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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姓名或團體名稱)
地址: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旅游事業管理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旅游的時間安排
由甲方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為乙方提供旅游服務。
第二條 旅游的地點及每個旅游景點的時間安排
甲方為乙方提供的旅游景點為_________個。分別是_________。
每天的時間安排為上午_________時至_________時,下午_________時至_________時。
第三條 旅游的生活安排
甲方為乙方提供食宿,每天伙食在_________元至_________元標準內。
第四條 導游服務
甲方為乙方提供導游服務,服務內容:_________。
第五條 旅游的費用
本次旅游的費用總計_________元(包括食宿在內)。在旅游出發前_________日交清。
第六條 旅游的交通工具
甲方為乙方提供交通工具。_________等交通工具都由甲方聯系、提供,并保證乙方的旅游安全。
第七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金
1.甲方應按本合同的規定按時為乙方安排本次旅游。
2.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擅自減少或增加旅游景點和縮短旅游時間。如甲方違反約定,應向乙方賠償_________%的違約金或者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約定繼續提供旅游服務,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自行旅游,支出的合理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增加游覽景點的,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3.甲方應按本合同規定為乙方提供優質的服務。在旅游期間,甲方應派醫務人員、保安人員等隨行,以保證本次旅游的順利進行。
4.甲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否則按約定賠償乙方損失額_________元。
5.由于甲方的原因導致乙方受到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的,甲方負賠償責任。如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失的,甲方在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八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金
1.乙方應按時交納旅游費用,如違反規定在旅游出發前_________天內還不交清的,甲方有權不與乙方簽訂合同,取消乙方的旅游事項。
2.乙方應遵守甲方安排在本次旅游當中的安全事項及其他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單獨行動,否則后果自負。
第九條 本合同在執行前或執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后,另訂附則附于本合同之內,所有附則在法律上均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由甲、乙方各執_________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從旅游消費需求的構成看,旅游消費需求是一種系列性、組合性的消費需求。包括了游覽、娛樂、購物、交通、住宿、餐飲六個基本要素。旅游消費需求的滿足是六要素得到全部滿足的完整過程。
在現代社會經濟條件下,旅游消費需求主要是通過旅游經營企業提供的旅游供給服務得到滿足和實現的。在專業從事旅游業務的經營企業中,旅行社(公司)處于核心和龍頭地位,是滿足旅游消費需求的主要供給者和組織者。旅行社(公司)的主要業務是設計旅游線路和提供導游服務。旅行社在設計旅游線路時必須把旅游消費需求涉及的各個要素有機地組織起來,生產出完整的組合系列服務產品提供給旅游者。
從旅游供給服務必須滿足旅游需求的交易目的看,旅游消費需求的實現過程是通過提供供給和提出需求的雙方協商一致,訂立并履行方約定的合同以得到保證的實現的。或者說旅游消費需求實現的過程也就是旅游服務合同履行的過程。由于旅游消費需求是系列性、組合性的消費需求,旅行社(公司)要想全面、完整地發行旅游服務合同中自己一方事先承諾的服務項目和服務水準,必須依靠和通過其他旅游經營企業提供的一系列相關服務才能得到實現和保證。也就是說,旅游服務合同的實現實質上是一組主體有所不同、行為有所不同。程序有所不同的旅游服務合同的實現。每組旅游合同由數目不等的合同構成一個合同群。這個合同群是旅游服務的完整的法律體現,是旅游市場能否健全發展和完善的關鍵與核心。
旅游服務合同可以分為下列五組:
一、旅游服務合同
旅游服務合同是旅游者和旅行社(公司)之間訂立的合同。它是旅游合同的核心和其他合同的源起合同,抑或稱為主合同。旅行社(公司)和旅游者就旅游線路、旅游交通、住宿、餐飲、娛樂、購物等旅游需求和供給要素進行協商,達成一致后,以合同的形式明確雙方在旅游服務供給和消費關系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根據旅游者是否跨境旅游,旅游服務合同可分為國際旅游服務合同和國內旅游服務合同。根據旅游者是組團旅游還是單獨旅游,旅游服務合同可分為組團旅游服務合同和散客旅游服務合同。
二、旅游服務采購合同
旅行社(公司)的主要業務功能是組合生產出整體旅游服務產品。它本身并不是旅游交通、餐飲、住宿、景區(點)、娛樂場所、商店的直接生產者。旅行社(公司)為了滿足旅游整體消費需求,需要從交通、住宿、餐飲、景點、娛樂場所、有關旅行社(公司)、社會導游管理中心等企業和部門采購到交通、住宿、餐飲、景點游覽、娛樂、旅游接待、導游服務等一系列服務產品,并加工組合成整體產品后,才能出售給旅游者。對組團旅行社(公司)來講,至少需要簽訂5~7個合同,才能保證滿足旅游消費需求。
旅游服務采購合同包括:1.旅游交通服務采購合同。根據交通工具的不同,又分為航空交通服務采購合同、鐵路交通服務采購合同。水運交通服務采購合同、公路客運服務采購合同;2.旅游住宿服務采購合同。旅行社(公司)向有關賓館、飯店采購并訂立住宿服務合同;3.旅游餐飲服務采購合同。旅行社(公司)向有關飯店、餐館采購并訂立餐飲服務合同;4.旅游景點服務采購合同。旅行社(公司)向有關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采購并訂立游覽景區(點)服務合同;5.旅游娛樂服務合同。旅行社(公司)向娛樂服務經營單位采購并訂立娛樂服務合同;6.旅游接待服務采購合同。組團旅行社(公司)由于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的原因,不可能在旅游線路沿途經停地點和旅游目的地的所有景點(區)均設立自己的經營服務機構,需要向旅游線路沿途有關旅行經營單位采購接待服務;特別是出境旅游服務,組團旅行社(公司)必須與旅游目的地國家的有關旅游經營企業達成接待服務協議,才能保證旅游活動的順利完成。根據旅游接待服務采購的國別不同,旅游接待服務采購合同可分為國內旅游接待服務采購合同和分國別的國外旅游接待服務采購合同;7.導游服務采購合同。旅行社(公司)一般有隸屬本單位的導游服務人員。但由于旅游服務的季節性強,當旅游需求高峰期間本單位的導游人員不能滿足需求,需要聘用臨時導游人員時,旅行社(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向有關社會導游服務管理中心采購導游服務。
因此,旅游服務采購合同實質上是一種買賣合同。只不過它買賣的產品主要不是體現為有形產品的貨物,而是無形產品的服務。
三、旅游經紀合同
旅游購物是旅游核心消費需求之一。向旅游者推薦旅游購物點,接送旅游者到旅游購物點參觀購物,是旅行社(公司)獲取業務收入的一個重要渠道。它一方面滿足了旅游消費需求,另一方面又為旅游購物點提供了服務,促成了旅游者和旅游購物點之間的商品買賣交易行為。旅行社(公司)的促銷行為實質上一種經紀行為,旅游購物點為此要向旅行社(公司)支付傭金。有關促銷服務的內容、傭金的支付及其標準和方式,應當由雙方通過經紀合同予以公開合法約定。
四、旅游保險合同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旅行社(公司)對旅游者負有辦理保險的業務。旅行社(公司)應當對旅行社(公司)承擔的有關責任投保旅行社(公司)責任保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法》規定的保險合同內容,與承保的保險公司簽訂局面合同。
五、旅游服務委托合同
住所或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組團旅行社)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乙方參加由甲方組織的本次旅游的有關事項經平等協商,自愿簽訂合同如下:
第一條 [旅游內容]
本旅游團團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線路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團出發時間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結束時間為 ______年______月 ______日,共計______天______夜。
前款所列旅游線路、’行程安排詳見《旅游行程表》。《旅游行程 表》經甲、乙雙方簽字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服務標準]
本旅游團服務質量執行國家旅游局頒布實施的《旅行社國內旅游服務質量》標準(或由甲、乙雙方約定)
第三條 [旅游費用]
本旅游團旅游費用總額共計______元人民幣。簽訂本合同之日, 甲方應預付______元人民幣,余款應于出發前______日付訖。
第四條 [項目費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支付的旅游費用,包含以下項目:
1.代辦證件的手續費:乙方代甲方辦理所需旅行證件的手續費。
2.交通客票費: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鐵路、長途客運公司、水運等公共交通部門購買交通客票的費用。
3.餐飲住宿費:《旅游行程表》內所列應由乙方安排的餐飲、住宿費。
4.游覽費:《旅游行程表》內所列應由乙方安排的游覽費用,包括住宿地至游覽地交通費、非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第一道門票費。
5.接送費:旅游期間從機場、港口、車站等至住宿旅館的接送費用。
6.旅游服務費:乙方提供各項旅游服務收取的費用(含導游服務費)。
7.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 。
前款第2項的交通客票費,如遇政府調整票價,該費用的退、補依照《合同法》第六牛三條辦理。第3項的餐飲住宿費r如甲方要求提高標準,經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應補交所需差額。
第五條 [非項目費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支付的旅游費用,不包含以下項目:
1.各地機場建設費。
2.旅途中發生的甲方個人費用;如交通工具上的個人餐飲費;個人傷病醫療費;行李超重費;旅途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電報、飲料及酒類費;私人交通費;自由活動費用;尋回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與報酬及在中因個人行為造成的賠償費用等。
3.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險費:航空人身意外保險費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險的費用
4.雙方約定的由甲方自行選擇的由起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費用
5.其他非第四條所列項目的費用。
第六條 [出發時間地點]
甲方應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分于__________________ (地點)準時集合出發。甲方未準時到約定地點集合出發,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團的,視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八條的約定要求賠償。
第七條 [人數約定]
