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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會計準則下的企業所得稅會計準則
《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是新會計準則下的企業所得稅會計準則。準則對資產的計稅基礎以及負債的計稅基礎作了相關解釋。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的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經濟利益是否納稅取決于資產的計稅基礎。為了是我國會計準則于國際會計準則接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用暫時性差異代替時間性差異,暫時性差異是指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該差額對下一會計年度應稅金額產生不同影響,在這里我們可以用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性差異來表示。遞延所得稅負債是由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導致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是由通常所說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導致的。
二、新會計準則下企業所得稅會計準則發生的變化
(一)思想理念的變化新的所得稅會計準則的應用首先帶來我國會計思想理念的變化。原會計準則思想理念側重利潤表,而新的所得稅會計準則側重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這是會計準則基礎理念的重要變化。新會計準則與原有的企業所得稅會計的處理方法相比,不僅在會計確認、計量、記錄和披露上更為先進,更重要的是二者在基礎理念上也產生了本質的差別。這一理念的發展對于我國會計制度改革的里程碑。
(二)優惠政策的變化。我國稅收政策與稅收目標相對應,為了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企業負擔、復制企業發展,我國制定了相應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優惠方式、優惠內容。該體系主要內容有: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的稅收優惠政策;促進公益事業和照顧弱勢群體的稅收優惠政策等。這些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最直接的效果就是,符合這些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企業可以極大的降低稅負,減少經營現金的流出,增加企業的價值;另外,這些稅收優惠政策的頒布和實施,將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激發企業自主創新,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對促進我國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三)扣除標準和辦法的變化。企業所得稅稅前成本費用等支出是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將直接影響企業所得稅稅負高低。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的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額時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在這方面對內資企業的利好變化主要有:(1)過去企業給職工發放工資時對超過工資標準的部分全額征收企業所得稅,而《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內資企業計稅工資的規定,真正體現了企業所得稅的征收原則;(2)對公益性的捐贈的計算依據調整為利潤總額,而非過去所提到的應納稅所得額,稅前扣除的比例也由3%提高到12%,這就在一定的程度上鼓勵了企業參與和支持社會公益事業。(3)稅率方面的變化稅率是決定企業稅負高低的重要因素,新企業所得稅法在實現兩法合并之后,將稅率統一規定為25%,這與原內資企業適用的33%的法定名義稅率,下降了8個百分點。當然,這僅就理論上的分析而言的,企業的融資決策還受到其它的許多方面的因素的影響,比如取得資金的受限和難易程度等。然而,雖然說稅率的降低有利于企業的投資決策和價值的實現,但對于不同的行業而言,其影響結果卻不是完全一致的。因為,在兩稅合并之后,對于外資企業,考慮到原來的各方面的優惠政策,其稅負其實是有一定程度的提高的。因此,兩稅合并之后,對于那些內外合資企業比較多并且外資利潤占比重較大的行業,如汽車制造業,就可能會有一定程度的負面影響;而對于諸如電力等外資所占比率較低的行業而言,其所受到的影響就會比較小。另外,單從稅率降低而導致的稅負減小的角度來考慮,由于諸如電力、有色金屬、醫藥生物、電子元器等行業現在的實際稅負都是要低于25%,因此,其行業整體就很難享受到稅負降低所帶來的好處;而另外的諸如銀行、鋼鐵、房地產等行業現在的實際稅負都是要高于25%的,因此,這些行業將能夠享受到稅負降低所帶來的好處。總的來說,稅率統一并降低的確是一項好措施,只是對于不同的行業有不同的影響效果而已。總之,現已實施的新所得稅準則旨在真實體現資產可收回金額,較為清楚地反映資產為企業帶來的實際的現金流量,既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含義,有激活了企業的活力。
參考文獻:
一、20**年1月1日起至20**年底,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硅片),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擴大再生產和研究開發集成電路產品。
二、生產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后,從20**年開始,自獲利年度起實行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政策,即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已經享受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政策的外資企業,不再重復執行本條規定。
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可以享受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如果20**年(不含)之前實際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政策期滿的,不再重復執行"兩免"政策,從20**年起執行企業所得稅"三減半"的政策;如果20**年(不含)之前實際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政策未滿兩年的,繼續執行剩余的免稅期限及"三減半"的政策。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9*)財稅字第0**號]的規定,執行自投產年度起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內資企業,改按執行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政策,如果20**年(不含)之前已經獲利并自獲利年度起實際享受了企業所得稅"兩免"政策期滿的,不再重復執行"兩免"政策,從20**年起執行企業所得稅"三減半"的政策;如果20**年(不含)之前已經獲利并自獲利年度起實際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政策未滿兩年的,繼續執行剩余的免稅期限及"三減半"的政策。
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繼續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三、自20**年1月1日起至20**年底,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直接投資于本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自20**年1月1日起至20**年底,對國內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于西部地區開辦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或軟件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西部地區的范圍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西部開發辦關于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實施意見的通知》([20**]73號)執行,即西部地區包括重慶市、**省、**省、**省、**自治區、**維吾爾自治區、**生產建設兵團、**自治區和。,比照西部地區執行上述政策。
