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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位領導對于財務規則缺乏足夠的重視
目前的調查情況而言,財務工作中確實存在著一些這樣或者那樣的問題,這些問題僅僅是最后的表征,背后深層次的原因還是事業單位的領導本身對于財務規則相關的重要性缺乏必要的認識,只有正確的認識了這個工作本身才能夠更好地做好相關的工作。在現在而言,大部分的事業單位財務人員都僅僅是扮演者一個企業資金流動的記錄者的角色,甚至很多人連這個角色都扮演不好,這樣的工作現狀也就不能夠很好地發揮財務管理的重要作用出來,并不能夠參與到事業單位的日常決策中去,財務管理的效用被大大地減弱了。
(二)會計基礎工作較為薄弱
會計工作基本上是一些基礎而重復的工作,這些工作雖然繁復但是在很大的程度上也會影響到財務工作管理中有效性的問題,因為任何復雜的工作也都是由一些很微小的工作組合起來的,在調查中發現有不少的財務專業人員的素質很差,財務素養很低下,職業道德水平也不夠,無法很好地承擔起自己的本職工作。而且在不少的事業單位的崗位中存在著兼職崗位的事實,也是為了最大的節約成本的需要,所以在公司的出納、記賬還有檔案的保管方面也都出現了多個崗位一個人的局面。在實際中存在著不少的財務管理中會計名目不規范、業務的處理不及時、原始憑證的使用不規范等情況,這些細節上的處理不給力最終也就使得整體的財務工作做得并不到位,最終不能夠取得很好的效果。
(三)財務的管理方法有待提高
財務的工作不僅僅是賬目的記錄而已,更多的可以通過對于企業資金的流動而為企業的發展來出謀劃策。目前而言行政事業單位中存在著資金不足以及資金利用效率不高雙重問題。由于事業單位的資金在很大的程度上都是來自于國家的撥款,在這方面資金的使用不規范的話,就有可能使得國有資產流失的現象很嚴重了就。調查顯示不少的事業單位在使用單位資金的環節中,對于資金的使用隨意性很大,這樣一來也就使得資金的使用效率不夠高,并且在資產的采購環節也都存在著諸多的問題,這樣的情況在我國的事業單位中廣泛的存在著。
二、完善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的建議
(一)積極地提高對于財務工作的重視程度
在新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出臺之后,行政事業單位的有關負責人需要適當的來樹立新的財務規則,自身也要加強對于財經法律法規的學習。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規則需要進行新的改變,向著合理、科學的方向改進,嚴重的杜絕領導決策的隨意性情況的發生。我們在這個過程中要做好相關工作崗位的權責劃分,以此來為相關的負責人進行相應的培訓工作,進而更好的對事業單位的機構設置進行安排。財務工作要告別以往的記賬式工作理念,要正常的走向管理化的方向上去,如此這般才能夠最大的發揮出財務審計與管理工作對于單位經營指導的作用出來,也可以更好的為單位來服務。
(二)積極地對財務管理工作進行規范
在新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下,行政事業單位的有關人員需要綜合的來考慮各種可能性,配備好合理的財務會計人員,這些人員需要在專業上精通,在道德上經得住考驗,對國家的有關法律和相應的會計制度都有著一定的熟悉。要想做好財務管理工作最關鍵的就是要正確的財務工作考核的相關規定,這樣一來不僅僅是可以更好的讓財務人員變得知法守法,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也可以在更好的提高自身的專業素養,進一步的來加強相應的財務會計的核算水平,不僅僅是形成規范的會計電算化的規范制度,更進一步的來建立必要的約束機制。
(三)建立起科學的財務管理辦法
1 儲備項目可研經濟性、財務合規性評價管理背景
隨著財務集約化管理進一步深化,對財務部門在項目管理中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時管理會計的興起對財務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挑戰,項目預算管理是管理會計的重要體現,財務深入業務、業務財務融合是管理的必然要求。公司自2012年起“深化項目預算閉環管理,提升資源統籌調控能力”的管理要求,應用“先行先試、不斷創新”的管理理念,積極開展項目可研經濟性與財務合規性評價管理工作,并取得了一些成績,在個別項目管理中邁開了步子。但受觀念習慣、職責分工、工作標準、信息手段等因素制約,項目可研經濟性與財務合規性審查工作仍存在諸多薄弱環節,主要表現在財務審查缺位、審查標準缺失、職責流程不清、專業人才匱乏、信息系統支撐不強和業財融合深度不足等方面,這些問題亟待依托管理水平提升,系統地趟出路子。2014年以來,為進一步提升項目預算閉環管理的精益化水平,消除項目可研經濟性與?務合規性審查工作存在的薄弱環節,公司通過開展項目可研經濟性與財務合規性評價管理專題研究,提出審查思路、明確具體做法,最終形成一套系統的、實用的項目可研財務評審體系。
2 儲備項目可研經濟性、財務合規性評價管理總體思路
公司圍繞“集約、精益、全面、統籌”的核心理念,以“以規則制定為出發點、以項目審查為切入點、以項目審計為落腳點、以閉環改進為著力點”為主線,從項目可研經濟性和財務合規性評價管理的焦點、難點問題入手,以項目可研財務審查標準、流程和機制為研究重點,運用系統創新思維,以問題為導向,從審查標準、職責流程和組織保障三個方面進行攻關,通過課題研究、討論分析和征求意見確定審查標準、修訂制度明確職責流程、系統優化做好組織保障,目標是“樹立一種意識、建立一套規則、形成一項機制、鍛煉一支隊伍、取得一定成效”。
3 儲備項目可研經濟性、財務合規性評價管理實踐
公司貫穿“以規則制定為出發點、以項目審查為切入點、以項目審計為落腳點、以閉環改進為著力點”的工作主線,先行先試開展項目可研經濟性與財務合規性審查工作。
3.1 以規則制定為出發點
公司啟動項目預算事前審查規則的課題研究,旨在提出一套“標準可理解、評價可操作”“業務部門能認同,財務部門易操作”的項目預算審查規則,多次組織下屬公司、經研院和事務所人員進行研討,確定財務審查的目的、審查的原則和審查的內容,制定了《儲備項目預算事前審查規則匯編》(以下簡稱《規則匯編》),《規則匯編》作為財務參與項目前期審查工作的主要抓手,對財務審查的目的、原則、內容進行全面梳理和回應,具體情況如下。
3.1.1 明確審查目的
財務部門參與項目前期審查,旨在發揮專業優勢,發表財務意見,有效提升項目經濟性,并結合歷年審計檢查工作成果,從源頭上解決支出混淆等財務合規性問題,規避財務風險,同時為財務資源項目合理配置和項目預算編制奠定基礎。
3.1.2 明確審查原則
財務部門在開展項目財務審查工作中,應立足于遵遁以下原則。
必要性原則:按照“無會簽不批復、無批復不入庫”的要求,明確儲備項目財務審查是財務會簽的重要前置性評價環節。
相關性原則:嚴格區別于專業部門開展的項目可研技術性、必要性評審,聚焦于項目資金管理論證,側重于評價項目要花多少錢和該不該花。
實用性原則:降低后期竣工決算審計環節所涉及的各類財務事前審批風險,并為業務部門提出切實可行的項目前期管理改進建議,同時夯實項目預算編制基礎。
融合性原則:橫向上加強財務與業務的集成融合,縱向上統籌發揮財務內部專業力量,做好與各專業、各層級的協同推進與分工安排。
前瞻性原則:堅持從業財融合角度出發,通過參與評審將財務語言轉化為業務語言,使財務制度和管理要求融入其中,促進財務職能轉型。
3.1.3 明確審查內容
從審查目的和原則出發,相應地提出了財務合規性、可研經濟性、信息實用性和要素完整性四個方面的審查要點,并在借鑒兄弟省公司前期成功經驗的基礎上細化制訂了項目可研經濟性的評價方法和財務合規性的審查內容。
(1)財務合規性主要審查項目在前期立項階段是否符合現行財務管理規定,對照研究項目過程管理中的問題,提出清晰、具體的財務合規性審查標準,如項目分類是否準確,是否準確劃分資本性與成本性支出范圍等,降低項目管理中的后發性財務風險。公司針對13類項目,逐項提出了清晰、具體的財務合規性審查標準:
是否存在超標準、超規格購建資產
是否包含其他類別項目
是否存在分拆立項
是否存在重復立項
項目資本性支出與成本性支出劃分是否準確
拆舊物資數量及處理方案是否合適
工程其他費用支出是否合理
是否存在不合理頻繁改造或修理的情況
(2)可研經濟性
可研經濟性的評價一直是公司項目財務評價的難點,主要源于項目投產后作為電網的一部分,難以測算單體項目未來收益,公司通過研究國家和公司現行的工程項目管理制度,結合項目后評價管理的理論方法,系統研究了各專業的可研報告,結合實際情況,初步確定可研經濟性評價的三類方法,一是對于單體項目效益可測算的項目,采用經濟評價模型,進行論證分析。可選用的經濟評價模型:財務凈現值、項目內部收益率(IRR)、項目靜態回收期、總投資收益率等經濟評價模型,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可以選用一個或多個經濟評價模型分析。二是對于單位項目不可測算的項目,主要從成本投入合理性進行評價,主要是將該項目成本投入與歷史類似項目成本或單位投資標準成本等進行比較,用類比法進行評價。三是應用資產全壽命周期理論,在生產性技改類項目上可采用比選不同方案間全壽命周期成本(前期基建一次性投資成本+后期運維成本)較低值的方法。
(3)信息實用性
信息實用性主要從實用性角度出發審查項目投資估算總額及明細內容,是否符合轉換成不同口徑財務預算的編制條件,在參與項目審查的同時一并解決年度項目預算編制問題,解決項目預算編制的“最后一公里”問題。
(4)資料完整性
資料完整性主要審查判斷提交財務審查的項目資料和數據是否充分、完整,是否清晰闡述和反映了項目的財務合規性、經濟性與實用性。進項目預算全過程管理,嚴格執行成熟套裝軟件與財務管控項目定義創建校驗規范。
3.2 以項目審查為切入點
財務部門在制訂了財務審查規則、明確了項目前期管理要求后,業務部門因條塊分割的思維定勢仍對財務介入審查有一定的抵觸情緒,因此“何時審、怎么審”就顯得尤為關鍵。
3.2.1 “業務理解、順勢切入”的審查思路
公司以“業務理解、順勢切入”的思路開展審查工作,一是積極爭取業務部門理解,通過闡明財務人員所提供的專業支持和風險管理作用,贏得業務部門對財務審查工作的支持;二是依托聯合審查順勢切入,將審查結果及時與業務部門進行溝通反饋。業務部門意識到財務人員所提供的有效支撐,為財務全面介入后續項目審查奠定了基礎,項目可研經濟性與財務合規性審查工作全面向縱深拓展。
3.2.2 “點面結合、重點突出”的審查原則
本次審查根據“點面結合、重點突出”的原則有序開展工作,一是確保點面結合。對所屬單位的儲備規模、結構及特點進行總體審查,再根據各類項目特點進行有針對性的審查,仔細查閱資料、客觀反映問題。二是確保重點突出。將儲備項目金額異常、界面劃分易于串項、資本性和成本性支出容易混淆的項目,作為本次審查的重點對象,切實將可研經濟性、財務合規性作為本次審查的重點內容。
