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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產信托論文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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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產信托論文

      篇(1)

      2美國模式與中國香港模式分析

      2.1美國模式經濟環境的變化與稅收優惠制度的變革,是推動美國房地產投資信托發展的主要驅動力。其特點主要表現為受稅收制度推動的非專項立法型和組織結構不斷變異。

      2.1.1稅收優惠制度推動的非專項立法制度1960年美國頒布了《1960年國內稅收法典》,明確了房地產投資信托的內涵、外延與制度框架,包括組織結構、資產配置、投資者結構、收入來源以及收入分配等制度,滿足上述五項要求的基礎上,可以享受特定的稅收優惠。1976年美國頒布了《1976年稅制改革法》,調整了針對房地產投資信托的納稅條款,以助其渡過70年代遭遇的巨大困難。《1960年國內稅收法典》規定房地產投資信托需要雇用外部顧問公司制定管理與投資策略,問題隨之產生。為了緩解外部顧問導致的問題,《1986年稅制改革法》開始允許房地產投資信托進行“積極”的內部管理,允許其采取“公司”的形式實行自我管理和經營,提高了經營決策效率,促進了房地產投資信托在美國的繁榮。1999年美國通過了《REIT現代化法》,在組織結構上,肯定了UPREIT(傘形合伙房地產投資信托)與DOWNREIT(下屬合伙房地產投資信托)的合法地位;授予房地產商將所持有房地產組建UPREIT與DOWNREIT的免稅資格;允許REIT100%持有REIT子公司股份。至此,UPREIT與DOWNREIT組織結構創新得到了美國法律和稅收制度的認可。綜上所述,美國房地產投資信托發展主要法律依據是與其相關的稅法,稅法的演變是決定組織結構、發展規模與績效的主要因素。

      2.1.2多樣化的組織結構自1960年誕生以來,美國房地產投資信托組織結構有諸多變異,在契約制、公司制與有限合伙制的基礎上,衍生出多種組織結構,如UPREIT與DOWNREIT、雙股(Paired-share)與合訂(Stapled)結構、紙夾(Paperclip)結構等,其中以UPREIT與DOWNREIT最為典型。《1960年國內稅收法典》通過了將房地產投資信托作為利潤傳遞工具的特殊稅收條例,因此,發展初期多采取契約制的商業信托。《1986年稅制改革法》允許房地產投資信托采取公司制的形式,管理和經營收益性的房地產。20世紀90年代之后,在美國金融創新的帶動下,房地產商將房地產投資信托與有限合伙制結合起來,組建UPREIT和DOWNREIT,充分發揮信托稅收優惠與有限合伙制有限責任的優點,1992年之后在美國迅速發展起來,成為房地產投資信托市場的主流。為了獲得UPREIT的稅收優勢,1992年之前設立的傳統結構的房地產投資信托,通常設立下屬合伙人實體,由下屬合伙人實體直接擁有新購入地產,傳統結構演變為DOWNREIT。UPREIT與DOWNREIT的出現,使得房地產投資信托的組織結構實現了歷史性變革,促進了房地產投資信托市場的繁榮。

      2.2中國香港模式

      2.2.1專項嚴格立法在充分借鑒美國成熟經驗的基礎上,2003年中國香港通過修改投資法與信托法等相關法律,設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守則》,明確規定房地產投資信托設立條件、組織形式、財務杠桿、資產結構、收入來源結構與紅利分配等。因而是專項立法模式。由于發展之初中國香港對房地產投資信托持審慎態度,如表1所示,與美國相比,中國香港立法與監管更為嚴格、細致,嚴格立法對控制風險有積極的作用,但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發展速度。在稅收優惠方面,由于中國香港稅負較輕,因而沒有給予房地產投資信托特殊的稅收優惠。近年來,隨著房地產投資信托的逐漸成熟,出于刺激金融市場發展的需要,中國香港的相關法律呈現出越來越寬松的趨勢:如允許海外投資等。

      2.2.2本土化特色由于不同國家與地區經濟發展狀況、法律體系與設立初衷不同,使得房地產投資信托制度移植后呈現出本土化的特色。中國香港的諸多規范與制度采用英美體制,但為防范風險,2003年設立房地產投資信托之初,限定僅能采取信托形式(2006年后允許采用公司形式);中國香港設立目的在于豐富金融投資產品種類,加強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因而允許進行海外投資;由于中國香港本身稅賦很低,對房地產投資信托沒有特殊的稅收優惠。

      2.2.3組織結構形式單一根據中國香港《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守則》的規定,房地產投資信托的基本結構如圖1所示。由于中國香港在美國成熟經驗的基礎上進行了專項、嚴格且較為完善的立法,其房地產信托投資的形成是滿足法律要求的結果,且發展歷史較短,所以組織結構形式單一,沒有形成由市場環境所致的結構變異。

      3中國房地產信托發展現狀

      目前在中國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與之最相似的是房地產集合信托計劃產品(簡稱房地產信托)。中國房地產信托發展現狀如下:

      3.1相關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目前我國還沒有針對房地產投資信托的專項法律,相關的法律制度有《信托法》與《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信托法》規定,能取得受托人資格的法人主要是信托投資公司,即信托只能由信托機構發行,將房地產投資信托限定為信托型。《管理辦法》于2009年進行了修訂,擴張了信托計劃的規模,增強了流動性,但是與房地產投資信托對流動性與投資規模等的要求相距甚遠。如《管理辦法》對“合格投資者”進行了嚴格的規定;此外,規定不可公開營銷宣傳信托計劃,使得信托計劃處于非公開發行的范圍內。稅收優惠是國際上房地產投資信托蓬勃發展的源動力,而目前中國政府在基金與證券方面的稅收一向以臨時文件出現,稅收政策具有不穩定性。

      3.2以信托公司為主導,以信托型、封閉式為主如前文所述,信托公司是《信托法》規定的開展信托業務的法人單位,因而目前多數房地產信托產品由信托公司與投資者訂立信托合同,信托公司以發起人與受托人雙重身份募集資金,管理與處置信托財產。投資者作為委托人與受益人,監督信托資金的使用,房地產信托以信托型為主。此外,中國當前房地產信托不能上市交易,也沒有相應的二級交易市場,因此在信托存續期內,投資者無法通過轉讓信托份額的方式退出投資。

      3.3以“融資理念”為基礎目前房地產信托的運作多數是房地產商有資金需要,由信托公司設立信托,向投資者籌集資金,專項用于房地產開發,實質上具有融資貸款的性質。因此,當前房地產信托是一種融資工具,而非投資工具。

      4中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的路徑選擇

      目前中國在國家層面上頻繁提出要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目的在于:第一,促進房地產行業的健康發展,化解銀行信貸風險,利用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第二,解決公共租賃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資金問題。為了緩解“公屋計劃”所帶來的巨大的財政壓力,2005年中國香港將公屋商業物業和停車場設立領匯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在中國香港交易所上市,第一輪籌集資金25億美元,中國目前面臨相似的環境。因此,中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應在美國和中國香港的成熟經驗的基礎上,以中國香港制度與發展模式為主要參考,形成適合中國國情的公共租賃住房投資信托制度。

      4.1運行模式設計國際上房地產投資信托的物業標的主要為成熟的商業物業,而公共租賃住房多為新建住房,且租金較低,需要政府財政補貼,因此應在參考中國香港運行模式的基礎上有所創新。如圖2所示,首先,設立公共租賃住房投資信托,作為委托人,發行受益憑證,委托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財產,分配投資收益;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持有、管理信托財產,代表投資者處理相關事務;物業管理人接受信托公司的委托,管理投資信托所持有物業;選擇商業銀行作為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財產、代為收取政府補貼與公共租賃住房租金

      4.2組織結構設計在組織形式上,雖然公司型比信托型的房地產投資信托業績更好,但是美國與中國香港在發展之初均只允許設立信托型,原因在于公司型房地產投資信托委托鏈條更長;此外,發展信托型在我國需要突破的法律制度障礙相對較少。基于此,本文建議在發展初期設立信托型,發展相對成熟后再引入公司型。從資金投向來看,本文建議設立權益型房地產投資信托。原因在于,第一,權益型的主要收入來源于租金,這正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的特性;第二,抵押型將主要資產配置在抵押貸款上,財務杠桿較高,當市場不景氣時財務風險更高;同時抵押型受利率變動的影響更大,發展權益型有助于規避利率風險;第三,從國際發展經驗來看,在美國,在資產規模方面,權益型占91%,債權型占7%,混合型占2%;在中國香港只允許設立權益型。因此,建議設立權益型房地產投資信托。

      4.3專項立法,嚴格立法,逐漸放松中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可在美國與中國香港成熟經驗的基礎上,專項立法,對從業人員資格、組織結構、參與人資格、權利與義務、投資標的選擇、資金來源及紅利分配等重要問題作出全面、細致、明確規定,一來可以節約立法成本,加快立法進程;二來便于操作,利于金融監管。由于房地產投資信托涉及銀行、信托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行業與房地產業,在制定制度時,最為可行的辦法是由證監會、銀監會等聯合相關部門共同制定具體內容,由國務院專項行政法規,最為理想的是在現有《公司法》、《信托法》、《證券基金法》、《稅法》等的基礎上,制定房地產投資信托專項行政法規。不論以何種形式確立房地產投資信托法律或法規,都應與現有法律制度對接。從美國與中國香港的發展歷程可以看出,房地產投資信托制度均呈現先“嚴”后“寬”的特征,設立之初立法嚴格,以控制運行風險,進入成熟發展階段后,逐漸放寬組織結構、經營范圍、投資標的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建議我國也要從嚴立法,將投資標的限定在公共租賃住房或廉租房,待發展成熟之后,再擴展到商品房或商業地產。

      篇(2)

      房地產投資信托(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s,REITs)是按照信托原理設計由REITs基金(REITs投資公司)以發行受益憑證的方式公開或非公開匯集投資者資金交由專門的投資機構(基金托管公司)進行投資經營管理,并將投資綜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給投資者的融資工具。REITs發源于美國,最初于20世紀60年代作為一種讓廣大中小投資者充分參與長期房地產的投資工具出現,后來憑借在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得以快速發展壯大,發展到今天已有40多年的歷史。2000年開始,亞洲一些國家和地區效仿美國允許設立REITs,如日本和臺灣的“不動產投資信托”以及香港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等。截至2007年6月底,全亞洲共有11只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上市,市值超過800億美元,整體來看,亞洲已經成為全球REITs市場的一個新熱點。

      由于相關的稅收政策和法律法規尚不完善,REITs在我國境內發展并不順利,尚不能上市流通,但我國房地產企業及相關投資者一直在REITs領域進行著積極的嘗試,一些企業已經通過離岸公司等模式在香港、新加坡的證券市場成功實現REITs上市。2005年12月21日,越秀REITs成功登陸香港證券市場,成為首只以內地物業為主要資產的上市REITs。2007年6月11日,第二家涉及內地物業的REITs睿富在香港證券市場IPO上市。除香港證券市場外,新加坡證券市場憑借其較低的準入門檻成為我國REITs上市的又一目的地。2006年12月8日,凱德中國零售房地產信托(CRCT)登陸新加坡交易所主板市場,為國內開發商在中國新的制度框架下海外發行REITs提供了另一條新路徑。雖然REITs在我國境內的發展受到種種限制,但作為一種已被全球眾多國家普遍認可的融資方式,REITs仍將是我國房地產融資的未來發展方向之一。當前我國現有的條件下運用REITs融資有以下三種模式:

      一、離岸式REITs操作流程及運作模式

      由于政策法規等方面的因素,目前REITs在我國大陸仍無法公開上市,這就決定了欲通過REITs上市的物業,必須到我國香港地區及境外操作。

      上市REITs結構主要由基金單位持有人、資產管理人、受托人、發起人、物業管理人和貸款人組成。其運作模式如下:

      (1)公眾、機構投資者、發起人和戰略投資者等通過認購REITs基金單位成為基金單位持有人。發起人整合/收購各地的物業組成資產池,其租金收入扣除各種費用后作為投資收益支付給基金單位持有人。

