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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一個非常可愛的詞語,給我們多少的驚喜和樂趣。尤其是現在這個社會,經濟飛速發展,人民已經不僅僅滿足于物質的享受,越來越多的人們去追求更多的精神食糧,于是旅游產業熱起來了。旅游產業,當今我國經濟體系中最重要的第三產業,同時也是人們最重要的精神文化生活產業。隨著人們經濟生活水平的進一步提高,相應地對精神生活的要求也在悄然發生改變,于是促使現代旅游文化應運而生,而且逐漸成為現代旅游的主旋律。通過研究我們發現,現代旅游文化重視文化旅游,即是將旅游與文化統一起來,旅游不再是簡單的旅行游覽,而是更注重對文化的一種履歷和踐行。因此,本文就我國旅游文化的內涵,傳統旅游文化的傳承與發展的課題進行簡要的探析,并對其文化傳承的方式等進行詳細分析,從而解決其存在的問題。
一、旅游文化的內涵
(一)旅游文化與文化旅游一樣嗎?一看概念差不多,實際是不同的。旅游文化和文化旅游兩個嚴格區分有一定的聯系和概念。旅游文化屬于文化的范疇,是一類文化,文化旅游類是運動,是有機聯系的存在的意義一類的旅游和旅游業。
(二)旅游文化是具有綜合性的文化
旅游文化是文化的各個方面組成。如果你需要源文化,東道國文化和服務文化。一個獨立的文化交流形成這些文化的融合。這一綜合性的文化主體由兩部分人:一是游客,他們是旅游者的文化載體;二,從業者的旅游目的地和其他目的地的接待和工作人員和游客都直接或間接地接觸他們是在主機的文化和服務文化的載體。在旅游這兩個過程或提供勞務為游客之間的關系,并促進文化的交流,創造了旅游文化。因此,無論是從旅游文化的內容,還是從旅游文化的形成過程來看,它都具有綜合性的特征。
二、傳統旅游文化傳承的必要性
(一)傳統旅游文化是我國旅游業的源泉和基石實際上,旅游最主要的就是文化的游歷,主要包括自然文化、歷史文化、生活與飲食文化、文化等多方面,這些文化要素都具有明顯的地域特征和民族屬性。我國是一個擁有960萬平方公里疆域、56個古老民族、5000年悠久歷史的傳統國度,自然資源豐富優美、歷史文明厚重綿長、宗教文化古老神秘……這些都構成了我國傳統旅游文化的要素。事實證明,雖然我國旅游業起步較晚,但正是因為獨具魅力的傳統文化才吸引全世界游人蜂擁而至,從而促進我國旅游業蓬勃
發展。因此,傳統旅游文化是我國旅游業最重要的源泉和基石,必須要永遠傳承和發展。
(二)傳統旅游文化是我國旅游業的品牌基礎和核心競爭力近年來,隨著世界旅游格局的進一步開放,我國傳統旅游業也經受了來自于西方旅游文化的沖擊。在這種沖擊的影響下,一些旅游主管部門、旅游單位、旅游從業人員出于急功近利的心理,盲目迎合西方旅游文化而弱化了我國的傳統旅游文化,這是一種極其短線的行為。眾所周知,旅游業具有一定的地域性、民族性、承續性,盲目把外來旅游文化嫁接到我國旅游業上。久而久之就會減弱甚至埋沒我國我國本土旅游品牌的影響力,從而最終喪失我國本土旅游的競爭力。
因此,我們在引進和借鑒西方旅游文化的同時,更要注重對我國傳統旅游文化的傳承與發展,以此為基礎
打造更多我國專屬旅游品牌,提升我國旅游業的核心競爭力。
三、傳承傳統旅游文化對策分析
(一)保護性傳承與發展
我國旅游資源非常豐富。近些年隨著我國旅游業的熾熱發展,很多優勢旅游資源被開發,但在開發的過程中卻暴露出過度開發以及破壞性開發的嚴重問題。我們知道,諸如許多自然景觀、非物質歷史文明遺產、古建筑等都是不可復制的,更不可能再生,一旦遭到破壞將使我們永遠失去這些珍貴的文化遺產和旅游資源。因此,我們在傳承和發展傳統旅游文化的過程中,首先要高舉保護的大旗,嚴禁過度和破壞性開發傳統自然旅游資源和文化資源,給其足夠的生存與延續空間,從而有效保障我國傳統旅游文化的健康承續性。
(二)規范性傳承與發展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已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最佳休閑方式之一。現代人們大都喜歡標新立異,喜歡探索未知事物,傳統而又極具民族特色的文化表演成為人們體驗的目標之一。赫哲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伊瑪堪”屬于地方性的表演活動,被人知曉甚少,因此我們可以借助民族文化旅游發展這一契機,深入挖掘“伊瑪堪”文化精髓,打造赫哲民族文化旅游精品,提升“伊瑪堪”知名度,使其得到更好的開發與傳承。
一、“伊瑪堪”與民族文化旅游
1.“伊瑪堪”簡介
“伊瑪堪”是黑龍江省赫哲族口頭相傳的民間說唱文學,唱詞押韻合轍,故事內容大多與歌頌純真的愛情、英雄與復仇事跡、民族的興衰等方面有關。表演時使用赫哲語,主要以說唱為主,沒有固定的曲調,也沒有樂器伴奏。現有五十多部典籍,它濃縮了一個民族的歷史精神與文化精華,是一個民族有聲有色的靈魂,也是對赫哲族歷史真實記錄,同時也集中體現了赫哲族人們的審美情趣。[1]在東北地區,其與鄂倫春族的“摩蘇昆”、達翰爾族的“烏欽”并稱為“三小民族英雄史詩”。
2.民族文化旅游
對于以少數民族文化為資源的“民族文化旅游”概念的定義,國內外學者一直都持有不同的見解。[2]在國外,“民族文化旅游”被稱為Indigenous Tourism(土著/原住民旅游),它是一種根據當地人口和社會文化特征來命名的旅游形式。通常,它包括兩類旅游:一類是指到土著民族居住的地區旅游,這些土著民族可能是發達國家保護區的土著民族,更多的是指不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土著民族,正如柯恩(Cohen)將“民族文化旅游”定義為:“針對在政治上、社會上不完全屬于該國主體民族的人群,由于他們的生態環境或文化特征或獨特性的旅游價值,而進行的一系列觀光旅游。另一類是指移民集中生活的社區旅游,這些移民是從其他國家或地區遷徙而來的,在遷入國處于非主流地位的民族成員。例如,美國的“唐人街”旅游,馬來西亞的印度街觀光等。
簡單的說,民族文化旅游即指通過旅游實現探知、了解、欣賞民族文化等具體內容為目的的行為過程。泛指以鑒賞異國異地傳統文化、追尋文化名人遺蹤或參加當地舉辦的各種民族文化活動為目的的旅游。目前,追求民族文化體驗已經成為一種時尚的代名詞,越來越多的人們愿意通過這種形式來獲取書本上展現不出來的民族文化內涵。
二、“伊瑪堪”與民族文化旅游的互動關系
民族文化旅游賴以存在的基礎是民族文化,民族文化旅游作為一種新型旅游產品,是民族文化和旅游活動的有機結合,兼具民族文化和旅游雙重特征。以赫哲族“伊瑪堪”傳統文化為基礎,發展民族文化旅游,豐富民族文化旅游的文化內涵,將會極大的吸引來自世界各地的人們,因為家鄉以外的任何文化都是人們想要了解并豐富自己人生經歷的一個機會,因此“伊瑪堪”民族文化旅游的發展將會帶動地方經濟增長,增加當地的就業機會,提高當地的綜合實力及知名度。同時,通過民族文化旅游的發展,可以全面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伊瑪堪”的文化精髓,使該文化經久不衰,歷久彌新,在開發的基礎上得到更好的保護與傳承。
三、“伊瑪堪”的開發與傳承
1.產品設計
目前,“伊瑪堪”只是作為一種日常文化形態存在著,沒有過多的開發與利用,這對該文化的傳承發展十分不利。因此,我們在堅持合理而可能的原則下,以民族文化旅游產品為導向,對其進行充分的開發和利用。
[3]“伊瑪堪”是由一人說唱,不用樂器,全靠說“伊瑪堪”的人說唱表演博得觀眾的喜愛,單從這一點就很難讓普通大眾接受并認可,所以需要推陳出新。“伊瑪堪”內容極為豐富,題材比較廣泛,情節曲折生動,語言通俗形象。它的內容主要包括赫哲族的歷史故事、神話傳說、民族英雄事跡,漁獵生活和愛情生活等,如此豐富的內容在沒有音樂伴奏的條件下,靠一個人來完成,多少顯得有些單調,因此我們可以給不同的故事內容搭配上相應的音樂,還可以將不同的人物角色用不同的人來表演,就像拉場戲一樣,這樣就能帶給觀眾更直觀切身的感受;我們還可以在現有的只有說唱沒有表演的基礎上,融入舞蹈和動作等元素,提高演出的觀賞性。演出場地可以選擇在山水實景地搭建大型舞臺,加上華麗的燈光和現代元素,提高眼球效應。品牌形象設計可以為“挽救瀕危人口,傳承民族文化”,形成以“伊瑪堪”民族文化為核心的專題演出;還可以設立“伊瑪堪”文化節,在節日里舉行盛大說唱比賽,讓人們時時刻刻不能忘記“伊瑪堪”這個名詞、這種文化、這部傳承著赫哲民族橫向共時性與眾向歷史性的說唱史詩,使來五湖四海九州八方的游客深入了解感受赫哲民族文化。
2.市場推廣
(1)發揮政府的權威和行政作用
[4]我們可以借助“申遺”契機,提高社會的關注度,建立、健全黑龍江省赫哲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對“伊瑪堪”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重點保護。利用政府的權威性向人們展示,政府對“伊瑪堪”通往旅游道路上的重視程度。同時在資金和物質上給予足夠的支持,利用電視廣告、通信網絡等信息傳遞工具進行大范圍的宣傳,讓人們知道“伊瑪堪”是黑龍江省的“大熊貓”。
(2)發揮學術界的弘揚和先導作用
“伊瑪堪”文化是赫哲族人們日常生活文化,體現并記錄了其生存及發展的歷史軌跡,通過其發展旅游項目有利也有弊,這時就需要學術界專家以及社會同仁們積極討論,可以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伊瑪堪”開發傳承的學術論壇,提高社會影響力,讓不知道“伊瑪堪”的人知道它,讓知道它的人了解它,讓了解它的人認知它,讓認知它的人傳承它,這就完成了對“伊瑪堪”文化的開發宣傳。
(3)發揮媒介的宣傳和引導作用
媒體的作用可以引導全社會關注、了解、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伊瑪堪”開發傳承的重要價值,我們可以借助網絡、電視、廣播、電影等進行宣傳,提高人們對“伊瑪堪”文化保護的認知度,更重要的是讓人們了解“伊瑪堪”文化無窮的吸引力,使人們在消遣娛樂之余自愿自覺的去了解探究“伊瑪堪”文化的奧妙,給人們一種河畔、篝火、故事的恬然雅靜之美,這就達到了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伊瑪堪”傳承的重要目的。
(4)發揮巡演的直接和有效作用
為了讓人們更加深刻了解非物質文化遺產“伊瑪堪”,可以組織大型巡回演出,在全國各地以保護少數民族瀕危文化為名進行巡演,這樣不僅能喚起全民保護民族瀕危文化的意識,更會在人們心里留下“伊瑪堪”文化的魅力縮影。通過這種巡演方式即達到了宣傳的目的,也起到了一定的傳承作用,進而告訴世人,“北亞語言藝術的活化石”已不再是化石,它已浴火重生,不再脆弱。
3.反饋改進
在以旅游為媒介的市場化運營模式下,人們將會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伊瑪堪”的開發模式提出各種質疑,通過人們反饋回來的信息來判斷開發路線是否正確,開發的產品是否能被人們接受。如有異議,則要盡快對“伊瑪堪”開發模式進行改進,使之合理,進而吸引全國各地乃至海外人士前來欣賞饒有韻味的“伊瑪堪”文化,從而使“伊瑪堪”文化的開發獲得成功,達到傳承的目的。
結語
保護民族傳統文化是民族文化旅游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也是旅游業蓬勃發展的重要策略,非物質文化遺產“伊瑪堪”是黑龍江省東部地區一顆璀璨的明珠,我們可以充分發揮他的作用,合理的開發它,使之與當下最熱門的旅游業相結合,不僅能使該文化更好的傳承下去,同時還能更好的帶動地方的經濟發展,創造更多的社會價值,為人民所傳頌。
參考文獻:
[1]韓成艷.從表達認同到認同表達―赫哲族史詩“伊瑪堪”研究[D].華中師范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1
