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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管理職責大全11篇

      時間:2023-05-16 16: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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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管理職責

      篇(1)

      由于我國的國土面積比較龐大,國家在土地管理以及保護上也出臺了許多的法律以及法規的支持,在開展土地管理的過程中必須要考慮到技術以及政策等各個方面,管理內容比較復雜,管理任務也比較繁重。建立有效的土地管理共同責任機制可以使各層管理人員能夠及時掌握土地資源利用的各種信息,進而實現土地資源的統一化管理,對開展土地管理工作有重要意義。

      一、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責任機制的主要方法

      (一)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共同責任機制

      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共同責任機制對解決我國土地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各種問題以及困難有很大幫助,這種管理機制主要是把我國各個地區的人民政府作為該地區土地管理以及土地保護的主體,他們要對該地區土地的利用情況有一個比較全面的了解,比如說建設用地、農業用地、工業用地、未開發土地、林地以及土地總面等有一個綜合性的掌握,并承擔著最重要的土地管理以及保護責任。在實施土地管理共同責任機制的過程中,土地保護最高責任人是政府的一些主要領導,而直接責任人則是負責土地管理以及保護的分管領導。國家各級政府以及國土資源管理局等政府部門要進行積極的協作,切實履行好自己的職責,在開展土地資源管理的過程中必須要嚴格遵守國家的各項土地保護法律法規,真正把國家政策落實到實際管理中來。

      (二)各個政府職能部門要切實履行自己的監督職能

      我國的國土資源管理局以及政府管理部門一定要發揮好自己的管理職責,按照國家的各項法規政策來履行自己的職能,真正做到對土地利用的合法性以及真實性負責。另外,國家發展改革部門在審查各種擬建項目時也要嚴格遵守國家的市場準入標準、產業政策以及發展建設規劃等的具體條款,并嚴格按照土地開發的審批制度、核準制度以及備案制度來執行。對于城鄉土地管理以及規劃部門來說則必須要強化城鄉土地規劃的編制以及實施工作,不斷強化城鄉土地管理以及規劃部門的監督職能。國家的農業管理部門在對土地資源實施管理的過程中,必須要重視對我國農田以及其他類型的耕地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做好耕地質量建設以及管理工作,并結合國家土地資源管理部門以及其他部門及時對基本農田的補劃進行必要的驗收。我國的勞動保障局必須要充分了解被征用土地農民的基本狀況,并根據審核意見書來落實國家所提供的社會保障政策,切實保護好農民的基本利益。而國家監察部門在土地資源管理中主要扮演著監督以及監察的角色,它的基本職能是與國家土地資源保護局進行積極地配合與協作,檢查與監督其他職能部門在貫徹以及落實國家土地管理以及保護政策法規的情況,對于其中的各種違法亂紀現象進行及時的處理。除此之外,國家還設置有專門的部門以及公安部門,公安部門的主要職責是配合我國的國土資源管理以及保護部門依法對我國的土地資源進行檢查與監督,有效保障我國的土地資源不受到任意破壞;部門是政府部門領導及管理人員與基層民眾進行溝通的主要渠道,通過群眾上訪的各種案件及時了解基層土地管理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并制定出有效的解決方案,在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共同責任機制的過程中,國家各級職能部門必須要充分發揮出其管理以及監督職能,并進行積極地進行協作與配合,為國家土地資源的管理以及保護做出自己的貢獻。

      二、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責任機制的主要作用

      (一)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責任機制有助于國家各種土地政策的有效落實

      不管在什么時代什么背景之下,土地都是社會發展的根本,土地作為一種具有公共性質的資源,對人們的生存有重要意義,因此,對土地資源的有效保護和管理對國家以及社會各個階層的發展都有重要影響,同時也是保障各種社會生產以及生活活動能夠正常運行的基礎條件。近年來,我國在發展各項事業時都更加注重落實可持續發展政策以及科學發展觀,土地資源作為自然資源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可持續發展政策以及科學發展觀的落實情況有重要影響。因此,國家各級政府部門必須要做好其對土地資源的宏觀調控工作,嚴把土地開發與利用關,使管理水平以及管理意識不斷增強。但是,在我國各級政府管理部門中,各種管理問題依然時有出現,甚至還在不斷蔓延。而在對土地資源實施管理與保護的過程中建立有效的土地管理共同責任機制對提高土地資源管理人員的責任意識、資環節約觀念以及土地保護觀念有重要意義,通過建立有效的土地資源共同管理責任機制,使各個職能部門管理人員能夠及時掌握與了解各種土地信息,進而促使其把國家的各項土地保護政策真正落實到位。

      (二)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責任機制可以規范各部門的工作行為

      雖然,我國歷來都比較重視土地的開發、管理以及保護工作,但在原有的管理模式之下仍舊存在較多的問題,致使管理比較混亂,各個管理部門的職責劃分不夠明確,在執行國家各項土地保護政策時難度較大,也缺乏必要的積極性與主動性。而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責任機制是指通過建立健全管理、審批意見監督機制來規范管理過程中的各種不良行為,實現各個部門管理過程中的有效銜接,并明確劃分出各個職能部門的主要職責以及工作內容,對工作程序進行必要的優化,使工作人員在開展工作時有據可依、有章可循。另外,建立有效的土地管理共同責任機制還可以對各種違規使用土地的情況進行依法查處,在實施跟蹤監管的過程中如果發現違法使用土地資源的現象則必須要根據國家相關法律及法規對其進行強制性查處。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責任機制可以使我國各職能部門全面認識到自己在管理中的主要職責,不斷提高其責任意識,使其在責任感以及社會壓力之下來規范自己的工作行為,切實做好各種土地資源的管理以及保護工作,為國家的經濟發展以及社會現代化建設作出自己的貢獻。

      結語:

      土地資源管理是國家各項管理工作職工的一個重點以及難點項目,它不僅需要個職能部門做好自己的管理工作,還要求其積極與其他職能部門進行必要的協作。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責任機制極大地方便了土地管理過程中各個職能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與交流,幫助其及時了解國家的各項土地政策以及基層土地利用情況,給高層管理人員對土地實施宏觀調控打下良好的基礎。

      參考文獻:

      [1]張益項,趙利斌,侯雪. 我國土地管理制度剖析[J]. 經濟師, 2011(04) .

      [2]宋雅建,包振宇,王思鋒. 土地執法共同責任機制思考[J]. 中國土地, 2009(04) .

      篇(2)

          在知識經濟時代,成功的企業往往是那些不斷創造新知識的企業。這些企業充滿活力,他們創造財富的主要手段是知識,知識代替了傳統的資本、自然資源和簡單的勞動力,成為基本經濟資源。這些知識密集型企業的經營者卻經常遇到一些前所未有的問題:“人走財走”的悲慘局面——企業的客戶來源、核心技術一旦由幾個“關鍵員工”把持,就難免發生功高震主的危險。如果這幾個員工跳槽,勢必引起企業的劇烈震蕩,嚴重的甚至會導致企業的倒閉。

          巨額的員工培訓費用,超長的實習期——新員工要勝任工作,由于缺乏適當的背景資料而很難上手。一些大企業的普遍做法是對新員工制定培訓計劃。巨額的培訓費用讓企業和員工不堪重負,而過長的培訓時間又讓企業白白浪費人力資源,甚至坐失發展良機。

          這些現實中經常遇到的情況,其實都可以通過企業知識管理系統進行解決。知識管理致力于維護企業的知識,并通過開放式的結構將企業的知識加以收集積累、整理、共享,構造統一的知識庫,進一步升華至挖掘企業員工的創造力,使企業得到更好的成長。知識管理自出現至今不過十多年時間,在我國也就是這兩三年的事情,大部分企業對于知識管理的理解還比較膚淺。但在這個知識爆炸、腦力激蕩的年代,一個企業在其成長的道路上必須面對技術積累、知識積淀的問題。不管這個企業是否愿意,如果沒有從戰略的高度處理好知識管理的問題,他的發展必然受限,面對競爭甚至會有被淘汰的危險。

          那么,一個良好的企業知識管理系統是怎樣的呢?

          某全球知名咨詢公司在其研究的報告中指出,企業導入知識管理后所獲得的具體效益分別是:可以協助企業做更佳的決策(71%)、可以對顧客的掌握度更高(64%)、可以讓企業對外在環境變化時的應變能力更迅速(68%)、可以讓員工學得更多技能(63%)、可以增加生產力(60%)、可以協助企業降低成本(57%)、可以協助企業增加利潤(52%)。可以說旺盛的市場需求必將推動知識管理產品市場的發展。

      篇(3)

      通過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的開展,我認為要加強城市管理,必須從以下四個方面努力。

      一是加強城市管理的立法工作。對現行的法律規章進行系統梳理,對一些重復規定、多頭規定的,以層次最高、操作性最強的法規進行具體明確;對一些法規缺失,執法沒有依據的,盡快明確規范;對一些自由裁量權過大的,要以細則的形式進行細化分解。

      二是強化城管執法的司法保障。公檢法等部門都應為城市管理的行政執法提供有效保障,形成城管執法、公安護法、法院司法“三位一體”的城管行政執法機制。切不可將城管執法中的暴力抗法事件當作一般民事案件處理。要及時處理暴力抗法問題,對不法分子嚴厲打擊。要提高行政執法機關移交案件的處理效率和質量。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增設我市城管警察隊伍的人員編制,強化 “城管當先鋒,公安為后盾”的執法模式,努力遏制暴力抗法事件的發生。

      三是明確職能職責,落實單位責任。目前全國各地都在大力推行公廁免費工作,我市作為國家衛生城市及旅游城市,此項工作的開展勢在必行。但由于部分公廁過去已經拍賣了經營權,至今合同期未滿,給公廁全部免費開放工作造成一定難度。建議盡快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以加快我們與經營單位對接的步伐,使全市公廁實行統管,爭取早日全部實行免費開放;針對各街道、社區的保潔時間、保潔質量與我單位工作標準不一致造成的一系列問題,建議拿出剛性的規定和硬性的措施,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使各街道辦事處、機關、學校、企業等事涉單位真正負起環境衛生的管理責任,真正做到“誰的衛生誰管理”; 加大協調力度,積極改善鎮街城管中隊的管理面貌。改變現有鄉鎮城管撥款機制,將考核成績與鎮街城市建設管理經費的多少掛鉤,按照考核成績的高低撥付城市建設管理經費;研究制定出臺對鎮街城管中隊隊伍建設管理的相關標準和具體要求和一整套切合實際的考核機制,加強對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城市管理工作的考核,并將鎮街城管中隊隊伍建設、辦公條件、辦案質量等列入考核內容;針對市場管理混亂等的實際問題,進一步明確市場攤點的管理職責,達到各司其職,各盡其責。

