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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TN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674-6708(2014)106-0215-02
1數據采集
本文的所有數據采集于中關村網絡手機資訊中心。該平臺是集產品數據、專業資訊、科技視頻、互動行銷為一體的復合型媒體,所以數據具有足夠的參考價值。需要說明,當部分手機指標數值處于某一范圍時,均采用平均數值來表示,以此保證數值的相對客觀性。全部原始采集數據見附表。
2 主成分分析法(Principal Component Analysis, PCA)
主成分分析是一種分析、簡化數據集的技術。該方法通過減少數據集的維數,借用變量變換的方法將眾多線性相關的指標轉換為少數線性無關的指標,在保證信息比較完整的情況下實現對數據的降維,并保持數據集的對方差貢獻最大的特征,最后進行評價分析。
這是通過保留低階主成分,忽略高階主成分做到的。這樣低階成分往往能夠保留住數據的最重要方面。
主成分分析,是考察多個變量間相關性一種多元統計方法,研究如何通過少數幾個主成分來揭示多個變量間的內部結構,即通過全面分析各項指標所攜帶的信息,從中提取出一些潛在的綜合性指標 (稱為主成分),用他們替代原來較多的可觀測指標去刻畫每一個個體,同時盡可能多地保留原始變量的信息。
本文使用的分析工具是SPSS軟件。
3 主成分分析法的應用
3.1 原始數據的處理和標準化
查看所采集到的數據可以看到,不同指標數值存在很大的差異性,因此而形成的主成分分析誤差會影響最后分析結果,所以需要將數據按比例縮放,使之落入一個小的特定區間,處理的方法是對原始數據矩陣進行標準化,從而保持主次要成因與分析結果的代表性、完整性。通過數據處理,可以得到進行主成份分析的相關系數矩陣,見表1。
3.2國產手機最受消費者關注指標主成分分析的計算結果
通過SPSS軟件計算后導出相關數據表格,下列表2、表3、表4和表5分別表示原始數據的公因子方差、各個主成分的解釋的總方差、主成分的計算結果,和進行因子旋轉后的主成分計算結果。圖2、3表示成分分析圖。
由表3可以看出,前兩個主成分積累方差貢獻率達到80.957%,超過70%。根據主成分分析法的一般原理,可以提取兩個主成分來代表分析整體樣本的綜合特征。因此,原來的8個指標變量可以表示成如表4所示的兩個主成分。
本文通過上述計算結果繪出成分圖,可以表明新舊變量之間的關系,也同時對原始指標分類,如圖3。
3.3結果分析
根據上述數據計算處理結果可以直觀看到,原變量的方差在新變量中的集中度較高。本文依據主成分分析法的一般原理,所取2個主成分的貢獻率分別是53.036%和27.921%,累計達到80.957%,即表示兩個主成分在80.957%的程度上反應了國產手機的基本特征。
雖然8個變量表示成2個主成分,但并不影響原始手機性能信息的客觀性與完整性,這些可以基本保持。
在第一主成分中,像素密度、CPU頻率、RAM容量、ROM容量和售價指數所占權系數較大,并且五個變量的變化方向一致,呈正相關。我們可以認為像素密度、CPU頻率、RAM容量與ROM容量是主要影響國產手機價格的因素。
像素密度即每英寸屏幕所擁有的像素數,像素密度越大,顯示畫面細節就越豐富,也就意味著用手機看文字和圖片越清晰明銳。高享受的背后,對技術含量和工藝水平的要求也越高,研發費用也就更高。CPU頻率,就是CPU的時鐘頻率,簡單說是CPU運算時的工作的頻率的簡稱,它決定了機子的運行速度。這也是一個技術性的指標。
對于手機的存儲器來說,隨著人們對各種軟件功能的需求逐漸增加,對手機的存儲能力也提出了更高層次的要求,意味著要做到可以存放更多的個人資料,如音樂、電影、游戲等。廠商要想提升競爭力,就需要有自己的科技研發能力,不斷地推陳出新。由此分析,可以把第一主成分命名為價格影響成分。
在第二主成分中,主屏尺寸、電池容量、手機重量等三個指數所占權系數較大,綜合分析本文把該主成分命名為硬件成分。正常情況下手機的屏幕尺寸越大,一般它所需要點亮的像素點就越多,能耗也就越大,相應就需要配置更大容量的電池來支持手機的正常運行。
同時,隨著屏幕尺寸的變化,也就需要同步改變重量來不斷修正與適應手機輕便易攜的特點。從現在國產手機與流行品牌的市場走勢來看,大屏幕、高分辨率、輕薄型的手機已成為大勢所趨,也是國內外廠商發展研發的方向。
4 結論
分析結果表明,這些主流國產手機的性能特征可分為價格影響成分和硬件成分兩大類。由此本文得出結論,存儲能力、運行速度與像素密度是最影響國產手機價格的指標,這和市面上的客觀行情相符合。
另外,外觀成分也成為消費者選擇國產手機時的一個考慮因素。
需要看到的是,雖然硬件在高度提升,但是缺少了相應的軟件來豐富內容,就會造成了性能過剩的現象。所以消費者在選購國產手機的時候也并不用刻意地追求硬性指標,只要能滿足我們日常的使用需求即可。
相應的,廠商要想拓展競爭力,可以考慮在軟件研發上面花精力。
其次,現在的流行追求是輕薄寬大的手機外型,大屏幕帶來視覺享受,而輕薄則容易攜帶,這也對電池的容量提出了同步要求,同時也給廠商帶來了挑戰,他們需要不斷地跟上主流的腳步,才可以在市場上站穩腳步,保持與拓展自己的獨特客戶群,贏得與外國品牌的相對競爭力。
參考文獻
基金項目:陜西省重點課題SJJYBZD002《西部開發與陜西基礎教育發展戰略研究》。
概 述
彼得?德魯克(Peter F.Drucker),是公認的現代管理學之父,他為管理學作出了卓越的貢獻,“無論是在他的出生地歐洲,日后生活的美國,還是在日本,甚至在發展中國家……他的影響是非凡的……”德魯克給我們留下了巨大的思想財富,他在管理學界提出了很多新觀點和新概念,具有廣泛的普及性和指導性,不僅讓管理學家和管理者從中受益,而且極大地推進了管理學理論在實踐中的不斷深入和發展,推進了現代管理學研究工作的普及進程,進而“將管理由一項技術性工具提升為思想性、戰略性和社會性的層次”。
管理活動的基本要素是由管理主體、管理客體、管理目的、管理職能和方法、管理環境等構成。管理主體是管理活動中具有決定性影響的要素,而作為管理主體的單個管理者或群體管理機構都只能由人來承擔,而且這些人自身素質和能力的好壞直接決定著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從管理客體看,作為管理客體的人、物質資源、科學技術、信息、時間等諸要素中,人是最活躍,唯一起主導作用的要素,沒有人的使用和管理再先進的物要素也只是一堆廢物,離開了人的實踐和思維活動,就不會有科學技術。人的主動性,創造性可以在一定程度內突破時間及信息的限制,達到預期效果。因此只有把人的因素作為根本,才能依靠被管理的人去組織協調物的要素和其他管理要素。就管理目的而言,現代管理從獲得最大效益、最高效率為目的逐步向以人的全面發展為目的轉變,因而管理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都是為了人。
另外管理的職能和方法及管理環境等,同樣必須由人制訂創造并控制或實施。這充分說明人在管理實踐中的決定作用。我們所說的“人”不是抽象的人,而是受歷史和社會制約的、具體的人。因此,以人為本決非宣揚非理性主義和唯心主義的人本主義,而是具有社會屬性的管理思想。
德魯克的管理思想高度重視人的因素,在思想中始終有一條以人為本的主線,到處閃爍著人文主義關懷。他重視人性的同時,更重視人的作用;尊重人作用的同時,更重視人自身價值的實現。他把“使團隊成員具有成就感”列為管理的三大任務之一,把“培養人才”作為管理者的五項工作之一。德魯克強調以人的發展為重點,自由與責任相結合,來構思有效的管理、組織結構、制度與管理者的工作。這種促進人自身價值的實現正是人本管理思想的核心內涵所在,德魯克的管理思想正是以此為出發點的。
德魯克“以人為本”管理思想的主要內容
以人為本的管理思想是指任何管理都要以人為中心,把提高人的素質,處理人際關系,滿足人的需要,調動人的主動性、積極性、創造性的工作放在首位。在德魯克的管理思想中始終貫穿著“以人為本”的發展主線,表現在他思想中的許多方面,筆者總結了如下幾方面主要內容:
(一)“以人為本”的個人與組織和諧發展觀
德魯克吸收了以工作為中心和以人為中心的兩種管理技能和管理制度理論的合理性,確立了以人為核心的管理原則。他指出,管理是要涉及人性的,并且是以人為中心的。管理通常都在一個組織內存在、運行和實踐,并為這個組織服務。而組織是一個由工作關系維系著的人類社會群體。正是由于管理的對象是一個由共同目標維系著的人類社會群體,因此管理通常要涉及到人的本性。德魯克從人的角度出發,指出了人與管理的密切關系,以及人在管理中的重要位置。他把人作為具有某種生理特性、能力和局限的資源來考慮,認識到了人與其他資源的不同,是“有個性,有公民權,要監督他們是不是在工作,做得多或少,做得好不好,因此也就需要有動力,要有激勵,有獎賞,使人有地位,有職權,使他們滿意”。他在《未來的里程碑》中說:“個人需要回歸到精神價值上。因為要在現代人類狀況下生存,必須重申人不但是一種生物和心理存在,而且是一種精神存在;他是一種造物主所創造的生靈,以造物主為其存在的目的,并且受造物主的支配。”
