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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文書大全11篇

      時間:2022-03-08 20:08:01

      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法律文書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篇(1)

          此致

      篇(2)

      一、執行視角下法律文書權威性處境

      從執行視角來研究法律文書的權威性所依循的兩種視角,一種為結果回溯過程的評估視角,表現為通過執行結果來評估法律文書的實現率,從此種意義上來講,法律文書裁判結果只有得到履行,法律文書權威性才會建立。另一種可以稱之基于當事人對于法律文書履行時間長短的寬容性限度。一旦超過當事人尤其是權利方對于法律文書履行所能承受的限度,法律文書的權威性就大打折扣。從執行實際情況看,目前我國法律文書權威性現狀是不容樂觀的,一方面基于社會其他配套制度的不健全導致法律文書執行困難。另一方面,執行手段多樣性不足,對于執行措施的采取遭受的掣肘太多。

      二、法律文書權威性喪失之主因

      隨著社會轉型的到來和社會分工的細化,糾紛的種類和數量逐漸增加。與此同時,家庭財富的增加,與資金相關的糾紛也隨之而來。社會的不誠信也導致法院案件居高不下。這些是導致法律文書權威性喪失的原因的一個方面,我們可以稱之為法律文書權威性喪失的“軟環境”。與之相對應的是法律文書權威性的硬環境喪失。從執行實際情況看,法律文書權威喪失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個方面:其一,法律文書送達時釋明不足。法律文書在送達當事人時,未就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成敗進行釋明回應。當事人對于未經釋明的裁判文書專業術語也缺乏理解能力。此外,對于當事人下落不明可通過公告送達法律文書經過一定期限即視為送達的法律規定,當事人知曉有限,也未就此情況向其相關人作一定程度的告知,即使法律上無此種義務。其二,以調促判過猶不及,導致權利方的利益一讓再讓,甚至在執行過程中權利方利益再行讓步。盡管利益讓步基于當事人自愿,但往往這種自愿是不得已的結果。其三,社會財產查詢和控制制度不健全,相關部門對于法院裁判和執行協同性不足,導致法律文書當事人不自動履行的情況下執行進程緩慢,甚至執行無能為力。

      三、法律文書權威性重塑之出路

      (一)從上而下高層推動,協同立法,完善立法,加快財產查詢和控制制度建設。以政法委為牽頭力量,協同公安、法院和檢察院,從法律思維的角度出發,整合銀行、房產、車輛、互聯網、信用部門等機構力量,成立法律文書不履行時被告(被執行人)信息聯合查詢部,對于被告(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和位置信息進行全國查詢和定位,以此來控制被告(被執行人)及其財產和達到迅速強制其履行法律文書的義務。

      (二)建立裁判文書訴辯回應和釋明責任追究制度,從接受性上提高法律文書的權威性。在法律文書送達時,要求法官對法律文書裁判結果和當事人訴辯主張進行耐心回應和解釋,以此來達到息訴(息上訴)和息訪的目的。另外,需減少對法律文書的法外救濟途徑,以此來減少對法律文書施加的不確定性影響?;蛘邔τ诜晌臅木葷员仨毣诟F盡一切法內救濟途徑前提下才能尋求其他救濟途徑。

      (三)判調適當,防止過調促判,減少法官對于法院庭審過程中調解子過程的參與程度。立法可以賦予法官在庭審過程中對糾紛進行調解,但是必須控制一定限度,比如僅限于法官對當事人可征詢是否愿意進行調解的想法,法官不可直接參與當事人雙方的調解過程。另外,對于通過調解形成的調解書,可以規定權利方在通過法院強制執行時可不再對其利益進行讓步。

      參考文獻:

      [1]童兆洪.民事強制執行新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2]江偉.民事訴訟法學,復旦大學出版社,2002

      [3]程政舉.民事執行和解問題研究.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5,2

      [4]陳桂明.程序理念與程序規則,中國法制出版社,山東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5]白綠銥編譯.日本新民事訴訟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

      篇(3)

      (一)以事實為根據

      篇(4)

      (一)法律文書課程內容的實踐性需要教學方法的變革

      法律文書課程的內容為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中使用的法律文書的制作要求、方法和技巧。課程內容來源于公安工作的法律規定和公安工作實踐,并直接指導公安工作實踐。這構成了本門課程內容實踐性的根本特點,也是與傳統理論性課程的根本區別。傳統的講授式教學方法基于知識的理論性、邏輯性、系統性建立,強調知識的講解、分析、思辨和學術前沿的探討?;趥鹘y理論性課程的講授式教學方法,并不適合法律文書課程內容的需要,應該依照課程的自身特點進行相應的設計與改革。

      (二)法律文書應用的操作性要求教學方法的實戰化

      法律文書是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程序的客觀載體,需要在行政案件調查、取證、處罰及刑事案件現場勘查、采取強制措施等多種具體工作環節直接運用。辦案程序與法律文書直接結合,沒有合法、規范、準確的法律文書支撐,公安機關各個辦案程序將會受到質疑;反之,沒有真實的辦案程序作為具體依托,法律文書自身也無存在價值。因此,法律文書課程的教學目標應著重于提高學員實際制作和應用法律文書的操作能力。提高學員操作能力的最有效辦法就是進行針對性的實戰化訓練,使學員對各種法律文書的使用方式、方法、程序、注意事項能夠做出快速、準確的判斷與選擇。因此,法律文書課程應當加強實戰化改革,使實戰貫穿于課程教學的整個過程,提高學員應用法律文書的能力,最終提高公安執法規范化水平。

      (三)法律文書課程學習質量判斷標準的獨特性要求評價標準多維化

      傳統理論性課程將學員對知識的了解、記憶、理解、掌握、熟練運用等不同認知程度作為教學目標和評價標準。在具體判斷時,主要做出“是”與“否”、“對”與“錯”等絕對的區別性判斷。法律文書除了上述特點外,還有其他特質:首先,“因案而異”,不同案件中使用的法律文書種類及具體法律文書在內容上均有不同。其次,“因時而異”,辦理案件的不同階段對某一文書的制作要求不同。例如,刑事案件辦案程序中,對犯罪嫌疑人首次訊問時制作的《訊問筆錄》與之后進行再次訊問時制作的筆錄之間在內容要求方面有很大差異。第三,“因人而異”,針對不同的應用對象,同一文書的制作要求也有不同。例如,同樣是《詢問筆錄》,針對證人和被害人的制作要求具有很大差異。第四,“合法至上,規范引導”,法律文書的根本要求是“合法”,既要求其所反映的民警執法行為合法,也要求法律文書本身的制作合法。但是,如果在辦案過程中,民警的行為符合法律的程序和實體要求,而僅在法律文書的部分格式上出現差誤,通??梢酝ㄟ^更正來進行處理,文書本身的法律地位不受影響,而“規范性”則大打折扣??梢?,通常的評價模式所作出的判斷結論用于對法律文書進行評價是不盡合理的,探索基于法律文書特質的多維評價標準是法律文書課程建設的重要環節。

      二、以實戰為中心的法律文書課程教學模式的構成要素

      從傳統的以理論講授為中心轉向以實戰為中心,是教學思想、整體構思和具體運行的全方位改變。筆者認為,這一模式整體包括如下要素:

      (一)教師

      無論傳統教學模式或是實戰為中心的教學模式,教師與學生永遠都是整個教學體系中的核心要素,并且教師的引導作用均無可或缺地存在。在以實戰為中心的教學模式中,教師的角色發生了部分變化,知識講授將失去主導地位。反之,對課程教學過程的設計與引導將成為重要的工作內容。教師是課程教學過程的“導演”。

