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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審計最早產生于上個世紀70年代西方發達國家企業內部。當時,一些企業為降低資源和環境方面的風險,自發地制定了一些環境審計計劃,雖然當時環境審計的應用范圍比較狹窄且未形成統一的方法,但正是從這一時期起,環境審計作為一種新的審計門類在實踐中迅速發展起來,并且在國際社會得到了越來越多的重視和應用,尤其是荷蘭、美國、加拿大等發達國家的環境審計法律制度,發展的比較成熟,值得我國借鑒。
一、環境審計法律制度概念
隨著社會經濟的迅猛發展以及科學技術的全面進步,審計職能逐漸的擴大,作用范圍也較之廣泛起來,環境審計是在傳統審計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是對傳統審計進行的“綠化”,它將自然資源、環境保護納入其審計范圍,并且與其他審計業務相互融合、共同發展,它既注重事前預防,也強調事后監督,保障了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實現了人與自然的和諧統一。
關于環境審計的概念,筆者認為它是一項獨立的環境監督活動,是從環境角度,運用一定的審計技術與方法,由國家政府審計機關、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和注冊會計師等審計組織,依據相應的法規和標準,對政府和企事業單位與環境有關的經濟活動產生的環境問題進行的鑒證和評估,并使之達到管理有效、控制得當并符合可持續發展要求的審計活動。
環境審計法律制度,是為了使環境審計工作法制化,對各級政府、企業的環保部門進行的環境保護規劃、檢測、管理和協調等環境管理活動進行系統審核、提出審計報告,從而作出客觀公正評價的制度。其目標是建立完善的環境保護管理體系、落實環保措施,并評價環保措施的有效性和科學性。
二、國外發達國家環境審計法律制度概況
(一)荷蘭的環境審計法律制度
荷蘭政府自20世紀60年代起,開始采取一系列重要措施來保護環境,到了70年代繼續推進,80年代后期則頒布實施《環境管理法》,建立環境審計制度來開展自主環境審計。
荷蘭的環境審計由國家審計法院進行,環境審計的內容包括關于政策執行方面的合規審計和績效審計,政府環境審計與社會組織自主環境審計有機結合、部門之間有明確的分工并協調配合,并根據審計結果提出審計建議。除審計院外,荷蘭還有其他開展環境審計的機構,包括環境監察局和負責環境政策執行的中介機構。此外,還有越來越多的機構負責向私營機構提供咨詢服務,幫助這些機構遵循國家的環境政策。
荷蘭的環境審計法律制度立法體系相對合理、法律法規實際適用效果比較明顯、政府環境審計與社會組織自主環境審計有機結合、部門之間有明確的分工并協調配合,更重要的是擴大了傳統環境審計法律制度的內容并且加強了歐盟范圍內的區域合作。近年來,隨著環境問題的全球化,荷蘭環境審計法律制度也開始強調政府環境審計向社會組織自主環境審計轉變,進行跨部門多領域的聯合環境審計法律制度,從而向國際合作環境審計法律制度轉變。
(二)美國的環境審計法律制度
美國于20世紀60年代開始實施環境審計。美國審計總署(GAO)和美國環境保護局(EPA)是美國環境審計實施的主體部門,GAO制定頒布的《國家審計準則》,對環境審計提供了具體的指導和參考標準,屬于宏觀政策方面的制定者;EPA則側重于環境保護方面,在環境審計及監督上制訂具體的操作指南。1999年EPA頒布實施的《黃皮書—聯邦市政環境執行指南》及環境審計草案,成為環境審計人員實施環境審計的基本前提和有力保障。
聯邦政府制定的《國家標準》是美國環境審計的依據,其詳盡地闡述了環境審計計劃、實施以及報告形式等環境審計的步驟、要素等,美國無論哪個層面進行審計都要嚴格的遵照執行。美國的環境審計理論研究比較豐富,有著詳細的環境審計素材。美國的市場經濟體制比較成熟,再加上發達的教育、健全的法制環境、強烈的環保意識和專門進行績效審計的復合型審計人才,使得環境審計在美國發展的比較順利。
(三)加拿大的環境審計法律制度
加拿大的環境審計工作開展得較早,多年來已經形成了相對完善的環境法律制度,它規定每年都要將其環境年度報告提交政府環保部門進行審計審查,審計的范圍也比較廣泛,除傳統的財務審計、合規性審計和績效審計過程中對環境問題關注之外,政府環境審計政策的落實情況、環境影響評價以及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污染場所審計、有害物質及特殊廢棄物審計等都屬于環境審計的范疇。加拿大形成了國家審計、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相互支持配合的“三位一體”的環境審計主體,環境監管主要是聯邦審計長公署和環境審計師協會(CEAA)。
加拿大的環境審計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主要是由于:第一,1995年12月通過的新《審計長法》使環境審計成為審計長公署的一項法律職責,同時為環境審計的開展提供了法律依據。第二,加拿大的環境審計側重于向可持續發展和環境問題的咨詢和評估方面發展,在環境保護和資源利用方面引導公眾全方位全過程廣泛參與,從而保障了公眾的環境權得到落實。第三,加拿大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環境管理體系審計標準(ISO19011)和合規性審計標準(CSAZ773—03),為環境審計工作的開展奠定了基礎。第四,加拿大認證了一批注冊環境審計師,建立了一支專業性較強的環境審計隊伍,為環境審計工作的開展提供了有利條件。
三、國外環境審計法律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我國的環境審計經過近三十年的發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諸多問題。從主體來看,我國的環境審計主
要是政府組織實施,企業作為主體進行的環境審計項目非常少,對于社會審計組織甚至沒有涉及。從審計范圍來看,我國目前與環境相關的審計項目主要是合規性審計,審計內容單一且范圍比較狹小,對于環境績效審計開展的少之又少。總體來說,我國的環境法規不夠完善、環境審計法律制度相對落后、復合型人才儲備不足,與當今國際上環境審計發展成熟的荷蘭、美國、加拿大等國家存在很大的差距。因此,要開展具有中國特色的環境審計,既要正確吸收和借鑒發達國家成功的經驗,也應根據我國的環境污染實際情況、我國的審計體制和國家法律賦予審計的職責和權限,提出有利于可持續發展的環境審計建議。
(一)完善我國的環境審計法律規范體系
我國有《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規,基本構成了我國環境保護的法律監督體系,不僅在保護環境、維護生態平衡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也為開展環境審計提供了一定的參考依據,但是與發達國家現已形成的比較規范的環境法律法規相比還存在著很大的差距,如在環境會計準則、環境會計報告準則、環境審計制度方面等至今還處于空白,并且在《審計法》、審計署制定的《中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以及《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等審計法規中對于環境審計的內容和具體實施辦法也沒有涉及,缺少對環境審計比較直接的依據,這顯然不利于環境審計的順利開展。因此,我國要開展環境審計,一方面應盡快在現有審計法律制度的基礎上對環境審計進行補充立法、擴大權限。另一方面應借鑒加拿大和美國的經驗,在相關的審計法規中明確審計的適用范圍、內容、評價標準以及法律責任,建立和完善我國的環境績效審計體系,構建績效環境審計法律制度。
(二)擴大環境審計范圍,建立環境審計的評價標準
