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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是政府影響國民經濟的一種強有力的宏觀調控手段。建立規范的政府采購制度是規范政府采購行為,保障我國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我國在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要從自身實際出發,借鑒國外經驗,并根據國際慣例,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政府采購制度。
一、政府采購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購是當今世界各國政府管理社會經濟生活的一種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機構,為了開展日常財務活動或為公眾提供服務的需要,在財政的監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從市場上購買商品、服務和工程的行為。由于我國正處于市場經濟發展的初期。人們對政府采購的認識不夠全面、深入,使在國內、國際市場上都具有相當規模的我國政府采購,缺乏完善、統一的法律制度規范。
在我國不同地區和部門頒布的政府采購法律文件中。對政府采購的界定、政府采購主體、政府采購包括的內容、管理政府采購的機構等都規定的不盡相同。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樣的差異,因此導致了管理上的混亂和采購上的不規范。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統一規范政府采購行為。
由于缺乏統一、完備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各級政府的財政支出各自為政,環節多,單價高,采購方式不規范、不透明,導致盲目采購、重復采購等浪費現象依然存在。盡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門已頒布實施有關規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內容差異大,也難以發揮其應有的效果。
二、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
“三公”原則就是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公開原則是世界各國管理公共支出的一個共同原則.因為政府采購合同是采購機關使用納稅人稅款和其它公共專項投資簽訂的買賣合同。在采購中必須對納稅人以及社會公眾負責。因此。要求政府采購依據的法律、政策、采購項目、合同條件、投標人資格預審和評價投標的標準等都必須對社會公開,以便公眾和檢察、監督機構進行審查、監督。
效率原則也是各國常見的采購原則。效率包括經濟效率和管理效率兩個方面,經濟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購過程中,能大幅度的節約開支,強化預算約束。有效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實現市場機制與財政政策的最佳結合。
三、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功效
政府采購是政府與供應商之間進行的交易。由于政府是市場中的最大消費者。而且政府采購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競標過程中執行嚴密、透明的“優勝劣汰”機制。所有這些都會調動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的積極性,而且能夠促使供應商不斷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生產成本或者改善售后服務。以使自己能夠贏得政府這一最大的消費者。所以.供應商競爭能力的提高叉能夠帶動整個國內市場經濟的繁榮昌盛。
四、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作用
1.提高供應商的競爭能力
政府采購的方式很多,有公開招標、兩階段招標、尋價采購、單一來源采購等多種方式,其中公開招標是運用最多的一種方式。但不論是采取哪種方式,在政府采購的過程中都要遵循競爭性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標采購,政府可以邀請到很多的供應商、承包商或勞務供應者來競標,形成一種有利于政府的買方市場,從而使政府能夠獲得比較價格利益和更優質的產品或服務。因此。各供應商必須不斷地提高自己的競爭能力,從而在眾多的供應商中嶄露頭角,被政府“相中”。
2.給整個市場經濟注入活力
政府采購必須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這三條原則可以維護供應商的利益.極大地調動供應商的參與熱情,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注入新的活力,并帶動整個市場經濟的繁榮。
首先,政府采購遵循公平原則。具體來說,這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競爭主體準人的公平性.即允許所有有興趣的供應商均可參加投標;二是競爭規則的公平性,即資格預審和評標的標準要一致;三是供應商獲取信息的公平性,即所有參與投標的供應商都應平等地從政府那里獲得完全信息。
其次,政府采購遵循公開原則。這一原則主要是通過嚴密的政府采購法律、法規來體現的。由于政府采購的批量大,對經濟的影響也大,所以采購活動的程序、過程一定要體現透明、公平的原則。公開的采購程序一方面具有可預測性,使投標供應商可以計算出他們參加采購活動的代價和風險。從而提出最有利的競爭價格:另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內部交易”或“黑箱操作”,從而增強潛在投標商參與采購并中標的信心。
再次,政府采購遵循公正原則。其核心是“標準的統一”。該原則要求采購部門給予所有的供應商相同的待遇。而不應該存在歧視性。它是提高供應商廣泛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有效保證。
3.有助于我國產品打入國際市場
這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解釋:一是由于國內政府采購市場的不斷完善,調動了國內供應商的參與積極性,并促進其競爭能力的提高.這種競爭能力的提高有可能使這些供應商步人國際市場;二是從政府采購市場開放的對等性來看.我們可以充分利用雙邊或多邊條約的優惠待遇參與國際競爭.使供應商能夠在國際市場上得到更多錘煉的機會.提高國際競爭實力。
從長遠看,經濟全球化、一體化的趨勢不可阻擋.政府采購市場的開放也是必然趨勢。雖然我國沒有正式聲明開放政府采購市場,實際上國外供應商早已進入我國政府采購市場。我國政府機關采購商品或服務的領域也早已延伸到國外。
4.有效防治腐敗
首先,政府采購制度,能克服以往分散購買的弊端。可有效地防范公共采購領域的腐敗。政府采購,不僅是一種簡單的消費行為。而且是一種制度。在這種制度下,各種支出納入統一賬戶.受到財政部門全方位監督。它的主要實現形式是招標。這一方式以公平、公正、公開為基礎,通過招標廣告,公開采購信息,使有能力的企業,都有機會參與競爭。
其次.統一的政府采購,特別是公共招標方式.可以依托于法制而明顯地提高政府采購過程的透明度和嚴密性,減少產生“權錢交易”等腐敗行徑的土壤。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財政法制建設不斷發展,財政工作的法治化程度和依法行政、依法理財的水平日益提高,已初步形成了與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基本相適應的財政法律制度框架。與此同時,財政執法也在不斷地規范,全方位的財政監督機制和制約機制正在形成。但是,我們也應該清醒地認識到,目前我國財政法制建設的總體水平仍有待進一步提高,財政立法中尚存在著與財政改革和發展不相適應的方面,財政執法中時常出現不合法和不適當的問題,進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財政改革的深化和財政法制的嚴肅性。在加強財政法制建設的過程中,我們應該進一步提高對推動依法行政、依法理財重要意義的認識。第一,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財,是全面提高財政管理水平的要求。加強財政管理,就是要建立健全的、覆蓋財政收支各個層面的管理機制,逐步實現財政資金分配的規范化和法治化。無論是加強財政收入管理、優化支出結構、加大財政監督力度,還是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都必須依照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運用法律手段,將法治貫穿于財政管理的全過程,才能夠保證財政行為的規范化。第二,加強財政法制建設,有助于有效地行使財政職能,充分發揮財政的作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財政職能,主要體現在優化資源配置、促進公平分配、調節經濟運行等方面。深化財政改革,就是要按照政府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活動范圍和作用方式,按照轉變政府職能和逐步建立公共財政體系的要求,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財政職能。這一切都需要運用法律手段,通過科學的立法,使之規范化、制度化;通過嚴格的執法,使之行之有效、監督有效。第三,加強財政法制建設,是促進和規范財政改革的重要保障。在改革與法制建設的關系上,應該堅持并強調一手抓改革與發展,一手抓法制。