[2]崔玉范赫哲族傳統文化與民族文化旅游可持續發展研究―以同江市民族文化旅游為例[D].山東大學博士論文,2009
[3]楊淑玉,林艷,周文翠.赫哲族文化生態特征及可持續發展對策[J].民族論壇,2014(7)
湘西苗族鼓舞,是湘西地區苗族一種獨特的民間舞蹈。它以音樂、舞蹈的形式,展示了苗族古老、悠久的歷史文化,是外界了解苗族、走近苗族的一個窗口。自湘西旅游業快速發展以來,苗族鼓舞一直深受旅游者的追捧和喜愛。尤其是2006年5月,湘西苗族鼓舞被國務院列入第一批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后,苗族鼓舞作為湘西民族文化旅游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湘西旅游發展的舞臺上大放異彩,表現出了獨特的旅游魅力。
一、湘西苗族鼓舞的旅游價值
湘西苗族鼓舞作為湘西地區苗族一種傳統的藝術表演形式,隨著湘西民族文化旅游業的快速發展,已經成為了湘西民族文化旅游資源的重要載體,在推動湘西旅游發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1.苗族鼓舞滿足了旅游者求新、求異的多種心理需求,社會價值顯著
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既有開闊眼界、增長知識的求知需求、又有了解旅游地民俗民風、感受異域文化的求異需求,更希望在旅游活動中能夠實地感受、親身體驗、個別參與,實現求新和求樂。而湘西苗族鼓舞的古老、異質、獨特、參與性恰恰全方位的滿足了旅游者的多樣化需求:苗族鼓舞是一種體現苗族先民戰爭、生計、民族交往、文化娛樂等多種文化元素的舞蹈形式,通過欣賞苗族鼓舞可以讓旅游者獲得更多的苗族歷史文化知識;苗族鼓舞中還有許多涉及祖先崇拜和的表現形式,如“儺堂鼓舞”等有別于土家文化和其他少數民族文化的內容可以讓旅游者更深切的感受苗族的異質文化;與其他類型的舞蹈不同,苗族鼓舞集音樂、舞蹈的藝術表演形式于一體,內涵豐富,滿足了旅游者求知的心理需求;尤為特別的是,苗族鼓舞為旅游者參與其中提供了比較簡單便捷的辦法,旅游互動性強,滿足了旅游者求樂的心理需求。
2.苗族鼓舞生動體現了湘西苗族民俗旅游文化,文化價值顯著
苗族鼓舞從歷史、宗教、精神、藝術等方面全方位展現了湘西地區苗族的文化精髓,它反映了苗族先民戰爭遷徙的歷史,表現了苗族先民在自然環境下農耕、狩獵的情境,具有很強的歷史價值。苗族鼓舞是苗族先民精神和情感聯系的紐帶,其既是苗族先民原始的的體現,又是苗族祖先勤勞勇敢、頑強拼博的民族精神的展示,具有很強的精神文化價值。苗族鼓舞作為一種藝術形式,既有動作上的美、又有音樂上的美、更兼具服飾之美,具有極強的藝術價值。恰恰是因為苗族鼓舞將多種苗族文化特色融合在一起,因此在各個苗族民俗文化村、各種苗族節慶活動中,都能欣賞到富有文化內涵的苗族鼓舞。
3.苗族鼓舞的旅游帶動效應明顯,經濟效益顯著
2005年在吉首德夯舉辦了中國首屆鼓文化節,僅僅是參加鼓文化節的代表隊就有21支,有來自八個省、區、市的鼓手近1000名,文化節的舉辦對于推介湘西旅游資源、擴大湘西旅游知名度起到了重要作用,活動舉辦期間,吸引了四面八方的旅游者。圍繞鼓文化節,活動主辦方又舉辦了各種主題活動,為旅游者進行延伸旅游、增加旅游者的停留時間創造了條件。2013年,吉首舉辦了首屆國際鼓文化節,并將這一節慶活動發展成為湖南省三大文化旅游節慶品牌之一,產生了良好的經濟效益。以吉首市為例,2013年鼓文化節舉辦以來,吉首連續實現了旅游產業的井噴發展,到2014年,吉首接待旅游者人數915萬人次,實現旅游收入58.8億元,分別比2012年增長58%和70%。
二、湘西苗族鼓舞旅游傳承和開發現狀
1.湘西苗族鼓舞旅游傳承與開發的主要區域分布
苗族鼓舞作為一種集生產、生活、娛樂、健身、競技等多元素為一體的民間舞蹈形式,主要分布于湘西的苗族村鎮,但在不同村鎮苗族鼓舞的類型有所交叉的同時也有所側重:如吉首市、保靖縣、花垣縣及鳳凰縣臘爾山、禾庫、兩林、山江、大田和勾良等地區的“花鼓舞”;古丈等縣區的集體性舞蹈“團圓鼓舞”、“跳年鼓舞”;保靖、花垣、鳳凰地區的“猴兒鼓舞”;同時,各地區還包括有直觀反映生產生活狀況的基礎鼓舞“女子單、雙人鼓舞”、“男子單、雙人鼓舞”幾大類。在這些地區的苗族村鎮,以苗鼓為特色的民俗旅游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催生了一個個民俗文化旅游村,打造了許多鄉村旅游品牌。
以苗族鼓舞為特色的旅游村鎮
2.湘西苗族鼓舞旅游傳承與開發的社會認可度
資源帶來收益,品牌創造價值。苗族鼓舞的旅游影響力為許多落后的民族村鎮帶來了人氣,帶來了知名度,帶來了經濟效益,大大增強了當地政府和居民進行苗族鼓舞旅游傳承與開發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湘西苗族鼓舞傳習所所在的吉首坪朗村上至白發蒼蒼的老人,下至尚在讀書的學生都會打苗鼓,產生了州級苗鼓傳承人,成立了兩支苗鼓表演隊。保靖縣葫蘆鎮在繼承原有的苗族鼓舞打法的基礎上,積極進行藝術創作,創作了“八合鼓”、“撼山鼓”、“迎賓鼓”、“湘拳鼓”等十多種不同風格的打法。為了擴大旅游影響力,各縣市還積極進行對外文化交流,弘揚湘西苗族鼓舞的文化、藝術與精神魅力。2009年,在“第九屆中國民間文藝‘山花獎’、全國民間鼓舞鼓樂大賽”閉幕式上,花垣苗鼓取得了中國民間藝術的最高獎項“民間文藝山花獎”。
3.湘西苗族鼓舞旅游傳承與開發的方式
從湘西各地苗族鼓舞旅游傳承與開發的實踐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一是打造“鼓文化村”、“鼓鄉”的旅游品牌傳承湘西苗族鼓舞文化。如吉首德夯被稱為“中國鼓鄉”、保靖葫蘆、古丈默戎號稱“苗鼓之鄉”。二是通過舉辦民俗旅游節慶活動傳承湘西苗族鼓舞文化。如苗族傳統節日“四月八”、“六月六”、“跳花節”,節慶旅游活動德夯中國鼓文化節、吉首國際鼓文化節、呂洞山民族民間原生態文化藝術節、湘西州民族民間文化藝術生態保護節等。三是通過各種類型的苗族鼓舞演出傳承湘西苗族鼓舞文化。在湘西州、市、縣舉辦的各種活動中都可以欣賞到精彩絕倫的苗鼓表演。2012年,央視“心連心”藝術團赴湘西州慰問演出,開場節目《太陽鼓》雄偉壯觀、震撼人心,節目在中央電視臺播出后,讓國內外的許多旅游者聞聲而來。更為難得的是,不僅僅在湘西州內能夠欣賞到湘西苗族鼓舞,湘西苗族鼓舞足跡更是遍布中國。在第十屆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開幕式上、在“第九屆香港國際青少年藝術節”中人們都聽到了苗鼓聲聲。
三、湘西苗族鼓舞旅游傳承和開發的路徑
1.對苗族鼓舞的基本元素進行加工提煉,滿足現代旅游傳承與開發的需要
非物質文化遺產不是歷史遺留下來僵化的“文化化石”,而是文化的主體在與孕育文化的“社會環境”和“自然環境”相互作用的過程中產生,并在自然、社會、歷史和人文環境的變化中“創新”,具有延續性和變化性的活態存在物。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和發展過程中,一方面非物質文化遺產地的居民從生產和生活實際出發,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了傳承與創新,另一方面外來文化的影響也必將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注入新的文化元素,苗族鼓舞同樣如此。在保持苗族鼓舞基本元素的基礎上,對苗族鼓舞進行藝術加工,有利于促進苗族鼓舞在保護中傳承,在傳承中創新,滿足現代旅游傳承與開發的需要。在對苗族鼓舞進行創新的過程中,兩類人群應擔當起主體責任。一是鼓王等湘西苗族鼓舞的傳承人。傳承人多數從小學習湘西苗族鼓舞,對于苗族鼓舞無論是從藝術把握還是精神領會都較普通學習者更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如鼓王石順民將戲曲藝術融入鼓舞表演,使女性表演者的表演更輕盈靈動,增加了苗族鼓舞的觀賞性。此外,歌舞團、藝術院校或者是景點景區的專業藝術團體中,不乏高水平的音樂、舞蹈人員,他們兼具理論水平、藝術功底和實踐經驗,是湘西苗族鼓舞傳承創新的理想人選。
2.在旅游院校、苗族民俗旅游區點普及苗族鼓舞,夯實苗族鼓舞的群眾基礎
湘西苗族鼓舞雖然有較高的群眾認同度,但是群眾參與程度卻并不高。一些原生態的鼓種如銅鼓舞、木鼓舞、踩鼓舞等已經瀕臨消失,加之一些深諳苗族鼓舞藝術的老藝人年事已高,雖然身懷絕技,但是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方面往往力不從心。此外,現代文明的影響,許多年輕人或外出打工,或者認為苗族鼓舞是一種過時的民族藝術,影響了苗族鼓舞的傳承。湘西現有的各個村鎮的苗鼓隊大多數以中老年為主,年輕人寥寥無幾。因此,吸引更多優秀人才學習苗族鼓舞勢在必行。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引入校園是近年來各地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采取的一種新舉措,通過培養年輕一代學習非物質文化遺產,有利于使年輕一代在掌握傳統技藝、藝術的同時,增加年輕一代的民族自豪感和民族認同感。在苗族鼓舞的保護與傳承方面,湘西州也進行了大膽的嘗試。吉首大學體育科學學院、音樂舞蹈學院都開展了苗族鼓舞的教學,保靖縣葫蘆中學、湘西州民族中學等在課外活動時間開展了苗族鼓舞的普及。但從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傳承的角度看,在旅游院校或旅游專業、民族旅游區點廣泛開展苗族鼓舞教學則更有利于苗族鼓舞的傳播與推廣。通過在湘西中職或高職的旅游管理專業開展苗鼓教學,能夠使旅游專業學生更透徹的理解民族文化,進而弘揚民族文化,而在民族旅游區點開展苗族鼓舞的教學則有利于營造良好的非遺傳承氛圍,實現湘西苗族鼓舞這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態傳承。
3.進行村落民俗的旅游原生態傳承和開發,賦予湘西苗族鼓舞鮮活的生命力
非物質文化遺產不是靜止的文化,而是動態的文明,其所特有的原真性、活態性、民俗性、本土性、整體性、人本性等特征,決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某個民族或某地群體民眾傳承的,生存于生活中,不脫離生活的‘生活文化’”。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和傳承,不應脫離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生土壤,而旅游者希望欣賞和感受到的恰恰也是原汁原味的民族文化。村落民俗的旅游原生態傳承方式符合非物質文化遺產發展的需要,也反映了旅游者的真實訴求。就湘西苗族鼓舞而言,倡導村落民俗的原生態旅游傳承與開發方式,就是要通過這樣一種方式,使當地居民尤其是年輕一輩能夠從旅游發展中獲取實實在在的經濟利益,通過旅游富民進而增強年輕一輩學習、傳承民族文化的動力,使他們能夠愿意留、留的下,愿意學、學的好。具體而言,就是要保護孕育苗族鼓舞的本土環境,在苗族村寨進行旅游開發。開發中,不僅僅是將這樣一種傳統藝術形式搬上舞臺,供旅游者觀看欣賞,更重要的是在苗族鼓舞的原生地培育土生土長的苗族鼓舞藝術人才,進行苗族鼓舞的藝術創新,并在原生地通過舉辦苗鼓大賽、文化藝術節等活動吸引旅游者,通過當地居民的節慶活動、日常習俗等將苗族鼓舞長久的傳承下去,并保持民族村寨恒久不衰的旅游吸引力。
參考文獻:
[1]陳蕾.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視野中的湘西苗族鼓舞探究[D].湖南師范大學,2012.
