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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業高管履職情況報告大全11篇

      時間:2023-03-15 15:03:45

      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企業高管履職情況報告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企業高管履職情況報告

      篇(1)

      子公司是指一定數額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協議被另一公司實際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擁有自己所有的財產,自己的公司名稱、章程和董事會,以自己的名義開展經營活動、從事各類民事活動,獨立承擔公司行為所帶來的一切后果和責任。

      分公司與子公司的區別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第一,設立方式不同。子公司一般由兩個以上股東發起設立,是獨立的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在其自身經營范圍內獨立開展各種業務活動;分公司由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部門依法設立,屬于總公司的分支機構。第二,工商登記方式和名稱不同。子公司在工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分公司則領取《營業執照》。第三,訴訟中的法律效果不同。子公司由于是獨立法人,只能就其自身資產承擔民事責任,不能清償的部分不能向出資人追償;而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業務開展過程中出現不能履行債務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總公司承擔清償義務。

      2西山煤電集團子公司管理實踐

      21基本情況

      西山煤電集團公司(以下簡稱母公司)是全國最大的煉焦煤生產基地,是特大型煤炭企業,是山西焦煤集團公司的核心企業。歷經半個多世紀艱苦卓絕的發展,西山煤電集團公司已成為一個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的大型企業集團,管理幅度和領域不斷擴大。

      目前,西山煤電集團公司所屬子公司共計66個,其中:控股公司47個,主要集中在“煤―電―材”和“煤―焦―化”兩條循環經濟產業鏈上,目前已基本上形成互為支撐、互相補充的發展態勢,總體發展平穩。參股公司19個,參股公司大多形成于20世紀90年代,主要是由上級主管部門及地方政府攤派或指定的投資,參股公司的經營情況及投資收益存在較大差異,整體現金分紅不佳。

      西山煤電集團公司(以下簡稱母公司)要求所屬子公司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依法建立健全股東會、董事會(執行董事)、監事會(監事)、經理層,形成權責對等、各司其職、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結構。西山煤電集團公司主要通過參予子公司股東會、董事會及監事會對其行使管理、監督等職能。

      22全資、控股公司監督管理

      全資、控股公司的各項生產經營管理活動必須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并結合母公司發展規劃和經營計劃,確保股東權益。

      221外派高管人員管理

      外派高管是母公司派往全資、控股公司董事會、黨委會、監事會、經理層任職的人員,參與所派駐單位日常經營管理,并是代表母公司在派駐單位行使股東權益的第一責任人。外派高管人員的選派嚴格執行《公司法》、本單位《公司章程》及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辦法有關規定。母公司每年對外派高管人員的履職情況進行一次考核評價,考核結果與本人薪酬掛鉤。對發現外派高管履職不到位或故意隱瞞所派駐單位重大經營問題造成不良影響的,按照情節輕重給予問責或處罰。同時,外派高管按時進行工作報告,每年專題報告一次本人工作履職情況,報告以書面形式進行。

      222薪酬管理

      母公司對全資、控股公司實行工資總額預算管理,根據各子公司上年工資基數和生產經營預算情況下達工資總額預算建議。經營班子薪酬標準的確定結合同行業平均水平、本單位職工平均工資、本單位經濟效益完成情況等要素,提出具體的經營班子成員薪酬管理辦法,由其董事會制定,股東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223發展規劃管理

      公司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經營方案、投融資計劃以及重大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等,均要征得母公司同意,并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經其公司董事會、股東會(股東大會)通過后執行。

      224財務管理

      全資、控股公司遵守母公司財務管理有關規定,與母公司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母公司財務部門負責對各全資、控股公司的會計核算、財務管理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并合并其會計報表。

      225安全管理

      公司實行安全分級負責責任制,母公司對直接監督管理的全資、控股公司承擔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對各全資、控股公司下屬單位承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承擔管理職能的全資、控股公司對其下屬單位承擔安全生產直接管理責任。

      226勞動人事管理

      公司執行母公司編制管理有關規定。公司內部機構設置,由其經理層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則提出方案,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實施,報集團公司備案。公司擁有自主招聘和解聘員工的權力,可根據實際需要自主聘用與本企業發展相適應的優秀專業技術人才和優秀管理人才,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優先選聘母公司職工子女。人員招聘由本單位董事會研究提出方案,股東會審議通過后實施。母公司派往全資、控股公司的人員要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227考核管理

      全資、控股公司納入母公司全面預算管理考核范圍,由母公司提出生產經營指標和工作任務建議,經本單位股東會審議通過后執行。每半年,母公司對全資、控股公司進行經營業績考核,考核結果與各單位評先評模、干部任免和經營績效薪酬掛鉤兌現獎罰。日常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公司治理、財務監督管理、審計監管等,考核結果與各子公司月度績效工資掛鉤兌現獎罰。

      23參股公司股權管理

      參股股權是指集團公司以參股的方式,以各種形態的資產進行權益性投資,應獲得的股息、紅利,形成的權益性資產,以及依法認定的其他權益。

      231外派高管人員管理

      外派高管對參股公司進行跟蹤管理,關注參股公司行業狀況、生產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等變化,積極與參股公司股東溝通,按時參加“三會”,努力保障股東投資收益。同時,要對參股公司“三會”議案提出建議及意見,為母公司決策提供依據。參股公司外派高管人員要定期進行述職,母公司每年對外派高管人員履職情況進行一次述職評價。

      232財務管理

      母公司財務部門定期催要參股公司財務報表,定期催收投資收益,并根據參股公司財務情況進行分析,向母公司提出有關建議。

      233考核管理

      參股公司外派高管薪酬管理由母公司制定,人力資源管理中心統一管理。參股公司要將其在本公司的收入以勞務費的形式轉入母公司,母公司根據其薪酬標準、履職情況、考核結果進行兌現,從而實現對參股公司的考核管理。

      24分析退出機制

      母公司要求所屬控股公司,每年度均要編寫以公司基本情況、法人治理結構、財務情況、經營情況、存在的問題及建議等內容的分析評價報告。同時,根據母公司發展戰略安排,按照產業發展方向、市場競爭選擇等要素,對所監督管理的子公司進行全面考核、分析評價,提出扶持培育、加強管理、清理退出等分類管理的意見。

      對管理規范、資產邊界清晰、贏利能力強、投資收益高、發展前景好的單位,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培育核心競爭力和品牌競爭力。

      對公司管理運行不規范、參股多年未分紅、虧損嚴重、已停產的參股公司及時退出,進行股權變現。對不符合企業轉型發展方向,連續虧損或停產多年的全資、控股公司加大清理力度,盤活資本存量。

      篇(2)

      (一)現行監管制度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健康發展。

      (三)缺乏量化指標,高管人員履職行為難評價。現實工作中,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的日常監管多采取質詢、約見談話、調查走訪、現場檢查等考核的方式,但在考核評價中,采取定性東西多,定量指標少,考核內容也僅限于其分管的工作完成情況和是否存在違規違紀行為,一般情況下被考核的高管人員均能順利通過,很難全面對高管人員履職期間業務能力、管理能力、經營業績等履職行為進行綜合評價

      (四)信息渠道不暢,履職行為監管出現斷層。由于對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相關信息多數從金融機構報送的資料中獲取,不足以全面及時反映高管人員情況,影響履職行為監管效果。同時,對高管人員的監管目前還未實行計算機信息化管理,未實現全省以至全國高管人員監管信息共享,對高管人員跨地區、跨省干部調動,造成監管信息斷層,加大了高管人員異地任職的監管成本,也使監管的連續性受到影響,給一些違規高管人員制造了可鉆空子。

      (五)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存在表面現象。目前,從省、市分局層面來看,對高管人員的監管分散在各監管處室,且普遍沒有單獨設立機構高管監管崗位,而是由其他崗位工作人員負責此項業務。由于這部分人員既要承擔非現場監管報表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還要承擔繁重的現場檢查任務,工作量相當大,難以集中力量、集中時間專心搞好履職行為監管,使這方面監管工作流于形式。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內容和方式設想

      (一)履職行為監管考核評價內容。鑒于履職行為監管的內容十分豐富,監管考評應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評價體系,對高管人員履職過程進行全方位監管,突出重點,著重考核經營績效。據此,可以將監管考評內容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1.履職期間基本素質的完備性,包括高管人員的政策理論水平、法制觀念;道德品行、行為操守、民主工作作風,是否誠信、廉潔、遵紀守法等;現代銀行經營管理知識的掌握程度和管理能力;勤政廉政情況;家庭重大事項,包括財務收支,直系親屬經商辦企業、出境學習工作情況等方面。2.履職期間內控制度的健全性,包括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完備并得到有效遵守;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是否科學合理,崗位職責及培訓制度是否明確;是否明確規定各部門、各崗位的風險責任;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效果等方面。3.履職期間業務運行的合規性,包括各項政策法規是否得到貫徹落實,業務開展過程中各個程序、環節是否符合法律和制度規定;有違規經營、重大案件等方面。4.履職期間的業務經營有效性,即表現為經營績效,主要體現為是否完成了上級行下達的各項經營指標,是否取得預期結果;機構資產質量(不良資產升降)狀況,撥備提取及盈利等重要的風險和經營指標變化情況等方面。

      (二)履職行為監管考核評價方式。在監管工作中,監管部門可依據監管的內容并結合被監管者的實際情況采取多種多樣的履職行為監管方式,在傳統約見談話、考試、現場檢查、質詢的基礎上,加大履職行為調查力度,對高管人員在履職期間的表現進行專項或全面了解,并作出對其任職行為的綜合評價。

      1.制定考評辦法,進行量化考評。現行辦法雖規定把高管人員的任期考核納入任職資格管理的范圍,但對考核內容與考核方法均未有明細規定。要從個人品行、工作作風、管理能力、業務經營等方面,通過指標量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履職行為考評,構建起包括任職資格審核、任職期間考核和任職資格取消的全方位、動態監管體系。2.堅持現場測評、監管評價和專家評審相結合。考評工作分為現場測評、監管部門評價和專家組評審三部分分別組織評審,將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結合起來,對被考評人員分別給出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等不同評審結論,并對基本稱職、不稱職高管人員提出改進和處理意見。3加強考核評價落實,強化履職行為后續監管。要將考評結果反饋給被考評人征求意見,充分尊重其申辯的權力,促使考評依法合規進行。對考評中發現的問題、相應的改進意見要分別送給被考評人員及其上級相應管理部門,并督促其落實整改,對未落實整改,工作無明顯改進或連續兩年被評為不稱職的,則建議有關部門予以調整或撤換。

      三、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對策及建議

      (一)完善對高管人員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明確規定監管部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高管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相應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便于操作掌握。針對目前管理現狀,一是建議盡快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增加和細化履職行為監管相關內容,使基層監管部門有章可循,增強基層監管部門的可操作性。二是出臺配套相關規章制度,進一步補充和完善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查和履職行行為監管的規定,從制度上建立起完善的監管體系。

      (二)樹立以人為本理念,資格審查和履職行為監管有機結合。1.要嚴格市場準人,把好任職資格審查關,防止不合格的人員進入金融機構高級管理層。一是嚴格考試談話制度,著重考察擬任高管人員的金融政策水平;二是嚴格調查走訪制度,著重考察擬任人的思想品質和經營管理能力;三是嚴格離任審計制度,對離任審計中含糊不清的重大問題進行現場檢查;四是實行任職資格公告公示制度,把金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批置于社會監督之下,增強工作的透明度。2.加強履職行為監管,建立高管人員動態監管體系。一是要完善和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包括高級管理人員定期匯報制度、重要事項報告制度以及年度談話、提醒談話與誡勉談話制度,對在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潛在隱患,對高管人員及時進行誡勉、警告、限期整改等,把金融風險消除在萌芽環節;二是嚴把考核關,明確并細化考核形式、考核內容和考核標準,定性考核與量化考評相結合,使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的考核有依據、監管有標準、處罰有尺度。任職資格管理不能等同于干部考核,但可以把于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好的經驗引入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使高管人員的任期考核工作能真實、準確、全面地反映被考核人的實際情況;三是嚴把評價關,對于年度評價為稱職的高管人員要建議其主管部門給予獎勵,對于評價為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的高管人員要實行降職、勸辭和免職處理,保持高管人員監管的嚴肅性。3.要嚴格市場退出,誰撞“紅線”就處理誰,促使高管人員嚴格自我管理和約束。

      篇(3)

      國際金融公司于2002年入股南京銀行后,在激活并提高南京銀行公司治理水平上發揮了重要的先導作用。當時,國際金融公司的股份為15%,南京銀行也成為當時外資占比最高的國內銀行。

      國際金融公司提倡“好的公司應該有好的董事會”的理念,強化了南京銀行的內控建設、風險建設和發展規劃的建設,同時完善了內部管理機構。可以說,通過“引資引智”,南京銀行領導層認識到了完善公司治理機制的重要性,并根據自身發展狀況切實予以加強。

      南京銀行是啟動IPO較早的城市商業銀行,要想成功發行上市,最重要的一條是治理要規范。這一時期,南京銀行董事會切實將完善公司治理建設列為工作的重中之重,公司治理水平有了質的突破。

      此外,這段時期,南京銀行還引進了戰略投資者法國巴黎銀行,發行了次級債券,可以說,南京銀行的公司治理較好地體現了職責明確、分權制衡、規范運作、科學合理的公司治理要求。

      2007年上市后,公司治理也開始由形備到神似的變化。

      在建立激勵約束機制上,按照財政部的要求和銀監會的《商業銀行穩健薪酬指引》,修訂了《高級管理人員考評和薪酬激勵管理辦法》,增加了風險指標的考核和部分薪酬延期支付制度,使考核更加全面、科學、有效。在具體考核上,則實行民主測評、董事考評以及監事會綜合評價相結合的方式,實現對高級管理人員履職的科學考評,較好地做到了個人業績與公司可持續發展的有機統一。

