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新聞輿論監督論文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一)網民信息傳播主體化
相對于傳統媒體的單向信息傳播模式,博客是一種全新的自由發表個人思想的網絡出版方式。并且實現了個人網頁自我表達與論壇公眾性兩個特點。當今社會,每個人都有表達自己意愿的愿望,傳統媒體只是一個主流聲音的表達,為了能夠實現黨和政府輿論監督的職能,傳統媒體中的信息的需要經過一些審核,這些信息都是代表主旋律的內容,而真正發自個人內心的作品未必能夠通過審核,或許由于內容上的偏頗,或許又是由于文采方面的匱乏,總之這是個比較難的門檻。在博客上,博客個人可以通過網絡發表自己獨立的對事件的看法,信息傳播主體地位的改變,讓博客受到了人們的追捧,也對信息的傳播變得更加的精彩,于是“全民博客”現象的出現成為一個時期討論的重點。
(二)信息形式多樣化
作為一個新興的網絡信息形式,博客讓普通民眾擁有了更多的個人言論的權利。從這一層面來說,博客的出現為“言論自由”提供了媒介上的可能,使“言論自由”這一法律內涵擁有了更多的可操作性。博客文章內容題材和形式多樣,因而更容易受到用戶的歡迎。專業的博客網站用戶數量大,有價值的文章通常更容易迅速獲得大量用戶的關注,在推廣效率方面要高過一般的網站。如果博客擁有個人網站,也可以自己希望發表的任何信息,但是相對于博客網站來說,個人網站的影響力通常比較弱,而且在創建內容和品牌可信度方面有一定難度,合理利用博客工具有利于彌補個人網站宣傳功能的不足。在博客世界里,任何一個獨立的個人視點描述的真實,都具有新聞傳播的價值,平民精神與草根和邊緣意識始終貫穿在博客寫作之中。
(三)博客使用者獨家新聞
目前,傳統意義上的由一家新聞機構單獨報道的“獨家新聞”,在現實的傳播環境中仍然存在,但從一定意義上講,它其實是信息發展不均衡、信息渠道不暢通的產物。很多突發性事件是轉瞬即逝的,不可能事先守候,不可能按照傳統的新聞采寫流程來計劃安排,因此能偶爾捕捉到時間發生那一瞬是記者最大的運氣。而專業的新聞工作者是沒有這個條件整天蹲守在街邊等待突發時間發生的。即使發生事件后,媒體組織記者及時趕往現場,而此時往往已經“事過境遷”。但是市民博客作者卻廣泛分布于城市的各個角落,雖然他們沒有經過專業的新聞寫作培訓,然而只要手上有一定的工具,幾張事件發生過程照片的拍攝和對事件的簡單描述是沒有問題的。
(四)發表對事件的個人看法
從互聯網進入人們的生活之后,網絡的巨大信息存儲使得很多人漸漸習慣在網絡中查找知識和信息。在博客盛行后,查詢的結果很多都顯示為博客網頁。也就是說博客作為一個載體起了信息和信息反饋的雙重作用,博客的作者在個人博客是是傳者,而在看別人博客的時候又是受受者。傳者和受者在博客傳播中沒有明顯的界限。眾多的讀者可以成為眾多的作者,在上面加上自己的內容和鏈接,使這個文本的資源大大豐富。就個人知識的角度來講,博客代表著個人知識的過濾積累以及相互之間的深刻交流,是就某些只是的社會交流辯論的新方式。一個博客把在網絡瀏覽中獲取的知識和自己的感想,經過一番思考和升華張貼到自己的博客網頁上,這是經過摘錄、詮釋的知識,于是,有著共同興趣的博客,在博客網站里建立起共享的社區,并在其中不斷把知識再生產出來,繼續與他人共享,從而組成一個個“博客圈”。
二、規范博客在社會熱點事件中的言論傳播
網民通過博客的形式參與到社會熱點事件的傳播中來,這成為新聞傳播中言論自由的一個表達形式,但是我們也要看到目前的一些不良博客中的傳播現象,這對于博客的言論自由來說一個重要的考驗,為了能夠讓網民自由的通過博客參與到信息傳播中來,具體的來說,規范博客在社會熱點事件中的傳播方式主要有以下幾個方式:
(一)及時公開新聞信息
當社會重大熱點事件發生后,無論是對于媒體還是對于政府來講,都要通過各種渠道努力地反映事件的真實一面,給受眾最權威的信息解釋,而不是采取瞞報的方式來解決,特別是在現在的信息高度發達的現狀下,網絡對于信息的傳遞方式可以說是飛速的。利用博客的形式進行的信息傳遞,有時候甚至可以說是對信息的一些負面方向進行曝光處理,因此這個時候要及時進行信息的公開成為媒體的一個重要工作內容。
(二)政府加強對網絡的管理
網絡雖然是一個自由的地方,網民可以發表對事件的真實看法,但是對于目前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的媒體工作來說,民眾參與政治的熱情高漲,當博客成為網民參與社會事件管理的重要方式,在開放化的情況下,給政府的管理帶來了一定的困難,政府應采取措施尋求政治參與和政治穩定之間的相對同步。政府應建立和完善網絡傳播的政策,建立一套適合和諧社會發展需要的科學的控制和管理制度,達到自由與管制平衡。通過政府加強對于博客內容的管理來實現對互聯網在社會熱點事件的傳播中的管理成為網民關注的焦點,今年年初的關于低俗網站的整治和管理中,國家相關部門不斷加大打擊力度,先后公布了幾個批次的低俗網站,并給與一定的治理措施,從這樣的管理來看,對不良網站的管理的同時也給博客管理帶來一定的警醒作用,是顯現博客良性傳播方向發展的一個教訓。
(三)發揮網絡把關人的職能
1.加強網絡信息管理
中國互聯網協會了《文明上網自律公約》寫召廣大網民從自身做起,以積極態度促進互聯網健康發展,承擔起應負的社會責任。一個不爭的事實是,在言論空前開放的網絡社會中,網絡上的語言暴力是相當嚴重的,而論壇往往成為網絡暴力的發源地。在缺少道德規范作為指導的慮擬空間里,網民的行為只能依靠自律意識來進行約束,因此必須加強網民自身的思想道德教育,在良好的自律意識支配下與他人進行交往。
2.網民自身的素質提升
在網絡提供的充分的言論自由的前提下,一方面網民獲得了自由表達對事件看法的機會,但是另一方面,在群體情緒的影響下,網民的言行也有可能演變為一種“集體暴力”。網友們針對不平的事件,可以譴責、抨擊,可以發表評論,這此對推動整個社會的文明進步和制度建設都大有益處。但是,通過網絡追查井公布傳播當事人的個人信息,代替法律的制裁而自設道德審判庭,煽動和糾集人群以暴力語言進行群體圍攻的做法就是濫用了手中的話語權,讓人感到了一種狂熱。為了社會的和諧發展及潔凈的網絡環境,廣大網民要尊重自己手中的話語權,不要讓自己手中的工具既傷害別人又傷害自己。
3.加強互聯網的網絡規范
互聯網的出現有助于維護公眾的知情權,但它也是一把“雙刃劍”。一系列網絡事件提醒我們,有必要劃清言論自由與侵權之間的界限,對于侵權的網上言論,要有一套有效的機制進行監督,使侵權者無法逃脫應負的法律責任。無論用匿名還是真名,人們在行使個人自由權利時,都不得侵犯他人的同等權利。我國應制定專門法律來保護公民的網絡隱私權。其中,應該詳細規定公民網絡隱私權的內容。具體應包括知悉權、選擇權、控制權、女全請求權等。同時,需要完善其他與公民隱私權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使之與一般性規定和專門法律規定相配套,能夠更好地起到保護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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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朱凱.博客的社會心理學研究[D].上海師范大學.中國優秀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2008年第1期,第52-59頁.
[4]章琰.進化還是異化[D].南京理工大學.中國優秀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2008年,第63-69頁.
