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國際貨物貿易的特點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3]張笑竹.印度商會報告:中國成為印度最大的貿易伙伴[EB/OL]. (2014-04-04)[2015-01-09]..
[5]國家商務部.1-10月化肥仍是云南省對南亞國家最大出口品種[EB/OL].( 2013-11-26)[2015-03-21]..
[12]胡娟.南博會將直接提升昆明城市核心競爭力[EB/OL]. (2013-02-19)[2015-03-08]..
社會交往,通常以各類合同的形式進行,文中以理論聯系實際的方法,結合審判實踐,就有關傭金合同與供貨合同及其附錄的法律性質,涉案傭金合同與供貨合同及其附錄的實例考證,相關判決的認定矛盾,應當理清的焦點問題,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進行拋磚引玉式的論述,以利于創新社會管理,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一、有關傭金合同與供貨合同及其附錄的法律性質
本文傭金合同的法律性質,在合同法里屬于居間合同范疇,即合同法規定的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以下討論的傭金合同為國際貿易傭金合同。依照法律規定,居間人促成國際貿易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傭金合同的本質,即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委托人按照約定支付傭金。以國際貨物貿易合同為例,若供貨合同在傭金合同結束之前簽訂,而生產或此供貨合同的終止在傭金合同期滿之后執行,則委托人需要繼續按照傭金合同所規定的傭金率支付此供貨合同中相應的傭金給居間人;除雙方另有明確不支付傭金的約定外,凡居間人所介紹的海外客商,其將來與委托人發生的每筆業務,委托人都應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傭金。
傭金合同的履行,一般表現為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在先,委托人支付傭金在后,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完成傭金合同義務之后,委托人應當如實向居間人提供與客戶的全部合同文件資料和交易數據,并及時向居間人支付傭金。
傭金合同糾紛的處理,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尤為重要。在傭金合同的履行中,若委托人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如實提供與客戶的合同文件資料和交易數據并及時支付傭金,一般很少發生糾紛。多數傭金合同糾紛,通常是委托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所引起的,要么否認與客戶的合同為居間人所促成,要么隱瞞與客戶的合同文件資料和交易數額。但只要明確有關合同的法律性質,依照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認真細致的調查,運用一方有證據證明另一方持有證據而拒不提供的,視為該主張成立的舉證程序,亦能進行科學公正的處理。
供貨合同的法律性質,在合同法里屬于買賣合同范疇,即合同法規定的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供貨合同有國內貨物貿易合同和國際貨物貿易合同,本文供貨合同為國際貨物貿易合同,即營業地處于不同國家境內的買賣雙方當事人之間,一方提供貨物,收取價金;另一方接受貨物,支付貨款的合同。
供貨合同的本質,即賣方提供貨物,買方支付價款。國際貨物貿易合同比國內貨物貿易合同復雜,涉及不同國家的法律適用以及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對國際貨物貿易合同的形式、內容、主從合同體系及其附錄的規定,具有系統性和完整性的特點。
供貨合同的附錄,作為主供貨合同條款的補充,屬于主供貨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合同的附錄形式多種多樣,有的以從合同或者補充合同為供貨合同的附錄,有的以圖表或者其他合同文件為供貨合同的附錄,特別是大型的分批供貨的技術數據復雜的國際貨物貿易合同,通常都有附錄或者附件合同以及其他合同文件作為補充,與主供貨合同構成一個完整的國際貨物貿易合同,這樣既有利于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又便于減少爭議和糾紛的公正處理。
二、涉案傭金合同與供貨合同及其附錄的實例考證
上述有關傭金合同與供貨合同及其附錄的法律性質,與下面的實例相印證:
G公司(甲方)與S公司(乙方)簽訂《傭金合同》,主要條款約定:乙方為甲方尋找或介紹海外客戶,并促成甲方與海外客戶間的正常貿易訂單、大型采購項目。傭金的計算方式為:(a)按甲方與海外客戶訂立的前3份貿易合同;或(b)依據甲方與海外客戶訂立的第一份貿易合同之付款條款,甲方收到海外客戶的全部定金之日起一年內的所有貿易合同。(c)計算傭金比例為1%~1.5%;給付時間:甲方與海外客戶建立實質貿易關系,自雙方訂立并履行的第1份貿易合同,甲方收到海外客戶的全額合同款項,按銀行憑證向乙方支付傭金。
傭金合同簽訂后,經過S公司的努力,促成了G公司與海外客戶R公司間的正常貿易訂單,簽訂了協議總價值高達15億美元的大型采購項目GERD-01號供貨合同,已經實際履行了部分數額。
至此,S公司已經履行完傭金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G公司開始不愿意支付傭金,經多次催促未果,S公司訴至法院,按已得知G公司在GERD-01號供貨合同項下出口俄羅斯的1.08萬輛汽車的數額,要求G公司支付傭金人民幣862.97萬余元。訴訟中,對貿易合同概念的理解發生爭議,進而引發了傭金合同與供貨合同及其附錄的是非之爭。
S公司促成賣方G公司與買方俄羅斯R公司簽訂GERD-01號供貨合同,主要條款約定:
G公司出售在中國生產的G牌汽車(以下稱貨物,銷售合同即本協議的附錄對貨物做出了規定),每批貨物簽訂銷售合同,是本協議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貨物的價格為芬蘭科特卡的到岸價格,以美元為單位列出,根據賣方的現行價格單制定,總價為15億美元。
如果本協議的條件在到岸價格上與《2000年國際商會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有沖突,雙方應該適用本協議的規定。
貨物交付的事實由本協議的附錄1中規定的形式證實,簽訂本協議第3.4條規定的轉運證明書后,貨物的損失或者損害的風險從賣方轉移給買方,貨物的所有權從賣方轉讓給買方。
賣方承諾對按一批交貨的貨物進行投保,費用由賣方承擔。如果貨物抵港后發現貨物的數量有差異,買方應該向賣方提出索賠,賣方承諾在下一次裝運時裝運短缺的貨物,或者向買方賠償短缺貨物的成本。
如果提取貨物前發現貨物的質量有差異,買方應該通知賣方,并隨附倉庫運營商提供的證據。
根據本協議提供的汽車的里程計讀數不得超過30公里。買方有權利用交易商對修補活動的費用要求賣方賠償。與制造商的過失所造成的貨物質量差異的任何索賠,賣方應該進行審查,在35天內做出具體回應。
支付條款4.1條中,雙方同意本協議下的貨物的款項采用以下方式用美元支付:(a)采用銀行轉賬付款;或者(b)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在賣方向指定銀行提交本協議的第4.4條中規定的文件后付款。
4.2條中,雙方同意根據本協議供應的第一批貨物的款項(其總額1000輛汽車)通過有效期為50天的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在賣方向指定銀行提交本協議的第4.4條中規定的文件時見票即付。
本協議的4.1(b)和4.2條中規定的信用證在見到以下文件后付款:清潔已裝船海運提單的正本;賣方證實的銷售合同的副本,相應批次的貨物是依據銷售合同生產和裝運的;出口通關申報的副本等。
賣方承諾為每個貨物單位開具發票。貨物的檢驗費用由賣方承擔。賣方保證貨物質量。
如果出現不可抗力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戰爭或內戰、暴亂、罷工、勞動糾紛、火災、天災、禁運、政府決議或限制、運輸中斷,賣方和/或買方毋需對本協議下義務的未履行負責。如果發生不可抗力,受到此等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立即通知另一方,并給另一方提供證明此等事件存在、持續和影響的證明書。
在本協議的有效期內發生的所有爭議,如果通過友好協商不能解決,則由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SCC)解決,爭議的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適用法律為俄羅斯聯邦的法律。
本協議自2007年11月7日起生效,其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雙方履行義務的期限與本協議有效期限一致。
如果俄羅斯認證機構宣稱貨物不符合俄羅斯聯邦的標準,不能出具所需的產品證明書時,買方應有權通過書面通知賣方終止本協議,終止自賣方收到通知起生效。
本協議用俄語和英語編制,一式兩份,兩份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發生與本協議的譯文有關的任何爭論,法律上應以英文文本為準。
隨后,雙方根據4.2條的第一批貨物補簽了合同,首句均明確規定是“2007年11月7日簽署的GERD-01號供貨合同的附錄1(有的翻譯為:‘日期為2007年11月7日的供貨協議#GERD-01的附件#1’)”,英文為:CONTRACT#1Appendix#1tothesupplyAgreement#GERD-01datedNovember07,2007.其條款約定:
貨物:表1列出。貨物的規格:2007年11月7日簽署的GERD-01號供貨合同的附錄1的附錄2、3、4中列出了貨物規格。
支付條款:根據本合同供應的貨物應該依照賣方和買方于2007年11月7日簽署的GERD-01號供貨合同的第4.2條付款。
交貨條款:芬蘭科特卡,到岸價格(《2000國際商會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仲裁:此等爭議應該由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SCC)解決。
其他:本合同是2007年11月7日簽署的GERD-01號供貨合同的附錄1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關于本合同中未提到的問題,雙方應該遵守2007年11月7日簽署的GERD-01號供貨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規定。
從GERD-01號供貨合同及其附錄合同的有關詞句和條款中,已經不難看出GERD-01號供貨合同是一個條款完備的國際貨物貿易合同,其各項條款具體、詳細、完整、全面、清晰,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具體、明確,法律適用和法律效力確定,對合同當事人具有約束力;而其各附錄合同的主要條款本身不完備,只能依據GERD-01號供貨合同的條款履行,主從合同關系明確;這是上述主供貨合同和從屬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等明文規定清楚的基本事實。
三、相關判決的認定矛盾
在上述傭金合同與供貨合同及其附錄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等明文規定清楚的情況下,而相關判決卻做出了相反的認定:
原一審認定:“合同成立應具備‘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條款,該供貨協議缺少數量條款致使合同不成立、合同無法履行;簽訂供貨協議當事人均表示供貨協議系框架協議,雙方應另行簽訂貿易合同。”還認定:“傭金應按G公司與R公司簽訂的三份合同金額以1.5%的比例計算,傭金合計11.4646萬美元。”
原二審認定:“涉案的三份銷售合同載明了合同必備的條款,分別作為供貨合同的組成部分,構成獨立的貿易關系。因此,本院認為G公司的解釋更具有合理性,有利于合同目的的實現。”還認定:“S公司認為應以傭金合同有效期內,G公司實際出口數量1.08萬輛汽車的價款作為傭金基數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上述傭金合同實例語境中的“貿易合同”詞句,系國際貨物貿易合同,并非附錄合同。
GERD-01號供貨合同具備國際貨物貿易合同的全部條款,而附錄合同并不具備國際貨物貿易合同的全部條款,其主要條款完全依附并執行GERD-01供貨合同的條款。若主供貨合同不是貿易合同,其從屬附錄合同自然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若主供貨合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其從屬附錄合同必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原判決認定主供貨合同不是貿易合同,而其從屬附錄合同是貿易合同,明顯自相矛盾,其“框架合同”的觀點,缺乏依據。
GERD-01供貨合同條款,已經明確規定了出口貨物名稱為“G牌汽車”,本協議的附錄對貨物做出了規定,符合分批供貨合同可以采用合同附錄進行補充規定的程序。相反,附錄合同的附表只有貨物規格,卻不具備出口貨物名稱,原判決自相矛盾,自我否定。
GERD-01號供貨合同條款中,包括與CIF的沖突、交付接收、通知單證快遞、移交書證明、風險轉移、所有權轉移、貨物投保、數量索賠、質量問題、示數器讀數、補救行為計算的費用、質量索賠以及審核該索賠的答復等各項條款,已經有詳細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規定,原判決卻認定為“合同不成立,合同無法履行”;而對附錄合同上面并沒有具體執行條款的規定,卻反認為有法履行,即:說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說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
GERD-01號供貨合同第4.1條約定了本合同項下貨物的支付條款。第4.2條供應的第一批貨物的款項,正是3個附錄合同合計1000輛汽車的第一批貨物的數量;第4.4條表明了附錄合同主要用于賣方據以生產、裝運、證明貨物的作用;結合第4條其他付款條款,本供貨合同具有強制執行力。而附錄合同的付款條款上只有一句話:“支付條款根據本合同供應的貨物應該依照賣方和買方于2007年11月7日簽署的GERD-01號供貨合同的第4.2條付款。”其中并沒有任何獨立的付款條款詞句。這種沒有獨立付款條款內容,完全依附并執行GERD-01號供貨合同第4.2條付款的3個附錄合同,卻被原判決認定為獨立的貿易合同。而附錄合同所依附并執行的主供貨合同,卻被原判決認定為不是貿易合同,合同不成立。若主合同不成立,那么從合同所依附的全部條款也不成立,從合同將如何執行?這種主從不分,尊卑不顧,本末倒置的主觀認定,明顯缺乏證據證明。
GERD-01號供貨合同具有不可抗力條款,而附錄合同沒有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同樣必須執行GERD-01號供貨合同。
GERD-01號供貨合同“適用法律為俄羅斯聯邦的法律”,符合國際貿易合同準據法條款的規定;而附錄合同,不具有準據法條款,同樣必須執行GERD-01供貨合同。
GERD-01號供貨合同對本合同的生效、標準認證、終止效力、文本效力等,均有明確的規定;而附錄合同,不具有合同效力條款,仍必須執行GERD-01號供貨合同。
上述附錄合同的名稱,只有“合同1、2、3”的詞句標示,沒有國際貿易合同性質及英文縮寫合同編號的詞句標示,各自的第一行詞句,均已直接寫明是:“2007年11月7日簽署的GERD-01號供貨合同的附錄1”。附錄合同條款簡單,缺少可執行的條款,其各自最后一條已經明確規定:本合同是2007年11月7日簽署的GERD-01號供貨合同的附錄1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關于本合同中未提到的問題,雙方應該遵守2007年11月7日簽署的GERD-01號供貨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規定。
事實證明,GERD-01號供貨合同具備國際貨物貿易合同的全部必備條款,各項條款具體、詳細、完整、全面、清晰,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具體、明確,法律適用和法律效力確定,對合同當事人具有強制執行力。本供貨合同沒有一個詞句或一項條款規定為框架合同。相反,附錄合同本身,不具備獨立完整的貿易合同條款,其主要條款均依附并執行GERD-01號供貨合同條款。在如此清楚的基本事實面前,原判決反而認定GERD-01號供貨合同不成立,合同無法履行,系框架合同,不能獨立作為《傭金合同》項下約定的貿易合同,直接違背了相關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
四、應當理清的焦點問題
上述有關爭議,依照各主從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和實際執行情況,理清以下焦點問題,便可得到客觀公正的解決。
第一個焦點:G公司供貨給R公司1.08萬輛汽車的銀行憑證金額,是否在上述傭金合同條款的傭金范圍之內?
