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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農業保險論文大全11篇

      時間:2023-03-17 18: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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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保險論文

      篇(1)

      根據對我國農業保險制度的實證研究.筆者認為,在目前我國農業保險制度缺位及其專門經營機構缺失的情況下,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應該義不容辭地率先承擔農業保險這項政策性業務.盡快建立起主要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農業原保險、農業發展銀行經營農業再保險的多元化的農業保險分工與合作經營機制。

      一、政府介入與發揮政策性農業保險功能作用的實證分析

      在我國廣大農村.只有同時存在農業政策性保險和農業商業性保險.農業保險制度才是完善和協調的。無論是從理論上還是在國內外的實踐中.都證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單純依靠商業性保險去承保和經營農業保險完全行不通一方面由于農業保險的外部性、高風險、高成本、高價格和農戶對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較低,不足以支持一個商業化的農業保險市場:另一方面,農業保險的高賠付、低收益甚至負收益、以及農業保險中長期存在的道德風險和逆選擇性,無法維持商業保險公司對農業保險的供給。在這種條件下,這部分保險資本必然投向其他能贏利的險別或險種,或向其他產業部門轉移,這就從根本上抑制了農業保險的有效供給。

      我們可以運用供求曲線分析商業保險公司在農民自愿投保而沒有政府補貼的情況下.嚴格按市場規則經營農業保險出現不斷萎縮是必然的如圖所示,在自愿投保的條件下,農民對農業保險的購買不僅受到支付能力的約束.而且受農業本身和農業保險預期收益的約束,加之農民一般不是風險回避者這一特點,因此農民對農業保險的需求較低,需求曲線是D。商業保險公司根據其經營農業保險的成本和平均利潤,所確定的供給曲線是S.在這種條件下兩條曲線不可能相交。當政府愿意為農民提供一定的保費補貼.使得農民實際支付的保費降低,需求曲線將向右上方移動到D’.此時需求曲線和供給曲線可能會相交于E點.成交數量為QE。政府如果給保險公司補貼經營管理費、減免相關稅負.供給曲線將向右下方平行移動到S’.此時需求供給曲線可能會相交于A點,成交數量為QA

      因此.農業保險如果沒有政府的介入和支持而走商業化的道路難以成功.這是全世界農業保險界經過多年實踐普遍認可的理論.也是我國商業保險公司紛紛退出農業保險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國于1982年開始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等陸續開辦農業保險業務.但隨著政府支持性措施減弱,特別是保險公司開始向商業性保險公司轉變后,農業保險業務逐步萎縮.而且由于風險大、經營成本高、投保率低和賠付率高,導致經營者持續性收不抵支.農業保險長期虧損.各家保險公司相繼取消了農業保險的經營據統計.2004年農險保費收入僅3.96億元.與歷史最高峰相比.萎縮了一半1982~2002年期間,農業保險的平均賠付率高達88%.遠高于農業保險經營盈虧平衡點79%的賠付率.1985年至2004年間,只有兩年微利.18年虧損。目前,我國農業保險仍處于低水平的發展初級階段.表現為“三高三低”,即高風險、高虧損、高需求和低覆蓋率、低供給、低投保率。為此,借鑒國際經驗,根據各地農村經濟和農業發展實際.我國應該主要采取政策性保險與商業性保險相結合的方式,在政府成立專門保險機構或職能部門負責農業保險經營.實施政府政策支持的同時.努力發揮商業性保險運作的市場配置作用,降低財政負擔,逐步建立起農業政策性保險和農業商業性保險并存的多層次體系、多渠道支持、多主體經營的農業保險制度框架。二、重構有中國特色的農業政策性保險與商業保險協調發展機制

      關于農業保險經營與發展的模式.國外一般有六種模式:政府主辦、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政府主辦、政府成立公司經營;政府補貼、社會組織經營:政府和金融機構主辦、政府控股公司經營;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自愿互助合作經營:以及嚴格限定承保條件的商業性經營等發展模式。國內在推進農業保險制度試點中.也可概括為五種模式:政府扶持、商業保險公司農險政策性業務;成立政策性保險公司;成立互助保險經營機構:外資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成立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等經營模式。

      筆者認為,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應該建立主要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農業原保險、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經營農業再保險的多元化的農業保險分工與合作經營機制;同時,以獨立完善的法律法規為主要基礎,以強制性保險為主要手段.構建以政府政策支持為主要保障方式的農業保險制度。

      篇(2)

      1.財政部門不斷加大了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力度。近年來,全國各地積極引導和支持農民參加農業保險,并為他們提供一定額度的保費補貼。截至目前為止,補貼品種已經覆蓋了主要的大宗農產品,不但有種植業,同時還有養殖業、林業三大類15個品種。逐步提高了補貼比例,并根據各地不同的區域、險種情況,實施了一系列相關的傾斜政策,起到了“蝴蝶效應”。與此同時,保險機構與地方政府還積極開展特色農業保險,突出創新驅動,強化風險防控,持續加大了支持力度。

      2.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逐步得到了建立。針對近年來全國各地水災、風災、泥石流等災害連續不斷的狀況,為了減少因災害給農業造成的損失,2013年財政部出臺了《農業保險大險風險準備金管理辦法》,制定了更加詳細的準備金提取比例,從而為保證農業保險健康發展建立了更加堅實的基礎。黑龍江、江西等省市通過實施大災風險準備金與再保險制度,對受損農戶進行了及時賠付與穩定經營。

      3.形成了多元化的農業保險體系。首先,由于我國農業災害多、基礎設施差等原因,保險機構緊緊圍繞“保成本、廣覆蓋”的理念,大力推動農業保險全面發展,促進市場規模迅速增長。2013年農業保費首次突破1萬億元、投保農戶2億戶次,農作物承保面積達到11億畝。其次,農業保險經營主體和涉及“三農”產品的供給增長迅速。經辦農業保險的機構已達到20多家,這其中既有全國性的綜合性保險公司,也有地方性專業保險公司,從服務理念、服務方式、服務范圍、服務品種等各個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變化。再次,農業保險實現了盈虧平衡,增強了多元化農業保險體系的可持續性。在政府優惠扶持政策的大力推動下,廣大農戶從參加保險中嘗到了甜頭,投保意識大幅提升。

      二、挑戰與機遇并存

      眾所周知,我國農業保險工作已經取得了不菲的成績,但是與發達國家先進水平和“三農”對保險的需求相比,還有很大的差距。這對我們保險工作者來說,還有許多問題需要逐一解決。

      1.進一步擴大保險覆蓋面與提高保障水平。我國目前農業保險的實際保障水平比較低,以糧食作物為例,一畝糧食作物保險的保障費用在300元左右,但是生產成本就在400元以上。無法為農民完全起到保障作用,應按投入成本進一步提高理賠費用。同時,目前我國農作物的投保率還遠遠低于發達國家的投保率,還有上升的空間,有待于經過政府部門和保險工作者的廣泛宣傳、發動,進一步擴大農戶投保意識與投保能力,從而大幅提高農作物的保障水平。

      2.尚未建立全方位、多角度、全鏈條式的大風險分散機制。由于我國農業保險開展時間比較晚,保險機構對風險種類、發生概率、受災頻率以及損失程度等相關數據了解、掌握得還遠遠不夠。因此,沒有建立較全面的大災分散機制,同時也不能夠全面、準確地向有關方面提供充分的理賠依據。一些地方雖然在第一時間為受災單位與農戶進行了積極的理賠,但大都是臨時救急性質的措施,無法形成完整、有效的大風險分散制度。

      3.對農戶日益增長的補貼訴求沒有科學地進行引導。近年來,中央財政部門陸續對主要農作物進行了補貼,各地都希望中央提高對當地農作物的財政補貼。但是,由于全國地緣遼闊,發展不一,難以理清中央與地方的事權與支出責任。因此,在積極支持廣大農戶參加農業保險、爭取中央財政補貼的同時,也要教育他們培養主動參與市場競爭的意識,用科學和現代化的生產管理戰勝自然災害,發揮市場的決定作用。另外,要積極引導農戶對農作物的補貼訴求,盡可能地進行統籌考慮和大力支持。

      三、建立大災風險

      分散機制———明確事權,創新理念2014年12月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在對今后經濟工作的總體要求中指出:要“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保險機構與保險工作者要按照中央的要求,深刻認識新常態,適應新常態,引領新常態,繼續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原則,緊緊圍繞“三農”工作這一中心,加快轉變發展方式,奮力開創農業保險新局面。

      1.要進一步搞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增強加快轉變發展方式的自覺性。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仍然要將政策支持的重點放在“保大宗、保生產、保成本”上,緊緊盯住保障糧食生產安全這一重中之重。全體保險工作者必須要有一個清醒的認識,只有將保障糧食安全與大宗農產品安全放在第一位,明確農業保險政策重心,才能做好其他各項工作,這是一切工作的前提。同時,要積極鼓勵“突出重點,鼓勵創新”,加大“綠箱”政策扶持力度,逐步規范市場,健全各項制度。另外,要根據各地總體財力情況、支農體系設計以及農業保險發展階段等,發揮政策合力,正確處理好各項補貼之間的關系,堅持發展,主動作為,牢牢把握發展大勢。

      2.要進一步提高保障水平與覆蓋面,科學、合理地劃分事權和支出責任。首先,要提高對全國重點糧食生產大縣農作物保險的政策扶持力度。進一步提高覆蓋面,做到“愿保盡保”,不留死角。其次,要深入基層,搞好調研。根據各地的具體情況,特別是對“老少邊窮”地區,要因地制宜,推出結合當地實情并行之有效的險種,提高保障水平,讓廣大農戶“買得放心,用得舒心,干得開心”,滿心歡喜地愿意成為農業保險的使用者、受益者和推廣者。

      篇(3)

