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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業國有資產法大全11篇

      時間:2022-03-21 04: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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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國有資產法

      篇(1)

      第三條省國資委、設區市國資委對下級政府企業國有資產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省國資委指導和監督設區市政府企業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維護國家整體利益;

      (二)堅持省政府和設區市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尊重設區市國資委的出資人代表權益,鼓勵設區市國資委探索企業國有資產監管和運營的有效形式;

      (三)堅持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依法履行指導和監督職能,完善指導和監督方式;

      (四)堅持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和國有企業改革的正確方向,維護國有資產安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五條省國資委依法依規對設區市下列國有資產監管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一)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

      (二)國有資產監管法制建設;

      (三)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

      依照全省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規劃,對設區市企業國有經濟發展規劃的編制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設區市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規劃編制完成后,報省國資委備案。設區市應在省國資委指導協調下,積極探索省、市、縣(市、區)國有資本整合重組的有效途徑,在重要領域保持國有資本必要的影響力、帶動力、控制力。

      省國資委按照有關規定指導、監督設區市國資委對所出資企業的產業規劃、投資管理工作。

      (四)履行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職責;

      (五)規范國有企業改革、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兼并破產關閉、聯合重組、國有產權轉讓以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

      (六)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監督、清產

      核資、資產統計、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

      (七)國有企業預算、財務、審計、稽核、職工民主監督等內部制度建設;

      (八)國有企業經營業績考核、薪酬分配、授權經營、責任追究

      等事項;

      (九)國有獨資、絕對控股、相對控股企業董事會、監事會組織

      規章和工作制度建設,國有參股企業股權代表、董事、監事的產生和管理辦法;

      (十)電子政務和企業信息化工作;

      (十一)其他需要指導和監督的事項。

      第六條省國資委應當健全國有資產監管制度,指導和規范設區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管工作。設區市國資委應當根據國有資產監管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

      第七條省國資委應當加強對設區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的調查研究,適時組織工作交流和培訓,總結推廣國有資產監管經驗,建立與設區市國資委交流聯系的信息網絡,協調解決企業國有資產監管工作中的問題,提出企業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建議。

      第八條設區市國資委制定的國有資產監管、國有企業改革、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等方面的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抄報省國資委。

      第九條省國資委對設區市貫徹實施國有資產監管政策法規的具體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督查糾正國有資產監管中的違規違法行為。

      第十條省國資委對舉報設區市國有企業違規進行改制、國有產權轉讓等致使國有資產流失的案件,應當督促設區市國資委調查處理。

      設區市國資委對國務院國資委、省國資委督促查處的違紀違法案件,應當認真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國務院國資委、省國資委。

      第十一條設區市國資委應當按照省國資委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告辦法的有關規定,完成本市及下年度、月度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告工作,并及時報告省國資委。

      第十二條省國資委指導和監督設區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應當嚴格依照國有資產監管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規定的有關工作程序進行。

      第十三條省國資委對設區市國有資產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應當充分征求設區市國資委的意見和建議,不得干預設區市國資委依法履行職責。

      設區市國資委應當嚴格遵守國有資產監管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依法接受并配合省國資委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四條省國資委相關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省國資委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設區市國資委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省國資委應當依法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并向設區市通報情況,依法提出處理建議。

      篇(2)

      一、覆蓋了對金融和非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管

      自國資委于2003年成立之后所通過的法規或規章,比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下文簡稱“3號文”)等,均未將金融類國有企業納入其中(3號令雖然是國資委與財政部聯合,但不論是國資委還是財政部均認為該規定不能直接適用于金融企業國有資產)。

      該法所體現對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管,其一是第11條第二款“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授權其他部門、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兜底的方式囊括了國資委之外的其他監管部門;其二是第76條“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與監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在肯定了金融類國有企業監管的一般性特征的同時,為金融類企業的特殊立法規定留出了缺口。

      二、定義“企業改制”,弱化對次級企業的直接監管

      《企業國有資產法》有一個比較明顯的創新,就是明確定義了“企業改制”,僅含三種情形:一是國有獨資企業改為國有獨資公司;二是國有獨資企業或公司改為國有控股公司或非國有控股公司;三是國有控股公司改為非國有控股公司。除此之外,不影響控股地位的國有資產轉讓行為均不屬于“企業改制”。該法定義“企業改制”當然具有多方面的影響,其中之一可能就是加強對涉及控股地位等國有股權轉讓的監管,同時弱化對不涉及控股地位等國有股權轉讓的監管。但這一點在該法中并沒有明文支持,有待后續規定的進一步明確。

      另外,對于次級企業監管的弱化,則早在2003年國資委3號文中就有了體現。該文規定,所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其中,重要子企業的重大國有產權轉讓,需要同級國資部門會簽財政部門后批準。可見,對于企業轉讓其間接持有的國有股權,一般來說不再需要行政審批,而只需要作為其股東的一級國有企業同意即可。

      三、以完善公司治理的方式保護企業國有資產

      注重以完善公司治理的方式來實現對企業國有資產的保護,可以算是《企業國有資產法》又一個較突出的特點和創新了,其17條第二款便規定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

      該法的第34條和40條規定,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的合并、分離、解散、申請破產等,以及企業改制,在“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做出決定或者向其委派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代表做出指示前,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這表明,涉及國有企業分立、合并、解散、破產、改制等重大行為的,政府審批行為在時間上先于股東大會決議。而在此之前的各項文件均無此規定,相反,3號文甚至要求政府審批的報批文件中就包括公司內部決議文件。

      此外,《企業國有資產法》還專節規定了與關聯方交易的限制性條件,也是保護國有資產制度上的一項創新。并且其72條規定,在涉及關聯交易、國有資產轉讓等交易活動中,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該交易行為無效。在這里,我們看到了《公司法》第22條的身影,可以說,這是《企業國有資產法》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同時,與《公司法》在某種程度上的契合。

      四、《企業國有資產法》框架下的國有產權轉讓問題舉要

      (一)轉讓方式

      國務院于2003年和2005年分別轉發的國資委文件《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和《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中,也進一步明確,國有企業改制包括“轉讓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或者通過增資擴股來提高非國有股的比例”,并且需要履行審批、評估、公開交易等程序性要求。

      可見,以認購增資形式稀釋國有股權的,屬于轉讓國有資產的形式之一。在實際操作中,非國有資產認購國有企業的增資擴股導致國有股權比例下降,同樣適用國有資產轉讓的相關規定。

      (二)轉讓批準

      在目前階段,國有資產轉讓的批準主體包括各級監管部門和所出資企業,即一級企業。其中,對于各級政府直接出資的一級國有企業,由該級政府的國資監管部門批準;對于其間接持股的次級企業,由該一級企業批準,而不再由國資監管機構直接審批。當然,符合特定條件的還需要報同級政府批準。

      (三)清產核資

      《企業國有資產法》所述“企業改制”并非2002年《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所稱改組國有企業,后者并沒有國有產權轉讓前后的控股要求,范圍更大。而此前相關規定要求進行清產核資的范圍也較新法為廣。其中3號文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經批準或者決定后,轉讓方應當組織轉讓標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清產核資。

      在上述情況下,上位法的“企業改制”與下位法的“國有企業改組”的內涵和外延如何協調,不符合“企業改制”的國有資產轉讓是否有可能免去清產核資程序等等,這些問題也許還有待進一步的解釋。

