議與應訴情況、規范性文件審查備案情況報告制度。主動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及時發現并糾正問題,確保了依法行政工作的落實。

      5、示范校創建進一步推進。積極創建依法治校示范校,發揮典型的示范輻射作用。根據學校自主申報,教育局考評組在認真審閱學校申報材料的基礎上,通過聽取匯報、查閱臺賬、教師訪談、學生問卷等形式組織實地考評。綜合材料評審和實地考評成績,評選出依法治校示范校,并從中擇優推薦參評省級依法治校示范校。今年,26所學校被評為市第三批依法治校示范校,22所學校被評為省依法治校示范校。

      二、加快規范化服務型政府建設,大力提升行政效能

      1、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工作。通過教育局域網加大對政府信息的公開力度,拓寬信息公開渠道,規范信息公開內容,延伸信息公開領域,保證公開信息及時、全面和準確,使公眾能盡快了解各項政策,更好地行使監督權。開通了教育咨詢投訴電話,傾聽群眾對教育問題的反映或投訴,組織相關處室人員參加“行風熱線”節目,現場解答群眾提出的熱點問題,認真、及時對群眾提出的熱點問題進行跟蹤解決。

      2、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不斷提高審批效率。今年對我局的行政審批項目和內容再次進行規范清理,各項行政審批承諾時限提速30%,簡化了辦理流程、縮短了辦結時限。作為教育局公開行政、公正執法的窗口,市便民服務中心教育局窗口工作也得到了服務中心的肯定和服務對象的贊譽。

      3、繼續做好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2013年,為進一步推進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工作,確保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工作規范高效,我局成立了相關領導小組,制訂了相關的制度,明確了各相關處室在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工作上的職責、行政權力事項變更的操作程序、網絡安全與系統設備管理等內容。根據市法制辦的統一部署,進一步對行政權力事項進行了認真梳理,并結合實際,及時、規范、準確更新相關信息。

      4、健全突發事件應對體制和長效機制。配合相關部門加強校園及周邊環境綜合治理,學校及周邊治安秩序和文化環境、交通秩序、建筑設施安全等重點工作有序推進。舉辦了校園安全穩定工作現場會,完善了學校人防、物防、技防保障措施,健全了校園安全制度建設和工作機制。全市教育系統平穩有序,無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發生,未發生赴京訪、省市規模訪和有影響的

      三、完善科學民主決策機制,著力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1、健全行政決策機制,提高行政決策質量。堅決重大決策集體討論、行政決策監督和責任追究制度,對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決策,實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后評估”相結合的決策機制,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廣泛而全面地聽取各方意見,切實保證行政決策依法、合法、科學、規范。如在清理規范義務教育階段改制學校(即擷秀中學、樹人中學、昕昕中學、第一外國語學校、西城中學、春暉中學)工作中,我局堅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制度,通過調研摸底、多次聽取學生家長、任課教師的意見,多次組織法制辦、人保局、財政局、物價局、發改委、編辦、局、民政局等有關部門的專家論證,廣泛征求群眾的意見,并對該項工作進行了風險評估,制定了《市義務教育階段改制學校清理規范風險評估方案》,綜合考慮整體推進市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的目標,從機制、體制、布局上整體考慮市教育局直屬初中校的布局調整,制定了《市義務教育階段改制學校清理規范實施意見》,并請法制辦相關人員進行合法性審查后,局辦公會議集體討論研究,形成方案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專題審議并通過,順利完成了我市義務教育階段改制學校清理規范工作,保證了教育的穩定和諧發展,社會反響良好,得到了省教育廳的充分肯定。

      2、嚴格落實規范性文件審查備案工作。嚴格執行規范性文件立項、調研、起草、征求意見、法律審核、討論決定、備案、實施、監督等工作制度,加大備案審查力度,確保規范性文件備案及時、合法適當。

      3、規范執法程序,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在實施教師資格認定、民辦學校辦學審批等行政許可事項及其他行政執法行為時,嚴格按照《市教育局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與《權力流程圖》規范操作,持證上崗,亮證執法,做到行為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準確,按規定時限辦結相關事項。民辦教育機構是社會關注的熱點,我局進一步加強民辦教育機構的審批與監督管理,進一步規范了民辦學校的辦學行為。在執法檢查過程中,嚴格程序、規范檢查,對于存在的問題,進行說理式執法,如,今年五月份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有一個民辦教育機構擅自增設辦學內容,在執法檢查時,講政策、談責任、論發展,促使該辦學單位主動提出終止辦學許可。2013年教育系統未出現一例執法行為違法或不當,更沒有引起群眾性事件。

      4、完善行政調解工作長效機制、妥善化解各類行政爭議和糾紛。一是健全機構。教育局成立了調解室,直屬學校分別成立了調解點,配備了專、兼職調解員,形成以教育局調解室為龍頭,以學校調解點為基礎的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格局;二是建立行政調解規章制度。制定了矛盾糾紛排查制度、信息報告制度等,加大行政調解工作力度;三是以人為本,切實解決事關群眾利益的突出問題。

      5、積極接受群眾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利用公開電話、網絡、局長信箱等,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實施監督提供良好條件,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

      四、加強監督管理,全面保障依法行政

      1、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自覺接受人大的法律監督、政協的民主監督、群眾監督和新聞輿論監督。認真接待來信來訪,認真做好處理工作,提高服務質量,做到件件有落實,事事有回復。截至目前,我局收到有效件44件,其中上級部門要結果的件8件,陽光37件,接待來訪4件,辦結率、滿意率均為100%。在公開局電話的基礎上,進一步公開了監察室、民辦教育管理機構等單位的電話,方便當事人咨詢、辦事和監督,推進法治政府、透明政府建設。

      2、落實行政執法情況報告制。教育行政執法主要涉及教師資格認定和民辦學校設立2項。全年共受理教師資格認定申請7500件,認定5726件。其中幼兒園教師資格認定958件;小學教師資格認定1852件;初級中學教師資格認定846件,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認定1897件,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認定170件,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認定3件。不予許可的1774件,均因申請者教育學、心理學測試成績不合格。本年度沒有受理“民辦教育機構設立、分立、合并、變更、終止審批”事項,也沒有行政處罰案件、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案件發生。

      3、落實執法案卷評查。認真組織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自查自評工作,改進執法行為,提高案卷質量。今年,對教師資格認定案卷進行了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提高了案卷制作質量。自2009年起,每年開展一次行政許可項目評估,總結經驗,分析存在問題,進一步規范行政許可行為,有效的提高了機關干部的責任意識、法治意識、效率意識,樹立了廉潔、勤政、務實、高效的機關形象,密切了與群眾的聯系,方便了當事人辦事。

