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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產合同法律法規大全11篇

      時間:2023-12-07 15: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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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產合同法律法規

      篇(1)

      不產生法律效力的合同為無效合同。原《經濟合同法》第七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幾個條件:(一)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合同;(二)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所簽訂的合同;(三)人超越權限簽訂的合同或以被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的其他人簽訂的合同;(四)違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經濟合同。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依據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返還給對方,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無效的條件是:(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無效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房地產合同是眾類合同中性質較為特殊的一類合同,此類合同的訂立不僅要遵守《民法通則》,原《經濟合同法》、新《合同法》等的規定,所訂立的合同還應當到有關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的批準、登記等手續,合同方能產生法律效力。作為海南特區來說也不例外。但是前些年海南房地產由于盲目開發、缺乏預見和規劃,使房地產市場發展過熱、過快,加之當時有關這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出臺滯后,造成海南房地產市場混亂,經濟活動無章可循,直至1995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開始施行,這種現象才逐漸得以緩和,海南房地產市場也才開始逐漸步入正軌。

      二、房地產合同糾紛的處理原則

      盡管在95年后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有了法律的保障,但是95年之前因無法可依和客觀因素的影響而遺留下來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方面的糾紛卻不少;而且即使是在95年之后,因整個海南大氣候仍處于轉型、過流階段,一些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和涉及房地產方面的其他活動仍然是不甚規范,法律法規在實際適用中存在沖突,如此引起的糾紛亦很多。如何解決,關鍵在于如何認定因房地產開發經營或涉及房地產活動而訂立的合同的效力。筆者認為,對《房地產管理法》施行之前和這之后當事人訂立的合同,應當根據特定的經濟環境和現實狀況,在不違背立法本意的前提下,綜合考慮,對合同效力作出準確、合法、合理的認定,以便更好地解決現存的房地產糾紛。

      在此,筆者想首先介紹一個典型案件來具體分析房地產合同的效力,即原告海南省工業廳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中國房地產開發海南公司房屋買賣糾紛案。該案案情是:1991年9月25日,原告海南省工業廳與被告中國房地產開發海南公司、建設部海南咨詢服務中心簽訂了一份《合同書》,約定:兩被告將位于海口市美舍河開發區白龍南路的宿舍樓一幢轉讓給原告,房屋為框架結構64套,建筑面積為6644平方米,共計房款為565萬元,房屋交付時間為1992年7月30日之前,付款方式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天之內,一次性付定金人民幣100萬元,一個月后再付100萬元,余額在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一個月內付清。在原告付清房產轉讓款后五日內,雙方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分五次給建設部海南咨詢服務中心支付共計人民幣565萬元,被告中國房地產開發海南公司于1993年1月10日將宿舍樓交付給原告使用,之后,原告以房改方式將房屋出售給本單位的職工,現均已裝修入戶居住使用達四年,因兩被告一直未能給原告辦理上述房產的過戶手續,遂成訟。再查:兩被告出售給原告的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屬于建設部海南咨詢服務中心,系行政劃撥用地,尚未辦理土地出讓手續,經原海口市國土局批準用于建設綜合服務大樓,作為城市規劃、建設技術、房地產方面咨詢業務場所。建設部海南咨詢服務中心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于1988年7月27日在海南設立的,其經營范圍是開展城市規劃、建設技術、房地產方面的咨詢業務;1992年該中心因歇業被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

      從上述案例可見,原、被告所訂立的合同及合同內容有幾個方面是不合法的,首先主體上建設部海南咨詢服務中心不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無權訂立房屋預售合同;第二、該合同的標的物所依附的土地是行政劃撥用地,建設部海南咨詢服務中心未依照《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繳納土地出讓金;第三,該房屋所依附的土地原批準的用途是建設綜合服務大樓,非住宅商業用地,而建設部海南咨詢服務中心未經批準即擅自更改土地用途進行商品房開發和經營;第四、合同在訂立時,所建房屋也未達到當時法律法規規定的預售條件。很顯然,原、被告訂立的合同違反了《民法通則》、《經濟合同法》有關合同生效的規定,以及違反土地使用權管理的有關辦法,完全符合認定無效合同的條件,本應當認定為是無效合同,按無效的合同來處理。但是在此案中,有一個特殊的情節,即原告已將取得的房屋以房改的方式出售給本單位職工,職工們均已裝修入戶居住達四年之久,如按無效合同來處理-返還房產給兩被告,那么無辜職工們的利益將受到嚴重的損害,而且也將嚴重影響生活和工作,而且事實上在全案的審理過程中,職工們的反響是最強烈的。另外,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原告及兩被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過錯。最終該案以認定合同有效來判決,并經終審維護結案,筆者認為這樣處理是完全符合立法本意的,也達到了應有的社會效果。

      上述案例是眾多案例中的一個,但是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它突出反映了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中存在的連鎖關系,它讓我們清楚地看到審理此類案件不僅僅只是處理開發商與第一手買受方之間的關系,而且還要充分考慮以標的物為焦點的一連串的合同關系,因為以買賣關系牽頭的一連串的合同關系層層相扣的,其中兼雜有抵押關系、租賃關系、合作關系等等,若處理不當,將會引起惡性循環。故結合此典型案例,筆者認為在認定合同效力時應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一)遵循立法本意,維護社會穩定原則

      我國制定的原《經濟合同法》第一條規定: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保護經濟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1999年制定的統一《合同法》的第一條規定: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從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看出,無論是以前的《經濟合同法》還是現在的《合同法》,它制定的根本目的就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最終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法律是發展和進步的保障,而穩定是一切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前提,兩者相輔相承,共同推動社會進一步向前發展共同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為執法機關,我們的目的也就是為社會發展和進步掃清障礙,我們的任務是化解社會的矛盾,調和不利因素,所以執法機關審案判案應該通透法律的立法本意,以穩定大局為本。

      當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速度較快,各類經濟關系也紛呈復雜,最近中國又面臨加入WTO,經驗的不足和客觀形勢的影響使我國法律法規存在不甚完善和出臺滯后的現象,使法律本身和現實狀況存在差異和予盾,這是不可避免的。比如前述的案例,如果從絕對的法律角度說,合同確訂無效是無疑的,但是一旦確認合同無效,矛盾就會激化,這就是沖突所在。

      具體來說筆者認為第一、諸如此類涉及到眾多的散戶的利益或內部集體的利益、買斷產權的、具有連鎖關系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方面的糾紛,如果僅僅是因為土地轉讓、報建、規劃方面的手續欠缺或不全,而依據省政府、市政府的根據經濟狀況制定的規定,可以補辦、補全這些手續的,有關的合同應該認定有效,按有效合同來處理,依據各方過錯,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在這里筆者還想說明一點,依照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是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等。結合上述案例,被告沒有為原告方辦妥房產證,違反了合同約定,補辦手續就是采取違約責任中規定的補救措施的一個內容,這就可以反過來說明手續的欠缺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的無效,因為法律在作強制性規定的同時,是允許采取補救措施的。

      第二、對于不涉及眾多散戶或內部職工利益的案件,如前,假設原、被告在訂立合同后,原告海南省工業廳并未將房屋以房改方式出售給職工,只是閑置著,或租賃予他人、或抵押予他人而他人尚未押斷產權的情況,筆者認為可以認定合同無效。因為不論是房屋被閑置著,或出租、抵押予他人,均不影響房屋所有權人行使所有權,承租人依法可以繼續承租,抵押也只是擔保的一種方式,并不必然導致抵押物的產權轉移,而且抵押權人的真正目的也不在于此,最主要的是這些情況都不盡然引起社會大面積的負面影響,而且作無效無理,在返還財產上也是實際可行的。

      (二)保護善意相對人、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原則

      我國的法律、行政法規在立法上除了規定制訂法規的目的是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外,還著重強調了要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在過去的《經濟合同法》、新的《合同法》里都有所體現,比如新的《合同法》的第四十九條就規定: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權終止后以被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該行為有效;第五十條也規定: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故筆者認為在處理房地產開發經濟糾紛時應與立法原則一致,也應該充分考慮保護善意相對人甚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準確認定合同效力。下面筆者從房地產糾紛的幾個類型來具體闡述。

      第一、房地產轉讓糾紛

      房地產轉讓糾紛是房地產糾紛中所占比例最大的一部分,通常致使合同無效的事由是:商品房預售時,或者未領取預售許可證,或者未按規定投入工程開發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或者根本未領取土地使用權證等等。一般來說如果買方已經入住,并已支付大部分房款,有關欠缺的手續可以補辦的,應維護買方的利益,除非是買方主張合同無效,否則應認定合同有效,按有效合同處理。如果預售的房屋尚未交付,或工程尚未完工、不可能完工、工程欠缺有關手續、發展商亦不愿意承擔責任等情況,可按無效合同來處理。

      其次,由于行政機關或發展商的原因未能及時辦理房產證,第一方買受人在未取得房產證之前又再次轉讓的情況;假如第一手賣受人已明示或此后買受人已明知這一情況以該理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不應當支持。因為作為第一手買受人并無欺瞞的意思表示,而此后的買受人已明知或應當知道房屋狀況而仍愿意購買,并非不知情,不屬善意的范疇。而且對于第一手買受人來說,未能取得產權證并非其個人原因所致,其已付足房款,可視為其已實際上取得產權,其利益應該受到保護。

      如果此后的買受人確不知情,而房款已支付,也已經入住,開發商有能力辦理房產證的,合同可確認有效;如開發商無能力辦理房產證的,則確認合同無效,按無效合同處理。當然在確認合同無效時,對占用房屋居住的損失要依公平原則合理分擔。

      第二、房屋租賃糾紛

      在海南經濟特區,流動人口眾多,房屋租賃行為也是比較活躍。在這一塊糾紛中,合同效力的認定主要爭議在出租方和承租方是否到房產管理部門就房屋租賃辦理登記備案手續。1995年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第17條規定:“《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賃證。”在該辦法之前,房屋租賃行為沒有登記備案的要求,這之后也不甚規范,許多租賃行為并沒有辦理《房屋租賃證》。筆者認為在《辦法》之前房屋租賃行為未辦理備案登記的,如果此租賃行為一直延續至《辦法》后,而依照省內的規定可以補辦的,依此訂立的合同應認定有效,以保護各方的利益,但應責令及時補辦。而《辦法》之后的租賃行為原則上應依法辦理備案登記。但是不可否認,在海南本地,租賃行為的隨意性很大,而且租賃本身有其特殊性,即承租人只要使用了出租的房屋,即使沒有有效的租賃證明,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客觀上仍然存在債的關系。所以對未辦理備案登記的租賃行為,如雙方當事人均認可,對租賃行為本身未持有異議,只是對租金的支付持有異議,一般應認定合同有效,以保證出租人能合理地獲取租金,但也應責令補辦手續。

      對于一方提出異議,另一方確有過錯或雙方均存在過錯的情況可認定合同無效。需要說明的是,法律上對無效合同的處理主要是針對當事人因無效合同而提出的違約金、利息部分不予保護,對于出租人實際產生的損失可視為承租人占用所造成的損失,是可以補償的,這樣就可避免一方當事人借主張合同無效而逃避租金的給付。

      第三、房屋抵押糾紛

      房屋抵押與房屋租賃一樣,依法應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比較常見的矛盾發生于“先已預售,后又抵押”或“先已抵押,后又預售、轉售”的情況。一般認為如果抵押已辦理了他項權利登記而預售未預售登記,買受方沒有支付大部分房款未入住等情況,應保護抵押權人的權利,認定抵押合同有效;如果抵押已辦理了他項權利登記,但是預購方已基本付清房款入住、或購房者眾多、房屋已被多次轉售且也基本付清房款的,應認定買賣合同的有效性。因為作為購房者來說,在審查房屋的實際狀況方面是處于被動的位置,其沒有合理審查實物狀況的能力和責任,且如認定合同無效,在返還財產上也難以執行,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應著重保護購房者的利益,而且這種做法與前述維護社會穩定的原則是一致的。

      第四、房屋建筑質量糾紛

      房屋建筑質量糾紛近年有上升的趨勢,筆者認為有關房屋質量問題并不能影響合同效力的認定,一般認為此問題產生于有效合同基礎上,只是影響到合同的繼續履行或解除。在這方面,保證交付房屋的質量是出售方的義務,買受方通常沒有審查房屋質量的能力和責任,故此類糾紛著重保護買受方的利益。

