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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大全11篇

      時間:2022-05-03 12:3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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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1)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銷售)

      為做好食品經營工作,切實保障消費者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食品經營管理工作,本店制定如下制度:

      一、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

      在上級部門的領導下,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做好以下工作:

      1、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單位食品安全進行監督檢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2、定期協助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3、制定本單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崗位責任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4、檢查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食品安全狀況并記錄,對檢查中發現的不符合要求的行為及時制止并提出處理意見;

      5、對食品安全檢驗工作進行管理;

      6、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健康管理,實施健康檢查,督促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和病癥的人員調離相關崗位;

      7、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檔案,保存各種檢查記錄;

      8、協助所在單位定期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上交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綜合自查報告,食品安全綜合自查報告樣式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9、與保證食品安全有關的其他管理工作。

      二、進貨查驗制度

      1、對采購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履行檢查義務,檢查食品感官質量和標簽;查驗是否為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食品;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銷售進口食品的,查驗進口食品的合法證明。

      2、對進入商場、超市、食雜店懸掛“總經銷”、“總”字樣牌匾的必須查驗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權文書,并將文書復印件留存歸檔備查。

      3、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企業總部向所屬經營者提供進貨查驗的證明。統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購的食品,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三、索證索票制度

      1、索證:進貨時按規定向生產廠家或上級供貨商索取“一照二證一報告”。即索取有效期內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等證件和質量檢驗合格報告。對生產廠家或上級批發企業的上述證照及時更新,以保證在有效期內。經營進口食品的,索取進口食品的合法證明。

      2、索票:進貨時索取載有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的進貨票據。即經營預包裝食品的應索取按照省工商局統一樣式,運用電子臺帳軟件開具的供貨憑證;經營生鮮食品的應索取廈門市生鮮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系統開具的上市憑證。

      3、食品索證索票后,在指定場所顯要位置予以公示,供消費者進行查詢及有關部門進行檢查。

      四、進銷貨臺賬制度

      1、食品批發商建立食品進銷貨臺帳制度,食品零售商建立食品進貨臺帳制度。

      2、建立食品進銷貨臺帳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商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票據。

      3、批發商銷貨時按照福建省工商局統一的供貨憑證樣式,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運用電子臺帳軟件開具供貨憑證,憑證格式為三聯,第一聯存根(批發商銷貨臺賬),第二聯購貨單位(零售商記賬憑證),第三聯隨貨同行(零售商進貨臺賬)。

      4、設立一個存放上一級批發商或廠家相關資質和臺賬的資料柜,按照供貨商、進貨時間、商品類別等不同,將供貨憑證進行分類整理,定期裝訂成冊,落實臺賬管理。批發商應將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及時掃描到電子臺賬軟件中并上傳許昌工商商品信息備案查詢數據庫。5、進貨查驗記錄、批發記錄或者票據應當真實,不得偽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五、食品貯存管理制度

      1. 根據經營需要設置存放設施,如存放架(柜)、冰箱等。

      2、食品貨柜實行專用,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殺鼠殺蟲劑、洗滌消毒劑等),不得存放藥品、雜品及個人生活用品等物品。

      3、經營場所應設置防鼠、防蟲、防蠅、防潮、防霉的設施,并能正常使用;必須設置機械通風設施,并應經常開窗通風,定期清掃,保持干燥和整潔,清貨時應做好清潔消毒工作。

      4、食品要分類、分架、隔墻離地上架存放,各類食品有明顯標志,有異味或易吸潮的食品應密封保存分類擺放。

      5、食品儲存要做到先進先出,盡量縮短儲藏時間,定期清倉檢查,防止食品過期、變質、霉變、生蟲,及時清理不符合衛生要求的食品。

      6. 變質食品設立專門的倉庫或容器進行保管。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

      六、食品銷售管理制度

      1. 每周食品進行查驗。銷售人員要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確保食品質量合格和食品安全。

      2. 對即將到達保質期的食品,集中進行擺放,并作出明確的標示。

      3. 用于食品銷售的容器、銷售工具必須符合衛生要求。

      4. 銷售的情況應建立銷售臺帳備查,賬目保管期限為二年。

      七、食品安全自檢自查報告制度

      1、食品進貨后由專人負責,對食品的品名、規格、數量、價格、商標、生產日期、保質期、衛生許可證或生產許可證編號、質量認證標志、凈含量等逐項進行驗收,向供貨方索要進貨發票,并詳細填寫進貨臺賬,驗收合格后方可銷售。

      2、根據經驗對購進的食品樣品進行感觀質量評定。

      3、檢查食品運輸、倉儲、保管、包裝以及銷售環境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4、檢查食品有無殘質、變味、變質、變形、結塊、沉淀、漏氣、癟灌、漲氣等情況,如發現問題禁止上架銷售。

      5、查驗食品是否過期、失效、變質或標簽不全、不合格以及是否屬于國家禁止生產、銷售的食品。查驗食品是否摻雜使假、以次充好。查驗食品是否假冒或仿冒他人產品商標、名稱、包裝、裝潢、廠名、廠址。查驗食品是否偽造、涂改產品生產經營單位名稱、地址、有效期和有關質量標準。

      6、通過自檢,及時發現食品質量問題,對不合格的食品進行退市處理,防止不合格食品進入流通環節,并將檢測結果及時存檔上報轄區工商所。

      八、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1、發現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單獨存放,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接到有關監管部門關于不合格食品退市通知后,及時按上述規定立即處理,并協助食品生產者執行食品召回制度

      2、對貯存、銷售的食品定期進行檢查,查驗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及時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動將其退出市場,并做好相關記錄。

      九、食品質量信息公示制度

      本單位在場內顯著位置設立食品信息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食品檢測信息、退市食品清單和處理情況等。

      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為維護廣大消費者和全體職工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單位正常運營,維護社會穩定,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工作情況,特制定如下食品安全應急預案:

      1、領導小組

      成立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負責本單位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組 長:

      組 員:

      2、應急處置程序

      (1)及時報告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單位負責人要在2小時內向食藥監局報告,報告內容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地址、時間、中毒人數及死亡人數,主要臨床表現,可能引起中毒的食物等。并按照相關部門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2)立即搶救

      單位負責人在第一時間組織人員,立即將中毒者送醫院(120)搶救,協助醫院進行調查和搶救。

      (3)現場處置

      單位負責人要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封存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設備設施和現場。病人吃剩的食物不要急于倒掉,食品用工具容器、餐具等不要急于沖洗,病人的排泄物(嘔吐物、大便)要保留,提供留樣食物。

      (4)場地維穩

      發生食物中毒后,本店的從業人員要盡力做好現場疏導、解釋和安撫工作,要穩定消費者和病人情緒,確保事態可控,任何人不自行散布事故信息。無法控制的,要及時與110控制中心聯系。

      (5)配合調查處理

      單位負責人要配合食品安全監管局、進行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如實反映食品安全事故情況、病人中毒情況。

      3、事故責任追究

      對事故延報、謊報、瞞報、漏報或處置不當的,要追究當事人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餐飲服務)

      一、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和培訓管理制度

      1、從事直接接觸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每年必須按規定經過健康檢查及衛生知識培訓合格,同時取得健康體檢合格證后,方可上崗工作。

      2、開展從業人員每日晨檢工作。凡患有傷寒、痢疾、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等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疾病,必須立即調離食品工作崗位,在未徹底治愈前,保證不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3、從業人員必須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不留指甲、不染指甲油、不戴首飾,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發、勤洗衣服、勤洗被褥、勤換工作衣帽。

      4、從業人員進入經營場所前必須清凈、消毒雙手,穿戴整潔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應當蓋住外衣,頭發不得露于帽外,不得吸煙及從事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活動。

      5、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健康檔案和培訓臺賬。我單位按規定聘請經過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或從業資格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定期開展食品專業技術人員、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

      在上級部門的領導下,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做好以下工作:

      1、制定并執行本單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擬定并實施年度自查和巡查工作計劃,探索和推行先進管理規范和手段。

      2、定期組織開展本單位食品安全自查和管理,并做好記錄。對違反法律規定和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行為進行批評、制止,嚴重者及時向單位領導匯報,并提出處理意見。

      3、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檢查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明,堅持一年一次的健康體檢,上崗前必須先體檢合格,做到持證上崗。定期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內部考核。

      4、定期組織開展場所內外環境衛生清潔,組織檢查場所條件、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

      5、主動接受食藥監管部門的培訓考核,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發現食品狀況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建議單位領導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并及時向食藥監部門報告。

      6、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確定的其他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

      三、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制度

      單位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要按照年度自查和巡查工作計劃的要求開展自檢自查工作:

      1、制訂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檢查計劃,采取全面檢查、抽查與自查相結合的形式,實行層層監管,主要檢查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重點對員工健康管理、進貨索證索票、餐具清洗消毒、設備設施管理、加工操作規范、環境衛生管理等各項工作進行自查。

      2、食品安全管理員每天在操作加工時段至少進行一次各崗位重點環節食品安全檢查,每周對各環節進行全面現場檢查,發現存在食品安全問題和隱患的,要及時告知改進,并做好食品安全檢查記錄備查。

