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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74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1-6260(2008)01-0067-06
一、國際碳排放貿易的市場格局
(一) 碳排放貿易的界定
碳排放貿易屬于排污權交易的一種。根據世界銀行的定義,碳排放貿易也稱為碳交易,它是指一方憑購買合同向另一方支付以使溫室氣體排放減少或獲得既定量的溫室氣體排放權的行為(Capoor and Ambrosi,2007)。現階段國際碳市場上進行的主要是二氧化碳排放權交易,其他幾種主要溫室氣體(如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等)的排放權交易量將在今后得以逐步增加。買方可借此交易達到其減排承諾,或取得集體公民身份,或達到減緩氣候變化的相關目標。支付形式由以下一種或多種組成:現金、股權、債券、可自由兌換的債券或憑證、提供對等償付服務(如提供減排技術)等。
(二) 碳排放貿易的市場結構
從現階段來看,國際碳市場的結構關系如圖1所示,我們可以從減排強制程度、轄區范圍和貿易標的物等三方面對國際碳市場予以分層(章升東 等,2005)。
1.國際碳市場按減排強制程度劃分為京都市場和非京都市場
減排強制程度,可分為強制性和自愿性。強制性減排交易是一種以行政命令為主導、市場機制為手段的貿易行為,多表現為具有強制力的減排目標下的期貨交易。而自愿性減排交易則是一種建立在基于法律約束的自愿承諾之上的貿易行為,多表現為自愿參與并達成一定減排目標下的期貨交易。
從全球范圍來看,國際碳市場按減排強制程度可以分為京都市場和非京都市場。京都市場即為強制性的減排交易市場,在《京都議定書》引入清潔發展機制(CDM)、排放貿易(ET)和聯合履約(JI)三個靈活機制的前提下,各國為了達到《京都議定書》中達成的減排承諾而開展碳交易。就這個角度而言,《京都議定書》與其說是一個環境保護議定書,不如說是一個貿易協定書。而非京都市場即非《京都議定書》締約方建立的碳交易市場,屬自愿減排交易市場,如美國芝加哥氣候交易所 (CCX)。區別于京都市場上排放權買方是根據京都議定書承擔減排義務國家的政府或企業,自愿市場的排放權的買方往往是一些做出自愿減排義務的大公司,它們參與其中的原因就是為了達成自愿承諾以維持公眾形象,同時可以積累排放權交易的經驗以便為將來的變化做準備。
2.京都市場和非京都市場按貿易標的物不同分別劃分出配額市場和項目市場
碳排放貿易的標的物為碳排放權。碳排放權可分為兩類,即排放配額和基于項目的排放信用。因此,京都市場和非京都市場下按貿易標的物種類又可分為配額市場和項目市場。前者是指專門買賣由管理者確立、分配或拍賣的排放配額的市場,如京都市場中《京都議定書》下的“指定量”(AAUs)和歐盟排放貿易體系下的“排放配額”(EUAs)、非京都市場中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市場的“環境信用”(NGACs)等。而后者是指專門交易從一個經核實減排的項目中產生的排放信用的市場,如京都市場中《京都議定書》下的清潔發展機制(CDM)和聯合履行機制(JI)通過減排項目分別產生的經核證的減排量(CERs)和減排單位(EURs)等。
3.項目市場和配額市場按減排轄區又可劃分為多級市場
就當前已經開展的碳排放貿易而言,筆者認為,項目市場和配額市場下按減排轄區劃分,又可分為多國區域合作級市場、國家級市場和地市級市場。
多國區域合作級市場,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達成區域合作協議并設立專職管理機構,由該管理機構主導,在多國區域范圍內建立一個相對完整的碳市場結構體系,使各成員國的碳排放權、資金、減排技術等能夠實現區域內自由流動。歐盟于2005年1月1日啟動的由歐盟委員會主導的歐盟排放貿易計劃(EU ETS)就是該類市場的典型代表。該計劃覆蓋了歐盟25個成員國,由成員國將歐盟內部達成的《京都議定書》減排目標分解到企業,并允許成員國間的企業自由買賣減排額度。
國家級市場是在一國內部,由該國政府主導下各排放實體間進行碳排放貿易形成的國內碳市場,如英國的排放貿易計劃(UK ETS)。
地市級市場是指以一國的某個地市為交易范圍,在地市政府的主導下各排放實體間進行碳交易。該市場的代表為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溫室氣體排放貿易體系(GGAS)。
二、國際碳排放貿易的市場準入分析
所謂市場準入,一般是指貨物、勞務與資本進入市場的程度的許可。我們這里所說的碳市場的市場準入,是指一國或一實體進入碳市場開展貿易的資格。
(一) 國際碳市場的基本準入條件
1.國家參與碳市場的基本準入條件
雖然碳市場對國家的參與資格依市場不同而有所不同,但為了保證碳市場的有效運行,各級市場對參與國的基本要求又是相同的。一國若要進入碳市場參與碳貿易,就要有一定競爭力的能源市場、共同或可互相換算的計量單位、標準化的排放數據報告協議,此外還必須實現資產的跨境轉移。
2.法律實體參與碳市場的基本準入條件
法律實體是碳排放貿易中具體的買家和賣家,包括私人企業、當地政府和市政當局、非政府組織、經紀人和個人。一般來說,應由各國來決定哪些法律實體可以參加碳交易。但是,考慮到實體進行碳交易會給所在國的指定減排量帶來潛在影響,因此法律實體在進入各級碳市場時也必須具備一定的基本條件。若該實體在法律上負有國內減排義務,通常會被各國強制要求參與碳排放貿易,且要求其獨立監控排放能力達到較高標準。而像經紀人和非政府組織這樣的實體沒有國內的排放義務,他們也會考慮獲得排放權,然后轉售或持有。這些實體由于不負有國內排放義務,所以他們不用將排放權上交政府,且他們持有的排放權數量的變化對該國指定減排量不會造成影響。這樣,政府對這些實體的市場準入門檻也就相對降低。例如,政府規定只要這些實體保證將其持有的排放權上報該國國家記錄系統,他們就可進入碳市場進行交易(Baron, 2000)。
(二) 京都市場的準入條件
1.京都市場下國家的準入條件
在京都市場中,參與碳排放貿易的國家或區域必須滿足表1中所列條件,如有任一條未達標,將不予準入或取消其準入資格。此外,一國是否有資格參與京都市場的碳貿易,由履約委員會的促進事務組(Facilitative Branch of the Compliance Committee)決定(Mullins,et al,1999)。
表1京都市場參與國的準入條件
配額市場項目市場(1)該國必須是《京都議定書》的締約方,且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中的附件一國家(即發達工業化國家);(2)國內可以獨立對“AAU”進行計算并出具報告;(3)具有一套國內溫室氣體評估體系,并于每年提交排放評估報告;(4)具備國家登記系統以確保掌握準確的排放權發放、持有、轉讓、獲得、取消、退市、過量持有信息以及其它公開信息,并保留一定水平的儲備配額;(5)能夠提供標準化的最新排放數據清單。CDM項目(1)該國已經批準《京都議定書》;(2)締約方自愿參與CDM項目活動;(3)國內必須建立一個CDM項目活動的管理機構。JI項目(1)該國已經批準《京都議定書》,且必須是附件一締約方;(2)締約方自愿參與JI項目活動;(3)國內必須建立一個JI項目活動的管理機構。多國區域合作市場(EU)(1)滿足配額市場全部標準;(2)參與國為包括新加入歐盟的10國在內的25國;(3)各成員國向歐盟委員會提交國家分配計劃(NAP)。資料來源:《京都議定書》、DIRECTIVE 2003/87/EC。
在多國區域合作市場中,參與國必須是事先達成合作協議的締約方,且同意服從區域共同設立的碳排放貿易專職管理機構的管理與監督。以歐盟碳市場為例(詳見表1),該市場由歐盟委員會對各成員國排放配額的分配、交易以及實際履約率進行管理和監督。
2.京都市場下法律實體的準入條件
