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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離婚認識的歷史變遷及立法模式
離婚在中國古代乃至近代一直被認為是不光彩的事情。在古代中國,女同志是沒有離婚自由的,“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的千年古訓一直束縛著中國婦女的命運,唐朝“七出、三不去”的規定更體現了中國男權社會的特征。一直到近代,婉容與溥儀皇帝的離婚開了上流社會離婚革命的先河。離婚逐步為人們所接受,體現了社會進步和人性的解放。但是大規模離婚的浪潮還是在我國改革開放以后,隨著人民生活條件的改善和對婚姻質量的提高,人們更注重婚姻生活的精神內涵,正如恩格斯所說:“如果說只有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是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繼續保持愛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1]但是長期以來,在我國結婚并不是真正自由的,在古代結婚因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近現代社會,由于男女經濟上的不平等,愛情與婚姻長期存在錯位現象,對經濟基礎的追求超過了愛情本身,也為婚姻的不幸埋下了禍根。正如恩格斯所言:“婚姻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滅了資本主義生產和它所造成的財產關系,從而把今日對選擇配偶還有巨大影響的一切派生的經濟考慮都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實現。到那時候,除了相互愛慕以外,就再也不會有別的動機了。”[2]
回顧歷史我們不難發現,人類的離婚立法經歷了三個階段:一是專權離婚和禁止離婚階段。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實行專權離婚制度,法律把離婚的請求權只賦予丈夫,妻子無此權利。同樣歐洲中世紀教會法也主張“婚姻不解除主義”,夫妻關系惡劣不能共同生活的,只能別居,不能離婚。[3]二是限制離婚階段。近代,資產階級提出婚姻自由口號,把婚姻視為民事契約,實行離婚自由。但是資本主義制度在建立之初,法律一方面同意離婚,另一方面又對離婚進行種種限制,如規定只有在一方有重婚、虐待、遺棄等情況下無過錯一方提出離婚才能允許。在法定理由之外,夫妻雙方不享有離婚請求權。三是離婚自由階段。自上個世紀60年代以來,隨著婦女地位的提高和婚姻家庭道德觀念的變化,許多國家相繼進行離婚制度改革,1970年,美國加利福尼亞州頒行了西方世界第一部自由離婚原則的《離婚法案》,規定“不可調和的矛盾導致婚姻無可挽回的破裂”是裁判離婚的唯一理由。到1989年,美國有49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都不同程度的采納了無過錯離婚的理由。
從世界各國的立法例來看,離婚立法主要有三種模式。一是過錯原則模式。指夫妻一方得以對方違背婚姻義務的特定過錯行為作為提出離婚的法律依據,離婚的請求權只屬于無過錯的一方。如南斯拉夫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婚姻法,目前采用這種立法模式的國家較少。二是無過錯原則模式。即夫妻雙方均無過錯,但因一定的客觀事實使婚姻目的無法達到,不愿意共同生活的,一方就可以提出離婚訴訟。客觀存在的事實主要包括:精神病、惡疾、性無能、分居等。如法國民法典第237條、聯邦德國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三是破裂原則,又稱自由離婚主義。其根本特點是不問離婚的具體事由如何,只要當事人認為夫妻已難以共同生活,法院確認婚姻關系已破裂到無法挽回的程度,即可判決離婚。
二、對離婚自由的初步分析
自從中國《婚姻法》頒布以來,中國婚姻制度經歷了重大變革。我國的結婚制度、離婚制度也同樣經歷了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拿結婚制度來說,自從2003年10月1日新的婚姻登記制度實施后,結婚完全成為私事,結婚不再需要出具單位的未婚證明,同時國家也不再強制進行婚前身體情況檢查,結婚實現了由國家審批向國家確認的轉軌,實行注冊婚姻制度,真正實現了結婚是不需要理由的理想。婚姻是感情的產物,是人類區別于動物的一個重要方面,戀愛是感性的,結婚時除了兩情相悅之外,已無須別的理由,父母或他人的意見已無法阻擋歷史前進的車輪,梁山伯與祝英臺式的悲劇在現代社會越來越難以發生。婚姻自由是人類自由幸福的基礎,也是推動社會和諧進步的齒輪。從前面提供的材料看,絕大多數國家都實現了離婚自由,即根據婚姻關系破裂原則來處理離婚問題,給當事人在婚姻人身關系上以最大的自,各國對離婚的干預主要在于對婚姻財產關系上以最大的自,各國對離婚的干預主要在于對婚姻財產關系和子女撫育關系的處理,以避免離婚對家庭和社會帶來的巨大動蕩。我國對離婚自由的限制也是出于對離婚后果的顧慮和社會穩定的因素。但是從人類學和社會學的角度看,結婚不需要理由也注定了離婚是隨時的事情。在民政部門進行協議離婚的,也不需要出具充分的理由,感情不和或性格不和成為離婚的人最一般的陳述,民政部門也不會對此進行審查,更不會做調解工作,體現了離婚自由原則。而在法院,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的規定,離婚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如該法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接著第32條又規定了準予離婚的5個條件,具備其中一條法院就可直接判決離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法官仍存在裁量權過大的問題,如如何認定感情破裂。感情破裂只有當事人自己清楚,正如莊子所言‘爾非魚,焉知魚之樂’!長期以來法官的主觀判斷決定了當事人之間感情的破裂程度,離婚成為法律授予法官許可的權利,這使很多塵緣已盡的夫妻不得不多次踏入法院的大門,以證明感情破裂的真實性和嚴重性。雖然有多名學者提出以婚姻關系破裂代替感情破裂標準,[4]但為了便于群眾理解,新《婚姻法》在修改后仍然采用了感情破裂標準,只不過加入了一些客觀判斷的內容。
對離婚案件不需要理由的另一個判斷來自于法院的實踐,當離婚的一方當事人詢問法官為何判決不準離婚時,法官往往語焉不詳,難以給出有說服力的答案,在離婚案件一審判決后,當事人上訴的案件中,縱覽改判的案件,筆者還沒有看到一審判決準予離婚,二審判決不準離婚的,而往往是一審判決不準離婚而二審改判準予離婚的,或者對財產侵害及子女撫養進行改判。另外最高院關于離婚案件再審的司法解釋中也明確規定,對離婚案件再審的,不對婚姻關系再審,只對其他方面(如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再審,這也證明了筆者的判斷,在一方或雙方當事人要求離婚的情況下,法院判決離婚不存在錯誤問題,離婚是不能用硬性標準來衡量的,因為我今天愛你和你結婚,明天可以不愛你和你離婚,因為人也是動物,有他感性的一面,對夫妻財產侵害和子女撫養問題,因屬于法律技術問題和社會倫理問題,需要加以理性判斷,法律也能夠判斷,而感情問題,法律不能越俎代皰,除非要求離婚的當事人一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即當事人沒有能力表達自己的意識和情感。但是即使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所能提供幫助的是為他選擇合適的人,而不是限制另一方離婚的訴求。
三、法官判決不準離婚的原因分析
對當事人雙方到法院要求離婚的,法官不會拒絕當事人的離婚請求,判決離婚也在情理之列。但當一方當事人在法院要求離婚,另一方當事人堅決不同意離婚時,法官往往在第一次離婚時判決不準離婚。因為如果感情破裂,為何另一方當事人還愛的死去活來,甚至以各種手段威脅法官,如果判決離婚將如何報復法院和法官。法官是因為害怕當事人報復嗎?實踐證明不是。因為沒有離不掉的婚,法官也不能不辦離婚案件(因為總有法官審理離婚案件),所以對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遲早要判離,威脅起不到多大作用。法官判決不準離婚往往基于如下的考慮:一是法律明文規定在某些條件下不能離婚或不能離婚,如《婚姻法》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一方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在半年內無新的理由不得離婚。在上述情況下,法院是不會受理或判決離婚的。二是傳統法官工作習慣傳承的結果。“勸和不勸分”、“和為貴”是中國人的傳統美德和思維模式,鼓勵當事人離婚的法官很少,而調解或勸說當事人不離婚的占多數,年長的法官往往會將他們審理離婚案件的經驗傳授給年輕的法官,而審理離婚案件社會效果的好壞在于經驗而不在于知識。正如美國大法官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審理離婚案件的法官尤其需要豐富的社會經驗來處理感情問題。在首次到法院離婚有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法院往往會判決不準離婚(當然要不存在《婚姻法》第32條規定的5種情形),一方面由于《婚姻法》授予法官此項權利,另外感情問題需要冷靜處理,夫妻矛盾可能是暫的非根本性的,出于對離婚的慎重,法官養成了首次離婚不判離的傳統,給夫妻雙方留出緩和的空間。另一方面因為首次不判離,可能社會效果較好,矛盾不至于激化,而且案件不會辦錯,法官不至于受錯案追究的困擾。三是由于法官的業務水平問題。(筆者作為法官,在美國訪問期間曾被美國一同行“感佩”:中國的法官水平高,沒結過婚的年輕法官可以辦離婚案子!)離婚案件中,決定離不離婚并不困難,難點在于財產侵害和子女撫養,尤其是財產分割。決定離婚的夫妻,家庭財產并不十分透明,法院有時非常難以查清財產的多少,給分割財產造成困難,尤其是在經濟發達地區財產形式多樣化,股權、債權、物權與婚姻關系的交融加劇了離婚案件處理的難度。為了迫使當事人調解或回避處理該類案件的矛盾,業務水平不高的法官傾向于判決不準離婚,從而回避了財產分割問題,降低了離婚案件處理的難度。通過上述分析,我們不難發現法官判決不準離婚與夫妻感情破裂問題基本無關。
四、限制離婚自由的因素之法理分析
對離婚自由的限制除了受中國傳統思想“從一而終”影響外,還有其他重要的因素,如對不忠誠于婚姻一方進行道德懲罰和出于社會效果考慮。筆者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既不能實現道德上的懲罰,也達不到良好的社會效果,更不符合訴訟經濟原則。
1、限制離婚與處罰道德犯罪問題。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進行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在物質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時,人們對精神生活的要求與日俱增。同時傳媒的發達和網絡的興起也拓寬了人們的生活視野,異性之間交往的機會越來越多,也帶來了婚姻的危機和離婚的涌現。在法院處理的離婚案件中,第三者插足現象較為普遍,女性往往成為受害者。隨著私家偵探等調查機構的出現(雖然公安機關依然認定其為非法的),夫妻一方獲取對方不忠誠信息的機會較多,成本也不斷降低,使得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會面臨幕后“第三者”的尷尬。雖然法律規定在夫妻一方離婚有過錯時,法院可以在財產侵害時向無過錯方傾斜,但實際上法院將給企圖離婚后急于同第三者結婚的一方給以精神上的制裁,滿足離婚另一方的要求即不離婚,法官成為處罰思想犯的執行者。道德水平問題屬于社會輿論調整的范圍,離婚的頻率雖然可能反映了一個人的道德水準,但我們不能用法律來代替道德,否則將會泛道德化,進而限制公民的自由。因為法律的要求只是最基本的道德,最低限度的道德。對于離婚自由我們不能限制,但對于在離婚中有過錯的一方法律可以體現對其的懲戒,即對其家庭財產在侵害時予以減少,讓無過錯方獲得更多的財產權利和精神安慰。同時在一方對家庭不忠誠時,再維持死亡的婚姻對雙方都是不幸的,不管一方是多么愛對方。即使拖延一年半載,想離婚的一方仍然可以到法院離婚,法院也不能再次阻止其離婚請求。與其最后法院還要判決當事人離婚,不如在開始就答應當事人的要求。
2、限制離婚并不能達到好的社會效果。除了個別對離婚有過激反映的當事人以外,大多數當事人都是比較理性的,對離婚暫時接受不了,時間長了人的感情自然會發生變化。離婚對家庭、孩子的影響是客觀存在的,但由于離婚時必須對家庭財產及子女撫養作出合理安排,所以也沒有必要有后顧之憂。離婚在帶來一個家庭不幸的同時,會帶來另一個家庭的幸福,夫妻沒有感情而勉強維持的婚姻才是真正不幸福的。離婚多了社會效果不好,只是暫時現象,就像潮起潮落一樣,符合人類社會的規律。很多時候,離婚的社會效果問題是老人對子女牽掛的托詞,是傳統的思維在作祟。隨著人們物質生活保障水平的提高,離婚對個人的影響越來越小,離婚的社會效果不應成為制約自由離婚的主要因素。
3、限制離婚不符合訴訟經濟原則。法院在當事人時判決不準離婚,并不能降低司法成本,相反法院在一定時期后還要受理當事人的再次離婚請求,對同樣的事情進行再次審理,但不能再次得出感情很好或未破裂的結論。因為感情未破裂怎能再次到法院要求離婚?而且婚姻法也規定了感情破裂的法定判斷標準,符合該標準法院也不能阻攔離婚,因此法院實際上用兩次甚至三次的工作量處理的仍是一個離婚問題,當然不符合訴訟經濟原則。
五、結語
離婚自由與結婚自由一樣,應屬于可以自由選擇的。只是由于夫妻雙方在戀愛結婚時是雙方合意、兩情相悅的,而在到法院離婚時可能有一方不情愿,“千里馬常有,而伯樂不常有”,人們在離婚時或許會擔心能否再找到如意的郎君或佳人,對自己的不信任或對另一方的愛恨情仇導致了一方當事人對離婚的畏懼和退縮,或許法院為了給離婚的當事人清醒和思考的機會,牢牢的抓住“不準離婚的韁繩”,但法院頻繁的不準離婚也可能早就不符合當事人的心意,法院保守的感情思維或許到了該反思的時候了,每次檢查案件,發現大量不準離婚的判決,我都覺得不是那么理直氣壯,離婚的破裂主義原則在中國真正實行,才能解放法官的思維,使法官不至于過多的為他人擔憂,從而給更多的人離婚自由。
注釋:
[1]參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第78-79而。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國際標準化國際認證國際法律問題
企業社會責任問題是企業歷史發展進程的必然產物。從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后“企業社會責任”一詞的出現到20世紀60年代關于企業社會責任問題的明晰辯論,從70年代人們對企業社會責任定義和范圍的界定到80年代的企業社會責任運動,[1]從90年代企業社會責任的守則化到目前正在推進的企業社會責任的國際標準化,這一過程,不僅體現了企業社會責任問題的演變,更表明了國際社會對企業社會責任問題的態度:由企業推動的經濟增長固然重要,但人類的生存標準、生活環境及可持續發展等也決不可懈怠。
企業社會責任問題的新發展,呼喚相應有效和實事求是的國際法律文件,以敦促企業遵行相應的國際標準,尊重和維護相關主體的利益和權益,促進國際經濟的良性發展,推動國際社會的和諧進步。但由于“企業公民”的身份以及各國家在歷史文化傳統、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政治制度以及法律價值取向等方面存在的差異,這不僅需要協調好國際政治、國際經濟等方面的關系,更需要關注并解決好企業社會責任問題給國際法帶來的種種挑戰。
一、企業經濟活動的信任危機與企業社會責任運動的成敗得失
(一)企業經濟活動面臨的信任危機
企業是社會微觀經濟活動的“細胞”,也是現代市場經濟中最重要的“細胞”。關于企業的性質和本質,盡管在理論上存在著不同主張,[2]但都不能否認,追求經濟利益是企業嘗試建立并謀求發展的最根本動機。為此,企業需要從事相應的經濟活動,并通過這些經濟活動達到其運營目標,實現其經濟功能。[3]然而,伴隨其經濟活動的還有些“副產品”,勞工問題、環境問題、消費者權益問題等表現得最為突出。
在日趨激烈的國際市場競爭中,企業追求達成其經濟功能所帶來的種種問題,使其不僅面臨著自身經濟活動的信任危機,[5]更面臨著自身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危機,企業社會責任運動應勢而行,并在世界范圍內擴展、蔓延。
(二)企業社會責任運動的成敗得失
企業社會責任運動興起于20世紀80年代,在當時情況下,其矛頭主要指向跨國企業經營和擴張所帶來的社會問題。它強調在市場體制下,跨國企業除了為股東追求利益外,也應該考慮其他相關利益者的利益;并且要求,跨國企業在貿易自由化、資本流動自由化、謀求經濟利益最大化的同時,應該擔負與此相關的勞工、環境、消費者等社會問題的社會責任。
盡管存在著上述難題,但在企業社會責任運動的作用下,企業社會責任問題在國際范圍內大有普及之勢。這不僅表現在企業社會責任守則的制定和廣泛推行方面,更表現在國際貿易中企業社會責任的認證問題上。在日益激烈的國際市場競爭中,生產效率和產品質量固然重要,但企業社會責任守則的制定、執行或認證,似乎已成為企業有效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的必不可少的條件。
二、企業社會責任守則的效力與企業社會責任的國際認證
(一)企業社會責任守則及其效力
企業社會責任守則是企業向公眾展示其擔負相應社會責任的內容要求和具體承諾,目前盡管林林總總,但其功能和作用一般都包括兩方面:其一,應對企業經濟活動面臨的信任危機;其二,明晰企業經濟活動的道德底線。
(二)國際市場競爭中企業社會責任的認證
由于企業社會責任問題與國際貿易或者說國際產品訂單掛上了鉤,企業社會責任的認證正變得炙手可熱。但在認證中,必須弄清楚以下問題:
第一,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有限性。當前所謂的企業社會責任,是普遍意義上的企業的社會責任,是在企業社會責任運動推動下由跨國企業的社會責任發展、普及而來的。但無論如何演變,企業的社會責任應該著重于“與企業利益相關”的問題,應該強調與企業運營和轉貼于發展相關性的社會問題。任意擴大企業應該擔負的社會責任的范圍,會給企業自身的健康發展帶來不利影響;而任意縮小企業應該擔負的社會責任,可能會使之流于形式,并對相關利益者的權利和利益造成本不該有的損害。
第二,企業社會責任“國際標準”的國際性。在國際市場競爭中,被推行適用的社會責任守則各種各樣,這些守則,都稱其為“企業社會責任的國際標準”。但是,由于企業特別是跨國企業所執行的企業社會責任守則不一致,對于同時接受不同企業訂單的某一特定企業來說,該以哪個守則為準?又該如何協調這些守則之間的關系?幾乎所有的企業社會責任守則都要求企業遵行相關國際條約所列的原則,但基于企業非國際(公)法主體的理論和事實,企業如何直接承擔相應的國際義務?在上述問題還不能解決以前,這些守則或“標準”的“國際性”,顯然讓人質疑。因此說,當前所謂的企業社會責任的“國際標準”,應該僅僅是民間意義上的“國際標準”,或者更確切地說,企業社會責任的“國際標準”僅僅是商業伙伴之間的社會責任標準的要求問題。
三、企業社會責任的國際標準化與國際法面臨的挑戰性問題
當今更加相互依賴的全球社會,不僅賦予了我們一種新的倫理觀念,而且也賦予了我們制定新的法律和政策的物質基礎,[10]企業社會責任問題的國際標準化過程充滿希望。然而,我們在“享受樂觀”的同時,更要認識到企業社會責任的國際標準化給國際法帶來的嚴峻挑戰。主要涉及以下內容: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國際標準是否具有國際法的法律性質?
