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文物保護論文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二、關于承德避暑山莊的未來發展
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文物是國家的、民族的乃至全世界人民的文化財富。保護文物不僅象征著人類文明的進步,更是一種浩大的工程,一項需要長期堅持的工作。為此我們應當在未來的發展中著重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建立健全管理機構
對于承德避暑山莊的文物保護工作來說,我們應當堅持保護為主,修護為輔的原則,做好文物保護工作。承德避暑山莊的保護工作屬于一項系統性工作,并不是簡單的幾個人或幾件事就能夠做好的,為此應當設置專門的機構來進行相應的工作。建國后,避暑山莊在保護機構組織上已經先后經過了多次完善和改進,但是我們應當明確管理機構的主要工作思想和主旨在于對避暑山莊的保護效力大小,是否能夠在滿足人們對于承德避暑山莊的文化需求基礎上,避免相關的文物遭到破壞,機構內部之間要做到協調運轉,發揮出其應有的作用和影響。
2.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強化管理質量
在承德避暑山莊的保護問題上我國政府一直給予了充足的重視,文化部早在一九五三年就曾頒布《關于保護熱河承德古建筑及文物的通知》,并且在后來的時間里多次將其列入法律文本的范疇。對于那些破壞文物的現象和行為,應當堅決予以打擊和懲罰,加大文物保護的宣傳力度,真正意義上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
玉皇閣規模宏偉,造型獨特,雕工精湛,具有很高的藝術價值。距平羅縣城20公里的田州塔,亦稱田州古塔,俗稱姚伏塔,聳立在寧夏平羅縣姚伏鎮東一公里的柳蔭叢中,位于皇祇禪寺院內,塔高38米,平面呈六角形,為九層閣式磚塔,底層南北各開一門,以供人出入。塔從底到頂層,皆為青磚研磨對縫砌成;塔頂覆以黑色琉璃瓦,呈錐體;塔的底層采用線刻藝術;在青磚上雕刻有飛檐竄角,塔的結構新穎別致、風格獨特,在寧夏境內所有古塔中罕見。1985年被定為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嵬城遺址位于石嘴山市惠農區廟臺鄉境內,現存城址略呈方形,城墻為黃土夯實。門洞兩側鋪有一層長條石,其上有四個圓形石柱礎。門道中有一石門檻,高出地面0.3米,石門檻兩側各有一個石門枕,上面有安門框的溝槽。遺址最高處是一座4米多高的烽火臺,考古人員對省嵬城遺址進行發掘,出土了大量的文物,其中包括:古幣、瓷器、鐵器等。重要的是,這里還出土一具瓷制禿發人頭,省嵬城遺址作為寧夏唯一尚存的西夏城址,具有較高的研究、保護價值。還有自治區級保護單位北武當廟、鐘鼓樓等,均以其悠久的歷史獨特的造型,吸引著眾多的專家、學者和廣大游客前來考察、游覽。
二、石嘴山市文物保護和利用的實踐
近年來,在石嘴山市委、市政府的關心重視下,在各級各部門以及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下,石嘴山市文物保護工作在服務全市經濟建設,促進精神文明建設,提升城市的文化品位等方面,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石嘴山市文物管理所認真貫徹《文物保護法》和“文物工作方針,在文物保護利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主要工作有:
第一、對文物保護單位加強安全檢查,制定完善了文物消防安全制度、文物工作者行為準則、古建筑消防制度、文物保護員巡查制度等相關制度,同時與各文物保護單位簽訂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書,層層落實,加強文物保護三級管理網絡的落實;定期不定期地開展文物安全專項檢查,發現問題和隱患,及時督促整改。
第二、加大文物保護宣傳力度,努力提高全民的文物保護意識。加強文物知識和文物法律法規的宣傳,制定流動博物館宣傳方案,制作宣傳展板、折頁、館藏視頻資料等運用多種創新宣傳方式、拓寬思維形式來提高全社會對文物保護事業的認知度。特別是對文物保護單位周邊和轄區內建設施工單位進行宣傳,通過行之有效的廣泛深入的宣傳,盡快在全市形成一個人人都來關心和保護文物的環境和氛圍。
第三、建立、完善文物保護單位“四有”工作。及時依法劃定、調整公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編制全市文物保護規劃、文物維修設計方案。吸收兄弟省市先進經驗。建立完善石嘴山市國家級、自治區級文物保護單位“四有”工作。利用GPS對全市各個文物點進行定位,編制完成了《石嘴山市不可移動文物分布示意圖》。
第四、做好文物保護單位升級、申報工作。對石嘴山市文物進行詳細調查,從中篩選出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不可移動文物,分別申報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第五、保護性修復和開發利用。先后對澇壩溝石刻塔、武當廟、田州塔等多處古建筑進行了保護性維修,對重點保護范圍內的違章建筑進行了拆遷,使其恢復原貌。在做好保護的同時注重對文物資源的開發利用,五七干校博物館、平羅玉皇閣、武當廟等文物景點每年累計接待觀眾50萬人次,取得了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2.博物館文物保護規劃策略分析
2.1重視研究和保護文物的社會、情感價值
博物館文物社會價值的主體是文物工作者和文化受眾,這些主體需要在與文物客體的交換中擷取精神力量,而由于文物社會價值沒有精確的量化標準,所以主體職業、文化程度、生活閱歷不同,所實現的文物社會價值、文化價值、情感價值的質量、內容也會有所不同。在博物館文物保護規劃中,我們有必要重視對文物社會、情感價值的研究和保護,通過不同方式比如展覽、宣傳等引導文物價值朝著正確方向發展,在不損害其他價值的同時盡量保留并延續文物社會、情感價值所需的設施及場所,比如壁畫、塑像等。另外,博物館應鼓勵與建筑性遺產相關的宗教活動、文化活動比如祭祀、描繪等對文物的再利用,在保護文物的前提下將文物社會價值和情感價值最大限度發揮出來。
2.2根據文物自身特點進行分庫分級管理
科學的管理是做好文物保護工作的重要條件,博物館在進行文物保護規劃和管理的過程中,應根據文物特點進行分庫分級管理,確保賬目清晰、鑒定準確、保管妥善。這主要是因為博物館中具有較大的館藏數量,受到各種因素特別是人為因素的影響,文物難免會出現損傷,只有建立一套健全的規章制度和完善的科學管理步驟,嚴格按照文物接收、鑒定、登錄、分類、編目、定級、建檔、入庫、排架、提用、注銷和統計等程序進行管理,才能使文物保護工作有秩序的開展。當然,在這樣一個網絡時代,信息化管理是不可少的,我們應加大相關管理人才的培養力度,充分發揮文物保護管理信息化系統的功能作用,利用信息技術對文物進行科學管理。
2.3處理好基礎建設和文物保護的關系
由于社會公眾保護文物的意識尚不足,特別在城市基礎建設中,很多建設工程未走法律審批程序,也沒有制定完善的文物保護措施,導致文物損壞的情況時有出現,這不僅會延緩工程建設進程,還對文物造成了破壞。基于此,在博物館努力保護和管理藏品的同時,政府還應給予相應的支持,針對文物保護現狀盡快出臺相關管理條例,處理好城市建設與文物保護之間的關系,使博物館的文物保護工作能夠順利開展,也使歷史遺留下來的文化遺產得以永久傳承。
文物是人類珍貴的文化遺產,是歷史文化的載體。如何保護好文物,是世界各國都在關心和研究的重要課題。中國政府歷來重視文物保護,并為此制訂了大量法規,采取了不少得力的措施,使文物保護工作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然而,由于人們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在日益增長,外出旅游的人越來越多。所以旅游業自改革開放以來,也是日新月異、發展迅猛。于是,不少地方掀起了旅游開發的熱潮。旅游開發當然是一件好事,但也給我們的文物保護工作帶來了更多的困難和挑戰,因為絕大多數的旅游開發都涉及到文物的保護問題。
有人認為,文物保護與旅游開發是難以調和的矛盾。要搞旅游開發,文物保護就得讓路。于是,有些地方為了發展旅游,追求經濟效益,干脆把文物保護單位承包給旅游公司。而旅游公司作為企業,它在經營和管理文物保護單位時,所追求的是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往往會把經濟效益放在第一位。這種行為必然導致開發過度,甚至出現亂修、亂改、亂拆、亂建,毀真造假等不負歷史責任的現象。為此,國家曾三令五申,禁止對文物的破壞性利用,并以法律形式明文規定:“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其目的就是要保證文物的安全,維護文物的原真性。
于是,有些地方又干脆把文物徹底封存起來,讓其與旅游完全脫鉤,實行“為保護而保護”的政策,結果從一個極端走向了另一個極端。
其實,文物保護與旅游開發并不是水火不容的關系,而是一種相輔相成、互相依存的關系,是一種資源共享、協調發展的關系。因為文物作為一種不可再生的珍貴的旅游資源,往往是旅游產業可持續發展的基礎。而利用文物旅游資源的條件發展旅游業,其本身便是對文物資源的一種保護與開發。也就是說,文物只有被利用起來,才能真正發揮它的重要作用。特別是那些不可移動的文物,也只有通過旅游才可達到用“物”說話的目的,才能充分體現其作為文物的價值。特別是在建設和諧社會的今天,我們應該大力發揮文物在弘揚和培育民族精神,促進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和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中的獨特作用。
那么,該如何處理好文物保護與旅游開發的關系呢?解決這個問題其實也并不難,最關鍵的是要講究科學性。也就是說,要通過最科學的規劃來解決。文物要保護,旅游要開發。但旅游開發決不能以犧牲文物為代價,科學的規劃就是要兼顧兩者的利益。所以這個規劃必須經過實地考察、討論研究、精心設計直到專家論證、行政報批、政府審議等嚴格的程序,才能付諸實施。只有這樣,才既不會造成對文物的損害破壞,也不會產生不利于旅游開發的后果。如果做到了這點,那么文物保護與旅游開發的關系也就自然理順了。
當然,要做到科學處理,還須開動腦筋、集思廣益,探索出妥善的方式,制定出最佳的方案。在這方面,筆者覺得敦煌研究院的做法值得我們學習和研究。
眾所周知,敦煌莫高窟是著名的文化遺產,同時也是著名的旅游勝地,文物保護與旅游開發的矛盾在這里自然也顯得特別突出。據統計,來莫高窟的游客數量幾乎年年在不斷增加,而游客增加便意味著對莫高窟環境人為擾動的增加。有監測表明:大批游客參觀,導致窟內溫度、濕度頻繁變化,打破了洞窟原有的恒定環境,這已經成為導致壁畫屢遭病害的重要原因。敦煌研究院曾在體積為143m3的第323窟做過試驗,發現40名學生在窟內滯留37min,呼出的67%的水汽、52.3%的二氧化碳留在了窟內。窟內二氧化碳因此升高了5倍,空氣相對濕度上升了10%,空氣溫度升高了4℃。而這些都會侵蝕壁畫,使病害加重。
游客參觀對洞窟的不利影響已被科學試驗所證實,而參觀的季節性、時段性則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這種不利因素的影響。據統計,到莫高窟來的游客大多集中在7、8、9月。這3個月的游客量占全年游客總量的65%左右。旅游旺季,莫高窟日接待游客達3000~5000人,“五一”“十一”黃金周期間則要超過5000人。而一天之中,游客又集中在上午10點到下午3點這幾個小時。游客過于集中,使一些洞窟常常處于非常“疲勞”狀態。
莫高窟現在被評為“中國最值得外國人去的50個地方”之一。有人預計,在未來幾年內,莫高窟年游客接待量將超過100萬人,游客日流量也會超過萬人。需求與能力之間的矛盾會更加突出,莫高窟所承受的“負荷”將越來越重。我們不得不擔心——莫高窟將來會不會被“累”垮呢?
