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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國內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的專業化程度不高,主要是“大而全”和“小而全”的經營模式所致,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從經營鏈來看,從展業、承保、再保、防災防損、查勘、定損、理賠、追償到產品設計和資金運用無所不包;二是從所經營的產品承保的標的來看,既包括了有形的財產也包括了無形的責任、保證、信用,以及雖有形但難以估量價值的人的生命和身體。
根據中國保監會對財產保險公司經營險種的分類,包括了法定強制保險、機動車輛保險、投資型保險、企業財產保險、家庭財產保險、工程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船舶保險、貨物運輸保險、特殊風險保險、健康保險、農業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其他等16類產品,雖然針對較為特殊的農業險和健康險業務已經批準了一些專業公司經營,包括車險也批準了一家專業公司經營,但絕大多數產品新公司、老公司一般都在經營。這就導致了經營和管理資源的分散,難以集中形成經營特色,從而使得產品難以得到有效的深入發展——技術含量高的產品難以突破,而傳統的企業財產險、貨運險、意外傷害保險產品的競爭日趨激烈。
縱觀整個市場,保險資源的分布不合理、不均衡,產品的供需矛盾突出。
一、影響產品營銷的原因
(一)綜合因素
現有產品的數量多而績效不理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沿用了多年的一批老產品的保險保障功能已滯后于市場實際需要,亟待更新改造;二是1994年由人民銀行統頒的一批財產險的費率距今已12年時間,需要根據經營數據重新厘定,此外,如高科技新興產業的風險等級歸屬需要確立,以便于明確其對應的費率;三是新產品開發的創新體系未能得以建立,創新的有效性受到影響,在監管機構報批或備案的數量龐大的產品中有相當數量的產品雷同;四是不同的產品所需要的資源和能力不匹配。
(二)產品的專業特性導致經營所需資源的差異性
保險人必須關注自己的產品結構,將適合自己經營的主打產品逐漸突出,形成經營的特色。這首先需要經營者正確地認識各類保險產品的專業屬性和經營所需要的資源特性。
1.產品的專業特性
財產保險公司所經營的產品承保的標的既涉及了固定的和移動的有形財產,也涉及到了無形的責任、保證、信用以及雖有形但難以估量價值的人的生命和身體。按照承保方式和賠償方式劃分,財產保險又可劃分為第一損失保險和賠償方式、不定值保險和比例賠償方式、定值保險和賠償方式以及重置價值保險和賠償方式。如企業財產保險、機動車輛保險屬于“不定值保險”,而貨物運輸保險則屬于“定值保險”;家庭財產保險適用于“第一危險賠償方式”,責任保險有“期內發生式”和“期內索賠式”兩種確定責任保險的責任事故有效期間的方式,賠償限額分為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和累計賠償限額;對于意外傷害保險來說,人的生命和身體是無價的,發生事故時是以保險金額為給付限額,采用的是“定額保險合同形式”,不適用于財產險的補償性原則,也就不存在代位追償、重復投保、超額投保和不足額投保的問題;而信用保險則又是唯一不適用于“大數法則”,而是以被保險人的信息為承保基礎的特殊產品。從保險合同訂立的期限來看,雖然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的多數是合同期為一年的保險產品,但也有超過一年期的工程保險:甚至時間更長的“長尾巴”的產品責任險,同時也有少于一年期的貨物運輸保險、旅游險,甚至是以小時為保險期限的航空人意險。從理賠來看,有的涉及到代位求償,有的要沖減有效保額(如企業財產保險),有的由于不足額投保需按比例賠償,有的要扣除免賠,有的僅包括不超過保額的施救費,而船舶保險還包括了共同海損、救助費用、施救費用,責任險一般還包括法律訴訟費……。由此可見,財產險公司所經營的保險產品不同種類之間存在著較大的差異。
2.產品的配套資源
目前有些產品如責任險、保證險、信用險、健康險在各家財產險公司的業務中占比過低,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來自社會大環境的,如責任險有賴于與民事責任相關的法律的制定、保證保險有賴于全社會誠信的提高和信用體系的建立、健康險有賴于醫療體制的改革與醫療行為的規范以及客戶的誠信,同時也有來自保險人的原因,例如:缺乏經營管理經驗、缺乏專業人才、缺乏數據和信息技術支持等等。從產品經營的側重點劃分,筆者將其大致劃分為四類:拓展型、管理型、服務型、混合型,其所需要的配套資源各有側重。
(1)拓展型。如家庭財產保險、意外傷害保險、企業財產保險,投保標的多,風險分散,“大數法則”可以得到最好的應用,關鍵在于銷售方式的創新,要在拓展方式上下功夫。
(2)管理型。如機動車輛保險、短期健康險,共同的特點是保源豐富,需求廣泛,關鍵是能否通過有效的管理實現盈虧平衡進而盈利;企業財產保險的日常出險率低,不必像出險頻繁的車險需配置數量眾多的售后服務人員及資源,但其標的的多樣性和復雜性需要的是專業的保前查勘和理賠查勘定損;衛星、橋梁、地鐵等特殊風險保險還有賴于承保公司的品牌和再保險的分保支持;健康險產品需要具有臨床醫務經驗的專業核保核賠人員以及管理水平好的定點合作醫院;信用險是唯一不適用于“大數法則”的,它是以被保險人的信息為承保基礎的,需要保險公司具備能夠做出專業風險評價的人才、信息、經驗以及IT系統。
(3)服務型。如以旅行者為目標的含意外傷害保險、財產保險和責任保險在內的旅行綜合保險,其產品的經營和管理并不復雜,關鍵是能否有配套的服務及時響應。
(4)混合型。機動車輛保險的經營重點在于核保核賠的管控,經營服務網絡、零配件報價系統以及快速便捷的服務等。既是管理型的產品,更是服務型的產品;進出口貨運險既要積極拓展,又需要加強風險管控,不僅要建立一支了解國際貿易知識、進出口貨運險特性、海商法的展業和核保核賠隊伍,還需要在境外建立廣泛的理賠檢驗機構,以做好在境外受損貨物的損失查驗工作;投資型保險產品既要選擇好銷售渠道,積極拓展客戶,同時更要有賴于資金運用的成效。通過以上從不同角度對保險各類產品專業屬性的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產品在實際經營過程中需要不同的資源和能力來加以支持,否則是難以深入的。由于上述產品要求經營者具備不同的資源和能力加以支持,但資源和能力具有有限性,因此,對于目前財產險公司經營的主要產品按類分析,有利于認清產品各自的專業屬性和對特定資源的要求,避免盲目經營。
二、產品營銷平臺的建立
保險這一無形產品比有形產品更為復雜,涉及到條款、定價、渠道、單證、IT、宣傳、服務、風險管控、銷售策略、公司品牌以及企業文化等要素。產品創新的過程實質上是公司多種資源和能力整合的過程,也正因為如此,一個新產品所涉及的要素越多,防止新產品被復制的能力就越強。而與此同時,產品的構成要素中出現的不配套或錯位又恰恰是影響產品績效的環節,需要在實際營銷過程中加以關注,根據實踐,筆者提出影響產品營銷的10個主要因素:
(一)目標客戶
在確立了經營戰略之后,就要對所提供的產品進行準確定位。“定位”(pos沁on)一詞是由兩位廣告經理艾爾·列斯和杰克·特羅首先提出來的。他們認為定位是對產品的一種創造性工作,定位的對象不是產品,而是針對潛在客戶的思想,是對潛在客戶心智所下的功夫。也就是說,要為新產品在潛在客戶的大腦中確定一個合適的位置。定位是首先從市場出發,從探求客戶的心理著手,去了解他們的需求,之后再動手設計產品。保險保障功能是保險產品的核心價值所在,客戶之所以投保就是因為其產品存在所能夠承保的風險,通過保費的支出獲得一旦在保險期內發生保險事故即可得約定的經濟賠償或給付的承諾。實際經營中,產品缺乏細分,目標客戶不清晰,甚至是目標客戶與所推出的產品之間錯位,無疑會對產品的經營績效產生較大影響。為此,保險公司在有了一個好的產品創意之后,要明確產品所指向的目標客戶,之后要通過科學的市場調研方法掌握客戶的需求,形成產品概念,之后再逐步深入細化,與公司的營銷資源相配套,使之成為形象清晰、定位準確的產品。
(二)費率厘定
面對今天這樣一個競爭日趨激烈的保險市場,保險產品的定價不僅要考慮由純損失率構成的費率,以及由經營成本構成的費率,預定承保利潤率構成的費率,連同為防止費率橢定而設定的費率浮動因子,還應根據目標客戶的消費特性和心理特點分析該產品的價格彈性,再決定營銷過程中應采取的價格調整策略一維持、下調、上浮。該上浮時卻下調,或反之,都會導致產品價格的錯位,影響銷售業績和產品的盈利。
(三)渠道選擇
不同的產品具有不同的目標客戶,需要差異化的銷售渠道,例如:復雜的產品需要業務員與客戶進行面對面的溝通,直銷較為適宜。而功能簡單,繳費便宜,一目了然的家財險、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旅游保險等產品則適合通過網絡和電話銷售,否則,將因為相對于保費過高的投保成本而抑制潛在客戶的投保動機。理財型的保險產品通過銀行銷售為宜。
(四)交易系統
要根據產品所投放的渠道開發配套的出單交易系統,例如,通過銀行銷售的就要考慮到產品能夠在銀行窗口快速核保或免核保出單,網上銷售產品的出單系統又有其所特有的要求和特點。
(五)產品宣傳
要通過有效的宣傳向目標市場說明自己能夠提供給消費者的價值,以及與市場同類產品客觀相比所具有的獨特價值。不同的產品定位就決定了對應的廣告的訴求點、形式、傳播途徑、投放量的不同。如機動車輛保險新產品的宣傳應當選擇在車輛銷售場所、辦理車輛和駕駛證有關手續的場所、長途客運車站和車廂也是很好的宣傳場所。要注意所選擇的媒體和新產品的目標客戶一致性的程度。值得提示的是產品宣傳的投放量要服從銷售目標,而并非越多越好,過量投放不僅浪費企業有限的資源,而且易導致消費者心理逆反,邊際效益遞減,同時還可能使服務與管理跟不上業務規模的發展,形成廣告的負效應。
(六)產品包裝
原本設計的是一款針對高端客戶的保險產品,具有保障功能多,保障程度高的特點,但卻為客戶提供了一份沒有高端感覺的與一般產品無異的普通的保險合同,產品形式沒有與核心產品相匹配,降低了產品在客戶心目中應有的分量。
(七)客戶服務
該提供配套附加服務的卻沒有提供服務,例如,出國旅游人員在境外由于對語言、環境等的不熟悉,對產品附加的緊急救助等服務的需求加大,此類產品如果沒有相應的境外服務為配套,產品必然是不完整的,客戶所購買的產品就無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八)產品名稱
保險產品是客戶正常情況下不需要,而一旦發生意外又最需要的轉嫁風險的特殊商品,如果將產品所保障的風險直接列為產品的名稱,是非常影響客戶的消費心理的。因此,對于保險產品更要充分考慮到推廣地區目標客戶的消費心理,例如:有的壽險產品起名“紅利來”、“老來福”,不僅朗朗上口便于記憶,更是喜慶吉祥,迎合了目標客戶的心理需求,與產品本身的特點相吻合,起到了畫龍點睛的作用。因此,產品名稱需在符合保險監管機構對產品名稱規定的基礎之上,針對目標客戶的心理特征精心加以策劃。
(九)銷售時機
不同的產品由于特定的目標客戶和保障功能,需要選擇適合的時機推向市場。還以上述的旅游保險為例,就應當緊密結合中國的傳統節日和黃金周,選擇在元旦、春節、“5.廣、“10.1”等旅游黃金周前推出,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誠信,就是要誠實、守信用,對自己、對他人、對集體要有責任感。它既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我們每個人應該做到的最起碼的道德標準,是現代文明的基石和標志。誠信是社會進步的基礎,對一個企業來說,誠信是生存、發展、壯大的基本條件,百年老店所以能長盛不衰,正是長期堅持誠信的結果。而因為不守誠信,持續多年精心策劃、乃至制度化系統化的財務造假,使世界50強企業美國安然公司、轟然倒下,刷新了全世界最大公司的破產紀錄,“安然”成為公司欺詐以及墮落的象征。
1 保險合同要遵守原則
誠信原則是世界各國立法對民事、商事活動的基本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5條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信就是講誠實與守信用,誠實就是指一方當事人不得隱瞞、欺騙;守信是指一方當事人都應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已的義務。在保險合同關系中對當事人誠信要求嚴格于一般民事活動,即要求當事人具有最大誠信。最大誠信是指當事人自愿地向對方充分而準確地告知有關保險標的所有重要事實。不允許存在任何虛偽、欺騙、隱瞞行為。不僅在保險合同訂立時要遵守此原則,在合同履行的整個期間也都要求當事人具有最大誠信。這是因為:
(1)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具有不確定性。所謂射幸合同,即當事人全體或其中的一人取決于不確定的事件,對財產取得利益或遭受損失的一種相互的協議。
(2)保險合同與一般合同相比具有明顯的信息不對稱性。一方面,保險合同的標的是被保險人的標的或者人身將來可能發生的危險,屬于不確定的狀態,保險人之所以能夠承保處于不確定的危險,是基于其對危險發生程度的估計和計算。
(3)從保險的行業特性來看,保險離不開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在國民經濟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被譽為社會的穩定器。保險經營的特征表現為:①保險費收取的分散性,保險運作的原理就是各個投保人通過向保險人繳納一定的保險費從而形成一定的保險基金,由保險人來承擔被保險人可能出現的風險;投保人越多,收取的保險費越多,保險基金越大,保險經營越安全,保險分攤也就越合理,從而保險人盈利的可能性就越大。這些要求保險人堅持最大誠信原則,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投保;②保險經營的安全性。穩健經營是對保險行業的特別要求,中國對保險資金的投資渠道也有明確的限制,這也符合投保人的利益;③保險資金的負債性。保險資金屬于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負債,保險人不得將保險資金作為盈利分配,也不得作為利潤上繳,只能充分利用確保增值,因此保險業的健康發展離不開最大誠信原則。
中國保監會的“守信用、擔風險、重服務、合規范”的保險行業核心價值理念,簡潔、有力地概括了保險業的根本特征和保險人的從業理念,擺在首位的就是堅守最大誠信原則。
“世界500強”企業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PICC)旗下標志性主業的中國人保財險的核心價值觀:風雨同行,至愛至誠。其核心要素就是至誠,充分體現了保險的最大誠信原,具有時代特征,符合人民的需要。作為與共和國共成長的中國人保財險,在六十多年的卓越歷程里,對人民盡忠誠,講良知,講愛心,將保險的溫暖情懷傳遞給更多的人。對客戶講真誠,忠實履行保險合同承諾,為客戶提供與眾不同的,超越期望的保險服務,保障人民高品的生活;對股東講誠信,講價值,以優秀業績向股東提供持續穩定豐厚的回報,不斷提升股東價值,實現公司價值的持續增長;對員工講誠信,關愛員工。將公司改革發展的成果惠及廣大員工,不斷提高員工的幸福感,幫助員工實現個人價值。可見,誠信成就中國人保財險的輝煌,樹起了中國保險第一的品牌形象。成為亞洲最大,世界第二的財產保險公司。
從中華民族傳統文化,保險的理論和實踐都證明,保險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作為經濟的”助推器”,社會的穩定器,對經濟和社會擔當著重大的責任。它的售前、售中、售后無不滲透著“誠信”二字.。保險與誠信是魚水關系,誠信是保險的生命線。
2 中國保險業經營的現狀
所謂農業保險是指保險人為農業生產者(投保人)在從事種植業和養殖業的自然生產與農產品初加工過程中,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提供經濟補償的風險管理方式。農業保險有廣狹義之分,狹義的農業保險僅指種植業保險與養殖業保險,而廣義的農業保險除了種植業與養殖業保險外,還包括從事廣義農業生產的勞動力及其家屬的人身保險和農場上的其他物質財產的保險。我國學術界和實務界目前一般采用狹義農業保險概念,而將廣義農業保險涵蓋在農村保險的概念之中,本文以下的分析僅限于狹義農業保險。
近年來,我國由于“三農”問題的不斷升溫,加之入世過渡期的終結,農業保險對“三農”的保護作用日益突出,農業保險也受到政府和社會越來越多的關注。因此,加快農業保險立法,構建農業保險法律體系,是關系到農業生產發展和農民收入穩定乃至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個十分重要而緊迫的問題。
1農業保險的特征。
目前理論界普遍認為,農業保險產品具有準公共性和正外部性以及農業保險的高風險、高成本和高賠付率,因此其具有典型的政策屬性,這就使得農業保險不同于商業保險。筆者認為,與商業保險相比,農業保險具有如下特征。
首先,保險目的的特殊性。農業保險制度是依據政策目標建立的,而商業保險制度是根據市場(或商業)目標建立的。
農業保險的經營不能盈利也不可能盈利,而商業保險的經營則可以盈利;其次,保險方式的特殊性。農業保險通常需要一定的強制性。而商業保險一般是完全自愿投保,不具有任何強制性;再次,經營主體的特殊性。農業保險一般是由政府直接組織經營,或由政府成立的專門機構經營,或在政府財政政策支持下,由其他保險供給主體(股份公司、相互保險公司、合作社等)經營,而商業保險只由商業性保險機構經營。最后,盈利能力的特殊性。農業保險經營的項目或出售的保險產品一般說來,其保險責任廣泛(包括多種農、林、牧、漁業生產中的風險甚至是巨災風險責任),且保險標的的損失概率較大,從而賠付率較高,不可能盈利,而商業保險經營的項目或出售的保險產品風險責任較窄,保險標的的損失概率較小,賠付率較低,可以營利。
我國目前沒有一部專門的農業保險法律,僅存的一點有關農業保險的法律規定散見在其他法律中,而且內容過于原則、籠統,導向性、提倡性多,實體性規范少,這導致在實踐中只好運用商業保險的規定來進行規范,而如前所述,農業保險具有典型的政策屬性,具有完全不同于商業保險的特征,因此,應該制定獨立的農業保險法律來對其進行規范。
2制定農業保險法的重要意義。
長期關注“三農”保險業的中國保監會長春特派員劉德江說,“農業保險之所以舉步為艱,并不是沒有市場,最主要的問題是農業保險自身缺乏保障。”農業保險法的缺位,已嚴重制約了農業保險的健康發展、影響了國家對農業的支持和保護政策、制約了國家有效利用WTO規則中的“綠箱”政策。
首先,我國農業保險法的缺位已嚴重制約農業保險的健康發展。我國是一個自然災害頻繁的農業大國,每一次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的發生,都給人民的生命及財產造成巨大損失,嚴重影響了農村經濟的穩步增長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通過農業保險和農業巨災風險轉移分攤機制可以盡快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把災害造成的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其次,制定農業保險法有利于將國家對農業的支持和保護政策穩定下來。“三農”問題是中國現代化進程中的最大障礙,我國經濟也發展到了工業反哺農業的階段。而農業保險作為國家支持農業的重要手段,是財政收入轉移支付的政策工具。通過法律的形式,建立規范的農業保險法律制度,把農業保險納入政策性保險的體系,將國家對農業保險的支持規定為國家的職責,將有助于國家對農業支持和保護政策的穩定化。
再次,適應加入WTO的要求也有必要制定農業保險法。在WTO框架下,通過農業保險制度可有效利用WTO規則中的“綠箱”政策,增加政府對農業的支持。國家可運用財政收入誘導和激勵農業保險經營機構和投保農業生產者參與農業保險。
3農業保險的立法構想。
由于目前我國沒有專門的農業保險法律,導致我國的農業保險已不能適應農業市場化、產業化的進程,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穩定發展。加快農業保險立法已成為我國社會發展的現實需要。因此,應從我國的國情出發,在充分吸收國外立法成果和借鑒我國農業保險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制訂一部專門的農業保險法。筆者認為,其主要內容應該包括:農業保險的立法目標、立法原則、經營模式、業務范圍、政府扶持體系、農業保險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監督管理體制等問題。現就其中的一些問題作如下探討。
3.1立法目標。
立法目標是農業保險法律的宗旨和靈魂,是農業保險的首要問題,在農業保險法律中具有核心和統帥的地位。在我國,對農業保險的立法目標有不同看法。我國目前的經濟是以市場調節為主,國家宏觀調控為輔的市場經濟。實施農業保險是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調節農村經濟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對農業保險的立法必須既要依據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目標和要求,又要從我國國情出發。我國人多地少,環境資源面臨巨大壓力,現有的財力物力有限,農業保險的經營水平不高,這些都決定了現階段我國農業保險既不能作為農村社會福利政策,也不能作為保障農民的經濟收入增長的政策。所以,現階段我國農業保險立法目標應該以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為主,以促進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的發展,保障農戶的再生產能力為輔,逐步發展過渡到農村社會福利政策的成熟階段。
3.2立法原則。
關于農業保險的立法原則,筆者認為,根據我國農業保險的實踐及轉型期的現實,農業保險立法除應該遵循一般保險的一些立法原則外,還應體現以下兩個原則。
第一,強制性與自愿性相結合原則。強制與自愿相結合原則是指對特定承保范圍內的險種采取強制保險,對特定承保范圍以外的險種采取自愿保險。法定強制保險對合同雙方均有約束力,農民必須投保,保險人必須承保。農業保險的強制性原則是基于農業是一國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卻又是弱質產業,還面臨自然災害風險和市場經濟雙重風險的經濟特性而提出的。
第二,基本保障原則。我國現階段開展農業保險,要確定一個能基本保障農民恢復生產、國家財力又許可的保險金額,以免出現農民保不起、保險公司賠不起、國家補不起的局面。
鑒于此,我國應當堅持基本保障原則,以保成本起步,逐步發展過渡到保產量和保收入的成熟階段。
3.3經營模式。
各國采取的農業保險經營主要有四種模式:一是前蘇聯的政府主導的社會保障型模式;二是西歐的政策優惠模式;三是美國的國家和私營、政府和民間相互聯系的雙軌制農業保險保障體系模式;四是民間非盈利團體經營而政府補貼和再保險扶持的日本模式。這些經營模式各有利弊,筆者認為,現階段我國農業保險發展應走經營主體組織形式多元化道路。
我國地域廣大,根據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不平衡及農業風險差異性大的特點,現階段設立一家全國性(政策性或非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統一經營農業保險業務,在市場條件、管理水平、風險分散機制等方面條件尚不成熟。我國應建立經營主體多元化的農業保險經營體系,主要形式應包括商業保險公司代辦、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農業相互保險公司、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地方性,取決于地方財力)、外資或合資保險公司(立足于引進先進技術、管理經驗、高素質人才)等。具體采用哪種形式,將會根據不同地域、不同時期、不同經濟發展狀況決定。
3.4政府扶持體系。
由于農業保險具有典型的政策屬性,政府的扶持就成為農業保險法律制度中最關鍵的因素。我國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扶持不能采取單一的財政補貼方式,必須建立保費補貼、稅收優惠、金融扶持以及再保險等多層次扶持體系。
第一,保費補貼。農業保險具有高賠付率和高保費率的特征,僅靠保險企業市場化經營,往往虧損以至無力繼續經營。
因此,提供農業保險補貼早已成為許多國家支持和保護農業的一項重要措施,而且補貼也符合WTO規則的“綠箱政策”。
因此,我國在制定《農業保險法》時應當根據不同險種建立保費和管理費的分級配套財政補貼制度。
第二,稅收優惠。稅收減免,是各國扶持農業保險的通常做法。我國除《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為種植業、養殖業、牧業種植和飼養的動植物提供保險業務免征營業稅”以外,沒有其他稅收優惠。筆者認為,為了增加準備金積累,降低保險機構經營成本,提高其抗風險能力,同時降低保險費率,減輕農民支付保險費的負擔,我國應該在稅收方面,給予保險機構更優惠的措施。
第三,金融扶持。金融與保險都是農業生產的助推器,在我國目前農村金融供給嚴重匱乏的情況下,健全的農業保險制度有利于推動農村金融的發展,而積極的金融政策又能促進農業保險的快速發展。