      (一)支持模式美國財政對農業保險的支持模式表現為農業保險的具體業務均在私論文營農業保險公司和農業保險投保人之間發生,由私營農業保險公司完成,政府不參與農業保險直接業務的經營領域,美國風險管理局(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負責農業保險推廣和教育,并且對私營農業保險公司經營的農業保險業務提供財政支持,對投保人提供保費補貼。另外,為了對農業保險的參保率提供保證,美國還將農業保險的保費補貼與其它農業財政支持計劃捆綁起來,對農業保險實行事實上的強制參加。當前,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主要采取各地區試點的方式進行發展。從目前全國來看,已有近九成省份開展了有財政支持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財政支持模式主要有:上海、吉林為代表的“大農險”模式,浙江、海南為代表的以“共保”為主的模式,四川、蘇州為代表的商業性保險公司為政府代辦模式,黑龍江農墾區為代表,以互助合作組織為經營主體的模式。除了上海等幾個地區采取地區“統保”方式外,全國絕大多數地區財政支持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均是自主自愿的原則,并沒有采取強制或變相強制的措施。美國和我國各試點地區財政對農業保險的支持模式都是針對本國的實際情況建立的,具體對比見表1。從表1中可以看出,從市場化角度而言,美國財政對中美財政支持農業保險的比較研究國是一個農業大國,也是世界上發生自然災害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在自然災害損失中農業最為嚴重,而且農業承受自然災害損失的能力最為脆弱。自然災害每年給我國造成巨額經濟損失,農業風險問題一直是困擾我國農業可持續發展的突出問題。在后WTO時代,傳統的農業補貼政策空間和效力日漸式微,以農業保險為代表的“綠箱政策”空間和效力與日俱增。但農業保險在我國現行的農業風險管理體系中仍處于附屬地位。借鑒發達國家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財政支持經驗,對于發展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事業有著重要意義。中美政府財政支持農業保險運作情況比較分析美國作為農業大國,對農業生產的支持向來力度很大,自從其于1938年開辦政策性農業保險以來,針對自身的國情,形成了獨具特色的農業保險運營模式和財政支持模式,這些模式和經驗對于發展我國特色農業保險有著重要的借鑒意義。本文擬從財政對農業保險的支持模式、支持項目、支持標準、支持層次、稅收優惠、財我農業保險的支持模式市場化程度很高,其農業保險的具體業務均由私營農業保險公司直接經營,政府完全退出農業保險直接經營的領域,只是通過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為農業保險提供較大力度的財政支持,包括農業保險的強制性都是以經濟手段進行的;我國各試點模式的市場化程度也比較高,農業保險的具體業務要么由商業性保險公司直接經營,要么由商業性保險公司組成“共保體”經營,只有黑龍江農墾區由互助合作組織進行經營。美國模式的強制性較高,通過經濟手段,即用一定的優惠政策捆綁來達到事實上的強制性;我國的試點模式中上海與黑龍江采取的是地區“統保”,有著一定的強制性,其他地區基本上都是采取自主自愿的原則。

      (二)支持項目美國財政對農業保險的支持項目主要有:保費補貼,針對農業保險投保人所承擔高保險費率提供的補貼;業務費用補貼,針對經營農業保險具體業務,私營農業保險公司所承擔的高成本提供的補貼;再保險支持,針對私營農業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的高風險性提供比例再保險和超額損失再保險保障;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的各項費用以及農作物保險推廣和教育費用。我國現階段各試點地區財政對農業保險的支持項目包括:保費補貼,針對農戶所承擔的高保險費率提供的補貼;保險責任分攤,即在一定范圍內和一定程度上與保險機構分攤保險責任;財政兜底,即對巨災風險造成保險機構的損失由政府財政兜底。美國與我國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支持項目的對比情況見表2,從中可以看出,美國財政對農業保險的支持項目齊全,體系完善;而我國政府財政對農業保險的支持項目中,只有保費補貼是在所有試點地區實施,其它項目只有在部分試點地區實行,從全國來看,我國政策性保險的財政支持項目仍有待完善。

      (三)支持標準美國政府財政對參加農業保險的農民表1財政支持農業保險模式比較比較角度美國中國上海模式浙江模式四川模式黑龍江模式市場化程度高高高高低強制保險程度高中低低中60商業時代(原名《商業經濟研究》)2008年27期所交保費提供補貼,各險種的補貼標準不同,補貼標準因產量保障水平的差異而有所不同,隨時間推移越來越大,同保障水平的高低相反。2000年,美國財政對農業保險保費的補貼額平均約為純保費的53%(保費補貼額平均每英畝為6.6美元),其中巨災保險補貼全部保費,多種風險農作物保險、收入保險等保費補貼率約為40%。表3為美國農作物保險一切險保費補貼率的變化情況。從中可以看出美國政府財政對農業保險支持力度的逐步增強,而到美國財政對農業保險經營業務的支持主要有,通過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向承辦政府農作物保險的私營保險公司提供20%-25%的業務費用(包括定損費)補貼,承擔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的各項費用以及農作物保險推廣和教育費用,以及通過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向私營保險公司提供比例再保險和超額損失再保險保障,同時聯邦政府還通過其它一些法律規定,鼓勵地方政府根據其財力狀況對農業保險進行補貼。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的保障水平比較低,尚處于保成本階段。但是對于保成本階段的保費補貼,財政支持的標準還是比較高的。中央財政補貼試點的六個省份中,各級財政提供的保費補貼比例超過50%,各級財政為能繁母豬保險提供的保費補貼比例也超過50%,地方政府自行試點地區對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比例最低為海南省的30%,大多數在50%以上,甚至達到70%-80%。但是在各級財政在農業保險的其他支持項目上的標準卻很低,只有浙江等少數地區政府承擔保費收入3-5倍以內的超額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美國對農業保險的財政支持標準很高,雖然政府不介入農業保險的直接經營,但其對農業保險經營業務都有很高比例的財政支持;而我國政府財政對農業保險的支持項目中,只有保費補貼是在所有試點地區實施,其它項目只有在部分試點地區實行,從全國來看,我國政策性保險的財政支持項目亟待完善。

      (四)支持層次農業保險的主要作用在于穩定農業生產,分散經營風險,從而降低農產品價格,使生產者剩余向消費者剩余轉移。在統一的國內市場中,農業保險作為一種準公共商品,其受益范圍是全國,因此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財政支持也應該主要由中央政府來提供,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其財力、農業生產條件等具體情況提供輔的財政支持。美國農業保險的財政支持主要來源于聯邦政府財政,保費補貼、業務費用補貼、再保險支持,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的各項費用以及農作物保險推廣和教育費用,均由聯邦政府財政支出,也鼓勵州和地方政府對農業保險提供相應的補貼。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現狀中存在著多層次財政支持的局面。中央政府財政僅對中西部地區能繁母豬保險提供50%保費補貼,對江蘇等6個試點省份農業保險提供25%的保費補貼。其余地區及其他種類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財政支持主要來源于省級財政,甚至要求市縣區財政參與分攤,稅收優惠也基本上是營業稅、印花稅等地方稅種的減免,財政支持層次偏低。美國聯邦政府財政支持,保證了農業保險的順利實施。而我國對農業保險的財政支持現狀,雖然有利于各種模式在不同地區試點的開展,但卻造成了試點地區財政支持力度不足,以及一些地區農業保險的財政支持由于財力缺乏而無法開展,阻礙了政策性農業保險在我國的可持續發展。

      (五)稅收優惠美國政府對農業保險業務的稅收優惠力度較大,對于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一切財產,包括分支機構、資本、準備金、結余、收入、財產權和免賠款,免征一切現有和將來可能開征的稅收,包括國家所征稅種、各級地方政府所征稅種,私營農作物保險公司保險合同和由公司提供再保險的保險公司均免征一切稅收。各級政府對農業保險的稅收優惠政策,使農業保險經營機構除了其業務成本外不再有其它方面的負擔。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實踐中的稅收優惠力度小,范圍窄,僅對種養兩業的保險業務免征營業稅和印花稅。即使有部分試點地區擴大了稅收優惠范圍,也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免地方稅收,政策性農業保險依然承擔著一定的稅負。美國農業保險在政府財政的大力扶持下得到了很快的發展,雖然政府沒有介入農業保險的直接經營,但提高了保費補貼幅度,對私營公司提供再保險、稅收和補貼等方面的大力支持,使美國農業保險險種創新越來越多,農業保險的參與度也有了很大的提高。據統計,美國目前農作物可保品種已達100余個。在全美200萬農戶中,有近150萬戶投保了農業險,參與率高達75%。1997年,美國農作物保險的承保面積為1.822億英畝,2004年已經超過2.21億英畝,8年增加了21%。其中2002年為2.87億英畝,占可保面積的81.3%。不過,美國農業保險的財政支持政策中也存在不少問題尚未得到解決。首先是美國財政對農業保險的高支持度造成了很大的財政壓力,雖然在加大對農業保險財政支持力度后農業保險參與率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進一步提高參與率的邊際成本已經很高;農業保險中存在嚴重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并沒有得到有效解決,由于農業保險與其他農業支持計劃捆綁,許我國農業保險業務萎縮的經濟學分析.農業經濟問題多農業生產者參加農業保險只是為了取得財政補貼,存在著大量的騙保行為,政策性農業保險應有的風險管理功能被異化為農民獲取政府財政補貼的“剎手锏”。與美國相比,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保障水平較低,對中央財政并沒有造成壓力,但是由于對農業保險的財政支持主要由省、市為主的地方政府提供,使得原本已捉襟見肘的地方財政承受了更大的壓力,也限制了政策性農業保險在各地區的發展。從參保率來看,各試點地區農業保險的參保率并不高,即使是在因采取“共保”模式而較為成功的浙江省,截止到2007年6月30日,全省共有13976戶農戶參保,投保金額99397萬元,保費收入2164萬元,已完成大戶基數的33%。同時農業保險在我國現行的農業風險管理體系中仍處于附屬地位,大多數農業風險造成的損失要由財政救濟和農戶自身承擔。但是由于我國很多農業保險地區采取了“統保”等應對措施,農業保險所面臨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并不嚴重。美國與中國財政支持農業保險的績效對比見表4,表中從支持農業保險所產生的財政壓力、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程度、農業保險參與率等幾個角度對兩國財政支持農業保險的績效進行了評價和對比。構建我國農業保險可持續發展的財政支持體系

      (一)增加財政支持項目在通過保費補貼提高農戶參加農業保險積極性之后,還需要增加財政支持項目來降低農業保險業務成本和風險,調動保險機構積極性,主要有:針對我國農業保險業務經營成本高的特點,對農業保險提供業務費用補貼;針對我國農業生產自然災害發生頻繁、波及范圍廣、損失大等特點,單一農業保險機構難以承受,政府財政作為農業保險發展的后盾,對農業保險提供再保險支持;針對農業保險,特別是地方試點農業保險難以在空間上有效運用大數原理分散風險的特點,可在財政支持下鼓勵保險機構通過建立風險基金的形式在時間上分散風險。

      篇(4)

      之所以實行這種體制,是基于生產者、保險公司和國家機構對保險的需求和能做的貢獻。作為生產者,有對風險進行保障的需求,也存在對商業性保險公司的不信任,希望投保時有一個適中且能承擔的保險費用,以及災后快速及客觀的定損和理賠。作為商業性保險公司,有獲取災害風險信息的需求,有通過再保險分散風險的需求,有災害風險管理及定損經驗。作為國家機構,擁有調控生產的工具,擁有信息及風險研究經驗,有對生產者進行補貼的能力,具備政策推廣能力,為農業生產者提供抵御自然風險保護的需要。三方結合是發展農業保險的理想組織架構。