第三條凡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實行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進行匯算清繳。
第四條納稅人應當自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稅款。
納稅人在年度中間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等終止生產經營情形,需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的,應在清算前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款;納稅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自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第五條納稅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后15日內完成,預繳申報后進行當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第六條納稅人需要報經稅務機關審批、審核或備案的事項,應按有關程序、時限和要求報送材料等有關規定,在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前及時辦理。
第七條納稅人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如實、正確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時報送相關資料,并對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第八條納稅人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和報送下列有關資料:
(一)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
(二)財務報表;
(三)備案事項相關資料;
(四)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基本情況、分支機構征稅方式、分支機構的預繳稅情況;
(五)委托中介機構納稅申報的,應出具雙方簽訂的合同,并附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包括納稅調整的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
(六)涉及關聯方業務往來的,同時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七)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納稅人采用電子方式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的,應按照有關規定保存有關資料或附報紙質納稅申報資料。
第九條納稅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匯算清繳期內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或備齊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資料的,應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辦理延期納稅申報。
第十條納稅人在匯算清繳期內發現當年企業所得稅申報有誤的,可在匯算清繳期內重新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
第十一條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少于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應在匯算清繳期內結清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納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或者經納稅人同意后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第十二條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在匯算清繳期內補繳企業所得稅款的,應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手續。
第十三條實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由統一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的總機構,按照上述規定,在匯算清繳期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進行匯算清繳。分支機構不進行匯算清繳,但應將分支機構的營業收支等情況在報總機構統一匯算清繳前報送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總機構應將分支機構及其所屬機構的營業收支納入總機構匯算清繳等情況報送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四條經批準實行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集團,由集團母公司在匯算清繳期內,向匯繳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匯繳企業及各個成員企業合并計算填寫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及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有關資料及各個成員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統一辦理匯繳企業及其成員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匯繳企業應根據匯算清繳的期限要求,自行確定其成員企業向匯繳企業報送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期限。成員企業向匯繳企業報送的上述資料,應經成員企業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審核。
第十五條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進行匯算清繳,或者未報送本辦法第八條所列資料的,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各級稅務機關要結合當地實際,對每一納稅年度的匯算清繳工作進行統一安排和組織部署。匯算清繳管理工作由具體負責企業所得稅日常管理的部門組織實施。稅務機關內部各職能部門應充分協調和配合,共同做好匯算清繳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各級稅務機關應在匯算清繳開始之前和匯算清繳期間,主動為納稅人提供稅收服務。
(一)采用多種形式進行宣傳,幫助納稅人了解企業所得稅政策、征管制度和辦稅程序;
(二)積極開展納稅輔導,幫助納稅人知曉匯算清繳范圍、時間要求、報送資料及其他應注意的事項。
(三)必要時組織納稅培訓,幫助納稅人進行企業所得稅自核自繳。
第十八條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向納稅人發放匯算清繳的表、證、單、書。
第十九條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資料時,如發現企業未按規定報齊有關資料或填報項目不完整的,應及時告知企業在匯算清繳期內補齊補正。
第二十條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年度納稅申報后,應對納稅人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邏輯性和有關資料的完整性、準確性進行審核。審核重點主要包括:
(一)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與企業財務報表有關項目的數字是否相符,各項目之間的邏輯關系是否對應,計算是否正確。
(二)納稅人是否按規定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額和結轉以后年度待彌補的虧損額。
(三)納稅人是否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稅收優惠的確認和申請是否符合規定程序。