      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在于細節

      規范與完善內控程序。主要表現在有較為全面的制度和程序,而且不折不扣地執行。比如,在董事的提名上,董事會對董事人選的原則是用能人,而不是“花瓶”,這點在獨立董事的提名程序中體現得特別明顯。董事會提名及薪酬委員會有搜尋、初審獨立董事人選的工作職責。該委員會按照任職條件的規定,嚴格對獨立董事候選人進行形式和實質審核。形式上的審核主要是對提供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查;而實質審核非常重要,主要是通過多方渠道對其履職的能力和品行進行深入了解,力求能夠體現“專業和專注”的履職要求,而且初審的原則是“不求名氣,只求合適”,以真正提高南京銀行的公司治理水平為目標。

      注重董事會軟環境建設。一般來說,董事會只關注議案的表決情況和決策的效率,而不太關心董事提出的各式各樣與公司治理緊密相關的問題。但南京銀行董事會認為,公司治理的不斷提高就是在于細節,所以對董事無論是在各類會議中、實地調研中還是與經營層溝通中提出的好的建議和方法,都及時歸總并強化落實,具體到相關責任人和完成時間,并定期在董事會上進行反饋,使董事感到自己的建議得到了尊重和重視。比如:針對今年上半年南京銀行一位外籍董事提出的注重同業資產風險、表外資產中的理財產品風險的建議,董事會立即讓經營層予以調查落實,經營層迅速展開專項管理工作,并及時向董事會風險管理委員會進行了詳細的書面報告,并在下次董事會會議上向全體董事會成員做了通報。正是這些點點滴滴的良性循環,在潛移默化中提升了公司治理水平,也提高了董事履職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創新風險管控舉措。在風險管理上,南京銀行先后制定并完善了七大風險管理政策和相適應的風險管理程序、流程。尤其是今年,南京銀行認真執行“三辦法一指引”,積極進行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的“解包還原”,嚴格房地產貸款風險管理,有效開展“內控和案防制度執行年”活動,提升了公司治理效果。同時,完善了風險條線的組織架構,設立了經營層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委員會,設立了風險管理部、授信審批部、資產保全部,理順了風險作業機制;按照銀監會的“六項機制”要求,建立了小企業金融部,并按照“兩個不低于”強化了對小企業的經營和管理;建立了金融市場部、會計結算部和營運管理部,強化了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管理。

      在發展戰略上,南京銀行建立了三年發展規劃,科學指導全行的經營方向和經營目標,并按照自身實際狀況建立了發展規劃年度回溯評價機制,提高了發展規劃執行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保證了南京銀行的可持續發展。

      在資本管理方面,南京銀行制定了《資本管理辦法》、《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和《三年資本規劃》,強化了對資本的規模、風險和持續補充等方面的管理,逐步在資產負債配比、經濟資本考核和小企業專營等方面加以運用,同時,通過對年度投資參股計劃和分支機構發展計劃進行資本量化分析,保證了對資本實行長效管理。

      篇(4)

      (一)積極召開監事會會議,依法履行監事會職能。審議通過了《關于2018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的議案》、《關于2018年度財務決算報告的議案》、《關于2018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的議案》等等。

      (二)理清監事會職責范圍,重點行使四項職權。一是檢查企業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二是檢查企業重大決策和重要經營管理活動;三是檢查企業財務保值增值狀況;四是評價經營管理業績,提出獎懲、任免建議。

      (三)加強學習調研,努力提高履職水平。監事會堅持“發現不了問題是失職,發現問題不報是瀆職”的理念,聚焦監督主業,注重學習、調研和總結,把發現問題、揭示問題、報告問題作為工作重點,在促進企業規范管理、科學決策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四)健全完善監事會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監事會認真列席公司召開的股東會會議、董事會會議、總裁辦公會、專題辦公會、月度會和周例會,及時掌握和了解企業經營狀況和重大事項的發生,從程序上把握決策的合規合法,提高監督的時效性和有效性。

      (五)加強監事會自身建設。根據監事會成員構成現狀,定期召開監事會工作會議,組織各位監事對監事會自身建設和公司發展發表意見,集思廣益,對監事會前期工作及時進行總結,對下一階段工作進行安排部署。

      二、2020年主要工作思路

      面對新形勢、新任務,監事會強化對股東負責的意識,忠實勤勉地履行監督職責,保持監督的獨立性,增強監督的規范性,強化監督的及時性,提高監督的有效性,進一步提高依法履職能力,不斷提升監督管理水平,服務公司改革發展大局。

      (一)認真組織學習貫徹省管企業監事會工作會議精神,提升監事會工作效能。嚴格按照《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對企業財務活動和董事、高管人員執行職務行為履行監督職責。

      篇(5)

      監事會不可或缺?

      在不同類型的公司中,公司治理特點各異,監事會所發揮的具體作用并不一樣。例如金融類的公司和非金融類的公司,在標準、運作、執行力上完全是兩個天地。即便在金融業中,公司體制不同差別也是非常大的――國有控股體制內有一套監督的體系;而像民有控股的金融類公司,或者規模較小、股權較分散的公司,監事會呈現多樣化特征。

      實踐中,公司制在國有企業中首先推行,因其特殊的體制和原因,導致包括監事會在內的公司治理體系運行下來存在一些問題。其他類型的公司在實踐中,由于法規模糊、股東訴求不足、監事會本身權責不適配、公司文化有待改進等因素,監事會運行也遇到一些困難。

      有家公司監事會負責人就對監事會這個會議體監督方式存在的“形式主義”倍感困惑。“需要開會時,我事先組織材料給各位監事,但有時他們連現場會議都不開,拿到辦公室簽個字就行。雖然截止到現在,我們沒有發生過任何違規違法的事件,該走的流程都走了,該開的會每年幾次也都開了。但從經驗上來說,我一個人就代表著他們三個了。”

      還有的企業對自己的治理創新信心不足。為使監事會發揮作用,該公司搞了專職監事,給的是部門正職的待遇,但改革的效果并不是很明顯。

      類似的例子并不少,以至于到后來,業界出現了監事會要不要、有沒有用的爭論。

      《董事會》記者注意到,盡管存在分歧,但肯定的聲音占據主流。“雖然中國國情特有,但從法理上來講,這套設計還是合理的,問題是怎么落地的問題。”“目前監事會在中小企業有些形同虛設,但是有一點是贊同的,國有企業監事會做得要好得多,在國有企業設立監事會是非常有必要的。在現有的法律制度下,應發掘民間的智慧,把監事會做實。”“富一代想把公司整體交給富二代,富二代本身沒有企業經營管理的能力,但是交給別人又不放心,這時候怎么辦?監事會就會是個非常有效的方式,對股東代表的管理是個有效方式。”

      顯然在現行環境下,監事會不可偏廢,如何切實發揮監事會的作用,更受到上市公司的關注。

      大股東有何責任?

      “我們省一百多家企業的監事會主席開會,很多企業第一次是這個人,第二次變成另一個人,第三次又變換了新面孔。問他們怎么老在換人,原因是因為提了意見,老板就把人換了,撤換的說辭是‘根據工作的需要’!”一家公司代表吐露了這樣一個現象。

      監事會的工作誰需要,對誰負責?在業內看來,這是首先需要破解的難題。股東如果想用好監事會,就會把真正合適的人放到監事會里,好好去監督,直接反饋結果;如果股東不需要,那么監事會再活躍,再能夠發揮作用,也維持不了多久;甚至于,如果股東想干壞事,或者說不想被控制的時候,監事會就完全變成擺設了。當下,各方面比較注重獨立董事的發展,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對監事會的作用關注得比較少。如果監事會的工作結果不被充分利用,對監事會的工作積極性、工作機制以及人員的配備,會有負面的影響。

      對于這個問題,與會者建議從兩個方面,強化對大股東的約束。一個是,將監事會主席列入高管行列,享受必要待遇,形成事實上的“高配”。“否則,下屬怎么敢說話,一提意見就容易遭到撤換嘛。”

      另一個是,對監事會應該有合適的指標評價體系。如果運作指標很低,那么反推下來,公司的股東可能存在其他的動機,從市值管理、投資者評價等角度,公司不應該被信任。一旦公司被質疑,投資者就會用腳投票,從而實現市場化的約束。

      到底該干些什么?

      監事會是一種會議體的監督形式,要想有效發揮作用,首先得理念清、定位準,真正搞清楚自身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這看上去容易,其實不簡單。

      監事會在上市公司法人治理架構中應當是相對超脫、獨立的主體,也是監管機構的觀察窗口。在運行中,監事會通過各個方面征集議案,經過審議、表決后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決議,進而影響經營管理層和公司治理。對公司財務、內控監督以及董事、高管的履職監督,是監事會職責的題中之義。但在不同類型的公司中,監事會該干什么,著力點是什么,還得根據企業的實際需求進一步明確和完善。

      有公司就認為,監事會不應僅僅停留在找問題、識別風險、防范風險、解決問題等監督職能上,還應當立足于公司的戰略發展、管理層面,基于對整體情況的把握,就面臨的問題更積極主動地提出建設性意見和建議,在有效監督的過程中促使公司治理各個主體能夠更和諧運轉,更集中到增強公司的價值創造能力上。

      持類似看法的公司并不少。有企業就指出,監事會能否不僅僅進行財務或者風險的事后監督,而是更注重將履職的著力點前移,比如對戰略的科學性、經營層執行戰略的有效性加以把控?這樣既可以有效地從事中角度去履行監督職責,同時能夠有效提升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的影響力。

      還有上市公司監事會代表對信息披露中的職責,有自己的看法,認為監事會只能對信息披露機制是否健全、流程是否合規、制度是否落到實處進行監督,不宜對信息披露內容進行實質性審核并為此擔責。

      怎樣發揮好作用?

      圍繞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規,上市公司監事會擁有數項法定的權力。然而在現實中,外界對“花瓶監事”、“人情監事”的非議頗多,可想而知此間監事會作用發揮之不易。

      在很多人眼中,監事會一個最大的矛盾就在于責權不匹配。要發揮作用,關鍵在于如何提高監事會的地位,讓監事會從董事會、經理層中分離出來,而這需要在人員、薪酬和管理機制等方面下功夫。《董事會》記者注意到,改善監事會的提名機制、尤其是對中國上市公司監事會是否可以或者應該設立提名委員會,備受研討會與會者的關注。

      有公司認為,目前監事的來源有股東代表監事,有職工代表監事,也有外部監事、獨立監事等,提名委員會對監事的獨立性有正面的作用。尤其是,可以根據行業特點選聘一些外部監事,來增強監事會的獨立性。不過操作起來可能有難度。比如,具體的人選提出后,需要誰來認可?

      也有公司指出,監事會提名委員會是個“偽概念”,因為監事會里面的股東代表由股東方推薦,職工代表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再設置一個提名委員會實際上是違規了。董事和監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董事是對所有股東負責,但股東代表監事對股東負責,職工代表監事對職工負責,只有獨立監事才能獨立地對所有股東方負責。

      還有公司代表闡述認為,公司法中有明確規定,監事會有權提名獨董。如果把這一條落實下來,哪怕不必然一定采納,一定會成為候選人,但具有這樣的提名權后,整個公司治理機制就比較完善,監事會的地位與作用也會進一步增強。

      薪酬、激勵是另一個議論的焦點。監事薪酬的標準異于董事,這是當前存在的客觀現實。其中的成因比較復雜,因為有的監事是外部的,有的可能是公務員,經過組織部批準,不可以在上市公司拿薪酬。不過不止一家公司代表認為,上市公司監事的薪酬,最好不低于獨董的薪酬標準,這樣有利于提高監事會的地位。

      相比之下,圍繞監事是否應該享有期權激勵,爭論就很激烈了。有的公司認為,現在國企將期權激勵賦予董事、高管,但監事、監事長卻沒有,并不公平。有的公司代表甚至透露,有些監事不愿意履職,因為擔任其他的職務還可能有期權。但反對的意見也很明確:監事的職責就是監督,如果給予股權激勵,會有利益驅動縱容甚至參與業績造假。

      理越辯越明。最終,與會者比較集中認可的激勵方式是,內部監事可以考慮享受期權激勵,外部監事和獨董一樣走包薪的模式。

      而在如何保障監事會正常履職環境方面,有與會者覺得,可以將按上市公司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來提取監事會履職經費,比如說萬分之二或者萬分之三;使用不完可以退回去。這樣可以保證監事會相對獨立地發揮作用。

      獨董、監事聽誰的?

