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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設工程分包管理規定大全11篇

      時間:2023-07-17 16: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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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1)

      我國建筑業作為國民經濟支柱產業,又是勞動密集型產業,就業容量巨大。建筑勞務分包市場是建筑生產要素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門,也是建筑業吸納農民工的主要市場。2001年建設部出臺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明確建筑業設置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三個層次的結構體系。2004年以來建設部相繼出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關于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筑勞務企業的意見》等文件,鼓勵發展勞務分包企業發展,各地也相繼出臺了一系列規范勞務分包市場、促進勞務分包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有效促進勞務分包市場發展。然而,由于市場監管機制缺乏,建筑生產流動大,以及行業從業人員整體素質較低、穩定性差、專業化水平不高等因素影響,建筑施工勞務分包管理依然存在較多問題。

      一、勞務分包的基本概念

      “勞務分包”最先由《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中提出,2001年頒布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及相關文件,設置了施工總承包、專業分包、勞務分包企業三個層次,從行業法規角度提出建筑勞務分包的概念,為勞務分包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依據,確認了勞務分包的法律地位。2004年10月25日最高院《工程案件司法解釋》)第七條明確規定:“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進一步明確了勞務分包合同不屬違法轉包的法律性質。自2004年開始,建設部將完善勞務分包制度作為建筑業市場管理的重點之一,相繼制定出臺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關于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筑勞務企業的意見》等文件,對于勞務分包概念,不同的文章對該定義雖其意思大同小異但仍存在某種差異,筆者比較認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編著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中的勞務分包概念的詮釋:“勞務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即勞務作業發包人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承包企業即勞務作業承包人完成的活動”。建設部《建筑業勞務分包企業資質標準》明確了勞務分包包括木工作業、砌筑作業、抹灰作業、石制作業、油漆作業、鋼筋作業、混凝土作業、腳手架搭設、模板作業、焊接作業工程作業等13種類別勞務作業范圍。

      二、建筑施工勞務分包存在的問題

      由于我國推行建筑施工勞務分包的時間較短,勞務分包市場尚處于培育和建立之中,業內各方認識不到位,仍存在著:一是市場監管機制不健全,“重總包、輕勞務”的觀念,忽視了對建筑勞務分包的政策宣傳、引導和研究,缺乏良好的發展環境。部分地區有形建筑市場服務范圍僅涵蓋建設工程承發包,尚未將勞務分包真正納入監管和服務范圍。加之,國家對勞務分包僅停留在企業資質管理層面,缺乏明確強制性的法規政策依據,缺乏足夠的市場監管制度,造成勞務分包市場的發展滯后;二是勞務分包活動偏失,建筑施工企業長期對“包工頭”隊伍存在較強的依附性,習慣讓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包工頭”隊伍或零散勞務班組承擔施工作業任務,擠占了大量的勞務分包資源和市場空間,制約勞務分包行業的發展。一些勞務分包公司為維持企業的發展,違規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是以收取管理費的名義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幫助總承包企業及“包工頭”逃避政府監管,使勞務分包活動嚴重偏失;三是勞務分包隊伍參差不齊,目前,組建勞務分包公司主要有兩種類型。第一種類型,是由原來大中型或國有施工企業投資組建的,這種類型公司的管理較為規范,管理制度健全,施工隊伍及人員穩定,施工能力和管理水平較高。第二種類型是依托“包工頭”等零散勞務隊伍組建而成的勞務公司,此類企業大多還保留“包工頭”式的管理模式,管理比較混亂,人員流動頻繁,從業人員專業素質較低。加上勞務分包企業抗風險能力差,勞務分包企業一旦出現經營虧損或在建筑施工中出現安全事故,法定代表人很容易逃匿,不利于維護施工企業、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三、加強建筑施工勞務分包管理的重要性

      加強建筑施工勞務分包管理是貫徹落實國務院 “要健全和規范建筑勞務分包市場,加快發展成建制的勞務企業,加強對企業用工行為的監督檢查”指示精神的有力舉措。加強勞務分包管理,有利于培育并形成一批合理流動、專業化運作、企業化管理的勞務分包企業,從而遏制轉包、掛靠、違法分包、“包工頭”式用工和零散用工的混亂現象,進一步提高建筑業整體素質,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有序發展;加強建筑施工勞務分包管理也是提高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與維護農民工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

      四、強化建筑施工勞務分包管理的建議

      (一)、加強勞務分包制度建設

      制度建設是促進勞務分包市場發展的基礎。一是加強建筑勞務分包管理法規建設,準確界定建筑施工勞務分包與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的區分,細化違法勞務分包、轉包的法律責任。二是研究出臺建筑施工勞務分包管理導則,明晰工程承包人和施工作業分包人的質量管理、安全生產、分包價款支付等方面權利和義務,指導規范勞務分包活動。三是完善勞務分包合同管理,在注重施工分包合同履約過程管理的同時,細化質量管理、安全生產、作業人員權益保障等相關內容。

      (二)加強勞務分包市場監管

      市場監管是促進勞務分包市場發展的有效手段。一是加強對勞務分包交易行為的監管,積極拓展現有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功能,把對勞務分包活動的監管和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的管理有機結合起來,形成包括勞務市場在內的融指導、監督、管理為一體的建筑業市場化管理體系。二是加強對勞務分包市場行為的監管,規范勞務分包行為,禁止“包工頭”承攬分包工程業務,提高勞務分包企業在建筑勞務分包市場中所占的比例。三是加強對勞務分包市場的監督檢查,經常性開展執法檢查,對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直接雇用農民工、使用零散施工隊伍等違法違規行為予以查處。

      (三)扶持勞務分包企業發展

      篇(2)

      中圖分類號:F407.6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前言 現在各地的建筑業普遍采用工程分包管理模式,它亦從傳統的建筑業延伸至其他行業,包括我們電力建設工程在內,日益依賴工程分包。分包管理制度不但被普遍應用,亦可能成為企業經濟體系的一個永久特色。筆者作為從事電力工程建設多年的從業者,將通過本文來淺談自身的一些經驗。

      二.分包的概念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 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該承包人不退出承包關系,其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而訂立的合同。分包活動中,作為發包一方的建筑施工企業是分發包人,作為承包一方的建筑施工企業是分承包人。

      分包合同分類 有兩種不同的模式,首先是提供專業技能的分包商,它們并非由總承建商提供特殊技術或非其資源所能承擔者,例如升降機安裝承建商、涉及機電設施或搭棚工人。其次,勞務作業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完成的活動。

      分包工程的要件 專業分包商和勞務分包商需持有營業執照, 具有法人資格及相應資質, 經濟上實行獨立核算, 具有相應的施工企業資質,并與施工承包商通過合同構成承發包關系。

      國網系統關于分包的的強制規定 公司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在工程招標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對施工承包商、 專業分包商、勞務分包商等分包管理要求, 如不允許分包的工程項目及范圍、分包金額限制、 分包商準入條件等, 并強調主體工程不得專業分包。施工承包商必須自行完成主體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勞務分包以外的其它形式對主體工程進行施工分包。專業分包工程總價不得超過施工合同總價的 30%,否則視為違規分包。

      三.違法分包活動的表現形式

      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將違法實施分包活動的具體形態概括為違法分包、轉包、掛靠、指定分包等。結合目前我國現狀,大致包括:

      1不具備從建設單位承包工程資格的分發包人實施分包活動。例如,專業資質承包人承包總承包業務后實施分包,此時主合同違法,基于不合法的主合同不能產生合法的分包合同;分承包人無資質或超越資質承接分包工程的。

      2具有總承包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將勞務作業分發包給總承包企業;具有總承包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將專業施工分發包給不具備相應專業資質的總承包企業。

      3轉包行為是指在工程建設中,承包單位不履行承包合同規定的職責,將所承包的工程一并轉包給其他單位,對工程不承擔任何經濟、技術、管理責任的行為。轉包合同一律認定無效。

      4專業施工分包未取得建設單位同意:既沒有在主合同中約定,也沒有取得建設單位其他形式的同意(實行招標投標的,分發包人也沒有在投標文件中載明分包意圖)。

      5主管部門(強行)指定分包;建設單位(強行)指定分包。對于這兩種情況,《建筑法》第23條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的建筑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

      6掛靠。掛靠行為指建筑單位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工程項目管理機構的管理人員及技術人員不是本單位人員;建設單位的工程款直接進入工程項目管理機構財務等行為。一些有資質的建筑企業從純經濟利益的角度出發,將自己的建筑資質和營業執照有償提供給其他民事主體(個人、其他組織、企業)承接工程,并收取管理費用。被掛靠方往往聲稱其實施的是分包活動。掛靠在法律上認為是關于身份的欺詐,為法律所禁止。

      四.分包合同風險規避和對策

      按照分包工程發生合同糾紛的特點,必須從分包前的分包策劃,分包隊伍的選擇,分包合同的簽訂,分包隊伍施工過程合同管理,合同后評價方面進行風險分析,風險規避和轉移,對無法規避和轉移的風險,要有相應的對策。

      1實施分包策劃工程有可能中標前,對工程的資源進行預配置,使其對中標后的分包量、隊伍有預安排。中標后,對分包工程進行分包策劃。它包括擬分包的項目,工程量,選擇什么隊伍,達到什么分包目標、分包糾紛風險預測等內容。項目部編制工程分包策劃書,上報批準。

      2 嚴格選擇分包隊伍

      選擇分包隊伍是分包工程的十分重要的任務之一。《招投標法》對分包有明確的規定,只要嚴格按招標程序選擇隊伍即可。

      國網公司在電力工程建設方面,實行了《分包商準入制》。各網省公司應組織所屬施工企業制定分包商資質審查、 準入制度, 在對潛在分包商資質業績進行審查的基礎上,建立各網省公司統一的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冊并動態調整。在施工承包商選用分包商、 監理及業主單位審批分包事項等環節, 對于列入合格分包商名冊中的施工分包商, 可不再對其資質業績進行單獨審查。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商, 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的分包商。

      3 結合工程實際,嚴格合同簽訂審批程序

      施工承包商在工程分包項目開工前, 應及時與建設單位批準的分包商簽訂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中必須明確分包性質(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 主體工程范圍內的施工分包只能簽訂勞務分包合同。

      目前,許多施工企業都有自己的合同范本或格式合同。但很多合同采用范本簽訂合同后,執行中發現合同漏洞多,可操作性差,又沒有及時進行協商補充協議,造成簽訂時就留下后患。在簽訂合同的同時,可借鑒國家電網執行的《分包安全協議范本》, 根據分包性質, 結合現場實際簽訂分包安全協議。