      但是不排除房屋出售方在出售房屋時故意隱瞞房屋存在瑕疵的真實情況,侵害買受方的利益致使合同無效的情況。當然所謂房屋質量上的瑕疵應有合理的解釋范圍,如果在合理范圍內的瑕疵,法律允許采取補救措施,也就不必然導致合同的無效。

      三、無效合同的處理

      原《經濟合同法》第7條第2款規定:“無效的經濟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依據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返還給對方,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統一的《合同法》第56條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拘束力。”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被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以上是法律對無效合同處理的規定,無效的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也應按上述規定來處理。概括起來,法律對無效合同的處理主要是一返還財產或折價賠償;二賠償損失,這些主要是針對過錯方而言的,對于非過錯方也并非不需承擔法律后果,具體處理上,筆者認為在上述前提下,也應遵循幾點。

      (一)公平原則

      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是一種民事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對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無效合同的處理中,也應貫徹這一原則。比如因未辦理房屋租賃許可證而引致的租賃合同無效的情況,按規定,租賃關系無效,承租方將房屋交還出租方,并且有過錯的出租方仍應賠償承租方的損失。但是這里有一個不可忽略的情節就是,承租方既便沒有過錯,但其確實也是使用了出租方的房屋,屬實際受益人,出租方也是遭受了沒有實際使用房屋的損失。從這一點來說,筆者認為像有類似的情況,仍應考慮讓沒有過錯的承租人支付實際使用房屋的租金,才比較公平合理租金的確定可通過估價部門進行評估。因建筑質量引起的糾紛也有類似的情況,即在合同因此而確認無效后,出售方應賠償買受方的損失,但同時也應考慮買受方已實際使用了房屋,也有一定的受益,故可參照租賃的確認方式給予合理的使用補償。

      篇(2)

      不產生法律效力的合同為無效合同。原《經濟合同法》第七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幾個條件:(一)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合同;(二)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所簽訂的合同;(三)人超越權限簽訂的合同或以被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的其他人簽訂的合同;(四)違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經濟合同。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依據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返還給對方,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無效的條件是:(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無效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房地產合同是眾類合同中性質較為特殊的一類合同,此類合同的訂立不僅要遵守《民法通則》,原《經濟合同法》、新《合同法》等的規定,所訂立的合同還應當到有關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的批準、登記等手續,合同方能產生法律效力。作為海南特區來說也不例外。但是前些年海南房地產由于盲目開發、缺乏預見和規劃,使房地產市場發展過熱、過快,加之當時有關這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出臺滯后,造成海南房地產市場混亂,經濟活動無章可循,直到1995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開始施行,這種現象才逐漸得以緩和,海南房地產市場也才開始逐漸步入正軌。

      二、房地產合同糾紛的處理原則

      盡管在95年后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有了法律的保障,但是95年之前因無法可依和客觀因素的影響而遺留下來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方面的糾紛卻不少;而且即使是在95年之后,因整個海南大氣候仍處于轉型、過渡階段,一些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和涉及房地產方面的其他活動仍然是不甚規范,法律法規在實際適用中存在有沖突,如此引起的糾紛亦很多。如何解決,關健在于如何認定因房地產開發經營或涉及房地產活動而訂立的合同的效力。筆者認為,對《房地產管理法》施行之前和這之后當事人訂立的合同,應當根據特定的經濟環境和現實狀況,在不違背立法本意的前提下,綜合考慮,對合同效力作出準確、合法、合理的認定,以便更好地解決現存的房地產糾紛。

      在此,筆者想首先介紹一個典型案例來具體分析房地產合同的效力,即原告海南省工業廳訴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中國房地產開發海南公司房屋買賣糾紛案。該案案情是:1991年9月25日,原告海南省工業廳與被告中國房地產開發海南公司、建設部海南咨詢服務中心簽訂了一份《合同書》,約定:兩被告將位于海口市美舍河開發區白龍南路的宿舍樓一幢轉讓給原告,房屋為框架結構64套,建筑面積為6644平方米,共計房款為565萬元,房屋交付時間為1992年7月30日之前,付款方式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天之內,一次性付定金人民幣100萬元,一個月后再付100萬元,余款在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一個月內付清。在原告付清房產轉讓款后五日內,雙方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分五次給建設部海南咨詢服務中心支付共計人民幣565萬元,被告中國房地產開發海南公司于1993年1月10日將宿舍樓交付給原告使用,之后,原告以房改方式將房屋出售給本單位的職工,現均已裝修入戶居住使用達四年,因兩被告一直未能給原告辦理上述房產的過戶手續,遂成訟。再查:兩被告出售給原告的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屬于建設部海南咨詢服務中心,系行政劃撥用地,尚未辦理土地出讓手續,經原海口市國土局批準用于建設綜合服務大樓,作為城市規劃、建設技術、房地產方面咨詢業務場所。建設部海南咨詢服務中心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于1988年7月27日在海南設立的,其經營范圍是開展城市規劃、建設技術、房地產方面的咨詢業務;1992年該中心因歇業被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

      從上述案例可見,原、被告所訂立的合同及合同內容有幾個方面是不合法的。首先主體上建設部海南咨詢服務中心不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無權訂立房屋預售合同;第

      二、該合同的標的物所依附的土地是行政劃撥用地,建設部海南咨詢服務中心未依照《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繳納土地出讓金;第三,該房屋所依附的土地原批準的用途是建設綜合服務大樓,非住宅商業用地,而建設部海南咨詢服務中心未經批準即擅自更改土地用途進行商品房開發和經營;第

      四、合同在訂立時,所建房屋也未達到當時法律法規規定的預售條件。很顯然,原、被告訂立的合同違反了《民法通則》、《經濟合同法》有關合同生效的規定,以及違反土地使用權管理的有關辦法,完全符合認定無效合同的條件,本應當認定為是無效合同,按無效合同來處理。但是在此案中,有一個特殊的情節,即原告已將取得的房屋以房改的方式出售給本單位職工,職工們均已裝修入戶居住達四年之久,如按無效合同來處理-返還房產給兩被告,那么無辜職工們的利益將受到嚴重的損害,而且也將嚴重影響生活和工作,而且事實上在全案的審理過程中,職工們的反響是最強烈的。另外,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原告及兩被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過錯。最終該案以認定合同有效來判決,并經終審維持結案,筆者認為這樣處理是完全符合立法本意的,也達到了應有的社會效果。

      上述案例是眾多案例中的一個,但是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它突出反映了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中存在的連鎖關系,它讓我們清楚地看到審理此類案件不僅僅只是處理開發商與第一手買受方之間的關系,而且還要充分考慮以標的物為焦點的一連串的合同關系,因為以買賣關系牽頭的一連串的合同關系層層相扣的,其中兼雜有抵押關系、租賃關系、合作關系等等,若處理不當,將會引起惡性循環。故結合此典型案例,筆者認為在認定合同效力時應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一)遵循立法本意,維護社會穩定原則

      我國制定的原《經濟合同法》第一條規定: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保護經濟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1999年制定的統一《合同法》的第一條規定: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同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從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看出,無論是以前的《經濟合同法》還是現在的《合同法》,它制定的根本目的就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最終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法律是發展和進步的保障,而穩定是一切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前提,兩者相輔相承,共同推動社會進一步向前發展共同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為執法機關,我們的目的也就是為社會發展和進步掃清障礙,我們的任務是化解社會的矛盾,調和不利因素,所以執法機關審案判案應該通透法律的立法本意,以穩定大局為本。

      當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速度較快,各類經濟關系也紛呈復雜,最近中國又面臨加入WTO,經驗的不足和客觀形勢的影響使我國法律法規存在不甚完善和出臺滯后的現象,使法律本身和現實狀況存在差異和矛盾,這是不可避免的。比如前述的案例,如果從絕對的法律角度說,合同確認無效是無疑的,但是一旦確認合同無效,矛盾就會激化,這就是沖突所在。

      具體來說筆者認為第

      一、諸如此類涉及到眾多的散戶的利益或內部集體的利益、買斷產權的、具有連鎖關系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方面的糾紛,如果僅僅是因為土地轉讓、報建、規劃方面的手續欠缺或不全,而依據省政府、市政府的根據經濟狀況制定的規定,可以補辦、補全這些手續的,有關的合同應該認定有效,按有效合同來處理,依據各方過錯,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在這里筆者還想說明一點,依照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是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等。結合前述案例,被告沒有為原告方辦妥房產證,違反了合同約定,補辦手續就是采取違約責任中規定的補救措施的一個內容,這就是可以反過來說明手續的欠缺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的無效,因為法律在作強制性規定的同時,是允許采取補救措施的。

      二、對于不涉及眾多散戶或內部職工利益的案件,如前例,假設原、被告在訂立合同后,原告海南省工業廳并未將房屋以房改方式出售給職工,只是閑置著,或租賃予他人、或抵押予他人而他人尚未押斷產權的情況,筆者認為可以認定合同無效。因為不論是房屋被閑置著,或出租、抵押予他人,均不影響房屋所有權人行使所有權,承租人依法可以繼續承租,抵押也只是擔保的一種方式,并不必然導致抵押物的產權轉移,而且抵押權人的真正目的也不在于此,最主要的是這些情況都不盡然引起社會大面積的負面影響,而且作無效無理,在返還財產上也是實際可行的。

      (二)保護善意相對人、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原則

      我國的法律、行政法規在立法上除了規定制訂法規的目的是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外,還著重強調了要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在過去的《經濟合同法》、新的《合同法》里都有所體現,比如新的《合同法》的第四十九條就規定: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權終止后以被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該行為有效;第五十條也規定: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故筆者認為在處理房地產開發經濟糾紛時應與立法原則一致,應該充分考慮保護善意相對人甚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準確認定合同效力。下面筆者從房地產糾紛的幾個類型來具體闡述。

      一、房地產轉讓糾紛

      房地產轉讓糾紛是房地產糾紛中所占比例最大的一部分,通常致使合同無效的事由是:商品房預售時,或者未領取預售許可證,或者未按規定投入工程開發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或者根本未領取土地使用權證等等。一般來說如果買方已經入住,并已支付大部分房款,有關欠缺的手續可以補辦的,應維護買方的利益,除非是買方主張合同無效,否則應認定合同有效,按有效合同處理。如果預售的房屋尚未交付,或工程尚未完工、不可能完工、工程欠缺有關手續、發展商亦不愿意承擔責任等情況,可按無效合同來處理。

      其次,由于行政機關或發展商的原因未能及時辦理房產證,第一方買受人在未取得房產證之前又再次轉讓的情況;假如第一手買受人已明示或此后買受人已明知這一情況而以該理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不應當支持。因為作為第一手買受人并無欺瞞的意思表示,而此后的買受人已明知或應當知道房屋狀況而仍愿意購買,并非不知情,不屬善意的范疇。而且對于第一手買受人來說,未能取得產權證并非其個人原因所致,其已付足房款,可視為其已實際上取得產權,其利益應該受到保護。

      如果此后的買受人確不知情,而房款已支付,也已經入住,開發商有能力辦理房產證的,合同可確認有效;如開發商無能力辦理房產證的,則確認合同無效,按無效合同處理。當然在確認合同無效時,對占用房屋居住的損失要依公平原則合理分擔。

      二、房屋租賃糾紛

      在海南經濟特區,流動人口眾多,房屋租賃行為也是比較活躍。在這一塊糾紛中,合同效力的認定主要爭議在出租方和承租方是否到房產管理部門就房屋租賃辦理登記備案手續。1995年建設部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第17條規定:“《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在該辦法之前,房屋租賃行為沒有登記備案的要求,這之后也不甚規范,許多租賃行為并沒有辦理《房屋租賃證》。筆者認為在《辦法》之前房屋租賃行為未辦理備案登記的,如果此租賃行為一直延續至《辦法》后,而依照省內的規定可以補辦的,依此訂立的合同應認定有效,以保護各方的利益,但應責令及時補辦。而《辦法》之后的租賃行為原則上應依法辦理備案登記。但是不可否認,在海南本地,租賃行為的隨意性很大,而且租賃本身有其特殊性,即承租人只要使用了出租的房屋,即使沒有有效的租賃證明,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客觀上仍然存在債的關系。所以對未辦理備案登記的租賃行為,如雙方當事人均認可,對租賃行為本身未持有異議,只是對租金的支付持有異議,一般應認定合同有效,以保證出租人能合理地獲取租金,但也應責令補辦手續。

      對于一方提出異議,另一方確有過錯或雙方均存在過錯的情況可認定合同無效。需要說明的是,法律上對無效合同的處理主要是針對當事人因無效合同而提出的違約金、利息部分不予保護,對于出租人實際產生的損失可視為承租人占用所造成的損失,是可以補償的,這樣就可避免一方當事人借主張合同無效而逃避租金的給付。

