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產品質量法實施細則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一、關于產品質量監督檢查
1.按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所需樣品應當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抽樣數量應當按照檢驗的合理需要確定。因此,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實施監督抽查,樣品由被檢查者無償提供。檢驗合格的樣品除因檢驗造成破壞或損耗之外,在檢驗工作結束且無異議后一個季度內必須返還。同時通知被檢查單位解封作備樣的封存樣品。
2按照《產品質量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對抽查檢驗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實施監督抽查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其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復檢申請。復檢合格的,不再收取檢驗費;復檢不合格的,應當繳納檢驗贊。
3.《產品質量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監督抽查的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的,依據本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處罰。”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實施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后處理工作時,要正確把握一般質量問題和嚴重質量問題的界限。有嚴重質量問題是指:
(1)產品質量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2)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
(3)屬于國家明令淘汰產品的;
(4)失效、變質的;
(5)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除上述問題之外的,屬于一般質量問題。對有嚴重質量問題的,應當按照《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二、關于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
1、按照《產品質量法》第十八條規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有違法嫌疑的證據或者舉報;
(2)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程序必須合法。
2.按照法律規定,查封、扣押的產品范圍是法律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產品存在的瑕疵問題、標識不規范的問題,不能實施查封、扣押。
3、查封、扣押的期限為三個月;對于產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足三個月的,查封、扣押后的處理不得超過產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因案情復雜等情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需要延長查封、掃押期限的,應當報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準。
三、關于建設工程中使用的產品的監督問題
《產品質量法》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適用本法規定。因此,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有責任依據《產品質量法》對上述產品進行監督。對在施工現場發現的產品質量問題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施工現場發現有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應當依法予以查封、扣押,防止該類產品用于建設工程或者流入市場;并及時通過建設單位(業主)或者建設施工單位等追蹤該類產品的來源。
2.建設單位或者建設施工單位如實提品的生產者、銷售者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法追究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
3.建設單位或者建設施工單位拒不提供或不如實提供生產者、銷售者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使用該產品。對建設施工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上述產品為法律禁止銷售的產品的,按照法律第六十二條規定進行處理。對建設單位購進并要求建設施工單位使用的,或者該產品已使用到建設工程中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理;并以此為線索,追究產品生產者、銷售者的責任。
四、關于對產品標識的監督問題
l按照《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產品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具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具有中文標注產品的名稱,對產品質量負有責任的企業的廠名、廠址,以及其他有關標識內容。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應當依法責令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改正。
2.按照《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產品(包括進口產品)標識應當使用中文,對產品名稱、廠名、廠址、規格、等級、含量、警示說明等標識應當使用中文而未用中文標注的產品,應當依法責令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改正。
3.貫徹落實《產品質量法》有關標識的規定,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于1997了年實施了《產品標識標注規定》,目的在于引導企業正確標注標識。有關標識的具體標注方法,應當按照該規定執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嚴格區分標識標注不規范和利用標識進行質量欺詐兩種不同性質的行為,防止對標識標注不規范問題的處罰隨意性。
五、關于銷售者銷售法律禁止銷售的產品的法律適用問題
按照《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銷售者銷售法律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禁止銷售的產品并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銷售者銷售上述產品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法律禁止銷售的產品,不能說明或者不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應當嚴格依法予以處罰。
對銷售者銷售上述產品的處罰方式和幅度,應當根據以上情況對應法律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具體適用。
六、關于《產品質量法》與現行質量法規、標準化法規的關系
1.《產品質量法》是規范產品質量監督和行政執法活動的一般法。按照特殊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藥品管理法》、《種1子法》等特殊法對產品質量監督和行政執法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特殊法沒有規定的,依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執行。
2.《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產品質量監督試行辦法》目前仍是有效的行政法規,在適用時應當遵循法的效力等級原則。對同一問題上述行政法規與法律均有規定但相抵觸的,應當以《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為準;《產品質量法》沒有規定,而上述行政法規有規定的,可以依照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3.《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有關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的處罰,與《標準化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生產、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處罰不一致。根據后法優先原則,對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實施處罰,應當適用《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
七、關于對食品、煙草、化妝品、農藥、獸藥等產品的監督檢查問題
(一)關于對食品的監督檢查問題
食品屬于《產品質量法》的凋整范圍。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質量的監督檢查。食品質量包括理化、感觀、衛生、標簽等項質量要求。對食品質量違法行為、食品質量和標簽不符合標準要求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據《產品質量法》和《標準化法》予以查處。
(二)關于對煙草的監督檢查問題
煙草屬于《產品質量法》的調整范圍。根據《煙草專賣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煙草專賣部門以外的法定部門,有權查處煙草專賣品的假冒偽劣違法行為。因此,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有權依據《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對煙草質量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三)關于對化妝品的監督檢查問題
化妝品屬于《產品質量法》的調整范圍。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化妝品產品標準,失效、變質,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化妝品冒充合格化妝品,無生產許可證進行生產、銷售等違法行為,以及化妝品標識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據《產品質LJ法》、《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查處。對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方面的問題,應當適用《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
(四)關于對農藥的監督檢查問題
農藥是工業產品,屬于《產品質量法》的調整范圍。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依據《產品質量法》和《農藥管理條例》的規定,對生產、經營假、劣農藥的違法行為實施處罰。
(五)關于對獸藥的監督檢查問題
獸藥是工業產品,對獸藥如何進行管理,國務院制定的《獸藥管理條例》作了明確規定。因此,涉及獸藥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管理問題以及對違反條例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守《獸藥管理條例》的規定。國務院法制辦1999年以國法秘函㈠999]41號文明確了《獸藥管理條例》的執法主體問題。即《獸藥管理條例》的執法主體是農牧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現違反《獸藥管理條例》的案件,應當移送農牧部門、工商部門、公安等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六)其他產品的監督檢查問題
對醫療器械、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產品的監督檢查,國務院制定了專門行政法規的,對這些產品的監督檢查應當適用行政法規的規定;沒有規定的,應當適用質量技術監督法律、法規。
八、關于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行為的認定問題
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以下行為應當認定為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
