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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2023-08-08 16: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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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法內容

      篇(1)

      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半年度報告全文

      第一節、重要提示、釋義及目錄

      第二節、公司基本情況

      第三節、股本變動和主要股東持股情況

      第四節、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況

      第五節、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第六節、重要事項

      第七節、財務報告

      第三章、半年度報告摘要

      第四章、備查文件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發行股票并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半年度報告是中期報告的一種類型。公司應當遵循本準則的規定,編制半年度報告。

      第三條、本準則的規定是對半年度報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對投資者決策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不論本準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公司均應當披露。

      第四條、本準則的某些規定對公司確實不適用的,經證券交易所批準后,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影響披露內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適當修改。

      因涉及商業秘密等特殊原因,公司確實不便遵循本準則某些規定的,可以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并保證該豁免不會導致對投資者利益的實質性損害。經證券交易所批準后,公司可不予披露相關信息。

      第五條、為避免不必要的重復和保持文字簡潔,在不影響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閱讀不便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對各相關部分的內容進行適當簡化。

      第六條、同時在境內、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證券監管部門對半年度報告的要求與本準則不一致,應當遵循報告披露內容從多不從少,披露時限從短不從長,其他要求從嚴不從寬的原則辦理,并應在同一時間公布半年度報告。

      第七條、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報告可以不經審計,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數據可以以人民幣元、千元或百萬元為單位。

      第九條、半年度報告的封面應當載明公司法定名稱、“半年度報告”字樣和報告期間。半年度報告印刷文本應采用質地良好的紙張印制,幅面應為209毫米×295毫米(相當于標準的A4紙規格)。

      第十條、半年度報告摘要應當包括全文各部分的重要內容,不得出現與全文在內容上不一致,或因遺漏重要事項而誤導投資者的情況。

      半年度報告摘要應簡明扼要。

      第十一條、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半年度報告,并在該期限內將報告全文刊登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互聯網網站,將半年度報告摘要刊登于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紙上。在指定報紙上刊登的半年度報告摘要最小字號應為標準六號字,最小行距為0.02.公司可以將半年度報告刊登于公司自己或其他互聯網網站、其他報刊上,但不得早于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互聯網網站或報刊上披露的時間。

      第十二條、公司應當在半年度報告披露后及時將半年度報告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復印件及備查文件備置于辦公地點和證券交易所,以供投資者查閱。

      第十三條、公司應當在半年度報告披露后,上半年度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將半年度報告各兩份分別報送中國證監會、公司所在地的證券監管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

      第十四條、公司董事會及董事應當保證半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與完整性,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和連帶責任。

      如有董事對半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無法做出保證或存在異議,或有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公司應作特別提示。

      第十五條、已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及其衍生證券且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應當參照執行本準則。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已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及其衍生證券且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應同時編制半年度報告外文譯本。公司應保證兩種文本內容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報告分別以中、英(或日、法等)文兩種文字編制,在對兩種文本的理解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十六條、特殊行業公司除應當遵循本準則的規定外,還應執行中國證監會關于該行業信息披露的特別規定。

      第二章、半年度報告全文

      第一節、重要提示、釋義及目錄第十七條、公司應當在半年度報告全文的顯要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公司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如有董事對半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無法做出保證或存在異議,公司應披露如下聲明:“××董事無法保證本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理由是:…”。

      公司還應單獨披露未出席董事會會議董事的姓名。

      第十八條、財務報告已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被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的,公司應當明確表述“公司半年度財務報告已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財務報告已經審計并被出具有解釋性說明、保留意見、拒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的,公司應說明審計意見涉及事項的披露位置,并作以下提示:“公司半年度財務報告已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出具有解釋性說明(或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拒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本公司管理層對相關事項已作詳細說明,請投資者注意閱讀”。

      第十九條、公司應當對半年度報告中投資者理解有障礙及有特定含義的術語做出解釋。

      第二十條、半年度報告的目錄應當標明各部分的標題及對應頁碼。

      第二節、公司基本情況第二十一條、公司應當披露如下事項:

      (一)法定中、英文名稱及縮寫;

      (二)股票上市證券交易所,股票簡稱和股票代碼;

      (三)注冊地址,辦公地址及其郵政編碼,互聯網網址,電子信箱;

      (四)法定代表人;

      (五)董事會秘書及董事會證券事務代表的姓名、聯系地址、電話、傳真及電子信箱;

      (六)選定的中國證監會指定報紙,指定互聯網網址,半年度報告備置地點;

      (七)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公司應當遵循如下規定,披露主要財務數據和指標:

      (一)公司應采用列表方式,提供下述主要財務數據與指標:凈利潤、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股東權益(不包含少數股東權益)、凈資產收益率、每股收益、每股凈資產、調整后的每股凈資產和每股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其中,股東權益、每股凈資產與調整后的每股凈資產應披露報告期期末及年初數,其他數據與指標應披露報告期及上年同期數。

      公司在披露“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時,應說明扣除的項目及相關金額。

      同時按國際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告的公司,還應披露分別按國內、國際會計準則編制的財務報告在報告期凈利潤、報告期期末凈資產上的差異。

      (二)第(一)項中的財務數據與指標應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以下簡稱《年度報告準則》)以及中國證監會頒布的其他有關信息披露規范的相關規定填列或計算。

      第三節、股本變動和主要股東持股情況第二十三條、報告期內因送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或其他原因引起股份總數及結構變動的,公司應當按照《年度報告準則》的附件《公司股份變動情況表》要求的格式及其他相關要求予以披露。如無變化,無須披露。

      第二十四條、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期末股東總數。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期末持有公司股份達5%以上(含5%)股東的全稱、報告期內股份的增減變動及期末余額、所持股份類別以及所持股份被質押、凍結或托管的情況。持股5%以上(含5 %)的股東少于10名的,公司應披露至少10名最大股東的持股情況。

      公司在遵循前款規定時,還應披露如下信息:前10名股東所持股份中包括已上市流通股份和未上市流通股份的,應分別披露其數量;前10名股東之間存在的關聯關系;因作為戰略投資者或一般法人參與配售新股成為前10名股東的,應予以說明,并披露約定持股期間的起止時間;前10名股東中代表國家持股的單位以及外資股東。

      第二十六條、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報告期內發生變化的,應當列明披露相關信息的指定報刊及日期。如無變化,無須披露。

      新控股股東或新實際控制人為法人的,公司應簡要說明其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主要業務及產品、注冊資本、股權結構、報告期凈利潤以及報告期期末凈資產;新控股股東或新實際控制人為自然人的,公司應簡要說明其姓名、性別、年齡、主要經歷及現任職務。

      第四節、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況第二十七條、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股票的變動情況。如無變化,無須披露。

      第二十八條、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新聘或解聘情況。

      第五節管理層討論與分析第二十九條、公司管理層應當對財務報告與其他必要的統計數據以及報告期內發生或將要發生的重大事項,進行討論與分析,以有助于投資者了解其經營成果、財務狀況(含現金流量情況,下同)。

      管理層的討論與分析不能只重復財務報告的內容,應著重于其已知的、可能導致財務報告難以顯示公司未來經營成果與財務狀況的重大事項和不確定性因素,包括已對報告期產生重要影響但對未來沒有影響的事項,以及未對報告期產生影響但對未來具有重要影響的事項等。

      第三十條、公司管理層應當說明報告期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利潤、凈利潤、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凈增加額(或凈減少額,下同),以及報告期期末總資產、股東權益等主要財務數據與上年同期或年初數相比發生的重大變化,并分析其原因。

      第三十一條、公司管理層應當說明報告期經營情況,包括:主營業務的范圍及經營狀況,公司主營業務涉及具有不同風險行業、地區的,應分別闡述占報告期主營業務收入10%以上(含10%)的經營業務所在行業或地區、主營業務收入及主營業務成本;報告期內主營業務發生的變化;主要產品的市場占有率情況;對報告期凈利潤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經營業務。

      第三十二條、公司管理層應當說明報告期投資情況,包括:

      (一)在報告期內募集資金或以前期間募集資金的使用延續到報告期的,公司應披露有關投資項目的實際進度及收益情況;未達到計劃進度和收益的,應解釋原因;尚未使用募股資金的用途;募股資金用途發生變更的,應說明變更原因、是否已履行變更程序、新的用途、實際進度與收益情況;

      (二)重大非募股資金投資項目的實際進度和收益情況。

      上述投資行為若涉及增加新的被投資單位,公司還應披露該單位的名稱、主要經營活動、公司擁有其股東權益的比例。

      第三十三條、公司管理層應當將報告期實際經營成果與招股上市文件或定期報告披露的盈利預測、有關計劃或展望進行比較。有重大差異的,應予以說明并分析其原因。

      第三十四條、公司管理層應當簡要說明下半年的經營計劃,包括收入、費用計劃等,分析可能對下半年經營成果與財務狀況產生重要影響的因素、這些因素發生的可能性及影響程度。公司對上年年度報告中披露的本年度經營計劃做出修改的,應予以說明。

