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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校教師年度工作總結大全11篇

      時間:2023-03-13 11:10:11

      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高校教師年度工作總結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篇(1)

      一、進一步強化”兩個規范”要求,實現從“人頭率”到“抬頭率”、“點頭率”的突破

      自“兩個規范”實施以來,課堂教學的到課率基本得到了保障,學生的出勤率都在98%以上,因遲到、曠課而取消考試資格的學生實現了“零”突破。

      實現“人頭率”后,更重要的工作是讓學生在課堂上能夠集中注意力切實投入到學習中來,也就是實現“抬頭率”。通過路徑分析,這個工作目標可以有兩個實現途徑,一方面是規范學生課堂行為,對玩手機、打瞌睡、講小話的行為進行嚴格管理。手機在課前必須入袋,并將此作為考勤的依據,手機未入袋視為曠課,如若聲稱沒帶手機,則“獎勵”坐到第一排。對打瞌睡、講小話的行為第一次提醒、第二次警告,第三次則是請出教室,但事實說明學生還是愿意配合老師的,并沒有出現真的被請出教室的情況。另一方面是提高老師的課堂教學吸引力。通過共同學習近三年的全省心理健康教育課程多媒體大賽獲獎課件,每位任課教師都參考制作了各自獨具特色的教學課件,并在重點章節加入實踐實訓內容,通過游戲、體驗等方式讓學生參與到教與學中來,讓學生動起來,提高了課堂教學的活躍性和實效性。

      為了讓學生能夠真正學有所獲、學有所成,實現從“抬頭”到“點頭”的轉變,教研室全體老師從分析學情、分析教材開始,以學生起點為基點,精心組織教學,每個環節都力求說清講透,并要求學生及時反饋,通過課堂活動發言、實訓活動總結、課后作業完成等情況獲得學生學習的掌握情況,及時調整教學進度和教學重難點,以期獲得學生的點頭認可。

      二、加強自身修養,著力提高隊伍凝聚力

      與教研室老師一起參加了在武漢舉辦的“督導與倫理——心理咨詢與治療的專業化研討會”;參加高校教師網絡培訓學習課程“教學學術與高校教師發展模式探索”;通過培訓開拓了視野,提高了教育技術水平,加強了同行之間的交流,特別是一些關乎倫理的心理問題的討論,使我們在工作中的邊界意識更清晰,無論是在個體咨詢方面還是課堂教學上都更有助于幫助學生成長。

      為了加強團隊建設,我們通過定期(每兩周一次)召開教研室工作會議、建立qq群、微信群的方式加強相互聯系,集體進行學情分析、集體討論教學重點難點和教學方式、集體評課。通過定期的溝通,成員之間更加了解,也有了一定的歸屬感,逐漸融合成為一個溫暖的大家庭。

      三、    依托多種活動,力求教育全方位

      由于受到任課教師數量的限制,目前三年制的心理健康課程是采取的合班授課方式,無法進行團體輔導式的實操訓練,這對學生實際吸收知識內化為意識進而外顯為行為是十分不利的。為了彌補這個缺陷,教研室緊密聯系學院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積極參與并配合組織各種心理健康教育宣傳活動,為學生爭取參加活動的機會。

      4月10日至6月23日,結合學院的“兩個規范”專項整治活動,心理中心開展了大學生學習效能感提升訓練營活動。教研室通過課堂教學的便利通道,積極宣傳、組織,先后選送136名學生進入訓練營參加訓練,通過兩期各21天系列團體訓練活動,136名學生的學習效能感得到大幅提升提升訓練。

      5月2日至5月31日在全校范圍內組織開展以“理性平和陽光向上”為主題的第八屆“5•25”大學生心理健康月活動,舉行了“心語星愿”放飛理想、心理知識面面觀——心理文化展、心理知識講座及各系心理主題活動評選等活動。通過組織一系列內容豐富、形式多樣、有針對性的活動,提高我校大學生的心理健康水平,增強心理保健意識,在全校學生中營造一種關注心理健康、懂得心理健康、重視心理健康的氛圍。同時,讓更多的人來關注大學生的心理健康教育,讓更多的人意識到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性。

