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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稅務注銷申請書大全11篇

      時間:2022-07-03 09:59:42

      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稅務注銷申請書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稅務注銷申請書

      篇(1)

      注冊號:

      公司(企業法人)注銷登記申請書

      公司(企業法人)名稱:(蓋章)

      法定代表人:?。ê炞?/p>

      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法人

      網址:咨詢電話: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

      本企業申請注銷登記,承諾本申請書所填內容及所有提交的文件、證件是真實的、有效的,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承擔因材料虛假所引發的一切法律責任。所提交的文件、證件如下:

      序號

      文件、證件名稱

      在對應欄內打鉤

      1.

      由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企業法人)注銷登記申請書》

      2.

      股東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3.

      股東會申請注銷登記決議或決定

      4.

      主管部門或清算組織出具的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和清理債務完結證明

      5.

      聯營終止協議書(聯營企業)

      6.

      清算小組(3人以上組成)出具的清算報告(須經股東確認);清算報告的內容包括:(1)清算的原因、期限、過程;(2)債權、債務的處理結果;(3)清算財產的處理結果。(有限公司)

      7.

      稅務機關出具(國稅、地稅)完稅證明

      8.

      企業印章

      9.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10

      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謹此確認。

      法定代表人: (簽字)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填寫須知:⒈申請人應仔細閱讀有關企業(公司)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

      ⒉提交的文件、證件應當使用a4開紙;

      ⒊所填內容不應涂改,如不慎錯填,應在修改處加蓋被委托人的印章或投資者(多家投資的應加蓋最大股東)的印章,如全部為自然人投資應由被委托人加蓋名章或按手印。

      ⒋填寫本申請書應當字跡工整,并使用鋼筆、簽字筆或毛筆填寫或簽字。

      注意事項:1、將注銷登記情況及時告知其開戶銀行;

      2、有限公司須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注銷,至少公告三次的證明;

      3、如股東簽字與檔案材料不符,其股東應到場簽字;

      4、受理中要求申請人提交前一次受理未說明的文件、證件的,申請人有權投訴受理人這種不負責任的行為。

      經辦人審查情況:

      經辦人代號:年月日

      注:申請人應當按工商部門經辦人提出要求補齊材料,如同一問題多次提出沒補齊,由企業法定代表人來遞交申請材料并說明情況

      委托書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據公司股東會于2XX年月日作出的決議,現委托

      作為申請人,有限

      公司向你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請予受理。

      股東會簽字:

      (并蓋公司印章)

      二00 年 月 日

      人身份證

      復印件

      (出示原件供核對)

      機構名稱:

      機構證號:

      員證號:

      員姓名:

      聯系電話:

      注:

      ⒈本范本適用于企業注銷。申請企業注銷登記應當提交委托書;

      ⒉人的身份系指:①法人股東的從業人員;②自然人股東之一;③經合法登記的企業登記機構所指定具有資格的從業人員。企業登記機構的名稱應寫明全稱。非以上身份不予受理;

      ⒊應在股東會決議作出后的規定有效期內提交登記機關,逾期無效。公司另有規定委托權限及有效期限的,請在委托書內注明;

      ⒋委托書左下角應張貼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企業登記機構人員應張貼資格證書復印件,并蓋上企業登記機構印章;

      ⒌法人股東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名(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用鋼筆、簽字筆或毛筆)。

      申請注銷登記項目

      名稱

      住所

      郵政編碼

      經濟性質(企業類型)

      注冊號

      開戶銀行

      開戶帳號

      申請注銷

      理由及人

      員安置、債權債務等處理情況

      企業(公司)蓋章:年月日

      主管部門或企業清算小組對企業(公司)債權

      債務清理的審查意見

      主管部門蓋章

      、清算小組成員簽字:年月日

      全體股東(發起人)有關公司注銷登記的決議

      (張貼處)

      注: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經全體股東法人蓋章、自然人簽名。

      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張貼處)

      注:國稅、地稅出具的完稅證明。

      清算報告張貼處

      (張貼處)

      注:有限責任公司提交清算報告應經股東會確認(自然人簽名、法人蓋章)。

      企業法人(公司)繳交公章情況

      下列公章枚已送交工商局銷毀

      1

      2

      3

      4

      5

      6

      公告情況

      公告日期

      交納公告費發票號碼

      公告報刊

      (公告剪貼處)

      注銷登記核定情況

      簽字年月日

      簽字年月日

      歇業證號

      領證人

      發證人

      領證人身份證號

      領證日期

      注銷登

      篇(2)

      3、法院破產裁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

      4、股東會或者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

      5、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

      6、銀行出具的帳戶注銷證明。

      篇(3)

          b.《外國企業申請注冊登記表》;

          c.承包工程合同;

          d.承包工程的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e.有關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承包工程許可證;

          f.外國企業的合法開業證明;

          g.外國企業的資信證明;

          h.外國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在華項目負責人的授權書,以及該負責人的簡歷、身份證明;

          i.登記主管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變更登記。從事承包工程的外國企業,其主要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以下文件:

          a.外國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b.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c.營業執照;

          d.登記主管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注銷登記。從事承包工程的外國企業申請注銷登記時,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a.外國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b.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篇(4)

      一、公司登記情況,包括公司名稱:×××;公司類型:×××;法定代表人:×××;住所:×××成立時間:×年×月×日;注冊資本:×××;股東姓名(名稱):×××;股東出資額:×××;出資比例×××。

      二、公司清算組已于×年×月×日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并取得《備案通知書》(文號X)。清算組成員由股東×××、×××、×××等人組成,由×××擔任清算組負責人。

      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情況。公司清算組于×年×月×日通知公司債權人申報債權,并于×××在×××報公告公司債權人申報債權。

      四、截止×年×月×日,公司資產總額為×××元,其中,凈資產為×××元,負債總額為×××元。附《資產負債表》。

      五、公司財產狀況。附《財產清單》?!敦敭a清單》內容包括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等。

