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建設法律法規論文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面對新時期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對職業教育發展提出新要求,高等職業院校承擔起了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所需人才培養的歷史重任。相應的,高職高專的人才培養目標已經由過去的“培養高素質技能型人才”調整為“培養高端技能型專門人才”。作為培養未來建筑業骨干力量的土木、建筑、工程管理類高職院校,也應培養適應法制化建設進程中既懂得土木、建筑、工程管理專業知識又掌握法律知識的專門人才[1]。在此背景下,對具有較強理論性和實踐性的《建設法規》課程教學內容及方法進行改革探索有著重要意義。
一、建設法規課程的特點
1.1 跨學科性、內容多
隨著我國建筑行業的飛速發展,人們為了使得建設法規所涉及到的內容更加全面,就將各個學科中的相關內容應用到建設法規中。建設法規的內容主要包含工程建設項目程序法規、建筑法、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工程建設執業資格法規、建設工程合同法、房地產法規和相關法規[2]。
1.2 知識的抽象性
《建設法規》課程所涉及到的教學內容,并不像其他的工程類教學內容那樣比較直觀,可以通過公式、圖像或者實際案例來進行表達[3]。
1.3 課程政策性強,課時有限
《建設法規》課程內容政策性強,與國家經濟發展政策、法律法規和規范的變化及更新密切相關,但一般高職院校的授課時限僅有40個學時左右。
二、課程改革的內容和方法
2.1 及時更新教材內容,做到因材施教
基于《建設法規》課程的特點分析,我們在授課時應及時改進教學課程教材,把最新的建設法律法規應用到教學中;也可以把一些執業資格考試(如建造師)真題作為練習題,以提高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興趣。同時,針對不同專業,在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的教學內容上應有所區別。例如,建筑工程技術專業側重于建筑法、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法和勘察設計法,工程造價專業側重于招投標法和合同法,工程監理專業則側重于施工質量、安全和工程監理法的學習等,在教學內容上做到因此施教。
2.2 教學方法多元化,提高教學效果
針對建設法規課程學時少、內容多的特點,既要保證完成教學任務,又要切實保證教學效果,必須將傳統教學手段與現代教學手段有機整合[4]。現將《建設法規》課程部分授課內容可采用的教學方法總結如表2-1。
表2-1《建設法規》課程內容及授課方法表
注:講授法是教師通過簡明、生動的口頭語言向學生傳授知識、發展學生智力的方法;小組討論法是在教師的指導下,學生以小組為單位,圍繞教材的中心問題,各抒己見,通過討論或辯論活動,獲得知識或鞏固知識的一種教學方法;角色扮演、模擬演示:讓學生以老師的角色進行備課、授課及評論的一種教學方法;案例分析法:通過全程案例教學,幫助學生了解建設項目的過程,讓學生在分析案例過程中找到相應的法律條文,從而激發學生的思維潛力及協作學習能力的一種教學方法。
2.3優化考核方式,提高學生自主能到性和實踐性
課程考試形式建議采取書面考核和課堂成績相結合的方式。其中,書面考核成績占40%,考核的形式可以以考卷或者論文的形式表現;課堂成績占60%,具體包括學生的出勤率、在課堂上討論時的參與程度和對案例分析的深入度等。這樣不僅能夠克服單純卷面考試的弊端,又能夠把學生參與課堂案例討論和模擬演練的積極性調動起來。
三、結語
本文對建設法規課程教學內容進行較系統的闡述,從崗位需求和學生的發展角度出發對教學方法嘗試改革,以培養學生今后進行相關專業工作“知法、懂法、用法”的法律意識和法律運用手段的能力。
參考文獻
[1]黃潔麗.《建設法規》課程教學方法改革中對案例教學法的應用[J].法制與經濟,2012,12(333):123~124.
中圖分類號:D92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30-0321-01
公安消防機構管轄的范圍可謂寬泛,涉及到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公共娛樂場所、公眾聚集場所、易燃易爆場所的消防安全。還涉及建筑審核、裝修審核、竣工驗收等消防監督環節。研究和解決當前消防行政執法方面存在的諸多問題,提高執法能力和水平,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國的迫切需要。對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法治政府,維護社會穩定,提高黨的執政地位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消防行政執法現狀
(一)執法環境較差,難以嚴格執法
少數領導干部法治觀念淡薄,以言代法,把自己的話變成法上之法,嚴重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消防部隊的形象。以權代法,超越規定的職權范圍,亂下指示,亂批文件,任意干預行政執法,嚴重影響消防執法活動的正常進行。干擾執法,給違法者講情,說好話,開脫責任,下級執法機關做出的決定經常因上級領導干預而改變,造成執法工作非常被動,使執法人員心灰意冷,不能積極工作。
(二)隊伍素質不高,造成執法環節不嚴
消防行政執法者政治素質不高,消防官兵要有防腐拒腐能力,“打鐵先得本身硬”,只有自己“硬”了,才能確保執法嚴格。目前,一些地方的執法人員有法不依,執法犯法,,徇私枉法。從而直接影響到行政執法效果。我國近年來的幾場大火后期調查處理時都發現有權錢交易,執法人員收受或索取賄賂就是例證。業務素質不高。一些單位的執法人員是直接從其他崗位調任,他們既沒有相關的專業知識,也不懂具體的消防法律法規,如此直接從事消防執法工作。勢必造成執法不嚴的問題。
二、消防監督檢查工作自身存在的問題
(一)消防法律法規尚不完善
雖然現行《消防法》對大部分違法行為的處罰取消了前置條件,即公安消防機構發現消防違法行為后,即可進行違法處罰,同時進行責令改正,但對改正的效果沒有相應的規定,時常出現消除火災隱患落實不力等情形,治理火災隱患陷入了“以罰代改” 、“重罰輕改”或“只罰不改”困難局面。《消防法》雖然規定了除追繳消防罰款以外的公安消防機構處罰決定都可以采取行政強制,但公安消防機關力量和能力不能完全滿足對每個行政強制都能執行到底,況且有些消防行政強制國家強制執行機關執行時難度就很大,所以行政強制在實際消防執法存在的問題有待解決。
(二)消防監督人員少,部分人員業務素質不強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規模大、分散廣、數量多,但基層消防監督人員編制少,不能較好地開展轄區消防執法工作;加上部分消防監督人員素質不高,有的消防監督人員不熟悉消防技術標準和消防監督程序,缺乏法律知識,不能及時、準確發現火災隱患等等。此外,受部隊編制的約束,消防監督崗位人員變動頻繁,導致執法人員的素質參差不一。
(三)個別消防監督人員思想發生蛻變,
少數消防監督干部,利用手中掌握的消防監督的特殊職權為個人的后路、退路或所謂的應得利益,廣交社會朋友,其目的不是為了相互學習,共同進步,而是搞“感情投資” ,以求回報;有的交酒肉朋友,“酒杯一端,政策放寬” ,“收下兩條煙、隱患放一邊” ,,執法思想和世界觀產生了本質蛻變,已經由執法者淪落為消防事業的“攔路虎”。
(四)公安消防機構的執法受地方“說情風”影響,受制于人受傳統舊觀念的遺害和社會上不良風氣的影響,辦事、辦案說情風盛行,人情高于法,以情代法,很多執法辦案中都會遇到人情關系,說情者無所不在,無孔不入。同時,消防部隊的業務經費由地方保障、消防業務受地方領導,客觀上對消防監督執法帶來不利影響。尤其是一些地方上的領導說清,一定程度上干擾了執法人員的依法、公正、公平執法。
三、如何在消防行政執法工作中做到文明執法
(一)加強對執法隊伍的管理, 切實重視人文關懷
加強對執法隊伍的管理,切實重視人文關懷執法隊伍是消防執法的主體,也是執法實踐活動和諧的重點。因此,加強消防執法隊伍的建設,重視人文關懷非常必要。人是管理中的首要因素,在管理活動中必須樹立人本的觀念,把關心人、尊重人、激勵人、發展人放在首要地位。總書記指出:在軍隊建設中,必須充分尊重官兵的主體地位和創造精神,心系基層、情系官兵,切實維護官兵權益,不斷改善官兵物質文化生活條件。
(二)提高執法人員綜合素質,強化“執法為民”的思想政治教育。
消防行政執法人員在成為消防執法人員之前,必須通過嚴格考試與篩選,擇優上崗,擇良而選用。確實把那些政治素質高,精通業務,腳踏實地工作。德才兼備的干部用到執法崗位上來。同時要建立崗位崗前培訓、錯案責任追究、職業保障等相關制度,用行之有效的制度來約束其執法行為,用制度來不斷地改進執法者的自我約束力和道德行為,用制度來規范執法者嚴格遵守法律的自覺性,從而保障執法工作的公平公正性。
(三)加強消防宣傳教育,營造一個全民參與消防的社會氛圍
消防各有關單位要履行消防宣傳職責,并納人工作責任制,要以新《消防法》的頒布以及公安部的新頒布的三個令等法律法規制度的實施為契機,使各級領導、各部門、各行各業和廣大人民群眾知曉自己應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和義務,積極支持和配合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形成良好的消防執法環境,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努力的營造一個全民參與消防的社會良好氛圍。
參考文獻:
1. 陳歡.淺析消防責任事故罪客觀要件的瑕疵――對《刑法》第139條的修改建議[期刊論文]-消防科學與技術2008,27(2)
2. 徐強.楊希之.劉福存.消防監督工作應系統抓好"八個環節"[期刊論文]-物流工程與管理2009,31(6)
3. 方升 如何規范消防監督行為初探[會議論文]-2007
一、依法行政的概述
依法行政是一種治理國家的理念。依法行政的基本內涵就是要求政府在履行職責和行使權力的時候要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要求,所有的行政活動只能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進行,并且不得違背現有的法律的規定。該原則是行政活動必須遵循的首要原則。