      四、問題及對策

      當然,我們的工作中仍存在諸多不足之處,首先是師資力量的問題。目前教研室專職教師僅一名,其他任課老師均為行政老師兼職,雖然老師們都很認真負責,但畢竟精力有限,由于不是本職工作,所付出的努力并不被專職崗位所認同,所以教學的積極性和投入程度都受到影響。尤其是教研室主任一職也是由兼職人員擔任,教學成果、績效評估方面存在諸多不便,嚴重影響教學管理工作。其次是三年制學生的實訓課問題,由于合班授課,班級人數一般都在100人左右,幾乎無法開展團體活動和體驗式教學,雖然依托學院心理中心活動可以解決一部分問題,但畢竟有限,教學實效大打折扣。最后,教育培訓方面投入太少。教育心理學近年來發展迅猛,各種理論、方法都發生了深刻的變革,特別是2017年國家正式取消了心理咨詢資格證的考取,這是一個重新洗牌的鮮明信號,如果我們還不走出去學習新技術新方法,將成為井底之蛙,最終被時代所淘汰。

      面對這些問題,我們考慮從以下方面著手改變:

      篇(2)

      流浪兒童作為當今社會的特殊弱勢群體,已經成為全球關注的嚴重的社會問題。對于流浪兒童的實踐研究日趨增加,特別對于流浪兒童的救助保護已經成為學界研究的熱點,如何通過各方力量救助和保護流浪兒童是本文探討的重點。

      一、我國流浪兒童救助保護的參與主體

      我國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內容研究主要圍繞三個問題展開:流浪兒童救助參與主體的問題;流浪兒童救助內容及成效問題;對流浪兒童救助保護當前存在問題。

      當前,我國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工作主要是由政府包辦、社會參與程度低,但社會組織參與流浪兒童救助保護的成功案例仍然值得學習參考。另外,各地官辦救助機構在救助實踐中也發展出了特點各異的多元合作救助形式。由此,流浪兒童救助保護的參與主體應該包括:政府、社會組織、多方合作的復合式主體,但三個主題在救助保護領域中的參與程度、實施情況上存在差異。

      (一)官辦救助機構在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中參與的主導角色

      我國官辦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工作起步較晚。1995年公布的《關于轉發〈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關于加強流動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提出了“可在流浪兒童較多的城市試辦流浪兒童保護教育中心”的內容,隨后民政部在全國收容遣送站內首批設立福州、金華、岳陽、寶雞、貴陽、鄭州、吉林、南寧、合肥、牡丹江10個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中心,由此開啟來了我國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事業。2003年,通過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廢除了先前的收容遣送制度,自愿救助制度由此確立,這也是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工作的重要轉折。2006年,民政部印發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基本規范》和《關于加強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見》,為我國官辦救助保護機構工作提供了細則化的規定,并對各級政府部門提出了明確的職責分工,推動了我國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事業的規范化、人性化。由此,形成了以政府主導為主,由民政部門負責,以及當地公安、市容等部門的配合,在官辦救助管理站或者救助保護中心等專門的救助機構內完成對流浪兒童的救助保護,是一種應急性臨時救助為核心的集體養護模式。

      官辦救助機構在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中擔當主要責任,并在國家力量支持下得以迅速發展。2011年,當時的民政部竇玉沛副部長指出,“十一五”期間,國家建立了310所流浪兒童救助中心,而在“十二五”期間,民政部將在一些人口大縣和一些流浪兒童比較集中的地方,再建設一批流浪兒童救助中心,同時對現有的救助機構要完善其行為矯正、文化培訓、心理疏導和技能教育等方面的功能。

      (二)社會組織在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參與中的補充角色

      筆者對近10年來國家出臺的有關流浪兒童救助保護的各項政策意見進行整理中發現,在當前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中,對社會參與的“引導培育”是國家的重要任務,同時實現官辦救助機構與社會參與的“優勢互補”則是重要目標。在2011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意見》中,指出了“堅持政府主導和社會參與”的基本要求。隨后,在2012年《民政部關于促進社會力量參與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服務的指導意見》中,提出“社會力量參與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服務是創新社會管理與公共服務體制的重要舉措,是加強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是幫助流浪乞討人員擺脫困境的重要力量”,明確了社會力量在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中的重要地位。

      但是,在目前的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實踐中,社會組織的參與度低、服務開展困難的現狀仍不容忽視。雖然國家政策意見提出了引導培育民間力量和社會組織,使其參與流浪兒童救助工作的基本原則,但卻沒有明確民間力量、社會組織的參與方式、內容和機制,也未提出政府與民間力量、社會組織建立的具體合作關系和政策框架。正是由于民間力量、社會組織的參與缺乏政策制度的足夠支撐,社會組織的“黑戶”身份、資金來源不足、服務水平低、工作人員素質差等困境成為當前發展的障礙。