(四)納稅人稅前扣除的財產損失是否真實、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程序。跨地區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其分支機構稅前扣除的財產損失是否由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證明。
(五)納稅人有無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完稅憑證,完稅憑證上填列的預繳數額是否真實。跨地區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及其所屬分支機構預繳的稅款是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中分配的數額一致。
(六)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和其他各稅種之間的數據是否相符、邏輯關系是否吻合。
第二十一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結合納稅人企業所得稅預繳情況及日管情況,對納稅人報送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有關資料進行初步審核后,按規定程序及時辦理企業所得稅補、退稅或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納所得稅款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稅務機關應做好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和合并納稅企業匯算清繳的協同管理。
(一)總機構和匯繳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在對企業的匯總或合并納稅申報資料審核時,發現其分支機構或成員企業申報內容有疑點需進一步核實的,應向其分支機構或成員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發出有關稅務事項協查函;該分支機構或成員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在要求的時限內就協查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并將核查結果函復總機構或匯繳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二)總機構和匯繳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收到分支機構或成員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反饋的核查結果后,應對總機構和匯繳企業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額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三條匯算清繳工作結束后,稅務機關應組織開展匯算清繳數據分析、納稅評估和檢查。納稅評估和檢查的對象、內容、方法、程序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匯算清繳工作結束后,各級稅務機關應認真總結,寫出書面總結報告逐級上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在每年7月底前將匯算清繳工作總結報告、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總報表報送國家稅務總局。總結報告的內容應包括:
(一)匯算清繳工作的基本情況;
(二)企業所得稅稅源結構的分布情況;
(三)企業所得稅收入增減變化及原因;
(四)企業所得稅政策和征管制度貫徹落實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進建議。
一、自20**年1月1日起至2**0年底,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硅片),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擴大再生產和研究開發集成電路產品。
二、對生產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后,從20**年開始,自獲利年度起實行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政策,即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已經享受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政策的外資企業,不再重復執行本條規定。
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可以享受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如果20**年(不含)之前實際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政策期滿的;不再重復執行“兩免”政策,從20**年起執行企業所得稅“三減半”的政策;如果20**年(不含)之前實際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政策未滿兩年的,繼續執行剩余的免稅期限及“三減半”的政策。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94)財稅字第0**號]的規定,執行自投產年度起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內資企業,改按執行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政策。如果20**年(不含)之前已經獲利并自獲利年度起實際享受了企業所得稅“兩免”政策期滿的,不再重復執行“兩免”政策,從20**年起執行企業所得稅“三減半”的政策;如果20**年(不含)、之前已經獲利并自獲利年度起實際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政策未滿兩年的,繼續執行剩余的免稅期限及“三減半“的政策。
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繼續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25號)執行。
三、自20**年1月1日起至2**0年底,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直接投資于本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自20**年1月l日起至2**0年底,對國內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于西部地區開辦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或軟件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西部地區的范圍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西部開發辦關于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實施意見的通知》([20**]73號)執行,即西部地區包括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云南省、自治區、陜西省、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青海省,**維吾爾自治區、**生產建設兵團、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比照西部地區執行上述政策。
一、假設開發法的概念
假設開發法就是根據被估對象的內外部條件,遵循最高最佳利用原則,通過預測某被估對象在開發完成后的價值,并減去預計開發所需客觀必要成本、稅費、投資利息和正常利潤等,從而估算被估對象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的方法。假設開發法可分為六個步驟:1.對房地產的根本狀態展開調查;2.為開發利用做出一套最好的執行方法;3.對開發之后所要經營的時間進行預測估計;4.對將房地產開發之后的價值進行估計;5.對每一個開發項目所需的必要費用進行估計;6.準確估算預計要進行開發房地產所具有的價值。評估模型如下:V=A-(B+C+D+E+F+G),式中: V-指待開發房地產的價值,A-指開發完成后的房地產價值,(B+C+D+E+F+G+H)-指開發總成本,在該模型中,開發總成本包含:進行開發的成本B、進行管理時所需費用C、進行銷售時所需費用D、銷售之后所需要繳納的稅款E、在投資過程中產生的利息F、開發利潤G、投資人在購買即將要進行開發的房地產時要承擔的稅款H。
