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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1.423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08-0080-03
工資、薪金所得包括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雇傭有關的其他所得,其支付的形式包括現金、有價證券、實物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工資、薪金所得適用5%―45%的超額累進稅率。即工薪越高,適用的稅率越高,稅負就越重。
超額累進稅制和各種抵扣項目政策的存在,為稅務籌劃在工資薪金稅負中的運用,提供了一定的空間。根據現行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政策法規,結合各單位的實際情況,工資薪金稅負稅務籌劃的基本思路不外乎從降低應納稅所得額和降低邊際稅率兩個方面入手。
(一)合理籌劃薪酬政策,降低工資薪金個人應納稅所得額
計算工資薪金的應納稅額是以個人工資薪金收入扣除一定費用和生活必要支出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的。要降低應納稅所得額,一是降低員工工資薪金水平,提高員工福利待遇;二是擴大應稅收入的可抵扣項目和金額。
1.降低員工工資薪金水平,提高員工福利待遇
員工從單位取得的勞動報酬主要是以現金形式發放的工資薪金所得、以員工福利形式發放的實物所得和享受單位提供的公共福利等三個方面。按照稅法規定,員工獲得的現金和實物方式薪酬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且薪酬數額超過稅法有關規定標準時,單位要做納稅調增,導致單位所得稅增加。但是單位提供的公共福利在一定程度上對單位和個人都是免稅的,因此,合理安排員工的公共福利,適當將部分直接發放的工資薪金轉化為員工公共福利,是降低工資薪金個人應納稅所得額的一個方面。具體來說,首先,用足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職工工會經費等稅前扣除政策。根據稅法規定,單位支付的上述三項經費分別按工資總額的14%、2.5%、2%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因此,各單位可充分利用該政策,足額計提三項經費,進而將部分直接發放的員工薪酬轉化為福利費、教育培訓費、工會活動費支出。其次,將支付員工個人的工資薪金采用非貨幣支付的辦法提高員工公共福利支出。例如,為員工免費提供宿舍、免費提供辦公設施、免費提供交通便利、免費提供用餐、免費提供通訊方便等等。單位替員工個人支付這些支出,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發票據實列支實報實銷后,就成為單位正常的經營費用,個人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單位也可以在稅前列支,可謂單位個人雙方受益。
2.擴大應稅收入的可抵扣項目和金額
根據財稅(2006)10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三費一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規定:個人按照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由此可見,各單位在制定薪酬分配方案時,應盡量用好、用足、用活稅收抵免政策,如可通過提高住房公積金計提比例,將員工的部分獎金收入轉移到住房公積金中。這樣既不增加單位人力費用,又可按照稅前扣除上限,為員工繳足“三費一金”,從而既節省單位的企業所得稅支出,又有效降低員工個人稅收負擔。
(二)合理籌劃工資發放,降低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的邊際稅率
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工資薪金項目采用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制,稅率級差為5%,如表1所示。
從表1可以看出,個人所得稅稅率隨著應納稅所得額的增加而提高,即邊際稅率遞增,因此,降低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的邊際稅率具體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
1.月工資和年終獎分配的合理化,使兩者適用的稅率達到最低
在全年工薪所得一定的情況下,要實現全年總體稅負最小,必須合理分配月工資與年終獎。具體操作中,應注意把握以下原則:第一在分配月工資與年終獎時,至少保持二者中有一個在某一稅率所對應的稅收臨界點上(如500、2 000或6 000、24 000等),另一個在一定范圍內浮動。第二若月工資適用的稅率低于年終獎適用的稅率,則應將部分年終獎分配到各月發放,以降低轉移后的年終獎適用的稅率。雖然全年一次性獎金先除12確定適用稅率,但是只扣除了1個月的速算扣除數,因此,在對全年一次性獎金征收個人所得稅時,其實只適用了1個月的超額累進稅率,另外11個月適用的是全額累進稅率。全額累進稅率的特點是臨界點附近稅負跳躍式上升,從而造成收入增長速度小于稅負增長速度。一般來說,年終獎適用稅率應低于或等于調整前的月工資適用的稅率。即使調整后的月工資適用的稅率提高了一級甚至兩級,在一定范圍內,仍然可實現總體稅負最小化。
例如:張某月基本工資為2 500元,年終獎為42 000元,全年工薪所得共計72 000元。其應納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月工資應納稅=(2 500-2 000)×5%=25元;年終獎應納稅=42 000×15%-125=6 175元(42 000÷12=3 500,對應的稅率為15%,速算扣除數125);全年應納稅=25×12+6 175=6 475元。
如將張某的全年所得72 000元合理分配,年終發放24 000元(24 000÷12=2 000,對應的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125)剩余獎金18 000元分配到各月發放,則月工資為4 000元(18 000÷12+2 500)。籌劃后,其應納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月工資應納稅=(4 000-2 000)×10%-25=175元;年終獎應納稅=24 000×10%-25=2 375元;全年應納稅=175×12+2 375=4 475元。顯然,比籌劃前節稅2 000元。為了便于員工和單位實施稅負最小化個稅籌劃方案,現將員工不同工薪水平對應的稅負最小化方案設計表列示如下(見表2)。
從表2中可見,保持月工資稅率高于年終獎稅率一級或兩級,可以實現稅負最小化。如某單位員工預計全年工薪所得為68 000元,處于表中第六檔,單位可以按月發放4 000元,剩余20 000元(68 000-4 000×12)作為年終獎發放,全年工薪稅負為 4075元。
2.各月收入均衡化
合理預計員工的全年所得,采取均衡分攤法,發放每個月度的工資薪金,減少月度工資波動適用稅率升高。當然,“收入均衡化”并不是一定要求每月工資絕對額相等,而是要盡可能使每月適用的個人所得稅最高稅率相等。而有些單位發放的工資除月度固定工資外,還有月度加班工資、季度考核獎勵、半年獎金預發等一次性的發放,使得月度工資薪金有的月份很高,而有的月份又相對較少,大幅度波動的結果使工資獎金較高的月份適用高稅率帶來的稅負增加大于工資獎金較低月份適用低稅率形成的稅負減少,最終導致部分工資獎金變成稅款,形成工資獎金增加但實際收入沒有增加甚至減少的情況,因此,要最大限度地降低個人所得稅負擔,就必須盡可能每月均衡發放工資。
3.合理確定年終考核兌現時點,為稅務籌劃方案的實施留出回旋空間。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而單位的年度考核、專項考核、評優獎勵一般都必須在年度結束后的次年1月份才能準確地計算,考核結果的兌現一般都要求在春節之前發放到位,綜合以上分析,年終考核兌現的時點適宜選擇在次年的1月份。如果在年末的12月就進行初步預算兌現,結果是到次年的1月份還要進行調整,全年一次獎金計稅辦法不能再次使用,使稅務籌劃沒有回旋的空間,年終獎金補差調整額只能合并到次年1月份的月度工資中一并計稅,造成月度稅率增高。
二、稅務籌劃在工薪所得中的誤區
(一)私車公用節稅
國稅函[2007]305號規定,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在規定的標準內,為員工報銷的油料費、過路費、停車費、洗車費、修理費、保險費等相關費用,以及以現金或實物形式發放的交通補貼,均屬于企事業單位的工資薪金支出,應一律計入企事業單位的工資總額,按照現行的計稅工資標準進行稅前扣除。很多單位認為,加大稅前扣除額可以減輕企業所得稅負擔,并節省購車資金。其實,私車公用與使用企業自有車輛相比,并不能達到減輕單位的所得稅負擔的目的。因為稅法規定固定資產折舊可以在所得稅之前扣除,由于會計主體不同,單位不能計提私家車的折舊,不但喪失折舊抵稅的機會,同時還在無形中加重了員工的個人所得稅的負擔。員工因私車公用而在單位報銷的費用,按照稅法的規定,應并入其工薪所得,一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福利費免稅
免征個人所得稅的福利費,是指從福利費或工會經費中支付的職工生活補助費。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有價證券、實物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首次將“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納入個人所得形式。大到住房、汽車,小到瓜子、飲料等,均屬于工薪所得,必須繳納個人所得稅。另外,單位發放的商場的購物卡、組織的免費旅游等,也必須按工薪所得繳納所得稅。
三、實施稅務籌劃時必須注意的事項
(一)準確理解稅收法規,依法合規繳納稅款
