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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世界貿易組織論文大全11篇

      時間:2023-01-27 19: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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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貿易組織論文

      篇(1)

      內容提要:當今全球化愈演愈烈,世界貿易組織(WTO)作為全球化的產物,也應該適應這一趨勢。全球化向WTO提出了加強透明度、提高國民社會參與度的要求。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簡稱NGO)對于加強世貿組織的民主性和參與性具有重要意義。WTO制度中已經有了關于非政府組織的相關規定和實踐。但是相對于國際社會的要求來說,這還遠遠不夠。值得注意的是,WTO中有相當一部分人依舊對非政府組織的介入持有懷疑態度,這是有著深刻的原因的。本文作者建議WTO借鑒其他政府間組織針對非政府組織所采取的措施,切實改善與非政府組織之間的關系。中國剛剛復關,中國領域內的非政府組織的成長與發展有利于維護我國政府和人民的切身利益。

      關鍵詞:非政府組織WTO透明度關系

      一,非政府組織對于WTO的價值和意義。

      近年來,非政府組織的興盛發展與其在國際事務上越來越多的參與是與全球化分不開的。全球化被視為是一種“國家內部政治、經濟和社會活動的外化”,①——諸如環境污染的全球性的問題更多的需要在國際上得以解決,從而削弱了國家在其領土范圍內對這些活動的控制能力。對這些全球性問題的承認,帶來了更多的國際層面上的談判與協商,這樣也就為國際非政府組織提供了更大的活動空間。

      與此同時,WTO也在全球化進程中完成了對GATT的繼承,并成功的過渡為迄今為止人類歷史上最為完整的一套世界貿易規則體系。當然,非政府組織不可能放棄WTO這個展現其能力的大舞臺。正如一位環境問題專家所指出的:“GATT/WTO爭端解決機制是迄今為止最為常用來解決國家間有關環境問題爭端的機制”。②因此,他們認為如果撇開了WTO就無法實現他們所要達到的目標和利益。

      可以說,非政府組織對于WTO體制的完善具有重要意義:

      首先,非政府組織的參與有利于強化WTO的決策能力。當WTO的機構面臨一些諸如貿易與環境等非其所長的專業知識時,從非政府組織獲取的可利用資料、信息將有利于拓寬WTO對有關問題的分析基礎,從而降低WTO決策機構發現事實和推理分析過程中的錯誤,提高相關機構報告的質量。

      其次,非政府組織是由一國或數國的公民或公民的聯合發起的并謀求某種公共利益的獨立于國家的具有私人性質的組織。③可以說,非政府組織代表的是某一個或幾個地區公民(團體)的意見。在全球化的態勢下,這一公民或團體的意見已經無法通過國家意志的形式來表達。于是,非政府組織便成為這一部分公民的代言人。而與非政府組織的聯系對于缺乏透明度的WTO來說,無疑是加強其為公眾所認知的最佳途徑。

      最后,WTO協議中的僅允許締約國方提供信息的規定無疑造成了一種形式上的壟斷。④如何打破成員國方提供信息的壟斷并創造競爭環境以尋求建立最佳的政策制定機制成為WTO亟需解決的問題。非政府組織的介入提供了一種最佳方案:在WTO中,非政府組織可以扮演一個政府締約方的情報提供競爭者的角色,這樣就能利用其在某一專業領域的智力資源優勢,發揮了非政府組織迅速發現問題并能及時做出反應的特長。從而在WTO體系內構架政府和非政府組織的平行競爭機制,以期能更好的發揮各方面優勢、集思廣益,制定出最適宜的世界貿易政策。

      二,現行WTO制度中有關非政府組織的規定。

      WTO各締約方早已認識到非政府組織的重要意義,因此各方在達成《建立世界貿易組

      織的協定》中,已經包含有關于非政府組織的內容。該協定的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總理事會應做出適當安排,以便與在職責范圍上與WTO有關的各非政府組織進行磋商與合作。”另外,在1996年6月18日,總理事會通過了《與非政府組織關系安排的指導方針》(WT/L/162)①,建立了一整套WTO與非政府組織的關系框架。這一系列的指導方針包括:1,遵循《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定》第五條第二款所確立的基本原則;2,各成員方認識到非政府組織能起到增進公眾對WTO相關活動的認知程度的作用,因而各成員方愿意提高WTO的透明度并發展同非政府組織的關系;3,為了達到更具透明度的目的,必須保證非政府組織獲得更多有關WTO活動的信息,特別是比過去更快地取消對獲取有關這些活動的文件限制。為此,秘書處將使相關資料(包括已經取消限制的文件)在互聯網上公布;4,WTO秘書處應積極地采用各種方式,發展同非政府組織的直接聯系;5,如果WTO各理事會或委員會的主席參加同非政府組織的討論會或其他會議,他只應代表其本人。除非該理事會或委員會做出其他的特別決定;6,各成員方重申WTO是一個對其成員方的有關權利和義務具有法定拘束力的政府間組織。因此,各成員方認為非政府組織不可能直接參與WTO的工作或其會議。

      自1996年以來,WTO秘書處和各成員方以各種方式積極地保持與非政府組織之間的對話,而以上這些方針則起到了指導作用。WTO在發展同非政府組織的關系中進行了如下幾種嘗試:

      第一,允許非政府組織參加部長級會議。在通過了《與非政府組織關系安排的指導方針》后不久,WTO各成員方就非政府組織參加新加坡第一次部長級會議的程序達成了一致意見:1,非政府組織將被允許參加大會的全體會議;2,登記的非政府組織必須符合《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即必須證明他們的活動與WTO的工作是由聯系的。②

      1996年12月的新加坡會議是WTO歷史上第一次由非政府組織參加的主要會議。總共有159個非政府組織登記并參加了會議,其中的108個非政府組織(235名個人)代表環境、發展、消費者、商業和農民等各方面利益。另外,設在新加坡大會會場的非政府組織中心為與會的非政府組織及其代表提供了會議場所、電腦設施和會議的官方文件等便利措施。

      篇(2)

      WTO協定所確立的基本原則既是WTO運營的規則也是各成員履行WTO協定義務和行使權力、制定各國國內法的國際法依據。這些原則包括:非歧視待遇原則,自由貿易原則,公平競爭原則,透明度原則等。而商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導和規范商事主體從事商事活動的準則,它包括:利潤最大化原則,依法自由行使權利原則,意思自治原則,公平原則,安全原則等。從表面上看,WTO基本原則與商法基本原則有著本質的不同,但實際上二者具有“異曲同工”的特性。本文從商法的角度試圖對WTO基本原則進行分析,以便重新闡釋該基本原則,使其具有更加廣泛的使用空間。

      WTO是為建立世界貿易統一市場而成立的多邊貿易組織,正如霍克曼、考斯泰基評價GATT那樣:“GATT的創立和成功成為在歷史上曾以重商主義為準則的領域開展國際合作的杰出范例。重商主義政策的基礎是保持最大的出口和最小的進口以積累外匯(諸如金銀)。”1即GATT/WTO在推動各國實行自由貿易政策、削弱重商主義等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

      WTO基本原則是WTO規則的核心,也具有WTO規則的一般功能。商法的基本原則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準則,貫穿于整個商法制度和規范中。它主要包括規制商主體因素的基本原則和規制商行為因素的基本原則兩類。2表面上看,二者的區別十分顯而易見:首先,適用主體不同。WTO基本原則適用于各成員政府,商法基本原則適用于商主體與商行為。其次,適用目的不同。WTO基本原則是規范各成員政府在國際貿易領域中的管制權力,商法基本原則的確定是為了保障各類商事法律關系基本要素穩定和統一,或是為了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公平、便捷的基本條件“3.最后,適用方式不同。一成員違反WTO基本原則,另一成員可提起”違反之訴“(violationcomplmnts),尋求DSB保護;商主體違反商法基本原則應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另一商主體可尋求一國法院、行政機關、仲裁機構或國際商事仲裁機構的司法或行政救濟。

      然而,透過表面,我們也能從實質上探究WTO基本原則與商法基本原則的相同之處:

      第一,產生根據相同。WTO基本原則的確定奠定了WTO多邊貿易體制的法律基礎,促進了各成員間貿易自由化的發展,推動了世界統一、開放市場的形成。如前所述,WTO基本原則的產生基礎是基于市場機制,商法的基本原則亦產生于市場交易的建立與完善。從商法歷史發展講,商法是伴隨著商品經濟的產生和發展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商法基本原則的產生與發展依然如此。

      第二,規范對象相同。WTO基本原則適用于國際貿易關系,而商法基本原則適用于商事關系。通常人們認為,國際貿易關系即國際商事關系。施米托夫先生關于商法與國際貿易法關系揭示了國際貿易關系與國際商事關系的同一性,他指出:“我們正在開始重新發現商洽的國際性,國際法-國內法-國際法這個發展圈子已經自行形成;各地商法的總趨勢是擺脫國內法的限制,朝著普遍性和國際性概念的國際貿易法的方向發展。”4

      第三,規范性質相同。WTO基本原則作為強制性規范,具有公法性質。盡管商法規范兼具公、私法性質,但究其基本原則規范性質而言,仍為強制性規范,且具有公法性質。

      第四,適用環節相同。WTO基本原則適用于國際貿易中的市場準入及準入后待遇、條件。商法基本原則亦同樣適用于商主體設立、商行為等環節,換言之,即為商主體市場準入及運行條件、方式等。

      上述關于WTO基本原則與商法基本原則相同性分析,為我們從商法角度研究WTO基本原則奠定了理論基礎。然而,WTO基本原則如何體現商法基本原則呢?

