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fn id="a4kkq"></dfn>
<ul id="a4kkq"></ul>
    • 大學生相關法律大全11篇

      時間:2023-06-14 16:44:51

      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大學生相關法律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篇(1)

      【中圖分類號】G64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4810(2013)25-0043-02

      一 來訪者的基本情況

      李某,男,某大學大二學生,家住農村,父母都是農民,并且都是小學文化,家庭關系良好。他考試之前,會有許多擔憂;參加重要考試時會非常緊張,即使對考試做了充分準備,也對考試感到很焦慮。

      使用考試焦慮量表(TAS)對李某進行心理評估,結果顯示,考試焦慮量表(TAS)得分為19分,屬中度考試焦慮。

      二 對李某進行箱庭療法干預的過程

      第一次箱庭干預過程。在治療者說完箱庭指導語之后,他開始創作箱庭作品。他在中上部放了一只豹,左側放了一個漁翁,右上角放了一座塔,中上部放了一條蛇和一頭恐龍,中下部放了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右上部放了一個蜘蛛。他說塔里關著一個好人,這對男女要去救塔里的這個人,他們三個人是好朋友,而豹、蛇、恐龍和蜘蛛是守護塔的怪獸,阻止別人進入塔中,漁翁是為這對男女提供幫助的智者。

      第二次箱庭干預過程。來訪者在中部放了一個帶蓋的盒,中下部放了六個泥人。中下部放了一個龜,代表老人。左上部放了一頭長頸鹿和一頭白象,代表自命不凡的兒童,其實和大家一樣。左上部放了一塊石頭。右上部放了一個老鼠,代表他自己。他說中間帶蓋的盒子里裝著一個神秘的東西,人們都不知道里面是什么,右下部的六個小孩猜里面可能是怪獸。

      第三次箱庭干預過程。來訪者在右上部放了一架飛行中的客機,表現現代社會。右側放了一輛轎車。在沙箱右側至中部挖了一條供汽車行駛的公路。左側種了兩棵樹,兩棵樹中間挖了一個湖。中上部種了一棵野果樹。中部放了一只正在翩翩起舞的蝴蝶。右下部放了一匹正在奔騰的馬。他說這是草原中的一個場景,草原象征公平,公平是相對的,絕對的公平不存在。場景中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第四次箱庭干預過程。他在中部偏右和偏左的位置各放了一個人物板,表現許多人在一起玩。中上部放了兩棵樹,為人們遮陽。右側放了一座房子,代表學校的教學樓。在中上部的樹上放了一只喜鵲,喜鵲上樹會有喜事。左側放了兩把傘,供人們遮陽乘涼用。左下部放了一個學校的大門。他說這幅箱庭作品表現的是一所小學的學生不用上課了,大家一起出來玩,盡情地放松。

      第五次箱庭干預過程。他在中部從右至左挖了一條滑滑板用的跑道,在跑道中間放了一個正在滑滑板的人,代表他自己。左下部放了一個男孩,代表觀看滑板表演的觀眾。分別在左下部、右上角和中上部放了一座房子,代表樓房,表現現代化的都市。右側放了一個噴泉,喜歡水。右下部放了一個裝有花的花瓶。左上部放了一輛警車,維持治安。分別在右下角、左下角和中上部各放了一輛車,表現都市的繁華。在右上角和左上角放了兩株花和一棵樹,美化環境。

      三 對歷次箱庭作品進行評析

      第一次箱庭作品表現的是一場戰爭,戰爭意味著他內心中的各種矛盾和沖突的激化,同時也投射出來訪者的內心世界期待著發展和轉變。這幅箱庭作品反映出他給自己設定了一些目標,但在實現目標的過程中會遇到許多困難,箱庭中的豹、蛇、恐龍和蜘蛛代表困難,但他不會畏懼,會堅韌、頑強地實現目標,并會求助于智慧老人。

      第二次箱庭作品中的龜反映出他對自我保護的祈盼,長頸鹿象征創造力,象是超人力量的象征,老鼠是生命力強的象征。這反映出他有很強的生命力,他希望獲得超人的力量,使自己變得遠見卓識和具有創造力,從而可以保護自我免受傷害。

      第三次箱庭作品中的飛機反映出他希望快速實現自己的目標。汽車反映出他善于利用外界力量的幫助去實現自己的目標,也預示著他心理的積極變化。公路反映出他生活方式的改變。果樹反映出他在自己的努力和外力的幫助下,已經實現了一些目標,并獲得了一定的成就、成果。湖泊反映出他正在積蘊力量。蝴蝶和青蛙反映出他正使自己發生積極的轉變。

      第四次箱庭作品中的房子反映出他對自我的關注。喜鵲反映出他希望自己有好事發生,可能希望自己在學業上取得成功。傘和門反映出他對威脅自己自尊和自我價值的事件保持一種警覺、防御的心態。這幅箱庭作品反映出他在經過一段時間的學習后,希望休息、放松,以便更好地學習。

      第五次箱庭作品中的跑道反映出他生活方式的改變。滑板運動員象征著健康、力量、運動,反映出他正在為學業而奮斗,同時又時刻面臨著挑戰與競爭。房子反映出他對自我非常關注。噴泉反映出他精神寧靜、樂觀積極的生活態度。四輛汽車反映出他持續而強勁的心理能量,善于利用外界的力量幫助自己實現目標,也反映出他的成長,預示著他心理的積極變化。花反映出他對女性的褒揚,以及對美好生活的向往。郁郁蔥蔥的樹投射出他旺盛的生命力和原動力。

      四 治療效果評估

      1.來訪者自我報告

      經過五次箱庭療法干預,李某考試之前,不會有許多擔憂;參加重要考試時,也不會再感到非常緊張了。

      2.李某同學的反饋

      箱庭療法干預前,他對考試比較焦慮,考試之前,會有許多擔憂;參加重要考試時,會出很多汗。箱庭療法干預后,他的上述情況基本得到緩解。

      3.心理評估

      篇(2)

      當前,在校大學生利用課余時間從事相關的兼職工作比較普遍。與此同時,大學生在校外兼職中的糾紛和權益受損情況也時有發生。由于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大學生兼職的權益進行保護,大學生校外兼職中被侵害的權益難以得到有效的維護。大學生校外兼職的法律保護問題亟待研究。

      一、大學生校外兼職的現狀

      (一)大學生校外兼職的工作種類

      一是銷售促銷類。節假日前,校園里的櫥窗就會早早地張貼出招聘假期兼職促銷員的廣告,促銷涉及食品、生活用品等多個領域,范圍較廣。部分大學生會選擇促銷、導購或派發傳單等工作。這類兼職人員大約占30%左右。

      二是家教類。從事家教工作的同學比較多,尤其是師范生。大學生家教一般都是利用晚上或周末進行。家教的工作相對比較穩定,而且對大學生自身的學業也會有一定的幫助。這類工種的兼職人員約占50%左右。

      三是餐飲服務類。大學生在餐飲行業的兼職多數是一些快餐店。工種大多是服務員或者是收銀員。這些快餐行業工作環境比較好、收入也比較穩定。這類工種的兼職人員約占10%以上。

      四是其他類。近年來,大學生兼職的種類也日趨多見。一些大學生兼職從事公關、導游、翻譯等工作。這些兼職的工作專業性比較強,一般都是相關專業的學生從事,報酬相對來說會高一些。另外還有一些身材相貌較好的同學會從事模特等一些兼職。這類工種的兼職人員約為10%。

      (二)大學生校外兼職的薪酬

      大學生兼職的薪酬普遍較低。大學生做促銷員工作一般是按日計薪,每天80元上下,促銷員工作時間一天都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小時的工資只有10元錢。家教工資一般是按小時來計算,小學生一小時30或35元、初中生一小時40或45元、高中生一小時50或55元。而餐飲行業一般工資都是一小時8元錢。像導游、翻譯、模特類的兼職由于專業性較強,工資一般是一天200到500之間。總體來說大學生兼職的報酬并不高,大多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三)大學生校外兼職的信息來源

      一是海報廣告。用人單位在校園櫥窗里張貼招聘兼職人員的信息,或安排專人到學校發放相關傳單和廣告。二是中介機構。目前,社會上介紹兼職的中介機構越來越多,部分大學生會通過中介機構去尋找兼職。三是兼職網站。網站費用相對來說比較低,所以很多招聘單位會在相關招聘網站上招聘信息。許多大學生會通過網絡獲取相關兼職信息。四是熟人朋友介紹。少數大學生的兼職是由親戚、熟人、朋友等介紹。

      二、大學生校外兼職中出現的主要問題

      (一)克扣或變相克扣報酬。大學生兼職經常遇見的就是報酬問題。一是工資標準明顯偏低。就南京市而言,政府規定的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工資標準為每小時13元,而南京地區大學生兼職報酬一般不超過每小時10元,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23%以上。二是克扣情況普遍。很多兼職的工資都是在工作完成后的幾天甚至幾個月后發放,其中促銷員的工資拖欠現象最為突出,往往促銷工作只有幾天,工資卻在幾個月后才發,在發工資時,用人單位往往會以各種理由克扣部分工資。有的用人單位隨意增加工作量或勞動強度而不加報酬。還有少數用人單位用人時要求交納一定的保證金,工作中以各種名義扣除一定的保證金。由于大學生兼職工作沒有納入《勞動法》等法律保障范圍,兼職學生和用人單位只是一種勞務關系,大部分學生沒有和用人單位簽訂工作合同,遇到克扣報酬等問題無處申訴。

      (二)中介欺詐。大學生獲得兼職信息的渠道并不多,很多大學生會通過中介機構尋求兼職。隨著社會中介機的增多,相關法律制定的不完善也導致黑中介問題的嚴重。有的中介機構會收取較高的中介費,還有的收取資料費、信息費等各種名目的費用。而其中部分中介機構只是提供一些虛假信息,當大學生發現中介機構提供的工作與之前描述不符,要求更換工作或退中介費時,中介機構會以已經幫學生提供了兼職是學生自己不愿意做等各種理由來推脫責任,拒絕退還或部分扣除中介費用。

      (三)人身安全隱患。由于大學生社會經驗尚淺,在兼職過程中,對法定權利、義務的劃分責權不明確,安全意識不強。大學生做家教等兼職多在晚上,而晚上對于大學生而言,出行存在著較大的安全隱患。所以大學生校外兼職的人身安全有著較大的隱患。

