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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六條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二百零七條經濟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經濟合同管理,對于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節經濟合同的簽訂
第二百零八條簽訂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
第二百零九條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托書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對本職工作負責,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簽約權。超越權限和非法委托人均無對外簽約,但經總經理特別授權并發給委托證明收的例外。
第二百一十條簽約人在簽訂經濟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單位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有否經營權、有否履約能力及其資信情況,對方簽約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權限。做到既要考慮本方的經濟效益,又要考慮對方的條件和實際能力,防止上當受騙,防止簽訂無效經濟合同,確保所簽合同有效、有利。
第二百一十一條簽訂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二百一十二條簽訂經濟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平衡,然后簽約。
第二百一十三條經濟合同除即時清潔者,一律采用書面格式,并必須采用統一的經濟合同文本。
第二百一十四條合同對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注意寫明供需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注意:產品名稱應具體寫明牌號、商標、生產廠家、型號、規格、等級、花色、是否成套產品等;技術質量要求要明確、具體;數量要明確計量單位、計量方法、正負尾差、合理稱差及自然損耗率等;饈、運輸方式及運費負責應具體明確;交(提)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應明確;價金必須執行現行的國家定價或國家指導價、市場調節價;違約責任有法定違約金的按規定寫明,法律沒規定或規定不具體的,應具體寫明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比例及計算方法。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二百一十五條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區、縣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百一十六條簽訂購貨合同應以現貨為主,并堅持經銷定進原則;付款盡可能采用托收承付,如需預付貨款或定金按二百一十九條規定辦理。
簽訂購貨合同應以現款為主,不準賒銷;確需賒銷或代銷的,賒銷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20萬元至50萬元的由總會計師和主管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審批,50萬元以上的由總經理審批。
第二百一十七條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第三節經濟合同的審查批準
第二百一十八條經濟合同的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準后,方能正式簽訂。
第二百一十九條經濟合同審批權限如下:
1.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準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2.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標的超過100萬元的;
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10萬元的;
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500萬元的;
投資10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4.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5.法律顧問室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董事會、總經理委托審查的合同;內容復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法律顧問室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
第二百二十條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二百二十一條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準,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二百二十二條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1.申報。各企業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權范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準。(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后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并上報。
2.審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后作出:批準、不批準;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后,“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準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為1…2天。特殊情況,經批準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第四節經濟合同的履行
第二百二十三條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經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第二百二十五條各企業領導及簽約人應隨時了解、掌握經濟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匯報。否則,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節經濟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二百二十六條在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各企業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的,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二百二十七條對主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第二百二十八條變列、解除經濟合同,必須符合《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并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百二十九條變理、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條及第二百二十條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
經上報主管機關批準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前,應報原機關批準。
經上級主管機在見證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鑒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后,應報原機關備案。
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后,必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百三十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一律必需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作廢。
第二百三十一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二百三十二條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負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并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第二百三十三條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第六節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
第二百三十四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份的,應按《經濟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二百三十五條合同糾紛由簽約企業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企業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企業為主負責修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到底。
第二百三十六條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第二百三十七條各企業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二百三十八條法律顧問室處理合同糾紛的范圍是:
1.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2.經各企業處理解決不了的;
3.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二百三十九條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是:
1.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報批。
2.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處理。
3.法律顧問室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二百四十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記拆的足夠時間。
第二百四十一條凡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企業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經濟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2.關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5.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二百四十二條對于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二百四十三條各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了解或履行。
