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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大全11篇

      時間:2023-07-16 08:30:58

      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不動產和無形資產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篇(1)

      1、第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是指:(1)提供或者接受應稅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2)所轉讓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個人在境內;(3)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4)所銷售或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2、第二、應稅勞務是指屬于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屬于增值稅范圍,不屬于營業稅應稅勞務。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應聘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勞務,也不屬于營業稅的應稅勞務。

      3、第三、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有償銷售不動產的行為。有償是指通過提供、轉讓、銷售行為取得貨幣、貨物、其他經濟利益。

      (來源:文章屋網 )

      篇(2)

      我國物權法以財產權利與義務為內容,秉承物權法定的原則,規定了所有權、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其中,權利人占有、使用、收益、處分自己的動產、不動產的權利,稱為所有權。權利人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動產的權利,稱為用益物權。企業向銀行借款,用自己的不動產、動產或者有價證券擔保,銀行占有、處分屬于該企業的不動產、動產或者有價證券的權利,稱為擔保物權。

      會計學上的資產、負債來源于法律上的有關概念。現代會計雖然已經將“資產”與“負債”的內涵外延都進行了拓展,但是權利與義務仍然是其主要內容。這些法定物權種類的確立,以及動產和不動產物權取得和變動規則的發展,直接決定了企業資產與負債的內容與形式,進而必將影響會計核算。筆者分別從所有權、用益物權以及擔保物權入手,進一步研究物權法對會計確認和計量的影響。

      企業法人所有權為貫徹會計主體理論提供制度保障

      會計主體理論是會計核算工作的前提和出發點,是會計學的基本假設之一。會計主體是指會計所服務的特定單位或組織,即指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的空間范圍。企業本身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應獨立于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企業所有者及經營者自身與企業本身無關的經濟活動。

      會計主體與法學上的法人概念雖然并不完全重合,但是會計主體問題的核心,是如何正確劃定主體權利和義務的邊界。傳統會計主體理論奉行的是投資者本位理論,雖然也承認企業在會計上是一個獨立的主體,但是卻認定企業的全部財產歸投資者所有。這樣就使企業成為了投資者的傀儡,毫無財產的自主處分權,形成了企業自主經營的桎梏。事實上,國家對其出資設立的企業所享有的權益的性質一直以來也都是制約國企改革進程的關鍵問題之一。隨著現代企業組織形態的發展與經濟生活的變革,財務會計開始強調企業的主體觀念,認為在財產權的分配上,投資者一旦將其財產投入公司,就應該喪失了對其財產的所有權,轉而擁有的是股東權利。而企業在取得了投資者投入財產的所有權后,依法對該財產行使權利、承擔義務。但是對于這一會計認識的進步一直未有充分的法律支持。對于企業法人所有權的會計研究,在我國物權法頒布之前,就有學者在積極討論。為了正確界定投資者與企業之間的權利義務,我國于2005年10月修正的公司法第3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第4條則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物權法則是在公司法的基礎上進一步為這種新的企業會計主體觀念提供了法理支持。其第39條明確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明確揭示出了所有權的四項積極權能,即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從本質上看,所有權是所有人對于物產全面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也就是說,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的動產與不動產,一旦經過投資投入企業,原所有人即喪失所有權,就不能夠再繼續對原屬于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轉而行使的是股東權或出資人權利。企業法人依法成為其所有權人,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物權法的這一規定更加具體和明確地確立了企業法人所有權,為貫徹會計主體理論提供了制度保障,為正確區分會計主體的邊界提供了法理基礎,有利于杜絕股東以各種非法方式干涉公司經營管理和侵占公司財產。如果沒有物權法的這一規定,企業將無法清楚地核算其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以及收入、費用和利潤。

      用益物權的會計核算處理

      用益物權是指以支配他人之物的使用價值為內容的物權。用益物權的客體為他人之物,其中的他人,原則上為對物享有所有權的人,也可以是對物享有用益物權的人;他人之物,主要為不動產和不動產權利,也包括自然資源,但不能是動產。用益物權的內容,為對物使用價值的支配,可以具體化為占有、使用、收益權能。物權法規定的用益物權主要有地役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漁業權等。

      國際會計準則根據用益物權的種種特性,將用益物權排除在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以外予以單獨規范,但我國會計準則卻未能將大部分用益物權從無形資產或固定資產會計標準(包括企業會計制度及會計準則)中排除,這樣就造成原來實務中只能生搬硬套會計標準中的無形資產或固定資產規定核算用益物權,帶來了用益物權會計核算的失真。因此,也有學者提出為了規范用益物權會計,在會計標準的制訂方式上與國際慣例接軌,應對用益物權進行單獨規范。

      對于上述各種用益物權,隨著物權法的實施以及新企業會計準則的具體規定,在會計上我們應該根據其權利的內容和特點,進行適當的確認和計量,不可簡單地歸類。如路橋收費權、公路經營權是依托在公路實物資產上的無形資產,是指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對已建成通車公路設施允許收取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權和由交通部門投資建成的公路沿線規定區域內服務設施的經營權。其作為無形資產還是固定資產一直以來在實務界與學術界都存在著爭論,但是隨著2006年《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中一些新規定出臺,某種程度上解決了路橋收費權和公路經營權作為無形資產在初始計量、攤銷與后續支出上的技術障礙,從理論上就可以把它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核算。最值得注意的是,物權法繼承和發展了我國現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制度,將《土地管理法》確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發展成了“建設用地使用權”。我國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除作為投資性房地產核算外,符合無形資產定義,應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國際會計準則一直認為土地是一種標準的不動產。然而隨著物權法的實施,我國物權法所規范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已經完全符合國際會計準則對于“不動產”定義。從會計角度分析研究,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為具備自物權特性的高級用益物權,具備了權利人能夠擁有或者控制、權利客體有形、使用期限超過一個會計期間等三大特點,在學理上,其實是可以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這實際上消除了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差異,有利于準則趨同。