《京都議定書》第17條指出,國際碳排放貿易中的各締約方應量化其國內減排承諾,但對政府管制下的法律實體沒有做出明確說明,也就是說,法律實體既不包括也不排除在該條款外。對于企業和個人來說,是否參與國際碳排放貿易是由其自行決定的。然而,在有些情況下,這些法律實體參與貿易的資格是受所在國或地區法律規定的市場準入條件影響的。在此主要對歐盟和英國的排放貿易市場加以分析(見表2)。
表2京都市場法律實體的準入條件
多國區域合作市場(EU)國家級市場(UK)強制性參與者認定標準:(1)能源業:擁有耗能20MW以上內燃機的實體、從事煉油業的實體;(2)鋼鐵業:每小時產量2.5噸以上的實體;(3)水泥業:每天產量500噸以上的實體;(4)玻璃業:每天產量20噸以上的實體;(5)陶瓷磚廠:每天產量75噸以上的實體;(6)紙漿造紙業:每天產量20噸以上的紙漿造紙廠。(1)獲得政府資金支持而自愿承諾絕對減排目標的企業可直接參與碳排放貿易;
(2)自愿與政府簽訂氣候變化協議承諾相對排放目標或能源效率目標的企業;
(3)其他沒有承諾減排義務的任何個人和機構,可自愿參與排放貿易;
(4)所有承諾減排目標的參與者在進入市場前,必須按相關條例測算和報告企業的排放狀況,且操作方法上必須透明、公正和連續。
由表2可知,京都市場下對法律實體的參與標準是較為嚴格的。歐盟的排放貿易計劃中,以排放點為單位來限定參與實體的范圍,約12000個排放點(每家廠商可能有數個排放點,即installation)必須參與該排放貿易計劃,市場規模達15億噸,約涵蓋目前歐盟溫室氣體總排放量的45%。國家級市場中,各國會對國內碳市場的參與者資格加以限制,如英國于2002年啟動了為期5年涵蓋6種溫室氣體的排放貿易制度。英國排放貿易體系是按自愿參與原則,通過獎勵、稅收減免等激勵措施鼓勵企業實施減排行動。
(三) 非京都市場的準入條件
鑒于非京都市場不受《京都議定書》的約束,故其對國家進入該市場沒有特殊要求。因此,這里僅討論法律實體進入非京都市場的標準。以非京都市場中最典型的兩個代表――新南威爾士州市場(GGAS)和芝加哥氣候交易市場(CCX)為例,準入條件如表3所示。 表3非京都市場法律實體的準入條件
新南威爾士州市場芝加哥氣候交易所具體準入實體包括:新南威爾士州持有電力零售許可的電力供應零售商、直接在澳大利亞國家電力市場進行消費的電力客戶、為新南威爾士州本地大客戶供電的電力生產商、某些新南威爾士州其他耗電大戶以及被推選出來從而直接參與計劃的個體。必須是美國《商品交易法》(the Commodity Exchange Act Section 1 a(11))中規定的合格的商業實體。
地市級市場中,政府對該地市排放貿易計劃所涉及的參與者進行限定。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排放貿易體系于2003年1月1日開始運行,該計劃是為了減少新南威爾士州發電排放密度而制定的,其參與者的準入資格傾向于與電力直接相關的實體,且具有強制力(Passey,et al,2007)。
美國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CX)成立于2003年,為全球首度由企業發起,橫跨北美的企業與都市間的自愿性參與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組織,其準入條件較為寬松,只要符合規定的商業實體均可成為會員,現已有會員200多個,分別來自航空、汽車、電力、環境、交通等數十個不同行業,其中也包括州市政府當局、學校、醫院等。
三、碳貿易的市場準入條件與環境效益的灰色關聯分析
由上述分析可知,各級碳市場的準入條件均不相同,京都市場的準入標準要高于非京都市場,而強制性減排市場則比自愿性減排市場的準入標準要嚴格。越嚴格的準入條件就意味著國家或法律實體的市場進入成本越高。那么,高昂的市場進入成本是否就會帶來更多的環境效益呢?因此,研究碳貿易的市場準入條件與環境效益間的關系就顯得尤為重要。鑒于國際碳貿易數據不易獲得、僅有小樣本供參考的特點,在此采用灰色關聯分析法分析市場準入條件與環境效益的灰色關聯度(劉思峰 等, 2005)。
(一) 數據選取及計算過程
依數據的可得性,選取歐盟(EU)、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CX)、新南威爾士(GGAS)三個碳市場的環境效益評價指標――年均承諾減排率X2(基期均為2000年)和實際履約率X3(均取計劃施行后的均值)。同時,將三個市場的準入條件X1按高低量化打分(1~3分),分值越高,說明該市場準入條件越嚴格。相關指標數據如表4所示。
即市場準入條件與年均承諾減排率的灰色關聯度為0.811,市場準入條件與實際履約率的灰色關聯度為0.612。由于結果都大于0.6,故市場準入條件與環境效益存在較強的正相關性,即市場準入條件越嚴格,該市場帶來的環境效益越大。由0.811>0.612可知,市場準入條件與年均承諾減排率的相關性更強,即市場準入條件越嚴格,國家或實體進入該市場后所承諾的減排量就越多。換句話說,一國或法律實體進入市場的成本越高,其進入后承諾的減排目標越高、履約情況也越好,就會產生越多的環境效益。
四、結論
綜上所述,隨著越來越多的國家和企業接受并采用碳排放貿易這一基于市場的有效減排策略,全球的碳市場格局正逐步趨于多元化。依據減排強制程度、轄區范圍和貿易標的物對市場進行細分可以看出,京都市場與非京都市場下又形成了不同層次的市場,各級市場均有其各自的特征和規范,為碳排放貿易的潛在參與者提供了更多的參與方式和渠道,保證其在成本最低的前提下減排,從而提高了碳市場的整體效率。
各級碳市場除基本的準入條件有共性外,其他準入條件均依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就大市場而言,京都市場的準入標準較高;就細分的多級市場而言,強制性的減排市場的準入標準較高。但由于準入條件與環境效益間存在著較強的正相關性,因而較嚴格的市場準入條件也會帶來較大的環境效益。
此外,各級碳市場的準入條件多是針對實行碳貿易機制的國家及其實體設立的,因此有其特殊性。從現有碳市場所覆蓋的國家來看,絕大多數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附件一國家,且除芝加哥氣候交易所和歐盟項目市場外,其他市場均不允許境外實體進入,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包括中國在內的非附件一國家及其實體參與碳貿易的途徑。
碳市場的發展仍處于起步階段,隨著碳交易的地域范圍、商品種類的不斷擴充,由此產生的矛盾也會日益突出。氣候變化是全球性問題,每一個國家和個人都有責任、有權利參與碳排放貿易。所以,國際碳市場應適當放寬準入條件,讓非附件一國家也能真正參與其中,使碳排放貿易真正向全球化、多極化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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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升東,宋維明,李怒云. 2005. 國際碳市場現狀與趨勢[J]. 世界林業研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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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f Market Structure and Access Requirements
for International Carbon Emission Trading
LIAO Mei DAI Jia
(Economics & Management School, Beij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Beijing 100022)