3.2.3 “全面覆蓋、全員參與”的審查方式
公司基于上述思路?c業部門積極溝通,遵循“項目全面覆蓋、財務全員參與”原則,于2014年8月底組織開展了一次儲備項目財務集中審查工作,對公司擬納入2015年儲備庫的4285個儲備項目按照總部下發的《指導意見》和公司印發的《規則匯編》開展財務審查。公司高度重視本次集中審查工作,抽調基層財務與事務所人員組成50人的儲備項目專項審查小組,集中一個月時間,采用背靠背交叉審查的方式進行現場評審,遇到問題集中討論解決。
3.3 以項目審計為落腳點
項目審計是回應如何“提升投資效益、防范項目風險”的重要手段,公司旨在通過在年報審計中發現的項目前期管理問題,積極建立責任傳導機制,建立項目預算閉環管理機制倒逼業財雙方應用項目預算執行審計結果,進一步提升可研編制和審查水平,建立一種“責任傳導、良性互動”的自我完善機制。通過“以問題為導向的審計思路”和“以集中審計為主的審計方式”開展預算執行審計工作。
為使審計從傳統分散模式向定點集中模式進一步轉變,我們運用了“依托年報審計、精簡審計資料、預先下發通知、優化審計機制”四項措施,具體如下。
依托年報審計:年報決算審計歷來受到各單位的高度重視,但預算執行情況審計尚屬起步階段,通過依托年報決算審計工作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有利于各單位積極配合預算執行情況審計工作,加強反饋力度、提高審計的效率和效果。
精簡審計資料:在不影響審計效率和效果的前提下,各單位提供的項目資料電子版應盡量做到簡單、明確,可僅包括可研報告、初設方案、合同與標書、結決算資料、拆舊審批單五類資料,以方便搜集和準備。
預先下發通知:為避免各單位因資料提交不及時而耽誤審計進度,我們將最終確定的擬抽查項目清單提前三天通過內網郵箱下發給各單位,給予被審計單位充分的資料準備時間,同時也為我們節約了審計時間。
優化審計機制:建立樣本項目和審計意見的傳遞機制,應用“年審下發一批、基層反饋一批”的滾動審計方式,達到“有資料時做審計、沒資料時抽樣本”,旨在實現審計效率最大化。
公司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審核小組共審核了所有單位超過3000個項目,經過數據挖掘比對分析,審核了抽取10個單位存在疑點的66個項目的原始資料,最終審核落實預算外列支的項目3個,超預算列支的項目10個,預算大額結余的項目14個,不符合財務合規性要求的項目7個,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審核結果得到了項目單位的認可。
3.4 以閉環改進為著力點
公司2014年重點開展“規則制訂、聯合審查、項目審計”三項工作,以此為主線將項目可研經濟性與財務合規性評價管理工作串聯形成閉環,有力推動項目可研財務審查工作整體前行,但在實踐中我們也發現尚有一些地方有待完善,如審查標準是否能更形象具體、審查機制是否能更清晰順暢、審計重點是否能更優化完善、組織保障是否能更有力高效,因此上海公司著力審查工作的閉環改進,通過進一步總結提煉財務審查的經驗理論,進一步完善財務審查的方式方法,進一步“做實審查標準、做優審查機制、做深項目審計、做強組織保障”,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項目可研財務評審體系,更好地指導項目可研經濟性與財務合規性審查工作。
4 儲備項目可研經濟性、財務合規性評價管理思考
公司通過在項目可研經濟性、財務合規性方面開展的大量研究和實踐,初步取得了三項可喜的管理成果。
中圖分類號:F2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4-0-02
一、我國財務公司發展現狀
我國財務公司于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出現,是經濟體制和金融體制改革的產物,是企業發展到一定規模并進行集團化運作后,對集團金融業務進行集中整合并實行專業化管理、市場化服務的結果。在我國金融體系中,財務公司是一類特殊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一方面,財務公司伴隨著企業集團的發展而出現,其發育于產業,又受制于產業,具有明顯的“產業性”特征;另一方面,它是以貨幣資金為經營對象的金融機構,因此具有“金融性”特征;此外,它是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法人,具有“企業性”特征。兼具“三性”的財務公司,經過二十多年的探索實踐,取得了長足發展,表1列示了我國財務公司不同階段的相關數據。
截至2011年底,我國財務公司共118家,相比1987年的8家,機構數量增長14倍;資產規模18,214.43億元,較1987年的20.55億元增長885倍:利潤總額359.90億元,較1987年的0.05億元增長7197倍。目前我國財務公司涉及30多個行業,遍布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基本建立了資金集中、籌資融資、投資管理、財務顧問等全方位綜合性的業務體系,初步具備了集約化金融服務、集團化金融管理、產業鏈化金融支持的功能,已經成為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內部審計功能定位
內部審計經過近一個世紀的發展已逐漸成為一門獨立學科。2004年國際內部審計協會的最新定義為“內部審計是一項獨立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以增加價值、改善組織運營為宗旨,通過系統化、規范化的方法評價并改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治理過程,協助組織實現其目標。”這一定義重點說明了以下內容:首先,強調內部審計是確認服務與咨詢服務的統一體,突出內部審計要積極主動,關注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和治理過程的關鍵問題;其次,明確內部審計的目標是增加企業價值和改善組織運營,突出內部審計的重要作用;第三,拓寬內部審計范圍,將其工作領域擴展到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及治理過程;第四,賦予內部審計更加廣泛的使命,即承擔協助組織實現整體目標的責任。
三、財務公司內部審計的特性
(一)財務公司產融結合的運作機制凸顯了內部審計的重要性。一方面,由于財務公司在企業集團的特殊地位,如果運轉不暢、頭寸不足,則會直接危及整個集團的發展,因此財務公司內部審計是企業集團穩健運營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另一方面,財務公司作為企業集團的子公司,其經營范圍和服務對象僅限于集團成員單位,服務行業和對象的高度集中性將導致財務公司的經營風險。因此,切實有效發揮內部審計的檢查評價、顧問咨詢職能有助于防范規避風險。
(二)財務公司金融機構的行業特性強化了內部審計的重要性。財務公司對內是企業集團的“金融機構”,對外是集團面向社會的“金融窗口”。隨著外部金融環境的日趨復雜和內部金融服務的逐漸深化,財務公司構建完整有效的內部審計體系顯得尤為重要。
(三)財務公司的內生性決定了內部審計的不可或缺和替代。財務公司誕生于大企業集團內部,立足于服務集團發展,在滿足行業監管要求的前提下,開展業務也需要遵從集團管理的各類規定和集團戰略發展規劃。財務公司“寓管理于服務”的特殊內部企業性質決定了其業務開展的重點不僅在于盈利,而更強調對集團主業的支持。內部審計可以利用自己熟悉企業集團發展歷程和背景,發展需要和規劃的優勢,在開展合規審計同時,推動財務公司貫徹服務集團主業的理念落地。
四、財務公司主要業務的審計要點
目前我國財務公司依照監管部門的要求基本都設立了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初步建立了內部審計體系,為切實有效發揮在前臺業務部門和風險合規部門之后的“第三道內部控制防線”的作用,財務公司內部審計需準確掌握經營業務的風險控制點,重點對公司業務的風險性、合規性、內部控制、真實性、效益性等方面進行檢查評價。信貸、結算和投資是各類財務公司基本都具備的主流業務模式,其審計要點簡述如下:
(一)信貸業務內部審計要點
為成員單位辦理信貸業務是財務公司最主要的資產類業務。信貸業務的主要風險是不能按時足額收回款項的信用風險,審計要點如下:
1.風險性:(1)是否根據財務公司整體戰略定位、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導向、經濟周期運行特點等因素,制訂中長期信貸業務發展規劃及風險管理目標、政策,是否符合審慎、穩健經營原則;(2)是否嚴格執行區域、行業、客戶、產品等授信限額及準入退出標準,并在信貸業務全流程、各環節嚴格落實既定標準和政策;(3)各項信貸業務風險事項是否得到持續有效的識別和監控,并能通過相關信息管理系統、報告路線及時預警和處理;(4)對單個客戶信貸業務風險現狀進行分析評估,重點分析第一還款來源是否充足可靠、第二還款來源是否充分可實現;有無頻繁利用展期、還舊借新等手段人為維持表面正常貸款形態、掩蓋風險的情形。
2.合規性:(1)信貸政策與基本制度是否符合國家金融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的要求;各項信貸業務管理辦法、操作規程、實施細則的制訂是否符合信貸業務基本規章制度和信貸政策要求;(2)各項信貸規章制度是否能夠根據國家經濟、金融方面政策法規的變化,業務發展和管理的需要及時修訂,以保持其適用性;(3)各項信貸業務的實際操作是否嚴格遵循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各類基本制度、信貸政策、操作規程及實施細則要求,有無重大違法違規的信貸經營行為。
3.內部控制:(1)是否按照風險管理戰略與內部控制目標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體系,并能涵蓋各項信貸業務的全過程和各風險點;各風險控制環節是否具備有效的控制手段、控制是否恰當合理;有無內部控制嚴重失效,頻繁發生信貸業務案件及其他重大風險事件;(2)信貸業務經營管理部門、崗位設置及職能分工是否符合內部牽制、不相容職務分離的原則,職責、權限是否明確劃分;(3)內部監督檢查頻率、內容及范圍是否足夠;檢查發現問題是否有效整改。
4.真實性:(1)各項表內外信貸業務是否得到真實、準確、完整的核算與報告,有無人為調節信貸業務經營指標、從事賬外信貸業務經營等違規操作;(2)各項表內外信貸資產風險分類結果是否真實,有無人為調整或故意隱瞞風險損失的行為。