      西班牙發展農業保險有完善的農業保險法律體系。在發展農業保險方面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和規定、計劃等。1978年西班牙頒布了綜合農業保險法(87/1978),1979年以皇家法令2329/1979號公布了綜合農業保險法87/1978實施細則;為了將農業保險法和實施細則落到實處,西班牙農業、漁業及食品部還制定三年農業保險計劃和年度農業保險計劃,確定參加保險的作物和險種,確定國家對參保農民的保費補貼,由國家農業保險機構與農業保險有限公司(農業共保體)協商后,提交設在農業部的農業保險機構委員會(由農業部、財政經濟部、農業保險有限公司、農場主代表組成)討論通過,然后提交國家部長會議審定通過,并公布實行。

      農業、漁業和食品部每年對劃撥的保費補貼預算進行審批,每年還制定一個農業保險補貼規定,確定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的具體事項,保費補貼由農業部下屬的國家農業保險機構直接撥給農業保險有限公司(農業保險共保體)。通過自治州農業管理委員會對中央政府規定的應承擔的補貼部分進行補貼。

      參與該體系的中央政府部門包括農業、漁業和食品部及下屬的國家農業保險機構。國家農業保險機構是直屬于國家農業部的自治機構,它的主要職能是:作為該體系中所有不同機構的協調機構,以推動農業保險體系的發展;為農業生產者提供對抗不可控自然風險的保護體系;擬定國家農業保險政策,對新風險及新農業產品加入農業保險體系進行精確的技術研究及分析,為保險合同制定農業方面的內容(農產品價格、產量、技術條件等),為農業生產者提供信息及咨詢;制定農業保險三年及年度計劃并將其提交中央政府審批。提交農業部審批的草案內容包括:向農業生產者推廣農業保險并提供保費補貼,確定與農業生產有關的農作物種植和農業生產活動的最低技術條件,每個區域或地區的可投保的最大收益及損失的價格;與承保有關的各個險種的承保期限;與保險范圍有關的保單的保障期限;農漁食品部每年審批對農業生產者的保費補貼預算,確定對農業企業的保費補貼,在整個體系中,平均保費補貼為保費的50%,2006年農漁食品部的保費補貼高達2.78億歐元。大約有47萬名農牧漁及林業生產者投保,總保額升至91億歐元,保費高達6.54億歐元,總賠付額約達4.4l億歐元。

      參加該體系的另一個中央政府部門是經濟財政部及下屬的保險和養老基金總局(D.G.s.)和保險賠償集團(C.C.S.)。保險和養老基金總局的職能包括審批共保年度協議,參與制定事故(災害)定損規定,負責向經濟部提交關于保險賠償集團再保規定的條例。

      保險賠償集團是強制再保險機構,主要職能包括:界定農業可保風險與試驗型風險;對試驗型險種提供再保險;對可保風險只參與部分再保險;對于商業保險機構未承保的部分,它作為直接保險機構進行承保;負責掌控事故(災害)的定損。

      地方自治州政府通過自治州農業管理委員會對中央政府規定的應承擔的補貼部分進行補貼。

      商業保險機構是農業保險有限公司,是所有愿意從事農業保險的保險機構的組合(農業風險共保體)。公司的法律性質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股東是自愿加入的各商業保險公司,目前成員有31家保險機構以及保險賠償集團。它是一家管理機構,職能是通過其保險商業網絡進行承保;共同體各成員根據其在農業保險有限公司里的入股份額承擔相同比例的風險,參股比例與所承擔的風險責任比例相同。

      建立綜合農業保險體系以來,西班牙農業生產者從國家農業保險機構得到保費補貼13.86億歐元,政府因此減少農業災害補助39.1億歐元,節省25.24億歐元。農業保險有限公司為農業生產者提供賠償19.55億歐元,其中又有3.52億歐元以稅收形式流回國家財政。

      二、意大利農業部在發展農業保險中的作用

      據意大利忠利(GeneraliGroup)保險集團公司介紹,意大利是在該國農業人口占80%、農業增加值占GDP的60%的發展階段開始發展農業保險的,基本與我國目前的城鄉結構相當,但工業化程度明顯低于我國目前水平。目前,意大利的農業保險業務主要是由GeneraliGroup下屬的專業農業保險公司FATA經營,已有80年的歷史。20世紀60年代末,意大利農業遭受到一系列嚴重的自然災害,政府農業部門對災害情況進行了認真研究分析,并決定要為農民和農業生產在預防災害減少損失方面提供財政支持,為此設立了全國支持基金,國家每年為這項基金提供資助,并于20世紀70年代專門出臺了法律。法律規定(當時的農業風險主要是冰雹災害)保險公司具有經營壟斷權,能經營冰雹險業務的公司必須是某個再保險集團的成員(這樣可以在更大范圍內分散農業風險)而又從事農業保險業務。保險公司擬訂應參加農業保險的作物、保險費率、保費補貼比例,全國統一的保險條款,提供優惠保單,并以農業部政令的方式向全國公布。一直到1996年,農業保險的費率由農業部與商業保險公司商定,由農業部以政令的方式公布。

      設立全國支持基金,由農業部管理,財政預算有專門科目。主要考慮兩點:一是通過事后補償的方式減少農民的災害損失。當農業企業的災害損失大于30%時,政府為企業提供一定的資金支持。農業生產是否出現災害是由農業部認定并公布的。認定的標準是,如果產量因災害損失減少30%就可認定出現了自然災害。農業企業報告出現自然災害,農業部要調查核實,核實后向全國災情公告。二是通過實現保險的方式幫助農民在災后及時救災和恢復生產。主要是鼓勵農民參加農作物投保,農業企業投保時政府給予保費30%~40%的補助。

      1996年以后這些規定才有所改變。國家反壟斷局認為農業保險已發展成為成熟市場,不需要政府保護和監管,因為存在壟斷的公司的業務不會很好發展。為農業保險服務的再保險集團亦不存在。農業企業又成立了自己的機構--維權集團。農業企業的維權集團代表農業企業與保險公司商簽農業保險協議,在投保后政府將國家用于農業保險的補貼支付給維權集團,不是直接撥付給從事農業保險業務的公司。這時的農業保險費率是由農業企業的維權集團與商業保險公司商定,農業部只公布與農業保險費率有關的參數,如投保作物的成本、產量、市場價格等,不直接參與確定農業保險的費率。但是,維權集團與保險公司商定保險費率時農業部公布的有關參數是重要參考數據。

      2004年,意大利改革全國支持基金,國家預算增加了全國支持基金的數量,政府對農業保險費率補貼的比例提高到80%。目的是擴大農業保險的覆蓋范圍,促進保險新產品開發,保持農業保險低費率。改革的結果是,保險公司農業保險的費率由7.5%降到6.9%,農業保險費率補貼的比例由2004年的43%增加到2006年的67%。目前,意大利政府一年用于農業保險的保費補貼在1億歐元,每年的保險標的額在30億歐元。

      近三年畜牧業保險有了較快發展。在動物發生疫情時國家給予補貼,有專門的畜牧業保險產品,主要牲畜是奶牛。具體哪些牲畜、哪些疫病可以投保由農業部決定,對參保的牲畜政府補貼50%的保費。

      2004年的改革又增設了再保險基金,以此管理農業風險。再保險基金規模為1億歐元,由農業部下屬的農戶市場開發局管理,主要是鼓勵保險公司開發新產品,在保險公司應對新的自然災害開發新的保險產品時提供補助,屬于保險產品創新基金。保險公司可把新開發產品成本的80%轉給再保險基金。

      2004年前,農業企業可以投保也可以不投保,受災以后就等政府救濟。2004年以后,在政府公布的投保地區,農業企業生產應投保的作物需先參加投保,不投保在災后將得不到政府的救濟。而在政府公布的投保地區、投保作物以外,農業企業在災后受損失時主要靠政府救濟。

      三、葡萄牙政府農業部門在發展農業保險中的作用

      在葡萄牙,參加農業保險的農作物有國家法律規定,農民自愿參加保險,基本保險包括火災、雷擊、雹災等災害。對參加農業保險的農民,政府幫助交一部分保費,最高可達保費的75%。給予農民保費補貼的依據是政府制定的保費參考費率。話闈榭魷攏桃倒局貧ǖ姆崖矢哂謖棵胖貧ǖ牟慰擠崖剩謖庵智榭魷攏慰擠崖示褪欽耘┟癖7巡固囊讕藎叱霾慰擠崖實牟糠鐘膳┟褡約喝砍械#桓7巡固壞鄙桃倒局貧ǖ姆崖實陀謖牟慰擠崖適保員7訓牟固偷筒瘓透摺U嫉牟慰擠崖室虻厙煌脅鉅臁H綣嗆獻魃緙逋侗#姆崖什固箍梢愿咭恍?BR>政府還設立了農業風險巨災基金,是對農戶的受災救助基金,當出現保單以外的意外巨大損失時,由保險公司申請巨災基金給農民賠償。啟動程序是,政府農業部和財政部宣布某一地區遭受巨災損失,同時確定受災的作物。農戶有基本保障的保單即參加農作物保險,申請巨災補助的作物必須是參保作物,以鼓勵農民盡早簽訂農作物保單。受災農戶自愿向巨災基金交納一定費用,目前是基本保費的0.2%,由保險公司在收取保費時代收代繳,計人巨災基金專戶。巨災基金是商業保險的補充機制,保險公司要申請巨災基金賠償,必須是在全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而不是只在一些地區經營農險業務,或者只經營一些農作物的保險業務。目前,葡萄牙的所有商業保險公司都參加這種運行機制,運轉良好。

      農業保險巨災基金由農業部所領導的農業和漁業金融機構(IFAP)負責管理。該機構是獨立機構,有專門的理事會,設5名理事,對農業部長負責,理事會主席由農業部長提名,部長聯席會議任命。職能是金融管理,為農業保險提供技術支持。巨災基金的來源:一是政府預算,由國家農業和漁業金融機構提供,每年為700萬歐元;二是農民繳納保費0.2%的巨災金;三是保險公司的再保險費。

      巨災的定義是:參保作物發生意外的災害,造成50%以上的損失,給農戶帶來較大損失。

      農業保險的保單由葡萄牙預防氣候災害綜合機構(葡文縮寫為SIPAC)審批,該機構由農業部、科技部、保險協會和農場組織的四名代表組成。

      四、南歐三國發展農業保險的共同點

      一是都把發展農業保險作為管理農業風險的政策工具。通過發展農業保險,為增加農產品產量、改善農產品質量、提高農場主收入水平提供基本保障。

      二是雖然所有農產品都可以參加農業保險,但是政府支持的重點則是對本國經濟和農場主收入影響較大的主要農產品,如葡萄牙突出葡萄、林木火災保險等。

      三是在發展農業保險過程中都給參保農民以保費補貼,只是不同的國家補貼的標準不同,補貼的險種有所側重。

      四是都把發展再保險作為分散農業風險的重要環節,由政府給予有力的財政支持。

      五是發展農業保險都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為農業保險的持續、穩定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六是政府農業部門在發展農業保險中都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而且政府部門分工明確、合理,即農業部門具體負責農業保險發展的政策設計、國家補貼資金的管理等主要工作;保險監管部門主要對保險公司經營活動、償付能力加以監管;財政部門主要為農業保險提供補貼資金。