根據傭金合同約定的大型采購項目,G公司供貨給R公司1.08萬輛汽車的銀行憑證金額,已經計算在傭金合同第三條(1)a\b項和(3)以銀行憑證支付傭金的范圍之內。雙方并沒有達成變更或者修改傭金合同任何條款的協議證據。G公司供貨給R公司1.08萬輛汽車的銀行憑證金額,一直在本傭金合同以銀行憑證支付傭金的范圍之內。
第二個焦點:G公司供貨給R公司1.08萬輛汽車的銀行憑證金額,是否在上述GERD-01號供貨合同條款規定的供貨金額之內?
根據GERD-01號供貨合同的英文GERD-01編號,已經寫明是第一份貿易合同,合同主文已經具備國際貨物貿易合同全部必備條款,其所有的附錄合同及附表等,均是本供貨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GERD-01號供貨合同的交貨條款對每個貨物單位的數量和質量差異、交付證明、要求、費用、風險、保險、所有權轉移、索賠期限、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索賠,以及付款條款及其他各項條款,對供貨要求、質保、不可抗力、解決爭議的方法、適用法律、合同的生效和終止等,均有明確的規定,包括G公司供貨給R公司1.08萬輛汽車的銀行憑證金額,均在GERD-01號供貨合同條款規定的供貨金額之內。
第三個焦點:G公司提供的合同1、2、3是GERD-01號供貨合同的附錄1,還是GERD-01號供貨合同之外的獨立貿易合同?
其附錄合同各自的第一句,均已直接寫明其是“2007年11月7日簽署的GERD-01號供貨合同的附錄1”,其條款內并沒有G牌汽車貨物名稱,表1均是GERD-01號供貨合同的附錄1的組成部分,并不是GERD-01號供貨合同之外的獨立貿易合同。其合計1000輛汽車的數量,正是GERD-01號供貨合同第4.2條中的第一批貨物的1000輛汽車的數量。其貨物規格條款、付款條款、交貨條款等,并沒有獨立的詞句和條款規定,完全依照GERD-01號供貨合同的各項條款執行。其沒有數量和質量差異以及解決爭議和索賠的條款,沒有不可抗力條款,沒有適用法律條款,沒有合同生效和法律效力條款,沒有合同文字效力條款,反而其自身直接規定是日期為2007年11月7日簽署的GERD-01號供貨合同的附錄1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關于本合同未提到的問題,雙方應遵守2007年11月7日簽署的GERD-01號供貨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規定,并沒有獨立于GERD-01號供貨合同之外。
第四個焦點:本案是應當按照相關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的規定進行認定,還是按照G公司的主觀解釋進行認定?
上述各相關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之間的法律關系,清楚明確。G公司的主觀解釋及其提供的違背上述合同事實的聲明,隱瞞了實際供貨和收款的事實。S公司一直堅持以GERD-01號供貨合同是第一份貿易合同為前提,雙方一直沒有達成變更或者修改傭金合同條款的協議,故傭金合同第三條(1)a或b項均適用,均應當按照該1.08萬輛汽車金額支付傭金。S公司促成GERD-01號供貨合同之后,已經完成傭金合同義務,此后,G公司曾要求終止傭金合同,已經表明其3個附錄合同并非是單獨計算傭金的依據,否則G公司若支付該3個附錄合同這批貨物的傭金,也就無需違背誠信另行要求S公司終止傭金合同。
以上四個焦點,是客觀公正解決爭議的基本依據。
結語
1.國際貨物貿易要涉及不同國家或地區,在政策措施、法律體系方面可能存在的差異和沖突,以及語言文化、社會習俗等方面帶來的差異,所涉及的問題遠比國內貿易復雜。
2.國際貨物貿易的交易數量和金額一般較大,運輸距離較遠,履行時間較長,因此交易雙方承擔的風險遠比國內貿易要大。
3.國際貨物貿易容易受到交易雙方所在國家的政治、經濟變動、雙邊關系及國際局勢變化等條件的影響。
4.國際貨物貿易除了交易雙方外,還需涉及到運輸、保險、銀行、商檢、海關等部門的協作、配合,過程較國內貿易要復雜得多。
二、國際貿易企業面臨的風險
1.政治風險政治風險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企業運營的所在國家的政治穩定性,以及當地的政治制度。政府的更迭,有時也會導致業務出現重大變化。甚至在政治制度穩定的國家,政治改革的影響也可能重大。
2.市場風險市場風險,有時也成為財務風險或是價格風險,是指由于市場的變化而導致虧損的風險。國際貿易企業面臨的主要市場風險是匯率風險及商品價格風險。匯率風險是由匯率變動的可能性,以及一種貨幣對另外一種貨幣的價值發生變動的可能性導致。企業主要商品價格出人意料地劇烈波動,也可能是外貿企業面臨巨大的風險。
3.操作風險操作風險是指由于員工、過程、基礎設施或技術或對運作有影響的類似因素的實物而導致虧損的風險。外貿企業面臨的操作風險主要是不理解或誤用一些國際貿易合同中的貿易術語。貿易術語即貿易合同中的價格條款的特殊表達形式,在國際貿易中如果對貿易術語操作不當,很容易給企業帶來巨大操作風險。
4.政策風險政策風險源于國家間貿易摩擦加劇、反傾銷案件增多及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存在。經濟的全球化使得商品能夠更加通暢地流轉于不同的國家,但是,近幾年歐美經濟的持續疲軟,貿易保護主義有逐步抬頭的趨勢,這也使得外貿企業面臨的政策風險進一步加劇。
三、國際貿易企業應對風險的措施
1.實施交易對象資信調查在國際貿易中,選擇好交易對象是非常重要的,這是規避貿易風險的前提。一定要慎重考察對方企業的真實性,查清對方的資信情況。資信調查的主要內容有:首先,查看對方營業執照的正本和副本,同時核實其經營活動情況、貨物情況、注冊資本、法定地址和現在是否仍在合法地進行經營活動。其次,查看對方資產信用的真實性和履約能力,進而了解其開設的基礎賬戶和經營管理能力。再次,對其主體資格要辨別清楚。如對方是以自然人身份,或以法人身份,還是以非法人經濟組織身份出現,是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還是委托人的身份出現。最后,調查對方企業的信譽度,有無不良行為歷史記載。開展資信調查非常必要,是規避國際貿易風險至關重要的一步。
2.建立風險的內控決策機制任何企業在進行國際貿易的過程中,都存在著一定的風險隱患、所謂對于風險的管理,只是想在貿易過程中所到的利益與所存在的風險隱患找到一個恰當的比例分配。想要使企業在貿易中獲得最大的利益,就必須把握好貿易風險,這就要求企業平衡利弊來選擇一些東西的同時也要放棄一定的利益,因為利益與風險一直都是并存的,企業最好不要做超出利益與風險比例的貿易,若要為之,那就事先做好風險承擔的準備,從而降低風險發生所造成的巨大損失。
中圖分類號:DF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17-0170-03
一、問題的引入
賣方甲公司與買方乙公司訂立買賣大米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約定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調整。賣方按CIP條件向買方提供1 000袋大米,新麻袋包裝。賣方按規定的時間交付了貨物。到貨后買方檢驗發現,貨物是600袋三級大米和400袋一級大米,其中400袋一級大米中已有150袋在運輸途中受海水浸濕發生霉變。
賣方違反合同的約定,將1 000袋一級大米換成600袋三級大米和400袋一級大米,給買方造成了損失。也就是說,賣方違反合同的結果,使買方蒙受損害,以至于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此時賣方構成根本違約。 ① 對于600袋三級大米,買方有權要求賣方提供600袋一級大米以替代之,學界并無異議。但是,150袋一級大米意外滅失的風險是否發生轉移?買賣雙方的風險責任又如何具體劃分?學術界仍存在不同見解。
風險(The chance of injury,damage,or lose),指貨物在生產、運輸、儲存等環節發生的火災、盜竊、腐爛變質等意外損毀或滅失。風險轉移即指對風險損失的承擔轉移[1]。風險轉移制度核心內容是風險轉移的界限如何劃分[2],學界通說至少有以下兩項主要原則:一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即當事人有權約定風險轉移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二是交付主義原則,即風險隨貨物的交付而轉移。交付可以是實際意義上的交付,即有具體的貨物交付行為發生;也可以是虛擬或象征性的交付,即法律意義上的控制權的交付[3]。《公約》在第三部分第四章用5個條文對風險轉移從不同方面做出了規定。其中,對第70條賣方根本違約下風險移轉問題,我國學者在理論上仍有分歧,并且在實務上經常發生這樣的案例,故應當對其進行深入探討。筆者通過閱讀相關著作文獻,比較我國學者的不同觀點,力圖探析《公約》第70條的實質內涵和更為貼近《公約》的宗旨,便于司法實踐中的操作,促進國際經濟貿易的發展。
二、觀點的界定:對于《公約》第70條的不同理解
《公約》第70條:如果賣方已根本違反合同,第67條、第68條和第69條的規定,不損害買方因此種違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種補救辦法。
本條適用于賣方履行合同有嚴重缺陷構成根本違約,并且所交付的貨物遭遇到風險損失。對該情形下風險是否發生轉移的問題,我國學界主要存在以下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是 “風險不轉移說”。該觀點認為,即使賣方構成根本違約,風險仍不發生轉移,風險責任依舊由賣方承擔,但并不影響買方行使救濟權[4]。第二種觀點是 “風險轉移說”。該觀點認為,依據《公約》規定,風險隨賣方交付貨物而發生轉移,即便賣方根本違約,買方也應承擔風險損失,并只能在承擔風險的前提下采取《公約》所允許的救濟措施[5]。第三種觀點“區別說”則認為,風險移轉與否因買方采取的救濟措施不同而存有差異。在該觀點內部,學者對買方采取的救濟措施不同是否導致風險回轉又有不同見解。第一種理解(簡稱為子觀點A,下同)認為買方只有宣告合同無效,才使風險回轉于賣方。倘若買方采取其他救濟措施,則應自承風險[6]。第二種理解(簡稱子觀點B,下同)認為,買方如果宣告合同無效,風險并不發生回轉;只有買方要求交付替代貨物時,則風險才由賣方負擔[7]。宣告合同無效的后果是恢復原狀,如果標的物已毀損、滅失,買受人就不可能返還財產,因而由買受人承擔風險。
綜上所述,學者們的觀點對風險責任如何歸屬分歧較大。“風險不轉移說”與“風險轉移說”的意見完全相反。前者認為,在賣方根本違約的情形下,風險損失應由賣方承擔,而后者認為,根本違約并不影響風險的正常轉移,買方只有在承擔風險的前提下采取救濟措施。“區別說”認為,賣方根本違約不影響風險的轉移,但買方采取不同的救濟措施會產生風險承擔的結果不同:子觀點A認為,僅因宣告合同無效致使風險回轉于賣方;而子觀點B認為,僅交付替代貨物這一主張可導致風險回轉。由此可見,各家觀點對《公約》第70條都有不同的釋義,而對于賣方根本違約下的風險是否轉移以及如何轉移的問題則是本文所嘗試研究的。
三、觀點的明晰
依據《公約》第70條,買方有權在賣方根本違約的情形下主張合同無效、交付替代貨物等救濟措施。結合本文引文部分所提案例,就貨物風險責任的歸屬,分別引據各家觀點對本案進行處理:
依第一種觀點“風險不轉移說”,無論買方采取何種補救措施,150袋大米的風險滅失都應由賣方承擔,其本質上體現了“過失劃分原則”。我國學者認為,“過失劃分原則”是風險分擔的原則之一[8],是按照雙方是否有過失即違約而決定風險是否轉移[3] 69。適用該原則的前提是當事人雙方沒有違約行為,若一方違約則由其承擔風險。在本案中,由于賣方根本違約,故而導致了風險并不發生轉移。筆者認為,該觀點將是否違約作為風險轉移的前提不夠嚴謹。違約與風險雖都致使合同無法完滿履行,但兩者存有本質差別。風險是一種意外損害,具有偶然性、外部性的特點;而違約系對合同之債的違反,更側重對人為內部因素的考量。筆者認為,賣方違約與否并不影響風險的轉移,而風險的轉移也并不使買方喪失了主張違約責任的權利。風險轉移只以交付貨物為要件,而不以所交貨物是否與合同相一致為要件[9]。風險的發生亦非由違約行為直接引起,而是基于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違約的一方盡管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有時并不承擔風險[7]291。故而風險損失與賣方履行合同互不聯系、彼此獨立。除此之外:該條款還提供了買方可以不履行交付貨款義務的一個例外,買方的終止付款行為針對的是賣方的違約或者侵權行為,并非將已經承擔的風險責任回轉給賣方或直接導致風險的不轉移。因此,該條款但書涉及的并非風險本身造成的損失,故不能得出“違約是風險不轉移的前提”的結論。另一方面,賣方違約并不影響買方對有風險損失的貨物之受領。實踐中,買方對于因風險造成的小部分貨物的損失或者是質量不符合同要求的貨物大多是可以接受的。買方承擔貨物的風險并不因此影響他主張違約責任的權利。就本案而言,風險已在貨物交第一承運人時轉移給買方,而并非如第一種觀點所言風險不轉移由賣方承擔。①