      五、2012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整改措施落實的情況

      2012年我局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在市依法行政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我局依法行政工作考核中,被評為優秀等次。但也存在著,我局針對存在的問題,制定具體整改方案。

      1、制定教育系統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案卷評查制度。7月份和11月份對已經完結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案卷進行了評查,形成了年終檢查與平時抽查相結合的機制。

      2、深入開展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工作。依法對局各項行政執法職權進一步梳理,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做進一步細分。為做好該項工作,市教育局一是成立了由主要領導為組長的領導小組,召開專題會議,統籌協調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工作。二是完善相關制度,建立自由裁量基準,確保行政權力依法、公開、規范、高效運行,為加快服務機關、法治機關、責任機關、廉潔機關建設提供制度保證。

      六、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相應的對策和建議

      2013年,我局在依法行政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績,但離上級領導和人民群眾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具體表現在:少數干部對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的意識還有待進一步增強;教育執法配套制度機制還不夠健全,執法責任還不夠清晰,考核指標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七、2014年度工作計劃

      2014年,我局將進一步提高對依法行政工作的認識,努力鞏固依法行政工作取得的成績,完善工作機制,創新工作方式,努力將依法行政工作推上新臺階。

      1、大力推進“六五”普法工作的開展。圍繞“十二五”發展主題開展法制宣傳,促進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決策、依法辦事、依法解決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

      篇(7)

      一、高等教育與競爭

      (一)高等教育的定位

      由于高等教育傳統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受益非排他性和消費非競爭性,一直被視為“純公共產品”,主要由財政支付教育服務:不過,在各同高等教育發展過程中,形成了多種教育運作模式,如非營利性(non proift)教育、營利性(for proift)教育和可營利性(proiftable)教育,高等教育逐漸成為可以依據支付能力選擇購買的服務…。同時,根據WTO規則中服務貿易總協定第十j條的規定,除南各國政府徹底資助的教學活動之外,凡收取學費、帶有商業性質的教學活動均屬于教育貿易服務范疇,陔協定將教育服務作為全球十二大類服務貿易的第五類,認定教育可以作為一種“商業存在”,即一部分教育分化成為在商業運作機制下被消費者購買的服務。這樣就為教育屬性分化以后的定位提供了國際法依據。正因如此,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前校長密爾頓·艾森豪威爾這樣說道,“高等教育和商界基本上是相互依賴的。一個需要資金培養有教養的公民.另一個需要有教養的公民創造財富”。總的來說.高等教育產品屬于準公共產品,即介于公共產品與私人產品之間的混合產品,它具有以下特點:

      1.較強的外部性 這是高等教育作為公共產品的性質。外部性是指人們的經濟行為對他人或整個社會所產生的利益或成本影響。個人獲得高等教育之后,不僅個人受益,而且具有明顯的社會效益。特別是在“科技是第一生產力”的今天,一個國家的振興發展主要得益于知識創新的推動,而高等教育在社會發展中的推動作用就更為突出。高等教育的這一特點使得其市場提供者所能獲得的個人效用,將由于利益外溢而小于他所應得的利益總量。

      2.排他性和競爭性 這是高等教育作為私人產品的性質。排他性是指每一個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憑借這種消費給自己帶來效用更多的就業機會、較高的收入等,但這種資源是稀缺的,一旦被某一個人占有,就不能被其他人占有。即一個人享用某種服務后,就會減少甚至排除其他人對該服務的享用。同時,提供教育的機構有可能把這種有限的資源分割開來,提供給最需接受教育的人,而他們每提供一定數量的資源,邊際成本一般來講大于零,且按產品單位付費,誰享用誰付費,誰不享用誰不付費,多享用多付費,少享用少付費,此即高等教育的競爭性。顯然,排他性和競爭性決定了高等教育不僅是商品,而且是私人商品。

      (二)競爭對于高等教育的獨特價值

      1.競爭對于高等教育具有必要性從規模上看,我國高等教育行業近些年發展態勢快速,行業規模不斷擴大。截至2006年底,全國共有普通高等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2311所,同比增長11.3%,各類高等教育總規模超過2500萬人,高等教育毛入學率達到22%。全圈接受各種非學歷高等教育的學生249.56萬人次,高等教育入學率為22%,高等教育大眾化已經形成。從質上看,隨著社會經濟多元化出現,社會需求多樣化使得不同素質的人們不僅對普通高等教育的需求強勁,而且對成人教育、自學、培訓等教育方式表現出濃厚的興趣,高等教育正朝著多樣化發展。為滿足這種巨大的市場需求,高等教育機構有必要引進市場機制,加強競爭,增加不同種類的供給,通過市場調節供求和優化資源配置,以滿足個人對高等教育需求的多樣性。

      2.高等教育的競爭性提供具有可行性 高等教育的準公共產品性質決定了既能以政府供給方式生產出一般“公共產品”,又能以市場方式生產出具有競爭性和排他性的“私人產品”。而事實上我國高等教育競爭市場早已形成,且近年來競爭態勢更加明顯,不僅民辦與公辦高校、專業培訓機構與傳統高校、國外與國內高校競爭激烈,如香港大學等高校也擴大了在內地的招生,直接與內地高校進行競爭。這一切顯示出我國高等教育市場日漸開放、競爭日趨激烈。市場競爭的概念對于任何一個高等教育機構而言,無論是在大眾化之前,還是在大眾化之后,都是無法回避的。僅有的差別,或許只在于以前的市場競爭遠沒有現在來的直接和劇烈。

      二、我國高等教育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

      我國高等教育體制改革其實就是不斷培育教育市場的競爭格局,但在這一格局的形成過程中也出現了惡性競爭情形,損害了學生和家長的合法權益。主要有以下幾種:

      1.名稱混同行為 公立高校與民辦高校在學校名稱上的嚴格界線為二者打上了競爭力迥異的“商標”。于是一些民辦高校就在名稱上動手腳,欺騙學生和家長。具體表現為:(1)未經合法程序擅自改動校名的行為。如“西安高新科技職業學院”和“西安思源職業學院”為提高自身的“檔次”,擅自將核定名稱做了更改,去掉了“職業”二字。這樣改動后,考生和家長根本分辨不出這到底是什么性質的學校,甚至還以為是國家統一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傍名校行為。名牌高校在廣大學生和家長心中代表了過硬的教學質量和便利的就業機會,一些民辦機構利用學生和家長的這一心理,在名稱上制造與名校混同的效果。例如在全國擁有多處培訓點的北大青鳥集團是北京大學下屬大型高科技企業,與北京大學屬于完全不同的兩個獨立法人,但在名稱上卻使很多學生和家長誤認為與北大有辦學方面的聯系,這種借用名牌高校提升自己優勢的行為就屬于典型的“傍名牌”。