因此,莫高窟面臨兩難境地——既不能以犧牲文物為代價來換取旅游業的發展,又不能因保護文物而將遠道而來的游客拒之門外。
那么,該如何把對文物的有效保護與旅游的合理利用結合起來呢?著名專家敦煌研究院院長樊錦詩認為,對莫高窟的旅游開放,要體現科學、合理、和諧、適度的原則。
為此,敦煌研究院有針對性地采取了以下相應對策:
(1)參觀實行預約、預報,分時段、有計劃地接納游客,科學疏導分散游客,防止無序涌入,以降低洞窟利用強度。在旅游旺季,如果沒有預約,將不能如愿參觀石窟。
(2)對開放洞窟實行“輪休”制度,以便給開放過度的洞窟提供“喘息”的時間。
(3)增設旅游線路、景點,合理安排參觀時間,對游客實行分流,以避免游客過于集中、擁擠。
文物體現了一個國家、民族或群體的成就、價值和信仰,在塑造共同的身份認同感和歸屬感進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保護文物是對國家、民族歷史和傳統的尊重,是傳承和發揚民族文化的需要,是人類文明進步的重要體現。因此,建立文物的保護機制,制止文物的非法流轉,就顯得尤為重要也是在情理之中了。具有五千年璀璨歷史文化的中國蘊藏著豐富的文物資源,中國文物流失的歷史讓人痛心,文物非法流轉的現實讓人堪憂。保護現有的文物,遏制文物的進一步非法流轉是一個需要關注的問題。新世紀的中國應在文物的保護方面有所作為。借鑒國際經驗,完善中國的文物保護制度,堅持文物領域的國內保護與國際交流并行,應成為今后發展的趨勢。
一、建立文物保護的激勵機制
(一)鼓勵上交新發現文物
根據我國2002年《文物保護法》的規定,發現文物及時上報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護的,將由國家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盡管法律明確規定對主動上交發現文物者進行物質獎勵,但多數情況下這種獎勵只是“名義上”或者“象征性”的,無法激勵文物的發現者積極上交。在一些國家,例如韓國,根據法律,發現文物也必須上報有關權力機關。對發現者的補償視文物發現地的權屬而定。如果發現地屬國有土地,則發現人獲得的補償數額是文物價值的一半;如果土地屬私人財產,則土地所有人和發現人各得文物價值一半的補償額。根據韓國的經驗,有學者認為,“政府給予發現人較高的價格補償是阻止走私和非法交易的最好方法。”為鼓勵上交新發現文物,應該通過激勵機制向文物的善意發現者支付合理的現金補償。盡管補償金不一定與發現文物的市場價格相同,但如果政府給予的獎勵接近文物發現者可能從黑市交易中獲得的非法收益,文物的發現者也必定樂意上交,因為這畢竟是合法行為。
文物保護經費的短缺是給予發現者補償面臨的一大困難,沒有相應的財力支持,合理補償是不可能的。但正如在修改《文物保護法》時一些專家建議的,文物保護經費除了規定國家應給予相應的經費保證外,還應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多方籌措文物保護資金。但任何激勵機制都不能成為刺激文物盜竊和非法盜掘的誘因。僅有偶然發現文物的善意發現者才能獲得補償,任何人都不能為了獲得補償而專門尋找甚至盜掘文物。除了金錢激勵機制外,政府還應向公眾表明對積極上交文物者的認可,通過媒體大力宣傳,真正使物質和精神獎勵落到實處。
(二)稅收激勵機制
在有些國家,例如在英國,當私人處理其擁有的文物或藝術品時,國家則鼓勵將其轉讓給國內的公共收藏機構,這也成為英國控制文物藝術品出口的一個策略。一些稅收立法條文即是以此為目的而制定的,例如,只要某物品被英國稅務部門指定為“國家遺產類”財產,嗣后的遺贈和生前的轉讓就可免稅,但條件是該物品必須永久性地留在英國。這種機制可以激勵具有重要歷史和科學意義的文物的所有人將其文物留在國內,這一方面有利于對國家遺產的保護,避免重要的文化遺產流失境外;另一方面也確保了公眾的合理接觸機會。在其他一些國家,屬于私人所有的收藏或古老建筑如果向公眾開放,也可以獲得稅收方面的減免。
在我國,從2002年6月25日起,由國務院文物管理部門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接管境外機構、個人捐贈、歸還和從境外追索方式獲得的中國文物進口,免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這一規定為促進流失境外的中國文物重回國內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該辦法并不適用于民間收藏機構。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公司和其他企業、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捐贈財產用于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這一規定也僅適用于個人、法人和組織的捐贈。目前還沒有類似國家鼓勵個人將文物轉讓給國有收藏機構的其他稅收激勵機制。今后隨著個人收藏的逐漸升溫,個人博物館也將在各地出現,規模也會越來越大,有些可能還會超過國有博物館。為了豐富廣大公眾和收藏愛好者的精神文化需求,同時也真正使個人博物館成為國有收藏機構的有益補充,應通過經濟杠桿,例如減免稅收等激勵個人博物館向公眾提供優質的服務甚至免費開放。
另外,為了進一步鼓勵流落海外的中國文物藝術品回歸,也促進其他國家的文物藝術品進入中國市場,應降低藝術品進口的關稅。藝術品進口關稅稅率從1998年以來,已由30%降到12%.但實際情況是,由于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等多種稅費的累積,藝術品進口的綜合稅率最終已經超過30%。而大多數國家,尤其是經濟發達和文化發達國家均采取了低關稅,甚至是零關稅的措施來鼓勵藝術品的引入。因此有專家建議降低藝術品進口關稅,最理想的是實行零關稅,如果不能一步到位則逐年遞減;對于從香港、澳門地區進口的藝術品實行零關稅制度;對海外回流的藝術品免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對于購買海外回流藝術品的機構和個人免除各種消費稅等。
降低藝術品進口關稅,有利于引進更多的國外優秀藝術品,有利于海外中國文物和藝術品的回流。近年來,海外藝術品進入中國藝術品拍賣會已經是平常的事情,大量中國文物藝術品從海外回流也成為藝術品市場的一個獨特現象,如果我國仍堅持藝術品的高關稅政策,意味著我們將要花費更多的代價來收購這些作品。
二、規范文物的收藏和拍賣
2002年《文物保護法》專門規定了民間收藏,規范文物的流通,但由于《文物保護法》是規范涉及文物行為的法律總稱,對文物的收藏不可能規定得很詳盡。對此相當一部分人認為,對民間收藏文物應采取鼓勵的態度予以支持,有些內容規定宜粗不宜細,只要是不違法,就應允許。國家應該集中有限的經費,保護好文物精品。但同時也應看到,由于文物買賣一本萬利,大部分人從事文物買賣是為了獲利而不是為了真正的收藏,對民間收藏文物的流通若不加以引導和適當控制,就會誘發文物倒賣和投機行為,極有可能為非法挖掘的地下文物開辟一條銷贓渠道。因此,國家還應盡快出臺文物收藏法,具體規范收藏行為。文物法與收藏法雖有一定聯系,但畢竟是規范不同社會行為的法律。在此之前,也可以先制定相應的指導性意見,建立民間文物收藏鑒定、登記和轉讓制度,規定只有進行過鑒定、登記的文物才能進入流通領域進行合法交易。從國際上看,大部分國家,特別是文物資源豐富的國家,為了保護本國的文化遺產以及維護文物市場和民間收藏的正常秩序,都對文物的買賣和收藏實行鑒定、登記和轉讓制度,規定只有進行過鑒定、登記和注冊的文物,才能進入流通領域,才能合法收藏。
現今,國內進行文物拍賣的拍賣行有一百余家,但拍賣市場并不規范,除了拍賣品難以保證較高的水準,有哄抬價格之嫌外,專家的鑒定也存在一定的問題,“贗品、炒作、缺乏誠信成了這個行業的最大問題”。此外,貨源不足、文物人才緊缺以及相關法規的不完善也給我國流失文物的回流帶來一定消極影響。
按照行政法規和法律的規定,拍賣交易中可以要求“身份保密”,于對拍賣進行“記錄”的條款能否得以實施和發揮作用值得懷疑。根據2002年《文物保護法》的規定,拍賣企業拍賣文物,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記錄或者未將所作記錄報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這遠遠不能對未作記錄或作虛假記錄的拍賣企業起到震懾作用,完全有可能使非法來源文物通過拍賣“漂白”了身份。
盡管法律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的監督檢查,但在文物拍賣市場的監管上,更存在著體制安排上的嚴重缺陷,使得國家對文物拍賣的管理從標的來源到拍賣的全過程缺乏有效的監管,以致違規經營、超限經營和暗箱操作嚴重。
根據2002年《文物保護法》第58條的規定,國家可以對拍賣的珍貴文物行使優先購買權,購買價格由文物收藏單位和委托人“協商確定”,但未規定協商未成該如何處理,是強制收購還是由當事人撤回拍賣并不清楚。如果當事人考慮到政府不太可能以市場價購買拍賣文物的話,就會想方設法逃避有關部門的審核、監督,甚至通過非法渠道將文物出手。
不規范的文物拍賣活動,擾亂了拍賣市場的正常秩序,損害了拍賣行業的聲譽,同時給文物保護與管理工作帶來巨大沖擊。文物拍賣是文物經營的主渠道,規范文物拍賣對形成健康有序的文物流通秩序和文物市場,促進文物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因此,首先必須嚴格規范文物拍賣許可證制度和專業人員資格考核制度。2004年5月,國家文物局重新對拍賣公司的資質進行審核,這是自1992年我國出現文物拍賣以來,國家文物局第一次就文物拍賣資格進行審核。從2004年5月1日起,沒有文物拍賣許可證的拍賣公司將不得從事文物拍賣經營活動。
根據文物市場現狀,為保護古遺址、古墓葬等不受破壞,國家對經營第一類文物從嚴控制。現在未從事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申領許可證,暫批準其經營第二、三類文物。為加強拍賣企業人才培養,使專職人員符合法規規定的條件,從2007年起,各文物拍賣企業將不得聘用離退休人員申請文物拍賣專業人員資格。另外,對取得文物拍賣許可證的拍賣企業和取得文物拍賣專業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進行年審,如果發現違規現象,文物部門將重新考慮該公司的文物拍賣資格。
