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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體(對象)。傳統的觀念認為包括商業銀行會計監管在內的會計監管的客體是被監管單位的會計信息,具體又表現為各種會計憑證、會計賬薄、會計報告等資料和信息。但這一觀點并不全面。商業銀行會計監管的客體還應包括被監管銀行的經濟活動、會計活動、會計工作、會計人員、單位負責人,甚至還有會計監管者本身。
制度。所謂商業銀行會計監管制度就是指對商業銀行實行會計監管的準則、內容、方法、程序、工具等的總稱,它是商業銀行會計監管主體和會計監管客體中介,前者需借助這一中介實施對后者的監管。
由此看來,以上三個要素有機地組成了商業銀行會計監管這一整體,缺一不可,相互影響,相互制約。
商業銀行會計監管的內容
會計機構設置和會計人員監管。《商業銀行法(修正案)》第十二條明確提出設立商業銀行,應當“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銀監法》第二十條也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商業銀行監管機構應對商業銀行申請、設立時和經營過程中會計機構的設置、運行,會計人員的配備、組成以及會計人員的工作情況等進行監督管理。
會計基礎工作監管。包括商業銀行機構執行統一會計法規制度的情況,如:會計科目使用的正確性和規范性、開戶與結算工作的合規性等;本行財務、會計制度的建立、健全與執行,如:會計憑證制度、財務記錄與核對制度、重要空白憑證保管制度、會計崗位牽制制度及相關崗位責任制等。《商業銀行法(修正案)》中的第五十四條就對此做出了相關規定。當然,各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與運行情況也屬于會計基礎工作監管的范疇,但由于其在商業銀行會計監管中具有較特殊且較獨立、較重要的作用,因此將其單列為商業銀行會計監管的一項內容。
會計信息質量及披露監管。即一方面,要對商業銀行所提供的會計信息是否真實、準確、完整進行檢查、監督,堅決杜絕“三假”(假賬、假表、假信息)行為,以保證監管資料的全面性、系統性、權威性。另一方面,還要對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的時間、方式、途徑等進行監督檢查。《銀監法》的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正案)》的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法(修正案)》的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一條等均對此有所要求。
風險監管。風險監管為商業銀行會計監管的核心內容。《銀監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正案)》第三十四條,《商業銀行法(修正案)》第六十二條分別對此做出了規定。風險監管包括三個主要內容:一是資本充足率監管,二是資產質量監管,三是流動性監管。
效益監管。即通過各商業銀行機構報送的會計報表,特別是損益表,分析其經營效益及盈利情況,并檢查是否存在效益管理混亂現象,要求商業銀行具備正常的盈利能力也是保障其正常經營抵御風險并進一步提高競爭力的重要條件。但考核這一內容不能完全以盈利率的高低作為標準,而應同時考慮安全性和流動性等因素。商業銀行內部會計控制監管。商業銀行內部會計控制本身就是商業銀行會計監管的一個方面,但站在外部監管主體尤其是政府監管機構的立場上看,對商業銀行內部監管的再監管也是其監管的主要內容之一,并且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要調查商業銀行內控制度的現狀進行正確的分析和評價,督促各商業銀行建立起有效的、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重點檢查是否建立了會計內部控制領導責任制、職責分離機制、會計管理系統、風險測量與監控系統、信息和安全管理系統等。另一方面,要實時監控其內部控制運行狀況,測試其運行有效性,并指導和促進各商業銀行改進和加強會計內部控制管理,在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同時發揮內部控制對風險的預測和防范作用。
商業銀行會計監管的方式
(一)政府會計監管的方式
1.現場監管。也稱現場檢查,是指由監管當局指派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監管水平的人員組成檢查組,深入被監管對象,按照統一規范的程序,帶著明確的檢查目標和任務,通過實地審核、查看、取證、談話等具體方法,對其會計活動和行為進行實地檢查的形式。現場監管的內容一般包括合規性檢查和風險性檢查兩個大的方面。現場監管必須與非現場監管結合使用,并應積極利用其他外部監管成果。
2.非現場監管。非現場監管是指被監管單位按監管當局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報送各種報表資料,監管部門通過對這些報表資料的整理、審查和分析,對商業銀行會計活動進行監管的方式。報表資料應包括商業銀行的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附表、現金流量表)、管理報告、業務報告和統計報表等。非現場監管通過對數據資料的分析與審查能及時反映商業銀行的會計風險,并對重要情況做出信息反饋,也為現場監管提供了依據和重點。但非現場監管不能有效實現內控監管,還受到被監管機構報送資料真實性、完整性與否的限制。因此,非現場監管的局限性要求應加強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的協調配合。二者在整個監管過程中應相互調節相互補充,非現場監管為現場監管提供向導,現場監管為非現場監管提供具體證據,最后共同形成結論或建議,實現監管的連續性、統一性和有效性。
需要特別補充的是,審計部門對商業銀行的會計監管是通過金融審計來實現的,主要是運用一些專門的審計技術與方法,包括內部控制的了解和測試、實質性測試、計算機審計技術和多種審計取證方法等。
(二)內部會計監管的方式
商業銀行內部會計監管主要由內部會計控制和內部會計監控兩個內容組成,內部會計監管機制作用的發揮主要是通過制度控制、崗位設置控制、財產控制、賬務組織與處理控制、內部會計檢查制度、風險責任制度等若干制度的制訂、執行、檢查與改進來實現的。
(三)社會會計監管的方式
1.銀行業協會是銀行業自律組織,它主要通過自律公約、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業務規范等行規行約的制定、組織遵守和實施處罰等來履行其監管職能。
2.會計師事務所對商業銀行的會計監管主要體現在對商業銀行會計報表及其他業務的審計上,尤以會計報表審計為主要方面,在執行會計報表審計中,注冊會計師要實施內部控制測試和實質性測試,運用分析、監盤、檢查、查詢及函證等方法。
一、銀行監管的法價值分析
有關銀行監管的法價值追求,將從三個價值分析著手,但在實際操作之中,往往有擇取價值序列的不同。眾所周知,銀行業安全最終目的是為了維護銀行業效率,而效率是銀行業的基礎。所以,在銀行監管的價值之中,所包含著的安全價值,效率價值,及其公平價值之間有著天然的有利于銀行監管的排序。簡而言之,效率是第一位的,它能直接實現銀行業發展的目標,而安全和公平是通過對效率的維護來間接實現銀行業發展的目標,是第二位的。
在明確了銀行監管法價值追求的基礎之上,在面對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大背景之下,我國商業銀行的監管與改革無不需要面向市場化而進行,并已成為一種勢在必行的趨勢。
二、商業銀行監管市場化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監管市場化的過程之中存有眾多問題,并亟須得以解決,且究其發展現狀之概括更進一步為其問題之解決提供了現實基礎。
第一對商業銀行實行控制性監管。此舉旨在順應商業銀行的市場化發展,從而建立起審慎完善的政府監管制度。但在實施此措施的同時,由于監管人員的素質不高,加之監A管的目標性不強,信息不夠全面,且監管的法律制度不夠健全,,導致整體監管缺乏嚴格的制約機制。
第二積極培育和發展商業銀行監管的各種約束力量。此舉在一方面可以很好的為第一個措施的不足之處給予修正,同時也督促銀行內部加強自我約束。從而可以互補銀行監管外部力量之不足。
第三對商業銀行實行審慎性監管。銀行建立審慎性監管,究其原因有兩個。一是為了避免銀行業道德風險,二是來自金融外放的壓力。
在探析商業銀行監管市場化問題的前提之下,應當采取相應對策,如:1.建立健全法律制度;2.建立健全銀行信息披露制度;3.加大銀行監管力度;4.建立一支高素質的銀行監管隊伍;在這些對策之下加快并促進銀行監管市場化之進程。從而,在更廣的范圍之內為我國商業銀行的體系構建提供豐腴的土壤,繼而將商業銀行改革的“改革與監管并舉”落實到實處。
三、商業銀行監管體系構建
商業銀行監管工作包括銀行準入、業務經營及退出機制,而在操作過程中,又包含著多個體系的共同協助,具體涉及到法律、信息、社會信用、監管手段和隊伍等等。以下將從幾個方面就其體系構建開展一些列初步探討。
第一 法律體系。雖然從我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及其他的規章,法規當中涉及銀行監管的內容來看,我國商業銀行法制已不僅初步形成,而且達到完善的地步。但深入分析便可發現我國商業銀行法律監管體系存在許多不足,如銀行監管權責不明,監管法制體系的構建上存有許多的不合理和不協調,監管法律制度的選擇既不利于實現有效管理,也不利于商業銀行追求效率,且其監管法制在構建、運用監管手段和方法上有嚴重缺陷。因而在此種種不足之中,需要對其法律體系進行更加有效的完善。從而采取靈活多變而附有成效的法律監管手段具有重要的意義,并對其不同的監管對象實施不同的監管措施,落實到各個層次的法律規范之中,更能符合商業銀行發展的需要。
第二 信息體系。在監管過程之中,常存有信息不全面,滯后,不合理,不協調等現象。而完善信息體系,規范信息披露制度是風險監管的必要補充。繼而,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給予市場參與者準確及時全面的信息,更有效維護其權益,有益金融秩序穩定。
第三 社會信用體系。一個好的社會信用體系,可以從根本上促進市場參與者的積極性,有效維護市場交易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及交易風險的威脅。基于此,更應在銀行監管實施過程中,不管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如提高全民族的信用文化的素質,健全單位和個人的信用登記制度,在不涉及侵犯個人隱私的前提下,實現信用信息共享。
第四 監管手段體系。隨著全球范圍內的信息化,電子化,監管手段也應多元化。例如網上銀行交易行為,給予必要的監管。首先,應對在網上銀行交易的市場參與者,設置必備的交易密碼,在監管機構的監督之下,規定統一的支付網關。再次,超前研究對電子金融的法律監管,監管機構應研究制定并頒布條例監督支付系統和網上商業銀行
