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勞動糾紛協議書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問:湖南李鳳蘭
――我單位有名職工,因生育領取了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請問還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嗎?
適用文件:《關于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 [2008] 8號
答:
文件規定:“生育婦女按照縣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于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W
從事林業方面工作提前
退休的工種文件有哪些
問:黑龍江周斌
――我是林業企業職工,想了解一下有關在林業企業中可以按特殊工種辦理退休的文件。
答:
林業方面主要有:
1.勞動部關于林業企業中的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種退休問題的復函(〔62〕中勞薪字第203號)
2.勞動部關于森工企業18個工種應列入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種意見的復函(〔63〕中勞護字第49號)
3.林業部關于林業提前退休工種問題的通知(摘錄)(林工字〔[1989]146號〕
4.林業部關于林業行業提前退休工種范圍的通知(林工通字〔1992〕80號)W
一次終局裁決的案件有異議如何處理
問:內蒙古王大力
――我是一個街道的法律工作者,經常接到爭議案件,請問用人單位對一次終局裁決的案件有異議如何處理?單位對調節書、裁決書不執行咋辦呀?
適用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答: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訟。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期滿不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W
哪些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
問:遼寧房珍
――我有位同事,父親去世后,他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求發放喪葬費等被拒絕。他申請勞動仲裁,仲裁機關以不屬于受案范圍為由不受理,這事真的不屬于勞動爭議嗎?
適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法釋〔2006〕6號
答:
下列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
(一)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三)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四)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五)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六)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糾紛。W
本欄責編/王歡
wanghuan-01@
Tips
遼寧沈陽市劉暢同志注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等問題的答復》,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適用勞動法的規定處理。
遼寧葫蘆島市韓素英同志注意:
[中圖分類號]D922.5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06)05―0132―03
近年來隨著高等教育的快速發展,大學畢業生每年大量遞增,而在一些高校實行“雙向選擇”和“自主擇業”過程中,學生和用人單位違約現象時有發生,這在社會及學校都造成了一定的影響。究其原因,主要有兩方面:一方面是當事人法律知識缺乏或法律意識淡薄;另一方面是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定的“協議書”不盡完善,還有一些欠缺性和不完整性,與《勞動法》也存在脫節的問題。因此,大學畢業生在就業中,往往會產生一些糾紛,對于糾紛,用人單位與畢業生雙方都各有苦衷。那么,通過什么樣的方式來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用什么方式來預防糾紛的發生?筆者以招聘過程中的親身體會談一點關于大學生違約現象的法律思考,以達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一、就業協議書的概念、性質和特征
就業協議書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于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對于雙方的基本條件以及即將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部分基本內容的大體認可,并經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高校就業部門同意和簽證,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主管部門簽字蓋章,即具有法律效力,也是將來雙方訂立勞動合同的依據。從法律意義上說,協議書若要具有法律效力,它就要具備合同(或契約)的性質和特征。因此,就業協議書應是當事人(畢業生、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聘用關系),明確權利、義務的協議。就業協議應具有以下特征:
1.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必須相一致。協議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才能成立。只有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雙方當事人雖都有意思表示,但相互之間意思表示的內容不一致,協議都不能成立。
2.協議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協議的雙方當事人,一方是畢業生,另一方不論是行政機關、事業單位還是企業等,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雙方沒有上下和高低之分。
3.協議應具體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為確立一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因此,不發生任何法律后果、不涉及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協議是沒有法律意義的。
4.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協議既然是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的,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因而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同時也得到國家法律的承認與保護。因此,雙方當事人都必須認真、嚴格地履行各自應承擔的義務。
二、大學生就業過程中違約的原因分析
大學生違約的原因有很多,筆者經過深入實際的調查,認為大致有以下一些原因:薪水不理想是大學生毀約的直接原因之一。雖然很多畢業生把“發展空間”列為擇業的第一選擇,但到了最后,薪資就成了最現實的問題了。尤其是看到周圍同學拿著比自己多的薪水,在攀比心理作祟下,違約也就變得順理成章了。對于一心想進發達城市的畢業生來說,他們當中有很多人是為了解決戶口問題而不斷地違約。其次,因為考研、考博、出國留學等而違約。第三個原因,筆者認為就是社會背景的差別。“關系生”、“條子生”等屬于特殊利益集團畢業生,由某某領導向用人單位打個招呼,因為該領導所在的機關對用人單位的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用人單位怎敢不答應?于是,該類畢業生找工作如魚得水。第四,大學生誠信缺失。高校法制教育雖然取得了一定成績,但現實情況不容樂觀,大學生對法律的信任度、法紀的遵從感還比較低。隨著高校的擴招,大學生就業壓力越來越大,大學生為了找到一份好工作,跟許多家單位簽約,有的甚至撕毀就業協議。這種趨勢長期發展下去,勢必會影響到大學生甚至學校的信譽度。最后,也許是客觀原因,即目前使用的協議書存在的問題。按照1997年3月24日國家教委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的要求,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都統一制定了在本轄區內使用的格式協議書。但這樣的協議書隨著形勢的發展愈來愈顯示出其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統一格式的協議書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協議的內容過于簡單,基本上沒有涉及雙方當事人的具體權利和義務。
(2)沒有違約責任條款。比如:雙方各有哪些權利和義務、什么情況屑違約、違約后誰承擔責任、承擔什么樣的責任等等,均沒有規定,所以容易產生糾紛,而且產生糾紛后也不易解決。
(3)協議書不具備合同的法律效力。該協議書只能是一種意向書,不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以致造成當事人違約而另一方無法受到相關法律保護。如有的單位,特別是有些大型企業集團(包括私營企業)在供需見面會上與學生大量地簽訂協議,從而造成一種轟動效應,但事后卻設置種種條件,限制一部分學生進入;另外,一部分學生同時和多家單位簽協議書,最后只能選擇一家。這種問題的出現,歸根到底是協議書不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所致。
三、違約造成的后果
大學生走人社會,首先要碰到的就是《就業協議書》的簽訂問題。每年高校就業指導中心都會接到不少用人單位投訴,明明與學生簽訂了《就業協議書》,可到了正式報到期,才發現“煮熟的鴨子竟飛了”。筆者在招聘過程中,就遇到過這樣的例子:在2005年上半年的招聘過程中,有很多較優秀的應屆碩士研究生,當時學校很看好這批“名校”畢業的學生,決定將他們作為重點人才引進,并幫他們解決了戶口落戶的問題。可當戶口等一切問題落實后,個別研究生卻突然提出毀約。用人單位花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參加人才交流會等,一旦違約,一切工作付之東流,全得另起爐灶,造成工作被動。用人單位往往將畢業生違約當成是學校管理不嚴,影響學校和用人單位的長期合作關系,由于對學校懷疑,以后可能不會再到學校來選畢業生。現在買方市場競爭激烈,沒有需求,也就沒有畢業生的就業。隨著高校擴招,畢業生將成倍增加,學校作為簽字方之一因為極個別人影響到整體的利益和聲譽;對其他畢業生也有影響,作為一個單位,錄用你就不能錄用其他畢業生,日后違約,當初想去的畢業生不一定能補缺,造成信息浪費。高校大學生應是講誠信、講法制的踐行者。因此,大學生在簽約過程中要做到慎重選擇、認真履約。
四、解決大學生就業過程中違約現象的法律對策
(一)對大學生來說,簽定就業協議書應注意
的幾個問題
1.認真審查協議書的內容。協議書的內容是整個協議書的關鍵部分,畢業生一定要認真審查。首先審查協議內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和政策;其次審查和仔細推敲雙方權利和義務是否合理;第三要審查清楚除主協議(即主合同)外是否有附件(即補充協議),并審查清楚其內容。
2.寫清補充協議內容。由于現在使用的格式協議書內容簡單,畢業生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就原協議書中未能體現的具體權利和義務用補充協議形式表達出來。按照《勞動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就業協議書協議內容至少應具備以下條款才能具有法律效力:服務期;工作崗位;工資報酬;福利待遇;協議變更和終止條款;違約責任。必須指出,補充協議書和主協議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單位主體資格是否合格。協議雙方的資格是否合格是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這里主要是指用人單位的資格)。用人單位,不管是機關、事業單位還是企業(不包括私營企業),必須有進入的權力。如果其本身不具備進入的權力,則必須經其具有進人權力的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因此,畢業生簽約前,一定要先審查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
4.寫明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協議當事人因過錯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它是保證協議履行的有效手段。鑒于實踐中畢業生及用人單位違約率有所增加的狀況,協議書中違約條款就顯得更為重要。因此,在協議內容中,應詳細表述當事人雙方的違約情形及違約后應負的責任,同時還應寫明當事人違約后通過何種方式、途徑來承擔責任。這樣,才能更有利于當事人雙方履行協議,也有利于以后違約糾紛的解決。
5.審查用人單位及上級主管機關簽署的具體意見。用人單位及上級主管機關簽署的意見應具體、準確,應和協議書的內容相一致。
