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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內部管理較為混亂由于靜海縣商貿企業大部分屬于中小型企業,且多為個體民營性質,依法納稅意識相對淡薄,存在人員少、資金少、貨物少和經營、存貨場地不完備現象,缺乏健全的經營銷售、結算核算、保管供應等企業內部控制管理制度,貨物出入庫手續不健全,資金往來憑證不齊全,相關資料保管不完善現象比較普遍,這些問題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稅收風險,增加了稅收監控的難度。
(二)財務制度執行不規范一是資金、銀行票據管理混亂。現金、承兌匯票的管理使用不按會計制度規定操作,利用個人銀行卡結算現象比較普遍,稅務部門對企業資金流量和流向難以有效監控。二是會計憑證、原始憑證編制混亂。商貿企業會計兼職現象普遍,設置賬簿、科目和編制記賬憑證不規范,對列入成本費用的原始憑證把關不嚴格、審核不細致,違反規定列支問題突出,當期損益核算不準確、不真實。三是往來賬目核算混亂。部分商貿企業在登記賬簿時,不按會計制度要求使用管理,且往來發生額和余額較大。
(三)納稅申報真實度較低在當前一些企業存在銷售貨物不記賬、收入不申報、搞賬外循環問題的同時,部分商貿企業把稅務部門測定的最低稅負預警值作為核算、繳納稅款的上限,弄虛作假,瞞報收入,企業繳納稅款不能反映真實經營狀況。(四)存在發票虛開代開的隱患在個人消費者或非增值稅納稅人以現金購買商品交易,并很少索要發票或其他銷售憑證的情況下,商貿企業不但有銷售收入不入賬的情況,同時造成了進項稅款的留抵。而許多進貨無票的商貿企業急需取得發票抵扣稅款,這些都為虛開、代開發票提供了一定市場。同時由于稅務機關加強了商貿企業用票資格認定和管理,防偽稅控系統基本遏制了“假票虛開”行為,“真票虛開”成為一種新的偷稅手段。
二、加強商貿企業稅收監控的建議及措施
加強商貿企業稅收監控、防范稅收風險應從規范企業財務核算和涉稅行為入手,督促企業合法經營、真實核算、依法納稅,不斷提高稅法遵從度。
(一)發揮稅務監督職能,規范企業會計管理稅務機關要充分利用納稅檢查、稅務稽查和強化日常管理、重點監控等手段方式,督促商貿企業建立健全財務制度、會計制度和內控機制,加強會計核算和各類憑證的規范管理。一是對未建立《庫存商品明細賬》、財務核算不健全的企業,要求其按照現行《會計準則》、《財務通則》的規定,建立《庫存商品明細賬》,分品目、規格、價格核算庫存商品。二是加強企業商品出入庫管理,要求企業出入庫相關單據以及提貨單、過磅單等與企業經營有關的單據必須序時編號,按照會計憑證管理備查。同時對實行會計核算電算化企業,要求其使用的會計軟件必須到稅務機關備案。三是加強企業資產負債表的申報質量管理。企業要嚴格按照“資產類往來明細賬戶的貸方余額在負債類資產類往來戶中填列,負債類往來明細賬戶的借方余額在資產類往來戶中填列”的原則進行填報,防止企業故意虛減資產騙取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資格。
(二)加強企業資金監控,防范資金賬外循環
1.督促企業規范現金核算。要求企業嚴格按照國家銀行法和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現金管理,對收到的現金應開具收據并按期存入銀行,不能坐收坐支,將現金收據和現金繳存進賬單作為原始憑證,嚴禁通過個人銀行卡收款的行為,以保證現金流入的真實性。現金支付應嚴格按照規定支付范圍進行,對于用現金對外支付必須以對方開具的收據和銀行取現憑證作為原始憑證入賬,以證明現金流出的真實性。
2.督促企業加強票據核算。對于企業收到和背書轉讓的承兌匯票,必須通過“應收票據”賬戶核算,并附收據及承兌匯票復印件作為原始憑證,同時按規定設置“應收票據”備查賬,逐票進行登記備查。處置(到期承兌、銀行貼現和背書轉讓)時應在備查賬中逐筆注銷,以便如實反映企業應收票據的交易量和交易的真實性。對于企業倒承兌而賺取的差價,應沖減企業的“財務費用”。
(三)堅持全方位稅源監控,防范稅收管理風險
1.在日常稅源管理中,嚴格按照規定審核增值稅各種抵扣憑證,凡發現未按規定填寫、取得的抵扣憑證,一律不予抵扣。一是通過“一窗式”管理進行“票表稽核”,發現比對不符的,移交納稅評估管理崗位人員,由他們根據日常掌握的企業經營情況,查出比對不符的原因,再視不同情況進行稅務處理。二是加大稅負率的監控力度,對行業稅負率、利潤率進行全面測算,制定參考性行業利潤率和最低稅負率,作為納稅評估的參考指標,對偏離參考指標的納稅人進行重點監控,確保納稅申報的準確性。
2.堅持企業稅負和收入雙向控管,轉變稅源管理中就稅負論稅負的管理思路,完善核查、評估、監控指標體系。建立從源頭開始的全方位稅源監控、稅源管理體系,實現對企業涉稅行為全面控制,通過有效控管實現稅收收入與經濟發展的協調增長,改變目前只是單一按照稅負預警值監控、分析增值稅的傾向,努力提高稅源管理質量和效率。
3.完善稅源監控聯動機制。按照“四位一體”管理機制要求,加強日常評估和稅務稽查工作,對無正當理由,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長期低于全市行業平均稅負,或“長虧不倒”、資金往來異常等疑點企業,要通過各部門聯動,采取重點評估、移交稽查、停供發票等措施,進行有效的監控、管理。
(四)強化稅源日常管理,提高監控工作質量
1.嚴把“認定關”。嚴把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入口”,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必須具備相應的經營場地、人員、資金、設備、證照等一般納稅人認定的必要條件,通過嚴格認定,防止“三無”和“空殼”企業出現。
(一)對新辦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認定實行分類管理違反了稅收公平主義原則。現行政策規定,對于注冊資本在500萬元以上、人員在50人以上的大中型商貿企業,可直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不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對具有一定經營規模,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相應的經營管理人員,有貨物購銷合同或書面意向,有明確的貨物購銷渠道(供貨企業證明),預計年銷售額可達到180萬元以上的新辦商貿企業,可認定為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對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其他新辦小型商貿企業則要求要先按小規模納稅人管理,待一年內銷售額達到180萬元以后方可認定為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這樣的政策規定不利于構建公平的稅收環境,也不利于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更限制了小型商貿企業的發展壯大。
(二)稅收政策制定不夠嚴謹,政策執行的連續性不強。
總局在國稅發明電[2004]37號文中規定小型商貿企業在辦理稅務登記1年內銷售額達180萬元后才能申請認定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同時對注冊資本在500萬元以上,人員在50人以上的新辦大中型商貿企業在進行稅務登記時,可直接進入輔導期,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但在國稅發明電[2004]62號文件中更正為只對具有一定規模、有固定場所、預計銷售額達到180萬元能申請認定輔導期一般納稅人以及對注冊資本在500萬元以上,人員在50人以上的新辦大中型商貿企業符合條件可直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下發國稅函[2005]1097號明確如何解決預繳稅款占用企業資金問題,從以上三個文件可看出該政策制定不夠嚴謹,政策無連續性,常常在基層稅務機關及納稅人強烈反映問題時,總局才下文明確,給人造成哪里有征管漏洞哪里堵漏感覺,難以反映稅法的剛性及嚴肅性。
(三)認定政策較模糊,政策界定難度較大。1、總局在國稅發明電[2004]37號文中規定,對經營規模較大,擁有固定經營場所,固定的貨物購銷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體系的大中開型商貿企業可直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但又沒有給定一定的標準,如何為規模較大?在國稅發明電[2004]62號文件中第三點中指出確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直接認定,具體是指哪些"規定條件"沒有明確;2、總局在國稅發明電[2004]37號、國稅發明電[2004]51號及62號文件中規定輔導期一般納稅人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預繳稅款,但如果納稅人不需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只領用普通發票要不要按4%預繳稅款總局文件中未明確,造成各地的執行過程中不一致。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一機多票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43號)中規定,凡年銷售額超過180萬元的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必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財務核算健全,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經企業申請,也可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新辦的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報征收、發票管理等規定辦理。對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和使用廢舊物資生產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4〕60號)規定免征增值稅條件的,其銷售廢舊物資必須使用防偽稅控一機多票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對于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的輔導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而言,由于其銷售貨物免征增值稅,因此對其認定為輔導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無實質意義,現行商貿企業認定為輔導期一般納稅人需進行改進。