依法合規納稅是稅務籌劃的基本前提,也是每個納稅人應盡的光榮義務。納稅人應以法律為準繩,嚴格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辦事,在稅法許可和符合有關財務制度的前提下進行稅務籌劃。準確理解稅收法規是稅務籌劃的根本保證。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時,必須全面掌握相關稅收法規,準確理解其內涵,找準可以進行稅務籌劃的“結點”或“空間”,并及時實施稅務籌劃的技術處理,才能實現稅務籌劃的預期目標。
(二)全局統籌考慮,取得決策層的認同和支持
稅務籌劃對于各單位而言是一項綜合性的工作,涉及財務、薪酬、經營、決策等各個部門,需要多個部門的互相配合與協作。因此,在稅務籌劃時,必須全局統籌考慮,用整體、全面的眼光來分析各涉稅事項及其操作流程的稅負水平,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籌得進、出得來,從成本效益原則出發,全面衡量稅務籌劃方案的稅后收益。同時,要取得決策層的認同和支持,這是稅務籌劃成功與否的關鍵。籌劃人員要向決策層詳細闡述稅務籌劃知識,通過具體案例的計算對比,讓他們認識到稅務籌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從而重視稅務籌劃工作,推動稅務籌劃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因時制宜,及時進行籌劃方案的調整。
稅務籌劃的理念、方法、技術等隨著稅法調整,涉稅事項內容和流程等方面的變化在不斷深化,這使得稅務籌劃具有較強的時效性。因此,稅務籌劃要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和外部的客觀環境,在理解透徹的前提下進行,嚴防生搬硬套;要因地、因時科學合理地選擇籌劃方法,及時調整籌劃方案,精心組織實施,才能確保稅務籌劃的成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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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usage of the tax planning in the salary tax burden
LI Qi-yin
關鍵詞:
電力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
我國的稅收方式種類繁多,而企業所得稅是最主要的稅收之一,根據相關稅法規定,企業的所得稅不論是對國家經濟的發展還是對企業自身的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企業所得稅征收范圍非常廣泛,涉及國有企業、私有企業等所有達到稅收最低限度的獨立經濟體。電力企業作為獨立經濟實體在稅收上沒有特殊性可言,這也是電力企業的一大經濟負擔。因此而言,電力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工作顯得相當重要,對企業的發展起著重要的促進作用。
一、電力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基本思路
(一)合理使用稅收政策當中的優惠政策
電力企業作為進入經濟市場的新型企業,起步晚,起點高,稅收部門暫少有針對電力企業的稅收政策。因此,電力企業可以更加自如地根據自身稅收籌劃來解決一些稅收難題。在稅收政策上,要充分抓住政策中的優惠政策。譬如在《實施條例》中,廣告費用和業務宣傳費用并沒有明顯區分,所以企業完全可以避免與廣告策劃公司合作,而直接將產品加印標簽贈送給客戶,即達到廣告宣傳目的,又節省了宣傳成本。所以,電力企業若能將自身特點和優勢與政策當中的優惠措施有機結合起來,加以合理籌劃稅收,就能減少稅收數目,降低生產成本,緩解企業發展壓力,為企業未來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二)增加企業各部門之間的聯系配合
企業是一個大的個體,個體之中又細分,只有企業各部門有效配合起來,才能統籌優勢,合理籌劃稅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減少浪費,降低電力企業稅收負擔,降低生產風險。電力企業的財務部們要充分了解目前有關的稅收政策,提前做好籌劃準備,并做好風險預估,有針對性地解決財政上不合理問題,節省開支,采購選擇合理恰當。如在采購生產設備時,要根據企業實際需求,盡量選擇采購有政策扶持和優惠的生產設備,這些采購的產品很大程度上有利于減少稅收。收集和整理好采購設備的發票與合同,與稅務部分進行良好溝通,將有關材料積極申報,保障在優惠政策下合法完全享受稅法優惠帶來的好處。
(三)尋求稅務機關幫助和支持
電力企業必須想辦法尋求稅務機關的幫助和支持,因為根據法規,稅法機關有權力評判企業的稅務情況以及判斷該企業是否享一定的優惠政策。作為電力企業一定要保持與稅務機關的溝通和交流,第一時間了解稅務政策新動向,把握準確的稅務法規和稅務問題。保持與稅務機關的良好關系,與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達成一定共識,以便充分依法享受優惠政策。若出現與稅務機關關系不和的情況,必須第一時間進行溝通解決。在于稅務機關保持良好關系的情形下,電力企業的所得稅壓力會下降,企業的稅收負擔降低,企業的發展前景更加開闊。
(四)轉化思路
在固定的稅法相關法規下,可以根據人思維的能動性來解決稅務中的一些問題。這就要求電力企業積極轉變轉化稅收思路,在依照稅法法規的情況下,合理轉化稅收方案,不斷創新思維,提升創新能力。在稅收方案轉化過程中,通常有兩種稅收轉化方案,其一是在業務期間進行思路轉化;其二是業務形式上的轉化。業務期間的思路轉化是以節省稅收為目的進行的業務轉化,業務形式轉化是講稅收所覆蓋的稅種和收入進行合理優化和轉化。以上皆不是違法行為,都是在法律規定范圍內進行的相應優化和轉化。
二、電力企業所得稅稅收策劃方案
為了尋求符合電力企業發展的稅收籌劃方案,需要對企業生產線進行設備維修和技術改造。
(一)主要設備維修
電力企業的設備維修是非常重要的一環,電力設備的磨損較為廣泛,必須對電力設備以及生產線進行全方位的維修處理。生產線的維修費用在稅法規定下,是可以在發生當期直接進行山東省稅前扣除的。
(二)技術改造
如生產線需要進行技術改造,按照相關稅法規定,生產線的技術改造如是達到以下情況:一是發生的修理支出達到固定資產原值50%以上;二是經過修理后有關資產的經濟使用壽命延長二年以上,應將發生的費用視為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將這部分費用增加固定資產價值或做為遞延費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間內攤銷。這樣就有可能減少企業當期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抵扣金額,增加稅金的繳納金額。因此,同樣的設備是采取維修還是技術改造,結果相同的情況下,都可以通過提前的稅收籌劃節省大量稅金,減少生產成本。
三、結束語
電力企業當今面臨的經濟壓力較大,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其所面臨的市場競爭問題也越來越大。所以,在電力企業所得稅籌劃中,要不斷創新思路,在法律范圍內想方設法優化稅收方案,在合法范圍內最大力度地減少所得稅,減少生產成本,降低企業稅收負擔,增加經濟效益,服務未來發展。
參考文獻:
[1]劉慧.ZY電力公司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案例分析[D].遼寧大學,2014
(一)問題分析
首先,高新技術企業自身對納稅籌劃尤其在所得稅的納稅籌劃方面,認識的不深刻。稅收籌劃對于納稅人來說是一項基本的權利,納稅人可以在國家允許的范圍之內得到應得的利益和權利。高新技術企業開展所得稅籌劃的基本前提是籌劃的稅收是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不僅如此,如果籌劃與其他的方面的利益產生了矛盾和不統一,就應該從整個大局來進行協調,努力達到最理想的要求。而且,從目前看來,現有的高新技術企業自身還有一個大問題,就是沒有合理的安排所得稅籌劃的收入與費用問題,注重短期利益忽視長期利益。企業對資產的購置,資本的融通和利潤分配的計劃管理就是高新技術企業的財務管理。它主要是對投資、籌資、營運資金及利潤的分配這些的決策進行籌劃,在這些的籌劃過程中都多多少少的會受到所得稅的影響。
其次,在我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方面顯得較為單一。針對企業所得稅,有①應納企業所得稅=②當期應納稅所得額×③適用稅率。而應納稅所得額=④收入總額-⑤不征稅收入-⑥免稅收入-⑦各項扣除-⑧以前年度虧損。由此可以看出,當政府在需要使用稅收這一重要的調控手段達到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目的的時候,可以通過影響上述八個因素來減少企業支出,增加資金供給和凈利。目前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都只是體現在稅額的減免和稅率的優惠上,這樣就顯得稅收政策方式比較單一,企業要享受這些優惠的唯一方法是必須先盈利,盈利越多,享受的優惠就越多。因此,對于沒有利益可言的企業來說,這些優惠政策完全為零。比如說《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稅收政策的規定》指出 “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新辦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這個優惠政策就很明顯的體現了企業必須要在盈利的前提下才能享受到優惠的政策,但是根據高新技術企業的財務特點可以知道,投入和產出并不是在同一時間就可以體現出來的,我們必須先投入技術和資金,但成果具有滯后性,即便是轉化成功,收益也是隨著生產經營逐漸在將來體現出來,與前期投入的時間不能成正比。