      六、公司債權債務狀況?!痢痢?/p>

      七、公司資產總額為×××元,并按以下順序進行清償:

      1、清算費用;×××

      2、所欠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稅款;×××

      4、債務;×××

      5、剩余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截止×年×月×日,公司債權債務已清算完畢,剩余財產已分配完畢,實收資本為零。

      清算組成員簽字蓋章:

      ×××公司清算組

      經全體股東審查確認,一致通過該清算報告。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公司(蓋章)

      ×年×月×日

      注:

      1、本清算報告內“x”部份由公司應根據各自實際清算情況填寫。

      2、以上格式供參考。

      公司注銷清算的流程

      一、清算程序

      1、由公司股東會作出公司解散的決議,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股東會作出公司解散決議后15日成立清算組。清算開始之日(決議解散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登記機關、稅務部門、勞動部門及開戶銀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清算指南》、《清算報告書寫格式》、《清算備案申請書》等表格,辦理清算組備案。

      自清算開始之日起15日內向市工商局清盤管理處報送備案材料:

      (1)股東會關于公司解散的決議;

      (2)清算組成立文件;

      (3)清算組各成員的基本材料;

      (4)有社會中介機構專業人員參加的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

      附:修訂后《公司法》第173條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清算組核定債權后,應當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債權人。

      4、在工商局認可的報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書面通知和清算公告應包括企業名稱、住址、清算原因、清算開始日期、申報債權的期限、清算組的組成、通訊地址及其他應予通知和公告的內容。

      5、制作清算開始日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6、辦理國稅、地稅完稅證明。

      7、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清算財產撥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1)員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稅款;

      (3)企業債務。

      (4)企業未到清償期的債務,也應予以清償,但應當減去未到期的利息;

      (5)清算方案應經股東會確認;清算財產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投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6)因債權爭議或訴訟原因致使債權人、股東暫時不能參加分配的,清算組應當從清算財產中按比例提存相應金額。

      8、由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報股東確認。

      二、注銷登記程序

      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申請公司注銷登記應提交的文件:

      1、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

      2、股東會通過的關于公司注銷的決議;

      3、股東會確認的清算報告;

      篇(5)

      在工作中我漸漸了解了該局全局擔負著開發區平方公里范圍內的余戶內資企業、外資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軟件企業的營業稅、地方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資源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堤防費、平抑副食品價格基金、地方教育發展費、文化事業建設費、社會保險規費以及外資企業城市房地產稅、車輛使用牌照稅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

      分局信息化建設成效顯著,普及計算機聯網辦公,推行電子申報納稅等多種納稅方式,以更好地服務企業,方便納稅人。 在那里我主要給周主任當助理,周主任主要負責的是稅務登記和注銷的,在和他的聊天中和叫我的打的文件中我了解到稅務登記和注銷是法人企業設立和解散過程中必不可少的程序,當然,也不僅限于此。據有關規定,凡批準設立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地方稅務登記。不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的單位和個人,自領取有關證照之日起日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后,因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登記注冊類型、企業經營形式、核算方式、經營范圍、注冊資金、經營期限、營業執照號碼和增設、撤銷分支機構以及改變稅務登記其他內容的,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和變更稅務登記均需要提供相關材料。納稅人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時,應相應提供注銷稅務登記申請書、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的“申請注銷稅務登記審批表”、原稅務登記證正本、副本原件。

      從工作中接觸的情況看,每天都有納稅人來辦理稅務登記和稅務注銷,也就意味著每天都有新的投資者進入該開發區,同時也有一部分投資者退出。看到企業提交的填滿了零的利潤表是我不愿意接受的,那些企業大多數根本就沒有開始生產就走到了解散的地步,我想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投資目標不明確,盲目介入。

      篇(6)

      第三條官方參展者是指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邀請參加會的國家(地區)、國際組織、外國城市的代表團。

      第四條官方參展者可以在各自的展館內從事場館建設、開設餐廳和銷售商品(以下簡稱“經營活動”)。

      官方參展者在展館內從事經營活動,應當經會事務協調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準,并自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注冊。

      官方參展者經登記主管機關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未經審批機關批準和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官方參展者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五條官方參展者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有: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營業期限。

      名稱是指官方參展者所在展館的名稱。

      營業場所是指官方參展者從事經營活動所在場館的地址。

      負責人是指展館總代表。

      經營范圍是指官方參展者從事經營活動的范圍,官方參展者不得超越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營業期限是指官方參展者從事經營活動的期限。

      第六條官方參展者申請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展館總代表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二)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三)參展合同;

      (四)官方參展者所屬國家(地區)、國際組織、城市或其授權部門出具的展館總代表的任職文件以及總代表的身份證明;

      (五)經營活動項目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應當提交國家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六)其它有關文件。

      第七條申請文件、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主管機關應當自受理官方參展者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核發《營業執照》。

      第八條官方參展者的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的文件參照本意見第六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官方參展者的營業期限屆滿,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十條官方參展者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以下文件:

      (一)展館總代表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三)海關、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

      (四)《營業執照》。

      篇(7)

      1、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

      (1)結算企業(單位)(指所得稅查賬征收企業,下同)按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月繳費基數(目前暫按上一年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月繳費基數)。對尚未參?;蛘邊⒈H藛T比例較低的繳費單位,若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繳費有困難的,可以按“最低申報比例”的辦法確定單位繳費基數。計算公式為:

      單位月繳費基數≧上一年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最低申報比例

      “最低申報比例”暫按下列標準執行:建筑行業(不含外地工程應付工資款)、工藝品行業按不低于15%比例申報;紡織、服裝生產行業按不低于20%比例申報;其他行業按不低于30%比例申報。

      “最低申報比例”由區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地方稅務部門根據我區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狀況以及省政府下達的擴面要求,適時調整,逐步提高。