二、完善商貿企業認定中的對策:
由于商貿企業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門檻提高,使一大批商貿企業銷售的商品無法進入增值稅抵扣鏈。為此,稅務機關應根據商貿企業的經營特點,制定出既符合企業經營特點又能將其經營活動全面納入稅務管理的管理措施,使盡可能多的商品能夠進入增值稅的抵扣鏈。筆者認為,稅務機關應從完善政策、強化管理上入手,對商貿企業認定一般納稅人實行認定從寬,管理從嚴的原則,不斷提高商貿企業征管水平。
(一)進一步完善增值稅稅收政策,放寬商貿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使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政策趨于合理。建議總局適當降低一般納稅人銷售額標準,科學劃分兩類納稅人,將生產貨物或提供勞務的工業企業一般納稅人的年應稅銷售額降為30萬元,將批發、零售的一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降為50萬元。同時,還應對小型商貿企業的認定標準以及只領用普通發票的企業是否預繳稅款等問題做出更明確的規定。
(一)對新辦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認定實行分類管理違反了稅收公平主義原則。現行政策規定,對于注冊資本在500萬元以上、人員在50人以上的大中型商貿企業,可直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不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對具有一定經營規模,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相應的經營管理人員,有貨物購銷合同或書面意向,有明確的貨物購銷渠道(供貨企業證明),預計年銷售額可達到180萬元以上的新辦商貿企業,可認定為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對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其他新辦小型商貿企業則要求要先按小規模納稅人管理,待一年內銷售額達到180萬元以后方可認定為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這樣的政策規定不利于構建公平的稅收環境,也不利于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更限制了小型商貿企業的發展壯大。
(二)稅收政策制定不夠嚴謹,政策執行的連續性不強。總局在國稅發明電[20*]37號文中規定小型商貿企業在辦理稅務登記1年內銷售額達180萬元后才能申請認定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同時對注冊資本在500萬元以上,人員在50人以上的新辦大中型商貿企業在進行稅務登記時,可直接進入輔導期,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但在國稅發明電[20*]62號文件中更正為只對具有一定規模、有固定場所、預計銷售額達到180萬元能申請認定輔導期一般納稅人以及對注冊資本在500萬元以上,人員在50人以上的新辦大中型商貿企業符合條件可直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下發國稅函[20*]1097號明確如何解決預繳稅款占用企業資金問題,從以上三個文件可看出該政策制定不夠嚴謹,政策無連續性,常常在基層稅務機關及納稅人強烈反映問題時,總局才下文明確,給人造成哪里有征管漏洞哪里堵漏感覺,難以反映稅法的剛性及嚴肅性。
(三)認定政策較模糊,政策界定難度較大。1、總局在國稅發明電[20*]37號文中規定,對經營規模較大,擁有固定經營場所,固定的貨物購銷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體系的大中開型商貿企業可直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但又沒有給定一定的標準,如何為規模較大?在國稅發明電[20*]62號文件中第三點中指出確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直接認定,具體是指哪些"規定條件"沒有明確;2、總局在國稅發明電[20*]37號、國稅發明電[20*]51號及62號文件中規定輔導期一般納稅人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預繳稅款,但如果納稅人不需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只領用普通發票要不要按4%預繳稅款總局文件中未明確,造成各地的執行過程中不一致。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一機多票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43號)中規定,凡年銷售額超過180萬元的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必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財務核算健全,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經企業申請,也可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新辦的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報征收、發票管理等規定辦理。對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和使用廢舊物資生產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60號)規定免征增值稅條件的,其銷售廢舊物資必須使用防偽稅控一機多票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對于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的輔導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而言,由于其銷售貨物免征增值稅,因此對其認定為輔導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無實質意義,現行商貿企業認定為輔導期一般納稅人需進行改進。
二、完善商貿企業認定中的對策:
由于商貿企業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門檻提高,使一大批商貿企業銷售的商品無法進入增值稅抵扣鏈。為此,稅務機關應根據商貿企業的經營特點,制定出既符合企業經營特點又能將其經營活動全面納入稅務管理的管理措施,使盡可能多的商品能夠進入增值稅的抵扣鏈。筆者認為,稅務機關應從完善政策、強化管理上入手,對商貿企業認定一般納稅人實行認定從寬,管理從嚴的原則,不斷提高商貿企業征管水平。
(一)進一步完善增值稅稅收政策,放寬商貿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使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政策趨于合理。建議總局適當降低一般納稅人銷售額標準,科學劃分兩類納稅人,將生產貨物或提供勞務的工業企業一般納稅人的年應稅銷售額降為30萬元,將批發、零售的一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降為50萬元。同時,還應對小型商貿企業的認定標準以及只領用普通發票的企業是否預繳稅款等問題做出更明確的規定。
一、當前商貿企業稅收籌劃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籌劃重視度不高
很多商貿企業稅收籌劃的主動意識不強,存在認識上的誤區,主要表現為:一些企業缺乏稅收籌劃的意識,認為企業應該根據稅務機關的要求進行納稅,不需要進行納稅籌劃;一些企業認為稅收籌劃是在鉆國家政策、法律的空子,屬于違法行為;還有些企業寧愿偷稅、逃稅,也不愿進行稅收籌劃。
(二)稅收籌劃專業人才極具匱乏
稅收籌劃是一項技術性和知識性較高的經濟活動,需要具備較強的專業知識和技術能力。我國開展稅收籌劃研究時間比較晚,實踐經驗也較薄弱,特別是專業的稅收籌劃人才極其匱乏。很多中小商貿企業沒有設置專門稅收崗位,也沒有專業的稅收法律人才,對國家出臺的稅收法律、法規缺乏深入系統的研究,特別是對稅收優惠政策理解把握不足,缺乏通過稅收籌劃為企業謀取收益的能力。另一方面,中小商貿企業稅收籌劃人才穩定性差、流失嚴重也是當前面臨的主要挑戰。
(三)稅收籌劃脫離企業經營實際
不同的企業因其規模、經營方式、產品特點以及企業所處階段等方面不同,稅收籌劃方案也不盡相同。實際操作中,一些商貿企業傾向于模仿、照搬個別企業的成功案例,沒有將稅收籌劃與企業經營實際相結合,稅收籌劃效益無法得到體現;同時,稅收籌劃缺乏統籌安排,如,公司是開設分公司還是子公司,缺乏周密的研究;又如,銷售部門設計的促銷方案,未充分考慮哪種方案的節稅效益最大。
二、商貿企業稅收籌劃的切入點
(一)增值稅的稅收籌劃