我國自20世紀70年代末開始的改革開放政策無疑成為中國社會從傳統向現代進行轉變的一個重大轉折點。其重要的特征是民營企業與民營經濟快速發展;中產階層正在形成;中介組織逐步發育;社區自治不斷擴大;公民的政治參與逐漸增加。這些變化為社會轉型過程中的利益組合和分配做到公正、公平、合理的目標搭建了一個重要平臺。盡管如此,由于社會轉型并非建立在全部以道德為基礎之上的從傳統向現代的過渡,因此在轉型過程中難免會出現社會道德以及優秀傳統思想的失落與個人素養的參差不齊現象。換句話說,僅僅依靠個人或組織的道德素養很難做到整個社會轉型期的社會公平和正義。原因很簡單,如果要使社會中的每一個人或所有組織的行為都從有道德的前提下進行顯然是非常困難的。在制度不完善或者說法制缺失的社會變遷過程中,社會的多元化以及利益需求的多樣化有可能驅使個人或組織為追逐自身利益而不惜損害或者犧牲他人或社會公共利益,以達到其中飽私囊的目的。在這樣的情況下,社會監督將發揮其特有的功能,對社會轉型過程中的非正義和非公平現象進行抨擊和制約。其中,新聞輿論監督以大眾傳播媒體為平臺,成為社會監督一個不可分割的重要方面。
二、社會轉型過程中的新聞輿論監督
由于發生在我國的社會轉型是一個緩慢的而非急風暴雨式的社會變遷過程,因此在這個過程中新聞輿論監督也需要尋找一個從傳統向現代轉變的結合點。這個結合點就是傳統與現代的沖突和傳統向現代的蛻變。毫不隱諱地說,在向現代社會轉型過程中,沖突是一種不可避免的社會現象和事實。這些沖突不僅表現在利益的重新組合和分配上,同時也體現在整個社會的治理與制度化方面。問題的本質在于如何理性地分析和看待這些沖突,也就是說如何避免從傳統向現代過渡過程中出現的一些不必要的沖突或者把這些不可避免的沖突減少到最低點。僅僅依靠政府和社會公眾能夠預防甚至完全消除和化解沖突嗎?那么新聞輿論監督或許在社會變遷過程中能發揮出政府或公眾很難做到的特殊功能。這樣說并非意味著將新聞輿論監督作為化解沖突的唯一工具和手段,或者說根本沒有把新聞輿論監督擺放到一個新的神壇上的目的。其原因是不言而喻的,社會變遷過程中的新聞輿論監督本身也面臨著自我與傳統的決裂和與現代的接軌。特別是在我們這樣一個沒有完整經歷過資本主義制度的傳統農業社會里,在向現代社會轉型過程中面臨著許多其他已經現代化的國家所沒有遇到過的前所未有的困難和問題。而新聞輿論監督如何客觀、公正地面對和處理這些問題,無疑是廣大新聞工作者應該嚴肅思考的問題。一方面,伴隨著社會轉型的過程,新聞輿論監督自身也在轉型;另一方面,新聞輿論監督在轉型過程中必須考慮整個社會變遷的意義及在變遷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當然,社會轉型過程中存在著相當程度的腐敗和社會不公正是一個不容否認的客觀事實。作為社會監督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的新聞輿論監督的一個突出功能,就是要勇敢應對這些轉型過程中的社會丑惡現象。中國轉型社會的一個突出特點,就是法制的不健全導致了個別人或個別利益集團利用這種轉型過程中大多數人對新生的社會現象不太熟悉的情況,以其手中所掌握的公權力肆無忌憚地剝奪或侵吞其他群體或個人辛勤勞作的社會成果。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利用簡單的行政處罰手段,比如行政或社會通報式警告處分對這些毫無顧忌的貪婪者顯然已經失去了意義。然而,這并不意味著那些無視社會公平和正義的所有個人或集團完全蔑視社會變遷過程中的“游戲規則”。這個規則就是政策執行過程中的透明度和社會公眾對公共政策的有序參與。從這個意義上講,新聞輿論監督較高程度的透明性和在一定程度上社會公眾對新聞輿論監督的信任迫使擁有社會公權力者不得不認真面對“見報”的后果。因此,“不怕你通報,就怕你見報”,就是人們對新聞輿論監督作用和威力的生動描繪和真誠的信任。不僅如此,新聞輿論監督對于那些與現代社會不相符的舊的公共政策的變更也起著促進作用。
三、社會轉型期新聞輿論監督的原則
在以改革為主體、制度和法律仍不完善的社會變遷過程中,中國的新聞輿論監督應該把握以下原則:
堅持和貫徹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是我國社會轉型期新聞輿論監督的根本指導原則。近30年來,中國的改革開放在政治、經濟、文化領域所取得的成就顯然是舉世矚目的。但是,改革和社會變遷過程中所積累的矛盾――有些甚至屬于深層次、易引發社會穩定的沖突和矛盾也是不容忽視的。因此,在我國社會轉型的關鍵時刻如何處理這些問題和矛盾成為國內外注意的焦點問題。黨的十七大報告為解決這些問題提出了綱領性的正確答案,那就是:繼續高舉改革開放的大旗、堅定不移地走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深入貫徹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十七大報告同時提出了要加強包括新聞輿論監督在內的社會監督,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及和諧發展,讓所有中國人都享受到改革和發展所帶來的實惠。所以,在社會轉型的關鍵發展時期,新聞輿論監督就是要在黨的基本綱領指引下,充分發揮自身監督的特殊優勢,為社會變遷的有序發展及社會公共政策的合理制定和實施而保駕護航。
現有的法律及社會規章制度應該成為社會轉型過程中新聞輿論監督的基本原則。這里涉及一個問題,就是在現有法制基礎上新聞輿論監督的對象是什么?將這個問題進一步延伸就是,如果被監督對象的行為逾越了新聞輿論監督的權利范圍,新聞輿論監督該如何進行?特別是在目前我國有關新聞立法仍存有許多疑義的情況下,新聞從業者如何把握好輿論監督的“度”?毫無疑問,遵循現有法規理所當然是當前新聞輿論監督的基本依據。在社會轉型期新聞輿論監督的對象應該全面,不僅要監督那些對轉型發揮重要功能的政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新生社會階層中的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中的精英活躍分子,還要對社會公眾在轉型過程中的道德規范進行引導和監督。同時,監督必須合情、合理、合法,不能夸大或淡化被監督對象的違法亂紀行為,但是也要絕對避免新聞輿論監督代替法律而對被監督對象進行“判決”現象的發生。新聞從業人員要想正確運用手中的輿論監督權,就必須有較強的法律意識和盡可能多地掌握法律知識。從傳統向現代的轉型也是社會公眾法制意識和觀念不斷得到強化的過程,這種法制意識和觀念的強化應該是思想意識內化于“心”的精神洗禮。因此,新聞輿論監督從業人員在這種精神洗禮中應該“先行一步”。
在社會轉型過程中新聞輿論監督首先應該做好自我監督。由于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不僅是思想觀念的轉型,更重要的是生產、生活方式和物質利益分配方式的轉型。這意味著,各種思潮的興起或泛濫背后必定有其一定的社會利益集團作后盾。不僅如此,來自不同層面的物質利益誘惑,更是充斥著社會轉型過程中變革的每一個步伐。新聞輿論監督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能否擔當起社會監督所賦予的重任,首先就在于其自身面對各種利益誘惑的免疫力和抵抗力。俗話說“公生明,廉生威”,因此新聞輿論監督在各種利益階層和分配過程中的導向作用就至關重要。這就要求,隨著社會變遷中制度的完善和發展,新聞輿論監督不僅要保持自身的純潔性,還要時刻保持警鐘長鳴,做到監督過程中對自身新聞報道的再監督,杜絕假新聞監督的發生及其所引發的惡劣影響。
為轉型期社會中的弱勢群體伸張正義是新時期新聞輿論監督發揮作用的重要職能。弱勢群體是指那些沒有明確、固定組織形式,容易被其他社會利益團體所忽略的群體。他們在社會轉型過程中自身應該得到的利益往往受到其他強勢群體的侵蝕而得不到保障。從這個意義上說,新聞輿論監督在某種程度上主要監督強勢群體針對弱勢群體的不軌行為及個別強勢群體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不法侵占。一個公平、公正、合理、和諧的社會秩序和社會公眾對公共事務管理的有序參與是現代文明社會的基本特征。而新聞輿論監督在社會利益多元化和價值觀念多樣化趨勢不斷發展的情況下,開展公正、合理、不畏強勢的監督對現代文明社會的形成和發展不僅起著導向作用,更是促進社會轉型過程中公民社會培育和形成的有力催化劑。而公民社會的形成和發展對于實現社會正義、保障社會公眾在私有領域的利益又發揮著巨大的促進作用。
參考文獻:
1.戈登?懷特[英],何增科等編譯:《公民社會、民主化和發展:廓清分析的范圍》,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聚焦“依法治國”,對傳媒人來說是最大的福音。依法治國的重要性將進一步得到凸顯,無論是改革還是新聞傳播,都要在法治的框架下進行。依法治國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而新聞輿論監督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
完備的新聞法體系,是新聞輿論監督的實現方式和制度安排的要求。新聞法作為一個體系,當然不僅是一個單項法,而是從根本大法憲法到基本法刑法、民法、新聞法以及其他單項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內容構成的一個完備的新聞法體系。這個體系賦予新聞媒體以基本權利,也相應規定了新聞媒體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就我國法制建設的現狀而言,新聞法律的基礎框架已經形成,但存在體系不夠完善、不夠具體的問題,可操作性自然較差。專家和業內人士呼吁:新聞輿論監督需要立法。因而,從我國國情出發,做好這方面的立法工作,對于推進新聞輿論監督,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具有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