二、假設開發法中稅費確定的問題分析
(一)土地增值稅的計算不夠細化。一方面,在對土地增值稅進行評估時,按銷售總收入的1.5%,是評估人員評估的依據所在,卻對土地增值稅現行的管理模式不管不顧,不去進行核算。另一方面,評估人員如果對土地項目預繳部分都沒有去進行評估,相對于繳納稅率而言,也沒有針對建筑類型進行區分,那么房地產開發項目合理價值得不到體現,這是違背合理開發原則的。
(二)所得稅取值較為主觀。在進行實務操作的時候,估價人員對項目總的所得稅費用進行估算,所得的值便是企業所得稅,在沒有扣減之前,部分費用企業已經交納。在對企業所得稅進行取值的過程中,主觀隨意性過于強,這會使得合理性嚴重缺乏,沒有對企業所得稅額進行分析后判斷,促使使用者在使用評估報告時產生一知半解的情況。
(三)銷售費用的計算誤差較大。在對房地產評估項目進行銷售費用計算時,具體項目特點通常會被忽略,沒有對其進行考慮。評估時所有時間點銷售費用的支出取值是一樣的,而房地產行業銷售費用消耗的特點為前期的支出相對多、后期的支出相對少。所以說原評估對銷售費用的取值考慮不周。
三、改進建議
(一)土地增值稅的確定。土地開發項目評估是否需要考慮土地增值稅,需依據被評估對象對企業的貢獻和未來處置方式來決定。如果被評估對象是公司必須的生產資料,在公司的發展運營中持續使用,那么評估時不需要考慮土地增值稅。反之,被評估對象不是公司必須的生產資料,在經營工程中可有可無,則需考慮土地增值稅。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房產開發是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通過轉讓房產獲取利益,符合國家《實施細則》規定,應該征收土地增值稅。由于土地增值稅是依據銷售收入來評估,以銷售收入的1.5%進行計算,評估過于籠統,不切實際,沒有考慮實際狀況,并且繳納稅率不符合國家政策法律規定。為了避免土地增值稅的評估失誤,我國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和“預征+清算”模式評估土地增值稅。對賬目不清的情況,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對賬目清楚的企業,采取“預征+清算”。在銷售階段采取按月或季度征收較低稅率的土地增值稅額;銷售完成后,實行按實際銷售收入征收土地增值稅模式。核定征收和“預征+清算”的評估方式使得土地增值稅的評估更為科學合理。評估土地增值稅時,判斷評估對象是否需要評估土地增值稅是必不可少的。應當依據當地土地增值稅征收政策法規,將不同類型的建筑物對應不同的稅率進行預繳稅的評估。
(二)企業所得稅的確定。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法的基本規范,是按2008年1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在運用假設開發法評估時,其基本公式內并無企業所得稅這一參數,在房地產評估中,如果項目公司主要的業務就是項目的開發與經營,則需繳納企業所得稅。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現行規定,企業所得稅等于應納稅所得額乘以對應稅率。房地產項目評估實務中,對于企業所得稅的評估,是用項目總所得稅費用減去前期已交納部分。而企業所得稅取值的主觀性太強且選取過程模糊,因此計算的準確性值得商榷。另外對于取值的依據也有待考察。企業所得稅評估應當基于國家頒布的關于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地方稅務局轉發的具體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適用核定征收,按月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采取25%的法定稅率。應納稅所得額可以參照以下公式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銷售收入-(應繳納稅+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續建成本+續建投資利息+續建投入的利潤+土地增值稅)
(三)對銷售費用誤差大的建議。計算銷售費用時,評估對象的實際情況和當地房地產行業情況都需要考慮進來。評估對象在評估基準日尚未預售或銷售時,銷售費用為零。銷售費用率可以采用當地房地產行業的取值。就房地產行業而言,項目完成程度越高,銷售費用越低。可見在測算銷售費用時,正確方式是用銷售總價乘以一定比率再減去實際花銷的費用。其公式為:銷售費用=待售房屋總值×銷售費用率-實際花銷費用
應當注意的是,銷售費用率的計算方式為房地產企業市場銷售費用除以銷售額。經過對房地產行業的綜合分析,住宅銷售費用率一般為房地產開發總值的1%-3%,而商業地產銷售費用率一般為開發總值的3%-5%,具體取值應當與前期實際銷售費用水平比較后再選取。根據企業財務報表獲取已支出的銷售費用。
四、結論
本文通過對假設開發法中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銷售費用的確定進行分析,給出了幾項相關的操作建議以提高參數準確性及適用性希望能促進假設開發法得到更為廣泛接受和應用。
(一)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以下稱為企業),無論盈利或者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本辦法規定參加所得稅匯算清繳。
(二)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參加當年度的所得稅匯算清繳:
1.臨時來華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不足1年,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且已經結清稅款;
2.匯算清繳期內已辦理注銷;
3.其他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不參加當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
二、匯算清繳時限
(一)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二)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三、申報納稅?
(一)企業辦理所得稅年度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和報送下列報表、資料:
1.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
2.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3.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應當在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延期申報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申報期限。
(三)企業采用電子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附報紙質納稅申報資料。
(四)企業委托中介機構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的,應附送委托人簽章的委托書原件。
(五)企業申報年度所得稅后,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需補繳或退還所得稅的,應在收到主管稅務機關送達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涉稅事宜通知書》(見附件1和附件2)后,按規定時限將稅款補繳入庫,或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辦理退稅手續。
(六)經批準采取匯總申報繳納所得稅的企業,其履行匯總納稅的機構、場所(以下簡稱匯繳機構),應當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匯繳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索取《非居民企業匯總申報企業所得稅證明》(以下稱為《匯總申報納稅證明》,見附件3);企業其他機構、場所(以下簡稱其他機構)應當于每年6月30前將《匯總申報納稅證明》及其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其他機構未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匯總申報納稅證明》,且又無匯繳機構延期申報批準文件的,其他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負責檢查核實或核定該其他機構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收應補繳稅款并實施處罰。
