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經濟責任審計審計思路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概覽通行的法理學理論體系,從某種意義上說,法理學的理論成果之所以能指導部門法研究。很大程度上仰賴部門法學對法理學的理論貢獻和法理學對部門法學研究成果的歸納、總結和提煉。我們甚至可以從這一角度認為,對法理學理論貢獻的大小是部門法成熟程度的標志之一。相比之下,產生較晚的經濟法從法理學中不是很容易找到其理論貢獻?!胺ɡ韺W界和其他部門法學界基本上持否定態度,不承認經濟法責任是一個獨立的法律責任。”這種狀況一方面影響了法理學的發展和完善,另一方面也影響到經濟法與其他學科之間的交流,從而影響到經濟法學在法學界的學科評價和學科地位。要改變這一狀況,一方面需要經濟法立法和實踐的不斷發展,另一方面也需要經濟法和法理學的學者們對兩種理論進行比較、歸納和總結。
(一)對經濟法責任獨立性研究的反思
長期以來,基于論證經濟法獨立性的需要,經濟法學者們都有意或無意地從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人手,通過創立不同于傳統責任形式的新的責任形式,達到論證經濟法獨立性的目的。例如,有學者認為:“如果違反經濟法需承擔特殊的法律責任并有特殊的訴訟程序,那么經濟法在法律體系中的獨立地位問題就迎刃而解了?!薄叭绻诮洕I域,僅僅援引傳統法律部門的調整機制,簡單適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沒有獨立的經濟法責任,那么就很難在法律體系中建立起真正意義上的具有獨立地位的經濟法?!蹦壳埃诮洕ㄘ熑为毩⑿匝芯糠矫?,學者們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其一,認為經濟法不存在獨立的法律責任形式,即經濟法責任否定論。堅持這一觀點的學者認為:“‘經濟責任’不能成為一種獨立的法律責任,它實際上是由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構成,因此,如果承認宏觀經濟協作關系是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那么經濟法責任應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三種,不能將‘經濟責任’作為經濟法律責任的一種形式?!薄耙恍┙洕▽W者為了證明經濟法是民法、刑法、行政法相并列的獨立法律部門,就試圖在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之外尋找專屬于經濟法的經濟責任。事實上,盡管一些學者已經在這一方面進行了不少的努力,然而結果卻令人失望。時至今日,沒有哪一位經濟法學者能提出一項能夠稍微令人信服的經濟法責任形式?!蹦壳?,隨著經濟立法的日益完善和經濟訴訟實踐的開展,堅持經濟法責任否定論的學者已不多。
其二,認為經濟法具有自己獨立的責任形式,也即經濟法責任肯定論。持此觀點的學者又有兩種視角。一種視角認為,經濟法責任是與傳統的“三大責任”、“四大責任”等相并列的獨立的責任形式。另一種視角認為,經濟法責任借用了傳統的責任形式,但又有所突破和創新。例如,有學者認為:“經濟法律責任的有些形式也可以與其他法律責任的一些形式是相同的,當然,其內容和目的可能會有區別?!薄敖洕ㄘ熑伟藗鹘y法律責任的合理內核。但經濟法責任不只是傳統法律責任的簡單組合,組合后還賦予其新的內容。這是由經濟法調整對象的廣泛性、調整方法的多樣性、法律主體的多元性等因素決定的。”還有學者提出,經濟法責任是對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綜合,“但這種綜合并沒有抹殺經濟法責任的獨特性質?!洕ㄘ熑蔚莫毺匦跃褪潜憩F在它作為一個后起的法律部門比其他法律部門更加自覺地、全面地、充分地運用已有的法律調整方法和各種法律責任形式。”目前,經濟法具有自己獨立的責任形式的觀點已經獲得多數經濟法學者的認可,成為經濟法責任研究的基本共識之一。
其三,認為應該把法律責任類型化,打破部門法之間的界限。完全不以法律部門作為法律責任的劃分標準,各種部門法法律責任可以根據法律實踐的需要,把各類責任進行重新分配,以此來解決各個部門法法律責任交叉的局面。堅持這一觀點的學者提出,按照法律責任是否直接具有物質利益的內容,可將其劃分為經濟責任和非經濟責任。這是第一次劃分。經濟責任又可劃分為補償性經濟責任和懲罰性經濟責任;非經濟責任又可劃分為行為責任、信譽責任、資格減免責任和人身責任。這種從根本上否認傳統法理學關于法律責任分類的觀點,雖然對于解決經濟法責任問題有積極意義,但對于民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門法孕育和形成的具有本部門法特征的法律責任形式而言,則實踐意義不大。例如,剝奪生命的責任形式就具有明顯的刑事責任的特征,與其他部門法的責任形式有明顯的差異。
而在這種追求經濟法責任獨立性思維的指引下,我們就很容易認為,如果把經濟法責任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責任形式,經濟法就不存在自己獨立的責任形式了。例如,有學者認為:“有些分類方式的妥當性是值得商榷的,比如將經濟法責任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此種分類方法容易使人產生誤解,以為經濟法沒有自己獨立的法律責任以及經濟法中可以規定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等,并不是很恰當?!币虼耍瑸榱颂綄そ洕ㄘ熑蔚莫毩⑿?,學者們提出了諸多新的劃分標準,而依據不同的標準又有了不同的分類。在一些學者看來,經濟法責任是個綜合性的范疇,它是由不同性質的多種責任形式構成的統一體。在經濟法責任項下,包括了公法責任和私法責任;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職務責任和非職務責任;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等性質相異的財產責任,它們構成完整意義上的經濟法責任。還有學者主張,法律責任的分類標準是多方面的,按照經濟法的“主體組合”,經濟法責任分為“調制主體的責任”和“調制受體的責任”,或者細分為國家責任、企業責任、社團責任、個人責任等等;按照追究責任的目的,可以把法律責任分為賠償性責任和懲罰性責任;依據責任的性質,還可以把法律責任分為經濟性責任和非經濟性責任,或稱財產性責任和非財產性責任??陀^地講,這些依據不同的標準所進行的分類,雖然有助于我們認識經濟法責任的特殊性,但這種撇開傳統的法律責任理論探尋經濟法責任獨立性的研究進路,過于關注經濟法是否具有自己獨立的責任形式,而忽略了對傳統法律責任理論的遵循和借鑒,由此而得出的具體分類的生命力如何,仍有待時間和實踐的檢驗
(二)經濟法責任與傳統法律責任形式的關系辨析
在法理學中,責任是一個極其重要的范疇,各部門法如憲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均已發展出各具特色的責任體系和責任形式。根據傳統的法律責任理論,法律責任的具體形態包括“三大責任”,即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或“四大責任”,即除三大責任外,還包括違憲責任;或“六大責任”,即除四大責任外,還包括訴訟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不難看出,我國法學界對法律責任的種類劃分主要是依據相關的部門法而闡釋和展開的,與部門法基本上是一一對應的關系。究其原因,“同民法、刑法、行政法的歷史及其法典化的進程,同其界域的相對明晰,以及在立法上的相對成熟等,都有密切關聯?!睋送茢?,違反經濟法應承擔的責任是法律責任的經濟法部門化,是指經濟法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所具有的責任制度。從理論上講,經濟法的責任形式也應包括在法理學的責任理論之中,但目前違反經濟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形式并沒有引起法理學學者們的?充分重視,這一方面與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歷史較短有關,另一方面也與經濟法大量借用其他部門法的責任形式有涉。
同時,在對違反經濟法應承擔的責任的理性認識中,一個重要的問題是對傳統法律責任形式與內容的補充、超越與創新。例如,有學者認為,經濟法責任對傳統三大責任形式的借用,并不意味著經濟法就沒有自己獨特的責任形式,也不意味著經濟法責任是對傳統三大責任的簡單相加,“而是對三者的綜合化、整體化和系統化,并有一定的突破和創新,如拆分企業、懲罰性賠償、缺陷產品召回、資格減免、信用減等、企業社會責任,甚至是鼓勵、獎勵等責任形式的運用?!边€有學者提出,違反經濟法應承擔的責任存在不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所涵蓋的責任類型,“如信用減等、經濟法上的懲罰性賠償、政府經濟失誤賠償、資格減等、肢解公司等。”在許多學者看來,盡管目前經濟法學界仍然存在爭議,但是“諸如拆分企業、信用減等、資格減免、引咎辭職、停業整頓、競業禁止、懲罰性賠償、產品召回等這些新的責任形式將隨著經濟法理論和制度的發展,而不斷得到提煉和歸并,最終可以被類型化為新的經濟法責任形式?!笨梢哉f,這些民法、行政法、刑法所不具有或不重視的責任形式,彰顯了經濟法從保障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的角度平衡協調社會經濟運行的功能和價值,是經濟法對法理學中責任理論的突破和貢獻,亟需必要的審思、提煉和揚棄。
(三)經濟法責任的獨特性分析
由以上可見,經濟法作為產生較晚的部門法,其責任形式是在綜合傳統法律責任的基礎上。又具有自身獨特特點的新型法律責任。它既賦予了所借用的傳統法律責任形式以新的理念、目的和價值,又突破了傳統的責任形式和內容,形成了與經濟法作為新興的現代法相適應的責任理論。其獨特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綜合性。違反經濟法應承擔的責任往往表現出非單一性的特征,即經濟法主體所承擔的責任表現為多種傳統責任形式的結合,“只有綜合性的經濟法責任才能有效地制裁違反經濟法的行為”,“為了責、權、利相一致,經濟法責任必須是綜合的”。這種責任形式突破了法律責任與部門法一一對應的思維定勢和慣性,綜合利用多種責任形式規制經濟法主體的行為。
2社會性。與民法以個體利益為本位、行政法以國家利益為本位不同,經濟法以社會利益為本位,其對法律責任的追究,體現了國家對社會整體利益的維護,且主要集中在經濟領域,我們也可稱之為“社會整體經濟利益”,是國家站在全社會的角度,通過對個體營利性與社會公益性的協調和平衡,修正市場缺陷,燙平經濟波動,以保障經濟社會全面、穩定、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3非對等性。在政府干預經濟運行的過程中,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并不對等,往往體現出對弱勢一方的傾斜性保護。弱勢一方基于經濟實力、信息不對稱等原因,在名義上雙方處于平等地位的交易活動中常常處于劣勢地位,需要國家在法律制度設計中予以特別保護。例如,《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對經營者義務的規定就較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和《食品安全法》第96條分別規定的雙倍和十倍賠償制度,體現了國家對消費者在生活性消費和食品消費領域的特別保護。而在宏觀調控法中,則以規定經濟管理主體的義務為主,借以充分保障經營主體的合法權利,確保經濟法律、法規能夠得到有效的實施。
二、經濟法責任的實證考察:以競爭法為例
競爭法作為市場經濟國家維護競爭自由的基本法,被譽為“經濟憲法”、“市場經濟的大”,是經濟法的核心組成部分。各國競爭法對壟斷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均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不但有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還有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一些超越傳統責任形式的特殊責任。以下我們以美、歐盟、德、日和我國競爭法中規定的法律責任形式為例,探討經濟法責任的實然形態。