      (四)資產評估

      資產評估,通過提供客觀價值標準的方式防止國有資產的賤賣,是從交易價格角度保護國有資產的有效方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第47條對資產評估的規定為:“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轉讓重大財產,以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目前,非金融類國有企業資產評估適用的辦法是2005年國務院國資委的《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根據該辦法,國有資產評估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相結合的制度。

      國有資產評估的備案制,整體上來說實行“誰批準,誰備案”的制度,即由國務院國資委批準的經濟行為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國務院國資委負責備案;經國務院國資委所出資企業(即中央企業)批準的經濟行為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該所出資企業(中央企業)備案;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所出資企業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分工,由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而金融類國有企業的資產評估,目前僅有2001年財政部頒布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根據筆者向財政部金融司咨詢的結果,有關金融類國有資產評估的規定正在制定中,而實踐中基本上還是參照國資委的文件操作。

      需要注意的是,經過評估并經認可或核準的價格為交易價格的依據,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價格90%的時候,必須暫停交易,待獲得原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交易。

      (五)公開交易

      《企業國有資產法》第54條規定,國有資產轉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所公開進行。此前,在2002年《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2003年3號文、2004年《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2006年《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2003]96號(轉發)和[2005]年60號(轉發)等諸多文件中均明文規定了公開市場交易制度,并且規定選擇產權交易所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不論《企業國有資產法》還是上述其他文件,均在要求公開交易的情況下,為協議轉讓國有資產留出了缺口(需要履行特別的批準程序)。2006年《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列出了允許協議轉讓的條件:

      (1)關系國民經濟關鍵行業的,轉讓后仍保持國有控股;(2)如果轉讓行為發生在所出資企業內部,則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為所出資企業或其全資、絕對控股企業。

      篇(3)

      第一條為規范北京市企業國有資產評估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國有產權有序流轉,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12號)和《關于加強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xx]274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并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所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涉及的資產評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其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

      各區(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

      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市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資產評估

      第四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并、分立、破產、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五)產權轉讓;

      (六)資產轉讓、置換;

      (七)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八)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

      (九)資產涉訟;

      (十)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第五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非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

      (二)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

      (三)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抵債;

      (四)向非國有單位投資,或設立公司涉及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

      (五)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六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經北京市各級人民政府或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對企業整體或者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

      (二)國有獨資企業與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或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產權)置換和無償劃轉;

      (三)其他可以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第七條企業進行資產評估時,應當按照下列情況進行委托:

      (一)經濟行為事項涉及的評估對象屬于企業法人財產權范圍的,由企業委托;

      (二)經濟行為事項涉及的評估對象屬于企業出資人權利的,按照產權關系,由企業出資人或其上級單位委托;

      (三)有多個股東的企業發生資產評估事項,經協商一致可由國有最大股東委托;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相等的,經協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委托;

      (四)經濟行為涉及非國有資產評估的,應由企業與非國有單位協商委托,一般由企業委托。

      第八條企業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政府相關部門認定且與評估對象相適應的資質;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資產評估的政策,履行法定職責,資產評估機構和參與評估項目的注冊資產評估師近3年內沒有違法、違規記錄;

      (三)具有與評估對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專業特長;

      (四)與經濟行為相關當事人無經濟利益關系;

      (五)未向同一經濟行為提供審計業務服務;

      (六)其他條件。

      第九條企業在實施資產評估前,應根據有關批準文件,合理選取評估基準日。選取評估基準日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委托方應與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充分溝通;

      (二)充分考慮利率、匯率、稅率、市場價格等客觀因素的變動對評估值的影響,選取的評估基準日盡可能與評估目的實現日接近;

      (三)對同一經濟行為涉及多個評估報告應選擇同一評估基準日;對多個經濟行為應分別選取與其行為相對應的評估基準日;

      (四)有利于評估工作的開展;

      (五)破產企業評估基準日以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為準。

      第十條企業應根據有關批準文件和評估規定,對評估基準日評估對象及被評估資產的范圍明確界定;對被評估資產(包括無形資產、賬外資產)及相關負債進行全面清查盤點;對企業擔保、資產租賃、訴訟、司法凍結等可能影響資產評估的事項也應當進行全面清查。清查中發現資產范圍或權屬存在問題應及時向原經濟行為批準單位反映,并對被評估資產的范圍或權屬予以重新明確。

      企業應在資產清查的基礎上,填寫各類資產和負債清查評估明細表,按資產評估有關規定撰寫關于進行資產評估有關事項的說明。

      第十一條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選定資產評估機構后,應與接受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簽訂《業務約定書》,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企業應根據有關規定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合法有效的資產權屬證明、企業發展規劃、近三年財務報表及與經濟行為相對應的評估基準日專項審計報告等基本資料。

      第十三條企業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對企業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并按資產評估規定出具《委托方、資產占有方承諾函》。

      第十四條企業收到資產評估報告后,應認真審核,對錯評、漏評或重評之處,須責成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調整;所出資企業對需要逐級上報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進行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報告應出具審核意見。

      在評估基準日后,評估結果有效期內,資產數量發生變化但對評估結果未產生明顯影響,企業應根據原評估方法對資產額進行相應調整;若市場價格或資產數量發生變化且對評估結果產生明顯影響時,委托方應及時聘請資產評估機構重新評估。

      第三章受托機構

      第十五條資產評估機構受托從事企業資產評估業務時,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評估規則和執業準則,按照規定的評估程序、方法,獨立、客觀、公正地對委托評估資產進行評估。

      第十六條資產評估機構承接企業資產評估業務時,相關工作人員與企業或其他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對自身專業勝任能力和業務風險進行綜合分析后,決定是否承接評估業務。

      第十七條資產評估機構受托對企業知識產權、資源性資產等資產和企業價值進行評估應遵循有關規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對知識產權的評估,應當科學、客觀地分析知識產權收益預測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二)對資源性資產、生物資產以及珠寶、玉器等資產評估時,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協助工作;

      (三)對破產企業評估,要考慮破產行為的特殊性,應當充分調查破產財產變現的市場信息,合理確定破產財產評估值;

      (四)以持續經營為前提對企業價值評估時,原則上應采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并對實際狀況進行充分分析后,確定其中一個評估結果作為評估報告使用結果。

      第十八條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按有關規定撰寫資產評估報告書和評估說明,對有關內容表述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評估目的應當唯一,表述應當清晰、明確;

      (二)評估對象和范圍應當與經濟行為涉及的資產范圍一致;

      (三)明確價值類型及其定義,并說明選擇價值類型的理由;

      (四)明確選取評估基準日的理由及成立的條件;

      (五)明確評估假設和限定條件,并說明其合理性。

      第十九條資產評估機構在資產評估報告書和評估說明中,應對下列事項予以充分披露,并揭示其對評估結果產生的影響:

      (一)房地產等重要資產的產權權屬瑕疵事項;

      (二)抵押、擔保事項,以及法律糾紛等未決事項;

      (三)評估基準日后房地產等重要資產市場價格變化事項;

      (四)評估基準日后匯率、利率、稅率等國家經濟政策調整事項;

      (五)涉及企業價值評估的,企業存在但未納入評估范圍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租賃權、商標權、特許經營權等可確指無形資產和其他賬外資產及負債的事項;

      (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項。

      第二十條資產評估機構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及簽字注冊資產評估師應對所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的準確性、真實性和評估結果的公允性負責,并根據資產評估有關規定出具《資產評估機構及注冊資產評估師承諾函》。