國際法是適用于國際社會的法律,是名符其實的法。[11]它所建立的不是一種以統治權為基礎的法律秩序,而是一種以國際社會的者“平等協作”為條件的法律體系,因此,國際法常常被認為基本上是一種弱法(weaklaw)。這恰好從一個側面說明了國際法最本質的屬性和特征。[12]
現有企業社會責任守則的內容,均建立在國內法和國際法相關規定和原則的基礎上,而且從形式上看,均是較為確定的規范或者規則。盡管其中存在諸多的主觀性,但為了應對商業競爭壓力,為了迎合地方政府的要求,對于接受相應守則的企業來說,該守則就應該具有某種程度的法律性質的拘束力。
(二)在企業社會責任的國際標準下,企業能否成為國際(公)法的主體?
法律主體關系到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問題。就當前看來,國際法的主體一般指國家和政府間國際組織。國家是國際法的基本主體或者正常主體,能夠直接享有國際法賦予的權利,也能夠直接承擔國際法所要求的義務。政府間國際組織是國際法的派生主體,其在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是由國家讓渡的。在現有的國際法理論中,企業還不被認為是國際(公)法的主體(但它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更是國內法的主體),而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除了包含相關的國內法律、法規外,主要地涉及國際人權法律文件、國際環境標準等,但基于企業非國際法主體的理論和事實,為有效解決企業社會責任問題,企業能否直接承擔相應的國際法律義務?
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是指由法定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按照法律規定的比例和計征對象征收社會保險費(稅)的法律行為。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直接關系到能否建立充足和穩定的社會保險基金,是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內容和首要運行環節。我國的社會保險由基本社會保險、補充社會保險和個人儲蓄性保險構成,與此相對應,我國的社會保險基金也可分為基本社會保險基金、補充社會保險基金和個人儲蓄性社會保險基金。本文僅就基本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法律問題進行分析和研究。
一、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法律制度安排現狀
從立法角度看,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涉及到政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分配,涉及到經濟利益的衡平與再分配,關系到社會保險制度能否順利地推行,并最終影響到社會經濟的穩定和發展。近些年來,我國加大了社會保險籌集立法的步伐,除了在憲法中明文規定社會成員享有社會保障權利外,還在相關法規、規章里明確規定了政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在承擔社會保障費用方面的義務。從社會保險基金籌集制度的內容來看,該制度主要由資金籌措渠道、計征比例、籌資方式等基本要素構成。
(一)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制度安排現狀
主要體現在(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和(國務院關于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和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基本內容包括:(1)征繳范圍: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此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其基本保險的范圍;(2)繳納比例:企業一般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20%(包括劃入個人賬戶的部分),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繳費工資的46,1998年起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6;(3)籌資方式: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統一籌集。目前是要求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全部記人個人賬戶,其余部分從企業繳費的比例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4)籌資渠道:實行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的籌措原則,除了上述企業和個人負擔的費用以外,國家也要從財政收入中予以補貼,其支持方式有:讓稅、讓利和補貼三種方式。
(二)醫療保險基金籌集制度安排現狀
主要體現在(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中。基本內容如下:征繳范圍: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的范圍;(2)繳納比例:用人單位繳費率應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仍左右,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3)籌資方式: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相結合。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人個人賬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賬戶。劃入個人賬戶的比例一般為用人單位繳費的30%左右。基本醫療保險原則上以地級以上行政區為統籌單位,也可以縣(市)為統籌單位;(4)籌資渠道: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雙方共同負擔。國家不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財政性補貼責任,但也有與養老保險一樣的讓稅、讓利性支持措施。
(三)失業保險基金籌集制度安排現狀
主要體現于(失業保險條例)中。基本內容包括:(1)征繳范圍: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納入失業保險的范圍;(2)繳納比例: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6繳納,其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3)籌資方式:失業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4)籌資渠道: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收入構成: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財政補貼;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就上述三項社會保險的覆蓋范圍來看,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最窄,失業保險次之,基本醫療保險的覆蓋面最寬。基本醫療保險基本實現了城鎮職工保險制度設計的統一,為其他保險制度的統一提供了可資借鑒的經驗和范式。這三項保險制度改革是當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重點和核心。
(四)工傷保險基金籌集制度安排現狀
主要體現于(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和(工傷保險條例)中。基本內容包括:(1)征繳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2)繳納比例:由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每五年調整一次。企業工傷保險費率的調整幅度為本行業標準費率的5%至40%;(3)籌資方式:工傷保險基金按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統—籌集,實行社會統籌;(4)籌集渠道:工傷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企業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金。工傷保險基金主要由企業繳費構成,不足時由同級政府臨時墊支。國家除了讓利、讓稅性支持措施外,并不直接承擔該基金不足時的補貼責任。
(五)生育保險基金籌集制度安排現狀
主要體現于(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中。基本內容包括:(1)征繳范圍:包括所有城鎮企業。即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勞動者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2)繳納比例:生育保險費的提取比例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計劃內生育人數和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等項費用確定,并可根據費用支出情況適時調整,但最高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1%;(3)籌集方式:生育保險費按屬地原則實行社會統籌,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資金;(4)籌集渠道:主要由企業繳費構成,其他還包括生育保險費的滯納金、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金。國家除了讓利、讓稅性支持措施以外,不直接承擔該基金不足時的補貼責任。
二、對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法律制度的一般評價
經過多年的艱苦努力,目前我國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籌集制度已初步確立,并在實踐中得到了不斷完善,制度設計也日趨合理和科學。但從基本社會保險發展對基金籌集法律制度的要求看,現行相關法律制度除存在立法層次低,制度穩定性較差,計劃體制痕跡明顯等缺陷外,在制度的具體安排上還存在諸多不足。
(一)征收范圍狹窄
我國現行社會保險制度設計還是沒有考慮占中國人口大多數的農村居民的社會保險需要,適用對象仍是城市居民。就具體制度設計看,主要針對的還是城鎮企業職工,城鎮非企業職工的各項社會保險資金的籌集仍延續著傳統的“社會保險的城鎮內部制度性分割及其對公平的侵蝕”,的制度安排。這種價值取向和制度安排不僅大大縮小了社會保險基金的征收范圍,大大降低了社會保險的制度效率,還會帶來其他社會問題。根據奧爾森的觀點,我國現有的社會保險制度是一種選擇性激勵機制,它在社會中形成了一個只有少數人才享有共同利益的“特權群體”。這些強有力的職業群體或“特權群體”有強烈的動機保護那些給他們帶來特殊“公共利益”的制度安排,從而導致所謂既得利益者階層的固化和制度受害者的強烈不滿。同時,由于現行社會保險制度的社會化程度較低,覆蓋面較小,制度性差別大,限制了勞動力在不同產業的自由流動。這既不利于勞動力市場形成和勞動力資源的有效配置,也不利于社會保險基金來源的擴大和贍養比的降低。
(二)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負擔偏大,勞動者個人和政府負擔偏輕
從總體上看,在我國用人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險負擔比例為收入的35%左右,而個人僅為個人收入的11%。與國際社會相比,除少數福利國家,我國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負擔明顯偏重,如美國、德國、日本社會保障的負擔比例均為雇主和雇員各負擔50%,特殊項目由政府財政補助;新加坡公積金的繳費事盡管會隨經濟的增長和職工工資水平的提高而作相應的調整,但從總體上看雇員的繳費率明顯高于雇主的繳費率,目前,雇主的繳費率為12%,而雇員適用的繳費率卻為24%。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負擔過重,個人負擔過輕不僅會降低企業的再生產能力和國際競爭力,也不利于增強個人的社會保險意識和社會保險責任。此外,與其他一些國家和地區相比,我國政府財政承擔的社會保險負擔既偏輕又不確定。
(三)籌集方式有待改進
目前,除少數地區開始試行由地稅部門通過稅收征收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費外,社會保險費的征收一般由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下設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收。實踐證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做法存在明顯弊端:首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社會保障行政機關下設的事業單位,這為社會保證行政機關違法動用社會保險費創造了體制上的可能;其次,要完成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必須建立一個龐大的征收體系,這無疑將增加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成本;最后,這種征收方式在制度設計上缺乏激勵內涵,無法有效地調動征收者的積極性。
(四)籌資渠道有待拓展和規范
首先,勞動者個人繳費的險種有限。我國只有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制度,醫療保險只是在試點城市實行個人繳費,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尚未實行個人繳費。而其他—些國家,如英國、意大利、荷蘭等,勞動者應就疾病生育保險承擔一定的繳費責任。其次,來源于政府的財政撥款非常有限且不確定。目前,國家只承諾在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基金出現缺口的時候以財政補貼的方式進行經濟支持,對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國家并不直接承擔財政補貼責任。再次,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收益有限。根據原有相關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只能投資于國債,盡管國債幾乎不存在風險,但國債的收益率卻比較低,這嚴重地影響了基金的增值。根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12月13日實施)的規定,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管理的由國有股減持劃入資金及股權資產、中央財政拔入資金、經國務院批準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可以有限制地進入資本市場。但是由各省、市、自治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掌握的社會保險基金仍然不能進入資本市場。最后,基金的非法流失影響了社會保險基金的籌資效率。截止1998年底,全國僅養老保險基金被挪用、占用就達55.6億元。