      五、啟示

      西班牙、意大利、葡萄牙三國經過一個多世紀的實踐探索,找到了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為各自國家的農業建起了風險防范和保障體系的途徑,這就是建立國家支持下的農業保險制度。上述三國發展農業保險的實踐,對我國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完善國家對農業的支持保護體系具有積極的借鑒意義。

      1.明確農業保險的經營性質。農業是各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產業,但相對其他產業而言,農業生產面臨嚴重的自然災害風險,總體上是低效益的產業,經營者的收人水平較低。農業生產的自然風險不可能通過發展商業保險來分散和化解,一是經營者無力參加商業性保險,二是在沒有政府補貼的情況下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是虧損的。農業保險只能是政策性的,只有在國家財政支持下才能經營。

      2.明確農業保險的承保范圍。原則上所有的農產品都可以參保,保險公司應為所有的農業風險承保。但不同國家農業生產面臨的自然風險不同,不同的農產品對經濟社會發展所起的作用不同,因此,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承保范圍主要限于對經濟發展影響較大的農產品,如主要糧食作物、經濟作物、主要牲畜等;承保的風險主要是常見的危害較大的自然風險,如旱災、洪澇、臺風、霜凍、冰雹、重大動物疫病等。

      3.明確國家支持農業保險的重點。商業性保險公司不愿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是因為由于農業效益低和經營者不愿投保,經營農業保險存在較大的風險,而且監管成本很高。為農業保險厘定合理的費率并由政府對參保者給予保費補貼,保險公司是可以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因此,國家支持農業保險的重點環節是給參保者保費補貼,不是給保險公司所謂的經營費用補貼。

      篇(5)

      一、農業保險的重要作用

      農業保險是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現代農業承受著自然風險、社會風險、經濟風險的威脅,這嚴重影響農業的可持續發展。我國農業風險機制的脆弱性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這種狀況客觀需要創建一種轉移分散風險、分攤經濟損失的風險管理機制,由此現代農業保險應運而生。農業保險的發展,對保障農業再生產的順利進行,推動農業的可持續發展無疑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深遠的現實意義。

      1.農業保險對農民個人的影響。農業保險可以使投保農戶在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后及時得到經濟補償,農業保險可以通過轉移和分散風險,以賠償支付的方式保障農民生活的穩定。

      2.農業保險對農村經濟的影響。農業保險有助于保障農業生產過程的持續穩定。它可以使大額的不定的農業風險損失,轉化為小額的固定的農業保險費的繳納。

      3.農業保險對整個國民經濟的影響。在我國,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其波動是引發國民經濟周期波動的重要因素。因而農業保險在直接促進農業生產經營活動健康穩定發展的同時,也間接保證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

      同時,農業保險的介入是農業生產能夠正常進行,會使農產品的供求狀況平衡,進而影響社會其他階層人們的正常生活。

      二、當前我國農業保險發展面臨的突出矛盾

      1.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和供給不足。農業生產和經營風險的客觀存在,必然形成對農業保險的巨大需求,但目前我國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不足。

      2.資金來源渠道單一。目前,農業保險基金主要來自于保戶繳納的保險費,而農業保險費率相對于保戶的農業收入而言是很高的。而投保農業險會導致農戶收入出現持續走低的趨勢,在農戶收入減少的同時,農村公共品供應的弱化將使農戶隱性負擔逐步增長。這種單一的、不穩定的來源渠道也是農業保險實踐不成功的主要原因之一。

      3.農業保險的發展面臨資金短缺、人才匱乏、技術薄弱的矛盾。農業保險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扶持,特別是在資金方面的資助,但政府的支持是有限的,農業保險將面臨資金不足的矛盾。與此同時,我國目前農業保險在理論研究上也相對滯后,在實踐中發展緩慢。更重要的是,我國保險業由于受到各種因素的干擾一直處于保險人才奇缺的現狀。

      4.我國農業保險的再保險機制尚未成熟。我國以往的農業保險由于缺乏適當的再保險安排,使得風險過于集中在保險經營主體自身。而國外農業保險經營普遍有再保險機制的支持,特別是避免特大自然災害對農業和農民的影響。三、我國農業保險發展對策

      1.加快農業保險經營體制的改革。農業保險應當建立多層保險與風險分擔、政府與市場共同參與的農業保險和風險防范機制。目前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癥結在于保險公司的商業化經營同農業保險的政策性扶持性之間的矛盾。應及時把農業保險業務從商業保險公司中分離出來,成立政策性的農業保險公司

      2.加快農業保險的相關立法。農業保險法是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保證和依據。而我國目前尚無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規對農業保險予以扶持,因此,國家應加強農業保險立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確農業保險的地位、作用和性質。這對規范我國的保險市場,對不同性質的保險活動加以區別管理,逐步建立農業保險補償體制,加強對農業的支持,加強農村市場經濟的基礎建設,進而促進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都將有重要的意義。

      3.加大國家政策支持與財政扶持。作為對農民遭受天災的補償,農業保險一定要由國家財政來扶持,但在具體實施中要量力而行。根據我國國情,借鑒國際經驗,我國應盡快建立財政支持型農業保險體系,包括利用財政、稅收、金融、再保險等經濟手段以及其他技術支持來發展農業保險。

      4.籌資渠道多元化。目前,我國的農業保險籌資渠道過于單一,因此,國家應加大對農業保險以及財政補貼的力度。另外,對與農業相關聯的產業可征收一定標準的農業保險稅。農業保險基金的投放重點應是促進和保護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及時向受災保險對象提供幫助。同時,根據各類險種和險別的承保對象、承保責任、賠付方法、賠付金額等特殊的規定性,對農業保險基金的各類風險基金要分別管理、專項使用。

      5.再保險。農作物再保險對進一步分散農作物保險風險是非常必要的。我們要利用再保險體系支持農業保險,以財政收入補貼農業保險的費用和經營虧損。再保險體系的建立,可提高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積極性,增加手續費收入,增強經營主體的內控制度。經營農業保險的主體應當建立同中國再保險公司的再保險業務,中國再保險公司作為國家獨資公司通過再保險方式,代行國家支持農業保險的職能。

      參考文獻:

      [1]胡炳志劉子操:保險學,中國金融出版社,2002.

      [2]郭曉航:農業保險,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4.

      篇(6)

      一、我國農業保險發展滯后的表現

      (一)我國保險業整體發展迅速,農業保險卻漸趨萎縮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保險業總體發展迅速,但是,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卻非常滯后,特別是1993年以后,農業保險出現漸趨萎縮的尷尬局面。在保費收入方面(表1),總保費收入由1992年的378.0億元增加到2004年的4318.1億元,年均增長超過22.5%,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卻由1992年的8.17億元逐年下降到2004年的3.96億元,年均負增長5.9%;在經營主體方面,我國保險市場主體大量增加,商業化保險市場已經形成,截止2005年底,共有保險公司82家,財產保險公司40家,但是,除了2004年后相繼成立的數家地區性農業保險公司外,長期只有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原新疆兵團財產保險公司承辦農業保險業務,勢單力薄;在險種方面,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為例,農業保險由原來的60多個險種下降到2004年的不到30個險種(張祖榮,2006)。相對于整個保險業的快速發展來說,我國農業保險發展嚴重滯后。

      (二)農業風險損失日益嚴重,農業風險保障卻日趨減少

      我國是農業大國,工業化程度較低,人口城市化速度緩慢。截止到2004年底,我國農村總人口仍然超過7.5億,接近總人口數的60%;2004年農業占GDP的比重仍高達15.2%(美國約為2%)。我國又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嚴重的國家之一,據統計,20世紀90年代,我國自然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額年平均達1747億元,近年來自然災害損失更是呈上升趨勢,據國務院新聞辦2006年1月5日的消息,2005年我國自然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高達2042.1億元。在自然災害損失中農業最為嚴重、最為廣泛,而農業承受災害損失的能力卻最為薄弱,因此,農業更為迫切地需要保險保障。但是,面對日益嚴重的農業災害損失,我國農業風險保障卻日趨減少,1992年農業保險賠款達8.15億元,而2004年僅2.87億元(表1),不到農業災害損失的1%;農業保險承保面占可保面的比由1992年的約5%下降到2004年的不到2%(庹國柱,李軍,2005)。保險保障的不足,給恢復生產與災后重建帶來極大的困難。

      對于我國農業保險發展滯后的原因,學術界多歸于農業保險的商業性經營方式,即缺乏政府的支持。本文認為,我國農業保險發展滯后既有外在因素,即缺乏必要的法律、經濟、行政等政策支持;更有內在因素,即我國農業保險經營技術落后。

      二、我國農業保險發展滯后的主要原因

      (一)農業保險經營技術落后

      農業保險標的大都是有生命的動植物,農業風險大多來源于人類難以駕馭的大自然,如洪災、旱災、蟲災、疫災等,具有風險單位大、區域性強、發生頻率高、損失規模大、可保性差等特點。因此,農業保險經營有其獨特的技術要求,普通財產保險經營技術難以奏效。但由于我國開辦農業保險的時間不長,經驗不足,農業保險經營技術還非常落后。主要包括:

      1.農業風險監測。農業風險監測包括農業風險的識別、度量、預測、預警以及信息統計與管理等,是農業保險經營的基礎環節。科學監測農業風險不僅有利于直接控制和減少農業風險損失,降低保險經營成本,而且也是其他農業保險技術(如定價、定損、產品開發等技術)有效運用和發揮的前提與基礎。我國農業風險監測技術非常落后,遠遠不能滿足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需要。例如,由于沒有建立自然災害全程動態預報警報系統,致使防災防損變得十分被動;由于沒有建立災害損失信息的統計分析與管理系統,以致農業保險定價所要求的歷史風險損失資料難以滿足。農業風險監測技術落后,對我國農業保險發展形成了很大的制約。

