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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小額經濟糾紛案件訴訟程序的構建
(一)立法模式的選擇
綜觀世界各國各地區的小額訴訟立法,大致存在三種模式。第一種模式是在民事訴訟法典外單獨設置小額訴訟程序,如美國各州都規定了專為小額法庭制定的訴訟程序,韓國為處理大量的小額案件專門制定了《小額審判法》。第二種模式是在民事訴訟法典中設置專門的章節來規定小額訴訟程序,如英國在其《民事訴訟規則》里專章規定了小額索賠審理制,日本在其《民事訴訟法》里第六編專編規定了“關于小額訴訟的特則”,我國臺灣地區也在其《民事訴訟法》里對小額訴訟程序做出了特別規定。第三種模式是在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中對小額訴訟程序做出規定,如德國和法國的小額訴訟程序就是通過對簡易程序的簡化來實現的。筆者認為,結合世界小額訴訟的幾種主要立法模式,并從我國國情和立法傳統出發,我國可以在民事訴訟法典中的簡易程序一章后設置專章來規定小額訴訟程序,從而使小額訴訟程序獨立于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
(二)適用范圍的確定
對于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范圍,我國應當采用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即以訴訟標的額的最高限額作為小額訴訟的適用標準。小額的標準直接與普通民眾的消費規模和交易習慣相關,我國人均收入偏低且不同地區差別較大,甚至在同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不同地區也有很大的差異,因此各地區不宜統一規定“一刀切”的標準。應根據中國各地的不同情況,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基礎上,各省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各自的經濟發展水平在上述幅度內自行確定轄區內不同地區的標的額上限,最后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同時,小額訴訟程序適用案件類型一方面限于給付之訴,另一方面給付請求不僅限于金錢,也可包括其他小額動產或有價證券,這樣更符合小額訴訟程序的目的。
(三)地域管轄的特殊性
現行《民事訴訟法》對民事案件的管轄采取了“地域管轄”原則,第二十一條確定了“原告就被告”的管轄原則,第三十四條確定了“合意管轄”的原則。在小額經濟糾紛中大量存在著消費者與商家或廠家的消費糾紛,而消費者與商家或廠家的經濟地位懸殊,如果還是要求廣大消費者統一到商家或廠家住所地或格式合同確定的法院,將可能給當事人帶來更大的訴訟成本,進而影響當事人訴諸法院維護自身權利的積極性。因此,在小額訴訟程序中,應當確立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這一原則,有助于保護經濟上處于弱勢地位的小額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利;而當雙方當事人均為法人商人或均為自然人時,就不適用此項原則,而仍應依照通常的“原告就被告”與“合意管轄”原則。
(四)賦予當事人程序選擇權
在民事訴訟領域,程序選擇權主要是指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范圍內,當事人有選擇訴訟程序及其他程序事項的權利。與《民事訴訟法》當事人雙方“約定”適用簡易程序的規定不同,原告時,可以主動行使程序選擇權,選擇是否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如果原告選擇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則被告享有了程序異議權。即如果被告就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有異議,應當在答辯期內向法院提出異議申請,并說明理由,經法院審查,如果異議成立,應將案件轉入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如果被告在答辯期內沒有提出異議,則視為默示同意選擇小額訴訟程序。
(五)限制律師
小額訴訟因其標的額較小,訴訟成本有限,聘請律師必將大大增加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不符合小額訴訟設立的目的。可以在小額訴訟程序的立法中取消有關律師的規定,但針對當事人法律專業知識不足的情況,法官應更主動地介入訴訟、行使職權,而不像在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中那樣消極。
我國小額經濟糾紛案件訴訟程序的具體設置
(一)形式
