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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稱為“《辦法》”)的通過,標志著我國已構筑起了以《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意見》(以下簡稱“《收購意見》”)、《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意見實施辦法》等文件為基礎的,以中小投資者保護為中心的基金保護法律制度。后續修訂的《證券法》第134條所規定的“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其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這一內容,更是使這一制度披上了合法性與正當性的外衣。雖然這一制度的“閃亮登場”給原來一直處于低迷狀態的證券市場注入了一支法律的“強心針”,同時也迎來了學界與實務界人士一片如潮之好評,但筆者認為,這一新生制度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并非是至善至美的,公正的評判是,它仍存在這樣或那樣值得我們檢討、反思與改進的地方。對此,筆者分析如下。
一、功能上的定位——一個目標定位欠完整性的問題
“法律必須回應現實發展的要求”決定了任何制度的構建都承載著特定歷史時期的使命與社會公眾的迫切訴求。對于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之功能,《辦法》在第1~2條開宗明義地表明:“為建立防范和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的長效機制,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有序、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是指按照本辦法籌集形成的、在防范和處置證券公司風險中用于保護證券投資者利益的資金。”籍此,不難發現,我國投資者保護基金的功效有二:其一是經濟補償功能;其二是信心支撐功能。
盡管上述功能的定位在很大程度上契合了保護基金事后賠償的實質,但是它也人為地掩蓋了一個“公開的秘密”,即作為與存款保險制度及保險購買人保護制度相應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制度的真正功能并不在于事后的賠償性救濟,而在于破產預防。這一立論就揭示出了一個潛在的命題,即該制度的主旨是圍繞事先性監管與行業自律所展開的。實際上,各個國家的存款保險公司所蘊含的對銀行業之監管權也是對這一理論的反證;然而,《辦法》并沒有賦予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后稱“基金公司”)專門性的針對證券行業的監管權,而只是在其職責部分的第7條設定了4項間接相關的內容:一是監測證券公司風險,參與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二是組織、參與被撤銷、關閉或破產證券公司的清算工作;三是發現證券公司經營管理中出現可能危及投資者利益和證券市場安全的重大風險時,向證監會提出監管、處置建議;四是對證券公司運營中存在的風險隱患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糾正機制。這樣一種職能的定位至少說明在對證券公司經營危機的救助上,“基金公司”是被動善后型,而非主動出擊型。盡管法律規則的目的在于定分止爭,但是從秩序持續性的維護與和諧關系的營造來說,“事前的防范勝于事后的救濟”是法律制度設計中真正常青性的主旋律。如美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公司(SIPC)在運作的30余年時間中,理賠總額也不過43億美元,這說明建立投資者保護基金的根本功能是通過制度效應恢復和提升投資者對證券市場之信心[1]。因此,筆者認為,在未來該制度的完善與創新中,我國有必要增補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相應的監管功能,從而使之與其經濟補償功能及信心支撐功能相輔相成地組合成一個系統性的整體。
二、組織模式設計——一個“得形而忘意”的問題
根據設立模式之不同,國外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大體可分為兩種運作模式,即獨立模式和附屬模式。前者即指成立獨立的投資者賠償公司,由其負責投資者賠償基金的日常運轉,如目前的美國、英國、愛爾蘭、德國等國家都是采取這一模式,而其中又以美國SIPC最具代表性。該公司成立于1972年12月30日,為一個非營利性的會員制公司,所有符合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5(b)條的證券經紀商和自營商都可成為該公司的會員。從其組織結構看,該公司的董事會由7名董事組成,其中5位董事經參議院批準后由美國總統委任。為了保證代表性及公司預期職能的發揮,在這5位董事中,3位來自證券行業,其它2位來自社會公眾。另外的2名董事則分別由美國財政部長與美聯儲委員會聯合指派。在公司的權力架構中,有一大亮點更是值得我們關注,即基于切實保障中小投資者的權益,公司董事會的主席與副主席由總統從社會公眾人士中進行任命[2]。后一模式即由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協會等自律性組織發起成立賠償基金,并負責該基金的日常運轉工作。采取此模式的有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家及我國香港、臺灣地區。那么,這兩種樣板孰優孰劣呢?筆者認為,法律是一種地方性的知識,一個民族的法律制度是與這個民族的生活方式緊密相聯的;因此,究竟采用何種模式可能是一個因民族的共同意識和共同精神而異的選擇問題,然而無論如何論之,選擇的結果必須應能順應本民族發展的內在要求。就基金的管理模式而言,它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一個國家金融市場的狀況、金融風險意識水平、邊緣性的法律制度環境及制度所能體現出的效率。晚近以來,設立統一的基金并交由單一的組織管理,在擴容資金,降低管理成本的同時為投資者提供“一站式”的索賠服務已為大勢所趨[3]。
對于組織模式問題,很顯然,我國吸納了獨立公司模式,如《辦法》第9~11條規定:“基金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由9名董事組成。董事長由證監會推薦,報國務院批準;董事會為基金公司的決策機構,負責制定基本管理制度,決定內部管理機構設置,任免高級管理人員,對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等重大事項作出決定,并行使基金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基金公司董事會按季召開例會。董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聯名提議時,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會議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決議,由全體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客觀來說,模式只是一個形式問題,制度構建的要害在于其所能夠達到的預期結果,在于這個制度是由什么樣的規范來充實,在于是由什么樣的程序來保證,即不以“形式論”,而以“目的論”。因此,從這個角度來估量,若我們意圖對中國目前的這種模式作出一個比較客觀且公正的定論,那么就必須透過形式來把握其內容。在中國金融法治化的過程中,由于欠缺本土化的金融制度與金融法治資源,美國金融法及其創新所折射出的理念一直是我們廉價的亦步亦趨的對象,如1995年我國金融業經營大分的格局就沾有美國1933年《銀行法》的印跡,2003年金融業大分而小合的調整便或多或少地折射出1999年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分久必合”的精神。雖然借鑒或模仿使我們的立法者與決策者在一定程度上達到了“既省心又省力”的事半功倍之效果,然而由于“西學東漸”并沒有實質性地置換或改良內藏于中華民族心理的傳統價值觀念,所以往往我們只是“得形而忘意”。《辦法》所創制的獨立模式及其實踐便是我們再次“踏進同一條河流”的又一個縮影。其原因如下:其一是董事會組成不當。雖然《辦法》規定“基金公司”董事會為9人組成,然而企業登記資料卻顯示,該公司的董事會由來自中國證監會、央行、財政部及上證所、中國證券登記公司的8名董事構成[4]。盡管我們可以推知這種偶數的配置可能是出于各方力量均衡之考慮,但是它卻會導致在票數相同時議而不能決的結果。雖然依慣例,在此境下,董事長可多投一票,但是此舉卻與公司法的基本原理相悖,因為從公司法原理考究,董事長只是董事會的召集人和法定代表人,其表決權重應與其它董事無異[5];其二是角色定位的不準。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創立之目的在于保護中小投資者,維護與強化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因而該公司董事會成員及其法定代表人便應具有強烈的“在民”與“平民化”色彩。也正是基于這一初衷,在美國SIPC里便專門設置了社會公眾型的董事席位,且董事會正副主席都必須由平民化的社會公眾擔任。然而,遺憾的是,我國“基金公司”里的董事會成員清一色地由具有“品級”的官員充任,這不僅體現了強烈的“官為民作主”的傳統“父母官”理念,而且也間接地向本就先天發育不良的證券市場傳遞了一種“政府導向而非市場導向”的聲音。雖然我們可以從“基金公司”資本金來源上為這種官僚化的組織結構的正當性提供一種辯護,但要注意的是,未來公司基金的補充還要更多地依于會員會費的繳納。筆者認為,目前的這種單一化的權力架構不僅直接削弱了社會公眾的話語權和基金可能運行的獨立性,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彰顯出了不同職能部門之間在利益均沾上的尋租心態與嚴重依賴政府之心理。
針對我國“有形而無意”的獨立模式,作者的修正意見是,既然美國版本為我們參考與印證的對象,那么我們所需要仿造的不止是“形”,而更應是其“神”,因此,有必要對目前“基金公司”的董事會進行“平民化”與“親民化”的改革。為了達到此目的,可進行如下設想:其一是在目前法定的9個董事會成員中,進行官方與非官方董事的適度抗衡性配置,如官方董事4個,非官方董事5個;其二是“平民化”的董事可考慮從社會公眾、證券公司、證券行業自律組織中進行選拔;其三是確立話語權平民化把握的理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公司對外意思表示的主體,因而為了體現“基金公司”一定限度的自律及親民化,作者認為我國也有必要確立基金公司董事長從平民化董事中進行選任之原則。實際上,無論采取何種方式,其終極目的都在于再造出一種抗衡機制,從而實實在在地體現投資者的話語權,并進而傳導出保護基金應有的功能。
三、資金不足與費用分擔不公——一個“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及顯失公平的問題
依據《辦法》第12~14條之規定,“基金公司”的資金主要源于以下幾項:一是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后,交易經手費的20%納入基金;二是所有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證券公司,按其營業收入的0.5~5%繳納基金。經營管理、運作水平較差、風險較高的證券公司,應當按較高比例繳納基金。各證券公司的具體繳納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據證券公司風險狀況確定后,報證監會批準,并按年進行調整。證券公司繳納的基金在其營業成本中列支;三是發行股票、可轉債等證券時,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收入;四是依法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和從證券公司破產清算中受償收入;五是國內外機構、組織及個人的捐贈;六是其他合法收入。
雖然從上述六大內容來看,“基金公司”的資金來源廣泛,但相對于龐大的證券市場來說,在遭受風險之時,與可能的損失相權,這些資金也會表現得捉襟見肘。而且,目前的現實狀態已表現出了一些端倪:其一是據現實情況的測算,2005年《辦法》第12條所規定的前三項收入來源僅20多億人民幣,且在成立以來,證券保護基金為處置風險券商已支出了近300億元款項[6]。其二是雖然國務院給投資者保護基金確定了680億人民幣的額度,并先由央行進行墊付,但“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這筆款項最終是要償還的[7]。實事上,《辦法》第13條也證明了這一點,該條規定:“基金公司設立時,財政部專戶儲存的歷年認購新股凍結資金利差余額,一次性劃入,作為基金公司的注冊資本;中國人民銀行安排發放專項再貸款,墊付基金的初始資金。專項再貸款余額的上限以國務院批準額度為準。”其三是雖然《辦法》安排的債券融資可一解“基金公司”資金不足的燃眉之急,但是債必須本息償付的本質屬性決定了其資金的非長久占有性。這一特點無疑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基金公司”的財務包袱。