1.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產品,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銷售失效、變質產品的行為。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指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依據其行政職能,對消耗能源、污染環境、療效不確、毒副作用大、技術明顯落后的產品,按照一定的程序,采用行政的措施,通過行政文件的形式,向社會公布自某日起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失效、變質產品,指產品失去了原有的效力、作用,產品發生了本質性變化,失去了應有使用價值的產品。
2.偽造產品產地的行為。指在甲地生產產品,而在產品標識上標注乙地的地名的質量欺詐行為。
3.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行為。指非法標注他人廠名、廠址標識,或者在產品編造、捏造不真實的生產廠廠名和廠址以及在產品上擅自使用他人的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的行為。
4.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行為。指在產品、標簽、包裝上,用文字、符號、圖案等方式非法制作、編造、捏造或非法標注質量標志以及擅自使用未獲批準的質量標志的行為。質量標志包括我國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或認可的產品質量認證標志、企業質量體系認證標志、名優標志、國外的認證標志、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免檢標志等。
5.在產品中摻雜、摻假的行為。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造假,進行質量欺詐的違法行為。其結果是,致使產品中有關物質的成分或者含量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或者合同要求。
6.以假充真的行為。指以此產品冒充與其特征、特性等不同的他產品,或者冒充同一類產品中具有特定質量特征、特性的產品的欺詐行為。
7.以次充好的行為。指以低檔次、低等級產品冒充高檔次、高等級產品或者以舊產品冒充新產品的違法行為。
8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不合格產品是指產品質量不符合《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產品。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是指以質量不合格的產品作為或者充當合格產品。
九、關于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假冒偽劣產品的監督檢查問題
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假冒偽劣產品主要是指在美容美發、餐飲、維修、娛樂等經營服務活動中,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產品為消費者提供服務的行為。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現在上述活動中經營者使用《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包括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產品;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的產品;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以及失效、變質的產品,可以依照法律有關銷售者的處罰規定對經營者給予處罰。發現經營者使用的產品存在標識標注的不規范、不準確、不符合《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要求的,應當依照該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實施處罰。
十、關于辦案證據的確認問題
1.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需對涉嫌假冒的產品進行鑒定,鑒定結論可以作為辦理技術監督行政案件的重要證據之一i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部門經過查證,可以將被假冒生產企業出具的鑒定結論和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作為認定該產品真偽的依據。
2.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若通過檢驗對產品的內在質量進行判斷,應當以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為準。
十一、關于“貨值金額”和“違法所得”、“違法收入”的計算問題
按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貨值金額是指當事人違法生產、銷售產品的數量(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產品)與其單件產品標價的乘積。對生產的單件產品標價應當以銷售明示的單價計算;對銷售的單件產品標價應當以銷售者貨簽上標明的單價計算。生產者、銷售者沒有標價的,按照該產品被查處時該地區市場零售價的平均單價計算。本法所稱違法所得是指獲取的利潤。
去年4月23日,豐臺工商分局在豐臺鎮陽光四季小區2號樓1207室查獲九陽通醫療技術開發部銷售冒牌“海藍化工”消毒液。經過調查,執法人員發現該公司在當日從天津市天大化學試劑廠以每斤14元的價格購進了過氧乙酸溶液3.3噸,運至北京后粘貼上冒用的“海藍化工”標識后,以每斤22元至31元的價格出售,妄圖借“非典”時期牟取暴利。工商部門依據《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對當事人處以了10萬元罰款,并沒收了全部3.3噸冒牌消毒液。
-[案例2]京日日用化工廠制售假消毒液案
去年4月30日,房山工商分局查獲北京京日日用化工廠利用偽造的衛準批號,制售“強力新84消毒液”。工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對當事人予以處罰:沒收偽造消毒液136箱,共計2720瓶,全部予以銷毀。同時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2560元,罰款12000元,并吊銷其營業執照。
-[案例3]世尊制衣廠制售劣質防護服案
去年5月29日,北京市工商局執法大隊經調查發現,北京市世尊制衣廠在去年5月1日至7日期間,在未取得《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生產醫用一次性隔離防護服和醫用鞋套。市工商局執法大隊依據《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當事人處以罰款13490.54元,沒收一次性隔離防護服6878件,鞋套13雙,沒收銷貨款21187元。
-[案例4]盛東陽商貿有限責任公司銷售劣質口罩案
去年4月25日,密云工商分局查獲盛東陽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將非醫用口罩冒充醫用口罩銷售案。執法人員現場查扣紗布口罩4230個。同時該公司還銷售未經衛生部門批準生產、未取得衛生許可批件,且沒有標明生產單位、生產地址、生產日期等應有的說明的0.3%過氧乙酸消毒液。執法人員當場查扣1.5公斤裝的0.3%過氧乙酸97桶。工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口罩4230個、0.3%過氧乙酸消毒液97桶,并處罰款12900元。
-[案例5]苑煥榮制售假醬油、醋案
苑煥榮自去年2月18日起,通過對購進的散裝醬油、醋加入白開水、鹽、味精等,勾兌加工成假冒“金獅”醬油、“龍門”米醋。截至去年3月11日被查封時止,其共加工假冒“金獅”醬油、“龍門”米醋1950桶。房山工商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沒收假冒成品醬油、醋1950桶及未加工的散裝醬油、醋2噸、塑料空桶1800個,罰款人民幣16000元。
-[案例6]亨益冷飲廠制售假冒“伊利”牌小布丁雪糕案
北京市亨益冷飲廠在去年6月18日至8月11日期間,在本市石景山區模式口地區,生產假冒“伊利”小布丁雪糕。截至被查獲時,該廠共生產假冒“伊利”牌小布丁雪糕2500箱,共計15萬支,全部銷往了天津,獲利5000元。工商部門依據《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沒收非法所得5000元;沒收假冒包裝箱2300個,罰款5000元。
-[案例7]東莞佐丹詩木器北京分公司以古夷蘇木冒充條紋烏木案
2002年5月16日,東莞佐丹詩木器制品有限公司北京銷售分公司賣給消費者孫玉橋8套家具,其中一套8件套戰國沙發和一套218西式酒吧門電視柜都在合同中注明了材質為條紋烏木,總價格152800元。消費者對這兩套家具材質有所懷疑,經中國林業科學研究院木材工業研究所鑒定,其實際材質為古夷蘇木,而非條紋烏木。此后,西城工商分局又會同經營者、消費者將家具再次送檢,檢驗結果也非條紋烏木。經調解,經營者賠償消費者55000元。同時,工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以假充真的家具,并處罰款10萬元。
-[案例8]莊勝崇光百貨商場銷售手機以舊充新案
去年12月23日,北京莊勝崇光百貨商場賣給趙某一部西門子SL55手機,價格為3880元。這位消費者隨后發現該手機內存有三條在購買時間以前不同時間、不同手機號碼的短信息,懷疑該手機為被人使用過的舊手機,購買當天即找到經營者要求退機,并要求賠償7760元。但經營者只同意退貨,不同意賠償。經宣武工商分局調查后發現,莊勝崇光百貨商場銷售給趙某的手機確屬使用過的商品。經過調解,商場經營者最終同意為消費者退貨,并賠償購機價款的一倍,共計7760元。同時,工商部門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當事人罰款1000元。
-[案例9]李紀光銷售假冒“南孚”電池案
李紀光于今年1月5日從上門推銷人手中購進了840節標有“南孚”字樣的電池,在自己經營的店內銷售。截至1月8日接受檢查時,他共銷售出這種電池816節,經營額1254元。經過南孚電池生產廠家鑒定,他所銷售的電池均系假冒產品。工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管理條例》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沒收、銷毀銷售剩余的24節電池,罰款1500元。
-[案例10]奧順乳業有限公司商標侵權案
北京市奧順乳業有限公司在未經瑞士雀巢產品有限公司許可的情況下,從去年1月開始擅自將與雀巢“力多精”近似的“力多健”商標用在其奶產品上,且包裝裝潢也與雀巢“力多精”近似。截至去年7月5日被查獲時,該公司共生產這種奶粉555箱,已經售出515箱。工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管理條例》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銷毀印有“力多健”等字樣的剩余產品40箱,及剩余包裝箱50個,包裝袋6125個,罰款26000元。
-[案例11]梁玉發銷售糧食缺斤短兩案
產品責任的發生以產品有缺陷為前提,無缺陷則無責任 [1],在認定缺陷時標準的選擇尤為重要。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以下簡稱《產品質量法》在一般標準之上,有一個強制標準的優先適用。但也有學者主張只能依一般性標準來判斷產品缺陷,即強制標準只是一般標準的補充,而非排除。本文將首先對上述兩個標準作一比較,分析一下各自的特點,再對雙重標準的不利后果及產生原因作一闡述,并提出可行性建議。
一、一般標準與強制標準特點之比較
任何未經慎密分析而下的結論都是危險和值得懷疑的,有理由在認定究竟是適用一般標準或是強制標準之前對兩者的特點作一仔細分析。
(一) 強制標準較一般標準更具基礎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以下簡稱《標準化法》)第7條規定“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第14條規定“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另外,該法還在第20條中規定了生產、銷售或進口不符合強制標準的產品的法律責任。由此可見,產品符合強制標準是其進入市場的一個起碼條件。若不符合強制標準,則說明產品沒有達到最基本的要求,是不合格的,就不得進入市場。目前,強制標準主要適用于藥品、食品、工程建設等關涉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重要領域[2],從其適用的領域來看強制標準是對生命、健康權利的一種最低而非全部的保護。
相反,一般性標準要比強制標準嚴格得多。現行《產品質量法》對它的界定是:“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的不合理危險”,這里的“不合理危險”概念源于美國《第二次侵權法重述》中的相關規定。從定義上講,一般標準就不可能是最起碼的條件了,其中必定蘊含“人們有權期待的安全”等更為嚴格的內容。比較而言,一般標準要較強制標準更為嚴格,從性質上講這也完全符合《產品質量法》的立法宗旨。
(二)強制標準有著一定局限性
強制標準中的國家標準是由國務院標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業標準則是由國務院有關的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3]由某一部門、行業來制定規范自身行業的標準,其局限性是必然的。由于現行的許多標準在制定時,國家政企還未真正分開,很多企業的經營者本身就是享有行政權力的政府機關或政府部門,比如曾引起爭議的《童車安全要求》和《飲料酒標簽標準》分別是1993年和1989年制定的。很明顯,在制定上述標準時政企不分的情況還是很嚴重的,在這樣一個利益相關的大環境下所制定的標準其合理性是很值得懷疑的。更為致命的是這些在政企不分時制定的標準,在十余年中,對于其中的很多關鍵性問題都未作修正,這也從另一個側面反映了強制標準在制定主體上的局限性。