增值稅是商貿企業重要的流轉稅,占商貿企業稅負的一半以上,存在較大的稅收籌劃空間與籌劃效益。籌劃的思路有:1.企業設立的增值稅籌劃。一是做好企業身份選擇。一般而言,小規模納稅人稅負重于一般納稅人。但若是高科技商貿企業,更適宜選擇小規模納稅人。二是確定好企業的投資方向和地點。我國稅法對投資方向不同的企業稅收政策不盡相同。例如民營商貿企業可考慮不同形態公司的組合,既有小規模納稅人企業,也有一般納稅人企業,甚至也可是個體戶,根據經濟業務的特點匹配不同的公司,從而實現稅收籌劃效益。又如一些園區為吸引企業入駐,往往設置了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優惠政策,企業可統籌考慮。2.進項稅抵扣憑證的管理。例如商貿企業可設立專門的發票管理崗位,具體負責增值稅發票的領用、開具、驗證、保管等工作。特別注意,辦公用品的購買、匯總運輸發票、勞保用品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需有稅控系統開具的銷售清單,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3.兼營業務的納稅籌劃。《稅法》規定,對于稅率不一致的兼營業務,財務賬列應分別進行核算,按各自對應的稅率計算應納增值稅,否則按較高稅率核算應納增值稅。因此,商貿企業對于兼營業務應分開記賬,做好會計核算,避免多交稅款。4.銷售方式的選擇與納稅籌劃。例如折扣銷售是指在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時,考慮到采購方采購數量多、金額大等原因,給采購方一定的價格讓利。《稅法》規定,若銷售額和折扣金額在同一張發票分別注明,銷售額以折扣后的余額為依據計算應納增值稅;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分別開票,那么無論財務如何進行賬務處理,均不能從銷售額中抵減折扣額。折扣銷售一方面減少了企業的利潤,但是另一方面促進了企業銷售,取得了節稅效益。
(二)所得稅的稅收籌劃
所得稅也是商貿企業的重要稅種。所得稅籌劃的思路有:商貿企業稅收籌劃的思考周鐵軍摘要:目前,我國商貿企業普遍對稅收籌劃未引起足夠的重視,稅收籌劃效益未得到合理體現,因此商貿企業有必要對稅收1.利用銷售收入結算方式和時間進行籌劃。商貿企業銷售類型主要是現銷方式和賒銷方式。國家稅收政策和財務制度對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銷售收入確認時間的規定是一致的。例如我國《稅法》規定,納稅人以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無論貨物是否發出,納稅義務時間均為收到銷售款項或取得銷售款憑據并將提貨單據交給對方的當天;采取分期收款和賒銷的方式銷售貨物,納稅義務時間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銷售方式不同,決定了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也是不同的,從而為納稅籌劃提供了空間。因此,商貿企業在銷售合同中可注明采取賒銷方式、分期收款方式進行結算,根據收款金額開具發票。2.成本費用的籌劃。(1)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現行會計政策規定,企業的存貨會計核算方法有先進后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企業可以在以上方法中任選一種或幾種。當企業預見物價未來可能出現上漲,可以采用后進先出法,這樣計算得出的期末存貨價值最低,銷售成本最高,利潤也可以遞延至下一個年度,從而延緩納稅時間;當預見未來物價可能會下跌,則可采用先進先出法,這樣計算得出存貨的價值最低,從而可以延緩納稅,取得籌劃收益。(2)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年數總和法、雙倍余額遞減法等。商貿企業在固定資產折舊方面可選擇加速折舊法,在初期沖減了企業的納稅基數,從而減少了企業初期應納稅款,提高了公司的經營現金流,將企業未來時期應繳納的所得稅先放在企業中運轉,延緩了公司的資金壓力。但應注意,會計政策要求折舊方法應遵循一貫制原則,折舊方法的變更應經稅務機關批準,否則會認為企業在非法避稅,有偷稅嫌疑。(3)業務招待費、宣傳費的籌劃。《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實際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進行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5‰。因此公司在編制年度費用預算時,應結合《稅法》規定合理設置業務招待費的預算控制標準;《稅法》規定,宣傳費不超過銷售收入的15%的部分允許當期扣除,因此企業應合理控制宣傳費的投入,以達到合理籌劃、提高效益的目的。
(三)印花稅的稅收籌劃
[中圖分類號]F230 [文獻標識碼]B
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企業通過對資金募集、經營和投資等活動,在一定合理條件下安排、統籌,并在稅法許可的范圍內,使用稅法中獨有的起征點、減免稅、加計扣除等一系列的優惠政策,實現企業稅收成本降低,經濟效益最大化。近年來,我國為營造良好的中小企業的稅收籌劃環境,相繼實施了一些宏觀經濟政策和稅收制度。同時,中小商貿企業減輕賦稅、增加收益、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發展的內在動力,為中小企業積極開展稅收籌劃工作提供了可靠的現實基礎。我國中小商貿企業因為受先天規模小、起步晚、融資難、經營條件較差等因素影響,在我國整個市場競爭中處于劣勢地位。因此,中小企業為提升自身核心競爭力,開展科學高效稅收籌劃工作刻不容緩。
一、我國中小商貿企業稅收籌劃存在的問題
目前,雖然我國很多中小商貿企業制定了稅收籌劃的計劃,但總體而言,仍舊存在諸多問題,具體表現如下:
1.稅收籌劃的意識不強和認識不深
受傳統觀念的影響,我國的中小商貿企業管理者對稅收籌劃的認識淺薄,并沒深刻全面的了解其真正的內涵。其認為企業的稅收成本是由稅務機關決定的,只需根據稅務機關的要求申報納稅。一方面有些管理者只將提高商品銷售額作為企業的唯一目標,其他的經營目標并不重視。認為稅收籌劃就是偷稅漏稅,鉆法律的空子,或是認為稅收籌劃就是在企業成立時一次性的行為,無需浪費資源過多關注;另一方面有些企業管理者意識到了稅收籌劃對企業長久發展的重要意義,但由于對稅收籌劃概念缺乏全面深刻的認識,只將企業的稅收籌劃局限于“減輕稅收”,只將眼光瞄準一種稅種,并沒有從全局出發、整體考慮企業,將稅收籌劃與企業經營管理相結合,從而不利于企業實現價值最大化。
2.不熟悉稅收法規
中小商貿企業由于缺乏稅收籌劃方面的專業人才,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不熟悉,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不能充分的利用良好的外部條件為企業發展做貢獻。如國家出臺的促進殘疾人就業的優惠政策:當商貿企業吸納殘疾人就業時,可以在稅收上享受一定的優惠,安置殘疾人員的工資除了可以據時扣除之外,還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根據實際支付給殘疾人員的工資按100%加計扣除。還有些地方規定中小商貿企業吸納失業人員達到一定比例時,可以享受少交企業所得稅甚至是免稅的優惠。但很多企業不熟悉這些稅收優惠政策,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忽略了稅收優惠政策所帶來的利益,無法降低企業稅收成本。
3.稅收籌劃的基礎較差
稅收籌劃的重要基礎就是確保企業存在一套規范的管理制度,以及完善的財務工作機制。目前中小商貿企業財務工作機制不健全,仍存在很多問題。第一企業內部財務制度不完善,也并為嚴格地執行會計政策,出現錯誤的賬目、原始憑證缺失、企業小金庫等現象,造成企業賬實不統一。如果企業不能有效的啟動會計核算方法,相應的稅收籌劃制度也不能正常的實施;第二財務人員的職責意識較弱,沒有盡到工作的責任,有時賬務處理存在疏漏,不能為財務分析提供準確數據,不利于稅收籌劃的工作的實際展開。
4.稅收籌劃脫離企業經營狀況
不同的企業在規模、經營方式、產品特點以及企業發展階段等方面都存在差異,很多中小商貿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容易盲目的模仿大企業成功案例,直接的照搬來進行企業自身的籌劃工作,忽視了將稅收籌劃與企業自身的實際經營狀況相結合,導致稅收籌劃失敗,擴大企業風險的同時也不利于對企業對稅收籌劃產生正確的認識。
5.稅收籌劃整體統籌能力不足
中小商貿企業在企業發展過程中,沒有關注稅收因素,企業缺乏整體統籌安排。如在公司開設分支機構時,企業在選擇分設分公司還是子公司上沒有一個周詳嚴密的方案,對這兩種選擇哪一種更節稅也不是很清楚。選擇開設分支機構,也沒有根據開設地的實際經營狀況和市場占有率來考慮,有時做出的決策只是依據公司領導的個人喜好。又如市場部門在進行商品促銷時,選擇促銷方案也沒有考慮節稅的問題,哪一種促銷方案最節稅,企業的稅后凈利潤最大。再如大部分采購部門忽視了最終的價格優惠,僅僅依靠供應商提供的價格來選擇供應商。如果本企業是一般納稅人,選擇的供應商最好也是一般納稅人,因為一般納稅人方便提供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這可能會使企業得到更多的價格優惠。而企業的采購一般會選擇表面價格更低的小規模納稅人作為供應商,這對企業自身的整體發展不利。
二、我國中小商貿企業稅收籌劃問題的成因分析
從企業內部來看,現階段我國中小商貿企業稅收籌劃存在上述問題主要與企業不注重稅收籌劃、管理制度不規范和籌劃人員綜合素質不高、能力不足等相關。
1.企業領導不重視稅收籌劃工作
我國的中小商貿企業領導稅收籌劃意識普遍薄弱。部分領導并未認識到稅收籌劃是企業具有的一項基本權利,并不認為稅收籌劃會對企業產生有利的影響。因此,企業管理者就不會主動的從企業戰略上布局,戰術上要求,甚至認為稅收籌劃工作會耗費大量的資金和人力,中小商貿企業本身的資金就很有限,這筆開銷公司投入來進行稅收籌劃只會增加企業的經營風險。小企業無條件也無需完成,這是大企業才會計劃實施的工作。
2.企業管理制度不規范
稅收籌劃工作的順利的實施需要良好的企業管理制度作為支撐,中小商貿企業管理制度的不規范,導致財務工作不能為稅收籌劃的有序進行奠定良好的基礎。第一責任主體不明確,如企業購進商品時,需經部門領導的同意且簽字,但往往有時企業的采購單上只有采購人員的簽名,沒有部門領導的簽名,這樣就很難確認責任主體;第二工作內容不明確,如企業財務人員認為其職責就是會計核算并向相關利益主體提供財務報告,對之前的比較稅收成本的預測、分析、控制以及相關決策的項目與自己無關是上層領導自己的事情,稅收籌劃的工作不在其職責范圍;然而管理者認為所有的涉稅事務都應該由財務部門所負責。
3.稅收籌劃人員專業知識薄弱、綜合素質低