      4 嚴格合同的管理

      合同生效后,合同的管理是合同能否兌現的核心任務。也是合同糾紛風險出現的階段。合同的管理,要抓好以下方面。①成立分包管理組織機構以項目經理為首,成立分包工程管理小組,人員定崗位、職責,盡量專職,制訂獎、罰制度②抓安全管理、質量管理、進度管理。③抓工程款控制。④協調對內對外關系。

      5實行專業、勞務分包動態管理制度

      施工承包商應建立覆蓋所有專業分包商的安全管理體系, 并將分包商納入到本企業和現場施工項目部的安全管理體系中,實施全過程動態管理,并建立動態管理機制。

      施工承包商必須將勞務分包人員納入施工班組、 實行與本單位職工“無差別” 的安全管理, 建立包含勞務分包人員三級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培訓、 意外傷害保險、 員工體檢等信息的勞務作業人員名冊。

      6建立監督管理機制、考核評價與責任追究機制,實行閉環管理

      企業要建立《分包管理信息統計分析制度》,每月對公司系統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情況進行統計, 及時提出分包管理工作具體要求; 通過基建管理交叉互查、 分包管理專項檢查等檢查督查活動, 對公司建設工程分包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對檢查督查等管理活動中發現的分包管理問題的整改情況進行動態跟蹤管理, 督促相關單位進行限期整改閉環,對有關情況及時進行通報。

      五.結語

      為規范建設工程施工分包項目管理,需要結合自身情況建立分包安全管理長效機制,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可以組織編寫《工程分包、勞務分包及臨時用工管理規定》、《分包安全管理規定》等,建立一整套制度。

      【參考文獻】

      篇(3)

      中圖分類號:F284,TV51 文獻標志碼:B 文章編號:1003-9805(2016)01-0054-02

      前言

      改革開放30多年來,隨著國家經濟的飛速發展和改革的不斷深入,我國的水電事業也得到了大力發展。水電工程項目施工難度大、技術要求高的特性[1-2]決定了資質、業績雙優的水電施工企業在我國國內并不多,因此各大型水電施工單位承接的項目較多,管理能力、資金條件、機械設備、專業技術人才等都有不足,這就造成水電建設工程分包在所難免[3]。目前我國水電工程建筑市場中,工程項目分包管理基本上形成了以資質、業績雙優的施工企業總承包為龍頭,以分包隊伍和農民工為依托的工程分包管理形式[4]。

      1當前水電建設工程分包管理存在的問題

      1.1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現象突出

      雖然法律明確規定禁止工程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但在目前的建筑市場環境下,總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其他單位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其他單位的變相轉包形式很常見[5]。在實際水電工程分包過程中,未經業主同意、超越資質承攬工程、分包單位將其承攬的工程再次分包等違法分包的現象也很突出[6]。

      1.2部分項目以包代管現象明顯

      中國水電行業的大力發展,使得各大型水電施工企業承接的項目較多,但相關技術、管理人員不足,關鍵崗位的管理人員不到位,于是將承包的項目進行轉包或分包。但是出現將對技術、管理能力有一定要求的工作分包給了沒有達到相關要求的分包單位。某些分包商由于自身的原因導致分包工程影響整體工程建設目標,最終總承包商受分包商影響,出現履約能力不強、違約甚至出現事故的情況[7]。1.3選擇分包方不規范在水電建設市場中,施工分包的市場化程度不高。一方面,由于總承包單位各項目部對分包單位尚未實行信息資源共享,導致各項目部只有少數幾個長期合作的分包單位,當項目需要對資質、業績要求更高的分包單位時就顯得捉襟見肘,即增加了各項目部對分包單位選擇的隨意性[8]。另一方面,由于工期緊、業務重等外部因素,部分總承包單位對新引入的分包單位缺乏必要的了解和考察,對分包單位信譽、業績等資料審核不認真、不規范。

      2希尼爾水庫工程分包管理

      希尼爾水庫工程位于新疆庫爾勒市西尼爾鎮境內,是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塔里木盆地灌溉與環保(二期)工程子項目之一,同時也是塔里木河近期綜合治理工程中開-孔河流域維護塔里木河生態向下游輸水的重要調蓄工程。水庫從孔雀河第一分水樞紐引水,經庫塔干渠總干渠輸水,為注入式中型平原水庫。水庫工程包括:主壩、副壩、引水閘、引水渠、放水閘、分水閘、放水渠及附屬設施等。大壩上游護坡設計為混凝土板(C30F300W8)護坡,板厚15~22cm;壩體為砂礫石均質壩,頂寬6m,上游壩坡1∶2.5,下游壩坡1∶2;壩體防滲采取斜鋪復合膜(兩布一膜)結構,其中膜厚0.75mm,無紡布規格為200g/m2;壩基防滲,根據地質、水文情況的不同,分別采取PE塑膜、塑性混凝土防滲墻、水泥土防滲墻三種不同形式的防滲方式。大壩全長7.65km,最大壩高20m,壩基最大防滲深度15.5m。工程于2000年5月正式開工建設,2003年3月開始蓄水,2008年10月通過竣工驗收。本文以希尼爾水庫站建設工程分包管理為例,從8個方面建設制度化管理的分包模式。

      2.1建立健全的規章制度

      為規范希尼爾水庫工程分包管理行為,保證分包相關各方的合法權益,希尼爾水庫管理處作為業主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結合希尼爾水庫工程建設管理實際,研究制定了《希尼爾水庫工程分包管理辦法》、《希尼爾水庫工程分包管理若干補充規定的通知》等規章制度,明確工程分包的范圍、施工過程中分包各方的相關職責、分包項目的申請、審查、審批流程、分包人的清退、對相關責任方的追責以及相關資料的存檔等要求。為參建各方優選分包商提供了切實可行、易操作的制度措施。

      2.2努力探索并推行“架子隊”分包管理模式

      “架子隊”分包管理模式[9],即以總承包單位有相應技能的管理、技術人員和生產骨干建成分包隊伍的骨架,以農民工充實勞動力形成分包作業隊伍進行工程施工。該模式的核心是加強對作業人員的監管力度,確保作業過程管控到位,不出現死角,實現總承包單位施工現場管理層與作業層的有機結合,確保施工現場的質量、安全保證體系有效運行。

      2.3引入承包商信用評價管理機制

      為保證希尼爾水庫工程分包工作平穩、有序的開展,希尼爾水庫管理處特引入了承包商信用評價管理機制,通過量化考核方式對工程參建各方履行合同的能力和信用進行評價,通過實行定期評價方式,及時、客觀、公平、公正地對各參建單位進行考核、綜合評分,并建立各參建單位的信用考核管理臺賬,最終將各參建單位的信用綜合評價結果納入招投標工作評分體系中。承包商信用評價管理機制的推行,既能督促參建各方提升自己的管理能力、避免出現信用危機,又能為業主單位后續項目選擇資質、信譽均良好的承包商提供有力的保障。

      2.4嚴格“準入”“清退”制度

      設置必要的“準入”門檻、完善并嚴格執行相關的“準入”“清退”制度,保證進入現場的分包隊伍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管理水平和經濟實力,這是保證希尼爾水庫工程建設過程中各項目標能夠順利實現的前提。為此,希尼爾水庫管理處嚴格規范分包隊伍和農民工的使用,針對特定具體項目,明確特定分包隊伍準入程序、相關資質、業績以及人員配置和管理要求,嚴格“準入”制度。對現場管理混亂、各項工作開展不力、隱患、違章甚至事故連連的分包隊伍,堅決予以清退,同時進入業主單位“黑名單”,嚴禁該分包隊伍承擔希尼爾水庫工程的后續工作。

      2.5專家檢查組現場檢查

      為了全面掌握希尼爾水庫工程現場分包情況,業主單位每年度組織外聘專家和相關部門人員成立工程分包檢查組,對希尼爾水庫工程分包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同時在合同執行期間,希尼爾水庫管理處會不定期地組織相關部門人員對現場分包情況進行檢查,保證各參建單位嚴格履行國家法律法規及業主相關管理規定。通過定期和不定期的現場檢查制度,有效地提升了承包商及分包隊伍的現場管理水平,增強了農民工的綜合素質,為希尼爾水庫工程建設的有序推進保駕護航。

      2.6加強教育培訓

      通過每年選派相關人員到其他水庫工程相互交流;邀請各參建單位、監理單位召開合同分包管理經驗交流會;參加國家相關部門組織的合同分包管理培訓班等方式,業主單位提高了合同分包管理人員的管理水平。同時,還督促承包商針對工程特點、技術難點對分包隊伍及農民工進行相應的崗前、過程中及相關的特種作業教育培訓活動,通過積極開展各類教育活動切實提高分包隊伍及農民工的業務技能、安全意識和綜合實力。

      2.7工程分包中農民工工資保障

      為堅實有效地做好分包管理工作,業主單位將農民工工資監管作為分包管理工作中一項重要內容。希尼爾水庫管理處在簽訂施工承包合同的同時,簽訂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合同,在財務支付的過程中,實行扣留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扣留額度為工程結算款額的2%,當年保證金于次年3月份和10月份現場檢查無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后分別退還30%和60%,剩余10%待工程完工驗收、無拖欠農民工工資及分包商無經濟糾紛問題時退還。通過這一措施加強了業主對分包商的管理力度,有效的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2.8分包管理審計制度

      希尼爾水庫管理處按年度引進第三方咨詢單位進行年度項目審計工作。咨詢單位在審計過程中針對分包管理提出的意見,業主認真對待;對前期已辦完結的工作認真整改、在后續工作中按照新管理方式嚴格執行。審計制度的引入,既能提高業主單位內部管理水平,又能有效地預防和降低日后工作中分包管理的風險,為希尼爾水庫工程建設各項目標的順利實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3結語

      在目前的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市場中,水電工程建設分包管理已成為日常管理工作。希尼爾水庫管理處采取上述加強分包管理的各項措施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發揮了不可磨滅的作用,有效地保證了水庫工程各項建設目標的圓滿完成。

      參考文獻:

      [1]孫曉巖.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管理問題及對策探討[J].中國水運(下半月),2012(11):120-121.

      [2]張利.淺析我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管理的現狀[J].四川水利,2012(5):67-68.

      [3]劉春榮.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管理問題及應對措施[J].河南科技,2014(3):256.

      [4]馬琛.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中國新技術新產品,2014(17):149-150.

      [5]邱德華,張梅.水利水電項目建設管理若干問題探討[J].人民黃河,2001(3):30-31.

      [6]繆成勛.大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方法的研究與實踐[J].水力發電,2003(10):19-21.

      [7]鄒劍平,周景濤.水利水電建設項目管理實施方法探討[J].三峽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8(S1):122-123.