      篇(4)

      中圖分類號:F276.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0)11-045-02

      一、虛擬企業的和諧互動

      毫無疑問,虛擬企業的和諧互動是這樣一種理想化的虛擬企業伙伴間的雙向溝通和協調博弈過程,以至于我們無論如何都不能忽視它的存在。一般說來,虛擬企業的和諧互動基于如下理論假設,那就是:虛擬企業伙伴間的行動往往依賴于從混沌到和諧的過程。這就需要我們在對虛擬企業成立的考察、虛擬企業效益的評估和虛擬企業建模時,應該保持一種清醒的“和諧互動”意識。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把握虛擬企業的復雜演進過程,以及未來虛擬企業的發展趨勢。

      毋庸諱言,在網絡環境下形成和經營的虛擬企業行動中,還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溝通”和“整合”不和諧的問題。一般而言,虛擬企業在初始階段時,企業經營和管理者之間往往能夠很好地進行合作,伙伴之間能夠達成柔性配合的良好局面,企業也會得到轉換的發展。然而,隨著虛擬企業的發展、“虛實世界”管理整合難度的加大,虛擬企業伙伴間的互動過程中就會有大量的“不和諧”問題顯現出來。在虛擬企業互動中,企業或團隊有各自不同的動機、規劃和目標。而且更重要的是,虛擬企業大多具有明確的核心技術和能力創新的意識。但很少有企業能夠保持一種明晰的“和諧互動”或“和諧整合”的意識,這不能不令人頗感憂慮,任何企業家或管理者都不能否認一個事實,就是在市場博弈中為了取得“雙贏”的經濟績效,除了要盡可能地促成企業內部的“和諧互動”之外,還必須推動虛擬企業外部(即虛擬企業伙伴間)的“和諧互動”。因為,不管一個虛擬企業其核心競爭力有多強,都無法將自己和自己的企業行動截然分開,更不可能將本企業和其他企業的企業行動完全分開。也就是說,虛擬企業家或管理者可以利用外在的刺激物(即市場博弈的對象)審視自己,努力嘗試各種不同途徑的虛擬企業行動,然后再作出如何選擇虛擬企業伙伴和優選虛擬企業合作博弈目標等策略行動。

      從邏輯上說,虛擬企業的對和諧互動的尋求,還和虛擬企業的互動形式以及互動企業的類型不無關系。在虛擬現實的社會環境下,管理者面臨各種令人困惑的企業互動形式和互動企業。為了更好地認識虛擬企業的和諧互動過程和實現機制,我們不妨將現代企業社會劃分為幾種企業互動的形式和互動企業類型。當然,虛擬企業互動的形式和互動企業的類型的認定,事實上只是相對而言的,在數量上的多少,也具有一定的變動性,這一點顯然是由虛擬企業所處的網絡空間所具有的虛擬性、時空抽離性等特質決定的。在某種意義上,虛擬企業的互動形式可分為內部互動和外部互動,或是在線互動與線下互動,以及水平互動與垂直互動等。而互動者的類型則按不同角度可分為:虛擬企業家、虛擬公司(如新浪、阿里巴巴、百度、搜狐、博客中國等)和虛擬團隊。抑或是初創企業、成熟企業以及知名企業與陌生企業等等,不一而足。

      二、虛擬企業和諧互動的企業家認知

      從管理學理論和認識學派的觀點看,虛擬企業的和諧互動是只有得到企業家認知才能充分實現的。特別是虛擬企業的和諧互動過程作為一個從復雜的認知對象到復雜情境,對它的演化和運作機制的理解又是十分困難且至關重要的。一般說來,企業家對虛擬企業和諧互動的社會認知可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虛擬企業的企業家認知特征。作為虛擬組織經營者的企業家。其獨特性不僅在于身心關系個性的獨特,更在于其對虛擬企業和諧互動行為過程的認知、思維及其處理沖突問題方式的獨特性,這就是虛擬境遇下企業家所具有的獨特的認知特征。企業家的創新精神和認知水平如何,實際上都與其是否具有獨特的認知特征有關。由于虛擬企業與傳統的實體企業所處的管理情境不同,因而也就使得企業家在認知特征、認知建構與認知路徑上存在著許多特質。以虛擬條件下企業家所經常使用的探索性方法為例,如果企業家擁有滿意的處理技術,認知對象的復雜性就不會包括境遇的復雜性。也就是說,企業家對虛擬企業和諧互動的認知的復雜性除了表現在境遇上之外,還涉及到認知對象的方方面面。在人們看來,企業家還存在著由不同的境遇影響下的風險認知。這些風險認知往往是和認知風格、自我效能、成就動機、自信程度等因素密切相關的。在虛擬企業和諧互動的特定境遇下的企業家,總是將其認知方向與積極樂觀的未來發展聯合起來,并有意識地增強不確定性情境下虛擬行動決策的主體認知的適應性。

      2.虛擬企業的企業家認知框架。所謂認知框架,亦稱認知模式。它通常是由一系列相似的概念來代表,如圖式、腳本、原型、知識結構和解釋體系等。企業家的認知框架或認知模式作為一種代表和裴載的知識的“容器”,它不僅關系到企業家思考的深度,而且也關系到企業家的決策水平。在虛擬企業的和諧互動過程中,企業家所扮演的角色是與認知框架酌使用分不開的。尤其是在捕捉虛擬行動的機會認知和創新認知上,更是顯得不可或缺。并且,企業家在虛擬境遇下形成的認知框架對解釋某種內在的企業家認知機制也極為有效。

      3.虛擬企業的企業家認知策略。在虛擬企業的和諧互動過程中,企業家的認知策略或方法顯得十分重要。這些認知策略或技術方法包括企業家對虛擬情境下企業行為的創新思維、學習技巧、適應性和觀察方式以及啟發性的管理智慧等等。其中,還有對虛擬企業伙伴間社會網絡關系的獨特認知和感悟能力。與此同時,虛擬企業運行中的企業家認知策略也存在著一些不適當的認知偏差,如情感性偏差、典型性偏差、可得性偏差和自我歸因偏差等。由此所導致的企業家在虛擬企業互動情境下的選擇性失誤和適應性的下降,常常會給虛擬企業的決策和創業理性帶來不利的影響。要解決企業家在認知上的問題、克服其認知局限和偏差,重要的是應把企業家行為視為認知與情境相互作用的建構之物,因為企業家行為既是客觀存在的,又是主觀感知的,它們只有共同發揮作用才能實現企業家行為對虛擬現實情境的適應性。

      三、虛擬企業和諧互動的理性選擇

      如果說表現在對虛擬企業和諧互動過程中的企業家認知還多少包含一些非理性的主觀感知因素的話,那么,我們接下來要談的則是對虛擬企業和諧互動的理性選擇問題。確切地說,這一理性選擇本質上也是與企業家認知的理性態度或立場相聯系的,否則就無法應對來自虛擬企業運行中諸多復雜情境因索的挑戰。而且,也很難處理好傳統企業的貫

      例情境下的約束因素(包括企業家的認知和企業的權力、信息、協調、內部關系及外部關系等)在虛擬組織競爭與合作過程中的協同管理問題。因為即便是可能導致社會資源損失、網絡關系無序和低效率的慣例因素也仍然具有存在的理性基礎。

      誠然,虛擬企業和諧互動過程就是從個體選擇到交互行為的過程。在這一理性選擇和策略行為中,既存在著以企業家行為主體為基礎的個體理性,同時也存在著以虛擬企業組織為主體的集體理性。虛擬企業組織和企業家行動的理性選擇行動是包含著諸多不確定性因素的。而且,這種理還體現出社會選擇的正義和自由等特質以及個人偏好0。當然,無論是虛擬情境下的企業家行為理性還是虛擬企業組織行為理性都充滿了復雜性,因而應當泰然處之,不可盲目崇拜理性能力,要防止對人類理性的致命的自負。面對不確定性的虛擬企業環境,應采取有限的“理性協調”態度。因為即使是“協調一致”也要管理,這是因為在企業合作過程中協調一致事實上也有的負面效應。企業家在人力資本、創意和整合投入品等方面的能力及其理性選擇,如果運用得過度一定會產生適得其反的效果。在虛擬企業互動行為和溝通管理過程中,這種情形也是常常發生的。

      四、虛擬企業的和諧互動情境下的管理溝通

      1.虛擬企業和諧互動的管理學實質。對于大多數虛擬企業而言,其和諧互動的取得來自良好的管理溝通。反之,虛擬環境下的有效管理溝通是虛擬企業和諧互動理想狀態的重要條件。而面向網絡空間,身心關系的影響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因素。在某種意義上說管理溝通就是一種能夠協調相關組織間關系的“關系技能”或“關系資本”。它作為一種協調和整合企業內外部生產經營活動的技能,反映了企業在內外關系管理和社會治理過程中所形成的信息交流能力。從科爾伯特的組織資源理論的觀點看,在包括信息溝通在內的企業家行為中,關系資源的關鍵作用是顯而易見的。“存在于關系之中”的組織資源是“系統層面”的資源,是最具“不完全的轉移”特性的社會資源或社會關系資本,也是獲得伙伴間合作成功和取得競爭優勢的基礎。實際上,在虛擬企業的和諧互動過程中管理溝通的作用更是不容忽視的。這是因為比較來說,虛擬企業對信息溝通和關系嵌入的依賴性更強。可以毫不夸張地說,凡是管理效能發揮得好的虛擬企業都是注重管理溝通的。而那些在虛擬經營中忽視管理溝通的虛擬企業或虛擬團隊,則都是缺乏和諧互動或是信任缺失的。在網絡條件下虛擬企業最缺少的稀缺資源不是經濟資本和交易機會,而是關系的和諧與良好的管理溝通。因此,虛擬企業的和諧互動過程在本質上是與信息、關系的管理溝通一致的。和諧管理的實質不在于技術和工具本身的優良,而是體現為一種注重企業之間信任關系的締結和試圖營造良好的虛擬溝通情境或狀態的管理思想和智慧。