      3、各崗位負責人、主管人員要服從食品安全管理員檢查指導,每天開展崗位或部門自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從業人員違反制度要求操作的行為。

      4、檢查中發現的同一類問題經兩次指出仍未改進的,按本單位有關獎懲等規定處理。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建議本單位領導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并及時向食藥監部門報告。

      5、各種檢查結果記錄歸檔備查。

      四、食品加工操作過程與控制制度

      1、粗加工風險控制要求

      (1)、粗加工前應認真檢查待加工食品,發現有腐敗變質、超過保質期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2)、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應位置進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加工肉類、水產類的操作臺、用具和容器與蔬菜分開使用,并要有明顯標志。

      (3)、蔬菜類食品原料要按“一擇、二洗、三切”的順序操作,徹底浸泡清洗干凈,做到無泥沙、雜草、爛葉。

      (4)、肉類、水產品類食品原料的加工要在專用加工洗滌區或池進行。

      2、烹調加工風險控制要求

      (1)、烹調前應認真檢查待加工食品。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進行烹調加工。不得將回收后的食品(包括輔料)經烹調加工后再次供應。

      (2)、熱加工食品必須充分加熱,燒熟煮透,防止外熟內生;食物中心溫度必須高于70℃。

      (3)、加工后的成品應與半成品、原料分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應盡快冷卻后再冷藏。

      (4)、烹調后至食用前需要較長時間(超過2小時)存放的食品,應及時采用高于60℃熱藏或低于10℃冷藏(冷藏的熟制品應當在冷卻后及時冷藏)。隔餐及外購熟食要回鍋徹底加熱后才能供應。

      (5)、加工用工具、容器、設備必須經常清洗,保持清潔,刀、砧板、盆、抹布用后須清洗消毒;直接接觸食品的加工用具、容器必須徹底消毒。

      (6)、工作結束后,調料要加蓋,做好工具、容器、灶上灶下、地面墻面的清潔衛生工作。

      3、專間操作風險控制要求

      (1)、專間及出菜通道要潔凈,不能堆放任何雜物。專間(臺)只能存放直接入口食品及必需用的食具、工用具。

      (2)、專間使用前應當進行空氣消毒,每次記錄使用時間和累計時間,及時更換。

      (3)、專間的各種刀具、砧板、切片機械等工用具、容器必須專用,定位存放。用前消毒,用后洗凈。

      (4)、操作人員進入專間前要二次更衣、洗手消毒,閑雜人員不得隨意進入備餐間。備餐間窗口保證關閉狀態,不得隨意開合。

      (5)、保持專間清潔,每天嚴格做好有關工用具和空氣消毒、衛生清掃等工作,并做好相關記錄。

      五、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

      1、本單位配備足夠的加工設施和衛生設備。主要設施宜采用不銹鋼,易于維修和清潔。食品處理區應采用機械排風、空調等設施,保持良好通風,及時排除潮濕和污濁空氣。

      2、采取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及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等防蠅防塵防蟲防鼠設施設備。直接與外界相通的門窗均設置紗門、紗窗、門簾或空氣幕,門下設防鼠板,排水溝、排氣排煙出入口應有網眼孔徑小于6mm的隔柵或網罩。

      3、配置方便使用的從業人員洗手設施,附近設有相應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設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標示。宜采用腳踏式、肘動式或感應式等非手動式開關。

      4、用于加工、貯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裝材料和設備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無異味、耐腐蝕、不易發霉。

      5、各功能區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臺、刀具、砧板等工用具,應分開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顯標識。

      6、從業人員必須熟練掌握餐用具清洗消毒程序和消毒方法。

      7、消毒后的餐飲具表面光潔、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無泡沫、無不溶性附著物,及時放入保潔柜。盛放消毒餐具的保潔柜要有明顯標記,要經常擦洗消毒,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飲具要分開存放。

      8、應當定期維護食品加工、貯存、陳列、消毒、保潔、保溫、冷藏、冷凍等設備設施,校驗計量器具,及時清理清洗,必要時消毒,確保正常運轉和使用。

      六、進貨查驗和記錄制度

      1、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采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確保所購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便于溯源。

      2、進行采購時,選擇許可證照齊全有效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索取留存有效購物憑證(發票、收據、進貨清單等)。

      3、應當建立臺賬(采購記錄),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進貨清單或票據等相關憑證。采購記錄及相關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無保質期的,不少于2年。

      4、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的證明文件等,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門店自行采購的產品,應當遵照以上規定執行查驗索證索票制度。

      5、采購食品時應進行感觀檢查,不得采購腐敗變質、摻雜摻假、霉變生蟲、污染不潔、有毒有害、有異味、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及原料,以及外觀不潔、破損、包裝標簽不符合要求或不清楚、來源不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產及其制品加工食品。

      七、食品貯存管理制度

      1、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食品與非食品不能混放,食品倉庫內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質(如殺鼠劑、殺蟲劑、洗滌劑、消毒劑等),不得存放個人物品和雜物。

      2、設專人負責管理,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出入庫登記,保證先進先出,易壞先用。及時檢查和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并做好相關記錄。

      3、各類食品按類別、品種分類、分架擺放整齊,做到隔墻離地。

      4、倉庫內要保持通風、防潮、防鼠、防蟲,定期維護,及時清掃,保持清潔。

      5、散裝食品應盛裝于容器內,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供應商提供)。

      6、肉類、水產、蛋品等易腐食品需冷藏儲存。冷藏冷凍設備,須貼有明顯標志(原料、半成品、成品)。生食品、半成品、成品分柜存放,不得生熟混放、堆積或擠壓存放。

      7、應有滿足生熟分開存放數量的冷藏設備,并定期除霜(霜薄不得超過1cm)、清潔和保養,保證設施正常運轉。

      8、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并配備保溫和冷藏設施,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八、食品添加劑使用公示制度

      1、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劑是在食品加工過程中使用的所有食品添加劑。

      2、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劑基本信息包括:品名、生產廠家、生產許可證編號、供貨單位等。

      3、公示的基本信息要與實際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相符,不得提供虛假信息誤導消費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有變化的要及時更換公示信息。

      4、采購的食品添加劑要專人采購、專賬記錄、專區存放、專器稱量、專人負責,并按照有效期使用。嚴禁采購和使用無合法生產資質以及標簽不規范的食品添加劑,禁止使用非食用添加劑。

      5、食品添加劑要分類、分開存放,以防誤用。

      6、公示欄應按照規定懸掛,便于公眾了解相關信息。

      九、廢棄物處置制度

      1、餐廚廢棄物和廢棄油脂應設專人負責管理。

      2、餐廚廢棄物和廢棄油脂應有“餐廚廢棄物或廢棄油脂”字樣的密閉容器存放,做到日產日清,最長暫存時間不超過12個小時。

      3、餐廚廢棄物和廢棄油脂應交由經相關部門許可或者備案的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單位或個人處理。餐飲單位應與處置單位或個人簽訂合同,并索取其經營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4、餐飲單位不得亂倒亂堆餐廚廢棄物,不得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放到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廁所、公共水域或交給未經相關部門許可或者備案的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單位或個人處理。

      5、餐飲單位應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臺帳,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情況,定期向監管部門報告。

      十、預防食物中毒制度

      1、嚴禁采購及加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腐敗變質、污穢不潔或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

      2、嚴禁使用發芽馬鈴薯、野生蘑菇、葫蘆瓜、河豚魚等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原料加工食品。

      3、嚴禁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4、嚴禁采購及加工無商品名稱、廠址、廠名、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不符合國家《預包裝食品標簽通用標準》和來歷不明的食品或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5、為防止熟食被細菌污染,切生的食品和熟的食品所用的刀、砧板要分開;做涼拌菜一定要洗凈消毒,不吃隔頓涼拌菜。

      6、剩余食品在再次出售前要高溫徹底加熱。

      十一、食品留樣制度

      1、重要接待活動和大型餐飲聚餐超過100人(或食堂)供應的食品成品實行留樣,并由專人負責。

      2、每餐、每個品種留樣量不少于100g,分別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閉專用容器內,在冷藏條件下存放48小時以上。

      3、留樣食品取樣不得被污染,貼好食品標簽,待留樣食品冷卻后,放入0—10℃專用冰箱內,并標明留樣時間、餐次,并做好留樣記錄,包括留樣日期、時間、品名、餐次、留樣人。

      4、留樣食品按期限要求保留,食品樣源(餐廳、食堂、攤點等)進餐者如有異常,立即封存,送食品安全檢測部門查驗。

      5、食品留樣冰箱內嚴禁存放與留樣食品無關的物品。

      6、重要接待活動留樣冰箱要上鎖。

      十二、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為維護廣大消費者和全體職工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單位正常運營,維護社會穩定,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工作情況,特制定如下食品安全應急預案:

      1、領導小組

      成立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負責本單位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組 長:

      組 員:

      2、應急處置程序

      (1)及時報告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單位負責人要在2小時內向食藥監局報告,報告內容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地址、時間、中毒人數及死亡人數,主要臨床表現,可能引起中毒的食物等。并按照相關部門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2)立即搶救