      第三十五條、公司管理層如果預測下一報告期的經營成果可能為虧損或者與上年同期相比發生大幅度變動,應當予以警示。

      第三十六條、財務報告經注冊會計師審計,并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的,公司管理層應當對審計意見涉及的事項予以說明。

      上年年度報告中的財務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的,公司管理層應對審計意見涉及事項的變化及處理情況予以說明。

      第六節、重要事項第三十七條、上年年末公司治理的實際狀況與中國證監會有關文件的要求存在差異的,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已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整改情況。報告期期末仍存在差異的,應分析該差異對公司的影響,說明擬采取的整改措施和預計所需的時間。

      第三十八條、公司應當披露以前期間擬定、在報告期實施的利潤分配方案、公積金轉增股本方案或發行新股方案的執行情況。

      第三十九條、公司應當披露在報告期內發生及以前期間發生但持續到報告期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的涉及金額、進展情況或審理結果及對經營成果與財務狀況的影響(包括由此產生的損益占報告期凈利潤的比例等,本節下同)。

      第四十條、公司應當披露在報告期內發生及以前期間發生但持續到報告期的重大資產收購、出售或處置以及企業收購兼并事項的涉及金額、進展情況及對經營成果與財務狀況的影響。

      第四十一條、公司應當遵循如下規定,分類披露在報告期內發生的重大關聯交易信息:

      (一)購銷商品、提供勞務交易應披露下述信息:交易總金額占同類交易總金額的比例及對經營成果與財務狀況的影響;在前一定期報告或臨時報告披露過的有關協議在報告期內的履行情況;交易方、交易內容、交易價格、交易金額與結算方式在報告期內發生重大變化的交易的變化情況;關聯方之間存在大額銷貨退回的,應予說明。

      (二)資產收購、出售交易應披露下述信息:交易方、交易內容、定價原則、資產的帳面價值、評估價值(若有)、市場公允價值(若有)、交易價格、結算方式及對經營成果與財務狀況的影響。交易價格與帳面價值、評估價值或公允價值差異較大的,應說明原因。

      (三)公司與關聯方報告期期末存在債權、債務或擔保事項的,應披露形成原因、清償情況、對經營成果與財務狀況的影響以及有關承諾(若有)。

      (四)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信息。

      第四十二條、公司應當披露如下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況信息:

      (一)在報告期內發生或以前期間發生但延續到報告期的重大托管、承包、租賃其他公司資產或其他公司托管、承包、租賃公司資產事項的信息,包括交易金額、期限以及對經營成果與財務狀況的影響。

      (二)在報告期內發生或以前期間發生但延續到報告期的重大擔保合同信息,包括擔保金額與擔保期限。對有明顯跡象表明可能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擔保事項,公司應予明確說明。

      (三)在報告期內發生或以前期間發生但延續到報告期的重大委托他人進行現金資產管理的信息,包括受托單位、委托金額、起止時間、約定收益、實際收益、期末余額以及該項行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第四十三條、公司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含5%)的股東在報告期內發生或以前期間發生但持續到報告期的對公司經營成果、財務狀況可能產生重要影響的承諾事項的,公司應當披露該承諾在報告期內的履行情況。

      第四十四條、財務報告已經審計的,公司應當披露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注冊會計師的名字以及審計費用。

      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的,公司應披露解聘原會計師事務所的原因,以及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第四十五條、公司應當披露在報告期內發生的除上述第三十七條至四十四條規定之外,且未曾在臨時報告中披露過的其他重要事項信息。

      第四十六條、對上述第三十七條至四十五條規定之外,且已在前一定期報告或臨時報告中披露過的在報告期內發生以及在以前期間發生但持續到報告期的其他重要事項信息,公司應當編制索引,注明有關事項的名稱,有關報告刊載的報刊名稱、日期及版面,刊載的互聯網網站名稱及檢索路徑。其中,對多次發生的同類重大事項,公司應注明涉及金額的合計數。

      第七節、財務報告第四十七條、公司應當在半年度報告中披露利潤及利潤分配表、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及報表附注。

      第四十八條、財務報告未經審計的,公司應當注明“未經審計”字樣。財務報告經過審計的,若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意見為標準無保留意見,公司應明確說明注冊會計師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若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意見為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公司應披露審計報告全文。

      第三章、半年度報告摘要

      第一節、重要提示第四十九條、公司應當在半年度報告摘要的顯要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公司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摘要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本半年度報告摘要的目的僅是為公眾提供公司上半年的簡要情況,報告全文同時刊載于***.投資者在作出重大決策之前,應當仔細閱讀半年度報告全文。”

      其余重要提示內容應按照第十七、十八條的規定披露,無須披露第十九、二十條的內容。

      第二節、公司基本情況第五十條、公司應當按照第二十一條第(二)、(五)項的規定披露有關信息,無須披露其余內容。

      第五十一條、公司應當按照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披露主要財務數據和指標。

      第三節、股本變動和主要股東持股情況第五十二條、公司應當按照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條的規定,披露股東變動和主要股東持股信息。

      篇(2)

      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在我國實行時間較短,有很多地方都還屬于摸索階段,所以我國現常用的方法是在部分地區或部分行政機關進行試點,在試點成功后,再將成功經驗或成功做法推廣到其他行政機關或其他地區,逐步在全國開展。在我國的公示實踐中,將試點的重點放在行政相對人相對較為關注和問題較多的行政機關,如公安、稅務、工商等部門,將這些機關的職責權限、執法流程、規章制度等向社會公開,提高了行政執法的透明度,當這些機關的試點工作較為成功后,再將自身的成功經驗向其他行政機關進行推廣,促進其他部門行政執法公開化的進程。

      (二)把關執法主體資格

      在我國現行的行政執法體系中,很多情況下會出現權責不明的情況,致使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的過程中出現或互相推諉責任的現象,這些現象都極大的損害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所以,行政機關在進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的改革中,對于行政執法主體的審核進行了嚴格的把關,對于符合規定的頒發相應的執法證件,而對于不符合規定的則予以辭退,并將本執法機關的所有執法人員通過公開欄進行公開。

      (三)以公開方式公開明示內容

      從實踐中看,我國的行政執法公示制度的公開方式因地理位置和經濟發展水平而有著較大的差異,但是總結來說,大致包括政府辦公地點的信息公開欄、專門的信息公開辦公室、定期的政府信息公告簡報,以及使用一些傳統的媒體如報紙、雜志、電視、廣播等方式將一些重大的政府通告等進行公開和明示,在一些經濟發展較為發達的地區,還采用了網絡等現代化方式。

      二、我國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所存在的一些問題

      (一)行政執法主體對行政執法公示制度的理解有偏頗

      我國歷史上的官府是一個莊嚴的場所,且具有一定的神秘感。這種傳統的思維影響了很多當下的行政執法機關,使得這些行政機關認為如果將行政機關的一些執法失當、違法違紀行為向社會公開的話,會影響到行政機關的威嚴,并且會導致行政相對人更容易的對抗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從而影響行政機關的執法效率,繼而影響到政府對社會的管理和控制。

      (二)行政執法公示的內容較為單調

      我國現有的行政執法公示制度中將行政執法的結果作為其主要公布的內容,但是對于行政機關如何進行行政執法,即行政執法的過程并沒有太多的公布,從而導致行政相對人在遇到行政執法時不知道應當如何處理,反而降低的了行政執法的效率,并且這種重結果輕過程的公示方式也不利于社會對行政執法的監督。

      (三)行政執法公示制度缺乏相應法律法規的規范

      由于我國目前對行政執法還沒有一個統一的立法,所以我國地區間行政執法機關公示制度的差異很大,各地的行政執法機關都是根據自身所定的行政執法公示內容、規則、標準等進行行政執法的公示工作,并沒有考慮到行政相對人的實際需求,并且由于行政執法機關不同的行政執法公示規則,也對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會造成損失,這些都不是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設立的初衷,也會影響到行政機關的執法形象。

      三、對我國完善行政執法公示制度的一些建議

      (一)轉變行政執法主體的觀念

      觀念是行動的先導,只有轉變行政執法主體對于行政執法公示的觀念,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才能更好的進行,行政執法主體對于行政執法公示的觀念是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良好運行的基礎。而要想轉變行政執法主體的觀念,通過立法的方式是一種較為快捷而行之有效的方法。通過在立法上確認行政執法公示制度,確認公示制度的原則,從而加強行政執法主體對于行政執法公示制度的理解,轉變其傳統觀念。