第四,再保險制度。再保險是保險的保險,直保公司利用再保險,可以達到分散風險,保障自身安全的目的,在保險業務鏈中,再保險處于最高端。我國唯一的再保險組織中國再保險集團公司卻很少涉足農業再保險業務,導致經營農業保險的公司缺乏有力支撐。
第五,巨災準備金制度。農業生產中的洪水、干旱等巨災風險屬于不可保風險,農業保險制度完善的國家大多通過建立農業巨災保險基金等形式為農業保險提供政策支持。在我國財政設立巨災基金有困難的前提下,通過農業巨災風險證券化、農業保險巨災債券、發行巨災彩票等方式,是值得借鑒的辦法。
4余論。
市場經濟,法制先行,任何一項政策經濟活動都需要法律來規范。農業保險作為一種農業發展和保護制度,具有很強的政策屬性,所以對相關法律的依賴程度更高。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符合中國國情的農業保險法,把農業保險納入法制化軌道,以確保農業保險有法可依,沿著法律軌道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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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管理理論研究表明,內部控制是管理層為了把錯誤降到最低,并有效進行監控而建立的對業務經營活動的檢查和相互制約的機制。早在1997年,為防范金融風險,健全金融機構內部控制機制,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就制定了《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指導原則》。該指導原則的適用范圍包括所有的金融機構,也包括保險公司。因此保險風險控制是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必不可少的內容,保險公司也必須建立內部控制機制。
保險公司的特殊性決定了必須建立內部控制機制。其目的主要有三:一是保證保險人的償付能力,防止保險經營的失敗;二是保證保險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防止利用保險進行欺詐;三是保證保險經營的效率,提高被保險人的利益。需要從政府、保險行業、社會等各個層面對保險公司、保險經營活動和保險市場進行監督和管理,從而分為政府保險監督、保險行業監督和保險信用評級三個層次。相對于保險公司而言,保險監督是一種外在的、強制的監督,而公司內部控制則是內部的、自覺的監督。從要達到保險監督的目的來看,外在的監督只有通過公司的自我約束,才能真正發揮作用。自我約束是保險公司內在的、對保證保險公司持續健康發展起決定性作用的層次,而自我約束能力又取決于及時、有效的內控管理。內部控制管理與保險監督管理是一個事物的兩個層面,前者是內因和根據。
二、當前我國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保險公司的內部控制是建立在授權、轉授權制度基礎上的分層次多級管理,并未明確內部控制的構成要素,而是直接列出了內部控制的內容。即內部控制還限定在業務項目如險種或部門層次上,缺乏采用內部控制
要素的觀念,按照業務循環或作業流程來設計動態的內部控制機制,往往容易造成以下問題:
(一)保險公司不重視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
目前,一些保險公司領導管理層的內部控制意識淡薄、認識簡單化。有的認為內部控制就是由監察部門或審計部門對問題的事后監督和檢查。在實際操作中往往重視“亡羊補牢”式的事后監督,而輕視“未雨綢繆”式的事前防范,更忽視“兵來將擋,水來土掩”式的動態事中控制,因此出現事故、案件屢禁不止的現象。
(二)對業務流程的控制不足
這主要表現在:有些保險公司的管理層認為規章制度既已制定,下面照章執行即可;還有一些管理者把內部控制與經營管理對立起來,認為加強了內部控制就會影響到業務的發展,把內部控制與公司的發展和效益的提高對立起來,缺乏把內控工作作為一項經營管理的基礎性工作加以重視的意識。
(三)對公司內部經營管理過于放松
具體表現在:在財務上重會計核算、輕預算管理;承保業務上重“風險”合規判斷、重要素是否齊全,輕風險管理指導和風險的評估工作;理賠上重賠付速度,片面強調結案率和結案速度,輕理賠質量。
(四)缺少檢查評估和具體處罰條例
據筆者觀察,目前一些保險公司比較重視自查和各類工作的常規性檢查,但對檢查發現的問題,由于責任劃分不清、礙于情面或因為“家丑不可外揚”等思想作怪,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連文件通報也是“隔靴搔癢”,不能切中要害,更缺乏必要的處罰力度和連帶責任的追究制和問責制,致使內部監督和控制失去權威性和嚴肅性。
三、新時期完善我國保險公司內控機制的對策建議
(一)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內部會計系統和內部審計控制
在會計制度框架內建立適應公司的統一會計政策,根據經營管理的需要統一下級公司的核算口徑,明確財務會計報告的處理程序與方法,遵循會計制度規定的各條核算原則,同時建立內部審計,主要有財務審計、經營審計和管理審計。內部審計在企業應保持相對獨立性,應獨立于其他經營管理部門,最好受董事會或下屬審計委員會的領導。
(二)完善全面預算和績效評估制度,建立健全業務流程體系
保險公司應抓好預算體系的建立、預算的編制和審定、預算指標的下達及相關責任人或部門的落實、預算執行的授權、預算執行過程的監控、預算差異的分析與調整、預算業績的考核等環節;公司還應建立以核保、核賠、投資風險控制為主要內容的內部控制制度,堅持“雙人勘查、交叉復核、分級核損、終審歸案”的原則,防止假賠、騙賠案的發生。嚴格控制高風險、低流動資產比例,加強資產負債匹配和現金流量管理。
(三)著力提高公司經營管理的整體水平
保險公司的組織結構是保證公司各部門和總分支公司各司其職、有序結合、分工明確和有效運作的組織保障。合理的組織管理結構可以把分散的力量聚集成為強大的集體力量;可以使保險公司每個員工的工作職權在組織管理結構中以一定的形式固定下來,保證保險公司經營活動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有利于明確經營者的責任和權利,避免相互推諉,克服,提高工作效率;可以確保公司領導制度的實現。圍繞風險控制和增進效益兩個目標,保險公司應該加強內控管理水平,增強競爭能力,在日益開放的經營環境中立于不敗之地。1.應建立高效的風險管理機制,并以此為核心,嚴格控制經營風險,保證其業務收益的穩定,滿足被保險人日益增長的保險需求;2.運用高新技術手段和先進方法對風險變動趨勢進行科學地預測,有效進行公司經營風險的控制和管理;3.完善保險風險內部控制機制,對經營風險進行控制。
(四)建立內外資保險公司競爭合作機制
實踐中,機動車輛掛靠經營脫胎于我國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特殊歷史時期,其運營模式存在著諸多的不規范性,并潛藏了巨大風險,這種不規范在一定時期內還將繼續存在。就財產保險公司而言,如何在不規范的市場中尋求發展,如何掌控機動車輛掛靠經營的風險,是一個值得關注的重要問題。
行業開放催生掛靠經營
1983年,全國交通工作會議提出了“有路大家行車”、“國營、集體、個體一齊上”的政策,猶如驚天春雷,迅速催生了我國公路運輸業發展的春天。
盡管如此,集體、個體運輸戶卻始終面臨著沒有運輸經營權的政策。與此同時,國有公路運輸企業憑借掌控的線路和運輸資源,極力排斥集體、個體運輸戶。集體、個體運輸戶亟需一個良好的發展環境,國有公路運輸企業又面臨著資金短缺的發展難題,因此雙方都有著合作的迫切愿望。
鑒于此,1995年交通部召開全國培育和發展道路運輸市場工作會議,會議認為“通過掛靠,能夠達到規模經營、集約化經營,符合增長方式的轉變,能夠加大汽車運輸的覆蓋面,使他們能夠更好地為社會服務。采取限制、排擠的措施都是錯誤的。”應該“允許國有運輸企業接受社會、個體運輸戶掛靠經營”。由此,掛靠經營從幕后走上臺前,并迅速發展成為全國客運企業普遍實行的經營方式。
改革開放20多年來,掛靠經營方式吸引了大量的社會資金,推動了運輸市場從國有一統天下、主體單一、毫無個性的行業,快速演變成為多種經濟成分并存、經營主體多元、經營方式靈活多樣的格局。截止到20__年底,全國公路客運車輛達到128.40萬輛,其中掛靠車輛占營運客車的85以上,有些省份甚至達到了90。掛靠經營有效緩解了運力不足的矛盾,解決了人民群眾出行難、乘車難的問題。
掛靠經營潛藏巨大風險
由于掛靠車輛的產權大多不屬于運輸企業,經營權又承包或出租給個人,資本的逐利性使掛靠車主把經濟效益最大化放在了第一位,從而不可避免地影響了公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
目前,我國公路運輸經營主體多、企業規模小、運輸組織松散、競爭能力和抗風險能力弱、市場混亂等現象依然突出。曾被作為道路運輸業發展新模式的掛靠經營,也頗遭業界批評。
一是行車事故頻發,掛靠經營存在安全隱患。從被掛靠單位來看,盡管大多數國有道路運輸企業在行車安全管理上采取的措施較為嚴格,但在掛靠經營模式下,難以進行有效管理。況且一些企業片面追求經濟效益,收取車主掛靠費后便萬事大吉,以包代管,包而不管。更有甚者,對掛靠車輛根本沒有任何安全管理措施,對車輛只提供辦證、年審、維護等服務,甚至有時候發生行車事故也無從知曉。
從掛靠車主來看,絕大多數車主安全意識淡薄,車輛的各項成本,包括安全管理成本等被壓縮到極點,車輛技術狀況差,超載、超速、躲避安檢等無所不用其極,處處存在隱患,行車事故頻繁發生。
據有關部門的統計數據表明,客車發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掛靠車輛的肇事比例多達90。因此,掛靠經營模式潛藏的安全隱患不容忽視。
二是市場秩序混亂,掛靠經營較多違規行為。掛靠經營引發的利益主體多元化,造成經營行為不規范。實踐中,一些掛靠車主往往不按許可線路運營,不遵守法律法規,車輛外掛、異地經營、惡性降價、非法運輸、違規經營等現象較為普遍。
三是服務質量較差,掛靠經營突顯誠信危機。從道路客運市場來看,由于客運門檻低,掛靠車主不乏文化低、素質差的社會閑雜人員,拉客、宰客、甩客、賣客、倒客以及欺行霸市等屢有發生。掛靠經營追求的是單車經濟效益最大化,往往置服務質量、市場信譽于不顧。
從道路貨運市場來看,一些貨運車輛帶病上路、違法運輸、野蠻裝卸、監守自盜,甚至連車帶貨“人間蒸發”現象時有發生,道路運輸市場誠信度不高。
四是車輛產權模糊,掛靠經營潛藏法律風險。掛靠車輛的產權關系不明晰、經營主體不明確,使得由車輛產生的法律責任難以認定。司法機關在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賠償案件時,常常遇到掛靠企業與掛靠車主之間的責任認定問題。
司法實踐中,存在幾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按照所有權登記的公示公信原則,既然機動車輛行駛證和道路運輸證都為掛靠企業所有,那么掛靠企業就理所當然成為訴訟主體,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第二種觀點認為,按照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的原則,雖然掛靠企業機動車輛行駛證和道路運輸證均為企業戶頭,但經營權卻歸個人所有,掛靠企業實際上并不擁有車輛所有權,并不實際控制和運行該車輛,也不直接從車輛經營中獲取利益。因此,掛靠企業不應該承擔責任。第三種觀點采取了折衷的態度,認為車主應為訴訟
主體,承擔主要賠償責任,掛靠企業承擔連帶責任。
保險公司對車輛掛靠經營的風險防范策略
保險實踐中,與掛靠經營相關聯的保險產品主要有機動車輛保險、公路貨物運輸保險以及承運人責任保險等。從近幾年的經營情況來看,我國保險行業機動車輛保險的賠付率整體偏高,部分保險公司車險業務處于虧損邊緣;公路貨物運輸保險業務發展不夠規范,賠付率相對較高;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理賠壓力較大,通融賠付案件時有發生。導致上述業務質量不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重要原因之一便是保險公司對掛靠經營的風險沒有足夠的認識,從而承保了大量的風險性較大的保險標的,進而導致理賠環節的被動。
圍繞機動車輛掛靠經營開展的各險種業務已形成一定規模,保險公司應該對機動車輛及其公路客貨運市場進行細分,有必要將機動車輛掛靠經營作為一個獨立的標的市場來重新梳理現有的業務結構,以此降低相關險種業務的風險水平。
目前,我國財產保險公司應重點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正確處理規范和發展的矛盾,要在發展的基礎上不斷規范,并在規范的基礎上更好地發展。
如前所述,機動車輛掛靠經營的模式是我國經濟轉軌時期的一個獨有現象,其存在本身充分說明我國機動車輛登記管理和道路運輸市場還存在許多不規范的地方。就保險公司而言,是等市場規范了再發展,還是在不規范的市場中努力尋求發展呢?