此外,還要完善文物拍賣鑒定制度。文物拍賣的核心是鑒定。一些拍賣業內人士建議,由拍賣協會出面,設立民間的、非營利的專業機構,定期對拍賣公司進行中立、公正、客觀的評估,定期對社會公布。重要拍品的鑒定,就可以直接由這個非營利的專業機構完成,而不必由拍賣公司自己聘請顧問。只有鑒定的中立,才能保證鑒定的公正。進一步加強文物拍賣行業自律,盡快建立一套由買家、賣家、拍賣公司和鑒定人員共同遵守的職業道德和信譽機制。
三、實施開明的文物出口管理政策
2002年《文物保護法》摒棄了一切文物屬國家所有的思維,從法律上明確承認了文物的私人所有權和中國文物市場存在的必要性。但這并不意味著國內外市場對中國文物的需求就因此可以得到滿足。根據現行法律,進入市場流通,可以交換和轉讓的只能是傳世的文物,出土文物和館藏文物是不能買賣的,而且,在文物專家看來,《文物保護法》規定的“交換”是物與物之間的交換,不是買賣行為;“依法轉讓”指的是有償轉讓,公民可以將其收藏的文物賣給文物商店或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還可以到具有拍賣文物資格的文物拍賣企業委托拍賣,不能私下轉讓。也有人持不同意見,認為應允許公民個人收藏的文物在公民之間進行流通,改變現在的拍賣合法、市場交易合法而民間買賣和私下交易違法的現象。一般文物的流通,只要其來源合法,且不是以走私或其他非法形式進行交易都不應被禁止。在《文物保護法》的修改過程中,許多人認為應放寬國內的文物買賣控制,減少政府對合法文物市場的干預。
早在1974年中就指出,文物部門應防止只注意收藏、不注意出口的片面思想,要積極采取措施評估和挑選可以出口的文物,將其提供給外貿部門出口。根據這一通知,對“時代較晚、有大量復品、又無收藏價值的一般文物”,可適當地組織出口,而且要充分意識到國際市場上供求關系的變化。稍后1979年出臺的《文物特許出口管理試行辦法》指出,“根據國際文物市場變動情況,抓住有利的時機,以出口少量的文物,換取較多的外匯,支援社會主義四個現代化的建設。”可以出口的文物包括存在大量復品、沒有科學利用價值或在國內無保留價值的三級以下的文物。
在第一次修改《文物保護法》時,就有意見認為應開放國內文物市場以遏制文物走私,減輕文物保護重負,同時也可以增加財政收入。盡管這種觀點在當時只占少數,但上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文物管理領域最重要的進展之一就是國家逐步放寬了實行多年的嚴格的文物交易政策。從世界范圍來看,文物需求旺盛的市場國一直堅持認為,文物資源豐富的來源國的出口立法應允許文物的國際交流和租借,也應在一定的范圍允許將不太重要或重復多余的文物投放市場。“缺乏一個發達的文物市場事實上確保了高度發達的非法市場的生存。”出口控制越嚴,非法市場就越大。一旦合法的市場需求得到滿足,也就切斷了非法販運的獲利來源。僅將最重要的文物留在國內,而允許一部分出口,才能實現出口管制立法的目的。
中國經濟的繁榮促生了一批新興的富庶階層,尤其是在沿海經濟發達地區,有越來越多的文物商店向國內購買人和外國人開放,文物收藏者的規模在逐步擴大。現今,私人收藏者也開始建立個人博物館并舉辦個人收藏展覽,也許將經過揀選的充裕的文物投放市場能更好地保護國家無暇顧及的文物。另外,這也為改善國有收藏機構條件、進行考古調查和發掘籌集更多資金增加了另一條渠道。
經濟上的發展給中國文物保護帶來的變化不僅要表現在中國保護文物的能力的增強,而且還要使中國的文化遺產能夠讓世界上更多的人有機會了解和欣賞,籍此擴大中國文化在世界上的影響力。但任何開明的文物出口管制政策的實施都有一個漸進發展的過程,文物的出口必須按照文物的價值和意義進行精心的選擇,哪些應留存在國內,哪些應投放市場滿足市場需求必須經過慎重的揀選。有一點必須指出,限制文物流通不能僅以文物的年代為標準,在國內留存價值不大的復品和冗余文物應投放市場。
四、促進文物保護中的公眾教育與公眾參與
我國政府通過加入和批準文物保護的國際公約加強了與國際社會的合作。為了宣傳和促進這些公約的實施,近年來國家文物局開展了全國范圍內的公民意識教育計劃,邀請了來自國際刑警組織、世界海關組織、國際博物館學會和失蹤藝術品記錄組織的專家來華交流經驗。今后,各級政府應積極通過開展教育計劃促進文物的保護,讓人們尤其是文物資源豐富地區的人們充分了解文物的價值和保護文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教育應注重加強人們對文物的非經濟價值的了解和欣賞,廣泛宣傳2002年《文物保護法》和1997年《刑法》關于文物違法犯罪行為的規定,使廣大公眾意識到文物保護的重要性,盜掘和走私文物的嚴重后果以及政府打擊文物犯罪的決心。應對從事文物管理和保護的工作人員進行專業化的培訓,提高文物保護的水準。還要對相關的行政管理和執法人員進行職業道德和法制教育,防止、等腐敗現象的滋生。盡管教育不能及時解決面臨的問題,但在保護文物的長期過程中卻是不可或缺的手段。
教育應成為未來我國文物保護中的關鍵因素,青少年的教育更是至關重要。2004年7月,第28屆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在我國蘇州召開,大會通過了《世界遺產青少年教育蘇州宣言》,呼吁國際社會和世界各國要更加重視青年人在世界遺產保護中的作用,加強針對青年人的世界遺產保護教育。《世界遺產青少年教育蘇州宣言》作為實現世界遺產青少年教育集體行動的綱領,其目標是讓全世界所有青少年均接受世界遺產教育,確立保護世界遺產的意識,自覺擔負起保護世界遺產的責任。
我國境內已發現的遺址有40萬處,許多遺址都在荒野或邊遠地區,而由于許多地方保護資源嚴重不足,保護工作難以到位。所以要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到文物保護中來。我國已經在一些省份開展文物保護的實驗性工作,例如將遺址的保護工作分配給當地居民,并向其支付報酬等。
五、加強文物保護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積極為文物的國際交流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和政策上的支持,與有關國家在文物保護方面達成關于資金援助、人員培訓、技術開發和考古研究等的協議或安排。通過形式多樣的文物展覽促進國際文化交流。重視文物領域的國際技術合作和信息交流,與其他國家開展合作研究,促進中國文物的保護和研究水平。
通過和有關國家簽訂類似于美國和拉丁美洲國家之間訂立的雙邊條約建立文物返還和交流合作機制。我國除了加入主要的文物保護國際公約外,還與一些國家在打擊文物走私方面開展合作,達成了關于文物科學和技術交流的雙邊安排。近些年來,還與許多國家在返還被盜或走私文物方面達成了雙邊協議。截至目前,我國已經與美國、秘魯、印度、意大利、菲律賓、希臘、智利、塞浦路斯、委內瑞拉等國家簽署了防止盜竊、盜掘和非法進出口文物、促進文物返還和交流的雙邊協定。根據這些協定,雙方承擔義務禁止并防止對方國家的被盜、非法出口或販運的文化、考古、藝術及歷史財產進入本國。
這是我國政府按照已經加入的文物保護國際公約的原則和精神在文物的保護和返還問題上與他國加強雙邊合作的結晶。這些重要的雙邊合作協定表明了我國政府通過雙邊合作保護文化遺產的決心,反映了使文物在被盜或非法出口的情況下得以盡早收復并使之受到保護的愿望,對于防止被盜或非法出口的文物的流轉將會起到積極的遏制作用,同時也會對國際社會保護世界文化遺產的努力產生積極影響。這些協定的成功簽署與運作為今后中國與更多的國家在文物追索、技術交流、人員培訓、文物展覽等方面開展交流與合作提供了有益借鑒。
文物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在弘揚我國優秀文化,擴大中國文化在國際上的影響力,增進中國人民與世界各國人民的友誼等方面發揮著日益重大的作用。
結語
文物的保護始于國內。國內保護措施的實施是促進國際合作共同致力于遏制文物非法流轉的一個重要起點,國際合作對保護文物的國內努力則起到重要的補充作用。國際法律規范和國際合作不能取代國內立法及其保護措施的完善,沒有任何國際公約能夠替代有效的國內政策。為了營造有利于文物保護的氛圍,我國應制定和實施恰當的國內文物政策,使之既能有效保護國內文物,又有利于文物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這樣才能使其他國家尤其是文物市場國在文物保護和返還問題上表現出更大的合作意愿。
文物體現了一個國家、民族或群體的成就、價值和信仰,在塑造共同的身份認同感和歸屬感進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保護文物是對國家、民族歷史和傳統的尊重,是傳承和發揚民族文化的需要,是人類文明進步的重要體現。因此,建立文物的保護機制,制止文物的非法流轉,就顯得尤為重要也是在情理之中了。具有五千年璀璨歷史文化的中國蘊藏著豐富的文物資源,中國文物流失的歷史讓人痛心,文物非法流轉的現實讓人堪憂。保護現有的文物,遏制文物的進一步非法流轉是一個需要關注的問題。新世紀的中國應在文物的保護方面有所作為。借鑒國際經驗,完善中國的文物保護制度,堅持文物領域的國內保護與國際交流并行,應成為今后發展的趨勢。
一、建立文物保護的激勵機制
(一)鼓勵上交新發現文物
根據我國2002年《文物保護法》的規定,發現文物及時上報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護的,將由國家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盡管法律明確規定對主動上交發現文物者進行物質獎勵,但多數情況下這種獎勵只是“名義上”或者“象征性”的,無法激勵文物的發現者積極上交。在一些國家,例如韓國,根據法律,發現文物也必須上報有關權力機關。對發現者的補償視文物發現地的權屬而定。如果發現地屬國有土地,則發現人獲得的補償數額是文物價值的一半;如果土地屬私人財產,則土地所有人和發現人各得文物價值一半的補償額。根據韓國的經驗,有學者認為,“政府給予發現人較高的價格補償是阻止走私和非法交易的最好方法。”為鼓勵上交新發現文物,應該通過激勵機制向文物的善意發現者支付合理的現金補償。盡管補償金不一定與發現文物的市場價格相同,但如果政府給予的獎勵接近文物發現者可能從黑市交易中獲得的非法收益,文物的發現者也必定樂意上交,因為這畢竟是合法行為。