      2.營造虛擬企業和諧互動管理情境的意義。在上文中,曾經對虛擬企業和諧互動的企業家認知及其與管理溝通的關系進行了分析。現在我們要談論的是營造虛擬企業和諧互動管理情境的意義問題。應該說對具有復雜性的虛擬企業行動過程進行管理情境及其意義的討論是比較困難的,但又是非常有價值的事情。

      一般說來,在我們把虛擬企業互動過程當成復雜的認知對象的同時,也不得不面對其可能顯露出來的整體境遇(situaton)或情境因素的作用及其所衍生的管理問題。在此問題上,包括了互動行為者的目的、活動領域和認知對象在內的復雜性、相對性的三個維度,使得我們對于知識和行為的區分變得十分困難。如果將知識和行為視作“虛擬企業互動知識學習”和“虛擬企業互動行為過程”的話,那么,我們對虛擬企業互動的整體情境的認知似乎就容易一些了(如圖1所示)。而且,它也會有助于我們理解虛擬企業(VE)和諧互動的情境管理的意義。

      在上述筆者繪制的簡易圖中,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構成虛擬企業和諧互動的情境管理的“情境――知識――行為”三因素交互作用的情形。正是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才使我們能夠不斷地加深對虛擬企業和諧互動的運行機制和情境管理的意義的理解。

      篇(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十、十四條規定,為了使地籍管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經過調查研究、總結各地試點經驗,我局制定了《城鎮村莊地籍調查規程(試行)》和《全國土地登記規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試行。試行中的經驗和問題,請及時反映給我們,以便進一步修改、完善。

      在執行《規程》和《規則》中,需注意以下事項:

        1. 各級土地管理干部,要認真學習地籍管理方面的知識,不斷提高地籍管理水平和業務能力。

        2. 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基礎工作,地籍測量是地籍管理的專業測量。在開展地籍調查時,應充分利用各部門現有、適用的圖件進行修測調繪;沒有符合要求圖件的地方,憶分發揮有測繪力量部門的作用,可采取投標的方法由他們承擔。不論哪個單位承擔,都必須執行本試行規程和規則,工作完成后,將所有原始、成果資料全部交土地管理部門。

      篇(6)

      自格式條款規定于《合同法》以來(《合同法》在第39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合同法》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學界和實務界對之盡是批評之言而鮮有贊美之意。(理論界和實踐界在此方面有代表性的論文有:梁慧星先生在《中國法學》1999年第3期上發表的《統一合同法:成功與不足》、王利明先生在《政法論壇》1999年第6期上發表的《對《合同法》格式條款規定的評析》、胡志超先生在《人民司法》2001年第1期上發表的《格式條款實務問題比較研究》等。)為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釋,希望給邏輯相互矛盾的《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以下分別簡稱39條和40條)指明一條適用上的道路。(2009年5月13日起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在第6、9、10條規定了格式條款。第6條: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采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第9條: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關于提示和說明義務的規定,導致對方沒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對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該格式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第10條: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格式條款無效。)本來,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作出以前,只存在《合同法》39條和40條之間的矛盾,可在司法解釋做出以后,法條與司法解釋以及司法解釋之間又呈現出了沖突。于是,在我國規定格式條款的《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之間存在以下三層矛盾:第一,《合同法》39條和40條之間的矛盾。若從字面理解,39條規定了提供方提請注意和說明免除與限制責任的義務,可40條無條件地認定這些條款一概無效,自然39條之義務毫無意義;第二,司法解釋第9條規定違反提示和說明義務的他方當事人享有撤銷權,而第10條卻規定違反上述義務且落入《合同法》第40條的5種情形時無效。顯然,司法解釋第9條和第10條之間在效力種類的規定上存在嚴重沖突;第三,司法解釋與合同法規定之間存在激烈沖突。司法解釋第9條規定違反《合同法》第39條規定者可撤銷,但《合同法》第40條規定的卻是無效,即使按照司法解釋第10條這些情形的無效也必須附加違反39條之條件,因此司法解釋與合同法的規定實則大相徑庭。鑒于上述三層沖突與矛盾的存在無論在課堂教學、實踐處理和理論研究上都將產生巨大分歧并引發嚴重問題,因此,有必要將整個格式條款法律規制體系條理化,從而盡量減少理論和實踐上的矛盾,最大限度地避免有法卻無從可依的境地。本文正是基于此而展開。

      一、格式條款與合理的不公平

      從《拿破侖法典》在第113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契約,在締結契約的當事人間有相當于法律的效力”以來,合同自由原則便確立了它在近代合同法中的基礎地位[1]。隨著工業化的推進,批量生產和銷售在市場中占有越來越大的份量。為了減少交易成本,基于對批量銷售中合同模本的探索與總結,在現實中便出現了諸多由一方提供已經擬定好條款的契約,另一方不再具體參與單個條款的協商與制定,只具有附和與否的權利。(對于格式條款的定義,也有兩點值得斟酌之處。根據現行合同法的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首先,將認為格式條款界定為“當事人重復使用”頗值疑問。在現實中,很多格式條款并非當事人一方制定的,有可能是委托第三方所制定,此時將定義嚴格限定在當事人怕與事不符;其次,格式條款制定出來后,是否重復使用只是其偶然屬性,并非其必然特點。因此,建議立法在修訂時將格式條款定義改為“格式條款是由當事人一方預先提供,對方當事人只具有附和與否權利的條款”。)如今,標準化的格式合同已成為了合同法的主要問題之一,因為在標準化合同下,盡管需要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名義上似乃合意的結果,事實上非提供方往往沒有就格式條款提出自己見解的真正自由。此時,持契約自由乃合同法根本的人會疑問:格式條款是契約自由的體現還是對契約自由的妨礙。目睹了法人制度和壟斷的日益興盛之后,格式條款的普遍運用更加使人深信不疑:它就是契約自由的敵人。(在德國法上,契約自由如何轉向格式合同,羅伯特·霍恩教授等有精當的描述和梳理。(參見:羅伯特·霍恩,海因·科茨,漢斯·G·萊塞.德國民商法導論[M].楚建,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94-96.))問題是,作為社會發展必然產物的格式條款,正如弗里德曼教授所總結的,其存在的合理性至少有以下兩點支撐:降低起草合同的成本和減少雇員欺騙雇主的風險[2]。正因如此,以往契約中的特殊作法通過制度迅速轉變為標準化文本,其結果當然是節約了信息成本和再協商成本[3]。然而,盡管它在效率上產生的價值無與倫比,但從追求公平作為第一價值的法律而言,格式條款會否違背公平原則,似乎已不是一個問題。且看《歐盟債務條例與指令全集》“不公平條款”的第二種情形:“如果一個合同條款是事先起草的,而且消費者不能影響該條款的實質內容,則總是被視為沒有經過逐一協商,特別是對于事先擬定的標準合同。”[4]實踐中,更能引人反感的是阿狄亞教授所講的“標準格式合同一個極其普遍和令人討厭的特征是免責條款的存在”[5]。不過,格式條款在世界的通行卻是無需質疑的事實。因此,從源頭上取消格式條款從而消除不公平情形實不可能,惟一的辦法就是如何達成合理的不公平。對于規制格式條款的法律而言,合理的不公平正是其奮斗的目標。而要讓格式條款本身的不公平成為合理,必然要以本來的公平作為坐標。

      合同法應有的公平應從其根基開始。合同法的目的在于規制交易,而交易的前提是對財產權的處分。既然交易關聯到對財產權的支配,因而誰擁有支配權、如何支配就成了這里公平性的基礎。所以,財產權人如何處分財產必定成為認定合同條款具有公平性的來源。民法的私權神圣原則告訴我們,每個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大決定者,當然對自己的私權擁有最終決定權。財產權也概莫能外。雙方協商一致的合同之所以具有如同法律的效力,其原因正在于當事人擁有對財產的支配權。易言之,合同條款之所以能產生合法義務而約束當事人,正在于它們是權利人自由處分意思的產物。因而,從本源上講,自由才是合同公平的根基。喪失了自由,公平必定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格式條款之所以不公平,正乃不自由。李永軍教授言,格式條款引起了人們對其公平性的懷疑,原由是它損害了契約自由[6]。那是否意味著自由達成的條款就必定公平?也不能作出這樣的推斷,否則《合同法》52條規定的5種無效情形以及《合同法》53條規定的兩種免責條款無效情形將不會存在。在排除這些與當事人自由無關的情況后,自由應當是格式條款具有公平性的朝向。

      那么,以自由來矯正格式條款的不公平性是否已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中得到了體現?首先,從第40條來看,法律徑行規定一律無效,顯然對格式條款免責或限制責任的情形在處理上沒有顧及自由。因為非提供方在面對這些情形時沒有任何選擇的權利,只能依循法律的規定使之無效。不過,從合同法第41條來看,合同法在矯正格式條款上遵照的價值有了重大轉變。根據41條的規定,當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時,以非格式條款為準。這表明,當事人自由協商的非格式條款是矯正格式條款不公平性的依托。可見,合同法對格式條款的規定,在對待免責條款時完全不依據自由,而在解釋上據情況不同可以采用意思自治來矯正格式條款。其次,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其第9條主張完全根據自由來矯正,因為它規定對合同法39條第一款義務違反時的效力狀態為可變更、可撤銷。然而第10條卻遵循了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違反39條第一款、屬于合同法40條那5項情況的統統無效。看來,司法解釋同樣采納了不同的矯正標準。這些不同的標準在調整格式條款時是否能消除或盡力避免格式條款的不公平性?它們之間會否相互齟齬?這些都需要以對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作出詳盡的探討為前提。

      二、矯枉過正的《合同法》規定

      《合同法》制定甫始,梁慧星先生即撰文指出39條和40條之間存在矛盾。他認為,按照第39條第一款規定,格式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如果履行了提示義務和說明義務就有效。可第40條卻認定“免除其責任”的免責條款絕對無效,因而與第39條的規定相矛盾[7]。不過王利明先生認為,39條和40條之間不存在沖突。他說,39條規定的是對未來可能發生的責任予以免除,但第40條卻是對現在應當承擔責任的免除[8]。那《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之間究否存在抵牾?