      (二)學員

      以實戰為中心的教學模式中,學員不再是被動接受者,而是貫穿教學活動各個環節的行動者,是課程教學過程的“主演”。

      (三)信息資源

      信息資源是以實戰為中心的教學模式的信息支撐。傳統教學模式中,教學資源主要由“法律”、“法規”、“規定”、“制度”、“規則”等成文的格式化內容構成。在實戰為中心的教學模式中,上述資源僅僅是基礎,資源的主體部分為“樣本”、“案例”、“習慣”、“約定”、“風俗”等非格式化資源。這些資源含有實戰化教學的多重復雜信息,用于對教學結果的制約與評價,與傳統教學資源共同稱為“信息資源”。信息資源連接了教師與學員,是貫穿整個教學過程的“劇情”。

      (四)教學思想

      教學思想是以實戰為中心的教學模式的軟件要素,包括對教學模式的設計、運用與評估等具體方面的認識與思考方法,是經過抽象的教學模式的“靈魂”。

      (五)教學物資

      以實戰為中心的法律文書課程需要較強的物質支撐,主要包括場地、警械、紙張等。

      三、以實戰為中心的法律文書課程教學模式的具體運行方式

      以實戰為中心的法律文書教學模式,主要通過以下幾種方式進行:

      (一)視覺實戰

      視覺實戰是指將文書以真實的印刷品或電子圖片進行展現,使學員對文書的外部特征有最基本的認識。法律文書是一個系統而龐大的體系,目前使用的由公安部統一制定的2012版刑事法律文書為97種,行政法律文書為46種,各省級公安機關也可根據本地的具體工作情況制定補充性文書。因此,在教學過程中,通過視覺實戰模式,將文書的外形、印刷特征予以展示和對照,使學生形成基本的視覺印象,頭腦中建立對各種文書的直觀區別,使其能夠在執法程序中迅速、直接、準確地做出選擇,避免因為多種文書的類似而產生混淆,進而影響辦案程序。

      (二)聽覺實戰

      通常來說,法律文書是平面的、靜態的書面文件,與聲音沒有直接關系,但這并不能阻礙聽覺實戰成為一種新的教學方式。1.對聲音特征描述的概括練習某些案件中,聲音可以構成特定的案件信息。例如,剎車聲、呼救聲、警笛聲等。在《詢問筆錄》、《訊問筆錄》、《受案登記表》等文書中經常要涉及犯罪嫌疑人、證人等到對聲音的描述。由于未經培訓、心理緊張等因素,這類人員通常無法將聲音特征描述準確、形象,辦案民警必須將其敘述的含混語言進行辨析,抽取其中與案件相關的內容。教學過程中,可以通過播放不同種類的聲音,來訓練學員對聲音大小、種類、方向、來源等特征的認知,并要求其將聲音特征記入相應文書,提高學員對聲音特征描述的概括與記錄能力。2.對聲音內容的記錄練習對聲音的記錄發生在對犯罪嫌疑人、證人、被害人等人的問話過程中,構成了《訊問筆錄》、《詢問筆錄》等文書,這幾種文書也是案件中最為重要的文書種類。對聲音的記錄練習主要是對語速的適應、方言的辨別、錯(別)字的快速分辨、語言核心內容的快速分析等方面。對聲音內容的記錄練習通過在課堂上播放不同特征的語言錄音、訊(詢)問錄音、開展模擬訊(詢)問等方式,建立聲音樣本,由學員進行實際記錄,提高學員對聲音內容的記錄能力。3.對聲音附著信息的判斷練習民族語言、方言、俚語、口頭禪等是生活中常見的語言要素,通過這些語言要素能夠判斷人的民族、籍貫、社交、文化等方面的特征,優秀的辦案人員經常能夠通過語言分析捕捉到有利的案件信息。教學過程中,通過在課堂上播放多種包含不同語言要素的聲音樣本,由學員在記錄的過程中判斷說話者的個人特征或者其他附著信息,提高學員辦案的思維擴展和分析能力。

      (三)制作實戰

      制作實戰是整個以實戰為中心的法律文書課程教學模式的核心環節。制作實戰強調了文書實際制作的整體過程,注重學員對文書使用背景、制作方法和易出錯點的綜合練習。1.縮寫縮寫,是指對篇幅較長、內容較為復雜的文書進行內容縮略,形成簡短的文書的一種訓練方法??s寫是基于不同視角對同一問題的不同認知,是一種基于視角變換形成成果的活動。縮寫訓練形成的成果與原文書不是同種文書??s寫訓練中的原本,一般為《提請批準逮捕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內容全面、格式標準的文書類型。分析原本的過程,一方面可以增強學員對于原本文書內容、主旨、法律基礎的認識,另一方面可以進一步增強學員對法律程序的理解和認識。縮寫訓練中的縮略本,一般為《受案登記表》、《××通知書》等填充型文書的部分欄目或者內容較為簡單的其他類型文書。形成縮略本的過程,實際上是基于充分信息制作文書的過程,學員在訓練中應當將原本中的核心信息分析出來,構成精準信息或者高度概括語句,以滿足縮略本文書的需求。2.模擬(仿制)模擬,也可稱為仿制,是指基于特定信息基礎,比照優秀法律文書樣本制作新的法律文書的訓練方法。這種方法比較適合針對操作性較強、格式性較弱的文書進行訓練。模擬訓練形成的結果與樣本為同種文書。例如,《現場勘驗筆錄》是刑事案件現場勘查工作中形成的記錄性文書,記錄內容包括現場基本情況、現場勘查工作情況和現場勘查過程中收取的痕跡、物證等(行政案件的現場勘查文書依照刑事案件相應文書制作)。在教學中,可以為學員提供三部分基礎信息:(1)規范現場勘查工作的有關規定;(2)優秀的《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樣本;(3)某地發生的真實案件現場照片和現場錄像。依靠上述基礎信息,學員即可通過對樣本的模擬,針對該案件素材進行《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的制作。3.抄錄抄錄,是指通過對樣本的完全謄寫,以掌握該文書的格式、層次、重點等內容的訓練方法。抄錄的方法通常適用于敘述性文書。抄錄形成的成果,應當與樣本在內容上保持一致。例如,在進行《呈請報告書》訓練時,就可以為學員提供《呈請立案報告書》、《呈請拘留報告書》等樣本,由學員對該樣本進行謄抄。經過抄錄訓練,學員可以明確該文書的敘述層次和不同層次中需要注意的重點問題。4.糾錯糾錯,是指通過對文書樣本進行分析,指出其中存在的錯誤并予以改正的訓練方式。該方法可以運用在各種不同類型的文書訓練中。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法律文書自身的特點決定,在執法文書訓練中,“錯誤”的含義與其他學科稍有不同。主要錯誤形式為:(1)格式化差錯,是法律文書書寫位置、標點等方面的差錯,是形式層面的錯誤。(2)恰當性差誤,是使用了不當的方法、語言等,如在《訊問筆錄》中直接記錄犯罪嫌疑人作為口頭禪的臟話。(3)標準性差誤,是采用了不常用或者錯誤的衡量標準來進行文書中的某些問題的界定。如執法文書中應當使用公歷進行日期記錄,但記錄者直接使用了農歷、藏歷等歷法。(4)根本性錯誤,如漏填、倒填、要件不全、姓名錯誤等。(5)程序性錯誤,文書自身的形成違反了法律程序。以上(1)、(2)、(3)項通常不影響執法文書的語義表達或者法律效力,通過一般性的改正即可完成,而(4)、(5)類錯誤則影響了文書的法律效力,需要對照相關法律條文,分析錯誤的表象和內在影響因素。在糾錯訓練中,可以由教師設計綜合案例,將多方面錯誤集中于某一文書,由學員分析之后進行修改,最終形成語言順暢、格式規范、程序合法的文書。5.比較比較,是指在執法文書的教學過程中,將法律文書與其他文件的寫作進行比較,或者不同的法律文書進行比較,以使學生充分認識法律文書特點和制作方法的教學方法。通過比較,學員可以認識不同文書的特點和相互之間的區別。在教學過程中,通??梢圆捎靡韵卤容^方法:(1)將法律文書與行政公文進行比較。(2)不同種法律文書之間進行比較。(3)行政法律文書與刑事法律文書進行比較。例如,可以通過將刑事案件法律文書中的《訊問筆錄》和《詢問筆錄》進行比較。通過比較,學員可以認識到兩種不同文書的使用對象、程序、制作規范等多方面的差異。