1民事責任。民事責任是各國競爭法普遍采用的責任形式,主要表現為損害賠償。美國《謝爾曼法》第1條規定,除了刑事訴訟以外,對于類似的違法行為還可以通過司法部的民事訴訟,由聯邦貿易委員會下達排除妨礙的命令,或者由被害人提起停止損害的訴訟。德國《反對限制競爭法》第33條第3款規定,故意或過失違反第1款的規定,有義務賠償由此產生的損失。日本《禁止私人壟斷及確保公正交易法》第25條第1款規定,實施私人壟斷或者不正當交易限制或者使用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的事業者,對受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我國《反壟斷法》第50條規定,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我國臺灣地區《公平交易法》第31條規定,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行政責任。違反競爭法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形式主要有停止違法行為的禁令和罰款。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第5條第12款規定,聯邦貿易委員會在要求停止某競爭方法或行為的命令發生終局效力后,且在該命令的有效期間內,違反該命令的任何個人、合伙或公司,每違反一次都應向美國政府交納5000美元以下的民事罰款,該罰款歸美國政府所有,且可由美國政府提起民事訴訟得以收回。而這種罰款盡管形式上是通過法院做出的民事罰款,但實質上帶有相當強的行政罰款性質?!稓W盟條約》第8
1條第1款規定,歐盟委員會可視違法行為的具體情況要求違法者不作為,例如停止歧視或者停止濫用;或者要求積極履行其義務,如供貨。德國《反限制競爭法》第1條規定,違法的卡特爾無效。德國卡特爾局可根據《反限制競爭法》第32條,對違法卡特爾禁令。日本《禁止私人壟斷及確保公正交易法》第7條之2規定,公正交易委員會應依據第8章第2節規定的程序,命令事業者向國庫繳納課征金。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8條規定,監督檢查部門可根據情節處以被銷售、轉移、隱匿、銷毀財物的價款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我國臺灣地區《公平交易法》第40條規定,事業結合應申請而未申請,或經申請未獲得許可而結合者,可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0萬以下罰款。
3刑事責任。自1890年制定《謝爾曼法》確立反托拉斯制度起,美國就對違法企業和個人實施嚴格的刑事責任,主要有罰金和監禁。美國目前規定反壟斷法刑事責任制度的法律主要有:《謝爾曼法》第1、2、3條,《克萊頓法》第13條,《威爾遜關稅法》第1條及《羅賓遜——帕特曼法》第2條等。自1890年頒布以來,《謝爾曼法》已歷經多次修訂,而修訂的重要內容就是提高刑事罰金與監禁期限。2004年6月,國會通過了修訂《謝爾曼法》的《2004年反壟斷刑事處罰加強與改革法》,對公司的最高罰金提高到1億美元,對個人的最高罰金提高到100萬美元,對個人的最長監禁期限提高到10年。日本《禁止私人壟斷及確保公正交易法》第89至95條集中規定了反壟斷法的刑事責任制度,違反禁止壟斷法的行為,可以根據情節并處徒刑和罰金。我國《反壟斷法》第52條、第54條均規定,相關責任主體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國臺灣地區《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款、第37條第1款均規定了有期徒刑、拘役和罰金三種刑事責任。
4其他責任形式。除以上三大責任外,違反競爭法需要承擔的具體責任形式還包括懲罰性賠償和拆分企業。美國《謝爾曼法》第7條和《克萊頓法》第4條均規定,任何因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項而遭受財產或營業損害的人,不論損害大小,一律給予其損害額的三倍賠償及訴訟費和合理的律師費。我國臺灣地區《公平交易法》第32條第1款也規定了三倍賠償制度。拆分企業也是美國常用的反壟斷措施,其目的是將壟斷性市場變為競爭性市場。美國司法機關依據《謝爾曼法》、《克萊頓法》等分拆了美孚石油公司、美利堅煙草公司、杜邦炸藥公司、美國電話電報公司等壟斷巨頭。德國《反對限制競爭法》第41條第3款、日本《禁止私人壟斷及確保公正交易法》第7條也規定了拆分企業的相關條件和措施。
通過對以上各國競爭法中法律責任的不完全考察,可以看出,當前競爭法中的責任形式具有以下一些特點:
首先,責任形式大量表現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中一種或多種的綜合運用。雖然各個國家和地區由于經濟和法律文化背景差異,在三種責任形式的采用方面各有側重,但都采用了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中的一種或多種。例如,美國、日本等都不同程度地規定了構成非法壟斷行為情節嚴重者,除了要承擔罰金責任外,還有可能承擔拘禁或徒刑的刑事責任,有的國家如德國、歐盟等,僅限于民事賠償、行政責任和刑事罰金。
其次,懲罰性賠償責任與實際損害賠償責任并存。在反壟斷法規定的賠償責任方面,美國和我國的臺灣地區采用的是懲罰性的三倍賠償原則;而我國、日本、德國、歐盟等采用的是實際賠償原則。懲罰性賠償責任突出體現了對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的保護,因為壟斷行為不僅侵犯了相關企業的合法權益,而且還侵害了正常的經濟競爭秩序,但是由于各國的法律傳統迥異,懲罰性賠償制度并沒有被各國普遍采用。
再次,追究經濟法責任往往借用民事、行政和刑事程序,且具有獨立的或相對獨立的執法機構。違反各國競爭法所引起的訴訟程序往往會援引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復議)和刑事訴訟規則進行,但一個突出的區別在于各國競爭法往往都設置了獨立的或相對獨立的執法機構,如美國的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聯邦貿易委員會,歐盟的歐盟委員會,德國的聯邦卡特爾局,日本的公平交易委員會,負責處理違反競爭法的案件。
最后,出現了諸多新的責任形式。概覽各國競爭法,我們不難發現經濟法主體除了承擔傳統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之外,還存在諸多新的或為競爭法所重視的責任形式,如懲罰性賠償、拆分企業等,體現了對傳統三大責任形式的突破和發展。
三、對經濟法責任研究進路的思考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不難看出,一味追求經濟法責任獨立性的思維定勢和慣性會使經濟法責任研究陷入求異有余、求同不足的窠臼,而合理化的經濟法責任研究應回歸法理學層面的法律責任理論,并在經濟訴訟實踐中歸納和提煉經濟法責任的具體形態,方能實現理論上的通達與自洽。
(一)經濟法責任研究應回歸法理學層面
在經濟法研究的早期,探尋經濟法責任獨立性的研究方向似乎對論證經濟法獨立性意義重大,同時還可彰顯經濟法的程序理性,解決長期以來困擾經濟法學界的經濟法的不可訴和學科評價等問題,但這種研究進路能否獲得法理學上的支撐呢?我們殫精竭慮構建起來的經濟法責任形式和體系,在其他部門法上有沒有普適性,又能否融入法理學上的法律責任理論呢?實際上,經濟法確實大量借用了其他部門法所特有的責任形式,就像我們承認民法在市場經濟中的基礎性地位一樣。我們甚至還應該進一步承認我們目前的經濟法訴訟程序還是嚴重依賴民事、行政和刑事訴訟程序,雖然我們在經濟公益訴訟、反壟斷訴訟等方面對前三者有一定的突破。事實上,這種借用關系對經濟法的發展非但無害,而且從某種意義上說還是經濟法發展的捷徑。以民法為例,民法作為人類法律史和法學史起源最早的學科,在其長期歷史演進過程中,對社會現象的高度提煉和行為準則的精確歸納,為其他部門法在概念界定和體系構建方面的早期發展提供了具有典范意義的參照樣本。在經濟法責任研究中,我們不敢或不愿承認對傳統責任形式的借鑒是理論研究不自信和不成熟的表現,自我束縛和桎梏于經濟法部門內部的研究,力圖尋求理論的內在自足性,到頭來只能是緣木求魚、南轅北轍。同時,經濟法中大量采用的新的責任形式和責任承擔方式又是對法理學的重要貢獻,例如眾多學者所公認的拆分企業、懲罰性賠償、信用減等、資格減免等,需要認真歸納和提煉。相信經過法理學法律責任理論的過濾和沉淀,經濟法責任未來研究的思路將更加理性,前途將更加光明。
(二)在經濟訴訟實踐中提煉經濟法責任的具體形態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實施的機構改革撤銷了經濟審判庭,這似乎從形式上給經濟訴訟以當頭一棒。痛定思痛之后,我們也逐漸看到了過去經濟法研究的軟肋——缺乏對經濟法可訴性的研究。具體而言,名義上支撐經濟審判庭的學理基礎是經濟法學,但實際上,該階段的經濟法學研究卻將精力和重心過多地放在論證經濟法的獨立部門法地位,對經濟審判庭業務活動的實質指導意義不大。經濟審判庭實際上審理的仍是名義上是“經濟法律關系”而實質上是民(商)事法律關系的案件,而且經濟審判庭也沒有自己獨立適用的訴訟法規范,在具體審判實踐中,它只能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審理案件,所以經濟審判庭的撤銷也有其合理的一面。畢竟,從性質上講,與民事訴訟不同,經濟訴訟應屬于“民眾訴訟”或“公益訴訟”的范疇,它的終極目標和任務是維護社會整體經濟利益和保障社會整體經濟秩序。有鑒于此,我們不妨用一種動態的、開放性的
眼光來看待這一改革,并以此為契機,建立起真正“經濟法意義上”的經濟訴訟法庭,并根據對專門案件審理的需要,創設專門的訴訟程序,從而保障經濟法的有效實施。在經濟法可訴性的實現方面,可以從經濟法諸多部門法的可訴性人手。例如在稅法領域建立納稅人訴訟,在反壟斷法領域建立反壟斷公力訴訟和私人訴訟,在環境資源法領域建立環境公益訴訟等,并在民(商)法不能很好保護社會公益的領域發揮經濟公益訴訟不可替代的作用,如在公司法領域主張提起股東代表訴訟、在知識產權領域主張提起反壟斷訴訟等。同時,應當歸納和提煉經濟法所特有的或為經濟法所重視的責任形式,只有這樣,經濟法責任制度才能擺脫空洞的理論構建并真正建立起來。
本文作者:韓利琴工作單位:浙江樂清農村合作銀行