      (一)非歧視待遇原則。根據《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規定,WTO的宗旨是:在發展貿易和經濟關系方面應堅持努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和大幅度提高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并擴大生活和商品交易以及服務等方面的原則,為可持續發展的目的而擴大對世界資源的充分利用,尋求對環境的保護和維護;根據各自需要和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狀況,加強采取相應措施,確保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能獲得與其他國家貿易額增長需要相適應的經濟發展;根據互惠互利安排,切實降低關稅和其它貿易壁壘,并在國際貿易關系上消除歧視待遇;建立完整的、更可行的和永久的多邊貿易體系,鞏固原來GATT、以往貿易自由化的努力結果以及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的全部結果。5從這些宗旨我們可以看出,WTO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經濟可持續發展、實現貿易自由化為終極目標。為實現此目標,通過設置非歧視待遇原則、降低關稅、消除歧視性待遇,從而降低國際貿易成本,以提高社會全體之福利。同時,為了加快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速度,為其規定了特殊例外,以消除其在國際貿易中的不平等待遇。

      非歧視待遇原則的功能與商法的“利潤最大化”原則基本要求相符。利潤最大化原則,也稱營利原則,商人的經營目的、經營手段、經營方式無不滲透著營利的思想,受營利原則的支配。由于商法的全部法律制度無不體現營利這一最重要、最根本的原則,因而,從某種意義上說,商法就是利己的交易法。6

      (二)自由貿易原則。自由貿易原則是指通過多邊貿易談判,實質性地削減關稅和減少其它貿易壁壘,擴大成員之間的貨物和服務貿易。自由貿易原則體現了建立WTO的實現全球貿易自由化的思想。為了實現貿易自由化目標,WTO協定確立的規則要求各成員:以“多邊談判為手段”,逐步削減關稅和減少非關稅貿易壁壘,開放服務部門,減少對服務提供方式的限制:“以爭端解決為保障”,“以貿易救濟措施為安全閥”,通過援用有關例外條款或采取保障措施等貿易救濟措施,以消除或減輕貿易自由化帶來的負面影響。7

      商法中的“依法自由行使權利原則”和“意思自治原則”體現了自由貿易原則。依法自由行使權利原則要求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商主體可以自由地行使權利,任何機關、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其權利的行使;意思自治原則則強調在法律許可范圍內以及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前提下,商主體有權基于自己的意思形成其私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具體的商事交易中,意思自治原則的影響力主要表現為:其一,交易合同必須由交易當事人自由意志彼此達成一致才能生效;其二,交易方式以及交易相對人的選擇等由當事人決定,他人無權干涉;其三,交易的內容由當事人自由決定。概括地說,該兩原則均要求商主體在法律允許范圍內,自由地行使權利。

      (三)公平競爭原則。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順利運行的重要保證。公平競爭原則是指成員應避免采取扭曲市場競爭的措施,糾正不公平貿易行為,在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

      領域,創造和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眾所周知,市場競爭的基本觀念是,競爭應當以“平等賽場”(levelplcyingfield)為基礎,當競爭過于激烈時政府就有權介入。《1994GATT》有關降低關稅、取消數量限制、消除歧視待遇、約束國營貿易企業經營特權的規定反映了公平競爭原則的內涵。同時,《反傾銷協議》、《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保障措施協議》、《農業協議》等針對傾銷、補貼、保障措施予以規范,以維護國際貨物貿易的公平市場競爭秩序;《GATS》鼓勵各成員通過相互開放服務貿易市場,通過磋商、交流信息,最終取消服務貿易中的限制性商業慣例,禁止壟斷或專營服務提供者濫用壟斷優勢地位;《TRIPS》以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為基本原則要求成員加強對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并嚴厲打擊不正當競爭行為,如仿冒、盜版、排他返授條件、強制一攬子許可等。

      從商法角度講,公平競爭原則即商法中的“公平原則”。公平原則可分為:平等交易原則,誠信原則,情勢變更原則。平等交易原則要求商主體的交易地位是平等的,即其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等同的。WTO所倡導的消除歧視待遇、約束國營貿易等反映了平等交易原則的內容。誠信原則強調了商主體的社會責任,即兩主體在追求利潤最大化時,以誠實信用的方法進行交易,任何欺詐或不正當的交易行為必須予以禁止。傾銷、補貼、限制性商業慣例、濫用壟斷優勢地位、侵犯知識產權、排他返授條件以及強制一攬子許可等行為即屬于違反誠信原則行為。情勢變更原則則是指在商事合同訂立后,因情勢變遷或不可歸責于當事人之間之事由,致使發生非雙方當事人所能預料的情勢,該當事人可以請求合同內容的變更。WTO允許各成員實施保障措施,其根本原因正是基于情勢變更原則。

      (四)透明度原則。為保證國際貿易環境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WTO要求各成員應公布所制定和實施的貿易措施及其變化情況(如修改、廢除等),不公布的不得實施;同時還應將這些貿易措施及其變化情況通知WTO.成員所參加的有關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國際條約也在公布和通知之列。一言以蔽之,透明度原則主要包含兩個內容:貿易措施的公布和貿易措施的通知。就公布與通知的內容講,除包括涉及各成員的法律規范,還包括有關政策、司法判決和行政裁定,也包括各成員依法實施的有關措施,如反補貼措施、反傾銷措施、保障措施、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衛生與植物檢疫措施等,均應履行公布和通知的義務。此外WTO協定所確立的磋商機制亦為透明度原則的反映。

      透明度原則在商法上即為安全原則。安全原則主要表現為對于商事交易條件采取強制主義、公示主義、外觀主義及嚴格責任主義。透明度原則的通知與公布制度,可使各成員政府及商主體及時了解、掌握各成員的法律、政策、規章及行政、司法救濟狀況,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并監督其他成員履行WTO協定義務。通過如此,可以保證各成員商主體的交易安全與交易效率。

      盡管WTO基本原則具有與商法基本原則相同之處,但究其功能畢竟不是直接規范兩主體及商行為的基本準則。與其它規則、制度一樣,WTO基本原則也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經過斗爭、相互妥協的產物,也就是的產物。從形成過程看,WTO基本原則也是以西方經濟理論中的“比較優勢論”和“博弈論”為理論基礎的,但實際情況要比理論所設想的情況復雜得多。為了維護發展中成員的利益,WTO基本原則規定了一些例外,為發達國家尋求其他管制方法提供了“尋租”可能。同時,這些基本原則是在西方發達國家主導下制定的,正如美國喬治敦大學法學院Rnd蒙德教授所言:“WTO規則不僅理念是美國式的,連措辭都是美國式的。”8

      然而,WTO多邊貿易體制的功能能夠彌補WTO基本原則本身存在的缺憾。WTO功能:“首先是把這個機構看作是一種行為準則;其次是把它看作一個市場。”9WTO的“貿易談判就好比是一個市場,通過這個市場各國建立并修改規范各成員行為的準則,互相給予對方自由化的承諾。在這方面有兩個基本要素:達成協議并且付諸實施。基礎國際貿易理論認為,從一國的國家福利出發,是否實行貿易限制的理論基礎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該國的市場影響力。一個不能影響世界價格的小國實行貿易限制將會遭受損失,因此削減貿易壁壘的多邊協議將使其失之甚少而獲利頗多。……一個或多個國家實行貿易限制將使全世界的福利受損。大國會發現自己處在一個所謂‘囚犯’的境況中:從各國本身利益出發應實行貿易限制,但與所有國家都實行貿易自由化相比,這種個體合理行為卻會使各國的福利都降低。因此無論大國還是小國都愿意進行合作,不實行貿易限制。貿易自由化是一種大家都贏的游戲。”10

      總之,WTO所確定的多邊貿易體制對于推動經濟全球化進程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封閉的、隔絕的市場只能阻礙一國經濟的發展、降低人民的福利。雖然在這種多邊體制下存在其基本原則并非完備的缺陷,但通過磋商與談判,制定出新的規則,可以彌補這些缺陷,進而完善全球市場的交易規則,使各成員政府及商主體從中獲取更大的利益。

      注釋:

      1.910[澳]伯納德·霍克曼邁克爾·考斯泰基著,劉平等譯:《世界貿易體制的政治經濟學》,2000年出版,第10;14;14頁。

      2.趙中孚主編:《商法總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23頁。

      3.夏雅麗主編;《商法學》,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7頁。

      4.[英]施米托夫著:《國際貿易法文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出版,第2頁。

      5.石廣生主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知識讀本》(二),人民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6頁。

      篇(3)

      中國制造業的比較優勢是明顯的(盡管在不同產業的表現有所不同甚至有較大差異),并處在較大程度的動態轉換中。這種比較優勢不僅體現在數量龐大、供給源源不斷的低成本勞動力等要素方面,而且更多地體現于不斷向高加工度方向升級的大規模加工組裝業優勢,以及產業發展必不可少的巨大的國內市場規模和潛力等方面。這些比較優勢在很大程度上已經形成了中國獨特的國際競爭優勢,在國際分工中已經并將繼續爭取到比較有利的地位。如果說,中國制造業的發展主要得益于對外開放和市場化改革,那么加入WTO后,在更加開放和市場化的環境中,中國制造業比較優勢將更為充分和有效地顯現出來,并將在積極、主動地參與經濟全球化過程中獲得更大利益。

      當然,在制造業領域內,不同產業的成熟度、開放度和比較優勢存在較大差異,加入WTO對這些產業的影響是不均衡的。通常認為,決定和影響產業國際競爭力的因素主要有兩個:一是依托于資源稟賦和要素成本的比較優勢(比較優勢有靜態和動態之分。靜態比較優勢強調的是在靜態條件下(即國內土地、其它自然資源、勞動力、資本等生產要素供給基本不變),一國若集中生產并出口本國要素最密集的產品,而進口本國相對更為稀缺的要素生產的產品,就可獲得最大利益。動態比較優勢則強調在一個動態的時間序列中,一國要素總量、質量和結構的變化引起本國供給結構、貿易結構和消費結構的變化。由于政府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變要素總量、質量和結構變化范圍、方式和程度,因此,動態比較優勢理論和戰略貿易理論實際上也成為政府干預本國產業發展的基本依據之一。)(comparativeadvantages),它具有長期性和基礎性特征,決定產業國際分工、國際貿易和跨國投資的長期趨勢和基本格局;二是依托于競爭戰略和制度條件的競爭優勢(competitiveadvantages),它具有明顯的戰略性和選擇性。中國正處于經濟體制、工業化進程、供給與需求結構等因素劇烈變動的重要時期,影響中國產業競爭力特別是動態比較優勢和競爭優勢的因素十分復雜和易變的。從加入WTO這個大背景來看,產業國際化和全球化趨勢、市場化程度、對外開放程度、產業成熟度、國內需求潛力和動態比較優勢等因素,對于產業發展前景和競爭優勢的影響將更為直接和明顯。

      國內近期有關加入WTO對各工業部門影響程度的研究成果或多或少地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體現在:其一,沒有形成相對統一的評估方法,以致于很難在各工業部門之間尋找可比性;其二,短期分析多,長期分析少,對于一些工業部門而言,如汽車制造業,短期內沖擊可能較大,但是從長期發展趨勢來看,產業發展前景并不悲觀;其三,基于以上方法論的政策建議往往是過分側重具體策略,而缺乏總體戰略上的把握。因此,我們試圖建立一個加入WTO背景下中國產業發展前景的評估方法,以此全面評價加入WTO對各制造業部門的近期和中長期的影響。其要點包括:一是尋求構建一個普遍適用于工業部門的、統一的WTO背景下產業發展前景的評估方法,使得所有工業部門能夠放在同一個坐標系上進行橫向對比;二是將短期對策研究與長期趨勢研究有機結合起來,放寬研究視野,以求準確把握加入WTO后各制造業部門的長期發展方向;三是通過對WTO背景下產業發展前景的評估,廓清今后一個時期政府政策調整的方向和基本思路。

      二、加入WTO后中國制造業發展前景的評估方法與指標選擇

      我們提出的加入WTO背景下產業發展前景評估方法的基本思路是:通過對如下6項指標的綜合考察,對各制造業部門在加入WTO后的短期和中長期內所受影響(積極的和消極的)以及產業發展前景做出總體判斷。這6項指標是:

      一是全球化(或國際化)特性。所謂全球化(或國際化)特性,是指從全球范圍來看,某一特定產業的研發、制造、采購、營銷服務、投資、貿易和融資等經營活動是否具有全球化或國際化發展的趨勢,而這種全球化或國際化趨勢很大程度上又是由國際大型跨國公司的對外直接投資活動所決定的。從加入WTO的角度看,我們可以大致給出這樣一個判斷,即越是全球化或國際化特征明顯的產業,其受加入WTO影響的可能性就越大,受影響的程度取決于國內產業參與全球化的程度。這主要是因為:越是全球化特征明顯的產業,由于其產業鏈的配置范圍和方式與外部經濟活動的聯系越緊密,而加入WTO無疑將改變國內外同一產業的聯系方式和深度,因此,國內產業受外部影響的可能性就明顯加大。對于那些國際化特征不明顯或者說本地化特征突出的產業,由于其與外部經濟活動的聯系并不緊密,加入WT0后對其影響也就不會很明顯。比如,我們可以肯定地說,從世界范圍來說,化學工業的全球化特征顯然高于建材業和木材加工業,加入WTO對于中國化學工業的影響(我們這里講的主要是直接影響,包括關稅減讓、非關稅措施取消、市場準入、投資自由化和便利化、知識產權保護等與WTO規則直接相關的影響。)就可能大于建材業和木材加工業。對于全球化特征明顯的產業,我們還要具體分析全球化的特征是體現在投資領域,還是體現在產品和服務的貿易,或者是兼而有之。

      二是市場化程度。所謂產業的市場化程度是指某一產業的資源配置過程和機制在多大程度上是由市場力量而不是非市場力量如行政性管制來決定的。主要考慮因素有:(1)市場準入:即生產要素在進入和退出某一產業領域過程是否是自由和通暢的,是否存在資本和技術門檻之外的行政性進入與退出限制;(2)價格管制程度:產品和要素的價格形成是市場定價還是政府定價;(3)所有制結構:從企業所有制形態上看,某一產業領域是以國有經濟為主還是非國有經濟為主,或者多種所有制并存;(4)市場統一性:是全國統一的市場還是地方或部門條塊分割的市場。從加入WTO角度看,我們不難得出基本判斷,即越是市場化程度高的產業,其受加入WTO沖擊的程度越小,反之則越大。

      三是對外開放程度。它主要考察國內某一特定產業在多大程度上處于貿易與投資自由化狀態,而不是處于政府的貿易和投資保護之下。主要考慮因素是:(

      1)關稅和非關稅措施的實際保護程度,以及加入WTO后調整的幅度;(2)外商直接投資(FDI)的規模與結構。通常情況下,越是對外開放程度高的產業,加入WTO后受到的沖擊也就越弱。相反,那些長期處于政府貿易和投資保護下的行業,盡管國內產品在市場占有率上長期居于主導地位,但加入WTO后可能受到較大沖擊。

      四是產業成熟度。它主要考察國內某一特定產業的“發育”程度。主要考慮因素是:(1)國內生產能力及市場供需狀況;(2)主導技術的成熟狀況;(3)規模經濟性;(4)出口規模和地域;(5)對外投資的規模與地域;(6)價格競爭力;(7)國內產業在國際分工中的地位(產品附加值高低及技術含量)以及行業內大企業在國際上的地位。通常情況下,國內市場供過于求、主導技術成熟度高、規模經濟性明顯、出口規模較大、對外投資多、價格競爭力強、國際分工中處于高端、業內大企業國際地位高的產業,其成熟度較高,因而受WTO的沖擊也就較弱。

      五是國內需求增長潛力。主要考察國內某特定產業潛在的、可持續的市場增長空間和能力。主要考慮因素有:(1)潛在的需求規模以及市場結構;(2)需求增長的速度和可持久性;(3)相關產業增長狀況特征(如上下游產業供求和成本變化);(4)國內宏觀經濟走勢及居民收入增長情況。國內需求增長潛力是判斷一個產業中長期發展和壯大空間的重要指標。相對于國內市場需求增長潛力有限的產業而言,國內市場需求增長潛力大的產業,受WTO沖擊的可能性相應降低。對于加入WTO后短期內受到較大沖擊的行業(如汽車產業),由于存在較大的國內需求潛力,從中長期來看國內該產業仍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六是動態比較優勢。主要考慮國內某一制造業部門在生產要素總量、質量和結構發生變化(包括政府政策)的前提下,參與國際分工和競爭并取得長期競爭優勢的潛在能力。我們既關注靜態比較優勢,更關注動態比較優勢,前者強調要素稟賦結構,而后者強調產業升級、學習積累和比較優勢的培育。所謂動態比較優勢(Redding,1999)是指某個產業的發展雖然現階段并不符合本國的比較優勢,但該產業成長到一定規模時,反而符合未來的比較優勢。通常認為,我國大多數產業最大的比較優勢是擁有低廉但素質高的勞動力,因此勞動密集型產品可以憑借成本價格優勢取得比較優勢,而資本密集和技術密集型產業則處于比較競爭弱勢。但近年來,伴隨著外資的大規模進入和技術進步步伐加快,我國一些資本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產業(如電子信息產業)的加工組裝環節生產能力和制造水平大大提高,國際競爭力顯著增強。因此,既要從靜態的比較優勢出發來判斷近期內主要工業部門所受影響,更要從動態比較優勢出發來判斷中長期相關工業部門所受的影響。

      下面將依據上述6項指標給出加入WTO對主要制造業部門影響程度的定性判斷。在這6項指標當中,全球化程度、市場化程度、對外開放程度主要影響各部門的現實競爭力,它更多地體現在近期影響上,而產業成熟度、國內需求潛力、動態比較優勢則主要用于分析中長期的發展前景和潛在競爭力。

      三、加入WTO對主要制造業部門的影響與這些部門發展前景的評價分析

      (一)評價方法

      1.在制造業的部門分類上,采用了國家統計局標準分類的一級行業目錄,并根據分析需要對一些制造業部門進行了歸總和分列,如將食品加工業和食品制造業歸總為一個門類,即食品加工及制造業;將紡織品、服裝和其它纖維制成品歸總為紡織服裝業一個門類;將電子計算機制造和通信設備制造從電子及通信產品制造業中分列出來;將電子及通信設備制造業中的日用電子器具制造和電氣機械及器材制造業中的日用電器制造歸并為一個部門,即家用電器(電子)制造;將汽車制造和摩托車制造從交通運輸設備制造業中分列出來。

      2.以“+”、“-”和“0”來表示各制造部門在6項指標下的性質,分別表示“有一定積極影響”、“有一定消極影響”和“沒有明顯影響”。以“+”“-”號的數量多少來表示影響程度,其中,“++”表示“有較大積極影響”,“--”表示“有較大消極影響”。

      3.對每一個制造業部門都從其全球化程度、市場化程度、對外開放程度、產業成熟度、國內需求潛力、比較優勢等6項指標進行定性判斷。在此基礎上,給出該制造業部門在中國加入WTO后所受影響的基本判斷。由于各制造業部門又包含若干子行業(二級子目),而這些子行業對于加入WTO的感受程度存在一定差異性,因此,在給出該部門總體判斷之后,必要時還對各子行業給出差別判斷。

      (二)評價分析

      根據以上考慮因素與評價方法,可以對加入WTO后主要制造業部門所受影響性質和程度,以及中長期產業發展前景進行綜合判斷,其結果見表1。

      (三)對表1的幾點說明:

      篇(4)

      第三,名義稅率過高,不符合關稅減讓和市場開放原則的稅收政策。關稅和非關稅措施是國家管制進出口貿易的兩種常用方式。施行高關稅是阻止或限制外國商品輸入的一項措施,其目的是削弱外國商品的競爭能力,以保護本國商品的競爭優勢,壟斷國內市場。據統計,我國目前的平均關稅稅率為17%,既高于發達國家的3.8%,也高于發展中國家的11%,這不符合關稅減讓原則。非關稅限制措施是指關稅之外旨在限制外國商品進口的各種法律和政策措施,也是保護國內市場的重要手段,但它嚴重阻礙自由貿易。我國自1993年開始在減少非關稅壁壘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目前仍對部分商品實行進口配額和許可證制度,并以部分商品實行進口特定登記。因此,繼續降低并大量減少關稅,乃至最終取消進口配額和許可證制度,將成為中國的入世稅收制度改革目標之一。

      第四,稅收優惠政策過多過濫,不適應加入WTO新經濟形勢的涉外稅收制度。加入WTO后,外資將進一步大量涌入我國。現行涉外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問題有:(1)我國目前的所得稅優惠主要是生產導向型和區域導向型,它沒有很好體現產業政策導向。因此,為了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和結構的優化,新的對外商所得稅優惠應堅持產業主導的原則,吸引和鼓勵外商對農業、環保以及技術密集型產業、行業等進行投資。(2)優惠手段單一,政策效果模糊,容易造成企業的偷稅漏稅。我國涉外稅收優惠集中在所得稅上,直接優惠較多,間接優惠較少,著力點是減稅免稅和低稅率,表面上看優惠幅度很大,實質上是政策性的資源浪費。由此產生的問題:一是外商并不是稅收優惠的真正受益者;二是減免稅優惠過多,誘使部分企業千方百計鉆稅法漏洞,延長稅收優惠。

      二、適應加入WTO后新的經濟環境改革我國的稅制

      中國稅制是政府經濟調控體系和經濟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有力工具,改革開放以來經歷了一系列的改革,已初步形成了與財政分稅分級體制和市場化趨勢相配套的多層次復合稅制,但在許多方面,仍存在與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經濟新體制不相適應的矛盾。加入WTO以后,這些矛盾將表現得更加明顯和突出,為了適應新的經濟形勢,必須對我國的稅制進行以后的改革:

      第一,對關稅將分步調減并改進結構與管理。在1990年代,中國名義關稅稅率的算術平均水平,已由1991年初的42.5%,逐步下降為1994年的35.9,1996年的23%,1997年的17%和2000年的15%。當中國成為WTO正式成員后,還將依照WTO的要求和自己的承諾,將關稅進一步降低。根據協議,將繼續有若干年的過渡期,分步實施,至2005年要把關稅平均稅率降為10%。在這一過程中,中國將合理調整關稅稅率結構,體現比較優勢原則來掌握對國內產業的適當保護;將繼續嚴厲打擊走私和大力清理、整頓、削減關稅優惠減免措施,提高實際征收率;也將加快建立反傾銷稅、反補貼稅制度。

      第二,進一步提高出口退稅率,并擴大出口退稅稅種范圍。中國出口產品的退稅率經近年的調整,已達平均15%的水平,但仍低于一般產品17%的法定稅率,留有一定的出口稅負。另因現在采用的是生產型增值稅,產品在生產中使用、消耗的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勞務則繳納營業稅,除交通運輸業外,一般也不得抵扣增值稅,所以實際退稅額是低于已征稅額的,依據WTO規則和國際慣例許可的全額退稅原則,今后有必要進一步提高出口退稅率,直至實行全額徹底退稅,以加強中國出口產品在國際市場中的競爭力。

