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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監管制度論文大全11篇

      時間:2023-03-14 15: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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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管制度論文

      篇(1)

      (一)監管主體的比較

      保險監管的主體就是保險業的監督者和管理者。從機構設置來看,各國不盡相同。美國是聯邦制國家,實行兩級多頭管理體制,中央和地方都有權對保險業進行監管。美國聯邦政府成立聯邦保險局,只負責聯邦政府法定保險,如聯邦洪水保險、聯邦農作物保險等。根據1945年《麥克云——佛戈森法案》,每個州都被賦予監管本州保險業的權力。美國聯邦保險局與各州保險局之間不是隸屬關系,而是平行關系。任何一家保險公司必須獲得州保險監管部門的批準后方可在該州營業。為了對各州的監管進行協調,1871年美國成立了全國保險監督官協會(NAIC),共主要職責是討論保險立法和有關問題并擬定樣板法律和條例供各州保險立法參考。經過保險監督官協會100多年的努力,各州法律已趨于一致。1999年11月通過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改變和擴充了全國保險監督官協會的職責,使其成為聯邦一級的保險監官機構。

      日本屬于集中單一的監管體制。大藏省是日本保險業的監管部門。大藏大臣是保險監管的最高管理者。大藏省下設銀行局,銀行局下設保險部,具體負責保險監管工作。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后日本金融危機加劇,金融機構倒閉頻繁。為了加強金融監管,1998年6月日本成立了金融監管廳(FSA),接管了大藏省對銀行、證券、保險的監管工作。2000年7月金融監管廳更名為金融廳,將金融行政計劃和立案權限從大藏省分離出來。金融廳長官由首相直接任命以確保其在金融監管方面的獨立性。

      (二)監管內容的比較

      美日兩國保險監管的內容涉及諸多方面,其目的主要在于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1.對市場準入與退出的監管

      就國內保險公司的市場準入而言,美日兩國差別不大。保險公司只要具備一定的法律條件、財務條件、技術條件和其他一些必備的條件即獲得許可經營業務。其主要差別在于對外市場準入方面。在美國由州負責本州的保險監管工作。由于各州法律存在差異故做法有些不同。在國民待遇上,對跨境提供保險服務有所限制。在市場退出方面,當州保險署認為保險公司在國民待遇上,對跨境提供保險服務有所限制。在市場退出方面,當州保險署認為保險公司存在嚴重的財務問題時,會干預保險公司的業務活動以維護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視保險公司財務危機的嚴重程度,監管人員可以對保險公司進行整頓或采取積極的監控措施。如果這些措施無效,監管人員可對保險公司進行兼并或拍賣。為了維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各州一般設立保證基金,但其補償金額不會超過設定的上限。

      日本在對外市場準入方面,一直限制競爭,嚴格限制外國保險公司的進入。20世紀90年代后。在美國的壓力下日本逐步開放其保險市場。1994年10月,日美第一輪談判達成協議,允許外國保險公司通過申報制直接在日本營業。1996年10月日本新的《保險業法》廢除了開業認可制,采用申報制,并允許損害保險公司通過子公司開展生命保險業務,或是生命保險公司通過子公司開展損害保險業務。在市場退出方面,在1996年新《保險業法》實施前,大藏省采取“保駕護航”式的監管方案,對有問題的保險公司進行暗中協調,并強制要求其它保險公司接管,故未出現保險公司破產事件。新《保險業法》實施后,日本仿效美國對保險公司實行以償付能力為中心的監管,引入早期改善措施,促進有問題的保險公司及時解決問題。由于新法案強調信息公開,客觀上加速了有問題保險公司的破產。

      2.對保險費率的監管

      美國大多數的州實行。事先批準的費率監管方式,即保險公司的費率在實施前必須獲得州保險署批準。另一些州在費率方面允許保險公司自由競爭,以確定最佳費率。相比之下,日本對保險費率的監管比較嚴格,一般采取事先批準的制度。

      3.對償付能力的監管

      在美國,對償付能力的監管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資本金和盈余的要求

      保險公司在開業前必須滿足州保險署對資本金和盈余的最低要求,不同的州和不同的業務有不同的標準。顯然,這只是一種靜態的要求,它無法適應保險公司業務規模擴大的要求。于是美國1992年通過了人壽與健康保險公司的風險資本法。1993年,財產與責任保險的類似法律也得以通過。據風險資本法,當保險公司被調整后的總資本底于其風險資本的一定比例時,保險監管機構將視情況采取不同行動。

      (2)投資監管

      美國保險公司的投資要受到嚴格監管。其投資不僅要受到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規則的制約,還要受到保險法有關規定的約束,其目的在于促使保險公司追求流動性、安全性、盈利性的最佳組合,維護被保險人和債權人的利益。而壽險公司受到的監管要比財險公司嚴格的多。隨著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的通過,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得以混業經營,對投資的監管也相應放松。

      在日本,20世紀90年代以前,由于大藏省對保險公司采取保駕護航式的監管,償付能力并未引起足夠重視。之后,泡沫經濟的崩潰導致保險公司接連倒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逐漸引起有關當局的重視。

      (1)資本金要求

      與美國一樣,日本對于設立保險公司也有最低資本金的要求。《保險業法》還指出要“提高保險公司資本金最低限額”。

      (2)與美國的風險資本相似,日本新《保險業法》引進了“標準責任準備金制度”和“償付能力比率”以及“早期改善措施”。

      所謂“責任準備金制度”是指保險監管機構根據保險公司的經營情況通過自己的判斷而而制定的新的必要責任準備備金水平,并以此作為衡量保險公司經營是否穩健的依據。所謂“償付能力比率”是指保險公司面臨的各種超出正常預測風險的總和與各種可能的支付責任準備金的比率,是衡量保險公司經營穩健程度的重要指標。此外,根據“償付能力比率”,日本保險監管當局還引進了“早期改善措施”,其大致思想是:保險監管當局在了解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比率”進而了解保險公司的經營情況后,采取各種措施促進有問題的保險公司盡早解決這些問題。

      (3)投資監管。

      日本有關法律規定了保險公司的投資原則、投資范圍和投資額度等。按照規定,日本壽險公司可在股票、債券、貸款、不動產、海外資產等領域投資。

      (三)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較

      美國在保險市場實行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其依據是保險市場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投保人處于信息劣勢地位。為了保護投保人的利益,必須讓投保人享有知情權;投保人只有掌握足夠的信息才能作出理性的選擇。為此,美國制定了《消費者保險信息和公平法案》以保護投保人的知情權。同時,在美國境內營業的保險公司每年必須向保險監管機構提交公司財務審計報告和精算報告。保險監管部門定期公布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并提供查詢服務。此外,美國還設有評級機構,評級機構把保險公司的財務信息轉變成各種易于理解的等級以反映保險公司的財務情況。這些服務對于保險公司和投保人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這些資料可供保險公司用于營銷,也可供消費者參考。公開信息制度的實施在相當程度上解決了保險市場信息不對稱的問題。

      與美國相反,日本保險監管當局出于穩定保險市場的目的,往往不公開保險公司的內部信息,以防負面信息擴散引起市場混亂。同時,日本還在保險市場實行“比較信息管制”,限制保險公司過分宣傳各種保險產品性質和差異。這不僅扼殺了保險公司創新的積極性,而且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由于“比較信息管制”的存在,信息披露也是“內部”的。由于這種信息披露制度與日本的金融自由化改革相抵觸,大藏省及以后的金融廳對此進行了重大改革。新法規規定保險公司應將自己從事的業務內容、財務狀況等編制成經濟信息公開資料,并公之于眾。

      二、啟示及借鑒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發現美日兩國的保險監管制度存在一些差異。總的來說,美國的保險監管較少采取限制競爭措施,而注重對健全性措施的建設,如償付能力、保險監管信息系統(IRIS)、信息披露制度等。相比之下,日本較多采取限制競爭措施,如市場準入限制、費率管制、業務領域管制等,該狀況在新《保險業法》實施后有所改善。當然,我們還會發現美日兩國的保險監管制度還是有許多共同點的。這都是值得我們借鑒的。

      首先,兩國都有自己獨立、健全的保險監管組織機構,如美國聯邦保險局、州保險署,日本的大藏省、金融廳等。與此類似,我國也成立了國家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國務院直屬機構,獨立履行保險監管的職能。今后需要進一步做好的工作是:一是健全機構設置,分設財險、壽險、再保險、政策性保險等部門;二是按照經濟區劃設立若干個分支機構,形成一個完整、高效的保險監管體制;三是提高監管人員素質,建設一支高素質的保險監管隊伍。

      其次,保險監管的法制化是兩國的共同點。我國目前的保險法律體系還不健全,需要進一步完善,做到依法監管。

      最后,兩國保險監管的內容大體相同,且都注重對財務能力的監管,與保險監管的主要目標是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是一致的。我國也應從以下幾方面完善對保險公司的財務監管。一是建立保險風險評價、預警監控系統,對可能出現問題的保險公司及時警告并督促其解決這些問題;二是正確劃分保險公司的資產類型,合理界定保險公司的實際資產和負債,保持一定的資產負債比率;三是吸取日本保險監管的教訓,對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實行某種程度的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四是借鑒美國的保證基金制度,研究設立我國的投保人保證基金制度,更好地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維護保險市場的穩定,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①讓·梅勒爾:《歐美保險業監管》。

      篇(2)

      一、加入WTO對我國保險業的影響

      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以后,保險市場將會逐步開放。我國保險業開放的具體承諾包括:(1)逐步放寬對外資保險機構的地域限制,加入WTO5年后取消地域限制,主要城市將在2至3年內開放。(2)逐步放寬對外資保險機構的險種限制,在壽險方面,外資保險機構可以從事養老、健康、團體壽險業務;在非壽險方面,外資保險機構不僅可以從事三資企業、外資企業的財產保險業務,而且可從事國有企業、鄉鎮企業的財產保險業務。(3)在企業所有權方面,外資在中國投資的一般保險公司可以擁有51%的股權,并可在兩年內設立全資子公司;但由于壽險業的特殊性,開放度會相對較小,外資壽險公司將以合資的形式進入中國市場,并且在合資企業中的股份不得超過50%.(4)在再保險方面,外資再保險公司可以進入中國市場,但中國保險市場上的原保險公司仍需將法定比率的業務分保給中國再保險公司。

      中國加入WTO后,將面對外國保險業的競爭。我們必須充分認識到我國保險業與外國保險業的差距。

      1、經營實力的差距。進入中國保險市場或準備進入中國保險市場的外資保險公司經營實力非常雄厚,具有中國保險業無法比擬的資本優勢,發達國家保險公司絕大多數為上市公司或跨國集團。例如,法國的安盛保險集團在全球五十多個國家和地區設有機構,資產總額達到5310億美元。而1998年底,中國保險業(包括各中資保險公司)的總資產仍不到

      2000億元人民幣,整個民族保險業總共在國外只設立有33個一級分公司以上的保險機構和8個代表處。

      2、市場主體的差距。發達國家保險市場主體的構成較為完善、地域分布較為均衡,不僅有為保險人承擔風險的再保險人,而且還有為不同客戶提供風險管理咨詢及設計風險保障的保險顧問公司或保險經紀人。而目前中國保險市場主體集中在東南沿海城市,分布極不合理。保險市場的主體主要是保險人。保險中介主體如保險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發展很不均衡。為保險人提供風險保障的再保險體系尚只有一個國有再保險公司。