依第二種觀點“風險轉移說”,買方無論采取何種救濟措施,都不能對風險損失的150袋大米提出請求,買方實際上承擔了風險損失,賠償損失范圍限于剩余的600袋三級大米。該觀點認為,買方宣告合同無效須以承擔風險為前提,筆者認為似有不妥,此說法與合同無效的原則相悖。合同之無效是自始的、當然的無效,其意義在于使雙方恢復到締結合同前的狀態,即民法所言的恢復原狀。在賣方根本違約的前提下,買方宣告合同無效,合同無需繼續履行,買方有權收回全部價金并尋求賠償。買方所支付的貨款賣方自是應當歸還,但是因風險而損失貨物的買方如何恢復原狀呢?買方并不需要將之恢復原狀。《公約》第70條允許在賣方根本違約時返還全部貨物,包括因風險造成損失的貨物,系構成《公約》第82條的例外。由此看來,買方宣告合同無效實際上是將貨物及其風險一并回轉給了賣方——在買方無過失的情況下,未滅失的貨物全部返還,已滅失的部分將風險責任回轉。② 就本案而言買方宣告合同無效,遭遇風險損失的150袋大米的貨款買方是可以向賣方要回的,可見最終由賣方承擔了風險。
依第三種觀點“區別說”,風險是否回轉取決于買方采取何種救濟措施。若依子觀點A,如果買方宣告合同無效,賠償范圍可及于全部的1 000袋大米,此時風險回轉賣方;如果買方要求交付替代貨物則只能對未受損失的600袋三級大米提出主張,此時150袋大米的風險滅失由買方自行承擔。若依子觀點B,如果買方宣告合同無效,貨物的風險損失無法“恢復原狀”,故僅返還850袋大米,也只能收到賣方退回的相應的850袋大米的價金,此時風險由買方承擔;如果買方主張交付替代物,這1 000袋大米的風險則可以轉由賣方承擔,賣方交付符合合同約定的1 000袋一級大米。筆者認為,子觀點A和子觀點B爭議點有二:其一,買方宣告合同無效,風險是否回轉給賣方?前文已有論述,無須贅言,筆者認為,風險回轉的理解是可取的。其二,買方要求交付替代物,風險是否回轉給賣方?筆者認為,此時并不回轉。要求交付替代貨物與宣告合同無效雖都是賣方根本違約情形下買方的補救措施,③ 但兩者有本質上的不同。宣告合同無效約同于我國《合同法》中的解除合同,合同自始無效,雙方的關系應當恢復到締約之前的狀態;而交付替代貨物應當建立在默認承認合同的繼續有效的基礎上,并沒有對合同本身提出質疑與否定。從法律層面上看,要求交付替代貨物,實質上是要求賣方實際履行的一種方式[10],故合同中關于風險轉移的規定仍然對買賣雙方有效。因此在本案中,買方如果要求賣方交付替代貨物,則只限于未遭風險損失的600袋三級大米。
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中的子觀點A。由于采取了解除合同的措施,根據《公約》第67、68、69條的規定,已經轉移到買方的風險不受阻礙地溯及既往轉回給賣方。風險雖在貨物交付第一承運人時已由賣方轉移到買方[2]309。但由于賣方根本違約,買方若宣告合同無效,便將風險之負擔回轉于賣方,而買方若采取其他措施則應自承風險。筆者認為,《公約》第70條是對賣方違約情形下的概括性規定,賣方根本違約下風險轉移只是該條款的一部分內容。除此之外,舉重以明輕,賣方非根本違約下并不影響風險的轉移與承擔,同時也不損害買方采取相應救濟措施的權利[11]。然而,宣告合同無效是具有嚴厲的、最后性的救濟措施,究其本質,其與訂立合同的本意相違背。為了防止一方濫用宣告合同無效權而使另一方遭受損失,《公約》對宣告合同無效給予了嚴格的限制。①
四、觀點的深入
有嚴重缺陷的貨物在運輸中損失的,雖然風險已經依第68條轉移給了買方,買方因賣方根本違約,仍可以主張合同無效,將風險置于賣方;貨物不符要求但未構成根本違約,買方不能宣告合同無效,風險仍由買方承擔,但有權要求其彌補損失;買方收到了有嚴重缺陷的貨物的,如果損害并非基于買方過失,買方仍可以主張合同無效,宣告合同無效可能因遲延而受阻,按實際收到貨物的原狀歸還貨物。
由此觀之,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觀點概要(outline of issues)對于子觀點A給予肯定。一方面,賣方根本違約并非使風險不發生轉移,買方宣告合同無效使風險回轉給賣方;若買方不能或不想宣告合同無效時,貨物的風險應由其自擔。另一方面,賣方在非根本違約的情形下,買方可以要求相應的救濟措施,賣方的違約并不影響風險的轉移,風險依舊由買方承擔。該觀點了“沒有違約是風險轉移的前提”的觀點,并直接證明了風險與違約程度沒有直接聯系,風險的轉移與承擔取決于當事人采取的救濟措施。買方收到了貨物的事實并不損害其因為賣方根本違約而主張合同無效,也并不影響風險回轉給賣方。筆者認為,《公約》第70條體現了“風險分擔機制”,風險貨損案件,不能以“交貨時風險轉移”這一原則一概而論,即便貨物已經因風險損毀或滅失,買方仍可以依《公約》第70條等條款的規定而采取救濟措施,此時買方所承擔的風險有可能回轉賣方。
總結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為國際貨物貿易提供了統一的適用規則,然而,對《公約》個別問題的理解,我國學者仍存在一定的爭論。因此,從法治的角度出發,應當對這些分歧加以統一,提出一個更為貼近《公約》宗旨的觀點,在疑難復雜的國際貨物貿易案件之間架一座解決糾紛的黃金橋。正是基于這種考慮,筆者試圖對《公約》第70條所規定的賣方根本違約下的風險轉移問題進行詮釋。風險與違約無直接聯系,賣方根本違約不阻卻風險轉移。買方仍享有選擇救濟措施的權利,若接受貨物請求賠償則自擔風險損失;若宣告合同無效則使風險回轉賣方。筆者認為,明晰賣方根本違約下的風險轉移問題的觀點,首先,維系了《公約》意思自治、減輕損失的原則,鼓勵賣方遵守合同的約定,保證合同價值的實現;其次,維系了《公約》關于風險轉移規定的一致性,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助于糾紛的順利解決;最后,有利于為國際貨物貿易提供公平的交易規則,創造合理的、可預見性的交易秩序。
參考文獻:
[1] 陳安主.國際經濟法學(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161.
[2] 李巍.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銷售合同公約評釋(第二版)[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9:278.
[3] 莫世健.國際經濟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8:67.
[4] 姚梅鎮.國際經濟法概論(修訂版)[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4: 97-98.
[5] 田曉云.國際經濟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121.
[6] 侯淑波.國際貨物貿易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01-202.
[7] 余延滿.貨物所有權的移轉與風險負擔的比較法研究[M].武漢大學出版社,2002:390-392.
[8] 王傳麗.國際貿易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9:89.
關鍵詞:服務貿易 原產地規則 服務貿易總協定
服務貿易原產地規則的國際經驗
(一)《服務貿易總協定》中的相關規定
《服務貿易總協定》是歷史上第一個關于服務貿易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全球性多邊協議,它大大豐富了國際貿易法的內容,是國際貿易法領域的重大發展。它為服務貿易的逐步自由化第一次提供了體制上的安排與保障,對促進全球服務領域的投資和就業的增加、提高成員方服務提供者的競爭效率和增進服務消費者的福利、擴大國際貿易額和促進世界經濟的發展、推動發展中國家進一步參與國際服務貿易等具有重大作用。
服務及服務提供者的原產地決定了該項服務或服務提供者能否享有協定規定的待遇。《服務貿易總協定》尚未制定具體的原產地規則,只是在服務提供者的原產地規則方面大體確定以下原則:一是服務提供者為自然人時,該自然人必須是成員的國民,如該成員沒有國民,則必須是擁有該成員永久居留權的人;二是服務提供者為法人時,則該法人必須是由成員的人員所實際擁有(即擁有50%以上的股權)或由成員的人員實際控制(即有權任命大多數董事或在法律上有權指導其行動)。根據這一原則,如果非成員的服務提供者在一成員境內根據該成員法律成立的法人實體不符合上述“實際擁有”或“實際控制”的條件,則該法人不被認為是成員的法人,不能享受協定的待遇。
(二)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的相關規定
FTA是NAFTA的前身, FTA的“服務原產地”規則(Rules of Origin for Services)規定,所謂原產地即指提供服務的實際控制者和所有者而不是提供服務的公司。第1402條第7款規定,“過境服務貿易”只適用于對方公民所控制和擁有的企業,而不管該企業在對方領土成立時所根據的章程如何。協定第1406條規定,任何一方,當他能證明一種服務實際上是由第三國國民所提供時,它便可取消賦予此種服務的國民待遇。
NAFTA的原產地規則在投資方面服務的規定比FTA的寬松,將原產地標準擴大至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中成員國的任何居民或公司的投資,而不管該投資的實際控制人或所有人的國籍。投資方面的原產地規則著重于根據一成員國法律在該國成立的公司這一事實而確定投資服務的原產地,而過境服務貿易方面的原產地規則卻注重于服務提供商在NAFTA成員國有實際的主要商業活動,也就是說一締約方如認為一服務提供商雖然在另一締約方成立有公司,但該公司在成立國沒有實際的主要商業活動,或者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或所有人是非締約方國民,則該締約方可否認該服務的原產地為來自締約成員國領土并拒絕給予NAFTA規定的優惠。
(三)澳大利亞-新西蘭進一步密切經濟關系與貿易協定(CER)的相關規定
CER的原產地規則是以自然人的國籍或住所地及法人的登記地為基礎來認定的。如果服務提供商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公司法人,則以實際控制該實體的自然人的國籍或實際控制該實體的公司的登記地來認定該服務提供商所提供的服務的原產地。至于什么是“實際控制”,協定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協議的基本精神是在原產地規則方面采取較自由的政策。
(四)歐盟的相關規定
歐洲聯盟是一個超過一般政府間合作的近似聯邦國家的組織。原來為建立“歐洲共同體”而簽署的“羅馬條約”的一個主要目標,就是實現所謂“四個自由”,即貨物的自由流動、服務的自由流動、勞動力的自由流動和資本的自由流動(包括開業權)。1993年1月1日“馬斯特里赫特”條約的生效及歐洲統一大市場的正式啟動,歐洲聯盟基本上實現了成員國間的服務貿易自由化。該條約確定了共同外交的原則,即成員國在對歐盟外的任何國家,在政治上、經濟上均采用共同政策,這一政策的實施使得聯盟內服務貿易自由化有了保證。共同體成員國的任何一個公民都可以應聘于其它任何一個成員國的企業,可以因此而自由遷移,不僅可以因就業而居住于其它成員國,且在就業完畢后仍有權繼續居留,也可以在其它成員國從事非工資報酬性質的活動。歐盟的原產地規則規定聯盟外國家的服務提供者在聯盟內一成員國成立的法人機構,必須同時在該成員國成立總部或主要營業點,該法人機構才能被認為是成員國的法人而享受聯盟內的一切待遇。
服務貿易原產地規則供給不足的成因
(一)基于服務貿易特點的原因
服務貿易的特點主要包括:貿易對象的無形性、交易過程與生產和消費過程的國際性、貿易保護方式更具剛性和隱蔽性、貿易范圍的廣泛性、監管的復雜性。服務貿易原產地規則存在以下難點:首先,標的物并不明確。在貨物貿易原產地規則中,標的物為一定的商品或者原材料,其實施的標準為“實質性改變”,不論具體采用何種方法來確定“實質性改變”。服務貿易的標的物是“服務”,其貿易形式又存在許多種,這就需要根據不同的方式來確定服務貿易原產地規則。其次,由于服務貿易的領域非常廣泛,服務貿易的壁壘相應地有許多形式,國內各個部門都有可能制定有關限制措施,而不是以海關總署為主,其中相關內容就可能是原產地的規定,這樣原產地規則的內容和體系就顯得難以確定和界定。
(二)基于服務貿易發展格局的原因
服務貿易發展的不平衡表現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發達國家的服務貿易水平要高于發展中國家。服務貿易自由化的趨勢又要求發展中國家積極參與國際貿易,開放國內市場。由于發達國家的優勢主導地位,不僅表現在服務貿易進出口額的多少,在規范國際服務貿易秩序上也具有強勢地位。發達國家由于有先進的技術、擁有雄厚的經濟實力,無論在服務貿易發展的硬件和軟件上都一直處于領先的位置。發達國家之所以沒有深入地研究原產地規則在服務貿易領域中運用的問題,是因為沒有必要研究,它可以運用此規則的漏洞繼續為其服務。發展中國家服務貿易的劣勢地位有研究的必要,但是同樣受服務貿易發展水平、經濟實力和研究水平的限制,缺乏深入地對服務貿易原產地規則進行研究的條件。由于服務貿易是新發展的領域,無論是理論研究還是實踐研究,都尚未成熟,原產地規則在服務貿易領域究竟能發揮多大的作用,還要有待于進一步實證的檢驗和分析。
服務貿易原產地規則的需求動力分析
(一)來自實踐層面的需求動力
國際服務貿易的發展趨勢與特點。從20世紀六七十年代以來,服務業在各國國民經濟中所占比重越來越大,導致服務業出口迅速發展,國際服務貿易以驚人的速度發展。同時,服務貿易在國際貿易和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日益提升。由于通訊和信息技術與服務貿易的日趨融合,服務貿易正成為當代國際信息流動的主渠道。一方面,關系到國家經濟命脈和安全的關鍵領域被日益加深的經濟全球化的浪潮引入了國際市場,服務貿易發展與國家戰略利益緊密相連,致使各國都給予本國的服務貿易以高度的關注;另一方面,信息、技術和金融資源獲得了更有效地發揮它們功效的傳播途徑,服務貿易對物質生產和國民經濟增長起著越來越重大的調節作用,服務貿易已經成為一國競爭優勢的重要組成部分。從服務貿易發展的趨勢與特點不難看出,隨著服務貿易地位的不斷上升,有關服務貿易領域的研究必將不斷地加深、拓展。這使得原產地規則在服務貿易中的運用成為可能,而且也有必要研究服務貿易中的原產地規則。