第五 監管隊伍體系。監管人員的素質直接關系到監管制度的實施效力,加強監管隊伍組織,并強化監管隊伍的人員素質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一是從銀監會的一線監管人員進行選拔,吸收部分優秀的商業銀行人員,充實監管隊伍。二是建立有效的監管人員資格認定制度、系統性的教育和培訓制度、激勵性的工資和人事管理制度。必須逐步建立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加強職業道德教育、法紀教育,加強業務學習和培訓,建立科學的人才選擇、培養、使用及淘汰機制。對那些在執行制度、辦理業務過程中表現突出的員工及執行內控制度表現優異的人員應大力表彰。通過教育和管理、激勵與約束的有機結合,實現人的自覺行為與制度對人行為約束的有機結合,促進監管隊伍素質的全面提高。
四、結論
鑒于上述,在法律的規制之下,進一步完善各種體系,加強銀行內部結構治理,得使商業銀行監管在市場化的發展趨勢之下,構建一個成熟而穩健的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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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近年來,隨著全球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銀行業面臨著越來越多的風險。銀行業的行業特殊性決定了銀行監管的重要性,這是一個風險較大的行業,其風險來自方方面面,不僅有一般行業共有的信用風險、經營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還有金融行業特有的利率風險、匯率風險、國際游資沖擊風險。經濟發展、體制改革、宏觀經濟調控都要求對金融風險進行有效的控制,金融穩定是改革和發展的基礎。一旦金融機構發生危機或破產倒閉將直接損害眾多債權人的利益,后果是十分嚴重的。銀行監管可以將風險控制在一定范圍之內,保證金融體系的安全、金融機構的穩定和金融資產價格的泡沫不至于過多。金融體系安全運行,能夠保持公眾的信心進而保證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
商業銀行法律監管概述
1.1監管目的
商業銀行法律監管的目的包括:維護公眾對銀行系統的信心;保護金融消費者利益;促進銀行服務系統的效率和競爭;維護社會信用秩序;打擊金融犯罪;維護公平的競爭環境;維護金融業的平穩發展;保證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順利實施等。
1.2監管原則
商業銀行監管法的基本原則包括依法監管原則、適度競爭原則、謹慎監管原則、合理監管原則、高效監管原則,在實際的關系和過程中,它們是相互聯系、相互制約、渾然一體、相輔相成的,它們必須貫穿于商業銀行監管立法、守法、執法、司法等全過程,只有在整個監管法制過程中都體現這些監管原則,才能確保我國銀行業、金融業的穩健安全有序的發展。
1.3監管的特殊原因
第一,商業銀行是以信用為本的行業,信用一詞兼具信譽和借貸行為雙重含義。銀行作為一個一般經濟行為必然維護其商業信譽,其次銀行是以資金借貸活動作為其主要經營方式的特殊行業,信譽是借貸活動的基,而借貸活動的結果反過來又是對信譽產生影響,因此信用對銀行業是很重要的。不幸的是,歷史已經證明單純靠銀行所提供的這種信用的脆弱性。早期銀行在準備金不足的情況下濫發銀行票據,經常造成票據貶值或無法兌現。許多銀行由于資金實力較弱或流動性較差,無法向存款人作出保證,造成擠提而破產,使存款人的存款受到損失。因此,銀行業需要通過監管來治理銀行界較差的信用環境,恢復或增強社會對銀行業的信心,使銀行業步入健康發展的運行軌道。
第二,商業銀行是事關公共利益的行業。正如肯尼思·斯邦在《為何管制銀行》文中寫到:“雖然銀行以贏利為經營目的,銀行家在日常經營中也可以自由地作出許多決定,但銀行業被普遍地認為是一項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業。作為經濟社會的信用中介人,銀行通過向社會公眾負債,將私人、公司、企業、團體、甚至政府的閑置資金轉化為銀行存款。又通過發放貸款將存款向社會各行業投放。作為中介機構,銀行將無數個存款人變成了貸款人。
第三,商業銀行是高風險行業。與其他行業不同的是,商業銀行業務是高負債行業,其資金主要來源于外部。銀行業是一種以部分準備金為支點,以借短放長的期限變換為杠桿,依靠資產組合的資產擴張來盈利的產業,它的經營必然受到利率、存款結構的規模、借款人的償債能力、匯率等變化的影響。這些未知因素的存在使得金融機構可能面臨著利率風險、流動風險、信用風險和匯率風險的影響。
第四,銀行業是一種充滿危機的行業。銀行危機早在幾百年前就己存在并頻繁發生,小到單個銀行陷入困境或倒閉,大到整個銀行業面臨行業生存危險及大規模的銀行倒閉甚至金融體系的崩潰。如國際商業信貸銀行倒閉案;巴林銀行破產收購案;大和銀行巨額虧損案;墨西哥金融危機;東南亞金融動蕩等等。
商業銀行構建法律風險監管制度體系的途徑
2.1建立獨立的法律風險管理部門
建立獨立的法律部門是建立健全法律風險監控體系的基本前提。由于法律風險銀行經營過程中面臨的主要風險之一,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國際經濟一體化進程加速,法律風險防范對于銀行安全穩健運營的重要性不低于對其它風險的防范,而要有效地推進監控制度體系的建立,提高監控制度的有效性及執行力,必須具備一個擁有一定獨立性和權限的法律部門。目前我國的銀行金融機構中,法律部門設置的主要形式為,一是設置了單獨的法律部門; 二是將法律與合規部門并為一個部門; 三是將法律事務職能放入其它部門,作為該部門的下設機構。
2.2設計有效的法律風險監控技術
在 2004 年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等都有屬于自己的風險監控技術,包括基本指標法、標準法、初級評級法、高級評級法、高級計量法等,這些技術體系的存在為銀行控制相應的風險提供了有效的技術支持。但是《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及其它相關文件均沒有提及如何識別、評估、計量法律風險的問題,沒有為銀行提供控制法律風險的定量型技術支撐。雖然有的學者認為,《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將法律風險納入操作風險后,就自然地適用操作風險的全套控制技術,但筆者認為,由于法律風險與操作風險本質上的差異性,二者不能適用相同的控制手段和技術體系。那么,我國商業銀行如何建立有效的法律風險監控技術,筆者認為可以有兩條途徑,一是向國外銀行金融機構學習借鑒; 二是利用既有經驗設計監控技術。由于我國商業銀行長期以來重視業務量上的積累,而忽略了質上的沉淀,在風險管理方法和水平上落后于一些發達國家的商業銀行。其次,我國商業銀行還可以利用自身優勢,積累經營數據,設計出具有自身特色和適用的法律風險監控技術體系。
2.3充實法律工作隊伍
無論是法律部門的設置,或是監控技術的借鑒與設計,都需要擁有優秀的法律工作人員,這是任何一項工作的必備條件。法律工作人員的充實需要從幾方面,一是人員數量需達到基本要求; 二是人員結構須合理,包括年齡結構、知識結構、學歷結構等; 三是加強對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培訓,保證法律知識能夠得到及時更新。只有擁有了高質量的法律隊伍,才能擁有較強的法律風險防范能力,才能設計出有效的法律風險監控技術和制度體系。
2.4培育銀行法律文化
優秀和被普遍認同的法律文化有助于法律風險監控制度體系的構建,也有助于推動員工自覺地防范法律風險。一般認為,一種企業文化的建設需要從 4 個層次入手,即物質層、行為層、制度層、精神層。在銀行法律文化中,物質層主要體現在通過法律部門辦公室環境、工作工具等物質要素制造法律氛圍; 行為層則主要從員工自身行為出發,從行為體現法律規束; 制度層則主要通過制度設計與執行、制度制訂程序等體現對法律的尊重和重視; 精神層則是最高級別的法律文化層次,它主要體現于銀行的核心理念中。
從上述4個層次入手建立銀行法律文化,能夠與構建商業銀行法律風險監控制度體系產生相互推動的作用。法律文化的建設有助于推進監控制度體系的構建,而監控制度體系也可以在行為層和制度層上樹立銀行法律文化。
3結語
銀行監管一方面源于銀行業的發展狀況,另一方面又深刻影響著銀行業的發展趨勢。對于商業銀行的法律監管必須引起高度的重視,保證銀行業及金融業的平穩運行,促進國家的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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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規則導向監管
(一)規則導向監管
規則導向監管是指銀行監管機構在監管商業銀行運行時,頒布一系列的法律法規,規定銀行 在市場準入、業務經營、公司治理等方面必須滿足的標準,以及開展業務時必須符合的程序 ,從而確保銀行能夠穩健運營的一種監管制度安排。其特點是要求金融系統建立起全面、標 準化的法規體系,運用這一體系規范銀行的種種經營行為。[1]這種監管取向多適 用于成立時間不長、公司治理不完善、業務經營不夠規范的商業銀行。
(二)美國的規則導向監管體制
美國是以法制化著稱的國家,尊重法律、處處依靠法律是美國民族的特點之一,因而其管理 制度常被學者稱為“規范管理”的典范。這一風格也延續到銀行監管體系中。 美國的金融監管在金融行業不斷發展的過程中頒布了眾多法規和條例,建立了一套以法律框 架為基礎、多重機構共同履責、量化管理為手段的較為完整的金融監管體系。 在銀行監管主體方面有聯邦儲備體系、貨幣監理署、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證券交易委員會、 聯邦住宅貸款管理總局、美國儲蓄管理局、全國信用社管理總局以及州政府。其中,履行主 要 監管職責的是貨幣監理署、聯邦儲備體系、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和州政府。四個機構依據法規 開展工作,分工明確,履行相應的職能。具體監管職能劃分見表1。
在明確的分工下,美國還頒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不僅有銀行大法,還有一系列的專項法 律,并且不斷出臺銀行條例和專項制度,使得各個監管機構的工作能夠有法可依,銀行業能 夠按照法律的規定經營管理。對銀行經營和監管的主要法規見表2。
另外美國監管機構對被監管銀行實行內部檢查評級制度。[2]主要監管五個方面: (1)資本金 是否充足;(2)資產質量如何,貸款和投資活動是否規范;(3)銀行內部管理水平及風 險控制能力;(4)銀行獲利能力;(5)流動性和貸款期限搭配情況。在每一個方面,檢 查人員都對銀行進行由1―5級的打分,最后綜合五個方面的級別打出綜合評分,一級穩健 ,二級較好,三級需要關注,四級要特別認真對待,五級最差接近關閉。評級活動1年至1 年半進行一次,評級結果不對外公布但要通知銀行董事長,同時要求銀行對存在問題的方面 予以改正。
(三)規則導向監管的優點和缺點