大多數的高新技術企業在成立至營業的兩年內未獲得盈利,就導致了高新技術企業不能享受到這條優惠政策了,而隨著高新技術產品被企業當作商品以后,其高額利潤就使它的稅負增高,因此,如何在國家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下合理的開展經營戰略,是每個高新技術企業應該思考的問題。再次,高新技術企業對科學技術要求都很高,致使了企業的直接用于材料的費用大大降低,而間接的費用不斷增大,大量產生無形結果的費用越來越多,比如說研發費用、專利非專利技術、計價攤銷累計折舊等都會影響到高新技術企業的稅負。
再有,國家的所得稅優惠政策涉惠范圍有限。據統計,現在全球只有五十多個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才能充分享受到稅收優惠的條件,這些高新技術企業坐擁各種地利人和之利時,還同時享受優惠政策,使真正急需享受的小企業又望塵莫及,變相的又拉大了貧富差距。而且各地的優惠政策也有較大差別。最后,不得不提的是,與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相關的涉稅人員的水平,離企業的實際需要還有一定的距離。稅務籌劃在我國的起步是比較晚的,目前我們國家還沒有專業或職業化的稅務籌劃師、精算師,這離國際水平還差很遠。我國現在的稅務籌劃很多都是由企業自身財務人員辦理或高校教師、注冊會計師客串,了解企業的人非所得稅籌劃專長,專長的人非企業情況熟知。這就致使企業的所得稅納稅籌劃技術處理手段十分欠缺,或者不切企業實際而不能合理安排稅負。
(二)高新技術企業納稅籌劃的基本思路
結合高新技術企業自身的特點和現有所得稅優惠政策,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應該:
1.根據稅收政策做好準備工作。做好所得稅納稅籌劃前的準備工作是企業的基本首要條件,比如說在設立時即選好適當的企業地點,看準相關產業領域,辦理好相關的證件證書。這些都是其所得稅納稅籌劃成功與否的關鍵。
2.經常關注稅收政策的動態,適時做好納稅調整。所得稅稅收政策具有多變性。企業在稅收籌劃實際操作的過程中就要更加的小心謹慎。在此,稅務機關起了決定性作用,企業必須合理合法地向稅務機關呈報申請資料,每個環節都是必不可少的。所以,這就要求我們企業的相關財務人員和管理人員必須經常地與當地稅務部門保持良好的溝通,通過稅務機關第一時間的得到最新的稅務信息,根據這些稅務信息和企業自身的特點及時的調節納稅籌劃方案,以提高我們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成功率。
3.提高企業納稅籌劃技能,加大企業經營管理的力度。企業可以通過所得稅納稅籌劃,充分享受到國家給予的優惠政策。對高新技術企業來說,利用籌劃,在企業經營管理的各環節下功夫,促進企業加強經營管理,加強財務核算,還能進行成本核算和財務管理。
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稅務籌劃是指納稅人在遵守國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采用合法手段,在不提高企業職工工資薪金總額的基礎上,通過與企業職工的有效溝通,對職工工資薪金所得進行稅務籌劃和安排,最大限度地降低企業和職工稅負的一系列經濟活動。
稅務籌劃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具有合法性、預期性、目的性的特征。稅務籌劃不能盲目進行,必須遵循一定的思路。根據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規定,工資、薪金所得稅籌劃的基本思路如下:
(一) 充分考慮影響應納稅額的因素根據工資薪金個人所得計稅原理可知,影響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額的因素有兩個,即應納稅所得額和稅率。因此,要降低稅負,無非是運用合理又合法的方法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或者通過周密的設計和安排,使應納稅所得額適用較低的稅率。
(二) 充分利用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稅收優惠是稅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國家為了實現稅收調節功能,在稅種設計時,一般都有稅收優惠條款,納稅人充分利用這些條款,可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二、工資、薪金所得稅務籌劃途徑
工資、薪金所得稅務籌劃途徑具體如下:
(一) 均衡發放月工資薪金因為個人所得稅計算是按九級超額累進稅率按月計算的,收入低稅率就低,收入高稅率就高,納稅也就越多。因此,要盡量減少一次性累計發放獎金和補助的現象。
案例一:某公司職工的每月工資、薪金合計為60000元(不考慮一次性年終獎和每月的工資稅前扣除的公積金、保險等),下面以工資、薪金是否均勻發放兩種情況進行分析,如表1:
從上表可以看出,如果每月均勻發放5000元,則該年度12個月共計應交個人所得稅稅金3900元;如果不均勻發放,11月份發放上半年獎金,則當月應交個人所得稅稅金4875元,則該年度12個月共計應交個人所得稅稅金5700元,第一種均勻發放方式比不均勻發放方式少納稅1800元。
從稅法這個角度講,企業發放半年獎、季度獎等數月獎金以及職工每月工資的不均衡發放,必然導致職工負擔的稅增加,實際到手的收入減少。因此,每月均勻發放工資薪金會降低個人所得稅的適用稅率,從而減少應納個人所得稅金額。
(二) 避免年終獎的稅負反向變化計算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時,存在一個稅率臨界點稅負反向變化問題,即多發獎金后適用的稅率也提高了,多繳納的稅收反而要超過多發放的獎金。所以,企業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時候,應合理籌劃,注意稅率臨界點,先算一算應納稅額,以避免多發獎金而雇員稅后所得反而更少的情況發生。
案例二:職工小李月工資為2000元,年終獎為6001元,其同事小張年終獎為6000元,按全年獎金算法,小李應繳稅款6001×10%-25=575.1元,而小張只需要繳納6000×5%=300元的稅。小李實際拿到手的稅后獎金比小張還要少274.1元。原因是小李因多1元的稅前獎金,而使稅率從5%上升到10%。
所以,通過合理分配,盡可能降低年終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尤其是在求得的商數高出較低一檔稅率的臨界值不多的時候。調減至該臨界值,降低適用稅率,節稅效果極為明顯。
(三) 合理分配月工資薪金和年終獎舉例說明如下:
案例三:2009~先生的每月工資為4500元,該年王先生的獎金預計共有36000元。三種方式發放獎金:
方式一:年終一次性發放獎金36000元。
方式二:獎金發放分成兩部分,一部分為月獎,每月2000元。另一部分為年終一次性發放獎金12000元。
方式三:獎金發放分成兩部分,一部分為月獎,每月1000元,另一部分為年終一次性發放獎金24000元。
三種發放方式納稅計算過程與結果如表2。
從表2的結果可以看出:在發放既定稅前工資水平下,方式三最節稅。方式三比方式一納稅少的原因分析:兩種方式的月工資薪金適用的稅率均是15%,因方式三年終獎適用的稅率10%低于方式一年終獎適用的稅率15%,即方式三年終獎適用了較低的稅率。所以,方式三納稅較少。方式三比方式二納稅少的原因分析:兩種方式的月工資適用稅率均是15%,年終獎稅率適用均是10%。因方式三年終獎24000元高于方式二年終獎12000元,即方式三年終獎充分適用了較低的稅率,所以,方式三較方式二節稅。
因此在月收入適用稅率大于或等于年終獎金適用稅率條件下,只要不使年終獎金的適用稅率提升一級,就應盡量將各種獎金都放入年終獎金一起發放;但如果月收入適用稅率小于或等于年終獎金適用率,那么就可以將獎金調換人工資收入。
(四) 利用福利支出進行稅務籌劃根據工資薪金所得計稅原理,在各檔稅率不變的條件下,可以通過減少職工收入的方式使用較低的稅率,同時計稅的基數也變小了。可行的做法是單位可以和職工達成協議,改變職工的工資薪金的支付方式,即由單位提供一些必要的福利,如企業提供住所,這是個人所得稅合理避稅的有效方法。
此外企業可以提供假期旅游津貼、提供職工福利設施及提供免費午餐等等,以抵減工資薪金收入。對于職工來說,這只是改變了收入的形式,能夠享受到的收入的效用并沒有減少,同時由于這種以福利抵減收入的方式相應地減少了其承擔的稅收負擔。這樣一來,職工就能享受到比原來更多的收入的效用。
(五) 將非稅項目收入全部扣除這就要求企業財務人員必須全面了解職工個人收入中,哪些是應稅收入,哪些是非稅收入,這些扣除項目主要靠企業自己扣除,不能依賴稅務人員。
按照現行稅法規定,職工從企業獲得的收入,非稅項目主要有以下幾項: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即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稅的補貼、津貼;
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者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
個人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相當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
破產企業的安置費收入;
據實報銷的通信費用(各省規定的標準不同);
個人按照規定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取得的手續費
;集體所有制企業改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時,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
獨生子女補貼;
執行公務職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托兒補助費;差旅費津貼、誤餐補貼等。
案例四:某職工2009年3月應發工資4600元,交納社會統籌的養老保險100元,失業保險50元(超過規定比例5元),單位代繳水電費100元。其每月應納個人所得稅為多少?