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就是為了使行政權力授予有據、行使有規、監督有效,做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權,防止行政權力的缺失和濫用,帶動全社會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維護法律。”[1]政府的工作會由具體的國家工作人員去實施,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公務人員。這些人員的素質高低直接關系到依法行政的進程。他們在依法行使公務的是時候,其身份是被公務所吸收,沒有獨立的人格,他們代表著國家,這也意味著對他們的要求也就更加的高。他們要認識自己身份的雙重性:雖然他們代表國家行使管理的權力,但是他們又是人民的公仆,要遵循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正確行使國家和人民賦予他們的權力,不能。
二、依法行政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措施
由于我國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呈現出東部發達、中部次之,而西部較落后的局面,面臨的困難還有很多。各地的文化又異,因此在開展具體的行政工作時要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但是在政府推進依法行政的進程不免會遇到一般性的問題,主要有一下三點:
(一)在我國社會的轉型中如何合理的轉變政府職能
目前我國的社會經濟正處于大發展,社會正處于大變革之中,社會進步的同時,也產生了許多新問題。而面對日益新意的問題和增多的矛盾,政府如何定位其在社會中的地位,關系到社會工作的順利進行與否以及民眾的切身利益。在過去社會主義發展的探索道路上,政府管得過寬、過緊,“由于歷史文化、傳統體制等多方面原因,公民和市場主體自主、自我和獨立意識比較缺乏,市場體制不完善,社會組織不發育,或者畸形發育,這些因素導致了整個經濟社會的發展比較多地依賴于政府,依賴于行政權力的作用。”[2]但是那也是當時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相適應的。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與發展,經濟社會發展中遇到的不少問題,政府的職能也要不斷的與時俱進,積極探求,建設法治政府目標的提出,進一步明確了政府轉變職能的任務。對于市場的宏觀調控,要遵循價值規律,并以之為前提條件要進行政府必要的管理。
(二)不斷完善行政立法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規也得到了不斷的豐富與發展。依法行政不僅包括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正確的履行職責,還表現在行政機關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制定相應的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法律文件等。法律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和高度的概括性,而社會卻是在時刻變化發展著的,因此不斷變化的現實與具有內在穩定性的法律法規之間就可能產生相應的矛盾,有時現有的法律法規就會無法滿足現實的需要。從這點上來看,行政機關就有了制定行政法規的需要,而在制定相應的行政法規的前提是在憲法、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社會生活與現象紛繁復雜,而法律不能進行一一列舉,必須進行抽象性的概括。行政機關在進行具體行政行為的時候,就要充分的理解。
行政執法中以罰代管、一罰了之現象比較普遍,亂用、濫用手中的執法權力。問題雖小,但對于政府依法行政進程的建設影響重大。要讓公務人員樹立正確的執法意識,正確行使手中的權力。改革傳統的管理模式,對于社會經濟方面要減少不必要的管理,充分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既符合市場經濟運行的客觀規律,又可減少工作量,提高行政效率。其次,要樹立服務型政府的理念,公務人員要明白手中的行政權力來自于人民,要為人民服務,而不是恣意的亂用權力。最后,要轉變行政執法的形式,努力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努力與行政相對人進行溝通,通過協作、對話、合作的方式。
(三)依法行政過程中,如何處理好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第一,要恰當的處理好政府與黨的領導。“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和依法行政與堅持黨的領導在根本上是完全一致的。隨著我們黨實現兩個重大的歷史性轉變。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也需要創新,從主要依政策治國向主要依法律治國轉變。”[3]遵守憲法和法律,不超越憲法、法律的規定范圍,不能以黨代政,以黨代法。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能代替法律。要明確政策和法律之間的關系,不能將二者混為一談,又不可將二者完全孤立。
第二,要正確處理行政管理人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關系。要建立服務型政府,要讓做到小官大民,官為民服務。國家公務人員在實施行政行為的時候要在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范圍內,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規的界限。這也是依法行政原則法律規定和法律保留的要求。充分與行政相對人進行溝通,探索出高效率、低成本的行政管理方法。既節省國家有限的行政執法的資源,又便利行政相對人。
第三,加強對國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的監督管理。“依法行政的重心是制約行政權力。”[4]因為在具體的行政行為中,行政管理人可以通過行使行政權力對行政相對人進行處罰等方式,而行政相對人是處在被動的地位的。“由于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整體轉型,需要實行與之相適應的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動型依法行政模式。因此,應當根據國情,結合人民群眾對法治的認識程度,培植法治要素。引導并推進法治快速發展。”[5]還可以加大社會監督力度,通過互聯網、新聞媒體等渠道來督促行政權力的行使。
三、結語
依法行政是一個漫長艱辛的過程,雖然現階段我國在依法行政上還有很多不足有待改進,但是這不能否認現階段政府在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進程是的突破與取得的成果。政府依法行使權力,是建設法治社會對各級政府的內在要求,也是深化改革、加快發展的迫切需要。只有堅持依法行政,才能實現政府職能的法定化,樹立廉潔、勤政、務實、高效的政府新形象。(作者單位:四川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蔡進余:《效率和公平的幾個誤區》,[期刊論文]-政治課教學2002.10.01
[2]吉林:《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期刊論文]-法學雜志2006,27(2)
二、工程管理專業課程體系的建設
根據調研,用人單位對工程管理專業畢業生在知識和能力的要求上可以總結為六點:一是要求掌握扎實的工程管理的基本理論和方法;二是要求掌握投資經濟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三是要求熟悉土木工程技術知識;四是要求熟悉工程項目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五是要求畢業生具有施工、測量、材料等方向的初步實踐能力;六是要求具有運用計算機輔助解決管理問題的能力。由此,本文認為,以就業為導向的課程體系建設應該包括以下三個步驟:1.首先,根據用人單位的需求調查,從崗位需求、精化崗位知識和技能出發,設定專業主干課程設置。獨立學院工程管理專業的專業主干課程應該包括建筑施工、工程概預算、工程測量、工程項目管理、建筑材料、項目可行性研究、工程監理、物業管理等。2.其次,根據專業主干課程的需要設置專業基礎課程。結合專業特色,工程管理專業應設置四大類的專業基礎課程:一是工程類基礎課程,主要包括工程制圖、建筑設備、工程力學等;二是經濟類基礎課程,主要包括經濟學、工程經濟學、投資經濟學、統計學等;三是管理類基礎課程,主要包括管理學原理、運籌學、工程財務管理等;四是法律類平臺課程,主要包括經濟法、工程建設法律法規。由于該部分課程較多,獨立學院應該根據自己的優勢,進行輕重點抉擇,以便突出自身特色。3.最后,結合公共基礎課程,畢業論文(設計)和實習,共同構建系統、務實,合理的專業課程體系。獨立學院工程管理專業在課程體系的建設上充分考慮社會需求、考慮學校的具體情況,考慮工程管理專業的特色,考慮課程之間的銜接關系,從而才能構建出系統,合理、務實和操作性強的課程體系。
Abstract: project bidding in acts of bad faith, has seriously disrupted the normal bidding market order. This article from the bidding market integrity of the status quo, analysis of causes, harm and improve the bidding system of construction market credit proposals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only action bids market order real norms, to ensure that enterprises can be the same as the conditions, with the rule, the finalists bidding worthy, not without complaining.