      第三,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按“國民待遇”原則減少內資、外資的稅收優惠。在企業所得稅方面,目前內資、外資企業適用不同的法規,外資企業所得到的優惠明顯高于內資企業,這主要反映著在過去階段上旨在吸引外資的政策傾斜,有其積極作用。但從發展趨勢看,WTO的“國民待遇”原則和市場經濟發展所需的公平競爭環境,都必然要求在今后適當時候實行兩套企業所得稅制的并軌統一包括統一稅前扣除規定和資產稅務處理規定。當然,為照顧外商實際利益和平過渡,不排除分步并軌或一段時間內保留一定優惠待遇的實施方式。

      第四,增值稅需要轉型。中國1994年財稅改革后,增值稅在生產、流通領域得到比較普遍的推行,已成為稅收總收入中占據最大比重50%左右的稅種。目前的一大問題是生產型的增值稅不允許企業固定資產所含的進項稅款得到抵扣,不利于鼓勵投資和鼓勵資本密集型、技術密集型的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因此有必要借鑒大多數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考慮生產型增值稅向避免投資重復征稅的消費型轉變。

      第五,加快稅費制度的配套改革。中國轉軌過程中出現的一個具有突出特點的問題,是政府各部門和權力環節的稅外收費過多過濫,造成政府行為扭曲,企業、農業負擔沉重,“民怨沸騰”,亂收費的現狀,也造成了對外資企業的不利影響,是外商設想、考慮來華投資時對投資環境的顧慮之一。

      第六,加入WTO還將推動其他稅種的改革和稅收征管的加強。加入WTO還將在其他稅種的改革、完善方面提出新的要求,市場經濟的國際慣例和普遍經驗有望進一步得到重視和引為借鑒。現在可以預期,今后社會保障稅的設計與開征將會提上決策的議事日程;財產稅類的健全與發展包括準備開征遺產稅、贈與稅等將更受重視;個人所得稅由分類征收轉為綜合征收的轉變條件也要積極地逐步創造,如金融實名制,金融機構信息處理聯網;地方稅稅種的豐富和必要稅權的下放,在深化改革中也將會循序漸進。

      總之,只有按照WTO規則,對我國現有的稅收體制進行改革,才能適應新的經濟形勢,提高我國的國際競爭力,在世界經濟一體化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篇(5)

      服務貿易是相對于貨物貿易而言的概念,主要通過人員、資本和住處的流動達到服務產品的國際買賣。無形服務不同于有形貨物,貨物貿易的管理規則,如關稅措施,不適用于服務貿易。[1]而許多服務業關乎國家主權和安全,限制了它的自由化。在WTO多邊貿易體制中,服務貿易壁壘主要通過GATS中的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條款予以限制或者清除,尤其是國民待遇原則的適用,對服務貿易的自由化以及市場真正的充分的開放具有及其特殊的意義。本文通過對服務貿易領域的國民待遇含義的深入探究,來分析其中的相關問題。

      一、國際服務貿易的含義

      國際服務貿易(International Trade in Service)一詞源于關貿總協定20世紀70年代的談判決議中。[2]服務是以提供活勞動的形式來滿足物質生產以及消費需要,并且索取報酬的商業行為。[3]國際服務貿易就是指這種服務的進出口。服務作為“第三產業”,到20世紀70年代才被人們獨立分列為單獨的部門,并在歐美一些發達國家中迅猛發展。它門類繁多復雜,內容龐雜,包括11大類142個項目。[4]其特點主要有:第一,貿易標的無形性;第二,生產、消費和交易過程的同時性;第三,貿易主體的國際性;第四,國際貿易服務營銷的復雜性。[5]這些特點也就使得國際服務貿易牽涉繁多復雜的法律,阻礙其自由發展,而達成一個國際性的協議將為其開辟自由的成長空間。

      二、GATS中的國民待遇的相關規定及分析

      將國民待遇原則引入服務貿易領域,是促進服務貿易自由化的一項重要舉措。GATS第17條第1款“國民待遇”規定:“在列入承諾表的(服務)門類中,在遵守其中所列條件與限定的條件下,每個成員方給予任何其他成員方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在影響服務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在優惠上不得低于它給予本國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

      從此款規定中看出,GATS中的國民待遇具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其屬于具體承諾的義務;第二,其不僅僅適用于服務,同樣適用于服務提供者;第三,其標準是事實上的而非形式上的,只要實際執行效果能夠達到競爭條件平等即可。[6]在GATT中原本作為普通適用原則的國民待遇,在GATS中“淪落”為從屬于具體承諾范圍,即:“在列入承諾表的(服務)門類中,在遵守其中所列條件與限定的條件下”。這主要有兩個原因[7]:

      其一,緣于烏拉圭回合談判中對服務定義,是從寬還是從窄的爭論。起初,許多發展中國家主張從窄定義,把凡是涉及國外直接投資諸如開業權等的服務貿易排除在外。后來又轉而強調東道國政府有權對由服務而進入的外國直接投資規定(有別國對本國同業的)條件或限定。這從很大程度上是考慮到一個國家的主權安全。就最大的服務業——金融業來說,常常是一國國民經濟的中樞神經所在,是關系經濟命脈的重大主權權利,一旦落入外商手中,后果不堪設想。東南亞金融危機時,外商抽回資金所造成的金融恐慌最終導致了整個東南亞地區陷入經濟危機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其二,GATS對于市場準入的規則,是要在按門類的基礎上逐項談判“具體承諾”的;而各個服務門類對國民待遇的要求和條件也不一樣。因此,“將服務貿易定義為四種‘提供’方式,對某些限制市場進入的實行不歧視措施,原則上同意為可疑談判的,這樣國民待遇變成一種具體承諾。”[8]為什么國民待遇會變成一種進入市場的具體承諾呢?人們都喜歡用歐共體的一句話來解釋:“國民待遇只是一個(GATS要實現的)最終目標,而不是起點。”國民待遇是市場準入的保證,如進入市場后享受不到國民待遇,則這種進入就很難維持平等的競爭關系。[9]

      三、GATS中的國民待遇與GATT中的國民待遇的比較研究

      GATS中的國民待遇是GATT中的國民待遇在服務貿易領域的擴展,但是服務貿易與貨物貿易畢竟不同,GATS中的國民待遇有其特殊性,只要有[10]:

      第一,GATT中的國民待遇是義務的無條件的和強制性的。而GATS中的國民待遇則是由締約方根據自己的經濟發展水平進行承擔的,不但可以決定在哪些部門或分部門實施國民待遇原則,并可以為國民待遇原則在本國實施列出一些條件和限制。

      第二,GATS中享受國民待遇原則重點強調的是競爭條件。根據GATS第17條第2、3款的規定,一締約方給予其他締約方的服務或服務者的待遇,如果與國內同種服務或服務者提供的相比,在競爭條件下市相同的,就遵守了國民待遇。相反,即使一締約方在形式上給予國內同種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相同的待遇,就實際上,使競爭條件有利于國內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就違背了國民待遇原

      則。

      第三,GATT中享受國民待遇的對象是締約方產品,而GATS中享受國民待遇的包括服務(產品)及服務提供者。即GATT主要以“物”為調整對象,GATS同時調整“人”和“物”。

      四、總結與展望

      以服務貿易的市場準入機制作為先導,再輔之以國民待遇的具體承諾,GATS為服務貿易自由化確立了談判指導原則和一般規則的框架。與WTO的其他協議相比,GATS或許實際上并不以國民待遇為其基本原則,它只是在服務貿易逐步自由化過程中長期努力和追求的指導性目標,其法律的強制力也較弱。這也反映了WTO在推進服務貿易自由化過程中的謹慎態度,即充分注意到服務貿易自由化尚處在起步階段的現狀。 轉貼于

      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提出要把服務貿易納入多邊貿易框架,顯然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想通過擴大市場,更廣泛地滲入到它國的經濟中去。而對于廣大發展中國家而言,服務業是其弱項,技術較落后,規模也很小,尚處于萌芽狀態,對這方面的限制與制約是必然要進行的。雙方最終妥協的產物-——GATS,也“僅是涵蓋服務貿易全貌的一種框架協議…留有大量問題未作規定,有些需要做具體談判,有些只能留待未來去看談判家們能做點什么。”[11]烏拉圭回合只是解決了服務貿易國民待遇的原則性框架問題,今后還要進行長期的多邊談判,在逐個服務部門作出具體承諾,明確各項減讓條件,以達到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平衡。減讓表中還要明確各個部門取得國民待遇的條件和資格,實行有條件的國民待遇。另外,制定服務貿易國民待遇核查的技術標準亦非易事。“比起貨物貿易來,人們可以說,光服務門類開放的承諾,起碼就要努力談判50年,有些談判大概會永無止境。畢竟在貨物方面,GATT經歷了近50年的八輪談判。”[12]在和平的世界里,協作必定是要在談判桌上完成的,而為了各自的利益,代表不同的利益集團,要達到一致的意見是不可能的,只能是各方放棄自己的部分利益以促成協作。這將是一個漫長的歷史時期,是一段曲折而艱難的道路,也將是大量的談判家們嘔心瀝血爭取的目標。

      要在國際服務貿易的發展浪潮中分一杯羹,我們要制定合理的應對措施:盡快轉變觀念,樹立國際競爭意識,在競爭中求發展;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服務業的執業能力和國際競爭力;進一步加強法制建設,為服務業參與國際競爭提供健全的法律環境;建立服務業貿易管理機構,理順服務貿易管理體制。[13]

      加入WTO,是機遇與挑戰并存的事件;進入21世紀,是競爭與發展并行的時代。中國企業要面對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對于國際經濟的游戲規則必須要有深入的了解,在規則中行事,在規則中突破,才能實現中國經濟的騰飛,使中華民族屹立于世界優秀民族之列。

      參考文獻:

      [1]韓立余.國際貿易法案例分析[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313.

      [2]陳漢明.國際貿易法[M].上海教育出版社,1995.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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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賀小勇.世界貿易組織[M].法律出版社,2004.253.

      [7]趙維田.世貿組織(WTO)的法律制度[M].吉林人民出版社,371.

      [8]Nigel Grimwade. International Trade Policy.1995.299.

      [9]張瑞萍.服務貿易總協定基本原則評析[J].當代法學,1998(3).

      [10]張革.GATS國民待遇原則的法律分析及我國的處理原則[J].人大復印資料《國際法學》,2002(1).