在環境審計過程中,如何用具體的指標科學地反映和分析環境成本和效益,并對其進行準確計量從而形成令人信服的審計結論,這是會計人員以及審計人員面臨的最直接的問題。我國雖然已經形成了比較完備的企業會計、審計以及環境等方面的法律法規體系,但還沒有關于環境審計的具體實施辦法和評價標準,缺乏環境審計準則和指南,使得在對被審計單位進行環境績效的評價過程中加大了審計風險。因此,我們要進一步制定和完善相關的環境標準,建立可操作性比較強的環境審計工作細則,同時提高環境審計的工作質量。另一方面,要積極采用國際環境標準,形成統一的環境評價尺度,以方便環境審計國際間的交流。荷蘭的做法是執行“國家環境政策計劃”,加拿大則是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環境管理體系審計標準(ISO19011)和合規性審計標準(CSAZ-03)。因此,我們應該借鑒荷蘭和加拿大的成功經驗,建立環境審計的評價標準,并且在審計類型上從財務收支審計向績效審計拓展,以便使投入環境保護的有限預算資金發揮更大的作用。
(三)提高審計人員的專業技能和綜合素質
1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成因
隨著改革開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審計環境日趨復雜化,審計風險已成為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尤其經濟責任審計的特殊性決定其審計的風險尤為突出。了解、認識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成因,才能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進行有效的防范,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
1.1產生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內在因素
(1)審計程序的實施不合理。審計機關出于各種主觀或客觀的原因,導致審計機關要在各個階段、各個單位合理分配技術力量,審計人員嚴格實施審計程序進行審計產生一定的困難。一旦簡化了審計環節,減少了必要的審計力量,就會導致審計風險的產生。
(2)審計材料不規范。審計材料不規范,條理混亂,語言不清,詞不達意,不能如實反映客觀存在的問題,或語言絕對化、含義模糊等,都會造成經濟責任審計產生風險。
(3)審計證據不充分、復核不嚴謹。審計復核,也就是后續審計,是審計結果進行的復核和再次檢查,是一種亡羊補牢的補漏措施。而審計復核只是走走過場,相關人員工作態度不端正,工作作風不嚴謹,導致加大審計風險產生的可能。
(4)審計人員綜合素質低。經濟責任審計涉及面廣,要求審計人員不僅要具備查賬能力,還要熟悉宏觀經濟管理知識以及相關的政策法規,具備綜合判斷分析能力等,但是目前大部分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不夠全面,嚴重制約和影響審計工作的質量。
1.2產生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外在因素
(1)審計對象的復雜性。隨著經濟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化,經濟結構的不斷調整,經濟活動日益復雜,而經濟責任審計的難度加大,風險也就隨之增大。在我國人們受到幾千年封建思想的影響,法制觀念淡泊,被審計單位或領導復雜的社會關系可能會阻礙正常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社會關系復雜,審計風險就越復雜。
(2)被審計單位內控制度不完善。各單位內部規章制度的建立與執行程序是否嚴格、清晰、有條理影響到該單位所提供的資料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對經濟責任審計產生一定的影響。
(3)審計技術方法的局限性。審計工作本身在不斷發展,審計技術為了適應審計工作也隨之不斷發展,然而目前的審計技術方法弊端突出,已遠遠不能適應現代審計的要求。
(4)審計法律法規制度的不完善險。改革開放以業,我國的審計法律法規不斷建立健全,但仍然不能形成一套完全適應當前經濟形勢和經濟活動的完善的法律法規體制,這就給審計人員的審計工作帶來困難,產生了一定審計風險。
2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防范對策
防范和控制經濟責任審計風險關鍵是提高審計工作質量,避免和預防引發事件,堅持“積極穩妥,量力而行,提高質量,防范風險”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指導原則,采取各種措施對審計質量進行有效的控制,才能提高審計檢查質量和評價質量。通過責任審計風險成因的明確,我們要想防范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就必須采取有力的措施和對策。處理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應從預防階段開始。
2.1建立健全各項法律法規、制度、避免審計風險
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監督領導干部經濟管理行為的有效手段。隨著《審計法》的假改,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確立,經濟責任審計將從由政策推動轉化為法制推動。但是,仍需制定和健全各項法律法規和指標體系,使得經濟責任審計有法可依,執法必嚴,由其重要的是完善審計評價指標體系,這樣才能提高并逐步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實踐的規范性,從而使經濟責任審計成為一項對于領導干部的強有力經濟監督形式。
2.2履行相關審計程序,減少審計風險
嚴格的審計程序是確保審計行為合法和審計質量可靠的前提。在審計準備階段,審計立項必須有受托依據,審計方案的編制必須詳細、認真,做好事前調查,深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下達審計通知書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經濟責任審計法規的日期要求;在審計實施階段,應貫徹”雙向承諾制度”;在審計終結階段,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前,要征求被審計單位及其領導千部的意見,允許提出異議,并把好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結論的復合關。
2.3有效利用社會審計、內部審計的工作成果
部分工作委托給社會審計執行,以彌補國家審計資源不足的缺陷。利用社會審計的結果資料。國家審計機關應當與相關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聯系與溝通,在了解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獨立性及專業能力的基礎上,進一步實施針對性的審計程序,以證實并獲得客觀可靠的審計證據。新晨
2.4加強教育和培訓,增強審計人員風險意識
經濟責任審計要求審計人員具良好的綜合素質、政治修養和道德品質。各級審計機關要提供必要的職業培訓,開展后續教育,組織審計人員進行審計理論研討,審計部門還應培養審計人員良好的審計風險意識,提高其在復雜的審計中靈活、有效的控制各種誘發的能力,正確地對待自各方面的干擾和壓力,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2.5加強審計風險的理論研究,完善審計手段
各級審計機關應該充分認識到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強審計人員對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認識和理解,從理論上為預防和控制審計風險提供指導;同時,鑒于當前審計手段的落后狀況,要因地制宜、因時制宜進行審計方法的不斷創新,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真正做到國家審計與內部審計、社會審計相結合。
參考文獻:
[1]李鳳鳴.審計學原理[M].北京:中國審計出版社,2000.
