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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籌劃是納稅義務人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從多種納稅方案中進行科學合理的事前選擇和規劃,利用稅法給予的對自己有利的可能選擇與優惠政策,選出合適的稅收方法,從而使本身稅負得以延緩或減輕的一種行為。企業所得稅是我國的主體稅種,稅收籌劃的關鍵是降低應稅收入,盡可能地擴大準予扣除項目的金額,從而降低應納稅所得額,最終達到降低企業所得稅的目的。因此,對企業來說,它具有很大的稅收籌劃空間,本文就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作一粗淺探討。
一、納稅義務人構成的稅收籌劃
母公司在設立下屬公司時,選擇設立子公司還是分公司對企業所得稅負會產生影響。由于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如果盈利,其利潤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潤,應當作為獨立的納稅義務人單獨交納企業所得稅。當子公司所在地稅率較低時,子公司可以少納企業所得稅,使公司整體稅負較低。而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只能將其利潤并入母公司交納企業所得稅,無論其所在地稅負高低,均不能增減公司的整體稅負。
二、計稅依據的稅收籌劃
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由于會計核算方法和稅收核算方法的不一致,應當對會計利潤進行調整,確定應納稅所得額。稅收籌劃應在非違法的前提下,盡可能地擴大準予扣除項目的金額。
不同資本結構對扣除金額的影響。企業的資本主要由兩部分構成;一是股權資本;二是債權資本。由于對股權資本和債權資本采取不同的稅收政策,從而影響企業所得稅。如果接受股權投資,按規定,只能在稅后向投資人分配利潤,不能抵扣納稅所得;如果接受債權投資,則利息費用中,部分可以資本化,部分可以費用化。費用化部分的利息費用可在稅前扣除,直接減少納稅所得。資本化部分的利息費用可以通過提取折舊、分期攤銷的方法,逐漸地在以后年度稅前扣除。
例如:甲公司需追加100萬元資金,用于生產經營需要。有兩種方案可供選擇:方案一,增發股票100萬元;方案二,發行債券100萬元,年利率10%。假定年末甲公司新增利潤50萬元,按凈利潤的20%向投資者分配利潤,所得稅率33%,不考慮增發股票發生的相關費用。企業應交所得稅和向投資者分配利潤的計算如下:
方案一應交企業所得稅=503%=16.5(萬元)
應向投資者分配利潤:(50-16.5)0%=6.7(萬元)
方案二應向債權人支付利息:1000%=10(萬元)
應交所得稅:(50-10)3%=13.2(萬元)
通過以上計算分析,吸收債權資本比吸收股權資本的稅負要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列》第九十五條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稅收籌劃如果用好這條政策,既可以加快企業更新換代的速度,增強企業的競爭力,又可以多列稅前扣除,降低企業稅負。
不同租賃方式對扣除金額的影響。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是進行稅收籌劃應考慮的兩種租賃方式。由于采用經營租賃方式其租賃費可以在稅前直接扣除,而采用融資租賃方式其租賃費是分期支付的,只能分期扣除。因此,企業可以根據需要,選擇稅負較低的經營租賃方式。
利息償還方式對扣除金額的影響。利息償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分期付息方式,另一種是到期一次償還的方式。選擇分期付息的方式可以提前扣除利息費用,對企業較為有利。而到期一次支付利息,由于當期沒有可扣除的利息費用,導致當期企業的所得稅負增加。
三、彌補虧損的稅收籌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稅收籌劃時可利用這一補虧政策,在用稅前利潤彌補虧損的五年期限到期前,利用稅法允許的資產計價和攤銷的選擇權多列稅前扣除金額,繼續形成企業虧損,從而延長稅前補虧這一優惠政策的期限。例如某公司1991~2000年度盈虧情況如下表,所得稅率33%。
表1 單位:萬元
按規定,該公司1991、1992、1993年度的虧損可以在稅前彌補,但只能彌補至1998年,而且1998年的利潤只能彌補1993年度發生的虧損(60萬),彌補虧損后的余額應計征所得稅3.3萬元(70~60)3%,1999年度雖仍然存在著尚未彌補的虧損53.3萬元(-240+190-3.3),但不能稅前彌補,只能稅后彌補。10年間企業所得稅合計為59.4萬元(3.3+803%+903%)。如果該公司采用合法措施延長虧損期限,見下表
表2 單位:萬元
兩表比較可以看出10年的盈虧總額不變,仍為120萬元,但虧損期延長至94年,補虧期限延長至99年,99年度企業應交所得稅:(80-20)3%=19.8萬元,2000年度應交所得稅=903%= 29.7萬元,企業只交兩年的所得稅,稅負總額降低了8.9萬元(59.4~49.5)。
四、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稅收籌劃
選擇有利的地區或行業享受稅收減免。由于稅收政策對不同區域有不同的稅收優惠,企業在投資時可以相應選擇低稅負地區進行投資。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列》第二十九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征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钡诎耸邨l“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弊皂椖咳〉玫谝还P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理論基礎
(一)企業稅收籌劃概念
稅收籌劃是指企業或者納稅人在不違返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對企業內部的納稅情況進行分析決策,制定可行的納稅方案,減少稅務支出,從而提高企業的績效。
(二)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特點
1.合法性。企業在進行那說籌劃時應遵循依法、懂法的原則,善于運用國家有利的稅收政策,在法律允許范圍內最大限度地為企業節稅。
2.目的性。稅收籌劃的目的就是減輕稅負,降低支出,盡量增加企業利潤,提高企業績效。
3.超前性。企稅收籌劃要求企業提前對即將發生的應稅經濟行為進行統籌和規劃,對比出能最大程度上節約稅收的納稅方案。
4.綜合性?,F代財務的發展要求企業的財務人員具備較高的財務素?B,對稅務籌劃也應當有相當的關注。
(三)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方法
按照以往的研究及實際經驗,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常用的方法有:一是利用銀行貸款;二是利用地區優惠稅率優勢;三是利用與經濟組織之間的資金拆借;四是利用折舊的方法;五是債務比例的確定;六是融資租賃的使用;七是投資方式的選擇;八是組織形式的選擇。
二、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現狀及其存在問題
稅收籌劃的重心在于如何在合法的條件下盡可能的減輕納稅成本,降低納稅金額,使的企業實際收益最大化。但是,目前我國的稅收籌劃情況卻不容樂觀,很多企業錯誤的認為稅收籌劃就是偷稅漏稅,所以稅收籌劃的問題還是相當嚴峻的。
(一)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現狀
1.對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理解不充分。我國企業對稅收籌劃的理解并不是很充分。相當一部分的企業認為通過稅收籌劃并沒有節省下多少開支。更甚者,認為費盡心思、花金錢進行納稅籌劃不值得。這些都是對稅收籌劃認知不充分理解不透徹的表現。
2.企業的所得稅稅收籌劃水平不高。在我國,稅收籌劃開展的時間不長,理論和實踐都不充分,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會發生一些錯誤。此外,我國企業的納稅籌劃經常犯只重視眼前利益而忽視長遠利益的低級錯誤。
3.財務會計行為不規范。財務會計的不規范直接導致了稅收籌劃行為的不規范。缺乏嚴格的管理、完善的體質、高素質的會計工作人員等會導致會計政策執行不夠嚴格,以至于稅收籌劃工作不能很好的開展。
(二)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存在的問題
1.把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同避稅甚至偷稅混為一談。偷稅是指納稅人運用非法手段將本應該由自己承擔的應納稅額掩藏,從而不履行納稅義務的行為;避稅從某種意義上講違背了“稅負公平”的原則;而稅收籌劃是建立在法律基礎之上的,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正當經營策略。
2.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只重視稅負,不考慮籌劃風險。企業的稅收籌劃時一定要統籌規劃,盡量深思熟慮。在進行納稅籌劃之前,必須對法律法規及相關稅法研究透徹,再進行稅收的籌劃。在制定最省納稅計劃時,不能只顧謀求最大利益,也要控制企業存在的風險。
3.認為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與經營是不相關的。稅收籌劃在現行企業中大多被認為是財務人員的工作,與企業經營無關。事實上,稅收籌劃與企業經營有著緊密的聯系。例如:稅收籌劃能夠幫助企業有效降低企業的經營成本、實現利潤的最大化,稅收籌劃水平的提高也標志著企業經營走向正軌。
三、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策略