      (四)應用實戰

      應用實戰是對法律文書課堂教學的深入擴展,這類實戰模式將不同的文書進行橫向的關聯,并與辦案程序進行結合,使學員對法律文書的應用有直觀、真實的認知。1.直接案件應用直接案件應用的作用在于通過參與實際的辦案程序來獲得法律文書的寫作認識。直接案件應用將法律文書具體運用的情形予以展現,使學員能從工作與教學結合的角度來加深對于執法文書的認識和運用能力。該部分實戰訓練由學員的見習、實習進行實際支持,在辦理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的具體工作中進行直觀的認識和訓練。該方法是課堂教學的進一步延伸,可以為作為授課的前期認識基礎及后期的總結、反饋。2.模擬案件應用直接案件應用的方式在運用過程中受授課時間、地點等方面的限制較多,很難和課堂教學直接結合。相較之下,模擬案件應用的方法更為可行。模擬案件應用的方法建立在學員對主要文書已經學習完畢,對文書之間的關聯和差異已有認知的基礎上,是檢驗性、綜合性的實戰模式。例如,在刑事案件法律文書講解完畢后,教師設計一盜竊案的案例,程序涵蓋報案、現場勘查、立案、訊問、詢問、搜查、扣押等偵查工作內容,由學生根據辦案的程序制作相應文書。

      (五)實戰化考核

      傳統考核模式適用對象為理論性課程,能夠起到檢驗和鞏固學員基礎知識的作用,題型以填充、選擇、判斷、簡答、論述、案例等類型為主,答題方式為開卷、閉卷、論文三種。傳統考核模式不適用于法律文書課程。首先,法律文書課程基礎知識較少,依據具體案情而存在,并非知識的直接體現,填充、選擇、判斷、簡答等題型難以適用;其次,多數法律文書的制作結論不具有惟一性,可能會有不同的結果,且均可認為正確;再次,不同的法律文書之間沒有重點與非重點的區別,各種法律文書在工作中的地位是相同的,任何一種法律文書都具有相應的程序和法律約束,有其適用的法律基礎,具有相應的法律作用。可見,考核模式也應與教學模式同步進行以實戰為中心的改革,形成以案例為基礎的考核模式,減少或者放棄概念題、選擇題、判斷題等類型,放棄純理論內容。考核模式的同步改革,可以下面幾種方法進行:1.分段式考核。改期末單次考試確定成績為多次練習成績進行積累,以期末綜合實戰成績為主體。2.場景式考核。例如,進行《搜查筆錄》考核時,由學員對設定的模擬現場進行搜查,并將搜查的情況予以記錄。3.對抗式考核。例如,進行《訊問筆錄》考核時,采用兩人扮演偵查員,一人扮演犯罪嫌疑人的方式,三人進行模擬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訊問過程中故意設置多種障礙,記錄員則應針對這些障礙進行應對。

      四、對以實戰為中心的法律文書課程教學模式探索的進一步思考

      以實戰為中心的法律文書課程教學模式自構思伊始至今已經過四年的實踐與調整,在這一過程中,形成了更為深入的認識。

      (一)實戰是法律文書課程教學水平提高的最有力措施

      如上所述,法律文書課程的基本特點使得傳統的教學模式并不適合法律文書課堂教學。在轉變為實戰為中心的教學模式后,學員的課堂參與情況、文書的制作能力等方面獲得了預期的提升。經對畢業學員的回訪,學員認為實戰化的教學模式更適合法律文書課程。有了前期的實戰教學作為基礎,畢業學員在較短時期內均能夠適應崗位需求,制作出符合標準的法律文書??梢?,實戰在法律文書課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多種實戰模式的運用能夠有力提高法律文書課程的教學水平。

      (二)信息資源是以實戰為中心的教學模式成敗的決定性要素

      以實戰為中心的教學模式,從根本上看是以信息資源等為支撐的,要取得良好的教學效果,必然需要充足的信息資源。經過探索和總結,法律文書課程的信息資源庫建設最低應達到以下程度,否則難以保證教學的順利進行。1.案例從數量角度來看,每種法律文書均應有體現不同知識點的案例支撐;從涵蓋范圍來看,應當有程序比較完整、能夠充分體現法律文書對辦案程序的關聯和證明作用的案例支撐;從表現形式看,應當有文字類、聲像類、物品類等多種形式的案例資源;從體現內容來看,應當有公安執法一線的規范、正確的優秀案例以及缺陷、錯誤的反面案例資源。2.法律法規應當全面收錄全國范圍適用的公安機關執法依據并盡多收錄各地方具有特殊要求的執法依據。3.文書樣本每種法律文書均應有公安機關辦案程序形成的真實樣本,既包括格式標準、語言規范的優秀文書實例,也包括有文字、格式等方面錯誤的缺陷樣本。4.其他信息資源除上述常規信息外,應有充足的與法律文書訓練相關的自然、人文等方面的信息資源。信息資源建設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是長期總結、梳理、收集形成的。在調研、交流、上網、學術研究等工作進行的同時,應注意相關信息資源的積累。

      (三)教學物資支撐在以實戰為中心的教學模式實施中具有重要地位

      法律文書是實務性課程,以實戰為中心的教學模式,最終表現為學員的寫作訓練。如上所述,執法文書種類繁多,并且每一種文書又包括多聯(頁),學員的訓練過程需要大量的紙張及其他方面的物資支撐。例如,以一起普通的單人作案、繳獲贓物的行政案件作為訓練案例。案件程序基本需求為受案登記表文書、問話記錄文書、傳喚文書、扣押及登記文書、處罰決定文書、家屬通知文書等,且部分調查措施還必須制作填寫呈報領導批準的呈批表,這些文書總數不少于16種。如果是多人或者連續作案,需要制作填寫的有關呈批表、法律文書則可能還要多出許多。[1]以每個班40人為標準計算,平均每種文書2聯(頁),則該次訓練紙張應最少40×16×2=1280張。另外,在此次訓練中還需要場地、警械等方面的共同支撐。如果無法滿足上述基本的物資條件,實戰化教學難以開展。因此,在教學過程中一方面要積極爭取教學物資的充足供應,即“開源”,另一方面要在保證訓練效果的前提下,保持最大限度的節約。經驗表明,以下幾種方式降低物資消耗十分有效:(1)“手繪”,即對部分敘述性較強、格式性較弱的文書,要求學員在自有紙張書寫文字內容。(2)“機制”,即對部分格式化文書,要求學員利用電腦直接填充,形成電子文檔即可。(3)“縮印”,即將多聯文書按比例縮印于同一張紙上。

      篇(5)

      法律文書的語言構成,主要指構成法律文書的要素及其應用規范。法律文書作為全民性語言的變體,匯集了來自全民族的詞匯庫。因此,法律文書的語言規則應以全民語言為主。但是由于法律語言所處環境的特殊性,又需要具備一定的思維性與獨特的表達方式,以形成特殊語匯及使用規律。