應該認識到,盡管近幾年來國家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已經加大了清理掛靠的力度,但限于我國經濟發展的水平,機動車輛掛靠經營的模式在短時期內還不會退出歷史舞臺。市場機會不等人。保險公司必須要轉變觀念,要在現有不規范的市場中尋找市場機會,通過風險識別,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切實降低保險標的風險,才是正確的發展之路。
二是要對機動車輛掛靠經營的幾種不同類型進行有效的風險評估,并制定合理的承保政策。
目前,我國很多保險產品是按照團體業務和私人業務的不同對保險市場進行細分,并制定了差異化的價格。但這種劃分仍顯粗糙。鑒于經營模式的不同,我國團險業務市場可以進一步細分為掛靠經營和集約經營兩種。所謂集約經營,就是將運輸線路經營權、車輛、人員以及資產進行有機整合,按照現代企業制度進行經營管理的一種經營方式。與掛靠經營不同,在集約經營模式下,運輸企業既是實際車輛所有人,又是運輸經營人。
在對保險市場進行上述細分的基礎上,保險公司要通過有效的風險識別,將那些安全管理不到位的掛靠車輛從團體保險業務中剔除,或者制定差異化的費率調整系數,以此控制這部分車輛的承保風險。
1.機動車輛保險業務方面,對于管控比較到位的掛靠車輛,完全可以按照團體保單享受優惠折扣;對于內部管理不規范、安全管控流于形式的掛靠車輛,其風險概率反而大于私人營運車輛,因此應注意使用差別費率的方式承保。
2.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方面,掛靠經營模式下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究竟是掛靠單位還是掛靠車主,目前司法實踐中尚未達成一致,因此保險公司更要謹慎承保。對于安全管控比較到位的企業,可以視同為集約經營模式,將掛靠單位和掛靠車主同時作為被保險人,將掛靠單位整體對外承擔的法律責任作為保險標的;對于安全管控不到位的企業,應將掛靠車輛視同為私人車輛,以掛靠車主為被保險人承保,同時嚴禁按照團體業務保單優惠承保。至于掛靠單位依照法院判決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保險公司則可以通過特約條款的方式予以承保。
3.公路貨物運輸保險方面,應按運輸貨物性質和價值的不同,分為普通貨物、貴重貨物和危險品貨物。如果掛靠車輛從事普通貨物運輸,則可以承保公路貨物運輸保險,保險公司在貨物實際價值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如果掛靠車輛從事貴重貨物運輸,可以承保公路貨物運輸保險,但必須特約承保;如果掛靠車輛從事危險晶運輸,由于道路危險品貨物運輸安全風險較大,而掛靠車輛產權不屬于掛靠單位,安全管理難度較大,因此掛靠車輛從事危險品貨物運輸的風險格外巨大,保險公司應該謹慎承保,或者拒保。
三是要建立安全檢查、跟蹤與測評機制,做好關鍵客戶的防災防損工作。
通過有效的安全檢查制度,可以及時了解客戶的管理水平、安全隱患、車輛技術狀況等風險點。同時,要嚴格對照承保條件,對風險因素增加的客戶要求其追加保費;對管理水平不到位或存在安全隱患的客戶,要求其限期整改。通過持續性的檢查,可以建立起有效的跟蹤管理機制,定期對關鍵客戶進行安全測評,為將來的續保工作提供有效的承保依據。
四是要尊重客觀實際,做好掛靠車輛出險后的理賠工作。
一、保險負債的特殊性
由于保險行業本身經營風險的特殊性,保險負債具有其不同于其他行業的特殊之處。對于保險行業經營的主要不是流通的商品而是保單,一種一經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一旦保險標的或保險人發生意外事故或保險期滿,保險人負有賠償或者給付的義務,保險業務實際上是對保險契約承擔一種將來償付責任,因此保險負債主要是是基于保險合同的形式產生的。根據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對保險合同的定義,“保險合同是這樣一種合同,在這種合同下,一方(即保險人)承擔保險風險(insurance risk),同意在特定的不確定未來事項發生時,對另一方(保單持有人)做出支付”。因此,可以這樣說保險負債是就是發行保險合同的保險企業需要承擔的保險責任,其表現形勢主要為各種儲備金和責任準備金。一般企業的負債即為債權債務引起的現實負債,債務人及債務金額和償還時間都是確定的,對極少數或有負債,企業只需在資產負債表的附注中披露即可,保險負債則是保險公司銷售保單產生的負債,其來源是保險公司對保單持有人的未來索賠權益的一種估計,具有不確定性嚴格的說這更像是一種或有負債。但是基于保險公司經營管理,以及維護相關利益主體的需要,就不得不用一定的技術盡可能精確的將其數額確定,從而將該項義務確認為一項負債。保險負債是基于保險合同規定的義務,因此保險負債直接與保險風險相關聯,從某中意義上講保險負債取決于保險風險,風險的計算靠過去的歷史經驗數據以及針對當前情況的預測,因此保險負債的計量就會比較復雜,需要基于一定的精算技術。正是保險負債計量的概率性使得其計算的主觀成分較大,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將導致不同的收益損失結果,這直接影響相關利益主體的利益和決策,所以保險負債的計量顯得尤為重要。
二、保險合同負債確認的現狀
FASB在其第5號“財務會計概念公告”(SAFCS No?5)――《會計確認標準》定義的“確認”為:確認指是把一個事項作為資產、負債、收入和費用等正式加以記錄和列入財務報表過程,確認包括以文字和數字來描述一個項目,其數額包括于財務報表合計之內”,確認還包括對項目嗣后發生變動或清除的確認。根據這個定義,符合會計確認的標準有可定義性、可計量性、相關性和可靠性,確認標準還要遵從效益大于成本和重要性的原則。保險合同成立并生效后,保險人即負有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具有在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或生存至規定年齡的情況下向保險受益人提供賠償或給付的義務,其在向保險受益人支付賠款或給付之前,這項內容實質上就構成了保險公司的一項負債,由于保費通常是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或生存至規定年齡之前收取的,而賠償或給付是在此之后這就給保險負債的確認提出了問題,一般的確認方法很難使保險負債的確認符合確認的標準定義條件。
對保險合同下產生的負債的確認,主要有遞延配比法和資產負債法。遞延配比法是根據傳統會計概念中的配比原則,是以保險成本和保險的收入配比確認利潤的方法,這種方法主要出于權責發生制考慮,收到保費并不立即確認為當期收入,而是將其中的未到期保費遞延,作為一項負債,在合同期內確認為收入。如果遞延的保費不足要確認保費不足準備;并且將取得成本同時遞延,并在保險合同期間內予以攤銷,以將其和保費收入在合同期間配比。在該方法下會計的確認符合傳統的收入成本配比原則,且具有相對穩定性。資產負債法的出發點是關于資產和負債的計量,利潤是通過資產負債的變化結果來體現。此種方法要求資產負債的確認要符合資產負債的定義。對不符合資產負債定義的不予計量,按照保險負債的定義為保險人剩余理賠以及相關風險邊際的價值而非未到期保費的遞延,因此不該采用遞延配比法。在資產負債法下,保單銷售時,就需確認資產和負債,同時相應的確認收益和費用。
針對以上兩種確認方法的特點,早在1997年IASC啟動的保險會計準則項目所成立的指導委員會就開始了對以上兩種確認方法的探討,在財務報告的假設中資產和負債的定義是獨立的,根據IASB對傳統的資產負債的定義,在保單簽訂時就可以確認資產和負債的價值,而且利潤可以通過資產負債的變化體現出來,而且資產負債法確認更符合保險行業的負債的特點,更具有保險業商業模式的相關性和交易的經濟學實質,所體現的會計信息更易理解符合決策有用性的會計目標。因此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在頒布IFRS4中明確規定保險合同的確認應該采用資產負債法。但由于保險行業監管會計計量確認的保守觀,以及保險負債計量的不確定性因素,目前很多國家還采用遞延配比法或者是以上二種方法的結合。遞延配比法更符合傳統的配比原則(基于歷史成本),而資產負債法關注的是資產負債價值的匹配,更符合當前IASB的資產負債的概念框架。但基于世界經濟形式的發展,會計計量國際趨同的的要求,資產負債法的應用將會成為未來的趨勢。
三、當前國內外保險負債計量的現狀
關于保險負債的計量規范,我國從1984年2月最早頒布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會計制度》開始,沒有把保險合同負債計量的特性表現出來,在財會制度上也缺乏相應細化的規定,隨后才逐步確認了會計要素體系,規范了核算體系和核算原則。在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于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中,引入了公允價值的計量要求,第一次確定了有關保險行業的會計準則,2008年8月財政部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2009年1月保監會了《關于保險業實施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采用新的基于最佳估計原則下的準備金評估標準,2009年12月22日,財政部印發了《保險合同相關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09]15號,就保費收入確認和保險合同準備金計量等相關會計處理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此時的規定雖然由于當前的條件所限有其欠缺,但毫無疑問其體現出了國際趨同性和發展創新性。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簡稱IASC)1997年啟動保險合同會計準則項目并成立了指導委員會,指導委員會認為以保險合同組為單位對未來現金流量進行估計,當有關未來現金流量的假設發生變化時,委員會建議重新開始估計負債。2001年6月保險會計指導委員會向IASB提交了一份《原則公告草案》,初步規定了保險合同的定義,對保險負債的計量具體采用公允價值還是特定實體價值尚未有定論,2004年3月在2003年第5號征求意見稿的基礎上IASB正式《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保險合同IFRS4》明確了保險合同的定義,規定保險負債可以繼續在未折現的基礎上計提負債,不過一旦采用折現計提不可變更為非折現計提,2004年開始IASB已展開了多次討論2007年5月推出其階段性的意見稿《討論稿――保險合同初步意見Discussion Paper-Preliminary Views on Insurance Contract》并公開發表中期意見稿,其主要內容是關于保險負債的計量問題,保險資產大多已作為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因此保險負債也采用公允價值計量。IASB給出“三要素”法計算負債的公允價值。2008年IASB舉行一系列的討論會議討論保險負債各類公允價值的處理方法的異同,此時美國FASB也加入到該討論項目中來。2009年IASB繼續討論各類計量方案,并確定了其他的關鍵問題如公允價值計量中的邊際計量問題。
綜合中國當前保險市場的發展以及國外的形勢我們可得出這樣的結論保險負債公允價值計量法是當前的大趨勢,筆者認為保險負債的計量應該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法。