      篇(4)

      “十二五”期間,新疆電網將建成750千伏電壓等級的環網,哈密-鄭州、準東-重慶多條特高壓直流工程也將建成,電網建設任務將十分繁重,安全管理的難度、風險將進一步加大,尤其是本人作為從事過施工和業主的工程建設者,感受到工程分包安全管理一直是電網安全管理的薄弱點,下面本人就電網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及控制措施進行探討。

      一、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回顧2010年國網部分單位發生的基建人身及電網事故,暴露出工程分包安全管理的基礎薄弱、管理責任不落實、安全監管不到位等問題仍然突出,主要原因是:

      1、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制度雖然多,但可操作性不強;制度執行力不到位,許多制度束之高閣,流于形式。

      2、工程分包安全管理不分對象,對分包隊伍這一群體的特性沒有仔細分析、研究,管理粗放,各類培訓、考試不分層次、不分階段、不注重現場實際,管理效益低。

      3、施工企業管理模式與人員素質不能滿足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管理的要求,大量使用分包隊伍承擔電力建設任務,特別是輸電工程主要依靠分包隊伍完成,基礎施工采用專業分包,主體工程采用勞務分包的現象比較多,在勞務分包中現場監管人員素質偏低,不能發揮指導、督查和保障作用,現場安全沒有做到能控、可控、在控。

      4、工程分包安全管理牽涉范圍廣,建設、監理、施工等單位都有相應的安全責任,但是各方責任制的落實沒有建立考核機制,在責任制落實上還缺乏剛性。

      二、抓好工程分包安全管理的具體措施

      電力建設工程分包安全管理要嚴格依法依規進行,不能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新下發的《國家電網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規定》及《國家電網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要進一步細化內部管理,通過加強工程分包過程控制,實現工程分包安全管理的可控、能控、在控。

      (一)高強勢、高態勢營造加強工程分包安全管理的氛圍

      1、 制定落實工程分包安全管理目標。各單位要把工程分包安全管理納入本單位安全管理的總體布局,特別是施工企業在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目標時,要同步細化、明確工程分包安全生產管理目標。要把工程分包安全管理作為一項重點工作,落實在本單位日常工作之中,確保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各項安全措施到位。

      2、 落實各單位、部門責任制。工程建設單位是工程分包安全的管理責任主體,監理單位是工程分包安全的監管責任主體,施工單位是工程分包安全的主要責任主體。各單位行政正職,對本單位的分包工程安全負全面責任,各單位安監部門是分包工程安全管理的監督責任主體,各單位工程、技術、技經等管理部門是本單位分包工程安全生產的管理責任主體。各單位、部門要根據各自的職責,認真落實工程分包安全管理的各項要求。

      3、 工程分包單位加強內部安全管理。工程分包單位作為依法成立的獨立法人單位,必須具有完整的安全管理體系,依法開展安全管理工作,落實工程項目業主和發包方的安全管理要求。

      4、強化對分包單位工器具的管理。不符合有關安全標準、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后裝備,要在合同中明確予以強制性淘汰,在入場時和實施中要加強監督檢查。對存在落后技術裝備、構成重大安全隱患的,要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清退。

      5、 充分發揮監理在分包工程安全管理中的作用。監理代表業主行使職權,一定要保證監理資源的有效投入,加強責任心,堅持原則,發揮監理作用,促進分包工程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嚴格工程分包隊伍的安全準入

      1、 嚴格分包隊伍的資質審查。分包商資質條件必須符合國家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的相關規定,具備相應的營業執照、施工資質證書、以及安全生產許可證。工程建設單位、施工發包單位、監理單位必須嚴格履行規定的審查、審批職責。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對分包商提供的本工程所需的特種作業人員應認真審核其取證情況,并進行入場驗證,發現人、證不符的應及時限令停工并限期整改。

      嚴格執行分包單位“三禁止”制度:即嚴禁錄用未經資質審查或資質審查不合格的分包商;嚴禁超分包商的資質范圍進行工程分包;嚴禁施工項目部越權自行招用分包隊伍。

      2、 開展對分包隊伍安全施工能力的評估。建設、施工單位在工程發、分包招標時,必須對承、分包隊伍的施工承載力進行分析,確保選擇配置合格、人員優秀、技術能力強的施工隊伍。工程發包單位在分包隊伍進場時,必須對分包隊伍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根據工程特點及實際情況組織進行嚴格的考試、考核,確保其具備必要的組織、管理安全生產的能力。

      3、 建立完善分包隊伍資信評價體系。嚴格按照規定要求建立分包隊伍A、B、C三級資信評價體系,工程發、分包招標時實行資信評價高者優先、擇優錄取的原則。

      A級資信分包隊伍必須資質審查合格、施工技術能力強,工程安全、質量保障能力強,上年度無施工安全質量事故,無公司查處的違章現場;B級資信分包隊伍必須資質審查合格、施工技術能力較強,有獨立的工程安全、質量保障能力,上年度無施工安全質量事故,無公司查處的嚴重違章現場;C級資信分包隊伍必須資質審查合格、有獨立的施工技術能力,上年度無施工安全質量事故。

      4、 嚴格執行“黑名單”制度。各單位必須繼續嚴格執行工程分包隊伍及項目負責人“黑名單”制度,嚴禁錄用列入黑名單的分包隊伍和人員,違者將嚴厲追究有關人員的管理責任。由省公司基建部每年初及時將合格分包商及需列入黑名單的分包隊伍和人員掛網通報。

      (三)嚴格分包隊伍的安全管理

      1、 嚴格區別對待工程專業分包、勞務分包的不同管理要求。應根據工程實際,合理選擇分包方式,并嚴格依法簽訂好相關合同和安全協議。原則上能進行專業分包的要選擇專業分包的方式;采取勞務分包時,必須由施工承包商負責編制勞務分包作業的施工方案、作業指導書等技術文件、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并在勞務作業前對勞務分包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專業分包不得“以管代包”、勞務分包不得“以包代管”。專業分包要重在對分包隊伍的安全管理進行檢查督促;勞務分包要重在對分包人員在作業現場的指導和監督檢查。無論是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分包單位都必須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體系,并按照要求組織開展安全教育、安全培訓等安全活動。

      2、 加強建設項目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強化工程分包核準、審批,加強分包隊伍的日常安全監管,嚴格落實審批、監管的責任。對存在違法分包、轉包等行為的,追究項目業主、承包方等各方責任。工程項目監理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分包安全監理制度,承擔分包管理的安全監管責任,特別是要把好入場驗證關。

      3、 強化對分包單位的自身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按照國家法律和國家電網公司規定,專業分包商要開展對新進分包人員的三級安全教育培訓、身體健康檢查,為分包人員配備合格工器具及安全防護用品,按規定對自帶的工機具進行規范管理,建立自身的技術、安全、應急救援、風險預控等組織體系,依法依規開展各項安全管理活動等;勞務分包商應按照要求配備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體系,依法依規組織開展安全教育、安全培訓等各項安全管理活動,依法組織勞務人員的身體檢查,向發包商選派在冊的體檢合格的人員等。

      (四)實施更加有力的安全監督管理

      1、 進一步加大工程分包安全監管力度。強化安全監察部門對工程分包安全管理的監管,嚴格落實國家電網公司《加強建設工程分包安全監督若干重點要求》,以強有力措施查處資質不合格分包隊伍、安全監管不到位的監理人員以及資質審查不嚴、安全管理不到位的發包單位。

      2、 嚴格監督分包隊伍加強自身安全管理

      建設單位(業主項目部)、監理單位、施工發包單位應嚴格加強對分包隊伍自身安全管理工作的督促和監管力度,對安全管理工作開展不好的分包隊伍,應及時依法清退。對監管不力的單位,應依法依規嚴肅考核其單位、有關負責人和管理人員。

      3、 強化分包工程的現場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各單位安全監察部門對工程每個分包隊伍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監督檢查,每半年至少應組織一次工程分包專項監督檢查。檢查時要對分包隊伍安全生產狀況及安全生產管理能力進行安全標準化分級考核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分包隊伍資信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

      (五)更加嚴格的實行考核和責任追究

      1、 嚴格落實工程分包管理目標考核。對各單位工程分包中發生的事故,列入各單位年度安全生產目標進行嚴格考核,對在工程分包管理中違法違規、弄虛作假的,要依法依規從嚴追究相關人員和單位、部門的法律責任。

      2、加大對事故單位的處罰力度。對于在工程分包管理中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的單位,以及存在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單位,進行省公司通報,并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罰。

      三、結論

      筆者從實際出發,針對目前輸變電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存在問題及采取措施的探討,對從事電網工程的業主、監理、施工及分包方加強分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和借鑒意義。

      篇(5)

      1 建設工程施工中的轉包與分包的概念及其基本形式

      1.1 轉包的概念及基本形式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第279號令施行)第七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工程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根據這一定義,可以知道其基本形式包括:①將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承包;②將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

      1.2 分包的概念、法定要求及基本形式

      分包,一般指施工分包,是指“工程建設施工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將其承包的施工任務的一部分發包給另一施工單位承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2004年2月3日建設部令第124號)第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施工分包,是指建筑業企業將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的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發包給其他建筑業企業完成的活動。”分包包括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專業工程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其他建筑業企業完成的活動。勞務作業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完成的活動。

      對分包的法定要求在《建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1991年12月2日建設部令第15號)第九條、第十條中都作了相應的規定。分包主體、對象、程序等符合規定的行為方為合法的分包行為。但在現實施工過程中,還存在著大量的違法分包。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①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②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③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④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這些違法分包的具體表現形式將在第三部分具體闡述。

      2 建設工程施工轉包與分包、合法分包與違法分包的的區分

      2.1 建設工程施工轉包與分包的區別

      轉包,除“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這種形式與發包有明顯的區別外,另一種形式即“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與分包有共同之處:二者都是分別把建設工程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在此情形下,“轉包”與“分包”就容易混淆。區分二者的關鍵有兩點:一是審查承包人發包的是“全部”工程還是其中的“部分”工程。“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分別轉給他人的是轉包,如轉給他人的只是專業部分的工程則是分包;如果發包給他人的是肢解以后的部分工程,那也并非轉包,而屬分包,只不過屬于違法分包。二是審查承包人是將承包的工程“肢解”發包,還是將“專業工程”發包。即其發包的對象是“肢解后的工程”還是“專業工程”。所謂“肢解發包”,是把一個建設工程肢解成幾個部分進行發包,該“肢解”的各個部分并非都是“專業工程”;“專業工程”是指整個建設工程中專業性較強或需要進行專業化施工的分部或分項工程。“專業工程”具體種類可參照建設部《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對“專業工程”的列舉。