個人按規定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但超標準繳付部分應計人工薪收入。
應納個人所得稅=(4600-2000-100-50+5)×15%-125=243,25(元)
(六) 工資與勞務報酬的轉化工資、薪金所得適用5%至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的是20%、30%、40%的三級超額累進稅率。顯然,相同數額的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稅收負擔是不相同的。這樣,在一定條件下,將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分開或相互轉化,就可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由于在某些情況下,比如在應納稅所得額比較少的時候,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稅率比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的稅率低,因此在可能的時候將勞務報酬所得轉化為工資、薪金所得,在必要時甚至可以將其和工資、薪金所得合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案例五:劉先生2009年4月份從單位獲得工資類收入1600元,由于單位工資太低,劉先生同月在A企業找了一份兼職工作,收入為每月2400元。如果劉先生與A企業沒有固定的雇傭關系,則按照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分開計算征收。這時,工資、薪金所得沒有超過基本扣除限額2000~不用納稅,而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稅額為(2400―800)元×20%=320元,因而劉先生4月份應納稅額為320元。如果劉先生與A企業有固定的雇傭關系,則由A企業支付的2400元作為工資薪金收入應和單位支付的工資合并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為(2400+1600-2000)元×10%-25元=175元。在該案例中,如果葉先生與A企業建立固定的雇傭關系,則每月可以節稅145元(320元-175元),一年則可節稅1740元。
在有些情況下,將工資、薪金所得轉化為勞務報酬所得更有利于節省稅收。
計稅依據,是指納稅人計算應納稅額的依據。降低計稅依據,就會導致應納稅額的降低。納稅人需要研究各個稅種計稅依據的不同稅法規定,來降低計稅依據,從而降低企業稅負。
籌劃思路:企業應當設立銷售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先以較低但合理的價格將應稅消費品出廠銷售給該銷售公司,則消費稅以此較低的銷售額作為計稅依據,從而降低了應納消費稅稅額;然后,該銷售公司再以較高的價格對外零售,該環節只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消費稅。于是消費稅稅負下降,而增值稅稅負保持不變。
案例分析1:光明酒廠生產藥酒,出廠銷售給中間商的價格是2500元(不含稅)/箱,直接零售給消費者的價格為3000元(不含稅)/箱。2012年預計零售戶直接到光明酒廠購買藥酒約1000箱。藥酒屬于其他酒,其消費稅比例稅率為10%。
方案一:光明酒廠直接零售給消費者。
則應納消費稅=3000×1000×10%=30(萬元)。
方案二:光明酒廠設立一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將產品以2500元/箱的價格出售給該銷售公司,銷售公司再以3000元/箱的價格零售給消費者。則應納消費稅=2500×1000×10%=25(萬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納消費稅5萬元,因此,方案二最優。
二、降低適用稅率
降低適用的稅率是在存在不同稅率的前提下,運用一定的方法選擇適用相對較低的稅率,從而降低應納稅額的方法。選擇該方法的前提條件是存在稅率差異以及存在選擇的機會。企業所得稅稅率一般情況下是25%,而小型微利企業運用的稅率為20%。
籌劃思路:將規模較大、盈利較多的大企業分立為兩個或者多個小型微利企業,便可達到適用20%的企業所得稅低稅率的目的。
案例分析2:宏運運輸公司共有兩個相對獨立的運輸車隊,預計2012年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為58萬元,但各自的應納稅所得額恰好都為29萬元,從業人數各為50人,資產總額各為600萬元。
方案一:保持一個公司形態。應納企業所得稅=58×25%=14.5(萬元)。
方案二:將宏運運輸公司按照運輸車隊分立為兩個獨立的小運輸公司甲和乙。甲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29×20%=5.8(萬元),乙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29×20%=5.8(萬元),整個集團共應納企業所得稅=5.8+5.8=11.6(萬元)。
由此可見,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納企業所得稅2.9萬元(14.5-11.6) ,因此,方案二最優。
三、加大可抵扣稅額
加大可抵扣稅額就相當于抵減了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分公司由于不具有法人資格,因此,與母公司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子公司由于具有法人資格,因此,單獨繳納企業所得稅。
籌劃思路:企業在打算新設立分支機構的時候,應當根據對盈利預測來選擇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一般情況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在設立之初不會盈利,處于虧損狀態,因此,選擇設立分公司為好。
案例分析3:順達公司欲在外地設立分支機構甲公司,預計2012年甲公司虧損100萬元,順達公司盈利200萬元。
方案一:將甲公司設立為子公司。則順達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200×25%=50(萬元),甲公司不納稅,其虧損額100萬元在以后5個年度納稅前彌補。
方案二:將甲公司設立為分公司。此時,甲公司匯總到順達公司統一納稅。順達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200-100)×25%=25(萬元)。由此可見,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納企業所得稅25萬元(50-25),因此,方案二最優。
四、延遲納稅時間
延遲納稅的時間,屬于相對節稅的方法,基本思路可以歸結為:一是盡量推遲確認收入,二是盡早確認成本和費用。
籌劃思路:企業在產品銷售過程中,在貨款一時無法收回或部分無法收回的情況下,可選擇賒銷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避免墊付稅款。這相當于獲得了一筆無息銀行貸款利息,充分地利用了資金的時間價值。
案例分析4:信達公司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1年5月發生銷售業務3筆,共計應收貨款2 000萬元(不含稅價)。其中,第1筆收入為800萬元,貨款兩清;第2筆收入為500萬元,兩年后一次性收款;第3筆收入為700萬元,一年后收款300萬元,余款400萬元兩年后結清。
方案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
本期增值稅銷項稅額=2000×17%=340(萬元),
方案二:對第2筆和第3筆業務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在合同中明確收款日期。
本期增值稅銷項稅額=800×17%=136(萬元),
一年后支付的增值稅銷項稅額=300×17%=51(萬元),
兩年后支付的增值稅銷項稅額=(500+400)×17%=153(萬元)。
由此可見,方案二比方案一甲企業本期少納稅204萬元(340-136),因此,方案二最優。
中圖分類號:G420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2-7661(2013)33-284-01
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征收的一種稅。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為達到節稅目的而進行的科學的節稅規劃,即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對個人的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事先進行合理籌劃,已達到少繳個人所得稅稅款目的的一種合理合法的理財活動。
一、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的基本思路
根據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規定,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的基本思路如下:
1、充分考慮影響應納稅額的因素
影響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額的因素有兩個,即應納稅所得額和稅率。因此,要降低稅負,無非是運用合理又合法的方法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或者通過周密的設計和安排,使應納稅所得額適用較低的稅率。
2、充分利用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是稅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國家為了實現稅收調節功能,在稅種設計時有意而為,納稅人充分利用這些條款,可以達到減少稅負的目的。
3、充分實行工資薪金的均衡發放
納稅人一定時期內收入總額既定的情況下,分攤到各個納稅期內(一般為每月)的收入應盡量均衡,避免大起大落,這就要求企業在年初應做好人工成本總量測算以及每層級職工收入的測算。
二、個人所得稅籌劃的具體措施
1、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是分類制,稅目多,稅率不等,分別納稅,因此,當一筆收入被歸類為不同的所得時,其稅負是不同的。工資薪金所得在這一方面表現得尤為突出。
(1)科學籌劃工資福利
新增工資福利化隨著經濟的發展,各企業為留住員工紛紛采取加薪方式。但由于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稅率是超額累進稅率,當累進到一定程度,新增薪金帶給個人的可支配現金將會逐步減少。從稅收籌劃的角度考慮,把個人現金性工資轉為提供必須的福利待遇,照樣可以達到其消費需求,卻可少繳個人所得稅。
(2)合理安排收入方式