      (2)非結算企業(單位)按上一年度營業額為依據核定每月繳費人數:即上年(新辦的按當年)營業額在100萬元(含)以下的參保人數不少于1人(含),商業企業營業額每增加100萬元的加1人;其他企業營業額每增加50萬元的加1人。繳費工資基數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300%確定。

      (3)行政事業單位、稅收定期定額戶按原辦法征繳。

      (4)結算和非結算企業(單位)按新辦法計算的應繳費額少于原來繳費數額的,按原來繳費數額繳納。

      2、工傷保險費

      (1)企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基數按企業上一個月應付職工的工資總額確定。沒有工資總額的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2)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傷保險單位繳費基數按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總額確定,臨時用工人員以本人工資額為繳費基數。應征數由社保中心產生并傳送給地稅部門征收。

      (二)職工個人繳費基數。

      1、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

      職工個人繳費基數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對新參加工作、重新就業、調入和新建單位的職工,從進入本單位之月起,當年繳費基數按本單位確定的月工資收入計算。

      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確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300%確定。

      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由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公布。20*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22*0元/人。

      2、企業(單位)必須在每年的五月底前以統一的格式(包括紙質和電子文檔)向區社保中心、就業處申報上一年度每個職工的工資額,確定每個職工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個人繳費基數。個人繳費基數一經確定,從當年七月至次年六月保持不變。20*年各企業(單位)須在12月25日前以統一的格式(包括紙質和電子文檔)向區社保中心、就業處申報確定20*年11月至20*年6月的個人繳費基數。

      (三)參加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的企業(單位)按規定計算的單位繳費基數少于實際參保職工的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應按實際參保職工的個人繳費基數之和作為單位繳費基數。

      二、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

      自20*年12月1日(費款所屬時期為20*年11月)起,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收采用單位繳費與個人繳費相分離的辦法。企業(單位)征繳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企業(單位)全部職工的工資總額為基數,企業(單位)按有關政策和本通知規定要求,按月自行計算企業(單位)繳納部分的應繳養老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在次月納稅期內向地稅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應繳的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由企業(單位)分別向區社保中心、就業處申報登記,確定個人繳費額,按月由企業(單位)代扣并向地稅機關申報繳納。

      基本醫療保險費、生育保險費暫按原辦法由地稅部門征繳。

      三、繳費比例

      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17%,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8%(不含事業單位正式職工);

      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2%,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1%;

      工傷保險:企業單位繳費比例按行業(行業分類詳見附件)分別為一類行業0.5%、二類行業1%、三類行業2%;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繳費比例為0.2%,其臨時用工人員繳費比例為0.5%。職工個人不繳工傷保險費。

      上述繳費比例如有新規定的,按照新的規定執行。

      四、應繳費額計算

      (一)單位繳納

      應繳費額=單位繳費基數×單位繳費比例

      (二)職工個人繳納

      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

      應繳費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職工個人繳費比例

      五、工資總額的計算口徑

      企業(單位)全部職工的工資總額是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用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應付職工工資總額是企業應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工資額,包括已計入應付工資科目而未發放部分和企業應向職工收回的款項(例如:企業代墊的房租、水電費,應代扣的個人所得稅、社保費,職工借款等)。具體按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規范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地稅函〔20*〕249號)文件規定執行。

      六、參保登記、注銷

      (—)登記

      l、新辦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先到地稅分局辦理繳費登記確定社保編碼,持地稅確定的社保編碼到區行政服務中心人勞社保窗口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證。

      2、已參保的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發生參保人數(包括事業單位臨時用工人員)增減的,需在每月20日前到區社保中心、就業處辦理增減參保人員登記手續。

      3、己參保的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發生名稱、地址、經濟性質、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開戶銀行及賬號等事項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地稅分局、區行政服務中心人勞社保窗口填報《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4、行政事業單位(包括臨時用工人員)參保的,應到地稅分局辦理繳費登記手續并確定社保編碼,然后到區行政服務中心人勞社保窗口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證,并分別到區社保中心、就業處辦理參保人員登記手續。

      (二)注銷

      參保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先到地稅分局辦理社會保險費結算手續并繳清費款,然后在地稅分局辦理注銷手續(包括注銷其社會保險編號),終止社會保險繳費關系。地稅分局應將注銷的參保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相關資料(包括電子文檔和紙質)及時傳送給地稅局規費科,由規費科統一送給區社保中心、就業處辦理企業(單位)終止社會保險關系的相關手續。

      參保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在辦理注銷手續后,其職工需要續繳社會保險費的,應及時到區社保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七、多繳退費

      由于參保企業(單位)計算差錯造成企業(單位)繳納部分多繳的社會保險費,由參保企業(單位)向地稅分局提出申請并填報退費申請書(以退稅申請書代替),經地稅分局審核并附費款結算結論、稅票復印件,報地稅局計財科辦理退費手續;個人繳納部分多繳的社會保險費,由參保企業(單位)向區社保中心、就業處提出申請,經審核后出具證明并附稅票復印件,報區社保中心、就業處辦理相關手續。

      八、征繳措施

      (一)繳費單位應按照《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和《*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費繳費登記以及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等手續。

      (二)繳費單位不按規定辦理繳費申報的,按照《*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三)繳費單位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未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進行繳費申報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派員實地檢查,經查無下落并且無法強制其履行繳費義務的,發出公告責令其1個月內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其認定為非正常戶。被列為非正常戶后超過3個月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將注銷其社會保險繳費登記,其欠繳的費款按規定追繳。

      (四)繳費單位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或者因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不能按當地最低職工工資標準發放職工工資的,可向主管的地方稅務機關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經批準緩繳的,在緩繳期內免繳滯納金。

      (五)繳費單位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個人應繳費額或調整金額有異議的,當月先按照核定的應繳費額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或由地方稅務機關直接扣款征收,然后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核實,確有誤差的,從下月起調整。

      (六)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當年單位繳費基數如大于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允許在3個月內向社保經辦機構增補參保職工人數,并補繳個人繳費部分,逾期未報的,所征繳的單位繳納部分費款劃入社會保險統籌基金。