      三、房屋抵押糾紛

      房屋抵押與房屋租賃一樣,依法應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比較常見的矛盾發生于“先已預售,后又抵押”或“先已抵押,后又預售、轉售”的情況。一般認為如果抵押已辦理了他項權利登記而預售未辦預售登記,買受方沒有支付大部分房款未入住等情況,應保護抵押權人的權利,認定抵押合同有效;如果抵押已辦理了他項權利登記,但是預購方已基本付清房款入住、或購房者眾多、房屋已被多次轉售且也基本付清房款的,應認定買賣合同的有效性。因為作為購房者來說,在審查房屋的實際狀況方面是處于被動的位置,其沒有合理審查實物狀況的能力和責任,且如認定合同無效,在返還財產上也難以執行,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應著重保護購房者的利益,而且這種做法與前述維護社會穩定的原則是一致的。

      四、房屋建筑質量糾紛

      房屋建筑質量糾紛近年有上升的趨勢,筆者認為有關房屋質量問題并不能影響合同效力的認定,一般認為此問題產生于有效合同基礎上,只是影響到合同的繼續履行或解除。在這方面,保證交付房屋的質量是出售方的義務,買受方通常沒有審查房屋質量的能力和責任,故此類糾紛著重保護買受方的利益。

      但是不排除房屋出售方在出售房屋時故意隱瞞房屋存在瑕疵的真實情況,侵害買受方的利益致使合同無效的情況。當然所謂房屋質量上的瑕疵應有合理的解釋范圍,如果在合理范圍內的瑕疵,法律允許采取補救措施,也就不必然導致合同的無效。

      三、無效合同的處理

      原《經濟合同法》第7條第2款規定:“無效的經濟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依據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返還給對方,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統一的《合同法》第56條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拘束力。”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以上是法律對無效合同處理的規定,無效的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也應按上述規定來處理。概括起來,法律對無效合同的處理主要是(一)返還財產或折價賠償;(二)賠償損失,這些主要是針對過錯方而言的,對于非過錯方也并不需承擔法律后果,具體處理上,筆者認為在上述前提下,也應遵循幾點。

      (一)公平原則

      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是一種民事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對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無效合同的處理中,也應貫徹這一原則。比如因未辦理房屋租賃許可證而引致的租賃合同無效的情況,按規定,租賃關系無效,承租方將房屋交還給出租方,并且有過錯的出租方仍應賠償承租方的損失。但是這里有一個不可忽略的情節就是,承租方既便沒有過錯,但其確實也是使用了出租方的房屋,屬實際受益人,出租方也是遭受了沒有實際使用房屋的損失。從這一點來說,筆者認為像類似的情況,仍應考慮讓沒有過錯的承租人支付實際使用房屋的租金,才比較公平合理(租金的確定可通過估價部門進行評估)。因建筑質量引致的糾紛也有類似的情況,即在合同因此而確認無效后,出售方應賠償買受方的損失,但同時也應考慮買受方已實際使用了房屋,也有一定的受益,故可參照租賃的確認方式給予合理的使用補償。

      篇(3)

      不產生法律效力的合同為無效合同。原《經濟合同法》第七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幾個條件:(一)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合同;(二)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所簽訂的合同;(三)人超越權限簽訂的合同或以被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的其他人簽訂的合同;(四)違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經濟合同。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依據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返還給對方,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無效的條件是:(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無效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房地產合同是眾類合同中性質較為特殊的一類合同,此類合同的訂立不僅要遵守《民法通則》,原《經濟合同法》、新《合同法》等的規定,所訂立的合同還應當到有關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的批準、登記等手續,合同方能產生法律效力。作為海南特區來說也不例外。但是前些年海南房地產由于盲目開發、缺乏預見和規劃,使房地產市場發展過熱、過快,加之當時有關這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出臺滯后,造成海南房地產市場混亂,經濟活動無章可循,直到1995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開始施行,這種現象才逐漸得以緩和,海南房地產市場也才開始逐漸步入正軌。

      二、房地產合同糾紛的處理原則

      盡管在95年后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有了法律的保障,但是95年之前因無法可依和客觀因素的影響而遺留下來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方面的糾紛卻不少;而且即使是在95年之后,因整個海南大氣候仍處于轉型、過渡階段,一些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和涉及房地產方面的其他活動仍然是不甚規范,法律法規在實際適用中存在有沖突,如此引起的糾紛亦很多。如何解決,關健在于如何認定因房地產開發經營或涉及房地產活動而訂立的合同的效力。筆者認為,對《房地產管理法》施行之前和這之后當事人訂立的合同,應當根據特定的經濟環境和現實狀況,在不違背立法本意的前提下,綜合考慮,對合同效力作出準確、合法、合理的認定,以便更好地解決現存的房地產糾紛。

      在此,筆者想首先介紹一個典型案例來具體分析房地產合同的效力,即原告海南省工業廳訴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中國房地產開發海南公司房屋買賣糾紛案。該案案情是:1991年9月25日,原告海南省工業廳與被告中國房地產開發海南公司、建設部海南咨詢服務中心簽訂了一份《合同書》,約定:兩被告將位于海口市美舍河開發區白龍南路的宿舍樓一幢轉讓給原告,房屋為框架結構64套,建筑面積為6644平方米,共計房款為565萬元,房屋交付時間為1992年7月30日之前,付款方式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天之內,一次性付定金人民幣100萬元,一個月后再付100萬元,余款在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一個月內付清。在原告付清房產轉讓款后五日內,雙方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分五次給建設部海南咨詢服務中心支付共計人民幣565萬元,被告中國房地產開發海南公司于1993年1月10日將宿舍樓交付給原告使用,之后,原告以房改方式將房屋出售給本單位的職工,現均已裝修入戶居住使用達四年,因兩被告一直未能給原告辦理上述房產的過戶手續,遂成訟。再查:兩被告出售給原告的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屬于建設部海南咨詢服務中心,系行政劃撥用地,尚未辦理土地出讓手續,經原海口市國土局批準用于建設綜合服務大樓,作為城市規劃、建設技術、房地產方面咨詢業務場所。建設部海南咨詢服務中心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于1988年7月27日在海南設立的,其經營范圍是開展城市規劃、建設技術、房地產方面的咨詢業務;1992年該中心因歇業被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

      從上述案例可見,原、被告所訂立的合同及合同內容有幾個方面是不合法的。首先主體上建設部海南咨詢服務中心不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無權訂立房屋預售合同;第二、該合同的標的物所依附的土地是行政劃撥用地,建設部海南咨詢服務中心未依照《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繳納土地出讓金;第三,該房屋所依附的土地原批準的用途是建設綜合服務大樓,非住宅商業用地,而建設部海南咨詢服務中心未經批準即擅自更改土地用途進行商品房開發和經營;第四、合同在訂立時,所建房屋也未達到當時法律法規規定的預售條件。很顯然,原、被告訂立的合同違反了《民法通則》、《經濟合同法》有關合同生效的規定,以及違反土地使用權管理的有關辦法,完全符合認定無效合同的條件,本應當認定為是無效合同,按無效合同來處理。但是在此案中,有一個特殊的情節,即原告已將取得的房屋以房改的方式出售給本單位職工,職工們均已裝修入戶居住達四年之久,如按無效合同來處理-返還房產給兩被告,那么無辜職工們的利益將受到嚴重的損害,而且也將嚴重影響生活和工作,而且事實上在全案的審理過程中,職工們的反響是最強烈的。另外,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原告及兩被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過錯。最終該案以認定合同有效來判決,并經終審維持結案,筆者認為這樣處理是完全符合立法本意的,也達到了應有的社會效果。

      上述案例是眾多案例中的一個,但是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它突出反映了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中存在的連鎖關系,它讓我們清楚地看到審理此類案件不僅僅只是處理開發商與第一手買受方之間的關系,而且還要充分考慮以標的物為焦點的一連串的合同關系,因為以買賣關系牽頭的一連串的合同關系層層相扣的,其中兼雜有抵押關系、租賃關系、合作關系等等,若處理不當,將會引起惡性循環。故結合此典型案例,筆者認為在認定合同效力時應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一)遵循立法本意,維護社會穩定原則

      我國制定的原《經濟合同法》第一條規定: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保護經濟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1999年制定的統一《合同法》的第一條規定: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同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從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看出,無論是以前的《經濟合同法》還是現在的《合同法》,它制定的根本目的就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最終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法律是發展和進步的保障,而穩定是一切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前提,兩者相輔相承,共同推動社會進一步向前發展共同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為執法機關,我們的目的也就是為社會發展和進步掃清障礙,我們的任務是化解社會的矛盾,調和不利因素,所以執法機關審案判案應該通透法律的立法本意,以穩定大局為本。

      當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速度較快,各類經濟關系也紛呈復雜,最近中國又面臨加入WTO,經驗的不足和客觀形勢的影響使我國法律法規存在不甚完善和出臺滯后的現象,使法律本身和現實狀況存在差異和矛盾,這是不可避免的。比如前述的案例,如果從絕對的法律角度說,合同確認無效是無疑的,但是一旦確認合同無效,矛盾就會激化,這就是沖突所在。

      具體來說筆者認為第一、諸如此類涉及到眾多的散戶的利益或內部集體的利益、買斷產權的、具有連鎖關系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方面的糾紛,如果僅僅是因為土地轉讓、報建、規劃方面的手續欠缺或不全,而依據省政府、市政府的根據經濟狀況制定的規定,可以補辦、補全這些手續的,有關的合同應該認定有效,按有效合同來處理,依據各方過錯,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在這里筆者還想說明一點,依照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是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等。結合前述案例,被告沒有為原告方辦妥房產證,違反了合同約定,補辦手續就是采取違約責任中規定的補救措施的一個內容,這就是可以反過來說明手續的欠缺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的無效,因為法律在作強制性規定的同時,是允許采取補救措施的。

      第二、對于不涉及眾多散戶或內部職工利益的案件,如前例,假設原、被告在訂立合同后,原告海南省工業廳并未將房屋以房改方式出售給職工,只是閑置著,或租賃予他人、或抵押予他人而他人尚未押斷產權的情況,筆者認為可以認定合同無效。因為不論是房屋被閑置著,或出租、抵押予他人,均不影響房屋所有權人行使所有權,承租人依法可以繼續承租,抵押也只是擔保的一種方式,并不必然導致抵押物的產權轉移,而且抵押權人的真正目的也不在于此,最主要的是這些情況都不盡然引起社會大面積的負面影響,而且作無效無理,在返還財產上也是實際可行的。

      (二)保護善意相對人、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原則

      我國的法律、行政法規在立法上除了規定制訂法規的目的是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外,還著重強調了要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在過去的《經濟合同法》、新的《合同法》里都有所體現,比如新的《合同法》的第四十九條就規定: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權終止后以被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該行為有效;第五十條也規定: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故筆者認為在處理房地產開發經濟糾紛時應與立法原則一致,應該充分考慮保護善意相對人甚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準確認定合同效力。下面筆者從房地產糾紛的幾個類型來具體闡述。

      第一、房地產轉讓糾紛

      房地產轉讓糾紛是房地產糾紛中所占比例最大的一部分,通常致使合同無效的事由是:商品房預售時,或者未領取預售許可證,或者未按規定投入工程開發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或者根本未領取土地使用權證等等。一般來說如果買方已經入住,并已支付大部分房款,有關欠缺的手續可以補辦的,應維護買方的利益,除非是買方主張合同無效,否則應認定合同有效,按有效合同處理。如果預售的房屋尚未交付,或工程尚未完工、不可能完工、工程欠缺有關手續、發展商亦不愿意承擔責任等情況,可按無效合同來處理。

      其次,由于行政機關或發展商的原因未能及時辦理房產證,第一方買受人在未取得房產證之前又再次轉讓的情況;假如第一手買受人已明示或此后買受人已明知這一情況而以該理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不應當支持。因為作為第一手買受人并無欺瞞的意思表示,而此后的買受人已明知或應當知道房屋狀況而仍愿意購買,并非不知情,不屬善意的范疇。而且對于第一手買受人來說,未能取得產權證并非其個人原因所致,其已付足房款,可視為其已實際上取得產權,其利益應該受到保護。

      如果此后的買受人確不知情,而房款已支付,也已經入住,開發商有能力辦理房產證的,合同可確認有效;如開發商無能力辦理房產證的,則確認合同無效,按無效合同處理。當然在確認合同無效時,對占用房屋居住的損失要依公平原則合理分擔。