      單位負責人在第一時間組織人員,立即將中毒者送醫院(120)搶救,協助醫院進行調查和搶救。

      (3)現場處置

      單位負責人要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封存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設備設施和現場。病人吃剩的食物不要急于倒掉,食品用工具容器、餐具等不要急于沖洗,病人的排泄物(嘔吐物、大便)要保留,提供留樣食物。

      (4)場地維穩

      發生食物中毒后,本店的從業人員要盡力做好現場疏導、解釋和安撫工作,要穩定消費者和病人情緒,確保事態可控,任何人不自行散布事故信息。無法控制的,要及時與110控制中心聯系。

      (5)配合調查處理

      篇(2)

      (一)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1.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

      2.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經營人員出現咳嗽、發熱、嘔吐等有礙于食品安全的病癥時,應立即查明病因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4.食品經營者定期查看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是否過期,健康證明標明的人員是否為實際從業人員。

      (二)食品安全自查和報告制度

      1.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

      2.食品經營者應當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狀況定期進行檢查,重點檢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落實情況、制度是否健全完善、設施設備是否正常安全運行、從業人員是否遵守操作規范和食品管理制度、問題食品是否及時召回處理、排查事故安全隱患等內容。

      3.食品經營者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立即排除。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活動,并向當地食藥監部門報告。同時詳細記錄檢查的時間、范圍、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等。

      (三)食品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

      1.采購食品時,應當查驗并留存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采購食品時,應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進貨日期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查驗預包裝食品的標簽、說明書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進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標簽,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衛生檢驗檢疫證書。

      4.采購食用農產品時,應查驗并留存食用農產品的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及檢驗合格證明文件(銷售的豬肉需查驗“兩證兩章”,即:動物檢疫合格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動物檢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質檢驗合格印章)。

      (四)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制度

      1.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加強高風險食品的檢查和清理,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2.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予以處置。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發生之時2小時內向當地食藥監部門報告,防止事故擴大。

      篇(3)

      一、采購管理

      1、餐飲部應有專門負責采購的人員,采購員應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掌握烹飪及食品衛生知識,且廉潔奉公,不謀私利,任勞任怨。

      2、采購各種物資應堅持“勤進快銷,以銷定進,以進促銷”的原則,大宗物資應定點采購,由供貨方送貨上門。

      3、常用調味品可儲存時間較長,每月進貨一次。魚、肉、蛋、禽類根據用量及庫存容量2天至7天采購一次。新鮮副食品每天采購一次,保證新鮮,避免浪費。

      4、購回物資要有專人驗收,核對數量、品種并檢查質量,當場過秤,驗收合格后在入庫單和發票上簽字,方可入庫。

      二、庫房管理

      1、糧庫用于儲存米、面、雜糧等。應注意:防霉、防鼠、防蟲蛀;保持通風干燥,米袋面袋要勤翻動,離地面15-20cm,行與行之間有50-60cm距離。

      2、冷凍庫用于儲存肉、魚、蝦、雞等。冷藏室用于放置鮮蛋、蔬菜、豆制品。應注意:肉類與有特殊腥味的食品分開;杜絕腐敗變質食品入庫;防鼠、防蟑螂,保持清潔,定期打掃。

      3、熟食庫用于儲存熟食。應注意:儲存期要短,盡可能保持新鮮,發現腐爛變質的立即清除。

      4、干貨庫用于儲存粉絲、木耳等干貨以及灌裝食品和糖、油等調味品,要求分類保管,擺放整齊,保持干燥通風,經常檢查,避免食物霉變。

      5、庫房設有專門庫管人員,出入庫必須填寫出入庫單據,雙方簽字一式兩聯,以備查賬。

      三、食品衛生管理

      1、不購買不新鮮食品,嚴禁購買及使用腐爛變質的食物,以及其他感官性狀異常食物。

      2、要做到生品與成品、熟品相隔離,成品與半成品相隔離,食品與雜物相隔離。冷藏時要做到葷腥類食品與其他食品相隔離。

      3、食物制作及銷售過程中要注意防蠅、防灰塵,以避免雜物混入食品。

      4、隔餐食物如可食用,必須經過回鍋加熱。

      5、各種調料不宜久置,裝盛調料各種器具應經常洗滌。

      四、環境衛生管理

          1、要經常性打掃和清洗食堂地面,做到地面無雜物和積水

          2、儲藏室要保持干凈、干燥和通風,儲藏間不得存放其他雜物及個人物件,物品存放要離地,隔墻,分類。

          3、對食堂周圍的陰溝、角落、泔水桶,垃圾堆要經常性清理,預防細菌感染食物

          4、對存放廚具,餐具的各個角落要經常抹洗。

      5、每周五要進行廚具、餐具的清洗及廚房、餐廳及周邊環境的大掃除。

      五、個人衛生管理

          1、食堂工作人員要做到"四勤":勤洗手、勤洗衣服、勤洗澡,理發;勤換工作服。

          2、在工作前及處理食品原料后要用肥皂及流動清水洗手,直接用手接觸入口食品之前(如抓粉條,切菜,加工面粉等)應用熱水消毒。

          3、不得在食品加工期間及銷售食品前抽煙,不正對食品咳嗽、打噴嚏,不隨處吐痰。

      六、安全生產管理

          1、食堂安全保衛工作由食堂管理員實施監督,由各崗位班組長負責,要定員定崗,責任落實到人。

          2、使用各種炊事機械設備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專人使用保養。工作中要精神集中,不準說話聊天,必須戴套袖和工作帽,穿圍裙,杜絕人身事故的發生。

          3、注意用電安全,機器使用后必須關閉總電源,人人注意節電、節水;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及時處理,避免責任事故的發生。

      篇(4)

      第二條廣東省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銷售、餐飲經營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初級農產品的種植、養殖等生產活動及其監督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執行。

      食品添加劑、食品包裝材料和容器、食品用工具、設備的生產、銷售,酒類、食鹽的生產經營和監督管理,生豬屠宰監督管理,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食品進出口的監督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和監督管理責任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逐步增加財政投入,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設施建設,充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隊伍,提高監督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承擔食品安全綜合監督職責的部門(以下稱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負責食品安全工作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海洋與漁業、質量技術監督、衛生、工商、食品藥品等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條例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調整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的職責。

      省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確定或者調整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的具體職責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機關應當對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必須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其生產、銷售、提供的食品安全負責。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科學技術和應用研究,采用先進技術和管理規范,改進食品加工工藝,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

      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團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互聯網站等媒體應當按照有關要求播出或者刊登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公益廣告,宣傳食品安全知識。

      第九條消費者應當增強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養成健康的飲食習慣,不購買、不食用不安全的食品。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應當依法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有關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規范,組織開展信用建設,實行行業自律管理,并為會員提供服務。

      第十條任何個人或者單位有權投訴、舉報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了解食品安全相關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第二章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經營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一條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經營的組織和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取得許可。許可證照應當懸掛在其生產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

      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生產、銷售的食品應當符合食品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不得生產、銷售法律法規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第十二條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經營,應當具有與其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場所(廠房)、設施、衛生環境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應當依法附加標識。食品包裝標識和說明書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保存條件、所使用的添加劑、成分表或者配料表、商品條碼和執行標準等事項。

      生產、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外包裝或者容器的顯著位置上標明食品名稱、主要配料、生產日期、保質期以及食品生產者的名稱、地址等事項。

      委托生產的食品,應當標明受委托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許可證編號等事項。

      食品包裝標識和說明書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第十四條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生產經營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

      禁止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的傳染病或者其他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五條貯存、運輸食品必須使用安全、無害、清潔的工具、設備、容器包裝。貯存食品的場所及運輸食品的車輛不得存放或者殘留農藥、化肥等有毒有害物質,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及其他要求。

      食品貯存、運輸所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

      第十六條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應當及時處理消費者有關食品安全的投訴,并將投訴處理情況的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第二節食品生產

      第十七條食品生產者應當建立原料進貨驗收制度。食品原料未經驗收合格,不得投入生產。

      禁止使用非食用、無合法來源或者其他不符合標準的原料生產食品。

      食品生產不得加入藥品,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既是藥品又是食品,并作為原料、調料或者營養強化劑加入的除外。

      第十八條食品生產者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生產檔案。食品生產檔案至少保存至食品保質期滿后兩年。

      食品生產檔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一)原料進貨驗收記錄,包括原料的名稱、規格、批號、生產者、供貨者、數量、購買日期、保質期和儲藏或者保管條件、要求;(二)食品生產記錄,包括投料情況、生產工序和生產數量等;(三)食品檢驗記錄,包括食品及原料檢驗情況和相關數據;(四)食品銷售記錄,包括食品銷售對象、數量、批次和日期;(五)生產的不合格食品的處理記錄,包括不合格食品的生產日期、數量、批次、原因,以及處理措施和處理結果。

      第十九條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食品必須經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銷售。食品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食品生產者不得出具合格證明,不得出廠銷售。

      第二十條委托生產食品的,應當委托依法取得生產該類食品資質的企業。

      受委托方應當查驗委托方的營業執照、特殊食品批準證件等相關證明文件;標有注冊商標標識的,應當查驗委托方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證明文件。