此外,費用分擔上的安排也存有欠公平之嫌,如雖然《辦法》原則性地借用“經營管理、運作水平、風險度”等作為券商具體費用承擔比例考核的因子,但是在欠缺比較客觀且具可操作性證券風險級別評估體系的情形下,以上因子的準確性與真實性是無從考證的,這就可能使這些有形的標準處于一種形同虛設的尷尬境地。從國外的經驗來看,為了保證適度充足的金融資源能發揮最大化的效果,一般都對投資者保護基金設定一個資金數量的上限,或設定費用征收持續的時間,如德國即規定,若賠償基金現有資金足以支付投資者的債權請求,在監管當局同意后,則會員機構可減少或停止繳納會費;葡萄牙為了防止會員機構負擔過重,則對會員的年度會費最高額進行限定;然而不言自明的是,我國目前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對此還缺乏全局性的思考。
針對以上不足問題,筆者的建議如下:其一是將對違規券商及高層管理人員的罰沒資金納入收入來源的范疇[8],如法國投資者賠償計劃就規定,違規的投資公司將向基金支付罰金,罰金歸入賠償基金之中;其二是既然會費(我國不作此稱謂)是收入的主要源流之一,那么如何提取會費便是一個需要斟酌的問題。雖然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有利于量化管理,但是也有背于公正合理之原則。目前,我國采取的是以“營業收入”為標準。筆者認為,在該問題上,我們可以本著權利義務相配的原則,務實地采取綜合化標準來確定會費的多寡。考慮的指標包括券商的資產規模、券商客戶的數量、雇員數量、利潤額的高低、券商的經營管理水平及風險情況等,如此不僅可以兼顧費用分攤之公平,而且也可以弱化證券機構可能僥幸存在的逆向選擇風險;其三是公平地收取所得稅。目前,我國對國有股與法人股的所得不征稅,而只對流通股征收所得稅,這一顯失公平的做法是值得探討的。從理與法出發,應考慮對非流通股的資本所得征稅,并全額撥入投資者保護基金,甚至可以考慮從非流通股資產中強行撥出部分資產作為投資者保護基金之可能[9];其四是確立基金適度與充足之原則。由于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最終目的在于強化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心,若資金過多,則不僅會造成有限資源的一定浪費,而且也加重了券商的負擔。所以,在保證資金比較充裕的情況下,對費用的征收有必要確立“靈活性原則”。如基金總額已達一個理想度,則可以減征或少征或停征。
四、受保護者之識別與賠償范圍——一個沒有妥善解決的前置性問題
顧名思義,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意在保護適格的投資者,這是為其(宏觀上)立法的一個先決性問題。基于此,證券市場成熟的國家一般都有明確之界定,如美國《證券投資者保護法》(SIPA)第16(2)條就明確規定:“若某當事主體在日常經營活動中從其證券賬戶或為其賬戶而取得證券用于出售、質押或執行交易之目的,且該證券由債務人保管,則對其賬戶下的證券具有請求權。‘客戶’一詞包括任何對債務人具有源自這些證券的出售或轉換的人,抑或任何為購買證券而在債務人處存放現金之人,但不包括已構成債務人資本的份額請求權,或后于債務人或其它債權人之任何請求權。”[10]這一定性說明立法所要保護的“人”是基于交易和投資目的而將現金或證券托管于證券公司的人,即那些與證券公司存在傳統意義上信托義務關系之投資者,而非出于其它目的而將現金或證券出借給證券公司的人。
由于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之目的在于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中小投資者,所以在進行證券公司“客戶”或“適格投資者”身份識別時,就不能作扁平化的處理,而必須附載“除外條款”,以將處于強勢地位的機構投資者與具有利害關系的當事者剔除在外。如我國香港《證券及期貨(投資者賠償申訴)規則》第2條即規定下列主體不具有受償資格:持牌法人;被認可之金融機構;被認可之交易所、控制人或結算所;被認可的自動化交易服務提供者;獲授權之保險人、被認可集體投資計劃的經理人或經辦人;擔任法團的違責中介人的雇員或相聯者;特區政府或海外政府;以上法團的受托人或保管人。再者,就利害關系人而言,被排除的對象大體包括:證券公司之大股東或實際控制股東或關聯企業;證券公司之合伙人、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及一定情形下的配偶或其他近親屬;非為投資者提供投資服務,而只出于自身經營需要之經紀人。除此之外,在具體的操作中,有些國家或地區還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了細化的規定,如美國SIPC就不對未依1934年《證券交易法》注冊的投資行為提供保護;我國香港交易所賠償基金規定,只有交易所的會員公司之客戶才有獲得賠償的資格;加拿大投資者保護基金(CIPF)亦只對其會員提供保護。
基金的賠償必須有所指,必須有它在實踐中所實現的價值,此即在于適度彌補因證券公司破產或其它事因而致投資者受損之情形,而并不在于一般性的投資風險,其核心在于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因此,在規劃基金保護制度時,還必須考慮一個關鍵性問題,即賠償額度及在什么情況下投資者才能接受保護性賠償的問題。實際上,為了防范逆向選擇的道德風險及強化投資主體對證券公司“倒逼式”的約束作用,賠償必須是限制性而非全額性的。這種限額的確定必須綜合考慮以下因素:本國/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與金融市場發展階段、個人投資者平均投資額、投資者利益保護與道德風險控制之間的平衡、市場秩序之維持、基金負擔能力及過去之補償經驗等[11]。如歐盟《投資者賠償計劃指引》規定,每位投資者的最高賠償限額為20000歐元,若實際索賠小于20000歐元,則為索賠額的90%。我國臺灣地區單個投資者的最高補償額為100萬新臺幣,單個證券公司所有客戶的最高補償額為1億新臺幣。(注釋1:有些國家或地區對現金賠償或證券賠償限制分別進行處理,如丹麥對現金的賠償限額為40000歐元,而對證券賠償的限額為20000歐元。)還有的國家出于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進行比較籠統性的規定,如日本的保護基金就不對個人與機構投資者進行區分,僅規定最高賠償金額為1000萬日元[12]。此外,為了規范市場,投資者因下述情況所受損失不在賠償之列:由于市場價格變動而造成的損失,因投資建議失誤而遭受的損失,因通貨膨脹之影響而招致的損失,因不可抗力所受之損失及因股票發行人破產而使投資者所持股票市值縮水之損失等。那么,在上述兩個問題上,我國相關法律是如何設計的呢?盡管無論是從頒布的時間上,還是從正式的程度看,《辦法》無疑相對具有一定的上位層級性,然而對于受償投資者適格之身份識別及賠償范圍事項,該文件卻表現得有些語焉不詳了。相反,前期作為鋪墊性的《收購意見》、《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資金收購實施辦法》及《關于證券公司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文件反倒對這些先決性的問題規定得比較詳盡,如在收購對象上,它包括客戶的證券交易資金與個人債權。根據文件之精神,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指經紀業務的客戶為保證足額交收而在證券公司存入的資金;出售有價證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項(減去經紀傭金和其他正當費用);持有證券所獲得的股息、現金股利、債券利息;上述資金獲得的利息;金融機構處置以前法院已判決的屬于收購范圍內的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而“個人債權”則指居民以個人名義在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開立賬戶或進行金融產品交易,并有真實資金投入所形成的對金融機構的債權。(注釋2:從這一個概念可推知,適格受償的債權特指個人債權,而不包括機構性或組織性的債權。此外,在個人債權認定上,我國采用了雙標準原則,即債權憑證真實與資金投入真實的標準。)具言之,它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個人客戶直接借貸給金融機構,并持有借貸合同或單據的債權;二是居民個人持有金融機構發行的各類債權憑證,包括國債代保管單和以該金融機構名義開具的債權憑證;三是居民個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機構相關賬戶上被金融機構挪用、用于回購質押的有價證券(含國債、股票、其他合法債券);四是居民個人委托證券公司運營的財產,即委托財產,包括委托理財(含三方監管委托理財)。然而,有以下情形之一而被認定為機構資金的,不屬于個人債權的收購范圍:一是個人賬戶資金和證券來自有關機構或機構控制賬戶,但個人與機構之間不存在投資或債務關系的;二是非實名開戶或開戶人屬于機構關聯人員,開戶人也提供不出合法資金來源證明;三是因該資金向有關機構及機構控制賬戶支付過收益的(證券公司挪用個人委托資產支付其他機構委托理財收益的情況除外);四是有其他證據證明該賬戶屬于機構。在債權具體處置的過程中,還應遵循以下原則:其一是多人以單一個人名義(個人集合)對被處置證券公司形成的債權,按單一個人債權予以收購;其二是各種基金會中由個人捐贈的資金,屬于基金會的合法財產,基金會將該財產投入金融機構形成的債權,為機構債權;其三是收購實行名實相符的原則,凡個人以機構名義或機構以個人名義對金融機構形成的債權,不納入收購范圍;其四是多名個人資金集合后以單一個人或虛擬自然人名義與證券公司簽訂委托理財協議,認定為個人委托理財,按單一個人債權處理;但若同一合同項下該部分個人同時又分別與證券公司或其所屬證券營業部直接簽訂協議,則以個人直接協議為依據進行個人債權的登記、甄別確認和收購。
另外,在補償幅度上,我國對結算資金與個人債權采取了分類處置的方法,即對個人儲蓄存款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合法本息全額收購;而對“人個債權”則是,2004年9月30日(含2004年9月30日)以前發生的收購范圍內的其他個人債權的本金部分按照以下標準收購:同一個人(即同一身份證號的個人,下同)債權金額累計在10萬元(含10萬元)人民幣以內的,予以全額收購;同一個人債權金額累計在10萬元(不含10萬元)人民幣以上部分,則依九折價格收購。
不可否認的是,以《辦法》為中心的規范性文件為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的兩個前置性問題勾勒了一幅較好的藍圖,但亦不可回避的是,這一已初具規模的制度仍處于一個“摸著石頭過河”的時期,其離規則之精致仍存在一段遙不可及的差距。作者認為,其不足有以下幾點:其一是賠償范圍的排它性過少。眾所周知,“入市有風險,投資者需慎重”,所以“基金公司”的賠償責任情形并非是無所不包的(再說,其也沒有這個實力),然而對于這一實體性的問題,在上述諸文件中,只有《辦法》在第4條第2款規定:“投資者在證券投資活動中因證券市場波動或投資產品價值本身發生變化所導致的損失,由投資者自行負擔。”這一內容無疑與通行的國際實踐及證券投資者必要的風險自負的原則相背離;其二是賠償所涉的金融工具外延相對狹小。據《收購意見》等文件的規定,目前所涉的投資工具還只包括股票、債券等基礎性的金融工具,而不包括衍生性的金融投資產品。顯然,這一定性與我國金融日益國際化的現實不符,如2007年6月通過的《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及其通知已將投資產品擴展到掛牌交易的股票、債券、存托憑證、房地產信托憑證、公募基金、結構性投資產品及金融衍生品等。這無疑導致了中國證監會內部規則的沖突與協調問題;其三是個人債權優先收購之正當性問題。盡管以上文件并沒有白紙黑字地涉及優先收購問題(或許立法者認為這是一個理所當然的問題),但是若出現《辦法》所指的破產情形,新修訂的《企業破產法》又并沒有優先權規定之時,則此處“心知肚明而法卻不明”的優先收購權之正當性就面臨著法律的挑戰與質疑;(注釋3:盡管法律的無語并不會對結果產生實質性的影響(因為最終政府的決策會超越于法律之上),且盡管這種反映民意的結果也符合了社會正義(非司法正義)的普遍要求,但是在“依法治國”的今天,這種逆法而為的做法無疑是在侵蝕著我們苦心經營起的法治理念與意識。)其四是賠償對象與額度上的欠妥當性。投資保護基金的支付無疑是通過扶弱抑強的方式體現公平,也正是出于這一考慮,許多國家或地區都將與證券公司具有利害關系的關聯方排除于受償對象之外,而我國在對“個人債權”正當性識別時,卻對此沒有加以甄別,而是采取“一視同仁”的處理方法;同時,對結算資金采取全額賠償的做法也不利于抑制可能發生的道德風險,如美國就規定對現金的請求權不得超過10萬美元。此外,即使對于個人債權,《收購意見》及其實施辦法貫徹了限額補償的原則,但要注意的是《收購意見》是以2004年9月30日為時間段的,那么在后期的操作中就又會面臨一個難題,即發生于該時段后期的個人債權補償又依何種標準進行呢?而該文件卻沒有了下文。