一般標準本質上是將司法者的認知、社會的技術水平以及人們的期待一并引入到判斷中來,這就為打破標準由某一部門、行業的代表者制定的局限性,而提供一種更為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判斷標準提供了可能。
(三)強制標準較一般標準具有滯后性
強制標準試圖以一種過去制定的標準來判定在一個不斷發展、日益更新的產品,勢必有著天生的滯后性。也就是說當一種產品剛投入市場時,相關的強制標準不可能同時產生,這可能使這部分產品被置于法律的規制之外,或只能以過去制定的標準來應付之。但是,無論哪一個結果都是無益的。一般標準的適用則可以彌補這一不足,它可以用綿延的司法來補正短暫立法的不足;以司法者更新的觀念來消除強制標準的滯后性。因而,在一定意義上講,一般標準實質上是在標準的認定上(或說缺陷的判定上)打開一個口子,以引入社會發展的現實要求,并在急劇變化的社會中保護弱小的消費者權利和安全。
(四)強制標準較一般標準具有僵化性
《標準化法》第13條規定“標準實施后,制定標準的部門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適時進行復審,以確認現行標準繼續有效或者予以修訂、廢止”,《標準化法實施細則》第20條則對此進一步規定“標準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然而實際上許多標準一經制定,由于受各種因素的影響,在很多情況下都未能依現實的發展加以適時修正。比如在司法實踐中引發爭議的國家標準GB—14746—1993《童車安全要求》中的311條款,在延用了14年后才剛作修改,但是已經造成了很多本不該發生的血案。
二、采用雙重標準的不利后果
由于現行《產品質量法》第46條的規定有采雙重標準之嫌,并在立法和司法上都造成了一些不利后果。
(一)立法上的不利后果
1.造成了同一部法律中相關條文的不協調。《產品質量法》第41條規定“因產品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2)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3)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按現有理論,生產者免除責任的情形只能是以上三條[4],而依雙重標準論者的理解,第46條中符合強制性標準而致的損害亦是一個免責條件,這就將生產者的免責范圍被無端地擴大了,其結果是不僅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利益,也造成了同一法律中各條文規定的不協調。
2.造成了對《產品質量法》立法宗旨的違反。《產品質量法》第1條開宗明義地指出:制定本法是“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雙重標準的適用不僅無益于對產品質量的監管和產品質量水平的提高,而且模糊、甚至減輕了生產者的責任,損害了消費者利益。
3.造成了與國際上通行做法的矛盾。縱觀當今世界《產品質量法》之立法潮流,無論美國、日本、德國或是丹麥、挪威,還是我國臺灣地區,雖然在認定產品缺陷的具體標準不完全統一,但基本上都毫無例外地堅持一般標準的原則,嚴格限定生產者的免責條件。德國聯邦最高普通法院曾經多次指出,如果生產者自己設計的產品,經一家檢驗機構檢驗沒有發現缺陷,這并不必然導致免除他因設計缺陷而產生的損害的責任。我國民法在很大程度上是繼受德國法的,但在產品缺陷的立法中卻又畫蛇添足地加入了一個強制標準。由此模糊了產品質量責任的承擔,可能生產者僅以符合最起碼的強制標準便可免除責任,而讓消費者去承擔實際損害的結果,這不僅不公也與世界立法潮流相背。
(二)造成在司法實踐中缺陷認定標準的不統一
1.造成有強制標準和無強制標準的產品在法律適用上的不統一。實際中有很多產品沒有強制標準可循,也就是說強制標準并不關涉所有的產品。所以,假如采用雙重標準,這部分產品則只能適用一般標準來認定了。在這里為何要對產品進行人為的歸類,將一部分關系生命、健康的產品僅適用最基礎的強制標準,而將另外的產品適用較嚴格的一般標準呢?對于這種明顯的法律適用上的不統一,雙重標準難以解釋,也難以解決。
2.即使在有強制標準的產品中,由于現在司法實踐中對《產品質量法》第46條理解上的嚴重分歧,因而不可避免地會造成不同法官會有不同的判決的結果,而且這種結果可能是截然相反的。
三、雙重標準產生的原因的分析
雙重標準的核心在于當生產者的產品符合強制標準時就不可能有缺陷存在,故可以免除產品責任的承擔。從邏輯上分析,這一命題的成立需有以下兩個理由:一是強制標準要比一般標準更嚴格,即符合強制標準時就不會產生缺陷;二是強制標準具有優先性,符合強制標準的產品不應該認為有缺陷,認為上述兩種認識都存在問題。
(一)第一個條件所存在的問題
第一種認識反映在立法上便是認為強制標準要比一般標準更嚴格,符合了強制標準就不可能有缺陷存在。《產品質量法》草案第29條第2款曾規定,“為使產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要求而導致產品存在缺陷的”是生產者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免責條件之一。但在立法審議時有些委員會提出,這種情況在我國尚未發生,今后也不可能發生。[3]實踐證明,立法者的這種認識是錯誤的,符合強制標準而仍存在“不合理危險”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屢屢發生。之所以會造成符合強制標準而仍有危險存在,原因在于強制標準本身的基礎性、局限性、滯后性和僵化性。
實際上,早有學者恰當地指出檢驗證書或根據公法而作出的許可,還不能免除民法上的交往安全義務人的責任;政府部門和一些機構常常沒有能力根據技術狀況了解一切可能出現的危險和可能采取的措施。所以,在一個急劇變化的社會中試圖用一個過去制定的標準來認定不斷出現的產品缺陷,顯然是危險和不合理的,因此,應當確立一個與時俱進的,具有靈活性的標準,以適應因科技不斷發展所帶來的挑戰。
(二)第二種認識所存在的問題
強制標準確實具有優先性,但遵守強制標準只是生產者的最起碼義務,而不能將這種最基本的要求提升為生產者所應承擔的全部責任。正如對刑法的遵守具有優先性,但不違反刑法并不能說明就可以不用承擔過錯行為而致的民事、行政上的責任了。因此,第二種認識至少存在以下三方面問題。
1.完全是一種站在生產者立場的結論。為什么說執行了強制標準就不認為產品有缺陷了呢,其中的理由在于若以一種一般化標準來判斷產品缺陷,則會使生產者無從適從,這將不利于生產的穩定和生產力的發展。
這一認識不僅混淆了強制標準與一般標準的區別,而且其立論的出發點也是有問題的。首先,它是完全站在了生產者的角度來思考問題,因而與《產品質量法》的思考角度相悖。應當說從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的發展來看,現代的產品質量法其立法的根基不在于維護企業的權益,而是作為一部消費者的“保護法”而出現的,它基本上都是從消費者角度來制定的。其次,認為采用強制標準可以穩定生產,促進生產力發展的結論與實踐不符。作為“經濟人”的生產者在利潤最大化的驅動下,一般不會主動地對現有的技術進行改造以提高產品質量,除非這種改造能帶來更多利潤。在實際生活中,生產者一般不主動對法律“認可”的缺陷作出改良,相反還會以產品符合強制標準為由逃避責任的承擔。所以,假如使用強制標準可以穩定生產,那它所穩定的也只是或很可能是一種落后的,存在“不合理危險”的生產。
相反,以一般標準來認定產品缺陷存在與否的認識并不是說毫無邊際的胡亂認定。一般標準也是建立在現實的科技、生產發展水平,公眾的合理期待以及風險收益比例等諸多因素之上的。所以用一般標準來認定產品缺陷,可以激勵生產者研發和采用先進技術,從而真正地促進生產力發展。
2.完全混淆了法律的效力層次。法律是有效力等級的,不同效力層次的法律的適用力是不同的。《產品質量法》第46條卻將作為部門規章的強制性標準與作為法律的一般性標準等而視之,并規定在產品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時不考慮一般標準,僅以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來作出判定。這一做法將下位法的效力等同于甚至凌駕于上位法,混淆了法律體系中應有的層次效力。
3.對司法者極度不信任的觀念的一種典型反映。為何要在一般標準之外又確立一個強制標準,這其中可能含有對司法者不信任的前提。因為一般標準是原則性的,它要憑司法者的自由裁量權來認定。所以,這就可能會造成認定上的隨意性。由此,立法者就試圖引入一個強制標準,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這種認識完全無視社會生活的紛繁復雜性,而試圖用一次立法來調整所有(包括現在和將來)的社會關系。所以,千萬不要忘記法律的最終目的不是去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而是保護合法權利。以限制自由裁量權為借口,而剝奪對公民合法權利的保護,絕對不是現代法治理念的要求。因此,自由裁量權是要加以限制的,但限制自由裁量權不是從根本上拒絕和否定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而代之以僵化的強制標準。對自由裁量權的限制應當集中在程序的設置上,如公開審判、說明判決理由等。
四、相關建議
針對現行立法上的模糊性,有學者提出要刪除《產品質量法》第46條有關強制標準的規定,而完全采用一般標準。[5]本文認為現在一種可行和快捷的方法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對第46條作出統一的解釋,因為現行立法并不是說完全不合理,而是說在理解上產生的分歧;而且通過立法機關修改相關規定比較費時,不利于現有糾紛的解決。所以,建議由最高人民法院對第46條作出統一解釋。在這個解釋中,以下兩點是必須加以明確的:(1)產品必須符合強制標準,不符合強制標準的產品必定有缺陷;(2)符合強制標準的產品,也不能證明其就沒有缺陷,而應以一般標準再作認定。在具體操作上,當產品必須符合強制標準時可先推定該產品沒有缺陷,但如原告有證據證明被告的產品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時,則原推定即被推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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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召回作為一個新的名詞,在我國尚未被人們所熟知。近年來,由于國外產品在中國屢次出現問題而被媒體炒作后,“產品召回”逐漸引起了人們的注意。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是指產品的生產商、銷售商、進口商在得知其生產、進口或銷售的產品存在可能引發消費者健康、安全問題的缺陷時,依法向職能部門報告,及時通知消費者,設法從市場上、消費者手中收回缺陷產品,并進行免費修理、更換的制度。我國與產品召回制度相類似的有售后服務制度。與其相比,產品召回的內涵及社會效果具有鮮明的公法色彩,而售后服務是商家為了維護自身的名譽,以合同條款,銷售聲明等形式向廣大消費者作出的承諾,是對正常使用其產品提供的一種保證。
二、我國建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價值分析
制度的建立都要有價值需要作為支撐,產品召回制度也不例外。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由于各市場主體利益不一致,受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驅使,就會出現產品質量低劣、不正當競爭、不公平交易行為等現象。同時,缺陷產品也就會出現。這些存在缺陷但還沒有造成實際損害的產品,如果不加以規范,Industrial&ScienceTribune臣圓圓將會使絕大多數誠實經營者、生產者、消費者的利益受損,而且這種損害一旦發生,影響會是大范圍的,甚至對公共安全造成損害。這一性質,使得產品缺陷中的風險分擔問題不可能由交易雙方按照市場經濟一般規則的要求加以約束,必須出現一種新的制度加以補救,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應運而生。具體而言,該制度主要有以下價值需要:
(一)保護消費者權益。在我國現實條件下,由于沒有完善的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在一些缺陷產品安全事件發生時,沒有很好的消除或減輕危害的機制。消費者通常只能通過訴訟來解決,但是由于我國司法效率不高,維權渠道不暢等原因,使消費者的維權成本過高。法律是正義的表現形式,如果社會不公不能得到法律的解決,法律的正義將難以實現。正如羅爾斯所說“所有的社會基本善、自由和機會,收人、財富及自尊的基礎都應平等地分配,除非對一些或所有社會基本善的一種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把潛在的危險解決在未發生之時,避免了損害擴大化,使消費者的利益得到保護。
(二)提升我國企業技術水平及產品競爭力。現在的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這就迫使許多企業不斷開發出新產品。在這個過程中,有些企業急功近利,生產出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但是為了獲取經濟利益,在條件不成熟時就提前將產品推人市場。在產品召回制度實行后,這種情況將會得到改善。由于企業生產出缺陷產品要召回,他們就會改進技術,提高自己的生產能力,將隱患問題扼殺在生產過程中,等產品進入市場后已經成為沒有任何安全問題的放心產品。在此期間,企業的技術水平必然得到提高。同時,在產品責任制愈益統一的國際化趨勢下,特別是我國加人WTO后,產品售后的維修、服務、缺陷產品制度等都將構成產品市場的重要競爭因素。建立這樣的產品責任機制符合國際趨勢,有利于樹立我國產品的國際形象,有利于增強我國產品市場競爭力。
三、我國建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建議
(一)對我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完善。