立足于本國國情,通過比較和借鑒來吸收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和做法,是我們加強財政法制建設,推進依法行政、依法理財的一項重要內容。從發達國家的情況看,其公共財政管理方面的基本經驗便是充分注重運用法律手段,堅持依法理財,不斷提高財政管理法治化的水平。從總體上看,其財政法制建設的主要特征包括如下三個方面:第一,財政法律制度較為健全。財政活動的各個領域、各個環節均有法可依,法律規定比較科學、合理,財政法的效力等級較高,可操作性也比較強。第二,能夠依法進行財政管理。許多國家的預算編制草案相當細致,幾乎對每一項開支都有詳細的論證。立法機構對預算的審批程序極其嚴格,審批過程的公開度和透明度很高。在收入方面,無論開征稅種、設立收費項目,還是發行公債,均有嚴格的法律規定。在支出方面,政府嚴格按照預算確定的支出來提供良好的公共產品和服務,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增加預算,則須根據有關法律程序進行審批。第三,重視對財政執法的監督,各個執法監督機構之間有明確的職責分工,追究法律責任一視同仁,對執法不嚴格,等違法行為進行嚴厲的處罰。
二、財政監管在依法理財中的重要地位
所謂財政監管,是財政機關在財政管理過程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涉及財政收支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的審查、稽核與監督檢查活動。財政監管寓于管理活動當中,體現財政管理的本質屬性,與資金運動同步進行,其主要作用就是及時發現和糾正預算執行中的偏差,保證財政分配的科學、正確和有效。
在我國,財政監管的主體是國家財政機關,各級財政部門是財政監管的執法主體。財政監管是財政部門內部各職能機構的共同任務,各級財政機關內部的預算編制、預算管理、國庫等業務機構都行使監管的職能。同時,為更好地履行監管職能,發揮財政檢查這一體現監管職能內在屬性的必要手段,各級財政機關內部還設有財政監管專門機構,專門行使財政檢查職責。財政機關專門監管機構,一方面接受上級財政機關對財政監管的業務指導;另一方面按照分級負責的財政管理體制對本級財政負責,接受本級政府管理,及時向本級財政和政府報告財政監管中發現的重要情況或問題。
財政監管職責體現著財政管理的范圍與權限。財政部門監管機構的職責主要包括:(1)對本級各部門及下一級政府預算、決算草案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進行審查稽核,并根據本級政府授權對下級政府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管。(2)對本級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征收預算收入情況,本級國庫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情況進行監管。(3)對本級預算支出資金的撥付、使用和效益情況進行監管。(4)對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及預算外資金收取、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管。(5)對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及國家基本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管。(6)對本級各部門、各單位執行財稅政策、法規情況進行監管。(7)對社會審計機構在執業活動中的公正性、合法性進行監管。
在職能上,財政監管與國家預算收支、預算外收支和企事業單位執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政策情況密切相關。從總體上看,財政監管的范圍主要包括如下五個方面:一是預算監管。即對各級財政預算、預算執行、決算的監管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頒布為財政機關實施預算監管提供了法律保障。預算法規定:財政機關是預算編制、組織實施的職能機構,負責編制決算草案具體事項并糾正本級各部門決算草案不合法之處,監管本級各部門和所屬單位預算的執行。財政機關通過預算監管,促進各部門和各單位認真貫徹《預算法》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及時發現處理預算中存在的問題,實現收支平衡。二是稅務監管。稅務監管包括國家財政機關依法對稅收機關和納稅人執行稅法的情況進行監管檢查,及時發現并糾正違反國家稅法的情況,保證稅款及時、足額上繳國庫。三是國有資產監管。國有資產的使用者要接受財政機關的監管,依法、合理、有效使用國有資產,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實現資源配置優化的總體要求,提高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四是預算外資金監管。預算外資金是國家財政資金的組成部分,盡管未列入國家預算管理,但其收支管理的好壞直接影響著國家財政分配職能的實現。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是加強財政管理的重要內容。財政機關對預算外資金監管就是依法監管預算外資金的收入和支出、使用的合法性,確保預算外資金取之有道,用之有效。五是財務會計監管。財務會計監管是財政機關依照《會計法》及國家有關財務會計法規制度對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的各項財務會計活動的合法性、真實性實施的監管。它同時包括對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執業質量的監管。
在手段和方式的具體運用方面,財政監管主要表現為日常監管檢查、個案檢查和專項監管檢查。其中,日常監管主要是對預算執行和財政管理中的某些重要事項進行日常監控。財政機關業務機構的日常監管檢查是結合預算編制,對財政資金分配進行事前的審查、評估,以及對資金撥付、使用進行事中的審核、控制,加強對預算的監管約束,主要包括:預算編制是否符合《預算法》有關規定;對預算執行情況分析、預測的依據是否充分可靠,新的重大的財政經濟措施對預算收支的影響是否考慮全面,測算是否準確、合理;預算收支的安排是否符合國家預算指標和管理體制的要求;通過建立預算收支旬報、月報、季報制度,定期分析預算執行情況,等等。所謂個案檢查,是根據上級批示的群眾舉報案件,以及日常監管檢查和專項檢查中發現的線索,組織力量進行檢查核證。檢查結束要向上級和有關部門報告查處情況,并對查處的違法違紀問題進行嚴肅處理。專項監管,是深化管理、制定政策、加強法治的重要手段,是日常監管檢查有益和必要的補充。從現實情況看,經濟轉軌時期各種經濟關系和經濟利益有了重新調整、組合、變化,相應的法規制度和約束機制還沒有及時建立或不盡完善,經濟領域的某些層面甚至還存在監管的“斷面”和“真空”。財政部門應根據財政管理的需要和監管檢查工作中暴露出的難點、熱點和重大問題,采取指令性計劃和指導性計劃相結合的工作方式,有針對性地開展專項監管檢查,從而提高財政監管檢查的綜合效益。
三、加強財政法制建設與強化財政監管
在深化財政改革和加強財政法制建設的過程中,筆者認為,應該緊緊圍繞財政立法、財政執法和財政復議這幾項基本內容,推進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財工作。關于加快財政立法的問題,應該注意的內容主要包括:一是要與財政改革的進程相適應。財政立法應緊緊圍繞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這一既定目標,轉變立法觀念,正確解決立法的穩定性與改革的多變性之間的矛盾,做到財政立法服務于財政改革。財政立法要把鞏固改革成果、保障改革順利進行、引導改革的深入作為中心任務。二是妥善處理立法的現實可行性與適度超前性的關系。財政立法既要體現市場經濟的共同規律,又要從我國的國情出發,與我國的實際情況相結合。法律法規既要符合客觀實際,又要有適度的超前性,避免財政立法在制定頒布后很快就落后于形勢發展的情況。要加強立法預測,制定立法規劃。三是堅持局部利益服務整體利益的原則,保證財政立法的統一。在制定財政法律和行政法規時,要妥善處理中央與地方、部門與部門之間的利益關系。在財政執法方面,應該堅持依法執法的原則,財政執法主體的執法活動必須遵守相關法律的具體規定,財政活動必須以法律為依據,嚴格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職責。同時,也應該堅持合理的原則,即在合法的前提下,財政執法行為應盡可能客觀、公正、合理、適當。為了規范財政執法行為,應實行綜合治理,包括實行政務公開,提高透明度;要在財政系統中加強思想政治教育,搞好業務培訓,建立一支高素質的財政執法隊伍;要及時發現問題,認真分析問題,并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予以解決。此外,還應重視財政行政復議問題,應該通過建立財政行政復議制度,有效地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財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我國在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后,在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又進一步提出了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提升了市場機制的重要性,將許多原本由政府承擔的職能逐漸改為由市場經濟規律來決定,政府采購也不例外。在國內的傳統理論研究中,政府采購職能被視為宏觀調控問題,認為政府通過實施經濟活動對于市場可以起到宏觀的調控和指導作用,但是隨著市場作用的逐漸加強以及政府失靈的出現,政府采購市場調控法律機制逐漸被重視起來。