(一)新建企業的所得稅稅收籌劃策略
新建企業處于企業生命周期的初期,這類企業的所得稅稅收籌劃策略應該側重于關注國家的一些相關政策,同時,新建企業還可以利用企業未成形的優勢,對本企業進行分立以減少納稅成本。
(二)成長型企業的所得稅稅收籌劃策略
成長型企業不僅可以帶動國民經濟的飛速發展,同時也解決了社會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因此,這類企業可以得到國家的支持與鼓勵,在征稅環節上國家也對成長型企業設置了很多優惠政策。所以,處在成長期的企業要結合自身發展情況,深入研究新稅法,制定出合理的稅收籌劃策略,實現企業利潤的最大化。比如:稅前可扣除項目的籌劃策略、轉讓定價籌劃策略、低稅率籌劃策略等。
(三)成熟型企業的所得稅稅收籌劃策略
一、企業創立階段的納稅籌劃
(一)對企業性質的稅收籌劃
企業的領導者、決策者最大限度地減少稅金支出,增加企業利潤,首先必須選定合理的企業組織形式,從而避開不利于自身發展的納稅條款。公司企業與合伙企業兩者納稅區別在于:公司的營業利潤在企業環節課征企業所得稅,稅后利潤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給投資者,投資者又繳納一次個人所得稅;而合伙企業的營業利潤不交企業所得稅,只繳納各個合伙人分得收益的個人所得稅。對于規模龐大,管理水平要求高的大企業,一般采用公司企業,但對于規模不大的企業采用合伙企業形式比較適合。
(二)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納稅籌劃
公司在擴大規模進行再投資時,選擇設立子公司還是分公司對企業所得稅稅負會產生影響。子公司作為獨立法人可以享受注冊地眾多稅收優惠政策,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只能將其利潤或虧損并入母公司交納企業所得稅,部分地承擔納稅義務。對于初創階段長時間無法盈利的企業,一般設置為分公司,這樣可以利用公司擴張成本抵減總公司的利潤,從而減輕稅負。但對于扭虧為盈快速的行業,則可以設置子公司,這樣可以享受稅法中的優惠待遇,在優惠期內的盈利無需納稅。因此,在設立企業時,要考慮好各種組織形式的利弊,做好所得稅的稅收籌劃,才能決定是設立公司企業還是設立合伙企業,是設立子公司還是設立分公司。
(三)注冊地點的籌劃
在注冊地點籌劃中,首先是對區域間稅收差別待遇的把握。七大具有稅收優惠政策的區域都可以成為注冊地點籌劃的考慮對象。1.經濟特區;2.經濟技術開發區;3.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4.保稅區;5.沿海經濟開放區;6.“老、少、邊、窮”地區;7.旅游度假區。但在利用區域稅收政策選擇注冊地點時還必須考慮企業自身的特點,依據自身條件“對號入座”,盡量使自己向優惠條件靠攏。
二、對企業所得稅稅率的稅收籌劃
企業所得稅稅率有三檔: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企業,稅率為18%;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至3萬元的企業,稅率為27%;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上的企業,稅率為33%。因此,僅從稅率因素考慮,在進行該稅種的稅收籌劃時,就存在著稅收籌劃的空間。例如,假定某企業12月30日測算的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00100元,則若該企業不進行稅收籌劃,其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100100×33%=33033元。如果該企業進行了稅收籌劃,12月31日,支付稅務咨詢費100元,則該企業應納稅所得額=100100-100=-100000元,則應納稅額=100000×27%=27000元,通過比較我們發現,通過稅收籌劃,支付費用成本僅為100元,卻獲得節稅收益為:33033-27000=6033元,顯然,對企業所得稅稅率進行稅收籌劃的空間是相當大的。
三、對企業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稅收籌劃
稅收優惠是稅制設計的基本要素,國家為了實現稅收調節功能,一般在稅種設計時,都設有稅收優惠條款,企業如果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條款,就可享受節稅效益,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許多都是以扣除項目或可抵減應稅所得制定的,準確掌握這些政策,用好、用足稅收優惠政策本身就是稅收籌劃的過程。例如,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頒布的《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凡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以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這是自實施新稅制以來國家制定的對企業所得稅納稅影響很大的一項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應當及時抓住這一機遇,進行必要的技術改造和技術創新,促進產品的更新換代,增強產品的市場競爭能力。但選擇稅收優惠作為稅收籌劃突破口時,應注意兩個問題:一是納稅人不得曲解稅收優惠條款,濫用稅收優惠,以欺騙手段騙取稅收優惠;二是納稅人應充分了解稅收優惠條款,并按規定程序進行申請,避免因程序不當而失去應有權益。
四、對企業資本結構決策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稅收籌劃
企業籌資決策的一個基本依據就是資金成本,不同渠道來源的資金獲得成本各不相同。如股票的籌資成本為發放的股息和紅利,債券和銀行借款的籌資成本為利息。稅法規定:股息支付不得作為費用列支,只能在交納所得稅后的收益中分配;而利息支付則可作為費用列支,在計算應稅所得中允許扣除。因此,企業在籌資時,要充分考慮利息的抵稅作用和財務杠桿的作用,選擇最佳的資本結構。
五、對企業費用、財產損失列支方法的稅收籌劃
企業可以在不違反稅法和財務制度的前提下,通過對各項費用充分合理的列支,對各項可能發生的損失進行充分的估計,縮小稅基,減少應納稅所得。進行費用列支應注意以下幾點:1.已發生的費用及時核銷入賬;2.對于能夠合理預計發生額的費用、損失應采用預提方法計入費用;3.適當縮短以后年度需要分攤列支的費用、損失的攤銷期;4.對于限額列支的費用,如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宣傳費及公益救濟性捐贈等;5對于固定資產報廢、毀損、變價處理及時進行清理,發生的損失及時向有關部門申報,獲批準后列入財產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六、對企業銷售方式的稅收籌劃
影響銷售收入的因素是銷售方式和銷售收入實現時間。銷售方式的籌劃與銷售收入實現時間相結合。銷售收入的實現時間又很大程度決定了企業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納稅義務發生的早晚又為利用稅收屏障、減輕稅負提供了籌劃機會。對一般企業來說,主要的收入是銷售商品的收入,因此推遲銷售商品的收入的實現是稅收籌劃的重點。在銷售方式的籌劃中,有以下一些基本原則:1.未收到貨款不開發票;2.盡量避免采用托收承付與委托收款結算方式,防止墊付稅款;3.在賒銷方式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中,避免墊付稅款;4.盡可能采用支票、銀行本票和匯兌結算方式銷售產品;5.多用折扣銷售刺激市場,少用銷售折扣刺激市場。企業可以通過銷售方式的選擇,推遲銷售收入的實現。從而延遲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企業要綜合運用各種銷售方式,使企業既能延遲繳納企業所得稅,又能使貨款安全地回籠。
七、對會計處理方法選擇的稅收籌劃
(一)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對納稅籌劃的影響
期末存貨的計價的高低,對當期的利潤影響很大。存貨發出計價方法的不同,會形成不同的期末成本,從而得出不同的企業利潤,進而影響所得稅的數額。我國稅法規定,存貨發出的計價方法主要有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毛利率法和個別計價法等。
1.在實行比例稅率條件下,如果物價持續上漲,采用后進先出法可以使企業期末存貨的成本降低,本期銷貨成本提高,從而降低應納稅所得額,達到減少所得稅的目的;反之,如果物價持續下降,采用先進先出法,可以使企業期末存貨的成本降低,本期銷貨成本提高,從而降低應納稅所得額,也達到了少繳納企業所得稅(遞延性)的目的;而在物價上下波動時,采用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平均法可使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較為均衡,避免高估利潤,多繳納所得稅,以實現稅收籌劃的目的。
2.在實行累進稅率條件下,選擇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對企業發出和領用存貨進行計價,可以使企業獲得較輕的稅收負擔。因為采用平均法對存貨進行計價,企業各期計入產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貨的價格比較均衡,不會時高時低。使企業產品成本不致發生較大變化,使各期利潤比較均衡,不至于因為利潤忽高的會計期間套用過高稅率,加重企業稅收負擔,影響企業稅后收益。
3.如果企業正處于所得稅的免稅期,意味著企業在該期間內獲得的利潤越多,其得到的免稅額也就越多,這樣,企業就可以通過選擇先進先出法計算材料費用,以減少材料費用的當期攤入,擴大當期利潤;相反,如果企業正處于征稅期,其實現利潤越多,則繳納所得稅越多,那么,企業就可以選擇后進先出法,將加大當期的材料費用攤人,以達到減少當期利潤,減輕企業稅負。會計處理方法中采用何種存貨計價方法既是事前企業稅收籌劃,也是企業所采用的一種會計政策,應堅持謹慎性、可靠性和一貫性原則。