      篇(6)

      WTO法律體制有可能為世界資源的開發和經濟利益的分配找到和平的出路,因為法律制度作為民主的基礎,為人們所共同接受。中美之間意識形態最主要的對立,表面是民主,實質是法治。因為民主的形式多種多樣,但民主的核心卻只有一個,那就是法律制度。非選舉制、三權分離國家不一定非民主。但非法治國家則不可能民主。美國利益集團關心中國法治,因為法治為突破中國經濟鋪平道路。美國民眾關心中國法治,因為他們相信法治保障生命、自由和財產。選舉制國家中,利益集團操縱意識形態,必須首先操縱民眾的認識。指責中國缺乏法治,是博取民眾廣泛認同的捷徑。而缺乏法治的證據之一,是完全用政治代替法律。

      篇(7)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隨著經濟全球化浪潮的加速,國際社會政治經濟關系日益密切,世界進入相互依賴時代,推動了國際組織突飛猛進的發展。其中國際經濟組織發展更為迅速,關貿總協定、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都產生于二戰結束后。冷戰后的1995 年成立的、有“經濟聯合國”之稱的世界貿易組織,其勢力不斷發展壯大,更標志著國際經濟組織的發展進入到新的階段。當前,國際經濟組織對國際社會經濟事務的影響也日益擴大,對發展中國家主權的影響惹人注目。為此,本文擬對國際經濟組織對發展中國家主權影響的層次結構、職能范圍和影響的二重性進行探討。 一、國際經濟組織對發展中國家主權影響的層次結構經濟全球化時代的國際經濟組織及其規則非常顯著地侵入發展中國家的主權領地內,它對發展中國家的主權從三個層面上形成影響。 1.最高層次的全球性經濟組織(協定)的影響 世界范圍內的國際經濟協調是由全球性的國際經濟組織負責的,例如,世界貿易組織、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尤其是世界貿易組織,其職能已不僅僅是協調國際貿易,而且幾乎包括所有的世界經濟活動。參加世貿組織的發展中國家在國內外經濟政策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都必須嚴格遵守世界貿易組織的有關規則,把許多經濟主權讓渡給世貿組織。這從最高國際層面上影響到發展中國家主權的行使。

      2.中間層次的區域性經濟組織和協定的影響 作為經濟全球化組成部分的區域集團化,是當今世界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特征。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統計,截至2001 年底,世貿組織得到通知的區域經濟組織有200 多個,其中150 多個組織的協議仍在生效。 幾乎所有的WTO 成員都參加了一個區域經濟一體化協議,有些WTO 的成員甚至成為10 多個區域一體化協議的成員。目前,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參加了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這些組織對發展中國家的經濟主權也在區域范圍內進行限制和約束,而且這種約束和限制比經濟性世貿組織更強。 3.最低層次的雙邊組織和協定 對于那些涉及兩個國家的國際經濟問題的解決,單獨依靠其中一國的調節是不能發揮作用的,需要通過雙方的組織(協定)來協調,參加這些雙邊協定的發展中國家,在雙邊協定和組織生效后,就必須遵守有關協議,從而使本國主權受到一定的約束和限制。 例如,中國加入WTO 之前的中美最惠國待遇協定;2003 年6 月中俄兩國簽署石油管道的能源利用協定,這些都是裁定協定兩國之間分歧、矛盾的準則,使兩國主權受到一定的約束和限制。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一步發展,發展中國家參與全球性、區域性及雙邊性組織(協定)的狀況日益增多。這種狀況從高中低三個層次對發展中國家主權的影響越來越大。 二、國際經濟組織對發展中國家主權影響的職能范圍 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國際經濟組織對參與其中的發 展中國家的主權從多方面進行限制,也就是發展中國家主權的內外經濟職能從多方面有限度地(根據協定)轉移到國際性、區域性或雙邊國際經濟組織中。

      1.經濟法規、經濟原則、經濟制度的創建職能 過去經濟法規、經濟原則、經濟制度的設立都是一國主權范圍內的事,發展中國家把其看作是主權不受侵犯的重要體現。但是,在經濟全球化條件下,發展中國家這種主權職能部分轉移到國際經濟組織中,國內經濟政策法規、國內的經濟體制要同國際接軌,發展中國家要執行國際經濟組織制定的經濟法規、經濟政策,甚至經濟體制的市場化程度都要得到國際社會的承認。例如:加入WTO 的發展中國家必須接受WTO 規則體系,其中包括有《關貿總協定》在內的20 多個具體領域的協定、議定書、決定、諒解等。

      WTO 調整的領域從傳統的貨物貿易發展到服務貿易,從關稅減讓發展到非關稅壁壘的限制和拆除。發展中國家國內制定的法規政策若與此有抵制的必須限期拆除。 2.監管職能 一般來講,發展中國家有關制度的實施都是由本國政府執行的,是本國政府主權范圍的事情,包括進出口關稅的減讓、國內貿易政策的透明化等。但是,在經濟全球化條件下,發展中國家的這些監管職能轉移到國際有關經濟組織中去,由這些組織根據有關法則進行監督。例如:在經濟方面,GATT、WTO 都有自己一套有效的監督懲罰機制。這種機制實質上侵蝕了一部分國家的經濟主權,由于其規則由西方發達國家制定,發展中國家受到的主權侵害更為嚴重。[ ZHLzwCom] 3.解決爭端職能 在國際社會中,發展中國家解決國家間的經濟利益矛盾是在國家政府間協商的。但是,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一步發展,國際間的經濟交往擴大,不同國際主體之間的經濟爭端增多,日益復雜化,因此,國家主權范圍內調節的局限性突現,國際經濟組織開始介入發展中國家的有關國際爭端,代行某些國家主權職能。

      世界貿易組織在關于解決爭端的規則與程序中,全面規定了其解決爭端的政治方法(包括協調、斡旋和調解)、法律方法(包括專家組審議和上訴)、裁決的執行與監督、救濟辦法等,還專設了爭端解決機構(DSB)。世界貿易組織在爭端機制解決上有突出的三點要求:其一,DSB 的裁決具有約束力;其二,有一常設上訴機構,受理關于法律問題的上訴;其三,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應當對違犯規則事件在多邊爭端機制下尋求救濟,在裁決不能得到實施時可采取補償和交叉報復的制度。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適用于該體制所管理的一切協議和決定,沒有例外(P150)。 世界貿易組織解決爭端具有安全、可預見、執法權威性等特征,從某種意義上代替了國家主權的經濟職能,這將對發展中國家成員國的國家主權產生影響。世界貿易組織在成立后的前6 年,受理了200 多件貿易糾紛,其中大部分發生在發展中國家和西方發達國家之間,既有保護發展中國家權益的好的結果,也有損害發展中國家經濟主權的不良后果。這些解決爭端的機制在區域性經濟組織中也存在。

      例如,在發展中國家參加的北美自由貿易區組織中,就存在一個受理國家之間爭端的制度,而且還平行地設有一個解決投資者和成員國之間爭端的制度。在亞洲,作為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的東南亞國家聯盟,在1996 年6 月也成立了一個解決東盟各國內部貿易糾紛的仲裁機構。所有這些解決爭端機構的設立都在不同程度上影響發展中國家主權職能的發揮。 三、國際經濟組織對發展中國家主權影響的二重性目前,對于經濟全球化中國際經濟組織對發展中國家主權影響的認識,有一種較普遍的觀點,就是意識到了挑戰、侵蝕和沖 擊等負面作用的嚴峻性。這從一個方面反映出經濟全球化進程中,發展中國家主權處于不利地位的事實。但是,我們認為這還不夠,國際經濟組織對發展中國家主權的影響(第3頁)還有另一面,即積極的一面,由于和國際經濟體制接軌,加入國際經濟組織也有利于發展中國家主權增強。我們把這兩個方面的作用稱作二重性。具體來講: 1.國際經濟組織對發展中國家主權的積極作用這種積極作用是促使發展中國家積極參與經濟全球化,積極加入國際經濟組織的動機之一。

      主要表現在:其一,平臺作用。一個是國際經濟組織為發展中國家在經濟主權受到傷害時,提供了解決爭端的場所。例如,加入世貿組織前,中美之間的貿易糾紛通過兩國政府談判解決。由于中國是處于弱勢的經濟實體,結果中國做出的讓步很大,有的甚至傷及國家的經濟政治權益。美國常常以中美經貿關系同中國人權掛鉤來威脅中國。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雖然中國同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的貿易糾紛、反傾銷爭端增多,但是在世貿組織的框架內,中國勝訴的次數也不斷增多。 另一個是,在發展中國家組成的區域性經濟組織內,發展中國家貿易爭端機制的設立,提高了區域內發展中國家減少貿易摩擦,集體行使國家主權的能力,某些國家主權的平等讓渡,獲得了更大的國家權益,對發展中國家主權的行使也是有積極作用的。

      其二,提升作用。由于歷史和現實原因,發展中國家的國家建設存在著許多問題,其國家的政治經濟等內外職能存在著許多不適應經濟全球化發展的方面,例如,市場經濟管理措施的缺陷,政府過多干預經濟活動等,影響了國家主權的行使。發展中國家加入國際經濟組織后,就必須同國際上先進的市場管理規則接軌,廢除不符合國際慣例的法規、政策和制度,這固然會限制主權的作用,但同時也會使發展中國家拋棄原來舊的或存在缺陷的政策、法規和體制,接受國際上流行的政策、法規和體制,從而強化國家上層建筑同經濟基礎、生產力的適應性,有利于提升國家主權的行使能力。其三,保護作用。盡管西方發達國家在國際經濟組織中利用主導地位對發展中國家基本主權進行限制和侵蝕,但是由于發展中國家自身維護主權的斗爭及其在國際經濟組織中力量的增強,在國際經濟組織中也有一些保護發展中國家利益的條例。

      例如,世界貿易組織就有關于發展中國家市場準入和保護弱勢產業的條款,發展中國家可以以此保護自己的民族產業。中國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談判中,就以發展中國家的身份,對自己的弱勢產業進行保護,例如,對汽車工業、農業等就采取了保護性的措施。在實踐中,一些國際經濟組織也對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進行了支持,如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向發展中國家提供了大量的官方發展基金。尤其是作為世界銀行“軟貸款窗口”的國際開發協會,主要以最貧窮的發展中國家為貸款對象,向這些國家提供長期低息的貸款,以促進它們的經濟發展。該協會在全球反貧困斗爭中發揮著關鍵作用。GATT、WTO 屬下的各項多邊協定,也規定了不少對發展中國家成員的特別措施。

      篇(8)

      中圖分類號:F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2-000-01

      世界經濟不斷呈現全球化和一體化的趨勢,國際貿易中的自由化也是大勢所趨,關稅也大幅度降低。但隨之出現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成為國際貿易中最隱藏和難以應對的貿易障礙之一。我國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技術壁壘已經取代反傾銷,成為我國出口面臨的第一大非關稅壁壘,對我國國際貿易的影響也比較大。