一方面由于國家高等院校課程體系不完善,對稅收籌劃專業重視程度低,導致稅收籌劃方面的專業人才缺失;另一方面,從業人員在擇業時,在觀念上普遍存在對中小商貿企業“歧視”心理,而高端專業人才更是選擇大企業就業,所以,在專業人才擁有上,中小商貿企業明顯不占優勢,這一定程度上導致中貿企業在管理能力資源上弱于大企業,現實中,也存在因為成本控制原因,中小商貿企業通常采用會計人員、甚至行政人員兼職稅收籌劃崗位,兼職人員專業知識的薄弱對企業稅收籌劃工作的影響是顯而易見的。
4.企業部門間溝通協調能力較弱
稅收籌劃工作需要企業各部門相互溝通、協調,才能整體統籌安排。中小商貿企業的各部門在采用相應方案時,只考慮本部門的可操作性和便利性,沒有與稅收籌劃相關人員協調統一,而稅收籌劃人員在設計籌劃方案時,沒有做到及時有效的與其他部門人員的進行溝通,只是從自身角度出發,沒有考慮到所選的方案對其他部門來說是否可行。所以,企業很難整體統籌安排工作。
三、完善我國中小商貿企業稅收籌劃的對策
1.加深對稅收籌劃的認知
首先,稅收籌劃是一項比較復雜的統籌工作,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完成并取得效果,需要企業領導足夠的重視,在企業管理系統頂層設計中應適當增加稅收籌劃工作的重要性,同時,應該投入專門的資金、專業的人才已保障稅收籌劃工作的高效開展。
其次,在思想意識上,企業領導和相應職能人員要加強對稅收籌劃的深入理解。在宏觀上,不僅要掌握國際經濟及政策形勢,更應對加強對與稅收籌劃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和理解,跟蹤最新稅收籌劃政策形勢和行業動態。在微觀上,要將國家政策及相應要求同自身管理結合起來,在合規運行的基礎上,探索一套適合自身經營特點的稅收籌劃工作方案。第二是要綜合考慮外部環境和企業內部經營狀況,將制約稅收的政策、條件及因素進行詳細地分析,做出更科學合理的稅收規劃。
2.完善企業財務管理制度
完善的規章制度尤其是財務管理制度能夠為中小商貿企業合理有效的開展稅收籌劃工作提供便利。第一中小商貿企業應建立完整的財務管理體系,適當時可通過專業咨詢公司輔助建立完整、科學的財務管理體系,保證企業在制度建設上就規避合規風險。同時,中小商貿企業應建立和健全商品購銷存環節管理辦法,及時有效地掌握商品流動的情況;第二建立和健全企業財務管理考核機制,加強對財務管理人員的激勵和約束,同時,應嚴格執行內部財務控制和會計監督,落實企業內部責任問題,強化會計監督職能,保證會計制度的落實和有效執行。
3.促進內部整體統籌工作
中小商貿企業各部門間要重視溝通、加強合作,以主人翁的姿態共同為稅收籌劃工作的開展提供支持。首先企業在確定一個具體的稅收籌劃方案之前,相關部門先進行分析,確定方案的可行性,選擇出最佳的方案,實現節稅最大化和企業價值最大化;其次在執行納稅籌劃方案時,各部門應互相配合并能時刻關注內外部環境的變化,及時做出調整。
4.加快稅收籌劃人才培養
一、現行出口退稅政策的缺陷
(一)退稅方法不統一使稅務機關難以執行出口退稅政策。
從1994年到目前為止,我國的出口退稅方法主要有免退稅;免抵退稅(先征后退);免稅三個政策,其中先征后退因資金流過于龐大,在2002年被經過完善免抵退稅徹底代替。具體表現為:對生產企業實行“免抵退稅”政策;對外貿(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商業)企業實行“免退稅”政策;對小規模納稅人實行“免稅”政策。這些退稅方法在實踐中存在以下缺陷:
一是為適應退稅方法人為的劃分生產和外貿企業兩種類型。“免抵退稅”和“免抵”稅最大的區別在于“抵”稅,由于抵稅的存在,使得兩者的計稅依據不同。
盡管外貿企業和生產企業的退稅都是對企業進項稅金的退付,但由于兩種企業的計稅依據的不同,稅務機關不得不人為將企業劃分為生產和外貿企業兩種類型,且二者不得兼容。這種劃分也造成了實行“免抵退”稅和“免退”稅企業的稅負不公,例如,在“免退”稅中,運費發票、農產品發票不能退稅,而在“免抵退”稅中,運費發票、農產品發票則可以退稅。
二是為解決劃分上的漏洞,稅務機關不得不出臺一系列政策,增加了管理難度。對征稅而言劃分生產與商貿企業,從增值稅發票實行當期認證當期抵扣后,生產和商貿在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上就沒有大的區別了,劃分的目的更多地出于管理的需要。退稅則不同,劃分的目的在于區分計稅方法,因此,如果一個企業被劃分為生產企業則實行免抵退稅方法,其所有的合法進項稅金都可以參與退稅;如果一個企業被劃分為外貿(商貿)企業,則只能對增值稅發票進行退稅。在現實經濟現象中,工貿一體化的企業占很大的比例,即生產企業也有商貿行為的發生,外貿(商貿)企業也有自己的生產能力。但在退稅操作中,稅務機關要求企業只能根據自產業務比例來確定選擇按生產還是按外貿企業來辦理退稅。而一旦選擇了,企業就無法根據市場或自身發展需要來確定出口策略。
三是小規模納稅人免稅存在的問題。在征稅政策中,為加強商貿企業企業管理,商貿企業的一般納稅人認定必須是銷售收入達到180萬,180萬標準是一道主要門檻。對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商貿企業而言,這一標準曾備受批評,商貿企業有了進出口經營權卻達不到一般納稅人標準,收購貨物也不能退稅。于是,總局出臺了按“外貿企業管理的一般納稅人”的規定,同意小規模商貿企業可以接收增值稅發票,可以出口退稅,暫時平息了批評。這一政策反應的退稅問題遠不止商貿企業不能退稅這一點,實際上,達不到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標準的生產企業也不能退稅,只能實行免稅政策。因此,解決了商業企業的出口退稅問題,相當于把生產企業推向商業企業;另外,出口企業完全可以在做退稅業務的基礎上收入達到180萬標準,申請一般納稅人,出口(含加工貿易)的收入達到此標準非常容易,這一發展趨勢顯然和加強商貿企業管理得初衷相違背。
(二)出口退稅政策是宏觀經濟的調控手段這一理念使出口企業面臨巨大的經營風險。
現行的退稅政策,只有少數產品實現了零稅率。多數產品有退稅但不完全。這也為退稅政策的不穩定埋下了隱患,近幾年的退稅率變化就足以說明這一問題。從2004年起,國家相繼取消了初級產品、高能耗產品的出口退稅政策,但退稅率的降低和取消,給企業的經營帶來了巨大風險。例如,2005年取消的“加工出口專用”鋼材免抵政策使花血本投入高技術鋼材生產線的企業面臨倒閉。而高科技是國家倡導的,這就使“退稅”和優先發展高科技產業陷入了兩難的境地。
另外,退稅思想轉變后,若配套政策不能及時更新出臺就有可能使出口退稅政策面臨窘境。諸如由全面的退稅,到降低或取消退稅,再到出口產品征稅,但配套政策措施的不及時更新出臺使現行的出口退稅面臨很多窘境。
(三)目前實行的兩種退稅方法的不足之處,本文僅對外貿企業的免退方法加以探討,商榷。
現行的免退稅方法采用內外銷分開記賬,在原理上完全放棄了“抵”稅的思想,因此外銷收入不參與退稅的計算中,外銷收入的全部免征也就要求退稅時只能依賴出口數量來控制退稅數額。這種依賴導致了免退稅方法過渡的依賴出口報關單。事實上,出口報關單是證明出口的憑證,是出口退稅的參考憑證,過渡的依賴報關單使出口退稅管理越走越窄。如果出口商品在流轉環節足額繳稅,即使出現騙稅,也是在繳給國家的稅收基礎上退付稅金,騙稅的意義就不存在了。
在增值稅管理中,摒棄了純增值額計算增值稅的概念,采用的是銷項稅額扣除進項稅額的的方法,這種方法是工作實際的需要,不可能要求企業一一確定企業的增值額。免退稅方法恰好走入了這個誤區,在拋棄了外銷收入后,免退稅方法只能采用通過出口數量來計算出口退稅,加權平均(目前實行的單票對應方法也是區域加權平均的一種)方法是解決數量和金額的唯一紐帶。通過出口數量來計算出口退稅,這就要求企業必須精準確定出口產品的數量,而出口產品的數量只能通過海關報關單來取得。參閱報關單數量計算出口退稅容易產生以下無法解決的幾個問題:
(1)、海關的出口報關系統是在H883基礎上建立的,其出口貨物完全采用國際標準名稱和數量單位,而增值稅的開票系統采用中國的名稱和數量單位,這兩者在目前和以后的一段時間內都不能統一,如果以一一對應的概念退稅,則會出現名稱和數量不一致的情況,當貨物已經出口無法驗證的情況下,出口退稅的審核只能嚴格就票審票;如果企業為保持數量和名稱的一致性在貨物出口后再向企業索要發票,則完全打亂了增值稅的開票時間的規定,因為購貨企業開發票給外貿企業是內銷過程,應按照增值稅的規定開具發票,假定后開票是合理的,也會造成供貨企業的稅務機關無法核實該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影響企業的征稅管理,畢竟供貨企業內銷時還是以企業的生產經營習慣單位來開具發票。因此要求企業按照H883系統開票顯然會打亂現行增值稅的管理,不按照H883系統開票退稅又無法審核通過,問題的出現顯然是以數量的一一對應來確定出口退稅造成的。
(2)、如果購進產品是易損耗、易揮發或者自然損耗,則按數量退稅將不能完全退稅,很明顯該損耗也是應該的退稅;就如購進產品如果為吸水性增加重量或者膨脹型產品增加體積,退稅不能多退一樣。
(3)、如果購進產品為原料或配套產品;則報關單出口商品數量和名稱完全不能一樣。退稅審核將無所適從,目前的電子化管理系統只能用一些特殊錄入的方式解決,人為的增加了系統的復雜,對納稅人財務人員的計算機素質也提高了要求。
免退稅方法由于拋棄了出口收入,使出口收入一直游離在增值稅納稅管理之外,打破了增值稅的鏈條,也使稅務機關在辦理出口退稅時不得不保留企業申報的增值稅發票,以避免企業把已退稅的發票參與到抵扣中去。在增值稅發票管理不到位,進出口經營權沒放開以前,集中、統一、單獨的管理模式適合免退稅方法,這種方法在當時的征管模式下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當進出口經營權放開后,更多的商貿企業參與到退稅中,這種拋棄收入、從企業帳上分清內外銷的方法就不適合經濟發展的需要了。
二、綜合調研,取消部分產品退稅,穩定退稅產品的退稅政策
穩定的出口退稅政策對企業很重要,對保持政府的公信力同樣很重要。因此,政府部門應對現行的退稅產品綜合調研,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出發,大面積取消退稅率,尤其是取消不可再生類、高能耗、高污染類產品的出口退稅政策,同時還應考慮恢復出口退稅零稅率政策,將實行出口退稅的產品做到應退盡退,穩定出口產品的退稅政策。從心理預期來看,取消退稅率出口企業可以接受,將不退稅產品恢復到零稅率、完全退稅會受到出口企業的歡迎,而將退稅的產品降低或取消退稅率則會導致政府的決策地反復、失去政府的信譽。
三、改變退稅管理單據的審核重點
1、稅務部門退稅政策執行中應取消收匯核銷單的管理,淡化報關單的管理,重點轉向增值稅發票的管理。在退稅管理中,核銷單的處于最輕的地位。退稅政策的本身是不需要核銷單,即使企業沒核銷應收帳款是外幣的也完全可以退稅,核銷自身也有外匯管理局在監控,退稅需要核銷單是為了保證國家外匯收入手段之一,但就目前的我國外匯儲備狀況及采取的浮動匯率的匯率政策,取消退稅核銷單的管理應不會出現外匯外流的情況。因此,取消退稅核銷單符合現在的經濟運行的實際。