      2.2 建設工程施工合法分包與違法分包的的區分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違法分包”的4種情形,其他3種情形不難認定,只有其中的第三種情形“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合法分包形式“將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其他建筑業企業完成”難以區分。其中,如何區分“建設工程主體結構”和“專業工程”成為區分工程分包是否合法的關鍵。

      “主體結構”現行建筑法律、法規、規章尚未對“主體結構”進行定義。學理上解釋一般認為“建筑物的主體結構是指在建筑中,由若干構件連接而成的能承受作用的平面或空間體系。主體結構要具備足夠的強度、剛度、穩定性,用以承重建筑物上的各種荷載,建筑物主體結構可以由一種或多種材料構成。建筑物的主體工程更是建筑物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上述學理解釋,可以通俗地認為:建筑工程的主體結構是建筑的“骨骼”,是建筑工程的主要承重及傳力體,是工程的主要部分、重要部分。如以房屋建筑為例:梁、柱、剪力墻及樓面板,屋面梁及屋面板,就是建筑工程的主體結構;屋內上下水、電、煤氣、通訊、閉路、寬帶等各種管道、線路安裝工程,樓地面、墻體抹灰噴涂貼磚、門窗安裝、防水工程,屋面瓦鋪設、立面及屋面造型安裝等,則不屬于工程的主體結構。專業工程是指非主體結構、需要專業化施工的分部分項工程。參照建設部《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的規定,可以分包的專業工程包括60種。

      2.3 專業工程分包與勞務作業分包的區分

      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對專業工程分包規定十分嚴格,對勞務作業分包的規定則十分寬松,導致許多施工承包企業都變相把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勞務作業的名義,或者把專業工程以勞務作業的名義進行分包。因此,區分“專業工程分包”與“勞務作業分包”在實踐中顯得十分重要。區分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的關鍵有兩點:

      (1)區分工程施工與勞務作業。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過程是“將勞動和建筑材料等物化到建筑產品的過程”,而且承包人要對施工的工程質量、安全、工期負責,即通常所說的包工、包料、包技術、包質量、包安全、包工期;但勞務工作是“將簡單勞動從復雜勞動剝離出來單獨進行施工的勞動”,勞務作業承包人提供的僅僅是勞務,不負責投入建筑材料,且只對其勞務質量、安全及工期負責。如果分包工程發包人與分包工程承包人簽訂《勞務作業分包合同》,但約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包工、包料、包質量、包工期,那就是名為“勞務作業分包”,實為“專業工程”或“肢解工程”分包。

      (2)區分專業工程與勞務作業。可以分包的“專業工程”,建設部在《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中已有規定,如上已述。可以分包的“勞務作業”,建設部在《建筑業勞務分包企業資質標準》(2000年3月8日)中也有規定,共有13種。只有分包合同約定的分包對象屬于《建筑業勞務分包企業資質標準》中規定的13種勞務作業,才屬于勞務作業分包;如果分包合同約定的分包對象是《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中規定的“專業工程”,那就屬于名為合法的“勞務作業分包”,實為違法的“專業工程分包”。

      篇(6)

      中圖分類號:TM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引言

      自2003年神華神東電力在火電建設管理中采用EPC總承包管理模式進行項目建設起,9年來先后完成了神華陽光電化2×25MW煤矸石電廠、神華陽光神木2×135MW煤矸石電廠、神華煤制油自備電廠、神華億利煤矸石電廠等一系列火力電廠的項目建設工作,其中神華神木陽光2×135MW煤矸石電廠更是獲得了第三屆EPC總承包項目金鑰匙獎。作為國家發改委2009年5月份確立的陜北大型煤炭示范基地規劃中電力板塊中的重點項目,神華神東電力店塔電廠改建2×660MW機組工程前期工作正式啟動,該項目由神華神東電力公司店塔發電公司組織建設,項目管理模式采用了神東電力公司具有成熟經驗的EPC總承包管理模式,同時為了更好的實現的項目的控制,神東電力公司又創造性的提出了暫列金+EPC管理模式,本文將重點對此模式進行總結。

      1、EPC總承包管理特點

      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總承包模式即“設計、采購、建造”模式。在EPC 模式中,設計不僅包括具體的設計工作,而且包括整個建設工程內容的總體規劃以及實施組織管理策劃和具體工作;采購也不是一般意義上的設備材料采購,而更多的是專業設備的選型和材料的采購;建造包括施工、安裝、調試、技術培訓等。業主與總承包商簽訂工程簡單說就是,業主將建設工程發包給總承包單位,由總承包單位承攬整個建設工程的設計、 采購、施工,并對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等全面負責,最終向建設單位提交一個符合合同約定、滿足使用功能、具備使用條件,并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承包模式。獲得金鑰匙獎的神華神木陽光2×135MW煤矸石電廠即采用了此種管理模式。2009年,為更加鞏固總承包管理經驗成果,特別是突出工程的質量控制方面,在完善EPC管理成果的基礎上,作為神東電力公司最大的建設機組,神華神東電力店塔電廠改建2×660MW項目管理采用了暫列金+EPC總承包管理。

      2. 暫列金+ EPC總承包管理特點

      通過國內公開招標,神華神東電力店塔電廠改建2×660MW機組工程確定中國電力顧問集團西北電力設計院作為工程的總承包單位。總承包合同中,又特別提出對主機、主要輔機設備、主要施工單位進行推薦了短名單,來保證主要項目的先進性。對于每個具體項目均提出了三個以上短名單,即體現公平,又避免單一。短名單的來源更是結合了國內頂級專家提資,并經過了審核后形成的成果。顧名思義,暫列金+ EPC總承包管理中,合同的總價不是固定的,嚴格來說,是不利于項目的造價控制的,但是,可以更好的實現對質量的控制。工程管理中,往往是“低價中標,高價索賠”,更加不利于工程建設管理,針對上述問題,神東電力特別組織了攻關小組,修訂出即利于造價控制,又利于質量管理的暫列金+ EPC總承包管理方式,此種模式的特點就是對于工程實體中質量較難控制的、價格容易出現偏差的工程項目劃定范圍。店塔電廠就是將設備的分包招標確定為總價承包,由總承包單位按照招投標法結合工程進度分批次進行招標、設計,將分包招標中由施工單位完成的項目劃定為暫列金項目,對建安項目的具體工程項目按照工程量清單方式暫定合同價格,以實際完成結算。為保證結算的及時性、正確性,又專門聘請了技經監理來完成暫列金項目的審核工作。

      3、神東電力店塔電廠改建2×660MW機組主要管理機構構成

      神東電力公司基建部--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方案完成者

      神東電力公司店塔電廠—項目管理的具體實施者

      西北電力設計院—項目的總承包管理單位

      西北電建監理公司—項目的施工監理

      四川江電監理公司—項目的設計監理

      東北電力局第一工程公司—一標段施工單位

      天津電力建設公司—二標段施工單位

      山東電建建設集團—三標段施工單位

      4、暫列金+ EPC總承包管理項目進度控制特點

      在神華神東電力公司電力建設項目管理中,里程碑建設目標是神東電力公司控制的目標,一級網絡目標由店塔電廠和總承包單位控制,二級、三級計劃由主標段施工單位完成。項目的管理方特別制定了32個里程碑目標,依據目標管理方式,在合同中明確了考核的具體辦法,店塔電廠和總承包單位也根據32個里程碑目標,編制了一級網絡計劃,找出關鍵路徑,施工單位也根據里程碑和網絡計劃編制出二級、三級施工計劃。根據制定的各級計劃,由施工監理單位按照“周匯報、月總結”的方式來落實項目計劃的時效性,并對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在電力建設中影響進度完成最主要的因素就是設備和設計的協調問題,設備選型、設備采購、設備供貨,設備安裝均是進度管理的主要因素,其中設備的選型、采購更是設計的關鍵因素,項目進行總承包后,設備和設計由一家單位完成,就避免了由于協調不一致造成的時間問題。主要設備定標后,每兩周由總承包單位組織在設計單位召開設計協調會,部署下一階段設計工作,每一個月在現場召開設計協調會,解決現場中的設計問題。

      在具體項目管理中,由項目的總承包單位組織業主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等所有參建單位每周召開一次項目協調會,由施工單位依次匯報上周的完成情況和下周計劃情況,并對需要協調的問題進行匯報,由總承包單位根據施工單位提問依次進行協調解決,并對本周的施工情況進行點評,并對影響進度的項目進行糾偏。施工監理和設計監理分別就各自分管的范圍對一周的工作情況進行點評,最后由業主單位進行整體部署。設計監理還對設計進度進行監督考核。

      暫列金+EPC后,業主不是完全放開由總承包單位進行項目的管理,而是讓更適合的人做更適合的事情,才更有利于項目的開展,根據工程管理范圍,總承包單位負責主要項目的建設,如主機、主爐等,業主主要負責大多數項目的管理工作,簡單的說就是基本上以圍墻為界,圍墻外比如項前期、征地、廠外供水、灰場、值班公寓、接入系統等等,由業主負責(具體詳見分工表)。業主單位在實施這些項目的同時必須結合一級網絡計劃中的關鍵路徑,適時啟動這些項目,為工程的整體進展護航。業主單位專門成立的協調部門來完成征地、前期工作、廠外項目等,也按照目標管理方式,每周進行匯報,每月進行總結,進行分級管理,及時進行糾偏。

      5、暫列金+ EPC總承包管理項目質量控制特點

      暫列金+EPC最顯著的特點就是有利于質量控制,在設計質量方面,業主方結合同類型機組,進行對標控制,對于“技術規范書”、“最低性能要求”均結合了當期的最優水平,組織國內知名專家研討,進行審核,并在合同中加以明確。結合國華電力業主工程經驗,編制火電工程設計檢查要點、火電工程消防設計規程、設備監造管理規定等等、由設計監理進行審核把關。對于設計交底方面,均由設計監理來組織完成。暫列金后,部分建材項目的成本不在由總承包單位負責,設計人員也不用挖空心思去設計一些價廉的產品,建筑專業設計有了顯著提高。

      在設備質量控制方面,主機、主爐由業主單位來主導完成。輔機設備在合同中均明確了短名單,短名單范圍經過神東電力組織的行業專家進行審查,作為EPC合同的附件來進行控制。每批輔機在招標中,總承包單位均先將設備短名單發送至業主單位進行審核,便于業主單位對于由于時間因素造成的個別設備可能已經不夠先進等問題的解決,審核完成后,在業主單位的參與下,進行輔機設備的招標工作,最終評定的中標人再次報業主進行確認。設備監造單位由總承包單位控制,但須向業主單位進行匯報,作為定期工作,每月匯報一次,設備到場后,由總承包單位組織進行驗收。業主單位按照“基建生產一體化”思路,由工程部和生產準備部共同進行驗收。

