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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我國的煤炭總儲量居全球第一,由于煤炭是我國經濟發展中不可缺少的必備能源,我國對煤炭資源的開采力度相對較大,但在煤炭開采過程中安全事故一直未曾得到有效遏制,與美國、南非、印度等煤采大國相比,我國的百萬噸死亡率數字較大。隨著技術的發展,我國的安全事故雖然得到有效控制,但未根本上發生扭轉,安全生產的形式依然嚴峻。煤礦安全事故給人民的生命財產帶來了巨大傷害,破壞了社會穩定和諧。
1 國外煤礦安全生產技術與安全管理水平
1.1 國外煤礦先進的安全監察制度
美國注重在煤炭安全生產中的立法工作,首先在1910年設立礦業局,接著在1913年成立勞工部,到了20世紀40年代頒布了第一聯邦煤礦安全法規,到70年代,出臺《聯邦礦山安全與健康法》,這些法律法規為保證煤礦安全生產起到了重要作用。波蘭是世界煤采技術較為成熟的國家,在上世紀的八十年代其百萬噸死亡率已低于0.125,這得益于礦山安全監察局對礦山安全生產的重視。德國在保證礦山安全上的法律法規也是十分到位的。《煤炭安全法》納入了聯邦憲法之內,各個州根據自己的實際狀況還制定了更加詳細的法律。在煤礦的安全監察中的力度也是相對較大,安全監察隊伍和工傷事故投保聯合會會對礦井的建設進行不定期抽查,井下管理人員全天對礦井實施安全隱患排查,最大程度的保證了礦井的安全性。
1.2重視安全管理
發達國家普遍認為安全管理是減少安全事故的有效手段,英國連續多年保持煤礦工人死亡率為0,美國百萬噸死亡率在0.03以下,在澳大利亞,煤礦安全管理措施一直保持先進水平,其百萬噸死亡率最少僅為0.014。總結以上國家經驗,其安全生產得于保證主要受益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管理人員持證上崗。在英國,不是僅有技能就能上崗的,安全管理人員還必須通過國家嚴格資質審核和考試,并且還要求其具有一定的工作經驗,才能擔任礦山上的重要管理者職務。
二是注重員工安全培訓。在美國,每個礦山單位都與一套完善的員工安全培訓制度,由專門人才免費對煤炭職工定期培訓。礦業安全與衛生局利用網絡優勢,開放網上圖書館,將礦難的分析報告上傳網上供員工們學習和總結,是工礦員工深刻認識到,安全事故的主要誘因是人的不安全行為,提高自身安全意識,利人利己。
三是建立完善的監管制度。在英國,為了切實監督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落實情況,政府給每個部門都安排了一名安全巡視人員。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的煤礦鼓勵員工創新,主動查找、報告安全隱患,并且對新的環境、設備都得進行安全評估,并根據結果做出完整的防范預案,有效遏制了事故的發生。
1.3國外煤礦安全技術體系
礦山安全事故在世界發達國家得到了有效控制,這得益于專業化的技術支撐機構,其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設置國家級的技術支撐機構,負責礦山安全中技術的研發,為礦物開采提供最新的技術支持;
二是煤礦企業注重技術創新,自己研發實用性新技術。例如日本的太平洋礦采用了現代化的通風技術來稀釋煤井中的瓦斯,成功研制了高瓦斯長臂工作面頂板打水平長轉孔抽放采空區瓦斯的技術和相應設備;
三是國家、企業投入大量資金開發新產品、新設備。發達國家非常重視預防投資,日本的瓦斯抽放機械和其他施工費用都是國家給予全部報銷的,所用安全的預防投資占日本GDP的4%左右。
2 我國煤礦安全生產現狀
一些國有大中型國有煤炭企業積極吸取了新技術,提高了生產水平,降低了安全事故的發生率,然而仍然存在著結構失調、環境治理滯后等諸多歷史問題。
一是體制不嚴,監管監察存在漏洞。雖然我國的立法程度較為完善,保證了對煤礦企業的監督檢查,但任然有一些不足之處,使不法分子有機可乘。首先是煤監部門工作只是例行公事、流于形式。其次是地方執法單位與煤炭企業有一定利害關系,使得執法單位掩蓋、從容、包庇、煤炭企業的不法行為。還有是檢查隊伍中存在貪污受賄官員,阻礙了執法的公正性。
二是煤礦企業主體責任意識薄弱。首先是安全投入不足,嚴重影響安全生產。安全生產管理總局調查顯示,全國40%的煤礦沒有完善的瓦斯抽放系統,很多煤礦只是具有檢測瓦斯濃度的能力,而欠缺對瓦斯的有效控制。很多企業存在通風機老化、通風斷面小的問題,一些鄉鎮小煤礦問題更是嚴重。瓦斯爆炸是煤礦事故的主要原因,應該采用更加安全的技術標準,嚴格控制井下瓦斯濃度。
其次是管理混亂,責任落實不到位。大多數企業的安全管理只是“雷聲大雨點小”管理制度為得到嚴格落實,安全總是給效益讓路,導致責任難以落實加大了安檢難度。
再次是煤礦技術及管理人才匱乏。由于沒有引進稱職人才或是對人才不夠重用,煤炭安全管理缺乏技術保障。統計顯示,由于礦山危險系數高、工資待遇低,我國每年礦山安全專業畢業生只有四分之一從事煤炭安全工作,于此相反,安全管理人員冗余,非煤炭主體專業的人員從事煤炭企業的管理,致使管理者缺乏一定的專業性。
還有一點就是從業人員培訓走過場。多數安全培訓全是走過場,疲于取證,只是通過一些小伎倆應付檢查,使得基層員工并未學到多少安全知識,沒有改變煤炭行業從事人員素質偏低、安全意識淡薄的現狀,這給今后的安全生產帶來巨大隱患。
三是自然條件惡劣,技術更新滯后。隨著煤炭開采力度和深度不斷加大,水、火、煤塵、瓦斯、頂板、沖擊地壓等自然災害對安全的威脅愈加嚴重,生產過程中諸如低透氣性煤層瓦斯抽放、深部煤層沖擊地壓等很多技術難題得不到及時有效解決,事故出現征兆的預知性、可控性無法準確把握。
四是信息化程度低。雖然我國的煤炭信息假設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是站在國際視角來看,我國的信息化建設仍然較為落后,煤炭企業信息化系統的開發和應用絕大部分仍然停留在重復的單向開發和單向應用的水平上,現代主流信息技術和信息設施還缺乏廣泛應用。
3 我國礦山安全生產的改進辦法
3.1完善《礦山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
《礦山安全法》是我國在處于計劃經濟時代制定的,當時政府主要是通過行政手段來管理企業,在市場經濟的今天,國家管理企業已經由以前的直接管理轉變為間接管理,這種環境下的《礦山安全法》和《實施條例》已經出現一定的落后性,為適應新形勢的需要,作為保證礦山安全生產的《礦山安全法》應盡快修改。另一方面,由于礦山相應法律之間缺乏協調性,因此,處理完善《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著兩部基本法律之外,還需及時梳理其他相關法律。
3.2 加強對礦山職工的安全生產培訓
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人的不安全因素引起的,必需要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第一,組織方式,由市礦山安檢部門領導,由礦山企業工會組織人員參加。第二,培訓對象,要求新老員工必須全部參與,新員工積累經驗、老員工進修培訓。第三,培訓內容,講述典型問題,例如瓦斯監測、礦車操作、逃生救急措施。第四,考試培訓,檢測員工的技術是否成熟,要注重技術的考核。
3.3 建立獎懲分明的工作激勵機制