一、常用的支付方式簡介及存在的風險
匯款人是指(債務人)將款項主動交給銀行,并委托其使用某種結算工具,通過其在國外的分支行或行,將款項付給國外收款人的一種結算方式。它是產生最早、使用最簡單的結算方式,同時也作為其他各種結算方式的基礎。
按照使用結算工具的不同,我們可以將匯款分為電匯、信匯和票匯三種。在國際貿易實務中,按貨物、貨款的運送及支付順序的不同,匯款方式主要有預付貨款和貨到付款兩種運用方式。預付貨款有利于出口商的利益,既能夠降低貨物出售的風險,也能減輕資金負擔;而貨到付款有利于進口商,在降低資金風險的同時也能先收貨后籌款,相當于得到資金融通。此外,如果付款的期限長,就要用所售收入支付款項。由此可見,結算時采取匯款方式,就會出現風險承擔和資金負擔在買賣雙方之間不均衡的情況。
收付款人要注意的問題:
(1)確保客戶名稱、賬號與銀行信息的正確、完整。因此,對收款人提供信息的完整性、正確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集中管理應收付款項。對付款人來說,辦理匯款一般要承擔手續費和電報費兩部分費用。對收款人來說,收取匯款一般要承擔銀行的清算費用,也是按筆數收取。
托收是指由債權人開立匯票,并委托銀行通過其海外分支行或行,向國外債務人收取貨款或勞務價值的一種結算方式。盡管托收與貿易匯款都屬于商業信用基礎,但是跟單托收通過用單據代表貨物控制貨物所有權,從而將結算風險及資金負擔在進出口雙方之間進行了平衡。對于出口商來說,出口商通過控制貨權單據來控制貨物,不付款或承兌就不會交單。一般不會受到"銀貨兩空"的損失,比賒銷安全。對于進口商來說,只要付款或承兌,馬上就能取得單據,從而得到貨物的所有權,比預付貨款方式安全。
采用托收方式結算時,出口企業要注意的問題:
(1)提供完整正確的代收行、進口企業名址。托收銀行是完全按照出口企業的指示來處理托收業務,主要涉及到代收行和客戶信息,繕制出口托收函件并進行郵寄等。通常情況下,托收銀行幾乎無法,也不可能負責審核代收行的名稱、地址等信息。在實務中,經常有出口企業提供代收行、進口企業的名稱或地址不完整、不正確。如果代收行郵寄地址錯誤,將會延誤收匯,甚至是單據遺失而無法收匯。如果進口企業信息不完整(尤其是沒有地址、電話),還會令代收行無法及時聯系到進口企業而延長收匯時間。
(2)必須使用明確規范的業務術語。
托收使用的術語主要有D/A和D/P兩種形式,對于這兩種方式,在托收統一規則等國際慣例中都有詳細的規定,一般進出口企業和相關銀行很少發生爭議。而在實務中,很多進出口企業可能被要求使用其他術語。比較常見的有D/P遠期,CAD等。
近年來,信用證支付方式成為了國際貿易中最常見、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信用證(L/C)是開證行根據買方(開證申請人)的請求,開給賣方的一種保證承擔支付貨款的書面憑證。一般采取該方式將應由買方承擔的付款義務轉化為銀行的付款義務,從而加入了銀行信用。因此第一性的付款責任就由銀行承擔,承擔了審單的義務后,也使得結算的程序更為嚴格、規范,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結算的風險,資金融通更加便利,由此該方式被貿易各方廣泛的接受。
二、選擇正確的支付方式應注意的事項
目前,從國際經濟貿易的實踐情況來分析,如果只堅持某一種結算方式,那么要滿易各方的要求是極為不現實的。面臨長期不斷的市場變化,我們所要采取的是綜合支付方式來進行結算。
1.將匯款與托收結合起來。例如:先采取T/T的形式預付定金10 %,在裝船后付T/T合同款的40%,采用D/P即期付款的形式付剩余的50%。這種選擇可以保證供貨方及時履行發貨的義務,也能約束進口人及時付款,節省了更多銀行費用的支出和貿易時間。
2.匯款和信用證相結合。如:定金的部分以T/T辦理;主要的貨款采用L/C的方式進行支付;至于一些余款,以T/T的方式進行。
3.托收與信用證結合使用。將其組合的目的是盡量地避兔不必要的開支,并對作為物權憑證的單據起到保護的作用。可將D/A、信用證和銀行保函結合在一起使用,或要求使用由代收銀行開具的銀行承兌匯票。由此一來,原來的商業信用就被轉變為銀行信用,出口商的風險就會轉嫁給銀行。
總之,在國際貿易中,確定一筆交易的支付方式必須通過進出口雙方協商。另外,對于不同的情況,包括交易商品不同,交易對象不同,交易習慣不同等,進出口雙方就可以采用組合支付方式來結算,將上述所說的其中兩種方式結合在一起使用。我們常見的形式主要有:信用證與匯款結合、信用證與托收結合、匯款與托收結合等。還要注意的是,靈活的將支付方式組合在一起,并得到很好的運用是有前提的,即外貿企業要透徹地理解和掌握上述基本支付方式。如果運用得當,組合支付方式可以更利于促成交易降低費用,更利于安全及時收匯,和妥善處理付匯,從而更好地實現進出口企業的互惠雙贏。參考文獻:
電子商務這一理念是美國學者首次提出,具體指的就是通過對信息技術的應用,在互聯網中實現數字交易,其中,商品是通過物流完成運輸,被稱為是新型的商業模式。在我國,阿里巴巴與京東等大部分本土電商企業都綜合衡量了我國的發展情況,并且重新確定了電子商務這一概念,在其中增加諸多與我國實際情況相吻合的服務內容,比較常見的就是安全認證、物流極速達以及快捷支付等等[1]。在這種情況下,電子商務概念也隨之延伸,且在諸多領域實現了全新的商業往來。
二、電子商務興起對國際經濟貿易的影響解構
(一).經濟貿易量方面。通常情況下,電子商務交易的過程都需要通過網絡完成,而且往來時間與空間的跨度相對較大。電子交貨手段主要是利用了國際物流,以保證點對點快速地溝通并交易,對時空跨度較大的問題進行了解決,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交易的效率。與此同時,客戶間溝通主要是利用電子郵件或者是即時通訊軟件等等,節省了通話的費用,同樣也推動了國際貿易量的增加。(二).國際貿易運輸方式的改變。對于電子商務而言,使得國際經貿業務往來量不斷提高,并且國際經濟貿易交易的方式以及貨物運輸的方式也實現了根本改變。特別是在跨國訂單出現以后,國際運輸物流公司業務量快速提高,代替了傳統各級經銷商進貨的方式。大部分國家訂單會在當地工廠發貨,并且通過國際物流公司實現跨國運輸,進而送到消費者的手里。這種方式不僅簡化了國家間的中間環節倉儲、商檢以及保險與海關等多項費用,給消費者讓利,使其能夠獲得物美價廉的物品。其中,大規模快消品公司通常都會通過原產品發貨以及國際物流運輸這一形式,常見的就是百威啤酒、阿爾卑斯礦泉水等多種品牌,已經推出原產地產品全球送達這一服務。
三、基于電子商務的國際經濟貿易應對方式
首先,對電子商務貿易環境進行統籌規劃。在國內,電子商務雖然已經興起,但是并不完善與成熟,而且貿易經濟也并沒有把握這一機會促進經濟增長。究其原因,貿易環境不健全。積極營造電子商務貿易環境,一定要有政府的正確引導,并且制定出系統化規劃方案,對電子商務各環節工作予以統籌和規劃,以保證資源利用率的全面提升,確保電子商務的發展更具規模。其次,全面培養電子商務專業人才。在國際經濟貿易中,提高了人才的要求,不僅僅要熟練掌握貿易專業知識,同時也要具備語言能力。通過電子商務進行貿易交往,可以將國際貿易轉變為綜合事務。因而,工作人員一定要具備操作電子平臺的能力。而復合型的人才同樣是國際貿易當中所需要的,為了進一步發展電子商務,最關鍵的就是對復合型人才進行培養,全面提高國際貿易交往的水平[3]。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在電子商務興起的背景下,一定程度上推動了國際經濟貿易的可持續發展,而且對于傳統國際經濟貿易交易與管理方式而言,是一種根本改變。其中,原有資源配置得以優化,公司可以在電子商務平臺中不斷拓展業務,增加公司業務量,創造更多的社會價值。
參考文獻:
[1]候斌.淺談電子商務對國際經濟貿易的影響及建議[J].佳木斯職業學院學報,2015,(11):460-461.
