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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建投資論文大全11篇

      時間:2023-03-17 18: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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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建投資論文

      篇(1)

      2項目實施階段監理日記的內容

      監理日記是項目實施階段的日常工作,多年來據我看到的和所了解的情況,大多數項目監理機構對監理日記的書寫非常不認真、不及時,監理日記的編寫非常不規范、不詳細,滯后于工作的現象經常發生,日記內容不連續,造成記錄的丟失。體現不出來監理工作的詳細情況,不能通過監理日記反映出監理工作重點及內容。特別是日后在形成檔案階段去補寫日記,極易造成檔案的不真實,經常與施工檔案內容以及時間出現偏差現象。因此對項目施工階段監理日記書寫要提高認識,主要應包括以下內容;1)氣象情況;2)主要施工項目進度情況;3)當日材料進場情況及使用情況;4)主要分部分項工程質量情況;5)存在主要問題及處理措施;6)其他記事內容。

      3監理日記的編寫方法

      3.1氣象情況

      主要通過日記對天氣情況的統計和記載,真實地反映出項目實施階段天氣變化,以及由于氣象變化在實施技術上、組織上、進度控制上采取哪些措施進行應對。

      3.2進度情況

      要詳細的記載已審批過的施工組織設計中進度計劃,由于天氣、人員、機械設備、材料供應、施工組織、設計更改等因素的影響,如造成計劃進度拖延的情況下,項目監理機構采取哪些技術措施和協調手段,來實現進度按照原計劃得以實現。

      3.3材料進場情況及使用情況

      根據項目進行,及時了解材料供應商的信息,核查進場材料、設備、構配件的原始憑證、檢測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及其質量情況,并對特種材料生產資質進行審查。根據實際情況對進場材料、設備、構配件進行檢驗,合格時予以簽認;需復試的材料,根據取樣方法進行取樣復試,以上工作均應及時填寫驗單,并在日記中做好記錄。

      3.4主要分部分項工程質量情況

      主要分部分項工程驗收及隱蔽工程驗收;對承包單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質量缺陷下發《監理工程師通知單》,要求承包單位整改,并檢查整改結果。對不合格的工序及隱蔽工程拒絕簽認,在巡視和旁站等監理工作中,發現問題及時指出并有權要求承包單位整改。以上內容除了根據“規范”要求需要填寫檔案表格外,非常重要的一點是在日記中作好詳細記錄。

      3.5存在主要問題及處理措施

      這里主要包括進度情況,原材料進場情況,質量情況,投資情況,安全情況等。在實施階段發現的各種問題以及處理方法,如:進場材料不合格、材料復試結果不合格、供應不及時已影響到施工進度;巡視或旁站中發現不按法律、法規、規范、規程及質量標準進行施工的;未按圖紙施工,存在質量通病隱患情況;資金不到位影響下一步工作開展;安全及文明施工存在問題的等。通過技術手段及管理方法及時填寫通知單,形成監理檔案記錄并在監理日記中做好記錄,以防止工程竣工驗收時施工檔案丟項及喪失真實性。

      3.6其他記事內容

      主要是記錄項目實施過程中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組織協調及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間的往來文件記錄,同施工單位在管理上往來的記錄,并將所有往來文件和施工記錄的編號寫在日記中,通過各項記錄以保證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所形成的檔案。在日期上和工作順序的真實準確性,便于日后各項檔案編制整理,防止過程文件丟失,為檔案查找及各項驗收時提供依據。

      4監理日記在檔案管理和驗收中的重要性

      多年來在經過技改管理工作和監理工作經驗,以及協助國家投資大型技改項目的國家檔案驗收,筆者深感監理日記在項目實施階段的檔案管理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對大型技改建設項目而言,因工程量復雜、內容多、涉及面廣,所形成檔案資料數量相當大,監理日記是項目實施階段全過程的真實記錄。在項目竣工后國家檔案驗收時,監理日記起著重要作用,也是檔案驗收的一條主線。因為在檔案驗收時,監理日記具有以下特性,對檔案驗收有著非常大的幫助:1)監理日記具有及時性、準確性、真實性;2)在項目驗收時可以通過監理日記了解項目建設全過程的真實情況;3)監理日記記錄的全面就能通過它來反映出施工記錄和檔案的真實程度;4)能體現項目實施階段施工檔案的全面性、真實性和時效性;5)監理日記記錄的全面就能避免“歸檔文件收集不全”的問題;6)監理工作與監理日記要保持同步,就能有效的防止施工檔案工作滯后于工程實體工作現象的發生。

      5監理日記在財務審計中的作用

      國家對項目進行財務審計時,通過監理檔案和監理日記的記錄,全面展現出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以及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等相關費用支出,這些是財務檢查審計的重點。在施工階段對工程造價的控制主要是在施工過程中的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的控制,它不僅關系到施工進度和工程質量,對項目工程造價的控制有著直接的關系。由于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而調整的工程造價占整個單位工程竣工結算的比例非常大,尤其在國家投資技改項目工程中所占比例更大,同時又因為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發生在施工過程,牽涉內容廣,構成原因復雜,難以確定造價等因素。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的管理是施工階段控制工程造價的重要工作。這就要求監理工程師在投資控制管理中,詳細記錄好資金的撥付使用及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為國家對項目驗收時通過監理檔案、監理日記了解更多內容。

      篇(2)

      從國際法角度看,美國雙邊投資條約范本并沒有法律效力。其制定目的是設定一個指導美國談判的框架,一旦美國決定與某個國家談判雙邊投資條約,那么談判將在該范本的基礎上進行。由于美國在政治、經濟等各領域的優勢地位,其談判對手往往很難拒絕采用美國條約范本的表述,最終達成的約文和范本常常大體相同,尤其是在一些重要條款上,甚至只字不差。

      美國雙邊投資條約范本在2004年修訂的主要原因在于,1994年之后的10年間,伴隨著北美自由貿易區、拉美國家的投資仲裁實踐,國際投資法領域出現了一些新的動向,涉及到投資者與東道國利益的協調。

      在美國,范本的起草由美國國務院和美國貿易代表負責,此外還涉及到兩個咨詢委員會,一個設在國務院,一個設在貿易代表辦公室,其組成成員來自有關利益方,包括行政機構、非政府組織和各種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工會等。這些利益團體的參與使范本起草過程往往頗費周折,但也保證了范本在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以及起草的透明度。

      2004年范本正文共37條,分A、B、C三節,A節是實體性條款,B節是投資者和東道國的爭端解決條款,C節是締約雙方的爭端解決條款。此外還有4個附件,分別涉及習慣國際法和征收的定義,締約方法律文件服務中心,以及雙邊仲裁上訴機構。相比1994年范本,2004年范本在內容上要詳細得多,篇幅增加到40頁,并根據十年的條約解釋和仲裁實踐做了大量修改。它一方面將國際投資法領域的原有概念進行明確化,另一方面則將美國所提倡的國際投資法領域的新概念進行推廣。在隨后幾年實踐中,該范本的這些主張都被吸收進新的條約中,包括單獨締結的雙邊投資條約和綜合性的自由貿易協定。

      限于篇幅,本文將只針對范本中引起較大爭議的最低待遇標準、征收、透明度和仲裁上訴機制等4個問題予以探討。

      二、公平與公正待遇

      2004年范本和1994年范本一樣,都規定了公平與公正待遇原則(FairandEquitableTreatment),同時還規定了充分保護和安全原則(FullProtectionandSecurity),并將二者置于“待遇的最低標準”(MinimumStandardofTreatment)這一標題下。

      公平與公正待遇為雙邊投資條約廣泛采用,可以說反映了投資條約的約文標準,但是各條約對這一待遇所作的具體規定并不相同。其中最重要的區別在于,公平與公正待遇是否以國際法為依據,或是否不得低于國際法的要求。發達國家在實踐中,從《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到《多邊投資協議》(MAI)都將公平與公正待遇同國際法的要求聯系起來,而許多發展中國家則拒絕將此兩者相聯系。②因此對于公平與公正待遇的內容,國家之間在理解上存在分歧。

      即使在發達國家學者中,對于公平與公正待遇所依據的國際法也有不同理解。例如有學者認為,公平與公正待遇以及充分的保護和安全只是國際投資法對于習慣國際法上最低標準待遇的另一稱呼,因此其內容不應超過1920年代的Hopkin、Neer等案已經確定的定義。③另一部分學者則認為,公平與公正待遇的內涵不僅來自習慣國際法的最低標準待遇,還來自其他國際法淵源。④此外,還有學者認為,公平與公正待遇是一個獨立和自治的待遇標準,專屬于國際投資法,因此其內容有別于國際最低標準待遇。⑤

      在2000年前后發生的數起NAFTA仲裁案中,仲裁庭傾向對公平與公正待遇做寬泛理解,而不將其局限于習慣國際法,從而使得這一待遇標準成為投資者索賠的重要依據。為限制仲裁庭的解釋,NAFTA自由貿易委員會(FreeTradeCommission)在2001年了對NAFTA第11章的解釋意見,將公平與公正待遇所依據的國際法限于習慣國際法。

      在2004年范本中,“國際法”同樣被限于“習慣”法。并且,范本第5條第1、2款明確指出,公平與公正待遇以及充分保護和安全就是國際最低標準待遇:

      “第5條待遇的最低標準

      1.締約方給予條約所指的投資的待遇應符合習慣國際法,包括公平與公正待遇以及充分的保護和安全;

      2.為期明確,第1款所指給予投資的最低待遇標準即習慣國際法上給予外國人的最低待遇標準。公平與公正待遇和充分的保護和安全這兩個概念并不要求額外的或超越這一標準本身要求的待遇,也不產生額外的實體權利。根據第1款,義務包括:

      a.公平與公正待遇,指根據世界主要法律體系所包含的正當程序原則,在民事、刑事和行政程序中不拒絕司法的義務;

      b.充分的保護和安全,要求締約方提供習慣國際法所要求的警察保護水平。”

      2004年范本第2款的起草參考了美墨求償委員會的判例,特別是Neer案。通過第2款的表述,美國希望將公平與公正待遇的內容固定在1920年代的判例范圍內,從而避免把公平與公正待遇的定義留給仲裁庭裁量。⑥

      為進一步限制仲裁庭解釋的權利,第5條第2款還明確了公平與公正待遇以及充分的保護和安全的含義。根據定義我們可以了解,美國試圖將公平與公正待遇的理解側重于投資者的程序權利方面,而范本中的其他待遇標準如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則側重實體權利方面。這種理解和安排,不僅使待遇標準之間形成協調關系,而且可以防止仲裁庭隨意擴大公平與公正待遇的內容,避免出現東道國被濫訴的情況。

      2004年范本對公平與公正待遇以及充分的保護和安全表現得十分謹慎,主要是由于1990年代以來的國際投資仲裁實踐。雙邊投資條約目的在于引導和保護投資,但投資并不只限于從發達國家流向發展中國家,事實上,國際投資大部分是在發達國家之間流動的。北美自由貿易區的投資仲裁實踐表明,如果條約規定的保護標準太高,發達國家也難免訴訟纏身。⑦

      由于對投資者濫訴的顧慮,2004年范本在待遇標準上有所后退,為違反公平與公正待遇設置了一個較高的門檻。但為避免嚴重損害本國投資者的利益,美國還是試圖進行平衡,在防止仲裁庭擴大解釋的同時,確認習慣國際法上已經存在的投資保護原則,⑧這規定在附件A中:

      “締約方確認他們對于第5條和附件B中提到的習慣國際法的理解不論在一般意義上還是特別意義上都是一致的,它來自各國的普遍和一貫的實踐,并被認為是法律義務。就第5條而言,習慣國際法上的外國人的最低標準待遇是指保護外國人經濟權利和利益的所有習慣法原則。”