政府采購市場調控法律機制實現政府與政府采購市場之間關系的平衡
在政府采購制度出現之前,政府的購買行為與其他市場主體的購買行為并無差別,但是隨著政府采購制度的興起,這一制度背后潛在的問題也逐漸突顯出來,甚至影響到了市場的公平與公正性,因此引起了國家的高度重視。為了進一步規范與調整政府采購行為,我國在2002年頒布了《政府采購法》,形成了相對完善的政府采購法律體系,經過多年實踐,政府采購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與政府采購聯系密切的是政府采購市場。所謂政府采購市場主要是指利用公共資金行使其政府職能,維護公共利益而進行交易的活動場所。其與一般的經濟交易市場的概念并不相同,但是在內涵上二者之間有一定程度的重合。政府采購作為政府公共財政支出的一個部分,從本質上講,也是政府行使行政職能的行為,是為公共利益服務的一種方式,因此,政府采購又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但即便如此,政府采購市場也要遵循市場交易的一般規則,在招投標規則、市場透明度等方面遵循公平、誠信等交易準則。通過加強對采購市場的調控,才能保證整個過程的有序進行。
政府采購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一個國家的貨物、工程以及服務的總量平衡,而且對市場經濟運行規律也會有一定的影響。政府采購市場的調控主要通過調控采購不同種類的物品,實現其引導或者調節政府采購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使物品的社會需求及社會供給達到平衡。而政府采購市場調控的法律機制則主要是為政府采購提供法律運行保障,并且對政府采購行為進行規范,從而實現政府與政府采購市場之間關系的平衡。
總之,政府采購市場調控法律機制是對政府采購市場調控的運行調整以及制度保障,能夠實現政府采購公平正義的社會價值目標,為其提供整合界限以及框架,能夠解決社會中多元價值以及目標價值的沖突問題。
政府采購市場調控法律機制的必要性
當前,政府采購機制面臨著諸多困境。一方面,政策主導下的政府采購出現一系列問題;另一方面,當前我國的政府采購也無法實現與國際接軌。為破解以上難題,應著力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購市場調控的法律機制。
行政C制約束政府采購行為。我國《政府采購法》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根據上述法律對于政府采購的定義可以看出,政府采購作為一種政府行為,具有濃厚的行政色彩,行政機制對于政府采購市場的調整較為突出,會出現政府采購市場失靈和政府參與失靈的雙重缺陷。政府作為采購的主體,在行政職能和政府“經濟人”屬性的雙重影響下,容易偏離其目標,出現信息不對稱、政府與經營者交易不平等、地方保護主義等各種不利于市場經濟發展的狀況,而政府采購市場調控法律機制可以約束政府在采購過程中的行政身份,使其遵循宏觀調控政策的指導,依據市場機制進行采購。
政策機制主導政府采購行為。首先,政府采購主體不明確,雖然我國法律中對于政府采購主體進行了界定,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仍存在障礙。如社會團體是否有性質之分,政府內的何種部門負責采購等問題并未進行詳細界定,導致政府在采購過程中出現主體不明的現象;政府采購范圍不明確。我國的法律中只是規定了政府采購目錄,而對于采購范圍并未進行詳細界定,造成采購范圍混亂、標準不一等現象。其次,政府采購程序及方式不規范。對于非招標采購的方式法律并未做出詳細規定,易出現政府任意性采購行為;對于政府采購行為的信息、合同管理等缺乏嚴格的審查及規范的法律設計,易導致政府采購行為的不規范,不利于向服務型政府轉型目標的實現。再次,當前政府的行政性管理思維仍舊制約著政府的經濟活動。因此,盡快建立政府采購市場調控法律機制是應對政策至上問題的最有效手段。
政府采購市場調控法律機制的構建及完善
減少政策機制對政府采購市場調控行為的干預。首先,相關法律對市場主體進行明確規定,對于政府具體負責采購的部門應進行專門設置,以保證政府采購的專業性。其次,政府招標采購行為應嚴格依照《招標投標法》進行,保證招標過程的公正性,減少行政權力的不當干預。最后,細化《政府采購法》的采購目錄,特別是服務性產品的采購范圍,并且將其上升到法律范圍,以保證政府采購范圍的法定化。
構建政府采購市場調控法律機制。首先是國內法律機制構建方面,政府采購市場調控法律機制的建立主要是在本國法的構建中,政府采購市場調控法律機制應該在憲法的指導下進行操作,同時建立起有關政府采購市場調控法律機制的系統性規定。通過對一系列預算法、招投標法、財政法等相關規定進行完善,使政府采購市場調控行為真正置于法律的監督之下,保證政府采購行為的正規性和公平性。此外,其他的部門法也應該與其進行協同,如行政法規等,這些法律法規可以作為基本法以及專業性法律的配套規定進行使用,將上述法律法規、規章等協同適用,建立起完善的法律體系,對于政府采購市場調控行為具有極大的指導作用。
促進國內法與國際法相互協調。國際法律、協定在這一領域早有明顯的約束力,這就要求我國在構建法律機制方面除了應該結合國內的經濟發展情況之外,還應該考慮到國際上普遍的法律機制構建情形。在這個基礎之上,國際上指定的有關政府采購市場調控的法律機制對于各個國家內部的法律機制是具有效力的,所以我們應該重視WTO制定的《政府采購協議》的內容,該協議中的大量內容都會影響到我國關于法律機制的構建,對于我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建立具有極大的參考意義。
完善政府采購市場調控法律機制的監督機制。除了運用法律機制對政府采購行為進行監督外,政府還應接受公眾或社會的監督,將具體的采購清單、預算、合同、結算等交易行為通過政府的官方途徑進行公布,一方面可以保證政府采購過程的公開透明性,以減少暗箱操作、權錢交易的行為;另一方面公眾也能對政府采購過程中出現的不合理現象行使知情權、詢問權,保證政府在采購過程中能夠合理利用社會資源,防止腐敗現象,保障采購過程的公正性。
我國政府采購市場調控受到行政機制、政策機制的影響,法律手段較為不足,面臨市場機制與法律機制不協同的現狀,我國不僅應該完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而且也不應忽視政府采購市場調控法律機制的構建與監督。
(作者單位均為中國地質大學長城學院)
【參考文獻】
(二)會計的發展有助于企業和經濟的發展 會計對于促進經濟發展、壯大企業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有必要了解會計人員現狀。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不斷完善,財務會計對于社會經濟發展的作用也日益凸顯,財務會計工作已深入到國民經濟各個領域,對于整個社會經濟的正常運行發揮著重要作用。會計具有核算和監督職能,會計通過核算職能為經濟管理提供信息、資料,通過監督職能對經濟活動直接進行管理,促使經濟更好地向前發展。
(三)會計人員眾多但整體素質不高,會計畢業生就業形勢嚴峻 一方面,目前我國會計人員基數較大,會計市場趨于飽和;另一方面,會計人員整體素質不高,高尖端綜合型會計人才匱乏,不能滿足經濟發展下企業對會計人員的需要。這就造成了會計人員的從業能力與職業素質不能滿足企業對會計人員的要求與企業找不到合適的會計人才兩者之間的矛盾。為了縮小兩者之間的矛盾,緩解會計人員就業壓力,筆者對仙桃市會計從業人員現狀展開深入調查與研究。
二、仙桃市會計人員現狀及具體原因分析
(一)從企業會計人員自身的角度來看
(1)仙桃市會計人員年齡結構呈現分層狀況,且開始走向年輕化道路。由圖1可知,隨著仙桃市經濟的發展及其會計人員素質的相應提高,會計人員老齡化的狀況有所緩解,正在朝著“會計隊伍年輕化”的道路發展。而沿海經濟發達地區會計人員年齡結構老化的現狀仍然未得到改善,這是由于這些地區經濟發展程度更高,企業發展機制更為完善,對會計人員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有經驗的會計人員更能得到企業的青睞。導致仙桃市會計人員年齡結構朝著“會計隊伍年輕化”道路發展這一狀況的主要原因有:年輕人工作經驗不足,而沿海經濟發達地區對會計人員的要求過高,所以有些年輕人愿意前往像仙桃市這樣的對會計人員要求不太高的二三線城市歷練,以獲得豐富的經驗。
(2)仙桃市會計人員性別比例嚴重失衡,女性會計居多,這一現狀與目前我國整個會計市場的現狀是相吻合的。據調查,仙桃市會計行業中女性所占比例高達82%(見圖2),甚至在很多企業中全部都是女會計。產生女性會計居多這一現狀的原因主要有:女性做事更為細心和認真,且女性工作的穩定性更強。但在財務方面能夠升職至高層的還是男性居多,其原因主要有:男性對企業或事物的宏觀把握和認知這方面的能力更強;身居高層,壓力也會更大,而女性可能由于家庭的原因會導致精力分散。
(3)仙桃市會計人員薪資待遇水平偏低,據調查顯示有78%的會計人員薪資水平不到2000元。在國企中,會計人員的薪資水平雖然較低,但福利待遇較好,“五險一金”比較齊全;在私企及外資企業中,工資水平稍高,但福利待遇相對國企而言稍差。總體而言,仙桃市會計人員的薪資待遇水平并不高,這是由于仙桃市經濟發展水平還未達到一定高度所致。而沿海經濟發達地區由于經濟發展水平更高,企業會計人員薪資水平也更高。