只有圖片和簡單文字說明的單頁印刷品;
只有圖片、沒有文字說明的單頁印刷品;
裝訂成冊、既有圖片又有文字說明、而且每頁都有編號的印刷品。
說明書不論其進口形式是單頁還是成冊,由于其只能起廣告宣傳和商品介紹的作用,而不用于出售,因此隨機器一同進口的說明書應隨機器一并歸類,不需再單獨申報;單獨進口的說明書,根據海關總署協調制度商品歸類技術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歸類決議,將其按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印刷品歸入稅號4911.1010。
[海關總署關稅司商品歸類處天津海關歸類分中心]
出口成品如何退運
某加工貿易企業專業從事各種電腦顯示器的研發、制造和銷售業務,產品70%外銷。該企業出口的彩色顯示器保修期為三年,期間接受客戶任何理由無條件退貨。因此每年均有極少量的外銷顯示器因各種原因(如外觀、性能、質量等)從歐美等國退回工廠維修,企業就以上成品該如何合理退運向海關求教。
目前,已出口的產成品退運進口有三種貿易方式,分別是進料/來料成品退換(4600和4400)、退運貨物(4561)以及修理物品(1300)。這三種方式分別針對不同的成品退運需求,各有不同的針對性,企業可根據各自不同的需求進行相應的選擇。
進料/來料成品退換――加工貿易出口成品退運的首選方式。進料成品退換是加工貿易項下的一種貿易方式,是專門針對進料/來料加工出口成品的退換方式。該貿易方式通過加工貿易手冊進口,扣減手冊出口成品數量,待修理完成后仍然以進料/來料成品退換方式出口。由于手冊有效期較短,而產品保修期相對較長,常常會出現已出口成品產生退換需求時原出口手冊已核銷結案的情況,這時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選擇退運貨物或修理物品兩種貿易方式退運進口。進料/來料成品退換方式享受保稅待遇,稅收成本低,是加工貿易出口產品退換的最優選擇。
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國際貿易業務越來越頻繁,國際貿易業務方式更趨于單據化。信用證是一種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屬銀行信用。為保證各自利益,越來越多的貿易雙方在進行國際貿易業務時,多采用信用證作為支付方式。
一、信用證支付方式下順利結匯的原則
銀行處理信用證業務時,只憑單據,不問貨物,它只審查受益人所提交的單據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以決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責任,同樣,開證人也根據表面上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承擔接受單據并對其履行責任的銀行進行償付的義務。因此,采用信用證為支付方式時,要想順利結匯,那就必須使議付單據與信用證的條款相一致。
二、信用證軟條款與風險
1.信用證軟條款對賣方收匯的影響
在國際貿易業務中,進出口雙方都是以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為目標。出口方懂得利用信用證保證自己的利益,而進口方也會懂得利用信用證來設下各種陷阱或條件來保護自己的利益。例如,在簽訂合同時,進口方拿不定其所進口貨物是否能順利賣出去,就利用信用證軟條款來保護自己的利益。
所謂的軟條款即不可撤銷信用證中規定申請人或開征行可以單方面解除付款約束,使受益人處于不利的被動地位,導致其履約和結匯存在風險隱患的條款。簡而言之,軟條款有一個最基本的特征,即它被申請人或開證行單方面所控制,使得不可撤銷信用證變為可撤銷信用證。這樣,受益人(出口商)的利益就得不到保護。
在實際業務中,出口商對軟條款的認識是不夠的,對信用證上的單證英語不予足夠的重視。一些企業往往急于成交而忽視軟條款,因而掉進了不法分子設置的詐欺陷阱;一些企業過于看重進口商以往履約記錄,對軟條款掉以輕心從而蒙受損失;有些企業甚至沒有足夠的國際結算知識因而對軟條款視而不見。由于軟條款是嫁接在“信用證”這一具有銀行信用的結算方式下,所以隱蔽性很大。此外軟條款的形式千變萬化,沒有固定的模式,特別是一些軟條款的表述十分專業,難以被非銀行人員所注意和理解,沒有銀行的提醒,一般不易引起受益人的察覺。例如以下案例:
我國一家出口A公司與一家國外B公司進行一項國際貿易業務,A公司收到的信用證后,經公司專業人員審核均未發現問題。但當A公司按信用證準備好單據議付時,卻遭開證行拒付,其原因就是在信用證多達十幾條的附加條款中,就有一條內容:“ This letter of credit is only a sample ,it is not operative until our further confirmation.”由于該出口方從來沒有收到開證行繼這份信用證之后發來的任何電文,那么該信用證還沒有正式生效。事后,雖然在我國當地的使館出面協調得以解決,但此前無疑是給案例中的出口方帶來麻煩,影響了出口方業務的順利完成及時結匯進行資金的有效周轉。
從以上案例我們不難看出,信用證軟條款對出口商能否安全收匯有很大影響。
2.信用證軟條款表現方式
信用證是契約文件,只要受益人接受它,那么各方面當事人就都必須按照這份信用證的規定去做,哪怕規定得毫無道理。因此,一定要特別注意信用證中單證英語表述的意思。軟條款在單證英語中表述變化雖多,但任何事物都有其普遍性與特殊性。其通常不外乎從兩個方面做文章,一是單據,二是付款。與單據有關的軟條款常見有:
(1)單據由特定的人簽發或會簽,證明貨物合格,或已通關,或已收妥無誤,或確認數量等等。最典型的是檢驗證或貨物收據由申請人或申請人指定的代表簽發,如“Inspection certification issued and signed by XXX”。這些由特定人簽發的單據,其最大危險性在于:在行情下跌或進口商找到更便宜的貨物時,可以利用這一條,不派人檢驗或收貨,出口商拿不到信用證下結匯所需單據,必定遭受損失,這在大宗貿易中最為常見。
(2)某單據由特定的人簽發,并且其印鑒須與開證行的留樣相符,如發票、檢驗證、貨物收據等。這類單據的內容與(1)中提及的單據無異,但危險性更大,在香港地區的來證中常常見到。如“Cargo receipt issued and signed by XXX and the signature must be in strict compliance with that of our file.”這類軟條款不但可以使申請人在受益人發貨前占據主動,而且在付款時也同樣能夠進退自如。例如他可以在開證行留張三的印鑒而派李四去簽單,這樣,如果行情看漲,他可以簽發檢驗證,而到付款時一旦行情下跌,就可以利用“印鑒不符”拒付。
在單據做文章的軟條款,一般出現在swift開立信用證的“單據要求”一欄中,比較容易引起受益人的注意,但在付款上做文章的軟條款,往往出現在“致銀行指示”中,或者出現在“附加條件”一欄中,比較隱蔽。常見的形式有:
(1)貨物到達港后,由申請人或特定機構(人)驗貨,并向開證行提供合格證明,開證行才付款。如在美國的來證中,若出口產品系食品時常見到這樣的條款:“ Documents will be released to applicant against applicants receipt and payment effect upon FDA (美國食品藥品檢驗局)approval.”這類條款往往出現在“致銀行指示”一欄中,容易被受益人忽略。初涉對美國食品出口業務的受益人往往不了解FDA是怎么一回事,如果沒有銀行的提醒,難以發現問題隱患。美國的食品檢驗標準十分嚴格,經過長途運輸的貨物如到港后未能通過檢驗,受益人必定遭受損失。如銀行僅看到提單條款中物權憑證齊全,忽略了這類軟條款辦理融資,則會出現很大的風險。
(2)20%的貨款憑申請人出具的到岸檢驗證明外結算。
(3)全部或部分貨款在申請人提交檢驗證或貨物收妥憑證明后開證行才付款,但出具證明的時間信用證沒有明確規定。
(4)只有獲得貨物清關或由主管當局批準進口的相關文件后才付款。
(5)信用證規定以另一信用證項下的付款為付款條件。如國際商會出版物ICC5351號案,信用證規定只有在貨物再出口得到貨款后才付款(Payment for drafts drawn here under will be made only after the realization of the re-export proceeds program.)