      繳費單位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并及時申報繳費人員和繳費基數。

      (七)繳費單位參保登記后,發生參保職工增加或者減少的,職工個人繳費基數和應繳費額隨人員增減變動而調整。繳費單位應當自人員增加或者減少之日起30日內向區社保中心、就業處辦理職工增減登記手續。逾期未申報的,該職工個人繳費基數和應繳費額從實際受理增減登記之月起調整。

      九、待遇享受

      社會保險參保職工均實行實名制,繳費單位應如實向區社保中心、就業處報送參保職工名單。待遇享受對象以繳費單位向社保中心、就業處申報并履行繳費義務的職工人數和名單為準,待遇享受標準按現行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執行。

      十、工作要求

      篇(8)

      民辦非企業單位應依法實行登記,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第三條市、區(縣)社會團體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同級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登記的程序

      第四條登記管理機關審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的程序是受理、審查、核準、發證、公告。

      (一)受理。申請登記的舉辦者所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申請表全部有效、齊全后,方可受理。

      (二)審查。審查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申請表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實有關登記事項和條件。

      (三)核準。經審查和核實后,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并及時通知申請登記的單位或個人。

      (四)發證。對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分別頒發有關證書,并辦理領證簽字手續。

      (五)公告。對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在公開發行的市級報刊上公告。

      登記的對象

      第五條舉辦民辦非企業單位,應按照下列所屬行(事)業申請登記:

      (一)教育事業,如民辦幼兒園,民辦學校、學院、大學,民辦專修(進修)學?;驅W院,民辦培訓(補習)學校或中心等;

      (二)衛生事業,如民辦門診部(所)、醫院,民辦康復、保健、衛生、療養院(所)等;

      (三)文化事業,如民辦藝術表演團體、文化館(活動中心)、圖書館(室)、博物館(院)、美術館、畫院、名人紀念館、收藏館、藝術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業,如民辦科學研究院(所、中心)、民辦科技傳播或普及中心、民辦科技服務中心、民辦技術評估所(中心)等;

      (五)體育事業,如民辦體育俱樂部、民辦體育場、館、院、社、學校等;

      (六)勞動事業,如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或中心,民辦職業介紹所等;

      (七)民政事業,如民辦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辦婚姻介紹所,民辦社區服務中心(站)等;

      (八)社會中介服務業,如民辦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民辦評估咨詢服務中心(所),民辦信息咨詢調查中心(所),民辦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法律服務業,如合作、合伙律師事務所,民辦法律咨詢事務所或中心等;

      (十)其他。

      登記的條件與事項

      第六條申請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具備《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必須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制訂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

      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擁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其合法財產中的國有資產份額不得超過總財產的三分之一,但不包括國家資助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開辦資金必須達到本行(事)業所規定的最低限額。沒有規定的,一般不得低于十萬元。

      第七條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舉辦者應當提交《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文件。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申請書應當包括:舉辦者單位名稱或申請人姓名;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住所情況;開辦資金情況;申請登記理由等。

      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應當包括對舉辦者章程草案、資金情況、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基本情況、從業人員資格、場所設備、組織機構及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等內容的審查結論。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往所或活動場所須有產權證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權證明。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驗資報告應由會計師事務所或其他有驗資資格的機構出具。

      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基本情況應當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年齡、目前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有否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個人簡歷等。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為身份證的復印件,登記管理機關認為必要時可驗證身份證原件。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章程草案應當符合《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合伙制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章程可為其合伙協議,合伙協議應當包括(條例》第十條第一、二、三、五、六、七、八款的內容。民辦非企業單位須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協議中載明該單位的增值部分不得分配,解體時財產不得私分。

      第八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事項為:名稱、往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開辦資金、業務主管單位。

      住所是指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辦公場所,須按所在市、區(縣)、鄉(鎮)及街道門牌號碼的詳細地址登記。

      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

      開辦資金應當與實有資金相一致。

      業務主管單位應登記其全稱。

      第九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成立登記申請的全部有效文件,并發出登記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第十條經審核準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書面通知民辦非企業單位,并根據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別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對不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或個人。

      民辦非企業單位可憑據登記證書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組織機構代碼和稅務登記、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

      第十一條《條例》施行前已經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依照《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簡化登記手續。

      變更注銷登記

      第十二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事項時,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公章的變更登記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變更的理由,并附決定變更時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紀要,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因故不能簽署變更登記申請書的,申請單位還應提交不能簽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業務主管單位對變更登記事項審查同意文件;

      (三)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住所、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開辦資金、業務主管單位發生變更的,除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第十二條規定的文件外,還須分別提交下列材料:變更后新住所的產權或使用權證明;變更后的業務范圍;變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第七條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變更后的驗資報告。原業務主管單位不再承擔業務主管的文件。

      第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核準變更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交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正副本,由登記管理機關換發新的登記證書。

      第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或合伙協議的,應當報原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報請核準時,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公章的核準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章程或合伙協議的修改說明及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協議;

      (四)有關的文件材料。

      第十六條登記管理機關應在收到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變更登記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變更或不準予變更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十七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申請注銷登記: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不再具備《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

      (三)宗旨發生根本變化的;

      (四)由于其他變更原因,出現與原登記管理機關管轄范圍不一致的;

      (五)作為分立母體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六)作為合并源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七)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認為需要注銷的;

      (八)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第十八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申請注銷登記時,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單位公章的注銷登記申請書,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因故不能簽署的,還應提交不能簽署理由的文件;

      (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清算組織提出的清算報告;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正、副本);

      (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印章和財務憑證;

      (六)登記管理機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應在收到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注銷登記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內,作出準予注銷或不準予注銷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民辦非企業單位。

      公告、證書和年度檢查

      第二十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公告分為成立登記公告、注銷登記公告和變更登記公告。