當事人可以預約到法院。當事人可以口頭,也可使用固定格式化狀,這種狀由法院提供,并且法院應預先印制各種常見狀的樣稿,供當事人參考填寫。當事人口頭的,法院應當記入筆錄,由當事人簽字確定。
(二)庭前準備工作
為了保證庭審的順利進行,開庭前的準備工作是完全必要的,但不能把準備工作復雜化。關于開庭的各種通知和訴訟權利的告知,應以口頭方式,并簡化送達、簽字等手續,避免小額訴訟程序復雜化。
(三)實行獨任審判
通過對小額訴訟程序的域外考察可以看出,世界各國均規定了法官獨任審理的制度。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也規定:“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而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是較之更為簡單的小額經濟糾紛。因此,我國在構建小額訴訟訴程序時,也應當規定一審審理由審判員一人獨任擔當的制度。
(四)審理時間和審理期限
為了不影響當事人的正常工作,節約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可以將開庭時間安排在節假日或者夜間,由法官根據當事人雙方的具體情況自行決定。在雙方當事人一同到法院要求解決糾紛的情況下,則應當立即安排人員進行審理,爭取當日審結。并且,按照我國簡易程序所規定的3個月的審理期限,對于小額訴訟程序來說還嫌過長,可以規定在立案之日起30日內審結。
(五)調解前置
注重調解一直是我國民事審判的優良傳統,在構建我國的小額訴訟程序時應當規定調解前置主義:即凡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先行調解,鼓勵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及時化解矛盾,調解不成的才進入審判程序;并且,對于調解成功的案件,當事人只須繳納二分之一的訴訟費用,以調動當事人的積極性,提高前置調解的成功率。
(六)簡化證人作證
在小額訴訟程序中,證人未必都要出庭作證。可以允許證人將法官需要詢問的事項提供證言,并在當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或由法官在開庭階段電話詢問證人,而不必一定要求證人出庭作證。
(七)簡化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程序
《煙草專賣法》對公眾需要的滿足,降低了公眾從事煙草及其制品的消費、生產、交易、存儲等經濟活動的交易費用,提高了公眾從事煙草及其制品的消費、生產、交易、存儲等經濟活動的經濟效率,顯示出“社會福利最大化和經濟運行有序化”的價值取向。
法的價值是人關于法的絕對超越指向。《煙草專賣法》的絕對超越指向可以從它的每一個條文和整體框架顯示出來。例如,以專賣形式確保國家稅收的增加和消費者需求的滿足,權衡輕重,統籌兼顧,用以“征稅”代“禁煙”、以“專賣”代“控制”的制度設計保障著國家利益和消費者利益。這一具體的利益配置模式明確展示了《煙草專賣法》的絕對超越指向:“社會福利最大化和經濟運行有序化”。這一絕對超越指向是《煙草專賣法》執行過程中,正確理解和妥善處理錯綜復雜的行為模式和資源配置模式選擇的理論指導和實踐標準;這一絕對超越指向就是《煙草專賣法》的價值取向。
二、法的價值的具體內容包括自由、秩序、正義、效率等。《煙草專賣法》在這四個方面展示出它的價值取向
法律保障和維護公眾的合法來源:()權益,公眾權利的確切保障和充分維護就是自由。
對于《煙草專賣法》而言,《煙草專賣法》對公眾包括消費者和經營者提供了“社會福利最大化和經濟運行有序化”目標下的行為模式和資源配置模式選擇的充分的自由。
法學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會秩序,是人的行為模式和資源配置模式選擇的共同的約束:限制或激勵不同種類的行為模式和資源配置模式。
對于《煙草專賣法》而言,秩序提高預期水平,秩序降低交易費用。作為煙草行業秩序的維護者,《煙草專賣法》引導著經濟運行趨向“社會福利最大化和經濟運行有序化”。
正義是契約的性質:促進社會進步,符合社會發展規律,滿足社會中絕大多數人最大利益需要。
就《煙草專賣法》來源:()而言,對公眾在煙草及其制品的交易、生產、消費、存儲等環節中的行為模式和資源配置模式的選擇,給予了現實歷史條件之下的、符合中國國情的平等的機會和公正的約束。
效率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重要課題。因為,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社會性質和我們黨的根本任務,決定了在整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必須堅持生產力標準,必須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必須堅持發展是硬道理。
就《煙草專賣法》而言,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并且當前實行效率優先與最終實現公平與效率契合如一,是趨向“社會福利最大化和經濟運行有序化”的實事求是精神的具體體現。