除了在單據和付款中做文章外,有時也會看到利用修改證做文章的軟條款。如“卸貨港(或裝運日等)將以修改證的形式通知”,這類條款使裝運處于不確定狀態,可能是由于國外進口商擔心碼頭工人罷工,無人卸貨遭受損失。這種信用證要素不全,出口商如果貿然加工備貨,修改證不到,則會增加倉儲費支出,給出口商造成損失。
對于上述問題,惟一的解決辦法就是要求進口商及時修改信用證,確保證信用證為不可撤銷性,為出口商順利結匯提供有力保障。
三、議付單據的制作
銀行審單是按“單證一致、單單一致”原則,須強調指出的是銀行雖根據表面上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承擔付款責任,但這種符合的要求卻十分嚴格。在表面上決不能有任何差異,也就是說銀行在信用證業務中是按“嚴格符合的原則”辦事的。因此,出口方在制單時必須仔細看清信用證的要求,嚴格按信用證規定制作單據,否則出口商將無法安全結匯,如以下案例:
案例1.某外商向我國某進出口公司購買5000公噸的大米,其中一級米2000公噸,二級米3000公噸。外國客商開來的信用證的條款中有: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in two lots. The shipment of the first class rice should be not later than Aug.7,2007 and for the second class rice not later than Aug.15,2007. 我進出口公司拿到該信用證后,知道可允許分批裝運,以為這樣對其再有利不過了。但就在該公司拿三份提單于2007年8月10日到銀行議付時,銀行拒付了,理由是單證不符。信用證規定只允許分兩批裝運,也就應該最多只有兩份提單。但該公司認為該分批裝運條款用于兩批貨間的分批,就把其中的一批貨分兩批裝運也就一共得到了三份提單,議付也就提交了三份提單,卻因對“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in two lots.”理解不正確而遭銀行拒付。
案例2.我國某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出口一批商品,收到的信用證中條款規定:“ … Amount :USD 1232000.00…..800M/T(quantity 5% more or less allowed) of XX , Price :@USD 1540.00 per M/T net ,CIF A port, Shipments to A port immediately. Partial shipments are not allowed .”(……總金額1232000.00 美元。……某商品800公噸,數量允許增減5%。價格:每公噸凈值1540.00美元,CIF A 港。立即裝運至A 港。不允許分批裝運。)受益人以為有溢短裝條款,就多裝了3%的貨物,在議付單據中的發票貨值為1268960美元而信用證總額規定為1232000美元。兩者不符而遭拒付。雖然事后受益人以多出部分托收又恰逢該貨的市場價突然上漲,申請人又急于提貨才支付信用證項下的1232000美元的票款,但對超額托收部分拒付。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最終損失36960美元。原因是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并沒有嚴格審查和注意信用證中單證英語的表述引起發票單據表面與信用證不相符而造成了本應不該遭受的損失。一般以重量為計量單位的貨物,如允許有增減裝的幅度,條款應作類似這樣的規定:“Amount of credit and quantity of merchandise 5% more or less acceptable.”(信用證的金額及貨物的數量均可允許5%增減。)該條款就明確指出金額及貨物均可增減5%,有的信用證雖然在條款中也只規定“The quantity of shipment 5% more or less acceptable. ”(數量允許增減5%)但在信用證的總金額中已經包括了增加5%數額在內。如按上述第二種方式開立本案例的信用證,則信用證金額不是USD1232000.00,而是直接在金額中規定為USD1293600.00。本案例的信用證如只在數量上允許增減5%,而金額既沒有增減條款,也未在信用證總金額的數額中含有5%,這樣的信用證在實際裝運數量上不能增裝。如要增裝必須向買方提出修改信用證,增加金額的增減條款。
從上述案例我們可以看到,要真正做到單證一致、單單一致在國際貿易業務中并非易事。出口商須完全理解信用證的條款的含義。
四、結束語
以信用證作為支付方式的國際貿易業務的買賣就是單據的買賣。信用證付款方式并非是毫無風險的支付方式,受益人(出口商)應要認真、仔細地審核信用證,不忽略任一項條款。對信用證的規定不明確時,要求申請人解釋確定或者提出修改,務必在拿到信用證修改通知書后再發貨;制作議付單據時要嚴格按信用證要求制作,嚴格做到單證一致、單單一致,以確保順利結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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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手機 B. 電視廣播 C. 互聯網 D. 人際傳播
例二:現代文化傳播的主要手段是
A. 大眾傳媒 B. 人口遷徙
C. 商人的貿易活動 D. 現代教育
例三:以下各項屬于文化傳播方式的是
A. 教育 B. 報紙、雜志
C. 用手機短信發送信息 D. 電視、互聯網
以上是學生在測驗中錯誤較多的三道題,必須指導學生正確把握文化傳播方式和文化傳播手段的區別與聯系。
(1)區別:
文化傳播方式是人們通過一定的方式傳遞知識、信息、觀念、情感和信仰,以及與此相關的所有社會交往活動,它指的是文化傳播中的具體方式、行為,如商人進行貿易活動,人口遷徙,教育等,小到親朋聚會、外出旅游,大到各種經濟、政治、文化活動,都可視為文化傳播的途徑(方式)。
文化傳播手段是指文化傳播總要通過一定的媒介來實現,這些傳播媒介,就是文化傳播手段。烽火狼煙,晨鐘暮鼓,驛寄梅花,鴻雁傳書,從這些古語中,我們看到古代的各種文化傳播手段,文化傳播手段的發展大體上經歷了口語、文字、印刷、電子和網絡等發展階段。
例一中的手機、電視廣播和互聯網屬于大眾傳媒,是文化傳播的手段,而不是文化傳播方式,只有人際傳播是文化傳播方式,而且是社會生活中最直觀、最常見、最豐富的傳播現象,具有傳播渠道多、方法靈活、意義豐富、反饋及時的特點,故選D。而例二中的人口遷徙、商人的貿易活動和人際傳播,是文化傳播方式,現代文化傳播的主要手段只能選A。
(2)聯系:
文化傳播方式和文化傳播手段也有密切的聯系,人的精神活動離不開物質活動,精神產品離不開物質載體,所以文化傳播方式(途徑)總是離不開一定的文化傳播手段。
文化傳播手段是文化傳播方式的媒介,但對文化傳播手段的運用則屬于文化傳播方式,如報紙、雜志、書籍屬于文化傳播手段,但閱讀報紙、雜志、書籍則屬于文化傳播方式;電視、互聯網是文化傳播手段,而利用電視、互聯網新聞屬于文化傳播方式;手機是文化傳播手段,而利用手機短信傳遞信息則屬于文化傳播方式。
隨著經濟全球化、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在經濟運行、國際貿易交往時,文化與經濟日益被連結在一起,經濟文化化、文化經濟化成了國際化的一個突出跡象。不同國家、不同民族的特殊文化背景與文化環境日益為各國重視,尤其是意識形態層面即政治、法律、藝術、道德、哲學、宗教等方面。然而隨著經濟一體化的不斷推進,文化的交流與融合并沒有使全球文化向一體化發展,而是朝著各自特色的多元化方向發展,這些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之間的差異產生了不同的貿易要求,也因文化差異產生了文化沖突。一方面,經濟一體化打破了各種地域文化間彼此隔絕的封閉狀態,使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和大眾文化層面日益趨同;另一方面,經濟一體化加劇了文化在深層的價值觀方面的差異和沖突,使得全球價值觀與本國價值觀處于尖銳的矛盾之中。如價值觀念、思維方式、行為規范、風俗習慣、、道德與法律、合法與不合法等文化因素的沖突。在國際貿易中,文化的沖突會產生貿易壁壘和摩擦,使得貿易受文化因素的影響也越發地突顯,世界貿易中文化差異的存在已影響到國際間的貿易活動,國際貿易中的文化因素所產生的各國文化之間的沖突正是全球經濟貿易的必然結果和具體體現,使得全球經濟的一體化與各國文化多元化構成了當今世界的一對矛盾。