      盡管存在諸多困難,但是也不乏成功的范例。例如,云南昆明家馨社區兒童救助服務中心的發展經驗。該機構于2004年由云南省民政廳與世界宣明會合作支持下成立,是當地民間社會救助機構,主要為6至18歲流浪兒童提供“回歸家庭——就業——重返校園”的綜合服務。2009全年共資助42名流浪兒童到正規學校上課,資助153人次兒童到醫院就診,協助13名流浪兒童返回家庭,轉介工作及職前培訓13名兒童(數據來源于家馨社區兒童救助服務中心2009年度工作總結報告)。

      (三)多方合作的復合式主體在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中的創新角色

      2013年剛剛的《民政部關于開展未成年人社會保護試點工作的通知》中提出了“明確相關部門、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專業機構、各類志愿者的工作職責和協作程序,建立完善監測、預防、報告、轉介、處置等保護體系,形成政府負責、民政牽頭、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工作機制”的工作要求,這標志著我國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多元合作方式在國家相關政策上得以確定和鼓勵。

      在流浪兒童救助保護的實踐中,部分地方救助機構總結發展出了各具特點的多方合作方式。以重慶為例的官辦機構與高校合作的形式,重慶救助站未成年人保護中心與重慶師范大學合作啟動的“救助社會工作”項目,在中心設立社會工作工作崗,引進高校教師參與督導、社會工作專業學生參與服務的基本形式,筆者也作為服務提供者通過參與式觀察、工作記錄、問卷、服務對象感受表達、訪談服務對象及機構工作人員等方式對了解中心的救助現狀。

      二、我國流浪兒童救助保護的主要模式

      根據《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基本規范》要求,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內容包含:以生活保障為主要內容的基本服務、對殘障身心障礙等流浪兒童的特殊服務、教育、培訓、就業服務、心理輔導和行為矯治服務、其他服務五項內容。但受資金匱乏、專業人才不足、對救助機構的激勵不足等多方面條件制約,多數地方流浪兒童救助機構的工作內容僅限于生活保障和安全保障,在對兒童的教育上則無章可循。

      筆者基于文獻回顧發現,在對流浪兒童救助保護模式探討中,基于當前官辦流浪兒童救助機構的文獻占其中的大部分。同時,依據學者們總結歸納出了不同的流浪兒童救助保護模式,筆者在此重點介紹以重慶、鄭州、秦皇島、廣東四地救助機構為例的救助保護模式。

      (一)以重慶為例

      自2011年重慶救助站未成年人保護中心與重慶師范大學合作啟動的“救助社會工作”項目啟動以來,直至2013年以官辦機構與高校合作為形式的“重慶模式”,在流浪兒童教育上日趨完善,同時社會工作新理論新視角的運用,也使受助兒童得到更好的服務。“重慶模式”立足于集體養護的機構背景,探索以優勢視角理論的指導下,實現傳統流浪兒童的教育視角轉換——由“問題為本”轉向“優勢為本”,將生命教育作為介入手段,以挖掘流浪兒童的抗逆力為目標,以引進專業高校教師做服務督導、社會工作專業學生以實習身份擔任機構社工的基本形式。

      (二)以鄭州為例

      “鄭州模式”是以家庭、社區為基礎、綜合性和連續為特征的流浪兒童保護體系。2006年以來,“鄭州模式”不僅在兒童保護服務體系建設上日趨完善成熟,更上一層樓,而且鄭州模式已成為中國兒童福利理論創新與兒童服務政策框架設計的典范。鄭州市救助管理站,以救助保護流浪少年兒童中心為依托,以“全天候街頭救助點”為紐帶、以“類家庭”和“家庭寄養”為途徑,以“技能培訓”為手段,以“跟蹤回訪”為鞏固的,注重調研為基礎,與高校社工師生合作為專業支持,參與社區預防為輔助。并針對流浪兒童群體救助保護、教育、行為矯正的獨特工作方法,明確提出“有教無類”教育原則,有的放矢、共性、個性化、共性與個性結合教育方案。

      (三)以秦皇島為例

      通過多種途徑打造流浪兒童救助保護新模式,并主要通過:(1)建立全天候開放式的“流浪兒童之家”,以志愿者為主,為流浪兒童進入救助站打造過渡平臺;(2)通過基線調查,對本市兒童從源頭上控制其外出流浪;(3)營造保護兒童社會氛圍,擴大社會參與,聯合其他政府部門、地方高校、及其他社會力量的參與。