      篇(3)

      各級政府所屬的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凡依法行使行政許可、行政監督、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登記)、行政征收、行政給付、行政裁決及其他具體行政執法職能的,都應當按照《若干意見》的規定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

      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受委托行使行政執法權的其他行政機關或組織的行政執法責任制,由委托機關統一建立。

      國務院實行垂直管理和中央與地方雙重管理的部門的行政執法責任制,依照《若干意見》的要求實施;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責任制,依照本實施意見的要求實施。

      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內容,主要包括梳理行政執法依據、明確行政執法主體、明晰行政執法職能和權限、規范行政執法程序、強化行政執法責任、完善各項制度、健全評議考核機制和落實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等。各級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要有計劃、分步驟做好各項工作,結合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

      二、明確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工作安排和要求

      (一)梳理行政執法依據。

      1梳理行政執法依據的工作由各級政府和省級主管部門組織,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具體負責,自上而下進行。上下對口的行政執法部門,省級主管部門要在系統內集中梳理;上下不對口或不完全對口的,以省級部門為主梳理,并協調和指導市、縣(市、區)對應的行政執法部門結合本部門的“三定”方案規定,做好上下銜接。下級行政執法部門在梳理執法依據時發現上級行政執法部門梳理的執法依據有遺漏的,應當及時報告,省級主管部門應及時補正。

      2梳理執法依據的范圍主要為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涉及行政許可內容的)、國務院部委規章、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根據梳理出來的法律、法規、規章,區別執法職責和權限,按照執法主體或受委托執法組織、具體執法職能、執法標準和執法責任,分類梳理行政執法依據。國家和省政府對有關執法部門職能作調整的,有關部門應一并列入。

      梳理執法依據,要按照規范政府共同行政行為的法律、法規、規章,本部門為主負責實施的法律、法規、規章和配合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實施的法律、法規、規章,分類排序,列明目錄,并按效力層次從高到低排列,做到分類清晰,編排科學,注意銜接,避免遺漏。

      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政府行使行政執法職權的,由具體審核把關的行政執法部門按有關法律規范作為本部門的執法依據進行梳理,并在備注中予以說明。

      (二)明確執法主體、職責、權限和責任。

      各級行政執法部門根據梳理出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整理并明確界定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執法部門職責、權限、責任。各項執法職責和責任要分解落實到具體履行法定職能的內設執法機構和崗位。

      行政執法部門要按照主體資格的取得方式、具體行使的執法職能、權限和責任,分別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法律規范逐一列出;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執法權的其他行政機關或組織,要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委托執法的法律規范逐一列出,作為界定法定行政主體、法律法規授權執法主體和依法受委托執法組織具體行使行政執法權、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依據。

      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確認,因部門職能交叉、職責不清而無法確認的,由縣級以上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商機構編制部門審核確認,報本級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布。

      具體執法職能分別按行政許可、行政監督、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登記)、行政征收、行政給付、行政裁決和其他行政行為進行劃分。列舉以外的具體執法職能統一納入其他行政行為類。對每一種具體行政執法職能,應區別情形歸納出具體執法事項。

      (三)分解執法職權,確定執法責任。

      各級行政執法部門應根據本單位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的設置情況,將其法定職權分解到具體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并按權責統一要求,明確相應的執法責任。

      分解行政執法部門內部的執法職權,既要避免平行機構和崗位的職權交叉、重復,又要有利于相互之間的協調配合。不同層級的執法職權要相互銜接,做到執法流程清楚、要求具體、期限明確。

      確定執法責任,要根據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法定義務的不同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若干意見》等規定,確定其應當承擔責任的種類和內容。

      (四)制定實施方案和工作要求。

      各級行政執法部門要根據梳理的執法依據、職能和職權分解情況,以及執法責任、評議考核、責任追究等內容,制定切實可行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并認真組織實施。實施方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1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指導思想和基本目標;

      2本部門實施執法責任制的范圍和要求;

      3本部門依法行使的法定職能;

      4履行執法職能的基本要求和標準;

      5內設執法機構及執法崗位的執法職權分解、工作流程和執法責任;

      6內部評議考核的要求、程序和考核結果的應用;

      7內部責任追究的內容、方式和程序。

      行政執法部門制定實施方案,要注意與上級部門銜接。組織實施過程中,要根據執法依據變化、機構變更、職能調整等情況,適時調整實施方案。

      (五)時間要求和審查程序。

      行政執法依據的梳理和行政執法主體、職責、權限和責任的界定工作必須在20*年2月底前完成,由政府法制機構審核后確定,其中省級行政執法部門的依據梳理和職責界定工作應當在20*年2月上旬完成。

      行政執法部門內部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的職權分解、責任確定工作必須在20*年3月底前完成,其中省級行政執法部門內部的職權分解、責任確定工作必須在20*年2月底前完成,經本部門法制、人事機構審定后報同級政府法制和人事部門備案。

      各級行政執法部門梳理的行政執法依據、職責、權限和責任,以及本部門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經審核確認后要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并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三、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機制。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是評價行政執法工作情況、檢驗行政執法部門和人員是否正確行使行政執法職權和履行法定義務的重要機制,也是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重要環節。各地、各部門要根據本地、本部門實際,建立切實可行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機制,制訂相應的考核辦法。要處理好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和依法行政考核的關系,把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工作與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結合起來,在依法行政考核中占相當比重,不搞重復考核。

      要按照《若干意見》的要求,明確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考核主體。省、市、縣(市、區)政府分別負責對所屬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評議考核;省以下實行垂直管理或者實行雙重管理的行政執法部門,由上級主管部門考核為主,同時應接受所在地政府的評議考核。具體評議考核工作由各級政府的法制工作機構會同監察、人事、機構編制等部門和實行垂直管理的省級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實施。行政執法部門要做好對內部行政執法機構、執法崗位和執法人員的評議考核工作。各級政府應當根據職責和《若干意見》的要求,積極配合做好國務院實行垂直管理和實行雙重管理的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

      執法評議考核必須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堅持群眾路線,增強行政層級監督實效。評議考核的內容主要是:行政執法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行政執法人員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執法證件;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是否依法行使執法職權和履行法定義務;行政執法行為是否符合執法權限;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正確、規范;行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執法決定的內容是否合法、適當;行政執法機關的監督管理措施是否落實;重大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報送備案;對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是否及時整改;行政執法決定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結果及其履行情況;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是否落實;行政執法案卷是否完整、規范,等等。根據不同部門、不同崗位的具體情況和特點,評議考核的內容可以有所側重。具體評議考核辦法由各級政府和省級有關部門制定。

      各級政府對所屬部門行政執法工作情況的評議考核辦法,由各級政府法制部門會同人事、監察等部門負責制定。這項工作應在20*年3月底前完成,并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二)建立和落實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

      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關鍵是要落實行政執法責任。要建立和落實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對有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行政執法部門、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應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省政府將制定統一的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辦法,各地、各部門可根據本地、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這項工作由省法制辦會同省監察廳、人事廳負責,在20*年4月底前完成。

      四、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取得實效

      (一)加強組織領導,提供必要保障。

      推行和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是保障行政執法機關行政行為合法、高效的長效機制。各級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都應高度重視,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要充分發揮各級政府法制機構的作用,加強力量。各級政府和省級主管部門依法行政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要同時承擔本地區、本系統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責任,切實加強對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組織有關部門骨干力量集中辦公,并在人力、物力和工作經費方面給予必要的保障,確保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各項工作按期完成。

      (二)加強工作配合,發揮各部門作用。

      省法制辦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綜合協調和監督指導,認真做好各項工作;省編辦、監察廳和人事廳要按照《綱要》和《若干意見》的有關要求以及職責分工,在切實履行各自職責的同時,積極配合省法制辦做好有關工作。市、縣(市、區)政府法制、編制、監察和人事部門,也要加強配合,根據分工履行職責,按本實施意見的要求落實好各項工作。各級行政執法部門要按照《若干意見》和本實施意見的要求和工作安排,做好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各項工作。

      篇(4)

      市政府所屬的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凡依法行使行政許可、行政監督、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登記)、行政征收、行政給付、行政裁決及其他具體行政執法職能的,都應當按照《若干意見》的規定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責任制,依照本實施意見的要求實施。

      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受委托行使行政執法權的其他行政機關或組織的行政執法責任制,由委托機關統一建立。

      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內容,主要包括梳理行政執法依據、明確行政執法主體、明晰行政執法職能和權限、規范行政執法程序、強化行政執法責任、完善各項制度、健全評議考核機制和落實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等。市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要有計劃、分步驟做好各項工作,結合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