(4)仙桃市會計人員整體文化素質和職業技能不高,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會計人員學歷層次普遍不高,大專及其以下學歷約占67%,其余的33%為本科學歷(見圖3)。第二,專業職稱級別較低,無會計從業資格證的人占11%,僅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的人員比例占56%,擁有會計職稱的人占33%(見圖4)。由此可見,仙桃市會計人員文化素質和職業技能不高。而沿海經濟發達城市會計人員學歷層次和職業技能與仙桃市相比都較高。導致仙桃市會計人員學歷層次與職業技能與沿海經濟發達城市相比都較低這一現狀的主要原因有:第一,仙桃市作為中小城市經濟發展水平不高,會計人員的薪資水平和福利待遇都不高,難以吸引高素質的會計人才;第二,受當地整體文化環境的影響,競爭氛圍不夠濃厚,企業對會計人員的要求也不高,故會計人員的上進心也不夠強。
(5)仙桃市國企會計人員基本上沒什么工作壓力,而在私企工作壓力會相對較大,特別是在上市公司工作壓力會更大。其主要原因有:第一,國企工作環境相對較為輕松,工作時間較為靈活,企業文化競爭氛圍沒有私企濃厚;第二,國企工作穩定,且國企福利待遇較好,無需面臨被解聘的壓力。但從整體而言,仙桃市會計人員的工作壓力與沿海經濟發達城市相比工作壓力要小很多,其主要原因:第一,沿海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較高,企業的發展程度更高,企業發展機制更為完善,對會計人員的要求更為嚴格;第二,沿海地區競爭更為激烈,生活節奏更快,導致工作壓力更大。
(6)仙桃市會計人員基本上都是本地人,外來人員極少。其主要原因有:第一,城市小,經濟發展落后,外地人不愿意前往就業;第二,本地人方便解決生活問題,可以同時顧及事業和家庭。而經濟發達地區由于經濟發展水平高,會計人員薪資和福利待遇都較好,對會計人才具有吸引力,所以會計人員的來源地極為廣闊,會計人才基本上是來自全國各地。
(7)會計人員的就業前景。就仙桃市目前的狀況而言,會計市場已趨于飽和,會計人員就業前景不是很好;但從長遠來看,仙桃市會計就業市場仍然很樂觀。一方面,仙桃市的經濟還有很大的發展空間,隨著仙桃市經濟的發展,企業規模也會隨之發展壯大,對會計人員的需求也會增加;另一方面,新人換舊人,年輕的會計替代老會計,這就提供了發展平臺。而沿海經濟發達地區雖然會計人數眾多,競爭壓力大,但就業前景也依舊很樂觀,因為這些地區會計人員多數是來自外地,所以會計人員的流動性較大,這就為會計人員提供了機會。同時,由于這些地區經濟發展水平更高,企業發展更為成熟,機制更為完善,會計人員的能力提升空間也較大,會計人員就業前景更為廣闊。
(二)從企業對會計人員的要求來看
(1)仙桃市企業對應屆畢業生需求不大,但并不排斥應屆畢業生。調查過的眾多企業基本上都不招收應屆畢業生,特別是小型企業,小型企業招收會計人員一般要求的是一上任就對業務非常熟悉,應屆畢業生因實踐經驗不足無法滿足這一要求;而大型企業對應屆畢業生并不排斥,但對應屆畢業生各方面的綜合素質能力要求比較高。眾多企業招收會計人員都要求招收的會計人員有幾年的工作經驗,而應屆畢業生顯然是沒有工作經驗的,所以應屆畢業生不受用人單位的青睞。雖然如此,但綜合素質能力強的應屆畢業生也很受企業的青睞。而在沿海一些經濟發達地區,應屆畢業生的就業市場較仙桃市而言要更為廣闊一些。
(2)仙桃市企業對會計人員的學歷層次沒有很高的要求,但注重會計人員的綜合素質能力。調查的眾多企業基本上都對會計人員的學歷沒有太高的要求,而是更注重會計人員的實踐經驗、學習能力、團隊協作能力、對企業的忠誠度、交流溝通能力、領導能力、為人處事能力等。擁有這些綜合素質能力的人才更能適應企業的發展。在沿海一些經濟發達地區,企業對會計人員的學歷層次有一定的要求,但同樣更為注重的是會計人員的綜合素質能力。
三、會計人員現狀影響因素
(一)經濟因素 仙桃市經濟發展程度較低,制約仙桃市會計發展。仙桃市屬于三線城市,其經濟發展水平遠低于“北上廣”等地。由于其經濟發展水平較低,會計制度和相關體制還不太健全。經濟落后,薪資待遇水平不高,這就難以吸引高素質的會計人才來仙桃市就業。筆者經過調查得知,該地國企工資只有1000多元,私企工資稍高,而這遠遠不能滿足現在的消費水平,所以基本上沒有外來會計人員來此就業,這里的會計人員基本上是本地人,且會計人員大部分都是大專及以下學歷,很多會計人員都僅僅只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人員專業素質不高。
(二)文化因素 仙桃市企業競爭文化氛圍不濃厚,存在任人唯親的現象,不利于仙桃市會計的發展。在國有企業中,工作環境較為輕松,企業文化氛圍較為寬松,會計人員沒有太大的工作壓力,工作穩定,面臨的升職壓力較小,且工作時間靈活,企業會計人員之間沒有激烈的競爭,因而企業會計人員沒有很強的上進心,這不利于會計的發展。并且在國企中存在嚴重的任人唯親的現象,會計人員基本上都是經人介紹而進入的,這就使企業缺乏高素質的會計人員。這種不公平的用人制度如果長期發展下去,必將阻礙企業的發展壯大。
(三)法律因素 建立健全相關會計法律法規制度有助于促進會計發展。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會計活動作為經濟管理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會計行為的規范化、法治化成為市場經濟條件下會計工作的必然要求。仙桃市目前相關會計法律法規制度還不夠健全和完善,這影響了仙桃市會計的發展。隨著仙桃市經濟的發展,仙桃市相關會計法律法規制度也得以逐步建立和完善,目前仙桃市對會計人員的要求與以前相比更為嚴格,要求會計人員必須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才能從事會計工作,不像以前存在很多無證上崗的情況,可見仙桃市會計相關法律法規是在逐步完善和發展的。仙桃市會計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有利于會計人員素質的提高,有利于會計的發展。
(四)政治因素 國家相關政策也對會計的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為了促進我國中部地區經濟發展,國家于 2004年提出了中部崛起的發展戰略,為了積極響應中部崛起發展戰略的號召,以武漢為中心的“1+8”城市圈于2007年建立。而仙桃市作為“1+8”武漢城市圈之一,武漢的發展帶動了仙桃市的發展,而這又推動著仙桃市會計的發展。國家出臺的相關政策及宏觀方面的發展戰略對仙桃的發展特別是仙桃市會計的發展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使會計人員的素質得到提高。
四、結論
(一)對政府而言
(1)努力發展地區經濟,以吸引優秀會計人才。仙桃市政府應該努力發展地區經濟,為當地會計市場的發展提供良好的經濟環境。仙桃市的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水力資源較為豐富,仙桃市政府可以借鑒當地資源優勢促進經濟發展;仙桃市種植業、水產業、農副產品及四大工業支柱產業是其地方特色,還擁有一些著名的旅游資源,仙桃市政府應將這兩者優勢相結合,促進經濟發展;仙桃市投資環境良好,建設有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以及工業園區,仙桃市政府應大力支持這些經濟區、工業園的發展,優化投資環境,并吸引、鼓勵優秀人才來此發展就業,為當地會計的發展提供良好的經濟環境。
(2)政府應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建設,促進會計發展。目前仙桃市相關會計法律法規建設還不太完善,這阻礙了仙桃市會計發展的進程。政府可以通過完善稅收法律制度、財政法律制度等以促進企業的發展。在稅收方面,可出臺各種措施減免稅費,使稅收合理化,以促進企業的發展,改善當地會計人員現狀。在財政法律制度方面,政府應規范和完善預算法律制度以及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為當地會計的發展提供良好的政治法律環境。
(3)加強政府監督,規范會計發展。強化政府外部監督,即由國家財政、審計、證券監管等部門依法加強對企業財務檢查和審計,尤其是要加強對準則、制度執行質量的監督檢查,以約束企業會計職業判斷行為,增強會計信息的客觀性和公允性。針對仙桃市會計人員的基本現狀,政府相關部門應加強監督和檢查,包括對單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檢查,對單位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的檢查,對單位會計核算情況的檢查,對單位會計人員從業資格和任職資格的檢查,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的檢查,并對借職業判斷之名弄虛作假和屢次違反財經紀律的及時予以糾正或處理,情節嚴重的要給予經濟制裁、行政處罰及至追究其刑事責任,以促進仙桃市會計的發展與完善。
(二)對企業而言
(1)嚴格規范會計人員招聘。仙桃市會計人員文化水平和職業技能水平不高,企業招聘會計人員多是任人唯親,這對企業的長遠發展極為不利。因此,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嚴格規范會計人員招聘,嚴格按照招聘程序進行招聘,對會計崗位的人員要把好入口關,對未經考試合格者一律不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企業和單位在任用會計人員時,要嚴格審查,是否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避免任人唯親的現象。
(2)加強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仙桃市企業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發展狀況并不是很好,一般企業并沒有開展會計及人員繼續教育,即使開展了會計及人員繼續教育也只是形式主義。為了使會計人員不斷提高業務水平,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仙桃市企業應加強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調動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積極性,完善繼續教育的內容,改進繼續教育的形式和考核機制,對此,企業可以定期為會計人員舉辦一些培訓或者相關講座等。
