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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職工在辦理退休時出現的一些問題以及相關對策
由于養老保險制度的健全是一個從無到有,從有到全,不斷探索、調整、完善的過程,在執行過程中就會由于政策的銜接而產生一些問題。下面筆者談談在職工辦理退休時出現的一些問題。
1.工傷職工辦理退休時。我國退休現執行的國發[1978]104號《關于職工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法定退休年齡:男60歲,女管理崗55歲,生產崗50歲。職工在辦理退休前因工負傷,根據《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待遇不變,同時要進行工傷認定,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這樣不能按時辦理退休,至少會順延退休時間,由于工資待遇不變,養老保險就在繼續繳納,職工在辦理退休時,只能按法定退休年齡結止,順延后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可記入個人賬戶,但繳費時間不計作實際繳費年限,這樣就損害了職工的利益。筆者認為既然職工已實際繳費,并能計入個人賬戶,就應該算作實際繳費年限。
1.存在的問題
較大的參保需求與較小的覆蓋范圍的矛盾——全市應參保單位1055個,在職職工36298人,退休職工13165人。目前已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單位僅為887個,覆蓋率84%;10606名退休參保職工由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基金發放養老金,占退休人員的80%。事業單位因單位性質不同、資金來源渠道各異,單位在職人員與退休人員的比例也不一樣。隨著事業單位改革的進一步深入,人員考聘機制的完善,事業單位新進人員的渠道變窄,人員更新的腳步放緩。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未來事業單位人員結構向年齡偏大化轉變。由于事業單位整合,財力及人員發生變化,導致了原有的由單位養老的模式不適應未來的需要,也無法很好地保障退休人員的利益?,F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顯然無法滿足廣大事業單位職工的參保需求,迫切需要出臺一套全國統一的事業養老保險政策,結束目前各統籌區各自為政、摸索前進、問題凸顯的窘境。較早的省級政策與較晚的地方政策的矛盾——湖北省在1995年10月出臺的《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北省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是湖北省各地開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主要依據。此后隨州市又根據此文件精神,結合實際情況,于1995年后相繼出臺了《隨州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統籌試行辦法》等一系列文件,廣水市早期啟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時則是按照孝感市相關政策為依據。隨州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過多年運行,參保范圍逐步擴大,繳費時間也逐步統一。但是,由于省級政策出臺較早,經歷了從籠統到細致的過程。各統籌區在經辦過程中摸著石頭過河,在不斷發現和解決問題的過程中摸索出一些辦法,出臺了針對特殊群體參保的地方政策,從而導致各統籌區之間政策有差異,情況各有不同。主要表現在:本刊策劃參保范圍不統一。市直屬單位、曾都和隨縣都是將所有事業單位納入參保范圍,且隨縣、曾都的教育和水利系統又另外制定專門參保政策;廣水市則只將事業單位合同制工人納入參保范圍。繳費基數不統一。有的以績效工資為繳費基數,有的執行基本工資(崗位、薪級)為繳費基數,有的把基本工資打折后作為繳費基數。待遇計發辦法不統一。有的按人社局批復的退休人員待遇標準執行,有的將批復的待遇標準與繳費基數對比、打折計算退休待遇,計發辦法沒有考慮繳費時間長短、個人賬戶等因素。較多的基金支出與較少的基金收入的矛盾——2014年,隨州市全年基金收入15430萬元,而基金支付達到了20847萬元。其中隨縣水利系統、鄉改事業單位的基金結余更是為負數。隨著近年來事業單位新進人員的減少,退休人員逐年增加,單位年齡結構出現了老齡化的趨勢,許多單位出現了繳費與養老金倒掛的情況,并且逐年遞增,每月撥付的養老金比月繳養老保險費多。預計未來數年,由于國家對事業單位新增人員數量嚴格控制,現有年齡結構將更趨向老齡化,參保職工中,在職繳費人數逐年減少,保險費征收增加緩慢,反之退休人數逐年增加,養老金發放額逐年遞增,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平衡被打破,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基金支撐能力面臨嚴峻考驗,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總體運行形勢不容樂觀。
2.改革的方向
統一社保政策——隨著事業單位機構改革的全面展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作為其中重要的一環,關系到事業單位職工的切身利益。這對打通跨地區、跨險種、跨單位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渠道,建立人才自由流動的機制,打造高效的用工環境有著重要意義。規范經辦流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需要建立一套統一、規范化的經辦流程,針對參保資格的認定,參保單位、人員的增減,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的確定,個人賬戶的計入,養老金的計算、待遇的享受等環節,基于內控機制,設計一套操作便捷、環環相扣的經辦流程。做到參保征收有依據、繳費記賬有明細、待遇計算有過程、基金支出有手續、經辦歷史可追溯。規范的經辦流程是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數據安全性、嚴肅性的前提,也能與未來的事業養老保險政策更好地銜接。擴大覆蓋范圍——按照國發[2015]2號文件《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精神,事業單位從2014年10月1日起全部納入養老保險范圍,覆蓋范圍擴大到全體事業單位。這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是最大的利好消息,有了頂層設計,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便能順利開展。提高統籌層次——隨州市四個統籌區中,市直與廣水的基金結余尚有一定的抗風險能力,但這幾年出現的收支倒掛情況不容忽視,雖然基金結余可以解決短期問題,但收支倒掛的情勢若不能逆轉,長此以往將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運行構成危險。曾都區和隨縣因為長期的收支倒掛,基金結余底線已被擊穿,無法建立起一個安全的基金庫容量。一旦事業養老保險費征收出現卡口,支付將難以為繼,無法準時撥付養老金,事業養老保險的保障性將會受到質疑,養老保險費的征收將更加困難,這是一個惡性循環。但從隨州市全局看,2013年基金征收15430萬元,支付20847萬元,雖依然收支倒掛,出現5417萬元缺口,但是全市基金結余尚有24366萬元,在收支情況不再進一步惡化的情況下,足以維持數年。更高的統籌層次有更大的抗風險能力。應盡早按照企業養老保險的做法,盡快實現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省級統籌,使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抗風險能力進一步提升。
作者:劉承萬順鋒單位:湖北省隨州市社會保險局
(二)基金征繳不力導致的新債務。養老保險基金征繳是養老保險制度運行的核心。但基金征繳不足已是不爭的事實,這方面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
其一,基金征繳中的“打折征收”,導致了“新隱性債務”。目前,我國一些地方對社會養老保險繳費采取“優惠征收”、“打折征收”的辦法,加上我國在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等方面存在的“政策漏洞”,形成新參保人員“繳費少、受益多”的財務失衡狀態,“新隱性債務”正在大面積生成。
其二,社會保險費拖欠、拒繳嚴重,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率低,導致供款不足。據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公布的數據,2001年1月8日全國企業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千萬元以上的有20余家。國務院體改辦宏觀司2000年5月的相關數據顯示,當時全國累計發生企業欠繳養老金已達376億元。另外,參保不繳費的情況比較嚴重,有的省區高達20%,全國總計達800萬人。
(三)人口老齡化、高齡化趨勢,養老保險基金負擔系數提高。人口老齡化是全球問題。但我國由于人均壽命的延長和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使得老齡化問題尤為嚴重,并呈現出以下兩個特點:即相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我國的老齡化速度是最快的;相對于發達國家而言,我國是在人均收入水平最低的條件下進入老齡化社會的。所以,我國當前面臨的老齡化形勢最為嚴峻,其對我國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平衡的沖擊也最為嚴重。
(四)提前退休帶來的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剪刀差。由于提前退休現象對養老保險基金具有少繳多支雙重侵蝕,所以成為當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危機的主要根源。
(五)基金投資管理不善,無法滿足養老保險基金剛性調節增長的需求。目前,我國的養老基金幾乎全部用于銀行存款和購買國債,受銀行存款利率不斷下調及國債期限結構的影響,基金收益甚微,保值增值困難。個人戶收益也不理想。以遼寧的試點為例,2002年底個人戶基金全年收益率只有2%,2003年通過協議存款等方式,個人戶基金年收益率提高到了2.45%,但都遠低于7%的平均工資增長率水平。在滾存結余基金的管理方面,也存在管理不善、使用不當的問題,擠占、挪用、虛報、冒領養老保險基金的情況比較嚴重。
二、完善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建議及對策