德魯克正視了在管理中人與組織的關系,在理論的基礎上提出建立積極的個人與組織的和諧發展觀,創建了目標管理理論。目標管理是個人與組織實現和諧發展的一種有效途徑,不僅使個人在實現目標過程中能夠發現工作的興趣和價值,從工作中滿足自我實現的需要,同時在滿足個人需要實現自我價值的過程中也實現了組織目標。德魯克的目標管理首次把人的有效性和價值觀有機地統一起來,合理地化解了組織效率與人本管理相互沖突的兩難處境,更好地調動了人的主觀能動性和積極性。因為在目標管理中,德魯克強調管理者在成就上的更高標準。高爾基曾經說“一個人的目標越高,他的潛能就發揮得越好”,所以說,目標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也更大地激發了人的潛能和動力,使外部的目標化為對自己的一種激勵,從而使團隊成員更為努力和更加有效地去實現組織目標。所以,可以說目標管理實現了傳統的他人管理的方式向自我控制的管理方式的轉變。德魯克通過目標管理,把管理的責任最終歸結為個體的自我管理,升華并發展了他的人本主義管理思想。
(二)“以人為本”的人力資源管理方法
“以人為本”管理思想的核心就是要重視人、尊重人、激發人的熱情、充分發揮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人自身的解放和全面的發展。在德魯克的管理思想中,人力資源管理理論占了很大比重,德魯克認為管理人員能夠創造出一個整體的唯一途徑,就是對人力資源的有效利用。曾經有人問德魯克他對管理學最突出的成就是什么,他回答了四個較為突出的成就,其中之一就是第一次把人看作是一種資源而不是一種單純的成本。德魯克指出,“人是一種有機體”,人有特殊的心理、能力、限度和行為模式,是一項人性資源,而不是物,有其人格和公民權。德魯克把人看成既是一種特殊也是一種最寶貴的資源,他的很多人力資源管理理論都是從這一角度出發進行研究的,提出很多實用性很強并且意義深遠的人力資源管理理論,較為突出的是從人性的角度在用人問題上提出“著眼長處”的思維方法。
德魯克在用人方面充分考慮到了人的特性,在肯定每個人既有優點,也有弱點的同時,指出管理者的關鍵就是要懂得揚長避短。因為任何人都有很多弱點,而且這些弱點幾乎是不可能改變的,“管理者的任務不是去改變人,是要讓個人的才智和健康體魄以及工作熱情得以發揮,從而使組織的整體效益成倍增長”。①德魯克指出,所謂的“全人”、“成熟的個性”都是不存在的,都忽視了人最特殊的天賦,即竭盡所能于一種活動,于一個專門領域、于一項成就的能力,忽略了人的卓越性。他指出,一個人只能在一個領域上達到卓越,最多也只能在兩三個領域上達到卓越。所以說,一位有效的管理者擇人任事和升遷,都要以一個人能做些什么為基礎,并不是不知道他有什么缺點,而是懂得用他人所長,設法使其弱點不發生作用,而不要考慮他會不會投其所好,是否能跟管理者合得來。“如果想對付一個人的短處,組織的目標一定會成為幻想。”只有用他人所長,才能夠實現組織的目標,才能使個人的有效性得以發揮。可以說,個人價值是否實現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就是他的有效性發揮與否。“人本管理”核心就是強調個人價值的實現,德魯克強調個人有效性的發揮,本身就是人自身價值實現的一種途徑。
(三)“以人為本”的創新理念
德魯克十分注意對團隊成員的培養,管理人員能否按正確的方向培養其下屬并促進他們不斷發展,成為“高大”和“豐富”的人,這與管理者本人的發展是緊密聯系的。
“以人為本”管理思想對我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啟發
“以人為本”是科學發展觀的本質和核心,是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價值追求。思想政治工作“以人為本”就是把人看作具有獨立個性和人格的主體,調動人主動學習的積極性、創造性,使人們樹立起科學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管理理論和實踐都有了很大進步,以人為本是東方管理文化的本質屬性,追求人的全面發展和人民群眾管理是我們區別于資本主義管理人本觀念的兩大特征。
樹立以人為本的管理思想,搞好我們的管理工作,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一)平等的精神
現代社會的一個重要基本特征就是平等。隨著時代的變化,當代大學生的思想狀況、學生來源都更具多元化。他們大多數是獨生子女,生活平順,人生閱歷較少,往往功利意識較強,形成以自我為中心的價值觀。同時,網絡這一多元文化的 出現,使不同的文化傳播、碰撞、交融在一起,在其誘導下,青年大學生的價值觀更加趨于個性化、多樣化。由于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社會存在的多樣性必然導致社會意識的多樣化。因此,作為思想政治工作者,要認識到學生的多元化,尊重學生的個性,平等公平地對待每個學生。如果我們否定學生的個體差別,只是一味地灌輸,只能使學生缺乏活力和創新意識,更加無法順利地開展工作。
(二)自我價值的認同
自我價值是指在社會生活和社會活動中,社會和他人對作為人的存在的一種肯定關系,包括人的尊嚴和保證人的尊嚴的物質精神條件。思想政治工作的目的是提高人們的思想水平和覺悟,塑造理想人格。這一點在任何時期都不會改變。新時期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以人為本價值取向,就是要把教育的效果最大限度地發揮出來。以此為出發點,只有學生得到自我價值的認同,才能自覺地實踐教育內容。以人為本價值觀的指導,要求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者充分尊重學生的現實需要,實現個人價值和社會價值的統一。因此,能否引導學生正確認識和對待個人需要和個人價值,關系到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成敗。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者只有堅持以人為本的價值取向,從學生的現實需要出發,肯定和尊重學生的自我價值,才能發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真正作用。
(三)充分運用激勵手段,調動廣大學生的積極性
重要的是豐富現有的激勵手段,實現激勵體系多維化發展。社會主義激勵的基本原則是:堅持思想政治工作與實際管理工作密切結合,堅持物質激勵和精神激勵相結合,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的社會主義分配原則。對待整體要以目標激勵,工作激勵和規范激勵為主,通過設置和實現目標,完成豐富有益,而具有挑戰性的工作,遵守共同的行為準則,來激發群體的積極性。
對待個人首先要發揮政治思想工作的作用,人一旦被先進思想所武裝就能產生巨大的物質力量,就會為完成工作任務做出不懈的努力。其次是尊重感化,圍繞情感開展工作,尊重人、關心人、愛護人,以情動人,激發人的滿意感,信賴感,歸屬感,從而激勵人的士氣,而士氣的提高就意味著更大的效益。再次是需要激勵,需要是人積極行為的內動力源,假如管理者能提供滿足需要的條件,就能煥發人們追求滿足的積極行為,這就是需要激勵。
(四)培育共同的價值觀念
價值觀念直接決定著管理主體的行為傾向,是與主體的需要、理想、道德志向密切聯系在一起的,從這個意義上說價值觀是以人為本管理思想的內核。在社會主義管理中,人民群眾是管理客體,又是管理主體。人是生產諸要素中最積極、最活躍、最具主觀能動性的因素,實踐以人為本的管理思想,最根本的就是高度重視人力資源的開發和利用。
當然,以人為本的管理思想,由于偏重于人的作用和價值實現,往往對制度管理和條例管理比較松懈,尤其我們當今社會從人治向法治的轉軌尚未完成,因而在管理方面比較偏重于人際關系的協調,對制度的執行比較松懈。但由于這種管理注重人的價值,注重內協外爭效應,注重人的精神因素和物質因素并舉,因而代表著管理發展的未來和方向。
注釋:
①[美]彼得?德魯克:卓有成效的管理者(許是祥譯)[M].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5:100.
參考文獻:
[1][美]彼得?德魯克.許是祥譯.卓有成效的管理者[M].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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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美]彼得?德魯克.毛忠明,程韻文,孫康琦譯.管理實踐[M].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1999.
[4][美]彼得?德魯克.童新耕譯.成果管理[M].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1999.
[5][美]彼得?德魯克.孫耀君譯.管理――任務、責任、實踐[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7.