由上所述,《煙草專賣法》的自由、秩序、正義、效率意蘊,共同展示出《煙草專賣法》的確切的價值取向:“社會福利最大化和經濟運行有序化”。
三、《煙草專賣法》“社會福利最大化和經濟運行有序化”的價值取向有著多方面的具體表現
例如:國家戰略視角下的《煙草專賣法》的利益配置;煙草專賣行業的價值觀;煙草專賣系統作為國家公共部門的職能等。
同時,《煙草專賣法》“社會福利最大化和經濟運行有序化”的價值取向,有著多方面的功能:《煙草專賣法》價值取向是對煙草行業價值取向的引導和規范;《煙草專賣法》的價值取向對建設和諧社會的影響;《煙草專賣法》的價值取向對煙草文化的影響等。
中圖分類號:G40-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09)24-0079-01
2007年,總書記在十七大報告中明確提出:“我們必須適應國內外形勢的新變化,順應各族人民過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把握經濟社會發展趨勢和規律,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的基本目標和基本政策構成的基本綱領,在十六大確立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基礎上對我國發展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具體而言:
一是增強發展協調性,努力實現經濟又好又快發展。轉變發展方式取得重大進展,在優化結構、提高效益、降低消耗、保護環境的基礎上,實現人均國內生產總值到2020年比2000年翻兩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更加完善。自主創新能力顯著提高,科技進步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大幅上升,進入創新型國家行列。居民消費率穩步提高,形成消費、投資、出口協調拉動的增長格局。城鄉、區域協調互動發展機制和主體功能區布局基本形成。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取得重大進展。城鎮人口比重明顯增加。
二是擴大社會主義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權益和社會公平正義。公民政治參與有序擴大。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深入落實,全社會法制觀念進一步增強,法治政府建設取得新成效。基層民主制度更加完善。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能力顯著增強。
三是加強文化建設,明顯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質。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深入人心,良好思想道德風尚進一步弘揚。覆蓋全社會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基本建立,文化產業占國民經濟比重明顯提高、國際競爭力顯著增強,適應人民需要的文化產品更加豐富。
四是加快發展社會事業,全面改善人民生活。現代國民教育體系更加完善,終身教育體系基本形成,全民受教育程度和創新人才培養水平明顯提高。社會就業更加充分。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多數,絕對貧困現象基本消除。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社會管理體系更加健全。
五是建設生態文明,基本形成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產業結構、增長方式、消費模式。循環經濟形成較大規模,可再生能源比重顯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態環境質量明顯改善。生態文明觀念在全社會牢固樹立。
可以說,這就是我們國家今后20年內努力實踐科學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略布局。為了實現這種戰略布局,結合我國地方實際,我們需要實現民主政治、市場經濟、法治社會、傳統文化的全面協調協調可持續發展。
因為我們需要民主政治,不要專制政治。專制政治縱貫古今橫跨中外,雖形式各異卻入神共憤。我們需要民主政治。這樣的民主不是黨同伐異的“假”民主、不是“無法無天”的“大”民主、不是空談誤國的“空”民主,而是權力不濫的真民主、國富民強的好民主。