      擔保物權對會計確認和計量的影響

      我國物權法中的擔保物權就是指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下,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物權法新創立了動產浮動抵押與應收賬款質押制度。從這兩個新制度分析,動產抵押擔保即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從會計學上看,動產浮動抵押屬于或有事項,應該按照或有事項的會計準則進行相關確認與計量。而物權法明確將應收賬款列入可抵押資產的范圍,這也是我國擔保融資制度的突破性改革,將大大惠及中小企業、農民和銀行,有力促進中國商業信用和銀行信用的發展。應收賬款雖然是會計學上的概念,但在這賦予了法律的內涵,由物權法加以規范,其概念中就包括了“公路、橋梁等收費權”,第一次從法律層面上明確了包括公路、橋梁、電網等收費權在內的應收賬款可以質押。可以看到其內涵與外延范圍更加寬泛。根據會計準則,應收賬款質押,從擁有應收賬款的企業角度來看,不符合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的條件。

      此外,擔保物權的共同特點是對資產的權利進行限制,這一限制具有特定的會計含義。當資產的權利受到限制時,從會計角度出發,其確認和計量也將會受到影響。資產的權利限制,首先應當按照或有事項會計準則的規定,考慮擔保物權人行使擔保物權的可能性以及其金額能否可靠計量,分別進行確認和計量。如果擔保物權人很可能行使權利,并且由于其行權企業的損失是可以合理估計的,則應確認為一項負債。如果擔保物權人僅是有可能行使擔保物權或雖然很可能行使權利,但其行權企業的損失無法合理估計,企業就不用確認負債,但是要進行相關披露,提高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和相關性。

      篇(3)

      我國物權法以財產權利與義務為內容,秉承物權法定的原則,規定了所有權、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其中,權利人占有、使用、收益、處分自己的動產、不動產的權利,稱為所有權。權利人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動產的權利,稱為用益物權。企業向銀行借款,用自己的不動產、動產或者有價證券擔保,銀行占有、處分屬于該企業的不動產、動產或者有價證券的權利,稱為擔保物權。

      會計學上的資產、負債來源于法律上的有關概念。現代會計雖然已經將“資產”與“負債”的內涵外延都進行了拓展,但是權利與義務仍然是其主要內容。這些法定物權種類的確立,以及動產和不動產物權取得和變動規則的發展,直接決定了企業資產與負債的內容與形式,進而必將影響會計核算。筆者分別從所有權、用益物權以及擔保物權入手,進一步研究物權法對會計確認和計量的影響。

      一、企業法人所有權為貫徹會計主體理論提供制度保障

      會計主體理論是會計核算工作的前提和出發點,是會計學的基本假設之一。會計主體是指會計所服務的特定單位或組織,即指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的空間范圍。企業本身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應獨立于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企業所有者及經營者自身與企業本身無關的經濟活動。

      會計主體與法學上的法人概念雖然并不完全重合,但是會計主體問題的核心,是如何正確劃定主體權利和義務的邊界。傳統會計主體理論奉行的是投資者本位理論,雖然也承認企業在會計上是一個獨立的主體,但是卻認定企業的全部財產歸投資者所有。這樣就使企業成為了投資者的傀儡,毫無財產的自主處分權,形成了企業自主經營的桎梏。事實上,國家對其出資設立的企業所享有的權益的性質一直以來也都是制約國企改革進程的關鍵問題之一。隨著現代企業組織形態的發展與經濟生活的變革,財務會計開始強調企業的主體觀念,認為在財產權的分配上,投資者一旦將其財產投入公司,就應該喪失了對其財產的所有權,轉而擁有的是股東權利。而企業在取得了投資者投入財產的所有權后,依法對該財產行使權利、承擔義務。但是對于這一會計認識的進步一直未有充分的法律支持。對于企業法人所有權的會計研究,在我國物權法頒布之前,就有學者在積極討論。為了正確界定投資者與企業之間的權利義務,我國于2005年10月修正的公司法第3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第4條則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物權法則是在公司法的基礎上進一步為這種新的企業會計主體觀念提供了法理支持。其第39條明確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明確揭示出了所有權的四項積極權能,即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從本質上看,所有權是所有人對于物產全面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也就是說,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的動產與不動產,一旦經過投資投入企業,原所有人即喪失所有權,就不能夠再繼續對原屬于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轉而行使的是股東權或出資人權利。企業法人依法成為其所有權人,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物權法的這一規定更加具體和明確地確立了企業法人所有權,為貫徹會計主體理論提供了制度保障,為正確區分會計主體的邊界提供了法理基礎,有利于杜絕股東以各種非法方式干涉公司經營管理和侵占公司財產。如果沒有物權法的這一規定,企業將無法清楚地核算其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以及收入、費用和利潤。

      二、用益物權的會計核算處理

      用益物權是指以支配他人之物的使用價值為內容的物權。用益物權的客體為他人之物,其中的他人,原則上為對物享有所有權的人,也可以是對物享有用益物權的人;他人之物,主要為不動產和不動產權利,也包括自然資源,但不能是動產。用益物權的內容,為對物使用價值的支配,可以具體化為占有、使用、收益權能。物權法規定的用益物權主要有地役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漁業權等。