      眾所周知,在監督方面,上市公司監事會的獨立監事職能與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獨董之間,可能存在著職能重合的灰色地帶。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備受上市公司關注。

      篇(6)

      一、引言

      獨立董事制度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擔負著監督管理層、抑制大股東、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等職責,是委托矛盾下公司治理機制的重大舉措。我國引入獨立董事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97年12月中國證監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文中明確指出公司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獨立董事。此后,中國證監會、國家經貿委等相關部門陸續關于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通知,推動了我國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的步伐。2001年8月,中國證監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境內上市公司必須建立獨立董事制度,掀起了我國上市公司引入獨立董事的新篇章。目前,關于獨立董事制度的研究很多,包括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方式(劉浩等,2012)、獨立董事背景與公司績效(魏剛等,2007)、獨立董事制度(孔翔,2002)、獨立董事與公司治理(胡蘇,2011)等多個方面。其中,獨立董事制度的實施現狀和實施效果一直是一個熱點問題。譚勁松、李敏儀(2003)以獨立董事的基本特征、獨立董事占董事會比例及其與公司績效的關系、獨立董事薪酬特點等方面總結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的實施特征。申富平(2007)以河北、浙江、云南和甘肅為例,從四地區獨立董事的特征角度出發,分析中、東、西部地區獨立董事制度的實施現狀。許瑜(2011)則以廣東省上市公司為例,試圖通過實證方法深入分析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實施現狀。以上文獻沒有考慮到獨立董事制度實施可能存在行業以及省份間地理位置遙遠導致的差異。基于這種情況,本文以2011年12月31日止經濟發展相對落后的廣西29家上市公司為研究樣本,按照同時期、同行業、近規模的原則,選取毗鄰的經濟發達的廣東省29家上市公司為配對公司。通過對比分析,發現了兩地區獨立董事制度實施現狀和實施效果方面存在的差異,為進一步完善獨立董事制度提供一些經驗證據。

      二、上市公司獨立董事配比現狀與特征

      ( 一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配比現狀 表(1)列示了兩地區上市公司董事會人數、獨立董事人數及獨立董事占董事會人數比例的情況。統計顯示,兩地區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占比均保持在35%以上。廣立董事比例最小,為36.94%,與配對公司39.25%的比例存在一定差距。每家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人數一般為3-4人,但某些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人數多達7-8人,如果剔除這些特殊值,廣西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占董事會總人數的比例將進一步拉大。如表(2)所示,獨立董事人數為3人的上市公司最多,廣西占到了樣本公司總數的62.07%,廣東配對公司為72.41%。其次是4人的公司數目居多,廣西為5家,占樣本公司總數的17.24%,配對公司占13.79%。從表2可以看出,廣東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人數分布較為均衡,配備情況總體優于廣西。

      ( 二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特征分析 Zarhra和Pearce(1989)認為獨立董事的特征包含兩類。一是“標簽背景”,既獨立董事的年齡、教育背景、工作背景、來源地等。二是內部特征,包括獨立董事的興趣愛好、品質等。獨立董事的內部特征具有不可觀察性,因此這里我們只研究廣立董事的“標簽背景”。通過2組樣本公司獨立董事特征的比較,分析兩地區上市公司獨立董事選聘的差異。

      (1)獨立董事年齡分析。孔翔(2002)指出,理想的獨立董事人選的標準年齡在35-55歲之間。如表(3)所示,廣西與廣東配對公司獨立董事年齡分布總體上較為均衡,獨立董事年齡多集中在40-50歲,廣西占39.39%,配對公司為40.38%。其次是50-60歲獨立董事人數所占比例較大,廣西為32.32%,配對公司為29.81%。60歲以上的獨立董事比例中,廣西為24.25%,大于配對公司的23.08%。說明廣西上市公司“大齡獨董”相對較多,這其中不乏一些政府背景的退休人士,由于他們具備深厚的人脈關系,成為上市公司的寵兒。同時,這可能也與兩地區的區域差異有關,廣東省地處東部發達地區,人力資源優勢明顯。正如孔翔認為的那樣,過于年輕的獨立董事難以為公司做出實質性貢獻,過于年老的獨立董事則無足夠的精力和動力促使公司進行重大改革。因此,廣西上市公司下一步應逐漸降低高齡獨立董事的比例,增強對優秀人才的培育,使獨立董事年齡構成保持在一個合理的范圍之內。

      (2)獨立董事教育背景分析。我國相關法規中未對獨立董事的教育背景加以規定,但是教育背景反映了獨立董事受教育的程度,學歷則是獨立董事受教育程度的體現。學歷的高低決定了獨立董事的理論基礎功底,是獨立董事有效履職的前提和保障。表(4)列示了樣本公司獨立董事的教育背景情況,可以看出兩地區的獨立董事教育水平差異較大。廣立董事受教育程度70%以上集中在本科及碩士水平,配對公司獨立董事背景則以碩士和博士為主,占比均集中在70%左右,尤其是配對公司博士學歷的獨立董事比例達到35.58%,顯著高于廣西同背景的比例。除此之外,專科學歷的獨董人數中,廣西所占比例最大,為9.09%,高于配對公司的1.92%。從總體來看,廣立董事受教育水平低于廣東發達省份。究其原因,可能是我國獨立董事中以教師和科研人員為主,廣東省經濟發達,高校眾多,上市公司更易聘請學歷水平較高的獨立董事。廣西地處西部落后地區,人力資源相對緊缺。同時學歷較高的獨立董事薪酬要求通常較高,受經濟水平制約,廣西上市公司更傾向于聘請本科及碩士學歷的獨立董事。

      (3)獨立董事的工作背景分析。譚勁松(2003)指出,獨立董事的個人特征首先應從發揮董事會的整體作用和保持它整體形象的角度出發,并注重董事會成員之間的合理搭配。從兩地區獨立董事工作背景的對比結果來看見表(5),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基本上做到多元化,以高校、財務、高管類為前提,涉及銀行、法律、政府等多方面專業人才。其中,高校背景人員由于具備深厚的專業基礎,能在某些方面為上市公司提供咨詢建議成為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主體。配對公司為37.5%,廣西為32.32%。之所以廣西遠低于廣東,可能與廣東省高校及科研院所較多,高校優秀人才資源充足有關。其次,中國上市公司大多基于商業秘密因素不愿意聘請其他公司的高管人員擔任本公司的獨立董事,同時由于公司的高管人員通常事務繁忙,無暇擔任其他公司獨立董事之職,我國高管背景的獨立董事比例顯著低于國外發達國家的比例(譚勁松,2003),這與本文得出的結論基本吻合。如表(5)所示,廣西高管背景的獨立董事比例為21.21%,配對公司為23.08%。考慮到《指導意見》中“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的規定,廣西財務背景的獨立董事占比達到20.2%,高于同時期配對公司該項比例。“資源支持理論”認為擁有外部關系網絡的獨立董事往往能夠幫助公司化解各種危機。銀行、法律、政府背景的獨立董事能在他們各自熟悉的領域發揮所長,上市公司可根據企業發展的需要聘請不同背景的獨立董事。如表5所示,兩地地區樣本公司都聘用了該類背景的獨立董事。其中,廣西律師和政府背景的獨立董事比例均在10%以上,顯著大于配對公司的該項比例。我們推測廣西地處西部落后地區,市場化程度較低,更需要外部資源為上市公司帶來更多的資源和行業話語權。

      同時,此次調查顯示,廣西未聘請銀行背景的獨立董事,配對公司的該項比例為3.85%。我們搜集整理了兩地區上市公司2011年度銀行借款的情況見表(6),可以看出廣西上市公司的銀行借款比例和取得借款收到的現金比例都高于配對公司,這可能與兩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市場化程度有關。截至2011年12月31日,廣西僅有上市公司29家,在優勢資源有限的情況下,上市公司是銀行青睞的優質客戶,因此聘請銀行背景的獨立董事對廣西上市公司意義不大。

      取得借款收到的現金比例=取得借款收到的現金/總資產

      (4)獨立董事的來源地分析。上市公司一般喜歡選擇與公司所在地為同一地區的人員擔任獨立董事(譚勁松,2003)。事實證明,由于受時間、精力、時間等客觀因素的制約,獨立董事不能參加董事會會議的現象非常普遍。異地獨立董事更是不能在短時間內較好地把握企業相關情況,難以適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快速化的要求。在我們統計時,“某獨立董事以通訊方式對本次董事會議案進行了審議”的字樣頻見諸于上市公司的年度報告。表(7)列示了樣本公司獨立董事的來源地分布情況,可以發現獨立董事與上市公司地區分布呈以下兩個特點:一是兩地區上市公司都偏好于選擇本地獨立董事,約占全部獨立董事的65%。其中配對公司63.46%居多,廣西占比較少,為62.63%。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本地獨立董事更能為公司節省成本(交通費、住宿費等)。其次,本地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的了解程度較高,能夠更好地發揮其治理作用。最后,本地獨立董事可以更好的利用其關系網絡資源為上市公司降低監管成本,同時也能在某些方面為上市公司提供咨詢意見。當然,廣東的人力資源優勢再一次得到體現。二是異地獨立董事比例也不容忽視,達到35%以上。其中,以廣西的37.37%居多,配對公司略低于該比例,為36.54%。兩地區的異地獨董中,來自北京的比例最大,廣西為16.16%,廣東為52.63%。作為政治、經濟發達和高校較多的地區,北京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通過引入異地發達地區的優秀人才,上市公司可以尋求更多符合條件的獨立董事。其次,廣西聘請廣東的獨立董事占7.07%,廣東聘請香董比例為7.89%。出于成本和資源充足度考慮,上市公司更傾向聘用毗鄰發達地區的優秀人才。

      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薪酬及履職情況——以廣西為例

      ( 一 )廣西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薪酬分布情況 獨立董事薪酬一直是個熱門話題,薪酬支付太低很難保證其“積極性”,支付太多又會影響其“獨立性”。胡蘇(2011)以中國A股非金融類上市公司為樣本,研究發現獨立董事薪酬與長期借款比重正相關。Hermalin和Wesbach(1998)的研究結果也表明,以激勵為基礎的報酬制度能提高獨立董事監督企業經營的效率(婁芳,2001)。作為一種激勵方式,將獨立董事薪酬確定在一個合適的范圍之內對獨立董事認真履職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根據表(8)的統計結果,薪酬為5-10(含5)萬元所占的比重最大,廣西為40.4%,略高于配對公司的49.04%。但有一個現象,即薪酬在10萬元以上的比例主要集中在廣西,為17.17%,這一比例略高于經濟發達的配對公司的16.35%,這與申富平(2007)指出的“獨立董事薪酬與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存在聯系”矛盾。從薪酬的極端值來看,廣西最少的為1.79萬元,最多的為19.2萬元,差距之大折射了廣西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薪酬體系的不完善。

      ( 二 )廣西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情況分析 《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及公司章程等一系列文件中都明確指出獨立董事要維護公司整體利益,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認真履行職責。鑒于獨立董事發表異議在中國是鳳毛麟角的事情,在此我們通過觀察獨立董事出席董事會的表現來粗略分析獨立董事的履職情況。從表(9)顯示,70%以上的獨立董事都能親自出席會議,缺席會議的次數并不顯著,表明獨立董事均能在自己的范圍內認真履職。但配對公司獨立董事履職情況整體優于廣西,表現在親自出席會議次數占總董事會次數的82.60%,顯著高于廣西的73.63%;通訊方式出席會議的比例為20.38%,低于同時期廣西的35.24%。委托出席會議的比例中,廣西為3.15%,配對公司為3.10%。

      四、結論

      本文以截至2011年12月31日止的廣西和廣東省配對的29家上市公司為研究對象,通過兩地區獨立董事的配備情況、獨立董事特征、薪酬及履職情況的比較,研究分析了兩地區獨立董事制度的實施現狀和實施效果。結果表明,配對公司的獨立董事分布較為均衡,配備情況總體優于廣西。獨立董事的特征分析中,廣西上市公司“大齡獨董”更多,配對公司高學歷背景的獨立董事高于廣西。同時,兩地區高校和高管背景的獨立董事比例居多,且均偏好于聘請本地獨立董事。最后我們分析了兩地區獨立董事的履職情況,研究發現廣東配對公司的獨立董事親自出席和通訊方式出席會議的情況都優于廣西。這些都豐富了我們對獨立董事制度實施現狀和實施效果的認識。本文的研究為兩地區進一步完善獨立董事制度提供一些經驗證據,有助于兩地區上市公司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更好地實施獨立董事制度,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監督和咨詢作用。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項目編號:11XJL016)、柳州市軟科學課題(項目編號:2011J040205)、廣西工學院博士基金項目(項目編號:03081511)的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1]劉浩、唐松、樓俊:《獨立董事:監督還是咨詢?-銀行背景獨立董事對企業信貸融資影響研究》,《管理世界》2012年第1期。

      [2]魏剛、肖澤忠、Nick travlos、鄒宏:《獨立董事背景與公司績效》,《經濟研究》2007年第3期。

      [3]孔翔:《中外獨立董事制度比較研究》,《管理世界》2002年第8期。

      [4]胡蘇:《制度環境、獨立董事與長期借款融資-來自中國上市公司的經驗證據》,《山西財經大學學報》2011年第4期。

      [5]譚勁松、李敏儀等:《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若干特征分析》,《管理世界》2003年第9期。

      篇(7)

      中圖分類號:F83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4161(2010)06-0052-05

      近年來,我國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問題一直頗受關注;高管薪酬體系是否合理,對于上市公司和投資者來說都是需要關注的重要問題。

      一、關鍵概念的界定和衡量標準的提出

      (一)文中使用的關鍵概念的界定

      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過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在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高管是指承擔著制定廣泛的組織決策、為整個組織制定計劃和目標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其典型頭銜通常是總裁、管理董事、首席運營官、首席執行官或者董事會主席。文中所指高管薪酬為貨幣性薪酬,主要包括工資、津貼、績效獎金、其他福利以及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等。

      (二)衡量上市公司高管薪酬體系合理性的主要標準

      一是薪酬激勵模式合理。高管薪酬分為短期激勵(工資和津貼)、中期激勵(績效獎金和其他福利)和長期激勵(股票期權和股票增值權),合理分配三種不同時效的激勵模式對于完善企業高管薪酬體系來說有著重要意義。二是薪酬委員會完善健全。薪酬委員會制定薪酬計劃或方案,對董事和高管進行審查和績效考評,其工作不能只流于形式,其必須發揮應有的作用,規范企業的薪酬制度。三是薪酬管制制度健全。對于所有的上市公司來說,健全的薪酬管制制度可以從國家層面上遏止高管薪酬不規范的現象,對于實現社會公平、合理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來說具有重要意義。