      二、明確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工作安排和要求

      (一)梳理行政執法依據

      1、梳理行政執法依據的工作主要由省級主管部門組織,市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具體負責,自上而下進行。市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要結合本部門的“三定”方案規定,做好上下銜接。在梳理執法依據時發現上級行政執法部門梳理的執法依據有遺漏的,應當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2、梳理執法依據的范圍主要為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涉及行政許可內容的)、國務院部委規章、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根據梳理出來的法律、法規、規章,區別執法職責和權限,按照執法主體或受委托執法組織、具體執法職能、執法標準和執法責任,分類梳理行政執法依據。

      梳理執法依據,要按照規范政府共同行政行為的法律、法規、規章,本部門為主負責實施的法律、法規、規章和配合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實施的法律、法規、規章,分類排序,列明目錄,并按效力層次從高到低排列,做到分類清晰,編排科學,注意銜接,避免遺漏。

      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政府行使行政執法職權的,由具體審核把關的行政執法部門按有關法律規范作為本部門的執法依據進行梳理,并在備注中予以說明。

      (二)明確執法主體、職責、權限和責任

      各行政執法部門根據梳理出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整理并明確界定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執法部門職責、權限、責任。各項執法職責和責任要分解落實到具體履行法定職能的內設執法機構和崗位。

      行政執法部門要按照主體資格的取得方式、具體行使的執法職能、權限和責任,分別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法律規范逐一列出;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執法權的其他行政機關或組織,要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委托執法的法律規范逐一列出,作為界定法定行政主體、法律法規授權執法主體和依法受委托執法組織具體行使行政執法權、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依據。

      因部門職能交叉、職責不清而無法確認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商市編辦審核確認,報市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布。

      具體執法職能分別按行政許可、行政監督、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登記)、行政征收、行政給付、行政裁決和其他行政行為進行劃分。列舉以外的具體執法職能統一納入其他行政行為類。對每一種具體行政執法職能,應區別情形歸納出具體執法事項。其中,實施行政處罰的執法主體,必須向市政府法制辦公室申領《罰沒主體資格證》,憑《罰沒主體資格證》向市財政局申領罰沒票據。

      (三)分解執法職權,確定執法責任

      各行政執法部門應根據本單位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的設置情況,將其法定職權分解到具體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并按權責統一要求,明確相應的執法責任。

      分解行政執法部門內部的執法職權,既要避免平行機構和崗位的職權交叉、重復,又要有利于相互之間的協調配合。不同層級的執法職權要相互銜接,做到執法流程清楚、要求具體、期限明確。

      確定執法責任,要根據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法定義務的不同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若干意見》等規定,確定其應當承擔責任的種類和內容。

      (四)制定實施方案和工作要求

      各行政執法部門要根據梳理的執法依據、職能和職權分解情況,以及執法責任、評議考核、責任追究等內容,制定切實可行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并認真組織實施。實施方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1、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指導思想和基本目標;

      2、本部門實施執法責任制的范圍和要求;

      3、本部門依法行使的法定職能;

      4、履行執法職能的基本要求和標準;

      5、內設執法機構及執法崗位的執法職權分解、工作流程和執法責任;

      6、內部評議考核的要求、程序和考核結果的應用;

      7、內部責任追究的內容、方式和程序。

      行政執法部門制定實施方案,要注意與上級部門銜接。組織實施過程中,要根據執法依據變化、機構變更、職能調整等情況,適時調整實施方案。

      (五)時間要求和審查程序

      行政執法依據的梳理和行政執法主體、職責、權限和責任的界定工作必須在20*年4月30日前完成,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核后確定。各行政執法單位要于4月30日前按照相關的統一梳理示范格式,將梳理結果及單位實施方案的紙質稿(加蓋單位公章)和電子稿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可按照上級行政執法主管部門的梳理格式做好上下銜接,也可根據浙江省行政執法依據梳理示范格式進行梳理(詳見附件)。

      行政執法部門內部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的職權分解、責任確定工作必須在20*年5月15日前完成,經本部門法制、人事機構審定后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和人事局備案。

      各行政執法部門梳理的行政執法依據、職責、權限和責任,以及本部門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經審核確認后要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并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三、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機制

      要按照《若干意見》的要求,市政府對所屬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評議考核;省以下實行垂直管理或者實行雙重管理的行政執法部門,以上級主管部門考核為主,同時應接受市政府的評議考核。具體評議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同監察、人事、機構編制等部門和實行垂直管理的上級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實施。行政執法部門要做好對內部行政執法機構、執法崗位和執法人員的評議考核工作。

      評議考核的主要內容:行政執法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行政執法人員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執法證件;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是否依法行使執法職權和履行法定義務;行政執法行為是否符合執法權限;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正確、規范;行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執法決定的內容是否合法、適當;行政執法機關的監督管理措施是否落實;重大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報送備案;對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是否及時整改;行政執法決定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結果及其履行情況;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是否落實;行政執法案卷是否完整、規范,等等。根據不同部門、不同崗位的具體情況和特點,評議考核的內容可以有所側重。

      (二)建立和落實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

      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關鍵是要落實行政執法責任。要建立和落實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對有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行政執法部門、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應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四、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取得實效

      (一)加強組織領導,提供必要保障

      推行和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是保障行政執法機關行政行為合法、高效的長效機制。各行政執法部門都要高度重視,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確保各項工作措施落到實處。市政府依法行政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同時承擔全市各部門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責任,切實加強對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組織有關部門骨干力量集中辦公,并在人力、物力和工作經費方面給予必要的保障,確保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各項工作按期完成。

      (二)加強工作配合,發揮各部門作用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綜合協調和監督指導,認真做好各項工作;市監察局和人事局(編委辦)要按照《綱要》和《若干意見》的有關要求以及職責分工,在切實履行各自職責的同時,積極配合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做好有關工作。各行政執法部門要按照《若干意見》和本實施意見的要求和工作安排,做好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各項工作。

      篇(5)

      新會計準則體系除了將公允價值作為計量屬性外,還對原準則體系下的會計原則體系進行了重構,主要表現為不再將權責發生制和歷史成本作為會計原則,并進一步強化了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十六條明確指出:“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在各個具體會計準則中,也體現著實質重于形式會計原則的具體運用。

      我國對于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應用有一個認識不斷深化的過程。在1993年的企業會計準則中,沒有明確提出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直到2001年頒布的《企業會計制度》中,才正式地列上了這一原則,作為十三項基本會計原則之一,并將其應用于會計主體的確定、資產和負債等會計要素的定義,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的劃分、長期股權投資核算的權益法和成本法的選擇、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的劃分、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確認及其應付租金的資本化、收入的確認原則、借款費用停止資本化的時間界限、關聯方關系的確定、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處理,或有負債的處理、合并報表的編制以及合并報表范圍的確定等方面。在新準則體系中,在《企業會計制度》應用的基礎上,又進一步強調了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重要性,擴大了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應用范圍。如在借款費用準則中,新準則允許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生產活動才能達到可銷售狀態的存貨,其所占用借款資金的相應借款費用,可以予以資本化。另外,可以資本化的借款費用,不再限定于由專門借款所生成,對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購建或者生產活動才能達到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的資產,可以作為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和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購建或者生產活動才能達到可使用或可銷售狀態的存貨,投資性房地產等。而且,如果相關資產的購建或生產占用了專項借款之外的一般借款,被占用的一般借款利息費用也允許資本化。可見,新準則的借款費用資本化對象和范圍比以前更能反映交易的經濟實質,有利于提高會計信息使用者對會計信息相關性的關注。再如,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中,對于換入資產的確定,新準則明確規定了“具備商業實質”作為采用公允價值入賬的前提條件,若滿足其他各項條件,但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備“商業實質”,同樣要以賬面價值入賬。

      而稅收制度強調的法定性原則,即稅收制度的各類構成要素必須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確規定,稅收征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只能以法律規定為依據,沒有法律依據,任何主體均不得征稅或者減免稅。法定性原則可概括為課稅要素法定、課稅要素明確和依法征收三個具體原則。按照稅收法定性原則,要求對任何事項的確認都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必須有法可依,不能估計。這樣做的目的是防止納稅人濫用稅法條款,防止稅收流失。

      因此,新會計準則體系對“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強化將進一步加大“稅會”之間的差異,增加納稅調整內容。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為例,如果所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備商業實質,則會計處理與稅務規定基本一致,均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基礎,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或所得;而如果交易不具備商業實質,則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而稅法上則根據法定原則,仍然按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財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因此應進行納稅調整。

