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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in the reference related research achievements and according with our current rural land property rights system of the specific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system of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specific operational foundation, proposed the countermeasures of rural land property rights system conception, in response to the rural land property rights system existing problems.
Keywords: rural land property rights system, the land of virtual ownership
中圖分類號:G812.4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我國現行農地產權制度下存在的問題
1.1 農戶對土地的預期不足
對預期凈收益的顧慮不能形成有效的農業投入和積累機制,影響土地產出效益。繼續穩定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使農民在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等方面享有更多的權利,但就目前國情來看,農民從未真正享有土地處分權。促使農戶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權統一的承包經營權特別是要將處分權賦予農戶,實際上就是承認農民擁有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權。這是促進農民土地使用權流轉的有效途徑。
1.2土地使用權屬不充分,無法實現有效的土地流轉
2002年據農業部有關部門的統計,以各種形式流動使用權的耕地約占承包耕地總面積的5% ~6%,且多數發生在沿海發達省市,內地流轉的耕地僅占承包地的1% ~2%,可見我國農地使用權的流轉發展依然十分緩慢。對此問題孫瑞玲從我國農地流轉現狀、主要障礙因素和具體的政策建議3個方面對我國農地使用權的流轉問題進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從目前的數據看,農地使用權的流轉大部分發生在工業經濟較為發達的東部地區,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農業發展的弱勢產業性和工業反哺農業的重要性。
農地流轉缺乏流轉主體且農地使用權不具有物權性是現階段農地使用權流轉不充分的重要原因。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土地作為農民生活的保障因素正開始得到削弱,而其作為生產因素的趨勢則日趨明朗,如何實現農地做為生產要素的轉變,使市場在土地的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將是這一時期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就目前我國土地使用權的權屬上看,農民還沒有擁有完整的農地使用權。市場交易的實質是產權的讓渡,而不具備完整農地使用權勢必會阻礙農村土地的有效流轉。目前,在山東、江蘇、浙江等沿海發達地區實行有所擴展的股份合作制,即農民將農地的使用權入股,將土地折股分配給農民個體擁有,社區實行土地的統一規劃和統一開發利用。農地使用權入股,實質上等于確認和強化了農戶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同時,農民以土地的使用權的轉移獲取相應的收益,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對土地使用權物權性質的的一種體現。針對農地使用權和農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特性,許多學者提出了獨到的見解,都十分重視農地使用權和農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構建。
農地產權界定不清,農民土地遭不公正侵占
現行農地產權制度的一個重要缺陷是產權主體界定不清。《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十一條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于鄉農民集體所有。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于各該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但究竟是屬于全村農民集體所有,還是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界定不清楚。根據新制度經濟學派的觀點,產權的界定不清,勢必會在經濟過程中加大交易成本,出現外部性和“搭便車”的現象,目前導致的嚴重后果就是農民土地遭到不公正的“圈占”。陸遷等對此問題從征地補償標準不合理、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不公平、征地后的安置措施不妥當等方面進行了具體而細致的研究。在此應當看到當產權主體界定不清導致侵權行為發生時沒有得到產權主體的有效約束,即使土地集體所有的產權界定能夠明確的界定“集體”,就目前我國松散的農村集體組織和占統治地位的“官本位思想”影響,集體依然不可能成為農民權益的有效保護人,能夠有效保護農民利益的產權主體只能是農民自己。
2、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構建
2.1構建原則
2.1.1農民享有集體所有土地被占用后的所有權補償。土地所有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利,集體土地被征用后,作為集體一員的農民理應享有集體所有土地被占用后的所有權補償。現行法律對被征用的農村土地也只是對地力、地上作物和失地人口的安置給予補償,即只承認了對集體土地的使用權的存在,而否認了土地所有權作為獨立財產權利的存在。
2.1.2構建具有物權性質的承包經營權和使用權。促進農地的有效流轉,需在國家深化對農地流轉的宏觀調控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化農地使用權的物權化特性使農村土地由農村保障因素向生產要素轉變,同時進一步明確界定農民的土地權利,使農戶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權統一的承包經營權,以促進農戶對承包土地進行合理的預期和投資,防止對土地的過度開發和過度開墾。
2.1.3農民作為維護自身利益的主體。要切實維護農民的利益,尤其在國家和城市圈占農民土地的過程中切實保護農民的利益不受侵害,使農民失去土地可以得到有效的補償,同時對失地農民的生活給予相應的保障。由于目前我國缺乏真正維護農民利益的利益體,所以真正能夠有效維護農民自身利益的只能是農民本身。當土地所有權為集體所有的情況下,農民維護自己的土地權利存在著“一人出力,大家收益”的情況,即存在“搭便車”的情況,且農民維權名不正言不順,因為歸根到底農戶也只是擁有使用權而已。而當土地所有權內化給了每個農戶時,一旦土地被占用,農民會為自己的利益而與之談判,以尋求利益最大化。
2.2構建方案
新產權方案的中心任務是要表明產權的內容如何以特定的和可預期的方式來影響資源的配置和使用。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本著上文所述的構建原則,在目前農村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基礎上,按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承包權3個層次進行分析,并以土地的虛擬所有權將這3個層次進行連接貫通,以應對目前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下存在的問題。
第一個層次,對農村土地所有權進行兩個層次的拆分,一是現實所有權即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一是土地的虛擬所有權,之所以稱之為土地的虛擬所有權是因為這是一個在正常階段存在但卻虛擬的權利。虛擬的土地所有權是農民獲得物權化的土地承包權的依據,也是農民在土地使用權流轉獲得收益的依據。在土地承包期內,當農民土地遭到政府征占或是因城市擴建而面臨被侵占時,土地的虛擬所有權即轉化為農民所有,農民作為維護自己利益的真正主體,且由于此時農民擁有實際的土地所有權,農民便可以真正的維護自己利益,第二個層次,構建具有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權,使農戶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權統一的承包經營權特別是將處分權賦予農戶,這不僅有利于減少土地產權關系中的不穩定因素,促進農地使用權市場化流轉,提高農地的利用效率,同時也有利于國家對農民土地利益的保護,第三個層次,構建具有物權性質的土地使用權,加快土地由農民的生活保障要素向生產要素轉變,強化市場在土地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使農民擁有完整的農地使用權。
其中,第一個層次是構建后兩個層次的基礎,土地的虛擬所有權是農民獲得物權化的土地承包權的依據,也是農民以土地使用權流轉獲得收益的依據,第二個層次又是第三個層析的基礎,即農民在從集體那里承包土地時若不能獲得具有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權,那么構建具有物權性質的土地使用權,并以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獲取收益也就難以實現。所以3個層次是相互聯系相互貫通的,而其中貫通它們的主線就是土地的虛擬所有權。
3結語
當農民土地面臨被占時,農民和土地實際征用者在土地轉讓價格的確定上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如何確立有效的土地轉讓價格以做到既能有效的保護農民的利益又不使價格脫離土地價值而呈現一種虛高的狀態,這就需要市場在土地的轉讓中起基礎性作用,由此可見,虛擬土地所有權的構建和物權化的農地使用權是相輔相成的。制度的構建須遵循有利于提高效率,符合現行的意識形的法律制度做出修改,在此引用資本論中關于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的辯證關系論證,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反映經濟基礎,并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對經濟基礎有反作用,兩者是辯證統一的。因此,在經濟基礎發展到一定階段時相應的調整做為上層建筑的法律法規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切實維護廣大農民的權益,才是解決“三農”問題的根本,也是解決中國所有問題的根本。
參考文獻:
[1]李艷:促進我國農村土地流轉的對策建議,廣東農業科學,2009年,第6期。
1.農用地內部流轉的內涵