(二)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對納稅籌劃的影響
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經濟壽命期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的系統分攤。折舊作為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有著“稅收擋板”的效用。按我國現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常用的折舊方法有兩大類:一是直線法(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二是曲線法(年數總和法、雙倍余額遞減法),曲線法為加速折舊法。運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出的折舊額在量上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攤到各期生產成本中的固定資產成本也不同。因此,折舊的計算和提取必將影響到成本的大小,進而影響到企業的利潤水平,最終影響企業的稅負輕重。由于在折舊方法上存有差異,為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能。在利用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進行納稅籌劃時,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考慮不同稅制的影響。一般來說,在比例稅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稅稅率不變,則宜選擇加速折舊法對企業較為有利。但是,如果未來所得稅稅率越來越高,則應選擇平均年限法較為有利,可以使企業利潤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個相對穩定的狀態,減少企業的納稅。
2.考慮通貨膨脹因素的影響。按我國現行會計制度規定,對企業擁有的資產實行按歷史成本計價原則。這樣,如果存在通貨膨脹,則企業按歷史成本所收回的資金的實際購買力將大大貶值,無法按現行的市價進行固定資產的重置。但是,在存在通貨膨脹的情況下如果企業采用加速折舊方法,既可以使企業縮短回收期;又可以使企業的折舊速度加快,有利于提高前期的折舊成本,取得延緩納稅的好處,從而相對增加企業的投資收益(延緩納稅額與延緩期間企業投資收益率的乘積)。
3.考慮折舊年限因素的影響。新的財務制度及稅法對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都留有一定的彈性期間和比例,只要求企業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一般情況下,在創辦初期且享有減免稅優惠待遇時,企業可以通過延長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將計提的折舊遞延到減免稅期滿后計入成本,從而獲得節稅的好處。而對一般性企業,即處于正常生產經營期且未享有稅收優惠待遇的企業來說,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資產成本的回收,使企業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前期利潤后移,從而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
4.考慮資金時間 價值因素的影響。從賬面上看,在固定資產價值一定的情況下,無論企業采用何種折舊方法,也無論折舊年限多長,計算提取的折舊總額都是一致的。但由于資金受時間價值因素的影響,企業會因為選擇的折舊方法不同,而獲得不同的資金時間價值收益和承擔不同的稅負水平。由于資金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增值,因此,不同時間點上的同一單位資金的價值含量是不等的。這樣―來,企業在比較各種不同的折舊方法所帶來的稅收收益時,就需要采用動態的方法來分析。先將企業在折舊年限內計算提取的折舊按當時資本市場的利率進行貼現后,計算出各種折舊方法下,在規定折舊年限內計算提取的折舊費用的現值總和及稅收抵減額現值總和,再比較各種折舊方法下的折舊現值總和及稅收抵減額現值總和;在不違背稅法的前提下,選擇能給企業帶來最大稅收抵減現值的折舊方法來計提固定資產折舊。需要注意的是:采用加速折舊法應與企業的產業政策相匹配,同時要事先取得相關稅務機關的批準。
2008年我國企業所得稅制度進行了重大改革,建立起了內外資企業統一的企業所得稅制度。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新發展,創造一個各類企業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我國企業所得稅取消了內外資企業在實際稅率、稅前扣除標準以及稅收優惠等方面的一些差異,頒布了新《企業所得稅》,統一規范了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統一規范了企業所得稅的扣除標準和扣除范圍,統一規范了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劃分兩類納稅人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通過借鑒國際上的通行做法,還根據地域管轄權和居民管轄權將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并分別確定了不同的納稅義務:居民企業應該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就來源于我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僅就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納稅。
(二)實行差別稅率
新《企業所得稅法》還根據企業生產經營不同以及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將企業所得稅稅率劃分為三類:基本稅率25%、低稅率20%和優惠稅率15%。其中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低稅率,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優惠稅率。
(三)稅基的確定
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法,在降低稅率的同時,堅持寬稅基、便于管理的原則。本次企業所得稅改革體現了稅法與財務制度相分離的趨勢。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的稅基的確定也體現了稅法和財務會計之間政策性差異。同時企業所得稅優惠應傾向于產業優惠為主,并逐步由降低稅率、稅額減免等直接減稅向加速折舊、稅前扣除、投資抵免等間接減稅轉變。
二、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現狀
(一)中小企業稅收籌劃意識淡薄
目前我國中小企業節稅的意識有,但是真正稅收籌劃的意識很低。大多都是通過一些不合法或者不合規定的行為來降低稅負,但是這種偷稅漏稅的行為是違法行為。隨著企業的做大做強以及稅收征管制度的不斷完善,企業偷稅漏稅的代價也越來越大,所以中小企業要從偷稅漏稅的思路中轉換到稅收籌劃的合法路徑上來。
(二)中小企業稅務專業人員少
目前我國職業教育制度中雖然有注冊稅務師考試制度,但是取得資格的相關人員不多,能夠在稅務師事務所專門從事稅收籌劃的人員也比較少。中小企業的專門會計人員大多具有??茖W歷,還不能完全勝任稅收籌劃的工作要求。再加上我國中小企業行業種類繁多,管理上不夠規范,機構設置不完善,甚至部分小企業未設置專門的財務部,從外部聘任兼職會計,總體上財務人員業務水平較低,不能深入領會國家的稅收政策,缺乏進行稅收籌劃的專業人才。另外中小企業實力欠缺,條件和環境都無法與國有企業、外資企業相比,在人才市場上得不到認可,難以引進真正的專業人才,而且現有的人員也經常處于流動之中,穩定性比較差。
(三)中小企業與征收機構溝通少
在我國,中小企業與稅務機關之間缺乏正常的溝通交流,大多企業財務經理認為只要按時繳納稅負,平時只需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督檢查,稅務機關說什么就是什么,不需要與稅務機關就企業會計政策、會計估計的調整以及稅收相關法律的更新進行溝通。其實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近年來,我國稅收監管力度逐漸加強,但是由于現有的關于稅收方面的法律、法規、條例和通知、文件繁多,即使是專業的財務人員,要想完全領會稅法精神,也存在一定的難度。
(四)稅收征管上還存在問題
目前國稅部門在對企業所得稅的管理方面,仍然面臨著比較嚴峻的形勢,呈現出三個“不對稱”的局面,即征管基礎與日益增長的管理任務不對稱,征管手段與日益嚴峻的管理形勢不對稱,征管力量與日益規范的管理需求不對稱。并且在戶籍管理、稅源控制、管理手段、納稅核算和征管力度等方面還存在嚴重問題。
三、新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思路
新企業所得稅制度下,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主要新增了兩個方面的籌劃: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的籌劃和設備購置抵免的稅收籌劃。
(一)選擇合適的組織形式