針對這些亟待解決的問題,筆者的建議如下:其一是適度地確立不屬于賠償保護范圍之事項,從而將因投資者個人之因素、市場價格變動及通貨膨脹等事由所遭受的損失排除在外。此外,為了規范市場,在賠償對象上亦有必要將證券公司的合伙人、董事、監事、高級經理人員及這些人員的近親屬排除在賠償對象之外;其二是由于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保護的是投資于證券的投資者,所以在目前證券金融品種日益繁多的今天,對于“證券”的解釋我們就不能局限于基礎性的投資工具,而必須考慮到市場中證券之種類,務實地擴展至衍生性的金融投資工具。只有如此,才能達到所有正當的證券投資者都能受到公平保護之結果;其三是務實地處理好“個人債權”優先性問題。由于相對于新修訂的《破產法》來說,《辦法》等文件屬于下位法的范疇,所以要確實厘清“優先權”問題單憑中國證監會一已之力還達不到應有的效果。因此,筆者的建議是,在司法解釋實然地優于正式的法律解釋的情形下,可由最高人民法院對這一問題作出明確的解釋,從而提供相應的正當性支撐;其四是確立限額賠償之原則。投資者入市之目的在于可能性的贏利,這說明因市場風險而可能遭受損失也是投資者意料之中的。在證券機構可能被整頓、撤銷或破產也屬于市場風險的大前提下,盡管從穩定市場的角度出發,“基金公司”對損失進行“買單”自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但是若投資者游離于損失之外,則不僅人為地制造了一種利益與風險相衡不公的結果,而且在“事不關已,高高掛起”的心理狀態下,市場發展的方向也有可能與決策者預設的方向背道而馳。因此,我國有必要確立限額賠償之原則,而不應對“結算資金”另眼相待。
五、一個較長的結論
法律的功能并不全在于促使公民形成一種整齊劃一的“依法辦事”之風格;相反,對于市場來說,它更多地在于傳導一種信用、信心與信念,或者說是一種公共性的知識與經驗。可以說,這種法治理念就是對市場需要“證券投資者保護立法”的真正動因。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的主體,維護其合法權益當仁不讓地是各國證券法的立法宗旨與證券監管的首要任務。然而,有時天并不遂人愿,即便在美國這樣極發達及投資者保護法律相對成熟的國家,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也會受到不法侵害。同時,歷史和現實向我們展示了這樣一個事實,即證券市場上的中小投資者權益相對容易受到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的損害。因此,作為一種社會治理、正當利益保障及正義伸張的工具,盡管法律不是萬能的,但是在缺乏法律卻萬萬不能的現實訴求下,如何通過預構的法律制度來保障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便是經濟金融化下立法者所必須深思的問題。
作為有限的資金資源余缺調配的市場,證券市場更是需要法律的輔助與支撐,在一定程度上,法律制度的完善與否是一國證券市場正常、規范、順暢與健康運作的重要條件,而這又是與作為中介組織的證券公司之間存在有息息相聯之關系,因為證券公司與一般企業不同,證券公司是溝通投資者與證券市場交易活動不可缺乏的媒介。證券公司相關制度的確立與實施直接觸動投資者的利益,如證券公司破產制度就載有通過制定或授權制定法律的形式來保護投資者權益的相關內容,及通過立法來解決證券公司破產與投資者保護程序銜接的問題。當下,盡管我們已初步擁有了“以《辦法》為核心,以其它個人債權收購文件為輔”的保護證券投資者的規范體系(這一事實說明學界人士、證券市場廣大的參與者及監管部門都已深刻地意識到了投資者保護立法工作的重要性),然而“部門規章”畢竟不是比較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而且,在證券市場調控中,我國對不法侵害投資者權益的行為還欠缺有效的救濟手段,加之,現有的關于投資者保護的規定大多停留于政策層面,隨意性比較大。因此,繼往開來地講,制定一部好的、正式的法律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已是一個刻不容緩的問題。事實上,從世界范圍看,金融發達國均以專門立法的形式來規范投資者保護基金的設立與運作問題,如1970年美國出臺了《證券投資者保護法案》,1998年德國制定了《存款保護和投資者賠償法案》,2001年英國頒布的《金融服務與市場化法》將存款保險制度、保險購買人制度與證券投資者保護制度“合三為一”,從而構建了立體性的金融服務賠償計劃。勿庸置疑,這些成功的經驗必將給我們提供參考、印證、指引與學習的材料,且《證券法》明確了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法律地位,并授權國務院制定具體辦法。證監會、財政部、人民銀行聯合頒布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在經過實踐的檢驗后也給我們未來的附帶有整合與創新性的立法提供了實事求是性質的資源。由于美國金融法一直是我國借鑒與移植的對象,同時鑒于證券公司破產清算制度與證券投資者補償制度的密切聯系,在規則整合中,我們應更多地考慮借鑒美國SIPA的成功做法,并糅合其它國家相關立法的比較優勢,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籌集、管理及運用同證券公司的破產清算、財產分配統一性地進行規定,并賦予保護基金管理機構啟動、參與和組織證券公司破產清算程序的權力,即在普通破產清算程序的基礎上,確立以投資者利益保護為核心的特殊程序和制度。
盡管在市場經濟的大背景下,法律文明之間的繼受日益是一種常態與制度設計之必要,但歸根結底,立法所體現的是一種地方性的知識與經驗,因而筆者認為盡管在立法過程中,我們可以大刀闊斧地改革或“照葫蘆畫瓢”地套用西方已有的立法,但是我們不能只關注西方的法律規則,而必須關注這些規則所透射出的理念與精神。對此,哈耶克曾言:“從法律規則中,并不能推論出任何所謂的正義,相反,法律規則的淵源是來自于我們關于何謂正義的理解。”因此,如何既“得形”而又“得意”就成為我們這一代中國人所必須認真對待的使命。盡管從證券投資者保護之有效性、前瞻性、可預期性、嚴謹性、實用性、開放性及可操作性來看,我國宜采用專門立法之模式,但是在世界法律資源共享中,我們也必須注意到中國有中國特殊的問題,如我國的證券市場尚處發展初級階段,包括公司治理、制度建設、市場構架、證券民事責任等在內的多方面深層次的問題都有待在實踐中摸索與完善。此外,還有一個問題也是值得我們思考的。我國人口眾多,國民金融風險意識普遍低下,國民素有“官為民做主”的“仆從”意識,同時加上“穩定壓到一切”向來是我們的基本國策之一,因此即使我國在文本上已確立了比較完善的投資者保護法律體系,但是在損失分攤的明示擔保制度下,“政府的隱性擔保制度”能否得以根除仍然可能是存在“投鼠忌器”的難題。
實際上,該論題也再次以“冰山一角”的方式反映出了我國規則供給中的粗放性問題,如《辦法》6個章節只容納了區區的32個條文,《收購意見》更是給人“一事一論”的特事特辦之感覺(也不符合規則供給之范式);又如2006年5月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管理規定》(共40條)意在于通過督察長來監督檢查基金和公司運作的合法合規情況及公司內部風險控制問題,然而該文件恰恰忽略了“督察長”如何選任這一前置性問題。法律規則的明確性直接決定了規則的可操作性與可控制性,因為規則之不明不僅直接滋長了后期產出大量補充性文件而使其泛濫之流弊,而且也產出了讓法律人深惡痛絕的規則沖突或無法可依的問題,如《辦法》第19條(注釋4:該條的規定為“基金公司使用基金償付證券公司債權人后,取得相應的受償權,依法參與證券公司的清算”。)就人為地制造了一個無法避讓的法律障礙,即在“基金公司”補償投資者之后,其對證券公司的代位權相對于一般債權人來說,是否同樣具有優先性的問題。這一問題的法律安排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勾連著該制度效能之釋放。因此,可以說,如何現實地精雕細刻出明確化的規則也是事關證券投資者保護的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
注釋:
[1]黎元奎.我國投資者保護基金設立運作中的幾個問題[J].上海金融,2006(3):50-52.
[2]傅浩.證券投資者賠償制度國際比較研究[J].證券市場導報,2002(1):4-11.
[3]王坤、王澤森.香港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幾個問題的認識[J].證券市場導報,2005(9):29-33.
[4]郭民.買單券商:證券投資保護基金接力[J].中國新聞周刊,2005(9):19.
[5]羅培新.解讀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N].南方周末,2005—09—15.
[6]蘇丹丹、于寧.證券保護基金“自力更生”[J].財經,2006(6).
[7]陳向聰.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面臨的挑戰及應對[J].商業研究,2006(24):11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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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劉潔.海外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及借鑒[J].證券市場導報,2005(8):10-18.
2、審計失敗的成因及規避
3、試論企業內部控制的建設與執行
4、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的思考
5、財務欺詐的成因及防范
6、淺議內部控制制度審計
7、會計報表作弊的方式及審計策略
8、內部審計的獨立性
9、如何進行貨幣資金審計
10、論審計風險的防范與控制
11、識查假賬的主要方法
12、貨幣資金審計中需要關注的幾個問題
13、論企業內部審計監督
14、淺談現代企業制度下的會計監督
國家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在2008年“推進內部審計轉型與發展研討會”上指出,現代內部審計是部門、單位企事業組織的“免疫系統”,是內部控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滲透到內部管理的各個方面,必須以“強管理、防風險、促發展”為己任財務論文,積極探索以“事前審計為基礎、事中審計為重點、事后審計為保障”的審計方式,要責無旁貸地承擔起推動內部控制建設、強化風險管理的重要職責。這給內部審計的發展趨勢定下了基調。高校審計部門作為現代內部審計的重要組成部分,擔負著高校依法行政、依法監督的重要職責。目前,各高校審計部門所從事的業務工作大都是“事后審計”、“秋后算賬”,沒有體現出審計監督所應有的作用論文參考文獻格式。高校內審工作需要切實轉變傳統的審計觀念,改變以往“要我審”的模式,將審計工作“關口前移”,樹立“防范勝于糾正”的理念,提升高校內審工作的前瞻性,提出多角度全方位的建設性意見,為決策層提供更有力的支持財務論文,為學校發展提供更優質的監督和服務。
一、高校內部審計工作“關口前移”的內涵體系
內部審計工作“關口前移”是新時期黨風廉政建設“更加注重預防”要求在審計工作的具體運用,是把事后審計變為事前、事中審計,發揮審計“免疫系統”功能的必然要求。那么如何理解高校內部審計“關口前移”內涵,本文認為可以結合科學有效的方法加以剖析。
(一)從系統論角度豐富高校內部審計工作“關口前移”內涵。
一個系統是由各個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的個體集合形成的整體。高校內部審計工作“關口前移”是一項具有復雜性、前瞻性的系統工程。其一、從系統所處的環境出發,一個動態的系統必定與它所處的系統環境有著結構性的聯系。劉家義審計長2008年3月提出發揮審計“免疫系統”功能的觀點之后,全面審計系統積極響應,許多審計創新理念雨后春筍般出現,在這種審計轉型大趨勢環境下,高校內部審計工作“關口前移”是踐行審計“免疫系統”理念,推動審計工作轉型必要途徑論文參考文獻格式。其二、從系統的整體性出發,審計人員必須從審計項目的各個側面對高校內部審計工作“關口前移”進行系統化動態化研究分析財務論文,包括:審計的戰略目標、影響審計項目的內外部關系、被審計部門內控制度的相互作用等。
(二)從控制論角度強化高校內部審計工作“關口前移”監督。
控制論是信息交換過程中原因與結果不斷相互作用以完成共同目標的過程控制,一個完整的控制系統必須包括三個要素:導向器、檢測器以及矯正器。高校內部審計工作“關口前移”相當于導向器和檢測器,側重于事前、事中控制,發揮著審計“免疫系統”的預防功能和揭示功能。在高校內部審計過程中,當控制主體(審計人員)將獲取的控制信息(審計證據)傳達給被控制對象(被審計項目或被審計部門)時,其實也就是起到了一個行為修正的作用,即相當于控制系統中的矯正器,同時也發揮著審計“免疫系統”的抵御功能。
(三)從信息論角度暢通高校內部審計工作“關口前移”渠道。
為了全面清晰認識高校教育系統經濟收支、專項資金管理、教育資產安全完整等情況,必須加大高校內部審計信息化建設,在改進審計手段和提升審計效能的基礎上,暢通高校內部審計“關口前移”所必需的信息渠道財務論文,充分運用0A審計辦公系統和AO審計現場實施系統對財務數據和業務數據聯動審查,建立一套可操作性強的信息傳輸、信息獲取、信息篩選、信息處理、信息儲存的動態高校內審路徑。