      二、我國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現狀及發展趨勢

      (一)我國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發展現狀

      1.2001年至2007年高管薪酬變化情況

      根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研究結果,2001年國企高管收入的主要形式是月薪加獎金,89%的高管年薪在10萬元以下,其中4萬元到10萬元的占19%,2萬元到4萬元的占27%左右,而43%的高管年薪在2萬以下。2002年,我國開始推行國企高管年薪制,規定高管年薪不得超過職工平均工資的12倍。但高管年薪制并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2003年,我國上市公司高管年薪超過100萬元的達9人之多,國企高管年薪平均增長26.7%。2007年起,國有保險公司、銀行高管年薪均在100萬元以上,國企高管薪酬平均為54.8285萬元,比2006年增長57.15%,其中董事長年薪的增幅達74.1%,不兼總經理的專職董事長年薪增幅高達91.49%。可見,國有企業高管薪酬增幅很大、增速很快。筆者暫時未獲得可靠的非國企數據,在此暫不詳述。

      2.2007年至2009年高管薪酬變化情況

      金融危機發生前,我國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一直持續增長,金融類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更是屢創新高。2008年,由于全球金融危機,高管薪酬止住飛速增長。但是,很多企業高管薪酬仍逆市上漲;上市公司高管年度報酬總額平均為292萬元,較2007年的203萬元上漲了43%;前三位董事報酬總額平均為98萬元,較2007年的69萬元增長了43%;尤其是房地產企業,2008年平均漲幅高達163%①。2009年,即使在部分A股上市公司利潤負增長的情況下,金融業和房地產業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仍然居高不下;72家房地產上市公司前三位高管薪酬在2009年共計1.28億元,相比2008年的1.05億元增加2 300萬元,漲幅為21.90%②。

      (二)未來高管薪酬增長的可能性

      金融危機對高管薪酬產生了一定影響,一些企業高管薪酬的飛速增長得到了遏制,甚至出現負增長。但是對于未來高管薪酬的變化趨勢,筆者認為,其仍會持續增長,原因有二:一是中國已經成功走出了金融危機的陰影,大多數企業經營狀況開始企穩回升,使得與績效和股價掛鉤的高管薪酬有了良好的發展空間。第二,人才的持續市場化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稀缺也是高管薪酬的上漲的主要因素。

      三、我國上市公司高管薪酬體系存在的問題

      我國上市公司高管薪酬體系存在諸多問題,主要是行業間發展不平衡、薪酬委員會地位弱化以及薪酬管制制度不健全等。

      (一)我國上市公司高管薪酬體系存在的共性問題

      1.行業間發展不平衡

      根據中國證券報2010年3月9日資料,2009年金融服務業高管平均薪酬高達100萬元,房地產業達到50萬元以上,而其他行業的平均水平只在20萬~30萬元之間;薪酬超過100萬元的高管來自房地產業的比例高達36%,金融服務業為19%,兩者之和超過了50%。即在我國上市公司薪酬超過100萬元的高管中,平均每兩個人中就有一人來自房地產業或金融業。這一比例顯然與中國企業的數量、規模以及行業分布嚴重不對等。

      考察表1,2009年金融服務業的西南證券和房地產業的萬科A的薪酬總額都超過了1 000萬元,西南證券的薪酬增幅高達到1 493.96%,這一增幅顯然與企業績效無法匹配。

      通過對表2數據分析可見:2009年A股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排行前十名除華遠地產、中國銀行、中興通訊為國企外,其余都為非國企,且均來自金融服務業和房地產業。

      雖然2008年和2009年部分金融業高管薪酬,尤其是國有大銀行和保險公司的高管薪酬出現了負增長,但我國金融業和地產業與其他行業相比仍然差距懸殊,高管薪酬行業分布極不均衡。

      資料來源:周俊.2009年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排行榜 [N].投資者報,2010-5-7。

      2.薪酬激勵短期化

      薪酬激勵機制根據時效性分為短期、中期、長期。如果薪酬激勵過于短期化,即固定現金部分和與企業短期效益掛鉤的獎金比重過大,會導致經營者只追求短期的利益,甚至不惜以犧牲長遠利益為代價換取短期利益,這無疑會影響企業的長期發展。大量研究證明,中長期激勵模式對于企業的發展更加有利。

      2009年Hewitt咨詢公司對亞洲312家本土企業和跨國公司進行了研究,根據其的《高管薪酬與長期激勵熱點調研報告》顯示:目前中國大多數外資企業已經引入了長期激勵機制,而中資企業中引入這一機制的只占少部分。同時由于金融危機對股票市場的沖擊,加上監管環境的變化,2009年中國長期激勵的授予額度有所減少。此外,由于企業認為現金激勵更易被人們接受,導致大多數企業更傾向于使用長期現金激勵而非股權激勵。

      以中國平安為例:中國平安是由外資控股的綜合類保險公司,其發展模式得到了業界人士的充分肯定,相對于另外兩家上市的國有控股公司(中國人壽和中國太保)來說,公司治理結構更加完善。根據其最新披露的2009年年報,中國平安高管中除了總經理張子欣、副總經理姚波和副總經理顧敏慎分別持股248 000股、12 000股和177 500股之外,其余高管都沒有持股。可見中國平安高管的持股比例是相當低的。與此相對照,全美200家最大公司總裁的薪酬平均為21%的工資、27%的獎金、36%的股票類收入和16%的其他長期激勵。在合理性和有效性方面,中國企業的長期激勵模式與目前美國公司主導的“利潤分享式”模式還相距甚遠。

      3.薪酬委員會地位弱化

      薪酬委員會為非常設機構,是為了增強公司的競爭力、完善公司的激勵機制而建立的。世界各國的許多公司均設置了薪酬委員會,在英美國家企業實踐中,薪酬委員會主要由獨立董事構成,并與審計委員會和提名委員會共同構成內部監控機構,對董事會負責。

      2001年8月,我國證監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首次提出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薪酬、審計委員會的概念。此后,在其2002年1月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2005年11月的《關于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意見的通知》等文件中,不斷重申和細化了薪酬委員會的構成和主要職能。在其2007年12月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修訂版)》中,首次明確要求上市公司在2007年度報告中披露“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的履職情況匯總報告和薪酬委員會的履職情況匯總報告。”

      根據來自上海證交所和深證證交所的統計,滬深兩市中分別有90%左右的上市公司業已設立了薪酬委員會。然而對于我國上市公司薪酬委員會的履職情況,滬市出具的報告中顯示90%以上滬市上市公司已經建立薪酬委員會并且都能發揮其作用,深市出具的報告中則顯示深市上市公司的薪酬委員會發展正處于起步階段,還有待完善。在我國所有成立薪酬委員會的公司中,沒有一家公司的薪酬委員會對公司的薪酬制度提出反對意見――似乎我國上市公司的高管薪酬體制已經健全,政府管制也成了多余,但也可以認為我國上市公司成立薪酬委員會只是順應了國家政策,并沒起到實質性的作用。

      (二)國有與非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高管薪酬體系的特性問題

      1.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高管薪酬體系的特性問題

      (1)國企高管的“亦官亦商”身份。國際慣例中,國有企業指一個國家的中央政府或聯邦政府投資或參與控制的企業,而我國的國有企業還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資參與控制的企業。我國國企高管雖然是企業的經營者,但與非國企最大的不同是,國企高管們都是直接通過行政選拔而非市場選拔產生的。相當一部分國企高管都是由政府直接任命的部委領導,他們是政府官員,同時又享受著高薪,出能為官、入能為商,在市場之外徘徊。這就使得一刀切的薪酬體系無法兼顧這些正在分化中的國企高管。

      (2)薪酬管理嚴重失衡。我國國有企業的治理結構存在股東大會董事會、股東大會監事會、董事會經理層三重委托關系,這一結構形式與西方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相同,形式上已經相當完備,在實踐中并未產生預期的效果。究其原因,主要是在國企上市公司中,這種委托關系不是通過市場選擇形成的。對于國企來說,政府同時是國有資產的委托人和人。作為人,高管將努力使自己的利益達到最大化;在政府監督不力的情況下,人往往會淡化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的主要目標應是使國有資產盡可能增值,然而直接委托人又不是國有資產的所有者,他們只是受上級委托人的委托對國有企業進行監管。在這種情況下,這些政府官員就缺乏強烈的意愿去認真考核監督人,存在很大的道德風險。由此可見,我國國企中委托關系模糊,導致形式上的公司治理結構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進而影響了企業利益以及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在我國國企上市公司中,大多數高管的薪酬都由高管自己確定,也就是通過自己控制的董事會設定考核目標,相當于自己給自己評定工作績效,進而制定薪酬標準。

      (3)薪酬管制力度不夠。2009年2月10日,財政部印發了《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簡稱《辦法》),或“中國版限薪令”。《辦法》中規定,國有或國有控股金融企業負責人最高年薪為稅前280萬元人民幣。2009年9月16日,經國務院同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會同中央組織部、財政部、審計署、國資委等單位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或“央企高管限薪令”。《指導意見》主要從適用范圍、規范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則以及薪酬結構和水平、薪酬支付、補充保險和職務消費、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等方面,進一步對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做出了規范③。“限薪令”頒布以后,上市公司國企高管的薪酬體制并沒有得到有效的管制,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首先,“限薪令”沒有具體明確的標準。“限薪令”規定高管薪酬將被分為三塊,即基本年薪、績效年薪以及長期激勵機制。基本年薪與職工平均工資相聯系,績效年薪與經營業績密切掛鉤,長期激勵機制則在探索發展過程中。這些規定雖然限定明確,卻沒有給出具體金額標準或制定具體標準的原則和方法,對于國有企業來說不過是一紙空文,缺乏約束力。其次,高管薪酬問題反映的是收入分配體系的問題,這些問題需要從法律、政策和制度上得到根本性解決。“限薪令”治標不治本,只是一種作為權宜之計的行政管理手段而已④。再次,“限薪令”缺乏監督制度和處罰措施,雖然規定了高管薪酬的上限,但如果不加以嚴格監管,不增加處罰力度,就沒有威懾力。

      (4)薪酬披露現“雙軌制”。

      我國上市公司國企高管的年薪披露出現了內外不一的現象,看起來很高的國企高管薪酬很可能只是在作秀。例如:中海油董事長兼CEO傅成玉表示,其2008年薪酬1 204.7萬元只是名義收入,事實上他已將這些收入全部捐給了母公司;華遠集團總裁任志強表示,2010年其名義年薪為707.4萬元,而實際年薪還不到公布數據的1/11。年薪“雙軌制”反映了我國國企高管薪酬披露機制尚不健全,國家對此還未出臺相關條例進行規范。

      2.非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高管薪酬體系的特性問題

      (1)金融地產類企業高管薪酬過高。我國金融地產類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近年來一直占據高管薪酬排行的主要位置。這一點在前文已有詳細分析,此處不贅述。盡管與國際水平相比,我國非國企上市公司金融業高管薪酬水平并不算離譜。但目前中國的情況是,金融機構大都在國內享有壟斷地位,其服務也沒有達到讓人完全滿意的程度。如何遏制金融地產類非國企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的增長,達到行業間收入分配的均衡,是目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2)缺乏薪酬管制制度。“央企高管限薪令”雖然有待完善,但卻說明我國對于國企的薪酬管制制度正在逐漸形成。而對于上市公司中的大部分――非國企來說,目前仍然缺乏薪酬管制制度,政府還沒有相應的政策出臺,其存在的問題也亟待規范,這也是導致非國企高管薪酬行業間差距懸殊的原因之一。

      四、優化我國上市公司高管薪酬體系的建議

      英美等西方國家資本市場發展較早,雖然其高管薪酬管制體系仍存在諸多問題,但近年來,尤其是金融危機后,其政府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仍值得借鑒。

      (一)國外上市公司高管薪酬體系發展借鑒

      1.美國

      美國資本市場已經相當成熟,但其高管薪酬體系仍然存在弊端,金融危機后,美國政府對其進行了嚴格規制。

      著名薪資咨詢機構Equilar公布了2009年美國十大高薪CEO:甲骨文CEO拉里?埃里森,以8 450萬美元的薪酬高居榜首,波士頓科學公司CEO雷?埃里奧特和西方石油公司CEO雷?伊蘭尼分別以3 337萬美元和3 140萬美元位居第二名和第三名。該榜單與2008年前十名相比,有了很大的變化:2008年榜單中有7位CEO來自石油或天然氣公司,而2009年的CEO更多來自消費行業。可見,金融危機過后,各大公司降低了高管的薪酬。薪酬總體下滑,除了經濟衰退和公眾對高薪酬的持續不滿的壓力影響外,政府控制的作用也不可忽視。2009年6月10日,美國財政部宣布了一項長達120頁的限薪規定,這是在當年2月4日頒布的薪酬限制規定基礎上,對接受政府救助計劃的公司的更為詳細具體的實施方案:

      第一,進一步對接受美國政府財政救助計劃公司的高管薪酬進行限制。具體措施有:限制公司對高管的獎金支付,獎金不能超過高管薪酬總額的1/3;縮小公司“金降落傘”(Golden Parachutes)計劃⑤的實施范圍;禁止向公司高管支付任何形式與業績不符的獎金或紅利。第二,由美國財政部任命一名特別代表,專門負責監管接受美國政府財政救助計劃的公司高管薪酬狀況。其主要職權是:審批公司的薪酬支付計劃;審批公司高管的薪酬結構。對于薪酬結構不合理的公司,特別代表可以要求公司修改后重新提交;如果發現公司薪酬方案不恰當、不健全,特別代表有權否決薪酬方案并要求修改后重新提交;使用一系列準則判定高管薪酬是否能使股東利益最大化并保護納稅人利益。