      登記管理機關的公告須刊登在公開發行的市級報刊上。

      公告費用由民辦非企業單位支付。

      第二十一條成立登記公告的內容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開辦資金、宗旨和業務范圍、業務主管單位、登記時間、登記證號。

      第二十二條變更登記公告的內容除變更事項外,還應包括名稱、登記證號、變更時間。

      第二十三條注銷登記公告的內容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登記證號、業務主管單位、注銷時間。

      第二十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的正本應當懸掛于民辦非企業單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有效期為4年。

      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遺失的,應當及時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聲明作廢,并到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補發證書手續。

      第二十六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補發登記證書,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補發登記證書申請書;

      (二)在報刊上刊登的原登記證書作廢的聲明。

      第二十七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應在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按《條例》規定向原登記機關辦理年度檢查,提交年度工作報告、《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經原登記機關核準驗收后發還。年度檢查不合格或不履行年度檢查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其他

      第二十八條經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開立銀行帳戶,應按照民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的《關于民辦非企業單位開立銀行帳戶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經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刻制印章,應按照民政部、公安部聯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篇(9)

      第三條福利企業安置的殘疾人職工應當是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注明屬于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和精神殘疾的人員,或者是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殘疾人。

      第四條申請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依法與安置就業的每位殘疾人職工簽訂1年(含)以上的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職工在單位實際上崗從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復就業情況;

      (二)企業提出資格認定申請前一個月的月平均實際安置就業的殘疾人職工占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達到25%(含)以上,且殘疾人職工不少于10人;

      (三)企業在提出資格認定申請的前一個月,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職工實際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四)企業在提出資格認定申請前一個月,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職工按月足額繳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五)企業具有適合每位殘疾人職工的工種、崗位;

      (六)企業內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國家無障礙設計規范。

      第五條企業申請福利企業資格認定,應當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下簡稱認定機關)提出認定申請,具體認定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確定,報民政部備案。

      第六條企業申請福利企業資格認定時,應當向認定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申請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

      (三)適合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可行性報告;

      (四)企業與每位殘疾人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

      (五)企業在職職工總數的證明材料;

      (六)殘疾人職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

      (七)企業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每位殘疾人職工支付工資的憑證;

      (八)社保部門出具的企業為每位殘疾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

      (九)殘疾人職工崗位說明書;

      (十)企業內部道路和建筑物符合無障礙設計規范的證明。

      第七條認定機關收到認定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后,應當自次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提出書面意見。

      第八條認定機關在審查過程中,可以提請發證機關對殘疾人證件的真實性進行審核;需要進一步核實殘疾人職工工作崗位和無障礙設施等情況的,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實地核查。

      第九條認定機關經審查,對符合福利企業資格條件的,予以認定,頒發福利企業證書,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審核認定意見。認定機關要在殘疾人證件上加蓋“已就業”印章。

      對不符合福利企業條件的,不予認定,并對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企業實際安置就業的殘疾人職工或在職職工人數發生變化,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認定機關申請認定。

      認定機關應當自收到認定申請次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仍符合福利企業資格條件的,向申請人出具書面審核認定意見;對不符合福利企業資格條件的,注銷其福利企業資格,收回福利企業證書,并書面通知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一條申請人對認定機關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提出行政復議,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二條福利企業證書式樣由民政部統一制訂,審核認定意見書的式樣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制訂。

      第十三條認定機關應當會同主管稅務機關對福利企業進行年檢。

      第十四條主管稅務機關、殘疾人聯合會提請認定機關核實單位安置的殘疾人所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時,持證殘疾人屬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認定機關應在5個工作日內確認并答復,屬于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確認并答復。

      篇(10)

      一、省、市、縣(市、區)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即為同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體制。各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在上級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負責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二、各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主要職責任務是:根據《條例》和上級登記管理機關制定的實施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具體實施辦法;負責本級登記管轄范圍內的事

      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依法保護本行政區域內核準登記和備案的事業單位有關登記事項的合法權益;監督本行政區域內事業單位落實《條例》情況,處理違反《條例》規定的

      事件;指導下級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對象,是指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具體是:

      1、各級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

      2、各級人大、政協機關,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機關,各派機關舉辦的事業單位;

      3、黨委部門和政府部門舉辦的事業單位;

      4、使用財政性經費的社會團體舉辦的事業單位;

      5、國有企業及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

      6、依照法律或有關規定,應當由各級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其他事業單位;

      7、上述事業單位舉辦的下屬事業單位。

      四、事業單位登記的主要事項為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開辦資金等;事業單位登記的種類為設立登記、備案、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者注銷備案。

      五、事業單位設立登記,是指登記管理機關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對申請事業單位登記的單位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核準登記,確認其法人資格,并頒發《事業單位

      法人證書》。

      事業單位申請設立登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l、該事業單位是經縣以上各級黨委、人民政府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設立;

      2、有自己獨有的、與其他單位相區別的、符合名稱管理規定的名稱;

      3、有規范的組織機構和穩定的場所;

      4、有明確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5、有與其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從業人員、開辦資金和經費來源;

      6、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六、事業單位申請設立登記,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按規定填寫的事業單位設立登記申請書;

      2、驗資證明或財政部門出具的屬于財政撥款單位的開辦資金證明;

      3、住所證明;

      4、申請登記的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5、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事業單位設立登記程序為: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證、公告。

      七、事業單位備案,是指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對已經取得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不再辦理事業單位登記,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進行備案。

      實行備案管理的事業單位主要有三類:

      1、法律規定具備法人條件,自批準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

      2、法律、其他行政法規規定具備法人條件,經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核或登記已取得相應的執業許可證書的事業單位;

      3、縣以上各級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

      八、實行備案管理的事業單位在備案時,除提交事業單位設立登記所提交的材料外,還須提交執業許可證明文件或者設立批準文件。

      實行備案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備案程序為: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證、公告。

      九、事業單位變更登記或者變更備案,是指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對事業單位申請改變業已核準登記或備案的事項進行審查,作出準予變更登記或不予變更登記的決定,并對準

