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fn id="a4kkq"></dfn>
<ul id="a4kkq"></ul>
    • 消費金融論文大全11篇

      時間:2022-03-20 02:59:14

      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消費金融論文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消費金融論文

      篇(1)

      2、金融危機對我們的沖擊

      曾經有一個廣為流傳的故事:一位中國老太太,含辛茹苦地過了大半輩子,終于在臨終前攢夠了買房子的錢,搬進去只住了一天,就死了。而一位美國老太太,在年輕的時候通過貸款買了一套房子,一輩子住得舒舒服服,在她臨終的前一天,終于把貸款還清了。這個故事在中國剛剛出現商品房的時候,為推動中國的房地產還有金融業的發展確實起到了不少的刺激作用。時至今日,貸款買房在普通老百姓的生活中已是天經地義的事情,畢竟一次性付款購買商品房對多數中國人來說還難以做到。而隨著金融危機進入中國并在中國蔓延,一些我們不愿意看到的負面報道也在不斷出現:許多企業倒閉,特別是一些外貿企業;企業掀起裁員潮;工作越來越難找,即便對今年大學畢業生乃至研究生來說情況也不容樂觀,據媒體最新報道,截止今年7月日,經多方努力,高校畢業生就業率達68%;在許多行業,加薪開始變得遙不可及;隨著需求減少,商品價格正在不斷下降,從而導致企業生產的熱情也在不斷降低。總理今年1月28日在達沃斯世界經濟論壇年會上表示,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機對中國經濟也造成較大沖擊,主要表現在:外部需求明顯收縮,部分行業產能過剩,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城鎮失業人員增多,經濟增長下行的壓力明顯加大。據媒體上報道,僅廣東一個省,在2008年10月份就垮掉了8萬多家企業,大多是加工制造業,高消耗高污染低附加值型企業;另一個事件恐怕就是武鋼前期出臺的裁員減薪計劃了。國有企業率先扛起了裁員減薪的大旗,對整個市場的影響恐怕更多的是會造成人們心理上的恐慌。

      3、減少與防范金融危機的思考

      如果那位“美國老太太”有“中國老太太”一半勤儉持家的態度,貸款消費悠著點,量力而行,美國的金融危機或許就不會爆發了;而如果那位“中國老太太”有“美國老太太”一半提前消費的理念,存一點消費一點,量入而出,生產的東西自己也可以享受一部分,內需也就強起來了,我們抵御金融危機的能力或許就更強了。金融危機所造成的危害和影響依然在持續,這也為置身其中的我們帶來許多啟示與思考,為減少金融危機的危害并更好地予以防范與抵御,筆者建議:

      量入為出,適度消費

      作為國人長期傳承的一種消費文化,我們應該深刻的認識到,消費支出應該與自己的收入相適應,自己的收入既包括當前的收入水平,也包括對未來收入的預期,也就是要考慮收入能力。因為,信貸消費與人們對未來收入的預期有直接的關系。另一方面,在自己經濟承受能力之內,應該提倡積極、合理的消費而不能抑制消費,否則,一方面,會影響個人生活質量,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社會生產的發展,特別是,當前我們國家已經形成買方市場,應該充分發揮消費對生產的帶動作用,從而促進生產與消費的良性健康發展。

      避免盲從,理性消費

      盲目從眾是消費中常見的一種消費心理現象,也是對普通消費者影響最大的一種消費心理現象。因為,人們的消費行為始終受到消費心理的影響,如從眾心理、攀比心理等,并且這些心理往往相互聯系,共同影響人們的消費。所以,在消費中我們要盡量避免一些不健康的消費心理的影響,要注意保持冷靜,避免心血來潮,避免事后發現這種消費選擇并不適合自己的需要而后悔不已,堅持從個人實際需要出發,理性消費。

      保護環境,綠色消費

      綠色消費就是指以保護消費者健康和節約資源為主旨,符合人的健康和環境保護標準的各種消費行為的總稱,核心是可持續性消費。因為,隨著經濟的發展,帶來了嚴重的環境污染和資源的嚴重短缺,我們國家提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和“科學發展觀”,所以,應該從自身出發,保持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堅持綠色消費。

      勤儉節約、艱苦奮斗

      古人云:“先天人之憂而憂,后天人之樂而樂”,“生于憂患,死于安樂”。這些名句,作為中華美德的一部分,影響了一代又一代國人的思想與消費觀。雖然由于改革開放,我們向世界敞開了懷抱,國外的一些思想與消費觀不斷沖擊著國人,并在國人心中產生了潛移默化的影響,但作為主流思想,代代相傳的美好品質,并不會因時間流失而改變,相反在與各種思潮的較量中展示了強大的生命力,并在此次的金融危機中凸顯優勢,值得我們繼承并發揚。

      【參考文獻】

      [1]巴曙松等《金融海嘯中的那些人與事》湖南人民出版社2009.1.

      [2]孫飛趙文鍇《金融風暴啟示錄》新世界出版社2008.12.

      篇(2)

      【正文】

      一、引言

      2007年3月美國爆發了次貸危機,回顧次貸危機的形成過程,人們注意到金融機構針對公眾的過度信用創造使得金融系統積聚了大量信用風險,后者又成為危機爆發的直接誘因——美國住房貸款市場上次級抵押貸款的發放遠遠超出了公眾的還款能力,寬松的管制政策下的無風險套利誘惑又導致貸款經紀人的掠奪性貸款(predatorylending)泛濫。在信用卡市場上,金融機構濫發信用卡的問題同樣嚴重,美國公眾的信用總額從1990年時的2386億美元飆升至2008年9月底時的9770億美元,而信用卡壞賬率增加了18%;高額收費、交易信息不透明等信用卡欺騙行為十分猖獗,這些一度令美國面臨又一波信貸危機的威脅。

      這些市場濫用行為暴露出美國現行金融管制立法的一個嚴重缺陷,金融管制立法忽視了對消費者的應有保護,結果縱容了金融機構的市場濫用行為,最終卻引發了金融危機。2009年3月,美國財政部了《金融管制改革白皮書》,針對現行金融管制體制的弊病提出了系統性的改革方案。該方案除了強調對金融加強監管的傳統思路以外,特別指出管制立法應重視對于消費者的保護,相關的改革措施包括成立消費者金融保護署、向消費者提供透明的、簡明扼要和公平的交易信息等內容。該建議得到了奧巴馬政府的強烈支持,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立法活動開始陸續展開。2009年10月22日,美國國會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正式通過了成立消費者金融保護署的法案,成為美國自危機后進行金融立法改革跨出的決定性第一步。

      如果說,各國從此次金融危機吸取的最大教訓應是真正貫徹落實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制度,似乎也并不為過。當代,包括日本等國的金融管制立法都已開始重視金融領域的消費者訴求,并通過加強金融機構的法定義務和責任,賦予消費者法定權利等立法措施矯正交易雙方的不對等狀況,這不得不引起我們的關注。借鑒這些金融市場上的管制立法經驗和教訓,探究加強消費者保護的金融管制立法理念,對于我國正在進行的金融放松管制和立法改革而言恰是正當其時。

      二、保護消費者權益是金融管制立法的應有之義

      通常認為,金融市場的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以及負外部性使得管制成為金融市場運行良好的基本保障。經歷了20世紀30年代的經濟危機后,主要發達國家的金融市場紛紛開始走上金融管制之路。當代,無論是美國的“雙重多頭”監管模式、以澳大利亞為代表的“雙峰”監管模式、還是以英國為代表的單一監管模式等等,其金融管制的立法目標除了強調維護貨幣體系與金融穩定、促進金融機構謹慎經營;建立高效率、富于競爭性的金融體制以外,皆將保護包括存款人、投資者在內的各類金融消費者權益納入到立法宗旨當中。

      (一)金融市場的特殊性促使金融消費者尋求法律保障

      在金融市場上,我們已經習慣于從金融業不同領域的角度對個人使用相應的身份標志。個人去銀行辦理存款時被稱之為“存款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時被稱之為“保險相對人”,在證券交易所買賣股票等有價證券時又被稱作“投資人”。而在金融放松管制、金融業務交叉與創新的背景下,存款人、保險相對人或投資人的身份區別越來越失去意義。對于個人來說,選擇一項金融服務也就是挑選商品的過程,個人就是金融市場上的消費者。

      但是,金融市場上的商品和消費者又有其特殊性。一方面,金融商品較之普通商品而言具有若干特殊性。首先,金融服務構成了金融商品的實質內容,這使得金融商品生而具有無形性。由于金融商品沒有可供評定其價值的外形和質地等要素,因此消費者的交易判斷完全依賴于金融機構一方所提供的相關信息。其次,金融商品在風險形式、費用構成、利潤結構、提前退出的懲罰機制、稅費負擔等各方面都有較高的專業性壁壘,這對消費者的專業水平提出了很高要求。即便金融機構一方提供了商品的所有信息,但是如果大量采用晦澀難懂專業術語,消費者仍然無法真正理解金融商品。再次,金融商品是關于金錢的一類特殊商品,具有收益性及相伴而生的風險性。金融商品收益性的大小是通過收益率來衡量的。金融衍生商品更是因為以小博大的杠桿性,在交易時只需交付少量保證金即可簽訂大額交易,從而成為高收益金融商品的代表。有收益就有風險。金融商品總是伴隨著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各類風險,金融消費者如果缺乏必要的風險意識或有關風險的信息,則極易遭受損失。可見,較之普通商品或服務而言,金融商品的信息對于消費者進行交易判斷更具有決定性的意義,金融消費者保護規則亦應主要圍繞著交易信息的提供與獲取而展開。

      另一方面,金融消費者與一般消費者相比,交易弱勢特點更為突出。金融商品的無形性、專業性、高風險性等特點,使得金融消費者在交易中處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狀態。金融消費者在知識水平、信息收集與處理能力、交涉能力、經濟承受能力等各方面與金融機構之間存在巨大的差距,僅靠自身的力量,很難正確有效的把握金融商品的重要信息和規避不適當的風險。在這種情況下,金融機構對金融商品的宣傳、推銷和勸誘行為,以及其他與交易決策有關的信息就左右著消費者的交易判斷。實踐中,金融機構又會利用金融市場上的信息不對稱侵害消費者的權益,從而引發道德風險。

      總之,金融市場上商品交易信息的高度不對稱,加之交易雙方力量差異十分懸殊,使得金融消費者很難實現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公平交易。這就要求法律伸出援助之手,給予金融者應有的傾斜保護,以矯正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維持二者在信息的收集、掌握、辨別、理解等各方面的力量均衡。

      (二)放松金融管制不能放松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

      隨著金融產業的發展和創新,嚴格管制的立法體系對金融市場發展的阻礙作用日益突顯。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放松管制的金融立法改革在主要發達國家開始普及,改革措施包括大量廢除行政審批等限制性規則,取消金融分業經營限制等。但是,金融創新和綜合經營亦是一把雙刃劍,如果僅依賴市場的自我調節,放任金融機構的創新活動和自由競爭,金融機構在利潤與市場占有率的驅使下極易以犧牲消費者利益為代價換取自身的競爭優勢地位。金融機構的濫發信用、誤導性銷售等市場濫用行為不僅直接侵了害廣大消費者權益,更將動搖金融穩定的市場基礎,甚至可能引發金融危機。此次美國爆發的次貸危機,正是放松管制出現過度,特別是金融活動缺乏保護消費者權益規則的約束,從而走到另一個極端的真實寫照。痛定思痛,危機之后的美國學術界已初步達成共識:提升美國在全球的市場份額和競爭地位,只是金融管制的一項目標,它不應當犧牲金融管制的一些基礎價值,首要的即是保護公眾投資者、存款人等消費者的權益。