5.效益性:(1)是否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信貸管理績效考核制度,是否嚴格按照業務數量、資產質量、業務辦理的規范程度等進行績效考核;(2)貸款綜合收益率、風險調整后收益率、經濟增加值等是否符合預定計劃目標,與同業、基期相比是否有持續改善。
(二)結算業務內部審計要點
結算業務是財務公司現階段的核心業務。結算業務的主要風險是資金集中結算的具體方式、各成員企業業務數據和會計核算數據不兼容、財務公司信息系統不完善、成員企業資金管理流程不盡相同等導致的操作風險,審計要點如下:
1.風險性:(1)是否存在未經批準、未按流程或逆流程支取銀行存款和惡意透支銀行存款;(2)是否存在收入不入賬、虛列支出挪用銀行存款的問題。
2.合規性:(1)賬戶開立是否合規,是否存在未經授權多頭開戶和將經費賬戶出租、出借或轉讓給他人的問題;(2)業務是否真實、合規,有無未經批準或逆程序支取存款、套取現金、賬戶透支、挪用公款或私設“小金庫”的問題;(3)賬務核對是否及時、合規,是否存在長期未達賬項和不符賬務。
3.內部控制:(1)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合規,是否建立了相互監督制約的崗位責任制;(2)是否嚴格執行業務的授權、審批、檢查監督等各項管理制度和重要空白憑證的購買、登記、保管、使用、收回等管理制度;(3)不相容職務是否實現了分離;(4)對內部監督發現的問題,責任人是否及時進行糾正,糾正情況如何。
4.真實性:是否存在內外賬務不符和存款不入賬等問題。
(三)投資業務內部審計要點
與商業銀行相比,財務公司業務廣泛且具有混業經營的特征,除了自身常規業務之外還可以進行有價證券投資及金融機構股權投資。但和其它專業機構投資者相比,無論從投資經驗還是投資策略、投資理念,尚存在一定差距。投資業務主要存在兩類風險:金融投資工具自身的風險和管理過程中的風險,審計要點如下:
1.風險性:(1)對投資業務風險識別、評估與控制是否有效覆蓋投資決策、執行及管理的全過程;(2)投資部門的決策權利是否限制在合理范圍內,是否與資金計劃部門和會計核算部門合作并受其制約;(3)投資組合管理是否達到分散風險的目的,是否選擇不相關或負相關的資產組合,同時注意調節各種證券的持有量,盡量降低非系統性風險。
2.合規性:(1)投資業務是否符合監管部門的要求;(2)投資業務立項是否符合程序,相關內容是否完整;(3)投資業務的交易活動是否符合操作程序,簽署的業務協議或合同雙方權利是否明確,并嚴格履行。
3.內部控制:(1)投資業務內控管理辦法、操作規程、實施細則是否完善;(2)投資業務組織管理架構的建立是否健全完善,部門崗位設置是否達到相互制衡的要求;(3)經營考核指標體系設定是否科學合理,是否有利于經營效益和質量的提高,是否存在誤導單純規模擴張弄虛作假現象;(4)從業人員業務技能與專業素養是否符合崗位要求,是否建立持續的從業人員培訓機制。
4.真實性:(1)投資業務收入是否及時準確核算,是否存在以收抵支、截留、挪用現象;(2)投資業務交易行為及經營數據統計是否真實、準確和完整;(3)投資業務的風險損失是否真實反映,對損失的計量確認是否準確,是否已納入相關減值撥備核算。
5.效益性:(1)投資業務收益是否充分考慮經營成本與風險要素;(2)相關資源配置能否滿足業務發展的需要,實際運行效果是否達到預期目標,是否存在一定程度的市場缺位。(3)對投資產品的經營效果是否及時評價,并采取措施積極改進與完善。
參考文獻:
(二)財務審計是涉農專項資金效益審計的基礎,同時也是相關經濟責任審計的必然手段涉農重點專項資金財務審計主要審計內容是監督資金投向、撥付及使用有無違規違紀問題,使各環節的資金運營達到真實、合規,并且指出相關部門財務管理不當之處,給以相應意見并督促其整改,提高資金使用效果。眾所周知,每一項涉農專項資金的投向及使用情況都是需要進行效益審計和其他相關的責任審計評價,涉農專項資金相關的財務資料的真實、合規性為資金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提供保證;只有在此前提下,才能談資金的效益問題,才能對農業專項資金投入項目經濟效益進行分析和評價,才有可能探索資金的效益審計,并在此基礎上提出進一步提高農業專項資金各項目效益的方法、措施和途徑。因此,涉農專項資金財務審計是對其效益審計的基礎工作,要實現效益審計目標,必須先實現其財務審計目標。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審計在審計對象,具體內容,審計目標上,側重點有所不同,但二者存在必然的聯系。通過對財務審計所獲得的財務數據和資料,審計部門能借以了解受托責任人應當履行的職責,通過對受托責任人履責范圍內的經濟活動和財務信息的真實合規性的審核,可以評價受托責任人履行受托責任的合法合規性。因此,涉農專項資金的經濟責任審計是以被審計責任人任職期間內所在部門資金財務審計為基礎和主線的,即涉農專項資金的財務審計是其相關經濟責任審計的必然手段。
二、涉農專項資金財務審計現狀分析
(一)涉農專項資金財務審計方式,審計方法效率低對于涉農專項資金的財務審計,各縣相關審計機關普遍采取“同級審”的方式,由于縣、市級審計機關審計人員準入機制不嚴格,審計人員思想的倦怠、政策水平與業務素質整體不高、綜合分析能力不強,導致涉農專項資金審計效率差;雖然有調查顯示,大部分縣贊成“上審下”和“交叉審”,這兩種方法彌補了同級審的不足,但是涉農專項資金來源渠道多,使用范圍廣,若依靠“上審下”全方位了解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一方面,會造成審計資源配置不合理,財務審計大多進行事后審計,與專項資金的投入使用能夠具有階段性的特點相脫節;另一方面,這種審計方式可能造成一種下級對上級的抵觸感,直接導致審計監督受限,也使得審計效率低。
(二)涉農專項資金財務審計結果公開程度低目前的審計結果公告還遠沒有達到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審計結果公告工作盡管在思想上逐漸受到各級審計部門的重視,也有的地區的確做了一些工作,但仍然沒有達到理想水平。披露審計結果是審計機關的“法律權力”,而不是“法律義務”,從而使審計結果的披露帶有很強的任意性。在考慮社會穩定、政績和面子等因素的推動下,管理涉農專項資金的本級政府可能不允許對外如實報告和披露其財務審計中不太理想的結果。因此,審計公告是不全面的,不準確的,不能真正實現社會輿論對涉農專項資金的監督作用。
(三)財務審計對違法違規行為督促整改及懲處缺乏力度,審計獨立性低我國涉農專項資金財務審計屬于行政型審計體制,這一審計體制嚴重制約了審計部門獨立行使監督職權;在本級政府的干預下,縣級審計機關不具備權威性,不能獨立地審查縣級財政部門及管理部門在專項資金的撥付及使用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即使查出了問題,也不能嚴格遵照資金違規違紀行為處理條例予以懲處。據有關研究調查顯示,三成以上的縣審計機關對相關部門就審計意見作出整改的監督工作不到位,審計機關對審計整改情況的書面答復不要求附加書面證據,也不深入到管理部門當地開展真實性復核的審計回訪,并且審計機關也沒有嚴肅懲處未及時整改的違規違紀行為,督促整改工作大多只流于形式。審計部門權威性降低,形同虛設,沒有發揮實質作用,導致涉農專項資金管理違規違紀情況年年查,年年有;涉農專項資金管理問題年年提建議,年年低效率的惡性循環怪圈。
三、改善涉農重點專項資金財務審計現狀的對策研究
(一)推行財務審計項目負責人委派制在上級審計指令的引導下制定審計小組工作計劃,規劃和確定涉農資金重點財務審計項目,配置審計人員,指導和管理審計工作,組織審計小組監管工作,制定考核與激勵機制,確保審計小組審計項目質量并對其負責,這樣不僅可以解決“同級審”、“上審下”和“交叉審”的不足,克服了“同級審”縣級審計機關權力受限和審計能力不足的現實問題,而且彌補了“上審下”審計全面性不足、成本過高,以及“交叉審”高成本等,總體提升了審計小組業務素質與審計工作質量,提高了審計的權威與獨立性。另外在推行財務審計項目負責人委派制時,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實現該種審計方式預期效果的關鍵所在是負責人與審計成員小組的有機融合,審計項目負責人應與下級審計機關,審計小組成員積極互動,從制度和政策上進行創新,不斷提高資金審計效率。
(二)實行事前審計,事中審計,事后審計相結合的全程審計為了加大資金審計力度,縣級審計機關應當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審計相結合的全程審計的方法。落實和加強涉農專項資金全程審計及其審計調查方法,與專項資金的投入使用能夠具有階段性的特點相匹配,是增強審計機關查處問題的能力和力度的重要手段,可以實時提高涉農專項資金財務審計的評價監督的作用。事前審計在立項方面,審計部門應協助縣級涉農專項資金使用管理部門,對項目預算、可行性、科學性、真實性進行審計審核;在資金方面,加強對資金投入的審計,主要審核資金投向是否符合資金目標,投入的總體規模及投向結構是否合理,同時也要注意加強審查資金是否按照項目計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足額撥付給使用單位,有無滯留、占用情況;事中審計應當依據資金的走向,派專人隨工程進度參與工程項目建設,跟蹤審計調查,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各級相關部門報賬票據、賬簿的真實合規性;無虛假報表、無虛開發票、無虛列支出,積極做好資金撥付使用管理各環節的事中審計。事后審計時審計機關應結合事前、事中審計的數據和情況,開展項目竣工決算審計,通過查閱賬、證、表,以及現場查證,重點審查項目的完成情況和資金計劃的實現情況,審查項目是否全面推行項目負責人委派制,確保全程審計財務數據的真實合理性,全面改善涉農專項資金審計效果,規范涉農專項資金的使用與管理。
當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存在的主要問題是評價依據不充分,評價內容籠統,過于格式化。無論是《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企業法定代表人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以及國家審計署、國家各部委辦和各省審計廳所發的文件等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內容都是從幾個大的方面做了規定,具體評價的內容沒有細化,沒有評價的量化指標,也沒有評價的綜合標準,審計評價缺少充足的依據。如:對“經濟發展項目”、“企業發展狀況”具體應該評價那些方面,什么標準界定其為“好”、“較好”、“一般”、“差”,又以什么為依據綜合評價“很好履行”、“較好履行”、“基本履行”、“沒有履行”經濟責任。另外審計報告文本非標準化,沒有評價的具體框架,審計評價難度增加,多數情況只能由審計人員根據自身素質,結合實際情況進行評價。這樣作出的審計評價常出現如下情況:一是評價超出審計范圍。對一些與審計事項無關的業績加以確認,與經濟責任無關的責任也加以界定。二是評價主觀性太強,語言絕對化,違背謹慎性原則,輕易下結論。評價變成了鑒定式,又無具體事實證明材料支撐,大大增加了審計風險。三是審計評價往往就事論事,泛泛而論,只對單位不直接對責任人,而且評價內容過多,造成評價目的不明確。上述問題的存在,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削弱了審計的作用,增大了審計風險。