對于對方當事人在規定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匯報。
第二百四十四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室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律申請執行。
第二百四十五條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二百四十六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七節經濟合同的管理
第二百四十七條本公司對經濟合同實行二級管理、專業歸口制度,法人委托書制度,合同專用章制度及基礎管理制度。
第二百四十八條本公司經濟合同的二級管理具體是:
公司由總經理總負責凡管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具體負責,歸口管理管理部門為法律顧問室。
下屬公司一級由經理、副總理負責,歸口管理人為辦公室主任或秘書;各法人委托人具體負責各自授權范圍的合同簽訂、履行工作。
第二百四十九條公司主管內貿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內貿合同。
公司主管外貿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外貿合同。
公司主管工業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工業方面的引進、合資、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房地產業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房地產、建設合同。
第二百五十條法律顧問室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管理公司的各類合同;
2.負責檢查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實行法律監督;對公司審批或簽訂的合同負責把關,對下屬企業審批的合同負責抽查,提供法律幫助;
3.負責對法人委托人和有關人員進行法律培訓、考試、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質;
4.負責考評各企業的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經驗教訓,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各企業辦理合同的報批、見證、鑒證和公證等事項;
6.配合各企業處理合同糾紛;
7.參與有關合同的談判、簽約、履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一條下屬公司、企業合同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管理本企業簽訂的合同;
2.負責審查本企業簽訂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對須報請公司或上級主管機關審批、見證、簽證或公證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初步意見;
3.負責本單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終審查的初審;
4.根據法律及本《制度》的規定,制定本企業合同管理的實施細則,采取切實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負責修理本企業合同糾紛;對難度較大單位經濟合同資料的匯總、分類、歸檔、保管及合同臺帳的設立、統計、上報等基礎管理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條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職責是:
1.在授權范圍內負責談判、簽訂合同,既不能違章越權,也不能消極推諉;
2.對所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負責;
3.對須報請上級領導審批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本人意見并對本人意見負責;
4.對所簽合同的全面履行具體負責,履行中發現問題應立即上報、并積極想辦法解決,對發生的合同糾紛負責處理好或協助有關部門處理好;
5.負責保管好本人所簽合同的一切資料;合同履行完畢后應立即將資料上交歸檔。
第二百五十三條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發給法人委托證書:
1.政治思想好。能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帛;能拒腐蝕,不貪污賄,不假公濟私、損公肥私。
2.業務工作好。熟悉本職工作,能夠良好地完成本人的業務工作,并以公司利益為重,擇優簽約,嚴格履約,節約資金,增加收益,取得一定成績,無遺留問題。
3.法律意識強。對《經濟合同法》等經濟法規認真學習,初步掌握并能運用有關法規。
第二百五十四條公司根據各部門和下屬公司、企業的實際情況,決定法人委托人的設置及數額,具體人選由各單位確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后,發給法人委托書。
第二百五十五條法人委托書慶于每年終重新審核一次。審核的主要內容是: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工作、學習及思想情況,取得什么成績,發生什么問題,有無違紀行為等。審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據情況分別作出:維持授權范圍、變更授權范圍、撤銷授權及吊銷法人委托書等決定。
第二百五十六條法人委托證書應妥善保管,防止遺失。不準將法人委托證書轉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證明,否則,除吊銷其法人委托證書外,還要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二百五十七條法人委托人工作調動時,應向所在企業交銷其法人委托證書。
第二百五十八條簽訂合同專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屬保企業對外簽訂合同所加蓋的印章,除各企業的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準代替使用。否則,財務部門有術拒絕辦理結算手續,由此所引起的責任由有關人員承擔,還可以予以處罰。
第二百五十九條合同專用章由各單位統一刻制、編號和頒發;嚴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二百六十條合同專用章應嚴格按授權的范圍使用,不準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二百六十一條合同專用章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除立即登報聲明作廢外,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第二百六十二條公司各企業都必須認真做好經濟合同管理和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年度銷售合同由各市公司根據區域資源掌控和煤炭采購、上年度用戶合同執行、承運配送情況,初步同用戶銜接,提出需求意見,由集團公司統一制定年度煤炭產量銜接方案,確定大客戶目錄,制定煤炭銷售談判價格,通過年度煤炭產需銜接會,按照“統一訂貨、統一談判、統一合同、統一計劃、統一調運、統一結算”要求與用戶簽訂銷售合同。
二、新增銷售合同簽訂
新開發用戶和增量用戶銷售合同,原則上由集團公司與用戶統一談判,也可由集團授權市公司與用戶進行談判,通過集團煤炭物流信息網進行簽訂。
新增銷售合同網上簽訂時間定為每月下旬集中辦理。貿易類企業必須出具終端用戶的委托書。
三、銷售合同補充協議簽訂
年度及新增銷售合同執行中,合同有關條款、價格需要調整或增加補充協議的,原則上由集團公司與用戶統一談判,通過集團公司煤炭信息網進行網上簽訂。各市公司與用戶基本形成統一意見的,也必須經集團公司審批,實行網上簽訂后執行。各市、縣公司不得私自簽訂任何形式的補充協議。
四、銷售合同簽訂審批流程
1、合同簽訂原則。按照先省內、后省外,先終端用戶、后貿易用戶的要求,按照統一銷售配送制合同、提貨制合同文本和條款的要求,統一登陸集團公司煤炭物流信息網簽訂。
2、用戶資質審核。合同簽訂前,直接用煤類的用戶必須提供企業相關附件(包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授權代表或法人身份證、組織機構代碼證、銀行開戶許可證)復印件、并加蓋公章;貿易公司類的煤炭經銷企業,除出具上述“五證”外,還必須出具“煤炭經營資格證”復印件,并加蓋公章,同時持終端用戶委托書。
3、用戶會員制管理。通過資質審核用戶,均需填寫《山西煤炭運銷集團公路煤炭物流信息網會員申請表》,簽訂入會協議,繳納會費,取得會員資格,經集團公司確定用戶編碼后,方可進入集團公司煤炭物流信息網絡簽訂合同,獲得相應業務服務。
4、合同錄入。由市(縣)公司進入網站合同報批系統,按照集團公司煤炭產需銜接方案,對照合同文本及條款錄入銷售合同。
5、客戶確認。合同用戶登錄集團煤炭物流信息網站,進入客戶管理系統,瀏覽合同內容并予確認。
6、交易費收取。合同報批前,市(縣)公司負責按要求代收交易費,逐級匯總,由各市公司按月向集團公司太原煤炭交易市場支付。
7、銷售合同審批。進入審批程序的銷售合同將在集團公司煤炭物流信息網絡系統自動流轉,縣公司、市公司、集團公司三級審核。集團公司終審后,市縣公司根據實際,打印紙質合同、簽章、備案留存。
五、銷售合同簽收、系統導入
為規范公司經濟合同的管理,防范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對外簽訂、履行的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各類合同、協議等,包括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資產轉讓合同、倉儲合同、服務合同等。
公司各部門及下屬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銷售、采購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審批。
第四條 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 負責除銷售、采購合同以外,其他各類合同的談判工作并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簽訂合同;
(二) 負責制定銷售、采購合同統一文本;
(三) 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統一文本、法人授權委托書的發放和管理;
(四) 負責各部門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審查;
(五) 負責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六) 負責經濟合同的檔案管理;
(七) 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第二章 合同的簽訂
第五條 合同的主體
(一) 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公司,其他部門不得以部門名義擅自簽訂合同。
(二) 訂立合同前,應當針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三) 公司一般不與自然人簽訂經濟合同,確有必要簽訂經濟合同,應經公司總經理同意。
第六條 合同的形式
訂立合同,除即時交割(銀貨兩訖)的簡單小額經濟業務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除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書形式。
第三章 合同的內容規定
第七條 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第八條 合同標的:
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
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第九條 數量條款:
合同應采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子郵件、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第十條 質量條款:
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采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第十一條 價款或報酬條款:
(一) 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采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條
釋義
本制度中所稱的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書是處理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的重要法律依據。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本制度中所稱的勞動合同書包括主件及附件二部分。主件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頒布的依法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因培訓學習而簽訂的服務期協議及競業協議及其它基于崗位不同而簽訂的各類協議或承諾書、責任書等。
第四條
勞動合同管理主管部門及職責
一、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1、擬訂集團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和《勞動合同書》標準文本;
2、制訂與勞動合同相配套的各項規章制度;
3、辦理集團公司本部員工和子公司負責人的勞動合同訂立(含續簽)、變更、解除和終止手續;
4、按規定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鑒證手續;
5、檢查指導子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協助子公司處理勞動合同爭議;
6、遇重大勞動爭議,向上級領導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7、保管集團公司本部員工及子公司負責人的勞動合同文本及與簽訂(含續簽)、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合同有關的文件。
二、子公司辦公室:
1、辦理本公司員工勞動合同訂立(含續簽)、變更、解除和終止手續;
2、按規定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鑒證手續;
3、負責本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處理勞動合同爭議;
4、遇重大勞動爭議,及時上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并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5、保管本公司員工(公司負責人除外)勞動合同文本及與簽訂(含續簽)、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合同有關的文件。
第二章
勞動合同管理基本規范
第五條《勞動合同書》文本管理
一、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必須統一使用集團公司正式頒布的《勞動合同書》標準文本。
特殊情況需使用別的勞動合同文本須報請集團公司批準后方可簽訂。不得擅自擬訂或使用已廢止的勞動合同文本。
二、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的《勞動合同書》標準文本,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依法擬訂或修訂,經集團公司法律顧問審核,報請集團公司總裁辦公會審批并報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后正式頒布執行。
第六條
勞動合同期限及試用期的確定
一、第一次、第二次(第一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原則上經營、管理崗位,中高級銷售、服務顧問和技師,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為三年,;
其他崗位人員為兩年,第三次(第二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需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
二、新入職員工試用期原則上根據合同期限長短確定: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一年的試用期為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為二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年及以上試用期為三至六個月。
三、子公司依據上述原則根據本公司崗位設置、崗位重要性、人才市場供需等實際情況決定各崗位第一、二次勞動合同期限。
第七條
集團所有員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對不簽訂勞動合同者,不予以聘用。
第八條
勞動合同須經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后方能生效。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親自簽字的,可委托公司負責人代簽。未經書面授權,私自以公司名義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一律無效;因代簽無效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代簽人負責賠償。
第九條?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及員工各持一份。不得扣壓或代為保管應由員工自行保管的勞動合同。
第十條?勞動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應做好勞動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按集團公司《檔案管理制度》要求,管理好《勞動合同書》及其相關文件:
一、建立本單位的勞動合同匯總表(電子檔)(附件二)。
二、《勞動合同書》的相關文件包括以下資料:
1、培訓協議;
2、保守商業秘密協議;
3、崗位職任書;
4、個人月度績效考核表和工作能力評估表。
5、違約或違紀記錄;
6、其他專項協議;
第十一條?集團各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在集團內法人單位之間調動(不含短期支援性借用),需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辦理異動審批手續,無經濟賠償金,并與新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訂立勞動合同作業規范:
一、訂立勞動合同前需進行的準備工作
1、合同訂立前,雙方應就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條件、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進行充分協商,新簽約人員應按本制度第六條規定協商試用期限。公司應向擬簽約員工告知公司的規章制度等和與其工作有關的情況。
2、合同訂立前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負責對被錄用員工的身份、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戶口、房產證等)、年齡、住址、健康狀況、學歷證書、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相關資格證書、與原單位解約證明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查,重要崗位應要求員工提供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的相關證明材料等。對提供資料不真實者不予簽訂勞動合同。
3、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等其他條款,并約定,違約所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①服務期是指公司對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招聘、出資培訓或提供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三至五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約定,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②保守秘密或競業限制是指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
二、合同填寫規范:
1、簽約雙方應當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協商確定其權利和義務。
2、合同中空白之處內容的填寫應符合雙方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一致后再填入相關內容。所填內容不得涂改。不得隱瞞或欺騙。
3、《勞動合同書》相關內容的填寫必須字跡清晰,用詞準確,對不用之處或空格應寫無或用粗實線劃去。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與變更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雙方均應按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
第十四條?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變更.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五條?合同履行及變更規范
一、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定期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檢查,建立健全管理臺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履約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系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
對違規情況及時糾正并以書面方式記錄,列入相關檔案。
二、合同內容發生變更時,應以書面形式載明變更的內容、日期,由雙方簽字、蓋章后,雙方各執一份。
公司持有的應隨原合同一起存檔。
第五章
勞動合同續簽規范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滿,公司同意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三十天內將《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征詢單》(附件三)送達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簽手續。
第十七條?續簽勞動合同時應在勞動合同到期前三十日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書面了解員工本人及所在部門意向。
二、員工本人同意續簽的,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結合員工工作部門意見及日??己饲闆r報呈分管領導和公司負責人審核批準。
三、經公司負責人審批同意續簽的,辦理續簽勞動合同,雙方蓋章簽字。
四、公司負責人審批不再續簽的,給予書面通知。
五、續簽的勞動合同,自前份勞動合同期滿次日起生效。