(3)加強對企業會計人員持證上崗監督檢查。針對仙桃市會計人員尚存在一些無會計從業資格證上崗的情況,企業應加強對企業會計人員持證上崗監督檢查,嚴格把好會計人員入口關,嚴格規定無會計從業資格證的人員不準從事會計崗位,對會計人員無證上崗的情況要進行嚴厲處罰。
(4)平衡男女會計人員比例。仙桃市會計人員男女比例過于懸殊,女性會計比例太大,甚至很多企業全部是女性會計,這種會計人員男女比例過于懸殊的狀況不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因此,企業在招聘會計人員時應適當考慮一下平衡男女會計人員比例的問題。
(5)加強企業文化建設。受仙桃市當地寬松的企業文化氛圍的影響,仙桃市會計人員工作壓力較小,會計人員沒有很強的競爭意識,會計人員上進心不強,這不利于會計人員的發展,更不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因此,企業應加強企業文化建設,為當地會計人員的發展營造良好的文化氛圍,促進仙桃市會計的發展,也促進當地企業的發展。企業可以促進會計人員在競爭與合作中發展與上進。一方面,加強企業會計職業道德自律建設,有計劃、有組織地在企業會計人員中深入開展職業紀律、職業責任、企業會計職業理想教育,逐步形成堅持實事求是,反對弄虛作假的職業意識;另一方面,在企業會計人員中不斷進行企業會計文化的宣傳教育,使其在企業會計管理中能夠自覺理解文化,運用文化。
(三)對會計人員而言
(1)注重學習專業文化知識。針對仙桃市會計人員文化水平和職業技能水平不高的現狀,仙桃市會計人員自身首先應該做到注重學習專業文化知識,打好基礎。會計專業知識主要包括會計基礎、財務管理、相關行業的會計理論以及行業財務制度、管理會計和會計電算化等。會計電算化是減輕會計工作量,提高會計工作效率的保證,也是會計信息化的前提,因此在整個會計人員素質中顯得尤為重要。會計人員不僅要熟練掌握會計相關理論知識,更要熟練使用計算機相關軟件操作。在新經濟形勢下,作為一名優秀的會計人員,不能只滿足于本國的、本企業的一些會計理論和實踐,還應該對其他國家的財務制度、具體會計準則進行學習和探討,對中外的會計理論和實踐進行比較,借鑒和學習國外先進的會計知識和經驗。
(2)要具備良好的會計職業道德,提高綜合素質。由于仙桃市會計人員文化水平和職業技能水平不高,綜合素質能力較差,仙桃市會計人員自身應該做到以下幾點。第一,培養良好的會計職業道德。會計職業道德是由會計職業活動的具體特點及所涉及的利益關系等所決定的,是調整會計人員之間、會計人員與不同的利益團體或個人之間社會關系的道德規范總和。良好的會計職業道德不僅有利于塑造會計人員的優良品質,提高會計職業在社會中的地位,也有利于會計人員規避會計行為中所面臨的道德風險,減少違規違紀行為。良好的會計職業道德是判別一個優秀會計人員的關鍵,因此,培養良好的職業道德素質對會計人員而言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第二,注重提高自身綜合素質。當代企業需要的是高素質的綜合性人才,會計人員應注重培養自身綜合素質。只有具備各方面綜合素質的人才能適應競爭愈益激烈的社會。培養綜合素質主要應注重以下幾點:重視實踐經驗;應具備團隊協作精神,企業的發展不是靠個人,團隊的合作才能為企業創造出最大的效益;要對企業有忠誠之心,一個企業培育了員工,就應該為企業做出貢獻;要具備學習能力,善于學習,方能長遠立足;培養交流溝通能力。
參考文獻:
論文關鍵詞 小金庫 查出辦法 法律
“小金庫”現象是經濟體制和社會思潮共同作用產生的結果,其危害機制通過政治和經濟兩個層面發揮作用,非法侵占公私財產等行為造成了較為嚴重的危害。因此,這個問題早已經引起中央的重視,并針對這個問題展開了全國范圍內的打擊行動,將機關單位中存在的“小金庫”予以取締。
一、 “小金庫”出現的原因
(一)內部原因
個人或者團體出于利益上的考量,視國家制定出臺的財政法規為無物,在單位中大搞串聯,形成一個利益團體,暗中指揮財務部門建設“小金庫”,然后列出一些不合規則的開支。上述現象出現的主要因素是單位領導層面人物的參與,利用手中的權力出現違法亂紀的行為。“小金庫”問題會引起中央重視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小金庫”建立者不需要花費自身的資金便能實現目的,因而可以肆意妄為,造成了大量的資金損失。一般情況下,“小金庫”利益集團花銷資金的手段就是“出師有名”,通常都是以為其所在機關單位謀福利為由而獲得資金的暫時掌控權,在達到為整體利益服務的同時,也使自身獲得了相應的利益,不僅如此,而且還通過這種行為獲得了一定的政績。如此多的好處,必然引起“小金庫”的泛濫。
單位的部門要職人員由于歷史條件的限制而出現法律觀念淡薄的狀況,對于建立“小金庫”的法律后果認識不清。比如,一些領導認為使用“小金庫”的過程中,只要沒有進行私人謀利就沒有違反法律,而將其用作單位員工的福利發放等用途。更加盲目的認知情況體現在一些人員認為“小金庫”能夠建立起來,是因為法律制度存在的漏洞,認為這種現象在社會上已經司空見慣,因而行動起來無所畏懼。
(二)外部原因
社會大環境對這個問題的出現產生了重大影響。我國在改革開放之后,社會經濟出現了快速發展的局面,各種不良社會風氣的形成為“小金庫”的建立提供了成長的土壤。比如,一些單位為了能夠獲得項目,或者負責人為了尋求自身的發展,會通過各種手段而采取送禮等方式鋪平道路,這個過程中所花費的資金屬于灰色支出,不能夠正常的記錄在賬面之上,也無法從經費中進行調撥,只能運用建立“小金庫”的辦法籌集資金。
我國經濟的市場化進程不斷推進,但是與之相匹配的預算體系并不完善,許多內容無法適應社會發展的現實狀況,導致一些資金支出無法納入預算體系之中,在無法解決這個問題的情況下,將其納入“小金庫”就成為必然的選擇。比如,我國的預算條例規定,各個單位之間往來過程中的招待費不允許從公款中進行調撥。但是,各個單位在進行現實交往的過程中,為了維系彼此的關系,招待費的產生是難以避免的,基于這種狀況,一部分單位為了應對這個問題而從“小金庫”中調撥資金,以維持招待費的支出。
二、 “小金庫”產生的危害
“小金庫”的出現造成很多危害,侵吞國家財產、造成國家損失、滋生腐敗、破壞經濟發展等。
(一)滋生腐敗
“小金庫”的建立過程本身具有非法性,由部門中領導層面的一些人員和財務工作者共同在暗中操辦完成,使用和存入過程存在私密性,法律的監督作用難以發揮功能,在相關人員對其中的資金進行應用的過程中難以避免地出現私吞、挪用等情況,造成腐敗的出現,導致經濟犯罪的現象屢禁不絕。2003年,我國開展的審計工作中,發現了大量經濟犯罪狀況,其中大部分都與“小金庫”存在一定的關聯。
(二)濫用權力
經過調查,“小金庫”中的資金都是通過截留收入等方式存入資金的,這些方式的發生都與權力有著密切的關聯。同時,“小金庫”中的存款的實際掌控者都是一些領導層面的人物,本身掌握一些權力,在其中的資金被應用的過程中,必然產生涉及到權力的濫用。
(三)侵吞資金造成國家損失
“小金庫”在發揮作用的過程中,每一個環節都在破壞國家利益。針對其進行深入研究可以發現,“小金庫”的出現是在利用國家利益換取個體或者小團體的利益,運用各種手段,巧立名目,侵吞國家財產,對資金進行變相儲存,造成了國家的損失。
三、 “小金庫”法律監督的不足
(一)法律效力相對較低
翻查我國與“小金庫”有關的法律法規可以發現,當前與其有關的內容主要被限定在一些行政制度之中,而在法律層面則出于空白狀態,致使“小金庫”案件出現之后,沒有有效的法律依據對案件進行相應的審理和判定。雖然我國在“小金庫”案件具備審理和處罰的依據,但是僅存于一些行政規定之中,而且刑法中對這個方面的規定較為模糊,無法在案件中發揮作用,致使法律的震懾作用較差。
(二)追究刑事責任力度不足
“小金庫”被揭穿之后,針對相關人員進行的處罰僅限于行政層面,雖然有法律條款針對財務違法進行規定,但是其內容沒有明顯的針對性,因而在實際的案件審判過程當中,針對我國已經查處的“小金庫”案件的資料進行分析可知,多數的處理結果都是沒收資金,能夠利用刑法進行宣判的較少。
(三)對主要人員的處罰力度較弱
在“小金庫”問題的處罰規定中,處罰對象一般是單位,而非主要負責人員。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主要是對“小金庫”的認知存在問題,認為它是為單位整體服務,因而將處罰對象限定為單位。但是實際上,根據小金庫的運用情況進行分析可知,僅僅將處罰限定在行政層面和整個單位不符合現實情況的發展要求。如果對“小金庫”進行深入研究可以發現,其在為單位獲利的同時,也為私人謀利創造了一定的條件。
針對這種情況,應該對“小金庫”是否為個人利益的獲取發揮作用進行調查,一旦判定此種情況發生,就要針對負責人員進行深入調查,追究其刑事責任。調閱案件材料可知,“小金庫”問題中個人謀利的現象十分常見,但是針對其進行的處罰則相對較輕,而負責人僅僅受到輕微的行政處理。
四、 “小金庫”問題的法律應對策略
“小金庫”侵吞國家資金,建立者利用其進行開支無法在財務賬面進行記錄的活動,以此實現個人享受、揮霍等目的,雖然一部分資金用于單位福利之中,但是其中的不良行為會對社會早成較為嚴重的危害。
(一)將“小金庫”的內容進行法律界定
目前,我國針對其進行制定限制性規定僅停留在規章制度之中,未在法律層面對其進行有效界定,造成了對案件審判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針對這種問題,立法機構應該綜合考量我國的現實情況,采取針對性的措施,對已經存在的“小金庫”的規章制度進行整理,將其限制性內容添加到財務方面的法律之中,讓“小金庫”案件的處理有法可依。同時,還應該在刑法層面針對“小金庫”的內容進行界定,使犯罪人員的罪名定性可以在刑法中找到相應的依據。
(二)將個體納入責任體系