      第5條和附件A結合在一起可以比較全面地了解美國的立場。一方面,公平與公正待遇以及充分的保護和安全,其內容是清晰的,不能任意擴大解釋。但另一方面,它也不能比1920年代確立的習慣國際法的最低標準更低,并且如果證據表明存在更高的標準,那么仲裁庭也可以按照新的習慣國際法裁決。

      三、征收

      在目前時代背景下,對外資直接征收的可能性很小。根據聯合國跨國公司中心在1992年的報告,1975年全世界共發生國有化事件53起,1985年下降到1起,而從1985年至1991年,沒有發生過一起國有化事件。⑨但由于東道國的管制行為導致的間接征收仍有可能發生,而對此并沒有清晰的界定。2004年范本的附件B,澄清了間接征收概念,并為征收補償設定了例外情況。

      此前,NAFTA第1110條規定了征收的兩種形式,但沒有明確定義。因此在NAFTA有關征收的仲裁實踐中,各仲裁庭對征收的構成有不同的判斷標準,總的來講,仲裁庭的解釋方法較寬泛,這使三個締約國普遍感到擔心。美國在2002年后開始對雙邊條約中征收的規定進行完善,反映在2003年與智利和新加坡的自由貿易協定中,2004年范本則吸收了這些規定。

      范本第6條重申了征收的條件:“締約方不得征收或國有化投資,不論是以直接方式還是通過與征收和國有化同等的間接措施,除非(1)為公共利益;(2)通過非歧視方式;(3)給予及時、充分、有效的補償;(4)按照法律和第5條第1到3款所規定的程序進行。”這與美國的以往立場以及NAFTA的規定沒有區別,但范本又通過附件B進一步對征收進行了定義:

      “3.第6條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直接征收,指對投資進行國有化或以其他直接形式通過形式上的權利轉移或直接奪取進行征收。

      4.第二種情況是間接征收,指締約方采取一個或一系列行動,其效果等同于直接征收,盡管沒有通過形式上的權利轉移或直接奪取。”

      根據這一定義,間接征收應當是在效果上使投資者無法行使權利的政府行為。但征收不能完全根據效果來判斷,這會使之太寬泛,從而擴大索賠的可能性。附件B第4(a)條也列舉了其他條件,包括(1)政府行為的經濟影響,但僅僅投資價值的減少這一個條件并不足以確定存在間接征收;(2)政府行為對投資的干預范圍和程度;(3)政府行為的性質。這些條件將為仲裁庭做判斷提供參考,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仲裁庭的解釋,防止判定間接征收的門檻過低。但由于這種列舉是未窮盡的,并且附件B特別強調要根據事實分析個案情況來確定是否構成征收。因此,在判斷征收問題上,仲裁庭仍然擁有最終的決定權。

      但仲裁庭的這種權力不能用來限制國家為公共利益立法和制定規則的權利,2004年范本附件B第4(b)條規定:“除非極少數情況,旨在保護合法公共利益,如保護公共健康、安全及環境的非歧視的管制措施不構成間接征收。”這一規定來自于美國與智利和新加坡的自由貿易協定,在文字表述上完全一樣。而在此前的NAFTA中,雖然也有類似條文,但表述不夠全面清晰。NAFTA第1114條只是一般性地表示,其第11章有關投資的規定不排除締約國采取保護環境的措施,締約國不得以放松保護公共健康、安全及環境措施的方式吸引投資。

      在Metalclad案⑩中,仲裁庭認為,征收不僅包括公開、蓄意的奪取財產,如直接剝奪或強迫轉讓權利,而且包括隱蔽地或附帶地干涉財產的使用。這種干涉在效果上使所有者喪失對全部或大部分財產的使用或喪失對財產的合理預期利益,即使并不必然直接有利于東道國。該案對征收所下定義較為寬泛,使人們擔心NAFTA第11章的索賠會妨礙締約國頒布和實施關于環境和健康方面的法律。一些非政府組織認為,這些保證投資安全規定已對環境立法等產生了不確定性和不可預見性,反對將政府為保護環境所采取的管制措施認定為間接征收。

      鑒于NAFTA的仲裁實踐和非政府組織的強烈意見,2004年范本對征收問題做了上述的完善。這種對以往片面強調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條約實踐的逆動,反映出在雙邊投資條約中出現了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趨勢。

      四、透明度

      2004年范本的許多條款都涉及透明度問題,如第10條有關投資的法律和決定的公布,第11條透明度,第15條特殊形式與信息要求,第18條根本安全,第19條信息披露,第29條仲裁程序的透明。大體上,這種透明度的要求主要體現在非爭端解決領域和爭端解決領域兩個方面。

      1.非爭端解決領域的透明度

      透明度要求締約方保證良好的信息,締約方在信息的公布、通知和交換上承擔一定義務,為此范本第11條規定,應建立國家信息聯絡點以便利投資領域的信息交流。實際上,透明度問題在國際經濟條約中早已出現,典型代表是《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但2004年范本對透明度的要求已超過GATS。GATS在信息的公布時間上雖然也要求迅速,但締約方可在法律文件生效的同時公布。而2004年范本則要求締約方應盡可能提前公布擬頒布的法律文件,以便利益關系人和締約方能有合理的機會發表意見。盡管有“盡可能”一詞限制,但締約方如果有可能提前公布而沒有公布,仍存在承擔國際責任的可能性。此外,2004年范本還特別強調行政程序的透明,凡適用于投資者的行政措施應當給予其合理機會陳述事實和表達觀點,締約方應當設立司法的、準司法的或行政的法庭或程序對這種最終的行政措施進行審查。但透明度也有限制,根據范本第18條,如果信息涉及國家安全的根本利益,可以不予披露。

      關于透明度的當代條約實踐產生了一個新問題,即透明度是否構成國際法原則或習慣?如果它構成國際法的一般原則,或者雖然未被抬高到原則地位,但卻為國家實踐所反復驗證,形成了法律的確信,構成了國際習慣,那么它將獨立于條約載體而存在,成為各國的一項普遍義務。如果情況相反,它還構不成一般原則或習慣,則只能根據條約規定而具有法律效力。我們知道,Metalclad案的仲裁庭認為,透明度本身盡管不是原則,但卻構成公平公正待遇的要素,拒絕透明將導致違反該待遇標準。因此仲裁庭傾向于將透明度界定為習慣,但該案判決被墨西哥政府請求撤銷,因為這一結論不能從習慣國際法中得到驗證,法院部分支持了墨西哥政府的意見。

      對于任何一個法治國家,透明度的要求同樣也具有國內法上的意義,它應當是立法和行政管理的一項基本原則。盡管在國際法上這一問題還存在爭論,但由于國際交往的日益繁密,以及國民待遇原則地位的鞏固,透明度必然成為國際經濟參與者包括投資者的要求,最終將體現在國際法的實踐中。應當說,2004年范本中透明度要求還只是條約義務,但是隨著美國等國家雙邊條約實踐的開展,不排除會形成相應習慣國際法。

      2.爭端解決領域的透明度

      2004年范本第29條規定了仲裁程序的透明度問題,這里是指投資者和東道國之間的仲裁。對于仲裁程序的透明,主要有三個規則:

      首先,被訴締約方在收到以下文書時,應將其通知另一締約方,并使之可為公眾查閱:(1)方準備提起仲裁的通知,仲裁通知,訴狀等書面材料;(2)口頭程序和庭審報告等;(3)仲裁庭的命令、裁決和決定。

      其次,仲裁庭應使庭審公開,在征求爭議各方意見后確定合適的安排。但是如果一方準備在庭審中使用機密信息,仲裁庭應采取合適措施防止其擴散。

      最后,這種信息是否屬于機密信息,不能由仲裁當事方決定,應交由仲裁庭按照特定程序加以認定,并決定怎樣使用和保護這些機密信息。根據范本第18和19條,有關國家安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如公開將損害法律執行、公共利益和特定企業合法商業利益的信息屬于機密信息。

      第29條的規定與傳統的仲裁程序規則形成了對比。傳統上,仲裁強調程序的保密性,這也是當事人選擇仲裁解決爭議的原因之一。根據1965年《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間投資爭議國際公約》(華盛頓公約),仲裁過程是秘密的,仲裁裁決也只在雙方同意時才公開。但秘密仲裁的做法是否適合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的爭議,是存在疑問的。與一般商事仲裁只涉及私人利益不同,投資仲裁往往涉及東道國的公共利益,特別是由于東道國的公共事務管理行為引起的爭議,作為納稅人的東道國國民,在涉及其利益問題上應當有了解仲裁過程的權利。

      在2004年范本之前,美國已經在其與智利和新加坡的自由貿易協定(2003年)和與烏拉圭的雙邊投資條約(2005年)中加入了程序透明要求。程序透明將使仲裁面臨公眾監督,仲裁庭在裁決上會更加謹慎。另一方面,程序透明也對投資者有利。在傳統仲裁程序中,投資者本國由于不是仲裁當事方,本來無從介入仲裁,而根據美式范本,投資者本國也能了解仲裁進展情況,東道國在仲裁中的活動處于投資者本國的監督之下,對之產生壓力。

      五、仲裁裁決的上訴機制

      雙邊投資條約涉及的仲裁可分為國家間的仲裁和投資者與東道國間的仲裁。國家間爭議主要涉及條約的解釋和適用,在此問題上2004年范本沒有變化。主要變化出現在投資者與東道國間仲裁問題上。

      按照仲裁規則以及仲裁實踐,各仲裁庭彼此獨立,只針對具體個案存在,裁決時在法律上不受先例的約束。投資仲裁的這些特點導致的最大問題是,仲裁庭判例的發展缺乏一致性。雖然仲裁庭在解釋和適用有關保護投資的規則時,也意圖尋求統一,但由于仲裁庭并不受先前判例的約束,并且沒有上訴機構來改正這些不同的解釋,因此其統一性缺乏保證,造成了法律規則的不穩定和不確定。

      美國認為應該有一個機制來解決這些裁決的不一致性,但這種機制不應是現有的國內法院監督的模式,因為法院可以宣告裁決無效的情況非常有限,一般限于仲裁程序問題,不可能監督事實認定或法律解釋、適用。并且,國內法院對于無效之訴,在判決結果上彼此也存在差異,并不能保證法律解釋和適用的一致性。(11)因此美國認為應該建立仲裁上訴機制,用第二審來改正第一審的錯誤,這種主張在1990年代即有學者提出。(12)2004年范本第28條第10款對此規定:

      “如果一個對締約雙方有效的獨立的多邊協定建立了一個旨在根據國際貿易和投資安排審查投資爭議仲裁裁決的上訴機構,本條約雙方應盡力達成協議授權該上訴機構審查根據本條約第34條在該多邊協定對締約方生效后做出的裁決。”

      因此,美國希望產生一個監督仲裁裁決的上訴機構,這個機構能確認或仲裁裁決,當因事實或法律錯誤一個裁決時,該上訴機構可以直接給出裁決。顯然,這種上訴機構只能通過國際條約方式建立,并且最好是多邊條約,但這是非常困難的。美國也非常清楚這些困難,對此它試圖通過雙邊條約或區域性方式各個擊破,最終達到建立多邊體制的目的。2004年范本附件D反映了這種意圖:

      “附件D雙邊上訴機構的可能性

      在本條約生效3年內,締約雙方考慮是否建立一個雙邊上訴機構,或類似機構,以審查根據第34條在該上訴機構或類似機構建立后做出的仲裁裁決。”

      附件D針對的是在第28條第10款規定的多邊上訴機制尚未實現的情況下,暫時以雙邊機制代替多邊機制。但即使如此,仲裁裁決的統一還是不能得到保證,因為每一雙邊條約都有自己的上訴機構,彼此獨立,其裁決必然會不協調。因此一個多邊體制是唯一的解決途徑,也是美式范本的終極目標。