我們知道,法治狀態下的新聞輿論監督,必須在憲法和其他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新聞輿論監督權利,不是行政權力的延伸,新聞輿論監督也不是“辦案”。新聞媒體與司法監督、行政監督各有其功能,又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司法、行政監督具有強制性,卻常常追懲于事后;新聞輿論監督雖然不具有強制性,卻有警示、教化于前的功能。二者優勢互補,相輔相成,同是法治狀態下制約監督體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一個社會的新聞輿論監督是否能夠健康地發展,直接關系到這個社會是否具有自我完善、自我凈化、自我更新的功能,也直接關系到公民對委托出去的公權力的制約實現程度及一個國家民主與法治的命運。當新聞輿論監督被人們認定是與立法、司法、行政三大權力相提并論的第四種權力時候,在公眾的意識里,媒體的輿論已經被視做一種力量――一種捍衛社會公正、推動社會進步的力量。而新聞輿論監督這種力量的持久有效必然依賴于法律的保障。實踐證明,新聞輿論監督機制有效運行要有立法作基礎,新聞輿論監督行為要靠法律引導和規范。
美國社會學家、傳播學奠基人之一拉扎斯菲爾德認為:“大眾媒介是一種既可以為善服務,又可以為惡服務的強大工具,而總的說來,如果不加適當的控制,它為惡的可能性更大。”①如前所述,美國法律既明確規定了大眾傳媒應享有的一些權利,又毫不掩飾地對這些權利予以限制。美國對報刊、電臺、電視臺節目內容的事后追懲,主要針對三個方面的言論,即煽動以非法手段政府的言論、誹謗性言論和性言論。②發表上述言論,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早在1997年4月,原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公布了《新聞出版業2000年及2010年發展規劃》,提出“到2010年新聞出版法制建設要建立以《出版法》《新聞法》和《著作權法》為主體及與其配套的新聞出版法規體系”。新聞學者鄭保衛近年來一直堅持認為,國家應當通過新聞立法來規范和管理新聞批評和輿論監督工作,使其能借助法律來改變無序和困難的狀況,進入規范化、法制化的運行軌道。③新聞學者孫旭培希望新聞法、出版法的頒布早一點。④因此,新聞立法工作應該首先選擇在兩至三個規模較大的城市施行,在此基礎上總結成功的經驗及其不足,然后進一步修改新聞法規,擴展到全省施行,在兩至三個省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總結經驗,醞釀制定一部成熟全國統一的新聞法規,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法》。具體來說,新聞立法具有重大歷史意義和現實必要性。
新聞立法有利于我國新聞事業有法可依,規范運作,一方面確保新聞輿論監督,另一方面限制濫用新聞輿論監督,積極參與世界舞臺新聞事業的競爭。
一、《新聞法》應明確地確認新聞輿論監督。既然出版自由是人類精神的特權,那么新聞輿論監督也就不是資產階級的專利和特權,在社會主義國家,廣大人民更應該而且有可能享受這一基本的政治權利與自由。由于憲法在我國目前的非訴訟性,使得長期以來人們更多的是把它當作治國的“根本大綱”,反而失去了它本身也應該首先是一部法律的基本性質。老百姓知道有憲法而不用憲法,憲法因而缺乏法律權威,在生活中得不到應有的重視。因此,我們需要采取積極措施逐步樹立起憲法的權威,形成依憲治國的根本理念,同時還需要一部特別法來貫徹實施憲法的這項基本權利。而人們呼吁制定的《新聞法》,無疑是最好的選擇。通過《新聞法》確認新聞輿論監督,既可從意識上樹立新聞輿論監督是一項確確實實的法律權利應該予以保護,還可從實踐中通過司法途徑對其進行有效的保護。
二、《新聞法》應強有力地保障新聞輿論監督。當列寧批判德意志共和國的“集會和出版自由”就是撒謊,就是騙人的時候,他認為實際上這是富人收買和賄賂報刊的自由,是富人用資產階級報紙謊言這樣的劣等燒酒來麻醉人民的自由,是富人保持自己的地主宅第和最好的建筑等等的“所有權”的自由。⑤這是在從經濟的角度上分析廣大的勞動人民之所以享受不到這種自由,就是因為勞動人民已經被剝削得一窮二白,根本沒有能力去享受這種需要經濟基礎作為支撐的自由。此外,新聞輿論監督在社會中更大的障礙還來自非法的或不當的干預與破壞。正如美國經濟學家斯蒂格利茨所言,“應當為公眾服務的所謂公仆卻更愿意保守信息秘密”,“這樣的保密觀念不僅與民主的價值背道而馳,也損害了民主過程;這樣的保密觀念的預設前提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彼此不信任,同時又進一步加劇了彼此的不信任。”⑥因此《新聞法》在確認新聞輿論監督時,還必須制定強有力的法律措施來進行保障,需要明確規定一切破壞新聞輿論監督的行為都必須接受法律的制裁。
三、《新聞法》應合理地限制新聞輿論監督。不管是馬克思認為,“一個人有責任不僅為自己本人,而且為每一個履行自己義務的人要求人權和公民權。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⑦還是所講的,“人民享受著廣泛的民主和自由;同時又必須用社會主義的紀律約束自己。”⑧總之,我們在《新聞法》中確認與保障公民的言論、出版自由時,也必須明確享受權利的限制,即應承擔一定的義務。對“新聞輿論監督”已經做出的限制之外,我們還可以在《新聞法》中對新聞輿論監督做出合理的限制,主要是規定享受新聞輿論監督的主體同時應承擔的法律義務。這種規定的另一個目的就是要通過一種合法的限制本身來排除其他非法的限制。
四、《新聞法》應通過其他輔助法律措施,對濫用新聞輿論監督者實行“事后追懲制”。預防制與追懲制是世界各國對新聞出版采取的兩種制度,而書報檢查制度往往與專制主義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系。在我國當前,新聞出版領域除了報刊社的成立必須履行許可登記的程序之外,法律未對新聞的出版規定檢查制度,實踐中是由報刊社內部的總編、編輯進行具體把關的,是一種“自律”,只有在廣播電視領域才對進口影片等進行“發行許可”。因此,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國家法律體系的完善,通過一些輔助的法律措施,對濫用新聞輿論監督者實行“事后追懲制”完全是有可能的。我國入世以來,許多傳媒法規位階較低,有些法規帶有試驗性質,在執行時會帶有一定彈性,還會隨著實踐的發展做出新的修改。⑨
五、《新聞法》應禁止非法剝奪新聞輿論監督,觸犯《刑法》的危害國家安全罪除外。言論、出版自由是一種政治自由,那么以此為根本內容的《新聞法》就應該明確禁止非法剝奪公民的新聞輿論監督,唯一的例外情況就只能是《刑法》分則第一章所調整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
(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
注釋:
①苑子熙:《美國新聞自由探析》,北京,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1985年版,第1頁。
②邱小平:《表達自由――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研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47―379頁。
③鄭保衛:《新聞長思錄》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47頁。
④孫旭培:《甘為新聞改革鋪路奠基》,參見王永亮主編:《傾聽傳媒論語》,北京,新世界出版社,2003年版,第117頁。
⑤《列寧選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12頁。
⑥[美]斯蒂格利茨:《自由、知情權和公共話語――透明化在生活中的作用》,《環球法律評論》,2002年秋季號。
一、新準則主要特點
2006年2月,財政部在借鑒《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資產減值》的基礎上了《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以下簡稱新準則)。新準則主要規范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商譽等長期資產減值的處理,與原《企業會計制度》中規定相比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對減值跡象的判斷更加明確
在減值跡象判斷上,新準則比舊準則的要求更加明確。一是明確會計期末企業是否必須計提資產減值準備,首先取決于資產是否存在減值跡象,并從企業外部信息和內部信息給出了八項判斷標準,強調只要存在其中一項或幾項,應當估計其資產減值的主要要素——可收回金額,然后與賬面價值進行對比,確定減值損失的金額。二是明確如果不存在減值跡象,則不必估計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也不必確認減值損失。
(二)對可收回金額的計量更加詳細
可收回金額的計量是資產減值會計的核心問題。新準則在借鑒國際會計準則的基礎上,再次引入“公允價值”的概念。在確定可收回金額時,應當根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準則對公允價值、處置費用和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計算等分別作了較為詳細的操作指導規定。
(三)新增了資產組的認定及其減值的處理