      三、大學生校外兼職權益受損的主要原因

      (一)勞動法律制度不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見的規定》都沒有將大學生納入其保護范圍,《勞動合同法》也未對此作出明確的規定。1995年勞動部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1]。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是指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并不一定已參與勞動關系)的公民[2](P93)。目前對這條的解釋不承認大學生的勞動主體資格,大學生不屬于勞動者范圍。2004年《工傷保險條例》第61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的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3]。而這條規定的問題在于學生沒有成為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從法律角度來說,在校大學生應該納入民事雇傭關系,而民事雇傭關系并沒有全部納入勞動法調整[4]。對于在校大學生來說,他們的主要任務是在校園內學習文化基礎知識,尚未進入就業領域,不能成為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因此在校大學生校外兼職行為不能適用勞動法的規定[5]。所以在校大學生兼職只能按照普通的雇傭關系來保護,由此大學生兼職首先就不享受《最低工資標準》的保護,工資普遍比較低;其次用人單位可以不和大學生簽勞動合同;另外,由于《勞動法》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完善,用人單位可以在規避法律責任的情況下,任意解除同兼職學生的勞務關系,使大學生權益受到損害。

      (二)對不法中介缺乏有力的打擊。如今社會中介機構繁多,政府對中介機構的管理乏力。中介機構魚目混雜,一些無良中介通過一些隱蔽的不法手段欺騙尋求兼職的大學生。當受騙大學生投訴時,管理部門往往因證據不足、人力不夠等原因,沒有及時對違規中介機構進行調查和處理,即使有些中介機構欺騙和違規行為屬實,也因各種原因很少受到嚴厲處罰,導致一些中介機構有恃無恐。

      (三)大學生維權和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兼職大學生自身權益受到傷害時,多數大學生因為被騙的數額不是很高,而維權過程煩瑣、成本較高,往往選擇放棄維護自己的權益,也不主動向相關政府部門舉報。即使有些受騙學生想維權,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保障,加之自我保護意識不強、經驗不足等原因,事先沒有保存和收集相關的證據資料,到有關部門投訴后,也可能因證據不足而不了了之,再遇到此類問題也就不再投訴維權。

      四、大學生校外兼職的法律保護路徑

      (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就目前的立法情況來看,對于大學生校外兼職的相關法律法規并不完善。大學生校外兼職并不算就業,沒有建立勞動關系,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所以大學生兼職的性質是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違反勞務合同一般只承擔民事責任,而不是行政和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也沒有將在校大學生包括在調整范圍內,大學生權益受到損害只能通過打官司,而打官司的時間、精力和經費的成本是大學生難以承受的。

      國家立法機關和相關部門應及時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首先應從法律上確認兼職大學生的勞動者主體地位。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的勞動年齡、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公民。我國《勞動法》規定禁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兼職的大學生一般年齡都達到或超過十八周歲,具備勞動能力,在不影響學業的前提下,利用業余時間兼職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應該確認其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

      其次應該確認部分兼職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大學生兼職種類比較多,雖然不能全部歸入勞動關系,但一部分兼職是符合勞動關系的要素的。筆者認為只要是用人單位與兼職大學生具備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就應該認定其勞動關系的存在。大學生兼職中如家教、臨時促銷等兼職明顯是屬于勞務關系,而在餐飲服務單位兼職的大部分應該屬于勞動關系。

      三是修訂勞動法律行規。在確認大學生勞動者主體地位和勞動關系后,應該及時出臺相關的法律解釋,擴大我國《勞動法》的調整范圍,在《勞動法》中明確兼職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形式之一,將兼職大學生納入到《勞動法》的保護范圍中,確定大學生也屬于勞動者,讓兼職大學生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權利。有了勞動合同來約束,兼職大學生的勞動報酬、人生傷害賠償等可以得到較好的保障,大學生權益在受到侵害時,也會有法可依,從而使大學生校外兼職的權益能夠得到更好的保障。

      四是出臺專門的大學生兼職管理規定。在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原則下,在考慮與現行的勞動法律法規制度相協調的前提下,相關政府部門也可以針對大學生兼職的一些特殊情況做出一些補充性的規定,用以規范兼職雙方的行為。

      (二)加大執法力度,維護兼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

      嚴格執法是維護法律權威、保障公民權益的有效手段之一。政府法制、公安、工商、民政、勞動等部門要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加強法規建設,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侵害兼職大學生權益的用人單位和不法中介機構。要進一步完善對用人單位和中介機構的管理政策,規范用人和中介行為。要加強監督和執法力度。大學生校外兼職的權益得不到保護,與政府部門的監管不到位有很大關系。對用人單位要主動進行教育和監督,預防不規范用人行為的發生,對于一些用人單位侵害兼職大學生權益的行為,勞動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及時調查處理,保障兼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民政、工商等部門要嚴格中介機構的市場準入制度,適當提高準入門檻,嚴控不具備條件的中介機構加入中介市場;加強對兼職中介機構的監管,預防和制止違法違規的事件的發生,一旦發生違法事件政府部門要嚴格執法,工商、公安等部門加大處罰力度,對屢次發生欺詐行為、侵害兼職人員權益且情節嚴重的,要吊銷營業執照或處以高額罰款。要加大信息公開和輿論監督力度,及時向社會公布存在欺詐和侵權行為的用人單位和中介機構名單。

      (三)增強大學生維權、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學校要加強對大學生的法律宣傳。在進行普遍的法律教育的同時,為有兼職意向的大學生,開設專門的講座,讓大學生樹立正確的兼職觀,同時能夠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和維權程序,提高大學生的維權意識和能力。通過案例教育等形式,提高大學生的自我保護意識,在正式上崗前與用人單位、中介機構或雇主細化權利和義務,有條件的盡可能簽訂書面協議;不能簽訂書面協議的也要盡可能保存有關的人證、物證和音像資料等證據,為可能發生的糾紛或侵權情況留有依據。

      學校要加強對大學生兼職的引導和服務。學校的就業服務部門要承擔起大學生兼職的引導和服務職責。要引導大學生盡可能尋求與所學專業相近的兼職崗位,發揮學業特長,提升服務能力和質量。要加強與學校有合作關系、信譽良好的單位協調,為大學生盡可能地提供一些安全可靠的兼職崗位。聘請一些有相關專業背景和社會資源的志愿者,成立學生兼職服務志愿團,一旦出現兼職學生權益受侵害事件,為學生的維權行動提供相應的咨詢和協調服務,幫助學生通過合法渠道維護自身權益。

      五、結語

      大學生是祖國的未來,是社會主義的建設者。校外兼職是大學生從學校到社會的一個過渡階段。對大學生在兼職中存在很多被侵權的現象,應當引起高度重視,積極關注并依法保障大學生校外兼職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5.

      [2]王全興.勞動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3]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2004.

      篇(3)

      在就業形勢壓力之下,各高校都會讓在校生進行社會實踐,以增加就業機會。特別是對于高職院校,教育部文件中明確規定“高等職業院校要保證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時間到企業中去,將書本知識運用到實踐中,以熟悉社會和工作環境”。頂崗實習是強化高職學生應用能力和實踐技能的重要途徑。然而近幾年在頂崗實習期間學生權益受到侵害的報道層出不窮,保護在校生頂崗實習期間的合法權益已成為急需解決的一個問題。

      一、頂崗實習的含義

      頂崗實習就是《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中關于職業院校的“2+l”教育模式。“2+l”教育模式指的是學生在校學習兩年,最后一年要到專業對口的企業等用人單位在在一定工作崗位上拿取單位的相應勞動報酬的實習,然后由學校統一組織畢業考核、就業指導等。頂崗實習強調的是在完成兩年的理論課程、實驗課程、校內基本技能強化訓練的基礎上,學生以企業準員工的身份,在具體的職業崗位上進行的實際操作。

      二、頂崗實習學生權益保障的現狀分析

      學生在頂崗實習期間最需要的是勞動部門和社會的保障但我國現有勞動立法和社會保障制度的保障對象并沒有將頂崗實習學生納入其中。法律的基本原則是“有權利必有救濟”,由于頂崗實習學生的權益保護缺乏相應的規定,所以才會出現當頂崗實習的學生的權益遭到侵害時,缺少保護或者保護不當。就職業傷害而言,頂崗實習的學生在工作內容、崗位要求、所處的工作環境等與相關法律條款中規定的勞動者是一樣的。因此頂崗實習學生受到職業傷害時理應享受完整的工傷保險待遇,但就我國司法而言,現有的五種處理方式都不能保證受到職業傷害的學生獲得最大程度的權益保護。

      院校和用人單位管理工作的失位導致頂崗實習學生權益得不到保障。“校企合作,工學結合”是目前高職院校的辦學理念和人才培養模式,各高職院校想法設法拓寬學生實習渠道加強與各企業的合作。“校企合作,互惠雙贏”日益彰顯出其特殊育人的成效。但現實中,職業院校將學生送到用人單位后雖然各高職院校的相關文件都明確規定“加強和企業在頂崗實習、教學方案設計與實施、指導教師配備、協同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保證學生身心健康”等。但在調查中發現,很多高職院校都存在對于頂崗實習學生的教育管理工作跟不上或者說有的院校根本就沒有相應的專門針對頂崗實習學生制定的管理方案和措施,大部分院校都是回訪。而用人單位卻認為教育是學校的事,缺乏對學生進行應有的勞動安全保護教育和管理。導致學生缺乏勞動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一旦出現安全問題,很多企業就會鉆法律空子,學生權益得不到保護。這也是一旦頂崗實習學生出現安全事故問題學校和企業互相推諉的重要原因。

      三、構建高職學生頂崗實習安全保障機制的思考

      根據目前高職學生在頂崗實習期間出現的問題分析,構建高職學生頂崗實習安全保障機制是有利于學生、學校、企業并對社會和諧發展有積極促進作用的事請。應該從以下四個方面構建高職學生頂崗實習安全保障機制。

      (1)加強國家相關立法的具體實施。針對目前高職生在頂崗實習期間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2012年11月國家教育部正式了《職業學校學生頂崗實習管理規定》。在該規定中,從組織與計劃、過程管理、考核與獎懲、安全與保障等四個方面對于學生在頂崗實習期間的權益保障進行了明確規定。這也從根本上解決了高職學生頂崗實習期間合法權益得不到根本保障無法可依局面。這一新規定雖然已經出臺,但是大部分學校和企業對于該規定還處在最低層次的探索階段,各企業院校應該盡快的構建出新的以該規定為基礎的學生頂崗實習制度。

