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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際稅收的認識大全11篇

      時間:2024-03-27 15:08:46

      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國際稅收的認識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篇(1)

      中圖分類號:F812.4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9)27-0026-03

      人壽保險是一個非常重要而又特殊的行業。一方面,它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不可或缺,是中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及社會“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另一方面,它所提供的保險服務比較特殊,是以人為載體的保險產品。它的涉及面廣,既涉及到投保人,又涉及到人壽保險公司,同時還涉及到收益人;它的時間跨度長,業務時間跨度可以長及一個人的生命年限。因此,設計出適合這樣一個特殊行業的稅收制度就顯得尤其困難,也正因為如此,即使到了現在,世界各國對人壽保險的稅收政策差別都各不相同,差異較大。有的國家人壽保險發展比較長,但對這個行業如何征稅還在摸索之中。中國人壽保險行業起步較晚,涉及人壽保險的稅收制度也比較少,本文試圖通過分析國際上人壽保險稅收設計的三種主要模式,提出構建中國人壽保險稅收制度的建議。

      一、人壽保險產品所得稅制度設計的三種模式

      一般情況下,人壽保險合約會涉及到三方關系:投保人、保險公司、受益人。如圖1所示,投保人購買人壽保險產品,保險公司收到投保人的保費收入,按照人壽保險產品的不同,一般分為三種類型,即定期壽險、終身壽險、生死合險。定期壽險是被保險人于保單期內死亡,保險公司給付事先約定的金額給受益人。受益人收到的保險公司給付款稱之為死亡收益;終身壽險是指被保險人不論死亡何時發生,當被保險人死亡時,即給付事先約定的金額給受益人。終身壽險和定期壽險的主要區別在于保險的年限不同,前者是終身有效,而后者則是約定期限內有效。生死合險則不同,若被保險人于保單期間死亡,給付事先約定的金額給受益人,若期滿仍生存,則也給付相同的事先約定金額給保單所有人,這時,保單所有人收到的給付款稱之為生存收益。在一般情況下,稅制設計需要考慮的問題包括:對于投保人,保費支出可否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對于投保人收到的生存給付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收益人收到的死亡給付是否征稅?對這些問題設計的答案不同,構成了不同模式的差別。

      在有些情況下,由于各國社會保障體制不同,一般會存在雇主替雇員購買人壽保險產品的情況。如圖2所示,這時,又會產生另外兩個稅制設計問題,第一雇主替雇員購買人壽保險產品的保費可否在計算雇主的企業所得時稅前扣除?第二雇主作為員工的福利替雇員支付的保費是否需要作為雇員的個人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年金作為一種特殊的人壽保險產品,它在更大程度上是一種養老保險產品,而不是純粹意義上的人壽保險產品。對年金的征稅各國也都有不同的選擇。年金征稅,同樣存在前面所提到的那些問題,除了以上這些稅制設計問題之外,還有其獨特的問題,即年金收益是否征稅?

      對于生存收益稅制設計的難點在于它形式多樣,年金收益也屬于生存收益的一種。除此之外還包括保單股利、內部累積利息收益、資本利得等。在互相保險公司組織形式下,投保人既是客戶,同時也是保險公司的股東,作為股東,投保人可以享有收取保單股利的權益,那么保單股利是否需要對投保人征稅呢?還有在其他一般的組織形式的人壽保險公司中,投保人的保費會累積在人壽保險公司,從而產生內部累積的利息收益,對于這部分內部累積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對投保人征稅?什么時候征稅?在生死合險中,保單到期日,投保人所取得的總收益超過原始保費的部分的資本利得是否需要對保單持有人征稅?

      正是對于上述這些問題的所得稅處理方式的不同,因而形成了三種不同的人壽保險產品的所得稅制度設計模式。

      從稅制設計的原理來看,保費能否稅前扣除實際上和生存收益是否征稅這兩個問題是緊密聯系的。一般而言,從避免重復征稅角度,如果保費可以稅前扣除,那就意味著投保人在購買人壽保險產品時,所支付的保費是沒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因此,投保人收到和這一保費相對應的人壽保險產品收益是需要征收個人所得稅;反過來,如果購買人壽保險產品的保費不允許稅前扣除,那就說明投保人是用個人所得稅后的所得購買的,那么這時的生存收益就不應當征收個人所得稅。

      雇主替雇員購買人壽保險產品,雇主是否可以扣除保費,是指在雇主的稅前扣除,如果雇主是公司,那就是在公司或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雇主所支付的保費,相當于是雇員從雇主處所獲得的一種福利,所以這種福利是否需要作為雇員的個人所得的一部分,征收個人所得稅。這也是同一事件的兩個方面。最優惠的稅制就是既允許雇主稅前扣除,同時又可以不作為雇員的個人所得稅征個人所得稅,最為不利的稅制設計就是,既不允許雇主稅前扣除,同時還要對雇員征個人所得稅。

      稅制設計的出發點是希望通過設計出簡單和優惠的稅制鼓勵投保人購買人壽保險產品,因為它具有重要的正的外部性。按照這一制度,在一定的預先設定的最大數額以內,購買符合條件的定期壽險、終身壽險或生死合險產品所支付的保費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地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但是由于人壽保險產品眾多,人壽保險公司還會通過金融產品創新推出新的保險產品,因此稅法還需要對符合條件的人壽保險產品進行定義。模式2和3都不允許扣除個人購買定期壽險和終身壽險的保險費。模式2允許扣除購買生死兩全險時相當于支付的儲蓄合同部分的保費可以稅前扣除,也就是說,保險費中相當于承擔死亡風險的保費不能稅前扣除,當然,在實際執行中,生死兩全險產品這兩部分保險費很難區分開來。當然,一般也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如最低年限要求和最高數額限制等。模式3不管購買何種人壽保險產品,其保費都不能從投保人的個人所得稅前扣除。所有模式下雇主都可以在稅前扣除替雇員支付的人壽保險費,這一制度設計體現的思想就是把人壽保險費視為和雇主的其他生產經營的必要費用一樣,全額稅前扣除。

      所有的這三種模式下都將保單股利所得排除在保單持有人的應稅所得之中。另模式1和2都沒有直接對保單內部累積的利息征稅。模式3則對利息征稅。模式1和2在保單清償或到期時需要對資本利得征稅。模式1下年金收益款不征稅。模式1和2對雇主作為福利為雇員購買人壽保險并不對雇員課稅。模式3則需要將這種福利視同員工報酬征稅。關于死亡收益的征稅,模式1和2都不征稅。模式3則認為,任何以前沒有征過稅的利得在死亡時都需要征所得稅。

      從稅收對人壽保險產品優惠角度比較來看,這三種模式中,模式1最優惠,模式2其次,模式3再次之。

      二、中國人壽保險產品所得稅制度現狀及改革的建議

      中國人壽保險產業還剛剛起步,但發展潛力巨大。設計出適合中國經濟發展水平的人壽保險產品稅收制度需要遵循下面三個原則:第一人壽保險產品稅收政策設計的目標應當是適度鼓勵和支持中國人壽保險產業的發展。中國歷史悠久,國民受到傳統的“養兒防老”、“儲蓄養老”觀念影響,對于購買人壽保險產品養老這一新興事物還會有一個認識的過程;而且,人壽保險產品的正外部效應明顯,因為,如果個人不購買人壽保險產品去養老,那么必然需要依賴于政府的社會保障體制承擔這一責任,這樣就加重社會保障體制的負擔。因此,制定稅收政策的出發點應當是適度鼓勵和支持人壽保險產業的發展,給予人壽保險產品購買人以適當的稅收優惠。第二人壽保險產品稅收政策需要和理想稅制的公平、中性、簡便目標保持一致。所謂公平,就是不偏袒,情況相同應當征收相同的稅,情況不同應當征收不同的稅,這是理想稅制基本要求;所謂中性,就是不擾納稅人的選擇,即征稅前和征稅后納稅人的選擇相同,盡量做到不要因為稅收而改變納稅人的選擇;所謂簡便,就是稅制設計要盡理簡單,便于執行和管理。第三適當兼顧保險行業監管的需要。保險行業是屬于金融業中的特殊行業,保險行業的政府監管部門會對保險參與各方提出各種要求,那么稅制在設計中盡量兼顧這些要求的需要,以減輕納稅人的不必要負擔。

      在保費的稅前扣除方面,由于中國個人所得稅屬于分類所得稅,在每項所得的扣除項目中都沒有人壽保險產品的保費扣除,所以,自然人無論是購買何種性質的人壽保險產品,按照中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都不允許稅前扣除,即需要用個人所得稅后的所得去購買,這無形中加重了投保人的負擔。對于雇主為雇員所提供的人壽保險,又要分為兩種情況:其一企業為員工購買的正常的人壽保險產品,如定期壽險等,但不包括生死兩全險或分紅型保險,只有特殊行業或者經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才允許稅前扣除,一般行業不得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6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其二企業為員工購買的年金,可以在一定的限額以內,在雇主的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5條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篇(2)

      創可貼的吸水性及透氣性都很差,不利于膿液的吸收和引流,反而有利于細菌的生長繁殖。

      一般來說,輕微的表皮擦傷,大可不必使用創可貼,只要用碘酒或酒精涂一下,就能預防感染。如果是小傷口,創可貼可用于臨時的應急止血措施,其作用等同于用毛巾捂著傷口,優于用餐巾紙止血,但作用也僅限于此,患者最好在使用創可貼臨時止血后,及時去醫院清理傷口。

      創可貼一般只能用于小塊創傷的應急治療,加上其外層的膠布不透空氣,會使傷口及周圍皮膚發白、變軟,繼而導致感染。

      專家提醒,創可貼的使用時間不宜過長,尤其不能貼著過夜。

      (衛康)

      老人染發危害大

      現在不僅時尚的年輕人熱衷于變換發型、發色,很多老年人也加入到了染發一族。其實,染發不僅會損傷頭發、皮膚,還能引起過敏,個別情況下還可能誘發癌癥。

      目前市場上銷售的基本是化學染發劑,不少化學染發劑含有可能致癌的對苯二胺。這些化學試劑用到頭發上之后,會損傷頭發和皮膚,染發次數越多,頭發和皮膚受到的損傷就越大。此外,一旦過敏體質的人接觸到這些化學物質,就可能產生紅斑、丘疹、水皰,從而引起染發過敏性皮炎。如果長期與這種致癌物質接觸,還可能誘發腫瘤。

      老年人染發危險性更大。老年人染發大部分是白發染黑,很短的時間就因為新發與染發的色差而需要重染,這樣,就會使皮膚吸收過量的染發劑;加上老年人體質相對較差,更容易發生過敏等癥狀。

      不僅是老年朋友染發有危害,年輕人最好也不要染發。如果必須染發,染發之前一定要先做皮試,以免過敏。染發一年最好不要超過兩次。

      (安子)

      誰“偷”走了女人的睡意

      “女人的美麗是睡出來的”,這話有道理。每個女人都希望自己的睡眠香甜,但往往事與愿違,許多女性受到失眠的困擾。其實,不同年齡段的女性,導致其睡眠問題的原因可能各有不同。

      20~40歲:甲狀腺功能紊亂。初為人母的女性出現失眠,通常會認為是因照顧孩子太勞累導致的,其實,這更可能是產后甲狀腺炎引起的。有5%~10%的女性會在分娩后患上此病。這種病的最初癥狀是甲狀腺機能亢進,從而覺得精神亢奮而失眠。幾個月后,病情會發展為甲狀腺機能減退,也就是甲狀腺激素分泌量減少,從而引起身體機能下降,人會持續感覺精力衰退。如果女性出現緊張不安、難以入睡,或是極度疲勞,就需要盡快就診。

      40~50歲:多為尿路感染。不要認為頻繁起夜是上年紀的表現,更有可能是患上了尿路感染。女性40歲以后,雌激素分泌減少,導致陰道和膀胱黏膜變薄、脆弱,絕經期的女性容易患上尿路感染。起夜次數明顯增多,應及時到婦科或泌尿科就診。

      50歲以后:檢查藥物副作用。一些處方藥有影響睡眠的副作用。比如利尿劑,可以用來治療高血壓,但同時會增加起夜的次數,建議在早上服用。他汀類藥物可以降低膽固醇,但也會影響肌肉細胞的正常功能,導致肌肉疼痛,難以入睡。 (小周)