三、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法律制度的完善與創新
(一)盡可能擴大社會保險基金征收對象的范圍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能力、保障能力和調劑能力直接受制于保障對象的范圍和數量。因此,完善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籌集制度的首要措施是盡可能地擴大社會保險的覆蓋面。
首先,將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納入所有社會保險項目基金的征收范圍。根據現有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在我國國家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只繳納醫療保險費,其他社會保險費一概不繳。這不僅有失公平,而且嚴重影響了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因此,為了有效增強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能力,應將國家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納入所有社會保險項目基金的征收范圍。
其次,將城鎮各種性質的企業勞動者全部納入所有社會保險項目的基金征收范圍。盡管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是以城鎮勞動者作為適用對象的,但現實的情況是還有相當一部分城鎮勞動者未被納入社會保險之中,即使有些勞動者被納入到了社會保險范圍,也只是其中的一部分項目。因此,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的另一個重要措施是將城鎮各種性質的企業勞動者,包括各種所有制性質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機關的工勤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戶及其職工全部納入全部社會保險《至少養老、失業、醫療和工傷保險》范圍。
再次,盡快全面征收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我國目前全面征收基金的社會保險項目只有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還沒有正式全面統一征收。因此,在進一步拓展養老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和失業保險基金征收范圍的基礎上應盡快全面統一征收工傷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
最后,有條件的地區應將農民納入養老和醫療保險范圍。一些經濟相對發達和城鎮化水平比較高的地區,應逐漸將農民納入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范圍,從而為社會保險基金開辟新的渠道。如江蘇蘇州就已把農民納入到了醫療保險范圍。
(三)進一步完善國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社會保險稅(費)負擔的比例
根據我國目前社會經濟發展的現狀,確定社會保險負擔的基本原則應是合理減少企業的社會保險負擔比例,適當增加個人的負擔比例,適度調高國家所補貼保險項目的負擔比例。保險費率的界定要體現權利與義務的統一,從而對三方形成適當的制度激勵和制度約束機制,增強各方對社會保險基金的責任感,保證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效率和使用效率。首先,應逐漸提高勞動者個人社會保險費的繳費比例,降低用人單位的繳費比例,最終達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負擔基本一致。從世界范圍看,增加勞動者個人在社會保險上的負擔是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發展趨勢。其次,在體制轉軌期間國家應承擔由轉軌而產生的隱形債務。據推算,社會保險由“現收現付”制改為“基金”制所產生的轉制成本將高達2~3萬億元人民幣。這部分費用應由國家來承擔。最后,在轉制完成后,國家在有些社會保險項目上的負擔應有所增加,如失業保險等。
(三)進一步改革籌集方式
首先,以開征特種稅作為社會保險基金的基本籌集方式。縱觀世界各國,社會保險基金的基本籌資方式有以下三種:一是以社會保險稅的方式由政府稅務部門統一征收和籌集,目前世界上有80多個國家開征了社會保險稅;二是由政府審批同意的私營組織和機構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征收和籌集,如智利等;三是由政府設立的專門機構征收和籌集,我國目前采取的就是這種籌集模式。綜合分析以上三種籌資方式的利弊,筆者認為,我國應采取主要依靠社會保險稅來取得社會保險資金的基金籌集方式。結合我國農村人口眾多,城鄉差別較大,加之戶籍管理較為嚴格的實際,我國的社會保險稅應以混合型社會保險稅模式為宜。即對于城鎮勞動者,根據不同保險項目支出的需要,按承保項目分項設置社會保險稅,分別確定一定的比率從工資或薪金中提取。
其次,調整社會保險費的計征原則。目前,社會保險費基本上按人頭計征。這種計征原則對高新技術產業是有利的,因為他們用人少,但對于利潤空間本來就不大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則很不利,因為職工越多則意味著企業要繳納更多的社會保險費。從這個意義上說,按人頭收費的方法事實上已經造成了新舊企業間的不公平。如果不能改變按人頭收費的社會保險收費制度,許多勞動密集型企業,尤其是小企業逃避繳費的現狀將很難得到改變。這也是近年來我國社會保險費收繳困難和擴面受阻的制度原因。因此,應對原有的社會保險費的計征方法進行改革,變按“人頭”收費為按“收入”(利潤)繳費(稅),即個人直接按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企業則按其利潤的一定比例由稅務部門收取社會保險稅。
最后,改革社會保險費的計算方法。目前所實行的以“單位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來計算社會保險費的方法漏洞很多,不少工資外收入并沒有計算在內。因為,“工資總額”并不等于“收入總額”,實際繳費基數往往明顯低于職工實際收入水平。因此,應將保險基金的征繳基數由“工資總額”改為“收入總額”,把職工從單位得到的各種“正常收入”作為繳納保險費的基數。
(四)進一步拓展基金籌資渠道
目前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的基本籌資渠道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以及政府的財政撥款,社會保險基金籌資渠道過于單一,全國已普遍出現社會保險基金收不抵支現象。因此,在積極拓寬原有籌資渠道的基礎上應努力開辟新的籌資渠道。
首先,通過國有資產變現或國有股減持籌集社會保險基金。具體的做法是在中央政府向各級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劃撥國有資產之前,首先切出足夠的國有資產(包括國家在國有控股公司中的股東權益)過戶到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會,用以償還國家對國有企業老職工的社會保險隱性負債。這種特殊的社會保險基金的營運應委托給基金管理公司,由基金管理公司選擇合適的時機對基金持有的國有股、法人股進行變現流通,滿足迫在眉睫的養老保險金和醫療費給付需要,解決應該由國家負擔的“老人”全部社會保險負擔和“中人”的部分社會保險負擔,并將挪用的養老金個人賬戶填平補齊,解決個人賬戶空賬問題。
其次,通過社會保險基金資本化籌集社會保險基金。根據一些國家的成功經驗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和運營的改革趨勢,社會保險基金資本化增值是社會保險基金的一個重要來源。如平均實際回報率最高的瑞典已高達13.5%,最低的日本也有4.9%。我國的社會保險基金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有條件、有步驟、有限度地進人證券市場實現保值增值是非常必要的。為此,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于2002年12月13日頒布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允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進入資本市場。這為我國社會保險基金提供了新的籌資渠道。當然,僅僅允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進人資本市場是很不夠的。因為,相對于由省、市、自治區社會保障機構掌握的社會保險基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規模要小得多。如果只允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人市”,而不允許地方社會保險基金“入市”,那么,通過資本化來增加社會保險基金的設想將成為一句空話,沒有什么實際意義。因此,國家應采取有效措施盡快允許地方社會保險基金進入資本市場。實際上已經有一些地方社會保險基金在“吃螃蟹”了。如金融街的第三大股東就是。北京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公室;而天津港的第二大股東也是“社保局”,第五大股東是“蛇口社保”;金豐投資的第七大股東為“社保基金”;東方熱電第六大股東為上海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中心。這些均為地方社會保險基金。
再次,發行社會保險福利彩票。從中國目前的情況看,發行社會保險福利彩票不失為一種有效的應急措施。有關機關可以根據社會保險基金的缺口情況,結合其他籌資渠道的籌資能力和現狀,分次發行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福利彩票,籌集到的資金可用于支付由于社會保險體制轉軌所增加的成本和因調整社會保險待遇所產生的基金缺口。
最后,發行社會保險長期國債。如果通過其他渠道仍然無法籌集到足夠的社會保險資金,還可以根據國力的承受能力,發行社會保險長期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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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德國"經濟奇跡之父"艾茵哈特的設想,社會市場經濟就是把市場競爭自由原則和社會利益均衡原則相結合,把個人進取心與社會進步相結合,以社會大眾福利制為目的的市場經濟體制〔1〕。因取得社會進步和貫徹福利制是國家的任務,所以國家必須建立對經濟生活的宏觀調控機制。因此社會市場經濟的特征可以概括為三點:一是市場經濟,二是國家宏觀調控機制、三是大眾福利制。社會市場經濟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在德國取得執政地位的基督教民主聯盟和基督教社會聯盟提出的執政綱領,在他們戰后長期的執政中這一綱領得到了充分的實施,在社會市場經濟作為基本國策規定入憲法之后,也得到了曾經一度執政的社會人的遵守。
所謂市場經濟,就是以商品生產與交換為目的,以自由競爭為手段的經濟體制。德國歷屆政府和學術界的一致看法是,市場經濟是和計劃經濟相對立的一種經濟體制,根據西方社會多年發展的經驗,因為市場經濟能夠保障個人自由并發揮個人積極性創造性,故只有它才能提供國民經濟發展的自覺的和永久的動力,而計劃經濟則不能做到這一點。因此德國實行的是全面的私有制基礎上的市場經濟體制。其實戰后德國也有實施計劃經濟的機會,1949年聯邦德國成立時參與競選的社會就是把計劃經濟作為他們的競選綱領的。但是隨著社民黨人這次競選失敗,計劃經濟的主張在德國似乎永遠失去了支持者,而社會市場經濟成為憲法規定的國策。
所謂國家宏觀調控機制,指的是國家利用各種經濟手段對國民經濟進行積極干預的各種制度的整體,這是相對于資本主義發展初期的自由放任式經濟體制提出的。德國人認為,自由放任式市場經濟并不能保證國民經濟的順利發展,正如1929-1933年的國際性經濟危機證明的那樣。為協調經濟發展,平衡社會利益分配,緩和階級沖突,國家必須采取積極的干預措施。這是實行國家宏觀調控機制的目的之一。實行國家宏觀調控機制的目的之二,是防止不正當競爭和限制競爭(壟斷),使企業始終處于競爭的狀態之中,使國民經濟始終具有發展的動力。國家宏觀調控機制,是社會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征。在市場經濟運轉正常的情況下,國家把經濟發展的一切決定權放手給企業和民間,但是一經顯示國民經濟發展有異常情形,國家則立即施行多種干預手段,對市場進行調整,使其歸于正常。德國人對此的概括是:"平時國家不問不管,緊時國家多方出面"。
所謂大眾福利制,就是使德國公民享受全面的社會保障的制度。按德國基本法的規定,福利制是德國建立的四大原則之一,也是實行社會市場經濟的目的之一。所謂社會市場經濟中的"社會"一詞,在德語中本來就有大眾福利的意思。追求利潤當然是市場經濟的動力,但是國民經濟發展的目的卻是為社會公眾造福。因此在德國,有關國計民生的農業、交通、郵電等行業長期以來并不完全服從于市場經濟規則,也就是說這些行業并未全部進入競爭機制,因為它們不能完全著眼于利潤。在這些部門曾經保留著很大的國營經濟成分(但是從1995年1月1日起德國鐵路、航空公司、和郵政電訊實行了私有化改造,即按照私營公司的形式進行了重新組合,現在的德國國營企業僅僅只有魯爾區的幾個煤礦)。另外德國還對社會的高收入階層實行累進稅制,并以國家財政支持對雇員的養老、醫療、失業等實行全面的保險,并對職業教育、兒童教育、低收入房租、貧困者的社會救濟等方面進行補貼。
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就是德國為保證市場經濟協調發展、給國家提供宏觀調控的手段、實現福利制國家目的而建立的法律制度的總和。這些法律有,為商品生產和流通提供基本規則的民法和商法,為國家調控提供手段的競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穩定法等,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法,實現福利制的社會立法等。這些法律構成一個相互協調的整體。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是一種完全法律化的經濟體制。它的運轉機制是完全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之上的。"法治原則"也是現代德國基本法規定的立國四大基本原則之一。該國現行有效的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大約3600多個,最大的法律如民法有2385條,小的有幾十條,它們基本上覆蓋了的經濟活動的各個方面。完善的法制提供了社會經濟所需要的穩定政治環境。
二提供市場經濟基本規則的法律--德國民法和商法