      第二、房屋租賃糾紛

      在海南經濟特區,流動人口眾多,房屋租賃行為也是比較活躍。在這一塊糾紛中,合同效力的認定主要爭議在出租方和承租方是否到房產管理部門就房屋租賃辦理登記備案手續。1995年建設部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第17條規定:“《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在該辦法之前,房屋租賃行為沒有登記備案的要求,這之后也不甚規范,許多租賃行為并沒有辦理《房屋租賃證》。筆者認為在《辦法》之前房屋租賃行為未辦理備案登記的,如果此租賃行為一直延續至《辦法》后,而依照省內的規定可以補辦的,依此訂立的合同應認定有效,以保護各方的利益,但應責令及時補辦。而《辦法》之后的租賃行為原則上應依法辦理備案登記。但是不可否認,在海南本地,租賃行為的隨意性很大,而且租賃本身有其特殊性,即承租人只要使用了出租的房屋,即使沒有有效的租賃證明,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客觀上仍然存在債的關系。所以對未辦理備案登記的租賃行為,如雙方當事人均認可,對租賃行為本身未持有異議,只是對租金的支付持有異議,一般應認定合同有效,以保證出租人能合理地獲取租金,但也應責令補辦手續。

      對于一方提出異議,另一方確有過錯或雙方均存在過錯的情況可認定合同無效。需要說明的是,法律上對無效合同的處理主要是針對當事人因無效合同而提出的違約金、利息部分不予保護,對于出租人實際產生的損失可視為承租人占用所造成的損失,是可以補償的,這樣就可避免一方當事人借主張合同無效而逃避租金的給付。

      第三、房屋抵押糾紛

      房屋抵押與房屋租賃一樣,依法應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比較常見的矛盾發生于“先已預售,后又抵押”或“先已抵押,后又預售、轉售”的情況。一般認為如果抵押已辦理了他項權利登記而預售未辦預售登記,買受方沒有支付大部分房款未入住等情況,應保護抵押權人的權利,認定抵押合同有效;如果抵押已辦理了他項權利登記,但是預購方已基本付清房款入住、或購房者眾多、房屋已被多次轉售且也基本付清房款的,應認定買賣合同的有效性。因為作為購房者來說,在審查房屋的實際狀況方面是處于被動的位置,其沒有合理審查實物狀況的能力和責任,且如認定合同無效,在返還財產上也難以執行,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應著重保護購房者的利益,而且這種做法與前述維護社會穩定的原則是一致的。

      第四、房屋建筑質量糾紛

      房屋建筑質量糾紛近年有上升的趨勢,筆者認為有關房屋質量問題并不能影響合同效力的認定,一般認為此問題產生于有效合同基礎上,只是影響到合同的繼續履行或解除。在這方面,保證交付房屋的質量是出售方的義務,買受方通常沒有審查房屋質量的能力和責任,故此類糾紛著重保護買受方的利益。

      但是不排除房屋出售方在出售房屋時故意隱瞞房屋存在瑕疵的真實情況,侵害買受方的利益致使合同無效的情況。當然所謂房屋質量上的瑕疵應有合理的解釋范圍,如果在合理范圍內的瑕疵,法律允許采取補救措施,也就不必然導致合同的無效。

      三、無效合同的處理

      原《經濟合同法》第7條第2款規定:“無效的經濟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依據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返還給對方,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統一的《合同法》第56條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拘束力。”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以上是法律對無效合同處理的規定,無效的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也應按上述規定來處理。概括起來,法律對無效合同的處理主要是(一)返還財產或折價賠償;(二)賠償損失,這些主要是針對過錯方而言的,對于非過錯方也并不需承擔法律后果,具體處理上,筆者認為在上述前提下,也應遵循幾點。

      (一)公平原則

      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是一種民事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對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無效合同的處理中,也應貫徹這一原則。比如因未辦理房屋租賃許可證而引致的租賃合同無效的情況,按規定,租賃關系無效,承租方將房屋交還給出租方,并且有過錯的出租方仍應賠償承租方的損失。但是這里有一個不可忽略的情節就是,承租方既便沒有過錯,但其確實也是使用了出租方的房屋,屬實際受益人,出租方也是遭受了沒有實際使用房屋的損失。從這一點來說,筆者認為像類似的情況,仍應考慮讓沒有過錯的承租人支付實際使用房屋的租金,才比較公平合理(租金的確定可通過估價部門進行評估)。因建筑質量引致的糾紛也有類似的情況,即在合同因此而確認無效后,出售方應賠償買受方的損失,但同時也應考慮買受方已實際使用了房屋,也有一定的受益,故可參照租賃的確認方式給予合理的使用補償。

      篇(4)

      中圖分類號:F293.33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0引言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持續穩定快速發展,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作為城市化的基本標志之一,房地產的開發建設如火如荼,一個個新的住宅小區(本文主要以商品房住宅小區涉及的問題為研究對象)建成銷售并交付使用。但是,在城市房地產開發建設和交付使用及管理過程中,房地產開發商(以下簡稱“開發商”)和業主地位不對稱等問題,存在不少矛盾和糾紛,甚至引發不安定因素和,影響社會治安秩序,妨礙和諧社會建設,已成為新形勢下影響城市社會穩定的一大隱患。因此,有關職能部門必須對這類問題予以高度重視,

      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城市房地產市場的監督和管理,盡量減少矛盾糾紛的產生;同時,要運用法律及其他有效手段,及時化解和處理矛盾糾紛。

      一、城市房地產矛盾普遍情緒的原因分析

      根據對近年因房地產引起矛盾普遍情緒的情況進行了專門調查,并對其中的原因進行了分析探討,歸納起來主要有:

      (一)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夠完善,操作性不夠強。在我國《合同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相繼頒布施行后,法律體系已經初步形成。然而,由于我國處于社會的轉型期,房地產市場發展迅速,運行機制復雜,利益群體出現多元化,現行法律法規日益顯得不夠完善,房地產涉及的需要調整的各種關系,并未能完全納入法律規范之中。

      (二)征地過程不透明,補償不到位、被侵占挪用甚至貪污私分,補償安置標準偏低,而且標準不一致,重復要求補償現象突出。征地是房地產開發建設的首要環節,特別容易引發矛盾糾紛。補償款,補償款被侵占挪用甚至貪污私分,導致群眾群情激憤[1]。

      (三)行政管理缺位,有法不依或監管乏力。商品房是一種特殊的商品,涉及眾多消費群體,對這一領域,行政的管理和指導必不可少。然而在施行管理和指導過程中,往往缺乏行政效率,甚至存在缺位的現象。

      (四)開發商缺乏自律,違法違規操作。

      相對而言,開發商和業主地位是不對稱的,開發商是強者,處于強勢地位,業主是弱者,是弱勢群體。因此,開發商在房地產開發、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及其履行過程中缺乏自律,為追求最大的利益,甚至無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違法違規操作,導致糾紛產生。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一些開發商違法開發、建設、銷售商品房,使消費者無法取得合法房屋產權。

      2.部分開發商擅自改變小區規劃、小區配套設施和公用場所用途,引起業主集體采取維權行動,甚至引發其他社會問題。

      3.開發商在銷售宣傳、合同簽訂及其履行過程中缺乏自律,甚至故意設計陷阱欺騙消費者,直接侵犯購房者利益。

      (五)物業管理不規范。隨著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的迅速增加,物業管理行業也方興未艾。由于多種原因,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之間的糾紛頻頻發生。目前業主集中反映的物管問題主要是:開發商與物業公司存在“裙帶”關系;物業管理收費缺乏透明度,執行的收費標準一律是物價部門指導價的上限;物業管理收費與服務不符,物業管理公司服務不到位;物業維修基金被挪用等[2]。

      二、解決房地產矛盾糾紛的主要對策

      城市房地產矛盾糾紛的存在是客觀事實,而且糾紛一旦產生,由于利益關系復雜,涉及的人數多,持續的時間比較長,解決的過程也相對困難。因此,要努力探尋有效的途徑和辦法,使矛盾糾紛減少發生和把可能產生的危害最大限度降低。筆者認為,解決因房地產引發的矛盾糾紛,應注重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完善房地產相關法律法規。隨著房地產市場的進一步發展,房地產法制化建設必須加快進程,特別是對房地產權的保護是當前房地產法制建設急需解決的問題。

      (二)制定征地補償保護標準,提高征地透明度。按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和一般做法,農村集體土地并不能通過市場交易直接變為建設用地,必須先經政府征用,再行轉讓。在這一過程中,往往是政府代農民行使其權利。因此,政府理所當然地要承擔起保護農民利益的責任,并應根據城市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和當地居民生活水平,設置比較合理的征地補償保護標準。

      (三)強化服務意識,嚴格行政管理,加強信息公開。國土、房管、規劃、建設和物價等行政部門嚴格依法行政,是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的重要保障。從我國實際情況看,保護消費者權益,相比司法途徑及社會監督,行政保護的實際效果會更好。在進一步完善有關法律法規的同時,要充分發揮行政機關的監管職能。如房管部門統一制定的格式化合同要注意保護購房者合法權益;工商部門應依《合同法》賦予的職權,主動加強對房屋買賣合同進行監督管理,對不執行規定,侵害消費者利益的要予以嚴厲處罰;建設部門對擅自變更規劃的行為要依法處理;物價部門對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同時,細化物業服務和標準等。

      (四)建立誠信監督機制,促進房地產業自律。有必要在政府部門指導下,通過房地產協會、物業管理協會等行業組織,建立行業誠信監督機制。具體措施包括:一是行業協會建立誠信評級制度,以此代替當前行政部門的資質等級評審制度,設立企業誠信檔案,對故意侵害消費者全法者權益的企業,及時向社會披露。當前,房地產主管部門有必要對各小區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審核,對不符合資質標準的物管企業,加以整頓或清除出市場,以消禍患。二是在行業內推行服務規范等級標準,使行業自律有章可循。三是在比較成熟的小區試行由業主評選開發商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制度,促進開發商和物業管理企業真正樹立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提高服務質量。

      (五)提高司法效率。隨著各種涉及房地產開發、銷售、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規的施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了基本的法律保障。事實上,開發商和業主之間的糾紛大多屬于商業合同的糾紛,也是民事糾紛的一種,正常情況下,事主雙方應該通過法律途徑,將對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訟。但是,由于上法院打官司的訴訟成本較高,存在程序復雜、時間長、贏了官司執行難等問題[3],使許多業主感覺得不償失,望而生畏。于是,有的就干脆采取游行、示威、靜坐等極端方式來向開發商、政府施壓,在爭取自身合法權益的過程中,卻又觸犯其他法律法規,破壞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因此,應提高司法效率,采取一些切實措施(如建立巡回法庭,定期到各社區,特別是有房地產糾紛較多的社區處理法律糾紛),簡化訴訟程序,深化執行管理體制改革,解決因現行法律欠缺而造成的執行難問題,努力提高執行效率,在群眾心中真正樹立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使當事人能自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矛盾糾紛。

      (六)強化社區居委會的調解功能,構建矛盾糾紛調解機制。在我國傳統習慣上,當矛盾糾紛產生后,人們首先考慮的并不是通過法律途徑去解決,而是求助于行政主管部門。因此,強化政府職責,構建矛盾糾紛調解機制是迅速化解矛盾糾紛的有效途徑。政府要提高管理社會的能力,必須充分組織和利用好社區資源,強化社區居委會的功能作用,因為社區居委會是一個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涉及房地產的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要積極參與矛盾糾紛調解機制的構建,加強社會監控,發揮職能作用,當前重點是要加強鎮街綜治維穩中心建設。

      參考文獻

      篇(5)

      中圖分類號:TU7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2374(2014)09-0154-02

      合同管理是指企業對以自身為當事人依法進行相關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轉讓、終止以及審查、監督、控制等一系列過程行為的總稱。房地產開發企業與合作企業之間的經濟往來,主要是通過以簽訂合同的形式來實現的。房產項目開發是一個復雜而龐大的系統工程,在房地產開發過程中面臨著許多合同管理風險,涉及到眾多的法律法規,如合同法、土地管理法、招標投標法、建筑法等。為了更好地控制企業經營風險和實現投資效益最大化的目標,房地產企業就必須對項目開發過程中所涉及的合同進行有效管理。