      國際會計準則根據用益物權的種種特性,將用益物權排除在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以外予以單獨規范,但我國會計準則卻未能將大部分用益物權從無形資產或固定資產會計標準(包括企業會計制度及會計準則)中排除,這樣就造成原來實務中只能生搬硬套會計標準中的無形資產或固定資產規定核算用益物權,帶來了用益物權會計核算的失真。因此,也有學者提出為了規范用益物權會計,在會計標準的制訂方式上與國際慣例接軌,應對用益物權進行單獨規范。

      對于上述各種用益物權,隨著物權法的實施以及新企業會計準則的具體規定,在會計上我們應該根據其權利的內容和特點,進行適當的確認和計量,不可簡單地歸類。如路橋收費權、公路經營權是依托在公路實物資產上的無形資產,是指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對已建成通車公路設施允許收取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權和由交通部門投資建成的公路沿線規定區域內服務設施的經營權。其作為無形資產還是固定資產一直以來在實務界與學術界都存在著爭論,但是隨著2006年《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中一些新規定出臺,某種程度上解決了路橋收費權和公路經營權作為無形資產在初始計量、攤銷與后續支出上的技術障礙,從理論上就可以把它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核算。最值得注意的是,物權法繼承和發展了我國現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制度,將《土地管理法》確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發展成了“建設用地使用權”。我國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除作為投資性房地產核算外,符合無形資產定義,應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國際會計準則一直認為土地是一種標準的不動產。然而隨著物權法的實施,我國物權法所規范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已經完全符合國際會計準則對于“不動產”定義。從會計角度分析研究,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為具備自物權特性的高級用益物權,具備了權利人能夠擁有或者控制、權利客體有形、使用期限超過一個會計期間等三大特點,在學理上,其實是可以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這實際上消除了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差異,有利于準則趨同。

      三、擔保物權對會計確認和計量的影響

      我國物權法中的擔保物權就是指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下,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物權法新創立了動產浮動抵押與應收賬款質押制度。從這兩個新制度分析,動產抵押擔保即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從會計學上看,動產浮動抵押屬于或有事項,應該按照或有事項的會計準則進行相關確認與計量。而物權法明確將應收賬款列入可抵押資產的范圍,這也是我國擔保融資制度的突破性改革,將大大惠及中小企業、農民和銀行,有力促進中國商業信用和銀行信用的發展。應收賬款雖然是會計學上的概念,但在這賦予了法律的內涵,由物權法加以規范,其概念中就包括了“公路、橋梁等收費權”,第一次從法律層面上明確了包括公路、橋梁、電網等收費權在內的應收賬款可以質押。可以看到其內涵與外延范圍更加寬泛。根據會計準則,應收賬款質押,從擁有應收賬款的企業角度來看,不符合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的條件。

      此外,擔保物權的共同特點是對資產的權利進行限制,這一限制具有特定的會計含義。當資產的權利受到限制時,從會計角度出發,其確認和計量也將會受到影響。資產的權利限制,首先應當按照或有事項會計準則的規定,考慮擔保物權人行使擔保物權的可能性以及其金額能否可靠計量,分別進行確認和計量。如果擔保物權人很可能行使權利,并且由于其行權企業的損失是可以合理估計的,則應確認為一項負債。如果擔保物權人僅是有可能行使擔保物權或雖然很可能行使權利,但其行權企業的損失無法合理估計,企業就不用確認負債,但是要進行相關披露,提高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和相關性。

      篇(4)

      我國物權法以財產權利與義務為內容,秉承物權法定的原則,規定了所有權、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其中,權利人占有、使用、收益、處分自己的動產、不動產的權利, 稱為所有權。權利人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動產的權利, 稱為用益物權。企業向銀行借款, 用自己的不動產、動產或者有價證券擔保, 銀行占有、處分屬于該企業的不動產、動產或者有價證券的權利, 稱為擔保物權。

      會計學上的資產、負債來源于法律上的有關概念。現代會計雖然已經將“資產”與“負債”的內涵外延都進行了拓展,但是權利與義務仍然是其主要內容。這些法定物權種類的確立,以及動產和不動產物權取得和變動規則的發展,直接決定了企業資產與負債的內容與形式,進而必將影響會計核算。筆者分別從所有權、用益物權以及擔保物權入手,進一步研究物權法對會計確認和計量的影響。

      企業法人所有權為貫徹會計主體理論提供制度保障

      會計主體理論是會計核算工作的前提和出發點,是會計學的基本假設之一。會計主體是指會計所服務的特定單位或組織,即指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的空間范圍。企業本身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應獨立于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企業所有者及經營者自身與企業本身無關的經濟活動。

      會計主體與法學上的法人概念雖然并不完全重合,但是會計主體問題的核心,是如何正確劃定主體權利和義務的邊界。傳統會計主體理論奉行的是投資者本位理論,雖然也承認企業在會計上是一個獨立的主體,但是卻認定企業的全部財產歸投資者所有。這樣就使企業成為了投資者的傀儡,毫無財產的自主處分權,形成了企業自主經營的桎梏。事實上,國家對其出資設立的企業所享有的權益的性質一直以來也都是制約國企改革進程的關鍵問題之一。隨著現代企業組織形態的發展與經濟生活的變革,財務會計開始強調企業的主體觀念,認為在財產權的分配上,投資者一旦將其財產投入公司,就應該喪失了對其財產的所有權,轉而擁有的是股東權利。而企業在取得了投資者投入財產的所有權后,依法對該財產行使權利、承擔義務。但是對于這一會計認識的進步一直未有充分的法律支持。對于企業法人所有權的會計研究,在我國物權法頒布之前,就有學者在積極討論。為了正確界定投資者與企業之間的權利義務,我國于2005年10月修正的公司法第3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第4條則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物權法則是在公司法的基礎上進一步為這種新的企業會計主體觀念提供了法理支持。其第39條明確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明確揭示出了所有權的四項積極權能,即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從本質上看,所有權是所有人對于物產全面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也就是說,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的動產與不動產,一旦經過投資投入企業,原所有人即喪失所有權,就不能夠再繼續對原屬于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轉而行使的是股東權或出資人權利。企業法人依法成為其所有權人,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物權法的這一規定更加具體和明確地確立了企業法人所有權,為貫徹會計主體理論提供了制度保障,為正確區分會計主體的邊界提供了法理基礎,有利于杜絕股東以各種非法方式干涉公司經營管理和侵占公司財產。如果沒有物權法的這一規定,企業將無法清楚地核算其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以及收入、費用和利潤。