      實際上,在2004年范本公布之前,美國締結的與智利、新加坡的自由貿易協定(2003年)已經出現仲裁上訴機制條款,此后,美國所締結的有關投資條約均加入了該條款。(13)并且,在2006年簽署的《美國-中美洲國家-多米尼加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CAFTA-DR)中,其附件10-F明確規定,在該條約生效后3個月內應建立談判組談判仲裁上訴機制問題。因此,目前美國在此問題上已經進入了著手實施的階段,而不再僅是一種意愿的宣示。

      篇(3)

      一、國際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的傳統區別

      哪里有能帶來足夠的利潤的投資機會,資本就有向哪里流動的趨勢,當這樣的機會出現在海外時,國際投資的發生就順理成章。像國內投資分為直接和間接一樣,國際直接投資也有這樣的分法:把錢交給別人使用然后拿利息的間接投資,自己管理資本、自己控制項目運作以賺取利潤的直接投資。

      逐利的本性決定了資本擴張的必然。在自由競爭時期,資本主義擴張的主要手段是“商品輸出”,但作為掠奪資源輸出商品之輔助的對外投資也是新興資產階級熱衷的活動。它可以追溯到18世紀時期東印度公司、哈德遜灣公司等為進行掠奪性貿易而在殖民地進行的各種投資活動。到了壟斷資本主義時期,“過剩資本”的大量出現使得國際投資(尤其是以借貸為主的間接投資活動)大張旗鼓地展開,并把資本主義的生產方式帶到文明世界的每個角落。

      二戰后,這種產業資本的跨國流動得到了更迅猛的發展,并表現出與傳統的資本流動迥然不同的特點。首先,二者最大的區別在于直接投資對國外企業控制權的要求。直接投資既全部或部分的擁有國外企業,又直接或間接的經營國外企業。而間接投資則很少涉及到這一問題。第二,從資本移動的形式上看,直接投資不只是單純貨幣形態的資本轉移,而是貨幣資本、技術設備、經營管理知識和經驗等經驗資源在國際間的一攬子轉移。第三,直接投資具有實體性,它一般通過投資主體在國外創設獨資、合資、合作等生產經營性企業得以實現;而間接投資則通過投資主體購買有價證券或發放貸款等方式進行,投資者按期收取股息、利息,或通過買賣有價證券賺取差價,其投資具有虛擬性。最后,由于直接投資直接參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其投資回報與投資項目的生命周期、企業經營狀況密切相關,通常周期較長,風險較大;而間接投資則更具流動性,風險也相對要小。

      傳統的資本流動理論對這種日益流行的海外直接投資也越來越沒有解釋力。直接投資并不絕對的取決于東道國的利率水平,而且很多情況下東道國的利率并不高于母國利率。海默是最早注意到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之不同的西方學者,并開創性地提出了大型跨國企業之所以熱衷于海外直接投資乃其擁有東道國企業無法比擬的壟斷優勢,通過對外直接投資,他們可以充分地利用這些壟斷優勢,實現利潤最大化。英國學者伯克雷和凱森從內部化的角度解釋了這種直接投資行為,他們認為,海外直接投資是跨國公司為克服海外市場的不完全性(由于政府管制、信息缺失和不對稱、壟斷的市場結構等造成)而進行的內部化行為。鄧寧的折衷理論是有關FDI理論的集大成者,他認為FDI的進行取決于所有權優勢、內部化優勢以及區位優勢三方面因素。

      二、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的融合趨勢

      當理論界對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條分縷折地分而論之時,這二者的界限在實踐中卻并非同樣地涇渭分明。在越來越多的場合它們相伴相隨,有時甚至很難在它們之間劃出界線。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一)資本市場的高度發達使大量對外投資行為既有直接投資的內涵,又有間接投資的手法和特點

      在資本市場上,資產表現為以下四種基本形式:(1)現金資產:各種貨幣資產;(2)實體資產:表現為各種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生產資料;(3)信貸資產:各種債權債務;(4)證券資產:表現為股票、債券、商業票據和各種投資收益憑證等證券。實體資產的國際流動是FDI的本質特征,而間接投資則側重于其他金融資產的流動。然而在現代經濟中,實體資本的轉移必然大量的借助于各種金融資產的流動。當柯達投資于中國的彩卷行業時,它不是簡單地把生產線、管理人員、專利技術等搬入中國,而是通過股權投資、信貸安排、長期合同、現金流動等多種方式進行。隨著資本市場的高速發展,在金融中介和各種金融工具的幫助下,這四種資產的相互轉化變得越來越便利和快捷。從FDI的發起看,FDI中涉及間接投資因素的情況簡要列舉如下:

      1.兼并收購(M&As)在FDI中的比例越來越高,方式也日趨復雜。較之新建方式的直接投資,并購具有獨特的優勢:首先,它可以讓投資者在進入東道國市場的同時就消滅一個競爭者;而且,它可以讓投資者獲得公開市場上不易獲取的被收購企業的商標、技術、管理經驗、關系網、銷售渠道等等;并購方式建設周期短,使投資者可以迅速進入東道國市場,迅速擴展產品線和營銷渠道,從而有利于降低經營中的不確定性;并購方式還可以讓投資者利用東道國貨幣貶值、股市大跌、東道國企業面臨財務危機等情況廉價地獲取資產從事海外經營。

      托賓(JamesTobin)的Q理論為投資者對并購或創建方式的選擇提供了理論解釋和指導。假設R1,R2分別為收購和新建兩種方式的投資收益率,C1,C2分別為兩種投資所須資本的成本。Q1=R1/R2,Q2=R2/C2,如果Q1>Q2,且Q1>1,則跨國公司應選擇收購方式進行投資,反之,如果Q2>Q1,且Q2>1,則跨國公司應選擇新建方式進行投資。

      在這里,對跨國公司而言,對外投資,不論是間接還是直接,都可以被抽象為一種數字的決策。而對東道國來說,這種投資又具有間接投資的某些特點。從經營管理的控制權來看,很多情況下跨國公司只是部分地擁有被收購企業的控制權,同時,為了充分利用被收購企業的當地優勢,跨國公司對被收購企業的經營管理也并非面面俱到。從資源轉移的角度看,資源首先是通過貨幣資本的形式支付給被收購企業的原股東的,而隨著并購方式的日趨復雜,并購的支付方式可能是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其他技術、管理經驗等經營資源的轉移則視需要而定,有時這些資源并非由投資者轉向被收購企業,而是相反。當被收購企業在東道國是上市公司時,投資者既可以通過被收購企業每年的贏利收回投資,也可以通過出售其股票的形式收回投資。

      2.少數股權投資。這種投資雖采用股權形式,但并不要求對受資企業的控制權,同時也有別于單純追求股票升值的間接投資。通常,它是企業間欲達成某種聯盟而采取的形式。隨著經濟全球化和科技的迅猛發展,如今的商業競爭比任何時代都要激烈、復雜,即使是像500強這樣的大企業也沒有能力在各個方面保持領先。為了在競爭中立于不敗,很多企業積極地在技術、產品、市場等方面尋求與同行乃至其他行業的優秀企業的合作,以求強強聯合,優勢互補。通過對對方進行股權投資(有時這種投資是相互的),可以在加強這種聯盟關系的同時保持各自經營管理上的獨立性。

      3.從FDI的資金來源看,跨國公司海外直接投資的資金來源可以歸結為四個方面:(1)公司集團內部的資金。(2)母公司以外的母國資金,主要指母公司利用母國資本市場獲得的資金。(3)東道國當地的資金,主要指跨國公司利用東道國當地資本市場獲取的資金,或從東道國的合作伙伴處獲取的股東資金。(4)國際資金,指利用國際資本市場獲得的資金。從第二和第四種資金來源看,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只是一線之隔。跨國公司的直接投資行為是由其母國乃至第三國的無數投資者的間接投資行為所支撐的。

      4.從FDI的回收來看,傳統的直接投資是通過海外企業的贏利逐步收回,而在資本市場高度發達情況下,企業還可以利用各種資產證券化的方式轉移風險、收回投資,從而使得FDI在回收上要利用間接投資的回收手段。

      (二)一些投資機構的國際投資行為往往兼有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的特征

      1.國際資本市場風險大、技術要求高,能在這樣的舞臺上提供大量資金的多為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保險公司、各種基金會等機構投資者。相對于個人投資者,它們的投資通常數額大,期限長,注重通過投資組合降低風險。傳統上,機構投資被認為是間接投資,但由于其投資規模龐大,為保證投資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它們通常與被投資企業有著非常密切的聯系,并常常作為戰略投資者成為被投資企業的一員。這又使得它們的投資具有直接投資的特點。它們雖不直接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但時時監督著企業的運營狀況,并對企業的發展方向、利潤分配乃至一些關鍵人員的變動都有著重要的影響。另一方面,它們雖不會直接向企業提供技術、管理經驗等經營資源,但卻可以成為被投資企業獲取這些國際經驗的橋梁。

      2.風險投資基金作為一種特殊的投資基金,更是兼具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的雙重特性,它以權益資本的形式向那些新興的快速發展的小企業(通常為高科技企業)提供創業資金。它是一種直接投資,因為它提供的是權益資本,而且常常占有風險企業的大部分股權;風險投資不僅為企業提供資金,而且提供技術上和經營上援助,幫助企業發展業務計劃,促成企業成長;風險基金在投資時必須對風險企業有全面的了解,從技術水平到產品的市場前景乃至管理團隊的綜合素質等,只有這樣,它才能對企業的發展潛力有適當的判斷。同時,它也是一種間接投資,因為風險投資的目的不是控股,也不是直接經營企業,而是通過資金和技術的幫助,促進受資企業的發展,從而使資金得到增值。受資公司的經營管理仍是由原管理層負責,即使風險投資者可能是大股東,原管理層也不必擔心失去企業的控制權;從風險投資的退出看,風險資本越來越多地通過企業上市、管理層收購、大企業收購等途徑退出,反映了其追求資本增值的本性;風險投資往往通過組合投資的手段同時投資于多家不同領域的風險企業,以降低風險。

      三、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的融合帶來的啟示

      1.引進外資需要加大資本市場的開放程度。如前所述,外商直接投資的發生往往和間接投資是相伴相隨的,對金融資本流入的限制也會阻礙直接投資的進入,特別是在兼并收購在FDI中的比例越來越高的情況下,限制國內企業向外商發行或出售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也變相地限制了直接投資的流入。同時,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的融合也使得直接投資一定程度上帶有了間接投資靈活性、流動性的投機性的特點,這又讓資本市場在金融監管尚不完備的情況下的開放成為一柄雙刃劍。因為一些“熱錢”可能會趁機進入,進行高風險的投機活動,從而加大金融市場的不穩定性。

      2.兩者的融合趨勢,既反映了金融中介力量的發展,也對金融中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沒有金融中介的穿針引線,它們的緊密結合是不可想象的。收購、兼并、各種資產的證券化、相關信息的收集等等,都需要大量的專業知識和技能,需要金融中介提供專業服務才能順利而高效地進行。同時,在這種條件下生產企業對金融中介也有更高的要求,它不僅要能夠提供從資金融通到投資顧問的全方位金融服務,而且要能夠在全世界開展業務提供服務,為跨國公司的國際拓展提供金融支持。

      參考文獻:

      篇(4)

      美國科學院院士Glimm在他編著的《數學科學、技術和經濟競爭力》的報告里指出:“數學科學對于經濟競爭是生死攸關的”,認為“在數學科學里,技術轉化遠低于其潛力”“,這種由研究到技術轉化,對加強經濟競爭力具有重要意義”。從而,數學向一切領域滲透以及實現數學科學技術轉化,是當代數學發展最具生命力的方面。近代計算技術的快速發展,為數學的發展提供了最有力的工具。在高新計算機技術支持下的數學建模,成為目前發展數學向一切領域滲透及數學科學技術轉化的主要途徑。由于利用數學方法解決實際問題時,首先要進行的工作是建立數學模型,而建立一個較好的數學模型成為解決實際問題的關鍵。