一 非物質文化遺產麒麟舞概述
麒麟是我國民間傳說中的神獸,為“四靈”之首,寓意著太平、吉祥的好兆頭,而麒麟舞就是麒麟文化一種升華,是民眾生活需要和其文化意蘊相結合的精神產物。由于分布的地區在全國不同的縣市,因此在麒麟舞的起源與傳說上也是各具特色,如河南蘭考的洗冤瑞獸[1]和商丘大劉寨麒麟舞[2]等。在廣東惠州的小金口,民間盛傳“仙子麒麟”的故事:峨眉山上一“沙仙和尚”馴服了山中的麒麟并讓其下山為百姓傳祥瑞,當地人們感激他們的功德而編排沙仙和尚戲麒麟、騎麒麟、逗麒麟等詼諧有趣的表演套路,憑借藝術表現形式把傳奇色彩引入舞蹈,也讓此神話傳說得以流傳。[3]
數百年來,麒麟舞的表演經久不衰,在于其有強烈的藝術感染力,麒麟舞是人民群眾生活需要和其祈祥納瑞的文化意蘊相結合的產物,也是中國歷史文化的積淀,是繪畫、武術等各種文化藝術相互借鑒、相互融合的產物。
二 非物質文化遺產麒麟舞的現狀分析
(一)麒麟舞的發展歷程
麒麟形象在中國已有兩千五百多年的歷史,對于中華民族來說,它由最初一種圖騰、一種信仰發展到哲學世界觀進而到文學領域,最終走向造型藝術和表演競技,麒麟已由“神話傳說”演變成一種“文化現象”。麒麟舞,作為麒麟文化載體是不為多見的一個舞種,但現仍然活躍于民間。歷史上中原移民多次南遷把中原文明帶入廣東,廣東麒麟舞就是中原吳越文化與本地土著文化結合的產物。上世紀小金口麒麟舞在“”和“”期間兩次中斷,改革開放后在市場經濟帶動下,部分麒麟舞走進了商業化行列,甚至有登上大雅殿
堂的。[4]
(二)麒麟舞的分布及特征
目前麒麟舞分布地區廣泛,呈南北分布之勢,廣東地區主要分布在黃閣、樟木頭、小金口、道?、黃圃、屯白、海豐等地;河南地區主要分布在睢縣、蘭考縣、中牟縣等地;在河北主要是在滄州、黃驊等。[3]
廣東做得最好的當數小金口麒麟舞。從解放初到21世紀初,麒麟舞還只停留在最初的祈福活動階段,僅限于節目和喜慶時才有表演。如今小金口麒麟舞打造自己的文化品牌,把麒麟舞、龍形拳等東江文化通過包裝、改造得以創新、提升,經過音樂、套路、服飾等方面的全面改造,小金口麒麟舞打造出一支高水平的隊伍,讓這古老的民間舞蹈在當地廣泛流傳、發揚,藝術價值不斷提升。2010年上海世博會,小金口麒麟舞也亮相在世界舞臺上,麒麟舞也借此走出“深閨”,開始作為東江乃至南粵的文化符號出現在各種場合。
(三)麒麟舞開發中存在的問題
1.資金匱乏
在廣東麒麟舞之鄉,政府都有定期撥款用于麒麟舞的傳承和發展,但由于各鄉鎮財政財力不同導致有些地區資金不足限制了麒麟舞的發展。近幾年小金口麒麟舞隊雖然得到政府和民眾的鼎力支持得以揚名海外,但相比省內其他麒麟舞之鄉還是相形見絀,每年用于訓練和演出、服裝器材添置等大筆開支,往往還是捉襟見肘,可見投入不足仍是最核心的問題。
2.后繼乏人
改革開放后,商品經濟不斷向當地文化滲透,麒麟舞的傳承和發展也因此受到威脅。工業化進程的加快,很多大部分青壯年都到外地打工或者改行做貿易,只有老人和小孩在玩麒麟舞,技藝下降,功夫不到家,導致麒麟舞研習出現斷層。很多地區健在能耍麒麟舞的老藝人也逐漸減少,麒麟舞的傳承令人堪憂。
3.創新性低
在旅游業愈發要“求異、守舊”的當下,麒麟舞這項傳統民俗表演也吸引了相當的注意力。但中國傳統文化精神中還是趨于保守,麒麟舞隨著社會、時代幾乎沒有任何調整和改善,麒麟舞形象大致不變,道具種類太少,即使遇上比賽和表演也大多主題單調,套路陳舊、缺乏新意,大大降低了其在當代人中的觀賞吸引力。[6]
4.知名度低
強勢的外來文化沖擊下,觀看麒麟舞表演的年輕人越來越少,即使偶有感興趣的,也對麒麟舞的認識甚少。在小金口每年都舉辦麒麟文化節,雖說這項傳統民俗獲得政府扶持,但僅僅靠著文化節短短一兩天的表演與宣傳,普通民眾依舊很難看到麒麟舞的蹤影,難以提高麒麟舞的知名度。
三 麒麟舞旅游資源開發的原則
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要成為真正意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就應該把麒麟舞亮出來、走出去,讓更多人認識和參與保護、傳承麒麟舞。舉世公認旅游業是一個朝陽產業,無污染、成本低、見效快,是帶給人們歡樂和愉悅的行業,借助旅游開發來傳承麒麟舞,猶如為麒麟舞搭建了一個發展創新的平臺。[7]麒麟舞的審美價值可成為獨特的旅游吸引物。麒麟舞是綜合了文學、繪畫、音樂進行表演的民間舞蹈,有規范的表演程式,麒麟“龍頭、麋身、馬蹄、龍鱗、牛尾”的造型也格外吸引眼球,通過表演者高超的舞藝、變換的場景、節奏鮮明的鼓點給觀眾帶來審美和享受。麒麟文化承載著中華文明千百年的人文底蘊,麒麟舞再現了麒麟的各種神話傳說、歷史典故,如“麒麟送子”、“麒麟吐玉書”、“仙子麒麟”等,這些強烈的地域性和民族性可以強化了當地的文化特色,在不同程度上滿足了旅游者求知、求新、求異、求奇的心理,從而鞏固麒麟舞及麒麟文化在群眾中的影
響力。
此外,旅游開發為麒麟舞保護提供資金保證,受地區經濟水平差異的限制,當地人們很可能處于謀生而丟棄麒麟舞,通過保護性的旅游開發,發揮自生“造血”功能促進當地經濟的發展。旅游業必能推動當地民眾積極投入到麒麟舞的發揚傳承中去,麒麟舞亟需順應社會發展讓觀眾喜歡和接受,合理的旅游開發能夠成為一種良性的經濟推動力,吸引更多人走到傳承人隊伍當中,同時不斷推動麒麟舞的創新和發展。
四 麒麟舞旅游資源開發的措施和方法
(一)挖掘麒麟舞的深層潛力,提高其品位
首先加強政府主導地位。在麒麟舞旅游資源開發過程中,政府的立場和作用是非常關鍵的。作為政府部門,必須要在宏觀上進行規劃、監督和協調,在人才、產品品質定位上進行把關,在投資、融資積極鼓勵和引導。其次避免旅游資源商品化。麒麟舞旅游資源開發要杜絕肆意褻瀆和歪曲旅游地資源的現象,不能只僅僅為了經濟目標而忽略麒麟舞的傳統和本質,出現拖累麒麟文化傳統,應該從市場角度對產品選擇,有計劃、有步驟地統一規劃、開發,符合當地民俗特色。
最后創新表現形式,增強感染力。地域文化的開發、轉化、創新必然賦予其民族性、時代性和世界性的品質,否則地域文化的創新就無從談起。[8]麒麟舞的創新發展必須從多方面進行豐富、拓展,如對麒麟舞有關的建筑、器物、服飾、歌謠、音樂等資料進行搜集,整編、復原相關器物、表演,提高麒麟舞的立體表現力;然后結合時展背景編排新型的麒麟舞蹈,包括新的題材和新的表演方式;還可以挖掘相關民俗體驗活動,如麒麟的制作、染色、表演儀軌等,使游客由局外的觀看變成局內的參與。[9]
(二)利用現代傳媒加大宣傳力度,打好“民族
品牌”
加強傳媒宣傳力度。麒麟舞宣傳需要政府、麒麟舞表演團體相互合作,通過電視、廣播、網絡、報紙、雜志等多種公眾媒體進行宣傳,如通過拍攝麒麟舞的紀錄片進行電視媒體等廣告宣傳或者作為旅游產品向旅游者銷售。開展旅游文化節。小金口鎮已經連續舉辦五屆的麒麟文化節,從2007年舉辦首屆麒麟文化節,從文化節的主題“麒麟文化節暨春季招商會”來看,以文會商、以商促文,效果非常好,不僅打響了麒麟舞的招牌,還為資金籌集尋出一條出路。開發相關旅游旅游商品。對一個地區進行旅游開發,那必要做到吃、住、行、游、購、娛各項要素的齊全,當然不能遺漏具有直接經濟價值的“購”要素。比如,設計制作麒麟文化相關的民族特色工藝品和麒麟飾件,如麒麟布偶、麒麟掛件等,還有表演中所用到的器具,如各種獨具特色的伴奏樂器等都可結合市場需求進行可行性
開發。
(三)建立表演團體的人才培養體系
在我國幾千年的歷史中,我國勞動人民創造了豐富多彩的民族文化,這些文化遺產通過各種方式代代相傳到今天,成為了我國人民生產和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這些文化遺產包含了非物質文化遺產和物質文化遺產,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有昆曲、皮影戲、蒙古族的長調、馬頭琴等。這些非物質文化遺產能夠反映出特定地域或者民族在歷史上的特點,構成了中華民族深厚的文化內涵和底蘊,而且也具有民族特點的獨特價值。對于維護民族團結、維系民族感情,促進我國文明的傳承具有重要的意義。通過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對于我國文化的可持續發展具有深遠的意義。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簡單介紹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2003年才進行明確的定義的,它的定義如下:非物質文化遺產(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是指各種團體、群體、個人對其視為文化遺產的各種表演、實踐、表現形式、技能、知識及相關的實物、工具、文化場所、工藝品。各團體和群體因為其所處的環境和自然之間的相互關系,以及歷史條件的不斷變化從而使這種得以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能夠得到創新,同時有具備他們自己的歷史感和認同感,有效的促進了人類的創造性和文化的多樣性。它主要包含這幾個方面的內容:(1)表演藝術:(2)口頭的表述和傳說,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語言,例如民歌、戲劇等形式;(3)傳統的手工藝技能;(4)社會風俗、節慶、禮儀;(5)有關宇宙和自然界的實踐和知識[1]。我國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規定分為兩類:(1)文化空間,即定期展現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或者舉行傳統文化活動的場所。它具有空間性和時間性;(2)傳統的文化表現的形式,例如表演藝術、民俗活動、傳統的技能和知識等[2]。
中華民族在歷史的自我發展中創造了非常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例如不同民族的各種風俗習慣、民歌戲劇、醫藥秘方等,它們都凝聚了祖先的智慧,是祖先在征服和利用大自然的智慧的結晶,是中華民族對于事物發展規律的科學認識。這些特殊的文化形態和結構,包含了我們的民族的精神。山歌是我國勞動人民在時山間野外耕勞之余抒發內心感情的一種抒情的小曲,也可以說是在山上唱的歌。山歌是和人類的生產、生活緊密相連的一種最古老、也是最重要的一種歌,是所有的文藝形式中最先出現的一種形式,它取材于生活,和平時的生活具有密不可分的聯系,直接為勞動生產和生活服務。平時的生活中要做什么活就相應的唱什么歌,種田、放牛、砍柴等都有各自對應的歌曲。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策略和方法
法律的作用和功能是能夠通過自己的價值判斷來發現和解決人類社會中的問題,它通過保護權利人而獲得法律救濟,使義務人明白自己的行為的限度的規則而實現法律上的主義。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方法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加強對山歌的法律保護意識。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中華民族歷史的一部分,對中華民族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社會各界和法律制定部門要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的關注,從法律立法機構來說要樹立正確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立法思想,根據我國的國情和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點,例如昆曲和民歌等,具有不可再生性,但是有具有強烈的民族特色,需要制定可以操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并且還要保證這些法律能夠達到徹底的執行[3]。同時還要加強對法律的宣傳,使人人能夠懂得法律,自覺的擁護法律。
2.通過法律手段確定山歌的傳承人的責任和義務。為了確定合理的傳承方式,就需要用法律來確定傳承人的責任和義務。對于一些非常重要,而又面臨滅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要給予法律上的保護,例如昆曲和民歌等[4]。從我國的實踐來看,傳承渠道方面注意是由于缺少足夠的資金,一些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實際中得到人們的欣賞不夠多,不夠大眾化,使這些非物質文化遺產不能給傳承人帶來足夠的經濟收入,使傳承人不能有效的進行傳承和保護,也失去了學習和傳承的動力。
3.加強政府的有效干預。非物質文化的保護和傳承需要政府采取合適的方式進行有效的干預,在立法的過程中需要明確政府行為的底線,使政府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民間傳承的平衡。政府在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中的作用就是,通過法律的手段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節,而不是通過行政權力直接的給予干預,因此法律需要明確的限定政府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的作用和行為的限度[5]。
三、結束語
在我們的社會生活中非物質文化遺產一直出現在人們的生活中,但是由于我國經濟發展的水平和人們的認識水平,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和法律保護不夠完善,特別是我國少數民族的山歌等,使得大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已經消失在了我們歷史文化的深處。對此,我們要進行深思,加強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關注和法律保護。(作者單位:重慶市涪陵區焦石鎮文化體育服務中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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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縣猴戲藝人鮑鳳山等4人在黑龍江省牡丹江市街頭表演時,因沒有攜帶野生動物運輸證而被該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帶走,法院判決認定,4人犯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罪。傳承千百年的新野猴戲首次因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而判刑。另外,新野猴戲的繼承人則是越來越少,這也意味著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新野猴戲會隨著耍猴人的減少而逐漸的消失。十幾年前,新野猴戲藝人有數萬,現在僅剩四五百人,原本傳承就難以為繼,如今又面臨不明確的執法擠壓,傳承和打擊讓手藝人不知所從。[3]新野猴戲存在的問題,也從一定的程度上反映出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問題
新野猴戲藝人的“罪名”的成立在某些程度上是對非物質文化的扼殺。這個問題凸顯出我國現有法律對非物質文化保護的不足。其一,現有的法律大多是地方性法律法規,約束性不強,權威性不夠,不能夠引起人們的注意;其二,主要是以公法為主,尚未建立完備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體系。