新稅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按照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是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扣除標準不同,以及稅收優惠不同,那么兩種所得稅下的稅負就存在差異,這樣我們就可以進行相應稅收籌劃,以達到節稅的目的。新企業所得稅在稅率選擇上較個人所得稅也較單一,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企業所得稅的扣除項目以及扣除標準都要比個人所得稅中的一些扣除標準高,這樣如果企業的扣除項目較多,費用高,我們就可以選擇公司制的形式,從而繳納企業所得稅。另外,新企業所得稅制度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是按照法人單位來繳納,不是獨立法人的分支機構以及分公司要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所以,設立分公司還是子公司對于企業的稅收負擔有很大影響。
(二)選擇合適的投資方式
新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分為兩類: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那么,作為不經常在國內發生業務的企業或者只在國內發生一些簡單的投資業務的企業,就可以通過改變企業國籍的形式來降低稅負。在所得稅負低的國家或者地區注冊公司,然后到國內從事一部分投資活動,這樣總體上來講,可以降低企業稅收負擔。但是,采用這種企業所得稅的籌劃方案的,應該結合注冊地的政治環境、法律制度、經濟制度以及稅收制度進行分析,否則注冊地的一些投資制度可以會對投資作出一些限制,這樣可能就得不償失了。
(三)合理利用稅率差異
新企業所得稅的稅率實際上有三檔:25%、20%和15%,分別對應于普通企業、小型微利企業和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稅率差異導致了稅收籌劃的空間,所以,從企業規模以及行業性質上可以進行一定籌劃,尤其是小規模企業。如果企業的營業收入或者銷售收入不高,剛好在30多萬,那么我們就可以通過增加費用或者適當減少當年收入的形式來降低企業銷售收入,從而使企業滿足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如果企業是生物制藥等特殊行業的高端企業,那么企業就可以提高高新技術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毛利,從而達到高新技術企業的標準,進而申請認定為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這樣就可以將企業所得稅稅率降低為15%。
(四)充分利用扣除標準
新企業所得稅的扣除項目類別很多,扣除標準和范圍也比較寬泛,這樣就增加了稅收籌劃的空間。企業可以按照這些扣除項目,把握好這些新規定,從而降低企業稅收負擔。如原企業所得稅規定,企業研發費用可以據實扣除,對研發費用年增長幅度超過10%的,可以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新稅法取消了研發費用年增長幅度超過10%這一限制條件,規定企業研發費用可以按其實際發生額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新稅法還區分了研發費用是否形成無形資產,如果形成了無形資產的,則應該按照無形資產金額的150%在不低于10年的期限內進行攤銷,所以企業在實際生產經營過程中,應該正確的劃分研發費用,這樣有利于企業進行節稅。
(五)合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新稅法在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方面,優惠范圍比較廣泛,針對不同的行業特點和規?;蛘哔忂M設備情況都可以進行稅收籌劃。第一,選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行業和技術進行投資。新稅法規定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按照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第二,選擇合適的機器設備進行技術升級。新稅法規定企業購進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地面,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第三,優化企業人員構成比例。新稅法規定企業安排的殘疾職工,按實際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企業安排國際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可以按實際支付給該職工工資的50%加計扣除。在實際生產經營過程中,企業要結合自身情況以及所在行業特征,綜合利用國家稅收優惠政策,一方面可以提高扣除標準,達到節稅的目的;另一方面,可以加快企業的技術升級或者造福社會。
參考文獻:
關鍵詞:
不對稱信息;所得稅逃避;籌劃
企業所得稅是企業在運行之后所應當繳納的稅收,而企業所得稅逃避則是企業通過各個種類的方式,逃避已經確立的納稅義務,進而降低甚至免除所得稅納稅的行為總稱。企業所得稅逃避在降低企業的經濟支出同時,導致稅款流失,降低國庫收入,影響一系列社會經濟流轉。由此而看見,稅收籌劃的分析非常有意義。
一、不對稱信息對企業所得稅逃避及籌劃的影響
主要有兩個方面,第一,不對稱信息極有可能導致實際國家政策與企業所了解政策有沖突,在信息更新速度上不匹配。稅務管理部門作為稅收規定設計者、解釋者與執行者,在客觀角度上應當比納稅人更加理解稅收規定當中的細節,而對于企業而言,其掌握的稅收規則并不充分或并不全面。同時,兩者之間存在的不對稱信息時,如果還沒有良好的溝通,則必然會導致企業按照規定納稅也會引發偷稅納稅現象。由此可見,不對稱信息極有可能導致企業無法規避所得稅逃避的可能。第二,對稅收政策更新內容了解的不及時。因為我國市場經濟體系相對于國外而言,并不完整,國家對于稅收政策極有可能在短時間內進行修改、調整,同時又礙于不對稱信息的干擾,最終必然會導致相關政策的信息傳播途徑呈現阻礙,促使企業無法真正、及時有效的熟悉國家政策更新,導致稅收籌劃與政策之間存在沖突。信息不對稱的原因主要是由企業內部、外部兩個部分形成。一部分是企業內部的信息流通受阻。對于企業而言,信息的不對稱不僅會導致企業的發展速度緩慢,還會導致企業任務目標無法按照預先的計劃而完成,更嚴重時會導致企業整個戰略規劃、最終目標無法實現。針對這一現象,企業必須建立有效的信息傳播、管理平臺,實現內部信息的邊界共享與快速傳遞。另一部分是企業外部的信息收取效率低。這一問題主要來源于稅務部門與企業之間的信息交流效率低。這就需要稅務管理部門作出相應的調整,建立與企業之間的有效溝通,將自身所熟悉的政策內容以及稅務規則給企業進行充分的講解。
二、不對稱信息下優化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策略
1.加強宣傳教育,倡導納稅籌劃納稅籌劃是納稅人應當實行的權利,能夠有效地提升企業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在納稅過程中必須按照相關的納稅法律進行納稅。對于管理部門而言,首先要做的便是提高對企業納稅人的納稅意識的教育與宣傳,消除企業納稅人對納稅的負面情緒,幫助納稅人實行合理的納稅籌劃,從而在法律允許范圍內降低企業的納稅負擔。通過這樣的方式,也有利于納稅人進行誠信納稅,提高納稅籌劃的籌劃技巧與水平。
2.加快稅收信息化建設,實現稅收信息高效共享稅收信息化主要是指稅務系統重新設計業務辦理流程,并在一定的條件下利用網絡技術、數據庫技術以及計算機技術等創造稅務信息資源平臺,從而實現稅務系統的外部、內部信息有效利用與共享,提升稅務系統的征收效率,保障稅收的征收情況,實現依法納稅。從當前的稅收政策傳播范圍以及傳播速度狀況而言,還無法真正實現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需求。對此,首先需要從現代化設備著手,通過現代化設備提升企業的信息獲取能力,按照高效的信息化手段,保障企業能夠第一時間掌握國家所頒布的政策以及扶持、優惠對象,從而使企業能夠按照自身的財務情況以及國家的要求對稅收籌劃進行適當的調整。其次,在企業內部建立高效的資源共享平臺。企業的稅收籌劃并不是單一由財務部門就能夠完成,還需要市場部門、決策部門以及財務部門進行共同交流后實行。例如,對于某些財務事項的納稅籌劃雖然能夠在短期實現節稅目標,但是長遠看,戰略規劃極有可能對企業的經濟利益造成一定的損壞、影響。但是,假設企業的財務部門的稅收籌劃方式是按照企業的整體規劃與戰略發展方向,便能夠有效地規避企業內部所呈現的信息交流受阻等形成的稅收籌劃風險。
3.提高稅收征管部門的交流通暢性企業與稅收管理部門應當保持通暢的交流與聯系,保障企業能夠在第一時間掌握最新的政策動態,保證企業的各個稅收籌劃方案均符合國家的政策要求,是在法律的允許范圍之內實行的。與此同時,企業與稅收征管部門的交流應當是由企業主動進行,企業應當安排專人與企業外部的稅收管理等部門進行主動的溝通、交流,進而規避因為納稅籌劃與當前實行的政策相違背而形成的偷稅、漏稅現象。通過這樣的方式,不僅能夠規避企業支付不必要的滯納金和罰款,還能夠提高企業的信譽度。如果企業未違反稅法、規定,則在行業內的口碑、信譽必然會比有違反企業要高出許多,這也是提升企業競爭力的一項內容之一。
4.完善企業納稅籌劃方案與審批流程對于許多企業而言,納稅籌劃方案普遍都是以財務部門進行獨立的制定,但是實際工作中,這一方式會一定程度的局限財務部門的稅收信息與企業實際的信息獲取方式,想要單一的依靠財務部門設計籌劃方案普遍不能夠真正的適應當前的稅收市場政策環境,在特殊情況下甚至有可能會形成違法行為。由此可見,企業必須按照一定的流程完善稅收籌劃工作,從稅收籌劃的籌備途徑出發,考慮政策要求,設計籌劃目標,在特殊情況下還可以聘請一些企業外部的稅務籌劃專家或行業專家給予企業當前的籌劃方案進行修改,從而降低納稅籌劃的風險性。
三、結論
綜上所述,企業所得稅逃避雖然會明顯降低納稅人經濟負擔,但是會嚴重影響整個市場的競爭和理性,會導致稅款異常,降低國庫收入,影響國民經濟的扶持效果。對此,針對企業所得稅逃避現象,必須持續、不斷的采取更加合理、有效的策略進行整頓。在降低企業的稅收逃避行為,鼓勵稅務籌劃行為的同時,還需要提高企業與管理人員對納稅的認識。如此,便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的降低企業所得稅逃避的發生率。
參考文獻:
[1]馬家喜,羅建利.不對稱信息對企業所得稅逃避及稅收籌劃影響的博弈分析[J].軟科學,2013,27(5):86-92.