      2.農業風險區劃。由于農業風險具有顯著的區域性,因此,開展農業保險必須進行風險區劃。風險區劃是以農作物歷史產量、氣候條件、土壤及地形地貌、農作物種類、水利及其他社會經濟技術條件等為依據,按照區內相似性和區間差異性的原則,將一定地域范圍內的農業保險標的所面臨的風險劃分為若干不同等級的區域,目的是保證同一區域內的風險程度基本相同,使投保人的保費負擔與其風險責任保持一致。種植業保險和養殖業保險都客觀存在著風險的區域性差異問題。風險區劃是農業保險經營特有的重要技術之一,它不僅是科學厘定保險費率的重要前提,同時也是合理界定保險責任,減少逆選擇的主要手段。美國、加拿大、日本等農業保險發達國家都曾投入大量人力、財力進行全國范圍內的風險區劃,無論是單一風險責任險還是農作物一切險,都劃分了嚴格的風險等級,從而形成科學的費率分區。但是,風險區劃是一項科技含量高、成本大的工作,我國風險區劃技術非常落后,進行風險區劃的實用指標體系尚未建立。目前除了山東德州對農作物單一責任險和陜西涇陽縣對棉花一切險進行過風險區劃外,其他地區的風險區劃幾近空白。

      3.農業保險定價。首先,保險定價以科學的精算理論為基礎。我國保險精算人才奇缺,現代精算理論及應用研究十分落后,而農業保險領域的精算技術則更為原始。其次,為使保險價格與其風險水平保持一致,農業保險定價必須以風險區劃為前提,但我國尚未進行全國范圍內的風險區劃。再次,由于有關農作物和畜禽生產的原始記錄和統計數據很不完整,長時間的、準確可靠的農作物及畜禽的損失數據資料難以搜集,耕地面積資料也很不準確,由此計算的平均保額損失率與真實的損失率偏差很大。因此,農業保險費率的厘定和應用既缺乏科學的理論基礎,又缺乏必要的現實依據,帶有很大程度的盲目性和隨意性。長期以來我國農業保險費率相對較低,管理成本又高,致使農業保險連年虧損。根據保監會公布的有關資料,我國1982年恢復農業保險業務以來,一直存在高風險、高賠付的特點,從1985年到2004年的20年里,除了2年微利以外,其余18年都處于虧損狀態,綜合賠付率高達120%。

      4.防災減損。完善的防災減損體系是有效的保險體制存在的前提——如果潛在損失過大,保險公司就不得不收取投保人難以接受或無力承擔的保險費,并對承保條件加以嚴格限制,使保險難以成立(孫祈祥,鎖凌燕,2004)。由于農業災害種類多、發生頻率大、覆蓋面廣、經濟損失嚴重,因此,農業保險中防災減損更為重要。農業保險發達國家都非常重視防災減損技術的應用。我國農業防災減損技術相對落后,主要表現在,用地管理不科學、防御工程設施落后、災害預警預報服務體系不健全、氣象衛星等高科技的應用水平低。

      5.定損理賠。農業保險的標的大多是有生命的植物或動物,在生長期內受到損害后有一定的自我恢復能力,從而使農業保險的定損變得更為復雜,尤其是農作物保險,往往需要收獲時二次定損。對于特定風險保險,定損時還要從產量的損失中扣除約定風險之外的災害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技術難度大。目前,我國不僅對災害發生頻率及強度的測定、災害損失程度的測算等很不準確,而且沒有制定統一賠償標準,理賠中出現很大的主觀性和盲目性,引發嚴重的道德風險。據統計,我國農作物保險中道德風險給保險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占保險賠款的20%以上,牲畜保險中更為嚴重(庹國柱、李軍,2005)。

      6.產品開發。農業保險產品開發是指保險公司根據市場需求,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設計出適銷對路的新險種或改造老險種,以期達到合理配置農業保險資源、增加有效供給。它不僅涉及保險、精算、金融、法律等理論,還涉及栽培學、畜牧學、氣象學、災害學等農業科學技術知識,是一項綜合性“知識工程”。我國在農險產品開發方面人才匱乏、技術落后,集中表現在產品數量少、質量低,產品單一,缺乏針對性,真正根據農民收入水平、風險狀況設計的產品少之又少,難以滿足農民的保障需求。

      7.再保險。再保險作為“保險的保險”,是一種有效分散和分攤原保險公司風險損失的重要方式,它對保險公司加強風險管理、拓展業務領域、提高風險保障能力的風險保障能力起著重要作用。由于農業風險單位大、災害損失關聯性強,容易形成巨災損失,保險公司難以獨立承擔與消化。因此,農業保險的發展對再保險的依賴更為強烈(張祖榮,2006)。我國保險業還處于初級發展階段,再保險市場很不成熟,農業再保險尤為薄弱,無論是技術,還是能力,都遠不能滿足處理農業巨災風險的需要,嚴重制約了農業保險的發展。

      目前我國農業保險仍主要采用普通財產保險技術來開發與經營,忽視了農業風險的特殊性與復雜性。農業保險經營技術落后,是我國農業保險發展滯后的關鍵因素。

      (二)農業保險經營缺乏政策支持

      國內外理論與實踐表明,農業保險是準公共物品,帶有明顯的公益性,它是國家農業和農村發展政策的有機組成部分。農業保險的開辦,不僅對于管理農業風險、保障農民收入、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有著重要作用,而且還發揮著保證農業再生產順利進行和穩定國民經濟的宏觀作用。因此,農業保險的發展,客觀上要求政府在法律、經濟、行政上給予政策支持。但由于我國一直實行以價格補貼為主的農業保護制度,發生農業災害時由財政撥款救濟災民,而對農業保險的支持很少。

      1.法律法規建設的缺位。各國農業保險發展的歷程表明,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完善是農業保險發展的前提和保證。美國、日本、法國等農業保險發達國家都是在開辦農業保險前先頒布相關法律法規,并在實踐中不斷修訂和完善,以保證農業保險健康有序的發展。我國《保險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國家支持發展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但是,我國自1982年恢復農業保險業務以來,經歷了20多年的發展,至今沒有制定專門的農業保險法律及相關的行政法規。農業保險經營一直無法可依。法律法規建設的缺位,極大地影響了農業保險的規范化、制度化發展。這是制約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最根本的環境因素。

      2.缺乏必要的經濟支持。農業保險發達國家無一例外地給予農業保險一定比例的保費補貼、費用補貼以及再保險支持。長期以來,我國實行的是以直接的農業補貼和價格補貼為主的農業保護政策,發生自然災害時由中央財政直接撥款救濟災民,對農業保險的投入很少。除上海等少數地區外,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支持僅限于免交營業稅,沒有其他扶持政策,農業保險幾乎是純商業性保險。國內外農業保險實踐證明,由于農業保險高風險、高費用、高賠付的特點,沒有政府經濟上的支持是不可能持續經營的(庹國柱,李車,2005)。

      3.缺少必要的行政支持。開展農業保險離不開政府的行政支持。首先,受傳統觀念的束縛,農民缺乏風險與保險意識,需要基層干部進行宣傳引導;其次,農村廣闊,農戶分散,農業保險的展業承保、防災防損、定損理賠等環節都離小開政府特別是鄉鎮、村政府的支持與協助;同時,基層干部更了解當地農民的生產經營狀況及風險損失情況,有利于配合保險公司防范逆選擇與道德風險。再次,開展農業保險需要協調有關部門(如,與防災減損、災害救濟等有關的政府部門)、保險公司、投保農戶之間的關系。由于政府在這些方面支持不力,我國農業保險實踐中出現很多混亂與糾紛,有的地方甚至指責農業保險為“亂收費”、“加重農民負擔”,阻礙農民投保,或者發生災害損失后,要求保險公司多予賠付,嚴重影響了農業保險的公信力,削弱了農民投保的積極性,抑制了農業保險的發展。

      三、簡要結論與對策建議

      (一)提高農業保險經營技術水平

      1.充分利用現達的科學技術,包括氣象衛星技術、通訊衛星技術、網絡媒體技術等,建立農業風險監測預警系統,提高農業風險監測水平,夯實農業保險經營的基礎。

      2.根據我國氣候、土壤、地形地貌等特點以及災害發生的歷史數據資料,合理劃分風險區域;在嚴格風險區劃的基礎上,建立公平合理的多檔次費率體系,減少逆選擇。

      3.借鑒國外經驗,創新保險產品,特別是開發新型的農業氣象指數保險、區域產量指數保險等多功能高新理賠技術產品,減少道德風險,降低理賠成本。

      4.健全防災減損體系,牢固樹立“以防為主,防救結合”的觀念。實行積極的用地管理、建立必要的防御工程、提高農民的風險意識,避免或減少災害事故的發生;加強災后管理,控制災害事故蔓延,減少災害損失;充分利用現代科學技術如人工降雨、人工防雹等為防災防損服務。

      5.建立健全的再保險機制,有效分散農業風險。針對某些特殊的巨災風險如洪災、颶風等,建立由政府管理的巨災基金,條件成熟時成立國家專業的農業再保險公司;建立多層次的農業風險轉移機制,逐步完善中央、地方財政支持的農業再保險體系。

      (二)加強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支持

      篇(7)

      二、農業保險分析

      農業保險是承保農業生產者和經營者在種植業和養殖業生產過程中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的一種財產保險。農業生產在很大程度上受自然因素的影響,與其他財產相比,農業保險具有四個特點:地域性、季節性、周期性和政策性。農業保險針對的是農業生產等相關產業鏈,有三方面明顯的特征屬性:(1)農業保險的準公共產品性質。要求政府履行宏觀調控和公共管理的職責,避免因單一依靠市場機制配置造成市場失靈。(2)農業自然災害風險的非獨立性。如臺風、洪澇、強降水、低溫凍害、大霧等氣象災害的出現,容易造成一定范圍的損失。同一氣候災害時空分布投保單位的風險在同一區域具有相關性而非獨立。(3)農業保險費率難確定性。各種氣象災害對農作物、花卉、果樹等影響程度也各不相同,應根據不同的災害性天氣預報,采用不同的氣象保險指數指標來確定保險費率。

      三、氣象信息及氣象技術資源優勢在農業保險中的應用

      隨著氣象現代化建設推進,氣象服務產品越來越豐富,針對農業生產、農業保險的氣象服務分為定期產品、不定期產品、公報、年鑒等書面形式和咨詢等服務產品。定期情報產品按時間序列和空間區域進行綜合分析,反映不同地區氣象條件對農作物生長發育狀況的影響,以及氣象災害已經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防御對策。不定期產品主要根據當地可能出現的或已經出現的災害性天氣對農業生產造成的影響,如洪澇、干旱、凍害等對農作物生產的影響進行評判。

      1在農業保險承保決策中的應用

      正確做出氣象災害的風險等級的評估,可使保險公司在承保決策中更科學,有效地降低并規避承保失誤風險。對氣象信息和保險公司的歷史數據進行綜合分析,應用統計決策理論從三方面進行評估:①對災害性天氣(如暴雨、臺風、寒潮低溫等)出現的概率、強度等發生嚴重性程度的可能性進行評估;②氣象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大小的評估;③以最少投入獲取防災抗災最佳效果的決策手段評估。其中災害性天氣發生的嚴重程度和造成損失的評估能夠為承保決策提供科學依據,有效規避經營風險。一般情況下,同類農業保險業務,保險核保人會考慮保險標的歷史賠付情況,抗災減災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因此,綜合分析應用氣象資源(如未來天氣趨勢預報、專題性預報、災害性天氣評估等)更能了解掌握某區域氣象災害發生的概率,科學制定氣象災害評估和損失程度的指標、系數等,助于保險公司做出是否承保決策,預計承保成本作出承保方案,保證保險公司經營的穩定和效益。