(一)轉變思維方式,拓寬審計思路現階段領導干部違規違法行為越來越具有隱敝性,采用常規的審計方法較難發現問題,因此審計方法也要與時俱進,不斷探索新思路、新方法,轉變原有的思維方式,拓寬審計思路,不斷開創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新局面屯.隨著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不深化,這就要求審計人員不僅要精通財務、貸款、計算機、法律等業務知識,還要善于溝通,特別是項目主審,審計組進駐前要召開被審計單位的相關人員座談會,這是雙方良好的開端"通過計算機輔助審計系統對業務經營進行實時監控和風險預警,實施流程控制和動態跟蹤,將不合規行為抹殺在萌芽狀態;審計組進駐時在被審計對象單位張貼審計告示,提高監督力和審計的威攝力"要求被審計對象及其家庭成員填寫個人信用報告查詢授權書,通過征信系統打印被審計對象及其家庭成員的信用報告,充分反映被審計對象及其家庭成員的負債情況和個人房產明細、信用等情況,將信用報告內容與被審計對象實際收人情況對比,可以從某一方面可以發映被審計對象的廉潔自律的情況"(二)探索創新,突出審計重點對領導干部提任、離任的經濟責任審計中,重點審計領導干部任期內經辦和審批的貸款,大額費用支出,固定資產租出、租入、購置等,經濟指標完成情況、經營效益評價情況及個人任期內考核結果、廉潔自律狀況、任期內轄內案件情況等,經濟責任審計與效益審計相結合,對被審計對象經辦或審批的貸款余額按大小進行排序,前十大貸款戶必查,不良責任貸款檢查1%,不但對貸款資金手續的合規合法性進行檢查,并追蹤貸款資金流向,對抽查的貸款部分進行上門核對,核實貸款真實性;對百元貸款收息率、不良貸款比率、投資理財業務、國際業務、債券業務等開展效益評價,深化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不斷規范和完善審計方法"切實加強對領導干部費用權、人事權、貸款權的監控,提高經濟責任審計作為人才選拔和薪酬激勵等方面的作用"逐步完善領導干部的動態管理,具體通過談心、家訪等方式了解領導干部八小時以外的生活情況,重點排查九種人,并建立動態管理機制,及時掌握實時情況"。強化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運用以簡報的形式通報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情況,對經濟責任審計出的有關問題,及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并加大問責力度,及時發整改意見書給被審計單位,并跟蹤整改確保整改落實到位;對審計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報告給董事會同時向監事會發起監督建議書,全方位提升監督效果;對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納人被審計對象的人事檔案,將其作為考核、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實現經濟責任審計成果信息共享"平時通過對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匯總、整理、分析、總結,注重實踐經驗積累,認真查找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的薄弱環節、風險點,提出重點審計范圍及改進意見,為下次經濟責任審計打好基礎,逐步提升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
完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方法進一步細化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準則,修訂5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方法6和5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計分表6,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改進審計流程,規范審計內容"對領導干部整體評分值時,給業務發展指標情況得分賦予4%權重、經營效益評價得分賦予占2%權重,內控管理評價得分賦予4%權重,據此最終得出綜合得分值,得分值在9分以上(含)履職情況為優秀、8(含)一9分為良好、7(含)一8分為中、6(含)一7分為一般、6分以下為差"通過業務發展指標、經營效益、內控管理等三個方面考核,對領導干部的履職評價采取定性評價和定量評價相結合的工作方法,使評價指標能更客觀地反映被審計對象履職情況和內控管理情況"1、業務發展指標完成情況評價"業務發展指標完成情況是指根據領導干部任期前與上任后的存款、貸款、市場份額對比,增長率是否超過系統內的平均水平"業務發展速度評價分為較快、一般、較緩三檔,評價為較快得分為9分、一般得分為8分、較緩得分為7分"例如某支行陳XX同志的業務評價,截至211年12月末,各項存款余額92386萬元,比29年12月末增加4987萬元,增長116.98%;貸款余額8895萬元,比29年12月末增加5699萬元,增長135.58%;211年12月末市場份額為45.29%,比年初上升了4.31個百分點,比29年12月上升了5.31個百分點,增幅高于全行6.63個百分點;該支行存貸款業務發展速度相對輪決"2、經營效益評價"經營效益是從百元貸款收息率、不良貸款率、收人成本比率、資本收益率等4個指標年度增長率來看"經營效益評價分為較快、一般、較緩三檔,評價為較快得分為9分、一般得分為8分、較緩得分為7分"例如:陳XX同志在某支行任職期間,211年利潤總額4735.93萬元,比29年增盈213萬元;百元貸款收息率8.37%,比29年度增長.18%;不良貸款率.47%,比29年度下降.45%;收人成本比率125.92%,比29年度增長33.68%;資本收益率15.7%,比2(刃年度增長33.68%,該支行經營效益增長速度逐年加快"3、內部控制管理評價"內控管理通過綜合管理、信貸業務、財務會計等七個項目來評價,每個項目評價計分表總分為1分,評價內容包括內部控制環境(25分)、風險識別與評估(15分)、內部控制措施(4分)、信息交流與反饋(1分)、監督評價與糾正(1分),制訂評價內容中每一細項的評價要點和評價方法、評價標準、標準分值,根據經被審計對象確認無異議的審計記錄單在評分表上標注扣分理由打出實際得分,再通過權重得出內控管理最終得分"例如某支行陳XX同志的內控管理評價最終得分88.25分(限于篇幅,七個項目評價計分表及具體計算過程略)"(見表l)通過上述的計算,某支行陳XX同志得到的綜合分值為業務發展指標4%*9+經營效益2%*9+內控管理4%*88.25=89.3分,履職情況為良好,被審計對象出色的完成了受托責任"通過對領導干部的經營管理活動內部控制狀況和經營績效的綜合測試和評價,以定量為主,定性為鋪的評價方法更符合客觀性和公正性原則,有利于人事考核和人事任命制度的改革"同時,相關部門采納審計建議,不斷完善經濟責任審計與干部考核撥任用相結合的機制、加強對領導干部管理和監督的制度化建設"總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影響面廣、責任重大,內部審計部門要緊緊圍繞農村合作銀行發展的中心,創新審計理念和思路,不斷規范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程序,強化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運用,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在促進和完善金融系統的健康運行中的免疫系統功能"。
創新經濟責任審計思路和方式策略。一是在審計思路上,應逐步完成從就賬論賬、查錯糾弊到審查決策、規范管理、檢查政策執行等方面的轉變,充分體現被審計單位行業特色和對象特點。二是在審計方式上,要不斷提高審計工作透明度,積極推行審計公示,在審計進點會議上公開審計范圍和審計內容,公開審計組成員和聯絡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審計結果和整改結果,接受輿論的監督。三是在審計策略上,要靈活運用多種策略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堅持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收支審計、效益審計、固定資產審計相結合,審計查賬與審計調查相結合,審計核查與個別談話相結合,本級審計與延伸審計、后續審計相結合,緩解人少事多的矛盾,降低審計成本,提高審計效率。
逐步建立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針對經濟責任審計責任界定困難、評價難度大、隨意性較大的不足,應探索新形勢下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內容和策略,劃清現任責任與歷史責任、直接責任與主管責任、主觀責任與客觀因素影響的界限,逐步建立起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按照客觀公正、規范統一、穩妥謹慎、全面衡量的原則,可以嘗試從以下指標入手:任期內執行國家經濟政策和財經法規的執行能力,任期內完成經濟指標的效果,財政財務收支中違規違紀不足應承擔的責任,重大經濟決策及效益情況,國有資產管理使用及其保值增值情況,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效益情況,個人廉潔自律情況等。
注重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利用和轉化。一是審計成果應服務于內部規范管理,力求做到查出一個不足,完善一項制度,堵塞一方漏洞。二是審計成果應服務反腐倡廉工作,對審計發現的違法亂紀典型不足和線索,一查到底,追究責任。
三是審計成果應服務干部培訓和選拔。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納入干部檔案,作為考察評價的依據,同時將經濟責任審計列入黨校培訓內容,提高領導依法行政和規范管理的水平。
編寫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范本。
一、當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先離后審,影響審計效果
兩辦規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原則是“先審后離”。但就目前看,多數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項目還是采用 “先離后審、先升后審”,或者是“邊離邊審”。這種審計方式不能對領導干部的任用產生直接影響,影響了審計效果。另外,這種審計方式也給審計工作帶了很大的難度。由于是領導干部是先離任或是先調動和升遷,所以在審計時領導干部對此就不會再重視,再提供述職材料也不能夠積極配合,即使是提供了相關資料,但是所述內容通常都不符合審計要求。給審計人員在經濟責任的區分及查處問題的定性上帶來很多麻煩,影響了審計判斷,也影響了審計人員工作的積極性。
(二)審計的方法、手段單一
目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方法和手段太過簡單,審計方法仍停留在查賬的基礎上,無法滿足當前經濟形勢及審計工作發展的需要。有一些審計問題不能從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出發,缺少量化對比分析,審計的內容籠統,形式單一,不能夠對問題進行綜合評價。
(三)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不規范
目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不規范,主要是原因是:一是審計人員的素質不高,業務水平參差不齊,無法滿足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需要,難以保證審計評價的質量。二是,審計內容過多,評價目的不明確。通常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一些審計單位將一般的財政審計和內部控制制度審計放在了一起,導致審計的目的不明確,影響了審計效果。三是,沒有建立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和標準體系,審計報告文本不標準。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時沒有準確的指標和標準,加大了評價難度。
(四)審計成果運用的思路不夠寬,工作不夠系統,尚不能形成整體工作合力
由于紀檢、監察、組織、審計等部門的各自工作目標、重點、手段不同,在實際工作中必然會產生一定的分歧和差異,但作為委托方的紀檢、監察、組織部門和作為受托方的審計部門,其大的目標是一致的,即審計部門在確保審計質量的前提下,將審計的結果通過紀檢組織等部門轉化利用到加強干部的監督管理上,這就需要在各部門之間建立一種良好的協調配合機制。近年來各有關部門雖然在這方面進行了一些探索和研究,也建立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五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等,但相關職能仍然缺乏經常性的溝通和協調,工作職責不夠明顯具體,整體工作合力發揮不夠;工作還不夠系統、規范,沒有形成統一體系;審計結論側重對被審計單位的處理處罰,忽視對領導干部的責任界定和追究;個別領導和一些相關職能部門對領導干部任期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重視不夠,對存在的規律性、普遍性、傾向性的問題沒有進行綜合分析研究,使審計成果在實際工作中不能夠得到充分運用和體現;審計部門在落實審計決定、意見執行方面缺乏強制措施;個別審計工作人員由于自身政治業務素質方面的問題,造成工作質量和效率不夠高,也直接影響到審計成果運用的成效。