關鍵詞 國民體質 身體形態
一、前言
自《全民健身計劃綱要》頒布實施以來,國家及各級地方政府也將其納入了統一的監測范疇,然而,歷次的監測數據顯示,我國國民體質現狀不容樂觀。在2005年,全國范圍內進行的第二次國民體質監測,再次為國民的健康問題敲響了警鐘,我國社會各方面及國家相關部門對此表示非常高的關注,并在2009年經國務院批準,將每年8月8日設置為全民健身日,希望在社會經濟不斷發展的前提下國民體質也得到一定的提高,促使我國社會經濟和國民體質共同進步,相得益彰。
二、社會經濟發展與國民體質變化的相互關系
國家國民體質的強弱,不僅代表著綜合國力的強弱,更關系到國家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的穩定發展。從當今社會發展的總趨勢來看,國民體質的改善與提高,是社會經濟發展的不竭動力;反之,國民體質的下降又會遏制社會經濟的發展。可見,國民體質的強弱已不單單是關乎到個人身體的健康問題,更關系到一個國家前途命運性的問題。所以不斷完善對國民體質的研究,用科學量化指標對國民體質狀況進行對比、分析并提出建議,促使我國國民身體素質和社會經濟共同進步,協同發展。
(一)人均國民收入與國民體質變化的關系
人均國民收入時常被人們關注,它不僅代表一個國家的經濟實力,也是衡量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指標。據有關調查顯示,因基本生活消費支出縮減而引起的營養不良所帶來的勞動生產率損耗,其造成GDP的價值損失高達2%-3%,足以說明人們以食品消費支出來改善人力資源素質的重要性。
(二)傳統文化、教育與國民體質變化的關系
中國是一個歷史悠久,擁有華夏五千年文明歷史的國家,悠久的歷史文化對人們后天的體質也存在著交叉互動的影響。以讀書看報為例,近幾年我國的報刊雜志銷量逐年減少,紙質書籍也被電子書籍取代。隨互聯網的快速發展,給大家提供新的閱讀方式,但在便利的同時也給人們的健康帶來了極大的隱患。頻繁、長時間的使用電腦出現的頸椎病、腰椎病,視力下降,長時間缺乏鍛煉,體質也勢必下降。在教育方面,受文化傳統的影響,我國傳統教育價值取向一直都呈現出重文輕武、讀書做官的現象,這種傳統的教育思想一直延續至今。學校體育作為學校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受到重視與反思,不斷促進國民體質的健康發展。
(三)生活水平與國民體質的關系
個人收入和家庭收入的增加,居民用在日常食品方面的支出比例將逐漸縮小,其反映出的系數稱為恩格爾系數,它顯示了國家和居民的實際生活水平。對一個國家而言,國家越窮,則每個國民的日常食品支出所占消費支出的百分比越大,則恩格爾系數就越大;反之,每個國民的日常食品支出所占消費支出的百分比越小,生活越富裕,則恩格爾系數越小。20世紀70年代,聯合國糧農組織把恩格爾系數指數的高低作為評定一個國家貧富或各地區生活質量高低的重要指標之一。
(四)生活方式與國民體質變化的關系
生活方式是一個比較寬泛的概念,它不僅包括人們的衣食住行,還包括休閑娛樂、社會交往等方面。近年來,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人力勞動比例日益減小,勞動力結構越來越向自動化、智能化的趨勢發展,生產方式的改變勢必影響到人們的日常生活方式,人們生活中的科技含量也越來越高。譬如交通,由步行變為汽車,再加上青少年學業繁重導致運動不足,體重普遍超重,身體素質在不斷下降。由此可見,社會經濟的發展給人們的生活方式帶來了一定的便捷,但不恰當的使用則會危害國民體質健康。
三、小結
(一)社會經濟的發展對國民身體形態、身體素質和身體機能方面的影響都不盡相同。社會經濟發展對國民體質的影響范圍也表現出明顯的差異性。但總體而言,國民體質的差距會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不斷縮小。
(二)宣揚正確的體育文化導向,引導人們養成科學合理的飲食觀、體育觀和健康的生活方式,培養群眾終身體育的健身意識。
(三)社會經濟的發展為人們參與體育健身活動提供了良好的前提條件,但仍需加強學校體育方面的建設,改善落后的教育觀念,從校園觀念抓起,以此來促進國民體質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患者均選自我科自2013年1月~2014年1月收治共60例小細胞肺癌患者,其中男32例,女28例,年齡45~77歲,平均(55±8.7)歲,患者體質量為45~76kg,平均體質量為(60±3.56)kg,均在我院進行化療共350次。
1.2診斷及排除標準本次所選患者均參照相關診斷標準進行確診;本次所選患者均排除合并嚴重腎、肝以及心等功能不全的患者,排除妊娠期及哺乳期患者;排除有精神異常以及認知功能障礙的患者。
1.3方法在化療之前充分的水化、堿化尿液。按照醫生的囑咐口服碳酸氫鈉片來尿堿化尿液,使尿液的pH值高于6.5~7.0,化療前1h靜脈注射等滲的碳酸氫鈉50~100ml,密切關注各參數是否有變化:尿酸控制在基線的25%以內,血磷不小于4.11mol/L,血鉀不小于5.5mol/L,血清鈣不大于1.5mol/L,肌酐和尿素氮應為患者基本水平的兩倍。采用NCCN為指導對小細胞癌癥進行治療,可采用三種不同的治療方法。①EC方案:依托泊苷結合卡鉑。②EP方案:依托泊苷結合順鉑。③CAV方案:環磷酰胺結合長春新堿及阿霉素。
2觀察護理
2.1早期觀察治療后的6h~5d為ATIS可能發生的時間,很多患者大都在治療后的1~3d發生,起病癥狀為突然發熱39~40℃。患者伴隨呼吸困難、胸悶、惡心、頭暈、尿量減少等癥狀。預防ATLS的護理早期觀察主要包括5個部分:①選擇觀察對象。②觀察要點。③觀察頻率。④針對癥狀的主要護理措施。⑤護理效果的評價。總之,做好早期觀察,及時發現存在的護理問題,以提高護理的整體質量。
2.2 病情觀察ATSL常見表現有心率失常、充血性的心力衰竭、手足抽搐、肌肉痙攣、嗜睡、水腫、惡心、嘔吐甚至出現暈厥和猝死等。其臨床表現根據代謝異常程度的不同而定,要密切關注患者的病情變化,保證護理措施持續有效。
2.3高磷血癥及低鈣血癥觀察和護理①觀察內容:應嚴格觀察患者的血壓、脈搏、瞳孔、意識、呼吸變化和尿液情況,如尿液結晶或渾濁,及時向醫生報告。低鈣血癥應注意肌肉強直或強行痙攣、惡心及嘔吐等癥狀,嚴重者會造成心肌損害。②護理方面:高磷血癥會導致繼發性的低鈣血癥。遵照醫生囑咐給患者口服氫氧化鋁的凝膠以抑制腸道對磷的吸收,從而使血磷水平降低。若出現抽搐現象立即平臥、吸氧,保持呼吸通暢,防止心律失常及低血壓等意外病癥的發生。
2.4高鉀血癥觀察和護理①觀察內容:高鉀血癥的病癥表現為心律不齊、肌肉酸痛、面色蒼白、手足麻木、全身無力等,須細心觀察患者意識、生命體征變化,并進行持續的心電監護。②護理方面:為保證血鉀監測的準確性,避免從輸液側的肢體上抽取血樣,采血時應保證試管及采血針的干燥,選用的針頭最好在7號以上。血樣抽出后應立即送檢;如需輸血,取血要避免震蕩,輸血時避免加壓,以免形成大量的鉀離子。緊急的治療措施有靜脈注射葡萄糖和胰島素能使鉀重新分布,有高鉀或血鉀情況,應采取透析治療方法,必要時還應進行床邊血濾。
2.5高尿酸血癥觀察和護理①觀察內容:多數患者沒有明顯癥狀,主要表現有無尿、少尿和引發氮質血癥,還可能導致尿路堵塞進而致腎功能不全。②護理方面:每天用pH試紙在化療的前中后測量尿液pH值,維持尿液的pH不小于6.5~7.0。化療前1h靜脈注射等滲的碳酸氫鈉使尿液堿化,尿液pH達到7.0即達治療目標。注射別嘌呤醇和拉布立酶一1,口服需注意其是否被有效吸收,并注意藥物熱、胃腸反應、過敏性皮疹、肝功損害和血小板下降的不良反應。
2.6減少可能發生ATLS的因素應避免飲食、營養、治療等方面可能會加快電解質的紊亂及使腎功能損壞的因素。如保鉀利尿劑、肝素等的治療會導致血鉀升高。常見腎毒藥物有非固醇類的抗炎藥、兩性霉素B、氨基甙類。應減少鉀和磷的攝入量,避免碳酸飲料、豆類等含磷高食物的食用。
3結果
根據早期ATLS的臨床癥狀,在化療前對小細胞肺癌的患者采取干預措施,通過腫瘤溶解綜合征的觀察表,密切觀察病情,對ATLS存在的不良癥狀整體進行護理,同時積極配合醫生進行治療,ATLS癥狀均得到明顯改善。
4討論
ATLS是小細胞肺癌化療主要的并發癥,其發病率呈上升趨勢。急性腫瘤溶解綜合征一般會通過抗癌治療后引起代謝紊亂而導致的一系列綜合癥狀,其發病率和死亡率較高[2]。ATLS一般多見于巨型、增生較為迅速以及對治療有良好反應的患者,如常見的血液系統腫瘤、急性及慢性髓細胞白血病、霍奇金淋巴瘤等。此外,還常見于對化療具有高反應實體腫瘤。
對ATIS的影響因素進行分析,制定并使用ATLS觀察表,并對患者實行嚴密的病情觀察。期間,做好患者高磷、高鉀、高尿酸血癥以及日常護理此外,還應加強患者的心理、口腔進行護理,并進行相關的健康教育。應準對不同患者文化、性格、年齡等給予個性化心理護理,口腔護理應選用口靈2次/d進行護理,且需噴涂金因肽,忌口刺激腔的食物以及煙酒。同時讓患者熟悉復查流程:入院需查生化及血常規,化療7d后,每天需做腎功能和電解質的檢查,1次/w生化及血常規檢查,并提醒患者如有不適及時就診。對小細胞肺癌采取積極有效的治療,對ATLS患者進行早期病情護理和觀察保證了化療計劃的順利完成。
綜上所述,通過對小細胞肺癌化療致急性腫瘤溶解綜合征患者臨床進行觀察、分析,并采取有效的預防以及相關的干預措施之后,能明顯改善患者高尿酸、高磷、高鉀血癥的癥狀,患者的病情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其能有效提高ATLS的治療效果,值得在臨床中推廣。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們的一項基本國策。但是,至今我們很多同志對這個問題的認識還很不夠。一些干部和群眾使用土地只考慮當前利益和局部利益,一些單位在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時,多征少用,早征遲用或征而不用。農村一些地方亂占耕地成風,有的鄉鎮企業用地不搞規劃,不經審批,隨意占用;有的干部目無法紀,隨意批準用地,甚至自批自用;個別地方甚至出現了買賣、租賃、擅自轉讓土地的現象。不少地方已經出現了占用土地失控的嚴重情況。省人民政府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務必充分認識珍惜保護耕地的重要意義,堅決按照本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征地、用地全面試行指標控制的管理辦法,要象做計劃生育工作一樣,依據國家關于土地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嚴格審批,在保證各項建設合理用地的情況下,千方百計節約用地,為子孫后代造福。