本旅游團須有______人以上簽約方能成團。如人數未達到,乙方可以于約定出發日前______日(不低于5日)通知到甲方,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后,按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1.退還甲方已繳納的全部費用,乙方對甲方不負違約責任。
2.訂立另一旅游合同,費用如有增減,由乙方退回露或由甲方補足。
乙方未在約定時間通知到甲方的,應按照本合同第九條約定賠償甲方。
甲方提供的電話或傳真須是經常使用或能夠及時聯系到的,否則乙方在本條及其他條款中需要通知但通知不到甲方的,不承擔由此產生的賠償責任。
第八條 [甲方退團]
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動開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須承擔乙方已經為辦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費用,并按如下標準支付違約金:
1.在旅游開始前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余額的10%。
2.在旅游開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余額的20%。
3.在旅游開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余額的30%。
4.在旅游開始前1日通知到酌,支付全部旅游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余額的50%。
5.在旅游開始日或開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參團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余額的100%。
第九條 [乙方取消]
除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動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應當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標準支付違約金:
1.在旅游開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10%。
2在旅游開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20%。
3.在旅游開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30%
4.在旅游開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50%。
5.在旅游開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100%。
第十條 [和同轉讓]
經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將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權利義務轉讓給具有參加本次旅游條件的第三人,但應當在約定的出發日前______日通知乙方。如有費用增加,由甲方負擔。
第十一條 [甲方義務]
甲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甲方所提供的證件及相關資料必須真實有效.
2.甲方應確保自身身體條件適合參加旅游團旅游,并有義務在簽訂本合同時將自身健康狀況告知乙方。
3甲方應妥善保管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損壞或丟失的,責任自負。
4.甲方在旅游活動中應遵守團隊紀律,配合導游完成本次旅游行程.
5.甲方應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習慣和風土人情。
第十二條 [乙方義務]
乙方應履行下列義務:
1.乙方應當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對有關條款予以說明。
2.乙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購買保險,并在接受甲方報名時提示甲方自愿購買旅游期間的個人保險。
3.乙方甲方辦理旅游所需的手續,應妥善保管甲方的各項證件,如有遺失或毀損,應立即主動補辦,并承擔補辦手續費,因此導致甲方的直接損失,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乙方應為甲方提供導游服務,無全陪的旅游團體,乙方應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體接洽辦法和應急措施。
5甲方在旅游中發生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事故時,乙方應做出必要的協作和處理。如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6.乙方應當按照《旅游行程表》安排甲方購物,不得強制甲方購物,不得擅自增加購物次數。當甲方發現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如購物為甲方要求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如購物為行程內安排的,乙方應當協助甲方退還或索賠;如購物為乙方在行程外擅自增加的,乙方應賠償甲方全部損失。
7,非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在旅游期間搭乘飛機、輪船、火車、長途汽車、地鐵、索道、纜車等交通工具時受到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乙方應協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務的經營者索賠。
第十三條 [合同變更]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以書面形式變更本合同旅游內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應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乙方應退還甲方。如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損失。
第十四條 [擅自變更合同]
乙方擅自變更合同違反約定的,應當退還甲方直接損失或承擔增加的旅游費用,并支付直接損失額或增加的旅游費用額一倍的違約金。甲方擅自變更合同違反約定的,不得要求退還旅游費用。因此增加的旅游費用,由甲方承擔。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旅游行程延誤]
因乙方原因,導致旅游開始后行程延誤的,乙方應當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繼續履行本合同并支付旅游費用5%的違約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終止旅游的,乙方應當安排甲方返回并退還未完成的旅程費用,支付旅游費用5%的違約金。
甲方因延誤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六條 [棄團]
乙方在旅程中棄置甲方的,應當承擔棄置期間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費用,退還未完成的行程費用并支付旅游費用一倍的違約金。
第十七條 [中途離團]
甲方在旅程中未經乙方同意自行離團不歸的,視為單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一反退還旅游費用。如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不可抗力]
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乙方延遲履行本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九條 [擴大損失]
甲、乙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甲、乙一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第二十條 [委托招徠]
乙方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為招徠時,不得以未直接收取甲方費用為由免責。
第二十一條 [其他]
本合同其他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甲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甲乙雙方均可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結束甲方離開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時為止。
附 旅游行程表(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負責人(簽章):___________
國內組團旅游服務,是指由旅行社負責將旅游團隊或異地成團的旅游者送到國內除港、澳、臺地區以外的城市或旅游景點,并親自或委托他人為旅游者提供的交通、餐飲、住宿、游覽等旅游服務活動。
2、示范文本由背書式《通用條款》和約定式《專用條款》共同組成。《通用條款》是對國內組團旅游活動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責任等問題做出的在行業內通行適用的規定,而《專用條款》是雙方當事人對旅游者情況、旅游內容安排、爭議解決方式等特殊性內容做出的補充約定。
3、旅游者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本合同各項條款,特別是《通用條款》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第8條和《專用條款》第3條。填寫《專用條款》請逐頁標明“合同編號”;填寫完畢后,請旅游者保存原件,旅行社保存復寫聯。
4、《專用條款》第2條中的“行程時間”是以自然日(0:00-24:00)為計算依據的,旅行社應當在簽訂合同前告知旅游者行程起始時間等有關事宜。
5、旅游者請保存好旅游活動中的有關票據、證明和資料,以便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作為投訴憑據、索賠證據。
北京市旅游局通訊地址:朝陽區建外大街28號,郵編:100022。
北京市旅行社服務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65130828。
國家旅游局通訊地址:建國門內大街甲9號,郵編:100740。
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65275315。
6、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當事人還可以書面形式對合同內容予以變更或補充,但變更或補充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通用條款》中規定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通用條款》為準。標有團號、出發日期的《旅游行程表》、《行程須知》均為合同組成部分。
合同編號:
北京市國內旅游合同
通 用 條 款
第一條旅游者的權利
(一)自主選擇旅行社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經營國內旅游業務的國際、國內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旅游服務。
(二)知悉旅行社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如實提供《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須知》,并有權要求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飲、交通、服務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
(三)要求旅行社提供約定服務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約定和《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覽并協調處理相關事宜。
(四)自主購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帶團到合法購物場所自愿購物,有權拒絕違反合同約定的購物安排。
(五)自主選擇自費項目的權利。旅游者有權拒絕旅行社推薦的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