1、企業身份優惠的籌劃空間.由于過去生產性外資企業、福利企業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企業可以享受減免稅以及低稅率的優惠,因此企業想方設法創造條件,通過嫁接或改變身份來謀取稅收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上述優惠政策,由通過改變企業身份就能享受稅收優惠的籌劃空間已經不復存在
2、新辦企業優惠的籌劃空間.舊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新辦的從事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業的企業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一免一減半",以及新辦的從事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等優惠政策,因此企業可以通過利用不停地新辦、關停、再新辦企業的方法規避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上述優惠政策,因而這一籌劃途徑已經封堵
3、地域性優惠政策的籌劃空間.如"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于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的,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等一系列規定,且生產經營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還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而新企業所得稅法已經取消上述優惠.由于這些地域性優惠政策的取消,原來僅靠在特定區域成立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包括通過打球、貼上高新技術企業標簽就能獲取稅收優惠的籌劃空間已經壓縮
雖然上述三個籌劃空間已經關閉或壓縮,但并不意味著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籌劃就沒有了空間.總體來看,新企業所得稅法構筑的稅收優惠體系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優惠政策的籌劃時,必須將視角從投資地點的稅收籌劃向投資方向的稅收籌劃轉變.如:農、林、牧、漁業項目,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項目,符合條件的微利企業,以及符合條件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等等.如果企業有條件及時轉變籌劃方向,一個新的籌劃空間必將被打開
另外,《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將繼續執行.與此同時公布的《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還顯示,涉及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具有行政法規效力的文件有30項,這些優惠主要是此前的一些區域優惠和對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等.通知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需要強調的是,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是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上述規定事實上還是給了這類企業一定的籌劃空間。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擴大了成本費用的籌劃空間
應納稅所得額和稅率是決定企業稅負的兩個要素,在收入確定的前提下,稅前可扣除成本費用的增加,必然會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如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計稅工資的扣除標準,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職工工資薪金,準予在稅前扣除".又如統一和部分提高了廣告費扣除標準,"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這些規定對不同類型的企業將產生不同的影響,稅收籌劃的效果是不同的。新企業所得稅法以公司法人為基本納稅單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機構不是獨立納稅人.如果企業把設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變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獨立納稅人資格,就可以由總公司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于各分公司間的收入、成本、費用可以相互彌補,實現均攤,就可以避免出現各分公司稅負嚴重不均的現象,尤其是當集團公司中各子公司有虧有盈時,這種方法更為有效.新企業所得稅法還統一了加速折舊的規定,為設備更新頻率較快的企業提供了籌劃空間.但是新企業所得稅法中關于業務招待費、大修理支出費等的規定使原來的籌劃思路受到了限制,納稅人必須對原有思路進行調整。總之,成本費用的稅收籌劃涉及面廣,籌劃技術要求高,企業需要準確把握稅法的規定,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才能順利實現成本費用的最大化扣除
三、國際稅收籌劃將成為焦點
首先,外國投資者到我國投資已經有近20年了,形成了比較成熟的投資模式和稅收籌劃安排,但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迫使這些企業必須重新考慮投資方式和稅收安排;其次,隨著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走出國門,國際稅務籌劃也在情理之中.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外資企業的稅負會有所增加,而稅負增加是投資者進行稅收籌劃的重要動因.尤其是新企業所得稅法關于納稅人和預提所得稅的規定,會直接推動企業進行新的稅收安排和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引入了居民企業的概念,規定中國的居民企業需要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對于居民企業的判斷標準,由過去單一的"登記注冊地標準"改為"登記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控制地標準"相結合,即: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都將構成中國的居民企業.如果企業不想成為中國的居民企業,就不能像過去那樣僅在境外注冊即可,還必須確保不符合"實際管理控制地標準".這一變化對于在外國注冊、但實際按稅法規定屬中國資本控制的企業,特別是"返程投資"的企業至關重要,必須重新審視
另外,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預提所得稅由10%稅率提高到20%稅率,同時,取消了外國投資者從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免征預提所得稅的政策,直接影響到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利潤和將來投資退出的稅負.預提所得稅的增加,迫使投資者進行國際稅收籌劃,其中一個可行的辦法就是利用國際稅收協定進行籌劃.目前,我國已與80多個國家簽訂了稅收協定,投資者應該關注這些協定并進行恰當的投資安排,因為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外國政府訂立的有關稅收的協定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協定的規定辦理.而在一般的稅收協定中,預提所得稅的稅率不超過10%.也就是說,投資者選擇在與中國簽訂有稅收協定并且預提所得稅的稅率較低的國家登記注冊企業,再由該企業對中國進行投資,就可以有效規避較高的預提所得稅稅負
四、轉讓定價的稅收籌劃要三思而后行
一、企業籌資過程中的所得稅稅收籌劃
企業資金的籌措有多種方式,例如發行股票、債券、銀行借款、非金融機構拆借、融資租賃固定資產和合資經營等。采用不同的籌資方式,籌措同一筆資金會發生不同的籌資成本。企業發行股票,以及靠自我積累籌措的資金,因其成本體現為稅后凈利潤的允配,即股利發放,所以無稅前扣抵,其納稅負擔重于向金融機構或非金融機構借款的納稅負擔。向金融或非金融機構借款的稅負,因國家宏觀利率政策的控制作用。其利息水平相對低于企業間拆借,所以比較起來,企業拆借資金稅負較重。而企業間拆借資金的稅負比起融資租賃來,就更加重了,因為融資租賃周定資產的租金中的利息和手續費部分不但可在稅前抵扣,而且預先提取的折舊費也可以在稅前扣除。
(一)通過全赫機構貸款的稅收籌劃
通常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和計息方法較穩定,盡管也受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但波動一般不大。而且要想取得較長期的貸款,還是金融機構有保障。在企業初創籌資時期,如果將注冊資本限定得較小,而經營所需的資本較大,則可以企業借款的形式向金融機構取得,從而通過增加企業負債和支付利息的辦法,增加所得的扣除額,減輕稅負。
(二)關聯企業借款利息扣除的籌劃
企業為了融資方便,常常在關聯方之間發生借貸款業務。雖然《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但我們能通過其他途徑排除這一限制,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
二、企業投資過程中的所得稅稅收籌劃
投資是企業永恒的主題,投資在方式上可分為兩大類。即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直接投資是指投資主體將金融資產轉化為實物資產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并從經營活動中取得盈利。間接投資是指投資主體用貨幣資產購買各種有價證券,以期從持有和轉讓中獲取投資收益和轉讓增值。
(一)債券投資
盡管目前我國的債券有很多種,但由于我國國債利息免征企業所得稅,故企業在投資時要充分考慮稅后利益。比如有兩種長期債券:其一是公司債券,其利率為6.5%;另一種為2008年發行的三年期國債,利率為5.74%。企業應該投資于哪一種債券呢?表面看起來公司債券的利率要高于國債利率,但是由于前者要被征收25%的企業所得稅,-而后者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的稅后利益應該通過計算來評價和比較:6.5%×(1-25%)=4.875%。也就是說,公司債券要低于國債的稅后利率。故購買國債要更合算些。事實上,只有當其他債券利率大于7.6533%[即5.74%(1-25%)]時。其稅后收益才大于利率為5.74%的國債。