      予變更登記的事業單位更換有關證書,有的還要公告。

      事業單位變更登記的主要內容:名稱的變更、住所的變更、宗旨和業務范圍的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經費來源的變更和開辦資金的變更。

      十、申請變更登記的事業單位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事業單位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

      2、需審批的變更事項的批準文件;

      3、非行政批準性文件;

      4、其他文件、證件。

      變更登記的程序為:申請、受理、審查、核準、換證、公告。

      十一、事業單位注銷登記或者注銷備案,是指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對被解散、撤銷的事業單位,收繳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證》及印章,將注銷登記或注銷備案情況通知有關部門和開戶銀行,并注銷登記公告,宣布該事業單位已經終止。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或者注銷備案:

      1、舉辦單位決定撤銷或解散;

      2、因合并、分立解散;

      3、依照法規和本單位章程,事業單位自行決定解散;

      4、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責令解散;

      5、經審批機關批準改為非事業單位;

      6、失去繼續開展活動的能力或核準登記滿一年未開展業務活動;

      7、宗旨和業務范圍消失。

      十二、事業單位申請注銷登記或注銷備案時,必須提交下列文件:

      1、事業單位注銷登記(備案)申請書;

      2、審批機關同意撤銷的文件或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決定或責令撤銷解散的文件;

      3、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理債權、債務完畢并已完稅的清算報告;

      4、《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

      5、其他文件、證件。

      事業單位注銷登記或者注銷備案的程序為:申請、受理、審查、核準、收繳證書或印章、公告。

      十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是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給核準登記或者備案的事業單位頒發的,確認其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法定憑證,載有事業單位法人的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開辦資金等登記事項?!妒聵I單位法人證書》分為正、副本,正、副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作為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合法憑證。主要適用于以下社會活動:

      1、刻制印章、領取車船牌照、制作牌匾;

      2、到銀行開立基本帳戶和辦理貸款業務;

      3、辦理社會保險;

      4、稅務管理及申請有關優惠;

      5、工商行政管理;。

      6、國有資產登記管理和統計登記;

      7、土地、房產登記管理;

      8、有關收費;

      9、訴訟公證;

      10、人事調動和工資、基金管理;

      11、合同契約;

      12、其他有關事宜。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經過年檢并加蓋印章后在新的一年內生效。

      十四、年度報告是事業單位法人每年度分別向登記機關和審批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執行《條例》情況的法定制度,必須在每年指定的時間前送達,年度報告具有時限性、真實性和連續性。年度報告的主要內容是:業務活動開展情況;有關登記事項年末實際情況;經費收支情況;受獎懲和有關評估情況;接受捐贈、資助及其使用情況。其工作程序為:

      自查、填報、審查、作出結論。

      十五、公告是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向社會的以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登記、備案、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注銷備案等為主要內容的文件。公告的規劃、內容審核、組織實施

      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

      十六、對事業單位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有:事業單位是否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開展活動;是否按照《條例》辦理設立登記(備案)、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或注銷

      備案;是否按照核準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活動,收入是否用于其宗旨和業務范圍的活動;是否提交年度報告;是否按規定使用《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接受捐贈、資助及使用是否符合規定等。

      十七、事業單位不按照《條例》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者備案的;涂改、出租、出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違反規定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登記機關有權給予警告處罰,情節嚴重的可給予撤銷登記處罰。

      十八、對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是指為保證《條例》的順利實施,上級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部門對下級登記管理機關的監察、督導、查處和事業單位、社會公眾對登記管理機

      關及其工作人員登記行為的監督,主要內容是登記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中是否依照《條例》開展工作,是否存在,、等行為。

      十九、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導致不良后果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破壞正常登記管理秩序的,有關部門可依法給予行

      篇(11)

      第二條外資企業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

      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條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于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能夠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國家鼓勵外資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從事新產品開發,實現產品升級換代,節約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勵舉辦產品出口的外資企業。

      第四條禁止或者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按照國家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執行。

      第五條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有損中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危及中國國家安全的;

      (三)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

      (四)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

      (五)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

      第六條外資企業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自主經營管理,不受干涉。

      第二章設立程序

      第七條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查批準后,發給批準證書。

      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屬于下列情形的,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發給批準證書:

      (一)投資總額在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審批權限以內的;

      (二)不需要國家調撥原材料,不影響能源、交通運輸、外貿出口配額等全國綜合平衡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在國務院授權范圍內批準設立外資企業,應當在批準后15天內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備案(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以下統稱審批機關)。

      第八條申請設立的外資企業,其產品涉及出口許可證、出口配額、進口許可證或者屬于國家限制進口的,應當依照有關管理權限事先征得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九條外國投資者在提出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前,應當就下列事項向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設立外資企業的宗旨;經營范圍、規模;生產產品;使用的技術設備;用地面積及要求;需要用水、電、煤、煤氣或者其他能源的條件及數量;對公共設施的要求等。

      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外國投資者提交的報告之日起30天內以書面形式答復外國投資者。

      第十條外國投資者設立外資企業,應當通過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文件:

      (一)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外資企業章程;

      (四)外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人選)名單;

      (五)外國投資者的法律證明文件和資信證明文件;

      (六)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書面答復;

      (七)需要進口的物資清單;

      (八)其他需要報送的文件。

      前款(一)、(三)項文件必須用中文書寫;(二)、(四)、(五)項文件可以用外文書寫,但應當附中文譯文。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外國投資者共同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應當將其簽訂的合同副本報送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設立外資企業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審批機關如果發現上述文件不齊備或者有不當之處,可以要求限期補報或者修改。

      第十二條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經審批機關批準后,外國投資者應當在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30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外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成立日期。

      外國投資者在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滿30天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的,外資企業批準證書自動失效。

      外資企業應當在企業成立之日起30天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第十三條外國投資者可以委托中國的外商投資企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代為辦理本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和第十條規定事宜,但須簽訂委托合同。