      用益物權的會計核算處理

      用益物權是指以支配他人之物的使用價值為內容的物權。用益物權的客體為他人之物,其中的他人,原則上為對物享有所有權的人,也可以是對物享有用益物權的人;他人之物,主要為不動產和不動產權利,也包括自然資源,但不能是動產。用益物權的內容,為對物使用價值的支配,可以具體化為占有、使用、收益權能。物權法規定的用益物權主要有地役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漁業權等。

      國際會計準則根據用益物權的種種特性,將用益物權排除在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以外予以單獨規范,但我國會計準則卻未能將大部分用益物權從無形資產或固定資產會計標準(包括企業會計制度及會計準則)中排除,這樣就造成原來實務中只能生搬硬套會計標準中的無形資產或固定資產規定核算用益物權,帶來了用益物權會計核算的失真。因此,也有學者提出為了規范用益物權會計,在會計標準的制訂方式上與國際慣例接軌,應對用益物權進行單獨規范。

      篇(5)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第九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篇(6)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應稅勞務是指屬于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屬于條例所稱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非應稅勞務)。

      第三條 條例第五條第(五)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是指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非金融機構和個人買賣外匯、有價證券或期貨,不征收營業稅。

      條例第五條第(五)項所稱期貨,是指非貨物期貨。貨物期貨不征收營業稅。

      第四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以下簡稱應稅行為)。但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應稅勞務,不包括在內。

      前款所稱有償,包括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

      單位或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筑物后銷售,其自建行為視同提供應稅勞務。

      轉讓不動產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以及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視同銷售不動產。

      第五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征收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征收營業稅。

      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第一款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

      第六條 納稅人兼營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應稅勞務與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納稅人兼營的應稅勞務是否應當一并征收增值稅,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第七條 除本細則第八條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

      (一)所提供的勞務發生在境內;

      (二)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貨物出境;

      (三)在境內組織旅客出境旅游;

      (四)所轉讓的無形資產在境內使用;

      (五)所銷售的不動產在境內。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在境內提供保險勞務:

      (一)境內保險機構提供的保險勞務,但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保險除外;

      (二)境外保險機構以在境內的物品為標的提供的保險勞務。

      篇(7)

      (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6號 20xx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第二條 營業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條例所附的《營業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稅目、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納稅人經營娛樂業具體適用的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本條例規定的幅度內決定。

      第三條 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目的應當繳納營業稅的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轉讓額、銷售額(以下統稱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條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按照營業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營業額稅率

      營業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營業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五條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納稅人從事旅游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三)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四)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納稅人按照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扣除有關項目,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該項目金額不得扣除。

      第七條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營業額。

      第八條 下列項目免征營業稅:

      (一)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

      (二)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

      (三)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四)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

      (五)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六)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七)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產品。

      除前款規定外,營業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第九條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第十條 納稅人營業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營業稅起征點的,免征營業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營業稅。第十一條 營業稅扣繳義務人: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扣繳義務人。

      第十二條 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營業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第十三條 營業稅由稅務機關征收。

      第十四條 營業稅納稅地點:

      (一)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納稅人轉讓無形資產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納稅人銷售、出租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第十五條 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營業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營業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營業稅應納稅額=計稅營業額適用稅率

      1.營業額

      營業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出售或出租無形資產及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2.營業稅稅率

      營業稅稅率按照行業、類別不同分別采用了不同的比例稅率。交通運輸業為3%,出售、出租無形資產為5%,銷售不動產為5%。

      篇(8)

      一、投資性房地產的概念

      什么是投資性房地產?看起來像是新準則新出現的一個項目,其實不然,它主要是從我們原有的準則項目中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衍生出來的。

      1、從固定資產中衍生。固定資產在大類上可以簡單的分為動產和不動產,用途可以出租、出售、自用,對于其中的動產,不論是出租、出售還是自用,都不能定義為投資性房地產,只能定義為存貨或者固定資產。只有固定資產中的不動產,如果不是自用,產生之時或者之后改變了用途,就是為了出租的,才可以定義為投資性房地產。

      2、從無形資產中衍生。無形資產在大類上可以簡單劃分為土地使用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等,除了土地使用權以外,其他的無形資產,在企業中都是作為無形資產列示于報表之中的,土地使用權由于其特殊性,所以根據其用途不用,有兩種類型可以選擇,如果是自用的土地使用權,不論什么情況下都仍然屬于無形資產,只有是準備增值后用于出售或者目的是為了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才可以定義為投資性房地產。

      根據上面的描述可知,投資性房地產的范圍可以分為三種:一是企業中用于出租的不動產,二是準備用于出售的土地使用權,三是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權。