(一)變當前的“統賬結合”制度為“統賬分離”制度。統賬結合模式下的混賬管理導致了空賬問題,空賬的惡性循環是本質上的現收現付,既有可能導致即期養老金待遇的擴張性支付,也無法應對老齡化危機,同時還會阻礙勞動力正常流動。因此,必須實行“統賬分離”制度,推行個人戶“實賬化”,并完善個人賬戶的有效管理,利用社會和市場的力量,提高個人賬戶的經濟效益,使個人賬戶資金能夠名副其實,能夠有效地化解人口老齡化帶來的養老金債務危機。統賬分離后統籌基金的資金支付缺口通過盤活國有資產(包括居民的福利住房)等方式籌集資金解決。
(二)加強基金征繳工作。一方面要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提高資金來源。擴大全社會參保范圍有利于籌措資金,而且還可以更好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穩定社會。因此,只要符合參保條件,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企業、集體企業、事業單位、非公有制經濟、自由職業者等都應作為擴面的范圍和重點,做到應保盡保。在養老保險征繳方面,新經濟組織的職工要和國企職工一視同仁;另一方面要規范征繳基數,杜絕滲漏。目前,參保單位通過瞞報、漏報繳費工資基數逃費的情況比較嚴重,抽樣測算過程中發現,1999年繳費工資比1998年降低了5.7%(下降545元),而統計局統計的平均工資增長了11.6%。根據全國參保單位繳費工資與平均工資的統計比較,前者比后者也低了10個百分點。如果將參保單位繳費工資基數嚴格核實,至少可以使基金增收10%。
(三)盡快實現社會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建立方便合理的社會養老保險跨省區轉移機制。如果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全國統籌,統一管理,可以建立便于跨地區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機制,工人不論轉移到什么地方,都可以憑卡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則將根本解決因工人流動性而造成的社會保險關系難以轉接的問題。
1.優化繳費機制。針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采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三方共同承擔的繳費機制,逐一進行優化。第一,優化農村居民個人繳費機制。首先要建立農村居民增收的長效機制,從根本上增加農村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其次是要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減輕弱勢群體、特殊群體的參保繳費負擔。同時,加大宣傳力度,增強農村居民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信心。第二,發揮農村集體經濟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資金籌集中的作用,可以對農村集體經濟或中小企業在稅收政策上進行減免或補貼,引導其積極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進行資助。第三,不能簡單地以東部、中西部的劃分為依據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進行補貼,優化政府補貼機制應該綜合考慮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規模和結構等因素。
2.優化激勵機制。一是明確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提高繳費年限與待遇水平的關聯性,鼓勵年輕人參加新農保。二是國家從政策制定方面應根據經濟發展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待遇水平,既保障農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又提高農村居民的參保積極性。
3.優化管理機制。提升經辦機構服務能力是優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管理機制的重要內容。第一,提升經辦機構人員素質。加大培訓力度,提高經辦人員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認識,強化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逐步熟悉和掌握操作管理系統。第二,加強信息化網絡平臺建設。不斷開發適合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檔案管理系統,逐步緩解不斷增加的參保人群給管理帶來的壓力。第三,探索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資金的投資方式和投資渠道,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二)全面推進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擴大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覆蓋范圍。一是明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標準,以貧困程度作為劃分標準,而不是以戶籍制度來劃分。二是對重點人群、特殊人群予以政策傾斜。如重病、殘疾、無依無靠的特殊群體可享受終身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遇突發事件造成暫時性的貧困人口可享受臨時救。三是對有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進行生產救助,所謂“授之以魚不如授之以漁”,幫助這部分農村人口提高取得收入的能力,并在物價上漲或遭遇意外時給予一定的補貼。
2.提高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水平。首先,要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與參加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均消費水平與整體物價水平的變動,堅持保障水平量化,從根本上解決物價上漲對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基本生存的影響。其次,要分階段、有重點的提高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對經濟欠發達地區農村,由于地方財政能力有限,可以依據地方財政的實際承受能力,先易后難的提高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在資金資助的基礎上,增加實物補貼。
3.保證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資金供給。首先,加大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的投入,減少地方配套資金的投入,對經濟欠發達地區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資金供給完全有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負擔。加大財政轉移支付的力度,尤其是向經濟欠發達的中西部地區和省份傾斜,縮小經濟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間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水平的地區差異。同時,完善財政支出結構,防止養懶漢的現象發生。其次,發揮民間機構、非政府組織和社會捐助的作用,對實施捐贈的企業和個人給予一定的稅收減免和獎勵。
(三)健全農村養老保障體系的配套措施和服務。
1.加強老年人口福利機構建設。我國農村地區是以血緣為基礎形成的居住和生活的社區,農村人口傳統的觀念是不愿意離開熟悉的社區環境,并且居住在一起的農村人口相互熟識,愿意給予身邊需要幫助的老年人口以物質和精神上的幫助,這為農村社區機構養老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一方面,提高現有農村敬老院的服務質量和保障水平,吸引除“三無”人員和五保老人外的農村老年人口自費養老,充分發揮農村社區敬老院機構養老的功能。另一方面,建設農村老年人口養老的福利機構,加強硬件建設。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農村地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本社區農村老年人口適當的養老補貼;經濟欠發達的農村地區,農村集體可以利用合法的土地流轉、抵押為本社區老年人口的養老事業籌集資金。
2.增加農村社區衛生服務供給。注重農村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供給,將縣、鄉、村三級基層社區衛生服務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緊密結合,發揮醫療衛生服務網絡的整體功能。同時,加快建設農村公共衛生服務體系,以基層衛生服務機構為依托,連接鄉鎮和縣級醫療衛生服務機構,促進城市、鄉鎮的優秀醫療人員和醫療資源向農村社區的傾斜和轉移,增強農村社區醫療衛生服務的供給能力,向農村人口提供直通式服務,提升農村老年人口的衛生保健水平和抵御大病風險的能力。
3.強化農村人口社會養老意識。首先,加強宣傳,強化農村人口社會養老的意識。傳統的思想、文化及價值理念影響的我國農村人口很難在短時間內轉變養老觀念,接受社會養老。其次,建立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網絡服務平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作為一項公共產品,由政府負責提供,在制度運行過程中,應該有具體的組織負責落實相關政策,引導辦理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人口辦理各項手續,管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的籌集和發放等。
二、城鄉統籌,全面建成覆蓋城鄉的養老保障體系