(二)來自結構優化層面的需求動力
服務貿易與貨物貿易的協同發展。服務貿易與貨物貿易的發展是緊密相連、相輔相成的。有關實證研究結果表明:貨物出口對服務出口有顯著的拉動效應,貨物貿易的發展過程中蘊含著服務貿易的巨大機會;反過來,服務貿易對貨物貿易起著支撐和促進作用。隨著工業化進入到縱深階段,生產業的發展是推動產業向精加工化、高技術化與高附加值化發展的重要基礎,隨著國際競爭的加劇,制造業需要更為廉價而又可靠的連接全球的通訊和運輸網絡以維持出口業績;隨著產品生命周期的縮短,國外廠商對購買產品的時間要求更高,只有高效率的通信與運輸系統才能滿足這些要求;優秀的人力資源、高效的科研和咨詢機構是提升貨物貿易國際競爭力的有力保障。
在貨物貿易中,原產地規則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并且隨著貨物貿易的進一步發展更加顯現其重要性。同樣,原產地規則在服務貿易領域也將會發揮它應有的作用,包括服務貿易和貨物貿易的原產地規則才是真正完整的規則。隨著服務貿易與和貨物貿易更加密切的協同發展,服務貿易也需要原產地規則的進一步擴大、完善,以促進其更好地發展。
(三)來自制度層面的需求動力
規范國際服務貿易的發展秩序。隨著服務貿易的地位不斷提高,世界服務貿易市場競爭的不斷加劇,使得服務貿易自由化問題凸顯出來。所謂服務貿易自由化就是進行服務貿易的各國通過談判,降低和約束關稅,取消其它的服務貿易壁壘,消除國際貿易中的歧視待遇,提高各國的市場準入水平。同時,這一過程也是優化資源配置、實現經濟福利最大化,以及建立和維護服務貿易自由公平的市場競爭規則的過程。《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出臺,表明了服務貿易自由化的步伐加快,包括中國在內的廣大發展中國家已開始就服務業的開放作出實質性承諾。但是,各國仍然有許多關于服務貿易的政策、制度方面的規定限制其發展,服務貿易的發展秩序仍然很混亂。發展中國家應對這一趨勢,不能總是限制和禁止,而是要加強對策研究,完善發展體制,運用合理的服務貿易保護,培育服務業的國際競爭力。結合原產地規則在國際貨物貿易中的作用來看,將原產地規則與服務貿易結合起來,不啻為一個可行的服務貿易保護政策途徑。
結論
加強服務原產地規則理論研究,為出臺服務原產地規則提供理論準備。關于原產地規則在中國服務貿易中運用問題涉及到兩個方面的研究,一個是服務貿易領域的研究,一個是原產地規則的研究。其中,服務貿易研究的內容更為廣泛、難度大、時間緊;而原產地規則在國際貨物貿易中的成功運用并且有國際經驗可以借鑒,我國在貨物貿易原產地規則方面的研究在不斷深入,實踐中也在不斷完善。加強服務貿易規則、規定的研究,隨著中國服務業的漸進開放而顯得更為急迫。原產地規則在服務貿易領域中的運用,首先要進行理論研究,也就說對原產地規則在服務貿易中的運用所帶來的經濟結果和貿易效應進行分析、驗證;其次,構建服務原產地規則也是運用的前提,在這方面需要解決許多技術性的問題。
結合我國服務業開放的特點,有效地運用原產地規則。服務業的開放和其它有形商品的開放一樣,可以直接或間接地增強一國的效率和勞動生產率,或者提高國家的總體福利水平。我國現代服務業發展滯后,在很大程度上與過去開放度低有關。總的來講,我國服務業的開放整體上晚于制造業,開放程度也遠低于制造業。目前,外資進入中國服務業還要面對外資準入資格、進入形式、股權比例和業務范圍等較多的限制。但是,服務市場的開放利弊并存,必須綜合考慮、謹慎權衡。遵循循序漸進開放的思路,結合信息技術等高科技,提升服務業競爭力;充分考慮其開放的成本大小,必要時應該利用世貿組織灰色條款,采取適度的隱性保護措施。服務業發展和自由化程度直接影響到我國服務貿易的發展和競爭力,結合我國服務業開放的特點和原產地規則的現狀,將原產地規則運用于服務貿易領域,既不違反世貿組織的相關規定,又為發展和完善原產地規則做出了新的嘗試。
一、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概念
依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第l條第2款的規定,國際服務貿易合同應理解為:不同國家的居民就服務貿易所達成的一致意思表示。根據這一概念及《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有關規定,國際服務貿易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其主體必須是不同國家的居民,居民包括人、非法人組織以及法人,不強調他們的國籍,而主要以他們的住所或居所為基準;(2)其標的必須是服務行為,“服務行為”具有無形性、同時性以及不可儲存性的特點,這一特征是國際服務貿易合同與國際貨物貿易合同及國際技術貿易合同的基本區別;(3)其具有連續履行性,這一特征是國際服務貿易合同與國際貨物貿易合同的又一區別;(4)其性質既具有貿易性也具有投資性。這一特征也與國際貨物貿易合同及國際技術貿易合同有所不同;(5)其適用的法律規范主要是國際服務貿易法,這一特征與其它兩種國際貿易是有區別的。
我認為從理論上講,國際服務貿易合同應當定義為:同一國家的居民就國際服務貿易行為或不同國家的居民就服務貿易行為所達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在此核心有兩個:一是主體,二是標的是否跨越國界。就主體而言,既可以是同一國家的居民,也可以是不同國家的居民,同一國家的居民如果就國際服務貿易行為達成協議,那么這類“協議”就應當屬于國際服務貿易合同,因為其標的(服務行為)是“跨越國界”的,如電信的國際服務行為、運輸的國際服務行為等,所以這類以標的“跨越國界”為標準的服務貿易合同,無論其主體是否為同國家居民,都應當屬于國際服務貿易合同;就標的是否跨越國界而言,服務行為既可以是跨越國界的,也可以是未跨越國界的,不同國家的居民如果就服務貿易行為達成協議,那么這類“協議”也應當屬于國際服務貿易合同,因為其主體是“不同國家”的居民,如現場消費服務行為、登載廣告服務行為等,所以這類以主體是“不同國家”的居民為標準的服務貿易合同,無論其標的(服務行為)是否跨越國界,都應當屬于國際服務貿易合同。因此,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確認,同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技術貿易合同的確認是有一定區別的,實踐中確認的難度也大一些。國際服務貿易合同與國內服務貿易合同的根本區別在于:主體和標的,凡是“同一國家”居民就“未”跨越國界的服務貿易所達成的協議,就是國內服務貿易合同;反之,就是國際服務貿易合同。
二、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形式與種類
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形式同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技術貿易合同是一致的,即口頭形式(包括書面或文件證明的口頭形式)、書面形式以及電子文件形式。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種類是相當復雜的,從理論上講應當以其“標的”作為區分的依據。根據WTO統計和信息系統局(SISD)關于國際服務貿易行為分類表對服務貿易行為的劃分,服務貿易行為分為11大類142個具體項目。11大類包括:商業服務行為、通信服務行為、建筑及有關工程服務行為、銷售服務行為、服務行為、環境服務行為、服務行為、健康與服務行為、同相關的服務行為、娛樂和文化及服務行為、以及運輸服務行為。據此,國際服務貿易合同共有13類,這種分類在來說,還是具有相當權威性的,其具體包括:
(1)國際商業服務合同,其主要包括:A、國際專業服務合同,如國際法律服務合同、國際服務合同、國際審計服務合同、國際稅收服務合同、國際工程服務合同及國際獸醫服務合同等;B、國際機服務合同,如國際計算機硬件裝配咨詢服務合同、國際軟件執行服務合同、國際數據處理服務合同及國際數據庫服務合同等;C、國際研究與開發服務合同,如國際自然研究與開發服務合同、國際社會科學研究與開發服務合同、國際人文科學研究與開發服務合同及國際交叉科學研究與開發服務合同等;D、國際房地產服務合同,如國際房地產評估服務合同等;E、國際租賃服務合同,如國際船舶租賃服務合同、國際飛機租賃服務合同及國際機械設備租賃服務合同等;F、其它的國際商業服務合同,如國際技術咨詢服務合同、國際管理咨詢服務合同、國際廣告服務合同及國際包裝服務合同等。
(2)國際通信服務合同,其主要包括:A、國際郵政服務合同;B、國際快件服務合同;C、國際電訊服務合同,如國際電話服務合同、國際電報服務合同、國際傳真服務合同、國際電路租用服務合同、國際電子郵遞服務合同及國際電子數據交換服務合同等;D、國際視聽服務合同,如國際電視服務合同、國際錄像服務合同及國際錄音服務合同等。
(3)國際建筑及有關工程服務合同,如國際建筑物的建筑服務合同、國際建筑物修繕服務合同及國際建筑物裝飾服務合同等。
(4)國際銷售服務合同,如國際機構服務合同、國際批發貿易服務合同、國際零售服務合同及國際特約服務合同等。
(5)國際教育服務合同,如國際初等教育服務合同、國際中等教育服務合同、國際高等教育服務合同、國際成人教育服務合同及國際短期培訓教育服務合同等。
(6)國際環境服務合同,如國際污水處理服務合同、國際廢物處理服務合同及國際環境衛生服務合同等。
(7)國際金融服務合同,其主要包括:A、國際保險服務合同,如國際貨物保險服務合同、國際人壽保險服務合同、國際再保險服務合同及國際保險經紀和服務合同等;B、國際銀行及其它金融服務合同(國際保險服務合同除外),如國際存款服務合同、國際貸款服務合同、國際金融租賃服務合同、國際匯付服務合同、國際托收服務合同、國際信用證服務合同、國際擔保服務合同、國際貨幣支付和轉移服務合同、國際票據轉移和支付服務合同、國際證券發行服務合同、國際資產管理服務合同、國際金融資產清算服務合同、國際金融咨詢服務合同及國際金融信息提供和轉讓服務合同等。
(8)國際健康與社會服務合同,如國際醫療服務合同、國際保健服務合同及國際社會服務合同等。
(9)國際旅游服務合同,如國際旅行社服務合同、國際旅游經紀人服務合同、國際導游服務合同及與旅游相關的賓館和飯店國際服務合同等。
(10)國際娛樂服務合同,如國際歌劇演出服務合同、國際戲劇演出服務合同、國際演奏服務合同及國際雜技表演服務合同等。
(11)國際文化服務合同,如國際新聞機構服務合同、國際圖書館服務合同、國際博物館服務合同、國際檔案館服務合同、國際互連網文化服務合同及國際文化交流服務合同等。
(12)國際體育服務合同。
(13)國際運輸服務合同,其主要包括:A、國際海運服務合同,如國際海上客運服務合同、國際海上貨運服務合同、國際海上拖船服務合同及國際海上救助服務合同等;B、國際空運服務合同,如國際空中客運服務合同及國際空中貨運服務合同;C、國際鐵路運輸服務合同,如國際鐵路客運服務合同及國際鐵路貨運服務合同等;D、國際公路運輸服務合同,如國際公路客運服務合同及國際公路貨運服務合同等;E、國際管道運輸服務合同;F、國際多式聯運服務合同:G、國際集裝箱服務合同等。
三、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內容
國際服務貿易合同與國際貨物貿易合同、國際技術貿易合同在基本結構上是相同的,也是由首部、正文以及尾部所構成,核心內容仍然是約定在正文中。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種類不同,不同的國際服務貿易合同具有不同的特點,相應地其內容也必然有所區別.在此僅就國際服務貿易合同一般應當具備的條款研究如下:
(1)當事人條款。若當事人為同一國家居民,那么就應當寫明各方的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聯系方式等;若當事人為不同國家的居民,那么除了應當寫明上述情況之外,還必須明確其“居住國”名稱。
(2)定義條款。當事人應當將認為在合同中可能會引起誤解的詞語,尤其是關鍵性詞語列入該條,逐個進行解釋。例如服務、服務行為、服務標準或質量等。
(3)服務項目條款。主要應當約定服務范圍、具體服務事項。本條對于國際服務貿易合同而言是非常重要的,應當詳細列舉約定。
(4)服務質量或標準條款。當事人約定服務質量或標準時,應當盡可能采用國際標準;若沒有國際標準,就應盡量采用行業國際領先標準;如果行業國際領先標準不易確定,則應當采用雙方認可的標準。但是,無論如何,當事人雙方都應當在國際服務貿易合同中約定該條款。
(5)服務地點、時間和方式條款。該條款應當特別注意服務時間或期限。還應包括相關資料交付的內容。
(6)服務質量檢驗條款。包括檢驗人、檢驗標準、檢驗范圍、檢驗地點、檢驗時間以及檢驗結果證明等。
(7)服務事項保密條款。包括保密對象、保密范圍、保密期限以及泄密責任。
(8)服務費用支付條款。包括費用總額、支付方法、支付地點、支付時間、支付幣種以及稅收的承擔等。
(9)損失或損害賠償條款。包括歸責原則、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或具體數額的確定等。
(10)免責條款。該條款應當包括名詞解釋和事件范圍兩部分內容。
(11)爭議解決方式條款。當事人除可以約定通過協商、調解方式解決爭議外,還可以約定通過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爭議。如果約定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則必須將仲裁地點、仲裁機構、仲裁事項、仲裁規則以及仲裁裁決效力等加以明確約定;如果約定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爭議的,則必須將訴訟法院加以明確約定。