      (2)資產管理人向REITs提供資產管理服務,收取管理費。

      (3)受托人代表基金單位持有人的利益處理相關事務,收取信托管理費用。

      (4)物業管理人為××資產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收取管理費。

      (5)REITs在法律要求的范圍內(例如:香港要求不超過資產池總價值的45%),通過向貸款人融資的方式,利用財務杠桿擴大收購物業的規模。

      離岸REITs融資案例:越秀REITs香港上市

      越秀REITs(0405.HK)于2005年12月21日在香港掛牌上市,香港公開發售及國際配售分別獲得約496倍和74倍認購,最終發行售價為每股3.075港元,籌集資金約17.9億港元。作為在香立上市的首只以內地物業為注入資產的REITs,越秀REITs的操作手法為國內REITs探尋離岸上市之路提供了良好的借鑒和示范。

      越秀REITs作為第一只在香港上市的內地房地產信托基金,盡管最終選擇以每個基金單位3.075港元上限定價發售,依然受到投資者的熱烈追捧,2005年12月21日正式上市進行買賣一周內就累計升值16%。越秀REITs的成功上市,在為開發商募集所需資金的同時,并未破壞物業產權的完整性(無需將物業散售),并保證了后期經營過程中的持續投入問題,在單一產權的情況下,由專業的國際租賃及運營機構進行管理,為商業項目的發展和持續運營提供了足夠的保障。

      二、傳統貸款型信托融資模式

      貸款類信托融資模式指信托公司通過質押資金使用方的公司財產或股權為基本貸款擔保方式發行房地產信托產品,將募集資金提供給資金使用方。

      傳統貸款型信托融資的典型特點是資金成本低,進入門檻低,操作管理比較簡單、運行成本較低,收益比較穩定,雖然與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類業務具有一定的重合性,但大多屬于點對點式的項目融資性質,在供給方式上比較靈活,可以針對房地產企業本身運營需求和具體項目設計個性化的信托產品,對不同階段、不同水平的項目都可以量身定做解決方案。2003年央行121號文件出臺后,貸款型信托一度成為許多開發商解決資金問題的新渠道,特別是在從單個項目立項后到四證齊備前這個銀行資金不愿進入的階段,成為開發商資金的一個重要補充。

      貸款型信托融資案例:萬科十七英里項目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2004年,萬科開始廣泛與新華信、深國投等信托投資公司合作采用貸款型信托為旗下十七英里,萬年花城、云頂等項目融資,成為我國房地產開發企業積極嘗試信貸信托這一融資渠道的代表。

      2004年6月10日萬科聯合新華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推出“萬科十七英里集合資金信托”。“萬科十七英里集合資金信托”是典型的貸款型信托,該信托計劃具有鮮明的特點:首先,該信托計劃靈活選擇融資方式,實現了財務費用的最小化。該信托貸款的年利率為4%,與同期銀行貸款利率5.49%相比,低了1.49個百分點,按照1.9895億元的融資規模,萬科每年可節約財務費用近400萬元;其次,投資者在購買該信托計劃的同時,不僅享有通常意義的投資收益,更重要的是還可以獲得對該房產的優先購買權以及購房價格的高折扣率。這種將融資與營銷相結合的模式在隨后的房地產信托項目中被廣泛地運用。最后,該信托產品可辦理轉讓、贈與或繼承,流動性較強。

      三、股權型信托融資模式

      股權型信托融資模式是指委托人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轉移給受托人,或委托人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交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將該資金投資于公司股權。

      股權型信托融資的突出優點有兩點:首先能夠增加房地產企業的資本金,促使房地產企業達到銀行融資的條件;其次,信托公司的信托計劃募集的資金進行股權融資類似于優先股,只要求在階段時間內取得一個合理的回報,并不要求與開發商分享最終利潤的成果,這樣既滿足了充實開發商股本金的要求,開發商也沒有喪失對項目的實際控制權。

      股權型信托融資案例:世紀星城住宅項目股權投資信托計劃

      “世紀星城”項目預計總投資8.99億元,項目前期已經投入2.8億元,并已取得一期土地證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還需要取得開工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只有四證齊全才可向銀行申請貸款。但121號文的執行,使得項目開發商北京順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憑借自身1.5億元的注冊資本,不能滿足30%的最低限(1.5/8.99=16%<30%),這意味著工程將面臨著開發資金斷流的窘境。在這一關鍵時刻,北京順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聯合重慶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推出“世紀星城住宅項目股權投資信托計劃”,通過股權信托的方式籌集2億元資金對北京順華進行增資,使其自有資金達到3.5億元,并將此資金直接用于項目的開發,保證工程順利獲得開工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從而在四證齊全的基礎上獲得項目原貸款行興業銀行的銀行后續貸款支持,順利實現了2005年項目竣工銷售的預期目標。

      世紀星城住宅項目股權投資信托計劃是典型的房地產優先股權信托融資模式,即股權在退出時附固定比例的投資收益。世紀星城住宅項目股權投資信托計劃憑借著自身的特色,一推出就受到投資者的追捧,順利完成融資任務。世紀星城住宅項目股權投資信托計劃充分滿足了開發商、信托公司以及投資者三方的需求,成為我國股權型信托融資模式的一個范本。

      目前我國的房地產信托正從貸款型向股權投資型發展,從一般的集合資金計劃向美國的REITs模式靠攏。隨著國內相關政策法規的出臺,REITs將沿這一趨勢繼續發展。2005年3月,福建聯華信托推出“聯信•寶利中國優質房地產投資信托計劃”,其最大特點在于沒有確定項目下提前籌資,再進行有目的的投資,其投資方向涵蓋房地產企業貸款、股權投資、商業樓宇或住宅的購買,充分體現了REITs逐步“從貸款型向股權投資型發展,從一般的集合資金計劃向美國的REITs模式靠攏”的未來發展趨勢。

      參考文獻:

      [1]張紅,殷紅.房地產金融學.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7.

      [2]王化成.財務管理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6).

      篇(3)

      一種制度能在發源地國迅速發展,只是說明這種制度在發源地國有生命力;這種制度若還能被其他一些國家或地區復制或移植,就說明它不僅有獨特的功能,且還能有一定的可復制性;這種制度若被更多的國家渴求,[1]則不得不說明這種制度蘊涵著獨特的制度優勢。

      房地產投資信托正是這樣一種制度。而要探索房地產投資信托的制度優勢,則有必要將它與房地產直接投資、一般公司股票和債券這些主要的金融工具一一相比較。

      一、與房地產直接投資比較

      所謂房地產直接投資是指將資金直接投資于一定的房地產物業,委托專業人士或自行經營的一種投資方式。一般而言,業績好的直接投資之收益常常高于reits的平均收益水平;但由于直接投資面臨很大的風險,因而并非所有的直接投資者都能獲得較好的投資回報。

      reits與房地產直接投資相比較,兩者具有如下差異:

      (一)流動性

      房地產直接投資由于直接投資于房地產物業,若想變現往往只能出售物業,但出售物業的難度較大且交易成本很高,因此流動性差;而就reits而言,投資者可以通過金融市場自由買賣,故具有高度的流動性。

      (二)投資風險

      房地產直接投資由于直接投資于房地產物業,受房地產市場變化的影響很大,因此投資風險大;而reits卻能通過其多樣化的投資組合和“導管”[2]功能,有效地抵御市場的變化和通貨膨脹,投資風險較小。

      (三)收益的穩定性

      房地產直接投資由于受房地產總體市場的影響較大,收益起伏很大,有可能獲取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血本無歸,總體而言,收益的穩定性不高;而reits則受房地產總體市場的影響較小,波動性較小,從而收益的穩定性較高。

      (四)物業與資產類型

      房地產直接投資由于受投資資本規模的限制,其物業通常集中在一個或幾個地區、集中于一種或幾種類型上,而且資產類型單一;而reits由于投資規模較大,其物業所處的地區比較廣泛,物業的類型多樣化,且資產類型多樣化。

      (五)管理方式

      就房地產直接投資而言,投資者必須自己介入房地產的具體業務,這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投資者若聘請他人管理,又極易產生人的道德風險,并容易導致管理層與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且由于缺乏專業人員的介入,投資者難以獲取便捷的融資渠道;而reits一方面因由房地產專業人士管理,管理層在reits中又占有相當大的股份,管理層與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能比較有效地防止;另一方面,投資者能夠借助管理層的能力獲得良好的融資渠道。

      二、與一般公司股票比較

      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權利的要式證券。[3]依據股東享有權利的不同,公司股票可分為優先股與普通股兩類。

      (一)優先股

      優先股是指公司

      在募集資金時,給予投資者某些優先權的股票。就優先股而言,一方面它具有優先性,其優先性表現在以下方面:(1)有固定的股息,不隨公司業績的好壞而產生波動,優先股股東可先于普通股股東獲取股息。(2)當公司破產進行破產清算時,優先股股東享有先于普通股股東的剩余財產請求權。另一方面,優先股股東一般不參加公司的紅利分配,也沒有表決權,且不能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

      與普通股相比,優先股雖然收益和參與決策權受限,但投資風險較小,其風險小于普通股票、卻大于債券,是一種介于普通股票和債券之間的投資工具。

      盡管有時優先股的收益率比較可觀,但總體而言,由于優先股的收益率是事先確定的,其資金的增值潛力很小。而且優先股的發行受到的限制較多,因此,一些國家公司法規定,只在公司增募新股或者清理債務等特殊情形下才允許發行優先股。而美國有關reits的法律則規定,“所有的房地產投資信托都沒有優先權,是清一色的普通股”。[4]

      (二)普通股

      普通股是指在公司的經營管理與贏余分配上享有普通權利的股份。普通股股東通常按持股比例享有如下權利:(1)公司決策參與權,包括股東會議出席權、表決權和委托投票權等;[5](2)股息分配權:普通股的股息依據公司贏利狀況及其分配政策而定,在優先股股東取得固定的股息之后,普通股股東才有權享受股息分配權;(3)剩余財產分配權:當公司破產或清算后,按優先股股東在先、普通股股東在后的順序分配剩余財產;(4)優先認股權:當公司因擴張需增發普通股股票時,為保持企業所有權的原有比例,現有普通股股東有權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價的特定價格優先購買一定量的新發行股票。

      在美國,reits是一種在金融市場流通的普通股,與一般公司普通股相比,在以下兩方面有其特殊性:一方面,因reits公司在經營層上不必納稅,能為投資者帶來更大的投資收益,故它是美國具有避稅功能的最重要的投資工具之一;另一方面,beits公司“每年95%(2001年1月1日降至90%)以上的應稅收入必須作為股利分配給股東”,[6]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要求,reits公司無權制訂自己的分紅政策。這使得reits公司無法像別的公司那樣以本公司上年度的贏利為資本積累去擴張發展,而必須開辟新的資本渠道以籌集所需資本。

      三、債券比較

      債券是指政府、企業等機構為直接向社會募集資金而向投資者發行的、允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且按一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在這種債權債務關系中,債券持有人(投資者)即債權人,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

      作為房地產投資工具,reits與債券在投資特性上有如下差異:

      (一)投資安全性

      在投資的安全性上,債券與reits相比顯示了兩方面的優勢:(1)除非發行債券的機構或企業破產,債權到期時必須償還本金,債券投資者至少能收回其資本金。而reits的投資者則得不到這種基本的保障;(2)當出現破產清算時,債券投資者也將優于reits投資者而受償。而reits作為普通股,其受償順序列在最后,故投資的安全性較差。

      (二)收益水平

      在利率和市場行情沒有重大變化的情形下,債券的收益就是息票利率指向的收益值,其收益基本與預期值相同,但缺乏增長潛力;而reits盡管基本收益率沒有債券的息票利率高,但其總的收益是分紅外加資本增長所帶來的收益,因此,reits的總收益水平遠高于普通債券的收益水平。