      (2)加強監管。規定學校、學生與企業簽訂實習保障協議。簽訂實習保障協議是避免出現糾紛無人問津而導致大學生權益受損的根本途徑。高校管理者應有針對性地制定一些實習規范性文件,并盡可能和實習單位達成一致。同時,地方政府應該加大監管力度,把簽訂實習保障協議納入實習生進入市場實習的規則之中,根據各地具體情況制定詳細的就業市場準入規則。

      (3)加強大學生相關法律法規教育。提高大學生的自我維權意識。政府和學校應該大力宣傳相關法律法規,號召全社會積極關注大學生實習期間合法權益保障,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學校應加強在校生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除了在校期間的相關法律課程之外還應專門為畢業生開設《勞動法》、《合同法》《職業學校學生頂崗實習管理規定》等法律教育課程。增強學生在實習期間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讓學生盡可能了解市場的運作規則明晰《勞動法》、《職業學校學生頂崗實習管理規定》等相關的法律條文的規定。

      (4)校內專門設置頂崗實習管理部門。目前,雖然各高職院校都積極推廣頂崗實習,但是大部分高職院校中根本就沒有專門的部門來管理學生的頂崗實習工作,大部分都是依托其校內的就業處或者就業指導中心。隨著頂崗實習制度的進一步推廣,設立專門的頂崗實習管理部門顯得尤為重要。各高職院校應該根據其具體情況設立學生頂崗實習專門管理機構,并制定高效務實的適合本校發展的管理運行機制。頂崗實習管理部門可通過建立頂崗實習學生信息庫制度,定期檢查實習指導老師是否指導到位,是否指導學生如實填寫實習報告;定期召開頂崗實習工作專題分析會等方式來逐步構建頂崗實習制度。

      參考文獻:

      [1]簡祖平.建立頂崗實習學生權益保障機制探討.中國高等教育,2011年11期

      篇(4)

      [中圖分類號]D912.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 ― 2234(2016)03 ― 0158 ― 02

      一、大學生兼職的現狀分析

      隨著經濟和社會的快速發展,有過兼職經歷的在校大學生越來越多,大學生兼職現象隨處可見。根據相關機構對我國六所大學300名學生進行的調查顯示:有281人從事兼職,占受調查總人數的93.66%。〔1〕從參與兼職的原因來看:有的學生由于家庭貧困,想通過從事兼職獲得報酬減輕父母的壓力、有的學生希望盡早踏入社會進行實踐,豐富課外生活并獲得工作的真實感受、還有學生尋求與所學專業相契合的工作培養自身的動手能力。然而從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大學生尋找兼職工作的途徑并不豐富,而且沒有完善的法律來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諸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大學生兼職基本沒有涉及,使其成為法律調整的空白地帶,兼職大學生合法權益受侵害的案件時有發生。如廣西某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郭某,在校期間被某公司聘用,約定月薪2000元,某日下班途中受傷。郭某認為其屬于工傷,而某公司認為其與郭某不構成勞動關系,不需要為其承擔責任。后郭某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認為郭某與某公司不構成勞動關系,郭某提出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2〕目前遇到類似情況用人單位都以原勞動部1995年頒布的《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十二條的規定即“在校大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合同。”為依據推卸本該對大學生承擔的責任。沒有簽訂書面協議,缺乏勞動合同的保障,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就可能隨時受到侵害。不僅如此,因為大學生兼職不屬于勞動法的調整范圍,大學生無法享受勞動法關于最低工資、最高工作時間、社會保險等勞動者本應享受到的基本權益。

      二、兼職大學生權益受侵害的原因

      (一)相關法律法規存在立法空白

      從目前調整大學生兼職的法律規范來看,實際上處于一個既無相應的法規可以適用,也無一個明確的部門進行管理的放任自流的尷尬局面。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我們找不到任何關于大學生群體是否適用的規定,涉及到大學生群體的法律規范要不就是含糊其辭,抑或干脆給予否定性的回答。例如上文所述的《意見》第十二條在措辭上模棱兩可、理解上讓人云山霧罩不明就里,一句話把兼職大學生推出了勞動法的保護范圍,變成了用人單位遭遇大學生維權時推卸責任的“尚方寶劍”,也讓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莫敢越雷池半步。而另外一部有關的規定是2007年教育部與財政部聯合頒布的《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但這個辦法只對學生在校內參加由學校統一組織和管理的勤工助學活動進行規范,而且還明確規定“學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①模糊的法律規定甚至立法空白,是大學生兼職權益屢受侵害的法律根源。〔3〕

      (二)無法確定兼職大學生的勞動者身份

      目前我國大學生的兼職行為往往都是自發性的,沒有統一規范的組織對大學生進行引導和安排,而大學生本身也缺乏豐富的社會經驗和勞動法律知識,加上兼職大學生的法律定位存在爭議,因此權益受損的情況才頻頻發生。根據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成立勞動關系須滿足兩個構成要件:一是符合年齡要求,即必須是年滿16周歲的自然人;二是具備勞動能力,即必須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且能獨立完成勞動工作。就大學生群體來說,絕大多數都已超過18周歲且一般都掌握一定的學習與相關技能,尤其是在知識這塊占有一定優勢。〔4〕但用人單位往往利用1995年的《意見》第十二條來推脫本應對大學生承擔的法律責任。以當前人力資源市場的實際情形來看,1995年的《意見》明顯體現出法律的滯后性,加上大學生兼職行為的頻繁化,致使大學生在兼職過程中遭受損害的情形日益增多。因此,法律需要賦予大學生相應的勞動者身份使其納入勞動法的調整范圍,這也是當前保護兼職大學生合法權益最根本和最有效的途徑和辦法。

      目前國內高校對大學生兼職的管理和保護還很不到位,具體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雖然很多學校已經成立了實習就業指導中心,但它的主要職能是為了幫助大學生勤工儉學和就業輔導,很少有高校為大學生兼職設立專門的維權部門,大學生在兼職過程中遭遇到侵權時難以從高校得到有效的幫助;二是高校在幫助大學生尋找兼職機會、提供兼職信息方面大有可為。實際情況卻完全相反,如果一開始就由校方牽頭,出面與企業合作,以校方的名義來作兼職大學生的后盾,可以想象很多糾紛完全可以避免。退一步說就算糾紛已然發生,大學生也不會只以個體面對用人單位,而是由校方出面與用人單位協商,這樣大學生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三、在校大學生兼職權益保護的對策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國內高校不斷地擴招,在校生走出校門兼職的行為越來越多,勞動法對大學生兼職身份的認定已不符合當下情形。面對這一問題,國內不少學者也提出各自的看法,如王燕芳提出:“當前兼職市場比較混雜,監督上存在著缺陷;大學生欠缺法律知識,維權意識淡薄;法律保障與救濟不力;學校對在校生校外兼職行為的管理力度不足。”〔5〕張明輝認為:“當今大學生校外兼職的主要目的是為改善物質條件,提高生活質量。大學生兼職的基數大量存在,但履職中維權道路艱難,勞動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把大學生兼職行為納入勞動法調整范圍將具有現實的意義。”〔6〕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加強對兼職大學生合法權益的保護。

      (一)完善現行法律法規,將大學生納入勞動法的保護范圍

      1995年《意見》第12條的規定已不適合當下大學生兼職的實際情況。而根據2007年的《辦法》,校外大學生兼職行為也不屬于勤工助學的范圍,由此可知大學生兼職的行為并沒有得到應有的法律保護。目前亟需解決的是對相關法律法規做出適當調整,將大學生兼職納入勞動法的保護范圍,要求大學生兼職時必須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使大學生獲得普通勞動者的諸如最低工資、最高工作時間、工傷保險等權利和利益的保障。同時在大學生兼職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依法尋求勞動調解、仲裁機關的幫助。修改相關的法律規定不僅可以彌補現行法律法規的漏洞,使兼職大學生的勞動者身份明確確定下來,同時能夠享受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各項有利條件。法律明確保障兼職大學生的權利,一方面拓展了大學生維權的途徑;另一方面能使有關部門轉變觀念,正確的履行保護兼職大學生合法權益的職責。

      (二)兼職大學生應適用勞動合同法的非全日制用工制度

      大學生兼職與學業相比畢竟還是副業,多數人平均每日的兼職時間均在4個小時以內,納入到全日制用工制度進行保護顯然不符合實際,在實踐中也會受到用人單位的抵制,還會出現一些無法解決的難題,反而不利于擴展大學生尋找兼職的機會。我國的用工制度中除了全日制用工以外還有一種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區分二者的標準主要是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平均每天工作四個小時以內,每周累計工作二十四個小時以內的屬于非全日制用工制度①,絕大多數大學生兼職的情況都符合這一要求,將其納入到非全日制用工制度中進行保護是合理可行的措施。由于在校大學生與正常勞動者相比有一定的區別,完全照搬非全日制用工制度適用大學生兼職并不合適,實踐中也難以周全保護大學生的合法利益,故而需要對目前的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規定因應大學生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整,既能有效地保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也能體現這一“特殊勞動關系”的內涵。

      (三)高校應當加強對大學生兼職的管理和指導

      美國哈佛大學是全世界著名的學府,在管理和指導在校大學生兼職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嘗試。學校在學生實習就業中心建立了一個全球性的數據庫,校方或非校方的雇傭者在這里可以招聘信息,招收學生為其工作,給在校生提供多種選擇的機會。同時,在學生與雇主企業之間建立免費的電子郵箱服務,為他們針對自己實際情況可以進行有效的溝通和調整。美國從法律的角度明確規定了兼職大學生的地位,所以在法律的監督下,校方和用人單位對大學生兼職也有了明確的定位,從而較好的保障了大學生兼職中的合法權益。反觀我國,《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高等學校應當對學生的勤工助學及兼職進行合適及正確的引導和管理”。但實踐中多數高校僅僅根據2007年的《辦法》的規定設立了勤工助學中心,選擇性的對校內兼職大學生進行管理,而把校外兼職大學生排除在外。如果將校外兼職大學生也納入高校的管理范疇,那么可以為大學生提供更好的保障。〔7〕由高校相關部門為在校大學生提供兼職的信息并進行管理甚至由學校牽頭與相關用人單位和企業進行溝通,這從根本上確保了兼職平臺的安全合法并使得大學生能得到學校強有力的保護,彌補了大學生相對于用人單位地位弱勢的不足。與此同時,學校還可以舉辦校外兼職輔導講座,邀請律師、勞動行政部門的專家等相關專業人士介紹當前我國關于大學生兼職的法律規定、兼職過程中需要掌握的法律知識和證據意識、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之后的應對策略和操作方法,有效防范其合法權益被侵害的情形發生。

      〔參 考 文 獻〕

      〔1〕劉傳剛.兼職大學生權益的勞動法保護研究〔J〕.法制博覽,2014,(07).