農地產權的內部流轉的內涵包括:農村土地的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在集體和承包經營人之間內部的“初次流轉”和在承包經營權人在自愿的基礎上將所承包經營的土地在一定的期限內轉移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再次流轉”。
2.我國農用地內部流轉存在的問題
(1)流轉行為不規范,無規范合同契約。就算農戶與業主簽訂了書面土地流轉合同,簽訂雙方也由于知識的局限性使得合同文本也不規范,內容歸于簡單,對流轉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都缺乏明確具體的規定,沒經過村委會簽證、蓋章,也未報鄉鎮府農村承包合同管理處備案。
(2)缺少必要的合同保障。農用地的內部流轉不同于城市流轉,主要是周圍的鄰居或者親戚之間發生流傳,由于彼此之間長期形成的穩定關系,增加了互相之間的信任度,再加上土地在農村的價值比較低廉,往往就采用口頭協議,很少訂立書面合同,也不會要求相應的物質擔保或者抵押。這樣形成的流轉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一旦中途出現土地糾紛,牽涉到流轉土地的使用權或收益權問題,由于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的書面證明,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相應的保障。
(3)流轉合同期限短。農用地的流轉周期一般是一年,由于農業生產周期較長,如果進行規模化種植或者養殖,在短周期內難見效益,合同周期短不利于土地內部流轉的長遠發展。
(4)農村土地產權不明晰。由于農村發展滯后于城市發展,農村的各項制度建設也相對滯后,農村土地的產權制度不完善,使得農用地出現產權模糊,而土地作為農民生產生活的重要保障,農民迫切需要完善的產權制度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在土地流轉過程中產生糾紛,損害自己的經濟利益。所以,土地產權制度的不明確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農用地的內部流轉。
(5)農村土地產權市場很不完善。農村土地產權市場的不完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農用地價值不公平。農村土地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它的價值度量方式不好把握,導致農用地的市場價值得不到公平的確定,出現非等價交易。第二,產權市場平臺缺失。農用地的交易大多是農民之間的私下交易,沒有一個中間平臺,為農用地交易的雙方服務,及時披露待流轉土地的相關信息以及供需雙方的要求。第三,行政干預強。農村土地流傳大多數情況下是由政府主導的,政府根據農業發展規劃確定當期的土地流轉規模和土地流轉價格。而土地流轉過程中行政手段敢于過多,往往出現違背土地市場經濟規律,忽略市場基本供求狀況,導致土地供求失衡,阻礙土地流轉的正常運行。
3.農用地內部流轉應遵循的原則及建議
(1)規范合同契約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應該規范土地流轉合同制度,明確流轉合同的內容形式、流轉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土地的流轉期限,以及在流轉期內產生的各種收益的分配問題。建立規范的土地流轉合同制度有利于農村土地流轉的有序進行,有利于保障土地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有利于維持土地流轉市場的長遠發展。
(2)堅持依法原則
農村土地產權的內部流轉,必須堅持的首要原則就是依法原則。以現存的法律法規為產權流轉的準繩,堅決杜絕、懲治非法流轉。
(3)堅持自愿原則
農村土地產權的內部流轉,必須堅持平等協商、主體自愿的原則。農村土地的所有權主體(集體)在出讓土地使用權時,首先必須經過與所轉讓地上的承包者協商,在平等的基礎上,先由占地農民將其承包經營權以合理的價格轉讓給集體,再由集體轉讓給土地需求者。自愿原則不僅表現為主體雙方自愿,而且表現為包括農村土地的所有權主體在內的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干涉流轉雙方的意愿。
(4)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土地流轉要公開是指土地流轉過程中,待流轉土地的相關基本信息要充分披露,不能肆意隱瞞土地的情況,不準誤報土地的面積和質量,要在土地信息充分公開的前提下完成流轉。土地流轉要公平是指土地流轉過程中,要根據流轉土地夫人具置、面積、產量綜合制定土地流轉的價格,必須按照等價原則進行交易,不得私下串謀抬升土地價格,導致土地交易的無序競爭,破壞土地流轉市場的公平性。土地流轉要公正是指土地流轉要在當事人自愿的前提下進行,政府應該充分尊重土地流轉雙方的基本意愿,不得以行政手段強制推動土地流轉進行,不得偏袒一方利益而損害另一方的合法利益。只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才能為土地流轉提供一個公正的交易環境,保證土地流轉市場的健康持續發展。
(5)建立農村土地市場。
農村土地交易需要交易的基本場所,必須建立農村土地交易市場為土地交易提供基本的交易場所,為供需雙方搭建交易平臺,提高土地流傳的效率,優化農村土地資源的配置,提高農村土地的使用效率,增加農民的經濟收益。
(6)完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
沒有完善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農民的合法權益就得不到相應的保障。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明確土地產權制度,可以明確土地流轉雙方的權益,可以保證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歸屬問題,可以規范土地流傳過程中產生收益的分配問題。進而進一步規范土地流轉,加快農村土地流轉的進程,提高土地流轉的效率。
結論
綜上所述,我國農用地流轉過程中主要存在流轉行為不規范、流轉過程之中缺少必要的合同保障、流轉合同的期限較短、土地產權不明晰以及農村土地交易市場不完善等問題,為了進一步規范農村土地流傳,保證農村土地流轉的長遠發展,必須完善農村土地流傳的流程、明確土地產權、建立農村土地流傳市場和建立土地流轉基本原則,建設一個健康、完善、公平的農村土地流轉市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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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Shanghai suburbs homestead replacement pilot appeared the implementation of some common problems, such as replacement funds can't balance, left over the land according to the index can't expected, lead to pilot can't continue to promotion. The direct cause of these problems are due to administrative regions, land system and "two rules" policy of the factors such as restriction; Indirect cause is due to property rights system of house-site in the countryside, there are certain flaws, leading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olicy of pilot by certain institutional constraints.
Keywords: Shanghai suburbs homestead replacement pilot homestead property right system
中圖分類號:TU984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 引言
為了促進上海市的城鄉統籌發展及“三個集中”發展戰略的實施,上海市政府在2004年實施了郊區宅基地置換試點的政策意見,并初步確定了15個試點,后經過多次調整為14個試點(圖1.1[ 資料來源:根據上海市農業委員會提供的郊區宅地基置換試點評估報告整理,2006.5])。試點推行至今已經告一段落,試點的推行有效地促進了農民集中居住,改善了農民的生活環境;增加了農村的耕地面積,促進了農業的規模化和現代化經營,在一定程度上推進了“三個集中”發展戰略的實施。但是試點在推行后期也出現了一些共性問題:置換資金無法平衡、土地指標的取得和出讓及農民的社會保障等,試點不能在更大的范圍內繼續推廣。
二 上海市郊區宅基地置換試點出現的問題
1 資金平衡問題
上海市郊區宅基地置換試點的資金大部分來源與政府的補貼及由鎮政府成立的開發公司向銀行的貸款或融資;試點的收益主要是通過對宅基地置換后的節余土地指標的出讓所得的溢出價收入來平衡置換資金。
由于節余土地指標的出讓受到諸多因素的限制,導致置換資金的平衡出現了一些問題。一方面是因為節余土地指標異地開發的方式可能會導致兩地區的地價相差很大,協調起來比較困難,上市比較困難;另一方面是宅基地置換地塊與異地開發置換地塊出讓收益存在較長的時間差,又容易受到土地市場的影響,實際運作起來比較困難。如果置換后的土地沒有達到預期的收益,或者土地價格一直處于比較低的狀態,資金就有可能達不到平衡的狀態,尤其是試點在2005年受到房地產市場的影響,并沒有按預期將節余土地指標出讓。
2 土地指標問題
土地指標的問題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是新集聚點建設土地指標的取得,根據試點置換政策,新集聚點建設指標的取得不列入本地區建設用地指標的范圍內,用地指標可以單列,但是有的試點占用了城鎮建成區的建設用地指標;另一方面是節余土地指標的上市問題,我國二元化的土地制度致使節余土地指標在本質上仍屬于集體建設用地,其上市必須要在同時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及當地的城鄉規劃的前提下,由國家征收為城市建設用地,才能進入城市土地市場進行開發和建設。
3 農民保障問題
根據試點是否已經納入當地的城鄉規劃范圍內形成了兩種不同的置換賠償政策:位于城鄉規劃范圍內的農民按照上海市的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補償,戶口、保障和就業是一體的;對于規劃區以外的試點的賠償政策隨機性比較大。此外試點新集聚點建設基地范圍內的農民和被置換農民享受的賠償政策也是不相同的。新集聚點建設基地范圍內的農民為動遷戶,可以享受鎮保政策;被置換農民的社會保障政策目前還不明顯,只能在有條件的試點地區推行鎮保,如金山區的試點中僅解決了農業園區和置換新區拆遷農民的鎮保。
三 上海市郊區宅基地置換試點問題的直接成因分析
上海市郊區宅基地置換試點的節余土地指標屬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其上市要受到一定的程序和條件的限制,不能及時上市出讓并以溢出價來平衡置換資金。
1 行政地域的限制