      在施工方面,采用暫列金后,根據EPC合同分工,施工分包單位施工項目中大多采用的是工程量清單計價,項目設置了大約1600萬的工程獎勵,這些項目是在工程實體之外的項目,項目的單價是固定,工程量是暫列的,具體數量以實際發生的經過技經監理審核為準。由于需要業主單位審核,施工單位在選材時也不再刻意的追求價廉,而是更多的考慮了材料的實際質量,在獲得業主好感的同時,也可以取得更高的質量獎勵。

      質量獎勵的發放方面,業主單位專門組織監理單位、總承包單位編制完成了質量獎勵制度,將獎勵分為創優和專項兩個方面,成立專門的創優部門,每個月對照制度進行聯檢考核,并于精品項目、施工過程進行評定。質量獎勵也不再局限于工程過程,包括長周期、精品評定、QC小組、新工藝、綠色施工等等方面、均由創優辦進行組織完成。為了加強過程的控制,在創優辦主導下,積極開展專業小組活動,共設置了土建、鍋爐、汽機、電氣、熱控、輸煤、化學、脫硫等8個專業小組,每周對完成的成果進行宣貫。

      在創優辦組織下,店塔改建項目管理者先后完成神東電力火力發電廠基建管理制度、神東電力店塔公司“找抓促”指導手冊、細部工藝示范手冊、金屬焊接管理規定、火電建筑工程施工工藝手冊、神東電力火力發電廠色彩管理規定等等一些列指導手冊的編制工作,均可以作為神東電力其他項目的指導手冊進行推廣。

      6、暫列金+ EPC總承包管理項目安全控制特點

      安全設計方面,暫列金+EPC總承包管理在業主主導下,更加重視了項目的本質安全。本質安全,就是通過追求企業生產流程中人、物、系統、制度等諸要素的安全可靠和諧統一,使各種危害因素始終處于受控制狀態,進而逐步趨近本質型、恒久型安全目標。作為基建項目,設計安全始終是本質安全的核心問題,小到一個螺絲釘的位置布置、大到一臺機組的位置布置,本質安全均貫穿于其中,一個螺絲釘的設計位置不可理,可能造成設備無法正常運轉,可以造成人員傷害。機組位置布置不合理就更加可怕,在業主主導下,由于在最低性能方面均有了明確的設計要求,并且提供了設計檢查要點,針對一些基建電廠經常出現的問題,在合同中加以明確,有效的避免了問題的發生。

      基建安全管理方面,選擇的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均為國內知名的承包商,按照神東電力體系運作管理方針,對各級參建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的數量、素質均加以明確,同時依托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體系,實現對項目的安全控制。按照EPC合同規定,由項目的總承包單位召集各參建單位總結、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每季度召開安全委員會會議,對近期的安全工作進行梳理。

      安全技術管理方面,店塔電廠結合暫列金+EPC管理模式相繼完成了神東電力店塔電廠基建項目本安體系指導手冊、火電施工習慣性違章分類圖集、安全標示統一標準、安全設施標準圖冊、火力發電工程安全設施移交標準、安全文明施工及臨建設施實施標準等等一系列標準管理管理規定。對于施工過程的安全管理,充分利用暫列金模式,每月進行安全評定,對于評分超過80分的單位進行獎勵。同時對于基建安全設施的投入方面,更是按照暫列金模式進行考核,完成的設施,由總承包、監理、業主審核后支付相應的安全設施費,若沒有完成,則不支付,充分調動了施工單位安全設施投入的積極性。

      7、暫列金+ EPC總承包管理項目投資控制特點

      暫列金+ EPC總承包管理最大的不利就是對投資的控制,但神東電力在店塔電廠啟動前已經充分認識到管理的不足,特別引進了技經監理進行投資的控制。投資控制的實質其實也是對技術的控制,工程的可研階段、初設階段,神東電力基建部作為主導單位,特別對設計方案進行了把關。在實施階段、作為項目的管理單位,店塔電廠更是對方案進行層層把關,本著長周期運行思路,對鍋爐尾部受熱面磨損進行優化設計、汽輪機主汽控制閥進行優化設計、翻車機室總平面進行優化設計、1號轉運站與翻車機合并優化設計(不在一一列出)等等,從技術層面各個方面對投資進行控制。

      篇(7)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20xx年5月15日以粵交基〔20xx〕634號 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加強公路建設市場管理,保證工程建設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公路法》、《合同法》、《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改(擴)建的高速、一級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適用本實施細則。二級及以下等級公路的新建、改(擴)建工程和公路養護大中修工程可以參照執行。

      第三條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第四條 鼓勵公路工程依法進行專業化施工分包。禁止承包人以勞務合作的名義進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督與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規章制度、施工分包專項類別以及相應的資格條件、統一分包合同格式和勞務合作合同格式等,指導和監督檢查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監督與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督與管理工作。

      第七條 發包人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和合同約定加強對施工分包活動的管理,建立健全項目分包管理制度,負責對分包的合同簽訂與履行、進度管理、質量與安全管理、計量支付等活動監督檢查,并建立臺賬,及時制止承包人的違法分包行為。

      第八條 監理人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和合同約定,負責對所監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理管理,發現承包人違法分包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通知發包人。

      第九條 除承包人設定的項目管理機構外,分包人應當分別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對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有效管理。

      分包人設立的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與分包工程的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分包項目的負責人和技術、財務、計量、質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員必須是本單位人員。

      工地試驗室應當由合同段承包人設立并獨立開展試驗檢測工作,分包人不再設立工地臨時試驗室。

      第三章 分包的條件

      第十條 承包人可以將適合專業化隊伍施工的專項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格和類似工程經驗的單位。對不得分包的關鍵工程和專項工程,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且每一合同段不允許分包的關鍵工程至少一項以上。

      分包人不得將承接的分包工程再進行分包。單獨招標的專項工程,承包人不得再進行分包。

      第十一條 分包人應當具備如下資格條件:

      (一)具有經工商登記的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分包工程相適應的資質等級、注冊資金和安全生產許可條件;

      (三)具有從事類似工程經驗的施工業績、管理與技術人員;

      (四)具有(自有或租賃)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設備;

      (五)具有其他資格條件(見附件1)。

      第十二條 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規范分包行為管理,合法專業分包分為一類分包和二類分包兩個類別,分類原則和有關要求如下:

      (一)一類分包:對于綜合、復雜公路的施工合同工程,合同約定或者經發包人批準,承包人將單座中橋、大橋、中隧道、長隧道和其他質量、安全風險較高或者技術要求較高的分項工程進行專業分包,以及分包費用總額超過承包人施工合同額30%以上的分包均屬于一類分包。一類分包的分包人資質和類似工程業績應當滿足施工合同招標文件對分包專業工程對應的專業資質和專業施工業績的強制性要求。分包工程中涉及爆破作業、鋼結構制作安裝、斜拉索制作安裝以及其他具有特殊要求的專項工程時,還應當同時符合相應資質等規定要求。特大橋梁、特長隧道、特大斷面隧道不得分包。

      (二)二類分包:除一類分包以外的其他合法分包為二類分包(見附件1《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專項類別和分包人資格條件表》)。

      第十三條 承包人擬分包的專項工程的范圍和規模,應當在投標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明確。

      未列入投標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未明確的專項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變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術要求、特殊工藝或者涉及專利保護等的專項工程,且按照規定無須再進行招標的;以及工程實施中承包人和發包人一致認為對特定專項工程實行專項分包,有利于項目工程進度、質量和安全管理的,由承包人提出書面申請,報監理人審查,經發包人書面同意,可以分包。

      第四章 分包合同管理

      第十四條 承包人有權依據承包合同自主選擇符合相應條件的分包人,提倡承包人以招標投標方式公開、公平、公正擇優選擇分包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規指定分包。

      第十五條 承包人和分包人應當參照本實施細則配套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見附件2)依法簽訂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分包合同應當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滿足承包合同中質量、安全、進度、環保以及其他技術、經濟等要求。

      第十六條 承包人應當在簽訂分包合同前,對分包人的資質、業績、擬派駐的主要技術、經濟管理人員等情況進行核查。在報請監理人審查時,同時將分包人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證明、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主要技術、經濟管理人員的身份證、資格證、勞動合同、社會保險關系證明等提供給監理人審查。

      第十七條 承包人應當在分包工程實施前,將監理人審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報發包人備案,未經備案同意的分包合同不得實施。審查、備案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進行:

      (一)承包人提出分包備案申請。承包人將擬分包專項工程的內容和范圍,擬選定分包人的資格、注冊資金、管理與技術人員和施工設備等,擬簽訂的分包合同,并填寫《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備案表》(見附件3),報監理人審查。

      (二)監理人審查。監理人按照相應要求,對擬分包專項工程的內容和范圍,擬分包人的資格、注冊資金、管理與技術人員和施工設備等情況以及擬簽訂的分包合同進行審查。

      (三)發包人備案。發包人將經監理人審查符合要求并同意的分包合同進行審核、備案。

      (四)建立分包管理臺賬。發包人應成立分包管理工作小組或者明確管理部門,建立《公路工程分包人管理臺賬》(見附件4),指定具體責任人和聯系人,掌握分包人履約情況,并每季度報上級管理單位。

      第十八條 承包人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分包管理制度和臺賬,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進度和分包人的行為等實施全過程管理,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和合同約定對分包工程的實施向發包人負責,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規定的承包人的責任或者義務。

      第十九條 分包人應當依據分包合同的約定,組織分包工程的施工,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和進度等實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對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負責,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承包人的質量、安全生產、工期進度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承包人管理,導致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條 公路工程分包項目應當實行合同考核確認,以此認定進場專業施工分包隊伍與所簽訂合同承包人主體的符合性,據此撥付動員預付款。在進場初期,承包人項目部應當按照要求及時提交《公路工程施工合同考核確認表》(見附件5),經監理人核查,報發包人確認。

      第五章 勞務合作管理

      第二十一條 承包人、分包人可以依法自主選擇勞務合作人完成承包工程的勞務作業任務,應當參照《公路工程施工勞務合作合同(示范文本)》(見附件6)與勞務合作人簽訂勞務合作合同,并建立勞務合作合同臺賬,監理人、發包人有權進行監督檢查。合同中應當附加勞務合作單位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 承包人、分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勞務合作人的勞務作業人員進行管理:

      (一)承包人應當加強對勞務合作單位的管理,編制臺賬。監理人、發包人每季度對勞務合作情況開展一次檢查。

      (二)承包人、分包人對其所管理的勞務作業人員行為向發包人承擔全部責任。做好勞務作業人員的崗前培訓教育,堅持培訓后上崗;特殊工種人員應當具備相應資格,持證上崗。

      (三)承包人、分包人直接招用勞務作業人員的,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規范勞務作業人員管理。