二、建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的意義
由于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科學適用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評價指標體系,各地審計評價標準不一,這在一定程度上又制約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深入進行。在當前形勢下避免和消除這些現象,建立一個科學、規范、可操作性強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規避和減少審計風險,無疑顯得非常必要和迫切。建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是對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進行全方位監督的需要,是促進和激勵領導干部認真履行經濟責任的需要,是補充完善領導干部量化考核體系的需要,是規避和減少審計風險的需要。對此,結合實際情況,我們制定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
三、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原則
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評價總的原則是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定性和定量相結合,具體要堅持以下原則:
一是堅持法制性原則。審計評價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為審計評價依據,在法定職權范圍、授權和委托范圍內作出符合事實的判斷,不得使用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用語評價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
二是堅持客觀公正原則。以審計的事實為依據,不受外界的任何影響,不附帶任何主觀成分,要按照客觀事實的本來面貌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評價過程中還要將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有機結合,依靠審計調查取證所獲得的可靠數據,進行計算、比較和分析,力求真實可信。
三是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審計評價不能違背客觀事實,籠統地進行評價。必須限定在領導干部任期范圍內履行的經濟活動,不屬于審計職責范圍的不評價,與審計無關或未涉及事項不評價,以防止帶來不必要的審計風險。同時,評價要堅持歷史的觀點,劃清前后任的責任、前后任的政績,客觀真實、實事求是地評價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切忌把所有成績歸功于一任領導的政績來評價,或把單位存在的所有問題都歸責于一任領導。對被審計單位在財政財務收支和重大經濟活動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評價中必須鮮明地分清責任,既要劃清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又要弄清是主觀責任還是客觀責任,真正客觀地界定領導應負的責任。
四是堅持謹慎性原則。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要保持謹慎的態度,該評價的評價,不該評價的不評價。對審計未涉及、證據不充分、依據不明確、責任不清楚、職責超范圍的事項不予評價。對應該評價的事項,還要充分聽取被審計領導的陳述和申辯,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同時還要注意用語的規范性和準確性,不可言過其實作出過高或過低的評價,在把握事實的基礎上,作出準確的判斷,作出符合實際的結論。對一時搞不清楚的和發生的重要經濟事項難以下定性結論的問題,要以寫實為主,對事項發生的原因、過程、后果給以客觀的說明,以保證審計評價的準確性。
四、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內容
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主要內容是:
1、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設置和執行情況,以及被審計者對有關問題應承擔的責任。一是事實性評價。通過對被審計單位賬表反映的財政、財務收支數據與審計機關依照現行的會計制度和國家財政、財務收支規定進行審計認定后的數據相符合程度的比較,作出會計資料真實、基本真實、不能真實反映年度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的評價。二是合法性評價。根據審計查證的事實,作出對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符合、基本符合、違反財經法規的規定的評價。三是效益性評價。在財政、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審計的基礎上,通過對被審計單位經濟效益實績與相關的目標、指標、標準的比較,對經濟效益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四是內部控制制度的評價。通過被審計單位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設置情況的審查,作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部分健全、不健全的評價;通過對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測,作出內部控制制度有效、部分有效、無效的評價。在對被審計單位作出上述評價的基礎上,依據審計查實的事實,作出被審計者對有關問題應承擔相應責任的評價。
2、執行財經政策和遵守財經法紀情況。被審計者作為一個單位的領導干部,不僅有自覺遵守財經法規的義務,而且有認真貫徹執行財經政策的責任。因此,通過審計,應對被審計者作出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政策和遵守財經法紀情況好、較好、差的評價。同時,還應對被審計者廉政建設情況及在改革中的經濟舉措作出評價。
3、經濟管理實施情況。一個單位管理的好壞,經營水平的高低,除了客觀因素以外,很大程度取決于領導干部管理能力的強弱、努力程度的高低。要針對資產管理、經營管理、財務管理等情況,對被審計者的管理能力、努力程度作出恰如其分的評價。
4、經濟目標完成情況。經濟目標分為量的目標和質的目標,量的目標包括各項經濟指標所要完成或達到的數值,質的目標包括單位經濟管理能力、經營水平等內容。通過對被審計者任期內各項經濟指標和經營實績的計算、比較,對各項質的目標實現情況的檢測,憑借審計查證的數據和掌握的資料,作出定量和定性分析,肯定業績與成效,指出差距與問題。同時,對被審計者所起作用程度作出評價。
五、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
在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既要注重綜合評價指標,也要注重量化評價指標。綜合評價指標包括:經濟發展指標,企業綜合績效,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性,重大經濟事項決策的規范性和有效性,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能,福利費和招待費的控制率,落實審計決定和整改情況,遵守廉政規定情況等。在綜合指標下設置考評分值,系數在0.75至1之間,用分值乘以系數得出單項得分,一般分三個等次,“好”的系數為1,“較好”的系數為大于等于0.75小于0.90,“一般”的系數為小于0.75.量化評價指標包括: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率,人均國內生產總值,財政一般預算收入增長率,稅收增長率/GDP增長率,出口總值增長額,農村人均純收入,城鎮人均收入增長率,科技、教育、計生、新農村建設的投入,企業盈利能力、資產質量、債務風險、經營增長狀況等。在量化指標下設置考評標準,如:“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率”大于本地平均水平就可評價“好”,等于本地平均水平就可評價“較好”,小于本地平均水平就可評價“一般”。
六、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準
根據國家、省關于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經濟責任審計實際,提出以下標準:
一是財政財務收支和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評價標準。分為真實、基本真實、不真實。真實性評價運用調整比率與審計專業判斷相結合的辦法。真實等次的標準為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審計調整幅度≤3%;基本真實的標準為會計資料基本真實、完整,審計調整幅度>3%、≤6%;不真實的標準為會計資料不真實、不完整,審計調整幅度>6%.
