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風險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關鍵詞:煤炭企業;投資;基金產品
0引言
2009年全國煤炭產量達到29.73億噸,預計到2010年全國煤炭產量將接近32億噸,按照需求每年增長2億噸計算,到“十二五”末煤炭產量會達到40億噸,產量呈現不斷增長態勢。而在價格方面,隨著最近一年美元指數持續下跌,帶動大宗商品價格大幅走強;國內人民幣升值幅度及速度均在加大,通貨膨脹超預期,包括煤炭、有色金屬在內的資源類被看做抗通脹的品種以及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對于煤炭的需求也日益強烈,從而帶動煤炭價格逐年連續上漲。煤炭產量和煤炭價格的連年上漲,使得我國煤炭企業積累了大量的利潤和現金,根據上海和深圳兩個交易所的統計,近三年來,煤炭行業平均每股收益較全部13個行業平均水平高出56.81%,而支出增幅減少,業績上升帶動更多的現金流入企業。煤炭又是工業生產和生活的必需品,需求居高不下,使得煤炭行業處于供不應求的狀態,也使得煤炭行業在買賣交易過程中獲得更多的主動權,從而使其收入更多的可以以現金形式體現出來。煤炭行業近三年每股經營性現金凈流量平均較全部上市公司高出26.79%,且呈逐年上升趨勢。
以上市的煤炭企業大同煤業(601001)為例,截止到2010年三季報,大同煤業的總資產162億元,在上市的28家煤炭企業中排第12位,主營業務收入75億元,經營性現金流入凈額26億元,賬面貨幣資金56億元,資產負債率僅為26.29%。大同煤業僅是眾多煤炭企業中的一個代表,在這個行業內,由于進入壁壘較高和不斷增長的需求,企業普遍擁有強勁的盈利能力和豐沛的現金流。
面對每年大量的現金流入,如何在保證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所需現金的同時,盡可能減少現金的持有量,將閑置的現金用于投資,以獲得更多的投資收益,成為擺在煤炭行業總會計師們面前的重要課題。煤炭企業多是國有大型企業,對資金的安全性要求較高,如何回避風險,投資風險相對較低而回報率較高的產品,筆者根據多年財務管理的經驗以及在資本市場工作的心得,認為投資基金產品符合煤炭企業大量閑置資金的需求,在資金豐裕的情況下,將閑置資金投入到基金理財產品中,獲得穩定的收益;而一旦當企業有資金需求時,可以申請贖回,現金回收迅速,能夠滿足企業資金快速回籠的需求。目前中國資本市場發展迅猛,基金等理財產品更是紛繁復雜,種類眾多,主流的投資品種有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以及目前市場上非常流行的“一對多”理財產品,了解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一對多”理財產品以及他們之間的區別,是煤炭企業選擇合適的理財產品的第一步。
1公募基金
1.1 公募基金的定義和特點從定義上來說:公募基金是受政府主管部門監管的,向不特定投資者公開發行受益憑證的證券投資基金。公募基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法規的嚴格監管下,有著嚴格的信息披露、利潤分配,運行限制等行業規范。目前的公募基金是最透明、最規范的基金。公募基金對基金管理公司的資格有嚴格的規定,對基金資產的托管人也有嚴格的規定,它的注冊資本必須達到80億元,因此在中國,基金托管人主要是銀行。封閉式公募基金每周要公布一次資產凈值,每季度還要公布投資組合。開放式公募基金每日要公布資產凈值,每季度也要公布投資組合。公募基金因為受到監管部門的嚴格監管,所以公募基金的資產安全性看起來更安全,也容易被煤炭企業投資者接受。另外,公募基金由于募集資金規模大,能夠分散投資,享受到整個證券市場整體的投資回報。這也是吸引煤炭企業投資者的地方。
1.2 公募基金的分類
1.2.1 公募基金根據基金受益單位能否隨時認購或贖回及轉讓方式的不同分為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在存續期內可以隨時認購和贖回,而封閉式基金一旦認購后,在存續期內不能贖回,只能通過交易所二級市場賣出。截至2010年6月30日,全部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的資產凈值合計21257.34億元,份額規模合計24086.43億份。其中,封閉式基金37支,資產凈值合計964.34億元,占全部基金資產凈值的4.54%,份額規模合計997.58億份,占全部基金份額規模的4.14%。652只開放式基金資產凈值合計20293億元,占全部基金資產凈值的95.46%,份額規模合計23088.85億份,占全部基金份額規模的95.86%。
煤炭企業閑置資金既可以投資于開放式基金,也可以投資于封閉式基金。封閉式基金可以在交易所公開市場自由買賣,每周公布一次凈值,但市場交易價格通常與凈值不一致。開放式基金每天公布凈值,可以在交易日內隨時向基金公司申購和贖回。煤炭企業通過投資公募基金既可以獲得穩定的分紅收益,也可以通過二級市場獲得買賣差價收益(封閉式基金)或者贖回取得差價收益(開放式基金),所以獲得很多國有大型企業的青睞。截止到2010年三季度末,根據封閉式基金公布的三季度末前十大主要持有人統計,有許多大型國企投資于封閉式基金,如表2所示。
另外,寶鋼集團有限公司、兵器財務有限責任公司、兵器裝備集團等也出現在很多開放式基金前十大持有者的行列。由于開放式基金有有650多支,這里不一一贅述。
1.2.2 公募基金按照投資對象的不同,分為指數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債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貨幣市場基金。指數型基金:基金的操作按所選定指數的成分股在指數中所占的比重,選擇同樣的資產配置模式投資,以獲取和大盤同步的獲利。如上海交易所的央企ETF(510060),該基金是運用指數化投資,跟蹤上證中央企業50股票指數,目的是在有效分散風險的基礎上,以低成本和較低的風險獲得良好長期投資回報。從央企ETF(510060)2010年三季報中,我們在前十大持有人名單中看到中國石化財務有限責任公司的身影,這是大型國有企業投資指數型基金的一個范例。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資的比例占基金資產60%以上;債券型基金:債券投資比例占基金資產80%以上;混合型基金:投資于股票、債券和貨幣市場工具,但是投資股票和債券的比例又不滿足股票型基金和債券型基金要求。貨幣市場基金:全部資產都投資在各類短期貨幣市場上的基金。各類基金風險和收益的配比關系如下圖所示。
煤炭企業可以根據自己資金的閑置時間長短狀況,選擇封閉式基金或者開放式基金進行投資。而根據企業承受風險的能力,可以選擇高風險高收益的股票型基金或者低風險低收益的貨幣市場基金以及其他類型的基金,以充分實現現金的價值。
2私募基金
2.1 私募基金的定義和特點
2.1.1 私募基金定義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相對,是指通過非公開的方式向特定投資者、機構或個人募集資金,按投資方和管理方協商回報進行投資理財的基金產品。私募基金的投資對象非常廣泛,從證券產品到金融衍生品再到企業股權等等,投資范圍從貨幣市場到資本市場再到實業市場、從現貨市場到期貨市場、從國內市場到國際市場的一切有投資機會的領域。按照投資對象劃分,私募基金主要分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兩大類。前者是指以非公開募集的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公司股權;后者是指將非公開募集的資金投資于證券市場產品(多為公共二級市場)。通常所說的私募基金即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本文主要討論介紹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目前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資金規模估計在8600億—12000億元,這部分龐大的資金來源相當復雜,根據分析主要包括三大部分:一是國有企業自有或其他來源的資金;二是股份公司、私營或民營企業流動資金;三是個人“大戶”的各類資金。
一、證券投資基金業概述
(一)證券投資基金概念
證券投資基金通過基金管理公司發行基金份額為方式來集中投資者資金,并由基金托管人進行托管,再由基金管理人對募集資金進行管理和運用。證券投資基金作為中間投資方式,具有利益共存、風險共擔的特點。證券基金投資流程的利益分配為由基金管理者對資金統一管理并進行再投資,投資者在共享投資收益的同時也與其所擔風險進行捆綁,而基金管理公司在整個流程中的只攝取一定的管理費。我國的證券投資行業發展較慢,現階段的證券投資基金主要用于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和衍生市場工具等領域中,在金融衍生市場中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還處于留白狀態。其次,在證券投資基金流程中,資金托管人一般為托管資格較高的商業銀行,集中的資金由托管人進行保管和監督。基金托管人和管理人的分離,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資金流動過程中的公開透明。
(二)證券投資特征
證券投資基金的本質可以稱為金融中介機構,它在投資者與投資對象之間起到了連接的橋梁作用,它把投資者的資金轉換成金融資產,利用金融機構進行再投資,在該過程中實現貨幣資產的增值。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人需要對投資者負責,且投資方面要履行按照合同的要求,在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的同時,實現利益的最大化。首先證券投資基金相比于其他機構投資和個人投資而言其具有一定的規模,這也與證券投資基金的本質有關。證券投資基金作為一種中間投資方式,依賴于公開募資得以運作。我國證券投基金的規模彈性較大,這與我國經濟發展走向不無關系。比如2007股票市場稱“牛市”,基金市值達百億,其峰期可以與歐美等金融發達國家比齊。其次證券投資基金要比其他投資機構更具專業性,這與投資隊伍的組成有著直接的關系。證券投資基金集納了目光前瞻,經驗豐富的專業人才,杜絕了投資過程中追漲殺跌的錯誤方式。
第三,證券投資基金的交易成本較低,該優勢建立在其規模大的優勢上,由于證券投資的規模大,成為券商眼中的肥肉。在券商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傭金戰不可避免,對證券投資方而言是絕對的優勢。傭金優惠大大降低了證券投資基金的交易成本。
第四,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領域廣泛。證券投資資金打破了常規投資無法參與銀行間拆借、證券回購等市場交易的現象。另外證券投資基金風險較低,由于其投資基金規模較大,因此能更好的對資金進行拆分,通過組合投資的方式,將資金分散進不同行業不同領域,相對豐富的投資結構大大降低了基金投資的不穩定性和風險性。
二、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法規不健全,監管力度不到位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行業也迎來了發展的新局面,《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信托法》等法律制度的建立完善有效的約束了基金行業中不法行為,增加了行業透明度,以投資者的角度出發為其利益保駕護航。然而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建設沒有跟上發展的腳步,現有的法律制度已不能滿足當下證券基金投資行業的需要。當下我國的證券市場違規資金暗箱操作,部分投資機構操縱股市現象屢禁不止,法律法規的不健全使得證券市場具有很強的投機性,給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美國投資基金的三部監管法規《投資公司法》《證券法》《投資咨詢法》,形成了相對科學完善的法律體系。而我國在《證券投資基金法》領域還相對空白,因此完善法律法規提高其可操作性尤為重要。其次,我國的證監會管理機構在證券投資參與過程中缺席,證監會在基金監管問題上缺乏主動權,這也是基金投資市場不規范操作屢禁不止的原因之一。而且證監會的監管重點較為單一,衡量指標和參考對象相對局限,更側重基金的業績的漲幅,沒有以基金投資者的監督出發,在財務安全方面和信息披露問題上沒有進行更多的監管和關注。因此提高證監會的職能作用,占據基金市場的主動權成為改善當下證券市場環境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基金投資內部缺乏合理的治理結構
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中雖然明確了占有基金份額較大的持有人具有主持人大會和自行提案審議的主動權,但是該基金法形同虛設。當下大份額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管理問題涉足較淺,這也是基金投資內部治理結構上存在的薄弱點之一。其次對基金內部治理人結構造成威脅的另一原因是基金管理人的素質有待提高。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基金持有人和基金公司控股股東間的橋梁,應該起到公平公正的作用。然而當下的現實情況是,
當基金持有人利益和基金公司控股股東之間的利益要做出取舍時,基金管理公司更趨向于最大化的保障控股股東的利益,對基金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在這個流程中基金管理公司的做法違背了公平原則,這與其基金管理人的素質不無關系,因此從提高資金管理人素質作為改善資金內部管理機構的突破口成為新的方向。第三獨立董事制度對基金管理機構也造成了影響,限制了基金內部的管理人員的實權。雖然2004年《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基金管理公司應該設置一套獨立董事制度。但是在當下的發展背景來看該規定有名無實。基金公司來任命基金公司的獨立董事,因此被任命的獨立董事更聽命于基金公司,同時獨立董事只對基金公司的股東負責,而不是對基金持有人負責,自然也不會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為其出發原點。因此所謂的獨立董事的設立其實是維護控股股東的利益的一種手段之一,獨立董事和基金公司的聯手,極大的限制了基金內部管理方的權利。 (三)基金激勵機制相對滯后
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證券投資業規模也逐漸做大,然而由于基金公司更注重了利益的創造忽略了對激勵機制的完善和改進,因此我國基金激勵機制沒有跟上發展的腳步,處于相對滯后的狀態。在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文案中這樣規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工資結構組成,管理年費的計算方式為年底基金凈資產值的1.5%,對于開放式基金管理人還能額外獲得中購費和贖回費。可見管理人的薪資結構由基金規模決定,從根本上削弱了所謂的績效考核。管理人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貢獻不再捆綁在薪資上,而其薪資的多少與基金規模掛鉤。這種分配方式導致激勵機制失效,不能充分調動管理人的工作熱情和工作積極性。該報酬制度導致造成管理人的工資與管理能力間的關系解綁,這必然導致基金管理人缺乏工作熱情。
造成基金激勵機制相對滯后的另一原因是基金托管人缺乏一定的獨立性,其監管權力被分散。基金托管人作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對籌集資金進行合理投資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然而現實情況是基金托管人權力被架空,監督職業難以實現。導致這種局面的原因之一是基金公司的最高管理層對基金托管人有絕對的任命權,這就導致了基金托管人聽命于基金管理人,而不是制約資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地位缺乏獨立性,這必然導致基金托管人無法從根本上脫離基金管理人的制約,充分應用其手中的監督權。
(四)投資理念把握出現偏差,證券投資基金的選擇空間受限
基金投資固然能為投資者帶來巨大的利益回報,然而在高利益的背后也存在著高風險。不正確的投資理念勢必會導致投資者損失慘重,這也是基金投資業所不可避免的難題之一。造成這一局面的原因與投資者對市場預期過高,盲目樂觀的投資態度有直接關系。這種樂觀情緒麻痹了投資者的理智,抱著一夜暴富的幻想盲目投資。造成投資者血本無歸的另一原因是投資者對基金業方面專業知識匱乏,缺乏對基金業風險性的認識。部分投資者對市場走向意識不足,卻想憑借高拋低吸頻繁操作的手段賺取差值,卻忽略了基金頻繁買賣產生的手續費,無形中加大了交易成本投入量。因此如何切合實際的分析基金走向,把握市場需求,成為投資者能在變化多端的證券投資業中穩步前行的基礎。
我國的證券市投資基金業起步較慢,發展程度較低,在選擇空間上還與西方發達國家存在一定的差距。導致證券投資基金選擇空間受限的原因之一在于,目前國內的證券市場的金融產品種類結構簡單,無法滿足市場需求。另外,金融產品之間共通性多,產品同化現象沒有得到有效的控制和改進。第二,現有的金融產品流動性差、市場交易的范圍受限。加之我國的債券發展還處于抬頭期,在規模和數量上都沒有形成一定的規模,無疑讓本就受限的選擇空間再次縮水,有效的投資空間越來越小。由于不能有效的對資金進行整合和管理,導致了可能存在的潛在財務風險被放大,同時也嚴重阻塞了規避風險的途徑。
三、針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存在的問題提出的研究性對策
(一)基金投資者要樹立理性的投資觀念