我國目前缺少系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法律主要是以地方性法律為主。新野猴戲是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而對于黑龍江省來說是對野生動物的非法對待。這反映出我國目前大多數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為地方立法,立法位階不高,權威性不強,影響力不大,沒有真正的起到法律保護作用。雖然我國國務院先后頒布《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通知》,也明確提出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意義、工作目標和指導方針,確立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規定每年六月的第二個星期六為我國“文化遺產日”。但是這些只是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提供了一個思路,并沒有形成系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1997年我國頒布的《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和1982年頒布并在2002年進行修訂的《文物保護法》,它們中有些雖然涉及類似非物質文化遺產現象,但也僅僅是作為其保護客體的附帶對象,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整尚缺乏法定性。
非物質文化遺產自身具有與眾不同的特性,如果想對其進行全面的保護,現有的法律制度是不夠的,這就需要制定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專門法律法規進行保護。[4]公法保護是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主要途徑[5],相關法律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缺乏可實施性和針對性;各省市出臺了專門性地方性法規,但是地方立法囿于其地域范圍和保護對象的限制,這些法律文件的適用受地域范圍限制,只能在本行政區劃范圍能起法律效力,同時,分散性的地方性立法會造成保護內容不一,法律文件沖突,立法資源浪費等狀況。對于我國法律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存在的這兩個主要問題,需要引起廣大學者的共鳴。為此我們亟需建立完備法律保護體系,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傳承人在法律條文上作出明確的相關的規定,切實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能夠穩定持續的維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自身利益,充分的體現法律的權威性和有效性。因此,需要在法律上作出很大的努力,通過對法律的改進和完善,從而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繼承和發展提供一個可靠的法律保障體系。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問題
“新野猴戲”事件,不僅讓人們看到了法律保護的不足,也讓我們了解到了新野猴戲的傳承人也是在逐漸的減少,現在耍猴藝人年齡偏大,很少有年輕人在從事這個行業。十幾年前,新野猴戲藝人有數萬,現在僅剩四五百人,原本傳承就難以為繼,如今又面臨不明確的執法擠壓,傳承和打擊讓手藝人不知所從。
“新野猴戲”事件也反映出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存在的問題,對于這方面的問題,我國也做出了相應的舉措,如關于非物質文化傳承,現在我國主要是依靠傳承人進行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制定與頒布《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對傳承人的認定標準、權利、義務及管理作出具體規定。2007年6月,國家文化部公布第一批226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6],2008年2月公布第二批551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7],2009年5月公布了第三批711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8],2012年12月公布了第四批498名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傳承人[9]。我國先后公布四批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可見我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相當的重視。但是,由于我國文化的多樣,地域的復雜形,以及民族之間的差異性等等,導致對于傳承人的保護并沒有起到明顯的作用。雖然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保護與發揮作用的工作雖然取得初步成績,卻依然存在許多情況和嚴峻的問題。
新野猴戲的耍猴藝人急劇減少以及沒有年輕人原意從事相關的技藝的這些現象,也從一定的角度反映出了我國目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方面存在的問題。首先,大多老藝人已經離世,很多精湛的手藝也隨之消失殆盡;其次,在世的藝人老齡化和嚴重,后繼無人;最后,作為傳承人社會地位低下,生活得不到保障。絕大部分藝人雖技藝精湛甚至身懷絕技,但生活無保障,既無退休工資,又無醫療保險,日子過得很窘迫。[10]為此,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過程中,政府的作用至關重要。沒有政府的引導和管理,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傳承人就很難得到有效保護。國家需要對這些傳承人作出相應的規劃,在這個過程中,要考慮到各種因素,持續健康穩定的發展。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應當充分發揮相關技藝的人才,對其加大政府的投入與照顧,充分培養更多的藝人,保障好其切實的根本利益。
(作者單位:河南師范大學歷史文化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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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來源披露制度主要適用于有關回族醫藥的創新和改造的產品專利。專利來源披露制度可分為輕度、中度和強度來源披露制度,如此分類主要是為了明晰專利申請人申請專利時的條件及法律責任。可以說,專利來源披露制度是保護傳統知識防御性措施中的重要舉措,與惠益共享機制、事先知情同意機制等共同構成防御性保護的有力屏障。根據披露內容性質的不同,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披露義務僅僅是一種鼓勵,即政府鼓勵申請人在專利說明書中公開有關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的詳情。(2)履行披露義務是專利審查中形式上的舉措,僅僅帶有自愿性,無特定法律后果。(3)披露義務是強制性的形式要件,要獲得或維持專利權,就必須遵守這一要件。(4)披露義務是強制性實質要件,影響專利申請的實質有效性,即不披露專利來源,就不能獲得專利。以上(1)、(2)不要求強制披露,(3) , (4)則要求強制披露。傳統醫藥大國印度采取的是中度來源披露制度,作為強制披露的一種,其需要在專利申請時提供與專利相關的傳統知識的詳情,卻不需要證實來源信息的真偽,這在一定程度上為專利申請人的欺詐行為提供了可能性。為彌補這一不足,印度將傳統醫藥知識專利申請具體分為如下兩個步驟:一是申請,二是批準,即對基于本國傳統知識所取得的科學研究成果提出的專利申請,需得到國家生物多樣性局的批準。因此,雖然采用中度來源披露制度,印度的傳統醫藥在某種程度上仍得到了較強的保護。具體到我國的立法,需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完善:
第一,在披露要求的范圍上,回族藥品專利的專利申請人應披露兩方面信息,即傳統回族醫藥的來源和地理原產地(前提為申請人己知道)、從我國主管部門或寧夏回族自治區有關機構獲得事先知情同意證書和與國家主管部門或其他的資源提供者締結的獲取和惠益分享的協議。
第二,在披露要求的啟動上,確立一種寬松意義的啟動機制,盡可能擴展傳統回族醫藥與請求保護發明之間的聯系,將更廣范圍的與傳統回族醫藥相關的科研發明納入此種機制。這表示只要是申請保護的發明與傳統回族醫藥有關或利用了這種資源,都能夠啟動披露要求。這種啟動機制真實地反映了我國作為擁有豐富生物多樣性國家的利益訴求,也能反映回族醫藥專屬區的利益訴求。與此同時,由于我國與發達國家相比,在生物技術研發上還存在較大差距,因此這種啟動機制主要是針對外國,尤其是發達國家的專利申請人,在當前并不會對我國傳統回族醫藥的利用構成障礙,也基本不會增加我國專利申請人的負擔。
在制度建設方面,印度的經驗做法值得學習借鑒。2004年12月26日,印度最新專利法修正案對己有條款作了反映遺傳資源、保護傳統知識的修改和補充。在第8條中,對專利法第三章專利申請第10條專利申請文件內容進行了修改,即在第10條第(4)款(c)項后增加(d)項,要求在申請書摘要中提供發明的技術信息。分項又提出,在涉及公眾所無法獲取生物材料的保藏要求,明確要求當在發明中使用生物材料時,在說明書中公開來源和原產地。另外,第18條對該法第五章專利授權異議第25條專利授權異議所作的修改,即第25條第(1)款規定了在專利局依照該法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并公告后四個月內,任何利益相關人都能夠提出異議的條件。最新專利法修正案在原法條基礎上又增加了與遺傳資源及傳統知識相關的兩項,其中一項內容涉及傳統知識。其規定,如果該項發明可從印度或其他地方的當地或本土社區可獲得的任何口頭或其他知識推知,則任何利益相關人都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向專利局提出異議。
二、運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保護傳統回族醫藥
(一)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回族醫藥保護之困境
1.傳統回族醫藥傳承人的認定出現困難。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寧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都規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制度。傳承人對傳統回族醫藥的傳承發展能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是對傳統回族醫藥進行保護的前提和關鍵。但若保護傳承人,繼而更好地保護傳統回族醫藥,就必須首先合理認定傳承人。然而我國在傳統回族醫藥傳承人的認定方面,有時會出現一定的困境。傳統回族醫藥傳承人在有些情況下是很容易確定的,但在有些情況下,如果某項回族醫藥傳承具有了一定的群體特征,傳承人的認定就會出現一定的困境。由于我國法律法規對回族醫藥傳承人的法定標準比較模糊,這導致在有些情況下,傳承人的認定比較隨意甚至不合理,從而會使傳統回族醫藥的保護工作受到很大影響。
2.傳統回族醫藥的傳承渠道不暢和傳承方式扭曲。在當代的市場經濟浪潮沖擊下,由于某些非物質文化遺產無法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因而喪失了對人們的吸引力,尤其是對年輕人來說,現代化的生活方式無疑比之帶有明顯歷史厚重感的傳統生活方式要有吸引力的多。相形之下,當地政府也不會投入太多,因為沒有巨大的經濟利益,政府對傳統回族醫藥的傳承也不是很積極主動。因此,在當代快速發展的社會中,即便傳承人被政府認定并予以保護,但傳承渠道卻不暢通,從而導致因沒有傳習人而人走藝亡。有些地方對傳統回族醫藥只重視開發而忽視保護,他們為了經濟利益,對傳統回族醫藥進行了夸張的現代性改造與包裝,使其失去了遺產傳承的歷史價值內核。
3.政府保護傳統回族醫藥與民間自然傳承的關系難以理順。我國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都要求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和積極行動,傳統回族醫藥的傳承也不例外。但在保護實踐中,一方面,有些傳統回族醫藥因喪失了自然傳承的動力而處于瀕臨滅亡狀態,進而無法獲得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幫助;另一方面,有些傳統回族醫藥則出現了政府過度保護的情況,導致傳統回族醫藥喪失其民間自主傳承的特性,并改變了傳統回族醫藥傳承的本來面貌。
4.民眾對傳統回族醫藥保護意識淡薄。目前,雖然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保護包括傳統回族醫藥在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制度進行了廣泛宣傳,但從總體上講,民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的法律意識還很淡薄。筆者對寧夏本地高等院校本科生進行問卷調查的結果顯示,大多數在校大學生對傳統回族醫藥只是了解一些,對回族醫藥的保護方式幾乎一無所知。而對普通社會民眾的抽樣調查結果則情況更糟,很多民眾甚至沒聽說過非物質文化遺產這個名詞。許多人甚至認為,回族醫藥就是中醫藥,兩者沒有任何區別。可以說,民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意識的淡薄,這對傳統回族醫藥的保護和傳承非常不利。
(二)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制度,保護傳統回族醫藥