(一)打通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路徑。要打通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間的銜接路徑,就要建立起適合農村人口流動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解決流動中的農村人口未來的養老問題。一方面,建立符合農村人口流動性特點的操作簡單、可攜帶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提高社會統籌賬戶的統籌層次,實現農村人口遷移流動時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賦予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非繳費型統籌賬戶基本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既得收益權,使社會統籌賬戶成為一個可以隨時遷移攜帶形式的賬戶。同時,加強社會養老保險信息平臺建設,及時對所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人口的參保信息進行錄入,包括參保地點、參保繳費率、給付標準等,全國聯網,實現各地區的農村人口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信息實現共享,參保人無論流動到哪里,都可以查到自己的相關參保繳費的信息,便于農村人口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另一方面,為實現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統籌,必須要求制度設計模式大體一致,這樣,當農村人口流動到城鎮時,可以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非繳費型賬戶資金轉移到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賬戶,將農村人口個人賬戶資金直接轉移到城鎮個人賬戶;當在城鎮務工的農村人口遷移回農村,可以將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賬戶資金轉移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社會統籌賬戶中,將個人賬戶資金轉移至相應的個人賬戶中。
(一)完全保障的北歐模式
北歐國家保障每個公民的社會福利。北歐的文化根基是建立在充分尊重公民權利,注重公民平等基礎上的,由于北歐各國強調以公民平等為基礎,養老保險政策是保證每個居民平等地享受社會福利。因此,在包括養老保險政策在內的社會福利分配中,北歐政府的作用大于市場的作用。政府以立法的形式,承擔了每個公民一生的全部福利。當然這種社會福利制度是建立在深厚的文化背景之下的,有利有弊。一方面在這種福利制度的保障下,社會穩定,利于政府的管理。另一方面,這種全覆蓋的社會福利制度,無形中成為政府財政的沉重負擔,一旦經濟發展速度下滑,政府的財政壓力加大,也會造成社會危機。前一段時間希臘的財政危機就是典型的例子,希臘地理位置上雖未處北歐,但是也采用與北歐類似的福利模式,財政危機與全覆蓋的社會保障模式存在矛盾,解決起來相當棘手。
(二)注重自由競爭的美國模式
美國是崇尚自由競爭的國度,在經濟、社會政策方面,強調市場調節。美國人認為全覆蓋的社會福利政策會導致懶惰。這種福利措施利于刺激經濟發展,但是也容易導致貧富差距加大。在這種理念的支持下,美國的養老保險形成了特殊的體系。其養老保險分為三個部分,即聯邦退休金制度、私人年金計劃、個人退休金計劃。美國的社會保險由聯邦政府的社會安全(保障)部署集中管理,統一而集中。這種養老保險模式是值得借鑒的,優點是社會保障體制健全完備,統一管理,強有力約束;使用法律和經濟雙重手段調控退休年齡,力度大,效果好;基本養老待遇替代率控制在較低的水平,有利于多層次保障的發展;充分利用高新技術,社會化程度高。
(三)介于北歐與美國模式之間的德國和英國
這兩個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介于北歐體系和美國體系之間,尤其是德國的養老保險體系,嚴謹而靈活,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適時改革與調整??傮w而言,西方養老保險制度是三位一體的,即由政府、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社會保障資金主要來自于企業的雇主和雇員,雙方根據法律規定向國家社會保險機構交納保險稅;社會保障開支的一部分,特別是支出大于收入的部分,由政府財政買單,從國家稅收中支出以彌補不足的部分。因為國情、文化基礎等差異,各國采取的養老保險措施出發點不同,政策執行方式不同。
二、養老保險的管理方式分析
隨著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的加快,大量的農民進城務工,由于我國城鄉二元的戶籍制度限制了社會成員在城鄉之間的流動,導致一大批農民在城市和鄉村之間來回遷徙,他們戶籍身份是農民,但是基本脫離農業生產而在非農產業從事經濟活動,他們游離于城鄉之間,非工非農,故稱為農民工。大量的農村富余勞動力從農村轉移到城市工作,為城市發展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但是由于身份的特殊,他們生活在城市,而且從事的大多都是最苦最累最臟的工作,卻因為沒有城市戶口享受不到城市發展帶來的成果。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群體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對于增強農民工對社會的歸屬感、解決農民工群體的后顧之憂進而促進農民工群體更好地服務于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具有重要意義。
一、河南省農民工養老保險實施現狀分析
(一)河南省農民工養老保險實施基本情況
河南作為一個農業大省和勞務輸出大省,擁有超過一億的人口,按照河南省現有的城鎮化水平測算,有將近五千萬的農民;而保守估計,農民工群體的數量超過兩千萬。數量龐大的農民工群體在推動河南經濟社會發展的同時,也成為影響河南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河南省將農民工養老保障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2009年根據黨的十七大探索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相關精神,河南部分地區對建立新農保制度進行了試點探索,并取得一定進展。為了完善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2014年省政府出臺了《河南省城鎮居民大病保險實施方案(試行)》《關于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努力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各類參保人員在地區之間、制度之間的順暢轉移和銜接;同時,不斷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經過各級政府的努力,河南省養老保險制度取得了很大的成績,截至2014年,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為4843.8萬人,領取待遇1253.8萬人。農民工也被納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體系中來,農民工社會保險事業取得了較大的發展。但是,由于經濟社會人口資源等的復雜性,河南省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建設仍需不斷完善。
(二)河南省農民工養老保險實施的問題
農民工作為一類特殊的群體,其特殊的需求近年來受到各級政府的重視,為了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保持勞動力的合理流動,縮小城鄉差距,實現社會公平,河南省各級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但是由于河南省農民工群體龐大,現行的養老保險政策對農民工針對性不強,不能有效滿足農民工參保繳費的要求,實施效果并不明顯。
1.參保率低,退保率高
目前我省農民工的養老保險費率高,參保率低。就河南省的情況來說,省內就業的農民工的數量約為1500萬,但是真正參加養老保險并能持續繳納保費的比重不足三分之一;據估算,已參保的農民工中,退保率大約40%。較低的參保率和較高的退保率,嚴重威脅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康可持續發展。眾所周知,社會保障制度是風險社會應對風險的一種重要制度安排,其主要依據大數法則,依靠社會共濟解決老年疾病等風險。社會保險參保的人數多少與制度應對風險的能力密切相關,而大量農民工不參保、參保農民工退保,將嚴重損傷我省社會保險制度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2.保障水平低
目前,我省農村養老保險保障水平過低,遠低于全國平均水平。農民工領取退休金的比重很小,絕大多數農民工老年之后養老問題的解決主要依靠的是家庭和土地。即使已經領取養老金的農民工,其領取的養老保險金的數量也非常少。目前農民工如果參保新農保并連續繳費15年,按照現有的水平只能領取不到百元的費用。較低的保障水平,農民工經過多年的繳納保費,到退休后領取微薄的養老金,滿足不了其老年需求,起不到應有的保障功能,無法體現社會保障制度在保障社會成員生存后顧之憂方面的作用,使廣大農民工在短期利益和長遠利益之間權衡時,選擇不參保,已參保的選擇退保。較低的保障水平削弱了社會保險制度的優越性和吸引力,社會保險制度發展困難加劇。
3.覆蓋面狹窄
在我省養老保險實施過程中,由于以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為主,因此面向的主要是這些國有集體從業人員。而農民工群體由于自身素質較低等原因,他們在城鎮里從事的主要是建筑行業等工作強度大、流動性高、風險高的工作,這些行業管理難度大、人員流動性高,無法像其他行業一樣為這部分農民工辦理社會保險業務。同時,一些不良企業為壓縮成本而刻意不簽勞動合同,不辦養老保險,造成相當部分的農民工無法獲得應有的保障和福利,無法被納入既有的社會保障體系中來。狹窄的覆蓋面,一方面無法保證包括廣大農民工在內的社會成員的老年保障需求,使這部分人在需要的時候缺乏最基本的保障,另一方面也嚴重破壞了社會保險制度本身應有的公平和公正性,不符合社會主義的本質和要求。
4.轉移接續困難
由于農民工流動性比較強,工作頻繁變動,這樣就不可避免地出現了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問題。而現行的全國性政策與法規雖然對農民工養老保險轉移與接續都有提及,但是都是只對農民工養老保險轉移接續進行了框架性、原則性上的規定,并沒有提出一個明確可操作的方法。此外,由于農民工養老金在轉移過程中會產生經濟利益糾紛,農民工在轉移養老保險的過程中,只能轉移屬于個人賬戶的那部分,而不能帶走社會統籌的那部分。[1]因此,轉入地就要補償農民工社會統籌的部分,這會給當地的財政帶來經濟壓力;一些地方政府為了避免這種壓力,就可能會設置障礙阻止農民工養老保險的轉移。轉移接續困難,直接影響著農民工參保的積極性。由于農民工群體工作的高流動性,他們不得不在不同的城市間、不同的工作場所之間遷徙,在一個地方參加養老保險之后,如何保持這種制度之間的有效銜接、以確保農民工可以從中獲得必要的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農民工參保意愿的可持續性。較難的程序設計和對參保人員不利的制度安排,無形中排除了大量農民工參保的可能性。