一、價值觀念因素的沖突
各國的價值觀念和價值取向在各自民族的歷史傳承和文明演繹下都有著截然不同的差別,特別是在現實制度的影響下使得人們在貿易活動中習慣用自己的價值觀和認知去左右對方的行為,或是直接忽視對方的價值觀和信仰的重要性,這勢必會影響到貿易雙方的合作,形成貿易中常出現的價值觀念的沖突。從宏觀上來說,價值觀念的沖突主要表現在經濟貿易與意識形態、貿易規則中公平與效率的沖突等方面。一方面,歐美經濟強國無論是在經濟還是在文化科技上都占據強勢地位和優勢。這些有利的內部條件使得它在政治民主化、人權保障、市場經濟制度等方面簡化成一套意識形態教條,并把其作為一種普世的行為準則加以推行,人為地制造經濟貿易與意識形態的沖突。另一方面,由于價值取向和文化需求的不同,在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則制定時,發達國家體現的是要求對人權標準、勞工標準、環保標準、質檢標準等嚴格措施,推行人文貿易;發展中國家體現的是要求擺脫貧困和謀求發展,實行差別與特殊差別待遇,推行農產品和服裝等領域的自由貿易。由于這些相互對抗的深層次價值觀念勢必會造成貿易規則中公平和效率的價值觀沖突問題,因而使得在每次貿易談判中消耗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并且談判效率極為低下。
從微觀上看,價值觀念的沖突主要表現在貿易談判和交易契約中的誤解與矛盾上。在國際貿易談判時,由于談判雙方往往來自不同的國家或地區,所以存在在思考方式、行為原則、是非判斷、問題處理以及談判禮儀等價值觀念的差異。談判雙方都有可能無意識的用自己的價值觀來作為協商問題的最高依據。以自己的價值觀、是非準則來審視、判斷對方,因而導致在談判中誤解和沖突十分常見。在交易契約中,由于價值觀念的差異,各國對“契約”的理解也是不同的。比如對于一些西方發達國家如美國、英國來說,契約的簽署代表著一種法律的制約性,簽名意味著不能再更改,必須嚴格按照契約上的條款執行;在日本,契約卻是一種可以隨著環境的改變而進行修改和調整的東西。而在中國,契約的簽訂僅僅只是象征合作關系的開始。這樣,在履行交易合同的過程中,因價值觀念的沖突而導致貿易摩擦也是很常見的。
二、 思維方式因素的沖突
按照霍夫斯泰德的文化觀點, 人們生來就屈從于某個特定的環境和特定的“群體思維”,而后在成長過程中又會不斷強化這種思維,由此就產生了特定文化背景下人們的思維方式。在國際貿易中,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們都習慣于認為對方也用自己同樣的方式進行思維,正是這種惰性和習慣,常常影響彼此的交流貿易關系,從而導致國際貿易中思維方式的摩擦或沖突。
一方面,中國人的思維方式受到傳統中國文化儒家思想的影響,其中儒家所推崇的“天人合一”的觀念更在是中國人的腦海里根深蒂固。作為一種基本信仰意指天人相通,人和自然的高度和諧。這也是大部分中國人在思維方式上更注重由大到小,習慣于把所認知的事物放在一個整體上的高度去審視和感知,整體意識尤為強烈。將事物多樣性的和諧和對立面相互統一,所以你很難看到中國人在感知事物時會把整體分解為細微逐一加以分析研究。因此,在大部分中國人眼中如果“以偏概全”、“以點概面”等方式片面地看待問題的話,勢必會造成“只見樹木,不見森林”的后果。而西方人強調自身的獨立性,認為他們所生存的環境只是外在,人和自然是相互獨立區分的,二者有主客之分,人的存在就是為了探索和征服大自然,因此,在處理問題上,他們更注重對自身利益的維護。習慣于把所認知的事物進行深入的剖析和嚴密的推理。從事物的各個局部逐一加以研究分析,運用嚴謹的邏輯推理方法和專業的學科知識,從根本上了解其事物的本質,相較與中國人,西方人的思維方式更注重由小到大,其思維具有分散性。所以中西雙方在進行貿易談判時,中國談判代表喜歡先在事項的整體上達成一致,然后再對貿易中出現的細節進行交涉。而西方談判代表認為貿易的成功與否關鍵在于對細節問題上的處理,只有把細節問題了解全面了,并且找到最合適的解決方案,接下來所有的問題也自然會迎刃而解。最后簽訂的協議其實就是關于那些細節問題解決方案的總和。所以你經常會看到他們在進行貿易談判時,會先將價格、交貨時間、保險等一系列問題逐一解決,然后再對每個問題的解決方案作出調整和承諾。然而中國人因為思維的整體性,所以在進行貿易談判時,先是從所有問題的總體上得出一個綜合的結果,然后再從總體上做出調整和承諾,最后貿易雙發達成共識,簽訂合同。這種思維方式上造成的差異常常會影響到中西談判的順利進行,中國人思維的整體性和西方人思維的分散性也造成了為什么中西雙方在進行貿易談判時經常會出現因思維方式的不同而引起的沖突原因。
另一方面,西方人的思維方式嚴謹、周密,習慣將事物量化、絕對化,從貿易的談判、簽約、出口準備、履行合約以及索賠都是嚴格按照合約執行,并不會因為環境的變化而加以調整,處事制度化;而中國人向來重視整體上的和諧,只要事情能夠達到雙贏的局面,在環境變化時也會根據具體的情況加以調整,總是以持之以情。在交易方式的選擇上,一向追求自我獨立和實現個人利益的西方人通常會選擇風險性較高的工具,運用各種創新復雜的交易方式降低交易成本,追求交易的快捷。而含蓄內斂的中國人并不追求標新立異,為了能夠讓風險降至最低,達到整體和諧的局面,,在工具的選擇上通常都是選擇安全、傳統的交易工具和支付方式。在交易談判方式上,因為西方人崇尚科學,善于用嚴謹的邏輯方式進行推理,將事物量化和絕對化,所以在交易談判中經常會羅列出大量的數據和周詳的交易計劃。而中國人更為重視事物的相對性,對過去的交易進行總結歸納,用豐富的經驗來權衡事物,在談判時通常更注重對方的信譽和誠意,用綜合的眼光來看待問題。在貿易爭端解決機制上,西方人傾向于采用法制化、制度化的仲裁程序,而中國人傾向于采用以和為貴的調解方式。總之,由于思維方式是成長過程中長期強化產生的結果,具有惰性和慣性,所以隨著貿易活動的交易數量增多和范圍的增加,這些差異勢必會造成一定的沖突,最終通過貿易摩擦的形式表現出來。
三、 行為規范因素的沖突
人們總是本能的將自己的行為規則認為是最合理的。在國際貿易往來中,經常無意識的用自己的行為規則去要求對方并推銷著本文化的行為準則。這樣,因為潛在習慣性的主觀行為必然會冒犯到貿易對方。因此而導致的國際貿易中文化沖突的出現,也是屢見不鮮,具體來說,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其一,風俗習慣上的沖突。風俗習慣是特定社會文化區域內歷代人們共同遵守的行為模范或規范,表現在節慶、飲食、服侍、婚姻、喪葬等各個方面。它對社會成員有一種非常強烈的行為制約作用,是社會道德與法律的基礎和相輔部分。各族人民對本族風俗習慣都有著特殊的感情,猶如信仰一般的存在,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因此,風俗習慣在國際貿易交往中是最敏感、也是最容易引發貿易摩擦的方面,隨時都有可能會遭到貿易中行為規范上的沖突。
其二,上的沖突。是一種意識形態,它作為一種精神風俗,是極其復雜的,滿足了人對神圣性的渴望,對于信奉的人們來說,宗教體系是一種無比神圣且不容褻瀆的社會規范。人們的購買和消費經濟行為由于宗教的教規教義而被直接約束,某些教派對非本教地區來源的商品有著強烈的排斥與抵制行為,甚至會認為某些產品有辱其信仰而發生沖突。因此,犯宗教規范禁忌也是貿易摩擦中最常見、最忌諱的行為規范沖突。