      這樣用手機輻射最小

      總醫院第一附屬醫院神經外科主任李安民教授說,手機的廣泛使用,使我們被罩在“電子霧”中,無處躲避。很多人都會有這種體會,打手機超過幾分鐘后,耳朵和臉部都會有發熱的感覺。長時間使用手機會影響人的大腦功能,造成記憶力減退、失眠,甚至會發生情緒的改變。個別人還可能因為神經細胞和神經膠質細胞的畸變形成惡性腦腫瘤。

      以下方法可以減少手機輻射對健康的傷害。

      1. 接通時離頭遠一點。手機剛接通時,信號還不穩定,處在輻射最強的時候,這時要離頭部遠一些。最好在手機響過一兩秒或電話兩次鈴聲間歇中接聽電話。

      2. 使用專用耳機。免提耳機可以幫助用戶減少手機釋放的電磁輻射90%以上。所以最好使用帶有屏蔽線的手機專用耳機。

      3. 減少使用頻率。在可能的情況下,盡量使用固定電話,如果必須使用手機也要長話短說。平時不要將手機放在胸前口袋里或掛在腰間。(拉拉)

      室內過度消毒有損健康

      現在,家用消毒劑已走進千家萬戶。有些人對消毒劑情有獨鐘,認為任何東西都要先消毒一下才衛生安全;打掃衛生更是離不開消毒劑,認為消毒液濃度越高越好,其實不然。

      消毒劑如果沒有徹底清除,殘留的消毒劑會經過多種渠道進入人體,危害人的身體健康。長期濫用消毒劑還會造成環境中致病微生物的耐藥性,助長病原菌生長,從而降低消毒劑的消毒效果。不同的化學試劑,消毒原理不同,混用后還可能產生化學反應,嚴重者會造成危險。

      家庭環境衛生以清潔為主,不提倡經常使用消毒劑。如果家中居住有肝炎等感染性疾病患者,或者有被感染性疾病病人的血液、體液、分泌物、排泄物等污染的物品、地面,存在感染疾病的可能,此時可使用消毒劑消毒。

      (馬麗)

      不能放在室內的花卉/馬麗等

      1. 水仙花。水仙花秀麗芳香,但莖葉中的無色透明黏液含有秋水仙素,是有毒的。誤食可引起嘔吐、腹痛、腹瀉等胃腸道反應,嚴重的還可導致昏厥,甚至有生命危險。花粉對孕婦也不好,手上有傷口時盡量別碰水仙花。家庭栽種時注意不要弄破它的莖葉。

      2. 月季花。月季花所散發出的香味,會使個別人感到胸悶不適、憋氣與呼吸困難。

      3. 紫荊花。紫荊花的花粉會誘發哮喘或使咳嗽癥狀加重。花莖中的含羞堿,是一種毒性很強的有機物,人體接觸過多會使毛發脫落。

      4. 百合花。百合花的香味會使人中樞神經過度興奮而引起失眠。

      5. 夾竹桃。它可以分泌出一種乳白色液體,長時間接觸,會使人中毒,昏昏欲睡,智力下降。

      篇(3)

      一、引言

      隨著世界經濟交流的不斷加強,很多國際之間都存在一定的經濟和貿易往來,但是由于各個國家稅收制度不同,因此需要進行國際稅收的相關合作。因此,本文通過對國際稅收的調查和研究,論述了在大國稅收視角下,促進國際稅收合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時也對發展中國家參與國際稅收合作的困難和機遇進行了產生,進而論述了我國促進國際稅收合作的相關策略。

      二、促進國際稅收合作的必要性

      目前,我國國際貿易得到了快速的發展,所以需要與多個國家進行貿易往來,因此,促進國際稅收合作是非常必要的。通過本文的分析和論述可知,其必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國際逃稅偷稅等問題

      在進行國際貿易的過程中,很多人故意逃稅,或者利用稅收法律的漏洞進行偷稅行為,這些行為已經對國際貿易發展造成了非常不良的影響。因此,為了更好地解決國際貿易中的逃稅和偷稅等問題,必須要進行國際稅收合作。通過各個國家相關稅務機構的合作,能夠對相關稅收法律進行了解,取得各個國家稅收法律中的長處,彌補部分國家稅收法律中的漏洞,才能夠更好地完善國際貿易中的稅收法律規定,更好地避免偷稅和逃稅等行為。

      (二)國際避稅的嚴重問題

      在進行國際貿易的過程中,除了一些貿易人員進行逃稅和偷稅等行為,還存在更加嚴重的國際避稅行為。這種國際避稅行為使得某些國家的稅收收入變少,例如:我國很多國際企業采用國際避稅的方法,每年躲避幾百億的納稅額度,不僅僅對我國稅收產生了重要的影響;而且這些國際企業通過避稅,進一步降低其生產成本,從而對我國本土企業產生了較大的競爭壓力。國際避稅對于我國與其他國家的貿易往來產生了嚴重的不良影響,阻礙國家貿易的公平競爭,同時也是對我國國際稅收法律的嚴重挑釁,因此為了更好地解決國際避稅問題,需要進一步加強國際稅收合作。

      (三)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稅收征管問題

      在兩個國家或者多個國家進行貿易往來的過程中,納稅人之間與稅收機關以及各國稅收機關之間在稅收征管問題存在很多不同意見,為了避免稅收征管后出現問題,因此在進行稅收之前,需要對相關的稅收征收問題進行協商,這就是預約定價安排。但是這種稅收制度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單邊的預約定價安排,主要是納稅人與其中一個國家的稅收部門進行預約定價安排,但是這種安排存在局限性,就是當一國的稅收制度發生更改,而另外一個國家保持稅收制度不變的情況下,很容易產生重復納稅的問題;第二,由于單邊預約定價安排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就衍生出了雙邊預約定價安排,這種方式能夠很好地解決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的局限性,但是卻仍然對一些國家的稅收產生了嚴重的挑戰,這是因為:某些國家的稅收法律中缺乏對預約定價安排的相關規定,而且這些國家總是不想實現這種稅收制度;另外,不同國家對預約定價安排的意見和認識存在不同,很難在短時間內達到一致。

      (四)電子商務稅收的征管問題

      隨著我國進入信息化時代以后,電子商務開始逐漸興起,因此,很多人采用電子商務的方式進行商品貨物的交易。但是這種交易方式對稅收造成了一定的困難,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電子商務利用虛擬化的交易平臺進行著貿易的交易,因此成為了效果良好的避稅平臺,從而對于貿易稅收原則造成了一定的破壞;第二,不同的國家對于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持有不同的態度,比如:美國認為電子商務應該是免稅的,但是一些歐盟等國家要求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而我國對于電子商務是否征稅問題還沒有出現明確的態度。

      三、國際稅收合作的可行性

      上文已經論述了國際稅收合作的必要性,因此本節在論述國際稅收合作必要性的基礎上,對國際稅收合作的可行性也進行了分析和論述,認為其具有較高的可行性,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當前國際經濟形勢的可行性

      目前,隨著國際經濟一體化形式的逐漸發展,使得貿易發展越來越活躍,資金技術的流動速度也在不斷地加快。而全球經濟的發展以及當前的國際經濟形勢,使得國際稅收合作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隨著國際經濟的不斷發展,各個國家之間的交流和合作更加密切,因此使得不同的國家和地區之間形成了較為重要的依賴關系,為國際稅收合作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環境;第二,根據以上的分析和論述可知,很多國家還面臨著國際稅收方面的難題,這些難題困擾著很多國家的稅收工作,因此為了更好地解決這些問題,很多國家嘗試著與其他國家的稅收進行合作,從而能夠利用多個國家的力量,更好地解決這一問題。

      (二)國家相互依賴以及國家的利益

      隨著國際貿易的進一步發展,使得國家之間的聯系更加緊密,形成了多個國家相互依賴的現狀。任何國家在這樣一個緊密聯系的國際環境中,都無法像以前一樣擁有國家的利益。因此,這也為國際稅收合作提供了可行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雖然各個國家目前維持著和平的狀態,但是在貿易、經濟等多個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利益沖突:很多時候,國家之間的合作關系能夠在瞬間土崩瓦解。因此,必須要達到一定的實力才能夠維持相對的和平和國家之間的利益。在這一背景下一些弱小的國家需要通過結盟和合作等方式,共同抵抗超級大國的霸權主義;在這一背景下,促進國際稅收合作具有一定的可行性;第二,在各個國家相互依賴的前提下,一些國家形成相對獨立的行為個體,在與其他國家進行合作的過程中,既存在合作的一面,同時也存在獨立的一面。在維護國家利益的前提下,與其他國家開展積極友好的合作。

      (三)稅收征管國際合作的博弈

      雖然說很多國家在稅收方面都需要進行合作,但是在合作過程中也存在很多需要博弈的地方,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合作性的博弈,在這種博弈形式中主要包括兩個方面:首先,保證型的博弈,當多個國家為了對抗逃稅避稅行為時,通過共同簽訂稅收協議,然后達成合作;其次,協調性的博弈,這種博弈形式通過對不同國家之間的協調,從而能夠達成所有國家利益的最優解;第二,非合作性的博弈,在非合作性的博弈中,也分為多種博弈形式:首先,協作性的博弈,這種博弈形式中,國家之間都知道背叛能夠幫助自己國家獲得最大的收益;其次,勸說性的博弈,這種博弈模式下,很多國家通過勸說的形式,對于稅收關系中最為脆弱的部分進行游說,從而避免其背叛造成的利益損失。

      四、發展中國家在國際稅收合作中面臨的機遇和困難

      根據以上的分析和論述可知,為了更好地解決國際避稅的問題,需要積極推進國際稅收合作的開展,然而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在開展國際稅收合作過程中,同時面臨著機遇和挑戰。因此,本文通過對目前發展中國家在面臨國際稅收合作中的機遇和挑戰進行了調研,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一)發展中國家推進國際稅收合作中面臨的機遇

      在目前的國際形勢下,發展中國家對于推進國際稅收合作有著強烈的意愿,同時面臨著較多的機遇。根據本文的分析和論述可知,發展中國家在推進國際稅收合作的過程中,面臨的機遇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發達國家的需要,目前發達國家在推進國際稅收合作中同樣有著較為強烈的意愿,迫切希望發展中國家能夠給予自己支持;同時,在發達國家進行國際貿易的過程中,同樣需要發展中國家的支持;第二,發達國家的援助,為了更好地促進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和貿易發展,很多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給予了多個方面的援助,這也是發展中國家進行國際稅收合作的機遇;第三,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戰略,為了獲得更好的發展,發展中國家需要積極地開展國際貿易合作,同時需要在進行國際稅收合作中維護好自己的利益。

      (二)發展中國家參與國際稅收合作的困難

      雖然發展中國家在進入國際稅收合作時,具有一定的機遇,但是同時也面臨著一定的困境,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發達國家的阻礙作用,部分發達國家希望發展中國家參與國際稅收合作,但是仍然有部分發達國家不希望發展中國家參與進來;第二,發展中國家缺乏一定的參與條件,例如:一些發展中國家不希望參與到國家貿易合作中,同時很多發展中國家的稅收法律也存在不完善的地方。這些因素都造成了發展中國家參與國際稅收合作的困難。

      五、大國稅收視角下國際稅收合作的開展

      根據以上的分析和論述可知,目前隨著國際逃稅漏稅的問題日益嚴重,很多國家開始倡導進行國際稅收合作。本文通過分析和論述,闡述了目前國際環境下,開展國際稅收合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而對大國稅收視角下我國參與國際稅收合作的策略展開了調查,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我國應對國際稅收合作的原則