      (四)承包人、分包人和勞務合作人應當按照合同支付勞務作業人員工資,落實各項勞動保護措施,確保勞務作業人員施工生產安全。

      第六章 行為管理

      第二十三條 禁止將承包的公路工程進行轉包。

      承包人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對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行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轉包:

      (一)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的;

      (二)承包人將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轉包行為。

      第二十四條 禁止違法分包公路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分包:

      (一)承包人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對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有效管理的;

      (二)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的;

      (三)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個人的;

      (四)分包人以他人名義承攬分包工程的;

      (五)承包人將合同文件中明確不得分包的專項工程進行分包的;

      (六)承包人未與分包人依法簽訂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不滿足承包合同中相應要求的;

      (七)分包合同未經監理審查或者未報發包人備案的;

      (八)分包人將分包工程再進行分包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行為。

      第二十五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均屬違法勞務合作的行為:

      (一)承包人未對其勞務合作人的勞務作業進行技術、質量、安全等指導和有效管理,任由勞務合作人違規作業的;

      (二)勞務合作人自帶施工機械設備的(指承包人合同承諾到位的機械設備),獨立完成分項、分部工程的;

      (三)勞務合作人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轉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費用的;

      (四)勞務合作人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非法勞務合作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統一采購的主要材料及構、配件等采購主體及方式。承包人授權分包人進行相關采購時,必須報監理人審查,經發包人書面同意。

      第二十七條 為確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約擔保。分包人提供擔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時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擔保的,承包人也應當予以提供。

      第二十八條 承包人與分包人應當依法納稅。承包人、分包人因為稅收抵扣向發包人、承包人申請出具相關手續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予以辦理。

      第二十九條 分包人有權與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業績。

      分包人以分包業績證明承接工程的,發包人應當予以認可。分包人以分包業績證明申報資質的,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認可。

      發包人與承包人應在交工驗收證書中明確分包人及其承擔的工程內容、工程量、質量、安全等情況。經發包人備案的分包人向承包人與發包人提出業績證明申請時,承包人和發包人應當依照分包合同據實共同出具。

      勞務合作不屬于施工分包。勞務合作企業以分包人名義申請業績證明的,承包人與發包人不得出具。

      第三十條 承包人、分包人應當嚴格遵循基建財務管理制度,加強承包工程和分包專項工程的會計核算。分包工程款項的結算支付應當符合如下要求:

      (一)承包人、分包人按照基建財務管理規定,對所承包、分包的工程應單獨記賬,并按照規定進行核算;

      (二)分包結算支付內容應當與分包合同內容相符,收款單位應當與分包人名稱一致,收(付)票據必須合法有效;

      (三)分包工程款項應當根據實際工程計量進度按期進行結算,不得以預支工程款、借款等名義回避結算;分包工程款應當通過承包人開設的銀行賬戶轉賬支付,不得提取現金支付。

      (四)承包人應當加強對分包人財務賬戶的監管,并簽訂資金賬戶監管協議。

      (五)發包人應當建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對分包工程款直付、人員工資發放實施監督檢查,建立動態用工和農民工工資發放情況的管理臺賬,每季度末報發包人備案,確保工資及時足額發放。承包人與分包人應當建立用工實名制、人員進退場等級考勤制度,推行銀行卡直付工資。當出現分包人內部人員投訴、聚眾討薪等涉及資金使用問題時,承包人在支付工程款時扣除部分款項,用于支付相關資金。當情況嚴重且拒絕配合承包人處理的,信用評價等級直接降低一級。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分包行為的管理納入公路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范圍,按照職責履行監督檢查,有權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相關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者勞務合作人的資質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安全許可證、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證明、營業執照和主要人員的身份證明、勞動合同及職業資格證書等,質量、安全管理和分包管理制度、管理臺賬文件、資料等;

      (二)進入工地現場以及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場所進行檢查;

      (三)向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詢問相關情況,提供說明;

      (四)查閱工程檔案、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五)責令被檢查單位立即停止和糾正違反施工分包規定的行為;

      (六)發現分包工程因管理混亂、財務賬目不清,工程質量安全存在重大隱患且不能整改到位的,由發包人責令承包人將分包人清退出場,并將其從業行為記入信用記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交通建設工程從業企業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配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監督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擾或者隱匿、謊報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三十二條 公路工程建設實行實名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路建設工程施工中的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有權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名舉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和查處,并以適當的方式將查處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七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三條 承包人應當對分包人開展信用評價工作,并向發包人提交信用評價結果;分包人有義務向發包人和監理人報告承包人的嚴重失信行為。

      承包人對分包人的信用評價每年一次,由承包人對分包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信用行為進行評價。具體評價辦法和標準見《分包人信用評價內容和標準》(附件7)。

      分包人對承包人存在的嚴重失信行為可以直接上報給發包人,發包人應當進行核實,并作為發包人對承包人進行信用評價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三十四條 分包人信用評價等級分類及對應分值等參照廣東省公路施工分包企業信用評價的規定執行。

      發包人應當對承包人提交的信用評價結果進行核定,并于3月底以前按照分級管理權限,報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納入信用評價體系進行信用管理。發包人上報評價結果的格式見《分包人信用評價匯總表》(附件8)。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時在信用管理平臺向社會公布公路工程建設中的轉包、違法分包和違法勞務合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承包人、分包人的違法、違規記錄納入信用評價體系。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發包人上報的分包人信用評價結果進行匯總,并在信用管理平臺上公布。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發包人、監理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違反本實施細則相關條款規定,《公路法》、《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相關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改正等措施。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項工程,發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格條件的專業施工企業完成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勞務合作,是指承包人、專業分包人在工程施工過程中,與其他勞務分包企業合作完成的以勞務作業為主的施工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發包人、監理人、承包人、分包人、勞務合作人、本單位人員、專項工程等術語含義如下:發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設的項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設管理單位。

      監理人,是指受發包人委托對發包工程實施監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承包人,是指由發包人授標,并與發包人簽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業。

      分包人,是指從承包人處分包專項工程的專業施工企業。

      勞務合作人,是指具有勞務作業資質的勞務施工企業。

      本單位人員,是指與本單位簽訂了合法的勞動合同,并為其辦理了人事、工資及社會保險關系等相關手續的人員。

      專項工程,是指本實施細則附件1《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專項類別和分包人資格條件表》中規定的相應工程內容。

      轉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施工的行為。

      篇(8)

      一、依法分包,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應行業管理的需要,我國建立了以資質管理為基礎的工程總承包、專業分包、勞務分包二級承分包體系,即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施工總承包工程內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

      因分包與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等密切相關,國家《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都嚴格禁止違法分包和轉包,并對于轉包、違法分包的法律責任予以明確。

      浙江省自2003年始,也出臺了一系列規范工程施工分包的具體規定,如:二三年七月二十四出臺的《浙江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規定(試行)》(浙交[2003]286號印發), 二四年四月二日出臺的《浙江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分包界定和認定的補充規定》(浙交〔2004〕111號),以及《關于治理交通建設領域工程轉包和違法分包的通知》浙交〔2006〕345號)等,這些規定是目前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設領域施工分包管理的依據。我們必須認真遵照國家、各部以及省廳的有關規定,規范管理,合法經營,誠實守信,積極履行總承包單位應盡的職責,逐步形成技術、管理、品牌等核心競爭力,推動企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二、加強分包管理,控制分包風險

      在分包管理上,必須通過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狠抓分包隊伍準入管理、項目施工核心工作全過程控制和深入管理。

      (一)制定《協作隊伍考核管理辦法》,嚴格分包隊伍的準入和退出機制。要求合作分包方必須是獨立法人,嚴禁與個體包工頭簽訂分包合同;同時還須從企業發展要求考慮,提出培育發展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并與其建立長期合作關系的設想和方案,按照工程規模、技術等級、所在區域等,建立具有一、二、三級專業承包資質的專業承包隊伍名錄和分項工程資質的勞務專業隊伍名錄,并建立分供商信息管理和評價系統,定期進行履約評價,建立有效的分包隊伍激勵機制。

      在選定初次合作的分包隊伍之前,對其單位名稱、企業資質、注冊資本金、主要人員的特長、自有設備、曾從事的工程情況(包括合同工作量、施工時間、質量評價、協調和處理各方關系的能力評價等)進行登記,并進行詳細核查和相應評價,評價內容包括:建議該分包單位從事哪方面的工作內容;建議承擔施工的工作量;與該分包隊伍合作時應注意的事項備忘錄等等。

      (二)健全項目管理機構。除業主要求和投標承諾人員派入外,還需要根據項目部的工程特點和管理要求配置好相應的各類管理人員。特別加強對分包隊伍施工的監控和指導人員的落實。

      (三)加強影響工程質量安全的關鍵性工作的控制。加強原材料的控制,對影響工程質量較大的原材料如鋼材、鋼絞線、水泥、橡膠支座、伸縮縫、砂、碎石等須由項目部統一采購,混凝土必須采取集中拌和由項目部統一供應;涉及到特殊、關鍵過程的施工項目,嚴格按照特殊、關鍵過程的程序要求進行全過程控制;對于分包工程中的質量控制和檢驗由項目部提出要求、審核方案、實施監督;試驗檢測工作由項目部實施或直接委托有資質試驗檢測單位完成。

      (四)將分包隊伍納入公司質量、安全管理體系中,建立分包隊伍與自有隊伍同等管理的機制。對每一分包隊伍都派出必要的工程管理人員,建立其與項目部之間的聯系橋梁,確保項目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直接深入分包隊伍。對分包隊伍負責的分項施工過程作為項目施工過程控制的重要監控點;堅持執行技術交底制度,跟蹤并定期檢查分包合同的履約情況,對施工過程存在的質量隱患及時提出問題,制定糾正、預防措施并嚴格監督落實,設專人進行驗證。為嚴格防控安全風險,制定《分包隊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針對安全管理水平參差不齊的情況,組織安全教育培訓,并對分包隊伍開展季度、年度安全考核,將考核結果與綜合評定掛鉤,促使其將安全管理落到實處。

      (五)建立分包隊伍財務結算流程,完善分包隊伍的結算工作。在加強項目部對分包隊伍工程結算管理同時,成立公司分包結算中心,指導項目的結算的結算工作。加強內部審計監督,對各項目的最終結算進行審核和建檔,預防出現超結超付的情況,預防分包隊伍在外欠款和以項目名義在外經營的情況。