(六)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的權利。
(七)對旅行社服務進行監督的權利。旅游者有權對旅行社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批評、建議,或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條旅游者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及有關規定。旅游者不得在旅游過程中從事違法活動。
(二)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和利益。旅游者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旅游者應當尊重旅游服務人員的人格,與團隊成員之間互相尊重、互相協助;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和風土人情;嚴禁在景觀、建筑上亂刻亂畫,不得有隨地吐痰,亂扔垃圾等不文明行為。
(四)如實提交相關材料,告知相關信息。旅游者應當在報名和行程中提供健康、身份等方面的真實情況,如實填寫有關資料,履行合法手續。
(五)遵守合同約定,協助旅行社完成旅游服務。旅游者應當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并對旅行社的服務活動予以積極配合,不得因個人原因強迫旅行社改變旅游團隊的行程或擅自離團活動。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旅游者可以自行選擇和購買旅游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旅游過程中應當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外貿合同樣本 ·維修合同樣本 ·購房合同樣本 ·合資合同樣本
(七)旅游過程中與旅行社發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的原則協商解決或在行程結束后通過《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解決。旅游者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拒絕登機(車、船),或采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擴大影響及損失,以強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條件。
第三條旅行社的權利
(一)核實旅游者提供相關信息資料的權利。
(二)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費用的權利。
(三)按照合同約定選擇交通工具、酒店、地接社,以及安排旅游配套服務的權利。
(四)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權利。
第四條旅行社的義務
(一)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二)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三)通過告知網址、統一公示等方式為旅游者提供本合同涉及的國家旅游局有關文件的查閱條件或方法。
(四)在出發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須知》,就旅游的具體行程安排、各項服務標準、有關注意事項等情況向旅游者做如實陳述,不得做虛假、誤導性的書面或口頭宣傳,并應當向旅游者推薦旅游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
(五)按照合同約定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務,且不得低于《旅行社國內旅游服務質量要求》確定的標準。
(六)所提供的服務符合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服務項目,應當向旅游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七)旅游過程中不得強制旅游者購物,安排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應當征得旅游者同意。
(八)應當向旅游者提供發票等消費憑證。
第五條旅游費用
(一)旅游費用包含以下費用:
1、代辦證件、手續的費用;2、交通客票費:如遇票價調整,客票費的退、補按照《合同法》第63條的規定執行;3、餐飲住宿費: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費餐飲;4、游覽費;5、旅游服務費:含地接社及旅行社服務人員的服務費。
(二)旅游費用不包含以下費用:
1、非合同約定行程發生的費用;2、自費項目有關費用;3、自由活動期間的費用;4、行程中發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電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傷病醫療費、尋回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等;5、“(一)”款中未列明的其他費用。
(三)對旅游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應當在《專用條款》中予以注明。
第六條旅游手續
本合同涉及的各項旅游手續除另有約定外,均由旅行社代為辦理。雙方約定由旅游者自行辦理的,旅游者應當保證自備手續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旅游內容變更
(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等)或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意外情況(天氣變化、道路堵塞、列車航班晚點、重大禮賓活動等),導致無法按照約定的線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團隊內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后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但團隊成員無法達成三分之二多數意見或因情況緊急無法征求意見時,由旅行社決定;因變更而超出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節省的費用應當返還旅游者。
(二)除前款規定的情況外,旅行社不得單方變更旅游內容。
第八條責任約定
(一)違約責任
1、旅游者違約責任
(1)旅游者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的,應當每日按照遲延支付費用0.3%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2)旅游者因違約、自身過錯、自由活動期間內的行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由其自行承擔;由此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旅游者因違反國家或地方的法律規定而被拘留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責任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其自行承擔;由此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旅行社違約責任
(1)在代辦旅游手續或旅游的過程中,旅行社因未盡妥善保管義務而遺失、毀損旅游者證件、手續的,或代辦的手續因旅行社過錯存在瑕疵的,旅行社應當積極協助旅游者補辦相關手續,并承擔補辦手續所需直接費用及其他應當支付的合理費用;因上述行為影響旅游行程的,旅行社還應當賠償由此給旅游者造成的損失,該損失包括因滯留而必須支付的費用、無法繼續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費用等。
(2)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務未達到合同約定或《旅行社國內旅游服務質量要求》確定的標準的,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進行賠償。除為滿足旅游者的特殊要求以外,若旅游過程中實際提供的餐飲、住宿、交通等標準高于合同約定的,增加的相應費用由旅行社承擔。
(3)屬于《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標準》規定以外的因旅行社過錯給旅游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根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定》由保險公司按照有關標準賠付,旅行社應當積極向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事宜。
(4)旅行社委托的地接社有違反本合同約定行為的,視同旅行社違約,應當由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承擔違約責任。
(5)旅行社擅自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組團的,旅游者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原旅行社賠償由此給其造成的損失;旅游者在出發時或出發后才得知存在擅自合并組團情況的,除有權要求原旅行社賠償損失外,還有權要求原旅行社按照旅游費用總額5%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二)補救責任
因一方違約發生損失后,未違約方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配合違約方防止損失擴大,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就擴大的損失應當自行承擔責任,無權要求違約方賠償;但為防止損失擴大而發生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成行前的解約責任
1、旅游者解約責任
因旅游者原因解除合同的,旅游者:
(1)應當提前3日(不含)書面通知旅行社,并承擔代辦證件、手續等而實際發生的費用。
(2)未提前3日通知旅行社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并承擔代辦證件、手續等而實際發生的費用。
(3)未能按照約定時間及地點集合出發,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視為解除合同,應當依據前款的規定承擔解約責任。
2、旅行社解約責任
因旅行社原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
(1)應當提前3日(不含)書面通知旅游者,并承擔代辦證件、手續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2)如未提前3日通知旅游者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并承擔代辦證件、手續等而實際發生的費用。
3、安全解約責任
因旅游線路涉及的城市、景點發生社會動蕩、恐怖活動、重大傳染性疫情、自然災害等有可能嚴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況,且雙方又未能達成變更協議的,雙方均可在出發前解除合同,旅游費用在扣除實際發生的費用后返還旅游者,解約方無需承擔其他解約責任,但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4、對通知時間和方式雙方另有約定的,應當在《專用條款》中予以注明。
(四)行程中的解約責任
1、旅游者在行程中單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棄某項旅游項目的,旅行社有權不予退還相應旅游費用。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參加旅游項目或未能及時搭乘交通工具的,視為自愿放棄。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旅行社除為旅游團隊根本利益以外,在行程中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否則應當承擔由此給旅游者造成的實際損失。
(五)免責條款
1、任何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明。