      2氣象資源在農業保險防災、核損中的應用

      應用豐富的氣象信息資源,最大限度地了解氣象災害發生的可能性,提前采取有效地防災減災措施,盡可能地控制和預防災害的發生,降低災害事故發生引發的直接和間接損失,而采取的各種有效措施,是保險公司管理風險的防災核損重要手段。風險控制的手段來自避免風險、損失控制和非保險方式的轉移風險三種方式,就是以氣象部門的氣象信息內容為依據,保險公司對所承保的保險物進行逐一的排查,及時發現隱患,通知并督促投保人整改,達到預防并減少災害損失為目的。如投保人拒絕整改,當氣象災害發生所造成保險物的經濟損失時,保險公司可依法不予賠償。

      2.1應用自動站實時天氣實況監測系統,為理賠提供科學依據隨著氣象自動站的建設發展,氣象部門能夠為保險業提供更豐富的實時準確的氣象實況數據。到目前為止,漳州市氣象局已有10個人工觀測氣象站和123個區域自動氣象站,能夠為各行業提供詳細實況的氣象數據。如保險條款中對災害性天氣暴雨所采用的理賠標準,氣象學中的“暴雨”定義是指“24小時降水總量達到50~99.9mm”,而通常由暴雨所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對暴雨的理賠依據顯得更靈活人性化,如“24小時降水總量未達到50mm以上,而12小時降水總量達到30mm以上或是1小時降水總量達到16mm以上同樣可作為受暴雨影響造成損失的理賠依據”。因此,詳細的實況數據對保險責任的劃定有著實際意義,為理賠提供了更為準確的依據。全方位的氣象監測系統能夠客觀真實地反映災害性天氣發生的整個過程,根據監測的記錄實況數據,保險公司對災害是否屬于保險責任和災害所造成保險物損失程度進行裁定,有利于主動、迅速、準確、合理地開展保險理賠。

      2.2應用歷史氣象信息數據和未來趨勢預報,提前做出災害評估氣象業務數值預報模式的廣泛應用,有效地提高了中、短期氣象預報的準確度,保險公司可根據提供氣象信息數據做出的預報進行三方面的分析評估:一是風險區氣象災害可能損失的預評估;二是大面積氣象災害發生前的減災預案;三是大面積氣象災害發生后的災情評估。如氣象部門對歷史氣象資料進行分析,得出所投保地區的主要災害情況及影響因子,為投保金額和投保風險提供科學決策依據。而對災害性天氣提前72小時或更長期的趨勢預報,能夠為防災防損工作從時間上提前做出了決策,并可根據災害性天氣的強度和等級對保險標的有的放矢地做好防御工作。

      四、氣象服務在農業保險業的延伸與拓展

      隨著社會發展變革,各行業的合作也更加密切和頻繁,氣象部門可進一步加強氣象信息的開發應用,提高氣象信息的服務能力,同時也提高服務農業保險經營管理和應對災害能力水平。

      1開展部門合作,建設氣象保險服務平臺

      氣象部門可充分利用氣象現代化建設,加強與保險業的合作關系,共同建設氣象保險服務平臺,實現資源數據共享,開展氣象災害研究,建立災害常規分析和預警預告機制。目前,漳州市氣象局與漳州國土資源局、環保局等部門共同建設“漳州市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系統”和“漳州市區城市空氣質量等級預警預報系統”服務平臺,與保險業也可采用這種合作方式,共同開發服務平臺,改變以往單一的只開氣象證明的合作方式,做到提前防災、科學指導農業生產等,減少因自然災害而引起的損失。

      2建立多指標體系和風險區域系數,進行風險區劃確定區域農業保險費率

      充分應用氣象數據與災害數據,建立完善的多指標農業保險費率模型,在原有產量資料的基礎上,針對不同作物、不同關鍵生育期的各種氣象災害風險,結合保險物所在地的地理特點、防災減災抗災條件,建立不同地區的特定作物農業保險費率的區域風險指數的修訂模型,運用風險指數來修訂農業保險費率,使農業保險費率更加科學地反映的農業生產和作物損失風險。

      3開發農業新險種的指數保險

      開展各種農作物的氣象保險指數設計的研究,針對各農作物的生長關鍵期氣象要素,在保險中引入氣象指數保險。漳州特色農作物豐富,農作物的生產與天氣息息相關,低溫凍害是閩南地區熱帶水果生產面臨的主要農業風險之一,如1999年底漳州市出現了大范圍的霜凍和結冰,造成的趨勢損失達17.5億元。因此,對低溫凍害分析設定凍害指標,在農業保險中引入凍害氣象保險指數,就顯得十分的重要。由于影響農作物生產的氣象因子各不相同,可針對不同的氣象災害研究不同的氣象指數保險,如針對漳州花卉、林下經濟(金線蓮、鐵皮石觸等)開發氣象指數保險,架起保險公司與投保戶之間的橋梁,以更清晰的界面去核損減災。

      篇(8)

      1農業總產值低

      且增長緩慢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農業生產力水平得到巨大提升,農村經濟快速發展。但是,與制造業和服務業相比,農業產值低下依然是影響中國經濟發展的重要障礙。農業(包括農、林、牧、漁等)總產值低。2013年中國農業總產值為56957億元,占GDP總量的比例為10.01%,對GDP總值的貢獻率僅為4.9%,對GDP總值增長的拉動僅有0.37個百分點。農業總產值增長緩慢。自1978年以來,中國農業總產值一直穩定增長,以1978年為基期,2013年中國農業總產值指數為474.9,但與人均GDP指數1837.5相比差距較大。同時,以上年為基期,中國農業總產值增長率過低,1978—2013年中國農業總產值指數的平均值為104.6,低于GDP總值指數的平均值109.9和人均GDP指數的平均值108.7。此外,自2009—2013年,農業總產值增加值指數一直低于平均值104.6。發展農業保險,使其與農村微型金融相互補充,成為農村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可以積極發揮農業對國民經濟的拉動作用。

      2農業生產效益偏低

      中國農業生產多為小農粗放經營方式,投入成本高,精力多,產量少,效益低。土地生產率低。2013年谷物單位面積產量為5894.22kg/hm2,2012年糧食單位面積產量為5301.76kg/hm2,然而2008—2012年,糧食單位面積產量的年增長率平均只有2.25%,且2009年為負增長(-1.62%)。勞動生產率低。2013年中國人均糧食產量只有443.46kg/hm2,2009年人均糧食產量增長率僅為-0.11%,2013年為1.59%,5年人均糧食產量年增長率為2.14%。農業保險可以消除農民的后顧之憂,根據自身的優勢和適宜性安排農業生產、精耕細作,逐步提高農業生產效率。

      3自然災害

      頻發中國土地廣闊,自然災害種類多樣,發生率高,農、林、牧、漁業受自然災害影響頗大。自然災害導致農業生產的不穩定性。1978—1991年,農業總產值增長率波動較大。1980年北方連續大旱,農業總產值增加值指數為98.5,比上年下降5.6個百分點,1985年遼河大水,農田大面積受災,農業增加值指數又比上年下降了11.1個百分點。1992年之后,農業總產值保持相對穩定,原因在于農業科技進步以及國家對農業災害補貼力度的提高。2012年和2013年農業土地受災面積(包括旱災、水災、風雹、冷凍等)分別為2496萬、3135萬hm2,國家對農業災害的補貼分別53.78億、51.07億元,2014年7月中央財政為南方暴雨洪澇、臺風等提供救助資金7.1億元。自然災害加劇農村貧困程度。王國敏經過測算,認為“水旱災害對農業生產的破壞平均每提高10%,農村貧困發生率增加2%~3%,按成災面積比例和受災面積比例估算災害彈性系數分別為0.26和0.17”。因此,大力發展農業保險,一方面可以通過資本市場獲得風險補償,減少國家財政負擔,保證農村經濟發展的相對穩定,另一方面可以有效規避巨災風險,減輕自然災害對農村貧困的影響。

      二美國農業保險發展對中國的啟示

      農業保險是中國農業發展的一道重要屏障,關系著中國經濟基礎的穩固和社會的安定。美國農業保險起步較早,已形成較為完善的體系,成為世界農業保險發展的典范。借鑒美國農業保險的發展經驗,從立法、發展模式、財政補貼、再保險等方面完善中國農業保險體系,對中國國民經濟發展具有重大現實意義。

      1建立完善的農業保險法律體系

      美國農業保險法律體系完善,品種全面,覆蓋面廣,內容詳細,使農業保險類型由單一性走向多樣性和綜合性。中國2013年實施第一部農業保險法規《農業保險條例》,規定“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給予保險費補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同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但是法規內容過于籠統,針對性不強。在今后的法律制定過程中,一是要注重細節,確保權威性和有效性。政府對保險費率、巨災補貼率、補貼額計算方法等方面逐步規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保護農民利益,避免隨意性和混亂性。二是要分類明確,體現差異性。基于中國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農業保險政策要因地制宜,同時應有針對性地對種植業、畜牧業、漁業等分類規定。

      2動態調整農業保險發展模式

      目前,中國農業保險由保監會管理,主要發展模式為“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愿、協同推進”。政府應根據農業發展現狀,動態調整農業保險發展模式:要對經濟發展水平做出準確的判斷和預測,作為制定農業保險模式的基礎。要對農業保險進行準確的市場定位。目前中國農業保險應定位于農業風險管理與分散,隨著農村經濟發展,可兼有農業收入轉移功能和福利功能。要把收支平衡作為農業保險的主要經營目標。農業保險是一項政策性措施,賠付率較高,盈利不是最終目的,應在保持收支平衡的基礎上,不斷減少保險費率、提高補貼率,維護廣大農民的利益。