第一,在法律規定上,中國目前與缺陷產品召回制度關系最密切的法規有《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但是這些法規在各自的實踐過程中卻都有各自的缺陷。現階段,制定一部統一的缺陷產品召回法并不合適,我認為應將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納入產品質量法體系當中,在《產品質量法》中新加入一章“缺陷產品召回制度”,主要由執法主體、召回標準、召回程序和法律責任等方面組成。當然,該章節的規定不宜過細,相關規定應由實施細則或司法解釋加以完善。第二,在檢測制度上,目前,大多數的檢測機構都是由企業建立運營的,這難免會影響檢測結果的公正。所以在完善召回程序的基礎上,應建立一個公正中立的檢測機構。在這方面,政府應當作為主導。《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第11條規定:“主管部門應當聘請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并由專家委員會實施對汽車產品缺陷的調查和認定。根據專家委員會的建議,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國家認可的汽車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實施有關汽車產品缺陷的技術檢測。專家委員會對主管部門負責。”借鑒汽車召回的規定,我國缺陷檢測機構應建立類似于仲裁機構的設置。對缺陷進行檢測的專家委員會應中立于政府機關,其成員實行動態會員制。評定個案的專家委員會組成是從專家庫中針對不同類型產品隨機抽取組合的。
在避免企業利益的同時也最大可能的避免了政府部門的利益,以達到公正效果。第三,在對違反產品召回規定的處罰力度上,通過對《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的考察我們可以知道,對違反規定的企業處罰過輕。對于違反產品召回責任的處罰,美國法律規定:如果缺陷是廠商惡意行為、放任行為致害的,還可以加罰懲罰性賠償金。在賠償數額方面,美國一般不封頂。而德國《產品責任法》則明確規定最高限額,人身傷害賠償為1.6億馬克。韓國規定,汽車企業隱瞞缺陷或縮小范圍,經查實可處以2,700萬美元罰款。一項好的法律制度要得到好的實施就必須輔以有效的法律制裁手段。我國對違反產品召·134·回規定行為的處罰過低必定會影響該制度有效發揮作用。所以應加大企業的違法成本,利用巨額的罰款或其他處罰機制對其產生威懾,使其自覺遵守法律規定,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原產地名稱是地理標記的一種,但它不是僅僅表示產品來源的普遍地理標記,而是一種不僅表明產品來源于某地,而且還表示該產品質量或特點完全或主要取決于該地域的土壤、氣候、水質、原料、傳統制作工藝、加工技術等自然因素或人為因素的特殊地理標記。
原產地名稱通常是由“地理名稱+商品名稱”構成,如“吐魯番葡萄”。由于原產地名稱與產品的特定質量和特點密切聯系,實際上就是一種質量保證書。在競爭日益激烈的當今,對生產者和經營者來講,原產地名稱不僅是他們獲得更高的經濟效益的工具,而且也日益成為他們可以利用的一種重要的競爭手段。對于原產地來講,原產地名稱的利用有助于推動地區經濟、特色農業的發展,促進農業生產的產業化進程。而對于日益注重生活質量的消費者來說,可以滿足他們對高檔、優質產品的需求。原產地名稱的這種功效正是其商業價值的體現,也是它成為工業產權保護對象的原因所在。然而實踐中,對于原產地名稱的使用卻存在幾個急需解決的問題:
1、假冒原產地名稱的行為猖獗。所謂假冒原產地名稱是指原產地以外的企業在同類產品上冒用原產地名稱,例如,“河南**食品廠”在其生產的醋類產品上使用“山西老陳醋”字樣。這種假冒原產地名稱的行為,損害了原產地生產者的利益,欺騙、誤導了消費者,造成了市場秩序混亂,使許多久負盛名的原產地名稱的信譽一落干丈。所以,打擊假冒原產地名稱的行為,與打擊假冒偽劣商品一樣重要和緊迫。
2、忽視原產地名稱的商品質量。原產地名稱是基于原產地得天獨厚的自然條件和產地的世代勞動者集體智慧積淀的結果,是產地勞動者的集體財富,它是一種集體權利,所以,凡原產地的所有企業和個人,只要其產品符合傳統工藝、質量、特點等要求,都有權使用。但實際中,許多使用原產地名稱的企業片面強調產地的真實性,忽視了原產地名稱對產品質量的內在規定性,僅憑一個知名的原產地名稱就希望得到可觀的利潤。這種對原產地名稱的濫用,既損害了原產地名稱的信譽,也損害了所有使用該原產地名稱的企業的信用,同時也損害了原產地名稱的知識產權價值。
3、對原產地名稱的管理和保護不力。我國在很長時間里缺乏保護原產地名稱的法律規定,致使不少原產地名稱被產地內甚至被產地外的企業申請了商標注冊,這些商標注冊人不僅有權獨占、使用其注冊商標,還有權許可他人使用或依法轉讓。這種做法必然剝奪了原產地內的其他企業甚至所有企業使用原本屬于他們的原產地名稱的權利。
二、保護原產地名稱最有力的手段是將其注冊為證明商標
目前,我國保護原產地名稱的法律主要有《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等。
《產品質量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生產者、銷售者或經營者不得偽造產地,違反規定的,依法處理。這兩個法律所規定的“禁止偽造產地”,當然包括“禁止偽造原產地”。但是,“偽造產地”與“偽造原產地名稱”不是一個概念,在偽造原產地的情況下,為了騙取消費者的信任,違法者還往往偽造原產地名稱,此時,兩種行為就發生了競合,如河北出產的醋類產品,標上了“山西老陳醋”和“清徐縣醋業有限公司制造”的字樣。但不管怎樣,偽造產地不等于偽造原產地名稱,有了禁止偽造產地的規定也不等于就有了禁止偽造原產地名稱的規定。所以,《產品質量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才原產地名稱的保護是有缺陷的。
《商標法》第8條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這一規定,禁止將縣級以上的行政區劃的原產地名稱作為商標注冊,但是卻并不禁止縣級以下的行政地名(如“道口”燒雞)以及不屬于行政區劃名稱的地理名稱、歷史地名(如“山海關”、“三峽”、“王府井”、“三晉”)作為原產地名稱進行商標注冊。這就為原產地外企業合法卻不合理地將這類原產地名稱注冊為自己的商標提供了可乘之機,也為原產地名稱保護埋下了隱患。
《商標法實施細則》第6條規定,“經核準注冊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受法律保護。”“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和管理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訂。”依據該條授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4年12月30日頒發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給保護原產地名稱提供了一個強有力的法律后盾,它規定“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用以證明該商品或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精確度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其中的“原產地”表明原產地名稱可以注冊為證明商標。當原產地名稱被注冊為證明商標以后,該商標就被稱為原產地證明商標。從上述內容看出,《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對原產地名稱的保護都有很大的局限性。
相比之下,《商標法實施細則》和《辦法》規定的可以將之注冊為證明商標的內容才是保護原產地名稱的最有效的辦法,特別是《辦法》,雖然屬于部門規章,法律效力層次較低,但卻是比較具體地規定了證明商標的注冊條件、使用管理規則、轉讓、保護等問題的唯一的一部法規,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能夠緩解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的一些問題。具體來講:
1、原產地名稱注冊為證明商標,有利于防范和打擊假冒原產地名稱的侵權行為。《商標法》第3條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該法第7章“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既規定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各種情況,又規定了侵權行為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責任。原產地名稱注冊為證明商標后,就取得了與普通商標同等的效力,當然受《商標法》保護,同時也受《辦法》、《產品質量法》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的全面保護,這無疑有利于打擊各種侵犯原產地名稱的行為。
2、原產地名稱注冊為證明商標,有利于對使用原產地名稱的商品質量的監督。《商標法》第6條規定:“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第31條規定:“使用注冊商標,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辦法》第14條規定:“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履行控制職責,致使證明商標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務達不到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要求,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由注冊人承擔賠償責任。”這些規定,對于使用原產地證明商標的商品質量監督會發生積極的作用。
3、原產地名稱注冊為證明商標,有利于企業的品牌宣傳和消費者認牌購貨。現代企業的廣告宣傳很大程度上是商標的宣傳,使用原產地證明商標的企業通過宣傳,能夠向社會公眾表明該產品所擁有的與原產地相關的特殊品質,這是普通商標宣傳所不具有的特點。
4、原產地名稱
注冊為證明商標,有利于維護原產地企業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發展地方經濟。如前所述,原產地名稱注冊為證明商標,有利于防范和打擊假冒原地產地名稱的行為,這就在客觀上維護了原產地企業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從宏觀上看,原產地證明商標就是地方產品中的“名牌”。實踐證明,充分發展原產地證明商標所指示的產品,對于推動地方經濟的發展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三、做好原產地證明商標的宣傳、注冊、管理工作
證明商標是我國商標領域的新問題。做好證明商標工作,現提出幾點建議:
1、做好證明商標的法律、法規宣傳工作。
目前,社會上相當一部分人包括原產地的生產經營者由于缺乏商標基本知識,對證明商標知之甚少,要糾正對證明商標認識上的偏差,特別是生產者和經營者對證明商標認識的淡漠,就必須通過各種形式大力宣傳有關證明商標的基本知識、重要作用、注冊和管理辦法等,讓產地的生產經營者摒棄傳統觀念,依法注冊、使用、保護證明商標,也使投機者懾于法律的威力,而走上正當經營之路。
2、擇機注冊原產地證明商標。
在原產地名稱標示的眾多名優產品中,有的在全國乃至全世界都家喻戶曉,像“山西老陳醋”;有的在本省聞名,如山西“柳林紅棗”;有的在本地區或本縣知名,如山西“聞喜煮餅”。不管這些產品的享譽范圍有多大,只要具備特殊的品質,符合《辦法》規定的條件,就可以考慮將原產地名稱申請注冊為證明商標。申請證明商標注冊的,申請人除具備普通商標注冊申請人的資格條件外,還應提供由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說明申請人對某種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具備監測和監督權力的證明文件,同時附送該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
3、加強對已注冊的原產地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
(1)使用原產地證明商標的產品與使用原產地名稱的產品一樣都必須與原產地有密切聯系,所以只有原產地內的生產者才有權使用原產地證明商標,原產地外的生產者不論其產品的質量特點是否與原產地證明商標特定的要求一致,或者采用了與原產地內生產者相同的原料或技術獲得了同種產品,這個產品也不能使用該原產地證明商標。
(2)遵循原產地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證明商標與普通商標存在不同之處,這就是普通商標的基本功能是區別商品的不同生產者,而證明商標除了能指示商品的來源外,消費者傳送的最強信息則是該商品或服務擁有經過商標所有人檢測的特有品質,是足以依賴的。正是這一特殊的功能,決定了證明商標必然也必須有自已獨特的使用管理規則。按照《辦法》第5條第2款的規定:“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應當包括:①使用證明商標的宗旨;②該商標證明的商品或者服務的特定品質和特點;③使用該商標的條件;④使用該商標的手續;⑤使用證明商標的權利義務和違反該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這就告訴我們原產地名稱獲準注冊為證明商標后,即使是產地內的企業,其商品和服務已經達到證明商標規定的條件,也不能隨意使用,而必須向注冊人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使用規則所定條件,履行了相關手續后方可使用,否則,即構成侵權。另一方面,產地內的企業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證明商標規定條件的,注冊人不得拒絕其使用。
“寶劍鋒從磨礪出,梅花香自苦寒來。”機遇永遠屬于那些有所準備的人。正是因為這半年如一日辛勤的工作,才使我獲得一些成績。但這些成績的取得與公司和化驗室的領導、老師及同志們的培養、支持和鼓勵是分不開的,在此向你們表示衷心的感謝!