6.注意與勞動合同的銜接。一般而論,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后。如果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就工資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約定,可在就業協議備注條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訂立勞動合同時對此內容應予認可。由于畢業生就業協議簽訂在先,為避免在日后訂立勞動合同時產生糾紛,應盡可能將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體現在就業協議的約定條款中,并明確表示在今后訂立勞動合同時應予確認。否則,雙方日后就勞動合同有關內容達不成一致意見,且事先無約定時,若畢業生表示不愿意在該單位工作,用人單位可能會反過來要求畢業生承擔違反就業協議的責任,大多數就業糾紛就屬于這種情況。因此,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應就勞動報酬、試用期限、住房、服務期限等勞動合同中的主要條款與用人單位事先協商,體現在就業協議中,并將協議結果以書面形式表達,而不能僅僅只作口頭約定。當前一些用人單位,特別是一些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在招工時把條件講得很好,但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一旦到單位工作后,用人單位卻根本不履行自己的承諾,或者在履行上大打折扣,從而損害畢業生的合法權益。因此,如果大學生還沒有確定到該用人單位,在簽協議前最好先與用人單位探討違約金的問題,爭取把違約金降到最低。
(二)對用人單位來說簽定就業協議書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避免試用期過長。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考察、了解對方當事人而約定的期限。《勞動法》規定了試用期的大原則,即試用期不能超過6個月。用人單位可以借鑒《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該規定明確表示,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得設試用期;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另外,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2.違反協議或合同的違約金。按照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或協議中可以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但其是有上限的。現在規定的上限是12個月的工資總和。還要注意的是,勞動合同中只規定單方違約是不公平的,企業違約同樣要負責任。
隨著我國高校畢業生就業逐步從計劃走向市場,原來維系就業關系的分配計劃就逐步被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 下稱“就業協議書”) 所取代,但由于我國理論界對就業協議書的法律性質認識并不一致,導致實踐中出現許多爭議。筆者現對就業協議書的法律性質問題做出粗淺的探討,初步分析就業協議書存在的缺陷,指出其可能的完善途徑。
一、就業協議書概述
近年來,我國有些學者對就業協議書進行了初步研究,他們對就業協議書所下的定義基本下一致。筆者在總結有關學者的研究成果的基礎上,試圖為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下一個比較完整的定義。筆者認為,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是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掌握、調控、服務高校畢業生就業的管理手段的載體,是由國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區就業主管部門統一制作,經過特定管理程序后生效,作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在畢業生就業過程中明確各自權利和義務關系的書面協議。目前,就業協議書在微觀層次上具備的功能: 一是作為學校和主管部門對畢業生進行派遣的依據, 二是作為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工作的依據。然而, 由于就業協議書產生于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對其進行規范的政策和法律規定的相對滯后,其在我國現階段的法律體系中難以找到直接的明確的定位,導致人們對它的法律性質在難以達成一致認識。另外由于就業協議書本身存在缺陷,在產生糾紛時,解決糾紛應該適用什么法律?應該遵循什么途徑去解決該類糾紛,我國的學者們也有不同的認識與看法。于是就業協議書的問題逐漸受到我國法律界學者重視,引發了人們對就業協議書本身及其相關問題進行深刻思考。
二、就業協議書的法律性質的試析
1.我國理論界對就業協議書法律性質的不同認識
對于任何一種法律現象,只有明確其法律性質才能更好地解決其存在的一系列問題,對就業協議書也不例外。目前理論界對其法律性質仍存在較大爭議, 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說法: 第一,就業管理手段說。即認為就業協議書是畢業生就業管理的手段。第二,意向書說。即認為就業協議書是一種意向書,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三,合同說。即認為就業協議書是合同。第四,勞動合同說。即認為就業協議書是勞動合同。
2.筆者對前述幾種學說的簡單評述
筆者認為,上述第一種說法只看到就業協議書的外殼,沒有看到其所載負的實質內容。就業協議書確實教育行政部門對就業工作進行管理的載體,確實具有行政管理的因素。但是,就業協議書在作為作管理手段的外殼之下,包含著非常重要的實質內容,就業管理手段說將就業協議書的法律性質簡單化,無法為解決就業協議書帶來的一系列的法律糾紛提供幫助。
第二種說法認識到了就業協議書中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就建立勞動關系的意向性, 但不承認就業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卻有失妥當,其嚴重后果是使連結著廣大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的社會關系處于法律調控范圍之外,使廣大群體的權益處于無法受到法律保護的危險境地,明顯不符合公共利益。在我國現實司法實踐中,已經存在的根據協議書追究違約責任的司法判決,更進一步證明了這種學說與現實格格不入。
第三種說法認識到了協議書的契約性,指出了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是平等主體在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使就業協議書具有了合同的全部要件,進而認為由履行就業協議所引起的糾紛應該適用合同法及民法通則。筆者贊同這種說法,其理由隨后詳細予以陳述。
第四種說法似乎也有一定的道理,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 一是就業協議書是簽訂在畢業生真正成為用人單位的勞動者之前, 其身份是生,不是勞動法中規定的合格的勞動者; 二是就業協議書中雙方達成的協議內容非常簡單,沒有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勞動合同所應包含的基本約定內容,并且現實情況是畢業生到單位報到之后往往會重新簽訂一份詳細的具體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勞動合同,而讓就業協議書作廢,因而這種說法無法令人信服。
3.筆者認為就業協議書是民事合同的理由
(1)就業協議書實質上是雙方主體。以就業協議書的主體而論,相信很多學者都贊成,其實質主體應只是用人招人單位與畢業生兩方,即其實質上是雙方主體,因為雙方主體的權利義務占了就業協議書中規定的權利義務的絕對主體部分。第三方在就業協議書中只是一個形式主體,其幾乎不對就業協議書承擔實質性的法律義務,我國有的省份將就業協議書由三方協議改為二方協議即是最好的證明。因而形式主體不應成為我們判決其法律性質的主要影響因素,我們應去除形式,從本質上來認識就業協議書的法律性質。我國有部分學者認為就業協議書是三方主體,在認識上過分受形式所束縛,未能透過形式看本質所形成的結論。
(2)現階段協議雙方在簽訂就業協議書時,其法律依據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我國部分學者認為,就業協議書的依據是《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筆者認為,這種表達方式實際上是不清楚的,容易產生誤導。應該說就業協議書作為管理手段的這種載體產生的依據是前述兩個文件,教育行政部門及就業指導部門管理就業協議書的依據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而作為每一份具體的就業協議書,由于其具有了特定的內容,作為就業協議書的實質主體的用人單位與畢業生,他們在簽訂就業協議書時,其所遵循的原則是主體平等及意思自治,同時也強調內容合法。也即是說,用人單位與畢業生在簽訂就業協議書時,他們所遵循的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他們簽訂就業協議書的法律行為實質上是依據了民法通則及合同法。
另外,我們通常所說的就業協議書,指的是具體的就業協議書,也即是具有了確定的用人單位及確定的畢業生的就業協議書,而不是指僅作為管理形式載體的未加入具體權利義務的就業協議書。因而筆者認為就業協議書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由于協議主體在簽訂就業協議書時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則,其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及合同法,就業協議的內容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要求,而且就業協議書還只是一個在特定階段有效的協議,至用人單位與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后,就業協議書即失效。因此,在我國現行法律沒有明確其法律性質之前,筆者認為應該綜合前述特點,將就業協議書定性為民事合同,其引起的法律糾紛適用民事、合同法律。
三、現行就業協議書存在的主要缺陷
1.沒有區分協議主體與監督主體,造成主體混亂
現行的就業協議中有三方主體,其中用人單位與畢業生為真正合格的協議主體,協議中的第三方學校或就業主管單位實質上是監督主體,但因現行就業協議中對此沒有明確加以區分,造成主體混亂。
2.協議及其相關管理規定對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的權力邊際未做出明確規定,容易產生權力尋租
由于協議及其相關規定對教育行政部門的權力邊際未做出明確規定,造成部分教育行政部門或就業指導部門利用現行規定的漏洞,謀求部門的不正當利益,使得畢業生或用人單位的利益受損。
3.就業協議的內容過于簡單,不利于維護畢業生的合法權益
現行的“三方協議”一般由三部分組成。第一部分主要規定三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第二部分主要規定的是協議的基本內容,包括甲方和乙方均已相互了解,自愿達成協議,丙方經審核同意乙方到甲方工作;三方中有一方要變動協議,需提前一個月征得另外兩方同意,并承擔違約責任,向另兩方交納違約金;所有未盡事宜及甲乙丙三方要求注明的其他內容,視為協議書的一部分。第三部分主要是三方的簽名和蓋章。由此可見,三方協議的內容主要強調雙方達成就業意向,至于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要求作為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主要內容如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地點、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社會保險等均基本上沒有規定。
四、對完善就業協議書的建議
筆者認為,要使改進及完善就業協議書的工作得到順利推進,首先必須保證改進或完善后的就業協議書能夠擔任起目前其所肩負的任務。現行的就業協議書肩負的任務有二種,其一為國家行政部門對畢業生就業情況進行了解、統計、調控的任務;其二為推進畢業生就業市場化任務。第一種任務可以通過強化畢業生就業協議鑒證、登記制度來完成,第二種任務則可以通過將就業協議書逐步發展為附條件并且附期限的勞動合同來實現。因此,筆者對完善就業協議書的建議包括以下幾點:
1.明確不同主體的角色與權利義務,變三方主體為雙方主體
明確合同的權利義務主體為用人單位及畢業生,合同僅保留雙方主體。同時明確目前的第三方是合同的鑒證、登記、管理合同的主體。
2.規范教育行政部門職權,規范就業協議的管理程序
明確教育行政部門的職權有利于限制、減少部門利益。將就業協議的鑒證、登記、生效程序規范化,有利于保障招人單位及畢業生的權益。
3.逐步將就業協議發展為附條件、附期限的勞動合同
以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為基本要求,充實協議書的內容,從協議書與勞動合同順利過渡做起,最終實現將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合二為一,將就業協議書發展為附條件、附期限的勞動合同。其所附的條件為學生能夠順利畢業,達到其在合同中與用人單位約定的條件。其所附的期限為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簽約學生畢業后到用人單位報到之時。
總而言之,現行的就業協議書存在諸多缺陷,但其每年涉及的相關利益群體卻是龐大的,因而需要有關部門與相關利益群體合力逐步去改進、完善它,以促使相關利益群體的利益得到保障,實現和諧就業,創建更加和諧的就業關系。
參考文獻:
[1]林鋌.淺析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法律性質.襄樊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5,(05).