      一、我國遭遇技術性貿易壁壘的現狀

      2001年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我國的產品出口享受到了降低關稅壁壘的優惠,這讓很多出口企業嘗到了甜頭。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兩面性,加入WTO也帶來了技術貿易壁壘,WTO協議中重要的一項就是《貿易技術壁壘協議》。該協議規定,各成員國可以以國家安全、防止欺詐、人身及動植物安全與健康、環境保護等合理的目標,對進口產品進行限制。許多企業的產品由于不符合出口地的技術標準,被拒之門外,給企業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我國加入WTO就必須要接受一些規則的限制,而技術壁壘及其突破就顯得非常重要。國內企業應高度重視這一問題,但是目前許多國內出口企業不重視技術壁壘,主要是與他們的產品出口形式有關。在主觀上,很多企業對技術壁壘的認識不足,認為技術壁壘離自己還太遙遠。

      加入WTO后,技術壁壘、國際行業標準等問題是每個出口企業在國際貿易中都需要正視的問題。不論對何種企業,不論國內還是國際市場,技術壁壘都已經實實在在地擺在面前。我國企業目前的產品技術含量難以與發達國家比肩,導致出口產品質量落后,只能以價格優勢取勝。我國制定的國家標準與行業標準與發達國家的標準相比,顯然要低很多,但國際標準主要是以發達國家的標準為準則,達不到國際標準就會在國際市場上遇到限制。

      二、我國應對技術貿易壁壘的策略

      1.構筑我國技術性貿易壁壘體系,防止發達國家惡性競爭

      國外對我國實行的技術貿易壁壘不斷增多,在此形勢下,我國應注重完善自身的產品技術標準和法規體系,不斷建立健全國內技術法規、標準體系和產品認證制度,向發達國家的高標準看齊,從制度與技術兩方面打造我國的技術壁壘防范體系。

      在政府層面上,針對發達國家設置的高技術標準限制我國出口的現狀,應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國的標準化體系,提升企業的標準化水平。只有實行國際標準才能真正地贏得國際市場,要想在國際市場上不被各種壁壘所左右,就要真正地推進我國的標準化戰略,盡可能使我國內部標準接近或超過國際標準。正所謂,“標準是自愿的,技術法規是強制性的”。相關外貿部門也要盡快熟悉世界貿易組織環境和法規體系,多向發達國家求經,采取各種政策措施和制定各項技術標準、技術法規,建立全國統一的管理標準化體系與標準規范,并在我國的外貿相關法律和技術法規中進行引用,從而使技術標準得以強制執行。

      2.出口企業要積極履行社會責任,關注環境等可持續發展等問題

      源于歐洲的企業社會概念已經逐步作為評價企業業績的一項重要指標。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中國逐步融入到世界經濟浪潮中,企業活動也相應地會受到國際競爭規則的限制。發達國家經常采用的技術貿易壁壘形式已經逐漸發展成熟并成為各國貿易保護的常用手段,但除此之外,還有一種在初始技術貿易壁壘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貿易壁壘形式開始讓國內出口企業感覺到棘手。這種新的技術貿易壁壘不僅關系到出口產品的質量水平、生產工藝等,還包括人文社會、政治和道德等因素。新的技術貿易壁壘形式對我國國際貿易的啟示就是:企業要生產更為安全的產品來供消費,企業也應當在保護環境、維護可持續發展等方面承擔責任,企業也應該保障工人利益,符合國際上關于人權的規定等。

      3.了解技術貿易壁壘形式,在營銷管理中以技術創新為核心

      在國際貿易中,出口企業必須在國際市場上維持品牌的良好形象,形成獨特的產品和服務特色。實行這種銷售策略,最根本在于了解市場上的需求變化,并全面掌握各種技術貿易壁壘形式。要應對這一挑戰,需要外貿企業采用新的思路,大膽創立全新的企業市場模式。

      市場是技術創新的出發點和終點,不僅是技術創新的動力源泉,也是創新成果的必然歸屬。建立面向市場的技術創新機制,首先要求產品的設計是要面向市場的。市場是客觀存在,又在不斷發展變化的,只有深入分析和把握市場,根據市場需求確定研究開發方向,才有可能使產品實現市場價值,產生經濟效益。因此,企業要建立與此相適應的整體營銷、服務營銷、形象營銷、綠色營銷、網絡營銷等現代營銷觀念。要完善營銷網絡,提升營銷隊伍素質;注重營銷機制創新,營銷手段創新,應市場需求變化和信息時展的要求,科學的做好營銷策劃,找準市場定位,降低經營風險等。

      4.提高產品技術含量,提高創新能力突破技術壁壘

      通過實行技術創新戰略,可以在根本上對技術壁壘進行規避和消除。對外貿企業而言,技術性貿易壁壘中的差異技術壁壘只是一種只能獲得局部成果的戰術,而創新技術壁壘則是通過科技方面的創新,在某一領域的技術處于明顯的領先優勢,擁有獨立的知識產權,從而實行壟斷競爭。因此,企業要學會以市場為導向,通過與科研部門攜手,開發自己的核心技術,構建屬于自己的“創新”壁壘,形成競爭優勢。實現技術超越,可以通過技術轉移的方式提高競爭力。特別是目前,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必須重視從國外引進先進技術,運用外國直接投資跨越貿易技術壁壘,是一種可以考慮的方式。因為僅用購買手段很難得到較為先進的復雜技術,而利用外國直接投資,則可以取得雙贏的結果。

      參考文獻:

      篇(9)

      2006年3月5日,美國總統布什迫于國內鐵鋼工業的壓力和政治需要,宣布從2006年3月20日起,美國對大部分進口鋼材征收30%附加稅,并對厚鋼板實行進口限額。此背離自由貿易原則的舉動,幾乎引起所有向美國出口鋼材國家的抗議和反對。中國、日本、韓國、歐盟、澳大利亞、新西蘭、巴西和俄羅斯都紛紛表示將做出回應。中國作為WTO的新成員,如何運用國際貿易爭端解決規則解決此爭端,成了擺在我們面前的新課題。筆者就美國大幅度提高進口鋼材附加稅案,談談解決國際貿易爭端應該考慮的原則與程序問題。

      一、國際貿易爭端解決均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世界貿易組織解決貿易爭端主要遵循的有關規定有:1947年的《關貿總協定》,和1979年的《關于通知、磋商、爭端解決和監督的諒解》(簡稱《東京回合諒解協議》),20世紀90年代,烏拉圭回合又改進并完善了關貿總協定的貿易爭端解決機制,達成了《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的諒解》(以下簡稱《諒解》),共27條。《諒解》聲明,爭端解決機制的目的在于維護世貿組織成員的權利與義務。機構的裁決不能增加或減少這一權利與義務,該機制是保障多邊貿易體系的可靠性和可預見性的核心因素。

      1.多邊原則。 世界貿易組織各成員方在發生貿易爭端時,各成員國不針對其認為美國違反貿易規則的事件采取單方行動,應采用多邊貿易機制解決方式,由世貿組織的貿易爭端解決機構(DSB)解決,并遵守其規則和最終裁決。

      2.統一程序規則。 美國與各國的鋼鐵提稅爭端可能要經過磋商、調停、專家小組與上訴復審四個程序最終解決。

      3.協商解決爭端的原則。 世貿組織成立的目的是建立一個完整的,更有活力的和持久多邊貿易體制,以促進世界貿易的發展,提高世界各國人民的生活水平,因而要為爭端尋求積極的解決辦法,應相互給予同情,并就此提供充分的磋商機會,以達成雙方滿意的結果。

      4.自愿調解與仲裁原則。 無論是斡旋、調解還是調停,都必須在美國與爭端各國的同意下才能進行,可在任何時候進行,也可在任何時候終止,仲裁程序也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礎上,以雙方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為基礎,并接受仲裁裁決的約束。

      5.法定時限原則。 世界貿易組織新的貿易爭端解決機制嚴格具體地規定了各個程序執行的時間,如果一方在時限內沒有行使權利,另一方可立即推動進入下—階段,或者程序將自動進入下一階段。專家小組和上訴機構的審案時限與當事方的訴訟時限一樣嚴格而具體。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整個程序所需時間原則上只有31個月,與原來關貿總協定爭端解決相比大大縮短所需時間,提高了效率。

      6.權利與義務平衡的原則。 我國、歐盟和日本等成員匡均認為按有關協議所獲得的利益正在直接或間接地受到美國所采取的鋼鐵提稅措施的損害,世貿組織應迅速發揮作用,提出撤銷該舉措、補救措施,以及授權該協議項下的減讓或其他義務,求得成員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平衡。

      7.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待遇原則。 《諒解》第12條、21條和27條等條文都規定了一些照顧發展中國家原則措施,例如專家小組報告應該明確寫明已考慮到發展中國家成員方的差別待遇和更優惠的各項規定,并給予提供其他的法律咨詢與幫助。我國則享受該原則,如果我國對美國此舉投訴,專家小組會給予我國足夠的時間來準備和提交有關的證據。

      二、貿易爭端解決應遵循的程序規則

      1. 磋商程序。磋商是爭端解決的第一個階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成員方為解決問題或達成諒解進行交涉的一種形式。當一方提出請求磋商時,被請求方應在10日內做出答復,并應在30天內進行磋商,以尋求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如果被請求方未在規定的期內做出答復或進行磋商,或者爭端當事方在收到磋商請求后的60天內通過磋商不能解決爭端,投訴方可請求成立專家小組。在緊急情況下,各當事方應從收到請求日起不超過10天進行磋商,如果在收到請求后的20天內未能磋商解決爭端,投訴方即可請求成立專家小組。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鼓勵貿易爭端的雙方首先通過磋商解決貿易爭端。任何磋商請求均應以書面形式提交,應予保密。美國應在收到歐盟等任何一個國家請求的10天內做出答復,30天內真誠地磋商,其他國也可書面申請參與磋商,以達成各方滿意的解決方案。

      篇(10)

      引言

      國際法主體的不斷多元為國際經濟法的發展提出了新要求,作為國際間交際的參與主體,原有的國際經濟法難以兼顧到新主體的法律要求與權益保障,這就要求經濟法通過不斷完善自身體系,提升自身規范性,從而促進自身對各個主體的保障能力。本論文以經濟全球化為背景,從國際經濟法實體規范等角度出發,以國際法主體多元對國際經濟法演變的影響進行探討。

      1.國際法主體及國際經濟法的發展

      1.1國際法主體多元化

      探討國際法的主體多元化就要首先界定清楚國際法主體與國際公法主體的區別,相比較國際公法主體,國際法的主體更加多元化與豐富化,在國家與國際間經濟、政治等組織外,還包括個人和國際經濟主體,如跨國公司等。其中,國家與國際間組織是國際法的重要主體和基礎對象,在此基礎上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推進,衍生出新的國際法主體對象,搭建出整體的國際法主體體系。

      1.2國際經濟法的發展演變

      國際經濟法并非是專指某一法律,而是一種法律體系的總稱,該法律體系主要目的是為了調節與規范國際間經濟關系的發展。從國際經濟法的演變來看,可以將其概括為萌生期、初步發展時期和迅速發展的期三個階段,以下進行系統梳理。