2、對由于列車、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延誤或取消,以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應當積極協助解決旅游者與責任方之間的糾紛。
專 用 條 款
旅游者:
組團旅行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旅游者和旅行社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國內組團旅游的有關事宜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旅游者情況
旅游者人數為 人,姓名、性別、年齡、身體健康狀況為:
第二條旅游內容及安排
(一)合同報價以人成行為基準。
(二)成行團號:(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三)行程時間共計日,行程中的在途時間包含在內。
(四)出發地點及時間:。
(五)返回地點及時間:。
(六)旅游線路:(主要景點應當注明保證旅游者實際游覽的最少時間)。
(七)成人旅游費用為元(人民幣)/人,兒童(歲)旅游費用為元(人民幣)/人,總計為元。
(八)住宿時如遇單人房間,住宿差價的解決辦法為:。
(九)關于旅游費用的特別約定:。
(十)旅游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時間:。
(十一)交通工具:。
(十二)住宿標準:。
(十三)餐飲標準:。
(十四)購物安排:購物次數不超過次,購物場所經營品種主要為。
第三條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一)旅游者轉讓合同的方式
合同編號:
出發前經旅行社書面同意,旅游者可以將其在本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由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第三人承擔。
(二)旅行社轉讓合同選用第種方式
1、出發前經旅游者書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證不降低旅游服務標準的前提下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組團,并由原旅行社就本合同內容對旅游者承擔先行賠償責任;賠償后,原旅行社可以向受讓旅行社追償。
2、出發前經旅游者書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證不降低旅游服務標準的前提下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組團,旅游者應當與受讓旅行社就《專用條款》重新達成協議,并由受讓旅行社對旅游者承擔責任。
第四條不成團安排
(一)報團人數未達到成行基準時,旅行社應當提前3日(不含)通知旅游者,雙方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解除合同,旅行社向旅游者一次性退還全部旅游費用。
2、旅行社建議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組團。
3、旅行社建議旅游者延期或更改旅游線路,如旅游者同意則改簽旅游合同,費用如有增減,由旅行社退回或由旅游者補足。
4、
(二)旅行社未提前3日通知旅游者的,應當按照《通用條款》第8條的有關規定承擔解約責任。
第五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監所、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投訴;協商、投訴解決不成的,向人民法院,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六條其他約定
旅游者(簽章):旅行社(簽章):
住所:住所:
作者簡介:張西林(1962-),女,湖北武漢人,貴州省黔南民族職業技術學院管理系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學。
中圖分類號:F59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309(2009)02-0050-04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業得到了迅速發展。如今,旅游已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和新的經濟增長點。由于旅游規模和范圍的不斷擴大,旅游內容的增加,不同旅游方式的改變,產生了一系列錯綜復雜的旅游合同,而旅游合同在我國《合同法》中未將其作為有名合同進行調整,為了調整旅游合同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解決旅游合同產生過程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有必要運用法律手段來規范旅游合同,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文主要針對旅游合同中旅行社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旅游者的權利和義務進行初步探討。
一、旅游合同的特征
旅游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所產生的一種社會文化現象。各國專家學者及國際組織對旅游的定義很多,但其科學含義至今仍無一公認的說法。按照世界旅游組織和聯合國統計委員會的定義,旅游是“人們為了休閑、商務或其他目的,離開他們慣常的環境,到某些地方去以及在那些地方停留的活動。”雖然還有其它的表述,上述概念還是為較多學者所接受。旅游是一項內容豐富、形式多樣、涉及面廣的社會現象,具有休閑性、異地性、大眾普及性、季節變動性和地理集中性等特征。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我國合同法中規定,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在旅游過程中,旅游經營者在向旅游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雙方必須訂立合同明確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旅游合同。旅游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為實現旅行游覽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是規范旅游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一般情況下,旅游合同訂立時,當事人應該處于平等地位進行談判和協商,確定合同內容,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合同訂立必須完全出于當事人自愿,一方不能強制另一方締約,也不能在締約時,強制對方接受某一條款。這是合同當事人雙方法律地位的表現,是合同的最基本的特征。除此之外,旅游合同具有以下幾個主要的法律特征:
(一)旅游合同主體的特定性
旅游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一方是提供旅游服務的旅行社,另一方是旅游者。在我國,旅游業是一個特許經營的行業,從事旅游業務的單位必須經過一定的審批程序才能設立。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的規定,在我國能夠經營旅游業務的只能是旅行社,即以營利目的從事旅游業務的企業。我國現行旅游行政法規規定,旅游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向旅行社核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持有該許可證并辦理了相應的工商登記手續的企業,才能成為法律意義上的旅行社。只要符合旅行社的法律特征,才能成為旅游合同的當事人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而對于一般合同當事人,法律沒有這樣的規定。
(二)旅游合同的標的是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務
標的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它是指在一定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旅游合同的全部內容都是圍繞旅游服務展開的,旅游服務是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間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旅游服務是旅游合同的標的。旅行社所經營的旅游服務,一般包括為旅游者代辦出境、入境手續、招徠、接待旅游者、安排旅游者食宿等有償服務,具有綜合性、有形和無形相結合以及跨地域的特征,有別于一般的服務行為。
(三)旅游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雙務合同是合同當事人互負對等給付義務的合同。就是作為合同當事人的旅游者和旅行社互負有義務,旅行社要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務,旅游者應當向旅行社支付合同約定的費用;有償是指這種服務的提供和接受不是沒有代價的,而是要旅游者支付費用的,是有償的。
(四)旅游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法規對合同的成立、生效有特定形式要求的合同。我國旅游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旅行社組織旅游者旅游,應當與旅游者訂立書面形式的旅游合同。實踐中,旅游合同多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且通常是采用國家旅游行政部門推薦的合同范本,格式合同不像普通合同那樣,要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確定合同條款時,即可簽約。格式合同的另一個特點是重復使用,旅行社和諸多旅游者之間的合同都是一個樣本。旅游合同的這些特點說明其具有團體性。但這種格式合同,筆者認為會導致旅游者權益的侵犯,目前許多地方都在不斷調整合同條款,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旅游合同對保護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旅游秩序、提高旅游經濟效益和處理旅游糾紛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二、旅游合同的效力
旅游合同成立以后,便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一定的權利義務,即旅游合同的效力。一般來說,合同的效力主要表現為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合同主體依據合同所能行使的權利與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旅游合同的效力就表現為旅游合同生效后,旅行社與旅游者各自的權利、義務。
(一)旅行社的權利
1、收費權
旅行社在合同中的權利主要集中體現在向旅游者收取旅游費。按慣例,旅行社有權在旅游開始前收取旅游費。實踐中旅游合同多為格式合同,旅游費的數額實際上是由旅行社一方確定的,旅游者沒有選擇的余地,為確保旅游者的利益,有人主張政府部門應制定限價制度。筆者認為,旅游費應由市場調節而不應當由政府行政干預,因為旅游市場競爭激烈,同一旅游線路往往多家旅行社在競爭,旅行社很難有暴利,特別是近幾年旅行社的大量增加,旅行社已進入微利時代。
2、求償權
在旅游過程中旅游者未按旅游合同約定參加旅游活動的,旅行社有權向旅游者收取違約金,有權向因旅游者自身行為造成旅行社損失的旅游者提出賠償要求;旅游者報名后要求更改行程或出發日期,旅行社有權收取由此而產生的額外費用和業務損失費。
3、合同簽訂權
旅行社有權與任何旅游團體和個人簽訂旅游合同,約定旅游服務項目。旅行社與旅游者雙方應本著公平、自愿、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則,共同協商并簽訂旅游合同。旅游合同一經簽訂,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旅行社要按照雙方簽訂旅游合同所約定的項目為旅游者提供相應的服務。
4、行程安排權
旅行社有權按照雙方簽訂的旅游合同安排旅游活動,確定旅游時間、旅游線路及游覽方式等。
5、旅游者隨團資格取消權
旅游者出現故意不守紀律,嚴重影響旅游團的正常活動,對不聽勸從勸誡者,旅行社有權取消其隨團資格,并扣除已發生的費用和損失費。
6、緊急處理權
如發生天災、動亂、交通堵塞等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旅游行程變更、提前結束、延誤、滯留時,旅行社有權就當時的情況作全權處理,但需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7、宣傳權