      2.虛假招生宣傳行為 一些高等教育機構為在招生大戰中處于優勢,不惜采用虛假廣告或其他方式吸引學生和家長。具體表現為:(1)模糊辦學資格。如只能進行考試培訓的機構謊稱能招生全日制學員,只有專科教育資格的學校謊稱能招收本科生等。(2)隱瞞文憑性質等重要信息。如刻意對發放的文憑性質含糊其詞,只說是頒發國家統一承認的文憑,對其是屬于自考性質,還是只能參加成人高考卻刻意隱瞞。(3)夸大辦學條件。一些高校在招生簡章中大肆渲染辦學條件,對學校的師資、設施、校園環境和教學質量等進行虛假宣傳。(4)假承諾。一些競爭力較弱的高校為吸引學生,打出諸如包分配、百分之百就業等廣告。

      3.賄賂行為 (1)招生回扣。一些學校與生源學校私下達成協議,或組織“招生”,承諾每向招生學校輸送一名學生,招生學校給予輸送者一定數額的金錢回報,或提供其他報酬。(2)學科建設和科研活動中的賄賂行為。時下想要爭取到重點學科和科研項目的學校很多,但數量有限,因此一些學校專門撥出“公關費”,給評審專家請客送禮,賄賂評審專家,以不正當競爭手段促成自己學校在申報中獲得成功。

      4.詆毀競爭對手辦學聲譽行為 捏造、散布其他學校辦學條件惡劣或教學質量低下等虛假事實,使競爭對手的聲譽受到嚴重影響。

      5.不正當的人才引進行為 師資力量在高校競爭中處于至關重要的地位,部分高校為在短時期內解決人才短缺問題,提升師資質量,出現一些不正當的人才競爭現象,具體表現為:(1)檔案優惠政策。人事檔案制度是人才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應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轉遞和流動。但部分機構為吸引人才,制定一些“優惠政策”,如不要人事檔案、為引進人才重建檔案等,變相縱容違法跳槽行為,侵害原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2)集體跳槽。集體跳槽不能簡單定性為道德問題,從競爭法的角度,這類行為的背后是接受人才的機構利用不正當手段,挖走競爭對手的全部或大部分專業人才,導致競爭對手的相關專業陷于崩潰,具有明顯的反競爭性。如發生在2005年的北京某高校刑法研究基地大部分教師集體跳槽,加盟另一高校,致使該高校的學科建設遭受重創即是典型一例。(3)虛假承諾。有的高校為引進人才,在其簽約前許以優惠待遇,但后來承諾并未兌現,侵犯了人才的合法權益,也造成原單位人才的不正當流失。

      四、高等教育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規制

      (一)當前法律規制的缺陷

      目前對于高等教育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規制,主要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

      1.法律制度缺失嚴重我國高等教育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是國家完全壟斷,根本不存在競爭的前提。受此桎梏,改革后出現的高等教育不正當競爭行為一直也未納入法律規制范圍。《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營利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按照這一規定,高等教育機構因其營利性特征而備受質疑,能否適用該法也成為一個問題。其他專門立法如《教育法》(1995年)和《高等教育法》(1998年)對此也未作任何規定。目前對此進行調整的立法僅見于《民辦教育促進法》(2002年)第62條,該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別規定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以及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該條也只規定了兩類不正當競爭行為,并未涵蓋上述所有已經出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因此規制高等教育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基本處于缺失狀態。

      2.立法層次較低現有的規制立法多以規章形式存在,如《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做好民辦高等教育機構招生工作的意見》(2002年)、《教育部關于加強獨立學院招生丁作管理的通知》(2005年)、《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嚴格審查普通高校招生章程的緊急通知》(2006年)、教育部《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2007年)等。由于這類規章的制定在程序上不如法律嚴格,權威性不夠,無法強有力地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導致這類違法行為愈演愈烈。

      (二)高等教育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規制

      鑒于我國立法現狀,筆者認為應突出《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規制市場經濟發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基本法的地位,將高等教育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納入該法規制范圍,這樣既有利于全面涵蓋各類高等教育中不正當競爭行為,滿足法律規制的普適性要求,又有利于提升調整該類行為的立法層次,滿足規制法律的權威性要求。其實,《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并非該法適用范圍的唯一依據,該法總則中將“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作為立法宗旨,分則中將經營者以外的行政機關、公用企業和第三人同樣都納入法律規制范圍,因此,應當轉變看法,改“以主體定主體”為“以行為定主體”,即行為凡是妨礙市場公平競爭,無論行為人是誰,都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都應受該法的規制。這樣,無論是具有營利性的民辦高校、獨立學院和培訓機構,還是不具備營利性的公立高校,因其參與高等教育領域市場競爭的行為特征,都應接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

      1.對名稱混同行為的法律規制名稱混同行為是采用欺騙性標識引人誤解的行為,如民辦高校假冒公立高校的名稱標識,或普通高等教育機構假冒名牌機構的名稱標識,或故意將自己的名稱標識做成與其他競爭者極為相似的名稱,或打著與名校聯合辦學的招牌傍名睥等對這類名稱混同行為,完全可以參照《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相關規定,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給與相應的行政處罰,并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2.對虛假招生宣傳行為的法律規制塒虛假招生宣傳行為除將其明確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范圍之外,還應注意:(1)界定虛假招生宣傳行為。虛假招生寅傳行為包括欺騙性虛假招生宣傳和誤導性虛似招牛宜傳。前者是指宣傳內容與實際內容不相符合,如對提供的教育進行吹噓性或夸大性宣傳、虛構客觀上不存在的辦學條件的詐騙性宣傳等:后者是指宣傳內容并非虛構,但存在表達瑕疵,故意采用引人誤解的表達方式,使學生和家長產生不切實際的期望。如隱瞞影響學生和家長正確選擇的關鍵信息的隱瞞性廣告,或使用雙關語或模糊性語言規避對自己不利信息的歧義性宣傳。這兩類虛假宣傳行為中,欺騙性虛假宣傳認定較為容易,為認定標準客觀,而對誤導性虛假宣傳行為在認定上就并不容易,因為對其認定的標準具有很大的主觀性,某些宣傳的內容雖然是真實的,但仍有可能產生引人誤解的后果。2)全面適用廣告審查制度。目前我國的高等教育廣告審查制度只適用于民辦高校,但事實上,公立高校也開始采用廣告等方式招生,獨立學院更是常用虛假宣傳方式招生,屋害考生及其家長的合法權益。因此應在高等教育領域全面適用廣告審查,促進該領域競爭秩序的健康發展。(3)擴大虛假招生宣傳民事責任的種類。從目前追究虛假招生宣傳的民事責任種類來看,立法者只采取退同所交學費一種形式。但根據合同法關于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受害人還有權要求相應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