2、在報關單方面,現行的免抵退政策采用報關單作為參考依據,明確提出以企業的出口發票、實際記賬為準,提出收入調整概念,稅務機關報關單的管理會更加淡化,稅務機關才可能將大量的精力集中到增值稅發票的管理。
四、將出口企業的退稅管理納入屬地化管理即實行征退稅一體化。
盡管免抵退稅在執行中仍存在脫離征稅的管理現象。但是已經實現了屬地化管理,免退稅由于政策的特殊性,在全國則還沒有實現屬地化管理,保持著適當集中的方式。為適應進出口經營權放開的局面,政府取消免退稅方法,實行統一的簡化免抵退稅方法,則會輕松實現商貿企業退稅的屬地化管理。(作者單位:江蘇安信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一、營改增稅制改革的內容和意義
(一)營改增稅制改革的內容
營改增就是將原先繳納營業稅的項目改成繳納增值稅。增值稅是對產品或服務增值的部分進行納稅,可以減少重復納稅環節。營改增政策是在服務業和交通運輸業首先開始試運行的,并逐漸推廣至商貿行業。從前期的試運行來看,營改增對小規模企業影響非常大,就廣告業而言,在實施營改增以前,企業需要繳納 5%的營業稅,改為征收增值稅以后,只需要繳納3%增值稅。商貿企業具體需要繳納多少稅一目了然,這就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稅收的透明性。
(二)營改增稅制改革的意義
營改增所涉及的行業將逐步擴大,范圍越來越廣,它的重要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第一,營改增有利于調整產業結構。就商貿企業而言,對商貿企業征收營業稅,稅負過重。而營改增是為加大我國第三產業扶持力度而制定的稅收政策,這將促進我國第三產業的發展,尤其是新興的商貿企業。第二,營改增還有利于提高我國勞動力和產品在國際上的競爭力。營改增后我國的稅制向國際接軌,在國際市場的價格競爭中取得了很多優勢,進而提高了我國的國際競爭力。
二、營改增給商貿企業會計核算帶來的影響
(一)核算方式的影響
商貿企業向外界輸出的服務產生銷項稅,企業需要繳納的增值稅是銷項稅與進項稅的差額,這與營業稅的征收完全不同。營業稅的核算方式是根據實數入賬,沒有進項稅和銷項稅的抵扣環節,成本也是根據實際產生的數額列支。而實行營改增后,企業的收入要扣除銷項稅后進行確認,成本核算方式也變為抵扣完進項稅后在列支。由此可知營改增后,收入、成本和稅金的核算都發生了變化,企業會計核算方式也需進行相應的調整,做好稅種的銜接,這必然會增大企業財務部門的工作難度。
(二)財務報表編制的影響
商貿企業在月末或年末編制財務報表都需填報一個十分關鍵的項目,就是現金流量表。商貿企業現金流量表的具體項目包括了企業融資行為的現金流量、企業經營行為的現金流量及企業投資行為的現金流量。在商貿企業需要繳納營業稅時,按照國家規定,商貿企業購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所支付的資金都計入投資科目下的相關項目里,而在營改增之后,企業購入固定和無形資產所支付的資金必須分別列明。這給商貿企業在會計實際業務操作上帶來不小的改變。
(三)納稅方面的影響
營改增實施后,商貿企業需要繳納的實際增值稅額是銷項稅與進項稅之間的差額,企業可以抵扣的進項稅多,企業需要繳納的增值稅相應就少。因此,商貿企業為減輕企業自身增值稅的負擔,而盡企業自身所能增加可抵扣的進項稅。但是,并非所有的進項稅都是可以進行抵扣的,增值稅的進項稅抵扣是在一定的范圍和時限內才能進行的,商貿企業在營改增后實施進項稅抵扣時,要做到符合規定范圍和時限要求,否則不可以進行進項稅抵扣。
三、營改增后商貿企業會計核算可采取的措施
(一)改善會計核算機制
增值稅的會計處理要比營業稅的復雜許多,因為增值稅采用抵扣稅款模式,涉及的會計科目比營業稅的多。商貿企業可以進一步完善會計核算方式,以便適應“營改增”后會計核算的需求,根據增值稅的會計處理特點,將會計核算方式從營業稅向增值稅轉變。再則,商貿企業要加強財務人員學習相關培訓,針對營改增后企業會計核算方式發生的變化,幫助財務人員盡快掌握國家稅務政策以及新會計核算的業務操作,以便適應營改增的會計核算要求,在實際的業務操作中仍然游刃有余。
(二)建立明細賬簿以適應營改增
商貿企業應很據自身的實際情況,結合營改增給企業帶來的變化,改善企業記賬流程,來適應稅制改革后的管理要求。商貿企業財務部門首先將購置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分別列明;其次可以設置增值稅明細賬,記錄增值稅明細。企業可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內容計提稅額,但要注意區分增值稅和營業稅間不同的計提方式。商貿企業還要及時調整因營業稅和增值稅不同,給企業帶來的財務報表在結構方面的影響,好應對營改增后企業在財務分析時的需求,直觀的體現出營改增為企業帶來的實際意義。
(三)做好稅收籌劃
營改增對商貿企業納稅現狀籌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企業通過科學的稅收籌劃可以發揮增值稅的減負效果,為企業減輕稅務負擔,因此做好稅收籌劃意義非凡。商貿企業要加強會計管理,保證會計信息的完整真實。通過對會計信息的分析,在結合企業所在行業的政策法規和市場環境,選擇適合企業自身的稅收籌劃切入點,制定符合企業發展戰略的方案。企業最好與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公司合作,這樣可以有進項稅抵扣,充分發揮增值稅的減負作用。商貿企業抓好營改增這個機會,不僅可以深入了解國家稅收政策調整自身財務管理,還可以降低企業稅務負擔從而提高企業收益。
參考文獻:
(一)醫藥商貿企業銷售毛利下降,增值稅減少。部分藥品價格下調,進銷差價降低,醫院藥品競標采購,醫藥銷售行業終端市場毛利率為5%-7%。醫藥零售行業為了占領市場,實行連鎖經營,分支機構迅速增加,導致庫存增加,當期應納稅額減少。由于經營方式及經營品種不同,傳統藥品和新特藥品毛利率差別較大,也造成同行業間稅負高低不一。
(二)企業自身會計核算和申報不實,導致稅款流失。主要表現為多計成本,少計收入,銷售藥品不開具發票;利用計劃生育用品用具免稅,中草藥低稅率的稅收優惠政策,人為擴大這兩項商品的收入;部分商品體外循環不計購進,取得購貨方折扣折讓后不扣減進項稅額;將當期銷售收入后移,減少當期申報銷售額,不如實反映當期應納稅金;變相出賣藥品經營資格證書,形成假連鎖,假統一核算,財務管理混亂,核算體制不健全,對其分支機構疏于管理,這都造成了稅收流失。例如,某醫藥連鎖有限公司下設分支機構7家,為了避稅形式上注冊成立多家分支機構向稅務機關分別納稅,其實質是統一核算,規避高稅負。多數分支機構以掛靠、租賃、承包形式存在,總公司只收取管理費,沒有統一核算,增加了稅收征管難度。
(三)管理手段不足,監管不力。醫藥商貿企業改制后經營方式發生了較大變化,稅務機關以及醫藥監管部門沒有及時適應變化,調整管理方式,信息沒有進行交流共享,對企業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研究不足,對醫藥行業日常管理不到位。
(四)醫藥來源混亂,質量難以保證,且管理難度大。目前我市醫藥經營單位的供貨渠道眾多,有本地醫藥公司供貨的,也有企業供貨的,供貨企業多以不開發票,低價讓利為惠手段占領市場,導致本地正規經營的醫藥批發企業銷售份額急劇下降,連年虧損,無法生存。另外,供貨企業多采取直接送貨到門方式進入市場,即不出具發票,又沒有專業人員認真驗收,也規避了醫藥監管部門的監管,給偽劣假藥的流入造成了可乘之機,藥品質量難以保證,也保證不了我市老百姓吃上放心藥。
二、加強管理的建議
中小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主體之一,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并為我國社會穩定和勞動力市場發展做出了很大的貢獻。然而,受到外部宏觀經濟形勢、傳統的經濟體制、技術含量低、資本匱乏和企業規模有限等因素的影響,很多中小企業在財會稅收管理方面都存在著較為嚴重的問題,并成為了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主要影響因素。
1、中小企業財會稅收管理的意義。第一,財會稅收管理有助于國家稅收制度的完善,對于中小企業財會稅收中出現的避稅、逃稅問題,國家稅收管理部門可以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不斷完善稅收管理制度以及稅收方面的法律法規。第二,財會稅收有助于中小企業管理水平的提高。財會稅收管理是以企業對自身經營管理清晰了解為基礎的,能夠對企業的資金運動過程進行清晰的反映,也是企業整個經營管理過程所必須貫徹的基本原則。企業經營決策的制定也應以財會稅收為基礎,因此,加強企業的財會稅收管理,有助于企業經營、籌資、投資過程的科學化和規范化,以及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第三,財會稅收管理有助于降低中小企業的稅務風險,防止企業因稅務問題而遭受經濟損失。財會稅收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降低企業所面臨的潛在稅務風險,以及“稅務風險”所帶來的損失,從而有助于實現企業經濟利益的最大化。
2、中小企業財會稅收現狀
2.1中小企業并未充分重視財會稅收問題。很多中小企業并無專門的財會稅收管理人員,對于稅務問題的規劃管理也僅僅流于形式,并未真正開展有效的財會稅收管理。而且,很多企業對于財會稅收重要性的認識層次也較低,對于企業稅務籌劃缺乏戰略性的、整體的、長遠的考慮,在進行稅務籌劃和管理時,僅僅從企業經營管理的一個階段出發,只對生產經營管理過程中安排購銷活動、選擇會計方法和選擇經營規模等問題進行規劃,卻很少涉及新產品的設計開發、生產經營銜接段以及企業設立之前等階段的規劃[1]。
2.2忽視財會稅務風險。在中小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過程中,并非全部的財會稅收管理都能夠為企業帶來直接的經濟效益,一旦稅務管理出現漏洞,企業就會面臨較大的稅務風險。筆者通過對財會稅收失敗的中小企業進行調查分析發現,導致企業財會稅收失敗的主要原因包括:中小企業財會稅收信息不真實、企業稅務管理人員主觀判斷不合理、財會稅收管理造成的投資失敗、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存在認識差異、企業稅務管理意識較弱等等[2]。