      此外,新會計準則體系對一些結構復雜、性質特殊交易的會計核算方法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使會計信息更具可比性,也更加符合交易的經濟實質。比如,新準則要求企業把發行的復合金融工具中包含的負債和權益成份進行分拆,分別按照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處理;要求企業把符合條件的混合金融工具中的嵌入衍生金融工具分拆出來,單獨按照衍生金融工具進行核算;要求企業把符合條件的套期保值項目與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變動的抵銷結果計入當期損益。稅法中并沒有對這些特殊交易事項進行單獨的規范,所以在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時仍需按照普通交易事項處理,這時就會與會計核算產生差異。

      二、新會計準則體系下的資產負債表觀對納稅調整會計處理辦法的影響

      新會計準則的另一重大變化是著眼于促進企業的長遠和可持續發展,在確認,計量和財務報表結構方面,確立了資產負債表觀的核心地位,限制企業短期行為。利潤反映的只是企業某一期間的經營成果,財務報表體系的設計如果片面側重于利潤表,容易為一些企業追逐短期利益留下托詞和利潤操縱空間,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新會計準則體系凸顯了資產負債表在報表體系中的核心地位,要求企業提升資產負債信息質量,及時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企業只有在資產減去負債后的余額,即所有者權益(凈資產)增加的情況下,才表明企業的價值增加了,股東的財富增長了,突破了傳統的單純的利潤考核概念,有助于促使企業改善資產負債管理,優化資產和資本結構,避免眼前利益和收益超前分配,提高決策水平,著眼于企業的長期戰略和可持續發展。

      資產負債觀強調對現有資源的公允反映,而稅法則更關注企業發生的各筆交易的法律實質,故此資產負債觀必然會產生會計規范與稅收制度之間出現更大的差異。

      此外,采用資產負債觀還要求企業對納稅調整的會計處理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與損益表債務法相比,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特點是:1.對收益的理解不同。損益表債務法用“收入/費用觀”定義收益,強調收益是收入與費用的配比,從而注意的是收入或費用在會計與稅法中確認的差異;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則依據“資產/負債觀”定義收益,認為資產負債表是最重要的財務報表,該種觀念可促使對企業在報告日的財務狀況和未來現金流量作出恰當評價,提高預測的價值。2.損益表債務法注重時間性差異。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則注重暫時性差異(而暫時性差異包含了時間性差異)。3.損益表債務法使用“遞延稅款”的概念,其借方余額和貸方余額分別代表預付稅款和應付稅款,在資產負債表上作為一個獨立項目反映;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則采用“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概念,將“遞延稅款”的外延大大擴展,并且更具現實意義。在資產負債表中,所得稅資產和所得稅負債應與其他資產和負債分開列報,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應與當期所得稅資產和負債區別開來。

      篇(6)

      評查辦法:(3-5月份)監督規范行政執法情況;檢查“五項執法行動”開展情況;測試執法人員法律知識基礎情況;評查交通行政執法案卷質量情況。

      二、注重交通法律法規研究學習

      檢查內容:《行政強制法》頒布實施后,交通運輸各行政執法單位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的清理、行政強制主體認定情況,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情況,網上執法程序、執法文書修改情況,宣傳教育培訓情況,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措施和建議等。重點檢查《行政強制法》貫徹實施情況。同時,檢查公路管理站《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執行情況;運輸管理處從今年4月1日實施的新版《省道路運輸條例》宣傳貫徹情況。

      檢查辦法:(8月份)檢查交通運輸各行政執法單位的相關臺帳資料,并對行政執法案卷進行抽查。

      三、開展行政執法人員業務培訓

      培訓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行政執法基礎知識、行政執法行為規范和交通行政執法文書制作。

      培訓時間:(4-6月份)各單位要自行組織交通行政執法人員法律知識更新培訓、考試,迎接省交通運輸廳開展的“交通行政執法技能大比武”活動。

      四、推進交通行政執法結果公開

      公開內容:涉及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等案件辦理結果。

      公開程序:交通運輸各行政執法單位在每月的3日前將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案件辦理結果報局政策法規科備案后集中上報市政府法制辦予以公開。

      篇(7)

      (一)各區、縣(市)建設局;

      (二)本委有執法職能的處室和直屬單位。

      二、評議考核內容

      評議考核的內容是被評議考核單位及其行政執法人員行使行政執法職權和履行法定義務的情況,包括:

      (一)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是否符合規定;

      (二)行政執法行為是否符合執法權限;

      (三)適用執法依據是否正確;

      (四)行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執法決定的內容是否合法、適當;

      (六)履行法定義務情況;

      (七)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結果;

      (八)案卷質量情況;

      (九)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情況;

      (十)與行政執法有關的其他內容。

      具體考評內容詳見市政府對市直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責任制考評目標和市建委行政執法責任制專用考評目標。

      區、縣(市)建設局以及本委有執法職能的處室和直屬單位統一執行市政府設定的考評目標和市建委設定的專用目標。市政府考評目標和市建委專用目標的分值各占目標總分的50%,結合年度工作重點,在市政府考評目標中設5分加分,市政府考評目標滿分為55分。

      三、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檢查考評方式

      年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檢查考評,以平時監督檢查為主,具體方式如下:

      (一)審閱或者聽取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的匯報;

      (二)現場檢查、調閱抽查或者備案審查有關文件、資料和行政執法檔案、卷宗;

      (三)對有關負責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法律素質測試;

      (四)組織明察暗訪、專題調查、受理行政執法投訴;

      (五)采取召開座談會、在行政機關網站設立征求意見專欄、問卷調查、測評、互評等方式,分別通過行政管理相對人、有關組織、社會各界人士或相關機關測評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情況;

      (六)征求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機關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

      (八)考核機關確定的其他方式。

      建立被評議考核單位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檔案,將平時檢查情況及時記錄在案,年終按照評議考核檔案記載的內容對被評議考核單位作出評價。

      四、獎懲辦法

      篇(8)

      第二條交通行政執法評估考核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激勵的原則,全面客觀評價各執法單位和執法人員的交通行政執法行為,注重實績,嚴格考核,獎懲分明。

      第三條行政執法考核評估的對象和范圍為區運管處、公路處、航道處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和行政執法行為。

      第四條局法規安保科具體負責組織實施行政執法考核評估工作。

      第二章考評內容與標準

      第五條交通行政執法考核評估的主要內容是行政執法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行使行政執法職權和履行法定義務的情況,主要包括:

      (一)行政執法工作的組織領導情況;

      (二)法制宣傳教育情況;

      (三)行政執法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

      (四)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情況;

      (五)行政執法質量,包括交通行政執法主體、行政執法內容、行政執法程序、行政執法案卷質量、行政執法績效等;

      (六)行政執法的其他工作情況。

      第六條局制定《區交通行政執法考核評估標準》(見附件),并按照考評標準開展行政執法工作的考核評估,實施獎懲。

      第七條執法單位和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存在下列行為或現象之一的,實行一票否決:

      (一)被認定為“三亂”行為的;

      (二)有營私舞弊等嚴重違法行為,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

      (三)有嚴重違法行為被媒體曝光或上級通報,產生惡劣影響的;

      (四)違反相關規定,造成執法相對人人身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

      (五)執法行為不當或不作為等原因,造成,并產生嚴重影響的;

      (六)其他嚴重違法違紀行為。

      第三章考評方法

      第八條交通行政執法考核評估主要采用日常考評與年終考評相結合、內部評議與外部評議相結合的辦法。考核評估計量實行百分制。

      第九條內部評議考核是指評議考核機關對評議考核對象組織的考核活動,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聽取行政執法工作總結匯報;

      (二)行政執法案卷評查;

      (三)對執法情況進行明查暗訪;

      (四)受理行政執法情況投訴檢查;

      (五)組織執法專項檢查;

      (六)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法律素質測試;

      (七)評議考核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

      第十條外部評議是指評議考核機關組織行政管理相對人、社會各界進行的評議活動。外部評議可以采取以下方法進行:

      (一)召開座談會;

      (二)發放行政執法測評表;

      (三)設立公眾意見箱;

      (四)聘請行政執法監督員;

      (五)回訪行政管理相對人;

      (六)評議考核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

      第十一條局組織對各執法單位日常行政執法工作開展評價,每季度末通報評價結果。

      第四章考評結果運用

      第十二條行政執法考核評估結果納入局干部工作績效評價的范圍,作為局年度工作目標管理考核內容。

      第十三條行政執法年度考評結果,直接與該單位績效評估聯系。

      第十四條行政執法考評為不合格的,單位及其行政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以及有關責任科室、人員不得參加本年度的各級評優選佳。