基金投資者應該保持理智的態度進行投資,首先要對證券投資基金領域的專業知識有所了解和掌握,準確的把握市場偏好,才能在高風險高暴利的基金業分一杯羹。投資者可以參考專家的意見,這些專業管理人員對分析市場走向方面經驗豐富,且善于將基金與金融市場的關系進行密切聯系,通過專業高超的技術手段和對信息資料的解讀,對金融市場上證券的價格變動走勢作出準確的預估,極大的降低了投資決策的失誤,大大的了提高投資成功率。另外,投資者要充分認識到基金與股票的不同之處。考慮到證券交易中存在手續費,做好成本核算。市場上短線基金與長線基金的種類繁多,投資者要分析其發展前景和影響充分考慮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選擇發展前景較好回報率高的基金類型。
(二)加強證券市場的建設和完善
我國現有的證券市場較為混亂,缺乏整體性的管理和整合。具體表現在兩方面,一方面來自對證券市場上上市公司的要求,要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增加其投資市值;另一方面聚焦在開發新型金融產品。當下證券市場金融工具單一,且雷同性強,因此著手于金融工具的開發,打破傳統金融工具單一的結構,將金融工具的發展和研究趨于多元化。金融工具的豐富,能滿足證券投資市場的需求,對于帶動基金業的持續發展而言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提高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風險
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風險對投資人的資金形成了一定的威脅。首先對控制基金管理人的道德素質要求要高,這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風險問題。另外要加強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的的監督,從外部施壓降低可能存在的基金管理人的風險問題。具體的解決辦法有兩種,其一,打破基金持有人大會缺乏獨立性的局面,設置持有人大會機構,集中基金持有人大會的權力充分發揮其大會職能。強化基金持有人大會常設機構的相關人員行使日常監督權的意識。其二,形成相對獨立的董事制度。獨立的董事制度能打破基金董事只對基金持有人負責的限制局面。同時董事制度的獨立有利于形成獨立于基金公司股東和公司董事之外的監管力量,進一步加強對基金人不良行為的監督和約束。
(四)建立層次豐富的監管體系
我國的基金業發展過快,現有的法律監管體系已經不能滿足其發展的需求,因此以我國國情為出發原點,以西方國外基金業較為成熟的工作經驗為輔助,形成以《證券投資基金法》為主體的法律監管體系。切實有效的法律法規能規范證券公司投資過程中存在的不合法行為,在一定程度上為基金立法的延續性和可操作性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另外,政府方面要強化監管力度,著提高執行力度力和監管效率,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履行其應盡的監管職責。此外,基金業自身也要形成自律組織,實現自我規范、自我約束。法律的完善,政府的監督,和基金業內部的自我規范,三方面共同施壓,促進證券投資市場的繁榮發展。
四、結語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到來,中國證券投資基金市場得到了空前的發展,同時證券投資基金業對我國實體經濟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從某一角度而言,證券基金對穩固當下國內金融體系,維持國內金融風險杠桿平衡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市場雖然起步較晚,發展程度較低,但是我國的基金總資產占流通市值比例和人均儲蓄的比例都在逐年走高。可以預期的是,證券投資業將在短時間內在數量和規模上取得了巨大的突破。目前中國的經濟發展勢頭迅猛,與之相關的證券投資基金業也將會一并得到提攜,基金業的發展規模和發展空間將會被無限放大。但在完善基金治理結構、合理規避風險、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等方面要加快建設腳步,為基金市場能夠持續健康地發展提供保障。
[參 考 文 獻]
[1]王穎娟.我國證券投資面臨的問題與對策分析研究[J].財經界(學術版),2014(3):130
[2]胡國恒,王少芳.后危機時代證券投資基金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分析[J].江蘇商論,2014(6):48-50
(一)產業投資基金的興起產業投資基金(亦稱私募股權基金,簡稱產業基金、私募基金)已與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并稱的全球四大金融支柱。美國自l999年起,產業投資基金在資產總量上成為最大的金融產品,取代了商業銀行資產總量第一的地位。在過去的十年里,美國私募基金的年回報率平均是12•7%,而納斯達克、道瓊斯等平均收益率只是7%左右,私募基金的投資從長期來看實際上比股市的投資回報高將近1倍,其迅猛發展之勢和優良的投資機會為世人關注。近年來的金融創新將國外的私募股權基金以產業投資基金的形式展現在國人面前,活躍在這一領域的基本上多為前來試水的境外機構投資者。盡管相應的法規還未正式頒布,中國第一只真正意義上以人民幣募集資金的本土產業投資基金———渤海基金的獲準注冊,已牽動起各地產業投資基金申報的熱潮。除了若干以投資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形式活動的私募股權基金之外,據報道已有上百家上規模的產業投資基金申請正在排隊候簽。
(二)產業投資基金為民營經濟帶來機遇產業投資基金的興起,為民營經濟以較大的規模進入金融領域,進而實現與金融資本的融合提供了契機。民營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一直困擾著民營經濟的發展。發展產業投資基金,不僅在現有的不甚通暢的銀企信貸間接融資渠道和改制上市直接融資渠道之外,又增加了一條更適合高成長中小民營企業的融資渠道,而且為有實力的大型民營企業進入金融領域拓展帶來了機遇。近些年來,民營經濟介入金融資本雖然在入股股份制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興辦民營擔保等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等方面嶄露頭角,但遠不如參與或發起產業投資基金所能夠形成的規模效應。因為在劇烈市場競爭中通過不斷的產業創新成長起來的民營資本,與產業投資基金私募的實質性特征和市場化營運的本質要求以及規模化發展趨勢十分吻合,而這些特質也正是產業投資基金和民營經濟所共同需要的。(三)民營資本的產業投資基金準入問題境外資本在我國組建產業投資基金已經獲得合法身份,民營資本進入境內組建的產業投資基金的前景還不明朗。在《產業投資基金試點管理辦法》討論稿中,規定產業投資基金只能向五類特定的機構投資者進行私募。五類特定機構投資者主體指的是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機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及社會保障基金或企業年金進行投資的法人受托機構或投資管理人,以國家財政撥款為主要資金來源的企事業單位,發改委規定的其他特定機構投資者。這里特定的機構投資者中,除了最后一類為發改委留了一個開放性的審批口子之外,其他幾類明確沒有包括民營企業。討論稿強調的是特定機構投資者的國有或國有控股特性,民營資本雖然在第二類的金融機構投資者中已有介入,但分量輕微。
股份制銀行和一些非銀行金融機構中民營資本舉足輕重,這里的“其他金融機構”卻并未予以明確。民營資本的產業準入已經不是一個新問題。國際上通行的產業投資基金的投資對象的劃分都是在投資實踐中自然形成,不會有我國現在這樣由政府部門人為地劃分為創業投資和產業投資,并由此制定出相應的管理框架規定準入對象。在人們一般的理解中,創業投資多是與風險投資聯系在一起的,多是成功幾率較小的風險項目,所以政府鼓勵和允許民營資本進入;而產業投資人們多理解為壟斷性行業或基礎建設項目投資,收益相對穩定可靠,就只能由國有資本獨攬。且不論這種明顯地對民營經濟不公平的產業準入政策是否決策合理和它背后可能導致的尋租現象,就是從資金運用和項目效率上看也是不可取的。政府對產業投資基金的行業進入設置門檻和自身的強力介入,為國有資本配套一系列扶持政策,都可以理解。但對于一個經過試點和實踐,境外資本都可以進入的投資領域,實在沒有必要再以投資者的經濟成分定取舍了。投資者的投資實力、經營能力、營運紀錄,以及能否接受相應法規的監督管理,應該是更可取的門檻取舍標識。其實,產業投資基金本質上是一種風險性的實業投資,而不是我們通常意義上的大中型建設項目或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產業投資基金是金融市場改革推出的金融創新產品,而不是僅僅作為一種政策調控工具。初生的產業投資基金亟需政府的扶持引導,這與民營資本的介入并行不悖,而且它的成長壯大還要依賴以民營為主導的市場化運作。
二、產業投資基金募集及其風險性投資實質
(一)產業投資基金實質的考察我國的產業投資基金在國外通稱為創業投資基金(VentureCapitalFund,簡稱VC)和私募股權基金(PrivateEquityFund,簡稱PE),是一種向特定投資者(通常是機構投資者)以私募方式籌集資金,主要對具有高增長潛力的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的集合投資方式。產業投資基金采用公司制、信托制或有限合伙制等形式,投資的目的是基于企業的潛在價值,通過投資推動企業發展,并在合適的時機通過企業上市、轉讓股權或股份回購等退出方式實現資本增值收益。根據目標企業所處階段不同,可以將產業投資基金分為種子期或早期基金、成長期基金、重組基金等。早期階段的為創業投資基金,成長或重組階段的為私募股權基金。
在我國的金融投資實踐中,由于一直是將創投資與在高技術創新、新商業模式領域運作的風險投資聯系在一起,而產業投資基金在目前就只是指的私募股權基金。在我國現有法律框架下,私募股權基金主要有三種形式:一是通過信托計劃形成的契約型私人股權投資基金;二是國家發改委特批的公司型產業投資基金,比如天津的渤海產業投資基金;三是各類以投資公司名義出現的、與私募股權基金運作方式相同的投資機構,只是這第三種并沒有納入基金的法律監管范圍。如果不包括各類投資公司形式的機構,私募股權基金就包含有信托契約型的私人股權投資基金和公司型的產業投資基金兩種形式。我國信托契約型的私募股權基金基本上都是活躍在證券市場的證券投資基金,只有公司型的產業投資基金主要是投資于實業領域,這樣我國的私募股權基金實際上是包含證券投資基金和產業投資基金。而我們現在理解的產業投資基金其實就是投資于實業的公司型產業基金,也有人稱為實業投資基金。不論國內外的產業投資基金在形式上有何區別,或是我國產業投資基金概念界定如何模糊,它們都它包含著一個共同的實質性特征,那就是私募性的實業投資。
它們都是通過私募形式,集合社會資本,達到一定的規模,原則上是在實業領域對非上市企業進行的權益性投資,投資者按照其出資份額分享投資收益,承擔投資風險。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即同時設計出退出機制,以便在一定時期后通過上市、轉讓或回購等方式,出售已增值的股權獲取利益。投資選擇在項目判斷上失誤,或資金進入后項目經營失敗,及其投資遲遲無法退出變現,基金的風險性實質即會凸顯出來。產業投資基金的私募形式是相對公募形式而言的。公募基金(Publicoffering)向非特定的的投資者募集,必須強調其公眾的資信背景,因而在規模上有較大的規定要求,需要多一些的審批環節和信息的披露,監管的加強也增強了基金的公眾資信,加大了社會一般的公眾投資者的信任程度,投資風險相對減少一些,但其營運效率和效益自然也會大打折扣。私募基金則不同,它所應對的監管相對要寬松得多。既然是私募它就必然帶有資本主體的盈利訴求,產業投資基金高投入、高回報和高風險的特征表露得更為強烈,實現資本安全和增值的宗旨及市場競爭的生存壓力,逼迫它的營運必須更加靈活高效,更加遵循資本運行的游戲規則、貼近市場、尋求機會,以自行承擔和刻意規避市場的所有風險。
(二)產業投資基金的風險識別既然在產業投資基金在本質上無異于風險性的投資,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門又為什么都對產業投資基金寄予殷切的厚望?主觀上看,他們把產業投資基金看成為彌補財政資金不足的一個來源、經濟調控的一種政策工具和結構調整的外生動力。他們期望在建設資金來源上以產業投資基金來幫助緩解資金需求與供給的矛盾,填補資金缺口,減輕財政負擔,發展基礎設施建設。在宏觀調控上運用產業投資基金作為調控的經濟手段,扶持主導產業的建設發展,促進投融資體制改革,實現宏觀經濟的協調控制。在產業結構調整上利用產業投資基金推動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改造和調整現有的產業體系,提高地方或產業的資本和技術結構。客觀上看,產業投資基金在我國發展的條件已逐漸成熟。近年來在政策法規上頒布了《信托法》,修改了《公司法》、《證券法》以及《合伙企業法》,證券市場實行的全流通改革,基本消除了各類私募性質的產業投資基金設立與運作的法律障礙。在機構投資者隊伍的建設方面,保險公司、社保基金、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以及大型國有企業和有實力的民營企業都希望介入產業投資基金。基金的低成本融資和資本集聚迅速,加之我國外匯儲備的快速增長、全球性的流動性過剩以及自主創新帶來企業良好的投資價值,都使得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具備一定實力的機構投資者躍躍欲試。產業投資基金在中國有很大的市場機會和良好的盈利前景,但作為一項新生事物,它的發展條件還并不是十分完善,特別是剛剛在境內興起和眾多正在蘊釀中的以官方主導為背景的產業投資基金,我們應該清醒地認識到它與市場機會伴隨而來的諸多風險。
三、民營資本介入與產業投資基金風險化解
(一)境內產業投資基金創新的不斷探索我國境內產業投資基金的探索起步于20世紀90年代初。首家經人總行批準的淄博基金于1992年成立,此后各地批準設立的近百只各類基金涌現出來。這些基金基本上都是政府主導型的背景,規模都比較小,最大的才5•81億元人民幣,最小的僅1000萬元人民幣。在當時房地產熱、股票熱、期貨熱、產權熱等浪潮的推動下,一些地方和部門受利益驅動紛紛介入投資基金,但對投資基金又缺乏正確的認識,使得基金設立和運作過程都缺乏規范。基金在運作上帶有濃厚的投機色彩,市場定位不明,絕大部分搏殺于證券市場,基金債券化和股票化。由于金融市場發展不完善以及法律監管缺失等原因,基金運作與管理的風險頻頻發生,致使我國初期的產業投資基金大多偃旗息鼓。當時境內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熱潮中成立的香港中銀國際的中銀中國基金,規模為1億美元,最后基金凈值也是所剩無幾。
在隨后境內基金的整頓改造中,這些“老基金”有的清盤退出,有的自生自滅,有的轉變為“新基金”,包括直接規范為證券投資基金或轉為產業投資基金。這樣才有部分基金投向基礎產業、支柱產業、關鍵產業及高新技術產業等我國亟需資金發展的產業。但境內真正意義的產業投資基金直至近年才出現,2006年天津渤海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成為一個標志。20世紀90年代中期,我國出臺設立境外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以吸引外資和分散產業投資基金風險,引進觀摩境外機構投資者的操作規范。該辦法規定,只有達到規模以上的境外機構投資者才能設立中國產業投資基金。我國正式提出和探討產業投資基金應該是由此開始,但由于當時的投資環境遠不如現在,成長性企業的素質和資本市場的發育都有待提升,產業投資基金的運作并不容易,以至于當時投資“中國概念”的境外私募股權基金以失敗的居多。這種狀況直到近年大的環境改變才隨之改觀,一大批境外產業投資基金開始活躍在中國的資本市場。
(二)民營資本介入金融領域的成功嘗試金融領域在國內一向是國營的壟斷性領域,這個盈利高、擴張快的行業,對進入企業的資產規模與質量、持續經營能力和管理人員素質都有較高的要求。金融改革創新使這一領域的準入管制有所松動,境外資本已捷足先登,許多大型民營企業也早已注意到金融行業的高投資回報率,正在謀求進入這一領域的各個方面。金融領域的民營資本在股份制銀行進展順利,其中在民生銀行已經占到55%的股份,在浙商銀行已占到85%的股份。截至2005年底,在11家全國性的股份制銀行中,民營資本已經占有12%的股份,115家城市商業銀行中的民營資本已經將近1/3,農村商業銀行民營資本已經占到56%,農村的合作銀行民營資本到了32%。據報道希望集團的劉永好投在民生銀行里的資金已經有了10倍以上的回報。創業投資及其金融服務一直是個高風險領域,一般的民營資本不會輕易涉入。早期啟動的創投和擔保企業大多為政府主導以國有資本組建起來,實際經營起來業績平平,有的甚至步履維艱。但就在這樣一個政策性很強、前景不明朗的高風險領域,深圳民營的中科智擔保公司以5000萬人民幣起家,用7年時間,實現資本金美金擔保額超過300億人民幣,資本金從5000萬擴展到約20億人民幣,成為全國最大的擔保公司和國內第一家外資進入的擔保公司。在產業投資基金方面,盡管相關法規尚未出臺,政策不太明朗,敏銳的民營資本已經以投資公司的形式涉足試水了。日前由多家大型民營企業發起,經國家工商總局注冊組建的世華聯合投資公司,將其業務方向鎖定為產業股權投資,以區別于直接進入風險投資和證券投資。它將挑選中國的成長型企業投資,具體委托于專業的中科招商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來操作打理,采取所謂“主業+基金”模式,在保持主業經營優勢的前提下避免企業多元化投資風險。宣稱在5年后做到100億元人民幣規模的世華聯合投資公司,事實上成為中國首家以公司型發起設立,而以契約委托型運營的民營產業投資基金。
(三)產業投資基金風險化解的制度安排監管部門之所以在產業投資基金準入問題上的態度還不明朗,主要還是對民營資本存有某些風險上的顧慮。其一是規模問題。產業投資基金主要由大型的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認購,國家通過必要的審核,在開始階段來選擇試點行業和地點。民營資本一般規模都不大,可以考慮組建小型的直接股權投資基金,而這在目前是作為不用實行審批制的創業投資基金來運作的。其二是信用問題。直到現在我國的個人信用體系尚未建立起來,特別是中小企業家民營企業報告體系的建設還困難重重,民營資本形成和構成的特殊性,使其在信息披露和監管等方面要復雜得多。其三是法律規范約束問題。由于缺乏系統的法律規范約束,我國的私募基金尤其是契約型私募基金在運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風險隱患,民間甚至有一些不法分子以此形式非法集資、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歸結到一點就是基金的安全問題,乃至由此引發的金融動蕩導致社會的不穩定。實際上,政府主導的國有資本投資項目和資金運用中的系統風險同樣不同程度的存在。