試點的置換政策中建議以“節余土地指標異地開發”的方式來平衡置換資金,但是政策并沒有明確界定“異地”開發的行政邊界范圍及節余土地指標開發的責任主體,致使政策走向不明晰。由于試點是在同一行政村域范圍內實施的,如果節余土地指標位于試點推行責任主體的行政管轄范圍內,比如區政府推行的試點,異地開發比較容易實現;否則就會由于不同地區的發展利益不同而難以協調。奉賢區的兩個試點就將節余土地指標統一到區土地發展中心進行統籌使用來平衡置換資金。
2 土地制度的限制
我國實行的是二元化的土地制度,城鄉土地產權分屬于不同的主體。宅基地的所有者是“集體經濟組織”,這是一個虛構的概念,集體經濟組織僅擁有對于宅基地的占有權、使用權、有限的轉讓前和收益權,并沒有絕對的處置權。在國家對農村宅基地進行處置的過程中,集體經濟組織職能處于比較被動服從的地位,沒有獨立行使農村宅基地的權利,農村宅基地必須要經過國家的征收才能轉化為城市建設用地,它不能直接進入城市土地市場,不能自行流轉,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節余土地指標的出讓和上市。
3 “兩規”的限制
“兩規”是指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鄉規劃,它們是城鄉土地利用管理的主要依據,兩者的作用對象都是土地,但實施目的有所不同。城鄉規劃的主要目的是確定城市建設用地的規模和空間布局;土地利用規劃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護耕地。由此,根據我國對于建設用地指標的管理體制,通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規劃,將增量建設用地指標的控制量從中央層層分解到地方政府,并具體確定每塊土地的用途。試點節余出來的土地必須要優先復墾為耕地,否則要符合城鄉規劃中確定的建設用地指標和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指標,并由國家征收為城市建設用地指標。
四 上海市郊區宅基地置換試點問題的間接成因分析
上海市郊區宅基地置換試點的節余土地指標在產權主體方面仍然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的出讓和上市必然要受到宅基地產權制度的制約。由于我國農村現行的宅基地產權制度存在著一定的缺陷,導致試點的推行受到產權制度的限制。
1 農村宅基地產權界定不清
農村宅基地產權界定不清包括兩個方面:產權主體界定不清及產權權利邊界界定不清。
產權主體的清晰界定是指主體是確定且唯一的。我國農村的宅基地產權包括所有權與使用權,所有權歸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使用權歸依法組織內部的農民所有。宅基地所有權是不清晰的,雖然法律規定所有權的主體是“農民集體”,但是并沒有指出“農民集體”的具體落實層面,主體不確定;此外“農民集體”是由多個農民個體構成,主體非唯一。使用權的主體是組織內部的農民個體,他們擁有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主體是確定且唯一的,使用權是清晰。
宅基地產權的“權利束”內容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及處分權。我國的法律法規只對宅基地產權的主體進行了界定,并沒有明確界定“權利束”的邊界。上海市郊區宅基地置換試點的所有權屬于同一行政村的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權屬于組織內部的成員所有。宅基地所有權中比較清晰的是占有權、使用權和處分權;收益權比較模糊。使用權的權利邊界只要是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使用都是比較清晰的。
2 農村宅基地產權缺陷
農村宅基地產權的殘缺表現在限制性的轉讓權及收益權等方面。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所有權的受讓主體必須是國家,所有權的轉讓只有國家征收一個出口;使用權的轉讓僅僅限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中,使用權的可轉讓性受到很大的限制。宅基地所有權的主體是由多個農民個體構成的“集體組織”,所有權的收益權不能明確的分配到組織內的各個成員,收益權受到一定的制約。
農村宅基地產權的缺陷一方面是由于產權的界定、保護和實現權利的費用過高;另一方面是受到國家或政府的管制。農村宅基地的集體產權進行分割的成本非常之大,帶給農民個體的預期也不穩定;此外由于宅基地只有經過國家征收才能成為城市建設用地,這形成了國家或地方政府對于農村宅基地產權的管制和約束。
五 結論
上海市郊區宅基地置換試點的推行不能僅僅依靠政府政策的實施,而是要與農村宅基地產權制度相結合,在不改善現行的產權制度的情況下對農村物質環境進行改善,必定會出現一定的制度瓶頸。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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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盧現祥.西方新制度經濟學(修訂版).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2003
3張雅嫻.公共政策視角的郊區宅基地置換試點研究:[博士學位論文] .上海:同濟大學,2008
一、農村土地產權流轉制度的缺陷
(一)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存在入市的缺陷
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最大缺陷在于產權界定不清晰,土地產權關系模糊。農村土地產權入市的首要條件是產權清晰。產權清晰包含兩層含義:一是財產的歸屬關系是清楚的,即財產歸誰所有,誰是財產的所有者或誰擁有財產的所有權是明確的;二是在財產所有權主體明確的情況下,產權實現過程中不同權利主體之間的權、責、利關系是清楚的。明晰的產權關系是土地資源進入市場的前提。當前,我國農村土地產權關系模糊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 所有權主體不清晰。雖然憲法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但這個“集體”太籠統,是指鄉、村,還是村民小組,不夠明確。《土地管理法》和《民法通則》雖然有較詳細的規定,但由于政府擁有對鄉鎮政府、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的設置調整權,因此,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依然不明確。
2 產權中的“權責利”關系模糊,缺乏必要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例如,在土地承包合同中雙方的權責不清,往往只有承包方的義務,而沒有發包方的職責。對農戶在使用土地中所造成的地力升降也沒有明確獎懲辦法。
(二)土地產權的配套制度缺乏
由于農村土地具備的生存和社會保障功能,在土地產權進入市場后,土地資源的利用取決于資本市場的配置,必然出現農村勞動力轉移和農民社會保障兩大問題,需要有相應的制度安排。在農村勞動力資源的使用上,由于農村勞動力缺乏技術基礎,以及現行的戶籍制度等障礙,導致農村勞動力在城市就業的艱巨,社會保障制度也僅僅在發達地區農村才出現。沒有勞動力轉移和農民社會保障的安排,農村土地產權難以“獨木成林”。
解決農村勞動力轉移的努力,各地都沒有停止過,尤其在經濟發達地區,如廣東、上海等地,對農村勞動力入戶城市正積極探索有效路徑。但是,農民的社會保障,包括退休養老、醫療等保障,則需要政府以極大的勇氣去承擔。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需要政府、企業和農民各方面的努力。國家按市場經濟的要求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時,應統籌考慮農村居民,解決他們離開土地的后顧之憂。可以考慮將“以工補農”的資金、土地征用安置費等,變為直接補貼農業生產和給予農民,轉作為農民的社會保障基金,以更利于土地的流動和轉讓。
(三)土地產權的價值難以計量
曾擔任世界糧食委員會主席的J.W.羅森不拉姆,收集了Richard Barrows的觀點:在競爭市場上,生產資源在各種用途之間的競爭中如何分配,由價格決定。土地將通過市場交易得到最高的使用價值。也就是說,土地價值的準確數據應當是通過市場競爭來決定的,這是有效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必然結果,其他的方法可能低估或高估土地的價值。但我們也知道,靠市場來決定土地價值,就目前的農村而言,是不現實的。由于產權問題帶來的流通和市場準入,使農村土地很難通過市場得到價值確定。鮑杰等從資產評估的角度出發,認為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土地所有權不能進入市場流通。土地使用者可以依法擁有和轉讓的是特定土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權,也就是說,土地價值的計量更多的只是停留在使用權層面。
2005年關于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的出臺,給土地使用權商品化指明了出路,但對所有權是否商品化,則存在種種疑慮。但正如實踐往往是走在理論的前頭,南方某海濱市主管著幾十家國營農場的企業集團在剛跨入新世紀之際,為了防止土地資源的流失、改變財務狀況及方便籌集資金,在當地一家會計師事務所的協助下,對所屬土地評估為3億元并據以進行會計處理。這是在沒有將土地商品化的前提下的計量實踐,顯然是以土地所有權計量為目的的實踐活動。無獨有偶,2006年,廣東韶贛高速公路建設擬嘗試“農民土地入股”征地方式,由韶關市進行具體操作。我們既然知道高速公路的永久性性質,也就知道這將是涉及土地所有權計量的又一次實踐活動。不難預計,土地價值的計量實踐必定從使用權層面上升到所有權高度,完成對土地的整體計量。
(四)土地產權流轉的工具沒有配備
無論是農民私下的承包權流轉交易,還是集體經濟組織對使用產權的調整,或者政府對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的引導,都沒有解決土地產權交易的媒介問題,因而很難體現出土地產權的價值。
二、農村土地產權證券化選擇
(一)證券的功能
提供流動性是資本市場的基本功能,產權必須流動才能體現其價值。那么,在資本市場,或者資本產權市場,流轉的工具,或者說媒介,就是證券了。證券是指各類記載并代表了一定權利的法律憑證,它用以證明持有人有權依其所持憑證記載的內容而取得應有的權益。從一般意義上來說,證券是指用以證明或設定權利所做成的書面憑證,它表明證券持有人或第三者有權取得該證券擁有的特定權益,或證明其曾經發生過的行為。證券作為資本和產權的運動載體,它具有以下兩個基本功能。
第一,籌資功能,即為經濟的發展籌措資本。通過證券籌措資本的范圍很廣,社會經濟活動的各個層次和方面都可以利用證券來籌措資本。如企業通過發行證券來籌集資本,國家通過發行國債來籌措財政資金等。
第二,配置資本的功能,即通過證券的發行與交易,按利潤最大化的要求對資本進行分配。資本是一種稀缺資源,如何有效地分配資本是經濟運行的根本目的。證券的發行與交易起著自發地分配資本的作用。通過證券的發行,可以吸收社會上閑置的貨幣資本,使其重新進入經濟系統的再生產過程而發揮效用。證券的交易是在價格的誘導下進行的,而價格的高低取決于證券的價值。證券的價值又取決于其所代表的資本的實際使用效益,所以,資本的使用效益越高,就越能從市場上籌集資本,使資本的流動服從于效益最大化的原則,最終實現資本的優化配置。
(二)農村土地產權證券化選擇
正因為證券的上述特征和功能,它