提供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則的法律,亦即規范市場經濟的參加者及其行為的法律,在德國是民法和商法,這是毫無疑義的。民商法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是規范市場經濟參加者身份,賦予市場經濟參加者用于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所需要的基本的權利、提供商品交換基本的法律規則。民商法把商品生產者與商品交換者的基本需要,按照平等、自由、公正、公開、誠實信用、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協調一致等原則,規定為民事權利主體、物權、債權、公司、票據、保險等具體的制度,保障市場經濟按照這些法律制度健康正常地運轉。民法和商法所提供的規則,是社會市場經濟中最重要的規則,這在德國是不言而喻的,但在我國有關的探討中,對此似乎缺乏足夠的認識〔2〕。
(一)德國民法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法律規范的總和,其法律規范涉及到全社會的每一個自然人和法人,大到涉及國計民生的財產支配關系和流通關系,小到個人、家庭與鄰里之間的關系,都是民法的調整范圍。所以它是市場經濟社會最基本的法律,其重要性只有憲法可以相比。德國現行民法是1886年頒布、1900年生效的《德國民法典》。明年該法典誕生就已經整整100年了。100年來,德國社會與經濟狀況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但是德意志聯邦共和國1949成立時制定的《德國基本法》即德國憲法承認《德國民法典》仍然有效。當然該法典也曾經過不少的修改,但其基本結構和內容沒有大的改變。德國法律明確規定,任何企業的開辦者和經營者都必須有學習過《德國民法典》的經歷,每個大學生,無論是自然科學、人文科學、社會科學的,都必須有《德國民法典》的學分。一部法典能有如此之長如此之大的生命力,其主要的原因有:
(1)體系宏大,覆蓋面廣。民法因調整范圍廣泛,在一般國家也都是體系最寵大的法律。《德國民法典》開始制定時,正是分裂數百年的德國剛剛統一之時,立法者也想利用該法典把長期分裂割據而混亂不一的德國社會統一起來〔3〕,這就更加擴大了民法典的規模。因此,該法典在立法時基本上把當時能夠設想到的市民社會的民事法律關系統統都規定進去了。這就使得整個德國社會都建立在該法典之上,使得《德國民法典》實際上成了規范整個德國社會的最基本的社會關系的法典,也使得后來想廢止該法典的人常常自嘆乏力(比如希特勒就曾想廢止該法典〔4〕)。同時也由于立法的這種背景和德國人一貫辦事細致認真的傳統,該法典的條文達到2385條,成為當今世界最宏大的一部現行法典。
(2)采納科學,多有創新。《德國民法典》制定時,立法者盡量采納了當時法律科學研究的成果,使得這部法典非常富有創新性。這一點比較突出的如:在立法模式的設置上,它放棄了在當時影響極大的1804年頒布的《法國民法典》把民法規范規定為"人"、"財產及對于所有權的各種變更"、"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三篇結構,而根據本國法學家的研究成果,把民法典的內容劃分為"總則"、"債務關系法"、"物權法"、"親屬法"、"繼承法"這五編式的結構,這樣,民法的全部內容安排得清晰合理,人們從各編的題目就可以看出他們的相互區別和相互聯系。又如"權利能力"、"行為能力"、"法人"、"物權"等法律概念和制度,關于"有限所有權"理論、"權利濫用禁止"理論等,也是《德國民法典》吸收法學家的研究成果并在法典中首創使用的,目前這些概念及制度的科學性得到了全世界的承認并已經得到普遍使用。
(3)結構嚴謹,技術性強。《德國民法典》充分體現了德意志民族慣于抽象思維和講究專業化、技術化的特點。《德國民法典》中大量地應用了"事實的抽象-概括式表達"、"一般性條款"、"共同性規定(提取公因式)"等法學邏輯手段和技術,使得《德國民法典》的層次分明,而且結構嚴謹。為了節省文字和篇幅,該法典中還大量地使用了"援用"技術,很多條文直接引用其他條文的事實規定或者法律效力。在立法語言上,《德國民法典》的一個顯著特點是盡量使用法律規范語言而不是一般民眾的生活語言,這就使得法典條文的含義盡量地精確無誤。在《德國民法典》制定時,曾有人就它的立法技術和語言進行了尖銳的批評,指責它過于專業化,疏遠民眾,是"教授的法律"。不過正因為此,該法典才做到了"法律計算機"〔5〕般的精確,給法官執法提供準確的應用規則,并限制了法官的任意性,從而使法律得到準確的貫徹,而大眾化的立法技術和立法語言是做不到準確執法的。
(4)立足長遠,講究質量。《德國民法典》同時還體現了德意志民族認真、精確的特點。該法典從1873年起草,到1896頒布,先后三易其稿,共計24年方才制成。在整個法典之中,至今人們還很難發現冗言贅語,也很難發現沒有實用意義的條文,一些被后來實踐證明過時的或缺損的內容,立法者也都進行了廢止和補充。舉世公認的是,《德國民法典》不愧為講究立法質量的楷模。
當然,時代的發展是無止境的,任何法典,即使它制定時再完善,也得要不斷地進行修改。截止到1994年11月5日,《德國民法典》已經進行了122次修改,涉及的條文約500余條〔6〕。其中廢止的條文主要是封建色彩濃厚的家庭與婚姻制度方面的內容,增加的條文主要是禁止權利濫用、男女平權、侵權責任。消費者保護等方面的內容。總的來說,隨著時代的發展,民法的內容必須不斷增加。德國立法者也認識到,試圖用一部法典來概括和規范全部社會生活是不可能的。當增加個別條文無濟于事時,立法者干脆重新制定一部新法,作為《德國民法典》附從法。目前這些附從法有《地上權條例》、《住宅所有權法》、《通用交易條件法定規則法》、《婚姻法》、《消費者信用法》等。
(二)德國商法
商法是規定以營業為目的的人(包括法人)和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和。顧名思義,商法就是專門規定有關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人(包括法人)和事實的法律。從法律邏輯上來說,商人是民事主體的特別形式,商行為是民事行為的特別形式,所以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民法是商法的一般法。在法律適用規則上,應優先適用商法,在商法無特別規定時,可以適用民法。1897年生效的《德國商法典》,對它和《德國民法典》之間的關系就是這樣規定的。
《德國商法典》和《德國民法典》是同時制定也是同時生效的,以后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成立時又同時得到《德國基本法》的承認。德國在民法典之外另外制定商法典的原因,是商人和商事行為雖然具有民事主體和民事行為的一般性質,但是在市場經濟運行中他們表現更多的是其獨特性,即具有以營業性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為目的,即以商業性盈利為目的的特點〔7〕。而且商行為比一般民事行為運轉更快,因而其風險更大,所以它有更高的安全性要求。為社會公益和社會經濟生活安全而言,必須有國家立法對商人和商行為制定明確的規范。《德國商法典》包括四編共905條,第一編:商人,內容有商人,商業注冊,商號,商業帳簿,商業代表等規定,第二編:商事公司及匿名合伙,是關于無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第三編,商行為,內容有商行為的一般規定、買賣、批發、運輸、倉庫、運送等。第四編是海商法的規定。
《德國商法典》并沒有規定商法的全部內容。以后德國又單獨制定了《票據法》、《保險法》、《支票法》、《銀行法》等商事法律。由于商業的迅猛發展,商法典的內容的更新和變化要必民法典更快更大。比較突出的有:1937年有關股份的法律從商法典中抽出,制定為單獨的《股份法》;1986年通過《資產負債表規則法》用100多個條文使商法典第三編得到更新:1989年又根據歐共體法制定了新的商業法。
三給國家提供宏觀調控手段的法律制度
由于對自由放任式市場經濟產生的經濟危機的深刻認識,德國才改行國家宏觀調控式市場經濟,其目的一是為了均衡社會經濟利益,二是為了防止因為壟斷而導致限制甚至扼殺競爭的現象,防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也就是說,國家不再把社會經濟的發展只當作私人事務,而要以社會的最高公共仲裁人的身份積極地干預社會經濟生活。如果說民商法提供給市場經濟參加者合法的身份和必要的權利,那么國家的積極的干預則是要給市場經濟提供和諧發展的秩序,保證它能順利發展。
在法治國家的原則下,國家的宏觀調控的范圍和方式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德國在這一方面制定的法律主要有:
(一)關于保護競爭的法律。
市場經濟體制下國民經濟發展的根本動力是競爭。因此促進競爭并保護競爭順利進行就成了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的一項重要任務。國家對競爭不能如自由放任時期那樣放任不管,因為放任競爭會產生如下兩種損害競爭的情況:一是競爭的濫用,即不正當競爭;二是企業之間達成協議限制甚至扼殺競爭。為此德國專門制定了如下立法:
⒈《反限制競爭法》又名《卡特爾法》。1957年制定,1980年和1990年兩次修改。之所以又稱之為《卡特爾法》,因為該法的主要立法目的就是要消除企業之間達成的限制競爭的卡特爾協議。有時卡特爾也指根據上述協議而產生的企業組織,如企業集團、企業組合等〔8〕。該法列舉的卡特爾形式有:交易條件卡特爾,它給一個行業的企業規定一個統一的合同條件:價格卡特爾,它規定一個統一的最低價格;顧客或者地區卡特爾,它為每個企業規定特定的顧客種類或者特定的營業地區等。卡特爾的極端形式是辛迪加,它是指將價格、交易條件、合同條款、有關產品的一般條件等全部統一規定從而形成壟斷的卡特爾形式。卡特爾行為可以產生于市場的各個行業,也可以發生在市場交易的各個階段。總之,卡特爾的本質,就是使企業減少甚至是免于競爭壓力,保證他們在不改進其為顧客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的條件下而能夠獲得穩定的甚至是不斷提高的收入。
在對卡特爾行為進行國家干預時,確定它對于國民經濟的發展是否真正造成損害是非常必要的,因為企業的聯合有時是好事,有時是壞事。按《卡特爾法》的規定,當企業之間的協議造成他們"支配市場"的地位(壟斷),并濫用此地位剝削合同相對人或者消費者時,即認為其是法律應該禁止的"限制競爭行為"即卡特爾行為。對交通、能源、以及自然資源開發型企業等自然壟斷行業,也要根據上述標準來判斷其是否具有限制競爭的行為。國家對卡特爾行為的干預方式是:對要成立卡特爾的企業實行準許制,即企業之間成立卡特爾時必須向聯邦經濟部申請準許,否則為非法。對已經成立的卡特爾組織,由設在柏林的聯邦卡特爾局或者各州的卡特爾局進行調查,以確認他們是否能夠造成他們"支配市場"的地位以及他們是否有"控制濫用"(即利用其地位操縱市場)的情形。由于對此情形的判斷在具體的事件中是很困難的,所以立法者賦予卡特爾局一種可以假設的權利:根據企業的某一行為(比如規定價格)確定,它在市場上是否具有限制競爭甚至取消競爭情況。在得到肯定的答案之后,卡特爾局將頒發一個"聯合禁止"命令,宣布企業之間的卡特爾行為無效,并將其予以解散。在德國,成立卡特爾必須得到聯邦經濟部的批準,而聯邦經濟部在這個問題上非常慎重,只有能夠創造或者擴大就業機會的卡特爾才能獲得批準,而卡特爾的本性一般來說是消減就業機會的,故新成立卡特爾幾乎是不可能的。目前在德國,只有環境保護企業不受《卡特爾法》的限制〔9〕;另外因受歐洲聯盟法(原來的歐共體法)制約的農業等行業,因不參與競爭,故也不受《卡特爾法》的限制。
⒉《反不正當競爭法》又名《競爭法》,1909年制定。該法的立法目的,是排除競爭中的不公正、不道德行為,建立并發展公開、公正的競爭秩序,保護市場經濟的順利運行。《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卡特爾法》在具體調整范圍上雖有差別,但是他們的作用是互補的,目的是相同的。該法制定于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前,它是德國政府早就認識到國家應當積極干預市場經濟的意義并實施了干預的一個象征。當然此后德國對該法也曾進行過一些補充和修改,如1932和1933年頒布兩個附加條例等〔10〕。
該法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分為四大類:第一種是"顧客誤導",指的是使得顧客自己作出決定而損害自己的種種不道德行為,如通過誘惑性廣告進行心理上的和道德上的強迫買賣等。第二種是"妨礙對手",指通過毀滅性價格戰(即傾銷行為)、封鎖、貶低他人的廣告甚至違法犯罪等手段,降低競爭對手的競爭能力。第三種是"剝削性競爭",指的是企業對他人勞動的剝削,如假冒他人的成就(如在自己的產品上使用與他人相同的包裝等)、模仿他人的廣告、盜用他人的聲譽、誘拐挖走他人的工作者等。第四種是"違法競爭",指企業有意識地、有計劃地以違背稅法、工商法等謀取競爭優勢,獲得不正當利益,如給回扣、行賄等。另外該法還具體地列舉了一系列有關的法律事實,并從中甄別出正當與不正當的界限。這些事實有:迷惑性廣告、清倉出售、甩賣和季節末大甩賣、購物券交易、行賄、誣陷、營業性誹謗、吐露商業秘密等。
雖然《競爭法》對種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為作出了細致的規定,但是它又規定,判斷某種行為是否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權利,并不屬于企業和個人,而是屬于法院。受害人可以依據事實向法院,但只有法院有權判定某種競爭行為是否正當并決定是否給予相應的處罰。
(二)關于國家調節、穩定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
即使各種社會經濟力量完全按照合法的方式存在和競爭,有時國民經濟的發展也會出現一些異常情況,如通貨膨脹和失業等,這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是常見的。此時就必須有國家出面,對社會經濟的發展進行調節,把市場經濟導向健康發展的軌道。德國1967年制定的《穩定法》就是給國家提供調節社會市場經濟的手段的法律。該法的全稱是《促進經濟穩定與增長法》。它規定,在社會市場經濟條件下聯邦政府有權以間接的干預措施調節經濟發展(所謂"經濟干預");調節的目標是,在經濟持續增長的同時保持穩定的物價、高的就業率和對外貿易平衡,保持各州、城鎮、鄉之間的經濟均衡發展:調節的主要手段是預算、稅收、社會福利措施等。它還規定,監督、調節社會市場經濟,是聯邦政府的義務,聯邦政府必須對協調各地的經濟發展負責,對各地區的投資用稅收進行引導,并在每年初就過去年度的國民經濟的發展狀況向國會報告。《穩定法》的施行,其意義一是它給國家提供了經常的明確的調節控制經濟發展的權利義務、以及實施調節的手段;二是它擴大了聯邦政府參與經濟事務的權力,縮小了經濟的地方自決權,對聯邦制條件下的經濟地方自治原則進行了修正。
德國在穩定社會經濟關系的方面,除利用《穩定法》進行大膽的調節之外,還采取了如下措施:
為抑制、消滅通貨膨脹,規定德國中央銀行德意志銀行獨立,使其脫離聯邦中央政府機構系列,中央銀行董事會的組成不屬于聯邦總理的職權。這樣,政府就無法決定貨幣發行量,這就消除了政府為追求經濟高速發展而濫發鈔票導致的通貨膨脹。
設立經濟發展理事會,成員有聯邦經濟部長、財政部長、各州政府一名代表、鄉級政府的代表等。理事會的任務是:對德國境內全局性的經濟發展問題進行協商,尋找解決經濟發展中的方法并盡可能地采取一致行動。因德國是聯邦制國家,經濟事務的決策權屬于各州政府。成立經濟發展理事會后,聯邦政府便可以對各州之間的利益關系進行協調,并貫徹聯邦的經濟政策。
設立財政計劃理事會,其成員與經濟發展理事會組成方式一樣,其任務是協調國家、州和鄉的財政計劃,使公共收支與國民經濟的發展水平相適應。
設立社會力量監督國民經濟運行的常設機構,于1963成立的一個由德國境內沒有黨派色彩的五個著名經濟學家組成的專家理事會,人稱"五賢士會"。該理事會的主要任務是:鑒定宏觀經濟的發展狀況,每年秋季撰寫一部關于宏觀經濟發展的優劣的鑒定報告。這份報告要向社會公布,而且對政府實施政策有直接的作用。在每年1月份召開的聯邦議會上,聯邦政府要將他們對該鑒定的意見向議會提出專門的說明。
(三)關于市場準入的法律
對于允許公開競爭的行業,國家均規定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不達到標準者不得開業進入市場。市場準入制度是企業開業登記制度之外的另一種考核制度,任何營業者當然都必須經過國家登記方可開業,但德國法律要求,營業者在申請登記之前,還必須具備一定的市場準入條件。這些條件是,對各種公司,依據商法的規定實行規范制和批準制;對個體商人,則要求其具備職業知識。對具有高級技術知識的個人營業者,如醫師、律師、會計師、經濟師和稅務顧問等,國家還要求他們必須經過特殊的培訓并達到一定的年齡。德國在市場準入方面的法律是非常嚴格而細致的。例如,即使是修鞋師傅、家庭用水管道修理師傅這樣的個體開業者,法律也要求他們必須具備實科中學畢業(六年制中學)畢業、學徒三年、幫工五年、最后通過政府專門考試的履歷。