      (四)以廣東為例

      “類學校”式救助。以開展“類學校”式職業教育為救助重心的廣東省流浪兒童保護中心,在開展流浪兒童“類學校”教育的基礎上,推行培訓安置,與東莞市樟木頭勞動保障分局簽訂培訓、就業、安置協議書,為流浪兒童搭建有效的就業培訓平臺。

      三、我國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流浪兒童救助保護近的發展中,可以說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探索出了以上各具特色救助保護模式。但是,在對部分文獻進行二次分析中,筆者發現當前官辦救助保護機構存在的問題日益突出,并將其問題總結為以下幾點:

      (一)集體養護下,“機構病”強化流浪兒童“被排斥”地位

      當前官辦救助機構采取的是以應急性、臨時性為核心的“集體養護”救助模式,其著眼點主要是流浪兒童當時面臨的具體困境,而較少關注產生這些困境的深層次個人、家庭及社會原因。集體養護下的兒童由于生活在非正常的環境中,往往出現身心健康和社會生活適應問題,即所謂的“機構病”。另外,集體養護使流浪兒童處于與社會隔絕的相對封閉空間中,而當前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內容單一,教育方式落后等問題,加劇了兒童在集體養護的非正常環境中的“異化”。

      (二)問題視角下,救助保護工作忽視兒童能動性

      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工作中,流浪兒童常常被標簽為“問題兒童”、“不良少年”等等,這樣的“標簽化”無疑是對流浪兒童個體的懷疑和排斥。然后,對流浪兒童面臨的文化排斥,正是當前救助中的常常忽略的。在救助機構內,服務過程往往是評估、診斷——分析其不利境遇——得出“偏差行為”、“不良心理”等的診斷——治療和康復,在整個服務過程中流浪兒童的個體都遭到了忽略。反思我們的救助實踐,不難發現這事實上并非對他們實施了有效救助,反而強化了他們的挫折感和自卑感。

      (三)臨時性的救質下,救助保護工作缺乏持續性

      當前我國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只是一種臨時性救助,并非積極的長效機制,因此流浪兒童權益保護效果難以起到長效作用。同時,這樣的救質也造成,“回歸社會”的救助保護目標面臨被簡化為“回歸家庭”的矛盾。最終,由于缺乏持續性的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即從預防到救助到回歸的體系化救助保護,面臨常常兒童被遣返回家后,留不住,再次流浪的困境。

      參考文獻

      [1] 劉繼同,王素英,張其安,謝小衛.“鄭州模式”的制度創新、基本經驗與未來發展方向[J].青少年犯罪問題,2007(02).

      [2] 劉永旭.秦皇島市——多種途徑打造兒童救助保護新模式[J].社會福利,2007(03).

      [3] 丹,鳳陽陽.抗逆力視角下的流浪兒童救助模式探析——以重慶市為例[J].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學報,2013(02).

      [4] 薛在興.社會排斥理論與城市流浪兒童問題研究[J].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學報,2005,(10).

      [5] 王舒捷.社會排斥理論視角下的流浪兒童社會救助問題[J].淮海工學院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2(12).

      篇(3)

      我國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內容研究主要圍繞三個問題展開:流浪兒童救助參與主體的問題;流浪兒童救助內容及成效問題;對流浪兒童救助保護當前存在問題。

      當前,我國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工作主要是由政府包辦、社會參與程度低,但社會組織參與流浪兒童救助保護的成功案例仍然值得學習參考。另外,各地官辦救助機構在救助實踐中也發展出了特點各異的多元合作救助形式。由此,流浪兒童救助保護的參與主體應該包括:政府、社會組織、多方合作的復合式主體,但三個主題在救助保護領域中的參與程度、實施情況上存在差異。

      (一)官辦救助機構在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中參與的主導角色

      我國官辦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工作起步較晚。1995年公布的《關于轉發〈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關于加強流動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提出了“可在流浪兒童較多的城市試辦流浪兒童保護教育中心”的內容,隨后民政部在全國收容遣送站內首批設立福州、金華、岳陽、寶雞、貴陽、鄭州、吉林、南寧、合肥、牡丹江10個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中心,由此開啟來了我國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事業。2003年,通過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廢除了先前的收容遣送制度,自愿救助制度由此確立,這也是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工作的重要轉折。2006年,民政部印發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基本規范》和《關于加強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見》,為我國官辦救助保護機構工作提供了細則化的規定,并對各級政府部門提出了明確的職責分工,推動了我國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事業的規范化、人性化。由此,形成了以政府主導為主,由民政部門負責,以及當地公安、市容等部門的配合,在官辦救助管理站或者救助保護中心等專門的救助機構內完成對流浪兒童的救助保護,是一種應急性臨時救助為核心的集體養護模式。