      1、 法律專業術語

      術語主要指某個學科或者領域的專用語言。法律作為一門科學,也擁有固定的語言。這些術語主要用于描述法律科學中的特有事物及相關法律概念、規范等,是對法律事實與法律行為的概括,體現了法律的本質特征。例如有關參與訴訟的相關人稱謂,民事案件中稱為原告、被告、上訴人、被上訴人及申請人、人等,每一個詞語都有明確的規定與外延。在其他領域中,除了極特殊的情況外,一般不會使用法律術語。法律術語比較多,體現了法律語言的特點。另外,法律術語和法律規范也有著必然聯系,有些可直接來源于法律條文的規定,而有些則由法律規定中衍生,根據具體案情歸納而來,具有無可取代的作用。通過準確地使用法律術語,可以精確的語言表達完整內容,正確表達法律規范。

      2、 普通用語

      在法律文書中,所謂普通詞語就是指在大多數領域中多涉及到的詞語。但是在使用此類詞語時,應認識到語境賦予普通詞語的特殊法律含義。有些普通詞語,我們日常使用中看似平淡無奇,但是在法律文書的特定語境限制下,變成了判斷此罪與彼罪、定罪與非罪、權利與義務、量刑幅度、情節輕重等方面的重要內容。

          例如:被告人劉某與周某系朋友關系,由于在聚會中因瑣事產生口角,產生了矛盾,劉某當場掏出隨身攜帶的尖刀,刺向周某的面部,周某面部流血,后因在場人員制止,才未造成更嚴重后果。后經法醫鑒定為:周某面部受傷,傷口處為6.5cm×3cm。在此段描述中,劉某的行為到底是“傷人容貌”還是“毀人容貌”?雖然二者都是普通用語,且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對整起案件的量刑與定性至關重要?!皻А焙汀皞钡暮x有所區別,可能在一般交際場合混用后并無大礙,但是在法律文書中,它們被賦予了莊重性、嚴肅性,改變了原有價值,對定罪量刑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因此,在法律文書特定的語境下,普通詞語也被賦予了特別價值,應從實際語境為出發點,恰當地選擇并使用。

      3、 法律習慣用語

      在法律文書詞匯中,除了法律術語之外,還有很多長期積累下的習慣用語。這些語言多來自長期的司法實踐,在法律領域得以認可與應用。雖然是習慣用語,但是其特殊的詞性、詞義等都被渲染了法律的色彩,具有較高的嚴肅性、權威性,要求其語法結構嚴謹、修辭恰當。正因習慣用語的簡單易懂,確保了法律語言的溝通交際,讓更多法律工作以外的社會成員也能深刻理解法律。例如:期間、工具、認定、故意、不予、根據等類似詞語,都是在法律實踐中歸納總結的成果,并為法律文書語言提供了固定的詞群。

      再例如,上述罪行中,具備群眾檢舉、被害人家屬控告以及被告犯罪后留在現場的指紋、殺害張某所使用的刀具一把為證,同時以現場勘查筆錄及法醫鑒定的證實,具有確鑿的證據,被告亦供認不諱。在這段描述中,提出了法庭認定的被告犯罪事實證據,其中法律習慣用語占據了大多篇幅,具有莊重的法律文書色彩,再加上每一個法律專用詞語都具有單一的、固定的含義,因此可確保其準確性、科學性,最終認定被告人犯罪事實的成立,清晰可靠。

      由上可見,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必須加強對文書用語的規范與重視,選擇最恰當、最準確的詞語,才能在制定各種規范性法律文書中,提高其權威性,實現較好的表達效果。

      篇(6)

      中圖分類號:D91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28-0114-03

      一、對引致物權變動的法律文書的分析

      (一)特定法律文書是物權變動誘因之依據

      當今,各國對物權變動認識不一,通說認為,物權變動就是物權運動的現象,或是物權從無到有,或是物權從甲轉至乙,或是物權自身發生變化,或是物權歸于消滅,不存在物權行為[1]。我國現行民事法律遵從通說,并未采納物權行為理論[2],這就說明我國的物權變動原因之中不包含物權行為。物權變動的原因即引起物權變動的事實,具體包括民事法律行為,法律外行為和法律的直接規定。法律行為所引物權變動,以登記或交付作為物權生效要件[3];法律行為外原因所引致物權變動,不以登記或交付為其生效要件。我國奉行物權法定主義,法律行為外的物權變動原因亦應由法律明確加以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下文簡稱物權法)第28條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由本條法律規定可以看出,一項物權由產生至消亡,或可經歷設立、變更、移轉等情形,物權由一種狀態到另一狀態的改變,即為物權的變動。如物權變動通說所示,物權的變動主要包括物權主體的改變、物權內容和客體的變更以及物權的消滅。本文所討論的物權變動主要指物權主體的改變。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可以導致物權發生變動已是法律的明文規定,確無疑議。我國多數民法學者認為,因法院的裁決而取得物權屬于非基于法律行為導致的物權變動。至于何種法律文書會導致物權發生變動,將由下文詳細闡明。

      (二)引致物權變動的法律文書特征分析

      從廣義上來說,法律文書是一般主體在參與法律活動,處理各項法律事務過程中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然而,通常理解的法律文書是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構在處理各項法律事務過程中依法依職權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非規范性法律文件,即狹義上的法律文書。例如,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調解書。本文討論的法律文書不是指廣義上的一切涉及法律內容的法律文書,也非人們通常意義上的法律文書。它需要滿足特定的條件才能歸類于直接引致物權變動的法律文書。

      筆者認為,對于該特定條件應當對狹義上的法律文書再做嚴格的理解。物權法第28條中的法律文書應該是且僅是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員會依法依職權制作的能直接導致物權發生、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生效法律文書。該種法律文書具備在實體法上具有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某種物權變動效果的“形成力”。如果一項法律文書不具有變更當事人之間既存法律關系的效力,即不具有在實體法上的形成力,則不屬于本處所指法律文書。

      通說認為,具備形成力的法律文書存在于“形成之訴”中。構成物權法第28條中法律文書的形成性判決,須具備:以形成權為標的,該訴屬于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當事人之間既存民事法律關系之訴;形成裁判或裁決支持原告的形成訴權;該裁判或裁決具有無需通過當事人履行或者強制執行即可使既存民事法律關系發生對世變化的形成力;該形成力指向的是當事人之間形成或創設某種物權變動效果。結論顯而易見,能直接引致物權變動的法律文書需具備形成力,體現在外須是形成性法律文書。

      至于調解書是否具有同判決書、裁決書同等的效力,是否應當同等適用法律文書導致物權變動規則,筆者認為應當對其作細致分析,正如只有做成于形成之訴中的形成判決才具有形成力一樣,也只有那些在形成之訴中做成的支持原告訴求的調解書才具有形成力,才屬于能引致物權變動的法律文書。如果是給付之訴或者確認之訴,則調解書只是對當事人間合意的法律確認,引致物權變動的是當事人間的合意而非調解書,自然不能直接導致物權發生變動,必須滿足公示的要求,才能使物權發生相應的變動。

      (三)引致物權變動的法律文書舉例

      在我國法律實務中,能成為物權法第28條意義上的法律文書目前主要包含以下幾例形成性法律文書[4]。

      1.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

      分割共有物判決書。分割共有物判決一般作成于分割共有物之訴中。分割共有物之訴系以共有物分割請求權為訴訟標的,而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屬于形成權,即判決對當事人之間既存民事法律關系作出了變更。

      撤銷當事人之間訂立的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物權的合同的判決書。在該訴中,爭議合同內容是有關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如果法院判決撤銷該合同,導致訴訟標物的物權回復原狀,那么該判決就屬于形成判決。