[2]張冬梅.就業協議書.存在的問題及其解決之策.大學生就業,2005,(24).
(一)人民調解協議及其性質
人民調解協議是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糾紛當事人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主義道德,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通過平等協商、互相諒解,對糾紛的解決自愿達成一致意見的意思表示。在此條件下,糾紛當事人和進行調解的工作人員要解決矛盾糾紛,應當充分認識和了解,本著自愿、協商、諒解,才能在不違背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主義道德的前提下解決矛盾糾紛。就人民調解協議有兩種形式:
一是口頭協議。對于簡單的糾紛,在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達成口頭協議。這里著重在同意。
二是書面協議。根據《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第34條的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解決的糾紛,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或者當事人要求制作書面調解協議的,應當制作書面調解協議。這就不難看出,書面協議:①有民事權利義務;②當事人要求。
人民調解協議的性質,在《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第5條規定十分清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已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凡是符合下列四個條件的人民調解協議,也就具有民事合同性質:
第一、主持調解的必須是人民調解委員會;
第二、調解協議必須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
第三、調解協議的形式是書面協議;
第四、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
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人民調解協議就有民事合同的效力,當事人就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已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這就充分體現了人民調解協議的實質所在,反之,則成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不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調解協議,不具有民事合同性質。
它的性質是:①人民調解組織主持協商,認可和制作的;②糾紛當事人雙方同意的;③具有一定權威性和社會約束力的群眾自制組織的調解文書。這種調解文書雖然也具有一定的群眾權威性和社會約束力,但是卻不具有不可爭議的國家權威性和強制執行力。因此,任何一方反悔,對協議的合法性、公正性與可行性提出質疑,都是正常允許的。
(二)人民調解協議應具備的條件、內容
就人民調解協議應具備的條件,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中,為有效的人民調解協議規定了三個實質要件:
第一、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所謂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當事人具有能夠獨立實施任何民事法律行為的資格。依《民法通則》第11條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已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二、“意思表示真實”。
即調解協議正確反映當事人的意志,并非因重大誤解、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訂立的調解協議或者訂立調解協議時顯失公平的。
第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人民調解協議必須同時具備《司法解釋》規定的三個條件才能有益效。另外,《司法解釋》第五條作出了關于人民調解協議無效的情形,也作了實質性規定:
1、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2、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3、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4、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強迫調解的,調解協議無效。
人民調解協議的內容體現在,人民調解協議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水平和質量的集中體現,制作符合規定要件的人民調解協議是人民調解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合法的調解協議書應當是:
主體合法。即雙方當事人應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內容合法。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
形式合法。應采用書面形式。
同時,人民調解協議書制作要規范,其格式按照司法部統
一制定的模式制作。根據《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第35條中明確規定,調解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是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包括: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民族、年齡、職業、單位或住址等自然情況。
二是糾紛簡要事實、爭議事項及雙方責任。即當事人雙方產生糾紛的主要原因、過程,所爭議的具體事項及內容,以及在該糾紛中雙方當事人各自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在這里需要說明的是,由于人民調解活動是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進行的,目的在于增進群眾之間的團結,消除紛爭。因此,在制作調解協議時,應避免使用過于激烈或尖銳的語言,并且使當事人都能夠接受。只有這樣,才能起到更好地疏導矛盾糾紛,化解紛爭的作用。
三是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即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當事人應在互諒互讓、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一致意見。這是人民調解協議最關鍵的部分,也是調解活動獲得成功的具體體現。因此,在調解協議書中,當事人雙方應當享有什么樣的權利、承擔什么樣的義務必須清楚、明確和具體,不能含糊其詞、責權不明,以免在實際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影響和削弱調解效果。
四是履行協議的方式、地點、期限。履行調解協議的具體方式有許多種,具體適用哪一種或幾種方式都要在協議中寫明。同時,調解協議的履行地點、具體期限要在調解協議中加以明確,避免因方式、地點、期限不明導致協議無法得到實際履行,當事人的權益無法得到及時保護。
五是當事人簽名或蓋章、調解主持人簽名或蓋章,人民調解委員會加蓋印章。調解協議書制作完成后,要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表明雙方當事人對該協議的認可,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由調解主持人簽名或蓋章和人民調解委員會加蓋印章表明該調解協議是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書制作完成后,由糾紛當事人各執一份,人民調解委員會留存一份,以便查閱歸檔。
(三)人民調解協議書的特點
人民調解協議書是人民調解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人民調解協議書是人民調解組織依照司法部頒布的規章規定程序,對所受理的民間糾紛作出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書面協議,有其相對固定的特點。規范調解協議書,需要廣大的人民調解員充分掌握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性質、作用及其特點:
1、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權威性。人民調解協議書是民間糾紛調解活動的載體,是調解矛盾糾紛后人民調解員制作的特殊“產品”,記載民間矛盾糾紛全過程。與調解筆錄相對比,調解筆錄僅能客觀地反映調解過程,而人民調解協議書則是人民調解組織對民間矛盾糾紛調解過程及結論的總結,是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以及公序良俗原則所作出的最后結論,故具有極大的權威性。
2、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法律性。人民調解協議書是人民調解組織制作的法律文書;人民調解協議書產生的過程是依照受理、調查、調解、記錄、履行、回訪等程序進行的;人民調解協議書對矛盾糾紛爭議事項的調解結論是依照法律規定和社會道德規范作出的;人民調解協議書的語言是規范性、嚴肅性的語言,記載的是人民調解員真實的工作實績。因此人民調解協議書具有較強的法律性。
3、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準確性。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要具體把握:一是人民調解協議書的用詞造句要嚴謹,每一個詞,每一句話,甚至每一個字和措辭,只有一個解釋,不能模棱兩可。二是人民調解協議書要適當,不夸大、不縮小、不渲染,要實事求是,不能使用形容詞。三是語言要精確,使人一看就懂。四是用詞要規范。要使用法律和當通行的標準化語言,忌用方言土語,更不能把當事人攻擊性的、謾罵性的語言寫進人民調解協議書內。
4、人民調解協議書的邏輯性。人民調解協議書的邏輯性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指人民調解協議書的結構是三段論的邏輯推理關系。調解協議的通篇結構,除了首部和尾部,可分為認定事實、調解依據、調解結果三大部分。這三大部分是三段論的邏輯推理關系。認定事實是小前提,調解依據是大前提,調解結果是結論。如:事實是張三違約;調解依據是違約應承擔民事責任;結論是張三應如何承擔責任。如果認定的事實不清,所依據的證據不足,則是小前提不成立;如果適用法律不當,則是大前提不成立。無論是小前提不成立還是大前提不成立,都可能導致推理出的調解結論錯誤,即矛盾糾紛的調解結果錯誤。人民調解協議書的邏輯性體現的另一個方面,是在認定事實和確定當事人的責任時,通常運用邏輯推理的方法進行證明。
5、人民調解協議書的證明性。就證明性而言,應從調解矛盾糾紛的實際工作考慮。一是對矛盾糾紛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結論的證明。當事人一方向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總是在某一方面發生了矛盾糾紛,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發生了爭議。而人民調解組織的調解結果確定了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人民調解協議書就是法律意義上的證明書。二是對結論產生的合法性、正確性的證明。調解協議通過對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詳細闡述,證明人民調解組織對矛盾糾紛實體處理的合法性和正確性。三是對調解程序正確性、公正性的證明。
6、人民調解協議書的公開性。人民調解協議書應當公開表述矛盾糾紛的調查過程;公開表述矛盾糾紛調解過程中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和人民調解組織的認證情況;公開表述人民調解組織對所調解事項適用法律、法規的意見。也就是說,除調解組織內部討論矛盾糾紛調解意見等情況不公開以外,其余矛盾糾紛調解情況應當全部在人民調解協議書上公開。
7、人民調解協議書的公正性。人民調解是增強人民調解社會公信力的渠道除了調解過程,就是人民調解協議書。人民調解協議書通過公開人民調解組織所采用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等情況,充分展示調解結論的公正性,使人民調解協議書成為增強人民調解社會公信力的載體。從另一個意義上說,能夠參加調解的人員畢竟有限,甚至有的矛盾糾紛當事人只委托其近親屬作為人參與調解,本身未能親身感受人民調解所獨有的魅力。另外,一件矛盾糾紛的調解過程只是歷史上的一個瞬間,時間久了,人們就會淡忘。而人民調解協議書可以為許多關心矛盾糾紛調解過程的人所閱讀,可以永久保留。
(四)人民調解協議的履行、回訪和變更
人民調解協議的履行,指當事人遵照人民調解協議,實現雙方權利義務的活動。它是人民調解活動的繼續和完成。履行人民調解協議的意義:一是實現協議所規定的權利;二是增強人民內部團結;三是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和社會公德。
履行調解協議的方式,可以區分為自覺履行和督促履行兩種:
1、自覺履行。就是在調解協議中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亦稱義務人),不需要人民調解組織的督促和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亦稱權利人)的催促,自覺主動地履行協議中確認應盡的義務事項和具體要求,使協議得以兌現。