      1 合同管理在房地產企業中的作用

      1.1 是確保企業經營目標實現的基礎

      合同是一種契約,是當事人之間依法確定、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作為房地產項目任務委托和承接的法律依據,在實施過程中是合同雙方的最高行為準則,合同中規定了雙方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義務,對合同雙方起著重要的制約、督促和保障的作用。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十分龐雜且各具特點,因此合同管理便成為了保障房地產企業正常運行的基礎,項目實施過程中的一切活動都必須按照合同辦事,這樣才能保證項目經營目標的順利實現。

      1.2 是規范企業管理的重要手段

      市場經濟是高度競爭的經濟體制,為保障各個經濟主體能夠公平有序競爭,就要依靠法律法規來規范。房地產項目的合同簽訂涉及到多個領域,而且還涉及到企業內部與合作單位之間的多個部門和人員。從房地產企業各部門相關專業人員到各級分管領導,再到合作單位的相關部門人員,所涉及的領域及人員相當多。在這個過程中因各方溝通不暢、相互推諉以及等不良現象時有發生,而合同能夠約束各方,維護公平競爭的秩序。因此簽訂具有法律約束作用的合同,才能夠更加規范房地產企業的管理,維持好企業的良好社會形象。

      1.3 是防范經營風險的有效途徑

      合同管理是房地產企業防范經營性風險的重要手段,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成敗至關重要。房地產開發經營通常具有投資額大、工程量大、建設周期長、國家政策干預等特點,項目自立項、實施至竣工備案驗收為止,處處面臨著各種風險因素。比如在項目招投標階段,因雙方供求信息不對稱,對供應商的選擇要考慮各方面風險因素,開發企業往往無法做出最合理的選擇。而加強合同管理能夠有效判斷、規避這些風險,能更好地確保對開發項目的進度、質量、安全、成本風險進行有效控制。

      2 房地產企業合同管理常見問題分析

      2.1 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

      目前很多房地產企業沒有制定合理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沒有嚴格的管理流程,造成合同在執行過程,風險事件時有發生,致使企業發生不必要的經濟損失。開發項目合同涉及內容較多,專業面廣,合同管理人員必須具備一定的工程、造價及法律專業知識。目前很多開發企業合同管理人員業務素質不高,合同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制定不夠完善,防范合同風險管理意識不強,把合同管理簡單地視為一種事務性工作,致使在合同履約過程中經常遭受到一些本可避免的損失。

      2.2 合同管理的重視度不夠

      企業往往對合同談判和簽訂過程都比較重視,但合同簽訂后,在執行和管控方面則經常容易出現疏忽。有一些合同管理人員,僅僅是將合同文件交給項目相關的負責人員,而沒有對合同主要條款內容進行相關的交底,這樣就導致了合同在簽訂與執行過程中的嚴重脫節,致使相關執行人員對合同條款的規定內容了解不夠全面,工作責任劃分不明確,在項目的實施過程中難免會出現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現象,嚴重影響了對整個項目進行有效全面的成本控制管理。

      2.3 合同內容表達不嚴謹

      合同是保障各方主體利益的根本。目前房地產企業的合同簽訂量較大,依法訂立的有效合同,應當反映合同雙方的真實意思。但實際在合同簽訂時往往內容不夠嚴謹,在執行過程中增加了不少合同隱患和風險。其一,有的合同條款不完善,合同中常常對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條款內容表述不明確,對違約責任規定得過于簡單,意思表達不清晰。在執行中一旦出現違約,容易引起雙方合同糾紛。其二,有的合同內容表述不準確,由于沒有采用規范的格式合同文本,合同內容表達不夠完整,對合同理解容易發生岐義和誤解,扭曲了雙方的真實意愿,使企業自身承擔了不必要的風險。

      2.4 合同執行過程監管力度不夠

      在合同的執行中,必要的監管制度,能夠有助于合同的順利執行,充分降低合同風險。但是在實際中,很多企業對合同的監管力度不夠,沒有對合同執行過程進行有效的監督管控,合同管理不科學、不規范,或者管理者監管不夠嚴謹,致使合同管理制度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合同管理不僅僅只是一個部門或者一個崗位的責任,而是需要多個職能部門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的,這樣才能保證合同能夠得到全面有效執行,保證開發項目能夠按照開發經營目標正常運行。

      3 加強項目合同管理的主要對策

      3.1 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合同管理制度是保障合同管理過程及房地產企業正常運行的行為規范。合同工作流程是否健全是保證建設項目是否成功的關鍵所在。合同從簽訂到履行完畢,涉及到許多法律問題,涉及到房地產企業的許多專業管理部門,若哪一環節發生失誤,都有可能造成經濟損失。因此房地產企業必須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以保障企業合同管理工作全面高效。其一,制定合同管理部門的職責崗位權限制度,明確合同主管的責任;其二,制定一整套合同洽談、編制、審核、審批、監督制度;其三,制定相關配套管理工作流程,如:合同用章管理制度、合同歸口管理制度、合同跟蹤制度、合同臺帳及歸檔制度、合同考核制度等。同時,還要將這些合同管理制度、工作流程與整個工程項目的全過程成本管理有機結合起來。

      3.2 加強實施合同示范文本制度

      實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是貫徹執行《合同法》加強合同監督管理,提高合同履約率,維護行業市場秩序的一項重要措施。一方面有助于當事人熟悉有關法律、法規,使工程合同的簽訂符合法律規范的要求,避免出現顯失公平和違法條款;另一方面便于合同管理機關加強監督檢查,提高合同的履約率,維護建設市場秩序。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各類建設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對當事人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作了全面、準確的規定和約定,可操作性強,有利于防止當事人主觀上的疏漏,有利于合同的正常履行,也能有效地防止合同糾紛的發生。因此,在訂立合同時,首先考慮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以提高合同質量。對于自行草擬的合同文本,也應參照合同示范文本,避免和有效控制合同風險。

      3.3 設立健全的合同管理機構

      房地產企業應根據本身的具體情況和特點,在公司內部設立設立專門的合同管理機構,承擔制訂本企業的相關合同管理制度,檢查監督本企業各類工程合同的訂立、審查、履行跟蹤等監督管理工作任務。這些機構在合同訂立、履行以及協調過程中都發揮著重要作用,負責宣傳貫徹有關合同法律、法規,培訓合同管理人員;審查合同,防止他人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參與解決合同糾紛;總結推廣合同管理經驗等。因此,設立健全的合同管理機構,在企業管理中發揮合同管理的紐帶作用,從而使工程項目在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終止等活動得到有效控制,為公司領導的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3.4 不斷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素質

      其一,認真選好合同管理人員。工程合同管理人員需要熟悉工程項目的實施全過程,具備合同管理知識,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能夠熟練運用合同管理技能管理各項活動。其二,抓好合同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隨著房地產行業的不斷發展和法律、行政法規的不斷完善,對合同管理人員進行教育培訓,認真學習合同管理法律知識,不斷提高其業務水平,以便保證開發企業合法地參與市場經濟活動。其三,積極吸收和采納國外成熟的合同管理經驗。比如可以學習借鑒FIDIC合同條款,不斷嚴密和完善合同內容,減少合同履約過程中的爭議,提高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水平。其四,對合同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責任制。工程合同管理是專業性強、責任大、極為復雜的工作,合同管理人員要具備較強的責任心,才能在更好地在合同管理中發揮作用。

      4 結語

      合同管理工作,是房地產項目全面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防范和控制經營風險的重要手段,對房地產企業全過程成本控制的意義十分重大。在現如今房地產市場經濟激烈競爭的環境下,企業只有充分做好合同管理工作,才能有效防范和控制經營風險,最大限度地提高開發項目投資效益。

      參考文獻

      [1] 楊洪.工程造價計價與控制[M].北京:中國計劃

      篇(6)

      1. 我國房地產金融風險分析

      1.1商業銀行信用風險分析

      1.1.1金融政策影響房地產市場。2003年至2008年上半年,對房地產市場調控采取的是較為趨緊的金融政策,2008年下半年是以刺激住房消費為主的金融政策,但這些政策調整滯后于房地產市場自身調整,2008年在房改以來房地產市場首次出現不景氣,一是成交量下跌幅度較大,二是70個大中城市房屋銷售價格出現逆轉,三是房地產資金來源結構發生較大變化。

      1.1.2房地產企業融資渠道單一。房地產作為資金密集型行業,對銀行信貸資金有著巨大的依賴性。在我國房地產投資資金來源中,50%以上依靠銀行貸款,雖然我國已經建立了銀行信貸、股權、信托等多種融資體系,但是房地產企業的融資渠道仍然主要依靠銀行貸款,商業銀行實際上直接或間接地參與了運行的全過程,是房地產市場各參與主體的主要資金提供者,要承受伴隨著各個環節的市場風險。

      1.1.3投資性買房誘發價格泡沫,導致房地產信貸抵押品價值不充足。上漲過快的房價刺激房地產投資行為和投機行為。尤其在其他投資渠道不暢的情況下,大量社會資金為實現保值增值,轉向購房投資。而投資性買房屬于不真實的購房消費,本質上是住房價值循環中多余的環節,但由于炒作,投資或投機行為會進一步不合理地推高房價。

      1.2 法律風險分析

      由于我國與房地產金融相關的法律法規還不完善,所以嚴重影響了我國房地產市場和房地產金融的規范發展及安全運行。房地產市場的許多問題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缺乏相關的法律法規作為指導。在房地產市場中.消費者相對而言處于信息缺乏的一方,同時又缺乏相關的專業知識,在市場博弈過程中處于不利地位。

      法律制定落后于市場的發展。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要依靠強大的法律體系。目前我國有關房地產抵押貸款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擔保法》,但有關住宅抵押貸款方面的規定不詳細這就有礙于銀行資金的安全性、流動性。同時我國尚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投資基金法》,因此無法以法律的形式將房地產基金的發起、設立、組織形式、治理結構等重要原則加以規定,房地產基金無法可依。

      房地產金融缺乏完善的配套法規,嚴重影響我國房地產市場和房地產金融的規范和安全運行,因此,一是要完善《商業銀行法》、《合同法》、《建筑法》、《公司法》、《民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條文,增加有關房地產金融條款的法律條例,用法規的方式約束規范房地產開發商及個人的金融行為;二是建立健全有關房地產金融的法律法規,如制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貸款管理法》、《投資基金法》、《違反房地產信貸管理辦法處罰條例》等一系列配套法規,明確規定開發商及個人的權利與義務,使企業和個人嚴格按照法規規范房地產貸款行為,認真履行還款職責,建立良好的銀企合作關系;三是嚴格執法,依法辦事。對于提供假資料、假資信、騙取貸款的開發商或個人,應立即停止貸款,同時通過法律手段,盡量挽回損失,并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2. 防范房地產金融風險的措施及建議

      僅就房地產金融運行自身來說,根據國際經驗和中國國情,可以主要通過抓住以下幾方面,來努力化解相關的金融風險。

      2.1選擇符合企業發展的融資渠道

      企業在選擇采取何種籌資方式時,要對各種融資渠道的風險、獲利等做好分析和計算,設計出各種不同的融資方案,對各種方案進行比較:第一,看其收益率是否會高于其投資成本;第二,其財務杠桿收益與財務風險是否能達到均衡。然后,根據企業的自身情況選擇一種最佳方案。項目不同,對融資需求的量也就不同,因此,房地產企業的項目融資并不能完全按照原有的資本結構中各種資金所占比例來進行,在指定多種方案的前提下,在房地產企業發展的不同時期、不同條件下選擇最佳的融資方式,滿足房地產企業發展的同時降低了投資成本,確保企業穩定快速發展。

      2.2完善房地產金融的法律環境和信用等級評估系統

      房地產企業融資渠道的創新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政府要確保房地產企業融資渠道穩定的同時保證國民經濟的穩定發展。政府必須制定相關政策,無論是金融體系還是國民經濟出現壓力,都能保證相互平衡發展,比如金融體系出現問題時,政府更多地考慮如何保持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在不同情況下相關機構要做出相應的調整,以適應需求的變化。

      當前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還不能直接投資于房地產,沒有制定相關法律來規定對其房地產基金的發起、設立等,因此,必須推出相關法律,以建立長期的投資基金組織。

      2.3扶持房地產企業證券化發展

      資產證券化也是解決房地產企業資金瓶頸的一個選擇。資產證券化是構建房地產企業融資資產流通市場的前提條件,巨額的房地資產經過證券化之后,就可以實現分割交易,極大地改善資產流動性。國外的房地產金融產品比較豐富,主要有債券憑證、抵押權證券、不動產所有權證券、受益憑證和不動產共同基金等,但并非所有品種都適合我國的國情,因此應根據我國現實情況,加快金融體制的改革和創新,盡快建立多層次的市場體系。此外,政府應對房地產證券化予以扶持,一方面政府金融機構參與債權的二級市場交易,為債權的流動提供擔保;另一方面對不動產投資基金給予某些稅收的優惠支持,如免征投資者房地產證券利息所得稅,政府可給予政策支持,從稅收和法規制度等多方面入手,推動房地產證券化的發展。

      參考文獻:

      [1] 周俊、朱新蓉等.中國金融風險的管理與控制〔M]. 2009.