      二、投資性房地產的初始計量及其對稅收的影響

      (一)投資性房地產的初始計量。從投資性房地產的定義中,大家可以看出,投資性房地產并不是新準則當中的新生事物,根源上還是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范疇。因此,它的初始計量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基本相同,也就是:可使用之前所發生的一切費用,都可以資本化,計入其價值當中,和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稍微有所不同的就是,2009年1月1日開始,企業購置的固定資產如果屬于動產的話,所發生的增值稅可以當成進項稅額抵扣,投資性房地產由于是屬于不動產,因此購置時所發生的增值稅一律不能作為進項稅額抵扣,從而企業當然就把購置不動產時所發生的增值稅,也作為成本項計入投資性房地產的價值當中。所以投資性房地產的初始計量可以認為包括這么幾部分:一是購買價,二是購買過程中所支付的相關稅費,三是購買過程中所花費的手續費等,也就是在可以使用之前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二)投資性房地產的初始計量對稅收的影響。投資性房地產的初始計量對稅收的影響主要有這么幾個部分:

      1、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從初始計量的表述中,我們可以知道,如果企業把不動產當成固定資產入賬的話,購入時,其增值稅不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這樣就會使固定資產的價值增加,那么每月的折舊額就會增加,從而可以使企業當期少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企業把不動產當成投資性房地產,同樣增值稅是計入資產價值的,但是,投資性房地產不一定計提折舊(如果后續計量為公允價值模式),這樣的話,就會因為沒有折舊費用而是企業當期成本減少,而且有了出租收入之后,會擴大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從而使企業要上繳的所得稅增加,增加了企業的稅收負擔。這是企業在對不動產選擇作為固定資產使用,還是出租使用,不得不考慮的一個問題。

      2、對營業稅的影響。投資性房地產在用途上和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有了本質的區別,同時,在營業稅的適用上也有所不用,主要表現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是自用,自用的資產,不需要繳納營業稅。而投資性房地產是主要是他用,這樣的話就符合了營業稅的征收條件,因此,如果企業選擇一項資產作為投資性房地產入賬的話,還要面臨營業稅的考驗,也就是所取得的租金收入要按照5%的比例征收營業稅,這也會構成企業當期稅收負擔的增加,這也是企業在初始計量選擇上要考慮的一個問題。

      3、對其他稅收的影響。投資性房地產的初始計量既然對營業稅的計稅有影響,當然同時也會影響到企業的附加稅,包括按實繳三稅計算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按實繳三稅計算的教育費附加等等。

      三、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計量及其對稅收的影響。

      (一)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計量。

      企業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計量模式有兩種:成本模式和公允價值模式,根據準則的規定,在大部分情況下,都要采用成本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只有滿足市場比較成熟的條件時,才可以采用公允價值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

      (二)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計量對稅收的影響

      1、采用成本模式計量對稅收的影響。企業如果選擇對投資性房地產采用成本模式計量,則可以在使用過程中,對投資性房地產計提折舊,也可以在符合計提減值準備的情況下計提減值準備,這兩項費用分別在報表中列示為“其他業務成本”和“資產減值損失”,這樣的話,必然會使企業當期的成本費用項目增加,從而使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減少,可以在某種程度上,使企業獲得少交企業所得稅的好處。

      2、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對稅收的影響。企業如果選擇對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話,在使用過程中,就不可以計提折舊,也不可以計提減值準備,這樣的話,相對成本模式計量而言,當期就沒有了計入當期損益的成本費用,從而使得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增加了,這樣就會加重企業的所得稅稅收負擔。而且按照準則規定,企業如果之前選擇了公允價值計量模式,后面可以變更為公允價值模式,但是,如果之前選擇了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話,則不可以在后面變更為成本模式,因此,企業如果選擇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一定要慎重,雖然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可以確認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但在目前環境下,房地產的價格居高不下,企業很難確認損失,反而會增加收益的確認,這部分虛增的收益會使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進一步加大,從而加重企業的稅收負擔。

      四、投資性房地產與其他資產之間的轉換及其對稅收的影響

      (一)投資性房地產與其他資產之間的轉換。其實,很多企業在使用資產的過程中,并不一定計劃用于出租,只有在外界環境發生變化時,才會改變用途,例如,目前國家在房地產市場上進行嚴格調控,導致房地產出售獲得的利潤空間越來越小了,一些房地產開發企業就將原來計劃出售的房地產改為寫字樓出租,這樣的話,在報表列示上才由開發產品改為投資性房地產,因此,企業在確認投資性房地產時,一種情況是因為其他資產用途的改變,而將原來確認的其他資產轉為投資性房地產,另一種情況就是,原來是出租的投資性房地產收回自用或者出售,而由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為其他資產。

      (二)投資性房地產與其他資產之間的轉換對稅收的影響。

      篇(9)

      (一)以物易物的增值稅會計處理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以物易物應視為一種特殊的購銷活動,以物易物雙方都應作購銷處理,以各自發出的貨物核算銷售額并計算銷項稅額,以各自收到的貨物按規定核算購貨額并計算進項稅額。稅法中的以物易物購銷活動即屬于《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下簡稱“新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中規定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在以物易物活動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雙方都應按照換出貨物的市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合法票據。此處,換出貨物的市價等同于新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中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因此,無論是固定資產還是存貨其公允價值都應以其含稅價作為確定的基礎,因為只有含稅價才與市價相等。當以物易物一方作為一般納稅人換出貨物時,應將貨物的含稅公允價值換算成不含稅價作為價款,并以不含稅價乘以增值稅適用稅率作為銷項稅額,如果對方將換入貨物作為存貨管理使用,也為一般納稅人,則可按取得的專用發票上的稅款金額抵扣進項稅。在賬務處理中,換入貨物入賬價值應按新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予以確認。

      [例1]A商場以其甲商品一件交換B商場乙商品一件,雙方將換入商品作為商品繼續銷售,甲商品市價11700元(其中價款10000元,稅款1700元),甲商品的采購成本為8000元,進項稅為1360元,乙商品市價為11700元(其中價款10000元,稅款1700元),乙商品的采購成本為7000元,進項稅為1190元,假設不考慮其他稅費,該交換具有商業實質,雙方都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甲、乙商品的增值稅稅率都為17%。