      第十四條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外國投資者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注冊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國籍、職務;

      (二)擬設立外資企業的名稱、住所;

      (三)經營范圍、產品品種和生產規模;

      (四)擬設立外資企業的投資總額、注冊資本、資金來源、出資方式和期限;

      (五)擬設立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和機構、法定代表人;

      (六)采用的主要生產設備及其新舊程度、生產技術、工藝水平及其來源;

      (七)產品的銷售方向、地區和銷售渠道、方式;

      (八)外匯資金的收支安排;

      (九)有關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職工的招用、培訓、工資、福利、保險、勞動保護等事項的安排;

      (十)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程度和解決措施;

      (十一)場地選擇和用地面積;

      (十二)基本建設和生產經營所需資金、能源、原材料及其解決辦法;

      (十三)項目實施的進度計劃;

      (十四)擬設立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

      第十五條外資企業的章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名稱及住所;

      (二)宗旨、經營范圍;

      (三)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出資期限;

      (四)組織形式;

      (五)內部組織機構及其職權和議事規則,法定代表人以及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等人員的職責、權限;

      (六)財務、會計及審計的原則和制度;

      (七)勞動管理;

      (八)經營期限、終止及清算;

      (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六條外資企業的章程經審批機關批準后生效,修改時同。

      第十七條外資企業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導致資本發生重大變動,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應當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驗證和出具驗資報告;經審批機關批準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章組織形式與注冊資本

      第十八條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準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

      外資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外資企業為其他責任形式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適用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九條外資企業的投資總額,是指開辦外資企業所需資金總額,即按其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

      第二十條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外資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資本總額,即外國投資者認繳的全部出資額。

      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要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中國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外資企業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但是,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批機關批準。

      第二十二條外資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外資企業將其財產或者權益對外抵押、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四條外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其章程規定,代表外資企業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其職權時,應當以書面形式委托人,代其行使職權。

      第四章出資方式與期限

      第二十五條外國投資者可以用可自由兌換的外幣出資,也可以用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作價出資。

      經審批機關批準,外國投資者也可以用其從中國境內舉辦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人民幣利潤出資。

      第二十六條外國投資者以機器設備作價出資的,該機器設備應當是外資企業生產所必需的設備。

      該機器設備的作價不得高于同類機器設備當時的國際市場正常價格。

      對作價出資的機器設備,應當列出詳細的作價出資清單,包括名稱、種類、數量、作價等,作為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的附件一并報送審批機關。

      第二十七條外國投資者以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價出資的,該工業產權、專有技術應當為外國投資者所有。

      該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的作價應當與國際上通常的作價原則相一致,其作價金額不得超過外資企業注冊資本的20%。

      對作價出資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應當備有詳細資料,包括所有權證書的復制件,有效狀況及其技術性能、實用價值,作價的計算根據和標準等,作為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的附件一并報送審批機關。

      第二十八條作價出資的機器設備運抵中國口岸時,外資企業應當報請中國的商檢機構進行檢驗,由該商檢機構出具檢驗報告。

      作價出資的機器設備的品種、質量和數量與外國投資者報送審批機關的作價出資清單列出的機器設備的品種、質量和數量不符的,審批機關有權要求外國投資者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條作價出資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實施后,審批機關有權進行檢查。該工業產權、專有技術與外國投資者原提供的資料不符的,審批機關有權要求外國投資者限期改正。

      第三十條外國投資者繳付出資的期限應當在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和外資企業章程中載明。外國投資者可以分期繳付出資,但最后一期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年內繳清。其中第一期出資不得少于外國投資者認繳出資額的15%,并應當在外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90天內繳清。

      外國投資者未能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繳付第一期出資的,外資企業批準證書即自動失效。外資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不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和繳銷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條第一期出資后的其他各期的出資,外國投資者應當如期繳付。無正當理由逾期30天不出資的,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外國投資者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出資的,應當經審批機關同意,并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二條外國投資者繳付每期出資后,外資企業應當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報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章用地及其費用

      第三十三條外資企業的用地,由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情況審核后,予以安排。

      第三十四條外資企業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0天內,持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到外資企業所在地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手續,領取土地證書。

      第三十五條土地證書為外資企業使用土地的法律憑證。外資企業在經營期限內未經批準,其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三十六條外資企業在領取土地證書時,應當向其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三十七條外資企業使用經過開發的土地,應當繳付土地開發費。

      前款所指土地開發費包括征地拆遷安置費用和為外資企業配套的基礎設施建設費用。土地開發費可由土地開發單位一次性計收或者分年計收。

      第三十八條外資企業使用未經開發的土地,可以自行開發或者委托中國有關單位開發?;A設施的建設,應當由外資企業所在地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安排。

      第三十九條外資企業的土地使用費和土地開發費的計收標準,依照中國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外資企業的土地使用年限,與經批準的該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相同。

      第四十一條外資企業除依照本章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外,還可以依照中國其他法規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六章購買與銷售

      第四十二條外資企業有權自行決定購買本企業自用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以下統稱“物資”)。

      外資企業在中國購買物資,在同等條件下,享受與中國企業同等的待遇。

      第四十三條外資企業可以在中國市場銷售其產品。國家鼓勵外資企業出口其生產的產品。

      第四十四條外資企業有權自行出口本企業生產的產品,也可以委托中國的外貿公司代銷或者委托中國境外的公司代銷。

      外資企業可以自行在中國銷售本企業生產的產品,也可以委托商業機構代銷其產品。

      第四十五條外國投資者作為出資的機器設備,依照中國規定需要領取進口許可證的,外資企業憑批準的該企業進口設備和物資清單直接或者委托機構向發證機關申領進口許可證。

      外資企業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進口本企業自用并為生產所需的物資,依照中國規定需要領取進口許可證的,應當編制年度進口計劃,每半年向發證機關申領一次。