      美國從次貸危機中接受的教訓,對于隔海相望的日本而言,卻有著似曾相識的熟悉感。1996年,日本進行金融“大爆炸”的制度改革,改革雖然倡導“自由、公平、全球化”的基本原則,但是改革實踐卻沒有對“公平”原則給予應有的重視。立法者在對日本金融業放松行政管制的同時忽視了對消費者的應有保護,結果引發了大量消費者受害問題。上個世紀90年代開始,為了迅速發展金融產業恢復金融中心地位,日本推行了金融“大爆炸”改革。改革廢除了大量金融管制規范,鼓勵金融機構的自由競爭和業務創新,一時間各類新興的金融商品和服務像洪水一樣開始充斥于公眾的視野,消費者的選擇余地大大增加。與此同時各類與消費者有關的金融糾紛也出現爆發性增長。金融消費者糾紛激增的嚴峻現實促使改革者重新審視金融大爆炸改革的方向,通過對金融管制立法的自我修正,完善對金融消費者的法律保護機制。對此,日本有學者形象地概括道:“(金融)放松管制好比是突然出現在消費者眼前的一片深海,消費者三法(筆者按:指日本消費者合同法、消費者信用法以及未來出臺”金融服務法“)就是這片海上保護消費者的船只。本來海與船應當是配套出現,但是現在先出現的是海洋。在沒有船的情況下強迫消費者入海,溺斃或逃生都有可能。即使消費者僥幸逃生了,但是心理上就對這片海洋產生冷淡,必然影響日本的經濟景氣。因此消費者三法不僅僅是消費者的法律,更是經濟整體良好所不可欠缺的法律。”

      三、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若干立法思路

      考察我國現有立法可知,我國金融法律制度的落腳點仍然放在國家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方面,立法者主要關注的是如何加強對金融機構外部監管機制和內部治理結構改革以維護金融秩序和促進經濟發展,而作為金融產業最終用戶的消費者權益尚未得到立法者的應有重視。我國《銀行法》《證券法》等金融立法中雖然也在其立法宗旨中寫入保護投資人、存款人等消費者利益的內容,但是真正規定消費者權利、具有可訴性和可操作性的民事規則在具體條文中卻十分少見,這使得保護消費者權益往往成為被架空了的口號。

      另一方面,隨著我國“從儲蓄向投資轉移”的市場導向型金融制度改革的逐步推進,金融商品與服務日益向個人生活滲透和擴展。近年來,金融放松管制與業務交叉使得金融商品和服務種類呈現爆發性的增長態勢,從而給消費者帶來更多的選擇機會。但是諸如投資連接保險、認股權證以及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等新型商品較之儲蓄、保險、股票等傳統金融商品而言,在結構上更為復雜、風險更大。消費者如果看不懂這些商品“產品說明”或受到銷售者誤導,極容易受到侵害。特別是在美國次貸危機的影響下,我國不僅在香港地區爆發了“迷你債券”風波等公眾投資人大規模受害事件,內地也頻頻發生銀行個人理財產品零收益事件等投資糾紛,金融消費者受害問題日益突顯。而日本、美國等國在金融危機下已暴露的問題和金融管制立法改革恰可為我國所吸取教訓,并借鑒其經驗。

      (一)確立個人在金融活動中的消費者地位

      綜上可知,在金融領域,存款人、投資人、投保人等消費者是金融產業運行和發展的出發點和最終歸宿,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與放松管制、維持金融市場自由競爭機制只是一個硬幣的兩面,只有金融市場發展好了金融消費者才能真正受益。反之,如果忽視了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那么金融消費者在重重侵害之下必然日漸喪失投資積極性和市場參與度,放松金融管制、鼓勵金融創新的立法改革也終將遭遇挫敗。金融管制立法不能忽視對參與金融活動的個人的特別保護,首當其沖的便是將金融消費者規定進金融立法當中,確立參與金融活動的個人在法律上的消費者地位。對此,無論是經歷過放松管制挫折的英國、日本,還是正經歷著危機的美國,其金融管制立法皆已態度明確。

      2000年英國出臺《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該法首次使用“金融消費者”的概念,從而弱化了金融行業的差異,將存款人、保險合同相對人、投資人等所有參與金融活動的個人都概括到“消費者”群體中去。并且,該法將“確保對消費者適當水平的保護”確定為金融管制四大目標之一,并通過增加大量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規范,包括金融機構銷售勸誘等行為規范、民事賠償責任規則、消費者糾紛解決機制等落實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宗旨。

      自1996年金融“大爆炸”以來,日本針對金融消費者受害的社會現實問題,正在迅速建立起一套有效保護金融消費者的金融管制法律體系。諸如金融機構的說明義務、適合性原則、民事賠償責任等規則不斷被寫進立法當中,消費者合同法、消費者信用法以及“金融服務法”三類立法中的金融消費者保護規則得到不斷加強和整合。具體表現為2001年《金融商品銷售法》對金融消費合同締約規則的統一、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對資本市場消費者保護規則的統一、《分期付款銷售法》《貸金業法》等消費者信用立法的聯動修訂和統一化呼聲的高漲,以及將來最終形成的日本版“金融服務法”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規則的全面統一。

      (二)貫徹保護金融消費者的金融立法原則

      綜合上述考察與分析,我們認為金融管制立法應當貫徹保護消費者的三項基本原則,即對金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原則、全面保護原則和適度保護原則。

      首先,金融管制立法應當貫徹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原則。

      正如上文所及,金融市場上信息不對稱的客觀存在,加之金融商品的特殊性使得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無法形成公平交易,從而要求金融立法伸出援助之手,給予消費者應有的傾斜保護:即通過加重金融機構對消費者的法定義務和民事責任、賦予參與金融活動的個人相應的消費者權利等方式來矯正交易雙方的力量差距。

      但是,現行的金融管制立法往往從金融行政監管的需求、而非消費者的交易需求出發來設定金融機構的義務和責任,從而無法真正貫徹對消費者傾斜保護理念。這里僅以金融管制立法中有關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規則為例加以論述。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規則忽視了消費者的交易需求。金融監管機構獲得信息是為了全面和正確把握金融機構的真實情況,并在此基礎上制定具體的規章制度和執行其行政監管職能。而監管者與金融機構無論是在專業知識水平、實踐經驗等各方面都是旗鼓相當。因此,如果信息披露的制度服務于金融監管需求,那么相應的規則就只需要保證信息本身的真實、準確、完整等質量要素。但是,金融商品是看不見摸不著的服務性商品,金融機構的口頭和書面說明是消費者了解商品性狀和做出交易判斷的主要依據。又“由于服務合同中的給付行為——提供服務行自身的競爭優勢地位。金融機構的濫發信用、誤導性銷售等市場濫用行為不僅直接侵了害廣大消費者權益,更將動搖金融穩定的市場基礎,甚至可能引發金融危機。此次美國爆發的次貸危機,正是放松管制出現過度,特別是金融活動缺乏保護消費者權益規則的約束,從而走到另一個極端的真實寫照。痛定思痛,危機之后的美國學術界已初步達成共識:提升美國在全球的市場份額和競爭地位,只是金融管制的一項目標,它不應當犧牲金融管制的一些基礎價值,首要的即是保護公眾投資者、存款人等消費者的權益。

      美國從次貸危機中接受的教訓,對于隔海相望的日本而言,卻有著似曾相識的熟悉感。1996年,日本進行金融“大爆炸”的制度改革,改革雖然倡導“自由、公平、全球化”的基本原則,但是改革實踐卻沒有對“公平”原則給予應有的重視。立法者在對日本金融業放松行政管制的同時忽視了對消費者的應有保護,結果引發了大量消費者受害問題。上個世紀90年代開始,為了迅速發展金融產業恢復金融中心地位,日本推行了金融“大爆炸”改革。改革廢除了大量金融管制規范,鼓勵金融機構的自由競爭和業務創新,一時間各類新興的金融商品和服務像洪水一樣開始充斥于公眾的視野,消費者的選擇余地大大增加。與此同時各類與消費者有關的金融糾紛也出現爆發性增長。金融消費者糾紛激增的嚴峻現實促使改革者重新審視金融大爆炸改革的方向,通過對金融管制立法的自我修正,完善對金融消費者的法律保護機制。對此,日本有學者形象地概括道:“(金融)放松管制好比是突然出現在消費者眼前的一片深海,消費者三法(筆者按:指日本消費者合同法、消費者信用法以及未來出臺”金融服務法“)就是這片海上保護消費者的船只。本來海與船應當是配套出現,但是現在先出現的是海洋。在沒有船的情況下強迫消費者入海,溺斃或逃生都有可能。即使消費者僥幸逃生了,但是心理上就對這片海洋產生冷淡,必然影響日本的經濟景氣。因此消費者三法不僅僅是消費者的法律,更是經濟整體良好所不可欠缺的法律。”

      三、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若干立法思路

      考察我國現有立法可知,我國金融法律制度的落腳點仍然放在國家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方面,立法者主要關注的是如何加強對金融機構外部監管機制和內部治理結構改革以維護金融秩序和促進經濟發展,而作為金融產業最終用戶的消費者權益尚未得到立法者的應有重視。我國《銀行法》《證券法》等金融立法中雖然也在其立法宗旨中寫入保護投資人、存款人等消費者利益的內容,但是真正規定消費者權利、具有可訴性和可操作性的民事規則在具體條文中卻十分少見,這使得保護消費者權益往往成為被架空了的口號。

      另一方面,隨著我國“從儲蓄向投資轉移”的市場導向型金融制度改革的逐步推進,金融商品與服務日益向個人生活滲透和擴展。近年來,金融放松管制與業務交叉使得金融商品和服務種類呈現爆發性的增長態勢,從而給消費者帶來更多的選擇機會。但是諸如投資連接保險、認股權證以及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等新型商品較之儲蓄、保險、股票等傳統金融商品而言,在結構上更為復雜、風險更大。消費者如果看不懂這些商品“產品說明”或受到銷售者誤導,極容易受到侵害。特別是在美國次貸危機的影響下,我國不僅在香港地區爆發了“迷你債券”風波等公眾投資人大規模受害事件,內地也頻頻發生銀行個人理財產品零收益事件等投資糾紛,金融消費者受害問題日益突顯。而日本、美國等國在金融危機下已暴露的問題和金融管制立法改革恰可為我國所吸取教訓,并借鑒其經驗。

      (一)確立個人在金融活動中的消費者地位

      綜上可知,在金融領域,存款人、投資人、投保人等消費者是金融產業運行和發展的出發點和最終歸宿,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與放松管制、維持金融市場自由競爭機制只是一個硬幣的兩面,只有金融市場發展好了金融消費者才能真正受益。反之,如果忽視了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那么金融消費者在重重侵害之下必然日漸喪失投資積極性和市場參與度,放松金融管制、鼓勵金融創新的立法改革也終將遭遇挫敗。金融管制立法不能忽視對參與金融活動的個人的特別保護,首當其沖的便是將金融消費者規定進金融立法當中,確立參與金融活動的個人在法律上的消費者地位。對此,無論是經歷過放松管制挫折的英國、日本,還是正經歷著危機的美國,其金融管制立法皆已態度明確。

      2000年英國出臺《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該法首次使用“金融消費者”的概念,從而弱化了金融行業的差異,將存款人、保險合同相對人、投資人等所有參與金融活動的個人都概括到“消費者”群體中去。并且,該法將“確保對消費者適當水平的保護”確定為金融管制四大目標之一,并通過增加大量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規范,包括金融機構銷售勸誘等行為規范、民事賠償責任規則、消費者糾紛解決機制等落實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宗旨。

      自1996年金融“大爆炸”以來,日本針對金融消費者受害的社會現實問題,正在迅速建立起一套有效保護金融消費者的金融管制法律體系。諸如金融機構的說明義務、適合性原則、民事賠償責任等規則不斷被寫進立法當中,消費者合同法、消費者信用法以及“金融服務法”三類立法中的金融消費者保護規則得到不斷加強和整合。具體表現為2001年《金融商品銷售法》對金融消費合同締約規則的統一、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對資本市場消費者保護規則的統一、《分期付款銷售法》《貸金業法》等消費者信用立法的聯動修訂和統一化呼聲的高漲,以及將來最終形成的日本版“金融服務法”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規則的全面統一。

      (二)貫徹保護金融消費者的金融立法原則

      綜合上述考察與分析,我們認為金融管制立法應當貫徹保護消費者的三項基本原則,即對金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原則、全面保護原則和適度保護原則。