      第三節食品銷售

      第二十一條食品銷售者應當從依法取得食品生產、銷售許可的組織或者個人購進食品。不得購進和銷售不符合食品標準、已經超過保質期和國家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其他食品。

      食品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進貨臺賬、檔案管理、索票索證等制度。購進食品時,應當按照批次查驗其購進食品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以及食品來源證明,查驗預包裝食品標識和說明書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并保存相關票證原件或者復印件。

      食品批發者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臺賬,記錄批發的食品品種、規格、數量、流向、供貨商聯系方式等事項。

      食品進貨臺賬、銷售臺賬等檔案不得偽造,并至少保存兩年。

      第二十二條食品市場開辦者或者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設備、設施,保證市場的環境整潔、衛生,在場內的顯著位置設立食品安全公示牌,重點對糧食、蔬菜、水果、肉、蛋等食品進行檢測并公布檢測結果。

      食品市場開辦者或者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市場內食品質量安全責任制度,審查入場銷售者的經營資格,與場內經營者簽訂食品安全協議,指導場內經營者建立進貨臺賬和購進食品的查驗制度。

      食品市場開辦者或者服務管理機構應當督促食品銷售者依法銷售,定期對銷售環境、條件和進場銷售者經營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進行檢查,督促銷售者召回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節餐飲經營

      第二十三條餐飲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從依法取得食品生產、銷售許可的組織或者個人購買食品及原料;(二)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對購進的食品及原料進行查驗并建立購貨記錄;(三)按照國家有關食品制作加工規范進行食品加工;(四)使用無毒、無害、清潔的餐飲用具;(五)從業人員符合國家有關個人衛生要求;(六)在外賣食品包裝的明顯位置注明食品制作加工的時間和保質期。

      第二十四條餐飲經營者發現或者被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確有感官性狀異常或者可疑變質時,應當立即處理。

      第二十五條食堂開辦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承擔本單位食堂食品安全責任。

      第三章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及評估

      第二十六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制度,對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狀況進行風險分析和評估。

      省人民政府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情況,組織專家開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并將評估結果通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依法制定相應的管理措施,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將高風險食品確定為監督管理重點。

      第二節食品標準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食品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本部門、本行業實施食品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第二十九條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而又需要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統一食品安全、衛生等技術要求的下列事項,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適時制定地方標準:(一)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農(獸)藥殘留等物質的限量要求;(二)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三)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四)專供嬰幼兒食用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份要求;(五)其他需要制定食品標準的事項。

      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前款規定的范圍,擬定年度食品地方標準制定計劃,明確制定地方標準的食品品種和制定數量,并依法組織制定和實施。地方標準在相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公布之后即行廢止。第三十條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地方標準實施效果的跟蹤評價,適時對現行標準予以修訂或者廢止。

      制定、修訂、廢止地方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供公眾查詢。

      第三十一條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修訂、廢止食品地方標準,應當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結果為依據,并組織專家論證,聽取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食品行業協會、企業及消費者的意見。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制定、修訂食品地方標準的建議。

      第三十二條食品生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食品生產者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

      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企業標準應當報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備案。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標準制定和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三節食品檢驗檢測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協調統一的食品安全檢驗檢測體系,推進食品安全檢測能力建設。

      鼓勵社會檢驗檢測機構和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設立的檢驗檢測機構提供食品檢驗檢測服務。

      第三十四條食品生產者應當建立食品檢驗檢測制度,對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檢測。不具備檢驗檢測能力的,可以委托依法取得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設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機構或者委托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機構,對進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檢測并公布檢測結果。

      第三十五條從事食品檢驗檢測的機構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具備檢驗檢測條件和能力。

      第三十六條從事食品檢驗檢測的機構進行食品檢驗檢測,應當指定檢驗檢測人獨立進行。檢驗檢測報告應當有檢驗檢測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食品檢驗檢測機構公章。

      從事食品檢驗檢測的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依照有關標準,客觀、公正地出具檢驗結果,并對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負責,不得出具虛假報告。

      第三十七條制定地方標準、開展風險評估、實施監督管理需要對食品進行檢驗檢測的,應當依法進行。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互相通報食品檢驗檢測情況;對同一生產批次的食品的檢驗檢測數據,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直接采用。

      第四節食品召回

      第三十八條食品生產者通過自行檢查或者消費者報告、投訴,發現或者獲知其生產的食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評估,判定食品是否屬于不安全食品。

      經評估確認屬于生產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食品召回級別并實施召回。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食品生產者限期召回不安全食品:(一)不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召回的;(二)故意隱瞞食品安全危害的;(三)因食品生產者的過錯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擴大或者再次發生的;(四)監督抽查中發現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食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

      第四十條食品生產者自確認食品屬于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或者接到責令召回通知書之日起,應當立即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食品銷售者、餐飲經營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并按要求向省人民政府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交食品召回計劃,根據召回進度情況,提交食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

      食品銷售者、餐飲經營者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停止銷售。

      第四十一條食品銷售者、餐飲經營者發現或者獲知其銷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通知食品生產者或者供貨商,并向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食品生產者應當將召回的食品定點存放,準確記錄召回食品的品種、規格、批號、數量、時間和地點等內容,并承擔召回費用。

      食品生產者對不安全食品應當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召回的食品依法應予銷毀的,應當予以銷毀;屬于食品標識有缺陷,或者經改正后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強制性標準,可以再次投放市場的,投放市場前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評估及批準。

      食品生產者應當在召回結束后十日內,將有關記錄材料、整改措施向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生產者的召回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召回結果進行評估。

      第四十四條食品召回管理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五節食品安全信息管理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行食品安全信息通報和統一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信息進行匯總、分析,并食品安全總體狀況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綜合信息。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提供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食品安全信息。

      涉及相關部門交叉管理事項或者同一事項內容不一致的信息,由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組織協調并統一,或者由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聯合。

      第四十六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會、新聞媒體等方式依法下列食品安全信息:(一)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具體職責;(二)食品標準;(三)食品安全狀況評估結果和高風險食品目錄;(四)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經營許可證發放信息、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抽查信息及其他監督管理信息;(五)食品召回信息;(六)食品安全預警和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信息;(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必須在食品安全信息前,向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通報。

      第四十七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至少每季度一次食品安全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應當及時;重要節假日前,應當節令食品安全信息。

      第四十八條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依法開展輿論監督。

      新聞媒體報道食品安全信息應當客觀、真實,報道夸大、虛假信息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正,消除影響。

      第六節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和處理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應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定本單位食品安全事故處理方案,定期檢查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五十條對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發出食品安全預警信息;對可能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報告,并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措施。

      第五十一條發生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的,事故單位應當按照食品安全事故處理方案及時處理,并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發生食源性疾病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事故單位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對不屬于本部門處理的事故,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將事故報告書面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并告知報告人。

      第五十二條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啟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救援,采取措施追蹤調查,并可按照各自職責采取下列控制措施:(一)封存或者扣押不安全食品及其原料;(二)封存或者扣押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設備;(三)消費警示,告知消費者停止購買或者食用不安全食品;(四)監督發生事故的單位對不安全食品作銷毀或者無害化處置,對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設備進行清洗消毒;(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后,應當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并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對需要采取前款控制措施的,應當向有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建議。

      第五十三條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對發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當組織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專家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責任,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報告。

      第四章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年度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方案,加強對重點環節、重點場所、重點品種的監督檢查。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級年度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方案,制定本部門年度食品監督抽查計劃,并組織實施。監督抽查計劃應當明確抽查的范圍、品種、數量、環節等。抽查食品目錄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五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抽查,及時糾正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接到有關不安全食品投訴、舉報時,應當立即對相關食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抽查。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和監督抽查時,應當如實記錄監督檢查、監督抽查的日期、人員、內容、結果等情況;監督檢查人員和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應當在記錄上簽字;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和抽查記錄。

      第五十六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信用檔案,記錄許可證頒發、監督檢查、監督抽查、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的記錄,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確定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等級,增加對信用記錄不良者的監督檢查、監督抽查頻次。

      第五十七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公示制度,對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狀況進行公示;將被吊銷許可證照的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的名單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告。

      第五十八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加強溝通和配合,及時將獲知的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隱患食品的流向等相關信息通報有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可以合并完成的,應當實施合并或者聯合檢查。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屬于其他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有查處職權的監督管理部門,并移交相關材料。有查處職權的部門應當立即處理,不得推諉。

      第五十九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抽查中抽取樣品,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要求,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方法進行。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抽查,不得向食品生產者、銷售者或者餐飲經營者收取任何費用,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列支。當事人對監督抽查的檢驗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檢。

      第六十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涉嫌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二)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和違法使用的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四)查封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隱患的生產經營場所。第六十一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廉潔奉公,文明執法;實施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二條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應當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監督抽查;對違反規定重復監督抽查的,有權予以拒絕,并可向有關部門投訴。