第六章
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
第十八條?協商解除。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書》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或依《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出現時,簽約雙方中的其中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出現勞動合同約定或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幾種情形,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作業規范
一、公司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期滿,因員工與公司任何一方決定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公司與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并按集團公司《離職管理制度》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二、被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在按照公司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后,由勞動合同管理部門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員工離職證明》(見集團公司《離職管理制度》附件四)。
第七章
中圖分類號:F27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2374(2011)04-0153-02
鐵路勘察設計企業,都是從計劃經濟時期走過來的國有企業單位,不少企業領導和管理人員的思維方式和管理方式以及管理制度都帶有計劃經濟的色彩。在計劃經濟年代,勘察設計任務由上級下達,按地域分工承擔勘察設計任務,采用下達指標,按照實際完成情況清算的方式管理。任務就是命令,一紙任務書形成實際意義上的合同。因此,勘察設計單位只管生產,不講經營,更沒有合同管理。
自改革開放以來,勘察設計行業由計劃經濟逐步轉向市場經濟,出現了市場競爭,勘察設計單位已經不只靠上級下達任務,還會獨立承攬一些社會項目。他們開始接觸合同,引入合同意識和合同管理,但由于處在起步階段,合同是很不規范的,也沒有什么示范文本,合同的內容過于簡單和粗糙,甚至有漏洞,并由此引出了不少教訓,交了不少學費。
1999年由建設部、國家工商局制定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示范文本》并隨之頒布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管理辦法》。合同在工程中的重要性已日趨突出。合同確定了工期、質量及價款等工程設計和管理的主要目標,明確了雙方在經濟活動中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是雙方的最高行為準則,是工程建設的核心。
現代勘察設計企業正在走向市場化的成熟階段,也逐步意識到一個企業的經營成敗與合同和合同管理有著密切關系,必須十分重視合同及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必須是全過程的、系統性的、動態性的。全過程就是由洽談、草擬、簽訂、生效開始,貫穿合同履行過程,直至合同失效為止。我們不僅要重視合同簽訂前的管理,更要重視合同簽訂后的管理。系統性就是凡涉及合同條款內容的各部門都要一起來管理,合同管理不是哪一個部門、哪一個人的事,它是企業經營生產活動的“核心”。動態性就是注重履約全過程的情況變化,特別要掌握對我方不利的變化,及時對合同進行修改、變更、補充或中止和終止。切不可以為簽了合同就萬事大吉,把合同束之高閣。要防止由于合同管理不善而遭到的懲罰。
因此,如何設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使合同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更加規范化、科學化,顯得尤為重要,在這里淺談一些個人設想:
一、簽訂階段是合同管理的第一階段
這個階段尤為重要,能否防范風險主要在這一階段。因為在這一階段要落實合同對方的信譽和合同條款內容。而合同對方是否重信譽,合同條款是否嚴謹,是合同能否順利履行和法律風險能否有效控制的保障。
(一) 建立合理的崗位職責
如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應由誰負責談判、簽署,由誰履行,由誰督促,由誰決定變更,在制度上作一定的可操作性的規定。它是根據合同金額和合同履行期限進行劃分的,是法人授權委托書簽發和合同用章的基礎,也是日后合同責任追究的基礎。
(二) 有明確的合同匯報程序
合同匯報制度是企業透明運作、防止相關人員的有效形式。具體作法是:在工作例會或專題會議上,在合同醞釀階段,合同業務部門應對擬簽訂的合同、參與部門和人員及其分工、是否招標等情況進行匯報;在合同起草階段,合同業務部門和管理部門對合同起草情況進行匯報;在合同談判階段,合同業務部門和管理部門對合同談判情況包括對合同對方主體資格審查情況進行匯報;在合同會簽、審批階段,合同管理部門對合同審批情況進行匯報;在合同履行階段,合同管理部門對合同履行情況及存在的問題、采取的措施進行匯報;在合同歸檔階段,合同管理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就合同履行情況評估和責任追究情況進行匯報。
(三) 大力推行勘測設計合同示范文本
勘察設計企業可根據不同情況,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推薦的合同示范文本基礎上編制適合本單位的多種版本的合同示范文本,請法律專家、合同專家審核定稿后作為本企業的合同示范文本,提高合同文本的質量。
(四) 設定合理合同會簽及審批制度
合同會簽是公司相關部門參與合同管理的有效形式,對于杜絕違紀、維護公司利益、保證程序正當有效具有一定意義。如財務部門要審查付款、貸款條款,技術部門對合同技術條款和對方技術資格進行審查,紀檢監察部門對招標過程進行監督,法律顧問對合同中法律條款全面審查。可以會議形式進行,但必須簽署,如有異議,應在會議記錄或合同會簽審批單上標示,作為以后責任追究的依據。
二、履行階段是合同管理的第二階段
這個階段也重要,需要作好內部交接工作,落實擔保措施,對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采取措施,來降低對方違約風險。同時可通過評估發現合同在簽訂階段存在的問題,反過來對下一個合同的簽訂和合同管理制度的完善提出依據。
在本階段,要建立合同履行的監控機制,督促企業內部各相關部門和對方按合同約定全面適當履行,使合同履行中的各種信息和問題能得到有效的搜集和反饋,進一步預防糾紛的發生,并能在糾紛發生前有效預測和報警,使我們在糾紛發生時能及時、有效、從容地予以應對。對履行周期長、標的額大、復雜疑難的重大合同實行計劃履行、定期報告制度,及時發現和解決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企業法律事務機構應全面掌握各類合同的履行情況,及時分析合同履行中的不利因素,適時運用撤消權、變更權、不可抗辯權等法律手段,制定應對措施,指導和幫助業務部門排除履行障礙,防止違約行為的發生。
三、合同履行或糾紛處理完畢,要進行合同管理制度運行情況評估
對于常規和標的額不大的合同,可通過抽查合同文本進行評估,但對于合同履行中出現異常情況的合同和標的額巨大的合同應一事一評估。評估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匯總,提出解決辦法和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反過來可預防糾紛的發生。
第2條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3條經濟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經濟合同管理,對于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節經濟合同的簽訂
第4條簽訂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
第5條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托書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對本職工作負責,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簽約權。超越權限和非法委托人均無對外簽約,但經總經理特別授權并發給委托證明收的例外。
第6條簽約人在簽訂經濟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單位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有否經營權、有否履約能力及其資信情況,對方簽約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權限。做到既要考慮本方的經濟效益,又要考慮對方的條件和實際能力,防止上當受騙,防止簽訂無效經濟合同,確保所簽合同有效、有利。
第7條簽訂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8條簽訂經濟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平衡,然后簽約。
第9條經濟合同除即時清潔者,一律采用書面格式,并必須采用統一的經濟合同文本。
第10條合同對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注意寫明供需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注意:產品名稱應具體寫明牌號、商標、生產廠家、型號、規格、等級、花色、是否成套產品等;技術質量要求要明確、具體;數量要明確計量單位、計量方法、正負尾差、合理稱差及自然損耗率等;饈、運輸方式及運費負責應具體明確;交(提)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應明確;價金必須執行現行的國家定價或國家指導價、市場調節價;違約責任有法定違約金的按規定寫明,法律沒規定或規定不具體的,應具體寫明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比例及計算方法。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11條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區、縣人民法院管轄。
第12條簽訂購貨合同應以現貨為主,并堅持經銷定進原則;付款盡可能采用托收承付,如需預付貨款或定金按二百一十九條規定辦理。簽訂購貨合同應以現款為主,不準賒銷;確需賒銷或代銷的,賒銷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20萬元至50萬元的由總會計師和主管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審批,50萬元以上的由總經理審批。
第13條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第三節經濟合同的審查批準
第14條經濟合同的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準后,方能正式簽訂。
第15條經濟合同審批權限如下:
1.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準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2.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標的超過100萬元的;
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10萬元的;
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500萬元的;
投資10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4.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5.法律顧問室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董事會、總經理委托審查的合同;內容復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法律顧問室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