四、采用公允價值計量保險負債其必要性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關于公允價值的表述,將公允價值定義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當事人自愿據以進行資產交換或負債清償的金額。”那么根據定義對保險負債的公允價值即是評估日在公平、公允的情況下參與者對于保險負債價值合理的共同認定。結合公允價值的衡量標準對于采用公允價值計量保險負債其必要性表現為:
1.采用公允價值計量保險負債是基于決策有用性的需要。雖然以基于靜態假設條件下的特殊價值計量在作為一種特定的計價方式具有很強的可靠性而且比較容易核算衡量,這樣有利于明確各利益主體權利義務的界限,所提供的會計報告信息具有相對可靠性便于監督機構的監督,這種根據已取得的保費收入的遞延來計量保險負債一直是保險負債會計計量的主要方法,但是隨著大量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現以及市場經濟各類危機頻出,使得該種計量方法的的缺陷尤為突出,其主要依賴已取得數據而忽視現實的價值和未來現金流的計量從而使其提供的會計信息缺乏相關性,例如,再保險定價決策中當牽涉到投保人的退保期權、保單貸款期權等因素時。傳統的定價方法一般反映不出這些內含期權的價值,而使用公允價值能夠減少保險公司的定價風險并能削減頻繁變化的市場利率的影響。從而在某種意義上傳統的計價方法違背決策有用性。因此,這種方法下在開放變化的市場經濟環境中不利于風險的防范,隨著我國市場化程度的提高,信息化的不斷發展,以及信息不對稱性問題的緩解,會計人員素質的增強,合理監督機制的建立,以公允價值計量保險負債最終將在非貨幣易的會計處理中擔當重要角色。近幾年公允價值的計價在會計界以及精算界都得到了普遍認可。所以說以公允價值計量有助于會計目標決策有用性的實現。
2.保險合同負債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是實現資產負債配比的需要。保險公司是經營風險的企業其資產結構也有其特殊性,其投資資產占有很大比例,可以說保險公司主要資產是金融工具資產,根據我國新會計準則規定,大多數主要的金融資產實行公允價值計價,假若僅僅對保險公司投資金融資產采用公允價值計量,而負債采用歷史成本或攤余成本進行計量,那么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損益而金融負債并不發生變動,無疑會加劇所報告盈余和權益的波動性的風險,并影響金融機構資產和負債的匹配管理。同時金融機構僅僅報告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而忽略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那么就會扭曲金融機構的財務狀況,從而據此所提供的財務報表不可避免地會誤導信息地使用者。采用公允價值計量保險負債有助于解決會計計量的資產負債錯配問題。會計錯配(accounting mismatch)是指如果經濟狀況的變化對資產和負債的影響相同,而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并不對經濟變化做出同等的反映(彭玉龍,2005)。會計錯配不真實地反映保險人實際的經營活動,它向報表使用人提供扭曲的會計信息,既不具有相關性,也不具有可靠性,消除會計錯配是保險合同會計準則制定者極其重要的目標。對于消除會計錯配解決方法如下,其一建立完美的精算模型,這種方法要想實現其成本很高,目前這樣的模型是很難建立的。其二是使得資產負債的計量方法一致。對資產負債同時使用公允價值的計量方式,計量的反映市場形式的變化合理的作出調整有不失為解決會計的錯配問題的好方法。
3.采用合理的公允價值計量保險負債有助于管理層的風險管理。各項資產在舊會計準則下,保險公司的資產按特定的歷史價值計量,保單負債的計算也相對受到監管部門、法規的限制,其二者在賬面上都相對的穩定,其評價的標準基本是基于保費的凈流入量分析的,但隨著市場條件的變化,以及經濟形勢的發展,這種計量方法顯然已經很難適應新形勢下風險管理的要求,隨著新會計準則的實施,大量的金融資產開始按公允價值計量,其使得財務信息反映的保險公司的盈利能力、償付能力更為切合現實,更具及時性和時效性。保單負債的計量方法上引入公允價值的思路,要求精算的參數假設隨市場及公司自身情況進行調整。同時資產和負債的波動性也會增大,這樣就會促使保險公司從資產負債觀出發,對資產和負債的公允價值變動進行全面匹配,統籌管理,降低其對所有者權益和償付能力的影響,統籌協調業務發展、資金運用、風險管理等各方面的工作。從宏觀層面上看,保險公司的投資資產直接影響其償債能力保險負債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就更有利與和投資計量相匹配使風險管理更有理性。在微觀層面,保險負債的公允價值計價要求保險公司要豐富和完善管理的技術手段,通過定量分析,其公允價值變動進行精細化管理,有助于技術的進步,歷史經驗的積累。
五、結論
通過上文的論述分析可以看出,隨著保險業的不斷發展,經濟國際化的日益加劇,對于保險負債的確認和計量這個問題的研究無論理論上還是實務處理上已經上升到了國際層面,目前,國內外已經有了初步的研究。基于資產負債觀的確認原則和采用公允價值的計量方法已經得到初步的認可,逐步成為一種國際化的潮流,但尚處于基礎的探索階段尚未形成定論,雖然對于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還存在太多的不確定性,但可以確定一個基本的思路就是基于各類風險假設采用未來現金流的折現來計量,我們相信經過不斷地探索實踐未來的保險負債的會計計量會得到不斷地完善。保險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在保險業內的應用和推廣是一項艱苦的事業,它需要學術研究、監管機構以及保險會計實務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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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險市場中,由于保險經營者者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和自我發展的法人實體和生產競爭主體,保險經營又是一種商品經營,這就要求保險經營者必須根據商品經營原則,用價值指標計算保險服務中消耗的勞動量,并盡可能使個別勞動時間低于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以提高經濟效益。保險經營者必須遵循價值規律,以價值規律作為調節保險市場的基本規律。
競爭是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一般規律,只要存在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就必然存在競爭。競爭是由商品內在的使用價值和價值的矛盾決定的。競爭是最終實現商品價值的重要手段,是商品經濟運行的客觀規律。
保險市場機制要發揮作用,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參與市場活動者必須有自身特殊的經濟利益;要有―定幅度的浮動價格;要有一定幅度的自由供求關系;要有一定限度的資金自由流動。保險市場在保險交易過程中隨著價格的波動,調節著保險供給和保險需求。但是由于保險商品的特殊性、在保險市場上,價值規律、供求規律和競爭規律表現出特殊的作用。
一、保險市場競爭的意義
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特性。保險市場是市場經濟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保險市場上同樣存在著競爭。保險市場的競爭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同行業之間的競爭,競爭的焦點主要集中在保險業務的爭奪和保險人才的競爭上;二是國內保險公司與外資保險公司的競爭;三是同業之間的競爭。保險業,尤其是壽險業作為金融市場上長期資金的主要供給者,其所經營的保單是眾多金融工具的一種,作為一種投資手段,不可避免地面臨著其他金融機構和金融工具的競爭。
公平有序的保險競爭要求所有保險經營主體在《保險法》的規范和約束下,在公平的基礎上進行競爭。公平合理的市場競爭能夠促進保險業服務水平的不斷提高和保險價格的日趨合理;促進保險公司經營機制的轉換和內部管理水平的提高,使保戶能夠得到優質的保險服務,最大限度地滿足保險需求;促進保險資源的最佳配置,使保險業在良好的市場環境中健康發展,從而在整體上提高保險公司承擔風險的能力。公平合理的競爭還將促進保險市場的發展和完善,增強民眾的保險意識,便于客戶根據保險公司的服務質量優劣、風險控制能力高低以及理賠速度的快慢自由選擇和享受最好的保險服務,獲得最理想的保險保障。
二、保險市場競爭的手段
作為商業性的保險公司,保險競爭的目的是為了獲取最大的利潤和市場占有率。為了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占據有利地位,保險公司會運用各種競爭手段,從多方面開展競爭。
1.保險價格競爭
保險價格競爭是指保險公司以降低保險價格即保險費率來吸引保戶。保險價格即保險費率,作為保險人承擔賠償和給付責任的費用代價,其高低是內不同種類保險標的風險概率大小、損失程度以及保險人費用率大小所決定的。對于保險公司來說,保險價格的確定必須保證保險人有足夠的資金來源和償付能力,既能應付正常的賠款文山和費用支出,又能積累一定的保險準備金,應付異常的災害事故。因此,在保險商品價格中既包含索賠和費用因素,也包含意外準備因素。
保險費包括純保險費和附加保險費兩部分,純保險費是用于將來保險事故發生時賠付保險金的,它的多少取決于承保標的風險大小,通常稱其為風險成本,對于保險公司來說它是不可控成本,保險公司在價格競爭中不可以對風險成本進行競爭。
為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許多國家原則上都反對價格競爭,但價格競爭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圍內確實是存在的。隨著我國保險市場經營主體的增加,競爭會日趨激烈.價格競爭也會成為競爭的手段之一。
2.保險質量競爭
保險質量競爭是指保險公司方足于市場,利用自身的優勢和特長,不斷開發出適銷對路的新險種,以提高市場占有率。保障質量競爭是一種健康的、積極向上的競爭手段,它不僅可保障投保人的利益,也有利于保險公司的生存和發展。但是,保險質量競爭實質上是保險人才和保險公司經濟實力的競爭,開發新陸種,要了解市場、評估風險、制定保險條款等,這些都與保險公司的人才素質有關;而開發新險種,必然要冒一定的風險,這要求保險公司要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作后盾。
3.保險服務競爭
保險服務競爭是指保險公司通過為自己的保戶提供優質的售后服務來與同行一比高低。保險公司應該堅持“保戶是上帝”的經營管理策略,將保險服務貫徹于保險經營的所有環節。展業時,要以靈活多樣的方式和適銷對路的險種組合吸引客戶,運用各種手段進行耐心細致的保險宣傳,指導投保人選擇合適的險種。承保后,要將防災防損工作放在首位,為保戶提供各種防災防損方而的指導,定期檢查保險標的安全情況,使災害事故的發生率降到最低。發生保階事故追成損失時,保險公司府及時、迅速、準確、合理地做好理賠工作。
4.保險人才素質競爭
保險業是經營保險商品的特殊行業。保險業作為經濟損失補償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世界各國對保險業都進行監管是必然的。
一、保險業的特點