一般來說,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由于大部分工薪族的收入來源主要以工資薪金收入為主,而這部分收入以后都將適用7級超額累進稅率,因此如何巧妙地安排自己的收入就顯得非常重要。而對于大眾而言,在收入結構中,也主要是從月薪和年終獎的角度來考慮。
(3)精明投資進行“稅務籌劃”
除了在工資收入上可以合理節稅,人們還應懂得利用各種手段提高家庭的綜合理財收益,尤其是隨著收入的增加,通過稅務籌劃合理合法避稅也是有效的理財手段之一。
目前對個人而言,運用得最多的方法還是投資避稅,投資者主要可以利用的有基金定投、國債、教育儲蓄、保險產品以及銀行推出的本外幣理財產品等投資品種來避稅。
2、年終獎金的籌劃
根據2005年新頒布的(國稅發[2005]9號)(以下簡稱9號文)中對年終獎金的個人所得稅處理有了詳盡的規定,結合此文以及最新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調整后的7級超額累進稅率(2011年9月1日施行)現分析如下:
假設某納稅人2013年第四季度月工資8545元,“三險一金”1045元,月度績效考核獎5500元,有兩種安排。一是將月度績效考核獎與當月工資合并發放,應納個人所得稅=[(8545+5500-1045-3500)×25%-1005] ×3=4110(元);一是月度獎金合并到季度末月份一次性發放,應納個人所得稅=[(8545-1045-3500)×10%-105] ×2+[(8545+5500×3-1045-3500)×25%-1005] =4710(元)。合并發放比分月發放多負擔稅款600元。
分析如下:3個月總收入為(8545+5500)×3=42135(元),“三險一金”為1045×3=3135(元),費用扣除為3500×3=10500(元),應納稅所得額:42135-3135-10500=28500(元),月度績效考核獎與當月工資合并發放應納個人所得稅:28500×25%-1005×3=7125-3015=4110(元),月度獎金合并到季度末月份一次性發放應納個人所得稅:20500×25%+8000×10%-1005-105×2=5925-1215=4710(元)。比較上述兩個計算公式,獎金分月發放稅額合計7125元,比合并到季度末一次性發放稅額合計5925元雖增加了1200元,但速算扣除數3015元比1215元多1800元,在所得額不變的情況下,速算扣除數的增加超過全額稅負的增加,從而使實際稅收支出減少了600元。
3、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籌劃
從目前稅收政策看,可以利用進行籌劃的政策主要有:首先,通過免納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進行籌劃。其次,通過捐贈的稅收優惠進行籌劃,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金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運用稅法的稅收優惠條款進行納稅籌劃,從各個人角度看,不僅有助于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獲得最大的稅收利益而且有助于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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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納稅制度是解決我國貧富差距的一種措施,能夠有效的解決社會中一些資源矛盾,優化資源的分配,使社會在平等的氛圍中良好的發展,因此,個人所得稅的納稅行為是促進社會公平的一種工具。同時,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制度能夠保證社會經濟的安全發展過程,保持國家或者地區的經濟穩定,所以,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制度在我國的經濟建設中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如何籌劃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體制,提高其調節個人收入的能力,緩解分配不公的矛盾,促進社會主義社會和諧發展,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點和焦點問題之一。
一、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必要性
首先,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能夠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納稅籌劃是一種科學合理的理財方式,同時,又是結合國家法律法規所采取的可操作性的方案,因此,這對納稅人來講是很重視的,從側向刺激納稅人學習一些理財方式和方法,合理的采取避稅方式,而且,能夠強化納稅人對于國家政策和法律的認知,提升其稅務法律意識,進而,減少了偷稅漏稅的現象。其次,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過程,能夠減輕納稅人的納稅負擔,通過多種納稅方案的對比過程,選擇對納稅人影響最小的一種方案,從而,減少了納稅人資金的流出,增加了納稅人的可支配資金,利于納稅人個人經濟的規劃,在稅法規范的前提下,納稅人選擇不同的方案帶來的稅負輕重是不同的。
二、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基本思路
首先,要充分的考慮應納稅額的因素。也就是要考慮應納稅額的影響因素,通過合理的方式和方法,極大的減小應納稅所得額和稅率。通過采取一定的規劃過程和計劃安排,實現對所得額與稅率的控制,這樣才能夠保證納稅人利益的最大化。其次,對個人所得稅進行納稅籌劃的過程中,還要考慮到納稅人的身份情況,也就是其居住情況,納稅人的居住情況無非就是兩種,一是居民,二是非居民,這就導致納稅過程中出現了兩種納稅人,一是居民納稅人,二是非居民納稅人,對于居民納稅人而言,其納稅范圍是無限的,包含境內和境外所得納稅,然而,非居民納稅人的納稅范圍是有限的,只是包含境內所得納稅,所以,這種不同的準則,給納稅籌劃過程帶來了很多籌劃的空間。另外,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過程,一定要考慮國家和區域的政策和法規。其中最為重要的是要考慮相關的優惠政策,因為,國際為了促進稅收制度的有效進行,往往都會在稅收制度中摻雜一些優惠條款,所以,在個人所得稅的籌劃過程中一定要充分考慮到這些優惠條款,合理運用會極大的減輕納稅人的負擔。
三、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對納稅籌劃存在偏差以及僥幸心理。在我國很多企業和個人對于納稅籌劃理念的理念不是很了解,這就導致,很多企業和個人,認為納稅籌劃就是一種采取一些手段和方案進行偷稅和避稅的行為,這種對于納稅籌劃理念的理解是錯誤的。可是,由于長期的理論認識不足,導致很多人或者企業都會通過一些非法的首選作為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方案和方法,導致其成為偷稅、漏稅的典型,進而,使其違反了國家法律,造成了多方面的損失。
(二)納稅籌劃自身就存在一定風險。目前,對于納稅人而言,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最主要的職能就是減少納稅人的負擔,這就導致,在個人以及相關機構進行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過程中,往往只是考慮到怎樣進行節約賦稅,對于納稅籌劃方案選擇的風險根本不給予考慮,然而,從實際的籌劃過程中,納稅籌劃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風險。首先,納稅人或者相關納稅籌劃機構進行納稅籌劃的過程中,都會帶有一定的主觀性,所以,導致采取的方案不一定就是正確的籌劃方式,對負債人造成一定的風險,其次,征稅方與納稅方對于納稅籌劃的理解也會產生一些偏差。
(三)納稅籌劃政策不完善。現如今,我國的稅收政策還不夠完善,因為,我國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過程,只是以個人收入的高低進行的,沒有考慮到其他的因素,如住房、醫療以及贍養等,所以,這就導致很多的低收入家庭要負擔很高的賦稅。還有,由于我國稅法的規定模糊,對于一些轉移財產、隱瞞收入、以財產代替收入的個人無法進行管制,進而,很多情況中納稅籌劃根本無法真正的意義。
(四)納稅籌劃對象錯位。對于現階段我國個人所得稅納稅主體,理應是擁有社會財富最多的一部分人,但是,實際上我國在個人所得稅納稅的主要來源是中層的工薪階級,對于應該是納稅主力的私營老板、歌星、影星等卻其納稅總額之占總體的5%,這在一定程度上使納稅過程出現嚴重的不公平。相關的稅務監管機構的工作時效性不足,致使社會中大量出現隱性收入,還有稅務執法人員的專業性不足,導致整個監管過程失去實際效應。
四、提升我國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水平的建議和對策
(一)正確的理解納稅籌劃含義。強化稅務知識的普及過程,使個人以及有關部門正確的理解納稅籌劃含義,使納稅籌劃過程達到預期的效應,納稅籌劃是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政策以及規章下,自行或者在有關部門機構的幫下,設計或者規劃一個節稅的操作方案,進而,減輕個人以及機構的稅務負擔,提升自身的經濟效益,整個避稅和減稅過程都要合乎國家的相關法律和政策。這才是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真實含義。也是我們制定納稅籌劃方案,所必須遵循的一種原則,只有大量的對納稅人普及納稅籌劃理論知識,才能夠實現對納稅籌劃含義的真正理解。
(二)合理規避風險。要想規避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中的風險,首先,必須要強化個人以及納稅籌劃機構的專業技能,合理的采取針對性的籌劃方案,實現納稅籌劃的合理性,其次,統一征稅方與納稅籌劃方對于納稅籌劃的理解,建立相應的權威機構,對一些矛盾問題,給予一定的調節和規范,從而減少兩者在納稅籌劃中理解的偏差。
(三)加快建立完善的納稅籌劃法律政策。對于目前納稅籌劃失衡的現象,國家有部門一定要加快對于納稅籌劃法律政策的建立過程,首先,要對個人所得稅征收過程中制定有效的措施,從而,實現對于個人投資者的征稅行為。其次,是要加快建立重點納稅人的檔案系統,對于真正高收入的人群進行專項的監管,實現征稅的公平性,另外,還要加強稅務監管部門的管理和建設過程,實現對于一些潛在收入的檢查力度,徹底的掃除社會中隱性收入的現象,再者,就是完善稅法的規章制度,明確處罰行為,增加轉移財產、隱瞞收入、以財產代替收入行為的管理辦法以及處罰形式。
(四)促進納稅籌劃管理人才的培養。我國要想徹底快速的轉變納稅籌劃對象,就必須要促進納稅籌劃管理人才的培養,因為,納稅籌劃過程是受到很多的因素的影響的,所以,很難進行角色的轉變,這就要求納稅籌劃人員一定要具備一定的專業理論知識以及相關的應變能力,進而,從科學的管理中實現納稅籌劃的公平合理,于此同時,提高一些真正高收入人群的稅率,實現相對的公平。