第16條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17條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準,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18條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1.申報。各企業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權范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準。(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后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并上報。
2.審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后作出:批準、不批準;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后,“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準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為1…2天。特殊情況,經批準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第四節經濟合同的履行
第19條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20條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經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第21條各企業領導及簽約人應隨時了解、掌握經濟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匯報。否則,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節經濟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22條在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各企業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的,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23條對主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第24條變列、解除經濟合同,必須符合《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并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手續。
第25條變理、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條及第二百二十條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
經上報主管機關批準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前,應報原機關批準。
經上級主管機在見證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鑒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后,應報原機關備案。
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后,必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26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一律必需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作廢。
第27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28條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負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并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第29條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第六節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
第30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份的,應按《經濟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31條合同糾紛由簽約企業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企業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企業為主負責修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到底。
第32條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第33條各企業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34條法律顧問室處理合同糾紛的范圍是:
1.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2.經各企業處理解決不了的;
3.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35條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是:
1.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報批。
2.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處理。
3.法律顧問室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36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記拆的足夠時間。
第37條凡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企業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經濟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2.關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5.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38條對于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39條各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了解或履行。
對于對方當事人在規定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匯報。
第40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室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律申請執行。
第41條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42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七節經濟合同的管理
第43條本公司對經濟合同實行二級管理、專業歸口制度,法人委托書制度,合同專用章制度及基礎管理制度。
第44條本公司經濟合同的二級管理具體是:
公司由總經理總負責凡管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具體負責,管理管理部門為法律顧問室。
下屬公司一級由經理、副總理負責,歸口管理人為辦公室主任或秘書;各法人委托人具體負責各自授權范圍的合同簽訂、履行工作。
第45條公司主管內貿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內貿合同。
公司主管外貿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外貿合同。
公司主管工業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工業方面的引進、合資、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房地產業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房地產、建設合同。
第46條法律顧問室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管理公司的各類合同;
2.負責檢查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實行法律監督;對公司審批或簽訂的合同負責把關,對下屬企業審批的合同負責抽查,提供法律幫助;
3.負責對法人委托人和有關人員進行法律培訓、考試、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質;
4.負責考評各企業的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經驗教訓,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各企業辦理合同的報批、見證、鑒證和公證等事項;
6.配合各企業處理合同糾紛;
7.參與有關合同的談判、簽約、履行等工作。
第47條下屬公司、企業合同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管理本企業簽訂的合同;
2.負責審查本企業簽訂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對須報請公司或上級主管機關審批、見證、簽證或公證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初步意見;
3.負責本單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終審查的初審;
4.根據法律及本《制度》的規定,制定本企業合同管理的實施細則,采取切實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負責修理本企業合同糾紛;對難度較大單位經濟合同資料的匯總、分類、歸檔、保管及合同臺帳的設立、統計、上報等基礎管理工作。
第48條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職責是:
1.在授權范圍內負責談判、簽訂合同,既不能違章越權,也不能消極推諉;
2.對所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負責;
3.對須報請上級領導審批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本人意見并對本人意見負責;
4.對所簽合同的全面履行具體負責,履行中發現問題應立即上報、并積極想辦法解決,對發生的合同糾紛負責處理好或協助有關部門處理好;
5.負責保管好本人所簽合同的一切資料;合同履行完畢后應立即將資料上交歸檔。
第49條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發給法人委托證書:
1.政治思想好。能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帛;能拒腐蝕,不貪污賄,不假公濟私、損公肥私。
2.業務工作好。熟悉本職工作,能夠良好地完成本人的業務工作,并以公司利益為重,擇優簽約,嚴格履約,節約資金,增加收益,取得一定成績,無遺留問題。