針對“小金庫”案件進行調研可知,其內部資金一方面應用于單位的員工獎金福利,另一方面則進入私人囊中,供其揮霍享受。從這個兩個層面而言,可以將“小金庫”案件的最終犯罪性質定位為組織犯罪和個體犯罪兩種。但是,當前的大部分案件的處理結果都是針對整個單位,從法律內容出發針對個體進行制裁的狀況少之又少,造成了處罰對象在某種程度上出現錯位以及處罰力度的失衡,甚至出現主要負責人并未受到懲治的狀況。如此的情況致使當事人無法得到應有的懲戒,使得法律無法發揮應有的作用。針對這種狀況,必須在法律層面針對個體犯罪進行明確的界定,在單位受到制裁的同時,個體也要對其行為付出法律代價,其行為達到某種程度便依據刑法的規定予以刑事處分。
(三)將刑事處罰作為重點
通過調查可知,“小金庫”現象造成的損失和危害非常之大,但是其處罰程度卻相對較輕,致使犯罪人員的違法成本較小,助長了不正之風的蔓延。很多案件的嚴重程度都應該按照刑事原則進行判定,但是實際上卻只受到了行政處罰,如此的處罰偏差的存在說明此方面法律缺失的同時,也很難起到遏制“小金庫”風潮蔓延的目的。因此,應該在對其進行處罰的過程中將刑事原則加入到審判條例之中,將一些情節較為嚴重的狀況判定為貪污受賄等刑事犯罪。如此才能確保法律的權威性。
“教學”是一門科學,更是一門藝術。做到真正的“傳道有術、授業有方、解惑有法”,教師除了要有深厚的理論功底之外,還要靈活地運用不同的教學方法。但一直以來,我國法學教育沿襲大陸法系的法學教育傳統,注重分析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基本原則、具體的法律規則以及相應的法律原理等,所以,以教師為主體的講授法教學成為首選。經濟法課程教學也不例外,仍然沿用傳統的講授法,教師是教學中的唯一主體,不注重對學生思維的啟發,不考慮學生個體的差異,對案例教學的使用也欠缺靈活。另外,教師和同學之間缺乏必要的溝通和交流,教學相對分離。總之,經濟法教學如果單靠教師一味的講解,就無法改變學生的被動學習狀態,難以實現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能力的提高和創新能力的培養等教學目標。
(二)考核方式的非科學性
一般而言,學生成績由平時成績和期末考試成績兩部分組成,其中平時成績占到總成績的20-30%,期末考試成績占到總成績的70-80%。平時成績往往由考勤、課堂表現、作業與測試等內容組成。由于目前班級人數較多,加上授課任務繁重,所以教師對考勤及課堂表現不能準確把握,往往是根據模糊的主觀印象來評分,從而使得平時成績難以體現出學生真實表現。期末試題題型不外乎名詞解釋、選擇、判斷、填空、簡答題、論述題和案例題等。在一份試卷中,不管是客觀還是主觀試題,其中死記硬背的問題分值占到80%以上。由此可以看出,傳統考試考核方式重理論、輕技能、重閉卷等,不利于激發學生的求知欲,不利于教師教學方法的改進和教學效果的提高。
二、經濟法教學改革的價值定位
從哲學上講,價值主要是從主體的需要和客體能否滿足主體的需要以及如何滿足主體需要的角度,考察和評價各種現象以及人們的行為對個人、階級、社會的積極意義。在以法律為主要行為規則的現代社會里,法學教育價值在于培養出一批能夠促進法律規則真正實施的職業人群,從而能夠維護社會的秩序,促進正義的實現。①在世界范圍內,法學教育大致可以分為兩種模式:以美國為代表的普通法系的法學教育和以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的法學教育。前者是強調法律職業教育,后者是強調法律理論教育。現在,不管是普通法系的的國家還是大陸法系的國家都在不斷進行法學教育改革,最終都轉向采用對理論教育與職業教育并重的法學教育價值觀。當代法學教育價值觀的融合的新趨勢也必將影響到我國的法學教育價值觀。一直以來,各高校都在根據各校具體情況,積極進行改革實踐。現在的改革主要是針對長期以來高等教育過分強調培養專業人才的弊端,轉向以學生的全面發展為目標,推進文化素質教育。與高等教育改革相適應,法學教育也轉向了通才的法學教育,培養法律、政治、行政管理等多領域需要的法學人才。中山大學教育學教授馮增俊曾指出東西方教育理念的本質差別是:“我們是為社會需要來選拔人才,西方是為人的全面發展、對所有人的教育負責。”顯然,長期以來我們堅持的教育理念必須要改善。而通才的法學教育正好契合了這樣的改革目標。教育部確定了所有的法律院系都必須開設16門法學專業核心課,即法理學、中國法制史、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經濟法、商法、知識產權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環境資源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其它課程由學校自定。經濟法是一門理論性和實踐性很強的應用學科。當代中國法學教育最重要的問題并不是一般的缺乏人文教育或素質教育或通識教育,而在于能否培養出有足夠能力回應這個社會提出的法律以及相關問題的并且在國際競爭中最終能獲勝的學生。②所以,經濟法教學改革不能僅強調經濟法學理論教育的價值,更要注重經濟法實務教育的價值。關于理論教育的價值,既要重視法學理論的教學,也要重視相關經濟學理論知識的教學。后者是前者的而基礎,不可或缺。關于實務教育的價值,從事法學教育職業的人已逐步認識到,但仍然沒有在教學中落實。經濟法中的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市場管理法,以及金融法和稅法等宏觀調控法都是與社會實踐緊密相連的。由于沒有足夠的相關法律實踐工作,致使很多老師很難在教學中進行大量的實務訓練。另外,學生幾乎沒有接觸具體的社會事例和實踐的機會,所以造成學生運用所學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很差。顯而易見,經濟法學教育的實用性更強,在不忽視學術性價值的同時實現其實用價值。知識經濟時代,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呈現出多樣化的特點,我們培養的法律人才必須是“寬口徑、厚基礎”的,必須具備多學科的知識結構和嚴密的法律邏輯思維。在經濟法的教學中,教師要注重拓寬學生的知識面,激發學生學習的創新性和主動性,以更好地適應現實經濟生活的需要。總之,我們要培養出“像法律人那樣思考”③的大學生,必須強調經濟法的教育滿足社會的需要,從而體現職業教育的價值。但另一方面在經濟法的教學中,不能忽視學生的全面發展,要以學生為主體進行教學改革,推進素質教育。西方社會的教育強調人的全面發展,也就是教育是為人服務的,為人的發展為目標。雖然在目前現實的條件下,我們還不能完全將經濟法教學的價值定位于學生的發展,但是可以適當地兼顧學生的全面發展,而且這恰恰是推進素質教育的關鍵所在。大學生的全面發展要求在經濟法教學中,教師除了傳授學生專業知識外,還要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培養健康的心理素質等。
三、經濟法教學改革的建議
“教授不是雇員,教授就是大學。”④每一位大學教師都應該負起傳道授業解惑的責任,所以筆者提出的經濟法學教學改革的思路是直接的,即以提升教師素質為核心來推動經濟法教育水平的全面提高。
(一)教學內容
通過學習經濟法課程,學生應較為全面、系統地掌握經濟法的基本原理、體系的總體框架、基本原則、各項具體的法律制度。各個大學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大部分是在學生系統地學習了法理學、法制史、民法和行政法等基本法學學科后開設的,這是值得肯定的做法。因為唯有如此,學生才有能力在已經具備的專業知識基礎上準確地理解和掌握經濟法的基礎理論及其他內容。經濟法課程的內容包括總論和分論兩部分。對于經濟法總論,即經濟法的基礎理論,應該在整個經濟法教學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為經濟法基礎理論的學習不僅僅是學生對經濟法這個部門法學基本原理的掌握,而且有助于學生更容易理解經濟法的具體法律制度。在進行經濟法基礎理論教學時,教師應力求介紹邏輯嚴密和體系嚴謹的經濟法學理論,并揭示法與法之間、制度與制度之間的內在聯系,從而使學生理解經濟法的本質。然而,任何一種理論都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處于不斷地發展和完善中,經濟法基礎理論更是如此,因為相比較于其他傳統部門法學,經濟法是一個相對年輕的部門法。所以,在經濟法的教學過程中,一方面,要反映出經濟法基礎理論的學術動態,另一方面,仍要給同學們介紹為大多數人認可的理論,以使他們對經濟法獲得一個基礎的認識。對于經濟法分論部分,應該確定一個大致的授課范圍,即哪些是必講的,哪些是可講可不講的,必講的內容當中又有哪些是應當重點介紹,哪些是應當次要講解的等。根據多年的經濟法授課經驗,筆者認為,經濟法分論應該包括三部分:經濟法主體、市場監管法和宏觀調控法。其中,經濟法主體部分按照經濟法主體體系框架分為包括三部分:政府主體、市場主體和社會中間層;市場監管法部分應該包括競爭法(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房地產管理法和銀行監管法等內容;宏觀調控法部分應該包括國有資產管理法、自然資源法、財政法、稅法、金融法和價格法等內容。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相比較于市場經濟成熟的國家,我國正處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度的時期,經濟法的立法仍然很不完善,甚至有很多空缺,所以,經濟法的教學不能局限于對現行法律的詮釋和解析,而是應該將國外已經成熟應該為我們所用的做法介紹給學生。
(二)教學方法