在會計實務中,許多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難以單獨產生現金流量,因此,要求以單項資產為基礎計提減值準備在操作上有困難。新準則引入了“資產組”的概念,要求企業難以對單項資產的可收回金額進行計量的,應當以該資產所屬的資產組為基礎進行確定。對資產組的確定,核心是以該資產組的現金流入是否能獨立于其他資產或資產組的現金流入為依據。當資產組和資產組組合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應按差額確認為減值損失。
(四)新增了商譽減值的測試與處理
新準則規定,對于企業合并所形成的商譽,企業應每年必須至少進行一次減值測試,而且商譽必須分攤到相關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后才能據以確定是否應當確認減值損失。
(五)細化了減值損失的轉回規定
減值準則在確定資產減值損失時,同我國現行制度和準則仍保持一致。但在轉回問題上,準則規定“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不得轉回是針對長期資產減值而言,流動資產如存貨、短期投資、應收款項等的減值問題由其他的準則來規范。
二、新準則中三項特殊資產減值的認定和處理問題
(一)資產組減值的認定和處理
跡象表明一項資產可能發生減值的,企業應當以單項資產為基礎估計其可收回金額。企業難以對單項資產可收回金額進行估計的,應當以該資產所屬的資產組為基礎,確定資產組的可收回金額。資產組的認定,應當以資產組產生的主要現金流入是否獨立于其他資產或者資產組的現金流入為依據。資產組的可回收金額應當按照該資產組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其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資產組的賬面價值包括可直接歸屬于資產組和可以合理且一致地分攤至資產組的資產賬面價值。資產組一經確定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
(二)總部資產減值的認定和處理
總部資產包括企業集團或者事業部的辦公樓、電子數據處理設備等資產。總部資產的顯著特征是難以脫離其他資產或者資產組產生獨立的現金流入,而且其賬面價值難以完全歸屬于某一資產組。有跡象表明某項總部資產可能發生減值的,企業應當計算確定該總部資產所歸屬的某個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的可收回金額,然后將其與相應的賬面價值相比較,據以判斷是否需要確認減值損失。
(三)商譽減值的認定和處理
企業合并所形成的商譽,至少應當在每年年度終了進行減值測試。由于商譽難以獨立于其他資產為企業單獨產生現金流量,應當自購買日起將商譽的賬面價值分攤至相關的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分攤時可按照該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的公允價值占相關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進行。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確認相應的減值損失,這里的“賬面價值”包括分攤的總部資產和商譽。損失的金額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分攤,以抵減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中資產的賬面價值:首先,抵減分攤至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中商譽的賬面價值;然后,根據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中除商譽之外的其他各項資產的賬面價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減其他各項資產的賬面價值。以上資產賬面價值的抵減,應當作為各單項資產(包括商譽)的減值損失處理,計入當期損益。抵減后的各資產的賬面價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該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如可確定的)、該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如可確定的)和零。因此而導致的未能分攤的減值損失金額應當按照相關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中其他各項資產的賬面價值所占比重進行分攤。三、新準則中資產減值不得轉回規定問題
分析本準則對這一條款的修訂主要是針對目前我國會計工作中出現的具體問題和與國際會計準則相趨同這一客觀要求。具體原因:
(一)有利于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可靠性
目前我國的證券市場還不成熟、不完善。關于資產減值的會計規范又過于分散和粗糙,我國企業,特別是上市公司常常利用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來操縱利潤,以前期間預先多提資產減值準備,當期則全部或部分沖回,以達到調控盈余的目的。資產減值準則中明確規定不允許轉回以前期間已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有助于減少企業管理當局粉飾財務報告的可能性,縮小了利用會計政策虛增利潤、粉飾財務報表的空間,提高了會計信息的決策相關性。
(二)與我國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能力相適應
IAS36對資產減值損失轉回的規定是主體必須在每個資產負債日判定是否已有跡象表明以前年度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不再存在或已減少,如果有跡象,主體必須估計該項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主體在最近一次確認資產減值損失后,只有在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中所使用的估計發生改變時,才能沖回以前年度已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可見,已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是否可以轉回,首先要依賴于會計人員判定以前年度確認的資產是否存在減值的跡象和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中所使用的估計額是否發生改變,這些就需要一定的職業判斷能力。從我國目前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水平來看,很難達到這個要求。如果允許轉回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損失,反而容易增加企業操縱損益的可能。資產減值準則做出不允許轉回資產減值損失的規定,減少了企業會計政策選擇和會計估計的范圍,同時也減少了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比較符合我國的國情。
(三)與國際會計準則相趨同的客觀要求
從國際上已有的準則來看,國際會計準則、美國會計準則還有其他國家會計準則都存在相關條款規定,不得轉回已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我國會計工作的發展要與國際趨同、減少企業在國際業務中發展的阻礙就必須制定與國際相一致的會計處理方法。
四、新準則中減值損失會計處理的問題
《企業會計制度》對資產減值準備在會計處理上大致分為3種類型:一是減值準備作為管理費用處理。這主要使用在存貨跌價準備上,跌價部分計提時,借:管理費用,貸:存貨跌價準備。二是減值準備作為投資損失處理。這主要是針對因投資形成的金融資產,如短期投資減值,借:投資收益,貸: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如屬長期投資減值,借:投資收益,貸:長期投資減值準備。三是減值準備作為營業外支出處理。主要用在有形或無形的長期資產上。計提時,借:營業外支出——計提的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減值準備,貸: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資產減值準則規定,可收回金額的計量結果表明,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時,應當將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今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即無論何種資產發生減值,均借記“資產減值損失”,貸記相關資產減值科目。
中圖分類號:G71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2851(2012)-07-0213-01
“有困難找記者。”“打電話找記者來曝光”……隨著電視、網絡等新興電子媒介的迅速發展,社會輿論監督被廣大群眾越來越重視,另一個群體—記者被群眾熟知和重視甚至依賴。我們都知道輿論的主體是群眾,而新聞輿論的主體不再僅僅是群眾,新聞傳播媒介也是新聞輿論的主體,新聞傳播媒介由編輯、記者來操控、運行,編輯記者又受到另外一種神秘力量的操控。新聞輿論的主體因此而變得復雜起來。從本源上說,新聞輿論是對輿論的反映,但是,這種反應不是機械的、也不是全部的,而是有選擇性的。