      這有必要先行闡釋第39條的規定。根據39條的規定,提供方有提請注意以及應對方要求予以說明的義務。顯然,該條的規定只是就正面的應當性進行了規定,對于違反或不違反情形卻全未涉及。亦即,對于違反或不違反39條第一款義務的情形究竟處于什么樣的效力狀態,至少從39條看不出來。不過,要想使39條成為一個完整的立法體系,必定需要上述兩方面的補充規定。從體系化視角而言,《合同法》第40條必定是對第39條的完善性規定。否則,第39條根本沒有意義而無從適用。按照第40條的規定,格式條款合乎這5種情形的一概無效。細觀該條,似乎和第39條并無聯系,因為它沒有特別提及若違反第39條則無效。不過,根據立法邏輯而言,第40條應當是第39條的立法完善。問題在于第40條是否真的完善了第39條?這有兩個考察標準。其一在于,看它是否完整了第39條的全部整體外延。上文已經指出,第39條要想得到真正適用,必須囊括以下兩點:第一,當提供方違反規定的義務時,法律該如何處理;第二,當提供方沒有違反而非提供方也愿意接受時應當如何處理。第40條沒有進行區分,而是規定不管提供方有無違反,一概無效。若只從是否豐富了外延這個邏輯角度,它還是比較完整的。其二,具體內容上是否得到了完整的映射。《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對象是提供方免除或限制自己責任的格式條款,那作為完整的映射必定是對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進行完整規定。從《合同法》第40條規定的5類情形來看,第52條的規定是整個合同無效的規定,只要格式條款合乎52條的5項情況必定無效,不管格式條款內容如何;第53條是免責條款無效的規定,倘若格式條款落入其兩種情形之一,必定無效。但第53條指向的只是免責條款,并不包含限制提供方責任的條款;免除責任種類概念過于寬泛,完全是第39條免除的照搬,當然是其完整的映射,不過對它的理解應當結合第53條進行,指向的必定是不包含第53條兩種免責情形在內的一切免責類型;加重對方責任的規定,很多情況下可以說是限制自己責任的對立物。限制了自己責任,在利益對立的合同中必定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這也可以當做限制自己責任的反映。可以這么認為,在具體內容上第40條也完整反映了第39條規制的對象。因此,第40條在外延上基本上完善地補充了第39條的規定。看上去在邏輯上相互補充和完善的法條,它們之間是否還有矛盾?

      筆者以為,要確定39條和40條之間是否存在矛盾,首先需指認矛盾。梁慧星先生之所以認為這里存在矛盾,是因為若提供方不違反上述義務則有效,而40條卻規定無效。概而言之,不違反39條第一款義務者有效是認定矛盾的前提。不過,無論從39條還是40條都不能作出這樣的解釋。根據當時的合同法立法草案第38條規定,“采用標準合同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標準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標準條款的一方未盡到提示義務或者拒絕說明的,該條款無效”。(合同法立法草案文稿的引用,來自于《政治與法律》雜志于1999年刊登的《關于合同法草案的意見》專欄。(參見:徐士英.標準合同條款的三維規制思路[J].政治與法律,1999,(1):7.))后來,徐國棟教授擬訂的《綠色民法典草案》里直接將這兩個關系進行了闡明。(根據該草案第8分編之第40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遵循公平原則,經與消費者協會協商后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自己一方責任的條款,按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否則,該免除或限制責任條款無效。(參見:徐國棟.綠色民法典草案[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509.))若從其某個反面意義理解,盡到義務者自應有效。由此,39條所隱含的意思和40條的明文規定存在明顯沖突。因為提供方違反39條第一款義務者無效,而不違反則為有效,可40條卻不問是否違反一律無效。其對立性顯而易見。看上去40條對39條進行了完美補充,使得39條規定的義務無論何種情況都可以被調整。但40條無條件地認定所有39條對應的對象無效,實際上必然否定提供方具有義務的意義,因為“提示不提示、說明不說明,該條款本身都無效,提示和說明純屬多余。”[9]但有學者認為,39條的規制對象是格式條款的成立而非效力,屬于訂約的程序問題。因而,39條和40條之間不存在矛盾[10]。易言之,倘若違反39條規定的義務,那這樣的格式條款根本就未成立,自然不存在生效與否的問題。至于40條則是涉及到效力評價,因而兩者隸屬于兩個不同的領域,不能認定它們之間存在矛盾。這一觀點的合理性本文將在下一部分予以闡述,但以此認定不存在矛盾深值斟酌。誠然,將提供方對39條第一款義務的違反定性為不成立確實改變了邏輯前提,但這不是認定39條和40條矛盾的基礎。之所以兩個法條之間存在沖突,是因為事先確認提供方不違反義務則該格式條款有效。而一旦將前提落在了提供方的不違反義務上,則討論決定成立與否的訂立程序就毫無意義。如果提供方沒有違反義務而非提供方未表示反對或欣然接受,該條款必定已經成立而呈現于效力評價。若按照合同法立法草案和學界的一般觀點而將之定性為有效,則必定和40條無效的規定相沖突。因此有學者認為,若否定兩者之間存在矛盾,實際上是在回避問題,不敢面對合同法的不足。不過該學者在論證上卻遵循了王利明先生的思路,認為將第40條的“責任”改成“義務”便會避免[11]。我們認為,責任既可以是將來可能發生的對義務的違反,也可以是現實的對義務的違反。第39條的義務肯定是指向將來可能發生的責任,因為那時尚在合同的簽訂中。但第40條對免責條款的規制卻是不分情形的,因而無論是將來可能的還是現實存在的一概無效。因此有學者認為,格式條款免除的是現在的責任還是將來的責任,本質上并無不同,對其合法性也沒有根本性的影響[12]。同時,若認為將“責任”變為“義務”會改觀這一問題,這也是一種誤解。作為合同而言,沒有責任可以理解,但沒有義務在絕大多數合同下是不可理喻的,這完全不符合合同的起碼條件,這也是失權條款無效的原因所在。另外,現實中比比皆是的并非免除義務而是免除責任的條款,因而將“責任”改為“義務”將沒有多少適用余地。

      當然,這樣的矛盾并不會給司法適用帶來任何困難,甚至對司法適用而言更為簡便、快捷。之所以學界和實務界對此批判之聲不絕于耳,不是從其適用上方便抑或邏輯上的全面,而是從其價值上而言的。格式條款之所以不公平,主要原因在于未體現合同自由原則。因而,合同自由原則是調整格式條款問題一個最重要的指針。但第40條卻不問情由一概規定無效,看上去是在保護非提供方的利益,實則取消了非提供方在某些情形下的選擇自由。例如,倘若格式條款并非52條和53條規定的無效情形,亦非免除自己主要義務和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失權條款類型,而僅僅是顯失公平,甚或免除的責任或限制的責任連顯失公平都談不上,此時為何還要否定非提供方對自己利益的處分自由?因此,第40條存在的最大問題便是替代了非提供方,完全取消了非提供方決定自己利益的自由。因而,第40條對格式條款的規定確乃矯枉過正,這也預示了修正第40條的方向所在。

      三、難解的司法解釋再度矯正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正是沿著這個方向走的。司法解釋第9條規定,倘若提供方違反《合同法》第39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導致對方沒有注意這些條款,對方當事人即可以撤銷這些條款。亦即,提供方違反39條的義務產生了可撤銷的效力。顯然,這一規定是針對第39條的違反情形而言的,是為了完善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可見,可變更、可撤銷的規定表明了司法解釋的傾向,即努力按照當事人最大自由來矯正格式條款。賦予當事人撤銷權,相當于讓當事人自己決定相關格式條款的效力。不過,對這一規定的理解有三點需要注意:其一,司法解釋第9條沒有改變39條任何具體情形,仍然針對提供方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形態;其二,提供方違反該義務的,格式條款為可撤銷,即在提供方違反當時以及在非提供方撤銷前這些條款皆為有效;其三,若提供方沒有違反這些義務,此時并未賦予非提供方撤銷權,那這些條款究竟是有效還是無效不得而知。正是因為司法解釋第9條有這三種如影隨身的無法摒棄的情形,才產生了后面諸多問題。

      涌現出來的第一個問題便是司法解釋第9條和《合同法》第40條的關系。第40條規定只要具有這5種情況的格式條款一律無效,且毋需慮及提供方是否違反了39條規定的義務。稍一比較便可發現,司法解釋第9條在兩個方面改變了第40條的規定,即添加違反條件和將效力變更為可撤銷。假若司法解釋可以合法適用,那第40條的空間將只能是:提供方沒有違反義務但格式條款合乎第40條規定的5類情況的,一律無效。如此一來,在司法解釋和合同法規定所遵循的價值上出現了一個較為奇特的現象:違反義務者非提供方有撤銷權,而不違反義務者卻必定無效。從博弈論視角,格式條款提供方必定選擇對39條第一款義務的違反,因為不遵守第39條第一款的義務必然使得格式條款發生效力,即使對方當事人撤銷尚需撤銷權的行使且還有除斥期間的限制。顯然,司法解釋第9條鼓勵了提供方對自己應盡義務的違反,只因這一違反能給他帶來利益。同時,司法解釋作為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其對抗《合同法》第40條的合理性在哪?為什么憑空賦予非提供方撤銷權?這些都是司法解釋無法說清楚的。

      產生的第二個問題是司法解釋第10條與《合同法》第40條的關系。司法解釋第10條明顯是針對《合同法》第40條而來的,但對第40條有重大改變,即附加了提供方對39條第一款義務的違反。如果適用司法解釋第10條,必須是提供方違反了義務且格式條款屬于第40條規定的情形。可見,司法解釋第10條嚴格限定了第40條的適用范圍。倘若提供方沒有違反或雖然違反了但不屬于《合同法》第40條規定的5項情況也不無效,但具有何種效力卻不得而知。從法律適用上而言,司法解釋第10條明顯不如《合同法》第40條,因為它規制的范圍極其有限。一旦出現上述兩種情況法院該如何處理,尚無法可據。因此,若認定司法解釋出臺后即可取代合同法的規定,必定出現適用上的漏洞。