二是財政財務收支和資產負債損益合法性的評價標準。分為合規、基本合規、不合規。合規性評價運用違規比率與審計專業判斷相結合的辦法。合規的標準為沒有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違規行為輕微不需要處理的;基本合規的標準為違規金額占審計金額的比值≤5%;不合規的標準為違規金額占審計金額的比值>5%,或者違法違規金額雖然不大,但性質嚴重的。性質嚴重是指:私設“小金庫”、“賬外賬”,以及挪用關系社會公共利益、群眾切身利益的社會保障資金、救濟資金、社會捐贈資金、救災、扶貧、移民、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資金等。
三是重大經濟決策規范性評價標準。分為規范、基本規范、不規范。規范的標準為重大經濟決策制度健全,有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專家論證意見;決策時履行了民主程序,決策的內容符合國家經濟政策和財經法規;基本規范的標準為建立了重大經濟決策制度,決策的內容符合國家經濟政策和財經法規,但個別程序執行不充分;不規范的標準為缺少重大經濟決策制度,沒有履行可行性研究、專家論證、聽取集體意見等決策程序,或決策的內容違反國家經濟政策和財經法規。
四是重大經濟決策執行有效性評價標準。分為有效、基本有效、無效。有效的標準為決策被全面執行,全面實現決策目標;基本有效的標準為決策被全面執行,基本實現決策目標;無效的標準為決策沒有被全面執行,沒有實現決策目標。
當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存在的主要問題是評價依據不充分,評價內容籠統,過于格式化。無論是《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企業法定代表人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以及國家審計署、國家各部委辦和各省審計廳所發的文件等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內容都是從幾個大的方面做了規定,具體評價的內容沒有細化,沒有評價的量化指標,也沒有評價的綜合標準,審計評價缺少充足的依據。如:對“經濟發展項目”、“企業發展狀況”具體應該評價那些方面,什么標準界定其為“好”、“較好”、“一般”、“差”,又以什么為依據綜合評價“很好履行”、“較好履行”、“基本履行”、“沒有履行”經濟責任。另外審計報告文本非標準化,沒有評價的具體框架,審計評價難度增加,多數情況只能由審計人員根據自身素質,結合實際情況進行評價。這樣作出的審計評價常出現如下情況:一是評價超出審計范圍。對一些與審計事項無關的業績加以確認,與經濟責任無關的責任也加以界定。二是評價主觀性太強,語言絕對化,違背謹慎性原則,輕易下結論。評價變成了鑒定式,又無具體事實證明材料支撐,大大增加了審計風險。三是審計評價往往就事論事,泛泛而論,只對單位不直接對責任人,而且評價內容過多,造成評價目的不明確。上述問題的存在,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削弱了審計的作用,增大了審計風險。
二、建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的意義
由于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科學適用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評價指標體系,各地審計評價標準不一,這在一定程度上又制約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深入進行。在當前形勢下避免和消除這些現象,建立一個科學、規范、可操作性強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規避和減少審計風險,無疑顯得非常必要和迫切。建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是對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進行全方位監督的需要,是促進和激勵領導干部認真履行經濟責任的需要,是補充完善領導干部量化考核體系的需要,是規避和減少審計風險的需要。對此,結合實際情況,我們制定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
三、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原則
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評價總的原則是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定性和定量相結合,具體要堅持以下原則:
一是堅持法制性原則。審計評價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為審計評價依據,在法定職權范圍、授權和委托范圍內作出符合事實的判斷,不得使用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用語評價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
二是堅持客觀公正原則。以審計的事實為依據,不受外界的任何影響,不附帶任何主觀成分,要按照客觀事實的本來面貌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評價過程中還要將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有機結合,依靠審計調查取證所獲得的可靠數據,進行計算、比較和分析,力求真實可信。
三是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審計評價不能違背客觀事實,籠統地進行評價。必須限定在領導干部任期范圍內履行的經濟活動,不屬于審計職責范圍的不評價,與審計無關或未涉及事項不評價,以防止帶來不必要的審計風險。同時,評價要堅持歷史的觀點,劃清前后任的責任、前后任的政績,客觀真實、實事求是地評價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切忌把所有成績歸功于一任領導的政績來評價,或把單位存在的所有問題都歸責于一任領導。對被審計單位在財政財務收支和重大經濟活動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評價中必須鮮明地分清責任,既要劃清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又要弄清是主觀責任還是客觀責任,真正客觀地界定領導應負的責任。
四是堅持謹慎性原則。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要保持謹慎的態度,該評價的評價,不該評價的不評價。對審計未涉及、證據不充分、依據不明確、責任不清楚、職責超范圍的事項不予評價。對應該評價的事項,還要充分聽取被審計領導的陳述和申辯,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同時還要注意用語的規范性和準確性,不可言過其實作出過高或過低的評價,在把握事實的基礎上,作出準確的判斷,作出符合實際的結論。對一時搞不清楚的和發生的重要經濟事項難以下定性結論的問題,要以寫實為主,對事項發生的原因、過程、后果給以客觀的說明,以保證審計評價的準確性。
四、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內容
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主要內容是:
1、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設置和執行情況,以及被審計者對有關問題應承擔的責任。一是事實性評價。通過對被審計單位賬表反映的財政、財務收支數據與審計機關依照現行的會計制度和國家財政、財務收支規定進行審計認定后的數據相符合程度的比較,作出會計資料真實、基本真實、不能真實反映年度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的評價。二是合法性評價。根據審計查證的事實,作出對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符合、基本符合、違反財經法規的規定的評價。三是效益性評價。在財政、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審計的基礎上,通過對被審計單位經濟效益實績與相關的目標、指標、標準的比較,對經濟效益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四是內部控制制度的評價。通過被審計單位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設置情況的審查,作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部分健全、不健全的評價;通過對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測,作出內部控制制度有效、部分有效、無效的評價。在對被審計單位作出上述評價的基礎上,依據審計查實的事實,作出被審計者對有關問題應承擔相應責任的評價。
2、執行財經政策和遵守財經法紀情況。被審計者作為一個單位的領導干部,不僅有自覺遵守財經法規的義務,而且有認真貫徹執行財經政策的責任。因此,通過審計,應對被審計者作出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政策和遵守財經法紀情況好、較好、差的評價。同時,還應對被審計者廉政建設情況及在改革中的經濟舉措作出評價。
3、經濟管理實施情況。一個單位管理的好壞,經營水平的高低,除了客觀因素以外,很大程度取決于領導干部管理能力的強弱、努力程度的高低。要針對資產管理、經營管理、財務管理等情況,對被審計者的管理能力、努力程度作出恰如其分的評價。
4、經濟目標完成情況。經濟目標分為量的目標和質的目標,量的目標包括各項經濟指標所要完成或達到的數值,質的目標包括單位經濟管理能力、經營水平等內容。通過對被審計者任期內各項經濟指標和經營實績的計算、比較,對各項質的目標實現情況的檢測,憑借審計查證的數據和掌握的資料,作出定量和定性分析,肯定業績與成效,指出差距與問題。同時,對被審計者所起作用程度作出評價。
五、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
在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既要注重綜合評價指標,也要注重量化評價指標。綜合評價指標包括:經濟發展指標,企業綜合績效,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性,重大經濟事項決策的規范性和有效性,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能,福利費和招待費的控制率,落實審計決定和整改情況,遵守廉政規定情況等。在綜合指標下設置考評分值,系數在0.75至1之間,用分值乘以系數得出單項得分,一般分三個等次,“好”的系數為1,“較好”的系數為大于等于0.75小于0.90,“一般”的系數為小于0.75.量化評價指標包括: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率,人均國內生產總值,財政一般預算收入增長率,稅收增長率/GDP增長率,出口總值增長額,農村人均純收入,城鎮人均收入增長率,科技、教育、計生、新農村建設的投入,企業盈利能力、資產質量、債務風險、經營增長狀況等。在量化指標下設置考評標準,如:“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率”大于本地平均水平就可評價“好”,等于本地平均水平就可評價“較好”,小于本地平均水平就可評價“一般”。
六、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準
根據國家、省關于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經濟責任審計實際,提出以下標準:
一是財政財務收支和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評價標準。分為真實、基本真實、不真實。真實性評價運用調整比率與審計專業判斷相結合的辦法。真實等次的標準為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審計調整幅度≤3%;基本真實的標準為會計資料基本真實、完整,審計調整幅度>3%、≤6%;不真實的標準為會計資料不真實、不完整,審計調整幅度>6%.