二、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存在問題的改進建議
(一)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分析能力
應重視審計人員的綜合分析能力,定期對審計人員進行專業素質的培訓,審計人員自身也應重視自己的工作能力,要跟上當前新經濟形式下審計工作的需要,不斷的學習,不斷給自己充電,以提高自身的審計技術水平,并提升綜合分析能力。本著高度負責的態度,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和水平,使經濟責任審計真正出成效。
(二)整合資源,提升審計效能
在經濟責任審計項目中,隨著項目的不同,領導的不同,所承擔的責任也不同,審計的方法也會不同。因此需要審計人員加強溝通,相互協調,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并在此基礎上不斷的挖掘創新思路和方法以提高審計效能。
(三)在審計評價分析中應用辯證的觀點看待領導干部經營決策
在審計評價分析中應用辯證的觀點看待領導干部經濟決策。有些決策單純從地方經濟利益出發,短期內也許會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但長期看會帶來負面的影響,如一個地方一味追求招商引資的數量,而不注重項目的社會效益,引進污染企業,那么這項決策就是短期行為。而有些決策從短期或我們審計時看不出其給地方帶來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但從長期看,其發展的勢頭是好的,決策是正確的。在評價時,雖然效益的顯現不在我們的審計期,我們不能“一棍子打死”,而片面的認為其決策“有誤”。不能就賬論賬,但也不能脫離財務而單純的評價決策的正確與否。目前,經濟責任審計要跳出會計賬務,不能就賬論賬,但又不能脫離財務,應在財政財務收支真實性的基礎上,通過一些基礎數字和指標進行分析,從而判斷決策的正確與否。
(四)加大審計決定執行的力度
應加大審計決定執行的力度,在經濟責任審計決定執行中需要各部門的配合與協調。首先,審計機關應爭取到被審單位的支持和理解,能夠使其積極執行審計決定。其次,審計機關應取得財政、經檢、檢查和公安等機關的支持,并在執行中能夠緊密配合。如在審計中發現問題,審計機關應與上述部門聯合落實審計決定,并彼此達成默契,使審計決定得到有效執行。
1、審計實效性不強。
“先審計、后離任”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一個重要原則。一般來講,對于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將其作為領導干部考察任用、教育管理和年度考評的依據,同時將審計結果列入干部考核檔案。由于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所處環境的特殊性,目前大部分經濟責任審計都是在領導干部換屆換崗的時候進行的,往往都是“先離任后審計”,即組織部門在考核任用干部時,沒有將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結果作為干部任用的依據,用人與審計脫節。這種“馬后炮”式的審計,給審計人員核實問題、搜集證據、征求意見、處理問題、落實結論等帶來諸多不便,審計報告作為干部任用的依據作用也無從發揮。特別是對發現的違紀違法問題,給追究責任帶來了困難。
2、財務收支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結合不足。
⑴、財務收支是橋梁,責任到人是結果。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審計法人、評價自然人”的活動,它的著眼點是人,由事及人,單位或部門的財務收支,只是作為評價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橋梁和中介。因此開展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除按照財務收支的有關內容及規定程序操作外,還必須將財務收支的結果進行提煉和升華,要把審計中發現的有關內容和問題落實到領導干部個人頭上,也就是李金華審計長所說的:經濟責任審計是財務收支結果的人格化。
⑵經濟責任和資金活動的關系。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是圍繞“經濟責任”這條主線開展的,財務收支審計是以“資金活動”為著眼點的,經濟責任涵蓋財務收支,因而二者不能等同。目前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對各項經濟指標還處于摸索階段,只陷于對單位的收支審計,而對領導干部的宏觀經濟目標、決策、管理等內容涉及較少。有限的審計資源難以應付工作量日漸增大的經濟責任審計,“全面審計、突出重點”政策難以落實,審計工作思路和具體的審計技術方法面臨新挑戰。
3、審計力量不充沛。
石化街道財務審計科是“2塊牌子1套班子”,審計人員又是財務人員,在完成日常財務工作以后,再把精力投入到內部審計工作。由于時間和自身建設的限制,可能對審計工作的質量有一定的影響。
三、建議和意見
1、加大日常工作的協調力度。
⑴作為負責牽頭的組織部門,平時多與紀檢、審計等部門了解、溝通,并督辦工作進展的情況;各事業單位、部門也要及時、準確地將掌握的問題、工作進展情況向組織部門報告,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重點更突出、對問題的監督更及時,形成對審計對象進行動態監督的效果。
⑵加大推行任期內審計的力度。積極推行任中審計,有利于實現監督的及時性和連續性,變被動為主動,進一步將監督關口前移。要達到這個目標,必須要遵循兩點:一是通過任期內的審計積累相關資料,在干部調任時盡快拿出審計意見,縮短調任時經濟責任審計的時間,以解決“審”、“任”的銜接困難;二是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檔案。根據部門和領導干部任職情況,引入現代技術手段,建立年度審計檔案,儲存、利用常規審計成果,使經濟責任審計由“離任算賬”變為年度考核。
經濟責任審計的局限性
(一)審計缺乏自主性,項目安排的科學性有待提高
根據《審計法》的規定,審計部門可以自行安排審計項目,然而目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必須有黨委政府、組織人事等部門的委托才能進行,審計部門成了組織人事部門的辦事機構,審計缺乏自主性,陷入被動審計的局面。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在任免領導干部時,審計部門是不參與的,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對時間的要求又比較高,從而實際工作中容易造成積壓任務,無法全面按時完成委托事項,無法保證審計質量,也帶來了較大的審計風險。另外,不少領導干部任職時間比較長,只在離任后才接受審計,容易形成走過場的局面。
(二)經濟責任界定難,審計風險較大
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做出錯誤審計結論而導致的相關組織或人員承擔法律責任和相應經濟損失的可能性。在審計過程中,以人為審計的對象,必然伴隨著極大的風險,如:審計過程中可能違反程序、采集證據不當、查證不實或定性不準等風險。
(三)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難度大
在實際工作中,評價經濟責任審計要比評價其他審計項目困難得多。主要是因為我國尚未形成完善的經濟責任評價依據,審計評價的范圍難以界定,致使評價存在一定程度的片面性,而且前后任的經濟責任難以區分,對被審計人員的工作能力、應負責任的范圍與性質等缺乏具體的分析與評價,同樣也給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和界定增加了難度。
(四)經濟責任審計存在滯后性
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大多是由于各種原因在離任時才進行的。但是,在程序上往往是“先離任,后審計”,這種滯后現象是由我國政治體制及組織人事制度決定的。并且在未宣布之前,領導干部的離任還有其特殊的保密性,同樣給離任前審計造成相對的難度。
(五)部門相互協調配合不夠,難以有效地發揮經濟責任審計作用
紀檢監察、司法與審計部門之間除每年例行的聯席會議外,尚未在工作中形成合力,發揮整體作戰的優勢。在相互溝通、共享資源方面做得還不到位,未能實現案件線索資源共享的高效率運作。
(六)審計技術滯后
經濟責任審計對權力制約和監督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審計機關經過多年實踐雖然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但是審計方法仍然相對單一,審計技術手段相對滯后。隨著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大部分被審計單位電子化、網絡化、信息化的程度越來越高,而審計機關的計算機普及運用、軟件開發及網絡建設均相對滯后,與被審計單位極不對稱,審計工作仍以手工查賬為主,依靠內控制度來開展測評、核對、盤點、函證等審計工作,審計方法與手段仍然缺乏剛性,其監督力度難免大打折扣。
(七)審計主體綜合素質欠缺
經濟責任審計是一個兼容審計、監察、管理、監督等多種職能的更高層面的綜合監督形態,對從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基本的道德素質和業務能力外,更要具備對事物判斷和分析的敏感能力、洞察能力。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不確定性,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所處的行業不同,審計時的工作重點就不盡相同,這樣就要求審計人員有較高的綜合素質,由于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時間不長,擁有較高綜合素質的審計人員不多,在審計實施過程中多局限于傳統的財務收支等方面的審查,無法深層次的開展經濟責任審計,使經濟責任審計監督處于一個較低的層次。
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的對策
(一)提高重視程度
經濟責任審計是審計部門利用審計手段從財政財務收支、資產保值增值、財經紀律執行等角度認定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為組織人事部門考核干部提供依據。經濟責任體現的是一種受托利益關系,反映了當前經濟發展與經濟管理的需要,因此經濟責任審計同樣要突出中心、服務大局。在實際工作中力求將財務收支、目標考核、民主測評結合起來,對領導干部任期內應承擔的經濟責任予以明確劃分,盡量規避經濟責任審計風險。
(二)逐步做到離任必審、先審后離
如果離任不審就會職責不清,無法追究責任。如果先離后審,就會使審計流于形式,對離任領導缺乏約束力,同樣會帶來不應有的損失。如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須先離后審,也必須按照先離后審再任命的組織程序,切實做到審計結果出來前不得完成實質接工作,必須明確應由離任者本人承擔的經濟責任。只要被審計單位和離任者本人能夠積極配合,審計工作就會處于主動地位。只有做到這一點,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作用才會進一步凸顯。
(三)加大部門協作,搞好經濟責任審計的科學性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風險貫穿于審計工作的全過程,包括審計程序、取證、查證、定性、評價和處理處罰、責任化分等風險。從近幾年審計實踐來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風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審計外部原因形成審計風險