Key words: integrity, order, bidding, bid rigging string
中圖分類號TU72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誠信的基本內涵包括“誠”和“信”兩方面。“誠”主要講誠實、誠懇;“信”主要講忠誠老實、誠懇待人。《招投標法》把建設工程招投標誠實信用作為一項基本原則。盡管從中央到地方一直強調建設各方當事人要講信用、守規矩、重操守,然而有眾多的部門、單位和個人僅僅把“誠信”當作口號,或者只是對別人要求。為此加強建設工程招投標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一、目前招投標市場不誠信的現狀
建設工程招投標市場體系中的主要當事人有建設業主、投標人、招標、造價編審、建設行政監督機構。每一項招投標活動,如參與的當事人中有一方有失信行為,就可能導致整個招投標活動呈現不公平,使其他守信者成為“受害者”。根據本人多年調研,各方當事人可能存在的信用缺失行為如下:
1、招標人失信行為表現在;立項審批時故意少報面積和壓縮投資估算,以規避招標;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或者化整為零規避招標;不具備招標條件而進行招標;應公開招標項目做邀請招標;故意提高招標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將包含在工程總包中的分部分項工程劃分業主分包,如門窗、涂料、水電、外墻保溫等;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強制要求中標人墊資;工程竣工不結算,拖欠工程款等。
2、投標人的失信行為表現為:投標報名時拉幫結派、搞圍標、借資質掛靠;投標時,串通抬價或排擠其他投標人;施工時,工程偷工減料;承諾不兌現,以停止施工相威脅,想方設法搞變更;結算時,和造價審計人員串通,高估冒算等。
3、招標的失信行為表現為:無視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在編制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時,過分迎合業主意愿,為個別投標人“量體裁衣”;欺上瞞下,背著業主,勾結投標人,暗箱操作;招標文件條款約定模棱兩可,對不同的投標人以不同解釋,執行不同標準等行為。
4、造價編審的失信行為表現為:工程量清單編制時有意少算,編制控制價時,按照招標人的意圖過分壓低造價,也有的與投標人串通故意做高預算;結算審計時,難以保證審計獨立性,存在一定的隨意性。
5、建設行政監督機構的失信行為表現在:不按規定辦事,對同一性質的不同當事人的違規行為,處罰輕重不同,執行標準不同;任意開口子;疏于管理,對違規行為不查處等等。
二、造成失信的基本原因分析
1、法律意識淡薄。《建筑法》、《招標投標法》、《招投標法實施條例》、《民法》、《合同法》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法律,都對招投標活動中各方當事人的行為作出了明文規定。如規避招標、串標、暗箱操作等行為均違反了法律。這些失信行為,直接體現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法律意識淡薄。
2、信用制度不健全。由于各項法規政策的不配套、相關機構協調不緊密,對維護招投標市場的信用機制的重要性缺乏足夠的認識,導致信用制度建設嚴重滯后。有些地方可能制定了一些信用考核機制,但由于缺乏通用性和相關性,導致其參考性及實用性不強。
3、失信行為無定性標準。《招投標法》中雖然明確規定資質掛靠、串標等不誠信行為是不合法的。但現實中,投標人借資質掛靠、串標和圍標等行為,行政主管部門很難掌握與之相關的書面證據,即使有調查取證的工作也很困難,查證一起就可能需要半年時間。目前建設市場參與管理的部門和單位比較多,配合協調不夠緊密,由于管理理念不同,仍存在各自為政的現象。
4、監管不力、懲戒機制不明確。失信行為與各級行政監管部門的“包容”和“慫恿”是分不開的。可能礙于人情或“保護地方企業”的因素,對招標人或者投標人的失信行為視而不見,甚至大開綠燈。另一方面,對失信的當事人,沒有統一、明確的懲罰規定,一旦發現也很難處理,即使處罰也可能因為標準不一致,而導致不公平。這樣致使失信行為的風險成本相對就小了。
三、招投標市場失信造成的危害
如果招投標市場失信行為頻繁發生而失信者不受處罰,最終損害的是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利益以及政府部門的公信力,主要危害表現為:
1、失信行為嚴重擾亂了招投標市場秩序。招投標市場是開放有序市場。如果招投標市場不講信用,沒有規則,那只會一片混亂,健康有序發展就無從談起,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就無法保證。失信行為的泛濫使建設工程的招投標就無法遵循價值規律的要求,開展良性的公平競爭,也就失去了招投標最原始最基本的存在意義,無法促進建筑經濟的健康發展。
2、為工程建設質量、安全事故的發生埋下隱患。從大量的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教訓中,我們不難發現,所有安全質量事故的發生都與當事人的失信行為有關。建設業主任意地肢解工程發包導致工程管理不善,從而引發質量事故;建設業主將工程發包給資質不符合要求的投標人,因施工能力不足導致工程合同無法完成,甚至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招標人在招標中不尊重科學,標底價格過低,使得投標人為了中標,不得不違心地將投標價格壓低在不合理的水平。在履行合同時,靠偷工減料贏得利潤,直接影響工程質量。
3、容易滋生建設領域腐敗。我國建筑市場一直是個嚴重“供不應求”的買方市場,投標單位多,這種“僧多粥少”的供求關系,讓某些施工企業變得“饑不擇食”,有的施工企業急于“找米下鍋”, 由于一般工程建設合同標的比較大,誠信懲戒機制不嚴密,很多人受巨大利益驅使,都敢冒失信的風險,在市場競爭激烈的情況下,就可能會搞不正之風,以致出現腐敗現象。
4、影響建筑業的健康發展,從而喪失應有的競爭力。目前很多地方施工管理和招投標完全脫節,投標過程中失信者、投機者能屢次得手,能規避法規約束,長期以往,投標人就投機鉆營、搞關系或者暗渡陳倉,只要想法中標就是勝者的觀念,無法正確引導投標人從提高效率、加強觀念、提升技術方面來增強市場競爭力。否則將不利于招投標公平、公正市場的形成,不利于建筑業的健康發展。
四、完善招投標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的建議
招投標市場的失信行為將直接影響到政府在公眾中的形象,影響到國家投資目標的實現、影響到我國建筑法法律法規的落實。因此,完善建設工程招投標市場誠信體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要真正在招投標市場建立健全誠信體系至少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1、加強制度建設,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招投標中的失信行為,其實質是違反工程建設法規的問題。這與對建設工程法律法規的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力度不夠有關。因此各政府相關部門應該思考深層原因,制定切實有效的措施,制定監督管理制度,將對建設工程法律法規的監督、檢查工作制度化,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使各主體將嚴格執行建筑法律法規成為自覺的行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通過建立健全對建設及招投標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的檢查制度,嚴格的執法監督、檢查和管理,從源頭上遏制可能出現情況的發生。
2、建立全國范圍內的建筑市場誠信機制,形成循環的互相牽制的信用考核機制。為了更好地履行監督管理職能,應根據建設部《關于印發的通知》精神,建設各職能部門協調一致,緊密配合,形成一處違紀失信全國受罰的態勢,對投標單位形成強大的威懾力。對于招標人在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除依法追究其責任外,項目審批部門和財政部門可暫停項目執行或暫停資金撥付。對參與招投標活動的各方當事人都應進行誠信記錄考核,建立標準統一的懲戒機制、誠信檔案信息平臺及曝光平臺,一方面對于失信者,給予更嚴格的管理,使失信者付出承重的代價。形成一種“老鼠過街,人人喊打”的態勢和市場氛圍;另一方面,使守信者得到應有的社會肯定,從各方面支持守信企業的發展。