二是財政財務收支和資產負債損益合法性的評價標準。分為合規、基本合規、不合規。合規性評價運用違規比率與審計專業判斷相結合的辦法。合規的標準為沒有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違規行為輕微不需要處理的;基本合規的標準為違規金額占審計金額的比值≤5%;不合規的標準為違規金額占審計金額的比值>5%,或者違法違規金額雖然不大,但性質嚴重的。性質嚴重是指:私設“小金庫”、“賬外賬”,以及挪用關系社會公共利益、群眾切身利益的社會保障資金、救濟資金、社會捐贈資金、救災、扶貧、移民、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資金等。
三是重大經濟決策規范性評價標準。分為規范、基本規范、不規范。規范的標準為重大經濟決策制度健全,有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專家論證意見;決策時履行了民主程序,決策的內容符合國家經濟政策和財經法規;基本規范的標準為建立了重大經濟決策制度,決策的內容符合國家經濟政策和財經法規,但個別程序執行不充分;不規范的標準為缺少重大經濟決策制度,沒有履行可行性研究、專家論證、聽取集體意見等決策程序,或決策的內容違反國家經濟政策和財經法規。
四是重大經濟決策執行有效性評價標準。分為有效、基本有效、無效。有效的標準為決策被全面執行,全面實現決策目標;基本有效的標準為決策被全面執行,基本實現決策目標;無效的標準為決策沒有被全面執行,沒有實現決策目標。
(一)推行領導干部簽訂經濟責任書制度 在教育系統推行建立經濟責任書制度,對推進干部管理體制改革,明確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對正確評價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將起到重要作用。經濟責任書應由組織、人事部門和審計部門聯合制定,并經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在干部輪崗聘期初始簽訂,主要應具備如下責任內容:(1)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本單位有關財經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規及管理制度,履行經濟管理職責。(2)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單位經濟責任。(3)單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4)負責管理所屬資產無重大人為損毀,保證其安全完整。(5)本人遵守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沒有違規違紀問題。(6)單位重大經濟決策程序合規合法。(7)離任時按照規定的程序做好交接工作。(8)委托人,受托人,日期,說明等內容。
根據各單位職能,責任內容應目的明確,符合實際,人、才、物等關鍵部門的經濟責任書還應包括針對性內容,如基建處處長經濟責任書還應包括:負責單位基建及修繕項目組織實施;嚴格執行單位基建、修繕投資計劃,不得自行確定計劃外工程項目和超計劃工程項目;不得自行改變原批準建設項目或者擴大建筑面積,提高建設標準等內容。
(二)確立經濟責任審計項目 對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的確立,應建立一種“三上三下”的確立程序(見圖1):
“一上一下”:組織部門結合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教育主管部門組織或校長辦公會)制定的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的政策和制度,提出下一年度經濟責任審計委托建議,上報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同時下達到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辦公室(審計部門);
“二上二下”: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辦公室(審計部門)根據審計時間和審計隊伍的配置情況,合理安排基建、財務、專項、經濟責任審計等項目分配,同時將近三年已安排經濟責任審計的項目標注出來,提出經濟責任審計計劃草案,上報主管及分管領導審批,相關領導將審批后的審計機關年度審計計劃下達到審計部門;
“三上三下”:審計部門將審批后的經濟責任審計名單上報組織、人事部門,組織、人事部門下達正式“審計委托書”,審計部門據此執行。
(三)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承諾制 審計承諾制是審計部門對被審計單位依法實施審計時,被審計單位的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和財務主管人員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和其他有關情況進行的客觀陳述和保證。實行審計承諾制可以約束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向審計部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資料和其他情況,同時可以就被審計單位有關資料的提供確定相應的責任人,便于審計部門和有關部門追究責任時確定責任人。
二、事中綜合評價
(一)合理確定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內容 首先,行政預算單位的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主要內容應包括:(1)各項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情況。其中對預算經費情況進行評價,主要包括評價預算制定的合法合規性、預算制定的準確性、預算支出的合法合規性、預算支出產生的效益性等;對科研經費情況進行評價,主要包括評價科研經費的使用是否有據可依,依據是否充分,經費的使用和科研經費產生的效益狀況等;對專項經費情況進行審計評價,主要是評價專項經費開支的用途及范圍是否符合國家專項經費的管理辦法和相關的財務規定等。(2)任期內資產狀況。主要評價資產購置論證程序的科學性、采購程序的合法合規性、采購審批環節的有效性、資產保管的完整性、資產領用的合規性、資產使用的有效性等。(3)內部控制情況。主要評價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4)重大經濟事項決策。主要評價制定決策的數量和質量、決策機制的有效性、決策內容的合法性、決策程序的民主性、規范性、決策對未來產生的效益情況等。(5)個人遵守廉政規定情況。主要評價個人是否遵守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有無違紀、違規問題,有無損失浪費情況等。其次,對校辦企業、獨立核算單位、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企業部門負責人(含承包單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還應關注是否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本單位有關規定和企業內控制度對企業經濟活動履行全面管理職責;任期內與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目標責任制有關的各項經濟指標或任期目標完成情況;有無違法經營問題等。
(二)設立經濟責任評價指標 根據教育系統領導干部的審計內容,經濟責任評價指標主要應從經費情況評價指標、資產情況評價指標、內部控制情況評價指標、決策目標評價指標、個人遵守廉政規定情況指標5個方面設立,具體見表1:
(三)綜合評價 在評價指標的基礎上,應科學合理的確定評價方法。根據審計實踐,采用綜合評價法、按百分制進行考核是一種切實可行的方法。即在指標分解時將總分設為100分:首先,根據審計內容將指標分解為上表五個方面,根據審計情況逐項扣減,如辦公經費支出比率高于目標責任,扣1-5分;資產購置程序不合規,扣1-5分;采購可行性論證不足,扣1-3分等。其次,將審計結果與國家和主管部門的要求相比,或與被審計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目標相比,根據比較結果的相關率修正得分。第三,依據最后得分多少來區別優秀(90分以上)、良好(80-90分)、基本稱職(60-80)分、不稱職(60分以下)四個檔次進行綜合評價。需要說明的是,如果經審計發現被審計領導干部個人在財務收支中有嚴重違法違紀問題,不論得分多少均評價為不稱職。
三、公示審計評價結果
審計評價結果的公示是指向社會公示審計結論,通常公示內容為審計機關的審計意見書等審計結論性文書內容,也是審計評價體系的關鍵一環,既可以使審計評價結果接受社會監督,也可以提高社會公眾對審計工作的認可度。公示可以對嚴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及其處理情況、嚴重損失浪費問題及其處理情況等事項進行公示,還可以對模范遵守國家財經法規的單位和個人的審計情況進行公示。審計評價結果的公示應遵循兩個原則:一是審計評價結果的公示必須經審計機關主管領導批準,涉及重大審計事項的,還應經上級審計機關批準同意;二是公示的范圍應控制在本單位范圍內,避免網絡轉載,產生其他負面影響。
二、建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的意義
由于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科學適用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評價指標體系,各地審計評價標準不一,這在一定程度上又制約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深入進行。在當前形勢下避免和消除這些現象,建立一個科學、規范、可操作性強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規避和減少審計風險,無疑顯得非常必要和迫切。建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是對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進行全方位監督的需要,是促進和激勵領導干部認真履行經濟責任的需要,是補充完善領導干部量化考核體系的需要,是規避和減少審計風險的需要。對此,結合實際情況,我們制定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
三、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原則
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評價總的原則是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定性和定量相結合,具體要堅持以下原則:
一是堅持法制性原則。審計評價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為審計評價依據,在法定職權范圍、授權和委托范圍內作出符合事實的判斷,不得使用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用語評價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
二是堅持客觀公正原則。以審計的事實為依據,不受外界的任何影響,不附帶任何主觀成分,要按照客觀事實的本來面貌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評價過程中還要將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有機結合,依靠審計調查取證所獲得的可靠數據,進行計算、比較和分析,力求真實可信。