在人民調解工作中,大多數當事人能夠自覺履行調解協議,因為調解協議的達成執行了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主義道德,在內容上體現了當事人的意志,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協議的達成是在當事人提高了認識的基礎上,出于自覺、自愿的心理,心平氣和地進行協商的結果。
2、督促履行(也稱說服教育履行)。就是在協議確認的履行義務的時間已到或者已經超期,而義務人還沒有履行義務的情況下,人民調解組織去提醒、催促義務人履行義務。在此需要強調的是,督促不是強制,而是促使當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積極履行自已所承擔的義務。《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第37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的,應當做好當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
在人民調解工作中,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達成調解協議之后,最關心的事情就是當事人雙方能否信守履行協議。沒有自覺履行,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在確認其沒有不履行協議的正當理由后,對不履行調解協議的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告知其相關法律、法規關于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調解協議的規定,并講明不履行協議的利弊關系。作為調解協議,只有在雙方自愿信守、自覺履行 協議規定事項之后,具體矛盾糾紛才完全徹底消除,調解才算最后成功。所以,人民調解委員會在達成協議后,還要進行回訪,了解思想動態,繼續進行法制宣傳與道德教育等思想工作,督促雙方履行協議,鞏固調解成果。
在人民調解工作中,有一個十分突出的特點,就是自始至終沒有國家權力強制性,就意味人民調解不存在執行問題和執行程序。它只有履行,而履行是出于當事人自覺自愿的行為。因此,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后反悔,拒不執行,或者履行了協議規定的部分義務而不履行剩余的其它部分義務,那么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采取:
①經人民調解委員會研究決定,認為反悔有理,雙方當事人又請求或者同意人民調解委員會重新調解的,可以重新調解;
②對反悔有理,但不再接受人民調解委員會重新調解的,以及經人民調解委員會研究決定,認為反悔無理,再次說服教育,講明無理反悔后果,動員自覺履行而無效的,都應先告知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其他解決矛盾糾紛的方式。人民調解委員會應正告當事人切不可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也不可擴大矛盾糾紛,造成嚴重后果。
在現實工作、生活中,確有當事人在沒有任何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拒不履行已達成的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又反悔的。對于這種情況《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第37條第三款規定:“對經督促仍不履行人民調解協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請求基層人民政府處理,也可以就調解協議的履行、變更、撤銷向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通過行政和司法程序,審查人民調解協議,對正確的予以糾正,從而對人民調解協議實施保護與監督。《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第38條規定:對當事人因對方不履行調解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又反悔,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原承辦該糾紛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配合人民法院對該案件的審判工作。
3、人民調解工作的回訪、變更
《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第36條第二款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適時進行回訪,并就履行情況做出記錄。”
回訪指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達成調解協議后,適時派員了解、掌握、檢查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聽取當事人和有關群眾的意見,鞏固調解成果。回訪的意義和作用在于:其一,通過回訪及時了解情況,總結調解經驗和改進調解方式、方法;其二,通過回訪,可以及時發現并采取措施解決可能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使矛盾糾紛得到徹底的化解;其三,回訪工作是對群眾進行法制宣傳教育的重要方式之一。做好回訪工作,應堅持做到:
第一,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要本著對當事人負責的精神,認真進行,講求實效,不走過場。
第二,回訪工作必須及時。人民調解委員會要在調解協議達成后的適當時間內派員進行回訪,以便及早發現和解決新出現的情況和問題,減少工作中失誤的影響擴大。
第三,回訪應當有重點地進行。對那些比較復雜、疑難的矛盾糾紛,或者協議的履行有一定難度的矛盾糾紛,或者當事人思想情緒尚不穩定、容易出現反復的矛盾糾紛,要列為重點回訪的對象,堅持適時回訪。
第四,回訪必須注意發現問題,加強對當事人說服教育工作。如當事人思想出現反復,或是有些問題尚未落實的,或是未能完全履行協議的,調解人員都應當及時發現,針對不同情況及時采取措施加以解決。
人民調解協議一經達成后,當事人雙方就應當自覺履行,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在實踐中,由于客觀條件的復雜性和情況的不斷變化,以及調解人員和當事人的主觀條件限制,在調解過程中難免出現疏漏,比如對矛盾糾紛的主體、事實認定有誤,調解時適用的法律、法規不當等等,這就需要調解組織對協議的部分甚至全部內容進行修改和變更。
調解協議的變更,主要指協議雙方權利、義務的變更,即標的的種類、品種、規格、數量、質量等的變動,以及履行協議的時間、地點、方式或者其他權利、義務的變更。
根據《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第37條的規定,調解協議的變更,一是調解人員在回訪中發現原來的協議有錯誤或不當之處而提出變更;二是當事人認為原調解協議有不當之處要求變更。無論是哪種情況,都要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在取得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基礎上,進行重新調解。經重新調解,對調解協議進行修改或者撤銷原調解協議,達成新的調解協議并進行登記。
人民調解協議變更的后果是在當事人之間形成了新的權利義務關系,要求當事人按這種新的關系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同時,原調解協議所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自然失去效力。
(五)調解協議書的效力及其法律效力表現
所謂效力是指一種行為或文件發生一定的效果,也就是該行為或文件在社會上所產生的作用。一種行為或文件能否在社會上發生效力,是由它自身的性質決定的。因此,不同性質的調解協議就有不民的效力。例如,人民法院主持協商達成的法院調解協議,它的性質是國家審判機關審理案件所作出的一種具有國家權威性的法律文書,所以經合法送達當事人后,既不允許反悔,也不允許以同一訴訟標的再向人民法院或上訴,它就具有不可爭議和強制執行協議的效力。
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它的性質是群眾自治組織的調解文書,具有合同性質的法律效力。但不等于強制執行力。調解協議主要靠當事人的誠信自覺履行,只有經過人民法院確認的調解協議,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
調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首先表現在,它是由國家法律規定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達成的解決矛盾糾紛的協議,作為法定的調解組織主持達成的協議,對當事人應當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其次表現在,協議是依法達成的,對有過錯的當事人來說,具有依法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的約束力。
甲方:
乙方: 性別: 部門及崗位: 通信地址:
因甲方承包經營合同到期,根據甲、乙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和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提前三十日與乙方協商,簽訂本協議,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雙方解除于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二、經雙方核對,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為 年_____個月,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收入為人民幣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元)。
三、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及雙方協商,甲方同意支付給乙方 個月的月平均收入作為補償,共計人民幣________元(大寫 元)。
四、乙方應按照甲方相關規定辦理離職手續,相關離職手續辦理完畢,甲方將于_________日內將上述款項結算支付給乙方。
五、甲、乙雙方在協議簽訂后,即終止勞動合同關系,并確保無任何勞動經濟糾紛,雙方應嚴格遵守約定條款,任何一方不得違約。
六、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月______日
最新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范文二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雙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下,經協商同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解除勞動合同。
二、 甲方支付乙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工資,共計 元。
三、 甲方給予乙方相當于乙方 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共計 元。
四、甲方根據公司年薪制薪酬支付方式支付乙方2014年剩余薪酬,共計 元。
五、甲方根據企業承擔比例以現金形式補發乙方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社會保險,共計 元。
六、乙方應于 年 月 日前辦理相關的離職交接手續,及與甲方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
七、甲方應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支付本協議約定的全部款項。
八、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
九、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乙方進行詆毀、誹謗、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
十、本協議是解決雙方勞動爭議的所有安排和規定,雙方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乙方不再因為原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費用、補償或賠償。
十一、上述協議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本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確認: 乙方簽字確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最新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范文三
甲方:(企業全稱):上海海特克太陽能電力成套設備有限公司 乙方:(個人姓名):
根據《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一致,就雙方解除勞動(關系)之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1. 雙方同意于年月日起解除之前簽訂的勞動合同(關系)。
2. 乙方已于本協議書簽署前完成了同甲方的工作交換.