為了能充分發揮礦山安全監察員的作用,實現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那就必須對礦山安全監察員進行激勵,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以小的投入,獲得大的產出。未盡職盡責,,致使轄區的安全情況惡化的監察員,要承擔對等的風險,扣除獎金、追究紀律責任甚至承擔刑事責任。
4結語
我國是世界上資源大國,礦藏量較為豐富,礦山安全關乎著社會和諧穩定。近年來,我國出臺了相應的法律和政策,對礦山安全生產已經加大了重視,改善了礦山安全生產狀況。但由于諸多原因,我國的重特大安全事故依然是時有發生,從國外經驗來看,要想徹底改善礦山安全生產現狀,國家必須加強立法,同時加強監督監管,企業自身要實行安全培訓,加大安全預防資金的投入,這樣才能保證企業的安全生產,保證員工的合法切身利益。
參考文獻:
最近幾年,我國的社會經濟飛速發展,科學技術也不斷地成熟與完善,煤炭行業作為能源提供行業,一直以來都是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基礎和穩定的保障,而隨著時代的發展,城市人口越來越多,各種各樣的工業行業也不斷在發展,社會對煤炭的需求量日益增長,甚至一度造成供求關系緊張,煤炭供不應求的情況,而有一些煤炭企業為了利益便不顧安全生產的原則,一味加大生產力度,完全忽略了開采人員的人身安全以及生產安全,對于社會的和諧穩定十分不利,而且大大破壞了煤炭市場的秩序,同時這樣一味追求利益而趕出來的煤炭,質量也難以保證。由此可見,煤礦生產安全技術管理工作是極為重要的,為了保障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社會的和諧穩定,保障煤礦企業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保障煤礦企業發展的可持續性,必須盡快提升煤礦生產安全技術管理水平。
1煤礦生產安全技術管理當中的現存問題
1.1煤礦工作人員專業素質不高
我國的大多數煤礦企業都在不斷進行改革,其中最為明顯的便是用人體制。如今煤礦企業的合同制臨時員工人數越來越多,不但對安全技術管理工作來說有些不利,而且這種臨時員工大多數都并非專業煤礦工人,而是一些外出務工人員,文化水平和專業素質參差不齊,這些員工普遍文化水平不高、思想觀念較為落后、缺少安全生產的責任感、缺乏安全意識且抱持著極強的臨時雇用觀念,這些問題對于煤礦企業的生產運作來說都是極大的問題,安全技術管理工作開展困難。根據資料數據顯示,在我國發生的煤礦事故當中有近六成的事故原因都是因為違章操作或操作失誤,所以專業素質不高的工作人員是導致安全技術管理水平難以提高的重要因素。
1.2重視煤炭生成量而忽略安全生產規范
國內煤炭行業競爭愈發激烈,這樣的市場形勢導致了許多的煤礦企業都將重點放在了煤炭生產產量上,一味追求多產、高產,往往忽略了最為重要的安全生產規范,不注重安全技術管理工作的開展,一味的要求煤礦工人加快生產速度,而不去正確要求工作人員遵守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規范流程。在日常的生產過程當中,若是出現了煤礦生產和煤礦安全相沖突的情況,許多的企業管理者都會偏向于煤礦生產,而并不是煤礦安全,過于看重煤礦生產產量,而后是質量,而煤礦生產安全居然成為了最不受重視的方面。雖然有許多的煤礦企業在日常的生產過程當中都貫徹落實了安全風險抵押制度,但是實施力度并不夠高。甚至有一部分企業在生產作業規程培訓的時候并沒有嚴格教育煤炭工作人員,僅僅只是走走形式,培訓時間短,培訓內容也十分敷衍,完全沒有讓工作人員產生責任感和安全意識,反而造就出了一種敷衍了事的態度。
2提升安全技術管理水平的解決措施
2.1嚴格貫徹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法律法規
我國相關政府針對煤礦安全技術管理工作早已了許多明確的法律法規,例如《礦山安全法》以及《煤礦安全規程》之類的,這些明確的法律法規已經表明我國的煤礦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必須強制進行。煤礦企業需要清楚認識到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和開展安全技術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嚴格落實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通過法律的約束來加強企業內部的安全生產意識,依法進行對煤礦安全生產的監管工作,同時還要在企業內部開展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活動,讓煤礦工人清楚了解到法律法規對煤礦生產的明確規定。
2.2提升煤炭企業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
在煤炭企業當中,煤礦工人是煤礦生產工作的第一線,也是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最為重要的主體,要想整體提高煤炭企業的安全技術管理水平,減少生產事故發生的幾率就必須提升煤礦工人的專業素質。煤炭企業必須加強對煤礦工人的培訓力度,定期展開安全生產工作的培訓和教育,并且要在企業內部不定期舉行安全生產責任意識宣傳活動,同時還可以制定獎罰制度,以此來激勵員工的學習熱情和工作熱情,并且能夠有效地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這樣一來便能夠顯著地提高煤炭企業的安全技術管理水平。
3結語
如今,我國的社會經濟飛速發展,科學技術也在不斷走向成熟,煤炭一直是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基礎,是極為重要的消耗型能源,社會對煤炭的需求量日益提高,如何在保障煤炭開采數量的同時提高安全技術管理水平是目前煤炭企業最為重要的研究方向。煤炭行業的安全問題涉及面廣且安全隱患多,并且由于煤炭是關系到我國國民經濟發展重要能源,所以其安全問題是極為重要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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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羅磊磊(1987-),女 ,東華理工大學企業管理專業碩士研究生。(江西撫州 344000)
隨著煤炭、石油等常規能源的短缺及低碳能源越來越受到重視的背景下,核電作為一種清潔低碳能源,代表著能源優質化方向,各國都在通過大力發展核電來利用核能。但是2011年3月11日的地震和海嘯引發日本福島第一核電站(Fukushi-ma Daiichi)核泄露,這引發了全球對核能利用的擔憂,特別是關于核泄漏、核輻射的問題。各國政府和公眾不得不認真思考核電安全問題,特別是作為鄰國的中國感觸尤深。中國作為一個能源消費大國,也正在積極推進核電建設。核電是最經濟、最環保的發電方式之一;同時,核電的安全又極其重要,特別是對社會安全的極端重要性。所以,對于核電安全問題,出現兩種錯誤的觀點?押第一種觀點認為,由于核電技術快速發展,安全問題不是主要問題,所以可以放松對核電的安全規制。目前核電技術已由第二代核電機組向第四代核電機組的技術更新,可以更好地保障安全,但是100%安全誰也無法保證。還有一種觀點認為,核電事故對社會的危害太大,堅決反對發展核電。這其實是一種“因噎廢食”的觀點。不可否認,對發展核電的安全管理問題是頭等大問題,如何在發展核電的同時做好安全管理,給人類帶來巨大的效益,又可以減緩核電事故對社會的危害,這將是擺在中國乃至全世界核電發展中的重大課題。