結語: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是減小納稅人負擔的一種措施,是國家財政部門收入的促進劑,同時,也是解決社會矛盾的一種手段,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我國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制度的改革已經拉開了帷幕,我們必須以這次稅制改革為契機,制定出一套適合我國國情、適合市場經濟需要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體系,真正發揮個人所得稅在我國稅收中的重要作用。
在現代經濟發展階段,企業集團作為一個高級經濟組織形式普遍
存在,核心是實力雄厚的大企業,各成員單位之間通過明確的產權關系和集團內部的契約關系來維系,并按照總部經營方針和統一管理的進行重大業務活動。企業集團的稅收籌劃相對于單個企業來說,范圍更廣,涉及的業務性質更多,在多個法人之間的業務形式更復雜,難度高,但是籌劃的空間也就較大,合理安排決策,會給集團帶來好的整體效益。
一、企業集團稅收籌劃的意義
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法律許可范圍內,對企業經營、投資、籌資等活動進行合理的事前謀劃,以實現企業稅收負擔最小化和經濟效益最大化的一種財務管理活動。對企業集團來說,有以下幾方面意義:
(一)綜合考慮,統籌安排產業經營模式,減少稅收風險
現代多元化發展的企業集團,涉及的領域往往有多個產業,不僅是不同產業間、即使在同一產業不同環節稅法也不盡相同,甚至差別很大。利用企業集團經營多元化優勢,統籌安排各產業的經營規模、采購方式、營銷策略等,在稅法允許范圍內,平衡各產業的合理稅負。
(二)合理設置,享受產業地方優惠政策,獲取經濟效益
各企業根據注冊地的不同,即使同一經濟業務,由于國別的差異或者國內各地區經濟發展差異,都會導致稅收政策包括稅收優惠措施的有所區別。對企業集團來說,在統一安排下,可以較為靈活地在利用這些地區政策差異,在集團綜合發展的同時,最大幅度地享受到各地優惠政策,取得整體經濟效益。
(三)妥善處理,充分利用集團虧損資源,降低稅收成本
集團各產業的發展,往往做不到完全平衡,有些弱勢行業的虧損資源,經過提前決策安排,可以與集團其他優勢資源相結合,以減少集團總體稅負。
二、企業集團稅收籌劃的基本思路
稅收是影響企業利潤很重要的一個因素,稅收籌劃的基本思路有以下三點:
(一)降低稅率
根據現行的稅收政策,所有的稅種里所得稅稅率最高,標準稅率25%,優惠稅率有小微企業20%,高新技術企業15%,非居民企業10%;其次是增值稅,根據業務內容不同,有17%,13%,11%,6%;營業稅5%;房產稅12%,1.2%等。不同的企業性質,采取不同的業務操作方法,可能就會有機會選擇較低稅率納稅。
(二)減少稅基
稅基也就是應納稅所得額,在稅法允許范圍內,根據獲利趨勢,綜合考慮,合理規劃年度收入、成本、費用以及各項利得損失,降低應納稅所得額,減少應納稅額。
(三)延緩納稅
通過集團各企業間的業務調整、資源整合等手段,采用各自適用的稅收政策,達到延緩納稅的目的,也就利用了資金的時間價值,創造了最直接的現金流收益。
三、企業集團稅收籌劃的實際運用
(一)企業的組建
集團公司在籌備一家新企業時,往往擁有決策權,其中一項重要的決策依據就是稅負測算。測算相關的因素有:
1、企業所在地的區域性稅收政策
根據所在地不同,稅收政策在具體操作上也不盡一致。中國經濟迅速發展,積極推進稅制改革,各類稅收政策的變化也較為頻繁。一方面有國家政策試點推行差異的因素,例如2013年8月1日開始才覆蓋到全國的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而在上海2012年1月1日就開始實行該政策了。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性稅收政策根據當地經濟財政情況地區形成的差異更為普遍,例如房地產行業的稅收、水利基金的收繳政策等。
2、地方以及行業的優惠政策
及時全面了解地方以及行業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在開展業務之前做好可享受條件的規劃,有利于企業爭取區域性或者行業的稅收減免。
3、采用子公司或分公司的不同稅負
兩者在稅收方面的主要區別有:子公司能單獨享受地方或行業的優惠政策,而分公司則只能適用于總公司的政策;分公司與母公司的所得要合并納稅,在各分支機構盈虧不平衡時,可得到盈虧互補,降低應納稅所得額,而子公司則作為獨立的法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子公司之間的資產轉移屬于納稅范疇,而分公司之間基本不涉及稅收(增值稅跨區域銷售除外)。
(二)企業的經營活動
企業經營活動過程中的稅收籌劃,分以下幾個方面:
1、轉移定價
利用集團內部關聯交易實現轉移定價,以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主要存在兩種情況:一是稅率不同的企業間轉移,以選擇較低稅率;二是在盈虧企業間轉移,以減少稅基。2008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較大地關注了關聯交易的獨立性問題,在不違反相關規定的前提下,企業要更加合理地運用轉移定價進行避稅。
2、資金管理
集團以本級或核心企業向銀行融資,并在所屬企業間統一撥付使用、支付利息并歸還貸款,這樣的統借統貸資金模式發揮了集團的整體優勢,解決集團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問題,還可以綜合調節集團資金結構和債務比例,資金利用效率高,并可以有效避免重復納稅。
3、財務核算
收入確認條件、固定資產折舊、存貨計價、費用攤銷等核算方式的選擇對當期以及以后會計期間的利潤形成有著較大的影響,進而反映到各期應納稅額上。企業應根據稅務相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綜合考慮流轉稅環節以及企業所得稅,選擇適當的方式確認收入;而在后三種方式選擇時,在經濟大環境的前提下,結合企業實際情況,一般來說充分利用稅收扣除的政策,延緩納稅,即實現納稅籌劃的目的。
4、資產租賃
采用資產租賃的方式是企業調節稅負的一個重要方式。集團各企業間資源共享,合理分攤關聯企業購置或租賃的固定資產,企業折舊費用提取的多少、租賃費的高低,直接影響到企業間利潤的分配。這樣不僅免去了部分籌資的負擔,風險小,且可以統籌安排利潤,減少稅基或者稅率,降低集團整體稅負。
5、集團費用平衡
集團利用集中管理優勢,統籌安排各類資源,實現最大效益的共享,同時收取相應的服務費、技術開發費等,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適當平衡集團各企業間的盈虧狀況,調節稅收,節約資源。
(三)企業的投資活動
業業及面更結束履行納稅義務,,一方的虧損額不能抵減另一方同期的納稅所得額,企業集團在進行投資活動時,可以考慮集團內部企業的虧損資源,選擇非貨幣資產與貨幣資金的適當比例,通過分立、組建、合并等方式,合理利用,在進行產業重組的同時,統籌安排,減少整體稅負。例如,集團內部企業間的吸收合并,如采用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企業重組,被合并企業的虧損可由合并企業按規定計算的金額結轉彌補。另外,在某些行業范圍內,如原有減免稅到期的企業結束后,可考慮重新設立新的企業繼續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產生稅收籌劃的實際效益。
四、企業集團稅收籌劃存在的風險與對策
進行稅收籌劃追求稅收利益的同時,可能會引發經濟收入的減少或者成本的增加。因為稅收籌劃只是財務管理活動的一部分,如果片面追求稅收成本的減少,而忽視其他連帶的效益,就可能會與實現企業經濟效益最大化的目標背道而馳。因此,在籌劃納稅方案時,必須綜合考慮采取該稅收籌劃方案是否給企業帶來絕對的收益。一項稅收籌劃方案是多種方案的優化選擇,稅負輕的方案不一定是最優方案,只有綜合成本小于利益時,該項籌劃方案才是合理的。
稅收籌劃經常是在稅法規定的邊緣操作,這就必然蘊涵著很大的操作風險。一是對稅收政策的理解、運用不到位造成的不依法納稅、偷稅漏稅的風險,二是籌劃失敗,反而增加了稅收成本的風險。此外,稅收籌劃是一種事前行為,具有長期性和預見性,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在今后一段時間內可能會發生變化。所以,稅收籌劃和其他財務管理決策一樣,收益與風險并存,在決策時要十分慎重,必須充分考慮宏觀和微觀經濟環境,特別是稅收環境,切合企業實際,進行全面調查分析。
總之,企業集團的稅收籌劃更復雜于單個企業,業務多元化,政策涉及面大,它的制定不僅與每個企業的實際情況有關,與集團總體的規劃有關,也與地方、國家的經濟環境密切相關;同時與各行業涉及的現行政策有關,與未來的政策的變化也息息相關。因此,企業集團的稅收籌劃要從各子公司出發,集團綜合考慮,結合各企業所在地政策,同時還要關心國家的稅制改革、稅收政策的導向,合理合法地進行有效的稅務籌劃,以降低稅收成本和稅收風險,使得企業集團既能盡可能多地享受國家的稅收優惠,獲得最大的收益,又能符合國家稅收政策,順應國家的稅收調控,促進我國國民經濟的迅速發展。
參考文獻:
課程建設作為學校重要基礎建設之一,近年來一直受到高校的普遍重視,并且其建設力度也在進一步加大,從側重數量的擴大到側重質量的提高,從單門課程向多門課程轉移,由此引發了課程群的建設。課程群是為改變目前教育領域學科門類過多、過細的現狀而提出的課程改革措施,以培養學生為主線,以課程的邏輯關系為紐帶,對性質相同或是相近的課程作為一個整體來建設,讓它們相互補充、相互支撐,從而培養出會計學專業的應用型人才來適應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
一、課程群建設框架的構建思路
國家“面向21世紀教學內容和課程體系的改革”推動了學校課程的全面優化整合,而高校自身對師資隊伍和教學資源的優化配置更是使課程群的框架有了初步發展,有了自己發展的基本思路。
1.財務會計課程群的整合。財務會計的核心課程是基礎會計學、中級財務會計和高級財務會計。基礎會計學是講基本會計準則所研究的內容,它主要包括會計目標、會計要素、會計計量屬性、會計憑證、復式記賬等內容,既關注會計信息的生成,又側重培養學生閱讀和使用會計信息能力。中級財務會計是以財務會計目標為導向、四項會計假設為前提、六大會計要素為依托、對外報告的會計信息生成為主線而展開教學的。它具有很強的實用性,能讓學生在理解會計信息系統性的基礎上,對企業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有關于會計事項進行熟練核算,這對今后從事財務會計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基礎。高級財務會計的課程內容是與現有理論和經濟發展中產生的新會計業務相聯系的,既有我國的實際會計業務,也有國外的新會計理論,對研究我國各類企業的特殊經濟業務有了理論和實踐的指導。綜上,課程群體現了知識循序漸進的層次性,在內容的邏輯上也形成了以基礎會計理論為指導、以中級財會為依托、以高級財會為目標的相互依托的關系。
2.管理會計課程群的整合。管理會計課程群的內容交叉較多,是管理和會計有機結合的課程。其中,財務管理課程是圍繞財務目標,以財務決策為核心,闡述資金的籌集、運用及回收,其目的是為了優化財務狀況和提高財務成果。財務分析課程是從企業不同利益相關者視角來講授企業過去、評析企業現狀以及預測企業的未來,對企業的業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進行評價和剖析。成本會計課程是以產品的成本核算為主線,介紹成本核算的基本理論、成本核算的方法以及成本報表的編制。管理會計課程是以提高經濟效益為目標,以本量利為核心,根據提供財務會計和成本會計提供的數據,規劃和控制經營活動。綜上,財務管理是財務分析的內容,成本會計為管理會計提供了有效的數據,為其展開其他業務提供了重要的依據。