2.3 中小企業財會稅收管理不專業。企業財會稅收管理與會計、稅收等多方面知識都存在直接聯系,同時涉及中小企業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是一門綜合性較強的管理科學。現階段,這種適用于中小企業的“一專多能”的稅務管理人員數量較少,無法滿足中小企業日益增長的需要。所以,中小企業現有的財會稅務管理制度通常經不起稽查和推敲,企業的稅務籌劃方案經常被稅務管理部門,因而不僅需要補繳少繳的稅款,還需要繳納罰款或滯納金[3]。
3、中小企業財會稅收問題的應對措施
3.1強化中小企業財會稅收意識和風險規避意識
首先,樹立明確的稅務管理目標。中小企業通常缺乏明確的財會稅務管理目標,僅僅著眼于近期經濟利益,而選擇不交稅或是少繳稅,而這種行為實際上會對其長期發展造成不利影響。企業應從長期發展需要和戰略目標出發,制定長期的稅務管理目標,為企業的長期可持續發展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礎。其次,奠定良好的會計核算基礎。若中小企業財會稅收制度不完整、不健全,就會導致會計信息失真,若以失真的會計信息為基礎進行企業財會稅收管理,則會增強企業的稅務風險。最后,加強企業與稅務機關之間的合作與溝通。各個中小企業應熟悉稅務征管的具體要求和特征,系統學習國家相關的稅務政策和宏觀調控政策,從而為企業財會稅收管理的合理性、規范性與合法性提供保證[4]。
3.2加強企業稅務管理人員的培養工作,加快稅務行業的發展。一方面,國家應制定實施促進稅務行業發展的相關政策。我國應在借鑒國外相關經驗的基礎上,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出《稅務師法》、《稅務法》,從而明確規定出稅務的法律責任、義務、權利、范圍、宗旨和性質等,將業務監督、后續教育、規章制度的制定、執業范圍、資格認定和資格考試等內容納入稅務管理體系之中,從而為稅務市場的良好、健康運行提供保證。另一方面,還應不斷加大對于稅務管理人員的培訓投入,為現有的稅務和會計管理人員提供培訓和教育機會,從而提高其執業能力[5]。
4總結
中小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為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做出了卓越的貢獻,然而,受到資金籌集能力、融資渠道單一、管理水平滯后、經濟規模較小等因素的限制,中小企業的長期可持續發展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所以,從財會稅收方面入手,建立和實施規范、合理的財會稅收制度,能夠為中小企業的健康快速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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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代開、偽造增值稅發票曾經一度成為犯罪分子偷逃國家稅款、進行經濟犯罪的重要手段,自從國家實施以高科技手段加強增值稅發票管理為主要目標的“金稅工程”以來,稅務機關對企業的監管能力大大加強,犯罪分子作案周期越來越短,但手段越來越高明、越來越隱蔽,近期發生的一系列發票案件就屬于代開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可以抵扣增值稅稅款的“四小票”。如:南京國稅查處騙購虛開增值稅發票大案、河南許昌道路貨運發票案等,這一現象表明,在金稅工程全面開通的時代,虛開、代開發票的犯罪行為也進入了手段更加隱蔽范圍也更加廣泛的新時期。因此在金稅工程日趨完善的今天、在有些地區、某些行業和領域偷逃騙稅依然存在,偷稅與反偷稅、騙稅與反騙稅是稅務系統一項長期艱巨任務。
一、“金稅工程”是現代化的防止虛開發票的重大舉措
(一)、“金稅工程”實施背景及意義
1994年我國開始實施的增值稅制度,實行“環環征、環環抵扣”的原則,憑票(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完稅憑證、農業產品收購憑證、運費普通發票等)抵扣稅款,避免了重復征稅,促進了企業的發展。同時,由于增值稅專用發票既是購銷憑證,也可作為抵扣稅款憑證,這種雙重性體現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重要性。在利益的驅使下,一些不法分子采取虛開、代開、偽造專用發票等手段進行經濟犯罪,虛開發票行為成風,造成國家稅款的大量流失。為打擊犯罪,保護國家利益,國家稅務部門開始從管理抓起,研究增值稅的監管問題。按照“科技加管理”的思路,加快稅務部門管理信息化的進程,建設了增值稅監管體系——“金稅工程”。近年來的實踐證明,金稅工程是增值稅管理的生命線,是防止虛開發票行為的殺手锏。(二)、金稅工程構成及與防偽稅控的關系。金稅工程包括由一個主干網即覆蓋總局、省、地、縣四級的計算機網絡和四個子系統即偽稅控開票子系統、防偽稅控認證子系統、增值稅計算機稽核子系統和發票協查子系統。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是金稅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利用數字密碼和電子儲存技術,強化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功能,實現對一般納稅人稅源監控的計算機管理系統。它由六個子系統組成,其中稅務部門安裝使用的五個:(1)稅務發行子系統,(2)企業發行子系統,(3)發票發售子系統,(4)報稅子系統,(5)認證子系統;企業安裝使用的:防偽開票子系統。在金稅工程的四個子系統中,開票子系統與認證子系統屬于防偽稅控系統的范疇,且開票子系統與認證子系統的運行是金稅工程稽核子系統與協查子系統運行的基礎。(三)、利用金稅工程防偽的稅控系統,可有效的防止虛開發票的行為防偽稅控系統運用IC卡技術與稅控黑匣子功能的結合,將企業開具的每一張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有關數據編譯成電子密碼,經過稅務機關的認證核實,可以有效防止企業采取大頭小尾、“陰陽”票等手法搞偷稅的活動;由于企業開具的發票數據逐票存儲于黑匣子中,通過企業按期抄稅和報稅(如不按期抄報稅,系統將自動鎖死開票功能),有效防止企業的虛開、代開等違法犯罪行為,同時稅務機關也能及時掌握企業主要銷售情況,從而達到“發票防偽”及“稅款監控”的目的。但是,任何高科技的防控手段,也會出現漏洞,我國的金稅工程同樣在防止虛開發票的管理中,仍然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為:1、軟件設計存在缺陷 。 現有的金稅工程各個應用系統是在不同時期、由不同的研制單位組織開發、拼接而成,所依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不盡統一,從而導致了應用軟件在設計和功能上存在著如下缺陷:( 1)、操作平臺總體落后。(2)、系統安全性偏低。(3)、軟件功能存在缺陷。(4)、系統軟件配套的專用設備設計不合理。2、監控范圍總體偏窄 。 目前,金稅工程的監控視角仍很有限,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其整體效力的發揮。 首先,監控內容缺損。當前金稅工程監管的發票種類單一,僅僅管住了防偽稅控電腦版專用發票,大量的與增值稅計征繳納緊密相關的普通發票(如運輸發票、收購發票等)商事憑證仍然游離于監控范圍之外。3、監控對象不全。我國現有增值稅納稅人900余萬戶,在防偽稅控系統尚未完全推開的情況下,僅有部分一般納稅人納入了金稅工程管理,絕大多數的增值稅納稅人仍是金稅工程的監控盲區。基于此種理念,我們決不能就因為有“金稅工程”現代化的管理,就可以萬事無憂,而是應該更加深刻認識和杜絕在“金稅工程”出現漏洞時的虛開發票行為。那么,在金稅工程時代,虛開發票行為又有那些表現哪?這是我們應該重點關注的問題。
二、“金稅工程”時代下的虛開發票行為
(一)、虛開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
金稅工程全面開通后,有效防范了大要案的發生。金稅工程對于遏制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活動,強化增值稅稅源監控,捍衛稅制改革成果,保障稅收收入穩定增長,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違法犯罪行為基本上得到遏制,假票等以前常見的手段也基本上被杜絕。但是馬克思說過“一旦有適當的利潤,資本就大膽起來。有50%的利潤,它就鋌而走險;為了100%的利潤,它就敢踐踏一切人間法律;有300%的利潤,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絞首之險”這段話用到這類犯罪分子身上,是一點都不會錯的。受利益的驅使,犯罪分子不斷變換手法,虛開發票犯罪呈現出以下新特點。
1、以虛擬身份設立假企業套取增值稅發票。利用假身份證或騙取他人身份證在同一地點或多個地點重復注冊多家小型商貿公司。這類公司的注冊資金一般在100萬元以下,公司的注冊登記手續都是委托中介公司或招聘的會計代為辦理,“法人”往往以各種托詞不愿與稅務人員見面,等發票套取到手后,企業主要人員更是無影無蹤。
2、真票無貨物虛開。所謂真票無貨物虛開,是相對于有真實貨物交易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言。這類企業在貨物銷售的過程中,既有需開具專用發票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也有小規模納稅人和直接消費者,這部分購貨者一般不需要(或不索取)發票,這樣就形成了未開具發票的銷售額。在利益的驅使下,銷售方就將未開具發票的銷售額部分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購貨方,購貨方取得專用發票后就可以多抵扣進項稅額,偷逃國家稅收。而銷售方既可以拉攏客戶,又可以按虛開金額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由于未開票銷售額和開具專用發票銷售額部分,商品同名,價格相近,會計賬上總數量相等,總金額相符,商品明細賬進銷平衡,而企業總銷售額不會增加,納稅額也不會增加,不會出現賬面上的漏洞,具有很大的隱蔽性和欺騙性。
3、制造經營假象,托詞為“大量采用現金交易”。這類企業為逃避稅務機關對“貨、票、款”走向一致檢查而常用的方法。企業利用我國對大量現金交易管理上的漏洞,以貨款回收安全、快捷為借口,不通過銀行轉帳,以逃避稅務機關對企業資金流向的監控。這類公司沒有存貨,沒有銀行結算,實質沒有經營。有的公司私刻、偽造銀行印章和票據等,制造虛假的貨物銷售,隱瞞虛開行為。