1.明確傳承人認定的法律標準。如同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統回族醫藥是一種無形財產,從J險質上來講是一定人群的一種成果,也是一定文化圈內居民的生活方式。因此,必須通過明確傳承人認定的法律標準來加強對傳承人的保護,進而更好地保護傳統回族醫藥。在傳承人確定過程中,應區別對待,對于某種個性化較強的回藥制作工藝或技能,應通過制定一定的入選傳承人條件和標準的法律文件來確定其傳承人。對于群體性的傳統回族醫藥,如果能夠確定其代表人物,則可以確定在這一群體中的具有一定權威性的人物為回族醫藥傳承人代表,但必須對該區域內所有相關人群進行相應的資金上的資助或群體性的權利維護。而對于一些很難確定傳承人的傳統回族醫藥,則可以不必確定傳承人,或者通過開展一些定期的活動,來強化回族民眾對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視和認同。
2.以法律手段確定回族醫藥傳承人的權利義務。為了保證傳承渠道的暢通和確定合理的傳承方式,必須以法律手段明確回族醫藥傳承人的權利義務。首先,對一些具有重要歷史價值而又瀕臨滅絕的傳統回族醫藥的傳承人和傳習人予以法律保護。從目前來看,導致傳承渠道不暢的主要原因是資金問題。由于有些回族醫藥無法給傳承人帶來經濟利益,致使他們生活窘困,從而使該類回族醫藥喪失了對人們學習和傳承的吸引力。所以,對該類回族醫藥必須以法律形式保障傳承人和傳習人的經濟利益,政府部門應給予傳承和傳習的專項資金,以保證其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并保證其享有相應的榮譽稱號。在保證回族醫藥傳承人和傳習人權利的同時,同步規定其應盡的相應義務,即傳承人必須保證回族醫藥傳承的原滋原味,不得因經濟利益或其他原因而使傳統回族醫藥在傳承過程中喪失其基本的價值內核,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確立政府干預與傳統回族醫藥民間自然傳承適度平衡的法律保護機制。傳統回族醫藥的保護與傳承,需要政府采取適當和理性的行為方式。這就要求在立法過程中,明確政府行為的原則和限度,以保證回族醫藥保護和傳承過程中,政府干預與民間自然傳承的適度平衡。其中,政府在回族醫藥保護中的主要職責是,通過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對回族醫藥的保護和傳承進行間接的引導或調解,而不是直接以行政手段對回族醫藥的具體傳承活動進行直接干預。因此,在制定相關法律過程中,必須合理調適政府干預與回族醫藥民間自然傳承的關系。
4.完善回族醫藥保護制度,增強對回族醫藥的法律保護意識。不論是按照現在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還是按照地方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都無法完全解決這兩個問題:第一,在有的回族醫藥所有權人己經不明,而該類回族醫藥被不當利用或開發的情況下,政府管理機關是否有權力(權利)提起訴訟?第二,不當利用或開發者是否要承擔民事責任?回族醫藥是回族活的歷史的一部分,回族是中華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員,這就要求加強全民族保護回族醫藥的意識,包括領導層、高校和科研機構以及普通群眾,對傳統回族醫藥保護要給予高度關注。從國家層面來看,首先必須樹立正確的傳統回族醫藥保護的立法指導J恩想,根據國情和各類回族醫藥保護的特點,在己經制定出回族醫藥保護的法律法規基礎上,逐步增強其可操作性,并保證各類法律法規的切實有效執行,同時加強對傳統回族醫藥保護的宣傳力度。從高校和科研機構角度講,應加強對傳統回族醫藥保護研究,醫學類高校還應以適當方式開設回族醫藥遺產保護和傳承課程,逐步承擔起對傳統回族醫藥培養傳習人的責任。從普通民眾角度講,應認識到傳統回族醫藥對回族乃至中華民族繁衍發展的重要意義,培養對傳統回族醫藥的自豪感和保護傳承傳統回族醫藥的使命感。
(三)傳統回族醫藥知識文獻化及建立相關數據庫
1.建立與回族醫藥相關的注冊制度。印度許多傳統知識是通過口頭傳述世代相傳的。為了抑制生物盜版活動,防止各種形式的侵權,他們開始采用書面形式,推行生物多樣性的民眾注冊。其中,安得拉邦(Andhra Pradesh)、喀拉拉邦(Kera-la)和恰蒂斯加爾邦( Chhattisgarh)己經開始了此項工作。到1998年,印度己建立了60個類似的登記機構。他們注冊登記知識主要有三種,即關于自然事實的知識、有關物種、物種的用途及相關技能的知識以及傳統生態知識。登記時,他們不需要區分是否是商業或產業秘密,但必須提供明確的、充分的權利人信息,以便權利人在他人使用該知識但未承認其所有權和知識價值并讓其分享相應利益時提出請求。學習借鑒印度的經驗做法,我國也應建立與之類似的有關傳統回族醫藥的注冊登記制度。
2.設立傳統回族醫藥數字圖書館。印度對歐洲專利局以納木樹為基礎的專利提出了異議,對美國專利局的姜黃專利提出了異議,均獲得了成功。印度藥品和療法系統部(ISMH)和印度國家科學普及局(NISCOM)合作建立了傳統知識數據圖書館(TKDL),包括傳統療法知識以及900多種瑜伽姿勢。200多位調研者利用8年多時間搜集了23萬多種傳統藥物,并建立了傳統藥物數據庫,其中鄧志新數據庫有英文、日文、法文、德文以及西班牙文等多個版本。目前,印度政府己經授權聯合國、美國專利局(USPTO)以及歐洲專利局專利審查員,使用印度傳統知識數字圖書館(TK-DL)。若有人向這些專利局提出與印度傳統知識相關的專利申請時,他們就可以使用印度傳統醫藥數字圖書館,以確保提出的專利申請沒有侵犯印度己存在的傳統知識。不過經過政府許可,印度公司以及國外公司也可以通過訂立合同獲得傳統醫藥數字圖書館3 ~4年的使用權。可見,印度建立的傳統醫藥數字圖書館是一個開放式的數據庫。不過數字圖書館建設的領導者認為,其他國家專利局官員訪問數據庫時負有保密義務,即應該僅限于搜索和檢查專利,不能披露信息給第三方,以防國外公司從數據庫中獲得有價值的信息,或者改進其配方進而申請專利。
基于保護傳統回族醫藥的現實需要,應加快設立傳統回族醫藥數字圖書館。首先,建立傳統回族醫藥知識保護名錄及標志清單。2011年頒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強調,建立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是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核心。第二,啟動傳統回族醫藥搶救工程。鼓勵各級政府、民間各方積極申報并納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系。通過對回藥、方劑、傳統療法等建立保護名錄,為傳統回族醫藥傳統知識的國際保護提供依據。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己有大量傳統醫藥知識載入書冊,這為傳統回族醫藥的數字化建設提供了示范。如《中國藥材百科全書》包括了近5760種藥方《中國藥材》論述了近1000種藥辦《中藥材新摘要》確認了6000多種藥用植物《中草藥彩色圖解》提供了5000多種醫藥產品,《中草藥彩圖集》提供了350000多副中藥材。但由于中醫藥體系龐大難以一一統計到位,很多藥材名稱并不規范且難于統計,使得這項基礎性工作進展頗為艱難。回族醫藥由于年代久遠,有許多己經難以統計。因此要完成這項浩大而艱巨的任務,不僅僅是寧夏自治區的事情,更需要中央有關政府部門的積極參與,充分發揮政府的管理職能,調動可利用的科研團體和專業人士參與保護名錄的建立。
3.成立傳統回族醫藥知識管理委員會。傳統回族醫藥管理委員會負責處理回族醫藥傳統知識權利登記、回族醫藥傳統知識數據庫的建立以及相關標準制定等具體事宜。在傳統回族醫藥知識管理委員會領導下,以區域劃分為基礎,成立地方性的傳統回族醫藥管理機構,同時作為傳統回族醫藥集體管理組織,必要時可代替傳統回族醫藥傳承人行使相應的收益和救濟權利。
4.建立統一權威的傳統回族醫藥知識數據庫。中國目前己建立了數百個開放式的中醫藥數據庫,主要由國家部門、科研院所及相關大專院校建成。如國家中醫藥文獻檢索中心建立的中醫藥期刊文獻數據庫,、中國中醫藥信息網、中國藥學文摘數據庫、中醫藥報刊文獻數據庫等。國家知識產權局十五信息技術重點應用性研究項目中國中藥專利數據庫及其檢索系統( CTC MPD)于2001年8月通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傳統知識工作組的檢索測試,收錄了1985年至今公開的全部中國中藥專利,收錄的專利文獻記錄量己達19000余件,中藥方劑近4萬個,是目前世界上惟一進行深度加工標引的中國中藥專利數據庫。從印度姜黃案中我們可以得到這樣的啟示:建立一個權威統一且有文獻記載的傳統醫藥全球性數據庫,將有利于各國專利局在對來源于傳統醫藥的發明授予專利前,檢索其是否己構成了現有技術。寧夏自治區也可以爭取國家支持,建立傳統回族醫藥知識數據庫。
三、傳統回族醫藥知識開發利用的產業化機制
1.傳統回族醫藥蜜蜂數據庫的建立。印度建立的傳統知識蜜蜂數據庫(the Honey Bee Data-base)是一個讓發明者登記注冊其發明的工具,它包括土著知識的歸檔、實驗和推廣,目前約有1萬個包含與傳統知識有關的發明者的姓名和住址在該數據庫登記注冊。該數據庫的建立,使得人們既可以改良在該數據庫登記注冊的與傳統知識有關的發明從而增加其價值,也可以與發明者和傳統知識提供者進行利益分享。通過該數據庫的傳統知識蜜蜂通訊(the Honey Bee Newsletter) 這個傳媒,在該數據庫登記注冊的發明被推廣到75個國家以上。我國可以效仿這種做法,建立傳統回族醫藥蜜蜂數據庫。
炮龍文化保護與傳承的主體是政府,它通過制定具體的法律法規、投入經費、設計保護與發展規劃、宣傳政策、引導社會大眾等行為對炮龍文化進行保護與傳承。從以上幾個方面來看,政府部門在對炮龍文化的保護與發展工作中做的還不夠,沒有制定出具體的政策法規、具體的保護與發展意見,沒有形成整體規劃和布局,沒有明確分工和組織專門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進行保護與傳承工作。政府的宏觀主導雖然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諸如在保護炮龍節原貌等的細致工作上還不夠,沒有將舞炮龍的完整形式保護好,致使原有的吹八音、蝦兵、蝦將等表演形式逐漸的消失,而且在城鄉之間炮龍節發展極不平衡,使散落在民間的炮龍文化元素逐漸消失,造成了無法彌補的損失。
1.2沒有形成炮龍文化保護與傳承的職能管理機構和分級體系。
廣西賓陽炮龍節在2008年進入第二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有關于它的保護與傳承的相應職能管理機構和分級體系沒有建立。從2007年賓陽縣政府提出“百龍舞賓州”,由政府主導開展炮龍節開始,政府主管炮龍節的職能部門僅是招商局和文化局,政府的主導目的主要是由招商局引導炮龍節的經濟開發,由文化局主管炮龍節的整個活動安排,針對炮龍文化的保護與傳承沒有設立專門的行政管理部門,而且沒有相應的分級體系建設,致使各級職能部門針對各自相應的分管區域的保護與傳承工作處于隨意狀態,影響了炮龍文化的保護與傳承發展。
1.3關于炮龍文化保護與傳承的相關法律法規缺少。
社會秩序的良好運行是以法律法規的保障為基礎的,炮龍文化保護與傳承的基礎同樣是法律法規,它不僅為炮龍文化提供制度保障,還維護其他主體對炮龍文化的保護行為,并促進對全社會力量的整合。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少主要體現在針對炮龍文化保護與傳承的法律法規還沒有出臺,針對炮龍文化保護工作的法律法規建設,以及對保護工作規劃的實施與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建設依然處于停滯狀態,這對于炮龍文化保護與發展的規范性將會造成很大的影響。目前,還沒有正式的法律法規提出對炮龍文化進行保護和傳承。因此,炮龍文化的保護與傳承處在了一個無法可依的境地,社會力量不能最大限度的整合,行為主體不能受到相應法律法規的規范和約束,這種狀態將最終阻礙炮龍文化的保護與傳承發展。
1.4專業人才的缺乏。
文化保護與傳承的核心元素是人才,人才的缺乏將最終導致文化的消亡。目前,掌握舞炮龍吞云吐霧技術的人已很少,諸如扎龍、吹八音、敲鑼鼓等技藝也已經陷入了后繼無人的境地,年輕一輩崇尚新奇事物,對舞炮龍技藝毫無興趣,導致舞炮龍的藝人進入高齡化,后繼乏人。此外,炮龍文化市場缺乏專業的管理和開發人才,導致炮龍節發展機制的制定滯后,宣傳和產品的開發跟不上炮龍節的發展需求。
1.5城鎮化水平低,基礎設施不夠完善,安全隱患嚴重。
近幾年來,隨著賓陽炮龍節的影響力逐年增大,賓陽縣政府也在不斷的改善城鎮化水平、基礎設施建設,通過一系列的消防安全舉措來防止安全隱患。但是城鎮化水平和基礎設施建設仍跟不上炮龍節的發展步伐,安全隱患形勢依舊嚴峻。首先是賓陽縣城的街道拓寬難度很大,丁字街較多,炮龍節時,參與的人多,就不利于交通疏導,安全隱患大;其次是接待、服務能力跟不上。由于炮龍節每年的參與人數呈現逐年遞增的趨勢,在接待賓陽縣以外游客的住宿、餐飲、停車等方面始終跟不上炮龍節的發展步伐;再次是停車場、交通工具等基礎設施的配置無法滿足游客的需要。由于在炮龍節當天的下午四點,賓陽縣城只準汽車出而不準進。因此:第一次來賓陽的外地游客會因找不到地方停車而錯過進城時間;另外,賓陽的交通工具主要以三輪摩托為主,沒有統一的規范,數量多且混亂。
1.6科研工作不夠深入,人們的文化內涵和保護意識淡化。
文化內涵是炮龍文化的靈魂,是民俗文化旅游競爭力的體現。因此,不論是對炮龍文化旅游的開發,還是對炮龍文化的傳承與發展,文化內涵都是很重要的。對于賓陽炮龍節文化的研究還是不夠深入,沒有依托相關科研機構和借助專家學者們的力量進行深入研究,這直接導致了人們對炮龍文化內涵和保護意識的淡化。在炮龍老廟的修建上就曾出現過一次遺憾,即在修建過程中舍棄了一些原來老廟的石柱、牌匾和石刻,這些都是明清時期的東西,具有非常高的歷史文化價值。因此,對歷史古跡的修復應在專家學者的指導下進行,要按照“修舊如舊”原則,盡量保存歷史性的事物。賓陽炮龍老廟的修建從籌資到修建都是依靠民間的力量完成的,盡管新的賓陽炮龍老廟氣勢輝煌,但還是讓人感覺缺少了歷史文化底蘊。
1.7經濟效益擴大,文化價值淡化。
經濟效益是推動炮龍節發展的核心動力,但淡化文化價值勢必會對炮龍節的長遠發展造成不利的影響。在市場經濟的帶動下,旅游經濟的效益很快顯現,特別是人們喜愛和崇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更顯現出巨大的經濟價值。為了擴大經濟效益,帶動賓陽經濟發展,建立炮龍文化旅游品牌,廣西賓陽縣從2007年開始重點發展炮龍節,每年參加的炮龍數增加至上百條,吸引了眾多游客的到來,受到國內外的關注,賓陽炮龍節一時間聲名鵲起。在找尋發展經濟路徑的同時,社會各界對賓陽炮龍節文化的不清晰認識,以及相關政策的落后,導致賓陽炮龍節的旅游開發僅是追求了經濟效益,而逐漸使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價值淡化。
2、非物質文化遺產視角下廣西賓陽炮龍節發展策略
2.1政府加大主導力度,加強與企業、民間組織的合作,擴大宣傳。
政府加大主導力度,首先是通過制定賓陽炮龍節的相關政策法規,以此來約束各級主管部門在實際工作中的行為規范;其次是出臺具體的保護和發展意見,將賓陽炮龍文化的保護和發展工作細化,做到保護和發展工作無疏漏;再次是加大財政投資,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出行之有效的、長期的、完整的規劃,以此宏觀把握賓陽炮龍節的可持續發展。此外,政府要主導擴大賓陽炮龍節的宣傳力度,整合主流媒體和新媒體,除了運用電視、廣播、報紙、雜志、網絡進行宣傳之外,還要運用手機信息、街邊廣告宣傳牌、車體廣告等新穎的形式進行宣傳。廣西賓陽炮龍節是一種獨具特色的民俗體育文化,對于炮龍節的開發,政府應首先放棄以往用行政指令為主的安排活動方式,根據炮龍節文化市場的需求來辦節,還要動員企業和社會力量共同關注炮龍節,以經濟創收帶動炮龍節的發展。政府可以按照“政府主導,市場調節,民間辦節”的機制來開發炮龍節,這其中要按照市場和民間的需求來選擇發展方向,將整個炮龍節活動按一項系統的旅游、文化、招商的形式來運作。政府部門在運作成熟后,將操辦權歸還給民間,由政府進行支持、引導和監控,民間進行操辦,以此來推進炮龍節的正確發展,做到按原汁原味的形式傳承發展炮龍節文化。