二、河南省農民工養老保險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地方政府財力艱難與重視不足
根據現有的養老政策,資金來源大部分是企業、政府和個人三方共付,而政府的財政撥款又是其中資金的重要來源。對于經濟社會欠發達的河南省來說,地方政府財政來源少、財力有限,而需要地方政府承擔的責任又比較多,在教育、社會保障支出比重逐年增加的情況下,政府財政捉襟見肘,對于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問題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同時,在經濟社會發展壓力較大的情況下,經濟的增長是衡量地方政府業績的硬性指標,有些地方政府過分關注地方的經濟發展,對于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的提供方面不甚關心,各種因素綜合起來,造成地方政府對農民工權益保障有意無意的忽略。
(二)立法滯后,執法不嚴
近年來,為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國家和政府制定了若干政策。國務院于2006年1月下發了5號文件,闡述了解決農民工問題的重大意義,明確了做好農民工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提出了一系列的政策;201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發了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通知。除此之外,大部分都是地方性政策,缺乏關于農民工統一的規定。并且在實際工作中仍然存在著執法不嚴、管理方式方法欠缺等現象。就現階段而言,河南省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不僅存在著法律法規上的缺陷,而且管理的力度還不夠,存在操作上的漏洞,缺乏責任追究機制。其對農民工的權益維護,大部分都是出現了問題才進行檢查處罰,主動檢查力度不足,缺乏防范意識。[2]
(三)企業方因素
根據人社部的消息,目前我國各項社會保險的總費率已經超過了40%。雖然經過這些年的發展,養老保險的費率逐步歸攏為單位繳費20%、個人繳費8%的水平,但這仍高于醫療、工傷、失業這些基本的保險。河南省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于全國中等水平,經濟社會發展壓力比較大,較高的社會保險費率增加了企業的負擔,成為影響我省企業競爭力的一個重要問題。一些企業從短期利益出發,采取多種形式逃避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措施,導致大量農民工無法獲得社會保險,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四)農民工參保積極性較低
從農民工自身的角度來說,貧困制約著農民工對養老保險的需求。大部分農民工都是來自經濟落后的農村地區,所受的教育程度較低,所從事的都是餐飲業、服務業、制造業等技術含量很低的工作,收入很低,他們有限的收入主要用來養家糊口以及供應子女教育上。其有限的資金在解決完現實緊迫需求之后所剩無幾,沒有多余的資金參加養老保險。另一方面,參保后較低的收益回報,也使得更重視現實利益的農民工參保積極性降低。
(五)城鄉二元結構下的戶籍制度的限制
在城鄉經濟二元結構之下,戶籍身份的限制導致了農民工這一特殊群體的出現,同時,在現有的戶籍制度體系下,不同的戶籍體現的其實是附著在戶籍差別之上的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等方面的待遇差別。盡管國家力圖改革現有的城鄉二元戶籍制度,采取居住證制度等改革措施,但是就整體而言,農民工群體仍然難以融入城市成為市民,農民工在就業、住房、養老保障、子女教育等一些福利上還是和城市居民有很大差距。在二元的養老保障體系中,城市和農村形成了不同的保障體系,但是由于農民工身份的特殊性,形成了一個既不同于城鎮居民又不同于農民的保障體系,以至于他們既不能享受城鎮居民的養老保障待遇,也不能完全享受農民的養老待遇。
三、完善河南省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對策
(一)改變政府態度,明確政府責任
現階段政府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認識到農民工養老保險的重要性,但是缺乏整體的認知。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對構建和諧社會、縮小貧富差距、促進經濟發展都有著重要意義。農民工作為一個特殊的群體,身份上的特殊、工作的不穩定等諸多因素導致了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政策不同于一般的社會保險。因此,政府必須從多方面認識到農民工的特點,制定出合適的方針政策,把農民工的養老保險作為工作的重心,下定決心、花費大力氣保護好農民工的合法權益。要明確各級政府在農民工養老保險體系建設中的財政責任、管理責任和監督責任等,有效解決農民工養老保險建設中的資金缺口和管理漏洞,保證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健康運行。
(二)加強立法,完善法律法規,加強監督
要建立統一的全國社會養老保障體系,把農民工真正納入進去,使農民工能真正獲得老年退休之后的基本保障。在現有的《社會保險法》基礎上,制定過渡時期的《特殊人群養老保險處理辦法》,明確城鄉統籌社會保險體系進程殊人群的社會保險關系的建立、管理與終結的基本規范,確保農民工等特殊群體社會保險制度建設有法理依據。同時要加強執行,加強監管。要建立專門的管理機構,明確各級社會保險機構的基本職責,實行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完善責任追究機制。對于違反法規的責任主體嚴肅依法處理,確保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和實效性,真正維護農民工等群體的合法權益。
(三)根據企業實際和農民工特點建立合適的養老保險制度
對于企業來說,要正確認識社會保險制度建設的重要意義,增強自身的社會責任意識,要從改善管理革新技術等方面實現轉型升級,化解社會保險帶來的成本壓力,通過積極合法的手段,實現有效競爭。政府一方面要加強對各類企業的監督管理,嚴厲打擊侵害農民工群體合法社會保障權利的違法行為;另一方面也要考慮企業面臨的實際困難,給予財政補貼、政策支持等,幫助企業科學發展。由于農民工從事的工作大都是餐飲業、建筑業、制造業等這些又苦又累的工作,這些工作對技能要求比較低,使他們的收入工很低,并且農民工的流動性比較強,不能在一個地方長時間工作。根據農民工收入低、流動性大等特點,分行業、分地區建立多檔次、可選擇的繳費制度。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情況,在參考參保人員繳費情況基礎上,指數化調整養老保險金待遇標準,確保參保人員領取養老保險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提高保障待遇水平,就會調動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制度的積極性,有利于制度健康發展。要解決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困境,必須提高統籌層次,努力實現全國統籌。對每個參保的農民工實行社會保障卡的“一卡通”模式,一卡通上要求記錄參保人的信息,準確記錄個人參保的時間、地點與繳費額等,農民工可以隨時隨地轉移養老保險,只需少量的手續費。實現統帳結合,分別管理,要落實個人賬戶,避免出現空賬的現象。[3]
(四)建立合適的養老保險配套制度
在我省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體系建設過程中,要注意影響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的制約性因素,如果相應的配套制度不完善,那么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制度很難順利實行起來。因此,需要做好以下兩方面的配套改革。改革農村土地流轉制度。在宅基地和農民承包的土地流轉等方面,加強管理,完善土地流轉的政策。在明確集體所有權前提下,對轉讓使用權的農民工,給予一定的生活補貼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優惠。通過不同的轉讓方式而獲得的收益,折算為個人的養老保險費存入個人賬戶,促進農民工從傳統的土地保障向社會養老保障過渡。深化戶籍制度改革。長期以來,城鄉農村戶口和非農戶口的存在,限制了農村富余勞動力向城市的合理轉移。改革傳統二元戶籍制度體系,完善城鄉統一的居住證登記制度,可以實行積分制等形式,降低農民工進入城市戶口的門欄。比如說在城市工作了一定的年限,具有相應的財力,那么可以申請成為城鎮戶口等。通過配套制度改革,為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創造良好的條件。四、結語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是涉及各級政府、企業和農民工自身等多方主體在內的重要項目,是一個龐大的系統過程。健康可持續發展的養老保險體系,需要良好的頂層設計,也需要扎扎實實地解決各種具體問題。各級政府必須統籌安排,合理考慮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調動各方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通過一系列的社會改革,共同推動過渡時期的農民工養老保險體系建設和完善,為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奠定堅實的基礎,推動社會主義社會和諧發展。
作者:岳紅偉 單位:黃淮學院
參考文獻:
Abstract:socialold-ageinsuranceistoprotectourretireestosetupanormallifeofasecuritysystem,butonhoweffectivelytheold-ageinsurancefundstocarryoutauditwork,socialsecurityisadifficulttask.Basedonanalysisoftheauditworkoftheold-ageinsurancefrequentlyaskedquestionsanddifficulties,putforwardthesocialold-ageinsurancefundstocarryouteffectivewaysandmeansofauditing.
Keywords:old-ageinsurance;audit;problem;response
前言