      首先,金融管制立法應當貫徹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原則。

      正如上文所及,金融市場上信息不對稱的客觀存在,加之金融商品的特殊性使得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無法形成公平交易,從而要求金融立法伸出援助之手,給予消費者應有的傾斜保護:即通過加重金融機構對消費者的法定義務和民事責任、賦予參與金融活動的個人相應的消費者權利等方式來矯正交易雙方的力量差距。

      但是,現行的金融管制立法往往從金融行政監管的需求、而非消費者的交易需求出發來設定金融機構的義務和責任,從而無法真正貫徹對消費者傾斜保護理念。這里僅以金融管制立法中有關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規則為例加以論述。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規則忽視了消費者的交易需求。金融監管機構獲得信息是為了全面和正確把握金融機構的真實情況,并在此基礎上制定具體的規章制度和執行其行政監管職能。而監管者與金融機構無論是在專業知識水平、實踐經驗等各方面都是旗鼓相當。因此,如果信息披露的制度服務于金融監管需求,那么相應的規則就只需要保證信息本身的真實、準確、完整等質量要素。但是,金融商品是看不見摸不著的服務性商品,金融機構的口頭和書面說明是消費者了解商品性狀和做出交易判斷的主要依據。又“由于服務合同中的給付行為——提供服務行為本身就是由合同條款所規定,消費者要理解這些條款并就此做出正確的交易判斷,顯然要比對有形商品的質量、性能等情況加以識別要難得多。”所以,法律對金融領域經營者向消費者履行的說明義務應當提出更高的要求。金融機構除了要保證信息自身質量之外,還必須關注消費者對信息的接受和掌握能力。也即,除了要求所提供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和具有及時性以外,金融機構向消費者進行說明時還應當滿足諸如針對性、適合性、可理解性等更高的信息披露要求。(2)金融管制立法往往缺少金融機構對消費者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內容。“無救濟、無權利”,對金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應當包含金融機構民事責任的規則。如果沒有關于民事責任的規定,金融機構即便存在違法行為、侵害了消費者權益也不需要向投資者承擔任何法定的民事責任,因此無法有效防止金融機構的欺騙易行為。而且,傾斜保護原則還要求金融機構承擔更多的程序性義務。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在信息上的嚴重不對稱使得前者在主張金融機構的民事責任時往往面臨舉證困難和敗訴風險,法律對金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也變得徒有虛名。因此,簡化金融機構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減輕消費者舉證責任應當是金融消費者民事保護制度的特別要求。

      應當承認的是,美國金融管制立法中有關金融機構信息披露義務的相關規定并不少見。以住房抵押貸款法律規范為例,相關的立法包括《貸款真實法案》、《平等信貸機會法》、《房屋所有權保護法》、《公平住宅法》、《社區再投資法》、《住房抵押貸款信息披露法》等等。但是對金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原則在這些立法中并沒有得到完全貫徹,結果大大削弱了其保護力度:雖然《貸款真實法案》等法律對貸款機構規定了信息披露義務,但是并沒有考慮到借款人其實缺乏足夠的專業知識去理解那些復雜的貸款條件,未從消費者的理解水平出發規定所披露信息的相關內容;雖然《平等信貸機會法》和《公平住宅法》等法律禁止貸款機構的交易歧視行為機構eiusingAct,但是對于貸款機構是否存在違規行為的證明責任卻要由無法了解內部放貸標準的借款人來承擔;雖然《房屋所有權保護法》等法律嚴格限制貸款利率水平以保護借款人,但是要求借款人能夠自己判斷貸款機構是否存在違反規定收受高額費率的情形。特別是,這些立法存在大量保護漏洞,致使五花八門的掠奪性貸款行為在美國住房抵押貸款市場上暢行無阻:這些漏洞包括未要求貸款人披露貸款的實際成本、未明確禁止貸款人收取不當超額費用、未規定貸款人在應當根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水平提供貸款、未禁止翻轉貸款、未就貸款的欺詐和虛假陳述行為規定法律責任、未禁止預付罰金、未禁止大額尾付貸款業務等不公平貸款等等。

      相較而言,近年來日本在金融立法中已經明確規定了金融機構對金融消費者的說明義務及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規則。例如,日本2001年《金融商品銷售法》第3條規定,金融商品銷售者應當向顧客就下列重要事項履行說明義務:其一,由于利息、通貨的價格、金融商品市場的行情等指標的變動而可能導致本金損失危險時,應當說明該項危險、相關指標以及有關金融商品因為指標變動而直接影響的重要部分。其二,由于金融商品銷售者等相關金融機構的業務變動或金融環境的變化而可能產生本金損失危險時,應當就該項風險進行解釋,并說明有關當事人的情況。特別是,該法第5條的規定,金融商品銷售業者,如果違反第3條的規定而未向顧客就重要事項進行說明、或者違反第4條的規定而向顧客提供了斷定的判斷等行為,據此給顧客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雖然沒有明確使用“說明義務”的概念,但是通過規定締約前的書面交付義務(第37條之3第1項第5-6號)和締約時的書面交付義務(第37條之4)的規定,進一步加強了對經營投資類金融商品的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義務要求。這樣一來,如果金融機構沒有履行法定的說明義務而致使消費者遭受損失之時,后者就可以直接援引這些法律規定,通過訴訟等糾紛解決機制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尋求損害賠償。

      其次,金融管制立法應當貫徹對消費者的全面保護原則。在金融分業界限日益被打破、金融創新活動頻繁的當代,放松金融管制的措施將會會產生大量立法空白和立法沖突。而對于金融消費者來說,不可能要求他們對這些調整金融機構業務行為的差異性規范有全面的了解和正確的把握,以判斷金融機構的行為是否存在違規或欺詐,更不可能假設他們能夠依據這些紛繁復雜的規章制度來主張自己的權利。因此,即使金融管制立法開始關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問題,但是如果這種保護存在漏洞,也會令整個金融大廈瞬間倒塌。對此,美國的次級抵押貸款危機無異于一個生動的注腳。

      這就要求金融管制法對于消費者的保護能夠全面覆蓋所有金融市場活動,除了對于已有的金融商品和服務有所規范,還有必要對將來可能出現的新型金融商品和服務給予原則性和概括性的規定,防止金融消費者在遭受侵害后處于無法可依的境地。亡羊補牢為時不晚,根據美國財政部2009年的《金融管制改革白皮書》成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署,將統一行使金融消費者保護規則的制定權和解釋權,旨在有效彌補法律漏洞與空白。在日本,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規則已經體現出全面覆蓋趨勢:2001年《金融商品銷售法》,針對所有的金融商品銷售活動首次確立了全面的消費者保護規則框架。其次,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作為正在形成中的日本“金融服務法”的先驅部分,已將有關消費者的保護規則覆蓋到所有投資類金融商品。再次,現行的日本《分期付款銷售法》《貸金業法》等幾部消費者信用立法存在的漏洞已備受詬病,這些立法在加快修訂的同時也在醞釀著統一化的進程。

      再次,金融管制立法應當貫徹對消費者的適度保護原則。

      金融管制立法對消費者的保護應當是有限度的,即遵循適度保護原則。應當意識到,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并非金融管制立法的根本目的所在。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不存在根本性的對抗,反而存在根本性的相互依賴:消費者地位的弱化,會從根本上縮減社會消費需求、抑制生產規模,造成經濟衰退,最終損害的是經營者的生存與發展。可以認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恰恰是為了實現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實質平等,從而貫徹“私法自治”的民法精神。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一是為了確保合同當事人的‘地位對等性’,從而恢復消費者的自我決定能力,使得消費者一方當事人能夠基于合理判斷而締結合同;二是為了確保市場自由競爭機制的正常運行”。對金融消費者的適度保護原則主要應考慮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是交易本身的性質,因為交易性質的不同決定了交易風險和復雜程度的大小差異,從而決定著立法對消費者的保護程度;二是考慮消費者的交易能力,包括消費者的信息收集和處理能力、學習精力、經驗水平、經濟實力、風險承受能力等要素。

      就第一個因素而言,法律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應當僅限于矯正消費者在交易能力上的弱勢地位,以保證消費者與金融機構在實質公平的前提下發生交易關系;而不應當延伸到消費者因從事該金融商品交易而可能面對的結果。如果消費者從事投資類金融商品的交易活動,只希望得到更高的收益回報而不愿意承擔損失風險,那將變成另一種形式的市場濫用。也即,金融消費者在參與投資活動時,應當確立必要的風險意識,在了解自身承擔風險的能力限度基礎上積極主動地學習金融市場的“游戲規則”,從而成長為一個有獨立判斷能力的成熟消費者。對于如何把握好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尺度,2000年英國《金融服務與市場法》給出的若干原則值得借鑒。該法第5條規定金融管制者在確定對消費者的保護程度時,必須(1)考慮包括投資在內的各類金融交易在風險水平上的可能差異,(2)考慮消費者在經驗、專業水平上的可能差異,(3)考慮消費者對外部建議和準確信息的需求,(4)考慮消費者就自己的交易決定負責的一般原則。:

      就第二個因素而言,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也包含有加強消費者自己責任承擔能力、培養成熟消費者的要意。特別是對于高收益高風險的金融投資市場而言,成熟的消費者群體是該市場穩健發展的根本所在。如果消費者已經具備了與金融機構相當的交易能力,而法律仍然給予其傾斜保護,此時這種保護不僅對于此類消費者而言顯得畫蛇添足,也是對法律資源的不必要浪費。金融活動注重效率、關注成本與收益的合理關系,而對那些在經濟實力、專業水平、交易經驗等各方面皆勢均力敵的個人專家(expertprivatecustomer)給予傾斜保護顯然是一項加重成本卻無甚收益的工作。有鑒于此,法律不僅應當區分消費者與機構類金融顧客,從而給予前者傾斜保護,而且還有必要對個人消費群體作進一步區分,將那些成熟的消費者剔除出傾斜保護的對象范圍。以日本2001年《金融商品銷售法》為例,該法在加強金融機構對消費者的說明義務及民事責任的同時,亦將那些具有金融商品銷售方面的專門知識以及經驗的“特定顧客”,排除在傾斜保護對象之外,金融商品銷售者就重要事項進行特別說明等強制性義務對其并不適用。同樣,日本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亦將“根據《商法》第535條的規定,締結匿名組合契約的個人,或者在知識、經驗以及財產狀況等與內閣府令規定的特定投資者認定要件相當的其他個人(凈資產在3億日元以上等要件)”歸入“特定投資者”的范疇(《金融商品交易法》34條之4),不予適用上述保護性規則。而且,該法為普通消費者轉向特定投資者提供了通道,使那些“(1)擁有10億日元以上有價證券,(2)在金融機構開設專門的有價證券交易賬戶超過1年以上”的個人還可以申請轉化為“特定投資者”,從而可以參與到更為復雜和高風險的投資活動當中去。

      篇(3)

      1制約我國旅游消費信貸市場發展的主要因素

      1.1傳統消費觀念的制約

      西方人視旅游為生活的重要內容,其社會福利和各項保險健全,即使沒有存款也要外出旅游。中國人則不同,相對于攢錢購房、購車來說,旅游是一種可有可無的奢侈品,只有在有足夠余錢的情況下才能進行額外消費。盡管政府大力提倡居民進行消費信貸,但據中國人民銀行調查,50%居民并沒有消費信貸意向,在量入為出的傳統消費觀念的影響下,個人信貸消費發展緩慢,旅游信貸消費更是舉步維艱。

      1.2個人信用制度體系的制約

      目前的消費信貸中,商業銀行既是消費受理方,又是授信方,獨資承擔了信貸消費的資金壓力和風險,這就制約了信貸消費的進一步發展。貸款銀行為了減少風險,必然以苛刻的信貸條件要求貸款人履行繁雜的貸款手續。而旅游信貸的需求往往是突發性的,煩瑣的手續影響了貸方和借方的積極性。

      1.3銀行服務質量的制約

      近年來由于銀行嘗到了房貸、車貸所帶來的利益,普遍對金額較小、季節性強的旅游消費信貸積極性不高,一方面忽視旅游消費信貸的宣傳營銷,消費者知之甚少,另一方面手續煩瑣、門檻較高、周期較長,抑制了消費者的熱情。