金無足赤,人無完人。在肯定成績的同時,我也清醒地認識到自己存在一些不足之處:由于我所學專業與所從事行業的不同,在產品性能指標各方面我不能說我是百分百的認識到了,不過我有信心,并相信勤能補拙,憑著我的年輕,憑著我對新事物的接受能力和敏捷的思維,在今后工作中在同志們的幫助和關懷下我會克服不足,把工作做得更好。
期間還培訓了,員工安全教育。在我們化驗室常言道:安全高于生命,責任重于泰山。化驗室的大型分析儀器,有一部分需要用到高壓鋼瓶,要作好高壓鋼瓶的管理,氧氣、氮氣、氫氣等高壓鋼瓶的存放要達到實驗環境條件的規定。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保管發放設立一定的程序制度,熟悉事故處理方法。通過培訓,我了解了更多的安全知識。
一周的理論培訓結束后,分公司領導帶大家到長沙石燕湖培訓基地有開始了為期3天的拓展訓練,三天說長不長,說短也不短,卻讓大家收獲了友誼,結交了朋友,提高了大家的團隊協作和互相幫助的精神。
在最后一天的拓展中,我們玩了最開心,也是最最考驗團隊協作的項目,野戰射擊。大家分成2組,一組黑,一組彩。兩個隊都有各自的陣地,第一局是一邊攻,一邊守,當大家向前沖的時候,子彈象雨水一樣的象我們打來,全都亮起了紅燈,但大家依然沒有后退,這讓我想起了各自在工作中遇到的問題,面對困境,是選擇勇往直前還是臨陣退縮,今天大家都交了一份滿意的答案。希望大家都把在拓展時這種好的精神面貌帶到新的工作中去,更好的為大長嶺的發展貢獻自己的力量。
很快,3天的拓展就結束了,坐在回家的大巴上,看著窗外漸漸遠去的基地和教官們,思緒一下字凍結了,10天的培訓我們收獲了什么,也許是時間讓我們已經過了年少輕狂,在一點也不心疼地,豪爽地揮霍大把時間與青春之后,瘋狂過了,固執過了,嘗試過了,體驗過了,也就滿足了,無憾了。但現在,我們的夢想要重新放飛了,回去后要想,怎樣去好好的工作,好好的生活,為了我們,為了親人,是時候換個方向,向新的目標和理想前進了。
最后想起海子的一段詩,送給大家,望能共勉,從明天起,做一個幸福的人,喂馬,劈柴,周游世界,從明天起,關心糧食和蔬菜,我有一個房子,面朝大海,春暖花開,我也只愿面朝大海,春暖花開。
本次檢驗員換發證考試突破了以往僅注重法律法規考試的局限,強化了基本專業知識的考核,重點考核檢驗員適應檢驗崗位的基本能力,更加貼切新時期檢驗機構建設的需要。
考核依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名共和國計量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時實施規范》,《江蘇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管理辦法》以及相關標準,等考核內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規的應用、抽樣理論、數據修約理論、標準的理解和應用,檢驗機構的管理,基本實驗方法等。考核知識點主要包括以下十個方面。
一、基本法律法規、抽樣理論、數據修約
(一) 質量法規
1 教材
《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計量法》、《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管理辦法》、《江蘇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標準化法實施條例》、《計量法實施細則》、《TBT協定》
2 內容
產品定義及質量監督范圍 《產品質量法》(以下未注法律名稱的均為本法條款)第2條,第15條
產品質量監督規范要求與管理第15條,《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管理辦法》、《江蘇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復檢(復驗)、復查及兩者的區別第15,17條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要求 第26條
產品標識標注要求 第27條
企業標準的制定與復審《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17條,《江蘇省標準監督管理辦法》第18條
計量器具的周期檢定《計量法》第9條及其條文解釋、
仲裁檢驗與質量鑒定的受理、程序,兩者之間區別與聯系 《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質量鑒定管理辦法》。
兩者之間區別與聯系:
①仲裁檢驗申請的受理部門可以是質檢機構,也可通過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向質檢機構提出;質量鑒定需向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請。
②承擔仲裁檢驗的必須是法定檢驗機構,質量鑒定組織單位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可以是質檢機構、科研機構、大專院校或者社會團體。
③仲裁檢驗必須經過檢驗出具仲裁檢驗報告;質量鑒定需經過調查、分析、判定,出具質量鑒定報告;需要做檢驗或者試驗的,專家組應選擇法定技術機構出具檢驗或試驗報告。
技術性貿易壁壘的三種形式 標準,技術法規,合格評定程序
(二)抽樣理論
2.內容
接收質量限AQL概念 GB/T2828.1
抽樣特性曲線(OC曲線)
棄真概率、存偽概率、檢驗功效概念及計算小概率事件原理在抽樣檢驗中的應用
(1)在抽樣檢驗中,將合格批誤判為不合格所犯的錯誤稱為棄真錯誤,犯棄真錯誤的概率稱為棄真概率,記為a,它也稱為生產方風險。
(2)在抽樣檢驗中,將不合格批誤判為合格所犯的錯誤稱為存偽錯誤,犯存偽錯誤的概率稱為存偽概率,記為β,它也稱為使用方風險。
(3)將不合格的監督總體(實際不合格品率p高于p0 )判為不通過的概率(即正確判定的概率)稱為檢驗的功效。存偽概率越小,檢驗功效越高。
(4)小概率事件原理
設H0 為一原假設,H1 為一與其對立的備擇假設(也稱對立假設)。構造一個隨機事件A,當原假設H0成立時,隨機事件A以很小的概率發生,該事件稱為小概率事件。一般來說,在一次試驗中,小概率事件不應該發生;若發生了,否定原假設H0 ,接受與其對立的備擇假設H1 。
將小概率事件原理應用于質量監督
原假設H0 :監督總體的實際不合格品率p不高于 p0 (p ≤ p0)
備擇假設H1 :監督總體的實際不合格品率p高于 p0 (p > p0)
隨機事件A:“從監督總體中抽取n件產品,這n件產品中含有d件不合格品,d不小于不通過判定數”( d ≥ Re ,相對于原假設H0 此為小概率事件)。
在一次抽樣檢驗中,若小概率隨機事件A發生了,則否定原假設H0 ,接受與其對立的備擇假設H1 (監督總體的實際不合格品率p高于 p0 )。
監督檢驗抽樣方案的檢索 GB/T14437
(三) 數值修約 極限數值的表示方法與判定方法
2.內容
掌握數值修約方法
數值修約計算
掌握全數值比較法與修約值比較法的使用時機和使用方法
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有關規定
(一)考試知識點:
1、統一文書中與檢驗機構有關知識的掌握情況
2、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抽樣相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
3、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檢驗相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
4、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樣品的處理相關知識規定
(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
1、產品質量法
2、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管理辦法
4、關于加強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監督管理的若干意見
5、關于質檢機構統一使用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文書的通知
6、江蘇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規范
7、《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范(第一批)》及編制說明
(三)主要內容
1、抽樣
抽樣地點: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的待銷產品。
抽樣條件:
抽樣人員要求,至少有2名以上(含2名)。
出示相關證件:應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即檢驗員證。
出示相關抽查文書:《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委托書》、《產品質量監督檢查通知書》。
抽樣方法:
隨機抽取,確保樣品的代表性,注意隨機不是隨意,而是遵循一定的抽樣方法。
樣品數量: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要求,注意,既不能多,也不能少,注意抽取備份樣品。抽樣的方法和數量,應當根據監督檢驗抽樣方法標準或者產品標準的規定執行,或者由省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即標準中規定了抽樣基數的,原則上執行標準的規定,標準中未規定抽樣基數的,要根據行業情況、生產情況及一般的庫存情況確定抽樣基數。
樣品的生產時間:一定要是近期生產的,抽樣人員必須仔細看清楚產品的生產日期,一是防止產品不在保質期內,主要是針對食品等不宜長期存放的產品,切不能將企業過期變質的產品抽回來,以前出現過這種情況。另一方面,在產品執行標準出現更替時,抽過去的產品很可能就不能滿足新標準的要求。這里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新舊標準變更時期抽樣工作,盡量抽執行新標準的產品,但如果企業只有按舊標準生產的產品,則應按舊標準檢驗,當然過了過渡期除外。
樣品的保存:主要包括一是樣品必須有防拆封措施,二是必須滿足樣品的貯存條件,該冷藏的要冷藏,該通風的要通風,還有的要密封,主要是指易揮發的一些產品,當然還有做好防潮防火,主要目的是盡可能保持樣品本來的狀況,確保檢驗數據的真實可信。
樣品的攜帶,除大的機電產品等卻因無法運輸在現場檢以及體積較大確實需要企業送樣的外,一律由抽樣人員帶回樣品,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企業送樣或者干脆不帶回,或者少帶,這里的樣品,包括備份樣品。需要送樣的須事先取得任務下達部門的同意。
其他有關要求
抽樣單的填寫,抽樣工作結束后,抽樣人員應當填寫抽樣單。抽樣單必須有抽樣人員的簽名。
樣品的確認,所抽樣品必須經企業簽字、蓋章確認。
抽不到樣的證明,對于部分關停并轉企業確實抽不到樣的必須有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證明。
抽查文書的處理,抽樣工作完成后,檢驗機構應當將抽查通知書、抽樣單三日內上交任務下達部門,同時將抽查通知書寄送相關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防偽技術、防偽技術產品及防偽鑒別裝置的研制、生產、使用,應當遵守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對產品防偽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全國防偽技術產品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防偽辦)承擔全國產品防偽監督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產品防偽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產品防偽的監督管理實行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相關部門配合,中介機構參與,企業自律的原則。
第五條國家對按本辦法獲得合法資格的防偽技術、防偽技術產品、防偽鑒別裝置及使用防偽技術的產品給予法律保護。
第六條產品防偽監督管理機構、中介機構、技術評審機構、檢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堅持科學、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保守防偽技術秘密;不得、、泄露或擴散防偽技術秘密。
第二章防偽技術產品生產管理
第七條國家對防偽技術產品及防偽鑒別裝置(以下簡稱防偽技術產品)實施生產許可證制度。凡生產防偽技術產品的企業必須獲得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才具有生產該產品的資格。
第八條申請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必須通過產品的防偽技術評審。防偽技術的評審由國家質檢總局委托防偽技術評審機構組織防偽技術專家委員會進行。國家對防偽技術評審機構、防偽檢測機構實行資格確認管理,對防偽技術專家委員會專家實行注冊管理。
第九條申請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
(二)企業經營管理范圍應當覆蓋申請取證產品;
(三)產品符合相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企業標準;
(四)有與所生產防偽技術產品相適應的廠房、設備、生產工藝和檢測手段;
(五)具有與所生產防偽技術產品相適應的技術力量和管理人員;
(六)有完整的、行之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
(七)有健全、有效的安全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
第十條防偽技術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辦理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并遞交下列材料:
(一)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申請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
(三)《防偽技術評審證書》;
(四)防偽技術或者防偽鑒別技術權屬證明;
(五)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標準;
(六)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有效產品檢驗報告或者鑒定證明;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十一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接到企業生產許可申請材料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發送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根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文件核查、現場審查、樣品檢測。符合發證條件的,由國家質檢總局頒發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并統一公告。
第十二條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發放及監督管理工作,按照國家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法規、規章執行。
第十三條防偽技術產品生產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執行防偽技術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企業標準;
(二)防偽技術產品的生產須簽定有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禁止無合同非法生產、買賣防偽技術產品或者含有防偽技術產品的包裝物、標簽等;
(三)必須保證防偽技術產品供貨的唯一性,不得為合同規定以外的第三方生產相同或者近似的防偽技術產品;
(四)不得生產或者接受他人委托生產假冒的防偽技術產品;
(五)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保守防偽技術秘密。
第十四條防偽技術產品生產企業在承接防偽技術產品生產任務時,必須查驗委托方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一)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者有關身份證明材料;
(二)使用防偽技術產品的產品名稱、型號以及國家質檢總局認定的質量檢驗機構對該產品的檢驗合格報告;
(三)印制帶有防偽標識的商標、質量標志的,應當出具商標持有證明與質量標志認定證明;
(四)境外組織或個人委托生產時,還應當出示其所屬國或者地區的合法身份證明和營業證明。
第十五條防偽技術產品生產企業對所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其產品防偽功能或者防偽鑒別能力下降,不能滿足用戶要求時,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并報全國防偽辦;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國家質檢總局對防偽技術產品質量實施國家監督抽查,地方監督抽查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實施。
第三章防偽技術產品的使用
第十七條政府鼓勵防偽中介機構發揮防偽技術產品推廣應用的橋梁作用,鼓勵企業采用防偽技術產品。
第十八條對防偽技術產品使用實行備案公告制度。
第十九條防偽技術產品的使用者可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防偽技術產品的使用備案手續:
(一)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者有關身份證明材料;
(二)防偽技術產品生產方與使用方簽定的合同副本;
(三)使用防偽技術的產品名稱、型號、防偽標志的圖樣;
(四)法定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鑒定證明;
(五)可公開的、用于用戶識別的防偽特征及用于執法識別的防偽特征資料。
第二十條各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防偽技術產品的使用備案后,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統一公告。
第二十一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行業牽頭單位應用防偽技術對某類產品實行統一防偽管理的,須會同國家質檢總局向社會招標,擇優選用防偽技術與防偽技術產品,同時辦理使用備案。
第二十二條境外防偽技術與防偽技術產品在境內使用的,須報全國防偽辦進行防偽注冊登記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條防偽技術產品的使用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選用獲得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防偽技術產品生產企業生產的合格的防偽技術產品;
(二)選用境外防偽技術產品的,必須是獲得我國防偽注冊登記的產品;
(三)使用防偽技術產品,應當專項專用,不得擅自擴大使用范圍或者自行更換;
(四)停止使用或者更換、擴大防偽產品的使用范圍,應當到原辦理備案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停用或者重新備案手續;
(五)保守防偽技術秘密。
第二十四條防偽技術產品生產企業在異地設立使用推廣機構,必須向當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出示該企業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或注冊登記證明,辦理備案后,方可開展業務。
第二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不合格或者假冒產品上使用防偽技術產品。
第二十六條經備案的防偽技術產品使用者如發現所用防偽技術產品防偽功能不佳,防偽失效時,可向防偽技術產品生產企業反映,并報當地或者國家質檢部門協助處理。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七條未按本辦法取得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銷售防偽技術產品,以及已獲得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而超出規定范圍生產防偽技術產品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限期取得生產許可證;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貨值金額15%至20%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防偽技術產品的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分別予以處罰:
(一)生產不符合有關強制性標準的防偽技術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二)生產假冒他人的防偽技術產品,為第三方生產相同或者近似的防偽技術產品,以及未訂立合同或者違背合同非法生產、買賣防偽技術產品或者含有防偽技術產品的包裝物、標簽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產品,監督銷毀或做必要技術處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防偽技術產品的使用者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選用未獲得生產許可證的防偽技術產品生產企業生產的防偽技術產品的;
(二)選用未獲得防偽注冊登記的境外防偽技術產品的;
(三)在假冒產品上使用防偽技術產品的。
第三十條偽造或者冒用防偽技術評審、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及防偽注冊登記等證書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一條產品防偽技術評審機構、檢驗機構出具與事實不符的結論與數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從事產品防偽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泄露防偽技術機密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規定的證書吊銷處罰由發證部門負責,其他處罰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執行。
第三十四條有關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有異議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所稱產品防偽是指防偽技術的開發、防偽技術產品的生產、應用,并以防偽技術手段向社會明示產品真實性擔保的全過程。
本辦法所稱防偽技術是指為了達到防偽的目的而采取的,在規定范圍內能準確鑒別真偽并不易被仿制、復制的技術。所指防偽技術產品是以防偽為目的,采用了防偽技術制成的,具有防偽功能的產品。
目前,國家對名牌的權威認定有“中國名牌產品”和“中國馳名商標”兩種方式,二者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一般而言,“中國名牌產品”必須具有市場知名度高的商標,同樣,馳名商標的載體——產品必須是質量過硬、具有競爭優勢。但是,中國名牌產品和馳名商標在很多方面有明顯的區別:
1、 二者的法律依據和實施部門不同。中國馳名商標的認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及依據該法律制定的“商標法實施細則”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5號令《關于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企業的馳名商標必須向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提出申請,經認定后才為馳名商標并享有馳名商標的各項權利。中國名牌產品的評價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以及國務院制定的《質量振興綱要》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2號令《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授權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統一組織實施中國名牌產品的評價工作。
2、 二者的內涵不同。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中國名牌產品是指實物質量達到國際同類產品先進水平、在國內同類產品中處于領先地位、市場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業前列的產品。
3、 二者的對象不同。馳名商標的認定對象既包括國內企業的注冊商標,也包括外國企業在華注冊的商標,而名牌產品的評價僅限于我國企業的產品,不受理使用國(境)外商標的產品的申請。
4、 二者的認定的后果不同。認定馳名商標是解決商標侵權糾紛中一種法律保護手段,它采用的是“個案認定”與被動保護的原則。已獲得馳名商標的產品如果遇到侵權糾紛,可將馳名商標作為受過保護的記錄,提交給商標局進行仲裁。按《馳名商標認定和審議辦法》的規定,離開侵權糾紛,馳名商標對該企業沒有任何意義。而中國名牌產品的評定則主要是為授予企業一種榮譽,屬于國家獎勵機制的一部分。
本細則由珠海市香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適用于2021年珠海市香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的生產領域、流通領域中小學生校服(含幼兒園園服)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抽樣、檢驗工作。
一、抽樣檢驗的產品
(一)抽查產品:中小學生校服(含幼兒園園服)。
(二)監督總體:珠海市香洲區生產及流通領域與抽取的樣品同一標稱生產者或商標、同一標準、同一型號(規格)的產品集合。
二、抽樣、檢驗程序
(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8號)
(二)T/GDAQI 020-2020《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檢驗技術服務規范》
(三)承檢機構在抽樣檢驗程序中根據實際情況及檢驗程序的法定性與有效性予以補充。
三、抽樣方案
(一)抽查數量:每款產品抽取2組樣本,第1組用于檢驗,第2組用于備樣。每組樣本需抽取樣品數量如下表所示:
產品類別
第1組數量
第2組數量
中小學生校服
2件/條/套
1件/條/套
(二)抽樣方法。確定被抽樣對象應符合T/GDAQI 01-2020《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檢驗技術服務規范》5.3.3.3和第6章抽樣的相關要求。在企業的成品庫內或待銷貨架上隨機抽取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的同一標準、同一型號(規格)的產品。