      按照新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的規定,該業務屬于無補價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換入和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都能可靠計量,一般情況下,交易雙方都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即入賬價值。對于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按照新準則指南的規定,應分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1)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作為銷售處理,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同時結轉相應的成本。因為增值稅是價外稅,不能計入收入中,所以在考慮增值稅時,計入收入中的公允價值只能是不含增值稅的公允價值,應該將市價換算成不含增值稅的市價后,作為收入確認的依據。(2)換出資產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3)換出資產為長期股權投資的,計入投資損益。

      A商場的會計處理如下:

      (1)資產交換日

      借:庫存商品――乙商品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

      (2)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8000

      貸:庫存商品――甲商品8000

      B商場的會計處理如下:

      (1)資產交換日

      借:庫存商品――甲商品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

      (2)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7000

      貸:庫存商品――乙商品

      7000

      在以物易物購銷活動中如果換出的是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同樣可能涉及增值稅。根據財稅(2002)29號文件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屬于貨物的有形動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另外,如果應稅固定資產具備國稅函(1995)288號文件明確的三個條件,即屬于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企業按固定資產進行管理并確已使用過、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可免予征收增值稅。

      [例2]C工廠以自己使用過的車床交換D工廠的銑床,車床的賬面原值為9萬元,已提折舊1萬元,公允價值為10萬元,銑床的賬面原值為15萬元,已提折舊5萬元,公允價值為10萬元。兩項資產均未計提減值準備。假設不考慮其他稅費,該交換具有商業實質,雙方都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該例的車床和銑床都符合國稅函(1995)288號文件明確的三個條件中的前兩個條件,但車床的銷售價格10萬元超過了其原值9萬元,所以應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銑床完全符合三個條件的規定,可以免增值稅。

      車床應交增值稅=100000÷(1+4%)×4%×50%=1923.08(元)

      按新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換入和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都能可靠計量的,交易雙方都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即入賬價值。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按照上述第二種情況處理,C工廠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固定資產清理80000

      累計折舊

      10000

      貸:固定資產――車床

      90000

      借:固定資產清

      1923.08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923.08

      借:固定資產――銑床

      101923.08

      貸:固定資產清理81923.08

      營業外收入

      20000

      D工廠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固定資產清理

      100000

      累計折舊

      50000

      貸:固定資產――銑床

      150000

      借:固定資產――車床

      10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00000

      (二)以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對外投資的增值稅會計處理《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4條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計算增值稅。《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定: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初始投資成本應當按照新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確定。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即屬于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在會計處理中,應按相關準則的規定,而在增值稅的計算方面要按稅法的規定。

      [例3]E公司將自產卡車一輛投資于某股份有限公司,卡車的賬面成本為80000元,市價為117000元(其中價款100000元,稅款11700元),取得被投資單位1%的股份,股份市價總額為11700000元。假設不考慮其他稅費,該交換具有商業實質,E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按新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E公司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即入賬價值。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應按上述第一種情況處理。

      E公司的會計分錄如下:

      (1)投資日

      借:長期股權投資

      117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

      (2)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80000

      貸:產成品80000

      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涉及的營業稅

      在“以物易物”和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等經濟業務中,可能涉及到營業稅的計算和賬務處理。

      (一)以物易物的營業稅會計處理《營業稅暫行條例》第1條規定,境內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應計繳營業稅。該條例的實施細則第4條同時規定,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而有償則包括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可見,以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為標的的以物易物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繳納營業稅。營業稅的計算和繳納應按稅法規定,會計處理應依照新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的規定。

      [例4]F企業以賬面余額為6萬元(未計提減值準備)的無形資產和廠房一間換回某公司生產的生產設備一套,設備的公允價值為10萬元。無形資產的公允價值為5萬元,廠房的賬面原值為10萬元,已提折IB 4萬元,公允價值為5萬元。假設不考慮其他稅費,該交換具有商業實質。

      F企業應交的營業稅=50000×5%+50000×5%=5000(元)

      按新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該例中,換人和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都能可靠計量,F企業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人資產的成本――即入賬價值。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按照上述第二種情況處理。

      F企業的會計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清理

      60000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廠房

      100000

      借:固定資產――XX設備

      105000

      營業外支出

      20000

      貸:無形資產

      60000

      固定資產清理

      60000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5000

      (二)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營業稅會計處理投資者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不征收營業稅。但轉讓該股權的,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稅發(1993)149號文件后發的《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t號文]的規定,應按如下情況分別進行處理:(1)2003年1月1日后(含)轉讓的,不征收營業稅;(2)2003年1月1日前轉讓的,應按規定征收營業稅,未交納的,應予補稅。

      如果投資者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入股,與投資方不共同承擔風險,而是收取固定利潤的,按國稅函發(1997)490號文的規定,應區別以下兩種情況征收營業稅:(1)以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的,屬于將場地、房屋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租賃業”項目征收營業稅;(2)以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其他無形資產等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的,屬于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的行為,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例5]2006年1月,G公司將一項專利權投資于某股份有限公司,與被投資單位不共同承擔風險,而是收取固定利潤。專利權賬面余額為8萬元(未計提減值準備),公允價值為10萬元。假設不考慮其他稅費,該交換具有商業實質,G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按新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G公司應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即入賬價值。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應按上述第一種情況處理。

      G公司應交營業稅=100000×5%=5000(元)