      針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業主依據《物權法》的規定請求撤銷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業主組織的變動物權的決定所制作的判決書,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業主組織變動物權的決議一旦被撤銷,被變動的物權回復,判決書也就導致了變動物權效果的出現。

      人民法院的裁定通常情況下不能直接引起物權變動,這主要是因為裁定針對程序性問題,一般不涉及實體問題。但從實務來看,仍有人民法院的裁定能引起物權變動。不動產拍賣成交裁定書和抵債裁定書以及撤銷仲裁裁決裁定書屬于上文所述形成性法律文書。

      2.仲裁委員會法律文書

      在爭端解決機制中,當事人以合意方式選擇仲裁機構居中裁決,仲裁裁決書或可變動當事人之間的某種物權。仲裁裁決書能否變動當事人之間既存的法律關系,關鍵看仲裁裁決是否具有形成力??紤]到仲裁的受理范圍,能在當事人間形成或創設某種物權變動效果的仲裁裁決書限于分割共有物之訴、宣告合同無效或撤銷之訴、合同解除之訴中支持原告訴求的裁決書。

      二、對法律文書引致變動物權的分析

      (一)對物權取得的分析

      理論界通常根據權利的取得是否以原權利人的權利與意志為據,把權利的取得分為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所謂物權原始取得,是指非依據他人既存物權獨立而為的取得。所謂物權繼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物權而為的取得。它具體包括移轉繼受取得和創設繼受取得。以生效法律文書方式取得物權屬于物權的移轉繼受取得。它是就原物權人既有的權利不變更其性質而予以取得的現象。區分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的關鍵是有無權利主體的改變,原始取得權利人的物權是一項物權從無到有,繼受取得權利人的物權是受讓他人的物權,受讓方式如何暫且不問。這區別于政府的征收決定是原始取得。政府的征收決定是國家利用強制力消滅了原物權,緊隨之為新主體創設了新物權。

      (二)對物權受限性分析

      以法律文書方式引致變動物權是受限物權。

      1.對權利人物權對抗性的分析

      正如物權法所述,法律文書生效后即發生湮沒原權利人物權的效力,新權利人即使在沒有辦理登記或者交付的情況下也享有物權,可以基于該物權對抗原權利人,也可以基于其享有的物權的事實要求登記機關變更登記或者要求原權利人交付該特定物。而原權利人盡管是登記記載的權利人,但實際不再享有任何權利[5]。

      權利人的物權可以對抗原權利人已無疑議,但此種情況下,權利人是否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值得討論。筆者認為,我國《物權法》雖然承認以法律文書方式可以取得物權,但該種取得方式取得的物權缺乏對抗效力。在不動產物權變動中,權利人依生效法律文書獲得不動產物權,但尚未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在此期間,原權利人將不動產出讓給第三人,該第三人已經依善意取得規則取得物權,此時權利人的權利與善意第三人的權利孰更有優先效力?要求第三人知悉法院裁判或仲裁委員會裁決對原權利人的不利結果,未免過于苛刻。在法院裁判或仲裁委員會裁決生效之時乃至其后一段時間內,不動產權屬證書登記的仍可能是原權利人,根據公示公信原則,第三人完全有理由相信原權利人為真正權利人。為維護交易秩序穩定及對權利人無視權利存在的“消極懲罰”,權利人的權利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權利。

      物權法第31條以不符合物權變動“形式要件”不發生物權效力的規定,①這說明原權利人的處分行為仍可能產生物權效力,同時間接證明了權利人的權利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權利。由此可見,當權利人的物權是不動產物權時,權利人的物權在未履行物權變動的形式要件前是受限物權。

      相應地,在法律文書指向的物為動產時,動產物權權利人的權利也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權利。

      2.對不動產物權人處分權能的分析

      物權的本質在于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權利[6]。所有權人可以收益、使用、處分客體。我國物權法規定的物權四項權能是確定的,物權人可以對其物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物權人行使權能如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時,實際上說明物權人在對物實施利用、保全和救濟等各種行為。筆者認為,我國《物權法》雖然承認以法律文書方式可以取得物權,但該種取得方式取得的物權欠缺特定處分效力。

      權利人一旦對不動產作出“處分”,則表明產生了一個具有法律意義上的事實。權利人的處分舉動,實際上是其對不動產做了一定表示。筆者認為,該行為只能是法律行為,不能是事實行為。通說認為,法律行為包含意思表示要素與效果要素。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核心構成要素。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根本區別即在于當事人是否做出了意思表示且這種意思表示是否能夠產生效果即約束力。在某些事實行為中,當事人也可能對其行為、后果有一定的意思,但由于不符合法律行為的“表示”要求而不能發生相應的法律效力,只是產生了法律直接規定的法律后果,因此并不被認為是意思表示,行為也不被認為是法律行為。學界認為法律行為又可以區分為處分行為和負擔行為。學者王澤鑒教授認為,處分行為系指直接使某項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行為。所謂負擔行為指以發生債權債務為內容的法律行為。不動產物權人處分物權,理應理解為或使物權轉讓,或使物權變更,抑或使物權消滅,只有這些行為才能直接使物權發生變動,也只有物權變動才是權利人的意思所在。如果權利人所為為事實行為,該事實行為除權利人外不取決于任何人意志,權利人也不希望產生有涉他人的法律關系,則物權法規定權利人行使權利前履行形式上的程序毫無意義。因此,不動產物權人的處分,應當理解為法律行為中的處分行為。

      自羅馬法始,法律對當事人設立物權的態度采納了物權法定主義。我國《物權法》第5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其反面意思就是物權不得由當事人自由創設。近現代以來,多數國家民法對待物權變動實行公示原則,或登記或交付。我國亦不例外,物權法第9條和第23條規定,基于法律行為引起的物權變動,未經登記或者交付,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而依照物權法第28條至第30條的規定,法律行為之外的原因引起物權變動,不需要登記或者交付即能生效。這構成了我國物權法物權變動公示原則的例外。物權法第31條又規定,因本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若不動產物權人未辦理登記,當其以法律行為中的處分行為對待該不動產時,受限于物權法定主義,該處分行為不能產生物權效力,不僅如此,還會使權利人與第三人之間產生法律關系糾,更有甚者會導致善意第三人的大量出現。

      不動產物權人處分物權,必須滿足形式上的要求,可見,由法律文書引致變動的物權的處分權能是不自由的。此時不動產物權權利人享有的是不完整的物權,可以對該物占有、使用、收益,但處分權受到登記的限制。

      三、結語

      特定法律文書是物權變動的一個誘因。由法律文書引致變動的物權其效力不完全等同于因一般規則導致變動的物權的效力,其權能受到一定的限制。為此,在面對因法律文書導致物權變動時,應格外予以注意。

      參考文獻:

      [1]崔建遠.物權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43.

      [2]王勝明.物權法制定過程中的幾個重要問題[J].法學雜志,2006,(1).

      [3]屈茂輝.民事法律行為之外的原因所致物權變動規則[J].法學,2009,(5).