4、短期調增增值稅專用發票用量。這些企業具有無不動產,租用中低檔的商住樓或住宅作為經營或辦公地點,注冊地與經營地不一致等特點,大多利用當地招聘的代賬會計和辦稅人員負責購票、做賬、報稅,通過制造經營假象借口銷售紅火,要求調增專用發票用量。在首次騙得專用發票后,瘋狂虛開牟利。通常作案時間較短,一般在稅務機關沒來得及對其采取措施之前就攜票走逃,因此有很大的隱蔽性和反查處能力。
5、假憑證抵扣。為避免繳稅,犯罪嫌疑人制造虛假進貨,使用“四小票”,尤其是使用假海關完稅憑證進行進項稅額抵扣,形成零、負申報。假海關憑證多為仿冒深圳、上海、天津、北京等地海關完稅憑證。個別戶即使納稅,金額也很小,稅負率在0.05%左右。
6、團伙作案。犯罪嫌疑人大都3至5人共同作案,團伙人員都是同一個地方、甚至一個村子的人,相互之間分工明確、互通信息,事先做好若干約定,一人被抓,其他人則聞風而逃。
7、滿限額虛開。這類公司對騙得的專用發票進行滿限額虛開,以“99XXX”元連號開出,兜售給需要抵扣的廠商。虛開的月銷售額有時很大,往往是注冊資金的數倍以上。
9、行業轉移。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原來以商貿企業為主,現在有向其他行業轉移的趨勢。2002年以前,由于商貿企業注冊簡單,經營靈活,場地可變,所以虛開增值稅發票案件大部分發生在商貿領域,2001年國家稅務總局督辦查處的113家虛開增值稅發票企業,就有102家是商貿企業,金稅工程在全國開通后,國家稅務總局加大了商貿企業增值稅的稽核管理力度。不法分子在商貿企業領域虛開發票的空間越來越小,開始把犯罪目光轉移到其他行業,2002年國家稅務總局督辦的虛開增值稅案件中,商貿企業所占比例已經下降到28%。
(二)、虛開可以抵扣增值稅稅款發票的行為
現在,除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還有海關完稅憑證、貨物運輸發票、廢舊物資收購發票和農副產品收購發票,俗稱“四小票”,可以抵扣增值稅稅款。在金稅工程實現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全面監控后,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四小票”未納入“金稅工程防偽稅控系統”監管但可計入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稅款的漏洞,一方面大肆虛開“四小票”,提高下環節增值稅進項稅額;另一方面借助銷售給消費者或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無需開具“專票”形成“鏈條”中斷之機會,隱蔽銷售收入,以減少銷項稅額,偷逃國家稅收,既擾亂了正常的稅收征管秩序,也破壞了企業的公平競爭。這類問題表現在以下幾點:
1、自開自抵“跳農門”,收購環節“做手腳”。一是擅自擴大農產品發票開具范圍,農產品經營者偷逃稅問題突出。現行稅法規定,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業生產者那里購買的自產農產品才允許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并以此作為計算進項稅額的依據。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一批活躍于城鄉之間的農產品經營者,成為農產品加工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主要供貨商,由于購銷雙方彼此利益勾聯,加之甄別身份較難,生產企業無論對方是否具備開票資格,不主動向對方索取發票,而樂于自開發票,為售貨方偷稅洞開了方便之門,造成國家稅款地白白流失;二是發票開具不真實,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偷逃稅嚴重。根據現行稅法規定,購進免稅農產品按照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但實際情況是發票填開相當混亂,或填開項目不全,或以少開多、虛開假開,或票載內容與實物不符等等,使應抵扣計算的進項稅額難以真實界定,造成了稅收的大量流失。三是發票管理手段落后,納稅人有機可乘。按理說,農產品收購發票作為增值稅管理鏈條上的重要一環,運用信息技術手段,實現開票方、購貨方、稅務機關三者之間的信息共享,有效地遏制農產品收購發票的虛開、代開現象,成為當務之急。但目前農產品收購發票仍沿用傳統的手工開具方式,管理手段落后,稅收控管乏力,農產品收購發票開具隨意性大,也助長了一些不法納稅人虛開、代開農產品收購發票的不正之風,嚴重擾亂稅收征管秩序,造成了行業之間的稅負不公。
2、跨稅管邊緣“地界”,國、地稅偷漏“一鍋端”。近年來,我國貨物運輸行業發展迅速,貨物運輸車輛和業務劇增,貨物運輸行業的經營形式多樣、經營方式分散,經營行為隱藏。長期以來,貨運發票管理一直由地稅部門負責,發票管理方式主要采取自行填開、稅務部門代開、交通部門代開。受之于國、地稅部門管理的不同和稅種征收的界限區分,部分不法納稅人跨部門管理的邊緣“地界”鉆稅收空子,虛開、代開、轉借、偽造貨運發票,使得具有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功能的貨物運輸發票,真假莫辯,成為一些不法分子虛開代開偷逃營業稅,騙抵增值稅的主要手段。有人形象地將貨物運輸發票管理和稅收狀況歸結為一個“亂”字,也透析出貨物運輸發票代開、借用問題相當突出。
3、鉆稅收政策空子,免抵稅“兩手抓”。根據稅法規定,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其發票又可用于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抵扣進項稅額,由于政策只限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生產企業自行收購或收購個體經營者的廢舊物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生產企業為了解決抵扣問題,成立廢舊物資收購有限公司或收購門市部,通過收購環節簡易核算,虛開現象依然存在,收購公司享受了免征增值稅的優惠,生產企業又得到了抵扣稅款的實惠。
4、造假單,偷稅眼睛瞄“國門”。這類企業利用假身份證注冊成立公司,申請為一般納稅人,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大量購進假海關完稅憑證,然后從稅務機關領購電腦版增值稅專用發票向外虛開。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偷稅金額一般較大,并且同時存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行為。犯罪分子主要采取偽造、變造手段,編造虛假的進口貨物海關代征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來抵扣增值稅銷項稅額。
三、金稅工程時代虛開發票的防范措施
(一)、虛開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的防范措施
其實犯罪分子的手段并不高明,他們能夠屢屢得逞關鍵原因是一些環節監管不力,讓不法分子鉆了空子。比如犯罪分子采取“短、平、快”的作案方式,騙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有時他們在短時間內連續購票,1個月內兩三次申請調增專用發票用量。這些現象警示稅務部門,必須研究新動向,重視全環節管理。”
1. 做好一般納稅人的認定工作,是管好用好專用發票的前提。因此首先必須加強對一般納稅人的認定和管理。(1)在一般納稅人的認定上要層層把關,嚴格審核,不符合條件的一律不得認定為一般納稅人;(2)對已經認定的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一方面對專用發票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等環節加強檢查,看是否符合規定;另一方面檢查企業的財務核算是否正確,賬證是否健全,對不能正確核算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會計制度不健全的企業立即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堅決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收繳專用發票。
2.對臨時認定的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嚴格控制發票用量和限額。對領取專用發票的一般納稅人,要加強對其領購、開具、保管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力度,嚴格限定領票數量和發票限額。
3.對臨時認定的一般納稅人,嚴格執行納稅評估制度。對評估過程中存在稅負較低或其他異常的企業,要及時轉到稽查局或管理分局進行處理。對用票量特別大的企業,稅務機關要及時掌握企業人員、經營地、經營范圍的變化情況。這樣可以及時發現問題,防患于未然。
4.加強部門合作,增進信息共享,完善協稅護稅機制。一些中介機構對稅務機關的規定執行不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資的壓力下對企業疏于管理,也是不法分子能夠得逞的重要因素。從這起案件可以看出,起點是從虛假工商登記開始的。犯罪嫌疑人利用假身份證、假注冊資金等資料成功注冊了公司,才擁有了進一步騙購、虛開專用發票的“平臺”。而一些基層招商引資部門和人員無意中被犯罪嫌疑人所利用,幫助他們牽線搭橋,提供虛假注冊經營地、虛假證明等,客觀上為犯罪行為開了“綠燈”。
5.不斷改革征管模式,集中力量加強對納稅人管理,加大對不法分子的打擊力度。稅務機關在搞好稅收服務的基礎上,應不斷深化“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新征管模式,減少審批事項,提高稅務行政效率,不斷充實稽查力量,加強對不法分子的打擊力度。
(二)、虛開可以抵扣增值稅稅款發票的行為的防范措施
1、統一規范四小票信息采集口徑。根據工作需要,制定統一的《四小票電子信息采集規范》,詳細規定四小票電子信息的采集內容、采集口徑和采集方法,明確有關填報要求。將《采集規范》同時印發國、地稅部門,認真組織搞好內部培訓和對所轄納稅人的輔導,增強責任意識,減少采集錄入錯誤,提高比對結果的真實性。