(12)法律適用條款。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無論是各國的國內法律規范還是國際法律規范,一般都允許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當事人,通過合同自由選擇合同所適用的法律規范,可供選擇的法律規范包括:當事人雙方一國的涉外服務貿易法律規范、第三國的涉外服務貿易法律規范、國際服務貿易條約以及國際服務貿易慣例。但是,當事人在自由選擇國際服務貿易合同所適用的法律規范時,必須是合法的、善意的,不得與公共利益相違背。
(13)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附件。該條款是將與本合同有關的所有附件以“清單形式’’列明,并說明所列“清單”的全部附件同本合同的其它條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外,在國際服務貿易合同中還應當注明其簽定的地點、日期以及其它相關事項。四、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適用原則
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法律適用原則具體包括三大原則,即自由選擇原則、最密切聯系原則以及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原則。這些原則已被當今國際法確認為國際經濟合同適用的基本法律原則,作為國際經濟合同范疇的國際貿易合同是不能例外的,顯然,作為國際貿易合同范疇的國際服務貿易合同更是不能例外。毫無疑問,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法律適用,同樣也必須遵守這三大原則:
(1)自由選擇原則。意思自治是一項傳統的基本法律原則,在“意思自治”原則的基礎上衍生出了“契約自由"的法律原則,而在“契約自由”原則的基礎上發生質變,產生了適用于國際貿易合同的“自由選擇”法律原則。就國際服務貿易合同而言,其具體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實施國際服務貿易行為和解決國際服務貿易糾紛,應當遵守某種可以確定的國際服務貿易法律規范的一種法律適用原則。當事人既可以約定適用國際服務貿易法的國內法律規范,也可以約定適用國際服務貿易法的國際法律規范;在國內法律規范中,當事人既可以約定適用契約任何一方主體所屬國的涉外服務貿易法律規范,也可以約定適用契約主體所屬國之外的第三國涉外服務貿易法律規范;在國際法律規范中,當事人既可以約定適用國際服務貿易條約,也可以約定適用國際服務貿易慣例。(2)最密切聯系原則。就國際服務貿易合同而畜,其具體是指當事人未在合同中約定法律適用條款的情況下,實施國際服務貿易行為和解決國際服務貿易糾紛,則適用與國際服務貿易行為實施地和國際服務貿易糾紛解決機構所在地具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國際服務貿易法律規范的一種法律適用原則。這一法律適用原則的實質,是對自由選擇法律適用原則的補充和豐富。該原則的核心是“最密切聯系”,與國際服務貿易合同具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就是合同的簽定地、履行地及其糾紛解決機構(法院或仲裁機構)所在地國家,在當事人未適用自由選擇法律原則的情況下,國際服務貿易合同則適用此項原則,具體而言就是國際服務貿易合同適用其簽定地、履行地或者其糾紛解決機構所在地國家的國際服務貿易法律規范,三個地點國家的法律規范,具體適用那個地點國家的法律規范,則應區別情況分別確定,如果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未發生糾紛。則當事人在實施國際服務貿易行為時應當遵守(或謂“適用”)行為地國家的法律規范;如果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了糾紛,而是通過協商或調解方式解決的,則應當由當事人雙方確定是適用合同簽定地國家的法律規范,還是合同履行地國家的法律規范;如果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通過協商或調解方式不能解決糾紛,或者當事人雙方不愿通過協商、調解方式解決糾紛的,而必須通過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則應當由解決該糾紛的仲裁機構或法院決定是適用合同簽定地國,家的法律規范、合同履行地國家的法律規范,還是解決該糾紛的仲裁機構或法院所在地國家的法律規范。無論是由當事人還是由仲裁機構或法院確定適用某一個國家法律規范的,在適用該國法律規范時必須遵循下列順序:第一、其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服務貿易條約(包括雙邊服務貿易條約、多邊服務貿易條約及國際服務貿易公約);第二、國內服務貿易法律規范(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第三、國際服務貿易慣例;第四、有關國際服務貿易的一般法律原則。
(3)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原則。其具體是指當事人、仲裁機構或法院已確定適用某一國家國際服務貿易法律規范的情形下,該國的相關法律規范不得違反、損害或有損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簽定地、國際服務貿易行為實施地或仲裁機構、法院所在地國家的法律規范、國家安全、公共利益、道德及善良風俗等“禁止性”規定或習慣的一種法律適用原則。該原則是對自由選擇法律適用原則和最密切聯系法律適用原則進行限制的一項基本法律原則。凡是已確定適用于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某一國家的國際服務貿易法律規范,不符合該原則的,則有關當事人或糾紛解決機構應當重新確定國際服務貿易合同所應適用的國際服務貿易法律規范。
參考文獻:
:
1,《服務貿易總協定》
一、課程教學對象的特點及教學目標和內容設計
高職院校的國際商務談判課程的多安排在第四、五學期,每周兩課時,約15個教學周,教學時數與本科生相同;小班教學,學生人數40~50人。
1.教學對象與教學內容的設計
與本科生知識、學習能力比較,高職學生有兩點先天不足:一是文化基礎知識修養的不足;二是學習能力導致的知識拓展能力的不足,國際商務專業的高職生也不例外。在前期的學習中,國際商務學生接觸的相關課程主要有國際貿易理論、國際金融、國際貿易實務等,可以說在相關專業知識的準備上有了一定基礎,但仍有很大的局限性。首先,其專業知識僅以一般貨物貿易的相關知識為限,而對國際商務談判可能涉及的大型機電產品貿易、技術貿易、國際投資、國際勞務合作、國際工程承包等知識并無接觸。其次,對研習國際商務談判所需要的綜合人文化知識素養、溝通交流能力等,缺少學習生活的積累,也是高職學生先天不足的表現。
絕大多數現行的國際商務談判教科書的內容設計,均將學生的專業背景、文化背景及知識要求建立在較高的水平之上。其內容構成表現出以下特點:(1)對國際商務談判的理論、原則、程序等做深入、系統的介紹(約占總篇幅的25%以上);(2)談判策略、技巧的介紹細致深入(約占總篇幅的25%以上);(3)占篇幅15%以上的國際商務談判的教學案例則大多選用國際經濟活動中的著名重大談判或是大型機器設備的貿易談判。(4)國際文化知識的介紹內容寬泛(約占總篇幅的20%)。按照一學期,每周兩課時的安排,這種內容設計很不適合高職學生的專業知識水平與能力。
2.高職的教學目標及內容的調整
國際商務談判課程的最大特點是其理論性和實踐性。教學目標應該是既要使學生了解和掌握國際商務談判理論、社會學、跨文化、各種談判技巧和價格計算方法等理論知識體系,還要使學生對國際商務談判的作業過程與技巧有所掌握。但面對高職學生的具體情況,教師必須對教學目標及內容進行調整,以有限的教學條件取得最佳的教學效果。據此,筆者對高職學生的國際商務談判教學有以下認識:
國際商務談判的教學指導思想應為:結合學生實際情況和培養目標,以一般商務談判為例,使學生在其已具備的專業知識背景之上了解商務談判一般理論原則和掌握基本談判過程的必要知識、技巧及其過程控制。教學目標設定為:使學生掌握一般商品的國際商務談判基本知識和技巧,熟知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洽商的基本內容,初步具備各種談判方式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洽商能力。使學生通過本課程的學習對國際貨物貿易談判的過程、特點、各環節的操作有盡可能深入的了解。
根據國際商務專業高職學生的專業知識背景及文化知識基礎,考慮到其后就業崗位的定向,教師可將國際商務談判課程的教學目標集中到對一般國際貿易合同談判的研究。具體地說就是理論學習主要使學生掌握一般商務談判的基本原則和策略,熟悉國際商務談判從組織到實施全過程的實踐操作和控制,掌握國際商務談判的一般技巧,了解我們主要貿易國家和地區的文化特點。如理論教學內容可篩選出以國際商務談判基本原則、基本程序、常用策略、常用技巧等進行介紹,而略去影響商務談判的法律因素、心理因素以及大型談判所涉及的談判人員組織管理等知識;課堂實踐教學選用一般貿易的典型案例并注意多種常用談判形式(如往來函電、面談、電話等形式)的介紹。這樣就將本課程的學習重點集中到了培養和訓練學生在國際貨物貿易談判方面的實際操控能力上。課堂實訓教學案例選用一般貿易合同,運用學生在前課程中已經有所了解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內容,強化其對貨物貿易談判過程的掌握和合同條款之間相互關系的把握。
二、教學形式組織和方法調整
為實現上述教學目標,提高學生對基本知識的理解,加強實際商務談判能力的訓練,在不增加課時的條件下需要對教學方法予以改進。筆者試行的做法是:引入研究性學習和課堂實踐訓練的教學方法,聯系實際學習理論知識,模擬實踐研究談判過程。具體的課堂教學組織如下:
1.聯系實際學理論,進行研究性學習
聯系實際學理論,一是指在教學內容上選擇實踐中最常用的原則、策略予以研究,不常用者不作介紹;二是不對這些知識本身的基礎理論進行研究探討。
(1)教學組織形式
研究性學習是指圍繞教學內容,將單純的教師課堂講授變為學生充分參與的課堂學習,即開展研究性學習。
商務談判基本理論教學的研討方式,在概述講解后,根據前述的原則,選擇重點學習內容,劃分“國際商務談判的基本原則、國際商務談判的基本程序、談判目標確定與價格核算、報價策略”等7~8個問題,采取預習、課堂討論、講述、總結的四段教學法。具體過程為:(1)學生課前預習;(2)研究――課堂分組討論(約35分鐘);(3)學生課堂講述(約20分鐘);(4)教師點評、歸納總結(約35分鐘)。
第一個環節,學生預習。教師在下課前把下一講的學習內容交給學生,如請分析和比較商務談判中八種讓步策略的運用條件等,要求學生課后自行預習、研究,并(或)根據內容查閱相關資料。
第二個環節,課堂討論。學生8~10人為一組,組長兩名,學生結合自學的感受,在課堂上討論,組長安排記錄。此時教師巡回指導、引導討論。
第三環節,學生課堂講述。各小組出一名代表上臺講述所研討內容,并接受臺下同學質疑,進行解答,此時允許小組其他成員進行補充或代為答疑。
最后由教師進行點評,對所研究的理論知識進行歸納總結。
(2)教學效果
國際商務談判的能力要求首先是表達與思辨,研究性學習以商務談判知識為對象給學生提供自學、訓練表達、思辨的機會。不僅有利于學習能力的提高,而且可提高學生的表達、思辨能力,為商務談判打基礎。
教學實踐表明,研究性學習可調動絕大多數同學的學習主動性和積極性,討論和講述過程鍛煉和提高了學生商務專業知識的表達能力,加深了對談判知識的理解,提高了教學效果。
(3)存在的問題和應對措施
在研究性學習中,有少數學生不預習、不能參與研討學習。對此,筆者采取了如下兩點措施:一是隨機要求學生將自己對課文的預習筆記交教師檢查(一學期五次);二是將學生的課堂發言計入平時成績。經驗表明,上述做法對促進學生的學習主動性有一定效果。
2.課堂模擬商務談判,訓練實際能力
在第8教學周之后,組織學生進行兩次課堂模擬商務談判。課堂模擬談判組織如下。
(1)模擬商務談判教學目標。第一次模擬教學目標為:使學生初步體會國際商務談判原則、策略的把握,熟習不同貿易術語條件下價格商定時的換算技巧。
第二次模擬教學目標為:使學生能夠體會各項合同條件之間的相互關系,商務談判原則、策略的把握。
(2)談判內容。兩次模擬實踐的設定條件不同,交易商品都選定品質條件較為簡單的種類。第一次設定學生磋商內容以FOB、CFR、CIF不同貿易術語條件下的價格條款為主,即交貨條件、付款方式、等予以確定;第二次模擬的磋商內容涉及合同的所有主要條件,時間可以延長至課外。
(3)教學組織。將討論小組分為兩隊,各代表買方、賣方,每隊選定一名主談代表負責己方的談判組織。雙方在課堂上按照教師給定的條件進行合同談判。第一次安排在課堂上完成。第二次需要3~4課時的時間,可根據情況在課堂內或是部分課外時間進行。學生談判過程中教師巡回做指導。
(4)談判結果研究。各組談判若達成交易,則按要求完成合同制作并簽署合同;若未能達成交易,則由兩名隊長寫出小組的談判總結。教師對各組的談判結果在課堂上進行分析點評。
三、課程教學效果考核
本課程的考核采取平時考核與期末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即平時成績(作業和課堂表現)占總成績的40%,期末考核成績占總成績的60%。
期末考核以完成一項綜合模擬國際商務談判任務為題,分組完成從談判準備直到組織談判、簽約的全部工作過程。