      對于我國來講,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為了更好地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必須要積極地參與到國際貿易當中。因此,在推進國際稅收合作的過程中,必須要始終堅持一些原則,為此可以做到以下幾點:第一,我國應該在推進國際稅收合作時,積極地表達自己的意愿,同時明確自己的態度,進而能夠更好地爭取自己在國際稅收合作的利益,力爭能夠進一步推進國際稅收合作的達成;第二,需要堅持謹慎的態度,在推進國際稅收合作的過程中,不免會損害某些國家的利益,因此在促進國際稅收合作達成的過程中,要始終堅持謹慎的態度,對于利益矛盾應該給予恰當的處理;第三,在推動國際稅收合作的過程中,要始終維護好發展中國家的利益,雖然目前我國經濟得到了較大的發展,但是與其他發達國家相比依然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必須要在國際稅收合作時,維護好切身利益,進一步推動我國經濟的發展;第四,要用可持續發展的眼光看待國際稅收合作,促進國際稅收合作不僅僅需要本國的稅收機構,而且還涉及到與其他國家稅收部門的合作,因此不僅僅需要積極開展合作,而且在合作的過程中還存在一定的利益沖突,所以需要始終用可持續發展的眼光看待國際稅收合作。

      (二)我國應對國際稅收合作的對策

      在開展國際稅收合作的過程中,不僅僅需要堅持一定的原則,而且還需要落實相應的對策,更好地迎接國際稅收合作的機遇和挑戰。通過本文的分析和論述可知,目前我國應對國際稅收合作的對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盡量爭取較多國家的支持,為了更好地推進國際稅收合作,應該向多個國家說明國際稅收合作的重要意義,從而更好地取得這些國家的支持,團結一切能夠團結的國家和力量;第二,要積極爭取發達國家的支持,在進行國際稅收合作的過程中,發達國家始終處于較為強勢的地位,因此為了更好地推進國際稅收合作,需要爭取發達國家的支持,才能夠避免國際稅收合作的重要阻礙;第三,積極宣傳國際稅收合作的重要性,使得各個國家能夠充分認識到國際稅收合作的重要性,從而能夠為了更好地維護本國利益,加入到國際稅收合作中來;第四,進一步提高我國的稅管理水平,不斷完善我國稅收相關的法律法規,同時應該不斷促進我國國際稅收工作的開展,提高稅收機構的工作效率,積極迎接國際稅收合作的機遇。

      六、小結

      促進國際稅收合作是增強國際經濟和貿易發展的重要條件,因此本文通過對國際稅收合作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了論述,進而提出了促進國際稅收合作的相關策略。相信,隨著我國與其他國家國際稅收合作的不斷加強,能夠更好地完善我國國際稅收的相關策略,更好地促進我國經濟和世界經濟的發展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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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廖體忠.深度參與全球稅收合作持續打造國際稅收升級版[J].國際稅收,2016(5):67-70.

      [3]朱青.稅收征管體制改革與國際稅收合作[J].國際稅收, 2016(2):39-43.

      篇(4)

      國際稅收就是在兩個或多個國家之間產生跨境交易的時候實行征稅的一種稅收制度,在開展國際稅收籌劃的時候需要具備比較豐富的稅收原理和知識,使得在跨國公司的交易中既可以降低稅收,又可以不造成自身的資金流動以及商業活動方面的損失,我國的跨國公司在相關的知識經驗上比較缺乏,重視程度不足,在激烈的國際貿易競爭中好需要進一步的發展。

      一、國際稅收籌劃的主要特點分析

      (一)國際稅收籌劃的合法性與目的性特點

      國際稅收籌劃的合法性是指跨國公司在遵守各國稅收法律的前提下,利用各國在稅收法律上存在的差異,制定相應策略,降低企業整體稅負使企業獲利[1]。這種稅收籌劃方式與偷稅或者漏稅等不合法的商業操作方式是存在本質的差異的,其合法性是跨國公司開展稅收籌劃的首要特征,在跨國公司的經營中對于不同國家的稅收規范都需要進行嚴格的遵守,并且要依法納稅,如果對稅收法規進行不合法的操作就會受到公司所在國家的法律制裁,這樣對于跨國公司來說無論是在經濟上還是在自身名譽上都是一種重大的損失,所以,合法性也是其首要需要遵守的稅收籌劃原則。在跨國公司進行國際稅收籌劃的過程中,其主要的目標就是實現稅負的最低化以及利益的最大化發展,在這一目標的推動下,跨國公司可以針對不同國家稅收政策的不同對自己的子公司開展的稅收行為進行合理籌劃,使得公司的稅負得到降低。另外還可以根據納稅時間來開展稅收籌劃,適當的延期可以增加稅款中的時間價值,而且還能以降低稅收成本的方式增加稅收籌劃方面的收益,同時需要避免出現相關的稅務風險。

      (二)跨國公司國家稅收籌劃的風險性與復雜性的特點

      在跨國公司開展國際稅收籌劃的過程中會存在一定風險的,這一特點出現的原因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國際稅收籌劃的預期性決定的,它實際上屬于一種據測的工作形式,其中的準確性以及經營環境的改變對于最終的籌劃效果都會產生直接的影響,也就是說在這種風險之下跨國公司并不一定會取得與其的稅收籌劃結果,第二個方面就是國際上對稅收籌劃的合法性的界定還不統一,一些規定也存在比較模糊的問題,存在的差異比較明顯,所以在稅收籌劃中如果被確定為違法,就會為跨國公司帶來很大的損失。另外,跨國公司的國際稅收籌劃是一項比較綜合的工作,需要考慮公司內各個不同的工作環節與內容,這種綜合性也就決定了稅收籌劃的復雜性,在國家稅收籌劃的過程中需要對不同稅收的差異進行考量,還要對不同國家中制定的稅收執行政策進行分析,并且要對不同國家的發展國情以及稅法的變更、財會制度的變化進行關注,這些方面涉及的內容直接決定了稅收籌劃的復雜性。

      二、跨國公司國際稅收籌劃的策略分析

      (一)在“引進來”過程中抓住國際稅收籌劃的機遇,迎接挑戰

      我國加入WTO后,稅收制度和體系不斷完善,促進了企業稅收籌劃空間的不斷發展,來華的國外跨國公司的影響我國政府和跨國公司對稅收籌劃的認識也不斷深入,政府逐漸轉變了對稅收籌劃的態度[2]。對我國的跨國公司的稅收籌劃進行的多種形式的鼓勵,使其能夠積極的參與到市場競爭之中,這為跨國公司提供了比較優良的稅收籌劃的一個外部環境。而且在相關的稅收優惠制度之下,使得稅收籌劃的空間也得到了很大的拓展,對于國外的一些跨國公司形成一種強大的吸引力,增加外來投資,為我國自身的跨國公司的稅收籌劃帶來先進的經驗,將適合自己發展的稅收籌劃策略應用到相關的公司生產、投資等環節之中。面對來自外界的競爭,跨國公司需要不斷提升自己的創新能力,在技術與管理觀念、體制方面都需要進行創新發展,讓自己在激烈的競爭中保持前進的狀態,而且還應努力的創建自己的品牌,樹立誠信經營的發展理念,跨國公司可以利用國內的市場優勢配合政府實行的反避稅措施,防止外來的跨國公司出現逃稅、偷稅等的不法行為,也為我國的利益維護做出應有的貢獻。

      (二)“走出去”過程中跨國公司應加強稅收籌劃意識,樹立全局觀念

      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在稅收籌劃時,都會設置專門的部門或機構,并且會聘請專業的稅務人員等高端人員幫助企業進行稅收籌劃[3]。在當前的經濟全球化的趨勢之下,我國的跨國公司需要不斷的借鑒成功經驗,提高自身的國際稅收籌劃意識,在公司進行的財務決策的相關活動中應該首先考慮稅收籌劃這一工作,將內部的稅收籌劃工作提升到國際經營的這一高度。此外,跨國公司在開展國際稅收籌劃時,還應該樹立全局的發展觀念,不要由于單個公司的稅收利益而對整個集團的稅收利益產生不利的影響,要綜合公司的總體目標去逐漸實施籌劃策略。

      三、結束語

      在當前的商業經濟發展中全球化的趨勢逐漸明顯,這位我國的跨國公司的經營來說是很好的發展機會,但是跨國公司需要首先改變自己在稅收籌劃方面的不足,增強自身公司經營的風險意識,積極借鑒國外的稅收籌劃經驗,不斷的提高自己的品牌影響力,適應國際市場的運行規則,最終使得跨國公司的國際稅收籌劃可以獲得不斷的進步。

      參考文獻:

      篇(5)

      一、國際稅收協定概述

      國際稅收協定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為了協調相互間在處理跨國納稅人征納事務方面的稅收關系,本著對等原則,通過政府間談判所簽訂的確定其在國際稅收分配關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協議或條約,也稱為國際稅收條約。它是國際稅收重要的基本內容,是各國解決國與國之間稅收權益分配矛盾和沖突的有效工具。

      國際稅收協調的必要性包括以下兩點:1.有利于解決雙重征稅問題。雙重征稅導源于課稅客體的跨國流動與各國稅收管轄權的沖突。各國間人員流動, 尤其是高技能的專家、學者、運動員和明星跨國活動頻繁; 跨國公司迅猛發展,國際直接投資規模擴大。然而, 各國在稅收管轄權方面存在屬人與屬地原則的區別, 兩國或兩國以上的稅務當局對某個納稅人都有征稅權的情況經常出現, 利益沖突在所難免。基于國際雙重征稅的種種危害, 減少、避免和消除國際雙重征稅就成為各國政府與從事國際經濟活動人們的共同愿望和要求。

      2. 有利于國際經濟交流和各國經濟共同發展。各國經濟總是處于不平衡狀態, 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差距正在擴大, 因此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情況下, 雙方都認識到互相依賴的必然性, 這樣進行國際交流就成為國際經濟交往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際稅收領域同樣也不例外。

      二、國際稅收競爭概述

      國際稅收競爭指的是各國政府競相實施稅收優惠政策降低納稅人稅收負擔以吸引國際流動資本、國際流動貿易等流動性生產要素促進本國是降低稅率減輕稅負。國際稅收競爭源于西方發達國家。按稅收競爭的對象劃分,可以分為廣義的稅收競爭和狹義的稅收競爭。廣義的稅收競爭主要是指針對國際流動性資源,諸如資本、技術、人才以及商品而展開的廣泛的、多種形式的稅收競爭。狹義的稅收競爭主要是指針對資本而進行的競爭。

      在各國以本國利益為出發點的稅收競爭政策取向下,國際稅收競爭可能愈演愈烈,惡性稅收競爭不可避免。惡性稅收競爭則會損害國家的稅收,導致競爭國稅收優惠收益下降,削弱國家的財政收入,危害公共物品供給,梗塞資源再優化的可能。因此,國際惡性稅收競爭成為了經濟全球化下各國共同關注的焦點。

      三、國際稅收競爭與國際稅收協定的關系

      國際稅收競爭源于西方發達國家。早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 美國與加拿大就開展了大規模減稅運動, 此后不久發達國家便掀起了一股減稅浪潮, 一些發展中國家也紛紛效仿。在經濟全球化條件下, 這種為了把國際間的流動性資本或經營活動吸引到本國, 從而采取對這種資本或經營活動實施減稅措施或優惠政策的活動, 已成為一種典型的國際稅收競爭手段。

      1、國際稅收協調是緩解惡性國際稅收競爭的重要措施

      經濟全球化下, 國際稅收競爭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但如不加以約束和限制, 就有向有害方面發展的可能性。因此, 從辨證的觀點來看, 國際稅收競爭始終存在著無害論和有害論兩種觀點,即適度的、合理的國際稅收競爭是無害的, 而過度的、惡性國際稅收競爭是有害的。惡性稅收競爭可能會產生諸如侵蝕各國稅基、扭曲國際間資源流向、不利于稅負的均衡分配和貫徹稅收中性等負面影響, 因此對國際間的稅收競爭不能采取聽之任之、放任自流的態度。否則, 國際稅收競爭將如多米諾骨牌一樣永遠不會停息, 最終付出的代價將是各國稅收利益的損失和稅收的喪失。

      2、國際稅收協定會產生新一輪國際稅收競爭

      以公式分配法為例來說明這一觀點。公式分配法是國際稅收協調的一種新方式, 公式分配法是指將一定時期公司集團的收入匯總, 然后根據公式按照一定要素比例分攤到相關國家, 各國按本國稅率就其分得部分征稅。目前, 美國、加拿大兩國在州公司所得稅的協調上就是采用這種方法, 德國、瑞士等國也曾在一些領域實行過, 但這種方法從未在國家之間使用過。近年來隨著歐盟稅收一體化進程的不斷發展, 有關公式分配法的討論逐漸提上日程。歐盟報告指出, 公式分配法有望成為歐盟公司所得稅協調的一個重要手段和中長期目標。但如果沒有共同稅基, 公式分配只是一種形式, 難免會淪為成員國稅收競爭的工具, 從而由于國際稅收協調方式不當而產生新的國際稅收競爭。競爭的目的不僅僅是創造就業和增加稅收收入, 而是即使公司在本國虧損, 只要該公司集團是贏利的, 本國就可以取得稅收收入。這表明公式分配法會增強公司決策對稅率變化的敏感性, 從而強化國際稅收競爭。