      (三)受通貨膨脹影響的程度

      相對于reits,債券是對利率極其敏感的投資工具,它本身不能對通貨膨脹作出任何的補救。具體而言:當通貨膨脹率上升時,債券價值會下降很多,而且離到期時間越長,其價值就跌得越多,即使投資者在債券到期時能收回原來的投資成本,但此時的貨幣值因貶值早已無法跟購買時相比了。與此相應的是,reits名下的物業會隨通貨膨脹率的上升而增值,租金水平自然上升,使reits經營收入隨之增長。這說明,reits比債券的抵御通貨膨脹能力更強,其價值隨時間的推移而增長;當通貨膨脹率降低時,利率隨之下降,則企業的融資成本也下降。“已經發行了高于當時市場利率債券的某些企業,會選擇提前回購債券,于是,投資者就被剝奪了未來獲取高收益的權利。”[7]

      由上可知,債券盡管在投資安全性上有一定優勢,但債券投資者卻必須承擔因通貨膨脹升降帶來的收益不穩定的風險。相比之下,reits由于其收入來源的多樣化,完全能夠很好地抵御通貨膨脹率變動產生的風險。

      四、獨特制度優勢分析

      事實上,房地產投資信托為其組織者和投資者提供了超越其他房地產投資工具的顯著優勢,表現在:

      (一)投資主體的大眾化

      房地產是資金密集型行業,其特點是投資規模大且投資周期長,這使得一般的小投資者根本不敢問津,也不可能問津。相比而言,reits則使大額的房地產投資變成了小額的證券投資,這使得幾乎所有的投資者都被給予了投資房地產的機會,而這一機會“在歷史上曾經主要為富人、有產者所占有”。[8]

      (二)投資風險的分散化

      reits是以受益憑證或股票的方式募集公眾資金,通過專業化的經營管理,從事多樣化的投資,除可通過不同的不動產種類、區位、經營方式等投資組合來降低風險外,亦可以在法令規定范圍內從事公債、股票等有價證券投資以分散投資風險。[9]另一方面,組織者可減輕他出資財產的風險程度。因為通過reits,組織者能成為一個擁有各種房地產類型的實體(即reits)的股東,而reits將其資產擴張并多樣化,從而可以避免由于投資集中于某些地區物業所產生的風險。這樣,組織者也獲取了減輕其個人責任的機會,即讓reits去承擔本應屬于組織著的困擾其財產的責任。[10]

      (三)較高的流動性和變現性

      房地產由于其本身的固定性使得它的流動性較差,投資者直接投資于房地產,如果想要變現,一般通過出售的方式,且往往在價格上不得不打折扣;當投資者未必需要那么多的現金時,房地產出手的難度就更大了。而投資于reits,因“reits是以證券化方式來表彰不動產之價值,證券在發行后可以在次級市場上加以交易,投資者可以隨時在集中市場上或店頭市場上買賣證券,有助于資金的流通,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傳統不動產不易脫手的顧慮。”[11]

      (四)誘人的投資回報

      reits由于能提供相對不變的回報率,可以抵御來自股票市場易變的風險,從而投資者和組織者都可獲取可觀的投資回報。由于美國《1960年國內稅法典》要求reits將90%以上的收入用于分紅,使得reits的股東能獲取有保證的股息,即使在reits股票價格下跌的情況下也是如此。而定期的股息收益,且股息率相對優厚,正是reits最吸引之處,這可由以下事實得以驗證:美國1993年12月至2003年1月reits的平均年度股息率達6.96%,較十年期美國政府債券(5.86%)都高。[12]而且reits曾在市場低迷時比股票表現更好,是故reits現在已是吸引人的“賭注”。[13]

      (五)高度的靈活性

      reits有兩方面的靈活性:一是投資者持股的靈活性。通常合股公司或企業要求股東的最低投資額為15000美元,而對reits而言,每股只需10—25美元,且沒有投資數量的限制,投資者既可只買一股,也可買數股;二是reits本身的靈活性。reits既可作為融資渠道,也可以作為一種證券工具,即把一些機構或面臨困境的物業銷售商持有的分散房產包裝上市,甚至可以將整個納稅的集團公司收歸reits進行操作。

      (六)與其他金融資產的相關度較低

      美國資產管理權威機構ibbotsonassociates最近在它的一份研究報告中指出,通過對所有已發行的reits歷史業績進行分析發現,reits的回報率與其他資產的收益率的相關性在過去的30年一直呈下降趨勢。由于reits的這一特點,使得它在近十幾年的美國證券市場上迅速擴張。在美國,目前大約三分之二的reits是在這一時期發展起來的。[14]

      注釋:

      [1]我國也在渴求引進房地產投資信托制度的國家之列,銀監會2004年10月18日《信托投資公司房地產信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正在加緊該管理暫行辦法的制定工作,即是很好的例證。

      [2]“導管”功能,即pass—throughtreatment,是指受益人應成為信托的納稅人,信托只不過是受益人獲得利益的管道而已。

      [3]江平、方流芳主編:《新編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1版,第198頁。

      [4]陳潔、張紅:《房地產投資信托的投資特性》,載《中國房地產金融》2002年第11期。

      [5]江平、方流芳主編:《新編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1版,第200頁。

      [6]seeusinternalrevenuecode(irc),sec.857(a)(1).

      [7]陳沽、張紅:《房地產投資信托的投資特性》,載《中國房地產金融》2002年第11期。

      [8]seechadwickm.cornell:comment:reitsandupreits:pushingthecorporatelawenvelope,thetrusteesoftheuniversityofpennsylvania1997,june,1997.

      [9]杜筠翊、胡軒之:《不動產投資信托研究》,載《政治與法律》2000年第3期。

      [10]seerobertj.crnkovich,upreits:theuseofpartnershipsinstructuringandoperating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s,inreits1993:whatyouneedtoknownow63,65(1993)(discussingsponsors“abilitytoavoidpersonalliabilityforoutstandingrealestatede[11]杜筠翊、胡軒之:《不動產投資信托研究》,載《政治與法律》2000年第3期。

      篇(4)

      一、目前中國房地產業金融現狀

      房地產業作為中國經濟支柱產業之一,其興盛與衰敗對于國民經濟的影響無疑是至關重要的。隨著宏觀調控的進一步深入開展,房地產企業的資金來源渠道狹窄,房地產金融產品單一的弊端逐步顯現出來。據《中國房地產資金來源狀況分析報告》統計,自2002年以來,國內房地產企業只有61家實現上市融資,融資總額僅為80億元左右。房地產業直接融資比例不超過2%,因此房地產投資資金仍然主要是銀行貸款。2006年第一季度,由于上年儲備項目較多,房地產貸款投入有所增加,房地產開發貸款在房地產投資中的比重達到19%,而取消住房按揭貸款優惠利率政策對房地產消費貸款影響較大,購房貸款占房地產投資資金的比重下降到17.3%。房地產開發貸款與購房貸款合計占房地產投資資金的比重,2001~2004年分別為43.6%、48.1%、49.4%、40.9%,2005年3月末為36.3%。①因此,充分拓展當前國內的融資渠道,如上市、發債、信托、產業基金、信托投資基金等融資渠道,是當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擺脫融資困境的重要出路。

      二、中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可行性分析

      1.在中國近4萬億元的居民金融資產中,儲蓄存款占70%左右,居民金融資產膨脹和投資渠道不暢的矛盾,已成為中國金融領域的一大主要矛盾,這一矛盾也是沖擊市場的不穩定因素,如不加以解決,就有可能使中國經濟的高速增長遇到阻礙。同時,房地產貸款的嚴加控制與蓬勃興旺的房地產行業巨大的資金需求也形成了一大矛盾。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設立和發展則可使房地產企業在銀行貸款之外找到一個新的融資途徑,同時也為居民大量金融資產投資提供了多元化的選擇,有助于化解上述兩大矛盾,從而推進中國的金融改革和金融創新。

      2.中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有利于推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完善,規范信托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運營。信托基金作為一種產權形式,是一種集合投資制度,這一性質要求其必須在充分保護投資者的前提下,將投資收益放在首位。在中國的市場經濟建設中,信托基金的設立已不僅僅是一種金融投資工具,它對于被投資企業及相關行業而言,擔負著推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形成、推動企業股份改造的創新作用,它真正形成了對企業的產權約束和管理約束,對于所投資企業促進合理經營,轉換經營機制,強化資金的高效運用意義重大。

      3.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具有分散投資,降低風險的基金特點,不會對一個企業投入大量的資金以至取得控股地位,它作為小股東必然更加關注企業的規范化運作,從而對房地產企業的運行起到外部監督的作用。同時,可以優化房地產行業內部結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在利潤的驅動下將把資金投向具有一定潛力的房地產企業及項目,從而促進房地產企業的優勝劣汰和房地產項目的優化。在基金支持下還可以通過兼并、收購等手段加快同行業企業間的聯合,有利于房地產產業大型企業集團的出現,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

      4.中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有助于民間的非法集資、地下基金等組織走上正軌。大量的民間金融資產需要尋找出路,但由于缺乏良好的投資途徑而導致非法集資,地下“標會”、地下基金、地下錢莊等不規范的委托理財以及各種炒買炒賣現象盛行,由于其一般數額巨大,并涉及千家萬戶直接的經濟利益,引發許多糾紛乃至重大的金融犯罪案件,形成一大社會問題,直接影響社會的穩定。而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運營管理是在產權明晰、財務健全、運作透明的條件下進行的,并且管理、運營和保管三權分立,從制度上杜絕了非法操作的可能性。而其良好的保值增值特點有利于引導民間資金脫離地下運營的投資軌道。

      5.中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有助于促進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大規模引進外資。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可以通過兩種方式大規模吸引外資:一是在設立基金時吸引國外機構投資者的加入,使外資通過信托基金方式投資于國內的房地產市場。二是使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上市時公募或上市流通后,由國外機構投資者購買,這樣的方式吸引外資可以帶來多種益處:(1)可以較大規模的集中利用外資;(2)由于基金的規范運作與國際接軌可以使國外投資者放心地大量投入;(3)不會因大量境外“熱錢”的涌入對國內購買市場造成沖擊;(4)不會喪失對公司特別是國有公司的控制權;(5)由于基金的封閉運作和投向明確,并且明確規定了基金的設立年限,使外資大規模介入能夠得到很好的調控,并不受外匯管制;(6)有利于金融業進一步與國際接軌,推動金融體制改革。

      綜上所述,建立和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的規范的房地產信托基金不僅是適時的,可能的,而且是十分必要的。

      三、中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面臨的障礙

      1.目前針對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政策、法規及實施細則尚未出臺,有關中國信托方面的立法僅有2001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和《設立境外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等。隨著近幾年中國信托業務的高速發展,現有信托法律法規框架內的一些條款已經不能滿足房地產投資信托業務的需要。且關于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如何具有運作等具體操作中需要探討和解決的關鍵問題更是未有明確的規定,中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妨礙了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發展。

      2.中國房地產信托難以獲得稅收優惠。在美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得以發展的根本原因是其能夠享受稅收優惠,美國稅法規定,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房地產資產屬于免稅資產。同時為了避免雙重征稅,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作為人的集合也不存在公司稅的問題。而目前中國法律尚未對信托收益的稅收方面作出明確的規定,缺少對房地產信托的稅收激勵政策,無法促進房地產信托的快速發展。

      3.中國現有的“資金信托管理辦法”中有關資金信托計劃不得超過(含)200份,且每份和約金額不得超過(含)5萬元的限制,也是影響當前房地產信托業務發展的因素之一。眾所周知,房地產作為資金密集型企業,其項目開發對于資金的需求是巨大的,因此房地產項目融資數額較大。根據上述規定,僅靠房地產信托資金遠遠無法滿足房地產項目的資金需求。可見,在現階段法律環境中,房地產信

      托資金還不能成為房地產融資的有效工具,進而也無法在房地產金融體系中處于主導地位。

      4.缺乏專業人才運作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房地產基金的成功運作,需要大量包括基金管理、投資分析、財務顧問、房地產開發及研究及評后審計等方面的專業人才甚至是既懂房地產專業知識,又掌握投資銀行業務和相關法律法規的通才。而現階段國內能夠符合這些條件的人才并不多,基金管理人員往往擅長單一的專業領域,很難適應大規模房產投資基金的經營運作,所以發展中國房地產投資基金迫切需要更多相關專業人才。