1.規則導向監管的優點:(1)全面和細致的規則為監管工作提供了檢查的依據,監管規則 越詳細、越具體,越是便 于監管者執行這些規則。監管者只需檢查銀行是否遵循這些規則,就可以發現銀行存在的問 題。 (2)全面和細致的規則為銀行經營提供了標準。銀行在從事業務的過程中只要不違反監管 法規就可以放手去做。 (3)有利于銀行業的穩定運營。全面和細致的監管法規能有效地規范商業銀行的經營,杜 絕銀行間的惡性競爭,也有利于監管者在銀行經營過程的早期發現存在的問題。
2.規則導向監管的缺點:[3](1)規則導向監管過于強調法律,對市場敏感性不夠。它沒有考慮不同銀行出現的特殊情 況,缺乏彈性,過于僵化。不同的銀行有可能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想出更好的辦法來控制 風險,而這在缺乏彈性的監管制度下是難以存在的。另外,過于僵化的監管規則也限制了銀 行的創新動力。(2)過于細致的監管法規會造成規則的泛濫。隨著時間的推移,規則會越 來越多,越來越復雜,連監管者也難以完全掌握。(3)產生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這種監 管取向只重視監管的表面過程,而忽視了監管的實 質結果,即監管者會陷于銀行是否遵守了規則,而不管是否達到了控制風險的目的。而銀行 經營管理者可能將主要精力投入到滿足監管形式上的要求,而疏于內部財務健全、經營管理 和控制風險。另外,銀行認為監管當局有規定的就應該注意這方面的風險,沒有規定的就不 必特別關注而疏于管理。 (4)過細的監管規則容易使監管者和被監管者之間的關系緊張,使銀行對監管者產生對抗 和恐懼的心理,不利于監管工作的互動和良性開展。 (5)過度的管制雖然看起來有利于金融市場的短期穩定和短期“安全”,但犧牲了效率和市 場活力,遏制了市場創新和市場機制的成長。
二、原則導向監管
(一)原則導向監管
原則導向監管是指監管機構在規范和監督銀行經營的過程中,較少地頒布成文的法規和標準 ,也很少運用量化的指標和標準化的方法進行監督,對銀行的現場檢查也比較少,監管工作 主要是通過“道義勸說”和“君子協定”等方式開展。這種監管取向的特點是監管機構頒布 的法規少,規定的標準少,彈性和靈活性比較大,監管工作因行而異,對不同的問題有不同 的處理方式和標準。[4]特別應說明的是盡管這種監管方式法律法規較少,硬性標 準較少,靈活性較大,但并不意味 著不存在這樣的標準。事實上任何一種監管取向都不可能缺少特定的法律法規和硬性的標準 ,只是多與少、強與弱的差別。 這種監管取向多適用于公司治理完善、業務水平較高、經營穩定的商業銀行。
(二)英國的原則導向監管體制
英國金融監管機構認為僵硬單一的監管要求是不符合實際情況的,對不同的銀行應有不同的 處理方式和標準。在《1987年銀行法》中確立了總的 原則,以便英格蘭銀行能夠根據商業銀行所處的不同環境來考慮、解釋和行使其權力。英 國金融監管更強調銀行的“自我管理”,通過“道義勸說”對銀行業務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由此英國銀行監管風格被貼上“非正式管理”的標簽,并與美國規則導向監管的法律體系相 區別。[5]英國的金融監管機構主要是英國金融服務監管局,對商業銀行、投資銀 行、證券、期貨、保 險等九個金融行業進行監管。英國金融服務監管局涉及監管的法律少之又少,權力劃分明顯 要寬泛許多。在英國金融服務局的監督規章中,指 導性意見比較多、管理性條款比較少;原則性陳述多、具體指標性要求少。監管過程中, 除違規行為,監管人員對銀行隱含的風險只提出明確的整改目標,監管指導性意見多是原則 性的。在經營業務規定方面則更加體現出英國監管的寬松和靈活。表3用一些監管方面的規 定,對英國寬松的監管體制予以說明。
從表3可以看出,英國在銀行經營方面的制定規則十分寬松和模糊,沒有數量化的標準。如 :在市場準入方面,機構的董事、經理在其位置上應當是適合和合適的;一個銀行的業務經 營至少有兩個知識經驗豐富,有管理決策的人進行有效管理;銀行要以謹慎的方式進行有效 管理; 銀行應以完整和專業技巧來適應其業務的性質和規模。“適合和合適”的標準是什么,什么 才是“知識經驗豐富,有管理決策”,什么是“謹慎的方式”,什么又是“完整和專業的技 巧”,法規里沒有提到。就連流動性缺口、風險準備金、資本充足率、銀行的業務范圍,英 國的法律中都沒有明確的規定,而是由監管當局和銀行協商確定。
(三)原則導向監管的優缺點
1.原則導向監管的優點: (1)這種監管方式允許監管者考慮到不同銀行的特殊情況,靈活運用法律中的監管尺度, 制定特定的監管標準,有利于維持銀行的穩健運行。 (2)即使是設計再嚴密的監管體系,頒布再多的法律法規都不免存在漏洞,而對這種監管 制度靈活的運用能夠填補法規的漏洞。 (3)這種監管體系減少了對銀行經營時條條框框的限制,賦予了銀行更多自主經營的權力 ,有利于銀行發揮主動性和創新的積極性。
2.原則導向監管的缺點:[7](1)監管中缺乏成文的法律往往會造成監管不夠嚴格,法規的彈性也會造成銀行在經營管 理中存在一些漏洞,增大了銀行的風險。 (2)缺乏眾多的標準作為依據來判斷銀行是否發生風險,要求監管者有著極其敏感的洞察 力,對監管者的素質有很高的要求。 (3)“道義勸說”的約束力往往會受到質疑,往往不能迅速而徹底地解決問題,在問題嚴 重時有可能延誤解決的時機。 (4)非量化的管理往往使監督官員缺乏統一的標準化的參考數據,結論往往互有參差。(5 )這種監管方式強調自律管理的成分很大,要求銀行從業人員具有較高的素質和自我約 束能力,和監管部門緊密配合。
三、規則導向監管和原則導向監管的結合
(一)規則導向監管結合原則導向監管的必要性
1.監管成效最大化的要求。嚴格的監管會導致過多的標準和約束束 縛銀行的發展,降低銀行和市場的效率;而過于寬松的標準則會導致監管流于形式,使銀行 缺 乏危機感,導致業務發展缺乏監管而引發風險。過寬或過嚴的監管方式都不利于銀行的穩健 經營。 正是因為意識到這一點,美國現在正在改善其監管風格,賦予銀行更多的經營自。而反 觀英國金融監管制度的變革,我們會發現在原有原則導向監管的基礎上,英國監管當局 也開始了向規則導向方向的邁進。2003年7月起英國金融服務局推出了ARROF (Advanced Ri sk-Responsive Operating Framework)風險監管框架,體現出了規則監管的取向。它設置 了統一的評價標準和風險IT評估程序,通過對被監管機構內部存在的風險進行持續確認和評 估,進而科學地確定風險的影響程度(見表4)和風險發生的可能性,然后通過計算公式:P riority=Impact×Probability確定關注程度 (見表5)。又如它根據關注程度的大小確定差 別化的監管措施,提供及時的指導和幫助,對被監管機構 實行過程控制,防止風險的惡化和最終損失的產生。再如它在監管過程引入了七個階段的標 準化監管流程,即準備評估階段、可能性風險評估階段、制定風險控制方案階段、內部確 認和調整階段、發送信函與溝通階段、跟蹤評估階段、新的評估循環階段,形成分工明確的 監管體系。[8]
2.多層次銀行體系的要求。 我國的商業銀行體系主要包括四大國有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城市商業銀行 、農村商業銀行以及外資銀行的分支機構。這些不同層次的商業銀行成立時間、業務水平、 資產規模、管理成熟度、發展趨向等都有所不同,用同樣的監管方式和方法是不現實的。對 于一些成立時間較長、資產規模較大、公司治理良好、業務經營規范、創新能力較強的商業 銀行,如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以及部分股份制商業銀行可以考慮采用原則導向監管,充分發 揮監管的激勵機制,賦予這些銀行更多的靈活性和自由,提高銀行的效率和市場化程度。而 對于那些成立時間較晚、規模較小、公司治理水平一般、業務經營不夠規范的商業銀行仍應 該注重采用規則導向監管,規范公司治理和業務經營,及時發現和抑制銀行可能引發風險的 活動。在這些銀行做大做強之后,再考慮是否改用原則導向監管。
3.降低監管成本的要求。 對銀行的監管是要花費成本的,主要包括:一是費用類成本。是指監管當局在對金融機構與 市場進行監管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直接的費用。二是損失類成本。是指監管當局對銀行和市場 的監管,會影響銀行的效率,抑制金融創新,扭曲市場配置資源的功能。
4.客觀金融環境和銀行良性發展的要求。 當前我國金融市場環境不斷好轉,涉及商業銀行運營的法律體系也日臻完善,而商業銀行本 身市場化程度和風險控制能力日益提高,已經具備了規則導向監管結合原則導向監管的客觀 條件。一些發展較快的銀行已經能夠明顯地感覺到過多的規則和標準對發展與創新的束縛, 一些年代久遠的法律規定也已經不符合當前金融市場的變化,如:《儲蓄管理條例》(1992 年頒布)、《金融機構管理規定》(1994年頒布)、《貸款通則》(1996頒布)等法規都是 多年前制定的,已不適應新形勢的要求。賦予銀行在經營方面的更多的靈活性和自由多成為 許多銀行共同的呼聲。
5.發揮銀行經營的正向激勵機制的要求。 規則導向監管結合原則導向監管的方式有利于發揮監管的激勵機制。如監管者在對商業 銀行監管的過程中,對于內控良好,或上次現場檢查評級很高的銀行可以減少對檢查的范圍 和頻率,在市場準入方面也可以放寬條件,而對于一家內控薄弱、評級較低的銀行 就需要加大檢查的力度,擴大檢查的范圍和頻率。這樣在設計制度時就巧妙地把監管規則和 激勵機制結合起來了,使得銀行在經營中自覺地向監管者所要求的方向去努力。
(二)英美監管方式對我國監管方式的啟示
在我國的監管工作中,把監管思路逐步轉向以原則為基礎的監管,更多地 采用非現場檢查的方式,用非現場檢查指導現場檢查,應該是監管人員改進監管工作的方向 。
1.充分認識改革監管方式的重要性。 縱觀英美兩國金融監管制度變革的歷史,無一不是在原有監管制度的基礎上吸收對方監管制 度的優點,實現監管制度向兩者結合的方向發展,也許這正說明了在當代紛繁、復雜、多變 的金融市場中,沒有哪一種監管制度能夠獨立承擔起完善監管的重任。在以后的監管工作中 緊密地結合兩種監管方式將是今后長期監管工作的重點。
2.完善監管法規建設,放松法規約束。 今后的法律規章應該更多地關注于提高銀行運行的效率和競爭力,給予銀行充分、自由發展 的空間,因此在出臺法規方面應該多一些指導性要求,少一些約束性細則;多一些原則性導 向,少一些非審慎限制。
3.實施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為原則導向監管打基礎。我們在看到英國原則導向監管工作 所取得的成效的同時,也應該看到英國實行的是嚴格的“ 授權”制度。而美國相對寬松的準入制度決定了它不可能施行以原則導向為主的監管制度。 因此要想實現我國監管取向的轉變,提高監管的效率,必須實施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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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rison between Rule-based Banking Regulation and Principle-based Banking R egulation
Xu JieAbstract:The financial disaster happened in 2007 arose people ’s oppugn on the
supervisory ways of the supervision and regulation departments of USA,Europe a nd other developed countries. This essay discusses about the mainly supervisory