3.涉稅會計課程群的整合。涉稅會計課程群主要包括經濟法、稅法和納稅籌劃。其中經濟法主要是介紹經濟法的一般原理,包含公司制度、合同制度、稅收等知識,意在讓學生掌握基本經濟法律的知識,并能運用相關知識來解決實際中遇到的相關經濟法律問題。稅法主要是介紹稅法的基本知識,要求學生掌握稅收的征收方法及相對應的計算方法,為以后從事稅務或會計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而納稅籌劃主要是指納稅籌劃的方法及有效模式,要求學生可以依據法律自行籌劃。綜上,經濟法是稅法和納稅籌劃的基礎,納稅籌劃是經濟法和稅法的集中體現。
二、會計學專業課程群建設的有效措施
目前我國關于課程群建設還處于不斷完善期間,所以會存在不少問題,特別是在社會對會計人才職業水平要求越來越高而高校又進入擴招及大眾化的情況下。因此,我們針對課程群在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采取了有效措施。
1.針對會計課程之間的交叉性,應合理安排會計專業課程先后順序。正如上文基本思路所說,財務管理和財務會計是所有課程的基礎,所以要將這兩門課安排在大一,使它們成為學生日后學習其他專業知識的平臺。而基礎會計學由于涉及較多中級財務會計的內容,為了讓它們分開來講述,我們就將其提前安排。而為兼顧基礎會計學與財務管理的銜接,又必須將經濟法、稅法等相關法律的課程一齊提前與它們并上,以體現課程內容的邏輯性。
2.針對實踐教學能力薄弱的問題,完善會計教學體系。首先,應強化校內的實驗環節,包括建立設計性強的實驗以及模擬實驗或手工模擬實驗,使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其次,要加強學生與實務界的聯系。在大多數企業都不愿接受學生實習的情況下,學校的教師和校方要積極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采取諸多措施來加強實踐基地的建設,并組織學生積極開展社會實踐活動,鼓勵學生參加各種創業比賽。
參考文獻:
[1]程玉民,王維鴻.會計學專業實踐教學體系創新研究[J].北華航天工業學院學報,2012,12(3):58-67.
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從中可以看出影響應納稅額有四個因素。
從稅率角度分析,房地產開發企業享受低稅率政策的機會很少。這樣就限制了稅務籌劃的范圍。從所得額的角度分析,稅務籌劃的基本思路是盡量降低應納稅所得額。主要有以下三種方法:
(1)利潤轉移法。利潤轉移法是指通過總公司及分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將利潤轉移到具有稅收優惠政策的關聯企業中去的一種稅務籌劃方法。但是采用該稅務籌劃方法的前提是與其交易的關聯公司能夠享受某些稅收優惠。也就是說房地產開發企業針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設立一些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服務的公司,例如建筑、規劃設計公司、裝修公司、運輸公司、物業管理公司、營銷策劃公司等關聯企業,然后通過內部轉移價格將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利潤轉移到這些企業中去。
(2)收入調節法。收入調節法是研究與分析收入的確認條件、確認時間及金額的計算,還應分清是“征稅收入”、“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例如: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通過對自留物業的處理不同進行稅務籌劃。通過是否屬于臨時性出租的選擇來決定是否需要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另外還可通過對銷售收入結算方式的選擇來調節收入確認的時間等。
(3)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選擇法。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選擇法就是通過選擇恰當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使得企業所得稅的稅負最小化或者使企業效益(價值)最大化的一種稅務籌劃方法。
另外,稅務籌劃人還應充分考慮稅收優惠而減免的稅額以及境外所得的抵免。
(二)企業所得稅籌劃策略進行企業所得稅的稅務籌劃是房地產企業的稅務籌劃應重點分析影響應納所得稅額的因素。可以通過選擇以下方法來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
(1)固定資產稅務籌劃。房地產企業中固定資產的比重很大,對固定資產的稅務籌劃是企業稅務籌劃人的重點考慮。新企業所得稅法對折舊方法作了限制性規定,即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因此對固定資產的稅務籌劃只能從折舊年限的預計凈殘值方面入手。一是盡量縮短折舊年限。折舊年限的縮短可以使后期成本費用向前移,從而使前期會計利潤減少,有利于加速資本的回收。在稅率不變的情況下,所得稅的延遲繳納,相當于從國家財政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二是合理預計凈殘值。新的會計制度及稅法,對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只要求企業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只要是“合理的”就是可以的。
(2)收入稅務籌劃。具體有以下兩種:一是推遲收入確認的時間。企業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稅法對其收入的確認時間也不同,一般情況下,企業一旦確認收入,無論是否收回資金,都要計算繳納所得稅款。另外房地產企業占用資金大,單項銷售額也大,所以房地產企業應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來選擇適當的銷售結算方式,盡量推遲確認收入的時間,從而延緩納稅,這樣不僅避免先墊支稅款,同時也能占用資金、爭取較大的資金時間價值。稅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按當年實際利潤分季(或分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房地產企業可以充分利用這一規定從預售收入和預計利潤率方面進行稅務籌劃。二是盡量投資免稅收入。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將國債利息收入、權益性投資收益和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作為“免稅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因此,當企業出現閑置資金時,可以與其他投資項目進行比較,準確估計計算每個投資項目的收益率,在取得同等收益率的情況下優先購買國債和權益性投資。
(3)扣除項目籌劃。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工資薪金籌劃。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計稅工資制度,規定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合理的職工工資薪金都準予在稅前扣除,即工資從限額扣除轉變為全額扣除。但是與之相關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還是限額扣除。這就意味者房地產企業要盡量多列支工資薪金支出來擴大稅前扣除,通常可以采用以下措施:提高職工工資,把超出標準的其他費用以工資形式發放;如果職工持內部職工股則把向職工發放的股利改為績效工資或年終獎金;將公司監事、董事等兼任管理人員的報酬計人工資總額;將職工教育、培訓的費用也以工資的形式發放等。但是在實際運用時防止出現因企業所得稅的減少而導致個人所得稅的增加,必要時可采用增加職工人數,提高養老費和住房公積金的計提比例、增加職工福利等替代方案。
二是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籌劃。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即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有所下降,并且規定了超支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結轉,因此籌劃時要特別關注業務招待費的發生額。在實際經營活動中,業務招待費與業務宣傳費的部分內容有時可以相互替代。
三是利息費用的稅務籌劃。由于房地產企業占用資金量大,利息費用占企業的支出比例也大,稅法上對利息支出按性質的不同,有不同的處理方法,有的可以資本化,有的可以費用化。不同的處理方法對所得稅的處理也有不同的結果。在進行稅務籌劃時應注意以下問題:第一,當企業在享受免稅期間、虧損發生年度以及有前5年虧損可延續彌補時,借款費用應盡量予以資本化。第二,當企業處于獲利年度,借款費用應盡量予以費用化,盡量費用最大化,從而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第三,注意利息支出的合法性,不合法的利息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第四,因為稅法規定了企業金融機構以外的借款,利率如果超過同期同類商業銀行貸款利率部分利息不準稅前扣除,所以房地產企業盡量向金融機構貸款,而不要向金融機構以外其他單位和個人貸款,以免增加納稅調整額。
(4)存貨計價方法策劃。房地產企業的存貨量較大,且受宏觀調控的影響價格波動較大,一般通過影響企業的主營業務成本來影響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而影響企業的應納稅額的計算。存貨的計價方法有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和個別計價法等多種方法可供選擇。不同的計價方法對企業營業成本的影響不同,造成的應納稅額也就不同,特別是在存貨的市場價格波動較大時,這幾種方法對成本影響乃至應納稅額更大,無疑增加了稅務籌劃空間。
二、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案例剖析
(一)案例1匯豐置業房地產開發公司,購置了價值300萬元的建設專用設備,預計資產殘值率為2%,估計使用年限為6~10年。直線法計提折舊。
方案1:按10年的折舊期限計算,則計提折舊額如下:
300萬元×(1一2%)÷10=29.4萬元
假定該企業資金成本為10%,則折舊節約所得稅支出折合為現值如下:
29.4萬元×25%×6.145=45.17
公式中6.154是指期數為10、利率為10%的年金現值系數。
方案2:按6年的折舊期限計算,則年計提折舊額為:
300萬元×(1一2%)÷6=49萬元
因折舊而節約所得稅支出折合現值為:
49萬元×25%×4.355=53.35萬元
公式中4.355是指期數為6、利率為10%的年金現值系數。
盡管折舊期限的改變并未從數字上影響到企業所得稅稅負的總和,但考慮到資金的時間價值,前者比后者節約所得稅支出折合現值8.18萬元,對企業更為有利。經過比較,公司應選擇了按6年期的折舊期限.