1.1產生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內在因素
(1)審計程序的實施不合理。審計機關出于各種主觀或客觀的原因,導致審計機關要在各個階段、各個單位合理分配技術力量,審計人員嚴格實施審計程序進行審計產生一定的困難。一旦簡化了審計環節,減少了必要的審計力量,就會導致審計風險的產生。
(2)審計材料不規范。審計材料不規范,條理混亂,語言不清,詞不達意,不能如實反映客觀存在的問題,或語言絕對化、含義模糊等,都會造成經濟責任審計產生風險。
(3)審計證據不充分、復核不嚴謹。審計復核,也就是后續審計,是審計結果進行的復核和再次檢查,是一種亡羊補牢的補漏措施。而審計復核只是走走過場,相關人員工作態度不端正,工作作風不嚴謹,導致加大審計風險產生的可能。
(4)審計人員綜合素質低。經濟責任審計涉及面廣,要求審計人員不僅要具備查賬能力,還要熟悉宏觀經濟管理知識以及相關的政策法規,具備綜合判斷分析能力等,但是目前大部分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不夠全面,嚴重制約和影響審計工作的質量。
1.2產生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外在因素
(1)審計對象的復雜性。隨著經濟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化,經濟結構的不斷調整,經濟活動日益復雜,而經濟責任審計的難度加大,風險也就隨之增大。在我國人們受到幾千年封建思想的影響,法制觀念淡泊,被審計單位或領導復雜的社會關系可能會阻礙正常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社會關系復雜,審計風險就越復雜。
(2)被審計單位內控制度不完善。各單位內部規章制度的建立與執行程序是否嚴格、清晰、有條理影響到該單位所提供的資料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對經濟責任審計產生一定的影響。
(3)審計技術方法的局限性。審計工作本身在不斷發展,審計技術為了適應審計工作也隨之不斷發展,然而目前的審計技術方法弊端突出,已遠遠不能適應現代審計的要求。
(4)審計法律法規制度的不完善險。改革開放以業,我國的審計法律法規不斷建立健全,但仍然不能形成一套完全適應當前經濟形勢和經濟活動的完善的法律法規體制,這就給審計人員的審計工作帶來困難,產生了一定審計風險。
2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防范對策
防范和控制經濟責任審計風險關鍵是提高審計工作質量,避免和預防引發事件,堅持“積極穩妥,量力而行,提高質量,防范風險”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指導原則,采取各種措施對審計質量進行有效的控制,才能提高審計檢查質量和評價質量。通過責任審計風險成因的明確,我們要想防范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就必須采取有力的措施和對策。處理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應從預防階段開始。
2.1建立健全各項法律法規、制度、避免審計風險
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監督領導干部經濟管理行為的有效手段。隨著《審計法》的假改,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確立,經濟責任審計將從由政策推動轉化為法制推動。但是,仍需制定和健全各項法律法規和指標體系,使得經濟責任審計有法可依,執法必嚴,由其重要的是完善審計評價指標體系,這樣才能提高并逐步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實踐的規范性,從而使經濟責任審計成為一項對于領導干部的強有力經濟監督形式。
2.2履行相關審計程序,減少審計風險
嚴格的審計程序是確保審計行為合法和審計質量可靠的前提。在審計準備階段,審計立項必須有受托依據,審計方案的編制必須詳細、認真,做好事前調查,深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下達審計通知書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經濟責任審計法規的日期要求;在審計實施階段,應貫徹”雙向承諾制度”;在審計終結階段,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前,要征求被審計單位及其領導千部的意見,允許提出異議,并把好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結論的復合關。
2.3有效利用社會審計、內部審計的工作成果
部分工作委托給社會審計執行,以彌補國家審計資源不足的缺陷。利用社會審計的結果資料。國家審計機關應當與相關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聯系與溝通,在了解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獨立性及專業能力的基礎上,進一步實施針對性的審計程序,以證實并獲得客觀可靠的審計證據。
2.4加強教育和培訓,增強審計人員風險意識
經濟責任審計要求審計人員具良好的綜合素質、政治修養和道德品質。各級審計機關要提供必要的職業培訓,開展后續教育,組織審計人員進行審計理論研討,審計部門還應培養審計人員良好的審計風險意識,提高其在復雜的審計中靈活、有效的控制各種誘發的能力,正確地對待自各方面的干擾和壓力,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2.5加強審計風險的理論研究,完善審計手段
各級審計機關應該充分認識到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強審計人員對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認識和理解,從理論上為預防和控制審計風險提供指導;同時,鑒于當前審計手段的落后狀況,要因地制宜、因時制宜進行審計方法的不斷創新,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真正做到國家審計與內部審計、社會審計相結合。
參考文獻:
[1]李鳳鳴.審計學原理[M].北京:中國審計出版社,2000.
[2]朱錦余.趙新杰.經濟責任審計[M].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
[3]蒙貞.淺談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控制[J].科協論壇,2007,4(下).
內部審計的作用
內部審計是組織機構內部所建立的服務于該組織的一個獨立職能部門,通過對組織內部各種業務和控制進行獨立的審查和評價,來確定其是否遵循了公認的方針和程序、是否符合既定標準 、是否有效的和經濟地使用了資源、是否正在實現組織目標,并據此對所審查的活動向成員提供分析、評價、建議和咨詢,幫助他們更有效地履行其職責。換句話說,內部審計是對內部控制實施的“再控制”。其作用在于:
(一)提高企業財務會計和其他經營管理信息的正確性與可靠性。
加強管理是企業永恒的主題,管理的重心在決策,科學的決策則離不開正確、可靠的信息。通過內審,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錯誤和舞弊,提高會計信息的可靠性。
(二)能夠有效的促使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貫徹落實與執行。
健全的內審制度,可以對企業內部各職能部門、崗位、人員及各流轉環節進行有效的監督和控制,及時發現諸如貪污、盜竊、浪費亂擠亂攤成本和偷稅漏稅等不法行為,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