      篇(7)

      中圖分類號:H31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2)09-0212-02

      法律文書(Legal Instruments),包括法令(Decree)、協議(Agreement)、合同(Contract)、契約(Treaty)、判決(Judgement)、裁定(Ruling)等,其首要特點是文體莊嚴、準確嚴謹,在遣詞造句、行文格式等各個方面都有著嚴格的要求。英語的法律文書更是如此。本文主要通過理論和實例來闡述英語法律文書的三大詞匯特征。

      1.法律文書的詞匯特征。法律文書用詞嚴謹準確。在措辭上一般不帶感彩,以示正式莊重

      1.1使用模糊用語。法律英語詞匯的一個顯著特點是準確性和模糊性相結合。為了避免法律漏洞、增加法律的可預測性以及適用性,大多數情況下,法律制定者只能用最準確和最精煉的字詞向人們盡可能清楚地表達法律所傳遞的真實信息。當然,考慮到復雜的現實生活,也為了擴大法律適用的范圍和提高法律的靈活性,法律制定者有時也會采用一些含糊不清的用詞,表示對有關法律事實的某種特性、范圍、程度或數量的不確定性,比如這些詞語:大約、充足、明顯、合適、過分、合理和嚴重,以下舉例說明:

      Article 192 Whoever,for the purpose of illegal possession,unlawfully raises funds by means of fraud shall,if the amount involved is relatively large,be sentenced to fixed -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more than five years or criminal detention and shall also be fined not less than 20,000 yuan but not more than 200,000 yuan;if the amount involved is huge,or if there are other serious circumstances,he shall be sentenced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less than five years but not more than 10 years and shall also be fined not less than 50,000 yuan but not more than 500,000 yuan;if the amount involved is especially huge,or if there are other especially serious circumstances,he shall be sentenced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less than 10 years or life imprisonment and shall also be fined not less than 50,000 yuan but not more than 500,000 yuan or be sentenced to confiscation of property.

      以上的英語段落翻譯成漢語文本: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在此條款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非法集資”是處罰的前提條件,可以被認為是“精準”的意圖和目的,而“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以及“情節嚴重”和“特別嚴重”的詞語就是模糊性的具體體現。雖然這些模糊語言能夠使法律具有更廣泛的適用性,但這種彈性顯然和法律的準確性、嚴格性相違背。因此,法律文書的語言在表達上應該趨于具體化,盡量減少使用模糊用語,以達到語言的精準和嚴格。

      1.2使用并列結構。對那些喜歡看歐美電影,特別是欣賞外國律師在法庭辯論的片段的觀眾來說,這樣的體會更為深刻。法律英語的語言風格是非常正式的,特別具有客觀性。在各種法律文本中,我們常常會看到一個有趣的現象就是,成對詞或近義詞經常會疊加起來使用,以表達某個單一的法律概念,即用and或or把兩個或多個同意詞或近義詞并列起來,這樣做就既可以使法律概念論述得更準確,同時也更容易讓讀者聽得明明白白。在有關的法律英語中,有很多的短語和習慣性用語都已經成為固定的表達方式,比如:ordain and establish(規定,命令)、customs fees and duties(關稅)、any part or parts of it(任何部分)、rights and interests(權益)、terms and conditions(條款)、complete and final understanding(全部和最終解釋)、losses and damages(損壞)、null and void(無效)、sign and issue(簽發)、costs and expenses(費用)等。這些詞語所表示的固定意義,是約定俗成的,在使用和翻譯時不能隨意拆分,例如這樣的句子:The contract was declared null and void. 就表示合同被宣告無效。如果拆分的話,不但翻譯出錯,更重要的是影響法庭的判決結果。

      1.3使用濃縮簡潔的詞語。和漢語比起來,英語法律文書的用詞非常嚴肅、精確、正規、古樸、文雅,然而和使用生僻、難理解的中古英語和外來語不同的是,英語法律文書中也有各種各樣的縮寫詞,尤其是在合同、協議和外貿訂單中。對于常用的縮寫詞應盡量多記,并要加以嚴格區分,比較它們的異同。對于不太常用的可先根據構詞法猜測或在上下文中查找、推測其含義,但在編寫英語法律文書時應盡量避免使用和慎用縮寫詞,以保證法律英語的嚴肅性和正式性。以下是法律英語中常用的三種縮略語:1)字母縮寫詞:RC (release clause) 豁免條款,PTC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專利合作條約;2)簡寫詞:atty.(attorney) 律師,cont.(contract) 契約;3)復合縮寫詞:E/T (estate tax) 遺產稅,gen.mtge(general mortgage) 總體抵押。

      2.結論

      通過對以上英語法律文書的三大詞匯特征的分析,我們大體上可以看到英語法律文書的詞匯特點,尤其是它的特殊規律。掌握英語法律文書的詞匯特點,既能滿足不同學者對英語以及法律學習和應用的需求,還能提高我國翻譯工作者的法律文書翻譯水平,更重要的是提高我們的法律知識并將此廣泛應用到我國的涉外法律事務工作之中。

      篇(8)

      法律文書按制作主體的不同,主要可以分為:

      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的法律文書一一偵查文書

      檢察機關的法律文書一一檢察文書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一一裁判文書

      公證機關的公證文書

      仲裁組織的仲裁文書

      律師自用或代書的文書一一律師實務文書等

      今天我們講的是幾種常見的律師實務文書。

      一、律師實務文書寫作的基本要求

      (一)基本原則

      1、以事實為根據

      書寫法律文書前,必須了解案情。律師可以通過當事人的陳述和提供的材料去了解,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委托自行去調查相關情況并取證。

      在掌握了案情材料后,書寫法律文書應緊扣所依據的材料,如實地反映客觀情況,切忌主觀臆斷,隨意拼湊。

      “以事實為根據”的實質要求就是:書寫的法律文書,應有相應的證據材料來證明,即法律文書表達的是法律事實,而不是客觀事實。

      2、以法律為準繩

      書寫法律文書時,律師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結合案件事實,分析當事人的請求是否合法、合理,如果存在不合法的情況,應予以拒絕。

      在書寫法律文書的過程中,針對案件事實,應當準確恰當地引用法律條文,保證法律文書的嚴肅性。

      3、謹慎原則

      法律文書是一種程式化的文書,莊重嚴肅、結構固定,采用程式化的行文,用詞造句要求準確規范,解釋單一,言簡意賅,通俗易懂,絕不能摸棱兩可,讓人產生歧義。

      另外律師應注意不要因為措辭不當給對方造成把柄,也不要在法律文書中作出對本方當事人不利的陳述。

      如果發現了有錯誤存在,應當立即糾正,盡快消除不利影響和后果。

      (二)特別注意問題

      1、充分領會當事人的意圖和目的

      領會當事人的意圖和目的,一方面能夠分析判斷這一目的是否合法合理,另一方面也能夠保證律師工作的效率。

      【案例:當事人訴求網站侵權索賠案】

      我們曾接受一家公司的來訪。

      來訪公司訴稱其公司網站的網頁、內容基本都被另外一家同行公司模仿、抄襲,故來訪公司準備起訴維權。我們在查看來訪公司提供的公證保全的證據后,初步判斷侵權成立的可能性較大,支持其通過訴訟維權。隨后來訪公司介紹了訴訟目的:準備向侵權公司索賠近千萬元。我們認為,如此高額的賠償數額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亦不合理,因此建議來訪公司對訴訟目的進行調整,然后再商談委托事宜。

      2、制作規范

      如果是手寫的,應當工整,清潔,如果是打印的,應當清晰。

      法律文書的成稿不應有涂抹。如果確實在成稿后需要涂改、時間緊急的,應在涂改之處進行簽署,并向接受文書的一方做出說明。

      3、主題突出

      在文書的表述上,要主題突出,盡量直接、明確表達意圖;法律邏輯要清晰,有理有據;文字表達流暢,行文簡練。

      4、注意技術細節

      很多法律文書都是要提交給政府、法院等國家機構的,這些機構對文書紙張、份數等可能有特別要求。因此在制作文書時,應先了解特別要求,再制作。

      比如,各個法院對起訴狀份數的要求就不一樣,如果沒有按照要求的份數提交,就可能延誤案件受理和審判。

      5、避免常見錯誤

      比如,起訴狀對當事人的名稱、地址表述錯誤或不準確,造成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甚至被駁回起訴。很常見的有:在表述公司名稱時,漏掉“責任”二字;還有“北京××公司”被寫成“北京市××公司”,這些都是很小的問題,但卻很容易犯下錯誤。