保險業作為社會經濟系統中專門處理風險的行業,具有區別于其他行業的特點。這種特點具體體現在保險商品的特殊形態和保險經營方式的特殊性。
1.保險商品的特點
保險是一種提供風險保障的經濟活動,保險商品是無形的商品。一般商品有具體的價值與使用價值,而保險商品不具備感官性特征,其價值與使用價值很難直接被人感知,又因為是無形的商品,看不見摸不著,很難刺激人們的感官,因此很難激起人們的購買欲望。人們對風險及其后果的畏懼與對保險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風險事件發生后,在這之前容易存在僥幸心理。然而,安全觀念上的保險消費則需要在風險事件發生之前發生。保險商品的這種需求嚴重滯后于消費的特點對保險經營具有重大的影響。
保險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遲滯性。它雖然是服務形態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類的服務形態的商品,因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產過程和消費過程幾乎是同步進行的,生產過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費過程的結束;而保險商品則不是這樣;消費者購買的是一個對未來不確定事件的承諾(提供賠償或保障),人們購買的保險商品不能獲得現時的利益,這種承諾是一種信用,被保險人交納保費在前,遭受風險損失后能否得到賠償則取決于保險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險經營的特點
保險商品是一種特殊的商品,保險經營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經營的特點。
(1)保險經營資產具有負債性。一般企業的經營資產來自于自有資本的比重較大,因為他們的經營受其自有資本的約束,所以必須擁有雄厚的資本為其后盾。保險企業也必須有自有資本金,但是保險企業的經營資本主要來源于投保人按保險合同向保險人繳納的保險費。而這些保險費正是未來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負債。
(2)保險經營風險的特殊性。一般工商企業來講,債權人是比較少的,是少數人,一旦破產,對社會的危害比較輕。但保險公司總是需要有至少一定的保費規模,總得有相當多的保單件數,才能維持它的穩定經營,才能平衡業務的風險。所以任何一家保險公司的保單持有人都不應該太少,哪怕是相對較小的保險公司,一開始比較小,發展到一定規模之后,即便是比較小的保險公司,它持有的保單件數都不應該太少。太少的話,經營是不穩定的,沒辦法經營的。一旦破產,就會涉及到幾千萬人的利益損失。一般的工商企業破產的時候,債權人比較少,他們一般不會引起整個社會的不穩定。但是保險企業的債權人是比較多的,一旦破產對整個社會的危害則比較嚴重。它的風險是具有長期隱蔽性的,是不易識別的。
(3)保險經營成本的特殊性。保險業的經營是以大數法則和概率論為基礎的。保險經營的成本與一般工商企業商品成本相比具有不確定性。由于保險商品現時價格制定依據是過去的、歷史的支出得平均成本,而現時的價格又是用來補償未來發生的成本,即過去成本產生現時價格,現時價格補償將來成本。同時確定歷史成本時候需要大量的數據和資料,如果不能獲得足夠的歷史數據和資料,而且影響風險的因素在不斷的變動,使得保險人確定的歷史成本很難和現時成本相吻合,更難和將來成本相一致。因此,科學地測定保費或費率,是保險經營中極為重要的一項工作。
二、保險監管的目標
國家對保險業監管的目標,是指國家監管機構在一定時期內對保險業進行監管所達到的要求或效果。最主要的是:一是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二是保證保險人的償付能力。
據保監會對2008年保險業監管工作的要求:保險監管部門要加強和改善監管,提高保險監管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切實維護好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重點抓好償付能力執行力監管、公司治理結構監管法規落實的監督。財產保險公司要加強和改善經營管理,著力加強內控建設,提高內控執行力;著力強化數據質量管理,提高經營數據的準確性、真實性和可靠性;著力調整優化業務結構,提高經營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續性;著力改進服務質量,提高社會的認知度、認可度和信任度。以服務民生、保障民生為中心,創新產品和服務,更好地服務于經濟社會發展,實現又好又快發展的目標。
三、當前監管工作的重點
1.加快完善保險監管法律體系
對保險業進行法律監管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完善的保險法律體系。保險法的組成主要包括保險業法、保險合同法和其他方面的保險特別法,它們分別調整不同范圍內的保險關系。保險業法是對保險企業進行管理和監督的法律、法規、具體規范保險企業的組織形式,保險企業的設立程序和條件,保險企業的主管機關,保險資金的管理、使用財務計算,保險企業的解散和清算,以及違章處理等內容和行為。保險合同法是規范保險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法規,是保險法的主要組成部分和基礎。保險特別法是規范某一保險的法律,例如國家關于法定保險的各種法律規定。
需要完善的法規包括對各類專業機構(人、經紀人、公估人)的監管、保單持有人權益保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反保險欺詐以及會計制度等諸多內容。為了提高監管部門的權威性和獨立性,提高監管效率,修改后的法律應進一步明確保監會對保險業所擁有的專屬監管權利,其行為能力不得受有關各方的干預和牽制,并適度增加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編制。此外,在法律上應進一步確立以保監會為主、其他相關機構為輔的多重監管體系,明確各職能部門的分工和職責以及保險業行業協會、專業性的保險同業協會(如人協會、經紀人協會、公估人協會、精算師協會等)的地位和作用。2.強化非現場監管
(1)以非壽險業務準備金充足性和償付能力額度為重點,提高監管執行力。全面落實《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加強準備金評估規范性和充足性監管,加強財務核算和績效考核監督。對于償付能力額度未達到監管規定、未嚴格執行《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的公司,保監會將依照法律法規從嚴處罰,通過采取停止分支機構設立審批、停止高管任職資格審批、限制公司分紅和高管層薪酬、強制分保、停止相應業務、直至退出市場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償付能力額度狀況,提高償付能力監管執行力。
(2)建立與公司主要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長的溝通制度。保監會將向公司主要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長通報監管情況,特別是公司在償付能力、經營狀況、市場行為、數據真實性、行政處罰、投訴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強化股東、董事和監事對公司管理層及公司經營情況的考核監督。
(3)加強財產保險公司合規管理及內部稽核審計工作監管。全面落實《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指引》、《保險公司內部審計指引》,充分發揮合規管理和內部稽核審計在依法規范公司經營、加強風險防范、提高內控執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據產險市場實際,對公司合規管理和稽核審計工作提出要求,明確工作重點和原則。
3.對高層管理人員加強管理
為加強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隊伍建設,規范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行為,強化風險意識、創新意識和誠信意識,推動保險公司規范運作。
保監會2008年4月28日,《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培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培訓對象包括保險公司總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等中國保監會認為應當參加培訓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辦法》規定以上人員需接受基本理論、法律法規、專業知識及職業規范等方面的培訓。基本理論培訓主要包括國家經濟金融形勢與政策、保險業改革與發展理論以及保險業發展政策等。法律法規培訓主要包括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險監管有關規定以及保險公司運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專業知識培訓主要包括保險公司戰略管理、保險公司經營管理、保險公司內部控制以及財務知識等。職業規范培訓主要包括保險公司的社會責任、職業道德與誠信以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等。
4.對償付能力進行嚴格的監管
《保險法》第108條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對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實施監控”。這是《保險法》規定的保險監管機構的一項職責。《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81條規定“保險公司應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這是給保險公司設定的一條義務。賦予保險公司一項義務,就是保險公司應該保持和必須具有最低的償付能力。
長期以來我國保險監管機構習慣把監管目標放在對保險主體市場行為的合規性監管上,忽視對償付能力的監控,部分助長了一些公司重速度、輕效益、重發展、輕管理的粗放型經營方式的發展,今后應逐步將重點放在對保險企業的償付能力監管,要定期對保險公司進行償付能力的測試,確保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的穩定,從而根本上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保監會成立了償付能力監管標準委員會,這個標準委員會的組成人員除了保監會的人員以外,還有保險公司的人員與院校的專家。另外,還建立了一個償付能力監管協調機制,這就把有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協調統一起來,把這個工作做好,其中還包括統計信息部門要對保險公司的信息質量進行評價。
參考文獻:
[1]魏華林,林保清.保險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申曙光.保險學導論[M].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1997.