成了資本市場不可替代的交易工具。產權市場具備資本市場的特性,也應當使用證券方式,以證券代表一定的土地產權。實施農村土地證券化后,在土地這種基本的經濟資源和生產要素的有效合理配置的市場進程中,借助于有價證券這種虛擬資本形式來承載擁有土地經營權所產生的權益,并以此來獲得未來預期的經濟收益,將有利于真正實現土地使用權的自由流轉。這種改革思路,就是在明確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家庭承包權、放活土地使用權的基礎上,農戶以土地經營權作價入股,按照自愿的原則組成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股份合作企業。企業統一經營農民的土地,農民既可按股分紅,又可在企業工作,按勞取酬。在股份的構成上,農民主要以土地經營權人股,也可以資金、技術、設備入股。在用人機制上,企業與農民實行雙向選擇,企業原則上優先招收土地股民。這是一種讓農民變股民的農村改革新思路,這一思路的目標就是要實現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與現代農業的順利對接,可以很好地解決目前我國農村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面臨的突出問題。土地證券的持有者可以憑借其進入資本市場,行使資本投資和資本交易的職能。土地經營權流轉借助土地的證券化的方式,能很好地實現土地流轉市場化的目標。土地經營權證券化以后,土地經營權的價值被貨幣化,易于同其他生產要素(資本、技術)進行比較,突破了土地經營權無法進行價值和價格比較的限制。土地經營證券化以后可以降低土地流轉中的交易費用,大大節約流轉成本,熨平土地交易中所產生的沖擊和波動,便于實現土地的順利交接,可以使農業企業的內部治理結構逐步得到完善,同時還能分散風險,便于實現利益的合理分配。
三、農村土地證券化的建議
(一)繼續推動和深化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
土地證券化的前提是土地產權明晰,我國應深化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使土地產權真正實現獨立化、法律化、人格化、商品化。一是進一步明晰農村土地所有權代表。筆者認為,農村村民委員會作為這樣的機構是比較合適的,也與現實情況比較吻合,當前重點是要加強村委會選舉的監督,完善村委會運作制度。二是逐步推行農村土地家庭“永包制”。“永包制”強化了承包權的財產權利,有利于土地承包權真正實現物權化,既調動了農戶對土地保值增值的積極性,又便于所有權主體對承包權進行調控。更為重要的是,家庭“永包制”將為土地使用權流轉清除制度障礙,大幅度地降低土地流轉成本。三是農村土地所有權逐步國有化。土地所有權由集體所有變為國家所有,不僅有利于統一城鄉土地管理,更好地保護農民的承包權,而且還有利于土地資源的市場流動和優化配置。四是建立農村土地保障的替代機制。要推行土地證券化和土地市場化,就必須弱化承包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逐步在農村建立社會保障制度。五是精簡鄉鎮政府。這有助于減少農村事務的管理成本,減少土地承載的負擔,加速農村社會化進程。
(二)建立健全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市場
完善土地使用權流轉機制。建立農村土地使用權市場是土地證券化的前提和基礎,必須按照發展與規范并重的原則,建立一個開放、公平、高效、有序、有度、規范化的農村土地使用權市場。使用權市場可以按縣、省、全國市場三級設置,縣級交易市場為本縣區域內的土地交易服務,省級交易市場為跨縣的土地交易服務,全國市場則為跨省交易服務。為規范農村土地交易市場,必須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健全土地使用權市場的法律法規。土地市場交易實際上是土地的產權權利的交易,這種交易一定要有法律、法規的規范和保障。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仍然不能適應農村土地市場發展的要求,必須加強立法,完善農村土地市場管理的法律體系,從法律上保障土地產權制度的建立和土地產權交易的正常運行。二是建立和規范土地使用權交易中介組織。土地使用交易是一項比較復雜的交易過程,必須建立相應的中介服務組織為之服務。建立土地使用權市場信息、咨詢、預測和評估等服務系統,使服務專業化、社會化。
(三)建立健全農村土地證券化信用擔保、信用評估體系
1 必須建立有效的信用擔保體系。土地證券化一般都需要進行信用提升,信用提升可以有兩個途徑:內部信用提升和外部信用提升。在我國農村土地證券化中,相對于外部信用提升來說,內部信用提升可能是一條更可行的路子。內部信用提升一般是將全部農村土地證券分為優先級證券和次級證券兩個層次,通過弱化一部分證券的信用,來增強另一部分證券的信用。外部信用提升是通過信用擔保機構的擔保來獲得的。我國可以借鑒國外經驗,建立政府農村土地信用擔保機構為主、民間信用擔保機構為輔的信用擔保體系。
2 必須進一步健全信用評級制度。信用評估的意義在于可以有效降低農村土地證券交易成本和市場投資風險,對農村土地證券市場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首先,必須改變政府對證券市場的管理方式,證券的評級應該交給市場來完成,政府的任務是制定信用評估的管理法規,維護信用評估市場的秩序。其次,國際上已經形成比較規范的評估方法和標準,我們有必要借鑒國外信用評級業的發展經驗,提高我國信用評估機構的業務水平和服務質量。
(四)建立和健全相關法規,為土地證券化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1 要修改相關的法規,消除土地證券化中的制度障礙。具體來說,應賦予商業銀行的信托資產經營權,允許商業銀行作為專門機構從事土地證券的發行、投資等業務;允許保險資金、養老基金、住房公積金等進入土地證券市場;《證券法》中應明確有關土地證券的地位,確保土地證券的合法性;稅收制度要根據土地證券發行、流通的各個環節,明確相關的主要稅種及稅率,盡量合法化地減少稅收成本,設計一個有利于證券化的稅收環境。
2 著手研究和制定有關土地證券化的專業法規。在這方面,可以借鑒國外相對成熟的土地證券化立法經驗,在試點的基礎上,構建適合我國土地證券化的專業法規體系。此外,要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培育和完善金融市場,為土地證券化提供良好的金融市場環境。
注釋:
①魏杰現代產權制度辨析[M],北京: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0.9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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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黃小彪農村土地證券化:功能、障礙與對策分析[J]生產力研究,2005,(10):45-46+54
(一)現代化大農業發展資金總需求與金融機構資金總供給矛盾突出,涉農金融機構較少且高度集中,農村信用社“一農支三農”格局仍占主導。
據保守測算,黑龍江省2億畝耕地,每畝生產投入500元,按60%貸款需要600億元;發展5000萬頭生豬和1000萬噸奶,按50%貸款需要450億元;農村1800萬人、600萬農戶,按20%的農戶每戶建房貸款10萬元,需要120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和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0億元;全省1200億斤商品糧,加上包裝貸款可達1500億元以上。上述四方面信貸總需求就達4000億元。截至2012年9月末,全省金融機構涉農貸款余額為3821.9億元,滿足不了上述四方面測算的需求。
目前,金融支持農業發展面臨四大突出矛盾,即農業弱質性與信貸資金趨利性的矛盾,農業金融服務需求結構多樣性與金融功能單一性的矛盾,農業資金需求量大與資金吸納能力差的矛盾,農業地區閑置資金“充裕”與金融機構使用效率低的矛盾。
農村金融發展受到四大突出矛盾的影響。截至2011年末,黑龍江省擁有省級銀行類金融機構65戶,其中發放涉農貸款年末平均余額超過10億元的只有8家。“三農”所需貸款主要依賴農村信用社等縣域銀行類金融機構。2009至2011年,省農信社累計投放農業貸款2472億元,農業貸款增量份額占全省金融機構的85%以上,支農主力軍作用凸顯。
(二)大農機、大合作和城鎮化的推進,悄然催生信貸主體和資金需求量發生質的變化,銀行類金融機構涉農產品創新及信貸投放能力,尚不能適應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現實需要。
據統計,截至2011年末,黑龍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已達2.1萬個,其中農機專業合作社1774個。農民社員發展到20.6萬人,帶動農戶近100萬戶,約占全省農戶總數的1/4。合作社服務內容由初期的以生產技術服務為主,逐步向銷售、運輸、貯藏、加工等環節延伸,許多合作社經營活動已擴展到農業產前、產中、產后等生產經營全過程。農村經濟組織以及經營結構的變化,使得信貸主體和資金需求量均產生了質變。僅以黑龍江省558個千萬元規模的大型農機合作社為例,每個合作社承包流轉1萬畝土地需支付300萬元左右承包費,加上購買種子、化肥、柴油和農藥等生產資料需300多萬元,每年籌集正常生產資金600多萬元,558個合作社每年需要33.5億元。但因合作社缺少有效抵押物等原因,省內銀行類金融機構發放貸款較少,造成合作社融資難,融資貴。近三年來,省內銀行類金融機構累計發放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僅為84.26億元,與千萬元規模大型農機合作社每年生產資金需求相差近一半。
(三)農村信用社現有體制已不適應現代化農業發展的需要,與肩負的支農責任、主力軍作用不相匹配,急需逐步分類推進產權制度改革。
目前,黑龍江省農村信用社實行省、市、縣三級法人體制,全省設立了7個市地級聯社(法人管理機構)、6個辦事處(省聯社派出機構,非法人管理機構)、81家縣級機構(法人經營機構)。絕大多數農村信用社股東小、股權分散,真正意義上的法人治理結構尚未形成,原有高度分散、小額多戶式的傳統信貸經營模式已經不能滿足現代化大農業發展的需要。
(四)國有銀行占有存款資源數量巨大,綜合存貸比率較低,支農貢獻度極低。存款資源大部分上存,較大程度上造成縣域存款資源嚴重外流。
據統計,截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和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至2012年9月,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郵儲銀行等6大國有銀行省內分支機構存款余額合計為10197.3億元,占全省金融機構存款余額總數的66.8%;貸款余額合計為4084.7億元,占全省金融機構貸款余額總數的40.49%,存貸差6112.6億元。其中,涉農貸款投放746.7億元,占其貸款余額的18.28%,占其存款余額的7.3%。存款資金的大量外流,使本來十分短缺的農村資金更顯捉襟見肘。同時,還帶來“擠出”效應,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可貸資金難以滿足日益增長的農業信貸資金需求,于是采取高息拆借資金方法,間接加重農業信貸成本。
目前,金融機構正在逐步轉變“三農”弱質產業觀念,一系列針對專業合作社及農業產業鏈條的金融創新模式應運而生,集約化、批發式“大農金”的概念正在形成。但省內金融機構多限于本系統內實施推廣,銀行間相互借鑒較少,農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仍然沒有得到根本解決。
二、財政促進金融支持農業發展的政策建議
財政金融政策一端連著財政,一端連著金融,是引導金融資源合理流動的有效杠桿。要充分運用財政金融政策,積極引導金融資源支持方向。