(二)股票投脊
我國現行會計制度規定,長期股權投資損益的確認方法。有成本-法和權益法兩種方法。成本法是指投資按投資成本計價的方法:權益法是指投資最初以投資成本計價,以后根據投資企業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變動對投資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的方法。企業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用成本法或者權益法核算。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無控制、無共同控制且無重大影響的,應采用成本法核算;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采用權益法核算。
三、企業營運過程中的所得稅稅收籌劃
(一)存貨計價的稅收籌劃
存貨是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為消耗或者銷售而持有的各種資產,包括各種原材料、燃料、包裝物、協作件、自制半成品、產成品等?,F行財務制度規定,購人存貨應按照買價加運輸費、裝卸贊、保險費、途中合理損耗、入庫前的加工、整理和挑選費用,以及繳納的稅金f不含增值稅)等計價。我國現行稅制規定,納稅人各項存貨的發生和領用,其實際成本價的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移動加權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權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選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改變,如需改變的,應在下一納稅年度開始前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否則,對應稅所得造成影響的,稅務機關有權調整。由于存貨成本的計算對產品成本、企業利潤及所得稅都有較大的影響,因此,選擇合適的存貨計價方法,是企業生產運營階段可供選用的稅收籌劃策略。
(二)折舊計算的稅收籌劃
企業稅負率的計算是指在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中,企業應繳納的稅款與企業的實際銷售收入的比值,以制藥企業進行分析,企業所繳納的稅款主要為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其中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占據了較大部分。近幾年來,我國政府對稅收制度不斷完善,相繼出臺了增值稅從收入型轉為消費型、全面營改增等一系列重大稅收改革政策,企業的稅負率隨之有了一定的變化,這就對企業的經濟效益造成了一定的影響。
一、制藥企業稅收籌劃的可行性的分析
(一)制藥企業的稅收籌劃空間大
從理論上分析,不同規模的企業都可以進行合理合法的稅收籌劃,但是對于規模較小的企業,企業的經營業務有限并且比較簡單,因此企業的納稅有限,企業的利潤空間有一定的局限,稅收籌劃也就顯得不那么重要。而制藥企業,大多數屬于中型及以上規模的高新技術企業,根據目前我國制藥企業的發展情況和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來看,稅收籌劃具有較大的提升空間。
(二)制藥企業新藥品利潤普遍偏高
制藥企業的長期發展離不開新藥品的研發和銷售,一種具有廣闊開發前景的新藥品為企業的發展注入了新鮮血液的同時,往往能大大的促進企業發展。從醫藥行業藥品價格及成本的數據分析,新藥品往往具有較大的利潤,但是醫藥行業的傳統藥品的利潤則比較低,甚至會出現利潤率為負的情況。因此,對醫藥行業進行稅收籌劃是非常有必要的,合理的稅收籌劃不僅增加醫藥企業的效益,還能促進企業的健康發展。由于新舊藥品對制藥企業的所得稅及增值稅的影響較大,因此,在生產能力不變的情況下,企業應協調處理新藥品與舊藥品的生產與銷售。但是,制藥企業的稅收籌劃應從企業的整體發展角度考慮,例如,制藥企業的自身發展情況及藥品的市場發展情況,不僅僅是降低企業的稅收。
(三)制藥企業研發資金比重較大
根據國家鼓勵研究開發的相關政策規定分析,制藥企業進行新藥品的研究開發活動所產生的技術開發費用,在100%扣除的基礎上,依據研發開發費的50%加計扣除。一般情況下,制藥企業進行藥品的研發需要經過藥品理論、立項到研發、臨床試驗這幾個階段,整個過程耗時長、資金投入大。因此,制藥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時可以合理利用研發費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二、對企業稅收籌劃工作的建議
(一)制藥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
1、利用企業組織形式開展稅收籌劃
在我國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企業之間的競爭越來越激烈,制藥企業要想在市場中穩步發展,需要不斷加大業務宣傳力度,開發新的市場,擴大市場占有率。在企業發展初期,可以將企業劃分為多個小型的分公司,這樣可以降低自己的納稅比率,進而減輕企業的稅負壓力。制藥企業應與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企業進行產業鏈合作,這樣可以在盡可能降低增值稅稅負的同時,合法合規的取得企業所得稅成本費用稅前扣除憑證。
2、利用固定資產折舊進行籌劃
制藥企業擁有較多的固定資產,對制藥企業利用固定資產進行稅收籌劃具有重要的意義。企業成本中的較大部分為固定資產的折舊,在企業收入不變的情況下,折舊額越小,則繳納的稅額越多。因此,企業要及時了解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根據企業發展的實際情況,盡量避免在稅收優惠期限內加速折舊。在生產設備選采購方面,綜合考慮設備成本、設備可帶來人力成本節約和加速折舊政策,盡可能降低企業成本負擔。另外,考慮到物價變動等因素,當物價處于持續上漲的情況時,可以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
3、利用費用扣除標準和銷售方式進行稅收籌劃
企業的費用支出是影響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國家法律法規的范圍內,企業應盡可能的列支當期費用,獲得較多的稅收利益,減少當期應繳納的所得稅。例如企業依據法律法規提取并使用的用于環境保護及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以及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等,企業可以充分使用這部分費用,進而降低企業所得稅稅負。
企業在銷售方面應加強稅收籌劃,可以根據稅法關于收入確認的有關規定,采用有利的銷售方式,例如采取分期收款銷售方式在合同中約定收款日期,在一定程度延緩企業的稅金繳納時點。
(二)提高企業稅務會計的綜合素質
目前,我國對醫藥企業的監管力度逐漸加強,對醫藥企業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在這種環境下,提高企業稅務會計的綜合素質是非常有必要的。企業可以定期開展培訓及再教育活動的安排,并加強對稅務會計的考核力度,使得工作人員可以較好掌握關于稅務法規等專業知識,使其努力成為集財務、法務、金融等專業知識于一體的復合型人才。另外,企業應制定完善的監督機制與獎懲機制,提高員工工作的積極性,企業應緊跟時代的步伐,在國家法律法規的指導下,確保稅務籌劃高效運行。
(三)加強與稅務機關的聯系
為了促進醫藥企業稅收籌劃工作的順利開展,企業應與稅務機關建立良好的關系,使得企業的稅收籌劃得到稅務機關的認可,進而提高企業稅收籌劃工作的效率。這樣制藥企業可以及時了解稅收政策,確保稅務籌劃方案的可行性。
三、結束語
基于制藥企業的特殊性,依據我國的法律法規,在認真分析企業發展的稅收情況后,筆者認為對制藥企業的稅收籌劃是非常有必要的,同時對企業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合理的稅收籌劃可以有效的減輕制藥企業的稅收負擔,使得企業可以獲得更大的經濟效益,促進企業的健康穩步發展。
參考文獻:
隨著我國醫療制度的改革,對制藥企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期,藥品原材料價格上漲,國內不少藥品價格屬于政府定價或者指導價,加上激烈的市場競爭,使得一般藥品價格上漲的空間很小或者沒有。企業通過稅收籌劃的手段達到納稅負擔最小化,從而降低成本,增加經濟效益,是目前制藥企業增強核心競爭力的有效方法之一。
一、制藥企業所得稅籌劃空間
1.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1)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籌劃。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在申請認定時要注意及時申報自身知識產權,如果企業沒有核心的商標權、專利權等有關知識產權,將不能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2)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稅收籌劃。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所得稅法》)第三十條及《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制藥企業對于研發費具體稅收籌劃如下:①把技術開發項目納入每年的計劃預算管理。②對研發費實行專賬管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明細表》規定項目,準確歸集填寫年度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該明細表將研發費分為兩大類項目:一是內部研究開發投入額,分人員人工、直接投入等7個項目,企業應按此7個項目設置明細賬,分別進行會計核算。二是委托外部研究開發投入額。對委托開發的項目,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該研發項目的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否則,該委托開發項目的費用支出不得實行加計扣除。③企業在研發項目期間組織專門的技術人員不定期進行現場審核,發現問題督促其及時解決。
(3)購置專用設備的稅收籌劃。制藥企業面臨環保成本的巨大壓力,為降低企業成本,企業要充分運用國家的稅收支持政策: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按照《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及《實施條例》第一百條規定,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從而減輕承擔社會責任的壓力。
2.費用充分但不超限額列支
在稅法許可的范圍內,企業要將可列支費用、損失及扣除額等充分列支來減少稅基,降低稅負。但對于廣告和業務宣傳費等超出國家規定的標準,稅法不允許在稅前列支。因此對稅法有列支限額的費用不要超過限額。