1、與領導干部經濟責任機關的法律、法規及制度制定滯后,制約審計工作的開展,隨著市場競爭加劇,經濟領域中產生了許多不確定的因素,市場經濟形勢不斷變化。給審計工作提高了更高的要求,層出不窮的新的經濟現象向現有的國家法律體系提出了新的挑戰。特別是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滯后于經濟和審計的發展。影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質量的提高,形成審計風險。
2、領導重視程度不夠影響審計工作質量。領導對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重視程度,直接影響審計工作質量,無論從領導干部調動、提升、免職,還是從審計項目計劃、審計準備、審計實施、審計終結、審計成果運用,如果組織、人事部門不重視,會使審計工作難以開展,會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流于形式,從而形成審計風險。
3、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資料不真實,或有意制造虛假會計信息。會計信息的虛假、失真,直接影響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真實性和審計評價的客觀公正性。近年來,經濟活動中違法違紀行為更為隱蔽,造假的技巧更加高明。會計資料失真嚴重,審計人員稍有疏忽,就無法審計被審計單位財務收支不實和資產、負債、損益虛假的情況,造成審計判斷錯誤,嚴重影響到審計結論,評價的客觀公正性,形成了審計風險。
(二)審計內部原因形成審計風險
1、審計方法缺乏科學性。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推行時間較短,盡管國家出臺了一些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法規,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原則、內容、方法等作了剛性規定,但還是缺少具體的操作辦法。大部分還是沿用財務收支審計的方法來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的深度和寬度把握不到位,形成了審計風險。
2、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范圍過大。按照規定,在審計一個地方領導干部任期內經濟責任情況。必須要把單位收入、支出、資產管理、單位制度建設個人廉潔都要審清審透,而審計人員不是萬能的,往往由于時間緊、任務重或審計個人素質、水平限制加至不是完全掌握審計單位全面情況審計的不深不透,影響經濟責任審計質量,形成了審計風險。
3、審計手段的局限性。審計主要是通過財務及相關資料來發現和查證問題,而有些違紀違法問題不一定就在會計資料中反映,單用審計手段難以深入查證,必須由有關執法執紀部門運用特殊手段進行調查、才能查清。如:受賄索賄、收受回扣、開假發票等問題。由于手段的限制,使審計限于僵局,容易造成對問題查處的不深不透,給審計結論帶來風險。
4、對評價的范圍掌握不當。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對審計過程中未涉及的具體事議不應評價而評價,或不屬于審計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而妄加評價,或對審計證據不足、評價依據或標準不明確的審計事項進行評價,都會產生審計評價風險。
5、經濟責任界定難。經濟責任的界定分為前任和繼任者責任、個人和集體責任、主管和直接責任,涉及政策法規的變化、主觀與客觀原因、個人決策與集體決策的因素。在審計實踐中,審計人員難以準確界定責任,由此加大了審計風險。
二、降低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建議
現階段,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仍處在探索與建設的時期。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問題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過程中暴露出來,這些問題對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及質量產生了嚴重的不利影響,使得經濟責任審計常常無法收到有效的結果。目前,問題主要存在以下幾點。
1.1 審計力量不足
目前我國經濟責任審計任務繁重,特別是在政府換屆期間,各部門的人動較大,在這種情況下,審計人員不得不應對集中下達的眾多審計任務,這就很難保證經濟責任審計任務能夠有效的完成。另外,從審工作人員整體素質無法達到行業性質的需求。被審對象往往是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因此從事審計工作要具有很高的要求與政策性,從審人員往往責任重大,需要不斷提高其業務能力,培養其綜合分析能力,提高其政策水平。我國從審專職工作人員相對較少,能夠全面掌握經濟責任審計要點、準確界定經濟責任、作出客觀評價的專職人員更為緊缺,在審計過程中常常會發生審計評價無法切中要害,審計的深度和廣度達不到要求,未能提供高水平的審計評價等現象。從事經濟責任審計的專職人員的知識層次、實踐經驗、理論素養、敬業精神均亟待提升。
1.2 缺乏合理的效益性目標界定
從審計的目標來看,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為上級部門、監管部門及人事部門考察與任命干部提供科學的評價根據。然而在實施審計工作的過程中,從審人員往往能夠很容易地認定干部任期的微觀經濟效益,對于宏觀經濟效益的確定卻十分困難;能夠準確地認定干部任期的經濟效益,對于社會效益地卻難以作出準確評價;能夠全面地認定干部任期的當前經濟效益,對于長遠經濟效益卻不易作出客觀的評定。無法有效全面地對黨政干部工作期間的各類效益進行評估,往往會導致經濟責任審計的全面性降低。
1.3 缺乏準確的評價標準
長期以來,我國對財政資金使用中的監督大多集中于總量監督和結構監督兩個方面,而忽視對財政資金使用效果的監督。經濟責任審計不能對這個問題進行有效的監督,所以應賦予績效分析和評價的新內容。由于績效審計的對象往往會有很大差別,對被審對象的效益性等方面進行評價所遵循的標準也會有很大差別,難以實現統一標準。首先,現有的審計體系制度不夠全面,存在很多不足之處?,F有審計體系僅僅要求從審人員對經濟指標、經濟決策、財政財務收支、廉潔自律等內容監督,局限于經濟責任的內容,然而,對具體的評價方法、評價標準、評價制度未作規定。我國需要建立一個科學的、執行力強的審計理論體系。其次,工作績效信息往往具有多元性、差異性等特點,使得信息的準確獲取具有一定的難度。因此,在對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同時,需要對其所承擔的社會管理責任、政治責任、機關效能建設責任等工作績效進行評價。
1.4 經濟責任審計結合績效審計上還有瑕疵
近年來,經濟責任審計越來越多地考慮到績效審計的一些思路和理念,有一些部門和領域開展的也還不錯,但兩者在結合上還有瑕疵。績效審計涉及被審計對象任期所處部門經營管理和經濟情況的許多領域,牽扯到的事務繁多,涵蓋范圍廣闊。然而,現有審計體系關于績效審計的內容仍處于建設過程中。例如,對行政事業單位等非營利性組織的績效評價范圍較小,僅對資金閑置、擠占挪用等問題提出了審計要求,而對決策失誤,損失浪費等問題缺乏更深層次的查處,審計揭示和探討的問題缺乏廣度,應涉及單位業績成效的管理,甚至政府的服務宗旨和服務部門任務的定位等更加有深度的問題。
從審人員應掌握多學科專業知識和技能,才能夠應對審計對象的復雜性,克服審計評價標準不一的困難,以實現對審計目標全面、廣泛的績效審計。同時,審計工作組應建立完善的專業人才結構制度,以滿足審計項目要求。然而,我國從審人員在績效審計這一方面存在著很大不足:其一,從審人員缺乏良好的社會科學教育,調查或評價工作經驗較少,對被審計政治領域缺乏深入的了解;其二,雖然我國開展審計工作已有二十多年,但審計人員長期從事就賬查賬工作,很少涉及績效審計工作,缺少績效審從審經驗,這也是影響開展績效審計工作進程的一個重要因素。
2 績效審計的科學性及二者結合的重要意義
績效審計要求宏觀經濟調控政策得以有效落實,在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前提下,不斷提高經濟發展的質量。通過績效審計,不僅可促進黨政領導干部進一步完善社會管理制度,解決民生問題,提高社會服務,且有利于精神文明公平公正建設,使得領導干部更加關注醫療、教育、社保等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問題。有效的績效審計,有利于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改革為服務型政府、責任型政府、法治型政府,可以極大地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以及經濟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能夠有效地遏制數字出官,官出數字這類不良的社會現象。
審計工作主要是對責任主體部的金融活動和效益的評估,對我們的經濟責任進行準確的評價是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關鍵問題。績效審計要按照有關規定和準則,采用審計的程序和方法,監督其財政收支和相關經濟行為的效益,通過有效的分析提煉,進一步監督及評估被審單位或項目經濟活動的有效性及合理性,給出改進意見,提高效益。
另外,績效審計的開展是制衡領導干部權力的一個重要手段,因為它是對經濟、效率、效果的一個綜合評價。經濟責任審計中引入績效審計的目的就是從第三者的角度,向有關利害關系人提供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信息,促進資源管理者或經營者改進工作,更好地履行經濟責任。
3 績效審計視角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改善途徑
3.1 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力量
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們要面對的問題越來越多,新常態下,新生事物也是需要更多的人力去解決,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的理論十分重要。必須要按部就班有計劃,有足夠的力量進行及時的領導干部審計,避免出現審計調查解決問題的審計工作組力量不足的情況,一些財政金融的收入和支出都少的部門,或者沒有金融資源配置和行政審批機關權力的部門,一些質量問題較少的行業,開展專項審計就可以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相關的范圍之內的授權審核,通過現有的審計可以更清晰地驗證,具體授權范圍內的具體事務的領導干部和檢查、評估、宣傳,在任期間可以安排特別審計調查。建立和完善各級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重要的是提高經濟責任審計人員機構,讓熟悉審計政策,有一定級別的干部從事這項工作。為了盡快適應發展需要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力量。
3.2 建立經濟責任審計科學規范的評價體系
在擬定和制定評價體系的過程中,審計部門和紀律檢查和監督以及組織和人事部門必須在協作工作的過程中進行方案的制定,研究擬定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準和法規的定義,來保證實現經濟責任審計效率和公正性。經濟責任的范圍涵蓋的范圍非常廣泛,不同部門之間的財務責任的領導干部是非常不同的。負責定義和評價應堅持定量和定性的標準,在科學分類的基礎上,準確把握政府部門的本質差異,企業和機構之間的評估標準來確定領導干部。在實踐中,這樣做只要根據評價評分量化方法,可以確定本次審計評價更準確,直接使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
此外,需要設置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和綜合使用國有資產和金融資本。