      第十五條被一票否決的執法單位,其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及相關責任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省交通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若干規定》等規定追究行政責任并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將相關責任人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各執法單位應當參照本辦法,制定單位內部的行政執法考核細則,對本單位的行政執法工作實施考核、獎懲。

      篇(9)

      (一)各區、縣(市)建設局;

      (二)本委有執法職能的處室和直屬單位。

      二、評議考核內容

      評議考核的內容是被評議考核單位及其行政執法人員行使行政執法職權和履行法定義務的情況,包括:

      (一)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是否符合規定;

      (二)行政執法行為是否符合執法權限;

      (三)適用執法依據是否正確;

      (四)行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執法決定的內容是否合法、適當;

      (六)履行法定義務情況;

      (七)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結果;

      (八)案卷質量情況;

      (九)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情況;

      (十)與行政執法有關的其他內容。

      具體考評內容詳見市政府對市直部門行政執法責任制通用目標考評表和市建委行政執法責任制專用目標考評表。

      區、縣(市)建設局以及本委有執法職能的處室和直屬單位統一執行市政府設定的通用目標和市建委設定的專用目標。通用目標和專用目標的分值各占目標總分的50%,結合年度工作重點,在通用考核目標中設5分加分,通用目標考評滿分為55分。

      三、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檢查考評方式

      *年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檢查考評,以平時監督檢查為主,具體方式如下:

      (一)審閱或者聽取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的匯報;

      (二)現場檢查、調閱抽查或者備案審查有關文件、資料和行政執法檔案、卷宗;

      (三)對有關負責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法律素質測試;

      (四)組織明察暗訪、專題調查、受理行政執法投訴;

      (五)采取召開座談會、在行政機關網站設立征求意見專欄、問卷調查、測評、互評等方式,分別通過行政管理相對人、有關組織、社會各界人士或相關機關測評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情況;

      (六)征求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機關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

      (八)考核機關確定的其他方式。

      篇(10)

      監督機制是否完善,直接影響和制約著行政法治的進程。[1]國務院2004年出臺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規定:“健全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行政機關應當建立有關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的案卷。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有關監督檢查記錄、證據材料、執法文書應當立卷歸檔。”[2]這一規定,在制度層面上明確了應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以此進一步理順行政執法體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設,規范行政執法行為。關于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的具體內容,《綱要》不可能做出明確規定,理論界也較少探討[3],但是實務界在不斷探索,本文主要結合過去一段時間里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的具體實踐來闡述一下作者對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的理解。

      一、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的概念

      在我國行政法學界,極少有人提到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學界同仁講得更多的是行政案卷制度,即行政案卷排他制度。

      一般認為,行政案卷是指對行政程序本身的記載以及行政行為所根據的一切文獻,具有程序性、唯一性、封閉性、客觀性、整體性、相關性和多樣性的特點。[4]所謂行政案卷(排他)制度,是指在行政程序中,行政主體在做出行政行為前通過調查、鑒定、舉行聽證等形式取得的和相對人提供的用以證明待證事實的各種記錄、陳述意見、鑒定結論、證人證言、物證等證據,以及程序中做出、收到的各種法律文書按照一定的順序組成案卷,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只能以該案卷為依據作出,卷外證據不能作為行政行為根據的一項程序制度。[5]根據這一制度,作為行政機關定案的證據只能是在案卷中已經記載的并經過當事人口頭或者書面質辯的證據,凡未經記載和質辯的證據一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第 556(e)款規定:“證言的記錄、物證連同裁決程序中的提出的全部文書和申請書,構成按照本編第 557 節規定做出裁決的惟一的案卷。當事人交納法定費用后,有權取得副本。”第 557 節所規定的正式裁決決定,只能根據案卷做出。[6]

      與學界對行政案卷排他制度的界定不同,本文認為,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是指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上級行政執法部門對下級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部門對所屬執法機構,對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做出行政處罰、行政審批、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裁決、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賠償、行政補償等決定以及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制作和收集的有關立案、調查取證、告知聽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等法律文書和材料,經整理歸檔而形成的行政執法案卷進行審查、評議并實施監督的活動。

      由此看來,雖然都是涉及到案卷的制度,但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并不是行政案卷制度。行政案卷制度和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既有區別又有聯系。

      就二者的聯系來看,二者和行政訴訟中的案卷移交制度一起,共同作為更廣義的行政案卷制度的組成部分。同時,二者的制度目的,都是為了防止公權力的肆意和濫用,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

      就二者的區別來看,行政案卷排他性制度是行政案卷評查制度的前提和基礎。行政案卷排他性制度是行政行為的實施制度,其更多的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制度密切聯系。而行政案卷評查制度是行政行為的監督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更多的和評議考核制度、公務員的獎懲制度相聯系。《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2005〕37號)文件也將案卷的質量情況作為評議考核的主要內容。

      二、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的意義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在執行落實《綱要》,加強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規范和監督行政執法行為,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機制,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提高地方執法人員素質,培養依法行政觀念,發現糾正違法行為等方面具有重大意義。具體來講:

      第一,有利于促進合法行政,樹立正當程序的觀念。行政執法案卷制度通過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不同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案卷,實現了對行政執法個案執法質量的監督和評估,能夠有力地深化行政執法的程序觀念[7],通過程序正義[8]實現實質正義,其制度的關鍵價值在于能夠提高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質量和行政執法人員執法水平,使其深刻明確行政執法行為的方式、步驟,促使行政主體進行自我評價、激勵或鞭策,有利于內部監督和制約[9],保證行政行為的嚴肅性、穩定性,防止行政機關朝令夕改,反復無常,損害相對人的權益[10],進一步緩解法制機構行政復議和法院行政訴訟的壓力,樹立良好的政府形象。

      第二,有利于促進合理行政,貫徹比例原則。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的推行必然要求建立行政執法行為的評價標準,而行政執法行為的評價標準有利于“相同案件相同處理,不同案件不同處理”,通過對行政執法案件適用尺度的分析,進一步細化、梳理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貫徹行政執法自我約束原理,促進行政執法先例制度的建設。[11]盡管從目前各地的實踐來看,合理行政作為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的目標尚需一定時間,但我們相信在不遠的將來實踐中一定會將行政執法合理性納入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

      第三,有利于促進行政公開,深化行政相對人對行政執法的理解,加強廉政建設。目前,各地方比較一致的看法是將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結果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公開、向群眾公開、向媒體公開。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行政執法的案卷評查向社會公開有利于進一步貫徹行政公開原則。誠如美國前司法部長克拉科所言:“如果一個政府真正的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的話,人民必須能夠詳細知道政府的活動。沒有任何東西比秘密更能損害民主,公眾沒有了解情況,所謂自治,所謂公民最大限度參與國家事務只是一句空話。如果我們不知道我們怎樣受管理,我們怎么能夠管理自己呢?”[12]

      第四,有利于建立科學的行政執法評價標準和科學獎勵機制,完善評議考核制度和公務員的選拔、培訓和晉升機制。《綱要》第23條明確規定:“要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評議考核制和執法過錯或者錯案責任追究制,評議考核應當聽取公眾的意見。要積極探索行政執法績效評估和獎懲辦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能夠通過客觀的行政執法評價標準評價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并通過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結果檔案制度的建設,同公務員的選拔、培訓和晉升等制度有機的結合起來,形成整體互動的良性循環機制。

      第五,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規制行政執法不作為。通過統計數字,各個執法部門是否存在不作為的情況,可以一目了然。比如,北京市法制辦將全市所有的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情況按年度加以統計,如果某個執法部門在一段較長的時間里沒有行政執法案卷上報進行評查,那么這一執法部門就可以初步被認定為行政執法不作為,如其答辯陳述意見不被采納后,市法制辦就可以認定執法部門具有行政不作為的行為。北京市11年的實踐證明,年度統計行政執法行為數量的做法對規制行政執法不作為具有較強的威懾力。

      三、各地方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的實踐情況

      (一)各地方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的基本方法

      各地方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已經有了一段時間,最長的達到了10多年,積累了相當多的實踐經驗。這其中,北京市、遼寧省、貴州省、陜西省、江西省等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驗最突出,具有很強的借鑒意義和推廣價值。

      1.北京市的經驗

      在全國各地開展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實踐中,北京市法制辦的經驗最具有代表性,可以概括為“一種精神,一個前提,三個保障,十步工作法”。

      (1)一種精神,即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求真務實的作風。

      (2)一個前提,即把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列入到依法行政和提高執法能力水平,正確貫徹行政執法法律、法規和規章,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當中。

      (3)三個保障。一是《北京市關于行政執法協調工作的若干規定》。二是《北京市行政處罰案卷評查辦法》、《北京市關于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若干規定》、《北京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辦法》以及每年的具體通知和工作方案。三是行政處罰案卷標準和文書格式標準。這就為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提供了保障,基本明確了評查主體、范圍、方式與時間、內容、標準等。