任何教學活動都是一定教學方法運用的過程。同樣的教學內容,運用不同的教學方法,會產生不同的教學效果。所以,合適的教學方法,不僅可以提高教學質量,甚至可以產生事半功倍的效果。教學方法有很多種,但不同的教學方法適合不同的教學環境。經濟法作為一門理論性和實踐性都極強的學科,其教學一定要采取靈活多樣的教學方法。案例教學在經濟法教學中占據重要地位。恰當運用案例,會使學生興趣盎然。要做到恰當運用案例,應做到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案例的選擇,選擇案例合理與否決定了整個案例教學的成敗。選擇的案例不僅要與教學內容相匹配,而且最好是貼近生活最近幾年發生的典型案例。選擇案例的途徑既可以是教師自身的司法實踐中的案例,也可以是報紙、雜志、期刊、電視欄目上介紹的案例。二是案例的呈現,是案例如何傳導給學生的環節。案例的呈現既可以事先準備好的文字材料分發給學生,也可以由教師進行口頭講述,還可以利用多媒體進行展示,甚至可以由教師或者學生親自表演。但不管是哪種方式,都必須簡明并相對完整。案例呈現的時間既可以在講述基本理論之前,也可以是在講述理論知識后。最后,教師可以結合經濟法知識點提出恰當的問題,由學生自己思考并討論或辯論,進而總結出相對準確的結論。舉例教學是經濟法教學中的一種重要的教學方法。舉例教學一般是在已講述理論的基礎上,通過實例來論證所講授理論的正確性,加深學生對知識的理解,所以它主要是為傳授理論服務的。案例教學與舉例教學都是通過實例來進行教學,即通過具體的事例來進行教學。因為實例與實踐聯系較緊密,能吸引學生而且易被接受,因此,教學中的舉例和案例分析都能避免抽象、枯燥的理論講授,可以增強授課的說服力和生動性,調節課堂教學的氣氛,取得較好的教學效果。甘陽先生指出,實現通識教育要解決的兩個問題之一——討論⑤,對經濟法教學,同樣也是應該受到重視的。當然,這里的討論包括課堂討論和課外討論。課堂討論的形式不應該是一成不變的,對于難易程度不同的問題,課堂討論也應有所變化。對于相對有深度的選題或案例,教師可以從不同角度設計問題,由學生主動查閱資料準備討論內容。對于相對簡單的選題或案例,可以直接組織學生在課堂討論,后由教師總結。至于課外討論,仍要由教師設計選題,由學生根據相關知識分析討論,并將討論結果形成文字交與老師。討論式教學可以將學生從被動學習轉為主動學習,調動其學習的積極性。綜上,經濟法教學應打破思維定勢,積極嘗試不同的教學方法,充分發揮學生的主體作用,營造積極活躍的課堂氣氛,不斷地推進素質教育。
就日本的經濟法理論而言,對其討論大致可分為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前、后兩個階段。戰前的日本經濟法受德國經濟法理論的影響,以統制經濟法為基本特征。戰后受美國經濟民主的自由競爭思想的影響,以維持市場競爭秩序法為基本特征。
一、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前以統制經濟為中心的經濟法思想
經濟統制是指國家在確定了某一目標后,對經濟活動施加權力干預使之朝著既定的方向發展,以實現國家的特定經濟目的。而以經濟統制為基本特征的法律,可以說在日本擁有百年的歷史土壤。日本社會是極其容易地接受這樣的法律制度的。
1、二戰結束前的統制經濟法立法活動
從近代日本的發展歷史可以看出,盡管明治維新選擇了資本主義的市場經濟體制,并為此建立健全了市民法體系,如明治23年(1890年)就頒布了《民法》《商法》等。但是至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前,日本的市場經濟體制并沒能通過自由競爭一步步地走向成熟,而都是在特殊的國內外環境下被統制經濟所代替,而統制經濟法[2]正是國家實現統制經濟的最有效的手段。
第一次世界大戰時期,日本雖處于戰局之外,但卻是參戰國的市場,這為日本國內工業的發展帶來了契機。為適應戰時需要,保護經濟的繼續發展,日本政府一方面采取了強權的戰時經濟統制,如大正3年(1914年)制定的《有關戰時工業源料出口取締事宜》,大正6年(1917年)制定的《黃金出口禁止令》和《戰時船舶管理令》等;另一方面又對與戰爭有關的產業進行特殊的保護措施,如《軍需工業動員法》、《戰時海上保險法補救法》、《染料醫藥制品獎勵法》等。二戰爆發,日本社會又進入了所謂的戰時經濟時期,日本政府重操戰時經濟統制政策,頒布了《國家總動員法》,以保證人力、物力資源投入戰爭,同時還頒布了各種戰時臨時經濟統制法令。
2、經濟法概念的引入及其影響
正如大家所知,經濟法這一用語最初是從德國法中的“Wirtschaft srecht”一詞中翻譯過來的,并且是以經濟統制為其基本特征的。
日本對經濟法的理論研究是從大正末年到昭和初開始的。孫田秀春于大正14年(1924年)發表的“勞動法與經濟法的關系”中最早把經濟法的概念介紹到日本。由于歷史上日本法律對德國法律的依存性,加之戰時統制經濟政策的共性以及本國在統制經濟體制下所存在的上述大量的經濟立法活動,使日本各界非常容易接受當時德國的以經濟統制為基本特征的經濟法理論,將經濟法與經濟統制法視為同一概念,從國家強權介入經濟活動以實現特定目標這一立法目的來認識經濟法的現象。
善長邏輯思維的德國學者曾從不角度來定義經濟法的內涵,他們的理論對日本的經濟法研究產生了重大影響,日本學者們也是從不同的角度來理解經濟法的各種含義。一些行政法學者們從政府的“公共福利”目的來認識經濟法,并使用過“經濟警察”這一概念[3];民商法學者也對政府所實行的官民企業一體化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行政權力的企業組織和事業者團體組織十分關注。
當時針對這一普遍的社會現象,各部門的法學家發表了許多論文和著作以闡明各自的觀點。如公法學者田中二郎的《經濟統制法的發展及現狀概況》,民商法學者末川博的《加強統制法與對私法的關心》、川島武宜的《經濟統制法與民法》等[4],都是從經濟統制的角度來認識經濟法。可以說當時日本經濟法的核心概念是“經濟統制”。
總之,明治維新以后,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前,日本社會一直是處在統制經濟體制之下,這種否定私人企業經營自由的統制經濟,必然要影響立法目的。強調國家的特定經濟目標、壟斷特權,忽略甚至不允許私人企業自由競爭,集中代表了這一時期日本經濟法的立法思想和價值取向。所以,日本經濟法學者稱這一時期的經濟法是以統制經濟為中心的經濟法時期。
二、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的以禁止壟斷法為中心的經濟法思想
如前所述,日本在從德國引入經濟法概念時,曾對經濟法問題展開過大討論,但對經濟法是一個新興的獨立的法律部門的研究卻是在二戰結束之后才開始的。
1、經濟法的新理念與經濟法理論體系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美國占領軍根據美國的經濟思想,要求日本經濟非軍事化、民主化,并頒布了一系列的經濟民主化法,其中重要標志就是1947年4月《禁止私的壟斷與確保公正交易法》(以下簡稱《禁止壟斷法》)的制定。
隨著《禁止壟斷法》的制定和實施,有的學者開始主張要以的競爭理念為中心開展對該法律制度的研究,并積極地去思考如何建立一個以《禁止壟斷法》為中心的新的經濟法理論體系。當時為九州大學副教授的丹宗昭信在1958年的《經濟法》雜志創刊號上發表了題為《經濟法(學)的獨立性――試論由“統制”概念而形成的經濟法的統一體系》的論文,作者以帶引號的統制概念為基礎,提出應當把《禁止壟斷法》體系中自立性的“統制”這一本國的經濟法與戰時經濟統制法體系中他律性的“統制”這一外來的經濟法區分開來。并進一步指出:經濟法既不是什么行政法,也不是商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我們有必要將經濟法從行政法、商法中獨立出來進行單獨地研究。[5]但是,由于長期受戰時統制經濟法思想的影響,在許多從事經濟法學研究的學者中政府與經濟一體化的意識依然很強,為此要建立一個以《禁止壟斷法》為中心的經濟法理論,并使其成為在自由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正式的新的經濟法理論,無論是在觀念上,還是在時間上都需要有一個適應期。尤其是由于“統制”是一個包含著對多種經濟活動加以規制的、內容極為豐富的概念,所以,新的經濟法在形式上往往表現為是涉及到各個領域的法律制度。為此,如何將戰時以統制經濟為中心的經濟法與新的以《禁止壟斷》為中心的經濟法聯系起來,進行繼承性的研究,如何將新的經濟法與既存的法學領域中的商法、行政法、民法、勞動法相區別來認識經濟法的獨立性,如何具體地整理出具有統制特性的新的經濟法的概念,均成為這一時期重要的理論課題。
在日本的戰后經濟恢復時期,美國占領軍想將日本建成像美國那樣的小政府型的自由競爭式的市場經濟體制,而為了將支撐這一經濟體制的重要的法律制度――《禁止壟斷法》的基本理念能被人們廣泛地接受,于是就有“禁止壟斷法是日本的經濟憲法”這一說法,同時試圖來確立以《禁止壟斷法》為中心的日本經濟法理論體系。但是,關于在美國干預下制定的《禁止壟斷法》在經濟法中的地位問題,一開始就存在著很大的分歧。后來由于東西冷戰的日益尖銳、朝鮮戰爭的爆發以及1952年日本從美國的占領政策下獨立出來,日本經濟又很自然地轉向了以政府為主導的經濟發展模式,并制定了大量的有關禁止壟斷法適用除外的保護壟斷的產業政策法,[6]而且政府用于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基本法律不僅僅是《禁止壟斷法》,還包括財政金融法以及各個不同時期的某些“產業振興臨時措施法”。因此主張應當平衡地把握促進競爭與適當地限制競爭的關系,于是“禁止壟斷法是日本的經濟憲法”的說法也漸漸地不再提起了。即使是被認為日本市場經濟體制已達到一定的成熟度的今天,在重談如何建立小政府、如何建立以競爭為中心的市場經濟體制這一當前日本經濟的重要課題,并提議應當恢復以往經濟法有關以《禁止壟斷法》為中心的理念時,也沒有人再度用“禁止壟斷法是日本的經濟憲法”的提法。因為從日本戰后經濟發展的歷史來看,更多地發揮積極作用的是產業政策法,而《禁止壟斷法》卻一直處在不正常的“冬眠”狀態,他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對產業政策的抗衡上。也就是說當政府過度地利用產業政策法去保護某一產業而有損于市場競爭機制時,公正交易委員會和有關的經濟法學者就用《禁止壟斷法》的規定來抵抗政府有關產業政策法議案的通過。[7]所以說,如何處理好反壟斷與公共利益的關系,在今天依然是日本經濟法學的重要話題。
2、有關經濟法理論體系中的“中心說”與“非中心說”
在經濟法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進行研究的同時,形成了兩大經濟法理論。這就是以丹宗昭信、正田彬為代表的“中心說”(即經濟法是以《禁止壟斷法》為中心)和今村成和、金澤良雄為代表的“非中心說”(即不認為《禁止壟斷法》是經濟法的中心)。