      3、經營技術與經營方式的差距。發達國家保險業的經營技術水平相當高。保險公司經營追求利潤最大化,發展業務的支點則建立在規范運作、為社會提供高質量的保險服務方面,并以不斷改進服務來贏得客戶的支持。我國保險市場主體的經營技術仍較低,雖然在經營方式上已開始注重服務質量,但以擴大規模為主的經營理念、粗放經營的展業方式、甚至惡性競爭的手段仍在相當領域存在。

      4、人員素質的差距。西方發達國家的保險市場主體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和信譽,重視員工業務素質的培養,同時,為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西方各國法律對保險從業人員,特別是保險管理人員的專業素質及職業道德有具體要求。我國保險法律、法規雖然對保險從業人員的資格有明確規定,但實際保險從業人員的狀況與法律的要求存在較大差異。

      保險市場開放以后,中國民族保險業要想繼續生存和發展,必須學習外國保險公司先進的管理經驗,并致力于保險制度創新,以縮短我國保險公司與外國保險公司的差距。

      加入WTO對我國的保險業的影響將是重大的和不可避免的。它既給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帶來機遇,也使我國民族保險業面臨來自多方面的壓力與挑戰:

      (1)來自競爭對手。由于國內保險產品設計缺乏競爭力,外資公司以其雄厚的實力和豐富的保險產品,可能造成我國保險業已有客戶的部分流失,形成傳統保單的滯銷,迫使國內保險公司退出部分市場。(2)來自客戶。由于中外保險公司服務質量和效率的差距,面對外國保險公司周到快捷的服務,可能會吸引部分客戶,轉投新的外資保險人,也可能促使原有客戶對中資保險公司的服務更加挑剔。(3)來自自身。由于中資保險公司在人事、財務的管理基本沿用舊的管理體制,人才的使用、員工的收入和福利不能與國外同行業相比。外國保險公司進入中國市場,必然會采取各種手段招聘熟悉國內保險業的人才,我國保險公司難免受到人才流失的困擾。

      二、我國保險監管制度的調整

      加入WTO后,面對外國保險公司的競爭,我國民族保險業必須認真分析自身所面臨的新形勢,分析國際保險市場上的供給者、中介者和需求者等微觀因素,并根據我國的國情,對我國的保險監管制度作相應的調整。制定出民族保險業生存、發展的總目標以及短期、中期和長期的實施方案,創造真正公平、規范的競爭環境,以促進民族保險業的發展。

      對保險業的監管大致有兩種方式,即嚴格監管和松散監管。嚴格監管是傳統的監管方式,發展中國家一般都采取或曾采取這種監管方式。在嚴格監管下,所有保險活動都受到保險監管機構的全面監管,包括市場準入、保險條款和費率以及保險資金運用等。松散監管是對償付能力的監管,目前發達國家大多數采用這種監管方式,在松散監管下,監管機構放松對保險產品、保險費率、保險業務甚至市場準入條件的約束,而將主要精力集中在與償付能力有關的事項上。

      (一)建立適度監管的保險監管體制

      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嚴格監管,加入WTO以后是否即刻轉為松散監管?衡量一種監管體制的價值應在于它是否與一國經濟發展的目標相一致。保險監管對保險業本身的發展是有利的,不受任何監控的保險活動潛藏著無序和混亂的危險,但過嚴的監管措施可能會阻礙保險業的發展。當沒有監管時,就不存在監管成本;監管程度低,監管的成本也低;監管程度的增強,監管成本也將增加。同時,當監管程度低,市場的無序和混亂會降低保險市場的收益;隨著監管程度的增加,市場運作規范,保險業收益相應提高;而當監管過分嚴厲時,則會抑制保險需求,制約保險業發展規模,使得收益下降。可見,適度的監管才能使保險市場的收益達到最大而成本最低,監管程度過低或過高都不利于保險資源的最佳配置。

      (二)完善保險監管體制

      監管體制是否完善直接關系到對保險業監督管理的完整和有效程度。當然,完善的監管體制并不意味著管理越嚴,監管就越完善,對某一方面的嚴厲管制可能會破壞監管體系的完整和有效程度。同時,完善的監管體制也并不意味著能保證保險公司具有足夠的償付能力。因此,完善的監管體制是保險監管機構所追求的目標,但應避免為完善而完善,造成成本增高,收益下降,乃至監管失靈。目前,完善我國保險監管體制應從以下四方面入手:

      1、創造一個規范、公平的保險業發展環境WTO的原則之一是公平競爭,含義是在同等條件下競爭。進入中國保險市場的外資保險機構在資金、技術、管理等方面頗具優勢,又享受我國政府提供的三減兩免(三年減稅、兩年免稅)的超國民待遇的稅收優惠,對民族保險業而言,形成了不公平的競爭局面,損害了民族保險業的利益。按照國際慣例,創造一個規范、公平的保險業發展環境是我國保險監管機構的首要任務。

      篇(3)

      (一)監管主體的比較

      保險監管的主體就是保險業的監督者和管理者。從機構設置來看,各國不盡相同。美國是聯邦制國家,實行兩級多頭管理體制,中央和地方都有權對保險業進行監管。美國聯邦政府成立聯邦保險局,只負責聯邦政府法定保險,如聯邦洪水保險、聯邦農作物保險等。根據1945年《麥克云——佛戈森法案》,每個州都被賦予監管本州保險業的權力。美國聯邦保險局與各州保險局之間不是隸屬關系,而是平行關系。任何一家保險公司必須獲得州保險監管部門的批準后方可在該州營業。為了對各州的監管進行協調,1871年美國成立了全國保險監督官協會(NAIC),共主要職責是討論保險立法和有關問題并擬定樣板法律和條例供各州保險立法參考。經過保險監督官協會100多年的努力,各州法律已趨于一致。1999年11月通過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改變和擴充了全國保險監督官協會的職責,使其成為聯邦一級的保險監官機構。

      日本屬于集中單一的監管體制。大藏省是日本保險業的監管部門。大藏大臣是保險監管的最高管理者。大藏省下設銀行局,銀行局下設保險部,具體負責保險監管工作。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后日本金融危機加劇,金融機構倒閉頻繁。為了加強金融監管,1998年6月日本成立了金融監管廳(FSA),接管了大藏省對銀行、證券、保險的監管工作。2000年7月金融監管廳更名為金融廳,將金融行政計劃和立案權限從大藏省分離出來。金融廳長官由首相直接任命以確保其在金融監管方面的獨立性。

      (二)監管內容的比較

      美日兩國保險監管的內容涉及諸多方面,其目的主要在于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1.對市場準入與退出的監管

      就國內保險公司的市場準入而言,美日兩國差別不大。保險公司只要具備一定的法律條件、財務條件、技術條件和其他一些必備的條件即獲得許可經營業務。其主要差別在于對外市場準入方面。在美國由州負責本州的保險監管工作。由于各州法律存在差異故做法有些不同。在國民待遇上,對跨境提供保險服務有所限制。在市場退出方面,當州保險署認為保險公司在國民待遇上,對跨境提供保險服務有所限制。在市場退出方面,當州保險署認為保險公司存在嚴重的財務問題時,會干預保險公司的業務活動以維護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視保險公司財務危機的嚴重程度,監管人員可以對保險公司進行整頓或采取積極的監控措施。如果這些措施無效,監管人員可對保險公司進行兼并或拍賣。為了維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各州一般設立保證基金,但其補償金額不會超過設定的上限。

      日本在對外市場準入方面,一直限制競爭,嚴格限制外國保險公司的進入。20世紀90年代后。在美國的壓力下日本逐步開放其保險市場。1994年10月,日美第一輪談判達成協議,允許外國保險公司通過申報制直接在日本營業。1996年10月日本新的《保險業法》廢除了開業認可制,采用申報制,并允許損害保險公司通過子公司開展生命保險業務,或是生命保險公司通過子公司開展損害保險業務。在市場退出方面,在1996年新《保險業法》實施前,大藏省采取“保駕護航”式的監管方案,對有問題的保險公司進行暗中協調,并強制要求其它保險公司接管,故未出現保險公司破產事件。新《保險業法》實施后,日本仿效美國對保險公司實行以償付能力為中心的監管,引入早期改善措施,促進有問題的保險公司及時解決問題。由于新法案強調信息公開,客觀上加速了有問題保險公司的破產。

      2.對保險費率的監管

      美國大多數的州實行。事先批準的費率監管方式,即保險公司的費率在實施前必須獲得州保險署批準。另一些州在費率方面允許保險公司自由競爭,以確定最佳費率。相比之下,日本對保險費率的監管比較嚴格,一般采取事先批準的制度。

      3.對償付能力的監管

      在美國,對償付能力的監管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資本金和盈余的要求

      保險公司在開業前必須滿足州保險署對資本金和盈余的最低要求,不同的州和不同的業務有不同的標準。顯然,這只是一種靜態的要求,它無法適應保險公司業務規模擴大的要求。于是美國1992年通過了人壽與健康保險公司的風險資本法。1993年,財產與責任保險的類似法律也得以通過。據風險資本法,當保險公司被調整后的總資本底于其風險資本的一定比例時,保險監管機構將視情況采取不同行動。

      (2)投資監管

      美國保險公司的投資要受到嚴格監管。其投資不僅要受到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規則的制約,還要受到保險法有關規定的約束,其目的在于促使保險公司追求流動性、安全性、盈利性的最佳組合,維護被保險人和債權人的利益。而壽險公司受到的監管要比財險公司嚴格的多。隨著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的通過,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得以混業經營,對投資的監管也相應放松。

      在日本,20世紀90年代以前,由于大藏省對保險公司采取保駕護航式的監管,償付能力并未引起足夠重視。之后,泡沫經濟的崩潰導致保險公司接連倒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逐漸引起有關當局的重視。

      (1)資本金要求

      與美國一樣,日本對于設立保險公司也有最低資本金的要求。《保險業法》還指出要“提高保險公司資本金最低限額”。

      (2)與美國的風險資本相似,日本新《保險業法》引進了“標準責任準備金制度”和“償付能力比率”以及“早期改善措施”。

      所謂“責任準備金制度”是指保險監管機構根據保險公司的經營情況通過自己的判斷而而制定的新的必要責任準備備金水平,并以此作為衡量保險公司經營是否穩健的依據。所謂“償付能力比率”是指保險公司面臨的各種超出正常預測風險的總和與各種可能的支付責任準備金的比率,是衡量保險公司經營穩健程度的重要指標。此外,根據“償付能力比率”,日本保險監管當局還引進了“早期改善措施”,其大致思想是:保險監管當局在了解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比率”進而了解保險公司的經營情況后,采取各種措施促進有問題的保險公司盡早解決這些問題。

      (3)投資監管。

      日本有關法律規定了保險公司的投資原則、投資范圍和投資額度等。按照規定,日本壽險公司可在股票、債券、貸款、不動產、海外資產等領域投資。

      (三)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較

      美國在保險市場實行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其依據是保險市場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投保人處于信息劣勢地位。為了保護投保人的利益,必須讓投保人享有知情權;投保人只有掌握足夠的信息才能作出理性的選擇。為此,美國制定了《消費者保險信息和公平法案》以保護投保人的知情權。同時,在美國境內營業的保險公司每年必須向保險監管機構提交公司財務審計報告和精算報告。保險監管部門定期公布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并提供查詢服務。此外,美國還設有評級機構,評級機構把保險公司的財務信息轉變成各種易于理解的等級以反映保險公司的財務情況。這些服務對于保險公司和投保人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這些資料可供保險公司用于營銷,也可供消費者參考。公開信息制度的實施在相當程度上解決了保險市場信息不對稱的問題。