      第三個問題乃司法解釋第9條和第10條之關系。司法解釋在針對《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作出解釋時統一附加了“違反第39條第一款義務”條件,但在對待提供方違反義務時卻有著天壤之別。第9條規定明顯是以相對方是否知悉為主,倘若因為提供方對義務的違反而不知悉,則非提供方可以撤銷這些條款。正如上文所述,這些格式條款的種類仍然是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而這些條款主要反映在合同法第40條的5項情形中。可司法解釋卻在第10條明確規定違反這些義務且落入《合同法》第40條情形的格式條款一概無效,顯然與第9條存在激烈的沖突。因為第9條的格式條款在現實中主要表現為40條的5項情況,因而與第10條在調整對象上存在重合,但針對同樣的對象在相同的條件下卻有著不同的效力,這是匪夷所思的。可以想象,實踐中一旦出現提供方對《合同法》第39條第一款義務的違反且又屬于合同法第40條情形時,將導致法院抉擇的不知所措。

      可見,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在法律適用上不但沒能真正意義上解決問題,反而使得問題更加突出和激烈。它不但使得原有合同法的問題繼續存在,還帶來了司法解釋本身之間的嚴重沖突以及司法解釋與法律之間難以化解的矛盾。當然它的功績在于嘗試著打破鐵桶一塊的《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希望從意思自治視角給格式條款的矯正注入新鮮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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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格式免責條款下應有的公平

      綜上分析可知,格式免責條款之所以存在諸多問題,主要在于未進行分類規定。首先,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并沒有真正按照“是否違反《合同法》第39條第一款義務來進行區分”。《合同法》第40條完全不管是否違反義務,一概規定無效;司法解釋第9條和第10條只是討論了違反時法律該如何處理問題,至于沒有違反應當怎樣適用法律,不得而知。其次,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沒有就格式免責條款可能侵害的價值進行排列。合同法不分青紅皂白一律規定無效,乃是將強行性條款、合同根本性條款以及任意性條款統一對待。合同法一刀切的作法與合同法本身的立法理念不相符合。從《合同法》第三章有關“合同效力”部分可以看出,合同效力劃分為有效、無效、可變更、可撤銷以及效力待定。格式免責條款同樣作為合同條款為何要脫離一般性合同效力的規定?為何不能區分具體條款的不同情形而分別進行規定?最后,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都沒有區分開第40條規定的5項情形,不清楚為何將加重對方責任、免除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與《合同法》52條、53條的強制性規定并列在一起。因此,要想使格式免責條款具有起碼的公平,需要依據這三個分類重新界定。

      從第一個分類而言,倘若提供方違反了第39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亦即沒有提請注意或予以說明,此時格式免責條款效力如何?根據合同法40條的規定,這樣的條款一律無效;而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則為可撤銷或無效。顯然,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遵循了我國在此方面立法的傳統。如《保險法》第17條規定:保險合同中有保險人責任免責條款的,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問題是,這一傳統是否可行?從法律邏輯上而言,無效應是對已經成立合同的評價。倘若合同尚未成立,則談不上生效與否。可見,立法與司法解釋將之作無效情形處理是以格式免責條款成立作為前提的。但格式免責條款成立了嗎?這涉及到提請注意和說明義務的意義。倘若提供方未提請注意或未作說明,此時對方當事人簽字蓋章,該如何進行認定。假若法律事先推定只要對方簽字蓋章,當事人對這些條款就達成了一致,那提請注意的義務何在?說明的義務何在?也許,現行《德國民法典》第305條第二款規定可為我們提供借鑒:只有在下列情形,合同當事人另一方贊同適用一般交易條款時,一般交易條款始構成合同的組成部分:1、使用人在訂約時明確地向另外一方當事人指明一般交易條款……[13]。根據王全弟先生等進行的概括,德國的一般交易條件法從兩個層面對一般交易條件進行了規制:第一,就一般交易條件是否納入合同條款之要件進行規定;第二,在第一層面的基礎上就這些條款進行法律規制,確定其效力[14]。可見對這些特別的格式條款而言,法律之所以規定提請注意和說明義務,正在于給這些條款設定一個準入的門檻。其實在德國,從舊的一般交易條款法到《德國民法典》的新債法,都遵循了這一原則[15]。易言之,倘若沒有提請注意或說明,將視這些條款沒有經過相對方同意,因而該條款不得被訂入合同。在我國也有學者對此進行了嘗試性探討。如聶鑠、胡克敏先生認為,格式條款提供方對這些條款若違反第39條第一款義務的,應當認定為沒有訂入合同,自然不會發生效力[16]。陳鳴先生認為,若格式條款的內容不為對方所了解,就不得進入對方意思表示的范圍,不能進入合同而成為合同的條款[17]。喻志強先生亦認為,違反合同法39條第一款之義務,僅產生不訂入合同條款的效力,關涉的是合同成立而非合同效力[18]。法律之所以賦予提供方對于這些條款如此特別的義務,是因為這些條款對當事人雙方權利關涉甚大。假若提供方違反而相對方并未知悉,此時強行認定相對方已經同意,違背了法律依據意思自治對格式條款進行的公平矯正。基于此,筆者以為,只要提供方違反合同法第39條第一款之義務,即使他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相對方知悉這些條款,也不能認定相對方已經進行了同意的意思表示。因此,提供方對自己義務的違反導致的必定是這些條款不被訂入合同,因而在這些條款上雙方當事人并未達成一致。依此理論,司法解釋第9條和第10條的存在并無合理性。因為這兩條的前提都是提供方對39條第一款義務的違反。

      由上,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對格式免責條款的規制只能發生在提供方沒有違背提請注意和說明義務的前提下。問題是,是否違反義務者皆無效?司法解釋對此沒有規定,而合同法規定為一概無效。其實,這樣一刀切的作法過于武斷,因為它無視格式免責條款的實際情況。為此,必須區分5種情形。第一,格式免責條款隸屬于的合同為《合同法》52條規定的無效合同,此時,格式條款必定無效;第二,若格式免責條款合乎《合同法》53條規定的無效免責條款種類,理當無效;第三,若格式免責條款指涉失權條款,即免除自己的主要義務或排除對方主要權利,此時合同一開始喪失了根基,應當認定為無效;第四,若格式免責條款涉及到的僅僅是上述以外的情形,但合同顯失公平的,應當認定為可變更、可撤銷;第五,若不屬于上述五種,應當為有效。

      至于第三個分類,對它們的區分從明晰類型而言甚為重要。根據第二個分類提供的價值標準,我們可以將40條的5項情形進行這樣歸納。首先,《合同法》52條和53條規定的情形無效,這無可置疑;其次,對于“免除其責任”而言,應當界定為《合同法》53條規定外的免責條款,同時這一免責條款理當被限縮解釋為“免除自己履行主要義務而來的責任”。之所以要進行這樣限縮性的解釋,一方面與后面的“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相對稱,另一方面將“免除責任”與“限制責任”區分開來,否則“限制責任”沒有適用的空間。基于此,可以將“免除其責任”與“排除對方主要權利”合并為“失權條款”;最后,在對“加重對方責任”理解時,應當與39條第一款的“限制其責任”相對應(有學者已經對此表明了看法。該學者認為,限制或減輕自己責任就相當于加重對方責任,而加重對方責任就等于限制或減輕了自己責任。(參見:任華.淺論格式免責條款的效力[J].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學院學報,2000,(6):49.))。同時,有必要對“加重”兩字進行限制性解釋,只有導致“顯失公平”的才叫作“加重”,若提供方所限制的責任無關痛癢,盡管嚴格從字義而言必定加重,但不能理解為法律意義上的“加重”。因此,只有加重對方責任到顯失公平的程度,才叫作這里的“加重對方責任”。有疑問的是,“加重對方責任”與民法上的“顯失公平”之間,并不具有必然聯系。因為“顯失公平”尚需訂立合同時雙方優劣勢明顯作為前提。那么格式免責條款雙方在簽訂時是否具有如此不對稱的地位?本來,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合同義務應當基于當事人平等的交易能力而來的合同條款[19],但現實中格式條款提供方往往為了規避自己的風險而將其進行單方面的轉移,此時對方當事人無力抗拒[20]。正如學者言,使用格式條款的工商業組織雖將消費者尊稱為“上帝”,但也通過格式條款將消費者馴服為奴隸,以至于消費者“上帝”的尊嚴只能從沿街叫賣的小商販那里才能獲取[21]。因此,由于格式條款提供方在專業知識、經濟地位和信息掌握上的明顯優勢[22],若“加重對方責任”至顯失公平的程度,則完全合乎“顯失公平”的構成要件。基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結合《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將格式免責條款的情形分為三類:第一,《合同法》52條和53條規定的情形以及失權條款;第二,“加重對方責任”這一顯失公平情形;第三,其它。而對于這三種情形的效力認定,理當將第一種情況確定為無效,第二種認定為可變更、可撤銷,第三種為有效。

      五、結論與修法建議

      基于上述分析,筆者以為對格式免責條款的規制應當按照以下步驟進行。第一,規定格式免責條款提供方有提請注意和說明的義務,若違反這一義務視為雙方并未就該條款達成一致,因而這些條款不被認定為合同條款;第二,假若提供方沒有違反這些義務而對方當事人接受的,若這些條款合乎《合同法》52條和53條情形,應強制性地認定為無效;倘該格式條款符合失權條款情形,即屬于“免除自己主要義務”和“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亦應定為無效;如果上述格式條款只是“加重對方責任”的顯失公平條款,即應按照可變更、可撤銷來對待;不能被歸類到上述三種情況的,則統統有效。因此,筆者建議我國將來在修訂《合同法》時可以對格式免責條款進行這樣規定:

      《合同法》第××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一方預先提供,對方當事人僅享有附和與否權利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違反上述義務者,該條款不被視為訂入合同。其它法律有特殊規定的,遵照其它法律進行(之所以設定兜底條款主要是參考《德國民法典》第305a條的規定。(參見:德國民法典[Z].2版.陳衛佐,譯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00.))。

      《合同法》第××條:格式免責條款提供方盡了《合同法》第××條規定的義務,對方當事人未表示反對的,提供免責條款情形符合《合同法》第52條和第53條規定的,無效;提供的免責條款旨在免除自己主要義務和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無效;提供的免責條款加重對方責任致使顯失公平的,可變更、可撤銷;其它情形的,有效。

      注釋:

      [1]拿破侖法典[Z].李浩培,吳傳頤,孫鳴崗,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79:152.