      第二十一條資產評估機構對委托方和企業所提供的資料及評估報告應嚴格保密,并建立完善的企業資產評估檔案管理制度。

      第四章 核準與備案

      第二十二條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核準和備案的評估項目,涉及國有資產的由本辦法第七條確定的委托方按照其產權關系辦理核準或備案手續;涉及非國有資產的由企業按照其產權關系辦理核準或備案手續。

      第二十三條以下資產評估項目,由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核準: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經濟事項所涉及的評估項目;

      (二)經濟行為涉及的評估范圍資產總額賬面值或資產總額評估值大于或等于1億元人民幣的評估項目。

      第二十四條凡需核準的評估項目,企業在評估前應當向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書面報告下列事項:

      (一)經濟行為批準情況;

      (二)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情況;

      (三)評估范圍的確定情況;

      (四)擬選定的審計機構和資產評估機構的資質、專業特長等情況;

      (五)經濟行為總體時間進度安排情況;

      (六)其他事項。

      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時可對評估項目進行跟蹤指導和現場檢查。

      第二十五條資產評估項目的核準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應當逐級上報初審,經所出資企業初審同意后,自評估基準日起8個月內向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核準申請;

      (二)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自收到核準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核資產評估報告,并對符合核準要求的予以核準;對不符合核準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二十六條除核準項目外,其他資產評估項目實行備案制,下列項目由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備案:

      (一)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協議轉讓所涉及的評估項目;

      (二)經濟行為涉及的評估范圍資產總額賬面值或資產總額評估值大于或等于5000萬元人民幣且小于1億元人民幣的評估項目。

      除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備案的評估項目外,其他評估項目由所出資企業負責備案。

      第二十七條資產評估項目的備案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應當逐級上報審核,經審核同意后,自評估基準日起9個月內向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其所出資企業提出備案申請。

      (二)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所出資企業自收到備案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核資產評估報告,并對符合備案要求的予以備案;對不符合備案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二十八條企業提出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或備案申請時,應當向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文件及核準表或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申請文件及備案表;

      (二)與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或有效材料;

      (三)所涉及的資產重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發起人協議等材料 ;

      (四)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包括評估報告書、附件、評估說明、評估明細表及電子文檔);

      (五)與經濟行為相對應的專項審計報告;

      (六)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九條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核準的資產評估項目,實行專家審核制度;對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必要時可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第三十條資產評估報告的審核內容主要包括:

      (一)評估基本事項

      1.所出資企業初審意見是否明確;

      2.經濟行為批準文件是否齊全有效,對核準項目,企業是否在評估前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提供了書面報告;

      3.資產評估機構和簽字注冊資產評估師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

      4.評估目的表述是否準確;

      5.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結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6.評估范圍與經濟行為批準文件確定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7.評估依據是否合理,選取的價值類型和評估方法是否適當;

      8.評估假設是否合理;

      9.評估過程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10.可能影響評估結果的特別事項是否充分披露;

      11.企業撰寫的關于進行資產評估有關事項的說明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12.評估說明是否對評估報告相關內容進行了充分、適當的闡述,評估增減值原因分析是否充分、合理。

      (二)評估報告附件

      1.企業出具的承諾函是否對如實反映賬外資產(含無形資產)及賬外負債做出承諾;

      2.涉及企業價值評估的項目,企業是否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提供了評估基準日專項審計報告(含相關試算平衡表、審計調整分錄和審計事項說明等);

      3.重要的合同文件是否齊備;

      4.房屋建筑物、土地及其他無形資產等資產的權屬證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

      5.資產評估業務約定書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6.所需簽章是否齊全。

      (三)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需要審核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下達的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文件和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是企業辦理產權登記、股權設置和產權轉讓等相關手續的必備文件。

      第三十二條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使用有效期為自評估基準日起1年。

      第三十三條企業進行與資產評估相應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為作價參考依據。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所出資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制度,配備專人管理資產評估項目,做好資產評估項目的審核、備案、檔案管理和評估項目統計分析工作。

      各區(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應當于每季度終了10個工作日內將其評估項目情況的統計分析資料上報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三十五條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資產評估管理制度的建立、執行情況和評估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二)選定資產評估機構及簽字注冊資產評估師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

      (三)企業經濟行為是否合規;

      (四)評估的資產范圍與有關經濟行為所涉及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五)企業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是否真實、合法和完整;

      (六)評估依據是否合理、評估方法是否適當、評估程序是否合規、重要事項的披露是否充分,必要時可調取評估工作底稿;

      (七)資產賬面價值與評估結果的差異及其原因;

      (八)經濟行為的實際成交價格與評估結果的差異原因;

      (九)一份評估報告是否只用于一項經濟行為;

      (十)其他有關情況。

      第三十六條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逐步建立國有資產評估項目質量評價體系,對執業水平低下的資產評估機構建議企業不再選聘其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七條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必要時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其相應的經濟行為無效。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評估,應當重新評估而未重新評估;

      (二)聘請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資產評估活動;

      (三)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導致評估結果失實;

      (四)應當辦理核準、備案而未辦理;

      (五)不正當使用評估報告。

      第三十八條受托資產評估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建議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要求企業不得委托該中介機構及其當事人從事資產評估業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在資產評估過程中違規執業的;

      (二)評估報告存在重大問題的;

      (三)不配合評估項目監督檢查工作的。

      第三十九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境外國有資產評估,遵照相關法規執行。

      第四十一條政企尚未分開單位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報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核準或備案。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各區(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實施細則,并報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國有資產的類型經營性國有資產

      經營性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作為出資者在企業中依法擁有的資本及其權益。具體的說,經營性國有資產,指從事產品生產、流通、經營服務等領域,以盈利為主要目的的,依法經營或使用,其產權屬于國家所有的一切財產。

      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特征 :

      運動性,增值性,經營方式的多樣性。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

      篇(4)

      第四條 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是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直屬特設機構。

      西寧市、各自治州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州、市國資委)是分別代表本級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直屬特設機構。

      省國資委對下級政府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和國有參股企業,由省政府確定,授權省國資委公布,并報國務院國資委備案;西寧市、各自治州政府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和國有參股企業,分別由本級政府確定并公布,或授權本級政府國資委公布,并報省國資委備案。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本級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統稱所出資企業。

      第六條 各級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堅持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堅持政企分開,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行使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政府其他機構、部門不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

      第七條 所出資企業及其投資設立的企業,享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法人財產權和企業經營自主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支持企業依法自主經營,除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外,不得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條 所出資企業應當努力提高經濟效益,對其經營管理的企業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接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不得損害企業國有資產所有者和其他出資人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責和義務,依照《條例》和《青海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青辦發[2004]9號)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實際,建立健全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負責人的選用機制和激勵約束機制。

      第十一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

      (一)任免國有獨資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及其他企業負責人;

      (二)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并向其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等的任免建議;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推薦國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和監事會主席人選,并向其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人選的建議;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參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

      第十二條 省政府和西寧市、各自治州政府、海東行署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任免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確定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的薪酬,提出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的薪酬標準。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其對所出資企業派出的企業負責人的獎懲。

      第十四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的重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

      第十五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程序決定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等重大事項。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分立、合并、破產、解散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政府批準。

      國有獨資企業決定其投資設立的子公司的資產重組、股份制改造、公司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對外投資、重大產權處置、任免企業負責人等重大事項時,應當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并按規定權限辦理。

      第十六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派出股東代表、董事,參加所出資企業中國有控股和國有參股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