2012年6月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了《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宣告了中國銀行業的監管正式由原有的參照巴塞爾I的監管體系一步躍至參照巴塞爾III的資本監管體系。相比原有的參照“巴塞爾I”的監管體系,這套新的資本監管體系納入了許多原先未被監管覆蓋的業務范圍,調整了銀行間債權、個人與小微企業貸款等資產的信用風險權重;加入了對資產證券化、風險緩釋、專業貸款、交易對手風險、操作風險等風險的計算,以及對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市場風險三大類風險的高級計量模型,使得監管機構與商業銀行對銀行風險的監測更為精細化。盡管新的資本管理辦法相比2004年版的管理辦法有了長足的進步,但是任何一項監管總會存在漏洞,無法完全避免被監管套利。資本監管套利是指商業銀行利用監管規定的某些漏洞,少計或不計應計的加權風險資產,以達到超過限制放大杠桿的效果。目前國內上市商業銀行可以通過多種手段繞過資本監管,在承擔實質上風險的情況下,少計或不計應計的加權風險資產,提高杠桿倍率,獲取更高的資本利潤率。
一、理財業務
本文提及的銀行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資產管理服務,不包括各種金融產品的代銷。目前市場上的銀行理財產品主要分為三類:保本固定收益類、保本浮動收益類以及非保本浮動收益類。保本類理財產品由銀行保證本金,因此其資產和負債都需要納入銀行的資產負債表內,等同于銀行吸收客戶存款進行自營投資。非保本浮動收益類理財產品的風險理論上由客戶承擔,銀行只作為資金的管理者,不承擔信用風險。在實際操作中,銀行大量使用“資金池-資產池”的模式,其具有滾動發售、集合運作、期限錯配、分離定價的特點。對于非保本類理財產品的投資者,完全無法獲取與資產池相關的信息,無法進行風險識別。因此,發行非保本類理財產品的銀行仍然成為了該理財產品事實上的最終兜底方,無法將風險轉移給投資者。
在《金融道2》一書中,曾有詳細描述一個銀行對自己發行的非保本類理財產品最終兜底的真實案例。對于非保本類理財產品未達到預期收益率,其實質仍然是銀行以固定或浮動利率吸儲,配置于貸款或投資類資產,獲取利差的盈利模式。對銀行來說,其最大的好處在于不必計提加權風險資產和減值準備,也不受貸款規模與投向的限制。銀行有動機將高風險的資產轉移至理財資產池中,以節省資本成本,獲取預期的高收益。并且該業務的收入在名義上計入理財手續費收入,各銀行對中間業務收入的考核權重高于普通利差收入,銀行有動力把利息收入轉化為手續費收入以獲取更高的獎金。
央行的2013年第一季度貨幣政策執行報告顯示,銀行資金池理財產品占全部表外理財產品支數的比例超過50%。該風險不容小覷。銀監會于2013年3月底了《關于規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對理財產品與所投資資產(標的物)對應,并對“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的規模進行限制,以及加強對標的物的信息披露。這些措施均為將來打破非保本類理財產品的剛性兌付,將風險真實轉移給投資者做好準備。
監管建議:淡化預期收益率,使用凈值法計量理財產品的業績,并要求披露理財產品投資的基礎資產的詳細信息。允許銀行為理財業務設立SPV,禁止銀行與該SPV交易賬戶之間的任何交易。
二、信托受益權
商業銀行的運營中,同業業務主要起互相業務以及調配流動性的作用,并非以盈利為主要目標。而目前的許多同業業務,則是商業銀行與其他銀行、信托、基金、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同業,名義上從事同業間的存放、拆放與回購業務,實質上等同于放貸,以規避對貸款額度、貸款投向、存貸比、資本充足率等的監管。
一種典型的利用信托受益權買入返售規避監管的業務模式如下圖所示。乙銀行因為某些限制,無法直接向需要融資的企業放貸。于是設計融資方案,由乙銀行提供資金。中間需要通過一些渠道,如設立單一銀行理財計劃、單一券商資產管理計劃、基金等作為過橋轉讓信托受益權,以規避《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的限制。丙銀行同時對該筆信托貸款向乙銀行出具承諾函給予擔保,將乙銀行承擔的甲企業的信用風險轉移至丙銀行。
在財務報表中,該筆業務體現如下:丙銀行不在資產負債表內外計任何項目,也不計入加權風險資產。乙銀行在資產端計“買入返售金融資產”或其他資產類項目,并以25%風險權重(本文均采用權重法計量,該類資產的期限通常在3個月以上,取25%風險權重)計入加權風險資產。該業務的利潤由信托公司、甲渠道、乙銀行和丙銀行分享。其中信托與中間渠道只作為通道使用,不承擔風險,可替代性強,利潤分成較低,通常在貸款規模千分之幾的比例。丙銀行作為擔保方,獲得擔保費,計入中間業務收入。乙銀行作為操作方及資金提供方,獲得剩余的利潤。此類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的利率通常較普通的質押式回購交易會高一些。
從實質的角度來看,該業務等同于丙銀行直接向甲企業放貸,隨后將這筆貸款向乙銀行賣出回購。在風險的承擔方面,丙銀行承擔對甲企業貸款的風險,應計100%風險權重,并占用相應的貸款額度。通過這一操作,銀行逃避了對貸款額度與投向的監管,且丙銀行出具的保函并沒有計入加權風險資產。乙銀行承擔對丙銀行貸款的風險,并由甲企業的貸款收回作為擔保,應計25%風險權重。乙銀行在這筆業務中并未少計加權風險資產來逃避監管。監管建議:對于提供承諾函的丙銀行,應當按照等同于保函或信用證的監管方式,計入財報,對未被保證金覆蓋的敞口以100%風險權重計加權風險資產。
業務展望:如果對丙銀行計100%風險權重的加權風險資產,乙銀行與丙銀行將承擔總計125%風險權重的加權風險資產,使得該業務的資本成本大幅增加,EVA大幅降低,且低于利率相同的普通貸款,商業銀行從事此類業務的動力將大大降低。此前的同業代付與同業償付業務也與此類似,在要求納入表內貸款進行監管之后,此類業務的余額迅速下降。
三、商業票據業務
商業承兌匯票是基于企業信用的票據,實質是標準化的企業應收賬款。由于商票屬于商業信用,并非銀行信用,所以目前的監管機構僅對銀行持有的已貼現商票計入貸款進行監管,其余與商票相關的業務尚未納入監管范圍。
在現實中,許多商業銀行開展了商票保貼業務和商票交易業務。與銀行承兌匯票不同,商業承兌匯票在簽發時,銀行并非參與者,與銀行無關,也不計任何風險。而在銀行給予保貼承諾后,這張商票持票人(隨商票流轉而變化)隨即擁有了銀行的貸款承諾,銀行承擔了等同于不可撤銷的貸款承諾的信用風險,應計20%風險權重(以保貼承諾期限小于1年計)。
監管建議:對商票保貼業務,應當按照等同于“不可撤銷的貸款承諾”的監管方式,計入財報中的“貸款承諾”,計20%風險權重的加權風險資產。
商票交易業務是指銀行將貼現的商票賣斷或以賣出回購的形式轉讓商票。由于我國的銀行信譽極高,且有國家的隱性擔保,由國內大中型商業銀行簽發的銀行承兌匯票(以下簡稱“銀票”)可以認為幾乎沒有信用風險。因此在銀票的流轉中,前手通常無需再考慮其被后手追索的風險。在銀票賣出后,前手不計加權風險資產也是合理的,否則在總風險并沒有增加的情況下,整個銀票流轉鏈上所有參與者將不斷增加加權風險資產,阻礙了銀票的流通。然而對于商票,最初貼現的銀行在向后手轉讓票據時,等于給這張商票賦予了銀行信用,自己成為票據的承兌人,使商票變成實質上的銀票。因此,最初貼現商票的銀行應當被認定為該商票信用風險的實際承擔者,其承擔的風險等同于簽發銀行承兌匯票。同時,商票最終名義上的持有者(如非最初貼現的銀行)并不承擔實質性風險,不應計加權風險資產。
在目前A股上市的16家商業銀行中,僅有招商銀行于2011年年報的表外項目中公布了其2011年底“賣斷貼現票據”的數據為263,287百萬元,腳注為:賣斷貼現票據包含到期后15天內的應收賣斷銀票及商票。雖然無法得知具體賣斷商票的規模,但可以證明國內商業銀行確實從事了商票的貼現及賣斷業務,對于該業務相應的監管卻未及時跟上。其余銀行均未在表外項目中列示與賣斷貼現票據相關的項目。
在利潤表中,目前有三家上市銀行已對票據價差的核算方式進行了改造,將“票據價差收益”在“投資收益”中單獨列出:
以民生銀行為例,2012年票據價差收益42.24億元,占當年總收入的4.1%,收入占比已具有一定的規模。該業務名義上交易價差收入,計入非息收入,實質上在票據轉出后仍需承擔對票據前手違約進行兜底的風險,因此加強相應的監管是有必要的。
監管建議:對于商票貼現與交易業務,無論商票轉讓與否,貼現行應當計入貸款,計100%風險權重的加權風險資產。如果商票已轉讓,貼現行在負債方應計“賣出回購金融資產”,買入方應計“買入返售金融資產”,轉入方可以不計加權風險資產。
四、信用卡授信額度
信用卡授信是一種向零售客戶提供的貸款承諾。每次授信的有效期通常為3年,且一般不會撤銷,符合“原始期限1年以上的貸款承諾”。考慮到信用卡授信是向海量的零售客戶發放的,其違約概率與信用風險暴露相關度均較低,因此在《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中,對于符合標準的信用卡未使用額度僅計20%風險權重,對一般未使用額度計50%風險權重。
但是,由于目前的信用卡市場競爭非常激烈,多數銀行很難向客戶收取信用卡年費。僅有少數高額度貴賓信用卡用戶因對價格不敏感或包含其他增值服務而付年費。目前的銀行卡刷卡手續費通常僅能夠覆蓋資金成本與積分成本,對本該由年費覆蓋的運營成本和授信的資本成本則很難覆蓋。其造成的結果就是,商業銀行信用卡部門不得不用從少數使用信用卡取現、分期、逾期或部分還款等付出高利息的客戶處取得的利潤來補貼多數正常刷卡,按時全額還款的客戶。為了增加信用卡部門的收入、削減成本,許多銀行使用了多種手法,如降低積分價值、增加刷卡收費范圍、減少對低價值客戶發放信用卡等等。也有一些銀行有通過突擊調降未使用額度來應付每月底的資本監管,以降低資本成本的嫌疑。
根據A股上市的13家全國性商業銀行公布的年報與半年報,剔除了數據不全或口徑不一致的中國銀行、交通銀行、招商銀行、華夏銀行、平安銀行以及農業銀行與光大銀行上市前的數據,將其余的8家銀行公布的信用卡業務相關數據進行整理,結果如下:
從以上整理的數據中可以清晰地發現,民生銀行與興業銀行的信用卡在每卡月均交易額與卡均貸款余額與同業無顯著差別的情況下,卡均未使用額度大幅低于同業。在2011年1月頒布的《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中,首次要求將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額度以50%的信用轉換系數納入監管。至2011年年底,民生銀行與興業銀行的卡均未使用額度比2011年年中驟然下降近一半,授信額度使用占比均超過50%,且此后持續上升。興業銀行在2012年末的信用卡授信額度使用占比甚至高達86%,卡均未使用額度不足千元,明顯與常識相違背的。由此推測,民生銀行與興業銀行在報告期末有主動調減信用卡未使用額度,報告期后恢復,以減少報告時點的加權風險資產的嫌疑。
監管建議:監管應當更注重對期間均值考察,時點值較容易縱。
五、結束語
站在監管者的角度,應當更關注監管的有效性。第一,應以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對各種風險解包還原進行對應的監管,而非僅僅停留在形式上的對資產分類加權進行監管。第二,應努力縮小監管指標與實際風險之間的差異,使監管更貼近事實。第三,應注意監管規則本身的可套利性,留下明顯的監管漏洞,如時點監管。明顯的監管漏洞反而會鼓勵被監管者主動鉆漏洞。