1私募型投資基金運行模式
11私募型股權投資基金運行方式
在對相關運行方式進行分析的過程中,要對其基本運行要求和控制機制展開深度解讀。目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按照設立、募集以及投資運作、資金退出等步驟展開應用處理,并且要求參與人員在完成基本操作后,對整個過程的結果負責,也就是說,私募股權投資體系是從資金結構設立到退出獲利的全部過程。而對于研究方式以及研究效果進行整合的過程中,主要對資金募集對象進行集中解構,不僅僅要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的相關要求,也要保證資金募集方式的合法。[1]并且,在私募型股權投資資金運行結構中,運營投資的目標主要針對的是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市場上發展前景較好的具備企業類型,結合市場需求和市場基本運營方式,積極建立相應的管理機制和控制措施,確保能對其投資目標有所幫助。值得一提的是,投資這類企業,其整體運行結構和管理機制都普遍具有高成長的趨勢,最重要的是,多數企業還沒有進入資本市場,能升級整體管理效果和控制效果,并且保證處理機制和運行參數的穩定性。在取得被投資公司的股份后,相關管理人員就要對之后的一系列操作進行統籌分析和集中整合,確保私募投資基金參與企業的管理和經營,提高其實際應用價值,并且,為以后的上市做好各項鋪墊。只有保證后續操作的穩定性,才能有效實現后期退出獲利。
除此之外,正是由于私募型股權基金投資的方式,決定了其實際管理結構和應用效果,私募投資基金管理者與被投資企業能在實際操作結構中獲得雙贏。在實際管理模型中,正是由于企業私募基金的投入份額,使得整體管理結構和應用體系出現了變化,不僅僅能提升整體管理效果,也能在獲取經營發展資金的基礎上,取得現金管理經驗的注入資質,為管理效果升級奠定堅實基礎。相應的管理機制中,私募型投資基金管理團隊也能借助管控機制的應用和落實,對市場運營管理以及發展動態展開深度整合,為企業提供常規化運營模式無法獲取的優質資源,形成互利共贏的發展局面。這對于私募型投資基金項目來說,具有非常重要的實踐意義和價值,能在提升整體管理機制和控制措施實效性的基礎上,保證整體管控模式和應用價值。在前期考察論證工序完成后,企業能對符合其參與投資的對象有直觀的認知,借助有效的調研和分析,對其整體發展價值和運行效率展開分析。
12私募型證券投資基金運行方式
目前,在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進行集中整合和分析的過程中,要對其主要運作方式展開討論,應用較為廣泛的就是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管理基金的投資單位會將保底資金交給出資人,并且針對實際情況和管理要求,對資金結構設定有效的底線,若是投資過程中出現了跌破底線的情況,則整體投資模式會自動終止操作。這種方式能有效地應對市場中的不確定因素以及風險,保證應用效果,但是,其運營過程中的保底資金并不退回;另一方面,在實際管理機制建立過程中,客戶只要把賬號轉交給私募基金管理部門,在實際管理機制建立和常規化操作后,若是基金管理結構出現了約定虧損比例的情況,基金的持有客戶能根據實際情況自主選擇,并且判定相應的管理需求和控制措施,能進行自動終止約定的操作。也就是說,客戶無須對后續項目和資金管理需求進行整合,只需要對現有資金進行處理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在終止合作后,要對約定贏利部分以上部分進行綜合性處理,主要是按照約定的比例進行分成,完成交易合作。利用客戶委托私募理財、第三方監管、?C券以及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等方式,都能實現財務業務處理的目標。[2]
2我國私募型投資基金運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21私募型投資基金運行問題之發展滯后
正是基于市場經濟的發展,私募型投資基金開始進入發展階段,困擾中國證券市場的股權分置改革問題,在實際管理模型和應用結構中逐步實現了整合以及解決,并且伴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私募投資基金業呈現出自行管理和應用的態勢,整體管理效果和控制機制也出現了變化,不僅整體管理結構和應用體系逐漸擴大,行業規模也在完善和增長,整體管理機制逐步正規化、規范化。但是,在法律層面,私募基金行業的合法化發展結構卻還存在滯后的問題,其整體管理結構和應用模型需要得到有效的處理和綜合性管控。私募投資基金在證券行業內部,還沒有取得合法身份,這對于管理者和投資者的貿易行為都會產生嚴重的制約,需要引起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積極落實更加系統化的控制結構,才是從根本上提高其管理有效性的路徑。
22私募型投資基金運行問題之監管滯后
在實際管理體系中,要保證其管理效果,就要對監管措施和監管機制進行集中整合,但是,由于監管滯后產生的影響也很大,使得這里管理模型和控制機制出現問題,相應的管理措施和控制體系也會存在嚴重的經驗滯后和管控效果滯后,相應的管理模型和應用價值無法得到有效落實。目前,我國的私募投資基金內部組織結構和控制體系并不能符合實際需求,設定的程序也并不具備基本的組織規則,相關應用價值無法有效整合,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混亂等一系列問題都需要得到有效處理。[3]值得一提的是,基金投資者對顯而易見的違規交易行為并沒有進行阻止,會導致整體管理結構和應用理念受到制約,相關操作模型和控制氛圍也會出現問題,也就是說,在實際管理機制和控制體系建立后,由于其運行模式中存在故意不履行監管職責的問題,導致相應的真實信息得不到披露,擬定協議不被執行,甚至在實際交易過程中,還存在擬定協議條款模糊化的問題,為了能降低違規成本,就將投資風險轉嫁到了投資人身上,嚴重者會導致投資人面對資金風險。
23私募型投資基金運行問題之信息收集滯后
在私募型投資基金管理機制建立過程中,存在信息交流和收集結構不明確的問?}。主要是專門規范和業務操作沒有得到有效的指引和規范,相關信息的披露結構并不符合實際需求,處理機制和管控措施也存在非常嚴重的滯后性問題。在實際管理機制建立過程中,由于部分私募投資基金盡管在貿易領域被歸屬到同一種類,然而,其實際信息整理機制和管控體系卻存在差異,也就是說,私募投資資金在負有義務的披露主體方面以及應當披露的范圍層面都存在不足,信息的傳遞出現嚴重的滯后和問題,也是導致整體信息結構和應用價值之間存在分歧的原因。另外,由于信息傳遞和分析結構出現問題,導致整體管理要求得不到有效的滿足,私募投資基金投資人無法有效對其相關操作展開深度分析,也使得沒有標準的平臺應用價值隨之降低,由于對不同的私募投資基金無法展開比較,就會無形中加大了投資決策的困難程度,使得整體管理效果失去實效性。除此之外,政府監督管理機關的監督要求得不到有效落實,也是導致其處理效果受限的主要原因。
3我國私募型投資基金的運行優化措施分析
31優化資金管理機制
在實際管理機制建立過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保證資金管理機制符合標準,并且積極建立健全更加系統化的控制措施和運行標準。由于行業發展的首要任務就是保證投資基金投資者的自身利益,因此,要積極建構更加完整且有效的資金管理機制,確保控制結構和應用渠道符合標準。目前,我國私募投資基金已經逐步成為金融資本市場的參與主體,加之近幾年證券市場的發展,在股權交易市場逐步完善的背景下,整體運行結構和應用模型也趨于規范,在金融資本市場中占比逐漸增大,這正是提高我國資本市場層次結構項目中非常關鍵的力量。也就是說,要想提高具體研究效果,就要對私募投資基金的投資者進行綜合性解讀,確保其資金募集的主體地位,也要對集合資金的來源進行整合,保證處理效果和管控體系的完整性,升級應用價值。尤其是對集合資金進行投資運作資本的分析和控制,以保證在發展金融資本市場的過程中,整體管理模型和監督管理機制符合實際標準。監督管理機構在認知市場投資項目的同時,結合實際需求,建立健全完整的處理框架體系和管控模型,為實現公平匯報投資管理氛圍奠定堅實基礎。
32優化資金獨立性
對于整體管理機制和管控結構升級項目來說,資金獨立效果和應用體系非常關鍵,需要相關部門結合實際需求進行統籌分析,積極踐行系統化的處理模型和處理措施,并為管理應用結構提供更加直觀的管理建議。值得一提的是,在對資金進行管理時,私募投資基金的資產是基金投資者投入的資產,要從根本上保證基金維護資產的安全性,切實管控私募投資基金參與者的合法權益,秉持獨立性原則,為項目升級提供資金管控支持。私募型投資基金的管理,要對資金的應用路徑和渠道展開深度分析,設立單獨存款賬號的同時,保證資金管理和控制規定符合標準,在優化資金獨立性的基礎上,為資金管理系統的綜合性升級奠定堅實基礎。
33優化管理經驗
關鍵詞:私募基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有限合伙;金融衍生工具
一、私募基金的界定
所謂私募基金,又稱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和富有的個人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但筆者要強調的是“非公開發行”并不意味著不能進行諸如做廣告等宣傳行為,而是更注重于向特定的公眾發行。本文探討的私募基金就是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目前私募基金司法解釋尚處于論證階段,自然無法從法律條文中找到答案,有關部門也并未就此做出說明,到底什么是規范私募基金或不規范私募基金呢?估計私募基金業內人士也較難把握。
據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某位法官說:“實踐中我們認定私募,最主要的特征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發行。認定不規范的私募,主要有兩個特征,一是承諾保底收益;二是資金是否打入管理人賬戶。”
由于缺乏系統的法律規范約束,我國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在運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風險隱患,甚至成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實踐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見于三種類型:非法集資、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蠱惑交易”操縱股市行為。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對象則是少數的特定投資者,且對這些投資者一般門檻較高,參與的資金量要有一定規模,其目的是共同投資、共享收益和風險,但如果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向投資人許諾高比例的保底收益,則可視為非法集資。
根據我國法律,非經金融主管機關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業務,否則即構成違法行為。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與私募基金相區別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給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來源于風險收益,不應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則既有違法之嫌。
另外,私募基金很可能違反中國證監會《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辦法》有關“蠱惑交易”的規定。“蠱惑交易”可以理解為,操縱市場的行為人故意編造、傳播、散布虛假重大信息,誤導投資者的投資決策,使市場出現預期中的變動而自己獲利。特別是在互聯網時代,“蠱惑交易”的危害性和嚴重性更應該引起高度關注。通過論壇、QQ、MSN、博客等網絡傳播手段,一個虛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時間內迅速傳播,網狀擴散,貽害無窮。
二、私募基金應該合法化
通過對海外私募資金的考察不難發現,隨著一國經濟實力的增長和市場經濟結構的升級,“私募基金”難以阻止,將成為一國市場經濟體制趨于成熟后必然出現的一個重要的金融服務領域。
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證綜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機構結構過分單一,大量贖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壓力。私募基金一般有一年的封閉期,并且一年之后只能在特定的時間段贖回,而不能天天贖回,如果私募基金發展壯大起來,與公募基金互補,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此外,股指期貨推出后,如果只有公募基金和券商,沒有私募基金,那么將加大市場的金融風險,大力發展私募基金是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
另外,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相比,具有如下一些優勢:
(一)基金規模越大,管理難度也越大
目前國內的正規私募基金一般有至少一年的封閉期;在封閉期后,每月只有固定的日期(一般為每月的15日和月末)作為開放日,投資者只能在每月開放日認購和贖回。這樣就有效地隔離了風險承受能力差,投資不理性的中小投資者,因此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穩定,投資策略也得以堅持,投資風格可以更加激進,收益也就相對較高。
(二)靈活性、針對性和專業化特征
私募基金的出現,豐富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也活躍了市場交易氣氛,更好地滿足了不同投資者的投資喜好,吸引更多的社會閑置資金投資于證券市場,打破了公募基金一基獨大的壟斷地位,有利于促進私募和公募之間良性競爭和優勢互補,從而促進證券市場的完善與發展,提高證券市場資本形成和利用的效率。
(三)獨特的研究思路
根據《基金法》的規定,單只基金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同一公司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過該公司總股本的10%,這一“雙十”規定,決定了公募基金必須同時持有10只以上的股票,這使公募基金的研究必須涵蓋多個行業,限制了基金公司研究團隊對上市公司的研究深度。與之相比,私募的投資不受任何限制,持有的股票數量可以較少,也就可以集中力量,更加認真、細致、透徹地研究關注的上市公司,對上市公司價值的理解也能更加透徹。
(四)需履行的手續較少,運行成本更低,更易于進行金融創新
私募基金的發展壯大會加劇整個基金業的競爭,沖擊公募基金的壟斷地位,提高基金市場的運作效率,形成較為完善的市場結構,推動我國成熟、理性的機構投資者群體的加速形成以及價值投資理念的建立,為我國履行加入WTO后向外資全面開放金融市場做好準備。
(五)私募基金的產權基礎,將成為我國證券市場制度變遷和產權結構改革的重要主題
作為民間主體自發推動形成的產物,私募基金的發展將改變資本市場的機構主體所有制結構單一的局面,推動我國金融制度改革進入一個新的層面。
三、私募基金制度完善的幾點建議
縱觀全球各國的經濟法律體系,大部分都沒有專門的私募基金法律,但仍有一系列法律足以對所有的私募基金構成有效的法律規范。而從目前我國立法來看,沒有專門約束私募基金的法規,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證券法》、《信托法》、《合伙企業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刑法》等綜合調整。由于我國相關監管部門在金融證券領域奉行的基本上是“法有明文規定方可為”。因此,為了避免法律上的風險,我國相關監管部門應盡快在立法當中確認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并出臺有針對性的細化的配套監管措施,以便私募基金能夠健康發展。在這種背景下,私募基金制度規范化應以《投資基金法》為主要參考依據,綜合考慮各方要求,我國應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對私募基金采取全面而有效的監管辦法,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私募基金的制度建設和完善:
(一)投資者資格和人數限制
1、投資者資格。對合格的投資者的判斷有以下幾種方法:根據其投資的最低限額為判斷標準;根據其收入多少來判斷;只要是金融機構投資者,均可投資;對財產擁有獨立自主的處分權的企業、公司等經濟組織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
2、投資者人數限制。應該考慮我國的國情再借鑒歐美發達國家的做法。對于投資者的人數應該限制在100人以內,但應該允許特殊情況下超過100人。
(二)管理人條件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應具備要求的準備金、經營業績、人才和營業硬件設施等市場準入條件,并且,管理人的資格應該是競爭性的,而不能是壟斷性的,設立私募基金時應向證券監管部門備案。