      二、民事起訴狀的寫作技巧

      民事起訴狀,是民事案件中的原告,為維護自己的民事權益,就有關民事權利與義務的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依法處理而提交的法律文書?!睹袷略V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明確規定了起訴的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和《法院文書樣式(試行)》,民事起訴狀的格式沒有太多爭議,內容主要由三部分構成:一、首部,主要寫明民事案件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必須有明確的請求對象;二、正文,包括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三、尾部,主要依次寫明受訴人民法院全稱、起訴人名稱、起訴時間以及附項內容。起訴狀的格式并不復雜,但是,要寫出一份好訴狀,達到想要的效果,并非易事。寫作起訴狀時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原告的資格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原告必須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而不是間接利害關系,因此哪怕當事人是無訴訟行為能力人,他的監護人也無資格越俎代庖充當原告,而只能在原告之后列出“法定人”的姓名及基本情況,正是基于此,在對原告身份情況的說明中,除姓名、性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外,年齡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填寫項目,據此可以直接判斷其有無訴訟行為能力,其監護人是否已作為法定人代為參加訴訟,在寫作民事起訴狀時,如果原告無訴訟行為能力,一定要在原告之后列出法定人的基本情況及與原告的關系,理順當事人之間的內部關系。

      【案例:原告非商業秘密權利人被駁回起訴案】

      原告通過一個經銷協議,取得了美國某公司的測厚儀產品在中國的組裝、銷售權。經銷協議聲明:測厚儀產品生產、組裝所使用的技術,均為美國某公司所有的商業秘密。協議并未明確授權原告使用技術的方式。

      被告原是原告的一名技術骨干,2004年辭職后,自己出資組建了一個公司,利用其在原告工作期間學到的技術,生產測厚儀產品,對原告的市場沖擊較大。

      原告遂以兩個被告侵犯商業秘密為由,提起訴訟。但法院認為:對于本案涉及的技術,美國某公司才是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原告雖然可以使用這些技術,但不能因此認為原告就成為商業秘密的權利人。而且,原告也沒有獲得美國某公司的訴訟授權,因此,法院以原告主體資格不符為由,駁回起訴。

      2.被告的選擇

      民事訴訟中的被告,是原告對立的一方,被訴侵犯他人民事權益而被法院通知到庭應訴的當事人。正確選擇被告,是民事訴訟程序的基礎,否則就可能導致不予受理或者被駁回起訴。

      以實踐中較為復雜的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為例,專利案件的被告可以是侵權方法的使用者或侵權產品的制造者,也可以是侵權產品的銷售者,還可以將兩者均列為被告,但應當明確各個被告所實施的具體侵權行為。

      【案例:譽衡藥品專利侵權案】

      這是一起藥品專利的侵權案件。

      篇(9)

      民事訴訟法律文書寫作的中心,是民事訴訟各個程序的文書寫作的展開點,各個法律文書只有從這個中心展開相關事實的認定、法律的適用等的寫作,才可能實現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目的,實現寫作法律文書的價值。反之,如果在寫作民事訴訟法律文書時沒有認清或把握好這個中心,偏離寫作中心,對與寫作中心無關的法律事實或者法律規范著墨過多,那么法律文書可能成為無矢之的,無睛之龍了,胡子眉毛一把抓,使法官或者當事人摸不著頭腦。所以,在掌握了法律文書寫作所需的基本事實和法律材料后,認清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并且圍繞它展開寫作具有重要意義。因為根據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法院訴訟文書樣式》的民事訴訟法律文書數量較多,實難一一列舉,所以,本文以民事狀、答辯狀和一審判決書三種重要的、涉及民事主體實體權利義務的、寫作要求較高的民事法律文書為例,探討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

      一、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兩個含義

      如何理解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本文認為這里的“寫作中心”有兩個含義,“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的一個含義是指在民事訴訟中同一案件中的各個主體制作的法律文書所應共同圍繞的寫作中心。以民事訴訟中的民事狀、答辯狀和一審判決書這三種法律文書為例,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是在民事一審中,原告及其人制作的民事狀及詞、被告及其人制作的答辯狀及詞、審判人員制作的一審判決書,這三種法律文書寫作應共同指向和圍繞的中心;“民事訴訟法律文書寫作中心”的第二個含義是指每一份民事法律文書寫作應圍繞的中心,比如民事狀寫作時應圍繞的寫作重點和寫作中心。

      二、民事訴訟法律文書寫作中心:訴訟請求

      無論是第一個含義的“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還是第二個含義的“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兩個“中心”并不矛盾,而是相一致的,那么是否存在這樣的一個中心?這個中心是什么?本文認為民事法律文書寫作是為實現民事訴訟目的服務的,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爭訟目的和審判人員的息訟目的都在圍繞著一個中心,因而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也存在一個應圍繞的中心,這個中心就是“訴訟請求”。

      以民事狀、答辯狀、一審判決書為例,在這三種法律文書中,訴訟請求十分關鍵和重要,它被用來說明原告要保護的權利的范圍,是被告承認或者反駁的對象,也是法院定紛止爭的范圍,是制作這三種法律文書時所應圍繞的中心。以著作權侵權案件為例,原告的狀中的訴訟請求通常包括了:(1)確認侵權的訴訟請求;(2)要求停止侵權的請求;(3)要求侵權賠償的請求;(4)要求承擔律師費、公證費的請求。寫作狀時,如果狀中只有上述1個請求,比如確認侵權的請求,那么狀中的事實和理由就僅僅圍繞這一請求展開寫作,不必再寫原告遭受損失,損失數額、損失數額如何計算,律師費、公證費如何發生及數額等事實以及理由;相應的,答辯狀只需要就是否侵權進行回答和辯解即可;判決書中查明事實,闡述理由和判決結果只圍繞“被告是否侵犯原告著作權”這一訴訟請求制作即可。而如果狀中列了上述4項訴訟請求,那么狀、答辯狀、判決書寫作時所應圍繞的中心則應是這4項訴訟請求??傊?,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是訴訟請求,一旦脫離了訴訟請求這個中心,法律文書的寫作便沒有法律意義可言了。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與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是不同的,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是圍繞“罪與罰”這個中心展開的。而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則是“訴訟請求”。這種寫作中心的不同與兩種文書體現的法律價值與功能有關。

      三、寫作民事訴訟法律文書中心的注意事項

      那么,如何圍繞訴訟請求寫好狀、答辯狀和一審判決書?對于狀而言,應結合原告的訴訟目的,寫好訴訟請求,這里的訴訟請求應該注意:(1)列清請求事項。要清晰的列明有幾項訴訟請求,哪些訴訟請求是單一請求,哪些是合并請求;(2)訴訟請求要依法有據。首先要依法明確是確認之訴、給付之訴還是變更之訴;其次請求事項需要依法表述,比如侵權賠償請求中,有人寫的訴訟請求中會出現“車旅費”、“奶粉費”、“精神損失費”。這樣寫其實是不規范的,《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礙;③消除危險;④返還財產;⑤恢復原狀;⑥賠償損失;⑦賠禮道歉;⑧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薄肚謾嘭熑畏ā返谑鶙l之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备鶕陨弦幎?,請求事項應該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因此,結合相關司法解釋,人身損害賠償的請求費用可表述為:“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應表述為“精神損害撫慰金”。(3)請求承擔義務的對象要明確。被告是自然人的,要寫其身份證上的姓名,是法人的要寫明其登記注冊的名稱,以明確被告;有些案件中,被告不止一人,這時訴訟請求中,要寫清楚要求哪一個、哪幾個或者是全部被告承擔一個或幾個或全部責任或義務。(4)數額要明確。比如訴訟請求中只寫“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損失”是數額不明確的,這將導致被告無法就數額多少進行答辯,法院無法就判決數額問題判決,所以應寫成比如“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張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根據以上4點,將訴訟請求寫的明確、具體、清晰后,應在接下來的事實敘寫與理由論證中僅僅圍繞訴訟請求展開寫作。比如訴訟請求中“請求被告賠償醫療費5000元”,那么就要在事實中寫清侵權事實各要素以及就醫情況,在理由闡述中寫明要求賠償醫療費及醫療費數額的法律依據。