四關于勞動者的法律
勞動是社會財富的根本來源,激發勞動者的積極性,保護他們的合法利益,理所當然地是立法的中心任務之一。由于德國是私有制國家,貫徹的是"勞動自由"的原則,故勞動關系的建立完全采用市場化方式即采用勞動契約形式,由雇主與雇員自己決定是否發生雇傭關系,并決定工資、工作時間、工作條件、休假、勞動保護等有關勞動的具體事宜。在這種條件下,勞動者總是處于較不利的地位,他們的權益常常難以得到保護,勞資沖突的產生是必然的。為緩和這種沖突,穩定社會關系,德國法律在保護勞動者上采取了較大的舉措,其主要有:
⒈制定獨立于民法的勞動法。在《德國民法典》關于雇傭關系的規定顯然已經不足以保護勞動者的條件下,把勞動關系從雇傭的法律規范中分離出來,另外從19世紀末開始制定了一系列勞動法規,這些法規最初是針對個別行業制定的,尤其是針對礦工等勞動保護最為迫切的行業制定的,到第一次世界大戰后已經成為勞動法群體。1969年德國制定了專門的《勞動法統一法》,把所有的勞動法規統一為一個大法。該法以《德國民法典》和《德國商法典》為基礎,但又廣泛地引入行政法措施,確立了統一的勞動保護條件。該法的另一個顯著的成就是,把對勞動關系的司法管轄權從一般管轄權中分離出來,為成立獨立的勞動法院提供了法律依據。
⒉設立獨立的勞動法院,對勞動關系進行特別司法管轄。德國于1979年制定《勞動法院法》,規定設立縣、州、聯邦三級勞動法院系統,審理雇主與雇員之間的勞動關系爭議。該法規定,區別于一般的民事爭議的是,勞動爭議的審理貫徹程序捷便和費用節儉的原則。
⒊建立"共決權"制度。所謂"共決權"制度,指的是德國法律規定的,在所有的企業中建立的由就業者享有參與和雇主共同決定企業事務的權利的制度。這一制度的主要內容有:⑴"企業委員會"制度。按照1952年頒布、1989年修訂的《企業法》,在一切企業中設立企業企業委員會,企業委員會由就業者或者就業者代表組成,它享有代表就業者講話以及決定部分企業內部關于就業者事務的權利。其權利主要包括:在集體事務方面如就業者的休假計劃、工作時間、職員宿舍的安排以及工作秩序、工人崗位勞動監督、企業新技術引進等問題上企業委員會擁有決定權;在企業對就業者的個人處置事務如就業者的培訓、崗位調換、解雇等問題上,企業委員會擁有知情權和建議權;在企業變更損害到20名以上的就業者的利益時,企業委員會有為他們取得利益補償和申請社會救濟的建議權等。企業委員會不同于工會,因前者是法定組織,有法定權利;而后者是自愿成立的社團,其權利來源于組織章程;而且前者只可在企業內部活動,而后者可以是行業的、地區的甚至是全國的組織。⑵就業者參加企業監事會制度。根據德國前述《企業法》、1951年的《產業企業共決權法》、1976年的《共決權法》等法律,就業者有權在一切股份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擁有監事會席位。法律對就業者席位的多少有明確規定,如在擁有500名以上就業者的礦山、鋼鐵企業中擁有1/3至半數的席位,在企業集團如康采恩的監事會中擁有至少20%的席位。在監事會中,就業者監事行使與其他監事同樣的權利。
⒋提倡"社會伙伴關系"。所謂"社會伙伴關系"指的是德國社會的一種說法,它認為德國的雇主與雇員之間的關系,以及他們的代表者雇主聯合會與工會之間的關系,不是你死我活的根本沖突,而是一種在客觀上既有矛盾但又誰也離不開誰的、要共同為經濟穩定和繁榮發揮積極的社會作用的伙伴關系。德國法律對這種說法至少是采取了鼓勵的態度,法學家們在其著述中也大量采用并闡述這一說法。按照"社會伙伴關系",只有雇主與雇員之間、雇主聯合會與工會之間在出現勞資沖突時即互相斗爭又互相協調才能解決問題。這一看法可以說在德國形成了共識。1993-1994年德國南部的鋼鐵工人長達10個月的罷工就是在工會與雇主聯合會頑強而又靈活的斗爭中得到解決的。
⒌工會的統一化和獨立化。德國法律規定,某一行業只能組織統一的工會,其目的是避免該行業工人力量分散,保持工會的強大。所謂工會的獨立化,指的是德國法律規定,工會不能從屬于任何黨派或者教派,而只能保持其獨立。該規定的目的,是要防止把工會作為黨派的競選的工具或者教派斗爭的工具,使工會保持其只為工人利益活動的特性。
⒍建立完善的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制度。德國對勞動保護的法律制度見于民法、商法、行政法的一系列法律之中。其內容包括兩方面,一種是針對勞動中的危險對就業者的保護,如勞動秩序、就業者健康、勞動技術條件、危險品作業的保護等規定;另一種是勞動時間保護、勞動報酬保護、解約保護等。另外,對特殊勞動者如婦女、青年、重殘疾人、以及家庭勞動者等,由法律針對其特性作出規定。雖然德國法把勞動關系的締結仍然當作民法上的一種合同,承認其成立依據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但是它把勞動保護條款規定為強制性條款,雇主只能接受,而不能改變和拋棄。同時,德國對一切就業者建立以企業資金和國家資金為基礎的強制性保險制度,它規定所有的雇員都必須參加醫療、養老、事故、失業等項保險,保險費由雇主與雇員各半分擔。如就業者失業,除其可以領取失業保險賠償外,還可免費接受由國家財政支持的職業培訓和轉崗培訓。
總之,一方面由于就業者技能的提高和勞動市場的一百多年的"磨合",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對就業者的完備的保護,德國的就業者的法律地位和勞動條件已顯著提高,據1991年的統計資料,其勞動力價格已經成為世界之冠,個人的消費達到全國社會凈產值的56.1%,遠遠大于同期國家的各項支出〔11〕。
五關于社會福利制的法律
如上所述,所謂福利制,就是使德國公民享受全面的社會保障的制度,這是德國基本法規定的四大原則之一,也是實行社會市場經濟的目的,為實行福利制國家的目標,德國長期把農業、交通、郵電等行業置于市場之外,使之未進入競爭機制。同時,德國還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國家的財政為基礎在該國建立起了全面的福利制制度。這些制度除上文談到的就業者的福利措施外,還主要有如下方面:
⒈住房。德國依據國家財政支持建立起了西方國家唯一的"福利制住房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住房十分緊張,大量的無房居住者使得住房市場對居住者非常不利。因此德國政府開始實行住房市場的國家控制,使其基本上不再依市場調節。控制的手段之一,是國家強制投資住房市場,并獲得對住房的部分支配權,然后把住房低價出租給社會低收入者階層不定期居住,這就是所謂的"福利制住房"。控制的手段之二,是依《住宅義務法》(1948年)強制規定對房主解約的限制,后來該規定導致對《德國民法典》的修改,而建立起了"承租人保護"的法律制度。依靠這些制度,德國的住房市場曾有過長期的對居住者寬松的局面。但是自從德國統一后,住房市場目前仍然比較緊張。
⒉養老。德國對全社會實行法定養老保險制度。養老保險是由國家財政支持的。通常男子年滿65歲,婦女年滿60歲即可領取到養老金、退休金。
⒊教育。德國對全體居民實行十年制義務教育制和一切教育免費制度。對受教育有困難的居民,國家給予特殊的幫助,比如對殘疾人國家建立特別的學校予以教育。對經濟困難的大學生,國家給予未來可以減免的貸款。對失業者,國家舉辦專門的學校使他們免費學習新的技能。
⒋貧困者的社會救濟。德國對低收入者實行國家補助。補助的方式有發生活補助費、提供福利制住房等。
六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對我國的參考價值
關于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效果的分析,例如原西德如何依靠這種制度而取得舉世注目的建設成就的情況,在我國已經有不少學者進行了介紹。此處當不再贅言。所應補充的是,在德國統一后原東德地區的經濟重建過程中,德國式市場經濟又一次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因東西德經濟發展水平相差巨大,統一后為發展東部經濟而耗費了大量資金,從而導致德國經濟從1990年到1993年沒有正增長率,但是德國馬克的幣值與匯率基本保持未變,通貨膨脹率沒有超過3%,人民的生活水平基本沒有下降,未出現大的社會動蕩。1994年德國東部的經濟改建已經基本完成,德國經濟開始走出低谷,出現2%的增長率,1995年經濟可望持續增長。正因為此,執政已經三屆的基督教民主聯盟黨在多數人預期競選失敗的情況下,在1994年的超級大選中又一次取得了競選勝利。這一切與前蘇聯地區及東歐地區某些引進英美自由市場經濟模式的國家的政治動蕩、經濟難以發展、人民怨聲載道的情況形成鮮明的對照。
當然,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從法律政治學的角度來看并非是無可指責的。但是,對它的批判不是本文的目的。我國的市場經濟的法制建設尚處于初級階段,我們需要廣泛地吸收和借鑒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法制經驗,尤其是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法制的成功經驗。實事求是地說,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對我國在許多方面都有借鑒作用,最突出的方面應該是以下幾點:
⒈依靠民法來建立我國市場經濟社會的行為規范基礎。民商法是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基礎。正如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其實也是其他市場經濟國家法律制度所表明的那樣,市場經濟的最基本的立法是民法以及作為民法特別法的商法,因為他們提供了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整個社會的最基本的法律規則。但是實事求是地說,我國的立法者對此并無清楚的認識。目前我國民法立法非常薄弱,根本無法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作為整個社會的基本規范的需要。現行民法最基本的法律"民法通則"過于簡單,只有156條,在其實質內容方面,不但物權財產權(最突出的是不動產財產權)、債權這些民法中最基本的內容,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的法律規范,在我國可以說是缺乏有實質意義的規定,而且已經被改革實踐和其他法律所否定的內容,如關于不許土地出租的規定等,到目前為止仍然是民法的有效條文,所有這些給我國目前的改革確實帶來不少困難。但同時這也給改革帶來良好的契機。因為大家都能看到的是,舊的古老傳統很難適應當代的情勢,在產品經濟體制下制定的行為規則又被改革和人民群眾所拋棄,所以我國目前最缺乏的就是民間的基本的行為規范。而民法依其本源就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民間社會的行為規范的總和。因此,如果現在我國能夠制定出一部詳備而得當的民法,不但會彌補我國目前的民間社會行為規范缺乏的漏洞,而且會極大地促進改革的發展。這也是我們從《德國民法典》的制定和施行百年時理應得到的經驗。
⒉依靠法治方法實現法治經濟。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這一點,目前從上到下已經沒有疑義。但是對怎樣才能實現法治經濟這一問題,理論界無人提及,實踐上可以說并不明確。因為,目前我們所使用的改革方法可以說是與法治目標相違背的。其主要的表現是,新的改革措施的出臺常常不依靠法律的手段和方法,沒有遵循"先立法、后行動"這一法治國家普遍的原則,而是繞過現行法律、甚至違背現行法律的規定,依靠非法律的種種手段推進改革的進行。比如,改革中大量存在的"先試驗、后立法"方法就是如此。這樣,幾乎每一次改革措施出臺都會帶來法律威信下降的副作用,它違背了法治國家的目的。這一點無疑也是我國目前法制威信不高的原因之一。對此問題的解決可以參考德國等法治國家的作法。在德國,對政府的行為實行的是"法律之外一切行為均為非法"的原則,政府施政如有新的舉措,首先考慮的是把自己的綱領制定為法律,然后才付之于行動,如不然,政府的行為就是非法行為。這一原則雖有僵硬之嫌,但它卻維護了法律的尊嚴,遵循了法治的原則,收到了長遠的政治效益和經濟效益。我國對改革也應貫徹"先立法、后行動"的改革策略,也就是依靠法治手段達到法治目的的策略,把一切改革活動納入法治軌道。要做到這一點在我國并不難,因為目前所推行的改革制度,常常是在理論上和實踐上已經為我國臺港地區或者其他國家證明是市場經濟的成功經驗,甚至有些改革措施就是直接從這些地區和國家引進的。那么在吸收這些地區和國家的經驗時同時引進他們的有關的法律制度、同時把這些法律制度通過立法轉化為我國的法律制度,應該說是比較容易做到的。
〔1〕A.Hofmann.TatsachenueberDeutschland,Societaets.Verlag1992,Seite185.
〔2〕參見張賢鈺:《德國社會市場經濟與法制的評價》,《中國法學》1993年第6期等。
〔3〕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IX
〔4〕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1993,SeiteXIX
〔5〕KonradZweigert&HeinKoetz,EinfuehrungindieRechtsvergleichung,Tuebingen1971,Seife268.
〔6〕Schoenfelder:DeutscheGesetze,VerlagC.H.Beck,1994,11.
〔7〕WolfgangHefermehl:EinfuehrungzumH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7.
〔8〕Creifelds;Rechtswoeterbuch.VerlagC.H.Beck.Neuauflage1994,Seite645
家庭暴力目前尚無統一界定的概念。有人認為家庭暴力是指對家庭成員進行肉體上的折磨、傷害和壓迫等人身行為;有人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庭中一方對另一方的毆打、、肆虐,使其屈從;有人認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中某一成員對其它家庭成員在肉體上、精神上、言語上、經濟上的虐待。
我國學者一般認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內部出現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行為。"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家庭暴力行為給出了具體的定義:"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還出現了一種新的家庭暴力形態—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雙方在產生矛盾時,不是通過毆打的暴力方式處理,而是對對方表現得比較冷淡、輕視、放任和疏遠。惡語中傷、漠不關心對方,將語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懶于做一切家庭工作,是隱性暴力中較常見和隱蔽的做法,而這也是現代家庭中的一個易被人忽視的問題。
二、家庭暴力的特點
(一)行為的隱蔽性。家庭暴力通常發生在家里這個特定場所;大部分受害婦女認為是家務事、個人隱私,而“家丑不可外揚”,怕傳出去會使家庭矛盾激化,影響婚姻和家庭的穩定,影響個人名譽或者事業發展。行為的隱蔽性是家庭暴力最顯著的特征,受害者的外傷很顯眼,容易引起人們的注意,而精神創傷難以愈合,較為隱蔽且易被忽視。受暴婦女長期生活在恐懼、緊張的氣氛中,心身疲憊、心情抑郁。
(二)手段的多樣性。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種多樣,既有肉體上的傷害,也有精神上的損害,還包括待和婚內。家庭暴力按其危害程度可分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按其形式可分為:
(1)身體暴力。包括所有對身體的攻擊行為,如:毆打、推搡、打耳光、腳踢、使用兇器等。(2)語言暴力。以語言威脅恐嚇、惡意誹謗、辱罵、使用傷害自尊的語言,從而引起他人痛苦。(3)性暴力。故意攻擊性器官、強迫發生、性接觸。(4)冷暴力。是“冷戰”階段的隱性暴力,表現為冷淡、輕視、放任和疏遠。惡語中傷、漠不關心對方,將語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懶于一切家庭工作。