一、核電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核電技術發展力度有待加強
發展核電廠的安全問題,首當其沖的是技術問題,技術問題是最基本的問題。如果技術落后,不能保證社會的安全,那么后果可想而知。僅從日本的核泄漏事件來看,核電的安全技術發展問題刻不容緩。我國的核電安全技術發展處在世界領先地位,但也存在很多需要改進的地方。在核電的戰略目標和落實核能發展的安全戰略方面,切實措施的采取松懈,高級人才資源數量不足、質量不高,資金投入不足和基礎設施落后的現狀,具有先進水平的強有力的核安全技術支持體系還不完善等等,這些問題的存在一直是社會安全的巨大隱患。
(二)核電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存在漏洞
核安全是核能發展伴隨始終的關鍵問題,而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是核電安全發展的重要保障。盡管有許多核電安全方面的內容分布在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中,但在法律階位和體系效力上還是受到一定限制。核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內容尚待完善,特別是對核電安全管理所涉及的不同部門的職責、市場準人的資質要求、放射性廢物管理、放射性物質運輸安全管理、核損害責任等都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
(三)在安全管理中道德風險的產生
核電能源作為一種清潔經濟的能源,具有巨大的社會價值,但由于核燃料的放射性,核電安全問題一直深受國際社會關注。在相關機構的調查分析中可以看到,人因事件超過核電站事件總數50%,人因失誤成為核電站事故最主要的誘因之一,所以,核電企業安全管理存在道德風險。道德風險是指“從事經濟活動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進自身效益時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動”,道德風險更多地來自企業內部人員。企業最高層和中層在用人方面對核電企業的安全運行產生重要的影響,如果這些管理者選拔人員是為了個人私欲,員工就會產生不滿情緒,進而將消極情緒帶入工作,安全事故機率的發生也就增大。基層管理人員,是整個核電企業的安全運作的中堅,更須有嚴謹的工作方法和認真的工作態度。如果其安全責任觀念不強,則其他員工在操作過程中,也會有意無意地效仿,最終影響核電安全。如果普通員工不按規定的程序操作,員工對于企業安全制度的重視程度不夠,每一項小的操作錯漏都可能導致整個核電設備運行的不正常,導致發生安全風險事故的概率大大地提升。有時候為了節約時間和完成任務指標,員工可能違反既定的操作程序,采用一種較為冒險的方式進行生產,這樣對于核電企業來說是極具風險的。
二、提高核電安全管理的對策
(一)提升我國核電技術發展的力度
1.加強與國際間的合作
加強與核能發達國家核安全監管當局的合作,引進其先進的核安全監管經驗和核電技術,并充分吸收。與核電發達國家進行人員相互交流,通過學習國外先進的核安全監管經驗和核電技術,在消化吸收的基礎上通過自己的實踐逐步提高創新,徹底轉化為我國核電技術,這點必須成為當前我國核電自主化依托項目技術引進的內容之一。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應從安全審評的角度,參加我國核電自主化依托項目技術引進談判的有關工作,做好安全把關,保護國家利益。需要做到以下幾點:作為技術受讓方之一,共享核電技術引進的相關內容,并參加技術轉讓方的人員培訓;與技術引進國的核安全監管當局合作,對引進的先進核電工程項目進行聯合安全審評;引進其有關技術文件和獨立校核軟件等;接受外方的人員培訓等;從其總費用列支必要的費用。
2.完善國內核電技術發展設施
優化核電安全技術力量的合理布局。隨著核安全技術力量的逐步增強,目前我國僅能為應付日常核安全監管提供技術支持,而無力開展與技術儲備有關的研究工作,所以需要加快形成主要的力量直接從事日常核安全監管的技術支持工作,部分的力量從事與技術開發和儲備有關的研究工作,少部分的力量接受定期再培訓。這樣才有可能確保技術水平和技術能力的持續提升,改變快速“消耗”,而“補充”不足的惡性循環。
設立人才基金,加速人才培養,優化國內人才資源結構,創造條件改變以缺乏實踐經驗的“學生兵”為主,轉變為以實踐創新為主的人員結構,充實有核電廠設計、運行經驗的人員。有計劃地將優秀人才送往核能發達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學習,并為培養技術骨干和高級人才提供充足的財政保障。在建設國家級的、具有權威性的核與輻射安全技術支持單位的同時,對社會資源進行充分整合和授權,建立相應的機制,以確保研究力量的選擇與組織、研究內容與項目的選定、研究條件的創造與保障(經費與裝備)、研究成果管理(包括知識產權)與應用。
(二)完善法律法規的設計
1.完善原則、協調法律內容
完善核電利用安全法律法規體系,設計堅持“安全第一、質量第一”的原則,依法強化政府核電安全監督工作,建立輻射危害的有效防御體系。以憲法中的核安全條款為基礎,綜合性核安全法為核心,單項專門核安全立法為主干,國際核安全條約內容為補充,技術性文件為支撐,不能孤立地談核安全法律規制,要把其放在整個的國際大背景下,融合在中國的具體法律體系中。這樣的核電安全法律體系才能實現整個體系間的有序統一,才能更好地發揮法制的整體規制作用。中國核安全法律體系框架見(圖1)
2.優化核電安全法律法規體系結構
根據核電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規和標準規劃、核與輻射安全法規標準“十一五”制(修)訂計劃、“十一五”全國環境保護法規建設規劃,完善核電安全法律法規,盡快完成核電安全及配套法規的立法工作,制定和完善有關核電與核燃料工業的科研、開發與建設、核安全等方面的管理辦法,強化核燃料純化、轉化、濃縮、元件加工、后處理、三廢治理、退役服務等領域的生產服務業務的市場準入制度、執業資質制度。加快制定《原子能法》和《核安全法》等基本法,放射性廢物管理和運輸安全管理、核損害賠償等行政法規,及時增訂、修訂不合時宜的部門規章及指導性技術文件。建立核安全相關技術標準認可機制,制定核安全相關工業技術標準認可管理辦法和認可工作程序,以保證核行業標準與現行核安全法律、法規的自洽性。完善包括規劃制度、核原料、核材料物質管制制度、核設施管制制度、放射性廢物管理制度、輻射防護制度、核損害賠償制度以及法律責任制度等在內的核安全制度助。
(三)防范道德風險
1.監管制度的完善
政府監督部門要一絲不茍,質監局應安排計量專業人員及時認真地為企業提供計量檢定服務。計量技術人員對儀器實施現場檢定、校準;對在當地不能檢定的計量器具,主動為其聯系上級計量檢定機構;提高科技能力入手,加大設備投入,引進高科技人才,不斷提高對精密儀器的檢測能力,確保滿足項目建設需要。2009年,榮成市質監局共為石島灣核電站的5個建設公司檢定、校準各類計量器具300余臺(件),發揮了計量保障性作用。