      [2]大衛D弗里德曼.經濟學語境下的法律規則[M].楊欣欣,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85.

      [3]柯武剛.史漫飛.制度經濟學:社會秩序與公共政策[M].韓朝華,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0:233.

      [4]歐盟債法條例與指令全集[Z].吳越,李兆玉,李立宏,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69.

      [5]PS阿狄亞.合同法導論[M].趙旭東,等,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6.

      [6]李永軍.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57.

      [7]梁慧星.統一合同法:成功與不足[J].中國法學,1999,(3):108.

      [8]王利明.對《合同法》格式條款規定的評析[J].政法論壇,1999,(6):9.

      [9]胡志超.格式條款實務問題比較研究[J].人民司法,2001,(1):19.

      [10]王宏軍.論格式條款的無效情形[J].云南財貿學院學報,2004,(6):64.

      [11]王素芬.格式條款效力評析[J].遼寧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0,(4):44.

      [12]任華.淺論格式免責條款的效力[J].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學院學報,2000,(6):49.

      [13]Otto Palandt.Bürgerliches Gesetzbuch[M].Bd2.verlag.München:CHBeck,2005:415.

      [14]王全弟,陳倩.德國法上對格式條款的規制——《一般交易條件法》及其變遷[J].較法研究,2004,(1):63.

      [15]杜景林,盧諶.德國新債法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259.

      [16]聶鑠,胡克敏.對格式條款兩個問題的思考[J].汕頭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4,(6):76.

      [17]陳鳴.略論格式條款的幾個問題[J].甘肅社會科學,2004,(1):128.

      [18]喻志強.格式條款及其訂入合同[J].云南法學,2000,(4):49.

      [19]羅伯特A希爾曼.合同法的豐富性:當代合同法理論的分析與批判[M].鄭云瑞,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10.

      篇(7)

      一、今年以來的主要工作

      (一)加強學習宣傳,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整體素質

      為適應合同審查、管理、監督工作的高標準、嚴要求的工作性質,更好地為企業生產經營服務,6月份以來,我公司組織合同管理人員全面、系統地學習了《**合同管理辦法》、《**合同管理實施細則》及相關法律法規,強化合同管理人員職業素質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嚴格規范合同審查工作人員行為,明確合同審查工作程序,依法履行合同審查工作職責,提升了合同管理戰線的整體素質,為維護企業的正常經濟秩序和企業利益奠定了基矗

      (二)細化合同管理,保證了成本效益年活動的全面、 深入開展

      按照《公司合同管理辦法》、《公司合同管理實施細則》的要求,積極協助合同簽訂單位依法簽訂合同,參加重大合同的起草與簽訂,嚴格審查合同,所有合同條款、簽訂手續和形式均由本部門管理,各類合同簽訂時均經過審查,程序合法,杜絕了不完善和不合法的合同的出現,依法檢查合同履行情況,協助合同承辦人員處理合同中出現的問題和糾紛,會同合同承辦人員辦理有關合同文書,建立合同檔案,有效制止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行為,并依法監督合同承辦人員的工作職責履行情況,依法執行合同審查制度,切實維護了企業的合法權益。

      總的來看,今年我公司合同管理工作以依法治企為方針,基本達到了集團公司法律事務處的要求。但客觀地講,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合同管理人員的素質和工作水平相對來說還有待提高。二是組織機構還有待完善。三是合同管理還需進一步細化。這些問題需要在來年的工作中加以解決。

      (三)組織起草了多份公司急需的規章制度

      我處今年陸續起草了包括:《運輸合同模板》、《鍋爐安裝工程分包管理細則》、《**鍋爐輔機設備、大宗材料采購管理細則》、《鍋爐、部件委托生產管理細則》等多項公司急需的規章制度,發揮了本部門的作用。

      二、明年的工作設想

      (一)加強學習,全面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素質

      按照集團公司法律事務處的會議精神和工作部署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學習。重點學習“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合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與相應的法律法規,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政治素養和業務素質,強化合同管理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遵紀守法意識,最大限度地保護企業利益不受損失,維護企業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

      (二)完善組織機構,依法履行職責

      篇(8)

      合同是企業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等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管理是現代企業管理中的一項基本內容,在企業經營管理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加強合同管理,有利于企業規范合同當事人雙方經營行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防控法律風險;有利于保障企業經營活動的順利開展,增強自我保護能力;有利于企業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提高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

      會計監督是企業加強經濟管理的一種手段,是企業財會人員的一項基本職責。企業簽訂的經濟合同,最終結果都要反映到企業財會部門。企業財會部門除嚴格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完成會計核算工作外,還需履行好會計監督職責,并始終將其貫穿于企業合同管理的全過程。本人現就企業合同管理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及如何履行好會計監督職責談談自己的一些認識。

      一、合同管理中可能存在的問題

      合同管理從大的方面可以劃分為合同訂立階段和合同履行階段,合同管理應貫穿于合同訂立和履行的全過程。企業由于對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認識不夠,缺乏一套嚴謹、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再加之會計監督滯后,在該過程中可能存在如下問題:

      (一)無書面協議

      在企業的日常經營過程中,有的部門或經辦人員合同管理意識淡薄,存在違反合同管理規定,在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的情況下,就與業務單位發生經濟往來;一旦發生經濟糾紛,將無據可依,可能給公司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二)合同主體不當

      合同當事人主體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條件之一;忽略對準合同對象的資格審查,將導致合同無效或引發其他潛在風險。

      (三)合同內容和條款不完整、表述不嚴謹準確

      合同內容和條款不完整,忽略合同重大問題或在重大問題上做出不當讓步,或存在重大疏漏和欺詐,將會導致企業合法利益受損。合同文字表述不嚴謹準確,則容易產生歧義和誤解,可能導致合同難以履行或引起爭議。如違約條款在合同中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則一旦發生違約,將容易引起爭議,并可能給企業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

      (四)合同審核不充分或未嚴格執行審核意見

      企業合同審核人員可能因專業素質或工作態度原因未能發現合同文本中的不當內容和條款。合同起草人員沒有根據合同審核人員的審核意見修改合同,導致合同中的不當內容和條款未被糾正。

      (五)訴訟時效過期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的,未及時協商解決或訴諸法律,超過了訴訟時效而給企業帶來無法挽回的損失。

      (六)合同結算條款未嚴格執行

      可能存在違反合同條款,未按合同規定期限、金額或方式付款;疏于管理,未能及時催收到期合同款項等。

      (七)合同管理游離于會計監督之外

      財會部門未能參與到合同管理的全過程,可能使得企業的會計信息失真,影響決策;可能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財務和稅務風險,影響企業發展。

      二、如何做好合同管理中的會計監督

      針對合同管理中可能存在的問題,財會部門應該積極主動地介入到企業合同管理的全過程,履行好會計監督的職責,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企業財會部門應會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結合自身業務實際,建立健全自身合同管理制度,明確合同擬訂、審批、執行等環節的具體程序和要求;同時應梳理并識別本企業合同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風險點,并制定相應的風險應對措施,最終匯總形成本企業的《合同風險管理手冊》。企業財會部門還需建立定期檢查監控措施,確保合同管理制度的全面貫徹執行,從而使合同風險得到有效控制,合同管理的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二)加強學習與培訓,不斷提高專業水平

      財務人員要在合同管理中履行好會計監督職責,其自身的業務素質必須提高;不僅要懂財務,懂管理,還要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從目前看,財務人員普遍缺乏相關法律專業知識背景;因此,負責合同管理的財務人員要有針對性地加強學習與培訓,使自己成為精通財稅知識、管理知識和法律知識的復合型人才,從而適應企業合同管理工作的需要。合同自洽談到履行,通常是由企業的一線業務人員和管理人員在辦理,企業合同管理的好壞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他們自身的合同風險防范意識和能力;因此,企業也應加強對這一部分人員的培訓,做好宣傳,增強其合同意識和法制觀念。

      (三)做好合同的審核管理

      合同承辦部門應及時將擬訂的合同文本送財會、法務部門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審核,審核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對合同文本的合法性、經濟性、可行性和嚴密性進行重點審核;財會部門應重點審核合同中與財務和稅務處理相關的條款。對重大合同,財會部門應派出人員參與合同調查和合同談判。合同承辦部門應充分聽取各審核部門的意見,必要時對有關合同條款進行修改后再次提交審核。通過財會部門介入合同的事前管理,從而有效地遏制超規模的投資和杜絕計劃外資金的支出等問題的發生,同時做好稅收籌劃,規避稅務風險。

      (四)做好合同的備案管理

      合同簽訂后,承辦部門應及時到財會部門辦理合同內部備案手續,而不是待辦理合同結算時才提交給財會部門。財會部門應嚴格復核其是否履行了企業合同管理制度中規定的審核和審批程序。對未履行相關審核和審批程序所簽訂的合同,財會部門有權不予辦理內部備案手續,同時將具體情況向有關領導報告。對備案通過的合同應做好登記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詳細登記合同簽約各方的名稱、合同標的、合同期限、合同結算和違約責任等主要內容,后續還應對合同的履行、變更和終結等情況做好登記;書面合同應分類連續編號保管,以便后續辦理合同結算時使用。