      3.對賄賂行為的法律規制對高等教育機構招生回扣行為可參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的規定進行規制:“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而對于學科建設和科研活動中的賄賂行為,雖然一些地方政府規章早已作出規定,如江蘇省教育廳在2005年l2月的《關于開展“十一五”期間江蘇省重點學科遴選工作的通知》中就規定:“加強行風、學風建設,禁止請客送禮,游說評審專家等不正之風。若發現申報材料嚴重失實或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省教育廳將取消有關學科的申報資格”但其適用范圍僅限于該省,規制力度有限。事實七不正當的賄賂行為擠占了其他高等教育機構應得的資源,造成競爭秩序混亂.屬于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當然應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范同。

      篇(8)

      作者簡介:俞建偉(1976―),男,漢族,寧波大學高教研究室主任,助理研究員;韋瑋,女,重慶市人,寧波大學教務處助理研究員,碩士,研究方向為高等教育學、教育管理。

      中圖分類號:G71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1-7518(2008)15-0011-04

      從本世紀初開始,我國出現了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的發展趨勢。我國有部分省市,如浙江省、江蘇省、河南省、山東省、河北省、江西省等,正在有目的、有計劃地組建職業教育集團,其主要目的是通過加強校企合作和校際合作,促進資源共享,優化資源配置,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動職業學校和企業共同發展,推動職業教育向規模化、集團化、連鎖化方向發展。職業教育集團的興起成為我國教育界關注的重要現象,也成為我國職業教育發展的一個趨勢。

      目前對于職業教育集團的組建問題,從各省市教育行政部門的相關文件規定看,還沒有形成共識。教育理論界對于職業教育集團的組建問題的研究,主要是對組建模式的探討,而且觀點之間有較大的差異。本文對于職業教育集團的組建問題的探討,主要從組建模式、組建原則與組建條件等方面分析,并對組建過程中的程序問題也進行了關注。

      一、職業教育集團的組建模式

      職業教育集團的組建模式是指在集團組建過程中,各成員單位以何種方式組成的標準模式。通過分析各種組建模式的特點、條件及優缺點等,可以為將來要組建職業教育集團的院校、企事業單位提供一種指導,以選擇最適合自己而且可行的組建模式。關于職業教育集團的組建模式,現有研究已有一些探討。

      上海市教育科學研究院郭蘇華根據職業教育集團的不同類型來探討職業教育集團的組建模式。他將職業教育集團分為四個類型,分別對應四種組建模式:校際間資源重組的結構型職教集團;建立新型校企關系的專業性職教集團;立足地區經濟的區域性職業教育集團;各方廣泛參與的混合型職教集團。{1}以上組建模式的分類非常詳細,而且對其特點的描述也非常詳盡,但失之過細。而且以上分類缺少標準,不同類別之間界限不清楚。雖然這不能作為我們分類的依據,但無疑具有參考意義。至少可以作為個案進行分析。

      湖南農業大學楊柳等人也對職教集團組建模式進行分類,分別按照五種不同的分類標準進行劃分。1.根據聯結紐帶劃分,分為資產聯結型、契約聯結型、資產―契約混合型;2.根據擴展方式劃分,分為內部裂變式、外部擴張式、內外混合擴張式;3.根據業務活動的范圍劃分,分為橫向聯合式和縱向聯合式;4.根據主導關系劃分,分為企業主導型、政府主導型、股東主導型、學校主導型;5.根據組成的成分劃分,分為校際聯合型與校企聯合型。而且說明“事實上一個職教集團不只是屬于一種類型,也可以同時屬于多種類型”。{2}上述“根據擴展方式劃分”,實際上是教育集團的發展模式;所謂“根據業務活動的范圍劃分”是運行方式;其余三種可以作為組建方式的劃分。

      湖南師范大學陳牛則提出,根據各成員單位實現集團化辦學時的結合關系,將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主要歸納為三種組建模式:一是校校聯合,名校立團;二是教企一體,以教立團;三是合并重組,整體相融。{3}

      作者認為:職業教育集團既然是不同主體之間的聯合,所以分類以主體之間結合關系來劃分更加有實際意義。可以借鑒民法領域中的聯營關系來探討結合關系。聯營分為三種層次:緊密型聯營(又稱法人型聯營)、半緊密型聯營(又稱非法人型聯營)與松散型聯營(又稱合同型聯營)。

      根據各成員單位實現集團化辦學時的結合關系,主要可以歸納為以下三種組建模式:

      1.緊密型的組建模式。是一種實質性合并或兼并的形式,并入單位一般是學校,通常采取人、財、物整體劃入集團龍頭學校的做法,成為集團龍頭學校的一部分或受其支配,實質性并入的成員學校不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而企業或其他實體一般以聯合辦學的形式加入集團,繼續保留法人資格。這種做法,實際上是各并入學校人、財、物與龍頭學校融為一體,可以擴大龍頭學校的辦學規模,增強整體實力。但是,由于各成員學校原隸屬關系往往各不相同,若采取整體并入方式加入教育集團,必然要帶來大量的產權變更、人動等實際問題,這些問題都不是在短時間內能夠解決的,所以集團的整合難度會比較大。集團組建后,也往往會因為人員太多,規模過于龐大,有可能使龍頭學校包袱加重,管理難度加大,反而不利于龍頭學校的發展。

      2.松散型的組建模式。是一種以某一龍頭學校為核心,聯合其他學校、企業及實體組建起來的集團化辦學形式。它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聯合辦學,相互之間聯系更為緊密一些,并且有統一的協調與統籌組織。具體做法是,有關學校、企業或其他組織以聯合辦學的形式加入集團,其人、財、物及原法人資格仍保持獨立不變,其主管部門的隸屬關系也不變。這種組建形式,可以通過集團的調控,在一定程度上實現資源的共享與互補,也容易操作。但是由于集團成員之間的關系過于松散,在人、財、物等方面很難實現相互融合,因此不利于形成集團龍頭學校及其他成員單位的發展優勢。這是目前職業教育集團組建中最常見的模式。