      (4)十步工作法。第一,明確案卷評查的內容和標準。第二,提前兩個月評查工作方案。第三,遴選案件評查員。從各執法部門遴選,經過考試、培訓上崗,實行回避制。第四,將全部的行政執法案卷統一編號,實行定量隨機調卷。第五,封閉集中評查。第六,向行政執法單位反饋初步評查結果。第七,聽取被評查機構的陳述和申辨。第八,制作、評查通報和分析報告,并向有關部門、媒體公開,引入社會監督機制,接受社會監督。第九,將評查結果納入各區、縣政府及各部門領導班子的考核,獎勵和表彰先進機構和個人。第十,總結評查工作,完善制度、文書等方面的建設工作。

      2.遼寧省的經驗

      遼寧省的經驗可以歸納為五個注重。[13]第一,注重案卷評查與梳理行政執法依據結合。第二,注重案卷評查與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結合。第三,注重案卷評查與細化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具體實踐相結合。第四,注重案卷評查與貫徹相關法律實施相結合,特別是與貫徹法律的新情況、新問題相結合。第五,注重案卷評查與行政執法監督的其他活動相結合。

      3.其他地方的經驗

      貴州省的特色方法,開展“五評”,即評最佳案卷、最佳法律文書、辦案能手、最佳法制員、最差案卷。此外,江西省實行“三個結合”把握評查,“三個結合”主要包括案卷評查與執法責任制相結合、執法部門自評與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評查和抽查相結合、規范案卷與提高行政執法水平相結合。[14]

      (二)各地方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堅持的原則、標準和基本程序

      1.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的原則

      《北京市行政處罰案卷評查辦法》規定了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制度的七個基本原則,即公平、公開、效率原則;實體程序和案卷規范相結合原則;糾正違法和激勵先進相結合原則;堅持糾正違法與預防違反相結合原則;實體規范和程序規范相結合原則;評查結果與落實執法責任相結合原則;層級監督和內部監督相結合原則。

      我們認為,這些原則不限于行政處罰案件,可以適用到全部行政執法行為當中。

      2.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標準的內容

      實踐中,《遼寧省行政執法案卷立卷標準》(試行)規定了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的各種標準,其主要包括:基本標準、一般標準和立卷歸檔標準。所謂基本標準是指反應行政執法案卷合法性的基本要素,包括主體、事實、適用法律依據和程序等方面。所謂一般標準是指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反映各種法律文書的制作和使用規范的一般要求。在一般標準中,遼寧省根據情況分為行政處罰一般程序文書標準、行政處罰簡易程序文書標準和行政許可文書標準。而所謂立卷歸檔標準主要指的是案卷管理方面的程式和規范。

      在行政處罰案件中,關于評查內容,北京市抓兩點:一查合法性鮮題,主要涉及主體資格、違法事實及證據、適用法律問題和行政處罰程序等方面的問題。二查規范性問題,包括各種文書、記錄等文件方面存在的問題。[15]

      陜西省則將案卷評查內容和標準分別分為行政處罰案卷評查、行政許可案卷評查和行政復議案卷評查[16]。在具體內容上,陜西省和遼寧省的做法大同小異。除此以外,貴州省還分別明確了“以招標、拍賣、考試、考核四種方式實施行政許可案卷評查的指導性標準”。[17]

      總的來講,多數省級政府都通過地方性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確了評查的內容和標準。

      3.評查程序

      北京市法制辦總結11年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經驗,將評查程序分為定期評查程序和不定期評查程序[18],他們的做法較為成熟,值得推廣。

      轉貼于 第一,定期評查程序包括:

      制定評查工作計劃,確定組織案卷評查的安排;培訓并選拔評查員,組成評查小組;書面通知評查的有關事項,告知評查的步驟、范圍、形式、時限、標準調閱案卷的數量和工作要求等;評查組織者在行政執法機關報送的案卷目錄內隨機抽取規定數量的案卷;評查員對照案卷標準審查案卷,并制作案卷評查單;案卷評查單應當注明所評查案卷名稱、處罰決定書文號、存在問題、判定依據、評查分數、建議等,并由兩名評查員簽字確認;評查小組集體討論案卷初評結果和主要問題,并在評查單上注明復核意見;組織聽取行政執法部門對案卷評查結果的意見;對案卷進行復核,對確認有誤的誤判予以修正,并最終確認案卷成績;通報案卷評查結果,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不定期評查程序包括:

      通知行政執法部門評查的時間和要求;在行政執法部門隨機抽取行政處罰案卷;評查人員現場或者異地審查案卷;評查組織者于審查結束后當日或者3日內制作案卷評查單,并將案卷評查情況反饋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部門應在受到評查結果后當日或者3日內對評查出的案卷問題提出意見;案卷評查組織者針對行政執法部門的意見,對案卷進行復核,并最終確認案卷成績;向被查部門通報案卷評查結果,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三)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結果的處理

      1.明確了案卷評查中違法和不合格的處理。例如,根據《北京市評查辦法》第16-17條,案卷評查組織者發現案卷確實存在不符合標準的問題,應該通過案卷評查單的形式督促有關部門進行整改,對屬于主體、法律適用、主要事實和證據以及程序的合法性問題,應該通過執法監督函的形式督促有關部門予以糾正。實踐中,有的地方也存在撤銷案件、退回罰款和進行國家賠償等形式。

      2.明確了對評議結果實施獎懲的基本做法。各省、直轄市和自治區一般將案卷評查的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這樣,就能夠和評議考核制度結合起來,起到激勵和懲罰并重的作用。對案卷評查中評出的優秀辦案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給予通報表彰;對優秀辦案人員給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質獎勵。及時進行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結果的簡報編印工作,加強對案卷評查工作的指導和督促。

      以四川省為例,辦案人員年度主辦案件20件以上,年度辦案不合格率在5%以上不到10%的,由所在單位予以通報批評;不合格率在10%以上不到15%的,當年不能評為優秀公務員,不能評為本級活上級政府表彰的先進個人。對案卷評查等次為不合格、執法水平地下、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執法人員,建議調離執法崗位;對違法辦案、造成嚴重后果的人,建議檢查機關或者司法機關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19]

      四、各地方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發現的問題

      近年來,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工作逐步推進。但目前來看,還存在著許多問題。這些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一些部門對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的重要性認識不強。[20]第二,行政執法工作開展不平衡。第三,地方執法隊伍的依法行政能力總體上較弱,行政執法程序不規范。第四,行政執法文書制作、填寫不規范[21],行政執法文書不統一,某些部委的執法文書制定時間較早,更新滯后,有的個別案卷證據略顯單薄。第五,評查人員水平不齊。第六,一些部門拒不提供案卷的現象較為普遍。第七,由于人力、物力等條件所限,評查實行抽查制,案卷數量過少。[22]第八,行政執法案卷仍然存在很多不規范的問題。許多案卷缺少必備要素,有的案卷卷宗文書大小格式不統一、卷內材料排序不規范,案卷記錄也有不完整的,歸檔裝訂不標準。[23]第九,有的地方政府的法制機構沒有把握住本機構的地位,存在超越職權,直接對具體案件進行裁量,對相關執法人員進行獎懲的問題。

      因此,必須采取有力的手段和措施來完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以規范行政執法活動。

      五、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的意見

      (一)見微知著,進一步提高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對規范行政執法行為重要性的認識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是規范行政執法活動的重要手段,要認識到其對行政執法過程進行全面細致的量化和評查,這是其他制度不能取代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通過具體案件對行政執法的程序檢驗,將行政執法責任落實,促使行政執法活動更加規范。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加大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的宣傳和培訓,加深有關人員對其重要性的認識。

      (二)開拓創新,完善、實踐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的方式、方法

      1.評查標準從粗放向精確過度。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標準是該制度的核心。我們應主要參照遼寧省確立的標準,即將標準調整為基本標準、立案標準、歸檔標準,進而將不同的標準按照行政行為的分類和行政執法活動的程序進一步精確化。

      2.將評查范圍擴展到對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落實。

      雖然《綱要》是將案卷評查制度和行政執法責任制相分離的。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二者是密切相聯的。將這兩種制度有機的聯系起來,有利于案卷評查制度的開展和落實,同時,行政執法責任制也有了一個新的實現路徑。

      3.評查主體從單一制向多元化調整。

      目前,各地方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主體主要是政府法制機構和集中抽調相關執法部門人員。我們認為,將來有必要調整為由政府法制部門牽頭,財政、審計、監察、人事、物價、編制等部門參與,邀請律師等社會工作人員參加評查,開創第三方對行政執法的評查,更好的貫徹參與行政,加強監督行為的效力。