      (五)做好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全程動態監控

      合同承辦部門應定期將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和完成進度告知財會部門,財會部門應做好記錄,并予以跟蹤管理。財會部門要督促合同承辦部門隨時關注和掌握對方的履約情況,特別要掌握對我方不利的變化;同時根據實際需要督促合同承辦部門及時對合同進行修改、變更、補充或中止和終止。對不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合同規定義務的,財會部門要督促合同承辦部門按照合同約定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從而保護企業在經濟交往中的合法權益。財會部門應督促合同承辦部門按照合同約定付款,及時催收到期欠款。財會部門辦理合同結算時,要查驗相關合同和結算資料,審核發現不符合要求的,財會部門有權拒絕辦理,直至其完善相關資料和手續。財會部門在辦理合同付款時,必須認真審核其付款進度是否符合合同的約定,對按照完工進度付款的,則還需審核工程完工進度是否真實有效;對不符合要求的,財會部門有權拒絕辦理付款手續,并將具體情況報告有關領導。在會計期末,財務人員應視合同的履行情況,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及時確認收入或計提費用、并結轉成本;同時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繳相關稅費。

      (六)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考核與責任追究制度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考核與責任追究制度,將合同管理情況納入相關部門的年度考核之中;對在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出現的違規行為,應當追究有關部門或人員的責任。企業財會部門在辦理合同審核、備案及合同結算過程中發現有違規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有關領導報告請求處理。

      綜上所述,合同管理與會計監督兩者的共同目標都是為了控制風險。企業財會部門應當在合同管理中充分發揮會計監督的作用,并將其貫穿于合同管理的全過程,做好合同管理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督,從而有效地控制合同風險,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推動企業持續健康地發展。

      參考文獻:

      [1]李京.合同風險管理攻略[M].中國商務出版社,2011

      篇(9)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作為獨立的事業單位法人,在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中往往需要以民事主體的身份對外簽訂各類合同。住房公積金合同管理是指公積金中心對以自身為當事人的合同依法進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轉讓、終止以及審查、監督、控制等一系列行為的總稱。

      (二)住房公積金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各地公積金中心合同管理部門設置不統一

      法治意識較強的管理中心設置了專門的法規部門,有專門的法規管理人員從事合同管理相關工作;有的雖然不設置法規部門但設立了法規崗位,崗位職責中包括合同管理,但同時還疲于應付大量行政工作,無法集中、專注地從事法律事務工作;有的甚至不設法規崗位,僅由一般工作人員負責合同的具體簽訂工作。

      2.住房公積金行業尚未形成法律人才庫

      目前全國各地公積金中心幾乎都有法律專業人員,但目前尚未對這股法律力量進行整合,也并未搭建一個培訓交流的平臺。一些公積金中心疏于對這些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這些人員由于平時的工作、生活與法律專業知識交集不多,導致原有法律知識的生疏,或出現知識老化、滯后的情況,從而實戰能力匱乏,難以適應住房公積金合同管理中不斷出現的法律問題。

      3.法規管理人員和法律顧問尚未形成良性互動

      目前的狀況是,法規管理人員的專業素養和實踐經驗比不上法律顧問,但法律顧問又不熟悉住房公積金管理業務。所以一個操作性強、工作效能高的合同管理法律風險管理體系,應該由住房公積金內部法規管理人員與外聘法律顧問共同組成。

      4.合同管理缺乏系統性

      合同管理較規范的公積金中心制定了專門的合同管理制度和相應操作規程來對合同進行管理,但很多的公積金中心缺少真正的合同管理,其管理僅停留在合同的起草和簽訂方面,一旦合同簽署后就疏于后續的管理評價,為以后產生嚴重的合同糾紛埋下了隱患。真正完整、系統的合同管理,應該是涵蓋合同準備階段、合同簽署階段、合同履行階段、合同后續管理階段,自始至終地關注并及時處理所有的相關法律問題,使法律風險損失降低至最小化的全過程、系統性的管理。

      二、住房公積金合同管理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的建立

      (一)形成合同管理工作機制

      一是設置法規部門專門負責處理公積金管理中法律法規相關工作,不從事其他行政事務工作,保證工作的專一性。明確法規崗位的具體職責為依法行政、合同管理以及其他法律事務工作等。相關人員上崗條件需要有法律相關背景。

      二是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合同管理人員參加相關培訓。通過建立合同管理培訓長效機制來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業務技能,提升住房公積金合同管理水平,降低或避免可能發生的風險。

      三是形成法規管理人員和法律顧問的良性互動。公積金中心要在選定律師時重在針對性強、能夠有效解決問題,而不是僅僅看律師是否大牌。法律顧問需要通過與法規管理人員的溝通和交流,了解公積金業務發展的情況和需要解決的問題。

      (二)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中主要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合同分類

      根據公積金中心管理運作的實際情況,對住房公積金管理過程中對外簽訂的合同進行分類,以便有針對性的對各類合同進行管理。

      2.分設部門

      同時本著規范管理和權力制衡的原則,明確合同管理的部門及相應職責。可將合同管理部門分為承辦部門、審核部門、用印及歸檔部門、資金收支部門及監督部門。

      (1)承辦部門是經濟合同的主要責任部門,對合同中涉及本部門的專業內容負責,主要職責包括:對合同項目進行可行性分析或論證;調查相對方主體資格、資信、履約能力和標的物信息;在授權范圍內參加合同談判;擬訂及修改合同,辦理合同簽署的相關手續;按約定的時間、地點和標準履行合同;保管合同及相關資料、建立相關臺賬和移交合同檔案。

      (2)審核部門是法規處,主要職責包括:參與合同相對方的調查、合同談判;書面審查擬簽合同條款的合法合規性;合同的履行中涉及法律糾紛的,及時與法律顧問取得聯系并妥善處理;組織合同評價管理。

      (3)用印及歸檔部門是辦公室,主要職責包括:對完成審核、審批流程的合同按相關規定用印;負責對蓋章后的合同設立臺賬進行管理并歸檔。

      (4)資金收支部門是財務部門,主要職責包括:對合同中的資金收支條款進行審核并按合同約定和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相關制度進行相應操作。

      (5)監督部門是監察部門,主要職責包括:對合同履行過程進行監督;對合同管理中出現的違紀、違規、違法問題進行調查處理并提出處理建議。

      3.明確合同管理流程

      可以將合同管理具體劃分為四個階段:合同準備階段,包括合同前期調查、談判、起草、審核等程序;合同簽署階段,包括合同簽訂、歸檔等程序;合同履行階段,包括合同履行、變更或轉讓、終止、處理糾紛等程序;合同履行后管理階段,包括合同監督、合同執行情況評價等程序。

      4.制定合同管理操作規程

      根據合同管理制度制定相應操作規程,明確各階段的具體操作步驟和關鍵風險點,同時創新合同管理模式,將合同管理分階段、全程采用電子化管理模式,充分利用信息系統對合同管理各個環節進行控制,規范合同管理,提高合同管理效率。

      (三)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除了形成合同管理工作機制、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還要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具體到實踐操作中就是要注意合同管理各階段的法律風險防范。

      1.合同生效前的法律風險防范

      (1)合同策劃風險

      指在合同策劃階段存在的不能滿足住房公積金管理目標的可行性風險。對于合同策劃風險的主要控制方法:一是對合同項目進行可行性分析或論證;二是合同審核人員及時掌握本市政府采購目錄及標準,以便在進行合同審核時進行比對檢查;三是在合同管理制度中明確規定為了回避政府采購,將金額較大的合同拆分為金額較小合同的責任追究。

      (2)合同調查風險

      指在合同調查過程中對被調查對象做出不當評價的風險。要控制這類風險,一是要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專業素質和責任心,在充分收集相關證據的基礎上做出恰當的判斷;二是充分調查合同對象的履約能力和商業信譽。

      (3)合同談判風險

      指在合同談判過程中忽略了重大問題或在重大問題上做出不當讓步的風險以及談判策略泄密的風險。控制合同談判風險的主要方法:一是組建一支結構合理的談判團隊,談判團隊中除了有經驗豐富的業務人員外,必要時還應當有相應的財務、審計、法律等方面的人員參與談判;二是盡可能地爭取后履行義務,從而為交易安全提供更多的保障;三是在整個過程中,強調并做好保密工作。

      (4)合同審核風險

      指在合同審核過程中沒有發現或糾正合同不當內容和條款的風險。控制此類風險的主要方法:一是提高合同審核人員的專業素質,注重此類人員的崗前培訓和知識更新培訓;二是制定合同審核操作規程;三是實施合同管理責任追究制度等,劃分合同承辦部門和審核部門的責任。

      (5)合同簽署風險

      指正式簽署合同過程中存在不當行為的風險。控制此類風險的主要方法:一是每年進行法人授權,嚴格劃分合同的簽署權限,嚴禁超越權限簽署合同;二是加強對相對方人權限的審查,比如查看對方有無委托授權書,確定人的權限是否合法有效;三是明確合同印章管理部門和責任,確保只為符合合同審批流程的合同文本加蓋合同印章;四是采取恰當措施,防止已簽署的合同被篡改,如在合同各頁碼之間加蓋騎縫章等。

      2.合同生效后的法律風險防范

      (1)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

      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的風險,主要表現為違約風險,即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控制違約風險的主要方法:一是在合同中明確并細化違約責任;二是合理使用抗辯權分散風險、降低損害程度;三是通過對合同所涉及的各類法律規范依據的運用以及保留足夠證據控制違約風險;四是通過合理運用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的替代責任,將合同損失降到最低。

      (2)合同變更或轉讓風險

      指在合同變更或轉讓過程中存在的風險。控制此類風險的主要方法:一是通過制定合同管理制度明確規定合同變更或轉讓的審批流程;二是合同變更或轉讓的內容和條款必須與當事人協商一致且進行書面變更;三是注重對合同變更或轉讓過程中相關證據的保存。

      (3)合同終止風險

      指在辦理合同終止手續過程中存在不當行為的風險。控制此類風險的主要方法一是在合同中明確提前解除或終止權;二是通過制定合同管理制度明確規定合同終止的相應審批流程。

      (4)合同糾紛處理不當的風險

      指在處理合同糾紛過程中存在不當行為的風險。控制此類風險的主要方法:一是通過制定合同管理制度明確規定合同糾紛的處理辦法和相應審批流程明確各類合同管理人員在合同糾紛處理中的責任;二是充分收集對方違約的證據,尤其在主動解除合同的情形下,要避免因處理不當,反而被證據顯示成為自己一方違約;三是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情形下,合理地選擇訴權予以適用,以更好地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5)合同后續管理中的風險