核電企業管理中的安全管理制度,需要嚴格遵守國家核安全法規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核電廠安全穩定運行的各類章程,以及事故應急措施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除了加強監督管理制度,核電企業還需要結合現代企業管理的先進經驗,加強道德激勵制度的建設。道德激勵制度使企業的整體道德風險轉化為員工的個體道德風險。經濟學方面對于道德風險的研究表明:道德風險與個體行為成本存在某種正比例函數關系——道德風險越高,敗德行為者越多,個體行為成本也就越高,安全監管制度就需要加強。
2.引入核電安全文化
安全文化提出于20世紀80年代的國際核工業領域,在1986年切爾諾貝利事故的最后一次審議會上,國際原子能機構首次引入了“安全文化”的術語,旨在強化人員的安全意識,提高核電的安全運行水平。核安全的一切問題都應因其重要程度而獲得優先考慮。核安全是核電的生命線,應引導員工深刻認識核安全文化產生的背景,牢固樹立核安全意識,形成“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人負責,凡事有人監督,凡事有據可查”的嚴謹的工作作風,形成以“安全、嚴謹、程序”為核心的核安全文化體系。
安全文化的實質是建立一套科學而嚴密的文化規章制度體系,培養全體員工自覺遵章守紀和良好的工作習慣,營造人人自覺重視安全的氛圍。核電企業安全文化首先需要從精神文化領域里發掘,統一安全價值觀念,激發員工安全工作熱情和創造能力,讓核電企業的每一位員工都自愿為實現企業的安全生產和發展而努力,形成企業的道德凝聚力,為企業的安全發展提供不竭的推動力。在安全管理中需要給予核電企業每一位員工以人性化的關懷、尊重、關心。然后,通過多種形式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學習,引導人員實現對安全生產的道德自覺性,從而把整個核電企業的人員塑造成安全道德觀念的自覺維護者和踐行者,增強核電企業員工的自律性。
三、結語
核電的安全利用一直是全世界關注的熱點之一,這是關系到地球及人類生存發展的重大問題。當今世界,核電能源在安全管理方面已取得明顯的效果,但核輻射、核泄漏事件還是時而發生,給社會環境帶來巨大的破壞性,所以還是存在很多的漏洞。本文就核電安全管理存在的漏洞提出一些建議,希望這些建議能為核電安全管理提供一些參考。
[參考文獻]
1.1 為保證有法可依,要進一步做好采礦法制建設
目前,我國現有的關于礦山安全的法律法規的建設中,雖然有了很大的成就,比如《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礦產資源法》等法律。這些法律法規都是在憲法的基礎上建設的專門與礦山安全有關的法律。另外,還有一些有關于礦山安全的行政方面的法律和條文,比如《安全生產許可條例》、《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等。即使這樣,其中還是有很多不足,比如一些法規已經落后,亟待修訂,很多礦山安全的法規的整個標準體系還不是很健全,另外,在目前,已經建設的法律法規中,有些礦山安全的條文中有關監督管理行政法律還沒有很好的明確責任。所以,開采礦產的法制建設仍然需要進一步的加強。
1.2 對一些有沖突的法律法規進行梳理
在我國現有的礦山安全法律法規條文中,整體來說還有一些雜亂。很多法律法規中,還是存在很多沖突和不科學的地方,比如,有些條款中之間存在相互沖突,有一些內容又是交叉重疊的,更為關注的不少具有隸屬關系的法律法規,它們之間也存在互相抵觸的現象。所以,對梳理礦山管理有關的所有法律法規是很需要的。目前很多現行的法律法規的作用都沒有很好的發揮,這其中的原因就和各法律法規的具體條款之間的模糊不清有關,也在很大程度上合一些法規本事就有矛盾有關。所以,梳理所有礦山管理的法律法規也應當是重要的任務之一,從而使礦山安全的整個法律體系更好地發揮作用。
1.3 對其中法律法規的位階進行提高
所謂法律的位階,“是指每一部規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體系中的縱向等級。”當前,我管有關礦山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除了法規不健全之外,還存在一個問題就是,在這些很已有法律法規,法律位階并不高。法律法范的位階高低可以直接影響法律在執行中最大效能的發揮,并且在法律責任的實際追究過程中,其不能有效地發揮作用還和那些監督管理行政法律責任的相關法律法規的位階高低有關。所以,要想充分發揮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的作用,還需要對礦業生產相關法律法規的位階進行提高。
1.4 加強礦產安全法制建設的監管
在實際的礦山安全管理中,即使有了法律如果監管不到位,也會使已經成立的法規所產生的約束力將會被大大降低。國家在最近幾年先后出臺的一些政策,并對事件的發生處理也較為嚴厲,不過一些重大礦難事故還是不斷發生。從國家政府職責來說,最主要還是在于責任追究還是是停留較低層面,責任問責的落實不是很到位。針對監管人的刑事處罰、行政處罰還有對礦業經營者的刑事處罰、民事處罰,是目前我國對事故常常采取的責任追究形式,很多時候監督管理者并沒有很多的責任承擔,實際上,監督管理者在礦山安全生產過程中的作用還是不可小視的。雖然針對監督管理人員的問責也受到了大家的關注,但是目前,對于還沒有明確詳細具體規定監督管理者的責任,其責任只是籠統含糊的進行了規定。問責主體缺位、客體不清、力度不強、范圍太窄等都是屬于行政問責制的不健全現象,這都會帶來很多的不良后果,這都會影響法律法規在礦山事故責任追究中的實施。在很多事故中,政府官員和主要的監督管理更多的是被追究的警告、記過、行政記大過等一些輕微處分,雖然這也是因失職而被問責,但風頭過后照樣啟用,不疼不癢的處分會帶來更大的隱患。要想很好的做好法律責任的追究機制,應該明確規定督管理者的責任和在具體情況負多大的責任,事后必究。
2、監督管理行政法律問責機制進一步健全
2.1 法律問責的基本原則
當前,對于礦山開采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一些行政法律責任內容還是比較散亂,這些現狀對行政法律責任的問責,特別是對監管者的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追究不夠。所以,法律問責需要對監管人員和監督管理主體的行政法律責任進行定位追究原則,還需要有比較明確的責任判斷標準。并且最好建立適用監督管理主體的過錯推定原則,同時,明確對適用監管人員的行政法律責任一些過錯責任。
2.1.1 對監督管理主體來說,適用過錯推定原則
可以說監督管理主體有著比被監管人強勢很多的地位,所以,適用歸責原則首先要體現出特殊性,而不是簡單的適用普通的過錯原則。原因就是,歸責既要體現法律對行政權力的控制職能,整個過程通過技術性方面解決了操作上的事情,監督管理主體充分體現好從嚴要求的法治理念。另外,還需要對于其主觀惡性的關注,重視過錯本身,法律的懲惡揚善的基本功能被體現,并且不能排除過錯責任的適用,從而,法律的道德評價被體現。所以,監督管理主體對法律責任的承擔就是要將過錯推定原則適用作為基礎原則。
2.1.2 對監督管理人員來說,歸責原則是行政法律責任以過錯責任