二、當前高校內部審計“關口前移”的主要制約因素
審計“關口前移”是審計方式創新的結果和審計工作科學發展的延伸論文參考文獻格式。從工作實踐上看,高校內部審計“關口前移”取得了卓著的工作成效和良好的社會評價。但是,近年來,很多高校投入大量資金,建設速度明顯加快,新建項目、維修改造項目明顯增多,物資設備采購規模不斷擴大等等,現有的審計理念、審計獨立性、審計方法、審計手段以及審計范圍已經無法完全適應高校快速發展對內部審計工作的要求,具體表現以下幾個方面:
(一)審計“關口前移”的認識不足
高校內審人員樹立“關口前移”審計意識淡薄,僅僅著眼于問題的解決辦法財務論文,沒有立足于促進機制建設,通過與其他部門協作共同管理學校。并且高校內審工作側重于行政監督,“事后糾弊”或“事后問責”,沒有真正擔負起為高校健康穩定發展“保駕護航”的職責。目前,高校內部控制機制的不完善和高校治理權力過分集中,客觀上阻礙了高校內審工作“關口前移”的運用。在實際工作中,主要表現是:審計立項主觀性較強,審計風險管理及質量控制不力,業務工作流程存在一定隨意性,缺乏各個環節規范的文本等等。
(二)內部審計范圍比較狹窄
由于我國內部審計工作起步較晚,發展較慢財務論文,高校內部審計工作內容大都停留在財務收支審計、基建(修繕)工程審計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等方面,內部控制審計、管理審計、專項資金審計、效益審計基本上沒有開展,影響了我國高校內部審計職能的有效發展。
(三)內部審計工作手段落后
隨著知識經濟的來臨,經濟活動記錄已面向電子化、數字化和無紙化的方向發展,會計技術為了跟隨市場經濟的知識化、信息化的步伐,很多企事業單位已經實現了會計電算化。然而,在會計電算化信息開發時代,我國的審計電算化卻相對滯后,許多審計人員還停留在紙質賬本審計階段,對計算機審計技術掌握不夠論文參考文獻格式。我國高校內部審計技術手段相對落后尤為突出。
(四)內部審計人員質量不足
隨著高校信息化快速發展,信息資源快速建設和不斷引進財務論文,許多高校已經實現了校園網絡一體化和,那么這就需要相配套的先進科學管理技術方法和高素質信息化管理人才。但從目前看,有很多高校內部審計人員不能從傳統的審計手段中解放出來,信息技術知識缺乏、跟不上高校信息化建設對人才的需求。
三、高校內部審計工作“關口前移”的基本思路和具體做法
高校實行內部審計“關口前移”,就是要實現四個轉變:在指導思想和工作定位上,實現由注重結果到注重過程、由注重監督到注重監督與服務并重的轉變;在審計內容上,實現由單純財務領域的差錯防弊到注重改善經營管理的轉變;在審計方式上,由單純基建(修繕)工程結算審計到全過程跟蹤審計、由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到任前或任中審計的轉變;在審計手段上,實現由手工操作向計算機審計、網絡實時審計的轉變。
(一)加快審計理念轉變速度
在審計中,既注意對結果的審計,更注重對過程的審計財務論文,實現由注重治標向重在治本的轉變、由查錯糾弊向風險型審計轉變;以加強控制、防范風險為目標,重點關注內部控制能力及其有效性的審計和評價,查找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的薄弱環節,更好地發揮內部審計在促進高校內部管理中的建設性作用。
(二)拓寬內部審計覆蓋領域
除了開展基建(修繕)工程審計、財務收支和預決算審計,以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外,每年可以按照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內部控制審計、專項資金審計和效益審計。同時,要按照“全面審計,突出重點”的原則,將高校經濟活動全部納入審計范圍,特別要注意從未審計或長期未審計的單位,做到不留死角。
(三)實施審計方式創新工作
由事后審計為主向事前、事中、事后審計并重轉變財務論文,建立以“事前審計為基礎、事中審計為重點、事后審計為保障”的審計方式,實現對審計項目的動態管理和監督,有利于進一步發揮審計監督在防范和控制風險中的積極作用論文參考文獻格式。比如,基建(修繕)工程領域推行全過程跟蹤審計,實現工程項目全程審計與建設工程同步,對工程建設的立項、決策、設計、招投標、施工監理、竣工結算等全過程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和監督;針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建立起“以任前、任中審計為主,兼顧離任審計”的審計模式,堅持有離必有審,先審后離,先審后任財務論文,把審計評價作為任免干部的重要參考依據。
(四)加強審計手段創新能力
在審計手段上,廣泛運用現代審計技術,多形式、全方位地發揮監督和服務作用。第一,實現由傳統手工操作向信息化、科學化的審計手段轉變,構建起集聯網審計、實時審計、在線審計為一體的現代化審計平臺,實現對重點項目資金實時的、動態的監控,全面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和效率。第二,探索建立“兩書、兩報告”制度(“兩書”即《管理建議書》和《審計建議書》,“兩報告”即《審計專項調查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年度或半年度)》),充分發揮其在促進管理、服務領導決策方面的作用。第三,充分發揮審計專項調查作用財務論文,針對熱點、重點問題積極開展審計調查,如開展教育收費專項審計調查、“小金庫”清理、工程領域專項治理等工作,摸清家底,化解矛盾。
【摘要】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 財政按實際支付數反映支出, 人頭經費和專項經費均采取直接支付, 高校不能隨便改變項目和用途, 這就促使預算單位必須如實申報用款計劃, 提高編制預算的準確性,從而提高預算管理水平。
【關鍵詞】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 財政按實際支付數反映支出 人頭經費和專項經費均采取直接支付
【本頁關鍵詞】職稱論文 職稱期刊 MBA論文寫作 碩士畢業論文寫作
【正文】
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是市場經濟國家普遍實行的國庫管理制度, 是被西方發達國家長期公共財政管理實踐證明了的行之有效的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在我國, 它是以計算機網絡技術為依托, 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為目的, 由國庫集中支付機構在指定銀行開設國庫集中支付專戶, 將所有財政資金存入國庫集中支付專戶, 單位在支付款項時提出申請, 經國庫集中支付機構審核后, 將資金直接從集中支付專戶支付給收款人的國庫資金管理制度。實行這種制度, 能從根本上避免我國現行財政資金繳撥制度的種種弊端, 對加強財政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共財政管理體制有著重要意義。
一、高校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意義
1. 能從根本上解決過去財政資金支付層層撥付, 財政收入層層匯繳, 流經環節過多, 資金沉淀在預算單位的問題, 也能從制度上解決以往資金管理中存在的截留、擠占和挪用等問題, 從而起到預防和遏制腐敗的作用。
2. 能降低財政資金運行成本, 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和效率。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后, 預算支出所需資金由財政賬戶直接撥付, 減少了中間環節, 使預算資金到位及時, 從而有效地降低資金劃撥支付成本, 提高預算資金的使用效率。同時也改變了資金由預算單位層層轉撥, 工作效率低下的局面。既有利于財政對資金加強統一調度和管理, 增強財政宏觀調控能力, 又能有效降低資金劃撥支付成本, 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3. 有利于提高預算執行的透明度, 加大財政監管的力度。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后, 預算單位支付每一筆資金的付款金額、用途、交易時間、賬戶余額等信息, 都可以在財政國庫管理信息網絡系統中進行全過程實時監控。由此, 對財政資金運轉的透明度大大提高, 監管的力度也明顯加強。
4. 有利于促進預算單位提高預算管理和財務管理水平。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 財政按實際支付數反映支出, 人頭經費和專項經費均采取直接支付, 高校不能隨便改變項目和用途, 這就促使預算單位必須如實申報用款計劃, 提高編制預算的準確性,從而提高預算管理水平。同時, 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后, 專項經費必須事先提出詳盡的論證報告和預期效益, 預算的執行與財政資金的實際支出在時間上一致, 這樣就促使單位加強財務管理水平, 合理安排資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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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現代商業》 論我國金融改革及其未來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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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一些集團公司在強調企業發展速度和擴大經營規模的同時,沒有建立起有效的財務管理機制,對集團的所屬公司疏于管理,致使大量資金被占用、投資回報低,降低了集團的整體業績,拖慢了集團的發展步伐。鑒于此,集團公司應建立一套高效的財務管理系統,發揮集團的整體優勢,實現資本盈利最大化。
集團公司財務管理系統,是基于母子公司的產權和資本紐帶關系,為實現集團整體利益的最大化,以母公司對子公司財務活動的約束、檢查或糾偏為手段而形成的若干要素的有機組合。筆者認為集團母子公司財務管理系統是由制度管理、授權管理、人員管理、目標管理、預算和信息管理等構建的有機整體。
一、制度管理
一個健全的財務管理體系,實際上是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的體現。集團公司要加強對子公司的財務管理,首先應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免費論文,財務管理系統。法人治理結構的關鍵是董事會,董事會對外代表公司進行各種主要活動,對內管理公司的財務和經營,只有董事會才能全方位負責財務決策與控制,決定公司的財務狀況。
要使董事會真正發揮作用,必須建立以社會化、專業化為基本特征的董事會制度。社會化的標志是董事會中引入獨立的董事,增強公司決策的準確性;專業化的象征是通過設立財務專業委員會,負責公司對外擔保方案、一定限額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規定公司的長期財務目標,決定公司高級職員的薪金,監督檢查公司各部門的經濟效果,年終對公司的決策進行審查,負責制定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等,從而保障母公司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
二、授權管理
授權管理是指在某項財務活動之前,按照既定的程序對其正確性、合理性、合法性加以核準并確定是否讓其發生鎖進行的管理。授權管理通過授權通知書來明確授權事項和使用資金的限額,對在授權范圍內的行為給予充分信任,但對授權之外的行為不予認可。
授權管理應做到一下幾點:(1)不經合法授權,不能行使相應權力;有權授權的人則應在規定的權限范圍內行事,不得越權授權。免費論文,財務管理系統。(2)企業的所有業務不經授權不能執行。(3)財務業務一經授權必須予以執行。
通過授權管理,可以督促子公司日常財務活動的規范動作,從而保證集團公司整體的有序運行。
三、資金管理
對集團公司而言,母公司只有控制了子公司的財務收支,控制了其資金的流動,才能使子公司按照母公司所確定的發展戰略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集團公司一方面可通過現金收支報表,加強對子公司現金流的日常控制;另一方面,集團公司可設立資金結算中心或財務公司,將集團內各企業閑置和分散的資金集中起來,進行集團內企業間的資金結算以及集團內企業間的資金借貸,既滿足部分企業的資金需要,又減少資金的沉淀,實現集團內部資金的相互調劑余缺,還可以利用閑散資金謀求資金的短期投資效益,提高資金的使用率。免費論文,財務管理系統。
四、人員管理
提高集團母子公司財務管理效率的有效途徑是通過對子公司財務人員的管理,加強財務監控。母公司對子公司財務人員的管理可采取委派財務負責人的方式,集團公司委派的財務負責人列為母公司財務部門的編制人員,其人事關系、工資關系、福利待遇等均在母公司。財務負責人應組織和監控子公司的日常的財務會計活動,參與子公司的重大經營決策;享有對子公司財務計劃制定的參與權,財務計劃執行的監督權;對重大財務事項,與總經理或董事長共享簽字權,并承擔保證財務信息真實可靠等責任,切實維護集團公司的利益。免費論文,財務管理系統。