(三)保護財產物資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財產物資是企業從事正常經營活動不可缺少的物資條件,如果內部控制不嚴密,不相容職務未分開,就往往會造成企業財產物質的大量流失,使企業蒙受重大損失。通過內部審計,能夠發現內部控制系統的缺陷,進而提出可行的建議,彌補內部控制的缺陷,達到保護財產物質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的目的。
(四)能夠促使企業工作效率的提高和目標的實現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科學合理的組織企業的各項生產經營活動,是企業生存與發展的重要前提,健全的內審制度對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顯得尤為重要。
二、內部審計風險形成的原因
(一)內部審計機構的相對獨立性較弱
內部審計機構是單位內設機構,在本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為本單位實現經營目標服務。因此,內部審計的獨立性不如外部審計,在審計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受本單位的利益限制。內部審計的組織形式也反映出其獨立性的弱化:有的單位把審計機構設在財會部門中;有的把審計機構和監察部門合并在一起;有的單位由分管錢財物資及賬目的人員兼任審計崗;有的單位領導既領導財會工作,又領導審計工作。因此,企業的內部審計很難站在客觀、公允的立場上對企業的財務狀況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特別是當面對領導參與或法人違規時,內部審計往往無能為力。在這種情況下,作為企業的內審部門,如若服從于一把領導的意志,不能對企業的財務進行有效監控,不能做出真實、客觀的評價,而出具虛假審計報告,就會埋下巨大的隱患。論文格式,內審作用。獨立性是審計工作的靈魂。不能有效保證審計機構和人員在組織上的獨立性及其在業務工作中的自主性和權威性,就不能保證審計質量和規避審計風險。
(二)內部審計對象的多元化
隨著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內部審計的對象也多元化 ,審計對象逐步發展為企業集團、股份公司和連鎖經營店,企業內部機構層次增加,所進行的交易日趨復雜;被審單位與集團公司是母子公司或聯營公司的關系,在兼并和收購、改制和改組、聯合和剝離及分拆中,給內部審計帶來了更多的困難,審計風險也隨之增加。
(三)內部審計內容的復雜性
由于審計對象的多元化,單位和集團公司改制和改組,內部審計的內容從傳統的財務審計發展為效益審計、工程審計、經濟責任審計、決策審計、風險審計、投資審計等,這對內部審計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審計人員作出正確結論的難度也就越大,審計風險隨之增大
(四)內部審計法規不健全,人員素質亟待提高
內部審計法律依據不充分、不健全,或出現空白,使得內審人員在進行審計時,只有依據經驗和知識進行分析判斷,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了審計結論的權威性,因而增大了審計風險。同時,目前我國內部審計人員整體水平不高,綜合素質較低,識別風險、判斷正誤的能力較差;有些人員職業道德欠佳,不能經受各方面的誘惑;內審人員普遍缺乏計算機審計技能,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這將給內部審計工作的質量、信譽帶來負面影響,從而導致審計風險的出現。
(五)內部審計方法滯后,質量控制制度不完善
我國內審方法仍以賬項基礎審計方法為主,主要審計目的是“查錯防弊”,內審人員風險觀念淡薄,審計風險控制因素考慮較少,更談不上運用最新的以風險導向為核心的審計方法來防范和化解風險。論文格式,內審作用。內部審計中抽樣技術雖已被廣泛應用,但是內審人員在運用這一技術時,基本上全憑審計人員的主觀標準和經驗來確定樣本規模和評價樣本結果,這種判斷抽樣極易遺漏重要事項,形成審計風險。論文格式,內審作用。
同時,目前許多企業內部審計制度不完善,如審計機構缺少事前的審計計劃、事中的審計程序和報告期的審計復核;審計工作底稿不完整,一般僅記錄審計問題事項,而未記錄審計人員認為正確的審計事項,使得審計復核、審計質量控制無從入手;審計報告以協調關系為出發點,以肯定工作成績為基調,問題定性模棱兩可。這都使內部審計質量得不到保證,更談不上防范風險。
三、內部審計風險的防范與控制
(一)理順內審管理體制
企業在設置內審機構時應堅持兩條原則:一是獨立性原則。這是設立內部審計組織機構最重要的原則。在這個原則指導下,內審組織機構在組織人員、工作和經費等方面應獨立于被審計單位,獨立行使審計職權,不受股東、總經理、其他職能部門和個人的干預,以體現審計的客觀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在《內部審計實務準則》的一開始就強調:內部審計師“必須獨立于他們所審核的活動”,“獨立性可使內部審計師提出公正的不偏不倚的鑒證和評價,這對于正確的審計工作實施是必不可少的”,而這一點,是“要通過組織狀況和客觀性來獲得的”。二是權威性原則。這是內審工作充分發揮作用的另一個關鍵因素。主要體現在內審組織機構的地位和設置層次上。內審組織機構的組織地位和設置層次越高,權威性越大,內審的作用就發揮得越充分。實踐表明,內審的組織地位和作用的發揮是相輔相成的。一方面,作用的擴大為內部審計贏得較高的組織地位創造了機會;另一方面,組織地位的提高,獨立性增強又為內部審計人員卓有成效地履行其職責,發揮內部審計的職能作用提供了條件。另外,內部審計機構要有一定的處罰權,這樣才能充分體現內部審計的權威性。
(二)提高內審人員素質
內部審計是一項專業性和技術性都很強的工作,是高層次、綜合性的經濟監督,要求審計人員必須具有過硬的政治思想素質、嚴謹的工作作風和高度的責任心;必須具有扎實的會計、審計理論知識和審計技能,具有敏銳的分析能力和準確的判斷能力,具有較強的口頭、文字表達能力;具備經營管理知識,通曉財政經濟法規,還要對本部門、本單位的生產經營及技術方法有一定了解。加強內審行業的隊伍建設,培養一批高素質的專業審計人才是推動我國內部審計事業發展的當務之急,也是防范審計風險的最有效措施。論文格式,內審作用。首先,必須改變目前的用人機制,選派那些具備相應的技術資格和業務能力的人員充實內審隊伍;其次,培養內審人員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廉潔奉公的職業道德;再次,要加強對內審人員的后續教育,以適應不斷發展的新形勢的需要。
(三)改進內部審計方法
在審計方法上采用以風險為導向的風險基礎審計模式。風險基礎審計是將審計風險觀念全面應用于審計過程的一種審計模式,它通過對審計風險進行系統的分析和評價,來確定審計風險是否可以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圍內。它主要運用分析性復核的方法,不僅對客戶的控制風險進行評價,同時更要對產生風險的各個要素進行分析和評價,以確定實質性測試的范圍和重點。這樣就使審計風險與整個審計過程密切聯系起來,以風險的分析與控制為出發點,以保證審計質量為前提,統籌運用符合性測試、實質性測試、分析性檢查等方法,綜合各種審計證據,以控制審計風險。近年來,風險基礎審計在世界各國已廣泛應用,其原因就在于它從審計準備階段開始就考慮審計風險。我國內部審計也應盡快實現向這種審計模式的過渡,以提高審計質量。論文格式,內審作用。論文格式,內審作用。
(四)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加快內審法規建設
建立良好的內部運行機制,完善內部質量控制制度,是控制風險的有力保證。各內審機構應在綜合考慮業務規模和范圍、組織形式、分支機構設置及區域分布、成本與效益原則、人員素質及構成等其他影響控制政策和程序因素的基礎上,建立有效的內部運行機制和質量控制制度。質量控制制度應從全面質量管理和單個項目質量管理兩個方面構建。全面質量管理應著重從職業道德原則、專業勝任能力、工作委派、分級督導制度和對全面質量控制政策與程序的執行情況的監控等方面入手建立控制程序,以保證審計質量,把風險水平降低到可接受水平。單個項目質量管理應重點建立主審負責、審計底稿三級復核、審計部門主管巡視、審計項目質量考核等方面的制度,以把好每個審計項目的質量和風險關。同時,我國應抓緊制定、頒布內部審計法規和內部審計業務準則,以統一內部審計執業規范,降低審計風險。