明確其自身所負擔的道德義務是監管人員自愿加入監督管理主體的前提,比如,維護國家的利益,遵守好法律和憲法的規定,同時注重公務員和政府的形象維護,有這較強的責任意識。“誠心誠意完成我的公務員職責”是德國在公務員法對其公務員所要求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維護國家的榮譽和利益等”等在中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同樣是對監督管理者責任的一種體現。這些條文對公務員義務的規定正是以過錯責任為歸責原則的法律基礎,也是公務員承擔道德義務的法律基礎。為此歸責原則可以很好的增強監管人員的工作責任心。
2.2 事前責任追究機制的進一步健全
可以說,隱患是大多數的礦難發生前都存在的,最主要是的怎么正視這些隱患,礦難最終的發生的重要原因就是對這些隱患的漠視。我們需要很好的重視對深思這些在礦山事故中暴露出來的問題。事前責任追究機制的建立和完善,可以對一些有關的責任主體起到警示效果,從而杜絕不作為的行使職權,這樣能夠很好的防患于未然。當然,礦難發生后對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的問責,也能是一種法律執行的重要方面,但是目前,在礦山安全生產監管中存在主要問題,還是事故發生前對一些行政行為的管理和監督仍比較薄弱。原因之一是,一些保障機制的相對缺乏,違法亂用職權現象仍然出現,很多礦山企業在不達標安全條件的便投入生產和市場。常常是等事故發生以后,才開始探究開采單位投入生產的相關審批程序的合法性,也是常常在重大問題出現了之后,才會追究許許可機關和可申請人在申辦礦山生產手續中的違法行為和程序。所以,事前責任追究機制的建立尤為重要,這就需要審批機關應嚴格審查許可申請人的相關信息資料的真實性,特別是對于現在常常出現的中介評估機構和許可申請人串通作假的行為,一定要嚴厲懲處,使上級主管機關與權力監督許可機關行政審批權切實得到落實,同時對那些違法審批的工作人員,追究其失責行為。
2.3 事后責任追究機制的進一步健全
在世界范圍內,礦山事故的發生都是一次災難性事件,嚴肅追究事故后相關人員的責任也是制止災難發生的重要舉措。世界各國在事故問責中也有著許多好的經驗,我們可以加以借鑒,來逐步完善中國礦山事故責任的追究制。
2.3.1 問責程序的進一步完善
嚴格的程序是所有健全的法律制度都必須具備的,隨意的人治與嚴格的法治的基本區別也是有程序決定的。近些年來,中國的人大這一主要問責主體在礦山事故發生后實際上并沒有起到應該的作用,所以,首先要重視完善人大問責的程序,發揮人大監督政府的權力和作用。人大問責政府官員的問詢、質詢、罷免等問責形式是由憲法賦予的,人大問責程序的完善,需要通過規范程序加以保證,使這些問責的形式具有可操作性。
2.3.2 承擔責任方式進一步明確
現在,法律責任、政治責任、道德責任和行政責任一般是行政問責制承擔責任的主要四種內容。但是,通常實際情況是,問責的官員追究何種責任是有很大的隨意性。大多數官員和監管人員在事故發生后都抱著僥幸心理,很少有人承擔過錯責任和主動檢討。而一些官員便是引咎辭職而不了了之,因為引咎辭職可以當作逃避責任的方法,即使是很大的責任都能逃避。所以,應該使責任的追究制度規范化、制度化,使擔責任的內容進一步明確具體。
2.3.3 行政問責的理念進一步轉變
當前,我國還存在發生輕微事故或者沒有事故就不需要問責的現狀,問責似乎也僅僅局限于重大責任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中。這種問責的現狀對事故頻發的礦山生產事故的減少是很不好的。管理人員肩負和自己的責任這是問責制的最終目的,行政問責制既要對具體問題的過錯進行問責,還要對行政主體的責任進行追究。我們應該應改變官本位觀念,樹立以民為本的政治道德,體現民主問責的精神,建立現代行政追究責任的理念。“管理人員應隨時隨地接受來自媒體、人大、司法、上級、民眾的監督。”由此,行政問責的理念的改變,需要行政問責制逐步向民主問責制轉變,需要權力問責制逐步向制度問責制轉變。
3、結語
思考最近幾年頻頻發生在中國的礦山安全事故事情,可以看出礦山事故的發生不僅使人的財產權和生命權受到無情踐踏,也讓受害礦工的家庭帶來了無法挽救的傷害,還給國家和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和不好影響。追究屢屢發生的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的背后,當然可能會不只是一兩個原因造成的,它們多事很多因素交織綜合的后果,但大都數礦山事故的背后都有一個很明顯的缺陷,那就是對礦山安全生產的監管不到位,一些違法行為要不是來自于監督管理部門,要么就是違法行為來自于被監管者。對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行政法律責任的深入探究,對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行政法律責任的進一步完善,從而從法律層面上健全礦山安全生產體制和監督管理的體制,將能夠很好的對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約束,能夠很好的對被監管者的監管,這樣,將會從法律上為礦山的安全生產提供有力的保障。
參考文獻
類型瓦斯、頂板、粉塵、火災、水災是我國煤礦的最主要的5大類型煤礦事故,表1列出2005年1月至2009年6月的煤礦事故次數和死亡人數各類型數據統計結果。從數據可以看出,瓦斯事故事故占總死亡人數的47%,是煤礦事故死亡人數最多的,這是由我國大多數礦井都是高瓦斯礦井的特點所決定的,瓦斯事故的發生次數僅次于頂板事故,且每次發生的后果比較嚴重,往往伴隨著巨大的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據統計自2005年初至2009年6月我國煤礦共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131次,其中瓦斯事故81次,占62%,死亡1791人,以至于很多人把瓦斯稱為我國煤礦的第一殺手。頂板事故是煤礦事故發生次數最多的,占事故總發生次數的44%,死亡人數占19%。往往由于大多數冒頂事故影響范圍小,傷亡人數不多,所以瓦斯事故的死亡人數比例比頂板事故高。
煤礦主要事故的原因
自然因素。我國煤炭賦存條件差,大部分礦井地質構造復雜、瓦斯含量高、煤層透氣性低加之開采條件差,導致我國的重特大瓦斯事故一再發生,另外隨著高產高效礦井的集中生產,加大了礦井通風的難度,近年來我國煤礦礦井越采越深逐步向深部發展、礦井的災害和頂板治理越來越嚴重,這些都增大了煤礦事故的發生幾率。社會因素。多年以來我國煤炭市場疲軟,造成企業包袱嚴重,煤礦安全負債累累,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較少。據國家相關部門有關數據統計顯示,規模以上的煤礦安全欠賬在300多億元,到2005年年底,國有重點煤礦安全欠賬689億人民幣。嚴重影響了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尤其是部分鄉鎮個體煤礦安全設施和基本安全生產裝備得不到保證,安全技術裝備老化、落后,防災抗災能力差。另一個重要的社會問題是相關法律的完善,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尚未健全和完善。