      1.2對模型與數學模型的認識

      一般地說模型是我們所研究的客觀事物有關屬性的模擬,它應當具有事物中使我們感興趣的主要性質。好的模型應當具有它所模擬對象的主要功能。例如:航模飛機就是對機的一種模型。但模擬不一定是對實體的一種仿制,也可以是對某些基本屬性的抽象。例如: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各種圖紙。那么什么是數學建模呢?數學建模就是指將某一領域或部門的某一實際問題,經過抽象簡化、明確變量和參數,并依據某種“規律”建立變量和參數間的一個明確的數學關系(即數學模型),然后求解該數學問題,并對此結果進行解釋和驗證。若通過,則可投入使用,否則將返回去,重新對問題的假設進行改進。按照E.A.Bender的提法,認為數學模型乃是“關于部分現實世界為一定目的而作的抽象、簡化的數學結構“。由于個人的講法不一,不必過于追求嚴格的定義。總之,數學模型是一種抽象的模擬,它用數學符號、數學式子、程序、圖形等刻畫客觀事物的本質屬性與內在聯系,是現實世界的簡化而又本質的描述。它或者能解釋事物的各種性態、預測它將來的性態,或者能為控制這一事物的發展提供某種意義下的最優策略或較好策略。例如,在科學發現上比較有名的萬有引力定律的發現是牛頓在力學上的重要貢獻之一,正是為了建立這一定律,他發明了微積分方法,通過數學建模的方法,推導出萬有引力定律。

      1.3數學建模的一般步驟

      由于數學建模面對的是現實世界中的形形的事物,不可能用一個統一的格式來說明,下面大致歸納建立數學模型的一般步驟。1)了解問題的實際背景,明確數學建模的目的,掌握必要的數據資料,為進一步數學建模做準備。為了做好這一步工作,有時要求建模者作一番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有時需向有關方面的專家能人請教,以便掌握較為可靠的第一手資料。2)在明確建模目的,掌握必要資料的基礎上,抓住主要矛盾,對問題作必要的簡化,提出幾條恰當的假設。十六世紀初,著名天文學家開普勒正是在第谷二十年積累起來的資料基礎上,提出了科學的假設。如果當時沒有開普勒的假設,人們對現實世界天文學的感性認識就不可能迅速上升到理性的階段。一般在提出假設時,如果考慮的元素過多,過于繁復,會使模型過于復雜而無法求解,考慮的因素過少、過于簡單,又會使模型過于粗糙得不出多少有用的結果而歸于失敗。此時,應當修改假設重新建模,一個較理想的模型往往需要經過反復多次地修改才能得出。3)之前已經根據問題背景提出了適當合理的假設,在此基礎上,各變量之間存在某種關系,采用恰當的數學工具來表示以上這種關系,為其構造相對應的數學結構,根據構造的數學結構建立相應的數學模型。在建立數學模型時要綜合考慮建模所要達到的要求目的、問題的特征的問題,此外還要考慮負責數學建模人員的數學特長等問題。在建立數學模型時可能會用到任意一個數學分支,即使是同樣的問題也可以建立不同的數學模型,只因所采用的數學方法有所差異。人們可以采用多種數學方法達到所預期的要求目的,通常在這種情況下,人們會采用較為簡單的數學工具。4)分析并檢測所建立的數學模型。人們之所以建立數學模型是為了解決問題,更好的解釋自然現象并改造自然以此來滿足人們生活需要,所以說數學建模不是我們的最終目的。在建立數學模型時我們應該充分考慮模型求解的問題,模型求解包括以下幾部分內容:邏輯推理、圖解、解方程、定理證明、討論穩定性等。建立模型并將模型所得結果與實際情況進行比較,通過這種比較來檢測數學模型的正確性。通常,一個較成功的模型不僅應當能解釋已知現象,還應當能預言一些未知的現象,并能被實踐所證明。例如:牛頓創立的萬有引力定律就經受了對哈雷彗星的研究、海王星的發現等大量事實的考驗,才被證明是完全正確的。如果經驗結果與事實不符或部分不符,就應當象前面所講的那樣,修改假設,重新建模。綜合起來講,數學建模的一般過程可以概括為:從實體信息(數據)提出假設建模求解驗證修改應用的一個反復完善的過程。

      1.4數學建模中應當注意的兩個方面

      1)要具備廣泛的數學基礎知識,懂得它們的背景含義及各種數學應用問題的解法。2)重視觀察力和想象力的培養。要學會數學建模除了要學會靈活應用數學知識外,還應當注重培養自己的觀察力和想象力。著名科學家愛因斯坦曾經說過:“想象力比知識更重要,因為知識是有限的,而想象力概括著世界上的一切,推動進步,并且是知識的源泉”。

      2對投資問題數學模型的探討

      當國家或地區財力有限時,要使有限的投資能發揮出最大的效益,必須制定最佳投資方案,使國民經濟獲得最優增長。關于投資問題就是經常要提到的一個重要問題,下面采用數學方法建立模型,并對某些結論進行討論。社會生產可以分為兩大部類,第Ⅰ部類和第Ⅱ部類。第Ⅰ部類的生產是用于非消費品的生產;第Ⅱ部類的生產是消費品生產。經濟學理論分析,用于第Ⅰ部類的生產資金是通過消費品的生產轉化來的,同時生產出來的第Ⅰ部類產品,在一定時期內又服務于消費品生產。那么,要使投入生產的總資本產生最大的經濟效益,需確定資本的最佳投入。

      2.1投資問題數學模型的建立

      假設1)t時刻,國家投入生產的總資本為K(t),K(0)=K0,K(T)=KT,K0與KT是已知量,國民經濟總收入為Y(t),并且有Y(t)=〔fK(t)〕,(1)其中〔fK(t)〕是生產函數;2)國民收入主要用于兩方面,消費資金C(t)和擴大再生產的積累資金I(t),且有Y(t)=C(t)+I(t)(2)消費資金產生的效益記為U〔C(t)〕,消費越高,為生產帶來的效益越大,因此3)人是勞動力資源,從t=0到t=T這段時期內,勞動力保持不變。在上述假設下,考慮最佳投資方案,即確定投資函數K(t).當充分小時,有,令,得,(3)(3)式表明t時刻用于擴大再生產的資金正好是t時刻總資本的變化率。將(1)式(、3)式代入(2)式得到關于K(t)的常微風方程(4)現在的問題是求K(t),使得(5)約束條件為K(0)=K0,K(T)=KT,狀態方程為求最佳投入資本的問題歸結為解具有固定端點的變分問題(5).注意到,得變分問題利用Euler方程得常微風方程(6)因為,所以(6)式就變為(7)

      篇(5)

      關鍵詞:土建工程;管理對策;控制措施

      土建工程造價控制貫穿于項目的全過程,即項目決策階段、項目設計階段、項目實施階段和竣工階段都關系到工程的造價控制。加強土建工程造價的管理,能促進優化設計,準確地編制投資估算,保證估算起到控制造價的作用,把造價控制在建設單位同意的限額內。同時,土建工程造價的管理,能把建設項目的投資用在各工程項目、各單位以至各分部分項工程之間。在各投資項目之間進行均衡而合理的分配,能使建設單位的投資獲得盡可能高的效益。控制成本費用,有利于我國建筑業節省大量的建設資金,推進我國現代化建設的進程。

      我國土建工程造價管理存在著“三超”現象相當普遍,建設工程周期長、消耗量大,不但受科學技術條件的限制,而且受客觀過程的發展及其表現程度的限制,常常出現概算超估算、預算超概算、決算超預算的問題,通常稱為“三超”現象。

      1決策階段

      工程建設項目的各項技術經濟決策,對項目的工程造價有重大影響,特別是建設標準水平的確定、建設地點的選擇、工藝的選擇、設備選用等,都直接關系到工程造價的高低。據有關資料統計,在項目建設各階段中,投資決策階段對工程造價的影響程度最高。可達到70%-80%。因此,項目投資決策階段的造價控制是決定工程造價的基礎,它直接影響著各個建設階段工程造價的控制是否科學合理。

      工程建設項目投資決策階段造價控制與管理的重點是:

      (1)積極做好項目決策前的準備工作,認真搜集有關資料,如設備運行情況,設備技術參數,需要解決的問題等。

      (2)切實做好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并根據市場需求及發展前景、合理確定工程的規模及建筑標準,編寫具有較強的說服性和可行性的立項申請,爭取項目早日立項。

      (3)科學進行工程項目的效益分析,編制工程投資估算,投資估算編制要有依據,要盡可能細致,盡可能全面。從現實出發,充分考慮到施工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及不利因素對工程造價的影響,考慮市場情況及建設期間預留價格浮動系數,使投資基本上符合實際并留有余地,使投資估算真正起到控制項目總投資的作用。

      2設計階段

      2.1優化設計方案,有效控制工程造價

      設計質量是否達到國家規定,功能是否滿足使用要求,不僅關系到建設項目一次性投資的多少,而且在建成交付使用后影響項目的經濟效益。建設單位在審查設計單位的設計時,要重視設計方案的優化,利用各種指標對平面圖設計進行認真分析,因為設計不僅對工程造價產生影響,而且對施工等都有重大影響。在選擇工藝技術方案時,應從我國的實際出發,以提高投資效益為前提,積極而穩妥地采用先進的技術方案和成熟的新技術。一般來說,先進的技術方案勞動生產效率高,質量好,但是所需的投資較大。因此,要認真進行經濟分析,根據我國國情和企業的經濟實力,確定先進、適用、經濟、合理、切實可行的工藝技術方案。

      2.2對工程項目實行限額設計

      控制工程造價,在設計過程中采用限額設計。所謂限額設計就是按照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控制初步設計。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總概算控制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同時各專業在保證達到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按分配的投資限額控制設計。嚴格控制不合理變更,保證總投資額不被突破分解投資和工程量是實行限額設計的有效途徑和主要方法。它是將上階段設計審定的投資額和工程量分解到各個專業,然后再分解到各單位工程和各分部工程。通過層層分解,實現對投資的限額控制和管理。也同時實現了對設計規范,設計標準,工程數量,及概預算指標等方面的控制。初步設計階段應按照批準的可行性研究階段的投資估算進行限額設計。控制概算不超過投資估算,主要是對工程量和設備,材質的控制。為此,初步設計階段的限額設計工程量應以可行性研究階段審定的設計工程量和設備,材質標準為依據,對可行性研究階段不易確定的某些工程量,可參照設計和通用設計或類似已建工程的實物工程量確定。

      3工程招標階段

      在工程招投標階段,嚴格按《招投標法》操作,規范招投標行為,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合理確定標底,做好工程承包合同的簽署工作,盡量少指定分包項目,盡可能堵住一切漏洞,減少費用變更。

      4加強施工階段的工程造價管理

      要加強施工階段的工程造價管理,就要在施工階段要抓好成本控制,主要從下面幾方面來采取措施:

      (1)項目目標成本的確定。制定科學合理的控制目標是進行有效成本控制的關鍵。科學合理的目標是指通過施工單位的努力可以實現的目標。制約項目目標影響因素很多,如工程合同條件、施工過程中的施工條件、場地、圖紙變更、地區、監理人員、業主人員及項目部人員的素質高低等,都與項目成本目標制定有關。要根據情況確定科學合理的目標,在執行過程中要及時對目標與實際情況進行對照、糾偏,確保目標的實現和對工程成本的有效控制。

      (2)生產要素的控制。生產要素是構成項目成本的最重要的因素。一是要加強對人工費的管理。人工費約占工程造價的20%-25%,控制好人工費,對成本控制能起到重要的作用。二是對材料費的控制。材料費在工程造價中約占50%-60%,是成本能否得到有效控制的重點,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控制:①采購單價,采取每月主材市場價的方法進行動態控制。②對現場進料的數量和材質,進行嚴格驗收。③控制施工過程中的消耗也是一個重要方面,只有加強了材料成本的控制才能真正控制工程項目成本。