      第三,進一步實施美國財政部2009年2月4日頒布的財務救助計劃關鍵重建法案條款。一是所有薪酬方案必須加入風險因素分析,并要求所有方案不能鼓勵操縱利潤;二是確保嚴格執行公司奢侈品支出政策,公司CEO和CFO必須能夠證明公司高管的任何奢侈品支出都事先得到了董事會或有相應審批權限人員的許可;三是要求接受救助的上市公司股東每年舉行一次針對高管薪酬的非約束性股東投票。

      第四,設定額外高管薪酬和公司治理標準以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透明度,包括擴大高管薪酬信息披露范圍,要求披露公司薪酬顧問情況等。

      2.英國

      2009年,英國金融服務監管局(FSA)針對英國金融機構的薪酬分配準則出臺了征求意見稿,提出了一項總體要求和十項基準要求。總體要求是金融機構必須建立、實施和維護與有效風險管理相一致的薪酬分配體系。十項基準要求主要是:薪酬委員會是負責薪酬制度決策的主體機構;建立清晰的薪酬決策程序;針對長期激勵計劃的績效指標;固定薪酬應占到全部薪酬的一定比例;對雇員報酬中績效工資單元的評估應當體現長期的績效等。2009年7月底,英國金融機構監管局在征求公眾意見的基礎上了修訂稿并于當年11月6日起開始實施。首批48家大型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將開始執行這些準則,各銀行和機構將以此為標準調整內部薪酬分配制度,并向監管部門提供可證實的資料證明其薪酬制度是嚴格按照這些標準執行的。今后該方案有可能覆蓋所有FSA監管的金融機構。

      雖然我國與英美之間的經濟發展程度和發展背景存在較大差異,但這些政策措施對我國的高管薪酬體系的建立和完善仍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二)優化我國上市公司高管薪酬體系的建議

      1.優化我國上市公司高管薪酬體系的總體建議

      (1)遏制道德風險,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在全球范圍內,高管薪酬的增長導致了貧富差距的不斷擴大。據統計,美國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十年來增加了三倍,與普通員工的工資水平正在不斷拉大。我國上市公司的高管薪酬水平雖然不能與美國相提并論,但其增長也不容忽視。隨著“天價薪酬”記錄的不斷刷新,我國金融機構高管,尤其是銀行的高管薪酬尤為人們所關注。我國金融類上市公司高管年薪的總體上漲,表面上看是由于金融業的業績大幅上漲。然而我們都知道,2008年的金融危機,受影響最大的就是金融服務業和房地產業。為什么部分金融類企業在經歷了金融危機業績大幅下滑的情況下,高管薪酬仍能逆勢上漲?根據上文對我國薪酬激勵機制存在問題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到,我國目前薪酬激勵機制仍然以短期和中期激勵為主,長期股權激勵機制并沒有發展完善。這樣一來,高管薪酬的逆勢上漲也就失去了合理性,我國高管薪酬體系存在嚴重的道德風險。

      我國目前分配制度的總體方針是打破平均主義,堅持和完善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堅持各種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因此,上市公司高管的高額薪酬可以被理解為“多勞多得”。然而,實踐中薪酬問題不僅涉及經濟問題,還影響到社會倫理和道德觀念,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我們必須注重社會公平、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收入分配調節力度。為此,應積極研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規范收入分配秩序的問題;必須積極推進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分配制度,著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調節過高收入,取締非法收入,努力緩解地區之間和部分社會成員收入分配差距擴大的趨勢。

      (2)建立完善公司薪酬委員會。建立薪酬委員會的目的是為了制定公司薪酬計劃方案,分析公司薪酬計劃執行情況,并對高管人員的薪酬進行監督,最終對公司的董事負責。薪酬委員會的設立,從薪酬角度看是為了使各公司的薪酬制度能夠更加趨于合理化;從董事會的職能上體現了其職能的具體化和深化;而從公司治理的角度來看,則是完善公司制度的必要途徑。

      我國上市公司中90%的公司都建立了薪酬委員會,因此各公司應著力從以下方面加強完善各自的薪酬委員會:第一,委員會成員應該具有獨立性,不應該與公司或管理者有經濟聯系;第二,國外實踐證明,委員會成員應主要由獨立董事和外部董事擔任。隨著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日趨完備,以上措施有助于增進薪酬實際方案的科學性、公平性,且對高管人員的權利具有一定牽制作用,進而維護了其他相關利益群體的利益。

      (3)建立完善薪酬管制體系。我國對高管薪酬的宏觀管制機制還沒有形成,只是在政策上要求企業成立薪酬委員會顯然不夠。高管薪酬的宏觀管制范圍應涉及所有上市公司,而非只是針對金融類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的“央企高管限薪令”。除了直接對高管薪酬的金額進行明確限制的做法外,也可以借鑒西方國家的做法,如由政府任命特別代表專門負責監管高管薪酬狀況、出臺相關法律條款等。

      2.針對國有與非國有上市公司高管薪酬體系特性問題的建議

      (1)國有上市公司。對于國有企業高管的“亦官亦商”身份,應加大對國企的改革力度:首先,要求國企高管在官員和職業經理人身份中做出選擇,保證國企高管身份的獨立性;其次,對壟斷國企按行業平均利潤征收暴利稅后,再對高管進行績效考核,劃清高管經營能力和制度性紅利的界限;第三,實現國企高管職業經理人的選拔機制,與非國企高管的市場選拔機制同步。2009年頒布的“央企高管限薪令”為國企高管薪酬體系發展提供了政策管制框架,使其薪酬體系的發展有了政策指導、方向更加明確,但其執行過程中還存在以下方面需要完善:首先,“限薪令”應給出具體金額標準和制定具體標準的原則和方法,如基本年薪如何與職工平均工資掛鉤,績效獎金與經營業績的關系以及長期激勵機制的建立等;其次,應出臺監管和處罰措施。對于違反“限薪令”的國企,政府不能任其發展,處罰措施有利于加大“限薪令”的執行力度;再次,應出臺相關法律、政策,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國企高管薪酬體系問題。最后,對于國企高管薪酬披露的“雙軌制”問題,需要國家出臺相關條例規定,對我國國企高管薪酬披露機制進行規范。

      (2)非國有上市公司。非國有上市公司的高管薪酬主要問題為金融地產類公司高管薪酬過高,除了薪酬委員會應進一步完善、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外,與國有上市公司相比,非國有上市公司缺乏政府管制體系。非國企上市公司的高管薪酬體系存在諸多問題,與國企一樣需要政府進行宏觀調節。銀監會應考慮將非國企金融高管薪酬納入監管,這對解決非國企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行業發展不平衡、完善我國上市公司高管薪酬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總之,通過對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狀況的研究發現,我國上市公司高管薪酬體系仍有很多不足之處。關于如何優化我國上市公司高管薪酬體系,建議從遏制道德風險、建立完善公司的薪酬委員會、建立完善薪酬管制體制等方面入手;同時國有企業應加快政企分開步伐,加強國企高管薪酬管理、規范信息披露。只有解決這些問題才能加強公司的內部管理,增強投資者對于上市公司的信心,促進我國經濟更穩定、更均衡的發展。

      基金項目 本論文為北京語言大學與北京鑫元覽眾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共建的橫向課題的階段性成果。

      注 釋:

      ①田志明.13家房企高管薪酬逆市翻番[N].南方日報,2009-2-26.

      ②程亮.72家房企高管去年薪酬3.93億,分紅公司未過半 [N].第一財經日報,2010-4-9.

      ③傅頎.金融危機下國有企業高管薪酬管理的建議[J].財會月刊,2010,(02).

      ④郭婧.對規范我國國企高管薪酬的幾點思考[J].中國軟科學,2010,(01).

      ⑤“金降落傘”指雇用合同中按照公司控制權變動條款,對失去工作的管理人員進行補償的規定

      參考文獻:

      [1] 楊小球,楊姝琴.高管薪酬的研究綜述 [J].學理論,2010,(04).

      [2] 邱明珠.探索高管薪酬激勵機制 [J].企業導報,2010,(01).

      [3] 郭婧. 對規范我國國企高管薪酬的幾點思考[J]. 中國軟科學,2010,(01).

      [4] 劉淑春. 美日高管薪酬激勵模式比較及其啟示[J]. 商業時代,2009,(24).

      [5] 宋彭. 國有企業高管薪酬問題的癥結及改革方向[J].今日中國論壇,2009,(01).

      [6] 王培欣. 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薪酬問題實證研究[J]. 管理科學,2006,(06).

      [7] 何欣.上市公司高管平均薪酬29萬,同比增長16%[N].中國證券報,2010-03-09.

      [8] Jog, Vijay and Shantanu Dutta, “Corporate Governance, Performance and CEO Pay”,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Network, 2004.

      [9] Hall, Brian J and Jeffrey B Liebman, “Are CEOs really paid like bureaucrats?”,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1998.

      [10] Murphy, K., Executive Compensation, SSRN Working Paper, 1998.

      [11] ALI.A and Zarowin. P, “The Role Of Earnings Levels in Annual Earnings-Returns Studies”. 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 Vol.30, No.2, 1992.

      篇(8)

      第二條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總會計師是指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資格和工作經驗,在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中分工負責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重大財務事項監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通過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為總會計師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總會計師工作職責是指總會計師在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以及企業投融資、擔保、大額資金使用、兼并重組等重大財務事項監管工作中的職責。

      第五條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應當按規定建立和完善總會計師管理制度,明確總會計師的工作權限與責任,加強總會計師工作職責履行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國資委依法對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職位設置

      第七條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配備符合條件的總會計師有效履行工作職責。符合條件的各級子企業,也應當按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

      (一)現分管財務工作的副總經理(副院長、副所長、副局長),符合總會計師任職資格和條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轉任總會計師,人選也可以通過交流或公開招聘等方式及時配備。

      (二)設置屬于企業高管層的財務總監、首席財務官等類似職位的企業或其各級子企業,可不再另行設置總會計師職位,但應當明確指定其履行總會計師工作職責。

      第八條企業總會計師的任免按照國資委有關規定辦理:

      (一)已設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的總會計師,應當經董事會審議批準,并按照有關干部管理權限與程序任命。

      (二)未設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獨資企業的總會計師,按照有關干部管理權限與程序任命。

      第九條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其各級子企業實施總會計師或者財務總監委派等方式,積極探索完善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監督管理的有效途徑和方法。

      第十條擔任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政治素養和政策水平,堅持原則、廉潔奉公、誠信至上、遵紀守法;

      (二)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應當具有注冊會計師、注冊內部審計師等職業資格,或者具有高級會計師、高級審計師等專業技術職稱或者類似職稱;

      (三)從事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工作業績;

      (四)分管企業財務會計工作或者在企業(單位)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相關部門任正職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業或單位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相關部門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國家財經法規、財務會計制度,以及現代企業管理知識,熟悉企業所屬行業基本業務,具備較強組織領導能力,以及較強的財務管理能力、資本運作能力和風險防范能力。

      第十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總會計師:

      (一)不具備第十條規定的;

      (二)曾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財經紀律,有弄虛作假、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重大違法行為,被判處刑罰或者受過黨紀政紀處分的;

      (三)曾因瀆職或者決策失誤造成企業重大經濟損失的;

      (四)對企業財務管理混亂、經營成果嚴重不實負主管或直接責任的;

      (五)個人所負企業較大數額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六)黨紀、政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會計師任職或者工作應當回避:

      (一)按照國家關于干部任職回避工作有關規定應當進行任職回避的;

      (二)除國資委或公司董事會批準外,在所在企業或其各級子企業、關聯企業擁有股權,以及可能影響總會計師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項目投資、招投標、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等工作中,涉及與本人及本人親屬利益的。

      第三章職責權限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結合董事會建設,積極推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逐步規范企業主要負責人、總會計師、財務機構負責人的職責權限,促進建立分工協作、相互監督、有效制衡的經營決策、執行和監督管理機制。

      第十四條總會計師的主要職責包括: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和重大財務事項監管等。

      第十五條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遵守國家財經紀律,運用現代管理方法,組織和規范本企業會計工作;

      (二)組織制定企業會計核算方法、會計政策,確定企業財務會計管理體系;

      (三)組織實施企業財務收支核算與管理,開展財務收支的分析、預測、計劃、控制和監督等工作,組織開展經濟活動分析,提出加強和改進經營管理的具體措施;

      (四)組織制定財會人員管理制度,提出財會機構人員配備和考核方案;

      (五)組織企業會計誠信建設,依法組織編制和及時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六)推動實施財務信息化建設,及時掌控財務收支狀況。

      第十六條企業財務管理與監督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制定企業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并監督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財務戰略,組織擬訂和下達財務預算,評估分析預算執行情況,促進企業預算管理與發展戰略實施相連接,推行全面預算管理工作;

      (三)組織編制和審核企業財務決算,擬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組織制定和實施長短期融資方案,優化企業資本結構,開展資產負債比例控制和財務安全性、流動性管理。

      (五)制定企業增收節支、節能降耗計劃,組織成本費用控制,落實成本費用控制責任;

      (六)制定資金管控方案,組織實施大額資金籌集、使用、催收和監控工作,推行資金集中管理;

      (七)及時評估監測集團及其各級子企業財務收支狀況和財務管理水平,組織開展財務績效評價,組織實施企業財務收支定期稽核檢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東會或者出資人、董事會、監事會和相關部門報告企業財務狀況和經濟效益情況。

      第十七條企業財會內控機制建設職責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業財會內部控制制度,促進建立健全企業財會內部控制體系;