      〔2〕費霖.大學生兼職行為法律關系的分析〔J〕.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4,(09).

      〔3〕尹素清,劉里卿,伍永亮.勞動法視野下的大學生兼職權益保護〔J〕.河北學刊.2013,(05).

      〔4〕陳福萍.兼職大學生勞動權益的法律保護研究〔D〕.重慶:西南政法大學,2012.

      篇(5)

      一、大學生宿舍的性質

      1.大學生宿舍不同于普通的居民住宅。

      高校是主要提供教育等公共服務的機構,為了體現教育的職能,方便管理,高校為學生提供了臨時居住和學習的場所――大學生宿舍。而大學生宿舍,是否就是我們普通意義上所說的住宅或者民宅呢?顯然不是。絕大部分高校學生宿舍是國家為了發展教育,更好地實現教育的功能而修建的,具有公有制的性質。而普通住宅,無論是自有還是他有,都具有私有的性質,強調的是“私”的屬性。而學生宿舍則具有“公”的屬性,屬于公共住房。可見不能算是法律意義上的“住宅”。學生公寓的性質決定了它必然包含兩個方面要素:一是學生居住,二是學校管理。而“民宅”僅僅具備第一個要素(居住使用)。所以,從這個方面講,學生公寓的集體宿舍不算法律意義上的“民宅”。

      2.大學生入住學生宿舍不同于普通的租賃關系。

      大學生入住高校提供的學生宿舍,每年向高校交納一定的住宿費用,學校提供相應的管理等服務,看起來似乎學校和學生之間成立了一種普通的租賃法律關系。其實不然。

      首先,合同成立的首要條件,是當事雙方堅持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而大學生入住校學生宿舍時,按照教育部的文件和學校的規章制度,并沒有權利選擇住校或者不住校,或住學校哪間宿舍。顯然這種法律關系的形成違背了合同法自愿的原則,租賃關系并不成立。其次,高校制定宿舍管理規章制度,給予違紀同學一定的處分,說明高校充當著一個管理者的角色,在這個民事法律合同中,顯然當事雙方都是處在一個不平等的地位,違背了合同法平等的原則,故租賃關系并不成立。所以,大學生入住學校提供的宿舍,并不形成法律意義上的普通的租賃關系,雙方承擔的權利與義務也不一致。高校作為一個管理者,為維護大部分學生的利益,有權對學生的宿舍進行相關檢查。

      二、高校正常范圍檢查大學生宿舍與大學生相關權利并不沖突

      1.檢查大學生宿舍與大學生隱私權。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范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從定義上來看,高校檢查大學生宿舍,似乎“非法侵擾”了學生作為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的權利。但從法律上來分析,第一,學生宿舍不屬于私人所有的住宅,它在很大空間上是一個公共所有的地方,不具有封閉性,這就使得高校在正常范圍內檢查大學生宿舍,不會導致大學生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被侵擾。第二,我國法律上對于隱私權并無明文條款規定,一般情況下侵犯個人隱私的侵權案件都是通過名譽權來救補。所以,大學生主張侵犯隱私權在法律上就不成立。當然,學生作為自然人,法律賦予他們的私權利也是不可侵犯的,高校在檢查過程中如操作不當,超過了學生宿舍公共區域,就有可能對學生的權利造成侵犯。

      2.檢查大學生宿舍與大學生名譽權。

      《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名譽權作為一項人格權利,大學生也依法享有。高校檢查大學生宿舍違規用電、衛生等情況,并對違規同學進行批評通報甚至公開處分,有學生主張學校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但是高校為管理學生宿舍,在正常范圍內行使檢查學生宿舍的權利,并按照宿舍管理規定對違規的同學進行批評處分,并沒有侵犯大學生的名譽權。因為,構成侵犯名譽權必須符合以下幾個要件:一是要有侵犯行為,一般是通過侮辱、誹謗、泄露他人隱私等方式來實現;二是造成了損害后果,當事人因為侵權行為造成了名譽上的損害;三是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或為故意,或為過失。從高校檢查大學生宿舍來看,雖然學校對在宿舍違規的大學生予以公開批評和處分,事實上似乎對當事人名譽造成了很大的損害,但是其并不符合構成侵權的第一、第三要件。高校在正常范圍內檢查學生宿舍,是學校實施管理的一種權利,這種行為跟以“侮辱、誹謗、泄露他人隱私”等侵權行為有著天壤之別,并且,在這個過程中,高校作為一個管理者,在主觀上也并不存在錯過,故并不構成侵犯學生的名譽權。

      三、相關法律、法規在此方面的規定與適用

      高校作為一個承載教育功能的公共服務提供機構,不同于普通的商業服務提供者。為了使高校更好的發揮教育功能,規范學生管理,國務院和教育部先后出臺了多部針對高校宿舍管理的規章制度,賦予高校在學生宿舍管理過程中相應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第10號令,《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八條規定:學校應當建立衛生制度,加強對學生個人衛生、環境衛生,以及教室、宿舍衛生的管理。按此條規定,高校自己內部制定相應的學生宿舍衛生條例、檢查學生宿舍衛生制度都是在行使法律賦予的管理權利,并沒有造成侵權。高校為維護校園環境,教育學生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有權不經學生允許對學生宿舍進行檢查和評比。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第13號令,《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學校應當加強校園管理,采取措施,及時有效地預防和制止校園內的違反法律、法規、校規的活動。《教育部關于切實加強高校學生住宿管理的通知》要求:切實加強對學生住宿管理工作的領導;切實加強學生宿舍和公寓的安全保衛工作等。按照以上規定,高校為維護學生宿舍安全,避免出現重大安全隱患,造成人員和財產損失,有權對學生宿舍進行相應的紀律和安全檢查,對學生宿舍安全隱患進行排查。

      四、檢查大學生宿舍應注意的問題和操作規范

      盡管高校學生宿舍具有“公”的屬性,高校負有管理的權力和責任,但這并不意味著學生就沒有“私”的空間,高校在行使管理權時,還是應該切實尊重學生,以真正體現現代高校公寓化管理的人性化特色。

      我們認為,高校檢查大學生宿舍,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建立正面宣傳教育為主、檢查為輔的機制。

      在學生宿舍管理中注入新的管理理念。應改變過去學生宿舍管理中“以物為中心”、以培養學生良好生活習慣為主的傳統管理理念,實行“以人為中心”,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為主的新管理理念。高校應當建立正面宣傳教育的陣營,以學院網站、宿舍區、宿舍樓層宣傳欄為正面宣傳的陣營。定期組織宿舍區各項安全規范比賽,在學院網站上對宿舍的各項安全規范做最直接的新聞報道,給予指引。宿舍區、宿舍樓層宣傳欄定期張貼宿舍各項安全規范的指引和安全用電、文明行為等漫畫,以讓學生更加直觀地認識宿舍安全規范的重要性,配合日常宿舍檢查,等等。

      2.逐漸培養一支高素質的大學生宿舍管理隊伍。

      無論是采取學校統一管理和學生管理分離的方式,還是學校管理與學生管理相結合的模式,學生宿舍管理隊伍的建設始終是一個重要任務。如果學生宿舍管理人員文化素質低,知識水平有限,客觀上他們在管理學生時的自信心就顯得不足,與大學生的溝通、交流等也會大大受到影響,無法適應新形勢下大學生的管理要求。學生宿舍管理人員應實行人性化的管理,在處理各種問題與矛盾中本著尊重學生、理解學生、引導學生的思想化解問題與矛盾;要及時修改不適合的規章制度和進行基礎設施的智能化更新,達到“物”、“制度”與“人”的合理要求相互協調與適應,從而降低管理難度和減少管理矛盾。

      3.讓學生參與到宿舍內務、安全、紀律檢查中,逐步建立起學生自我管理的體制。

      大學生宿舍管理干部是高校學生思想政治教育隊伍的組成部分,是大學生德育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比如目前很多高校為學生提供參與宿舍管理的機會,每幢樓都有部分學生擔任樓長、層長等參與宿舍管理、監督教育。這樣通過勤工助學形式,組織一批學習成績優良、認真負責、樂于為同學服務、家庭困難的學生擔任宿舍協管員,使他們通過自己的勞動體驗,增強主人意識,在自覺維護學生宿舍衛生秩序的同時,可以培養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能力和自強、自律、自信的精神風貌。形成輔導員、宿舍管理員、學生共同參與的“導教、管理、服務”三位一體的宿舍思想政治工作模式,實現思想政治教育與宿舍管理良性互動。

      4.高校教師和宿舍管理人員檢查大學生宿舍注意事項。

      宿舍管理人員應該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不管“管理”初衷是不是真正為了學生之權益,但過度的管理意識,很容易導致被管理者的權益受到侵犯。所以應當做到以下幾點。

      (1)檢查學生宿舍時,應盡量避免上課時間和學生休息時間。高校檢查學生宿舍,應體現人性化管理。如果在學生上課宿舍沒有人和學生休息的時間進行檢查,勢必會引起學生的不滿情緒,給學生學習、休息造成一定的影響。

      (2)檢查學生宿舍時需兩個人以上同時檢查,并佩戴工作證件。為避免校外人員有機可乘,促進宿舍管理者之間相互監督,檢查學生宿舍時,應當兩人以上同時進行,并且佩戴好工作證件,告知學生自己的身份。

      (3)檢查學生宿舍時只應就宿舍公共區域進行檢查,不能對學生私有空間進行檢查。學生宿舍雖然是公有性質,不具有完全封閉性,但是并不代表學生在宿舍里面就沒有自己的私有空間。學生的柜子、抽屜、床鋪等,都是學生私有空間,檢查學生宿舍時,對于這些屬于私有空間,高校并沒有檢查的權力。否則就會構成侵權。

      (4)檢查違規物品,除國家法律明文規定的限制性物品交由公安機關處理外,其他物品一律不能沒收,但可以先暫為保管或給予適當的紀律處分。否則就對學生的財產權構成了侵犯。

      (5)檢查結果應及時告知學生時告知學生申訴程序。在檢查學生宿舍時,由于主管等因素,難免會出現人為差錯等,所以,高校在制定學生宿舍管理制度的同時,也應該完善相應的申訴程序,給予學生相應的申訴權利。

      (6)檢查時應盡量心平氣和,避免矛盾激化。大學生都是成年人,檢查學生宿舍時,檢查人員應注意禮貌,遇到不配合的情況,也應盡量心平氣和,避免矛盾激化。

      大學生宿舍管理與大學生權益之間的矛盾放在法律的視野下審視,并不是相對應的矛盾關系,只有高校在管理中行使了超越管理權限的情況時,二者才構成矛盾。對于此種情況,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大學生宿舍管理的人性化管理,兼顧“公”“私”。

      參考文獻:

      [1]江平.民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753-758.