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投入的資金在籌集的基金總額中必須占到一定的份額,以避免利益主體的缺位。當私募基金發生虧損的時候,管理人的出資應該先行用于支付。
(三)托管人職能規定
作為基金一種特殊形式的私募基金具備基金的共同特點,即現金資產的所有權與管理權相分離,基金管理人具有資產的管理權,基金托管人為基金投資者行使部分監督權。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歷程表明,公募基金托管人在監督基金管理人運作方面不盡如人意,主要原因是基金托管人地位的獨立性較差。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相對較少,為了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的監督權應進一步強化,如規定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擔任,必須將資產交給指定機構托管;強化托管人的權力和責任,對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基金契約做出的投資指令,托管人應當拒絕執行,或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并向管理當局報告。
(四)信息披露規定和風險揭示
私募基金必須與投資者簽署完備的書面協議,盡量詳細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投資品種及組合、相關風險提示及業績報告周期。嚴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是控制私募基金風險的重要手段。私募基金雖然沒有義務向社會披露有關信息,但向基金的投資者和監管部門披露信息是其義不容辭的責任。在設立私募基金時,應向投資者充分揭示其存在的風險,基金設立之后,應該定期向投資者報告基金投資情況及資產狀況,并定期將這些信息向監管部門披露,以便投資者與監管部門及時了解其運作情況及風險狀況,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控制風險。
(五)允許私募基金進行適當地公開宣傳
在美國,證券法規定私募基金在吸引客戶時不得利用任何傳播媒體做廣告,其參加者多為中產階級,他們主要依據在上流社會獲得的所謂“投資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認識某個基金的管理者進行投資。但筆者認為我國不應借鑒這種做法。首先,嚴格限制私募基金在公開媒體上做廣告宣傳的效果是不佳的。其次,通過私募基金內部約束機制以及像外部完善的基金評級體系以及基金行業自律組織足以避免私募基金過度的市場炒作對投資者造成誤導,以及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惡性競爭。最后,通過適當的公開宣傳使私募基金名正言順的成為“公開,合法”的基金,消除股民對它的神秘感以及糾正人們對它偏見。同時,也有利于促進發起人與投資者相互了解,為以后的合作創造條件,從而迅速壯大我國私募基金的規模。
(六)收益分配規定
國際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發生虧損,這部分將首先被用來支付,以保證管理者與基金利益綁在一起,另外一些私墓基金只給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費以維持開支,其收入從年終基金分紅中按比例提取,這種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相對地能夠使資本持有人與管理者利益一致。另一方面,應該禁止簽訂保底條款。因為保底條款容易引發了市場的不正當競爭,而且也有悖于基金設立的原則,不利于市場的規范。此外,我國新《合伙企業法》中規定的有限合伙,即基金管理者承擔無限責任,投資者承擔出資額范圍內的有限責任,為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提供了一種新的法律組織形式的選擇。
(七)盡快完善基金評級體系,建立基金行業自律組織
國外諸多成熟市場的經驗表明,合理完善的基金評級體系是基金業規范發展的重要配套措施。在私募基金存在的情況下,需要一個獨立公正的評級機構對基金經理人的準確評價作為投資者選擇基金經理人的參考,另外要注意完善當前國內不科學的基金評級方法。
(八)完善我國其他金融衍生工具
由于我國證券市場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做空機制、對沖風險的避險工具的缺乏,私募基金在投資渠道上的受限,市場中金融產品單一,因此我國現有的私募基金實際上發揮的仍只是公募基金的部分功能。
對此,筆者認為我國應盡快推出股指期貨等金融期貨產品,擴大私募基金的投資渠道。私募基金本身也應充分利用國際市場以及國內其他的市場來對沖風險,以規避國內股市的風險。
參考文獻:
1、巴曙松.中國私募基金生存報告[J].大眾理財,2007(5).
目前私募基金司法解釋尚處于論證階段,自然無法從法律條文中找到答案,有關部門也并未就此做出說明,到底什么是規范私募基金或不規范私募基金呢?估計私募基金業內人士也較難把握。
據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某位法官說:“實踐中我們認定私募,最主要的特征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發行。認定不規范的私募,主要有兩個特征,一是承諾保底收益;二是資金是否打入管理人賬戶。”
由于缺乏系統的法律規范約束,我國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在運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風險隱患,甚至成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實踐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見于三種類型:非法集資、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蠱惑交易”操縱股市行為。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對象則是少數的特定投資者,且對這些投資者一般門檻較高,參與的資金量要有一定規模,其目的是共同投資、共享收益和風險,但如果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向投資人許諾高比例的保底收益,則可視為非法集資。
根據我國法律,非經金融主管機關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業務,否則即構成違法行為。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與私募基金相區別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給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來源于風險收益,不應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則既有違法之嫌。
另外,私募基金很可能違反中國證監會《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辦法》有關“蠱惑交易”的規定。“蠱惑交易”可以理解為,操縱市場的行為人故意編造、傳播、散布虛假重大信息,誤導投資者的投資決策,使市場出現預期中的變動而自己獲利。特別是在互聯網時代,“蠱惑交易”的危害性和嚴重性更應該引起高度關注。通過論壇、QQ、MSN、博客等網絡傳播手段,一個虛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時間內迅速傳播,網狀擴散,貽害無窮。
二、私募基金應該合法化
通過對海外私募資金的考察不難發現,隨著一國經濟實力的增長和市場經濟結構的升級,“私募基金”難以阻止,將成為一國市場經濟體制趨于成熟后必然出現的一個重要的金融服務領域。
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證綜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機構結構過分單一,大量贖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壓力。私募基金一般有一年的封閉期,并且一年之后只能在特定的時間段贖回,而不能天天贖回,如果私募基金發展壯大起來,與公募基金互補,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此外,股指期貨推出后,如果只有公募基金和券商,沒有私募基金,那么將加大市場的金融風險,大力發展私募基金是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
另外,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相比,具有如下一些優勢:
(一)基金規模越大,管理難度也越大
目前國內的正規私募基金一般有至少一年的封閉期;在封閉期后,每月只有固定的日期(一般為每月的15日和月末)作為開放日,投資者只能在每月開放日認購和贖回。這樣就有效地隔離了風險承受能力差,投資不理性的中小投資者,因此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穩定,投資策略也得以堅持,投資風格可以更加激進,收益也就相對較高。
(二)靈活性、針對性和專業化特征
私募基金的出現,豐富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也活躍了市場交易氣氛,更好地滿足了不同投資者的投資喜好,吸引更多的社會閑置資金投資于證券市場,打破了公募基金一基獨大的壟斷地位,有利于促進私募和公募之間良性競爭和優勢互補,從而促進證券市場的完善與發展,提高證券市場資本形成和利用的效率。
(三)獨特的研究思路
根據《基金法》的規定,單只基金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同一公司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過該公司總股本的10%,這一“雙十”規定,決定了公募基金必須同時持有10只以上的股票,這使公募基金的研究必須涵蓋多個行業,限制了基金公司研究團隊對上市公司的研究深度。與之相比,私募的投資不受任何限制,持有的股票數量可以較少,也就可以集中力量,更加認真、細致、透徹地研究關注的上市公司,對上市公司價值的理解也能更加透徹。
(四)需履行的手續較少,運行成本更低,更易于進行金融創新
私募基金的發展壯大會加劇整個基金業的競爭,沖擊公募基金的壟斷地位,提高基金市場的運作效率,形成較為完善的市場結構,推動我國成熟、理性的機構投資者群體的加速形成以及價值投資理念的建立,為我國履行加入WTO后向外資全面開放金融市場做好準備。
(五)私募基金的產權基礎,將成為我國證券市場制度變遷和產權結構改革的重要主題
作為民間主體自發推動形成的產物,私募基金的發展將改變資本市場的機構主體所有制結構單一的局面,推動我國金融制度改革進入一個新的層面。
三、私募基金制度完善的幾點建議
縱觀全球各國的經濟法律體系,大部分都沒有專門的私募基金法律,但仍有一系列法律足以對所有的私募基金構成有效的法律規范。而從目前我國立法來看,沒有專門約束私募基金的法規,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證券法》、《信托法》、《合伙企業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刑法》等綜合調整。由于我國相關監管部門在金融證券領域奉行的基本上是“法有明文規定方可為”。
因此,為了避免法律上的風險,我國相關監管部門應盡快在立法當中確認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并出臺有針對性的細化的配套監管措施,以便私募基金能夠健康發展。在這種背景下,私募基金制度規范化應以《投資基金法》為主要參考依據,綜合考慮各方要求,我國應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對私募基金采取全面而有效的監管辦法,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私募基金的制度建設和完善:
(一)投資者資格和人數限制
1、投資者資格。對合格的投資者的判斷有以下幾種方法:根據其投資的最低限額為判斷標準;根據其收入多少來判斷;只要是金融機構投資者,均可投資;對財產擁有獨立自主的處分權的企業、公司等經濟組織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
2、投資者人數限制。應該考慮我國的國情再借鑒歐美發達國家的做法。對于投資者的人數應該限制在100人以內,但應該允許特殊情況下超過100人。
(二)管理人條件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應具備要求的準備金、經營業績、人才和營業硬件設施等市場準入條件,并且,管理人的資格應該是競爭性的,而不能是壟斷性的,設立私募基金時應向證券監管部門備案。
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投入的資金在籌集的基金總額中必須占到一定的份額,以避免利益主體的缺位。當私募基金發生虧損的時候,管理人的出資應該先行用于支付。
(三)托管人職能規定
作為基金一種特殊形式的私募基金具備基金的共同特點,即現金資產的所有權與管理權相分離,基金管理人具有資產的管理權,基金托管人為基金投資者行使部分監督權。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歷程表明,公募基金托管人在監督基金管理人運作方面不盡如人意,主要原因是基金托管人地位的獨立性較差。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相對較少,為了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的監督權應進一步強化,如規定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擔任,必須將資產交給指定機構托管;強化托管人的權力和責任,對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基金契約做出的投資指令,托管人應當拒絕執行,或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并向管理當局報告。
(四)信息披露規定和風險揭示
私募基金必須與投資者簽署完備的書面協議,盡量詳細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投資品種及組合、相關風險提示及業績報告周期。嚴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是控制私募基金風險的重要手段。私募基金雖然沒有義務向社會披露有關信息,但向基金的投資者和監管部門披露信息是其義不容辭的責任。在設立私募基金時,應向投資者充分揭示其存在的風險,基金設立之后,應該定期向投資者報告基金投資情況及資產狀況,并定期將這些信息向監管部門披露,以便投資者與監管部門及時了解其運作情況及風險狀況,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控制風險。
(五)允許私募基金進行適當地公開宣傳
在美國,證券法規定私募基金在吸引客戶時不得利用任何傳播媒體做廣告,其參加者多為中產階級,他們主要依據在上流社會獲得的所謂“投資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認識某個基金的管理者進行投資。但筆者認為我國不應借鑒這種做法。首先,嚴格限制私募基金在公開媒體上做廣告宣傳的效果是不佳的。其次,通過私募基金內部約束機制以及像外部完善的基金評級體系以及基金行業自律組織足以避免私募基金過度的市場炒作對投資者造成誤導,以及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惡性競爭。最后,通過適當的公開宣傳使私募基金名正言順的成為“公開,合法”的基金,消除股民對它的神秘感以及糾正人們對它偏見。同時,也有利于促進發起人與投資者相互了解,為以后的合作創造條件,從而迅速壯大我國私募基金的規模。
(六)收益分配規定
國際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發生虧損,這部分將首先被用來支付,以保證管理者與基金利益綁在一起,另外一些私墓基金只給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費以維持開支,其收入從年終基金分紅中按比例提取,這種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相對地能夠使資本持有人與管理者利益一致。另一方面,應該禁止簽訂保底條款。因為保底條款容易引發了市場的不正當競爭,而且也有悖于基金設立的原則,不利于市場的規范。此外,我國新《合伙企業法》中規定的有限合伙,即基金管理者承擔無限責任,投資者承擔出資額范圍內的有限責任,為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提供了一種新的法律組織形式的選擇。
(七)盡快完善基金評級體系,建立基金行業自律組織
國外諸多成熟市場的經驗表明,合理完善的基金評級體系是基金業規范發展的重要配套措施。在私募基金存在的情況下,需要一個獨立公正的評級機構對基金經理人的準確評價作為投資者選擇基金經理人的參考,另外要注意完善當前國內不科學的基金評級方法。
(八)完善我國其他金融衍生工具
由于我國證券市場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做空機制、對沖風險的避險工具的缺乏,私募基金在投資渠道上的受限,市場中金融產品單一,因此我國現有的私募基金實際上發揮的仍只是公募基金的部分功能。對此,筆者認為我國應盡快推出股指期貨等金融期貨產品,擴大私募基金的投資渠道。私募基金本身也應充分利用國際市場以及國內其他的市場來對沖風險,以規避國內股市的風險。
參考文獻:
1、巴曙松.中國私募基金生存報告[J].大眾理財,2007(5).