旅行社有進行旅游廣告宣傳促銷和組織旅游招徠活動的權利。旅行社可根據特許經營的業務范圍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媒體進行旅游廣告宣傳和開展旅游業務促銷活動,組織招徠和接待旅游者,但所有這些旅游信息必須真實可靠,不得做虛假旅游廣告,不能以任何欺詐手段騙取旅游者。
(二)旅行社的義務
1、提供合同約定服務義務
旅行社有義務按照旅游合同的約定向旅游者提供相應的服務。按照法律的規定,旅游合同對旅行社的服務項目、標準、費用應當作出明確的約定,旅行社提供的服務應當嚴格按照約定履行,以保證旅游者利益的實現。
2、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義務
人身和財產安全是旅游者最為關注的事情,是旅游活動的首要問題。旅行社所提供的旅游產品和服務必須符合相應的國家安全標準,有責任和義務在旅游活動期間保護旅游者的人身、財產不受侵犯,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服務項目,應當向旅游者給予充分說明、提醒、勸誡或警告,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3、親自向旅游者提供旅游合同中已承諾的旅游服務的義務,而不能委托他人履行義務
因為旅游服務屬于一項專門服務,對旅行社的經營能力有專門的要求,否則無法保證旅游合同的切實履行。同時,旅行社作為旅游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旅游者未同意其轉移合同義務時,無權委托他人履行合同義務,否則會出現旅行社有償出讓合同牟利的現象,嚴重損害旅游者一方的利益。
4、可應準許第三人參加或頂替旅游
作為旅游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的旅行社是不能隨意變更的,但作為另一方當事人的旅游者卻是可變更的。這是因為旅行社的變更對旅游合同目的的實現有重大影響,服務由何人提供對于旅游者來說是不同的,所以對作為支付了旅游費用的旅游者來說,未經其同意,旅行社的變更不對旅游者發生效力。但旅游者的變更則基本上不會影響旅游合同目的的實現,因為由何人來接受旅行社的服務,對于旅行社并無多少影響。從更深層次來說,接受服務是一種權利,既然是權利當然不必強求哪一個來享受,按合同法的規定,債權的讓與僅需通知債務人即可;而提供服務卻是一項重要的義務,當然不能隨意更換。當然,因第三人的參加或頂替而支出的額外費用應由旅游者自行承擔。
5、委派合格導游的義務
導游在旅游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導游工作質量的高低直接決定了旅游服務的質量。根據旅游行業管理的要求,旅游團的隨團人員――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的資格考試,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才能從事導游和領隊工作。如果委派的導游、領隊人員不符合要求,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退還相關的費用。
6、代辦旅游手續,出國旅游應提供境外擔保
旅行社應當為旅游者代辦旅游(主要是出國旅游業務)所需的各項手續,包括申請護照、辦理外國使領館之簽證以及提供境外擔保等。因旅行社違反此義務導致旅游者不能進入旅游國國境或者發生旅游者被驅逐出境、遣返等后果的,應由旅游業者承擔違約責任。
7、附隨義務
旅游合同中當事人除合同約定的主、從給付義務之外,還包括附隨義務。具體有:第一,照顧義務,如旅游者參加旅行時,如有疾病不適,若雙方在旅游中并未約定如何處理的,應解釋為旅行社有照顧旅游者身體健康的附隨義務;第二,告知義務,在旅游開始之前,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告知旅游地的風俗習慣、特殊法律規定、氣候狀況等。
(三)旅游者的權利義務
1、旅游者的權利
旅游者首先是一個消費者,旅游者享有一個消費者所享有的全部權利。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享有下列權利:安全權、知悉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獲得賠償權、受尊重權和監督權。由于各國國情不同,法律對旅游者可以享有的權利自然會有不同規定。但總的來說,旅游者依法主要享有以下權利:(1)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權利。(2)享受旅游服務的權利。享受旅游服務是旅游者合法權益的核心內容。旅游者有權對旅游服務進行自主選擇,旅行社不得強行指定;旅游者有權獲得真實信息,各旅行社所做的旅游廣告要真實可信,如果以虛假情況誤導旅游者或言過其實、以次充好,則構成對旅游者合法權益的侵犯;旅游者有權按合理的價格接受旅游服務。(3)醫療權。旅游者在旅游期間如果發生疾病、受傷等事件,有權享受所在地的醫療服務。這里特別需要注意的問題是旅游者和當地居民,外國旅游者和本國旅游者在享受醫療服務方面,不應有任何不合理的區別,即不能存在歧視待遇,只要他能對所享受的醫療服務支付規定的費用。(4)要求旅游經營者親自提供服務的權利。(5)選擇旅游服務內容的權利。旅游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和需要,自主地選擇旅游線路、旅游項目、旅行社服務及在旅游過程中選購商品。(6)尋求法律救濟的權利。在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旅游者有權尋求各種可行的法律救濟,如依照法律或合同向社會監督部門或向政府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訟。(7)求償權。在國外立法中,對于旅行社提供的旅游產品有瑕疵時,規定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加以糾正或自行糾正并要求旅行社支付相關費用,旅游者并有權提出其他要求。在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他們有權依據法律或合同規定向旅行社或保險公司索賠。(8)解除權。旅游者首先是消費者,旅游者可以于旅游開始前任何時間解除合同,但應向旅行社賠償損失。
2、旅游者的義務
(1)交付旅游費用。交付旅游費用是旅客的主要義務,旅游費用的種類、數額及支付日期,均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在實踐中一般以締約時預付為基本原則。旅游費用包括旅游業者代辦交通、膳宿、導游等必要費用以及旅行社應收的報酬以及合理的利潤等內容。
(2)附隨義務。依照誠信原則以及旅游合同的特征,旅客還負有以下附隨義務:第一,協助義務;第二,提交旅游所需之必要證件的義務;第三,守時、守法的義務。旅客應當準時集合,不得攜帶違禁物品影響其他旅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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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社): 旅行社(乙方)
根據《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和國家旅游局《關于試行旅行社委托招徠旅游者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旅監管發[20xx]77號)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礎上,達成《旅行社委托招徠旅游者合同》,內容如下:
一、雙方資質
甲乙雙方必須保證具有合法的旅游企業資質證書,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或法人代表授權證明書。甲方委托乙方的內容必須符合甲方合法的經營范圍;乙方保證遵照甲方的委托授權開展業務。甲、乙方在合作中如超越權限造成違規由責任方獨立承擔;雙方在權限內出現過錯,按協議規定由責任方承擔。
二、委托內容與權限
甲方委托乙方在 ,甲方招徠國內旅游(全部 / 專線 )旅游線路產品;出境旅游(全部 / 專線 )(注:不含赴臺灣地區旅游)旅游線路產品:并代辦如下招徠銷售事項。(超出委托范圍的行為無效)
1.招徠宣傳 ;
2.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咨詢;
3.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
4.代收取旅游費用;
5.向旅游者通知有關行程事項。
三、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保證向乙方提供準確的旅游線路產品信息和優惠的價格。如有變動應及時通知乙方,并對由此造成經濟損失給于乙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2、甲方接收乙方招徠的游客后,在實施操作中要保證服務質量,對操作中出現的服務質量及安全問題負全責,承擔全部責任,不得推諉。
3、甲方在操作中如果出現不能按照乙方與游客簽訂的協議操作時,應提前征求游客書面同意后方可變動,如出現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4、乙方按照甲方的授權委托開展業務時,客人經乙方認購了甲方的產品后,乙方必須交由甲方操作;如甲方無法操作時方可由乙方交由第三方操作。
5、乙方接受委托在招徠工作階段中出現過錯,責任由乙方承擔。
6、乙方在認購產品預留位置時,如因不能按規定交足團款,甲方有權在通知乙方后即時取消預留計劃。如乙方未接到甲方停止收客的通知收客后,甲方不能操作,責任由甲方承擔。
四、未盡事宜在實踐中可做補充協議規定,工作中出現問題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出現經濟糾紛無法協調解決時,可在沈陽簽約地法院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五、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交沈陽市旅游局備案一份。協議有效期 年,(期限從20xx年 月 日至二0一 年 月 日)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旅游委托合同范文2做為社,本著公平、自愿的原則,根據《旅行社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于 年 月 日訂立。
一、組團社和社的聯系信息:
組團社: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 聯系人:
社: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 聯系人:
二、授權范圍:
(一)招徠宣傳;
(二)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咨詢;
(三)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
(四)收取旅游費用;
(五)向旅游者通知有關行程事項。
甲方授權委托乙方為其 (一)、(二)、(三)、(四)、(五)(可選擇刪減)項旅游業務。
三、委托期限
本合同委托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至。
四、委托費用的相關約定
五、團款支付方式
六、社的義務
(一)必須遵守旅游法律法規;
(二)社應當勤勉盡責,維護組團社的最大利益;
(三)社須在組團社授權范圍內委托招徠業務,并報告有關委托事項的進展情況;
(四)社無權超越組團社授權行事。如果確有需要,應當由組團社另行給予明確的授權;
(五)社變更聯系信息的,應當及時通知組團社;
(六)社有義務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數額向組團社支付團款;
(七)社須對其分支機構(分社、服務網點)的委托招徠旅游者事項進行監管,并向甲方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七、組團社的義務
(一)與社誠實合作,向社如實提供與委托事項有關的資料信息;
(二)如果組團社變更聯系信息,應當及時通知社;
(三)無論何種情況,組團社向社提出的要求均不得違反旅行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八、對旅游者的違約賠償
在組團過程中旅游者權利、責任和義務不受委托的影響。出現對旅游者的違約侵權的,旅游產品責任由甲方承擔,乙方承擔委托招徠不當方面的責任。涉及到對旅游者的賠償,按照便利旅游者和保護旅游者權益的需要,統一由乙方先行承擔。甲方須在乙方墊付給旅游者的賠償后的個工作日內,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實際情況,對乙方墊付給旅游者的賠償進行補償。
九、保密約定
乙方對于甲方的相關信息以及資料、文件和其他情況(以下簡稱“客戶秘密”)應當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組團社秘密。