      3、各國參與國際稅收競爭與國際稅收協調的立場決定對良性和惡性國際稅收競爭的界定

      良性國際稅收競爭主要是指以特定產業特定交易形式為對象的稅收優惠措施;惡性國際稅收竟爭則是指將稅收優惠發展到極致可能導致顯著侵蝕稅基的避稅地行為。

      從辯證觀的角度來看, 國際稅收競爭是經濟全球化的必然結果, 國際稅收協調又是經濟全球化的內在要求, 走進稅收協調之路是處理國際稅收關系的趨勢。在理論研究方面, 也有眾多的國際稅收競爭模型都試圖闡明在各國經濟存在異質性的條件下, 國際稅收協調的可能性以及可能采取的方式。具體到國際稅收競爭問題, 國家間進行稅收協調以及在某些經濟區域實現稅收一體化是可能的, 也是可行的。

      四、國際稅收競爭與協調對我國稅收政策調整的啟示

      篇(6)

      學界一般認為,國際稅法的淵源包括兩大類:國際法淵源和國內法淵源。國際法淵源一般包括:(1)國際稅收協定以及其他國際稅收條約、公約中與稅收有關的法律規范;(2)國際稅收慣例。國內法淵源一般就是指各國的涉外稅法。

      一、國際稅法的國內法淵源

      (一)涉外稅法的含義與標準

      涉外稅法(foreign-related tax law)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稅法。涉外因素包括主體涉外、客體涉外和內容涉外三個方面。雖然學界均主張涉外稅法是國際稅法的淵源,但關于涉外稅法的具體范圍則有不同的觀點。有些學者主張涉外稅法主要是涉外所得稅法,有些學者主張除了涉外所得稅法還包括涉外商品稅法。根據本書所主張的廣義國際稅法論的觀點,涉外稅法應當包括涉外所得稅法和涉外商品稅法。

      關于涉外稅法的標準,有些學者主張凡有可能具有涉外因素的稅法都屬于涉外稅法,如關稅法、增值稅法、營業稅法、個人所得稅法、車船使用稅法等等。[2] 也有學者主張涉外稅法應當有一定范圍,只包括涉外所得稅法和關稅法。

      我們認為,根據稅法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可以把稅法分為三類:(1)純粹涉外稅法,如《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2)內外統一適用的稅法,如《個人所得稅法》;(3)純粹涉內的稅法,如房地產稅法、車船使用稅法等。從廣義上來講,涉外稅法包括前面兩類,從狹義來講,涉外稅法僅僅指第一類。國際稅法學上所研究的涉外稅法主要是第一類,但也不排除在個別情況下包括第二類涉外稅法。

      (二)涉外稅法的效力范圍

      涉外稅法的效力范圍,是指涉外稅法對于哪些人和哪些事具有效力。從理論上講,涉外稅法屬于國內法,只能在本國主權所及的范圍內具有效力,超出本國主權管轄范圍,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國際經濟一體化的大背景下,國際間的資金、人員和物品流動非常頻繁,一概否認其他國家的涉外稅法在本國的效力并不利于國際經濟交往,也不利于國際稅收關系的和諧發展。其實,現行的各國稅法制度中已經有許多地方體現了對他國涉外稅法效力的承認與尊重,比如為避免國際雙重征稅而采取的各種國內法措施,如抵免法、免稅法和抵扣法等等,實際上都是建立在承認和尊重其他國家的涉外稅法效力的基礎之上的。美國不承認稅收饒讓抵免,實際上是對其他國家涉外稅法效力的部分否定。

      二、國際稅法的國際法淵源

      (一)國際條約

      國際條約(international treaty)是國際稅法最主要的國際法淵源,也是最能體現國際稅法“國際性”的法律淵源。學界在這一問題上的觀點基本上是一致的,即認為國際稅法淵源中的國際條約包括國際稅收協定以及其他國際條約中與國際稅收有關的規定。

      國際稅收協定是不同國家為協調其相互之間的國際稅收分配關系而締結的國際協定或條約。目前的國際稅收協定主要是雙邊稅收協定,而且主要集中在所得稅領域和關稅領域。國際稅收協定將來的發展方向是多邊稅收協定以及稅收國際公約,而且所涉及的領域也將突破所得稅和關稅領域而向其他商品稅領域擴展。

      其他國際條約或協定中也有關于稅收關系的規定,如在貿易協定、航海通商友好協定,特別是在投資保護協定中有關國家間稅收分配關系的規定,這些規定和國際稅收協定一樣,對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也起著重要的協調作用。

      (二)國際稅收慣例

      國際稅收慣例(international tradition of tax)是在國際經濟交往中處理國家間稅收權益關系,反復出現并被各國所接受,因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稅收通例。有學者對國際稅收慣例與國際稅收習慣進行了區分,認為國際稅收習慣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慣常行為和做法,而國際稅收慣例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慣常行為和做法。[3] 我們認為,習慣和慣例在內涵上的差別不是很大,如果從具有法律約束力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角度來講,習慣和慣例都不適宜用來表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慣常行為和做法,莫如用習慣法來表述更準確。當然,無論是習慣、慣例還是習慣法都不過是一個指示名詞而已,沒有什么先驗的內涵,其具體含義都需要學者在使用的過程中予以界定。從這個角度來講,只要我們所研究的是同一個事物,至于具體使用什么名稱,似乎并不需要一定要強行一致。這里,我們使用慣例來指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慣常行為和做法。

      居民稅收管轄權、對外國人的稅收無差別待遇原則、對外交使領館人員的稅收豁免等曾一度被認為是國際稅收慣例之一。但在1961年和1963年兩個《維也納條約》締結后,已經成為國際公約的規定。由于國際稅法本身歷史較短,而國際慣例一般都需要較長的形成過程,再加上國際慣例很容易被國際條約或各國法律所肯定從而失去其作為慣例的特性,所以,作為國際稅法淵源的國際稅收慣例并不多。

      國際法和各國法院有關國際稅收糾紛的判例,雖然不能作為國際稅法的正式淵源,但根據《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的規定,可以作為確定國際稅法淵源的補充資料,所以也要給予一定的重視。

      「注釋

      篇(7)

      學界一般認為,國際稅法的淵源包括兩大類:國際法淵源和國內法淵源。國際法淵源一般包括:(1)國際稅收協定以及其他國際稅收條約、公約中與稅收有關的法律規范;(2)國際稅收慣例。國內法淵源一般就是指各國的涉外稅法。

      一、國際稅法的國內法淵源

      (一)涉外稅法的含義與標準

      涉外稅法(Foreign-relatedTaxLaw)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稅法。涉外因素包括主體涉外、客體涉外和內容涉外三個方面。雖然學界均主張涉外稅法是國際稅法的淵源,但關于涉外稅法的具體范圍則有不同的觀點。有些學者主張涉外稅法主要是涉外所得稅法,有些學者主張除了涉外所得稅法還包括涉外商品稅法。根據本書所主張的廣義國際稅法論的觀點,涉外稅法應當包括涉外所得稅法和涉外商品稅法。

      關于涉外稅法的標準,有些學者主張凡有可能具有涉外因素的稅法都屬于涉外稅法,如關稅法、增值稅法、營業稅法、個人所得稅法、車船使用稅法等等。[2]也有學者主張涉外稅法應當有一定范圍,只包括涉外所得稅法和關稅法。

      我們認為,根據稅法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可以把稅法分為三類:(1)純粹涉外稅法,如《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2)內外統一適用的稅法,如《個人所得稅法》;(3)純粹涉內的稅法,如房地產稅法、車船使用稅法等。從廣義上來講,涉外稅法包括前面兩類,從狹義來講,涉外稅法僅僅指第一類。國際稅法學上所研究的涉外稅法主要是第一類,但也不排除在個別情況下包括第二類涉外稅法。

      (二)涉外稅法的效力范圍

      涉外稅法的效力范圍,是指涉外稅法對于哪些人和哪些事具有效力。從理論上講,涉外稅法屬于國內法,只能在本國所及的范圍內具有效力,超出本國管轄范圍,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國際經濟一體化的大背景下,國際間的資金、人員和物品流動非常頻繁,一概否認其他國家的涉外稅法在本國的效力并不利于國際經濟交往,也不利于國際稅收關系的和諧發展。其實,現行的各國稅法制度中已經有許多地方體現了對他國涉外稅法效力的承認與尊重,比如為避免國際雙重征稅而采取的各種國內法措施,如抵免法、免稅法和抵扣法等等,實際上都是建立在承認和尊重其他國家的涉外稅法效力的基礎之上的。美國不承認稅收饒讓抵免,實際上是對其他國家涉外稅法效力的部分否定。

      二、國際稅法的國際法淵源

      (一)國際條約

      國際條約(InternationalTreaty)是國際稅法最主要的國際法淵源,也是最能體現國際稅法“國際性”的法律淵源。學界在這一問題上的觀點基本上是一致的,即認為國際稅法淵源中的國際條約包括國際稅收協定以及其他國際條約中與國際稅收有關的規定。

      國際稅收協定是不同國家為協調其相互之間的國際稅收分配關系而締結的國際協定或條約。目前的國際稅收協定主要是雙邊稅收協定,而且主要集中在所得稅領域和關稅領域。國際稅收協定將來的發展方向是多邊稅收協定以及稅收國際公約,而且所涉及的領域也將突破所得稅和關稅領域而向其他商品稅領域擴展。

      其他國際條約或協定中也有關于稅收關系的規定,如在貿易協定、航海通商友好協定,特別是在投資保護協定中有關國家間稅收分配關系的規定,這些規定和國際稅收協定一樣,對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也起著重要的協調作用。

      (二)國際稅收慣例

      國際稅收慣例(InternationalTraditionofTax)是在國際經濟交往中處理國家間稅收權益關系,反復出現并被各國所接受,因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稅收通例。有學者對國際稅收慣例與國際稅收習慣進行了區分,認為國際稅收習慣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慣常行為和做法,而國際稅收慣例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慣常行為和做法。[3]我們認為,習慣和慣例在內涵上的差別不是很大,如果從具有法律約束力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角度來講,習慣和慣例都不適宜用來表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慣常行為和做法,莫如用習慣法來表述更準確。當然,無論是習慣、慣例還是習慣法都不過是一個指示名詞而已,沒有什么先驗的內涵,其具體含義都需要學者在使用的過程中予以界定。從這個角度來講,只要我們所研究的是同一個事物,至于具體使用什么名稱,似乎并不需要一定要強行一致。這里,我們使用慣例來指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慣常行為和做法。

      居民稅收管轄權、對外國人的稅收無差別待遇原則、對外交使領館人員的稅收豁免等曾一度被認為是國際稅收慣例之一。但在1961年和1963年兩個《維也納條約》締結后,已經成為國際公約的規定。由于國際稅法本身歷史較短,而國際慣例一般都需要較長的形成過程,再加上國際慣例很容易被國際條約或各國法律所肯定從而失去其作為慣例的特性,所以,作為國際稅法淵源的國際稅收慣例并不多。

      國際法和各國法院有關國際稅收糾紛的判例,雖然不能作為國際稅法的正式淵源,但根據《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的規定,可以作為確定國際稅法淵源的補充資料,所以也要給予一定的重視。

      「注釋

      篇(8)

      一、國際稅收競爭文獻回顧

      國家間稅收差異逐漸被認為是影響國際資本流動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全球經濟健康、協調、有序的發展過程中,正常的規范的國際稅收競爭已經開始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它以吸引或保持經濟資源為目標,有利于一國投資目標戰略和投資促進戰略的構建,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已經積極投身到這一經濟活動中來,隨之國際稅收競爭的形式也日趨完善。