      篇(6)

      吳倩(1995―),女,漢族,甘肅省武威市人,蘭州商學院隴橋學院2013級法學系本科生。

      摘 要:進入21世紀以來,隨著改革開放力度的加深,經濟、政治一體化的推進,高等教育招生規模不斷擴大,在校女大學生校外實踐期間權益保障的問題日益突出。導致此種問題出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在于對在校學生的勞動保障身份確立的偏差上,造成了法律上的空白,滯后于社會經濟發展。本文試從勞動法角度對女大學生這一特殊群體校外實踐期間法律保護相關問題進行探析。

      關鍵詞:女大學生;校外實踐;法律保護

      一、女大學生校外實踐的內涵

      校外實踐即把學校課堂中所學的理論知識,運用到實際工作中并加以檢驗,以鍛煉工作能力。由此我們可以得出,女大學生校外實踐就是在學習了所學的專業知識后,為了理論聯系實際,將知識運用到具體實踐過程中,鍛煉自己的動手能力、管理能力等實際操作能力的一種稱謂,以應對未來全社會女性整體就業形勢不容樂觀的壓力。

      女大學生校外實踐具有三個突出的特點:其一,實踐目的的單純性。參與校外實踐的女大學生或是為了完成教學任務,或是為了提升個人綜合素質能力,獲取良好的就業渠道。其二,法律關系性質的差異性。校外實踐期間,學生和用人單位之間可能存在教育行政管理關系,也可能存在短期勞務關系。其三,權益易受侵害性。當前,在校女大學生為了賺取生活費用或者工作經驗,利用課余時間、假期到用人單位進行校外實踐的現象較為普遍。具體的勞動中,初出茅廬、涉世未深的女大學生權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時有發生,例如女大學生被單位同事性騷擾、勞動報酬被扣發、押金被騙走卻沒有找到工作等現象。究其原因,一方面國家沒有針對女大學生這一弱勢群體進行專門立法,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亦不完善,遇到相關勞動爭議難以得到傾斜性保護;另一方面,對在校大學生的勞動法律地位,學界存在爭議,女大學生勞動權益的保障缺乏理論的有力支持。

      二、女大學生校外實踐期間勞動權益保護現狀及不足

      ――李某某勞務合同糾紛案之反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之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的勤工儉學行為,不應該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可以不締結勞動合同。根據本條可以得出,在校女大學生并非合格的勞動法律關系主體,其本身有其獨特的身份特征,對校外實踐的目的進行分析,其在校期間參加校外實踐是其檢驗自己學習成果、獲取工作經驗的過程,并不是為用工單位創造價值的過程,不能認定為正式的參加勞動。從另一個角度考慮,在校女大學生的學籍信息、檔案信息均歸屬于學校,具有完整的組織人事關系,如果再存在一份勞動人事關系,則不利于國家對人才的培養和管理。以下以“女大學生李某某訴某繪畫工作室勞務合同糾紛案”具體分析。

      2013年4月,某高校女大學生李某某到張某在張店的繪畫工作室工作,最終被錄用合格到山東陽信工作,任輔導教師主要負責高考美術培訓工作。任職期間從2013年4月10日至2015年3月18日,基本工資2900元,每月核發獎勵2100元(每月實發1950元),雙方約定,如果工作業績好,年終獎勵3~6萬元。工作前幾個月,張某一直按時給被告核發工資和獎勵,后幾個月一直存在拖欠情況,為使學生學習得到連續,李某并未給學生停課,仍然繼續上課到約定的工作期間,結束后,繪畫工作室共計拖欠工資及獎勵19000元,繪畫工作室出具欠條。李某申請仲裁,要求支付拖欠工資、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補償金,兌現年終獎金等。

      筆者認為,申請人為在校女大學生,其與被申請人之間建立的勞動關系因缺乏主體要件故不應認定為雙方形成勞動關系。另據當事人陳述以及欠條、前期報酬發放情況,張某給被申請人提供勞務以及被申請人接受勞務均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予認可。故本案宜按照勞務合同處理,由被申請人支付欠條約定的勞務費以及獎勵款。我國司法實踐中對于該問題完全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拒絕承認在校學生實習期間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同時,在校學生不符合勞動合同主體資格,雖然符合現行法律的規定和實踐的需要,但從國家保護勞動者的角度出發,從國家檔案管理制度出發,在校學生雖然不符合勞動主體資格,但是從在校大學生校外實習期間的具體情況分析,其符合勞動合同關系當事人的特征,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將其排出在外似乎對在校學生的勞動權利的保護有失偏頗。鑒于以上客觀事實,在校女大學生校外實踐期間,應該享有除計算工齡、社會保險之外的其他勞動權利,這樣將有利于保護在校女大學生校外實踐期間的合法勞動權益。

      此外,女大學生校外實踐期間,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證件、學生證件,部分用人單位強制要求女大學生繳納“押金”現象普遍存在。同時,用人單位違反工時制度,侵害女大學生工資、經濟補償金,違反勞動安全衛生法,侵犯女大學生人身權利的行為時有發生。

      三、女大學生校外實踐期間勞動權益保障之提升

      女大學生是未來勞動力市場的不可或缺的一員,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是祖國的未來,針對當前女大學生校外實踐期間相關權益受到侵害的現狀,筆者認為各方應該從以下幾方面做出改變和努力。

      首先,提高女大學生自身素養。女大學生在校外尋求校外實踐時應提高警惕,學會識別單位的性質及人員的真實性,以免受騙。當前女大學對于勞動法律未有接觸,對侵權行為的內容及申訴方式較為陌生。當具體的侵權行為發生后,女大學生因生理和心理方面的特殊性處于弱勢地位,無法通過合法途徑和渠道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多數女大學生采取妥協與放棄的態度。另外,有少部分的學生受到侵害后付諸于法律,但因舉證原因或沒有足夠經濟實力等原因而放棄。作為女大學生個體,要端正校外實踐態度,轉變實踐觀念,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提高自我維權的意識和能力,遇到侵權行為的發生,能夠勇敢地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其次,明確實踐接收單位責任。鑒于女大學生校外實踐時間短、具體實務操作能力差、占用用工單位資源以及安全顧慮等諸多因素,當前許多企業和單位不愿意給女大學生提供校外實踐的機會。作為用工單位,要勇于承擔責任,不斷提高單位形象,健全相關的管理制度,探索合理地激勵和約束機制,給參與實踐的女大學生提供和諧的用工環境。

      再次,加強高校校外實踐工作管理。當前高校人才培養時間周期長,與市場需求脫鉤現象普遍,作為高校要嚴格校外實踐管理,注重管理,加強監督,成立女大學生校外實踐權益維護中心,建立非誠信實踐單位資料庫。學校可以在就業指導部門增設一個相應的維權部門,對于女大學生在校外實踐期間出現的權益受損現象給予幫助。

      最后,完善國家相關法規、政策。立法上出臺針對于女大學生這一特殊群體的保護法規,明確校外實踐期間女大學生的身份;制定相應的政策,鼓勵相關用工單位接受女大學生進行校外實踐活動;構建和完善合理的女大學生權益司法保障和救濟體系。

      (作者單位:蘭州商學院隴橋學院)

      本文課題為蘭州商學院隴橋學院大學生科技創新項目。

      參考文獻:

      [1] 董保華,陸胤:《企業雇傭大學生相關法律問題探討》[J].載于《中國勞動》,2007年第6期。

      [2] 郭杪:《關于大學生兼職中維護自身權益的探討》[J].載于《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學報》,2006年第3期。

      篇(7)

      一、高職學生實習期間身份的確定

      (一)學生實習打工不算“勞動者”

      所謂實習,是學生為了熟練掌握某些技能和印證某些理論而在外進行實踐的形式。實習期間,高職學生的檔案等個人履歷文件仍由學校保管,學校和大學生之間的合同關系尚未解除。實習單位無法與實學生建立勞動關系。而且這種實習本身的目的在于接觸社會,其根本目的在于提高大學生的實踐能力,而不是真正的就業。《勞動法》中的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取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自然人。原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規定,《勞動法》對勞動者的適用范圍包括3個方面: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的工勤人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非工勤人員;其他通過勞動合同(包括聘用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1995年勞動部頒發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從目前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來看,高職學生實習期間不具備《勞動法》規定的獨立勞動者身份,學生實習打工與用人單位不構成勞動關系而僅為勞務關系。不能依法享有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

      (二)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別

      勞務關系是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系。而勞動關系具有隸屬性,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實現社會勞動過程中產生的關系。

      (三)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在法律上存在著很大的不同

      1、主體不同。勞動關系的主體是確定的,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須是勞動者。而勞務關系的主體是不確定的。

      2、法律地位不同。勞動關系兩個主體之間不僅存在經濟關系,還存在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除了提供勞動外,還要遵循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而勞務關系的主體之間只存在經濟關系,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

      3、勞動主體的權利不同。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享有勞動報酬權以外,還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接受職業技能培訓、提起勞動爭議處理等法定權利,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無其他法定權利。

      4、適用法律不同。勞動關系出現爭議時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而勞務關系則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

      5、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勞動關系用勞動合同確定,其法定形式是書面的。而勞務關系用勞務合同來確定,其法定形式除書面的外,也可以是口頭的。勞務關系作為一種民事關系,以意思自治為基本原則,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有較大的自由,國家行政不予干預。而國家對勞動關系經常以強制性的形式,規定勞動關系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干預勞動合同內容的確定。

      由于高職學生實習、打工,與用人單位之間不是勞動關系,這使得高職學生實習、打工時在諸如工傷、勞動安全等方面難以得到全面的保障,一旦在實習、打工中發生糾紛,往往因為只有口頭約定而沒有書面合同,給維權、執法部門查處帶來一定難度。另外,在人身損害賠償數額上,勞動關系引起的工傷賠償數額要高,不論勞動者有無過錯,用人單位都全額賠償。而在勞務關系、雇傭關系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中,學生就要對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只能得到部分賠償。