文物保護經費的短缺是給予發現者補償面臨的一大困難,沒有相應的財力支持,合理補償是不可能的。但正如在修改《文物保護法》時一些專家建議的,文物保護經費除了規定國家應給予相應的經費保證外,還應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多方籌措文物保護資金。但任何激勵機制都不能成為刺激文物盜竊和非法盜掘的誘因。僅有偶然發現文物的善意發現者才能獲得補償,任何人都不能為了獲得補償而專門尋找甚至盜掘文物。除了金錢激勵機制外,政府還應向公眾表明對積極上交文物者的認可,通過媒體大力宣傳,真正使物質和精神獎勵落到實處。
(二)稅收激勵機制
在有些國家,例如在英國,當私人處理其擁有的文物或藝術品時,國家則鼓勵將其轉讓給國內的公共收藏機構,這也成為英國控制文物藝術品出口的一個策略。一些稅收立法條文即是以此為目的而制定的,例如,只要某物品被英國稅務部門指定為“國家遺產類”財產,嗣后的遺贈和生前的轉讓就可免稅,但條件是該物品必須永久性地留在英國。這種機制可以激勵具有重要歷史和科學意義的文物的所有人將其文物留在國內,這一方面有利于對國家遺產的保護,避免重要的文化遺產流失境外;另一方面也確保了公眾的合理接觸機會。在其他一些國家,屬于私人所有的收藏或古老建筑如果向公眾開放,也可以獲得稅收方面的減免。
在我國,從2002年6月25日起,由國務院文物管理部門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接管境外機構、個人捐贈、歸還和從境外追索方式獲得的中國文物進口,免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這一規定為促進流失境外的中國文物重回國內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該辦法并不適用于民間收藏機構。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公司和其他企業、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捐贈財產用于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這一規定也僅適用于個人、法人和組織的捐贈。目前還沒有類似國家鼓勵個人將文物轉讓給國有收藏機構的其他稅收激勵機制。今后隨著個人收藏的逐漸升溫,個人博物館也將在各地出現,規模也會越來越大,有些可能還會超過國有博物館。為了豐富廣大公眾和收藏愛好者的精神文化需求,同時也真正使個人博物館成為國有收藏機構的有益補充,應通過經濟杠桿,例如減免稅收等激勵個人博物館向公眾提供優質的服務甚至免費開放。
另外,為了進一步鼓勵流落海外的中國文物藝術品回歸,也促進其他國家的文物藝術品進入中國市場,應降低藝術品進口的關稅。藝術品進口關稅稅率從1998年以來,已由30%降到12%.但實際情況是,由于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等多種稅費的累積,藝術品進口的綜合稅率最終已經超過30%。而大多數國家,尤其是經濟發達和文化發達國家均采取了低關稅,甚至是零關稅的措施來鼓勵藝術品的引入。因此有專家建議降低藝術品進口關稅,最理想的是實行零關稅,如果不能一步到位則逐年遞減;對于從香港、澳門地區進口的藝術品實行零關稅制度;對海外回流的藝術品免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對于購買海外回流藝術品的機構和個人免除各種消費稅等。
降低藝術品進口關稅,有利于引進更多的國外優秀藝術品,有利于海外中國文物和藝術品的回流。近年來,海外藝術品進入中國藝術品拍賣會已經是平常的事情,大量中國文物藝術品從海外回流也成為藝術品市場的一個獨特現象,如果我國仍堅持藝術品的高關稅政策,意味著我們將要花費更多的代價來收購這些作品。
二、規范文物的收藏和拍賣
2002年《文物保護法》專門規定了民間收藏,規范文物的流通,但由于《文物保護法》是規范涉及文物行為的法律總稱,對文物的收藏不可能規定得很詳盡。對此相當一部分人認為,對民間收藏文物應采取鼓勵的態度予以支持,有些內容規定宜粗不宜細,只要是不違法,就應允許。國家應該集中有限的經費,保護好文物精品。但同時也應看到,由于文物買賣一本萬利,大部分人從事文物買賣是為了獲利而不是為了真正的收藏,對民間收藏文物的流通若不加以引導和適當控制,就會誘發文物倒賣和投機行為,極有可能為非法挖掘的地下文物開辟一條銷贓渠道。因此,國家還應盡快出臺文物收藏法,具體規范收藏行為。文物法與收藏法雖有一定聯系,但畢竟是規范不同社會行為的法律。在此之前,也可以先制定相應的指導性意見,建立民間文物收藏鑒定、登記和轉讓制度,規定只有進行過鑒定、登記的文物才能進入流通領域進行合法交易。從國際上看,大部分國家,特別是文物資源豐富的國家,為了保護本國的文化遺產以及維護文物市場和民間收藏的正常秩序,都對文物的買賣和收藏實行鑒定、登記和轉讓制度,規定只有進行過鑒定、登記和注冊的文物,才能進入流通領域,才能合法收藏。
現今,國內進行文物拍賣的拍賣行有一百余家,但拍賣市場并不規范,除了拍賣品難以保證較高的水準,有哄抬價格之嫌外,專家的鑒定也存在一定的問題,“贗品、炒作、缺乏誠信成了這個行業的最大問題”。此外,貨源不足、文物人才緊缺以及相關法規的不完善也給我國流失文物的回流帶來一定消極影響。
按照行政法規和法律的規定,拍賣交易中可以要求“身份保密”,于對拍賣進行“記錄”的條款能否得以實施和發揮作用值得懷疑。根據2002年《文物保護法》的規定,拍賣企業拍賣文物,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記錄或者未將所作記錄報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這遠遠不能對未作記錄或作虛假記錄的拍賣企業起到震懾作用,完全有可能使非法來源文物通過拍賣“漂白”了身份。
盡管法律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的監督檢查,但在文物拍賣市場的監管上,更存在著體制安排上的嚴重缺陷,使得國家對文物拍賣的管理從標的來源到拍賣的全過程缺乏有效的監管,以致違規經營、超限經營和暗箱操作嚴重。
根據2002年《文物保護法》第58條的規定,國家可以對拍賣的珍貴文物行使優先購買權,購買價格由文物收藏單位和委托人“協商確定”,但未規定協商未成該如何處理,是強制收購還是由當事人撤回拍賣并不清楚。如果當事人考慮到政府不太可能以市場價購買拍賣文物的話,就會想方設法逃避有關部門的審核、監督,甚至通過非法渠道將文物出手。
不規范的文物拍賣活動,擾亂了拍賣市場的正常秩序,損害了拍賣行業的聲譽,同時給文物保護與管理工作帶來巨大沖擊。文物拍賣是文物經營的主渠道,規范文物拍賣對形成健康有序的文物流通秩序和文物市場,促進文物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因此,首先必須嚴格規范文物拍賣許可證制度和專業人員資格考核制度。2004年5月,國家文物局重新對拍賣公司的資質進行審核,這是自1992年我國出現文物拍賣以來,國家文物局第一次就文物拍賣資格進行審核。從2004年5月1日起,沒有文物拍賣許可證的拍賣公司將不得從事文物拍賣經營活動。
根據文物市場現狀,為保護古遺址、古墓葬等不受破壞,國家對經營第一類文物從嚴控制。現在未從事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申領許可證,暫批準其經營第二、三類文物。為加強拍賣企業人才培養,使專職人員符合法規規定的條件,從2007年起,各文物拍賣企業將不得聘用離退休人員申請文物拍賣專業人員資格。另外,對取得文物拍賣許可證的拍賣企業和取得文物拍賣專業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進行年審,如果發現違規現象,文物部門將重新考慮該公司的文物拍賣資格。
此外,還要完善文物拍賣鑒定制度。文物拍賣的核心是鑒定。一些拍賣業內人士建議,由拍賣協會出面,設立民間的、非營利的專業機構,定期對拍賣公司進行中立、公正、客觀的評估,定期對社會公布。重要拍品的鑒定,就可以直接由這個非營利的專業機構完成,而不必由拍賣公司自己聘請顧問。只有鑒定的中立,才能保證鑒定的公正。進一步加強文物拍賣行業自律,盡快建立一套由買家、賣家、拍賣公司和鑒定人員共同遵守的職業道德和信譽機制。
三、實施開明的文物出口管理政策
2002年《文物保護法》摒棄了一切文物屬國家所有的思維,從法律上明確承認了文物的私人所有權和中國文物市場存在的必要性。但這并不意味著國內外市場對中國文物的需求就因此可以得到滿足。根據現行法律,進入市場流通,可以交換和轉讓的只能是傳世的文物,出土文物和館藏文物是不能買賣的,而且,在文物專家看來,《文物保護法》規定的“交換”是物與物之間的交換,不是買賣行為;“依法轉讓”指的是有償轉讓,公民可以將其收藏的文物賣給文物商店或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還可以到具有拍賣文物資格的文物拍賣企業委托拍賣,不能私下轉讓。也有人持不同意見,認為應允許公民個人收藏的文物在公民之間進行流通,改變現在的拍賣合法、市場交易合法而民間買賣和私下交易違法的現象。一般文物的流通,只要其來源合法,且不是以走私或其他非法形式進行交易都不應被禁止。在《文物保護法》的修改過程中,許多人認為應放寬國內的文物買賣控制,減少政府對合法文物市場的干預。
早在1974年中就指出,文物部門應防止只注意收藏、不注意出口的片面思想,要積極采取措施評估和挑選可以出口的文物,將其提供給外貿部門出口。根據這一通知,對“時代較晚、有大量復品、又無收藏價值的一般文物”,可適當地組織出口,而且要充分意識到國際市場上供求關系的變化。稍后1979年出臺的《文物特許出口管理試行辦法》指出,“根據國際文物市場變動情況,抓住有利的時機,以出口少量的文物,換取較多的外匯,支援社會主義四個現代化的建設。”可以出口的文物包括存在大量復品、沒有科學利用價值或在國內無保留價值的三級以下的文物。