3. 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年月工資元。經濟補償金償于當月日記入工資帳號內,截止本協議書簽署日,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糾紛及未了結的債權債務。
4.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是在明確工作關系后簽訂的關于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協議;而就業協議書是用人單位與高校畢業生相互選擇的關系的確定,學校作為畢業生管理部門承擔見證和監督職能。
勞動合同可根據《勞動合同法》處理,也可以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勞動仲裁機構報送;而后者由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在協商取得一致的基礎上訂立,報學校畢業生主管部門審查認可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值得注意的是,就業協議不能代替勞動合同。學生畢業到就業單位報到后,應盡快與用人單位簽定勞動合同。
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錄用畢業時所訂立的書面協議,但兩者分別處于兩個相互聯系的的不同階段,具體表現在:
1、主體不同:前者是指勞動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協議,這些勞動者既可是高校畢業生也可是其他人;而后者專指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工作協議。
2、內容不同:前者是在明確工作關系后簽訂的關于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協議;而后者是雙方相互選擇的關系確定。
3、處理糾紛的部門不同:前者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處理,也可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勞動仲裁機構報送;而后者由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在協商取得一致的基礎上訂立,報學校畢業生主管部門審查認可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值得注意的是,就業協議不能代替勞動合同。學生畢業到就業單位報到后,應盡快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畢業生報到上崗以后,有很多用人單位并沒有馬上與之簽訂勞動合同,而是以就業協議書及其補充協議代為履行勞動合同的職能。雖然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均為用人單位錄用畢業生時所訂立的書面協議,但兩者分處兩個相互聯系的不同階段,不能互為替代。
勞動合同與就業協議書的區別和關聯具體表現在:
(一)性質不同
就業協議書是畢業生在校時與用人單位協商簽訂的就業意向協議,也是學校編制畢業生就業派遣方案的依據;勞動合同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依法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是明確畢業生就業后從事何種崗位、享受何種待遇等權利和義務的依據。
(二)內容不同
就業協議書的內容主要是用人單位和畢業生就同意錄用和接受聘用達成一致意見,并初步約定將來就業的基礎條款,如服務期限、試用期限及試用期待遇等;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方方面面,對勞動權利與義務的規定更為明確和具體。
(三)時效性不同
就業協議書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時自動終止其效力;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有兩種:一是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二是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
(四)爭議解決的主要方式不同
就業協議書發生爭議,主要是按照現有的畢業生就業政策,由學校或上級就業主管部門出面協調解決;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主要是依據《勞動法》和《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采取調解、仲裁及訴訟的方式,通過嚴格的法律程序予以解決。
二、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訴訟外糾紛調解機制之必要性
1、建立、完善調解體系解決糾紛的需要。調解作為化解社會糾紛的基本手段,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上的調解,即訴訟調解,是與審判相并行的一種民事審判機制,是訴訟中調解,屬于狹義的司法調解。廣義上的調解,除了狹義訴訟調解外,還包括所有訴訟外糾紛調解手段,如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等。作為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基本手段之一的調解,是以消除當事人之間的對立與對抗為目的,能及時、徹底地治療和補救被糾紛破壞的社會關系,是重要的社會管理手段與工具。
2、銜接、互補訴訟內調解方式的需要。訴訟外調解作為與訴訟內調解相對的概念,二者在調解主體、調解性質、調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等方面均有較大不同。訴訟外調解的調解主體是除審判人員以外的第三人,而訴訟中調解的主體為法院或審判人員;訴訟外調解無須融于和受限于訴訟審判中,具有自身獨立性,調解的內容主要依賴當事人的自覺履行,調解協議書的效力較弱,不履行調解協議內容的,可以通過法院調解或裁判,而訴訟中調解是以審判權為基礎的調解,是司法機關對雙方矛盾糾紛進行裁決前最后一次謀求雙方達成一致的審判活動,是在法院或法官的主持和參與下進行的,調解協議書經雙方簽字送達后即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除非調解內容違法或違背當事人的真實意志。
3、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實現社會和諧的需要。調解將講法與說理相結合,最大限度地體現了當事人的處分權,有利于徹底化解社會糾紛,在維護社會穩定,實現社會和諧的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近年來,受一些觀念的影響,行政調解、人民調解、仲裁調解等訴訟外糾紛調解機制的功能受到了很大的制約,大量糾紛涌入法院,不僅增加了法院負擔,也使矛盾難以迅速地化解,增加了社會不安定因素。
三、構建我國的訴訟外糾紛調解機制
借鑒國外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成功做法,結合我國的調解經驗與國情,筆者以為,構建我國的訴訟外糾紛調解機制,應圍繞調解體系網絡、具體的制度運作等方面,從以下四個層次入手。
(一)法院附設調解
1、法院附設調解與法院訴訟調解的區別。法院附設調解不同于我國目前正大力鼓勵的訴訟中調解。雖然兩者都體現了法官審判權和當事人處分權的相互作用,都是為了盡量平衡解決當事人糾紛,防止訴訟過于遲延,避免訴訟費用過于高昂,獲得審判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雙贏等目的,但是,二者在性質和程序結構特征上存在較大的差別:訴訟中調解是以法院名義代表國家正式行使居中裁斷的審判權;依法設立的法院附設調解本質上屬于一種授權性的,受當事人處分權和法院審判權雙重制約的訴訟外程序。
2、法院附設調解的具體制度建構。法院附設調解是適合我國國情的一種重要的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建議可以先選擇在幾個區縣人民法院推行以人民調解員、律師、人民陪審員、退休法官等為調解人或公斷人的審前調解試點,然后再逐步推廣。
(二)行政附設調解
1、行政附設調解概述。行政附設調解是由國家行政機關或準行政機關所附設,包括行政申訴、行政調解、行政裁決、勞動爭議調解、等。行政附設調解也應同法院附設調解和民間調解一樣,均應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的基礎上,說服當事人互諒互讓,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的規定,讓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解決爭端。因此,合法和自愿是調解必須遵守的原則。但筆者認為,為構建行政附設調解制度,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醫療事故糾紛、拆遷裁決等有待進一步完善。
2、行政附設調解的程序啟動與效力。為了充分發揮行政附設調解的重要功能和積極作用,應當對行政附設調解的程序啟動和效力問題作出明確的法律規定:一是行政調解的啟動方式。根據是否依申請可分為依申請的行政調解和依職權的行政調解。依申請的行政調解,指法律沒有規定必須經過行政調解,而是只規定糾紛當事人可以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調解。
(三)民間調解
筆者把法院、行政機關以外的組織或個人所主持自治性的調解統稱為民間調解。民間調解類型多、內容廣,為了更充分的發揮當事人的主觀能動性,法律不能管得太多太死。我們只能從宏觀上構建一個法治框架:可以按照行政區劃設置相應的調解機構為當事人提供免費調解(當然,也可以收取必要的管理費用);建立由國家和政府按比例負責的資金制度(也可吸收社會資金);由調解法對調解人的資格和培訓進行規定。可以借鑒它國的經驗對受案范圍進行規范,為了充分體現對當事人選擇權自決權的尊重,法律可以規定,當事人是否到調解中心完全自愿。對于調解書的法律效力,可分兩種情況規定:在調解中心調解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未在調解中心調解的視情況而定,若當事人進行了公證,則具有強制執行力,除非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證明該公證違法或者內容不真實。如果沒有進行公證,則不具有強制執行力。
(四)調解—仲裁
調解—仲裁是糾紛當事人基于對金錢或時間的考慮,通過簽定協議達成合意,規定一旦調解無法就所爭議事項達成和解協議時,可以賦予調解人轉向仲裁人角色的權力,并據此作出一個具有拘束力的裁定,是將仲裁和調解、和解相結合的一種全新糾紛解決機制。仲裁和和解、調解是不同的糾紛解決方法,但是,“目前,世界上存在一種正在擴展著的文化,它贊成仲裁與調解相結合。這一文化長期以來存在于東方,現在正在以這樣或那樣的方向向西方和世界其他地區擴展。