陜西省土地利用管理局關于國家、集體基本建設用地及家民宅基地用地實行指標控制的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制止基本建設中無計劃的占有耕地的現象和農民建房中不經審批亂占濫用耕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基本要求,省政府決定,全省從一九八七年起,對國家、集體基本建設用地及農民宅基地用地實行全面的指標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國家、集體基本建設用地和農民宅基地用地每年的控制指標,由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和計劃部門提出具體建設,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計劃部門確定,并列入全省國民經濟計劃,由計劃部門下達執行。
第三條 非農業用地的年度控制指標屬指令性指標,由省、地(市)、縣(市、區)、鄉(鎮)各級人民政府分級進行監督管理,嚴格按照下達的控制指標包干使用,不準超過。
第四條 實行按指標控制非農業用地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具體負責。
第五條 國家和集體基本建設用地及農民宅基地用地,分別下達控制指標,專項專用,不得互相調劑。
第六條 對非農業用地實行指標控制辦法后,所有用地單位和個人必須履行征地、用地申請和審批制度,未獲得用地指標的單位,一律不予審批,擅自占用者按非法搶占耕地處理。
第七條 國家和地方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用地指標,納入全省非農業用地總指標之內統一安排,隨國民經濟計劃一同下達。確有特殊情況需要超指標用的地,原則上在地(市)、縣(市、區)的總指標內調劑解決。
第八條 鄉鎮企業基建和村民個人建房用地,以鄉為單位,按上級下達的指標進行控制,一律納入年度控制指標之內。這類用地要充分利用非耕地、舊莊基地和質量差的耕地,必須占用現有好耕地時一定要從嚴掌握。
第九條 農村專業戶和個體工商戶以及經濟聯合體需要的生產場地,應當充分使用自己的院落場地解決。確需另劃場地的,必須本著節約用地的原則,按照統一規劃,列入鄉鎮企業用地指標辦理申報和審批手續。這些用地一律按臨時用地對待,使用時間和使用面積由縣級土地管理部門嚴格審查。經批準劃定的生產場地內,不許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隨意改變用途,不得私自轉讓。
第十條 對于主動使用非耕地、舊莊基地、質量差的耕地表現突出的,對于精打細算,節約用地指標成績顯著的,要給予必要的獎勵。對于不經批準,擅自占用土地和無故突破用地指標的,對于弄虛作假,欺騙管理部門,多批多占土地的,要追究主管領導者的責任,并給予經濟的、行政的處罰。
第十一條 鄉鎮政府要加強對土地的管理,堅決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管好土地。要嚴格按照上級下達的指標控制非農業用地,不準突破。要設立專職或兼職的鄉鎮土管理員(在現有人員編制中調劑解決),專管此項工作。鄉鎮干部必須堅決按國家規定的征地,用地申請,審批制度辦事,不準越權批準用地,更不準自批自用。考核干部時,鄉鎮要把土地管理工作的好壞,作為重要的標準之一。
第十二條 各級計劃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非農業用地情況的檢查監督,每年檢查一至二次,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及時解決存在問題,防止造成用地失控。
[中圖分類號]R541.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0616(2017)04-81-03
急性冠脈綜合征是冠心病的一種,約占所有冠心病病人的30%,因其起病急,容易導致冠狀動脈阻塞發生心肌缺血、缺氧的嚴重心臟事件而引起臨床專業醫生的高度關注,然而,急性冠脈綜合征患者常常伴有復雜的社會心理因素,易伴發焦慮抑郁情緒反應,且影響患者生活質量及臨床預后。因此從心臟、心理行為兩方面著手,可以更有效地預防、治療這類心血管疾病。本研究采用氟西汀聯合阿司匹林腸溶片、阿托伐他汀片治療老年急性冠脈綜合征(ACS)患者抑郁,效果顯著。現將研究內容報道如下。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選取本院2014年1月~2015年11月期間收治的100例ACS患者作為研究對象,均符合美國ACC/AHA制定的ACS診斷標準,并經影像學檢查明確診斷;隨機分成對照組和觀察組,每組各50例,對照組患者中男33例,女17例;年齡48~79歲,平均(65.3±9.1)歲;患病類型:不穩定型心絞痛36例,sT段抬高性心肌梗死12例,非sT段抬高性心肌梗死2例。觀察組中男31例,女有19例,年齡43~76歲,平均(64.3±8.5)歲;患病類型:不穩定型心絞痛34例,ST段抬高性心肌梗死13例,非ST段抬高性心肌梗死3例。兩組在性別、年齡、疾病類型方面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具有可比性。
1.2入組標準
(1)經心電圖、冠脈造影等檢查證實病情;(2)與美國心臟病學會發行的關于ACS判斷標準相符,符合ICD-10和DSM-Ⅳ關于抑郁的診斷標準;(3)總膽固醇(TC)、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LDL-C)各在4.68mmol/L和2.6mmol/L以上;(4)已在研究同意書上簽字。
1.3排除標準
(1)合并肝腎功能障礙、感染、惡性腫瘤及藥物禁忌證者;(2)體質過敏;(3)存在認知功能障礙者;(4)文化水平低不能配合完成問卷調查者;(5)原有抑郁癥、焦慮癥等精神障礙疾病史。
1.4方法
給予兩組患者常規治療,包括給予口服阿托伐他汀鈣片(40mg/片,輝瑞制藥有限公司,H20051409)20 mg,睡前口服;阿司匹林腸溶片(100 mr/片,拜耳醫藥保健有限公司,J20080078)、硝酸酯類、s受體阻滯劑、肝素等,對于合并高血壓、糖尿病等慢性疾病的患者采取穩壓、降糖等對癥治療。觀察組在對照組基礎上予以氟西汀(蘇州俞氏藥業有限公司,H20093454)進行治療,膠囊口服,每次20mg,每天1次。6周為一個療程。
1.5觀察指標
分別于治療前后采集患者清晨空腹外周血,檢測血清總膽固醇(TC)、三酰甘油(TG)、低密度脂蛋白(LDL-C)、高密度脂蛋白(HDL-C)、超敏C反應蛋白(hs-CRP)水平;治療前與治療后,使用漢密爾頓量(HAMD)表評分,HAMD大部分項目采用0~4分的5級評分法:(0)無,(1)輕度,(2)中度,(3)重度,(4)很重。少數項目評分為0~2分的3級評分法:(0)無,(1)輕―中度,(2)重度。HAMD減分率=(治療前分值-治療6周后分值)/治療前分值×100%。并統計不良反應情況。
1.6y計學方法
選用SPSS20.0軟件處理數據,計量資料以(x±s)表示,采用t檢驗,計數資料以百分比表示,采用X2檢驗,P
2結果
2.1兩組治療前后血清指標比較
與治療前比較,兩組血清TC、TG、LDL-C和hs-CRP均明顯下降(P
2.2兩組患者HAMD評分比較
兩組患者治療前HAMD評分比較差異未見統計學意義(P>0.05);治療后,觀察組HAMD評分低于對照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2.3兩組患者不良反應比較
二、國際法效力等級問題提出
1983年,法國學者維爾提出相對規范性概念,對于國際法規范等級進行了系統的闡述。法律規則在確定兩個因素相互間的關系時依照規范性。規范性是法律規則根據描述對象制定,區別于自然法則的屬性。在國際法體系中,傳統觀點認為各個規范在規范性上是平等的,并沒有強弱問題。但隨著國際形勢不斷發生變化,國際法開始出現了相對規范性的趨向,是通過強行法理論與國際社會整體義務理論的出現,使得國際法規范間產生了一定的等級。國際法在二戰后迅速發展,各個分支領域都有了長足的進步。但這些法律都是根據調整對象而劃分制定的,如海洋法、空間法與人權法等。在國際爭端中,有可能一個事件會引起多個領域內的規范,這些規范在制定時目標與價值取向有所不同,就會造成國際法規范間出現沖突。在發生沖突時,對于是否要考慮規范效力的強弱、優劣等很難解決,在一些國際貿易組織案例中,很多事件無法判斷是屬于特別法還是普通法。這些沖突與混亂勢必將會妨礙國際法功能的體現。在國際爭端解決民機構來看,將無法持有一致的評判標準,加上國際機構的分散性,國際司法與仲裁裁決將會更加不統一。為了實現國際法功能目標,體現國際法律體系穩定,需要對國際法規范的效力等級進行劃分,等級問題有可能會導致體系混亂,但可以同時確保國際法律體系統一。
三、國際法效力影響因素
首先是國際間的政治因素。國際法的發展受到國際政治關系的影響,政治的發展決定了國際法的發展與效力發揮。一戰后出現了政治性的國際組織“國際聯盟”,二戰后國際法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產生了完善的政治性國際組織———聯合國。國際聯盟規定尊重各會員國的以及政治上的獨立,但實際上行政院的常任理事國只有幾個強國,小國處于不平等的地位。其次是世界經濟關系。經濟決定政治,國際法從根本上說是受國際經濟關系的制約,它的產生、發展都與國際經濟關系密不可分。