對于被監管的商業銀行,在日常的經營中,也應當采用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對業務本身可能產生的風險做好充分的評估。在計算EVA和RAROC時不應完全照搬監管指標,而是以更接近實質的風險參數來模擬業務的信用風險,不為了監管套利而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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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監管,通俗來講就是政府對于銀行的監督和管理,也就是通過政府的公權力力量監督和知道商業銀行按照現有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甚至是國家政策等進行活動,進而保證整個商業銀行運行的安全性。商業銀行監管的內容有很多,但都是圍繞商業銀行的金融活動開展的,比如對于利率的監管,對于跨區經營的監管等等。
(二)商業銀行監管有效性
商業銀行監管的有效性是國家在對商業銀行進行監管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一個問題,其中的有效性包含兩層的含義,一是效果,二是效率,效果是從監管的結果上分析,而效率是從監管的過程上分析。商業銀行監管的有效性,就是在國家對商業銀行進行監管活動時,達到的過程的高效率性,結果的高質量。由此可以看出,銀行監管的有效性是對整個監管的全過程的要求,只有實現了商業銀行監管的有效性,監管才算成功。
二、實現我國商業銀行監管的有效性的現實意義
實現我國商業銀行監管的有效性是有一定現實意義的,首先它是我國商業銀行健康發展的保證,只有監管有效,商業銀行的發展才能按軌道進行,出現的問題才能被及時發現并解決;其次是實現商業銀行監管的有效性,可以增加經濟活動的參與者熱情,因為政府在大多數人眼中公信力都非常高,經過政府的監管,商業銀行活動的可信度就會正價,這樣更多的人就更愿意加入到商業銀行的活動中,進而保證了商業銀行活動的有效開展,擴大了商業銀行的市場范圍;再次,實現政府商業銀行監管的有效性,也是提高我國金融領域,特別是商業銀行在國際市場中的地位。
三、提高商業銀行監管的有效性的建議
既然實現商業銀行監管的有效性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那么就必須采取一定的措施來保證商業銀行監管的有效性。對于提高我國商業銀行監管的有效性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改善我國商業銀行監管的環境
商業銀行的監管環境對于整個商業銀行監管的有效性的提高也是有很大幫助的。商業銀行的監管是一個具體的程序,這個程序要在一定的環境下才能完成,并且只有這個環境合格,整個過程的開展才能更順利。改善我國商業銀行的監管環境,首先就是要保證整個監管環境的公開透明,只有把監管活動放在陽光下,監管的開展才能更有說服力,也才能得到更多方的支持;其次就是要加強對整個監管環境中主體的管理,保證每個主體對于監管的開展都不會產生不合理的阻礙,只有在這樣的環境下進行商業銀行監管,才能提高商業銀行監管的效率,進而實現監管的有效性。總之,不斷改善優化我國商業銀行的監管環境對于提高商業銀行監管的有效性是不可缺少的措施。
(二)規范我國商業銀行監管主體
監管主體是對商業銀行展開監管活動的執行者,所以說監管主體的素質直接影響到整個商業銀行監管活動的有效性,所以規范我國商業銀行監管的主體是非常有必要的。根據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監管的實際情況,很多監管主體把自己看作是銀行活動的主導者,超越自己的權力范圍進行違法監管,或者有一些監管主體素質低下,監管過程中對于被監管銀行隨便進行訓斥或者是提出無理要求,而還有一些監管主體待遇執行自己的監管職責,使得整個監管過程效率低下,等等。總之,監管主體的活動和素質是商業銀行監管的有效性的直接影響因素,只有規范了商業銀行的監管主體,才有可能實現監管的有效性。規范商業銀行監管主體,可以嚴格控制監管人員的入職要求,從根本上較少不合格監管主體的進入;再有就是可以定期對監管主體進行培訓,通過學習來提高監管者的素質。
(三)創新我國商業銀行監管機制
商業銀行監管機制就是在整個商業銀行監管過程中所采用的一些列制度和方法的總稱。自從我國實行商業銀行監管制度以來,不管是國際還是國內,金融市場的環境都發生了巨大的改變,但是與環境的改變相比,我國商業銀行的監管體制的改變卻是不足的。商業銀行監管體制是服務與商業銀行發展的,也是服務于整個金融行業的高效運行的,如果監管機制與金融環境的發展不同步,那么很有可能導致監管滯后,金融活動缺乏科學的監管等等,這對于商業銀行監管的有效性的提高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必須不斷創新我國的商業銀行監管體制,保證監管體制隨金融環境的改變進行適當的調整,只有這樣,監管的有效性才能實現。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117(2012)02-0114-01
截至2011年11月末,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總資產已經達到整個金融業總資產的近91%。銀行業的穩定與發展在中國金融業的穩定和發展中處于舉足輕重的地位。因此,加強銀行業的監管和調控、完善銀行業的監管體系是金融監管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從通常意義上講,商業銀行監管是指一國金融監管機構或者專門監管機構對商業銀行的組織主體和經營行為進行的監督和管理。從更廣泛地意義上來看,銀行監管還包括銀行內部的自我控制和銀行間自律組織的監管。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監管分為外部監管和內部控制,外部監管當局主要有銀監會,其外部監管是強制性監管;內部控制則主要是公司內部的管理和風險控制。
一、商業銀行監管的目標
(一)維護商業銀行穩健經營、保證金融市場的有效運行
商業銀行是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隨著金融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其面臨的風險也在不斷增強。由于銀行業本身的脆弱性,以及一家銀行的問題會引起連鎖反應等問題。因此銀行的監管首要目標是保證銀行業運行的安全和穩定性。
(二)保護存款人的利益
由于銀行是以利潤為導向的企業,銀行是高負債經營,其總資產中自有資產比重較小。銀行的這些經營特點都使其存在較高的欺詐風險。因此對商業銀行進行監管,保護存款人的利益也是其重要的目標之一。
(三)提高行業效率、保證公平競爭
由于商業銀行經營業務相似性較高,因此競爭也異常激烈。通過監管,使其保持一個良好的競爭環境,有利于行業效率的提高。
二、我國商業銀行監管的現狀以及存在問題
過去我國商業銀行的監管機構是中央銀行,從2003年04月開始,銀監會成為我國商業銀行新的監管機構,而中央銀行保留了檢查建議權等部分的權力。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監管主要包括市場準入、日常經營和業務監管以及退出監管等三個層次的監管。雖然我國銀行監管機構在應對復雜多變的經濟形勢時,采取了多項積極的措施,在應對房地產貸款、資產證券化業務以及理財產品方面有了很大的成果,但是仍然存在著制度、體制的問題。
(一)我國商業銀行監管體系不夠完善
目前我國金融行業是屬于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經營模式。然而我國的銀行、證券、保險等業務的交叉現象已經普遍存在。因此這種“三足鼎立,各自為政”的現狀導致了缺乏管理的區域的存在。隨著經濟全球化以及金融創新的發展,金融控股集團也營運而生。金融控股集團公司是一種中央集權形式的企業經營管理組織。它一般以一個金融企業或者非金融企業為控股母公司,在同一控制權下,完全或主要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中至少兩個不同的金融行業大規模提供服務的金融集團。然而目前我國采取的是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因此對金融控股集團的監管制度較少。同時監管當局之間的信息不能夠充分的共享,這也引起了資源的浪費和監管效率的低下。
(二)監管內容較狹窄
銀行監管內容包括市場準入、日常經營和業務監管以及退出監管等三個層次的內容。目前我國銀行監管主要是對市場準入和日常經營的合規性監管,主要考慮的是信用風險,對市場風險、法律風險以及操作風險考慮較少。在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監管中重前者輕后者,因此在銀行監管的持續性方面還有所欠缺。
(三)內部控制機制不完善
內部控制是指企業經營者以實現經營目標為基礎,正確的貫徹經營決策,維護財產的安全,保證會計信息的完整以及各項活動的順利進行。目前,一方面很大一部分銀行的內部控制環境建設較薄弱,內部控制制度殘缺不全或者內容不夠合理;另一方面我國銀行的內部控制的信息化管理較差,監管技術和機制上比較滯后;第三審計部門的獨立性較差,不能夠很好地與機構風險相適應。
三、我國商業銀行監管的建議
《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對銀行監管的持續性出了要求,加強了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監管之間的協調,這是監管制度上的一個很大進步。同時我國銀行監管機構應該在部門合作、制度建設以及監管技術上有所創新。
(一)加強監管部門間的合作及信息共享
各監管部門在信息共享方面應該做出更進一步的合作。加強控股集團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的建設,對其母、子公司同時監管,從而保證整個集團的穩定運行。另一方面要加強外部監管,監管當局在對市場準入退出、資本金充足率、償付能力以及存款準備金等做出具體要求外還應該對其分支機構實行并表監管,做到信息的共享以及資源的最大利用。
(二)加強制度建設及技術創新
首先,我國監管機構應該完善市場退出機制,充分利用退出機制來降低市場風險。第二,我國監管機構應該加強對銀行的全方位監管,提高其信息的透明度,做到持續的監管。第三,學習先進國家的監管機制,提高我國的金融監管研究水平,培養具有專業水平的金融綜合型人才,設計適合中國國情的金融監管體系。
(三)加強銀行內部控制
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將對風險的控制融合到企業文化中,加強企業管理者以及員工對風險的認識;建立和完善企業的內部控制環境,構造一個具有獨立性的審計體系。從而確保我國商業銀行更加穩健、快速的發展。
作者單位: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
參考文獻:
[1]童衛華.淺析我國商業銀行監管問題[J].東方企業文化(經營管理),2011,3.