五、目標管理
圍繞集團公司股東財富最大化的理財目標,應建立以評價獲利能力為主體,評價償債能力、資產營運效率和發展能力為輔助的財務評價體系。集團母公司的財務目標確定后,便可按照目標管理的辦法,將總體目標層層分解到子公司,實行層層目標管理,落實到每一個責任單位,并作為對各責任單位經營管理業績進行考核評價的依據,以確保集團公司整體目標的實現。
此外,為使公司整體效益最優化還應通過合理的稅務策劃、盈余管理策略等對集團財務收益進行管理,以實現集團公司整體收益的最大化。
六、信息管理
集團母子公司間財務信息是否暢通,關系到整個財務管理系統的運行效率。有效的財務信息管理系統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 財務報告制度 母公司應制定子公司的財務報告制度,包括事前報告制度和事后報告制度。各子公司在進行重大經營決策前,必須事前向母公司報告。
(二) 內部審計制度 集團母公司應設立內部審計部門,加強對子公司的財務審計、年度審計和子公司經營者的離任審計。一旦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及時糾正,并對責任人加以處罰,以形成集團公司內部自上而下的監督制約機制。
(三) 財務網絡電算化 為提高集團財務信息的有效性,應建立全面覆蓋集團公司總部及子公司財務管理信息的網絡系統。免費論文,財務管理系統。母公司財務主管可以隨時調用、查詢任何一個子公司的憑證、賬簿、報表等信息,隨時掌握各子公司的經營情況,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集團財務信息有控制的共享與集成,將提高財務信息的實效性、真實性和準確性,為高層領導的經營決策提供及時可靠的數據,使集團公司的理財投資活動跨入新境界。免費論文,財務管理系統。
有效的集團公司財務管理模式的選擇和制定,關系到集團公司經營管理的正常順利和有效發揮。集團公司財務管理的完善,首先要構建財務管理系統,其次要保證管理系統能良好地運行。集團公司對子公司的財務管理,要把董事會、經營者、財務管理者緊密結合起來,處理好監督、經營、決策三者之間的關系;同時,借鑒國外成功的激勵機制,比如,股票期權制,與我國目前常用的工資、津貼或獎金形式結合起來,形成合理的、能促進集團公司發展的激勵機制。
隨著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企業的經營環境日趨復雜,經營風險也隨之逐步加大,因此控制和防范經營風險成了企業目標實現的關鍵,內部控制就是企業控制和防范風險的一道防火墻。在經濟迅速發展的過程中,代建制模式下的政府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經歷了從無到有,并且迅速發展壯大,同時政府工程項目暴露出許多弊端:像管理人員的專業水平不高、管理經驗積累不足、管理成本相對較高、政府控制能力相對較弱等,這就很容易造成政府投資工程項目超投資、超標準、超工期等現象,也容易給各方提供牟利的空間。因此越來越多的政府工程管理企業開始意識到內部控制對優化企業管理、增強企業競爭實力和防范風險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一、代建制模式下的政府工程項目管理企業內部控制現狀
經過十幾年的研究與探索,我國政府開始逐步采取“代建制”模式管理學論文,實現了“投資、建設、管理、使用”的適度分離,從而有效控制使用單位無限制的擴大項目建設規模,提高政府對工程項目的監督力度,從而保證工程項目建設和管理的專業化水平。目前代建制模式下的政府工程項目管理企業內部控制是以內部會計控制為主,兼顧與會計相關的其它控制,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政府對工程項目管理企業內部控制執行缺乏強制性措施
我國“代建制”政府工程管理企業作為政府投資項目管理中一個新出現的且十分重要的角色,得到了政府及建筑業的關注,許多企業也抓住這一契機,紛紛通過各種方式開展工程項目管理業務,但代建制還屬于新型項目管理模式,我國相應法律法規還不是很健全,企業內部控制,只能參照建筑施工企業。我國的建筑施工企業,只有上市公司在發生融資行為時,才被強制性披露其內部控制方面的信息,只要不進行融資,則可以不披露或少披露。這樣,就難以達到內部控制報告應有的效果,尤其是在強調管理當局對內部控制的義務和責任、在向投資者或其他財務報告的使用者提供對決策有用的信息等方面是遠遠不夠的。因此,為加強企業風險管理,應當強制性要求企業建立并實施內部控制①論文提綱格式。
①李連華.公司治理結構與內部控制的鏈接與互動.會計研究,2005,(2):65-68.
(二)內部審計監督機制不完善
一個完整的企業內部控制制度,應該有內部審計來監督執行,以便及時發現問題、糾正偏差、修改并最終完善企業內部控制。企業設
立內部審計部門,完善其內部控制組織設置,關鍵是要按照不相容職務相分離的原則,科學劃分企業內部各部門的職責權限,形成相互制衡的機制。內部審計機構應直接受董事會或下屬的審計委員會領導,以保持其獨立性和權威性。但是目前很多政府工程管理企業對于審計人員發現的問題重視不夠,對于審計人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不能積極整改,或者雖然上報整改方案,但是沒有真正執行,等到再審計檢查時類似的問題還依然存在,而且審計人員也沒有處罰權管理學論文,發現問題不能及時處罰,這樣影響了審計部門的審計意見和執行效果。
(三)內部控制制度不夠健全
政府工程管理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不是沒有制定,而是內部控制的各項規章制度用來應付上級檢查.裝訂成冊或張貼在墻上,但執行中卻很隨意。像有的企業不相容職務混崗,合同的簽訂、執行、付款手續辦理等全部由一人完成;對項目工程款結算的隨意性較大,有的結算原始單據沒有現場工程師或技術員的簽字或簽字手續不齊全;有的項目在沒有簽訂供料合同或設備租賃合同,就開始開工生產;有的項目工程合同的內容發生了變更沒有及時簽訂補充協議;這些環節出現的缺陷都反映出內部控制制度的不健全、內部控制的薄弱、監管力度不夠。
二、強化代建制模式下的政府工程項目管理企業內部控制的對策
(一)法律法規不斷完善
目前,不少地方正在建立各自的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如陜西、吉林等省份。各界人士面對代建法律法規嚴重缺乏的問題,一致呼吁政府有關部門應積極組織力量,重點加強立法調研,盡快研究制訂統一、全面、完善的代建制法規規章。相信在不遠的將來,我國將會頒發國家級的代建制管理辦法、代建制合同示范文本、代建單位的資質管理辦法等法規及相關配套政策,將會對代建制市場的開放、監管主體、代建制單位的設立條件和資質審查、代建制的適用范圍和實施程序、代建制管理項目的風險評估與控制、代建制項目的業績評價等方面作出明確的規定,為代建制的順利開展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②。隨著我國代建制管理辦法、代建制合同示范文本、代建單位的資質管理辦法等法規及相關配套政策的建立,代建制政府項目工程管理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也將逐步完善。
(二)構建政府工程項目管理企業內部控制體系
政府工程項目管理企業必須強化對工程建設全過程的監控,制定和完善工程項目各項管理制度,明確相關機構和崗位的職責權限,規范工程立項、招標、造價、建設、驗收等環節的工作流程及控制措施,保證工程項目的質量和進度。
(1)注重風險控制,加強職能管理
①加強會計核算和資金統一管理
集中會計核算和統一資金管理,加強企業預算管理和成本控制,
②劉笑峰 《代建制模式下的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經營管理對策》 天津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8,21.
建立有效的內部結算支付制度,對各施工項目部的資金由企業對資金
統一進行結算,按預算下撥,實行統一調度管理,強化企業的資金調控力度,以便實現資金的統籌安排和有效使用,形成規模效應。
②加強大型設備和材料采購管理
企業建立統一的材料采購與管理、租賃使用和更新改造制度,統一調配,加強管理,避免重復購買,提高完好率和使用率管理學論文,加快更新改造資金的回籠;統一大宗材料采購,加強公司內部的統籌安排,降低經營成本③
③加強市場經營和招標投標管理
從符合企業總體利益的角度來統一調配資源,優化選擇,因此企業必須強化市場經營和招投標管理職能,統一經營決策,集中人力物力,提高企業核心競爭能力。
④加強人力資源管理
企業應與主要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關鍵技術工人簽訂勞動合同并在內部有序流動,對暫時無崗人員按待崗制度處理,保持其相對穩定性,其他人員可由施工項目部按工程需要臨時聘用;設計合理的薪酬體系和激勵機制,配合項目經營責任制的實施,真正做到績效掛鉤,吸引員工到一線項目部從事管理和技術工作,穩定員工隊伍。
(2)建立良好的監督檢查機制
企業應建立對施工項目業務的監督檢查制度,明確監督檢查機構
③凌家明.內部控制理論的演進軌跡分析.經濟與管理,2005,19(J):24—26.
或人員的職責權限,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檢查④。
①相關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施工項目業務不相容職務混崗的現象。
②授權批準制度的執行情況,重點檢要業務的授權批準手續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權審批行為。
③業務流程的遵循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跨越流程辦理施工項目相關業務的現象論文提綱格式。
④責任制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相關責任是否真正落實到個人。
⑤各類款項的支付情況,重點檢查工程款、材料款、設備等的支付是否符合相關法規、制度和合同的要求;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工程項目內部控制中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3)完善內部審計制度
內部審計部門應該對內部控制定期進行獨立、有效和全面的評審,并將結果向管理層直接報告,這是政府工程項目管理企業控制風險的一道防火線。在企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時,內審部門應該參與評審和制度制定的全過程,這樣有利于內審人員全面了解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構成體系,發現關鍵控制點,準確理解各項內控目的、控制環境、控制方法、控制程序等。建立完善的內部審計工作制度,包括內審工作任務、權限、人員分工、人員崗位、審計程序、審計檔案管理
等管理學論文,制定相應的評審辦法,制定審計標準,例如審計實施程序的標準、
④朱翠蘭.論企業內部控制的監督.企業技術開發,2006,(J):55-57.
審計報告的標準等。政府工程項目管理企業通過完善的內審制度的建立,充分發揮內部審計對內控系統的全面有效審計再監督,及時糾正控制的缺陷將顯得十分必要。
2010年4月26日,財政部會同證監會、審計署、國資委、銀監會、保監會等部門在北京召開聯合會,隆重了《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標志著中國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基本形成。《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的,就像盛夏里的一場及時雨,指引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業的發展方向,提升經營管理水平。代建制模式下的政府工程項目管理企業屬于新時期的新型企業,應該參照《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擺正業務發展與內部控制的關系,嚴格管理,強化控制,對各項管理工作要形成多層次多視角全方位的風險控制體系,只有這樣,才能做好內部控制和風險防范,才能有實力應對日益復雜的競爭環境,促進企業的可持續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李連華.公司治理結構與內部控制的鏈接與互動.會計研究,2005,(2):65-68.
[2]劉笑峰.代建制模式下的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經營管理對策.天津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8.21.
[3]凌家明.內部控制理論的演進軌跡分析.經濟與管理,2005,19(J):24—26.
[4]朱翠蘭.論企業內部控制的監督.企業技術開發,2006,(J):55-57.
[5]陳關中.內審監督——企業風險防范的第三道防線.財務與會計,2006.12(J):52-53.