      (3)是對機械費的控制。機械費約占工價程造的5%-10%,機械的選型、進退場時間的確定、在施工現場的有效利用都是機械費用控制的重要方面。

      5竣工結算階段造價控制

      竣工決算階段是基本建設投資控制的最后階段,也是工程投資效果的檢驗階段。竣工決算階段對工程造價控制的重點應抓住以下幾個方面:

      (1)對建設成本的控制。重點對竣工決算的真實性、可靠性、合理性進行審查,防止不應列入基本建設支出的計劃外費用擠入建設成本。

      (2)對工程決算編制依據進行控制。包括對施工合同、協議,使用的預算定額、費用定額、材料價差計算方法,設計變更及圖紙會審記錄,施工現場變更簽證單的審核,在審核要查看設計變更及圖紙會審記錄是否經設計單位蓋章,施工變更簽證單是否有甲、乙雙方共同簽字蓋章確認。

      (3)是嚴格審查工程預算中的各種不合理因素,如:多算工程量,高套單價,重復計算取費。通過對竣工決算的控制使工程預算中考慮不周的問題得以解決,編制出符合實際情況的竣工決算報告,分析工程投資使用情況,不斷總結經驗改進今后工作。

      6結語

      土建工程造價的管理與投資控制的實質,就是運用科學技術原理和經濟及法律手段,解決工程建設活動中的技術與經濟﹑經營與管理等實際問題,只有在項目建設的各個階段,采用科學的計價方法和切合實際的計價依據,合理確定投資估算,才能把握市場經濟的脈搏,減少或避免建設資金的流失,最大限度地提高建設資金的投資效益。

      參考文獻

      篇(6)

      一、間接征收的概念

      在論及間接征收的概念之前,需要先對政府行為何時構成征收作一個辨析。傳統意義上的征收,是指國家出于公共利益的考慮,利用行政權力強制取得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因該行為將導致相關權利人的利益損失,所以,政府必須對其作出相應的補償。而管制行為,則與此相反。由于其被看作是合法“治安權”或“警察權”的行使,管制往往無須政府補償。區分管制與征收的意義,“在于禁止政府強迫一部分人承擔那些根據公平和正義原則應該由全體公眾來共同承擔的義務”。然而,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政府干預的手段、方式和途徑不斷更新,使得個人的權利面臨更多的風險,傳統上對征收的界定已然無法符合現代社會在私人權利保護方面的要求。于是,美國于1922年創立了所謂“管制征收”的概念。這一概念將傳統意義上的征收作了擴大化解釋,認為政府的管制行為若損及權利人對不動產的使用,就有可能轉化為征收,從而負有向權利人及時補償的義務。間接征收與“管制征收”有異曲同工之妙。一般認為,間接征收是指東道國實施的造成投資者失去對其投資的控制權和收益權的政府行為。此種行為由于造成了相當于直接征收的效果,所以,即使其表象為管制,依然需要對投資者進行補償或賠償。我國BIT中對間接征收的定義作了一些界定,即認為間接征收發生在政府通過等同于直接征收的方式取得投資者財產的情況。

      二、間接征收的認定標準

      (一)管制征收的衡量標準。在“佩恩中央運輸公司訴紐約市案”中,美國聯邦法院為管制征收確立了這樣一個衡量標準:判斷特定的政府行為是管制征收還是合法行使“警察權”,需要考慮三個因素:該行為對相關權利人的經濟影響、對相關權利人的合理期待的損害程度,以及行為的性質。對相關權利人的經濟影響,指的是政府行為對相關權利人的損害程度。“當管制行為‘過度’減損了所有者的權利時轉化為征收,對該類征收應當給予補償。”合理期待的損害程度,即是指當一個管制行為損害了權利人基于被管制的不動產而產生的合理的投資回報期待,此種損害程度之大以至于能夠將該行為等同于征收。對政府行為的性質進行判定是三個因素中尤為重要的一個。一般來說,政府的管制行為具有物理侵占性、將實現公共目的的負擔不當地分配到個人、剝奪權利人的核心財產權這些情況,將極有可能被認定為征收。

      這三個衡量因素,為后來的間接征收的判定標準提供了參考。

      (二)間接征收的認定標準。在認定間接征收方面,傳統上有三種基本判斷標準。純

      效果標準、目的標準和效果與目的兼顧標準。純粹效果標準,即量差模式。在這種標準下,管制與征收的劃分標準僅僅是看政府行為對投資的干預程度的大小。“量差模式認為在征收和政府規制之間并不存在本質區別,兩者只是程度上的差異而已。在量差模式下,既存的經濟利益與社會變動力量所代表的整體利益之間并不存在此優彼劣的位階關系,一切均表現為利益沖突的平衡過程。”目的標準,又稱為質差模式。該標準認為只要政府行為是出于正當的公共目的,就足以認定該行為不構成征收,而是屬于正常的“警察權”或“治安權”的行使。這種模式實際上是將征收和管制視為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行為,是不能相互轉化的。“由于傳統的直接征收多以財產所有權的轉移為表征,為了將某些‘間接征收’納入直接征收的范圍,該理論必須擴大解釋財產權的范圍。”如此一來,間接征收便不復存在。效果與目的兼顧標準,即競爭模式。與上述兩種標準不同,其將關注點放在了對政府行為的管控上。易言之,政府行為的實施效果與行為目的都作為考量因素,從而影響最終的性質認定。

      篇(7)

      證券分析之父格雷厄姆指出:“我們最關心的主要是概念、方法、標準、原理以及最重要的邏輯推理能力。我們強調理論的重要性并不因為理論本身而在于它在實踐中的價值”。證券投資學是一門應用性很強的科學,投資成功的關鍵不在于你是否能熟記理論本身,而在于運用理論推導出正確的買入或賣出的決策。

      在證券投資教學的實踐中,多年來我們一直探索將邏輯推理的教學融人證券投資理論教學中,力求提高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我們從人才培養目標定位人手,通過明確本專業的人才需要的知識結構的界定.制定了一套新的證券投資人才培養方案,其核心內容就是提高學生的邏輯推理能力,并通過教學體系的完善與教師隊伍的建設來保證其順利實施。

      一、合格的證券投資人才的培養目標

      (一)知識結構的界定

      我國現有的證券投資專業課程設置一般分為:公共課、專業基礎課、專業課,涵蓋了經濟學、金融學、證券投資學等領域的主要課程,理論知識覆蓋面寬.學生在學完該課程后,基本具備了本專業所需要的理論儲備。但是這樣的課程設置也有它的局限性.它的缺陷在于:課程設置中沒有開設邏輯推理課程.學生在掌握知識的過程中,主要是接受知識.而證券投資的復雜性、多變性決定以前的結論與實踐中的演繹過程不一定是一致的。因此加強推導過程的教學是必須的,邏輯推理應該包含在證券投資專業的整體知識結構中。

      (二)知識結構的擴展

      將邏輯推理知識納入證券投資專業課程的一部分.是擴展學生知識結構的必然。然而現實中,沒有一所高校將邏輯推理列為證券專業的必修課程,由于證券分析的復雜性,理論課程中的結論與實際的證券價格運行有一定的差異性.學生普遍對理論感到迷茫,甚至有些學生開始懷疑證券理論的正確性.對自己的專業發展前景充滿困惑。為此,課題組成員利用實踐課教學、模擬比賽輔導等機會,穿行邏輯推理的教學,并運用推理引導學生進行證券分析.用邏輯推理的方法來解釋市場交易行為。在證券投資專業(含金融專業中的證券方向)課程設置中增加邏輯推理課程,擴展學生的知識結構是必要的。

      (三)證券專業人才培養的目標

      本科與專科階段本專業學生的培養目標的層次定位應為證券投資專門人才,即為證券公司、證券咨詢公司、民間投資機構輸送投資分析人員、操作人員、客戶服務人員等。

      最終培養的人才必須像格雷厄姆教授所說的掌握了證券投資領域主要的概念、方法、標準、原理并且具有較高水平的邏輯推理能力。我們并不強調把每一個學生都培養成巴菲特,但是我們必須按照培養巴菲特的方法一樣去培養我們的學生,在高風險的證券投資領域,學生只有自身具備較高的業務水平,才能給客戶帶來更好的收益,為客戶規避風險。高水平的投資人員,不僅僅是指具備專業的知識素養的人,而且是指具備運用知識解析復雜的市場能力的人,所以人才培養的目標必須是知識與能力的結合。而在證券投資領域,邏輯推理能力是實現理論在實踐中的運用價值的首要能力。

      二、在證券投資專業開展邏輯推理教學的探索

      我們在實踐課教學與輔導學生參加全國大學生模擬投資大賽中,以證券投資理論為基礎,強調邏輯推理與理論的結合,主動調整教學方案,增加邏輯推理基礎知識的教學。

      (一)邏輯學基礎

      限于教學時間,將邏輯學課件發給每一個學生.要求學生在學習課件的基礎上,完成老師布置的作業.并在課堂以提問的方式檢驗學習效果。

      在邏輯基礎教育中,首先強調數理邏輯與概率邏輯的教學,解決學生心中的疑問,理論與實際的偏差是客觀的,理論中包含的“概念、方法、標準、原理”是引導我們進入成功投資的依據,從理論出發,我們的成功將成為一個大概率事件。其次,將邏輯推理具體運用到個股的價值投資分析、技術分析中.引導學生追求高概率的成功投資,而不是每次都成功的投資。

      (二)價值投資中的邏輯推理

      所謂價值投資.是一種尋找被市場低估的公司股票的投資方式。格雷厄姆是價值投資的鼻祖,其學生巴菲特是最成功的價值投資大師。在價值投資的教學中.僅僅傳輸格雷厄姆的價值評估方法是不夠的.動態看待公司的價值,從未來的角度估量公司的價值才是成功的關鍵。

      價值投資理論本身是正確的,巴菲特的成功就是最好的例證。而很多人從靜態低估的角度買入,結果失敗了.理論的締造者格雷厄姆也犯了同樣的錯誤.他在1929-1933年的金融危機中用過去的數據計算公司價值,事實證明他錯了,價值投資理論也曾經因此受到質疑。我們所說的某某公司的股票價值,是一個微觀問題,我們的推理邏輯思路是——先引導學生先看宏觀經濟、再看行業經濟,最后才定格在某一個公司(微觀)的股票價格上,這樣價格是否低估,就不是一個靜態的問題了,具體的結果,需要學生根據具體的公司,結合經濟學與邏輯學的知識,作出自己的評判。這種評判如果被事實證明是成熟的,就可以上升為一種方法,如巴菲特提倡的貼現價值模型,實際上就是一種量化的邏輯推理。

      (三)技術分析中的邏輯推理

      技術分析理論中的流派更多.比較流行的技術分析理論有道氏理論、波浪理論、形態理論等。這些理論也屬于格雷厄姆所說的“概念、方法、標準、原理”而不是格雷厄姆說的“最重要的邏輯推理能力”。主流的技術分析理論無疑是正確的,是經過市場無數次檢驗的。但是,作為老師,我們要求學生從技術分析的三大假設前提人手.自己重新推導技術分析理論的邏輯合理性。學生在推導的過程中會發現:技術分析理論中的主流理論是正確的.是符合邏輯的。但是市場上也有一些新的技術分析方法,邏輯思維是混亂的,沒有說服力的。

      技術分析理論對交易行為具有指導意義.我們要求學生從三大技術分析的假設前提出發.依據主流的技術分析理論,建立符合邏輯的交易原則.并嚴格執行。如果我們所有的交易行為都是符合數理邏輯或概率邏輯的.那么交易行為成功就是一個大概率事件。技術分析的三大假設前提的核心是:股票的價格是沿著趨勢運動的。道氏理論指出:趨勢分為長期趨勢、中期趨勢、短期趨勢。好了,我們的問題出來了——如何判斷趨勢即將發生變化?目前我們已經結合趨勢理論與K線理論有一個初步的,符合邏輯的推斷,但是更重要的是引導學生自己作出判斷,而不是告訴他判斷的結果。趨勢變化的轉折點的出現,操作(買人或賣出)決策必須及時執行,成功投資主要是體現在趨勢轉折點的操作行為上的。