現代金融市場進一步開放,金融創新的層出不窮,各種衍生工具的種類與數量的擴張,使現代金融危機的威脅更加嚴重。有效防范金融風險,提高金融監管效率,成為當代金融研究的重要課題。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頒布了包括一項基本準則、38項具體準則的新會計準則體系(以下簡稱《新準則》),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和擬上市公司執行,其他企業鼓勵執行。新準則強化了為投資者和社會公眾提供決策有用會計信息的新理念,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為我國經濟融入世界提供了統一的會計信息平臺。同時,新會計準則的提出也對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和監管帶來重大變化,如何在新準則下對商業銀行進行有效監管,也成為一個當前極為重要的問題。
一、商業銀行監管的意義
當今商業銀行業務的復雜性,賦予商業銀行監管豐富的意義。從不同的監管角度出發,可以對商業銀行監管做出
不同的詮釋:中央銀行宏觀調控角度考慮,商業銀行監管指商業銀行控制,即人們意識到金融業對社會公眾、國家利益和社會經濟有巨大影響而采取的政府約束行為,以保證金融安全與穩健。從現場監管形式出發,銀行監管是監管當局通過現場檢查與現場審計方式考察銀行業務與財務狀況的一系列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行為;從非現場監管形式出發,銀行監管是一個及時發現和處理銀行經營問題的診斷系統。在此系統中,監管當局通過銀行定期報送監管報表的方式進行銀行監管指標分析與銀行評價。從綜合意義講,商業銀行監管是監管當局以保障國家政治經濟利益為目的,從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監管兩方面識別、規避和防范商業銀行經營風險,引導商業銀行能夠建立有效的內控機制,維護銀行業的安全與穩健。
二、 新準則對商業銀行監管的主要影響
1. 資產證券化
目前國內有銀行開始進行資產證券化的試點。由于將信貸資產轉移到表外進行, 所以資產證券化分散了風險,降低了監管資本的要求。但是在實際操作中銀行為確保證券的發行,一般都會提供一定程度的信甩支持和擔保。而新會計準則規定,在提供信用擔保進行信用增級的金融資產轉移中,轉出方保留了所轉移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的,不應終止確認所轉移金融資產。所以這種類型的證券化資產仍應在表內反映。
2. 公允價值
一是公允價值及時確認所致的波動性。公允價值計量要求銀行在交易事項的市場價值變化時,及時將這些價值變動在報表中確認。例如,在金融資產質量嚴重惡化時,公允價值會相應減少,若立即確認資產的減少,銀行的資本也將隨之減少。但在現行會計制度下,如果銀行提取了足夠的資產減值準備,那么對銀行資本的影響有限。同樣在發生未預期利率的變動,房地產危機,權益價格大幅度調整等情況下,交易事項的市場價值會發生變化,及時確認,無疑會加大銀行資本的波動性。所以隨著公允價值的使用,經濟條件的變化會更快地反映于會計信息內,就越可能增加銀行資本的波動性。
3 .金融資產減值準備
從銀行穩定角度看,銀行信貸質量要在準備金內得到體現,不僅要求對已經發生的損失計提專項準備,還要對可能發生的損失計提一般準備。而新會計制度要求,銀行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才應當補提減值準備。計提準備金是資產面值與未來全部現金流量貼現值之差,這與銀行內部會計制度預測到的貸款組合發生的損失不一致,也與銀行監管的審慎性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是矛盾的。
4.套期會計的影響
對有些銀行開展了套期保值業務,新準則按照原有會計處理,套期工具的未實現的利得或損失未被納入表內,被套期項目的浮動盈虧也不進行會計處理。如果其已經滿足套期會計方法的標準,現在采用套期會計方法將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變動或現金流量變動將產生抵銷的結果,在同一財務報表期間的損益中予以確認進行處理,并不會對銀行權益、損益及資產結構等經濟事項產生明顯的影響。但是要求商業銀行對套期行為的有效性進行持續評價,要求提供每筆套期業務的風險管理書面文件等,這對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和銀行監管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5. 金融資產轉移
將使銀行收益的復雜化。在終止確認中,金融資產和負債轉移以及由此引起的損失和收益的確認,銀行有兩種可選擇的方法,即確認并調整當期損益和先在權益項目中列報,待金融資產出售后再計入損益以上述方式確認的損益與按“收入――費用”的傳統模式確認的損益共同構成了銀行的最終經營成果,這不僅對傳統會計的權責發生制原則造成了沖擊,而且使銀行期間凈利潤的內容更顯得復雜化。
三、 新準則下加強我國商業銀行監管的措施
1. 切實加強資本充足率監管
如果把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就會影響未分配利潤,如果是計入所有者權益將影響商業銀行的資本公積,二者最終都會影響商業銀行的核心資本,從而影響資本充足率和核心資本充足率的計算。而商業銀行附屬資本中的可轉換債券本身就是衍生金融工具,對其進行會計計量的依據是公允價值,公允價值的變動自然體現在資本充足率和核心資本充足率的變動上。商業銀行擁有不同的資本充足率意味著“銀監會"將對其采取不同的監管措施。而且從實證結果來看,資本狀況的指標在監管指標中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應切實加強資本充足率的監管。
2. 加強對銀行風險資產的監控
商業銀行風險資產的相應指標在監管中將占據重要地位,因此,應當加強對衍生工具等風險資產的監管,形成定期報送制度,對商業銀行的風險資本進行有效監控。根據前文的研究,風險資產在監管指標中的貢獻率,比舊準則增大很多,說明心準則實行后,對商業銀行的風險資產的監管,應當格外重視。
3.重視公允價值計量的影響
當前我國商業銀行公允價值對于監管指標體系的影響并不是很大,利潤在監管指標主成分中占據的地位與舊準則比變化不大。但這并不代表可以忽視公允價值影響的存在,監管當局應當對公允價值變動造成的損益進行仔細的調研和分析,利用商業銀行頻度更高(季度、月度)的數據進行實證分析,已達到對公允價值計量造成影響的客觀分析結果。
4.探尋各種監管手段
監管當局應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與協調,探尋各種監管手段的有效。針對當前一些有效的監管手段可能面臨被軟化的可能,監管當局首先應積極爭取其他部門的支持,如通過與稅務部門的溝通,將基于五級分類所計提的減值準備在稅前列支,以部分修復五級分類的約束力;其次監管當局也要研究在當前銀行監管法規的框架之內有哪些潛在手段可供挖掘、組合,在有效整合這些內外監管手段的基礎上重塑監管權威。
參考文獻:
[1] 張志杰,金融會計準則對商業銀行財務狀況的對商業銀行財務狀況的影響及對策[J].金融會計,2006,9,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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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汪紅,新會計準則對我國商業銀行的影響分析[J].廣東經濟管理學院學報,2006,7,70-72.