3、加強對建筑市場主體各方的法制教育、招投標誠信教育和培訓。加強對招投標市場主體的法制教育、培訓,讓每一參與方都熟悉工程建設法律法規的具體要求,同時也熟悉對其他行為主體的權利和義務,這樣,既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能夠對其他主體進行監督作用。
4、是認真抓好招投標的投訴處理工作。必須建立招投標投訴舉報的受理、處理和分析典型案例制度,依法糾正和查處工程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將行政處罰決定及違法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傳遞有關部門,公布處罰信息,提高違法成本,加大失信懲戒和警示力度,維護招投標市場秩序。
一、構建煙草“法治指數”意義
(一)引領法治煙草建設著力方向
煙草“法治指數”體系是法治煙草建設的“指揮棒”,通過煙草“法治GDP”的引領,推動法治煙草建設的有效開展。煙草“法治指數”體系通過若干一級指標、二級指標、三級指標對國家煙草專賣局及各直屬單位、省級煙草專賣局(公司)、市級煙草專賣局(公司)、縣級煙草專賣局(分公司)及行業內對應的其它企業在依法行政、依法生產經營、依法管理三個領域內進行客觀、科學評估。一級指標、二級指標、三級指標,各個具體指標清晰可辨,且被賦予一定分值予以量化,從而將法治煙草的原則要求轉化為易于操作、易于判別的具體標準,將法治煙草建設的要求分解、細化和量化,法治煙草的建設變虛為實、變抽象為具體,引領煙草行業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朝著一個共同的方向努力,形成推進法治煙草建設的內在驅動力。
(二)有效實施法治煙草建設過程控制
在全體行業內同仁的積極努力下,法治煙草的建設取得較大成效,但是我們也清醒地看到,在建設法治煙草的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問題與阻礙,突出地表現在如下方面:其一,“口號化”法治煙草建設現象突出。部分單位和部門,尤其是相關領導干部法治煙草建設作為時髦的、假大空的口號,法治煙草建設工作停留于空喊口號,流于形式上。其二,“片面化”法治煙草建設現象出現。有些地方把法治煙草建設簡單地理解為是上級部門的法治建設,形成了上級部門極力推進,基層部門“跟進有限”的片面化建設局面。最后,“盲目化”建設現象嚴重,多數地方的法治煙草建設缺乏量化的、可操作性的具體指標體系,盲目性比較大。
(三)綜合衡量法治煙草建設成效
法治指標的認知功能,主要說明“是什么”,這是判明法律現象和法治實踐水平的關鍵。認知功能表現在:可計量性;概觀性;現實性。煙草“法治指數”實現煙草法治建設評估由抽象法治向量化評估方向的轉變,能夠科學評定煙草行業各地區、各級單位推進法治煙草建設的成效,可以作出恰當、準確的評估和定位,也可以對不同地區、不同部門的法治煙草建設成果進行排位,比較和彰顯不同地區、不同部門建設法治煙草的努力程度及推進成效。煙草“法治指數”科學評價并指引煙草行業的依法行政、依法生產經營、依法管理。
二、煙草“法治指數”主要內容
(一)依法行政類
依法行政類指數主要是評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煙草專賣行政管理中是否嚴格遵守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煙草專賣法律法規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主要評價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過程中是否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否符合各項實體法律和程序法律要求。依法行政類指數的具體考核點為:執法主體合法,執法行為文明、規范,執法依據公開;執法責任制落實;執法評議、考核制度完善;執法監督機制健全;依法依規嚴格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嚴格遵守法定程序,自由裁量公正、合理等。重點關注對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舉報投訴、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敗訴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二)依法生產經營類
依法生產經營類“法治指數”重點評價煙草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是否嚴格貫徹執行國家局“六個嚴禁、一個嚴控”相關政策,是否嚴格按照國家計劃組織煙草專賣品的生產、調撥、銷售,煙草專賣品的購進、銷售、銷毀、卷煙網上訂貨、客戶信息管理、貨源分配、客戶服務和品牌培育是否嚴格規范,煙葉合同的簽定是否自愿平等、合法合規,煙葉收購、銷售、調撥、運輸是否符合要求等。
(三)依法管理類
依法管理類“法治指數”重點評價煙草企業是否依法決策,是否嚴格執行單位黨組議事規則、工作規程、“三重一大”決策程序、三項工作管理委員會議事規則等,重大決策、合同(尤其是勞動合同、涉外合同)、規范性文件是否事先審核,其實質內容是否合法,領導干部權力運行是否嚴格規范,員工勞動保障權、生命健康權、選舉權、批評監督權等各項權益是否得到有效保障。是否依法規范勞動用工、財經秩序、招標采購領域,依法處理穩定問題。重大問題決策、重大項目投資、法律糾紛處理等涉及的重大決策事項,是否依法進行。
三、煙草“法治指數”評估
煙草“法治指數”評估主體可以設為四個層次:一是卷煙零售戶、煙農、消費者等社會公眾;二是地方政府法制部門、上級主管部門;三是企業一線員工;四是第三方學術機構、法官、檢察官、律師等。評分權重可以參考余杭模式,適當向社會公眾和第三方機構傾斜權重。在考評方式上,可以制定若干不同領域、不同側重點的調查問卷,按百分制制定評分明細表,委托中介機構進行不記名評分,每年開展一次全面的“法治指數”考核評分。
參考文獻:
論文摘要隨著社會民主法治的不斷發展,借助道德維系的高校傳統師生關系無法適應高等教育發展的實踐需要,并且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大環境中日益暴露出不和諧的因素。文章認為教師和學生只有按照相關法律,規范自身行為,才能構建適應社會發展的和諧的高校師生關系。
以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心提出構建和諧社會的總體設計,其總的要求是摘要:在構建“和諧社會”大的背景下,高校不僅本身應是和諧的,且應該為促進社會和諧發揮其特有的功能。而高校和諧最核心就體現在教育的主體——師生關系和諧,它也是高校眾多關系的基礎和核心。
然而,隨著我國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劇烈轉變,轉型期的價值觀多元化使當前師生雙方都陷入了惘然、焦慮、尷尬的境地,師生關系領域同樣面臨“失范”的境地。因為,以傳統的“尊敬師長”“師徒如父子”為主要內容的調整準則顯然和以“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布滿活力、安寧有序、人和自然和諧相處”為總要求的和諧社會不相符合,于是在現代法治發展中已經趨于崩潰,而新的師生關系還沒有成型。
一、高校師生法律關系的非凡性
隨著我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日益發展,師生關系必然由傳統的道德維系向法律調整為主轉換。但是高校師生法律關系極為復雜,有人提出存在合同關系、消費關系、行政管理關系、民事法律關系等。尤其是消費關系觀念極大地影響到高校師生關系的建立。當前我國實行的是交費上大學,所以非常輕易導致這樣一種觀念的產生。即學生出錢消費,學校或老師提供服務的類似普通的消費關系。既然如此,學生作為消費者就有權選老師、選課程、有權不來上課、有權要求學校提供工作機會,否則就可以因為服務質量新問題提訟。這種觀念在有些老師中也是存在的,如老師常說摘要:學生交了錢,他不來上課是他的權利,我怎么管呢!