就“非中心說”而言,以金澤良雄教授的觀點為例,他認為:所謂的經濟法是應經濟性=社會協調性的要求,用社會協調的方式來解決在社會再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矛盾和困難(即因市民法自動調節的局限性而產生的困難)。它要求用“國家之手”,從國民經濟的立場出發制定各種經濟政策,并為實現這些經濟政策而進行的國家干預。經濟法的出現是為了彌補市民法所不能涉及的空白的法的領域,能夠這樣來把握經濟法的本質特性,我們就不難理解在各個不同的歷史時期,在各種社會環境下,經濟法的內容既可以是促進壟斷法,也可以是維護競爭秩序法。作為經濟社會協調要求說,金澤教授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解決社會發展中出現的矛盾,維持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的法律。為此,一方面為了維護社會的安定,就需要有促進壟斷和維持供求關系的法律。另一方面,為了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則需要禁止壟斷法。因此,國家在這兩方面的規制同樣重要,不贊同經濟法以《禁止壟斷法》為中心[8]
就“中心說”而言:以代表競爭法核心說的丹宗教授為例,他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即在市場出現限制競爭的情況下,國家為了維持競爭秩序而對市場加以介入,這是經濟法最基本的特性。這樣定義經濟法是為了說明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把現實的市場經濟活動中存在的市場支配的各類現象(不能維持市場競爭秩序的狀態及可能性)作為自己獨自的調整對象(調整的目的、方法也是多樣的),從而形成經濟法自身的體系并與相鄰的行政法、民法、商法及勞動法等法律部門加以區別。在競爭法中,有關于禁止市場支配維護競爭秩序的法,如《禁止壟斷法》。也有促成市場支配而限制競爭的法,如禁止壟斷的適用除外法和經濟統制法,他們都與競爭法有著密切的聯系。為此,從這個意義上講,經濟法的核心是競爭法,有關競爭的法律在經濟法中占據核心地位。
3、兩種觀點對日本經濟法理論研究的影響
從兩種不同學說中我們不難看出:“非中心說”認為經濟法的理論體系應當由《禁止壟斷法》和產業政策法二部分內容構成,政府依法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對市場活動的規制包括鼓勵與促進,也包括禁止與限制。經濟法的功能對“市場失靈”即有事前的御防性,也有事后的糾正性。與之相反,“中心說”則認為,經濟法是以《禁止壟斷法》為中心,而產業政策法僅僅是在禁止壟斷法適用除外的特殊情況下才存在的,不應當與禁止壟斷法擁有同等的地位,國家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法律只能是以《禁止壟斷法》為主,只有在市場出現限制競爭的情況下,國家為了維持競爭秩序而對市場加以介入,在此之前國家不應當對市場的競爭活動加以干預。由于兩種觀點的分歧使日本經濟法的教科書也分為兩個版本,一個是由競爭法與產業政策法二部分內容構成的經濟法學教科書,一個是由以《禁止壟斷法》為主,在該法的適用除外中介紹產業政策法的、直接以《禁止壟斷法》命名的經濟法教科書。但是有關“事后介入說”[9]在日本始終沒有被政府所接受,而且在學術上也是少數人所堅持的觀點。
三、經濟法學會的成立與各時期經濟法學的研究課題
1、 經濟法學會的成立及前期的研究活動
如前所述,《禁止壟斷法》頒布實施之后,如何理解經濟法的競爭新理念,如何使日本的經濟法理論從戰前的以統制經濟為中心的統制經濟法的影響中擺脫出來,成為研究經濟法學的一項重要課題。日本經濟法學會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于1951年5月4日在東京成立。
經濟法學會的成立大大地推進了經濟法學的研究。學會通過一年一度的學會研討會,事先確定大會報告議題,并廣泛地展開討論。如第一次的研究會(1952年)的議題就是《我國禁止壟斷法中的諸問題》。這一時期大家所關心的重點是經濟法自身理論的建設,學術界力爭明確經濟法的概念,并試圖建立起一個以《禁止壟斷法》為中心的現代經濟法理論體系。
到了六十年代初期,隨著日本經濟完成戰后的重建而進入高速發展時期,學者們開始注意對與《禁止壟斷法》相關聯的法律問題進行研究。這些研究不僅拓寬了經濟法學的研究領域,也為社會實踐活動提供了理論上的幫助。作為日本經濟法理論走向成熟的重要標志就是1961年有斐閣出版的法律學全集中的金澤的經濟法和今村的禁止壟斷法及第二年出版的正田的經濟法,這些經濟法學專著在質與量上都有了一個較大的飛躍,并且在他們三者之間分別形成了具有代表意義的三學說,即以金澤為代表的縱觀對經濟活動進行全面規制的金澤經濟法說,以今村為代表的全面解釋《禁止壟斷法》的今村《禁止壟斷法》機能說以及從社會法的立場入手對金澤說與今村說持批判態度的正田社會法說。
2、新一代經濟法學者的研究課題與相關學會的成立
進入七十年代中葉,出現了直接從經濟法學入手研究經濟法理論的一代研究者。他們在業已建立的日本經濟法基本理論的指導下,展開以《禁止壟斷法》為中心的、以及與《禁止壟斷法》有關聯的各種事業規制法與競爭法的關系研究,如電氣事業法、郵電通訊事業法、道路運輸法與競爭法的關系等。
八十年代后半期,隨著日本限制政策的緩和化,也同時帶來了限制政策下的競爭行為的普遍化,這為經濟法的理論研究提供了更加廣闊的領域和更加活躍的氣氛。這一時期,由于日美貿易磨擦不斷升級,美國強烈批判日本政府干預市場經濟活動的行為;產業界也利用美國的壓力,要求政府放松對企業的控制及對國際貿易的管制。面臨國內外的壓力,日本政府于1993年12月16日公布了《關于經濟改革的最終報告》,提出了規制緩和的基本思路:“原則自由,例外規制”。社會的規制[10]應當是“必要的、最小限度的規制”。圍繞著政府的行政改革及由經濟規制轉向社會規制的規制緩和化,經濟法學界及時提出了在規制緩和中導入競爭理念,一方面有必要針對過去產業政策法中的有關促進壟斷發展的傾向,提出縮小《禁止壟斷法》適用除外立法的范圍;另一方面強調必須處理好社會公共利益及安全與競爭法的關系,因為這是《禁止壟斷法》終極目的(――確保消費者的利益和國民經濟民主、健康的發展)的本質要求。這些理論為改革過程中的立法活動提供了依據,為進一步地完善日本市場機制及時地提供了法律保障。從90年代開始日本終于逐漸出現了規制日益緩和,競爭日益強化的傾向。
伴隨著國際貿易磨擦的激烈化和美國關于對不公正貿易制裁的措施的運用,促使人們注重對外國經濟法的比較研究。隨著研究的不斷深入,九十年代初,國際經濟法從經濟法學會分離出來,由研究國際經濟法和經濟法的學者共同成立了新的國際經濟法學會,研究的主要內容是國際貿易與關稅、國際通商法等。
在日本,知識產權由知識產權研究會專門研究;證券法、銀行法等由商法學會加以研究;消費者權益保護由經濟法和私法學會共同研究;稅收法律由稅收法學會進行研究。此外,公益事業學會主要研究事業規制法。在這些學會里,既有經濟學者、經營學者,也有法學者。最后是公法學會,他們主要是研究財政法,但其研究活動很少。
近來,日本經濟法學研究的新動向表現為研究法與經濟的關系,這主要是受美國關于“法律與經濟”(Low and Economics)的影響,運用價格理論來研究法律現象,并且在研究《禁止壟斷法》中引入產業組織論[11].
進入二十一世紀,日本經濟法學的研究課題仍然是探索運用數學的方法,在現實中能對禁止壟斷法做出何等程度的解釋,并繼續討論“規制緩和”政策的有關問題。具體地講,日本雖然確立了以市場體制為中心的經濟體制,但在必要的公益事業規制中,如何處理好產業政策法與競爭法的關系。或者說,在日本不斷趨向高齡社會和逐漸喪失國際競爭力的今天,如何更好地實施競爭法,是日本社會的最大政治課題。在國際經濟法方面,討論建立亞洲自由貿易協議的可能性,是該領域的中心話題。
參考文獻:
[1] 本文的許多歷史性資料是由橫濱國立大學國際社會科學研究科科長來生新教授提供,并將他新寫的、尚未發表的著作提供給作者進行參考,在此作者對來生教授為了中日經濟法學的交流而在學術上表現出的無私精神表示衷心的謝意。
[2] “統制經濟法”是指為維持統制經濟體制的法,或者說是對經濟進行統制的經濟統制法。經濟統制主要表現為國家對整個經濟活動,特別是對企業的經營活動加以行政作用。(參《新法學辭典》第三版 有斐閣 1055頁)
[3] 作為行政法中的一個重要概念-經濟警察,是指本來原則上講對國民的經濟活動應當給予充分的自由,但政府對其某些方面如若放棄不管就會產生社會弊端(如損害公民的生命安全等)的經濟行為,在事先就加以必要的一定限度的限制,以預防這一社會弊端的發生的行政活動。如餐飲業經營許可制度、汽車駕駛的行車執照制度等。如果對此活動事前若不加以必要的政府介入,就會出現因不衛生的設備與不規則的操作以及無一定技術水準的操作而帶來損害國民身體健康、引發交通事故等社會問題,因此對那些不能滿足一定設備基準的人和尚未掌握一定技術水準的人應限制其經營或駕車。
[4] 《經濟法概論》金澤良雄著 達滿人譯 甘肅人民出版 1985年5月 14頁
[5] 《經濟法》第一期 1958年 第19頁
[6] 由于1947年在美國占領軍支配下制定的《禁止壟斷法》(又稱“原始禁止壟斷法”)加入了美國人理想化的反壟斷規定從而超越了日本[現實,于是1953年日本對《禁止壟斷法》進行了較大的“緩和性”修改,主要是認可了“不景氣卡特爾”、“合理化卡特爾”、“維持再銷售價格合同”、“公司間相互持股及合并”等。以此為契機,日本政府進行了一些個適用別除外的立法,就此《禁止壟斷法》便被認為失去了經濟憲法的地位。有學者認為這次修改是日本《禁止壟斷法》的大倒退。
[7] 詳細內容請參閱1963年日本政府向國會提出《振興特定產業臨時措施法案》及該法案最終成為廢案的有關資料
[8] 參《現代經濟法入門》丹宗昭信、厚谷編 法律文化社 1981年12月8頁、《經濟法》丹宗昭信 放送大學教育振興會1996年,3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