四、國際法效力等級存在的問題
(一)效力等級標準確定的問題
國際社會是一個平權社會,國際組織不代表任何一個國家、地區,所以在權力上沒有任何差別。基于國際社會與國內社會權力結構上的不同,國際法無法根據創建者的地位而確定規則的等級。目前大多數學者認為可以按照國際法法律的實質內容來進行判斷。國際社會的成員有一些共同的利益,維系國際社會存在的基礎,體現這些價值的規則非常重要,應該比其他的規則獲得更高的等級,得到更加優先地執行。隨著國際法權利與義務規定的不斷詳細,它的直接承受者除了包括國家主體在內的對象外,還包括組成國家的自然人、法人等,但國家的利益與個人的利益不可能完全一致,甚至會出現沖突的情況,這時國際社會共同的根本價值與利益是否限于國家還是包括個人的,目前仍然無法解決這一沖突問題。
(二)效力等級的判斷問題
一般國際組織通過一定的形式與程序來行使國際法的效力問題。目前這一程序是通過國際組織內的法律專家委員會決定還是通過國際組織的政治機構決定仍無定論。在由政治機構決定時,一般原則是一國一票表決制,贊成比例為多大合適?國際組織的判斷同樣不可避免強勢國家或集團強加自己意志的情況。確定國際社會重大影響的規范等級涉及到國家的重大利益,由法官承擔職責則可能會涉及到個人的既有立場或價值觀念,是否做到不偏不倚,有待進一步判斷。
國際司法的概念在使用上并無統一的定義,但一般來說是指在國際關系中通過司法機制解決國與國之間糾紛與爭端的一整套組織與程序。從范圍上認識,國際司法可以包含二層意義,其一可以涵蓋一切在國際關系中存在和運用的糾紛解決手段和機制,其二主要用來指稱在現代國際體系中以國際組織的形式出現的爭端解決機制,如謬ro爭端解決機制,各種仲裁法庭等;其三則是在最窄的意義上僅指國際法院的司法活動¹本文主要從作為世界最主要的司法機構的國際法院的視角審視國際司法在過去的一個世紀中的運用及其形成的地位和作用,著重探討在以現實主義為主導的國際政治體系中國際司法所遭遇的處境和發展的基礎。-國際法院(1946一)從其前身常設國際法院(1922一1946)算起已經走過了80年的歷程‘在這80年歷史進程中它見證了國際政治的風云變幻,粵想嬰生鉚它的產生和運作對促進世界和平,阻止和避免戰爭起到了應有的作用,但同爵游整個國際體系的無政府狀態和國際政治中國家行為體的現實主義邏輯,它也遭遇到相當大晶渝約和困境,也還不能成為名副其實的“世界法院”。學者常常以“處于十字路口”來形容國際法院的處境并關心它的未來。國際法院及其為代表模式的國際司法在:l世紀女口何發展,這是擺茬天們尤其是國際關系學者和國際法學者面前的一個重大的課題,要解答這一問題,就需要審讀和解釋國際司法源以形成的歷史和賴以運作的環境,以及制約它發展的條件。
二、源于理想主義的國際司法
有國家存在就有國際關系存在,而有國際關系存在也就必然會產生國與國之間的爭端與糾紛,也就必然會形成和產生相應的解決糾紛和爭端的方法和機制,其中司法是最主要的一種。人類社會主要是由人的行為和相互活動而構成的。人們之間的相互活動勢必形成一定的社會關系,要處理這些關系,就有“定分止爭”、判斷是非的需求,就會存在最廣義上的“司法”活動,在這個意義上講,人類社會的司法活動甚至早于立法現象的出現。當人類組成社會并出.現國家以后,相應的國際司法情形就隨之出現。在中國古代的春秋戰國時代就已有調解國家糾紛的形式和現象,而在古代的希臘羅馬,這種情形發展的更為完整,早在古代希臘城邦就已發展出一套體系,通過中立的第三方解決爭議。然而,這一時期超級大國的崛起(馬其頓帝國、羅馬帝國、拜占庭帝國)中斷了這種形式的進一步發展。占據權力優勢的大國對爭端傾向于武力壓制甚于和平解決。¹看見,大國家不喜歡國家司法古已有之。現代國際司法是國際政治中理想主義的產物。在國際關系理論譜系中,現實主義和理想主義(在學術意義上也歸屬于自由主義)是最基本的兩大流派,其他林林總總的理論觀點不外是這兩個體系的思想發展和引申,大多數國際關系學者的知識論戰要么圍繞現實主義與自由主義的分野來進行,要么在那些流派內部展開。º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講,整個國際政治和國際關系理論就是這兩個基本理論體系在厘清其內涵和外延的論戰過程中得以發展的。雖然在許多問題上,現實主義和理想主義存在根本的分歧和對立,但是從國際體制的發展來看,事實上多表現為既有理想主義的設計和構想,又有現實主義的操作和運用。所以,有學者認為,雖然現實主義和自由主義在理論邏輯層面上往往各執一詞以求片面而深刻,但實質則又表現出通約化的趨向。»國際司法的產生和發展過程主要體現出國際政治結構中理想主義和現實主義理論及其實踐的某種交合。理想主義作為一種國際政治理論范式,著重于國際規范和國際間的制度合作,認為通過國際合作,建立國際法和國際組織,能夠規范作為現代國際體系主要行為體的國家的行為,制止侵略,保障國家安全,實現國際和平。從國際聯盟到現在的聯合國框架都是在這一理論的思想指一導下建立起來的。理想主義的代表人物格老秀斯在其名著《論戰爭與和平法》中,以自然法為基石概念闡發了現代國際法的思想體系:自然法高于國家的國內法,自然法的基礎在于這樣的信念,即,人擁有基本的不可剝奪的權利,這種權利把所有的國家約束在一起,構成一個國際性的“國家的社會”,在這個社會中,國家與國家的關系是通過某些行為規范和法則聯系的,是建立在國際體系的普遍的國際行為規則基礎上的。這些理想主義的學說通過以時任美國總統的伍德羅•威爾遜為代表的一些政治家們的努力,在國際聯盟等國際組織形式上得到了實踐,國際司法也是其中一項。現代意義上的國際司法源于1898年俄國沙皇尼古拉二世的和平倡議,尼古拉二世提出的建立永久性仲裁法庭的努力最終導致了1899年的第一次海牙和平會議和19()7年的第二次海牙和平會議。其結一果是最終在國際聯盟的框架下設立了常設國際法院(Permanentcourt。fIntcmationalJusti(,e1922一946),以后又為聯合國的國際法院(xr,remationalCourtofjustiee1946一)所取代。現代國際司法之所以會在20世紀初出現和建立,是因為19世紀末20世紀初,世界持續發生的戰爭,尤其是第一次世界大戰的噩夢,促使人們第一次嚴肅地考慮在世界范圍內建立維護和保障和平的組織機制,試圖把國際司法作為人類面對不法狀態的最高形式,避免和纖解武力的使用。“法官是和平的衛士”(pacistutela即udJudicem)。¹有人這樣形容道,國際司法表達了人類兒個世紀以來被魔咒攝定了的理想,和平主義者的這一靈光一閃,撫慰了現實主義者的絕望心態。〕
三、囿于現實主義的國際司法
國際司法產生于自由主義的理想,但是它賴以實現和運作的土壤仍是現實主義的。早在上世紀70年代,有一位美國學者就提出,國際法院顯然是聯合國體系中最不成功的、最令人失望的主要機構之一,并且指出,所謂這種不成功不在于它的人員素質和審判質量,而是國家行為體不愿意運用它,因而實質上它對國際秩序的形成和發展的貢獻極其有限、并乏善可陳,從而表明了人類尋求和平解決爭端的妥當性努力的失敗。º雖然這已是20多年前的結論,但不幸的是,在某種程度上,至今它仍是事實。按照國際司法的倡導者和廣大國際法學者(也許不包括許多國際關系學者,因為大多數國際關系學者尤其是其中持現實主義觀點的學者,均不太相信并排斥國際法的作用»)的理想,國際司法(通過國際裁決解決問題的機制,包括國際法院、第三方解決爭端機制,以及其他方式)應當成為國家在國際關系中能經常使用的手段,從而在國際關系中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使司法解決爭端成為國際糾紛解決的令人向往的模式。但這種樂觀主義的愿望與國際政治的現實之間仍存在相當大的距離。就連國際法院自己也承認,在過去的幾十年里,國際法院以謙和的姿態(這種姿態本身就反映出國際法院地位和處境的尷尬—筆者注)履行著自己的職責,但國際法院的能力是有限的,作為世界最高司法機構,它的范圍不是全方位的,并不象和平宮天花板和墻上所精雕細刻的司法女神,其光芒不能照耀到國際沖突的每一個隙縫。由于許多理由,即使在爭端解決的領域內,法院的作用也是相當有限的。、、叢客踐來看月際司法被使用的比例很低,¹就國際法院來說,從成立至‘996年的50年間它總共處理爭議案件僅74件,提供咨詢意見22件。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其一是國際法院作為一種司法機制本身的特性所致,司法的性質是被動中立,注重形式,遠距糾紛進行獨立判斷的。學者稱海牙是一個遠離國際政治主流的地方。º這種特性就使得司法活動的程序較為繁復,過程較為漫長,因而與國際爭端的即時性之間就有著天然的矛盾,國際爭端和糾紛更多的表現為政治性的一面»,國際形勢往往是瞬息萬變,要求能迅速的加以反映和調整。很難想像國際社會在伊拉克人侵科威特以后,會耐心期待國際法院的法律裁決而不迅速作出反應。國際司法手段的刻板和程序的冗長使得國家行為體不愿加以采用。其二,在文化多元的全球關系中,許多非西方國家從本國和本民族的法律傳統出發對國際司法的西方文明背景(這里的西方可以解讀為歐洲中心主義及其法律傳統)并不能完全認同,因而成為國際司法運用中的文化心理障礙,這種障礙一方面反映為不同的法律傳統和傳統背后的道德價值觀;¼另一方面則體現在操作方式層面上,“司法裁決僅僅是解決爭議的一種途徑,現代國際法和國際司法使得這一產生于西方思想的特別訴求技術定型化法律化了,隨著世界的這一部分(西方)政治、經濟的權力被擴大到至高無上而逐漸成為強加于發展著的世界結構的一種模式。”½與此相反,東方民族或其他非西方國家可能更注重和為貴,傾向于調解等方法的使用。其三,國際司法的成本較高,使得許多小國和發展中國家在財政上難以承受,限制了它們進人國際法院的爭端解決機制。¾其四,國家行為體更相信和習慣于采用法庭外的外交方法和談判智慧,外交談判可以避免國家在司法的零和博弈中可能輸掉訴訟,盡失臉面。其五,國際司法本身在法律的標準、程序等方面存在一些在現行體制下無法克服的弱點。“國際法院是在國際關系的環境里運作的,因此它的目標和角度受到它所處理問題的法律方面的嚴格限制,它的作用是分析、運用已存在的法律,在可能的情況下,提出明確的判決和意見。顯然,這一目標提供了一個相當狹窄的基礎,而需要處理的則是現代社會所遭遇的各種問題和沖突。”¿國際法院適用法律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咨詢意見,二是裁決解決國與國之間的爭端,但即使是在其裁決的職責范圍內,其可裁決的內容也不是全面的。其六,也是最重要的一點是,國家行為體在做出是否求助國際司法的決策時,國家利益的因素總在其中起著關鍵作用。國家需要確信通過國際司法所帶來的利益要大于從其他手段獲取的利益。“國際司法的可用性是應當被顯示的而不是被假設的。”À事實上國家行為體之所以在很¹本文側重討論政治、法律領域的國際司法,經濟領域國際爭端的司法機制另文探討,對w「O的爭端解決機制的國際司法性質尚有爭論,但它確實是目前世界上最富實用性且使用頻率最高的一種國際司法制度。多情況一下并不愿意求助于國際法院(ICJ)或其他第三方解決爭端的方法或其他機制,主要就因為他們常常需要確信(正因為他們無法確信)國際司法能夠提供國際秩序的合理體系的長期預期與國家的短期利益相一致。這也許是最困難的,國家必須要確信求助司法解決是有益的,至少是值得認真考慮的,相對于調解協商和外交途徑具有明顯的優點。盡管有一點是明顯的,這就是求助國際司法當然要優于戰爭和沖突的選擇;但另一方面,司法程序的運用如何能顯示與通常在法庭之外的討價還價具有同樣的價值則是一個問題。