仲裁與調解相結合作為解決糾紛的一種特別方式,與單獨的調解具有根本的區別。在仲裁與調解相結合時,主持調解的調解員就是同一案件仲裁庭的仲裁員;同時,將仲裁方式和調解方式實行有機結合,即調解成功,則仲裁庭可以依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結案;調解不成,則仲裁庭可以恢復仲裁程序繼續進行仲裁審理。調解并非仲裁的必經程序,不能帶有任何強制性。調解—仲裁糾紛解決模式將調解與仲裁相結合,充分發揮各自的優點,能促使糾紛得以更快更經濟地解決。隨著社會的發展,這種結合顯示出越來越強大的生命力。
20XX年7月31日21時10分許,肇事方駕駛“云A666G7”號轎車停放在柏果金雷賓館B樓西南面的坡上,在無人駕駛的情況下滑行與受害方敖晶停放在金雷賓館B樓旁邊的“云D777KA”相撞,造成敖晶的“云D777KA”轎車損壞。
事故發生后,經盤縣交通警察大隊進行現場勘察,于20XX年7月31日以“第520222820XX0027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認定:“桂俊勇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敖晶無責任”。
現經柏果鎮綜合治理辦公室主持雙方調解,雙方就相關賠償問題,自愿達成本協議:
一、車輛修理及費用負擔:
由肇事方桂俊勇在本協議簽訂后兩日內負責將敖晶受損害的車輛送到有資質的轎車修理廠家進行修復。修復車輛所產生的全部費用由桂俊勇負擔。
二、車輛修復期限:
肇事方桂俊勇應當在20XX年8月16日前將前述車輛修復后完好地交付給受損害方敖晶。其修復標準以“4S店”確定為準。雙方確定本車修理廠家為《柏果萬通修理廠》。車輛修復后,由肇事方及時通知受損害方在《萬通修理廠》進行現場驗收,并交付受損方敖晶。
三、車輛受損貶值補償金
肇事方除前述負責修復車輛外,另一次性補償給車輛受損害方敖晶人民幣叁萬伍仟陸佰元(¥35600.00),作為因新車受損貶值的補償。此款在本協議簽訂時當場給付,給付后由受損方敖晶出具收款收條。
四、違約責任:
雙方必須誠信守約,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否則承擔另一方所造成損失的200%損失賠償責任。
五、其他約定:
本協議簽訂后,雙方各自自覺履行約定,不得互相糾纏。否則承擔所產生的不利后果責任。
五、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持一份,調解主持單位存檔一份,并自簽字署名之日起生效。
協議雙方(簽章): 肇事方擔保人:
簽訂日期:
工傷調解協議書
甲方:貴州農熠農業開發有限公司
乙方: 黃成枝 身份證號:52020219570XX44727 乙方兒子:張保家 身份證號:5202021983XX188913 乙方兒媳:唐艷 身份證號:5225301988XX013348
乙方于2013年5月3日,在甲方大棚上班時,因工作失誤,造成右大腿受傷,導致“ 右側股骨下段骨折”。雙方均認可該次事故為工傷。為了解決雙方的勞動糾紛,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工傷待遇賠償金陸萬貳仟(¥62000.00)元,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打入乙方貴州農村信用社賬戶622893 0001 00160636 1。該賠償金包括:①乙方因工傷停工留薪期待遇薪金、②生活護理費用、③住院伙食補助費、④一次性傷殘補助金、⑤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⑥傷殘就業補助金、⑦營養費、⑧繼續醫療費用、⑨其他因本次事故應當支付的費用。
二、在支付上述費用后,甲方不再承擔其他賠償責任。乙方亦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或情形,要求甲方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三、自即日起起,乙方自愿解除與甲方的勞動關系。
四、乙方住院期間向甲方暫借貳萬伍仟元(¥25000.00)元(出院時退回8666.71元),用于住院治療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該費用由甲方承擔。其他醫療費用已在本協議第一條中的賠償金中作出補償。
五、如有:①甲方不按照本協議第一條約定支付賠償金、②乙方不遵照本協議第二條履行之情形出現,視為違約,由違約方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3000元。
六、本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雙方均認可沒有欺詐、脅迫、引誘或趁人之危等不誠實信用之情形。
七、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滑石鄉調解委員會、巖腳村村民調解委員會蓋章后生效
八、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持一份、滑石鄉調解委員會、巖腳村村民調解委員會各持一份。
甲 方: (簽 名) 乙方: (簽 名)
滑石鄉調解委員會: (蓋 章) (簽 名)
巖腳村村民調解委員會: (蓋 章) (簽 名)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爭議調解協議書
申請人名稱:樂山市金源紡織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金平 委托人:李泉
被申請人名稱:樂山市恒嘉紡織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長清 委托人:黃偉 爭議的主要事實:
申請方與被請方于20XX年9月10日簽訂棉紗購銷合同,總價款30萬元。雙方各存封樣。申請方按封樣組織生產,被請方按封樣驗收。20XX年10月,申請方發送到被訴方的棉紗經被申請方驗貨后,以其中價值1千元的產品含有化纖成份,顏色不符,要求退貨。申請方認為,產品與封樣相符,不同意退貨。為此,雙方發生爭執。協商不成,樂山市金源紡織有限責任公司向我局提出調解申請。 調解結果:
經查明:此產品與雙方封存的樣品相符,應視為合同約定的質量。經本局主持調解,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申請方所發棉紗中除含有紅顏色部分價值1千元的貨品應退回申請方外,其余貨品由被申請方收購。
二、20XX年9月10日雙方所訂購銷合同,自本協議成立之日起終止。
三、被申請方所欠申請方貨款二十九萬九千元于20XX年11月底前付清。
四、其他無爭議。
本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請方人: 被申請方人: 調解員署名:
20XX年10月19日
人民調解協議書
編 號:(20XX)都新民調第 號
當事人 :姓名 卞留兵 性別 男 民族 漢 年齡 35職業或職務 居民 聯系方式 單位或住址 鹽都新區福裕小區
姓名 卞留才 性別 男 民族 漢 年齡 32 職業或職務 居民 聯系方式 單位或住址 鹽都新區福裕小區
糾紛簡要情況:卞留才與卞留兵兩人合伙做生意,當時兩人商議好各出資100000元,開一間小的休閑茶餐廳,在籌資的過程中,卞留才因實力不夠,自己只能拿出50000元,另50000元向徐榮漢暫借,由卞留兵做擔保,借款時限為一年。今年初到了要還錢的時候了,徐榮漢拿著借條找到卞留才,但對方托說沒錢還,徐榮漢于是找到擔保人卞留兵,卞留兵認為這錢是卞留才欠的,與他無關,因此拒絕還款。兩人發生矛盾。
經調解,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1、20000元欠款分五期償還,最后一期結清利息;
2、王軍與賭博惡習徹底劃清界限。
履行方式、時限
本協議一式 叁 份,當事人、人民調解委員會各持一份。 當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人民調解員(簽名) 當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記錄人(簽名)
(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 20XX年 2 月 22 日
醫療糾紛調解協議書
醫療機構名稱:_____ 醫療機構法定人:__________
調解機構:__________
患者的姓名 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性別 __________籍貫__________ 住址_____ 職業 __________ 協議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患者__________于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__________在醫方處住院(門診)_____科治療,其間,醫患雙方因患者醫療問題發生醫療行為爭議。經醫患雙方行為主體同意,醫患雙方均愿通過協商解決該醫療行為爭議;本著當事雙方自愿、平等、公平、合法、真實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經充分協商,現達成如下協議,由醫患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醫患雙方對自主協商解決該醫療爭議不持異議。
第二條:醫院同意向患方實行一次性經濟補償:__________ (¥_____元 )
第三條:醫方同意于本協議生效后_____日內向患方一次性支付本協議第二條規定的款項。
第四條:在醫方依照本協議約定支付全部款項后,醫患雙方因患者醫療問題引起的所有爭議即告終結,患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醫方主張權利,否則患方應無條件返還醫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項,且不得以本協議作為其主張權利的依據。
第五條: 本協議一式三份,醫患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由醫方交主管部門備案,協議自雙方代表人簽字后,醫方蓋上公章、患方蓋上指印之日起生效。
調解機構(代表人署名):
醫方代表人簽字:_____
醫方法定代表人(簽章):
患方簽字:
簽注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糾紛調解協議書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茲就甲方與乙方有關勞動合同等勞動糾紛事宜,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以期共同遵守。
一、對于未能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宜,甲方已經充分理解到自己的做法確實存在一定問題,并給乙方造成了不良影響,甲方對此向乙方表示歉意。
二、因校區搬遷,用工崗位進行調整,因此從_____年_____月起甲方不再繼續聘用乙方,并與乙方解除勞動關系。