中央黨校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研究課題組近期進行的問卷調查顯示,“社會保障問題”被51%的被調查者認為是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重點解決的社會問題,居第一位。其次是“腐敗問題”、“城鄉差距問題”和“貧困問題”。而社?;鹗鞘巧鐣U现贫鹊纳€,基金問題始終是社會保障的首要問題,它不僅直接影響到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康發展,也直接影響改革的成敗和社會的穩定。由于我國社會保險事業起步較晚,發展迅速,因而客觀上存在著相關的立法滯后、制度不完善、操作不規范、監管不到位等問題,一些單位和個人在利益的驅動下把社?;甬敵伞疤粕狻崩脭D占、挪用、瞞報、冒領、欺詐等手段,侵吞、蠶食社保基金,造成基金流失。社會保險稽核就是通過對繳費單位履行社會保險繳費申報,繳費義務的情況進行調查和檢查,防止和杜絕繳費單位瞞報、漏報和拖欠社會保險費;通過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者的資格、待遇水平進行核查,防止冒領、騙取社會保險費;通過對社保經辦業務各關鍵環節進行監督、控制,防止單位和個人擠占、挪用、貪污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監督檢查工作。簡單的說社會保險稽核就是在社會保險領域進行反欺詐行為。
一、養老保險稽核工作中常見的問題及難點
(一)在養老保險征繳稽核方面
1.繳費基數核定標準不規范、不統一。多年來,一些企業把“少報”,“漏報”社會保險費作為企業降低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一個重要手段而且屢禁不止。就其原因是:除一些單位和個人法制意識淡薄,逃避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外,繳費基數核定標準不規范、不統一、政策缺乏可操作性也是原因之一。
國家對繳費工資基數較明確的解釋是,國發(1995)6號文《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這個文件有兩個附件,對繳費工資的解釋略有區別。附件一: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企業按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交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附件二: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個人交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企業以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為企業繳費工資基數。附件一允許企業繳費工資和個人繳費工資總額不一致。因此一些師(局)為了眼前的經濟效益和政績,用養老統籌金來平衡利潤,在制定統籌方案時,只考慮當期發放,人為降低企業繳費工資總額,出現個人繳費工資總額遠遠大于企業繳費工資總額。這也是養老統籌比例居高不下和養老基金沒有積累的原因之一。如果均按附件二核定企業繳費工資基數時,在這種情況下,如何確定各企業的繳費工資基數呢?最準確的辦法,就是對每個職工上年各月實發工資進行統計,累計計算全年平均工資,再與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的60%~300%相對比,以繳費工資大于等于上年平均工資的60%,小于等于300%的范圍進行調整,確定某職工的繳費工資。這種辦法,對于數千人的企業,耗用的人力是相當大的。在現有稽核人員不足的情況下,缺乏可操作性。
兵團對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較明確的解釋是,新兵社薪險發[2001]10號《關于規范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基數工作的通知》,文件對企業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基數的確定原則、審核程序、農牧一線職工實際承包收入的計算辦法等問題都作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隨著兵團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職工身分出現了“協?!?、“內退”、“自養”、“團場內部打工”等多種變化,生產經營形式有“兩費部分自理”、“兩費全自理”、“租賃承包”等。產品售銷方式多樣化:有的產品由團場統一收購(如棉花),但承包戶用現金支付的短工費、拾花費、部分生資費沒有進入承包戶的生產成本賬目中。有的產品直接由承包戶自己售銷(如果產品、畜產品、棉花)。因團場基礎管理工作跟不上,很難計算出職工的實得收入,所以在確定職工繳費基數時,有的單位采取職工自報繳費基數的做法,造成接近退休的職工虛報高基數,年輕職工少報繳費基數,從而導致年輕的少繳社會保險費,年齡大的以后多套取養老金的違規行為。僅憑社保經辦機構想把全師幾萬承包職工的繳費基數核查清楚幾乎是不可能的。
2.繳費稽核偏重欠費收繳,輕視基數核定。目前,各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稽核體系已基本建立,稽核業務已逐步開展起來。但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的稽核常常偏重欠費稽核,沒有將各繳費單位申報的繳費基數納入日?;藰I務。由于部分企業沒有及時建立健全各種統計、財務制度,工資發放隨意化、多樣化現象比較普遍。這些企業很難統計出一個準確的職工工資總額,給核定繳費基數帶來了較多的困難。目前又沒有專門的法律來規范社會保險事務,僅憑條例、文件等政策缺乏強有力的約束力。甚至個別繳費單位主觀上希望有關業務管理混亂,為繳費基數核查制造人為障礙,為瞞報、少報繳費基數和參保人數創造條件。
3.非公企業參保滯后,部分靈活就業人員游離在養老保險范疇之外。多年的養老保險改革的制度構建,并沒有完全走出傳統的思維定式和傳統體制范圍的圈子。在市場經濟迅速發展的今天,企業所有制形式多元化已基本實現。因此,一切形式的企業都是養老保險的覆蓋目標。參加養老保險是所有企業與勞動者應盡的義務,繳納養老保險費是所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的必須履行的義務。法律不允許有任何超出其范疇之外的特區,非公企業也不例外。近幾年,各師社會保險機構將非公企業列為擴大覆蓋面的重點。但由于種種原因,收效甚微,擴面進度緩慢,部分非公企業從業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仍游離
于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之外,這就使部分繳費基數流失。同時又使部分從業人員的切身利益受到很大損害,并造成不同所有制企業間負擔的不平等,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不公平競爭的態勢。雖然兵團統籌區內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養老保險人數從2001年的1048人上升到2005年的12.87萬人。但與國有企業相比,非公企業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現狀不容樂觀,在總體上處于滯后狀態。
(二)在養老保險支付稽核方面
1.社區建設滯后,對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跟不上形勢的發展。雖然兵團各企業社區都設有勞動保障站,但由于沒有人員編制,沒有經費。因此,大多數社區勞動保障站只是掛了牌沒有專職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實行統籌和社會化發放后,部分單位放松了對離退休人員管理,對長期異地居住離退休人員的人數、居住地的詳細地址、生存狀況等情況不了解不掌握。給離退休人員生存認證工作造成困難。
2.異地離退休人員生存認證工作質量不高且費用較高。由于社保經辦機構是全額拔款的事業單位,經費是上級按人員編制下拔,沒有其它來源,因而辦公經費緊張。實行養老保險兵團級統籌后,異地離退休人員生存認證責任全部落在了社保機構身上,加之養老保險還沒有實現全國統籌,社保經辦機構條塊分割,各自為政,對居住在兵團轄區以外的離退休人員生存認證工作只能由發放養老金的社保經辦機構獨自完成。按照兵團和勞動保障局〈關于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凡異地離退休人員年齡在70歲以上人員每年比對指紋3次;年齡在60~69歲之間的,每年比對指紋2次;年齡在59歲以下的,每年比對指紋1次。據統計2006年未農二師異地安置或異地居住的離退休人員達1.1萬人。如果采用指紋比對的方法進行生存認證,每人次費用在2元左右,全年費用需5.5萬元。由于使用的指紋識別系統落后,離退休人員按捺指紋不規范,比對的成功率低,費用高。因此,大多數師每年對異地離退休人員指紋只比對一次,有的師甚至2~3年才比對一次指紋。造成異地離退休人員生存認證工作質量不高。
3.違規辦理提前退休,增加養老保險負擔。一些單位為了減輕負擔,擅自更改有關記錄,為一些要求提前退休的人員提供方便。一些單位檔案管理混亂,給退休年齡的認定工作造成很大困難。還有一些單位將臨近50歲的女性個體參保人員掛靠在單位,成為單位的在職職工而提前退休。因此類問題沒有相關的政策規定,處理難度較大。
(三)在養老保險稽核能力方面
1.稽核人員少,稽核隊伍不夠健全。按稽核辦法,實施稽核必須有兩名以上的稽核人員共同進行,由于目前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大多只配備了一名專職稽核人員其他為兼職,很難抽出人員對統籌區進行全面實地稽核。
2.稽核人員業務不熟練,稽核程序不夠規范。社保稽核是一項新的、具有挑戰性的工作,不僅需要稽核人員有敢想敢干、實事求是的精神,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公正廉潔的品德,還要掌握財會、審計專業知識,熟悉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由于現有的稽核人員大多沒有經過專業培訓,稽核業務不熟練,在稽核工作中不易發現問題,有些問題因稽核程序不規范,增加了處理的難度。
二、解決存在問題的方法和途徑
(一)加快社會保險法律建設步伐
我國正在進入法制社會,法律觀念已日益深入人心,依法辦事逐漸成為準則。因此,國家應盡快出臺《社會保險法》,以法律的形式,建立起完善的繳費基數管理、稽核程序,堵塞漏洞,以強化繳費單位據實申報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此項業務核定的約束力和嚴肅性。
(二)將實施稽核與政策宣傳結合起來,清理參保真空,促進企業平等競爭,維護社會公平