      [2] 張宗新.金融資產價格波動與風險控制[M].復旦大學出版社.2008.

      篇(7)

      確保抵押物合法有效

      民間借貸抵押擔保很可能出現將不能設定抵押的財產抵押的情形,因此,在抵押登記受理審查中,應審查是否屬于《擔保法》第37條規定的不能抵押的情形(例如,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地產就屬于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另外,民間借貸雙方雖然選擇了抵押擔保方式,但如果對抵押物價值認定過高,則擔保效果難以達到。為確保抵押權人的債權對抵押的房地產進行處置時能足額受償,借貸雙方應當按照《關于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委托專業評估機構對抵押物進行估價。

      抵押期限及利率約定要合法

      《合同法》第62條第1款第4項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因此,如果借貸合同上并沒有約定還款日期,借款方可以隨時還款,貸款方可以隨時要求還款。對于此類借貸合同,其抵押登記中的抵押期限由借貸雙方設定,但設定的期限應當在土地使用權期限內。

      在民間借貸關系中,借貸雙方最容易在利息上發生矛盾。《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由此可見,超過限額的高利貸利息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公民之間借款約定的利率應在法律規定范圍內。

      篇(8)

      [分歧意見]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有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六)項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 ,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合同。另一種意見認為,該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自愿訂立的,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應是有效合同。

      [評析]

      本案是一起比較典型的房屋買賣糾紛案例,在社會生活中屢見不鮮。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即該房屋買賣合同是有效的合同。被告應當按照合同履行義務。理由如下:

      1、從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9條規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物權不能轉移。”這一規定改變了長期以來我國法律關于登記直接決定合同效力的規定,而認為即使沒有登記,合同本身仍然有效,只是物權不能發生轉移。而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房屋買賣合同在登記后才生效。

      篇(9)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

      20xx年八月

      本合同文本使用說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經紀人管理辦法》和建設部《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的示范文本,可作為簽約使用文本。簽約前,各方當事人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內容,對合同條款及專業用詞理解不一致的,可向當地相關主管部門咨詢。

      二、在福州市行政轄區范圍內,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進行存量房屋(二手房)轉讓適用本合同文本。

      三、合同文本空格 [ ] 中選擇內容,可由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并應將選擇事項的序號大寫(壹、貳………)填入 [ ] ;對不選擇的內容,用橫線將其劃除。

      四、合同文本中相關條款后都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各方當事人可以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修改、增補或刪除。合同簽訂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視為各方當事人同意內容。

      五、本合同文本中涉及的選擇、填寫內容以手寫項優先。

      六、本合同加注*的條款,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不予約定,但應用橫線將該條款劃除。本合同文本未盡事宜各方當事人可另訂補充協議。

      編號: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賣方人:  買方人: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中介服務方(以下簡稱丙方)

      工商注冊號:

      備案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房地產交易有關法律法規及福州市有關規定,甲、乙、丙叁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本宗買賣房產狀況

      1、房屋座落:甲方房產座落于福州市區

      2、建筑面積:  平方米(其中:私有面積:  、共有面積 、附屬間面積 )。(詳見榕房權證 字第 號)(土地使用證  字第號)

      3、成交價格:甲、乙雙方議定該房產(含裝修及附屬配套設施)的買賣價格為 (幣種)(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

      [其中:房產買賣價為 (幣種)(大寫): 佰拾萬 仟 佰 拾 元整(¥);裝修及附屬配套設施轉讓價為  (幣種)(大寫):  佰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4、成交細目:

      (1)、配套:

      (2)、家電:

      (3)、家俱:

      (4)、其他:

      (5)、固定裝修:甲方明確固定裝修指構成該房屋裝修之固定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地板面、墻體、壁櫥、鐵門、門、門把、門窗、防盜網、水龍頭、嵌入式排氣扇、燈具、發光體、廚衛設施等,此等固定裝修經拆除將破壞設施的完整性,所以,甲方應保持其完整交付。

      第二條 中介服務方承諾

      1、丙方的服務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經紀人管理辦法》和《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

      2、丙方已取得工商局營業執照等合法的經營資格;

      3、保證誠信服務,不收取合同外的任何費用(不包含合同外其他服務)。

      第三條 委托中介服務事項

      1、丙方受甲方、乙方各自的委托,就甲、乙雙方買賣房產一事,提供中介服務;

      2、丙方應甲、乙雙方的需求,為其提供房產成交后服務。

      第四條 中介服務范圍

      選擇下列第[ ]項服務

      1、為甲、乙雙方提供房產政策及法律咨詢服務;

      2、向甲、乙雙方提供交易機會,協助雙方簽訂本合同及房產轉讓協議并促成交易成功;

      3、房產行銷推介;

      4、為當事人代辦房產評估手續;

      5、代辦權屬過戶手續;

      6、為乙方辦理 (注:填寫①商業銀行按揭貸款、②公積金貸款、③商業銀行和公積金組合貸款)手續;

      7、代辦房地產公證、見證手續;

      8、協助甲、乙雙方收集過戶資料和為其房地產買賣契約代書;

      9、協助辦理相關配套事宜,如水、電、管道煤氣、有線電視、電話、寬帶及物業交接過戶手續;

      10、協助甲、乙雙方完成房屋及房產配套設施的移交;

      11、其他

      第五條 中介服務段落

      1、丙方提供的中介服務自接受甲、乙雙方委托之日起到甲、乙雙方達成本協議之日結束;

      2、丙方提供的相關房產成交后的服務至甲、乙雙方辦結各項交易、過戶、交房、放款之日止。

      第六條 中介服務費(包含中介服務傭金和相關服務費)

      1、中介服務傭金:自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之日起  日內,丙方按政府有關規定向甲、乙雙方收取中介服務傭金。

      a、丙方向甲方收取中介服務傭金為  (幣種)(大寫) 萬 仟佰 拾  元(¥ )。

      b、丙方向乙方收取中介傭金為 (幣種)(大寫) 萬 仟佰 拾  元(¥   )。

      2、交易服務費:根據本合同第三條有關款項約定,本合同成立后,丙方為甲、乙雙方提供成交后服務費。

      a、丙方收取甲方交易服務費  (幣種)(大寫)  仟 佰拾 元(¥  )。

      b、丙方收取乙方交易服務費 (幣種)(大寫)  仟  佰拾 元(¥ )。

      3、按揭服務費:根據本合同第四條第六款約定,本合同成立后,丙方為乙方提供按揭服務。丙方收取乙方按揭服務費 (幣種)(大寫) 仟佰  拾  元(¥)。

      第七條 當事人配合與保密

      1、丙方承諾按交易程序(另定補充協議)規定的工作日為甲、乙雙方妥善辦理有關事項。甲、乙雙方須保證所提供的交易資料完整、真實、合法、有效,并按時向丙方交付有關資料,配合丙方共同完成相關事宜。若因甲、乙方雙方提供的資料原因造成手續辦理的延誤或無法辦理,丙方無過錯的,由資料提供的延誤方承擔責任,丙方的工作日相應順延;

      2、對交易過程中丙方所知悉的甲方或乙方的私人事務承擔保密義務,未經甲方或乙方的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披露。同時,甲、乙雙方對丙方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機會等商業秘密也負有保密義務,未經丙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披露。

      第八條 中介權益說明

      甲、乙一方或雙方違約,造成本合同無法履行的,且丙方無過錯,甲、乙雙方仍應全額支付丙方的中介服務傭金。

      第九條 丙方的權利義務

      1、丙方在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時,應出示工商局營業執照、《備案證》等,房地產經紀人應出示《經紀人資格證》、《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

      2、丙方應按照甲、乙雙方的委托,據實介紹房地產信息及房地產交易價格;

      3、丙方對甲、乙方雙方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核實并出具收件清單,對甲方提供的信息進行現場勘察和積極配合乙方到相關部門查驗;

      4、丙方應配合乙方到現場勘察房地產狀況,并如實告知房屋以及配套設施等存在的瑕疵和房地產權利受限制等情況。

      5、丙方應告知甲、乙雙方進行房地產交易涉及的稅費及其他當事人應承擔的費用;

      6、丙方應配合甲、乙雙方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及辦理房地產轉讓的相關手續;

      7、在合同履行期間,丙方應當積極告知并督促相關當事人履行合同和提醒應注意的事項及瑕疵。

      第十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提供真實、合法、準確的房地產轉讓信息;

      2、甲方在簽訂合同時向丙方提供下列資料:

      身份證復印件;

      房屋權屬證書;

      土地使用權證;

      其它相關資料: 。

      3、甲方應配合丙方到相關部門查驗有關資料和到現場勘察房地產現狀,并告知房屋及其配套設施所存在的瑕疵和房地產權利受限制等情況;

      4、甲方應配合乙、丙方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及提供辦理房地產轉讓過戶的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有權與丙方到相關部門查驗有關資料和到現場勘察房地產現狀,并對上述房產現狀作充分了解,愿意購買上述房產;

      2、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之日起 日內向丙方提供辦理房地產轉讓的相關材料;

      3、乙方應配合丙方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及提供辦理房地產轉讓過戶的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定金

      簽訂本合同時,甲、乙雙方約定乙方支付定金 (幣種)(大寫): 萬仟 佰 拾 元整(¥ )給甲方(定金可抵作購房款)。

      如果甲、乙雙方同意,可以選擇下列[ ]種方式確保交易安全:

      1、暫時將全部定金在交易過程中交丙方代管,丙方出具加蓋企業公章的收據;

      2、暫時將部分定金 (幣種)(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整(¥ )在交易過程中交丙方代管,其余定金直接交與甲方,丙甲兩方分別按照收取定金數額出具收據;

      3、 。

      第十三條 費用承擔方式

      1、交易稅費由  方承擔;

      2、土地證費:辦理甲方名下的土地證費用  承擔,過戶至乙方名下的土地證費用承擔;

      3、配套設施過戶費:配套設施的相關證件過戶費用由承擔;

      4、原始費用的結清:甲方應結清移交前的水、電、物業管理、  等的費用。乙方在接收該房產時須驗收上述約定的各項交付細目,交接確認后甲方不再負責;

      5、 。

      第十四條 購房款及其他費用支付方式。

      按交易程序(另訂補充協議)規定的方式支付。

      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本合同簽定后,甲、乙、丙三方應按照約定履行,乙方違約的其定金不予返還,甲方違約的雙倍返還定金。丙方違約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的服務費用并支付違約金給甲、乙雙方,違約金數額;

      2、甲乙保證上述房產產權清楚,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務糾紛由甲方負責,如果丙方有過錯的,由此而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由甲、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房屋轉讓協議、補充協議所約定交易程序規定的期限將該房產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可以選擇本條第一款的定金罰則或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按成交價日萬分之 );乙方如未能按照交易程序(另訂補充協議)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可以選擇本條第一款的定金罰則或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按成交價日萬分之  );

      4、丙方作為居間及服務方應以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行業協會行規為準則為甲、乙雙方提供誠信服務,若因丙方服務不當行為造成甲、乙雙方損失的,丙方退還全部服務費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丙方作為甲、乙雙方授權的代管方,對所代管的資金及權屬資料的安全負責,若因丙方責任造成資金損失或資料遺失、損毀的,丙方退還全部服務費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6、在甲、乙雙方未改變上述交易條件,交易程序正常執行的情況下,丙方保證甲方如期收到上述全部房款,乙方如期接收該房產。因丙方工作不盡責,致使甲方不能如期收到房款或乙方不能如期收到房產過戶的,丙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違約處理時限

      自發生違約行為之日起超過10日,丙方即向違約方發出掛號信促其履約,寄出郵戳即日起超過15日仍未回復并履約的,依本合同相關條款處理。

      第十七條 本合同解除條件

      出現下列情況的,當事人可以單方依法解除合同,并書面告知相關當事人(本合同解除時,房屋轉讓等補充協議同時解除):

      1、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2、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4、。

      第十八條 因不可抗力或國家政策的改變因素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甲、乙、丙三方免責。在三方具結后,丙方將監管的房產權屬資料交還甲方,將監管的定金及購房款交還乙方,交易過程中產生的費用由甲、乙雙方各自承擔。