      Wilson,J.D.(1986)提出:所謂狹義國際稅收競爭,指在非合作的稅收體系中,獨立的政府“競爭”一個活動的稅基。而廣義國際稅收競爭,則指在非合作的稅收體系中,每個政府的稅收政策都會影響到其他政府的稅收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2002)給出了如下定義:國際稅收競爭指各國政府通過競相降低稅率和實施稅收優惠政策,降低納稅人稅收負擔,以吸引國際流動資本、國際流動貿易等流動性生產要素,促進本國經濟增長的經濟和稅收行為。

      國際稅收競爭的目的是多元的。HauflerandSchjelderup(2000)認為,各國政府在競爭資本流入的同時,也在競爭可征稅利潤的流入(flowsoftaxableprofit)。跨國公司會在國家與地區間通過價格轉移等手段來實現利潤轉移,其目的是減少公司在全球范圍內的總體稅項負債。轉移價格制定的高低,與相關國家稅率的高低密切相關,從而直接到各相關國家稅基的大小。在這個模型中,政府運用稅率和稅收津貼兩個工具來競爭資本和可征稅利潤這兩種流動資源。

      Hines(1997;1999)回顧了美國相應的文獻,研究認為:調高1個百分點的稅率會引致0.5至0.6個百分點的FDI內流的下降。稅率已經對跨國公司的決策行為產生越來越重要的影響。國家間法定稅率的差異刺激了通過債務契約、價格轉移等方法進行的利潤轉移行為,對子公司的股利匯回(dividendrepatriations)起到重要作用,同時更影響著跨國公司投資區位的選擇。

      我們再從實際情況看,隨著資本流動性的急速發展,針對流動資本的稅收總量并沒有呈現下降的趨勢,這種非反比特征在工業化國家尤其如此。Devereuxetal.(2002)的研究表明,在歐盟和七大工業集團國家的過去數年中,當法定稅率下降時,資本的平均稅收負擔并沒有下降。Devereux通過對OECD國家的面板數據分析,研究表明,資本流動性和資本的稅收負擔并沒有直接的相關性。甚至于還有相關研究得出了相反的結論,即兩者的關系是正相關的。

      另外,惡性稅收競爭也一直存在著,比如避稅地稅制等,對國際經濟的協調發展產生了一定的負面作用,強化了跨國公司的內部化優勢,影響了生產要素的正常流動,弱化了經濟運行效率。

      正常的國際稅收競爭是各國政府在提供公共產品效率方面的競爭,同樣要遵循市場競爭規律,它區別于惡性稅收競爭,應該有合理的均衡狀態。

      二、國際稅收競爭的存在合理性與均衡點

      1.稅收競爭的具體手段形式。稅收競爭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稅率的調整;二是稅收優惠政策條款。具體手段形式有:(1)低所得稅率;(2)免稅期;(3)虧損向后結轉;(4)加速折舊;(5)投資、再投資補貼;(6)社會保險金減免;(7)基于雇工人數或其他與勞動相關的支出來減征企業銷售收入稅;(8)減征營銷或促銷支出的公司所得稅;(9)根據產出中當地成分比例給予公司所得稅減免或抵免;(10)根據凈增加值給予所得稅抵免;(11)免征資本品、設備或原材料、零部件和其他投入品的進口關稅;(12)進口原材料退稅;(13)減免出口稅;(14)出口收入稅收優惠;(15)特殊創匯活動或制成品出口所得稅減免;(16)根據出口業績對國內銷售予以稅收獎勵退稅;(17)關稅退稅;(18)出口凈當地成分所得稅抵免;(19)出口行業國外開支或投資減免出口稅;(20)外商利潤匯回免征所得稅;(21)長期投資收益的優惠待遇;(22)政府以財政補貼形式給予的其他稅收方面的優惠等等。

      從實際情況看,這些實現手段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其發展趨勢逐步得到強化。

      2.國際稅收競爭存在的合理性。下一步需要考慮的問題是:各國競相采用這些競爭手段的動力到底是什么呢?這一競爭現象持續存在的合理性在哪里呢?

      本文認為:

      (1)經濟全球化是國際稅收競爭發展的決定性力量。國際貿易的快速增長、跨國公司持續的跨國兼并浪潮、互聯網絡的普及、不斷的技術創新和制度創新預示著經濟全球化的趨勢不可逆轉。靳東升(2003)認為,國際稅收競爭的前提條件是經濟全球化,在經濟全球化的條件下,國際資本、國際貿易、國際信息交流以及勞動力的流動更加便捷,使國家間吸引經濟資源成為可能,國際稅收競爭就是企業競爭、經濟競爭、國家競爭和地區競爭在國家稅收宏觀調控上的表現。

      (2)科學合理的策略是國際稅收競爭得以持續良性發展的重要保障。科學合理的參與國際稅收競爭的策略有助于為本國本地區的經濟發展爭取到更多的生產要素,尤其是國際流動資本的投入,并通過國際資本的輸入取得技術外溢效應。“外國直接投資(FDI)是資本、專利及相關技術的結合體,其對經濟增長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對技術先進國和發展中國家的影響大不相同。”(Balasubramanyam等,1996)。各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其吸引的FDI通過示范—模仿效應、競爭效應、聯系效應、培訓效應,分別在MNE與東道國企業之間、產業內各經濟單元之間以及產業間、核心與非核心人力資源之間實現溢出,有力的推動了本國經濟的發展。當然,要實現正的技術外溢效應,必須要走好引進核心技術、利用核心技術、爭取自有知識產權“三步曲”,盡量避免技術空心化。

      (3)國際公共產品的存在部分抵消了國際稅收競爭的負面影響。陳濤(2003)對國際公共產品給出了一個定義:“具有國際外溢性特征的公共產品,這類公共產品會存在國際上的‘搭便車’行為,比如空氣環境治理、科學公共資助的R&D以及有全球擴散危機的病毒與細菌的控制等等”,“一般來講,此類公共產品的外溢效應帶來的外部性通常是正的”,因此,各國政府在國際公共產品提供這一行為上動力先天性不足。Bjorvatn&Schjelderup(2002)通過模型闡述了公共產品的國際外溢性(internationalspillovers)與國際稅收競爭之間的關系,認為一國通過稅收競爭獲得的好處由于國際公共產品外溢性特征的存在而被弱化了,制約了稅收激勵行為,從而一定程度上牽制了稅收競爭向更低的均衡狀態發展,均衡狀態得以相對穩定。

      (4)經濟宏觀的優化調整的要求。赫伯格三角形模型通過有關稅收因素的變化,分析了超額稅收負擔導致的社會福利的變化,間接表明:通過參與國際稅收競爭使各國政府降低稅負的行為,達到了吸引國際流動性生產要素和促進了經濟增長的目的。這從理論上證明了國際稅收競爭存在的必要性。

      3.尋找國際稅收競爭的均衡點。基于國家經濟利益的尋求,國際稅收競爭這一現象將在全球范圍內持續存在,且將變得越發激烈。但是,只要是規范有序的競爭,其就一定有合理科學的競爭結果。

      在各種競爭中,每一個競爭主體都會在評估其他競爭主體行為的情況下做出自己的決策。在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跨國公司的資本流動越來越頻繁,涉及的資本量也越來越大,資本流失給本國經濟帶來的負面影響逐漸顯現,這無形中給各國政府施加了減稅的壓力,那么不斷的稅收競爭與調整過程會不會使稅率達到特別低甚至是稅率為零,也就是出現“競爭到底”的狀況呢?理論模型回答了這一問題。Zodrow,Mieszkowski(1986)的基礎稅收競爭模型(TheBasicTaxCompetitionModel:BTCM)通過四個假設:(1)交易無成本;(2)要素價格不等;(3)資本可以自由流動;(4)勞動力不可以自由流動。在屏蔽了較為復雜的不完全競爭、規模經濟與交易成本情況后,分析認為:(1)資本的流動性導致對資本的低稅率;(2)資本流動性與資本課稅稅率負相關;(3)如果資本是可以自由流動的,對資本稅率作微小的上調能導致Pareto的改善。在資本完全流動的情況下,影響資本課稅稅率的直接因素主要有兩個:一是資本外流量;二是稅基侵蝕效應。“競爭到底”并不是表示稅收競爭的結果是稅率等于零,而是指會達到一個相對較低的次優的正的稅率,并在此水平上達到均衡狀態。當然,有關外界環境的變化會直接導致該均衡狀態的相應變化。基礎稅收競爭模型認為,針對流動資本的稅收與資本在地區間的流動性成反比,即存在“競爭到底”的現象。

      稅收差異在長期的競爭過程中得到縮減,各國稅制結構有趨于一致的傾向,簡單的說,國際稅收競爭的均衡點在稅制準同質化的競爭(產生向下的壓力)和公共產品提供效率(產生向上的壓力)的共同作用下得以產生。

      國際稅收競爭無論由哪一個國際組織來主導,都要避免惡性的競爭,所以稅收協調的難度都是不可低估的。

      三、新形勢下我國參與國際稅收競爭的策略選擇

      1.目前我國采取的主要措施。

      (1)實現增值稅制的調整。目前,在中央財力逐漸強大、國家經濟穩步發展的情況下,我國正在實現從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的轉變,鼓勵了企業的技術進步,促進了生產結構的調整,加強了我國企業產品在市場上的競爭力。

      (2)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調整現有的稅收優惠制度。實際的稅收差異之所以形成,首先在于稅收優惠的存在,其次才是法定稅率。依據1991年頒布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外資企業在我國享受企業所得稅上的優惠政策。由于外資企業能夠比內資企業享受更多的稅收優惠,所以,雖然內外資企業法定稅率分別為30%和33%,但是實際的外資企業有效平均稅率為13%,內資企業為25%,外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比內資企業幾乎少到一半,這種狀況不盡合理。

      為改變這種狀況,我國政府開始清理稅收優惠政策,嚴格監督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盡量避免各地爭相越權減免、私下擴大優惠范圍從而弱化中央政策實施效果的現象發生,并逐漸將稅收優惠政策向中西部地區轉移以兼顧到地區間發展不平衡的狀況。

      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統一,不僅是稅率和優惠政策實現統一,還在稅前成本和費用扣除標準上實現統一,實現了企業的國民待遇,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市場主體的機會差異,有利于我國在國際稅收競爭中把握住主動權。

      2.未來需要重點思考的內容。

      (1)進行宏觀稅負的科學調整。我國的稅率情況比較復雜,近年呈現出先降后升的態勢。實際數據統計顯示,即使考慮到物質生產領域的稅收負擔高于非物質生產領域的稅收負擔,我國宏觀稅負比大多數工業化國家也要低很多。但是由于我國存在稅外負擔的現象,即存在各種政府收費和制度外收費,企業的實際(稅收)負擔可能要較大程度地高于宏觀稅負,在各國競相參與稅收競爭的新形勢下,稅率和稅外負擔存在調整的必要性和急迫性。

      (2)發揮出稅收優惠的真正作用。需要減少直接優惠,更多地實行間接優惠,增加稅收優惠政策的透明度,并將優惠稅種的范圍適當擴大,合理、有限、靈活地發揮稅收優惠政策在行業發展中的導向作用。

      (3)繼續加強國際間的稅收合作與協調。稅收優惠的實際效果需要其他國家的稅收饒讓政策的配合,從這一點上就顯示出加強國際間的稅收合作與協調的重要性,因此需要加強稅收協定作用的發揮,加強國際稅收信息的有效交換,建立健全反避稅制度。

      作為發展中國家之一,我國在將參與國際稅收競爭作為提高國家競爭力的一個手段時,面臨的約束條件是比較復雜的,在進行實證分析的同時上需要研究出一個滿足實際需要的中國稅收競爭模式,該模式應體現出如下三點基本認識:(1)發揮各國際組織的作用,限制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稅收競爭;(2)發展中國家之間的稅收競爭通過協調確定競爭的底線;(3)建立我國稅收的制度優勢。

      注釋:

      ①資料來源:主要整理自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的《WorldInvestmentReport》(1996)和《96’世界投資報告》,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1997。

      ②也有測算為其他值,但基本上都是近似1:2的關系。

      ③大約占到我國GDP的10%左右。

      參考文獻:

      1.陳濤.國際稅收競爭與公共產品提供.稅務與經濟,2003,(1).