內部會計控制是科研單位會計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有利于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信息、保護科研單位資產的安全、有效推動科研任務的順利完成。會計控制是經濟管理的基礎,也是科研單位內部控制的基礎,會計控制的好壞直接影響一個單位內部控制的全局效果。
1 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的意義
內部控制制度,是指單位內部為了有效地進行管理,而制定的一系列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制度、措施和方法的總稱。
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其范圍相當廣泛,其作用已遠不止防弊糾錯,比較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可以發揮以下幾方面作用。
1.1能夠促進財務物資的妥善保管和正確使用
內部控制制度對財產物資的保管和使用采取各種控制手段,可以防止和減少財產物資被損壞,杜絕浪費、貪污、挪用和不合理使用等問題的發生。
1.2能夠促進提高信息報告質量
正確可靠的會計數據、資料是管理者了解過去、控制目前、預測未來、作出決策的必要條件,能夠促進維護資產安全完整。資產的安全完整是單位可持續發展的物質基礎,而內部控制系統通過制訂和執行業務處理程序,科學地進行職責分工,使會計資料在相互牽制的條件下產生,從而有效地防止錯誤和弊端,保證會計資料正確性和可靠性。
1.3能夠促進國家法律法規有效遵循
國家制度的一系列財政紀律及法規,都需要通過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來落實,通過實施內部控制制度以進行自我約束,遵循國家的財政紀律和法規。
1.4能夠促進提高經濟管理的效率
科學的內部控制制度,能夠合理地對單位內部各個職能部門和人員進行分工控制、協調和考核,促使企業各部及人員履行職責、明確目標,保證單位的各項活動有序、高效地進行。
為了達到內部控制的目的,應預先確立衡量實際績效的標準;正確記錄經濟業執行情況,并將工作實績與標準目標進行比較,借以發現差異并分析造成差異的原因以及各種因素對差異的影響程度;針對偏離目標和標準的現象,提出糾正的措施予以補救。還應注意一些特定控制程序的執行,如核對會計記錄數字的準確性、保持調節表、日常編報資料和試算表,核準與控制各種憑證,同外部資料比較,將現金、有價證券和記錄核對預算與執行結果比較等。論文參考,措施。論文參考,措施。
2 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
2.1組織機構的控制
包括組織機構的設置,分工的科學性,部門崗位責任制,人員素質控制。在設置內部機構時,既要考慮工作的需要,也應兼顧內部控制的需要,使機構設置既精干又合理。對內部組織結構和職責分工要有整體規劃。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保證各級人員具有與他們所負責的工作相適應的素質,從而保證業務工作的質量。
2.2不相容職務的分離控制
授權和執行的職務要分離,執行和審查的職務要分離,保管和記錄的職務要分離;對各項業務的處理要能體現出互相監督的作用。相關的職務,必須進行分工負責,不能由一個包辦兼任。在處理經濟業務時,有關人員能夠互相制約、相互監督。
2.3授權批準控制
各級工作人員在辦理各項經濟業務時,必須經過規定程序的授權和批準,才能對有關的經濟業務進行處理,未經授權和批準,這些人員不允許接觸這些業務,這一控制方式使每一個過程、環節責任、權利明確,使某些事件在發生時就得到控制。授權批準控制要求規定各級管理人員的職責范圍和業務處理權限,同 時也要求明確各級管理人員所承擔的責任,使他們對自己的業務處理行為負責。
2.4財會控制管理
為確保財產物資安全完整,所采用的各種方法和措施。可包括財務管理,如貨幣收支管理、費用、成本管理、資金管理等;財務物資管理,如存貨管理、固定資產管理、應收賬款管理等。
2.5風險防范控制
內部控制應當有全球經濟意識,要能敏感地認識到各類新生事物的價值,可以建立新型的資金供給制度,最大限度地滿足科技創新、管理創新等對資金的需求。但是創新活動具有很大風險,為防止風險、信用風險、合同風險等風險。風險防范是單位一項基礎性、經常性工作,單位應根據不同業務類型建立應對機制和應對措施。論文參考,措施。
3 當前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
3.1 沒有建立周密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多數是用一般財經規章制度說成是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只在財政資金使用上提出開支范圍及審批權限,它只能解決單位內紫金錠使用方向,而不能有效解決資金安全問題。長期以來科研單位的資金都依靠國家撥款,用完可以再要,致使個項目成本費用支出控制不住,浪費、重購現象屢屢發生,甚至出現物資外流事件。
3.2 內部會計控制意識薄弱
他們僅把財會科室看作是單位的“錢袋子”,無論支出憑證是否合法合理,只要領導簽字就能報銷。財會人員未能獲得監督管理資金資產的有效權限,財會人員合理建議和監督意見只能起到決策參考的效果,致使一些不合理的開支不能徹底杜絕。一些項目的內部會計監督流于形式,不呢個發揮相互制約、共同監督的作用。
3.3 貨幣資金和資產管理控制制度不夠完善
主要負責人對財物安全負責的意識不強、缺乏明確規范的財務核算及內部審計制度。例如:出入庫制度、賬實盤點、庫存限額、崗位分離,往來賬核對等不能有效及時實施;一些科室經常強調科研的特殊性,有的一起未辦入庫手續就直接投入使用,還有科室強調工作忙,對某些資產長期不盤點,不對賬,難免導致部分資產流失。
3.4 會計人員業務素質良莠不齊
雖然多數單位財會人員的水平都適應本職工作,但是也有部分單位經常出現登記未按法規程序,核算未按正確方法等人為失誤,個別財會還出現泄漏財務秘密或造假賬申報項目等不良行為,致使財務正常運行受到影響。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科學事業單位對財務會計的要求越來越高,過去會計那種只知道“事后作賬”、不管“事前、事中管理”的方法已經不能滿足業務發展的需求。論文參考,措施。科學單位迫切需要財務人員在資本運作、經營性資產的監管管理等方面提供更科學的決策依據,因此加大會計人員人才培訓,盡早建立一套安全有效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是十分重要的。
4完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措施
4.1 內部會計控制制度設計采用濕度控制的原則
由于科學事業單位經濟業務比較簡單,運轉環節少,并且多年形成一套固定的工作流程,加上人員結構大多是以“以老帶新”,人員流動不像企業那么頻繁,因此科學事業單位內部會計控制總的來說還是做到比較好的。盡管科研單位經濟業務單純,但是資金來源復雜多樣,承受的科研課題涉及國家的各個領域,除了遵守《科學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之外,還需要按照資金來源遵守相關的會計制度。科學事業單位每年需要接受多次各個方面的監察審計,不可控因素比較多;加上在投資、融資、租賃、經營等方面都有涉足;這就造成了如果內部控制制度過于嚴禁,常常會顧此失彼。因此在設計科學事業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時應該采取適度控制的原則。論文參考,措施。對于投資、融資、租賃、經營等容易出現問題的領域應該采用嚴加控制原則。
4.2加強各方面的內部牽制制度
明確規定各個機構和崗位的職責權限,使不相容崗位和職務之間能夠相互監督、相互制約,形成有效的制衡機制。。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控制,他的核心是“內部牽制”,是指對具體業務進行分工時,不能由一個部門或一個人完成一項業務的全過程,而必須由其他部門或人員參與,并且與之銜接的部門能自動地對前面已完成工作進行正確性檢查。它由適當授權、不相容工作的責任分工、憑證和記錄、接近控制、獨立檢查等環節組成。這種制約包括上、下級之間的互相制約、相關部門之間的相互制約。如物資采購業務,批準進行采購與直接辦理采購,即屬于不相容的職務,如果這兩個職務由同一個人擔當,即出現該員工既有權決定采購什么,采購多少,又可以決定采購價格、采購時間等,如果沒有其他崗位或人員的監督、制約,就容易發生舞弊行為。
4.3加強財務內部控制
會計作為一個信息系統,對內能夠向管理層提供經營管理的諸多信息,對外可以向投資者、債權人等提供用于投資等決策信息,要對會計主體所發生的各項能用貨幣計量的經濟業務進行記錄、歸集、分類、編報等需進行的控制。做好財務內部控制,直接的影響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和財產的安全。建立科學、嚴密的財務內部控制制度是安全、有效的財務管理基礎。財務內部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1、建立會計工作崗位責任,對會計人員進行科學合理的分工,使之相互監督的制約;2、明確憑單的填制、傳遞、裝訂、保管的程序和責任;3、嚴格限制無關人員對資產的直接接觸;4、定期對實物資產進行盤點,并將盤點結果與會計記錄進行核對等。
4.4加強內部稽核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內部審計控制都同樣來自單位內部。內部審計的主要職責就是監督和評價內部控制結構和風險,內部審計越薄弱內部控制風險越大。內部審計重在檢查和評價企業的內部控制,它不是側重某一活動的評價結果,而是注重建立一種監督機制。建立健立稽核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是預防舞弊、根治腐敗的根本策略。內部審計既要監督企業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社會整體利益、適應宏觀經濟目標發展;又要對內當好參謀、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糾正違規、化解風險。管理者應發揮企業內部審計的作用,切實加強考核、監督、制約機制,將內部審計人員,直接對單位負責人負責,真正發揮內審人員的作用,監督和保護單位的資產、財產安全,監督企業朝著合理、合法的良性方面發展。良好的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獨立于單位其他部門的內部審計制度,內審部門負責查各項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并將審查結果向單位最高管理者報告。內部審計工作越仔細,內部控制制度越健全,越能增強內部控制工作的效率與可靠性。
通過審核學生撰寫的畢業論文,學校可以了解學生對所學的專業理論知識和實踐技能的吸收情況,同時也可以考查學生對所學知識的創造性研究能力,有利于學生對所學理論知識的鞏固,培養學生在獨立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方面的能力,為他們走出學校打下一個扎實的基礎。
一、在本科生畢業論文中存在的問題
(一)畢業論文寫作時間少、重視度不夠
在高校擴招的影響下,使得每年畢業生數量巨大,畢業生面臨著極大的就業壓力。而在這種巨大的壓力面前,很多畢業生只能把找工作作為他們最主要的任務,而撰寫畢業論文只是應付畢業的任務,所以部分畢業論文開始出現了“東拼西湊”的現象,調研也不夠充分,可信度大大降低。
(二)研究能力和分析、寫作能力不足
本科生進入所研究的課題前,都會有選題和開題的過程,學生會到圖書館進行資料的收集,或者通過電子圖書館、網絡等途徑來收集資料。然而大部分的學生在這個過程中都無法找到所需資料,這表明學生收集資料的能力是相當有限的。在撰寫論文過程中,他們很少去思考問題,許多學生拿到題目就是一片茫然,盡管能勉強完成初稿,但仔細觀察會發現這些初稿中存在東拼西湊、詞、句表達不明確、思路、觀點不清晰、論據、論證不充分、寫作格式不規范等問題。而且很大一部分論文由于學生的表達能力不強,不能很自然的將科學研究與寫作有機的結合起來。
(三)師資力量缺乏
近幾年來大學生的數量快速的增加,使得教師與學生的比例嚴重失調,因此在高校畢業生論文指導方面出現了指導教師嚴重不足的問題。并且這部分教師還承擔學校的日常教學和科研任務,沒有充足的時間去指導學生的畢業設計。
(四)資金投入不足
根據規定,學生在整個論文寫作過程中的專題科研費用應該由其指導教師提供,而每位導師的科研經費卻是相當有限的,根本達不到要求。所以對學生科研的投入少之又少,這對畢業論文的質量產生了直接的影響。另外,學校對畢業生以及其畢業論文的管理不嚴,沒有規范性、缺乏可操作性,疏于檢查、監督,貫徹實施力度不夠也成為學生畢業論文質量得不到提高的重要因素。
二、如何提高本科畢業論文質量
(一)提高學生對畢業論文的認識,加強學校管理制度