      與美國相反,日本保險監管當局出于穩定保險市場的目的,往往不公開保險公司的內部信息,以防負面信息擴散引起市場混亂。同時,日本還在保險市場實行“比較信息管制”,限制保險公司過分宣傳各種保險產品性質和差異。這不僅扼殺了保險公司創新的積極性,而且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由于“比較信息管制”的存在,信息披露也是“內部”的。由于這種信息披露制度與日本的金融自由化改革相抵觸,大藏省及以后的金融廳對此進行了重大改革。新法規規定保險公司應將自己從事的業務內容、財務狀況等編制成經濟信息公開資料,并公之于眾。

      二、啟示及借鑒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發現美日兩國的保險監管制度存在一些差異。總的來說,美國的保險監管較少采取限制競爭措施,而注重對健全性措施的建設,如償付能力、保險監管信息系統(IRIS)、信息披露制度等。相比之下,日本較多采取限制競爭措施,如市場準入限制、費率管制、業務領域管制等,該狀況在新《保險業法》實施后有所改善。當然,我們還會發現美日兩國的保險監管制度還是有許多共同點的。這都是值得我們借鑒的。

      首先,兩國都有自己獨立、健全的保險監管組織機構,如美國聯邦保險局、州保險署,日本的大藏省、金融廳等。與此類似,我國也成立了國家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國務院直屬機構,獨立履行保險監管的職能。今后需要進一步做好的工作是:一是健全機構設置,分設財險、壽險、再保險、政策性保險等部門;二是按照經濟區劃設立若干個分支機構,形成一個完整、高效的保險監管體制;三是提高監管人員素質,建設一支高素質的保險監管隊伍。

      其次,保險監管的法制化是兩國的共同點。我國目前的保險法律體系還不健全,需要進一步完善,做到依法監管。

      最后,兩國保險監管的內容大體相同,且都注重對財務能力的監管,與保險監管的主要目標是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是一致的。我國也應從以下幾方面完善對保險公司的財務監管。一是建立保險風險評價、預警監控系統,對可能出現問題的保險公司及時警告并督促其解決這些問題;二是正確劃分保險公司的資產類型,合理界定保險公司的實際資產和負債,保持一定的資產負債比率;三是吸取日本保險監管的教訓,對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實行某種程度的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四是借鑒美國的保證基金制度,研究設立我國的投保人保證基金制度,更好地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維護保險市場的穩定,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①讓·梅勒爾:《歐美保險業監管》。

      篇(4)

      我國證券市場自建立以來,在近20年間獲得了飛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據中國證監會2009年8月25日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國股票投資者開戶數近1.33億戶,基金投資賬戶超過1.78億戶,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滬深股市總市值達23.57萬億元,流通市值11.67萬億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證券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現我國市場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同時,由于監管、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方面的原因,中國證券市場。這些問題的出現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備受困擾,證券市場監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已經成為當務之急。

      一、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證監會的作用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8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從現行體制看,證監會名義上是證券監督管理機關,證監會的監管范圍看似很大:無所不及、無所不能。從上市公司的審批、上市規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數、上市公司的價格、公司獨立董事培訓及認可標準,到證券中介機構準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內容,以及證券交易所管理人員的任免等等,凡是與證券市場有關的事情無不是在其管制范圍內。而實際上,證監會只是國務院組成部門中的附屬機構,其監督管理的權力和效力無法充分發揮。

      2.證券業協會自律性監管的獨立性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4條規定:“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證券公司應加入證券業協會。證券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同時規定了證券業協會的職責,如擬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組織會員業務培訓和業務交流、處分違法違規會員及調解業內各種糾紛等等。這樣簡簡單單的四個條文,并未明確規定證券業協會的獨立的監管權力,致使這些規定不僅形同虛設,并且實施起來效果也不好。無論中國證券業協會還是地方證券業協會大都屬于官辦機構,帶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機構負責人多是由政府機構負責人兼任,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章如一些管理規則、上市規則、處罰規則等等都是由證監會制定的,缺乏應有的獨立性,沒有實質的監督管理的權力,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律組織,通常被看作準政府機構。這與我國《證券法》的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通過其會員的自我約束、相互監督來補充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初衷是相沖突的,從而表明我國《證券法》還沒有放手讓證券業協會進行自律監管,也不相信證券業協會能夠進行自律監管。在我國現行監管體制中,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監管作用依然沒得到重視,證券市場自律管理缺乏應有的法律地位。

      3.監管主體的自我監督約束問題

      強調證券監管機構的獨立性,主要是考慮到證券市場的高風險、突發性、波及范圍廣等特點,而過于分散的監管權限往往會導致責任的相互推諉和監管效率的低下,最終使抵御風險的能力降低。而從辨證的角度分析,權力又必須受到約束,絕對的權力則意味著腐敗。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監管者也是經濟人,他們與被監管同樣需要自律性。監管機構希望加大自己的權力而減少自己的責任,監管機構的人員受到薪金、工作條件、聲譽權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響,不管是制定規章還是執行監管,他們都有以公謀私的可能,甚至成為某些特殊利益集團的工具,而偏離自身的職責和犧牲公眾的利益。從法學理論的角度分析,公共權力不是與生俱來的,它是從人民權利中分離出來,交由公共管理機構享有行使權,用來為人服務;同時由于它是由人民賦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監督;但權力則意味著潛在的腐敗,它的行使有可能偏離人民服務的目標,被掌權者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證券市場的監管活動中,由于監管權的存在,監管者有可能,做出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所以必須加強對監管主體的監督約束。

      (二)被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和治理機制的問題

      由于我國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股權過分集中于國有股股東,存在“一股獨大”現象,這種國有股股權比例過高的情況導致政府不敢過于放手讓市場自主調節,而用行政權力過多地干預證券市場的運行,形成所謂的“政策市”。由此出現了“證券的發行制度演變為國有企業的融資制度,同時證券市場的每一次大的波動均與政府政策有關,我國證券市場的功能被強烈扭曲”的現象。證監會的監管活動也往往為各級政府部門所左右。總之,由于股權結構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慮,而不敢放手,最終造成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出現問題。

      2.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治理問題

      同上市公司一樣,我國的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等也有在著上述的問題。證券公司、投資公司、基金公司等證券市場的中介機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雖然也成長起來,但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關發展經驗不足的境況下,這些機構的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機構為了牟取私利,違背職業道德,為企業做假賬,提供虛假證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違法或無理要求,為其虛假包裝上市大開方便之門。目前很多上市公司與中介機構在上市、配股、資產重組、關聯交易等多個環節聯手勾結,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或以能力有限為由對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做出有傾向性錯誤的審計結論,誤導了投資者,擾亂證券市場的交易規則和秩序,對我國證券市場監督管理造成沖擊。

      3.投資者的問題

      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離理性、成熟的要求還有極大的距離。這表現在他們缺乏有關投資的知識和經驗,缺乏正確判斷企業管理的好壞、企業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種市場傳聞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從,缺乏獨立思考和決策的能力。他們沒有樹立正確的風險觀念,在市場價格上漲時盲目樂觀,在市場價格下跌時又盲目悲觀,不斷的追漲殺跌,既加劇了市場的風險,又助長了大戶或證券公司操縱市場的行為,從而加大了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難度。

      (三)監管手段存在的問題

      1.證券監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問題

      我國證券法制建設從20世紀80年展至今,證券法律體系日漸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公司法》為主,包括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體系,尤其是《證券法》的頒布實施,使得我國證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終形成。但是從總體上看,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證券市場是由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及其它市場參與者組成,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有效組織,圍繞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運行。在這一系列環節中,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應當是應有俱有,但我國目前除《證券法》之外,與之相配套的相關法律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平價法》等幾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國不具備統一完整的證券法律體系,導致我國在面臨一些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時無計可施;另一方面,我國現有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過于抽象,缺乏具體的操作措施,導致在監管中無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國現行的證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責任的配制嚴重失衡,過分強調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忽視了民事責任,導致投資者的損失在事實上得不到補償。以2005年新修訂的《證券法》為例,該法規涉及法律責任的條款有48條,其中有42條直接規定了行政責任,而涉及民事責任的條款只有4條。

      2.證券監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經濟發展的歷程中,計劃經濟體制的發展模式曾長久的站在我國經濟發展的舞臺上,這種政府干預為主的思想在經濟發展中已根深蒂固,監管者法律意識淡薄,最終導致政府不敢也不想過多放手于證券市場。因此在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中,市場的自我調節作用被弱化。

      3.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存在的問題

      對于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無論是我國的法律規定還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均有體現,只不過這種經濟的監管手段過于偏重于懲罰措施的監督管理作用而忽視了經濟獎勵的監督管理作用。我國證券監管主要表現為懲罰經濟制裁,而對于三年保持較好的穩定發展成績的上市公司,卻忽視了用經濟獎勵手段鼓勵其守法守規行為。

      二、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

      (一)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1.證監會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法》首先應重塑中國證監會的權威形象,用法律規定增強其獨立性,明確界定中國證監會獨立的監督管理權。政府應將維護證券市場發展的任務從證監會的工作目標中剝離出去,將證監會獨立出來,作為一個獨立的行政執法委員會。同時我國《證券法》應明確界定證監會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實施監管權力的獨立范圍,并對地方政府對證監會的不合理的干預行為在法律上做出相應規制。這樣,一方面利于樹立中國證監會的法律權威,增強其監管的獨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監管主體之間合理分工和協調,提高監管效率。

      2.證券業自律組織監管權的法律完善

      《證券法》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簡簡單單的幾條規定并未確立其在證券市場監管中的輔助地位,我國應學習英美等發達國家的監管體制,對證券業自律組織重視起來。應制定一部與《證券法》相配套的《證券業自律組織法》,其中明確界定證券業自律組織在證券市場中的監管權范圍,確定其輔助監管的地位以及獨立的監管權力;在法律上規定政府和證監會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有限干預,并嚴格規定干預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證券業自律組織的各項人事任免、自律規則等,使其擺脫政府對其監管權的干預,提高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規范化發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國證券業市場自我調節作用的發揮以及與國際證券市場的接軌。

      3.監管者自我監管的法律完善

      對證券市場中的監管者必須加強監督約束:我國相關法律要嚴格規定監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監管者依法行政;通過法律法規,我們可以從正面角度利用監管者經濟人的一面,一方面改變我國證監會及其分支機構從事證券監管的管理者的終身雇傭制,建立監管機構同管理者的勞動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懲罰和激勵機制,另一方面落實量化定額的激勵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確建立公開聽證制度的相關內容,使相關利益主體參與其中,對監管者形成約束,增加監管的透明度;還可以通過法律開辟非政府的證券監管機構對監管者業績的評價機制,來作為監管機構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據。

      (二)被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出現的問題,我們應當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權力制衡為中心的法人治理結構為目標。一方面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上減少國有股的股份數額,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不合理的股權結構;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夠使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法律環境,并在其內部建立一種控制權、指揮權與監督權的合理制衡的機制,把充分發揮董事會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積極作用作為改革和完善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機構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市場中的中介機構同上市公司一樣,在面對我國的經濟發展的歷史和國情時也有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的問題。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經濟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們應當以優化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完善中介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為根本目標,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違法者成本,加大對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的處罰力度:不僅要追究法人責任,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相關責任人的經濟乃至刑事的責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對中介機構的信用的管理規定,使中介機構建立起嚴格的信用擔保制度。