我認為,這種把師生關系看成是消費關系是說不通的,也會極大損害到正常師生關系的建立。高校師生法律關系的性質還有待大家進一步的探究和探索,但是我們可以從總體上看分析出師生法律關系是極為非凡的。
所以在分析高校師生法律關系時,必須明確這種法律關系主體雙重身分的非凡性。
因此,為了構建和諧的高校師生關系必須理順師生的管理教育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
二、相互尊重,維護師生民事法律關系的和諧
民事法律關系和行政法律關系一個顯著區別是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地位是平等的,意志上是自由的。現代高校師生關系的轉變首先要求在思想上應轉變觀念。我國先前傳統的師生關系理念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及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這種傳統的觀念呈現出一種非理性和非科學的色彩,輕易導致師生均有“師重生輕”的意識,學校和教師漠視和剝奪學生權利、貶損學生人格,而學生自甘歧視,不敢抗爭;強調高校師生民事法律關系的和諧,關鍵是要在法律原則的統領下,建立和維護師生關系的一種權利義務相互一致的平等關系,雙方的人格獨立、定位明確。因此,學校和教師應當平等對待學生,尊重對方人格;學生也必須正當行使自身權利,尊師重教,同時要摒棄弱者觀念,強化主體意識,敢于抗爭違法行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所以在我國法治化進程中,新型的師生法律關系應該具有平等的法律色彩。
三、管理教育法律關系要堅持“依法”原則,促進師生和諧
在我國自古以來就存在的“師道尊嚴”,“一日為師,終身為父”的道德觀念,使得師生關系極為不平等。教師高高在上,對學生隨意指使,對學生權利隨意踐踏。學生及家長從自身利益考慮,不敢得罪教師,使得這種違法現象在我國教育領域長期存在。勿庸置疑,師生關系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一面,且就是這種管理或教育法律關系往往成為打破師生和諧關系的罪魁禍首。因此我們必須對師生的管理關系進行重新的分析。
(一)學校或教師管理權利來自法律法規的授權
高校師生的管理法律關系類似和行政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主要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公權力進行管理過程中所形成的一種法律關系,這種法律關系有一個最大的特征是主體雙方處于一種不平等地位。我們知道,高校不是一般意義上的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不具有行政管理權,但是高校為了正常的教育教學,維護正常的和諧關系,的確具有對學生管理的需要。所以為了便于教育教學管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師法》等法律明確將行政機關的部分教育行政管理職權授權給學校,非凡是高等學校。如根據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校對違法、違紀學生可以進行紀律處分,其中最嚴重的可以開除學生學籍,這種開除學籍的行為就是取消了學生接受教育的權利,實為行政處罰的行為;另外高校還有授予學位的權利。
(二)法律法規賦予學校或教師依法管理的權利必須依法行使
法律法規授權學校和教師對學生的管理權利,目的是為了教育教學的順利進行。所以一切管理,或者說對學生權利的剝奪和限制都必須建立在維護學生利益的正當目的上。這點是建立和維護高校師生和諧關系的核心。所以授權本身并不會必然導致學生權利侵害。如高校對學生退學的處理,《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27條規定摘要:“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的應予退學。”第10條規定摘要:“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其它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家庭困難的可申請貸款或其他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那么對沒有按時交費的學生該不該退學呢?高校也應該遵循行政法的比例原則,否則就有可能引發學校的不穩定因素。如在2005年9月以前高校對大學生同居或結婚行為采取的勸其退學或開除處理明顯違反了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即使要對學生不當行為處理,也應該遵循法定的程序,保障學生正當的權利,這樣才能維護師生關系的和諧,促進學校的和諧。
(三)完善學生權利救濟途徑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經濟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其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這是重要理論創新,具有很強的指導性。在市場經濟的機制體制下,政府的職責,是對市場運行進行科學的宏觀調控,保持社會總供給和總需求的基本平衡,保持宏觀經濟穩定;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市場規則,維護市場秩序,保障公平競爭;彌補市場缺陷,提供公共產品、防止壟斷、實現公平分配,保護環境等。
總體上看,涉及政府行政行為的行政強制的法律規范與《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基本上是一致的,說明我們政府執法機構行政執法已經具備了較高的水平,行政機關的行政強制權正趨于法治化。但由于種種因素的影響,事實上,行政強制行為無論在立法層面,還是在實施層面仍然存在諸多問題。其在立法層面的較分散、不集中的情況,導致了法律與法律之間、法律與行政規范之間以及法律與規章之間,出現無法銜接、部分交叉甚至矛盾之處,直接導致了具體執法中的困惑甚至瑕疵。因此,《行政強制法》頒布施行以后,有必要對現有的行政強制行為規范的適法性進行分析,以維護其實施的合法性。
一、行政強制法在實施中的實際意義
《行政強制法》的頒布實施一方面在于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杜絕行政權力濫用,利于建設法治政府。
《行政強制法》從字面看共分7章71條,分別為總則、行政強制的種類和設定、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程序、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律責任、附則。從以上結構來看,本法是典型的行政法律部門當中的單行法。本法的章節數比較適中,篇幅不大,但是各章所要表述的內容緊扣行政強制的各個方面,且兼顧了從實體到程序、從總則到分則、從行政機關實施到申請法院實施行政強制等特點,層次感強。從各個章節所羅列的標題,可以很容易看出立法的邏輯性和脈絡,便于實際操作。行政強制在執行中遵循的基本原則是《行政強制法》基本精神的體現,它不僅貫穿于整個行政強制法學理論之中,而且對所有的行政強制行為都起著統領和指導作用,此次《行政強制法》的頒布確立了較為完備的原則體系。
在指導思想方面,它包括了兩個方面:一是賦予了行政執法機關必要的執法手段,保證行政機關履行職責更加的便捷、準確,能夠更好的維護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達到執法公益的最大化;二是對行政機關進行行政強制行為規范,避免和防止權利的濫用,賦予了行政相關程序人員權利的濫用,建立健全了行政體系內部制約機制,完善了行政體系內部審批機制,加速了法治政府的建設。
早在十七大報告中就強調要以人為本、立法為民,行政強制法的立法在借鑒國內外立法經驗的同時,吸收和應用了行政強制理論的研究成果,首次確立了行政強制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則,以便有效的指導行政強制法的立法和實施。行政強制法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根本理念,也突顯出了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對人民群眾的關懷,尊重人民群眾的主體地位和人身財產的基本權利,也是憲法在行政強制領域對于人權原則尊重和保障的一種體現。
在以人為本、執政為民、建設服務型政府和法治政府的大背景下,經過長期研究修改、全民參與討論的《行政強制法》,作為我國行政法律體系中最新出臺的一部重要行政法律,較之以往一些行政法律,體現了更多的人文關懷和法治精神。比如:
1、“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適當。采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行政強制法》以下簡稱《強制法》第五條);
2、“實施行政強制,應當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強制法》第六條);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中有違法行為或者擴大強制執行范圍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強制法》第八條);
4、“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強制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5、“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強制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
6、“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強制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等。
二、《行政強制法》實施以后面臨的幾個問題分析
(一)行政強制執行程序相對繁瑣
行政強制法對于執行問題,依然是以行政主體或者行政相對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為原則,以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為例外的狀況。申請法院執行,可以說是在程序上又為行政強制執行多了一道審查程序,在理論上,這有利于減少行政強制執行的錯誤,提高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規范性。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為主,以行政主體自行強制執行為輔的制度,在理論上看似有許多優點,但是同時也存在著弊端。
第一,在實踐中,常常遇到許多應該及時執行的事項,由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還要進行一次審核,難免在時間上有所拖延;甚至因為執行相對困難,造成有的法院久拖不辦,嚴重降低了行政效率。
第二,將行政主體的執行職能與它的其他職能相割裂,雖然可以起到控權和限權的作用,但是卻破壞了行政職能的整體性、連續性和實效性。
第三,行政主體容易形成惰性。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我國行政主體能夠自行強制執行的前提是必須要有法律法規的授權。如果行政機關沒有法律法規的授權,那么它必須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些行政機關為了免責或怕麻煩,有可能將本來可以通過強制執行的事項,以此為理由而放棄執行,或者可以自行執行的事項統統申請人民法院執行,這不但不能充分發揮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職能,而且增加了人民法院的負擔,降低行政效率,最容易形成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之間相互推諉的現象,將執行事項擱置。