其三,道德與法律的沖突。在國際貿易環境中,西方國家看重法律約束,即使是對那些很合情理的行為,只要觸碰到法律法規就必須受到相應的懲戒,在貿易交往中總是先依法從事,再論其情理;而東方國家由于儒家思想對人們的行為始終起著極大的規范作用,使得其更注重道德約束,在貿易交往中以不觸碰到法律法規的情況下習慣于先論情理的方式來處理問題。因此,道德與法律的沖突也會表現到各國的貿易摩擦上。
其四,合法與不合法的沖突。在國際貿易交往中雖然制定了一系列各國必須遵守的共同條款條約和法律發過,但由于各國自身的需要也各自擁有不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在面臨同一問題解決辦法時,由于每個國家的法律界限不同,必然會引發合法不與不合法的沖突。例如在北美國家,家庭外賣,英文中叫“Home?Made”,可以在某些特定的日期,如周六周日,自己在家制作一些可口的飯菜供別人食用。只要是在指定的日期,一切都是合法的。你不用向任何人繳納任何稅費或者辦理任何執照。而在其他國家此行為是犯法的。再例如,拼車在國內確實損害了很多人的利益。但在國外卻是允許的,英文叫“Carpool”。政府非常鼓勵這種行為。大致就是某人要去另外一個地方,可以在網上或者專門的黃頁信息,然后召集一些同路之人前往,然后收取對方一定的燃油補貼。此方法對于咱們國內大肆宣揚的低碳生活真是非常的有利。但無奈,國內此行為非法,被稱為“非法營運”。可見,與不同文化的國家進行經貿活動,行為規范上的沖突是客觀存在的,如果處理不好,累積到一定的程度時,必然會引發出更多、大的貿易糾紛或沖突。
基金項目:湖南省軟科學基金項目(編號:2012ZK3061)。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F74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2374(2010)01-0100-02
在目前的國際貿易結算方式中,最基本的有三種:匯款、托收、信用證。另外,還有一些延伸的結算方式,如銀行保函、備用信用證等。在實務中,現在還出現了一些比較新的結算方法,如電匯中加入第三方(船方)來控制風險。
對于貿易雙方而言,不同的支付方式在貿易結算中的風險及經營中的資金負擔各不相同。支付條款是國際貿易合同的一個主要內容。選擇正確支付方式能使進出口雙方在貨款收付方面的風險得到控制,并在資金周轉方面得到某種通融,從而促進交易目的的實現。在一般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通常只單獨使用某一種方式。但在特定情況下,也可在同一筆交易中把兩種甚至兩種以上不同的方式結合起來使用。總之,在選擇中應從貿易雙方共同的利益點出發,本著風險分攤的原則,選用綜合結算方式,從而促成進出口商的雙贏。
一、常用支付方式簡介以及風險分析
(一)方式簡介
貿易中最常用的支付方式有三種:
1.匯付(Remittance),是指匯款人(債務人)主動將款項交給銀行,委托其使用某種結算工具,通過其在國外的分支行或行,將款項付給國外收款人的一種結算方。其分為:電匯(T/T),票匯(D/D),信匯(M/T),其中電匯使用較其余兩種普遍。
2.托收(Collection),是指由債權人(出口商)開立匯票,委托銀行通過其海外分支行或行,向國外債務人(進口商)收取貨款或勞務價值的一種結算方式。在國際貿易托收方式下大多采用跟單托收,跟單托收根據交單條件的不同,可以分為付款交單(D/P遠期,D/P即期),承兌交單(D/A)。
3.信用證(L/C),信用證支付方式是近年來國際貿易中最常見、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信用證(L/C)是開證行根據買方(開證申請人)的請求,開給賣方的一種保證承擔支付貨款的書面憑證。
(二)常用支付方式下的風險分析
1.匯款。匯付的缺點是風險大,資金負擔不平衡。因為以匯付方式結算,可以是貨到付款,也可以是預付貨款。預付貨款的結算方式有利于出口商,對進口商不利,對于出口商來說,就資金而言,貨物運出前已得到一筆貨款或稱之為無息貸款,出口商可以先收款后購貨出運,主動權在出口商的手中,就風險而言,一方面,預付貨款的支付對于進口商日后可能出現的違約行為起到了一定的制約作用;另一方面,一旦進口商違約,出口商預付貨款抵扣部分貨款及費用,減少其損失。
因此,匯款方式結算,資金負擔和風險承擔在買賣雙方之間不均衡。結算的風險(如貨物運出后能否順利收回貨款以及貨款付出后能否順利地收到貨物)和資金壓力由一方完全承擔,另一方則相對有利。
2.托收。使用托收方式時,對于出口商來說,承擔了較大的風險。在D/P條件下,代D/P遠期業務最大的風險在于有些國家的銀行有將D/P遠期等同于D/A處理習慣。在D/A條件下,由于承兌交單是進口人只要在匯票上承兌之后,即可取得貨運單據,憑以提取貨物。也就是說,出口人已交出了物權憑證,其收款的保障依賴進口人的信用,一旦進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會遭到貨物與貨款全部落空的損失。因此,出口人對接受這種方式,一般采用很慎重的態度。
3.信用。在信用證貿易中,作為信用出借方的銀行面對風險其實也難以獨善其身。雖然有UCP500作為銀行的“免責條款”,但信用證的一個重要特征――“銀行付第一性的付款責任”。如果在Applicant不能按期付款的情況下,則為第一付款人的銀行也得必須將信用證項下的款項付給Beneficiary。這樣銀行便會面臨大量的呆壞賬,從而會給銀行自身的生存與發展帶來巨大的風險。所以在當今世界市場競爭激烈的情況下,信用危機的加劇,國際金融市場動蕩不定,因此出口企業應當采用不同收款方式,其所承擔的風險不同,從而影響到外匯的及時收回,這對企業的經濟效益將產生重大影響。所以在國際貿易中要選擇正確的支付方式,使貿易風險降低到最小,從而得到利益的最大化。
二、選擇支付方式時貨幣時間價值對經濟效益的影響
貨幣時間價值是指資金對時間指數的變化關系。例如為一個組織收購出口產品或出口產品的生產,一次貸款為a元,利率為1;經過n段時間后,累計償還國家的本利和為b-a(1+I)b,b為資金的外來值。現在從動態角度來考慮時間因素對出口企業的經濟效益的影響。1994年,我國出口總額為1210億美元,假如我們能從支付方式上爭取早收匯一天,短短一天之差,而貨幣的時間價值對出口可使國家全年增加或減少利息收入為5041.7萬美元,可使外貿企業全年增加或減少的貸款利息支出為3.056億人民幣元。
因此在國際貿易中,支付方式的合理選擇,決定收匯時間的長短,決定單據所經過的路線,必須正確選擇支付方式。
1.匯付方式中的時間對經濟效益的影響。在國際貿易匯款方式中,電匯最為常見,電匯通常是銀行間的直接通訊,中間環節少,電匯速度極快,一般賣方在一兩天即可收到。貨款匯付的收匯時間則取決于買賣雙方采用的匯付方式。對于預付貨款,隨訂單付現,賣方可以取得利息而且不必擔心國際上匯率變動的風險,有利于企業提高經濟效益。但是對于交貨付現,買方有可能拖欠貨款,使其承單貸款利息支出,而且可能有匯率波動風險,從而影響企業經濟效益。
2.托收方式中時間對經濟效益的影響。托收方式下結算時間是先發貨后付款,其收款時間又因托收種類的不同而不同。在托收方式中,由于銀行的介入,加長了單據和貨款的寄送距離,同時,委托人在委托銀行收取貨款時,還必須加上辦理托收手續的時間,在代收行收到貨款時,通過郵告(或電告)托收行,款已收安轉賬,托收行收到款后再將貨款劃撥出口方,這樣收匯時間大大加長,我們從貨幣的時間價值來考慮,影響企業資金周轉和喪失利息收入。
3.信用證付款方式對經濟效益的影響。信用證支付方式下,賣方收款時間在發貨后備齊所需單據后到銀行議付貨款,若果單據齊全并符合要求,議付銀行就可支付貨款。由于信用證方式是銀行信用,只要單證相符,不必因進口人故意阻攔而推遲收款,時間短于托收。由于我國中國銀行不采用真正意義的議付,往往等到付款行把錢匯到通知行(或議付行)才付款給出口人,影響外貿企業及時收匯,從而影響外貿企業的經濟效益。
在國際外貿過程中,對于金額數目稍大款項,往往在出口企業訂立合同時,訂立電報索匯條款來縮短收款時間,并且采用即期付款信用證方式收款,加快資金的國收。在以上三種分析中,由于支付方式不同,收匯路徑不同,收款時間的長短也不相同,從而使企業在利息收入,支出方面產生很大影響。同時還必須承受匯率變動的風險,影響企業經濟效益。