(二)案例2匯豐置業房地產開發公司在2008年8月先后進貨兩批材料,第一批單價5萬元,數量20噸,第二批單價6萬,數量10噸,無期初余額,前半月領用材料10噸,后半月領用材料15噸。
方案1:采用加權平均法計算發貨成本。
存貨發出成本=25×(5×20+6×10)÷30=133.25萬元
方案2:采用先進先出法計算發貨成本。
存貨發出成本=10×5+10×5+5×6=130萬元
方案2比方案1銷貨成本減少3.25萬元,企業所得稅增加8125元。
假如第一批單價6萬元,第二批單價5萬元。
方案1:采用加權平均法計算發貨成本。
存貨發出成本=25×(5×20+6×10)÷30=133.25萬元
方案2:采用先進先出法計算發貨成本。
存貨發出成本=10×6+10×6+5×5=145萬元
方案2比方案1銷貨成本增加11.75萬元,企業所得稅增加29375元。
中圖分類號:F810.4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3-0-01
伴隨企業所得稅在西歐誕生,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統籌也隨之產生。如何運用企業所得稅納稅統籌技巧,在最低稅負的條件下取得收益,對于企業來說至關重要的。
一、含義及意義
2008年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對原有的企業所得稅制度和相關政策進行了調整。企業所得稅是指內資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內企業(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人人獨資、合伙性質的私營企業以外)或組織,在一定期間內合法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目前對納稅籌劃的定義并不統一,但是內涵是基本一致的。稅收籌劃,指在符合或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使企業本身稅負得以延緩或減輕的一種活動。[1]新稅法的出臺為企業納稅統籌提供了新的空間,企業在新稅法的背景下,仍能夠找出納稅最優解,實現納稅統籌,減輕企業稅負。
近幾年,我國的稅收大環境越來越好,稅收正逐步走向法治,依法治稅正在逐步變成現實。[2]新稅制實施以來,稅法得到統一,稅權相對集中,規范了減免稅,取消了各種越權減免稅和隨意減免稅現象。[3]淡化稅收任務,提供了寬松的政策環境。[4]我國目前的稅收優惠政策較多。為了吸引外資,我國制定了許多的優惠政策,在稅法規范的前提下,納稅人往往面對著一個以上的納稅方案的選擇,不同的方案,稅負的輕重程度往往不同,可見稅收籌劃的空間很大。[5]隨著稅制改革的深入,特別是稅收征管改革的全面推行,企業已由原來的稅務部門包辦,改為納稅人自己上門申報,這進一步分清了納稅的法律責任,使得納稅人的風險越來越大,企業更迫切需要了解稅收政策信息,做好稅收政策的預測。企業對于國家稅收政策安排自己的生產經營,充分利用稅法對自己的有利政策,無疑可以增加企業利潤。
二、企業所得稅納稅統籌方法的運用
(一)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通常反映了政府通過稅收手段實施宏觀調控的意愿,是實現稅收調節經濟的職能作用的主要途徑。目前,我國稅收立法上仍保留了大量的減免稅優惠政策,這就為企業開展所得稅稅收籌劃提供了較為廣闊的空間,合法、合理且充分利用國家的優惠政策是企業納稅籌謀的基本思路,也是關鍵思路。但是,這樣的統籌是有風險的,變化也是比較大的,因為優惠政策會被取消或變更,一旦優惠政策被取消或發生變化,就會直接影響企業納稅的籌劃,因此企業需要對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的走向有一個基本的預測和研判。
(二)工資薪金統籌。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詳細規定了能夠在稅前扣除的標準和范圍,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職工工資薪金,準予在稅前扣除。這也就證明了企業職工工資從限額扣除變成了全額扣除。這也就是取消了計稅工資制度。不僅如此,還同時提高了相應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等經費的扣除限額,這就是說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是可以全額扣除的。從這個角度上將,盡可能多地擴大稅前扣除也是企業所得稅納稅統籌的重要方法。
(三)完善企業內部控制和管理制度。完善企業內部控制和管理制度,尤其是網絡會計制度,明確會計人員的崗位職責與權限,明細會計信息系統的操作權限,嚴格限制各種數據的讀取、修改等權限。同時,企業應該做好財務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提高財務人員的納稅統籌安全意識和能力,加強會計人員的規范教育,形成良好的安全習慣,加強密碼的安全指數并經常更換密碼,防止他人盜用進入系統;同時,加強內部審計監督職能,及時發現問題,及時控制,及時解決。
(四)降低收入總額,盡量投資免稅收入。由于流轉稅如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高低直接與收入相關,合法降低流轉稅中的收入額同時降低了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同時對所得稅稅法規定免稅的收入,企業應充分考慮在合理安排企業務安排和恰當計算所得稅應得額,如國債利息收入,分回的稅后利潤等。從企業整體考慮,盡可能的去投資一些少征活免征稅收的項目,只有這樣,企業在想投資時,應盡可能的進一步增加和提高免稅收入或低稅收入的比例。不僅如此,關注免稅國債也是企業投資的好方向。從某種意義上講,正是由于新稅法規定的原因,才會使得企業投資的積極度和熱情度得到進一步提升。
(五)避免從高適用稅率,實現稅負相對減輕的納稅統籌。納稅人從事營業稅的應稅項目,并不僅僅局限于主營業務上,往往會同時出現多項應稅項目。造成這種情況的一個主要原因就是由于納稅人兼營與混合銷售行為的存在。對于這兩種不同的經營行為,稅法規定了不同的稅務處理方式,這也是貫徹執行營業稅條例,正確處理營業稅與增值稅關系的一個重點。作為納稅人,必須能夠準確掌握這些稅收法規,準確界定兼營銷售和混合銷售以及相關的稅務處理規定,只有這樣,才能避免因操作不當而從高適用稅率,維護自身的稅收利益,這也相當于相對減輕了自身的稅負。①
企業所得稅納稅統籌實際上可以讓國家和企業雙贏。企業為了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通過合理手段降低企業所得稅稅負,是企業自主理財的積極行為,這種行為有利于企業節約成本,增加收益;對國家而言,從國家稅法的立法角度上看,企業進行所得稅的統籌活動是以符合稅收政策的,從長遠來看,有利于實現國家利用稅收杠桿調節經濟的目標。因此,企業進行所得稅的統籌對企業和國家是雙贏的。
注釋:
①李春梅. 營業稅納稅籌劃問題研究[J].財經界(學術版),2011,6。
參考文獻:
[1]占家楠.淺談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J].華章,2011(33).
[2],等.關于金融支持文化產業振興和發展繁榮的指導意見[J].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