2、王凌燕.中國私募基金發展問題研究[J].經濟與管理,2007(3).
3、李力.中國私募基金的監管問題[J].研究經濟金融觀察,2007(5).
一、私募基金的界定
所謂私募基金,又稱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和富有的個人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但筆者要強調的是“非公開發行”并不意味著不能進行諸如做廣告等宣傳行為,而是更注重于向特定的公眾發行。本文探討的私募基金就是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目前私募基金司法解釋尚處于論證階段,自然無法從法律條文中找到答案,有關部門也并未就此做出說明,到底什么是規范私募基金或不規范私募基金呢?估計私募基金業內人士也較難把握。
據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某位法官說:“實踐中我們認定私募,最主要的特征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發行。認定不規范的私募,主要有兩個特征,一是承諾保底收益;二是資金是否打入管理人賬戶。”
由于缺乏系統的法律規范約束,我國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在運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風險隱患,甚至成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實踐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見于三種類型:非法集資、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蠱惑交易”操縱股市行為。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對象則是少數的特定投資者,且對這些投資者一般門檻較高,參與的資金量要有一定規模,其目的是共同投資、共享收益和風險,但如果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向投資人許諾高比例的保底收益,則可視為非法集資。
根據我國法律,非經金融主管機關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業務,否則即構成違法行為。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與私募基金相區別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給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來源于風險收益,不應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則既有違法之嫌。
另外,私募基金很可能違反中國證監會《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辦法》有關“蠱惑交易”的規定。“蠱惑交易”可以理解為,操縱市場的行為人故意編造、傳播、散布虛假重大信息,誤導投資者的投資決策,使市場出現預期中的變動而自己獲利。特別是在互聯網時代,“蠱惑交易”的危害性和嚴重性更應該引起高度關注。通過論壇、QQ、MSN、博客等網絡傳播手段,一個虛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時間內迅速傳播,網狀擴散,貽害無窮。
二、私募基金應該合法化
通過對海外私募資金的考察不難發現,隨著一國經濟實力的增長和市場經濟結構的升級,“私募基金”難以阻止,將成為一國市場經濟體制趨于成熟后必然出現的一個重要的金融服務領域。
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證綜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機構結構過分單一,大量贖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壓力。私募基金一般有一年的封閉期,并且一年之后只能在特定的時間段贖回,而不能天天贖回,如果私募基金發展壯大起來,與公募基金互補,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此外,股指期貨推出后,如果只有公募基金和券商,沒有私募基金,那么將加大市場的金融風險,大力發展私募基金是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
另外,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相比,具有如下一些優勢:
(一)基金規模越大,管理難度也越大
目前國內的正規私募基金一般有至少一年的封閉期;在封閉期后,每月只有固定的日期(一般為每月的15日和月末)作為開放日,投資者只能在每月開放日認購和贖回。這樣就有效地隔離了風險承受能力差,投資不理性的中小投資者,因此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穩定,投資策略也得以堅持,投資風格可以更加激進,收益也就相對較高。
(二)靈活性、針對性和專業化特征
私募基金的出現,豐富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也活躍了市場交易氣氛,更好地滿足了不同投資者的投資喜好,吸引更多的社會閑置資金投資于證券市場,打破了公募基金一基獨大的壟斷地位,有利于促進私募和公募之間良性競爭和優勢互補,從而促進證券市場的完善與發展,提高證券市場資本形成和利用的效率。
(三)獨特的研究思路
根據《基金法》的規定,單只基金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同一公司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過該公司總股本的10%,這一“雙十”規定,決定了公募基金必須同時持有10只以上的股票,這使公募基金的研究必須涵蓋多個行業,限制了基金公司研究團隊對上市公司的研究深度。與之相比,私募的投資不受任何限制,持有的股票數量可以較少,也就可以集中力量,更加認真、細致、透徹地研究關注的上市公司,對上市公司價值的理解也能更加透徹。
(四)需履行的手續較少,運行成本更低,更易于進行金融創新
私募基金的發展壯大會加劇整個基金業的競爭,沖擊公募基金的壟斷地位,提高基金市場的運作效率,形成較為完善的市場結構,推動我國成熟、理性的機構投資者群體的加速形成以及價值投資理念的建立,為我國履行加入WTO后向外資全面開放金融市場做好準備。
(五)私募基金的產權基礎,將成為我國證券市場制度變遷和產權結構改革的重要主題
作為民間主體自發推動形成的產物,私募基金的發展將改變資本市場的機構主體所有制結構單一的局面,推動我國金融制度改革進入一個新的層面。
三、完善私募基金制度的幾點建議
縱觀全球各國的經濟法律體系,大部分都沒有專門的私募基金法律,但仍有一系列法律足以對所有的私募基金構成有效的法律規范。而從目前我國立法來看,沒有專門約束私募基金的法規,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證券法》、《信托法》、《合伙企業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刑法》等綜合調整。由于我國相關監管部門在金融證券領域奉行的基本上是“法有明文規定方可為”。因此,為了避免法律上的風險,我國相關監管部門應盡快在立法當中確認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并出臺有針對性的細化的配套監管措施,以便私募基金能夠健康發展。在這種背景下,私募基金制度規范化應以《投資基金法》為主要參考依據,綜合考慮各方要求,我國應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對私募基金采取全面而有效的監管辦法,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私募基金的制度建設和完善:
(一)投資者資格和人數限制
1、投資者資格。對合格的投資者的判斷有以下幾種方法:根據其投資的最低限額為判斷標準;根據其收入多少來判斷;只要是金融機構投資者,均可投資;對財產擁有獨立自主的處分權的企業、公司等經濟組織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
2、投資者人數限制。應該考慮我國的國情再借鑒歐美發達國家的做法。對于投資者的人數應該限制在100人以內,但應該允許特殊情況下超過100人。
(二)管理人條件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應具備要求的準備金、經營業績、人才和營業硬件設施等市場準入條件,并且,管理人的資格應該是競爭性的,而不能是壟斷性的,設立私募基金時應向證券監管部門備案。
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投入的資金在籌集的基金總額中必須占到一定的份額,以避免利益主體的缺位。當私募基金發生虧損的時候,管理人的出資應該先行用于支付。
(三)托管人職能規定
作為基金一種特殊形式的私募基金具備基金的共同特點,即現金資產的所有權與管理權相分離,基金管理人具有資產的管理權,基金托管人為基金投資者行使部分監督權。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歷程表明,公募基金托管人在監督基金管理人運作方面不盡如人意,主要原因是基金托管人地位的獨立性較差。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相對較少,為了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的監督權應進一步強化,如規定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擔任,必須將資產交給指定機構托管;強化托管人的權力和責任,對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基金契約做出的投資指令,托管人應當拒絕執行,或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并向管理當局報告。
(四)信息披露規定和風險揭示
私募基金必須與投資者簽署完備的書面協議,盡量詳細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投資品種及組合、相關風險提示及業績報告周期。嚴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是控制私募基金風險的重要手段。私募基金雖然沒有義務向社會披露有關信息,但向基金的投資者和監管部門披露信息是其義不容辭的責任。在設立私募基金時,應向投資者充分揭示其存在的風險,基金設立之后,應該定期向投資者報告基金投資情況及資產狀況,并定期將這些信息向監管部門披露,以便投資者與監管部門及時了解其運作情況及風險狀況,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控制風險。
(五)允許私募基金進行適當地公開宣傳
在美國,證券法規定私募基金在吸引客戶時不得利用任何傳播媒體做廣告,其參加者多為中產階級,他們主要依據在上流社會獲得的所謂“投資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認識某個基金的管理者進行投資。但筆者認為我國不應借鑒這種做法。首先,嚴格限制私募基金在公開媒體上做廣告宣傳的效果是不佳的。其次,通過私募基金內部約束機制以及像外部完善的基金評級體系以及基金行業自律組織足以避免私募基金過度的市場炒作對投資者造成誤導,以及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惡性競爭。最后,通過適當的公開宣傳使私募基金名正言順的成為“公開,合法”的基金,消除股民對它的神秘感以及糾正人們對它的偏見。同時,也有利于促進發起人與投資者相互了解,為以后的合作創造條件,從而迅速壯大我國私募基金的規模。
(六)收益分配規定
國際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發生虧損,這部分將首先被用來支付,以保證管理者與基金利益綁在一起,另外一些私墓基金只給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費以維持開支,其收入從年終基金分紅中按比例提取,這種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相對地能夠使資本持有人與管理者利益一致。另一方面,應該禁止簽訂保底條款。因為保底條款容易引發了市場的不正當競爭,而且也有悖于基金設立的原則,不利于市場的規范。此外,我國新《合伙企業法》中規定的有限合伙,即基金管理者承擔無限責任,投資者承擔出資額范圍內的有限責任,為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提供了一種新的法律組織形式的選擇。
(七)盡快完善基金評級體系,建立基金行業自律組織
國外諸多成熟市場的經驗表明,合理完善的基金評級體系是基金業規范發展的重要配套措施。在私募基金存在的情況下,需要一個獨立公正的評級機構對基金經理人的準確評價作為投資者選擇基金經理人的參考,另外要注意完善當前國內不科學的基金評級方法。
(八)完善我國其他金融衍生工具
由于我國證券市場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做空機制、對沖風險的避險工具的缺乏,私募基金在投資渠道上的受限,市場中金融產品單一,因此我國現有的私募基金實際上發揮的仍只是公募基金的部分功能。對此,筆者認為我國應盡快推出股指期貨等金融期貨產品,擴大私募基金的投資渠道。私募基金本身也應充分利用國際市場以及國內其他的市場來對沖風險,以規避國內股市的風險。
參考文獻:
1、巴曙松.中國私募基金生存報告[J].大眾理財,2007(5).
2、王凌燕.中國私募基金發展問題研究[J].經濟與管理,2007(3).
(云南農業職業技術學院,昆明 650031)
(Yunna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of Agriculture,Kunming 650031,China)
摘要:在當前全球性金融危機背景下,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擴大融資渠道已經成為必須解決的重要問題,私募基金是我國當前金融市場中的新生力量,論文探討了私募基金及其相關概念,我國當前私募基金法律地位的現狀,私募基金法律確認問題已經成為我國私募基金發展的主要障礙,必須及時確認私募基金法律地位的意義等方面的內容。
Abstrac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current global financial crisis, the paper pointed out that China SME financing is an important issues of their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Privately offered fund is new blood of China's market economy. This thesis discussed privately offered fund and its related concept, the status quo of its legal status. The law identification of privately offered fund has become the main obstacle of its development; we should identify the significance of legal status of privately offered fund.