      四、發展中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設想

      1.法制環境的建設。由于目前中國尚未出現真正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另外房地產信托的投資形式也存續時間較短。現階段一方面加強對房地產投資信托理論的研究探索,制定出適合中國運行并發展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理論依據。另一方面應盡快建立一套規范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法律體系,使其有法可依。應進一步完善《公司法》和《信托法》、《投資基金法》,并專門針對投資基金的設立、發展、經營、退出等運作流程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使中國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在成立之初即規范運作,同時隨著其業務的快速發展,將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外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在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整上,可以通過區分收入的不同來源采取不同的征收方法。②

      2.中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組織形式。(1)契約型與公司型并重。目前中國還沒有出臺《產業基金法》,只有《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設立境外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信托法》和《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③根據目前的法律已經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不管是開放式還是封閉式,都是以契約的形式來約定當事人各方的法律行為。成立契約型基金可以規避中國有關公司所得稅的相關規定,在基金運作中依照《信托法》,而不必涉及稅收、投資人監督等問題。因此,在現階段成立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可以采用契約型,但從保障投資者的權益和基金運作的發展來看,在未來中國相關法律體系健全后,還是應該選擇公司型,并且像美國的REIT公司一樣可以上市流通。因此建議專門對房地產產投資信托基金進行立法,以規范整個行業,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2)封閉型。房地產投資是一種長期投資,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更是以長期持有收益性物業取得投資收益為主要目的,因此它根本不同于證券投資基金。對其估價是一個系統工程,不可能每天對其進行估價。以房地產投資為主業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采用開放式是不可行的,因此不管是契約型還是公司型都應該是封閉型基金,并且可以在證券市場流通其收益憑證或股票。

      3.中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業務范圍。借鑒美國REIT公司的經驗,考察中國目前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及《設立境外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中國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業務范圍應作如下限制:(1)以持有、經營、管理收益性物業為主營業務,不得銷售持有時間少于3年~4年的物業。(2)證券投資凈額不得超過總資產的10%。(3)對下屬公司(包括參股、控股公司)的股權投資凈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5%~20%。(4)如果是公司型基金,建議基金公司本身不能經營管理所擁有的物業,必須委托專業的房地產經營管理公司管理,以保障投資者的利益最大化。(5)對房地產投資凈額不得少于總資產的80%。(6)只能向發放住房抵押貸款或商業抵押貸款的銀行或公司購買房地產抵押貸款,不得發放抵押貸款;可以投資房地產抵押貸款支持債券(MBS),也可以在條件成熟時作為特設機構(SPV)以購買的房地產抵押貸款為基礎發行MBS,這種投資也計入房地產投資額中。

      4.中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設立條件。關于成立一家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標準要求,除了上面提到的在業務范圍上的限制外,在股權結構和規模上要滿足緊下要求:(1)總股本規模不應少于1.5億元人民幣。(2)股東總數在任何存續期不得少于100人,且不得有少于5人持有的股份數超過總股份的50%。(3)所有的股本都可以流通。(4)年收入構成中來源于房齡不到3年的房地產銷售收入,不得超過40%的比例。(5)每年80%以上的收益要分配給其他股東。(6)公司型投資信托基金應設立董事會,并且要有一定比例獨立董事。

      篇(5)

      房地產投資信托就是受托人接受委托人,將信托資金按照雙方的約定,投資于房地產或房地產抵押貸款的信托。通過信托公司的專業管理和多元化投資組合,能夠有效的降低房地產的風險,取得較高的投資回報。據不完全統計,2013年9月,國內房地產信托共成立60款產品,募集資金174.86億元。當月成立規模居各類信托產品首位,占比要遠遠超過去年22%-23%。今年以來,得益于房地產市場的回暖,房地產集合信托優勢地位比較明顯。

      房地產信托和房地產市場息息相關,房地產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性、支柱性產業,房地產業能否維持健康的發展對整個國民經濟的增長和發展有至關重要的意義。同時房地產業又是國民經濟中的一個特殊產業,在土地開發和商品房經營過程中都需要巨額、長期的資金投入。房地產項目策劃的三大要素是“資金”、“土地”、“營銷方案”。其中,資金又是首要的。金融業滲透房地產業,金融資本和產業資本相結合,從而產生了房地產金融。房地產金融不僅是指房地產信貸,還應該包括房地產發展的所有融資方式,如股本融資,債券融資、信貸融資和運用信托方式融資等。2002年下半年起,在我國住房金融市場上悄然興起一支新的金融力量——房地產信托,產企業案例來看,綠城中國、金地集團、龍湖它以靈活的運行機制和獨特的制度彌補了我國住房金融體制的不足,改變了房地產企業融資幾乎完全依賴銀行貸款的狀況。房地產信托產品一經推出,迅速成長令業界人士刮目相看,人們注意到它有一個明顯的特征,就是產品創新活動非常活躍,新產品層出不窮,在集合資金信托之外,產生了股權信托、財產信托、住房按揭信托、組合信托和房地產投資信托等創新品種。即使在傳統的集合資金信托產品上,信托公司也圍繞收益性、風險性和流通性創新下足了功夫。

      2010年,信托融資門檻設定提高,選擇信托融資的往往都是一些大的開發商,包括上市公司。每個信托產品平均融資規模約3億元,融資規模相對較大。從目前成功借道信托的房地地產等公司,均在行業內有頗高的知名度。公開資料顯示,5月份以來,通過信托方式融資的地產企業還包括中華企業、福星股份、浙江廣廈、香江控股、天業股份等。根據有關數據分析,2000年7月份至2010年7月底,市場上公開發行的信托產品共4815款,其中,投資領域為城市建設的有5款,安居工程4款、基礎設435款、成熟物業33款。2013年6月,43家信托公司共成立262只固定收益信托產品,納入統計的136只產品總規模為288.83億元,平均每只產品規模為2.12億元,成立總規模較5月增加20.95%,但同比大幅減少44.90%。2013年6月貸款投資類信托和權益投資類信托發行量最大,分別發行84、74只。房地產、其他、金融類信托的發行數量領先,全月分別有85、52、50只信托產品成立,平均募集規模最大是房地產信托,平均募集金額高達2.81億元,高出平均募集規模32.5%。6月由于短期理財產品數量激增,存續期在1年(含)以內的產品平均收益大幅下滑,1至2年(含)期信托產品收益回升,2年至3年(含)期產品的收益率連續5月下跌。兩年期產品和三年期產品的收益率再次出現倒掛態勢。

      房地產信托產品企穩回升的主要原因是:在當前經濟復蘇仍相對較弱的市場環境下,投資者在選擇信托項目投資時從自身風險收益偏好出發,要全面考察信托項目信用資質情況,對其交易對手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以及信托公司風險控制措施等信息進行了解,重點關注實力雄厚、經驗豐富的大中型信托公司旗下兩年至兩年半的中期限優質產品。房地產信托產品的安全性是一個重要的方面,如果投資者對收益率要求較高,房地產信托目前是一個合適選擇。當前投資者投資理財主要關注的就是收益、風險和流動性,投資者可以通過信托公司的產品說明書及一些相關報告來深入了解產品情況,幫助判別風險。

      房地產信托具有共同事業的穩定性:委托人將不動產交由受托人代為經營,二者利益是一致的,二者關系相對易于協調;并且,受托方往往缺乏信譽較好的法人組織,委托方受到欺騙的風險較小;第三是受托方通常有豐富的操作經營,信托事業面臨的風險也較小,通過信托投資公司自身或聯合其他專業公司進行專業化經營管理,可以使房地產經營績效大幅提升,使投資者分享房地產專業投資成果。

      一、房地產信托產品的優點

      房地產信托使委托方財產收益性較好,安全性較高。在委托協約存續期間,業主可如同將相當于其房地產價值的現金作為本金存入銀行一樣,可以持續不斷地獲得收益,及至合約結束,業主仍能得到標的物(房地產),較好地體現了安全性,房地產信托集合多個投資者的資金,進行多項房地產項目的投資,從而分散了風險,使投資者在享受房地產市場投資高收益的同時,承受較低的風險。

      房地產信托的資產具有較好的流動性。委托方可以其代營房地產為擔保標的,取得資金;委托方在信托關系存續期間,若急需資金,也可以將部分收益權做擔保,取得資金,因此,信托資產變現性較好,流動性較強。同時房地產信托使委托方省心、節力,無需煩惱。整個共同事業的營運,完全的信托公司操作,業主只相當于一個股東坐享紅利,不需要經營操勞。

      以上房地產信托產品的優點,讓現在的委托方越來越熱衷于選擇房地產信托產品。據數據統計:投資到房地產領域的信托產品平均年化收益率在各類信托產品中是屬于最高的,在已發行的信托產品中,眾數平均年化收益率為8%,部分房地產信托產品的年化收益率達到10%,甚至更高的水平。例如:2007年12月,中信信托的一款收益型房地產投資信托計劃——昆明星耀的信托實現預期年化25%的收益率。與此同時,進入的門檻也是比較高的,普通的信托產品多為10萬元起步,而房地產的信托產品從早些時候的10萬已經提至100萬,現在不少項目甚至提升到了300萬總體來看,房地產信托產品收益率主要受以下幾個方面的影響:

      1、資金供需情況:國家已經逐漸在收緊流動性,從供需角度看,流動性的趨緊也將進一步推高信托產品的收益率。在房地產供不應求的融資需求推動下,資金的價格從邏輯上看將上漲,房地產信托產品的收益率也將在一段時間內得到推高。

      2、投資者預期:如果加息預期提高,市場平均收益往上走,或房價出現回落的趨勢,投資者認為樓市會出現調整,擔心房企表現不佳而不購買產品,會推高房地產信托產品的收益率。

      篇(6)

      中圖分類號:F832,4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309(2009)04-0069-03

      近年來,央行逐步提高了房地產業的融資門檻,房地產企業開始積極尋求創新的融資方式,于是房地產投資信托以其融資的優勢和靈活性獲得了投資者的認可,并逐步在我國房地產市場發展起來。

      一、我國房地產投資信托的現狀

      (一)房地產投資信托的概念

      房地產投資信托是指房地產法律上或契約上的擁有者將該房地產委托給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以公司或信托基金的組織形式經營。對外發行受益憑證,向投資大眾募集資金。并以委托人的名義,由具有專門知識經驗的人,按照委托者的要求進行管理、處分和收益。并將所獲得房地產管理的收益,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所獲利潤扣除一般房地產管理費用及買賣傭金后,由受益憑證持有人分享的一種融資方式。

      (二)我國房地產投資信托的發展現狀

      從本質上來說,房地產投資信托是一種資產證券化的形式。從已有的經營模式來看,都是收購已有的商業地產并出租,靠租金回報投資者。

      2003年6月,央行出臺的“121文件”促使商業銀行加強了對房地產信貸的控制。于是開發商紛紛利用信托填補資金缺口,當年9月,房地產信托發展到30億元,12月達到60億元。從2003~2008年,5年間房地產信托一直保持良好的發展勢頭。2004年,銀監會啟動REITs基礎制度的研究。全年資金規模達到將近120億;2005年,商務部提出打通內地REITs融資渠道的建議,當年信托資金達到約160億:2006-2007年略有回落,截至2008年8月。共有51只房地產融資類信托成立,產品規模17.35億元,占集合信托資金比例為47.74%。比2007年略有增長。

      2008年12月21日,國家要開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試點,并且可以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中國大陸地區的房地產投資信托設立的前期籌備工作已經到了最后階段。雖然在我國推出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目前還面臨較多創新和突破,REITs的發行時機已經臻于成熟。

      二、我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存在的問題

      從1992年信托融資引進至今,房地產信托發展速度很快,發展規模不斷壯大。有效解決了房地產企業的融資困難。信托融資為房地產業提供了新的融資渠道,對我國房地產業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我國現階段還處在市場經濟初期,信托融資的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

      (一)房地產投資信托產品規模小且模式單一

      按照《關于加強信托投資公司部分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規定,每個信托計劃要求普通投資者的資金一般在20-40萬元,但因為房地產融資額大,有的需要一兩個億的資金,單筆金額便很大,給融資造成困難。信托計劃認購起點不低于5萬元,對于個人投資者而言。并不容易接受。目前,國內信托公司在房地產開發過程中普遍扮演了一個貸款發放機構的角色,而且通過信托計劃募集得到的資金基本上都運用在一個房地產項目上,而且房地產商的開發和投資沒有完全分離。信托計劃應有的組合投資、分散風險的作用也并未發揮。