高校應該要求專業課教師在學生開始上專業課的時候就經常性地、逐步的對學生進行畢業論文輔導,并對其進行畢業論文重要性的宣傳教育,讓學生知道畢業論文的重要性。另外,學校應該制定嚴格和完善的論文管理制度,從規章制度上防止本科畢業生在論文寫作的過程中出現的拖沓和不規范現象。同時對在校學生進行學術道德教育,讓學生認識到任何的學術抄襲行為都等同于偷竊,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應避免這種現象的發生。
(二)提供充足、高水平的師資力量
鼓勵指導教師帶領部分學生積極參加科學研究性的比賽,加大科研獎勵的力度,這樣不僅可以鍛煉學生的實驗能力,也可以提高指導教師的科研能力,使有能力的教師脫穎而出。在選派畢業生論文導師的時候應嚴格要求,最好多以教學經驗豐富和專業科研水平高的教師來擔任指導教師,同時還應保持一種積極的工作態度。如果本校的師資力量薄弱,無法達到要求,可以與外校進行聯合,尋求具備更好培養能力和科研能力的教師負責本科畢業論文指導工作。
(三)增大資金投入,完善獎勵機制
高等院校對學生畢業論文的預算和投入相對較少,學校應該想辦法從多方面的為科研研究提供資金保障。多數企業單位愿意為解決生產中出現的實際問題注入資金,因此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問題、贏得企業單位的絕對支持成為解決資金缺乏的一條重要途徑。另外,利用學校下撥的科研經費也是解決本科生畢業論文資金缺乏的一個重要渠道。與此同時學校還應該有健全的獎勵機制,根基需要對指導教師的工作量適當的增加其核算系數。在完成畢業論文評選后,對學生的優秀畢業論文進行獎勵外,也可以對優秀論文的指導教師進行表揚,并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建立必要的激勵機制,對于端正學生的學習和研究態度,集中更多時間與精力來完成畢業論文是相當有利的。
通過以上的分析,可知影響本科生畢業論文質量的因素是相當突出的。作為學生畢業成績考核的畢業論文,應該得到學校更進一步的關注,提高學生的重視度、教師的關注度。從更高、更深的層次來分析解決本科生畢業論文質量不高的問題,實現具有高標準、高水平的創新型人才的培養目標。
參考文獻:
一、主題詞
主題詞是目前國內外情報界廣泛采用的一種人工標引和檢索的主題語言,它的特點是規范性、組配性、相互性和動態性。英文檢索時通常使用美國國立醫學圖書館編制的《醫學主題詞表》中的詞組。中文資料如《中文科技資料目錄》(醫藥衛生)的主題索引由主題詞、副主題詞和順序號組成,使用時根據順序號到正文查閱題錄。
二、標題
標題是論文內容的高度概括,通常在論文完成之后提煉出來,有畫龍點睛的作用,是揭示論文主題、概括文中內容的簡明詞語。所以題名應概念明確,層次分明,美觀醒目,并盡可能包含主題詞和關鍵詞。題名中不應使用非公知公用、同行不熟的外來語、縮寫詞、符號、代號和商品名稱。科技論文題名一般中文以45字以內為宜,英文以5個實詞以內為宜。
三、內容提要
內容摘要是對文獻內容的準確提要是不加注釋或評論的簡略陳述。摘要是在論文完稿之后才寫的,是論文的濃縮,目的是為編審人員初步決定該文的基本評價與取舍,方便讀者大體了解論文內容,便于作文摘索引。
內容提要的結構包括:目的、方法、結果、結論。用1——2句話簡要說明研究的目的和意義;簡述研究的材料、方法、方案;應簡要列出主要結果、數據;得出結論,指出研究價值和探討。一般中文摘要250字左右,英文可長一些,盡量用數據說明。
四、關鍵詞
關鍵詞是從文獻題目或文摘、正文中提出來的具有實質意義、能代表文獻主題內容的詞匯。它與敘詞的區別在于它的非規范化,是自然語言。用于計算機系統檢索系統,使用時要注意詞的形式不同而造成漏檢,因為它屬非規范化詞,關鍵詞之間沒有語法關系,易概念混淆。
目前國內外所有核心期刊均要求投稿人寫上關鍵詞,目的是利于學術交流,建立各種數據庫,利于查新檢索。關鍵詞不能隨意編造和任意選擇,選用規范性詞語,每篇論文最好不超過3個。位于摘要之后,另起一行,關鍵詞之間用分號隔開,末詞不加標點符號,按重要性排列。要選用在標題及摘要中出現或在文章內多次出現的詞。
五、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是學術論文、學術著作的一個基本組成部分,是論文、專著中曾引用的觀點、方法和資料的出處或源文獻,反映作品的科學依據,反映作者對本課題歷史與現狀的知曉程度和可信度。要求作者直接閱讀過近5年內的重要一次文獻。一般論著選用10條以內,綜述在20條以內,按引用先后排列,并在文內右上角注上序號。注意正確使用標點符號,不能隨意變動使用規則,在最后頁碼之后不加標點。未發表文獻和內部資料不能列入,只能引錄公開出版的正式刊物專著。
施工核心期刊論文范例欣賞:
摘要:我國自80年代引入招投標制度至今,招投標在經濟建設中發揮了巨大作用,但同時工程招標投標案件也時有發生,為謀取巨大的不當利益,各種規避、破壞公開招投標的行為和問題時有發生,已經嚴重違背了招投標的初衷。從查處的一些違法違紀案件中,也暴露出了招投標工作體制和管理機制中的不完善。本文對目前建設工程中招投標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改進建議。
關鍵詞:建設工程,招投標,問題,建議
1、引言
我國的建筑市場已在全面對外敞開,工程招投標的相關法律法規也日益完善,市場運作將朝著更為規范化方向發展。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建筑工程招投標市場依然存在很多問題,市場急需進一步規范。
為了保證市場公開競爭機制,規范和統一建筑市場的交易行為,優化資源配置結構,保障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工期,節約工程造價,提升資金利用效率,完善體制,深入推進工程招投標工作,完善建筑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有利于企業發展的市場競爭機制,已經是迫在眉睫的任務。
2、我國現階段招投標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2.1領導干部行政干預,隨意改變招標方式
目前在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中分兩種招標形式,一種是公開招標方式,另一種是邀請招標方式,依照招標法的相關規定,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者是國有資金占據主導地位的工程項目就必須使用公開招標方式。有許多招標單位借降低費用或是縮短工期為由,將本應使用公開招標的工程改為邀請招標方式,來謀取不正當利益。這些做法嚴重違反《招投標法》,最終結果就是產生一系列“權力標”、“關系標”,致使招投標成了走形式、走過場,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工具。
2.2工程量清單報價,價款不做調整,投標人單方承擔風險
目前很多招標投標大多采用工程量清單報價方式,工程量清單有的是項目建設單位自己做,有的是建設單位委托招標機構來做。很多招標單位并無完整的施工圖紙,還有的招標時報建的圖紙與給施工方的圖紙不一樣,有的工程已經竣工,但圖紙尚未審核完。這給工程預算造成很大的困難。工程量清單編制往往東拼西湊,工程量并不準確。如此采用工程量清單報價,各投標人之間的投標價款差距很大。除圖紙和工程量清單不符外,招標人的工程量清單與投標人核算的清單也存在很大差異。在招標投標過程中,招標人給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的時間短,甚至只給投標人短短兩三天時間編制投標文件,投標人根本就沒有時間對工程量清單進行準確核算。
2.3歧視性發標問題
有些工程對資質等級要求并不高,但建設單位為將工程交給其承諾的投標人,在招標文件中,刻意將其資質等級提高,或者按其承諾的投標人的條件編制招標文件,對其他潛在的投標人設置了重重的障礙,人為的排斥著其他潛在的招標人。
2.4背離招投標文件訂立施工合同
按照招標法中的條文規定,在確定中標人之后,招標人需要在中標通知發出的30日內,與中標單位確定施工合同。合同中確定的建設規模、標準、標的內容、合同價格需要與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相符合,不能背離雙方的約定而另訂其他的協議。但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部分招標單位對招標確定的施工內容進行隨意變更和調整,導致實際合同結算價比中標價超出很多。
2.5誠信經營社會基礎尚顯薄弱
目前,誠信經營社會基礎尚顯薄弱,由于建筑產品采購權集中在招標人、招標和評標專家委員會手中,致使社會監督無法發揮作用,降低了投標人因提供虛假信息導致投標失敗的風險。
3、改進建議
3.1加強人員培訓及法制教育
對招投標從業人員及其他招投標工作參與人員進行定期培訓,使他們熟悉招投標業務和程序,不斷提高從業者和相關人員的技術水平和業務素質;加強法制教育,必須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法律約束自己,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招投標領域的腐敗問題。
3.2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目前《招標投標法》僅對違規招標和虛假招投標提出了處罰措施,對邀請招標等卻沒有明確的法律及處罰條款。下一步有必要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3.3實行招投標公開、公正、公平及全過程的監督
對招投標自招標公告至中標結果等的全過程都要公開,接受全社會的輿論監督。每個環節的監督責任落實到人,嚴格查處弄虛作假、圍標、串標的腐敗行為,對招標活動進行全過程備案,出現任何問題,都能有案可查,及時糾正錯誤,追查責任人,實行終身負責制。
3.4充分發揮招投標中介機構的作用
招投標機構以中介身份提供服務,要充分發揮其專業分工細、技術力量強、經驗豐富的特點,站在公正的立場上既對各方負責,又取信于各方,同時也可提高工作質量和辦事效率。
3.5推動企業節約成本,改進技術
引導企業充分利用先進施工技術、善于創新,對企業級項目經理部的施工技術進行改進,優化管理,控制成本,合理安排施工工序,確保安全,保質保量的完成施工任務,從而有效的做到節約成本,以提升企業利潤。
3.6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
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對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的作用,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3.6.1轉變和完善監督方式,增強監督的有效性
通過電子招標投標的實施,構建行政、當事人、社會三位一體的立體監督網絡,增強監督的有效性。
3.6.2促使招標投標主體自律,促進招標投標誠信體系建設
電子招標投標更大范圍實現信息的公開,能較好地發揮自身主體的自律作用,促進招標投標活動進一步規范,減少人為干預,有效防止投標人之間的圍標串標行為。
3.6.3促進招標投標市場一體化,突破傳統監管局限
電子信息以突破傳統媒介信息受地域、時間分割的優勢,與招標投標市場開放統一、公開公平等特征要求相結合,促進招標投標市場一體化發展及制度建設及行業的健康、科學發展。這也是推行電子招標投標最根本原因、最主要作用。
4、結束語
工程招投標已經成為推進現代化建筑市場體系建設的重要手段,針對目前出現的不良現象,隨著我國建設市場的日趨完善將會逐步消失。及時糾正,正確引導,良性發展,是我們招投標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積極建議、主動配合、有效推動是我們的工作方法。(作者單位:山東三強建設咨詢有限公司)
1、課題的目的及意義(含國內外的研究現狀分析):
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是指政府將所有財政性資金都納入國庫單1帳戶體系管理,收入直接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支出通過國庫單1帳戶體系支付到商品和勞務供應者或用款單位。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國庫單1帳戶體系為基礎,資金繳拔以國庫集中收付為主要形式的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是整個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有機組成部分和主要內容。
建立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無論從微觀還是從宏觀角度上講,都具有深遠的意義。1是杜絕收入繳庫過程中的拖欠、擠占現象,解決財政收入不能及時、足額入庫的問題。2是有助于提高財政工作和資金使用效率。3是嚴格預算監督機制,防止腐敗行為的滋生和蔓延,促進和加強廉政建設。