      三、成功案例分析

      在證券專業實踐教學中.建立了以世華財經教學軟件為主的仿真實驗室,這大大激發了學生探究證券奧秘的積極性。在2006年-2008年連續三次組織學生參加“世華財經”杯全國大學生模擬投資大賽,并且三次獲得優勝,是全國200多所參賽學校中僅有的兩所每次都位于前十名的學校之一。我們的成績得到了社會的認可.已經畢業的學生有多名現在服務于國內知名的證券機構.他們的專業技能提高主要是通過以下方面獲得的。

      1.基本技能的鞏固。金融學科實踐與一般工科實踐不完全相同,金融產品的交易涉及盈虧數字較大,不可能冒著較大風險讓學生直接參與現實的金融交易。所以基本技能的鞏固一般是從模擬交易開始的。

      我們充分利用世華軟件的模擬交易功能,給每一個學生開立模擬交易帳戶。要求學生在實踐的過程中,從趨勢理論、均線理論、形態理論中找到依據,寫好屬于自己的操盤日記。強調買人的理由,只有理由充分了,才能做出買入的動作。賣出也是一樣。學生在模擬中,加強了對基本理論的理解,知識的根本價值在于使用,活化知識的使用可充分學生所學知識的主旨價值。

      發揮年輕學生的學習熱情.組織學生參加一年一度的“世華杯”全國大學生金融投資大賽,讓學生在比賽中主動運用投資理論與邏輯推理知識,通過比賽成功來激發學生學習專業知識與提升邏輯推理能力的熱情。

      2.邏輯推理教學的展開。(1)基本推理能力教學的展開。我們為實驗班級編寫普及型的邏輯推理教案,利用商學院提供的開放式教學環境進行教學,利用學生對證券投資的興趣,要求學生做筆記,完成課后練習,并進行考核。成績合格者,將參加后面的全國金融投資大賽的相關輔導.進一步提升學生的實戰分析能力;(2)使用與探究。對知識使用效果的檢驗,是激發學生繼續學習的動力所在。鼓勵學生在使用知識的過程中大膽探究.培養其自主創新的能力,激發學生的興趣。

      要求學生做好實驗記錄.即每一個操作指令完成后,必須寫出:操作運用的原理,邏輯推理過程,結論等三個主要步驟。并提示學生過一段時間.再來觀察結論的合理性。

      3.合作與交流。在實踐中,要面向全體學生,讓學生全員參與,教師適時啟發誘導,提示點撥。可將學生分成3—5人一組,自愿組合.選擇各組感興趣的項目。實踐性教學過程包括明確任務、協作學習、創設情境等。早期,教師是學習任務的布置者:后期,教師需要轉變角色,成為學習方向的引導者。

      通過合作,提高學生的團隊協作意識.通過學生之間的交流,提高學生對知識的認識.通過學生與老師的交流,取到“解惑”的作用。合作與交流是多方面的,還包括學生與公司客戶的直接接觸.提高學生的主體意識。

      4.展示與評價。通過以上的個別化實踐與協作實踐,不同層次的學生獲得了一定的實踐成果。接著讓學生充分展示和交流自己的成果.可分階段,鼓勵學生將自己或小組實踐成果在課堂上通過電腦、投影等方式介紹給大家,各小組派代表在全班交流實踐成果,并啟發、誘導學生對別人的實踐成果進行討論、評價、糾正錯誤,補充正確觀點,這樣,學生不但在展示中獲得了成就感,同時進一步完善了小組的實踐成果,提高了實踐創新的能力。最后教師要進行點評給分.一般記入平時成績,如果是單列實踐課,則單列成績。

      四、教學體系的完善與教師隊伍的構建

      (一)建立單項訓練與綜合實踐相結合的實踐課教學體系

      1.單項訓練是根據培養目標所需崗位基本技能在不同課程教學過程中進行某一方面或某項基本技能訓練,提倡邊教理論邊做實踐的一種教學方式。

      我們提倡將邏輯推理能力的提高融入價值投資與技術分析的教學實踐中,在每一個單項學習的過程中,都需要學生自己依據理論與實例相結合,推導屬于自己的結論。

      并要求學生對理論與實踐之間的偏差作出合乎邏輯的解釋。

      通過對單一的技術分析理論的運用,要求學生從投資決策出發,對現實中的行情變化,推導出買入、賣出或者等待的決策。全面提升學生的決策能力.是每一個單項訓練的最終目標。

      2.綜合實踐則是在學習幾門相關課程后組織的集中實踐教學.它要求學生綜合運用相關知識、技能,全面提升金融投資的決策水平。目前,我校金融專業已經建成申銀萬國證券九江營業部、國盛證券九江營業部等實訓基地,學生良好的操作能力得到了企業的認可。我們已經建立起一套由實訓計劃、實訓報告、實習評語等組成較完整的實訓質量監控措施。

      對于參與綜合實訓的學生,要求學生做好實習筆記.對實訓中遇到的每一個問題的解決方案做好記錄。強調綜合實訓中的問題應該由學生自己解決.由教師最后進行評估。投資中解決問題的正確率.實際上就是最終決策的正確率。是未來學生事業發展的生命線,正確率高是投資決策能力的體現,在證券行業生存、發展,必須提高自己的投資決策能力.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服務客戶,自己在行業中的發展前景才會一片光明。

      (二)建設一支適應改革后證券投資專業實踐教學體系的師資隊伍

      篇(8)

      二、構建中緬油氣管道國際投資法律保障機制的必要性

      2009年中國與東盟自由貿易區范圍內統一的國際投資法律體系的形成,對于中國、東盟乃至世界經濟發展均具有重要意義,但《中國與東盟投資協議》實施過程中仍然有不少困難與障礙。這就對我國的國際投資安全構成嚴重挑戰,更是對我國現有國際投資法律制度提出了極大考驗。就我國的國際投資保護角度來看,一是國際投資立法缺乏系統性。現行投資立法體系比較雜亂,不完善,我國企業在境外投資利益難以保障;二是職能機關職責不清,各自為政,審批程序繁雜,亟需政府部門轉變工作方式;三是尚未建立完善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雖然我國參加了《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但該公約的局限性很大,我國現今的對外直接投資只有很小一部分能得到該公約的保護。從東盟國家的國際投資立法情況來看,東盟國家雖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為外國投資者的合法財產和權益提供必要的法律保護,但其仍有很多不完善和不協調的規定,比如:對外商投資政治風險設定的條件以及風險發生后所采取的措施和爭議的解決等不夠明確和具體,甚至不合理,其中一些規定已不合時宜或者相互矛盾,已不能適應新形勢。在國際法層面來看:一是雙邊投資協議。《中國和緬甸投資協定》的規定對很多焦點問題規定不清,內容過于陳舊,條款之間沖突、不協調,給雙方適用該協議留下不少困難,尤其對于中緬油氣管道涉及四國六方的投資保護突顯其缺陷;二是多邊投資協議。《中國與東盟爭端解決機制》試圖利用多邊協議為中國與東盟國家的雙邊投資爭端提供法律上的解決途徑,但在法律實施的過程中卻很難發揮應有作用;三是非違約之訴未納入到該協議中。非違約之訴的解決機制僅僅適用于在申訴方因為被申訴方違反義務,才得以啟動該爭端解決機制。現實的情況是,從20世紀70年代以來,公然違反國際協議,裸的、直接的損害外商的財產權的行為已越來越少。當前違反國際協議多是采取間接地、迂回的方式,所以,多邊投資保護措施在實施過程中難以真正發揮出保護外國投資者的作用。國際條約是國際法的法律淵源,它對條約成員國具有相應的法律約束力瑏瑡。我國在建設中緬油氣管道的始終必須遵循和依靠國際法律制度的規范,并且樹立國際條約是維護國際關系、促進國際交流、解決國際爭端、保障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基礎工程的思想。

      三、構建中緬油氣管道國際投資法律保障機制的積極意義

      中緬油氣管道國際投資法律保障機制的構建,將促進兩國經濟更深入往來,為完善國際投資法律體系建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1.構建中緬油氣管道國際投資法律保障機制將為中緬兩國搭建一個新的投資合作平臺。

      自開始建設中國與東盟自貿區以來,雙方在貿易領域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績,但在投資領域,雙方的合作還處于較低的層次瑏瑢。由此,中緬油氣管道國際投資法律保障機制構建將中緬兩國相互投資經常化提供可靠的國際投資法律制度依據,為維護雙方相互投資合法利益提供行之有效的安全保障,為雙方投資者創造機遇,實現互利共贏,營造更加穩定、開放的投資環境。

      2.構建中緬油氣管道國際投資法律保障機制,豐富完善自貿區國際經濟法律體系。

      構建中緬油氣管道國際投資法律保障機制,不但為中緬油氣管道的投資建設運營提供可供執行的法律制度,而且將極大促進雙方的投資合作進程,將更加有利于中國與東盟自貿區法律體系的豐富完善。這將為一個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定,集貨物、服務貿易以及投資自由化、便利化于一體的擁有19億人口的新型自由貿易區的建成發揮積極作用。

      3.可為其他國際投資法律保障機制提供經驗和借鑒。

      中緬油氣管道國際投資保障機制逐步完善,定會為其他國際投資保障機制提供經驗和借鑒,除此之外,更為重要的是,由中國所倡導的新型國際投資法律保障機制將推動國際投資法律的進步與發展,這是中國作為一個世界大國在大國崛起的過程中應有的作為和貢獻。我們有理由相信,在不遠的未來,一套帶有鮮明時代氣息和“中國元素”的新型國際投資法律保障制度必將成為國際投資法律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4.構建中緬油氣管道國際投資法律保障機制給中國的發展帶來前所未有的機遇。

      我國的地理現狀促使積極發展四大能源戰略通道,但是能源戰略安全問題從未緩和,我國必須加強能源戰略安全的國際法律制度建設,若以構建中緬油氣管道法律保障機制為契機,完善中國對外投資法律制度建設,必將為中國帶來前所未有的國際投資蓬勃發展前景。

      篇(9)

      2、監管錯位,降低效率目前,無論是以創業投資形式存在的,還是大批量其它形式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其設立和運作行為都是完全缺失管理,呈自由放縱的狀態。一些地方政府了引進從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企業,出臺各種優惠政策,為了減少非法私募,還特意并規定由當地的發改委、稅務局和工商局等多部門共同監管。殊不知正是因為各地多部門自行監管,導致操作過程中多頭監管、交叉監管。不僅是出臺的政策有時候相互矛盾,還使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過程中常出現各部門搶權避責的現象。因為各監管機構之間未能就監管范圍達成一致,造成要么出現過度監管,要么卻監管真空的尷尬情況,使得管理不易,效率降低。

      3、監管目標不明確部分學者認為,寬松的市場經濟環境能保障融資便利,而融資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核心功能,所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就不需要監管。但事實上,國外尤其是歐美地區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由于歷史比較長,實踐過程中暴露的問題也多得多,監管制度反而比我國成熟以及嚴格。美國實行“法律約束下的企業自律監管模式”。美國的政府監管機構注重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者資格、基金管理人及豁免注冊登記等方面。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于“私募發行”的界定非常嚴格,私募發行禁止在傳統媒體和多媒體的傳播形式,以及通過一般性召集而召開的研討會進行廣告。以英國為代表的“基金行業自律監管模式”以行業自律監管為中心,基金行業協會在私募基金監管中的分量一直要大大超出英國政府。根據2000年《金融服務與市場法》成立的金融服務局,是英國金融行業的唯一監管者,它通過監管基金管理公司,再由基金管理公司分管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垂直方式,間接達到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統一監管的目的。日本是典型的的“政府嚴格監管模式”。大藏省是日本金融行政主管機關,下設銀行局、國際銀行局和證券局,任何公司想成為管理公司都必須從大藏省獲得許可證。日本關于私募發行規定不能向合格的機構投資者以外的社會公眾轉讓有價證券,以及嚴格規定私募發行的意義是:只有在勸誘對象不滿50人,且不用擔心向其他多數人轉讓的情況下才是私募發行。