(三)后果的嚴重性。第一,施暴容易侵犯和踐踏對方的人格尊嚴、身體健康等人身自由權利,損害和摧殘其心身健康,導致婚姻破裂、家庭解體;第二,容易誘發刑事犯罪,當暴力超過一定限度時,受害婦女就會奮起反抗,以暴制暴,從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變成加害者,影響家庭和睦和社會穩定。從而導致父母吵架、離婚,這些對子女的傷害是難以估量的,時時影響其學習生活和健康成長,因家庭暴力流浪出走的未成年人數量逐年增加,他們比起在正常環境中長大的孩子更容易走上邪路,成為敵視社會、報復社會的人。很難想象,在一個充滿暴力、充斥吵罵、怨恨和悲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員會是幸福、快樂的。不良環境在其生理、心靈上留下灰暗、悲傷的陰影,造成恐懼、焦慮、孤獨、自暴自棄等心理障礙。
三、家庭暴力的起因
導致家庭暴力存在且呈上升趨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經濟方面的原因,也有制度和觀念方面的原因,還有婚姻當事人自身的原因等等。筆者認為,除了以上原因外,最不可忽視的是法律方面的原因。
(一)立法不完善
我國對于家庭暴力的制裁,主要是套用《刑法》和《治安處罰條例》中的故意殺人、傷害和虐待等條款,但在執行過程中面臨許多問題,主要是法律規定太籠統,缺乏具體操作措施,導致現實生活中真正能構成上述罪名的家庭暴力極少,絕大多數家庭暴力因達不到《刑法》和《治安處罰條例》規定的最低標準而得不到制裁,家庭暴力同虐待之間有著本質的區別,現行法律法規對懲治家庭暴力方面的規定過于簡單,操作性不強,裁決起來缺少法律依據,家庭暴力侵害者的權利,一般都屬于自訴案件,而大多數家庭暴力受害者由于告訴了也得不到處理,還會召來施暴者變本加厲的報復性毆打,因而一忍再忍。由于長期以來在社會觀念中家庭暴力仍被認為是家庭內部的事情,執法機關難以介入,致施暴者有恃無恐。
(二)封建傳統觀念是產生家庭暴力的歷史原因。
在中國“男尊女卑”夫權統治貫穿數千年歷史,要求婦女“三從四德”、“從一而終”,女性完全置于男性統治之下。對子女則實行懲戒之術,“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父叫子死,子不敢不死”推行“君為臣納,父為子綱,夫為妻綱
”封建禮教。掌握家庭經濟權力的家長,對家屬當然地享有至高支配權,從而使干涉與侵害婦女、子女的人身權利的行為合理合法化。直至今天,我國男性對女性暴力、父母對子女懲戒的歷史傳統,依然深刻地影響當代中國家庭。
(三)家庭經濟不平等是產生家庭暴力的經濟原因
我國幾千年的封建思想是“男權”這種觀念一直難以消除,加上大部分男子在家里是經濟支柱,使得打罵老婆成為許多男子心中天經地義的事情。這是一種男強女弱的暴力形式。女子因為沒有經濟來源往往在“生命的尊嚴和生活的壓力,哪一個更重要”?的苦楚中選擇了沉默。另一種是男弱女強的暴力形式。在改革開放的今天,競爭日益公平,這使得女子可以獲得與男子一樣的機遇,而某些本身競爭力不夠強,造成失業,“權威”和“價值”,甚至以保護自己的不勞而獲。
(四)執法機關對家庭暴力認識不到位
由于施暴者與受害者之間特殊的身份關系,對家庭暴力存在觀念上的誤區,正如紐約司法大學法律與警察學家羅米•斯塔奇所言,在警方的潛意識中,家庭暴力并不違法,“長期以來,家庭暴力往往被淡化為“家務事”。執法者和司法者總以“清官難斷家務事”為借口一推了之,對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干預常持消極態度
四、家庭暴力的危害
首先,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權利。具體為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和自由權。
其次,家庭暴力伴隨著對婦女的精神摧殘。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絕大多數是婦女,因此她們受到肉體和精神的雙重傷害,只不過因為身體上的損傷是外在的、較為明顯而吸引了人們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損傷是內在的、較為隱蔽而容易被忽視。精神的創傷往往比身體上的創傷更難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婦女長期生活在恐怖、緊張的氣氛中,心里充滿了恐懼與悲哀,有的悲痛欲絕,導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當的解脫途徑的情況下,她們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殺等消極反抗方式。當虐待超過了她們肉體、精神的承受能力時,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從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變成了害人者。有資料表明:我國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第三,家庭暴力嚴重地危害社會安定、阻礙了社會發展和進步。社會發展是全人類的共同事業,需要全社會成員的共同參與,社會的每一個人都應當是社會生存、發展的創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權利、人格、名譽等這些做人最基本的權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剝奪的情況下,在身心受到嚴重傷害的情況下,又如何能夠全身心地投入到社會生產、發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僅嚴重侵害了這部分人的人身權利,而且影響了他們參與社會活動、社會生產的積極性,從這個意義上講,也直接間接地阻礙了社會的發展。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嚴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長。在這樣的家庭中成長起來的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響,其生理、心靈上必然會受到較大的傷害,也會給下一代人的心理投下灰暗、悲傷的陰影,在這種家庭環境中成長起來的子女,大多數患有恐懼、焦慮、孤獨、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礙。在他們長大之后,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時診治,很可能會成為新的家庭暴力的實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會成為敵視社會、報復社會的人,結果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這
一點,已為社會上發生的許多案例所證實。
五、預防家庭暴力的幾點對策
(二)酒店會展旅游產品的開發基礎酒店業和會展旅游的發展存在一定的良性互動關系,酒店的美譽度、知名度和服務水平是會展旅游客人選擇的決定性因素。一方面,會展業的發展帶來的大量的資源和信息流為酒店業帶來了市場支撐和新思想、新理念,另一方面,酒店業良好的基礎支持給會展旅游的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基礎。具體而言,酒店開發會展旅游產品在硬件和軟件方面都具備相應的基礎條件:1、硬件基礎酒店具備確保會展順利進行的公共基礎設施及專業設施,包括酒店硬件服務設施等。主要體現在酒店具有可以滿足會展旅游客人需求的多樣化需求的客房產品,能提供滿足來自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會展客人需求的餐飲服務;酒店為適應舉辦多種會議和展覽的需要,配備各種不同規格的會議室、展覽廳、宴會廳、舞廳等設施,能夠提供各種商務設備;此外,酒店通過建設齊全的娛樂、保健、運動等部門和設施吸引客人。2、軟件基礎參加會展旅游的客人素質相對較高,而酒店在提供高品質、高效率的服務上具備獨特優勢,許多酒店在提供規范化和個性化服務上都具有比較突出的特色,可以為會展營造高水平的軟件環境,在吃、住、行、游、購、娛一條龍的服務體系上都能夠提供完善的組織保障。
二、基于產業鏈條的酒店會展旅游產品供求分析
根據會展旅游產業鏈中,會展產業鏈的核心部分以及旅游產業鏈的核心部分共同為會展旅游的服務對象,即包括參展商、參會者和觀眾為主體的會展旅游者提供資源。因此,基于會展旅游產業鏈內部的相互銜接以及協同性的統籌安排,其對于酒店會展旅游產品呈現出多樣化的需求,同時,當前酒店會展旅游產品的提供也具有一定的缺口。首先,在產業鏈的左端,會展業的專業會議組織者PCO在會展項目的發起、目的地管理公司DMC在會展項目的實施以及會展項目的支持部門都對酒店業的相關產品提出需求。會展項目的發起階段,涉及到會展項目的策劃、開發、以及宣傳會展項目,酒店是一地進行對外信息文化交流的重要場所,可以承擔相關的宣傳任務,同時,酒店根據電視、報紙、雜志等媒介所的會展信息,及時組織調整相關的會展旅游產品項目,實現旅游和會展的初步互動;目的地管理公司在會展項目的實施階段,涉及到會展項目的組織和具體執行,包括提供場所、設備服務等,酒店在提供會展場地、商務服務、配套設施上能滿足會展項目的多層次需求;會展項目的支持部門包括媒體廣告、物流運輸、展臺設計、保險等眾多部門,其中,酒店業在提供客房、住宿、康樂、會議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性的優勢。其次,在會展旅游產業鏈的核心部分,以參展商、參會者和觀眾為代表的會展旅游者體驗以會展活動所代替的旅游吸引物,結合了會展業的主體和支持部門所提供的場館、展會、服務和組織,以及旅游業各層次企業提供的食住行游購娛六要素,將會展業和旅游業兩大產業有機的融合在一起,實現核心產業鏈的效益優化。作為溝通產業鏈的樞紐和關鍵部分,酒店業在會展旅游中承擔重要角色,既有直接的活動場地提供、組織策劃、宣傳,也有間接的溝通、協調行業協會及旅行社等相關企業,作為會展客人和酒店之間的重要連接樞紐,酒店業和會展業互為促進,呈現一體化發展,對產品的需求旺盛。再次,在產業鏈的右端,旅游業通過其產業鏈的上中下游的生產商、批發商和零售商六大要素的需求接入到會展活動中,會展旅游者能夠在活動中享受到高效率和高質量的旅游服務,會展活動中的大量人流為旅游業拓展了極大的市場,使旅游活動能借助會展業向縱深方向深化和發展,會展旅游者在承接旅游產業鏈單向延伸的架構上可以得到更高的價值。此時,會展旅游產業鏈在給酒店業帶來豐厚利潤的同時也會提出更高的產品要求。
三、酒店會展旅游產品開發設計的思路
旅游業和會展業呈現出一體化、國際化的互動發展模式,考慮到當前酒店業自身特點和會展旅游現階段實際發展的狀況,針對復雜的會展旅游產業鏈的核心需求,對當前酒店會展旅游產品的開發設計提出以下幾點思路:
(一)完善標準化和多樣化相結合的客房產品酒店會展旅游產品的開發應充分考慮會展旅游的特點,即客戶消費層次高、專業性強,停留時間長,團隊規模大等特點。在客房產品的提供上應當既能滿足整體的同質化需求,提供標準化服務,同時,又能針對會展旅游客人的不同需求來提供個性化的客房產品,例如針對會展VIP準備的套房、行政樓層、無煙樓層等,并配備相應的設施齊全的客房用品,在保證讓客人享受到舒適、衛生的居住、休息空間的同時感受到優質的客房管理水平。
(二)配備風味獨特、主題新穎的餐飲產品會展旅游的服務對象更多的選擇在酒店用餐,酒店可以結合所在地的飲食文化特色開發獨具特色的餐飲產品。多舉辦并開發創新多種形式的餐飲活動,擁有不同風格的餐廳能夠滿足不同地域、不同層次的需求。酒店在餐飲上一旦能夠形成自身特色,也會成為會展客人在選擇酒店方面的強吸引力要素。
(三)建設規格各異、商務設備齊全的會展場地酒店的會議室、展覽廳、宴會廳等都是會展旅游活動舉辦的重要場地,在能更好的滿足會展旅游客人的各種商務需求方面,如傳真機、多媒體、投影儀、無線寬帶等現代化媒體技術設備的投入使用,以及為了適應客人的需求,完善對會議室、宴會廳等相關場地的裝修以及擴建,爭取在場地面積、商務設備、效率服務上具有差異化的競爭優勢。
一、人口老齡化給我們的旅游業帶來的啟示
從老年人的心理特點來看,老年人在為國家、為社會貢獻了大半生后,退休時節他們最怕被社會所淡忘。許多老人對社會懷有極強的責任感,只要他們感到自己還能被社會所接納就足夠了。另一方面,旅游活動是人們在滿足基本生活之后的一種更高層次的休閑和學習方式,在本質上是人類自我豐富、自我發展和自我肯定,把自己融于人類社會,參與社會發展的一種形式。這樣老年人選擇旅游便成為一件自然的事了。
從國家旅游局公布的1998年來我國旅游的外國旅游者年齡結構來看,超過51歲的老年人的比例占全部來華旅游者的22.3%,僅次于商務旅游活動為主的中年組的46.5%。根據最近一次世界老人年旅游大會的資料,美國人口中約有1/5的人年齡超過55歲,他們當中有47%的人有過遠程出游的經歷。可見,老年人已構成了旅游人口中頗具規模的一支隊伍。
從老年人的消費水平來看,在旅游人群中,老年人的消費水平并不低,而且消費潛力大,特別是發達國家。據預測,1990-2000年美國總人口將增長7%,而55歲以上的人口將增長11%,他們的收入也隨之增加。另外一方面,他們的開銷卻比年輕人少得多,子女已遠離他們,社會保險免去了他們的后顧之憂。所以許多身體健康者往往選擇昂貴的航空和游船來旅游,給旅游企業帶來高額利潤。
從我國自古有尊老愛老的習俗來看,據對北京幾家大的旅行社辦理中國公民出國旅游老人情況的調查,其中相當數量的人是子女出錢為老人實現“出國夢”。此外,我國許多高收入老年人依靠自身儲蓄,也可出國旅游。
從對日益擴大的老年旅游隊伍來看,我國目前還沒有專門從事老年旅游的旅行社和旅游服務組織。更有甚之,許多旅行社在推出熱點路線時,還對年齡作了限制,使廣大老年人望“景”興嘆。可見,開創老年旅游市場,為老年人旅游提供專門的服務,是旅游企業謀求發展的一種機遇。
二、老年旅游市場的特點
老年人由于其身體、閱歷等情況與其他年齡組差異很大,所以其參與旅游活動有幾個共性的特點,主要表現在:(1)對旅游目的地選擇性強,對出游活動的安排比較慎重。老年人已經失去了青年人所具有的對旅游活動中探險成分的好奇,因此,出發前會通過各種媒介,對旅游目的地的情況作盡可能詳盡的了解,并力求提前安排。(2)以純旅游活動為主,區別于青少年組的休閑旅游活動,更不同于中年組的帶有特定商務目的的旅游活動。與此相對應,在旅游消費支出中,基本上全部用于旅程中的吃、住、行、游、娛,很少購物。相比之下,其他年齡組的購物支出往往占到整個旅程總消費的50%左右。(3)以團隊旅行活動為主,往往老倆口結伴而行,對旅程中各種活動的安排,要求以舒適、休閑和旅游機構的高質量服務為標準。這之中,健全的醫療安全保障體系,是老年旅行團完成旅行的一個極其重要的組成部分,這也是老年旅行團不同于一般旅行團的一個顯著特點。(4)美麗的自然風光和獨特的傳統文化,是對老年游客吸引力最大的兩類旅游產品。(5)旅行距離受局限,通常是旅程長的目的地參游的老年人趨少。
三、當前開發國際國內老年客源市場的幾個基本策略
(一)由于老年旅游市場有區別于其他市場的重要特點,因此,我們在開發老年旅游市場時,要以這些特點為依據,有的放矢。老年人對目的地選擇性強,對出游活動安排慎重,這就要求我們在針對老年人作促銷宣傳時,盡量內容豐富詳盡,并且簡單明了,一目了然。老年人旅游受身體狀況及經濟能力的限制,就要求我們在制定旅游線路時本著“短而精”的原則,行程路線要短,旅游景點精煉而特色鮮明,內涵豐富。鑒于老年人對旅游目的地文化意義情有獨鐘,應在這方面多花費些精力。老年旅行團一個顯著特點就是要有健全的醫療保障體系,這就對我們旅游服務的硬件和軟件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應配隨團醫護人員,及時與旅游途中和目的地的醫院掛鉤。對導游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不但要求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過硬的語言表達能力,還要求在老年心理、老年保健等方面有所了解,如安排老年人用餐時,盡量安排香、脆、軟和含糖少、營養高、易消化、易咀嚼的食物。安排活動時本著穩健的原則,強度要適當。