第四,這些將大量行政決定申請到法院審查執行,既增加了法院負擔又與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不相符,造成了行政職能和司法職能的混淆,弱化了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
(二)不利于提高行政機關執法效率。
該法在強制執行權設置上仍然沿襲原有的法律規定和原來的管理職能及模式。這樣使行政管理機關在新法實施后會因循守舊或者叫墨守成規,不利于達到及時高效的行政管理目的,容易引起行政機關以缺乏行政強制執行權為借口而放縱違法行為的發生,在該法實施后不會對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帶來根本變化,更發揮不出新法對社會管理帶來的作用。
(三)緊急狀態下相關機制規定不健全。
而這種狀態下行政機關行使行政強制權也是強制權的一種,應受《行政強制法》的約束。雖然該法第三條也規定了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害、公共衛生事件或社會安全事件采取的緊急措施或臨時措施依照單行法律、法規執行。但我國在一些單行法律、法規中涉及緊急狀態下公權力的行政行為的規定也過于籠統,在這部專門規范行政強制行為的法律中應對強制行為的執行、監督和行政賠償予以規范。
三、《行政強制法》的實施對于法治政府的作用和影響
關于法治政府、法治國家或法治社會的條件,許多學者作了研究,對于研究對象的稱謂雖有所不同,但涵義相近,具有共通性。卓澤淵以“法治國家的社會條件”為題,提出“市場經濟是經濟基礎,民主政治是政治前提,理性意識是文化條件,公民社會是社會環境”[1]的觀點。何勤華等從六個方面論證了“中國法治社會的基礎條件”,法治社會的物質基礎——市場經濟,法治社會的政治基礎——政治民主,法治社會的意識基礎——理性意識,法治社會的價值基礎——法律信仰,法治社會的先導——法律家職業群體,成熟的市民社會[2]。姚建宗則提出“法治的生存土壤”說,包括自治的社會生活,自由的經濟生活,民主的政治生活,多元的文化生活,的制度安排[3]等等。法治政府的生成條件,就是對于法治政府的形成和有效運行具有決定或制約作用的因素。
“徒法不足以自行”。為保證《行政強制法》得以良好運行,充分發揮其規范與約束行政強制權力、保障公民權益、推進法治建設的重要功能,該法頒行后實施中還需要認真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增強觀念,推進法治政府建設
筆者認為,只有物質的、制度化的“硬件”系統而沒有相應的意識、觀念和情感等“軟件”系統支持的法律政治不是真正的法治,它只有法治的外表和骨架而缺乏內在的靈魂。不同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對于客觀事物會有不同的認識,產生不同的法律實施效果。沒有正確的思想觀念作指導,即使有了科學的行政法律制度也不可能得到正確實施。以《行政強制法》實施為契機,讓全社會特別是公職人員全面理解、深刻認識并牢固樹立現代行政法治觀念,以新的眼光觀察社會和認識法律文本,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必然要求。
樹立新的觀念,并非憑空就能實現,讓公職人員包括社會各界人士對《行政強制法》有正確的認識,這是該法得到全面貫徹落實的思想基礎、主體因素和社會條件,也是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的必由之路。
(二)規范執法設定,提高立法質量
《行政強制法》實施后,在今后的政府立法時,首先要嚴格按照行政強制法規定,增強行政法治設定的科學性、有效性、規范性和合理性。遵守立法原則,杜絕立法越權,做到行政強制設定與行政強制法保持一致。建立健全行政強制設定的配套制度,提高行政強制設定的質量,加大審查力度,對違法的行政強制設定行為做出及時的應對處理。凡是與行政強制法規定的行政強制程序和行政強制設定不一致的,都應該進行修改或廢止。
(三)對政府管理工作的促進和影響
政府機關在相關情況下,根據社會發展情況,能夠及時自主的設定各種行政強制措施,從行政管理的實際點出發,通過法律對行政機關進行授權,自行實施強制執行。這就使得政府行政管理從過去沒有統一的行政強制的狀況中規范起來,有效的解決了行政執法中的難點,明確了行政強制的基本原則,并且規范了行政強制的責任,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加快了法治政府建設。在行政強制法的強力促進作用下,行政機關可以積極的順應形式,把握行政強制法的立法精神,充分利用好行政強制法賦予的權利,真正的承擔起維護社會秩序的重大職責。
(四)把政府的權利真正關到制度的籠子里
為了確保行政強制法的正確執行,行政執法人員需要全面掌握行政強制法,樹立正確的執法理念,提高執法水平,全面迅速的執行行政強制實施主體的清理工作,規范行政行為,有效的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狀況,建立配套制度,具體化相關要求,增強行政執行性,完善相關代履行制度,指定代履行委托和監督規則,防止行政不作為或者行政職權濫用,并對重大行政強制決定進行系統備案,加強監督檢查,以便及時發現并糾正違法實施行政強制行為。
行政行政法盡管在實際運用中還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在實踐中不斷的去修改和完善,那么,發現和彌補不足就是我們研究該法工作今后的主要任務。但是,不論怎樣,行政強制法的頒布和實施,標志著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次重大進步。行政強制法對于建設法治政府,規范政府行政執法行為,都有了更多更新更具體的要求,在促進政府管理工作的進步和完善方面,更合理更全面的保證了法律義務的履行。同時,也培養和強化了公民的法治意識,樹立和維護了相關法律法規的權威,形成法治社會與法治政府的良性互動。行政強制法對于促進政府管理工作,規范政府合理執法,產生了重要而深遠的影響。
參考文獻:
[1]卓澤淵.法治國家論[M].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五章.
[2]何勤華,任超等.法治的追求[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三章.
二、工程法律規范體系與工程法學的關系
工程法律規范體系與工程法學之間的關系,是一個重要的法學基礎理論問題,有必要進行探討。筆者認為這兩者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工程法律規范體系與工程法學之間的聯系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工程法律規范體系及其發展規律是工程法學的研究對象。隨著人類社會工程建設活動的日益發展,各國在立法上逐漸形成了比較發達的工程法律規范體系,并且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大量的工程建設法律事務,因此,對于工程法律規范體系及其發展規律的學術研究活動也隨之逐漸發展起來。如果沒有形成比較發達的工程法律規范體系以及大量的工程建設法律事務,工程法學也就失去了研究對象,而沒有研究對象的學科是不存在的。因此,可以說沒有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的存在和發展,就不會有工程建設法學形成和發展的前提與基礎。其次,工程法學的產生和發展,可以為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的立法以及工程建設領域里的司法實踐,提供了科學理論上的指導。對于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及其發展規律研究的開展和深入,有助于制定科學的工程建設領域的立法規劃,不斷提高工程建設領域的立法水平,同時,也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設領域的司法水平。工程法律規范體系與工程法學之間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工程法律規范體系是統治階級意志的反映,是按照法律程序制定或認可的立法活動成果,而工程法學是人們從事法律學術研究的產物。一般來說,工程建設法學只具有學術指導意義而沒有強制約束的效果;二是工程法律規范體系具有特定的調整對象即工程建設活動及其所形成的社會關系,而工程法學則具有特定的研究對象即工程法律規范體系及其發展規律等;三是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是國家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或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而工程法學則是法學體系中的一門有待發展的新興法學學科。
三、“工程經濟法學”的課程定義
從人類社會工程建設的歷史發展過程來看,工程法學的定義及其體系結構,存在著廣闊的研究空間,需要不斷深入研究。在經濟法部門視角之下,開展對于工程法的研究,有著十分重要的學術意義。一直以來,國內學界大多將工程建設領域所涉及的法律和法規籠統地當作一個法律部門展開科研和教學,工程建設領域所涉及的民事法律規范、行政法律規范和刑事法律規范等部門法內容未能形成有機統一的學科教研內容體系。相關課程和教材所使用的名稱也各不相同,諸如“建設法規”、“建筑法規”、“建筑法”及“建設法”等,更突出的是,在與工程建設領域相關的各門法規教學課程之間,大都各自獨立開展,內容重復、沖突及互不銜接的問題比較普遍。總的看來,各個教研單位大多局限于工程項目微觀管理的范圍之內,而較少有人從國民經濟宏觀管理的視角下開展對于工程建設法律問題的研究。筆者曾經在《經濟法視角下的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一文當中明確提出:工程建設活動是一種重要的社會經濟行為,直接對國家政治、經濟、軍事等方面的安全與發展,產生重要影響,因此,自古以來就受到各國統治者的高度重視,普遍通過多個法律部門對其進行調整。工程建設活動所適用的法律規范涉及多個法律部門,對工程建設活動所適用的法律規范體系的研究,可以從經濟法、民法、行政法等多個部門法的視角下進行。因此,筆者認為,從國民經濟宏觀管理的視野下開展對于工程建設法律問題的研究,同樣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際意義。按照國內經濟法學界的一般理解,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有著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協調、干預、控制和管理的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對于調整這一特定經濟關系所適用的法律規范的完整體系即是經濟法部門。對于工程建設活動而言,其本質屬性應當是一種重要的經濟活動(既包括了生產,也包括了消費、分配等),并且,這種經濟活動及其所形成的社會關系,自然要受到國家的協調、干預、控制和管理。因此,在經濟法這一部門法視角下,認識、研究乃至組織工程建設活動所涉及的法律規范的教學科研,有著充分必要的學理及實踐基礎。在經濟法部門的研究視角下,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是由工程建設主體法、工程建設市場監管法、工程建設宏觀調控法和工程建設涉外管理法等多層次、多門類的法律規范所組成的一個相對獨立的部門法整體。從這個角度而言,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構成了經濟法部門的一個組成部分,或者可以說,工程經濟法構成了經濟法部門的一個相對獨立的子系統,同時,工程經濟法學也可以被認為是工程法學的一個分支學科。正是基于這種理解,筆者主張將在經濟法部門的研究視角下,對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及其發展規律等內容進行專門研究所形成的法律學科,定義為“工程經濟法學”。