3.法律意識強。對《經濟合同法》等經濟法規認真學習,初步掌握并能運用有關法規。
第50條公司根據各部門和下屬公司、企業的實際情況,決定法人委托人的設置及數額,具體人選由各單位確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后,發給法人委托書。
第51條法人委托書慶于每年終重新審核一次。審核的主要內容是: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工作、學習及思想情況,取得什么成績,發生什么問題,有無違紀行為等。審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據情況分別作出:維持授權范圍、變更授權范圍、撤銷授權及吊銷法人委托書等決定。
第52條法人委托證書應妥善保管,防止遺失。不準將法人委托證書轉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證明,否則,除吊銷其法人委托證書外,還要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53條法人委托人工作調動時,應向所在企業交銷其法人委托證書。
第54條簽訂合同專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屬保企業對外簽訂合同所加蓋的印章,除各企業的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準代替使用。否則,財務部門有術拒絕辦理結算手續,由此所引起的責任由有關人員承擔,還可以予以處罰。
第55條合同專用章由各單位統一刻制、編號和頒發;嚴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56條合同專用章應嚴格按授權的范圍使用,不準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57條合同專用章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除立即登報聲明作廢外,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第58條公司各企業都必須認真做好經濟合同管理和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高校為保障學校各方面工作有序運行,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在對制度落實的過程,進行對學校的管理。管理是否有效在于制度的落實,制度再好,落實不到位,也難以發揮出應有的效力。相反,即使一套存在缺陷的制度,如果能夠認真落實不斷改進,也會最終完善成一個合理的制度。
一、合同管理制度的含義及其重要性
制度也稱規章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F代高校的業務往來以及教職工的管理等活動,主要通過合同形式進行,合同是高校開展業務的基礎,是高校運行的保障。合同管理的內容包括: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轉讓、終止。合同管理的本質是要求高校規范化、標準化管理。高校要想實現合同管理工作規范有序,必須形成合同管理制度。通過制度化建設,提高管理的科學化,可以避免因為合同糾紛給學校造成的不良社會影響和經濟損失。
二、合同管理制度的建設背景分析
合同管理制度是一種約束機制,其產生實際效力依賴于被執行、遵守的程度。雖然高校制定了一系列的規范,保障合同得到科學的管理,但是由于在制度落實過程中,存在著一系列主客觀因素,造成制度并沒有得到有效落實。只有充分了解了目前的狀況和存在的問題,才能真正去建設一個科學的合同管理方式和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
(一)合同管理制度化水平不高
縱觀合同管理制度運行的情況,可以發現學校制度本身原則性規定較多,但也存在著操作性不強、標準不統一和細化不夠等問題。主要包括:一是合同行文格式不規范,不同部門制定的合同內容格式不一致,部分合同管理制度以工作通知、便函等形式出現;二是合同管理制度中缺乏制定目的、適用范圍、解釋權歸屬、施行日期、監督與考核等形式要件;三是合同管理制度暫行(試行)時間過長;四是應急性制度比較多,宏觀制度不足。五是不同制度間相互矛盾的現象還很突出,制度和流程數量眾多,格式多樣,詳略不一,關系復雜,存在重復、沖突、缺失、冗余及描述不清晰的問題。這些現象削弱了制度應有的科學性和嚴肅性,使制度的權威性大打折扣,也使制度的作用得不到充分發揮。
(二)合同管理制度系統化不夠
高校在發展過程中不斷地引入并應用各種先進的管理理念和方法,這些理念和方法的引進一般都以項目實施的形式展開,并隨著項目的結束以各種制度和流程文件的形式給單位留下一套套管理體系。這些項目通常是以一個或幾個部門為單位展開的,職能部門由于職責分工所造成的邊界效應也進一步加劇了所謂“管理體系孤島”的形成?!肮芾眢w系孤島”給高校造成的直接問題就是使職能部門的邊界不清楚,業務界限不太清晰、部門間溝通不夠通暢,管理鏈條過長等諸多問題。同時,合同主管部門分散,每個部門自行制定合同管理規范,權限、分工不明晰,造成部門之間、工作人員之間責任不明、推諉扯皮,各行其是。合同管理制度作為制度管理的重要內容,更應該系統化,使合同管理帶有自己的工作特點,自成一體。
(三)合同管理制度落實方式不完善
合同管理過于依賴人去執行。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領悟能力、熟悉程度、工作自覺性、執行規章的原則性等等,都會影響到制度執行的準確性、全面性和及時性。同時工作人員執行制度意識不強,缺乏責任心和持久執行的韌勁,使合同管理制度落實不徹底。同時,由于手工操作具有一定的隨意性,使流程在實際操作中容易出現偏失,從而使合同管理制度實施的效果受到影響。另外,由于缺乏高效的合同管理程序,合同經辦人員和管理部門在合同簽訂和審核過程中無法按一定的方式、時間和順序進行工作,致使辦事效率降低;而合同簽訂后沒有一定的傳遞、監督程序,使合同的執行處于無序狀態,影響合同的正常履行。
(四)缺乏專業的合同管理人才
由于沒有成立專門的合同管理機構,合同管理人員大多不專業,造成制定的合同條款不規范,合同簽訂不嚴謹。合同管理的意識差,管理的技術含量相對較低,思想上不夠重視。合同法制觀念淡薄,缺乏合同法律的相關知識,風險意識不強。簽訂合同時缺乏了解對方當事人,對方的履約能力不了解,沒有嚴格審核對方的營業執照、資質,不能認真根據國家法律和學校文件制定合同,對合同的主要條款沒有認真推敲,隨意草率地簽訂合同,致使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時常出現糾紛和違約現象,給學校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和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三、合同管理制度的構建
文章在總結本校合同管理制度、借鑒國內外高校與其他單位合同管理制度的基礎上,認為科學的合同管理制度應該包括以下要件:
(一)合同管理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確定制度的生命周期。合同管理制度的全生命周期,可以概括成從部門內部最初的確定管理機構和明確職責開始,經過合同訂立依據、合同談判組織、合同審批,到合同授權、合同簽署、合同生效,再經過合同履行與合同終結,對合同運作全過程進行逐步改進與優化,形成整個單位的合同管理制度。
首先,從組織上采取措施,實施規范化、制度化、標準化的合同管理,制定一整套合同管理的有關工作制度和規定,對合同管理的組織、合同管理的程序以及合同的起草、談判、審查、簽訂、履行、檢查、清理等每一個工作環節均作出明確規定。
其次,實現全過程、動態的合同跟蹤管理。對合同實施過程中的變更、調整、補充等的管理,保證合同履行的統一性和連續性。重視合同變更處理的程序和依據,發生重大變更時,應同時進行合同變更;發生與約定不符的情況時,要及時協商,簽訂補充協議,并明確相應作廢的條款、協議,以便對建設項目合同管理進行動態控制,真正實現全過程管理。
(二)合同管理業務處理制度化
制度是管理的基礎、業務操作的規范。針對合同管理,建立一套嚴密的合同管理工作制度,建立“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制定工作發展所要求的新機制、新規范,并通過政策來保障制度的運行。
首先是合同管理制度標準化設計。合同管理標準化,對合同管理程序體系建立、合同流程規范化、合同管理模式、合同形成、合同內容、合同有效執行等所做的標準化規范。結合管理實際,對制度存在問題進行復核,提出對原制度改造、整合、拆分或廢止、增刪等建議,對常用合同進行文本格式化和通用條款要約優化等工作。合同訂立的依據參考,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的有關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和學校合同管理辦法,制定合同。確定合同權限管理,對不同文本、不同金額、不同類型等合同明確合同權限,例如用人合同、采購合同等審核的權限。
其次,完善單位合同管理崗位責任制。主要目的在于對于合同管理的主辦部門、協辦部門以及主管部門的職責和合同管理人員的日常工作的責任明確,建立完整清晰的權責利關系,監督合同管理人員認真完成工作范圍內的管理工作,明確職責分工,形成完善的合同管理體系。學校合同管理遵循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校長全面領導合同管理工作,分管校領導、有關職能部門依照崗位和部門職責履行相應的合同管理職責。
(三)合同管理制度內容表式化
為能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合同管理制度的內容,更加形象化的瀏覽合同管理制度,將合同管理制度進行表式化,用表格化的方式展現內容。一是對合同內容進行匯總簡化,認真設計表格行列格式和內容,確保表格簡單化和美化。一張張簡單明了的表單,以直觀的圖形或簡潔的文字將文字制度執行中的關鍵節點以表單的方式予以體現;二是確定合同管理標準件,全省采取統一的填寫格式或者審核格式,確保工作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照表單中項目和步驟執行,就是遵章實施的過程。實行表單化管理,員工“照單執行”,避免了由于對文本制度理解上的差異,大大降低了員工的執行成本。員工作業時,只需要嚴格執行表單,照表單既定的步驟和內容執行就可以了,不需要靠記憶和對文本制度的理解執行,使復雜問題簡單化,能夠得到“想違章”都難的效果。例如合同審核表、合同履約單和合同終結表。三是表述合同管理權限,對合同管理制度中明確的不同合同審核權限具體明確,并運用表格的形式確定。固化審批業務流程和審批權限,明確審批責任,杜絕人為偏差,使操作流程更加規范化,真正達到依靠制度規范牽引。
(四)合同管理制度的表式內容流程化
各種制度和流程之間的關聯直接決定了整個管理體系是否有效銜接,也決定了其運轉的效率及效果。業務流程管理就是對業務流程的執行、管理、監控以及優化的過程。通過進一步固化流程,讓制度更廣泛的“落地”。制定在線審批流程,合同簽訂后,按照系統預先固化的步驟和權限,在起點開始傳送帶式自動在線流轉,在預先設計的控制點自動停留,等待處理。
本節點人員審批處理完成后,自動向下一節點流轉,直至業務流程終點,不受人為干擾。借助信息系統平臺,將合同涉及的各部門活動固化到信息系統,實現在線流轉。將所有與合同相關的制度、崗位職責、權限指引通過業務分類與流程進行一一關聯,并全部固化到系統中。通過對內容的流程管理,使合同的運行情況一目了然。
(五)流程內容信息化
以現代通信、網絡、數據庫技術為基礎,對合同各要素匯總至數據庫,將合同過程數字化,并加工生成新的信息資源,提供給各層次的人們洞悉、觀察合同業務中的一切信息。信息化管理使合同制度在橫向和縱向上集成,展現出完整的端到端的流程,真正實現所謂管理的“橫向到邊,縱向到底”。
合同管理模塊的各部分,如合同訂立、合同審核會簽、合同簽署、合同履行、合同終結等要件,全部數字化,合同概況信息可查詢、檢索,合同內容可在線瀏覽、全文檢索;合同與業務部門的應用實現數據級的共享交換;合同與業務部門的工作流程實現應用級的互聯互通。
借助現代信息化技術和手段,將業務流程、審批控制點和權限在系統中進行格式化固定,實現網上區分業務,流程自動流轉,審批控制點不可逾越的審批模式,如果超出權限,則系統會發出業務預警。通過建設授權機制,明確不同級別流程的管理權限,部門與合同類型的對應;合同類型、合同金額與合同權限的對應;合同履行與合同審核對應;合同結算與合同履行對應;合同終結與合同履行對應,從而使合同管理更加有效。信息化管理能動態跟蹤業務活動的信息,實時提供歷史數據,可以有效掌握合同活動過程。這樣可提高合同審批的效率和透明度,誰拖而不辦流程就會停止在誰那里,責任顯而易見。
四、合同管理制度建設的意義
經過對合同管理制度的實行,從效果上來說,既能保證合同不折不扣的被嚴格遵守,還取得了不少其他成果。
(一)實現半紙化、無紙化辦公
充分利用OA系統和綜合處理系統,啟動半紙化辦公。實現了從訂立、復核、履行和終結等一系列程序,基本取消了紙質審批。從有紙化到無紙化辦公的轉變,這不僅節約了辦公成本,促進了厲行節約,建設節約型機關,還極大提高了辦公效率,提升了信息化工作水平。