(七)企業補繳稅款確因特殊困難需延期繳納的,按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八)企業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限內,發現當年度所得稅申報有誤的,應當在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
(九)企業報送報表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四、法律責任
(一)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且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延期申報,或報送資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應在收到主管稅務機關送達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后按規定時限補報。
(1)設在沿海經濟開發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于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的項目,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稅法第7條、細則第73條)
(2)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外商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細則第73條)
(3)在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設立的被認定為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細則第73條)
2.先進技術企業減免稅。從2000年1月1日起,對設在中西部地區1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屬于《外商投資企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項目及國務院批準優勢產業和優勢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享受“2免3減半”的現行優惠政策期滿后3年內,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先進技術企業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減半后的稅率不能低于10%.(國稅發[1999]172號)
3.轉讓軟件所得免稅。外商向中國境內用戶轉讓計算機軟件不是采取使用權方式,對軟件使用沒有規定任何限定條件,對外商投由此所取得的收入,可作為銷售計算機附屬產品的收入,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國稅函[1994]304號)
4.先進技術企業再投資退稅。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先進技術企業,可按規定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地方所得稅不在退稅之列。
外國投資者再投資舉辦、擴建的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3年內,未繼續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應繳回已退稅款的60%.(細則第81條)
5.國產設備投資抵免。凡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總投資內購買或在總投資外購買進行技術改造的國產設備,屬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外,其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以從購置設備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財稅[2000]49號)
6.軟件折舊與返銷。企業購進軟件,凡購置成本達到固定資產標準或構成無形資產,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認定的軟件生產企業,投資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財稅[2000]25號)
7.特許權使用費營業稅扣除。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特許權使用費,或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收入與之沒有實際聯系的,其繳納的營業稅款,準予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扣除。(財稅字[1998]59號)
8.資助的研究開發費扣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資助中國境內不是所屬或投資,且科研成果不是唯一提供給資助企業的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的研究開發費,可比照公益性、救濟性捐贈,在計稅時準予全額扣除。(財稅字[1999]273號)
9.技術開發費扣除。從200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允許再按當年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技術開發費包括新產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試費,原材料和半成品試制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與新產品的試制和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各類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及以上,其實際發生額的50%如果大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可準予扣除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當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企業按規定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當年沒有應納稅所得額的,其發生的技術開發費不得遞延到以后年度抵扣。(國稅發[1999]173號)
10.集成電路生產再投資退稅。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稅后利潤直接投資于本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同時,對國內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于西部地區開辦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或軟件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財稅[2002]70號)
11.分期投資先進技術企業優惠。外商投資企業按照批準的初始合同規定的投資數額,分階段建設、分期投產經營的,其分期投產經營項目所取得的所得,在分別計算享受稅法第八條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后,如該企業仍被有關部門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分別繼續享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第(八)款所規定的稅收優惠待遇。(國稅函[2003]837號)
12.外商投資企業享受“兩個密集型”稅收優惠。外商投資企業“兩個密集型”項目,適用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三條所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時,其所生產的主導產品應屬于科學技術部制定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2000年頒布)(以下簡稱《產品目錄》)范圍,且上述主導產品的當年銷售收入,應超過企業全年產品銷售收入的50%.對主導產品當年銷售收入沒有超過全年銷售收入50%的年度,該年度不得享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三條所規定的相應稅收優惠待遇。(國稅發[2003]135號)
13.壞賬損失扣除。自2004年1月1日起,從事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對已發生或新發生的用戶欠費,凡拖欠時間1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可作為壞賬損失處理,但應在申報表中對損失的列支情況進行說明。(國稅函[2004]90號)