      (二)信托公司在房地產業務中的道德問題

      由于我國缺乏完善成熟的監督機制,信托公司仍有可能會降低委托人的投資要求而投資于和自己相關聯的房地產企業,違背投資收益最大化的原則。

      1,職責“轉委托”現象

      信托公司在行使投資決策的職責時存在“轉委托”的現象。目前市場發售的以房地產投資為主體的基礎設施建設信托產品中,信托計劃中列明由政府發文確認債務,并由人大通過決議,列入財政預算,這實際上屬于變相的政府擔保,與《擔保法》的有關規定不符。而且,信托公司無法控制當地政府的或有負債、后續財政收入、支出情況,甚至無法及時獲取準確信息,一旦出現流動性不足,就會引發這類信托產品的延期兌付。或是出現發新還舊的市場道德問題。

      2,信息不對稱引發的道德風險

      信息不對稱也會導致道德風險。在信托公司尋找項目的過程中,由于其與項目提供方之間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劣質的項目可能會比優質項目提供更高的預期收益率,劣質的信托公司利用投資者的信息不對稱,以提供比優質信托公司更高預期收益率水平的信托計劃吸引投資者,從而把優質信托公司驅逐出這個市場,導致信托公司與項目提供者之間以及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逆向選擇”問題。

      (三)稅收問題

      目前,我國法律尚未對信托收益的納稅做出明確規定,缺少對房地產投資信托的稅收激勵政策,這不利于鼓勵房地產投資信托的發展。在美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只要滿足了《國內稅收法》第856-858條的法定要求就可以免繳公司所得稅,1960年。艾圣豪威爾總統簽署了將RElTs作為利潤傳遞的特殊稅收條例,一直持續至今。

      而在我國,由于《信托法》規定委托人將不動產委托給信托公司進行投資、管理、應用和處分時,雙方發生信托關系,伴隨著產權的轉移。需交納一定稅金。當信托合同終結時,作為委托人的信托公司要將資產還給委托人或信托合同規定的其他人時,再次發生產權轉移,又交納了一次個人所得稅。所以,對于信托財產的課稅既有對收益的課稅。又有對流轉的課稅。多重征稅提高了信托公司的經營成本,影響了投資者的收益率水平。

      (四)流動性問題

      信托產品的流動性問題是一項難以解決的系統工程。信托產品作為一種全新的金融產品,其相對高收益、低風險的特征吸引了廣大投資者。但在流動性方面,卻成為制約我國房地產信托融資發展的另一個瓶頸。

      1,信托產品認知度低

      根據我國的《信托法》規定,信托產品不能通過公共媒體進行營銷宣傳,因此,信托產品的知名度、認可度比銀行儲蓄、國債、證券投資基金都要差很多。而信托產品的銷售,不能公開宣傳,不能異地銷售,其整體銷售計劃難免受影響。現行法律規定:信托公司發行資金信托產品不得采取委托投資憑證、投資憑證、受益憑證等形式,目前,信托公司發行信托產品通常采取與投資者分別簽訂信托合同的形式,其本身流動性較差。

      2,信托產品缺乏轉讓平臺

      房地產信托產品的二級市場尚未建立,沒有有形的集中競價交易場所。缺少轉讓平臺,絕大多數的投資者只能在認購后一直持有信托產品到產品的到期日,信托產品流動性不足直接影響投資者的購買意

      愿,進而制約信托產品的資金募集。由于沒有集中競價交易場所,投資者欲轉讓所持信托產品,只能通過協議轉讓方式進行變現,持有者尋找合適的轉讓對象和確定轉讓價格比較困難。

      按照現有的轉讓模式,流通市場發展的滯后已制約了信托產品的進一步發展。信托產品不像有價證券可以隨時轉讓。因此不能進入流通領域,這樣就限制了信托產品的活躍程度。尤其是在沒有兌現前,其產品的價值無法實現。使得一部分購買者在急需資金時,無法進行等值兌現,會帶來投資者的資金到期不能及時兌現的風險。這直接導致信托產品的認知程度低、交易成本高,限制了信托流通市場的形成。

      三、完善我國房地產投資信托的對策

      (一)完善法律制度

      我國已經初步建立了信托業的基本法律框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一系列法規,雖然出臺了這些法律法規,但是針對性并不強,尤其是關于投資信托的立法僅僅處于初級階段。雖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作為我國REITs經營事業的法律基礎,但是關于房地產信托的各項實施細則,尤其是投資信托的具體運作、稅收制度等細節并沒有很清楚的操作法則。最新的規定,信托產品200份上限已經被突破,而且在房地產投資信托運營中的雙重征稅問題也有待于補充和修改。

      (二)培養機構投資者

      在美國,無論是權益型REITs,還是抵押型REITs,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咨詢機構、房地產評估機構等各種專業的房地產中介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而我國目前的房地產中介市場的發育很不完善,房地產中介機構數量較少,管理也很不規范,在執業過程中時有違法違規情況發生,有時還會發生詐騙等刑事案件。

      因此,房地產投資信托必須具備嚴密的組織機構,包括管理委員會、監督機構以及具體運行操作機構。我國應建立由房地產信貸部、住宅銀行、抵押銀行、信托銀行、房地產信托投資公司等組成的多元化投資機構體系。由房地產信托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具體負責操作運行,由保險公司對開發項目開立擔保信用證,還要組建大批房地產評估機構和房地產證券等級評估機構,并由證監會進行監管。

      (三)完善信托投資公司法人治理和內控制度

      可以考慮引進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制度有利于強化上市公司內部制衡機制,規范大公司的行為,監督公司經營者:有利于保持董事會的獨立性,維護全體股東的利益:有利于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和上市公司質量的提高,從源頭上遏制企業的“內部人控制”現象,提高投資者信心。

      我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公司的信譽、管理水平、經驗等將關系到房地產投資信托的成敗及發展前途。我國目前還有不少信托投資公司仍然存在法人治理不健全、內控制度薄弱的問題。很多公司股東關聯交易嚴重,個別公司甚至存在挪用信托資金的行為。因此,應加強信托投資公司法人治理和內控制度建設,規范信托投資公司受托行為,為房地產信托創造合格的受托人。這是我國房地產信托健康發展的前提和保證。

      (四)改變雙重征稅制度

      篇(7)

      一、引言

      房地產投資信托(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 ,REIT)這一概念起源于19世紀80年代的美國,是一種以發行受益憑證(如基金單位、基金股份等)的方式匯集特定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由專門投資機構進行投資經營管理,并將投資綜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給投資者的一種信托基金制度。其實質就是通過組合投資資金和專家理財來實現大眾化投資,以滿足中小投資者將大額投資轉化為小額投資的需求。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房地產金融市場的融資渠道顯得過于單一,如何解決房地產業的資金問題,挽救瀕臨破產的中小房地產開發商,妥善處理目前“爛尾樓”問題成了房地產業和金融業界討論的問題。但以筆者之所見,我國目前所謂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并非真正具有信托應有的法律特征,名為信托,實為以信托名義進行證券發行或合同權利公開受讓的活動。[1]因而有必要通過對房地產投資信托所涉及的法律關系進行進一步的分析,以探討目前中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存在的若干法律問題。

      二、房地產投資信托存在的法律問題

      (一)概念不清,貌合神離

      從房地產投資信托的產生、發展來看其最基本的含義應當包括三個方面:一是財產的轉移,主要是房地產或投資資金所有權或處分權的轉移;二是受托人對房地產及投資資金的管理和處分;三是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權。這三者缺一則不成其為信托。[2]我國《信托法》第二條將信托定義為:“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國內一些學者認為這個定義中的關鍵之處在于“委托”一詞含義不明。一般來說,“委托”多用于行紀和關系中,即一方(行紀人或人)接受另一方(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行紀關系中)或委托人(關系中)的名義,為委托人的利益行事。但無論是行紀還是,與信托都有本質的區別,即前者均不轉移財產的所有權,而且所有權與利益不產生分離,都歸屬于委托人,而后者須有財產權的轉移,而且所有權與利益發生分離,所有權歸受托人所有,利益則由受益人享有。因此,“委托”一詞非但沒有揭示信托的本質屬性,而且混淆了信托與行紀、等法律關系的界限,是不科學的。3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值得借鑒的,我們既然決定將REIT移植到國內,就應該按照它內在的法律屬性清晰地定義它,從而將它同其它法律關系區別開來。

      (二)關于信托財產占有瑕疵的承繼

      在REIT關系中,信托財產為動產,委托人將財產交付于受托人即實現財產權的轉移。依照大陸法系民法制度,信托財產似也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即使委托人對出讓財產的占有有瑕疵,只要受托人受讓時為善意,信托財產就發生有效轉移,信托也因此成立。然而果真如此,便給委托人留下了謀取不當得利的空間。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財產則發生“閉鎖效應”,可以免受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債權人的追及。委托人可以利用把非法占有的財產設立信托的手段來逃避真正財產所有人的追究。由此可見,如果在信托財產的轉移上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會鼓勵委托人濫用信托,侵害他人利益。因此,我國不妨借鑒日本信托立法的經驗,直接規定受托人應承繼委托人對信托財產占有的瑕疵。

      筆者認為上述觀點有待于商榷,REIT是英美法系的產物,英美法就動產物權的轉移,僅善意買受人能主張原始取得,受托人或受益人即使“善意”卻也并非“買受人”,因此REIT不適用善意取得制。

      (三)風險防范體系不健全

      首先,規范信托投資公司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公司法》、《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但這對于規范房地產投資信托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公司組織機構和信息紕漏制度方面還遠遠不夠。由于缺乏專項立法,至使目前許多房地產信托公司內部經營結構不合理,再加上混業經營和關聯交易的影響,房地產信托公司的金融防范體系受到嚴峻的挑戰,委托人的利益無從保障。

      其次,就房地產投資信托的擔保及保險制度而言,主要有兩個層次的問題,一是信托投資公司對投資者的擔保,我們可以參考德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制度的做法,將房地產投資基金交由寄托銀行保管,受托人的排他管理權一分為二,投資公司行使法律監督權,事實的監督權以及執行法上的執行權又屬于寄托銀行。上述做法既可以增加投資者的信心,降低信托產品的風險系數,又可以對信托公司的經營產生約束。另一個層次的問題是信托投資公司將信托資金用來貸款和購買抵押貸款相關證券的擔保及保險問題。因為信托公司對開發商的貸款同樣適用于《貸款通則》而在審批貸款時又往往沒有商業銀行嚴格,因此,信托公司的貸款面臨著比商業銀行更大的風險。

      四、結束語

      房地產業從上世紀九十年代后期開始,平均年增長率達到37.8%,而且在今后幾年將會有很大的發展。目前房地產業發展遇到的問題是房地產貸款在銀行貸款中的比重過高,銀行提高了房地產項目貸款的條件以及銀根緊縮的政策,因此房地產行業迫切需要銀行外的融資渠道,以解決開發和經營的資金問題。我過目前房地產投資信托市場上所推出的產品其實質都是一些“類房地產投資信托”,這些早期的類房地產信托為我國房地產初期的發展提供了新的融資渠道,但隨著房地產泡沫的破滅和信托公司管理人員決策機制不健全等因素的影響,這些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均不同程度的陷入了運作的困境。本文通過對房地產投資信托所涉及的法律關系的梳理,指出了目前我國房地產投資信托所存在的法律問題,并提出了一些建議,希望通過這些建議為我國房地產投資信托的運行構建一個良好的法律平臺,促進房地產金融體制的完善和健全。

      篇(8)

      國內外專家學者對于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定義都是基于兩點:一是證券化資產必須能夠從原始持有人的總資產池中剝離出來,通過一些運作安排實現證券化資產的風險和收益的獨立性:二是證券化資產必須能夠產生未來可預測的收益。本文認為資產證券化融資是指具有某種未來可預見的資產或者資產組合匯集起來.通過結構性重組實現與原權益人的風險隔離,再輔以獨特的信用增級和信用評級,發行基于資產價值和未來收益的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融資從信用關系的角度分析,資產證券化通常包括一級證券化融資和二級證券化融資;本文所指房地產行業的資產證券化融資屬于“二級證券化”的范疇。