(一)采取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化運作的方式,積極扶持地方金融機構發展,發揮地方金融機構了解省情、貼近“三農”的優勢。
1.在貫徹實施國家對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貸款公司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助政策的基礎上,省政府注入村鎮銀行資本金。建議通過有資質的省屬企業,每年有重點地選擇10戶擬組建的村鎮銀行注入資本金,每戶不超過500萬元,省財政股權5年內不參與分紅。按照黑龍江省目前村鎮銀行每戶資本金平均3200萬元測算,每年大體需要省級財政資金3200-5000萬元。
2.積極引導民間資本參與農村金融,給予村鎮銀行民營資本初始投入額5%的財政獎勵政策。按照每年15戶村鎮銀行每戶有3戶非銀行類民營企業(每戶占總股本5%以上的大股東)參與占總股本30%測算,每年大體需要財政獎勵資金720-2250萬元。
3.在深入貫徹實施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的基礎上,擴大政策實施范圍,給予小額貸款公司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對小額貸款公司年末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超過15%的部分,給予2%獎勵,促進小額貸 款公司加大支農力度,實現持續發展。按照2012年全省381家小額貸款公司涉農貸款年末余額超過15%部分約25億元測算,需要財政獎勵資金約5000萬元。
(二)建立以市場為導向,以財政扶持政策為支撐,依托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圍繞解決農村“信用不足”問題,發揮政府“增信”和“調控”功能,促進金融機構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興貸款主體發展。
1.重點選擇和支持部分縣(市)建立縣域融資性農業擔保機構。借鑒美國等國家為農場貸款擔保成功經驗,選擇糧食主產區、地方政府有意愿的縣(市),建立縣域融資性農業擔保機構,主要為區域內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興貸款主體提供貸款擔保,有效解決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等貸款有效抵(質)押不足造成的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2.研究制定農民、合作組織等農業貸款主體既有的直補資金、農業保險受益權等預期財政補助資金作為銀行貸款擔保的措施,引導和撬動信貸資金投向農村。例如:銀行根據農民未來應得到的財政直補資金情況,為農民設計直補資金擔保信貸產品,解決農民資金需求,同時降低銀行貸款風險,提高涉農金融機構發放農戶貸款積極性。
3.試行縣級財政資金存放與銀行類金融機構支持農業發展貢獻度掛鉤,發揮財政“調控”作用,有效引導和激勵商業銀行加大涉農貸款投放力度,有效遏制縣域存款資源嚴重外流問題,實現不花錢也能辦成事。縣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和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域金融機構處于“金融支農”的最前沿,縣(市)財政部門可結合縣域農業發展實際情況,以銀行類金融機構涉農貸款貢獻度為主要考核指標,按照“統籌安排,獎貸掛鉤;存量(暫時)不變,增量調劑;動態管理,考評兌現”的原則,研究制定“縣級財政資金存放銀行類金融機構考核激勵辦法”,加快實現縣域內金融機構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當地發放貸款的目的,有效解決存貸比過高的縣域銀行類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短缺問題,促進和拉動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長。
4.發揮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政策,促進農民工就業和創業,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將經工商注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視同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納入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政策實施范圍,以緩解合作社貸款難、銀行難貸款問題。
5.研究探索擴大政策性農業保險規模和險種,開展銀行與保險合作,充分利用農業保險“增信”作用,促進參保農戶容易獲得貸款。目前,黑龍江省農業保險分為種植業(水稻、玉米、小麥、大豆)和養殖業(奶牛、能繁母豬)兩大類、6個險種。建議結合實際,開辦森林、甜菜、馬鈴薯等方面的農業保險,在穩步擴大原有保險基礎上,積極研究開辦新險種,為農業生產“保駕護航”。
6.建立和完善金融機構涉農貸款風險分擔和擔保機構風險補償機制,有效降低和分散銀行、擔保機構涉農業務風險。借鑒國內部分省市的做法和經驗,研究制定銀行類金融機構新增涉農貸款風險補償辦法,對其年度新增涉農貸款,按照一定比例(5‰)給予風險補償。研究制定擔保機構涉農貸款擔保代償風險財政補助辦法,對擔保機構為涉農貸款擔保新發生的代償,按照日均擔保責任額的一定比例(10‰)給予風險補償。
7.積極支持農村物權改革,促進農村產權市場發展,擴大農村有效擔保物范圍。財政部門應積極配合和支持有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和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關部門推進農村物權改革,加快農村土地流轉,深化林權及流轉制度改革,推進農村宅基地和房屋流轉管理制度改革,激活農村靜態資產,擴大農村有效擔保物范圍,使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權、林權、土地經營權、土地收益權等均能夠作為銀行貸款擔保和抵押物。促進農村產權市場發展,加快農村各類可流轉資產權益的確權、頒證進度,完善市場化流轉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轉平臺和機構,建立有農村特點的物權、產權價格形成機制,促進農村資產和權益合法、有序地轉化為可交易金融資產。
(三)探索建立財政資金市場化、金融化運作模式,充分利用金融機構專業優勢、市場優勢,形成政府資源與市場資源有機結合,支持農業重要領域的發展。
一、引言
城鎮化建設是我國由農業社會轉向工業社會的巨大推動力,是解決我國農業、農村、農民問題的根本出路,更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內在要求。而新型城鎮化是指堅持以人為本,以新型工業化為動力,以統籌兼顧為原則,推動城市現代化、城市集群化、城市生態化、農村城鎮化,全面提升城鎮化質量和水平,走科學發展、集約高效、功能完善、環境友好、社會和諧、個性鮮明、城鄉一體、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的城鎮化建設路子。
二、新型城鎮化進程中土地流轉現狀綜述
(一)新型城鎮化與土地流轉的關系
所謂新型城鎮化進程中的土地流轉,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
(1)合理的農地流轉促進農村剩余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
(2)合理的農地流轉是實現農業產業化經營的重要條件。
(3)合理的農地流轉必然加快城鎮化建設的步伐。
(二)新型城鎮化進程中土地流轉弊端
(1)農村土地流轉相關法律法規制度不健全
首先,流轉權限規定不明。
其次,土地流轉方式的相關規定亦不明確具體。
第三,權利的設立與流轉公示方式不明。
(2)農村土地流轉市場風險保障機制不完善
目前,我國缺乏完善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風險保障機制。另一方面,我國現行法規不利于解決土地流轉過程中產生的糾紛。
(3) 農村土地流轉行為不規范
第一,在農民之間土地流轉不規范;第二,有的農戶與專業化農業公司簽訂的合同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撐;第三,在所簽訂的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合同文本中,存在著與國家現行法律抵觸的內容,合同文本缺乏規范性,未經司法部門的司法鑒定。第四,農村土地流轉機制缺乏規范,存在較大的隨意性。
(4)農村土地產權界定不明晰
長期以來,我國農村土地產權關系不明晰、產權虛置、管理工作混亂、農民的合法土地權利缺乏法律保障,導致了很多進城務工的農民不愿放棄農村土地,土地資源很難進入市場進行流通或流轉。土地資源長久閑置,造成巨大浪費,也影響了城鎮化進程。
三、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律保障
(一)改革農村土地產權制度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市場化發展有賴于土地產權制度的明晰,賦與土地使用者真正意義上的流轉權利,建立起權責明晰、流轉順暢的現代農村土地產權制度。
(二)充分發揮政府職能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雙方應當地位平等,建立在自愿的基礎之上,政府的介入失去了實質的意義。
(三)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
針對我國現行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律制度中存在的問題,應出臺相關法規,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程序。
(四) 修訂和完善 《土地管理法》
根據現行法律,當農戶承包的土地被國家依法征用時容易引起爭議。因此,適時修訂相關法律法規中存有互相矛盾的條款,并明確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權益分成,對于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具有重要意義。
四、健全土地流轉制度改革的對策及建議
(一)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滯后,影響著農村社會的穩定,制約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要加速推進農村土地資本化流轉就有必要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大力提高農村醫療和養老的保障力度。
(二)完善農村土地流轉法制環境
政府門要盡快出臺有關農村土地流轉的相關法律、法規,特別是關于土地流轉合同書的規范格式,制定出關于土地流轉申報、審批、登記的一系列配套程序,以及對于合同糾紛的調解辦法,為依法有序推進土地流轉,創造有序、明確、統一的法律政策依據。
(三)完善農村土地流轉收益分配機制
(1)完善農民利益表達的溝通機制。
具體措施包括:加強法律宣傳,讓農民了解知曉關于農村土地的法律法規,提高農民的法制意識;關于農村土地承包權流轉的重大事項,要由農民統一投票決定,并進行村務公開,細化程序、細則,進行民主監督。
(2)完善農民利益的法律保障機制。