三、支付方式的合理選擇
在國際貿易業務往來中,買賣雙方對于支付問題的矛盾始終存在,其中最重要的兩個問題是資金的周轉和雙方的信任。要想順利的促成交易的達成,就必須找到一種雙方都能接受的方式,有時一種方式并不能解決這種矛盾。但一筆交易的貨款結算,可以只使用一種結算方式(通常如此),也可根據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對象、不同的交易方式將兩種以上的結算方式結合使用,使之或有利于促成交易,或有利于安全及時收匯,或有利于妥善處理付匯。因此從國際貿易實踐情況來看,單純用某一種結算方式并不能滿易各方的要求。面對不斷變化的市場,有必要采用綜合支付方式進行結算。
托收與信用證結合使用。信用證與托收結合也是一種雙方容易接受的支付方式。信用證和D/A和銀行保函結合在一起使用,或要求使用由代收銀行開具的銀行承兌匯票,這樣原來的商業信用就被轉變為銀行信用,出口商的風險轉嫁給銀行。在這種方式下,一筆交易的貨款,余額用托收方式結算,部分用信用證方式支付。這種結合形式的具體做法通常是:信用證規定受益人(出口人)開立兩張匯票,屬于信用證項下的部分貨款憑光票支付,而其余額則將貨運單據附在托收的匯票項下,按即期或遠期付款交單方式托收。
此外,還有匯付與托收結合、匯款與信用證相結合等形式。我們在開展對外經濟貿易業務時,究竟選擇哪一種結合形式,必須酌情而定。
匯付與托收相結合如:定金的部分以T/T辦理,主要的貨款采用L/C的方式進行支付,至于一些余款,以T/T的方式進行。匯款與信用證相結合如:先采取T/T的形式預付定金10%,在裝船后T/T合同款的40%,剩余的50%采用D/P即期付款的形式。這種選擇既能保證供貨方及時履行發貨的義務,又能約束進口人及時付款,同時節省了更多銀行費用的支出,也節約了寶貴的貿易時間。
綜上所述,國際貿易支付方式選擇恰當與否,會直接導致出口人能否安全、快捷地得到貨款。因此,我國出口商在國際貿易往來中,對支付方式的選擇除了要考慮自己的風險、對方的成本外,還要考慮更多的因素,如應出口商的經營意圖、貨物的供求狀況、綜合考慮對方的資信等級、合同金額的高低、運輸方式和種類、財務結算成本高低、盡最大努力達到雙贏的目標。同時,靈活熟悉地運用組合的、綜合的支付方式來進行國際貿易的結算,對于分散結算的風險有著重大的意義,對促進國際貿易更順利地發展也起著很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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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Challenges of Cross-border E-commerce in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Space
CUI Cai-zhou, CHEN Qi-ming
(一)網站的建設和推廣方面
首先在需要明確通過網站建設想要達到的貿易目的是什么,根據這點來對網站進行設計和功能歸類。其次是站在消費者的角度分析,消費者通過網站查詢最想得到哪些信息或是怎樣能吸引消費者,所以需要專業的網站設計團隊來操作。再次是設立比較快捷和方便的搜索引擎,以及讓消費者可以通過郵件的方式訂閱關于本貿易公司最新的信息動態,包括新產品的,價格的調整等信息。最后是網站的技術支撐以及網頁內容的編排,這也屬于網絡營銷中比較重要的環節,一旦網站受到其他人惡意的干擾或是出現其他問題,會影響到消費者對公司的印象,而且網站內容一目了然,有重點有突出,也是提高貿易銷量的有用措施。對于網站的推廣方面,它是網絡營銷的基礎,也是被更多人知曉和了解的方式,一般比較常見的推廣方式就是網站之間的互相鏈接或是在知名網站上打廣告,讓更多的消費者能知道有這么一家經營貿易方面的公司。再就是網站排名和品牌推廣的方式,現階段的消費者都十分認可公司的口碑和品牌形象,因此從事網絡營銷的貿易公司就需要提高自己公司的網站排名,讓消費者在進行尋找相關信息時能發現還有這家公司,從而會有興趣去了解。同理品牌推廣的方式也是一樣,主要目的是要在消費者心目中留下深刻的印象和良好的公司形象。最后是網絡營銷的日常維護,比如定期的更新網頁信息和定期對網站進行維護,以保障網絡營銷的正常開展。
(二)貿易網絡營銷的方式分析
雖然網絡營銷屬于新型的營銷方式,但是在營銷的過程中還是需要結合傳統的營銷方式,且結合貿易公司的實際情況,避免出現盲目的跟風,因此就面臨著具體營銷方式的選擇問題,一般而言采用的是網絡推廣方式,但經營貿易的公司還是以B2B方式為主。大多數貿易公司都會選擇B2B為主要的網絡營銷方式,不僅是因為它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有很多的成功先例,比如阿里巴巴,而且是因為B2B具有網絡營銷的整一套流程,并發展的越來越完善,因此本文也將具體介紹B2B的網絡營銷流程。首先是對貿易公司的信息宣傳,包括向貿易公司介紹投資商或是客戶源等信息,其次在網絡營銷過程中的發貨、收貨以及材料的采購等方面都會有電子信息記錄,能隨時查詢到貨物目前處于哪個階段,再次是支付方式可以在網上通過金融中介實現付款,大大提高了工作的效率,最后是售后服務方面,進行網絡營銷必然有網絡形式的售后,消費者只需要將自己的問題通過網絡的形式進行咨詢,也可以得到滿意的回復。
(三)貿易網絡營銷的策略分析
同傳統營銷方式一樣,網絡營銷也有其產品,價格,宣傳以及渠道的策略,比如產品的優化策略,主要體現在比較知名的網站中進行推廣的策略,還有在產品策略中也會結合產品層次來滿足消費者的不同需求,價格方面也有低價和捆綁等策略。
二、貿易網絡營銷需掌握的技巧和注意的問題
雖然網絡的發展給網絡營銷的發展提供了很廣闊的前景,但是在實施的過程中還是需要掌握一些技巧和需注意的問題,從而能為貿易網絡營銷的進一步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一是需掌握的技巧方面,首先是搜索引擎中的關鍵字,因為人們一般習慣性使用靠關鍵字來尋找相關產品,因此網頁中產品的關鍵字要盡量貼合大眾的選擇趨勢來定。其次是產品展示的角度和所傳達的信息,人們一般都相信自己眼睛能看見的實物,所以網站上的照片要真實和全方位的展示產品。最后是消費者在網站上進行咨詢時如何有效地獲取消費者的信息和了解消費者的需求,這就要依靠溝通技巧,給消費者留下值得信任的印象,才能實現銷售。二是需要注重的問題,包括貿易中的法律法規,信息技術水平,因為在網絡營銷中會存在較大的風險,比如信息和信用風險,所以信息技術水平為信息的傳輸能供保障性,而熟悉貿易中的法律法規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在貿易網絡營銷中的損失。除此之外需要注重對員工的網絡營銷意識和人才的培養,以便于從事網絡營銷的人員不僅具備良好的計算機網絡技術,而且還能具備金融貿易,物流管理以及網絡營銷的流程和策略,這將有助于貿易網絡營銷的進一步發展。
加工貿易形式一般分為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來料加工是國外客戶將原材料發給你,再將原材料加工成產品出口,收取約定的加工費。進料加工是國外客戶需要某種產品,并且原材料國內沒有,需要到國外進口,但這個原料是你自己拿錢進口的,生產好產品再向國外的客戶出口。
加工貿易,是指經營企業進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輔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以下簡稱料件),經加工或裝配后,將制成品復出口的經營活動,包括進料加工、來料加工。加工貿易是以加工為特征的再出口業務,按照所承接的業務特點不同,常見的加工貿易方式包括:進料加工、來料加工、裝配業務和協作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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