1.考題設計。給定一種交易商品采購價(或生產成本)及其市場零售參考價,給定擬出口銷售國家(地區),給定標準中英文合同格式。要求學生自行調查搜集資料,確定出口成本/市場銷售價格(出口方/進口方)之后自行組織模擬談判。
2.時間及組織要求。課下以小組為單位自行完成,時間要求為一周,必須有準備和談判兩個環節。準備階段的工作主要是商品市場調研、談判目標設定。第二階段,談判過程,須提前將談判時間、地點計劃報告教師,以便接受檢查。
3.交卷要求。(1)每個人的商品價格分析、談判策略和原始談判記錄;(2)各隊的談判總結;(3)小組的談判組織記錄;(4)完成簽訂的進出口合同;(5)買賣雙方談判成員名單。
4.期末成績評定。(1)根據所簽訂合同的情況分別給與買賣方不同成績;(2)根據隊長的談判總結給出買賣各方的組織成績;(3)根據個人的價格分析、原始談判記錄給定個人談判成績。其中第(1)項中對所簽訂合同考察主要有兩點:一是合同所定價格、支付條件對于買賣雙方的優劣差異;二是合同的規范性、完整性。
一 、海上保險中的保險利益的定義及其構成要素
眾所周知,投保人必須對保險的標的擁有保險利益,這是保險合同產生效力的先決條件。這是一條非常古老的法律原則,其歷史可以追溯到18世紀的英國法。在那之前,保險業界其實并沒有保險利益的要求,基本上任何愿意繳付保費的人都可以買到一份保單。這樣造成的負面后果是十分惡劣的,居心叵測的人們得以利用保險牟利,不但致使賭博盛行,還導致謀財害命。1746年,英國國王喬治二世頒布法令,在法令里首次規定了在海上保險領域強制實行保險利益制度:"如果不能證明有保險利益存在,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不得為英王陛下或其子民所擁有的船舶投保,也不得為已經裝運或將要裝運到這些船舶上的貨物和商品投保。違反本條規定而購買的保險絕對無效。"于是這便產生了保險利益這個概念。
(一)英國立法對保險利益的界定
海上保險的保險利益原則作為海上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是由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下稱MIA1906)所確立的。MIA1906第5條第1、2款規定 "依本法規定,凡對于特定海上航程有利害關系的人,有保險利益。特別是當一個人與特定航程或海上航程中任何可作為保險標的的財產有法律或衡平法上的關系,致使他因為保險標的安全無恙或準時到達目的而獲益,或因保險標的滅失、損壞或被扣押而蒙受損失或產生責任,此人有保險利益。
(二)學者觀點
1、廣泛利益關系說
(1)1806 年的Lucena 訴 Craudurd 案中,英國法官Law rence 認為:對船、 貨有沒有保險利益, 應以 "精神上確定的事" 、"真實的期待" 或 "與保險標的有某種利害關系" 為標準。 ①
(2)美國、 加拿大等國家的多數學者認為,如果某人與保險標的有關系、聯系或者相關, 使得其本人將會因為標的的保全而獲得財務利益或者優勢, 或者因特定保險事故的發生而使標的破壞、終結、損害而蒙受財務損失,該人就具有保險利益。②
2、嚴格利益關系說
(1)前案中,英國法官Lord Eldon 認為:保險利益是財產上的權利或者是因為財產訂立的合同而產生的權利,這兩種情況下特定事件的發生可能使權利滅失并影響當事人的占有與利用。③
(2)楊良宜先生認為:保險利益是指某人對于某種東西有法律上承認的權益, 而且這種東西損失了,他就會因此而受到損害或引起責任。④
(4)汪鵬南教授認為:保險利益是法律上認可的可確定的經濟利益, 它獨立于保險合同而存在。⑤
由于保險利益的含義十分廣泛,而且同國際海運的特殊復雜情況相互交織 因此很難給保險利益下一個嚴格的定義。中國保險實務中產生的一系列問題告訴我們,過于寬泛的觀點在實務中是不可取的,過于 "嚴格" 的觀點也確實會限制正常貿易運作,而使得可以通過正當保險而轉移風險的人們受到不應有的限制。綜上所述,可以得出保險利益必須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1)保險利益必須為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依附在貨物上的并被法律規范所認可的權利和承擔的貨物風險,這是獲得保險保障的基礎。盡管被保險人對貨物有利益關系,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須是符合法規的利益而不應是違反法律規定,通過不正當的手段而獲取的;
(2)保險利益必須是確定的、可以實現的利益,無論是既得利益或是預期利益,都必須是可以確定的、客觀存在的、能夠實現的利益;
(3)保險利益是受保險保障的經濟利益。 保險利益是保險賠償的先決條件,沒有保險利益就無法得到保險保障,只有能通過貨幣形式計量的價值,才能獲得保險保障。
(4)貨物出險會對被保險人造成損失或產生責任。保險合同是賠償合同,目的是轉移風險、 對保險事故造成被保險人的損失進行補償。如果貨物發生保險事故并不會使被保險人造成損失或產生責任,被保險人就無保險利益可言。
二、海上保險中的保險利益原則的效力
(一)保險利益原則的時間效力
保險利益應當在何時存在,才具有評價保險合同是否有效的效力,傳統的觀點是在著名的Sadlers Co. v. Badcock(9)一案中確定的。我國 《保險法》第 11條采用了與傳統觀點相同的立場:投保人應當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沒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
但隨著保險業的發展,人們對保險利益原則,尤其是財產保險利益有了更深刻的理解。財產保險的目的在于填補被保險人所遭受的損害,保險利益原則要求被保險人在發生事故時對財產有保險利益就已經足夠了。實際上,海上保險合同早已拋棄了傳統觀點:投保人在訂立海上保險合同時,對保險標的可以不具有保險利益;但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6條中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生效時,對保險標的可以不具有厲害關系,但是,在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利害關系。"相比較人身保險和補償性的財產保險來說,海上保險中應當更注重損失發生時的保險利益。更重要的是,這一原則的適用能體"盡可能地消除對合約自由的限制",并加強人們對海上貨運安全的信任。
(二)保險利益原則的對人效力
保險利益原則的對人效力指的是誰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原則的對人效力與時間效力關系緊密。在海上保險合同中,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對保險標的可以沒有保險利益,但是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保單持有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否則保險合同失效。依據我國 《保險法》第11條的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這是一種比較模糊的表述方法。文理上應解釋為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對保險標的應有保險利益;損失發生時,被保險人也要有保險利益。這樣的規定確實可以有效的防止利用保險進行賭博,對防止道德風險有積極作用。但是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合同并不為投保人的利益而存在,而只是為被保險人的利益而存在;此時仍然強調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有保險利益,沒有現實性,也不甚合理。海上保險合同的這一特殊情形適應了國際貨物貿易貨物所有權與風險轉移的特點,是國際貨物貿易與海上保險相互交融的結果,既為國際貨物貿易的實務提供了操作的便利,又使真正的利益關系人轉嫁貨物風險成為可能。因此,在修改 《海商法》的過程中似乎應進一步貫徹這種便于操作的觀念。
三、建議
針對我國對海上保險特別是其中保險利益原則的研究現狀,結合前文的論述 在借鑒MIA1906中相關規定的基礎上,提出以下兩點建議:
首先,應該在《海商法》中明確定義海上保險中的保險利益,即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經濟利益,被保險人因為保險標的安全無恙或準時到達目的而獲益,或因保險標的滅失、損壞或被扣押而蒙受損失或產生責任。
其次,應在《海商法》中明確規定保險利益原則的效力。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投保時不必具有保險利益,但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必須具有保險利益。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未獲取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在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試圖取得保險利益的任何行為均屬無效。已證明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時,保險人以其沒有實際損失為由的抗辯不成立。
注釋: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寧波海事法院.海事司法論壇.2000 (4) ,第64頁
②這里所指的 "保險利益" 是指任何財產的保險利益
1.加快發展服務貿易是浙江服務業現代化的重要內容。上世紀80年代以來,在世界經濟總量中第三產業已經超過第一產業和第二產業之和,取代了物質生產部門而成為最強大、最廣泛的經濟部門。服務業已成為全球經濟增長最快的部門,在一國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其興旺發達的程度成為衡量現代化水平的一個重要標志。與服務業快速發展相適應,世界服務貿易發展異軍突起,它不僅在各國產業結構升級和支柱產業的戰略替代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而且在各國國際收支平衡中也發揮著重要的緩沖作用。服務貿易日益成為推動世界經濟發展的“引擎”,也成為衡量一國國際競爭力的一項重要指標。因此,緊緊抓住中國入世后服務業對外開放契機,以專業化、系列化、國際化為目標,大力推進浙江地方業發展,擴大服務業領域的對外開放,增強經濟發展的協調性,努力擴大服務貿易比重,是促使浙江經濟更廣泛地參與國際競爭、更快融入經濟全球化的重要任務,更是浙江服務業現代化的重要內容。
2.加快發展服務貿易是順應國際經貿發展的必然趨勢。隨著國際分工的日益深化和國際產業結構的迅速調整,全球經濟競爭的重點正從貨物貿易轉向服務貿易。服務貿易雖然在最近30年才發展起來的,但速度很快,1970年世界服務貿易總額為710億美元,1980年為3800億美元,1990年為8660億美元,到2002年則上升到154000億美元,年平均增長速度達6.4%,超過了同期貨物貿易5.9%的增長速度。金融、技術、運輸、通訊、信息等生產已上升為服務貿易主體,成為衡量國家經濟發展和國際競爭力的重要標志。全球貿易結構向服務貿易的傾斜是貿易結構轉換的世界趨勢,也是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未來國際市場的競爭將由貨物貿易為核心轉向以服務貿易為核心,各國服務貿易的競爭實力昭示著其未來對外貿易的前景。
3.加快發展服務貿易是應對外來壓力、加強合作交流的迫切需要。加入WTO的過渡期即將基本結束,我國將全面履行“入世”承諾,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將對服務業及服務貿易發展產生重要影響。2004年1月1日起,內地與港澳CEPA的實施,使得國內的服務業率先向港澳資本開放。2004年6月1日起,商務部頒布的《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正式施行,根據這一辦法,我國商業利用外資由試點轉為正常開放。雖然在服務貿易開放過程中,采取了分階段、分行業、分地區開放,并采取了數量控制方式,但從承諾開放的時間跨度來看,最長也只有6年過渡期。我國服務貿易總體發展滯后的現狀和國際服務貿易自由化趨勢對我國服務貿易市場準入方面的現實壓力,要求我國亟待提高服務貿易綜合競爭力水平。
4.加快發展服務貿易是搶占開放型經濟新戰略高地的重大舉措。目前,國際產業轉移的重心開始由原材料工業向加工工業、由初級工業向高附加值工業、由傳統工業向新興工業、由制造業向服務業轉移,其中服務業中的金融、保險、旅游和咨詢等則是當前國際產業轉移的重點領域。國際產業轉移結構高度化、知識化趨勢進一步加強。一個國家能否在國際市場競爭中占據優勢,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能否為商品交換提供高水平的國際服務。
世界服務貿易在規模不斷擴大的同時,其涉及領域也不斷擴大。服務貿易的主要內容從運輸、工程建筑等傳統領域轉向知識、技術和數據處理等新興領域。服務貿易創新速度加快,隨著新技術的不斷涌現,特別是網絡技術的不斷創新,服務貿易的創新也層出不窮。知識和智力密集型、技術密集型、資本密集型服務貿易發展迅速,比重日益提高,正成為各國服務貿易競爭的主戰場。