      2.資產證券化融資的運作模式

      資產證券化融資的運作模式核心在于證券化資產的真實轉移、風險隔離和信用增級的操作;這個證券化的過程需要一個嚴謹而有效的交易結構來保證融資的成功,其交易結構主要包括了以下幾個運行主體:融資發起機構、特殊目的載體、資產管理機構、資產托管機構、信用評級機構、信用增級機構、證券承銷機構等。

      3.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核心內容

      一個完整的資產證券化融資運作過程,其核心內容主要包括:風險隔離、信用評級、信用增級三個部分。風險隔離是資產證券化融資成功運作的關鍵,它是通過證券化的“真實轉移”來實現的。信用級別是專業信用評級機構通過一整套簡單的符號。信用增級是指在資產證券化融資中被用來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技術。

      4.資產證券化的價值分析

      (1)從融資者的角度,其價值實現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增強資產流動性,降低融資成本;分離信用風險,拓寬融資渠道;改善負債結構,提高資本效率:增加企業收入,提高管理水平。

      f2)從投資者的角度.是價值實現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獲得較高的投資收益以及較大的流動性:具有較低的投資風險:突破投資限制,拓寬投資渠道。

      二、房地產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發展的可行性分析

      我國改革開放2O多年來.房地產的迅速崛起與證券市場的快速發展與繁榮,使得房地產資產證券化成為可能。

      (一)實施房地產證券化的宏觀環境日趨成熟

      1.宏觀經濟需要房地產有效投資和有效需求進行拉動。房地產作為國民經濟新的積極增長點,發展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模式有利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和房地產業的發展:我們在上海、深圳、北京等發達城市進行資產證券化領域的初步嘗試,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2.土地產權和房地產權改革為房地產資產證券化提供了前提條件。產權明晰是房地產證券化的必備條件;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為房地產權益的分割提供了條件,為推廣房地產資產證券化做l『積極的準備。

      3.快速發展的房地產市場和金融市場是經濟基礎。從整個國家的宏觀經濟基礎看,我國的金融體制改革不斷深化,經濟運行狀況良好,發展勢頭強勁。

      4.國家針對房地產金融領域的違規操作現象,自2001年以來連續出臺了一系列促進金融市場健康發展的房地產金融政策,繁榮的房地產市場和規范發展的金融市場為房地產資產證券化提供了經濟基礎。

      (二)初步具備實施房地產證券化的微觀基礎

      1.房地產市場存在巨大的資金缺口。只有推行房地產證券化,在金融市場上直接向社會大眾融資,才能較好的解決房地產開發資金短缺的矛盾;龐大的住房消費市場的資金來源也不可能單純依靠國家財政或者銀行存款,住房消費的直接融資勢在必行.推行房地產證券化成為一種必然

      2.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業務基本成熟。我國隨著住房貨幣供給體制逐步取代住房福利供給體制以來,住房抵押貸款不斷上升已初步形成規模

      3.龐大的房地產證券化投資需求群體

      4.日趨規范的資本和證券市場。以買賣發行各種債券和股票的資本市場在我國已形成基本框架,資本市場的發展不僅為房地產證券化提供了市場規模,也因資本市場證券品種豐富而使房地產融資形式有多樣化的選擇。

      (三)政府的推動作用

      證券化是一種市場行為.但也離不開政府的有力支持,特別是在制度的改革和金融政策的推進方面上。綜上所述,房地產資產證券化在我國雖不具備大規模推進的條件,卻也有一些有利因素。因此,有選擇地漸進發展是非常必要的。

      三、房地產資產證券化融資模式的分析

      (一)國外房地產資產證券化融資平臺的基本模式

      在國外,已逐漸形成了兩種房地產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模式;分別是以股份制項目公司為平臺的公司型模式和以第三方信托機構為平臺的信托型模式。不同平臺開展的資產證券化融資有不同的核心運作,不同平臺也會有不同的優勢。房地產企業設立股份制項目公司是為了使后者成為項目資產的載體并充當特殊目的機構開展資產證券化融資,是國外房地產資產證券化融資普遍采用融資平臺,適用于大型或者特大型的長期房地產項目融資。從制度功能上講,信托具有的財產隔離機制能夠很方便實現資產證券化融資要求的風險隔離,因此它在國外房地產資產證券化融資實踐中使用得很普遍。

      (二)對我國實行房地產資產證券化的難點分析

      1.體制的制約

      我國現行的房地產投資與金融體制正在進行重大改革.專業銀行商業化、利率市場化、項目業主負責制等舉措都是改革的重大步驟,但這些目標的真正實現還要經歷一個相當長的過程。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我國房地產證券化進程。

      2.資本市場的制約

      (1)現階段.國證券市場雖然發展迅速.但仍屬于初級階段,市場容量和市場規模十分有限:

      (2)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很不規范,難以識別證券的優劣;

      f3)房地產證券流通市場要承受證券市場和房地產市場的雙重風險:

      f4)我國現階段還沒有真正權威性的評級機構;

      (5)缺乏專門的政府擔保機構和保險公司和推行房地產證券化所需的專門人才:

      3.房地產法律及其監督的滯后性

      我國現行《證券化》的相關條款中,缺乏對資產證券化在房地產融資業務應用的規定,這勢必會增加住房貸款證券化的推薦難度。同時,建立風險隔離機制的相關法律有《破產法》和《信托法》,但因為在國內出現的時間還不長.實施過程中難免存在種種困難。4.信用制約

      現階段.我國尚無完整意義上的個人信用制度,銀行很難對借款人的資信狀況做出準確判斷,對信貸業務的前的貸前調查和對貸款風險的評價顯的困難重重。

      5.房地產金融市場一級市場欠發達

      我國長期實行的福利住房制度使房地產金融市場一直沒有獲得真正的發展.尤其是國有四大銀行在金融市場的壟斷地位,決定了我國房地產金融市場以非專業性房地產金融機構的商業銀行為主體。

      四、國外房地產資產證券化融資模式對我國的啟示

      (一)國外房地產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模式對我國房地產證券化的啟不

      1.創造良好的房地產汪券化的制度環境

      繼續深化房地產制度、金融制度和企業制度改革,規范資本市場特別是證券交易市場的運作,加快制定和健全相關法律法規,為我國房地產證券化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實現房地產權的獨立化、法律化和人格化

      2.建立房地產金融體系特剮是抵押貸款及其擔保體系,培育多元化的投資主體

      建贏專門的政府擔保機構;積極開展各種信托業務;成立由國家控股或政府擔保的抵押證券公司,收購各商業銀行的抵押貸款,并以此為基礎發行抵押貸款證券。

      3.創造適宜的房地產資產證券化需要的環境

      加快商業銀行的轉制步伐;組建全國性的住房銀行;完善一級市場的風險控制機制:規范發展我國的資產評估業和資信評級業。

      4.構建房地產信托投資資金

      借鑒美國模式,由金融機構組織發起,具體資產管理由專業的投資顧問操作。

      (二)我國房地產資產證券化融資模式的選擇

      不同的房地產證券化模式,其運行方式也各不相同。尤其在制度框架不同的國家或地區。這種不同會更加明顯。在我國還是半空白的情況下運作.可以嘗試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探索房地產資產證券化的道路:

      1.確定證券化資產,組成資產池。原始權益人在分析自身融資需求的基礎上,確定需要證券化的資產,然后進行清理、估算和考核,最后將這些資產分類匯集形成一個資產池。基礎的資產的選擇直接關系到以后證券化的成功與否。

      2.資產轉移:這是證券化過程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在典型的資產證券化模式中,會通過一個專門的中介機構,也稱特殊目的機構(SPV),通過對原始資產的“真實轉移”,實現基礎資產和原始權益人之間風險隔離和破產隔離。

      3.信用增級和信用評級;為了吸引投資者,改善發行條件,必須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信用增級,以提高所發行的證券的信用級別。

      4.發行證券及支付價款;專門機構將經過評級的證券交給具有承銷資格的證券商去承銷,可以采取公募或私募的方式來進行。一旦發行成功,專門機構就將從證券承銷商那里獲得的發行收人按事先約定的價格支付給原始的權益人。

      5.資產的管理與證券的清償;資產池的管理必須由專業的服務商來進行,這個服務商可以外請,也可以由原始權益人來擔任,因為原始權益人已經比較熟悉基礎資產的情況,一般也具備管理基礎資產的專門技術和充足人力。至此,整個資產證券化過程告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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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于鳳坤.資產證券化:理論與實務[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篇(9)

      一、 資產證券化融資理論的介紹

      1.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基本概念

      國內外專家學者對于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定義都是基于兩點:一是證券化 資產必須能夠從原始持有 人的總資產池 中剝離出來,通過一些 運作安排實現證券化資產的風險和收益的獨立性:二是證 券化資產必須能夠產生未來可預測的收益。本文認 為資產證券化融資是指具有某種未來可預見 的資產或者資產組合匯集起來.通過結構性重組實現 與 原權益人的風險隔離,再輔 以獨特的信用增 級和信用評級,發行 基于資產價值和未來收益 的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融資從信用關 系的角度分析,資產證 券化通常包括一級證券化融資和二級證券化融資;本文所指房地產行業的資產證 券化融資屬于“二級證券化”的范疇。

      2.資產證券化融資的運作模式

      資產證券化融資 的運作模式核心在于證券化資產的真實轉移 、風險隔離和信用增級 的操作;這個證券化的過程需要一個嚴謹而有效的交易結構來保證融 資的成功,其交易結構主要包括了以下幾個運行主體:融資發起機構 、特殊 目的載體、資產管理機構、資產托管機構、信用評級機構 、信用增級機構 、證券承銷機構等。

      3.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核心內容

      一個完整的資產證券化融資運作過程,其核心內容主要包括:風險隔離、信用評級、信用增級三個部分。風險隔離是資產證券化融資成功運作的關鍵,它是通過證券化的“真實轉移”來實現的。信用級別是專業信用評級機構通 過一整套簡 單的符號。信用增級是指在資產證券化融資中被用來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技術。

      4.資產證券化的價值分析

      (1)從 融資者的角度 ,其價值實 現主要體現在 以下幾 個方面 :增 強資產流動性 ,降低融 資成本 ;分離信 用風險 ,拓寬融資渠 道 ;改善負債結構 ,提高資本效率 :增加 企業收入 ,提高管理水平。

      f2)從投資者的角度 .是價值 實現主要體現在 以下 方面 :獲得較 高的投資收益以及 較大的流動性 :具有較低的投資風險 :突破投資 限制,拓寬投資渠道 。

      二、房地產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發展 的可行性分析

      我國改革開放 2O多年來 .房地產 的迅速 崛起 與證券 市場的快速發展與繁榮 ,使得房地產資產證券化成 為可能 。

      (一)實施房地產證券化 的宏觀環境 日趨成熟

      1.宏觀經濟需要房地產有效投 資和有效需求進行拉動。房地產作為國民經濟新 的積極增長點 ,發展資產證券化 的融 資模式 有利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和房地產業的發展:我們 在上海 、深圳 、北京等發達城市進行資產證券化領域 的初步嘗試 ,并取得 了一定成效 。

      2.土地產權 和房地產權 改革為房地產資產證券化提供 了前提條件 。產權明晰是房地產證券化的必備條件 ;土地使 用制度改革為房地產權益 的分 割提供 了條件 ,為推廣房地 產資產證券化做 l『積極的準備 。

      3.快速發展的房地產市場和金融市場是經濟基礎 。從整個 國家的宏觀經濟基礎看 ,我 國的金融體制改革不斷深化 ,經濟運行狀況 良好 ,發展勢頭強勁。

      4.國家 針對房地產 金融領域 的違規操作 現象 ,自 2001年以來連續 出臺了一系列促進金融市場健康發展的房地產金融政策 ,繁榮 的房地產市場 和規范發展的金融 市場 為房地產資產證券化 提供了經濟基礎。