      3.有關投資者投資的法律完善

      我國相關法律應確立培育理性投資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確立問責機制,將培育理性投資的工作納入日常管理中,投資者投資出問題,誰應對此負責,法律應有明確答案。其次,實施長期的風險教育戰略,向投資者進行“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的思想灌輸。另外,還要建立股價波動與經濟波動的分析體系,引導投資者理性預期。投資者對未來經濟的預期是決定股價波動的重要因素,投資者應以過去的經濟信念為條件對未來經濟作出預期,從而確定自己的投資策略。

      (三)監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

      我國證券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雖然已經日漸完善,形成了以《證券法》和《公司法》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法規體系,但我國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無論從總體上還是細節部分都存在諸多漏洞和不足。面對21世紀的法治世界,證券監管法律法規在對證券監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語,我們仍需加強對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視與完善。要加快出臺《證券法》的實施細則,以便細化法律條款,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補一些《證券法》無法監管的空白;制定與《證券法》相配套的監管證券的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的相關法律法規,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評價法》等等;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制度,使其在我國證券市場中發揮基礎作用,彌補投資者所遭受的損害,保護投資者利益。

      2.證券監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對證券市場的過度干預,與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原理是相違背的,不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快速發展。因此要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手段,正確處理好證券監管同市場機制的關系,深化市場經濟的觀念,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涉。盡量以市場化的監管方式和經濟、法律手段代替過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預,在法律上明確界定行政干預的范圍和程序等內容,使政府嚴格依法監管,并從法律上體現證券監管從“官本位”向“市場本位”轉化的思想。

      3.證券監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篇(5)

      1、門診收費處監督管理每年第四季度是公務員醫保卡消費的高峰季節,很多公務員和收費處、中藥房結合,換藥情況嚴重,將不在醫保范圍的貴重中草藥,如貴重滋補品:冬蟲夏草、東阿阿膠等調換成普通草頭藥。造成月末盤庫金額匹配,庫存和實物嚴重不符的情況。針對這種情況,每月重點盤點冬蟲夏草、東阿阿膠等貴重藥品,逐步將中草藥納入系統管理,取消手工出入庫管理。

      2、住院收費處監督管理制定住院欠費管理,催欠職責等。年年有住院病人欠費或逃費,有經濟確實困難的;有在就醫期間與醫生存在一些矛盾或與醫院存在醫患糾紛的;也有惡意逃費的。雖然這種情況是哪個醫院多多少少都存在的,但我們盡量完善住院收費管理監督制度,并與績效工資掛鉤。病人憑身份證辦理入院手續,并預留身份復印件,詳細病人基本情況。未成年人除了填寫地址外,還必須填寫監護人姓名、聯系電話,以備聯系。床位護士隨時掌握病人住院費用情況,并及時向臨床科室發出催款通知,由臨床經治醫生和床位護理人員催促欠款病人續交各項費用,不續交者暫停記賬,搶救危重病人除外。對出入院的各項費用要及時結賬,結算時,嚴格按物價局規定的住院收費標準收費,逐項核對,防止多收費用或漏收。做到日清月結,按時上報財務科。制定住院欠費監督管理制度后,原來每年住院欠費十幾人次,費用呆賬約5萬元左右,現在每年欠費2-3人次,欠賬費用不超過2千元,收效顯著。

      3、窗口服務態度投訴管理制度收費窗口原有一名收費員態度傲慢,投訴率院內最高,被病人投訴上電視臺《社會寫真》節目的曝光率也最高,雖然沒有原則性錯誤,但給醫院帶來了不少負面影響。對此,新增財務制度,第一次遭病人投訴,對當事收費員罰款100元人民幣,第二次投訴,立即待崗處理。從此,收費處接待病人態度和藹,耐心解釋問題,對刁難堅持使用文明用語。

      4、退票監督管理制度妥善處理患者退票退款。凡退票,須經開單醫生簽字,患者簽字認可。涉及退藥的,須經藥房收回藥品,由醫生在系統內點擊退票,退到藥房,再由藥房點擊確認推到收費處,方可退票退款。2天以內的退票由原經手人直接根據上述程序進行退藥退款,超過2天以上則由財務管理員負責審核后進行退票退款。

      (二)制約控制開大金額、超范圍處方監督管理

      每月末與常州市醫保中心和農保中心核對每月上傳醫保金額是否一致,有無違規費用,一旦查出有醫生開具大金額處方、單張處方超出三天劑量的口服藥品、成人醫保卡結報兒童藥品或男人醫保卡結報婦科藥品的,立即核對當天電腦處方與發票,找出開單責任醫生,由責任醫生賠付處方相等金額,按有關績效考核制度罰則扣分,并與當月績效工資掛鉤。

      (三)盤點清查監督管理

      每月月末對藥房、藥庫、疫苗、材料庫和村衛生室進行清查盤點,核實數量價值,看賬物是否相符。如有盤盈盤虧,查找盈虧原因,找出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特別規定庫存量的上、下限,保證能及時采購,避免藥品過期失效,過期報廢率為千分之二。規定藥品實行先進先出法,上一批藥品全部用完才允許用下一批藥品。嚴禁內部職工用藥不付錢,平時佘藥必須寫借條,拖欠一周必須結賬。

      (四)收費系統軟件管理監督

      醫生收受“回扣”已經不是秘密。藥庫藥房利用工作便利,通過其在藥房藥庫日常工作模塊系統中擁有的統計銷藥權限,統計醫生單一藥品使用量,將內部信息透露給藥商,藥商根據多勞多得分紅給開單醫生。財務科獲悉后,與軟件開發公司聯系,取消藥房和藥庫統計醫生單一藥品使用量的權限,對藥房藥庫功能權限進行一定的限制,對相關人員進行批評教育。并倡導醫生主動上繳灰色收入,否則一律以收受回扣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記過,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2009年,某院財務科將醫生返回收受藥扣49000多元全部上繳給區衛生局。規定除財務科外有需要,其他科室使用的軟件有任何問題,一律上報財務部門,由財務部門負責聯系軟件工程師,當日維修和維護必須出具工作單,由財務部門簽字認可。一旦發現工程師私自給員工開啟超越工作范圍的功能權限,造成損失和不良后果,由軟件公司承擔相關責任。對此財務科不定期對療效相同、價格懸殊的藥品進行電腦匯總抽查,查看醫生是否遵紀守法,以醫謀私。同時每月末通過核算醫生藥占比,單張處方平均值來進行相關控制。

      (五)病歷卡收費管理監督

      出納必須認真負責,做好對門診收費處、住院收費處各項工作中的復核工作。保管空白收款收據、掛號票據、病歷卡,要做到順號發放、銷號回收,隨時登記簽名。出納主要負責醫院的貨幣資金核算、往來結算、工資核發。辦理現金支出,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制度的規定,必須經過會計審核、院長簽批,方可辦理款項收支。單筆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才可以使用現金方式支付。1000元以上,必需轉賬支出。收付款后,加蓋“收訖”、“付訖”戳記。日常周轉資金不得超過5000元,如有超出,需繳存銀行。保險柜存放隔夜現金不得超過控制金額,特殊情況下的大額現金必須及時向財務主管反映,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不許坐支收到的現金,要及時送存銀行。不得以“白條”抵庫,更不得隨意挪用現金。月末出納編制現金盤點表,財務部門負責人負責監盤庫存現金的抽盤工作。如有差錯,財務主管和出納一起查找原因,作出相關的賬務處理和責任追究。

      篇(6)

      1加強建筑質量監督管理在建筑節能工作中的作用

      1.1積極完善建筑質量監督管理在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首先要做的就是完善質量監督體系。在具體的完善工作中,需要對建筑工程自身的特點和性質進行合理,并根據每個施工環節進行對應的監督管理,最后將各個施工環節進行整合,從而有效地對質量監督工作的完善提供參考。而且,由于建筑質量監督管理需要對整個建筑工程進行貫穿,充分地對每個環節進行深入了解,并通過以責任主體的行為以及工程的具體施工為監督核心,開展監督管理工作。此外,通過對某建筑節能工程的分析資料顯示,積極完善建筑質量監督管理工作能夠有效地為建筑質量提供保障的同時,為建筑節能工程的發展提供幫助。1.2完善建筑質量檢測體系在對建筑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之后,需要為監督管理工作的成效進行鑒定,也就是利用檢測體系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測,根據鑒定的結果判斷建筑工程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在具體的完善工作中,由于需要準確的檢測數據來進行判定,所以對應的檢測儀器的精準度必須進行提升,從而為判定的工作提供保障。而通過對某工程當前的檢測體系來看,并為針對建筑節能工程本身制定對應的檢測體系。相對來說,存在的部分檢測體系的精準度以及檢測效果并不能夠準確地為建筑建筑質量提供保障。所以,對于建筑檢測體系必須進行完善,從而在有效提升檢測體系的同時為建筑質量提供保障。

      2建筑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作用分析

      通過對某建筑工程提供的數據顯示,要想有效地開展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工作,就必須依附于其核心主旨建立一套核心的體系。如監督站。根據國家命令推行的相關政策《建筑工程節能質量監督管理辦法》中明確的表示:“各地建設主管部門集齊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實施建筑節能質量監督管理。”所以,無論是建筑工程的建設還是建筑節能工作的開展,都需要在建筑質量監督管理的體系下進行。而對應的監督站也應該以確保建筑工程質量的前提下進行,根據國家命令推行的法律能夠制定對應法律法規以及相對規范性的建筑質量監督體系。在圍繞工程進行開展的同時,實施多方位以及多角度地深入對建筑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中,從而有效地為工程質量提供保障。從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整體來看,除了要建立核心的監督站外,也要根據建筑質量的實體形式為參考,并將其分為施工前、施工中以及施工后三個方面。通過全面介入建筑的施工過程,從而有效地為建筑質量以及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2.1施工前對工程質量的監督

      從對某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實際監督情況來看,建筑企業是建筑工程的主要承擔責任的主體,當建筑工程質量發生問題時,直接受到影響的也同樣是建筑企業本身。所以,想要有效保障建筑的質量,就必須要求建筑質量監督管理工作能夠貫穿建筑工程的始終。首先是對工程單位的監督,建筑單位直接負責著建筑工程的設計、材料選用、造價控制以及建筑選型,而這些方面所存在的因素或多或少都會對建筑質量造成影響。而且,根據某工程提供的監督管理的經驗來看,在應用于建筑節能工作中時,需要對監督建設單位所設計的方案進行探討,并確定其是在基于建筑節能工作為核心的基礎上進行擴展。此外,在施工前對工程質量單位的監督工作中,需要明確工程建筑的核心。在開展節能項目時,必須在滿足建筑性能和質量的前提下,而由于實際情況而不得不進行修改時候,則需要充分地對其情況進行修改和完善。

      2.2施工中對工程質量的監督

      一般來說,在施工過程中對節能工程質量監督的主要工作則體現在施工工藝、節能材料等方面。其一,施工工藝。在施工過程中施工工藝水平的高低能夠直接影響建筑的質量,無論是穩定性還是安全性,都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施工工藝的高低。所以,在具體的監督工作中,監督工作人員則需要根據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以及節能工程進行針對性的檢查,并且要求施工人員能夠準確按照施工工藝進行,從而有效保障建筑的質量以及節能工程的開展。其二,節能材料。建筑企業想要有效開展建筑節能工程,就必須對節能材料方面進行重視。而且,節能材料在建筑節能工程中也占據著相對較多的比重。此外,在對施工中對節能工程質量監督中,則需要對使用的節能材料、構配件、材料規格、性能以及審查合格的相關文件,在確保節能材料質量以及性能準確無誤的前提下,再進行施工。