四、抽樣現場要求、樣品的處理、判定規則、檢驗報告報送要求、異議復檢均按照《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8號)要求及合同約定執行。
五、檢驗依據
(一)產品標準。
1.強制性標準:
GB 18401-2010《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
GB 31701-2015《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范》。
2.推薦性標準:
GB/T 29862-2013《紡織品纖維含量的標識》;
GB/T 5296.4-2012《消費品使用說明第4部分:紡織品和服裝》;
GB/T 31888-2015《中小學生校服》;
DB44/T 883-2011《廣東省學生服質量技術規范》;
GB/T 22854-2009《針織學生服》;
GB/T 23328-2009《機織學生服》;
GB/T 2662-2017《棉服裝》;
FZ/T 81004-2012《連衣裙、裙套》;
GB/T 22853-2009《針織運動服》;
GB/T 22853-2019《針織運動服》。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和產品明示指標或其他相適應的產品標準。
(二)涉及本類產品質量判定相關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行為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
六、主要檢驗項目及檢驗項目屬性劃分
序號
檢驗項目
依據法律法規或標準
強制性
非強制性
重要項
較重要項
次要項
1
標志(使用說明)
GB/T 5296.4、GB 31701、相應產品標準
2
纖維含量
GB/T 29862、相應產品標準
3
甲醛含量
GB 18401、GB 31701、相應產品標準
4
pH值
GB 18401、GB 31701、相應產品標準
5
異味
GB 18401、GB 31701、相應產品標準
6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GB 18401、GB 31701、相應產品標準
7
耐水色牢度
GB 18401、GB 31701、相應產品標準
8
耐酸汗漬色牢度
GB 18401、GB 31701、相應產品標準
9
耐堿汗漬色牢度
GB 18401、GB 31701、相應產品標準
10
耐干摩擦色牢度
GB 18401、GB 31701、相應產品標準
11
耐濕摩擦色牢度
GB 31701、相應產品標準
12
耐(皂)洗色牢度
相應產品標準
13
耐光色牢度
相應產品標準
14
耐光汗復合色牢度
相應產品標準
15
繩帶要求
GB 31701
備注:
1.如果未標注產品主要原材料的纖維成分和含量,則判定纖維含量項目不符合。
2.考慮到樣品存在的不均勻性和檢驗的可靠性,樣品中檢測出微量其他纖維(未明示)時,如果其他纖維(未明示)的含量≤1%,或樣品明示含微量其他纖維,而未檢出時,該微量其他纖維不計入總量進行判定。
3.色牢度采用單纖貼襯。耐(皂)洗色牢度檢測說明——織物含錦綸、再生纖維素纖維或桑蠶絲的,按GB/T 3921A(1)40℃規定方法;產品標準另有規定的,按產品標準執行。耐(皂)洗色牢度僅考核可水洗產品。
4.本色及漂白產品不考核色牢度(耐光色牢度除外)、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食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并用于銷售的供人們食用或者飲用的制品。
本辦法所稱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是指有固定場所,以手工制作為主或者有少量簡單的生產加工工具和簡易生產設施,其產品無預包裝或者簡易包裝,直接銷售給本地區銷售者的食品生產加工單位。
對證照齊全(食品衛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但暫時達不到食品準入審查細則要求,在*區境內從事以生產、銷售為目的的食品生產加工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小企業小作坊,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相關要求,具備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的生產條件(以下簡稱“必備條件”),按規定程序獲取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限期經營準許證(以下簡稱“限期經營準許證”),并經檢驗合格,方可生產銷售。
企業未取得準許證的,不得生產。未經檢驗合格的,不得出廠銷售。未取得準許證而擅自進行生產的,為無證生產。
第四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遵循科學公正、公開透明、程序規范、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必備條件
第五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必須依法設立。
一是必須具備食品衛生許可證;二是必須具備法人營業準證。
(二)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必須獲得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
具備衛生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個體營業執照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暫時達不到食品準入細則要求的,必須按程序申辦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審查規則組織審查,對達到基本要求的報區人民政府辦理限期經營準許證。
第六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在限期生產經營期間向社會做出食品質量安全及區域銷售承諾。
第七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環境條件。
第八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相關輔助設備,具有與保證產品質量相適應的原料處理、加工、貯存等廠房或者場所。
第九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加工工藝應當科學、合理,生產加工過程應當防止生物性、化學性、物理性污染,防止生食品與熟食品,原料與半成品、成品,陳舊食品與新鮮食品等的交叉污染。
第十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生產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劑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使用非食品性原輔材料加工食品。
第十一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必須按照有效的產品標準組織生產。食品質量安全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相應的強制性標準要求,無強制性標準規定的,應當符合企業明示采用的標準要求。
第十二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負責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應當了解與食品質量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必須具有與食品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和質量工作人員。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和影響食品質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證明。
第十三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應當具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計量檢測手段,檢測儀器必須經檢定合格后,并在有效期內方可使用。無條件的小企業小作坊可以和有資質的檢驗機構簽訂委托檢驗協議。
第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應當建立有資質的檢驗機構簽訂委托協議,一個季度至少送檢一次。
第十五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應當建立質量管理制度,實施從原材料采購到產品銷售以及售后服務全過程的質量管理。
第十六條用于食品包裝的材料必須清潔,對食品無污染。食品的包裝和標簽必須符合相應的規定和要求。裸裝食品在其銷售的大包裝上能夠標注使用標簽的,應當予以標注。
第十七條貯存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設備必須完全,保持清潔,對食品無污染,能滿足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需要。
第十八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在生產加工過程中嚴禁下列行為:
(一)違反國家標準規定使用或濫用食品添加劑;
(二)使用非食用性的原料生產食品;
(三)使用不合格原料或者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原料
生產食品;
(四)在食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
(五)偽造、冒用他人廠名、廠址、質量標志;
(六)生產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關產品。
第三章食品生產準許
第十九條區人民政府對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確認達到基本要求的食品小企業小作坊準許其限期經營,頒發《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
第二十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按照地域管轄原則,到所在轄區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辦理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生產準許審查的申請。
第二十一條質量監督部門在接到企業申請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組成審查組,完成對申請書和資料等文件的審查。企業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業在10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二十二條對于書面材料審查合格的企業,審查組按照審查規則,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企業必備條件的現場審查,并對現場審查合格的企業,進行現場抽封樣品。
第二十三條申請取證食品企業應當在封樣后3個工作日內將樣品送達指定的檢驗機構。
第二十四條經必備條件審查和抽樣檢驗合格的,審查組應當在檢驗報告出具后5個工作日內將符合發證條件小企業小作坊的名單及相關材料報區食品生產加工整頓工作領導小組。
第二十五條經必備條件審查或者發證檢驗不合格而不符合發證條件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向企業發出《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審查不合格通知書》,并說明理由。企業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應當立即整改,1個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證申請。
第二十六條領導小組收到審查組上報的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材料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報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并對獲得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的企業名單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條領導小組應當在公示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符合發證條件的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發放《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工作。
第二十八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生產準許證的有效期為一年。
第二十九條企業應當在《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有效期滿前2個月內,向發證部門提出換證申請。由發證部門按照規定的申請程序安排換證審查。
第四章食品質量安全
第三十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應當對其所生產加工產品的質量安全負責。質量安全指標包括標準規定的理化指標、感觀指標、衛生指標和標簽標識。