14.兩個密集型企業享受優惠稅率。臺山平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是1992年在江門市(屬沿海經濟開發區)成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范圍為生產平安保管箱、金庫門、保險柜等系列產品,其主導產品金庫門屬于《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2000)》“特殊功能復合材料及制品”(序號:06040011)范圍。2004年,該企業被廣東省科技廳認定為“兩個密集型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1目規定,同意臺山平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從2004年度起,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國稅函[2005]549號)
視同銷售即企業未實際收到貨幣性資金,但發生了實物所有權的轉移,在會計核算上不記收入,但稅法規定要視同發生應稅行為繳納相關稅款的行為。《增值稅實施細則》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視同銷售行為均做出了規定,但規定的視同銷售行為有所不同,現對各規定要點分析如下:
一、增值稅
(一)規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以下行為視同銷售: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或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貸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貸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二)要點分析
1.1~3項不難理解,其規定的是幾種特殊的銷售形式
2.要正確處理增值稅的視同銷售,需注意第4至8項視同銷售對自產、委托加工、購買貨物的不同規定。
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無償贈送他人的行為需視同銷售,從這五種用途來看,用于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為對貨物的內部調劑使用;用于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無償贈送他人為貨物用于企業以外的主體。
對于這兩種貨物流向,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均需視同銷售,但購買的貨物用于內部的不需視同銷售,對外的才需視同銷售。這是一點較容易混淆的地方。
3.視同銷售價格的確定
因視同銷售行為未發生實際的貨幣交易,在確定銷售額時,需按照下列順序:
(1)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
(2)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
(3)組成計稅價格: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稅額。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不能只為簡便直接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售額,應按上述順序。
(三)舉例
例:某出版社,以自印書作為樣書展銷,按書的成本價列入宣傳推廣費,同類的書本月平均售價為30元/本,這類書的利潤率為25%,則,該項業務就需視同銷售,盡管有明確的成本利潤率,確定其銷售額時,需按第一順序確定。
某書店,以外購的書作為樣書展銷,按書的購買成本列入宣傳推廣費,則不需視同銷售。
二、企業所得稅
(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以下行為應當視同銷售:
1.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2.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要點分析
1.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指交易雙方通過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有時也會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通常以補價占整個資產交換金額的比例低于25%作為參考。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作為銷售處理,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同時結轉相應的成本;換出資產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處理;換出資產為長期股權投資的,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損益。
2.企業所得稅對視同銷售第2項的規定較好理解,但需注意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3.視同銷售金額的確定同增值稅
三、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對視同銷售規定的差異
從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對視同銷售的規定可以看出,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對視同銷售行為的界定不同,主要差異:
1.購買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增值稅不需要視同銷售,但企業所得稅需要視同銷售;
事實上,最近幾年各級地稅機關進一步加強了建筑裝修企業預收賬款的納稅管理,加上建筑裝修企業往往在預收工程款項時向客戶開具了稅務發票或由從稅務機關領取的專用收據作為收款憑證,根據長期以來稅務機關“以票管稅、開票交稅”原則,這些預收款項通常要求在收取當月并入應稅收入申報繳納營業稅。
二、建筑裝修企業預收工程款項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確認時點
建筑裝修企業預收工程款項的企業所得稅應稅收人的確認時間與過去政策基本保持一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3875號)中明確規定:“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企業應按照從接受勞務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勞務收入總額,根據納稅期末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年度累計已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勞務收入;同時,按照提供勞務估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期間累計已確認勞務成本后的金額,結轉為當期勞務成本。”
三、建筑裝修企業預收工程款項涉稅賬務處理
[例]華天建筑裝飾公司(以下簡稱華天公司)2009年11月1日與京華商貿公司(以下簡稱京華公司)簽訂了辦公樓裝修合同。合同約定,裝修工程總造價120萬元、工期4個月,自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合同約定簽訂合同當日京華公司預付工程款30萬元,2010年元月31日裝修主體工程完成(占總工程量的2/3)并驗收合格再支付華天公司50萬元,2010年2月28日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后由京華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項。華天公司在2009年12月31日累計完成總工程量的1/3、2010年元月31日完成了裝修主體工程即總工程量的2/3,并在2010年2月28日按照合同規定時間順利完成了工程裝修,京華公司也按規定分期向其支付了所有工程款項。
假定華天公司工程收入直接通過“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核算,不考慮其他核算事項和稅種,僅就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而言,相關計算和會計處理如下:
(1)2009年11月1日預收工程款項30萬元,按3%稅率在12月15日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9萬元。
預收款項時
借:銀行存款 300000