      (二)組織評估、測試財會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組織建立多層次的監督體制,落實財會內部控制責任,對本單位經濟活動的全過程進行財務監督和控制;

      (四)組織建立和完善企業財務風險預警與控制機制。

      第十八條企業重大財務事項監管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審核企業投融資、重大經濟合同、大額資金使用、擔保等事項的計劃或方案;

      (二)對企業業務整合、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及改革改制等事項組織開展財務可行性論證分析,并提供資金保障和實施財務監督;

      (三)對企業重大投資、兼并收購、資產劃轉、債務重組等事項組織實施必要的盡職調查,并獨立發表專業意見;

      (四)及時報告重大財務事件,組織實施財務危機或者資產損失的處理工作。

      第十九條企業應當賦予總會計師有效履行職責的相應工作權限,具體包括:對企業重大事項的參與權、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權、財會人員配備的人事建議權,以及企業大額資金支出聯簽權。

      第二十條總會計師對企業重大事項的參與權是指總會計師應參加總經理辦公會議或者企業其他重大決策會議,參與表決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具體包括:

      (一)擬定企業年度經營目標、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及企業發展戰略;

      (二)制定企業資金使用和調度計劃、費用開支計劃、物資采購計劃、籌融資計劃以及利潤分配(派)、虧損彌補方案;

      (三)貸款、擔保、對外投資、企業改制、產權轉讓、資產重組等重大決策和企業資產管理工作;

      (四)企業重大經濟合同的評審。

      第二十一條總會計師對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權具體包括:

      (一)按照職責對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議批準的重大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企業的財務運作和資金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向董事會或者總經理辦公會提出內部審計或委托外部審計建議;

      (三)對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財會人員配備的人事權是指企業財務部門負責人的任用、晉升、調動、獎懲,應當事先征求總會計師的意見。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參與組織財務部門負責人或下一級企業總會計師的業務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條總會計師大額資金支出聯簽權是指企業按規定對大額資金使用,應當建立由總會計師與企業主要負責人聯簽制度;對于應當實施聯簽的資金,未經總會計師簽字或者授權,財會人員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條企業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會計師有權拒絕簽字:

      (一)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財經紀律;

      (二)違反企業財務管理規定;

      (三)違反企業經營決策程序;

      (四)對企業可能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五條總會計師對企業作出的重大經營決策應當發表獨立的專業意見,有不同意見或者有關建議未被采納可能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應當及時向國資委報告。

      第四章履職評估

      第二十六條為督促企業總會計師正確履行工作職責,應當建立規范的企業總會計師工作履職評估制度。

      第二十七條總會計師履職評估工作分為年度述職和任期履職評估。年度述職應當結合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財務預算工作,對總會計師年度履職情況予以評估;任期履職評估應當結合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對總會計師任職期間的履職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八條設立董事會的公司,總會計師應當在會計年度終了向董事會述職,董事會應當對總會計師工作進行履職評議,董事會評議結果及總會計師述職報告應當抄報股東會或者出資人備案;未建立董事會的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將述職報告報送出資人,出資人根據企業財會管理狀況對總會計師工作進行履職評估。

      第二十九條總會計師年度述職報告應當圍繞企業當年重大經營活動、財務狀況、資產質量、經營風險、內控機制等全面報告本人的履職情況,對本人在其中發揮的監督制衡作用進行自我評價,并提出改進措施。

      第三十條企業應當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做好對其各級子企業總會計師履職評估工作。

      第三十一條對總會計師履職情況評估,應當根據總會計師在企業中的職責權限,全面考核總會計師職責的履行情況,具體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會計核算規范性、會計信息質量,以及企業財務預算、決算和財務動態編制工作質量情況;

      (二)企業經營成果及財務狀況,資金管理和成本費用控制情況;

      (三)企業財會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業財務風險控制情況;

      (四)在企業重大經營決策中的監督制衡情況,有無重大經營決策失誤;

      (五)財務信息化建設情況;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為充分發揮企業總會計師財務監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機制,企業應當保障總會計師相應的工作權限。

      第五章工作責任

      第三十三條企業主要負責人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領導責任;總會計師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主管責任;企業財務機構負責人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直接責任。對可能存在問題的財務會計報告,總會計師有責任提請總經理辦公會討論糾正,有責任向董事會、股東會(出資人)報告。

      第三十四條企業總會計師對下列事項負有主管責任:

      (一)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

      (二)企業會計核算規范性、合理性以及財務管理合規性、有效性;

      (三)企業財會內部控制機制的有效性;

      (四)企業違反國家財經法規造成嚴重后果的財務會計事項。

      第三十五條總會計師對下列事項負有相應責任:

      (一)企業管理不當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二)企業決策失誤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三)企業財務聯簽事項形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第三十六條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于企業出現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財經紀律行為的,以及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存在嚴重缺陷的,應當依法追究企業總會計師的工作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在企業財務會計工作中,對于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行為,總會計師不抵制、不制止、不報告的,應當依法追究總會計師工作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企業總會計師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致使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引咎辭職:

      (一)企業財務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的;

      (二)企業財務基礎管理混亂且在規定時間內整改不力的;

      (三)企業出現重大財務決策失誤造成重大資產損失的。

      第三十九條在企業重大經營決策過程中,總會計師未能正確履行責任造成失誤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經濟處罰、撤職等處分,或給予職業禁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企業總會計師認真履行職責,成績突出的,由本企業或者由本企業建議國資委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條對于企業總會計師,造成企業財務會計工作嚴重混亂的,或、、以及其他瀆職行為致使國有資產遭受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在追究總會計師工作責任時,發現企業負責人、財務審計部門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關責任的,一并進行工作責任追究。

      第四十二條企業未按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或者未按規定明確分管財務負責人及類似職位人員兼任總會計師并履行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的,或者企業總會計師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權限有效履行工作職責的,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工作責任應當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承擔。

      第六章附則

      篇(9)

      《中央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37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5月14日起施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 李榮融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所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規范企業財務會計工作,促進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機制,有效防范企業經營風險,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總會計師是指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資格和工作經驗,在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中分工負責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重大財務事項監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通過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為總會計師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總會計師工作職責是指總會計師在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以及企業投融資、擔保、大額資金使用、兼并重組等重大財務事項監管工作中的職責。

      第五條 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應當按規定建立和完善總會計師管理制度,明確總會計師的工作權限與責任,加強總會計師工作職責履行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國資委依法對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職位設置

      第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配備符合條件的總會計師有效履行工作職責。符合條件的各級子企業,也應當按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

      (一)現分管財務工作的副總經理(副院長、副所長、副局長),符合總會計師任職資格和條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轉任總會計師,人選也可以通過交流或公開招聘等方式及時配備。

      (二)設置屬于企業高管層的財務總監、首席財務官等類似職位的企業或其各級子企業,可不再另行設置總會計師職位,但應當明確指定其履行總會計師工作職責。

      第八條 企業總會計師的任免按照國資委有關規定辦理:

      (一)已設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的總會計師,應當經董事會審議批準,并按照有關干部管理權限與程序任命。

      (二)未設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獨資企業的總會計師,按照有關干部管理權限與程序任命。

      第九條 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其各級子企業實施總會計師或者財務總監委派等方式,積極探索完善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監督管理的有效途徑和方法。

      第十條 擔任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政治素養和政策水平,堅持原則、廉潔奉公、誠信至上、遵紀守法;

      (二)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應當具有注冊會計師、注冊內部審計師等職業資格,或者具有高級會計師、高級審計師等專業技術職稱或者類似職稱;

      (三)從事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工作業績;

      (四)分管企業財務會計工作或者在企業(單位)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相關部門任正職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業或單位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相關部門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國家財經法規、財務會計制度,以及現代企業管理知識,熟悉企業所屬行業基本業務,具備較強組織領導能力,以及較強的財務管理能力、資本運作能力和風險防范能力。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總會計師:

      (一)不具備第十條規定的;

      (二)曾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財經紀律,有弄虛作假、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重大違法行為,被判處刑罰或者受過黨紀政紀處分的;

      (三)曾因瀆職或者決策失誤造成企業重大經濟損失的;

      (四)對企業財務管理混亂、經營成果嚴重不實負主管或直接責任的;

      (五)個人所負企業較大數額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六)黨紀、政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會計師任職或者工作應當回避:

      (一)按照國家關于干部任職回避工作有關規定應當進行任職回避的;

      (二)除國資委或公司董事會批準外,在所在企業或其各級子企業、關聯企業擁有股權,以及可能影響總會計師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項目投資、招投標、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等工作中,涉及與本人及本人親屬利益的。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結合董事會建設,積極推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逐步規范企業主要負責人、總會計師、財務機構負責人的職責權限,促進建立分工協作、相互監督、有效制衡的經營決策、執行和監督管理機制。

      第十四條 總會計師的主要職責包括: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和重大財務事項監管等。

      第十五條 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遵守國家財經紀律,運用現代管理方法,組織和規范本企業會計工作;

      (二)組織制定企業會計核算方法、會計政策,確定企業財務會計管理體系;

      (三)組織實施企業財務收支核算與管理,開展財務收支的分析、預測、計劃、控制和監督等工作,組織開展經濟活動分析,提出加強和改進經營管理的具體措施;

      (四)組織制定財會人員管理制度,提出財會機構人員配備和考核方案;

      (五)組織企業會計誠信建設,依法組織編制和及時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六)推動實施財務信息化建設,及時掌控財務收支狀況。

      第十六條 企業財務管理與監督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制定企業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并監督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財務戰略,組織擬訂和下達財務預算,評估分析預算執行情況,促進企業預算管理與發展戰略實施相連接,推行全面預算管理工作;

      (三)組織編制和審核企業財務決算,擬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組織制定和實施長短期融資方案,優化企業資本結構,開展資產負債比例控制和財務安全性、流動性管理。

      (五)制定企業增收節支、節能降耗計劃,組織成本費用控制,落實成本費用控制責任;

      (六)制定資金管控方案,組織實施大額資金籌集、使用、催收和監控工作,推行資金集中管理;

      (七)及時評估監測集團及其各級子企業財務收支狀況和財務管理水平,組織開展財務績效評價,組織實施企業財務收支定期稽核檢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東會或者出資人、董事會、監事會和相關部門報告企業財務狀況和經濟效益情況。

      第十七條 企業財會內控機制建設職責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業財會內部控制制度,促進建立健全企業財會內部控制體系;

      (二)組織評估、測試財會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組織建立多層次的監督體制,落實財會內部控制責任,對本單位經濟活動的全過程進行財務監督和控制;

      (四)組織建立和完善企業財務風險預警與控制機制。

      第十八條 企業重大財務事項監管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審核企業投融資、重大經濟合同、大額資金使用、擔保等事項的計劃或方案;

      (二)對企業業務整合、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及改革改制等事項組織開展財務可行性論證分析,并提供資金保障和實施財務監督;

      (三)對企業重大投資、兼并收購、資產劃轉、債務重組等事項組織實施必要的盡職調查,并獨立發表專業意見;

      (四)及時報告重大財務事件,組織實施財務危機或者資產損失的處理工作。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賦予總會計師有效履行職責的相應工作權限,具體包括:對企業重大事項的參與權、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權、財會人員配備的人事建議權,以及企業大額資金支出聯簽權。

      第二十條 總會計師對企業重大事項的參與權是指總會計師應參加總經理辦公會議或者企業其他重大決策會議,參與表決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具體包括:

      (一)擬定企業年度經營目標、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及企業發展戰略;

      (二)制定企業資金使用和調度計劃、費用開支計劃、物資采購計劃、籌融資計劃以及利潤分配(派)、虧損彌補方案;

      (三)貸款、擔保、對外投資、企業改制、產權轉讓、資產重組等重大決策和企業資產管理工作;

      (四)企業重大經濟合同的評審。

      第二十一條 總會計師對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權具體包括:

      (一)按照職責對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議批準的重大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企業的財務運作和資金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向董事會或者總經理辦公會提出內部審計或委托外部審計建議;

      (三)對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 財會人員配備的人事權是指企業財務部門負責人的任用、晉升、調動、獎懲,應當事先征求總會計師的意見。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參與組織財務部門負責人或下一級企業總會計師的業務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條 總會計師大額資金支出聯簽權是指企業按規定對大額資金使用,應當建立由總會計師與企業主要負責人聯簽制度;對于應當實施聯簽的資金,未經總會計師簽字或者授權,財會人員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條 企業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會計師有權拒絕簽字:

      (一)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財經紀律;

      (二)違反企業財務管理規定;

      (三)違反企業經營決策程序;

      (四)對企業可能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五條 總會計師對企業作出的重大經營決策應當發表獨立的專業意見,有不同意見或者有關建議未被采納可能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應當及時向國資委報告。

      第四章 履職評估

      第二十六條 為督促企業總會計師正確履行工作職責,應當建立規范的企業總會計師工作履職評估制度。

      第二十七條 總會計師履職評估工作分為年度述職和任期履職評估。年度述職應當結合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財務預算工作,對總會計師年度履職情況予以評估;任期履職評估應當結合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對總會計師任職期間的履職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八條 設立董事會的公司,總會計師應當在會計年度終了向董事會述職,董事會應當對總會計師工作進行履職評議,董事會評議結果及總會計師述職報告應當抄報股東會或者出資人備案;未建立董事會的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將述職報告報送出資人,出資人根據企業財會管理狀況對總會計師工作進行履職評估。

      第二十九條 總會計師年度述職報告應當圍繞企業當年重大經營活動、財務狀況、資產質量、經營風險、內控機制等全面報告本人的履職情況,對本人在其中發揮的監督制衡作用進行自我評價,并提出改進措施。