      2.3施工后對工程質量的監督

      在建筑工程竣工后,需要開展的監督工作大多體現在整體質量檢測方面,通過利用不同的檢測方法對建筑工程進行檢驗,并為施工前、施工時的質量監督工作提供保障。而在具體的監督工作中,以建筑節能工程以及質量監督管理的相關指標為核心,以及根據建筑工程本身的特性進行分析,并合理選用恰當的檢測方法對其進行檢測。此外,由于建筑節能工程的特殊性,在具體的檢測方法選擇時,則需要根據檢測方法的優劣勢進行分析,盡量避免由于選用不合適的檢測方法而對建筑本身的質量造成影響。眾所周知,隨著建筑體系的不斷發展,對應的檢測方法也同樣在提升,無論是種類還是檢測性能,這些因素都是需要分析的種類,根據建筑節能工作的特性而選取合適的檢測方法,從而有效地為建筑工程的監督質量提供保障。

      3結語

      建筑節能工作的開展已經成為當前的趨勢,隨著對資源保護意識的提升,對于節能工作也越來越重視。但是,需要在基于建筑本身的性能以及質量為前提下進行,所以對于建筑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重視程就有必要進行提升,在對建筑質量提供保障的同時促進建筑節能工作的開展。此外,通過對我國部分建筑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體系來看,并不能為建筑節能工作的開展提供保障。所以,想要有效的在保障建筑質量的前提下開展建筑節能的工作,就必須對建筑質量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更提升和完善,從而在保障建筑節能工作開展的同時,實現我國建筑工程可持續發展的目的。

      作者:李紅賓 趙娟娟 單位:葉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參考文獻:

      篇(7)

      2如何加強質量監督管理

      2.1不斷完善我國的監管制度

      我國在質量問題上應不斷完善補充法律法規,我國是一個依法治國的國家,有了法律準繩,可以運用法律嚴加對質量的管理,使建筑更加規范標準,具體來說,從開始圖紙設計到竣工,各方面都要嚴格進行質量把關,同時,要加強法律懲罰的力度,當出現質量問題時可以有效的對有關企業進行嚴加懲罰,加大懲戒力度有助于其他企業再犯此類錯誤,如果太過放松的話,那些企業就會不把這些規章制度放在眼里,為了利益還是會使建筑出現質量問題,不能很好的解決問題。監管制度要切實可行,針對面要廣泛,我國地方多,所以制度一定要全面。既然因質量問題讓人民對監管部門產生懷疑,那就應該做出一些行動,向人民展示嚴抓質量的決心,向人們展示自身的誠意,讓人民再一次信任監管部門。

      2.2改進監管方式明確并做好自身工作

      針對上述所說的監管制度單一的問題,所以我們應對監管制度作出改革,處罰方法多樣而有力度。以市場為導向,加以引導,加強各企業間的競爭,這樣可以共同進步,同時也可以淘汰一些存在質量問題的企業,讓剩下的企業不斷提高質量意識,不要為了一時的利益而破壞了質量這個大準則,從根本上進行監督。對于監督機構,對其進行整治,明確各部門工作,不可雜亂無章,那樣只會降低工作效率,具體工作具體安排,當面對事務較多的時候,可以不慌不亂,做到全面覆蓋,無遺漏現象,各部門之間協作將監督工作做到最好,確保建筑質量,保證人民的利益,使國家更加平穩的發展。

      2.3加強人才培養

      人才的多少是評價一個部門優秀程度的唯一標準,只有為這個部門注入新的活力,這樣才能讓這部門運行的更好。而我國監督機構在招納工作人員時也許會招納一些專業不對口的人員,這就為以后的工作埋伏了一個隱患,這種的工作人員對監督工作不了解,會影響監督工作,技術上也達不到要求,這就要求有關部門要選取一些高質量的人才進入機構,讓部門更加有實力,定期的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以提高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和精神素質。當明確好了自身的工作后,要做到在其位謀其職,不瀆職,不懈怠,做好監督工作,從一開始的設計,到中間的施工,最后竣工時,尤其竣工時要仔細驗收完畢合格后,要向備案機關提供與監督工作相關的各種資料以及質量報告,一定要實事求是,不能因一時利益而損害整個國家的利益,做到維護人民利益,并不斷完善監督手段及技術,提高監督部門的工作效率和水平。

      2.4提高科技化的監督管理水平

      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已有先進的科技水平,數字時代使得人們的生活變得便捷高效,如果將計算機網絡功能運用到質量監控上那也會大大提高監督部門的工作效率,同時也可以避免人類的監督錯誤,對于建筑中出現的問題可以及時糾正修改,使數據更加準確權威,增加了其可信度,進一步加強了監管力度。

      篇(8)

      和諧社會是一個理想社會,而我國正處于人均GDP1000-3000美元這樣一個社會潛在危機風險較大的時期,社會轉型所帶來的種種矛盾相互交織激蕩,特別是利益格局的重構使社會處于一個較長時期的動態均衡之中,社會和諧顯然面臨著挑戰。如何使社會的各種不和諧因素不致演變為社會沖突?最關鍵的是建設一套和諧的公共管理制度來避免社會潛在風險的外在化。如何建設和諧的公共管理制度?

      第一,以和諧的理念設計和諧的公共管理制度。公共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是法律法規。所以,一個社會和諧與否,其最主要的體現是社會的法律法規是否符合絕大多數人的意志,即法律法規本身的和諧性。怎樣做到法律法規的和諧?最根本的是要突破法律法規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這樣一種傳統思維定勢,真正站在公共的立場上,以和諧的理念公正地設計作為公共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規。然而,我國現行的公共管理制度制定過程存在著明顯的部門、行業、領域、階層或利益集團壟斷的現象,這導致了一些公共制度不能真正代表公共利益,造成了制度本身的不和諧。譬如,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的制定程序是由政府相關部門起草,然后由立法機構或政府批準,故許多法律法規在設定之初就深深地打上了某些部門或利益主體的印記。國土地法中關于土地征用的條款就是典型的社會群體利益失衡的體現。在這一制度中,農民利益受到了嚴重傷害,近年來已造成了4000多萬的失地而窮困的農民,而以極低的價格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商人或地方政府卻將數倍于原有土地價格的土地增值利潤攫為已有。面對失衡的制度,近年來已有越來越多的失地農民為維護土地權益而采取拼斗自殺等過激的抗爭表達方式。由此可見,制度設計理念的不和諧埋下了社會不同群體產生矛盾沖突的隱患。

      如何以和諧的理念設計和諧的公共管理制度呢?一是公共管理制度設計者要具有社會角色的超脫性。公共管理制度的設計人一定要能夠代表公共利益,即制度的制定者要超脫于部門、行業、領域、階層和社會利益群體之外,站在公正的立場上設計制度。二是公共管理制度的設計原點要具有充分的理性。公共管理制度的設計出發點應當是社會的全體人民而不是某一階層、群體、利益集團或一部分人(哪怕這一部分人代表了社會的相當多數)。當然,全體人民也不是指國家中的每一個人,而是指國家中的公民整體,這個整體代表了社會公正、正義的公民意志或公民理性,這種公民理性就是公共管理制度設計原點的充分理性。三是公共管理制度設計程序的公正性。即制度的制定應當有一套公正科學的過程和次序。這就是西方國家所說的程序法。我國也應當有程序法。制度設計的理念和原點正義需要制度論證程序的公正加以保證,否則,制度設計的結果可能與設計的初衷大相徑庭。公共選擇理論中的投票悖論已經證明了程序在制度制定過程中的重要性。我國許多公共管理制度的設計出發點用心良苦,但由于未能遵循公正的程序,結果損害了社會相當部分人群的利益,造成了制度路徑依賴的強大后遺癥。譬如,城鄉分割的二元戶籍制度和區域封閉的多元戶籍制度剝奪了公民的自由遷徙權,結果造成了社會人力資源的巨大的浪費和區域之間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的不平衡,且如今仍然難以廢除這個制度。這不能不說是制度設計程序不公的一個沉痛教訓。因為如此一個事關人民基本權利的重大制度,竟然是在沒有經過任何法定程序的情況下以政府命令形式頒布的。可以說,這個制度的出發點也是良好的,它是為了控制過度膨脹的人口,維護國家政治、經濟秩序的穩定。就目前的公共管理制度而言,類似于戶籍管理制度的各種國家、地方性的不和諧制度仍然大量存在。

      第二,以和諧的行為實施和諧的公共管理制度。社會公共管理制度的實施主體是公共管理機構,即國家和政府。這表明,國家和政府不是暴力統治的工具,而應當是社會公民意志的體現,是國民授權的結果。因此,基于公民意志的公共管理制度的執行也該當是一個和諧的過程。但是,我國公共管理制度的實施行為在許多方面卻很難體現這種和諧,官本民末的思想仍然主導著公共管理者的施政行為,從而致使許多制度的執行過程充滿著官民對立。這種對立不僅僅表現在各種個案上,如湖南嘉禾折遷事件、廣東的孫志剛事件等等。而且表現在普通百姓對政府行為的各種逆反心理。如近幾年國企改革中所發生的多起就是例證。各種跡象表明,我國這公共管理制度的執行行為還不是和諧的,這些不和諧不僅影響了制度的效率,而且從根本上制約了制度的公正性和可行性。

      如何以和諧的行為實施公共管理制度呢?一是以和諧的行為動機實施公共管理制度。人的社會行為是由動機支配的,作為公共管理主體的國家和政府的行為同樣也是受動機的驅使。傳統的專制國家和政府的行為動機是維護自身的政權地位和對人民的統治,所以,它必須基于強權來達到這一目的。因為專制社會是少數人對多數人的,其制度也服務于少數統治階級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和諧地施行制度顯然是不可能的。現代社會應當是一個民主社會,國家和政府的行為動機是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自身利益,所以,它必須基于和諧來達到這一目的。因為,民主社會是公民選出公務人員進行社會的自我管理,其制度也是服務于公民自身。正是如此,公共管理制度的實施者就應本著為人民服務的動機來確立和諧的行為方式,而不是依據人民授予的權力去壓榨百姓。目前我國各級政府官員有一個普遍感受,即隨著公民法律制度意識的增強,政府的行政行為難度越來越大,政府的權威性受到了越來越多的挑戰。譬如,湖南嘉禾的拆遷事件最終就是以地方官員的過錯而終結的。對此,我們的學術界和上級黨委政府將這種情況歸結為公務人員的執政能力不強問題。其實,問題的原因不是執政能力不強,而是執政動機不正確。如果我們的官員抱著為民服務的行為動機,就不會將公民拋向對立面。二是以和諧的行為需要實施公共管理制度。從心理學角度看,人的行為受動機的支配,動機的背后,則是人的需要;同樣,受行為動機驅使的公共管理制度實施行為也是人的行為需要在起著最終的決定作用。公共管理制度的實施行為之所以要基于公務人員的為人民服務的動機,其原因就是社會對公共服務的需要,即人們對社會公共品的需要。如果我們把社會公共管理制度的制定看著是社會公共品的生產過程的話,那么,公共管理制度的執行者即政府則是公共品的經銷商或送達者,公民就是公共品的消費者。一種高質量的產品生產出來了,如果不能通過優質的服務送到消費者手中,其滿足人們欲求的功能同樣難以實施。好的公共管理制度如果不能保質保量地滿足公民的需要,它是難以達到預期效果的。在我國,公共管理制度實施行為的走樣已是一個常態,所謂政策執行效果的邊際遞減效應就是如此。究其原因,就是公共管理制度實施者缺乏制度執行的需要行為意識,他們總是站在上級或領導者的位置去實施制度行為,而不是站在一個制度供貨商或制度產品送達者的位置去滿足公民的需求;他們不懂得公民對公共制度的需求就是自己的行為使命。所以,公共管理制度實施者應當以和諧的行為需要作為施政的出發點和落腳點。[NextPage]