      2旅游消費信貸的市場定位

      2.1人群定位――青年市場

      目前對國內市場來說,耐用消費品已趨于飽和狀態,而人們的旅游動機和需求日益旺盛,這就要合理地引導人們的消費方向,旅游消費就是一個重要方面,因此應積極鼓勵人們進行旅游消費。

      亞當•斯密認為年輕人對于自己和未來的估計總是過于樂觀,相比其它年齡段的人更容易產生負債消費的動機。我國老年人消費觀念大多過于保守,而青年人已普遍接受“花明天的錢,圓今天的夢”的透支消費和負債消費觀念。對于收入不高、積蓄有限、收入來源穩定、有一定還款能力且有強烈旅游欲望的個體消費者而言,旅游消費信貸是很好的途徑。

      2.2類型定位――境外旅游

      近年來,我國出境旅游快速發展,出境旅游市場需求也在不斷增長,自1997年至2004年,中國出境旅游達1.1億人次,其中2004年中國公民出境達2885萬人次,比2003年增長43%,成為亞洲第一大客源輸出國和全球出境旅游市場增幅最快、潛力最大、影響力最廣泛的國家之一。中國人外出旅游的興趣與日俱增,但人們的實際收入水平相對于出境旅游的食、住、行、游、購、娛六大要素的開支來說,有一定的懸殊。目前除了少數高收入者,很少有家庭能在一年內瀟灑地舉家出游幾次,就是一年外出旅游一次的也是中高收入家庭。對于年輕人旅游已成為一種生活方式,但是經濟條件不允許,而分期付款是一種平衡手段。

      3旅游消費信貸的拓展對策

      要使旅游消費信貸在我國真正發展起來,除了制訂與信貸消費相關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擔保、評估、保險、公證等一系列制度,使旅游信貸消費逐步走上法制軌道;建立和完善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個人信貸消費健康發展以外,針對旅游消費信貸的實際情況,還必須在以下幾個方面作文章:

      3.1加大宣傳力度,引導居民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念

      政府、金融機構、旅游企業和媒體要加大旅游消費信貸的宣傳力度,通過報紙、電視等各種宣傳方式,普及信貸消費知識,逐步轉變人們長期形成的傳統先積累、后消費的消費習慣,引導人們樹立借助信貸工具,適度超前消費的新觀念,只有當消費觀念轉變時,旅游信貸消費才能真正在我國普及。

      當然在消費宣傳上不可盲目誤導透支消費和負債消費觀念,不可在沒有任何經濟來源、沒有確定的收入預期,就舉借債消費。而應正確引導一些人特別是青年人,培養正確的消費傾向。目前,我國正在建設節約型社會,奢侈浪費、盲目消費攀比,脫離實際收入水平、不量力而行的消費觀念違背節約型社會的宗旨。引導青年人消費結構的轉變,少在吃喝上浪費,少負債購大房、購車,多在購書和游歷增長知識、開闊眼界上消費,這對于提高青年人的整體素質大有裨益,同時也給社會創造一個良好的消費環境和氛圍。

      3.2放寬條件,簡化旅游信貸的手續,提供優質服務

      當前在實際操作中,銀行很少將旅游貸款直接貸給個人去旅游。銀行的貸款條款上大多規定貸款只限于支付與貸款人簽訂合作協議的特約旅行社的旅游費用,也即旅游者的旅游只能是跟隨團隊參加大眾化的團隊旅游,如此苛刻的要求有背于旅游日益散客化的國家趨勢。

      消費信貸手續煩瑣,旅游消費信貸更是如此。一般游客需提前一個月向開辦此項業務的銀行提出申請,其間需要往返銀行多次,并提供銀行所需的各種文件、證明、擔保。因此金融機構要簡化手續,方便游客。加強職工培訓,提高業務素質和服務質量,完善售后服務體系,健全信貸產品質量保障機制。

      篇(4)

      一、引言

      2008年濫觴于歐美之金融風暴席卷世界,由于受到金融體系和資金流動全球化的影響,使得單一金融機構之信用風險,迅速擴大至全市場之系統風險,尤其造成一般民眾財產巨額損失,或有退休金血本無歸者、或有相信金融機構販賣保本理財產品,卻血本無歸者。此后,無論歐美金融先進國家或新興國家,學界聚焦于“金融消費者”概念之討論,希望能加強對于金融體系底層的投資人保護,由本次損失慘重的風暴中獲得些許經驗,綜觀金融消費者討論之文獻,學者對于賦予底層投資人(通常是零售投資人)更多傾向性保護有一致性的共識,即使是主張自由經濟市場、降低政府干預及管制的學者,亦強調必須加強“信息披漏”的要求。

      因此,在金融法規范不足之現實下,我們不得不尋求規范目的相似的法領域以求解決已經發生爭議之個案,這是探討能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原因。另盤點現行對于得以提供零售消費者傾向性保護之法律,即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最為接近,故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能對于金融消費者爭議提供適當的保護,則相關立法論無繼續討論之必要;如不能,方繼續討論究竟應修訂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并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之概念,或另行重新訂定專法加以保護。

      在討論的順序上,本文先界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所保障之主體、行為及目的范圍,確定其保障之范圍后,再將確定后之保障范圍適用于金融消費領域,依照其既有之文義確定消費者保護法如適用于金融消費領域,其保護之主體、行為及范圍為何。亦即,從法律文義解釋出發,劃定何種金融商品交易爭議適用于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適用的范圍為何?其后才討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否已能完全規范所欲規范的爭議?如不能,應該做如何的調整?是調整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抑或有重新立法之必要?不同于目前國內文獻在該問題的討論上,大都先定義法無明文之“金融消費者”,然后削足適履地穿著不合腳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但容易混淆法規范的實然面和應然面,并且導致目前自陷于“金融消費者”莫衷一是的定義爭議。

      二、界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保障之主體、行為及目的范圍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雖然本條并未直接明定屬于消費者之定義,但國內學界已形成共識,[1]根據該條提煉出三要素:一是主體為“自然人”;二是行為為“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三是目的“為生活需要而消費”。

      關于消費者是否限定其主體為自然人,事實上法律并無明文規定,學界雖有認為無論是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社會組織都可以成為消費者,[2]但由于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目的在保護人們生活性消費過程中的安全,所以無論購買商品之締約相對人為自然人或法人,最終使用消費之人必然為自然人,故個人認同通說關于主體限于自然人之見解。

      關于消費者定義三要素中,最容易引起爭議的是何謂“為生活需要之目的而消費”?所謂“為生活消費”是對立于“為生產或為經營消費”而言,在經濟學上,消費包括生產消費與生活消費兩大類,生產性消費的直接目的是延續和發展生產,生活性消費的直接目的是延續和發展人類自身。[3]消費者之所以需要特別保護,其原因在于現代社會分工逐漸細化、專業化,消費者對于商品之熟稔度遠及不上生產者或經營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別于民法之一般規范,而采用傾斜式的規范保護消費者,其最終目的不在彌平因職業不同所造成的專業落差,而是在于確保商品及服務符合一般水平,進而保障消費者之身體及財產安全,減低消費者檢查商品的成本,維持市場秩序。至于在非商品之服務領域,可以將生產者與消費者之劃分,轉化為服務提供者與服務接受者二類,由于服務提供者對于所提供之服務具備專業知能,故相當于生產或經營者,相對的,服務接受者即屬于消費者。故“消費者”系相對于生產者或經營者而言。

      需注意的是,或有見解將“為生活需要之目的而消費”誤解為消費動機,然后在錯誤的理解下,將消費動機又區分為“為了生活之需要”與“為了營利之需要”兩種,雖然消費者的消費動機通常屬于“為了生活之需要”、生產或經營者的消費動機亦符合“為了營利之需要”,但這只是通常情形的附隨結果,若直接以生活/營利之消費動機為標準,則在個案中容易產生區別困難或混淆的情形,下列多起實務見解即為事例。

      實務上關于“為生活需要之目的而消費”之認定十分紊亂,個案中呈現標準不一之情形,判決中明確表示非為生活需要之目的而消費之案例,如:“購買板材為了加工銷售”、“簽訂接受法律服務之合同”、“簽訂接受醫療服務之合同”等。[4-6]至于“專業打假人購買商品行為”較早的見解認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并不妨礙其作為一名公民行使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屬于消費者,但晚近的實務見解則多認為專業打假人不屬于為生活而消費之情形,因此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7-8]上述第一則意見認為“加工銷售”不屬于為生活消費,恰因為加工銷售屬于為了生產之目的而消費之情形,是典型的生產性消費,該實務意見正確的區分生活目的之消費與生產者或經營目的之消費。然而,在第二則及第三則案例關于接受法律服務與醫療服務為何不屬于“為了生活目的而消費”,則因為欠缺說理無從得知,若簡單的以服務提供者/服務接受者二分觀察,上述兩例皆屬于服務接受者之地位,即使以生活/營利之消費動機加以觀察,接受法律服務和醫療服務亦非基于營利目的,并且依照一般生活經驗,為了解決爭議至律師事務所請求法律服務和患病上醫院接受醫療服務,其目的屬于為了滿足生活需要蓋無疑義。至于專業打假人是否屬于消費者實務見解分歧,需要留意的是較早的實務意見認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無礙其為消費者之地位”,較正確的區別消費目的與消費動機之不同,亦即,打假之動機雖然在于獲得數倍賠償,有營利之性質,但其目的仍然為生活性消費而非生產性消費,故無礙其為消費者之事實。

      三、從法的解釋論出發,界定金融交易爭議之適用范圍

      依照前面所述,現行學者通說關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消費者定義之三要素,依次為自然人、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為了生活而消費。將金融交易爭議涵攝至該三要素時,在前兩項自然人、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并無問題(許多發生交易爭議的主體為“自然人”,金融商品雖為無形物但無礙其屬于“商品”之性質,至于給予投資建議、經紀等屬于“服務”怠無疑義),容易引發爭論的在于購買金融商品接受金融服務是否屬于“為了生活而消費”?目前提出“金融消費者”概念之學者,多數采取肯定見解,其理由略分為三:其一認為購買金融商品或接受服務是現代為了追求較高生活水平所需之家庭生活消費;其二認為投資人在經濟上或金融市場中屬于弱勢地位應予以特殊保護;其三從因金融商品創新導致事實上銀行、保險亦販賣投資型商品的角度,說明目前混業經營模糊了原本銀行的存款人或借款身份、保險的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身份、證券的投資人身份之區分。[9-11]分析上述三種立論,第一種站在現代生活水平提升的角度,解釋金融消費屬于為了生活需要之消費型態,但卻錯誤的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為生活消費”當成消費動機加以解釋,所以得出購買投資型金融商品屬于追求較高生活水平所需之家庭消費之結論。第二種為了調整經濟上弱勢地位及第三種行業界線模糊屬于立法論上的說明,即給予法規范上應然面的理由,并非現實上法規范能否適用的實然面說明。

      個人認為,若緊扣消費者與生產者或經營者二分模式,購買投資型商品屬于“為了生活而消費”殆無疑義。為了追求轉售利益而購買投資型金融商品的投資人是屬于消費者,相對于此的生產者,則是利用財務工程技術設計生產金融商品的金融機構,而經營者則是代銷代售該金融商品的金融中介機構。誠如前述,學者陷于營利目的或者是生活目的的討論是錯誤的混淆消費動機與消費目的之不同,若緊扣消費/生產或經營二分模式,則投資型商品之購買人相對于商品設計者而言,顯然是屬于消費者。由于投資型金融商品與一般商品的“使用方式”有很大的差異,一般商品的使用方式是消耗折舊,但投資型金融商品的使用方式則在于轉售,因為該使用方式之不同,所以一般商品的消費模式含有最終使用的結果,而生產者或經營者的消費模式通常伴隨轉售及營利,但投資型金融商品則而一般投資人購買投資型商品是為了出售而賺取價差,并以追求營利為目的而非為了最終使用,由于一般商品和投資性金融商品使用方式的差異,以及對消費目的和消費動機的混淆,造成學界對于投資型金融商品是否能涵攝于消費者的定義中爭論不休,若緊扣消費/生產或經營二分模式,則上述爭議可迎刃而解,投資人購買投資型金融商品本質上屬于為生活而消費之情形,符合消費者之定義,該特殊使用方式不影響其為消費者之本質。至于非投資型的金融服務,如:存貸款、信用卡申辦、一般非投資型保險,或者純粹接受投資建議或委托代為操作投資等,則屬服務接受者,基于前述服務領域區分為服務提供者和服務接受者二分的角度,接受此等金融服務之人亦屬于消費者。是以,在不變更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于消費者之定義下,將購買金融商品和接受金融服務涵攝至前述大前提后,所能適用之主體為自然人,所能適用之金融商品類型,包含投資型金融商品及存貸款、信用卡申辦、非投資型保險、接受投資建議及委托代為投資之金融服務。