      首先,國際經濟法的萌生期是在中世紀商品經濟快速發展時期,該時期跨國貿易逐漸增多,國家之間的經濟交往也逐漸頻繁,同時,由于國際貿易的初步嘗試,存在著諸多不規范的地方,加大了各個國家主體之間對國際經濟法的需求。在此背景下,被譽為國際經濟法濫觴的《國際商事法律規范》出臺,但是由于缺乏統一的國際法組織,造成該法律應用范圍相對較小,應用成效也明顯不足。

      其次,從國際經濟法初步發展時期來看,隨著西方資產階級革命和工業革命的不斷發展,造就了更多現代國家主體,各國之間的生產能力不斷提升,進一步加大了國際貿易的需求。各國為了維護自身的國際貿易權益,紛紛開始國內立法,這也直接推動了國際經濟法的成型與發展。

      最后,從國際經濟法快速發展時期來看,主要是二戰結束以后,全球在總體上恢復和平與穩定,各個國家開始加大對自身經濟發展的投入力度,并在自身陣營中進行國際貿易協作。在此背景下,布雷頓森林體系等紛紛建立,為國際經濟法的統一制定與執行提供了支撐,這也就加速了國際經濟法的快速發展,形成了當前的國際經濟法體系。

      2.主體對發展初期的國際經濟法的影響

      2.1國家促成國際經濟法初步體系的建立

      在國際經濟法發展的初期中,由于現代資本主義國家相對較少,全球中多數國家仍處于封建社會,國際貿易與交際集于一隅,多數國家之間還缺乏國際協作與國際交易的意識。該時期,雖然出現了具有地區性質的國際經濟法,但是在可執行性上也相對較弱。而隨著資本主義革命與資產階級工業革命的不斷推動,大量現代資本主義國家不斷涌現,并且在發展國內經濟的同時加大出口貿易,以此來獲得更多利潤。但是,由于新興資本主義國家在發展過程中法律體系相對不健全,尤其是有關跨國貿易的法律,加劇了跨國貿易與立法之間的矛盾,同時也推動了各國對跨國貿易的立法力度。但是,由于單個國家法律在總體國際貿易中的不適應性,甚至為他國出口形成巨大的關稅壁壘,造成了各國矛盾的加劇。隨之,應用于國際貿易矛盾解決的規范與秩序開始逐步搭建,并在此過程中,推動了國際貿易法的搭建與形成。

      2.2主體單一不利于國際經濟法體系的完善

      在國際經濟法發展的初期中,由于全球性協作體系尚未成熟,全球經濟貿易中的主體主要是主權國家,這也就呈現出國際法與國際貿易參與者的主體單一性。很大程度上,這種主體單一性也直接影響到了國際經濟法內容的單一性。并且,在發展初期的國際經濟法中,對有關跨國公司等尚未提及,這也影響到了國際經濟法的適用性。同時,國際經濟法的單一主體,也造成了國際貿易對象在爭端解決機制上的不成熟性,由于國際經濟法適用性和強制性較低,各國之間存在的經貿摩擦只能夠在國際經濟法下進行協調與談判,而由于矛盾雙方本身的利益問題,這種談判的效率和成功率呈現出雙低的問題,這就影響到國際經濟法本身的公信力,造成了國際經濟法發展緩慢,甚至停滯不前的問題。

      3.主體多元化對經濟全球化時代國際經濟法的影響

      3.1對國際經濟法實體規范的影響

      3.1.1推動國際經濟法實體規范的豐富

      隨著國際法主體的不斷多元化,國際間貿易協作的不斷密切,在全球政治與經濟組織主導下的各種國際條約等呈現出快速增長的現狀,這也就為國際經濟法的健全與豐富提供了基礎內容支撐。當前,國際法主體的不斷多元化,國際協作中的國際條約、決議等推動了國際經濟法淵源的完整化發展,并帶動了國際經濟法各個分支的不斷健全與完善,從而使國家經濟法的實體規范呈現出豐富化發展的特點。其中,最為明顯的就是世界貿易組織的成立,世界貿易組織成立以后其所實行的協定成為國際經濟法體系中的貿易法支撐,對國際貿易間問題的解決提供了有力的參考。在世界貿易組織不斷發展的過程中,國際多元主體之間的合作與互動不斷密切,進一步推動了國際經濟法體系的完善,國際金融法、投資法、組織法等呈現出健全化發展的趨勢。

      3.1.2提升了國際經濟法各個分支的聯系

      在經濟全球化到來以前,由于國際間主體協作的程度相對較低,在交際過程中主要圍繞貿易這一環,相應的經濟問題與沖突也較為單一,這也就造成了國際經濟法各個分支之間的獨立化發展,各個分支之間的聯系相對不足。在經濟全球化深度發展的過程中,全球間的協作不斷多元,除了貨物出口之外,有關投資、金融交易等不斷發展,國際間經濟矛盾也呈現出復雜化的趨勢,國際經濟法分支的獨立化發展已經不能適應經濟問題的解決,從而推動了國際經濟法各個分支之間的聯系性發展。在世界貿易組織成立以后,由于將國際間的貿易往來進行綜合,相應的金融交易、貨物交易、投資融資、知識產權等呈現出一體化的趨勢,這就使得全球間經濟往來的綜合化,進一步推動了國際經濟法各個分支體系的綜合應用。

      3.2對國際經濟法程序規范之影響

      3.2.1強化了國際經濟爭端解決機制

      在經濟全球化到來之前,國際間貿易主體在經濟問題的解決上明顯受到國家的影響,國家代表企業法人主體進行相應問題的協商,而國家和企業法人主體在利益需求上有著明顯的不同,即國家以國家利益為主,而企業法人則是以自身的利益為主要需求,而解決主體的轉移,就直接造成了國際經濟法的應用性不足,導致國際經濟法在國際經濟爭端解決機制上的弱化。經濟全球化時代到來以后,帶動了各個國家主體之間利益與經濟往來的依賴性,加上國際經濟法體系的不斷健全與完善,逐漸凸顯出了經濟爭端解決機制不足的問題,得到越來越多國家的重視。世界貿易協會成立以后,跨國公司等法人主體快速發展,進一步推動了國際經濟爭端解決機制的完善與作用發揮。世界貿易協會本身具有權威性和強制性,能夠對國際經濟法進行強有力的執行與仲裁,為各個國際法主體經濟問題的解決提供有效的渠道與評價,在相應的實踐過程中,對國際經濟爭端解決機制進行了有效的強化。

      3.2.2推動國際經濟爭端解決機制創新

      在國際法主體不斷多元的背景下,相應的利益訴求和矛盾問題也呈現出了多元化發展的趨勢,而更要有的經濟爭端解決機制在問題的解決上明顯有些捉襟見肘,在此背景下,依托各個國際間組織、國際法主體,加大了對國際經濟爭端問題解決機制的探索力度,這就推動了國際經濟爭端解決機制的創新化發展。國際經濟爭端解決機制的創新不僅提升了各個國際法主體利益的保障能力,同時也提升了相應問題解決的效率,從而更好地維護國際貿易的公平和國際經濟市場的秩序。

      3.3對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影響

      篇(11)

      一、GATT從“契約”到“法律”的發展

      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稱WTO)自成立以來,奠定并鞏固了多邊貿易體制堅實的法律基礎和組織基礎,大大加強了國際貿易體系的法制化與規范化。同其前身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以下簡稱GATT)類似,WTO也被認為是一個建立在制度基礎和法律規范之上的體制典范(第19頁)。然而,關于WTO法的法律性質、法律效力等問題,學界一直存在爭論與質疑。尤其是當前WTO多哈回合前途未卜,區域貿易安排逐步對WTO最惠國待遇原則構成蠶食和侵吞,WTO法在實施過程中又面臨著若干困境,諸多因素促使人們不禁對WTO法的法律性產生了懷疑。

      作為一項國際立法文件,GATT的發展多年來經歷了尊法派與傳統派的“法律與契約”之爭。眾所周知,GATT最大的缺陷和“先天不足”莫過于其臨時適用性。從法律上說,GATT并不是一個國際組織,從而影響了條約的執行或運轉的法律地位。于是,在相當長一段時期內占統治地位的思想是:GATT規定的并不是法律(1aw)而只是一種契約(contract)。

      GATT最重要的是它的契約性質。正如其名稱所顯示的,GATT不是一個國際組織,只是一個貿易協定,至多也只是締約方的一個“俱樂部”,或是一個最終通向國際貿易組織(以下簡稱ITO)的“中轉站”。

      盡管缺乏組織機構框架,盡管在貿易保護主義的強大威懾下ITO流產,盡管存在諸多錯綜復雜且看似不可克服的法律頑疾,GATT奇跡般地存活了。最令人驚訝的是,它竟然成為調整規范國際貿易領域的主力軍。毋庸置疑,經過半個多世紀的實踐,GATT的確創造出了這樣一個法律體系。而且,GATT從世界經濟三大支柱(GATT、IMF及WB)中脫穎而出,其崛起的原因何在?植根并服務于現代市場經濟,順應經濟發展潮流;基于國家主權讓渡,形成超國家的協調管理機構;和極富特色的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法律體制,是其保持強盛生命力的源泉。

      GATT非正式國際組織的地位也帶來無窮隱患。GATT日益深深陷入有法不依,規則失靈,法紀廢弛的境地。無論在爭端解決程序中,還是在GATT法律體系中,抑或在增補規則的困難方面,GATT的“先天缺陷”愈演愈烈。這種境況直到WTO成立才改變。

      作為一個正式的國際組織,WTO克服了GATT的“先天缺陷”,從根本上改變了GATT在法律上不是正式國際組織的尷尬局面,為強化監督條約執行奠定了組織基礎,再配以整套處理貿易關系的實體法條約群,和有強制管轄權的司法(爭端解決的)機制,從而奠定了堪稱“世界貿易法”的正規大法的地位,從根本上清理了“GATT只是合同而不是法”的思想混亂。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WTO的持續努力下,多邊貿易體制實現了從“以權力為導向”到“以規則為導向”的轉變。

      二、論WTO法的法律性

      目前,國內學者撰寫的著作、論文經常以“世界貿易組織法”、“世貿組織法”、“WTO法律體系”、“WTO法律制度”等冠名,但鑒于WTO缺乏對成員進行制裁的強制力,并且單邊主義多抗多邊主義的現象時有發生,有人對"WTO法是法”這個觀點提出質疑。那么,WTO法到底是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法?