[關鍵詞]現代服務業;現代旅游業特征;生產者服務增長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深入發展,產業結構調整和產業能級提升勢在必行。近幾年,我國政府不失時機地提出大力發展現代服務業,其政策導向不斷強化,建設步伐日益加快,正在對產業經濟的諸多部門產生持續而深刻的影響,旅游業同樣面臨著這一不可回避的形勢。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分析現代服務業與旅游業的關系,探討現代旅游服務業發展的動力機制、要素特征以及新的增長態勢。
一、旅游業與現代服務業的關系
現代服務業是我們國內的提法,先后在黨的報告和政府文件中正式使用,但沒有給出明確的定義,我國國民經濟統計體系中也沒有確認現代服務業的界定范圍。提出“現代服務業”這一概念,有著特定的理論和現實意義,它實質上反映的是在我國經濟轉型和產業升級過程中對于服務業發展的一種新認識。一般認為,現代服務業是在工業化比較發達的階段產生的,主要依托信息技術和現代管理理念發展起來的、信息和知識相對密集的服務業,與傳統服務業相比,更突出了高技術含量、高人力資本、高附加值的特點。相當于20世紀90年代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劃分的知識密集型服務業,又稱戰略業[1]。也有人認為,現代服務業主要是生產業,即為生產、商務活動和政府管理而非直接為最終消費者提供的服務,其可包括金融業、保險業、房產業、經紀業、廣告業、律師業、租賃業、通訊業、物流業、咨詢業、會展業、后勤業等眾多行業[2]。根據以上界定,旅游業是否屬于現代服務業是有爭議的。有的認為,旅游業是一個勞動密集型產業,高科技和知識性含量較少,受信息革命的影響,部分行業采用了一些信息網絡技術,但從總體上看,旅游業并不具備現代服務業的特性。其次,旅游業發展成為大眾性的產業,至少是19世紀中下葉,并不算新興產業,應該屬于傳統服務業。有的認為,旅游業是一項綜合產業,它涉及的行業很多,其中有一部分是依托現代新技術、新業態、新方式發展起來的,如會展旅游、獎勵旅游、商務旅游等,應該屬于向社會提供高層次、高知識產品的現代服務業。同時,旅游業也屬于信息密集型產業,旅游活動的組織和進行,高度依賴信息源和信息流,特別適合現代信息和網絡技術的應用,因此,是符合現代服務業特征的。
旅游業與現代服務業究竟是一種什么關系?需要作深入的辨析。
首先,旅游業從屬于服務業,一直都是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這是眾所周知的。如同服務業的產生與發展是有歷史階段一樣,旅游業在形成期就是一個集吃、住、行、游、購、娛等要素于一體的相互關聯的傳統產業集群。旅游產業的部門(行業)結構中最基本的構成形式,包括旅游交通、旅游游覽、旅游住宿、旅游餐飲、旅游購物、旅行社和休閑娛樂等部門,顯然應該歸之于服務業中比較初級的生活服務業。隨著半個世紀以來旅游業的迅猛發展,旅游業進入到成長期,一方面,旅游業的原有基礎部門需要得到現代化的改造和提升,以適應現代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如傳統的酒店、旅行社等旅游企業面臨著現代管理理念和運營方式以及高科技和信息化的洗禮,有一個逐步轉型的過程。另一方面,隨著工業化后期的產業延伸和擴展,現代企業制度的普及和生產職能外包,旅游業的服務對象也擴大到了生產者,出現了許多會展旅游、獎勵旅游、商務旅游、公務旅游、節事旅游、拓展培訓旅游和旅游咨詢、旅游規劃與策劃、旅游信息服務等新興業態。因此,旅游業不能簡單和籠統地劃歸為傳統服務業或現代服務業。旅游業是依附著服務業的發展而發展的,同樣有一個由低級向高級發展的過程,必須進行動態分析。
其次,旅游業是綜合性極強的產業,除了傳統的核心業態之外,旅游業是眾多相關產業交叉重疊的行業部門,與其他產業部門關聯度很高,如需要通訊、電力、金融、保險、物流、中介、設備、環衛、地產等產業部門為其提供生產資料和要素服務。尤其在現代服務業加速發展的階段,旅游業更是受到生產服務業、專業服務業、信息服務業、技術服務業、創意服務業的明顯影響,出現了產業融合的趨勢。產業融合是在工業經濟時代高度產業分工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是對原來形成的產業固定化邊界進行一定程度調整的結果[3]。現代服務業的迅速崛起,導致產業之間更多的相互滲透與融合。產業融合必然引致旅游業內部結構向更高層次升級,優先發展生產者服務,從而真正納入現代服務業體系。
旅游業正處在由傳統服務業向現代服務業轉化的過程中,目前,旅游業總體上依然包含了傳統服務業的內容和現代服務業的元素,有著顯著的二元結構特征,即當先發的或傳統的產業部門還在發展的時候,后發的或現代的產業部門就出現并發展了。以發展的眼光看,旅游業的現代服務業特征會愈益凸顯,旅游業部分或整體轉型升級為現代服務業的趨勢還將進一步顯化。我們要以積極的態度,精心培育和加快發展現代旅游服務業。
二、現代旅游服務業發展的動因與要素特征
現代旅游服務業的發展,本質上來自社會進步、經濟發展、社會分工的專業化需求。旅游業是二戰以后發展起來的產業,在中國是與改革開放伴生的。由于社會經濟發展所帶來的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改善和提高,可支配時間與可支配收入的增加,加上旅游交通、通訊工具的革命,大眾旅游得以興起,這是旅游業成為一個新的產業的主要推動力。隨著社會生產力的迅速增長和工業化程度的提高,旅游業繼續以其迅猛的發展勢頭,受到世界各國的廣泛關注和大力扶持,成為世界經濟中頗具生機和活力的強勁產業。旅游業從面向大眾的生活服務業向新興的生產服務業轉變,是社會化分工的必然產物,因為只有生產社會化程度的提高,企業才會將其運營活動的一部分職能外化,從而導致諸如會展旅游、獎勵旅游的興起。現代旅游服務業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滿足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商務活動(公務活動)的功能強化與職能外化的需要而發展起來的,是“服務內部化”向“服務外部化”轉變的結果。因為,企業或社會組織利用現代旅游服務業來完成這些職能,在效益和成本上能優于企業或社會組織自身來完成。其次,服務經濟的快速發展和消費需求的多樣化又從市場的角度提出了對現代旅游服務業的要求。現階段旅游者的經濟實力與消費水平普遍提高,享受型
消費和發展型消費傾向非常明顯,因此,如何及時向旅游消費者提供快捷、方便、靈活、周到、健康、舒適的高技術含量和高知識含量的旅游服務,便成了傳統旅游服務業升級換代的市場驅動力。信息化和智能化技術特別有利于對偏重生活服務業的旅游業傳統供給方式的改變,無論是以設備為基礎的旅游服務,如自動查詢和預訂系統、分時度假交換系統、旅游電子商務;或以人為基礎的旅游服務,如導游服務、飯店服務、餐飲服務、旅游交通服務等;還是作用于人的有形服務,如旅游接待服務、登記和結賬服務等;作用于物的有形服務,如飯店的行李寄存服務、洗衣服務等;作用于人的無形服務,如旅游信息服務、旅游教育服務等;作用于物的無形服務,如旅游保險和貸款服務、旅游匯兌支付服務等,無不滲透著現代新理念、新技術和新運營方式的改造和影響,這是提升傳統旅游服務業素質的必然途徑。
現代旅游服務業的形成和發展,是現代經濟社會中的新生事物,我們對此要有足夠的認識。綜括現代旅游服務業的要素特征,主要有以下幾點:
1.高增值性
由于現代旅游服務業同樣具有高技術性、高知識性和高人力資本等現代服務業要素,因此決定了在同樣的產出水平下,無形智力投入較高而有形資產投入較少,其增值途徑除了直接創造價值外,還有降低經營成本、提升經營效益、增加無形資產等間接途徑和作用。如現代企業的一些非核心業務的外包,使旅游業為生產者提供第三方會展、商務等專業服務成為可能,從而形成某種經營功能的規模化效應,促使企業經營成本的大幅度下降。又如旅游規劃或策劃、旅游咨詢和信息服務,可使企業的經營效益大幅度提高,創造可觀的價值。再如會展的策劃和營銷、旅游廣告的宣傳運作,致使企業的品牌聲譽和社會形象得到明顯改善,無形資產的價值也就隨之上升。現代旅游服務業的服務半徑大于傳統旅游服務業,對經濟的拉動更為廣泛和顯著,因此,具有更高的增值性和附加值。
2.高層次性
如同世界經濟發展的一般規律,服務業是產業經濟高度化進程中的必經階段,現代服務業是服務業內部結構中的優化升級。現代旅游服務業則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旅游業內部結構的進一步優化升級。不可否認,旅游業從一開始就是以普通的勞動密集型服務為主,屬于技術含量比較低端的生活服務業。隨著時代的發展和技術的進步,旅游業總體上不斷趨向高端化,然而,傳統的服務業態畢竟長期占主導地位,旅游業內部存在著明顯的低質結構,亟待調整改變。以生產業為核心的現代服務業快速發展,為旅游業的內部結構調整和高度化發展帶來了機遇,如會展、獎勵、商務旅游的高端性是毋庸置疑的,以此為契機,現代旅游服務業自然登上了一個更高的臺階。現代旅游服務業的高層次性還表現在服務對象轉而成為生產者主體,如企業和社會緝織職能外包的旅游消費者,無論是會展和獎勵旅游者還是其他商務旅游,在中國都是極具成長性的高端市場主體。
3.高功能性
如果說工業經濟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產出經濟”,那么,服務經濟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則是“功能經濟”。因此,相比較而言,服務業更注重服務功能或效用而不是物質數量。現代服務業的作用更是表現為其在為現代經濟和社會活動服務中的特定功能。如會展旅游、獎勵和培訓旅游等,應是企業的內部職能,現在卻可以委托旅行社或專門的會展公司來做,獨立為一種專門的服務業。隨著某種經濟或社會活動中某項局部功能的需求不斷擴大,使得專業化運作的成本優勢和規模效應得以體現時,該功能就會從營運主體中分離出來,形成專業的服務機構,為需要該功能的營運主體提供服務。以會展、獎勵旅游為主的現代旅游服務業即具有這樣的專業分工帶來的強化功能,體現為生產者服務提高勞動生產率的很大效用,使企業或社會組織越來越對其產生一定的專業依賴性。
4.高技術性
現代服務業是依托高科技和信息化發展起來的,同樣,現代旅游服務業也是需要高水平的專業技術支撐的,特別是在新經濟時代,以互聯網為核心的現代信息技術的應用,極大地推動了旅游產業的發展。“信息技術革命對旅游產業的管理有著深刻的影響,因為信息是旅游產業的血脈。”[4]如旅游活動的組織和進行,旅游企業的經營管理,本質是對各種信息資源的收集、整合及判斷,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旅游業是信息資源密集型和信息技術依賴型產業。一方面,現代旅游服務業是由信息技術與專業知識催生的,如會展、商務旅游等,另一方面,信息和網絡技術也在不斷地改變著傳統旅游服務業態,如旅游飯店的現代化設施和網絡預訂系統、旅行社現代管理運營流程、旅游景區或主題公園開發建設的高科技項目等。其次,高技術性還反映在先進的經營管理技術得以廣泛運用,推動了旅游現代企業制度的建設與現代旅游產業的健康發展。
5.高知識性
現代旅游服務業同樣是知識密集型產業,比起傳統的勞動密集型服務,更需要高人力資本的投入。這是因為對現代旅游服務業所發揮的特有功能只有具有較高文化素質的經營管理者才能有所認識,同時,企業的一部分內部職能之所以會進行外包,除了降低經營成本之外,就是因為這些職能需要高水平的專業技術人才勝任。現代旅游服務業強調的就是服務的知識含量和文化體驗,這已貫徹到整個旅游活動的前、中、后各階段。如對旅游網站和咨詢服務或導游服務的評估,一個重要方面就是看能否提供高知識含量的服務。至于為生產者服務的會展旅游、獎勵旅游或商務旅游更是知識和智力密集的高端服務產品,是現代旅游服務業發展的新亮點。
三、現代旅游服務業的新增長點
當前,我國旅游業已經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新的高端生產力正在積聚,新的業務增長點逐漸形成,出現了旅游產業高度化發展、融合化發展、專業化發展的趨勢。最能反映這一狀況的就是代表生產業的旅游新業態的興起。
1.會展旅游
會展產業起源于歐洲與北美,如今已毫無疑問地成為最具活力的全球性產業之一。盡管我國會展業只是在改革開放后才逐步出現,但隨著中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對外開放的進一步擴大,特別是申辦2008年奧運會和2010年世界博覽會成功之后,我國會展業更以年平均20%的增幅迅猛發展,成為中國經濟的新亮點。會展旅游是會展業與旅游業的結合,是由于會展活動的舉辦而產生的一種旅游活動形式,具有廣闊的市場前景。會展旅游是以會議和展覽為目的的旅游,屬于公務或商務旅游的范疇,這是典型的為生產者服務的被用作進一步生產的中間服務。在中國,會展旅游是新興服務業,一些大型旅行社或旅游企業已從原來主要為市場終端旅游消費者服務,轉向中間服務的會展旅游業務,紛紛成立專門的旅游會展公司。連最大的旅游網絡商攜程有限公司也在傳統的機票、酒店、度假業務之
外,新增了集團服務。上海最近還專門成立了旅游會展推廣中心,以爭取更多的國際會展。所有這些都說明,會展旅游正在成為我國旅游新業態。
2.獎勵旅游
獎勵旅游是從廣義的會展旅游中脫穎而出的專項生產。它肇始于國外發達國家,近年來越來越受到國內企業界和旅游界的青睞和重視。獎勵旅游是現代旅游業發展到一定程度的高級產品形式,也是服務經濟與生產業日益成熟的表現。獎勵旅游的對象不是家庭或個體消費者,而是現代企業的集體生產者,因此它屬于生產或生產者服務范疇。它不同于最終消費,而是作為生產要素投入到生產過程之中,從而產生新的使用價值。獎勵旅游作為“生產性”旅游,由企業或其他組織出資購買,經常是一種豪華的、由旅行社全部代辦的綜合包價旅游,是現代旅游業介入發展生產力和促進經濟增長而拓展的新業務,有其不可估量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我國,隨著不少大型外資企業紛紛涌人,獎勵旅游也逐漸被人們所熟知,現今一些大中型國有企業和較大規模的民營企業也開始以獎勵旅游的方式來作為對員工的激勵和褒獎,因此,開展獎勵旅游業務的旅游企業和專業公司越來越多。但我國獎勵旅游還只是初露端倪,作為當今世界旅游業發展的一個新走向仍需要大力扶植[5]
3.商務旅游
是指有別于會展獎勵旅游的一般商務旅游活動,是建立在商務活動基礎上的以專業人士為主的一種具有工作性質的專項旅游形式。商務旅游成本由公司而非個人支付,因此,它仍然屬于生產者服務范疇。商務旅游客戶具有逗留時間長、往來頻繁、消費水平高等特點,相對大眾旅游屬于高端旅游客戶群體。由于現代商務活動涉及面廣,技術含量高,專業知識密集,旅游企業要向商務目標客戶提供系統的全方位服務,不僅含有傳統旅游服務內容,如交通、住宿、餐飲、導游等,還包括咨詢、設計、管理等更多更全面的增值服務,特別是融入電子商務技術,一系列商務流程都能通過網絡業務方式來實現。以最大限度滿足商務旅游的企業或組織的個性化要求,提供量身定制的專業旅游產品。近年來,中國國際旅行社、康輝國際旅行社、錦江國際集團先后與美國著名旅游集團運通、羅森布魯斯、英國BTI合作,借鑒國外較成熟的商務旅游運作方法和模式,開辟我國極具成長性的商務旅游市場。據不完全統計,我國每年的商務旅行及相關費用高達103億美元。隨著我國社會經濟活動日益增多,對外開放進一步擴大,商務旅游必將有更大的發展。此外,為社會組織或政府部門的公務差旅提供專業化管理,也是商務旅游業務發展的趨勢之一。
4.節事旅游
在國際旅游研究中,節事活動專指以各種節日和盛事的慶祝和舉辦為核心吸引力的一種特殊旅游形式。節事旅游大多屬于政府或社會服務性質,如國際旅游節、國際藝術節、傳統節假日慶典、重大體育比賽等。但其中很大一部分內容都同企業化運作和生產者服務有關,或者說是對生產者服務的一個有效的必要的補充。與常規旅游活動相比,節事活動吸引旅游者為某一觀看或慶祝目的從各地短時間內聚集到旅游目的地,具有旅游團體規模大、停留時間長、消費水平高等特點,使得舉辦活動的城市或地區旅游設施和文化場所的綜合利用率大幅提高,產業聯動效應十分明顯,對一個城市或地區的國民經濟和社會進步產生很大的影響。近年來,我國各地積極開發形式多樣、各具特色的地方和民族節事活動,吸引了國內外很多旅游者。隨著杭州休閑博覽會、北京奧運會和上海世博會的成功申辦,我國節事旅游的發展前景更加廣闊。
5.咨詢旅游