      E公司投資日的會計分錄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

      105000

      貸:無形資產

      80000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5000

      營業外收入

      20000

      三、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是根據當期應交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算繳納的。根據配比原則的要求,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形成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屬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相關稅費,應計入換入資產的成本――即入賬價值。如果一項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計繳了營業稅或消費稅,則這項交換應計繳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可以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發生時計算得出,并計入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仍承例4,如果考慮到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后,該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交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為350元(5000×7%),應交的教育費附加為150元(5000×3%),會計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清

      60000

      累計折舊

      40000

      貸:固定資產――廠房

      100000

      借:固定資產――XX設備

      105500

      營業外支出

      20000

      貸:無形資產

      60000

      固定資產清

      60000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5000

      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350

      篇(10)

      1.某個人在境內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因此,個人在境內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是需要繳納增值稅的。

      2.某運輸企業以掛靠方式經營,掛靠人以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被掛靠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哪一方是納稅人?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因此,該運輸企業以掛靠方式經營,以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被掛靠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被掛靠人作為增值稅納稅人。

      3.增值稅納稅人分為哪幾類?具體是怎么劃分的?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應稅行為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4.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標準的納稅人,可以成為一般納稅人嗎?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成為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5.納稅人一經登記為一般納稅人,還能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嗎?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一經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負擔的增值稅額。

      12.增值稅扣稅憑證包括哪些?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六規定,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完稅憑證。

      13.什么是混合銷售?混合銷售行為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14.營業稅改征的增值稅由哪個稅務機關征收?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營業稅改征的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納稅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的增值稅,國家稅務局暫委托地方稅務局代為征收。

      15.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如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購買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16.出租車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車的出租車司機收取的管理費用如何繳稅?

      答:《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明確,出租車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車的出租車司機收取的管理費用,按照陸路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17.航空運輸的濕租業務,是否屬于航空運輸服務?

      答:《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明確,航空運輸的濕租業務,屬于航空運輸服務。濕租業務,是指航空運輸企業將配備有機組人員的飛機承租給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內聽候承租方調遣,不論是否經營,均按一定標準向承租方收取租賃費,發生的固定費用均由承租方承擔的業務。

      18.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如何繳稅?

      答:《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明確,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是指經營者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并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后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19.目前納入營改增的金融服務包括哪些項目?

      答:《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明確,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20.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中的固定業戶的增值稅納稅地點如何確定?

      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xx〕36號)的規定,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1. 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中的非固定業戶的增值稅納稅地點如何確定?

      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xx〕36號)的規定,非固定業戶應當向應稅行為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22. 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中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的增值稅納稅地點如何確定?

      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xx〕36號)的規定,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3.營改增試點納稅人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的增值稅納稅地點如何確定?

      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xx〕36號)的規定,納稅人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應向自然資源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4.營改增試點納稅人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的增值稅納稅地點如何確定?

      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xx〕36號)的規定,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應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5.營改增試點納稅人的納稅期限有哪些?

      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xx〕36號)的規定,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

      26.哪些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可以適用1個季度的納稅期限?

      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xx〕36號)的規定,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納稅人。

      27.營改增試點納稅人的增值稅起征點如何確定?

      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xx〕36號)的規定,按期納稅的,增值稅起征點為月銷售額5000-20xx0元 (含本數);按次納稅的,增值稅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起征點的調整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28.向消費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xx〕36號)的規定,向消費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9.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中,已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能適用增值稅起征點的規定嗎?

      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xx〕36號)的規定,增值稅起征點不適用于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

      30. 營改增試點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的能放棄免稅、減稅嗎?

      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xx〕36號)的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減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

      31.營改增試點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同時適用免稅和零稅率的可以進行選擇嗎?

      篇(11)

      (一)確定換入資產的成本 依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的規定,確定換入資產的成本有兩種模式:第一種模式是公允價值計量模式,即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但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二是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其中,對于交換是否具有商業實質的判斷存在模糊性,盡管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指南中規定了判斷的標準,但并不具有實務上的操作性,主要得依賴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但是,另外一個因素必須關注,那就是交易雙方是否存在關聯方關系。第二種模式是賬面價值計量模式:即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原因是未同時滿足上述兩個條件。按照市場規則,等價才能交換。如果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其中一方所交換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另一方不相等,那么公允價值低的一方就需要向另一方支付補價。因此,換入方在確定換入資產成本時,就需要在不涉及補價情況下確定的成本基礎上加上支付的補價或者減去收到的補價。

      (二)是否確認損益 依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的規定,在采取公允價值計量模式下才需要確認損益。如果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涉及補價,需要確認的損益就是換入資產的成本與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如果涉及補價,換入方需要區別兩種情況確認損益。(1)換入方支付補價的,換入資產成本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加支付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2)收到補價的,換入資產成本加收到補價之和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加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依此規定來看,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確認的損益實際上是資產處置收益(或損失)。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按照銷售處理,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同時結轉相應成本;換出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以其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換出為長期股權投資的,以其公允價值與賬面的差額確認為投資收益。而在采取賬面價值計量模式下,不確認損益。