合同管理系統可實現遠程業務處理,改變過去以人力攜帶紙質資料逐環節辦理業務的審批方式,業務審批依托網絡自動流傳,審批流程透明,審批速度加快。減少紙質憑證的人工傳遞,免除了業務人員在各辦公場所區間的往返,使審批業務由固定場所、固定時間的審批,轉變為任意場所、任意時間的審批,解決了因內控流程復雜、審批流轉單據多,數據量大而造成的管理成本高、效率低的問題,實現“無紙化、無腿化、省錢化”辦公。
(二)節省費用
合同管理系統的運用,節省了物力和人力資本,直接結果是運營成本的降低,由于減少了事故的發生,也節省了因不當操作帶來的損失。在工作實施中,每一步都精確標明,或文字或示圖。該項工作的開展,只需按照表單的說明一項項操作就可以順利完成。傳統的審判方式是固定時間、固定場所、固定人員的審批方式,這種方式使業務操作人員因審批者開會、出差等原因造成無法及時審核而增加工作量甚至影響業務開展,而在線的管理方式則消除了這種弊端,利用網絡優勢,實現遠程控制,使內部控制及審批業務,由固定場所和固定時間的審批,轉變為隨時隨地的審批,有利于提升工作效率,節省了辦公費用。另外,加強單位的合同管理可以更好地提高合同的履行率,在很大程度上能夠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三)制度無形執行
實施信息化的管理系統,將其固化在信息系統中,讓員工不得不按既定的制度和流程辦事。制度的執行按程序進行,各部門各負其責,使制度運行合理,使員工養成遵守制度,遵守章程的好習慣。合同管理制度成功推行后,員工們感受到制度落地帶來的便捷和成就感,會自然而然地認同并習慣這些制度。在這種基礎和環境下,順勢陸續推行其它制度就會更加順利。同時充分發揮員工的首創精神,鼓勵員工結合實際大膽地探索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方式,并及時總結經驗、予以推廣。
讓員工自覺樹立按流程辦事的觀念和流程管理的思想,改善了培育遵章習慣的途徑,提高了生產人員的工作效率。由于標準一致且執行過程不因人而異,工作成果的不確定問題得到控制。由高調高壓式靠人推行管理,轉變為靜悄悄靠系統踐行自我管理,形成“制度至上”的單位文化。
總則
1.1
根據股份公司現行制度,結合酒店公司特點,制定工程成本類合同管理制度。
1.2
適用范圍:本節經濟合同管理規定適用于工程承包合同、貨物采購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本規定不適用于:酒店管理公司管理合同、各酒店外租區租賃合同、開辦費涉及的所有合同、人力資源涉及到的所有合同,這些合同或協議按特定的程序申報。
1.2.1
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工程承包、工程技術服務、酒店翻新改造之工程承包、各酒店項目部或各酒店項目公司辦公用房房屋裝修、新建及拆改等。
1.2.2
貨物采購合同包括:工程材料設備采購、酒店翻新改造之材料設備采購。
1.2.3
技術服務合同包括:可研分析、勘察設計、規劃設計、室內設計、造價咨詢等顧問類,檢測、面積測繪、宣傳推廣、模型制作等服務類。
2
合同辦理
2.1
合同起草
2.1.1
金額在2萬元以上的業務事項應事先簽訂合同,直接委托合同由直接委托辦理部門負責起草,經招標確定合作方的合同由招標經辦部門負責起草。
2.1.2
金額在2萬元以下(含)的業務事項可不用簽訂合同,但應參照股份公司管理制度中零星采購和緊急采購程序處理。
2.2
合同談判
所有經濟合同的談判,至少有二個部門的二名以上經辦人員參與談判。成本控制部必須參與所有經濟合同的談判。
3
合同審批及簽訂
3.1
合同簽訂的主體:
3.1.1
工程承包、貨物采購合同由酒店項目部或酒店項目公司工程部辦理。
3.1.2
技術服務合同由酒店公司設計部辦理。
3.1.3
造價服務合同由酒店公司成本控制部辦理。
3.2
合同資料的報備:
3.2.1
合同簽訂后,由合同經辦人員將合同簽訂相關檔案(包括申請單、審批單、報價單、合同文本及各審批人審批意見的電子版原件等)的完整資料上報酒店公司成本控制部。
3.3
未成立酒店項目部或酒店項目公司的合同由酒店公司本部相應部門代為辦理,股份公司法務部代為審批法律意見。
3.4
審批程序
3.4.1
股份公司經辦的酒店第一類招標(采購)合同按股份公司管理制度執行。
3.4.2
酒店公司經辦的第二類招標(采購)、地方類招標(采購)及直接委托合同,逐級報酒店公司總經理審批執行。
4
經濟合同的履行
4.1
合同管理責任部門:
4.1.1
工程承包、貨物采購、監理合同:所屬酒店項目部或項目公司。
4.1.2
造價咨詢合同:酒店公司成本控制部。
4.1.3
各項目設計服務類及酒店技術服務類合同:酒店公司設計部。
4.1.4
酒店項目施工圖設計服務類合同:酒店項目部及酒店項目公司設計部。
4.1.5
合同管理責任部門的負責人是負責合同履行的主要責任人。
4.2
合同臺帳建立:
4.2.1
工程承包、貨物采購、造價咨詢及監理合同臺帳:所述酒店項目部或酒店項目公司成本控制部負責建立。
4.2.2
設計服務類及酒店技術服務類合同臺帳:酒店公司設計部負責建立。
4.2.3上述合同臺帳每月25日報酒店公司成本控制部審核后、由后者統一報股份公司成本控制部備案。
4.3
股份公司所屬項目公司財務部負責建立非前述合同臺帳,跟蹤監督非前述合同執行情況,并于每月月底將該臺帳電子版通過企業OA系統提交給酒店公司成本控制部存檔備案;各業務經辦部門應配合收集、整理和及時提交非前述合同執行的相關資料。
4.4
前述合同執行過程中、以及完畢后,合同管理責任部門應依據《供方履約評估指引》的規定進行合同執行評估,經酒店公司成本控制部審核后報股份公司成本控制部備案。
5
合同檔案管理
5.1
合同簽訂后,股份公司所屬項目公司財務部、酒店公司成本控制部、酒店公司檔案管理部門(即含各酒店項目部和各酒店項目公司行政部檔案員,下同)必須留存一份原件(正本或副本),其他部門需要留存合同的,由酒店公司檔案管理部門提供復印件。
5.2
第二條實施他人專利應簽訂專利許可合同。專利許可合同是專利權人(以下稱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實施其專利所達成的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協議。
第三條訂立專利許可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政策規定。凡危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侵犯他方合法權益或弄虛作假使他方蒙受損失的,應追究其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四條訂立專利許可合同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實施他人已向中國專利局提交專利申請(包括中國專利局已公開或公告)尚未獲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也應當訂立許可合同(以下稱已申請專利技術的許可合同)。這種許可合同也屬于本辦法管理的范圍。
第六條*市專利管理局是本市專利工作的主管機關,負有管理和執法的職能。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當事人雙方依法就專利許可合同的條款協商一致,專利許可合同即成立。
第八條專利許可合同一般應具備以下條款:
(一)標的(指專利產品、專利方法及相關的專有技術等);
(二)技術性能、質量指標及經濟效益要求;
(三)履行的期限、進度和方式;
(四)驗收標準和方法;
(五)專利使用費及支付方式;
(六)提供技術與技術回授的方式和條件;
(七)保密要求;
(八)中介方的報酬及支付方式和中介方應該承擔的責任;
(九)違約責任;
(十)專利宣告無效后的處置辦法;
(十一)爭議和糾紛的解決方式;
(十二)屬于普通、排他、獨占、交叉或可分售許可的合同;
(十三)關鍵性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十四)雙方協議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已申請專利技術的許可合同,其條款可參照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訂立,并應包括下列條款:
(一)專利申請在中國專利局公開、公告以前的技術保密事項;
(二)專利申請被批準后合同條款是否變更,或者是否簽訂專利許可合同;
(三)合同履行中,專利申請被駁回時合同的處置辦法。
第十條專利許可合同的許可方不能強使被許可方接受下列限制性條款:
(一)要求被許可方接受同實施專利無關的附帶條件,如硬性搭配不需要的技術、設備、零部件或原材料等;
(二)限制被許可方發展和改進許可實施的專利技術;
(三)雙方交換改進技術的條件不對等;
(四)限制被許可方銷售專利產品的渠道、數量及價格;
(五)要求被許可方在專利失效后繼續支付專利使用費。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和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合同簽訂后,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如需變更或解除,應在不違反國家政策、法律前提下,經雙方同意;變更合同還應按簽訂合同程序辦理補充協議。
第十二條當事人違反合同時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許可方的違約責任:
(一)許可方未按合同規定向被許可方交付實施專利必須的技術資料和傳授必要的專有技術;
(二)由于許可方的原因,使技術經濟指標未能達到合同規定的驗收標準;
(三)屬于排他或獨占許可合同,在合同規定的有效期限和地區內,許可方又與第三方訂立合同;或者已訂立獨占許可合同,許可方在合同規定的有效期限和地區內,自己實施專利;
(四)其他違約責任。
被許可方的違約責任:
(一)未經許可方同意,擅自同意第三方使用合同規定的技術;
(二)違反合同規定向他人泄露了許可方提供的尚未公開的技術內容;
(三)不按合同規定支付使用費;
(四)其他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果由于違約已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繼續履行。
第四章使用費及支付方式
第十五條使用費的支付應本著利潤分享的原則,根據研制成本、技術難易程度、合同種類、實施后預計產生的經濟效益等因素,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議定。
第十六條專利使用費可以一次總算,也可以從銷售額或稅前利潤中提取一定比例,以及采取入門費加提成的方式計算,或者雙方商定的其他方法。
第十七條專利使用費按比例提成時,被許可方應如實地向許可方提供計算使用費所需的數據。必要時,許可方可以查閱被許可方與合同有關的財務帳冊。
第五章合同的管理和糾紛的處理
第十八條專利許可合同的許可方應在合同生效后三個月內,向*市專利管理局提交合同文本一式兩份,并填寫專利許可合同備案登記表,由*市專利管理局報送中國專利局備案。
已申請專利技術的許可合同,按前款規定,辦理臨時備案登記手續,專利申請被批準后再另行補辦備案手續。
第十九條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提請*市專利管理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調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條對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市專利管理局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市專利管理局處理的時候,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期滿不又不履行的,*市專利管理局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摘 要:結合油田企業的特殊情況,總結油田實行企業合同管理制度的重要作用和存在的問題。針對合同管理制度流于形式、缺乏重視等問題,就油田企業如何充分發揮合同管理制度提出相應對策。
關鍵詞 :合同管理;作用;措施
中圖分類號:F426.2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0-8772-(2015)02-0104-01
合同管理是油田企業實行內部管理和外部經營的重要方式,合同管理制度對油田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各方面意義重大,是油田企業管理的一項常規性和系統性工作。油田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與顧客的經濟往來,均依靠合同形式和合同管理。因此,合同管理具有全程性、基礎性、動態性的特征。
一、合同管理制度在油田企業中的作用
合同管理制度是石油企業運用依法治企的重要方式,隨著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尤其是金融危機爆發以來,合同管理制度對于對外追求發展和開放,對內追求和諧和生機發揮越來越重要的重要。