      在目前法規范欠缺的背景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毫無疑問成為金融消費糾紛發生時,唯一能提供民事請求權基礎的現行法規。在不變更該法對于消費者定義之前提下,藉由解釋論厘清金融商品或服務得否涵攝于該法之適用范圍,遠比變動既有解釋重新定義金融消費者更為迫切。依照上述討論,得適用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者,包含購買所有投資型與非投資型之金融商品、接受所有金融服務之自然人,排除法人之適用。

      四、金融消費者適用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可能產生的問題分析

      1、金融消費是否屬于“為生活需要而消費”易生爭執

      如上述,一般民法學者對于定義消費者的要件“為生活需要而消費”的解釋,系以目的解釋方法導出生產(經營)/消費二分的方式,亦即非生產者或經 營者即屬消費者。從民法學者的解釋方式雖可以解釋“金融消費者”符合消保法第二條,從而得出金融消費者可納入消費者保護法的范圍,但透過解釋學將“投資行為”劃定為“為生活需要而消費”,文義解釋上恐逸脫出一般人對于“為生活需要”的概念。

      此外,姑不論一般消費者爭議的案例中,法院對于“為生活需要”的判斷屢屢出現分歧,且執掌行政消費爭議的北京市工商局亦曾表示,股民、基民的行為從嚴格意義上說,最終目的是一種投資經營行為,并非消費者,故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保護,此認定無異讓本以難解的金融消費者定義,更是含混不清。[12]

      2、保護主體僅及于自然人不及于非專業投資機構之一般法人,恐生保護不足之弊

      由于消費者保護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護消費者在生活性消費過程中的安全,并調整經濟地位強弱懸殊之現狀,所以通說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保護主體僅及自然人而不及于法人。惟目前金融交易已漸趨復雜,即使是法人并不意味一定具有能力搜集信息、了解信息,舉例言之,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于2010年4月16日向紐約聯邦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控告高盛在次級抵押貸款業務金融產品(cdo)涉嫌詐欺一案,造成投資人高達10億美元的損失,其中損失最慘重的是荷蘭銀行與德國工業銀行。臺灣地區各大銀行于2015-2016爆發販賣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rf)案件,由于大多數買受該契約之人均為一般非金融機構之法人,而非自然人,其資力雖然較一般自然人高,惟其投資經驗、金融知識未能與專業機構投資人相當,但由于臺灣地區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保護主體僅為自然人,故一般非專業法人即被排除于保護范圍之外,造成重大損失。由此可知,即使是具備專業能力之金融機構,仍有可能在信息不足的情況下遭受到權益損失,傳統上發生信息不對稱的相對人,已經不限于自然人。如要調整該信息不對稱之現象,促進金融市場之進步和穩定,無論是自然人或是法人均應賦予其要求接近信息之權利。

      此外更需注意的是,投資人保護的終極目標仍在促進金融市場的效率和穩定,如果無法完善金融機構的義務內涵,諸如根據相對人的專業程度建立不同的披露義務,則對于金融機構而言,相同的義務負擔或者是不明確的義務負擔,均會不利于金融市場的效率和發展。個人建議引進歐盟mifid指令建立彈性客戶分層機制,其優點在于金融機構能依照商品的風險性大小,販賣給不同專業程度的相對人,風險大、復雜性高的比方客制化的衍生性商品的賣給專業投資人,反之風險性小的、復雜性低的股票,賣給一般零售投資人或稱金融消費者,如此金融機構才能明確販賣商品的風險,以免動輒被訴。

      3、金融商品本質上屬于無實體之權利,可能造成法規適用之I格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雖然不限制所規范之商品必須屬于有體物,但從法條內容可知其規范基礎系以有體物為主軸,例如:第22條經營者應保證正常使用下之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第23條包修、包換、包退責任;第11、18、35、41、42條有關人身損害之規定;第44條造成財產損害應負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之責任;第49條欺詐行為應負商品價款或服務費用的一倍。上述保護手段均是針對有體物所為之設計,但對于金融商品發生損害時的保護手段則付之闕如,未來若要將金融消費者引進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勢必需要做相對應的法規調整。

      另外應予注意的是,存貸款或者接受投資建議屬于接受服務的范疇,但證券、期貨、基金、或其它衍生性商品本質上屬于權利,權利瑕疵和制造或設計上之瑕疵系屬不同問題,故金融商品所造成之損害方式,除了權利瑕疵以外,通常為附隨義務之違反(例如:未盡說明義務),商品本身不會發生設計、制造之瑕疵,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條文適用上容易發生I格。

      4、欠缺完整的爭訟途徑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4條僅規定,發生爭議可以透過五種途徑加以解決:與經營者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行政部門申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向法院提訟。條文中并無規定適用順序,故消費者應得自由選擇前列五種程序進行爭議處理。

      相較于英國關于金融消費爭議已建立一套完整的金融公評人制度(fos),前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規范密度稍嫌不足。金融公評人制度分成四個層次,首先強制要求金融業者必須受理申訴案件;其次規定申訴人和金融業者協商和解方案;和解不成進入第三個階段,即由初階裁判人調處做成初階決定;若有不服,再由公評人做成最后決定;最后仍然無法解決爭議才能進入司法救濟。此外,現行消費者爭訟之五種途徑是否足以應對金融糾紛高度專業化之需求,亦值得注意。

      五、結語

      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所劃定之范圍,“金融消費者”如直接適用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其主體應為自然人、行為為購買所有投資型及非投資型之金融商品及接受所有金融機構之服務。此與目前國內唯一出現“金融消費者”一詞之成文法――2013年所頒布試行之《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管理辦法》第四條定義大致相同:“本辦法所稱金融消費者,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買、使用金融機構銷售的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服務的自然人”。

      【注 釋】

      [1] 梁慧星.中國的消費者政策和消費者立法[J].法學,2000.5.26;王利民.關于消費者的概念[J].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03.3.3;潘靜成,劉文華.經濟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265;李昌麒.經濟法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328-329.

      [2] 王利明,崔建遠.合同法新論(總則)[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65-70.

      [3] 王利明.消費者的概念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范圍[J].政治與法律,2002.2.7.

      [4]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4)粵高法民四終字第85號.宏俐投資有限公司.(HONGKONG TREASURE INVESTMENT LIMITED)等與惠州合正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

      [5] 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安民三終字第131號.黃秀英與張劉鵬等法律服務合同糾紛上訴案.

      [6]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鄭民二終字第565號.郭新軍與登封市人民醫院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上訴案.

      [7] 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1997)玄民初字第270號.吳進文訴南京大慶煙酒食品商店買賣案.

      [8]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鄭民一終字第399號.王進府與鄭州悅家商業有限公司其它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

      [9] 郭丹.金融服務法研究: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視角[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49.

      [10] 呂炳斌.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之構建[J].金融與經濟,2010.3.4-5.

      [11] 何穎.金融消費者芻議[J].金融法苑,2008.75:20-24.

      篇(5)

      首先,我想談談這篇文章的寫作意義。

      近年來,我國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不斷提高,在國家一系列支農、惠農政策支持下,農民收入連續幾年獲得穩定增長,農村的消費水平也在逐年提高,但與城市相比仍有很大差距。

      當前,農村是擴大內需的突破口,經濟增長的潛力在農村,而農村資金短缺,農民貸款難問題嚴重制約了農村的經濟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阻礙了農村市場的發展。這與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目標是相違背的。

      本課題通過分析農村消費信貸的現狀,發現其中的問題,并提出拓展農村消費信貸市場策略,可為開拓農村消費信貸市場提供政策建議和理論依據,使我國農村需求潛力得到進一步的開發,農民生活質量得到提高,農村金融市場實現繁榮。

      其次,我想談談這篇文章的研究方法和寫作思路。

      研究方法:

      1.文獻綜述法。在前人的基礎上,全面分析農村消費信貸在農村經濟建設中的作用及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拓展農村消費信貸市場的相應策略。

      2.定性分析法。以當前農村消費信貸市場的發展狀況為切入點,定性的研究阻礙農村消費信貸發展的多方面原因。

      思路:

      從調研農村消費市場和消費信貸情況入手,深入分析新時期我國農村消費信貸市場的狀況,針對制約我國農村消費信貸業務發展的因素和農村消費需求和消費信貸需求的特點,并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研究,進而提出開拓農村消費信貸市場的策略。

      最后,我想談談這篇論文的結構和主要內容。

      本文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通過分析農村消費市場的需求狀況,指出目前農村消費市場缺少足夠的信貸支持,從側面說明拓展農村消費信貸市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二部分通過分析我國農村消費信貸市場現狀,提出目前農村消費信貸市場還存在著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不健全、農村金融服務機構信貸資金投放不足、農村信貸產品創新落后于經濟的變化發展以及農村消費信貸相配套的政策和法律體系不完善等問題;第三部分針對我國農村消費信貸市場存在的問題,提出加快改革步伐,建立商業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結合,資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務完善,運行安全的農村金融體系;同時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要不斷加強信貸風險管理,開拓創新,推出多樣化的信貸產品;政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政策扶持力度,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以改善農村金融的外部環境等若干對策。

      篇(6)

      首先,我想談談這篇文章的寫作意義。

      近年來,我國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不斷提高,在國家一系列支農、惠農政策支持下,農民收入連續幾年獲得穩定增長,農村的消費水平也在逐年提高,但與城市相比仍有很大差距。

      當前,農村是擴大內需的突破口,經濟增長的潛力在農村,而農村資金短缺,農民貸款難問題嚴重制約了農村的經濟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阻礙了農村市場的發展。這與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目標是相違背的。

      本課題通過分析農村消費信貸的現狀,發現其中的問題,并提出拓展農村消費信貸市場策略,可為開拓農村消費信貸市場提供政策建議和理論依據,使我國農村需求潛力得到進一步的開發,農民生活質量得到提高,農村金融市場實現繁榮。

      其次,我想談談這篇文章的研究方法和寫作思路。

      研究方法:

      1.文獻綜述法。在前人的基礎上,全面分析農村消費信貸在農村經濟建設中的作用及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拓展農村消費信貸市場的相應策略。

      2.定性分析法。以當前農村消費信貸市場的發展狀況為切入點,定性的研究阻礙農村消費信貸發展的多方面原因。

      思路:

      從調研農村消費市場和消費信貸情況入手,深入分析新時期我國農村消費信貸市場的狀況,針對制約我國農村消費信貸業務發展的因素和農村消費需求和消費信貸需求的特點,并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研究,進而提出開拓農村消費信貸市場的策略。

      最后,我想談談這篇論文的結構和主要內容。

      本文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通過分析農村消費市場的需求狀況,指出目前農村消費市場缺少足夠的信貸支持,從側面說明拓展農村消費信貸市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二部分通過分析我國農村消費信貸市場現狀,提出目前農村消費信貸市場還存在著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不健全、農村金融服務機構信貸資金投放不足、農村信貸產品創新落后于經濟的變化發展以及農村消費信貸相配套的政策和法律體系不完善等問題;

      第三部分針對我國農村消費信貸市場存在的問題,提出加快改革步伐,建立商業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結合,資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務完善,運行安全的農村金融體系;同時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要不斷加強信貸風險管理,開拓創新,推出多樣化的信貸產品;政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政策扶持力度,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以改善農村金融的外部環境等若干對策。

      與其他文章相比,本文創新的之處是對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消費信貸業務的風險管理問題和金融產品創新等方面進行了深入的闡述。

      本論文經過一二三稿并最終定稿,在這期間,我的論文指導老師——***老師對我的論文進行了詳細的修改和指正,并給予我許多寶貴的意見和建議。在這里,我對她表示我最真摯的感謝和敬意!