      第十七條 所出資企業中國有控股的公司、國有參股的公司(包括其所屬的全資、控股和參股的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決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企業投資、產權處置、任免企業負責人等重大事項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應當事先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或請示,并依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應當將其履行職責的有關情況及時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八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報本級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擬訂所出資企業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調控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

      第二十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所出資企業中具備條件的國有獨資企業進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被授權經營國有資產的國有獨資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規范的現代企業制度,對其全資、控股、參股企業中國家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依法進行經營、管理和監督,并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其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收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監督管理國有資產收益的收繳、分配和使用,并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監督。

      第二十二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其所出資企業的重大投融資計劃、發展戰略計劃,依照本省發展規劃和國家產業政策履行出資人職責;所出資企業在進行項目或股權投資時,要做好可行性研究,明確投資項目決策者和實施者的責任,重大投資要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核準或備案;所出資企業不得進行高風險和違規投資,確保國有資產安全。

      第二十三條 所出資企業中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和國有股東代表應當慎重對待和嚴格控制對外擔保產生的債務風險。

      第二十四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向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派出監事會,建立事前、事中和事后相結合的監督制度;監事會的組成、職權、行為規范等,依照《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財務進行監督,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第二十六條 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應當加強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審計、企業法律顧問和職工民主監督等制度。

      第二十七條 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財務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

      第二十八條 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要求進行投資或違規擔保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企業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紀律處分;造成企業損失的,企業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應負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非經營性國有資產仍由財政部門管理;凡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國有土地和礦產資源轉入經營性國有資產、以及地方金融機構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經政府授權,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篇(5)

      一、加強國有資產的評估和核定

      1.資產評估的原則。

      (1)未來收益原則。資產評估應當核定公司價值,即在根據公司盈利能力、股利發放比率以及資金時間價值和投資風險價值所確定的股東權益資金成本的基礎上確定的公司未來價值,而非目前公司凈資產的賬面價值或股票價值。在評估公司價值時,還要根據企業生命周期理論,隨著企業的發展而有所側重。

      (2)貢獻原則。根據資產的某一部分對于資產整體的作用或價值來確定該部分資產的市場價格,該部分資產的價值取決于其對資產整體效用、價值等的貢獻情況。根據這一原則可以有效地對資產的某一部分進行科學的評估。

      (3)市場原則。某項資產具有何種市場價格,除了其本身的價值外,還受到市場供求關系變化的影響。資產評估應該充分考慮該資產由于市場供求關系所導致的市場價格。

      (4)替代原則。替代資產的價值對資產的評估同樣會產生影響。在資產評估中,接受評估的資產的價值不應超過同種商品的最高售價。

      (5)外在性原則。資產本身之外的經濟或非經濟因素也會影響資產的價值。如果資產本身之外的經濟或非經濟因素發生變化的話,資產的市場價格也會隨之發生變化。

      2.國有資產評估和核定中必須注意的問題。大部分國有企業都擁有一些不具備經營條件的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不具備經營條件的資產包括應核銷資產損失、核減債權等方面的資產;非經營性資產包括用于城市管理如市政道路、供電、排水、清潔衛生和市政園林等方面的資產,用于勞動人事、社會保險如離退休人員管理、勞動用工管理和扶貧等方面的資產以及用于其他應由政府負有職責如職工住房管理、學校、醫院和托兒所等方面的資產。

      在國有資產退出時,必須先將這些不具備經營條件的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從國有企業資產中剝離出來,以便在國有資產轉讓時能夠正確核定轉讓的國有資產數額。對非經營性資產進行剝離可以采取整體出售、租賃經營、無償移交或委托代管等幾種方式。在對國有企業不具備經營條件的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進行剝離的過程中,政府必須全力介入,一方面與國有企業共同完成不具備經營條件的資產的核銷或核減,完成對非經營性資產的估價;另一方面妥善處置其中的部分非經營性資產(例如國有企業的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使產權盡快明晰,完成國有產權退出的過程。

      二、國有資產退出實行“二次改制”

      1.國有資產退出的第一次改制。國有資產退出過程中發生的國有資產流失,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政府這個原有的國有資產所有者的信息缺失。無論進行怎樣的國有資產評估,國有企業的管理者和經營者掌握的信息總是多于政府主管部門掌握的信息。在缺乏相應約束情況下,很容易出現國有企業的管理者和經營者的“逆向選擇”問題。如何防止國有企業的管理者和經營者故意隱瞞資產或者人為采取措施使國有資產“縮水”而造成的國有資產流失呢?較好的選擇是在國有資產退出時,在原來的國有企業中仍然保留部分股份,國資委或國有資產運營公司作為國有企業的股東之一而存在。

      政府在國有企業中保留部分股份,國資委或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就能作為國有企業的股東之一。這樣可以在國有資產退出中掌握大量的改制信息,避免原來的國有企業管理者和經營者可能發生的隱瞞資產的情況。退一步說,即使在國有企業改制中,原來的國有企業資產被隱瞞或被人為縮水,也會因為國有資產部分股份仍然留在國有企業中,國資委或國有資產運營公司是企業的股東之一,在企業的日后經營中會獲得大量的國有企業經營信息和資產信息,從而大大地降低國有資產流失的風險。

      為了保證國有企業改制的順利進行,完善原來企業的產權結構和法人治理結構,保留的國有資產股份在企業中所占的比重不宜過大。一般情況下,在改制后的國有企業中保留20%左右較為適宜。按照我國普通股份制企業的情況,20%左右一般不會造成國有資產在國有企業中處于控股地位,也就不會影響國有資產退出對于國有產權結構的調整和優化作用的發揮。但是,20%左右的股權比例在國有企業的股權結構中也是處于舉足輕重的地位,因此在國有企業的經營決策中享有重要的發言權和決策權,能夠獲得有關資本運營的相關信息,能夠保證國有資產在改制過程中的保值和增值。

      2.國有資產退出的第二次改制。在第一次改制中,保留的國有股份,能夠避免國有資產在改制過程中的流失。但是,保留國有企業中的部分國有資產,并不是國有資產退出的終極目標。根據黨的十六大精神,要通過國有資產從一般競爭性領域“逐步減持,有序退出”,盤活國有企業存量資產,調整國民經濟結構,完善國有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因此,在完成國有資產的保值退出后,國有資產運營公司要進一步減少國有企業中的國有資產比重,以利于國有企業股權結構的進一步完善和國有企業經營的進一步市場化。

      國有資產退出的第二次改制,可以采取企業國有股上市交易、轉讓、租賃、委托經營等方式。通過這些方式,降低國有企業中國有股的比重,完成國有資產退出一般競爭性領域的國有企業改制。

      通過第一次改制,政府在國有企業中保留部分國有資產,以存量吸補增量,減輕國有企業資金壓力,使國有企業有足夠的資金進行新產品的開發和上市,促進國有企業的運營進入一個良性軌道;通過第二次改制,完成國有資產的退出,促進國有企業的產權多元化和國有經濟布局戰略性調整。

      三、積極發揮專家學者在國有資產退出中的作用

      為了在國有資產退出過程中保證國有資產評估的公正性以及國有資產退出后國有資產運營機構對于部分國有資產運行的有效性,引入相對獨立的專家學者團隊,可以產生以下幾個方面的效應

      篇(6)