在第一次修改《文物保護法》時,就有意見認為應開放國內文物市場以遏制文物走私,減輕文物保護重負,同時也可以增加財政收入。盡管這種觀點在當時只占少數,但上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文物管理領域最重要的進展之一就是國家逐步放寬了實行多年的嚴格的文物交易政策。從世界范圍來看,文物需求旺盛的市場國一直堅持認為,文物資源豐富的來源國的出口立法應允許文物的國際交流和租借,也應在一定的范圍允許將不太重要或重復多余的文物投放市場。“缺乏一個發達的文物市場事實上確保了高度發達的非法市場的生存。”出口控制越嚴,非法市場就越大。一旦合法的市場需求得到滿足,也就切斷了非法販運的獲利來源。僅將最重要的文物留在國內,而允許一部分出口,才能實現出口管制立法的目的。
中國經濟的繁榮促生了一批新興的富庶階層,尤其是在沿海經濟發達地區,有越來越多的文物商店向國內購買人和外國人開放,文物收藏者的規模在逐步擴大。現今,私人收藏者也開始建立個人博物館并舉辦個人收藏展覽,也許將經過揀選的充裕的文物投放市場能更好地保護國家無暇顧及的文物。另外,這也為改善國有收藏機構條件、進行考古調查和發掘籌集更多資金增加了另一條渠道。
經濟上的發展給中國文物保護帶來的變化不僅要表現在中國保護文物的能力的增強,而且還要使中國的文化遺產能夠讓世界上更多的人有機會了解和欣賞,籍此擴大中國文化在世界上的影響力。但任何開明的文物出口管制政策的實施都有一個漸進發展的過程,文物的出口必須按照文物的價值和意義進行精心的選擇,哪些應留存在國內,哪些應投放市場滿足市場需求必須經過慎重的揀選。有一點必須指出,限制文物流通不能僅以文物的年代為標準,在國內留存價值不大的復品和冗余文物應投放市場。
四、促進文物保護中的公眾教育與公眾參與
我國政府通過加入和批準文物保護的國際公約加強了與國際社會的合作。為了宣傳和促進這些公約的實施,近年來國家文物局開展了全國范圍內的公民意識教育計劃,邀請了來自國際刑警組織、世界海關組織、國際博物館學會和失蹤藝術品記錄組織的專家來華交流經驗。今后,各級政府應積極通過開展教育計劃促進文物的保護,讓人們尤其是文物資源豐富地區的人們充分了解文物的價值和保護文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教育應注重加強人們對文物的非經濟價值的了解和欣賞,廣泛宣傳2002年《文物保護法》和1997年《刑法》關于文物違法犯罪行為的規定,使廣大公眾意識到文物保護的重要性,盜掘和走私文物的嚴重后果以及政府打擊文物犯罪的決心。應對從事文物管理和保護的工作人員進行專業化的培訓,提高文物保護的水準。還要對相關的行政管理和執法人員進行職業道德和法制教育,防止、等腐敗現象的滋生。盡管教育不能及時解決面臨的問題,但在保護文物的長期過程中卻是不可或缺的手段。
教育應成為未來我國文物保護中的關鍵因素,青少年的教育更是至關重要。2004年7月,第28屆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在我國蘇州召開,大會通過了《世界遺產青少年教育蘇州宣言》,呼吁國際社會和世界各國要更加重視青年人在世界遺產保護中的作用,加強針對青年人的世界遺產保護教育。《世界遺產青少年教育蘇州宣言》作為實現世界遺產青少年教育集體行動的綱領,其目標是讓全世界所有青少年均接受世界遺產教育,確立保護世界遺產的意識,自覺擔負起保護世界遺產的責任。
我國境內已發現的遺址有40萬處,許多遺址都在荒野或邊遠地區,而由于許多地方保護資源嚴重不足,保護工作難以到位。所以要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到文物保護中來。我國已經在一些省份開展文物保護的實驗性工作,例如將遺址的保護工作分配給當地居民,并向其支付報酬等。
五、加強文物保護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積極為文物的國際交流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和政策上的支持,與有關國家在文物保護方面達成關于資金援助、人員培訓、技術開發和考古研究等的協議或安排。通過形式多樣的文物展覽促進國際文化交流。重視文物領域的國際技術合作和信息交流,與其他國家開展合作研究,促進中國文物的保護和研究水平。
通過和有關國家簽訂類似于美國和拉丁美洲國家之間訂立的雙邊條約建立文物返還和交流合作機制。我國除了加入主要的文物保護國際公約外,還與一些國家在打擊文物走私方面開展合作,達成了關于文物科學和技術交流的雙邊安排。近些年來,還與許多國家在返還被盜或走私文物方面達成了雙邊協議。截至目前,我國已經與美國、秘魯、印度、意大利、菲律賓、希臘、智利、塞浦路斯、委內瑞拉等國家簽署了防止盜竊、盜掘和非法進出口文物、促進文物返還和交流的雙邊協定。根據這些協定,雙方承擔義務禁止并防止對方國家的被盜、非法出口或販運的文化、考古、藝術及歷史財產進入本國。
這是我國政府按照已經加入的文物保護國際公約的原則和精神在文物的保護和返還問題上與他國加強雙邊合作的結晶。這些重要的雙邊合作協定表明了我國政府通過雙邊合作保護文化遺產的決心,反映了使文物在被盜或非法出口的情況下得以盡早收復并使之受到保護的愿望,對于防止被盜或非法出口的文物的流轉將會起到積極的遏制作用,同時也會對國際社會保護世界文化遺產的努力產生積極影響。這些協定的成功簽署與運作為今后中國與更多的國家在文物追索、技術交流、人員培訓、文物展覽等方面開展交流與合作提供了有益借鑒。
文物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在弘揚我國優秀文化,擴大中國文化在國際上的影響力,增進中國人民與世界各國人民的友誼等方面發揮著日益重大的作用。
結語
文物的保護始于國內。國內保護措施的實施是促進國際合作共同致力于遏制文物非法流轉的一個重要起點,國際合作對保護文物的國內努力則起到重要的補充作用。國際法律規范和國際合作不能取代國內立法及其保護措施的完善,沒有任何國際公約能夠替代有效的國內政策。為了營造有利于文物保護的氛圍,我國應制定和實施恰當的國內文物政策,使之既能有效保護國內文物,又有利于文物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這樣才能使其他國家尤其是文物市場國在文物保護和返還問題上表現出更大的合作意愿。
我國應將更多的資金和技術投入到文物保護基礎設施、人員培訓、登記歸檔、考古遺址的監管等方面;還要開展教育計劃,通過教育讓人們了解文化遺產的重要性和非法交易的危害以及現有立法的主要內容等;我國的國內文物立法應盡量做到具有明確性,出口管制法應有合理的范圍,出口限制的范圍盡量縮小,重點放在具有特殊的文化、歷史和科學價值的文物、考古物品和瀕臨危境的文物;通過實施稅收和其他物質或精神激勵機制鼓勵個人將重要的考古物品和其他文物留存在國內;還應積極鼓勵租借、巡展和其他形式的文物國際交流,制定出文物交流和共享計劃,并通過鼓勵國內無實質性保存價值的文物的出口盡量滿足國際市場對中國文物的需求。這樣就可以在更廣泛的意義上實現國際公約所倡導的增進對人類文明的認識、豐富各國人民的文化生活并通過國家、民族之間的溝通和交流促進相互尊重和了解。
注釋:
【1】參見《文物保護法》第12條第4款。
【2】SeeCulturalPropertyForum:TheExportPoliciesofChina,Korea,andJapan,JapanSociety,NewYork,April9,2003,
音響聲像采集,建立源系檔案
對現存鄉野吳歌和城市小調進行音響、聲像采錄和集成。鑒于各地、各類吳歌的形成、發展、流變,及賴以生存的自然、文化、社會環境的差異,決定了目前民間活態吳歌存在諸多流系差別,因此對原生吳歌實施綜合信息采集和輯錄,進而建立吳歌地域流系的音響、聲像檔案,以支持吳歌流派譜系及流變研究便顯得格外重要。所以,我們應努力做好吳歌的音像文獻采錄,通過實地、實景、原生環境的民歌演唱音像采集,建立各源頭流系最直接和完整的聲像檔案,為后續整體研究、發掘奠定實物文獻基礎。
樂譜記譜整理,彌補傳承欠缺
樂譜文本的缺失是吳歌音樂傳承的重大缺陷。現今吳歌樂譜記錄和整理雖不足以彌補歷史文獻缺位的損失,卻能減少后世音樂傳承的文本缺位。或許我們并不能保證現今吳歌音樂形態和歌唱風格與古代吳歌相統一,但口口相傳的文化延存依然會為今天或未來的音樂流變,留下足夠的歷史文化信息。所以借助今天的樂譜采錄,盡可能完整地保留吳歌音樂文本,對吳歌未來傳承與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我們斷不可將歷史的缺憾延留給后世。且以樂譜采錄作為音像采錄的文本支撐非常必要,有助于填補吳歌歷史傳承欠缺,使吳歌的文化傳承趨于規范。
史料文獻發掘,接續吳歌歷史
吳歌歷史雖有歷代文獻支撐,但現有文本證據并不充分,所以繼續做好文獻發掘、整理,對接續吳歌歷史意義重大。然而,中國的歷史多由官家和文人書寫,這些人對鄉野、地域、民俗文化難免輕視,故像吳歌這類草根藝術往往不受主流文化重視,但這并不表明吳歌文獻僅限于當前所知范圍,因此我們應當重啟吳歌歷史文獻的搶救,不僅注意從史料、文學作品中發掘,還應加強對地方志和民俗文獻的研究,以尋找更多吳歌活動的史實。此外,廣泛征集散布民間的民俗文獻和抄本刻本,開展關聯文獻、實物研究,亦或動用考古研究資料和手段等,完全能使更多被歷史遺忘、忽略、湮滅的吳歌史實重見天日,為接續吳哥的文獻歷史作出貢獻。如,到琴歌、昆曲、說唱、器樂、絲竹、宗教音樂文獻中尋找吳歌音樂線索等,若能使古代吳歌音樂重現當世,則堪稱功德無量。
生態、田野調查,拓展吳歌研究
吳歌存活需依賴地域自然、人文、社會、文化生態環境的維系。若想更好地傳承、發展吳歌,就應深入吳地水鄉、田野、村鎮等原生環境,開展實地生態考察和田野調查。吳歌生態、田野調查可區分自然和文化兩個層面,前者偏重考察吳歌的自然生存環境,如研究白茆山歌就去考察稻作山歌的自然生存基礎,深入田間調查稻耕生產、生活環境對山歌形成、生存、流變的影響;后者偏重考察吳歌的文化生態要素,如考察孕育吳地小調的文化環境和文化基礎,深入市井研究民俗、生產、生活、語言等文化作用因素,剖析民間文學和文人文化對吳歌體裁、流系的生存影響等。
文化生態樣本保護,連接吳歌的未來