      對于答辯狀而言,圍繞訴訟請求這個中心寫好法律文書,要有針對性的就訴訟請求進行承認或反駁,其事實和理由的表述也要相應的圍繞訴訟請求展開。對于一審判決書而言,也是要以訴訟請求為中心清晰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查明案件事實,闡明裁判理由,給出判決結果。

      四、討論:一審、二審和審判監督程序中主要民事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是否一致

      以上,本文主要提及了一審民事訴訟法律文書中的民事狀、答辯狀、一審判決書圍繞的寫作中心應是訴訟請求。那么,二審與再審民事訴訟主要法律文書寫作中心是否與一審一樣呢?有人可能說,不一樣,二審、再審主要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應是“評價原裁判”,這是第一種觀點。第二種觀點認為二審、再審主要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應是“評價原裁判”和“訴訟請求”(一審中表述為“訴訟請求”、二審中表述為“上訴請求”、再審中表述為“請求事項”,盡管表述不同,但是在法律文書中的功能和作用是相同的,所以本文為方便論述統一表述為“訴訟請求”)兩個中心。第三種觀點認為二審、再審主要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仍應是“訴訟請求”這一個中心。對于以上三種觀點,本文認為第一種觀點以“評價原裁判”指出了二審裁判對一審裁判的法律監督作用,但是忽視了二審、再審中當事人當事人期望解決的根本問題“訴訟請求”。第二種觀點看到了二審、再審裁判要解決的兩個問題,即“評價原裁判”和“訴訟請求”的問題,但是“評價原裁判”已經包含在“訴訟請求”中,如果將這兩點都認定為寫作中心,則有“中心”重復之嫌。所以,本文比較贊同第三種觀點,即二審、再審主要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仍應是“訴訟請求”。不過在寫作這一中心時,除了注意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問題,還要注意發揮二審、再審的法律監督作用“評價原裁判”。

      綜上,本文認為民事訴訟主要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是“訴訟請求”,只有圍繞“訴訟請求”對事實和法律進行推敲,展開法律文書的寫作,才可能體現好各個法律文書的功能和作用,實現訴訟目的。

      參考文獻

      篇(10)

      作為承擔法律職業人才培養任務的院校,在法律文書寫作課教學改革中進行過有益的探索,如庭審進校園、師生進法院、庭審技能大賽、法律診所實訓、法援案件一站式服務、等。但由于教學理念、視野、慣性思維的束縛,教學改革參與的面不寬,改革的力度不大,在培養目標、教學模式、課堂設計上存在不足。筆者對如何優化文書寫作課堂教學,做到教與學,寫與練、審訓融合發展提出如下幾點看法。

      一、法律文書寫作與教學法庭實訓模式融合的必要性

      (一)法律文書寫作與庭審實訓融合是培養應用型法律職業人才的需要。

      第一、克服傳統課堂教學弊端,推進動手能力的提升。傳統文書寫作拘泥于知識傳授和文書格式的復制,教學過程、教學方法相對封閉和簡單,造成教學效果與崗位需求存在脫節。改革后文書寫作課程要搬到教學法庭來上,將文書課程與教學法庭、刑偵實驗、交管實訓教學融合在一起,相互滲透,有利于理論與實踐結合,促進理論知識向實踐技能轉化,有助于克服傳統法律職業教育的弊端,推進職業素質教育。通過真實法庭的審判環境,幫助學生增強理實結合的能力。有助于教師運用多種教學模式,開發文書寫作與庭審融合的課程模塊。集培養學生法律實務操作技能、創新思維等能力于一體的綜合性實踐課程。通過分階段加強案例分析能力、證據運用能力、法律解釋能力、對抗辯論能力以及語言表達技巧等法律實務知識,增強學生的實戰能力,最終實現學生整體素質的提高。

      第二、轉變教師觀念,注重實踐教學。庭審實訓的效果可以給師生留深刻的印象,對于師生來說,只有親身經歷了庭審實踐、偵查仿真實訓、交通管理實訓,才能真正了解理論與實踐的差距,才能做到教學練戰、知行合一。才能準確把握培養目標,逐漸擺脫陳舊滯后教材和單純理論的桎梏。法律文書的制作能力絕對不是講課講出來的,而是培養、訓練和寫出來的,教師的職責是對學生進行培養和訓練。作為實訓技能綜合課程進行開發,制定科學的實訓大綱,采取集體備課集中智慧,由承擔訴訟、口才、文書的教師和實務界組成教學團隊在實踐中探求,攜手去解決存在的問題,才能全面提升教學質量。

      (二)法律文書寫作課程教學模式創新是順應司法改革的需要。

      司法公開的核心價值在于維護和促進社會公平和正義,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法律文書公開是司法公開的基礎環節,也是陽光司法、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的內在要求。法律文書公開的關鍵,在于提高文書寫作質量,增強法律文書的說理性,因為法律文書直接承載司法活動,展示司法過程,體現司法結果,只有讓公眾知曉并明了法律事實的認定和法律適用之間的邏輯關系,才能從根本上化解矛盾。隨著司法改革的不斷深化,對法律文書寫作的要求越來越高。法律文書寫作既是司法工作人員的一項基本技能,又是實踐智慧的體現,這就要求教師能順應司法改革的潮流,運用靈活的教學方式,建立起開放式的教學模式,使教師和學生轉換角度進行研究和學習,引導學生在庭審教學實踐和模擬訓練中自覺地從事寫作實踐訓練活動。

      二、打破傳統,更新理念,拓寬視野,重新定位課堂主體

      (一)更新課堂教學觀念,讓教師與學生"動"起來

      第一,從以教師為中心走向以學生為主體。傳統的教學活動的弊端是教師是課堂主角,束縛了學生的思維。只有最大限度地讓讓學生"寫"起來,激發學生的主觀能動性。我曾在課堂教學中,用身邊發生的典型案例讓學生扮演不同角色,站在不同角度,代表不同群體,思考、分析、寫起來,不管對與錯,寫得好與壞,先讓學生動手,只要學生動起來,一切都好辦,這個辦法得到學生的普遍認可。學生的主動性大大激發了教師教的積極性,課堂教學也更加有活力、有生機。

      篇(11)

      一、人民法院判決房屋轉讓合同無效,無效的合同自始無效。這一轉讓行為相當于沒有發生過一樣。雖然這也屬于“經登記的房屋所有權消滅”,但不能由房屋受讓人持房屋所有權證前來申請注銷登記。因為《房屋登記辦法》所說的注銷登記是指依法登記的權利因法定原因消滅(如房屋滅失、抵押權消滅等)時應辦理的登記。而在本例中,是由于登記行為無效原因而導致登記錯誤,“即便完成登記,物權變動也溯及到法律行為成立時而自始不生效”(《房屋登記辦法釋義》第379頁)。所以本例應當辦理更正登記而非注銷登記,將房屋所有權更正為原產權人所有。

      本例中除了房屋受讓人可以申請更正登記外,出讓方也可以持生效的法律文書申請更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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