      1資產證券化現狀

      自2005年起,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進入起始階段,迄今為止,大致經歷了12年的發展。自2008年金融危機重啟之后,在我國政策的大力驅動下,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迅猛。作為經濟發展和金融深化的產物,資產證券化是企業本身進行理財的過程,也是金融工具與金融產品結合的創新。它將企業擁有的資產所產生的未來現金流進行貼現,以證券形式融資,滿足市場的投資需求。另外,證券化也增加了企業資產的流動性,優化資產結構。基于以上認識,本文對國企資產證券化所存在的問題進行淺析,并提出政策建議。資產證券化這一概念最早由美國的路易斯•拉涅利在1977年接受采訪時提出。各國的機構、學者和研究人員等都對其作了不同解釋。美國的證券交易委員會將它定義為“一組不連續的應收賬款或以其他資產產生的現金流作為支撐的證券,能夠在未來一定期限內變現,同時附加給投資者一些其他權利”。而中國的王松奇教授則認為它是用對應的、由貸款或應收賬款產生的現金流或經濟價值作為基礎,來匹配投資者對相關證券購買時的支出,以達到經營活動的融資目的。以諸多學者的分析作為基礎,本文認為國企資產證券化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通過對現有資產進行重組,將原本一系列缺乏流動性的、具有未來現金流的資產通過結構性設計重新組合,形成資產池,以達到降低負債或增加總資產的目的。為了降低融資成本,在證券化過程中通常會使用信用增級的方式提高發行證券的信用等級。而通過風險隔離機制,即對發起人進行隔離管控以避免投資者的收益在其破產時參與財產清算,最終使得各方參與者受益。2016年,全國共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8420.51億元,同比增長37.32%[1]。其中,企業資產支持證券發行4385.21億元,同比增長114.90%,占發行總量的52.08%。企業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規模較2015年翻番,成為發行量最大的品種。國企經營效率低,負債水平高,發行證券化產品不僅有利于優化國有企業資本結構,同時引入更多資本,盤活各個區域國有資產,但在實際運用中,國企資產證券化仍然存在很多問題。

      2國企資產證券化存在的問題

      國企具有的行政性、國民經濟的主導地位、政府的長期扶持等造成了國有企業經營效率低下、不良資產龐大、負債率高、企業缺乏競爭力等問題。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除了具有一般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風險外,針對國企特性所帶來的問題可以總結為如下3個方面:實體支撐能力不強;證券化產品流動性不足;法律法規建設滯后性。

      2.1實體支撐能力不足

      財政部于2016年5月份公布了前4個月全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經濟運行情況。2015年1—4月國有企業利潤總額7120.7億元,2016年1—4月國有企業利潤總額為6522.5億元,同比下降8.4%。其中,央企2015年1—4月利潤總額5410.2億元,2016年1—4月利潤總額5054.1億元,同比下降6.6%;地方國有企業2015年1—4月利潤總額1710.5億元,2016年1—4月利潤總額1468.4億元,同比下降14.1%[2]。經對比可以看出,國有企業的整體盈利不太樂觀。其中傳統產業領域產能過剩,鋼鐵、煤炭等行業產能嚴重過剩,盈利情況令人擔憂。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國企資產證券化的推進持續進行,但是由于國有企業主營業務不集中、效益較差、實體支撐能力不足,對投資者來說,往往缺乏吸引力,使得融資效果大打折扣。

      2.2證券化產品流動性不足

      我們都知道金融中介結構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解決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而資產證券化是建立在基礎資產的信用之上的,因此,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和價格是否具有效率取決于基礎資產的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公開以及透明。而對于企業資產證券化來說,從成立到轉讓,其產品信息并沒有在滬深交易所的信息端上體現出來。信息不完善和不對稱造成了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不足。資產證券化產品作為債券的一種,其流動性比已經偏低的債券市場還要低。2015年,據中央結算公司的數據可知,滬深交易所大宗交易平臺上的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交易量為194.69億元,換手率為8.46%。2015年我國債券市場整體換手率為172.7%,企業債換手率為202.2%,中期票據換手率為198.1%,不同融資品種的換手率對比可知,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水平較低。2016年滬深交易所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換手率為24.93%,同比增長大約17個百分點。和2015年相比,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換手率雖然有所提升,但與2016年債券市場整體187.87%的換手率相比,證券化市場流動性水平依舊不足。

      2.3法律法規建設滯后性

      自2005年資產證券化正式起步,雖然整體呈現出繁榮趨勢,相關的法律法規方面卻不夠完善。目前,證券化方面的業務規范主要是受滬深交易所的約束,另外就是中國證監會頒布的一個管理規定,并無專門的法律制度,表現出較嚴重的滯后性。而現在一般情況下專用車輛(SpecialPurposeVehicle,SPV)的設立其實是以金融中介機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形式展開的,這種類型SPV實際上并不具備獨立主體資格,無法真正意義上實現資產證券化所必需的破產隔離與真實出售,一旦出現產品違約情況,與其相關的金融產品也容易出現聯動性違約,進而引發系統性風險,同時容易產生資產糾紛問題。所以完善的法律法規,實現合法的破產隔離機制至關重要。另外,我國目前的稅收與會計制度并不能完全適用于現在國企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進程,相關法律制度的滯后性使得國有企業在履行資產證券程序中增加了成本。雖然資產證券化的整體趨勢向好,但地方政府對各自區域中的國有企業資產證券化缺少針對性政策,因此部分國有企業資產證券化的外部環境缺失,制約其進一步發展。最后,目前雖然有《破產法》《擔保法》《信托法》《物權法》和《公司法》等法律的規定,但是不同基礎資產使得不同類型的資產產權在處理上有差異,辦理程序也不相同,缺乏統一標準。

      3政策建議

      3.1注重實體經濟,提高國企基礎資產質量

      實體經濟是經濟的活水之源,實體的健康發展才能為社會帶來切實效益。因此國企必須提高自身技術水平,調整經營戰略,優化產業結構,積極進行金融創新,吸引投資者參與國企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交易。基礎資產質量直接影響投資者的興趣,應積極金融創新與優化資產結構同時進行,減少不良資產,對基礎資產打包組合,增加信用等級等,堅定市場信心。

      3.2增強信息透明度,建立良好的市場交易機制

      為了化解信息不對稱,必須注重信用評級過程的作用。信用評級是為了避免投資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承擔本來不用承擔的風險,幫助投資者作出合理決策,使各方參與者受益,因此,信用評級過程十分重要。另一方面,為了提高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滬深交易所大宗交易平臺理應健全交易平臺和交易系統,完善交易機制,增加對相關產品信息的公布和披露,增強信息透明度,提高中介服務水平,更好地服務投資群體。

      3.3完善相關的法律規章制度

      制定針對性的法律法規,地方政府理應加強管轄區內國企的管理和完善外部法律環境。不同企業面臨的稅收政策不一樣,進而所應對不同企業的稅收制度進行匹配,根據資產證券化的特點制定相應的法律規范和會計準則。只有將各自特點與稅收和會計制度匹配起來,才能避免可能造成的重復征稅問題,提高國企效率。

      4結語

      國有企業資產證券化的現實意義較強,不僅可以優化企業財務狀況,降低不良資產和負債率,也符合供給側改革的意義,提高市場競爭力。但在國企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問題重重。實體支撐能力不足導致投資者對證券化產品缺乏信心,同時交易市場的流動性差、業務推進過程法律環境不完善共同阻礙了國有企業資產證券化的有序推進,人們仍然要時刻關注國有企業特性所帶來的風險和問題,注重發展實體經濟和金融創新、完善法律法規、增強信息透明度等等,才能更好地通過國企資產證券化促進國有企業混改,進而促進我國的供給側改革。