      以上就是我畢業論文答辯自述,希望各評委老師給予評價和指正。謝謝!

      上午好!

      我是**專升本**班的***,我的論文題目是《企業保持持續盈利能力研究》。這篇論文是在我的指導老師***老師的悉心指點下完成的,在這段時間里,*老師對我的論文進行了詳細的修改和指正,并給予我許多寶貴的意見和建議。在這里,我對她表示我最真摯的感謝和敬意!下面我將這篇論文的寫作研究意義、結構及主要內容、存在的不足向各位老師作簡要的陳述,懇請各位老師批評指導。

      首先,我想談談為什么選這個題目及這篇文章的研究意義。

      我當時之所以選擇《企業保持持續盈利能力研究》這個題目是因為隨著經濟全球化和信息技術的發展,企業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環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在中國很多企業都因為不能適應這種變化而走向衰退。如何使企業既能保持目前的發展,又能在未來依然取得良好的發展勢頭等持續發展問題,引起各界越來越多的重視。因此,我們無論從社會財富創造、國民經濟發展、國家財政收入、充裕就業機會、提升市場競爭力等哪一個方面去進行考察,都需要對其不斷地進行研究,以不斷提升企業持續、穩定發展的能力,從而促進我國經濟更快的發展。

      其次,我想談談這篇文章的結構和主要內容。

      我的論文主要分為以下四個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概述了企業的盈利能力的涵義,之后又從企業的生命周期角度闡述了企業一旦失去持續盈利的能力,根本就無法維持生命,突出了持續盈利能力對企業發展的重要性,持續發展已成為企業生存最基本的保障。我們應在企業消亡和終結前,盡可能地延長企業的壽命,使其在有限的生命周期內實現其最大的價值。這既是對企業的盈利能力概念的補充和完善,也為下文進行深入論述打下了基礎。

      第二部分,著重分析了哪些因素影響了企業保持持續盈利的能力,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一、惡心競爭;二、戰略規劃缺失;三、缺乏現代企業制度和科學管理體系;四、企業家浮躁的心態。

      第三部分,主要從外因和內因兩個方面分析了我國企業保持持續盈利能力的現狀,并對企業中存在的問題做了原因分析,指出外因只是對企業的發展存在一定程度的影響,并不是制約企業發展的決定因素。而真正制約企業發展的瓶頸還是在于企業內部,并且具有普遍性。

      第四部分,主要是針對前文所提到的影響企業保持持續盈利能力的因素和現存企業中存在的幾個主要問題,提出了相應的解決對策:1.不斷創新,回避惡性競爭;2.加強企業的戰略規劃,制定可持續發展戰略;3.建立完善的核心制度和科學管理體系;4.企業家要具有企業家精神和良好的心態;5.塑造優秀企業文化;6.高瞻遠矚,樹立遠大發展意識。同時,也將論文的結構作了最后的收尾和完善,使論文整體結構完整,論述合理。

      篇(7)

       

      一、引言

      2007年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已在世界范圍內產生相當深遠的負面影響。美國消費明顯減緩,影響了中美貿易間的往來。2006年我國對美出口額同比增長率基本維持在20%,但在金融危機的影響下,這個數據從2007年8月開始下降,2009年除12月份以外,其余月份我國對美出口額同比增長全都為負增長。作為高度依賴國際市場的出口大國,對美出口的下降,會直接影響到我國的國民經濟。

      影響中美貿易出口有多種因素。而金融危機的需求傳導機制應該說是影響出口貿易最為重要的一個因素。此次金融危機使得許多消費者對美國經濟前景感到擔憂,對未來持悲觀的態度。據測算,美國經濟增長率每下降1%,中國對美出口就會下降5%~6%。美國消費減少,美國的經濟就步入衰退時代經濟學論文,而我國對美出口也會呈現出明顯的下滑態勢。

      為化解金融危機給我國經濟帶來的影響,中國政府采取積極的財政政策和寬松的金融政策,計劃兩年內投資4萬億元擴大內需,保障經濟平穩運行。在擴大內需的條件下,中國的出口貿易可以更好地利用國內和國際兩個市場、兩種資源。

      本文分析了2007年8月至2010年3月這段時期內,國內外需求對我國對美出口貿易的影響論文格式模板。這對促進中美貿易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二、文獻綜述

      學者對國際金融危機對出口貿易的影響程度眾說紛壇。在理論分析方面,姜鴻(2009)認為美國金融危機通過影響中國的出口、投資和消費,傳導到我國的實體經濟,但對我國實體經濟的總體影響程度有限。短期內我國應來取措施促進出口,長期內則應擴大內需,進行產業結構調整。王聰,張海云(2009)認為金融危機導致世界經濟整體下滑。短期內,外部需求萎縮、國際原材料價格上漲和人民幣升值導致的企業出口成本上升、國外銀行信貸緊縮導致的國內企業資金周轉能力下降以及貿易保護主義抬頭等因素使得中國出口貿易增速明顯下降。從中長期來看,外需明顯萎縮是影響中國出口貿易增長的主要因素。而裴長洪(2008)則認為應避免高估美國次貸危機對我國出口貿易的影響。美國經濟下滑,居民收入下降,將對其進口需求產生不利影響,但同時也會加大對進口廉價商品的依賴,只要我國商品繼續保持價格競爭優勢,可以克服美國經濟的不利影響。因此,美歐經濟不景氣,對我國出口增長和市場擴大未必是絕對的壞事。

      在實證分析方面,田苗(2009)采用1997年第1季度至2008年第4季度的季度數據,運用VAR模型和脈沖響應分析了貿易伙伴國美國和歐元區國家GDP下滑對我國出口貿易的影響。其中美國的GDP增量在初期會對我國出口有一個短期的正效應,這種沖擊在第2期以前逐漸減小,但是在第2期以后,這種正沖擊效應放大說明美國GDP對我國的出口貿易的影響存在半年以上的時間推移。裴平、張倩(2009)選取了2007年4月至2008年12月的月度數據經濟學論文,實證研究了我國對前十大出口對象國的出口總額與這些國家的人均GDP、股市總市值、失業率,以及人民幣有效實際匯率之間的關系。結論是在國際金融危機背景下,這些國家的人均GDP下降和失業率增加,對我國出口貿易的負面影響很大;這些國家股市總市值的變化和人民幣實際有效匯率的波動,對我國出口貿易的負面影響較小。

      三、國內外需求對中美貿易出口影響的理論分析

      根據國際經濟學理論,一個國家的出口主要取決于該國真實的國民收入和本幣實際購買力有關。也就是說,中國對美出口取決于兩個變量:一是美國的國民收入。美國的國民收入可以用美國商品零售總額來代替,因為美國商品零售額在美國占個人消費開支的一半,相當于國內生產總值的三分之一,因而是觀察美國經濟增長狀況的重要指標之一;二是人民幣實際購買力,它與CPI和人民幣對美元匯率有關。人民幣對美元匯率在金融危機時期基本保持在6.82左右,變動幅度微小,因此不考慮人民幣匯率這一因素。

      鑒于國內市場對國際市場具有一定程度的替代性,當出口在國際市場碰壁時,國內市場能夠將部分國際需求轉為內銷。本文用我國社會消費品零售額來代替我國需求,分析其在危機時期內對中美貿易出口的影響。

      本文將美國商品實際零售總額(剔除了美國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因素),中國社會消費品實際零售總額(剔除了中國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因素)列為解釋變量,這樣不但考慮了居民消費價格指數這一因素,而且美國商品和中國社會消費品實際零售額比名義值更能準確地反映現實。

      圖1顯示了2007年8月至2010年3月這一期間中國社會消費品實際零售額(RCR)和美國商品零售額(RUR)的走勢。由圖可見,RUR在這一時期明顯有減緩的趨勢,而RCR不斷在小幅上升。

      四、國內外需求對中美貿易出口影響的實證研究

      (一)、變量選取及數據來源

      本文采用2007年8月至2010年3月時間段的月度數據進行分析論文格式模板。為取得實際值,各變量均剔除了物價因素。其中,我國對美出口額(EX)和我國社會消費品實際零售額(RCR)都剔除了我國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CPI),美國商品實際零售額(RUR)剔除了美國居民消費價格指數(UCPI)。EX來源于中國海關經濟學論文,CR來源于中國統計局,UR來源于美國商務部,CCPI來源于中國統計局,UCPI來源于美國勞工部,CCPI和UCPI均為同比數據。

      (二)、變量的單位根檢驗

      為消除數據可能存在的異方差現象,將變量作對數處理,分別以LnEX、LnRCR和LnRUR來表示。通過Eviews利用ADF法對這三個時間序列及其差分序列進行單位根檢驗,結果如表1所示:

      表1 ADF單位根檢驗

       

      變量

      檢驗形式

      DW值

      ADF值

      1%臨界值

      5%臨界值

      檢驗結論

      lnex

      (c,n,1)

      1.968759

      -2.462022

      -3.670170

      -2.963972

      非平穩

      D(lnex)

      (c,n,1)

      1.921250

      -4.032403

      -3.679322

      -2.967767

      平穩*

      Lnrcr

      (c,t,0)

      1.763556

      -2.907864

      -4.284580

      -3.562882

      非平穩

      D(lnrcr)

      (c,t,0)

      1.934354

      -5.388697

      -4.296729

      -3.568379

      平穩*

      lnrur

      (n,n,0)

      2.0922816

      -1.317892

      -2.641672

      -1.952066

      非平穩

      D(lnrur)

      (n,n,0)

      1.999653

      -5.337233

      篇(8)

      (一)營銷費用投入大,收效不顯著。以外匯理財產品為例:國內主要商業銀行中行、建行、招行、民生推出外匯理財產品后,一些外資銀行如渣打銀行、匯豐銀行、荷銀也相繼加入了這一市場爭奪拼殺,各家銀行都使出渾身解數,爭奪投資者。本土商業銀行斥巨資投入投資理財服務業務,欲于外資銀行試比高。但其行為令人費解,仿佛誰投入越大,誰就是最大的贏家。經過調查,上海、北京、廣州、鄭州、重慶的消費者對于各銀行外匯理財產品的認知狀況普遍反映較差。他們被國內種類繁多的理財產品弄得眼花繚亂,不知所措,面對眾多“看起來差不多的”的產品,變的更加無所適從,邊際消費量一路走低。

      (二)品牌意識薄弱,整合力不強。不可否認,我國當前的金融產品,例如上述所說的外匯理財產品,擁有很多“牌子”,金融機構看上去忙個不停,也做了很多努力去打造、去維護,但重視程度依然不夠,沒有進行全面系統的品牌規劃,絕大多數做的只是品牌的一個方面、一個局部,往往想到什么做什么:或廣告,或包裝,或渠道,每個企業都強調自以為重要的環節,但很少有企業把品牌的各個方面都做到位。幾年下來,其品牌資產并沒有得到切實有效的積累和加強。我國金融企業關于品牌的整合意識還比較薄弱,品牌的努力還停留在某個方面。

      (三)產品營銷論文缺乏策略,隨意性大。對于營銷決策,本土金融機構還是更多地傾向于拍腦袋做決定,營銷人員不能充分發揮其主觀能動性,營銷策略缺乏長期性、穩定性,從而最終影響了其業務的發展。

      (四)營銷方法落后,人才缺乏。我國本土金融機構的產品營銷論文,主要依靠定性的、人為控制的直接管理方法,導致金融產品營銷論文的專業程度和效率較低。特別是信息的傳遞效率低下,使信息在上行下達過程中出現了人為拖延,導致高層與執行層步調上的不一致,影響執行層在面臨突發事件中的變通速度。