      第六十三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本單位的舉報電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并對食品安全投訴或者舉報及時進行核實、處理、答復;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將舉報、投訴材料移送其他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并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領導、協調職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現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影響的,對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五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履行法定監督檢查職責的;(二)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抽查時違反規定的;(三)對違法行為不立即處理或者推諉,對重大食品安全隱患有失察責任的;(四)發現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隱患或者接到相關通報、舉報后,不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查處的;(五)不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信息報告、通報、職責的;(六)監督檢查、監督抽查時向食品生產者、銷售者或者餐飲經營者收取監督抽查費用,索取、收受財物,或者獲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行為的。

      第六十六條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成品、半成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萬元罰款;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上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罰款;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吊銷許可證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按規定的標準組織食品生產的;(二)原料未經驗收合格投入生產,食品未經檢驗合格出廠銷售,以及對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食品出具合格證明的;(三)違反規定在食品中加入藥品的;(四)從未依法取得食品生產、銷售行政許可的供貨商購進食品及原料的;(五)從業人員衛生、健康狀況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第六十七條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吊銷許可證照:(一)食品標識不按規定標注的;(二)銷售的預包裝食品不符合食品包裝標識或者說明書的要求,銷售的散裝食品和外賣食品未標明有關事項的;(三)委托生產食品的標識不符合要求的;(四)食品標識或者說明書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五)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第六十八條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許可證照:(一)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設備、容器包裝貯存運輸食品的;(二)貯存運輸食品的場所、車輛存放或者殘留有毒有害物質的;(三)貯存運輸食品中違法使用保鮮劑、防腐劑的。

      第六十九條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食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三倍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吊銷許可證照:(一)未按規定建立和保存生產檔案的;(二)未按規定建立和保存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記錄食品品種、規格、流向等相關事項的;(三)未按規定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購進食品時未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的。

      第七十條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召回義務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生產者召回食品,銷售者、餐飲經營者停止銷售,對生產者并處貨值金額三倍的罰款,對銷售者、餐飲經營者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吊銷許可證照。

      第七十一條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及時報告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許可證照。

      第七十二條隱匿、轉移、變賣、占用、損毀被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處以隱匿、轉移、變賣、占用、損毀物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篇(5)

      三、采購時應向銷售方索取該批產品有效 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四、禁止采購腐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篇(6)

      二、學校食堂在取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放的有效食品衛生許可證后方可開辦。

      三、學校食堂實行后勤社會化、承包(托管)經營等形式的,應當選擇具有有效營業執照和食品衛生許可證的餐飲企業提供餐飲服務,并與其簽訂合同。如不能達到安全和衛生要求的,學校應當予以更換。

      四、食堂員工必須每年一次定期體檢,并持有效的健康證上崗工作。平時應當接受衛生知識培訓,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搞好個人衛生,工作前做到洗手消毒和佩戴口罩。

      五、采購食品應當按照以下規定予以實施:

      (1)食堂采購實行領導負責制,指定專職采購、驗收人員。并實行組長負責制。

      (2)采購原料必須做到無害無毒,不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動植物及有礙人體健康的原料,不使用無商品名稱、廠名、廠址、生產日期、保存期等不符合國家《食品標簽通用標準》的食品原料。

      (3)采購食品原料時必須向供貨商索取衛生許可證及產品檢驗合格證。不得擅自采購來歷不明的食品。杜絕加工銷售摻雜作假、以劣充好的偽劣食品,采購的原料須有專業人員驗收質量和數量,并做到每天一次性配好中、晚餐原料。

      (4)配菜中心的報價和自行采購的發票都必須寫明品種、數量、單價、金額。報價、發票應當與當天的菜單相符合。

      (5)食品原料必須做到分類存放,生熟分開,并做好防塵、防蠅、防鼠、防潮。加工熟食品應當洗手消毒,佩戴口罩,使用售貨夾。

      (6)加工蔬菜做到反復漂洗,避免蔬菜污染,預防引起食物中毒。

      (7)生熟食品分開存放,每天留樣保存48小時,并標明時間,菜名,留樣人員等。生熟砧板要分開,擺放食品和廚具要規范、整潔、有序。

      (8)餐具要有專人負責,做到安全衛生,使用前必須進行消毒。

      (9)食堂應當保持衛生、整潔、無異味、無蟲害、地面無積水、污物,垃圾桶隨時蓋嚴、并及時清理,定時進行大掃除。

      (10)脫排油煙機和煙道要定期清洗,廚房必須配全消防器材。非食堂工作人員嚴禁進入廚房。

      六、飲水衛生應當按照以下規定予以實施:

      (1)學生的飲用水由學校衛生教師負責管理。

      (2)提供給學生的飲用水和飲水設備必須具有衛生許可證。

      篇(7)

      一、實行學校食品安全校長(園長)負責制,切實履行學校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要將食品安全列為安全工作的重要內容,確保不發生學校食物中毒事故。

      1.教育局與學校簽訂安全責任書,將食品安全列為年度考核的關鍵指標。

      2.學校校長與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及相關人員層層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確保學校食品安全工作有人管、有人做,責任明確。

      3.學校食品安全工作有計劃、有方案、有行政會議記錄,建立食品安全家長委員會工作機制,確保學校食堂量化分級管理達到良好以上(評定標準由市監局制定)。

      二、嚴格執行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推行學校食堂電子臺帳管理,實現學校食堂管理制度化、規范化和長效性。

      1.推行學校食堂“五常”管理模式,建立穩定、合規的食品及原料采購渠道,安全可追溯。

      2.規范食堂的原料采購、貯存、加工制作,食品、餐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食品添加劑使用,廢棄物處理等行為。

      3.規范食品臺賬管理。大宗食材必須進行公開招標;必須簽訂含食品安全內容的供貨協議;索取有效的營業執照、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明、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等文件;采購單據、出庫入庫材料必須有相關員和分管領導簽字。

      三、義務教育學校的食堂、商店應由學校自主經營,統一管理,做好食堂內外衛生安全管理,不得對外承包。

      1.食品經營必須取得有效的許可證,從業人員應持有效的健康證明。學校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每年培訓不少于40學時,做好培訓記錄。

      2.從業人員應經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合格后上崗,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操作規范要求。堅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和剪指甲、勤洗澡、勤理發、勤洗工作衣帽;操作時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

      3.從業人員應嚴格執行餐用具清洗消毒程序,蔬菜、肉類食品切配浸泡清洗程序,消除蚊蟲、蒼蠅、老鼠等環境整理程序。

      四、建立完善學校食堂學生集體用餐動態監管檔案和信用檔案,確保食材采購交易有痕、源頭可溯、質量可控,及時排除食品安全隱患。

      1.每天開展一次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常規檢查,做好出庫入庫、食材驗收、嘗餐留樣等各項材料簽字記錄。每周校長查閱一次學校食堂每日菜譜和食品原料來源和記錄。每月開展一次全面自查,25日上交學校食品安全自查表,以及學校每天食堂食品安全檢查的匯總材料復印件。

      2.

      嚴格落實值班領導嘗餐和學校校長(領導)陪餐制度,校長(領導)陪餐要與學生同桌,認真填寫嘗餐、陪餐記錄和建議,確保學生飲食安全和合理營養。

      3.食物燒熟煮透,落實微信平臺報送飯菜品相照片制度,不得將回收后的食品(包括剩飯、剩菜及輔料)經加工后再次供應。

      五、全面推行“明廚亮灶”,在就餐區域安裝電子顯示屏,實現監控原料出入庫、環境衛生、食品加工制作、餐飲具清洗消毒過程、食品安全日常巡查情況的全覆蓋。

      1.學校食堂“明廚亮灶”設施設備能夠正常運行,配備達市級標準,有專人維護。

      2.“明廚亮灶”監控要顯示校長(領導)陪餐,對出庫入庫人員、貨物,食材驗收和簽字,嘗餐留樣環節等進行全方位監控。

      3.“明廚亮灶”中清晰顯示粗加工間標示動物性食品清洗池(紅色)、植物性食品清洗池(綠色)和浸泡池(白色)等三個以上水池;切配間的專用刀具及砧板;烹調間的不銹鋼臺面;備菜間的食品保溫等設施設備。

      六、落實《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將食品安全納入創建健康促進學校和學校健康教育宣傳的重要內容。

      篇(8)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按規定的職責,做好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安全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受理制度,向社會公布本部門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舉報電話,及時受理和依法查處舉報的案件,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發揮有關行業協會在食品行業商業信用建設和行業自律中的作用,教育食品經營者遵守食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標準,增強食品經營者的法制觀念和自律意識。

      第六條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食品展銷會舉辦者和食品經營柜臺出租企業,應當審查食品經營者的經營資格,明確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條件、內部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和經營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或者其他違法行為時,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七條食品經營者應當對其銷售食品的質量安全負責,不得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

      第八條食品經營者應當確定機構或者人員負責食品質量安全工作,并對購進的食品逐批次進行質量安全狀況抽查檢驗。

      第九條食品經營者必須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審驗供貨人的經營資格,驗明食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并建立食品進貨臺賬,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品種、規格、數量、供貨人及其聯系方式、生產日期、進貨時間、保質期或者保存期等內容。

      從事批發業務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品種、規格、數量和流向等內容。在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銷售自制食品的,應當比照從事批發業務的食品經營者履行建立食品銷售臺賬的義務。

      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條下列食品禁止銷售:

      (一)未按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要求進行標簽標注的預包裝食品;

      (二)超過保質期或者保存期的食品;

      (三)經感官鑒別已經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四)違反國家規定沒有合格證明的食品;

      (五)依法應當檢疫、檢驗但未進行檢疫、檢驗,偽造檢疫、檢驗結果或者經檢疫、檢驗不合格的食品;

      (六)不符合有關食品質量安全標準,或者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質量狀況的食品;

      (七)含有國家禁止使用或者超過標準的對人體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

      (八)依照國家規定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但未在包裝的顯著位置清晰標明相應標志的食品。

      第十一條食品經營者銷售經加工熟制的散裝食品時,應當明示食品的名稱、配料清單、生產者(供貨人)的名稱及其地址、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保存期等事項,并根據不同食品的種類和保質要求,分別采取遮擋、覆蓋等措施。

      第十二條有固定經營場所或者柜臺的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預包裝食品的標簽對該食品有冷藏或者冷凍要求的,食品經營者應當按標簽標注的溫度存儲食品。銷售的其他食品因保質、保鮮需要冷藏或者冷凍的,食品經營者應當采取冷藏或者冷凍措施。

      第十三條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食品經營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主動召回食品,并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食品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該食品。

      食品經營者發現其銷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該食品,通知生產者或者供貨人,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及時采取退回供貨人或者銷毀、作無害化處理等有效措施。

      第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采用直觀檢查、快速檢驗或者抽樣檢驗的方式,對銷售食品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依據檢查、檢驗結果對認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采取立即停止銷售、暫扣、封存等臨時控制措施,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快速檢驗應當使用經檢定合格的檢測設備和列入國家標準的檢驗方法。

      第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生產者明示的執行標準或者質量承諾,判定食品質量。

      第十六條對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食品進行質量檢查、檢驗不得收費。檢查、檢驗所需食品樣本應當購買,不得要求食品經營者無償提供。

      第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食品質量安全進行監督檢查時,食品經營者應當如實提供被檢查食品的票證、賬簿、貨源、數量、存貨地點、存貨量、銷售量等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者阻礙。

      第十八條食品經營者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檢查、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查、檢驗結果之日起5日內,依法向組織實施食品質量監督檢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復檢。

      因檢查、檢驗結果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流通環節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應當向社會公布和向本級有關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其名稱、品種、規格、批次、生產者、經營者和檢查、檢驗結果,并責令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經營者停止銷售同一生產者生產的同品種、同規格、同批次的食品。因運輸、儲存的原因造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除外。

      第二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流通環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聯動機制,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在流通環節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和應急預案的規定,迅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做好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二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包庇、放縱食品經營違法行為的;

      (二)向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食品的當事人通報信息,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三)查處食品經營違法行為時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

      篇(9)

      對產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律有規定的,適用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安全負責,不得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生產、銷售產品需要取得許可證照或者需要經過認證的,應當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的,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并處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并處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者不再符合法定條件、要求,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并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告被吊銷許可證照的生產經營者名單;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照而未取得許可證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監督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活動;加強公眾健康知識的普及、宣傳,引導消費者選擇合法生產經營者生產、銷售的產品以及有合法標識的產品。

      第四條生產者生產產品所使用的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強制性標準。

      違反前款規定,違法使用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的,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并處2萬元罰款;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構成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銷售者必須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并建立產品進貨臺賬,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從事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應當建立產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批發的產品品種、規格、數量、流向等內容。在產品集中交易場所銷售自制產品的生產企業應當比照從事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的規定,履行建立產品銷售臺賬的義務。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銷售者應當向供貨商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商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復印件的產品,不得銷售。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工商、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停止銷售;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復印件銷售產品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

      第六條產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企業、產品經營柜臺出租企業、產品展銷會的舉辦企業,應當審查入場銷售者的經營資格,明確入場銷售者的產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銷售者的經營環境、條件、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經營產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進行檢查,發現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條出口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保證其出口產品符合進口國(地區)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法律規定產品必須經過檢驗方可出口的,應當經符合法律規定的機構檢驗合格。

      出口產品檢驗人員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有關標準、程序、方法進行檢驗,對其出具的檢驗證單等負責。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和商務、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出口產品的生產經營者良好記錄和不良記錄,并予以公布。對有良好記錄的出口產品的生產經營者,簡化檢驗檢疫手續。

      出口產品的生產經營者逃避產品檢驗或者弄虛作假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和產品,并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進口產品應當符合我國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以及我國與出口國(地區)簽訂的協議規定的檢驗要求。

      質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生產經營者的誠信度和質量管理水平以及進口產品風險評估的結果,對進口產品實施分類管理,并對進口產品的收貨人實施備案管理。進口產品的收貨人應當如實記錄進口產品流向。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質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時,可以將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的進貨人、報檢人、人列入不良記錄名單。進口產品的進貨人、銷售者弄虛作假的,由質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和產品,并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進口產品的報檢人、人弄虛作假的,取消報檢資格,并處貨值金額等值的罰款。

      第九條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主動召回產品,并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銷售者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該產品。銷售者發現其銷售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該產品,通知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并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生產企業和銷售者不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生產企業召回產品、銷售者停止銷售,對生產企業并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對銷售者并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納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標,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加強對行政執法的協調、監督;統一領導、指揮產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依法組織查處產品安全事故;建立監督管理責任制,對各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議、考核。質檢、工商和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所在地同級人民政府的統一協調下,依法做好產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領導、協調職責,本行政區域內一年多次出現產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第十一條國務院質檢、衛生、農業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盡快制定、修改或者起草相關國家標準,加快建立統一管理、協調配套、符合實際、科學合理的產品標準體系。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產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對生產經營者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2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對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

      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對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其遵守強制性標準、法定要求的情況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監督檢查記錄應當作為其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定期考核的內容。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采取措施,糾正違法行為,防止或者減少危害發生,并依照本規定予以處罰:

      (一)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照而未取得許可證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取得許可證照或者經過認證后,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的;

      (三)生產經營者不再符合法定條件、要求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四)生產者生產產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強制性標準使用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的;

      (五)銷售者沒有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并建立產品進貨臺賬的;

      (六)生產企業和銷售者發現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不履行本規定的義務的;

      (七)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其他有關規定的。

      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不履行前款規定職責、造成后果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瀆職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規定,或者有其他瀆職行為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瀆職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屬于其他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立即處理,不得推諉;因不立即處理或者推諉造成后果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

      第十五條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各自產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下列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違法使用的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隱患的生產經營場所。

      第十六條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生產經營者違法行為記錄制度,對違法行為的情況予以記錄并公布;對有多次違法行為記錄的生產經營者,吊銷許可證照。

      第十七條檢驗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授予其資質的部門吊銷其檢驗檢測資質;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發生產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產品安全事件時,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必須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及時作出反應,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減少損失,依照國務院規定信息,做好有關善后工作。

      篇(10)

       

      各市場監督管理所、金城江區各學校(含托幼機構):

      根據《河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河池市教育局關于開展2021年春秋季開學學校食品安全專項檢查工作的通知》(河市監發〔2021〕5號)精神,結合當前疫情防控常態化工作要求,為加強2021年春秋季開學學校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切實開展校園守護行動,預防和控制群體性食物中毒事件的發生,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時間

      春季、秋季開學后一個月內。

      二、檢查對象

      學校校園及其周邊200米范圍內食品經營單位,包括學校食堂、學生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有供餐服務的校外托管機構以及校外面向學生經營的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銷售經營者。

      三、工作目標

      要按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規程(2020版)》要求,切實做好春秋季開學學校食品安全專項檢查工作,圍繞庫存原料清查、原料采購進貨查驗、人員健康管理、食品加工制作、餐飲具消毒保潔及食品留樣等,結合學校食堂及校外供餐單位食品安全風險點,突出重點,開展全覆蓋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要督促限期整改;對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隱患的,視情形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對發現的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要堅決依法嚴肅查處。

      四、重點檢查內容

      (一)學校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落實情況。要督促學校、校外供餐單位以及校園周邊食品經營者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切實提高食品安全意識和保障能力,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廣西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等要求,每月組織開展不少于一次的內部自查,消除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嚴防校園食品安全事故發生。

      各類學校必須在開學前一周內完成食品安全自查工作,并填寫《2021年春秋季開學學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表》(附件1),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對自查中發現的食品安全隱患和問題,學校應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及時復核整改結果。

      (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情況。各市場監督管理所在專項檢查中要以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為重點,督促學校食堂及周邊食品經營者建立健全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索證索票制度、進貨臺賬管理制度,如實記錄采購食品的具體信息,保存相關憑證。重點對冷鏈食品特別是進口冷鏈食品進行檢查,進口冷鏈食品不具備檢驗檢疫合格證明、業經消毒證明、合法追溯信息證明、核酸檢測陰性報告的,不得采購加工銷售。對未履行進貨查驗記錄義務、索證索票不齊全的學校食堂及周邊食品經營者要依法加大查處力度,著力解決食品安全責任追溯問題。