      參考文獻

      篇(7)

      一、緒論

      (一)研究的背景及意義

      一個企業在確認收益的時候,一般采用資產負債觀或者損益表觀。雖然兩種觀點有著截然區別,但其出發點均是企業受益的確認和計量并在此基礎上逐漸發展完善。以前,我國會計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運用的主要是損益表觀,損益表在企業財務報表體系中一直地位顯著,在這種情形下,各利益相關者考核企業盈利能力、衡量管理層業績甚至評判企業發展前景的重點便無疑放在利潤上。但是,損益表觀還是存在一系列問題,尤其是在制定會計準則時過分側重于損益表,就極可能為企業提供人為操縱利潤的空間;還有就是,市場對于會計信息的要求越來越高,在傳統的損益表觀下提供的會計信息與市場的要求能否接軌很讓人懷疑,所以在2006年的時候出臺了新的企業會計準則,該準則明顯鞏固了資產負債表的地位,它要求 企業能夠有嚴謹的態度來對待企業資產和負債,對于資產不能高估,負債不能低估,以此來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另外還要及時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合理確認預計負債,對于企業資產在未來可能產生的效益進行合理評估,嚴格規定企業應承擔的義務;據此資產負債表觀業已成為我國會計行業發展的大趨勢,但直至2014年企業會計準則得到進一步補充和完善,資產負債表觀仍然不受企業的關注,無論是在理論方面還是實務方面都得不到明顯的運用,且在實務中資產負債表觀的可操作性有待解決。因此,本文從理論和現實意義分析兩種觀念的區別聯系,進一步理解資產負債表觀并對其現實問題進行規整,企圖提出相關參考建議。

      (二)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

      本文的研究通過從企業和事務所兩種視角對比分析損益表觀和資產負債表觀點的現實意義及存在的問題,最后通過類比借鑒發達國家的解決方法,來探討我國會計行業資產負債表觀的發展問題。

      (三)研究的主要內容

      本文首先對損益表觀與資產負債表觀從兩者的定義、發展歷程及優劣勢做了簡要闡述;然后在分別從國有企業和會計師事務所兩個視角分析了資產負債表觀對我國會計行業發展的重要意義及現實問題,指出公允價值計量的技術問題是影響資產負債表觀可操作性不強的重要影響因素,最后通過對發達國家相關經濟技術和計量方法的借鑒,嘗試提出解決資產負債表觀在我國發展問題的對策。

      二、資產負債表觀

      (一)資產負債表觀的一般定義

      資產負債觀是根據企業由于經營活動導致資產和負債發生的增減變化來計算企業可以獲得多少收益,也就是說企業的收益等于期初凈資產減去期末凈資產。這樣一來,當資產增加、或者是負債減少時,就會產生收益。該理論重視經濟交易,簡言之,資產負債表觀的理論是:采用特定點估價手段,對比期初、期末凈資產,得到差額就是這個會計期間內企業的收益。

      (二)資產負債表觀的優劣勢

      1.資產負債表觀的優勢

      首先,由于資產和負債是客觀存在的,所以從邏輯上說,資產負債表觀將其作為主要的計量對象是可行的;其次資產負債表觀強調公允價值,其提供的會計信息相對真實可靠;再次采用資產負債表觀與國際大環境趨同,這必然會使我國企業更好的走向國際市場;除此之外,這也不會增加企業的實質性稅負。

      2.資產負債表觀的劣勢

      資產負債表觀要求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而該計量模式存在明顯的局限性。首先,它需要相關的市場交易非常活躍,且其價格能夠及時的獲得,需要聘請專業的評估師對它的資產和負債進行科學的評估,相關的費用就會形成企業的一項經營管理成本;其次,波動的經濟環境本身也會給公允價值的掌控造成很大的困難,在處理過程中由于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凈資產或者凈損益,很大程度上會導致企業的真實情況和報告不符,從而誤導報告的使用者,進而影響企業的價值。

      三、損益表觀

      (一)損益表觀的一般定義

      損益表觀是通過計算企業可以獲得的收入和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成本費用的差額,從而得到企業的收益。該理論以交易為中心,提倡確認收益應將歷史成本與配比原則相結合,在計處理上,一般是先產生收益,然后再將其確認為資產的增加,或者為負債的減少,或者二者兼而有之。

      (二)損益表觀的優劣勢

      1.損益表觀的優勢

      損益表觀具有明顯的優勢。首先,由于采用歷史成本計量,損益表觀下的會計信息具有較好的可靠性,企業資產負債的歷史成本容易獲得,實務中運用方便且簡潔明了;其次,損益表觀立足于企業發生的交易,更加關注相關的收入和費用,自然提供的收益明細會更加詳細。

      四、資產負債表觀對我國會計行業發展的意義

      (一)以國有企業視角看損益表觀與資產負債表觀

      國有企業的重要任務之一就是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促進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在此基礎上,國有企業對利潤的追求就十分明顯。在損益表觀指導下,國有企業迫于利潤壓力忽視資產質量已成為一種客觀現象。且不說損益表觀下收入費用的計量方法在經濟快速發展、市場波動迅猛的今天已經不符合實際;單從會計準則上看,利潤的計算受到收入和成本費用確認口徑、時間、范圍的影響,而實際中這些因素都具有一定的可選擇性,從而為人為調整利潤提供了一定的空間,這對國有企業真正做到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實現資本保值增值形成很大阻礙。而資產負債表觀的直接意義就是對資產和負債質量的關注,著眼于企業的長遠可持續發展。企業價值的增加實質上是凈資產的增加,利潤是企業凈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通常只反映企業某一期間的經營成果,而資產和負債是真實且客觀存在的,從這一點看資產負債表觀的運用對國有企業來說是大勢所趨,也成為國有企業改革的重心。

      (二)以會計師事務所視角看損益表觀與資產負債表觀

      2006年新會計準則正式確立了以資產負債表觀為主導的收益確認理念,在該理論下,企業關注的重心轉移到資產和負債的確認上,而審計工作的實質就是按照審計準則的要求審核會計是否嚴格按照會計準則進行會計計量確認報告,由于企業會計準則轉為以資產負債表觀為指導,則以會計師事務所為主導的審計行業的審計側重點理論上也應從收入費用的審核轉為資產負債的審核,但自2006年至今,事務所審計實務除在所得稅及部分金融Y產方面體現資產負債表觀的指導作用外,其他方面似乎并不受影響。筆者認為這是由客觀原因所致,比如投資性房地產等其公允價值受現行估值技術限制,我國經濟發展區域差異明顯,資產負債表觀在我國會計行業全面覆蓋具有明顯的局限性,以此為基礎的審計行業自然不會有明顯改觀。