文章編號:1003―4625(2007)07―0073―03 中圖分類號:F840.66 文獻標識碼:A
一、我國農業保險發展面臨的窘境及原因
(一)我國農業保險窘境――“供求雙冷”
農業保險是農業保護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我國農業保險起步較晚,覆蓋面小,保險能力低。伴隨著農村經濟改革和農業市場化的進程,我國農業保險自1982年恢復試辦以來,一度得到較快發展。1982―1992年,農業保費收入由23萬元增加到86190萬元,年均遞增12%,但1993年以后,農業保險業務則迅速萎縮。隨著農業保險業務的萎縮,地方農業保險機構普遍被撤銷。在2004年以前只有中國人保財產保險公司和中華聯合兩家公司繼續開辦農業險。而且作為經營農業保險主力的中國人保,自2003年以來,已停辦了很多虧損嚴重的農業險種。而中華聯合保險公司新設的分公司也都沒有開展農業險業務。根據保監會公布的數據,從1982年開始,22年來農業保險累計賠付73.9億元,實際上處于嚴重虧損狀態。2004年中國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僅37700萬元,占同期產險保費收入的0.3%,僅相當于1992年的43.74%,比2003年減少8800萬元,繼續呈負增長,降幅達18.8%。而在農村,隨著農業的發展,自然風險與市場風險加大,農民對農業保險的需求日益增加。據統計,全國每年平均有3億畝農作物,2億多農業人口受災,財產損失約600多億元。可見,我國農業保險潛在市場巨大。但限于我國大部分地區農業經營規模小,農民收入低,在農業保險商業經營的模式下,尚不能構成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出現農險供給與有效需求的“雙冷”局面,使我國農業保險陷入困境。
(二)我國農業保險陷入窘境的原因
1.農業保險經營對象的特殊性。農業保險的可保風險――農業風險具有相當的特殊性,難以滿足理想的承保條件。“理想的可保風險”要求風險發生的偶然性、損失的不確定性、風險事件或風險單位的獨立性和無巨災損失的發生。然而農業風險是一種具有特殊性的風險。首先,農業風險發生的概率大。農業生產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差,自然條件某一方面的異常變化,都會給農業生產造成損失。例如,農業保險標的可能會遇到洪澇、干旱、病蟲害、霜凍、雹災等災害的襲擊,遭受損失的概率比其他行業要大得多。其次,農業風險具有系統性和高損失性。由于自然災害的發生往往具有地域的遼闊性、時間的同時性,在同一風險事故中(如旱災),許多投保單位發生損失以及損失的程度具有高度的相關性。這使農業風險很難在投保人之間進行分散和轉移,致使農業巨災損失無法避免。再次,農業風險程度及損失發生程度的可測性差。由于農業生產經營對象千差萬別,不同地域所面臨的風險大小程度也不盡相同,有關農業風險損失的歷史數據也不夠完整準確,難以科學計算出能客觀反映各地、各類保險標的分類費率。同時,對農業產量及災害損失程度的測算較為復雜,目前世界上也沒有權威的損失計算標準和方法。
2.我國農業保險出險率高。據有關專家統計,我國自然災害的平均損失率:糧食為6.5%、經濟作物為6%、大牲畜為10%,如果按照這樣的損失率來收取保費,費率之高是令農民難以承受的。農業保險風險集中,商業性保險公司無法獲得直接經濟效益,很難刺激農業保險的有效供給。
3.我國農民收入低,風險意識淡薄。目前,我國農民收入增長緩慢,而且大部分收入被生活品、子女教育、生產資料等項目所占據,農民對保險的有效需求不足。根據保險業發展特點,保險需求與潛在客戶的收入水平正相關,農民的低收入以及較高的恩格爾系數限制了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
4.農業保險費率厘定存在困難。首先,保源不集中使保險公司對農業保險的開發興趣下降。由于保險經營需以大數法則作為建立保險基金的數理基礎,只有單個或少量標的的危險是不具有此基礎的。在大量危險事故的基礎上,保險人才能通過大數法則進行保險經營,計算危險概率和損失程度,并確定費率。而許多地區農業保險的投保面積占當地農田的比重極低,有些地區甚至不到1%,這勢必影響保險公司對風險的控制和對保費的正確厘定。其次,歷史數據的積累相當缺乏,保險公司無法確切地對與農業相關的種植和養殖等具體項目的損失進行費率厘定,確定相關農業保險的價格。
5.道德風險阻礙農業保險經營。由于保險雙方信息的不對稱,在承擔和理賠過程中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就不可避免。這是農業保險經營中最大的風險,也是國內外農業保險經營的共同難題。因為農業保險的保險利益難以事先確定,其標的大都是活的生物,它們的生長,飼養的好壞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人管理照料的精心與否。因此農業災害損失中的道德風險因素難以分辨。據某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機構反映,少損多報、輕災重報、爭賠款、要照顧的情況時有發生,在理賠中平均每年約有10%以上的受災戶弄虛作假,以獲取更多的保險賠款。同時,相關統計資料顯示,近年來在我國的一些地區農業保險經營中的道德風險給保險公司造成的損失占農業保險理賠款30%以上。從而導致保險公司對待農業保險業務非常謹慎,不敢輕易接受投保。
6.政策環境尚不完善。目前,我國農業保險的法律保障體系極其薄弱,還沒有一部關于農業保險方面的法律。1985年國務院頒布了《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直到2002年修正后的《保險法》第155條中也只規定:國家支持發展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農業法》第31條同樣泛泛規定:“國家鼓勵和扶持對農業保險事業的發展”。同時,除免征種養兩業農險的營業稅之外,對農業保險沒有其他的財政稅收優惠政策。比如哪些農產品保險需要補貼,如何補貼,補貼多少,費率如何確定,國家沒有明確的政策界定,地方政府也沒有制定相關政策。
7.政府財政對農業保險支持不足。作為一個農業大國,農業在我國國民經濟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為確保和鞏固農業的基礎地位,迫切需要農業保險。隨著工業化程度的提高,中國農業也將逐步進入適度保護時期,“三農”問題比任何時期都受到各級政府的重視。但實際上,政府對農業的補貼主要是價格保護等直接補貼方式,利用農業保險這種“綠箱政策”的補貼方式很少。除上海等少數地方外,總體上政府對農業保險的財政支持力度不夠。相反,從國外情況來看,由于農業風險大,政府普遍利用農業保險對農民和農業進行補貼。1947至1977年,日本中央政府30年間所積累的總補貼額,占總保費收入的59%,
政府補貼水稻保費的50%到60%,麥類保費的50%到70%。20世紀80年代,美國農業部以各種形式對農業災害的補償資金約為250億美元,其中用于農作物保險的資金為60.4億美元,占總支出的24.2%。2000年美國總統簽署了《農業風險保障法》,進一步提高政府對農作物保險保費的補貼比率,在75%的保障水平下,保費的補貼比率達到55%。
二、我國農業保險發展政府責無旁貸
(一)農業保險在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中有“穩定器”的作用
一是穩定了農民基本生活水平。農業保險能夠改變農民“一次重災,即刻致貧”的困境。比如2005年,在“麥莎”臺風中,上海交信農業保險公司賠付8000萬元,與地方政府下撥的救災款相當,有力地支持了當地農村抗災工作;在江蘇淮安,保險公司一年中為1.4萬畝受災農田賠付152.1萬元,是農民所交總保費的1.3倍。投保農戶和企業切身感受到了保險的好處,投保積極性大大提高。二是提高了農業再生產能力。保險公司對農業保險的及時賠付和預付,使農業發展擺脫了“一年受災,三年難翻身”的局面。同時,針對農民缺乏有效抵押物難以獲得貸款的情況,農業保險在一定程度上為農民貸款提供了保障。
(二)農業保險屬準公共產品
與一般私人物品相比較,農業保險產品具有以下準公共品的基本特征。
1.效用上不可分割性。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農業保險產品保障了農業和農村社會經濟穩定發展,它為農業分擔風險,并能夠動員全社會分擔農業風險。在農業保險的護佑之下,農業發展了,農村穩定了,農民富裕了,其受益者不僅是投保的農民,而是全體社會成員。因而農業保險產品的效用是不可分割的。“誰種田誰承擔風險”的說法是不正確的。
2.消費上非排他性。一般來說,“誰投保,誰直接受益”。因此,農民在投保農業保險時都比較清楚地認識到這一點。但是在消費過程中或者在經營的一定環節上,如防災防損、風險管理等方面,都不具有排他性。
3.取得方式上非競爭性。從市場競爭性方面來說,大部分農業保險產品不具有競爭性。事實上,在競爭性市場上,大部分農業保險產品既不可能有有效需求也不可能有有效供給,僅依靠市場競爭機制難以實現農業保險資源的有效配置。
4.生產經營上的規模性。農業保險的小規模經營難以分散風險,因為農業風險單位大,水災、旱災、風災等農業風險多為數省一個風險單位,小者一省也不過幾個風險單位,因此有一縣、一地、或一省經營農業保險,風險很難在空間上分散。
三、政府在推動我國農業保險業務發展中的作用
(一)政府推動農業保險發展應堅持的原則導向
1.政府有限參與原則。農業保險之所以成為政策保險,不僅取決于農業生產的國民經濟基礎地位,更因為農業生產過程和農業所面臨的風險具有特殊性。農業保險涉及的范圍大、受多重風險制約、保險經營投入大、賠付率高。經濟落后的農民保險意識相對淡薄,經濟承受能力較弱,農業保險的純商業化模式展業難度大。政府不得不通過相關政策法規的扶持,來直接推動農業保險的發展。但是,政府也應該全面考慮對農政策,在政府救災等方面要與農業保險建設協調起來,該進的進,該退的就要堅決退出來(庹國柱,2006)。
2.試驗引導、穩步推進的原則。盡管我們先后對農業保險已經試驗了好幾十年,但是以前的試驗基本上都是保險公司在商業性保險的框架下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沒有解決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的根本問題。在現有農業保險制度建立之時,還需要先在該制度框架下試驗,進行“定向”推進,為農業保險的大規模實施積累經驗。要避免在沒有制度框架的情況下,就貿然發動保險公司和各種組織廣泛參與。
3.農民自愿和政府強制性相結合的原則。應該提倡在市場經濟的架構下,將政策性保險的經營商業化,盡力將自愿性與強制性巧妙地結合起來,避免政策性農業保險與農業市場經濟成為“兩張皮”。美國的農業保險原則上實行自愿保險,但由于1994年美國《農業保險修正案》明確規定,不參加政府農作物保險計劃的農民不能得到政府其他福利計劃,如農產品貸款計劃、農產品價格補貼和保護計劃等;必須購買巨災保險,然后才能追加購買其他的保險。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事實上的強制保險。日本通過法律明確規定,對具有一定規模的農民實行強制保險;對達不到規模的農戶,實行自愿保險。
4.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則。中國農戶的經營規模非常小,這種超小經營規模的農戶本身就有良好的化解風險的功能,俗話說:“船小好掉頭”,他們可能根本不需要農業保險的支持,自身的農業生產能力仍然可以得到恢復。中國的農業補貼只是近幾年才進行深入討論的,其他需要補貼的項目和內容非常多,對農業保險的補貼暫時還不能排在前面。另一方面,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工業化的中期,財政資金短缺的局面依然存在,尤其是廣大中西部地區地方財政能力還很弱,所以農業保險的實施和推廣要結合本地區農民的需要和財政能力進行,不能攀比,更不能搞“一刀切”。
(二)我國政府推動農業保險發展的具體措施
1.保險商品的特點
保險是一種提供風險保障的經濟活動,保險商品是無形的商品。一般商品有具體的價值與使用價值,而保險商品不具備感官性特征,其價值與使用價值很難直接被人感知,又因為是無形的商品,看不見摸不著,很難刺激人們的感官,因此很難激起人們的購買欲望。人們對風險及其后果的畏懼與對保險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風險事件發生后,在這之前容易存在僥幸心理。然而,安全觀念上的保險消費則需要在風險事件發生之前發生。保險商品的這種需求嚴重滯后于消費的特點對保險經營具有重大的影響。
保險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遲滯性。它雖然是服務形態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類的服務形態的商品,因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產過程和消費過程幾乎是同步進行的,生產過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費過程的結束;而保險商品則不是這樣;消費者購買的是一個對未來不確定事件的承諾(提供賠償或保障),人們購買的保險商品不能獲得現時的利益,這種承諾是一種信用,被保險人交納保費在前,遭受風險損失后能否得到賠償則取決于保險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險經營的特點
保險商品是一種特殊的商品,保險經營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經營的特點。
(1)保險經營資產具有負債性。一般企業的經營資產來自于自有資本的比重較大,因為他們的經營受其自有資本的約束,所以必須擁有雄厚的資本為其后盾。保險企業也必須有自有資本金,但是保險企業的經營資本主要來源于投保人按保險合同向保險人繳納的保險費。而這些保險費正是未來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負債。