3.3 讓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真正發揮有效作用
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就是對領導干部有一個制約,這是經濟責任審計的本質問題,所以,從一定程度上說,讓經濟責任審計真正成為監督和制約干部的手段,就要加入績效這個東西,有了績效,才能真正讓經濟責任審計發揮作用,否則,經濟責任審計只能是走形式,無法發揮它的全部作用。
中圖分類號:F2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9-0-02
一、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
從歷史上看,經濟責任審計在早期發展過程中都有一種共性:以官員經濟責任審計為核心的審計體系始終是統治者考察各級官員的一種主要手段,也是鞏固其統治地位的一種重要措施。在古希臘,官員經濟責任審計帶有非常強烈的政治色彩,它是被作為監督官員、遏制貪贓枉法、加強民主建設的一種有力但非絕對有效的手段。當時官吏的責任觀念已深入人心,滲透到整個希臘政府。在我國,周王朝時期就已經將官員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考核、任免官員的主要依據。在現階段,經濟責任審計已逐漸成為加強干部管理和監督、打擊和遏制腐敗的重要手段之一,其在反腐敗方面的重要作用不斷顯現。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國家對于經濟責任審計的不斷重視,我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進入了又一個深化發展的時期。
二、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一)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現狀
2000年9月,教育部下發《關于切實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通知》(教財[2000]21號),對教育系統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通知要求各部門、各單位要把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根據中辦發[2000]16號文件精神,結合本部門、本單位實際,制定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制度化、規范化。2007年《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省屬高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意見》(教財[2007]13號)指出,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所屬普通高等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的校級領導干部在任職期滿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轉任、輪崗、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前,都應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并建立高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交接制度,將審計報告列為省屬高校領導干部工作交接的內容。2011年《教育部關于做好教育系統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通知》(教財[2011]2號)要求不斷深化經濟責任審計,明確經濟責任,加大審計力度。并肯定了近年來經濟責任審計在領導干部正確履行經濟責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發揮的積極作用。
近幾年,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受到各級領導的高度重視,取得了進展。根據國家教育部的規定,所有部屬高等學校都不同程度地開展了經濟責任審計。各校為使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化和規范化,都結合實際,建立了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并制定了經濟責任審計辦法或規定。有的以學校文件的形式頒布,有的以內部規定的形式頒布,并能健全有關經濟責任的配套制度,規范運作。審計覆蓋面不斷擴大,審計對象的職級逐步提高,審計力度明顯增強,已逐步成為高校內部審計工作重點。
(二)存在的問題
1.高校審計工作主動性不強
在高校的經濟責任審計流程中,多數是以根據組織部門或人事部門委托,審計部門成立審計組進行審計,可以看出審計部門被動地服從組織、人事部門的安排。委托多少,審計組就審計多少,難以突破固有的審計模式。真正意義上的經濟責任審計應以注重預防為原則,預防重點環節和重大方面出問題,從源頭上控制問題的發生,從源頭上防止腐敗。所以只有先提高自身的主觀能動性,才能從意識發展到實踐,用科學的計劃指導實踐,科學地開展審計工作。
2.高校審計缺乏客觀公正性
目前“審計”這一概念在高校中認識模糊,行動力欠缺,發展的歷史短。作為輔助高校工作的一個“新興”部門,通常是在高校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審計人員根據單位情況和利益關系進行內部審計,缺乏獨立審計的可能性,無法做到真正的客觀公正。高校內部審計人員要樹立以客觀公正性為中心原則,嚴格按照審計流程和規章制度辦事,做到審計工作的相對公正。特別是在涉及學校領導違紀等情況時,本著為學校長遠發展的角度,應合理恰當地反映問題,不能縱容事態的發展。
3.高校審計內容缺乏全面性
在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迅速發展的情況下,大多數高校根據自身情況制定了內部審計實施辦法。但是大多數高校在審計內容中都存在一定問題,主要有兩方面的問題,一是審計對象分類不明確,概念模糊,沒有突出審計重點,二是未能跳出財務收支審計的模式,鑒于這種情況,必須拓寬審計領域,有針對性的選擇項目,進行專項審計,例如基本建設工程、物資采購、科研經費等等。同時應注重經濟責任審計和日常審計工作相結合,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責任、管理責任、法律責任進行全面地審計,建立健全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4.高校審計缺乏科學的評價指標體系
審計人員在進行一系列的取證和審查之后需要得出具有科學性和權威性的審計評價,對高校干部就以后如何更好地履行職責具有重要意義。但是,我國目前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還未形成統一的指標體系,審計評價自成一派,層次不齊。對于審計結果如何定性和定量沒有具體的規定,就審計結果如何對責任人和領導干部如何處理沒有具體的操作標準,使審計人員難于對被審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做出正確的評價,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準確性。
三、加強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思路與對策
針對以上問題,我們提出將風險導向審計理論應用于經濟責任審計,解決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規范難,評價難,結果運用難等諸多問題,并在此基礎上建立高校經濟責任審計風險評價體系和完善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一)風險導向審計在經濟責任審計中的應用
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模式的應用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模式是一種全新的審計技術,是指以重大錯報風險的識別、評估和應對為核心,旨在降低審計風險,提高審計效率和審計效果的一種審計模式。風險導向審計的核心思想就在于:審計小組將其努力集中在具有較高風險的領域。審計人員通過對被審計單位宏觀和微觀背景的綜合評估,準確判斷重大風險點和風險區域,將其作為下一步審計測試的重點,而審計小組也以此為基礎設計并執行進一步的審計程序和其他審計程序,從而達到合理配置審計資源,降低審計成本,防范審計風險,提高審計的效率與效果的目的。
將風險導向審計理論應用于高校經濟責任審計,不僅有利于提高審計的效率,而且有利于降低審計風險,提高審計工作質量。一方面,在經濟責任審計中運用風險導向審計,對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的內、外部環境、業務現狀及矛盾進行分析,在整體風險評估的基礎上,確定高低不同的風險領域和風險點。另一方面,實施風險導向審計,可以使內部審計關注到對組織產生威脅的各類風險,通過審計程序把審計風險降低到審計人員可以接受的水平,為所在組織進行全面風險管理,達成組織目標,提供更切實可行的建議,提高審計工作質量。更重要的是能夠加強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的風險防范意識,提高他們的主觀能動性,從而提高風險管理水平。
隨著教育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以及國家對高校不斷加大投入,各高校的辦學自越來越大,各種經費的來源渠道及對教育資源的配置也體現出更大的靈活性,這就對資源使用的規范性和效益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從而使得高校內部審計工作呈現出了審計目標多樣化,審計范圍廣泛化,審計風險復雜化等特點,這就要求高校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在找準審計定位的前提下,努力在各項審計任務中開展風險導向審計,積極主動地適應新形勢,真正體現出高校內部審計的價值增值功能。根據實踐調查不同高校的情況,我們提出在經濟責任審計中采用風險導向審計模式,實施風險導向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程序和重點步驟包括:
1.經濟責任審計實施方案的編制
風險導向審計理論要在具體審計業務實踐中發揮其指導作用,關鍵之一就在于審計實施方案的編制。為此,審計組在每次經濟責任審計之前,需要采用各種方式進行審前調查,根據審前調查的結果,進行風險評估,確定風險應對的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程序,從而完成審計實施方案的編制。主要采取以下三個步驟:一是初步明確被審計領導干部的目標責任和風險因素;二是積極收集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信息;三是編寫經濟責任審計實施方案。
2.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與督導
經濟責任審計實施方案的制定,只是風險導向審計的起始關鍵點,要想使風險導向審計取得效果,審計程序的實施也是一個重要的環節,因此,在審計實施過程中,需要審計人員經常進行風險評估,并根據這些評估結果適時調整審計重點。對應審計人員根據風險評估結果編寫的工作底稿,有序地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在審計過程中,要突出相互監督相互復核的思想,審計組組長根據審計組成員的知識與技能等實際情況,有重點地進行現場審計的督導工作,對于那些審計經驗不太豐富的審計人員,審計組組長指導他們嚴格執行常規審計程序,對于那些經驗較為豐富的審計人員,審計組組長指導他們大膽運用分析性復核。對于不存在重大風險和問題的風險點,審計組組長可以授權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轉入下一項風險點的審計。對于高風險點和重要風險點的審計結果,對審計證據是否充分,審計結論是否合理,職業判斷是否恰當進行層層復核,確保審計結果謹慎準確。