非公企業員工普遍年輕,企業和員工對養老保險認識不足或有偏差。目前,非公企業和企業從業人員游離于養老保險統籌范圍之外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一是企業繳費比例比較高,負擔重;二是企業和員工對參加養老保險的重要性認識有偏差;三是企業用工不規范。企業與員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四是員工流動比較大等等。要制定相應的措施,加強對非公企業參保的管理。一方面要做好宣傳發動工作,另一方面要按照有關規定,對拒不參保的單位和個人,相關部門要采取吊銷其營業執照,取消納稅人資格等強制手段。促使這部分非公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盡快納入養老保險的統籌范圍。
(三)建立社會保險信用等級和信息披露制度
各師勞動保障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對本統籌區參加社會保險兩年以上的所有用人單位、個體工商戶進行信用等級評選。單位信用分ABC三等級經過稽核確認,連續兩年符合評定標準的為社會保險A級信用單位;基本符合評定標準要求并能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或確因生產經營狀況不佳已停產或半停產造成暫時未能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已制訂還款計劃并能自覺執行的,為社會保險B級信用單位;基本不符合評定標準要求,或生產經營狀況正常卻拒不履行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義務,或拒絕、阻撓社會保險稽核的,為社會保險C級信用單位。兩年內未經社會保險稽核的,視為B級管理。C級信用單位每年重點稽核
在無被舉報及相關部門提請稽核的前提下,社會保險A級信用單位連續兩年免予社保稽核、優先辦理社保結算業務。社會保險B級信用單位每兩年社?;舜螖挡怀^兩次。社會保險C級信用單位將每年實行一次以上社?;?,并可根據情況重點稽核、對其上報的資料進行逐項嚴格審核、提請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對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同時,可將其違反社保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公告。
(四)加強繳費工資基數的公示制度,接受參保職工的監督,提高繳費工資的準確性
(五)加快社區建設,將實施稽核與加快社會化服務結合起來
2建立城鄉統籌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之所以倡導建立城鄉統籌養老保險制度,是存在其深刻的原因的:其一,實現城鄉統籌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必要之舉。尤其在進入老齡化社會的過程中,貧困現象越發明顯,養老保險的必要性不斷展現出來;其二,城鄉頭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實現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必然要求,無論是從農村工業化和城市化發展的角度來看,還是從促進城市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都是很有必要的;其三,在國家經濟實力不斷增長的背景下,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經濟基礎已經具備,國家政策也開始導向于這樣的領域,也就是說當前建立城鄉統籌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已經成熟了。
3建立城鄉統籌養老保險制度的策略
從整體來講,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制度設計、籌資模式、參保方式、社會化程度、保障水平和互濟功能等方面的二元分割,使得農村基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面、穩定性和持續性遠遠落后于城鎮,而且城鄉保險關系轉移存在嚴重的制度壁壘。因此,我們應該積極從上述的幾個方面入手去進行改善和調整:
(一)建立健全城鄉統一的保險制度
統一化的保險制度,是建立城鄉統籌養老保險制度的首要問題。明確規定,無論是城市居民,還是鄉村居民,只要年齡達到要求,都可以參加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中去。改變以往城市和農村的二元障礙,保證只要符合參保條件的居民,都能夠依照統一的養老保障制度要求,參與到社會保障中去。建立健全的城鄉統一保險制度,為各項城鄉保險工作的開展打下了信息基礎。
(二)明確城鄉統一的繳費標準規范
明確城鄉統一的繳費標準和規范,不是以同樣的保險價格來進行,而是依照以下的方式去進行改善和調整:其一,依照實際的城鄉養老保險的要求,可以以年為時間單位去進行繳納,規定最低繳費標準為農民居民上年收入的八個百分點,最高繳費標準為城市上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十個百分點。其二,對于集體補助部分,應該充分考慮區域的具體情況,將區域財政實力,城市發展水平來考慮進去,以保證其繳費標準和規范的合理性。
(三)保證城鄉統一的銜接方式方法
保證城鄉統一的銜接方式方法,也是建立城鄉統籌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環節。對此,應該明確以下內容:其一,對于已經參加其他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應該根據個人的意愿,參與到統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中去,并且將原本已經繳納的保險費用進行同等折算,將其納入到統一的城鄉養老保險體系中去;其二,對于享受到集體補助或者財政補助的,應該按照新的標準規范來進行,查缺補漏,以保證養老待遇的平等性。
(四)注重城鄉養老保險繳納的管控
首先,應該以發展的觀念去審視養老保險標準,如果經濟發展水平,價格指數發生變化,應該以年度為單位去實現城鄉養老保險繳納標準的調整和改善;其次,制定更加嚴格的養老保險基金管理運營方案,保證能夠做到專款專用;最后,建立健全養老基金的監督體系,對于在此過程中不依照規范做事的行為進行懲罰,以保證城鄉養老保險工作的切實開展。
我國是個農業大國,農村人口占全國總人口的71%左右,農村的老人占全國老人的比例達到75%,老有所養一直是廣大農民群眾夢寐以求的愿望,也是政府十分關心的問題,但農民自愿參加養老保障統籌的積極性不高,部分地區政府強制收繳養老統籌費,引導變成強制;贍養糾紛事件逐年猛增,家庭養老矛盾重重,危機四伏。筆者認為,出現這些偏差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的農村養老體制存在重大缺陷。
一、農村社會養老的現狀
(一)老齡化加快
自70年代我國成功地實施計劃生育政策后,我國人口的年齡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時,我國60歲以上老年人占總人口的比例為5.86%。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時,為7.64%。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時,上升到8.59%。目前我國老年人口已達1.25億人,達到10%的老年型標準。預計到2020年將有2.3億老年人,占總人口的15%左右,2050年將達4億多,占總人口的26%左右。人口老齡化在給經濟和社會發展帶來沉重壓力的同時,也給家庭帶來沉重負擔,老年供養系數上升,勞動年齡人口負擔加重。1991年60歲以上老人供養系數為13.74%,2000年為15.6%,預計2010年達到17.62%,2020年達到23.77%,2050年達到48.49%。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太小,覆蓋對象有缺陷
目前我國擁有世界上數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百分之七十五在農村。據統計,未納入社會保障的農村人口還很多。1998年建立社會保障網絡的鄉鎮僅占全國鄉鎮總數的41%,建立社會保障基金會的村委會不到村民委員會總數的20%。另外,據國家統計局統計,我國進城務工者已從改革開放之初的不到200萬人增加到2003年的1.14億人,所以很有必要考慮這個特殊群體的養老保險問題?;痉桨钢袥]有體現出對留在農村的農民和進城務工的農民給予區別對待。進城務工的農民既沒被納入到農村養老保險體系中,也沒被納入到城市養老保險體系中,處于法律保護的空白地帶。
(三)傳統的家庭養老保險的功能被削弱
家庭養老是農村養老的主要方式所謂家庭養老,即以家庭為單位,由家庭成員主要是年輕子女或孫子女贍養年老家庭成員的養老方式。養老內容,主要是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三個方面。養兒防老的觀念在我國農村根深蒂固,家庭贍養一直是最重要的養老方式,“子承父業”高度概括了上下兩代人之間的密切關系。這種穩定的世代交替,能在家庭內部自然的完成贍養老人的職能,并形成相應的道德規范。農村工業化、城鎮化進程加快,這是促使家庭養老方式變革的決定性因素。這種進程,一方面促進了社會經濟結構和生產方式的變更。弱化了土地保障作用,促使了社會養老方式的產生;另一方面,工業大生產勞動方式的重大轉變,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勞動者作為養老義務承擔者的角色,家庭贍養和生活照料功能隨之受到削弱。勞動力流動和人口的遷移。隨著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不同地區呈現出了不同的發展態勢。城市、沿海地區由于獨特的地理環境和各方面的原因出現了加速發展的態勢,它們對外來勞動力的吸納能力日漸增強,同時農村經濟體制的改革,使原先隱藏在集體出工勞動方式中的大量剩余勞動力涌現出來,而戶籍制度和糧食統購統銷政策改革,使農村勞動力大規模地向城市、縣城和沿海發達地區流動和遷移成為可能。這些“離土又離鄉”、“進廠又進城”人員長年在外務工經商,勢必影響對老人的供養,對傳統家庭產生諸多負面影響。
(四)農村養老不能完全依賴土地保障,但是土地對于有的農民來說仍然是重要的生產資料
根據《中國統計年鑒》提供的數據,從1978年到1998年,全國農民平均來自第一產業的收入比重由91.5%下降到了57.2%,其中純農業收入僅占總收入的42.9%。目前農民家庭經營收入中,大約40%來自第二產業與第三產業,1/4左右來自勞動收入。來自轉移性與財產性的收入約占純收入的5.7%。由此可見,來自土地的農業收入已難以保證農民的基本生活,以之養老更是奢望。有的農民已經擺脫土地的束縛,參與到現實的社會保障中。但是,土地對于有的農民來說仍然是很重要的生產資料。近年來農產品的價格日益下降,從土地上獲得的收益非常微薄。而且農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征用,代價是極少的土地補償費。所以完全依靠土地來養老的選擇也是不可行的。
(五)伴隨著人口老齡化趨勢及家庭“四、二、一”人口結構的形成,家庭小型化也在發展
農村家庭人口結構也將出現以下變動趨勢:
1、已婚子女與老年人分居的現象逐漸增多,老年人單身戶或一對夫婦比重提高。據1995年全國人口1%抽樣調查,全國只有一個老年人或老年夫婦獨自居住的家庭約為2049萬戶。預計我國老年夫婦家庭、單身老人家庭即純老人家庭將大規模、大面積地出現。