      二、如何加強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

      1、明確監管原則

      1.1保護投資者利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運作中,投資者不參與管理,投資者對所擁有財產只有所有權只能分享財產的收益,而沒有使用權。相應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者從事經營管理,只享有工資,即管理費用。但這種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運行方式更需要強有效的監管力度,避免管理者對資金的不當使用,減少投資者損失,保證投資者利益。

      1.2把握監管尺度。由于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歷史較短,仍處于摸索狀態,因此在實際管理過程中存在不少過度監管或者監管真空的現象。各個監管部門要盡量避免多頭監管、交叉監管,就監管范圍達成統一,結合我國特殊的國情,制定符合市場化運行的監管標準。

      1.3三方協同作用。投資基金自治、行業自律和行政監管三者的協同作用,通過三者互相制衡,實現三者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的有效控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通過內部控制機制、股權激勵機制,不僅可以提高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效率,還能約束投資者和管理者的行為。行業自律要求各投資基金遵守行業準則,約束行業機構以及從業人員,促進整個行業的發展。政府監管則是從宏觀的層面上,以制定法律法規來指導經濟的平穩發展,維護私募股權業的運行秩序。只有三方相互制衡,協同作用,才能夠實現私募股權基金多層次、全方位的監管,營造出對社會公眾眾利益有益的外部環境。

      2、成立統一的私募基金自律組織由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具有向特定對象不公開募集資金的特性,政府和法律的監管不能很好到位,這時,行業自律機構的規范作用就十分突出了。自2007年起,我國相繼建立了一些地方性的自律組織,但由于織缺乏統一性和權威性,不能很好的整合行業,實行有效管理。所以有必要組建一個統一的、定位明確和職能清晰的全國性協會,賦予它行業規制權。政府就可以通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協會對行業從業人員進行很好的聯系,調控私募股權投資行業,有利于推動該行業的穩定健康發展。該協會一方面能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另一方面還擁有維護屬下會員的合法權益,制止業內不當競爭的作用。當行業發展中出現了重大問題,該組織還肩負著組織從業機構進行研究的工作,以及定期開展行業的國際交流,指導行業發展的重任。

      3、培養私募股權基金的專業人才任何機構的的良好運作都離不開專業知識豐富的管理者,私募股權基金尤其需要投資知識功底扎實的專業人才。目前,我國本土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行業專業人才缺失,大量私募股權基金機構中都充斥著外聘人員。從當下看,出于投資者的信任角度,外籍人員占大部分的管理層不能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行很好的內部管理;而從長遠角度來看,沒有合格的屬于本土的管理人才,使得該行業的發展沒有自主造血能力,對外國的依賴較大,既觸動了國家對大批量資金流動敏感的神經,又不利于自主發展。因此,加大對基金管理人員的培養勢在必行。一方面,基金內部通過優勝劣汰的機制組,篩選高素質人才,組建合格的專業化基金管理團隊。另一方面,在本行業中,逐步建立起職業經理人市場,規范管理人才的錄取。

      4、完善監管法律體系目前,我國在私募基金的法律性質、合格投資人、與相關方的法律關系等重大基本法律問題方面存在法律空白。為了打擊非法私募基金,有必須建立一套完整的監管法律體系,這樣才能保護投資者利益,使私募基金平穩發展。一方面,這套針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的法律的制定要基于現有法律制度,減少實際運行時與現行法律的沖突。另一方面,對于私募股權基金的發起、運作、退出的一系列流程必須有完整的配套機制。我們要做的是,盡快推出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只有一套完整的監管法律體系才能讓行業參與者在經濟活動中有法可依、有例可循。

      篇(10)

      一、相關文獻回顧

      俞國平、鄒川達(2000)從監管體系、政府監管、行業自我監管和基金內部監管角度入手,分別介紹了美國集中監管為主的體系和英國自律監管為主的體系,并認為我國現在對基金的認識不夠,比較適合使用集中型的監管體系,應該加強對基金業的立法并另設立專門的監管機構。

      陳明生(2003)從信息不對稱的角度入手,認為信息不對稱所導致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存在于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業中,對投資基金的治理和監管要從這個方面入手。在治理和監管體系中要注意治理和監管主體的獨立性,建立完善的風險評級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加強基金行業的自律監管。

      王剛、凌媛(2006)從博弈論的角度出發,分析了在基金監管體系中的四個參與主體的成本和收益,并根據博弈論原理簡單分析參與主體的關系,認為證監會要建立合理的激勵制度,托管人要加強監管和信息披露制度的管理。

      以上文獻都從不同角度分析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管問題,都認為我國基金監管的關鍵在于基金行業的自律監管和信息披露制度。但是,他們都有一個共同的缺點,即對基金行業監管沒有進行定量分析,現有的分析比較簡單。現從博弈論的角度入手,將四個監管主體的成本和收益定量化,從而建立模型,并以此為依據給出政策建議。

      二、參與主體的成本和收益分析

      在現有的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管體系中,有四個參與主體,分別是證監會為主的監管機構、托管銀行、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四個主體在監管體系中擔任不同的角色。

      證監會等監管機構主要負責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機構的業務活動,監督基金業的信息披露情況,對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等。證監會的監管成本可以分為固定成本和可變成本兩部分。固定成本包括監管人員的工資支出和培訓費用等,用C1表示,是固定不變的。可變成本包括監管人員的差旅費、現場辦公費用等費用。可變成本隨著監管力度的變化而變化,監管力度越大,可變成本越大。如果監管力度大,則可變成本用C1′表示,如果監管力度小,則可變成本用C1″表示,可知C1′>C1″。而證監會的收益主要來源于向基金收取的監管費用。證監會按年交易額的0.04‰向證券投資基金收取監管費,用S1表示。

      托管銀行主要負責保管基金財產,辦理基金托管業務的信息披露事項,對基金的定期報告出具意見,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托管銀行的成本可以從兩個方面考慮,一部分是固定成本,另一個部分是措施成本。固定成本指托管銀行對監管人員支付的工資和費用、信息披露的文件制作等,它不隨監管力度的改變而改變,用C2表示。措施成本可以理解為當托管銀行發現基金管理人出現違規現象采取措施的成本,包括報告證監會的費用,協助調查費用和由于舉報而帶來的潛在的收入損失,用C2′表示。托管銀行的收益主要包括托管費用收入,用S2表示,而如果托管銀行不能很好地執行監管義務,則可能面臨處罰和賠償,這部分收益可以看作是負的,用-S2表示。

      基金持有人作為基金的所有者,有權獲得基金的投資收益,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投票,以及了解基金的信息資料。由于信息不對稱的存在,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管是很難的,其監管成本也相應地比較高。基金持有人的成本包括了解關于基金的相關信息、收集關于基金的資料以及參加基金持有人大會的費用等。如果基金持有人積極參與對基金的監管,可以認為成本為C3,而如果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監管沒有熱情,則可以認為持有人的監管成本為0。如果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的違規行為提出訴訟,那么在成本計算中還要考慮訴訟費用、律師費用等,用L表示。而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可以分成兩個部分,一部分是基金持有人對基金投資收益的分享,用S3表示;一部分是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的違規行為提出訴訟,要求賠償,用S3′表示,同時,基金持有人會由于基金管理人的違規行為導致損失的發生。

      基金管理人主要負責對募集的資金進行證券投資,編制定期報告和信息披露及向基金持有人分配投資收益。基金管理人在監管中的成本是當管理人出現違規行為的時候監管主體對基金管理人的懲罰措施,包括罰款、吊銷執照等,用C4來表示。而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可以分為兩個部分,如果基金管理人沒有違規操作,收益就是管理費用和手續費等收入,用S4表示,如果基金管理人違規操作,收益除了管理費用和手續費以外,還包括通過違規操作而獲得的超額收益S4′。

      三、監管主體的博弈論分析

      根據以上的成本收益分析可以看出,監管主體間成本收益的關系就決定了他們的行為的方向和可能性。下面用博弈論的方法從不同的角度分析監管主體間的行為。

      1、證監會與基金管理人的博弈

      證監會作為監管的核心,其行為可以分為嚴格監管和不嚴格監管。基金管理人選擇自己的行為,是違規操作還是不違規操作。假設如果證監會不嚴格監管,他不會發現基金管理人違規。所以,他們之間的博弈可以看成是一個靜態博弈,其得益矩陣如表1:

      從得益矩陣中可以看出,因為C1′>C1″,嚴格監管相對于不嚴格監管來說是嚴格下策,證監會在監管中會選擇不嚴格監管。而如果C4<S4′,不違規相對于違規來說是嚴格下策,基金管理人會選擇違規,那么該博弈的Nash均衡就是(違規,不嚴格監管);如果C4>S4′,那么違規對不違規來說是嚴格下策,基金管理人會選擇不違規,那么該博弈的Nash均衡就是(不違規,不嚴格監管)。

      2、基金管理人與托管銀行間的博弈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銀行間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由于托管銀行保管著基金資產,則托管銀行對基金管理人的行為是完全了解的,即如果基金管理人違規操作,托管銀行就會發現。所以,托管銀行的選擇是在基金管理人違規的情況下是否舉報和協助調查。基金管理人與托管銀行間的博弈可以看成是一個完全且完美的動態博弈,該博弈的擴展形如圖1:

      從圖1中可以看出,如果C4>S4′和S2′>C2′,策略組合“基金管理人在第一階段選擇‘不違規’;托管銀行如果有第二階段選擇‘行動’”,是該博弈的子博弈完美Nash均衡。如果C4<S4′和S2′>C2′,策略組合“基金管理人在第一階段選擇‘違規’;托管銀行在第二階段選擇‘行動’”,是該博弈的子博弈完美Nash均衡。如果C4>S4′和S2′>C2′,策略組合“基金管理人在第一階段選擇‘違規’;托管銀行在第二階段選擇‘不行動’”,是該博弈的子博弈完美Nash均衡。

      3、基金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間的博弈

      基金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的關系是委托-關系。基金持有人的監管選擇與基金管理人的違規行為可以看成是一個靜態博弈。而如果基金管理人違規,則基金持有人有權提出訴訟。基金持有人是否訴訟可以看成是該靜態博弈后面的一個動態博弈。假設基金持有人的訴訟是可信的威脅,而且如果基金持有人不監管基金管理人,則基金持有人不會發現基金管理人的違規行為,那么該博弈的擴展形如圖2:

      其中,

      A=(-C4+S4+S4′,S3-W-C3-L+S3′)

      B=(S4+S4′,S3-W-C3)

      D=(S4,S3-C3)

      E=(S4+S4′,S3-W)

      F=(S4,S3)

      從圖2可以看出,如果S3′>L且C4>S4′,則基金持有人會選擇“不違規”,而若C4>S4′,則基金管理人會選擇違規。所以,如果,S3′>L,S3′>W+C3且S4′>C4,最優策略為“基金持有人‘監管’;基金管理人‘違規’;基金持有人‘’”;如果,S3′>L,S3′<W+C3,最優策略為“基金持有人‘不監管’;基金管理人‘違規’;基金持有人‘’”;如果S3′<L,最優策略為“基金持有人‘不監管’;基于不對稱的存在,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管是很難的,其監管成本也相應地比較高。基金持有人的成本包括了解關于基金的相關信息、收集關于基金的資料以及參加基金持有人大會的費用等。如果基金持有人積極參與對基金的監管,可以認為成本而如果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違規’;基金持有人‘不’”。