從根本上說,新聞監督是民眾的監督。記者的監督不僅反映的是群眾的意見,而且需要民眾反映情況。由于我國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的發展,新聞監督存在和發展的社會條件也會越來越優越,從而越來越有利于新聞監督工作的發展。隨著人民群眾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素質的提高,新聞監督的也將會不斷提高。新聞監督作為一種推動社會主義事業前進的手段,一方面有其特有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其作用又有一定的局限性。我們應當客觀地認識這兩個方面,從而在新聞監督過程中既充分有不是當地進行工作。這正像一個戰士應當熟知手中武器的戰術性能,既知其能射中什么目標又知曉其射程,從而適當地運用之。
從工作角度看,新聞輿論監督的作用表現在六個方面:一是有助于黨和政府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二是有助于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正確執行;三是有助于正確的立法和執法;四是有助于克服當合政府工作中的腐敗行為和不正之風,所以對重大案件不應是處理后才報道,那樣就失去了輿論監督的作用,不過是信息。應該主動去發現問題,或是在問題暴露之初,新聞媒體就積極參與,有意識的發揮輿論監督功能;五是有利于吸引人民參政議政;六是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克服各種消極落后的不道德行為,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那么我們談談新聞輿論監督的社會功能。這將有助于我們樹立正確的新聞輿論監督觀。
新聞輿論監督的社會功能之一:社會的瞭望塔
現代新聞的先驅美國人約瑟夫·普利策創造了報業奇跡,在短短的四年時間內把發行量只有15000份的《紐約世界報》發展成為當時美國發行量最大的報紙之一,他總結自己的報業實踐說:“倘若一個國家是一條航行在大海上的船,新聞記者就是船頭的瞭望者。他要在一望無際的海面上觀察一切,審視海上的不測風云和淺灘暗礁,及時發出警報。”普利策的這段名言點明了新聞輿論監督的一種社會功能,既“瞭望塔”的預警功能
不同的社會時期,新聞輿論監督的“瞭望塔”功能的強弱是有差異的。在現在的社會政治環境下,我們尤其要重視發揮這個“瞭望塔”的作用。
新聞輿論監督的社會功能之二:社會的安全閥
張西明在《新聞法制與社會發展》一文中認為,新聞輿論監督具有五大功能:第一,新聞媒介可以發揮社會安全閥的作用,將各種焦點問題反映出來,讓人們看到決策層是在面對而不是在回避社會矛盾,而且全社會都必須面對和思考同樣的問題,這樣減輕決策者的直接壓力;第二,通過新聞媒介的參與、溝通和引導,能夠降低不同社會利益群體直接摩擦的可能性;第三,充分的信息流通和新聞輿論監督可以為現有社會問題的解決提供必要的輿論基礎和社會心理準備;第四,有利于整個社會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進一步法制化、秩序化,很多問題在新聞媒介反映出來后,經社會廣泛參與討論而形成的措施與規則,在執行和實施中,比閉門造車形成的法律和規則將順利的多;第五,許多新問題、新矛盾通過新聞媒介及時反映出來,容易從一開始就使可能激化的沖突得到緩解和釋放,新聞媒介也容易發揮正確的輿論引導作用,引導社會形成著眼于全局和長遠利益的價值觀。
新聞輿論監督的社會功能之三:民主的大平臺
孟德斯鳩認為,一切有權利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
權力制衡是一種變得社會機制,它由三個方面形成:國家權力機構相互之間的制約;非國家權力機構對國家權力機構的制約;社會輿論對國家機構的制約。社會輿論表現為新聞輿論后,成為一種強大的社會力量。法國大革命時期著名社會活動學家羅伯斯庇爾說:“出版自由是鞭打專制主義的最可拍的鞭子。”拿破侖也說過;“三家敵對的報紙比一千桿槍更可怕。”在西方,新聞輿論被稱為第四種國家權力機構,是制約國家權力機構的重要手段。
繼續和發揚黨的新聞工作優良傳統,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維護新聞工作的嚴肅性和聲譽對于發揮新聞輿論的引導作用,對于建設一支政治強、業務精、紀律嚴、作風正的新聞隊伍,保證新聞事業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自覺遵守新聞職業道德,應該是每一個有理想、有抱負、有操守和富于敬業精神的新聞工作者對自己的基本要求。
雖然我們關注建設性原則的時間還不長,但在100多年前,這已成為新聞倫理中的一個課題。普利策撰文說:“報人應有崇高的理想,最神圣的急于做好事的愿望,對于本身所接觸的問題,具有準確的知識和道德責任感,應以服務于社會,增進公益為目的,不應屈從于商業利益或追求個人權利。”因此,新聞輿論監督的建設性根植于新聞工作者的社會責任感中。
參考文獻
焦點問題的集中監督
對于參加記者招待會的媒體記者來說,大都想將當前有關的社會焦點問題集中提出來,聽取相關的政府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或個人的意見和看法,及其相應的舉措。他們不僅站在各自媒體的立場上,而且代表著廣大群眾的利益,就一些自己關心的、群眾關心的焦點問題,向主持人提問,聽其答復,這樣既履行了新聞媒體應有的環境監視的社會職責,也滿足了群眾的知情權。記者的提問,有著很強的“焦點”特性,有些甚至是針鋒相對的。
政府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或個人,也愿意借答記者問的機會,就各種相關問題,尤其是焦點問題,表明自己的立場和態度,澄清一些錯誤的認識與傳聞,以求積極、正確地引導社會輿論,營造對己有利的社會輿論環境。由于電視、廣播和網絡等媒體可以對記者招待會進行現場直播,它們的介入則大大增強了這種輿論監督的時效性。
2003年3月18日,在“兩會”結束后的記者招待會上,中外記者就集中針對新一屆政府的施政方針、對港政策、失業問題、政治與經濟體制改革、金融問題、、中國對外關系、農村稅費改革、美伊戰爭等焦點,向剛剛上任的總理提出各種問題。這些問題不僅是國內外諸多新聞媒體所關注的,也是廣大受眾所關注的內容;對于新一屆政府來說,他們也需要借此機會向社會傳達一些必要的信息,如新一屆政府的施政方針、解決失業問題的措施、對待的態度和立場等等,以爭取廣大人民群眾的信賴和支持。
在記者招待會上,有些問題比較敏感。在3月18日的記者招待會上,新華社記者向溫總理提問:“最近我們注意到,海外一些媒體有這樣兩種說法:一種說法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近年來取得了明顯的成果,但與經濟體制改革相比,政治體制改革的步伐緩慢;另一種說法認為,我國反腐敗工作,越反腐敗案件越多,涉案的政府官員級別越來越高,金額越來越大。我想問總理,您對這兩種說法有何評價?新一屆政府將采取哪些措施推動我國政治體制改革進一步深化?對建立清正廉潔高效的政府,您有何設想?”新華社記者的這一提問將長期以來人們一直關注的政治體制改革和反腐敗問題尖銳地擺在了新一屆政府和人民群眾的面前。
再如,2003年春天,北京成為SARS疫情較為嚴重的地區,各類傳聞遍布京城,給廣大市民造成了相當的恐慌,對政府的SARS防治工作也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在這種情況下,人們最關心的是北京疫情及其防治工作的進展情況。為此,北京市政府定期舉辦SARS防治新聞會,邀請北京市SARS防治領導小組的有關負責人出面介紹有關情況,讓廣大市民及時了解到政府的防治措施,要求大家予以積極配合,并認真回答中外媒體有關SARS防治的各種焦點問題和敏感問題,公開接受監督。廣大市民通過記者招待會這樣一種方式,讓各媒體記者作為自己的代言人,與政府建立了某種及時的、面對面的對話關系,進而消除了信息流通上某種障礙,穩定了民心,為SARS的防治贏得了良好的社會環境。
現問現答的交互監督
在記者招待會上,記者的提問,可以得到及時的回答,因而新聞媒體與記者招待會的主辦者之間可以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一次“對話”,實質上就是新聞輿論監督的一次“交鋒”。媒體關心的、群眾關心的問題,都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得到回答,這種迅速及時的反饋方式,使新聞輿論監督的效率大大提高了。
一般情況下,新聞媒體進行輿論監督,通常是先報道某些情況,后來才引起有關部門的注意,進而才聽到他們的回音。而在記者招待會上,作為監督者的媒體與被監督者的有關部門同時走到了一個層面上,群眾可以同時聽到雙方的聲音;而且,彼此間也可以相互監督,媒體既可以對政府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或個人進行輿論監督,主辦者也可以對媒體進行監督,以澄清事實,防止訛傳。
2003年3月18日,總理在回答上文中所提及的新華社記者有關政治體制改革和反腐敗工作的提問時,不僅講了新一屆政府將從三個方面入手推進政治體制改革,而且提到準備從四個方面加強反腐敗斗爭。同時還代表新一屆政府向大家表示,從自己做起,以身作則,接受全國人民的監督。可想而知,記者的提問和總理的回答,給關注這一問題的人們以一個確鑿的信息,從而加強了社會輿論的積極導向,增強了新聞輿論監督的效果。
在北京市政府多次舉辦的SARS防治新聞會上,中外媒體記者的提問涉及SARS防治的方方面面。一方面各大媒體記者的提問促進了政府防治工作的進展,另一方面,政府對有關情況的現場通報,糾正了媒體通過各種非正常渠道所獲得的某些不實信息,對于穩定社會局勢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從社會責任的角度講,新聞媒體和政府均十分需要這種交互式的輿論監督。