      3加大農業保險財政補貼力度

      從美國農業保險發展歷史和趨勢來看,政府對農業保險給予的財政補貼力度逐漸加大,農業保險補貼密度和深度較高。美國普通農民投保CAT,保障水平為50/55,獲得政府對保費的全額補貼;對于額外保障保險,保障水平為55%時,政府法定保費補貼率由1980年的30%增長到1994年的46%,2000年上升至64%;當保障水平為60%時,政府保費補貼率為64%;保障水平為85%時,政府保費補貼率只有38%。2014年,美國政府給予農業保險的補貼約為保費收入的61.69%,保險深度為7.47%。因此,中國對農業保險的財政支持政策應當包括以下4個方面:提高農業保險補貼深度。2013年,中國農業保險業務規模居世界第二,中央財政補貼保費126.88億元,但農業保險密度為48.71元,深度為0.54%,而通常廣大發展中國家的保險深度為2%~5%。拓展農業保險補貼廣度。中國“三農”保險的承保農作物已達90多種,覆蓋農、林、牧、漁業,但農房保險、農機保險、農業基礎設施保險、森林保險等很少涉及。有差異性地提高中央財政補貼力度。以種植業為例,2013年中央財政對中西部補貼比例為40%,東部為35%,省級財政補貼約為25%,縣級補貼15%~20%,對于部分經濟落后地區,財政負擔很大。政府應提高中央財政補貼比例,減輕縣級財政負擔,提高中西部、革命老區、災害頻發地區的補貼比例。④稅收及費用補貼、巨災補貼。中國農業保險保費收入的90%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對農業保險業務的管理經營費用也沒有補貼,增加了保險公司的負擔。

      篇(9)

      在開展農業保險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構建之前,有必要對指標體系的設計原則進行探討。

      (1)系統性原則績效評價指標體系作為一個完整的有機體,要盡可能體現農業保險發展的全過程和內在邏輯,從投入、產出、實施效果、效益、影響等方面全面系統的分析評價內容和指標,力求全面完整地反映農業保險的投入、產出、效果績效。

      (2)可操作性原則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必須具有可操作性,要能對不同農業保險有很好的適應性和概括性,并使指標在不同區域之間具有可比性。指標內容應明確、具體、可供測量、易于應用,定量指標應能從統計年鑒中獲取或者測算,定性指標應盡量標準化,以使農業保險績效評價便于操作。

      (3)代表性原則績效評價指標體系中的指標選擇應該避免重復,指標的選取和設置要盡可能與農業保險發展評價目標直接相關,并結合農業保險的特點,從績效評價主體需求角度出發,區分不同指標的重要性差異,選擇關鍵性和最具代表性指標,摒棄一般性指標。指標設立不宜多,宜簡不宜繁,滿足需求即可。

      (4)科學性原則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設計應盡量考慮采用可量化的指標,同時也要設置一定的定性指標,以進一步反映定量指標所不能表征的績效信息。對于定性指標也要給出準確的判斷標準,盡可能避免人為因素的誤導,確保評價結果的科學性、合理性和準確性。

      (5)引導性原則績效評價指標體系中的指標要能夠起到引導作用,對農業保險績效開展評價,其目的在于通過績效評價,起到提升地區整體績效的作用。作為農業保險發展的重要動力,績效改進的實現有賴于有效的績效評價工具。績效評價指標體系作為績效管理的工具之一,其重要意義并不僅僅在于對農業保險績效現狀進行描述,更在于通過引導,促進地方政府更加關注整體績效的改進。

      (二)中國農業保險運行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的確定遵循

      上述的五大原則,在確定農業保險績效層次體系的基礎上,借鑒國內外關于農業保險績效評價的相關文獻,結合我國農業保險的實際情況,確定了7項二級評價指標和37項三級評價指標。農業保險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基本上涵蓋了整個農業保險運行的過程,選擇的指標有的從專業的角度來分析,有的從代表性來分析。從可操作性來看,指標數據都可以通過相關統計年鑒獲得或者根據年鑒數據測算出來,專業性比較強的指標可以聘請相關專業的專家來測量,再結合有關專業部門獲得的數據對比選取。

      二、中國農業保險運行績效評價方法

      農業保險績效評價目前采用的主流評價方法是采用建立分層次、多維度的指標體系,對農業保險績效實行綜合評價。依據綜合評價的邏輯順序,綜合評價方法通常由四個方面構成:一是指標體系構建,二是指標和數據處理,三是指標權重確定,四是將多指標“綜合”成一個整體評價值的多指標績效綜合評價。

      (一)指標和數據處理指標和數據處理方法

      主要是指標的一致性處理、定性指標定量化和去量綱化。一致性處理是將指標體系中正向指標和逆向指標趨勢一致化,以保持指標之間的可比性,對于正向指標無需進行同向化處理,對于逆向指標,則需進行正向化處理,主要采用倒數法、最大值法和求補法。定性指標定量化是將定性指標轉換成數值表達,使之能夠像定量指標一樣進行計算,常用的方法是將定性指標分檔,每檔設定一定數值。去量綱化主要是消除指標量綱的影響,由于各個指標的計量單位不同且數量級相差較大,一般不能直接進行綜合計算,所以在進行綜合評價之前,必須先將各指標進行無量綱化處理,變換為無量綱的指數化數值或分值,再進行綜合計算。實踐中常用的無量綱化方法有多種,如標準差標準化法、極值法、歸一化、均值法,秩次變換法等。

      (二)指標權重確定多指標綜合評價

      常通過對各指標賦予一定的權重,體現不同指標在指標體系中的作用、地位以及重要性程度的差異。權重的確定方法一般分為主觀賦權法和客觀賦權法,目前主要采用專家意見法和層次分析法。①專家意見法:主要是依靠專家根據經驗進行判斷得到,優點是與實際問題結合緊密、簡便易行,缺點是主觀隨意性較大。常見的專家意見法是通過專家集體評議,對每位專家給出的權數進行算術平均,得出最終權重。②層次分析法:層次分析法(AnalyticHierarchyProcess,簡記AHP)是將決策問題的有關元素分解成目標、準則、方案等層次,在此基礎上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的一種決策方法。層次分析法從系統論思想出發,將評價對象視為一個系統,并按系統的層次性把它劃分為遞階層次結構,在同一層次中,對兩兩元素之間進行重要性比較,再由1~9標度法確定判斷矩陣,計算出特征向量,進而進行排序。

      (三)綜合評價方法根據得到的各指標的權重和無量綱數值

      使用多指標數學合成法中的線性加權和函數法,對指標進行逐級匯總,進行綜合評價。即首先對三級指標進行標準化處理,然后將三級指標線性加權匯總為二級指標得分,再將二級指標得分利用線性加權計算出一級指標得分,最后由三個一級指標得分線性加權得到農業保險績效評價得分,根據最終的得分進行排名。

      三、中國農業保險績效評價政策實施建議

      (一)建立以績效為導向的農業保險制度

      在政府由權力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型的大背景下,績效評價文化愈加濃厚,農業保險部門需要與時俱進,以績效為導向推動農業保險工作。充分借鑒西方發達國家農業保險績效評價經驗,同時緊密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探索提高農業保險績效的新方法、新措施,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科學規范的農業保險績效評價制度體系。完善農業保險制度,健全社會保障體系,促進農業現代化事業發展,解決民生問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二)要注意事物發展的階段性

      由易到難,逐步健全農業保險績效評價體系目前,我國農業保險績效評價還屬于探索階段,農業保險績效評價體系還需逐步健全。首先績效理念的樹立和績效文化的孕育需要一個過程,其次對農業保險績效評價理論的認識、實踐經驗的積累尚需加強,最后是評價對象往往涉及很多地方政府部門,農業保險績效評價可以考慮作為地方政府官員政績考核的一項指標,不斷深入推進農業保險績效評價工作。

      (三)建立強有力的農業保險績效

      評價保障體系和組織體系國外經驗表明,要想持續長久的開展績效評價,必須要有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我國農業保險績效評價實施的初期,可先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來保障績效評價的順利進行,條件成熟時,可制定操作性強的規章制度,提交國務院研究制定農業保險績效評價相關條例,并擇機向人大提議,爭取上升為法律。

      (四)制定科學規范的農業保險績效評價

      運作程序為保證農業保險績效評價的規范性,應制定科學規范的農業保險績效評價實施程序。包括確定農業保險績效評價的范圍、對象和目標。從多個維度考慮,構建科學合理的農業保險績效評價標準和指標體系,將投入、產出、效果等指標納入績效評價,同時結合農業保險的發展最新動態,實時調整相應的評價指標。

      篇(10)

      我國是自然災害多發的國家,農業既是關乎國計民生的支柱產業,又是一種高風險、低效益的薄弱產業。農業風險的合理分散和轉移是加快農業發展、維持農村穩定的必要條件,農業保險就是一種農業風險的社會化財務轉移機制。農業保險在防范各種農業自然災害、促進農業生產的集約化、規模化和現代化發展、提高農民收入中的作用不可替代。因此推動農業保險普及、構建全面的農業保險體系、建立健全農業保險制度,是當前農業發展的重要保障。“十二五”時期,農業保險在推進農業現代化過程中將大有可為,農業保險不再僅是簡單承擔自然災害經濟補償的功能,更是要全方位服務我國農業現代化建設全過程,為“三農”提供一攬子的風險解決方案。

      (二)農業保險有利于穩定農業再生產,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

      一是各種自然災害可能造成農業生產鏈條中斷,使農業生產活動連續性遭到破壞。農民參加農業保險后,由于災害造成的損失就得到保險公司經濟補償,使農業生產主體及時恢復生產生活。二是農業保險有利于農業生產主體擴大再生產,農業保險的損失預防、損失補償和風險防控作用解決了農民擴大生產的后顧之憂;農業保險的融資功能,解決農民擴大生產的資金缺口。綜合作用下,農業保險有助于維護農業生產過程的長期穩定發展,加快農業現代化的進程。

      (三)農業保險有助于推進農業現代化。

      農業現代化需要農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其承擔的經濟責任和風險也相應增加,一旦發生自然災害,就會阻礙其農業生產的進行。但是實行農業保險,能夠減少農民的損失,鼓勵農民推廣生產新品種,采用新技術,推進農業現代化。

      (四)農業保險能加快農業科技發展、轉變農業經營模式。

      一是農業保險能為農業新技術的推廣和應用提供保險服務,減少新技術推廣和應用中的障礙。二是農業保險促使農業產業化組織利益和風險有機聯系,形成各個經營主體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機制,從而有助于形成農業產業化的組織基礎和制度基礎,確保農業產業化進程順利進行。

      二、農業現代化對發展農業保險的積極作用

      (一)農業現代化為保險行業發展提供契機。

      近年來中央以及各級政府對“三農”問題高度重視,農業生產相關主體更加多樣化、農業生產方式更加集約化、農業生產鏈條更加組合化、農業生產更加規模化、農業經營更加市場化、農業風險更加復雜化,一旦受災,損失巨大,因此,農業現代化提升了農業經營主體的保險意識,對保險的需求更高。

      (二)農業現代化為農業保險的創新提供契機。

      近年來,我國農業發展的新常態不斷催生農業保險的創新機遇。一是農業現代化促進了農業保險產品和服務創新。農業現代化生產經營過程中,農業風險不僅涵蓋了生產過程,還可能延伸到相關的運輸、儲存、加工、銷售等各個環節,需要不斷創新產品和服務,以滿足多樣化的需求。二是農業現代化促進了農業保險經營方式的創新,衛星定位、氣象預報、航拍等技術的進步,可以實現農業風險損失的預測、核查和控制,傳統的農業保險機構依靠村級行政部門代收保費、定損、發放理賠款等方式逐漸被現代化的“衛星定損”、“一卡通”取代。