      篇(9)

      在稅收國際化的歷史條件下,國家稅收權益關系的協調,主要是通過當事國之間締結的稅收協定來實現的。但由于社會制度的差異以及各自利益要求的不同,各國在解釋和適用稅收協定的過程中常發生爭議。解決此類爭議的傳統國際法方法是相互協商程序(mutual agreement procedure,簡稱map),然而由于其固有缺陷,許多稅收協定爭議得不到公平、有效的解決,這嚴重威脅著國際稅收協定的生命與價值,稅收協定爭議解決機制亟待改進。從20世紀50年代起,國際社會開始將探索的目光投向仲裁,倡導采用仲裁方法解決稅收協定爭議。20世紀80年代以后,國際稅收仲裁不再停留于理論探討之中,開始進入了立法實踐的階段。1985年,德國和瑞典締結的稅收協定第一次明確規定,締約雙方可以通過仲裁程序解決它們之間的稅收協定爭議。此后,越來越多的國家在雙邊稅收協定中規定了稅收仲裁條款。1990年7月,國際稅收仲裁程序又出現在世界上首個多邊稅收協定——歐共體《關于避免因調整聯屬企業利潤引起的雙重征稅的公約》(以下簡稱《仲裁公約》)之中。目前,引入仲裁條款的雙邊稅收協定已超過80個,而且這一數量還在增加。于此背景下,探究國際稅收仲裁的理論依據及現實進展,并對其發展前景進行理論層面的預測,無疑有助于明晰我國對國際稅收仲裁的應有態度,并為我國未來對外稅收協定的簽署或修改提供思路。

      一、國際稅收仲裁的理論依據

      仲裁(亦稱公斷)是解決爭議的一種方法,即由雙方當事人將其爭議交付第三者居中評斷是非并做出裁決,該裁決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拘束力。依仲裁涉及的法律關系不同,仲裁可劃分為國內仲裁、國際仲裁和國際商事仲裁三種。其中,國際仲裁是指爭端當事國根據它們的協議,把爭端交給它們自行選定的仲裁員處理,由他們做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裁決,從而解決國際爭端的一種法律方法。國際稅收仲裁(international tax arbitration)是國際社會跳出map框架找到的解決稅收協定爭議的一種新途徑,它是稅收協定締約國通過協議將它們之間的稅收協定爭議交付某一臨時仲裁庭或某一常設仲裁機構審理,由其做出有法律約束力裁決的一種爭端解決制度,性質上屬于國際仲裁。

      仲裁是現代國際法上一種很重要的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但在國際法上,并不是所有的國際爭端都可以訴諸于仲裁。目前,常見的被認為不具有可仲裁性的國際爭端有: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獨立、榮譽或第三國利益的爭端、一國國內管轄事項、過去的爭端、特殊的領土和政治利益的爭端。1907年《海牙公約》第38條規定,國際仲裁的審理范圍限于“關于法律性質的問題,特別是關于國際公約的解釋或適用問題”,以及“外交手段所未能解決的爭端”。該條還特別強調,“有關于上述問題的爭端發生時,各締約國最好在情況許可的范圍內將爭端提交仲裁”。由此可見,適合于提交國際仲裁的國際爭端主要是:(1)法律性質的爭端,特別是關于國際公約的解釋和適用的爭端。(2)爭端當事國認為可以提交仲裁的其他爭端。所謂法律性質的爭端,是指爭端當事國的要求和論據是以國際法所承認的理由為根據的爭端,或是關系到國家的權利和義務問題的爭端,即爭端當事國的各自要求是以國際法為根據的爭端。《聯合國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第2款中規定,法律爭端可包括以下四種:(1)條約的解釋;(2)國際法上的任何問題;(3)任何事實之存在,如經確定即屬違反國際義務者;(4)因違反國際義務應予賠償之性質及其范圍。

      國際關系實踐中,多數國際爭端都是屬于混合型爭端,既涉及國家法律權利,也涉及國家政治利益,單純的法律或政治爭端并不多見。解決混合型爭端既可以單獨采用法律的解決方法,也可以單獨采用政治的解決方法,還可以同時采用法律和政治解決方法。而且,即使對于同一性質的爭端,在實踐中,既可以通過外交談判來解決,也可以通過法律方法來解決。例如,20世紀70年代英法之間的大陸架爭端,在兩國于1975年達成仲裁協議之前,其部分問題已由外交談判得以解決。因此,可以說,國際爭端是否可以提交國際仲裁最終取決于爭端當事國之間的協調意志。一些在傳統國際法上不適于訴諸仲裁的國際爭端,只要爭端當事國達成協議,亦可通過國際仲裁加以解決。

      稅收協定爭議(tax treaty disputes)是稅收協定的締約國之間因稅收

      協定的解釋和適用而引發的爭議,它是一種國家間的國際稅務爭議,是一種國際爭端。稅收協定一般是指國與國之間簽訂的避免對所得和資本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稅收協定爭議雖常常涉及當事國的稅收主權等政治問題,但它實質上就是圍繞締約國之間有關稅收管轄權劃分引發的爭議,關系到國家的權利和義務問題,因此,稅收協定爭議是法律性質的爭端,具有可仲裁性。再者,稅收協定爭議亦屬有關“條約的解釋或適用”而引起的爭端。依上述1907年《海牙公約》第38條、《聯合國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第2款之規定,稅收協定爭議是可以提交國際仲裁的。

      此外,《國際法委員會仲裁程序示范規則》中規定:“仲裁的約定以下列基本原則為依據:這種約定產生自當事雙方之間的協議,得涉及現有的爭端或嗣后發生的爭端。”仲裁屬自愿管轄性質,爭端當事國的合意是決定國際爭端是否可以訴諸仲裁的決定性條件。因此,對于稅收協定爭議,只要爭端當事國各方達成仲裁協議,它便可以提交仲裁。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66條規定,如果條約爭端方不能在一方提出反對后1年內采用任意程序解決其爭端,它們便有義務將其爭端提交強制司法解決、仲裁或強制和解。這樣,一旦有關締約國在其簽署的稅收協定中引入仲裁條款,則依仲裁條款規定將它們之間的稅收協定爭議提交仲裁,便成為它們應當履行的國際義務。

      二、21世紀以來國際稅收仲裁的現實進展

      20世紀50年代,國際稅收仲裁開始進入國際社會的視野。1985年,它首次出現在德國與瑞典簽署的雙邊稅收協定中。此后,越來越多的國家在其稅收協定中引人稅收仲裁條款。但總體而言,21世紀以前國際稅收仲裁的發展相對緩慢:納入仲裁條款的稅收協定的數量相當有限且增長緩慢;相關規定大多原則而簡單、可操作性不強,不同稅收協定的仲裁條款差異性很大,一個相對統一、完整、可操作的國際稅收仲裁制度尚未形成;國際稅收仲裁一直未在實踐中真正適用過,似有“紙上談兵”之嫌。進入21世紀以后,隨著國際稅收實踐的發展,國際稅收仲裁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正朝著模式化、統一化的發展階段邁進,

      并且已開始經受實踐的檢驗了。

      (一)國際稅收仲裁制度構建的發展:向制度化、統一化方向邁進

      21世紀以來,國際商會(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簡稱icc)、國際財政協會(international fiscal association,簡稱ifa)、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簡稱oecd)等國際組織努力推動著國際稅收仲裁向制度化、統一化方向發展。icc早在1959年就已開始考慮到國際稅收爭端的解決問題,它在促進仲裁作為合適和有效地解決稅收協定爭議方法方面一直發揮著重要作用。2002年2月6日,icc的稅務委員會首次了一個13條的“稅收仲裁標準條款”,鼓勵各國在稅收協定中采納。該“標準條款”包括仲裁的啟動、仲裁具體程序、仲裁裁決、仲裁費用等方面內容。與一般稅收協定中的仲裁條款不同,其擴大了仲裁的適用范圍,引入了強制性仲裁,為仲裁程序設定了明確的“時間表”,賦予納稅人啟動及終止仲裁等權利,明確裁決執行不受任何國內法的限制等,為各國構建了相對具體完整的國際稅收仲裁制度。

      繼icc之后,ifa于2003年了它的稅收仲裁草案,該草案共有8條,并附有13條相關的解釋。較之icc建議的仲裁條款,ifa稅收仲裁草案有如下特色:(1)強制性仲裁程序進一步細化,而且更加靈活,例如設置了仲裁協議、仲裁員選擇方面的選擇性條款,充分體現意思自治。(2)規定海牙國際常設仲裁院作為指定仲裁機構,這有助于促進穩定的國際稅收仲裁制度的形成,同時也有利于保證裁決的中立性和公正性。(3)在裁決的承認和執行方面,規定締約國不得以違反國內仲裁法、公共政策和國家行為為由否定仲裁裁決等,有助于國際稅收仲裁的順利實現。(4)創設了仲裁程序及裁決的監督機制,有利于體現仲裁的公正性。

      自2003年起,oecd開始正式成立專門的工作小組以尋找改進稅收協定爭議解決機制的途徑。2006年2月和2007年2月,oecd相繼了《改進稅收協定爭議解決機制的建議》(公開討論草案)和《改進稅收協定爭議解決機制的報告》,并在2008年7月最新修訂通過的《2008年oecd稅收協定范本修訂版》中采納上述草案和報告的建議,在第25條中增加第5款關于強制性仲裁的規定,并附有相應的注釋以及供締約國締結的《關于第25條第5款執行方式的共同協議樣本》。新范本中的稅收仲裁規定吸收了icc和ifa建議的稅收仲裁條款,以及《仲裁公約》等的經驗并有所發展,確立了更為詳細的國際稅收仲裁適用

      規則,包括申請仲裁的條件及時間、國內救濟與稅收仲裁程序的關系、仲裁員的選擇、情報的交流與保密、程序和證據規則、申請仲裁者的參與、后勤安排、費用承擔、法律的適用、仲裁裁決的作出及執行、最終報價裁決等方面,從而構建了較為完整、操作性較強的國際稅收仲裁制度。oecd稅收協定范本是國際稅收領域中最具影響力的稅收協定范本之一,新范本有關國際稅收仲裁的制度設計無疑將促進國際稅收仲裁向規范化、統一化方向發展。

      (二)國際稅收仲裁立法實踐的新進展:“量”與“質”的突破

      進入21世紀,國際稅收仲裁立法實踐取得了新的突破與發展,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越來越多的國家認同國際稅收仲裁之于改進稅收協定爭議解決機制的意義,訂有稅收仲裁條款的雙邊稅收協定的數量在迅速增長。據國際財政局(ibfd)稅收協定數據庫的資料顯示,美國、德國、法國、英國、意大利、俄羅斯、加拿大、荷蘭、墨西哥、奧地利、愛爾蘭、哈薩克斯坦、以色列、新加坡、瑞士、瑞典、比利時、南非、烏克蘭、巴基斯坦、拉脫維亞等國家都在其對外稅收協定中訂立了仲裁條款。2001年底,有38個雙邊稅收協定中規定了仲裁條款,2002年3月這一數字增為50個,2006年8月進一步上升為76個,到2007年3月則遞增到87個。可見,隨著國際稅收實踐的發展,以及主權國家對于國際稅收仲裁認識的深化,國際稅收仲裁立法實踐取得了“量”上的較大發展。

      二是國際稅收仲裁立法實踐實現了“質”的突破:初現由自愿性仲裁向強制性仲裁發展的趨勢。早期國際稅收協定規定的稅收仲裁大多是自愿性的,締約國主管當局對仲裁程序的啟動擁有決定權,并且須先用盡map。出于對待國際稅收仲裁的謹慎和保守,締約國主管當局自然盡可能避免稅收仲裁程序的啟動,如此,map久拖不決、無果而終的主要缺陷無法得到實質性改變。正因為如此,icc、ifa、oecd等國際組織都倡導各國采用強制性仲裁,它們所擬定的稅收仲裁條款都規定締約國在map失敗后須啟動稅收仲裁程序,以提高解決稅收協定爭議的效率。對此,越來越多的主權國家做出了相應的回應。