      3.緊密型與松散型相結合的組建模式(或稱半緊密型的組建模式)。這種組建模式比較靈活,既有緊密型整體并入集團龍頭學校的形式,也有松散型以聯合辦學形式加入集團的形式。在組建過程中,只要有利于集團和集團龍頭學校的發展,就可以迎合多種辦學需求,接納各種性質、不同隸屬關系的單位,以不同的形式加入集團。這種做法,因為有緊密型的整體并入單位,從而可以充實龍頭學校的辦學實力,形成集團的核心力量,形成集團的職業教育品牌;因為有松散型的聯合辦學單位的加入,從而可以根據各自優勢及集團分工,調動集團成員單位的積極性,把某一方面的教育資源配置做大做強,使之達到區域內領先水平,有利于提升整個集團教育資源的檔次和標準,并形成多方面的競爭優勢。這種緊密型與松散型相結合的組建形式,既避免了緊密型組建模式中的整合難度,又避免了松散型組建模式中難以融合的弊端,是職業教育集團組建中比較理想的一種模式,值得推廣與借鑒。

      二、職業教育集團的組建原則

      明確職業教育集團的組建原則,有利于教育行政部門明確自己在集團組建過程中的定位,有利于成員單位明確自己在集團中的相互關系,有利于龍頭單位明確自身定位及更好地發揮作用,還有利于確立今后集團運行過程中的基本準則。

      從各省教育行政部門的相關文件的規定來看,目前還沒有對職業教育集團的組建原則形成共識。浙江省在《關于組建職業教育集團的試行意見》中雖然沒有明確寫明組建原則,但從相關規定中可見兩條基本原則:自愿參加原則與校企雙贏原則。山東省教育廳提出組建職教集團的三個基本原則:自愿參加原則、優勢互補原則、骨干帶動原則。河北省教育廳的文件顯然是在參考山東省教育廳文件基礎上制訂的,也提出相同的三條基本原則,并進行詳細說明:1.自愿參加。職教集團根據互利互惠的原則自愿參加,職教集團以《集團章程》為其共同行為規范,成員學校仍然有著充分的辦學自;2.優勢互補。職教集團成員單位之間以互惠互利為前提,實行設備、師資、技術、信息、教學、實習、生產基地、技能鑒定、畢業生就業等方面優勢互補,資源共享,形成集團經營優勢,達到職業教育資源的優化配置,最大限度地發揮辦學與經營的效益;3.骨干帶動。龍頭職業院校要在專業現代化建設和教育教學改革以及內部管理等方面走在集團發展的前列,并且通過示范輻射帶動成員學校在教育教學、教學管理、教學研究等方面不斷上新水平。{4}

      職業教育集團是在參照企業集團模式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新型教育組織形式,所以可以借鑒我國已有對企業集團的部分做法來規范職業教育集團的組建行為。在1987年12月頒布的《國家體改委、國家經委關于組建和發展企業集團的幾點意見》中提出組建企業集團的四個原則:自愿互利,積極引導;鼓勵競爭,防止壟斷;優化組合,結構合理;依靠科技,增強后勁。有學者提出我國企業集團組織與活動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促進規模效益原則、保護競爭原則、集團成員法律人格獨立原則、整體利益原則、權責均衡原則。{5}

      在參考企業集團的組建原則基礎上,除了以上“自愿參加、優勢互補、骨干帶動”等三原則以外,本文認為還應該明確以下三條組建原則:

      1.促進規模效益的原則。作為教育集團而言,首要特征是規模較大,規模是在市場競爭獲得優勢地位的重要因素。在職業教育集團中,可以將原來不同層次的學校,如高職院校與中職學校結合在一起;可以打破地區限制,使不同地區的學校組成教育集團;還甚至可以將不同辦學主體的學校結合在一起,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在同一教育集團中存在。組建教育集團的首要目的是促進資源共享、優化資源配置,通過規模來提高辦學效益,降低生均辦學成本。所以,職業教育集團規模不能太小,主要體現在成員單位數量、成員學校的在校生人數、成員企業的生產規模及經濟實力。

      2.校企雙贏的原則。如果在一個教育集團中,純粹是一些學校組成的聯合體,也不是以資本作為主要聯結紐帶,往往之間的關系是非常松散。職業教育集團應當有企業參與,這樣有利于實現校企結合、產學合作。作為學校而言,與企業合作可以多渠道地得到辦學經費支持,而且可以通過為企業服務得到其他實質性支持。作為企業而言,與學校合作不僅可以優先獲得學校的科研成果或雙方合作開發新產品,而且可以參與人才培養過程,優先獲得學校的優秀畢業生。校企之間應該是“雙贏”關系,這一條原則對于學校而言,尤其需要重視。

      3.集團成員法律人格獨立的原則。一般實行“四個不變”,即集團成員原有的單位性質和隸屬關系不變、管理體制不變、經濟獨立核算不變、人事關系和教職工身份不變。教育集團未經成員的授權,不能干涉學校依法擁有的辦學自。以教育集團名義對外進行的一些民事活動,如簽訂協議,一般應取得集團多數以上成員同意,成員在其授權或受益范圍內承擔責任。

      在組建職業教育集團中,特別要強調“自愿互利”原則,防止行政干預過多。在我國的企業集團組建過程中,已經出現了政府過分干預,實際上通過行政手段促使企業集團組建,這些貌似強大的企業集團,由于成員間在利益上存在這樣或那樣的沖突,缺乏應有的凝聚力,在行政權力削弱時很容易解體或者有形無實。這是我國企業集團發展不快、實力不強的主要原因。為了避免可能出現的“拉郎配”現象,所以特別要強調教育行政部門在職業教育集團組建過程中正確定位,教育行政部門可以起到一定的引導作用,但不能起主導作用或過多干涉,要強調組建集團過程中成員單位自愿參與、以利益作為導向。

      三、職業教育集團的組建條件

      職業教育集團雖然已成為職業教育發展的一個重要趨勢,但并不是所有職業學校都想要參加職業教育集團,也不是所有想組建職業教育集團的院校都可以牽頭組建起職業教育集團。如果不規定一定的組建條件,可能會出現職業教育集團一哄而上的現象,以后將會導致一哄而散的結果。所以組建職業教育集團,必須要具備一定的主客觀條件,教育行政部門在審核過程中要加以把關,這是促使職業教育集團能健康發展的前提。