十、合同的解除
(一)超過本合同約定的委托期限后,甲乙雙方未對委托事項簽訂新的合同,本合同自動解除。
(二)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支付團款累計延期超過天,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但應書面通知乙方。
(三)如果社違反本協議的約定,組團社有權解除本協議,但應書面通知社。
十一、其他約定
十二、生效條件
本合同在雙方簽署后,由甲方至南京市旅游主管部門備案并獲得《旅行社同業委托招徠授權書》生效。
十三、修改
本協議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書面方式進行修改。
十四、 爭議的解決
雙方同意,有關本合同簽訂、履行而發生的任何爭議,在無法通過協商解決和調解方式解決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旅游委托合同范文3乙 方(旅行社/受托人):
甲 方(旅游者/委托人):
旅游單項委托服務合同使用說明
一、旅游者與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時,雙方應認真閱讀本合同。本合同一經依法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須由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和旅游者親自簽章,并加蓋旅行社公章(旅游合同專用章)方為有效。
三、合同參考文本中的空欄,由雙方協商確定后填寫清楚。 四、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對本合同文本條款的修改或未盡事宜的約定,可在文本中明確,或經協商一致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另行簽訂的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一并履行。
五、本文本僅適合于旅游單項委托服務合同使用。
甲方(委托人/旅游者): 旅游者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 家庭 /單位住址: 聯系電話: 緊急聯系人及電話:
乙方(受托人/旅行社): 旅行社名稱: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 聯系方式:
【律師提示】:在簽署本合同前,旅游者應要求旅行社出示《營業執照》和《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甲方(委托人)就以下事項與受乙方(受托人)達成一致,為保證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著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以下協議:
一、委托內容與標準
付款方式:
以上費用以人民幣作為結算幣種,在簽訂本合同當日一次性付清,或另行約定 。
二、雙方義務: (一)甲方義務
1、甲方應當確保所提供的證件及資料真實有效,聯系電話能及時聯系到,否則,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負。
2、甲方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和金額向乙方支付報酬。 3、甲方應當及時受領乙方委托事項的結果。
4、因不可抗力造成乙方無法完成委托事項的,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相應的報酬。
(二)乙方義務
1、乙方應積極勤勉為甲方處理委托事項。
2、乙方需要轉委托的,需要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二、違約責任
1、因受委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2、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時,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
3、委托人經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處理委托事務。因此給受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
4、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律師提示】:
1、建議旅游者與旅行社約定違約金,以減少糾紛發生時對于損害賠償數額的舉證責任。
2、違約金賠償數額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確定。違約金的約定減少糾紛發生時對于損害賠償數額的舉證責任。
三、爭議的解決方式
履行本合同如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可約定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四、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從簽定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一、合作開發范圍
為進一步發展旅游事業,促進當地經濟的發展,發揮資源優勢,增加財稅,甲方提供所轄鄉內_________平方公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區域)的山場、土地、河流、水庫與乙方合作進行綜合旅游開發;
二、開發經營期限
旅游合作開放經營年限為_________年(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三、旅游開發投資規模
旅游開發總投資為_________萬元,三年內資金投入不少于_________萬元(包括:規劃費用、廣告投入、人員培訓、旅游促銷等);
四、旅游收入分配
1、從開業開始,前_________年按門票收入的_________%支付甲方(鄉政府占_________%,村委會占_________%,),第_________年到第_________年按門票收入的_________%支付甲方(鄉政府占_________%,村委會占_________%);第_________年以后按門票收入的_________%支付甲方(鄉政府占_________%,村委會占_________%);
2、景區門票收入之外的旅游經營收入,甲方不參與利益分配,屬投資商所有;
五、雙方義務
甲方義務:
1、負責向上級旅游主管部門申報金川鄉旅游開發項目有關事宜和相關手續;
2、保證乙方的經營性用地(停車場、游步道、游客中心、公廁等)、旅游開發所需建設用地免費征用木材甲方應負責支持乙方落實,除國家法律規定的規費外,鄉政府及村委會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村民的青苗補償費由乙方按最優惠價格負責補償;
3、負責與村委會簽訂旅游開發委托書(并作為本合同附件);
4、負責景區公路的建設、維修,徽派民宅的維修保護;
5、負責旅游區內的林政管理;
6、協助處理社會治安;
7、負責協調處理好與當地村民關系;
8、負責動員村民配合旅游開發種植所需的農作物;
9、協助乙方落實該景區旅游規劃的具體執行;
10、保證景區內的“三通”問題,即路通、電通、水通;
乙方的義務:
1、負責景區開發的所有投入;
2、負責提供景區整體規劃,并報甲方及旅游管理部門審批、備案;
3、有按期繳交甲方門票收入分成的義務;
4、有按開發項目和開發時間完成旅游開發的義務;
5、負責建設景區內的旅游步道;
6、有保護當地資源的義務;
7、有照章繳交稅費的義務;
8、有引導當地村民發展旅游經濟的義務;
9、負責落實“四統一”標準即統一規劃、統一經營、統一管理、統一營銷;
六、違約處理
1、甲方不履行本合同規定,導致乙方無法開發、經營,除負責賠償乙方所投入的全部資金費用外,另補償乙方所投資同等金額的違約金;
2、乙方不履行合同規定,乙方所有投資的全部設施無償歸甲方所有;
七、其他事項:
1、甲方必須確保在開發范圍內,不準他人在景區公路沿線、游步道和景點興建任何建筑;
一、旅游合同有名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區分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的法律意義在于法律規則的選擇,即有名合同直接適用相關合同規定,而無名合同則依據《合同法》第124條規定,“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旅游營業人通常提供以下兩種類型的服務:其一為自助旅行的旅客提供諸如旅游信息咨詢、旅行線路規劃、辦理出入境手續、代買機船票、預訂住宿飯店等;其二為旅客統一提供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導游或其他有關服務。前者應依服務性質不同分別適用買賣、委托以及居間等有名合同予以規范;而后者,即狹義上的旅游合同,卻與各種有名合同都存在一定異同。例如旅游營業人以自己名義或旅客名義辦理相關手續以及與其他服務人員訂立合同等行為類似于委托、行紀等合同,不同的是,營業人自行安排各類旅行活動,不受旅客指示約束,更無報告義務;營業人為旅客介紹交通、膳宿、購物和旅游等各項情況的行為類似于居間合同,不同的是,營業人往往以自己名義與其他服務主體訂約;旅行營業人“招徠”業務并負責旅游全過程的行為類似于承攬合同,早期德國法院就將旅游合同認定為承攬,1979年修訂德國民法典時將其列入債編各論第七節“承攬合同和與其類似的合同”,(1)但是營業人“先收費、后接待”與承攬合同的完成工作后給付報酬的作法相悖;旅游營業人提供旅游服務應屬于服務合同,東德民法典就將其歸于第3篇第4章“服務”項下,但是服務說又與絕大部分服務并非營業人提供的客觀事實相悖。(2)可見旅游合同應為一種兼具委托、行紀、居間、承攬和服務性質的混合合同,而旅游合同特殊性決定上述有名合同任一或全部都不能有效調整旅游合同法律關系所有內容。
二、旅游合同涉及的當事人
旅游合同的當事人應為旅游營業人和旅客。旅游營業人一般為旅行社,值得探討的是,旅行社以外的其他主體與旅客是否能夠訂立旅游合同。有學者認為,依據國務院2001年修訂的《旅行社管理條例》第12條之規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經審核批準的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營業執照。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旅游業務”,旅游行業為特許經營行業,只有經批準登記專門從事旅游業務的企業法人才是旅游合同中旅游營業人。(3)但是,筆者認為民事法律上主體資格的認定不能等同于行政法上強制性規定,即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經營旅游業務的主體,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并可能影響合同效力,但不應改變合同性質,因此旅游營業人應定義為提供旅游服務的法人或自然人。對于“旅游服務”的界定,筆者認為應包括以下特征:第一,營業人統一提供安排旅程及交通、膳宿、導游或其他有關服務,其中安排旅程是必要的,此外至少包括交通、膳宿以及導游等一項以上服務;第二,旅客支付的旅行費用應具有整體性,不是針對個別服務項目的支付。
旅游服務的一種特殊性是,旅游營業人不需要事必躬親履行所有內容,而是借助第三人完成,例如與運輸公司簽訂旅客運送合同,與旅店簽訂住宿合同、餐飲合同,與娛樂公司簽訂的娛樂服務合同等。對于這些第三人的法律性質,有不同認識:一種觀點認為營業人與第三人訂立的運輸合同、餐飲合同屬于利他合同,旅客是合同的受益人;(4)一種觀點認為除非旅客已直接與該第三人發生直接合同關系,該第三人應為旅游營業人的履行輔助人。支持前者的理由是,旅客基于利他合同的受益人的地位,可以行使對第三人的直接訴權,有利于保護其權益。然而,在旅游合同中,營業人沒有將其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內容告知旅客的義務,且相關營業信息為商業秘密應受法律保護,不知悉合同內容的旅客也無法向第三人提出有效請求。因此,筆者贊同后者,第三人為旅游營業人的履行輔助人,輔助人的履行瑕疵責任依據旅游合同應由營業人承擔,當然不排除,如果第三人的履行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旅客財產或人身損害的,旅客可以基于侵權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旅游合同主體的另一方是旅客,即接受旅游服務、支付旅游報酬的當事人,一般為自然人,但是機關團體等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因提供福利等也可以與旅游營業人訂立旅游合同,那么,實際接受服務的自然人應為旅游合同的受益人。同時,旅游合同屬于絕對定期合同,即旅客必須在特定時間內接受服務,而諸如健康、工作或家庭等諸多因素可能影響旅客的及時受領,為一定程度上減輕旅客風險,法律應規定旅客開始前的享有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權,即旅客退出旅游合同關系,而第三方成為合同新的主體。與《合同法》上的債權債務轉移不同,此種情況屬于法定轉讓權的行使,因此營業人無合理理由不得拒絕,同時行使權利也不應讓營業人承受不利益。