四、國際司法中大國政治的影響
國際政治根本上反映為大國政治,“因為大國對國際政治所發生的變故影響最大所有國家—不管是大國還是次大國—其命運都從根本上取決于那些最具實力國家的決策和行為。”¹從現代國際司法的產生來看,就反映了大國政治的影響,當初,常設國際法院創立之時,條約起草人的最初設想是能夠建立這樣一個法院:任何國家在它與其他國家發生爭議時,隨時可以訴諸法庭。然而這個看來具有理想主義意味的計劃一開始就不被接受,尤其是遭到大國的反對,大國從現實主義的國家利益出發,認為這將影響到國家。國際社會既贊成和理解國際司法的理念,但又對可能因此帶來的對國家和國家利益的損害心存疑慮。所以目前在《國際法院規約》Aiticle36(2)中所保留和表現的任擇性條款原則是一個妥協的結果,很直白和充分地顯現出理想主義和現實主義的交合(既然強迫所有國家接受法庭的司法是不可能的,那么為什么不至少提供這樣一種可能性給愿意這樣做的國家呢?º)。任擇性條款意味著只有當兩個聲明接受國際法院管轄的國家之間,法庭才有可能進行義務性的司法活動。»然而即便如此,在現實主義為主導的國際政治中,國際司法的運用仍是相當有限的。首先,聲明接受任擇性條款的國家僅占聯合國成員國的三分之一,¼大多數大國沒有接受,聯合國5個常任理事國中只有美國和英國接受了國際法院的強制司法權,½即使承認接受管轄的國家還對許多情形予以聲明保留,有的大國雖然接受管轄,但一旦國際司法未按其意愿進行時,就予以退出,如美國在1984年發生與尼加拉瓜的糾紛時就聲明退出。其次,在國際法院已經受理的案件中,大國為當事國一方的為數不多,最終通過法院解決的則更少。造成這種局面的主要原因在于,國際司法作為一種理想雖然能夠被國際社會所接受和認可,但整個國際體系仍是現實主義的,¾國家行為體在國際關系中的行動更多是基于現實主義的考慮。第三,國際政治是權力政治。權力的全部涵義在于對其他國家的控制和影響,能夠迫使另一個國家去做某些事。國際爭端的解決與其說取決于國際法律程序,不如說取決于爭端雙方的實際力量對比狀況。在¹仁美l約翰•米爾斯海致:《大國政治的悲劇》,王義桅、唐小松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X)3年版,第5頁‘º巴西代表最早提出這個建議,最終被采納了。»國際法院在國際爭端案件中獲得司法權的途徑除了各國根據任擇性條款發表自愿聲明表示接受之外,也可通過被告國在法庭上時原告國的作出回答的原則得以實現。¼接受常設國際法院任擇性條款管轄的國家占國際聯盟成員國的61%,目前聲明接受國際法院司法管轄的國家為似個,占聯合國成員國(191個)的33.5%。國際司法的博弈游戲中,大國和小國的投人和收益經常是不同的往往是一個較為理想的選擇,(這可能也是國際司法設計者當初所隱含的一個想法或理想),“訴諸法律和政府是社會中最弱小成員采取的行為,他們需要從最強者那里獲得保護。在這個程度上講,法律規則是為那些在其他方面缺乏權力的人所設的盾牌。”¹在國家實力無法與大國相抗衡的現實條件下.借助國際組織和國際司法機制.是小國實現自身利益訴求和國際正義的一種機會(。而大國之所以在國際司法的選擇上(尤其是面對的對手是相較為權力弱小的國家)表現出猶疑兩難,頗有“勝之不武,敗則為笑”的心理矛盾存在,贏得訴訟固然可喜,但他們難以確信在法庭上獲得的能比在談判桌卜獲得的百劣.由干對司件的姑早信。、不見枯而擂告*、口:。。扣二旦敗訴,則他們可能失去的不僅僅是一場訴訟,和這場訴訟中的國家利益,更為重要的是,這將會嚴重削弱他們的權力和影響。所以大國往往比小國更難以接受敗訴的結果,這就解釋了為什么大國經常不會“將訴訟進行到底”,要么中途妥協,結束訴訟,要么撤回管轄承認,不再繼續。在國際法院迄今為止受理的爭端案件中,也極少有大國作為訴訟的原告當事國的。如前所述,國家行為體在爭端解決的過程中有傾向通過外交和政治解決的偏好。相比小國而言,通常大國在運用外交手段方面的能力和影響力更大,盡管在現行國際體系中,國家平等是最基本的原則之一,但從現實主義的角度去審視,并非如此簡單。º有人就曾這樣指出:,’(建立聯合國的目的是)為保證和平的需要而組織一個政治平衡,而不是為保證平等組建一個嚴格法律意義上的機構。”»國際政治中的權力政治傾向和外交影響力也從另一方面加重了大國在國際司法的行為決策中的外交偏好。五、全球化條件下的國際司法隨著冷戰的結束,國際關系發生了新的變化,作為聯合國主要司法機構的國際法院重新受到廣泛重視,人們對之寄予厚望,希望它在處理國家關系和國際爭端方面起到更大的作用。1989年6月29日不結盟國家外長會議的《海牙宣言》上就強調指出要“加強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包括國際法院的作用”,在科屆聯合國大會上,許多國家的代表也在一般性辯論中呼吁加強國際法院的司法作用,聯大的決議也提出“促進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途徑和方法,包括求助和充分尊重國際法院”,在這樣的歷史條件下,國際司法出現了一些積極的變化:
(一)規則和原則的變化隨著時代的發展,傳統國際法原有的一些不適合時代潮流的原則和規則逐漸被新興的適應現實需求的新的原則所取代或被賦予了新的涵義,從而使之在國際司法的運用中更容易為國際社會所接受。此外,在國際法院的司法程序方面,經過1972年和1978年的兩次修改,¼《法庭規則》進一步簡化,增強了靈活性和適應性。
(二)法官組成的變化在國際法院的法官組成結構上,早期主要集中從西方大國選任法官(這也是許多小國之所以不信任國際法院的原因之一)的情況有所改變,更加切實地按照“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各主要法系”的原則進行分配和選任,他們分別來自亞、非、拉、歐、美各個地區。國際法院現任的巧位法官分別來自中國、¹馬達加斯加、法國、塞拉利昂、俄羅斯聯邦、英國、委內瑞拉、荷竺、巴西、約旦、美國、埃及、日本、德國和斯洛伐克,更具廣泛的代表性,有利于國際社會增強對國際司法的信任感
(三)處理范圍的變化在國際司法的應用范圍上,隨著國際司法機構的發展而進一步擴大并多樣化從國際法院受理的案件的性質和類型來看,20世紀40一70年代,主要涉及陸地邊界、海洋劃界、領土、大陸架、漁業(管轄權)、庇護權、國民權利、航空器的待遇、空難、通過權等國際爭端;而到了80年代以后發展到邊界、海洋劃界、大陸架、邊界和跨邊界軍事行動、外交關系、在武裝沖突中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威脅使用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海洋和領土劃界、公約的解釋和適用、石油平臺、洛克比空難、使用武力的合法性、、不干涉國家內政、國家的經濟權利等國際爭端。º此外,國際法院的案件受理數也比前期有所增加。從國際法院成立至今,共受理爭議案件105件»。在前40年里,每年受理的只有幾件,而自1990年代以后明顯增多,1990年有9件,1991年12件,1992一1995年13件,1997年9件,1998一1999年達23件,2(眾〕一20()3年有11件除此之外,還向聯合國和聯合國系統的其他機構提供多項咨詢意見。
(四)機構設置的變化在這一方面,各種專門性法庭或其他類型的準司法機構不斷涌現。自20世紀90年代起,新的司法機構紛紛亮相:19%年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成立了國際海洋法法院,在90年代設立南斯拉夫戰犯法庭和盧旺達戰犯法庭等針對特定事件的臨時法庭的基礎上,2002年7月l日依據《國際刑事法院規約》(即《羅馬規約》)成立了國際刑事法院,這些法院的建立,標志著國際司法的機制和模式發生了一些新的變化和發展,一方面國際法院作為國際司法機制的唯一地位受到挑戰,另一方面原有的司法管轄的原則中出現了新的變化,如國際刑事法院擁有司法強制管轄權。從以上這些發展可以看出,國際司法雖然在大國政治的制約下遭遇到相當大的困難,但也并非象現實主義者所推論的那樣悲觀,不然就無法說明以上的這些事實,也無法解釋仍有那么多國家聲明接受國際法院的司法管轄(盡管所占比例在聯合國成員國中并不太高),并為國家是否選擇國際司法的決策而大傷腦筋,因為按照摩根索現實主義的觀點邏輯,這個數目應該為零。“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是,顯然各國認為依賴一個公正的第三方的決定要比其他選擇更好,因為其他選擇可能意味著沖突陷入僵局或被迫訴諸自助。”¹但是同樣明顯的是,由于國際間缺乏高于國家的中心權威,國際體系的無政府狀態和大國政治的困境仍然阻隔著國際間的合作,我們在上面所闡述的那些對國際司法的制約條件并沒有改變,相反隨著冷戰的結束,國際政治中的單邊主義傾向更加凸現出來,進一步加深了權力政治在現行國際結構中的影響。在國際刑事法院的建立過程中,美國就因為擔心國際刑事法院可能把執行維和使命的美國軍人作為審理對象從而限制美國對盟國履行義務和參加國際維和行動一再來自中國的史久姍先生自2側)3年2月6日起擔任國際法院的院長提出反對意見直至反對成立該法院,并于2(X)2年5月正式退出了該《規約》。更早些時候的例子有,美國選擇不加人為成立聯合國海洋法法院而制定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顯示其實力,導致該公約在1994年的修改來遷就和照顧美國的利益,以換取其姍姍來遲的加人。所有這些都充分說明了即使在國際社會全球化發展的今天,國際政治和國際司法的發展仍是不平衡的,大國的權力政治仍在發揮著影響,國家利益和國際法以及國際司法之間的固有矛盾依然存在。