      對于職業教育集團的組建條件,目前一些省教育行政部門相關文件已作出相應規定。浙江省教育廳制定的《關于組建職業教育集團的試行意見》中對職業教育集團的組建條件規定如下:新組建的職教集團必須以高職院校或省一級重點職校為龍頭,吸納開設相同專業的學校和相關企事業單位參與。職業教育集團的管理職能由龍頭學校承擔。龍頭學校應具備領導班子勇于開拓、專業特色明顯、師資力量較強等條件。必須有與該集團主體專業群教學和實習要求相適應的生產、經營企業或其他實體參與。集團成員學校和企事業單位總數不少于4個,其中龍頭學校以參資、參股、接受托管等形式合作的成員學校不少于1個。{6}

      山東省教育廳制定的《關于組建省級職業教育集團的意見》中對組建職教集團的條件要求規定如下:職教集團要以高等職業技術學院或國家級重點中等職業學校、企事業單位為龍頭。龍頭院校要具備領導班子勇于開拓、專業特色和優勢明顯、內部設施配套、師資力量較強等條件。職教集團以專業為聯結點,至少吸納10個以上開設相同(或相近)專業的職業院校、相關行業協會支持和3個以上相關企事業單位參加。{7}

      從以上文件規定可見,各省教育行政部門對于省級職業教育集團的組建條件要求的一些共同點:要以高等職業技術學院或重點中等職業學校、企事業單位為龍頭;龍頭學校應具備一定的條件;要有一定數量的職業院校和企事業單位參加。以上各省規定的條件雖然比較具體,但表述并不符合法律規范。

      再參考一下對于企業集團組建條件的要求。在1998年4月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企業集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3.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8}這主要是從工商登記管理的需要來進行規定。目前,一些教育集團符合以上資本條件,以企業集團名義注冊,工商管理部門實際上將教育集團視為企業集團的一種特殊類型。各省、市及經濟特區出臺的一些關于企業集團組建和管理的規定,雖然表述有所不同,但一般規定了以下共同條件:1.必須有一個實力較強、具備投資中心功能的核心企業(母公司),應當是從事生產經營和資產經營的企業,或者是專門從事資產經營的公司,其規模必須達到大型企業標準,或注冊資本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2.企業集團具有多層次結構,必須有核心企業(即母公司)和緊密層企業(即子公司),一般應有參股公司和協作成員;3.母公司至少應擁有五個全資或控股子公司、子企業;4.具有企業集團成員共同遵守的章程。

      結合對企業集團的規定,充分考慮到職業教育集團的特點和發展初期的階段性,本文認為職業教育集團的組建條件應包括以下方面:

      1.以一所實力較強的學校為龍頭學校,省級職業教育集團必須以高職院校或省一級以上的重點職校為龍頭學校。

      2.職業教育集團應具有多層次的組織結構,至少應該有核心層和緊密層,一般應有相關的企業、其他實體及協作學校參與。

      3.集團成員學校和企事業單位總數至少在5個以上。

      4.具有職業教育集團成員共同制定或認可的章程。

      需要說明的一些問題:有必要規定集團必須具有核心層和緊密層,否則很難成為聯系緊密的聯合體,失去組建教育集團的意義;而且有必要規定教育集團成員單位數在5個以上;集團章程是集團成員單位之間的共同協議,從集團登記、核準角度考慮,也應該具備。

      四、職業教育集團組建過程中的問題探討

      在職業教育集團的組建過程中,除了實質性的組建條件規定外,還應該有程序性的規定。下面就職業教育集團組建過程中一些問題進行分析。

      首先,職業教育集團采取何種核準方式及審批權限。在我國,組建企業集團還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批準,實行嚴格的審批制度。雖然這種做法在實踐中有很多弊端,也受到學者的批評。國外一般實行準則主義,即只要組建條件與行為符合法律要求,在集團形成時,將有關事項向商業登記機關呈報登記即可。但從經濟體制改革的現實性來看,我國暫時還不可能取消審批制。作為還處于起步階段的職業教育集團,一開始就采取準則主義更不現實,所以目前只能采取審批制。目前,浙江省的做法是采取嚴格的審批制,在審批權限上分級審批。浙江省《關于組建職業教育集團的試行意見》中規定:“組建省級職業教育集團由龍頭學校舉辦者簽署意見后,按申請要求,報省教育廳審批,可以冠以‘浙江’名稱命名。在地級市范圍內組建的職教集團,由地級市教育局進行審批,可以冠以所在市名稱命名。”{9}其他各省也有類似規定,這種做法是目前比較可行的,但對于可能出現的跨省區的大型教育集團如何審批需要進一步理順關系,作者認為可以采取核心企業或龍頭學校所在地的省教育行政部門審批,成員單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的做法。

      其次,職業教育集團組建過程中的政策導向。在企業集團組建中,政府一般會有一些導向性的政策要求,如要求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經濟發展戰略的目標要求。對于職業教育集團而言,教育行政部門的導向政策可以有:符合本地產業結構升級與職業教育發展的要求;有利于推動職業教育資源的優化配置和資源共享;可以滿足本地人民群眾對于職業教育的需求,并與本地教育發展水平相適應。浙江省《關于組建職業教育集團的試行意見》中規定:“省級職業教育集團以職業技術學院為龍頭,在全省范圍內聯合組建,以專業性集團為主,與我省服裝紡織、機械電子、醫藥化工、商業貿易、旅游等支柱產業發展相適應。職業教育集團必須以使所有成員學校達到在全省同類學校的最高水平作為目標,優化資源配置,提高教學質量,辦出職教特色,并優先為加入集團的企事業單位輸送優秀畢業生,培訓在職職工。”{10}從中可以看出明確的產業導向和辦學目標導向。

      第三,對職業教育集團登記事項及申報材料的要求。參考企業集團的相關登記管理規定,作者認為:因為職業教育集團不是企業法人也不是事業法人,所以不應到工商局或民政局進行登記,而應該到教育行政部門進行登記。登記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教育集團名稱;龍頭學校的名稱、負責人及住所;成員單位的名稱、負責人及住所;集團管理機構的組成及所在地。另外,要需要進行集團章程的備案。

      第四,對于集團章程的要求。集團章程是集團成員之間的共同協議,在集團管理與運行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山東省教育廳制訂的《關于組建省級職業教育集團的意見》專門規定:“職教集團理事會要制定《集團章程》,章程要規定職教集團的性質、宗旨、目標,集團的組織機構與管理辦法,成員校的權利與義務等等。”{11}作者認為,教育集團章程至少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教育集團名稱;(二)龍頭學校的名稱、住所;(三)教育集團的性質、宗旨;(四)集團成員之間的聯結紐帶、合作方式;(五)集團決策機構的組織、任期和職權;(六)集團成員的主要權利與義務;(七)集團成員參加、退出集團的條件和程序;(八)集團的終止;(九)章程修改程序;(十)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集團章程應當由全體成員簽署或者書面認可。集團理事會可以根據需要定期修改《集團章程》。

      注釋:

      {1}郭蘇華.職教集團幾種組建模式評析[J].職教論壇,2005(5).