      二、高職學生實習期間合法權益受侵害的表現

      有調查顯示:將近40%的學生在實習過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傷害,其自身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即使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選擇各種途徑維權的也僅占13.9%,而選擇忍氣吞聲者占86.1%。隨著就業壓力和社會競爭的不斷加劇,大學生的權益受損問題將呈現上升趨勢。其表現如下:

      (一)無故辭退實習生或延長試用期現象長期存在

      長期以來,部分用人單位以追求企業利益最大化為目的,為了降低用工成本,在試用期上做文章。故意延長試用期,在試用期內不與實習學生簽訂相關的勞動合同,不為其辦理相關的社會保險,并在試用期結束時以各種各樣的理由無端將實習生辭退,然后重新招募新的實習員工,把高職學生的試用期當成剝削期,從中獲利。這些單位只用實習生,實習期結束就將學生辭退。在這種不斷的“招收-辭退-再招新”中實現企業人力資本投資的最小化。

      (二)實習期間待遇低,最低生活保障難以解決

      高職學生因為年紀輕、社會經驗少,處于相對的弱勢地位,他們的付出與回報不成比例。一些用人單位以提供實習機會為由,對高職學生進行剝削,有的只是給予極低的生活費用,有的分文不給,甚至有些高職學生在實習期間,還要向實習單位交納一定的費用。

      (三)實習單位不簽勞動保障協議,合法權益無法保障

      大部分用人單位不愿意跟實習生簽訂勞動保障協議。這些致使高職學生在實習期間一旦出現工傷、醫療等事故時沒有相關的依據可依,合法權益無法保障。實習期間一旦出現高職學生權益受損事件,用人單位以實習生不是單位正式員工為由,不做工傷保險賠償,司法機關因為沒有相關的勞動協議保障難以受理,勞動部門因為沒有相關的明文規定而無法界定,學校認為工傷、醫療等事故應該由保險公司賠償,使高職學生的實習期變成“真空期”。

      三、高職學生實習期間合法權益的保護對策

      (一)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強化高職學生實習權益法律保護意識

      現階段,國家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來保障高職學生實習期間的合法權益,有關規定中對校外兼職和實習環節的約束太少,缺乏可操作性。實習生在實習過程中一旦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因此,盡快出臺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學生在實習、打工中的身份以及學生、學校、用人單位三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這對學生、學校和用人單位都是一種保護。

      (二)加大對學校和用人單位的監督,為高職學生的實習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學校在組織學生實習時,應與實習單位簽訂書面協議,考察實習單位提供的具體崗位,為學生提供必要的崗前培訓,派出老師經常到實習單位考察和管理學生的實習狀況,不能把管理的義務和責任推到實習單位頭上。由于學生本人不具備要求用人單位簽訂實際權益保障協議的主動權,相關職能部門也應該通過培訓或簽訂責任書等方式,督促部分單位遵守勞動法的相關細節,切實加強政府在該方面的調控與監管力度。

      (三)加強高職學生相關法律法規教育,提高學生的自我維權意識

      高職教育的根本任務是培養高等技術應用性專門人才,高職學生運用法律維護權益是高職教育的一個重要體現。各高職院校應該重視學生的法制教育,將學生實習權益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教育納入教學計劃,開設課程學習。還可以通過宣傳櫥窗、印刷宣傳冊,開展講座等多方面、全方位的形式讓高職學生掌握相關知識,提升實習主體自我防范與自我保護意識。

      (四)增強自我保護能力,通過合法途徑維護合法權益

      實習的高職學生應該和實習單位訂立勞動協議,尤其在具有危險性行業中實習時,應把工資報酬、工傷賠償等重要權益予以明晰。否則一旦發生意外,實習生將處于不利地位。在自行聯系打工單位時,應當認真審查雇主資質、資信情況,并盡量簽訂書面勞動、勞務合同。如果不能簽訂書面合同,口頭協議的應有第三人作證或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并要注意留存能證明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務關系的憑據,如工資條、工作服、報銷單據等。

      參考文獻:

      1、劉琴.論大學生實習期間合法權益的保障和法律維護[J].甘肅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07(12).

      篇(8)

      近年,為使大學生就業工作順利開展,我國各級政府與相關部門出臺并規范了一系列相關的政策規定,以幫助學生更充分地實現就業。但是由于部分學生對就業方面的法律法規學習不夠,即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也不會使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避免傷害。

      1.過于淡薄的合同意識

      就業協議的實質就是一種合同,是勞動合同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是用人單位與求職者建立用工關系的重要法律依據,其協議內容雙方必須嚴格遵守。然而,在實際的就業過程中,用人單位違約現象并不鮮見。比如,用人單位不執行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不為就業人員繳納“三金”,甚至單方面撕毀就業協議等。在部分大學畢業生看來,違反就業協議僅僅是一個道德問題,并不用承擔法律方面的責任。這就使得部分大學畢業生在面對用人單位不遵守就業協議時,不是忍氣吞聲,就是不知所措,不會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2.求職過程中需要面對的歧視問題

      當下,高校畢業生就業求職過程中時常會遇到性別歧視、地域歧視、身高歧視等問題。突出表現在以下兩點:一是部分用人單位,招聘過程中重男輕女,在某種程度上這種行為侵害了女大學生的工作權利。二是部分用人單位存在學校歧視或地域歧視現象,人為地抬高了就業門檻。如對特定地區或指定院校限招甚至不招,一定程度上也是對限定區域內大學生就業權利的一種侵害。面對以上情況,很多學生只是感到不公平,沒有意識到就業權利被侵害了,不懂得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利。

      3.部分單位利用“試用期”侵害大學生的合法權益

      在人力資源“供過于求”的大背景下,就業市場出現了一些不規范現象,很多畢業生對勞動試用期相關規定不是很清楚,自身權利受到侵害時往往不知怎么辦。最為常見的就是有的用人單位惡意利用勞動試用期制度,變相招募廉價勞動力,在試用期即將結束時,以各種借口使勞動者不能通過試用考察,以此為由解聘勞動者。此外,部分用人單位為節約人力資源成本,無故延長試用的期限,使學生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4.法制觀念需要加強

      在就業形勢嚴峻的背景下,也有部分學生為獲得理想職位不惜制造假學歷、假榮譽,通過“美化”自我期望達到順利就業的目的。另外,還有的學生不遵守誠實信用原則,草率簽約、隨意違約。發生這些情況,說明了部分學生法律意識的淡薄。

      二、高校學生就業法制教育的主要內容

      高校在就業指導中,加強對學生進行法制觀念的培養,已經成為高校教育中重要的一環,也越來越為教育工作者所重視,因此,筆者認為應主要強化以下幾方面的教育。

      1.教育學生具備勞動基準保障意識

      在勞動關系當中,勞動者相對于用工單位屬于是弱勢一方,這使得法律傾向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制定了相應的勞動基準強制規范,包括了最低工資、勞動安全、工作時間、社會保險和職業培訓等方面的最低勞動標準,用人單位應當嚴格遵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高于但不能低于基準法所規定的標準。高校畢業生在與用人單位協商或簽訂就業協業、勞動合同時,要充分認知和運用勞動基準制度。

      2.教育學生堅決反對就業歧視

      在我國勞動就業的實踐當中,較為普遍地存在種種歧視問題,嚴重地損害了求職者的就業權利。高校應當教育學生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在遭遇民族、性別、戶口或宗教信仰等歧視時,除了特殊行業、工種,要勇于維權,積極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3.教育學生增強依法維權意識

      當學生的就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正確地運用法律手段爭取自身合法權益。當勞動者的就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與用工單位產生糾紛,雙方協商無果時,則可依據糾紛的性質,選擇適宜的維權方式。就業維權的主要方式有:向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舉報,申請相關部門進行調解,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教育學生樹立遵守合同意識

      無論是就業協議,還是勞動合同,均是學生與用人單位以平等、自愿為原則通過協商而簽訂的。學生對此需要有深刻的認識和理解,應當嚴格遵守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合同一經雙方簽字蓋章,即產生法律效力,雙方都應嚴格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各自履行相應的義務。

      三、高校進一步加強大學生就業法制教育的措施

      高校應通過有效的教育方式,使學生深入了解與就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增強法律意識,在畢業后的就業求職過程中,能夠維護好自身合法權益。

      1.法制教育課程體系應做到與時俱進

      當前,高校法制教育體系有待進一步完善。大多數高校僅僅開設了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將“法制教育”隸屬于“道德教育”。這是無法適應目前學生就業市場不斷發展變化的需求的。因為高校畢業求職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在對勞動相關法律、法規掌握程度上不對等,使畢業生在和用人單位商定勞動合同的具體內容時,常常處于被動地位。因此,高校應當把法制教育,尤其是與學生求職就業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貫穿于學生的整個大學學習期間,讓學生充分掌握相關法律知識。

      2.就業法制教育應選取多樣化的教學形式

      學生法制觀念的培養是一個系統工程,高校應當結合學生特點、專業特色,選取符合教學規律的教學內容,運用適當的教學形式開展具體的教學活動,即打破傳統純理論知識的灌輸式教學法,將教育教學變成師生相互交流、充分參與的平等對話過程。在教學中,教師應貫徹理論與實際緊密聯系的原則,通過具體案例來說法、解法,充分發揮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使他們能夠主動地參與到法制教育活動中來。除利用課堂傳授法律理論外,還應重視實踐教學環節和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通過靈活多樣的教育形式,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提高就業法制教育質量。

      3.加強就業維權平臺建設

      隨著社會的發展,高校學生就業環境也隨之不斷發生變化,而且學生的法制觀念培養是需要一個過程的,因此在學生就業過程中,面臨一些與求職就業相關的法律問題時,大多數學生是難以正確運用法律知識的。所以,在對學生就業加以指導和幫助的同時,依托學校的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一個相對高效的維權平臺無疑是必須的。這樣,當學生在求職就業中遇到自己解決不了的法律問題時,可以通過維權平臺進行咨詢,尋求幫助,這也是高校就業法制教育的合理延伸。

      篇(9)

      中圖分類號: G471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9749(2010)04-0132-03

      “學生團體”是指在校在讀并有正式學籍的學生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盈利性的學生組織。[1]高校學生團體是大學生自我發展、接觸社會實踐的重要平臺,也是高校開展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載體。近些年來,高校學生團體發展迅猛,活動空間不斷擴大。與此同時,隨著我國法治建設持續深入,大學生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相比之下,高校管理部門的法律意識和對學生團體的管理水平卻顯得落后,給高校的穩定和發展帶來了法律風險。對這些法律風險的成因予以分析并提出改進建議,對推進高校學生團體管理,提高高校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和能力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高校學生團體管理中的法律風險