至2002年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來,一系列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在各地方各級政府相繼出臺。但是煤礦安全生產是一項具體的細致的過程,需要相關法律的具體化細致化。同時礦山安全法規是煤礦安全生產的依據,是科研成果、是安全生產經驗、是血的教訓的總結。為了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在生產中要堅決的貫徹執行。人的因素。據調查由人為因素造成的事故占發生事故總次數的比例高達90%。就煤礦安全生產的特點來說領導干部的因素是主要的因素。有些領導安全意識淡薄,管理不到位,即使個別領導在思想上重視安全生產,但一到產量大、生產任務緊時往往忽視安全工作。另一個重要的因素是職工隊伍的因素,隨著煤炭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入以及勞動、人事、用工制度的建立,使得農民合同工進入了煤炭生產行業。這些人員相關專業知識匱乏、受教育的程度不高,安全意識淡薄,素質相對較低。
煤礦主要安全事故對策
中圖分類號:T D922. 5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國內外對比
時代背景、經濟發展使我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建設起步較晚,并且經歷了一個曲折的過程。相比之下,西方國家最先進入工業革命,很大程度上促進了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發展,先進的技術和各種工業涉足領域為他們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健全和完善提供了豐富的經驗,因此我國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建設較為落后,但一定程度上有了很大的進步和改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介紹
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出臺,標志著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達到了一個覆蓋全方面的階段,向著“整分合”的趨勢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全面性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它既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也規定了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同時更加嚴格地強調了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重要性,既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又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全面系統且符合實際地規定了實現安全生產的途徑及形式;二是它涉及到除去消防、公路、鐵路、水上和航空交通以外的安全生產各行各業,無論一般的生產經營單位,還是是高危行業,如礦山、建筑等。
3安全生產法律特點的國內外比較
與我國相比,國外的安全生產法更強調法律的權威性,其特點如下:(1)立法層次高,權威性強;(2)法律體系嚴密,完整性強;(3)法律條款明確,操作性強;(4)技術規程、標準上升到法律層次。這與各國的社會文化背景不同有直接關系。拿我國來說,我們中華民族講究以和為貴,因此在處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問題上主要采取社會監督和法律制裁的體系。而對于外國,比如美國,他們有私家槍做自為用途,為了避免惡性事件的發生,必須強調法律的地位。因此,社會文化背景影響著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建立。
4《安全生產法》與其他相關法律的關系
在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處于中心的位置,是其他法律的基礎。因此在處理安全生產事故中,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作為根本,與其他相關法律相結合,一道解決安全事故。以一個案例說明其中的關系:
"3.17"道路交通黑火藥爆炸特別重大事故: 2005年3月17日凌晨4時,浙江省衢州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浙H00517大型臥鋪客車行至江西省梨溫高速公路上饒境內路段48公里785米處,追尾碰撞前方同方向行駛載6噸黑火藥的贛A24929貨車(該車掛靠江西省銀輪汽車租賃服務有限公司),引發爆炸,造成31人死亡(客車28人,貨車3人),直接經濟損失924.9萬元。
經分析,這起事故違反的法律法規有違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中的第四十四條煙花爆竹的運輸,由購買單位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證》后方準運輸;省外購進煙花爆竹的運輸,購買單位應憑省主管部門審查后的合同和核發的封簽向所在地縣(市)公安機關申領《爆炸物品購買證》、《爆炸物品運輸證》后方準運輸。到達目的地后,收貨單位應在運輸證上簽注貨物到達情況,并在七日內將運輸證交回原發證機關。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違反《汽車租賃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五條 租賃經營人應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度,治安防范措施和經營管理的各項制度,加強內容管理,對從業人員進行遵紀守法、職業道德教育和專業培訓,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素質。第二十四條 各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和執行汽車租賃業有關法規,認真履行職責,違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可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法》是一個覆蓋面廣的綜合性法律,其內容還不夠完善和具體,因此必須依靠相關法律才能夠合理、全面地處理事故,才能增強其可信度和權威性。
5對我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分析性總結