2.2建立炮龍文化保護與傳承的職能管理機構和分級體系。
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的職能管理機構,其目的是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工作能夠落實到實處,建立多部門協作的形式,并且明確各自的職責,避免了分工不明確和出現問題后的互相推諉等問題,有效的保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工作的正常進行。其中,分級體系的建構將會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更加系統化,使保護與傳承的工作從上級主管部門到下級執法部門都能明確各自的職責劃分,依職責辦事,將會推動保護與傳承工作的有條不紊的進行。建立賓陽炮龍文化保護與傳承的職能管理機構,可以以縣委縣政府為主導,職能劃分給各個縣直部委辦局。縣一級別的職能管理機構建立后,將這一模式引入鄉鎮和村,以此形成縣到鄉鎮,鄉鎮到村的分級體系。
2.3構建炮龍文化的相關保護和發展法律機制。
通過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可以有效的對廣西賓陽炮龍節的保護與傳承工作規劃的實施進行監督,并且可以有效整合社會力量,為炮龍文化的傳承與發展工作提供思想指導和政策保障。200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的出臺是各級地方政府部門制定相關法律法規的依據,賓陽縣政府可以根據賓陽炮龍節的特性和需要來制定符合其發展的法律法規,如制定《賓陽炮龍節保護與傳承計劃綱要》、《賓陽炮龍知識產權條例》;另外,要制定科學合理的產業化發展法律法規機制,以“市場運作模式為主,政府監督為輔”,綜合把握市場發展規律,整合與炮龍節文化相關的,以及與賓陽發展文化旅游相關聯的文化內容、景點,通過整合制定完整、統一的規劃,形成一條專業的炮龍文化產業鏈。還可以對炮龍節文化品牌進行商標注冊,從法律上對炮龍文化品牌進行保護,規范炮龍文化產業的發展,擴大知名度。同時,要縮短城鄉間炮龍文化發展不平衡的問題,需要政府統一規劃,制定城鄉炮龍發展規劃責任書,整合具有舉辦炮龍節歷史的村寨,給予政策與資金的支持,鼓勵他們至少在正月十一的當天舉行炮龍節活動。
2.4建立炮龍文化展示館,提高炮龍文化的保護與傳承。
建立炮龍文化展示館是來自于博物館對歷史文化的保護與傳承的啟發,博物館具有收藏、保護、展示、研究四大功能,是以實物的陳列來展示歷史記憶,提供表現人類社會文明的歷史進程。在賓陽建立炮龍文化展示館對炮龍文化進行保護與傳承,也是利用了收藏、保護、展示、研究這四大功能,這其中,收藏和保護的是歷史上有關于炮龍文化的文物、產品、用品、書面記載等,然后將這些對炮龍文化的記憶展示給社會大眾,讓他們從中了解炮龍文化,并從炮龍文化底蘊中體驗到中國傳統民俗體育文化的精髓。研究的功能體現在通過對這些歷史記憶的研究,可以了解到炮龍文化的萌芽、產生、發展的過程,在歷史上不同時期的發展狀況,以及通過對歷史上炮龍文化發展較快時期的研究和解讀,有利于結合當代實際制定現代炮龍文化發展的策略。
2.5開展炮龍文化普查工作,加大科研力度,建立炮龍文化遺產數據庫。
通過開展基層普查,收集整理關于賓陽炮龍的相關資料,建立起完整的炮龍文化數據庫,還原賓陽炮龍的歷史風姿。在現有的科研基礎上,應依托廣西的高校或相關科研機構,對賓陽炮龍節文化進行深入的研究。憑借賓陽完整的炮龍文化,借助專家和學者們的力量,將賓陽創建成為中國特色龍文化的研究基地;另外,要加強炮龍文化的保護意識,對現有的炮龍技藝和炮龍文化事項進行最大限度的保存和記錄,并建立相應的文化保存數據庫。對于諸如扎龍、吹八音、敲鑼鼓等瀕臨失傳的技藝,要盡快將普查、教授、征集工作提上日程。想方設法搜集存在于民間的炮龍文化產品和用品,以及有關于炮龍文化的歷史文物等,并將它們放入炮龍文化展示館,以此保護和傳承豐富多彩的炮龍文化藝術。
2.6注重對炮龍文化中人的保護和關注,加大培養專業人才的力度。
在當地,可以評選出杰出炮龍傳承人和優秀炮龍技藝人,讓他們定期給舞炮龍者和愛好者進行培訓,特別對于那些瀕臨失傳的炮龍技藝,要進行專門的培訓。政府要給予特別關注,并給予他們經濟扶持和場所支持,保證他們能夠專心從事于炮龍技藝的研究和傳授。此外,通過學校教育培養專業人才也是傳承炮龍文化的重要途徑之一,在民族地區的民族院校有選擇性的開展炮龍文化教育活動是很有必要的。通過在大中專院校的體育專業中開展民俗體育項目課程和管理課程,以龍為取材點的策劃、營銷、導游、翻譯、包裝、宣傳等特色課教學,以此來培養炮龍活動的社會體育指導員和專業的管理、市場開發人員。在中小學的體育課和文化興趣課的教學中開展民俗體育項目和民俗體育文化的教育,將炮龍文化作為民俗體育文化中的一枝奇葩介紹給年輕一代,培養他們從小熱愛民俗體育和了解炮龍文化知識,為將來發展炮龍文化打好人才儲備基礎。
2.7保護與傳承炮龍文化表現形式的同時,注重其文化空間的保護與改善。
文化空間,即炮龍文化存在的空間和環境。保護和改善其文化空間,就要提高城鎮化水平,完善基礎設施建設,做好安全隱患防范宣傳。政府要采取積極的措施,從政策上給予支持,大力吸收社會資金,為提高城鎮化水平、完善基礎設施建設做好前期準備。首先是加快舊城區的擴建與改造,積極的進行城區的美化和亮化工程,尤其是拓寬舊城區的街道,將丁字街打通,配套完備的路燈、路標、公廁等基礎設施;其次是修建一批賓館酒店,同時規劃和建設一些大型的停車場,提高服務接待水平的同時,緩解交通壓力;再次是積極開發農家樂,緩解住宿壓力的同時推進第三產業的發展。安全隱患方面,要加大宣傳力度,一方面提醒游客們注意一些炮龍節存在的潛在安全隱患,如要戴口罩參與活動,活動時不要抓龍身、不要擁擠,注意踩踏事件的發生等;另一方面,要在路邊制作安全隱患及應急處理的宣傳欄,以此供游客觀看熟悉。此外,當地的工作人員和消防人員還要提前制定好出現意外事故的應急預案,配備足夠的應急設備,以免出現火災、踩踏事件時可以從容應對,減少傷亡損失。
2.8經濟與文化并舉,并駕齊驅促發展。
賓陽炮龍節作為一項民俗傳統節慶活動,在大力提倡旅游開發的同時,要注意加強文化傳播,既要以此帶動經濟發展,也要注重積極發展炮龍節的文化底蘊,不斷的豐富和提高炮龍節的文化內涵與文化價值。新時期的炮龍節發展,應是經濟與文化并舉,并駕齊驅促發展。政府應加大投資,并積極鼓勵社會投資,加強政府與企業、民間組織的合作,同時,以文化協商為前提,了解民間對炮龍節活動舉辦的意愿,加大炮龍文化底蘊的挖掘和傳承力度,使經濟與文化共同發展。
引言
中國體育文化遺產,是我國體育事業發展過程中的寶貴財富,是中華民族智慧的結晶,也是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前,目前,國家出臺了相關政策、法律法規促進我國體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開展,這些文化瑰寶一部分在傳承中創新發展,重放異彩,而另一部分生存現狀卻不容樂觀,傳承青黃不接,瀕臨失傳的危險。由此,我們應該充分認識體育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性,突出重點,做好體育文化遺傳項目保護規劃,加強管理,建立完備的傳承機制,有效的依托各種途徑進行,實現我國體育文化遺產的全方位多層次傳承與發展,推進中國體育文化遺產保護的進程。本文即結合我國體育文化遺產保護中所面臨的現實問題,有針對性的提出了保護體育文化遺產的具體措施,從而實現我國體育文化更好的傳承與發展。
一、中國體育文化遺產保護的所面臨的問題
1.中國體育文化遺產保護中法律體制不健全
隨著全球化趨勢的加強和現代化進程的加快,我國的傳統體育文化遺產受到越來越大的沖擊,傳統體育在于現代體育的對接中明顯處于劣勢,現階段,有不計其數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正在不斷消失,加強我國體育文化遺產這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已經刻不容緩。然而,目前,我國體育文化遺產保護中,相關法律制度并不完善,還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規范的法律體系,在體育文化遺產資源的保護內容、形式、方法和措施上,也都沒有具體、詳盡的法律規定,致使我國體育文化遺產保護盲目、混亂,多數情況下只能以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制度以及地方性法律制度作為參考,造成不同地區依據不同的法律制度實施不同的保護措施,極大的影響了中國體育文化遺產保護協同、發展。
2.中國體育文化遺產保護受經濟因素的嚴重制約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各地區經濟都獲得了不同程度的發展,但是也存在著地區經濟發展不平的現象,甚至有些地區落后現象嚴重,尤其是少數民族地區由于歷史、地域差異,經濟發展更是嚴重滯后。許多地區經濟跟不上,財政收入少,勢必造成對于體育文化遺產保護的資金支持力度就有限,資金投入比嚴重不足,這在一定程度上都極大地影響了我國部分地區體育文化遺產的保護措施的實施和發展,使得我國體育文化遺產保護形不成規模,嚴重制約了體育文化遺產保護順利開展。
3.中國體育文化遺產保護中忽視了學校教育的作用
中國體育文化遺產是一種歷史文化,需要不斷的傳承和發展下去,為學校教育在這一傳承過程中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它能夠讓更多的年輕人了解中國體育文化的發展歷史,從而更好的保護和傳承這些體育文化遺產。從目前的現狀來看,我國體育文化遺產的保護主要靠政府或是民間組織,學校教育對于體育文化遺產保護問題重視程度不足,并沒有將其引入校內體育課程教材中,直接影響了傳統體育文化在學生中的普及。
4中國體育文化遺產保護中群眾參與度不高
我國體育文化遺產是民族精神文化的重要標識,承載著各民族、各地區文化生命的密碼,充分展現中華民族充沛的創造力,體現中華民族優秀的文化價值和審美情趣,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近年來隨著現代體育形式的多樣化發展,傳統體育文化遺產受到越來越大的沖擊,前景令人擔憂,傳統體育文化已經被人們逐漸被人們淡忘和遺失,甚至有些人都不了解什么是體育文化遺產,這勢必會降低群眾對于體育文化遺產保護中的熱情和參與度。
二、中國體育文化遺產保護的有效措施
1.建立完善體育文化遺產保護制度
我國體育文化遺產的保護方式是多樣的,但立法保護才是最根本、最有效的保護方式。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制度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設計具體的體育文化遺產保護措施和方法,規范我國體育文化遺產保護中不同主體的法律權利和義務,明確破壞體育文化遺產所應該承擔的責任和懲罰,能夠實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明確、及時和穩定的保護。針對我國體育文化遺產法律制度的現狀,目前,加強我國體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鍵就是應該加大力度推進體育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構建權威性、系統性、針對性的體育文化保護遺產的法律體系,提高體育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層次,建設全國性的、高層次性的體育文化遺產保護法律制度;同時,各地體育文化行政部門也應該根據國家的上位法,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推動出臺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從而形成自上而下,體系健全、涵蓋范圍廣泛的體育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體系,從而形成對我國體育文化遺產更為有力的法律保護。
2.加快經濟發展,為中國體育文化遺產的保護提供有力的經濟支持
構建體育文化遺產保護與經濟發展的互動機制,將體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列入經濟發展規劃,實現兩者的共贏,是推動我國體育文化遺產傳承與發展的有效措施。將體育文化遺產保護與經濟發展有效的結合起來,以經濟的發展促進體育文化遺產的保護,給予經費、場地等物質條件的支持,以為我國體育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提供有力的經濟保障;同時,將傳統體育文化充分的與現代體育形式相融合,通過對體育文化遺產的保護和開發來推動經濟的發展,再通過經濟的發展所獲得的收入來實現對體育文化遺產的有效保護。
3.將中國體育文化遺產的保護融入學校教育
中國體育文化博大精深,若想獲得更好的傳承和發展,關鍵是將體育文化遺產的保護融入到學校教育中,將傳統體育文化整理、編成文字教材、音像資料,從學校教育抓起,利用學校的教育優勢,將體育文化遺產保護作為學校教育中的一個專題,潛移默化的影響人們保護體育文化遺產的意識。將學校教育作為體育文化遺產保護的平臺,能夠充分的展現體育文化遺產的文化、藝術魅力,營造有利于保護體育文化遺產的學校氛圍,使學生更多的參與到體育文化遺產傳承和發展中去,并以此拉動社會對于體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注度,從而將我國體育文化遺產發揚光大。
4.實現群眾的廣泛參與,加強宣傳力度
將體育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融入到群眾社區文化中去,調動群眾的積極性,實現群眾的廣泛參與。匯集體育文化專業人士,將傳統體育文化遺產中的舞蹈、雜技、武術和太極拳等重新編排整理,豐富其內容和形式,融入現代體育因素,以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表現出來,從而實現體育文化遺產的更好傳承。同時,加強對于傳統體育文化遺產的宣傳力度,將體育文化遺產的發掘利用與開展豐富多彩的節慶文化、廣場文化、社區文化等群眾性體育文化活動有機結合起來,多渠道擴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會影響力,內推外聯營造良好氛圍,讓全所有的人知道我國體育文化遺產,從而推動我國體育文化遺產的傳承與保護。
結語
中國體育文化遺產是我國體育歷史發展的有效見證,是歷史留給后人的禮物,是一個國家及民族體育歷史文化的重要載體與精神象征,也是一個民族得以延續并滿懷自信走向未來的根基與力量之源,這些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不可再生的寶貴文化資源,保護和傳承好我國這些珍貴的體育文化遺產,對于推進我國體育文化的大發展、大繁榮具有重要的意義,也能促進我國體育事業的進步和發展具。(作者單位:西華師范大學)
參考文獻:
[1] 劉洋.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路徑研究[D].北京體育大學,2012.