      高校學生團體管理中的法律風險,是指高校在管理學生團體的過程中,因未能適應外部法律環境的變化或者因管理制度和行為不合法或不規范導致負面法律后果發生的可能性。當前,我國高校學生團體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風險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高校對學生團體的管理未能適應外部法律環境的變化而產生的風險

      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深入,教育法律法規不斷出臺和完善,依法治校和依法管理的要求也越來越高。高校管理部門未能及時了解相關法律規范的變化和要求并自覺對自身的管理制度進行修正和完善,導致管理制度不合法或不規范。如現在許多高校在其管理文件中仍將“學生團體”稱為“學生社團”,但“學生社團”是1990年原國家教委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所采用的舊稱謂。我國《高等教育法》在1998年即已采用“學生團體”的稱謂,教育部2005新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再次確認使用“學生團體”這一稱謂,且在之后教育部高校學生司組織編寫的《解讀》(簡稱解讀)一書,專門對這“一字之差”稱謂變化的意義做了詳盡說明。[2]而許多高校顯然是沒有留意到法規的變化,或未能及時跟進對本校管理文件做修改,甚至在近期仍有高校出臺類似“××大學學生社團管理規定”的文件,文件中也繼續使用“學生社團”的稱謂,這類文件的合法性和規范性顯然是有問題的。

      2.高校管理學生團體的行為違反相關法律規范產生的風險

      我國的教育法律法規對學生團體的設立及活動一方面給予充分的支持和保障,另一方面也有相應的規范和限制。但在實踐中,長期以來各高校對學生團體管理的隨意性較大,一方面存在任意限制學生團體成立和活動的現象。隨著大學生法治意識不斷增強,許多學生開始有意識地依據相關法律質疑高校管理學生團體的合法性:即高校究竟有無權力限制學生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其活動,如果有,其權力邊界在哪里,是否符合有關管理程序。甚至有學者指出:“教育行政部門和一些高校對社團實行的嚴格的管理措施,其合法性值得懷疑”[3]。另一方面,跨校成立學生團體、組織學生活動,利用學生團體進行盈利性活動和宗教活動的情況時有發生,高校有關管理部門缺乏監管,甚至大開綠燈,這也顯然不符合法規的要求。

      3.高校因學生團體活動所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而承擔法律風險

      如果學生團體在校內外活動過程中出現學生人身或財產損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失,那么對學生團體負有監管責任的高校很有可能會面臨法律糾紛,甚至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賠償責任。第一,人身傷害賠償責任風險。現在高校的學生團體活動形式多樣,范圍廣泛,但活動也常存在安全隱患,活動中出現學生傷亡事故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果高校監管不到位,學生團體在組織活動過程中因法律上可歸責的事由而造成團體成員或第三方人身傷害時,高校就面臨著學生家長或該第三方要求學校承擔人身傷害賠償責任的風險。第二,財產損失賠償責任風險。學生團體在組織活動過程中經常會涉及與高校外其他個人、組織之間的經濟往來,甚至簽訂各種民事協議,如各種形式的拉贊助,合作舉辦活動等,這些活動也會產生相關的法律糾紛。當學生團體在組織活動過程中對第三方造成侵權或違約時,高校監管中如果存在過失,也有可能因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高校學生團體管理中法律風險的成因

      1.高校管理部門的法律意識淡薄,對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認識不清

      首先,高校管理部門依法管理和風險防范意識比較薄弱。在制定相關規章制度和對學生團體進行管理的過程中,往往不注意去了解和研究相關法律法規,也不重視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規范自己的管理行為,習慣了以行政手段來管理學生,更意識不到學生團體會給學校帶來法律風險。其次,高校管理學生團體的相關部門和老師普遍缺乏相關法律知識和法律適用技能,對學生團體管理過程中相關的法律權利義務認識不清。一方面不了解自己管理的權力邊界在哪里,管理正當程序是什么;另一方面,對學生團體與高校之間的法律關系及學生團體與高校外其他個人、組織之間的法律關系認識不清,沒有意識到當學生團體其與高校外其他個人、組織發生糾紛時,高校也有可能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2.高校對學生團體的管理存在較多漏洞和不足

      近些年來,高校學生團體發展迅猛,學生團體數量急劇增加,學生團體的類型及活動范圍也大大擴展;與此同時,學生權利意識和法律意識逐漸增強。相比之下,高校的管理有些跟不上形勢的發展,存在不少缺陷。

      首先,管理主體不明確。學校一些部門出于行使部門職能便利的考慮往往自行指導、組織學生團體。政出多門,各自管理職權不清晰,出現有些學生團體多個機構管理,學生團體無所適從而一些學生團體則無人管理的情況,一些學生團體不注冊即開展活動,出現侵害會員權益的情況也無人過問。其次,管理制度混亂。與管理主體不明確相對應,許多高校在學生團體管理上也往往缺乏明確和便于操作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機制,管理的隨意性比較明顯。對學生團體的成立、注銷、活動開展、工作考核、評優獎先、財務管理和監督、隊伍建設等方面規范不夠完善,不能對學生團體發展中常見的問題進行全面合理的規范。有些情形下對學生團體管理過嚴,事無巨細均予以過問,從而使學生團體成為事實上學校職能部門的延伸;有些情形下則對學生團體放任自流,不予過問,沒有盡到監管責任。第三,學生團體運作規范缺失。主要表現在:學生團體沒有自己的章程,或是章程過于簡單,學生團體成員的責任和義務不明確;學生團體的內部組織不健全,學生干部缺乏制度意識,不按照學校和組織本身的制度活動,學生活動有序性和規范性不強;學生團體的內部財務管理和檔案管理混亂,有些團體出現亂收會費、經費使用混亂、私刻印章、章程落實不力等問題。這些管理上的問題增加了學生團體引發法律糾紛的可能性,使高校管理工作面臨法律風險。

      3.高校未建立起有效的法律風險監控制度

      首先,許多高校缺乏專門的法律監控部門和人員。目前,有的高校設置了專門的法律機構(如政策法規處),配備了主管依法治校工作的學校領導,但許多高校沒有設立和配備,甚至也沒有專職人員負責法律監控方面的事宜,即使是前者,法律監控方面的職責也非常單一,較多的只是提供咨詢和參謀。這樣的人員安排不可能起到有效防范法律風險的作用。兼職法律顧問很難深入高校管理的方方面面,很難協調校內外方方面面的關系。其次,在法律風險評估方面,高校一般只注重對事后補救措施(如訴訟)的法律風險分析,缺乏對事前、事中法律風險的關注;注重對個案法律風險的分析,缺乏對法律風險的整體評估。[4]

      三、高校的應對措施

      1.高校應進一步樹立依法管理的觀念,培養法律風險防范意識

      必須對學生團體管理部門人員進行法律培訓,幫助他們熟悉與高校學生團體相關的法律法規,幫助他們掌握在管理中適用法律的方法和技巧。尤其是要讓管理人員樹立行使權力的正當程序觀念和尊重、保護學生權利的觀念;要加強對老師和學生團體干部的法律風險意識教育。盡量結合相關案例,讓師生了解學生團體活動中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及對學校的危害,讓他們掌握一些防范風險的方法和技巧。而且,相關的法律學習和培訓應該是定期的和經常性的,對管理學生團體的老師和學生團體干部的培訓內容也應各有側重。

      2.高校要厘清對學生團體所涉及法律關系的認識,明確在管理學生團體中法律上的權利義務

      首先,要厘清學生團體與高校之間的法律關系。一方面,學生團體相對獨立于高校行政管理機構。學生團體不是高校管理機構的延伸,而是學生自發、自愿組織、參與的群眾性組織,具有獨立性;另一方面,學生團體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活動,服從學校的領導和管理。高校保障學生團體依法組織、正常運作的權利。學生與高校之間,實際存在權利與約束力之間的一種張力。學生在高校管理框架內有權利組織、參與學生團體。同時,高校基于且僅能基于實施高等教育的目的,對大學生具體組織、參與什么學生團體,如何組織、參與學生團體作出限制,但高校應該就這種限制作出合目的性解釋。其次,要厘清學生團體與高校外的個人、組織和機構之間的法律關系。尤其是當學生團體與校外個人和組織發生民事法律糾紛時,高校在法律上會有怎樣的權利義務?筆者認為,學生團體在民事法律關系上屬于一種民法上的“個人合伙”,團體的組織機構代表全體成員在支付開展活動必需費用及接受捐贈方面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形成各種民事法律關系。在民事訴訟中,全體成員作為共同訴訟當事人參加訴訟。同時,我們必須承認學生團體的獨立性也是“相對的”,因為我國高校對于學生團體活動有很大的支配權限。所以,一旦發生民事法律糾紛,應視學生團體在該活動中行為的獨立程度而作出不同判斷。如某些學生團體(諸如廣播臺)由高校直接領導,其活動場所、活動設備、運作經費也直接或間接源于高校,而在某些情形下,有些學生團體雖然獨立運作,但在民事活動中高校作出了某種強制性的指示,或者在財產方面有所混同,這兩種情形下學生團體應視為代表高校從事民事活動,其民事權利和義務及產生的民事責任應直接歸于高校。

      3.高校要提高監管水平,實現學生團體管理的規范化

      首先,應制定、完善校內的學生團體管理相關規定。主要包括組織規范、運作規范、責任規范等。對學生團體的管理部門、設立條件、申請程序、運作規則、財務管理、責任追究等作出明確規定,避免學生團體管理的隨意性,提高其形式上的合理性。其次,應明確領導、管理、指導學生團體的主體。學生團體的管理一般分為三個層次:高校黨委是學生團體管理工作的領導部門,高校團委是學生團體的具體管理部門,而學生團體的指導工作,可由高校宣傳、學生管理、教務、科研等部門負責,同時應為其選派指導教師。應該在學生團體管理制度中將領導、管理、指導行為加以區分,交由上述部門分別行使,才能實現各個部門間相互配合、相互補充的統一管理架構。這樣,一方面使得管理的規范化得以實現,提高管理實效,另一方面也從制度上杜絕了“重復管理”及“管理空白”的局面。第三,應加大監管力度,督促學生團體實現組織、運作的規范化。要加強指導教師、指導部處、院系的作用,敦促其完善學生團體內部章程,細化運作規則、財務制度等,以實現其組織、運作上的規范化;應完善對學生團體及其干部的考核、激勵機制,并對學生團體干部進行定期培訓,促進學生團體內部自我管理和約束。