2、特殊老年群體大量出現。這樣的群體主要有三類:一是喪偶老人群體。由于人類平均壽命延長以及性別比的變化,喪偶老人主要是喪偶老年婦女會大量增加。部分喪偶老人再婚,另組家庭。也有許多老年夫婦因一方去世而成為單身老人家庭。二是獨生子女父母家庭。20世紀80年代以后出身的大批獨生子女21世紀初開始步入婚期,他們的父母也將由目前的準老人步入老年。三是兩代老人家庭。下世紀隨著人口老齡程度的加深,高齡化也將在我國出現,到那時將是許多低齡老人不能與其子女共居,但卻要贍養已進入高齡的父母,組成低齡老人與高齡老人兩代老人共居的家庭。以上這些純老戶與特殊老人群體,在居家養老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困難,需要社會予以關懷。
所有這些,決定了我國農村必須在家庭養老基礎上建立相應的社會化養老保障體系,這是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變化的必然趨勢。
(六)資金籌集與基金的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由于歷史欠賬的規模過于龐大,使得我國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由名義上的部分基金制回歸為事實上的現收現付制;在現收現付體制下,最初幾代退休者享受了遠遠超過其繳納的養老金,而支付這些費用的后參加者又一廂情愿地希望通過自身的繳納換取仍舊慷慨的養老金支付保證;然而,養老基金的積累往往不能達到這種要求,養老金的支付只能靠更高的繳費率來維持,債務會隨著人口老齡化進程的加快而愈積愈多。房海燕女士(中國人民大學統計學博士)于1998年在比較樂觀的假設條件下,根據給付配置精算成本法測算出我國隱性公共養老金債務1997年的現值為17998億元,數目驚人。理論上的天文數字已足以使我們擔憂,而已經發生的養老金拖欠現象就使人們更有理由懷疑社會養老保險的保險系數。當人們對社會養老保險的支付保證產生懷疑時,擴大覆蓋面就成奢談了。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現狀的產生原因
現階段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形成是多年的社會經濟、文化背景積淀的結果,是很多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下面將講述其中的兩個比較基本的因素。
(一)農村經濟落后
一方面由于農業本身是第一產業,創造生產力的效果沒有其他產業那么明顯,所以國家對其管理與監督的力度不夠。另一方面,由于農業的發展主要在農村,國家的管理可能會因管理層級太多而導致管理的失靈。我國的國情是人口多,地區發展的速度快慢不一,所以,國家進行干預,規定政策為部分地區先富起來,然后帶動較為貧困的地區,政策的傾向對于農村的發展極為不利。
(二)立法滯后
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只有1992年1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公布實行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國家沒有根據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及時地對法律做出調整。
三、我國農村未來社會化養老保障體系構想
我國農村未來老年人養老方式,應在繼續鼓勵老人自養、家庭贍養的基礎上,大力推進養老社會化體系建設,并使之與其他養老方式相互補充,各有側重,共同構筑我國農村未來養老保障體系,使老年人過上健康、幸福、長壽的生活。
農村養老保障體系應具備五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二是老年人生活照料體系;三是老年醫療保健體系;四是老年救濟體系;五是精神生活體系。由于我國農村老年人人數眾多、地域分布廣、收入差別大,建立社會化養老保障體系應體現多元化、多層次、多方式、多渠道的特點。
(一)老年人生活照料體系
這是農村養老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具體將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集中供養方式。主要針對高齡老人及有特殊困難的老人。1996年我國80歲以上老年人有800萬,75歲以上老人有2000萬,且高齡老人每年正以5.4%的速度在增長,到2020年將有30%左右的老年人進入高齡期。這些老人隨著年齡的增長,都要經歷從能夠自理、半自理到不能自理,甚至完全喪失生活能力的過程。他們之中將有部分人住進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老年生活服務中心等設施,他們的起居日常生活照料由這些老年服務機構承擔下來,由老人或家庭提供一定的費用。另一種是社區服務方式。對居家養老但需要生活照料的老人,由社區老年服務組織為主提供服務人員進入家庭服務,或提供定時、專項服務。因此,社區老年服務和老年人集中供養機構,進入下世紀將會有較大的發展。
(二)老年醫療保障服務體系
這是老年人社會化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疾病是老年人的大敵,對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影響很大。解決農村老年人的醫療保障問題,完全依靠國家是不可能的。應根據國情和農民的意愿,在政府支持下,國家、集體、個人共同投入,建立起多形式、多層次、多類別的醫療保障制度。尤其要鼓勵農民互助共濟興辦合作醫療,并將它們納入法制管理的軌道。通過充實醫療設備,完善醫療服務網絡,提高醫務人員素質,確保農村老年人享有保健醫療,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實現健康老齡化。
(三)老年社會救助體系
這是老年人社會化保障體系的補充。相對貧困是人類社會的普遍現象。對生活在貧困線以下的老人,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居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和經濟發展水平確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提供最低生活補助,并對貧困老人減免相應費稅,提供醫療方面的優惠和照顧。繼續對孤寡老人實行“五保”供養,確保其生活水平不低于當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
(四)老年精神生活體系
主要是根據老年人的愛好、興趣的需要,以鄉村為單位,建立老年文化、體育、教育、娛樂活動場所。
總之,未來我國農村將建立以家庭養老為基礎,社會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為主體,社會救助、社會照料和社會福利服務為補充的社會保障體系。
參考文獻:
1、明恩溥.中國鄉村生活[M].時事出版社,1998.
根據我們對相關領域文獻的研究,同時,由于農民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需求是一個離散的、非連續的變量,因此,常規的線性回歸模型不能適應這種情況。而我們設置的問卷中,將農民是否愿意參加養老保險設定為“是”和“否”兩種情況,因此采用二元logistic模型進行分析。本文采取自變量按類別逐步納入模型回歸的方式,回歸結果顯示,“性別”、“個人平均收入”、“養老方式”、“是否了解新農?!焙汀梆B老預期”通過了顯著性檢驗,在逐步放入并控制其他變量的情況下,顯著結果基本保持穩健。
1、被調查者性別對農民參加“新農?!币庠赣酗@著影響
男性比女性參保需求更強烈。導致這一現象的原因在于男性的養老觀念較為先進,“養兒防老”意識較弱,依靠自己養老觀念較強;而女性的養老觀念較為落后,“養兒防老”意識較強,依靠自己養老意識較弱。
2、被調查者的個人平均收入對農民參加新農保意愿有顯著影響
回歸結果顯示,其風險比(Exp(B))是2.33。人均年收入對農民參保意愿的影響程度很大,且呈現正相關,即家庭收入高的農戶會選擇參與養老保險;而收入低的農戶會選擇不參加農村養老保險,較高的收入意味著有較高的繳費能力和保險需求。
3、被調查者的養老方式對農民參加“新農保”意愿的影響
回歸結果表明,選擇“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民的參保意愿比選擇其他方式來養老的農民更強烈,且通過了顯著性檢驗,符合經驗常識。
4、被調查者是否了解“新農保”對農民參保意愿的影響
回歸結果表明,農民對“新農保”的了解顯著影響農民的參保行為,其風險比(Exp(B))是2.901,說明越了解“新農保”的農民越愿意參加養老保險,這也是符合經驗常識的。
5、被調查者養老預期對農民參加“新農?!钡挠绊?/p>
據調查數據顯示,“養老預期”顯著影響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意愿,農民越不擔心養老,其參加養老保險的意愿越低;越擔心養老,越愿意參加養老保險。
(二)對繳費承受能力的考察
現實中,影響農村養老保險建立和持續的一個重要因素是繳費承受能力,農民繳費承受能力較高,將有利于養老保險的建立和持續;相反,如果農民繳費承受能力不高,或制度規定的繳費標準超出農民承受能力,將阻礙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制度及時建立也無法長期持續。但是,農民的繳費承受能力卻絕非僅受家庭收入、富裕程度的影響,還受到文化程度、保險意識等多方面的影響,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與上文類似,本文也將以農民“自身因素”以及“制度與意愿因素”兩類變量群為自變量分析影響農民繳費承受能力的具體影響因素。為避免變量間多重共線性的影響,本文采用多元逐步回歸法對農民繳費承受能力進行統計分析,結果如表3所示。在納入模型的變量中,“平均收入”、“是否了解新農?!?、“文化”、“婚姻”四個變量通過了顯著性檢驗。
1、被調查者個人平均收入對農民繳費承受能力的影響
回歸結果顯示,個人平均收入對農民繳費承受能力具有正向作用,個人平均收入越高,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繳費承受能力越強。
2、被調查者對“新農保”制度的了解與否對農民繳費承受能力的影響
為了考察制度和意愿因素的影響,本文將“是否了解新農?!薄ⅰ笆欠裨敢鈪⒓羽B老保險”、“是否已參加養老保險”3個變量納入回歸模型,發現“是否了解新農保”顯著影響農民繳費承受能力,對“新農?!绷私獾霓r民比不了解的農民具有更高的繳費承受能力。
3、被調查者的文化程度對農民繳費承受能力的影響
回歸結果顯示,文化程度對農民參加“新農保”的繳費承受能力具有正向影響,且結果呈顯著性,說明文化程度越高,農民的繳費承受能力越高。實際調查中我們了解到,文化程度高,對“新農保”制度的了解和認知比文化程度低的人要更深刻,因為“新農?!敝贫仁窃谡a貼的基礎上,多繳多得,文化程度較高的農民在認識到這一點并結合自己的經濟基礎上,則會偏向選擇繳費較高的檔次,為自己未來的養老生活獲取更多福利。
4、被調查者的婚姻對農民繳費承受能力的影響