      官辦救助機構在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中擔當主要責任,并在國家力量支持下得以迅速發展。2011年,當時的民政部竇玉沛副部長指出,“十一五”期間,國家建立了310所流浪兒童救助中心,而在“十二五”期間,民政部將在一些人口大縣和一些流浪兒童比較集中的地方,再建設一批流浪兒童救助中心,同時對現有的救助機構要完善其行為矯正、文化培訓、心理疏導和技能教育等方面的功能。

      (二)社會組織在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參與中的補充角色

      筆者對近10年來國家出臺的有關流浪兒童救助保護的各項政策意見進行整理中發現,在當前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中,對社會參與的“引導培育”是國家的重要任務,同時實現官辦救助機構與社會參與的“優勢互補”則是重要目標。在2011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意見》中,指出了“堅持政府主導和社會參與”的基本要求。隨后,在2012年《民政部關于促進社會力量參與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服務的指導意見》中,提出“社會力量參與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服務是創新社會管理與公共服務體制的重要舉措,是加強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是幫助流浪乞討人員擺脫困境的重要力量”,明確了社會力量在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中的重要地位。

      但是,在目前的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實踐中,社會組織的參與度低、服務開展困難的現狀仍不容忽視。雖然國家政策意見提出了引導培育民間力量和社會組織,使其參與流浪兒童救助工作的基本原則,但卻沒有明確民間力量、社會組織的參與方式、內容和機制,也未提出政府與民間力量、社會組織建立的具體合作關系和政策框架。正是由于民間力量、社會組織的參與缺乏政策制度的足夠支撐,社會組織的“黑戶”身份、資金來源不足、服務水平低、工作人員素質差等困境成為當前發展的障礙。

      盡管存在諸多困難,但是也不乏成功的范例。例如,云南昆明家馨社區兒童救助服務中心的發展經驗。該機構于2004年由云南省民政廳與世界宣明會合作支持下成立,是當地民間社會救助機構,主要為6至18歲流浪兒童提供“回歸家庭——就業——重返校園”的綜合服務。2009全年共資助42名流浪兒童到正規學校上課,資助153人次兒童到醫院就診,協助13名流浪兒童返回家庭,轉介工作及職前培訓13名兒童(數據來源于家馨社區兒童救助服務中心2009年度工作總結報告)。

      (三)多方合作的復合式主體在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中的創新角色

      2013年剛剛的《民政部關于開展未成年人社會保護試點工作的通知》中提出了“明確相關部門、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專業機構、各類志愿者的工作職責和協作程序,建立完善監測、預防、報告、轉介、處置等保護體系,形成政府負責、民政牽頭、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工作機制”的工作要求,這標志著我國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多元合作方式在國家相關政策上得以確定和鼓勵。

      在流浪兒童救助保護的實踐中,部分地方救助機構總結發展出了各具特點的多方合作方式。以重慶為例的官辦機構與高校合作的形式,重慶救助站未成年人保護中心與重慶師范大學合作啟動的“救助社會工作”項目,在中心設立社會工作工作崗,引進高校教師參與督導、社會工作專業學生參與服務的基本形式,筆者也作為服務提供者通過參與式觀察、工作記錄、問卷、服務對象感受表達、訪談服務對象及機構工作人員等方式對了解中心的救助現狀。

      二、我國流浪兒童救助保護的主要模式

      根據《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基本規范》要求,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內容包含:以生活保障為主要內容的基本服務、對殘障身心障礙等流浪兒童的特殊服務、教育、培訓、就業服務、心理輔導和行為矯治服務、其他服務五項內容。但受資金匱乏、專業人才不足、對救助機構的激勵不足等多方面條件制約,多數地方流浪兒童救助機構的工作內容僅限于生活保障和安全保障,在對兒童的教育上則無章可循。

      筆者基于文獻回顧發現,在對流浪兒 童救助保護模式探討中,基于當前官辦流浪兒童救助機構的文獻占其中的大部分。同時,依據學者們總結歸納出了不同的流浪兒童救助保護模式,筆者在此重點介紹以重慶、鄭州、秦皇島、廣東四地救助機構為例的救助保護模式。