      二、產品營銷論文按照“駱駝與兔子”理論提出幾點建議

      “駱駝與兔子”理論是由我國營銷學專家路長全教授提出的。他認為,剛進入國內的外資金融機構,資金實力雄厚,因為自身規模效應的需要,在產品營銷論文中一般講求戰略管理,對體系、流程、規模、溝通要求高。在金融產品營銷論文中他們做得起大投入、大產出,所以可以稱之為駱駝,骨架大,有足夠的資本,在市場上可以靠一定時期的虧損來獲取未來更大的回報;而我國本土金融機構普遍較小,絕大多數在未來10年內都很難達到他們的規模,與他們相比是弱者,可以稱之為兔子,其最大的特點應該是要有速度,所以我國本土金融機構要談效率,談速度,談利潤,談策略。在缺乏大量金融資本支持的情況下,想用金錢和時間來堆積業績是絕對不行的。反思現狀,弱者與強者怎樣談競爭?按照“駱駝與兔子”產品營銷論文理論所闡述的觀點,惟有找一支營銷支點,在渠道上,在速度與策略上,在品牌的建立與促銷上與之抗爭。

      (一)建立自己的品牌,找到營銷的靶心。國際著名營銷大師菲力普?科特勒曾經說過:營銷的藝術就是建立品牌的藝術。因為對于一個致力于建設長青基業的企業來說,她所塑造的品牌將是她在多年后賴以生存的法寶。從全球范圍內來看,今天最著名的金融企業,不論是匯豐,還是花旗,其最寶貴的財產不是企業雄厚的資金,不是豐富的管理經驗,甚至不是技術能力,而是品牌。原因何在?因為成功的品牌能使產品增值,成功的品牌能獲得更大的利潤,成功的品牌是市場的通行證。更為重要的是,成功的品牌是消費者的朋友,值得消費者信賴,因為沒有人會拒絕朋友的誠意推薦,而去選擇陌生的產品。

      (二)堅持品牌形象和品牌核心價值的統一。縱觀全球,堅持全面完整的品牌塑造,是一些國際品牌走向成功的不二法門,這已成為許多國際一流品牌的共識。例如美國花旗銀行宣揚的是其“開創優越理財典范,財富增值更為可觀;彰顯尊貴,專業周到的貼身銀行服務”,匯豐銀行提倡的是“環球金融,地方智慧”的專家性質。盡管花旗、匯豐的廣告中,人物、廣告語、情節都會經常變化,但在品牌營銷的各個方面,卻始終承載著他們“銀行專家,卓越理財”的品牌個性、精神內涵與價值觀。

      (三)堅持品牌形象的全面塑造。品牌是所有因素的總和,是一個整合的概念。所以僅產品好、包裝好,或僅廣告好、概念好,都不夠。品牌應該是有關消費者認知產品經驗的總和:從產品性能、品質、包裝、價格到銷售環境,從產品陳列、售點廣告、賣場氣氛到銷售說辭、服務態度、員工行為、商務禮儀,從企業聲望、媒介輿論、大眾口碑到廣告氣質、設計風格,這些點點滴滴的細節都會影響消費者對品牌的理解。在金融理財產品層出不窮的今天,消費者有太多的選擇。企業要成功得更快更久,就必須像所有成功的國際品牌一樣重視品牌的全面建設,在每一個細節上都竭盡全力。

      (四)剔除主觀因素,用市場分析說話。國際大公司習慣進行大規模的市場調研,依據產品的成長性,將市場縱向劃分為產品的導入期、成長期、成熟期、衰退期;建立監控體系,分別為不同時期的產品制定不同的營銷策略,不斷觀察各個時期的銷售量、市場份額、損失,以及客戶滿意程度,及時觀察發現產品營銷論文過程中的錯誤,從而進行正確的市場選擇和定位。處于導入期的金融投資產品剛投放市場,由于逆選擇等其他原因,金融投資產品設計還未定型,產品處于試銷階段,風險大、成本高,基本無利潤。并且金融機構難以在短期內建立高效率的分銷模型和最理想的營銷渠道,這時可以選擇高價格高促銷的雙高營銷策略,加強產品的包裝,制作出來能夠體現和說明投資理財產品特征的一系列具有視覺沖擊力,意念性的說明書、圖片、標志、廣告等,使金融產品新穎具有特色,滿足客戶求新心理強的特點,“先聲奪人”,迅速占領市場。產品經過導入期的試銷進入成長期后,大多為客戶所了解和接受,形成了比較廣泛的市場需求,同時銷售已經取得了比較成功的經驗,利潤迅速增長。但由于金融投資產品易于仿效,會出現“搭便車”的情況,將有大量的相關產品進入,市場同業競爭激烈。這時經過市場調研后,要積極創建新的解決方案,開拓新渠道、拓展新市場、建立新網點;加強促銷,建立和運用蘊藏著潛在價值的客戶機制,在適當的時機調整價格,找到很有發展潛力的客戶,增加客戶對本產品的信任感和忠誠度。同時,要適時地將客戶進行歸納,知道哪些是最有利可圖的客戶,哪些是最無利可圖的客戶。通過這樣的比較,降低企業不必要的成本和努力,從而達到利潤最大化。進入成熟期后,金融產品和銷售量基本已達到飽和狀態,銷售量增幅趨緩,利潤開始穩中有降。此時就應重新研究市場策略,在穩定老客戶的同時,積極尋求新客戶;要重新為產品定位,延長其產品的生命周期,以最有利的市場來贏得盡可能多的利潤,從而增加眼前利潤。新晨

      (五)塑立優秀的企業精神,加強營銷人才的培養。“偉大的產品產生于營銷部門”,科特勒的這個觀點充分說明了產品營銷論文要以人為本,花最高的努力,去培養和尋找最合適的營銷人員。領導要以身作則,不可朝令夕改;營銷人員要熟悉崗內工作,理解和掌握工作要點,積極努力地去發現和解決問題,不論是企業廣告還是與企業目標相關的贊助活動,拿出自己的熱情,反復宣傳產品理念,成為金融產品的徹底傳播者。

      篇(9)

      (一)營銷費用投入大,收效不顯著。以外匯理財產品為例:國內主要商業銀行中行、建行、招行、民生推出外匯理財產品后,一些外資銀行如渣打銀行、匯豐銀行、荷銀也相繼加入了這一市場爭奪拼殺,各家銀行都使出渾身解數,爭奪投資者。本土商業銀行斥巨資投入投資理財服務業務,欲于外資銀行試比高。但其行為令人費解,仿佛誰投入越大,誰就是最大的贏家。經過調查,上海、北京、廣州、鄭州、重慶的消費者對于各銀行外匯理財產品的認知狀況普遍反映較差。他們被國內種類繁多的理財產品弄得眼花繚亂,不知所措,面對眾多“看起來差不多的”的產品,變的更加無所適從,邊際消費量一路走低。

      (二)品牌意識薄弱,整合力不強。不可否認,我國當前的金融產品,例如上述所說的外匯理財產品,擁有很多“牌子”,金融機構看上去忙個不停,也做了很多努力去打造、去維護,但重視程度依然不夠,沒有進行全面系統的品牌規劃,絕大多數做的只是品牌的一個方面、一個局部,往往想到什么做什么:或廣告,或包裝,或渠道,每個企業都強調自以為重要的環節,但很少有企業把品牌的各個方面都做到位。幾年下來,其品牌資產并沒有得到切實有效的積累和加強。我國金融企業關于品牌的整合意識還比較薄弱,品牌的努力還停留在某個方面。

      (三)產品營銷論文缺乏策略,隨意性大。對于營銷決策,本土金融機構還是更多地傾向于拍腦袋做決定,營銷人員不能充分發揮其主觀能動性,營銷策略缺乏長期性、穩定性,從而最終影響了其業務的發展。

      (四)營銷方法落后,人才缺乏。我國本土金融機構的產品營銷論文,主要依靠定性的、人為控制的直接管理方法,導致金融產品營銷論文的專業程度和效率較低。特別是信息的傳遞效率低下,使信息在上行下達過程中出現了人為拖延,導致高層與執行層步調上的不一致,影響執行層在面臨突發事件中的變通速度。

      二、產品營銷論文按照“駱駝與兔子”理論提出幾點建議

      “駱駝與兔子”理論是由我國營銷學專家路長全教授提出的。他認為,剛進入國內的外資金融機構,資金實力雄厚,因為自身規模效應的需要,在產品營銷論文中一般講求戰略管理,對體系、流程、規模、溝通要求高。在金融產品營銷論文中他們做得起大投入、大產出,所以可以稱之為駱駝,骨架大,有足夠的資本,在市場上可以靠一定時期的虧損來獲取未來更大的回報;而我國本土金融機構普遍較小,絕大多數在未來10年內都很難達到他們的規模,與他們相比是弱者,可以稱之為兔子,其最大的特點應該是要有速度,所以我國本土金融機構要談效率,談速度,談利潤,談策略。在缺乏大量金融資本支持的情況下,想用金錢和時間來堆積業績是絕對不行的。反思現狀,弱者與強者怎樣談競爭?按照“駱駝與兔子”產品營銷論文理論所闡述的觀點,惟有找一支營銷支點,在渠道上,在速度與策略上,在品牌的建立與促銷上與之抗爭。

      (一)建立自己的品牌,找到營銷的靶心。國際著名營銷大師菲力普?科特勒曾經說過:營銷的藝術就是建立品牌的藝術。因為對于一個致力于建設長青基業的企業來說,她所塑造的品牌將是她在多年后賴以生存的法寶。從全球范圍內來看,今天最著名的金融企業,不論是匯豐,還是花旗,其最寶貴的財產不是企業雄厚的資金,不是豐富的管理經驗,甚至不是技術能力,而是品牌。原因何在?因為成功的品牌能使產品增值,成功的品牌能獲得更大的利潤,成功的品牌是市場的通行證。更為重要的是,成功的品牌是消費者的朋友,值得消費者信賴,因為沒有人會拒絕朋友的誠意推薦,而去選擇陌生的產品。

      (二)堅持品牌形象和品牌核心價值的統一。縱觀全球,堅持全面完整的品牌塑造,是一些國際品牌走向成功的不二法門,這已成為許多國際一流品牌的共識。例如美國花旗銀行宣揚的是其“開創優越理財典范,財富增值更為可觀;彰顯尊貴,專業周到的貼身銀行服務”,匯豐銀行提倡的是“環球金融,地方智慧”的專家性質。盡管花旗、匯豐的廣告中,人物、廣告語、情節都會經常變化,但在品牌營銷的各個方面,卻始終承載著他們“銀行專家,卓越理財”的品牌個性、精神內涵與價值觀。

      (三)堅持品牌形象的全面塑造。品牌是所有因素的總和,是一個整合的概念。所以僅產品好、包裝好,或僅廣告好、概念好,都不夠。品牌應該是有關消費者認知產品經驗的總和:從產品性能、品質、包裝、價格到銷售環境,從產品陳列、售點廣告、賣場氣氛到銷售說辭、服務態度、員工行為、商務禮儀,從企業聲望、媒介輿論、大眾口碑到廣告氣質、設計風格,這些點點滴滴的細節都會影響消費者對品牌的理解。在金融理財產品層出不窮的今天,消費者有太多的選擇。企業要成功得更快更久,就必須像所有成功的國際品牌一樣重視品牌的全面建設,在每一個細節上都竭盡全力。

      (四)剔除主觀因素,用市場分析說話。國際大公司習慣進行大規模的市場調研,依據產品的成長性,將市場縱向劃分為產品的導入期、成長期、成熟期、衰退期;建立監控體系,分別為不同時期的產品制定不同的營銷策略,不斷觀察各個時期的銷售量、市場份額、損失,以及客戶滿意程度,及時觀察發現產品營銷論文過程中的錯誤,從而進行正確的市場選擇和定位。處于導入期的金融投資產品剛投放市場,由于逆選擇等其他原因,金融投資產品設計還未定型,產品處于試銷階段,風險大、成本高,基本無利潤。并且金融機構難以在短期內建立高效率的分銷模型和最理想的營銷渠道,這時可以選擇高價格高促銷的雙高營銷策略,加強產品的包裝,制作出來能夠體現和說明投資理財產品特征的一系列具有視覺沖擊力,意念性的說明書、圖片、標志、廣告等,使金融產品新穎具有特色,滿足客戶求新心理強的特點,“先聲奪人”,迅速占領市場。產品經過導入期的試銷進入成長期后,大多為客戶所了解和接受,形成了比較廣泛的市場需求,同時銷售已經取得了比較成功的經驗,利潤迅速增長。但由于金融投資產品易于仿效,會出現“搭便車”的情況,將有大量的相關產品進入,市場同業競爭激烈。這時經過市場調研后,要積極創建新的解決方案,開拓新渠道、拓展新市場、建立新網點;加強促銷,建立和運用蘊藏著潛在價值的客戶機制,在適當的時機調整價格,找到很有發展潛力的客戶,增加客戶對本產品的信任感和忠誠度。同時,要適時地將客戶進行歸納,知道哪些是最有利可圖的客戶,哪些是最無利可圖的客戶。通過這樣的比較,降低企業不必要的成本和努力,從而達到利潤最大化。進入成熟期后,金融產品和銷售量基本已達到飽和狀態,銷售量增幅趨緩,利潤開始穩中有降。此時就應重新研究市場策略,在穩定老客戶的同時,積極尋求新客戶;要重新為產品定位,延長其產品的生命周期,以最有利的市場來贏得盡可能多的利潤,從而增加眼前利潤。新晨

      (五)塑立優秀的企業精神,加強營銷人才的培養。“偉大的產品產生于營銷部門”,科特勒的這個觀點充分說明了產品營銷論文要以人為本,花最高的努力,去培養和尋找最合適的營銷人員。領導要以身作則,不可朝令夕改;營銷人員要熟悉崗內工作,理解和掌握工作要點,積極努力地去發現和解決問題,不論是企業廣告還是與企業目標相關的贊助活動,拿出自己的熱情,反復宣傳產品理念,成為金融產品的徹底傳播者。

      篇(10)

      物流成本論文參考文獻:

      [1]吳清一.物流管理[M].北京:中國物資出版社,2005.12.