三、補償辦法
1、考慮到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的實際情況,甲方經研究決定向乙方按在甲方工作的實際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方最近一個月的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乙方于 _____年_____月進入甲方工作,工作年限為_____年_____月,最近一月工資額為_____ 元整。因此,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人民幣_____元(大寫:______ 整)。
甲方支付乙方之補償費用,已經充分考慮了乙方的實際情況,并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充分體現甲方對乙方的人文關懷,而做出的一次性補償。
2、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協議書簽訂后,乙方須在三日內向勞動監察部門對雙方的勞動爭議提出撤回投訴,并向甲方提供撤回投訴申請的相應證明文書,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該文書后于五個工作日內支付一次性補償費用。
五、甲方將以現金形式支付乙方一次性補償費用,乙方或者其人簽收領取該款項后即視為甲方已經履行完畢支付義務。
六、乙方承諾自本協議履行完畢后,甲乙雙方之間不再存在任何其他未了糾紛,乙方承諾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任何其他民事權利。
七、甲乙雙方約定,雙方均應積極履行完畢本協議第二、三、四條約定的事項,甲方應按約定向乙方或者經其特別授權的人交付上述約定款項,乙方(或者特別授權人)收到后應簽署收款憑據。如果甲方不按照約定履行付款義務,應該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八、本協議自雙方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乙方(用人單位):_________
丙方(學生):_________
為保證就業實習工作的順利進行,保護學校、用人單位及學生的合法權益,甲乙丙三方本著自愿合作的原則,經慎重協商,甲乙丙三方承認《_________大學大學生就業實習管理規定》對三方均有的約束力,并達成如下就業實習協議:
一、乙方要求甲方為其介紹丙方從事就業實習工作,其中
1.工作內容:_________
2.工作時間:_________
3.就業實習報酬和福利待遇:_________
二、在辦理實習信息登記時,乙方在就業實習報酬外應向甲方支付管理費用_________元(即按實際聘用人數,每人管理費_________元或按學生酬金的_________%計)。管理費用于為丙方購買人身保險等。
三、乙方在丙方實習期間,不得無故克扣丙方的勞動報酬。無論乙方辭退或丙方辭職,乙方均需付足學生自勞動開始之日至離開之日的全部報酬。乙方有權根據其用工需要而終止與丙方實習用工關系,乙方終止用工關系需提前10天通知甲方、丙方。如丙方因無故離職,或因表現不佳被辭退,學校將按考勤等校規處理。
四、乙方在_________日以前,將丙方的報酬付給甲方,統一由甲方發放,乙方不直接與丙方發生經濟關系。
五、丙方就業實習依法享受勞動保護,乙方不得安排丙方從事易對人體造成傷害或危險的特殊行業或專業的勞動及違法活動;乙方應對丙方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損害或變相損害丙方在勞動保護方面的合法權益。否則,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負責。但是,甲方應為丙方提供相應的醫療保障,乙方對丙方的醫療不承擔責任。在工作期間,乙方對丙方的故意行為造成的自身人身傷害事故不負責任。有關勞動保護的其他內容參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甲方是具體負責指導大學生就業實習的組織管理機構。在工作中甲方教育丙方遵紀守法,執行用人單位及學校的規章制度,履行就業實習協議中的各項義務,如乙方與丙方發生糾紛,甲方主持調解雙方的爭議。在調解前,乙方或丙方不可申請仲裁和訴訟。
七、乙方有權與丙方簽定有關知識產權、保密義務等協議。甲方督促丙方執行上述協議。
八、本協議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九、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丙方(簽字):_________
班級:_________
學號: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大學生就業協議書范文二用人單位
培養單位
簽訂本就業協議應遵守的條款
第三條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有權利了解對方的實際情況,被了解方應當如實介紹自己的情況,不得弄虛作假。
第四條 《就業協議書》如增加其他約定條款,約定條款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規章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學校、用人單位和畢業生的聲譽及合法權益。
第五條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對就業協議的成立,有其他約定的,須在就業協議書中注明。例如:用人單位進人需要經人事主管部門核準的,應當在協議書中約定,核準后就業協議成立。
第六條 本協議經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字或蓋章后生效,經學校鑒證登記后作為簽發報到的依據。
第七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畢業后、用人單位、畢業后所在學院和學校各一份。
雙方協議的主要條款
第一條 本《就業協議書》適用于參加初次就業的普通高校(含研究生培養單位)畢業研究生、本專科畢業生;在中國境內登記注冊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部隊以及依照中國法律核準登記的外因公司、分支機構。
第二條 簽訂本就業協議應當遵守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
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名稱 主管部門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及電話 單位性質
檔案接收 單位名稱 郵政編碼
詳細地址
畢業生 姓名 性別 民族 出生年月
學院 專業 政治面貌
學位類別 學歷 培養方式
生源地 婚姻狀況
聯系方式
雙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畢業生工作的地點:
第二條 畢業生的工作崗位是:
第三條 畢業生戶口遷入地地址:
用人單位每月支付的勞動報酬是:
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初次服務的期限是:
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后是否簽訂: 合同。
本協議是否需要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核準后成立
雙方商定按下列步驟解決爭議:
一、對本協議產生糾紛和爭議的,協商解決。
二、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可向當地政府主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申請調解。
三、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方違約向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約定支付違約金的,違約金額最高不超過XX元。違約方應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另一方簽字蓋章后方可解除協議。
其他約定: 畢業生意見: 用人單位意見:
簽字: 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穿梭大街小巷的調解員
在浦東,有一大批素質好、水平高、業務強的人民調解員,他們“離得近、靠得住、信得過”,常常奔走于田間,穿梭在工地,活躍在社區,堅守在人民調解的“第一道防線”,用他們優秀的職業素養、扎實的法律功底、高超的調解技巧,高效、圓滿地調處了一個又一個的糾紛難題。
李露德,浦東新區惠南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專職調解員、上海市首席人民調解員。多年來,她憑借過硬的法律功底和和高超的調解藝術,尤其是對當事人的真誠熱心,得到廣大群眾的交口稱贊,大家親切地稱她“李大姐”。在調解崗位上,李露德不辭辛勞,一心為民,以一顆熾熱的心,一份對黨的事業的執著追求,構筑起一座為黨分憂、為民解愁的橋梁,以自己無私奉獻的胸懷、質樸厚道的人品,去化解一起起民間糾紛,確保一方平安。近兩年來,共接待來訪咨詢2296起,3246人次,調解成功矛盾糾紛近百件,涉及標的近800萬元。無一件反悔、無一件,使一個個隱藏在人民心中的疙瘩被消除,一件件民間糾紛、不穩定苗子得以化解。
目前,在新區共有像李露德這樣的人民調解員有5400多名。“哪里有民間糾紛,哪里有社會矛盾,哪里就能看到他們忙碌的身影”。
多層次立體化的調解網絡
浦東的人民調解工作,其組織架構可以概括為三級網絡,即區―街鎮―居村“三級”調解組織網絡。區層面,以浦東新區人民調解協會和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各專業性調委會和調解工作室為主體和代表。街鎮層面,有街鎮調解委員會和在街鎮建立的專業性、行業性、區域性調解委員會和調解工作室;居村委層面,有居村委人民調解委員會。三級網絡基本實現了人民調解組織在全區覆蓋。目前,新區各級各類調委會1310個,其中,街(鎮)調委會36個、居(村)委調委會1137個,行業性調委會、專業性調委會和企事業調委會共32個。
在此基礎上,通過雙邊和多邊協議,多方共同打造多層次立體化的矛盾糾紛化解網絡,橫向形成訴訟、調解、仲裁相互協調的矛盾糾紛化解格局,縱向強化區――街鎮――村居三級人民調解組織網絡。通過組織健全、條塊結合、各有所長的多層次網絡,實現訴訟、仲裁與調解的充分協同以及司法調解、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的有效銜接。新區司法局與新區法院簽訂了《協同推進浦東新區矛盾糾紛化解機制合作框架協議》,法院將訴調中心的工作重心下移,在8個法庭建立了“訴調對接分中心”,各街鎮在街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基礎上成立了“訴調對接工作室”,從場所、人員、經費、機制等多方面地夯實這一工作平臺,去承接司法調解委托人民調解任務。另外,新區司法局還與相關部門聯合出臺了《關于建立浦東新區勞動人事爭議裁前調解機制的工作意見》、《關于進一步加強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文件。