俗話說“麻雀雖小,五臟俱全”,《中華民族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具備基本法律和安全法律法規的基本特點,因此從對它的分析可以總結出我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的現狀:
5.1趨于完善依然需要健全;
國務院二十三號文件的出臺使得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更加健全,是加強新形勢下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綱領性文件,對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推進全國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起到重要作用。
5.2體系存在漏洞,需要長期的經驗積累來完善;
5.3不能夠滿足工程技術飛速發展的要求,有些惡劣行為依然處在法律規范范圍之外;
5.4安全生產法律的普及任務依然艱巨。
參考文獻
記得今年3月中旬,在全國化學品物流安全研討會上,記者向交通部公路司道路運輸處負責人提問:公路執法人員發現危化品運輸中遇到超載問題時該如何處置?這位負責人的回答居然是這樣的:目前國家還沒有相應法律法規。通常情況下,是將危化品車輛和司機個人情況登記后,隨即放行。然后再通知其所在單位進行處理和整改。
煤礦采掘作業規程、措施是規范采掘工程技術管理、現場管理,協調各工序、工種關系,落實安全技術措施、保障安全生產的準則,是煤礦貫徹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具體體現。據統計,煤礦事故80%以上發生在采掘工作面。事故發生的原因,往往與作業規程不規范、內容不完善、程序缺失、責任不明確、技術措施針對性不強、不能正確指導現場施工有關。規程措施是礦井正規作業、安全生產的重要環節,是每個崗位、每個員工的行為準則,也是實現安全法律法規與井下生產的活動緊密結合的法定媒介,從這個意義上看,強化規程、措施的編制管理也就是強化現場安全工作源頭的管理,只有正本清源,才能實現安全生產目標。
1.規程措施編制中存在的問題
1.1 有的規程措施直接違背國家安全法規。選用的采掘方法、支護材料及方法、通風方式、供電方式、設備、工藝等違反有關規定
1.2有的規程措施對人的安全行為或安全工作制度,要求嚴格、措詞嚴厲,但由于未能觸及要害,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因而不僅不能有效防止事故,反而會誤導現場安全管理工作,甚至在現場根本無法實施。
1.3有的規程措施部分內容程式化,因而失去其適應性,有的掘進規程措施在選擇巷道支護形式和參數時,沒有結合現場煤巖層及頂底板變化因素,沒有支護設計計算,根本不能保證巷道支護安全。
1.4內容不完整、圖表疏漏或錯誤。有的規程措施出現漏洞,該寫的內容沒有寫,不該寫的寫的太多,為了圖省事,該畫的圖表省略,開口拐線施工甚至沒有施工大樣圖,爆破施工無爆破圖表,周邊眼沒有角度,系統圖中系統內容不全,巷道支護斷面中的尺寸標注混亂錯誤,工作面放頂順序畫成從上到下追機作業,采煤機端頭進刀與現場嚴重不符等問題。
1.5有些規程措施將同一個問題放在不同的章節,多次重復或者把一個問題分解為若干問題分別敘述并且有時前后同一內容敘述的還不一致。有的規程措施語言含糊、語句不通,反映出編制人員駕馭語言能力不足。
1.6電腦給規程措施的編制帶來了很大的方便,但有些人在編制規程措施時不動腦筋照搬照抄,更有甚至連工作面及巷道名稱都照搬過來。
2.如何編制好規程措施
2.1作業規程和措施編制內容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章、和相關技術規范。同時,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及集團公司的相關規定。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緊密結合生產實際,積極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和先進的管理方法,采用先進的勞動定額和合理的勞動組織,提高采煤工作面單產和掘進工作面單進水平,提高工效,降低成本消耗。技術人員必須認真學習煤礦法律法規,煤礦安全規程,設計規范和操作規程,認真學習專業知識,涉及本專業的內容熟記于心。
2.2編制前必須備齊已批準的有關設計、由地質測量部門提供的經過批準的地質說明書及施工現場地質條件變化的勘探資料;同一煤層或鄰近工作面的礦壓觀察資料、瓦斯等級和煤塵爆炸性、煤的自燃傾向鑒定、水害等資料;由通風部門提供的通風資料;由機電部門提供的供電設計、供電系統圖和機電設備相關資料;
2.3規程措施編制之前,施工單位的負責人應組織本單位的生產、安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有經驗的工人代表,對開工地點及鄰近煤層進行現場勘察。檢查現場施工條件,預測施工中可能遇到的各種情況,討論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措施,明確施工的程序和任務。
2.4技術人員要深入井下現場,熟練掌握各種工序過程,熟練掌握各工種的操作要點,安全事項,現場對規程措施指導、落實。要盯在現場對各工序、各崗位的操作進行調研,在圍巖或煤層條件變化時及時修改補充。
2.5對措施的編制內容、格式、圖表進行規范。對常用的內容,如小絞車安裝使用、耙巖機的安裝使用,輸送機的安裝使用,頂板離層監測,各種安全設施的安全使用內容進行規范。
2.6規程措施編制完成后要首先在本單位組織區隊長、班工長、技術人員進行會審,修改補充,切忌閉門造車。然后由總工程師組織生產技術、通風、機電、安監、運輸、地測、計劃、煤質、供應、施工單位相關人員進行會審,做進一步完善。
2.7提高規程措施編制人員素質。煤礦技術人員是規程措施的編制主體,技術人員的素質高低直接影響著規程措施的編制質量,技術人員的素質提升不是一蹴而就的,其過程是一個不斷實踐積累與學習的過程,需要大量時間與精力的投入,技術人員要不斷加強學習。企業要鼓勵技術人員自主學習,自主創新,建立相關獎懲機制,增強技術人員自主學習的主動性與積極性。同時加大教育投入力度,獎勵力度,將技術人員素質建設作為企業發展的一項基本內容來落實與考核。要將專家教授請進來,要將技術人員送到院校進行充電。
1.2安全生產方面存在的隱患
a)生產過程中存在超負荷、違反安全生產標準的行為;
b)作業深度內瓦斯濃度嚴重超標;
c)防突出措施沒有切實落實到位;
d)高濃度瓦斯礦井內通風設施及監控設施并沒有按照規定進行安裝使用、安裝得無法正常工作;
e)通風系統的總體設計存在嚴重隱患,設置存在不合理現象;
f)煤礦礦井內存在較為嚴重的水患問題;
g)開采超過了煤礦承壓層,超界開采現象比較普遍;
h)存在著很大程度上的沖地風險,相關應急措施沒有有效制定實施;
i)火患問題嚴重,自然發火等問題沒有得到有效治理;
j)煤礦轉制時期內相關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沒有落實到位,人員自身的責任意識嚴重缺乏,存在著嚴重的安全隱患。改制后煤礦開采權限沒有進行審批申請,無證開采活動普遍存在,相關證件嚴重缺失。
1.3煤礦法制建設存在嚴重的紕漏