總之,要想充分的發揮內部審計的作用,就要重視審計監督,提高內審的地位,制定嚴格的制度,加強對審計決定的跟蹤。
主要參考文獻:
徐麗《如何發揮內部控制與內部審計的作用》,《審計理論與實踐》,2003年第11期
(一)環境審計法規建設滯后
目前雖然我國已經制定了不少環保方面的法律法規,不過環境審計仍然缺乏開展工作的直接依據,沒有權威性的法律確保環境審計工作的開展。這必然影響環境審計工作開展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二)環境審計理論基礎薄弱
有關于環境審計的論文還是很少,現有的文章對于環境審計的定義、對象和內容都沒有形成統一的意見,并且我國很多的環境審計理論都是直接套用國外的研究成果,沒有與我國的實際情況相結合。因此,我國環境審計理論研究還要經歷漫長的探索,形成我國自己獨特的環境審計理論。
(三)環境審計應用水平較低
我國的環境審計實踐程度和操作水平都還較低,從宏觀來看,政府審計僅僅針對環保資金的運用情況進行基本的財務審計;從微觀來看,企業也僅僅是為了節約資金支出而開展常規審計。因此進行內部環境審計的企業非常少,而民間環境審計的實踐更可以說是幾乎空白。
(四)環境審計評價標準缺失
現有環境審計評價指標已不適應循環經濟的要求,主要體現在評價指標選擇不合理。現有評價指標體系僅從法律法規遵守情況、內部控制環境、環保財務收支等方面進行評價,忽視了對企業發展可持續性的評價。其次,循環經濟思想體現不夠充分、完整。現有評價指標只是對資源利用的現有情況進行評價,沒有將資源的減量化、再利用率等環保指標包括其中。
(五)缺乏具備綜合知識的環境審計人員
從當前的情況可以知道,環境審計是一門涉及范圍比較廣的綜合性學科,它涉及到法律、環境、統計、會計、審計等各方面的內容,所以這就要求環境審計執業人員必須具備專業綜合的素質,環境審計工作要有專業的隊伍作為保障。但是目前我國環境審計人員大多來自于財會部門,他們缺乏相應的環境知識和綜合素質,制約了我國環境審計的展開。
二、實施環境審計、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對策
(一)加強環境審計法規建設
我國已經制訂了一些與環境審計相關的政策以及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但目前還沒有直接用于指導環境審計的法律、法規體系;我國現有的審計準則不能對環境審計工作發揮應有的指導作用,還沒有專門制定環境審計的規范。因此,應盡快制定權威的,具體的環境審計準則,統一環境審計的評價依據,讓審計人員做到有法可依。
(二)開展環境審計理論研究
我們要加大環境審計理論研究的力度,大力發展環境審計研究。并將環境審計理論研究與常規審計理論研究相區分,借鑒環境經濟、環境管理、統計學等諸多學科的研究成果,將環境審計研究與其他相關學科相融合。在進行審計程序、方法等實用性理論研究的同時,加大審計基礎理論的研究,做到理論指導實踐,并超過實踐。
(三)不斷創新環境審計方法
基于循環經濟視角下的環境審計,首先要求各級審計機關根據區域不同的環境特點,積極組織相關審計機構和相關人員,通過平行或聯合審計的方式對共同關注的區域性生態環境事項,開展審計調查,并共同商討建立協商機制,我們可以開展跨專業的聯合環境審計和外聘專家合作審計等;其次要積極開展跟蹤審計,各級審計機關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工程和環保工程項目要積極試行跟蹤審計和審計調查;最后要積極運用信息技術與方法,如全球衛星定位系統和環境質量監測技術、排污費征收管理系統等。
(四)構建環境審計評價指標體系
循環經濟項目績效審計評價指標主要分為直接指標和間接指標這兩個大方面,直接指標主要是經濟效益指標,它可以直接衡量企業的價值增值,企業的經濟性,為企業帶來立竿見影的效果。間接指標主要包括:資源和能源消耗指標、綠色環保指標、廢物回收利用指標、社會指標。這些間接指標雖然與企業利益沒有之間關系,不過卻能為企業的可持續經營、企業的長遠發展帶來不可小覷的影響。
一、“五佳五優”活動的基本內容
最佳廉潔審計組長:認真組織審計組人員貫徹實施《審計法》及其實施細則,做到依法行政,客觀公正,處處嚴格要求自己,帶頭廉潔自律,教育并監督審計組人員嚴格遵守廉潔從審的各項規定,本人及全組成員不發生任何不廉潔行為,在系統內起模范作用,并得到社會公認。
最佳公正執法主審:自覺執行審計法規和其他法規,審計實務中嚴格按照審計準則和工作規程進行操作,工作嚴肅認真,作風嚴謹,講究效率,善于發現并查處違規違紀問題,秉公執法,鐵面無私,如實回報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所主審的項目效果較好,并得到市以上部門認可;同時服從領導,團結他人,嚴格遵守廉潔從審的各項規定,并協助審計組長做好審計組的各項工作;有較高的專業技能,在審計中積極發揮骨干作用,并善于幫助審計組其他成員提高業務水平。
最佳服務經濟衛士:圓滿完成縣委、政府以及局交辦的為企業辦實事任務;為經濟建設服務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有較高的服務能力和水平,并取得優良的服務成果;注意發現被審計單位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為國家和單位挽回較大的經濟損失,幫助單位建立和完善內控制度,特別是財務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搞好審計回訪工作,認真落實審、幫、促措施,收到良好的效果。
最佳文明創建標兵:積極參加精神文明創建活動,遵紀守法,處處起文明創建的楷模作用,為局機關爭創全國行業文明單位貢獻比較突出,同時平時能熱情服務,辦事不推諉、不扯皮,文明用語,禮貌待人,團結同志,助人為樂,不參與賭博、封建迷信活動,自覺抵制社會上不健康活動,保持良好的精神風貌。
最佳微機應用能手:刻苦鉆研計算機知識,部分審計項目或本人的主要工作比較熟練地運用計算機進行操作,能結合審計實務制作“小工具”或開發應用軟件,能總結和發現計算機專家經驗且獲市以上表彰以及有較高的推廣價值.能善于解決計算機審計工作中的實際問題,提高審計效率和審計質量。
優秀審計項目:嚴格按照審計方案實施,按時完成審計任務,審計結果真實可靠,審計成果較大并在面上產生較大影響,在審計過程中認真執行審計法規和《審計準則》,積極應用電子化手段,審計決定得到落實,完成審計回訪,審計檔案規范,整個審計項目得到省市行業主管認可且獲市以上表彰。
優秀審計報告:符合審計準則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規定,事實清楚、法規引用恰當、定性準確,內容翔實、層次清楚、結構分明、語言流暢、文字簡練、通俗易懂,無病句和錯別字,標點符號應用得當。
優秀審計信息:及時反映審計中發現的正反典型,并對問題揭示深刻,原因分析準確,建議合理合法,被高層次采用、批示,對領導決策發揮了較好的作用。
優秀審計科研:勇于探索審計工作的新途徑、新方法,對審計工作某一方面有一定研究,或能科學地總結出審計工作新鮮經驗和成功做法,其成果在較高層次刊物上發表或在學術(專業)會上交流。
優秀審計檔案:符合上級審計機關和檔案部門的要求,立卷及時,內容規范,書寫工整,裝訂考究,外表美觀,努力從紙質向磁介質轉化。
二、方法措施
(一)進一步造濃“五佳五優”創建活動的氛圍。通過開展“雙爭雙比”、“為企服務日”、“牽手致富”、“聯建聯創”、“文明伴我行”、“精品項目評選”、“科研論文評比”、“審計信息化的考核”,把活動內容具體化,定期公布每個人的爭創實績,推動全局人員積極參與,形成你追我趕、不甘落后的態勢。
(二)進一步加大考核評比工作的力度。通過考核評比、獎優懲劣,推動機關上下全員“爭先創優”。局定期公布考核評比結果,對成績突出的進行通報表揚,對成績較差的要通報批評,直至誡勉談話。
(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評選考核程序。做到“全員考核、考核全員”,“五佳”以評選為主,“五優”以考核為主,確保所產生的“五佳五優”具有說服力,發揮典型示范作用。
一、引言