      外資企業出口產品,依照中國規定需要領取出口許可證的,應當編制年度出口計劃,每半年向發證機關申領一次。

      第四十六條外資企業進口的物資以及技術勞務的價格不得高于當時的國際市場同類物資以及技術勞務的正常價格。外資企業的出口產品價格,由外資企業參照當時的國際市場價格自行確定,但不得低于合理的出口價格。用高價進口、低價出口等方式逃避稅收的,稅務機關有權根據稅法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外資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中國利用外資統計制度的規定,提供統計資料,報送統計報表。

      第七章稅務

      第四十八條外資企業應當依照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

      第四十九條外資企業的職工應當依照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五十條外資企業進口下列物資,依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減稅、免稅:

      (一)外國投資者作為出資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建設用建筑材料以及安裝、加固機器所需材料;

      (二)外資企業以投資總額內的資金進口本企業生產所需的自用機器設備、零部件、生產用交通運輸工具以及生產管理設備;

      (三)外資企業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輔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裝物料。

      前款所述的進口物資,經批準在中國境內轉賣或者轉用于生產在中國境內銷售的產品,應當依照中國稅法納稅或者補稅。

      第五十一條外資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中國限制出口的以外,依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減稅、免稅或者退稅。

      第八章外匯管理

      第五十二條外資企業的外匯事宜,應當依照中國有關外匯管理的法規辦理。

      第五十三條外資企業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的營業執照,在中國境內可以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開立賬戶,由開戶銀行監督收付。

      外資企業的外匯收入,應當存入其開戶銀行的外匯賬戶;外匯支出,應當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

      第五十四條外資企業因生產和經營需要在中國境外的銀行開立外匯賬戶,須經中國外匯管理機關批準,并依照中國外匯管理機關的規定定期報告外匯收付情況和提供銀行對賬單。

      第五十五條外資企業中的外籍職工和港澳臺職工的工資和其他正當的外匯收益,依照中國稅法納稅后,可以自由匯出。

      第九章財務會計

      第五十六條外資企業應當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和財政機關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并報其所在地財政、稅務機關備案。

      第五十七條外資企業的會計年度自公歷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十八條外資企業依照中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應當提取儲備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儲備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稅后利潤的10%,當累計提取金額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資企業自行確定。

      外資企業以往會計年度的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以往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與本會計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潤一并分配。

      第五十九條外資企業的自制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應當用中文書寫;用外文書寫的,應當加注中文。

      第六十條外資企業應當獨立核算。

      外資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和清算會計報表,應當依照中國財政、稅務機關的規定編制。以外幣編報會計報表的,應當同時編報外幣折合為人民幣的會計報表。

      外資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和清算會計報表,應當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進行驗證并出具報告。

      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的外資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和清算會計報表,連同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報告,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財政、稅務機關,并報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六十一條外國投資者可以聘請中國或者外國的會計人員查閱外資企業賬簿,費用由外國投資者承擔。

      第六十二條外資企業應當向財政、稅務機關報送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并報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六十三條外資企業應當在企業所在地設置會計賬簿,并接受財政、稅務機關的監督。

      違反前款規定的,財政、稅務機關可以處以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停止營業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章職工

      第六十四條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雇用職工,企業和職工雙方應當依照中國的法律、法規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應當訂明雇用、辭退、報酬、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事項。

      外資企業不得雇用童工。

      第六十五條外資企業應當負責職工的業務、技術培訓,建立考核制度,使職工在生產、管理技能方面能夠適應企業的生產與發展需要。

      第十一章工會

      第六十六條外資企業的職工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七條外資企業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有權代表職工同本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并監督勞動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八條外資企業工會的基本任務是:依照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協助企業合理安排和使用職工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科學技術和業務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企業的各項經濟任務。

      外資企業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和保險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外資企業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取得工會的合作。

      第六十九條外資企業應當積極支持本企業工會的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于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外資企業每月按照企業職工實發工資總額的2%撥交工會經費,由本企業工會依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有關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

      第十二章期限、終止與清算

      第七十條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根據不同行業和企業的具體情況,由外國投資者在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書中擬訂,經審批機關批準。

      第七十一條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從其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外資企業經營期滿需要延長經營期限的,應當在距經營期滿180天前向審批機關報送延長經營期限的申請書。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外資企業經批準延長經營期限的,應當自收到批準延長期限文件之日起30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十二條外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

      (一)經營期限屆滿;

      (二)經營不善,嚴重虧損,外國投資者決定解散;

      (三)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四)破產;

      (五)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六)外資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經出現。

      外資企業如存在前款第(二)、(三)、(四)項所列情形,應當自行提交終止申請書,報審批機關核準。審批機關作出核準的日期為企業的終止日期。

      第七十三條外資企業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第(一)、(二)、(三)、(六)項的規定終止的,應當在終止之日起15天內對外公告并通知債權人,并在終止公告發出之日起15天內,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報審批機關審核后進行清算。

      第七十四條清算委員會應當由外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債權人代表以及有關主管機關的代表組成,并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參加。

      清算費用從外資企業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五條清算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債權人會議;

      (二)接管并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

      (三)提出財產作價和計算依據;

      (四)制定清算方案;

      (五)收回債權和清償債務;

      (六)追回股東應繳而未繳的款項;

      (七)分配剩余財產;

      (八)代表外資企業和應訴。

      第七十六條外資企業在清算結束之前,外國投資者不得將該企業的資金匯出或者攜出中國境外,不得自行處理企業的財產。

      外資企業清算結束,其資產凈額和剩余財產超過注冊資本的部分視同利潤,應當依照中國稅法繳納所得稅。

      第七十七條外資企業清算結束,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八條外資企業清算處理財產時,在同等條件下,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有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九條外資企業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終止的,參照中國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清算。

      外資企業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終止的,依照中國有關規定進行清算。

      第十三章附則

      第八十條外資企業的各項保險,應當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八十一條外資企業與其他公司、企業或者經濟組織以及個人簽訂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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