我們需要市場經濟,不要泡沫經濟。市場經濟應當是“秩序”和“效益”兼顧、公權和私意共存的經濟。由于強調方向不同,市場經濟有兩個變種,一日自然,二日計劃。前者重私意、謀效益,強調叢林法則、自由放任;后者重公權,行調控,強調政府干預、社會福利。過分強調自由放任與過分強調計劃命令,都會破壞市場的長期性、穩定性,導致市場失靈、發展失度、社會失衡。一個運行良好、持續發展的市場經濟,應當“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在誠實守信、樂善濟施中實現、合作雙贏。
我們需要法治社會,不要人治社會。社會當然是由人治理的,但不是人隨心所欲可以治理的。法治社會不是扼殺、忽視、貶低人的主觀能動性,而是強調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用制度來預防懲治人的避害本能與主觀惡性所可能導向的危害行為及其后果。法治也不是只講法律不講政治、只談法治不看德治的“”法治。法治應當是法律與政治、道德、風俗、習慣有機統一,司法與立法、執法、學法積極互動的法治。法治社會應當是懲惡揚善、公平正義、國泰民安、“合情合理又合法”的和諧社會。
我們需要傳統文化,不要速食文化。傳統文化是歷史的積淀、經驗的累積、文明的傳承。速食文化則是割裂歷史的文化,是夸夸其談的無根文化,是盲目借鑒的效顰文化。傳統文化一日中學,二日西學。中學傳統又分兩派,一是儒法并用、兼顧佛道的古典傳統;二是立足國情、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科學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西學傳統義分兩派,一是希臘一羅馬一基督教文明所綿延下來的歐美派,二是原教旨的經典派與蘇聯化的派。這兩大傳統四大流派都是對我國近現代歷史產生過重大影響的文化因子,并將在未來的發展創新中縱橫折沖、取長補短。因此,我們需要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指導下,對這些文化因子取精用弘,促進文化事業的大繁榮大發展。
為了不斷促進民主政治、市場經濟、法治社會、傳統文化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社會科學工作者尤其文科學生至少應當通曉政治與宗教、經濟與邏輯、社會與新聞、歷史與哲學、法律與醫學、文學與藝術這12門學問。這既是為了避免書生空談誤國,更是因為這12門學問有著深刻的內在聯系:
(1)政治與宗教都是有關待人處世的學問。雖然,政治側重現世,強調實務俗事,關注利益矛盾;宗教側重來世,強調因果報應,關注愛與寬容。但是,愛恨相生,寬嚴相濟;利益可投報,矛盾可相容;現世也有因果,來世終為現實。所以,政治是世俗的宗教,宗教是天堂的政治;
(2)經濟與邏輯都是有關理性生存的學問。雖然,經濟側重物質,強調現實,關注市場;邏輯側重精神,強調推理,關注規律。但是,物質精神兩難分;不合理的現實將消亡,不現實的推理是虛妄;市場有規律,規律需實踐。所以,經濟是生存的邏輯,邏輯是理性的經濟;
(3)社會與新聞都是有關社情民意的學問。雖然,社會側重動態跟蹤,強調統計分析,關注宏觀分層;新聞側重時事通訊,強調客觀真實,關注個案報道。但是,動中有靜,靜中有動;分層要客觀真實,時事要宏觀分析;統計要聯系個案,報道要調查跟蹤。所以,社會是流動的新聞,新聞是特寫的社會;
(4)歷史與哲學都是有關人類智慧的學問。雖然,歷史側重廣聞博記,強調大音希聲、刻畫真實,關注形象素描;哲學側重歸納概括,強調振聾發聵、普遍適用,關注抽象定義。但是,博觀約取,繁簡有度;厚積薄發,見微知著;以史為鑒知興替,以哲為鑒明事理。所以,歷史是無聲的哲學,哲學是智慧的歷史;
產權手續不全的房屋指的是沒有產權關系證明、產權人下落不明、暫時無法考證產權的合法所有人或因產權關系正在訴訟的,因產權關系發生糾紛的房屋。房屋產權手續不全,補償安置的主體將難以確定,但拆遷中不能因為其主體不明確,或不對此類房屋進行補償。本文首先闡述了產權手續不全房屋拆遷補償問題的相關規定,其次,提出了妥善處理產權手續不全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問題的具體方法及途徑。
1.產權手續不全房屋拆遷補償問題的相關規定
1.1產權手續不全房屋的產權歸屬有爭議或難確定產權所有人的房屋
對于產權手續不全房屋的產權歸屬有爭議或難確定產權所有人的房屋,最常見的做法就是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進審核并認可后將需要進行拆遷的房屋相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然后進行強制拆遷。
1.2共有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問題
對于房屋共有人集體要求對共有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的要準許,進行產權調換的房屋與被拆遷房屋的差價,主要由房屋共有人承擔。如果是難以分割的房屋,有的房屋共有人要求產權調換,有的房屋共有人要求貨幣補償的,要實施適當的貨幣補償。
1.3存在抵押權的房屋拆遷補償問題