      第十九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丙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選擇下列第[ ]項解決:

      1、向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生效條款

      本合同及補充協議經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當事人可以達成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和補充協議未規定的事項,均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本合同及補充協議共 頁,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丙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 、其它事項:(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聯系地址:

      郵編: 郵編:

      丙方(中介服務方):

      簽約代表:

      經紀人資格證號碼

      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號碼:

      聯系電話: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年  月  日

      二、福州市房地產經紀合同(乙種本--租賃)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

      本合同文本使用說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經紀人管理辦法》和建設部《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的示范文本,可作為簽約使用文本。簽約前,各方當事人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內容,對合同各款及專業用詞理解不一致的,可向當地相關主管部門咨詢。

      二、在福州市區范圍內,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進行房屋租賃業務適用本合同。

      三、合同文本空格[  ]中選擇內容,可由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并應將選擇事項的序號大寫(壹、貳……)填入[  ];對不選擇的內容,用橫線將其劃除。

      四、合同文本中相關條款后都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各方當事人可以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修改、增補或刪除。合同簽訂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視為各方當事人同意內容。

      五、本合同文本中涉及的選擇、填寫內容以手寫項優先。

      六、本合同加注*的條款,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不予約定,但應用橫線將該條款劃除。本合同文本未盡事宜各方當事人可另訂補充協議。

      編號: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出租方人: 承租方人: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中介服務方(以下簡稱丙方):

      工商注冊號:

      備案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房地產交易有關法律法規及福州市有關規定,甲、乙、丙叁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本宗租賃房產狀況:

      1、房屋位置:甲方房產座落于福州市 區

      2、建筑面積: 平方米(其中:單元面積為:  、附屬間面積為)(詳見權屬證明),租賃用途:

      3、租金及支付方式:甲、乙雙方議定該房產(含裝修及附屬配套設施)的租金為 (幣種)(大寫):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

      支付方式:[現金支付]、[轉帳支付]

      開戶行:戶名: 賬號

      付款時間為:公歷每個月 日前支付

      4、租賃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計個月時間

      5、配套及附屬:

      1)、配套:

      2)、家電:

      3)、家具:

      4)、其他:

      5)、固定裝修:甲方明確固定裝修指構成該房屋裝修之固定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地板面、墻體、壁櫥、鐵門、門、門把、門窗、防盜網、水龍頭、嵌入式排氣扇、燈具、發光體、廚衛設施等,此等固定裝修經拆除將破壞設施的完整性。

      乙方租賃期滿,應保證配套及附屬設施的完整性并歸還業主。

      第二條 、委托中介事項:

      丙方受甲方、乙方各自的委托,就甲、乙雙方租賃房產一事,提供中介服務;

      第三條 、中介及行為的承諾:

      1、丙方的服務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經紀人管理辦法》和《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

      2、丙方已取得工商局營業執照等合法的經營資格;

      3、丙方保證誠信服務,不收取合同外的任何費用(不包含其他服務)。

      第四條 、中介服務范圍:選擇下列第項服務。

      1、為甲、乙雙方提供房產政策及法律咨詢服務;

      2、向甲、乙雙方提供交易機會,協助雙方簽訂本合同并促成交易成功;

      3、協助甲、乙雙方完成房屋及房產配套設施的交接;

      4、其他 。

      第五條 、中介服務段落:

      丙方提供的中介服務自接受甲、乙雙方委托時起到甲、乙雙方達成本協議之日起結束;

      第六條 、中介服務傭金:

      自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后,丙方按政府有關規定向甲、乙雙方收取中介服務傭金。

      1、丙方向甲方收取中介服務傭金為  (幣種)(大寫)萬仟佰拾  元()。

      2、丙方向乙方收取中介服務傭金為  (幣種)(大寫)萬仟佰拾  元()。

      第七條 、當事人配合與保密:

      對交易過程中丙方所知悉的甲方或乙方的私人事務承擔保密義務,未經甲方或乙方的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披露。同時,甲、乙雙方對丙方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機會等商業秘密也負有保密義務,未經丙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披露。

      第八條 、中介權益說明:

      甲、乙一方或雙方違約,造成本合同無法履行的,且丙方無過錯,甲、乙雙方仍應全額支付丙方的中介服務傭金。

      第九條 、丙方的權利義務:

      1、丙方在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時,應出示工商局營業執照等國家相關資格證明;

      2、丙方應按照甲、乙雙方的委托,據實介紹房地產信息及房地產交易價格;

      3、丙方對甲、乙雙方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核實并出具收件清單,對甲方提供的信息進行現場勘察和到相關部門查驗;

      4、丙方應配合乙方到現場勘察房地產狀況,并如實告知房屋管道不通等瑕疵和房地產權利受限制等情況;

      5、丙方應告知甲、乙雙方房地產租賃業務所涉及政府相關部門應收取的各項稅費及其他費用;

      6、丙方應配合甲、乙雙方簽訂房地產租賃合同;

      7、在合同履行期間,丙方應當積極告知相關當事人履行合同并提醒應注意的事項及瑕疵。

      第十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提供真實、合法、準確的房地產租賃信息,并保證該房屋符合國家及地方政府房屋出租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2、甲方保證房屋產權明晰,并在簽訂合同時向丙方提供下列資料:

      (1)身份證復印件;

      (2)房屋權屬證書;

      (3)土地使用權證;

      (4)其它相關資料: 。

      3、甲方應配合丙方到相關部門查驗有關資料和到現場勘察房地產現狀,并告知房屋有無漏水、管道不通等瑕疵和房地產權利受限制等情況,不得隱瞞;

      4、甲方向乙方收取  (幣種)(大寫)萬仟佰拾  元(),作為有關費用,如水、電、電信、物業等等的押金(無息),待本合同期滿或終止時,甲、乙雙方結清一切費用后,由甲方返還乙方;

      5、除甲、乙方另有約定之外,甲方應當履行房屋維修義務,以確保房屋正常使用;甲方未及時進行房屋維修,乙方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

      6、甲方如出售該房產,應提前 日書面告知乙方,在同等的條件下,乙方有優先購買該房屋的權利。甲方如抵押該房產,應書面告知乙方。

      第十一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有權查閱租賃房屋的是否符合國家及地方政府有關房屋出租的規定,如各類批文、許可證、權屬證明等文件;

      2、乙方有權知曉房屋是否權力受限制相關情況;

      3、房地產租賃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將房地產整體或支解分割進行轉租、轉讓、轉借、抵押;

      4、房地產租賃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或其他形式的改造,經甲方同意的裝修或改造,在租賃期屆滿后,可根據甲方的要求或修復原樣歸還或保持裝修、改造后的狀況進行交接,不得擅自毀損;

      5、乙方應當按約定及時交納租金,否則每拖欠一日按月租金的%支付違約金,逾期  日不繳納租金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6、乙方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法規和政策規定,辦理暫住證等相關證件,搞好計劃生育和防火防盜等相關事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利用租賃房屋進行各類違法活動;

      7、乙方按約定按時交納水、電、煤氣、有線電視、電話、物業等相關費用;若個月內未繳清相關費用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8、租賃期屆滿,在同等條件下,甲方享有優先續租權。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本合同簽訂后,甲、乙、丙三方應按照約定履行,否則屬違約行為,應當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不足賠償損失的,還應賠償守約方相關損失;

      2、甲方保證上述房產產權清楚,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務糾紛由甲方負責,如果丙方在促成交易過程中有提供虛假信息或誤導等等過錯的,由此而造成甲、乙方經濟損失,由丙方承擔賠償責任;

      3、丙方作為中介及服務方應以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行業協會行規為準則為委托方(甲、乙雙方)提供誠信服務的義務,若因丙方服務不當行為造成甲、乙雙方損失的,丙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需提前終止本合同的,應提前 日書面告知對方,并支付違約金 ;

      5、丙方有責任督促甲乙雙方嚴格遵守本協議的所有條款,保障甲乙雙方的交易安全,并協助甲乙雙方辦理該房產租賃登記手續及房、款交接手續,因丙方原因給甲乙雙方造成損失,丙方做相應賠償。

      第十三條 、因不可抗力或國家政策的改變因素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甲、乙、丙三方免責,但當事人應當履行及時告知義務。

      第十四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丙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選擇下列第項解決:

      1、向 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生效條款:本合同及補充協議經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當事人可以達成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和補充協議未規定的事項,均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本合同和補充協議共 頁,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丙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其它事項:(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甲方(出租方): 乙房(承租方):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聯系地址:

      郵編:郵編:

      丙方(中介服務方):

      簽約代表:

      經紀人資格證號碼:

      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號碼:

      篇(10)

      中圖分類號:F293. 3 文獻標識碼:A

      隨著我國房地產調控政策的不斷變化,房地產市場由供不應求到漸趨飽和,上市房地產企業資本結構也面臨諸多的問題,不少企業出現資金緊張,面臨資金鏈斷裂的風險。盡管最近國家出臺一系列利好政策穩定房地產市場,但是,上市房企的股價卻在不斷創造新低,企業經營面臨很多的困境。在這樣的背景下,上市房企需要更加重視資本結構優化,結合宏觀經濟政策和市場發展現實,運用新思維、新方法不斷優化房企的資本結構,推動企業健康發展。

      1積極拓展多種融資渠道,降低對銀行貸款的過度依賴

      成熟的房地產市場房企的融資渠道都比較多,比如,美國房地產企業的負債比例都在三成左右,而我國大部分房企的負債比例超過七成,比美國的兩倍還要多。我國現在正處于經濟高速發展時期,我國調整產業結構的壓力比較大,對銀行對房地產企業的信貸也在壓縮,我國上市房企的融資渠道也處于發展時期,一直以來,大部分房企只能通過上市融資、銀行信貸以及企業債券等形式,銀行信貸是房企的資金的主要來源,造成當前我國房企融資方式單一,融資渠道較窄。我國政府需要做成更多的努力,鼓勵企業拓寬融資渠道,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規,對金融市場做好監管,引導上市房企在較為健全的金融市場環境中獲取更多的融資渠道,減低對銀行的過度依賴,優化企業資本結構。

      2增強企業償債能力,靈活應對市場變化

      我國上市房企負債比例較高,短期債務和長期債務是影響企業資金鏈的重要因素,企業在發展和經營過程中需要不斷發生各種信貸關系,需要不斷獲取新的融資,又需要對已有的債務進行償還。由于我國的上市房企負債比例較高,償還本息是很多上市房企的重要問題,這樣的債務比例使得上市企業無法更好地發揮負債的杠桿作用,影響企業的發展穩定,讓企業隨時面臨一定的財務風險。房企一旦出現資金鏈斷裂,嚴重的債務危機必然是企業陷入困境甚至絕境。為此,上市房企必須未雨綢繆,一方面需要不斷提升企業的償債能力,防止企業財務危機發生;另一方面,需要積極穩妥地拓展融資渠道。我國上市房企獲取長期貸款的難度一般都比較大,由于國家政策要求房企必須具有較強的盈利能力,在資金使用和企業的凈資產等方面都有非常苛刻的要求,因此,上市房企要想獲得長期債務較為困難,房企需要不斷尋找更多的短期負債渠道,短期償債壓力非常大。所以,我國上市房企需要強化短期償債能力,優化短期債務的時間和債主結構,準確把握市場變化,合理安排短期債務的增長速度。

      3提高企業盈利能力,不斷優化內部融資比例

      企業資本結構的核心是盈利能力,只有企業的盈利能力提升了,企業才能更好地發展,企業的融資渠道才能暢通,才能不斷提升企業的償債能力,才能確保資本結構合理和安全。很多的上市房企都處在高速發展的關鍵時期,需要儲備大量的土地,甚至為了發展商業地產,還要100%持有物業,這樣會讓上市房企占用很多的資金。無論是以商業還是住宅為主的企業,都需要不斷提升盈利能力,不斷增強企業的收益留存,改變單一的對外融資局面,降低外部融資比重。利用上市房企每年的利潤增加自由資金投入,既能降低對外部資本的依賴,又能夠降低融資和經營成本,又有利于企業的資本優化。為此, 上市房企土地積累到一定數量以后,對土地儲備的需求可以適當降低,不必再跟風拿地或者炒地,選擇那些具有更大開發價值和發展前景的項目。在經營過程中,企業根據市場變化和自身發展積極嘗試多元化經營模式,降低或者分解經營風險,加快資金回籠,提高存貨的周轉率,增強企業資金的循環能力,不斷優化企業的資本結構,實現企業的可持續健康發展。