回歸結果顯示,已婚的農民繳費承受能力較低,未婚農民的繳費承受能力較高。年輕的、未婚的農民往往文化程度相對較高,對養老保險的認識和接受能力基本上都高于年長的、已婚農民,這可能是導致上述結果的重要原因。
二、結論與政策建議
(一)簡要結論
調查發現,被調查者基本信息中,南通地區老齡化程度更高,被調查者的文化素質、人均收入水平以及繳費承受能力均比玉林地區要高,說明經濟發達地區的農民具有更高的繳費承受水平。對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需求,南通地區的農民對新農保的了解、參與、需求均高于玉林地區的農民,說明新農保在南通地區的推廣程度較高,在玉林地區推廣程度較低。從回歸分析中得出,在對農民參保意愿的影響因素中,“性別”、“個人平均收入”、“養老方式”、“是否了解新農?!焙汀梆B老預期”這些農民自身因素呈現顯著性。在對農民繳費承受能力的影響因素中,“平均收入”、“是否了解新農?!?、“文化”、“婚姻”四個變量對其具有顯著影響。
(二)政策建議
1、加快農村經濟發展,提升農民收入
對于收入較低的農民來說,未來良好的養老保障是可望而不可即的奢侈品。因為在收入較低的情況下,農民考慮第一位的是基本生活需要、子女教育等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即使農民有意愿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但有可能沒有參保能力或不得不選擇較低的參保檔次,這從江蘇南通和廣西玉林兩地實地調研的結果比較也能得到同樣的結論。因此,加快農村經濟發展,尤其是較不發達地區的經濟發展,提高農民收入,改善農民生活狀況,將有助于提高農民的參保能力,進而保證較高的參保率和參保質量。
2、加大宣傳力度,調動農民參保積極性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作為一項新的制度,目前各項政策措施的制定還不夠完善,阻礙了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積極性,這在玉林地區表現得尤為明顯,因此需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農民對“新農?!钡牧私獬潭?。一是拓寬宣傳渠道,通過廣播、電視等農民易于接受的方式,把“新農保”政策總結成農民通俗易懂的政策,讓農民打消對政策的觀望意識,真正了解“新農保”的優越性。應當切實改善農村教育狀況,整體提高農民文化水平,在調查中發現玉林地區的農民文化水平較低,提高農民文化水平有利于加深農民對“新農保”政策的理解,而不是如調查中發現他們覺得“新農?!闭吲c他們毫無關系甚至從沒聽說過這樣的情況。二是加強農民養老風險意識的宣傳,倡導養老方式的多元化。在對兩地的調查中發現農民的養老方式都較為單一,且養老方式對農民參保意愿有正向影響,農民作為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主體,只有其個人提高養老風險的意識和傳統養老保障思想的轉變才能激發他們的參保積極性,從而才能提高農民的參保意愿。
由于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是將城鎮企業職工與政府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隔離開來,分別實行不同的養老保險政策。我國大多數省、市、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未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范圍之中,直接對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工作產生了極大的負面影響。當前兩種制度的不同,直接導致其繳費辦法、待遇計算等細則等均有極大的差別,特別是待遇方面相差較大。非國有企業往往看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都可以不參加養老保險,因此不愿意參保繳費。而部分改制的科研院所由于其企業性質曾為事業單位,適用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而改制之后則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心理落差較大,往往采取瞞報基數等手段逃避養老保險費的繳納。同時,由于我國在執法與監督環節中執行不到位,沒有及時地對各種逃費行為予以制止、懲罰,形成了許多企業不參保繳費仍能正常生產經營的局面,也極大地影響了其他正常繳費的企業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積極性。不愿意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于是選擇了在不用繳納養老保險費用或者逃避繳納養老保險費用的企業工作,從而影響了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和正規。
(二)與企業合謀,不繳或少繳費用;或是對企業的逃費行為不舉報。由于我國當前多種經濟形式并存,因而用工形式也五花八門。特別是非國有企業,往往人員構成復雜,分布面廣,流動性大,隊伍不穩定;同時,約束企業的勞動法律制度也不健全。如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不按規定操作、用工合同不規范等,直接給參保工作帶來困難。這類企業員工中有相當一部分來自農村,他們缺乏勞動風險意識和勞動風險損失補償意識。非公有的許多企業用工制度極不規范,相當多農民工往往不簽訂合同或只簽短期合同,且條件苛刻。這些身份為臨時工或季節工者,一遇經濟波動,首先被解雇,企業福利待遇也無權享受,更不能參加社會保險。一些外企、私企聘用的下崗職工仍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系,這就加大了參保登記工作的難度。當企業知道職工認識到需要繳納養老保險費用的時候,企業會與職工達成協議,用少量的代價換取職工的隱瞞或不舉報。當職工知道企業扣留了他們應該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時也因為怕失去工作而不向社會保障機構檢舉,從而造成了養老保險費用的流失。
二、職工個人逃費原因
(一)客觀原因??陀^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一是企業原因導致職工逃費。部分企業經營困難,效益不高,處于停產或者半停產狀態,造成相當部分國有企業無力承擔起為全部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責任。還有一些企業由于歷史原因導致職工客觀逃費。20世紀末由于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一些國有企業以及傳統集體企業紛紛改制,從新確立與職工的勞動關系。一些企業由于改制較早,在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正式確立以前便已完成改制,企業改制中并沒有考慮到職工的養老保險問題,沒有預留職工養老保險應繳納的費用,等職工意識到養老保險問題時,企業已經破產或者清償,已經沒有能力來負責原有職工的養老保險費。此時,如果職工想要確立養老保險關系,必須補繳前期本應是企業為自己所繳納的那部分欠費。而這筆費用往往數額巨大,因此職工往往放棄。二是制度原因導致職工逃費?!秶鴦赵宏P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中規定:在文件實施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因為最低繳費年限規定為15年,那么理論上來講,只要是職工繳費年限達到了15年,那么他就擁有了享受基本養老金的資格,而是否繼續繳費只是在基礎養老金的基礎上有所調整而已。于是部分職工在達到15年的最低繳費年限后,不再繼續繳費。而一些下崗職工再就業或者是年紀較大的農民工由于此前沒有參?;蛘哂捎谀承┰驔]有繳費年限記錄,而一旦參加工作則必須從新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從零開始計算。但是由于這些職工年齡普遍偏大,即使繳費到法定退休年齡,也滿足不了15年的最低繳費年限,因而無法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只能按規定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而企業所繳納的養老保險部分則劃入統籌基金。這種情況下,職工往往很容易與企業合謀,逃避繳納養老保險費。
(二)主觀原因
一是職工對國家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不了解,曲解、誤解了國家的政策法規。一些職工在退休前往往對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了解或者對該制度一知半解,也不會主動去關心該制度,因此他們會容忍雇主的逃費。同時,有些雇主為了自身利益向職工散布消極言論,使職工產生政府亂收費、轉嫁國企改革成本的錯誤認識,從而使他們對養老保險產生排斥感。
二是職工的個人短視。許多年輕職工缺乏風險意識,對養老問題等后顧之憂考慮甚少,不為自己進行老年儲蓄。這主要是由于一些職工不會主動為退休的生活保留足夠的積蓄,往往因為當前的需要而更注重眼前利益,認為既得工資比繳納養老保險費更重要。
三是職工的貧困或臨時財務困難。較低的工資收入使得貧窮的職工連眼前的基本生活需要都難以滿足,這個時候進行養老儲蓄更是無從談起。對他們而言,度過眼前困難期遠比繳納數量不小的養老保險費用重要,尤其是未來的養老保險金是個未知數的時候。而目前收入勉強能夠保證生活需要和養老保險繳費的職工,則會因為發生某些變故而導致產生臨時財務困難,這個時候逃費就不可避免地發生。
四是職工對養老待遇回報的期望值較低。從當前養老保險的計發辦法來看,僅憑職工目前的繳費年限與工資是不能夠精確的計算出將來養老金的準確金額的。由于養老保險繳費期限長,在繳費與待遇關系不明確、職工很難準確預知自己未來的養老金收入的狀況下,職工就會對養老金的預期收益產生較低期望值。另外,養老保險的回報率可能遠遠低于股票、基金等投資手段的回報率,有時甚至低于銀行儲蓄的收益回報率。因此,部分職工對參加養老保險有抵觸情緒。
五是對養老保險制度沒有信心或認為該制度不公平。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還處于發展階段,至今還沒有遇到資本主義國家養老保險所遭遇的各種問題,但是由于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因為體制改革的原因,導致大量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由于當時法律法規不健全,企業在解除職工勞動關系的時候完全忽視職工的養老保險權益,采用經濟補償的辦法強制解除職工的養老保險關系,極大地損害了養老保險在職工心目中的地位,導致職工對該制度失去信心從而導致逃費。同時,也有相當一部分年輕職工因為覺得繳費時間長而獲取待遇回報的時間遙遙無期、相對價值低或者他們得到回報的可能性很小,或是覺得讓他們承擔兩代人的退休金負擔是不合理,而一些職工可能預期不能活到退休之后而選擇逃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