三是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審計評價不能違背客觀事實,籠統地進行評價。必須限定在領導干部任期范圍內履行的經濟活動,不屬于審計職責范圍的不評價,與審計無關或未涉及事項不評價,以防止帶來不必要的審計風險。同時,評價要堅持歷史的觀點,劃清前后任的責任、前后任的政績,客觀真實、實事求是地評價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切忌把所有成績歸功于一任領導的政績來評價,或把單位存在的所有問題都歸責于一任領導。對被審計單位在財政財務收支和重大經濟活動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評價中必須鮮明地分清責任,既要劃清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又要弄清是主觀責任還是客觀責任,真正客觀地界定領導應負的責任。
四是堅持謹慎性原則。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要保持謹慎的態度,該評價的評價,不該評價的不評價。對審計未涉及、證據不充分、依據不明確、責任不清楚、職責超范圍的事項不予評價。對應該評價的事項,還要充分聽取被審計領導的陳述和申辯,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同時還要注意用語的規范性和準確性,不可言過其實作出過高或過低的評價,在把握事實的基礎上,作出準確的判斷,作出符合實際的結論。對一時搞不清楚的和發生的重要經濟事項難以下定性結論的問題,要以寫實為主,對事項發生的原因、過程、后果給以客觀的說明,以保證審計評價的準確性。
四、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內容
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主要內容是:
1、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設置和執行情況,以及被審計者對有關問題應承擔的責任。一是事實性評價。通過對被審計單位賬表反映的財政、財務收支數據與審計機關依照現行的會計制度和國家財政、財務收支規定進行審計認定后的數據相符合程度的比較,作出會計資料真實、基本真實、不能真實反映年度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的評價。二是合法性評價。根據審計查證的事實,作出對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符合、基本符合、違反財經法規的規定的評價。三是效益性評價。在財政、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審計的基礎上,通過對被審計單位經濟效益實績與相關的目標、指標、標準的比較,對經濟效益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四是內部控制制度的評價。通過被審計單位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設置情況的審查,作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部分健全、不健全的評價;通過對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測,作出內部控制制度有效、部分有效、無效的評價。在對被審計單位作出上述評價的基礎上,依據審計查實的事實,作出被審計者對有關問題應承擔相應責任的評價。2、執行財經政策和遵守財經法紀情況。被審計者作為一個單位的領導干部,不僅有自覺遵守財經法規的義務,而且有認真貫徹執行財經政策的責任。因此,通過審計,應對被審計者作出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政策和遵守財經法紀情況好、較好、差的評價。同時,還應對被審計者廉政建設情況及在改革中的經濟舉措作出評價。3、經濟管理實施情況。一個單位管理的好壞,經營水平的高低,除了客觀因素以外,很大程度取決于領導干部管理能力的強弱、努力程度的高低。要針對資產管理、經營管理、財務管理等情況,對被審計者的管理能力、努力程度作出恰如其分的評價。
4、經濟目標完成情況。經濟目標分為量的目標和質的目標,量的目標包括各項經濟指標所要完成或達到的數值,質的目標包括單位經濟管理能力、經營水平等內容。通過對被審計者任期內各項經濟指標和經營實績的計算、比較,對各項質的目標實現情況的檢測,憑借審計查證的數據和掌握的資料,作出定量和定性分析,肯定業績與成效,指出差距與問題。同時,對被審計者所起作用程度作出評價。
五、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
在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既要注重綜合評價指標,也要注重量化評價指標。綜合評價指標包括:經濟發展指標,企業綜合績效,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性,重大經濟事項決策的規范性和有效性,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能,福利費和招待費的控制率,落實審計決定和整改情況,遵守廉政規定情況等。在綜合指標下設置考評分值,系數在0.75至1之間,用分值乘以系數得出單項得分,一般分三個等次,“好”的系數為1,“較好”的系數為大于等于0.75小于0.90,“一般”的系數為小于0.75。量化評價指標包括: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率,人均國內生產總值,財政一般預算收入增長率,稅收增長率/GDP增長率,出口總值增長額,農村人均純收入,城鎮人均收入增長率,科技、教育、計生、新農村建設的投入,企業盈利能力、資產質量、債務風險、經營增長狀況等。在量化指標下設置考評標準,如:“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率”大于本地平均水平就可評價“好”,等于本地平均水平就可評價“較好”,小于本地平均水平就可評價“一般”。
六、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準
根據國家、省關于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經濟責任審計實際,提出以下標準:
一是財政財務收支和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評價標準。分為真實、基本真實、不真實。真實性評價運用調整比率與審計專業判斷相結合的辦法。真實等次的標準為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審計調整幅度≤3%;基本真實的標準為會計資料基本真實、完整,審計調整幅度>3%、≤6%;不真實的標準為會計資料不真實、不完整,審計調整幅度>6%。
二是財政財務收支和資產負債損益合法性的評價標準。分為合規、基本合規、不合規。合規性評價運用違規比率與審計專業判斷相結合的辦法。合規的標準為沒有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違規行為輕微不需要處理的;基本合規的標準為違規金額占審計金額的比值≤5%;不合規的標準為違規金額占審計金額的比值>5%,或者違法違規金額雖然不大,但性質嚴重的。性質嚴重是指:私設“小金庫”、“賬外賬”,以及挪用關系社會公共利益、群眾切身利益的社會保障資金、救濟資金、社會捐贈資金、救災、扶貧、移民、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資金等。
三是重大經濟決策規范性評價標準。分為規范、基本規范、不規范。規范的標準為重大經濟決策制度健全,有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專家論證意見;決策時履行了民主程序,決策的內容符合國家經濟政策和財經法規;基本規范的標準為建立了重大經濟決策制度,決策的內容符合國家經濟政策和財經法規,但個別程序執行不充分;不規范的標準為缺少重大經濟決策制度,沒有履行可行性研究、專家論證、聽取集體意見等決策程序,或決策的內容違反國家經濟政策和財經法規。
四是重大經濟決策執行有效性評價標準。分為有效、基本有效、無效。有效的標準為決策被全面執行,全面實現決策目標;基本有效的標準為決策被全面執行,基本實現決策目標;無效的標準為決策沒有被全面執行,沒有實現決策目標。
《村合作經濟組織制度(試行)》和《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試行)》對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賬目、財務管理制度和財務檔案管理提出了具體要求。推行借貸記賬法,靈活運用統一的會計科目和核算方法,健全“私奔財務賬”、三種會計憑證、兩種會計報表、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財務人員。實際中,很多村組財務人員專業素質欠缺,將上級下發的賬薄束之高閣,根本沒有建立任何賬目,而是一本流水賬;或建有會計賬薄,但操作不規范。當上級有關部門來檢查時,則由鎮或鄉政府出面接待,按農經站要求上報的材料也是空洞無物。
2.審計、監察執法不力
目前村組審計主要來自兩方面:一是縣級審計局,二是鄉政府下設的審計組織和村審計組。
2.1鄉級審計。實際中,掛靠在鄉政府下的鄉級審計,只是鄉政府向村組收費的一個借口,致使審計成立擺設,失去了獨立性,也失去了監督力,同時也助長了不正之風。甚至于上級檢查時,和鄉政府、村組站在一起,“配合”監察。
2.2縣級審計。相對于鄉級審計,縣級審計的獨立性和監察力更強,但操作有難度。主要體現在:一是收費缺乏標準和依據;二是查處的問題在處理中遇到的阻力較大。表現為涉及沒收財物和給予經濟處罰時,既沒有相應的標準和依據,又融及了鄉政府利益和當地財政收支,當地政府會出面干預。
3.領導干部管理意識淡薄,管理水平低
相當一部分村級干部疏于管理,甚至對村組財務不過問,認為這些事情有專人負責,財務工作無非是收入支出問題,你拿票據,我簽字,到財務人員處報銷。
4.民主理財不健全
群眾參與不充分,多數群眾很少參與財務管理,對村組收支也就過問較少,更談不上有效監督,使干部失去約束力,放任自流,最終虧空。
5.村務公開不到位
近年來,縣級財政和主管部門一再強調;推行村務公開制度,實行階段公開和及時公開相結合。但多數村工作不到位,一些村雖然在形式上建有村務公開欄,但是沒有什么實質性的內容。
二、加強農村財務管理的對策
1.加強領導干部的村組意識和管理理念與水平,直接影響當地的體制改革與經濟發展
因此,加強領導學習、轉變觀念應成為農村經濟改革的首要問題。
2.加快村合作經濟組織審計立法,加強審計、監督
農村財務混亂、監管不力,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村合作經濟組織建設法規的不完善和執法不力。除嚴格執行已有的法律法規外,加快注冊會計師和審計機構對農村財務審計、村組審計的立法,使得外部審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審計有范圍,收費有標準,接受村組委托,進行農民負擔、財務收支、土地承包和干部離任審計。
3.健全民主理財組織,落實財務公開制度
財務審計是過程和問題的導向性審計,它通過對違紀違規現象的糾正和查處,來保證既定制度的正常運行,以此來達到提高績效的目地。績效審計是通過對預測目標與實際結果之間的差異,來發現在管理上或制度上的不足,通過針對性的加強管理和完善相關制度來達到高績效的目地。財務審計側重于評價審計項目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在財務審計中,如果審計對象被發現有違規違紀的行為,將會受到法紀的制裁。而績效審計側重于對審計項目的效率性、效果性和經濟性進行評價,在績效審計中,審查對象即使存在違規行為,但只要效益增加了,該行為不會受到懲罰,相反,會視為一種突破和創新。財務審計是績效審計的基礎,而績效審計是財務審計的發展,只有有機的將二者相結合,才能使審計工作更高效更真實。
二、審計要素差異的比較