      五、結論與啟示

      (一)結論

      現階段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日趨發展完善,投資者參與資本市場的行為越來越理性,相應的其對財務會計信息質量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在會計準則制定中,以決策有用性為財務報告目標的資產負債表觀也發揮著極大的指導作用。總而言之,資產負債表觀這一會計理念的采用已是大勢所趨,但采用資產負債表觀提供會計信息在實際運用中存在明顯的局限,筆者認為這種局限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首先,在資產負債表觀的指導下,企業對其期初和期末的資產和負債進行計量主要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因此要體現資產負債表觀的實際作用,最主要的就是保證公允價值確實公允。但我國目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程度仍不能完全適應徹底的公允價值計量,不僅公開的市場競爭不充分,最主要的是我國仍然沒有一個確定的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規定出臺,致使真實的公允價值很難獲得。會計人員進行職業判斷時就會面臨較大的職業判斷的空間,容易影響會計信息的質量;其次,雖然國際上大部分會計準則的做法都更加青睞資產負債表觀,但這并不意味著損益表觀毫無利用價值。如前文所述,相對于資產負債表觀,損益表觀具有兩個明顯的優勢:其一,由于損益表觀采用歷史成本計量,其會計信息具有良好的可靠性;其二,由于損益表觀更加關注每筆交易所涉及的收入和費用的變動,因此可以提供更為詳細的企業收益明細。而資產負債表觀并不具備上述優勢,也就是說資產負債表觀下公允價值模式的使用不能很好地保證會計信息的可靠性,而且其會計期間內產生的收益是通過期初、期末資產和負債的差額對比得出的,這意味著會計信息使用者得到的只是一個概括的收益狀況。

      (二)啟示

      針對上文提出的資產負債表觀存在的兩大局限,本文參考周雅文的建議,首先,計量方式的選擇是由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決定的,市場上需要對資產和負債的現實價值進行評估,因此,公允價值在此基礎上被提了出來,它是最貼近當前階段資產負債的現實真實價值的,為了給會計人員提供公允價值計量的基礎條件,我國急需建立起一個十分及時、權威和客觀的價格信息的平臺,這樣才能給公允價值的推行提供一個優良的環境,因為公允價值運用的成熟與否取決于市場經濟的發展程度。另外,我國也應該著力推動市場經濟的發展和資本市場的完善。其次,會計理念在運用過程中應該強調以資產負債表觀為主,損益表觀為輔,兩者相互配合作用,取長補短,把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和相關性兩者之間的平衡點找出來,將兩者的計量結果進行對比結合,以便靈活互補,從而提高企業會計信息的質量。

      現存的一個重要問題是,公允價值計量的可靠性在國際大范圍上存在問題,公允價值的應用被普遍分為三個級次。第一級,如果相關資產或負債存在活躍市場,則其公允價值理所應當就是活躍市場上的公開報價;第二級,如果相關資產或負債不存在活躍市場,則又可分為兩種情況:其一,有熟悉情況并自愿達成交易的參與方,則其公允價值可以參考其近期的市場交易價格或同類資產或負債的市場價格;其二,沒有熟悉情況且自愿達成交易的參與方,則其公允價值就需采用估值技術加以確定。公允價值評估技術很大程度上受人為因素的影響,主觀因素較多,估值的準確度很難被把握。因此,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存在的諸多問題仍有待研究,與之相關的資產負債表觀的發展運用也有待進一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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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陳柏成.新會計準則中公允價值計量問題探討[J].財經界,2011(6)

      作者簡介:

      篇(8)

      隨著社會的發展,國民經濟總量迅速增長,基于這一發展態勢下的國有企業固定資產占比規模也越來越大。就目前現狀而論,對國企固定資產采取科學化管理,不僅能為其自身健康發展提供物質保障,還能使之全局管理更為規范,發展更為穩定,從而使其在市場經濟發展中得以更為充分的發揮是出實質作用。

      一、國企固定資產管理職能概述

      固定資產是企業經濟資源的一部分,也是開展各項活動的物質基礎,究其特質,主要可歸為下述幾類:不同設備具有不同的數額標準;固定資產是非流動資產,可供長期使用;固定資產的獲得方式有多種,可以由社會捐贈、單位自身制造和購買,也可以采用租賃的方式獲得。一般而論,國有企業對于固定資產的管理主要圍繞以下幾點:一是根據自身實際經營情況,制定固定資產表;二是相關固定資產的轉讓需要對接單位核對批準;三是設備報廢也需要相關負責人審核通過之后再行銷毀,并同期記錄;四是要制定計劃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點。

      二、國企固定資產管理環節常見問題

      (一)資產監管制度不健全

      監督管理制度是約束固定資產管理的依據,制度不健全使管理工作雜亂無章,其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清點盤查的相關制度不健全,部分國企固定資產在盤查過后,漏洞百出,賬目與實際情況不相符、賬務記錄等現象頻現;二是管理人員相關責任制度不健全,由于管理人員監督不到位、管理不作為等導致固定資產管理不善,且無明確的責任制度和懲處制度約束;三是內部沒有必要的控制制度,各個部門之間不能相互協作、相互制約。

      (二)資產管理意識不強烈

      固定資產管理意識不強導致管理不到位、責任不明確及資產流失現象。由于受以前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許多國有企業只是重視固定資產的采購而輕視管理,導致固定資產管理缺乏相應的機制和方法,對于固定資產的財務登記不規范;還有部分管理人員因日常資產登記中的不規范操作,從而導致總資產金額與固定資產明細不符,影響固定資產的監控管理實效。

      (三)固定資產分類不清晰

      對于固定資產的管理需要準確的分類明細,然而,現在由于固定資產構成復雜、分類不清晰,嚴重影響了管理效率的提高。比如,部分國企購置大量的設備工具,由于種類多、類型多、功能不一,故應進行分類管理,而在分類的時,則應根據企業自身實際情況,參考財務、功能等多方面的因素。然而,目前對于固定資產的分類仍無可供參考的依據和標準,由此使得固定資產的分類管理變得更加繁瑣。

      (四)固定資產使用率不高

      比如,部分國企雖然購買了設備和工具,但對其使用配置計劃卻不盡合理,相應執行措施難以到位;又如,部分國企對固定資產的認識存在偏差,不考慮企業實際需求,認為固定資產是炫耀、攀比的資本,從而花費大量資金購買設備,導致購置設備長期處于閑置狀態,并未參與日常運營發揮其作用;長此以往,顯不利于國企健康有序發展。

      三、科學化管理固定資產管理的實踐路徑

      (一)建立健全的固定資產監管體系

      國企資產始終處于變動的狀態,因此要制定完善的資產管理制度和資產清查體系。即各個部門要及時的將剩余物資進行清點登記,按月份、季度對所需物資、剩余物資進行備案,加強固定資產清算的監督管理工作,使之步入正規化;同時制定抽查監督制度,不定時對各單位物資進行抽查監督,及時發現資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并對問題進行分析處理,對閑置的資產進行有效的利用,預防資產過量擠壓,確保資產得到有效利用;此外,應建立完善的資產清查制度,規范清查內容和清查程序,確定清查結果的有效性,同步完善資產核算、審計工作,對固定資產審查的全過程予以嚴格監督管理。

      (二)固定資產日常管理高度要求化

      即首要提高國企領導對固定資產管理的重視程度,組織相關人員積極參與固定資產管理知識培訓,以實現實際管理效果為目標,改善對于固定資產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同時加強固定資產的財務登記和管理,記錄好固定資產的轉讓、報廢以及其他變動情況,不能隨意更改其經濟價值屬性,規范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明確固定資產的范疇和分類標準,制定詳盡計劃并給予定期檢查與核對。

      (三)提速固定資產管理信息化建設

      篇(9)

      財政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土地估價后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清字〔199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清產核資辦公室、財政廳(局)、國有資產管理局(室、處),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直屬機構及有關計劃單列企業集團: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通知》(〔1995〕17號)精神,在1995年清產核資中對國有企業占用的土地進行了全國范圍的清查估價工作。最近,一些地區、部門及國有企業,因將土地估價增加的價值列入有關經濟指標計算口徑,致使一些歷史指標失去了可比性。為此,現將國有企業完成土地估價后涉及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篇(10)