      (二)農業現代化為農業保險的發展提供轉型的契機。

      傳統的保險業依靠鋪設機構、價格競爭等非理性手段搶占農村市場份額,這種落后的粗放式經營模式不適應農業現代化要求,農業現代化進程中,要求保險公司要通過提高風險管控能力,加快建設基礎信息庫、建立健全農業巨災風險保險制度,嘗試農業保險專業化、差異化發展。

      三、我國農業保險存在的問題

      (一)政府的補貼金額相對規模較小。

      在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中,政府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政府需要投入大量資金到社會主義建設的各個方面,以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綜合國力的增強。農業保險的發展需要政府大力的支持,由于每年財政的收入一定,當政府向一種經濟實體投入時,就會減少對其它方面的投入。另外,保費補貼,并沒有被放到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顯然,對于農業保險的規模就相對較少。

      (二)對農業保險的思想認識不到位。

      一方面,政府對那些高收益的有發展前景的農業大力支持,對它們進行補貼,而對一些不符合調控方向的農業不管不問,任由它們自生自滅。因為政府在財政補貼上有很大的權力,所以很容易造成不公平的現象。另一方面,農民認識不到農業保險的重要性,認為是保險公司在騙錢。

      (三)農業保險地域發展不平衡。

      由于各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地區地理環境不同,農民的收入水平等各個方面也有所不同,這使富裕地區財政補貼壓力縮小,而使貧困地區難以支撐龐大的財政補貼費用。所以由省級制定的統一的補貼標準有一定的不合理性,會使貧富差距進一步拉大。

      四、完善我國農業保險的建議

      (一)完善農業保險制度,建立農業巨災風險基金。

      建立風險基金用于補助保險公司由于巨災風險帶來的損失,來彌補保險公司的虧損,維持其財務穩定。可以通過資本市場的運作來籌集資金,也可以從自身保費收入以及年度盈余中計提,同樣可以是社會的捐贈。政府應建立農業信息定期公布制度,讓農民更多地了解這方面的信息。

      篇(11)

      根據統計,廣東農業保險的保費收入從1997年的4225.3萬元,急劇萎縮到2005年的1402.7萬元,減少了2822.6萬元;在保費收入急速下降的帶動下,賠款支出也急速下降,由1997年的3952.2萬元,下降到2005年的1115.5萬元,減少了2836.7萬元;廣東農業保險賠付率一直處于較高水平徘徊,九年的平均賠付率高達70.8%(見表1)。

      根據表1可以清晰的看到,從1997年開始到2005年,廣東農業保險的保費收入和理賠支出呈急劇下降趨勢。農業保險具有正的外部性和準公共產品的特征,隨著近年來廣東農業保險的萎縮,農業保險經營已處于“需求有限、供給不足”的市場失靈狀態。農業保險這一經濟補償機制難以適應新農村建設對金融的需求。

      廣東農業保險近年來經營萎縮的原因表面上看起來是商業保險公司從事農業保險虧損嚴重,如農業風險大,農民交保費少,收不付賠;農村分散面廣、資金薄,保險成本高;農業保險標的復雜多樣,道德風險高;商業保險公司收費難、展業難、理賠難。但實質上是制度問題:政府對農業風險的補償少,機制不健全。政府傳統的救災保障制度,不僅顯露出資金量的嚴重不足,而且政府專業性保險機構缺乏,在縣一級,基本沒有專業性的農業保險公司。由于缺乏政府的支持,甚至政府對商業保險公司還進行了負面影響,如出險時農民多報、政府多要、保險公司多賠。商業保險公司用商業保險的辦法經營農業保險只能是“大干大賠、小干小賠、不干不賠”。

      二、農民和保險公司參與農業保險的經濟學分析

      農業保險經營的高賠付率勢必造成高費率。但從實際的商業保險公司經營來看,即便保險公司厘定了5%-12%的較高的農業保險費率(根據統計資料顯示:2003年,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在廣東的農業保險費率約為5%-12%,其中較高的是蔬菜,達到10%,玉米小麥為5%。一般家庭和企業財產保險的費率僅為0.2%-2%),農業保險經營仍將處于虧損狀態。

      農業保險存在“搭便車”問題。一般保險的消費是具有排他性的,不繳納保險費就不會享受到保險公司的經濟補償。而某些農業保險功能具有非排他性,無法阻止沒有繳費的農民對農業保險的消費。如“防災防損”這類農業保險的輔助功能,能起到減少農業風險損失、降低經營成本的作用,但保險公司在實施防災防損工作時就會出現沒有繳費的農民“搭便車”行為。廣東梅州部分地區曾開展農業保險業務,保險公司為防干旱專門為投保地區的農民購置了人工降雨高射炮,一旦捕捉到可能降雨的烏云就轟擊,減少旱災發生的次數或強度。但是對于這些地區沒有投保的農民來說,沒有繳納保費卻同樣因為防災工作而減少了旱災的損失。

      農業保險存在的“搭便車”問題還表現在保險公司方面。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既經營政策性農險業務,又經營商業性涉農保險業務。在遭遇農業特大災害時,政府將提供財力支持,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可能會將經營商業性涉農保險的虧損轉嫁給政府承擔。而要監督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的“搭便車”行為,政府監管部門的監管成本會提高。由于“搭便車”問題的存在,商業性保險公司和農民都不愿意介入,便產生了典型的市場失靈的情形,即單靠市場的力量無法達到帕累托最優分配。因此農業保險的經營必須依靠政府的支持以達到資源的有效配置。

      三、政府參與農業保險的經濟學分析

      只有農民愿意投保,保險公司全力經營,社會得益才能達到最大。農業保險的社會得益,需考慮政府的介入。政府參與農業保險,應主要發揮以下功能:

      (一)規避農業自然風險和經濟風險

      農業保險受自然風險和經濟風險的雙重制約。以廣東為例,廣東地處東亞季風區,氣候災害種類多、出現頻繁,主要災害有低溫霜凍、冰雹、龍卷風、暴雨洪澇、熱帶氣旋等。據不完全統計,20世紀90年代,廣東每年因自然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平均達120億元,占全省國內生產總值的3%-5%。此外,廣東農業保險還受經濟風險的制約,主要表現在農產品市場的風險和農業保險經營的風險。農民總體上來說是屬于低收入的群體,根據保險業的特點,保險需求與潛在客戶的收入水平正相關,農民的低收入和較高的恩格爾系數限制了其對農業保險的實際需求。因此,政府必須考慮到農業保險經營的特點和農業的特性,建立多層保險與風險分擔、政府與市場共同參與的農業保險的風險防范機制。在規避農業自然風險和經濟風險方面,我們應借鑒國內外經驗,選擇部分產品和部分地區率先試點,建立商業保險機構參與,合作保險起主要作用,政府保險補貼作為支持,自愿保險與強制保險相結合,農業保險與災害救濟相結合的一種風險分擔的保險與風險管理體制。

      (二)糾正農業保險的外部性

      農業保險具有正外部性。從短期來看,農業保險的利益外溢性,需要政府建立財政補貼制度,對外部效應進行內在化。政府補貼可以根據需求和效率選擇向經營農業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提供補貼或向投保農戶提供補貼,或者對兩者同時補貼。無論是以何種形式進行補貼,其補貼的幅度應該等于農業保險的外部成本,這樣就剛好抵消了正外部性帶來的影響,彌補了市場失靈。世界許多國家或地區都是通過實施農業保險計劃或政府以不同的出資方式和比例建立準備基金、對保險費給予補貼等方式,支持和發展農業保險。2003年,上海市明確將農業險補貼列入公共財政體系,市區兩級財政每年補貼達1000萬元,其中區縣補貼約25%-30%,每年的市區兩級財政補貼,約占上海農業保險總保費的25%。由于有財政補貼,上海的保險費率不僅低于全國平均水平,其中水稻的保費大約在1.2%左右,奶牛在1%至3%之間;而且,農業險投保面有了大幅提升。其中,水稻投保面已經達到85%,奶牛投保面達到了80%,出口的蔬菜投保面達到了25%。

      (三)提供農業保險準公共物品

      農業保險是準公共物品。純公共物品是具有消費的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兩者缺一不可。私人物品則是數量會隨著任何人對它的消費增加而減少的物品,消費具有排他性和競爭性。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間的產品,我們習慣于稱之為準公共物品。農業保險就是一種具有利益外溢特征即正外部性的產品。微觀行為上看,農民購買了農業保險,若遭受合同約定的風險損失,可以從保險公司獲得理賠作為補償,從這一角度看,農業保險屬于私人產品,它具有消費的排他性和競爭性,誰投保,誰受益。但是,考慮到農業風險主要是臺風、洪澇、干旱等自然風險,這類風險目前還不能由農民個體來控制,更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個人過錯造成的,農業保險客觀上保護了個體農民的收益,從而又保護了農業生產的再進行和社會秩序的穩定。宏觀角度上看,農業作為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其發展的狀況直接影響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雖然面對的是農業,但其帶來的利益卻遠非農業產量、農業產值等指標所能衡量的。農民繳納保費購買農業保險,不僅能保障自己收入穩定,而且還發揮著保證農業再生產順利進行和穩定國民經濟的作用。因此,對于農業保險這種準公共物品,應采取“政府財政補貼推動、商業化運作”的模式進行經營。

      (四)解決農業保險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

      農戶與保險公司是交易雙方,農戶相對保險公司來說處于信息優勢地位,因為農戶是農業生產的真正經營者,他對生產過程中標的物的抗風險能力、經營狀況都較清楚,而保險公司難以直接了解農戶生產經營的詳細信息。當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經濟損失時,保險公司也難以厘定準確的受災程度。因此,保險公司和個體農戶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非對稱信息的存在還會引發農民的道德風險行為。保險公司難以對作為具有信息優勢的農戶的生產經營進行密切監督。農戶在利益驅動下采取損害保險公司利益的行為,如有意造成標的物的非正常損害,或是夸大受災程度以騙取更多保費。由于農業保險中的信息不對稱,政府的職責就是建立再保險制度。再保險是保險人將自己承擔的風險和責任向其他保險人進行保險的行為,是一種有效的風險分散機制。國家可以考慮成立農業再保險公司,由政府分擔再保險責任,或是委托某家商業保險公司扮演這一角色,通過對不同險種制定不同的分保比例,引導經營重點,提高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積極性。同時,政府還要加強對農業保險經營的監管,現行《保險法》不完全適用。因此,政府應根據農業保險的性質,在相關法律中明確農業保險經營原則與組織形式、保險費率的形成機制、承保范圍、農業保險再保險機制等,為保障農業保險的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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