江南民間文化生態是決定吳歌興衰、消長、存亡的關鍵。一旦維系吳歌生存的文化生態失衡,亦或原有生產、生活方式遭到顛覆,則將意味著吳歌失去賴以生存的根基,其衰微和滅絕將不可避免。但伴隨時代的演進,生產、生活方式必然改變,終而導致人的思想觀念、文化理念、休閑娛樂、民情習俗的轉變,所以當我們不能維系吳歌存活的舊有文化生態時,將與吳歌存活的關聯原生自然景觀、勞作場景、生活情境、休閑會所、娛樂場所等文化環境,與民間的宗教祭祀、禮儀慶典、社火廟會、婚喪嫁娶等傳統民俗活動,原汁原味地施以整體生態樣本保護,則顯得格外重要。活化石式的民俗吳歌生態樣本整體保護,可以與文化傳播、餐飲娛樂、旅游休閑相結合,但必須正確處理好文化傳承、非遺保護、社會效益與經濟利益的矛盾,以免走上為追逐眼前利益而不惜破壞吳歌生存根基的變味傳承、保護的歧路。
二、推廣植物保護技術的重要性
植保技術是生態農業建設的重要內容與條件,將其應用于生態農業建設中具有積極意義,具體表現在:其一,植保新技術轉變了傳統植保方式。植物生長所需酸堿度、溫濕度、滲透性等指標是植物生長的必須條件,受土質因素、管理因素、環境因素影響,土壤難免出現害蟲、真菌、細菌,這就要求及時處理各種危害。傳統植保多采用噴灑農藥的方式進行殺菌除害,雖然起到了殺菌抑害的目的,但由于化學農藥含有有害物質,導致環境污染、生態破壞、食品安全問題等。植保新技術在栽培上推廣“三免”技術,田間管理上推廣“三避”技術,植保措施上實施“三誘”技術,這有效避免了傳統植保技術的負面效應。其二,植保技術的應用推動了生態農業發展。生態農業關注于綜合效益的實現,植保新技術的推廣益于生態農業發展。首先,植保新技術可有效防治農作物病害,減少病蟲害帶來的環境危害、生態損害及經濟損失;其次,植保新技術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農業生產力投入,節省了農業生產成本,且以新技術、新設備的應用,提升了農作物產量與附加值,利于實現農業的經濟效益。最后,運用植保新技術可有效控制生態保護成本,減輕環境污染,對實現生態農業持續發展具有積極作用。
三、植物保護技術在生態農業中的應用
當前植保新技術從防治角度來看,主要包括生物防治技術(天敵昆蟲、病原微生物、昆蟲信息素、植物源農藥等)、物理防治技術(光、高溫、電磁波、物理阻隔、人工器械防治等)及化學防治技術,在植保措施上主要為“三誘”技術,即為頻振式殺蟲燈、黃板和性誘劑。下面說明“三誘”技術的應用。頻振式殺蟲燈。殺蟲燈應用效果已被確定,其能夠殺死吸果夜蛾、斜紋夜蛾、小菜蛾、甜菜夜蛾、地老虎等多種害蟲,且在夏季高溫季節能夠誘殺成蟲700多頭,其殺蟲范圍極廣,殺蟲量極大,促使其廣泛應用于生態農業之中;同時,在本季度害蟲量減少的前提下,下季或來年蟲口密度減少,這對減少蟲害防治成本,降低蟲害所帶來的生態問題具有積極作用。通過對比可知,在未用殺蟲燈前,高溫季節每月需噴灑農藥4~5次以殺死螟蛾科害蟲、金龜子,使用殺蟲燈后,可不用農藥防治螟蛾科害蟲,其他科害蟲防治只需噴灑農藥1~2次,這既減少了勞動時間與強度,又減少了農藥用量與成本,利于實現農業生產效益與效率。再就是,頻振式殺蟲燈在其作用中無污染,且對人畜無害,使用安全性較好。黃板。黃曲條跳甲是葉類植物害蟲之一,且較難防治,若要藥效防治,則需農藥藥性極大,容易造成環境污染,危及人的生命安全;黃板對趨色害蟲,尤其是趨黃害蟲具有較強的誘殺作用,如小白菜應用黃板殺蟲調查中,一張黃板一般可粘黃曲條跳甲83~241余頭,貼近蔬菜、加大用量后可達364頭。由此可見,使用黃板可有效避免高毒農藥在葉類蔬菜中的應用,減少化學農藥帶來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等問題,且利于保護人體健康;黃板使用過程中,要掌握正確的使用方法,適度調整用量,靠近蔬菜,以提升黃板粘蟲量,減少蟲害,促進農作物成長。性誘劑。性誘劑誘殺害蟲效果較好,如1個防治周內,小菜蛾性誘劑可在1個甘藍生長季節誘殺成蟲853頭,在1個誘芯使用期內,斜紋夜蛾性誘劑可誘殺成蟲384頭,小食蠅誘劑誘蟲效果也較好。
四、植物保護技術的發展前景
生態農業重點關注農業生態效益,這需要借助新技術、新手段提升農產品的質量與生態性。植保新技術在使用過程中,表現出顯著優勢,如減少了化學藥物對土壤成分的危害,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土質,延長了土壤使用年限,有效控制了蟲害,且對人畜不產生或產生極小危害,利于產品安全與人畜安全。且隨著植保新技術研究的深入,此技術結合了生物技術中的細胞、基因成功經驗,從細微層面改善植物生長條件,不但去除了病原微生物,且力求從根本上控制病原微生物對植物的破壞,這對提升農作物生產率與生產量具有重要作用,而農作物產量的提升,利于實現農民增收,推動生態農業發展。因此,植保新技術對推動生態農業持續發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其發展前景廣闊。
二原生動物在環境保護中的應用
1原生動物作為指示生物
在污水監測中的應用指示生物又叫生物指標物,它是指那些在固定的區域范圍內的,能通過其特性、數量、種類和種群等的變化,來指示環境或某一環境因子特征的生物.自然界中水質在遭受一定程度的破壞后,通過自然界的物理、化學及生物等過程,將會起到凈化污染的作用.根據特點,水體被劃分為為多污性水體,α—中污性水體,β—中污性水體和寡污性水體.在現實生活的應用中,適宜應用常見的優勢種作為水體污染的指示物.通過原生動物群落的組成和演替規律來監測和評價水體的改變,是當前生物測定的發展方向.在原生動物群落水平的水質測定中,經常應用PFU原生動物群落生物監測.PFU(聚氨酯泡沫塑料塊)方法是美國弗吉尼亞工程學院及州立大學環境研究中心的Cains等于1969年創建的用以測定微型生物的群集速度的一項技術,將該項技術引入并加以改善的是中國科學院水生生物研究所的沈韞芬院士,該技術在生態效應水平來檢測水質污染,并最終發展為我國水體微型生物群落監測的國家標準.李鳳超等運用PFU微型生物群落監測方法,對白洋淀水質進行了監測,該水體經常處于低水位狀態下.研究顯示,由于受到府河污水的影響,白洋淀內的內源性污染物對原生動物群落造成了嚴重的影響.除了群落水平的測定外,也有學者對原生動物的個體水平、細胞水平進行了測定研究實驗.馬正學等人以上海四膜蟲為樣本,以細胞生長和分裂等生物學特性為指標,針對黃河蘭州段的水質情況進行了檢測.王麗等將原生動物四膜蟲作為研究材料,與檢測DNA損傷與修復極敏感的彗星實驗結合起來,檢測不同來源的水質的四膜蟲DNA的損壞情況.馬世軍利用原生動物的優勢類群,及其對水質的指示作用綜合評價了汾河太原段及晉陽湖兩大水體的污染情況.
2原生動物在水質凈化中的應用
原生生物不僅可以作為污水的指示生物,還可以通過其自身特性來凈化受污染的水體.最近幾年來,由于環境問題越來越嚴重,很多國家為了解決這一難題,從而利用生物的生理性能,建立可以迅速并有效凈化污染物質以及將污染轉變為資源的技術系統.利用原生動物能夠使受污染水體得到凈化的性質,建造多種污水處理廠.一般采用活性污泥法、滲透過濾、流離生物床法等.
2.1原生動物在活性污泥系統中的應用
活性污泥法處理城市污染水體和有機工業廢水主要利用的是好氧微生物(包括兼性微生物).在大多數情況下,在活性污泥凈化過程中細菌和真菌表現的最為活躍,占主導作用,通過直接處理觀察細菌的生長情況,來分析受污染水體在處理過程中的變化或處理后水體的好壞.由于細菌很微小,對于細菌的觀察和分類需要較長的時間,對于生產的指示和預警不能及時的產生效應.原生動物較細菌個體大,更有利于觀察和計數,更能敏感的反映出環境的變化,可以直接觀測原生動物的種類組、數量、生長繁殖的變化情況,由此來分析細菌的生長和變化狀況,間接地分析污染水體的處理過程和處理效應的好壞,從而指導生產.
2.2原生動物在滲透過濾過程中的應用
滲透過濾系統是由沉淀池、無氧消化池和濾床等幾部分組成.有機廢水通過沉淀池、無氧消化池進入濾床,在適宜的濾床上流動時,能夠使得細菌快速繁殖.細菌將有機碎屑作為食物,在基質上形成菌膜,然后可以發現藻類和真菌,最終會產生原生動物.纖毛蟲是原生動物中的優勢種,很常見,纖毛蟲在游動的過程中,會向環境中分泌粘多糖物質,使懸浮得顆粒狀物質粘連成絮狀沉淀,從而使渾濁的水體變得清澈.
3原生動物在土壤環境監測中的應用
生活在土壤中的動物能反映出土壤環境的微小改變,土壤原生動物也包括在內.Foissner認為原生動物作為監測生物較其他土壤生物更具優勢,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的特征:(1)基數很大從而產生很大的生產力,土壤的形成及肥力受其數量的變化和群落結構改變的影響;(2)原生動物具有分裂繁殖迅速的特點,由于細胞膜直接暴露于周圍的環境,能夠非常敏感地感覺到外部環境的細微變化,可以將其作為預警生物;(3)原生動物是真核生物,與細菌等原核生物相比,原生動物同后生動物對于環境變化的反應更為接近;(4)原生動物在形態、生態和遺傳上分化較低,分布在不同地區的原生動物不都很接近,從而可以作為世界性的指示生物;(5)原生動物對于生境的要求較低,很多高等生物無法生活的惡劣環境,一般原生動物都可以生存.
三原生動物在環境保護中的研究進展
對于原生動物在環境測定中是否可行,國內外研究人員作了很多有價值的探索.為日后的監測研究的應用提供了有力的證據,目前針對原生動物在環境測定中的應用,有很多問題也是不容忽視的,對于這些問題,筆者歸納總結了以下幾個方面:(1)自身的問題,原生動物自身有許多缺陷.如敏感性問題,部分原生動物在實際環境檢測中仍有缺陷,且在污染物中同種原生動物的靈敏度和反應狀況也有不同;(2)許多其他環境因子也會對檢測結果產生影響.在自然水體中,除了污染物外,許多環境因子,如季節、地域、溫度等也會產生不同的影響;(3)認為制造的環境和自然環境存在一定的差別,當前許多原生動物檢測是在實驗室環境下進行,這些都是人為的,脫離了天然性;(4)受科技環境的制約,現今的實驗室設備、技術方法等對原生動物檢測沒有辦法做到準確無誤,特別是對其生化變化的因由、各種生理指標均無法進行定量分析.因此,今后的用原生動物檢測環境時,不能僅局限于理論研究,要走出實驗室,從理論中跳出來,在實踐中運用理論,做到理論與實踐并重.與此同時,也應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1)在研究時應與生物技術,信息技術,數學分析與統計結合起來,為進一步做到監測的科學性、嚴密性,應建立數學模型,以監測預報環境質量的預警系統;(2)為提高預警系統的準確性,重要的是要控制信號傳導偏差,這就需要建立具有高敏感性和準確性的原生動物傳感器;(3)當今在多種污染物的聯合毒性監測領域,仍是一片空白,這是因為環境污染物中有許多不可確定的復合污染物,它們之間存在拮抗、抑制和協同作用,要攻克這一空白領域,生物預警系統研究的發展前景不可限量.