      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做好對其各級子企業總會計師履職評估工作。

      第三十一條 對總會計師履職情況評估,應當根據總會計師在企業中的職責權限,全面考核總會計師職責的履行情況,具體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會計核算規范性、會計信息質量,以及企業財務預算、決算和財務動態編制工作質量情況;

      (二)企業經營成果及財務狀況,資金管理和成本費用控制情況;

      (三)企業財會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業財務風險控制情況;

      (四)在企業重大經營決策中的監督制衡情況,有無重大經營決策失誤;

      (五)財務信息化建設情況;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 為充分發揮企業總會計師財務監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機制,企業應當保障總會計師相應的工作權限。

      第五章 工作責任

      第三十三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領導責任;總會計師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主管責任;企業財務機構負責人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直接責任。對可能存在問題的財務會計報告,總會計師有責任提請總經理辦公會討論糾正,有責任向董事會、股東會(出資人)報告。

      第三十四條 企業總會計師對下列事項負有主管責任:

      (一)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

      (二)企業會計核算規范性、合理性以及財務管理合規性、有效性;

      (三)企業財會內部控制機制的有效性;

      (四)企業違反國家財經法規造成嚴重后果的財務會計事項。

      第三十五條 總會計師對下列事項負有相應責任:

      (一)企業管理不當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二)企業決策失誤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三)企業財務聯簽事項形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第三十六條 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于企業出現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財經紀律行為的,以及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存在嚴重缺陷的,應當依法追究企業總會計師的工作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在企業財務會計工作中,對于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行為,總會計師不抵制、不制止、不報告的,應當依法追究總會計師工作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企業總會計師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致使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引咎辭職:

      (一)企業財務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的;

      (二)企業財務基礎管理混亂且在規定時間內整改不力的;

      (三)企業出現重大財務決策失誤造成重大資產損失的。

      第三十九條 在企業重大經營決策過程中,總會計師未能正確履行責任造成失誤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經濟處罰、撤職等處分,或給予職業禁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企業總會計師認真履行職責,成績突出的,由本企業或者由本企業建議國資委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條 對于企業總會計師,造成企業財務會計工作嚴重混亂的,或、、以及其他瀆職行為致使國有資產遭受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 在追究總會計師工作責任時,發現企業負責人、財務審計部門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關責任的,一并進行工作責任追究。

      第四十二條 企業未按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或者未按規定明確分管財務負責人及類似職位人員兼任總會計師并履行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的,或者企業總會計師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權限有效履行工作職責的,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工作責任應當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承擔。

      第六章 附 則

      篇(10)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對全面深化國資國企改革作出了總體部署,提出了一系列新思路、新任務。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兩個:一個是加快國有企業股權多元化改革,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另一個是深化國有企業管理體制改革,通過對國有企業的功能定位,分類健全“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公司制企業的監事會受股東委托,“檢查公司財務”和監督“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行為”,是現代公司治理結構中最重要的監督制衡機構。由監事會代替股東專職行使監督職責,是股東權益保護的必然制度選擇。監事會的治理功能,首先是要保護股東利益,防止“內部人”獨斷專行,背離公司和股東的利益;其次是維護公司及其股東的財產安全等合法權益,制衡機制的重點在于監督,監督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保障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第三是保護債權人利益,防止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發生,公司財務會計信息的任何不實都是對債權人的不公平,公司財產的實際減少也威脅債權權益安全,監事會檢查公司財務,就是要防止公司違法失信行為的發生。

      “混合所有制經濟是我國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實現形式”,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要求國有企業更多地通過股權改革,增強活力和動力。混合所有產權結構的公司監事會,應貫徹“同股同權同利”原則,有效履行股東賦予的監督權,平等保護公有財產權和私人財產權、平等維護全體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利益,這是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重要的治理制度基礎。大力發展混合所有制的產權改革,國企監事會面臨從國有獨資公司或國有股“一股獨大”,向混合多元股權結構的公司發展的新挑戰:國有股代表出任的監事面臨從對國資股東負責轉為向全體股東負責,國家公務員身份向股東監督人的角色轉換。

      “準確界定不同國有企業功能”,提出了國企科學分類和國資分類監管的改革新方向。按照國有資本的功能定位,國有企業將劃分為市場導向的競爭類企業,以及非市場競爭的功能類或公共服務類企業,并實行分類治理、分類監管;國資監管機構的職責,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資監管,切實落實企業自主經營權,這既是本輪國資國企改革的核心內容,也對分類強化監事會建設提出了新的挑戰。

      競爭類國企是發展混合所有制和公眾公司的重點,市場化運作程度高,強化了董事會獨立決策的治理功能,監事會也要同步增強監督董事決策行為、評估發展戰略、定期審讀財報、評價高管績效、檢查關聯交易和監督內控運行等履職新要求,迎來了全面提升履職能力的新挑戰。非市場競爭的功能類或公共服務類企業治理構架要比競爭類企業簡化,監事會作為出資人機構的監督代表就更需要加強監管:功能類企業監事會要突出完成特定目標任務的過程監督,重點是政府投資資金、各類營運成本或費用的控制,監督重點任務(或工作)的進度、質量、安全等;保障類企業監事會應能適應“公共產品/服務和成本控制+引入市場化機制”的企業運行模式并進行當期監督,要檢查監督政府購買服務、公共產品或服務的特許經營、政府授權經營,以及PPP(政府與企業長期合作協議)等運作過程的合法性和程序性,并通過獨立發表監督檢查意見和建議,保障企業“保公益、惠民生”營運目標的順利實施。

      此外,“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深化企業用人制度改革、建立長效激勵約束機制、強化國有企業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探索國企重大信息公開”改革內容,也對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發揮獨立監督作用和有效監督公司決策行為、管理者經營行為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戰。

      以“實、獨、效”創新監事會

      應對新挑戰,做實監事會。為適應市場化改革的新要求,遵循產權約束對治理環境建設的客觀規律,國企監事會體制機制可以從兩個方面創新。

      一個方面是外派監事會體制和“一對多”工作模式(主要適用于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明顯難以適應發展混合經濟對股東利益保護的內在要求,需適時進行變革和改造。另外,即使是上市公司監事會,如果缺乏獨立性和監督有效性,也存在被“弱化”和“虛化”的可能性。例如,2012年我國上市公司監事會治理指數均值為57.35,低于董事會治理指數均值10個百分點。因此,必須按照平等保護產權原則,創新國企監事會體制。

      做實監事會的另一個創新要求是,要在國企分類中找準監事會的功能定位。以上海國資實踐為例,首先,在競爭類國有企業中,對于已實現整體上市的國有控股公司,不僅要確保國有股股東的權益,而且要平等保護其他股東的利益,這類企業監事會定位于依法維護上市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當董事、高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在要求其予以糾正的同時,必須向董事會、股東大會反映,或直接向證券監管機構及其他相關部門報告。而對于尚未實現整體上市的市管國有企業,監事會參照上市公司監事會運作規范,增強對企業的市場化運作進行有效監督。

      其次,在上海的非市場競爭類國有企業中,對于功能類國有企業,監事會通過有效監督,確保企業按質按量完成政府特定功能任務;而公共服務類國有企業的監事會通過有效監督,確保企業高質量地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這兩類國有企業中不設置董事會的企業,監事會側重于對管理層的監督,對企業定期經營報告進行審核,提出書面審核意見。涉及政府財政資金在公共行業和民生領域的使用,公共服務類企業監事會每季度要進行資金使用情況的專項檢查報告。

      應對新挑戰,增強獨立性。公司有獨立運行的日常監督檢查機構和制衡機制,才能夠獲得廣大股東的信任。監事會發揮監督制衡功能,必須真正獨立于公司的董事會和經理層,才能既保證股東和債權人的權益,也保證公司分設的權力在健康發展的軌道上運行。改革實踐中要增強監事會的獨立性,使其擺脫董事會或管理層的控制性影響,主要措施有五個:

      首先,監事選任的獨立性。《公司法》對公司監事選任的提名要有明確規定,可以考慮規定由監事會自身負責提名,或由股東大會的特別委員會負責提名,盡可能擺脫監事會從屬于董事會的狀況。

      其次,監事會組成結構的開放性。通過引入相關利益者代表,從制度上改變監事會成員身份和行政關系上不能獨立,其薪酬、職位都由管理層決定的狀況。把監事會改造成獨立于大股東的各利益相關方的聯合體。除大股東代表外,中小股東代表必須占有一定比例;可設立外部監事或獨立監事制度,以市場化方式引入中介機構的財務、法務和審計等專業人員,也可吸納債權人或利益相關方的代表,改善公司與主要債權人和利益相關方關系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

      再次,監事會代表全體股東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施履職評價。強化監事會對董事、經理的人事聘免建議權,也可將部分董事的提名權交給監事會,監督制約董事、經理違法違章和損害公司利益的職務行為。

      第四,公司財務報告編制后定期交監事會審核。監事會提出的問題和審核意見具有經營責任追溯力。

      此外,還要保證監事會的經費。監事會活動所需之日常經費,應規定事先單獨列入公司預算計劃,按照預算制度獨立開支。

      應對新挑戰,強化有效性。確立監事會在公司監督體系中的核心地位,是強化監督有效性的必要措施。這首先要求做到以監事會為主體,整合公司監督資源。通過加強監督信息溝通和組織力量整合,形成一套規范的監事會工作制度和流程,包括責任認定、報告、評價考核和信息溝通等。其次是形成共同監督的合力。建立監事會與國資監管部門、企業內部各監管部門(尤其是財務、審計、監察和法務等專業監督職能部門)、第三方中介機構的協同監管平臺,監事會是協同監管平臺的責任中心,通過完善企業內外聯動監督機制,發揮多方共同監督的協同效應。再者,在母子公司管控體系中構建股東資本監督鏈,通過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監督的系統制衡,形成適應集團化運作的資本約束和系統化的股權監督機制。

      強化監督有效性的重點之一,是監督公司決策行為。國企分類改革以后,出資人監管機構依法向規范建設的董事會授權,董事會是公司重大決策的責任主體。監事會要著力強化企業重大決策行為的過程監督,對企業投資、舉債擔保、產權變動、財務預決算、重大項目招標等決策過程進行監督。這包括:要監督公司是否建立了明確的重大事項決策制度、程序和責任追溯機制;要對公司的重大事項決策進行動態監督,其中包括決策的前期準備、決策的形成過程、決策的申報審批等;要對戰略決策的執行情況進行評價監督,防止有損公司和股東利益的決策行為發生,為戰略發展保駕護航。

      篇(11)

      一、引言

      于2009年10月23日于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創業板,作為地位僅次于主板市場的二板證券市場,為廣大高科技型、高成長型中小企業提供了融資平臺,有效推動了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建設。創業板企業并不具備在主板上市的資格,大多處于初創期和增長期,經營狀況并不穩定,盈利能力有限,因此高層管理人員的才能與行為對企業的生存與發展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而研究顯示創業板企業高管薪酬與企業業績狀況并不相符,《中國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指數(2011)》認為創業板上市公司的高管薪酬指數較高,呈現嚴重的激勵過度現象。納入樣本統計的59家創業板上市公司2010年高管薪酬合計為1.36億元,凈利潤為68.43億元,高管薪酬占凈利潤的比重達到了1.99%,遠遠高于主板企業0.47%的比重。2010年底的創業板高管集體辭職事件恰恰說明了高管薪酬制度上還存在的諸多不合理因素。因此,本文基于以上現狀,選擇對創業板企業高管薪酬影響因素進行實證分析,進而引申出目前創業板高管薪酬中存在的問題,并對創業板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激勵制度的制定相應提出一些改進建議。

      二、文獻綜述

      關于公司高管人員薪酬理論的研究源于西方,歷經了80余年的發展,涌現了大量的文獻資料,并逐漸產生了多元化的研究。委托理論認為,企業應確定最優的高管薪酬,使高管人員自發地選擇與公司或股東利益一致的經營活動。當高管人員的行為或努力程度無法得到準確評價且監督成本過高時,企業應以經營業績作為薪酬制定的標準。例如Kaplan(1994)發現高管薪酬和解聘可能性都與公司的經營業績和銷售收入有明顯的相關關系。[1]張俊瑞等(2003)研究發現高管人員的人均年度薪金報酬的對數與公司每股盈余之間呈現較顯著的、穩定的正相關關系。[2]

      人力資本理論則從人力資本產權的角度出發,認為高管人力資本的價值屬于高管人員本身,高管人員對自身人力資本的開發和使用享有完全的主動性與控制力,企業只能通過物質激勵和精神激勵來提高高管的工作熱情與工作效率。因此諸多研究者認為公司規模才是決定高管薪酬的重要因素。例如李增泉(2000)研究發現上市公司高管的薪酬與企業規模、所在地區密切相關。[3]Tosi等(2000)發現企業的規模對企業高管人員薪酬解釋的方差量超過40%,而經營業績能解釋的方差量不超過5%。[4]本文也主要從委托理論和人力資本理論角度出發提出研究假設,并重點關注公司成長性因素在薪酬政策中的作用和地位。

      三、研究假設與研究設計

      (一)研究假設

      假設一:創業板企業高管薪酬與公司經營業績正相關。公司績效是高管工作成果的最直接反應,也是評價高管工作成績和努力程度的最重要指標。雖然完全用經營業績作為評價標準很可能忽略高管人員的無形成果和長期成果,但經營業績作為一個可準確計量的指標在評價高管工作中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據委托理論,當股東與人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時,只有將公司業績與高管薪酬掛鉤,才能促使高管自發選擇符合公司和股東利益最大化原則的行為。據此假設。