任何審計業務都需要將審計結果傳遞給利益相關者,審計意見就是審計師傳遞審計結果的方式。合規審計關注特定行為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合約,審計意見就是相符程度的專家判斷,沒有審計意見,合規審計結果也就難以傳遞給利益相關者,進而也就難以為利益相關者提供決策相關信息,合規審計終極目標也難以達成。所以,從某種意義來說,合規審計意見是合規審計的核心構件之一。
盡管合規審計意見在合規審計中有重要地位,但是,現有相關研究文獻卻很少,少量文獻涉及到合規審計意見與審計主題、審計取證模式、審計法律責任及審計期望差的關系。雖然圍繞審計意見有很多的研究文獻,這些研究對人們認知合規審計意見有一定的借鑒價值,然而,合規審計的審計主題是相關行為,其審計目標、審計重要性、審計風險、審計取證等諸多方面都有自己的特征,所以,合規審計意見更具有自己的個性,需要系統化的深入研究。本文擬從基礎性視角來研究合規審計意見,提出一個合規審計意見的邏輯框架,涉及五個基本問題:合規審計意見類型,合規審計意見與合規審計取證模式的關系,合規審計意見與合規審計重要性的關系,合規審計意見與合規審計風險的關系,合規審計意見與合規審計期望差的關系。
二、文獻綜述
國內外關于民間審計意見的研究文獻很多,研究主題涉及三個方面:一是審計意見影響因素(Jeter、Shaw,1995;Mutchler、Hopwood、McKeown,1997;Martin,2000;Reynolds、Francis,2001;Ireland,2003;廖義剛,2007;曹瓊,2014);二是審計意見決策過程和預測(Dopuch、Holthausen、Leftwich,1987;Bell、Tabor,1991;Asare,1992;Rau、Moser,1999;Arnlodetal,2001;Tucker、Matsumura、Subramanyam,2003);三是審計意見信息含量及經濟后果(Elliott,1982;Bailey,1982;Doddetal,1984;Mutcher,1985;Dopuch、Holthausen、Leftwich,1986;Fargher、Wilkins,1998;Willenborg、McKeown,2001;李增泉,1999;陳梅花,2001;李東平、黃德華、王振林,2001;楊臻黛,2007)。還有少量文獻以民間審計為背景,研究審計重要性與審計意見的關系(李歆、邱瑾,2008;趙海俠,2010;蔣義宏,2005)、風險導向對審計意見的影響(蔣義宏,2005)。上述這些研究以民間審計機構從事的財務信息審計為背景,所謂的審計意見主要關于財務信息公允性的意見。
以政府審計和內部審計為背景直接研究審計意見的文獻很少,現有的少量文獻并沒有區分審計意見和審計建議,主要研究如何實施審計意見或審計建議(孫寧,2001;馬玉,2004;從華,2011;劉惠萍,2016)。
也有少量文獻研究審計意見類型與審計法律責任的關系(鄭石橋,2015)、審計意見類型與審計期望差的關系(鄭石橋,2015)、審計意見類型與審計取證模式的關系(鄭石橋,2015)、審計主題與審計意見類型的關系(鄭石橋、張道潘,2016)。
上述這些文獻對合規審計意見研究具有良好的借鑒價值,然而,未發現直接研究合規審計意見的文獻,由于合規審計以特定行為作為審計主題,其審計意見有獨特的一些個性,需要系統化的研究,本文擬研究其基礎性的問題――合規審計意見的邏輯框架。
三、合規審計意見:邏輯框架
對于合規審計意見可以從不同的視角來研究,本文從基礎性視角來研究,擬提出一個合規審計意見的邏輯框架,涉及五個基本問題。
(一)合規審計意見類型
合規審計的直接目標是尋找偏差行為,也就是判斷相關行為與既定標準之間的相符程度,合規審計意見就是對相符程度的表述。從合規審計實施角度來說,合規審計可以區分為單位層級、項目層級和特定行為層級,這里的項目是獨立運作,具有獨立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合約的事項,很顯然,單位層級分解為項目層級,而項目層級則分解為特定行為層級。從邏輯上來說,審計師可以就上述三個層級發表意見,但是,通常情況下,主要是對項目層級發表審計意見,有些情形下,也要求就單位層級發表審計意見。無論就何層級發表審計意見,我們將其發表意見的對象稱為審計總體,這個總體是由許多具有共性屬性的個體組成的,在許多情形下,合規審計只是對審計總體中的部分個體實施了審計,我們稱其為審計樣本。
一般來說,審計意見分為合理保證審計意見和有限保證審計意見兩種類型,合規審計也是如此,合理保證審計意見是根據審計樣本推斷審計總體,是對審計總體的行為偏差狀況發表審計意見;而有限保證審計意見只是報告審計發表,所以,實質上是報告了對審計樣本的發現,并沒有根據審計樣本推斷審計總體。無論是合理保證審計意見,還是有限保證審計意見,都有多種類型。下面,我們分別闡述。
1.合規審計意見:合理保證審計意見。由于合規審計總體的行為偏差程度不同,合理保證審計意見區分為無保留意見和非無保留意見,二者各自又有多種具體類型。
合審計由于其審計主題不同,其審計核心要件方面有其個性,忽視這些個性的存在,將導致合規審計效率效果存在問題。不少的審計機構在合規審計實務中并未意識到合規審計的個性,因而,這些機構開展的合規審計實務存在較大的改進空間,本文提出的合規審計意見邏輯框架為這種改進提供了理論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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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部審計的本質與職能
1、內部審計的本質。新的《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指出:內部審計是獨立監督和評價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以促進加強經濟管理和實現經濟目標。定義中包含了內部審計的目標、職能、內容、本質等要素,而這幾項要素是構建審計理論結構不可或缺的部分。
2、內部審計的職能。具體來說,現代內部審計具有監督、管理控制、評價鑒證、服務等四項職能。
(1)監督職能。企業內部審計的監督有兩層含義:一是代表企業股東及董事會等決策層對本企業的會計機構及其他職能部門的經濟活動進行監督,看其是否正確執行企業的經營方針政策,是否完成任務,不僅在于查錯防弊,重要的是檢查評價;二是業務上受當地政府審計廳局的業務領導,代表國家對企業的經濟活動進行監督。
(2)管理控制職能。內部審計部門通過審計活動,對企業經營管理、生產、技術等各部門進行徹底的檢查、取證、分析和評價,客觀公正地做出結論,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協助領導進行科學的決策,強化內部控制,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經濟效益。
(3)評價鑒證職能。內部審計的評價是內部審計人員依據一定的審計標準對經營活動及其績效進行合理的分析和判斷。評價過程的實質是針對審核、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缺陷進行評議,從而肯定成績,指出不足的過程。評價是內部審計的核心職能。鑒證是對企業的財務管理及其經濟活動的鑒證和證明,據以做出審計結論。
(4)服務職能。企業內部審計的服務職能有兩層含義:一是要為本企業服務,對最高層負責,完成其指派的任務;二是為國家審計機關及企業上級行業主管部門服務,完成他們交辦的工作。
二、我國內部審計現狀
1、內部審計機構設置不合理,隸屬關系不清。傳統模式下的內部審計不適應新形式的發展,而新的內部審計準則、標準、工作流程等規范尚未建立或不完善,這些都導致了內部審計工作質量缺乏評價標準。我國企業的內審機構獨立性差,甚至有的企業的財務部門的負責人兼任內審部門的領導,其監督制度形同虛設,導致隸屬關系不清,監督不力。
2、內審的獨立性和客觀性受到限制。從我國現狀來看,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大多設置于管理層之下,在高層管理人員的授權范圍內開展工作,為管理經營者服務,其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客觀性不強,從而影響到企業內部審計的作用。