第一,油田企業不斷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適合本企業的合同管理制度,依照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從宏觀整體把握,從細處小事著眼,及時發現合同不恰當、不合法之處,能夠使油田經濟損失降到最低。第二,油田企業不斷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做好每一個環節的監督工作,能夠保證合同履行合理合法,維護企業的良好信譽和口碑。從合同簽訂前的資格審查起,到合同正式立項、簽訂,再到合同發揮效力,直至項目驗收成功,合同管理始終發揮著監督、監管的功能,簽訂合同只是第一步,關鍵在于提高油田企業的履約率。第三,油田企業不斷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加強油田企業的專業化管理程度,能夠實現成本投入的最小化和經濟效益的最大化,同時實現了油田企業勞動效率的最優化和生產效率的最大化。第四,油田企業不斷提高合同管理水平,能夠減少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經濟合同糾紛。通過加強對油田企業內部上至上層管理者下至下層員工的專業性培訓,使他們掌握合同及合同法規的基本知識,樹立履行合同的自覺性,加強法律意識和法律觀念,就可以避免在石油產品質量、合同履行期限、合同變更、意思表示模糊、違約條款不完備、權利義務不匹配、擔保責任等方面引起的經濟糾紛。
二、油田企業合同管理制度存在的問題
油田企業具有特殊的行業性質,國內大多數油田企業具有跨越地區、多行業交織的特征,各下屬企業分布分散,各部門合同復雜多樣,這使油田企業合同管理制度運行困難。另外,油田企業對外經濟交往活動密切,簽訂合同的數量和金額呈逐年上升趨勢,這也增加了合同管理的難度。
1.合同管理制度流于形式,缺乏重視
目前,油田企業內部普遍存在著不重視合同管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工作的情況,上至管理人員,下至普通工作人員,法律意識比較薄弱,將合同管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工作流于形式,認為簽訂合同也是流于形式。另外,以為合同管理工作只是合同相關部門的任務,事不關己高高掛起,風險意識不強,重視程度不夠。
2.補簽合同的情況普遍存在
某些油田企業或因工作任務量巨大,工作人員無法供給,或是因合同審批時間過長,或是因工作計劃存在滯后情況,所以開工,后立項,再補簽合同,不按照合同簽訂的正常順序辦理,使合同的約束效率流于形式,無法做到成本的提前預算和控制,大大增加了合同糾紛的可能性。
3.盲目簽訂、變更、解除合同,合同不規范
合同的簽訂過程中存在眾多問題,首先,對于對方的資質不審核或者審核不嚴謹,在不了解對方企業的情況下,就盲目的簽訂合同,給油田企業帶來不必要的麻煩,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其次,合同內容頻繁變更,對于合同的標的額和期限沒有商定清楚便立項,或是因為實際工作當中隨意變更工作量,使與原合同不符合,不能按照合同如期履行。最后,由于立項前沒有做足夠的論證和調查,合同缺乏履行的必備條件,只能解除合同或終止合同的履行。另外,還存在著合同名稱不明確、分類不清晰、期限不準確的情況。
三、完善合同管理制度的措施
1.高度重視合同管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工作
首先,必須加強上層管理者對合同管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視。只有上層管理者帶頭主動學習法律知識,遵守法律知識,并且積極運用法律治理企業和管理經濟,才能為普通員工樹立榜樣、帶好頭,真正關心合同的立項、制定、審批、簽訂、履行、監督工作。其次,逐步完善合同管理機構,培養高素質的合同管理專業型人才,定期舉行培訓,加強合同管理人員的綜合性、實踐性和專業性能力,同時樹立員工的風險意識和法律意識,不斷完善和健全人才隊伍建設,油田企業逐漸建立起以總經濟師為核心,以專業管理人員為輔助力量的合同管理體系,實現全面、全程、全員合同管理。
2.不斷加強合同管理制度建設,完善合同相關內容
合同管理制度是油田企業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所以要不斷加強制度建設,將合同管理制度變得具有操作性,“合同管理制度應包括合同管理辦法、合同管理人員崗位經濟責任制、合同管理臺帳制度、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管理辦法等?!绷硗猓贤牧㈨?、制定、審批、簽訂、履行、監督工作都要嚴格按照合同管理制度來運行,認真審查對方企業的資質、生產和履約能力、生產經營、業務范圍、企業信譽、企業財產等情況,保證合同質量合理合法,合同內容和條款完備,具有可履行性。最后,建議推行合同示范文本,保證合同文通字順,意思表達清楚,期限、名稱等詳實。
參考文獻: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技術合作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所訂立的確立民事權利與義務的協議。
第四條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科委)是本市技術合作登記的主管機關。其所屬的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全市技術合作的認定、登記的管理工作。本市各級科技、工商、財政、稅務、專利、金融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同做好技術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凡訂立技術合同的企業、事業單位及技術咨詢、科技經營機構,應當建立技術合同管理制度。
第六條技術合同分為以下四類:
(一)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托開發合同與合作開發合同);
(二)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與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
(三)技術咨詢合同(包括委托咨詢合同一常年咨詢顧問合同);
(四)技術服務合同(包括技術培訓合同與技術中介合同);
技術承包、技術入股合同,可視具體內容分別或整體歸入前款四類合同之中,但不得將合同中非技術性部分混入技術合同內。
第七條各類技術合同必須遵照《技術合同法》及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簽訂,并使用市科委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工商局)聯合制法的《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的統一標準式文本。
第八條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管理技術合同的職責是:
(一)負責對技術合同登記點進行資格審查、業務指導及監督檢查;
(二)負責對技術合同認定、登記人員進行培訓、考核;
(三)負責技術合同統計數據的匯總分析,并按時向國家及本市有關部門報送;
(四)其他有關技術合同登記的管理工作。
第九條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由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派出的技術合同登記點進行。專利技術合同登記點設在市專利管理局。
各區、縣科委及市科委授權的有關部門,凡條件具備的,可申請設立技術合同登記點,經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資格審查,報市科委批準,發給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章后,可受理本地區或本系統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
第十條設立技術合同登記點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登記場所;
(二)有專職技術合同認定、登記人員。
第十一條技術合同登記點的職責是:
(一)按《技術合同法及國家與本市的有關規定,審核、認定技術合同;
(二)對審核、認定的技術合同進行分類、登記、歸檔;
(三)對技術合同的統計數據進行匯總分析,并按月向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報送;
(四)其他有關技術合同的登記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技術合同認定、登記人員,須經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統一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證后,方可從事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技術合同登記點和登記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技術貿易活動。
第十三條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內容:
(一)是否屬于技術合同;
(二)合同條款是否符合《技術合同法》;
(三)合同當事人是否為合法的合同主體。
第十四條就下列內容簽訂的合同,不屬于技術合同登記范圍:
(一)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安裝;
(二)產品和零部件的加工、生產、維修、銷售和業務承攬,設備的安裝和保養,貨物的運輸、倉儲和保管,勞務協作,建筑工程承包;
(三)生活服務、商品中介等非技術;
(四)個類學校(班)對學員進行的教學培訓及為學員安排的生產實踐;
(五)國家、地方計劃內的科技項目和非獨立的科技經營與技術咨詢機構承擔的本單位科技項目。
第十五條對既含有技術性部分又含有非技術性部分的綜合性項目,要求享受技術交易優惠待遇的,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將其中技術性部分與非技術性部分劃分清楚,分別簽訂技術合同和經濟合同。
第十六條技術合同簽訂后,由技術貿易的出讓方,憑科技經營、技術咨詢證書或單位證明登記手續。經過技術中介的合同,根據出讓、收讓、中介三方協議,也可由技術中介方按上述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在職人員出讓非職務技術成果,須付能證明所轉讓的技術成果所有權屬出讓人的材料,或出讓人所在單位出具的未侵犯該單位權益的證明,方能辦理登記手續。技術合同經認定、登記后,由技術合同登記點發給登記憑證。財政、稅務、金融等部門憑登記憑證可按有關規定給予減免稅收優惠、提取津貼和獎勵費用以及辦理申請科技信貸等手續。未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一律不得享受技術合同的稅收優惠和提取津貼、獎勵費用。
第十七條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減免稅、津貼和獎勵的發放比例,由市財政局、市稅務局會同市科委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除按規定收取工本非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十九條技術合同登記點對受理登記的技術合同,一般在一周內審理完畢;因情況不明需作進一步調查核實的,可適當延長審理世間,在兩周內作出是否準許登記的決定。
技術合同當事人對技術合同登記點的決定持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決定之日起一周內,提請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復審,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可在兩周內作出復審決定。
第二十條違反國家及本市的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可以改變技術合同登記點的決定:
(一)將非技術或含有非技術性部分的合同認定為技術合同的;
(二)將技術合同認定為非技術合同而不予登記的。
第二十一條技術合同登記點對技術合同當事人負有保守秘密的義務。由于技術合同登記人員泄露技術合同中的技術秘密,給技術合同當事人造成侵害及經濟損失的,當事人有權依法要求其停止侵害和賠償經濟損失,直接責任者應負行政和經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