      {2}楊柳,易玉屏,夏金星.職教集團組建模式的分類與特點分析[J].中國職業技術教育,2007(20).

      {3}陳牛則.我國職業教育集團化發展構想[J].職業技術教育,2004(16).

      {4}河北省教育廳.關于組建省級職業教育集團的若干意見(試行)[Z].2007-6.

      {5}曾玉珊.企業集團法律問題研究[J].河北法學,1999(6).

      {6}{9}{10}浙江省教育廳.關于組建職業教育集團的試行意見[Z].2002-10.

      篇(9)

      1.貫徹落實好財政資金直達機制,加強直達資金日常監控,確保資金落實到位、規范使用。落實減稅降費政策,簡化稅費優惠政策適用程序,加強非稅收入退付管理,確保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標準的收費基金項目及時落實到相關企業和個人。(縣財政局、縣稅務局牽頭,各鎮人民政府、各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2.深入開展涉企收費專項治理,對公用事業、港口物流等領域涉企收費開展檢查,整治部分園區、樓宇、商業綜合體等轉供電主體違法加價等行為。清理規范中小企業融資中的不合理附加費用,加強銀行服務項目和收費公示,建立健全銀行業違規收費投訴舉報機制。2021年3月底前對行業協會商會亂收費自查、退還違法違規所得等情況開展檢查,確保亂收費問題整改到位。(縣市管局、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縣住建局、縣民政局、縣人行及各鎮按職責分工負責)

      3.鼓勵商業銀行優化再造對中小微企業的信貸發放流程和模式,推行線上服務、“不見面”審批等便捷信貸服務。探索建立水電氣、納稅、社保等領域信用評價標準和指標體系,充分運用各類信用信息平臺,強化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應用場景,加強相關信用信息共享以及在信貸發放方面的應用,支持普惠金融更好發展。〔縣發改局(金融辦)、人行支行、縣人社局、縣住建局、縣稅務局、縣市管局、縣醫保局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4.持續穩定和擴大就業,破除影響就業特別是新就業形態的各種不合理限制。簡化應屆高校畢業生就業手續,加強教育、人社、公安等部門業務協同和就業信息共享,在戶籍、醫療、社保、住房、配偶安置、子女教育等方面做好就業保障和服務。清理對職業資格培訓和技能培訓類民辦學校在管理人員從業經驗、培訓工種數量等方面設定的不合理要求。推進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信息互聯,加快推行“一點存檔、多點服務”。(縣教體科技局、縣人社局、縣公安局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5.在疫情防控常態化條件下優化審批服務,實行動態管理,及時清理取消疫情防控中恢復或新增的審批事項,落實助企紓困政策。(縣行政審批局牽頭,縣發改局、縣人社局、縣衛健局縣財政局等相關部門及各鎮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進一步簡政放權,放出活力和創造力

      6.持續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做好劃轉承接事項的流程再造,全面實施“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不斷提升審批服務效率,加大事項劃轉和人員配備力度,建立健全審管聯動機制。依據中省市編制公布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對縣級現有行政許可事項清單進行調整,落實中、省、市關于規范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相關規定,分類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縣行政審批局、縣委編辦牽頭,各鎮、各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7.認真做好中省市取消和下放行政許可事項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監管細則,加大宣傳力度,強化政策解讀,確保放得開、接得住、管得好。(縣行政審批局、縣市管局牽頭,相關行業部門及各鎮按職責分工負責)

      8.深化投資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簡化、整合投資項目報建手續,探索創新投資管理服務方式,不斷精簡優化審批程序、審批事項和申報材料。(縣發改局牽頭,各鎮、各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9.進一步壓減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和條件,精簡規范工程建設項目全流程涉及的技術審查、中介服務事項,壓縮審批時間。(縣住建局牽頭,縣級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10.嚴格控制強制性認證目錄,推動將強制性認證目錄中適用自我聲明方式的產品種類擴大至30%,進一步整合劃分過細的認證單元。增加指定的認證機構數量,對不涉及產品安全的變更無需申報,壓縮認證時間和成本。(縣市管局牽頭,縣級有關部門及各鎮按職責分工負責)

      11.優化藥店開設審批,對申請開辦只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零售企業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制,推動取消零售企業籌建審批,清理對開辦藥店設定的間距限制等不合理條件,同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縣市管局、縣行政審批局牽頭,縣級有關部門及各鎮按職責分工負責)

      12.依據中省市公布的行政備案事項清單,編制公布本級行政備案事項清單,規范實施備案程序,嚴防以備案之名行審批之實。(縣行政審批局牽頭,相關行業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13.著力推進“照后減證”和簡化審批,2021年底前實現“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對所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分類改革。(縣市管局、縣行政審批局牽頭,縣級有關部門及各鎮按職責分工負責)

      14.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明確實行告知承諾制的事項范圍、適用對象、工作流程和監管措施等。對具備條件的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批實行告知承諾管理。(縣司法局、縣行政審批局、縣住建局牽頭,縣級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15.根據國務院修訂的《企業注銷指引》,提升企業注銷便利度,強化稅務、社保、金融、市場監管等部門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擴大簡易注銷范圍,讓市場主體進得來、退得出。按照中省市安排部署,探索開展長期吊銷未注銷企業強制注銷工作,進一步提高市場主體退出效率。(縣行政審批局牽頭,縣人社局、人行支行、縣稅務局、縣市管局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進一步公正監管,管出公平和質量

      16.提高監管執法規范性和透明度,貫徹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等制度,按照中省市安排,嚴格規范行使裁量權。(縣司法局牽頭,縣市管局等相關部門及各鎮按職責分工負責)