2、認真做好四小票清單審核工作。采集部門對未經審核填寫審核意見的,不予接收并通知管理部門。審核部門發現納稅人報送的四小票清單填寫錯誤的,一律要求其修改后重新報送;對未按照規定填寫清單或者填寫不全,情節嚴重的,相關憑證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征后稽核、評估中發現四小票信息未經審核、采集直接抵扣的,嚴格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3、進一步明確國、地稅及內部各部門間的工作分工,落實崗位責任制,明確操作流程,規定核對、采集各環節簽字傳遞制度,統一四小票信息采集上報的時限要求,確保同期數據按同一口徑及時、完整地采集、上報,切實提高四小票信息采集質量。
4、抓好比對異常票的稽核檢查這個關鍵。制定明確的四小票審核檢查操作規程,嚴格按規定程序落實核查工作。要落實資料傳遞各環節經辦人簽字制度,明確責任;嚴格做到按規定時限傳遞,確保信息匯總準確、及時;認真執行比對相符、核查相符發票才允許抵扣的規定,確保核查工作取得效果。
5、大力查處利用虛假發票騙抵稅款問題。根據工作實踐及時歸納總結假發票的特征和鑒別技巧,組織業務培訓,增強鑒別假票的技能,把好四小票采集審核關。深入開展日常稽核,組織進行四小票檢查,審查四小票涉及的貨物入庫、資金往來等相關情況和帳務處理,及時發現問題,堵住騙抵稅漏洞。
6、認真開展比對異常票的協查、外調工作。明確國、地稅及海關的協查責任和時限要求,提高協查質量、效率,加大外調工作力度,查清問題,提高效果。同時,針對目前協查函件回復時間長、回復率低等情況,嘗試實行“四小票”先比對、后抵扣制度,對比對異常發票一律規定暫不予抵扣,最大限度減少假票抵扣稅款情況的發生。
7、推動增值稅征收范圍改革,或者提高交通運輸業營業稅稅率,消除貨物運輸勞務繳納稅款和抵扣稅款的稅率差,從根本上打消借多計運費虛抵稅款的念頭。
參考資料:
1、《財稅新聞 》:抓捕幕布下的“牽公”
1我國成品油消費稅基本情況簡介
消費稅是國家一個有力的財政工具,是在對貨物普遍征收增值稅的基礎上,為了體現國家的調控意圖和滿足國家的財政需要,在一些特定的貨物上加征的稅收。按照國際上通行的方法,各國消費稅按照征收范圍的寬窄劃分為有限型(稅目15個以內)、中間型(稅目16~30個)和延伸型(稅目30個以上)3種。我國屬于其中的有限型(14個稅目),在我國目前消費稅收入中,成品油稅目的消費稅占據了很大比重,從2009年開始,成品油稅目的消費稅約占14個稅目消費稅總和的40%。由此可見,由于我國經濟飛速發展,對成品油的需求日益增長,成品油消費稅對財政的貢獻十分顯著。因此,加強成品油消費稅管理,有著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2我國成品油消費稅存在的一些問題
筆者通過對成品油生產、經銷企業的調查研究,發現在成品油消費稅征收管理中存在著以下一些問題:
(1)應稅商品與非稅商品核算混亂,存在著變換品名現象。一些成品油生產企業多采取以下手段規避消費稅:一是不據實申報。企業實際存在加工、生產、調和等應稅生產行為,企業未申報,主管稅務機關未做稅種鑒定,逃避稅務機關的管理。二是將應稅商品直接變名為非稅商品,不申報納稅。例如將汽油、柴油、燃料油變名為瀝青,不計算繳納消費稅。或是變換品目調低稅率,企業兼營兩種以上的應稅成品油,故意將高稅率品目開成低稅率品目從而達到少繳消費稅的目的。三是人為混淆應稅商品和與非應稅商品核算。企業既有生產、加工應稅油品,又兼有商業行為,但在財務核算與稅款抵扣臺賬上沒有分別核算,導致成品油消費稅核算混亂,使稅務機關難以查實。
(2)消費稅抵扣隨意,造成稅款流失。一是抵扣憑證不規范,部分企業所取得的進貨憑證上貨物名稱不在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范圍內,仍然計算抵扣消費稅。二是部分企業用外購已稅成品油同時生產應稅、非應稅油品,人為在應稅、非應稅品目之間調節抵扣稅款,將不應抵扣非應稅品目耗用的原料所含稅款在應稅的品目中抵扣,達到少繳消費稅的目的。三是少數納稅人將消費稅抵扣政策與增值稅相混淆,不以生產領用量作為稅款抵扣數量,而是直接按購進發票數量抵扣稅款。
(3)存在關聯交易。消費稅在生產環節征收,離開生產環節不再繳納消費稅。為規避生產環節的消費稅,多數生產企業成立成品油經銷企業,成品油生產企業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故意變換貨物名稱,將應稅品目開成非應稅品目,逃避繳納消費稅,關聯的商貿企業購進貨物時為非應稅油品,銷售時將品目名稱變換回來,按應稅油品開具發票,流入正常物流渠道。
(4)稅務機關消費稅日常監管不夠到位。基層稅務對消費稅的監管不到位,申報不規范,備案資料報送不全、邏輯關系不符;未按規定建立抵扣臺賬;發票取得、開具不規范等諸多問題在不少企業中存在,在日常稅收監管過程中沒有得到及時糾正。
3成品油消費稅問題成因分析
我國對成品油征收消費稅,始于1994年,當時只有汽油和柴油兩個子目,后又在2006年4月增加了石腦油、油、溶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子目,那時的調整更多的是為了均衡不同油品間的稅收負擔、堵塞稅收漏洞,但是稅額偏低,未達到理想的調整效果。2009年的改革,兼顧了補貼交通和完善成品油定價機制兩方面內容,使得消費稅單位稅額大幅提高,是改革前的5~8倍,稅率的陡然提升,加大了消費稅稅負,使其達到成品油出廠均價的16%左右,偷稅的利益空間巨大,這是造成成品油消費稅難以管理的主觀因素。
其次,大量客觀因素的存在,使管理形勢更加嚴峻,歸納起來有以下幾方面:
(1)稅目解釋有待完善,征收環節有待拓寬。我國現行消費稅稅制稅目注釋成品油征收范圍基本是按用途分類判定是否屬于應稅范圍,沒有細化到具體品目。而在實際工作中,在生產環節不能準確判斷油品用途,只能靠產品名稱來分辨是否屬于應稅品目。石油化工是一門復雜學科,油品種類眾多、名稱繁雜,油品之間性質相近用途卻不同,以油為例,僅國標(GB)產品就有6000多種名稱。按照目前的稅目解釋,如果征收范圍不明確到具體商品名稱、加工工藝、物理性質,那么基層稅務人員很難界定企業經銷商品是否為應稅項目,對其主張購進貨物抵扣是否合理同樣無法界定。與酒類消費稅管理遇到的問題一樣,成品油消費稅也在生產環節征收,貨物離開了生產環節稅務機關就無法進行監控,生產企業完全可以采取兩次更名的關聯交易方式,逃避繳納消費稅。
(2)稅務管理人員相關專業知識匱乏,管理手段落后,使得稅務機關監管力不從心。石化行業專業性強,工藝流程復雜,相關產品在一定工藝流程下可以相互轉化,有的非稅產品經過簡單的調和、勾兌就能轉化為應稅產品。目前,稅務系統內部缺少具有石油化學工業方面專業知識的人才,無法對成品油生產企業的原材料耗用、生產工藝、產成品性質、用途等方面全面掌控。與增值稅管理相比,消費稅管理信息化建設相對滯后,沒有建立起一整套的監控機制,還停留在手工管理階段。
(3)我國化工行業標準不一,加大了征收管理的難度。問題集中表現在化工產品生產標準不健全,很多產品無法定性。我國目前石化產品有以下幾種標準:國家強制標準(GB)、石化行業標準(SH)、中石油企業標準(Q/CNPC)、中石化企業標準(Q/SH),還有一種是GB/T國家推薦標準,不同標準對同一產品鑒定結果存在出入。由于多重標準的存在,加之沒有實行強制性的命名規則,造成化工產品命名混亂,企業以不達標為借口胡亂命名,使“稅”與“非稅”更加難以界定。一旦稅企雙方就稅收界定產生糾紛,則需要第三方權威機構仲裁,而第三方往往不愿正面面對稅企雙方爭議,對待檢產品只做定量分析而不做定性分析,讓稅務機關很難判斷,在稅企博弈中往往陷于被動。
(4)完全的中央獨享稅抑制了地方征收的積極性。消費稅屬于中央獨享稅,不但不能給地方財政帶來收入,還會倒扣一部分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地方財政分成。消費稅是價內稅,征收的越多,企業的利潤空間就越小,直接影響企業所得稅的實現,企業所得稅屬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稅,與地方利益密切相關,基層稅務機關很重要的任務是完成地方政府財政預算收入,成品油生產企業都是當地的重點稅源企業,地方政府和基層稅務機關都不愿意看到因為消費稅大量征收,而影響到與之密切相關的增值稅、所得稅的實現。
4加強成品油消費稅管理的建議
(1)消費稅作為中央獨享稅,是當前消費稅征管弱化的癥結之一,改變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實行中央地方共享是解決問題的一個重要途徑。石油煉化是高污染行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和噪聲對當地環保有很大影響,消費稅由中央與地方分成,給予地方一定補償,符合共享稅設立原則。共享后可以充分調動當地政府和基層稅務機關征收的積極性,從根本上改變地方政府的“漠視”態度,使成品油消費稅征管工作逐步走上良性發展的軌道。有了各方的充分關注與重視,加強消費稅征管,提高收入規模,增收的消費稅完全可以彌補因為分成而損失的中央收入。
(2)完善成品油消費稅稅目注釋。目前的成品油消費稅按用途分類,在生產環節征收既不全面也不科學。若按用途分類,最佳的征收環節應該在最終消費環節。在不改變征收環節的情況下,稅目注釋按生產工藝、物理性質或產品中烷烴的含量來分類較為合理。根據成品油的生產工藝,煉油環節基本上有常壓蒸餾、減壓蒸餾、催化裂化、延遲焦化等裝置,可以根據在常壓蒸餾、減壓蒸餾裝置上生產出的油品蒸餾溫度范圍(煉油工藝上稱之為餾程)來分類。例如:汽油的大致餾程為30℃~205℃。也可根據油品的物理性質來分類,更為簡單,只需要描述常溫下的物理性狀即可,如常溫下密度小于0.8g/ml的都可以定義為輕質油,而現行稅目解釋中提到了輕質油的概念,但未給出具體指標數值。另一種完善方法是改變目前正列舉的注釋方式。目前的成品油消費稅將征稅的各個子目一一正列舉出,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對某個產品征稅必須舉證該產品屬于其中的某一子目,難度較大,如果將成品油消費稅的各個子目改成反列舉的方式,將不屬于征收消費稅的產品一一列出,余下皆稅,這樣就能改變稅務機關因信息不對稱所造成的工作被動。
(3)明確將應稅行為作為判定消費稅納稅人的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的規定,我國的消費稅納稅人為在國內從事生產、委托加工、進口應稅品的單位和個人。即所有生產應稅品的企業均為納稅人,“生產”這一詞并不僅僅是注冊類型為工業企業的專利,那些購入非稅品,而賣出應稅品的商貿企業,應該也符合“生產”的定義,也屬于消費稅的納稅人。建議國家相關部門,對此進行明確,對于隨意更名的商貿企業認定為消費稅納稅人,有了這樣的震懾,就可以最大程度上杜絕商貿企業協助生產企業采取更名方式偷逃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