利益保障機制的核心就是依法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具體說來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依法保護、受損補償和受害保護。
(四)完善農村土地流轉服務機構體系
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積極培育成立土地流轉服務中心,成立土地流轉中介服務機構,對流轉信息進行統一收集與,對農戶和業主進行咨詢與指導。
五、結論與展望
土地資源是農民基本的生活資料,亦是農民最重要的社會保障,同時也是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礎。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農村土地流轉涉及的法律問題已成為關系到農民切身利益,社會和諧發展的重大問題,對此,應盡快完善相關法律的構建,同時加強政府職能,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以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最終實現社會的和諧穩定。
(參與課題1:黑龍江省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規劃年度項目;項目名稱:新型城鎮化過程中土地征收法律問題研究;項目編號:13B022;參與課題2:2013年哈爾濱商業大學研究生創新科研項目;項目名稱:新型城鎮化過程中失地農民權益保障問題研究;項目編號:YJSCX2013-269HSD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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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行報告指出的中國環境惡化的三項直接動因——經濟快速增長、城市化和工業化都與農村發展緊密相連。從總人口的角度,我國目前農村人口占主體,農村環境的好壞對我國人民生活質量的改善有相比城市更重要的貢獻;從農村占我們國家國土的份額看,我們國家環境的好壞,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農村環境而不是城市環境決定的;從環境改善的潛力看,與城市相比,農村毫無疑問具有更大的可塑性。
1農村環境污染的分類和根源
就農村而言,其環境污染問題在當前復雜的背景下,根據造成農村環境污染的污染物來源不同,至少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外源污染,二是內源污染。
所謂外源污染,指來自農村以外的污染。例如,城市中的垃圾運往離城市比較近的郊區,即農村進行填埋;為了城市環境的改善,對城市中污染比較重的工業企業外遷至農村等;還包括環境污染物的自然遷移至農村,例如城市工業企業產生的大氣污染物(粉塵、SO2、CO2、NOx等)隨大氣遷移至農村地區,直接污染農村地區大氣或是隨降水進入農村土壤、水體等。
所謂內源污染,主要分以下4種情況:一是農業生產資料的不合理使用。例如化肥的不合理應用,農藥的不合理應用;二是農村生活污染。農村生活過程中產生廢水、廢氣和廢渣,小城鎮和農村聚居點的生活污染物,因為基礎設施和管制的缺失,一般直接排入周邊環境中,造成嚴重的“臟亂差”現象:每年產生的約為1.2億噸的農村生活垃圾幾乎全部露天堆放;每年產生的超過2500萬噸的農村生活污水幾乎全部直排,使農村聚居點周圍的環境質量嚴重惡化;三是農村生產污染。這類污染是由于飼養用于生產或是經濟用途的動物對農村的污染,這類污染在南方有散養牛、豬、雞、鴨,傳統的地區尤為嚴重。另外,還包括農業秸稈的污染,無論是在東北還是在中西部,都有農業秸稈污染問題存在,東北主要以玉米秸稈為主,而中西部農村主要是小麥和水稻秸稈;四是本地鄉鎮企業對農村環境產生的工業污染。受鄉村自然經濟的深刻影響,農村工業化實際上是一種以低技術含量的粗放經營為特征、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反積聚效應的工業化,村村點火、戶戶冒煙,不僅造成污染治理困難,還導致污染危害直接。目前,我國鄉鎮企業廢水COD和固體廢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占工業污染物排放總量的50%以上;而且鄉鎮企業布局不合理,污染物處理率也顯著低于工業污染物平均處理率。
2農村環境惡化的微觀經濟分析
2.1農村居民收入、財富效應與環境變化的關系分析
2.1.1由收入效應引起的環境問題。一般意義上的經濟發展,至少在短期內,意味收入的增加;而收入增加的直接后果是社會增加對包括“環境”在內的正常物品的需求。由收入效應引發的環境問題,我們將農民面臨的購買選擇分為環境物品和非環境物品,經濟發展使預算線右移,農民不僅提高非環境物品的消費,同時也增加環境物品的消費。在這個意義上,無論是“先發展后治理”,還是“邊發展邊治理”,在“發展”過后,幾乎都會有反省“治理”不足的反應。
2.1.2由財富效應引起的環境問題。經濟發展帶動了產權制度、產權關系的調整,就一般而言,產權制度的演進朝逐漸明晰的方向發展。假設在產權制度調整之前,環境物品的產權歸屬是模糊的,“模糊”比較方便的理解是個人擁有的環境物品的價值被制度性低估了,政府強制性要求提高環境質量,政府只需要給予農民幾乎為零的物質補償。當農民擁有環境物品完整的產權,環境產權的明晰在經濟上意味著賦予了農民更多的財富,而農民財富的增長會轉變為對環境物品需求的增加。經濟發展與產權制度改革相結合從根本上對環境保護起促進作用。
2.2保護農村環境的價值分析
2.2.1文化的價值。農村維系著的傳統的生活方式,是城市傳統文化的基因庫。因此,歐洲國家激進、固執地保護城市邊緣的農村,使之在強大的工業文明下得以繼續生存。
2.2.2生態的價值。農村不應在城市化過程中遭受破壞,相反應該從城市化過程中獲得更豐富的生存和發展機會。發達國家的經驗也表明,好的城市化不是取代農村,而是使農村發展更好。以農村的農地為例,農地一般意義上的固有功能,如防洪、涵養水源和防止土壤侵蝕,傳統的這些功能主要服務農業和農村;但是,伴隨著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城市也開始受益于這些功能。此外,如凈化和景觀功能,隨著城市化進程,近年來得到很大的發展。
2.2.3保障城市生存和發展的價值。城市化絕非意味著消滅農村,而是要憑借其強大的經濟實力,使農村處處賞心悅目,適宜于居住、郊游、體驗、野營、觀光等。城市的發展,使農村傳統農產品生產基地的角色重要性下降了。總體上,農村需要實現從傳統產品經濟向新型服務經濟的轉型。我們認為,農村對我們國家環境保護的成敗起決定性影響。此外,農村環境問題長期被忽視,國家主要集中在城市的巨大環境投入,也很難維持“長治久安”的治理效果。由于我國農村污染治理體系尚未建立,環境污染不僅將迅速從“小污”變“大污”,而且已經“小污”成“大害”,給作為弱勢產業的農業和弱勢群體的農民帶來了顯著的負面影響。
3當前農村環境問題的對策建議
3.1加強環境保護教育,搞好農村生態環境建設規劃
科學規劃是合理建設與健康發展的前提。在所在區域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及環境建設總體規劃的框架下,村鎮生態環境建設規劃主要應遵循以生態學及規劃理論為指導,與村鎮建設總體規劃同步制定,生態環境建設規劃應能不斷提高村鎮的生產生態位和生活生態位。村鎮生態環境建設應立足于促進生產,方便生活,使生產區和生活區布局協調,生產功能和生活功能逐步提高。
3.2積極建設生態型產業體系,推進農村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良性互動
地方政府的領導者可能從政績的角度,在短期內,嚴格執行國家在農村地區的環境標準,甚至會超前發展。但只要農村基本的利益格局沒有改變,經濟發展一定是更大的政績,地方政府的領導者會很快地轉向“經濟優先”。從長遠看,建設“生態型”產業體系可能是解決農村生產垃圾減少的唯一出路。國家應從戰略的高度,規劃、組織農村地區的產業生態建設。在城市工業有計劃地向農村地區擴散的同時,我們認為,應根據“產業生態”的原則,將經過組織的“產業共生體”成建制地向農村擴散。
3.3扭轉二元結構下的農村邊緣化
回顧劉易斯的“二元經濟”模型,可以發現,劉易斯預期的通過城市部門的經濟擴張改善農村部門的人地關系,并長期隨著農村“單位勞動產出比”的上升,最終實現城鄉經濟一體化會面臨挑戰:一方面,農村人均收入下降引起農村地區環境需求下降;另一方面,由于公共物品的積累以加總的支付意愿(willingnesstopay)為基礎,“富有”農民的退出會導致農村總的環境支付意愿呈“指數”下降,從而從供給的角度看,城市化引起“農村邊緣化”,加劇農村的環境惡化。
3.4農村環境保護與垃圾處置的財政制度創新
根據城市的經驗,逐年攀升的垃圾產出給財政帶來了巨大的負擔。垃圾處置,尤其是“垃圾填埋”,不僅僅是資金問題。由于需要占用土地,城市垃圾的基本出路因此大體可以描述為“城市向農村的遷移”。在垃圾堆場占地問題上,城市與近郊農村的矛盾越來越大。改革現有環境治理資金籌措模式的時機和條件已基本具備。我們的基本立場是:在建設“零售附加”稅收系統的同時,發展“環保政府債券”;系統梳理目前的稅收體系,對不符合產業發展、污染嚴重的行業和部門率先啟動“零售附加”;在政府財力允許的前提下,在引入“零售附加”的同時,取消、降低現存的一部分稅收項目。在加入WTO以后,城市通過農產品補貼對農村回哺的政策空間已經非常有限。從未來農村主導功能轉換的角度出發,將這部分補貼轉向農村環境建設,建設以“農村景觀與生態服務”為核心的新的農村支持系統,是中國未來農村環境政策的一個發展方向。
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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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明確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目標模式,即到 2020 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小康社會的建成意味著“三農問題”的有效解決,那么城鎮化的發展水平則是小康社會建設的一項重要指標。當前國家政策倡導實現“三化” 協調發展,而“三化”發展重在農村,如果不合理解決農民的土地權益問題,相關的政策措施在推行過程中就會步履維艱。
一、問題的提出:我國農民土地權益保護問題的現狀分析
(一)城鄉二元格局,農民土地保障權益受損
長期以來,我國的社會形態表現為明顯的城鄉二元社會格局,突出表現在城鄉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方面的差距,這種差距不僅僅是政府公共財政資源分配的差別,更重要的是整體社會資源配置的不公平。雖然,我國政府正在致力于構建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試圖通過制度建設來縮小城鄉社會保障差距,但是由于多種原因,農民保障缺失的現象依然存在。社會保障權益本應是每位公民應享有的基本權利,但農民只有在放棄土地的前提下才能享有,并且這種社保也是不完善的,這對農民來說無疑是不公平的。農民享有的只是低水平淺層次的保障,且內容單一,多為勉強維持基本生活的養老金,對于未來的生活保障來說只是杯水車薪,農民這一弱勢群體的生存發展地位顯得岌岌可危。
(二)公共利益模糊,農民土地發展權益受損
在對農民土地發展權益剝奪的現象進行歸納分析后發現,公共利益定位模糊是影響農民土地發展權益實現的直接原因。現實中,政府往往以宣揚公共利益高于個體利益的價值觀來推動征地拆遷進程。土地問題是“三農”問題的核心,其本質就是利益問題,是利益的重新調整和平衡問題。對于現代農民特別是年輕一代的農民來說,土地已經超越了原有的單一生產資料的屬性,是一種被賦予經濟價值、政治價值、社會價值的特殊資源。所以,在政府強力推進城鎮化,促進農地流轉之時,也應該及時采取多種措施解決民生問題,開拓失地農民新的就業渠道和機會,使得農民土地權益的保障功能得以延續。但是從目前全國推行城鎮化,開展有序的土地流轉的實踐來看,在這方面的工作事與愿違。