此外,在現問現答的記者招待會上,記者的提問有些是預先準備好的,也有些是根據現場情況而臨時設計的,這種狀況更加體現了輿論監督及時、交互的特性。記者既可以就主持人在回答問題時沒有講明白的問題繼續提問,也可以就主持人的回答提出新的問題。媒體與記者招待會主辦者之間的深入交流當然也會大大增強輿論監督的效果。
關鍵詞:媒體;輿論;監督;素質;要求
如何有效地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功能,真正做到“幫忙不添亂”,對新聞工作者的素質,提出來了較高的要求。
一、要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
我國的社會主義新聞事業,是黨的事業重要組成部分,新聞記者沒有什么特殊的權力,絕不是“無冕之王”,可以為所欲為。開展輿論監督的目的,是為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議,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呼聲,改進黨和政府工作,密切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的聯系,弘揚社會正氣,反對消極腐敗,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主義事業的健康發展.站在黨和人民的立場上說話,是黨和新聞事業的性質和輿論監督的目的所決定的。因此,實施輿論監督,新聞工作者要有強烈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陣地意識,要研究確定宣傳正確的方針和科學方法,積極穩妥地把干部群眾的思想和行動朝著有利于解決問題、改進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方向引導。
二、要有高尚的職業道德修養
輿論監督工作雖然不具備法律評判作用,但因其必須得亮明觀點,所以輿論監督者的道德水平、心態、動機必然會對輿論監督的社會效果產生影響,這就是要求新聞工作必須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為人正直、處事公平,拋棄個人恩怨和私心雜念。以嚴格的道德規范要求自己,絕對保證輿論監督動機的純潔性。不能把批評報道作為個人泄私憤、圖報復,為親朋好友或小集團服務的工具,更不能借批評報道搞有償新聞、有償監督。近幾年,搞不正當的所謂輿論監督,為虎作倀,充當打手,敗壞媒體聲譽。比如1995年12月30日,中央電視臺、河南電視臺記者禁不住金錢的誘惑,收受周口地區淮陽縣原糧食局局長郝瑞端的重金賄賂,利用手中的新聞報道權利,在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欄目斷章取義,制作出了轟動全國的“糧損事件”報道,導致了一場駭人聽聞的冤家錯案,使郝瑞端達到了撂翻當時淮陽縣縣委書記李華亭的目的,李華亭也因此蒙受了兩年之久的不白之冤。由此可見,新聞工作者如果不注意職業道德修養,不廉潔自律、嚴格要求自己、忽視自身的價值提高,必將給社會和人民造成不可挽加的損失和影響。
三、要有廣博的業務知識
1996年在視察報社時強調:“新聞工作者有很深的學問,涉及方方面面的知識。一個稱職的新聞工作者,必須始終保持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努力做到知識廣博、視野開闊,才能在新聞領域里得心應手,縱橫馳騁。”
輿論監督的原則,主要包括真實性原則、典型性原則、政治傾向性原則和適量、適度原則。真實是新聞報道的生命,是輿論監督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則,輿論監督影響之大,不可估量,其失實帶來的副作用,有時是災難性的。新聞工作者實施輿論監督時,必須遵循“真實”這一原則。社會上存在各種各樣的問題,只要存在較多,引起民眾人關注,或者是存在不多,卻預示著一種傾向的問題,都可視為具有典型性。
輿論監督的技巧,一是要抓好熱點、難點。所選擇的事例必須是體現廣大群眾長遠利益和整體利益,又為政府及主管部門應該解決、能夠解決,但又尚未引起足夠重視或沒來得及解決的熱點、難點問題。二是爭取社會合作,拓寬監督渠道。輿論監督需要社會提供信息,需要社會幫助形成新聞作品,這要求批評報道既不能閉門造車,也不能盲目單干。三是要跟蹤報道。新聞輿論監督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祛邪扶正,因此,在批評報道之后,一定要狠抓落實,善始善終,切忌虎頭蛇尾,不了了之。一旦發現被批評方已有改正誠意并作了大量確實有效的補救措施,就應該給予追蹤報道甚至連續報道,以壞事起出好事,最終促成問題圓滿解決。四是批評措辭要適度,對一些表示時間、程度、范圍、語氣的形容詞和副詞的運用,要特別小心,因為這些詞統統是衡量是否符合事實的標尺。對一些夸張、聯想的形容詞的運用,更應慎之又慎。
另外,新聞工作者還必須具備較高的政策水平和一定的法律知識。
輿論監督工作最為重要的任務是宣傳黨和路線、方針、政策,糾正違反政策的各種問題,給廣大人民群眾正確的政策導向。如果新聞工作政策水平低,就不能很好地完成這一重要任務。
近年來,新聞官司日趨增多,這其中這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新聞工作者法制觀念淡薄,甚至是不懂法造成的。新聞工作者在進行輿論監督時,要了解和掌握法律基礎知識,具有基本的法律素養,認真學習與新聞報道有關的法律法規。要了解和掌握公民和新聞工作者有哪些知情權、議政權、民事權、批評權以及公民和個人權益保護等問題在。在進行輿論監督的同時必須注意:不侵害國家的秘密、個人隱私等;用合法手段獲取新聞素材;只有報道權利,沒有裁判權利。輿論監督是靠事實說話的,報道的本身體現出記者的的意圖。但是,有些記者在進行輿論監督時,卻充當起“裁判”的角色,在提供了事實的同時,又進行了判斷,提出主觀性的見解,這樣往往會吃官司。《遼寧晚報》、沈陽電視臺等新聞媒介在《夫妻輕生,假藥“救命”》這篇報道中說:沈陽張、楊一對夫婦困賭博輸錢而輕生,兩人服用了6瓶河南省駐馬店制藥廠生產的“佳靜”牌安定片,卻沒有死成,原因是他們服用的安眠藥是摻了大量的淀粉的假藥。該報道錯就錯在這一“假藥”的結論上,其實這是一種高效低毒的新藥。招來了官司不說,還賠償數拾萬元。
四、要有“包公”精神和嚴謹的工作作風
監督與反監督是一對矛盾。輿論監督是一種強勢監督,從某種意義上講,輿論監督較群眾監督、行政監督、法紀監督等其它監督方式有更大的威力。因此,輿論監督中的監督與反監督矛盾對立更為激烈。輿論監督者一方面要有“包公”精神,剛正不阿,為畏權勢,能夠頂住各種各樣的糖衣炮彈和來自方方面面的壓力。另一方面,要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因為被監督者往往會強調奪理,甚至無理強占三分。因此,輿論監督者必須有細心認真、嚴謹負責的工作態度和工作作風。《濟源日報》就曾因批評報道不嚴謹,將文中關鍵的數據弄錯而吃官司。1997年8月,《濟源日報》在報道某個體商販出售假冒偽劣水泥致使用水泥的某區農民屋梁斷裂、墻面破裂這一事件時,記者誤將6噸水泥寫成60噸水泥,編輯隨意推測又將6噸水泥價值1600元改為16000元,致使出售假冒偽劣水泥的商販借機到法院狀告報社擴大事實、損壞其名譽,造成其商店停業受罰。
輿論監督工作是一項責任重大的神圣工作,輿論監督者的自身素質對這項工作的成敗至關重要。我們一定要本著對黨、對人民、對社會同時也對自己高度負責的精神,從穩定、發展的大局出發,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業務素質,真正擔負起輿論監督的重任,針砭時弊、隱惡揚善,為社會主義三大文明建設做出更大貢獻。
參考文獻:
知行問題不僅是一個認識論和實踐論的問題,也是倫理學的問題,知行是對立統一的,知而不行的是空談,行而不知是盲動。社會的轉型,多元文化的沖擊,使得當前一些大學生的誠信存在知行背離,許多大學生在停留在道德層面,沒有形成強烈的道德情感和堅強的道德意志,很多大學生知而不行,他們雖然知道倫理規范的行為要求,但在現實生活中往往不愿意遵守誠信行為,以至于在物質誘惑面前,很容易失去自己的底線,難以堅持誠信道德標準。正如萬增奎在《道德同一性的心理學研究》中所說:“知而不行是我國道德生活中最為常見的一種現象。經過幾十年的道德教育,社會倡導的許多倫理規范為公眾所熟悉和了解甚至認同,但并未成為多數人的行為準則。”
(二)誠信教育虛化
人有別于動物不僅在于其社會性,而且也在于其思想性和精神性,因此,人除了具有物質需要外,還具有精神需要。道德作為人們認識世界和把握世界的一種實踐精神,不僅是社會有序發展的需要,也是社會成員安身立命的需要。對于一名大學生來說,大學是人生發展的重要階段,是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形成的關鍵時期,誠實守信之德是培養大學生價值觀必須學習的科學知識,是大學生追求人文知識之必須,《禮記•大學》有云“大學之道,在明明德,在親民,在止于至善”。尤其在一些理工科院校,人文氣息缺乏,比較注重社會本位工程,重技術,輕文化。學校對大學生的誠信教育虛化,教育方法手段單一、陳舊,缺乏多種方法、手段的配合,流于形式,只做表面文章,如開展誠信教育,誠信簽名,誠信宣誓等沒有內化于大學生內心的活動,甚至一些思想政治教育者自身誠信存在問題,言教與身教不相符,抄襲論文,學術腐敗,學術造假,既破壞了科學教育的嚴肅性,又給大學生樹立了不守誠信的“榜樣”。
(三)誠信管理制度不健全