      一、顧客資產的定義

      顧客資產是所有顧客未來為企業帶來的收入之和,減產品和服務的成本、營銷成本,加上滿意的顧客因向其他潛在顧客推薦而帶來的利潤。對企業而言,顧客資產不僅能反映物流企業當前的贏利能力,而且也反映物流企業未來的贏利能力,所以,顧客資產能更好地反映企業的營銷效果,是指導營銷的有效工具。

      顧客資產(Customer Equity)由三個推動要素構成:價值資產,即顧客對物流企業產品或服務的客觀評價;品牌資產,即顧客對物流企業及物流企業的產品或服務的主觀評價;維系資產,即顧客與物流企業之間關系的強弱程度。企業可采取措施作用于這三個主要推動要素來提升價值資產 (Value Equity)、品牌資產 (Brand Equity)和維系資產(Retention Equity),從而提升顧客資產 (Customer Equity)。

      二、我國顧客資產管理的現狀

      我國現階段不少企業,尤其是中小物流企業,并沒有充分認識到顧客資產對物流企業的重要性。他們認為顧客僅僅是流動的消費者,把顧客視為“漏斗中的沙子”,雖然有老顧客不斷從漏斗底部流失,但是只要有大量新顧客不斷從漏斗上部注入,物流企業的顧客總量便不會減少,市場也不會縮小,物流企業依然能有生存發展的空間。然而他們并未意識到,如果一味地讓顧客流失,流失的顧客便會 “把自己不偷快的經歷告訴20個人”,在市場上給物流企業造成不良影響,使招徠新顧客變得困難。

      退而言之,即使流失的顧客并未給物流企業造成不良影響,但“獲取一個新顧客的成本是留住一個老顧客的5倍”,巨大的成本壓力,也會使物流企業不堪重負。再者,頻繁地更換顧客,使顧客在企業中的生命周期縮短,顧客無法給物流企業創造長期價值,則顧客資產就無法達到最大化,就像蘋果只咬了一口便丟棄了。還有,顧客的頻繁流動,也反映了顧客對物流企業的忠誠度極低,在這種情況下,競爭對手的任何促銷手段,都會很容易使顧客 “變節”。

      隨著物流企業間的競爭由產品競爭轉向顧客競爭,顧客已是各物流企業營銷爭奪的焦點,任何忽視顧客的企業,隨時都會有被顧客拋棄的危險。所以,物流企業首先必須在觀念上確立顧客資產導向,并把它付之于行動,顧客才能真正感受到物流企業對自己的尊重,才愿意與企業保持長期、友好的接觸,對企業的忠誠度才能提高,物流企業才能最大限度地獲取顧客資產。

      三、我國物流企業如何發揮顧客資產的戰略競爭優勢

      1.顧客維系是顧客資產管理的中心內容

      美國營銷學會的研究表明:開發一個新顧客的成本是留住一個老顧客的二到六倍,而流失一個顧客就是在減少企業的利潤。通用汽車曾計算出一個忠誠的客戶一生對通用的價值達40萬美元。美國Tarp市場調查公司的格瑞納 (Grainer)總裁計算出一個超市客戶每年的價值約為3800美元。前提自然是,這個客戶不被競爭對手挖走。根據賴克海德和薩瑟的理論,一個企業如果降低5%的顧客流失率,其利潤會增加25%到85%。因此,如何有效維系顧客是所有企業所面臨的一個現實問題。

      維系顧客的傳統辦法是提高顧客滿意度,實現顧客“零流失目標”。但做到這點非常難,甚至是不可能的。資料表明,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顧客稍有不滿就“跳槽”己是常事;其次,要求顧客長期忠誠一個產品品牌與消費者不斷變化的需求難以協調。那么,企業如何來建立和維系與顧客的良好關系呢?

      顧客維系,是顧客資產管理的中心內容,為了有效進行顧客的維系,我們必須弄清以下幾個問題。

      (1)顧客維系的主要對象是忠誠顧客

      篇(11)

      第二條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金融機構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四條企業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國家實行由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第五條國務院代表國家對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等領域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由國務院確定、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對由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外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其中,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公布,并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其他由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由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確定、公布,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統稱所出資企業。

      第六條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分別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企業國有資產較少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不單獨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堅持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堅持政企分開,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

      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行使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政府其他機構、部門不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

      第八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嚴格執行法律、行政法規。

      第九條發生戰爭、嚴重自然災害或者其他重大、緊急情況時,國家可以依法統一調用、處置企業國有資產。

      第十條所出資企業及其投資設立的企業,享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經營自。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支持企業依法自主經營,除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外,不得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所出資企業應當努力提高經濟效益,對其經營管理的企業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所出資企業應當接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不得損害企業國有資產所有者和其他出資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十二條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直屬特設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代表本級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直屬特設機構。

      上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下級政府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對所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

      (二)指導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改革和重組;

      (三)依照規定向所出資企業派出監事會;

      (四)依照法定程序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對其進行獎懲;

      (五)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

      (六)履行出資人的其他職責和承辦本級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除前款規定職責外,可以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

      第十四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主要義務是:

      (一)推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調整;

      (二)保持和提高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領域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和競爭力,提高國有經濟的整體素質;

      (三)探索有效的企業國有資產經營體制和方式,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促進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

      (四)指導和促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管理現代化;

      (五)尊重、維護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經營自,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管理,增強企業競爭力;

      (六)指導和協調解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改革與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

      第十五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向本級政府報告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章企業負責人管理

      第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負責人的選用機制和激勵約束機制。

      第十七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

      (一)任免國有獨資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及其他企業負責人;

      (二)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并向其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等的任免建議;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推薦國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和監事會主席人選,并向其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人選的建議;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參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

      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的任免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與其任命的企業負責人簽訂業績合同,根據業績合同對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九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確定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企業負責人的薪酬;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其向所出資企業派出的企業負責人的獎懲。

      第四章企業重大事項管理

      第二十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指導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審核批準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重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

      第二十一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程序決定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等重大事項。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分立、合并、破產、解散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程序審核、決定國防科技工業領域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有關重大事項時,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派出股東代表、董事,參加國有控股的公司、國有參股的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

      國有控股的公司、國有參股的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決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任免企業負責人等重大事項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應當將其履行職責的有關情況及時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十三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四條所出資企業投資設立的重要子企業的重大事項,需由所出資企業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五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協調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兼并破產工作,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企業下崗職工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擬訂所出資企業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調控所出資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

      第二十七條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經國務院批準,可以作為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控股公司,享有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權利;可以作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享有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所出資企業中具備條件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進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

      被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對其全資、控股、參股企業中國家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依法進行經營、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被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建立和完善規范的現代企業制度,并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

      第五章企業國有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監管、清產核資、資產統計、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協調其所出資企業之間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糾紛。

      第三十一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制度,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促進企業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

      第三十二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其所出資企業的企業國有資產收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對其所出資企業的重大投融資規劃、發展戰略和規劃,依照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履行出資人職責。

      第三十三條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重大資產處置,需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企業國有資產監督

      第三十四條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國務院向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派出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職權、行為規范等,依照《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

      地方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向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派出監事會,參照《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所出資企業財務進行監督,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第三十六條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加強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審計、企業法律顧問和職工民主監督等制度。

      第三十七條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財務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按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或者違法干預所出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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