      4.要建立對法律風險的整體評估制度

      首先,要結合與學生團體相關法律法規的發展變化狀況,對高校的相關規章制度進行清理和排查,務必要使高校的管理制度跟進法律規范的變化和發展。其次,要利用扎實的職業素養,采用風險分布圖的形式對法律風險進行準確識別。再次,要結合法律風險的種類、發生概率、持續時間、發生頻率、關聯性、解決成本以及可能造成的損害程度等因素,對法律風險進行定性、定量分析和分級。通過對法律風險的整體評估,有利于明確法律風險的分布狀況和嚴重程度,有利于明確防范的重點和措施,有利于對法律風險的事前防范和事中監督。四是要建立完善的法律風險管理流程。在流程中明確易產生法律風險的關鍵環節,圍繞關鍵環節,進一步明確行為人行為的方式、形式、時效等。同時,我們建議高校設置法律風險防范的專門機構或配備專職人員,這對高校加強風險防范能力大有幫助。[5]

      參考文獻

      篇(10)

      2我國法制教育存在的弊端

      2.1法制教育的理論化傾向

      自20世紀80年代至今,我國法制高速發展,高校法制教育也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2005年,我國頒布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把法制教育作為高校學生思想道德修養教育的一部分,將思想道德修養課程與法制教育合并為一門課程,即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相關部門規定該課程為所有高校學生的必修課程,將這一課程作為必修課程在一定程度上使法制教育更加系統和規范。但目前這門課程帶給高校的并不是法制教育的系統化和規范化,而是該課程在許多高校逐漸呈現嚴重的理論化傾向。高校法制教育僅注重理論規范化,導致理論與實際分離,法制教育變成了一項單純的教學內容。學生對法律的學習僅僅在理論層面,大多數學生僅僅為了通過考試而學習。

      2.2單一的教育形式

      目前,各大高校對法制教育的重視程度還不夠,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僅僅作為學生的一項必修課程,但在該課程的教學過程中,往往僅重視形式而忽視其根本意義。法制教育是一項長期的教育工作,學生很難在幾堂課后就對其了解和掌握。現在大多數高校的法制教育僅僅是在幾個課時的時間內,由教師對學生進行相關法律法規的講解,通過與一些案例相結合的方法,向學生講述如何遵守國家的法制法規。但法制教育和思想建設并不能僅僅靠幾節課的時間進行講述,法制教育和思想建設是涉及精神層面和自我意識的,這些層面對當代高校學生均有不同的影響。通過對當代高校學生進行法制教育和思想建設,其目的是使高校學生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并將其轉化為正確的行為活動。因此,對當代高校學生的法制教育一定要杜絕單一的教育形式,教育與意識相統一。

      2.3教師整體素質有待提高

      高校法制教育要求教師不僅應該具備全面的法律知識,更應該熟知當代大學生的精神狀態以及高校的教學情況。但目前,我國大多數高校的法律教師是由高校內部人員兼職,很少有教師接受過專業的法律教育培訓。由于這些教師本身的法律存儲知識較少,法律素養以及實踐能力較差,教學經驗不足或者相關經驗較少,使教師的教學僅僅局限在課本的基本理論中,當遇到實際的法律問題時,會使教師力不從心,使法制教育的質量明顯下降。這些都表明高校應提高師資力量,加強法制教育。

      3加強高校法制教育的措施

      3.1改變教學形式

      高校法制教育應更加注重實踐,應在書本理論基礎上,開展多種新式的法制教育活動,在高校中營造出濃郁的法制氛圍。高校的法制教育不應局限于理論教育,更不能把課堂一對多的傳授方式作為高校法制教育的唯一途徑,高校要不斷創新法制教育的方法與形式。首先,法制教育應完成對學生法律知識和法律理念的教育,培養學生學習法律知識的積極性。采用多方面的教學理念,課堂理論教學與典型案例相結合,以學生相互討論為主體完成法制教育工作,加強師生討論、溝通,課堂上展開不同的討論形式。其次,開展課堂以外的學習環境,例如與相關機構溝通,為學生提供參加專業法制建設的社會實踐活動。為學生播放法制教育宣傳片,在學校開展法制教育競賽等活動,激發學生學習法律的積極性。

      3.2加大師資力量

      首先,在高校內建立一支專業健全的法制教育隊伍。由于目前多數高校法律教師專業水平較低,不能全面為學生傳播法律知識。因此,應重組高校法制建設師資力量,補充專業的法律人員,使高校學生接受更加系統、更加專業、更加全面的法制教育。其次,對高校法律教師進行統一專業的培訓,提高教學質量與教學水平。同時可聘請校外的專業法律工作人員作為外聘教師,為學生提供相關實踐以及活動的機會。

      3.3完善教學內容

      從教育的根本出發,將法制教育與心理教育、思想教育的相關學科相結合,提升法制教學的教學效果。通過法制教育與思想道德教育相結合的方法,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培養學生養成良好的社會集體意識以及健全的精神境界。強化學生的心理素質,減少高校學生的犯罪動機和犯罪行為,促進大學校園的和諧發展。

      篇(11)

      大學生“零工資”就業需謹慎

      作為《勞動合同法(草案)》課題組組長常凱,對于大學生“零工資”就業的看法是:“《勞動合同法》是用來規范雇傭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的,它以契約的形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果雇傭雙方不是正式的勞動關系,僅是一個學生想找個工作崗位實踐一下,問題不大,這種情況不能把他視為一種正式的勞動關系。但是,如果雙方確立了勞動關系,就要遵從《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根據勞動關系的判斷標準,實習生的身份是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不能適用《勞動合同法》的相關內容。但是,作為已經畢業的大學生,已經具備《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主體資格,企業就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報酬。

      “即便大學生是自愿‘零工資’就業,大學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也應簽訂詳細的勞動合同,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法律約定。這樣,不僅有利于大學畢業生自身合法權益的保護,也防止在發生勞動糾紛時沒有依據。”常凱這樣提醒道:“零工資就業,固然是很多大學生在苦于找不到工作的情況下作出的無奈選擇。但是,就法律本身來說,以及出于對自己的保護,希望求職的大學生能夠充分了解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不要在法律之外尋求就業。因為這樣的就業安排,同樣存在得不到法律保護的風險。”

      大學生希望擁有就業經驗,而企業為了員工能夠在短時間內適應和進入工作狀態,往往又不會選擇剛畢業的大學生。而目前社會上也沒有關于企業招聘大學生的優惠政策。這樣,企業就更不會去給自己找這個麻煩了。這樣的矛盾,導致大學生就業進入一個惡性循環的狀態。

      企業接受“零工資”是違法

      大學生想獲得就業經驗,企業或者出于同情心,或者出于不用花錢的占便宜心理給了大學生這個機會。但是,用工過程中一旦出了問題,那么,吃虧的還是企業自己。因此,企業在選擇接受“零工資”時也要考慮到相關的風險。

      記者就曾接觸過這樣的一則案例:2006年,記者朋友的企業來了一名剛剛畢業的大學生,表示愿意“零工資”試用網絡編輯的崗位。朋友見到這個學生很誠懇,便答應了她的請求。但是,出于對自己的保護,朋友還是要求其簽訂了一份協議:乙方某某在甲方某網站從事網絡編輯工作,不發工資,試用期三個月。出于同情,朋友并未真的按照協議所規定的“零工資”進行操作,每月給該大學生800元的伙食費和交通補助。兩個月后的一天,這個學生不小心滑倒,腳腕骨裂,治療費和醫藥費花費5000多元。公司老板中間去看望了一次,并給予了1000元的營養補助。該學生痊愈后,拿著診斷書和治療費用單要求公司報銷,被拒絕。事后,這個學生找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公司老板拿出最初簽訂的協議,以圖證明公司與該學生之間并非雇傭關系。但是,仲裁機關認定該協議無效。公司除了賠償該學生相關醫藥費外,還要為其補交三個月的社會保險。

      這樣算下來,企業因為接受零工資勞務,所產生的費用遠遠高于遵守《勞動合同法》規定產生的費用,用人成本大大增加。

      就此問題,常凱提醒遇到此類事件的企業,“企業跟大學生簽訂這樣的‘零工資’協議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如果想防范風險,唯一能做的就是用人就要支付工資,不要為了貪圖便宜而最終讓自己吃虧。在用工時間上,用一個月也沒關系,只要是按照法律操作。”

      由此看來,問題的矛盾并不是簽不簽協議的問題,“零工資”就業本身就存在兩個問題:首先,雙方到底簽不簽勞動合同?如果簽了,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是必須付給勞動者報酬的;如果不簽,那么,企業也同樣是違法的。

      由于這種“零工資”約定無效,大學生即使與用人單位進行了約定,仍然可以索要自己的工資。因此,所謂“零工資”操作,企業非但占不到什么便宜,弄不好還會為此付出更多的代價。

      編后記

      主站蜘蛛池模板: 日韩蜜芽精品视频在线观看 | 国产精品亚洲二区在线观看| 伊人久久综合精品无码AV专区| 亚洲无删减国产精品一区| 亚洲伊人久久精品影院| 国产精品哟女在线观看| 精品国产福利久久久| 久久久久国产精品熟女影院 | 欧美精品国产日韩综合在线| 精品三级AV无码一区| 日本精品视频在线观看| 国产精品成人99久久久久91gav| 91视频国产精品| 久久久久久九九99精品| 亚洲精品乱码久久久久久久久久久久| 国产精品推荐天天看天天爽| 九九精品在线观看| 99热国内精品| 97久久国产亚洲精品超碰热| 久久久久人妻一区精品性色av| 亚洲七七久久精品中文国产| 久久九九久精品国产免费直播| 99久久精品费精品国产| 麻豆精品成人免费国产片| 国产成人亚洲精品| 国产成人亚洲精品青草天美| 亚洲国产精品乱码一区二区 | 亚洲精品一二区| 四虎4hu永久免费国产精品| 国产成人亚洲精品| 国产成人精品天堂| 久久亚洲精品人成综合网| 国产精品九九九| 亚洲av午夜精品一区二区三区 | Xx性欧美肥妇精品久久久久久 | 国产91精品一区二区麻豆网站| 午夜天堂精品久久久久| 亚洲AV无码乱码精品国产| 日本精品自产拍在线观看中文 | 国产精品手机在线观看你懂的| 91精品视频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