      4.檢查、評查方式從常規式向靈活性轉變。

      第一,由一年一次的抽查式評查轉為定期、不定期評查。第二,由全面評查轉為重點部門評查。第三,由政府法制部門閉門評查轉為與被評查單位互動評查。第四,政府法制機構從通報落實執法建議,向落實執法責任制、培訓執法人員轉變。實行執法人員個人執法記分辦法,將評查結果記入個人執法檔案。第五,開展優秀案卷和最差案卷的展示工作。

      (三)固本強根,健全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做好制度基礎保障工作

      1.總結、推薦各地的創新制度。

      各地在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的過程中總結了很多有意義的執行制度。如行政執法建議書制度、行政執法崗位責任制度、行政執法責令整改制度、匯編典型案件評查制度等。

      其中,導入 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提高政府效能最具有代表性,從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的視角觀察,依法行政必須做到決策科學化、運行體系化和服務標準化。這些制度都可以逐步推廣。

      2.相關制度實行并軌。

      第一,將案卷評查作為行政執法人員學習、培訓、監督、考查、考核評議的一部分。第二,實施行政執法文書樣本格式制度,有關部門要制作統一的法律文書格式,及時更新過時的行政執法文書。第三,梳理、細化行政自由裁量權。第四,加大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力度,進一步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第五,進一步在制度上將行政執法的決策權、執行權、管理權相分離,防止運動員和裁判員合一現象的發生。

      3.建立案卷評查的保障制度。

      第一,把案卷評查制度作為行政執法監督的總體內容。第二,政府執法部門應梳理好行政執法依據,將其通過網站或者紙質媒體向社會公開執法依據。

      On Selec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aisal of Archives of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Abstract: The selec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aisal of archives of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is the important problem we have to solve in the process of administration by law. From the practice in some districts all over the country, the system has developed much greatly except many problems. We should realize the importance of this system make it perfect.

      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Selec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aisal of archives; Liability of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1] 姜明安主編:《行政執法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27頁。

      2 《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2004]10號)第21條。《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下文簡稱《綱要》。

      3 在中國期刊網數據庫中,以“案卷評查”為關鍵詞搜索,只能找到2篇直接論述“案件評查”的文章。

      4 孔繁華:《英美行政法上的案卷制度及其對我國的借鑒意義》,《法學評論》2005年第2期。

      5 倪洪濤:《行政案卷制度論綱》,《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05年第2期。

      6 王名揚:《美國行政法》,中國法制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493 頁。

      7 客觀的來講,中國人缺少較為深刻的程序觀念,中國人更多的追求的是實質正義。

      8 關于程序正義,邁克爾·D·貝勒斯所寫的《程序正義——向個人分配》一書較好的做了分析。參見邁克爾·D·貝勒斯:《程序正義——向個人分配》,鄧海平譯,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9 楊建順:《行政裁量的運作及其監督》,《法學研究》2004年第1期。

      10 姜明安主編:《行政執法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03頁。

      11 行政自我約束原理是指行政主體如果曾經在某個案件中做出一定內容的決定或者采取一定的措施,那么在其后的所有同類案件中,行政主體都要受其前面做出的決定或者采取的措施的拘束,對行政相對人做出相同的決定或者采取相同的措施的原則。楊建順:《行政裁量的運作及其監督》,《法學研究》2004年第1期。

      12 姜明安主編:《行政執法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14-215頁。

      13 遼寧省法制辦:《健全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提高全省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第五次全國地方行政執法責任制重點聯系單位座談會會議材料。

      14 江西省法制辦:《以案卷評查為切入點,大力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第五次全國地方行政執法責任制重點聯系單位座談會會議材料。

      15 北京市法制辦:《關于北京市開展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工作有關情況的匯報》,第五次全國地方行政執法責任制重點聯系單位座談會會議材料。

      16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將行政復議案卷評查作為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值得商榷的,雖然行政復議案卷評查也是整個案卷評查制度的組成部分,但是其應屬于“行政司法”案卷評查制度,而不是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

      17 貴州省法制辦:《在第五次地方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重點聯系單位工作座談會上的交流發言》,第五次全國地方行政執法責任制重點聯系單位座談會會議材料。

      18 《北京市行政處罰案卷評查辦法》第9條和第10條。

      19 四川省法制辦:《開展案卷評查,深化行政執法責任制》,第五次全國地方行政執法責任制重點聯系單位座談會會議材料。

      20 貴州省法制辦:《在第五次地方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重點聯系單位工作座談會上的交流發言》,第五次全國地方行政執法責任制重點聯系單位座談會會議材料。

      21 陜西省法制辦:《狠抓案卷評查,不斷深化和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第五次全國地方行政執法責任制重點聯系單位座談會會議材料。

      22 北京和河南各個執法部門年度抽查數量都為5卷,參見北京和河南法制辦負責人在第五次全國地方行政執法責任制重點聯系單位座談會會議上的報告。

      23 安徽省法制辦:《安徽省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情況介紹》,第五次全國地方行政執法責任制重點聯系單位座談會會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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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貼于 [1] 姜明安主編:《行政執法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27頁。

      [2] 《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2004]10號)第21條。《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下文簡稱《綱要》。

      [3] 在中國期刊網數據庫中,以“案卷評查”為關鍵詞搜索,只能找到2篇直接論述“案件評查”的文章。

      [4] 孔繁華:《英美行政法上的案卷制度及其對我國的借鑒意義》,《法學評論》2005年第2期。

      [5] 倪洪濤:《行政案卷制度論綱》,《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05年第2期。

      [6] 王名揚:《美國行政法》,中國法制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493 頁。

      [7] 客觀的來講,中國人缺少較為深刻的程序觀念,中國人更多的追求的是實質正義。

      [8] 關于程序正義,邁克爾·D·貝勒斯所寫的《程序正義——向個人分配》一書較好的做了分析。參見邁克爾·D·貝勒斯:《程序正義——向個人分配》,鄧海平譯,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9] 楊建順:《行政裁量的運作及其監督》,《法學研究》2004年第1期。

      [10] 姜明安主編:《行政執法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03頁。

      [11] 行政自我約束原理是指行政主體如果曾經在某個案件中做出一定內容的決定或者采取一定的措施,那么在其后的所有同類案件中,行政主體都要受其前面做出的決定或者采取的措施的拘束,對行政相對人做出相同的決定或者采取相同的措施的原則。楊建順:《行政裁量的運作及其監督》,《法學研究》2004年第1期。

      [12] 姜明安主編:《行政執法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14-215頁。

      [13] 遼寧省法制辦:《健全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提高全省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第五次全國地方行政執法責任制重點聯系單位座談會會議材料。

      [14] 江西省法制辦:《以案卷評查為切入點,大力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第五次全國地方行政執法責任制重點聯系單位座談會會議材料。

      [15] 北京市法制辦:《關于北京市開展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工作有關情況的匯報》,第五次全國地方行政執法責任制重點聯系單位座談會會議材料。

      [16]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將行政復議案卷評查作為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值得商榷的,雖然行政復議案卷評查也是整個案卷評查制度的組成部分,但是其應屬于“行政司法”案卷評查制度,而不是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

      [17] 貴州省法制辦:《在第五次地方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重點聯系單位工作座談會上的交流發言》,第五次全國地方行政執法責任制重點聯系單位座談會會議材料。

      [18] 《北京市行政處罰案卷評查辦法》第9條和第10條。

      [19] 四川省法制辦:《開展案卷評查,深化行政執法責任制》,第五次全國地方行政執法責任制重點聯系單位座談會會議材料。

      [20] 貴州省法制辦:《在第五次地方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重點聯系單位工作座談會上的交流發言》,第五次全國地方行政執法責任制重點聯系單位座談會會議材料。

      篇(11)

      應當遵循“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合法、及時、準確、全面地公開行政執法信息。

      二、公示內容

      行政執法公示內容主要包括執法主體、執法依據、執法權限、執法程序、執法結果等,分事前、事中、事后三個環節予以公示。

      事前公開的內容包括:行政執法主體、人員、職責、權限、依據、程序、監督方式等信息。

      事中公開的內容包括: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取證、告知送達等執法活動時,應當佩戴或者出示執法證件,出具執法文書,告知行政相對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并做好說明解釋工作。

      事后公開的內容包括: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檢查決定(結果),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應當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三、公示載體

      按照“誰執法、誰公開”的原則,以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和縣應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網站為公開主要載體,以規范性文件、新聞媒體等為補充,不斷拓展公開渠道方式,全面、準確、及時公開有關行政執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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