一、文獻綜述
常凌欣在《商業銀行關聯交易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對策》中指出了商業銀行在其關聯交易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并針對相關問題提出了自己的建議。
朱亞在《商業銀行關聯交易法律規制研究中》分析了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的基本內涵,結合國內外立法闡述了關聯交易制度的核心內容,具體提出對關聯交易風險的防范的具體措施。
從國外對商業銀行關聯交易問題的研究來看,Walter(1996)詳細地研究了銀行控股公司(Bank Holding Company),得出了驅動銀行控股公司進行其關聯交易方面兩個明顯的因子:一是非銀行子公司得到控股銀行的大力支持,這就減少了子公司如果面臨倒閉而帶來的名譽損失;二是在有限的責任制的情況下,非銀行子公司可能面臨倒閉的風險要轉移到銀行上,這樣的損失就要由存款保險機構來承擔。Calomiris(1995)發現,準許銀行向自身持股一定比例占有的公司借取款項,給銀行家們釋放了較強的連續、審慎經營的激勵反應,避開了銀行與企業兩個之間存在的潛在的利益沖突。
二、商業銀行關聯交易中面臨的問題
(一)授信管理存在缺陷
授信的風險管理,指的是商業銀行對自己客戶授予一定的授信額度,并對這種授信存在的業務風險進行綜合性的審評,要求把風險的控制、效率的提高作為目的的一種信用貸款管理制度。授信風險的管理是確保商業銀行能夠正常運行的基本條款,管理的業務覆蓋了授信前的審查、授信業務的常規運作、內部業務與非業務的監控以及授信后期業務系統的管理的全過程。商業性銀行關聯交易的存在,使信用貸款的風險更加。比如,中信銀行在集團客戶的授信管理方面顯得薄弱。監管部門通過抽查發現,中信銀行的信貸業務存在一些問題,比如貸前調查盡職不到位、貸中審查缺乏嚴格性、貸后管理缺失的情況,沒有確定好授信的條件就給客戶發放貸款的情況出現的問題比較重要。監管部門的信息可以看出,中信銀行在不同程度上都存在一些問題,比如在集團大型客戶信息的收集和認證方面、統一授信的管理方面、貸款用途的分析以及控制方面、風險預警的提示等授信管理的關鍵環節上,導致了無法進行集團客戶的有效識別、交叉的授信管理、交叉的擔保等情況出現,存在一些比較大的風險。
(二)信息披露不完整
近幾年來,商業銀行關聯交易信息披露情況改善程度不斷加強,信息披露質量提高的速度較快,但是,在信息披露工作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主要問題在于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
如,在2007年,中信信托公司為其管理控制的理財產品,直接向中信銀行按賬面的凈值購入了一共118.76億元的銀行貸款及銀行客戶墊款。在2007年年末前,中信銀行購回了其中的47.2億元,購回比例低于50%,并在年末之后至年報報告之日的這段時間,又購回了57.7億元的銀行貸款。但是,中信銀行并未通過任何途徑對這些大額交易進行任何的信息披露。中信銀行后來在回應此事的時候,解釋為對關聯交易金額的不同理解差異造成這次事件的原因,因為該項交易還沒有達到需要披露的要求,但是在隨后的信銀行類似產品,就已經更換了信托合作公司。
信息不對稱一直是商業銀行經營尤其是在資金運用中一個繞不開的話題。在商業銀行的授信業務中,信息不對稱的存在增加了信貸風險,也加大了銀行的經營成本。信息的不透明化又直接上引起了銀行與中小股東方面、外部監管的機構和社會公眾之間兩方的信息不對稱,通過這樣來逃避監管機構的監管。
(三)商業銀行現代的企業制度的缺陷
在商業銀行改革和發展的變化過程中,通常情況下都是根據現代的企業制度這樣的模式來搭建整個商業銀行的產權結構以及它的治理機制。在現代企業制度的產權安排上,依據了法律上與經濟上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的相分離的理論,然后根據這樣的理論來確定所有者與企業的關系的。在企業的所有者和經營者的關系上,存在著我們常見的“兩權分離”的情況: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企業的所有者通過授權,委托經營者來管理企業的經營活動。而由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會存在著信息的不對稱的情況下,企業所有者不能完全詳細地了解整個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企業的經營者就會有可能從自己利益出發,而不是從企業的角度去做出相應的決定和政策,通過非公平的關聯交易去獲取最大化的私人利益,從而損害企業的利益和股東的利益。
三、完善商業銀行關聯交易監管的對策建議
(一)強化關聯交易風險意識,提高重視程度
對于上市銀行而言,關聯交易管理的關鍵在于風險防范,保證交易的公允性,避免損害銀行利益或引發法律合規風險。商業銀行應當采取專題培訓和宣傳教育等多種方式,使各級經營管理人員充分認識關聯交易的管理缺失帶來的危害,加強提高關聯交易的風險意識,嚴格依法合規開展關聯交易管理工作。
(二)提高關聯交易透明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提高關聯交易的透明度可以通過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使不規范的關聯交易行為消失不在。因為商業銀行的眾多股東,牽涉到更大范圍的利益相關者以及更多面的風險因素,在客觀上要求進行程度更高和質量更好的信息披露。
通過強化信息披露制度,來改善商業銀行在關聯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利于對商業銀行關聯交易進行有效的監督。當前,我國在上市商業銀行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規章制度方面不健全。這些都需要在信息披露的方式上面、內容方面和標準等方面來制定一些更加完整詳細的可以合理實施的規則與制度,便于操作、便于監督。
(三)重視實質審查,保護相關利益人的權益
關聯交易的管理的主要目標,就是要預防商業銀行和關聯方之間發生不合理不合規的輸送利益,對股東、商業銀行和相關利益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原則上,應該按照商業原則的要求以及一般商務條款來進行,更要在不優于對非關聯方的同類交易的條件下進行。
(四)健全責任追究制
針對各種違反法律規定的關聯交易的行為,商業銀行監管部門應健全相應的責任追究制度,明確規定各種違反制度的關聯交易行為的處罰,增強監管部門的監管力度。對沒有履行審批程序、沒按要求披露關聯交易事項、向特定對象私自或提前披露或泄露關聯交易事項的相關責任人,應當按照違法情節追究責任。對關聯交易的各方行為人而言,采取非法關聯交易的嚴厲處罰手段,有利于威懾違法行為、牽制潛在的關聯交易的犯罪行為。
參考文獻
[1]林躍雄.《商業銀行關聯交易的識別和風險管理》.
[2]張煒,何正啟,朱亞.2010商業銀行關聯交易的管理規制.金融論壇(6).
一、經濟資本管理體系及其在我國商業銀行的應用
經濟資本管理基于資本的兩個特征而建立:資本是稀缺的,因此必須將有限的資本有效地配置到最能增加銀行價值的環節;資本是有成本的,因此必須強調對資本的回報,也即對股東實現價值創造,并充分考慮資本所承擔的風險,實現收益與風險和成本的統一。經濟資本管理體系主要由三個部分構成:一是經濟資本的計量,二是經濟資本的預算分配制度,三是以經濟增加值(EVA)和經風險因素調整的經濟資本回報率(RAROC)為核心的績效考核制度。
1.經濟資本的計量
從計量經濟學的角度衡量,非預期損失是指銀行實際損失超過平均損失以上的損失,是對預期損失的偏離-標準偏離。經濟資本從數量上等同于非預期損失,應覆蓋商業銀行的全部風險。
普華永道對全球銀行業的調查表明,信用風險占到商業銀行風險總量的65%,除此之外,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也是商業銀行面臨和關注的主要風險,《新資本協議》關于銀行資本必須覆蓋上述三類風險的規定即印證了這一觀點,因此,雖然經濟資本應覆蓋商業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但在實踐中主要是對此三類風險的計量。
(1)信用風險的計量。計量信用風險時,主要考慮違約概率(PD)、違約損失率(LGD)、風險敞口(EAD)和期限(M)等風險因子。此外,還應考慮信用資產的相關性以及風險集中度。目前流行的信用風險計量模型主要有CreditMetrics信貸組合模型、穆迪KMVEDFs信貸組合模型、CSFPCreditRisk+模型、麥肯錫CPV信貸組合模型,以及《新資本協議》規定的IRB(內部評級法)模型等。
信用風險經濟資本=EAD×√PD×σ2LGD+LGD2×σ2PD
其中,σ2LGD為LGD的方差,σ2PD為PD的方差
銀監會對國有商業銀行經濟資本體系建設情況的調查表明,我國商業銀行大多是在參照《辦法》規定的基礎上,以資本充足率8%為基準,根據各類業務的歷史風險狀況和本行的經營發展戰略,采取內部系數法計量信用風險。比如,《辦法》規定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風險權重是50%,有的行對此類貸款的經濟資本系數則設定為4%(即為資本充足率8%的50%,等同于50%的風險權重);對某些屬于鼓勵發展類業務,商業銀行則設定較低的經濟資本系數,使之相對應的風險權重低于《辦法》規定的風險權重,比如《辦法》規定銀行承兌匯票的風險權重為100%,而有的行對銀行承兌匯票的經濟資本系數為3%,相當于風險權重為37.5%,充分地體現出了商業銀行對此類業務的鼓勵導向。
(2)市場風險的計量。VAR(風險價值)是計量市場風險最常用的技術,它是指在一定的持有期和給定的置信水平下,因利率、匯率等市場要素發生變化而可能對某項資金頭寸、資產組合或機構造成的潛在最大損失。目前常用的VAR模型技術主要有方差—協方差法、歷史模擬法和蒙特卡羅法。
市場風險經濟資本=VAR*乘數因子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計量市場風險的常用技術有缺口分析、久期分析、外匯敞口分析、敏感性分析、情景分析等,少數商業銀行(如建行)運用VAR計量市場風險。
(3)操作風險的計量。相對于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的量化更為困難,這是因為一是現有的數據不足,二是模型構造存在技術困難,三是在計量操作風險時極易因難以與其他風險區分而重復計算。目前,對操作風險一般采取簡單的系數法,即根據歷史年度發生的損失數據,將商業銀行的業務按照操作風險的程度分配不同的風險權重,乘以該類業務的余額。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計量操作風險的常用模式是:
操作風險經濟資本=前三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平均值*設定系數
2.經濟資本的預算分配
經濟資本的配置區分為對存量風險資產的經濟資本配置和對增量風險資產的經濟資本配置,前者考慮的是對資產組合所面臨的未預期風險的抵御,后者則是通過對不同的產品、部門和區域設定不同的經濟資本系數來傳導總行的經營發展戰略。商業銀行在制定經濟資本預算計劃時,重點是對增量經濟資本的配置。