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主要優點,1、強化了政府監督管理職能,有利于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2、提高了財政調控能力和資金使用效率。3、規范了財務管理,提高了會計信息質量。
國庫集中支付改革是對財政資金運行方式的根本變革,是加強財政收支管理、從源頭上防止腐敗的重大舉措。但是改革也面臨如下問題:預算單位和財務人員對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認識不到位,主動性不強,甚至有抵觸情緒;部門預算和政府采購預算不夠完善;財政直接支付比例低;預算單位財務開支標準不統1;財務人員對相關的會計業務處理不熟悉;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管理信息系統不能適應工作的需要等問題。
如何完善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是當前財政、銀行關注的熱點。因此我們必須采取以下措施完善國庫集中支付制度。(1)完善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配套改革。 (2)構建財、稅、庫、行1體化網絡。 (3) “實時”監管國庫資金流向,確保資金安全,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變流和相互監督。 (4)因地制宜,切實落實銀行代辦業務費用。 (5)加快實行財政預算制度的改革,全面推行真正意義上的部門預算。
國庫資金支付方式是國庫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改變計劃經濟條件下形成的國庫資金分散支付方式,采用市場經濟國家普遍采用的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已在政府高層和國庫管理部門達成共識。作為1項龐大的系統工程,國庫管理制度的改革涉及技術條件、法律環境、管理體制、人員素質和各地千差萬別的財力基礎諸方面的因素,因此在明確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應當考慮有多種實現形式的存在,并在實踐中不斷地改進與完善,以期最終達到完全規范的制度目標。
2、課題任務、重點研究內容、實現途徑、條件:
1、國庫集中支付的含義及意義;
1、1 國庫集中支付的含義
1、2 國庫集中支付的意義
1、3 為什么要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2、國庫集中支付的優點;
2、1傳統財務支付體系的弊端
2、2國庫集中支付的優點
2、3 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帶來的顯著成效
3、國庫集中支付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3、1 國庫資金風險加大。
3、2 與銀行賬戶管理制度相悖。
3、3資金清算速度較慢。
3、4憑證傳遞手續繁雜,清算環節多。
3、5易誘發金融機構之間的“賬戶之戰”。
4、完善我國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建議。
4、1 完善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配套改革。
4、2 構建財、稅、庫、行1體化網絡。
4、3 “實時”監管國庫資金流向,確保資金安全,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變流和相互監督。
4、4 因地制宜,切實落實銀行代辦業務費用。
畢業論文是獨立學院本科教學計劃中最后一個綜合性實踐教學環節,是學生綜合運用所掌握的專業理論知識和基礎技能,按照規范的程序和方法進行的一項教學活動。其主要目的在于培養學生收集、檢索、加工各種信息材料的能力;正確運用專業規范語言闡述問題、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等。畢業論文不僅是對學生所學知識及綜合運用能力全面而系統的檢閱,而且是對獨立學院教學質量總體水平高低的評估。因此,如何加強畢業論文的科學管理、提高畢業論文的質量,已經成為獨立學院全面推進教學改革,實現人才培養目標的重要內容之一。
一、影響獨立學院畢業論文質量的主要因素
1.學生認識不夠,投入時間精力不足。
大多數獨立學院將畢業論文安排在第八學期,也就是學生在校的最后一學期。這一學期對于學生來說也是最忙碌的一學期,因為一方面,隨著就業壓力的逐漸增大,一些學生不得不利用這一學期,把主要精力和時間放在考研復試、求職擇業、出國上。另一方面,一些學生還有課程考核不及格,必須重新復習,補修不及格科目,以免影響畢業和拿學位。這樣一來,學生真正用于畢業論文的時間和精力就十分有限了。加之,部分學生到了最后一學期,思想上松懈下來,沒有對畢業論文工作引起足夠重視,認為畢業論文就是走形式、走過場,最終都能順利過關。因此,出現了馬虎應付,甚至抄襲現象,嚴重影響了畢業論文的質量。
2.師資力量薄弱,指導教師業務水平和能力參差不齊。
由于獨立學院正處于辦學初期階段,還未建立一支高素質、穩定的專任教師隊伍,大多教師資源是與校本部共享的,加之招生規模的不斷擴大,師資力量遠遠不能充分滿足教學需要。進入畢業論文階段后,師資不足的問題就更加明顯、突出。每個指導教師都要指導8―10個學生的畢業論文,一些高級職稱的教師指導的學生人數更是多達10人,甚至20人以上。此外,教師還要承擔其它教學、科研任務。繁重的工作壓力使得教師根本無法投入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來指導畢業論文。為了確保教學任務的如期完成,只能起用一些職稱低、缺乏經驗的年輕教師擔任畢業論文的指導教師,這些年輕教師專業水平、科研能力及論文指導經驗不足,并不具備獨立指導畢業論文的資格與能力,造成了畢業論文質量的下滑。
3.管理經驗缺乏,質量監控機制不健全。
與必修課和選修課課程相比,畢業論文的環節復雜,涉及問題多、彈性大、過程長、管理難度相對較大。而獨立學院辦學時間短,教學管理經驗不足,尤其在畢業論文的實踐教學管理方面經驗十分匱乏,相關的制度尚未健全。比如,大多獨立學院沒有對畢業論文管理制定具體、詳盡的實施細則與管理措施及質量評判標準。許多獨立學院在畢業論文的管理上,除了布置上嚴格要求外,并沒有對選題、開題、論文撰寫情況、評閱、抽檢等整個過程實行嚴格的質量監控,疏忽了對內容、內涵的監控,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畢業論文質量。
4.經費投入不足。
隨著獨立學院辦學規模的不斷擴大,獨立學院的教學經費主要用于教學設施的建設,對畢業論文所需的實踐教學經費的投入嚴重不足,實踐教學條件、實驗設備、畢業設計場所等都難以滿足畢業論文的實際需要,而畢業論文的管理經費,如指導教師的專項培訓經費、對學生的一些相關技能培訓經費、論文過程關鍵環節的管理經費更加無從談起。
二、提高獨立學院畢業論文質量的對策和措施
綜合分析影響獨立學院畢業論文質量的因素,我認為,目前獨立學院畢業論文工作存在的問題主要是管理問題。因此,結合多年的教學管理實踐,我就如何提高獨立學院畢業論文質量方面提出了幾點對策和措施。
1.加強學生對畢業論文教學重要性的認識。
畢業論文是獨立學院本科教學計劃中一個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是培養和提高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實現獨立學院人才培養目標的一個綜合性實踐教學環節,與其他教學環節相輔相成,構成完整的教學體系。學生作為撰寫畢業論文的主體,必須從思想上高度重視,認識到畢業論文的重要性,認真學習相關的規章制度,明確自己的任務、職責,樹立強烈的責任感、使命感,以誠信認真的態度去對待畢業論文工作,合理安排畢業論文與就業考研等其他工作的關系,投入充足的時間和精力,確保畢業論文的質量。
2.深化教學改革,完善教學計劃。
畢業論文實質上是學生在校期間所學知識的深化與升華,需要一個長期的積累過程,而不是單純靠畢業前一個學期就可以完成的。因此,教學上應遵循科學規律,注重學生平時的基礎訓練,并有步驟地將相關課程納入到教學計劃中。
①開設寫作課。對學生進行寫作方面的系統輔導和培訓,使學生掌握檢索資料、選題,確定論點到論文結構、語言表述等寫作基礎知識,初步了解本院畢業論文格式的要求、規范等。
②改革部分專業課程的考核方式。一些課程不再采用傳統的閉卷考試方式,而采取案例分析、調研報告或論文等形式,側重對學生寫作水平、研究能力的培養。
③開展假期社會實踐活動,撰寫學年論文。實踐活動可以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將所學的理論知識與實踐相結合,學以致用。學年論文則作為畢業論文的準備,畢業論文可在學年論文的基礎上進一步加深、拓展,這樣既減輕了學生畢業前的負擔,又有利于提高畢業論文的質量。
④開設專題講座課程。如針對高年級學生開設一些專業性強的專題講座,由資深教授講授本專業本領域的最新思想動態、研究成果,使學生及時了解最前沿的資訊,為撰寫畢業論文打下良好的專業知識功底。
⑤對教學計劃進行調整。傳統的本科畢業論文的教學集中安排在第八學期進行,時間一般為12―18周。教學時間安排過于集中,學生無法合理安排各項工作。要保證畢業論文和學生就業考研互不影響,達到雙贏的目的,就只能對傳統的教學計劃進行微調。在總學時不變的情況下,從第七學期(或提前到第三個暑假)開始,分散安排畢業論文教學,將畢業論文的教學時間拉長。這樣一來,學生就能充分利用節假日課余時間,在第七學期末完成或基本完成畢業論文的主要研究工作,相對延長第八個學期的空閑時間,減緩畢業論文與學生就業考研等其他工作在時間上的沖突。
3.加強師資隊伍建設。
加強獨立學院教師隊伍建設是提高畢業論文質量的關鍵。只有教師本身的科研能力、專業水平過硬,指導起畢業論文來才能得心應手,才能確保畢業論文整體質量的穩步提高。在教師隊伍建設上,除了大力引進優秀人才,建立一支高素質、高水平的專任教師隊伍外,還要充分利用校本部的師資力量,與校本部實行資源共享。與此同時,還應重視對教師進行培訓,挖掘潛力;通過學科建設,加大科研獎勵力度等方式,營造學術氛圍,鼓勵教師投身科研,建立以學科帶頭人為核心的學術團隊。利用學術團隊來指導畢業論文,教師之間定期交流,集思廣益,避免指導教師單兵作戰;建立嚴格的獎懲制度,把指導教師的考核與切身利益掛鉤(如提職升級、評優評先等),激發教師的工作積極性。
4.健全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嚴格實施質量監控。
從畢業論文過程來看,主要有選題、開題、組織、成稿、定稿、答辯、評分等幾個主要環節,每一個環節都應制定相應的制度和具體措施,使論文管理更加規范化、科學化、實效化。如制定《獨立學院畢業論文撰寫規范》、《獨立學院畢業論文評分標準》等,對畢業論文的組織領導、指導教師的職責、畢業論文的選題、撰寫規范、質量監督、答辯及成績評定等作出詳細而周全的規定,使畢業論文的管理具有可操作性。同時,對畢業論文的整個過程實施監控是提高畢業論文質量的一項必不可少的手段。由校、院、系部三級共同負責,分初期、中期、后期,對每個環節實行跟蹤監督,初期監督主要從選題、論文提綱及指導教師隊伍資格審查等環節入手,中期監督主要從教師指導情況、計劃執行情況的抽查等環節入手,后期監督主要從對論文撰寫的質量、論文答辯、論文評閱、論文抽查等環節入手,對畢業論文的整個工作過程,結合本科教學評估的標準和要求,嚴格執行和落實各項制度,實施質量監控,保證畢業論文質量的提高。
5.加大經費投入,激勵學生科研創新。
獨立學院應多渠道籌集資金,保證教學管理經費的投入。一方面,加強學科基本條件建設,培育出優勢學科,爭取更多的科研項目和科研經費,添置必要的圖書資料和設備,并適當增加指導教師的工作量核算,為畢業論文工作提供有力的物質保障。另一方面,學院出臺相應政策和激勵措施,鼓勵學生在課余時間參與科研項目和學術研究,,并在經費上給予一定的支持。學生通過參與科研,可以了解到該專業的發展水平和發展動態,接觸到一些學科前沿的知識,獲取第一手資料,為撰寫高質量的畢業論文奠定堅實基礎。同時,實施畢業論文的評比表彰制度,為畢業論文的提高創造良好的環境。如我院每年都進行畢業論文評比,評選出優秀論文,并將優秀畢業論文匯編成冊,推薦發表,對在畢業論文的教學工作中成績突出的指導教師也予以表彰,充分發揮了評比表彰在教學實踐中的激勵作用、示范作用,收到了較好的效果,促進了畢業論文質量的提高。
總之,加強畢業論文管理,提高畢業論文的質量是獨立學院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獨立學院應從自身的實際情況出發,以長遠、發展的角度去思考和探索,大膽創新和改革,建立有效的質量監控機制,構建制度化、科學化的管理模式。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不斷提高畢業論文的質量,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實踐能力和綜合素質,全面實現人才培養目標。
參考文獻:
[1]張華.本科畢業論文與教風建設.高教研究,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