四、工程經濟法學的課程內容體系
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即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也是一門工程法學課程的教學講述對象,并且,這門課程教學內容的體系機構也必然決定于這一法律部門調整對象所適用的法律規范的體系結構。結合國內經濟法學界的一般觀點,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之下,我國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主要包括:工程建設主體法、工程建設市場監管法、工程建設宏觀調控法和工程建設涉外管理法等內容。其調整對象應當主要分別包括工程建設主體資質與資格管理、工程建設市場監管、工程建設宏觀調控、工程建設涉外管理等內容。當然有必要指出,隨著工程經濟法學研究的不斷深入,其調整對象的范圍還存在著比較廣闊的拓展空間。因此,從構建“工程經濟法學”的教學內容體系的需要出發,筆者認為,應當將該門課程教學內容的體系結構歸納為:工程經濟法概論、工程建設主體法律制度、工程建設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工程建設宏觀調控法律制度和工程建設涉外管理制度。
(一)工程經濟法概論的課程內容
工程經濟法概論的課程內容主要包括:工程經濟法的定義及其調整對象、工程經濟法學與經濟法學的關系、工程經濟法的部門法地位和作用、工程經濟法的體系結構等內容。
(二)工程建設主體法律制度的課程內容
這部分的課程內容主要包括工程建設行為主體即工程建設企業和從業人員,在獲取、變更、終止主體資質與資格過程中所適用的法律規范。工程建設行為主體包括工程建設的企業單位主體和工程建設的專門從業人員主體兩大類。我國現行的工程建設主體法律制度對于這兩類行為主體的規制和調整,分別體現在工程建設資質管理制度和工程建設資格制度兩個方面,前者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開發等資質管理制度,后者則包括注冊建筑師、建造師、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資格管理制度。
(三)工程建設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的課程內容
這部分的課程內容包括了國家對于工程建設市場經營和競爭秩序進行監督管理過程中所適用的法律規范。主要是工程建設發包承包管理制度、工程建設合同法律制度、工程建設領域里的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法律制度、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法律制度等。
(四)工程建設宏觀調控法律制度的課程內容
這部分的課程內容應當包括,國家對工程建設活動進行總體調節和控制所適用的各種法律規范,諸如工程統計法、工程規劃與計劃法、工程投資與金融法、工程價格法、工程建設政府采購法、工程建設稅法等內容。
一、我國工程質量監管體系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我國工程質量管理工作取得不同程度的進步,有關工程質量監管的法規和制度建設得到加強,工程質量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相繼完成了一大批高質量工程項目,質量技術進步取得新進展;全社會對工程質量的關注度和認同感;工程建設各方的質量責任意識普遍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明顯提高以及質量監督管理機制不斷完善,監督管理能力得到提升。然而,2007年6月15日廣東江門的九江大橋坍塌事故、同年8月13日湖南湘西鳳凰至貴州銅仁大興機場的二級公路堤溪段300多米長的沱江4跨石拱橋坍塌事件再次說明:建設工程的優劣直接關系到國民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仍是十分重要的問題。
隨著經濟的快速增長和城鎮化快速推進,我國工程建設規模越來越大,技術難度越來越高,人們對工程質量已從單純注重安全性上升到舒適性、建筑節能以及全壽命周期質量等全方位的需求。工程建設的現狀給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帶來了新的壓力和挑戰,我國工程質量監督體系的完善勢在必行。
二、我國現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及其弊端
我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建立的法律依據最早可以追溯至1983年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和國家技術監督局聯合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條例》和1984年國務院《關于改革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發[1984]123號)文件。20多年來,圍繞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問題,我國相繼制定并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規章,并增補、修訂了大量的強制性技術標準。其中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和2000年《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實施對規范市場行為,減少質量事故的發生,提高我國工程質量水平起了重要作用,更為現行建筑工程質量監督體系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
目前我國現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包括縱向管理和橫向管理兩個方面。縱向管理是國家對建設工程質量所進行的監督管理,它具體由國家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授權機構實施;橫向管理是指工程承包單位和建設單位對所建工程的管理。現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有效運行,對當前建筑工程質量的穩定和提高起到了促進作用。但是,現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體系還處于破舊立新的發展過程中,仍有待完善。
1、法律法規不完善
工程建設質量管理一直是我國國家工程建設管理的重要內容,有關工程建設質量的立法工作也一直為工程建設法規的立法重點。現行的主要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其中第六章即為“建設工程質量管理”。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是《建筑法》的配套法規之一,它對建設行為主體的有關責任和義務作出了十分明確的規定。此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也相繼頒發了建設行政規章及一般規范性文件。如:《建筑工程質量檢驗工作規定》(1985年)、《關于確保工程質量的幾項措施》(1986年)、《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1990年)、《關于提高住宅工程質量的規定》(1992年)、《關于建筑企業加強質量管理工作的意見》(1995年)、《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2002年)等。所有這些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對我國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建立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但是,工程質量監管的實踐仍面臨相關監管法律法規不健全,執法不力和對法規執行缺乏有效的監督等問題,尤其是缺乏有關工程質量監督的程序性規定。這種立法現狀致使監管者的監管行為缺乏外在制約,被監管者的知情權、參與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極易發生、、收受賄賂等違法犯罪現象,使工程質量受到極大的影響。
2、監督管理機構權責不明確
工程質量監管體系仍存在著政府主管部門不作為、濫作為、運動員與裁判員角色經常混淆不清,工效不高和分割管理,封閉管理,政出多門的狀況;首長(政府)工程,獻禮工程不執行法定建設程序,不按科學規律和技術標準,盲目組織施工,經常以犧牲工程質量為代價,搶工期趕進度,造成了許多工程施工質量問題;全國各地的各類開發區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大多存在較嚴重的各自為政,封閉管理,自行管理,管理不嚴,存在隱患等問題。
3、監督管理體系不科學
如前所述,當前我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包括縱向管理和橫向管理兩個方面。一方面,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實行多部門多專業管理,政出多門,相互間職能劃分不清,看上去層層把關,實際效果卻大打折扣,職責不清不僅造成了部門之間的扯皮掣肘,而且也給立法和監督執法造成了困難,還加重地方及企業負擔。另一方面,統一的監督機構管理體系沒有形成,各級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設立的工程質量監督站由于其編制、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技術裝備等均由當地管理,人員配備不盡合理,各地發展不均衡,導致對其有效監控明顯不足。沒有自上而下對其統一的管理機構,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制約機制。
4、監督管理人員素質參差不齊
工程質量監督是一項技術性、政策性都很強的工作。我國現有各類監管機構所配備的人員尚不能保證工程質量的有效監督。首先表現在人員素質上,長期以來,由于編制和管理方式等原因,各級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中高質量、高水平的專業技術人員匱乏,素質參差不齊,與“既要對法律法規非常熟悉,又要對強制性技術標準非常熟悉”的要求甚遠,級別較低的縣級監督機構這方面問題尤為突出;其次表現在設備上,技術裝備落后,缺乏現代化的檢測手段,監督方法遠遠落后于科技發展水平,影響工程質量的監督力度和深度,難以適應當前建設工程發展的需要。所有這些直接削弱了政府監督管理的有效性和權威性,亟待改進和完善。
三、對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法律思考
工程質量是工程建設永恒的主題。為進一步改革政府質量監督工作,完善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方式、方法,促進工程質量水平和工程技術水平不斷提高,本文對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提出幾點法律思考。
1、進一步完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一些規定已明顯不能適應當前的客觀實際,迫切需要修改和完善。國務院 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見已把《建筑法》列入“需要抓緊研究、待條件成熟時提出的立法項目”的133件之一。作為建筑法律體系母法的《建筑法》及與之配套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在對其逐步完善過程中,應對具有相關執業資格和崗位資格等人員的行為做出法律規定,把一些相關質量責任主體依法納入管理范疇,對工程合理使用期滿后的質量確認以及使用中遇到意外損害后的質量確認建立相應法律制度,盡快構筑質量監管各環節相互銜接的法律法規及政府規章迫在眉睫。