      四、政策建議

      1、在證監會的監管制度上要充分考慮一定的激勵機制。從第一個博弈可以看出,嚴格監管的成本要高于不嚴格監管的成本。如果沒有相應的激勵機制,證監會選擇不嚴格監管。如果從對違規基金的罰款中抽出一部分給證監會,作為對其嚴格監管的獎勵,該獎勵可以彌補嚴格監管帶來的成本支出,那么證監會的最優選擇就會是嚴格監管,從而有效地提高證監會進行基金監管的積極性。

      2、要加大對違規基金的懲罰力度。從以上三個博弈分析都可以看出,如果對違規基金的罰款大大超過基金通過違規所得,那么多數基金的最優選擇都是不違規。所以,我國對違規基金的懲罰力度要加大,尤其要在剝奪違規基金的非法所得的基礎上,還要對違規基金進行進一步的懲罰,從而減小基金的違規沖動。

      3、加大對包庇違規基金的托管銀行的懲罰力度和減少托管銀行的行動成本。從第二個博弈可以看出,托管銀行是否會對基金的違規行為及時采取措施,主要考慮的是托管銀行包庇違規基金的懲罰力度和對違規行為采取措施的成本。所以,一方面要加大對包庇違規基金的托管銀行的懲罰力度,可以考慮剝奪其托管資格和進行罰款;另一方面要減少托管銀行采取措施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要保護托管銀行的監管地位。

      4、保護基金持有人的監管積極性。我國基金持有人的監管積極性不高,其主要原因就是監管成本一直居高不下。所以,要保護基金持有人的監管積極性,最重要的就是要降低基金持有人的監管成本,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首先,加強基金信息披露的監管,充分披露基金信息,降低基金持有人收集信息的成本;其次,對積極參加基金持有人大會的基金持有人給予一定的補助,從而降低基金持有人參加基金持有人大會的成本;最后,保護基金持有人的權力,如果基金持有人對基金違規的屬實,對基金的懲罰要考慮對基金持有人的損失的補償,包括基金持有人的費用以及基金持有人由于基金的違規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參考文獻:

      [1]張維迎.博弈論與信息經濟學[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2]謝識予.經濟博弈論[M].復旦大學出版社,1996.

      篇(11)

      關健詞:產業投資基金資本市場管理

      一、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的內涵及其現實意義

      產業投資基金是一種借鑒西方發達市場經濟規范的“創業投資基金”運作形式,通過發行基金受益券募集資金,交由專業人士組成的投資管理機構操作,基金資產分散投資于不同的實業項目,投資收益按資分成的投融資方式。它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作為投資基金的一個種類,它具有“集合投資,專家管理,分散風險,運作規范”的特點。

      (2)產業投資基金一般定位于高新技術產業,有效率的基礎產業的基礎建設,如收費路橋建設、電力建設、城市公共設施建設等,促進產業升級與結構高度化,以高風險實現高收益。

      (3)產業投資基金一般以實業投資為主,但也作一定比例的證券投資,以保持基金資產的流動性。

      (4)產業投資基金區別于“行業基金”,其投資方向一般是跨行業、綜合性、以符合組合投資原則并且避免蛻化為某個行業的行政附屬物。

      產業投資基金在我國可以發揮作用的范圍很廣,凡是符合國家鼓勵發展并具有較好回報的產業,均可以運作產業基金這種形式進行投融資運作。因此,發展產業投資基金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

      (1)有利于推進我國基礎產業的快速發展。加快基礎設施建設,是促進我國經濟發展的必由之路,這需要巨大的資金需求,而目前國家財力和銀行信貸難以滿足。從世界發達國家來看,實現基礎設施融資的證券化,特別是利用產業投資基金為基礎設施發展融資是一條行之有效的途徑。產業投資基金聚小為大,使基礎產業的民眾投資成為國家財政投資的有力補充,就可以配合國家投資,改變我國基礎產業嚴重滯后的局面。同時,由于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是一種勞動密集型產業,還可以吸納大量的產業工人,緩解下崗職工的就業壓力。

      (2)有利于促進高科技產業和新興產業的發展。目前,轉變經濟增長方式,主要是依靠科學技術而不是依靠擴大規模來實現經濟增長。高科技產業是充滿風險的產業,依靠銀行貸款來支持高科技產業有很大的局限性,而以創業基金的形式支持高科技產業是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通行做法。創業基金具有風險共擔、收益共享的優勢,是支持科技發展事業,提高產業領域的科技含量,實現經濟集約化發展的有效途徑。

      (3)有利于國有企業改革和推動產融結合。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難點是巨額存量資產的盤活。目前陷于困境的許多國有大中型企業,人員素質較高,生產經營環境也不錯,但由于缺乏大量資金的啟動,而坐看一些高技術、重工產品市場機會的喪失。如果這些企業能借傳統優勢,并在產業基金的推動下再入市場,就可以煥發出巨大的生機和活力。產業投資基金可以投資于國有企業,而各類企業也可以購買持有產業投資基金的證券,從而促進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的融合。

      (4)有利于優化資本市場結構,強化產權約束功能。據有關資料統計,我國居民儲蓄已達6萬多億元。隨著利率不斷下調,儲蓄和投資日益分離,并且居民投資呈多樣化趨勢,除銀行存款外,投資于股票、債券、基金越來越多。產業投資基金的推出,拓寬了投資渠道,可以滿足多層次的投資要求,從而優化了資本市場結構。另外,在資本市場上,產業投資基金可以以股權形式為未上市企業提供融資,改善未上市公司的產權制度與內部治理結構,從而培值大批具有上市前景的股份公司,為股票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奠定基礎。產業投資基金還可以將一定比例的資金以股權形式通過購并國有股、法人股的形式投資于上市公司,以雄厚的資本實力和強有力的產權約束對上市公司實施監督,使資本市場的法律監管體系建立在有效的經濟監督之上。

      二、我國產業投資基金存在的問題

      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的歷史較短,在其運作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各種問題和不規范的地方,具體表現如下:

      (1)對產業投資基金認識不足。產業投資基金作為一項金融創新,是改革開放的產物,在其發展過程中,需要人們解放思想和提高認識。而目前仍然存在以下兩個錯誤傾向:一是把產業投資基金簡單地與籌集資金等同。由于我國基金大多是由地方政府或部門自發組建,缺乏一個嚴格的運作規則和長遠的發展規劃,在其發展初期存在種種問題在所難免。但是,如果簡單地將由產業投資基金所進行的籌集資金活動等同于一般的籌集資金,這無疑將基金的科學性給摸殺了;二是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不利于其他金融部門的發展,認為產業投資基金將會與現有的金融部門從資金市場爭奪資金份額,二者的發展是此消彼長的關系。

      (2)產業投資基金的法制不統一、不健全。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統一的、規范的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和與之相關的法律體系,如《投資基金法》、《投資顧問法》、《投資者利益保護法》等。由于缺乏健全的基金法規,導致我國產業投資基金業的各種不規范現象,如:發起人資格審定不規范、基金內部組織結構不規范、基金性質不夠明確、基金投資限制性不夠、基金信息披露不規范等等。

      (3)產業投資基金運作缺乏應有的專業人才。產業投資基金在我國出現時間不長,真正懂得如何操作產業投資基金的人才很少,進而導致了普及推廣基金知識不夠,投資者對產業投資基金的了解程度不深,因此,制約了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所以,目前亟待提高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經理的整體素質,系統地引進海外基金的操作規則,提高投資者對基金的認識水平。

      (4)對產業投資基金監管缺乏統一的機構和應有的力度。目前,基金設立與上市的批準機構是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及有關交易所(如: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沈陽證券交易中心、南方證券交易中心、武漢證券交易中心等),形成了事實上的多頭管理局面。至于基金的行業自律組織目前還沒有提上議事日程。因此,對產業投資基金的監督管理,由于機構的不統一,相應缺乏應有的力度。

      三、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思路

      1.加強產業投資基金的宣傳,讓廣大投資者真正了解產業投資基金的內函及其運作規則,更主要的是其低風險性和高收益的穩定性(相對于股票投資而言),克服認識的片面性。

      2.建立健全積極用人機制,盡快培養我國的基金管理專業人才。可考慮以下辦法:一是建立基金經理資格認證制度,通過嚴格的考試,對于符合基金經理人資格條件的才允許進行市場;二是加強對基金經理人的管理,規范其行為,對于違規的基金經理進行嚴厲的制裁;三是加強與國際同行的合作與交流,可考慮引進與送出培訓結合的辦法,盡快培養出我們自己的較為完善的隊伍;四是對現有的保管人業務進行改組,選出實務雄厚、資信好、人員素質較高的單位進行試點,并逐步向專業化保管公司發展,使其成為真正的基金保管機構;五是與國外機構合作,有選擇地引進國外信托銀行或組建中外合作的基金保管機構。

      3.規范產業投資基金運作,促進資本市場完善,推動國有企業改革與經濟發展。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在募集方式上,應以公募為主。在國外,創業投資基金無論是對法人、還是對公眾,均以私募為主。以私募方式設立基金,建立在投資者和基金經理之間基于相互了解和信任而達成的委托-關系之上,基金運作環境較為寬松,較少受制于國家主管機關的監管。而我國目前投資者不夠成熟,采取私募方式不利于基金的規范化運作和確保投資者利益,因此,應以公募方為主設立基金。公募方式設立基金,有利于形成規模較大的基金籌資途徑,從而形成規范的公司型產業投資基金,并有利于基金的上市。

      (2)在組織形式上,應以公司型基金為佳。相對于證券投資基金所投資的上市證券而言,產業基金所投資的未上市證券的透明度要差,因此,投資者參與重大決策和強化對基金管理的監督十分必要。另外產業投資基金適應產業投資的需要,法人等機構投資者要占較大比重,投資者參與基金決策的愿望要強于證券基金。為了保護投資者利益,適應自身運用特點,產業投資基金按公司型設立為佳。產業投資基金應按《公司法》設立,同時,由于在操作上比較復雜,可制定《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對《公司法》所難以規范的內容作更詳細的規定。

      (3)產業投資基金的發起人應選擇經營股權的各類投資公司。由于產業投資基金主要從事實業投資,收益主要來自于投資后的長期分紅,所以,產業投資基金必須由同時具備實業投資經驗和資本經營經驗的金融投資機構對其重大決策承擔責任。因此,應選擇經營股權的各類投資公司而不是經營實物商品的各類工商企業作為產業投資基金的發起人。在現階段,可選擇證券公司參與產業投資基金的發起。

      (4)在產業投資基金形式上,可發展中外合資產業投資基金。我國國內投資機構比較熟悉國內的投資環境,但缺少投資經驗;而國外的投資機構雖然不大熟悉中國的投資環境,但投資理念比較成熟,并可以從全球發展的角度對整個行業進行前瞻性的分析。因此,發展中外合資產業投資基金有利于優勢互補,引進國外資本與先進的投資技術,積極穩妥地推進資本市場的國際化戰略。

      4.建立健全法律體系,加強法律監管,促進產業投資基金的規范運作。我國發展產業投資基金,與證券投資基金及創業基金都有差異,沒有現成的國際法規可援引,監管經驗也不足。產業投資基金應先行試點,在試點過程中逐步建立和完善法規監管體系。應盡快制定《投資基金法》、《投資顧問法》、《投資者利益保護法》等,目前可考慮先制定《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使試點過程有法可依。《辦法》的制定既要借鑒國際創業基金的運作經驗,又要考慮我國產業投資基金運作的自身特點和具體國情。為了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規范產業投資基金的運作,應充分賦予《辦法》對基金發行、募集、設立和運作全過程進行嚴格監管的法律權威。

      5.政府在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中應發揮導向作用。產業投資基金作為一種商業性的投融資主體,其市場化運作原則與發揮產業投資基金的政府導向作用并不矛盾。政府不宜干預基金的運作,但可以根據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通過對基金的設立審批程序和基金的基本投資限制來發揮必要的導向作用。另外還可以對設立的向國家鼓勵發展的產業定向投資的基金在稅收上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因此,產業投資基金根據國家的產業政策作出符合自身發展的投資戰略,增加了國家產業政策的可操作性。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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