On the Dilemma and Outlet to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Zhua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Jingxi County in GuangXi for Example
Jiang Mingwei
(Department of Politics and Law in Baise Collage; Guangxi Baise;533000)
Abstract:The Zhua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which is created and inheritanced by Zhuang people in material and spiritual heritage, thatwith Zhuang characteristic.With the chage of Social structur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model,some people lack of profound understanding to the intrinsic value of Zhua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while excessive pursuit its economic value, resulting the imbalance between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Zhua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Now the key piont is how to protect intrinsic its cultural value when development its economic value,and make sure it has independent cultural attributes but not economic vassal. and further explorethe way to inheritance the Zhua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Key word:Zhua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壯族歷史文化遺產是壯族人民在特定區域和歷史環境中辛勤勞作、共同創造并傳承的具有壯族特色的物質和精神文化遺產的總稱,而今社會轉型與經濟模式的變遷,壯族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與開發也被提上了議事日程,但部分主體由于缺乏對其內在價值的深刻認識或過度追求經濟價值等諸多因素,致使對其保護與開發存在失衡問題。廣西靖西縣是壯族人口聚居最為集中的縣份,在歷代壯族人民辛勤耕耘民族文化領域與努力創作下積淀了深厚的壯族歷史文化,歷經多代的傳承和時代的變遷,至今仍保留著豐富的壯族歷史文化遺產,其表現形式涵蓋了歷史古跡、風俗民居、戲曲舞蹈和刺繡山歌等多個領域,極富歷史文化價值。因此,選擇靖西縣的壯族文化作為調查研究樣本,具有較強的代表意義。
一、壯族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與開發的現實困境
目前壯族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與開發尚處于初始階段,部分主體對壯族歷史文化遺產的價值缺乏深刻認識或僅聚焦于其經濟價值而摒棄歷史文化價值或缺乏相關的法律意識和開發能力,從而使壯族歷史文化遺產在保護和開發過程中呈現出諸多失衡問題。以靖西縣為例,盡管相關行政機構、開發商與社會團體(如民俗演唱隊)等多個主體從多角度、多維度給予壯族歷史文化遺產極大的關注與保護和開發,但仍存諸多失衡問題,具體表現如下:以繡球制作重市場需求而輕文化價值;壯劇壯歌關注度狹窄與傳承主體缺失;壯居壯服習俗淡化與歷史古跡保護乏力等。
(一)繡球制作重市場需求輕文化價值
繡球是壯族人民深入挖掘日常生活的愛情素材,以五谷和絲綢為原料,以手工加以繪制而成的愛情信物,不僅歷史悠久而且寓意深刻,是壯族歷史文化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宋代周去非在《嶺外代答》一文中對繡球制作和寓意曾作詳細描述,如“上已日(三月三),男女聚會,各為行列,以五色結為球,歌而拋之,謂之飛駝。男女目成,則女受駝而男婚已定。”據此可以窺看繡球制作歷史悠遠而且愛情寓意深刻,不僅如此,繡球寓意不僅涉及愛情領域而且還預示著日常生活的吉祥、喜慶和平安等意,其以表示愛情為主線,以表示吉祥、喜慶和平安為輔。因而繡球制作選料極為考究,表層多選用優質絲綢為面料,內部多填充五色五谷,顏色多以紅黃為主,圖案多以鳳凰、鴛鴦、梅蘭竹菊為主,字樣多以“一帆風順”、“四季平安”等吉利和祝福之詞,不僅外表精美而且意義深刻,極富壯族歷史文化特色。誠然,繡球精美的外表和深刻的文化價值為制作商帶來了豐厚的經濟收入,但隨著市場需求量激增與利潤吸引力的增強,使得部分繡球制作商重市場需求而輕文化價值。部分制作商為削減成本,制作繡球表層的優質絲綢被劣質布料所代替;內部填充的彩色五谷被無人問津的木削、紙削所替代;外部所繡的圖案和花紋的數量有所減少,外形粗糙且凹凸不平;制作和銷售人員極少能夠闡述繡球的歷史淵源歷史價值和深刻寓意,使許多購買者僅認識到其美學價值,僅視為顏色鮮艷的室內裝飾品,忽視其內在的歷史文化價值等。從而使繡球內在核心文化元素被外在膚淺的經濟價值所取代,歷史文化價值表現缺失。
(二)壯歌壯劇關注度日趨狹窄與傳承主體日趨缺失交錯縱橫
一是壯歌傳承主體間的斷裂與關注面的日趨狹窄。壯歌是壯族人民為表達日常生活中的喜慶、愛情、親情和平安等意,以壯文和狀語為載體,以勞作休憩時加以對唱的民間山歌。壯歌歷經數代的創作與傳承形成了內容豐厚,寓意深刻,表達形式多樣的壯歌體系,是壯族歷史發展的物質和精神的雙重的有力佐證,是壯族歷史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極富歷史文化價值。然而,隨著社會結構的轉型和經濟模式的變遷,壯歌傳唱的關注度日趨狹窄與傳承的主體日趨缺失問題交錯縱橫。以靖西為例,從年齡結構來看,目前壯族山歌的傳唱以40歲以上的壯族女性為主體,能夠完整演唱山歌的更多為50歲以上壯族女性。而壯族年輕人大多數踏出壯族生活文化領域,融入到了多民族多文化的現代社會,逐漸喪失了對壯歌傳唱的動力與興趣,取而代之是社會流行的民族歌謠和民族文化。從表達方式來看,壯歌傳唱主要以“三月三”的歌圩節等大型歌會為載體,更多的體現了商業化;而原始的田間地頭、山林塘邊的傳唱方式日趨減少,對于部分壯族人民來說,壯歌已經不再是生活的一部分。總言之,壯歌傳唱不僅是傳承主體間的斷裂,而且也表現為關注面的日趨狹窄,商業化程度高而生活性逐步淡化甚至消失。
二是壯劇傳承主體缺失與關注度狹窄。壯劇是以壯族人民日常生活的喜吉之事為素材,以壯族人民自制的樂器為伴奏如馬骨胡,牛角胡,土琵琶,田螺簫等,以狀語表達感激、歡迎、吉利和喜慶等意的民族戲曲,是壯族歷史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極富歷史文化價值。然而,隨著社會經濟結構的變遷和多元文化的激蕩,青年壯族人缺乏對壯劇內在的民族歷史文化價值的深刻認識,或視為盈利較少的行業或認為是民族文化的老古董或土貨,因而使得青年壯族人不僅缺乏欣賞興趣更喪失了發乎于內的傳承動力。如靖西目前僅存的幾只表演隊伍,演員多以中老年人為主且大部分成員是兼職演員(平時多為務農,表演時才是演員)。盡管壯族博物館內的民俗演唱隊秉承了先輩的表演精華且創新了諸多節目,甚至榮獲國際國內的表演大獎,但仍未解決傳承和關注度每況愈下的問題。
(三)壯服壯居習俗淡化和歷史古跡保護乏力
一方面,壯服壯居習俗淡化。隨著各民族經濟與文化的交往和融合,壯族人對民族服飾的制作工藝和文化內涵的認識度和傳承力日趨下降,大多數壯族人在日常生活或大型節慶活動中對壯服的需求日趨淡化。而年輕壯族人不僅從民族習慣甚至從內在觀念對壯服加以否定。而壯族民居也存在類似問題。無論是在城市或農村,從建構風格到內部裝飾的民族特色日趨消磨殆盡。另一方面,歷史古跡保護乏力。悠久的壯族歷史積淀了深厚的歷史文化,遺留了頗多的極富歷史文化價值的歷史古跡,如靖西的南天國遺址、照陽關和“黑旗軍遺址”等。然而,保護主體或由于缺乏對其內在歷史文化價值深刻認識或缺乏相關資金或缺乏有效宣傳,諸如“南天國遺址”、“照陽關”和“黑旗軍遺址”等壯族歷史文化古跡仍處于粗放保護和尚待開發狀態,不僅部分古跡知名度甚低,還使部分歷史古跡的部分建筑已被自然風化或人為破壞,諸多歷史文化遺產流失。
二、壯族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與開發關系失衡的內在根源
(一)核心傳承主體對壯族歷史文化遺產的內在價值認識的缺失
對壯族歷史文化遺產的內在價值認識的缺乏是保護和開發失衡的根源。壯族歷史文化遺產是壯族人民辛勤勞作和努力創造的富含民族特色的物質和精神的寶貴遺產,囊括了刺繡、繪畫、雕刻、演藝、建筑等多個領域,是壯族人民歷史發展的物質和精神的有力佐證,是壯族人民的立根之本和生存之基,富有歷史文化價值,極具考究和開發價值。年輕壯族人本應作為承擔傳承本民族特色歷史文化遺產重任的核心主體,但這一主體由于大多數外出求學、務工等跨出了特定的狹窄的本民族生活區域,更多地接觸其他民族的歷史文化和庸俗的潮流文化,使其內在的民族特性日趨喪失,逐漸從“特殊的壯族人”轉變為“毫無特色的普通人”。大部分年輕一代壯族人將先進民族文化或潮流文化視為精神的追求對象,沒有發乎于內的傳承和開發本民族特色歷史文化遺產的興趣和動力,更沒有認識到本民族歷史文化遺產對本民族存在和發展的意義。更有甚者對本民族僅存的歷史文化遺產視為“不入流的土貨”和“有失現代人風范”的標志而加以丟棄,使傳承的核心主體呈現斷層。
(二)開發主體對其歷史文化價值與經濟開發價值關系的認識錯位
多個開發主體對壯族歷史文化遺產的歷史文化價值與經濟價值的關系認識錯位是導致失衡的重要原因。政府、民間和商業領域的多個開發主體盡管對壯族歷史文化遺產的價值(包括歷史文化價值和經濟開發價值)有了初步認識,但卻因未厘清歷史文化價值與經濟開發價值的內在關系,或受到GDP政績觀的錯誤引導,或受資本本性的強烈驅使,其在開發壯族歷史文化遺產過程中將更多地將視野聚焦于經濟價值開發,輕視文化遺產內在的歷史和文化價值。甚至認為經濟價值是壯族歷史文化遺產的首要和核心價值,把其內在的歷史和文化價值視為經濟價值的衍生物,顛倒本末,混淆輕重,以致部分主體為獲得經濟價值不僅未深入挖掘壯族歷史文化遺產的內在歷史文化價值,更是以犧牲其歷史文化價值為代價。如部分繡球制作商,為削減成本,不惜舍去深入表達其歷史和文化價值,以致歷史文化價值被經濟價值所覆蓋,以致歷史文化遺產完全淪為普通商品。
(三)資金支持的匱乏與法律約束的缺失
首先,資金缺少是保護和開發協調發展的重大障礙。壯族歷史文化遺產所處多屬邊遠山窮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低,國家和政府的財政大部分偏向農業和工業基礎設施建設,投入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開發的比例較小;而對于民間個人和民間組織而言,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和開發所需資金較多,部分個人和組織無力承擔,即使部分民間資本欲投入保護與開發,又因歷史文化遺產開發的收入利潤低和見效速度慢等弊端而望而退步。如靖西縣壯族歷史博物館民俗演唱隊,盡管表演的節目民族特色鮮明、文化內涵豐富且榮獲國際國內大獎,但因缺乏財政和民間資本的有力支持,其社會影響僅局限于本民族活動區域。且管理模式仍處于粗放水平(演員平時為工為農),從而使保護和開發有心而無力。其次,缺乏強有力的法律約束。盡管近年來國家和政府對于民族歷史文化遺產日趨重視,依據社會發展所需陸續出臺了保護民族歷史文化遺產的系列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政策(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關于加快廣西文化發展的決定》、《2001―2005年廣西文化發展總體規劃》等),但由于法律法規和管理政策宣傳力度低或覆蓋面狹窄或缺少認同感,使廣大的壯族人民群眾對本民族歷史文化遺產的認同、傳承和開發仍處低法律意識狀態,甚至部分民眾不顧及法律法規和管理政策的相關規定,仍對民族歷史文化遺產粗獷式開發和我行我素式的破壞,從而使壯族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和開發缺少法律法規和管理政策的有力保障和約束,使其保護和開發難以協調發展。
三、壯族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與開發關系失衡的解決路徑探微
(一)以家庭為核心、以社會為輔助建立立體傳承網絡
第一,以家庭為重心培養核心傳承主體。家庭教育作為育人的初始階段,父輩依憑言傳身教的方式將自身理論知識、風俗習慣、倫理道德等潛移默化地傳給子女,以血緣親情關系持久有效地對子女思想和行為產生影響。家庭應承擔起培養壯族歷史文化遺產傳承主體的重任。因為承擔壯族歷史文化遺產傳承的核心主體是年輕壯族人,而年輕壯族人之所以喪失發乎于內的傳承本民族歷史文化的興趣和動力則在于家庭教育關于本民族風俗習慣和歷史發展等內容的傳播缺失,以致子女從父輩的言行身教中無法深入了解和把握本民族的特色歷史文化,從而難以以“特色的民族人”身份對本民族歷史文化產生認同感,更難以擔負傳承的重任,以致傳承主體斷層。毋庸贅述,為解決傳承主體的斷層問題,壯族家庭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首先,壯族歷史文化應成為壯族家庭的教育內容。壯族家庭的教育內容不僅應包含了適應社會發展所需的理論技能和倫理道德,也應包括民族自身的歷史文化(如壯族起源、發展歷程和現實狀況;壯族特有的生產技能、風俗習慣和文化古跡等)。其次,壯族歷史文化的家庭教育應依據不同年齡分層次加以開展。對尚處于幼年階段的教育對象,可用富含壯族歷史文化的圖片、動畫和小故事等為素材加以教育,培養對本民族的淺層次認識和興趣;對于青年階段的教育對象可采取深層次的理論教育和社會實踐相結合的教育方法,既讓其從理論上系統地把握本民族的歷史文化,又通過實踐活動加深認識本民族歷史文化對本民族的價值和提高對本民族歷史文化的認同感(如參觀文化古跡、壯劇表演或從事和參加壯族特色的生產活動或娛樂活動等)。總言之,依憑壯族家庭教育使年輕壯族人認同自身的民族身份,以壯族人的姿態承擔起傳承本民族歷史文化之重任。