2、轉變角色,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實施強制性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對我國的行政管理產生巨大影響,對政府在工程質量監督過程中依法行政和行政管理法制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轉變角色就是要實現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工作方式的轉變:由授權執法向委托執法轉變;由實體質量的環環把關向隨機抽查轉變;由“看、問”式現場檢查向采用科學儀器,提供準確可靠的數據的權威性監督轉變;由直接審驗工程質量等級向竣工驗收備案制度轉變;由以施工現場對承包商的監督為主向全面、全過程監督轉變。通過角色轉變使政府監督機構恢復執法地位,承擔監督責任,依法對所有參與建設主體的質量行為和活動結果實施公正、威懾的執法監督,使各建設主體依法承擔起法律規定的責任和義務,促進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度的有效落實,促進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水平的提高。
3、加大執法力度,整頓規范建設市場
監督法規的實施和執行,建立統一的執法實體。主要包括:一是對招標、投標弄虛作假,工程項目轉包、違法分包,掛靠和欺詐等違規行為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二是依法建立承包商、供應商市場準入制度,實現有形建筑市場與政府部門機構分設和職能分離;三是在貫徹落實《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的基礎上,通過法律的形式建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制度和建筑工程竣工備案制度。工程設計審核和竣工備案應由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委托國家認可的非官方機構(如協會或學會)進行;四是實行強制性的以承包履約擔保和業主支付擔保為核心的工程風險管理制度。凡涉及工程建設活動的各方,如業主、總承包商、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均應向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而保險公司則要求各個工程在建設過程中必須委托一個由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認可的機構進行質量檢查監督。委托機構接受委托后,從工程的設計、施工、招投標開始,直到工程竣工,最后提交工程質量評價報告送與工程建設的有關各方,并從根本上解決工程建設中債務拖欠、責任不清等問題。
4、提高監督人員的綜合素質,嚴格依法行政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是一項政策性、法律性、技術性和經濟性都很強的知識型管理工作。《建筑法》第14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政府的監督管理人員的技能和素質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有舉足重輕的作用。法律對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的規定要求監督管理人員必須有扎實的技術專業知識,豐富的工程實踐經驗,熟練掌握監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設工程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了解建設工程經濟知識,具有發現質量問題、鑒別質量問題和解決處理質量問題的能力。
【參考文獻】
[1] 郭漢丁:建設工程質量政府監督管理研究[D].天津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3.
[2] 劉應宗、郭漢丁、孟俊娜:我國政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轉變[J].建筑經濟,2002(2).
[3] 黃建化: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監督體制的構建[M].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
[4] 孫禮海: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M].法律出版社,2001.
[5] 葛志興:建筑工程質量管理體制特征及其矛盾的協調思路[J].中國建筑,2003(4).
[6] 馮淑萍: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體制建設的重要措施[J].建筑工程研究,2003(11).
[7] 韓志國:建筑工程質量管理體制的使命[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2.
中圖分類號TV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674-6708(2013)85-0041-02
近年來,由于我國經濟的發展與社會的進步,以及政府對水利工程建設的重視,使得我國在水利工程建設領域取得了顯著成效,推動了我國水利工程的更好更快地發展。但在實際管理中,常常會面對各種各樣的問題。
1 我國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存在的具體問題
我國的水利工程建設起步晚,底子薄,但由于國家的高度重視和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現階段我國已經建立基本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的水利工程體制。雖然整體上發展態勢良好,但我國市場經濟制度仍然存在缺陷,市場各方的責任不甚明確,存在著市場主體不明的情況。各方權責混亂的局面,嚴重影響到了正常的水利工健康發展。
1.1政府部門在水利工程建設管理中權限與責任不明確
政府是水利工程建設的重要主體,也是整個水利工程體制建設和工程管理的重要角色,但是由于市場意識不是特別明確,導致一些政府相關部門在管理過程中權限與責任不明確。
由于政府的權限過大,導致項目法人的權力虛化,無法在整個項目管理中顯示其突出作用和地位,也導致項目法人積極性不高,責任意識單薄,一旦遇到具體的問題,政府很難追究其相關責任。并且,在現行的法律政策中,對于項目法人的責任和權力規定過于模糊,各方自責不明確,這也就形成了項目法人制的種種弊端,為其提供了逃脫責任、規避政府監管的灰色空間。
1.2監理單位缺乏必要的重視
從現行的法律法規和市場規則來看,監理單位在整個工程建設中扮演者重要的角色,主要負責項目的目標控制,這樣也就使得監理單位擁有行使具體工作職能的權力,但由于其市場主體地位不明,與業主處于一種被動從屬的關系,無法有效發揮正常的職能和作用,現實中的監理單位很多情況下只是虛設的職位,并無實權可言。此外,在政府政策和相關的法律條例中,對于監理單位的責任和工作權限也沒有明確的規定,更沒有規定監理單位約業主之間的明確關系,使得監理單位的處境相對尷尬。至于承擔工程建設中的具體責任,也就無從談起。
1.3缺乏完善的法治體制
市場經濟的健康穩定發展需依賴于健全的法治社會環境,法律有推動促進市場機制形成的重要條件。據統計,全球大概有130多個國家和地區實行市場經濟體制,但也有小部分推行市場積極體制的國家沒有獲得成功,并且各個市場積極市場和國家之間的發展程度水平也有很大的差異,這些都與具體國家的政治體制和法治環境有極大地關系,缺乏一個穩健的法律體為市場經濟的發展保駕護航。但是不可否認的是,這些市場經濟發展比較好的國家,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都建立論文完善的法治環境,擁有完備的市場經濟法律體制,并且把市場經濟發展都上升到國家法律層面。
2 我國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的完善措施
完善法治體制:
市場經濟活動的進行需要以法律為依托,并且以法律威準繩,只有完善的法律才可以保證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所以必須繼續建立健全有關法律法規。針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而言,關鍵是要明確項目建設各方的責任與義務,并確保各方的權力與享有的利益和承擔的責保持一致,從而形成良好的互動局面。
1)加強法制教育
我國正在積極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努力實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治環境。建設法治國家,需要要讓全民與執法者懂法,此后才可以守法。法制教育對于全民守法的自覺性,執法部門秉公執法的自覺性和執法水平、執法能力就顯得尤為重要,也是建設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只有公民的法制意識和法治水平提高了,才能形成良好的法治環境,才可以促進行政執法部門更加公正公平有效的執法,同時也可以從立法的宗旨、公共道德或其它角度妥善解決守法和執法問題。
2)建立健全監督機制
法治社會不僅僅需要全民懂法,守法,同時也要健全對執法部門的監督機制,作為法治社會的管理者,只有加強對執法者的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公眾監督,才可以促使執法者公正執法,保證法制建設落實到位,更促進政府工作的廉潔高效。
3)推行項目代建制
代建制,即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工程項目的建設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竣工驗收后移交給使用單位的一種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制度。
隨著市場競爭的深入,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為代建制的推行提供了溫床,在實現水利工程的時候,可以選擇各方面條件比較合適的項目管理單位進行項目管理,這樣不僅減少管理費的開支,同時也更快更好的實現了建設目標和發展要求。同時在實行代建制的過程中,水利工程項目法人通過招投標與選中的項目代建單位簽訂合同,合同中將嚴格約定雙方的責任、權力和利益,政府實行代建制將會以利益吸引、責任約束的方式促使項目代建單位實現項目控制目標,同時也降低了各方的責任和社會經濟風險。
3結論
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推動著水利工程建設的飛速發展,在水利工程建設的管理中,只有積極地應對各方面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對策,才能做好水利工程建設的管理。
參考文獻
[1]沈陽.關于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的探討[J].大眾商務. 2009,2(4):47.
[2]廖國祥.淺談水利工程管理的現狀及建議[J].農家之友(理論版),2009,10(5):55-56.
[3]馬沖,曹玉東,謝昆亮.淺談水利工程建設管理[J].水利科技與經濟,2009,15(5):395+397.
[4]矯勇.認清形勢明確任務努力做好新時期水利建設與管理工作[J].中國水能及電氣化,2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