      (六)加強對分包隊伍勞動用工的監督管理。所有用工必須與法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重點關注勞動合同、社會保險、勞動保護、職業技能培訓。對勞務企業、專業承包企業直接雇用農民工,不簽訂勞動合同,或只簽訂勞動合同不辦理保險,或只與個體負責人簽訂勞務合同等行為,進行嚴格管理和處理。項目部負責員工進場驗證、發放工作牌和住宿卡;進場前教育和安全教育;分包隊伍實施勞動合同動態管理,建立勞務用工基本信息庫;建立出勤及工資支付統計臺帳;監督和檢查勞動合同簽訂與工資支付;監督和檢查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繳納工作;督促和檢查勞務工培訓和持證上崗工作;編制相關統計報表;辦理各項退場事宜,確保合法用工。(七)對分包隊伍定期考評。在施工過程中對分包隊伍的組織管理體系、進度、質量、安全、資金管理、勞動用工、日常工作等進行記錄和考評,并在合同工作完成后對該分包隊伍再進行一次綜合評定。根據考評分數實行獎罰:對于考評情況好的分包隊伍在下一項目中給予一定優惠和傾斜;對于考評分數較低的則提出警示,特別差的分包隊伍列入黑名單,不再與其合作。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

      雖然在規范分包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有一些問題始終制約著我們,需要我們共同重視并加以改進。

      (一)工程分包管理制度有待完善統一

      在交通工程建設領域,對于工程分包,除了國家法律、法規對轉包、違法分包的禁止性規定外,還沒有一部全國統一的、系統性的、明確的、可供操作的規定。各地行業主管部門在這種情況下作出的規定也不一致,不外乎兩種情況,一種是太籠統;一種是堵得太寬,限制得太多,對照起來,幾乎都是違法分包或轉包,與實際相距太遠,久而久之,形成一談分包就是違法的錯誤導向,不僅影響到工程建設承包合同相關方,也影響到審計、監察等政府監督部門,建設、質監等行業主管部門,甚至是社會公眾。審計單位對項目進行審計時,一般都會批露存在分包的種種現象和問題。項目一旦出現合同糾紛,往往也會因存在分包(一般都是違法分包),工期延誤賠償、款項支付等問題處理變得復雜化,法律責任會因合同效力不同難以認定。所以,制定一部切合實際,符合我國法律法規,又能滿通行業大力發展總承包和項目管理專業公司導向的工程項目承分包管理制度已非常迫切。

      (二)勞務分包企業發展模式難以滿足工程分包要求

      對勞務分包這一分包模式,建設部有明確的導向。《關于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筑勞務企業的意見》(建市[2005]131號)明確要用三年的時間,在全國建立基本規范的建筑勞務分包制度,至2008年6月底,所有企業進行勞務分包,必須使用有相應資質的勞務企業。但是,實踐中,各地對勞務企業的認識不一,導致工商注冊時困難重重,在企業的名稱上、經營范圍上,都不符合勞務企業的特征。勞務企業的稅收很高,營業稅抵扣以及稅收優惠政策都無法落實,或很難爭取。崗位技術培訓、鑒定工作滯后,勞務企業的安全許可證申領難度很大。勞務分包只有13類資質等級標準,遠遠不能滿足公路建設分部分項工程分包的需要。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阻礙了勞務分包企業的發展,不利于勞務分包市場的形成和規范。

      (三)分包市場主體發育不成熟

      當前二級分包市場尚未健全,造成承包商在分包管理過程中遇到了許多難題,比如:分包商內部管理不健全、技術水平不高,多數分包商接到工程后臨時召集務工人員,從而導致施工過程中質量意識不強,技術水平有限,人員流動頻繁,現場管理人員少,工作連續性差,合同意識不強等,這些都給總承包商造成了巨大管理壓力,給工程帶來了可怕的質量風險。也導致分包合同中對于分包商工程履約的制裁很難落到實處,如:合同約定,若分包商未能實現任一節點工期,總包商有權要求分包商退場,退場前不予辦理結算。而實際上,總包商根本沒有辦法讓分包商及時退場,而總包商對業主的工期承諾又必須兌現,在這種情況下總包商往往只能低頭妥協,或高價結算清場,或許諾以更高的價格、更好的付款條件讓其繼續履行合同。

      四、交通工程建設項目分包管理的發展趨勢及相關建議

      (一)分包管理的發展趨勢

      隨著我國經濟全球化和市場國際化步伐的加快,項目分包管理的重要性將日益凸顯,建筑市場對項目分包的要求也會越來越高,項目分包管理的發展將呈現以下趨勢:

      1、專業化程度要求更高。總包商向管理方向分化,分包商則向專業施工分化。總包對分包的依賴度進一步增加,更多的具體施工任務要尋找專業的分包商來完成。

      2、組織更靈活。總包商將更多地以針對任務的臨時性團隊組合來完成工作,項目組織將會更趨靈活地組建,分包商會更多地參與總包的項目團隊工作,合同的聯系使各方更趨于平等合作的關系。

      3、管理將更規范化。合同管理的地位將更重要,工作程序會更加規范和有序。

      4、分包商授權度更高。分包商權力會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擴充,總承包商將更趨向于向業主提供更周到的服務,分包商將趨向于更多的自我管理,善于自我管理的分包商將更受市場歡迎。

      (二)對完善分包管理體系的建議

      通過分包管理可以適當發揮承包商對外協調與項目管理優勢,減少機械設備、管理人員的投入;分包商則相應地發揮專業施工隊伍的優勢,兩者優勢互補,理論上可以取得真正意義上的合作共贏。但在目前交通工程建設中要全面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共贏,就必須建立完善的分包管理體系。作為行業主管和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做好對分包行為的引導和管理:

      1、法律層面上放寬對分包的限制,促使分包合同合法化,健全法律法規以及各級規定,明確允許分包、鼓勵分包,使分包行為處于陽光下操作,便于有效監管和規范。

      2、建立健全分包隊伍的資質管理體系,適度降低分包隊伍資質申請的門檻,給合法分包提供更多的生存空間,積極培育專業化施工隊伍。

      3、規范分包市場管理,建立分包隊伍的誠信評價體制,強化分包隊伍的履約意識。

      篇(9)

      1 工程分包概念

      1.1 專業分包與勞務分包的概念

      根據《關于印發國家電網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規定》相關規定,工程分包分為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

      1.1.1 專業分包

      專業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專業分包商完成的活動。

      1.1.2 勞務分包

      勞務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或者專業承包商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勞務分包商完成的活動。勞務分包的本質屬性是:其承包主體即從事勞務作業的承包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承包指向的對象是完成工程分包的勞務作業而不是分包工程本身。

      (1)勞務分包派生于工程施工合同,屬于總承包施工合同等合同的從合同,即沒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就不會派生出勞務分包合同。

      (2)勞務分包合同的內容是指工程的施工勞務,其發包人是建設工程總承包人,也可以是專業分包的承包人;其承包人是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企業。由于勞務合同不是勞動合同,不屬《勞動法》的調整。

      (3)勞務分包合同的對象是計件或計時的施工勞務,主要是指人工費用以及勞務施工的相應管理費用,而不是指向分部分項的工程,不能計取分包的工程款。

      (4)勞務分包合同僅存于施工勞務的承包之間,其發包的是施工勞務而非分部分項工程,勞務分包與建設單位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總承包人或專業分包的承包人發包勞務,無須經過建設單位或總承包人的同意。

      1.2 專業分包與勞務分包的區別

      1.2.1 合同標的的指向不同

      勞務分包與專業工程分包最核心的區別就在于分包合同的內容或者標的不同,兩者涵蓋的范圍有明顯的區別。專業工程分包涵蓋了專業工程的所有工作。如提供專業技術、管理、材料的采購等等,其表現形式主要體現為包工包料;勞務分包合同指向的是工程施工的勞務,其表現形式主要體現為包工不包料。

      1.2.2 分包條件的限制不同

      總承包人對工程專業分包有一系列的限制,并且必須具備的一個重要條件是事先經發包人的同意;勞務分包無須事先獲得發包人的同意。

      1.2.3 承擔責任的范圍不同

      專業工程分包條件下,總包要對分包工程實施管理,總分包雙方要對分包的工程以及分包工程的質量缺陷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而勞務分包條件下,分包人可自行進行管理,并且只對總包或工程分包人負責,總包和工程分包人對發包人負責,勞務分包人對發包人不直接承擔責任。

      1.2.4 計取的費用不同

      在勞務分包企業履行勞務分包合同中的勞務義務后獲得的是勞務報酬和一定的勞務管理費用。專業工程分包企業在履行了工程分包合同后獲得的工程價款中除勞務報酬部分,還有提供的技術、管理、材料等費用。這一區別也是由勞務分包與專業工程分包的內容決定的。

      2 工程分包風險分析

      2.1 電力施工企業分包管理中的風險類型

      電力施工企業在分包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兩類風險。

      2.1.1 勞務分包被認定為違法分包的風險

      由于電力工程施工企業受施工人員、施工機具等限制,以及從工程成本等方面的考慮,現階段電力工程施工管理中比較多采用勞務分包。但在勞務分包過程中,由于管理不當,導致勞務分包被認定為違法分包,將會給施工企業帶來巨大的風險。

      (1)勞務分包合同簽訂不嚴謹。勞務合同約定工作內容不嚴謹,導致勞務分包被認定為違法分包或者轉包的風險。

      (2)以包代管。施工企業成立了輸變電工程施工項目部,但項目部人員為企業正式員工較少,技術力量比較弱,主要從事大量的溝通協調等方面的工作,施工技術力量主要依賴分包商。

      (3)分包商“包工包料”。工程物資名為施工企業采購,實為分包商“包工包料”,自行采購工程物資。“包工包料”與否是認定勞務分包的關鍵。

      2.1.2 掛靠

      掛靠是指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建筑企業名義承攬工程項目的行為。

      (1)包工頭借用電力施工單位資質承攬電力工程業務,較常見的為城市配網、農網工程、營銷項目工程。

      (2)包工頭掛靠勞務企業承攬施工企業的勞務分包工作。

      2.2 違法分包和掛靠的風險

      2.2.1 違法分包的風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因此,法律規定了懲罰性的法律責任。

      (1)直接導致合同無效。

      雙方因履行無效合同產生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一般情況下,勞務分包的發包方應承擔主要責任。

      (2)行政處罰。《建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2.2.2 掛靠的風險

      (1)包工頭的履約能力得不到保證。包工頭與掛靠的勞務分包企業之間僅僅存在繳納和收取管理費的關系,勞務分包企業并不會真正關心包頭是否會全面的履行勞務分包合同。

      (2)勞務分包過程中的施工安全和質量得不到保證。勞務分包管理不善,發生安全、質量事故。由于勞務分包的包工頭并沒有一套有效的管理班子,對工人施工的管理是一種簡單的粗放的管理。同時工人流動大,技術以及安全培訓不到位,發生安全、質量事故在所難免。