第二,以社會為輔助,拓展傳播渠道,形成覆蓋廣西乃至全國的傳承網絡。從傳播主體的視角看,社會傳播主體不僅包括當地政府也包括個人和組織。作為社會傳播的重要主體政府可以文件和會議為載體向廣大壯族民眾普及壯族歷史文化遺產對壯族生存和發展的重要性和內在價值,增強他們對本民族文化的認同感和傳承的責任感;引導和鼓勵個人和組織積極參與壯族歷史文化遺產的傳承和開發;以樹典型、抓先進為勉勵模式,獎勵從事傳承壯族歷史文化遺產的先進個人和組織等。作為壯族個人和組織而言,不僅應認識民族歷史文化遺產對民族生存和發展的內在價值,更應發乎于內地積極投身于民族歷史文化遺產的傳承和開發工作(如壯歌壯劇民間組織不僅需要秉承先輩創造的歌曲和歌劇,更應結合民族發展,深入挖掘民族特色,創造更多富含民族文化價值的歌曲和戲劇,并將其推廣到省內外,擴大影響力)。從網絡媒介來看,傳承壯族歷史文化不僅需借助書刊、雜志和報紙等傳統媒介,更需覆蓋面廣和成本低廉的現代網絡媒介。如政府可專設壯族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開發網站,系統介紹壯族歷史文化遺產的概貌、發展歷程和保護和開發現狀等;個人和組織可設置有關壯歌、壯劇等專門網站或積極向各國內知名網站推薦具有民族特色的新聞素材等。總言之,以家庭為核心培養核心傳承主體,以社會為輔助拓展傳播渠道,從而實現民族文歷史化遺產傳承與開發的協調發展。
(二)開發主體應厘清壯族歷史文化遺產雙重價值的內在關系
歷史文化價值和經濟開發價值是壯族歷史文化遺產融入市場經濟后呈現出的雙重價值,能否厘清其歷史文化價值與經濟開發價值的關系直接關系其傳承和開發的協調發展問題。誠然,作為開發主體應深刻認識到歷史文化價值是壯族歷史文化遺產的首要價值且具有不可或缺性,而經濟價值的產生是以歷史文化價值為本源,是歷史文化價值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價值范圍延展。如果單純地摒棄歷史文化價值,那么經濟價值將失去依存載體而變得日趨萎縮。因而,開發主體應將深入挖掘和開采壯族歷史文化遺產的歷史文化價值作為主線貫徹整個開發過程,拓寬和延展經濟價值依附載體的縱向和橫向維度,方能實現經濟價值的持久增長。其次,歷史文化價值傳承和開采以經濟開發價值的實現為外在動力。歷史文化價值的傳承和開采需以物人、人力和資金作為外在保障,如果單純依靠政府財政補貼和外來捐助,缺乏把歷史文化價值在轉化為經濟開發價值,那么不僅會增加政府財政負擔,也會給傳承和開采工作增添許多外在的變數性,更使開發主體對歷史文化價值的傳承和開采缺乏內在動力和興趣。因而開發主體在尊重其歷史文化價值同時,從市場需要的視角努力把歷史文化價值轉化為經濟開發價值,使其歷史文化維度和經濟開發維度的雙重價值得以協調實現。
(三)拓展資金來源渠道,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拓展資金來源渠道是解決失衡問題的重要途徑。從政府的視角看,政府應對民族歷史文化遺產的傳承和開發給予重視,依據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以年財政收入為基準,按照相關比例設置民族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制定關于民族歷史文化遺產傳承和開發的優惠招商引資政策,如減免稅收、獎勵投資等,積極引導民資和外資投入民族歷史文化保護和開發領域;拓展壯族歷史文化遺產增值渠道,以深入挖掘其歷史文化價值為主線,實現歷史文化價值轉化為經濟價值的多渠道,如舉辦大型民歌會、壯族特色的文化旅游節等新渠道。從個人和組織視角看,應依據社會發展需求,積極響應政府號召,抓住政府優惠政策,積極投資于民族文化遺產的保護和開發領域;以深入開采遺產的歷史文化價值,實現歷史文化遺產的多渠道增值,如增添繡球的文化內涵、創新壯劇壯歌的曲目、舉辦民族特色活動等。
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是解決失衡問題的外在保障。從法律法規與社會需要的視角看,盡管國家和政府已出臺了一系列有關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但有關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的制定仍處初步階段,其內容覆蓋面與社會發展需要之間仍存較大差距,因而相關的立法部門應立足社會發展,著眼歷史文化遺產的傳承與開發,不斷完善有關民族歷史文化遺產傳承和開發的法律法規。從法律法規宣傳的覆蓋面與效果視角看,法律法規宣傳覆蓋面小與效果差成為目前亟待解決的棘手問題。為解決此問題,從宣傳媒介來看,既需借助傳統的傳播媒介(如標語、傳單、基層會議和報紙等),也需大力利用網絡等現代傳播媒介和群眾喜聞樂見的宣傳方式,形成以傳統媒介為主,網絡傳播為輔的立體傳播網絡。從傳播主體來看。既需政府部門借助文件和會議的方式加以宣傳,也需個人和組織(村委會、居委會或民族文化組織等)的積極參與和身體力行,從而使壯族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和開發走向法制軌道。
參考文獻:
【1】王寧.非物質遺產的界定及其價值[J].學術界,2003年03期.
中華文化源遠流長、博大精深,推動我國社會建設事業不斷向前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凝聚了我國中華文化的精華,所體現出的智慧與文明具有難以估測的意義與價值。當前,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影響,社會各行業對經濟發展較為關注,利用新型理念不斷更新文化方式,對傳統文化的發展則日益漠視,形成非物質文化遺產逐漸淡出視野,傳承人的生活狀況不佳的現象,甚至有些非物質文化遺產開始出現消亡現象,傳承人的數量日益減少。對此,不免產生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保護之憂。
一、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主體
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時難免會發現盲區、概念的不正確等將可能導致保護工作進入誤區。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采取保護措施則要明確工作主體,現實生活中將有兩個主體,即傳承人主體和保護人主體。傳承人主體則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延續的載體,例如對傳統工藝技術、中醫技術以及表演技藝等實現傳承的人;保護人主體則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的社會群體,例如國家政府,學界人士、商界人士以及社會中有影響的新聞媒體、社會團體等可實施保護措施的人。雖然保護人主體不直接參與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但是以其豐富的保護資源、較強的經濟實力和話語權,能夠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營造良好的保護氛圍。縱觀國外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經驗,保護人主體起著重要作用,其做出的貢獻不容忽視。但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的重要角色仍是傳承人主體,外界因素只能發揮自我優勢,從旁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展。若保護人主體出現取代行為,將會給非物質文化遺產造成嚴重的保護性破壞,不能實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的目的。
真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主體只能是來源于民間社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并不是那些采取保護措施的主體。只有以此為中心,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保護力度,才能將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落到實處,實現保護目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是指熟練掌握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直接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過程,具有區域性和代表性,產生一定影響力,并自愿開展自身技藝技能傳授活動的人。因文化遺產制作以及表演難以程度,在對傳承人數量上應區分對待,在申報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時可以個體或團體的名義進行申報工作,但團體名義時需推薦出具體的個人進行負責。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保護現狀
隨著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受到社會各界重視,進而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保護問題亦逐漸受到關注。國際上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保護上采取立法保護措施,現今國際上保護立法的法律主要有《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關于保護民間文學表現形式以抵制非法利用和其他不法行為的國內法律示范條款》等,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保護以新角度新視角引起世界各國關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在我國,早期在寧夏、江蘇等地方制定相關民間美術的法規或規章制度,進而國務院相應的出臺關于保護傳統工藝美術的保護條例。
現今為止,我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保護主要依據國家政策保護和地方區域保護,同時將這兩個方面的保護措施相結合,以便更好地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對傳承人的保護。當前我國有關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法律條文有:《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等,地方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保護,也相應的相關保護條例,以便增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保護力度。
三、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對策
(一)擴大宣傳,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宣傳方式也是保護措施的一種,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有效宣傳將能引起社會各層的注意以及增強重視程度。隨著信息化進程的加快,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方面可借助于互聯網的傳播效應,有效利用互聯網進行多方位的宣傳,促使非物質文化遺產給予網絡環境下沖破時空的束縛,同時借助計算機技術建立并完善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數據庫建設,實現社會上的資源共享。還可組織多形式的宣傳活動,擴大影響,促進全民樹立保護意識,例如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流動性展覽,將社區、廣場等設為展覽點,增強普通民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并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兩者之間的距離感,以便獲得更好的宣傳效果。
(二)增強傳承人保護力度,完善保護體系
建立健全相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保護法律制度將能增強社會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同感,采取國際化立法方式將促進我國有關傳承人立法跟上國際標準、慣例、規范的步伐。同時在進行立法工作時我國需結合國內具體國情采用具有中國特色的立法方式,實現保護目的。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落腳點在于延續民間優秀的傳統文化,而傳承方式主要為帶徒傳藝模式。傳承人可鼓勵學徒進行切磋交流,彼此進行激勵,最后在多名學徒中選取最適合的新傳承人,增強傳承人的扶持力度,可鼓勵感興趣人員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活動,提高傳承質量,營造良好的傳承條件。
結束語
綜上所述,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具有延續民間優秀文化和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使命,對傳承人的良好保護將能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存完好,進而能夠得到良好的傳承。增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保護力度,不僅是國家、民族與文明進步的發展要求,也是可持續發展的發展方向。(作者單位:濰坊學院幼教特教學院)
參考文獻:
[1] 李芳芳.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法律保護研究[J].太原城市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13,04:58-59.