從我國目前實施經濟資本管理的經驗看,商業銀行對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經濟資本,年初根據資金交易風險控制計劃和財務收支計劃計算并分配。對信用風險的經濟資本,建行采用增量配置法,通過三個環節完成:首先,由總行年初根據全行發展規劃和資本補充計劃,明確資本充足率目標,提出全行的經濟資本總量和增量控制目標,對分行進行初次分配;其次,總行根據各分行反饋的情況,在總行各業務部門之間進行協調平衡分配;最后,總行根據戰略性經營目標,對信用風險經濟資本增量的一定百分比進行戰略性分配。
3.以EVA和RAROC為核心的績效考核
以EVA和RAROC為核心的績效考核引入了資本的成本概念,更真實地反映了商業銀行的利潤,克服了商業銀行傳統的績效考核以利潤的絕對額為指標的缺陷,有利于商業銀行的經營者更清醒地權衡經營風險及其回報,從而做出更符合商業銀行實際利益的決策。
絕對量指標:
EVA=經風險調整后稅后凈利潤-經濟資本*資本期望回報率
=(經濟資本回報率-資本期望回報率)*經濟資本
相對比率指標:
RAROC=經風險調整后稅后凈利潤/經濟資本
=(凈利息收入+非利息收入+投資收益-運營成本-預期損失準備支出-稅項)
經濟資本
我國實施經濟資本管理的商業銀行對分支機構的績效考核已逐步采用EVA和RAROC概念,只是對具體參數的設置(比如對經濟資本的期望回報率)各行略有不同。建行等在經濟資本管理實施方面走得更快的商業銀行,已嘗試將RAROC技術應用到具體產品的定價決策。隨著我國商業銀行經濟資本管理能力的提升,經濟資本管理將在我國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活動中發揮更大作用。
二、實施經濟資本管理對我國商業銀行的影響
1.強化資本約束意識
經濟資本管理強調了資本的有限性和高成本性,隨著外部監管部門資本充足率監管力度的加強和股東對資本回報要求的提高,商業銀行在經營決策時,不僅要考慮到資產擴張的速度、業務發展的規模以及所帶來的收益,還要充分考慮到由此而帶來的風險及其資本占用,將收益與風險和成本相統一。資本約束意識的增強將有力地扭轉我國商業銀行傳統的重規模輕管理的經營思想,促使商業銀行將經營管理的重心放在轉變經營管理方式,優化資產結構和業務結構,提高經營效益之上。如下圖所示,在國家加強宏觀調控的2004年,實施經濟資本管理的某銀行貸款增幅保持在一個穩定的區間,避免了出現貸款增量的大幅波動,充分體現了經濟資本管理在資產增長中的制約作用。
2.培養全面風險管理意識,提高風險管理水平
作為經營風險的企業,商業銀行需要對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等進行合理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經濟資本強調的是對銀行所承擔的所有風險(而不僅僅是商業銀行面臨的最大風險—信用風險)所可能帶來的非預期損失的抵御和彌補,實施經濟資本管理可以強化商業銀行的全面風險管理意識。同時,經濟資本管理要求對各類風險進行精確的計量,并鼓勵商業銀行開發適合自己的風險計量技術和模型,將促進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水平的提高。
3.準確計量各項業務的成本,完善績效考核評價體系
長期以來,我國商業銀行的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存在突出的制度性缺陷:一是以利潤、資產規模的絕對量考核為主,忽視資本占用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鼓勵了片面追求賬面利潤和資產規模而漠視潛在風險的短期行為;二是現行的績效考核評級體系未充分考慮到風險因素,經營收益未經風險調整;三是績效考核評價體系以橫向為主,無法具體量化具體產品和業務條線的經營績效,難以為經營決策提供支持。經濟資本管理克服了上述缺陷:EVA強調了資本占用的成本,有助于商業銀行尤其是其分支機構樹立成本意識;RAROC強調的是經過風險調整后的資本回報,并扣除了為預期風險所計提的專項準備金,更真實地反映了利潤和資本回報率;同時,RAROC技術還可以衡量具體的交易和賬戶,有助于真實反映各項業務給銀行所創造的價值。
4.提高商業銀行科學決策和產品定價能力
RAROC技術通過對具體產品、業務和區域的經濟資本回報率的量化,為商業銀行在制定經營發展戰略時提供支持。比如,根據歷史數據判斷某項業務的經濟資本回報率較高,商業銀行在編制經營計劃和經濟資本預算時,可以通過資源配置、系數設定等方式,向全行傳達總行對于此類業務的傾斜支持導向。同時,RAROC技術強調了風險因素,商業銀行在為產品定價時,可以通過RAROC技術推算出該項產品在什么價格水平才能達到預期的回報率,從而促進商業銀行自主風險定價水平的提升。
5.推進金融改革深入開展,進一步推動國有商業銀行增強獨立的市場主體意識
經濟資本管理強化了國有商業銀行的資本約束意識和成本意識,使過去因具有國家信用而忽視資本充足的國有商業銀行深刻地認識到,資本是稀缺的和有成本的。隨著股份制改革的深入,國有商業銀行將面臨著監管當局越來越嚴格的資本約束和市場越來越高的資本回報要求,這將督促國有商業銀行切實轉變經營理念,增強獨立市場主體意識,推動股份制改革深入開展,真正將國有商業銀行建設成資本充足、內控嚴密、運營安全、服務和效益良好的現代金融企業。
6.經濟資本具有風險約束和效益約束的雙效應,有助于激勵商業銀行改進經營管理
經濟資本不僅要抵御非預期損失,而且還在經營管理和資源配置中居于核心地位:不僅可以衡量一家銀行的整體抗風險能力,而且還可以成為評價商業銀行分支機構或業務條線經營績效的標尺;將收益與風險、成本結合起來,有助于商業銀行根據實際承擔的風險為產品合理定價;支持和鼓勵商業銀行改進風險管理技術,積極開發內部計量模型,完善資本管理,從而更科學地保持合適的資本持有量,激勵商業銀行改進資本管理。
三、實施經濟資本管理對我國銀行監管當局的影響
1.促進監管當局對經濟資本與監管資本區別的認識
在實施經濟資本管理的過程中,銀行監管當局有必要,并且會逐步認識到監管資本和經濟資本之間的不同:
(1)經濟資本是商業銀行根據自身承擔的實際風險計算出來的資本,是一種應有“虛擬資本”,在數量上等于商業銀行所面臨的非預期損失額;監管資本是監管當局要求商業銀行持有的最低資本,屬于“法定資本”,是一種實有的資本。從風險的角度說,經濟資本代表的是風險,越小越好;監管資本則是抵御風險的屏障,越多越好。經濟資本是從商業銀行的視角看資本,而監管資本則是從監管當局的視角看資本。
(2)經濟資本具有更好的風險敏感性。監管資本是監管當局基于整個銀行業的風險狀況而劃定的粗線條的最低資本充足要求,在統一的資本充足要求下,既可能出現資本充足率達到法定要求而仍不足以覆蓋風險的情況,也可能出現對資產狀況良好的銀行的過高的資本充足約束。與監管資本相比較,經濟資本更好地反映了特定商業銀行的實際風險狀況及資本真實需求,因而對商業銀行的風險具有更好的敏感性。
為使中國商業銀行金融產品創新監管逐步與世界接軌從而達到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要求,其風險監管理念必須實現三個轉變:
1.實現微觀審慎監管向宏觀審慎與微觀審慎轉變。在上個世紀80年代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創新的推動下,嚴格的金融市場監管受到諸多指責,因此我國金融監管的重心逐漸向金融機構具體業務活動傾斜,主要以微觀審慎監管為主,但是2008年美國金融危機的爆發說明了以流動性為主要監管目標的宏觀審慎監管的重要性。因此我國商業銀行除了應該重視金融產品創新業務的微觀審慎監管,還應重視對金融產品創新所導致的銀行機構流動性風險進行宏觀審慎監管。
2.實現由事后處理向事前預防和前瞻性監管轉變。回顧西方國家的金融產品創新的監管演變歷史可發現,其監管歷程都先后經歷了“金融創新—金融監管—金融危機—加強監管—金融活動萎縮—放松監管—金融創新”的多次循環過程,在此過程中金融監管始終處于被動局面。創新與監管是一種追求平衡的博弈,目的是將金融創新作為金融深化發展的原動力的同時,利用金融監管將風險降到最低。因此為防止金融監管的被動性和滯后性所帶來的金融風險,將創新活動納入有效監管,應加強監管的前瞻性。
3.實現由機構監管向機構監管和功能監管并重轉變。隨著我國商業銀行金融產品創新業務尤其是表外金融產品創新業務的不斷發展,很多金融創新產品業務范圍已涵蓋證券、保險及銀行等各行業,當存在銀行表外業務創新產品的交叉業務時,僅僅依靠機構監管往往達不到預期效果,只有釆取機構監管和功能監管相結合的方式,才能對金融產品創新實施有效監管。
二、加強商業銀行全面風險監管
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的爆發,給全球金融市場和實體經濟帶來了巨大的損失,也使得作為危機導火索的以信用衍生品為首的金融創新產品市場遭受重創。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監管不力,使得金融衍生品市場泛濫發展,對金融危機的爆發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應加強對商業銀行全面風險監管,具體實施措施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對不同類型的創新活動實行分類監管。目前金融市場上金融產品創新主要有三類:一是創新活動為競爭驅動型創新,是指各商業銀行為奪取市場份額,增加企業利潤而釆取的創新舉措。二是創新活動為風險轉移型創新,是指銀行企業為了轉嫁或分散金融風險而采取的創新舉措。三是創新活動為監管規避型創新,是指商業銀行利用監管政策的漏洞而采取的創新舉措。對于第一類創新活動,應引導商業銀行識別其中的金融風險,只要風險可控且不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可采取定期檢查和審慎監管的原則。對于第二類創新活動,應在防范風險的同時予以鼓勵和支持,并積極在業內進行推廣。至于第三類創新活動,應果斷采取措施調整和修改相關監管條款,發現違規行為,立即嚴肅處理。
2.完善監管手段和提髙監管技術水平。商業銀行應該不斷完善各種監管手段,對金融產品創新活動既可以使用政策指引、窗口指導、道義規勸和誡勉談話等柔性監管手段,也可使用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等量化管理手段。當前,監管部門應注重提高量化監管水平,在此基礎上,與銀行風險管理人員進行接觸和交流,了解內部模型的缺陷和不足,從而加以指導和監督。此外,應完善創新產品監管信息系統和各類征信數據庫,建立科學的風險預警指標體系,以此對商業銀行實施嚴格的非現場檢查,對金融產品創新的風險及其防范進行及時有效地監控。
3.完善金融創新相關立法。目前,我國現行金融法律主要有《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公司法》等。這些法規都未明確提出金融創新產品特別是金融衍生品的監管問題。由于缺少統一的金融衍生品監管法律,由金融衍生產品所導致的各種風險特別是系統性風險無法加以監管。因此,應加快有關立法,從而規范市場參與者的行為,明確政府監管部門的責職和權利,規范金融產品創新尤其是金融衍生品的風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