貸:預收賬款――京華公司 300000
月底提取當月營業稅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9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90000
(2)2009年12月31日完成總工程量的1/3,應按工程進度按比例確認相應的營業稅計稅收入和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40萬元(120×1/3)。
月底提取當月營業稅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3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30000
月底結轉收入作為本期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
借:預收賬款一京華公司 300000
應收賬款――京華公司 1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400000
(3)2010年元月31日完成總工程量的2/3并收款50萬元,由于上月已根據工程進度通過應收賬款確認營業稅計稅收入10萬元,本期再確認40萬元即可。
預收款項時
借:銀行存款 500000
貸:預收賬款――京華公司 400000
應收賬款――京華公司 100000
月底提取當月營業稅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12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120000
月底結轉收入作為本期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
借:預收賬款――京華公司4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400000
(4)2010年2月28日工程驗收合格并收工程尾款40萬元。
收取工程尾款時并確認當期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
借:銀行存款4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400000
1基層企業所得稅征管的當前現狀
1.1戶籍難以理清,稅源難以掌控。主要表現為:與工商、地稅等部門信息共享程度低等原因,納稅人開業、變更、注銷等信息難以及時掌握,戶籍管理往往不能及時到位;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和管轄權界定存在理解上的分歧,國、地稅兩家爭搶稅源的現象時有發生,甚至出現重征重管或漏征漏管;兩元化管理的存在往往造成稅負不公,特別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很容易出現同地區、同行業、同規模企業的稅負不一,有的同類型或同規模企業的稅負差異較大。有時還出現納稅人隨稅負波動而不斷改變管轄歸屬的“跳槽”現象,影響了稅收秩序。
1.2所得稅政策較為繁雜,政策執行不夠到位。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配套政策多為陸續到位,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規定存在著稅法依附于會計制度現象,有些稅法規定的稅前列支項目、標準不夠具體、全面、明確,且多變,可操作性差。具體為:現行企業所得稅稅制決定了企業所得稅核算存在較大的彈性,稅前扣除規定缺乏剛性,操作起來彈性較大,因此,對政策理解程度不同,計算方法不同,都可能在無意識的情況下出現不同的應納稅所得額。稅前列支費用規定不具體,扣除標準不夠明確,正確審核稅前扣除十分困難。對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稅前審批項目,如納稅人財產損失、總機構管理費、彌補虧損、企業技術開發費以及預繳期限、工效掛鉤等缺乏跟蹤管理。
目前,稅收政策規定與企業會計制度及財務準則差異過大,存在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收政策有差異時不能按照稅收規定處理,導致申報質量不高,從而增加了稅務機關執行政策的難度。
1.3納稅人納稅意識淡薄,財務核算和納稅申報失真。現階段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新辦企業大多為中小民營企業,種種原因,不少企業法人及財務人員納稅意識較為薄弱,且受利益驅使,企業存在經營管理不規范、財務核算體系不完備、財務制度不健全、賬面信息真實度低、現金交易賬外經營等問題,不能依法據實申報納稅,往往利用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差異,千方百計地不繳或少繳國家稅收。同時,在我國現階段法制體系和貨幣金融監管水平下,缺乏有效的手段監控企業的資金流和貨物流,使所得稅的稅源監控變得異常艱難。
1.4管理人員認識不足,存在畏難情緒。目前,基層國稅機關對企業所得稅征管仍存在認識不足問題,有的仍處在“收入擺不上計劃、管理擺不上日程、工作擺不上位置”這一被動局面,未能像流轉稅征管一樣實施一系列有效的科學化、專業化、精細化管理,日常管理工作散亂、粗放,缺乏制度化。此外,由于多年較少接觸所得稅業務,部分一線管理人員業務技能和管理水平有所下降,畏難情緒較大。
2解決現狀的對策
2.1合理設置機構,提升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
目前,縣(區)級國稅機關未設所得稅管理專職機構和一線專職管理人員,多為兼職且素質參差不齊,加之深入企業調研不夠,對納稅人的很多納稅調整項目平時無暇顧及,只能在匯算清繳時集中處理,造成一部分企業不能及時進行納稅調整,容易造成稅收流失。隨企業所得稅管理業務量增多,管理難度加大,需要培養出一大批懂得會計核算、了解企業管理、熟練微機操作、精通稅收業務的企業所得稅管理專業人才已迫在眉睫。結合現狀,筆者認為提升稅務人員的所得稅管理技能和水平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學習培訓的重點放在財務管理規定、會計核算知識、稅收政策規定、稅務稽查技巧等方面。學習培訓的方法可以自學為主、集中輔導、學以致用、學用相長,或實行傳統“傳幫帶”模式,注重征管實戰經驗,以有豐富經驗、熟悉企業所得稅管理的人員采取“師傅帶徒弟”等方式,深入企業就會計核算、新的稅收政策落實、評估稽查技能進行現場實踐鍛煉。利用匯算清繳時機開展崗位練兵活動。采取激勵機制,對不能勝任企業所得稅管理員崗位的管理人員進行崗位輪換或待崗學習等。
2.2實征管基礎,積極探索改進征管的方法:根據企業所得稅管理的現狀,從實際出發,夯實征管基礎:
一是運用各類臺賬促進基礎工作提高。建好戶籍臺賬、稅源臺賬、所得稅重點稅源監控臺賬、納稅申報臺賬、減免稅臺賬、稅前審批事項臺賬,強化日常管理,及時掌握稅源情況。
二是加強已取消、下放管理權限和備案管理項目的審核和跟蹤管理工作,做好后續管理項目的審核和備案管理跟蹤監管,保證稅基不受侵蝕。
三是深化分類管理,根據企業財務管理水平和會計核算狀況對納稅人進行分類,確定不同的稅收管理方式。
四是強化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工作,整合資源,充實人員,全面掌握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投入產出比、存貨等涉稅資料,建立行業評估模型,提高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專業化程度。
五是加大企業所得稅的稽查打擊力度,同時督促企業進行賬務調整。
2.3加強部門協作,解決征管范圍劃分不清的問題。加強與工商、地稅等部門寫作和配合,提高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信息共享程度,核對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信息資料,準確掌握戶籍、稅源動態數據信息,開展日常巡查工作,清理漏征漏管戶。協調解決征管范圍劃分不清的問題,實行隨流轉稅種確定管轄歸屬的原則,即企業所得稅以流轉稅稅種的歸屬來確定歸國稅部門或地稅部門管理。
2.4利用社會中介服務,幫助提高企業所得稅申報質量。會計師、稅務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專業性較強,發揮中介機構建賬、申報、鑒證等作用,對于規范企業財務核算、提高企業所得稅申報準確性以及緩解目前稅務機關管理力量不足有一定的幫助。
參考文獻
(一)開辦費的定義
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包括籌辦人員的職工薪酬、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的借款費用等。
至于什么是籌建期間,有以下兩種不同的觀點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其一,籌建期間是指從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依據是:《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