(三)農地產權缺陷,農村土地整體績效受損
農地產權制度缺陷,一方面表現為產權主體虛置而導致的農地流轉績效偏低,土地資源配置低效率;另一方面表現為產權制度功能缺陷而導致的農地資源整合不到位,土地資源整體價值流失。目前,我國實行的是農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的農地產權制度,實踐證明這種產權制度設計產生了極大的制度績效。但是,面對世界農業現代化的挑戰,我國大部分地區缺乏土地資源的科學整合。加之在各地大搞開發區的過程中,城鎮建設用地增加的速度明顯高于農村居民點用地減少的速度,大量農田被變相侵占。由于農民沒有獲得土地所有權,在政府、開發商、村兩委強力推動的城鎮化作用下,勢必會對村集體尤其是農民個人的土地權益造成影響。
二、問題的分析:我國農民土地權益受損的原因探析
(一)農民方面的因素
第一,傳統思想束縛。小農意識的長期延續造成了農民關注自身利益較多,對集體土地權益保護采取漠視態度。同時“畏官、懼官”的傳統思想觀念長期以來困擾著農民,造成農民群體難以有效應對來自政府、開發商等強勢群體的壓力。
第二,廣大農民受教育程度低,維權自覺性缺失。知識能力較弱造成農民在信息獲取和利用方面處于弱勢地位,加上農民的平等自主意識不強以及法律觀念薄弱導致多數人對政府的侵權行為采取默許的態度。
第三,農民家庭經濟實力不足。多數農民對征地補償方案的合理性缺乏客觀認知,面對工農業產品價格剪刀差的現實,農民往往偏好于土地非農化流轉所獲得的一次性補償款,忽視了農地所承擔的社會保障功能。
第四,權利意識淡薄。一方面鄉鎮基層組織濃重的“人治”色彩弱化了依法治國的理念;另一方面,失地農民即使將有關征地糾紛訴諸法律,但相關法律的不盡完善也會造成立案困難且過程繁瑣,使得法律功效在幫助失地農民維權時捉襟見肘。
(二)政府方面的因素
現實中政府是具有“經濟人”特征的組織,趨利性的政府特征促使其熱衷于大搞城鎮化,從而能夠獲得巨大的土地財政資金。政府的單方主導性和威權特性使其在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表現得極為鮮明,政府的雙重角色增加了市場交易成本。具體來說:
第一,“土地財政” 的豐厚利潤驅使一些地方政府違法征地行為不斷。為此,政府會巧立名目違法征用、圈占農村集體土地,將本應屬于農民的絕大多數利益歸為己有,使得地方政府在獲得財政收入的同時也能增加政績。
第二,政府公權力難以受到農民這一弱勢群體的有效監督,從而導致行為失范。
第三,問責制度建構的相對滯后使得地方政府違法征地行為缺乏硬性約束。建立問責制的目的在于防范政府權力的恣意妄為,但由于相應的機構設置和配套政策法規措施還不完善,各級政府之間以及各個部門之間事權關系尚未理順,責任主體模糊,歸屬不明晰,這就帶來了問責程序操作上的困難。
(三)法律方面的因素
目前,我國涉農法律制度雖然明確規定了農村土地的所有權主體是村集體,但是相關的法律法規沒有明確鄉(鎮)、村、農民三者之間的產權邏輯關系。根據對失地農民的走訪調查結果來看,多數人將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混為一談,多數人認為自己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就是所有權。其次,現行的法律法規對農民土地權益保障的條款規定存在矛盾。如《憲法》規定國家只能為了公共利益才能征用土地,而《土地管理法》第4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除外。這就使得“公共利益”的界定超出了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包含的范圍,給農地的非農化利用制造了借口。
三、問題的解決:我國農民土地權益有效保障的實現路徑
(一)明確公共利益,構筑完善的法律體系
第一,應對“公共利益”作出明確的法律厘定,避免地方政府利用制度漏洞靈活變通法律法規,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從征地中大肆獲利。因此建議將公共利益限定在具體行為方面,列舉出具體類型,并進行相關的司法解釋。
第二,必須對農民在征地事前、事中和事后享有的知情權和參與權進行立法,保障農民在法律上應有的權利。同時還應對補償程序加以完善,可采取先補后征的做法,在失地農民的征收補償款落實到位之后才能占用土地,防止拖欠失地農民的征地款額的現象。
第三,建議制定完善系統的《土地流轉法》,保障日后更為發達的市場經濟下土地流轉機制的有效運作,嚴格土地市場流轉程序,消除不合理的土地流轉限制,使得農民能夠依法自由進行拍賣和轉讓土地使用權,盤活農民手中的土地資源,發揮土地應有的市場價值。
(二)優化產業布局,統籌規劃農村土地流轉
中圖分類號:F830.3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10)01018201
1 農村金融對新農村經濟建設的作用
1.1 農村金融促進鄉鎮和私營企業的發展
通過農村金融信貸的支持,中小型鄉鎮企業和私營企業,利用獲取到的資金發展起了自己的業務。隨著規模和業務擴大,以及為了滿足適應市場化和國家化的需要,都離不開農村金融的支持。同時,農村經濟的發展也帶動了小城鎮建設,從而帶動了企業產業的發展,這些都歸功于農村金融的支持。
1.2 農村金融帶動了農村信息化和產業化的發展
在“三農”的開展過程中, 引進農業所需要技術、購置優良品種和進行農用設施的改造以及聘用技術人員等等,都需要大量的資金支持。隨著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進一步完善,將給激發農村經濟發展的積極性,進而促進農村經濟產業化的步伐。
1.3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的農民需要農村金融來服務于自己的生活和生產
農民發展農業、養殖業以及擴大生產都需要在前期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這些資金的來源就依靠農村金融來解決。隨著我國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農民對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在僅僅滿足于以往的貸款和還款業務,更加傾向于更豐富和方便的服務,比如:結算業務,投資業務等等。農民的生產生活、收入的提高以及農村經濟的發展的質量在一定程度上都與農村金融有直接的關系。
2 農村金融發展和改革的建議
2.1 大力發展新農村經濟,實現農村金融需求與金融供給的均衡發展
金融和經濟發展是離不開,是一個整體,經濟決定金融,沒有一個個的經濟體,金融就很難發揮其作用,因此,農村金融服務滯后的現象,只有不斷地通過在供給中創造出更多的需求、在需求中提供更多的供給,才能真正的解決這一問題。
2.2 建立和健全農村金融體系,更好地為農村經濟發展服務
根據農戶和企業發展多層次性和多樣化的要求,構建功能完善、分工合理、產權明晰、多種所有制并存的、競爭性的多層次農村金融市場體系。允許農發行逐步開展信貸以外的咨詢、項目融資、企業并購等金融業務,以增強其盈利水平,催進其可持續發展;開發適合新農村建設所需金融品種和服務,使農村金融資源總量平衡;建立和完善貸款的風險管控機制,遵循信貸資產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則,通過政策性、商業性和合作性農村金融機構協同運作,能夠有效滿足農村經濟發展的資金需要,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健康、快速發展。
2.3 優化農村金融信用環境,為農村金融健康運行提供良好的環境
政府部門應該加強農村金融環境建設,切實為金融機構提供更好的服務;強化農村信用制度建設,建立守信激勵機制和失信懲罰機制,為農村信貸風險控制提供依據,營造良好的農村信用環境;建立更加靈活的擔保機制,為貸款發展農村經濟掃除障礙。
2.4 引導和規范農村民間金融的發展
長期以來,由于農村金融不能很好的滿足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村民間金融對農村經濟發展的支持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所以在農村金融市場多元化、競爭性的發展過程中,不能忽視其作用,同時要重視民間金融的規范和引導,加強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放寬市場準入提交,杜絕非法操作,使其得到健康有序的發展。
3 結語
總之,只有不斷的深化農村金融體制改革,規范和發展適合新農村特點的金融體系,才能更好的為新農村經濟的發展服務,滿足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
參考文獻
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蘭農”工作歷來是黨和國家工作的重點。黨的十六大提出“統籌城鄉經濟發展”方略后,為了進一步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這一宏偉目標,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又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大決策;“十二五”規劃把“社會主文新農村建設”、“城鄉一體化”、“加快城鎮化建設”納入下一個五年發展的戰略重點。做好”三農”工作,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離不開農村金融的有效服務和功能支持。而中國農村金融面臨著發展與轉型的雙重難題。一方面是世界上發展中國家普遍存在的“正規化”金融與小農經濟不對路問題:另一方面,是對原有經濟體制下業已形成的農村固有金融體系進行改造的轉型問題,核也是改善農村金融供給的問題。兩大問題同時存在,導致當前農村金融需求得不到有效滿足,金融供給嚴重不足。為解決農村金融供需嚴重不平衡問題,中央政府開始著手推行農村金融領域的改革,如增加了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新型農村金融化構。在中央下發的《關于落實發展新理念加快農業現代化實現全面小康目標的若干意見》中,進一步明確了農村改革的方向即更加適度化、規范化和制度化。在農村金融工作方面,從2014年的的“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到2015年的“做好承包止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貸款試點工作”農村產權抵押改革力度進一步加大,首次提出“大力發展再擔保機構”,這與政府支持的融資擔保公司以及“完善銀擔合作機制”一起,為農村金融中擔保貸款的實施提供了物質基礎。
2 研究的目的和意義
導致農村金融供給不足特別是新型農村金融供給發展滯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低,影響了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的供給;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惡化,挫傷了正規金誕機構的服務積極性等。但是,根據新制度經濟學理論,金融制度是金融服務的主要決定因素,制度的有效性決定了農村金融供給水平,進而影響經濟發展水平,因此,制度原因是最根本的原因。論文研究目的在于以山東省萊憲市為視角,探尋哪些制度和公共管理政策導致了農村金融供給不足,并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了政策建議,指出進行制度變革是加快農村金融發展,支持農業現代化的必由之路。