      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相關稅費會計處理規定

      目前,關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相關稅費的會計處理爭議最大,從現有文獻資料來看,主要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嚴格依照會計準則,并基于會計主體假設,認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涉及到的相關稅費凡是由換入方支付的,一律計入換入資產的入賬成本;如果是由對方支付的,則與換入方無關,不計入換入資產的入賬成本。第二種觀點:主要聚焦于換出資產所涉及的相關稅費是計入換入資產的入賬成本還是抵減換出資產的處置收益。甚至有學者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中的相關術語進行文字研究,對“相關稅費”中的“相關”二字進行猜測,提出與換入資產相關的稅費計入換入資產的成本,與換出資產相關的稅費抵減換出資產的處置收益。另外,還有一種更為復雜的認識,認為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下,換入資產成本中的“相關稅費”只包括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等計入損益;在賬面價值計量模式下,“相關稅費”包括所有價內稅和價外稅,但不包括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所繳納的營業稅。這種認識其實是第二種觀點的進一步深化。筆者認為,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行為中,準則既然對于會計主體的假設是換入方,意味著換入方取得換入資產才是交易的最終目的,而換出非貨幣性資產是該交易的支付對價,因此,換出非貨幣性資產發生的相關稅費是取得換入資產的前提,這和直接支付貨幣性資產購買換入的資產發生相關稅費是一致的,計入換入資產成本并無不妥。另外,在這種特殊的交易方式中,交易雙方身份重疊,權利義務對等,根本無法且沒有必要區別發生的稅費與換入資產有關還是與換出資產有關。如果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要這樣詳細地規定有關內容,就有悖原則指導型會計準則的初衷。

      三、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一)不涉及補價情況下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不涉及補價進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說明交換雙方所交換的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相等,否則無法完成交換。其實,這里所指的公允價值應該包括交換的存貨及非不動產類固定資產的增值稅稅額。換句話說,交換雙方如果都涉及增值稅或者其中一方涉及增值稅,只需要按照增值稅法的規定向對方開具專用發票,而無需支付進項稅額或者收取銷項稅額。

      [例1]甲公司(一般納稅人)以自己的產品一批,換入乙公司(一般納稅人)一批材料,甲公司收到材料已經驗收入庫,甲公司的產品和乙公司的材料均為非應稅消費品。甲公司換出產品的公允價值為280000元,賬面成本為190000元。假設該項交易具有商業實質,未發生補價,甲、乙公司增值稅適用稅率均為17%,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通過認證,甲、乙公司不存在關聯方關系。僅考慮流轉環節稅收及附加,本期無其他交易發生。

      甲公司的會計處理:

      換出產品的銷項稅額=280000×17%=47600(元)

      換入材料的進項稅額=280000×17%=47600(元)

      借:原材料 28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476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8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76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190000

      貸:庫存商品 190000

      如果換入方將換入資產作為生產設備類固定資產核算,會計處理同上。在這種情況下,由于交換雙方不發生補價,同時,交換的資產都涉及增值稅并且進項稅額可以抵扣,所以,增值稅應納稅額為0,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也為0。

      [例2]承例1,假設甲公司換入的是乙公司的一項無形資產,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計量,該項交易不具有商業實質,其他所有資料不變。

      甲公司的會計處理:

      換出產品的銷項稅額=280000×17%=47600(元)

      本期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47600×7%=3332(元)

      本期應交教育費附加=47600×3%=1428(元)

      換入無形資產的成本=190000+47600+3332+1428=242360(元)

      借:無形資產 242360

      貸:庫存商品 19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7600

      ――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3332

      ――應交教育費附加 1428

      由于在該例中未發生補價,可以推斷乙公司無形資產的公允價值應該是327600元,等于甲公司換出產品的公允價值和銷項稅額之和。另外,甲公司換入的無形資產不涉及增值稅,即沒有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因此,由甲公司支付的稅費計入無形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如果甲公司換入的是長期股權投資或者不動產類固定資產,會計處理同例2。

      (二)涉及補價情況下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如果發生補價,說明雙方所交換的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不相等,公允價值低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補價。如果交換的資產涉及了存貨或者非不動產類固定資產,那么雙方進行比較的公允價值中仍然包括存貨或者非不動產類固定資產的增值稅稅額,交換雙方也不需要互相支付換入資產的進項稅額以及收取換出資產的銷項稅額。但是,需要依據增值稅法的規定向對方開具專用發票。

      [例3]承例1,假設乙公司換出的是一臺生產設備,其公允價值為250000元,因此,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補價35100元,甲公司收到后直接交付使用,其他所有資料不變。

      甲公司的會計處理:

      判斷是否屬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35100÷280000×100%=12.54%< 25%

      換出產品的銷項稅額=280000×17%=47600(元)

      換入生產設備的進項稅額=250000×17%=42500(元)

      本期應交增值稅=47600-42500=5100(元)

      本期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5100×7%=357(元)

      本期應交教育費附加=5100×3%=153(元)

      換入生產設備的成本=280000-35100+5100+357+153=250510(元)

      借:固定資產――生產設備 25051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42500

      銀行存款 351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8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7600

      ――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357

      ――應交教育費附加 153

      借:主營業務成本 190000

      貸:庫存商品 190000

      甲公司應確認的收益= 250510+35100 -(190000 +5100 +

      357+153)=90000(元)

      這種情況下,換出資產與換入資產公允價值不相等,因此產生了應交增值稅稅額及其附加,都需要計入換入資產的成本。另外,甲公司依據準則規定應確認的收益其實就是處置換出資產所產生的收益,金額為90000元。

      [例4]承例1,假設甲公司換出一項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300000元,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計量。乙公司換出的材料公允價值280000元,賬面價值190000元。經協商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補價27600元,該交易不具有商業實質,其他所有資料不變。

      甲公司的會計處理:

      判斷是否屬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27600÷280000×100%=9.86%< 25%

      換入材料的進項稅額=280000×17%=47600(元)

      換入材料的成本=300000+27600-47600=280000(元)

      借:原材料 28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47600

      貸:長期股權投資 300000

      銀行存款 27600

      這種情況下,甲公司換出的長期股權投資不涉及增值稅,但是,換入的材料有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它將抵減換入材料的入賬成本。另外,由于交易不具有商業實質,因此不確認損益。如果甲公司換出的是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類固定資產,會計處理可以參考例4,但是在換入資產成本中需要計入應交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等。

      [本文系河南省2013年度會計領域軟科學項目(編號:201337)階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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