      (三)食品留樣規范情況。根據河池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河池市義務教育基本均衡發展存在問題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河教督委辦〔2021〕4 號)文件要求,各市場監督管理所對學校食堂食品留樣不規范問題進行針對性的檢查與指導。對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規程(2020版)》(桂市監辦發〔2020〕97號)查看是否按規定落實食品留樣制度,是否配有專用的留樣冰箱、取樣工具,是否按品種配備足夠數量的帶蓋密閉專用留樣容器,留樣數量、留樣時間、留樣標簽、留樣記錄是否完整合規。對不按要求進行食品留樣的,提出書面整改要求。

      (四)“明廚亮灶”及互聯網+“明廚亮灶”開展情況。根據《河池市校園食品安全守護行動(2020-2022年)工作任務分解表》要求,積極推進學校食堂“明廚亮灶”,讓學校食堂食品加工制作過程實現陽光操作和透明化管理。大力推廣通過將視頻信息接入智慧市場監管平臺、學校或教育部門網頁、APP以及第三方平臺等方式,實現“互聯網+明廚亮灶”。加強對學校“明廚亮灶”進行檢查指導,對學校食堂“明廚亮灶”覆蓋率未達到100%的要及時進行整改。同時,積極推進學校食堂“互聯網+明廚亮灶”,到2021年底覆蓋率達50%以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監管責任

      各市場監督管理所要以春秋季學校開學食品安全工作作為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重點,結合疫情防控具體要求,認真研究,制定檢查工作計劃,及早部署,狠抓落實,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專項檢查工作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二)加強輿情監測及應急處置

      要加強學校食品安全輿情監測,凡是出現輿情報道的,必須從嚴從快處置,及時上報處置情況。要嚴格落實食物中毒事件報告制度,在春秋季開學期間,一旦發生食物中毒事件的,要在獲悉事件發生2小時內以最快的方式逐級上報。要加強與衛生健康部門的溝通協作,盡快查明事件原因,做好輿情監測與引導,盡可能減少事件造成的損失和影響。

      (三)強化宣傳培訓,提高安全意識

      要結合實際,采取推廣運用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培訓APP、召開專題會議、通報典型案例、發放宣傳材料等形式,加強對學校食堂、校外供餐單位等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切實提高食品安全責任意識、風險意識和底線意識。

      (四)做好總結和信息報送工作

      1.按《河池市義務教育基本均衡發展存在問題整改工作方案》要求,請各市場監督管理所于3月7日前將學校食堂食品留樣不規范問題整改情況工作匯報報送食品餐飲安全監督管理股。

      2.請各市場監督管理所分別于4月6日、9月29日前將以下材料電子版、紙質材料(加蓋公章)及下發的責令整改通知書、監督意見書、整改情況報告等材料(掃描件)報送食品餐飲安全監督管理股:

      (1)2021年春秋季開學食品安全專項檢查工作總結;

      (2)2021年春秋季開學學校食品安全工作情況匯總表(附件2);

      (3)2021年春秋季開學學校食品安全工作整改臺賬(附件3)。

      3.請各市場監督管理所于4月6日前將學校食堂持證及明廚亮灶調查摸底表(附件4)報送至食品餐飲安全監督管理股。

      4.請金城江區各學校(含托幼機構)將2021年春秋季開學學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表(附件1)填寫加蓋公章后于3月4日前掃描報送區教育局備案。

      區市場監管局:韋仕瑛,2250266,郵箱:jcjfdacyg@163.com;

      區教育局:梁良,2287958,郵箱:aqb7958@126.com。

       

      附件:1.2021年春秋季開學學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表

      2.2021年春秋季開學學校食品安全工作情況匯總表

      3.2021年春秋季開學學校食品安全工作整改臺賬

      4.學校食堂持證及明廚亮灶調查摸底表

       

      河池市金城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河池市金城江區教育局

      2021年3月3日

      附件1         

      2021年春秋季學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表

       

      學校名稱(蓋章):                檢查時間:

      檢查項目

      檢   查   內   容

      自查結果

      食品

      安全

      管理

      是否建立了以校長為第一責任人的學校食堂食品安全責任制

       

      是否建立健全學校食品安全管理組織機構,明確并落實食品安全責任

      是否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是否制定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

      是否開展經常性檢查

      是否開展“明廚亮灶”和“色標管理”建設

      是否建立家長委員會,讓家長代表參與校內膳食管理

      許可

      情況

      是否按《食品經營許可證》規定內容合法經營

       

      食堂

      環境

      是否定期清潔, 保持良好環境

       

      是否有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孳生條件的防護措施

      是否設有足夠的通風和排煙裝置

      健康

      管理

      及培訓

      從業人員是否持有效體檢合格證明上崗

       

      是否建立從業人員健康管理檔案

      是否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培訓并建立培訓檔案

      是否對食堂員工實行每日上崗前健康檢查,做好檢查結果記錄

      索證

      索票

      及臺賬

      管理

      是否建立采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相關記錄是否按月裝訂保存,以備查驗

       

      食品原料進出臺賬管理是否規范健全,庫存食品是否在保質期內

      使用的冷凍冷藏食品,是否有相關的檢驗合格證或其他合格證明。

      特別是進口冷鏈食品,是否有檢驗檢疫合格證明、業經消毒證明、合法追溯信息證明、核酸檢測陰性報告

       

      清洗

      消毒

      是否配備消毒設施

       

      餐用具使用前是否清洗消毒

      消毒后的餐飲具是否貯存在專用保潔設施內備用

      使用集中消毒企業供應的餐具、飲具是否索取消毒合格憑證

      食品

      加工

      制作

      管理

      冷藏、冷凍設備中是否做到成品、半成品、原料分開存放,并明顯標識

       

      是否落實食品留樣制度(0-8℃冷藏密封狀態下,每個品種留樣量125克以上,留樣48小時,留樣時間、留樣標簽、留樣記錄完整合規)

      是否落實職業學校、普通中等學校、小學、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葷涼菜的規定

      食品添加劑使用是否達到專柜存放、專人負責要求

      備注:學校建檔備查,并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局屬學校上報市教育局)。

       

       

       

       

       

       

       

       

       

       

       

       

       

       

      附件2

      2021年春秋季開學學校食品安全工作

      情況匯總表

      填報單位(公章):                             填報時間:2021年     月     日

      填報人:                                      聯系手機:                      

      學校自查情況

      開展自查(家)

      自查發現問題(家)

      完成整改(家)

      餐飲服務單位檢查情況

      大類

      檢查項目細類

      學校食堂

      校外供餐單位

      校內餐飲服務單位

      校園周邊餐飲服務單位

      獲證食堂數(家)

      開餐食堂數(家)

      檢查食堂數(家)

      單位數(家)

      檢查單位數(家)

      單位數(家)

      檢查單位數(家)

      單位數(家)

      檢查單位數(家)

      發現問題家數(家)

      發現問題家數(家)

      發現問題家數(家)

      發現問題家數(家)

      一、許可管理

      1.食品經營許可證合法有效,經營場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等事項與食品經營許可證一致

      2.場所設置、布局與許可核定內容一致

      二、信息公示

      3.許可證正本懸掛或擺放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

      4.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的公示符合要求

      5.公示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健康證明真實有效

      三、制度管理

      6.建立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開學前開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糾)

      7.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四、人員管理

      8.主要負責人知曉食品安全責任,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9.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10.具有從業人員食品安全培訓記錄

      11.從業人員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雙手清潔,保持個人衛生

      五、環境衛生

      12.食品經營場所保持清潔、衛生

      13.烹飪場所配置排風設備,定期清潔

      14. 用水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15. 衛生間保持清潔、衛生,定期清理

      六、原料控制

      16. 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其他合格證明,企業如實記錄有關信息并保存相關憑證。特別是進口冷鏈食品,查驗是否有檢驗檢疫合格證明、業經消毒證明、合法追溯信息證明、核酸檢測陰性報告

      17. 原料外包裝標識符合要求,按照外包裝標識的條件和要求規范貯存,并定期檢查,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重點檢查庫存和已開封的食品原料)

      18. 食品添加劑存放和使用應符合要求

      七、加工制作過程

      19. 食品原料、半成品與成品在盛放、貯存時相互分開

      20. 食品粗加工、切配、烹飪過程符合規范

      21. 制作食品的設施設備及加工工具、容器等具有顯著標識,按標識區分使用(分開存放和使用接觸生熟食品的工具用具)

      22. 專間內由明確的專人進行操作,使用專用的加工工具

      23. 在專間或專用操作場所加工供應相應的品種

      24. 食品留樣符合規范

      25. 食品配送應符合要求(餐飲服務提供者、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配送食品的容器、包裝、標識、儲存、運輸等應符合要求)

      26. 有毒有害物質不得與食品一同貯存、運輸

      八、設施設備維護

      27. 專間內配備專用消毒(含空氣消毒)、冷藏、冷凍、空調等設施,設施運轉正常

      28. 食品處理區配備運轉正常的洗手消毒設施

      29. 食品處理區配備帶蓋的餐廚廢棄物存放容器

      30. 食品加工、貯存、陳列等設施設備運轉正常,并保持清潔

      31. 圍護設施與排水設施運轉正常

      九、餐飲具清洗消毒

      32. 集中消毒餐飲具的采購符合要求

      33. 具有餐飲具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并運轉正常

      34. 餐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用后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凈,保持清潔