3、內審的工作范圍過于狹窄。直到目前,我國企業的內部審計還僅限于財務領域,重點在檢查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的查錯防弊上,很少觸及經營管理的其他領域。
4、內審機構和人員設置不合理。我國企業集團內部審計人員大都是財會人員出身,其中不少沒有接受系統的專業訓練,缺乏足夠的經營管理方面的知識與經驗,因此使內審的重要作用無法充分發揮。
5、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發展推動作用的有限性。國家審計機關有權審計、管理和約束的是那些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的屬于法定審計范圍的各級政府及部門、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事業單位,而對上市公司及其他不屬于國家審計法定范圍的單位,特別是中小型民營企業而言,內部審計工作要不要開展以及如何開展則取決于其他有關政府部門和單位的內部管理需要。
三、建立和完善我國內部審計制度的對策
1、應加強內部審計的法律法規建設。從目前看,雖然《審計法》提出“要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但《審計法》中的內部審計側重于國家審計與內部審計指導與被指導關系,如何健全內部審計則“無法可依”。我們應該根據我國國情,借鑒國外的經驗,制定出一系列切實可行的有中國特色的內部審計法規和條例,從法律層面上增強內部審計制度的健全。
2、確保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企業在設置內審組織機構時,應堅持獨立性和權威性兩條原則。獨立性原則是內部審計區別于企業內部其他職能部門的重要標志。無論內部審計還是外部審計,離開獨立性,審計結果將毫無意義。內審機構應由企業第一負責人直接領導,對其負責并報告工作;應獨立于各職能部門,并對其進行監督;內部審計人員應與被監督對象無利益關系。這樣,才能保證審計結果的真實、客觀、公正,才能有效發揮審計作用。權威性原則體現在內部審計機構在地位和設置層次上的高低,地位和設置層次越高,權威性就越大,內部審計的作用就發揮得越充分。
3、進一步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素質。企業經營環境的日益復雜和競爭的更加激烈,對內部審計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們必須加強對內部審計人員素質的要求,內部審計人員不僅需要精通財務會計,還需要適當了解其他業務領域,掌握相關知識與技能,以便更好地實施審計并為企業管理服務。
主要參考文獻
2、內審的獨立性和客觀性受到限制。從我國現狀來看,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大多設置于管理層之下,在高層管理人員的授權范圍內開展工作,為管理經營者服務,其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客觀性不強,從而影響到企業內部審計的作用。
3、內審的工作范圍過于狹窄。直到目前,我國企業的內部審計還僅限于財務領域,重點在檢查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的查錯防弊上,很少觸及經營管理的其他領域。
4、內審機構和人員設置不合理。我國企業集團內部審計人員大都是財會人員出身,其中不少沒有接受系統的專業訓練,缺乏足夠的經營管理方面的知識與經驗,因此使內審的重要作用無法充分發揮。
5、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發展推動作用的有限性。國家審計機關有權審計、管理和約束的是那些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的屬于法定審計范圍的各級政府及部門、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事業單位,而對上市公司及其他不屬于國家審計法定范圍的單位,特別是中小型民營企業而言,內部審計工作要不要開展以及如何開展則取決于其他有關政府部門和單位的內部管理需要。
二、內部審計的本質與職能
1、內部審計的本質。新的《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指出:內部審計是獨立監督和評價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以促進加強經濟管理和實現經濟目標。定義中包含了內部審計的目標、職能、內容、本質等要素,而這幾項要素是構建審計理論結構不可或缺的部分。
2、內部審計的職能。具體來說,現代內部審計具有監督、管理控制、評價鑒證、服務等四項職能。
(1)監督職能。企業內部審計的監督有兩層含義:一是代表企業股東及董事會等決策層對本企業的會計機構及其他職能部門的經濟活動進行監督,看其是否正確執行企業的經營方針政策,是否完成任務,不僅在于查錯防弊,重要的是檢查評價;二是業務上受當地政府審計廳局的業務領導,代表國家對企業的經濟活動進行監督。
(2)管理控制職能。內部審計部門通過審計活動,對企業經營管理、生產、技術等各部門進行徹底的檢查、取證、分析和評價,客觀公正地做出結論,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協助領導進行科學的決策,強化內部控制,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經濟效益。
(3)評價鑒證職能。內部審計的評價是內部審計人員依據一定的審計標準對經營活動及其績效進行合理的分析和判斷。評價過程的實質是針對審核、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缺陷進行評議,從而肯定成績,指出不足的過程。評價是內部審計的核心職能。鑒證是對企業的財務管理及其經濟活動的鑒證和證明,據以做出審計結論。
(4)服務職能。企業內部審計的服務職能有兩層含義:一是要為本企業服務,對最高層負責,完成其指派的任務;二是為國家審計機關及企業上級行業主管部門服務,完成他們交辦的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我國內部審計制度的對策
1、應加強內部審計的法律法規建設。從目前看,雖然《審計法》提出“要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但《審計法》中的內部審計側重于國家審計與內部審計指導與被指導關系,如何健全內部審計則“無法可依”。我們應該根據我國國情,借鑒國外的經驗,制定出一系列切實可行的有中國特色的內部審計法規和條例,從法律層面上增強內部審計制度的健全。
2、確保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企業在設置內審組織機構時,應堅持獨立性和權威性兩條原則。獨立性原則是內部審計區別于企業內部其他職能部門的重要標志。無論內部審計還是外部審計,離開獨立性,審計結果將毫無意義。內審機構應由企業第一負責人直接領導,對其負責并報告工作;應獨立于各職能部門,并對其進行監督;內部審計人員應與被監督對象無利益關系。這樣,才能保證審計結果的真實、客觀、公正,才能有效發揮審計作用。權威性原則體現在內部審計機構在地位和設置層次上的高低,地位和設置層次越高,權威性就越大,內部審計的作用就發揮得越充分。
3、進一步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素質。企業經營環境的日益復雜和競爭的更加激烈,對內部審計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們必須加強對內部審計人員素質的要求,內部審計人員不僅需要精通財務會計,還需要適當了解其他業務領域,掌握相關知識與技能,以便更好地實施審計并為企業管理服務。
主要參考文獻:
[1]楊忠智.論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設計[J].改革與戰略,2008.9.
[2]毛敏.美國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的最新發展及啟示[J].財會通訊(學術版),2006.1.