關鍵詞:私募基金 法律確認
Key words: Privately Offered Fund;be recognized in the law
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1)20-0290-02
1私募基金及其相關概念
1.1 私募基金的概念私募基金(Privately Offered Fund)是指不通過公開招股,而是通過私下在特定范圍內,向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方式所籌集的基金,用投資專業知識理財,與投資者的關系是共同投資、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其主要投資方式是進行股權投資和證券投資,其組織形式有:契約型、公司型和合伙型。[1]
私募基金的本質是一種信托服務。私募基金的投資人把資金以一種信托的方式交給基金的管理人進行管理,基金的管理人運用自己掌握的專業知識進行投資組合,基金的投資人和管理人按照約定共享收益、共擔風險。
1.2 我國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資的區別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關權利機關批準,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其主要特點是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其主要采用以許諾高利潤、高利率為回報的欺詐行為,由于其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以欺詐為目的,極易形成社會的不穩定因素。
根據1999年中國人民銀行的《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給予“非法集資”做出了明確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四款明確規定了:企業法人和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不參與聯營體經營,不承擔聯營體經營風險,但投資合同或協議規定聯營體不論盈虧,均可獲得本息或者按期獲得固定利潤的行為,實為借貸行為,違反了金融法規,其合同無效;在2001年的《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信托投資公司“不得保證最低收益”,同時規定:信托投資公司違反上述規定,按照非法集資處理,造成的資金損失由投資人負責;2003年《證券公司從事集合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證券公司不得以書面、口頭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承諾投資收益。由以上法律內容可以看到,我國法律從來不承認合同中的保底條款,不允許以保底方式募集資金。
私募基金區別于非法集資在于兩點:第一,從募集對象來看,私募基金是指不通過公開招股,而是通過私下在特定范圍內,向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方式所籌集的基金,而非法集資是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極易造成金融風險的社會化;第二,從目的來看,私募基金的目的在于共同投資、共享收益、共擔風險,而非法集資的目的在于許諾高利潤、高利率為回報的欺詐。
1.3 我國私募基金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區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我國金融主管機關批準,以給付固定利息方式公開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的違法行為。私募基金的目的必須是共同投資、共享收益和共擔風險,如果以給付固定利息或保底收益的方式募集資金,則應視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2我國當前私募基金法律地位的現狀
我國的私募基金從形成到具有了一定規模,一直沒有得到法律的認可。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吳曉靈曾公開表示,私募基金的運作不合法、不透明,對金融市場的影響難以估量,政府必須進一步研究對私募基金的監管方式。當前我國私募基金法律缺位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1 法律上沒有確認其主體地位在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法》、《信托法》中一直沒有明確什么是私募基金、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的區別、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資的區別、私募基金和非法吸收存款的區別,也沒有明確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和組織形式。在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適應本法。這一條把私募基金明確地排除在該法的適用范圍之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8條第3款規定股份制公司向特定對象募集設立制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10條規定的證券非公開發行制度為私募基金的監管有了意向性的規范,但對私募基金的運作和監管沒有明確規定。從國際私募基金的最主要形式有限合伙制來看,我國的有限合伙制基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不具有法人資格,目前還需要工商管理部門確定其法律主體地位。
2.2 沒有明確私募基金與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存款的區別對于當前私募基金普遍存在的保底收益、高承諾收益必須從法律的角度加以禁止,因為私募基金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其根本無法保證收益和本金,如果私募基金以高承諾收益或保底收益作為宣傳來募集資金,就有以欺詐為目的的嫌疑,具有欺騙性,容易誤導投資者,產生經濟、合同糾紛;同時對于具有投資理財能力的、運作規范的私募基金來說,以保底收益、高承諾收益的私募基金無疑具有不正當競爭行為,破壞了應以自由競爭為目的的金融市場環境,不利于私募基金行業的健康發展。
案例一:最近發生在我國浙江的一個投資理財糾紛。甲某委托乙投資公司進行投資,雙方簽訂合同:該公司保證甲某50萬元人民幣本金的安全,并承諾每年放還甲某8%的收益。后甲某無意間發現其賬戶內資金只剩10萬元人民幣,就向法院,要求乙投資公司按照合同規定條款予以賠償。但讓甲某、乙某沒有想到的是:法院判定該投資理財合同無效,并認定乙投資公司的保本、高承諾收益行為屬于非法集資行為。
案例二:2001年6月5日至2004年8月31日,上海友聯組織金新信托、德恒證券、恒信證券、中富證券、伊斯蘭信托等公司,采取承諾保底和以22%至1.98%不等的固定收益率與公眾簽訂委托投資協議及補充協議35890份,變相吸收公眾存款450億余元人民幣,其中未兌付資金余額172億余元,涉嫌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此案是我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最大的一例。
2.3 沒有明確對私募基金的投資者、發起人和管理者的資格確定和必要限制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我國當前構成私募基金的三個方面主體不具有法律資格:投資者不具有將其資產交給他人經營的權利;基金的管理者以投資咨詢、財務顧問的名義進行私募基金的管理,但一般沒有經營資產管理的法律資格;第三方監管者――托管人,比如銀行、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都沒有從法律上給予其對私募基金的監管資格。我國當前的私募基金大都是松散性的組織體,沒有形成所有權、管理權和監管權“三權分立”式的、有效防范風險的組織機構,有不少是皮包公司,三者的責、權、利不清晰,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不清。
2.4 沒有明確對私募基金第三方監管的制度按照我國當前金融監管的要求,有限合伙制基金的資金必須通過銀行托管,銀行是否有對合伙制基金托管的權限,還需要銀監會進一步明確。當前,由于我國私募基金沒有具有法律主體地位,因而法律上沒有對私募基金帳戶要求托管的規定,這很不利于我國私募基金風險的防范和控制。
2.5 沒有完善的對私募基金的評級體系目前我國對公募基金的評級主要以基金凈值為標準,來對公募基金投資理財的運作能力進行排名。我國私募基金相對于公募基金來說,收益較高的同時,風險更大,我國還沒有對于私募基金進行評級,更談不上評級體系。
3法律確認問題已經成為我國私募基金發展的主要障礙
從我國私募基金發展的現狀,我們已經看到當前我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一大特點是:發展非常迅速但運作很不規范,可以說我國私募基金目前處于一種無序的狀態,采取操縱市場、坐莊式的經營方式。究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國目前相關的法律體系很不完善,立法的滯后束縛了我國私募基金的規范發展。由于沒有法律的確認,監管部門也找不到對其監管的依據。
3.1 由于沒有法律的確認,私募基金組織形式混亂,缺乏法律主體資格,不利于我國基金業與境外投資者的競爭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逐步開放,國外機構投資者在中國的投資成倍增長。從證券投資角度看,QFII(合格境外投資者)的數量在不斷增加。從前面“蒙牛”案例,我們也可以看到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也正面臨國外機構投資者的競爭,很多國外機構投資者看好中國經濟的長期發展,再加上近5年來,人民幣不斷升值,使國外機構投資者以各種手段進入中國資本市場。面對我國優質企業和資源的流失,我國私募基金要與已進入中國資本市場或者即將打算進入中國資本市場的國外機構投資者競爭,但現在在法律上還沒有明確、公開的主體身份,不受本國法律的保護,如何面對競爭?
3.2 由于沒有法律的確認,私募基金運作不規范,嚴重擾亂了金融安全私募基金的來源應是向特定投資者募集,但由于沒有法律上的規范,實際上我國私募基金的部分資金來源于企業或上市公司向公眾募集的閑散資金和銀行貸款。我國《證券法》、《公司法》明確規定:向公眾募集的資金和銀行貸款,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否則視為違法、違規;在私募基金運作中,由于沒有法律的確認和監管,私募基金與上市公司聯手,操縱股票價格,逃避監管和稅收等等不當行為屢禁不止;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還沒有從法律上來進行嚴格審查,這為非法資金提供了機會,難免在私募基金中有洗錢的行為;由于沒有法律的確認和監管,我國目前對于投資者資格和基金管理者資格沒有嚴格限制,導致市場主體混亂,對風險的承受能力降低,一旦基金損失,糾紛不斷,成為我國金融和社會的極不穩定因素。
3.3 由于沒有法律的確認,私募基金容易形成對投資者利益的損害我國私募基金大部分是參照《民法通則》、《合同法》的委托原則來設計私募基金合約。“保本承諾”、“高收益承諾”是各類私募基金的常規做法,承諾的收益率一般在10%-30%之間,這種做法實際上就是非法集資,由于法律上沒有確認私募基金的法律主體地位,沒有明確私募基金與非法集資的區別,因此造成對投資者的損害不受法律保護。從各地法院的審理結果中也可以看出,這類合約均為無效合約。從很多私募基金的合約設計和運行中,可以看到許多私募基金沒有內部風險控制機制和外部監管約束,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風險很大。
3.4 由于沒有法律的確認,私募基金的違法行為屢屢發生首先是在資金的募集過程中,存在非法集資行為。根據1999年中國人民銀行的《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給予非法集資做出了明確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四款明確規定了:企業法人和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不參與聯營體經營,不承擔聯營體經營風險,但規定聯營體不論盈虧,均可獲得本息或者按期獲得固定利潤的行為,實為借貸行為,違反了金融法規,其合同無效;在2001年的《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信托投資公司“不得保證最低收益”,同時規定:信托投資公司違反上述規定,按照非法集資處理,造成的資金損失由投資人負責;2003年《證券公司從事集合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證券公司不得以書面、口頭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承諾投資收益。由以上法律內容可以看到,我國法律從來不承認合同中的保底條款,不允許以保底方式募集資金。
其次,是在資金的使用過程中,存在集資詐騙行為。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攜帶集資款逃跑、揮霍、用于違法活動等行為,使集資款無法收回的行為視為集資詐騙行為。私募基金應把募集到的資金用于不事先承諾收益的投資行為中。
4必須及時確認私募基金法律地位的意義
4.1 及時確認私募基金,有利于形成“增加投資性收入”的社會前面已經提到私募基金在我國的形成和發展是大勢所趨,是市場需求的必然產物,對于冒出芽的事物,這里挖出了,別處必然還會長出來,存在就會有其合理性,關鍵是疏導。由于缺少相關的法律、法規,一旦投資人和基金經理人發生糾紛,受損的往往都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中小投資者,他們無法訴諸法律;如果進一步被不法分子利用,攜委托資金潛逃,發生,更會嚴重威脅社會的安定、和諧。由于沒有法律的保護,使本可以對我國經濟發揮積極促進作用的私募基金推到了“非法集資”的地步,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明智的。
4.2 確認私募基金,有利于穩定金融市場由于沒有法律對私募基金的確認與規范,兩萬億的游資隨時可能沖擊我國尚不健全的金融市場,容易造成金融市場動蕩,從“中科創業”股票事件,可以看到私募基金和證券公司聯手,以股票作抵押,從銀行套取數倍的貸款來炒股票,有文章稱“私募基金是引發信貸資金違規入市并導致生產經營資金流失的源頭。”前面也提到由于法律的不認可、不規范,私募基金的來源不清,不排除非法收入利用私募基金洗錢。
4.3 確認私募基金,有利于公募基金的發展由于沒有法律認可和必要的監管,私募基金可以暗箱操作,逃避稅收和管理費用,因此比公募基金運行成本低,同時私募基金給予基金經理人的高回報使公募基金中大量人才流失,這是私募基金對公募基金的不利之處,但是私募基金的出現,使公募基金多了一個強有力的競爭對手。由于市場多了一種投資工具,投資人多了一份選擇,為了穩住投資人,公募基金需要交出更好的成績單,改變原有的分配方式,推出更為優惠的申購、贖回條件。私募基金的出現有助于公募基金革除弊端,建立高效靈活的運作機制。如果私募基金不浮出水面,就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原則。
4.4 確認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和必要的政府監管措施,有利于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穩定發展私募基金屬于高風險、高收益行業,通過法律和政府必要的監管,將有利于私募基金控制運作風險,比如明確私募基金投資者和管理者的資格,規范私募基金運作手段和利潤分配等。
參考文獻:
[1]夏斌.中國私募基金報告[M].上海:上海遠東出版社,2002.
[2]石一敏.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與海外對沖基金比較研究[J].特區經濟,2007,(4):109-110.
[3]吳曉靈.發展私募股權基金需要研究的幾個問題[J].中國企業家,2007,(5):32-35.