咨詢旅游是指近年來異軍突起的旅游項目規劃、策劃和設計類的創意產業。它是為了滿足企業與社會組織職能外包的需要而發展起來的專業性生產者服務。當前,旅游經濟正在成為公認的注意力經濟、形象力經濟和創造力經濟。加快和全面提升中國旅游的規劃與策劃水平,已成為中國建設旅游強國、實現中國旅游業新的跨越的當務之急。旅游業歷來被稱為“點子”產業、“注意力”產業和“創新”產業。特別是在新經濟時代,過去偏重以資源、資金、設備等有形資產投入為主的旅游業,現在知識、智力、管理、創新、品牌等無形資產開始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甚至決定著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的勝負存亡。旅游業越來越需要以智力來貫穿策劃、規劃、設計、投資、開發、運營、營銷、管理等各個環節。隨著全國各地旅游業的蓬勃發展和旅游景區的加快建設,以文化創意見長的我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社會組織,紛紛成立專門的旅游規劃發展研究中心或旅游咨詢公司,承接大量全國各地的旅游發展規劃或策劃。旅游咨詢業作為現代旅游服務業中的新增長點,正以前所未有的勢頭迅猛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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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是一個法治社會,在企業的發展中,法律顧問可以依法推進企業的發展,幫助企業解決一系列法律上的問題。公司在發展中不能單純的以利益為目的,應該要關注社會,承擔其需要承擔的社會責任,從而促進公司的發展。
一、公司的社會責任
作為一個公司,應該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但是“社會責任”并不是單指某方面的責任,而是體現在多方面,具體如下:
第一,對雇員的責任。一個公司要生產、發展,就離不開員工,如果將公司的股東作為雇主,基層的工作人員就是雇員,雇員根據自己的知識程度與能力為公司付出勞動,而公司需要根據雇員的表現發放數目合理的報酬,公司與雇員之間有著直接的利益關系,除了要根據勞動法保證雇員的合法權益外,公司也應該對雇員承擔一定的道德責任,在雇員就任期間為雇員負責。
第二,對消費者的責任。公司生產的產品最終需要在市場上出售,消費者是產品的使用者,產品質量的好壞會關系到消費者的感受與利益,對公司來說,最不能缺少的就是消費者,有了消費者,公司的產品才能有市場。市場是存在競爭的,公司對消費者的責任也是公司在競爭中的有力武器之一,公司對消費者盡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轉化為公司的信譽,如果市場上存在不同公司的同種產品,在價格、質量等條件都相同的情況下,消費者在選擇產品時就會以公司的信譽為標準,對消費者負責可以有效的提高公司在市場上的信譽,增強公司在市場上的綜合競爭力。
第三,對環境保護的責任。環境保護是人類發展永恒的主題,是可持續發展的基礎,環境保護是所有公司在發展過程中需要履行的社會責任。工業污染會產生非常嚴重的環境污染,如果公司在發展的過程中過于重視利益,忽視對工業污染的處理,直接將工業污染排放到大氣中,會直接影響到整個人類的生命健康,所以作為工業污染最大制造者的公司要意識要自身行為為社會帶來的危害,承擔其對環境保護的責任。
第四,對社會公益的責任。公司在發展過程中一定要制定一個道德的標準,公司的發展除了依靠自身的實力外,還需要依靠廣大的消費者,也就是人民群眾,作為一個道德素質高的公司,在擁有財富的時候應該要幫助那些窮苦的人們,可以適當的置身于慈善事業,實現對社會公益的責任。另外,公司投身于公益事業其實并不是沒有回報的,在當今社會,公司的軟實力在發展過程中非常重要,公司長期進行社會投資,可以增強公司的口碑、信譽,這就是公司的軟實力,可以有效的改善公司的形象,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和消費者。
二、企業法律顧問的作用
法律顧問在企業發展過程中是必不可少的,法律顧問在企業中發揮中非常重要的作用,具體如下:
第一,對企業法律事務嚴格把關。法律顧問擁有豐富的法律知識,企業在生產、經營的過程中需要有經營決策,需要與其它企業進行合作,也會有重要的經濟活動。與其它企業合作需要簽訂合作合同,合同是具有法律效應的,法律顧問要在維護企業切實利益的情況下,提出法律意見,為合同中的事項把關,當出現法律糾紛的時候,要利用法律知識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第二,防止企業在經營管理中出現違法行為。企業在經營管理過程中要遵守很多法律,例如招聘職工要遵守《勞動法》,但是企業管理人員并不是法律專業人士,所以缺乏一些法律專業知識是非常正常的,法律顧問需要運用專業知識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管理,當企業領導在法律上有疑問時,要提出合法的建議,杜絕企業出現違法經營的現象。第三,為員工解決法律上的疑問。法律顧問除了要幫助領導經營管理外,還應該為員工理解法律疑問,員工在外進行業務的時候,可能會與其它企業或者個人出現糾紛,這時候法律顧問要為員工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據,只要員工在工作上有任何的法律疑問,法律顧問都要盡自己最大的努力幫助其解決問題。第四,幫助企業進行風險控制。隨著市場競爭逐漸加大,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往往會面對大量的競爭對手,有競爭就會有風險,法律顧問要幫助企業在市場競爭中建立堅硬的法律防火墻,利用法律知識遇見企業可能面臨的風險,并且做好風險的防范。第五,加強企業的法制建設。法律顧問雖然可以解決企業在法律上面臨的大問題,但是對一些法律常識或者法律性質比較小的法律問題,企業員工應該具備自行解決的能力,這就需要員工掌握一些簡單的法律常識,法律顧問可以運用一些有效的措施加強企業內部的法制建設,可以在業余時間組織員工聽法律講座,增強員工的法律知識,當員工的合法權益受到傷害時,應該要鼓勵他們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
三、總結
總而言之,公司在發展中要正確的意識到需要承擔的社會責任,隨著法治社會的完善,企業在發展過程中要重視法律顧問團的組成,為企業建設一支強有力的法律顧問隊伍,正確發揮他們的作用,促進企業合法的發展。(作者單位: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隨著勞動關系不斷普及,勞動糾紛日益增多,《勞動法》正逐漸成為大眾重點關注的法律之一。國家教育部于2007年將《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增設為法學專業主干課程之一,更提高了勞動法學的學科地位。然而實踐中勞動法學并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本文主要闡述目前勞動法學教學存在的各種問題,并在對其原因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提出關于勞動法學教學改革的建議。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及法治化進程的加快,勞動法學在現實生活中承載著沉重的社會使命。勞動法每次的革新都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爭論及深刻探討,尤其是勞動合同法出臺前后更是引起空前規模的討論。社會各界對勞動法律工作者的需求也在迅速增長。
勞動法學課程在我國高校開設以來,其課程地位也在逐步提升,教學改革也在不斷開展。然而,目前我國各高校對勞動法學課程沒有足夠重視。因此,審視目前勞動法學教學存在的問題,分析其問題的成因,勞動法學教學改革具有重大的意義。
一、目前勞動法學教學存在的問題及其成因
(一)課時量偏少
目前我國大多數高校給勞動法學安排的課時量只有2課時/周,有些高校將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合并后,也只分配了約56課時/學期。這對于一門核心課程而言,顯然是遠遠不夠的。勞動法學涉及內容多,體系極其龐雜,如此少的課時量使教學過程很匆忙,連很多基本理論知識都沒法涉及,更不用說將時間安排到實踐教學環節如案例教學、模擬法庭、法律咨詢平臺等。這就很難保證正常的教學需要,從而也直接影響教學效果。
(二)教學大綱設置不科學
很多高校在設置勞動法學教學大綱時沒根據學生的知識需要,即不管是針對法學專業的學生,還是針對如人力資源專業、社會學專業等其他專業因課程設置需安排勞動法學課程,還是作為全校公選課的學生,一律編制同一套教學大綱。很多高校沒有在勞動法學專業課教學大綱側重法學理論體系,沒有從整個法學體系的視角循序漸進的展開,更沒有理論知識的傳授與實踐環節教學有機結合。而作為公選課的勞動法學大綱也沒有側重于實用性。
(三)學生重視不夠,教學效果不佳
因課時量安排偏少,任課教師沒有相對深入的研究很難形成自己的思維視角,對勞動法學的理論知識和實踐掌握程度也極為有限,導致在課堂上照本宣科的現象大量存在。還有,由于任課老師頻繁更換,常常出現邊教學邊學的現象。由于課堂授課沒有感染力根本沒法激起學生興趣,更沒辦法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難以使教學獲得良好的效果。
筆者曾經多次在公選課課堂上問學生,“你們為什么選修勞動法學?”很多學生回答說是因別的課程沒選上,為了學分只好選擇勞動法學了。也有學生表示勞動法學學習起來很枯燥。筆者也曾問過一些法學專業的學生,“感覺你們不是很重視勞動法學的學習,為什么?”有學生回答說司法考試占分數太少,每年約5分。這也是很大一部分學生不重視勞動法學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勞動法學師資隊伍及研究梯隊薄弱
勞動法學在目前的高校法學教育體系中所占的份額相對較小。由于受勞動法學學科地位影響,我國勞動法學的研究較少也相當滯后,全國各大高校的勞動法學專任教師相當少。據了解目前我國只有少數的幾所高校設了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并有專職教師,大多數院校都沒設有勞動法教研室,也沒專任教師,基本上是由其他教研室如民商法教研室的教師兼任。
不管是勞動法,還是社會保障法,其課程體系均未明確,師資隊伍和研究梯隊薄弱也是很顯然的,而師資隊伍和研究梯隊及課程體系三者關系又是環環相扣。
(五)教學方法不科學合理
目前我國大多數高校由于受勞動法學科學地位偏低、課時量較少、師資隊伍和研究梯隊薄弱、課程體系不明了等影響,教學方法明顯不科學合理。具體表現是:
把過多的學時安排在對理論知識的傳授上,很少甚至沒有安排學時在實踐環節上。有高校在理論知識傳授上也不注意將具體案例與國家規定結合講解,使課堂沉沉悶悶毫無生氣,沒法引起學生興趣,更談不上理解課堂內容。有高校在勞動法學教學中實施了案例教學法但所選的案例太陳舊、生硬也沒現實感。
或案例教學過程很不合理,可能是教師對案例教學理解存在偏差,課堂上也往往只是一個案例說明一個問題,整個過程完全由教師主導,學生很少甚至沒參與案例討論,所以很難引發學生對相關勞動法律知識的思考,更無法發揮學生的操作能力。有的高校在勞動法學教學上是運用了模擬勞動仲裁庭,成立法律診所或法律援助中心,或者搭建了法律咨詢平臺等實踐教學方法。但并沒設置相應的操作程序,或并沒根據實際情況系統組織并加以引導。
二、關于勞動法學教學改革的具體措施
(一)提升勞動法學的學科地位
勞動法學是法律專業的一門重要課程之一,隨著不斷發展其學科地位也不斷得到加強,目前已被教育部定為法學專業核心課程之一。然而,從普遍的高校學時分配較少,師資隊伍和研究梯隊薄弱等勞動法學教學目前的現狀可很顯然看出,實際中勞動法學的學科地位并沒有受到充分重視。因此,在實踐中進一步提高勞動法學的學科地位就極為必要了。
筆者認為,目前我國的法學一級學科是法學理論、法律史、憲法與行政法學、刑法學、民商法(含勞動法學和社會保障法學)、等,應將其調整為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經濟與社會法學以及國際法學等學科,然后將勞動法學作為二級學科納入經濟與社會法學學科,而摒棄勞動法學作為民商法學科下的二級學科的做法。這樣一定程度上可以解決勞動法學學科地位偏低問題,也有利于改善勞動法學師資隊伍及研究梯隊不力的結癥,從而有利于為社會各領域培養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人才。(二)加強師資隊伍及研究梯隊建設
教師是開展教學活動的核心因素,沒有專任教師及相應研究梯隊使勞動法學教學難以得到發展。因此,筆者認為:首先要設勞動法學教研室或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教研室并且配備足夠的勞動法學教師。然后安排勞動法學教師到外校訪學、到勞動行政部門、公檢法單位、律師事務所或企業等單位掛職進行實踐鍛煉,安排各種級別項目由勞動法學教師參與等。
教師系統深入的掌握勞動法學理論知識并有配套實踐經驗,有自己的研究成果及獨特的視角,就可以深入淺出的給學生授課,感染學生,從而提高學生學習勞動法學的積極性,從而獲得良好的教學效果,最終促進勞動法學的發展。
(三)增加課時量
針對普遍高校勞動法學課時量偏少的情況,將課時量增加至4課時/周,或56課時/學期。如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合二為一的話,就將該們課程安排兩個學期上且保證56課時/學期。只有充足的課時量,才能合理的安排時間系統講授理論知識,并安排實踐教學,這樣才能將傳統的課堂講授教學法與開放式的案例教學、模擬仲裁庭、法律診所或法律援助中心等實踐教學相結合,從而激發廣大學生的興趣與學習積極性。
(四)梳理課程內容,科學編制教學大綱
合理的課程教學內容有利于彰顯課程特色及其所承載的教學功能,也有助于吸引學生的注意力提高其學習積極性。目前我國大多數高校將勞動法學設為選修課,有少數的高校設為必修課,且課時量安排甚少。而勞動法學所涉及內容較多,體系龐雜,還要將理論講授與實踐教學相結合。根據課程所承載的功能及針對不同的學生對象對教學內容梳理,科學編制教學大綱就非常必要了。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兩方面著手:
1.如勞動法學是專業課,側重法學理論體系性,注意從法學視角循序漸進展開。以勞動合同法為藍本,從勞動法概述這些勞動法總論性質的知識出發,到勞動法的各項制度如勞動合同、勞動工資、工時制度和休息休假等分論性質的內容。且還應詳現有的立法概況。
2.如勞動法學是公選課,側重該課程所承載的促進就業功能,將各個實用的勞動法律知識按邏輯脈絡串聯即可。勞動法歷史沿革、勞動關系等內容可不必贅述。可重點講述大學生勤工儉學與實習、求職與就業、勞動合同、勞動工資制度、工時與休息休假制度、社會保險與福利制度、勞動爭議處理及勞動監察等。
(五)改革課堂案例教學
案例教學法由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德爾教授于1870年引入法學教學中,案例教學能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有利于培養學生獨立思考、分析、推理和判斷等能力,使學生能較好掌握法律知識,培養法律素養。根據目前我國普遍高校在案例教學中存在的問題及對其成因分析,筆者認為案例教學改革之處有:
1.精心挑選案例。所選案例要體現真實性、典型性、可辯性和啟發性。選擇的案例可是現存的司法實踐中的案例,也可是現實生活中但尚未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例,或是已進入司法程序但還沒審判結果的案列。讓學生對尚未進入司法程序或進入司法程序尚沒結果的案例分析探討,并運用其所學法律知識裁決案子。
2.教師應定期及時更新自己的教學案例庫,做到與時俱進。且根據教學需要將體現授課內容重難點的新案例納入課堂討論,這樣可以使學生對現實法律運行環境保持敏感度和適應性。
3.在案例教學中將教師主導和學生主導兩模式折中。即首先由教師引導、鼓勵學生對案例提意見,幫助他們提高問題分析能力,樹立論證方法。然后教師選擇一些有相互沖突、相對復雜的真實案例交給學生,讓他們按照模擬法庭的形式自行展開辯論。學生通過扮演并體驗各訴訟參與人角色,有助于提高他們運用法律知識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六)注重實踐教學環節
勞動法學是一門理論性和實踐性都很強的學科。理論源于實踐,更要回歸實踐。因此,勞動法學應重視實踐教學的環節。筆者認為:在理論知識傳授中,可通過組織模擬仲裁庭等并制定相應操作程序及配備教師進行適當指導跟蹤。這樣既可激發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也可快速的掌握知識,從而獲得良好的教學效果。學校還可與各地勞動行政部門或勞動仲裁庭等協商,建立特殊實習基地,勞動法學學生在學科學習過程中到實習基地實習,這樣有助于學生在實際運用中知曉勞動法學,并提升自身勞動法學應用能力。
三、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