目前我國地區間的競爭已經把服務貿易作為吸引外資的重要領域、競爭升級的主要跳板。上海市提出要把上海建設為“經濟中心、貿易中心、金融中心”,其中兩大中心直接歸屬服務貿易范疇。上海市準備把國際經濟競爭層次從貨物貿易為主提升到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并重、以服務貿易為主的水平上來。江蘇省一直是外貿出口大省,而服務貿易項目作為招商引資的亮點,重點以會展、物流、咨詢、中介服務以及南京、蘇州、連云港三個商務區為主,并就金融、證券、通訊和保險等領域提前開放,向國家有關部門提交了申請報告。隨著服務業和服務市場的逐步對外開放,我省必須搶抓新機遇,大力發展浙江服務貿易,推進全面開放,使浙江更快、更好地融入世界經濟。
二、浙江服務貿易現狀及重點領域分析
1.浙江服務貿易發展總量分析。隨著浙江經濟和省內服務業的快速發展,浙江服務貿易總體來說也取得了明顯進步。具體呈現以下特點:第一,國際服務貿易的發展速度很快。服務貿易出口額從1997年的1.8723億美元增加到2004年的26.7533億美元,年均增長速度為55.8%,其中服務貿易出口額和進口額2004年分別達到26.753億美元和16.979億美元,年均增長速度為39.4%和29.4%。第二,服務貿易的整體規模小、作用弱、出口有限。浙江服務貿易進出口總額僅為貨物貿易進出口總額的2%~6%左右,服務貿易總量明顯偏低;服務貿易出口額僅為貨物貿易出口額的1%~5%,服務出口非常有限,而且水平偏低,與浙江國民經濟發展和在全國貿易中的地位極不相稱。第三,2004年服務貿易出現順差,改變了近年來逆差不斷擴大的趨勢,但逆差項目的構成并未改觀,這與我省貨物貿易多年來一直維持的順差局面形成了鮮明對比。從總體上看,我省服務貿易尚處于發展初期,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2.浙江服務貿易發展結構分析。在浙江省服務貿易出口的行業結構中,出口依然以勞動密集型為主,所占份額較大的是其他商業服務和運輸服務,旅游、建筑安裝和工程承包也占較大比例。總體上旅游和運輸相加占總出口的近30%,說明以上行業是浙江服務貿易出口的強項。而世界貿易量最大的金融與保險服務、計算機與信息服務、通訊郵電服務、咨詢服務、技術密集型的服務出口,我省連3%的比重都不到。這說明我省服務貿易出口結構不甚合理,服務的科技含量低,占優勢行業多為勞動密集型和資源稟賦優勢部門,高附加值服務行業落后。
在服務貿易進口行業結構中,仍是其他商業服務和旅游服務占很大份額。2002年開始咨詢業進口較大,2002-2004年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利使用的進口占了較大比例,說明浙江服務貿易的進口偏重于知識、技術密集型服務,而通訊、郵電、金融等行業的進口比重不高,這與這些服務貿易市場的壟斷封閉、缺少必要的市場競爭有很大關系,一定程度上也延緩了國內服務產業的發展。隨著中國加入WTO,服務市場將進一步對外開放,知識、技術密集型服務的進口勢必增加,這對改善服務貿易產業結構、提升服務貿易競爭力是有好處的。
運輸服務的進出口比重都較高,這與浙江省國際貨物貿易的高速增長有極大關系,貨物貿易的發展,推動了國際運輸服務的發展;而旅游服務的進出口比重雖有所增長,但與浙江省豐富的旅游資源相比,仍顯得不大相稱,有待于進一步發展。
3.浙江服務貿易國際競爭力分析。貿易競爭優勢指數(TC指數),是指一國進出口貿易的差額占進出口貿易總額的比重。浙江的國際服務貿易是在中國服務貿易對外開放的大背景下發展起來的,與整個中國國際服務貿易面臨著同樣的問題:總體處于發展態勢,總量不足,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偏低,結構落后,國際競爭力不強。浙江服務貿易總體TC指數在1997年為負值,1998年和1999年轉為正值。2000年到2003年又轉為負值,說明服務貿易總體是在發展中的,但國際競爭力不強。從行業上看,TC指數為正值的有:1998年的通訊郵電行業;1979年、2000年至2002年的旅游;2000年至2002年和2004年的計算機和信息服務;2000年至2001年的建筑安裝和勞務承包。這說明我省服務貿易在“境外消費”有一定的優勢,但競爭優勢非常微弱;在“自然人流動”貿易方式方面,盡管我省豐富的勞動力資源有利于建筑、運輸等行業的勞務輸出,但是勞動力資源豐富、成本低的優勢仍沒得到充分發揮。“跨境交付”盡管也有了相當程度的發展,例如金融、通訊、交通運輸等行業,但與發達國家仍有很大差距。這說明我省目前對外服務貿易整體上還處于比較劣勢,服務業的競爭力不如工業,除旅游等少數行業外,多數服務貿易領域處于逆差狀態。
浙江省在今后發展服務貿易的競爭過程中,會存在以下不利因素:
(1)服務業結構不合理,市場發育程度低。服務貿易逆差的根源在于服務業發展水平落后。我省服務業除商業、居民服務業和公路運輸外,多數行業市場化、產業化、社會化程度還相當低,市場對資源配置發揮的作用不大,嚴重制約了服務業的發展。我省生產行業、技術和資本較為密集的服務業部門(如金融、保險、專有技術和技術咨詢等高附加值服務產業)發展滯后,對外競爭力在短期內難以大幅提高。這些都已不能適應浙江經濟健康發展的要求和國際競爭的需要。
(2)高等生產要素貧乏,產業基礎薄弱。浙江是一個高素質人才短缺、教育發展滯后、勞動生產率較低的省份,人口總體素質與經濟在全國的地位不相稱,高教、科研、高級人才擁有量等社會發展指標偏低,總體競爭力較弱;部分服務業基礎設施和設備陳舊,服務水平落后。從中長期看,高等要素的貧乏將成為制約浙江資本、知識技術密集型國際服務貿易發展的瓶頸。
(3)服務貿易管理滯后,相關產業支持不力。由于服務業是由許多相關行業組成的產業群,國際服務貿易涉及的行業范圍極廣,國際社會要求一國對其國內的服務業進行整體協調和管理。目前,我省對外服務貿易管理體制存在許多缺陷,服務業多頭管理、政出多門甚至相互掣肘的問題還沒有完全解決,許多部門經營機制僵化,部分行業壟斷經營突出。另外,由于我國傳統體制的束縛,條塊分割仍局部存在,相關產業間合作不夠緊密,服務行業經營秩序較為混亂。
盡管如此,浙江豐富的基本生產要素,得天獨厚的旅游、人文等資源稟賦始終是浙江發展服務貿易的有利因素。浙江較為發達的區域經濟支撐、外貿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市場法規的不斷完善所創造的良好環境都將會對浙江服務貿易的拓展形成強有力的保障。
三、構筑浙江服務貿易競爭優勢的對策舉措
1.統一思想,從戰略高度重視發展服務貿易。浙江對外貿易在改革開放后取得了快速發展,但成就主要體現在貨物貿易方面,而服務貿易逆差的根源則在于服務業發展水平的落后。因此,一方面,要提高服務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優化產業結構,這是提高經濟效益和效率的重要途徑,也是現階段擴大我省服務貿易的根本途徑。另一方面,我們應抓住貨物貿易飛速發展的有利時機,揚長避短,立足服務貿易的發展,積極擴大服務貿易出口,以服務貿易的發展來帶動貨物貿易向高附加值、高競爭力轉變,最終實現兩者的和諧發展,這是浙江外貿發展的必然選擇,也是保持經濟增長的必然要求。
2.突出重點,加大發展服務貿易的工作力度。首先,明確發展重點,大力發展信息、科技、會議、咨詢、法律服務等現代服務業,帶動服務業整體水平的提高。積極發展新興服務業,主要是需求潛力大的房地產、物業管理、旅游、社區服務、教育培訓、文化體育等行業,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改組改造傳統產業,運用現代經營方式和服務技術,著重改造商貿流通、交通運輸、餐飲、農業服務等行業,提高技術水平和經營效率。其次,優化升級服務貿易結構,提升整體競爭力。以提高服務業國際化、服務貿易國際競爭力為核心,迎合現代服務業發展潮流和經濟發展需要,多方面扶持我省資本密集和技術密集型服務業和新興服務業,促進服務產業升級,從粗放型、內向型為主逐步向專業化、系列化、國際化方向發展。
3.深化改革,創新服務貿易發展的體制機制。一是加強對我省服務貿易實施有效的宏觀管理,迅速建立科學的管理體制,確定統一協調的服務貿易進出口政策以及歸口管理部門。二是加快服務企業改革步伐,提高企業整體素質。浙江的服務企業要在國際、國內市場上增強競爭力,必須進一步優化服務貿易產業結構,提高服務企業的素質和服務質量,不斷培育服務領域里的競爭優勢。三是建立健全服務貿易產業發展的創新環境預警系統,通過這一系統不斷分析和觀察顧客需求、技術開發和營銷渠道等方面的變化,發揮信息導向作用。
4.擴大開放,增強服務貿易的國際競爭力。要加快開放浙江服務貿易市場,努力吸引外商特別是國外跨國公司投資浙江服務業,把服務項目作為浙江今后較長時間內對外招商引資的重點領域之一。面對日益增長的高端服務需求和產業結構調整的要求,根據浙江經濟發展情況和服務業發育現狀,積極向國家申請提前開放電信、金融、保險、運輸、旅游、專業技術服務等服務行業,減少不必要的審批環節,消除不合理的政策限制,打破壟斷,引進競爭,以外促內,提升服務行業的創新能力和對外競爭力,改變目前浙江服務業發展滯后的現狀,最終實現服務產業的全面、協調發展。
一、我國服務貿易的發展現狀分析
目前,我國服務貿易發展呈現出服務貿易規模不斷擴大、服務貿易逆差持續增加、高附加值服務出口迅速增長、服務貿易結構以傳統服務項目為主的特點。我國存在服務貿易相對規模水平低和服務貿易逆差不斷擴大的兩大突出問題,對我國經濟高質量、高效率、平穩可持續增長以及提高國際競爭力都產生了不利影響。這種負面影響,雖然現在還沒有阻礙我國國際收支平衡的狀況,但隨著我國貨物貿易順差的減少和對外投資的不斷增長,我國迫切需要經濟增質提效、轉變發展方式,迫切需要提高服務貿易的國際競爭力,根治服務貿易現存的兩大突出問題。
首先,服務貿易規模不斷擴大。加入WTO之后,我國服務貿易快速增長,服務貿易規模不斷擴大。2001年我國服務進出口總額為726億美元,2012年擴大至4715億美元,12年間增長近七。倍其中我國服務貿易出口額由2001年的329 億美元增加至2012年的1910億美元,增長近六倍;服務貿易進口額由2001年的390億美元增加到2012年的2805億美元,增長七倍。2012年我國服務貿易實現恢復性增長,進出口總額創歷史新高,達到4715億美元,同比增長12.3%,超過世界服務進出口平均增幅10.3個百分點;占世界服務貿易進出口總額的5.6%,同比增加0.5% 。世貿組織公布的數據顯示:在2012年我國服務貿易進出口總額全球排名第三,我國服務貿易發展十分迅速。
其次,服務貿易逆差持續增加。由于我國服務貿易起步晚,我國服務貿易在20世紀80年代是貿易順差,到了90年代由順差變為貿易逆差。近年來中國服務貿易逆差呈擴大趨勢,2012 年我國服務貿易逆差是2011年的15倍。2001年我國對外貿易逆差額為60億美元,2008 年逆差額增長到118億美元,2010年服務貿易逆差擴大到311億美元,2012 年貿易逆差增加到898億美元,并且有逐步擴大趨勢。
再次,高附加值服務出口迅速增長。自從加入WTO以來,我國服務貿易出口結構逐漸優化,日趨合理,競爭力也在不斷增強。以咨詢、計算機和信息服務為代表的現代服務產業快速發展,出口增長十分迅速并有力地推動了我國服務出口增長。從2001到2012年,咨詢服務成為我國服務貿易出口的新亮點,2001年,我國咨詢出口額為9億美元,到2012年增加了334 億美元;另外我國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出口額從2001年的5億美元增加到2012年的145億美元,增長了29倍。廣告宣傳為代表的高附加值服務出口增勢迅猛。金融、保險和專利使用等技術含量高的現代服務貿易領域比重逐步增加,其顯現出了極大的增長潛力。
最后,服務貿易結構以傳統服務項目為主。我國服務貿易出口的結構中,服務出口仍主要依賴傳統服務項目,但所占比重呈下降趨勢。我國服務貿易的出口主要集中于旅游、運輸和建筑等傳統服務為代表的勞動密集型服務項目。2012 年,我國旅游、運輸和建筑服務出口占服務出口總額的52.81%;而我國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有權利使用費和特許費、咨詢服務、廣告宣傳出口占服務出口總額的比重為28.11%。加入WTO的十二年里,我國服務貿易基本形成了旅游運、輸等傳統服務與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咨詢、廣告等現代服務全面發展的格局。我國服務貿易近些年的出口呈現出緩慢上升的勢態。同時,根據商務部對2014年的統計數據來看服務貿易在我國對外貿易中的比重也是在不斷的上升的。這表明在近些年我國不斷推出創新支持服務貿易的政策措施,積極擴大服務業開放,對我國服務貿易發展起到了較好促進作用。
二、我國服務貿易發展滯后的原因分析
(一)國際因素
(1)國際服務貿易發展的環境復雜多變當前國際形勢復雜多變,2008年美國金融危機、2010年歐債危機對全球經濟市場有非常大的影響,2015年中東的動蕩導致全球都陷入了恐慌。國際環境的多變必然會對整個國際市場的需求有很大的影響,同時各國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加之整個世界的經濟發展,各國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愈演愈烈。這些因素將導致國際經濟環境不穩定因素增強,我國服務貿易的發展必將受到這些國際環境變化的影響。
(2)服務貿易壁壘制約著我國服務貿易的發展各個國家為了保護本國的經濟以及為了更好的抵御外國服務業的進入,維護自己國家的國家利益、社會的穩定。將會不斷的推出服務貿易壁壘,阻止其他國家服務產品的進入。當前發達國家通過服務產品移動壁壘、人員移動壁壘、資本移動壁壘等服務貿易壁壘阻礙了我國服務貿易的發展。同時服務貿易壁壘有很強的隱蔽性,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我國與其他國家發生貿易摩擦,不利于我國建立良好的外交關系,又進一步阻礙了我國服務貿易的發展。