一、產業投資基金的界定
投資基金是證券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特別是21世紀中葉以來,產業更新速度加快,不少產業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卻不夠資格上市,于是直接投資于產業的產業基金便應運而生。
產業投資基金是以個別產業為投資對象,以追求長期收益為目標,屬成長及收益型投資基金。國外通常稱為風險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一般是指向具有高增長潛力的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或準股權投資,并參與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以期所投資企業發育成熟后通過股權轉讓實現資本增值。根據目標企業所處階段不同,可以將產業基金分為種子期或早期基金、成長期基金、重組基金等。
產業投資基金與證券投資基金兩者都具有集合投資、專家經營、分散風險、共享收益的特性,但又存在一定的差異。兩者吸引的市場參與者不同。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發起人認購占3%,投資者僅限于自然人,因此持有人十分分散;產業投資基金一般要求基金發起人的認購比例在25%左右,導致機構投資者的比重大大增加。兩者的投資對象不同。證券投資基金主要是投向各類上市證券;而產業投資基金的投資對象則是某個產業或多家企業乃至一組項目,直接投資于目標企業的股權。兩者的收益和風險不同:證券投資基金的收益主要來自于資本利得和二級市場的差價收入,風險包括企業經營風險和流通市場風險;而產業投資基金的收益來源于產業利潤,其風險即為經營風險。兩種基金的退出機制不同。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者可以隨時在二級市場上買賣基金,變現靈活;而產業投資基金的退出機制一般是通過企業上市或出售股權給其他戰略投資者來實現的,相對更復雜些。5.兩者能產生的社會效益不同:產業投資基金在向企業注入資本金的同時,可通過產權約束促進企業轉變經營機制,提高管理水平,有著更直接的導向作用;相對地,證券投資基金有較大的趨利性,其社會效益要間接一些,小一些。產業投資基金也并非僅局限于支持風險資本,國有企業存量資產的戰略重組和基礎設施項目都可依靠產業投資基金來扶持。從我國國情來看,高科技成果應用轉化率低,高新技術產業風險較大,而基礎領域的投資收益較穩定,則基金試點的成功性較大。
二、在我國組建電力產業投資基金的可行性分析
1.我國良好的宏觀經濟狀況為發展我國電力產業投資基金提供了有利的外部條件。到2006年底,我國城鄉居民儲蓄余額達到了16萬億元,居民的金融資產有較大的增長,但投資渠道少的問題比較突出。以管理專業化和投資分散化為基本特征的投資基金恰好能滿足公眾的這種投資需求。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發展電力產業投資基金。對促進我國電力產業發展十分有利。
2. 我國電力行業投資規模的不斷擴大為發展電力投資基金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十五”期間電力企業需要資金約7500億元,而“十一五”期間所需資金更多。按照國家對新建項目實行資本金制度的要求,“十五”期間中央企業資本金籌措每年需要150億元,龐大的資金需求是現有投融資體制難以滿足的;同時,電力投資又具有收益穩定、資本增殖潛力大的特點,這就為電力投資基金的進入和成長提供了巨大的空間。
3. 我國基金市場的快速成長為電力產業投資基金運作提供了市場基礎。我國基金業經過近10年的發展,已初步形成了一個由區域性、全國性和海外中國基金組成的多層次投資基金市場體系。
4.我國新的基金法律法規的出臺為我國基金市場的發展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保障。1996年國務院頒布了《境外投資基金管理辦法》,1997年11月《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出臺,我國投資基金業的相關法律和法規正在走向完善。2007年由發改委制訂的《產業投資基金(試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也呼之欲出。
5. 中國首個總規模達200億元的產業基金已經落戶直轄市天津,并在2006年6月完成首期50億元資金的募集設立。渤海產業投資基金的方案、管理辦法以及募集資金的方式,已經獲得國家發改委的批準。?渤海產業基金募集對象為包括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在內的法人。此后待時機成熟,通過集合資金信托、公開募集等多種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
三、電力產業投資基金的運作程序
與一般投資基金的運作程序類似,組建電力產業投資基金大致需以下幾方面工作:
1.組建電力產業投資基金的工作機構。電力產業投資基金的組建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和技術性,首先必須由國家電力公司、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待開發項目所在地區的有關部門一起成立專門工作機構,對組建電力產業投資基金進行可行性分析和研究,制訂具體可行的辦法和相應的管理政策,特別要注意基金風險的監管;其次,有關部門要出臺相應的配套政策,如稅務部門要在國家政策允許之內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等。
2.確定電力產業投資基金的發起人、托管人和管理人。發起人應由國家電力公司、電力集團公司和至少一家國有金融企業組成,國有金融企業應在國內有較高的地位、并從事過大型項目的投資,具有證券投資經驗。選擇適當的發起人,除電力公司作為產業基金的主要發起人外。應選擇金融企業如證券公司作為共同的發起人,也可考慮電力財務公司作為主要的發起人。根據有關規定:首先,發起人認購基金的比例不應低于25%。基金發起人持有基金證券或收益憑證的比例可比一般基金稍低一點,基金存續期在2O年以上。其次。基金托管人應該是資金實力雄厚、有豐富的金融投資經驗、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并有足夠從事托管業務專業人員的國有金融機構。再次,基金經理人應該是資金實力雄厚、有一批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熟悉電力市場運作和金融投資操作的機構。
3.選擇合適的募集方式。由于基礎設施投資基金的投資風險相對來說較小。比較適合具有中度風險承受能力的機構和個人投資,因此在市場條件相對成熟后,應優先考慮開展公募的電力產業投資基金試點。同時為把基金培育成從事長期投資的投資工具,要避免基金的股東過多,應當設立較高的認購與交易起點,如可將起點提高到10000個基金股份;在公募時也可考慮以向機構投資者定向配售與公眾投資者上網發行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4.選擇適當的募集規模。參照國外的情況并結合我國實際,目前的募集規模不應少于30億元,否則缺乏對產業的扶持力度。電力產業可以結合公司的具體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募集規模。
5.選擇適當的基金類型。由于電力產業投資基金以追求長期資本利益為目標,需要穩定地實施其投資策略,故必須在較長時期里保持資產的相對穩定,所以應以封閉式為主。從組織形態來看,電力產業投資基金主要投資于未上市的電力企業,它們的資產透明度與上市企業比相對較差,而基金中機構投資者較多,他們希望、也有能力對重大決策發表看法和意見。因此,基金的組織形式應首選公司型。公司型投資基金不能隨意成立或終止,較符合長期投資理念,減少投機性。
6.選擇適當的投資目標和確定適當的投資比例。電力產業投資基金主要投資于電力行業,可集中于成長性較好的,已上市的電力公司中的國有股和法人股以及其他有一定規模可培育為上市公司的電力企業。基金投資于實業項目的資產不得低于總資產的70%。為使基金具有一定的流動性,基金份額的30%可以投資于上市流通股票、國債、企業債券等。
7.選擇適當的退出機制。由于產業投資基金的退出通道相對較少,因此更需要創造退出機制。切實可行的方法有:一是在投資決策時盡可能選擇具有上市前景的項目與企業進行投資,以便企業最終能盡快上市;二是在投資前即簽訂回購協議,待所投資項目產生收益后,由企業按照議定的價格逐步回購股份。考慮到電力項目通常具有收益穩定的特點,這一方法較可行;三是通過資產證券化的方式實現退出。基金所投資項目基于其未來可產生的現金流而進行證券化,即可獲得出售資產收益權的相應收入,而基金作為所投資項目的原始權益人之一,便可通過出讓所有權的方式來退出所投資的項目。
四、我國電力產業投資基金的運作模式的現實選擇
在發展電力產業投資基金過程中,是選擇封閉型基金還是選擇開放型基金,取決于許多因素,尤其是金融市場的發育程度、基金管理人的經營管理水平、投資者的投資能力與意識等。從世界各國基金業發展的經驗來看,基金業發展初期應以封閉型基金為主,待封閉型基金業務發展到一定程度。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后,再考慮發展開放型基金,并逐步使之在基金市場上占主導地位。根據我國目前狀況,結合開放型基金和封閉型基金的特點,我們認為,從近期來看,我國電力產業投資基金應當選擇以發展封閉型基金為主。
1.我國投資基金剛剛開始起步,無論是國家對基金市場的監管,還是基金本身的運作都缺乏經驗。如果從一開始就草率全面推進開放型基金,不利于基金市場的健康發展。
2.我國目前不成熟的股票市場是發展投資基金的基礎,發展投資基金又是穩定和完善證券市場的重要手段,兩者相輔相成。在不完善的證券市場條件下發展投資基金尤其是開放型基金,一旦證券市場發生波動,一定會波及投資基金市場,投資基金市場波動,又會進一步加劇證券市場的波動,從而形成惡性循環。
3.從基金管理人員的素質來看,由于我國基金業起步晚,基金業從業人員經歷短,基金操作經驗少,一開始就操作開放型基金難度較大,困難較多。
4.從基金投資人來看,由于我國投資者不成熟,投資行為盲目性較大,如果一開始就實行開放型基金,投資者有可能一窩蜂地去投資基金,而一旦基金市場有波動,他們又會一窩蜂地去退股,收回基金投資。基金市場的急劇膨脹和收縮不利于投資基金的健康發展。
作者單位:河海大學商學院
參考文獻:
目前私募基金司法解釋尚處于論證階段,自然無法從法律條文中找到答案,有關部門也并未就此做出說明,到底什么是規范私募基金或不規范私募基金呢?估計私募基金業內人士也較難把握。
據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某位法官說:“實踐中我們認定私募,最主要的特征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發行。認定不規范的私募,主要有兩個特征,一是承諾保底收益;二是資金是否打入管理人賬戶。”
由于缺乏系統的法律規范約束,我國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在運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風險隱患,甚至成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實踐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見于三種類型:非法集資、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蠱惑交易”操縱股市行為。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對象則是少數的特定投資者,且對這些投資者一般門檻較高,參與的資金量要有一定規模,其目的是共同投資、共享收益和風險,但如果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向投資人許諾高比例的保底收益,則可視為非法集資。
根據我國法律,非經金融主管機關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業務,否則即構成違法行為。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與私募基金相區別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給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來源于風險收益,不應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則既有違法之嫌。
另外,私募基金很可能違反中國證監會《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辦法》有關“蠱惑交易”的規定。“蠱惑交易”可以理解為,操縱市場的行為人故意編造、傳播、散布虛假重大信息,誤導投資者的投資決策,使市場出現預期中的變動而自己獲利。特別是在互聯網時代,“蠱惑交易”的危害性和嚴重性更應該引起高度關注。通過論壇、QQ、MSN、博客等網絡傳播手段,一個虛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時間內迅速傳播,網狀擴散,貽害無窮。
二、私募基金應該合法化
通過對海外私募資金的考察不難發現,隨著一國經濟實力的增長和市場經濟結構的升級,“私募基金”難以阻止,將成為一國市場經濟體制趨于成熟后必然出現的一個重要的金融服務領域。
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證綜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機構結構過分單一,大量贖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壓力。私募基金一般有一年的封閉期,并且一年之后只能在特定的時間段贖回,而不能天天贖回,如果私募基金發展壯大起來,與公募基金互補,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此外,股指期貨推出后,如果只有公募基金和券商,沒有私募基金,那么將加大市場的金融風險,大力發展私募基金是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
另外,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相比,具有如下一些優勢:
(一)基金規模越大,管理難度也越大
目前國內的正規私募基金一般有至少一年的封閉期;在封閉期后,每月只有固定的日期(一般為每月的15日和月末)作為開放日,投資者只能在每月開放日認購和贖回。這樣就有效地隔離了風險承受能力差,投資不理性的中小投資者,因此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穩定,投資策略也得以堅持,投資風格可以更加激進,收益也就相對較高。
(二)靈活性、針對性和專業化特征
私募基金的出現,豐富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也活躍了市場交易氣氛,更好地滿足了不同投資者的投資喜好,吸引更多的社會閑置資金投資于證券市場,打破了公募基金一基獨大的壟斷地位,有利于促進私募和公募之間良性競爭和優勢互補,從而促進證券市場的完善與發展,提高證券市場資本形成和利用的效率。
(三)獨特的研究思路
根據《基金法》的規定,單只基金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同一公司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過該公司總股本的10%,這一“雙十”規定,決定了公募基金必須同時持有10只以上的股票,這使公募基金的研究必須涵蓋多個行業,限制了基金公司研究團隊對上市公司的研究深度。與之相比,私募的投資不受任何限制,持有的股票數量可以較少,也就可以集中力量,更加認真、細致、透徹地研究關注的上市公司,對上市公司價值的理解也能更加透徹。
(四)需履行的手續較少,運行成本更低,更易于進行金融創新
私募基金的發展壯大會加劇整個基金業的競爭,沖擊公募基金的壟斷地位,提高基金市場的運作效率,形成較為完善的市場結構,推動我國成熟、理性的機構投資者群體的加速形成以及價值投資理念的建立,為我國履行加入WTO后向外資全面開放金融市場做好準備。
(五)私募基金的產權基礎,將成為我國證券市場制度變遷和產權結構改革的重要主題
作為民間主體自發推動形成的產物,私募基金的發展將改變資本市場的機構主體所有制結構單一的局面,推動我國金融制度改革進入一個新的層面。
三、私募基金制度完善的幾點建議
縱觀全球各國的經濟法律體系,大部分都沒有專門的私募基金法律,但仍有一系列法律足以對所有的私募基金構成有效的法律規范。而從目前我國立法來看,沒有專門約束私募基金的法規,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證券法》、《信托法》、《合伙企業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刑法》等綜合調整。由于我國相關監管部門在金融證券領域奉行的基本上是“法有明文規定方可為”。
因此,為了避免法律上的風險,我國相關監管部門應盡快在立法當中確認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并出臺有針對性的細化的配套監管措施,以便私募基金能夠健康發展。在這種背景下,私募基金制度規范化應以《投資基金法》為主要參考依據,綜合考慮各方要求,我國應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對私募基金采取全面而有效的監管辦法,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私募基金的制度建設和完善:
(一)投資者資格和人數限制
1、投資者資格。對合格的投資者的判斷有以下幾種方法:根據其投資的最低限額為判斷標準;根據其收入多少來判斷;只要是金融機構投資者,均可投資;對財產擁有獨立自主的處分權的企業、公司等經濟組織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
2、投資者人數限制。應該考慮我國的國情再借鑒歐美發達國家的做法。對于投資者的人數應該限制在100人以內,但應該允許特殊情況下超過100人。
(二)管理人條件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應具備要求的準備金、經營業績、人才和營業硬件設施等市場準入條件,并且,管理人的資格應該是競爭性的,而不能是壟斷性的,設立私募基金時應向證券監管部門備案。
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投入的資金在籌集的基金總額中必須占到一定的份額,以避免利益主體的缺位。當私募基金發生虧損的時候,管理人的出資應該先行用于支付。
(三)托管人職能規定
作為基金一種特殊形式的私募基金具備基金的共同特點,即現金資產的所有權與管理權相分離,基金管理人具有資產的管理權,基金托管人為基金投資者行使部分監督權。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歷程表明,公募基金托管人在監督基金管理人運作方面不盡如人意,主要原因是基金托管人地位的獨立性較差。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相對較少,為了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的監督權應進一步強化,如規定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擔任,必須將資產交給指定機構托管;強化托管人的權力和責任,對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基金契約做出的投資指令,托管人應當拒絕執行,或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并向管理當局報告。
(四)信息披露規定和風險揭示
私募基金必須與投資者簽署完備的書面協議,盡量詳細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投資品種及組合、相關風險提示及業績報告周期。嚴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是控制私募基金風險的重要手段。私募基金雖然沒有義務向社會披露有關信息,但向基金的投資者和監管部門披露信息是其義不容辭的責任。在設立私募基金時,應向投資者充分揭示其存在的風險,基金設立之后,應該定期向投資者報告基金投資情況及資產狀況,并定期將這些信息向監管部門披露,以便投資者與監管部門及時了解其運作情況及風險狀況,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控制風險。
(五)允許私募基金進行適當地公開宣傳
在美國,證券法規定私募基金在吸引客戶時不得利用任何傳播媒體做廣告,其參加者多為中產階級,他們主要依據在上流社會獲得的所謂“投資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認識某個基金的管理者進行投資。但筆者認為我國不應借鑒這種做法。首先,嚴格限制私募基金在公開媒體上做廣告宣傳的效果是不佳的。其次,通過私募基金內部約束機制以及像外部完善的基金評級體系以及基金行業自律組織足以避免私募基金過度的市場炒作對投資者造成誤導,以及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惡性競爭。最后,通過適當的公開宣傳使私募基金名正言順的成為“公開,合法”的基金,消除股民對它的神秘感以及糾正人們對它偏見。同時,也有利于促進發起人與投資者相互了解,為以后的合作創造條件,從而迅速壯大我國私募基金的規模。
(六)收益分配規定
國際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發生虧損,這部分將首先被用來支付,以保證管理者與基金利益綁在一起,另外一些私墓基金只給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費以維持開支,其收入從年終基金分紅中按比例提取,這種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相對地能夠使資本持有人與管理者利益一致。另一方面,應該禁止簽訂保底條款。因為保底條款容易引發了市場的不正當競爭,而且也有悖于基金設立的原則,不利于市場的規范。此外,我國新《合伙企業法》中規定的有限合伙,即基金管理者承擔無限責任,投資者承擔出資額范圍內的有限責任,為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提供了一種新的法律組織形式的選擇。
(七)盡快完善基金評級體系,建立基金行業自律組織
國外諸多成熟市場的經驗表明,合理完善的基金評級體系是基金業規范發展的重要配套措施。在私募基金存在的情況下,需要一個獨立公正的評級機構對基金經理人的準確評價作為投資者選擇基金經理人的參考,另外要注意完善當前國內不科學的基金評級方法。
(八)完善我國其他金融衍生工具
由于我國證券市場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做空機制、對沖風險的避險工具的缺乏,私募基金在投資渠道上的受限,市場中金融產品單一,因此我國現有的私募基金實際上發揮的仍只是公募基金的部分功能。對此,筆者認為我國應盡快推出股指期貨等金融期貨產品,擴大私募基金的投資渠道。私募基金本身也應充分利用國際市場以及國內其他的市場來對沖風險,以規避國內股市的風險。
參考文獻:
1、巴曙松.中國私募基金生存報告[J].大眾理財,2007(5).