      4積極發展金融市場,構建多元化融資渠道

      我國上市房企的資金來源于國內貸款、自籌資金、購房預付款、外商直接投資以及利用外資等,我國上市房企的融資渠道貌似很多,但是渠道確實非常狹窄。要想更好地優化企業資本結構,需要不斷拓展融資渠道,需要發展完善的金融市場。首先應該健全法律法規,為上市房企營造一個較好的發展環境;其次,需要鼓勵房企積極探索各種融資模式,實現多元化融資,促進上市房企根據市場環境和自身發展優化資本結構。

      5健全房地產市場法規制度,形成成熟的金融市場

      我國房地產市場化起步晚,發展速度遠遠高于市場化建設速度,很多的法律制度跟不上我國房地產市場的發展,造成房地產政策管理和服務相對滯后,出現很多不規范問題,前期影響房地產質量,現在影響房地產企業融資發展壯大。尤其是當前我國房地產市場缺乏完善的融資法律法規,無法對房企資金來源和用途進行有效監控,沒有對房企自由資金、金融信貸、海外直投等比例作出統一的規定,很多的政策、法規都處在不斷變化之中,不利于整個行業的長期穩定發展。在比較成熟的歐美市場,可以更好利用房地產投資基金,可以實現房地產證券化模式經營,而在我國才剛剛研討,缺乏較為完善的政策和法規支持。為此, 我國要確保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需要構建較為完善的適合房地產可持續發展的金融法律體系。首先應該在《公司法》《合同法》《商業銀行法》等基礎市場經濟法律法規中融入房地產金融方面的法律條款;其次,制定房地產金融專門法律,比如,房地產開發項目資金管理條例、房企融資法等,對融資方式、資金使用等方面做出嚴格規定;最后,為房地產信托、證券化、投資基金等融資模式提供較為完善的法律支撐。

      總之,我國房地產走過了黃金十年,在推動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和改善人民居住條件的同時,也是實現了發展壯大和升級,房地產企業完成了上市以后,規模不斷擴大,業績不斷提升。但是,還應做好上市房企資本結構多元化,不斷拓展融資渠道,實現上市房企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篇(11)

      中圖分類號:F830.57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8-00-02

      一、我國房地產金融風險

      房地產金融風險是指從事房地產金融業務活動的金融機構為該產業提供資金的籌集、清算等金融服務活動中,由于各種不確定因素影響,使金融機構的實際收益與預期收益嚴重背離而遭受經濟損失的可能性。房地產業是一個與國民經濟相關性很高的高風險、高收益行業,近年來隨著房地產市場泡沫的產生,其發展過程中存在或潛在的社會風險已嚴重威脅我國的房地產金融業,尤其是加大了資金支持房地產開發的商業銀行金融風險,這極不利于我國房地產金融業的穩定和發展。目前來說,我國房地產金融風險的現狀主要有以下幾類突出性風險問題:商業銀行風險、個人住房信貸違約風險、土地貸款風險。

      二、我國房地產金融存在的法律風險

      房地產市場的有序建立與健康發展,不能離開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規支持,在我國政策性的缺陷以及缺少相應法律規制的違規操作、金融腐敗等諸多問題交織,共同影響著房地產金融體系的建立和金融規則的正常運行,也使商業銀行系統性金融風險居高不下。

      1.商業銀行之法律風險

      一方面,房地產金融也缺乏有效的監管制度,除《商業銀行法》中有關銀行設立和資金運用規定外,對房地產金融機構的管理尚無一個明確的專門機構,貸款的各個環節上的有關人員從職責上沒有進行嚴格的劃分,對客戶的資信情況沒有進行嚴格把關,對房地產金融業務的有關規范的法律規制還不夠完善。為了謀取利益,一些本不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資格的企業以各種手段、各種方式,有時甚至采取違法措施尋求商業銀行的貸款支持。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相關的法律約束,再加上各大商業銀行之間激烈的競爭,銀行的放貸部門有時為了擴大其業務范圍,降低貸款人的首付比例,或者放松貸款人的審批條件。在操作過程中,由于房地產登記制度相關配套法規還不完善,沒有嚴格的抵押住房登記制度。同時,涉及房地產處置的某些法律規定并不明確具體,一旦借款人無力償還,資產無法分割,抵押物往往很難處置。

      2.個人住房貸款之法律風險

      個人住房貸款者對貸款的償還依賴于未來收入預期,但是未來收入預期是具有不確定性的,一旦經濟形勢或是購房貸款者自身等因素導致了未來良好收入預期沒有實現,必然導致還款壓力,債務人有可能被迫違約放棄所購房屋,從而給銀行利益帶來損失的違約風險。社會上還存在部分“假按揭”現象,即房地產開發商以本單位職工及其他關系人作為購房人,通過這些借購房向銀行辦理個人住房貸款,從而套取銀行機構貸款的行為。借款人還可能故意欺詐,通過偽造的個人信用資料騙取銀行的貸款,從而產生道德風險。除以上外,雖然我國居民抵押的房產理論上可以收回拍賣,但由于我國的關于房地產處置的法律不完善,很多情況下缺乏可操作性,帶來處置上的難度。

      3.土地貸款法律風險

      房地產開發經營中的土地交易、資金投向由于缺乏法律的規范和約束,投機性極大。房地產開發中普遍存在的非法侵占、征用土地現象不僅延續至今,而且更有新的發展。國土資源部2013年國家土地督察中發現土地違規方面存在問題的有2.38萬件,涉及土地20.12萬公頃。這些土地要么沒有國家頒發的許可證,沒有納入國家的質量監管系統,要么并不是通過公開的招標拍賣取得,只是和使用土地的農村基層組織、企業簽個協議,就向銀行貸款,土地的取得隱藏著極大的法律風險。此外,房地產開發法律法規中的歧視性規定引發壟斷,破壞了房地產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部分當地的開發企業憑借與當地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之間的關系獲取大量廉價土地,或者開發獲取高額利潤,或者加價倒賣謀取暴利,從而誘發房地產市場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違規、違法和腐敗現象,并加重非當地開發企業的開發成本和商業銀行的金融風險。

      三、我國房地產金融風險的法律完善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任何經濟活動都應該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西方國家房地產業的發展經驗表明,法律法規建設對于防范房地產金融風險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近些年,雖然我國政府連續出臺了一系列為規范銀行房地產信貸管理、規范土地市場管理、促進房地產健康良性發展的法規和通知,但其存在的一些缺漏及可操作性等還需進一步完善解決。

      1.商業銀行風險之法律規制

      (1)設立完善的法律風險控制程序。首先,做好對開發商、開發項目的調查工作。銀行在給開發商因售房需要提供按揭貸款支持時,要先對開發商的綜合資質進行嚴格審查。其次,做好按揭貸款房屋的抵押登記工作。即由登記機關在抵押合同上作記載,當房屋竣工交付、抵押人領取了房屋所有權證后再重新辦理抵押登記。貸款銀行應協助開發商督促按揭人按照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及時到有關部門交納相關費用、辦好按揭貸款房屋的抵押登記手續和其他手續,并領取他項權證,這是在今后發生糾紛時的法律見證和支持。再次,做好房地產商貸款后的管理工作。貸款發放后,銀行要加強與開發商的聯系,掌握開發商經營狀況,有無資不抵債的情況。期房按揭中,貸款銀行的經辦人應經常深入工地,了解貸款房屋的建設進度、資金使用情況。最后,建立房產銷售資金監管制度,積極防止房產銷售款挪用現象的發生。即在房地產項目運作過程中,專門機構與被監管人簽訂監管協議,以自己的名義設立資金監管帳戶,負責被監管人某些房地產資金的入帳、保管、指定用款支付等事宜,審查被監管人的資金入帳和投向,從而保證這些資金的用途符合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以保證房地產項目的預收款和銷售款能夠被專項用于該項目的開發,防止被開發商挪用,預防“爛尾樓”的出現,進而保證購房人所付款項的安全,避免了購房人因得不到房屋而停止向銀行支付按揭款的潛在風險。

      (2)以目前法律框架為依據,完善內部相關制度。首先,加強政治、道德、法律建設,規范約束銀行員工的思想。在拓展業務的同時各級領導干部要把加強金融隊伍建設當作“重中之重”來抓。通過加強職工職業道德教育,培養較高的道德情操,增強職務犯罪的抵御能力。加強法制教育,增強法制觀念,這是遏制金融職務犯罪發生的根本之策。其次,律師事務所完成對開發商的調查。在我國尚未建立完善信用體系的情況下引入具有專業經驗、獨立承擔責任的律師事務所完成對開發商的調查,能夠有效克服銀行形式審查導致的弊端。這種方式使銀行只專注于放款和收款以及市場經營風險的防范上,減輕了銀行負擔。而律師的專業審核也避免了許多虛假證明文件。最后,加強內部管理,采取防范措施。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改革高管薪酬制度,減少內部董事和高管等雇員的道德風險,防范由于董事、高管等雇員的行為所引發的法律風險。堅持依法經營,建立防范網絡,搞好內外防范,要充分發揮社會各方面的作用。

      2.個人房地產按揭貸款風險之法律規制

      (1)盡快完善當前信用體系相關法律體系,使得對于信用系統維護和個人或企業的違信事件發生時的處罰能夠有法可依。在建立征信體系的同時,制定對于信用違規行為處理的相關法規,依法對違反誠信原則、做出違規行為的企業和個人根據違規行為嚴重性依法進行懲罰,通過法律手段維護信用體系的權威性。對于諸如住房“假按揭”、借款人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等行為的發生,應實施嚴格的措施進行處罰,甚至對情節嚴重者保留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權利。對于違反誠信原則,不良信用行為影響較小、情節較輕的違規行為個體,應對其借貸規模、資金運用方向予以限制。例如,在銀行系統內,提高對該不良信用行為人的貸款利率、縮短貸款期限;甚至將該不良信用行為人拉入“貸款黑名單”設置為禁貸者,禁止從事任何金融機構的信用活動等等。

      (2)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開放的法律體系。信息的開放是征信業發展的基礎性條件,盡管我國目前己逐步建立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但內容較多地限于宏觀信息的公開,而對微觀信息的公開,如個人繳納稅費、個人信用卡透支情況等還遠未能達到滿足征信所需的程度。為此,應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明確信息公開的范圍,進一步促進社會信息的開放。一方面,法律制度要確定采集信息的合法框架,排除對國家安全、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等構成威脅的信息采集行為;另一方面公共權力機構在其職權行為過程中掌握的信用信息應當在法律允許和保證下向社會做最大限度的公開。

      (3)建立風險轉移機制。委托具有專業經驗、獨立承擔責任的律師事務所完成對購房人及其信用真實性的調查工作,同時向銀行出具獨立調查報告,并為該報告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是一切實可行的控制風險的方案。銀行依據該報告決定是否向借款申請人發放貸款,這將預防商品房預售按揭中各方當事人,特別是貸款銀行面臨的巨大風險,可以有效防止購房人提供虛假收入證明以及假按揭的發生。并且,如果律師事務所審查失誤導致銀行發放貸款造成了損失,銀行還可以要求律師事務所承擔相應的損失,從而實現轉移風險的目的。此外,利用保險也是銀行轉移風險的通常做法。這里的保險指的是借款人的履約保險,即保證保險。在住房按揭貸款中,履約保險主要是指在被擔保人因為死亡、失業等約定原因無力還貸時,保險公司代其向銀行清償余債。保險公司賠付后,從抵押物中得到補償或向投保人追償。由于我國不能確保保險公司的法定利益,因此我國尚無成形的《房地產保險法》,我國商業銀行尚未引入此類保險,因此要加快完善相關立法,為開展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履約保險業務提供法律保障。

      3.房地產土地貸款之法律規制

      (1)建立嚴格的土地出讓考察制度。國家規定對于用于經營性建設的必須采用招標、拍賣形式,所以開發商要取得土地建設使用權必須要通過招標、拍賣形式。在招標、拍賣過程中,要建立起嚴格的土地轉讓制度,嚴禁招標人和投標人、投標人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相對人的利益,嚴禁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收受開發商的“回扣”等形式的賄賂,建立完善的政府轉讓土地使用權制度,嚴格要求政府考核開發商的資質水平、能力資格、資金狀況等,在綜合的考慮下選擇最能承擔該項建設的開發商,不得以一己之利做出不公平的決策。同時,要加大土地市場的執法力度,打擊土地出讓中的權力尋租現象;平抑地價,從而抑制房地產價格上漲過快所帶來的金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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