信用管理制度建設是學校實現誠信教育目標的重要手段之一,各個高校重視開展誠信教育活動而忽視了誠信管理制度的建設,制度建設是根本性的建設,雖然近幾年來高校在誠信制度建設方面狠下功夫,取得了較大的進展,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問題,許多高校的誠信管理制度要不沒有建立,要不就是流于形式,無人使用,無人執行,成為空架子。部分學校的規章制度甚至空泛,沒有操作性,往往是對教育部文件的稍加改變復制,沒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針對本校的實際情況,建立適合本校的誠信管理制度,一些制度簡單粗暴,單一。大學生良好的道德品質的形成與其生活環境有很大關系。墨子曾經以“素絲比喻人的品格,認為人的品格如同白絲一樣”,“染于蒼則蒼,染于黃則黃”。以此道理用于大學誠信問題,表明了大學生的誠信道德水平的高低與其生活的環境具有很大的關系。因此加強大學生誠信教育,不能僅僅停留在道德教育和理論灌輸的層面上,還需要建立一個維系誠信道德的社會環境。
二、大學生誠信教育制度建設的對策
(一)構建高校信用制度體系
制度作為環境結構狀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避免人為干擾,明確每個人的權利義務,禁止錯誤行為的重要制衡因素。所以加強大學生的誠信道德建設,需要完善高校的各項管理制度,使其合理化。1.建立和完善大學生的“個人誠信檔案”首先,建立和完善大學的“個人誠信檔案”。在高校學生入學之時就要建立,對他們的誠信行為進行跟蹤記錄,由班干部、輔導員以及學校的各個職能部門聯合,統一協調,對學生的誠信進行收集,及時記錄學生所受的獎勵與處罰信息。其次,要大學生的誠信檔案進行科學管理、定性評價以及公開化、透明化,學校要高度重視,不能讓誠信檔案流于形式,要與教育部門,社會中介組織和銀行等機構聯合,使得學生充分重視到誠信的重要性,使個人信用檔案真正成為學生的通行證。2.科學系統地完善學校誠信規章制度高校誠信制度體系是一個完善的體系,環環相扣,互相配合的,它包括考試管理制度、學術誠信制度、貸款制度、誠信監督制度等等。考試管理制度要加強對考試作弊行為類型的具體歸納與描述。更要對考試作弊形式細化以及作弊所受到的處分做出詳細的處罰措施,使得處分有所依據,規定合理。目前各個高校的學術誠信制度建設已經開始加速運行,但是大部分內容空泛、單調,缺乏可操作性,震懾性不大,學生造假行為比較突出,健全學術誠信規章,要建立相應的專門懲治學術腐敗的法律,使得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增強學術嚴密性和可操作性。這需要細化學術誠信制度的相關內容。對于違背學術誠信的大學生,要做出具體的處罰條例。完善貸款制度,國家出臺了很多政策支持貧困大學生上學,高校和地方政府也積極參與,幫助大學生貸款,使得其能夠順利完成學業,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大學生沒有養成誠信習慣或者故意不還貸款,導致大學生貸款誠信出了很多問題,高校在積極幫助大學生貸款的時候,完善貸款條件的審核,使真正的貧困學生能夠獲得資助,減少以致避免作假行為,細化貸款和還貸規定,大學生要恪守信用,對大學生貸款進行誠信方面的教育。
(二)營造良好的校園誠信文化
文化價值的選擇和價值導向決定著大學生誠信道德形成的方向,而大學校園是大學生主要接觸的地方,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良好的校園誠信文化會對學生形成誠信道德壓力,不誠信的校園文化只會助長學生的不道德行為,大學生即是誠信文化建設的接受者,也是誠信校園文化的創造者。校園誠信文化對大學生的影響水滴石穿、日積月累,可以達到潤物細無聲的作用。因此要建立誠信文化體系,一方面要體現在有形物質方面,加強校報、學校官方平臺,圖書館,學生活動中心等對誠信文化的宣傳活動,在教學區和學生宿舍等適當的位置設置誠信格言。另一方面要在廣泛開展誠信團學活動月,將誠信活動以日常化的形式落實在學生中。其次要開展隱性教育,以另一個看不見的手進行誠信教育。在校園誠信文化建設之中,開發隱性課程教育,以學生為本,充分考慮學生的需要,提高誠信道德教育的吸引力和感召力。
2.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自編的《心理健康教育課程態度及需求調查表》,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內容:①對《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這門課程的態度,根據重要性、有效性和受歡迎程度進行五級評分;②對《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這門課程形式的理解,進行單項選擇,統計各選項人數百分比;③對《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這門課程的教學目標、內容及方法的需求,根據需求程度進行五級評分。問卷集體測試,當場回收,所得數據采用spss17.0進行數據處理和統計分析。
二、結果與討論
1.學生對《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這門課程的態度。調查發現,根據大學生對課程的重要性、有效性、受歡迎程度進行五級評分,結果所得均分都高于平均水平。這說明當代大學生對心理健康教育課程的認同度普遍較高。這與劉海燕等人(2010年)的研究是一致的。按照不同年級分類,結果發現大二學生在“課程有效性”和“課程受歡迎程度”上顯著高于大三學生。大三學生是沒上過心理健康課程的,可見上過心理健康課程的學生對其有著更高的認可和喜愛。按照不同專業分類,結果發現文科和理工科學生對心理健康課程的態度沒有顯著的差異。這一結果顯示,不同的專業背景對心理健康課程的態度并沒有實質性的影響。
2.學生對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課程形式的理解。①課程開設方式。學生對“心理健康課程以何種方式開設較為合適”進行單項選擇。結果顯示,93.8%的被調查者認為心理健康課程應該開設,其中37.4%的人認為應該以必修課的形式開設,16.4%的人認為應該以選修課的形式開設,40%的人認為應該以“必修課+選修課”的形式開設。②開課年級。根據調查結果發現,34.8%的學生認為應該在大一開設心理健康課程,12.4%的學生認為應該在大二開設,10.3%的支持在大三開設,希望各個年級都開設者占39%。這說明學生也意識到每個年級對心理健康教育的需求不同,所以每個階段都需要心理健康教育的幫助。③開課人數。根據調查結果發現,26.7%的學生希望心理健康課程的班級人數控制在30人以下,45.6%的人希望控制在30~60人之間,21.5%的人希望在60~90人之間,僅有6.2%的人希望在90人以上,可見學生多數傾向于小班教學。④開課形式。根據調查結果發現,73.4%的學生認為心理健康課程應該以傳統講授、團體活動、案例分析、心理測試、多媒體輔助等方式進行教學。
3.學生對心理健康教育課程教學目標、內容及方法的需求。從對教學目標的認識和需求角度進行分析,結果見表2,“調節心態”和“探索自我”是大學生認為心理健康課程需要完成的首要目標。大二學生與大三學生相比,更傾向于選擇“健全人格”和“適應社會”為心理健康課程的教學目標,大三學生與大二學生相比,更傾向于選擇“解決問題”為心理健康課程的教學目標,差異具有顯著性。由此可見,大三學生在選修心理健康課程時更多的是帶著問題前來的,有一定的目的性,他們更希望通過這門課程解決自身的一些疑惑;而大二學生通過心理健康課程的學習,了解到心理健康課程不僅僅對他們當下的學習起作用,對于他們未來的發展也能夠起到指引性的作用,所以他們更愿意將“健全人格”和“適應社會”這類長遠性的作用作為心理健康課程的目標。理工科學生與文科學生相比,更傾向于選擇“掌握知識”和“解決問題”作為心理健康課程的教學目標,差異具有顯著性,而在其他的目標上二者沒有顯著差異。從對教學內容的需求來分析,大學生更傾向于選擇的教學內容前四位分別是“認識自我”、“戀愛指導”、“人際交往”、“情緒調節”。大二學生與大三學生相比,更傾向于選擇“學習能力”作為心理健康課程的內容,差異具有顯著性。這可能是由于大二學生已經上過心理健康課程,普遍認可教師對“學習能力”這一版塊內容的講解,也認同這一部分內容的重要性。而大三學生對“學習能力”這一版塊的內容更多的是出于自身的理解和猜測,認為可能很枯燥或者很理論化。文科生和理工科生相比,更傾向于選擇“認識自我”和“生涯規劃”作為心理健康課程的內容,理工科生和文科生相比,更傾向于選擇“心理知識”和“學習能力”作為心理健康課程的內容,差異具有顯著性。可見,針對不同專業、不同特點的學生,心理健康課程的內容應該有所區別,研究者在多年的教學過程中對此也深有體會。從對教學方法的需求來分析,結果見表4,學生更傾向于選擇的教學方法前四位分別是“心理測試”、“視聽教學”“、案例分析”和“團體輔導”。大三學生與大二學生相比,更傾向于選擇心理測試;大二學生與大三學生相比,更傾向于團體輔導,差異具有顯著性。這說明,通過心理健康課程的切身體會,學生對于團體輔導的教學方法比較認可。而沒上過心理健康教育課程的學生出于自身的好奇,更希望通過心理測試這樣直接的方式來了解和幫助自己。文科生與理工科生相比,更傾向于選擇角色扮演、團體輔導和情境體驗,而理工科生與文科生相比,更傾向于選擇案例分析和心理測試。這可能是由于文科生更喜歡探索和體驗的緣故,這也說明,針對不同專業、不同特點的學生,需要使用不同的教學方法,才能更好地吸引學生。