      17.推進“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與跨部門協同監管等監管方式融合。將隨機抽查的比例頻次與被抽查對象的信用等級、風險程度掛鉤,提升監管效能。大力推行部門聯合審查,進一步健全完善監管機制,持續完善聯合抽查事項清單,拓展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覆蓋范圍,將更多事項納合抽查范圍,基本實現市場監管領域相關部門“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全覆蓋。(縣市管局牽頭,各鎮、各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18.依法依規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完善信用信息采集機制,推動監管信息互聯互通,推進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強化失信聯合懲戒和信用修復工作。(縣發改局、縣市管局、人行支行牽頭,縣政府信息中心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19.加快推進“互聯網+監管”系統建設與省上系統對接聯通,推動形成統一規范、信息共享、協同聯動的“互聯網+監管”體系,不斷提高監管的精準性和有效性。(縣政府信息中心牽頭、縣行政審批局配合,各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20.規范城市管理部門執法行為,制定公布城管執法標準和要求,加大對隨意執法等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行為的查處力度。(縣住建局、縣司法局等相關部門及各鎮按職責分工負責)

      21.守好安全和質量底線,對疫苗、藥品、特種設備、危險化學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等領域實行全主體、全品種、全鏈條的嚴格監管,對相關企業、環節實行100%巡查抽查。加大對制售假冒偽劣產品、侵犯知識產權等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現和懲處力度,對直接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領域,建立懲罰性賠償和巨額罰款等制度。(縣應急管理局、縣市管局、縣經貿局、縣衛健局、縣公安局、縣司法局、縣交通局、市生態環境局分局等相關部門及各鎮按職責分工負責)

      22.創新包容審慎監管,探索監管新標準和新模式,發揮平臺監管和行業自律作用,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實施柔性監管、智慧監管、開放兼容監管等。探索開展“沙盒監管”、觸發式監管等新型監管模式。(縣發改局、縣教體科技局、縣經貿局、縣市管局等相關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23.優化互聯網醫療發展環境,鼓勵支持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拓展“互聯網+醫療健康”應用,積極開展互聯網問診、健康咨詢、遠程輔助診斷等服務,探索實現線上咨詢與線下診療銜接,推動依托實體醫院的“互聯網醫院”建設。(縣衛健局、縣醫保局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進一步優化服務,服出便利和實惠

      24.以建設數字政府為引領,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推動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采取電子認證、“快遞+政務服務”等方式,全面推行“不見面”辦事。進一步拓展“互聯網+政務服務”,提供“24小時不打烊”的在線政務服務。除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的事項外,原則上都要做到網上全程可辦。完善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推動高頻電子證照標準化應用,在更大范圍實現“一網通辦”。同時,兼顧好老年人、視障聽障殘疾人等群眾的需求,采取必要的線下補充手段,有針對性地提供人工指導和服務,絕不能出現歧視現象。(縣行政審批局、縣政府信息中心牽頭,各鎮按職責分工負責)

      25.拓展“非接觸式”辦稅繳費服務,2021年底前基本實現企業辦稅繳費事項網上辦理、個人辦稅繳費事項掌上辦理。全面推行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擴大將涉稅資料事前報送改為留存備查的范圍,減輕企業辦稅負擔。(縣稅務局牽頭)

      26.優化水電氣網等公用事業服務,清理報裝過程中的附加審批要件和手續,加快實現報裝、查詢、繳費等業務全程網上辦。優化外線施工辦理流程,對涉及的工程規劃許可、綠化許可、路政許可、占掘路許可、物料堆放許可等環節實行并聯審批,探索實行接入工程告知承諾制。(縣發改局、縣經貿局、縣住建局、縣水利局、縣行政審批局、縣供電分公司等相關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27.持續優化公證服務,加快推進高頻公證服務事項“一網通辦”,逐步實現申請受理、身份認證、材料提交和繳費等各環節全程網上辦。(縣司法局及各鎮按職責分工負責)

      28.優化醫療服務,參保群眾可自主選擇使用社保卡(含電子社保卡)、醫保電子憑證就醫購藥。推進居民健康檔案、身份識別、基本診療信息在醫療機構間的共享互認,優化就診流程、提高診療效率,落實安全責任、保護患者個人隱私。(縣衛健局、縣醫保局、縣人社局及各鎮按職責分工負責)

      29.按照中省市統一安排部署,積極協調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建設和數據信息跨省共享互認,推動高頻政務服務事項“跨省通辦”“省內通辦”。(縣行政審批局牽頭,各鎮、各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30.加強縣、鎮政務服務大廳規范化建設,提升政務服務標準化水平,充分發揮政務大廳等“一站式”服務功能,加快實現一窗受理、限時辦結、最多跑一次。推進政務服務中心“綜合窗口”向鎮(辦)、村(社區)延伸,打通服務群眾“最后一公里”。對多個關聯事項探索實現“一件事一次辦”,減少辦事環節和所需證明材料。深入實施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讓企業和群眾成為監督者、推動者和受益者。充分發揮12345熱線優化營商環境“總客服”作用,暢通企業群眾咨詢、求助、建議、投訴、舉報渠道,實現企業群眾訴求“一號響應”。(縣行政審批局牽頭,各鎮按職責分工負責)

      31.加強不動產抵押貸款和登記業務協同,在銀行等金融機構推廣應用不動產登記電子證明,便利企業和群眾融資。抵押登記業務辦理時間壓縮至5個工作日以內,2021年底前實現不動產抵押登記線上線下同步辦理。(縣自然資源局、人行支行按職責分工負責)

      32.進一步簡化養老、醫療、失業等社保參保、轉移接續等手續流程,擴大養老、醫療、失業等保險覆蓋面。全面實行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一地辦理”,簡化工傷保險領域證明材料和事項,門診費用跨省直接結算。建立困難群眾主動發現機制,變“人找政策”為“政策找人”,暢通困難群眾求助熱線,對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及時救助。(縣人社局、縣民政局、縣應急管理局、縣醫保局、縣扶貧局、縣殘聯等相關單位及各鎮按職責分工負責)

      33.嚴格執行外商投資法及配套法規,按照中省市安排部署,清理與外商投資法不符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確保內外資企業一視同仁、公平競爭。落實好外資準入負面清單,清單之外不得設限。采取有效措施吸引外資,進一步做好安商穩商、招商引商工作。優化提升政府服務水平,利用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對外商投資項目實行“一口受理、在線審批、限時辦結”,提升外商投資便利化水平。(縣發改局、縣司法局、縣招商服務中心、縣經貿局、縣行政審批局、縣市管局等相關部門及各鎮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加強統籌協調,增強改革工作合力

      34.各有關部門要突出“勤、快、嚴、實、精、細、廉”要求,以良好的工作作風推動改革任務高質量完成。進一步加強統籌協調,按照任務分工要求,分階段細化重點工作,制定可量化、可考核、有時限的目標舉措。對于跨領域、跨部門、跨層級的重大問題,要加大研究協調力度,及時督促解決,提升“放管服”改革的整體成效。(縣政府辦牽頭,各鎮、各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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