3.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編制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是對于領導干部任期內工作能力與效果的衡量標準之一,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是審計報告中最重要的部分,是風險導向審計的重中之重。編寫經濟責任審計報告要以審計風險點為中心,全面評估各階段風險點、內部控制評價及實質性測試的結果,評價時應該做到實踐與理論相結合,充分運用現代風險導向審計理論指導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及時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反映問題,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在編寫審計報告時,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是一個重要環節,關系到審計的優與劣。我們應該圍繞審計流程制定科學的評價標準和責任界定依據,建立科學的審計評價體系,運用定量與定性的方法,把被審計對象具體化,盡可能用數字說明問題,不可盲目評價。
(二)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利用方法
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是指高校相關職能部門以審計結果為依據,提請并予以表彰,或依法依紀做出處分、處理等決定的行為;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根據審計結果做出的整改、執行決定、加強管理和制度建設的行為。作為組織人事部門應在干部管理過程中充分利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將其與干部教育培養、選拔任用和考核等工作相結合。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考核評價、選拔任用、教育獎懲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作為審計部門審計處應依據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分析研究普遍性、傾向性問題,提出建議等。作為財務處應充分利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將其作為加強財務、資產管理的重要參考依據。作為紀檢監察部門應充分利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積極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在風險導向模式下的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可以規避傳統意義上的經濟審計模式的局限性,為高校經濟責任審計開創一個新的局面。
參考文獻:
[1]王翠芬.對高校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思考[J].中國農業會計,2010.
[2]羅霞.適應形勢需要推動經濟責任審計的深入發展[J].管理學家,2010.
加強黨政領導干部和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國有控股公司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嚴肅查處各類違反財經法規和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是加強權力制約和監督,教育和警示廣大干部依法行使權力和履行職責,促進領導干部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各級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進一步提高認識,明確思路,切實加強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領導,把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定期聽取有關部門的工作匯報,研究解決審計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進一步健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各成員單位之間的協調和配合,建立和完善各職能部門之間的協查和處理機制,充分發揮相關部門在推進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的職能作用。要積極推進經濟責任審計的規范化建設,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不斷探索和創新干部管理監督與審計監督有機結合的新途徑。各區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或聯席會議要及時向上級相關部門報告黨政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情況。
二、突出重點,改進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管理
根據完善制約和監督機制,重點加強對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人財物管理使用、關鍵崗位的監督的要求,相關部門在提出年度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計劃建議時,要進一步加強對掌管財政性資金數額較大、事關民生建設、擬提拔晉升以及群眾和有關方面反映較多的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為提高審計工作效率,有效利用審計資源,要根據審計項目繁簡難易及重要程度,改進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管理的辦法,做到逢離必審、應審必審。在安排年度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時,要優先安排對重點崗位、關鍵崗位領導干部的任中審計。要進一步前移經濟責任審計的監督關口,逐步提高任中審計在整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的比例,確保不低于30%。
三、深化內涵,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
各地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要重點關注領導干部所在地區、部門貫徹執行國家宏觀調控經濟政策情況;關注重點建設項目等重大經濟事項的決策程序和執行情況;關注資源利用、政府負債、環境保護、社會保障、教育衛生等事關可持續發展和國計民生等重大政策落實情況;關注公共財政資金安排、使用、管理和效益情況。對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國有控股公司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要重點關注貫徹國家法律法規和重大經濟決策情況,企業資產、負債和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經營風險和可持續發展情況。要緊緊圍繞領導干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情況,注意了解領導干部決策權、執行權和資源分配權等權力運行的行使情況,積極探索對政府績效和行政效能的審計,建立和完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評價體系,加大審計力度,切實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促進領導干部全面貫徹落實各項財經法律、法規和政策,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要通過經濟責任審計,對領導干部的決策能力、行政或者經營效果、管理水平,以及遵守法律法規政策和領導干部廉潔自律規定的情況,作出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評價,為各級黨委及有關部門科學管理、監督和選拔任用干部提供高質量的參考依據,為各級政府強化依法行政觀念、嚴肅財經紀律、提高行政效率和效益,提供準確情況。
四、講求實效,強化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
隨著高校校內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改革的深化,高校對內部審計工作提出了更多的要求。為了適應高校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上新的變化和需求,內部審計亟需轉型。高校內部審計工作應由原來只重視監督轉變為監督與服務并重,由原來只重視查賬轉變為查賬與管理并行。正如劉家義審計長指出的“內部審計不僅是現實資產的保護者、財務報表的復核者、會計核算的勾稽者,更是強化管理的促進者、提高效能的推動者、價值增值的倡導者”。因此,處于轉型期的高校內部審計應積極開展以提高辦學效率、效益和效果以及促進高校內部科學管理為目的的績效審計、管理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等審計工作,在原有“監督”職能的基礎上重點突出“服務”和“管理”的職能。
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經過十幾年的實踐發展,在對加強高校干部監督管理、促進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等方面發揮了一定的作用。隨著高校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尤其是隨著中層領導干部的定期輪崗、學校組織部門委托經濟責任審計的制度化,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逐漸成為高校內部審計的工作重點。
因此,筆者認為在內部審計的轉型期,我們有必要積極發現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結合高校內部審計工作“監督、服務、管理”的職能深入思考解決這些問題的對策
一、轉型期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經濟責任審計委托流于形式,審計成果的利用程度不高
目前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立項一般都形成了一套較規范的程序:由學校組織部門或其他部門向內部審計部門提出委托,審計部門再報分管校領導批準后實施審計。但大多數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委托的時效性較差,幾乎都是“先離后審,先任后審”。組織部門往往是在領導干部離任、調任或提拔后才提出審計委托,形成了審歸審、用歸用的現象。這一現象導致了審計成果的利用程度不高,審計結論和評價并沒有作為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參考依據之一,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也僅作為干部檔案中的一份“手續”材料而已。