二、文獻綜述
1 關于農村金融需求特征分化的分析
當前“三農”的定義在不斷拓展,農村金融需求高度分化。沈明高、徐忠、沈燕認為,在大多數沿海地區,“三農”核必問題是農村問題。由于大多數地區已經經歷了農業工業化階段,非農勞動力的比重較高,小城鎮較為發達。這些地區金融服務的重點在于消費金融、理財服務與城市化;并在適當的土地流轉機制下,以土地貨幣化鼓勵農民自愿放棄止地而將身份轉變為新市民。在這些地區,農村金融供給逐漸脫胎轉變為城市金融服務。"農業"問題主要是農業規模化和現代化程度不夠,在國際市場那些低價農產品的競爭下農業弱勢尤為明顯,食品安全問題也較為突出,解決的有效辦法是大力發展現代農業,金融服務的重點是促進土地流轉和生產資料集中,鼓勵農民離開土地,轉變身份,即工業化,從而増加農民收入。“農民”問題在很大程度上應該通過財政轉移支付和政策性金融的方式來完成。
2 現有農村金融服務機構支農力量不足的研究
王安國(2012)認為,農村信用社支農力量不足,突出表現在蘭個方面:一方面是信貸資金和人員配備不足。另一方面是服務需要覆蓋的范圍過大。再一方面是金融創新能力偏弱。農村金融市場的壟斷,使得農村信用社缺乏產品創新的外部激勵,個性化產品設計不足,不能根據現代農業限制了其對現代農業市場化發展的有效對接。同時,信貸風險分擔機制匿乏。首先,農業保險發展緩慢。其次,涉農擔保機構建設滯后。再次,補償激勵機制不健全。
3 關于農村金融體系發展與改革的研究
謝平(2001)認為,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不符合合作制原則的歷史充分表明,合作制原則在我國不適用,農村金融體系改革的方向應為組建股份制的商業銀行。何廣文(1999)認為優化農村金融體系的路徑在于金融機構的多樣化,其根本在于開發農村金誕市場,打破壟斷格局,真正形成競爭性的農村金融體系。汪小亞(2009)認為,要建立服務面廣泛的農村金融供給體系,扶持一批適應農村需要而且可持續發展的農村金融機構,送既包括提供信貸和其他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也包括為農村金融機構服務創造基礎條件的金融中介機構如擔保、評級、信用、保險類機構。
4 農村金融供給不足的制度因素研究
周科(2011)認為,一是國家壟斷金融的制度安排導致農村金融資源大量流向城市和工業。在資金短缺形勢下,正式金融部口動員的農村儲蓄大部分流出了農村,而非正規金誠遭到打壓不能發揮作用。二是嚴格的農村正規金融市場準入制度和金融機構退出制度的缺失,導致農村正規金飄市場被壟斷。三是產權制度缺陷導致農村合作金融姐織忽視委巧人的利益。我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仍然存在產權虛置、產權錯位問題。四是農村金融信貸供給制度的缺陷導致農村金融需求得不到滿足。王安國(2012)認為,傳統金融機構支農力量不足主要是傳統信貸模式無法調和"金融機構與農戶信息不對稱"問題。商業金融機構仍未形成適合農村宗族社會特征的運作模式和經營能力。表現為傳統的風險控制手段無法給農戶和農村小微企業主的信用和履約能力予以正確的評價,傳統金誕機構不愿涉足信貸規模小、維護成本高的小額貸款等,而片面采用擔保、抵押、政策性補貼、灰色催收的形式不能有效適應農村經濟運轉方式。
三、硏究框架與方法
1 基本框架
本文共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為引言。主要介紹本文的研究背景、目的與意義,文獻綜述,論文基本框架、研究方法與難點。
第二部分為理論基礎。結合論文研究內容,主要介紹了新制度經濟學關于制度變遷決定經濟增長的理論和新公共管理學關于政府職能定位的相關內容。
第蘭部分對當前萊憲市農村金融供給不足的現狀和影響進行深入剖析,認為當前金融供給不足主要表現在金融供給體系單一、涉農貸款增量和占比低、金融機構覆蓋率低和金融機構經營行為偏向城鎮化,這些導致了農村地區金融需求長期得不到滿足、融資成本居高不下并嚴重阻礙了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
第四部分對萊憲市農村金融供給不足的原因進行了剖析,包括農村經濟發展水平、農村文化及信用環境較差,并根據論文的闡述重點,全面深入分析了農村金融供給不足的制度和政策原因。
第五部分為改善萊憲市農村金融供給不足的對策建議及結論。
2 研究方法
近年來,隨著我國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我國的農業經濟卻呈現出越來越弱的發展跡象,“三農”問題日益凸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作為農村一項根本經濟制度,在我國實施了近50年后,是否還能繼續支撐中國農村經濟向前發展,又成為了學術界關注的熱點。圍繞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實現,學術界討論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問題,二是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及其權能問題,三是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改革與發展問題。
1關于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問題
鑒于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模糊性和抽象性,明晰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也是學者們的共識。但是究竟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如何界定,學者們的觀點莫衷一是,代表性的觀點有以下幾種: 一是集體經濟組織說,即集體土地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二是“農民集體”說,即一定社區范圍內的全體農民是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三是村民委員會說。持該觀點的學者認為,集體所有權是一種法人所有權,因而集體所有權主體只能是具備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四是村民小組說。持該觀點的學者認為,將村民小組確立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既尊重了歷史,也具有現實可行性,并且能夠最大限度地代表農民的利益。
2關于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問題
關于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問題,近年來學者們發表了各種不同的觀點,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種觀點認為,集體土地所有權是一定社區范圍內的農民共同共有的所有權。第二種觀點認為,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是一種有特殊民事主體~農民集體享有的單獨所有權,即指一定范圍內的農民集體對自己擁有的集體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全面支配的權利。第三種觀點認為,集體所有權是“個人化與法人化的契合”,集體財產享有股權或社員權。
3關于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能問題
集體土地所有權是一種特殊的財產所有權,但仍具有財產所有權的基本特征。關于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能問題,學術界普遍認為盡管法律規定為“集體土地所有權”,但由于土地資源的稀缺性及對社會經濟生活的重要性,致使現行土地立法從國家管理角度行政性的制約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法律法規居多,而從民事權利角度經濟性的保護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法律法規相對不足,集體土地所有權受到國家土地管理權的嚴重干涉,甚至有些方面國家土地管理取代了集體土地所有權。從而使得集體土地所有權各項權能受到損害,具有不完全性,是權能“有名無實”。
4關于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改革與發展問題
隨著我國市場化改革以及工業化進程的不斷推進, “集體所有、農戶承包”的農村土地制度在農村經濟社會中的適應性及優越性逐漸淡去,而其在產權主體、權能等方面的弊端越發顯現。他作為一種基礎性的制度,能否繼續職稱、推動中國農村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受到學者們的質疑。主要有三種主流觀點:(1)國有化取代集體土地所有權; (2)私有化取代集體土地所有權;(3)堅持并完善集體土地所有權。
5簡單評析
從以上綜述可以看出,近年來,圍繞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實現問題,學術界關注的焦點主要集中在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性質、權能及其改革與發展等幾個問題上。并且,對于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存在模糊性和抽象性,集體土地所有權權能的不完全性及其產生的原因都已形成共識。然而,對于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究竟如何界定以及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改革與發展問題,學術界的認識依然存在分歧。
就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界定問題而言,學者們的認識之所以會存在分歧,主要是因為我國幅員遼闊,各地土地利用狀況不同,情況復雜,而有些學者往往只根據某一地區的實際情況演繹出整個中國的土地所有權歸屬對象,導致不同的學者根據不同的實際得出不同的結論。
就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改革與發展問題,筆者認為主要原因是學者們所側重的矛盾不同。集體土地所有權私有化觀點側重的是效率問題。持這種觀點的學者主要從集體土地的利用效率及其交易效率兩個方面分析,認為土地的私人產權制度安排是實現農業市場化經營、提離農業經濟效率的客觀需要,然而,私有化的觀點卻忽略了我國農地對農民的強大的社會保障功能。集體土地國有化的觀點堅守的是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家意識。然而,國有化的觀點卻忽略了這種做法的現實可行性。堅持并完善集體土地所有制的觀點關注的是社會問題。這種觀點認為,堅持集體土地所有制是符合我國農村社會現實的,同時也是最經濟可行的做法。然而,就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如何完善,學術界的研究或者僅限于對一些典型地區的典型做法的經驗總結,或者僅從“本本出發”而非從“問題出發”尋求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改革方案,這些做法是否具有普遍適用性還有待實踐的檢驗。這不能不說是目前研究所存在的不足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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