按照相關規定,抵押權由于抵押物滅失而不存在,在滅失情況下實際獲取的賠償金,應歸列為抵押財產。針對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現象,抵押權人應根據此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享受相應的補償。對于產權調換補償,我們都知道,調換房屋屬于一種特定物,能夠將抵押權進一步延伸,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無需針對調換的房屋再簽訂抵押合同,無需再辦理登記,能優先享受一定的補償。
1.4臨時建筑和違章建筑的拆遷補償問題
臨時建筑指的是規劃部門準許建設短期內臨時使用的建筑,沒有產權證。國家對于臨時建筑有著極為嚴格的使用年限,凡是已經超出了使用年限的臨時建筑沒有任何的補償,還在使用年限范圍內的應予以相應的補償,可遵循的補償標準是按本建筑剩余年限的租金進行計算。對于一切的違章建筑,拆除時不進行任何的補償。
2.妥善處理產權手續不全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問題的具體方法及途徑
2.1健全報建手續,辦理房屋產權證
造成無法辦理到房屋產權證的原因具體有:首先因歷史原因,大部分人實際報建過程中無法提供齊全的用地報建手續;其次,有的房屋選址與現有規劃不相符,為了有效解決這些情況,應有針對性的制定相應的處理措施:對于用地手續完整且與規劃、水利建設條件相符的房屋,應給予一定的幫助完善相關報建和確權手續;如果是歷史原因導致建房用地手續等不完整的,要給予幫助完善用地手續;采用補繳費用等方式健全報建手續,以確保房屋產權證的獲取。
2.2完善住房供應保障體系,保證被拆遷人基本居住需要
首先是構建商品房、安置房、經濟適用房、廉租房、二手房為一體的健全的住房供應保障體系,以此為被拆遷人住房提供充足的選擇空間,真正讓被拆遷人能夠買得到,能夠買得起,有房住。其次是構建相應的政府住宅基金,大力實行廉租房屋和經濟適用房,對被拆遷人購房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在有關稅費上予以減免,為低收入被拆遷人提供基本的居住條件與生活來源,要偏重于“雙困”被拆遷人的安置,構建完善相匹配的社會保障和救濟制度。另外是確保拆遷安置辦法的健全性,控制拆遷還原房的價格,基于拆遷安置工作做的不好的行為實施嚴厲的責任追究制度。
2.3處理好產權糾紛,明確合法權利人
凡是采用交易、贈與、繼承等諸多方式進行產權轉移但沒有過戶手續的房屋,要求房屋受贈人或者買入人應在房屋產權管理部門中辦理相關的過戶手續;對于難以進行過戶手續辦理的,將原房屋產權人作為補償安置對象,以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為首選。如果是存在產權糾紛,合法權利人不清晰的房屋,可采用公證機關公證、基層組織證明等各種途徑對合法權利人加以明確;難以確立的,應通過產權調換的途徑對拆遷問題進行處理,安置房主要由使用人居住,關于產權歸屬,應采用司法渠道來明確具體的合法權利人。
2.4構建完善的商業性用地拆遷的市場化機制
清楚認識“公共利益”這一概念,把政府部門強制執行程序限制在“公共利益”的范疇中。并且,要求政府部門退出商業性用地的房屋拆遷,對房屋拆遷過程進行有效監督管理、聽證、裁決,以提升政府部門的規范性、合法性。準確劃分公益性拆遷和商業性拆遷,制定不同房屋拆遷標準規范。首先是程序要合理,主要是適當補償,其次是通過市場價值規律對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之間的關系有效處理,主要是充分補償。構建完善的商業性用地拆遷的市場化機制,把出于商業目的的房屋拆遷交給市場,嚴格根據現代市場規律進行,在被拆遷人自愿的條件下明確是否同意拆遷。開發商與被拆遷人共同協商確立補償標準與安置辦法。維護好群眾的合法權益,對政府部門行為加以規范,健全房屋拆遷流程:采用公告、協商等有效方式接收被拆遷人的意見,以確認房屋拆遷的具體事項;構建針對公共利益需求的認定流程;構建規范標準的商業性拆遷的有關程序、實施原則和具體辦法。
3.結論
綜上所述可知,房屋拆遷安置和補償工作,直接與依法維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和諧發展緊密相關,相關工作人員必須予以高度重視,嚴格根據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基本要求,始終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按相關法律加強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和補償工作。此外,政府部門應對房屋拆遷工作加強領導與管理,切實做好房屋拆遷中的所有工作事項,通過各種途徑加強拆遷安置房源保障工作,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房屋拆遷,要求建設單位科學制定拆遷計劃與安置補償方案等,加大依法拆遷制度,推動建設項目的正常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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