中圖分類號:F830.59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0)10-0055-03
收稿日期:2010-02-08
作者簡介:呂恩泉(1974-),男,黑龍江賓縣人,行長,經濟師,從事技術經濟研究;劉江濤(1973-),男,黑龍江哈爾濱人,講師,從事技術經濟研究。
通常認為,根據西方成熟市場的經驗,機構投資者實現專家運作,遵從價值投資的理念。培育機構投資者能夠減小市場的暴漲暴跌,較少股票市場的投機行為,機構投資者的發展壯大將對穩定市場產生重要的作用。
在此背景下,中國證監會于1997年11月出臺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期改善投資者結構,促進股市的持續、穩定和健康發展。證券投資基金在短短數年的時間里獲得了迅速發展。截至2009年12月,中國已成立100余家證券投資基金,并已初步顯示出在增強股市籌資功能,推動金融體制改革方面的積極作用。另一方面,由于中國股市本身固有的制度缺陷、信息的不對稱以及基金運作的不規范等因素,證券投資基金的運作與預期的功能定位產生了一定程度的偏差,特別是投資基金穩定市場的功能引起了管理層、理論界廣泛關注和討論。
一、中國機構投資者的羊群行為
金融市場中的羊群行為(herd behavior)是一種從眾行為。如果一個投資者在不知道其他投資者決策的情況下將會進行一項投資,但當他發現其他投資者的決策是不進行投資時,這個投資者也不進行投資,那么可以說這個投資者參與了羊群行為;或者,了解到其他投資者的決策是進行投資,從而將自己的決策由不進行投資改變為進行投資,這種情況也可以說這個投資者參與了羊群行為。
宋軍和吳沖鋒(2001)使用個股收益率的分散度指標對中國證券市場的羊群行為進行了研究,同時比較了中國和美國股市的實證性研究結果,發現中國證券市場的羊群行為傾向高于美國證券市場的羊群行為傾向,并且中美股市都存在市場收益率極低時的羊群行為傾向高于市場收益率極高時的羊群行為傾向。
施東暉(2001)根據國內證券投資基金季報中投資組合數據,對其交易行為和市場進行研究,發現國內投資基金存在較嚴重的羊群行為,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股價波動。
二、機構投資者羊群行為對市場的影響
(一)積極影響
1.引導正確的價值判斷。基金作為具有特殊管理形式的利益主體,其投資行為具有天然的趨利性,并不會主動或有意識地承擔穩定市場、倡導理性投資理念的功能。但是,隨著市場格局的變化,基金和券商等機構投資者管理的資產規模越來越大,過去借助信息不對稱和資金優勢進行的機構與散戶之間的博弈格局逐漸消失,加上監管力度的加強,私募基金等灰色基金的運作成本越來越大,這使得整個市場投資者結構出現機構化格局,博弈行為更多地在機構投資者之間展開。在這樣的市場環境下,基金為取得競爭的優勢,更傾向于在公認的價值和價格評估體系下,最大地利用信息,以投資價值的標準,發現投資機會。這樣的市場格局和基金的投資行為更有利于推動市場價值判斷體系的形成。
在“網絡股”泡沫破滅之后,價值投資思路重新占有國際投資市場的主導地位。中國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策略基本上與這些國際普遍的原則是一致的。基金更多的是從上市公司成長、國民經濟發展乃至于國際經濟政治形勢等較高的視野層次上,深入挖掘上市公司的發展潛力,從而為這些公司進行合理定價。一旦找到價值被低估的目標,往往會積極買入中長線持股,同時將資金從價值被高估的上市公司股票中撤出。在價值投資原則的指引下,基金的交易行為加快了證券市場股價結構的調整速度。
2.平抑股價波動。如果基金奉行中長期投資策略,基金羊群行為可以平抑股價波動,增加市場穩定性。如果證券投資基金采用中長期投資策略,那么基金經理人在運作時,就會從獲得中長期投資回報的角度出發來制定投資組合,注重投資回報的穩定與增長。因此在具體操作時,基金不會追漲殺跌。當證券市場證券價格大幅下跌時,出于長期的考慮,基金經理人不僅不會拋出投資組合中的證券、而且還會逐漸降低吸納質地較好、業績穩定增長、產業前景遠大、具有中長期投資價值的證券,使該類證券的價格逐漸啟穩。由于該類證券往往是證券市場的核心力量,所以該類證券的啟穩,能起到一個很好的市場導向作用,使投資者的恐懼心態平靜下來,重新恢復對市場的信心,理性地分析市場走向,冷靜地進行操作,進而有可能使證券市場趨于穩定。當證券市場證券價格暴漲時,證券投資基金的目標利潤可能會提前實現,為了兌現已經實現的利潤,基金經理人將會不斷地拋出持有的證券。由于證券投資基金規模巨大,購入的證券數量、種類相當可觀。所以,它不斷地拋售這些證券,會迫使市場上漲勢頭減緩,抑制證券市場的非理性發展。
此外,經驗豐富的基金經理在機構投資者中能夠發揮領頭羊的作用,為經驗缺乏的基金經理做出正確決策提供幫助。同時,消息靈通的基金經理為其他投資基金經理提供的信息也有助于眾多的投資機構對某證券作出正確的投資決策,從而有利于證券市場的穩定。
(二)消極影響
1.傳播錯誤的信息。證券投資基金的羊群行為會促使證券價格迅速變動,但這種變動缺乏內在的穩定機制以保證價格變動的結果與證券的正常價格相一致。基金經理如果對市場有關信息判斷失誤,在羊群行為的作用下,就有可能造成某種證券價格非正常地過度上升或過度下跌。在證券市場中,部分證券投資基金采用正反饋的投資策略,即買入前期價格上漲的證券,賣出前期價格下跌的證券。這種投資策略實際上是假定證券價格的變化趨勢保持不變。以這種投資策略進行投資,極有可能造成證券價格距離基本面越來越遠,最終使證券市場出現動蕩。同時,證券投資基金的羊群行為有可能使得不正確的信息在更大范圍內傳播,或者某些投資基金經理不正確的投資決策。
在更大范圍內被仿效,最終使得一小部分基金經理的投資決策失誤影響整個市場。更為重要的,證券投資基金在現代證券市場中起著風向標的作用,如果眾多的證券投資基金同時賣出大量價格不斷下跌的證券,會對整個證券市場信心造成重大打擊,甚至引起證券市場的崩潰。
2.增加市場波動。如果基金奉行短期投資策略,基金羊群行為將增加市場的波動,降低市場的穩定性。基金為了給基金持有人以豐厚的回報,就要在證券市場中追逐高額利潤。在采用短期投資策略的情況下,買賣次數越多,獲得利潤越大;買入的價格越低,賣出的價格越高,獲得的利潤也越大。因此,增加買賣證券次數,加大買賣證券的價格差,就成為證券投資基金在證券市場上的投資策略。顯然,無論是封閉型基金,還是開放型基金,這種短期的投資策略都將嚴重地影響證券市場的穩定。
為了獲得較大的利差,證券投資基金大多會選擇低位建倉,建倉后,則把證券的價格一路拉高,并在高位陸續派發,使證券價格又呈現大幅回落,導致證券市場急劇震蕩。此外,在股票價格水平較高時,一旦有大的機構投資者開始拋售股票,證券市場價格開始下跌且不可逆轉時,則采用短期投資策略的證券投資基金也會全線拋出,以兌現到手的利潤,進而使證券市場價格下跌得更快、更猛烈。
3.容易引起股價指數失真。由于成分股指數(或總指數)通常采取按照總股本(或流通股)加權計算股價指數,當眾多基金同時買進或賣出大盤藍籌股時,必然會引起大盤藍籌股股價的波動。其較高的權重又會對股價指數帶來較大的影響,導致指數失真,無法正確反應市場的運行情況。甚至有可能被大規模資金利用,制造不真實的市場表象,對投資者產生誤導行為。
三、中國證券投資基金羊群行為的成因分析
1.委托機制的內在缺陷。隨著基金業和資本市場的發展,影響基金業績的因素越來越復雜,缺乏簡便易行的方法來評價基金經理經營業績的好壞和區分基金經理管理技能的高低,直接對基金經理進行評估存在許多困難。所以,一般多采用傳統的比較法――與其他基金經理的業績相比較來評價基金經理的工作成效。這樣,為了不落后于同行,一般的基金經理也會十分關注“領頭羊”――業績優異的基金經理的動向,甚至出現追隨、模仿其投資決策的動機和行為。尤其在投資前景不明朗的情況下,部分基金經理就更趨于選擇追隨其他投資基金經理的投資策略,以避免自身收入損失風險的增大。
2.中國證券市場制度的不完善。中國證券市場制度的不完善,致使基金運作模式與上市公司行為特征相矛盾。從運作角度看,不同類型的基金風格實際上是按照投資企業的風格劃分的,并且為了充分發揮多元化組合投資的優勢,基金至少應分散投資到20個股票之上。但從中國上市公司情況看,由于改制不徹底和市場約束機制軟化,相當部分上市公司產生了“國有企業復歸”現象,即上市越早的企業平均盈利水平越低。這種情況使中國股市缺乏足夠的藍籌股和績優成長股,可供選擇的投資品種較為有限。同時,大量的資產重組也使企業的經營情況和產業特征處于不穩定狀態。在這種市場環境下,基金無法形成和堅持既定的投資風格,只能追逐市場熱點,從而使多個基金同時買賣相同的股票。基金在進行投資選擇時,一般都會集中在被普遍認為業績良好、投資風險小、收益可靠和具有內在投資價值的股票上。熱門股票通常被基金管理公司競相持有,從而難以區分風格。另外,中國證券市場沒有做空機制,限制了基金的投資行為。由于基金扮演的是受托人的角色,為了滿足委托人的利益要求,他們具有普遍的、相似的謹慎動機。而在沒有做空機制的條件下,只有等待股票價格上漲,才能實現資本增值,當市場進入階段性的空頭市場時,基金的表現則難盡人意。
3.基金的生存壓力與基金經理人對于職業生涯的關注。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基金面臨著相當大的生存與發展壓力。“共同承擔責備效應”(Blame Sharing Effect)的存在導致了羊群行為。基金是一種代人理財的集合投資方式,但中國大的基金投資者缺乏長期投資理念,將基金看做是短期內能為自己帶來豐厚利潤的工具,是一種“準股票”,一旦基金表現落后于市場或同行,或凈資產值有所下降,就會遭到投資者責備和質詢。在這種巨大生存壓力下,某些基金不得不改變原先確定的長期投資理念,在運作上呈現從眾和跟風趨向。基金經理如果采取同其他基金經理人相同的投資策略,則至少可以取得平均收益水平,于是他們會采取一定的短期行為,不斷地追隨市場熱點進行買賣,因此出現了眾多基金所持重倉股雷同的情況。在這一情況下,當某些股份或概念在市場上成為潮流或可能成為潮流時,不少基金經理也會因此而加入,以免自身業績被市場大勢或其他基金經理所拋離。另外,投資基金經理在經理人市場中的職業聲譽是影響其職業生涯和從業收入的一個重要因素,職業生涯中積累起的聲譽一旦遭到破壞,會對基金經理的事業產生長期的影響。所以,追隨投資經驗豐富的基金經理的投資策略將是經理們的明智選擇。
4.證券市場的信息不對稱。信息不確定能夠導致羊群行為。投資者如果能掌握市場中的所有信息,那么他是不必通過觀察他人的決策來決定自己的決策的。但是由于金融市場是完全開放的,而且不斷有信息流入市場中,信息變化速度很快,信息變得十分不確定。此時投資者容易產生跟風行為,而且市場條件變化越快,羊群行為越容易產生。
信息成本過高也將導致羊群行為。在理想的市場中,信息是無成本的,人們可以獲得任意想獲得的信息。但是在實際市場中,信息卻是必須付出成本才能得到的,有時,這種成本太大,以至投資者雖然認為該信息具有一定的價值,但是該價值并不一定超過必須支付的成本。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采取一種他們認為的“簡捷”方式,從他人的交易行為中獲取信息,這樣很容易導致羊群行為。另外,相對于個人投資者而言,基金之間相互了解、熟悉的程度很高,因此基金經理會經常、也更容易從其他基金經理的投資決策中獲取信息,作為自己投資決策的借鑒和參考。由于許多投資基金具有相同的信息來源,特別是在行業中有一些基金經理被認為具有較靈通的消息因而成為其他基金經理的信息來源,所以基金經理在依照相同的信息進行決策時不可避免地表現出一定的共性,從而導致投資趨同。
5.基金投資風格設計的短視。考察中國股票市場動態運行的狀態可以發現,持續一年的大牛市相對應的是積極投資風格;股市調整時,平衡型、價值型投資風格則較為突出。可以說,中國基金投資風格的初始設計在很大程度上都是針對當時的股市行情而定的。其所帶來的直接后果是,一旦股市行情發生逆轉,上述為特定行情而定制的投資風格就難免缺乏持續性和連貫性,于是造成多數基金最終失去所謂的投資風格而成為隨大流的品種。
參考文獻:
[1]施東暉.證券投資基金的交易行為及其市場影響[J].世界經濟,2001,(10):2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