      [2]張曉燕.論連鎖超市的核心競爭力[J].常州:常州工學院學報,2005(8):15-4.

      [3]吳聰.中國連鎖零售企業物流運作模式選擇研究[J].物流技術,2005,(4).

      [4]萬曉,周寧.我國商業連鎖企業的物流系統配送分析[J].北方交通大學學報,2003(6).

      [5]高更君,黃衛.現代物流中心的貨物配送問題[J].南京:東南大學學報,2001(11):31-6.

      [6]王光輝,王云濤.自動識別技術在物流管理中的應用[J].物流科技,2005(1):15-17.

      [7]李重要.發展連鎖配送業務應注意控制產品庫存[J].湖北:郵政研究,2006(7):22-4.

      [8]李志峰.管好物流配送發展連鎖經營[J].物流配送,2001(7):21.

      [9]田宇,龔國華.降低配送成本的5中策略[J].江蘇紡織,2001:4-5.

      物流成本論文參考文獻:

      [1]溫成偉.住宅消費的國際比較及我國住宅消費的前景展望[D].浙江:浙江工業大學,2000

      [2]華蓉.基于住宅消費價值需求的營銷策略研究國房地產金融,2001,1:73~107,9~11

      [3]賈士軍.《房地產項目全程策劃》[M].廣東經濟出版,2002

      [4]陳必曖.商品住房營銷中的消費行為探析[J].經濟地理,1997,17(2):73~107

      [5]賈士軍.住宅市場中消費者行為研究.[EB/OL].http://mkt.868job.com/mkt243_7577.shtml,2006-07-17

      [6]胡奕斐.購房消費行為模式分析[J].中國房地產金融,2001,1:73~107,9~11

      [7]鄒輝霞:供應鏈管理[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6

      [8]日本綜合研究所:供應鏈研究部供應鏈管理[M].北京:中信出本社.2001.7

      [9]馬士華、林勇:供應鏈管理[M].南昌:江西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8

      [10]萬玲:淺談物流成本的管理[J].財會月刊.2004.10

      [11]王美麗:改進物流成本管理[J].商業時代.2005.5

      [12]企業物流成本計算和物流成本管理[J].中國物流與采購.2005.7

      [13]王有遠、羅麗萍:企業物流成本管理與控制[J].時代商業.2006.5

      物流成本論文參考文獻:

      [1]劉富成,趙輝.試論物流企業市場化運作[J].長春大學學報,2009(9).

      [2]唐俊宇.建立企業新型物流系統的構想[J].成都行政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2003(4).

      [3]羅永華,何忠偉,章喜為.電子供應鏈的構建問題初探[J].科技和產業,2004(8).

      [4]周中兵.現代物流企業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財政監督,2006(6).

      [5]李艷麗.我國企業物流成本控制問題研究綜述[J].財經政法資訊,2006(4).

      [6].陳榮秋,馬士華.生產與運作管理[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篇(11)

      關鍵詞:金融消費者;消費者權益;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

      一、金融消費者

      (一)定義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構成消費者需具備的三個要素:自然人;為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勞務。

      我們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對個人辦理金融業務的行為進行判斷:第一,個人辦理金融業務,符合“自然人”的標準。第二,從個人的銀行存取款業務,信用卡業務、購買保險、基金、股票等行為,都是為了改善目前的生活,實現個人或家庭財富的保值、增值,這些財富歸根結底還是用于個人消費。因此,符合“為生活需要”這一標準。第三,金融業屬于服務行業,個人辦理金融業務符合“購買商品或接受勞務”的標準。綜上所述,“金融消費者”是消費者概念在金融領域的擴展和延伸,對金融消費者的界定理應遵從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的規定。

      (二)理論基礎和現實意義

      1.理論基礎

      (1)消費者與經營者理論。古典經濟學家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最早提出了“消費者”的思想,指在經濟活動中,消費者可以根據自己的偏好在市場上購買所需的產品。隨著科技發展和現代化大生產的興起,生產者的規模越來越大,并以一種有組織的形式出現,有能力采取多種方式讓消費者按照自己的品種、價格、質量來購買商品,形成了經營者。從經濟學的角度看,均衡的市場才是有效的市場,只有消費者利益和生產者利益都得到實現才能保證市場的效率。然而,在現代經濟金融環境下,壟斷造成的賣方市場,使得經營者處于強勢地位,消費者無實質的,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了侵害,嚴重的損害了市場充分、有效的發展。

      (2)信息不對稱理論。在信息不對稱的狀態下,擁有信息的一方可能會濫用其優勢地位侵害另一方的利益,而不擁有信息的一方可能因為處于信息的弱勢而做出非理性的判斷。在金融市場上,信息不對稱問題更為顯著,主要表現在:金融機構提供的信息不充分;信息收集成本高;消費者理解能力差。

      (3)弱者保護理論弱者保護理念是指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中,弱者享有特權,使之與前者交易中擁有同等的條件,維護自身的權益,以達到實質的公平。按照弱者保護理念,金融消費者的弱者地位顯而易見:第一,結構弱。金融消費者是分散的,勢單力薄。第二,實力弱。單個金融消費者的經濟實力是無法與金融機構相匹敵的,即使是金融消費者團結起來也很難達到金融機構的綜合實力。第三,手段弱。金融消費者缺乏保護自己的手段。

      無論對于金融消費者的保護是基于何種理論,金融消費者遭受侵害的現象已成為共識,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刻不容緩。

      2.現實意義

      (1)有利于維護金融消費者個體的根本利益。金融消費者是金融市場的血液,普通群眾越來越多的參與金融交易,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讓更多的普通民眾共享金融改革與發展的成果,是維護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重要舉措;

      (2)保護金融消費者有利于金融機構提高自身服務水平,增強核心競爭力。隨著我國金融業對外開放程度加深,金融產品多樣化,金融消費者的需求、偏好極大的影響著金融產品的設計。

      二、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范圍:金融消費者群體

      (一)普通金融消費者

      根據個人參與金融業務內容的不同,可以將普通金融消費者簡單的劃分為:

      (二)個人投資者

      個人投資者或者說自然人投資者包含于“金融消費者”,其合法權益應納入到金融消費保護的范圍之內。人投資者無論是購買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還是購買股票、期貨等具有明顯投資色彩的金融產品,其交易行為本身都具有消費和投資的雙重性質。

      (三)不包括機構投資者

      消費者保護理念本身是為了保護自然人,即便延伸到金融領域也是同樣的道理。關于金融消費者界定的重要標準之一也是自然人。其次,在與金融機構的博弈中,機構投資者有能力捍衛自己的利益,甚至獲得壟斷利益,不處于絕對的劣勢,機構投資者理應將其高額收益的一部分作為保護自身權益、防范侵害、彌補信息與專業劣勢的成本。

      三、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核心:金融消費者權益

      (一)基礎性權益

      1.受教育權。受教育權指金融消費者有權獲得所購買金融產品或服務的相關知識;有權獲得政府及金融機構提供的宣傳教育與培訓;有權明晰保護自身權益的知識與途徑。無論是現實的金融消費者還是潛在的金融消費者,具備一定的金融知識是他們維護自身權益、提高金融行為能力的重要手段。

      2.受尊重權。受尊重權是指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或服務時依法享有姓名、名譽、肖像、人格尊嚴、風俗習慣等受尊重的權利。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壞金融消費者的形象、侮辱金融消費者的人格。

      3.隱私權。隱私權指金融消費者的個人信息、賬戶信息、交易信息等依法受到保護的權利。金融機構不得過度收集、不當儲存、私自披露金融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更不能以此謀取利益;其次,金融消費者享有私人生活安寧的權益,金融機構未經金融消費者允許,不得私自通過電話、郵件等方式向其推銷其它金融產品。

      4.監督權。金融消費者依法享有對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價格、類型、服務態度等涉及自身權益的相關情況進行監督;依法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的工作進行監督,有權對不恰當的保護工作做出批評。

      (二)發展性權益

      1.安全權。安全權是金融消費者享有的首要發展性權利,它包括生命安全安全、健康安全、財產安全。其中財產安全包括金融消費者購買、使用金融產品時本身財產安全;實際財產利益安全;可預期財產利益安全等。

      2.知情權。金融消費者享有的知情權是其能否順利行使自由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的前提條件。指金融消費者有權知悉其購買的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全部、真實、準確信息。金融機構有義務披露所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幫助金融消費者作出理性的選擇。

      3.自主選擇權。金融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包括自主鑒別金融產品或服務;自主選擇金融機構;自主選擇金融產品或服務的種類。金融機構不得實施強買強賣、捆綁銷售等行為,侵害金融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4.公平交易權。公平交易權包括公平的交易條件,如準確的計量、合理的價格;對金融消費者一視同仁,不得歧視金融消費者或用不同的標準將金融消費者區別對待;金融機構不得利用自身優勢免除自己的責任,推脫自己的義務。

      (作者單位:阜陽師范學院信息工程學院)

      本論文是下面校級項目的階段性論文

      校級項目:《中小民營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機制研究-以安徽省為例》

      項目編號:2015FSSK06

      參考文獻:

      [1] 張為華.美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M].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

      主站蜘蛛池模板: 日韩精品在线观看视频| 亚洲国产综合91精品麻豆| 四虎成人欧美精品在永久在线| 久久久久久久久久久免费精品| 2021精品国产综合久久| 午夜亚洲av永久无码精品| 欧美精品在线一区| 亚洲国产精品人人做人人爽| 91麻精品国产91久久久久| 99爱在线精品免费观看| 亚洲人成国产精品无码| 老司机99精品99| 国产美女久久精品香蕉69| 亚洲国产精品成人午夜在线观看| 中文字幕精品视频| 精品无人区一区二区三区| 亚洲欧美日韩国产成人精品影院| 国产精品99久久久久久猫咪| 国产福利91精品一区二区三区| 亚洲精品无码专区在线在线播放 | www.日韩精品| 国产suv精品一区二区33| 久久永久免费人妻精品下载| 一色屋精品视频在线观看| 久99久无码精品视频免费播放| 四虎影永久在线观看精品| 国产精品久久成人影院| 色一乱一伦一图一区二区精品| 无码精品蜜桃一区二区三区WW | 精品人人妻人人澡人人爽人人| 亚洲av无码成人精品区| 精品国产一区二区三区AV性色 | 国产高清精品在线| 日韩精品成人一区二区三区| 97视频在线观看这里只有精品| 久久亚洲精品无码AV红樱桃| 十八18禁国产精品www| 无码精品人妻一区二区三区漫画| 亚洲国产精品日韩专区AV| 亚洲国产精品一区二区三区久久| 日韩AV毛片精品久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