2. 國際法與國內法
法的內在特質的普遍性與形式特征的共同性以及法治社會對法律體系融合協調的基本要求,決定了國際法與國內法必須且只能在法律規范的統領下和諧共生、協調一致。從規范上看,既可以是單個規范之間的一致,也可以是由個體規范組成的規范群的調適,還可以是規范性法律文件間的妥協。從方式上講,國際法律規范與國內法律的協調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間接的。不在于國內法與國際法孰先孰后或平行對待,關鍵在于法的本身是否為良法,而正義與秩序才是衡量法律之善的尺度。
有學者提出,傳統法理以維護民族國家的主權為核心,因而國際法不能以限制締約國的主權來對締約國產生法律效力,而只能在締約國主權限制下對締約國產生一定程度的義務約束。但二戰后及聯合國成立以來,締約國在履行國際法的義務時,其本國的主權不可能完全不受影響,國家主權學說不得不面對國際法領域出現的新問題作適應性的調整。影響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的新問題有許多,獨立的國際組織如聯合國、歐盟法院、世界貿易組織等在監督國際法實施中的影響、國際人權公約給傳統法理帶來的影響等。研究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間的關系不能抽象地、無針對性地議論,而要就國際法與國內法發生聯系的具體情況和條件區別論證。
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在國內如何適用的問題,由于憲法沒有明文規定,學者眾說紛紜。比較一致的意見是修改憲法或在憲法性法律如立法法、締結條約程序法等中加入有關國際條約與國內法關系的規定,使國際條約具有高于一般國內法的地位,二者并用,在二者發生沖突時,優先適用前者。因為在我國批準參加的國際條約和制定法律的兩種議案要經過同樣的審批程序,并且經同一立法機關審議進行,二者不會發生矛盾。
有學者認為國際條約和國內立法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領域,國內法院直接適用國際條約不僅將導致國家主權對內職能的削弱,而且也不利于國家履行條約的國際義務。我國應修改原有的國內立法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規,使其符合我國所締結的國際條約的要求,即要以執行國內法的方式適用國際條約。
國際法和國內法是不同的法律體系,但由于國內法的制定者和國際法的制定者都是國家,這兩個體系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系,彼此不得互相對立而是互相緊密聯系的,互相滲透和互相補充的,國家在制定國內法時,應考慮國際法的原則和規則,不應違背所承擔的國際義務,國家在參與制定國際法時應考慮到國內法的立場不能干預國內法,國際法的原則和規則可以從各國的國內法得到補充和具體化,國內法可以從國際法的原則和規則得到充實和發展。兩者互相補充、互相滲透、但不是互相干擾和排斥的:國際法不得干預國內法,國內法不得改變國際法,兩者的關系應該是協調一致的。
3. 國際法的未來發展與制約因素
首先,科學技術的進步促進了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不斷為人類活動開辟新領域。世界的范圍相對地縮小了,人類的關系空前地密切了。科學技術對國際關系的深刻影響,也必然會反映在國際法的發展上,從而使國際法伴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而不斷變化。近現代國際法是如此,當代國際法亦然。今天,科學技術的進步對人和社會的深遠影響尤為明顯,它也深刻地影響國際關系的發展,推動了國際法各個分支的演進。
回顧國際法的演進,我們能夠找到許多反映科學技術對國際法規則的產生和發展有影響的例證。然而,國際法的發展經常滯后于科學技術的進步,不能很好地適應國際社會的需要。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科學技術的進展所帶來的嚴重的利益沖突所導致的。這幾乎體現在國際法的各個領域。例如,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在外層空間的探索和利用、國際海底開發制度、知識產權以及如何彌補南北經濟發展的鴻溝等問題上存在很大分歧。科學技術本身當然不能為自己制定規則,人類也同樣不能成為科學技術的奴隸。唯一的選擇是伴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不斷制定新的國際法規范以適應國際社會的需要。
其次,國際法不可能是一種孤立的存在,它深受國際社會各個方面,特別是國際政治的制約。事實證明,公正、合理的國際關系有助于國際法的發展,而國際強權政治會窒息國際法的生機,因為它為國際法劃定了一個非常狹窄的天地。人們從國際法的歷史演進中可以發現,國際法對國際政治有一種畸形的從屬性。中世紀和近、現代國際法,都是如此。
參考文獻:
國際法是法律的一個特殊體系,是國家在國際交往中應遵守的行為規范。有一種觀點認為,國際法不是法律,而是抽象的自然法則,是國際道德或國際禮讓,是一種道義的力量。其實,國際法作為法律,已經為世界各國所承認和普遍遵守,違反國際法只是少數的例外,且要承擔法律責任,接受法律制裁,國際法并不因為有違法行為的存在而失去其法律性質。當然,國際法與國內法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這種特殊性決定了國際法的調整對象、法律淵源等方面有不同于國內法的重要特征。
(一)國際法的調整對象主要是國家。國際法的性質和國家所具有的特殊的政治和法律屬性,決定了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國際法是調整國際關系的法律。國際關系主要是國家之間的關系,國家在國際關系中始終處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起著最重要的作用,國家擁有,決定了國家能獨立自主地對外交往,在國際法律關系中具有完全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是國際法最基本的主體。類似于國家的政治實體和政府間國際組織在相當程度上參與國際交往,它們也應遵守公認的國際準則,在國際法律關系中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但是,類似于國家的政治實體雖已具備了國家的某些特征,但因未最終形成為國家,不能像國家一樣擁有完全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而政府間國際組織是由國家通過簽訂條約建立的,其國際交往的能力是國家通過條約賦予的,只能在有限的范圍內進行交往。因此,類似于國家的政治實體和政府間的國際組織只是在一定條件下和一定范圍內構成國際法的主體,受國際法的調整。
在國際法中,盡管有關于人權國際保護、外交代表特權與豁免、對戰犯進行審判等的規定,但這并不表明國際法律關系的權利與義務由個人來承受,個人不能成為國際法的主體。同樣,包括跨國公司在內的法人可能成為國際私法或涉外經濟法的主體,但不具備參與國際法律關系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也不構成國際法的主體。國內法的主體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國家只是在特定情況下才構成國內法的主體。
(二)國際法的法律淵源是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與任何國內法一樣,國際法的產生和發展經歷了由習慣規則到成文法的發展過程。國際習慣是國際交往中不成文的行為規則和國家間的默示協議,是各國重復類似行為而被認為有法律約束力的結果。國際法最初的形態即是所謂的習慣國際法,其法律淵源都由國際習慣組成,因而可以說國際習慣是國際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淵源。國際條約是指國際法主體之間根據國際法而訂立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書面協議,是現代國際法最主要的法律淵源。古往今來,國際條約汗牛充棟,浩若煙海,能成為國際法淵源的條約,通常是指大多數國家參加的具有普遍適用性的造法性條約,即創設新的、公認的國際法規范或者修改、變更原有的規范的條約。契約性條約不能構成國際法的淵源。
國內法的淵源是一國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和經統治階級認可的習慣規則,在英美法系國家中,國內法的淵源還包括法院的判例。國家締結或者參加了國際條約,就負有在其境內善意履行條約的義務,有的國家的憲法規定,國際條約構成國內法的淵源。但相對應的情況卻是,國內法的規定僅可能構成國際法的證據,而不能成為國際法的淵源。