      指在合同履行完畢或終止后管理過程中存在的風險,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合同歸檔保管的風險是指在合同歸檔保管過程中存在的風險。這種風險主要包括合同丟失;合同被泄漏等。控制此類風險的主要方法:一是通過制定合同管理制度明確規定合同歸檔管理人員及相應責任;二是對合同保管情況實施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合同執行情況評價風險是指在合同執行情況評價中存在的風險。這種風險主要包括:合同簽署后疏于后續的管理評價;合同評價范圍和標準不科學,導致評價過程未能突出重點,評價流于形式等。控制此類風險的主要方法:一是制定合同執行情況的評價制度;二是建立合同執行情況評價的操作規程。

      篇(10)

      第二,石油合同監督方面存在風險。在合同的簽訂之后,一些石油企業不注重合同的跟蹤監督,導致合同的執行和實施得不到有效的跟蹤處理,給石油企業的發展帶來較大的經濟風險和管理風險。部分石油企業的履約意識較差,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往往還面臨著違約風險。在某些情況下,石油企業因為對自身管理不到位導致合同履行難以取得預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最終影響了自身的可持續發展和穩定發展。

      第三,石油合同簽訂和管理過程中存在法律風險。石油企業在簽訂合同或者管理合同時,往往因為條款的合法性和恰當性而給合同帶來一定的問題和風險。由于法律上的風險帶來的經濟利益侵害將會將石油企業帶入到合同糾紛的旋渦,最終可能因為經驗的不足而導致糾紛問題處理的不當,產生經濟利益損失或者名譽損失。

      二、規避石油企業合同管理風險策略

      (一)完善管理機制,建立清晰的權責關系

      首先,要建立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石油企業應該完善管理體制和制度,企業領導應該承擔起建立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的職責,積極地進行部門建立和資源分配,對合同檔案保管和中大?濟合同談判制定規范的管理制度,明確合同簽訂專用章,將合同的歸口管理落在實處。

      其次,要建立有效的溝通渠道,明確各部門的溝通職責。企業要清晰地劃分財務部門、業務部門和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的職責,并在各個部門之間建立起良好的溝通渠道,在合同簽訂的過程中實時溝通、定期了解。

      再次,要完善并落實管理制度。在結合現行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石油企業可以針對合同管理各個層面進行職責劃分,確定各部門簽訂經濟合同的范圍和條件,明確合同審批流程和權限,并對經濟活動的關鍵環節設置詳盡的流程以供遵循,在明確要求的基礎上堅實地落實各項制度。

      最后,要注重合同檔案管理。檔案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地進行資料整理和更新,根據合同談判和簽訂的進程來收集、整理和保存檔案資料,各部門還應該在自身職責范圍內建立合同臺賬。

      (二)有效地規避合同管理系統風險

      石油企業在簽訂合同之前要做好市場調研工作,進行國際形勢變化預測,從市場經濟發展的角度去思考將風險管理和企業管理有效融合的方法和對策。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企業應當在考慮市場現實狀況和綜合分析自身實際情況的基礎上考慮簽訂事宜,分析合同簽訂過程中每一個環節可能潛在的風險,及時做出風險評估和預警方案,提升企業應對市場風險的能力和合同管理能力。石油企業應當針對合同管理系統風險形成自己的一套科學化和有笑話的管理方案,讓合同管理能夠有章可循,使得各個合同管理部門能夠明確自身的職責,在無形中加強各部門之間的聯系和合作,合同簽訂的每一個過程都要有明確的記錄和記載。除此之外,石油企業還要加強對合同管理相關人員的培訓,使得管理人員的專業知識能夠在合同管理過程中得到大幅度的提升,以便勝任將來更多的合同管理工作。

      (三)進行事前調研、做好源頭管理工作

      第一,對采購需求進行審查。在實施采購活動之前,石油企業首先應當對采購需求進行調查,論證采購目標的合理性,如果合同涉及到較高的專業技術和復雜的法律關系,還要組織技術專家、財務人員和法律專家參與到合同的簽訂過程之中來,力求使得采購需求合理合規,避免資源的浪費和重復的購買。對于不同金額和不同重要程度的采購合同,要采取不同級別的立項審批流程。

      第二,加強合同訂購的前期審查。石油企業需要在簽訂合同前對對方當事人的資信狀況、履約能力、資質情況、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進行詳盡的調查,論證其是否能按時履行合同、合同履行質量高低以及產品質量保證程度,將合同風險降到最低。

      (四)注重合同審查,強化監督程序

      篇(11)

      關鍵詞:

      合同的管理;雙方職責;時間限制

      建筑市場危害仍在進一步增大,工程參建各方也越來越看中合同管理的項目。有用的合同管理是確保完成目標實現的主要方式。

      1合同管理各方的職責

      1.1建設單位的職責

      工程項目建設的組織者是建設單位,同時也是實施者,擔負建設中征地、移民、補償、協調多方聯系,恰當組織各種建設條件,完成建設目標等職責,就項目建設向國家、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其主要職責是按項目建設的規模、標準及工期要求,實行項目建設的全過程地宏觀控制與管理。負責辦理工程開工有關手續,組織工程勘測設計、招標投標、開展施工過程的節點控制、組織工程交工驗收等,協調參建各方關系,解決工程建設中的有關問題,為工程施工建設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建設單位與設計、施工及監理單位均為委托合同關系。

      1.2監理單位的職責

      建設單位托付監理單位,根據我國相關的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合格的項目的建設文獻、施工協議以及監理協議,對工程建設進行現場的治理。其重要責任是工程制定合同管理,依照合同實行工程建設的投資、工期、質量和安全,調解參建各方的深層工作聯系。這樣的狀況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是一種相互委托的合同關系,監理單位應是建設單位唯一的現場施工管理者,建設單位的決策和意見應通過監理單位的貫徹執行。在建設單位托付監理單位從事設計監理的過程中,監理單位和設計單位中間的聯系是監理和被監理的干系;當沒有托付設計監理的時候,是各司其責的聯系。在監理階段中,監理單位需要適時根據合同及相關規定處理設計的改變,設計單位的相關通告、圖紙、文案等必須要經過監理單位發送到施工機關。施工機關須要更改設計的同一時間,更要經過監理單位、建設單位給設計單位提供設計更動或修正。

      1.3設計單位的職責

      設計單位的重要責任是依據建設單位的囑托,承擔工程最初設計和施工圖設計,給建設單位供給設計文件、圖紙和別的的資料,派遣駐地的設計代表參與工程的施工建設,通過交底和圖紙的會同審查,應快速簽發工程的變更通知單,并且要做好設計服務,及時參與工程的驗收等。設計單位與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都是同一種工作關系。

      1.4施工單位的職責

      施工單位是工程的具體組織的實施者。它主要的職責是通過投標來獲得施工任務,依據國家以及行業的規范、規定、設計文件和施工的合同,編制施工方案,組織相應的治理與技術、施工人員和施工機械開始施工,按合同約定時間、質量需求來實現施工內容。在施工的過程中,主要負責工程的進度、質量、安全的自控工作,工程竣工后的檢驗合格,同時要向建設單位轉交工程和施工的材料。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是監理與被監理的狀態。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它倆之間不得簽訂任何合同。他們二者之間的關聯是依據施工合同來約定的,合同中準確的表明了監理單位監督管理的權力與義務。監理單位按照國家、部門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批準的建設計劃、施工合同等實行監理。施工單位在施行施工合同的階段中,需要自主遵守監理單位的監督與管理,同時為監理工作的進行提供了有效條件,按照有關的規定供給了完備的技術資料。施工單位需要按著它施工合同和工程師的規定來工作。監理單位依著建設單位的委托職權范圍,并在此權限范圍內檢測施工單位是否奉行了合同職責,是否按著合同要求的技術、進度及其投資的需求展開施工建設。在施工建設過程中,監理單位是公正、公平的第三方,要時時關注保全施工單位的合法權益,正確解決工程款支付、驗收簽證、索賠和工程設計更變等問題。

      1.5質量監督單位的職責

      質量監督與監理單位均是屬于建設領域的監督管理活動,它倆之間的關系是相互監督。質量監督則是政府行為,建設監理則是社會行為。兩者的性質、職責、權限、方式和內容是完全不同的,并提出了在發包人授權的范圍內,負責發出指示、檢查施工質量、控制進度等現場管理工作;在發包人授權范圍內獨立處理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有關事項,行使通用條款規定的,以及具體施工合同專用條款中說明的權力;承包人收到監理人發出的任何指示,視為已得到發包人的批準,應遵循;在合同規定的權限范圍內,不能獨立處理或決定有關事項,如單價的合理調整、變更的估價、索賠等。

      2合同管理時間限制

      2.1工程建設總體時間要求

      一個新建、改建、以及擴建工程(以下統稱建設工程)的項目,從剛開始的立項階段,到最后的試生產再到正式的投入運行,要根據工程建設項目的大小來判斷,時間跨度可能是幾個月,也可能是幾年不等,但在建設的過程中的流程以及要求基本相似,即所謂“麻雀雖小五臟俱全”,所有的辦事流程基本是一樣的,各地方細節性問題要求有時會不同,具體操作還要和當地管理部門進行溝通。

      2.2合同管理時間點要求

      建設部門收到的備案材料當日起5個工作日之內沒有提出不同意見,招標人可公布招標公示或者下發投標邀請書。招標人和中標人簽署合同后5個工作日之內,需要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返還投標保證金。招標人通常應該在15日內明確中標人,招標人應該自覺在發出中標通知書之日起15日之內,向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供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說明。從招標文件之日開始到投標人上交投標文件停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的3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標和定標。評標委員會出示書面評標說明后,招標人通常應該在15日內確定中標人,但最遲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30個工作日前確認。承包商應當在合同規定的時間或接收中標函后的42天內(合同沒有約定)開始施工,工程師應該最少提前7天告知承包商開工時間。承包商做完工程并準備好竣工報告里需要報送的材料后,應提早21天將一個確定的時間告知工程師,說明在這一日后已經對需要進行竣工檢驗做好準備。

      3結束語

      我們可以意識到合同管理在工程項目合同管理中是尤為重要的,因為合同管理對于建筑工程項目的發展是有深遠的意義的,所以只有加強對合同管理我們才能夠進行好項目管理工作。

      作者: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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