      校園及周邊食品經營單位檢查情況

      檢查單位(家)

      發現問題數(家)

      抽檢情況

      檢查中開展監督抽檢(批次)

      檢出問題

      (批次)

      行政處罰情況

      約談責任人(人)

      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監督意見書)(份)

      吊銷許可證(張)

      取締無證經營(家)

      立案數(件)

      罰沒金額(萬元)

      移送司法機關案件(起)

      注:口頭責令整改不計入此表。計入整改的須相應提供責令整改通知書或者監督意見書、整改情況證明材料。

       

      附件3

      2021年春秋季開學學校食品安全工作

      整改臺賬

      填報單位(公章):                             填報時間:2021年     月     日

      填報人:                                      聯系手機:                      

      序號

      被責令整改單位

      (含下達監督意見書單位)

      責令整改通知書

      (監督意見書)

      下達時間

      是否完成整改

      是否提交整改報告

       

       

       

       

       

       

       

       

       

       

       

       

       

       

       

      注:按照附件1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監督意見書)份數記錄臺賬。

       

       

       

       

       

       

       

       

       

       

       

       

       

       

       

       

       

       

       

      附件4

      學校食堂持證及明廚亮灶調查摸底表

      填報單位:            填報人:       填報日期:

       

      未持《食品經營許可證》學校食堂情況

      序號

      縣(區)

      學校名稱

      未持證原因

      1

      金城江區(例)

      白土鄉xx學校

      未達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條件,正在整改

      2

       

       

       

      ……

       

       

       

       

      持《小餐飲登記》證學校食堂情況

      序號

      縣(區)

      學校名稱

      未辦食品經營許可證原因

      1

       

       

       

      2

       

       

       

      ……

       

       

       

      未實施明廚亮灶學校食堂情況

      序號

      縣(區)

      學校名稱

      未實施原因

      1

       

       

       

      2

       

       

       

      ……

       

       

       

      實施“互聯網+明廚亮灶”情況

      轄區持證學校食堂總數

      已實施“互聯網+明廚亮灶”數

      “互聯網+明廚亮灶”覆蓋率

      未實施“互聯網+明廚亮灶”原因

       

       

       

       

      篇(11)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農產品,是指經種植、養殖、采集、捕撈形成的,未經工業化加工的供人類食用的糧食、蔬菜、瓜果、油料、菌類、畜禽及畜禽產品、水產品等。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農產品生產、經營及農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省地方性法規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生豬屠宰按照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保證用于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的經費投入。

      第五條市、縣(市)、上街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其它各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衛生、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環境保護、林業、商務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七條鼓勵、支持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成立或者加入農產品生產經營行業協會。

      農產品生產經營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制定并推行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業規范,為會員提供信息、技術服務,指導會員依法從事農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農產品產地管理

      第八條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產品品種特性、本地區的自然條件及土壤肥力條件、土壤和水域的有毒有害物質狀況等檢測結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禁止特定農產品的生產區域,報同級人民政府公布。

      第九條市、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合理開發的原則,根據公布的農產品生產區域,編制農產品生產發展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條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生產基地的規劃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環境質量標準的要求。

      畜禽飼養、水產養殖基地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動物防疫、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的規定。

      第十一條鼓勵、支持農產品生產者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申請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生產基地認定。

      第十二條經認定合格,取得認定證書的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生產基地的生產者,可以在基地設置相應的標示牌。

      第十三條經認定合格、取得認定證書的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生產基地,不得擅自變更其名稱、面積、范圍、生產種類;確需變更的,應經原認定機關批準。

      第十四條禁止向農產品產地排放、傾倒、填埋下列污染物:

      (一)重金屬、硝酸鹽、油類、酸液、堿液、有毒廢物、放射性廢水;

      (二)未經處理的含病原體的污水;

      (三)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固體廢棄物和生活垃圾;

      (四)其它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染物。

      農產品產地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不得進行農產品生產。

      第三章農產品生產管理

      第十五條市、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

      市、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產品生產執行有關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生產的農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市、縣(市、區)農業科研教育機構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加強對農產品生產者質量安全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第十六條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合理使用肥料、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鼓勵科學使用有機肥、微生物肥料、生物農藥和可降解地膜等生產資料。

      第十七條農產品生產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等農業投入品;

      (二)將人用藥品作為獸藥使用;

      (三)使用農藥捕撈、捕獵;

      (四)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在生產活動中,應當建立生產記錄,如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使用日期、用法、用量及使用者姓名;

      (二)動物疫病、植物病蟲草害防治情況;

      (三)收獲、屠宰、捕撈日期。

      農產品生產記錄應當保存兩年。

      第十九條農產品生產者使用肥料、農藥、獸藥等投入品的,必須達到安全間隔期、休藥期后,方可銷售。

      第二十條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對其生產的農產品應當進行質量安全自檢,或者委托法定檢測機構進行質量安全檢測。檢測合格的,附具合格證明。

      經檢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強制性標準的農產品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產品,其生產者不得銷售,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一條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生產基地不得用非本基地生產的農產品以本基地生產的農產品名義對外銷售,不得準許他人以本基地生產的農產品名義銷售其他農產品。

      第二十二條農產品生產者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或有機食品認證。經認證合格的,可以在其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使用相應的認證標志。

      鼓勵農產品生產者按照國家規定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

      禁止偽造、變造、盜用、冒用、轉讓、買賣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或有機食品標志和農產品地理標志。

      第四章農產品經營管理

      第二十三條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生產中或者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經檢測、檢疫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禁止銷售。

      第二十四條城市市區農產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和配送中心,應當配置農產品質量檢測設備,配備檢測人員,建立相應的檢測制度。

      城市市區農產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和配送中心應當對進入市場銷售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履行管理責任,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查驗產地認定證明和該批次合格證明;

      (二)按批次進行自檢,并公布自檢結果;

      (三)對自檢不合格的農產品暫時滯留,并立即報告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四)建立農產品流通檔案和農產品質量檢測記錄;

      (五)與進入市場經營的經營者簽訂質量安全責任書,明確質量安全責任。

      第二十五條禁止銷售下列農產品:

      (一)農藥、獸藥殘留超標的農產品;

      (二)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農產品;

      (三)致病性寄生蟲和微生物或者微行物毒素超標農產品;

      (四)偽造、冒用有關認證標志、檢測合格證明的農產品;

      (五)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強制性標準的農產品。

      第二十六條農產品集貿市場、超市、專賣店銷售農產品的,應當在攤位(專柜)顯著位置懸掛農產品標示牌,如實標明或督促零售商戶如實標明農產品品種、產地、進貨時間及合格證明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對農產品進行包裝,必須采用符合衛生標準的包裝材料和容器,并在包裝物或者標簽上標明品名、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質量等級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農產品在包裝、保鮮、貯存、運輸中所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和添加劑等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賓館、飯店及學校、醫院等集體用餐單位采購農產品,應當實行索證制度和進貨臺帳登記制度。

      第三十條鼓勵農產品經營者設立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專業市場、超市、專賣店或配送中心,鼓勵農產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超市設立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專銷區或專柜。

      第三十一條外埠農產品進入本市銷售,屬依法需要檢測、檢疫的,應當隨該批次農產品攜帶農產品生產基地認定證明材料、農產品質量安全認證證明材料或產地有關部門出具的檢測、檢疫合格證明。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市、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依法加強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中,可以按照職責分工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農產品生產、銷售及倉儲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向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情況;

      (三)查閱、復制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記錄、檔案等有關資料;

      (四)依法查封、扣押不符合質量安全強制性標準的農產品;

      (五)以經檢測、檢疫不合格的外埠農產品向產地縣級人民政府通報;

      (六)依法查處違反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市、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生產中和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并委托其設立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性抽查檢測。

      監督性抽查檢測不得收取費用。

      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之日起五日內,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檢。

      第三十四條市、縣(市)、上街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可以對在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采用國家認定的快速檢測方法進行監督性抽查。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由到結果之日起四小時內申請復檢。

      第三十五條對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性抽查,被檢查者應當予以配合。拒絕接受抽查的,禁止其農產品在市場上銷售。

      對質量不合格的農產品,由市、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生產者、銷售者進行無公害化處理;不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依法予以銷毀。銷毀或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被檢查者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申請復檢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被檢查的農產品暫予查封或押扣,經復檢合格的,應當及時解封退還當事人。

      第三十六條市、縣(市)、上街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市市區農產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超市、專賣店設置農產品速測結果公示欄。

      市、縣(市)、上街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的質量安全檔案,定期向社會公布主要農產品質量抽檢結果。

      第三十七條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時向當地農業、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報告,收到報告的部門應當立即到現場調查處理,并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未經認定或認定期滿未獲得重新認定,使用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生產基地標示的,由市或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未按規定建立、保存生產記錄的,或者偽造生產記錄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可建議有關部門撤銷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生產基地認定證書;

      (三)偽造、冒用、轉讓、買賣農產品認證標志和農產品地理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農產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和配送中心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或縣(市)、上街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觸犯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收取費用或實施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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