      哈特認為:“在與人類社會有關的問題中,沒有幾個像‘什么是法?’這個問題一樣,如此反反復復地被提出來并且由嚴肅的思想家們用形形的,奇特的甚至反論的方式予以回答”(第6-14頁)。迄今為止,人們對“法”下過成百上千(不說成千上萬的話)個定義,但沒有一個定義完全為世人公認。不同的人對法的內涵有不同的理解。“法”的概念離不開“話域”(研究的時間、地點、目的和場合),所以很難為之下一個為人們所能共同接受的確切的定義。

      筆者認為,法是由權威機構制定的維持社會秩序的一套規則體系,法意味著自由、平等、公平、正義和秩序。從這個角度理解,WTO法的法律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就主體而言,WTO是政府問國際組織,其成員是主權國家和在對外貿易方面享有充分自主權的單獨關稅領土的政府,其中主權國家成員占絕大多數。WTO的談判、議程和爭端解決都由這些政府的代表參加或解決,除政府代表以外的任何個人、工商企業和非政府組織無權參加其活動,WTO的規則也只能約束其成員的政府,對成員方內企業和個人無約束力。

      2 就客體而言,WTO法通過成員締結的一攬子協議調整成員方在國際貿易中的權利義務關系,這種權利和義務來源于主權國家無償讓渡給WTO的部分國家主權,來自于為了從促進世界貿易自由化進程中獲利而做出的相互承認和相互限制的承諾,來自于磋商之后達成的一系列協定,包括關稅減讓協定和限制非關稅措施協定。

      3 就內容而言,WTO一攬子協議雖然包括名目繁多的國際條約,但基本內容是特定的,即國際貿易。《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是多邊貿易法律框架的核心,該協定兼具契約性和法規性,涉及WTO的成立、宗旨、職能、機構設置、決策方式、成員權利義務(組織方面的)作出約定(契約性);調整多邊貿易關系,規范國際貿易的實質規定體現在WTO協定的附件中(法規性)。一言以蔽之,WTO法雖然陣容龐大,結構復雜,堪稱“法律的迷宮”,其調整對象實際上并未超出國際貿易關系的范圍。

      4 就WTO法的淵源而言,在《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結果最后文件》當中,各主要文件使用的名稱多為“協定”(Agreement),爭端解決用“諒解”(Understanding),附件3用“機制”(Mechanism),GATTl994各附件用“諒解”或“議定書”(Protoc01),反傾銷用“守則”(Code)。但無論使用何種名稱,都不影響這些文件的條約性質,因為它們都是由多個成員依據國際法確定其相互間權利和義務的一致的意思表示,而且形式上是正式的書面文件。正如國際法院在“西南非洲案”(1962)判決中指出的那樣,條約名稱的用法是多種多樣的,有很多不同種類的文件,但它們都具備條約約定的性質。

      綜上所述,WTO法是主權國家為促進國際貿易自由化創立的一套法律體系,它包涵一系列原則、規則和概念,旨在建立以規則為導向而非以權力為導向的多邊貿易體制。WTO法開辟了全球經濟合作的新紀元。

      因此,所謂WTO法,是指WTO賴以建立和運作的整個法律制度,是調整各成員方在國際經濟貿易法律關系中的法律規范的總和(第1頁)。WTO法律體制由完備的組織法、范圍廣泛而內容詳盡的實體法和獨具特色的爭端解決程序法組成。組織法為整個組織的健康運轉提供法律依據;實體法約束各成員管制涉外經濟和貿易行為,為國際貿易提供可預見的和穩定的法律環境;爭端解決程序法為解釋和適用實體法、解決貿易爭端提供依據。一個法律體制得以有效運轉的各要素在WTO法中均具備無遺。

      三、WTO法的部門法歸屬

      WTO到底屬于哪個部門法?WTO法本身就是一個獨立發展自成體系的法律部門?對此,國際法學者認為WTO法是政府管制國際貿易的法律,理所當然屬于國際公法范疇;國際經濟法學者認為WTO是世界貿易組織,毋庸置疑,其法律制度屬于國際經濟法范疇。

      那么WTO法到底花落誰家?抑或自成一體?廓清其法律體系歸屬,對于國際法理論體系的批判與重構具有重要意義。事實上,中國法學界曾經長期爭論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對象、范圍和體系及其與國際公法、國際私法之間的界限關系問題,無論是教材、專著還是論文往往都用大量的篇幅來介紹和評判。既然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之間的關系尚未厘清,那么WTO法作為一個新興的部門法,其法律體系歸屬又如何說得清道得明呢?

      應該說,WTO法無論歸屬于哪個部門法,它們之間都具有一種互相包容、交叉重疊的關系。

      (一)WTO法與國際法

      WTO法首先應歸人國際法范疇。到目前為止,很少有人否認WTO法是傳統國際法的一部分。國際法是在國際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調整國際關系(主要是國家間關系)的,有法律約束力的各種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第3頁)。國際法的制訂者主要是國家,法律主體主要是國家(以及政府問國際組織、類似國家的政治實體),調整對象是國際關系,確定的是國際法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法律淵源是國際條約、國際習慣以及一般法律原則。而WTO法正是由以國家為主的締約方或成員方共同制訂的,規范的是WTO全體成員(以國家為主)和WTO這一國際組織本身的權利義務關系,其法律淵源是以“一攬子”文件為主的國際條約,完全符合國際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般而言,狹義的國際法就是指國際公法。WTO法則是典型意義上的國際公法,即規范國家和政府的公共行為的法。WTO本身是政府間國際組織,其基本職能就是協調各成員間的貿易關系,如促成貿易談判、解決貿易爭端等;各有關條約所約束的也只是各成員政府在對外貿易領域的政策和管理行為,如關稅、市場準入、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雖然它最終可能使企業和個人分享國際貿易自由化所帶來的利益,但它并沒有為企業和個人直接創設權利和義務。可以說,“公法”是WTO法最本質的特征之一。

      但是,WTO法作為一種新型的國際法的特別法,突破了傳統意義上的國際法概念,較之傳統國際法有諸多創新之處。

      1 WTO法增強了國際法的強制約束力。“約定必須遵守”的規則是一切國際條約的法律基礎。通常戰爭和報復是傳統國際法對于不法行為實行制裁的兩種形式,是其強制力的主要表現。而WTO法的誕生使國際法的強制性日益強化成為必然趨勢。

      首先,國際社會沒有統一的凌駕于各國之上的立法機構,規范國際關系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條約化、法典化是一定意義上的國際立法形式。而國際法的編纂、國際公約的訂立,基本上都是由普遍性國際組織來完成的。1995年建立的世界貿易組織(WTO)多邊貿易體系,實質上是一套調節國際經濟和貿易關系的法律規則和程序的體系。組成WTO規則體系的條約、協定、議定書和諒解等文件,性質上均是國際條約,是對成員有強制約束力的國際統一法律制度。WTO的建立和它對CATT的取代,使得國際法的強制約束力大大增強。

      其次,國際社會沒有一個強制執行國際法律規則并對所有國家都有管轄權的司法機構。國際爭端的和平解決是現代國際法的一項基本原則。WTO對傳統國際法最獨特的貢獻是建立了爭端解決機制(以下簡稱DSM),也就是說創制了一套完備的司法制度為法律規則強制約束力提供了保障。從WTO的爭端解決機構管轄事項來看,WTO的管轄權是強制性的,是自動的,而不論一個成員方是否樂意接受這種管轄。這與國際公法上的原則以及國際法院的管轄權具有實質性的不同。DSM這種獨特的管轄權之所以被譽為是對國際法的一項重要突破,主要因為其突破了傳統國際法“不得強迫任何國家違背其意志進行訴訟”的主權理論。

      2 WTO法擴大了國際法的管轄范圍。國際法是國際社會存在的調整國家、國際組織等相互之間在國際交往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關系的行為規則。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出現是國際法領域的一場革命,它是一個有152個成員國(截至2008年5月8日)的全球性經濟組織,世界上主要的國家(地區)都加入了這個組織,它有著廣泛的管轄權,其爭端解決程序獨具特色,這一機制對于如何保證國際法的效力有較大的啟發意義。 轉貼于

      3 WTO法增強了國際法的權威性。在對待國際法的態度方面,向來流行兩種觀點:“國際法虛無論”和“國際法弱法論”。和國內法相比,國際法不存在立法和執法的中心權威,各個主權國家獨立存在,國際社會的權力相對分散,導致“國際法的分散性”。與其前身GATT相比,WTO在調解成員間爭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權威性和有效性,WTO的爭端解決機制的強制性是國際法的“權威性”增強的見證。

      (二)WTO法與國際經濟法

      國際經濟法自從面世以來,一直伴隨著激烈的爭論。法學界對于國際經濟法的內涵與外延有各種見解。英國的施瓦曾伯格等認為國際經濟法是國際公法的分支,是“經濟的國際法”;美國的杰塞普等認為國際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杰出國際經濟法學家杰克遜則認為國際經濟法包括私法、政府管制法和國際經濟組織法。國內較有代表性的定義為,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國際組織、不同國家的法人與自然人間經濟關系的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的總稱嘲(第3頁)。

      WTO法律體系是由一系列多邊貿易協定組成的多邊國際經濟條約群,是國際經濟法在經濟全球化歷史背景下的產物,其發展又有力地促進了國際經濟法在性質、體系等方面的發展。WTO法影響了整個國際經濟秩序,成為迄今為止最為系統、最為完整的對國際經濟關系進行規范的國際經濟法。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和WTO體制的建立,國際法中的國際法規范與國內法規范的關系也發生了某種變化。

      1 一些原先純屬國內管轄和控制的經濟活動,現也已同時置于WTO等國際經濟組織的控制之下。以前,國際法很少涉及和調整各國國內的經濟活動,運用法律規則調整國際經濟關系本來就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才出現的產物。特別是WTO所調整的經濟關系已十分廣泛,甚至已涉及到成員方的國內經濟生活。因此,許多原先純屬國內控制的活動現須受國際法和國內法雙重管轄。

      2 WTO的規則和要求已使調整相關經濟活動的國際法規則與國內法規則基本一體化或趨同化。WTO的規則具有約束力,它要求成員方的國內法與WTO的規則保持一致。一方面,國家對實行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如關于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等,逐步在協調一致,成員方的國內法不得與WTO規則相抵觸;另一方面,在民商事規范方面,有關的國內法規范與國際法規范也日趨同一。例如,商業秘密是否是知識產權問題,以前在理論上和各國實踐上都不一致,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明確將商業秘密作為知識產權加以保護,從而使這一問題不再存有爭議。因此,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間的相互聯系更為密切。

      3 隨著經濟全球化和WTO體制的發展,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法規范的地位顯得突出起來。從某種程度上講,以前國際多邊條約對貿易、投資、金融交易規制較少,例如,GATT以前主要調整貨物貿易問題,沒有涉及到投資、服務貿易、金融交易等領域;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則主要調整國家間的貨幣金融關系,不涉及金融服務貿易問題;關于投資方面甚至沒有一部實體法的公約。因此,調整這些交易主要是依靠國內法規范。然而,WTO體制的產生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這種狀況,WTO規則已廣泛涉及到貿易、投資、金融等交易領域,并對各成員方具有約束力。這樣一來,WTO及其規則在這些領域中發揮著重要的協調作用,有時甚至處于主導地位。

      (三)WTO法與國際貿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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