      近年來,美國、德國、比利時、加拿大、法國、英國等國家在談簽或修訂對外稅收協定的過程中都引入(或者正在進行相應的談判)強制性稅收仲裁程序作為map的補充。例如,2006年6月1日和2006年11月27日,美國分別與德國、比利時簽訂了《美德稅收協定議定書草案》和新《美比稅收協定草案》,兩個草案都列入了強制性仲裁條款。這兩個草案于2007年12月14日得到美國參議院批準通過,并于2007年12月28日生效。這是美國稅收協定歷史上初次引入強制性仲裁。2007年9月21日,加拿大和美國簽訂了美加稅收協定第五個議定書草案,該草案的最顯著變化之一是引入強制性仲裁,稅收協定爭議不能通過map解決的,如納稅人申請,則稅務主管當局須啟動稅收仲裁程序,通過仲裁解決相關稅收協定爭議。2009年1月13日,法國與美國簽署的美法稅收協定議定書也納入了強制性仲裁條款。出于解決稅收協定爭議的需要,越來越多的主權國家已著手展開與相關國家關于在它們的稅收協定中納入強制性仲裁條款的談判。應該說,強制性仲裁代表著國際稅收仲裁的發展方向,當前國際稅收仲裁正朝著強制性仲裁的方向發展。

      (三)國際稅收仲裁實踐運用的突破:首例國際稅收仲裁案件的出現

      盡管稅收仲裁作為map的有效輔助方式已逐漸得到國際社會的認同,訂有稅收仲裁條款的稅收協定也在日益增多,但在2003年之前實踐中卻沒有一項爭議是真正通過仲裁程序解決的。以《仲裁公約》為例,根據歐盟委員會2000年6月對成員國所做的調查,在1995~1999年5年間,至少有162個案件啟動了《仲裁公約》規定的程序,其中64個在map階段得到解決,96個仍然處于相互協商階段,但都沒有最終適用咨詢委員會仲裁程序。如此一來,即使國際稅收仲裁立法取得了較大的發展,但國際稅收仲裁也將因為缺乏“執行力”而未能成為一項真正的制度。因為規定性層面上的“制度”只有在通過其執行力對行為主體起到規范作用的時候才成為制度,換言之,規則條文只有通過執行的過程才能由靜態變為動態,在執行中得以實現其約束作用,從而得以被遵守,才真正成為了制度。

      可喜的是,2003年5月19日,法國和意大利在經由map失敗之后,根據《仲裁公約》啟動了咨詢委員

      會仲裁程序,首次在實踐中通過仲裁解決兩國間消費電子產業中有關轉讓定價的爭議。這是該公約中的稅收仲裁規則第一次被成功實踐,也是世界上第一個國際稅收仲裁案件。國外學者們對本案給予了積極的評價,有學者稱,這一先例是轉讓定價和國際稅收領域中的一個里程碑,它表明主權國家,至少是歐盟內部的法意兩國,已經開始讓渡國家稅收主權,通過仲裁來解決稅收協定爭

      議以避免雙重征稅。本案的成功實踐標志著國際稅收仲裁制度開始經受實踐的檢驗而不再是“紙上談兵”,它用鮮活的事實回擊了國家主權論者的“反對稅收仲裁論”,證明了國際稅收仲裁的優越性及實際運用的可行性。本案的出現使國際稅收仲裁實現了從立法到實踐運用的跨越,它再一次昭示了國際稅收協定爭議解決機制的發展趨勢。

      三、國際稅收仲裁前景展望

      近年來,國際稅收仲裁無論是在制度構建方面,還是立法實踐方面,抑或實際應用方面,都取得了較大的進展與突破。樂觀者或許會因此認為國際稅收仲裁今后將一路“高歌猛進”,而悲觀者也許會持這樣的觀點:國際稅收仲裁制度的發展還相當有限,在國際稅收實踐日益復雜的今天,不久之后恐怕它將“止步不前”,在國際稅收歷史上終不過是“曇花一現”。對于國際稅收仲裁的前景,筆者以為,不應過于樂觀,也不宜太過悲觀,而應立足現實,以辯證、發展的眼光分析之。

      盡管國際稅收仲裁目前呈現良好發展態勢,但總體而言仍處于初步發展階段,其制度設計尚未成熟,也遠未得到各國的普遍認同和實際運用。一直以來,主權國家對稅收主權的重視和保守,阻礙著國際稅收仲裁的發展。從現有的國際稅收仲裁制度設計看,目前歐盟、oecd等國際組織和引入國際稅收仲裁制度的絕大多數國家實質上都只是將國際稅收仲裁作為map的補充性或輔措施,或者說“只是將仲裁作為map的組成部分”,而不是將之作為替代map的一種獨立的爭議解決方式,其目的更在于改進map,督促締約國解決爭議,以提高稅收協定爭議解決的效率。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為目前各國對稅收主權都秉持足夠的謹慎和保守,擔心將稅收協定爭議交付第三方裁決會沖擊本國稅收主權,從而更加樂意接受傳統的map。鑒于國家稅收主權觀念的根深蒂固,國際稅收仲裁短期內實現“高歌猛進”的發展,真正成為稅收協定爭議的一種獨立解決方式,并被各國普遍認可和實踐的可能性很小。但是,不應因此得出國際稅收仲裁終將“曇花一現”的悲觀論斷。相反,應該看到,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隨著國際稅收實踐的發展,國際稅收仲裁制度將走向成熟,并在稅收協定爭議解決實踐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主要理由

      其一,國際稅收仲裁制度本身具有先進性,構建一個完善、可操作的國際稅收仲裁制度是可行的。依國際仲裁一般原理,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一種法律方法,國際稅收仲裁具有如下的優越性:(1)爭端當事國一旦簽訂仲裁協議,如果仲裁啟動條件成就,就必須將爭議訴諸仲裁,因此是可預見的。(2)爭議是由中立的第三方依據法律來審理,并最終一定會作出一個裁決,可以保證稅收協定爭議得到公平有效的解決,有利于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3)仲裁裁決對爭議各方都有約束力,且是終局性的,有助于稅收協定爭議得到徹底而又快捷的解決。上述特點恰恰可以克服map存在的程序啟動及結果的不確定、納稅人-合法權益保護不足、效率低下等弱點,從而保證稅收協定爭議得到公平、有效、快捷的解決。作為解決稅收協定爭議的一種新途徑,一個科學、行之有效的稅收仲裁制度的形成不可能一蹴而就。目前,國際稅收仲裁制度正向著規范化、成熟化的方向發展。立足于國際稅收關系的現實,充分考慮稅收協定爭議解決本身的特殊性,并借鑒國際投資與貿易等國際法領域成功的爭端解決技術經驗,一個成熟、可操作的國際稅收仲裁制度是可以確立的。

      其二,主權國家的稅收主權不會因國際稅收仲裁而受到真正的損害。事實上,將稅收協定爭議提交種裁的目的是解決爭端,而非裁判當事國雙方中任何一方的國家主權。一國訂立稅收協定并進而同意通過仲裁來解決稅收協定爭議應被視為國家行使其稅收主權的權能,而非對主權的限制,因為執行稅收協定審理案件的仲裁庭,并不能強迫一國履行其未約定的稅收減免義務。如果非要認為國家的稅收主權受到了限制,那也只能是稅收協定限制了國家征稅的權力。雖然將稅收協定爭議提交第三方仲裁,一定程度上會弱化締約國對爭議解決的控制,但正如有的學者指出的那樣,如果在仲裁程序的全過程中給予締約國稅務主管當局足夠的控制權,那么并不會存在任何真正的國家稅收主權的喪失。稅收協定締約國之間可以通過磋商訂立仲裁協議,確定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仲裁庭的組成、仲裁員的人數及其資格、仲裁的地點、仲裁的程序規則、仲裁適用的法律、仲裁費用的分擔、裁決的執行和監督等事項,從而使仲裁的全過程符合自己的愿望。隨著國際稅收實踐的深入發展及相關國際組織的努力,有理由相信各國對國際稅收仲裁與稅收主權關系的認識將進一步深化,各國對待稅收主權過于保守和刻板的態度將發生改變,國際稅收仲裁將得到更廣泛的接受與實踐。

      篇(10)

      1.概念不同。涉外稅收只是一個國家稅收體系分支,是相當于內資企業和個人稅收而言,但國際稅收則不是分支,國家稅收征管體系不能分為國內稅收和國際稅收。

      2.內容不同。涉外稅收是一個國家和地區對外資企業和外籍個人征收的各種稅收,一般情況下是以對外資企業和外籍個人建立相對獨立的稅收制度為前提。而國際稅收則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對跨國納稅人行使稅收管轄權引起的一系列活動,涉外稅收征收稅種主要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國際稅收處理協調的是包括對跨國納稅人行使居民和來源地管轄權,避免國際重復征稅,防止國際避稅,稅收協定執行和情報交換為主要內容。

      3.范圍不同。涉外稅收是一個國家或地區處理對外資企業和外籍個人就來源于本國或者本地區收入的外國企業和個人征稅,國際稅收是兩個和兩個以上國家或者地區因行使不同稅收管轄權引起的納稅問題。

      4.存續時間不同。涉外稅收是一個國家或者地區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國家吸引外資需要而產生,是以建立相對獨立的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為存在前提,一旦統一合并取消單獨稅種時,涉外稅收作為單獨的稅收管理活動將消亡,而國際稅收則不同,只要世界上存在國家和地區,存在行使不同的稅收管轄權,存在跨國交易,國際稅收就將繼續留存。

      二、加強國際稅收管理必要性分析

      1.國際稅收管理對象增多的需要。截至2006年12月底,全國累計批準外資企業57.9萬戶,實際利用外資6596億美元,中國已成為世界上發展中國家最大的外資流入國,在全球范圍內僅次于美國和英國。兩稅合并后外資企業稅率雖然有所提高,但是外國投資者更是看好國內優越的投資環境和國內潛在的巨大的市場,外資企業戶數仍將逐漸增長,同時外資企業的質量進一步提高,跨國之間資本技術生產要素流動性將更強,國際稅收管理的對象諸如外引進技術、關聯企業業務往來、外國企業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情報交換等等業務也隨之增多,這就為國際稅收提供了更多的管理對象。

      2.涉外稅收政策延續性的需要。在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的同時,為了照顧已存在的老外資企業,新所得稅法給予了不超過五年的優惠過渡期,對新法實施前已經成立的外資企業依法享有的優惠政策,可繼續執行,到減免期屆滿為止。也就是說涉外稅收管理在一定時間內將繼續存在。另外由于政策過渡,不可避免出現部分外資企業利用過渡期間濫用優惠政策的問題,這就需要進一步加強國際稅收管理,更加規范執行稅收法律規定,杜絕各種濫用優惠政策的投機行為。

      3.經濟全球化發展的需要。近年來,中國經濟越來越多融入經濟全球化、一體化的大潮中,更多的外國企業和個人從國內取得利息、股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應稅收入。與此同時,外國企業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也逐年增加,在境外投資、經營的國內企業和個人也有上升趨勢。隨著納稅人跨國經濟活動不斷增加,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各種涉稅信息的依存程度也在增長,這就對外國居民稅收身份認定、預提所得稅管理,常駐代表機構征免稅判定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中國已經與89個國家或者地區簽訂了雙邊征稅協定,稅收情報交換已成為國際稅收合作的主要方式及反避稅和離案金融中心的重要方法,在新形式下迫切需要加強國際稅收的管理,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履行稅收協定職責,更好地開展國際稅收合作。

      三、加強國際稅收管理建議與對策

      根據國際稅收特點和管理的必要性,兩稅合并后,國際稅收應從以下幾方面加強管理:

      (一)稅收協定的執行

      包括居民認定及中國居民身份證明的出具、常設機構認定及管理、限制稅率認定、稅收管轄權判定及稅收管理、境外稅收抵免審核認定及管理、協定特殊條款的執行、研究制定稅收協定執行的管理辦法、對濫用稅收協定的專項調查與處理等。

      (二)非居民稅收監管

      依據有關稅務管理規范,組織實施對本地區外國公司營業機構場所的稅收管理、外國公司在中國未設立機構而有來源于中國所得的預提所得稅管理、非貿易付匯及部分資本項下售付匯憑證的開具和管理、外國居民個人所得稅稅收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征免稅判定及其稅收管理,以及對外國居民偷稅問題的調查與處理。要定期與外匯管理局、商務局進行工作反饋,及時掌握非居民納稅情況。