      (一)以重慶為例

      自2011年重慶救助站未成年人保護中心與重慶師范大學合作啟動的“救助社會工作”項目啟動以來,直至2013年以官辦機構與高校合作為形式的“重慶模式”,在流浪兒童教育上日趨完善,同時社會工作新理論新視角的運用,也使受助兒童得到更好的服務。“重慶模式”立足于集體養護的機構背景,探索以優勢視角理論的指導下,實現傳統流浪兒童的教育視角轉換——由“問題為本”轉向“優勢為本”,將生命教育作為介入手段,以挖掘流浪兒童的抗逆力為目標,以引進專業高校教師做服務督導、社會工作專業學生以實習身份擔任機構社工的基本形式。

      (二)以鄭州為例

      “鄭州模式”是以家庭、社區為基礎、綜合性和連續為特征的流浪兒童保護體系。2006年以來,“鄭州模式”不僅在兒童保護服務體系建設上日趨完善成熟,更上一層樓,而且鄭州模式已成為中國兒童福利理論創新與兒童服務政策框架設計的典范。鄭州市救助管理站,以救助保護流浪少年兒童中心為依托,以“全天候街頭救助點”為紐帶、以“類家庭”和“家庭寄養”為途徑,以“技能培訓”為手段,以“跟蹤回訪”為鞏固的,注重調研為基礎,與高校社工師生合作為專業支持,參與社區預防為輔助。并針對流浪兒童群體救助保護、教育、行為矯正的獨特工作方法,明確提出“有教無類”教育原則,有的放矢、共性、個性化、共性與個性結合教育方案。

      (三)以秦皇島為例

      通過多種途徑打造流浪兒童救助保護新模式,并主要通過:(1)建立全天候開放式的“流浪兒童之家”,以志愿者為主,為流浪兒童進入救助站打造過渡平臺;(2)通過基線調查,對本市兒童從源頭上控制其外出流浪;(3)營造保護兒童社會氛圍,擴大社會參與,聯合其他政府部門、地方高校、及其他社會力量的參與。

      (四)以廣東為例

      “類學校”式救助。以開展“類學校”式職業教育為救助重心的廣東省流浪兒童保護中心,在開展流浪兒童“類學校”教育的基礎上,推行培訓安置,與東莞市樟木頭勞動保障分局簽訂培訓、就業、安置協議書,為流浪兒童搭建有效的就業培訓平臺。

      三、我國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流浪兒童救助保護近的發展中,可以說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探索出了以上各具特色救助保護模式。但是,在對部分文獻進行二次分析中,筆者發現當前官辦救助保護機構存在的問題日益突出,并將其問題總結為以下幾點:

      (一)集體養護下,“機構病”強化流浪兒童“被排斥”地位

      當前官辦救助機構采取的是以應急性、臨時性為核心的“集體養護”救助模式,其著眼點主要是流浪兒童當時面臨的具體困境,而較少關注產生這些困境的深層次個人、家庭及社會原因。集體養護下的兒童由于生活在非正常的環境中,往往出現身心健康和社會生活適應問題,即所謂的“機構病”。另外,集體養護使流浪兒童處于與社會隔絕的相對封閉空間中,而當前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內容單一,教育方式落后等問題,加劇了兒童在集體養護的非正常環境中的“異化”。

      (二)問題視角下,救助保護工作忽視兒童能動性

      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工作中,流浪兒童常常被標簽為“問題兒童”、“不良少年”等等,這樣的“標簽化”無疑是對流浪兒童個體的懷疑和排斥。然后,對流浪兒童面臨的文化排斥,正是當前救助中的常常忽略的。在救助機構內,服務過程往往是評估、診斷——分析其不利境遇——得出“偏差行為”、“不良心理”等的診斷——治療和康復,在整個服務過程中流浪兒童的個體都遭到了忽略。反思我們的救助實踐,不難發現這事實上并非對他們實施了有效救助,反而強化了他們的挫折感和自卑感。

      (三)臨時性的救質下,救助保護工作缺乏持續性

      當前我國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只是一種臨時性救助,并非積極的長效機制,因此流浪兒童權益保護效果難以起到長效作用。同時,這樣的救質也造成,“回歸社會”的救助保護目標面臨被簡化為“回歸家庭”的矛盾。最終,由于缺乏持續性的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即從預防到救助到回歸的體系化救助保護,面臨常常兒童被遣返回家后,留不住,再次流浪的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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