近年來不少制藥企業的利潤水平在下降。利潤下降的其中一方面原因為企業為了擴大產品的市場份額,不惜花費巨額的廣告費用。但企業要適當控制廣告費支出,使廣告費支出達到既能擴大產品在市場中的影響,又能獲得稅收利益,如在保證銷售收入水平的前提下,適當的調整廣告費各年支出的金額,充分利用廣告費不超過限額準予扣除這一政策,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
3.關注企業所得稅法的變化
(1)取消計稅工資規定?!秾嵤l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即工資從限額扣除轉變為全額扣除。企業在國家核準的工資范圍中,盡可能以工資薪金的形式進行列支并且發放,但企業在作稅前抵扣工資支出時,一定要注意參考同行業的正常工資水平,以免進行納稅調整。
(2)對公益性捐贈扣除變化。一是提高了內資企業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限額,即由原來內資企業(金融保險業除外)不超過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3%,外資企業沒有限制,改為內外資企業均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二是改變了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的計算基礎,即由原來內資企業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改為年度利潤總額。
(3)資產扣除變化。原相關稅法規定納稅人可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采取直線法折舊(國稅發[2000]84號)。新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以增加稅前扣除,減少所得稅支出。
二、制藥企業所得稅籌劃技巧
1.分期收款銷售的稅收籌劃
分期收款銷售方式能夠給企業帶來延緩納稅的利益,但同時也存在被客戶較長時間占用資金的損失。因此應事先測算損失的資金成本能否通過延緩納稅得到補償。
2.工資費用的稅收籌劃
工資費用的稅收籌劃應當采取如:企業股東、董事或合伙人兼任管理人員或職工,以使其個人收入計入工資等環節,以使費用增加,減少應納稅所得額。
3.業務招待費的稅收籌劃
工業企業作為我國支柱型產業,其企業所得稅具有很大的籌劃空間,是工業企業稅收籌劃的重點。工業企業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關鍵在于盡可能擴大準予扣除項目的金額從而降低應稅收入,減少應納稅額,最終達到企業稅后利潤最大化的目的。
一、工業企業稅收籌劃的原則
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后,我國企業所得稅籌劃也面臨著新的變化和挑戰。在這種情形下,我國工業企業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應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1、合法性原則
我國工業企業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應在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下合法進行,以新稅法為基準對不同納稅方案進行優化、比較和選擇。諸如利用各種手段和方法逃避稅收負擔的行為屬于偷稅漏稅的范疇,并不是稅收籌劃的范圍,應堅決反對和制止。在堅持稅收籌劃合法性原則時應注意兩方面問題:首先全面準確掌握稅收條款和立法背景,其次稅收籌劃應有法可依、依法籌劃。
2、超前性原則
工業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應該是超前性的,即稅收籌劃應在企業經營活動發生和應納稅收的確定之前,否則便屬于偷稅或欠稅行為。這種超前性應體現在企業在進行經營或投資活動時,將稅收作為一個重要因素來考慮,即把稅收因素提前放在企業的經營決策活動中來設計和安排。
3、防范風險原則
企業稅收籌劃往往是在相關法律法規的邊緣上操作,可能存在走出邊界的風險,如果盲目進行籌劃則可能事與愿違,給企業帶來極大的威脅。另一方面,由于國家經濟、政策等環境的復雜性以及企業經營活動的不穩定性也會增加企業稅收籌劃的風險,如有關稅法的調節、新稅種的出現以及稅收優惠政策的變更等。因此,工業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應增強風險防范意識,采取措施分散風險。
二、工業企業所得稅籌劃現存問題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環境和條件的日益成熟,國內越來越多的工業企業開始關注稅收籌劃所產生的效益,特別是占大比重的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問題。制約我國工業企業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因素包括外部環境因素和內部環境因素,其中外部環境因素主要指我國稅收制度的不完善、所得稅體系不完備、稅收執法隨意性大等。內部環境影響因素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意識薄弱
由于當前我國稅收制度不夠完善、稅收執法隨意性大等因素,大多數工業企業往往缺乏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意識。通常企業管理層在權衡各項成本和風險后,對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僅僅是停留在口頭上或文件上的認可,并未真正落實實施。目前有相當一部分工業企業高層領導只重視企業的生產和銷售而忽視了企業稅收籌劃的重要性,簡單地以為稅收策劃就是少繳稅甚至不繳稅,不懂得如何合理地利用稅收政策使企業少交稅,最恰當地運用好稅法優惠,為企業創造出稅收帶來的收益;相關的稅務人員也僅僅是忙于日常的工作,任務繁重也沒時間、更沒有意識進行稅收籌劃。整個企業對稅收籌劃的意識十分薄弱,沒有看到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帶來的利益。
2、缺乏科學化管理,沒有有效籌劃方法體系
從我國工業企業管理現狀來看,大多數工業企業未能形成科學化管理,各經營業務的管理工作不能按財務管理要求開展,沒有進行可行性分析或相關的財務預算管理,使得工業企業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無法正常進行。另一方面,雖然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方法已普遍存在,但對于如何從企業全局角度選擇和應用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方法并為形成一個完善的體系,僅僅停留在模仿已成型的籌劃方法,未能給工業企業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帶來更大的促進作用。
三、工業企業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對策
加強我國工業企業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對策主要可以從兩方面著手:一方面,從企業外部營造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法制環境,如完善企業所得稅稅收法律制度以及為企業提供穩定的稅收執法環境等,充分認識稅收籌劃的積極意義,創造穩定公平的稅收法制制度和執法環境,保證和引導工業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活動的順利、健康開展。另一方面,強化工業企業稅收籌劃意識,特別是對企業所得稅稅收的籌劃,從工業企業管理層入手,端正企業全體人員的稅收籌劃態度,提高稅收籌劃意識;由于稅收籌劃政策性和實務操作性均較強,工業企業需明確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主體才能保證稅收籌劃工作的切實開展;同時由于企業的稅收籌劃活動最終表現為一種理財行為,為提高稅收籌劃的財務效果,工業企業應加強決策科學化管理,保證必要的技術、人員、資金以及稅收籌劃方案上的可行性,如此才能實現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切實落實。
四、工業企業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策略
1、投資方面的稅收籌劃
企業所得稅稅收是影響工業企業投資決策的一個重要因素,企業在進行投資時會基于投資凈收益最大化的原則綜合考慮投資地點、行業、方式等,最終選擇一個最優的投資方案。對于投資地點和投資行業,我國在不同地區和行業均實行差異性稅收優惠政策,如某些地區企業所得稅可低至24%、15%,甚至10%,對于西部地區則有更多的優惠,某些行業也享受到了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待遇。工業企業在進行投資時需充分對各地區和行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進行分析,享受優惠條件,既順應國家政策導向,又滿足了自身對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對于投資企業組織規模及組織結構的選擇也是工業企業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一個主要方面。例如,我國對于利潤水平較低的中小企業存在兩檔所得稅照顧稅率,相對于33%的企業所得稅稅率,18%(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和27%(應納稅所得額在3―10萬之間)的企業所得稅為許多企業提供了合理避稅的理由。
2、籌資環節的稅收籌劃
我國企業對外籌資主要有兩種形式:股本籌資和負責籌資。雖然企業可以利用以上兩種籌資方式籌集資金,但不同的籌資方式在稅收處理的方式上是不同的。對于股本籌資,企業支付的股息和紅利不計入成本,而對于負責籌資支付的利息則可以計入成本,予以稅前扣除,導致了不同的籌資方式給企業帶來不同的籌資成本。因此,工業企業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采取差異性的籌資方式。例如,當企業息稅前的投資收益率高于負債利息率時,增加負債,就會獲得稅收利益,從而提高權益資本的收益水平,體現財務杠桿的作用;而當企業息稅前的投資收益率低于負債利息率時,增加負債,就會降低權益資本的收益水平,此時,不宜采用負債融資。
案例:某工業企業由于生產經營的需要,需要追加資金1000萬,現有兩種方案供選擇:一是發行債券1000萬元,年利率10%;二是發行股票1000萬元。如果年末該公司新增利潤500萬元,按凈利潤的20%向投資者分配利潤,企業所得稅率為33%。則該工業企業應交所得稅和向投資者分配的利潤計算如下:
方案一:應向債權人支付利息:1000×10%=100(萬元)
應交所得稅:(500-100)×33%=132(萬元)
方案二:應交企業所得稅=500×33%=165(萬元)
應向投資者分配利潤:(500-165)×20%=67(萬元)
通過比較可知,吸收債權資本比吸收股權資本的稅負要輕。
3、經營環節的稅收籌劃
工業企業可以通過合理的安排生產經營活動來實現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目的。主要可以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會計政策的選擇