      篇(9)

      我國環境管理制度體系構建要在制度設立的程序、內容、技術上具有科學性。要建立健全環境管理制度的保障機制,加強調查研究,避免因制度設立的主體多元化造成的制度上的重復與矛盾,使各項制度之間協調一致、相得益彰,實現制度的科學化、統一化。

      1.2發展的原則

      創建環境管理制度體系要堅持創新和發展的觀點,實現管理制度與時俱進。管理制度要立足當前,謀劃長遠,使環境管理制度體系符合不斷發展變化的實際,具有時代特征。它要求環境管理制度體系既符合我國目前的實際狀況,又要符合我國中長期發展的未來狀況,具有前瞻性和預期性的功能。

      1.3個性原則

      構建環境管理制度體系要從我國實際出發。由于不同國家的社會制度、文化習俗、自然條件、經濟科技水平不同,環境問題的嚴重程度、特點也不相同,因而其環境管理制度也有很大的不同。因此,要從我國國情出發,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環境管理制度體系,避免生搬硬套國外的經驗做法。

      1.4效益原則

      通過構建環境管理制度體系,促進我國環境管理水平,保障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環境管理制度體系的構建,從始至終都要體現效益的原則,要堅持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通過環境管理制度的發展和完善,在保證經濟發展的同時,逐步扭轉我國環境狀況不斷惡化的局面,切實走上可持續發展之路。

      2我國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監督管理制度的理論依據

      2.1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

      各項制度的產生,都來自于我國環境管理實踐,又服務于我國環境管理實踐。環境管理制度應在吸收和借鑒國外先進理論和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在實踐中加以改進,使其具有中國的特色,為我國的環境保護服務。

      2.2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各項制度的組成系統符合我國國情,是為實現我國的環境保護總體目標服務,是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方針、政策和法規的具體體現,適應了我國底子薄、人口眾多、人均資源少等實際情況。

      2.3全局和整體效益最優理論

      各項制度的基本功能是把定性管理、工作目標與環境質量目標、點源單項治理與區域綜合整治、宣傳教育與法制約束、工作協調關系與環境管理責任等多方面的環境制約關系,通過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技術的和教育的綜合手段加以科學地劃分和組合,它符合環境科學和生態學基本規律,是環境的普遍規律與我國環境管理實踐相結合的具體體現;它也符合控制論等科學理論,是現代管理科學理論在環境管理工作上的運用。

      3我國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監督管理制度的現實基礎

      3.1我國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監督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據

      (1)“三同時”制度;(2)排污收費制度;(3)限期治理制度;(4)排污申報登記制度;(5)設備和工藝限期淘汰制度;(6)環境管理現場檢查制度;(7)污染事故報告和應急處理制度;(8)排污許可證制度;(9)行政處罰基本制度;(10)行政復議制度;(11)民事賠償責任制度;(12)污染物集中控制制度。

      3.2我國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監督管理的行政制度

      (1)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2)環境監察稽查制度;(3)環境污染、違法行為有獎舉報制度;(4)環境保護責任追究制度;(5)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6)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制度;(7)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8)環境信息公開制度。

      3.3我國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監督管理的標準依據

      防治環境污染、維護生態平衡的行為具有很強的技術性,環境保護規劃的制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實施都需要以一些量化的指標為依據。環境標準就體現了這種技術性要求,是評價環境質量和環境保護工作的法定依據,也是環境法制建設的基礎。我國的環境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部制定,并與國家質檢總局聯合。強制性的環境標準應視同為技術法規,具有法律強制效力。推薦性的環境標準作為國家環境經濟政策的指導,鼓勵引導有條件的企業按照相關標準實施。縱觀我國環境標準的制定,經歷了從無到有、從簡單到規范,從低標準到嚴要求的一個過程,對控制污染保護環境起了很大的促進作用。現行的體系中包括水環境標準、大氣環境標準等。水環境標準:水環境質量標準;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相關檢測規范、方法標準(水)。大氣環境標準: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大氣固定源污染物排放標準;相關檢測規范、方法標準(大氣)。固廢污染控制環境標準: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危險廢物鑒別方法標準;固廢其他標準。移動源排放標準:汽車污染排放標準;摩托車排放標準;農用車排放標準;機動船舶排放標準;其他相關標準。環境噪聲標準:聲環境質量標準;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環境噪聲監測標準;環境噪聲基礎標準。土壤環境標準: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土壤相關標準。放射性與電磁輻射環境標準:放射性環境標準;電磁輻射標準;相關監測方法標準。其他環境標準:生態保護標準;環境基礎標準;建設項目監督管理標準;清潔生產標準;環境標志產品標準;環境工程技術規范;環保產品標準;循環經濟生態工業標準;其他環境標準。

      篇(10)

      Researchonthequalitysuperviseofcast-in-placeZhaixiangdongHongnanfu

      (QualitySupervisoryUnitofSanming(Sanyuandistrictgovernmentof365001)sanmingMunicipality365001)

      Abstract:Oneofthingwhichpartofcivilandarchitecturemustbegotundertheforcecontrolispilefoundation.Itismostimportantonthesuperviseofcivilandarchitecture,WetaketroubletosupervisebecausepilefoundationisnotfittobeSeen,weputforwardsomekeytechnologyinthistextbaseourrichexperience.

      Keywords:Cast-in-placepileQualitysuperviseBearingmechanismGroundbearingcapacityPileshaftstrengthflawprevention

      灌注樁(這里主要探討成孔灌注樁并指端承樁,下文簡稱樁)質量監督從驗收規范來看十分簡單,無非是地基承載力的鑒定、鋼筋籠的檢查與樁砼質量的判定,但由于地下工程不可見的因素很多,因此判定起來比較難以準確。筆者依據多年的工作經驗及理論知識,分三個問題:從樁的承載機理看質量監督的關鍵,樁的缺陷與防治措施,樁質量的判定,圍繞樁監督問題進行探討。

      一、從灌注樁承載機理看質量監督的關鍵

      端承樁的承載機理是樁把荷載傳遞到樁的底部,它支承在堅固的巖土層上,不難得出樁的承載力取決于樁身強度與地基承載力。

      當樁身強度〉地基承載力,樁的承載力=地基承載力;反之,樁身強度〈地基承載力,樁的承載力=樁身強度。

      前面公式在孔底沒有沉渣情況下成立。對挖孔樁沉渣不是問題,而沉渣問題對于鉆孔樁則是存在的,沉渣量過大,樁受荷時發生大量沉降,樁將失效。

      ㈠樁質量監督關鍵之一──地基承載力的鑒定

      從樁的施工程序來講,在質量監督中,首先確保地基承載力符合設計要求,否則將使樁失效。

      地基承載力取決巖層的構造情況、樁嵌入巖石的深度、巖石單軸飽和抗壓強度。

      如果施工地區處于斷裂帶,在施工中就要注意夾層的存在,如福州火電廠化學處理房,××單位施工的鉆孔端承樁21號樁,經抽芯檢驗,發現該樁的樁底座落于軟土上。因為該廠區落在佛山──詔安地震大斷裂帶上,存在夾層,在孔鉆至夾層上破碎巖石時,施工單位以為已到微風化巖石,而在此破碎巖石層下,由于地震構造運動破碎層下面還有一層軟夾層,致使抽芯時,發現樁底座落于軟土上,樁承載力達不到設計要求。由于夾層的存在與施工單位的粗心大意,致使在化學處理區許多樁經抽芯檢驗,樁底沒有支承在巖基上。又如永安市紡織廠人工挖孔樁工程,筆者在監督該工程時,工程的2B樁存在一層十分堅硬但裂隙發育的新鮮巖石,用錘子敲擊,錘擊聲音很悶,如下沒有軟夾層,聲音應很清脆,挖15cm下去,則發現下臥松散軟夾層,再挖5m方到微風化巖。該樁基工程存在不少薄堅硬基巖下臥松散軟土層的現象。

      ㈡樁質量監督關鍵之二──樁身強度的監督(在于施工工藝)

      地基承載力符合設計要求,如樁身強度不足,樁的承載力亦得不到保證,樁身強度是樁質量監督的另一關鍵。

      樁身質量監督主要在于監督混凝土的質量,樁身強度取決于鋼筋籠的制作質量與砼質量。鋼筋籠的制作檢查,簡單明了;而影響砼質量因素則很多,有些是可見的,有些是不可見的。在工程實踐中,不少樁由于砼質量問題而使樁身強度達不到設計要求,因此樁身質量的監督主要在于監督砼的質量。

      砼的缺陷往往是由于施工工藝不合理引起,因此必須對樁基工程的施工工藝、質量保證措施進行嚴格的監督,否則,起不到質量監督效果,工程驗收時,對工程質量如何,將沒有把握,檢測出現的問題亦無從分析。

      人工挖孔樁砼缺陷主要產生于砼澆搗工藝。成孔時,在土層設置護壁,而在巖石層,孔壁巖石自然護壁,一般不存在孔壁質量對砼產生多大的影響。主要監督砼澆搗工藝特別是有地下水的水下部分砼的澆搗,必須采用水下砼配合比與水下導管灌注等。

      永安市紡織廠劍桿車間人工挖孔樁基礎4B樁,該樁砼強度等級要求采用C20,由于該樁孔水位高,出水量大,筆者要求采用水下導管灌注,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不聽勸告,抱著試一試的態度,自行采用簡易串筒灌注,澆搗砼時,從孔底至上6m左右“砼”表面有很高的水位,澆搗入孔的砼遭受水的危害,砂漿稀釋、骨料下沉,造成砼嚴重離析,經檢測該樁樁身砼質量存在嚴重的問題。

      鉆孔樁砼質量不僅與澆注工藝有關,還與成孔工藝有很大的關系。要確保樁孔成孔質量與灌注工藝的合理性,操作得當。鉆孔樁成孔質量在于:樁徑不小于設計樁徑,護壁可靠;關系到砼質量的灌注工藝主要是:a.控制好混凝土質量的和易性,防止出現堵管、埋管,引起斷樁事故。b.控制導管埋深,控制導管埋深2~4m,使砼面處于垂直頂升狀,不使浮漿、泥漿卷入砼,防止提漏引起斷樁事故。

      ㈢對于鉆孔灌注樁質量監督另一個關鍵──沉渣量的檢查。

      對摩擦樁來說,由于其受力機理是通過樁表面和周圍土壤之間的摩擦力或依附力,逐漸把荷載從樁頂傳遞到周圍的土體中,如果在設計中端部反力不大,端部的沉渣量對樁承載力亦影響不大;而對于鉆孔端承樁,如果沉渣量過大,勢必造成樁受荷時發生大量沉降,同樣使樁的承載力失效。如福州火電廠化學處理房××單位施工的44號樁,樁設計承載力為2000kN,實施荷載試驗時,當外荷載加至1400kN,樁就出現大量沉降,經多方面證實是因為樁端沉渣量過多,導致該樁失效,亦影響其它樁的評定。因此鉆孔灌注樁另一個監督的關鍵還在于沉渣量的檢查。

      總而言之,人工挖孔樁質量監督的關鍵在于樁身混凝土澆搗工藝是否合理與地基承載力是否符合設計要求;鉆孔灌注樁的關鍵不僅在于施工工藝與地基承載力,還在于沉渣量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因此對于人工挖孔樁來說,如樁存在質量問題,不是混凝土有缺陷,就是沒有挖到持力層。而鉆孔灌注樁檢驗不合格,就可能是樁底沉渣量過大,或砼有缺陷,或沒有鉆到持力層,或兼而有之。