三、旅游合同的效力
旅游合同成立以后,便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一定的權利義務,即旅游合同的效力。由于旅游合同的格式化的趨勢,旅游營業人往往在合同文本中片面強調自己的權利和免責事項,如上所述,這也正是旅游合同有名化的必要性之一,所以有名化的立法應側重于旅游營業人義務規范以及旅客權利規范以矯正失衡的權義結構。
(一)旅游營業人的權利義務。旅游營業人的基本權利是收取旅游費用,并且為旅游開始前收取,同時營業人應承擔以下主要義務:
1.提供旅游服務的義務。營業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提供旅游服務是旅游合同的本旨,也是其基本義務。如果營業人有給付不能、給付遲延或不完全給付的情形,營業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如上所述,營業人在實際履行中往往與第三人簽訂合同委托其代為提供若干項服務,甚至實務上,還普遍存在將旅游合同項下債權債務概括轉移于其他營業人的情況,而旅游服務屬于一項專門性的服務,旅客對特定營業人資信的信賴是合同基礎。值得立法借鑒的是,我國臺灣地區《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7條規定,“旅游業經營自行組團,非經旅客書面同意,不得將該履行業務轉讓給其他旅行業辦理,旅行業受理前項履行業務之轉讓,應于旅客重新簽訂契約”。如果未經旅客的書面同意,營業人的擅自轉讓行為無效,第三人為其履行輔助人,營業人就第三人的履行瑕疵承擔違約責任;相反,如果獲得旅客書面同意,營業人概括轉移債權債務,退出原旅游合同關系,旅游合同當事人變成旅客和第三人。
2.代辦旅游手續義務。旅游營業人應當為旅客代辦旅游所需的各項手續,包括申請護照、辦理外國使領館之簽證以及提供境外擔保等。因為旅游營業人違反義務導致旅客不能進入旅游國國境或者發生旅客被驅逐出境、遣返等后果的,應由旅游營業人承擔違約責任。
3.辦理旅客意外保險。旅游合同的履行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諸如旅客生病、遺失行李物品以及第三者侵權等都有可能發生。為減少旅客人身、財產的損失,我國《旅行社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旅行社組織旅游,應當為旅客辦理旅游意外保險”。4.協助義務。旅客在旅游途中可能由于歸責于己或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發生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事故時,旅游營業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和處理,由此產生的費用,營業人也有先行墊付的責任,旅行結束后,依據相關歸責原則確定費用以及利息的實際承擔者。
(二)旅客的權利義務。旅游合同屬于消費合同,旅客享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的安全權、知情權、公平交易權、獲得賠償權等九項基本權利,并且營業人的上述義務也對應為旅客的權利。而交付旅游費用則是旅客主要義務,旅游費用包括代辦交通、膳宿、導游等必要費用以及營業人應收的合理報酬等,此外,依據誠信原則和旅游合同的特征,旅客還應承擔一定的附隨義務,例如旅游前提交必要證件,協助辦理相關手續;旅途中,遵守團隊紀律,準時集合歸隊,不得干擾其他旅客等。
四、旅游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旅游合同的長期復雜的特征決定了諸多因素可能影響合同的履行,為有效保障雙方當事人,特別是旅客的合法權益,法律應規范合同變更和解除。
旅游合同成立后,營業人應依約而為各種給付,原則上不能變更或解除合同關系,但是不得已事由出現則例外。所謂不得已是指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于旅游營業人的事由,包括旅客沒有履行必要的協助義務,導致原來的合同履行困難或不能履行甚至殃及旅客生命、健康或者財產安全等情形,例如自然災害、交通管制、軍事行動等。不得已事由發生后,旅游營業人應首先考慮變更合同,但必須征得旅客的同意,而旅游業務通常具有團體性,旅游營業人就某一項變更難以得到全體旅客的一致同意,所以只需要獲得大部分的旅客同意就可以。同時,由于營業人變更旅游內容所減少的旅游費用,應退還旅客;所增加的,也不得向旅客收取,應自行負擔。如果不得已事由發生導致合同履行不能或變更合同內容未獲得大多數旅客同意,則營業人可以解除合同。除法定解除事由外,營業人也可以約定,諸如,“旅游團須有一定數量以上人簽約方能成團。如人數未達到,可以解除合同”。
為充分保障旅客的合法權益,法律應承認旅客享有更廣泛、更自由的合同變更權和解除權。如上所述,旅游開始前,旅客可以向第三人轉讓合同權利和義務,此外,旅客還可以無正當理由的解除合同,但是經營人為履行合同先行為給付而支付費用,例如手續辦理、運輸工具和住宿餐飲等預付定金等應由旅客補償。旅游未完成前,由于營業人提供旅游服務有瑕疵,且拒絕補正的,旅客可以請求減少旅游費用,如果營業人的行為已經影響到旅游合同目的的實現,旅客可以解除旅游合同,并且不影響營業人違約責任承擔;由于不得已事由的發生,營業人有權變更合同,旅客也可拒絕接受并解除合同;如果無正當理由,旅客雖可以任意解除合同,但是對經營者由此產生的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
考慮到旅游合同異地履行的特征,旅途中,無論何種原因導致合同關系解除,旅游營業人都有義務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并支付相關費用,其后再依據過錯原則分配費用,如果雙方都無過錯,則由經營者承擔。
此外,依據《合同法》對旅游合同違約應適用嚴格責任原則,即除法定以及約定的免責事由外,如果有違約事實的存在,那么旅游營業人或旅客就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是,旅游合同的特殊性決定立法上對于違約責任尤其損害賠償責任承擔方面應有特殊規定。考慮旅游合同的特殊性應在立法上適當承認旅游合同違約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
注釋:
〔1〕王澤鑒.定型化旅游契約的司法控制〔A〕.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七)〔C〕.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36-54.
中圖分類號:DF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312(2012)23-0285-01
一、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亦稱損害賠償,在合同法中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依法賠償債權人所受到的損失。作為違約責任的一種責任承擔方式,損害賠償產生于原合同債務,但又不同于原合同債務,損害賠償的目的在于補償守約方的全部損失。依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違約損害賠償采金錢賠償主義。在適用違約損害賠償責任時,一方面要堅持全部損失賠償原則;另一方面要堅持合理預見原則,正確認定違約損害賠償的范圍。仍以國內首例“補游”賠償案為例,原告因被告違約行為所受到的損害是實際存在的,在繼續履行無法適用的情況下,最為適當的責任承擔方式便是賠償損失。原告在訴訟中主張,若被告無法繼續履行,應支付其通過其他旅行社進行“補游”而發生的費用5890元。這一數額顯然超出了被告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原告的訴訟請求因不符合合理預見原則而無法得到司法支持。法院經過對違約行為與實際損失的綜合考量,最終作出的被告賠償原告2400元的判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二、繼續履行
我國現行合同立法中的繼續履行,即學說上所稱的強制實際履行或者依約履行,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由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違約責任方式。值得注意的是,繼續履行是與解除合同完全對立的補救方式,主張繼續履行就不能請求解除合同,主張解除合同就不能請求繼續履行。論及旅游合同的繼續履行,筆者認為有必要介紹一下國內首例“補游”賠償案。該案最終因旅游合同不適于強制履行,原告要求“補游”的訴訟請求沒有得到司法支持。所謂“補游”,是指就合同中未履行的部分繼續履行,而作為一種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繼續履行會受到一定的限制。我國《合同法》第11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鑒于旅游合同的人身服務性,因旅游合同產生的債務可歸入非金錢債務之中,但一般不適宜繼續履行。原因在于:一方面,旅游營業人無權要求旅游者繼續履行,即強迫旅游者繼續接受旅游服務、支付旅游費用;另一方面,如果旅游者要求旅游營業人繼續履行的費用過高,繼續履行對旅游營業人而言有失公平,違背了合同立法的本意。
三、采取補救措施
采取補救措施是指在發生違約事實后,由違約方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采取的修理、更換、重作、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措施,以彌補或者減少守約方損失的違約責任形式。在旅游合同違約中,采取補救措施往往與旅游營業人違反瑕疵擔保義務聯系在一起。當旅游給付存在瑕疵時,旅游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提出改善、減少價金等請求。改善(糾正)和減少旅游費用(減少價金)都是采取補救措施這一責任形式在旅游合同違約中的具體體現。在旅游產品存在服務與享受的同時性,在接受服務之前,服務是不存在的;在接受服務之后,已接受的服務也就消失了。當旅游服務存在瑕疵時,旅游瑕疵已經影響了旅游效果,即使所請求的改善能夠得到立即實現,旅游的價值仍有部分減損,因此在旅游合同違約中,旅游者的改善請求權與減少旅游費用請求權往往可以同時存在。
四、支付違約金
本人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乙方(旅行社):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
旅行社經營許可證號碼: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委托機構: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浙江省旅游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協商的基礎上,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旅游時間
旅游時間為_________日游,共_________晚_________天。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地點出發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地點結束。
第二條 旅游價格和支付時間約定
甲方參加本次旅游共_________人,總金額為(_________幣)_________元整。包括:交通費(不含機場建設費、機場的行李超重費)、餐費(若在飛機上用餐,則不另外安排用餐)、住宿費(不含酒店內各種酒類、飲料、洗衣、通訊等費用)、門票費(不含園中園門票)、導游服務費及_________費。
甲方應當按下述第_________種方式將旅游費用直接交付乙方或匯入乙方指定的銀行_________(帳戶名稱: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總金額的_________%,計(_________幣)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總金額的_________%,計(_________幣)_________元整。
3、其他方式_________。
甲方在支付全部旅游費用后,乙方應當出具旅游發票。
第三條 旅游有關事項的約定
1、游覽景點包括:_________。
2、住宿飯店標準_________。
3、平均每天安排購物不超過_________次,每次購物時間不超過_________分鐘。
4、交通工具包括:(1)飛機,起止地_________;(2)火車:空調無空調,軟臥硬臥軟座硬座,起止地_________;(3)汽車:大型客車小型客車,空調無空調,起止地_________;(4)輪船:空調無空調,軟臥硬臥軟座硬座,起止地_________。