會計政策的選擇具有一定的變通性,工業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同一項業務活動自主選擇一種更合適的處理方法,當然其前提應在相關法律法規許可的范圍內,如此一來工業企業便可以達到延期納稅的目的,并從中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例如,企業在進行壞賬損失處理籌劃時,采用直接沖銷法或備抵法會對企業所得稅的繳納有一定影響。
案例:A公司2008年銷售一批商品總價120萬元,2010年底貨款尚未收到,確認為壞賬。
采用直接轉銷法處理如下(單位:元):
2008年發生應收賬款時:
借:應收賬款12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200000
2010年確認為壞賬:
借:管理費用1200000
貸:應收賬款1200000
采用應收賬款余額百分比法處理(提取壞賬準備率為0.3%):
2008年發生應收賬款:
借:資產減值損失 3600
貸:壞賬準備 3600
2010年確認壞賬:
借:壞賬準備 1200000
貸:應收賬款 1200000
采用不同的壞賬處理方法稅收計算如下:
直接轉銷法:1200000×33%=396000
應收賬款余額百分比法:(1200000-3600)×33%=394812
從以上的會計處理上可以看出,采用應收賬款余額百分比可以增加當期扣除項目,降低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2)設備購置
根據稅法規定,相關企業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其項目所需設備可按相關規定進行所得稅稅額抵免。同時,企業在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時,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如果當年抵免不足,最多可往后順延五年結轉抵免。例如,某工業企業購置了一批專用設備,總支出1000萬元,在履行合適的納稅籌劃程序后,即可少繳所得稅100萬元。這個規定為工業企業設備購置計劃留下了很多的稅收籌劃空間,實現合理避稅。
(3)收入確認年限
企業一旦確認收入,則不管資金是否回籠,企業都應繳納應繳稅款,如果工業企業可以延遲應納稅所得的實現,便可以減少當期應納稅,進而推遲或減少企業所得稅的繳納。因此,對于收入的確認年限也應根據實際情況而定,也為所得稅稅收的籌劃提供了一定的空間。例如,工業企業商品銷售的收款方式可以分為以下幾種,直接銷售收款、分期收款、委托銷售收款,企業為實現合理納稅期間則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簽訂合同時選擇不同的銷售收款方式,在不同時期確認收入,實現遞延納稅,降低企業所得稅稅負壓力。
五、結束語
工業企業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在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位置。經濟發達國家對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理論和實踐研究已較為成熟,我國工業企業應更多地借鑒國外先進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方法和體系,合理進行稅收籌劃減輕企業稅負,達到增強企業實力和競爭力,實現企業效益最大化的目的。
【參考文獻】
一、關注所得稅法與流轉稅法之間的差異
現行企業所得稅法采用法人標準來確定納稅人,有一些規定也與流轉稅的規定脫離,如在流轉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中都有計稅收入,名稱相同,但實際內容卻有較大的差異,因此在稅收籌劃中不能一概而論,一定要區分其中的差異。
(一)一般收入的差異
在流轉稅中,計稅收入是價款和價外費用,所謂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買方收取的手續費、運費、裝卸費、代收、代墊款等。而在企業所得稅中,計稅收入是指企業在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由于銷售商品、提供勞務,以及由于他人使用本企業能產生利息、使用費和股息的資金財產所形成的資金、應收款項或其他形式的收益。顯然所得稅法中的計稅收入不包括代收款、代墊款等非收益項目。
(二)特殊收入的差異
關于視同銷售,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倍对鲋刀悤盒袟l例實施細則》第4條則明確列舉了8種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兩者的差異具體表現為:
1.企業所得稅法視同銷售的范圍,與增值稅存在明顯的差異。這是由于所得稅法建立了法人所得稅制,對于貨物在同一法人實體內部的轉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分公司等不再作為視同銷售行為,不需要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再者就是按企業所得稅法,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商品的銷售收入,而在增值稅中,贈送的應按視同銷售,在售價之外再按確定的計稅價格計征增值稅。因此相對縮小了所得稅中視同銷售的范圍。增值稅的視同銷售,以列舉形式出現,要求視同銷售只能是與貨物有關,對于沒有貨物實體流轉的勞務,不能作為視同銷售處理。而在企業所得稅中,既有有形的貨物、財產,又有無形的勞務,相對又擴大了視同銷售的范圍。
2.與增值稅暫行條例相比,所得稅法中規定的視同銷售行為,只強調貨物的用途,與貨物的來源無關。例如“將貨物用于職工福利”交易,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無論貨物來源如何,只要將貨物用于職工福利,均要視同銷售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只有將自產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貨物用于職工福利,才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如果將外購的貨物用于職工福利,只是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行為。
3.視同銷售的計稅收入不同。所得稅法規定,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由于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行為中對貨物、財產和勞務沒有以貨幣進行計價,按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認其收入,計算應納稅額。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公允價值應是交易時雙方都能接受的價格,一般參考交易時同類產品的市價,應該是一個時點值。而在增值稅中的計稅價是一個最近時期的平均銷售價格,應該是一個時段值,市場價格瞬息萬變,時段值當然不等同于時點值,特別在物價波動劇烈時期,差距會尤為明顯。同時公允價值是一個會計概念,確定不像增值稅中的計稅價那樣有嚴格的限定,特別是異質性強的產品,在公允價值的確定過程中,納稅企業應起到決定性的作用,此項變化使得計稅價在企業所得稅的籌劃中具有了更大的空間。
根據以上差異,把握好視同銷售業務的會計處理,才更有利于企業所得稅的計稅及稅收籌劃。由于目前的會計制度是以投資人為導向的會計制度,主張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相互分離,所以對視同銷售這類涉稅事項,會計制度沒有明確的規定。在此類業務的會計處理中,是否確認收入,除了需要考慮符合會計制度中收入的確認條件外,還要兼顧是否滿足所得稅的規定,以便減少不必要的財稅差異,更加真實的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降低不必要的納稅調整,降低少納或多納稅的風險,高質量的會計信息,也會為企業的所得稅籌劃奠定基礎。
針對以上差異,具體的會計處理舉例如下:
例1:A企業以維修服務換取B企業等值的原料。收到對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A企業在進行會計處理時,按企業所得稅的規定,此業務為視同銷售,按增值稅法的規定,該業務不在視同銷售列舉的范圍內。所以按企業所得稅是視同銷售,也符合會計中收入確認的條件,應該確認收入。
借: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主營業務收入
例2:合并納稅的分支機構之間貨物的移送,按增值稅規定為視同銷售業務,按企業所得稅規定不是。因此會計處理不應確認收入。
借:應收賬款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例3:企業用外購的貨物發放職工福利,按增值稅的規定不是視同銷售業務,而企業所得稅規定應視同銷售,并且也符合會計準則中收入的確認條件。因此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二、利用所得稅法未作明確規定之處進行籌劃
不管是《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還是在后續出臺的《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的若干問題通知》中,有關計稅收入的金額確定都不是非常的明確。通過上述分析可知,所得稅的計稅收入和增值稅是有差異的,不能從增值稅中挪借,但是可能又明顯存在財稅差異,不能采用會計處理中的收入,因此這些空白可在稅收籌劃中充分利用。例如,分期收款銷售商品,在所得稅實施條例中,只是規定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對其計稅數額沒有規定。盡管在我國,政府為節省企業的納稅申報成本,在稅法中對財務會計規則采取容納態度(即稅法有規定的,按稅法規定處理,稅法沒有規定的,按會計的有關規定處理),但在財務會計中,分期收款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而非分期確認。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沖減財務費用。像這種稅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但顯然又存在財稅差異的,就為稅收籌劃提供了空間,納稅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來確定。
例4:甲公司2008年1月1日售出大型設備一套,協議約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從銷售當年末分5年分期收款,每年1 000萬元,合計5 000萬元,成本為3 000萬元。不考慮增值稅。假定購貨方在銷售成立日應收金額的公允價值為4 000萬元,實際利率為7.93%。甲公司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率為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