(3)國際市場上的競爭逐漸變得激烈。我國服務貿易的貿易規模在逐漸的擴大,并且占整個對外貿易的比例也在加大,截止到2012年我國已經成為了全球第二大承接服務外包的國家。雖然我國分服務貿易的發展速度在逐漸的加快,但是相比發達國家我國服務貿易在世界上的競爭力很弱,加之日韓、和歐美等國家的服務貿易的競爭力日益的提高以及他們在該領域擁有的絕對優勢地位。國際服務貿易在國際上的競爭越來越激烈,使得我國服務貿易的發展將面臨長期的逆差和競爭優勢顯著提升的困難。
(二)國內因素
(1)我國服務貿易的發展基礎相對較弱。從整體上來看,我國的服務業發展還處緩慢發展的階段,服務業的發展結構并不是十分的合理,生產業的水平也不高,沒有形成對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強有力的支撐。相比發達國家我國服務貿易的發展基礎相對較弱,這些現實的根本因素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我國服務貿易的發展。
(2)服務貿易國際競爭力相對較弱。由于我國長期重視貨物貿易的發展,導致我國的服務貿易長期處于未受到應有重視的處境,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服務貿易的發展。服務貿易在我國的發展長期落后于貨物貿易,主要是由于服務貿易的發展要依靠國內服務業的發展,而我國的服務業長期以來處于落后的狀況,這就導致了我國服務貿易發展的緩慢,并且在國際上的競爭力相對較弱。
(3)我國缺乏服務貿易專業人才。我國在國際服務貿易人才培養上的力度還遠遠不夠,雖然當前我國逐漸的開始重視服務貿易,并且各大高校的專業教育以及企業相關專業培訓上都開始增加服務貿易相關課程,但是很多課程過于偏向于理論而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實踐,培養出來的人才很多不能很快的去把自己的理論知識用于實踐。因此,當前服務貿易人才的數量和水平仍然無法滿足我國市場對人才的需求。
(4)服務貿易中高端專業人才缺乏。盡管我國服務貿易取得了一定的發展,但是我國服務貿易的整體競爭力不強。在勞動密集型服務行業中,我國服務貿易人才較多,但是在中高端的服務貿易領域,專業技術人員不足。目前,我國的服務貿易的結構處于進一步調整中,現代服務業的發展趨勢也是在向技術密集型轉變,而在新興服務貿易領域,同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高端人才嚴重不足,這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我國服務貿易的發展,并影響了我國服務貿易的國際競爭力。
三、促進我國服務貿易發展的對策
(一)加快發展服務貿易,大力發展現代服務業
我國貨物貿易已經取得了較大發展,但是我國的服務貿易發展卻相對落后,需要深化對服務貿易的認識,進一步擴大服務貿易的規模。服務貿易是當今世界經濟增長最快的領域,通過服務貿易的發展,優化貨物貿易結構,促進貨物貿易結構的升級,實現服務貿易和貨物貿易的協調發展,提升我國對外貿易的國際競爭力。進一步擴大服務業對外開放,積極吸引外資進入服務業,并形成產業集聚區,充分利用服務業外資的技術溢出效應,促進本土服務業的發展。繼續實施市場多元化措施,積極開發服務貿易的新市場。
進一步深化對現代服務業的認識,重視現代服務業的發展。服務貿易發展的基礎是現代服務業,只有大力發展現代服務業,服務貿易才能有較好的發展基礎。現代服務業中,應著重于生產業。生產業是當今高技術、高附加值的代表,運用信息技術對現有的傳統服務貿易行業進行改造,例如運用電子商業等服務模式。不斷拓展新的服務領域,加快發展計算機和軟件服務業、創意服務業、動漫服務業、會展服務業等。增強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提升企業的技術水平。
(二)優化服務貿易結構,加快培養服務貿易人才
傳統的服務行業,如商業、運輸、文化娛樂等行業,要進一步優化其結構,利用先進的技術或設備,提高服務的附加值,促進傳統服務貿易結構的調整和升級。繼續發展旅游、對外工程承包及服務外包,繼續擴大出口,并積極培育新型服務業。如利用湖北省的教育資源優勢,發展高附加值的服務業,在計算機信息技術、金融和保險業等,促使服務貿易的結構升級,帶動更多的服務出口。
我國的服務貿易已經取得一定規模,但是其國際競爭力較弱,而服務貿易人才則是影響我國服務貿易競爭力的重要因素。一方面加快國際服務貿易復合型的人才培養,注重專業知識和英語能力的提高,重點培養計算機信息技術服務、金融服務和保險服務等行業人才,對現有的從業人員進行服務貿易與專業技能培訓,或者聘請國外優秀的高端服務貿易人才回國講學或培訓或輔導,提高現有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另外一方面積極引進國內緊缺型的服務貿易高端技術人才,積極提供便利措施并鼓勵海外留學服務人才回國創業或培訓。借鑒國外服務貿易人才培養的經驗,建立專門的服務貿易人才培訓機構,拓寬人才培養途徑,針對不同類型生產業從業人員的特點,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崗位職業培訓,加快高端服務貿易技術人員的培養,進一步建立激勵機制,減少高端服務貿易人才流失。
(三)全力開拓并完善國內服務市場
在國內服務市場方面,著力構建優質、誠信、標準、完備的服務市場體系,著眼于服務業的高端、高效和高輻射力的發展,全力打造各種新興的服務市場平臺和服務中心,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則,允許各種新型的服務理念、產品、方式、技術和組織的存在與發展,以鼓勵有競爭實力的服務企業做大做強,樹立服務品牌和創新形象。在國際服務市場方面,必須認真總結以往開展服務貿易的經驗,有效掌握國際服務貿易的方式、發展趨勢、技術訣竅、市場規則、營銷網絡、組織辦法和風險規避,堅定拓展服務貿易的信心和勇氣,鼓勵有實力、有品牌的領軍型服務企業,全力參與國際服務市場競爭,努力建設適應國際服務貿易發展的市場體系,包括國際金融中心、國際研發設計中心、國際物流中心、國際商貿中心、國際信息服務中心、國際會展中心、國際旅游文化中心等。根據黨的十提出的城鄉居民收入倍增的原則要求,制定中長期的城鄉居民收入倍增規劃,促使政府和企業向居民讓利,著力培育中等收入家庭,拉動服務消費較快增長。不斷完善服務基礎設施。包括基本基礎設施(主要是指公路、鐵路、空運、水運方面的設施)、技術基礎設施(主要是指電信設施)、商務基礎設施(主要是指商務用房及其服務)、文體基礎設施、教育基礎設施、醫療保健基礎設施(主要是指醫療、養老和保健設施)、環境基礎設施和能源基礎設施等,都應依據規劃,加大投資力度,盡快完善。同時,要根據服務基礎設施的建設情況,合理配置和發展相應的服務行業,有效形成新的服務業集聚區及其運營網絡體系,切實提高服務基礎設施的運營效能。優先加快現代服務業發展。重點是發展科技服務業、金融業、商務服務業、信息服務業、文體娛樂業、旅游業、教育培訓業和環境管理業。實施便利的公共服務政策。對重點發展的服務行業、集聚區和服務企業,各級政府要在市場準入、水電氣供給、交通通信網絡配置、教育、醫療、環保、社區服務等方面,提供優先便利的服務。對服務企業的發展,實行稅收、土地供給、財政擔保、財政貼息、價格制定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服務貿易給予貨物貿易同等便利,改進服務企業外匯管理,保證其合理用匯,并積極搭建由政府出資的服務外包中心或服務外包基地。積極扶持國內有條件的金融保險機構,開展跨國經營活動,對商務服務業、信息服務業和教育培訓業的服務外包開辟進出境通關的便捷通道。同時,加大對研發類和特許經營類服務企業的支持力度,設立專項基金,支持其搞跨國經營。根據全面建立高標準自由貿易網絡體系的原則要求,大幅度降低進口商品特別是奢侈品的關稅,免征進口商品關稅的區域、種類和額度應逐步擴大。
一、國際貿易發展的顯著特點
1.國際貿易發展迅速
世界貿易走過20世紀九十年代前幾年的疲軟后,1994年開始出現強勁增長。隨著世界生產量增長率的提高,世界貨物出口量增速也相應提高。1990~2000年世界貨物出口量年均增長率為6.4%,高于20世紀80年代后半期的增速。1995年世界貿易總額(含貨物和服務)首次突破6萬億美元大關。隨著全球經濟狀況的進一步改善,世界貿易量繼續保持較高的增長率。2008年世界貨物貿易量增長了9%,是同期世界經濟增長率的兩倍多,貨物貿易額增長了21%,達到8.88萬億美元;服務貿易額增長了16%,達到2.10萬億美元。
2.服務貿易、高科技產品與綠色產品貿易快速發展
20世紀80年代以來,國際服務貿易發展十分迅速。世界服務貿易額從1985年的3,809億美元增加到1995年的11,678億美元,其年增長速度一直大大高于國際貨物貿易。1996年,國際服務貿易總額達1.2萬億美元,已占全球貿易總額的1/5強。2008年國際服務貿易總額達到2.10萬億美元。
3.國際貿易交易方式網絡化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多媒體技術和網絡技術的發展,國際貿易交易日益借助國際互聯網來完成,出現了所謂的網絡貿易。網絡貿易是指通過計算機網絡,如萬維網、因特網等現代化電子方式所進行的貿易或商務活動,整個交易過程包括交易磋商、簽約、貨物交付、貨款收付等大都在全球電信網絡上進行。其交易的產品主要是數字化產品,如金融服務、網上娛樂、售票服務、音像書刊、軟件設計、咨詢服務、信息傳遞等;也有實物產品交易,實物產品交易則是交易磋商、簽約、貨款支付在網上進行,實物交付在具體地點進行。顯然,網絡貿易將會得到迅猛的發展,將成為21世紀國際貿易領域中一朵鮮艷的奇葩。
二、我國對外貿易的對策
在邁向知識經濟時代的21世紀,我國對外貿易面臨知識經濟的挑戰將不可避免,因此,應及時把握邁向知識經濟時代國際貿易發展的新趨勢,調整我國經濟發展戰略,采取符合我國國情的應對措施,促進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
1.加大科技投入,鼓勵技術發明與創新
促進科技的進步與創新必須從以下幾方面著手:首先,要進一步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形成符合市場經濟要求和科技發展規律的新機制,進一步解決我國科技與經濟發展相脫節的問題。其次,要加大科技投入的力度。據有關資料顯示,我國已經轉化的科技成果中,自籌資金占56%,國家科技計劃貸款占26.8%,風險投資僅占2.3%,而在發達國家風險投資在高技術產業化方面起重要作用。因此,要大力發展資本市場,建立風險投資機制,設立國家科技風險基金,形成多渠道、多層次的投入體系,促進技術產業的發展。第四,要樹立技術創新意識,發掘、培養、保護高技術人才,加強產學研結合,鼓勵應用開發型科研院所進入企業或轉為企業,培養產業技術的創新能力,提升產業的技術水平。第五,要建立明晰的科技產權及其轉讓制度,加大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切實維護科學技術發明、發現、創新者的利益。
2.促進科學技術的吸收和應用,加快我國產業的升級換代
知識經濟的關鍵是知識的商業運用,使之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這是我國在知識經濟時代參與國際貿易的基礎。因此,面對知識經濟的發展,以技術進步為支撐,積極采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加快科技的轉化,加大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推動整個產業結構的升級和優化,便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一個基本的戰略取向。而且我國目前基本具備實現這一目標的可能性和現實性。可能性主要是因為科學技術知識具有共享性、可學性、易傳播性、變動性和經濟效應外溢性特征,在我國進一步對外開放的過程中,通過政府政策有意識地干預和市場配置的作用,使國家可以獲得超越現有資源稟賦約束的知識資源優勢。總之,面對知識經濟的蓬勃興起,我國一定要抓住發展的機遇,大力推行產業技術改造,調整科技投資方向,努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爭取在知識資源的形成、積累、發展、創新中形成自己的知識比較優勢,從而實現產業結構的升級,優化出口商品結構,提高產品的國際競爭能力。
3.適時推行網絡貿易,開拓國際市場
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和計算機網絡技術的運用,網絡貿易日益成為拓展海外的貿易的重要方式。這主要是因為網絡貿易具有傳統貿易方式無法比擬的優勢:首先,網絡貿易對經濟增長起促進作用,其次,生產廠商也從中受益,通過網絡企業可以開辟新市場,增加了貿易機會,獲得規模經濟效益,第三,消費者也可以獲得好處,網上虛擬的世界市場,價值規律發揮更充分,激烈的競爭使產品質優價廉,一些特殊商品成本下降的好處可完全轉移到消費者的身上,消費福利得以提高。然而,我國目前高級計算機、網絡技術人員缺乏,網絡基礎設施滯后,企業界還沒有充分認識到網絡貿易在未來經濟社會中的重要地位與作用,沒有形成網絡貿易的國內環境和市場,這與美國等發達國家相比有很大的反差。因此,必須從以下幾點來切實推行網絡貿易的發展。首先,要進行計算機、網絡技術的教育與宣傳,培養計算機專門人才,樹立網絡貿易意識;其次,要加強網絡貿易方面的各種立法,特別是電子認證、保密、網上交易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最后,國家應制定一些優惠措施,鼓勵國內有條件的企業開展網絡貿易,開拓國際市場,爭取跟上國際經濟發展的潮流。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