(二)經濟責任不明確,被審計對象抵觸情緒較大
首先目前大部分高校雖有制定所謂的經濟責任制等規章制度,但由于條例制定部門宣傳不到位、干部任用部門對新上任領導教育不夠、新上任領導自身不夠重視等原因,大多數領導干部對自身所承擔的經濟責任并不明確。甚至有的領導干部缺乏必要的經濟責任意識,覺得自己沒有承擔什么經濟責任,沒有必要審計。其次,經濟責任制的相關條例內容制定的也不夠具體,內容比較空泛,相關領導干部或審計人員難以參照執行或進行考核評價。另外,大多數領導干部對審計認識也有偏差,認為審計就是來挑毛病、找麻煩的,對審計抵觸情緒較大。
(三)法規制度滯后,審計評價指標不健全
經濟責任審計的最終結果是要對被審計對象進行審計評價,供組織、人事部門參考。要做出較全面、客觀的審計評價,就要有科學的審計評價指標及合理的指標評價標準作為參考。然而,目前相關的法規制度中涉及指標這塊的內容還比較少,而且由于目前高校財務核算方面的缺陷和領導干部任期目標不明確等原因,審計人員獲取形成相關的審計評價指標和評價標準所需的數據比較困難,導致審計評價指標的不健全。由于審計評價指標的不健全增加了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難度與風險。
(四)審計方法與內容比較單一,審計風險大
目前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方法主要還是審查賬面資料,審計內容也主要是側重于財務收支的合規、真實性,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性以及個人行為是否廉潔等。由于目前高校的經濟活動日益復雜和豐富,很多經濟活動并不完全在賬面上反映出來。審計方法果只審查賬面資料,不注重對經濟活動過程的調查、了解及分析,審計內容如果不相應的擴展到包括領導干部的經濟決策是否科學、內部管理是否有效、資金使用是否合理等方面,經濟責任審計就無法準確了解被審計對象對經濟活動的真實影響以及應承擔的責任,也就無法對其做出全面準確的評價,加大了審計風險。
(五)審計部門自身因素影響經濟責任審計質量
首先,目前多數高校的內部審計部門與紀檢、監察合署辦公,受到編制所限,專職內部審計人員少。當面臨大面積領導干部換屆輪崗時,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多、時間緊、任務重。因此,在時間較短、人手不足的情況下,內部審計人員在做經濟責任審計時就會出現應付了事、走過場的情況,影響了審計質量。其次,目前高校的專職內部審計人員多為財務出身,知識結構比較單一。而經濟責任審計特殊的審計內容和審計方法,要求審計人員要有較高的綜合業務水平和一定的分析判斷能力。但就目前高校內部審計人員的自身素質而言,勢必影響經濟責任審計質量。再次,由于審計成果利用程度不高,也一定程度影響了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審計人員在做經濟責任審計時也往往流于表面,對發現的問題不予深究,審計報告中反映的問題也避重就輕,提出的審計建議也泛泛而談,嚴重影響了審計質量。
二、轉型期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發展的重點
從目前經濟責任審計發展的情況來看,經濟責任審計僅僅初步發揮了評價、監督的作用,對促進學校財經、干部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的作用發揮的還不夠。因此,筆者認為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今后應積極適應內部審計轉型的要求,重點朝著為組織考核、評價干部做參考,為領導了解學?;A單位的財經狀況提供信息,為學校加強科學管理出謀劃策,突出經濟責任審計建議的“建設性”,以及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免疫”功能等的方向發展。
(一)加大宣傳,轉變觀念,改善經濟責任審計環境
首先,高校內部審計部門應加快相關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制定或修訂,并對相關法規制度進行大力的宣傳和教育。通過宣傳、教育等活動,讓校領導、相關單位和被審計對象,重新認識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不僅具有“監督”職能,更具有“服務”和“管理”的職能。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應該是為組織等部門考核、評價干部做參考;為領導了解學校財經狀況和基層單位管理情況提供信息;為學校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學??茖W管理出謀劃策;為被審計對象及其所在單位提高管理水平、規范經濟行為服務。通過宣傳、教育等活動,轉變領導、群眾的觀念,積極消除被審計對象的抵觸情緒,努力形成一個“領導重視、群眾支持、被審計對象歡迎”的良好審計氛圍。
其次,貫徹落實“聯席會議制度”,建立起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組織、執行及監督體系。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一般由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組成,據剛出臺的《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4號—高校內部審計》有關內容規定,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制定并通過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指導、檢查、協調本年度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交流和通報經濟責任審計情況;研究、解決經濟責任審計中的困難和問題等。通過這一制度的貫徹落實,能有計劃的安排年度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改善“先離后審”的情況。同時通過相關部門的全方位參與,使其加深對經濟責任審計重要意義的認識,了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具體難處,能積極給予配合,并且能切實提高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利用程度。
(二)改進審計內容與方法,控制經濟責任審計風險
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內容應從目前的側重于對包含被審計對象所在單位財務收支的合規、真實性、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性以及個人行為是否廉潔等內容的財務收支審計、法紀審計,擴展到包含績效審計、管理審計等內容。通過對以上內容的審計,真正實現經濟責任審計為學校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學??茖W管理出謀劃策;為被審計對象及其所在單位提高管理水平、規范經濟行為服務等目的。
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方法在傳統審計方法的基礎上應更加重視調查、分析等審計手段和方法的運用。通過聯席會議制度以及審前的公示制度、座談會等制度與方法,收集來自各方面的信息,分析其中可能出現的問題,確定審計的關注點;通過對被審計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簽訂的經濟合同及會議紀要等資料的查閱,結合賬面資料,掌握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的決策及執行等情況。通過以上方法的運用,首先可彌補以往僅限于審查賬面資料的不足,對被審計對象能做出較全面、客觀的評價,從而較好的控制審計風險;其次可全面的了解被審計對象所在單位的情況,能為其提出更加科學、合理的改進管理、規范經濟行為的審計建議
(三)明確領導干部任期目標,逐步建立科學的評價指標體系
首先,內部審計部門應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高校新任領導干部的任前培訓。培訓內容可包括:與學校有關的財經法規制度,單位內部控制的重要意義和構建,領導干部在經濟決策中的地位和作用,各個崗位的領導干部應承擔的經濟責任等。通過培訓,讓即將上任的領導干部明確自己即將承擔什么經濟責任,以及如何提高管理水平。其次,要進一步明確崗位任期經濟目標,對每一位新上崗的領導干部提出具體明確的任期經濟目標,以便年終或任期結束時對領導干部進行考核、評價,同時也為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提供依據。
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要客觀、公正的對被審計對象完成經濟責任的情況做出評價,有賴于制定出一套科學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指標體系的建立應充分考慮高校的行政管理體制、財務管理體制,并結合高校具體的財務數據指標,采用定量指標、定性指標、對比性指標和分析性指標并用的模式。剛出臺的《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4號—高校內部審計》提到了一些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定量評價的指標,但這些指標還比較分散、不夠系統,且這些指標可參照的標準值是多少還不是很明確。因此,要形成一套科學、實用的評價指標體系不僅要依靠理論研究者,還要依靠每一位高校內部審計工作者在審計實踐工作中不斷的總結、歸納。
(四)重視審計建議的質量,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免疫系統”功能
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一方面是通過審計對被審計對象完成經濟責任情況、遵紀守法情況進行評價,另一方面還應通過審計發現基層單位在經濟活動、內部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與漏洞,為基層單位預防和規避可能出現的問題、進一步規范經濟行為、提高管理水平,從專業角度提出建議。對于內部審計而言,一份包含中肯審計意見和建議的審計報告會比一份只是挑毛病、做出不痛不癢的審計評價的審計報告更受到學校領導、被審計對象及其所在單位的歡迎和重視。
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能在審計報告中提出高質量的審計建議,為學校的發展提出“建設性”意見,將會進一步提高審計報告的的質量,大大的促進審計結果的利用程度,也是對內部審計作為“強化管理的促進者、提高效能的推動者、價值增值的倡導者”的最好體現,發揮了內部審計的“免疫系統”功能。
(五)加強審計隊伍的建設,切實推動經濟責任審計的科學發展
首先,要提高現有審計人員的專業素質,豐富引進審計人員的專業類型。注意對審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內容的選擇,改善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進一步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業務水平和分析判斷能力。其次,注重開展審計人員之間的工作經驗交流,對審計中出現的問題和特殊情況進行討論、分析,開拓思路,實現共同提高和進步。再次,要增強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意識,強調審計人員應該遵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的職業道德。
參考文獻1 高尚國 建立科學合理的高校經濟責任審計機制 教育財會研究,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