第三十一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對用于生產加工食品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劑、包裝材料和容器等必須實施進貨驗收制度,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產加工。
第三十二條季節性生產的小企業小作坊,在歇業時要向區食品生產加工整頓工作領導小組提交歇業報告;開業時要將產品送到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并向區食品生產加工整頓工作領導小組提交開業申請和檢驗報告。
第三十三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必須和質量技術監督局簽訂質量安全承諾書,鄭重承諾不生產假冒偽劣食品、不偷工減料、不摻雜假假、不以假充真、不以次充好,嚴把質量關,確保產品質量合格。
第三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只能在本行政區域內銷售,不得超范圍、超區域生產經營。
第五章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證書
第三十五條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證書式樣由區人民政府統一規定、統一印制、統一編號,并加印審批部門印章。
第三十六條證書應當載明企業名稱、生產地址、產品名稱、證書編號、發證日期、有效期等相關內容。
第三十七條獲得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的小企業小作坊,產品在出廠前必須在其包裝或者標識上加印或標注證書編號。沒有編號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三十八條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編號由英文字母QDZX和9位阿拉伯數字組成。
第三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早用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證書和編號。獲得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的小企業小作坊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涂改或者轉讓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證書和編號。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限期整改;限期內未按整改要求進行全面整改,后經批評、指導、幫助,拒不整改的,對于獲得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的企業將證書吊銷,情節嚴重的,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行政處罰。
(一)未獲得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而擅自偽造、冒用證書和編號的;
(二)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被吊銷而擅自繼續使用證書和編號;
(三)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超過有效期擅自繼續使用證書和編號的;
(四)超出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發證范圍擅自使用證書和編號的。
第四十一條偽造、冒用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的企業,取得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的企業出租、出借、涂改或者轉讓證書和編號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罰。
即使在完全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歐、美、日等經濟發達國家,汽車維修、檢測設備的生產、銷售和使用仍然實行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歐、美、日等國家對汽車維修檢測設備生產、銷售和使用實行嚴格的管理,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認證管理(美國UL認證、歐盟CE認證、日本整備認證等)和產品市場準入制度。
為保證汽車維修、檢測的產品質量,歐、美、日等工業發達國家建立了汽車維修、檢測設備的系列標準,嚴格實現標準化管理,如檢測設備的檢測性能、具體結構、檢測精度等都有相應標準和技術規范。對檢測設備的使用壽命周期、技術更新、計量等也有具體要求。以日本為例,汽車的維修、檢測工作由國土交通省(相當于交通部)統一領導。日本依據“道路運輸車輛法”和其實施細則開展汽車維修、檢測設備型式認定工作。通過實施產品質量檢驗和認定制度及配套技術的標準化,日本的汽車維修、檢測設備市場規范、有序,不僅提高了產品檢測準確性、效率和故障診斷率,也保證了汽車維修質量。
國外重視安全性能和排放性能的檢測,如美國規定,修理過的汽車必須經過嚴格的排放檢測方能出廠對排放檢測用儀器設備實行型式認證,維修企業使用的安全作業設備如舉升機進行安全性能認證。在德國。交通部負責制定汽車排放檢測設備的測試標準和市場準八條件,并負責管理,對其它汽車維修、檢測設備則完全由其委托的汽車檢測機構控制市場準入。汽車維修、檢測設備都必須通過有關機構的產品認證,才被允許使用。
歐、美、日等國家實行的汽車維修檢測設備管理制度不但適用于本國。也適用于國外進口的設備。由于我國舉升機、汽車噴烤漆房、輪胎拆裝機、車輪動平衡機等產品具有一定的價格優勢,現已批量出口到歐、美等國,但必須通過進口國的認證或滿足標準要求,我國企業獲得的歐盟CE認證證書(見圖1)。
為保障安全,美國和歐洲部分國家除對汽車舉升機等產品實行生產許可和準入制度外,還對其使用年限做出規定,美國政府規定汽車舉升機的使用年限為5~6年,產品使用者應按照規定及時更新設備,并使其保持良好技術狀態。
二、我國汽車維修檢測設備市場準入管理
筆者從事汽車維修、檢測設備的檢驗工作,在工作中接觸很多維修、檢測設備企業要求給他們產品實施生產許可證檢驗,弄得我們不知所措。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這些企業對我國汽車維修、檢測設備產品市場準入管理缺乏了解。
1 我國實施汽車維修、檢測設備市場準入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我國汽車維修、檢測設備市場準入管理制度在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框架內逐步完善。這些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法》和GB/T 16739.1~2-2004《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等。
交通部在[交公路發(2002)57號]關于進一步加強道路運輸車輛管理的通知中(第15條)提出:“引導汽車維修檢測診斷設備行業健康發展。重點是促進其技術進步,提高產品質量,優化產品結構,完善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以及加強信息服務體系建設和人員培訓工作等。加強汽車維修檢測診斷設備標準化建設,對涉及安全、環保、節能的汽車維修檢測診斷設備開展型式認定工作,建立完善汽車維修檢測診斷設備市場準入制度。”
2005年1月1號實施的國家標準GB/T16739.1
.2-2004《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中也規定了一、二類汽車整車維修企業配備的檢測、診斷設備要通過型式認定。北京市環境保護局在京環保氣宇[2002]282號《關于汽油車簡易工況檢測設備環保型式認證技術條件的通知》要求,通過北京市環境保護局型式認證的汽車排放檢測設備,方可進行機動車尾氣排放的檢測。各省市環境保護局提出對汽車排放檢測設備,包括汽車排放測功機、汽車排放分析儀、煙度計進行型式認定的要求。
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4號《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要求,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型式批準部分),必須通過型式批準。未列入本目錄的計量器具。不再辦理計量器具許可證、型式批準和進口計量器具檢定。型式批準是指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計量器具的型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而進行的行政許可活動,包括型式評價、型式的批準決定。
2 我國實施的汽車維修、檢測設備市場準入管理方式
我國國情及體制決定了我國汽車維修、檢測設備市場準入管理方式,我國實施的汽車維修、檢測設備市場準入管理方式可以歸納為5個層次(表1):生產許可證制度;產品認證制度(包括3C強制性產品認證和自愿性產品認證);型式認證(計量設備還要通過型式批準);國家質量監督抽查制度、行業質量監督抽查制度;第三方檢驗。
(1)生產許可證制度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是國家為加強質量管理,確保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重要工業產品的質量,配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實施,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而實施的一項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是政府依法對產品質量實行強制管理的一項行政許可制度。國家嚴格控制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范圍,只有經過相關部門批準列為許可證目錄的工業產品才開展許可證檢驗工作,目前汽車維修、檢測設備暫時未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對汽車舉升機等設備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
(2)產品認證
產品認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條例》規定。產品認證是由依法取得產品質量認證資格的認證機構,依據有關的產品標準和要求,按照規定的程序,對申請認證的產品進行工廠審查和產品檢驗,對符合條件要求的,通過頒發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以證明該產品符合相應標準要求的活動。獲準認證的產品除接受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檢查外,免于其他檢查,并享有實行優質優價、優先推薦為國優產品等國家規定的優惠。由第三方的認證機構對產品質量進行認證,已成為許多國家保證產品質量的一種普遍做法。產品質量認證分為自愿性認證和強制性認證,汽車維修檢測設備實施自愿性產品認證。
自愿性產品認證的范圍是對于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管理范圍之外的產品,國家認監
委按照國家統一推行和機構自主開展相結合的方式,結合市場需求,推動自愿性產品認證制度的開展。目前,已納入交通產品自愿性產品認證的汽車維修、檢測設備(見表2)。
(3)型式認證(計量設備還要通過型式批準)型式認證即專門的組織或機構對特定使用功能產品的產品設計、生產管理等環節進行審查,并對產品安全、質量性能進行檢驗,同時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管理手段。對產品的生產、銷售、使用進行監督管理,規范市場,提高產品質量、防范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隱患。產品型式認證與產品生產許可管理制度有相似性,即都對產品性能、生產、使用環節進行必要的質量審查、質量監督;同時又有不同之處,產品生產許可是國家對重要商品實行的強制性管理制度,而產品型式認定更多是行業主管部門為規范市場、管理,對本行業使用的產品進行準入管理的一種制度。
汽車維修、檢測設備型式認證是涉及安全、環保、節能的汽車維修檢測診斷設備進入特定市場的“市場準入證”。只有取得型式認定產品,才能在特定使用部門(如汽車維修企業、檢測站)使用。這樣做,便于廣大消費者識別和監督,便于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監督檢查,同時,也有利于促進汽車維修與檢測設備生產企業提高對質量安全的責任感。目前,已納入型式認證的汽車維修、檢測設備(見表3)。
(4)國家、行業質量監督抽查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條。“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抽查。監督抽查工作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規劃和組織。”國家、行業抽查制度是國家或政府部門對產品或行業實施質量監管與引導的延續,具有政府行為和行業監督特征,并具有計劃性,可作為上述質量管理方式的補充,以彌補區域性市場準入帶來的局限性和形成的管理真空。國家、行業抽查的技術依據為現行的國家和行業標準。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已經對部分汽車維修、檢測設備實施監督抽查。其中,2007年和2008年連續兩年交通部汽車保修設備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對汽車舉升機進行了行業監督抽查,產品合格率分別為40.9%和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