      (二)初步具 備實施房地產證券化的微 觀基礎

      1.房地產市場存在 巨大 的資金 缺口。只有推行房地產證券化 ,在金融市場上直接 向社會大眾融資 ,才能較好的解決房地產開發資金短缺的矛盾;龐大 的住房消費 市場的資金來源也不可能單純依靠國家財政或者銀行存款 ,住房 消費的直接融 資勢 在必行 .推行 房地 產證券化成為一種必然

      2.住房抵 押貸款證券化業務基本成熟。我 國隨著住房 貨幣供給體制逐步取代住房福利供給體制以來 ,住房抵押貸款不斷上升 已初步形 成規模

      3.龐大的房地產證券化投資需求群體

      4.日趨規范的資本 和證券市場 。以買賣發行各種債券和股票的資本市場在我國 已形成基本框架 ,資本市場 的發展不僅 為房地 產證券化提供 了市場規模 ,也因資本市場證券 品種豐 富而使房 地產融 資形 式有 多樣化的選擇 。

      (三)政府的推動作用

      證券化 是一種市場行 為.但 也離不開政府 的有力支持 ,特別是在制度 的改革和金融政策的推進方 面上 。 綜上所 述 ,房地產資產證券 化在我 國雖不 具備大規模推進 的條件,卻也有一些有利因素。因此,有選擇地漸進發展是非常必要的。

      三、房地產資產證券化融資模式的分析

      (一)國外房地產資產證券化融資平臺的基本模式

      在 國外 ,已逐漸形成 了兩種房地產資產 證券化的融資模 式 ;分別是以股份制項 目公 司為平 臺的公 司型模 式和以第三方信托 機構為平臺的信托型模式 。不 同平臺開展 的資產 證券化融資有不 同的核心運作,不同平 臺也會有不 同的優勢。房地產企業設立股份制項 目公司是為了使后者成為項 目資產的載體并充 當特殊 目的機構開 展資產證券化融資 ,是國外房地產 資產證券化融 資普 遍采用融資平 臺 ,適用于大型或者特大 型的長期房地產項 目融資。從制度功能上 講,信托具有 的財產隔離機制 能夠很方便實現資產證券化融資要求的風險隔離 ,因此它在國外房地產資產證券化融資實踐中使用得很普遍 。

      (二 )對我國實行房地產資產證券化的難點分析

      1.體制的制約

      我國現行的房地產投資與金融體制正在進行重大改革 .專業銀行商業化 、利率市場化、項 目業 主負責制等舉措都是改革 的重大步驟 ,但這些 目標的真正實現還要經歷一個相 當長 的過程。這也在一定程度 上制約 了我國房地產證 券化進程 。

      2.資本市場的制約

      (1)現 階段 .國證券市場雖然發展迅速 .但仍屬 于初級 階段 ,市場容量和市場規模十分有限 :

      (2)目前 我國證券市場很不規范 ,難以識別證券的優劣 ;

      f3)房地產證券流通市場要承受證券市場和房地產市場的雙重風險 :

      f4)我國現階段還沒有真正權威性的評級機構 ;

      (5)缺乏專 門的政府擔保機構和保險公司和推行房地產證券化所需 的專 門人才 :

      3.房地產法律及其監督的滯后性

      我 國現行《證券化》的相關條款中 ,缺乏對資產證券化在房地產融資業務應用的規定,這勢必會增加住房貸款證券化的推薦難度。同時,建立風險隔離機制的相關法律有《破產法》和《信托法》,但因為在國內出現的時間還不長 .實施過程 中難免存在種種困難 。

      4.信用制約

      現階段.我 國尚無完整 意義上的個人信用制 度 ,銀行很難對借款人的資信狀況做出準確判 斷,對信貸業務 的前 的貸前調查 和對 貸款風險的評價顯的困難重重。

      5.房地產 金融市場一級市場欠發達

      我 國長期實行 的福利 住房制度使房地產金融市場一直沒有 獲得真正 的發展 .尤其是 國有 四大銀行在金融市場的壟斷地位 ,決定 了我國房地產金融市場 以非 專業性房地產金融機構的商業銀行為 主體。

      四、國外房地產資產證券化融資模式對我國的啟示

      (一)國外房地產資產證券化 的融資模式對我國房地產證券化的啟不

      1.創造 良好的房地產 汪券化的制度環境

      繼續深化房地產制 度 、金融制度和企業制度改革 ,規 范資本市場特別是證券交易市 場的運作 ,加快制定和健全相關法律 法規 ,為我 國房地產證券化創造一個 良好的外部環境 .實現房地產權的獨立化 、法律化 和人格化

      2.建立房地產金融體系特剮是抵押貸款及其擔保 體系 ,培育多元化的投資主體

      建贏專 門的政 府擔 保機構 ;積極開展各種信托業 務 ;成立由國家控 股或政 府擔保 的抵押 證券公 司,收購各商業銀行 的抵 押貸 款 ,并 以此 為基礎 發行抵 押貸款 證券。

      3.創造適宜的房地產資產證券化需要 的環境

      加快商 業銀行 的轉 制步伐 ;組建全 國性的住房銀行 ;完善一級市場 的風險控制機制:規范發展我國的資產評估業和資信評級業 。

      4.構建房地產信托投資資金

      借鑒美國模式 ,由金融機構組織發起 ,具體資產 管理 由專業的投資顧問操作。

      (二)我國房地產資產證券化融資模式的選擇

      不同的房地產證券化模式 ,其運行方式也各不相 同。尤其在制度框架不同的國家或地 區。這種不同會更加明顯 。在我 國還是半空 白的情況下運作 .可以嘗試從 以下幾個方面來探索房地產資產證券化的道路 :

      1.確定證券化資產 ,組成資產池。原始權益人在分析 自身融資需求的基礎上,確定需要證券化的資產,然后進行清理、估算和考核,最后將這些資產分類匯集形成一個資產池。基礎 的資產的選擇直接關系到以后證券化 的成功與否。

      2.資產轉移 :這是證券 化過程中非常重 要的一個環節 ,在典型的資產證券化模式 中,會通過一個 專門的中介機構 ,也稱特殊 目的機構(SPV),通過對原始資產的“真實轉移”,實現基礎資產和原始權益人之間風險隔離和破產隔離。

      3.信用增級和信用評級 ;為了吸引投 資者 ,改善發行條件 ,必須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信用增級 ,以提高所發行的證券的信用級別。

      4.發行證券及支付價款 ;專門機構將經過評級的證券交給具有承銷資格的證券商去承銷,可以采取公募或私募的方式來進行。一旦發行成功 ,專門機構就將從證券承銷商那里獲得的發行 收人按事 先約定的價格支付給原始 的權益人。

      5.資產的管理與證券的清償;資產池的管理必須由專業的服務商來進行 ,這個服務商可以外請,也可以由原始權益人來擔 任 ,因為原始權益人已經比較熟悉基礎資產的情況 ,一般也具備管理基礎資產 的專門技術和充足人力 。至此 ,整個 資產證券化過程告結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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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斯 蒂文 ·L-西瓦茲.結構金 融—— 資產證券化原理指南 [M]北京 :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

      篇(10)

      (一)MM理論 1958年,美國財務學教授Modigliani和Miller提出MM理論,其基本結論為:在九項假設條件下,公司的價值與資本結構無關。公司的價值取決于其實際資產,而不是債務和股權融資的市場價值。Modigliani和Miller通過嚴格的數學推導證明了MM理論基本觀點的兩個重要命題。命題I:無論公司是否進行債務融資,公司價值等于公司所有資產的預期收益額按適合該公司風險等級的必要報酬率折現后得到的現值,即公司價值與資本結構無關;命題Ⅱ:公司的綜合資本成本率與資本結構無關。MM理論的基本觀點是在嚴格的假設條件下得到的,其中,最重要的假設之一是“公司在無稅收環境中經營”,但在財務管理實務中,這一假設環境并不存在,因此,Modigliani和Miller對這一理論做出了修正。

      1963年,Modigliani和Miller發表了《公司所得稅和資本成本:一項修正》一文,在這篇論文中,考慮了所得稅對公司資本結構的影響,提出了MM理論修正觀點的兩個命題。命題I:有債務公司的價值等于同等風險下無債務公司的股權資本價值加上債務帶來的稅收優惠,即公司價值與資本結構相關;命題Ⅱ:有負債公司的綜合資本成本等于無負債公司的綜合資本成本加上風險報酬率,風險報酬率也資本結構和所得稅稅率有關。MM理論的權衡理論認為公司的最佳資本結構點是債務融資帶來的稅收優惠和財務風險上升而導致的成本之間的平衡點。

      (二)成本理論 成本理論通過研究成本與資本結構的關系而提出資本結構理論。Jensen和 Meekling(1976)認為,成本分為對股東的成本和對債權人的成本,其中,股東與經理層的利益沖突導致的成本是外部股東成本,而債權人面臨的違約風險及破產成本等為債權成本。Jensen和Meekling認為,不同的資本結構下,這兩種成本此消彼長,因此,公司最優資本結構應選擇在兩者之和最小的一個點。Jensen和Meekling的成本理論為資本結構的激勵設計提供了理論基礎。此后,很多學者借助于成本理論,從利益沖突視角對資本結構設計及優化進行了分析。Diamond(1989)分析了股東和債權人之間的利益沖突,他認為,處于成長期和成熟期的企業由于其已往的良好聲譽可能更易于獲得低成本的債務融資,而處于初創期的企業由于沒有這種良好聲譽可能只能選擇股權融資或高成本的債務融資。

      (三)優選順序理論 Myers和Majluf(1984)提出了資本結構優先順序理論。Myers和Majluf認為:在信息不對稱時,企業將盡量避免通過發行普通股或其他風險債券進行融資;為使內部融資能滿足企業的融資需求,企業事先需要確定一個目標股利比率;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企業才會通過外部融資解決其融資需求,而且會優先選擇風險較低的證券。即在信息不對稱的條件下,企業偏好內部融資,如果需要外部融資,則偏好債務融資,再選擇外部股權融資方式。Narayanan(1988)以及Heinkel和Zeehner(1990)對該理論進行了發展,從新增投資和融資的視角得出了與之類似的優選順序融資理論。 Narayanan(1988)認為股票被高估的程度比負債大,因此,債務融資不會對股價產生不利影響。Heinkel和 zeehne (1990)則認為公司資本成本會導致新項目的吸引力變小,從而避免過度投資。Lucas和 McDonald(1990)提出了動態的優先順序融資理論,該理論認為管理層傾向于在企業有了好的市場業績后進行股權融資。

      二、房地產上市公司融資現狀

      目前,我國房地產上市公司可以通過銀行貸款、房地產信托、債券融資、股權融資、產業投資基金、租賃融資等方式融資,本文以資產負債率作為衡量企業資本結構和融資行為的指標。據多家機構統計截至今年3月的統計數據顯示,2011年我國房地產上市公司資產負債率基本都在50%以上,資產負債率在50%以下的,僅有陸家嘴、海泰發展、ST重實、綠景地產、渝開發和S*ST天發等數家公司。在31家已披露信息的房地產上市公司中,上實發展的資產負債率最高,達到82%,保利地產、濱江集團、廣宇發展、華遠地產等幾家公司的資產負債率也超過70%,萬科A的資產負債率為67%。數據顯示,房地產上市公司的資產負債率較往年均有較大提升。相比之下,2010年31家樣本房地產上市公司的平均負債率為63.81%,而這個數據在2009年僅為59.92%。我國房地產上市公司的資本結構和融資行為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

      (一) 融資方式單一,財務風險集中 雖然目前我國房地產上市公司可以選擇多種融資方式,但由于各種融資方式都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如信托融資和債券融資主體和制度限制嚴格,股權融資存在著成本高、周期長等限制,真正可操作的融資方式仍然比較少,尚未形成成熟的融資體系,銀行貸款仍是房地產上市公司的主要選擇。由于房地產行業在國民經濟中所占的比重和重要地位,過于單一的融資方式不僅會增加房地產企業的財務風險,而且還會拉高商業銀行乃至整個金融市場的金融風險水平。目前其他的融資方式,如房地產信托、產業投資基金等方式在我國的房地產融資市場的發展水平有限,這也是房地產企業融資創新點所在。