一、內部審計的相關概念
內部審計是指為了滿足企業控制和經營管理的需要,伴隨著經濟發展和企業管理的需要而逐漸形成的一種內部審查和評價方式。因此,內部審計作為企業的一個獨立部門,主要是對企業管理的程序、標準、方法等方面的合理性進行評估,目的是幫助企業提高管理效率,實現企業目標。
內部審計的產生既是企業內部管理的需要,也是企業應對外界壓力的需要。在企業內部管理方面,由于企業規模的不斷擴大,企業所有者對于企業管理狀況的了解程度縮減,所以他們需要內部審計部門來幫助他們了解企業的管理狀況,進而維護企業所有者的利益。在外部壓力方面,外部審計使企業運營成本大幅度上升,社會要求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國家要求企業通過內部審計為國家制定政策提供依據。
二、我國企業內部審計發展的現狀
我國企業內部審計發展比較晚,是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后才逐漸開始的,經過近三十年的發展,我國企業內部審計逐漸表現為三種模式:一是受董事會領導;二是受總經理領導;三是受二者雙重領導。
無論采取什么樣的領導方式,我國企業內部審計都帶有明顯的政治性色彩。由于我國企業內部審計產生于改革開放初期,國家為了保證經濟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進行平穩過渡,要求甚至以法律的方式規定企業必須設立內部審計制度。因此,我國企業內部審計現階段還并不是為企業實現最終目標而服務的,而是為國家制定政策和審計管理服務的。正因為如此,我國企業內部審計在發展中存在許多問題。
三、我國企業內部審計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對企業內部審計認識不足
由于我國企業內部審計大都是為國家和政府服務的,致使人們在內部審計的認識上存在偏差,他們認為內部審計是代表國家對企業實施的一種監督,而這與內部審計實現企業目標的設立初衷是大相徑庭的。對內部審計認識的不足,使我國企業內部審計有名無實。
2.內部審計機構設置不健全
目前,我國企業內部審計機構設置還不健全,有的內部審計機構隸屬于財會部門,有的與其他各職能部門相平行,這就導致企業內部審計機構難以發揮其功能,使審計工作的進行受到重重阻礙。另外,我國企業內部審計受國家或企業所有者的意志影響較大,所以難以保證內部審計工作的真實性。
3.企業控制環境不理想
由于受傳統觀念的影響,企業管理者對于企業內部審計的支持度不足,他們認為企業內部審計削弱了他們的權力。而在企業員工看來,內部審計只會導致員工彼此產生相互猜忌。另外,在企業內部審計所需要的資金、人力、物力上的支持也嚴重不足。
4.內部審計人員素質低
由于我國企業內部審計受控于國家和政府,而內部審計人員的利益又是由企業決定的,所以使得一些審計人員為了滿足自身利益而對內部審計進行謊報、瞞報,嚴重影響了企業內部審計的真實性,這既不利于國家政策的制定也不利于企業的發展。
5.內部審計法律法規滯后
由于我國企業內部審計起步比較晚,因此在內部審計法律法規方面的建設還比較嚴重滯后,這使得我國企業內部審計具有較大的隨意性,不能按照固定的章程進行內部審計。另外,缺少法律法規對內部審計權利、義務的規定,內部審計的實施也難以得到法律的保障。
四、完善和發展我國企業內部審計的對策建議
1.確定內部審計的主要方向
內部審計并不是國家干預企業管理的工具,而是企業自我完善、實現企業目標的手段。只有明確內部審計的主要目的和方向,才能使內部審計的工作重點放在企業內部控制和管理上,努力提高企業經營管理的效率水平,使其為實現企業最終目標而更好地服務。
2.轉變對內部審計的觀念
內部審計是企業發展到一定階段,根據自身發展的需要而產生的、為企業服務的部門,而不是在國家及社會的壓力下形成的。所以,要努力轉變對內部審計的觀念,認清內部審計對于企業發展的重要性,并根據企業自身發展需要,合理進行企業內部審計。
3.優化企業內部審計環境
首先,應加大企業內部審計資金、人力、物力的支持,為企業內部審計的進行創造有利的條件。其次,轉變管理者對企業內部審計的態度,使其認識到內部審計是優化企業管理的手段,而不是對管理者權力的限制和剝奪。最后,加大企業員工對內部審計的支持力度,為企業內部審計的進行提供審計環境。
4.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素質
一方面,要加強內部審計人員素質培養,使其在審計過程中不受外部因素的左右,從而保證內部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另一方面,要加大企業內部審計人員的知識水平及知識結構,通過引進國外先進的內部審計方法以及運用先進的內部審計技術,提高企業內部審計效率。
5.建立企業綜合績效審計體系
企業內部審計的進行還需要許多體系的建立和支持,這些體系包括企業的利潤水平以及市場價值的方方面面,只有將這些體系與內部管理切實結合起來,構建企業綜合績效審計體系,才能完善企業內部審計涉及的方方面面,從而保證企業內部審計的全面性與真實性。
參考文獻:
[1]王青.企業內部審計發展中出現的問題及對策.西南交通大學碩士論文.2006年
[2]湯小芳.我國民營企業的內部審計問題探討.江西財經大學碩士論文.2013年
審計機關是綜合經濟監督部門,其工作涉及各個行業。在審計工作中,審計人員可能接觸到許多秘密,如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信息、商業秘密、與上下級及各方面之間的人事、經濟、業務往來關系及其重要決策等秘密,還包括審計機關的工作安排、審計調查秘密以及經過整理、提煉后所形成的尚未公開的審計結果等審計作業秘密,甚至還涉及國家秘密。近年來,由于個別審計人員保密意識不強,保密管理制度的防范監控滯后等原因,導致審計泄密事件時有發生,給審計機關和被審計單位帶來不必要的損失,甚至造成社會不穩定因素,給黨和政府的工作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充分認識新形勢下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做好保密工作,刻不容緩。結合審計工作實際,對當前如何加強審計保密工作提出以下建議:
一、加強審計保密教育和學習,筑牢思想防線。組織審計人員系統學習《保密法》、《檔案法》、《審計法》等法規中有關保密的規定,把執行審計保密紀律和保密法規作為審計人員一項基本職業道德,并經常進行警示教育,使其不斷提高保密工作意識,增強責任感,慎言慎行,自覺遵守保密紀律,在確保審計工作質量及審計取證充分性的同時,做好審計保密工作。
二、建立健全保密管理機制,加強制度防線。建立一套堅強有力的保密領導體系和一系列保密管理制度,把審計保密工作納入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軌道,用制度管人、管事,鏟除一切可能導致泄密事件的土壤。用制度管人:完善細化審計保密管理制度,實行保密管理責任追究制,合理分工,明確責任,將保密制度執行情況納入年度考核指標中,確保保密制度有效落實;用制度管事:健全審計保密工作制度,加強資料和載體的管理。對文書、檔案、卷宗、審計移送處理決定及其他重要審計信息資料,嚴格按程序審批、定密,在收發、傳遞、使用、歸檔、保管、銷毀等各個環節,做到登記明確,手續清楚,不擅自擴大知悉范圍,確保審計成果信息安全;用制度管辦公設施:建立健全計算機和網絡安全保密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手段和方法,加強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管理,對存儲介質的使用、計算機的維修、電子檔的使用把好技術防線,防止審計信息在網上泄密而造成損失。
三、做好審計信息上報和公開工作,把好審計信息出口防線。把好審計信息責任關,建立備案檢查制度,對審計內部信息、涉及審計事項的報道、文章、專題采訪、論文等應當設立報批過濾程序,堅持先審查、后公開原則,避免泄密事件發生。
做好審計保密工作,不斷提升審計監督工作的效果,防范審計風險,保障被審計單位合法權益,保障審計事業持續發展,充分發揮審計高層次監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