其二,籌建期間是指從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業之日,即企業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依據是:2003年11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執行口徑的批復》(“國稅函[2003]1239號”)的相關規定。
筆者更加贊同關于“籌建期間”的第二種觀點。這是由于:
(1)第一種觀點,對于不同的行業、不同的企業均有不同的解釋,很難有一個統一的標準,無法準確界定籌建期間,為正確進行財稅處理設置了障礙。
(2)第二種觀點,很清晰地界定了籌建期間,即從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為止。適用于各類企業,同時也沒有任何歧義。
(二)開辦費的開支范圍
根據相關規定,筆者將開辦費的開支范圍進行了歸納,一般說來分為允許計入開辦費的支出和不能計入開辦費的支出。
一)允許計入開辦費的支出
1、籌建人員開支的費用
(1)籌建人員的職工薪酬:具體包括籌辦人員的工資薪金、福利費、以及應交納的各種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
(2)差旅費:包括市內交通費和外埠差旅費。
(3)董事會費和聯合委員會費。
2、企業登記、公證的費用:主要包括企業的工商登記費、驗資費、評估費、稅務登記費、公證費等。
3、籌措資本的費用:主要是指籌資支付的手續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
4、人員培訓費:主要有以下二種情況
(1)引進設備和技術需要消化吸收,選派一些職工在籌建期間外出進修學習的費用。
(2)聘請專家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的勞務費及相關費用。
5、企業資產的攤銷、報廢和毀損。
6、其他費用
(1)籌建期間發生的辦公費、廣告費、業務招待費等。
(2)印花稅、車船稅等。
(3)經投資人確認由企業負擔的進行可行性研究所發生的費用。
(4)其他與籌建有關的費用,例如資訊調查費、訴訟費、文件印刷費、通訊費以及慶典禮品費等支出。
二)不能計入開辦費的支出
1、取得各項資產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購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所支付的運輸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購建時發生的職工薪酬。
2、規定應由投資各方負擔的費用。如投資各方為籌建企業進行了調查、洽談發生的差旅費、咨詢費、招待費等支出。
3、為培訓職工而購建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支出。
4、投資方因投入資本自行籌措款項所支付的利息,不計入開辦費,應由出資方自行負擔。
5、以外幣現金存入銀行而支付的手續費,該費用應由投資者負擔。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開辦費的財稅處理現狀
籌建房地產開發企業期間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應該是開辦費。如何界定房地產企業的籌建期間,正確核算其開辦費,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辦費的稅務處理顯得至關重要。
在實際工作中,對新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開辦費的會計與稅務處理的目前存在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式:
1、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籌建過程中(籌建期間指批準籌建之日起至企業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為止)所發生的費用,一方面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計入“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核算,并在公司籌建期結束后將籌建期間的開辦費全額直接轉入當前損益。另一方面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開辦費不得直接在稅前扣除,而是在不少于5年的期限內攤銷。
2、將房地產開發企業從籌建開始至取得第一筆商品房銷售收入為止的相關費用(含管理費用、財務費用、銷售費用),在會計核算上全部計入“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科目核算,而稅務處理則是從取得商品房銷售收入后在不少于5年的期限內攤銷其開辦
費。 筆者認為,第一種處理方式不僅符合《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而且與當時稅收規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一致。而第二種處理方式則存在以下弊端:
(1)對開辦費的會計處理既不符合行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也與《企業會計制度》相悖。把開辦費與期間費用的會計處理混為一談,影響了會計信息披露的準確性。
(2)對開辦費的稅務處理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并不一致,擴大了開辦費的攤銷額。
(3)影響了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稅收利益。在開發過程中未取得商品房銷售收入以前,把本應該計入當期損益的期間費用計入了“長期待攤費用”,減少了企業的虧損金額,進而形成房地產企業預先多交了部分企業所得稅,加劇了房地產企業的資金緊張,增加了利息負擔,嚴重影響了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稅收利益。
三、新準則下開辦費的會計處理
從2007年1月1日開始,新會計準則體系(以下簡稱新準則)在我國的上市公司執行,許多企業(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中央國營企業、深圳市的企業等)也執行了新準則。新準則對開辦費的會計處理相對于行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制度而言,發生了一定的變化。
從《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與主要帳務處理”(“財會[2006]18號”)中關于“管理費用”會計科目的核算內容與主要帳務處理可以看出,開辦費的會計處理有以下特點:
1、改變了過去將開辦費作為資產處理的作法。開辦費不再是“長期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而是直接將費用化。
2、新的資產負債表沒有反映“開辦費”的項目,也就是說不再披露開辦費信息。
? 3、明確規定,開辦費在“管理費用”會計科目核算。
4、統一了開辦費的核算范圍,即開辦費包括籌辦人員職工薪酬、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
5、規范了開辦費的帳務處理程序,即開辦費首先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然后計入當期損益,不再按照攤銷處理。
實施新準則后,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該嚴格按照新準則的規定進行開辦費的帳務處理。這樣不僅簡化了會計核算,更準確反映了會計信息。對籌建期間的界定,房地產企業應該以從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為止較為妥當。
四、新稅法下開辦費的稅務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新稅法)從2008年1月1日開始在我國實施。新稅法不僅統一了內外資均適用的所得稅法、降低了所得稅稅率,而且在資產處理、稅前扣除等與會計核算密切相關的諸多方面有了重大變化與突破。
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
而新稅法完全沒有關于開辦費稅前扣除的表述,是否表明對開辦費沒有稅前扣除限制?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明確規定,攤銷期限不少于三年),準予扣除:
(一)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從上述可以看出,在“長期待攤費用”中并沒有包括開辦費。
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是對《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的解釋與說明的,從中也沒有看出關于開辦費稅前扣除的任何表述。由此可見,新稅法對開辦費的稅前扣除沒有限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