      二、砼灌注樁基礎缺陷及防治措施

      ㈠人工挖孔樁:

      樁身砼強度不足

      原因:砼遭受孔內水的危害,引起砂漿稀釋,砂石下沉,嚴重破壞砼的強度。

      防治措施:

      1、對于孔內有地下水,水位低、水量小的樁孔,在澆搗時把砼拌均,水抽干,可以采用串筒迅速澆搗,但是在水位以下部分,必須調整砼配合比,適當減少用水量并增加水泥用量等;

      2、對于水位高、出水量大的樁孔,在水位下必須采用水下砼配合比與導管灌注法灌注,在水位之上,為了避免水下導管灌注通病──樁身上部砼強度低,則可采用簡單串筒澆搗,但是水必須抽干,泥漿、浮漿要清除干凈,兩種不同方法施工的交接層,用插搗器穿過反復插搗。永安紡織廠劍桿車間出現4B樁質量事故后,施工單位依照筆者提供的上述防治措施,既確保了質量,又不影響施工進度,經動測檢驗,所有樁的砼質量都很好。

      ㈡鉆孔灌注樁:

      樁底地基承載力不足

      原因:樁端沒有支承在持力層上面。

      防治措施:這種情況一般出現在復雜地層,這種地層一般最好取芯檢驗,如不能孔孔取芯,要參照鄰近取芯情況、鉆速、泥漿返上的巖屑及鉆進情況(一般鉆進至微風化巖時,鉆頭不蹩鉆,主動鉆桿振動不很厲害,鉆進聲音感覺較好)、工程地質資料進行綜合考慮。

      縮徑(孔徑小于設計孔徑)

      原因:塑性土膨脹。

      防治措施:成孔時,應加大泵量,加快成孔速度,快速通過,在成孔一段時間,孔壁形成泥皮,孔壁不會滲水,亦不會引起膨脹,如出現縮徑,采用上下反復掃孔的辦法,以擴大孔徑。

      樁底沉渣量過大

      原因:檢查不夠認真,清孔不干凈或沒有進行二次清孔。

      防治措施:

      1、認真檢查,采用正確的測繩與測錘;

      2、一次清孔后,不符合要求,要采取措施:如改善泥漿性能,延長清孔時間等進行清孔。在下完鋼筋籠后,再檢查沉渣量,如沉渣量超過規范要求,應進行二次清孔。二次清孔可利用導管進行,準備一個清孔接頭,一頭可接導管,一頭接膠管,在導管下完后,提離孔底0.4m,在膠管上接上泥漿泵直接進行泥漿循環。二次清孔優點:及時有效保證樁底干凈。

      鋼筋籠上浮

      原因:1、當混凝土灌注至鋼筋籠下,若此時提升導管,導管底端距離鋼筋籠僅有1m左右的距離時,由于澆注的砼自導管流出后沖擊力較大,推動了鋼筋籠上浮;

      2、由于砼灌注過鋼筋籠且導管埋深較大時,其上層砼因澆注時間較長,已近初凝,表面形成硬殼,砼與鋼筋籠有一定握裹力,如果此時導管底端未及時提到鋼筋底部以上,混凝土在導管流出后將以一定的速度向上頂升,同時也帶動鋼筋籠上移。

      防治措施:

      1、灌注砼過程中,應隨時掌握砼澆注標高及導管埋深,當砼埋過鋼筋籠底端2~3m時,應及時將導管提至鋼筋籠底端以上;

      2、當發現鋼筋籠開始上浮時,應立即停止澆注,并準確計算導管埋深和已澆砼標高,提升導管后再進行澆注,上浮現象即可消除。

      筆者在參加福州火電廠化學處理房樁基工程施工時,其中18號樁鋼筋籠就出現上浮現象,是因為攪拌機操作者與灌注平臺卷揚機的操作工人,在這根樁灌注時臨時換人,兩個主要崗位的工人操作不熟練,所拌的砼和易性差,提管的卷揚機不靈活,出現第一斗剪球時,砼下不去經反復活動敲擊導管,砼才下注,又注了好幾斗,就發現在灌注中鋼筋籠自然上升,將導管上提離孔底合適高度,鋼筋籠才徹底止住上浮。

      斷樁與夾泥層

      原因:

      1、泥漿過稠,增加了澆注砼的阻力,如泥漿比重大且泥漿中含較大的泥塊,因此,在施工中經常發生導管堵塞、流動不暢等現象,有時甚至灌滿導管還是不行,最后只好提取導管上下振擊,由于導管內儲存大量砼,一旦流出其勢甚猛,在砼流出導管后,即沖破泥漿最薄弱處急速返上,并將泥漿夾裹于樁內,造成夾泥層;

      2、灌注砼過程中,因導管漏水或導管提漏而二次下球也是造成夾泥層和斷樁的原因。導管提漏有兩種原因:a.當導管堵塞時,一般采用上下振擊法,使混凝土強行流出,但如此時導管埋深很少,極易提漏。b.因泥漿過稠,如果估算或測砼面難,在測量導管埋深時,對砼澆注高度判斷錯誤,而在卸管時多提,使導管提離砼面,也就產生提漏,引起斷樁;

      3、灌注時間過長,而上部砼已接近初凝,形成硬殼,而且隨時間增長,泥漿中殘渣將不斷沉淀,從而加厚了積聚在砼表面的沉淀物,造成砼灌注極為困難,造成堵管與導管拔不上來,引發斷樁事故;

      4、導管埋得太深,拔出時底部已接近初凝,導管拔上后砼不能及時沖填,造成泥漿填入。

      防治方法:

      1、認真做好清孔,防止孔壁坍塌;

      2、盡可能提高混凝土澆注速度:a.開始澆砼時盡量積累大量砼,產生極大的沖擊力可以克服泥漿阻力。B.快速連續澆注,使砼和泥漿一直保持流動狀態,可防導管堵塞;

      3、提升導管要準確可靠,灌注砼過程中隨時測量導管埋深,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4、灌注水下砼前檢查導管是否漏水、彎曲等缺陷,發現問題要及時更換。

      三、砼灌注樁質量判定之探討

      ㈠人孔挖孔樁強風巖承載力的判定

      如果端承樁荷載要求較小(小于1000kPa),而且地層是由強風化逐漸變到中、微風化,這時在樁底就可能遇到殘積強風化物夾硬碎石層,這種情況樁底的承載力就視風化物的結構緊密、軟硬情況、硬碎塊的大小及含量而來判斷地基承載力,即參照碎石土的承載力;但是對于風化成砂土狀者,則參照砂土的承載力。由于工程勘察的局限性,這一層的承載力在報告中往往誤差很大,這是由于該類巖層標準取值的誤差太大,再加上缺乏必要的荷載試驗作對比,又因為工程勘察時,取土的樣不全面。作為質監部門,有條件的話要盡量做荷載試驗作對比,對于人工挖孔樁,要下孔全面了解樁底巖石情況,參照有關經驗知識來鑒定。例如永安市交易市場挖孔樁基礎按地質勘察報告中所提供的強風化基巖,其承載力只有300kPa,而在開挖后筆者下孔觀察,發現巖石已風化至巖石結構徹底破壞,但呈堅硬狀態的風化層中含有50%以上2~6cm硬碎塊巖石,其承載力可達1000KPa以上。

      ㈡中微風化巖承載力判定。

      影響樁底承載力的因素有:結構情況、樁底嵌入巖石深度、巖石單軸抗壓強度。

      一般承載力的判定方法是依據巖樣的單軸抗壓強度乘以回歸系數,換算成巖石單軸飽和抗壓強度標準值。

      f=yfrk

      式中f──巖石地基承載力的設計值(kPa);

      y──折減系數;

      frk──巖石飽和單軸抗壓強度標準值(kPa)。

      上述的式子是規范中判定地基承載力的公式,該公式只反映所取巖樣水化能力與單軸飽和抗壓強度,在單軸抗壓強度相同的情況下,由于巖石圍巖壓力阻礙了樁底巖石的破壞,因此樁嵌入巖石的長度越長,樁底地基承載力越高;在巖石段,對于人工挖孔樁,樁周摩擦阻力非常大,使得巖石對樁的承載力大增強;當然構造上的問題影響更大。

      在樁基基底驗收時,樁承載力的判定:

      對于人工挖孔樁

      應檢查巖石的構造情況。如果巖石裂隙發育較少,巖石完整性好,樁承載力可以取高值;反之取低值。同時還應檢查巖層下面有沒有夾層,發現巖石夾層方法:

      1、參考地質勘察報告;

      2、用錘擊孔底巖石,如聲脆亮,則沒夾層或夾層下臥很深;

      3、在孔底邊巖石層面高位下方,用工具挖小洞探明,如層面高位處下方有軟層,根據巖石走向,說明有下臥軟夾層。

      如發現巖石下臥軟夾層,施工時應挖除軟夾層。

      永安市紡織廠劍桿車間挖孔樁工程9C樁,筆者下孔檢驗,樁孔已挖入巖石0.6m,但發現巖層很薄,且夾有4~10cm厚薄不一的風化物軟土,該樁底設計承載力2000kPa,筆者要求再往下挖,再進入0.8m左右,后入孔檢查,發現風化物夾層已趨尖滅,并考慮到進入巖石1.4m,樁孔巖石段凹凸不平,樁周摩擦力可達400kPa,因此該樁如混凝土沒有太大缺陷,即使下面有軟夾層也屬封閉體,該樁巖石承載力可達2000kPa以上(巖石單軸抗壓強度標準值達8000kPa)。

      而該工程的1A樁,可能是處于構造斷裂帶上,該孔已嵌入巖層7.5m,可巖石的地基承載力按公式計算只達1500kPa,滿足不了設計地基承載力2000KPa的要求,鑒于該孔已挖入巖石7.5m,考慮巖石圍壓作用與樁周摩擦阻力,只要求作適量孔底擴大,仍判定該樁地基承載力符合設計要求。

      鉆孔灌注樁基底承載力判定。

      巖石構造只能參照工程地質勘察報告,與鉆進情況(如鉆進基巖時,鉆桿不會異常振動,孔底鉆頭研磨巖石聲音均勻,說明巖石層比較完整,反之,巖石裂隙比較發育)。

      要判斷巖石承載力,必須作適量抽芯檢驗,對于沒有取芯的樁孔,依下列幾個方面進行綜合考慮:

      1、鄰近孔的取芯情況;

      2、泥漿循環返上來的巖屑;

      3、鉆進情況;

      4、工程地質勘察報告。

      對于嵌入巖石比較深的樁,與人工挖孔樁一樣,同樣可以考慮巖石的圍壓作用,但是對于樁周摩擦阻力,則不可過高計算在內。因為機械成孔大部分靠泥漿護壁,泥漿循環在孔壁巖石上形成一層堅硬泥皮,由于在樁體與孔壁之間存在這層泥皮,使得樁在該段巖石的摩擦阻力大大降低,甚至沒有存在,因此在判定鉆孔樁底地基承載力時應著重考慮取上巖樣本身構造情況、力學性能、物理性能、圍壓作用,不宜考慮樁周摩擦力;雖然機械濕孔作業的摩擦樁主要告摩擦力承載,但由于其樁長比較大,整體樁不規則外形,使其具有較大的樁周摩擦力。