財務審計和績效審計在審計目的、主體、職能、技術、方法、程序、標準、時間導向和審計對象上均存在差異。二者在產生和發展背景的差異上,主要表現為私有制的產生、財產所有者和財產經營者的分離,導致了人們迫切想要了解政府資金公共支出的流向;績效審計產生的背景是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廣大公民的民主和法律意識不斷加強,則由關注政府支出的合法性逐漸轉變到關注政府支出的經濟效益性。二者在審計目的的差異主要表現為財務審計側重于審計項目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公允性;績效審計更側重于審計項目的效益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二者在審計職能上的差異主要表現為財務審計檢查、評價已成事實的財務收支活動,行使防護權、監督權和鑒證權;績效審計主要關心的是未來經濟活動的發展的效益,主要職能為創新性和建設性。二者在審計技術和方法上的差異主要表現為財務審計的審計方法一般有審閱法、查詢法、復算法、核對法、函證法、調解法和盤點法,專門技術方法包括抽樣審計方法、計算機審計方法和內部控制測評方法;績效審計的審計方法有調查法、分析法、采訪法和統計法。二者在審計程序上的差別主要表現為財務審計的程序為準備――實施――報告;績效審計在財務審計的基礎上,更加注重于后續審計這一過程。二者在審計主體上的差異為財務審計只要求審計主體掌握會計和審計的專業知識技能;績效審計對審計主體的知識面要求更為廣泛,特別是經濟活動分析的能力。二者在審計標準上的差異為財務審計的審計標準為國家法律法規和會計準則;績效審計的審計標準為有關法律法規、公認管理實務和相關規章制度。二者在時間導向上的差異表現為財務審計注重歷史經歷活動;績效審計更看重未來的經濟活動。二者在審計對象上的差異為財務審計對象是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活動及相關會計資料;績效審計對象是政府及其公營項目的效益或社會效益。
三、審計的切入點和側重點的不同
財務審計和績效審計在切入點和側重點上也存在一定差異。績效審計主要以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流程為切入點,通過對其執行的決策是否正確進行審計,對被審計單位的績效進行評價,目的是解決其在領導、決策及管理方面的存在問題。而財務審計則是以資金流為切入點,通過資金流向來判斷其資金使用是否合規合法。財務審計主要注重于審計對象的會計資料,而績效審計則側重于系統的審查和被審計單位的管理、決策等方面。
四、審計對審計人員要求有所區別
一、生態文明戰略呼喚內部“免疫”系統
近年來,資源約束趨緊,環境污染嚴重,生態系統退化的嚴峻現狀使全球的目光開始關注生態文明這一事關人類的代際公平與可持續發展的問題。黨的“十”提出“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努力建設美麗中國,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并將生態文明建設寫入,提至國家戰略的高度,這是對科學發展觀與和諧發展理念的踐行,也是民主政治的進步。審計作為經濟監督的手段,可通過拓展其現有功能,成為實現生態文明建設與我國現代化建設的全面融合的機制。生態審計并不是要求在現有的審計體系之外專設一種審計,而應當內嵌于現有的審計系統內。從審計主體的視角考察,國家審計可立足于對政府生態文明建設行為的監督,獨立審計對可以市場化的生態問題加以監督,而內部審計則可以深入各級政府、各類企業和其他組織,將生態審計的內容內嵌于各類組織的日常活動與決策中,進行事前干預、過程控制和事后監督,功能拓展后的內部審計完全可以成為生態文明戰略的內部“免疫”系統。
二、傳統內部審計與生態審計功能基礎
首先,傳統內部審計與生態審計的本質是同一的。根據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IIA,2011)對內部審計的定義“一種獨立、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旨在增加價值和改善組織的運營。它通過應用系統的、規范的方法,評價并改善風險管理、控制及治理過程的效果,幫助組織實現其目標”,內部審計的本質是組織的風險管理活動。生態問題,從宏觀的國土開發、生態系統保護、生態文明制度建設到微觀的資源節約、環境保護活動,是對生態風險的預防、控制和治理,是對生態安全的管理活動。從組織的微觀層面來看,實施對組織的生態審計,其根本的驅動力在于減少組織未來的資產流出,從而保護與增加組織的價值,由此生態審計與傳統內部審計的本質具有同一性。其次,內部審計與生態問題監控主體特征相契合。生態問題呈現出日趨廣泛、多樣化、嚴重化的特征,而內部審計是社會組成基本單元的內部“免疫”系統,其組織的廣泛性、系統性、全面性,其評價結果的行動導向性決定了其最適合承擔生態文明戰略的一線踐行者和組織中生態問題的“衛道士”之職責,對企業及社會各類組織的日常活動涉及的生態問題進行適時的引導、監控、反饋與應對。
三、傳統內部審計的生態審計功能拓展
傳統內部審計的內容主要涉及財務審計、合規性審計和績效審計,生態文明戰略的實踐必須系統地拓展內部審計的功能,將生態審計整合至內部審計的每一項內容,貫穿于其工作的全過程。
(一)財務審計:兼顧生態資金安全
傳統內部審計往往以財務審計為重點,即對內部資金的來源與運用進行監督檢查,包括對預算執行、專項經費、財務核算、大額收支等進行監控。生態文明戰略下,除了對財務資金的重點監督,對生態資金的來源與運用也應進行關注。生態資金運動可能涉及生態稅費、生態補償資金的支付方,進行生態資金轉移支付的政府部門、生態補償資金和生態轉移資金的接收方。其中,支付方的內部審計應著重對生態稅費以及生態補償資金的確認、計量與報告情況進行復核與監督,一方面需要評估組織的活動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程度,另一方面需要對這種影響所應給予的價值補償的計量進行鑒定;政府部門的內部審計應對所建立的生態基金的資金來源與去向進行檢查;接收方則主要對生態資金的入賬情況、專款專用情況加以核實。在組織中,生態資金構成其財務資金的一部分,對財務資金的審計方法仍適用于生態資金,但對生態影響及其價值補償的度量,還需要結合生態監測技術和經濟計量方法,通過生態監測技術獲取組織或產品生態足跡的變動數據,通過經濟計量方法確定生態計量的邊界,對生態價值計量的準確性進行認定。
(二)合規性審計:以生態合規為決策基線
合規性審計旨在確定組織是否遵循了特定的程序、規則或條例。從生態文明戰略實施的角度,生態合規是指組織遵循了生態文明的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程序。生態合規應成為各類組織所有運營活動的基線,成為各類項目決策的底限。政府部門在招商引資項目決策中,企業在實施新項目的決策中,均應有內部審計部門的監督,除了程序上的合規,還應同時對其生態合規性進行評估。作為內部生態審計依據的生態建設相關法律體系尚未完全建立,當前內部審計應遵循的法律法規主要涉及《環境保護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節約能源法》等綜合性法規和《水污染防治法》、《森林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漁業法》、《固體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專門性法律,以及一些部門、組織內部所制定的規則。未來在我國開展節能量、碳排放權、排污權、水權交易試點成功后,還應出臺環境產權配置與交易的相關法律法規,形成一個完善的生態合規性法律體系,由此,生態合規性審計可能面臨審查組織內的環境產權初始配置的依據、程序與結果的合規性,審查組織參與環境產權交易的主體、交易程序與結果的合規性等問題,通過對初始配置、交易和最終結果的合規性確認,實現對生態狀況的全面監控。
(三)績效審計:建立融入生態績效的終端指標體系
十要求“把資源消耗、環境損害、生態效益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評價體系,建立體現生態文明要求的目標體系、考核辦法、獎懲機制”。與此對接,政府與國有企業在進行內部審計時,應將生態績效納入終端指標體系,按自上而下的思路進行指標設計,按自下而上的方式開展審計實務,并將其與政治、經濟、社會等的全面績效考核及獎懲掛鉤。生態績效至少應當包括以下項目:(1)國土空間開發格局是否要按照人口資源環境相均衡、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進行,評價其開發強度與空間結構、發展格局的科學性與合理性。(2)資源節約績效評價,主要包括對能源安全、資源利用和循環經濟的審計。能源安全審計即對節能減排、低碳產業、新能源發展情況的審計;資源利用指對水資源、土地、礦產資源的開發強度、利用情況的審計;循環經濟審計指對生產、流通、消費過程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情況的審計。(3)環境保護績效評價,包括對組織內部建立的自然生態系統和環境保護的預防措施或預警系統的評價,以用于對環境污染綜合治理情況的評價。(4)對組織內部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評價,政府部門的績效審計應對本轄區、國有企業應對本單位涉及的生態問題形成制度化處理途徑,針對資源有償使用和生態補償制度、碳排放權、排污權、水權交易等環境產權交易和環境監管制度建立符合本轄區實際的實施細則,引導生態文明意識的普及。
四、內部審計的生態文明戰略實現效果的提升途徑
(一)完善內部審計制度對生態文明建設的引導、監督與強化功能
內部審計制度的完善,應以對生態文明的引導、監督和強化功能的加強為目標,切實增強其內部“免疫”功能。由于生態問題滲透到組織每項活動的每一個環節,這決定了其完善程度的廣度與深度,在范圍上應涵蓋準則層面的統一規范和組織執行層面的內部規范,在內容上應深入到每一個組織的每一項具體業務活動,由此,形成一個系統而全面的制度體系,引導與規范組織甚至個人的行為,監督組織活動,強化對生態文明的認識與人們對環境的負熵行為,從而促使生態文明建設形成良性循環。
(二)開發內部審計技術對生態安全的評估與風險應對功能
隨著節能量、碳排放權、排污權、水權交易試點的開展,基于環境產權交易的生態問題解決路徑也將逐步鋪開。在環境產權的初始配置與交易的審計中,風險評估與應對是關鍵,包括對生態足跡的評估,對水、大氣、土壤等的污染程度以及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程度的生態安全評估,對用于清潔環境的森林碳匯、水權、排污權的評估,以及從組織的角度開發針對評估結果采取的總體和具體的風險應對技術。
(三)增強內部審計人才對生態文明建設的執行功能
內部審計人才對生態文明建設的執行力取決于兩個方面:(1)對內部審計作為生態文明“免疫”系統的深化認識與把握。生態文明建設應從宏觀戰略層面高度重視,更應落實于微觀的組織層面,內部審計人才應以“千里之堤,潰于蟻穴”的態度進行內部生態審計工作。(2)對生態審計技術的掌握。這決定了內部審計人才隊伍建設的雙重要求,具體而言,可以通過制度規范、內部宣傳來加強認識,也可以與高校、科研院所合作開發生態審計技術,進行人員生態審計技能的培訓。同時,高校在人才培養中也應盡早適應國家戰略調整的變化,調整內部審計人才培養方案,增設生態相關課程,為培養綜合素質較高的內部審計“后備軍”做好準備。
(四)提升內部審計機構對生態文明建設的組織功能
內部審計機構對生態文明建設組織功能的提升,首先應增強審計業務的管理職能,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內部審計可以實施業務上由同級國家審計部門統領的模式,其他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均應加入地方內部審計協會,業務上可遵從其指導,由此形成一個信息傳達高效、便捷的業務管理網絡。其次應將生態文明戰略內化至內審的所有業務活動,在財務審計、合規審計中全面融入生態審計內容,在生態績效審計上通過構建統一的評價指標體系,根據性質的不同分政府、事業單位、企業、其他組織等系統,進行評價指標的垂直設計與管理,實現系統內的生態績效審計業務的對接與統一規范,以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免疫力”。
【參考文獻】
[1] 蔡春,陳曉媛.環境審計論[M].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2006:77.
[2] 項文衛.關于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審計的思考[J].現代審計與經濟,2010(1):27-28.
[3] 鄭俊敏.市場條件下的生態審計發展模式分析[J].特區經濟,2006(7):13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