(2)保險經營風險的特殊性。一般工商企業來講,債權人是比較少的,是少數人,一旦破產,對社會的危害比較輕。但保險公司總是需要有至少一定的保費規模,總得有相當多的保單件數,才能維持它的穩定經營,才能平衡業務的風險。所以任何一家保險公司的保單持有人都不應該太少,哪怕是相對較小的保險公司,一開始比較小,發展到一定規模之后,即便是比較小的保險公司,它持有的保單件數都不應該太少。太少的話,經營是不穩定的,沒辦法經營的。一旦破產,就會涉及到幾千萬人的利益損失。一般的工商企業破產的時候,債權人比較少,他們一般不會引起整個社會的不穩定。但是保險企業的債權人是比較多的,一旦破產對整個社會的危害則比較嚴重。它的風險是具有長期隱蔽性的,是不易識別的。
(3)保險經營成本的特殊性。保險業的經營是以大數法則和概率論為基礎的。保險經營的成本與一般工商企業商品成本相比具有不確定性。由于保險商品現時價格制定依據是過去的、歷史的支出得平均成本,而現時的價格又是用來補償未來發生的成本,即過去成本產生現時價格,現時價格補償將來成本。同時確定歷史成本時候需要大量的數據和資料,如果不能獲得足夠的歷史數據和資料,而且影響風險的因素在不斷的變動,使得保險人確定的歷史成本很難和現時成本相吻合,更難和將來成本相一致。因此,科學地測定保費或費率,是保險經營中極為重要的一項工作。
二、保險監管的目標
國家對保險業監管的目標,是指國家監管機構在一定時期內對保險業進行監管所達到的要求或效果。最主要的是:一是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二是保證保險人的償付能力。
據保監會對2008年保險業監管工作的要求:保險監管部門要加強和改善監管,提高保險監管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切實維護好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重點抓好償付能力執行力監管、公司治理結構監管法規落實的監督。財產保險公司要加強和改善經營管理,著力加強內控建設,提高內控執行力;著力強化數據質量管理,提高經營數據的準確性、真實性和可靠性;著力調整優化業務結構,提高經營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續性;著力改進服務質量,提高社會的認知度、認可度和信任度。以服務民生、保障民生為中心,創新產品和服務,更好地服務于經濟社會發展,實現又好又快發展的目標。
三、當前監管工作的重點
1.加快完善保險監管法律體系
對保險業進行法律監管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完善的保險法律體系。保險法的組成主要包括保險業法、保險合同法和其他方面的保險特別法,它們分別調整不同范圍內的保險關系。保險業法是對保險企業進行管理和監督的法律、法規、具體規范保險企業的組織形式,保險企業的設立程序和條件,保險企業的主管機關,保險資金的管理、使用財務計算,保險企業的解散和清算,以及違章處理等內容和行為。保險合同法是規范保險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法規,是保險法的主要組成部分和基礎。保險特別法是規范某一保險的法律,例如國家關于法定保險的各種法律規定。
需要完善的法規包括對各類專業機構(人、經紀人、公估人)的監管、保單持有人權益保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反保險欺詐以及會計制度等諸多內容。為了提高監管部門的權威性和獨立性,提高監管效率,修改后的法律應進一步明確保監會對保險業所擁有的專屬監管權利,其行為能力不得受有關各方的干預和牽制,并適度增加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編制。此外,在法律上應進一步確立以保監會為主、其他相關機構為輔的多重監管體系,明確各職能部門的分工和職責以及保險業行業協會、專業性的保險同業協會(如人協會、經紀人協會、公估人協會、精算師協會等)的地位和作用。
2.強化非現場監管
(1)以非壽險業務準備金充足性和償付能力額度為重點,提高監管執行力。全面落實《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加強準備金評估規范性和充足性監管,加強財務核算和績效考核監督。對于償付能力額度未達到監管規定、未嚴格執行《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的公司,保監會將依照法律法規從嚴處罰,通過采取停止分支機構設立審批、停止高管任職資格審批、限制公司分紅和高管層薪酬、強制分保、停止相應業務、直至退出市場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償付能力額度狀況,提高償付能力監管執行力。
(2)建立與公司主要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長的溝通制度。保監會將向公司主要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長通報監管情況,特別是公司在償付能力、經營狀況、市場行為、數據真實性、行政處罰、投訴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強化股東、董事和監事對公司管理層及公司經營情況的考核監督。
(3)加強財產保險公司合規管理及內部稽核審計工作監管。全面落實《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指引》、《保險公司內部審計指引》,充分發揮合規管理和內部稽核審計在依法規范公司經營、加強風險防范、提高內控執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據產險市場實際,對公司合規管理和稽核審計工作提出要求,明確工作重點和原則。
3.對高層管理人員加強管理
為加強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隊伍建設,規范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行為,強化風險意識、創新意識和誠信意識,推動保險公司規范運作。
保監會2008年4月28日,《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培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培訓對象包括保險公司總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等中國保監會認為應當參加培訓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辦法》規定以上人員需接受基本理論、法律法規、專業知識及職業規范等方面的培訓。基本理論培訓主要包括國家經濟金融形勢與政策、保險業改革與發展理論以及保險業發展政策等。法律法規培訓主要包括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險監管有關規定以及保險公司運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專業知識培訓主要包括保險公司戰略管理、保險公司經營管理、保險公司內部控制以及財務知識等。職業規范培訓主要包括保險公司的社會責任、職業道德與誠信以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等。
4.對償付能力進行嚴格的監管
《保險法》第108條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對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實施監控”。這是《保險法》規定的保險監管機構的一項職責。《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81條規定“保險公司應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這是給保險公司設定的一條義務。賦予保險公司一項義務,就是保險公司應該保持和必須具有最低的償付能力。
長期以來我國保險監管機構習慣把監管目標放在對保險主體市場行為的合規性監管上,忽視對償付能力的監控,部分助長了一些公司重速度、輕效益、重發展、輕管理的粗放型經營方式的發展,今后應逐步將重點放在對保險企業的償付能力監管,要定期對保險公司進行償付能力的測試,確保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的穩定,從而根本上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保監會成立了償付能力監管標準委員會,這個標準委員會的組成人員除了保監會的人員以外,還有保險公司的人員與院校的專家。另外,還建立了一個償付能力監管協調機制,這就把有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協調統一起來,把這個工作做好,其中還包括統計信息部門要對保險公司的信息質量進行評價。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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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農業保險中,國家行使的職能主要體現在相關法律的制定、行政組織的構建及經濟手段的運用上。借鑒國外農業保險的成功經驗,形成“各級政府引導,國家政策支持與以市場運作相結合,統一模式框架與分散實施相結合”的農業保險格局,是目前各級政府必須努力的方向。
加強農業保險立法工作。以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為立法目標,盡快推出專門的《農業保險法》及其配套的規章,給農業保險經營組織以發展活力。同時,政府應加強對農業保險法律法規的宣傳,保證農業保險在法制的軌道下有序進行。政府要從法律上講明農業保險的性質、范圍、政府在其中的職能、經營主體資格、會計核算制度、財政稅收等相關情況,為發展帶有準公共品屬性的政策性農業保險作好鋪墊。
建立農業保險管理機構。加強管理機構與農業保險公司的互動,將農業保險業務作為政策性保險業務來經營,同時農業保險管理機構要推動建立專業的政策性農業再保險公司,以降低商業保險公司的再保險成本,提高抗風險能力,并向保險公司提供技術、信息和必要的政策引導,規范商業農業保險市場。
設立農業風險準備基金。通過財政提供大部分資金對農業保險進行保險費補貼,同時從原有各部門支農資金中多渠道籌集風險準備基金。我國從2004年起在農村實行了“糧食直補、良種補貼、農機具購買補貼”,2006年又增加了農業生產資料綜合直補,應將其中一部分轉入農業保險基金。
落實農業保險財政支持。各級政府應落實對農業保險的財政支持,對農民的投保行為給予一定的補貼。雖然目前各級財政補助的嘗試,主要集中在部分發達地區和糧食主產區,但也已呈現出旺盛的生命力。各級政府還應通過對商業保險公司或保險合作社的保險管理費補貼,解決農業保險經營成本過高問題。
發揮商業保險公司的載體作用
農業保險屬于政策性保險,即國家和政府為穩定農業生產,依靠政策或法規強制推行并給予財政補貼或其它優惠政策的非盈利性保險。它體現了政府行為,是為農民分擔風險、用全社會之力化解農業風險的一種有效途徑。商業保險公司作為保險業務的具體承擔者。必須以創新農業保險的經營服務,來充分發揮商業保險公司在農業保險中的載體作用。
努力做到經營機構職能化。農業保險機構可以同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結合起來,做到人、財、物資源共享,降低農業服務體系和保險機構的運行成本。同時,逐步實現經營管理手段創新。不斷擴大資本金的規模,降低經營成本,做到保費、利潤不斷提高,取得最佳經濟效益,并大力推廣管理手段現代化,不斷增加農業保險業務經營的科技含量。
推進險種和保險產品多樣化。開放和科學設計合理險種,不斷提高賠付能力,以滿足不同層次對農業保險的要求。商業保險機構特別應注意農業保險中出現“逆選擇”和道德風險。2004年法國的安盟保險集團已正式登陸我國農業保險市場,這對我國商業保險公司從事農業保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們應盡快適應這一競爭及其新的要求。
逐步實現保險人才專業化。農業保險特殊的經營方式決定了它對人才的特殊要求,同時保險業是知識密集型的產業,它需要區劃、精算、承保、投資等方面的人才,而保額確定、防災防損、定損和理賠等方面都涉及到農業技術和保險技術。因此,培養一批適合保險市場需要的高層次、外向型專業人才是解決農業保險技術難題和防止道德風險的關鍵,我們務必抓緊培養這類人才。
發揮保險合作社的作用
目前農業保險中普遍存在著的投保難、收費難、定損理賠難等問題,利用合作社這種形式,可以使被保險人之間形成一種自覺監督機制。
借助于地方政府的組織推動。合作保險本身就屬于地方性的,在農業保險中借助地方政府的力量往往能夠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地方政府應對農戶參加農業保險合作社提供保費補貼,并對管理提供資助,同時免除保險合作社的一切稅賦。注重積累基金,做到各級合作社基金逐年啟動、有償使用,以達到更大范同的互助互濟。為了保證農業保險基金的安全性,對農業保險合作社積累的保險準備金,除留下少量的管理費用及一定比例的周轉金外,其余部分可交國家農業保險公司集中管理,發生賠付時按實劃轉。
積極協調多方關系。以合作社為基礎開辦的農業保險仍然是有風險的,特別是在創立初期,要注重調動農戶參與的積極性,這樣才能使合作社的優勢得到充分體現和發揮。江蘇現有的合作組織資源,由于行政體制的原因略顯“活力不足”,加上中同農民整體的自我組織能力不高,因此要使之成為農民自己的合作組織,尚需做好相關工作、協調多方關系。
處理好各方的收益分配關系。遵循“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把合作社的宣傳、組織、發動工作真正交給農民自己,最大限度地調動農戶的積極性。同時,采取先發展大戶,再發展小戶,以大帶小,盡快提高參保對象的數量,以利于分散風險。
發揮農民在農業保險中的基礎作用
在農業保險中,南于我國目前采取的是自愿投保的形式,農民參與或不參與農業保險,完全由農民自己決定。對我國絕大多數農民來說,在自愿投保但無一定補貼的情況下,大多不愿投保。實質問題是,農民對農業保險的需求受到其收入的制約。其參保行為也受農業本身的預期收益和農業保險預期收益的約束。為了促進農民參保工作,需要致力于以下兩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