      ㈢樁身混凝土質量判定。

      比較準確判斷樁身砼質量的是靜載與抽芯,但是由于靜載、抽芯為損傷性檢驗,且費用高、時間長,所以常常采用動測法判定樁身混凝土的質量,而動測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動測結果不能作為樁基工程竣工的驗收依據,用于普查質量僅供驗收參考。

      判斷混凝土質量還要依施工單位素質,掌握施工過程實際情況與施工記錄。主要依據:掌握施工過程情況與施工記錄。

      1、審查主要施工人員、施工單位所施工過的工程質量情況。

      2、審查施工工藝是否適合于施工的實際情況,采取了什么質量保證措施。如:挖孔樁水位高、水量大、有沒有采用水下砼配合比與水下導管法灌注,如沒有,依出水量大及澆搗方法,就可推斷混凝土嚴重離析等;鉆孔樁鋼筋籠如沒有設置混凝土保護層墊塊,再檢查一下灌完樁鋼筋籠的位置情況,可推定保護層是否嚴重不足;

      3、對施工記錄進行審查,要求施工單位認真做好成孔記錄與灌注記錄,認真分析記錄中出現的機械故障及孔內異常情況、事故等,并進行推斷。比如:在成孔記錄中沒有發現塌孔現象,而樁的充盈系數又大,說明在澆注的過程中有塌孔現象,必然導致樁底沉渣量過多或樁身砼夾砂、夾泥,樁體形成“大肚子”;如果在施工過程中曾發生過堵管事故,撥管后進行二次灌注,就會存在斷樁或夾泥層。但缺陷的嚴重程度還要分析其事故具體處理措施而得知。筆者曾在福州火電廠罐基礎樁施工時,其中的一個樁孔砼灌了一段,因機械出現故障,導管很難拔上來,最后強行拔上,由于底部泥漿很濃,沖洗孔底孔壁會坍塌,泥漿循環渣不能徹底清除,該孔再進行二次灌注肯定出現斷樁,因此該樁孔報廢。如用套管護壁就可以把孔底清洗干凈,再二次灌砼;

      總之,質量監督中樁砼質量的判定,要掌握現場施工實際情況與工藝情況、準確的現場施工記錄,并了解施工單位素質,方可比較準確判定砼質量。

      篇(11)

      2高校圖書館學科館員制度產生的背景

      學科館員制度之所以會產生并逐漸在高校圖書館界得到廣泛認同和采用,與社會發展,科技進步的背景是分不開的。伴隨著科技的迅猛發展,信息資源數量的增長速度也是前所未有,而且出現了各種不同載體形式的信息資源,這就是所謂的信息爆炸。面對這樣紛繁復雜的信息資源海洋,信息用戶想要檢索獲取教學科研所需的文獻信息資源,必然要比以往任何時候都要復雜和困難。而一直以來,作為學校教學科研工作信息保障重要部門的高校圖書館,如果仍然沿用過去的信息服務方式,肯定是不能滿足學校各院系的專家學者的教學科研要求的。高校圖書館必須從海量的信息資源中,有針對性地找出讀者所需的專業信息,從而更好地為教學科研服務,這就需要有一種新的信息服務制度模式產生。可見,現代信息技術發展要求高校圖書館建立學科館員制度。

      3高校圖書館學科館員制度建設的意義

      學科館員制度建設對提高高校科研水平,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有重要的意義,同時也有利于高校圖書館自身服務水平的提升。

      3.1學科館員制度有利于提高學校科研水平

      高校圖書館作為信息保障機構,擔負著為學校教學、科研工作提供信息服務的任務,服務對象主要是各院系專家學者。服務對象層次較高,他們的信息需求同一般讀者相比,也更加專業、準確、深入、有時效性。針對這部分信息需求,圖書館必須改變過去被動的服務方法,主動出擊,全面深入地了解專家學者的最新研究情況,聽取他們的信息需求曰然后有針對性地對各類型的學科專業文獻信息進行收集整理和分析研究,及時反饋,以保證他們的科研工作順利進行。因此圖書館必須建立學科館員制度。

      3.2學科館員制度有利于提高圖書館信息服務水平

      以往高校圖書館側重于文獻的收藏和保管,信息服務方式也趨向被動,一般只有在讀者有了信息需求,主動找到圖書館尋求幫助的情況下,才提供信息服務,而且服務內容也只是查找文獻,電子資源使用培訓等初級服務,并沒有達到主動、深入了解讀者信息需求,分析研究,提供信息服務的水平。而學科館員可以深入各學科了解各院系教學科研對專業文獻信息的需求,有針對性地對學科專業文獻信息進行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并主動提供高水平、專業化、深層次的服務。學科館員的建立,成為院系與圖書館溝通的橋梁,通過直接傾聽讀者意見和建議,有針對性地主動為教學科研提供深層次的服務,為學科建設提供文獻保障。

      3.3學科館員制度建設有利于提升圖書館工作人員素質

      一直以來高校圖書館人員結構都比較復雜,其中既包括圖書館學、情報學專業出身的工作人員,也有通過其他渠道進入圖書館的人員,因此整體素質參差不齊,知識結構也不合理,服務水平不能得到很好的保證。圖書館即便想為教學科研工作提供更好更專業的信息服務,也面臨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的困境。圖書館通過建設以人為本的學科館員制度,對圖書館工作人員提出更高的要求,有助于在館內建立良好的學習氛圍曰圖書館館員為適應工作需要,必須加強自身的學習,特別是英語、計算機,以及學校專業方面的學習。這樣一來,將會大大提高圖書館工作人員的整體素質和服務水平。

      3.4學科館員制度建設有利于提升高校圖書館地位

      圖書館在高校中長期處于比較低的地位,不被學校所重視。出現這種情況有一定的客觀外部原因,但更大的原因還是在于高校圖書館本身信息服務工作沒有得到讀者的認可,特別是沒有得到掌握話語權的學校各院系專家學者的認可。傳統的高校圖書館只重視館藏資源的建設和保存,重野藏冶輕野用冶,服務上也只是被動地等待讀者上門,不能主動地與讀者特別是從事教學科研工作的專家學者交流溝通,帶來的結果就是圖書館在讀者心目中印象不夠深刻,讀者、特別是這些從事重要教學科研項目的專家學者們,在遇到文獻信息需求的時候,第一時間不會想到通過圖書館來獲取他們所需的文獻信息,而是習慣于通過自己查閱工具書,網絡檢索等方式解決信息需求問題。這種情況造成的后果是高校圖書館不能很好地參與到學校的教學科研工作中去,不能發揮其應有的文獻信息保障作用,導致圖書館在學校內部影響力日益下降,地位也相應降低,并出現逐漸被邊緣化的趨勢。學科館員制度的建立,能夠建立起一座連接圖書館與讀者的橋梁,使高校圖書館能夠主動了解、傾聽讀者需求,密切跟蹤專家學者的教學科研進度,了解掌握其信息需求,并根據需求收集整理相關文獻信息資源,加以分析研究,有針對性地為學校重要教學科研活動提供文獻信息保障,在學校學科建設中發揮應有的作用。這樣才能使得學校領導和廣大讀者充分認識到圖書館在教學科研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進一步擴大圖書館在學校的影響力,提升圖書館在學校內部的地位,爭取學校對圖書館建設增加投入,在政策資金等多方面加大對圖書館的扶持力度。

      4高校圖書館學科館員制度建設具體舉措

      4.1加強人才培養,建立學科館員人才儲備

      學科館員制度建設的核心問題是人才的培養和儲備。學科館員不同于以往傳統的圖書館工作人員,傳統的圖書館館員更多傾向于文獻資源的建設與保管,對其自身的要求也只是需要了解、熟悉本館館藏資源,能夠在讀者利用圖書館查找文獻信息資源的時候,迅速準確地為讀者找出所需相關文獻資源。這樣的工作任務決定了傳統的圖書館館員只需要掌握圖書館學情報學專業相關知識就可以了。而學科館員因其擔負的工作任務不同,對其自身素質要求和專業教育背景也不同于以往。要想成為一名合格的學科館員,除了具備圖書館學專業知識以外,還應該具有圖書館學專業以外的其他專業教育背景,另外也需要具備一定的外語讀寫能力,掌握一定的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能。圖書館應當通過多種方式來培養符合學科館員要求的人才隊伍。首先,從外部引進具有其他專業教育背景的工作人員,特別是跟學校重點建設學科相關專業的畢業生。以往圖書館引進的應屆畢業生大多都是圖書館學情報學專業,這樣往往造成圖書館工作人員對本校各個學科專業不熟悉,不了解,無法做到很有針對性地為學校教學科研工作提供所需的文獻信息資源。今后圖書館在引進人才時,除了圖書館學情報學專業畢業生之外,也應當考慮引進一部分具有其它專業教育背景的人才,比如計算機相關專業、外語專業、以及本校所開設的某些專業的畢業生。其次,高校圖書館也應鼓勵并開展繼續教育,目前各高校人事編制都比較緊張,單純依靠增加編制,引進人才來建設符合要求的學科館員隊伍存在一定困難,因此圖書館必須重視繼續教育,鼓勵原有工作人員,繼續加強學習其他專業知識,為館內工作人員繼續深造創造良好的氛圍和條件。從館內培養出一批既有圖書館學專業背景,又對學校相關專業非常熟悉的學科館員人才隊伍。

      4.2調整部門結構,適應學科館員制度建設

      傳統的高校圖書館部門結構一直以來都是按照圖書館學業務流程劃分的,基本都是按照對文獻資源的處理過程來設置各個部門,野采、分、編、典、流冶。這樣的部門劃分是符合傳統的高校圖書館信息服務模式的。但是如果要建立學科館員制度,就必須對傳統的部門結構進行調整,這是由學科館員的工作任務決定的。學科館員工作的重點在于主動了解讀者特別是從事教學科研工作的專家、學者對文獻信息的需求,進而根據需求收集整理相關專業文獻信息資源,并加以分析研究,提供給相關的專家學者,以保障其信息需求。這樣的工作任務,要求圖書館內部打破過去傳統的部門劃分,建立一個由圖書館領導指揮下的,各部門一起參與的學科館員服務機構,例如像南開大學圖書館的學科館員組,或是像河南理工大學圖書館成立的學科館員管理委員會等。這些組織機構都具有一些共同的特點,首先是由圖書館領導牽頭成立,統一協調部屬曰其次成員涵蓋全館各個業務部門,通力合作。這樣的組織機構有利于及時了解學科建設信息需求,有針對性地進行文獻資源建設,縮短特定文獻資源從采訪到流通的時間周期,更好地為專家學者教學科研工作提供信息保障服務。

      4.3建立完善評估體系與激勵制度

      提高學科館員工作效率為了更好地衡量、判斷學科館員為學科建設和教學科研服務的能力和工作業績,圖書館應該建立完善服務質量評估體系,制定任務目標,明確學科館員的責任劃分,規范學科館員的管理體系,這樣才能夠讓每一名學科館員清楚地了解他所需要做的工作內容和工作目標,明確自身的角色定位和工作職責,從而更出色地為專家學者的教學科研工作提供信息保障服務,完成圖書館賦予他的學科服務任務。在建立目標評估體系的同時,為了激發學科館員工作熱情,鼓勵學科館員不斷提升個人服務能力和水平,圖書館也應當建立完善合理的激勵制度。對工作認真負責,學科服務成績顯著的學科館員給予一定的物質和精神方面的獎勵,以調動大家工作熱情,獎勵先進,帶動整體共同提高,使學科館員隊伍形成野比學趕超冶的良好氛圍,不斷提升自己服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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