(三)國際法的制定者是國際法主體國家。國際社會由國家組成,國家平等原則既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又是國家間進行正常交往的根本保證。國際法是平等者之間的法。在國際社會中,沒有也不可能有一個凌駕于國家之上的立法機關制定國際法,聯合國等國際組織是國家之間的組織,而不是國家之上的組織,并且聯合國等國際組織并不是制定國際法的立法機關。除習慣國際法外,國際法是由其主體,主要是國家通過協商的方法制定,國際法規范從各國間達成的協議中產生。國際法不是由少數國家或國家集團強加給國際社會的;國際法由其主體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制定,各國更能自覺地予以遵守,這是國際社會不存在一個執法機關,但國際法并不比其他法律體系更經常地遭到破壞的原因之一。
(四)國際法效力的根據是各國意志之間的協議。國際法效力的根據是指國際法依靠什么而對國家具有拘束的效力。在國際法的發展歷史上,自然法學派認為國際法效力的根據是“人類良知”、“人類理性”和各民族法律意識的“共同性”。實在法學派則主張,每個國家的意志或國家的“共同意志”決定國際法的效力。我們認為,國際法效力的根據既不是自然的法則,也不是每個國家的意志或國家的“共同意志”,國際法是調整國家之間關系的法律,對國家具有拘束力,而國際法又是國家協商制定的,因此,國際法效力的根據就是各國之間的協議,或者說是各國意志之間的協議。當然,國家意志之間的協議并不是指國家自由意志之間的協議,國際法是適應國際交往的需要而產生的,國際經濟的發展決定了國際法的發展,因此,國家意志之間的協議是指適應一定歷史時期生產力發展水平的國家意志之間的協議。
(五)國際法的強制力是以國家單獨、集體或通過國際組織采取措施為保障的。法律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法律對其主體具有強制性的拘束力,任何一個主體違反了法律,都要承擔法律責任直至受到法律制裁。國內法的強制力是由國家有組織的強制機關軍隊、監獄、警察、法庭等保證實施的。在國際社會,不存在有組織的超越國家之上的強制機關,聯合國國際法院以及海牙常設仲裁法庭對國際爭端的管轄和裁判權限,是以當事國的自愿為前提,不具有強制性。某些國家自詡為“世界警察”,設立了“人權法庭”,這只是違反國際法的強權政治的表現,根本不能以此來保證國際法的實施。《聯合國》第51條規定,聯合國的任何會員國受到武力攻擊時,在安理會采取必要措施以恢復和維持和平及安全以前,本不得認為禁止國家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的自然權利。這表明對違反和破壞國際法的國家,可以由被害國單獨或集體實施相應的懲罰措施,或由國際組織實行必要的制裁,如抗議、警告、召回駐外使節、中止或斷絕外交關系、經濟封鎖、武裝自衛等,使有關國家停止侵害行為,以達到保證國際法實施的目的。1979年中國對越自衛還擊戰,1991年多國部隊根據安理會第678號決議對伊拉克采取的軍事行動等,是國家單獨和通過國際采取措施保證國際法實施的例證。是國際法具有法律強制力的充分體現。
二、國際法的作用
關于國際法的作用問題,有兩種完全不同的主張。一種觀點是從國際法不是法律的角度出發,認為國際法只是一種國際實在道德,可有可無,最多只能作為國際上評判是非的道德尺度,不具有法律上的作用。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國際法是國家安全的保障,是國家免受侵害的依據,無限夸大國際法的作用。顯然,國際法虛無主義和國際法萬能這兩種主張都是不切合實際的。
國際實踐表明,各國都承認國際法是對國家有拘束力的法律,沒有任何國家公開聲明國際法不是法律,它的行動不受國際法的拘束。國際法經常性地由各國自覺遵守,國家間的交往與聯系才得以正常進行,國際法律秩序總的來說是好的。但是,兩次世界大戰的不幸爆發,戰后地區武裝沖突時有發生,少數國家干涉別國內政、侵犯別國的行為末受到應有的制裁,這些情況也表明國際法并不能解決一切國際問題,它有自身的局限性。在反對國際法虛無主義和國際法萬能的基礎上,應該正確評價和充分發揮國際法的作用,同時又要看到國際社會和國際關系的復雜性,看到國際政治、經濟、軍事斗爭與發揮國際法作用的相關性和制約性,不迷信國際法。
(一)國際法是衡量和裁判國際行為是與非的法律標準。國際行為主要是指國家之間交往過程中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種情況。一方面,國際法作為行為規范,為各國交往提供了行為標準,各國應該以國際法為依據規范和約束自身的行為,以國際法為標準評判自身行為的對與錯。另一方面,國際法作為審判規范,是裁判脫離和違反國際法行為的審判標準。國際法要求各國予以遵守,但違反甚至破壞國際法的行為并非就否定了國際法存在的價值,相反,國際法的作用之一,就是對這種違法行為進行制裁,使有關的國家承擔法律責任,從而更好地保證國際法的實施。
現代意義上的主權(sovereign)概念最早形成于16世紀后半葉,與當時領土國家的出現所帶來的新現象有關。作為一個法律術語,主權是指那個時代的一個基本事實——在一定領土范圍內出現了一種集中的權力。這一權力在某塊領土內行使制定法律和執行法律的權威。這一集中的權力那時主要是授予一位專制君主的,它高于該領土內存在的其他力量。
三十年戰爭(1618-1648年)結束的時候,主權作為對某一塊領土的最高權力成為一個政治事實,它標志著各塊領土上的君主們的勝利。他們一方面戰勝了皇帝和教皇的普通權威;另一方面戰勝了其領土之內的封建王侯們的各自的野心。國際法規定的一切法律執行措施,除去戰爭之外,均限于向抗拒國際法的政府施加壓力,如外交抗議、干涉、報復、封鎖等,所有這些行動并未損害違法國家的領土主權。
一、主權在法律面前的地位
在法律面前,主權不是不受法律約束的自由。一國所承擔的法律義務會限制該國的行動自由,但不會因其數量多少本身影響該國主權。因此,認為某一條約使一個國家承擔了繁多的義務以至損毀了該國主權,這種常聽到的觀點是毫無意義的。影響一國主權的因素不是所受法律約束的數量而是所受約束的性質。一個國家可以在承擔無數法律義務的情況下仍然擁有主權,只要這些法律約束不影響其最高立法和執法權威的性質。但是,影響到它的這種權威的法律條款哪怕只有一條,也足以剝奪該國的主權。
在國際法面前,主權不是無視國際法有關規定的自由。這些規定涉及的所有事項都是傳統上交由各國自行決定的,或者如同《國際聯盟盟約》第十五條第八款和《聯合國》第二條第七款所指出的屬于各國國內管轄事項。國際法管轄的事項與國際法不予過問的事項之間的關系不是一成不變的。它取決于各國所尋求的對外政策的內容和國際法的發展變化。
二、獨立原則
獨立顯示出一個國家最高權威的特有方面,它體現為對于任何其他國家權威的排他性。所謂國家是最高權威的說法,即國家在特定領土內擁有主權,從邏輯上講就意味著國家是獨立的,沒有任何權威超乎其上。結果是除了受到國際條約或者一般或必須的國際法的限制之外,每一個國家都有權根據自己的意愿自由地處理內政外交事務。 每一國家都有權制定他喜歡的任何憲法;有權按照自己的意愿頒布任何法律;也有權任意選擇行政管理制度。它有權自由建立它認為推行外交政策所需的任何軍事機構,它也有權自由作出它認為合適的外交政策。
在不與條約規定相悖的情況下,獨立是所有國家的一種必要特性,因此,尊重獨立是國際法的一項必需的規則。除非被條約取消,這項禁止干涉他國內政的原則是適用于所有國家的。如1931年,國際聯盟對德國和奧地利關于建立關稅同盟的條約進行干涉。這一干涉的法律依據是,奧地利負有它所承諾的國際條約規定的義務,不得采取任何有可能危害獨立的行動。如果不存在主動限制自己的行動自由這種特別義務,奧地利便可以自由地選擇任何對象,與之締結任何它樂于締結的條約。
三、平等原則
如果所有國家在各自領土范圍內擁有最高權威,便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會在行使最高權威時受其他國家的支配。沒有任何一國在沒有與之沖突的條約規定的情況下,有權命令他國應頒布和實施任何法律,更不用說有權直接到他國境內頒布和實施某種法律。既然擁有主權國家就不能從屬于一支直接在其領土上從事立法和執行法律活動的力量。國際法是相互協調的實體之間而非主從關系的實體之間的一種法律。[1]各國受制于國際法而不是受制于他國,也就是說各國在國際法上的地位一律平等。而這種平等原則源自于對主權原則的邏輯推論。
四、全體一致
由平等原則又可以導出另一個國際法主權的基本原則——全體一致原則。全體一致原則造成了國際法立法功能的分散性和法律執行功能一定程度的分散性。全體一致原則意味著在國際法的立法問題上,所有國家都是平等的,無論其面積大小、人口多寡和實力強弱。在創立新的國際法規則的任何國際法會議上,小國的一票與大國的一票效力是相同的。為創立對兩國均具有約束力的國際法新規則,兩國的贊成票都是必須的。否則,一個強大的國家便能夠利用自己實際代表權的優越地位,不經弱小國家同意便將種種法律義務強加給后者。于是,強國將使自己的權威在小國領土上成為最高權威,從而剝奪后者的主權。在任何情況下,全體一致原則使每一參加審議的國家,均有權根據自己的意愿決定是否要受某一決定的約束。當需要所有參加國同意以便使一項決定具有法律效力時,每一國家都有權通過投反對票或者不表示贊成來否決該項決定。
全體一致在法律意義上維護了法律的公平與秩序,但是在實際情況中全有著不可避免的弊病。聯合國大會的原則是一個國家擁有一個投票權,但是這個原則既不體現民主,也不反映世界上的權力關系。民主的基礎是一個人擁有一個投票權。[2]而在聯合國大會上,位于南印度洋上的馬爾代夫群島和中國一樣,都擁有一個投票權,但是前者人口只有10萬,而后者人口超過13億。這就是說,馬爾代夫群島在聯合國大會上所擁有的投票權力是中國的1萬倍以上,這顯然同立法機構的民主標準不相吻合。同樣地,它也沒有很好地反映出權力關系,因為馬爾代夫群島在聯合國大會上所擁有的權力與美國或者中國相同。但是大國責任顯然會更多些。所以像聯合國大會的這種奇特性,使得國家不愿意讓該組織通過有約束力的法律。因此導致聯合國大國通過的只是“決議”,而不是法律。這樣的事情也基本上反映了國際法在國際政治的分散性質(fragmented nature )。國際政治中的共同體觀念是很弱的,這就意味著國家不太愿意出于履行義務或者服從權威的考慮,而遵守規則或者約束自己。由于世界上缺少一個擁有合法使用武力壟斷權的全球性行政機構,主權國家處于以自助、武力和生存為特征的環境之中。當生存問題出現以后,法律通常是第二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