a)煤礦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內容存在著諸多問題和不足,內容還不完善,相關制度建設比較落后,中國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定實施時間比較晚,由于缺乏實踐經驗,導致中國關于煤礦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太精細。主要體現在:
(a)煤礦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置條款還有待進一步完善,已有的條款內容相差無幾,執行時很難對號入座;
(b)責任不明確,比如煤礦安全監察人員,應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c)一些對于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間存在不銜接或沖突的現象;
(d)對于煤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規定的自由裁量不固定;
(e)多數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都是人為結果,源自于職工的違章操作,但是在中國制定實施的煤礦安全生產法規當中對普通員工的違規行為并沒有制定明確處罰細則,相關煤礦自身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對違規行為處置不夠嚴厲,流于形式;
1.4煤礦安全執法方面的不足:
(a)中國的煤礦安全執法隊伍執法經驗不足;
(b)煤礦安全執法隊伍不夠專業,缺乏法律專業執法人員;
(c)執法隊伍的工作環境差。
2完善煤礦安全生產法律制度
2.1完善現行的法律法規明確煤礦安全法律法規的指導性作用和實際的可操作性國家在制定了相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后,其具體的執行在很大程度上依賴實際中的生產監督者和執法者自身的認知和掌握水平,因此就需要在實際的立法過程中充分考慮中國煤礦生產的具體情況,制定全面具體的細則,保證地方執法者能夠熟練運用于實際的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真正地做到法律制定具有極強的可執行性,堅決杜絕制訂了的法律法規因為客觀因素受到限制,無法發揮法律的威懾性和威嚴等情況的發生。特別是在煤礦的安全生產方面更要加以重點關注,確保煤礦的安全生產,推動相關產業的有序發展。
2.2加強日常的安全生產監督工作進行細則的量化
a)充分調動煤礦生產企業工人總會、職工對安全生產條例的熟知和重視,確保條例能夠在實際中得到充分的落實和使用,實行安全生產自主監管,促進煤礦生產的安全管理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
b)煤礦生產相關設施、機械設備、安全逃逸通道等管理細則,保證其設計和布局符合安全生產標準;
c)建立中國煤礦安全生產從業人員準入制度,對相關人員進行生產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確保從業人員能夠掌握良好的應急知識和手段,提高生存能力;
d)日常的安全生產監督考核機制,對安全風險的評估和管控信息進行全企業公示,保證員工能夠切實了解相關信息;
e)制定合理科學的災害應急預案,并且對煤礦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勞動保障制度進行有效地監管,保證勞動者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2.3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
a)作為煤礦日常開采工作的一線人員,礦工對煤礦的安全隱患具有清晰的認知,為了自身的生命安全考慮,煤礦職工應積極地參與到煤礦安全生產的監督工作中來。積極推動關于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的落實和員工自身安全生產勞動保障制度的確立,與相關部門聯系,進行常態化的交流溝通,促進煤礦開采安全有序地進行;
b)將煤礦安全隱患以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方針和新形勢下煤礦隱患源頭治理、操作規范化進行的基本要求相結合,并且形成規范化的法律文本來約束日常生產行為,保障中國廣大煤礦職工的生命財產安全,解決目前中國煤礦企業普遍存在的安全問題,改善工作環境,推動煤礦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二、煤礦安全生產管理系統建立的重要性
我國目前正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時期,煤炭資源在社會經濟建設中肩負著重要的任務。煤礦安全生產牽涉的范圍比較大,具有一定的影響。只有加強煤礦安全生產管理系統的建立與完善,才能保證煤礦生產健康穩定的發展,提高煤礦生產效率。
三、加強煤礦安全生產管理系統的措施和對策
3.1加強我國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制化管理。煤礦事故是社會生產中事故高發的一項生產企業,我國政府對煤礦安全生產的工作高度重視,目前已經頒布了《礦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各種法律法規[2]。要提高我國煤礦生產的安全,煤礦企業就要堅持以“安全生產、預防第一”為原則,堅決把安全生產放在第一位,加強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制化管理。3.2加強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在煤礦的生產中,加強煤礦安全的監督管理,只有保證安全生產,才能促進經濟的發展,保證提高生產效率。3.3實施安全目標責任制管理。在煤礦的生產過程中,要以“安全第一”為煤礦生產的指導思想,強化安全責任的觀念意識,明確生產的安全指標和目的,做好安全目標責任工作。3.4優化先進的安全生產設備。在生產設備方面,一方面要及時更新煤炭是生產設備,加強設備設施的檢修和維護;另一方面,加大高科技機械設備的投入和使用,提高安全生產的技術水平,引進先進的管理手段。3.5提高煤礦員工的素質。煤礦企業員工的素質對煤礦的安全生產具有重要的影響。實行多層次的員工用人制度,堅決貫徹和認真執行崗位培訓、素質教育的方針,提高員工的技術水平和操作能力。
二、積極參與集團公司和礦上組織的各項安全生產活動,組織員工書寫安全保證書,引導大家踴躍參與安全活動,爭做安全放心人,誓為安全生產做貢獻。同時,開展員工安全意識教育,提高員工的自身安全素質,增強他們知法、學法、守法、用法以及現場安全確認的自覺性。
三、大力配合各相關科室,切實加強工作面、運輸、“一通三防”、地測防治水、機電等專業環節現場安全管理,杜絕較大事故。
四、認真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對本系統的安全管理制度、技術措施、安全設施等方面的情況進行全面的自查自糾,對存在的缺陷及時制定措施,進行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