5、甲方參加乙方安排的自費娛樂項目包括:_________(每人_________元)、_________(每人_________元)、_________(每人_________元)。自費娛樂項目總金額為(_________幣)_________元整。
6、乙方應根據本合同制定明確具體的旅游行程,作為本合同附件在出發前_________日交給甲方。
7、導游服務內容包括:_________。
8、乙方提供的服務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乙方與本次旅游有關的廣告、宣傳制品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乙方具有約束力。
第四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1、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甲方逾期付款不超過_________天的,自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甲方應當支付逾期應付款的利息,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甲方逾期付款超過_________天的,合同終止。甲方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1〗
2、逾期提供有關材料的違約責任:甲方未按約定時間提供有關真實有效的材料,造成乙方無法辦理相關手續的,應當承擔乙方已支付的直接費用。
3、擅自變更行程內容的違約責任: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中途擅自離團不歸的,不得要求乙方退回未完成行程的直接旅游費用,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甲方未按合同規定,擅自改變住宿飯店、餐飲、交通工具及購物地點的,費用自負,并不得要求退回相關旅游費用。
第五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擅自減少旅游景點的,每減少一個景點,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并退還所減少景點的全額門市票價。
2、乙方擅自增加購物地點和自費娛樂項目的,每增加一處購物地點或自費娛樂項目,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并承擔自費娛樂項目的直接費用;擅自延長購物時間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1%的違約金。
3、乙方擅自改變住宿飯店,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1%的違約金;降低住宿飯店、餐飲和交通工具標準的,每降低一項,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并退還降低標準的門市差額。
4、乙方導游在旅游行程期間,擅自離開旅游團隊,造成甲方無人負責的,乙方應當承擔甲方滯留期間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的直接費用,退還未完成的行程費用并支付全部旅游費用一倍的違約金。
第六條 終止合同的違約責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因不能成行要求終止合同的,應當提前_________天通知對方。違約方在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_________%的違約金;違約方未在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一倍的違約金。一方直接經濟損失超過對方支付的違約金時,直接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對方據實賠償。
第七條 旅游安全責任
旅游中因甲方或第三人的責任而造成甲方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乙方應當協助處理,但不承擔賠償責任。
乙方在旅游安全事故前對可能發生危險的情況已向甲方作出明確警示并采取了防范措施的,乙方可以減輕或免除責任。
第八條 爭議的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甲乙雙方也可以按下述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甲、乙雙方對旅游服務質量發生爭議時,可以以旅游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服務質量鑒定意見作為處理爭議的依據。
第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約定,并簽訂補充協議。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本合同及其附件共_________頁,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_________份、乙方_________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委托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
附件
附件:《旅游行程》
團號:_________
導游姓名_________導游證號碼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
第一天: (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發地點_________
游覽景點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標準_________
用餐標準(早)_________(中)_________(晚)_________
住宿地點_________標準_________
購物地點_________費娛樂項目_________
第二天: (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發地點_________
游覽景點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標準_________
用餐標準(早)_________(中)_________(晚)_________
住宿地點_________標準_________
購物地點_________費娛樂項目_________
第三天: (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發地點_________
游覽景點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標準_________
用餐標準(早)_________(中)_________(晚)_________
住宿地點_________標準_________
購物地點_________費娛樂項目_________
第四天: (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發地點_________
游覽景點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標準_________
用餐標準(早)_________(中)_________(晚)_________
住宿地點_________標準_________
購物地點_________費娛樂項目_________
第五天: (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發地點_________
游覽景點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標準_________
用餐標準(早)_________(中)_________(晚)_________
住宿地點_________標準_________
購物地點_________費娛樂項目_________
備注:旅游時間超過九天的,乙方按照上述規定,制訂具體行程。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浙江省旅游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訂的示范文本,供合同雙方當事人使用。
二、本合同適用于國內旅游。
三、為體現合同雙方的自愿原則,本合同文本中相關條款后都留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
四、本合同文本中選擇內容、空格部分填寫及其他需要刪除或添加的內容,雙方應當協商確定。中選擇內容,以劃√方式選定,對于實際情況未發生或雙方當事人不作約定的,應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刪除。
五、本合同的乙方必須是持有《旅行社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企業。委托簽訂合同的,應當具有委托書。
中圖分類號:D911.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312(2010)17-0197-01
旅游合同之違約損害,是在旅游活動中,由于旅行社未按旅游合同的約定,導致其所提供的旅游服務有瑕疵,給旅游者造成的損害。由于旅游是一種以精神產品為主的消費,旅游合同的標的是旅游業者提供的精神產品,合同本身就具有精神上的價值。在旅游過程中所發生的金錢、物物的交換,只是實現這種精神消費活動的手段而己。因而如果旅游業者在旅游活動中違約,會產生兩種情況:一是旅游業者因為違約提供的服務不合格給旅游者造成了人身、財物的損失;二是旅行社擅自轉團、隨意更改旅游項目、減低服務質量或服務態度惡劣,以及其他旅游服務提供者未按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等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不可避免地影響旅游目的的實現,而旅游者的人身、財物并沒有遭受實a質性損失,但使旅游者深感不滿,導致旅游者的精神享受和審美體驗被剝奪,給旅游者造成一定的精神損害。
一、旅游合同在責任競合下的非財產損害賠償
在第一種情況中,旅游業者是違反了合同的約定,提供了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服務并且造成了游客的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旅游者既可以對旅游業者提出違約的損害賠償也可以提出侵權的損害賠償,因為這種情況下發生了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所謂責任競合,是指由于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而導致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責任產生,這些責任彼此之間是相互沖突的。責任競合現象是伴隨著合同法和侵權法的獨立就己經產生的現象。在羅馬法時代的早些時候,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是不分的,違約行為的一部分被納入到侵權行為之中,而另一部分則沒有規定。
在某些情況下,侵權行為直接構成違約原因,即所謂“侵權性的違約行為”,或者違約行為造成侵權的后果,即所謂“違約性的侵權行為”。在旅游合同關系中,諸如住宿、餐飲、娛樂等場合,提供服務者通常負有對旅游者的人身和財產的安全保障等義務,此時其若對旅游者的人身或財產因積極行為而造成損害,并且主觀上有過錯,則同時成立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并且因為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所侵犯的都是人的身體健康和安全,構成利益客體的同一性,從而產生責任競合。
在旅游合同糾紛中,當發生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特別是旅游業者一方違約行為同時又構成對旅游者的侵權,造成旅游者精神損害的情形下,旅游者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但這是選擇侵權之訴的結果。但在第二種情況中旅行社擅自轉團、隨意更改旅游項目、減低服務質量或服務態度惡劣,以及其他旅游服務提供者未按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等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沒有使旅游者的人身、財物遭受實質性損失,但使旅游者深感不滿,導致旅游者的精神享受和審美體驗被剝奪,給旅游者造成一定的精神損害。當事人遭受的精神損害是否可得到賠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