初期綜合運用生物、物理和農業措施對有機農業植物進行全方位、立體化的預防、治理、保護,最終依據《有機產品生產和加工認證規范》規定,使用收錄在其中的產品。
1.2善待環境的理念
在有機農業植物生產過程中使用的是天然的、無殘留的、不會對環境產生不利影響的產品,從而避免使用化學合成的藥物或者肥料,例如:植物生長劑、農藥等。
1.3規范操作理念
嚴格按照《有機產品生產和加工認證規范》里收錄的可以安全使用的農藥等產品,同時需要準確按照上面內容進行操作使用。
2有機農業植物保護的技術措施
2.1病害防治技術
2.1.1控制病害及其流行的一般方法(1)逃避病原菌。在種植和栽培過程中不僅僅需要選擇遠離病原菌的地區進行種植,還需要在播種時間方面進行合理選擇;(2)控制病原菌傳播。在種質材料的選取和處理過程中要依賴檢疫對病原菌進行消除;(3)根除病原菌。對病原菌生物進行嚴格監控,對染病的植被進行徹底銷毀,消滅其相關寄生源,不僅對種子和土壤進行清理,還需要不斷培育新的抗病品種,對有病植物和栽培環境不斷改善。2.1.2病害防治物質有機產品生產和加工認證這一規范對植物的保護進行了科學合理的規定,介紹了病蟲草害防治措施,還表明在植物栽培過程中對化學合成的農藥明確規定不允許使用,對可以使用和禁止使用的物質以及科學的使用方法進行闡述,嚴格控制基因工程產品的使用。在不經機構認證情況下可以使用的物質有:高錳酸鉀、乙醇、醋等。在機構認證同意的基礎上可以限制使用的物質有:波爾多液、石灰、不含禁用物質的病毒等。與此同時,阿維菌素制劑及其相關復配劑是被歐盟有機生產機構所明令禁止使用的物質。
2.2蟲害防治技術
2.2.1提倡生物防治充分利用蟲害天敵來實現有機植物的保護。捕食性天敵包括:小黑隱翅甲、大草蛉、捕食螨、小花椿、塔六點薊馬等,寄生性天敵包括平腹小蜂、繭蜂、赤眼蜂等。2.2.2蟲害防治物質蟲害防治物質包括植物性殺蟲劑、軟皂、植物提取劑等,提倡運用物理性捕蟲設施、可使用性誘劑等來驅除害蟲。對魚藤酮、乳化植物油、植物來源的除蟲菊、硅藻土進行限制性使用,對微生物以及其相關制劑進行部分有限制性的使用,微生物以及其相關制劑包括Bt制劑、殺螟桿菌等物質。
2.3草害防治技術
草害防治技術采用的是物理技術和農業技術,借助綠肥種植、合理輪作等栽培技術可以對雜草進行有效控制,禁止秸稈焚燒還田,提倡機械除草、熱法除草、秸稈覆蓋除草。
2.4農業耕作技術
2.4.1科學的種植制度一種作物長期種植會對作物的抗逆能力產生一定的影響。就病蟲而言,在同一片土地上長期種植某種作物必將為病蟲提供了源源不斷的適宜環境和食物供應。同時,長期存在的寄主植物,一定程度上會造成土傳病原物的不斷繁殖,從而導致病原物數量增加。害蟲情況嚴重,因此,采取科學的種植制度,能為有機農業植物提供切實保護。2.4.2輪作輪作充分利用了時空差異,對農田生態、土壤理化特性、生物多樣性等有所改善,從而實現植物的自我保護。輪作的作用首先體現在對病蟲生存條件的惡化。科學合理的輪作可以對單一植物病蟲進行有效控制,具備遷移能力小、寄主單一、寄生性強特點的病蟲,在經歷寄主和食物減少的情況下會出現部分甚至全部死亡的現象;其次是分泌抑制物質。像馬鈴薯這樣寄生性不強的植物會因為缺少食物而不能夠再繁殖。像胡蘿卜、大蒜、甜菜等植物分泌的物質對后茬作物具備抑制病毒發生的作用。再次,調節土壤生態。科學合理的輪作對病源物的滋生產生抑制作用。2.4.3間(混)作和套種科學合理的間(混)作和套種可以實現農作物的多樣化,從而抑制或減輕病害的出現。例如,糧棉套種對棉蚜的危害產生抑制作用:在棉田里同時種植誘集棉鈴蟲產卵的作物玉米、高粱等,實現產卵的集中化,從而起到保護天敵和集中誘殺蟲害的目的。
對于外國文物的保護1.《文物保護實施法案》雖然美國國會在1972年就批準1970年的《關于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但是直到1983年當時的美國總統里根簽署了《文物實施法案》(CulturalPropertyImple-mentationAct),才真正落實1970年的公約。之所以會有《文物保護實施法案》的出現,主要是國會認為美國一向以來的寬松政策成了非法文化財產買賣的天堂,而此現象危及美國和其它文化財產來源國的關系。①另外,某些議員希望之前第五巡回法院在UnitedStatesv.McClain一案中形成的判例,因為他們認為適用的范圍過于廣泛。②雖然《文物保護實施法案》的通過有達成貫徹1970年公約的貢獻,但是很可惜它保護的文物范圍比公約規定的窄,只適用于特定的文化財產。因為1970年的國際公約賦予締約國極大的自由度在國內法上決定落實哪一些條款,因此美國在制定該法案時,僅針對公約中第七條第二款和第九條的情況予以保護,也就是限于1)禁止進口已列在締約國博物館或類似機構清冊內的被盜文物,2)禁止進口被掠奪的考古或人類學文物。對于文化財產的定義,《文物保護實施法案》采取和公約相同的解釋。第一類被盜文物的保護規定在法案308條,除了必須是已列入締約國博物館或類似機構清冊內,還必須是被盜時間發生在美國和該國都已經簽署并各自在本國批準1970年公約之后。③而對第二類被掠奪的考古或人類學文物的進口限制,法案第303和304分別規定兩種保護方式,第一是經由美國總統和請求保護國簽訂雙邊或多邊協定,限制進口被掠奪的考古或人類學文物,其中考古文物必須是具有兩百五十年以上歷史的;人類學文物則必須是具有特殊及稀有性的。是否訂立協議必須考慮四個方面:1)該物確實有被掠奪的危險;2)請求國已經嘗試保護該物;3)限制進口的措施卻能有效阻止掠奪;4)限制進口不違反國際間文物交流的利益;④其程序是由請求保護國透過外交管道將請求向國務院提出,國務院代表總統和國家接受請求,然后交給根據法案設立的文物顧問委員會(CulturalProp-ertyAdvisoryCommittee)處理,委員會將協助總統判斷是否訂立協議。根據該法案,到2012年末,有十五個國家和美國簽訂雙邊協議,限制美國進口該國某些特定文物,這十五國分別是玻利維亞、柬埔寨、加拿大、中國、哥倫比亞、塞浦路斯、薩爾瓦多、希臘、瓜蒂瑪拉、洪都拉斯、伊拉克、意大利、馬里、尼加拉瓜和密魯。⑤其中,大概是最重要的一個是1990年,老布什總統任內頒布的《對于秘魯重要考古文物進口限制》命令(Impor-tedRestrictionImposedonSignificantArchaeologicalArtifactsfromPeru),就是授權美國海關一旦發現有可能是源于秘魯的重要考古文物,可以沒收;不過很有趣的一點是,該命令并沒有界定秘魯政府是否擁有這些文物。有關中國文物,2009年1月,美國也和中國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對舊石器時代到唐末的歸類考古材料以及至少250年以上的古跡雕塑和壁上藝術實施限制進口的諒解備忘錄》。第二種方式是如果他國已經請求訂立雙邊或多邊協定,但是該種被掠奪文物處于急迫危險,可由總統單方面限制該被掠奪文物的進口。是否有遭受急迫危害的認定是指:1)一種對于理解人類歷史有重要意義的新發現材料,并且這種材料面臨被搶奪、散布、分解和分裂的危機;2)被認定為來自高度文化的遺址,并且這些遺址面臨或有可能面臨被搶奪、散布、分解和分裂的危機;或是3)一種特殊文化或文明的一部分,并且這種文化或文明的記錄面臨或有可能面臨搶奪、散布、分解和分裂的危機。⑥如果要從限制進口的國家進口文物,必須提出該國核準出口的證明文件,或是要證明,該文物在禁制令頒布前已經不在該國了。⑦一旦美國發現有違反禁止進口命令的外國文物,政府將沒收并返還該文物給所屬國;但是如果該類文物在美國境內為第三人持有,該人并能建立所有權,則請求返還文物的外國必須支付合理賠償才能取回,如果為善意購買人持有,請求返還文物的外國,必須給付善意購買人當初支付的價金。⑧2.對于博物館購買藏品和接受捐贈的指導規則因為1970年公約適用的對象是以國家為主體,所以對于博物館并沒有直接的適用,但是博物館的日常行為事實上卻和文物或藝術品習習相關,為了有效達到公約中保護文物的目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設立了國際博物館委員會(InternationalCouncilofMuse-ums,簡稱ICOM),制定了博物館購買藏品和接受捐贈的指導規則。在美國,規范博物館行為主要是透個美國博物館協會(AmericanAssociationofMuseums,簡稱AAM)①和美術館長協會(AssociationofArtMu-seumDirectors,簡稱AAMD)的規定,而AAM也是ICOM的會員之一,所以美國博物館購買藏品和接受捐贈時基本上承襲了ICOM的規則。ICOM要求其會員(就是加入的博物館),購買藝術品和文物之前,必須行使盡職調查義務,確認其來源的合法性,并且要訂立符合國際公約規定的館藏品購買指導規則。值得注意的是,該組織對于文物和藝術品來源合法性的保護,比1970年公約來的廣,因為其不區分來源國是否是1970年公約簽訂國,只要是博物館要購買新藏品,都要調查來源的合法性,②這可說是對于被盜或流失文物起了近一步的保障!2008年起,AAM和AAMD兩協會也分別制定更符合ICOM執導原則的館藏品購買規定,也就是間接的更符合1970年公約規定,基本上就是如果要購買新文物,必須取得該物品在1970年公約正式通過前,就已經離開其來源國的證明,或是有合法的出口證明。值得一提的是AAM對于文物來源合法性的要求甚至比ICOM規定要求的高,因為AAM建議如果知道某文物是被盜或非法流失的,即使該不法行為發生在1970年公約簽訂前,也不能購買。③AAM對于文物的保障更加充足,也更符合保護文物的宗旨,并且如果博物館遵守該指導原則,也將避免被認定有違反《國家被盜物法》和《考古資源保護法》的行為的可能。只不過該指導原則對于博物館并沒有一定的強制力或是處罰的規定,只是行業道德標準規范,是否發揮實際功效,有待評估。