      假設二:創業板企業高管薪酬與公司規模正相關。一般來說,公司的規模越大,管理層級越多、資產總額越大、員工人數越多,公司的經營管理難度、高管承擔的責任就越大。根據人力資本理論,只有對高管支付更高的薪酬,才能促使高管開發自身潛能、提高工作效率,以符合崗位要求的條件。此假設也可從另一角度理解,隨著公司規模的擴大,高管所擁有的權利也隨之增大,也就更有機會利用其控制的諸多資源使高薪合法化。[5]據此假設。

      假設三:創業板企業高管薪酬與公司成長性正相關。創業板上市不到四年時間,大部分企業還處于上市的初期。此時,公司未來的發展前景,也就是公司的成長性應是股東關注的重點。股東應根據公司發展空間的大小對經營者進行合理的激勵,將高管的當期收入與公司的遠期利益掛鉤,以鼓勵高管做出適應于公司長期發展利益的決定。據此假設。

      假設四:創業板企業高管薪酬與股權集中度負相關。當公司股權高度集中時,一個或少數幾個股東控制著大多數股份,股東就會更加注重股東利益并加大對人的監督力度,董事會制定薪酬政策時將有效減少向高管支付過高薪酬的可能性,甚至會過分壓低高管薪酬水平。而股權過于分散時,大量小股東僅出于“搭便車”的目的對公司進行投資,無心對公司管理層進行監管,高管就有機會提高自己的薪酬。[6]因此公司股權集中度的提高將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高管的薪酬。據此假設。

      假設五:創業板企業高管薪酬與管理層持股比例正相關。隨著管理層持股比例的增加,人與股東的利益也逐漸趨向一致,高管若要增加自身收益,就必須提高公司業績,增加公司股票的價值。但從另一角度講,高管所持有的股權也是薪酬的一部分,當持有股權增加時,高管的貨幣薪酬就應當有所降低。但由于我國高管持股的現象遠不如西方企業普及,且存在大量的“零持股”現象,高管持股多作為一種福利安排。[7]因此,本文假設高管薪酬與管理層持股比例正相關。

      假設六:創業板企業高管薪酬與資產負債率負相關。當公司的資產負債率增加時,需要定期支付的固定利息將減少公司的自由現金流,使高管進行超額在職消費和過度投資的可能性減少。從降低成本這個角度,債務與高管薪酬之間應存在“替代效應”。[8]據此假設。

      假設七:創業板企業高管薪酬與獨立董事比例負相關。高管的薪酬政策是由董事會制定的,一般來講,內部董事容易受到管理層的控制,而外部董事相對獨立性較強,能夠做出比較客觀和理性的判斷和決定。獨立董事比例較高的董事會獨立性更高,更能防止不合理的過高薪酬出現。因此,獨立董事比例的提高應會導致高管薪酬的降低。據此假設。

      假設八:創業板企業高管薪酬與董事長、總經理兩職合一狀況正相關。當董事長與總經理由一人擔任時,會造成權力過于集中。此時,總經理的行為無法得到有效的監督和制約,總經理極有可能利用自己擁有的股權操縱董事會為自己謀得不合理的高薪。據此假設。

      (二)樣本選取及數據來源

      本文以2010~2012年在深市創業板上市的企業作為樣本進行研究,以“CCER經濟金融數據庫”中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數據庫”、“一般企業財務指標分析數據庫”和上市公司年報作為數據源,并剔除了其中未披露高管薪酬、財務指標不全或凈資產收益率為負的公司樣本,最終收集到2010年的184家企業、2011年的287家企業和2012年341家企業的數據,總計812個有效樣本。研究中使用SPSS16.0進行回歸分析。

      (三)變量描述

      被解釋變量:

      高管薪酬:本文選取年報所披露的金額前三名的高管薪酬平均值的對數作為衡量高管薪酬的指標,記為LnPAY。雖然高管持股也是高管薪酬的一部分,但由于我國上市公司高管持股比例普遍較低,且有大量“零持股”的狀況,所以本文將高管薪酬界定為高管人員年度貨幣性薪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及其他收入。

      解釋變量:

      經營業績: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即報告期凈利潤與平均凈資產的比值,記為ROE。

      公司規模:總資產的對數,記為LnASS。

      公司成長性:托賓Q值,即企業市價與資產重置成本的比值,記為Tobin。

      股權集中度: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記為HRLS。

      管理層持股比例:年報披露的全部高級管理人員中,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有的股票總數占總股本的比例,記為HRM。

      資產負債率:總負債與總資產的比值,記為ALR。

      獨立董事比例:獨立董事人數占董事會總人數的比例,記為RID。

      兩職合一:記為PCM,若董事長與總經理由一人兼任,則PCM=1,否則PCM=0。

      (四)模型構建

      我國近年有關高管薪酬的實證研究大多使用最小二乘法,因此本文也將使用最小二乘法進行多元線性回歸分析,以保持結果的可比性。由于最小二乘法要求樣本數據呈正態分布,為緩解這一問題,本文對高管年度平均薪酬和總資產進行對數變換,并對變量間的多重共線性進行檢驗。根據前文的分析假設和變量描述,建立以下多遠線性回歸模型:

      LnPAY=β0+β1POE+β2LnASS+β3Tobin+β4HRLS+β5H RM+β6ALR+β7RID+β8PCM+ε

      四、實證檢驗與分析

      (一)描述性統計

      表1 變量描述性統計

      從表1有關變量的描述性統計結果中可看出,大部分變量的平均值與中位數比較相近,尤其是LnPAY、LnASS和RID三個變量,說明對變量取對數較好地保持了樣本數據的正態性,更符合使用最小二乘法進行多元線性回歸的條件。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最大值為86%,最小值為9%,均值為34.29%,可以看出各公司在股權集中度上仍有很大差異,但從總體來說還是比較集中的。管理層持股比例均值雖達到20.6%,但最小值為0%,最大值為92%,標準差為20.505,其中“零持股”比例達到了14.1%,體現出各公司在公司治理特別是薪酬政策上的巨大差異。獨立董事比例分布相當集中,平均值為37.64%,中位數為33.33%,其中比例為1/3的公司占到了30.4%,但仍有11.6%的公司獨董比例在證監會規定的1/3標準之下。董事長與總經理由一人兼任的公司占總樣本的53.2%,不是由一人兼任的占46.8%,接近于各占一半。

      (二)PEARSON相關檢驗

      從表2可知,共11對自變量在1%的水平下顯著相關,5對自變量在5%的水平下顯著相關,但相關系數絕對值都小于0.5,在可接受范圍之內,說明自變量之間不存在多重共線性的問題。從因變量與自變量關系的角度,只有LnASS在1%水平下與LnPAY顯著相關,其他變量的相關性均不顯著。且除管理層持股比例和托賓Q外,其他自變量與高管薪酬的相關關系均與前文的理論假設相符。

      表2 PEARSON相關檢驗結果

      (三)多元線性回歸分析

      表3 多元線性回歸模型總結

      從表3可知,R2=0.211,說明該模型的自變量只能在22.1%的程度上解釋因變量的變化,擬合程度雖然不夠高,但在可接受范圍內。本文引入的變量是有限的,還有大量自變量沒有引入或無法準確度量,例如有關行業、地區、公司治理等,所以本文引入的自變量對高管薪酬的解釋程度也是有限的。Durbin-Watson值為1.758,較為接近2,表明該模型不存在自相關現象。Sig.=0.000,說明該模型回歸的效果極為顯著。

      表4 多元線性回歸系數檢驗表

      表4 多元線性回歸系數檢驗表

      據此,可得出經驗回歸方程:

      據此,可得出經驗回歸方程:

      LnPAY=2.694+0.025ROE+0.482LnASS-0.164Tobin-0.009HRLS -0.004HRM-0.008ALR+1.165RID+0.151PCM+ε

      在8個變量中,共有3個變量的p-值小于0.01,分別是ROE(0.000)、LnASS(0.000)和ALR(0.03),說明回歸作用極為顯著;另有3個變量的p-值在0.01和0.05之間,分別是HRLS(0.025)、HRM(0.024)和PCM(0.022),說明回歸效果較為顯著;剩余兩個變量Tobin(0.168)和RID(0.052)回歸效果并不顯著。回歸模型通過了顯著性檢驗。

      經營業績變量ROE回歸效果極為顯著,創業板企業高管薪酬與企業經營業績正相關,假設一成立。多年以來,中西方大量的實證研究都未能就這一問題達成統一的結論,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各個文獻中衡量經營業績所選取的指標并不一致,本文選取的是凈資產收益率,而ROA、EPS、EVA和Tobin’s Q等變量都被廣泛應用。

      公司規模變量LnASS回歸效果極為顯著,創業板企業高管薪酬與公司規模正相關,假設二成立。公司規模的擴大,給高管人員帶來的是管理難度與所掌握的權利的同時增大,提高薪酬也是合情合理。這一結論也就解釋了為何公司高管都如此熱衷于并購,盲目擴張,卻罔顧這一決定對公司來講是利是弊。

      公司成長性變量Tobin回歸效果不顯著,假設三不成立。本文以托賓Q作為衡量公司成長性的變量,而實證結果卻得出系數為負,與假設相反,且p-值為8個變量中最大的,回歸效果最不明顯,說明公司成長性與創業板企業高管薪酬之間并不存在相關關系。公司成長性是本文研究的重點,因為創業板企業最應該關注的就是企業的發展前景。而目前,大部分的中小型企業都面臨著外需下降、成本上升、融資困難等生存難題,轉變發展方式,開發新的增長點成為企業的生存之道。此時,企業應當做的就是激勵高管人員著眼于未來,將工作更多地集中到公司的發展上,而高管薪酬與公司成長性的不掛鉤是創業板企業高管薪酬制度的重大缺陷。

      股權集中度變量HRLS回歸效果顯著,創業板企業高管薪酬與股權集中度負相關,假設四成立。結論表明股權的適當集中對提高股東監管力度和積極性有一定作用,而創業板企業股權集中度相對較低,應當注意股權結構的調整。

      管理層持股比例變量HRM回歸效果顯著,創業板企業高管薪酬與管理層持股比例負相關,假設五不成立。結論表明高管的股權薪酬與現金薪酬之間出現了替代效應,而我國企業管理層持股比例普遍較低,高管持股的增加并不應造成現金薪酬的減少。通過分析,出現此結果的原因應該是,雖然高管持股比例不高,但創業板企業市盈率普遍較高,高管依舊可以通過持股獲得較多收益,從而導致了現金薪酬的降低。

      資產負債率變量ALR回歸效果極為顯著,創業板企業高管薪酬與資產負債率負相關,假設六成立。變量回歸的顯著性說明了公司自由現金流的減少對高管行為的較大約束力。

      獨立董事比例變量RID回歸效果不顯著,假設七不成立。雖然回歸效果不顯著,但是變量系數為正與假設相反,獨立董事比例的提高并沒有對高管薪酬產生抑制作用,反而使其有輕微地提升。說明我國企業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依舊不高,獨董比例較低、獨立性差甚至與管理團隊“共謀”已成為公司治理中的重要問題。

      兩職合一變量PCM回歸效果顯著,創業板企業高管薪酬與兩職合一正相關,假設八成立。兩職合一雖然是很多企業發展的必經之路,但此舉會將總經理置于沒有任何制衡約束的環境下,為管理者獲取高薪、謀私利大開方便之門,甚至會導致不合理的高薪出現。

      五、結論與對策建議

      根據前文的分析,可得出結論:創業板企業高管薪酬與經營業績、公司規模顯著正相關,與資產負債率顯著負相關,與兩職合一現象正相關,與股權集中度負相關,而與公司成長性和獨立董事比例回歸效果不顯著。實證結果與大量文獻結果基本一致,暴露出了我國高管薪酬制度只注重短期激勵、董事會獨立性較低、監管力度不足等問題。

      本文在此對創業板企業高管薪酬制度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將高管薪酬與公司成長性掛鉤,加大股票期權等長期激勵措施的力度,形成“長期與短期結合,以長期激勵為主”的模式,將高管薪酬與公司長期利益結合,防止高管只求平穩、為規避風險而錯失公司發展良機等行為的出現。

      二是提高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加大獨立董事比例,提高獨立董事的履職質量并切斷獨立董事與公司經理團隊的“經濟連接”,使獨立董事真正獨立,做出客觀公正的決策,為高管人員制定合理的薪酬政策。

      三是對于存在兩職合一情況的公司,應當對此制定可行的監督機制,以防止發生職權的濫用和過于主觀的決策失誤等問題,并防止高管人員借此將大部分利潤據為己有,不但妨礙了公司的發展,還破壞了公司的穩定和薪酬制度的公平。

      四是細化薪酬披露內容,完善披露制度。證監會雖然對薪酬披露做出了一系列規定,但由于不透明、不具體的披露體制導致瞞報、誤報等行為數見不鮮,很多公司披露的薪酬并不合理,更有筆誤寫錯的現象發生。通過細化披露內容,不僅加強了社會輿論的監督,更促使企業加強自身監管,做好自查。

      參考文獻

      [1]Kaplan S N.Top executive rewards and firm performance:A comparison of Japan and the United States[J].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94,102(3):510-546.

      [2]張俊瑞,趙進文,張建.高級管理層激勵與上市公司經營績效相關性的實證分析[J].會計研究,2003(19):29-34.

      [3]李增泉.激勵機制與企業績效——一項基于上市公司的實證研究[J].會計研究,2000(1):24-30.

      [4]Tosi,H.L.,Werner,S.,Katz,J.P.,Gomez-Mejia,L.R..How Much Does Performance Matter?A Meta-Analysis of CEO Pay Studies[J].Journal of Management,2000,26(2):301-339.

      [5]李俊.四川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影響因素實證研究[D].成都:西南財經大學,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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