新聞輿論監督是社會監督的基本形式之一,它是公眾通過新聞媒介這一公共話語資源的傳播及輻射效應,表達民意、體現輿情,對社會權力運行實施監控與制衡的行為,與憲法規定的公民的言論與出版自由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現代社會里,公民個人信息不暢、力量弱小,其作用與影響十分有限,但公平、正義是人們對檢察工作一直以來的期盼,也是檢察工作本身所應體現的最終價值。于是有著健全組織形式和合法報道資格的新聞媒體就成為廣大人民群眾的代言人,對與國計民生休戚相關的檢察工作進行監督自然成為新聞媒體符合國家和群眾利益的職責所在。檢察機關在檢察活動中并無自身利益在里面,憲法規定的司法獨立原則要求檢察機關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時不受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要求檢察機關冷靜思考判斷及審慎適用法律。檢察工作的獨立性、專業性以及嚴肅性使得檢察機關對新聞輿論監督有一種天然的排斥性。相反,新聞監督是主動的,具有擴張性或稱侵略性,新聞媒體會主動對檢察工作這一社會熱點領域進行報道、監督。檢察工作與新聞監督雖都追求真實,但檢察工作有著嚴格的法律程序保障,包括以國家強制力來查證案件事實,而新聞輿論監督則沒有這樣的機會和條件。首先,新聞媒體是事業(或企業)法人,雖以公眾之代言人身份出現,但有著事關其生存的商業利益,有時難免會影響其公正性;其次,新聞監督的時效性特征決定了新聞媒體不可能像檢察機關那樣對案件進行深入、全面地了解,并且新聞報道簡潔的風格要求,也不可能使新聞監督的報道詳實、周密。第三,檢察工作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司法活動,檢察人員有著較高的法律素養和接受過嚴格的專業培訓,而新聞從業人員除了專業法律報刊或欄目的記者及相關人員,絕大多數人對法律的了解是膚淺和陌生的,正是新聞輿論監督自身存在很大的缺陷,因此在監督檢察工作時難免出現偏差,甚至發生虛假、歪曲事實等嚴重背離新聞監督目的的情況,從而妨礙了檢察機關對案件的公正辦理。檢察機關為避免不當的新聞輿論監督對司法公正造成不利的影響,自然會極力躲開甚至拒絕新聞輿論監督,這樣,檢察工作與新聞輿論監督就會處于緊張的狀態。
二、新聞輿論監督與檢察工作的平衡互動是大勢所趨
從價值上看,新聞輿論監督與檢察工作所追求的公平、正義都是我國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中不可或缺的基石,社會需要對檢察工作評頭論足,也需要檢察機關嚴格履行職責。既然兩者都不可舍棄,那么,就只能在其中促其平衡,使其互動。從實踐來看,絕對的平衡是根本無法做到的,基本都是向新聞輿論監督方面傾斜,因為新聞輿論監督雖然影響巨大,但終究不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的,過多干預必然使得新聞媒體這一脆弱的力量受到傷害,難以發揮其作用。美國總統杰佛遜曾說過:“寧可沒有政府,也不能沒有報紙。”況且,新聞監督的負面影響,是由新聞本身之特性所決定的,對它不可能像要求檢察工作那樣嚴格。其實,任何一項制度不可能是有利無弊的,新聞輿論監督給檢察工作帶來的好處比它造成的危害要大得多,社會在從中得益時必然也要付出代價。為此,全社會包括檢察機關對新聞輿論監督應持一種寬容態度。如實踐中,新聞媒體對檢察工作的報道,大都集中于以下幾種類型的案件: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的;國家工作人員知法違法、執法犯法,對于應當追究的案件而不追究,被害人告狀無門的;地方保護主義嚴重,行政干預司法的等等。這些案件,通常在媒體的披露報道下,可能在全國或本地區產生強烈反響。一方面可能對檢察機關辦案造成輿論壓力,另一方面檢察機關也可借助新聞媒體的力量,消除辦案中的干擾因素,對案件秉公處理。既要最大限度地發揮新聞輿論監督對檢察工作的促進作用,同時又要盡可能地消除媒體大量覆蓋可能造成的消極影響,最大限度地平衡兩者之間的關系,目前成熟的做法是新聞媒體可以對正在進行的檢察工作可以報道,但不加評論;吸取檢察工作的方法,讓案件雙方說話,讓第三者說法,讓專家說話,力求客觀;報道檢察工作的記者專門化、專業化,讓他們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熟悉司法運作過程;對檢察機關開展的檢察工作以及當事人的權益予以充分尊重;監督要適度等等。
三、檢察機關要理性面對新聞輿論對檢察工作的監督
我國憲法雖然未規定新聞自由,但同樣規定了言論與出版自由,而且憲法第四十一條還規定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因此,新聞自由包括新聞輿論監督也是我國憲法中延伸出的一項基本權利。目前,新聞輿論監督的合理模式尚未健全,對檢察工作的監督存在許多問題,如:對正在審查的案件進行公開評論、指責甚至煽動社會輿論予以定性,明顯故意偏袒一方當事人等等。許多案件的當事人也喜歡找新聞媒體來“曝光”,而不通過正當的司法程序來解決問題。對此檢察機關要理性面對新聞輿論的監督。首先,檢察機關要看到檢察工作通過新聞媒體傳播到社會擴大了檢察機關的影響力,正確的新聞輿論監督對檢察工作有著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同時對新聞輿論監督的失誤持寬容態度,因為我國的新聞輿論監督剛剛起步,需要社會的扶持以營造一個寬松的言論環境,而不能提出過高的要求,況且公平、正義不是建立在沒有新聞輿論監督的基礎之上。檢察工作中確實存在一些問題,迫切需要新聞輿論監督的參與來加以糾正,革除弊端,允許新聞媒體以自負其責的態度對案件事實進行報道。同時,檢察機關也要提高自己抗外界干擾的能力,嚴格依法辦案。其次,檢察工作可以與新聞輿論的監督互動,檢察工作最短缺的是案源和立案的線索,而新聞輿論監督恰好發現了大量反腐線索,因為權限原因,沒法將監督進行得更徹底,而檢察機關恰好可以及時跟進,對新聞所反映的事實利用檢察職權進行調查處理,檢察工作和新聞輿論監督的互動,也就有了必然聯系和可行性。最后,檢察機關可以將新聞輿論監督融入檢察工作中去,檢察機關要想在各級國家機關甚至全社會做到事事監督和實時監督是不可能的,就是僅僅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活動進行全面監督也是力不從心。檢察機關可以依托新聞媒體監督所具有的群眾基礎性廣泛,信息覆蓋面大、信息反饋及時這一特性,及時尋找、搜集、挖掘與檢察工作相關的新聞線索,建立健全懲治與預防職務犯罪體系,建立健全促民生、保發展,服務大局的工作機制,推動檢察工作更好地開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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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當代新聞輿論監督的現狀
就目前而言,我國社會新聞輿論監督是得到較大發展的,特別是從改革開放至今,無論是黨和政府還是媒體自身,都在新聞輿論監督這一塊上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其中成效也是特別顯著的,而其中推動了當前新聞輿論監督的發展的主要有社會政治因素、公眾因素和媒體自身因素。但另一方面,當前的新聞輿論監督也存在不少問題,追究其原因,首先是新聞輿論監督常常為各種力量所阻擾,在總體上處于弱勢地位;其次媒體掌控話語霸權,常常對監督對象產生傷害;同時,新聞輿論監督也常被異化為新聞尋租的工具和吸引受眾眼球的手段。
1.在政治方面的監督。在我國,新聞媒體對政治權力方面的監督主要指傳媒或新聞從業人員通過新聞傳媒對政府部門行政行為與公務員的個人品質所進行的監督與批評。新聞輿論監督是制衡權力,預防腐敗的重要力量。政治權力需要制衡機制,不受制約的權力必然會滋生腐敗。在制衡權力的各種因素中,新聞輿論監督是一種力度強、影響廣的重要因素,對政治權力機構起著“防腐劑”的作用。
腐敗固然可惡,但媒體在報道這類事件是要秉承客觀、公正的原則,不能因社會輿論“判死刑”就直接嫁接過社會觀點,在司法機關為定罪之前直接下定結論,這是不客觀的行為,也是不理智的行為,不利于社會的反腐倡廉建設。
2.在經濟方面的監督。中國的新聞輿論監督承載著公眾的巨大利益和高度期待,但是,市場經濟主要通過廣告方式對媒體提供了巨大的經濟支持,媒體商業運作的結果是自身成為企業,在這種背景下,媒體從事輿論監督的動機也會受到質疑:雖然公眾普遍承認,就從事新聞輿論監督的記者而言,動機純正者顯然是居于多數。但是,媒體不是沒有名利欲望的天使、而不受“眼球經濟”的驅使,在追求發行量、收視率、用戶量和廣告量的最大化的今天,廣告量顯得最為重要,媒體與企業的關系好比一條繩上的螞蚱,相互牽制。而媒體對社會經濟生活方面的監督也主要表現在對企業的監督,媒體對企業進行新聞輿論監督,不僅能使媒體和企業獲得雙贏,而且也有利于社會的健康、有序發展。
3.在社會生活方面的監督。在當今信息自由流通的“地球村”時代,社會的熱點問題是老百姓關注的話題,更是媒體隊社會生活方面進行監督的主要來源,特別是一些關系民生的熱點問題,如果媒體對熱點事件的報道采取客觀、適度、準確的報道,則不僅有利于社會熱點事件積極穩妥地解決,而且有利于優化政府形象,解決社會矛盾;而一旦媒體報道失衡,則極容易引起,造成社會動蕩,不利于和諧社會的發展,可見媒體的新聞輿論監督作用在社會方面的威力之大,這也顯示了對媒體的新聞輿論監督立法的工作是何等重要和迫切。
二、我國當代新聞輿論監督存在的問題
在當代中國,新聞輿論監督涉及執政黨、媒體、公眾三者之間的關系,三者之間的關系在理論上是統一的。這種統一主要基于這樣的理論:“立黨和執政的根本宗旨在于為民,立黨為公,執政為民,黨和政府行使公共權力的出發點和歸宿點都是為了人民;媒體是,也是人民的喉舌。”而新聞輿論監督涉及的黨和政府、媒體和公眾三者之間的關系并非處于平衡狀態,其中,黨和政府處于強勢地位。近年來,由黨和政府推動的政府信息公開,雖然為新聞輿論監督提供了很大的空間,但由于政府信息公開主要集中在其中一個環節上,沒有從黨和政府、媒體和公眾三角關系結構出發進行整體推動,致使新聞輿論監督仍然面臨諸多問題。
雖然在新時期,新聞輿論監督更多的關注反腐倡廉和推動各項工作的開展,但隨著經濟和價值取向的多元化,有償新聞滋生并蔓延,給媒體的信譽度及社會造成了不良的影響,同時也給新聞輿論監督帶來了新的課題。而且在進入新世紀新階段,國際局勢更是發生了新的深刻變化。在復雜多變的國際輿論環境中,很多國內問題就會超越地緣范圍,一些敏感問題稍有不慎,就可能引發巨大的輿論風暴。從而使得影響輿論的因素更加多元化、復雜化,這就要求新聞輿論監督需要有更強的駕駛和調督能力,否則被輿論牽著鼻子走,就會陷入被動局面。
參考文獻:
[1]魏靈芝.公民社會與輿論監督[J].青海
省電視臺.青海寧西810001
[2]毛蔚蘭.論新聞監督在反腐倡廉建設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