      (三)情報交換

      組織實施情報交換管理規程,就自動情報交換、自報交換、專項情報交換、行業范圍情報交換和授權代表的訪問所涉及的稅收情報收集、轉發、調查、審核、翻譯和匯總上報,根據情報交換工作保密規則實施稅收情報的定密、解密、制作、使用、保存和銷毀等保密工作,開展跨國同期稅收檢查。

      (四)國際稅務管理合作

      組織實施對本國居民境外所得的有關稅收管理規范,對本國居民境外經營活動依照稅收協定提供稅收援助,配合國外稅務當局對本國居民境外所得的偷稅問題組織調查,組織實施與國際組織和外國稅務當局有關稅收征管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事項。

      (五)反避稅實施

      1.認真按照新所得稅法要求,進行反避稅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特設了“特別納稅調整”一章,對防止關聯方轉讓定價做了明確規定,引入了獨立交易原則、成本分攤協議、預約定價安排,明確了納稅人的舉證責任以及可比第三方的協助義務,同時增加了核定程序、防范避稅地避稅、防范資本弱化、一般反避稅和對補征稅款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等條款,強化了反避稅立法,有利于更好地維護國家利益。

      2.加大反避稅工作的投入,建立全國轉讓定價信息網絡。參照美國稅法第482節條款的規則,在轉讓定價稅法中引入正常交易值域的概念。建議國家稅務總局與有關部委聯合,定期公布某種行業、某種產品的利潤率區間。在試點城市的基礎上,積極推廣反避稅管理信息系統軟件。成立專門機構或由專門人員負責各種可比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工作,在全國范圍內建立反避稅價格信息網絡,由國家稅務總局定期通過該系統相關信息,以利于反避稅工作的深入開展,也便于提高各地市的工作效率。

      3.加強信息化建設,推進反避稅工作。為了解決反避稅工作中不容易收集非關聯企業可比數據信息的難題,建議省局著手建立反避稅信息庫,通過整合CTAIS系統、涉外企業匯算清繳系統、出口退稅審核系統、政府部門和行業協會統計信息,將各基層單位在歷年反避稅調查審計中積累的零散可比數據信息進行匯總、整理和共享,提高可比數據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效率,為各地市反避稅選案、審計調整、跟蹤管理等各階段工作提供強有力的數據信息支持。

      4.各地市稅務部門應利用預約定價辦法加強對關聯企業稅收征管。

      (1)加強開業管理,推行關聯企業申報制度。各基層稅務機關將是否存在關聯企業以及關聯企業的名稱、稅號、經營地址、法人代表、經營狀況等列入對新辦企業開業調查的內容,同時要求企業及時填報關聯企業申報表,一旦企業有新成立的關聯企業須及時向稅務部門報告,將關聯企業管理從源頭抓起,完善關聯企業管理的基礎信息采集制度。

      (2)在加強關聯企業開業管理的基礎上,充分利用關聯企業申報的基礎信息資料,將存在不同稅率或享受不同優惠政策的關聯企業作為反避稅重點,加強監管。

      篇(11)

      一、什么是國際稅收籌劃

      國際稅收籌劃是指跨國納稅義務人利用各國稅法差異,通過對跨國籌資、投資、收益分配等財務活動進行合理的事先規劃和安排,在稅法許可的范圍內減少或消除其對政府的納稅義務。國際稅收籌劃是國內稅收籌劃在國際范圍間的延伸和發展,其行為不僅跨越了國境,而且涉及到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稅收政策,因此國際稅收籌劃較國內稅收籌劃更為復雜。國際稅收籌劃必須同時滿足下列三個條件:一是國際稅收籌劃的主體是具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即納稅人;二是稅收籌劃的過程或措施必須是科學的,必須在稅法規定并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精心安排,才能達到的;三是稅收籌劃的結果是獲得節稅收益。因此,偷稅、漏稅盡管能達到稅款的節省,但由于其手段違法,不屬于稅收籌劃的范疇。

      二、國際稅收策劃的可行性分析

      企業要進行國際稅務策劃,首先要對各國的稅制有較深的認識。因為國際稅務策劃的客觀基礎是國際稅收的差別,即各國由于政治體制的不同,經濟發展不平衡,各國稅制之間存在著較大的差異,這種差異為跨國納稅人進行稅務籌劃提供了可能的空間和機會。企業只有在全面掌握有關國家稅收法規及其具體稅制的基礎上,兼顧考慮一些其它客觀因素,才有可能制定出正確的稅務籌劃方案。因此,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各國之間稅收的差異

      世界各國都是根據本國的具體情況來制定符合其利益的稅收制度的,因而在稅收制度上各國存在一定的差別,跨國企業可利用這些差別如選擇低稅經營、對納稅義務確定標準的差異、稅率的差異、稅收基數上的差異等進行有效的稅收策劃。

      此外,各國在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別。一般說來,發達國家稅收優惠的重點放在高新技術的開發、能源的節約、環境的保護上;而發展中國家一般不如發達國家那么集中,稅收鼓勵的范圍相對廣泛得多。為了引進外資和先進技術,發展中國家往往對某一地區或某些行業給予普遍優惠,稅收優惠政策相對要多一些。可見,不同國家稅收制度的差異為跨國經營的稅收籌劃提供了種種可能,跨國經營者面對的稅收法規越復雜,稅收負擔差別越明顯,其進行籌劃的余地就越大。

      (二)避稅港的存在

      避稅港是指為跨國經營者取得所得或財產提供免稅和低稅待遇的國家和地區,為眾多跨國投資者所青睞。由于避稅港的稅負很輕,如百慕大對所得、股息、資本利得和銷售額不征收任何稅收,也不開征預提和遺產稅,因而成為跨國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的理想場所。

      (三)稅收協定網絡的不斷拓寬

      目前,世界上國家與國家之間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已有1000多個,我國已與63個國家簽訂了避免雙重征稅協定,隨著貿易全球化進程的日益加快,我國與世界其他國家所簽訂的稅收協定將會越來越多,這將成為跨國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的溫床。由于稅收協定對締約國的居民納稅人提供了許多優惠待遇,所以跨國納稅人在選擇投資國時一定要注意這些國家對外締結協定的網絡情況。

      (四)經濟全球化提供了稅收籌劃的新環境

      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貿易自由化和金融市場自由化為跨國經營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更大的可能。由于國際資本流動的加速和自由化降低了資本成本,提高了稅收負擔在公司決策中的重要性,因此也加強了跨國經營進行稅收籌劃的意識。

      從上述分析可知,國際稅務籌劃的基礎就是各國稅制的差異。企業只有在全面掌握有關國家稅收法規及其具體稅制的基礎上,加以考慮一些其它客觀因素,才有可能制定出正確的稅務籌劃方案。

      三、跨國公司進行稅收籌劃的主要方法

      (一)利用投資地點的合理選擇進行國際稅收籌劃

      1.充分利用各國的稅收優惠政策,選擇稅負水平低的國家和地區進行投資

      在跨國經營中,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的稅收負擔水平有很大差別,且各國也都規定有各種優惠政策,如加速折舊、稅收抵免、差別稅率和虧損結轉等。選擇有較多稅收優惠政策的國家和地區進行投資,必能長期受益,獲得較高的投資回報率,從而提高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同時,還應考慮投資地對企業的利潤匯出有無限制,因為一些發展中國家,一方面以低所得稅甚至免所得稅來吸引投資;另一方面又以對外資企業的利潤匯出實行限制,希望以此促使外商進行再投資。此外在跨國投資中,投資者還會遇到國際雙重征稅問題,規避國際雙重征稅也是我國跨國投資者在選擇地點時必須考慮的因素,應盡量選擇與母公司所在國簽訂有國際稅收協定的國家和地區,以規避國際雙重征稅。

      2.盡量選擇在國際避稅地進行投資

      目前,世界各國普遍使用三種稅制模式,即以直接稅為主體的稅制模式、以間接稅為主體的稅制模式和低稅制模式。實行低稅制模式的國家和地區一般稱為“避稅地”,主要有三種類型:(1)純國際避稅地,即沒有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凈財產稅、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國家和地區,如百慕大、巴哈馬等;(2)只行使地域管轄權,完全放棄居民管轄權,對源于國外所得或一般財產等一律免稅的國家和地區,如瑞士、香港、巴拿馬等。(3)實行正常課稅,但在稅制中規定了外國投資者的特別優惠政策的國家和地區,如加拿大、荷蘭等。顯然,投資者若能選擇在這些避稅地進行投資,無疑可以免稅,取得最大的經濟效益。

      (二)選擇有利的企業組織方式進行國際稅收籌劃

      跨國投資者不同的企業組織方式在稅收待遇上有很大的差別,如采用分公司和子公司時:子公司由于在國外是以獨立的法人身份出現,因而可享受所在國提供的包括免稅期在內的稅收優惠待遇,而分公司則是企業的一部分派往國外,不能享受稅收優惠,但子公司的虧損不能匯入國內總公司,而分公司的虧損則可匯入總公司。因此跨國經營時,可根據所在國企業情況采取不同的組織形式來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例如,在海外公司初創期,由于虧損的可能性較大,可以采用分公司的組織形式,而當海外公司轉為盈利后,若及時地將其轉變為子公司形式,便能獲得分公司無法獲得的許多稅收好處。

      (三)選擇有利的資本結構和投資對象進行國際稅收籌劃

      企業的經營資本通常由自有資本(權益)和借入資本(負債)構成,各國稅法一般規定股息不作為費用列支,只能在稅后利潤中分配,而利息則可作為費用列支,允許從應稅所得中扣減。因而,企業要選擇自有資本與借入資本的適當比例以獲得更多的利益,如企業選擇融資租賃既可以迅速獲得所需資產保障企業的舉債能力,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規定在所得稅前扣除,減少了納稅基數。對于投資對象的選擇,跨國經營者應著重了解投資國有關行業性的稅收優惠及不同行業的稅制差別。

      (四)利用關聯企業交易中的轉讓定價進行國際稅收籌劃

      轉讓定價是指關聯企業之間內部轉讓交易確定的價格,通常不同于一般市場上的價格,轉讓定價可以高于、低于或等于產品成本。國際關聯企業的轉讓定價往往受跨國公司集團利益的支配,不易于受市場一般供求關系約束。由于在現代國際貿易中,跨國公司的內部交易占有很大的比例,因而可利用高低稅收差異,借助轉移價格實現利潤的轉移,以減輕公司的總體稅負,從而保證整個公司系統獲取最大利潤。

      (五)通過避免設常設機構來進行國際稅收籌劃

      常設機構是指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場所,包括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和作業場所等。它已成為許多締約國判定對非居民營業利潤征稅與否的標準。對于跨國經營而言,避免了常設機構也就避免了立刻在非居住國的有限納稅義務。特別是當非居住國稅率高于居住國稅率時,這一點顯得更為重要。因而,跨國經營者可通過貨物倉儲、存貨管理、廣告宣傳或其他輔營業活動而并非設立常設機構來達到在非居住國免稅的義務優惠。

      (六)通過選擇有利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國際稅收籌劃

      會計方法的多樣性為稅收籌劃提供了保障,跨國企業應選擇符合國際稅務環境的會計核算方法。為減輕對外投資建立的公司的稅務負擔,跨國企業要注重對東道國稅務會計的研究,巧妙地使用各種會計處理方法,以減輕稅務或延緩納稅。如平均費用分攤是最大限度地抵銷利潤、減輕納稅的最佳方法。

      除此之外,各項基金的提取、會計科目的使用與會計政策都是稅務籌劃的內容。

      四、企業進行國際稅收籌劃時應注意的問題

      跨國納稅人面對風云變幻的世界經濟氣候和錯綜復雜的國際稅收環境制定國際稅收計劃,其根本目的在于納稅負擔最小化。因此,筆者認為,我國跨國經營企業在進行國際稅收籌劃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要深入了解各國稅收制度及相關信息

      要了解各國的稅收制度、稅種、稅率、計稅方法以及在各國的經營形態、收益的種類、經營內容、稅收地點以及政治、軍事、科技、文化、民俗等,這些都影響著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而影響著企業的財務和稅務安排。

      (二)要有多個備選方案

      跨國經營企業應全面分析情況,從各個角度盡可能地設計多個備選方案,并從中選擇最有利的方案。

      (三)要有全局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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