      (二)房地產行業融資效率低下,資源配置不合理 房地產企業融資后,并不是以優化資源配置為導向來使用資金,市場上總是出現投資過熱或過冷的現象,高空置率和供不應求的現象并存。房地產行業募集資金的效率仍然有待提高。

      (三)房地產金融制度建設不完善,監管與調控不力 由于房地產行業的重要地位,國家不斷地對房地產行業進行宏觀調控,但效果仍然不理想。

      三、房地產上市公司融資改善路徑

      針對我國房地產上市公司融資現狀,尤其是存在的問題,提出以下改善路徑:

      (一)合理確定目標 資本結構決策是企業融資決策的重要方面之一。房地產上市公司融資改善的首先要對宏觀經濟環境、行業環境進行分析,結合企業的戰略方向、投資項目、現金流的穩定性和風險水平確定合理的目標資本結構。房地產企業的目標資本結構并不是一成不變的,準確地講,企業的資本結構應該是動態資本結構,以適應財務環境的適時變化。企業在選擇融資工具時,可以利用可轉換優先股、可轉換債券及可贖回債券等彈性較好的融資工具,以保持彈性資本結構。

      (二)優化資本結構 從目前我國房地產行業上市公司整體資本結構來看,優化資本結構是融資改善的必由之路。資本結構的優化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股權資本和債權資本比例結構的優化;二是股權資本內部結構的優化。房地產上市公司在資本市場的再融資可以實現這兩個方面的優化。通過再融資,可以實現我國房地產上市公司資本負債率達到合理水平,國有股也可以實現相對減持,引入新的素質較高的機構投資者,進而實現資本結構的優化,這樣也有利于上市公司資本結構變動后管理績效的提高。從資本運用的目的來看,企業融資是為了獲取企業發展所必需的資本,而不是到證券市場上“圈錢”,所以企業還應樹立“項目導向型”的融資理念,企業募集到的資金應投向于符合企業戰略的項目,這樣才能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資本使用效率,避免資本的無效利用。

      (三)創新融資方式 在發達國家,房地產融資方式很多,包括房地產投資基金、保險資金、養老基金、股票市場等,而這種融資方式的創新在我國比較少見,而且還存在著一些操作限制。目前,我國房地產企業的融資方式存在著一些困境,只有9家企業在海外上市,還有很多房地產企業還未上市,這說明,我國房地產企業的融資方式和融資能力在整體上不夠強,因此,加快房地產企業融資方式的創新也很有必要性。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和房地產抵押貸款證券化作為融資創新方式還在探索之中,離具體操作還有一定距離。前文討論的房地產投資信托、產業投資基金等融資方式,已經在理論上證明了其可行性,其操作的推行還有賴于國家政策的支持和企業融資創新意識的覺醒。

      (四)完善證券市場制度 證券市場是我國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本部分,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是房地產上市公司融資理性發展的前提,因此,證券市場制度的創新和完善是企業融資優化的制度前提和保證。首先在監管上,我國可以借鑒發達國家證券監管的經驗,綜合運用政府監管和行業自律監管,重視行業自律,使證券市場監管更有效。其次,證券監管機構也需要對證券市場制度進行和創新和完善,上文提到的發達國家房地產融資方式也可以引入我國,但需要證券監管機構對其運用加以指導。

      房地產上市公司的融資并不僅僅是單個房地產企業的問題,也關系到整個房地產行業、金融市場和政府監管部門的宏觀調控,房地產上市公司的融資完善也需要多管齊下,共同優化。

      參考文獻:

      篇(11)

       

      一、我國保險資金投資現狀和意義

      中國保監會統計的數據顯示,截止到2010年上半年全國保費收入7998.6億元,同比增長33.6%,增速較去年同期提高27.1個百分點。其中,財產險增長33.5%,人身險增長33.7%。截至6月底,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余額4.17萬億元,較年初增長11.3%。其中,銀行存款占比30.5%,債券占比51.8%,投資基金、股票、股權等權益類投資占比15.1%,其他投資占比2.6%。上半年,保險公司共實現資金運用收益755.2億元償付能力,投資收益率1.93%。 經營效益方面,財產險公司上半年實現承保利潤39.6億元,實現承保盈利的公司24家,較去年同期增加13家,車險業務扭虧為盈,承保盈利22.7億元。與此同時,業務結構調整成效初步顯現,人身險公司預計利潤總額295.2億元,實現盈利的公司15家,比上年同期增加3家。

      保險資金運用和保險保費收入一樣,是推動保險業持續發展的雙輪之一。保險公司一個重要的利潤來源就是運用保險資金,運用保險資金也就是保險投資。保險合同是一種長期契約,保費進入保險公司后,重要的是如何通過保險資金的投資運用使保費保值增值論文提綱怎么寫。因此,保險投資在保險公司的經營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資金運用是保險公司防范風險的重要手段,是對保險公司產品創新的有力支持,是發揮保險資金融通功能的基礎和前提。2009年10月1日,新《保險法》開始施行。新《保險法》與時俱進,適應保險資金運用的新形勢和新要求,新修訂的保險法拓寬了保險資金的運用渠道,對保險資金運用方面作出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必將進一步促進保險資金的科學、穩健、安全運用。

      二、保險資金投資變動的主要方向

      新《保險法》第106條第2款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銀行存款;(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三)投資不動產;(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增加了“投資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投資不動產”的規定,刪除了“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于設立證券經營機構,不得用于設立保險業以外的企業”之條文。隨后,2010年8月《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公布償付能力,并于8月31日起正式實施,打破先前規定的保險資金直接投資股票和購買基金的比例,打開進入創業板的大門。2010年9月保監會又出臺了《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和《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分別規定了保險資金進入不動產領域的投資規則和保險資金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的規則。

      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成為此次保險法中最引人關注的內容之一。不動產投資規模大、期限長,比較符合保險資金追求長期、價值、穩健投資的特點。放開該渠道可發揮保險的資本融通功能,支持國家經濟建設,并優化保險資產結構,科學合理地防范金融風險。

      保險公司資金涉足不動產是伴隨著中國經濟發展過程中房地產行業跌宕起伏而不斷變化的。早在90年代初,保險公司與其他領域企業一樣,對于房地產熱潮興奮不已。當時國家還沒有制定相關的政策法規來約束,保險公司已經挖了不動產第一桶金,開辟了不動產處女地。隨著中國保監會的成立,國家相關監管政策也陸續出臺。保險公司資金涉足不動產轉變為利用自有資金購置自用辦公樓,通過集團旗下信托、資產管理公司,或者是與其他公司合辦專業公司進入不動產領域。在新保險法出臺之前,各家比較大的保險公司在不動產方面的投資已經初具規模,它們通過直接和間接方式投資不動產的保險資金,已經在市場上形成一種不可小視的力量:如,中國平安借助平安信托和物業公司,分別在四川、云南、北京、上海等地進入不動產領域;中國人保和中國人壽也有各自得意之作,他們在金融街的辦公大樓已經成為醒目標志;泰康人壽和民生人壽在京城東三環購置的兩棟大廈,價值已經翻番;泰康人壽早在2006年就成立了泰康置地公司,2009年投資10億元打造泰康養老社區;新華人壽在長安街購置的樓宇,太平保險在上海大手筆購置的大樓。并且保險公司還通過簽訂協議,為未來拓展做好準備,如:2009年人保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與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簽署100億元戰略合作協議;國壽投資與信達投資公司簽訂了戰略合作協議;中國平安借助旗下信托公司與地產巨頭金地集團和綠城集團簽署戰略合作協議。2009年12月30日償付能力,生命人壽與佳兆業及其附屬公司簽訂了為期五年的策略聯盟框架協議,將以租賃、買賣、信托、抵押融資等方式開展合作。

      就不動產市場而言,有商業地產、養老地產和寫字樓建設及療養院、廉租房建設等等。商業地產和寫字樓建設是獲利豐厚的領域。《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中對保險資金不動產投資規則的劃定,可以看成是對保險資金不動產投資的正式啟動論文提綱怎么寫。《辦法》規定,保險資金可以投資基礎設施類不動產、非基礎設施類不動產及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而《辦法》中明確規定了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的“三不”原則:不得投資或銷售商業住宅、不得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含一級土地開發)、不得投資設立房地產開發公司或投資未上市房地產企業股權(項目公司除外)。不動產投資須遵守專地專用原則,不得變相炒地賣地,不得利用投資養老和自用性不動產(項目公司)的名義,以商業房地產的方式開發和銷售住宅。投資養老、醫療、汽車服務等不動產,其配套建筑的投資額不得超過該項目投資總額的30%。《辦法》要求保險機構不得以投資股票的方式控股房地產企業,已投資設立或者已控股房地產企業的,應限期撤銷或者轉讓退出。對超大項目投資,保監會將重點關注。按照規定,保險公司投資不動產,投資金額超過20億元或者超過可投資額度20%的,應當在投資協議簽署后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以上也可以看做是保監會對保險資金的風險控制措施。

      三、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的風險管理

      保險公司資金投資不動產,目的是為了防范風險,實現資金長期匹配,獲得穩定收益。房地產市場資金密集性的特征決定了保險公司的資金可能大量投資在此,保險公司一旦在該市場受到損失,必將是非常巨大的,而最終的承受者將是廣大投保人。那么從保護投保人利益以及保險資金安全方面考慮,在保監會出臺了相關的政策措施以后,保險公司也應該未雨綢繆,建立健全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風險管理機制。保險公司必須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統一思想認識,強化風險意識償付能力,增強改善保險資金風險管理的責任感和緊迫感。要健全制度,完善機制,規范運作,強化披露,采取新的方式,運用新的手段,科學評估保險資金管理風險,逐步構建全面覆蓋、全程管理、全員參與的新型風險管理體系。

      1、強化公司內部控制

      強化公司內部控制是加強保險資金風險管理的重要措施。首先,細化流程,規范風險管理行為。各級保險公司要高度重視員工教育和職業培訓,樹立依法合規管理觀念,不斷提高各級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修養。制定鐵的規則,依法合規運作,嚴格財經紀律,防范資金管理風險。其次,改進技術,完善系統,增強風險管理能力。加快引進成熟市場的風險管理技術和經驗,實施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完善技術支持系統,推動風險管理由定性管理向定性與定量管理相結合方向轉變,不斷提高對投資風險的分類、識別、量化和評估能力,能夠迅速有效的應對風險事件的發生。此外,由于不動產投資種類和模式繁多,也要注重對操作風險的監控和管理。保險公司可以通過購買保險來轉移風險,一般來說房地產保險業務主要有房屋保險、產權保險、房屋抵押保險和房地產委托保險論文提綱怎么寫。

      2、完善政策保障

      外部調控在當前國際國內復雜的經濟形勢下是非常必要的償付能力,因為我國保險公司自我約束機制和風險控制體系尚未健全,我國不動產市場仍不夠規范。因此各種宏觀調控措施應配合使用,不能顧此失彼。目前已經出臺多部規定,但這些規定必須要經歷時間的檢驗。監管層必須在鼓勵保險公司積極探索的同時,加強對其投資不動產的外部監管。總體監管思路上仍要以償付能力監管為重點,以便使保險公司在償付能力約束下更為自主地進行不動產投資。

      保監會已經明確不允許險資投資居民住房、商業房地產以及參與房地產開發,這樣要求是有必要的。但是由于這種要求主要是禁止投資普通商品住宅,但是如果保險資金投資寫字樓的話,寫字樓價格上去了會產生比價效應。另外可能有曲線投資和擦邊球的現象。這樣會對已經高的離譜的房價產生推高作用,對正在實施且困難重重的房地產調控產生不利影響。在當前的經濟形勢下,中國老百姓買不起房子的還有很多,目前北京市的房價收入比已達27:1,超出國際平均水平5倍;中國還有很多地方老百姓需要價格低廉的房子,所以建議保險公司先考慮廉租房建設。國家給予適當的稅收減免和保監會可以給予高度支持和放寬投資比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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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段善雨.論我國保險資金的投資渠道及其風險管理[J].經濟論壇,2006,(21).

      [3]保險業5年斬獲7000億收益投資路徑曝光[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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