貼近百姓心的民非調解工作室
馮紅梅,浦東東明路街道“紅梅”調解工作室負責人,全國模范人民調解員、上海市首席人民調解員、上海市人民調解協會會長。
作為上海首批“老娘舅”之一,她從2002年就開始從事人民調解工作,一干就是十幾年。她為當事人制作的離婚協議書,是上海市首份被法院確認的調解協議書。以她名字命名的“紅梅工作室”運行6年來,共接待居民來訪1.47萬起3.73萬人次,調解疑難糾紛466起,達成調解協議454份。她在化解“繼承析產”案件中形成了豐富的調解經驗和巧妙的調解方法。同時,她還自創了“五心”調解法,即服務用心、待客熱心、解答耐心、辦事誠心、工作細心,贏得了群眾的高度信任。
2015年,由市委宣傳部、市民政局、市司法局、浦東新區區委共同主辦的馮紅梅同志先進事跡報告會在上海展覽中心舉行。
馮紅梅工作室主要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化運作,在浦東,這樣的民非調解工作室有11家。這些調解工作室,充分運用專業化程度較高、身份中立等特點,專門化解疑難、復雜和跨區域的矛盾糾紛。2015年,浦東新區區委書記沈曉明、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莊品華、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長陳春蘭先后視察了東明路街道馮紅梅調解工作室、浦興路街道董怡嫻調解工作室以及金楊新村街道建華調解工作室,均給予了充分肯定。
為百姓的專業性、行業性調解
2015年,某小區發生了18戶業主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因該群體性糾紛無法送達,故訴前調解效果并不理想。新區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接受新區法院委托后,啟動“三級”聯動調解機制,通過街鎮司法所及被告所在地居委共同聯動,將被告逐一找到。在耐心、專業的調解下,最終全部達成協議并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使這起糾紛得到妥善化解。
在人民調解的實踐中,通知難是一個棘手的問題,即無法通知到一方當事人前來參加調解,直接導致無法進入調解程序。這一現象在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中尤為突出。欠費類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中,物業公司一般以該小區中業主的房屋作為地址來進行,而當物業服務合同中的房屋處在空關、出租狀態時就無法進行有效的通知。此種情況下,新區物調委受理法院委托此類糾紛時,將“三級”聯動調解網絡縱向發展到基層,由基層村居委對糾紛當事人信息進行排摸、聯絡、逐級引導、共同調解。“三級”聯動調解網絡暢通基層各個調解渠道,加強了聯動平臺建設,使各級調委會之間既緊密銜接又合理分工,這一舉措在實踐中可操作性大,效率高,力度強。新區法院副院長王浩曾如此評價物調委:新區物調委的調解“力度”很大,調解“速度”很快,解決了“一大片”問題。
近年來,新區充分發揮人民調解自治性和群眾性的優勢,努力將調解工作的觸角延伸到社會日常生活的各個角落,從傳統的民間糾紛領域逐漸向專業性、行業性領域拓展。
2015年,新區相繼成立了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金融消費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等也在浦東成立。同時,還成立了新區專業人民調解中心,作為區級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的工作平臺。
“各顯神通”的多元調解模式
2015年,金楊新村街道在“三違”整治過程中,有一對安徽籍的水果攤夫婦常年在一小區大門口設攤,整治過程中他們堅決不予配合,開出20萬高額補償要求,并揚言如果要求得不到滿足,便要與居委干部同歸于盡,甚至割了腕爬上楊浦大橋要跳橋自殺,被民警勸下。街道領導將這起事件交給了金楊新村街道“三方聯合接待”工作室。工作室三方聯動,充分發揮各自優勢,制定周密的化解方案,對當事人進行心理疏導,擺事實、講道理,并運用專業的調解方式,最終在沒有給予高額補償的情況下,圓滿化解了這起矛盾糾紛。
由金楊新村街道建華調解工作室、金楊新村派出所、李東方律師事務所于2014年4月成立了“三方聯合接待”工作室。該工作室的成立旨在進一步充實完善街道“三不”工作機制,加大矛盾預防和化解力度,方便社區群眾,促進社區和諧穩定。成立至今,工作室共接待法律咨詢329人次,化解矛盾81件,其中復雜疑難矛盾19件,為居民免費提供心理咨詢92人次,排查矛盾隱患21個,居民贈送錦旗5面。2015年3月12日 ,工作室還與上海政法學院進行了簽約,成為“上海政法學院法律學院大學生實踐教學基地”。
二、排查制度
堅持執行村、單位每月排查、鄉每月排查一次社會矛盾糾紛,重要時期,實行每日排查和“零報告”制度,對一些苗頭性、傾向性的突出問題,要及時組織開展集中排查和研判,提出工作建議,制定調處方案。
三、分流制度
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辦公室對群眾要求調處的社會矛盾糾紛,實行統一登記受理,然后根據矛糾紛的性質、類別,按照“屬地管理”、“分級管理、歸口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有權分流指派到有關部門和單位。對調處辦公室指派的矛盾糾紛,有關部門的單位要按照分流指派的任務和要求,強化調處責任,落實調處措施,確保調處效果,并及時反饋調處結果。
四、移送制度和歸口管理制度
調處辦公室對所有接訪受理的社會矛盾糾紛,實行一個窗口對外,按照“統一受理、集中梳理、歸口管理、依法辦理、限期處理’’的原則,視情況分流或直接組織調處:
1、涉及優撫安置、社會救濟、婚姻登記、婚姻中介、殯葬管理等矛盾糾紛,由民政辦會同當事人所在村(居)負責調處。
2、涉及保險、勞動爭議、工傷等矛盾糾紛,由勞動保障所會同黨政辦、當事人所在村(居)負責調處。
3、鄉村經濟政策、經營和財務管理、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糾紛,由農經站會同土地所、當事人所在村(居)負責調處。
4、有關土地法律、法規和政策,土地的征用和劃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土地有償轉讓,鄉村宅基地的使用,以及反映濫占濫用耕地等矛盾糾紛,由土地所會同當事人所在村負責調處。
5、城鄉建設規劃、城鄉管理以及拆遷補償和安置等矛盾糾紛,由規劃所會同當事人所在村負責調處。
6、消費者權益,商品質量糾紛,經濟合同糾紛,市場監督和管理等矛盾糾紛,由消費者協會分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調處。
7、計劃生育方面的矛盾糾紛,由計生辦和有關部門、相關村負責調處。
8、涉及企業產權改制、安全生產等矛盾糾紛,由安監站和有關部門、相關村負責調查。涉及上訪的矛盾糾紛,由辦牽頭有關部門負責調處
9、涉及到其他有關部門的矛盾糾紛,由有關部門負責調處。
10、涉及治安方面的矛盾糾紛,由派出所會同司法所、綜治辦與當事人所在村負責調處。
11、其他民事矛盾糾紛由司法所和村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
12、上述單位對所屬矛盾糾紛必須進行3次以上面對面的調解工作,確實調處不了的,由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辦公室抽調人員協調調處。
13、重大疑難矛盾糾紛,由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辦公室直接調處。
五、聯動聯調制度
1、涉及到多個部門或跨村的矛盾糾紛,由調處辦公室組織相關單位進行聯合調處,相關單位應按照調處辦公室要求抽調人員按時參加聯合調處工作。
2、對調處辦公室指派分流的矛盾糾紛,相關單位要及時指派領導和具體負責人按時間要求進行調處,不得拒絕推諉。
3、矛盾糾紛調處實行領導包案負責制,各級領導對調處辦公室指派負責的矛盾糾紛應當負責指導、督促或親自參加調處工作。
4、調處辦公室調處矛盾糾紛時需要有關部門配合支持的,有關部門要積極參與,不得拒絕參與。
5、矛盾糾紛確因部門決策不當或行政行為不當引起的,相關部門要立即糾正,防止矛盾糾紛激化。
6、調處辦公室實行矛盾糾紛調結報告制度。
全局性的重大矛盾糾紛,由鄉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調處辦公室召開聯席會議進行協調,集中力量進行調處。從而形成分工負責與聯合調處相結合、屬地管理和集中調處相結合的“大調解”格局,做到信息聯通、力量聯動、糾紛聯排、矛盾聯調。
六、督查回訪制度
1、定期組織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工作。
2、對分流指派給有關單位的矛盾糾紛進行跟蹤了解,提出調處意見。
3、走訪當事人,了解調解協議履行情況,聽取群眾對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4、對未調結的矛盾糾紛每月至少組織開展一次以上的繼續調處和控制工作。
5、定期通報有關單位對調處辦公室分流指派案件的調處情況。
七、檔案管理制度
1、工作檔案包括:(1)調處網絡組成人員名冊;(2)會議記錄、培訓記錄、業務學習記錄;(3)矛盾糾紛受理、分流、調處情況登記薄;(4)矛盾糾紛調解卷宗;(5)年度工作計劃總結、兩次以上矛盾形勢分析報告;(6)矛盾糾紛集中排查調處相關材料;(7)其他應當歸檔的文件、材料。
2、直接調處的矛盾糾紛調處結束后,應及時形成卷宗,做到一案一卷。卷宗包括以下內容:(1)卷宗封面;(2)卷宗目錄;(3)調解申請書;(4)調查筆錄;(5)證據材料;(6)調解筆錄;(7)調解協議書;(8)回訪記錄;(9)附卷材料。
3、調解的簡易矛盾糾紛,未制作書面調解協議書的,應填寫《矛盾糾紛受理調解登記表》,統一歸檔。
4、應當根據要求及時認真填寫月報表、半年報表和全年報表,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區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領導組辦公室。各類統計報表應按時間、年限分類裝訂成冊,建立統計檔案,妥善保管備查。
5、矛盾糾紛調處材料應在調處結束后一周內整理歸檔。年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檔案的整理存庫工作。
八、培訓制度
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調處辦公室負責對本轄區調解人員進行培訓。使廣大的調解人員明確職責,掌握與調解工作相關的法律知識,調解的方法與技巧。按照“為人正派,辦事公道,有群眾威信,懂政策法律”的要求,選配好調解人員。調處辦公室工作人員要實行公開上崗制度。
九、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