      (3)掛靠造成施工企業維穩風險增大。由于層層分包,各層分包商吞噬資金、包工頭挪用工程款、包工頭攜款潛逃等原因工程造成欠施工人員(農民工)工資。分包商在施工過程中不合理述求不能滿足時,指使施工人員(農民工)以欠薪為名圍堵施工單位。

      3 工程分包風險應對策略

      3.1 違法分包風險的應對策略

      3.1.1 簽訂嚴謹的勞務分包合同

      在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時一定要對分包的范圍或者內容的表述進行仔細的推敲,明確將與技術、主要設備、材料、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從分包合同中區別出來,將勞務分包的范圍嚴格限定在勞務這一范圍上來。

      3.1.2 施工項目部管理

      按照《國家電網公司施工項目部標準化工作手冊》等要求,成立相應的施工項目部,配置完善項目部管理人員,增強施工企業項目部施工管理力量。

      3.1.3 主要工程材料采購

      施工企業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國網公司的相關要求進行工程主要材料的采購工作。主要材料采購量應與工程設計量相匹配。

      3.2 掛靠風險的應對策略

      3.2.1 嚴禁包工頭借用電力施工企業資質

      包工頭借用電力施工企業資質參與電力工程施工,給電力施工企業造成的風險極大,應嚴格禁止。

      3.2.2 分包商資質審查

      根 據國家電網公司的相關規定,進一步加強對分包商資質審查,加大對施工分包商資信管理的力度,建立合格分包商庫。

      3.2.3 分包商施工管理

      施工前要求分包商擬投入工程的施工人員具有相應資格證書,施工過程中 “壓證”施工,確保主要施工人員為分包商企業技術力量。

      3.2.4 收取農民工保證金

      篇(10)

      一、總承包管理模式下分包管理現狀

      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的協調管理,長期以來,無論是國外還是國內,在理論還是實踐方面均是一個薄弱點。盡管在工程量清單計價形式中,增加了總承包服務費。但目前許多項目工程量清單和簽訂的施工合同條款卻難以企及和達到合同履約所必要的深度,特別是施工總承包對指定專業分包單位的協調管理范圍和內容缺乏詳細的約定。

      目前部分總包施工企業把“土建主承包+收取專業分包配合費”理解為就是項目管理,從而引起諸多業主的不滿,也妨礙了總承包管理的健康發展。最根本的原因就是,部分施工企業將項目管理的任務與項目本身的任務混淆在一起,他們忘記了項目管理的五項工作,即計劃、組織、實施、激勵、控制。

      二、施工總承包中的分包管理

      總承包企業專門從事項目管理工作,將所有的具體施工分包出去,做好項目集成,做好分包管理,做好企業的不斷提升,員工素質不斷提升,管理效益的不斷提升。而總包對分包的管理對一個工程順利實施至關重要,要求總承包有豐富的項目管理經驗,對分包界面的計劃、技術、質量、安全管理好,才能有效地控制住整個工程的進展。

      (一)分包合同管理

      一些項目經理認為使用了分包單位是轉嫁了風險和責任,減輕了自己的壓力,實際上FIDIC合同條款規定,不管是否使用分包商總包的風險和責任都未減少。

      從市角度看,總承包單位既是買方又是賣方,他即要對業主負全部的法律和經濟責任,又要根據分包合同對分包商進行管理并履行有關的業務。

      (二)分包的進度管理

      對分包進行進度控制的目的,是要按照承包合同規定的進度和節點要求完成,工程建設任務,整合、監督、檢查、引導和糾正的過程,是一項系統工程,具有階段性和不均衡性,是一個動態的管理過程。總包商對界面要劃清,對進度要推進。

      (三)分包的協調與溝通管理

      在我們的分包管理思路中、計劃、協調、進度的關系應該是:計劃60%、協調25%、進度15%。溝通是以良好的管理理念與經驗為前提,綜合各方面的信息經驗,建設并與分包單位相關人員問題所在可能出現結果的過程。

      三、分包管理中的總包要素

      分包界面的管理需要有強有力的總包團隊的管理與支撐,從而對總承包商的管理、隊伍建設,項目經理個人要素,都會有更高的要求。

      (一)前瞻性的總包管理

      (1)決策上的前瞻性,總包的工作必須要有超前思維,超前決策,決定在工作之前,前瞻性進行項目的全過程策劃,分包界面的劃分,計劃節點的制定。

      (2)經營上的前瞻性①合同管理的前瞻性分析、把關。②企業產業鏈延伸的前瞻性加入。

      (3)技術的前瞻性①提前防止界面分工之間造成的技術風險。②引領技術發展方向,提升技術的技術含量。③前期制定項目的技術大綱。

      (二)總承包管理單位的服務意識

      一個項目建設能否成功,能否進行有效的投資控制、進度控制、質量控制、合同管理及組織協調,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項目管理服務的水平。是否能為分包單位解決問題,服務分包,是管理分包單位的重要因素。

      (三)總承包單位的隊伍建設

      在積極推行總承包管理模式的同時,必須要高度重視項目管理班子的隊伍建設。在傳統管理班子的基礎上增加新型管理人才。

      (1)提高設計協調能力,增加設計、協調人才。

      (2)形成技術創新體系,增加技術人才,為施工總承包管理的發展提供技術支撐。

      (3)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和履約能力,增加合同管理人才,是實現施工總承包管理的有力措施。

      (四)總承包單位的制度管理

      總包的管理制度規范化、程序化,做到總包管理制度在前,工作在后。對內便于管理,能形成一個完整的核算單位, 對外有一個明確的承擔責任形式,便于社會監督與管理,獲得分包信賴。

      四、本項目在總承包管理模式下的分包管理

      本工程為陜西省核工業二一五醫院整體遷建項目門診,醫技,病房樓。項目用地位于咸陽市區內,包括車庫、設備用房、直線加速器室、兒科、ICU 及相關科室病房、會議室等,是一所三級甲等綜合性醫院。

      本工程門診,醫技,病房樓,是由南北2棟高層病房樓和門診,醫技部分的裙房構成綜合一體化建筑。建筑地下2層,裙房部分地上5層,兩座病房樓地上12層,總建筑面積91231。

      項目總承包管理部自成立以來,在合同上建議業主試行總承包管理,推薦試行總承包管理合同,與每一家參建單位(專業分包單位)或設備供應商簽訂三方管理合同,并連簽署安全管理協議書、施工進度責任狀、廉政責任書、各家的施工任務一并進入總承包單位,由總承包對各家的施工進度、質量、安全、成本、文明施工承擔連帶責任。各家的施工任務有總承包單位負責,對業主負責。

      各項目進場后,針對項目的實際情況展開項目策劃,從施工技術方案的合理性、經濟性、安全性、可操作性、實用性等方面做了工作專項策劃;高大模板支設、加速器超厚混凝土施工、邀請專家做了專項論證;針對陜西省優質結構工程、陜西省長安杯、魯班獎這三個獎項,項目總承包管理部派專人做創優資料、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創優策劃、工序工藝策劃。借鑒以往成功的經驗,項目部針對各級獎項的要求標準,制定了專項檢查措施、驗收措施、糾偏改正措施。做到問題消滅在施工過程中,及時解決了各種工程的通病,確保一步一步通過各級獎項的驗收。

      項目總承包管理部下設十幾家分包單位。針對這十幾家分包單位,結合項目特點及各專業進場時間,針對項目總承包管理,項目所有管理人員參與編制完成了總承包管理制度、總承包進出場管理制度、總承包資料管理制度、總承包生產例會制度、總承包質量驗收制度、總平面管理制度、施工獎罰制度、沖突協調制度等制度。內容涵蓋了總承包管理組織機構、各部門職能劃分、總包方及分包方的權利和義務、總包方對分包方的管理、來往函件的管理、工程資料管理、對分包單位處罰管理規定等。

      項目部通過等勞務分包管理制度對分包單位進行管理。

      篇(11)

      (一)轉包的定義。我國法律規定,轉包是指工程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未獲得發包方同意,以盈利為目的,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及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并不對所承包工程的技術、管理、質量和經濟承擔責任的行為。我國《建筑法》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

      (二)分包的定義。所謂建設工程的分包,是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設工程后,將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幾部分工程,再發包給其他承包人,與其簽訂承包合同項下的分包合同。總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設計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在分包合同中即成為分包合同的發包人。總承包人、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只能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從事建設活動的建設勘察人、設計人和施工人必須具備以下資質條件:1、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2、有與其從事的建設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3、有從事相關建設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從事建設活動的建設勘察人、設計人和施工人,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設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總承包人在將工程分包時,應當審查分包人是否具備承包該部分工程建設的資質條件。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人,該分包合同無效。

      二、非法轉包與違法分包的區別

      (一)非法轉包與違法分包的定義對比。《建筑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把施工企業按經營承包的范圍分為:總包企業、專業分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三種類型。如果我們將每個企業內部人員具體分析,每個企業必須要具備的人員具體分為三類:企業決策人員(法人代表、總經理)、現場管理人員(項目經理)、現場操作人員(勞務人員、一長四員)。因此,總包企業同時具備這三類人員就可以自行施工,也可以只具備前兩類人員。而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企業主要是具備后兩類人員,他們對專業工程和勞務工程進行分包。

      那么,我們可以試著這樣界定:①非法轉包可以認為是建設工程中承包人違反法律規定,將其承包的工程通過變更建設工程合同中的合同主體或者不變更合同主體,但以包代管,不參加現場管理的行為。②違法分包可以認為是在建設工程中違反約定并且不經建設單位認可,或者將工程分包給沒有相對應資質的分包人,或者將工程分包后不參加現場管理的行為。

      (二)合法分包應具備的條件。按照《建筑法》的規定,凡承包單位在承接工程后,對該工程不派出項目管理班子,不負責質量、安全、進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約定履行承包義務,無論是將承包的工程全部轉包給他人,還是以分包的名義將工程肢解后分別轉包給他人的,均屬違法的轉包行為。合法分包應具備四個條件:①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進行分包,但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②分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條件;③除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須經建設單位許可;④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同時,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把好分包認可關。對于不具備分包條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規定的,建設單位有權在簽訂合同或者承包單位提出分包要求時不予認可。監理單位應當依法把好合同履約關。凡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監理人員發現承包單位違反合同約定進行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應當按照《建筑法》規定,要求承包單位改正或者報告建設單位要求其改正。

      三、非法轉包與違法分包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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