對于美國法的評析《文物實施法案》的通過,明訂了美國對于外國文物的保護,但是和適用之前原本針對保護國內物權的《國家被盜物法》和《考古資源保護法》相比,其防止文物非法流轉的效力其實還不夠。因為《文物實施法案》保護的范圍明顯較小,不但只限于該外國也是1970年公約簽訂國,還要被盜或掠奪行為發生在雙方都加入1970年公約后;另外受保護的文物范圍也小很多,只限于已列入館藏清冊的物品或是符合前述四項條件被掠奪的考古文物才會被加以保護。因為《文物保護實施法案》對于文物保護的范圍小于《國家被盜物法》和《考古資源保護法》,所以在審理外國被盜或流失文物案件時,會產生在專門的《文物實施法案》下不算為犯罪行為,但是援引《國家被盜物法》和《考古資源保護法》卻是違法行為的現象出現。目前對于這類案件,雖然檢察官或探員還是常常援引《國家被盜物法》或是《考古資源保護法》來或指控被告,④但是在學術界和政界卻有一些反對聲浪的出現。反對的理由是,既然《文物保護實施法案》是針對落實1970年公約,保護外國文物而設立的,所以算是特別法,對于此類案件,就應該只適用專門的《文物保護實施法案》,除非被告是積極參與盜竊或非法挖掘走私古文物的行為。⑤對于這種論點,站在法理的角度,筆者覺得,某種行為符合特別法及普通法的規定時,當然應該優先適用特別法,但是,若并不屬于特別法規定的范圍內,適用普通法并沒有錯誤。所以如果某種外國文物是《文物保護實施法案》中所規定的保護對象,這時自然應該優先適用該法決定某行為是否加以處罰;但如果該文物或涉及該文物的行為并不是《文物保護實施法案》中所規定的,因為《文物保護實施法案》中,并沒有針對其中保護的文物設立排除適用其它法律的規定,援引《國家被盜物法》或《考古資源保護法》并沒有錯誤。另外從以保護文物為主要目的之立場,筆者也覺得,既然《國家被盜物法》和《考古資源保護法》對于外國被盜文物的保護更為周詳,適用該法也和遏制非法文物流通的政策相一致,沒有限制使用的理由。
英國對于文物保護的規定
(一)對于本國文物的保護
1.已出土藝術品或文物的保護
英國本來沒有任何限制文物出口的法律,直到第二次世間大戰開始,因為國會為了保護國家資源,才在1939年訂立了《進出口和海關權力的法令》(Im-port,ExportandCustomsPowersAct1939),簡稱1939法令,對于進出口物品做一些限制。而到了1949年,因為有被視為國寶級的藝術品申請出口被拒,產生了如何保護藝術品及文物的討論,進而在1952年成立了藝術品及文物文化利益出口審查委員會(TheRe-viewingCommitteeontheExportofWorksofArt&Ob-jectsofCulturalInterest,簡稱審查委員會),在Waver-ley爵士領導之下,幫助政府制定有效政策控制藝術品及文物的出口。①英國的觀念認為文物是必須保護的,但是也不能不公平的損害所有權人對于該物享有的潛在金錢上利益,保護文物的同時,也必須平衡文物所有權人的權利。所以其采取的措施是基本上允許文物的出口,但是必須申請許可證,然而如果文物被視為國寶,將給予本國博物館或類似機構優先購買權,沒本國機構愿意購買時才允許出口。目前,文物的出口在英國是由文化媒體和體育部(DepartmentforCultureMediaandSport,簡稱DCMS)掌管,適用2002年的物品出口命令(ExportofGoodsOrder2002)的規范。②根據該規定,任何年限超過50年的貨物要出口,都要申請許可證。如果該件物品的價值沒有超過一定的數額,該物基本上并不會被認定為國寶,因此準許出口與否的決定由所謂的專家顧問決定,不用提交給前述的出口審查委員會審查;但是如果該物價值到達一定數目,會被視為可能是國寶,則必須送交委員會審查。③值得注意的是,針對不同文物,訂有不同的數額標準,例如:只要超過100年歷史的考古發掘物,基本上沒有金額限制,都被認定為可能是國寶。④審查委員會決定是否是國寶的認定通常有三個標準,第一:該物和英國的歷史和國民感情是否密切相關,導致如果該物的出口會被認為是國家的重大損失;第二:該物是否代表極為重要的美術價值;第三:該物是否對于研究某種藝術、學術或歷史極為重要。⑤如果該物符合以上的標準,會被視為國寶,則委員會將延緩核準該物出口,延長期通常是二到六個月,但也可以延長到十二個月,⑥以給予英國國內買家機會購買這件“國寶”,而購買價必須等于或高于委員會建議的價格。如果在延長期內,沒有買家,或出價沒有到達委員會建議的價格,則基本上會頒發出口許可證;如果有到達價格的出價,但物品所有權人拒絕出賣,則出口申請通常會被拒絕。相反的,如果該物不被認定是國寶,基本上政府會頒發出口證書。英國的此項有條件限制的政策,基本上達到兼顧文化財產保護和平衡文物及藝術品所有權人利益的目的,雖然文物是否能保存于英國國內,往往取決于國內機構能否募集到資金購買,但是因為提供文化財產所有人一個合法的管道能變現珍貴的文物及藝術品,對于避免文物流入黑市有相當的貢獻。
2.對于未出土文物的保護根據英國普通法的規定,任何埋藏的物品只有金、銀和特意埋藏以待日后發現的物件才算是國家財產。但是很多剛出土文物雖然不屬于前述的物品,具有極高的歷書、藝術或人文價值,一旦被發掘卻不算是國家財產,造成很多個人私自尋寶卻不上交政府的情況,白白剝奪大眾欣賞或學者了解、研究這些珍貴文化遺產的機會。有鑒于此政府在1996年出臺《寶藏法》(TreasureAct1996),⑦規定發現某物品可能是寶藏者,必須在十四日內報告有關單位,如果違反規定,將遭到監禁、罰款或兩者兼俱的處罰。所謂寶藏的定義,根據《寶藏法》的規定,包含超過300年歷史的錢幣或非錢幣物品但本身含有10%以上的貴金屬;或是超過200年歷史并且被認定對于歷史、考古或文化具有重大意義的物品;金銀物品;或是史前時期的金屬物品。⑧如果該物被認為是寶藏,而有博物館愿意購買,則發現者有權要求獲取一定的報酬,報酬數額由國務大臣決定;如果被認定不是寶藏,或沒有博物館愿意買,則歸還發現人。雖然該法對于文物的保護范圍比普通法的規定擴大,但還是有局限性,因為事實上埋藏在地下的文物很多,但是有意或無意發現文物的人不見得真的會上報。因為隨著金屬探測器的普遍,很多業余人士有空就拿著探測器到處“尋寶”,無形中增加許多原本埋藏在地下的文物出土,這些“尋寶”發現的東西,雖然往往也具有一定的歷史價值,但是常常是零星物品,規模也很小,通常并不構成《寶藏法》所規定必須通報的物品。但是這些文物的出土,還是具有歷史、文化和考古價值的,所以為了擴大保護這些業余考古發現的文物,1997年英國政府發起了一個自愿性質的項目叫做ThePortableAntiquitiesScheme(PAS),就是鼓勵民眾到當地設立的有關機構(郡委員會或是博物館)登記發現的考古發掘文物。①有關機構除了記錄發現的文物,還會對該物品進行鑒定,如果該物被鑒定為屬于寶藏法規定的寶藏,則要適用寶藏法的規定;如果不是,該物將屬于發現者擁有,但是有關機構也會將物品的訊息加以分析,發現者可以學習到該物品的歷史或文化背景,如果有關機構認為有進一步的考古價值,還會組織專家到發現地進行考古挖掘。目前這一項目只適用于英格蘭和威爾士地區,但是實行以后,成效不錯,因為去登記發現物,發現者還可以藉由專家提供的鑒定分析對于該物有多一些的了解,所以民眾前往登記的例子多很多。因為報告發現物的情況增加,所以相對的,從發現物中發現是屬于寶藏的數目也增加,例如:1997年前,平均每年上報寶藏的例子平均只有23件,但是1998年,就有201件,到了2008年一年就有53,346件物品依該項目登記,其中806件屬于寶藏②算是政府和私人雙贏的局面。
(二)對于外國文物的保護
對于外國文物的保護,因為英國國內是在2002年才批準1970年UNESCO《關于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為了落實英國政府對于該公約的責任遏制和杜絕文物的非法交易,英國在2003年出臺《文物交易法案》(DealinginCulturalObjectsAct2003)。在此之前對于規定在該公約的文化財產保護,只適用籠統的1968年盜竊法,也就是只有在英國國內或國外被盜的文化財產才受保護,而其關于被盜的定義也不像美國判例法中認定的寬廣,只限于事實上為某人或國家持有的文物被盜的情況,所以該法案制定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也涵蓋保護被非法挖掘或搬移的文化財產。③根據規定,該法認定的犯罪行為必須符合下列情況:1)犯罪行為必須涉及文化財產,就是指具有歷史、建筑和考古意義的物品;2)被告必須知道或可能知道該物是經由非法行為獲得,所謂非法行為是指違反法律的挖掘、非法的從具有就是指具有歷史、建筑和考古意義的建筑上移除、或是非法從紀念性建筑移除;3)被告行為必須涉及經手該非法物品,任何買賣、收受、進出口、借貸或約定進行上述行為都屬經手的范圍;4)被告的經手行為必須是不誠實的,④所以如果某人在不知情情況下替人保管某非法獲得的文化財產,或是拍賣行被委托鑒定非法獲得的文化財產,都不算是構成第四要件。違反該法的人,最高可判處七年徒刑。雖然2003年《文物交易法案》于文化財產保護范圍有所擴大,而且包含的范圍頗廣,但是因為對于犯罪主觀構成要件的要求很高,所以實際上只有在被告非法行為非常明顯的狀況下才有適用,可以說是遏制文物非法交易及出口的實際效果不大。并且該法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所以只適用發生在2003年12月30日后的行為。2005年DCMS也針對博物館、圖書館和史料機構,購買、借展和接受捐獻外國文物收藏品必須遵守的盡職調查的指導規范,⑤原則只限于1970年后有合法來源證明即可,除非明知是非法出口的物品;例外是,如果該文物原屬國在1970年前就有禁止出口的規定,則要遵守適用更早的時間點作為判斷標準,此種規定的要求算是賦予博物館很高的道德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